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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城市房屋產權產籍管理,保護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房屋,是指本市行政轄區范圍內的房屋。
本辦法所稱城市房屋產權,即房屋所有權,是指房屋產權人依法對自己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本辦法所稱城市房屋產籍,是指城市房屋的產權檔案、地籍圖紙、帳冊、表卡等以及其他反映產權現狀情況的資料。
第三條 市房產管理部門主管本市房屋產權產籍管理工作,依照國家有關法律和法規,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第四條 城市房屋產權產籍管理工作的主要內容:
(一)辦理城市房屋產權登記和產權轉移、變更、注銷登記及典當、抵押等他項權利登記;
(二)依法核發房屋所有權證(含共有權保持證,下同)或他項權利證;
(三)依法辦理商品房預售登記,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四)實施對城市房屋的測繪;
(五)收集、整理和建立城市房屋產權產籍檔案,以供統計和利用;
(六)負責城市房屋產權產籍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五條 房屋產權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必須遵守本辦法,接受市房產管理部門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六條 城市房屋的產權與該房屋占用土地的使用權實行權利人一致的原則,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分離。
第二章 產權管理
第七條 房屋產權的取得、轉移、變更或他項權利的設定,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并在該行為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市房屋產權發證機關申請登記,領取房屋所有權證或他項權利證。
第八條 房屋所有權證是房屋產權和國家依法保護房屋所有權的合法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涂改或者偽造。
第九條 房屋產權,按下列規定申請登記:
(一)公民私有房屋,由公民個人申請登記,并以其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或戶口簿所載姓名為準;
(二)法人的房屋,由該法人申請登記并使用法人全稱;
(三)其他組織的房屋,由該組織申請登記,并使用其全稱;
(四)共有房屋,由全體共有人申請登記;
(五)境外經濟組織和個人在本市取得的房屋,由該經濟組織和個人申請登記,并交驗有關合法有效證件;
(六)享受國家或單位的補貼或優惠條件購買、建造的房屋,依照有關規定辦理產權登記。
第十條 房屋產權人是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由其合法人代為其申請登記。
第十一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應當自行申請辦理房屋產權登記。因特殊情況確需委托他人辦理的,被委托人須交驗委托書和合法身份證件。
必要時委托書須經公證。
第十二條 違法建筑和臨時建筑,不予辦理產權登記發證。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房屋,暫緩辦理產權登記發證:
(一)房屋所有權不清或發生糾紛尚未解決完畢的;
(二)不能如期提供取得產權合法證件的;
(三)房屋產權人下落不明,尚未確定代管人的;
(四)其他需要暫緩登記的。
第十四條 房屋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除依法繼承或者人民法院判決的外,禁止產權轉移或設定他項權利:
(一)在本市批準的城市舊城改造實施區域內的;
(二)在國家建設征用土地范圍內的;
(三)其他依法禁止轉移變更的。
本條前款除第三項外,禁止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五條 房屋產權人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時,應填寫房屋所有權登記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有關證件、資料。
(一)新建房屋,應提交國有土地使用證書或建設用地紅線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房屋施工平面圖;
(二)改建、擴建房屋,應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房屋施工平面圖;
(三)購買的房屋,須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經交驗的房屋買賣契約、房屋買賣過戶證明和繳納稅費的憑證;
(四)交換的房屋,提交交換各方的房屋所有權證,交換房屋協議、公證書、繳納稅費的憑證;
(五)受贈的房屋,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經公證的贈與或遺贈文書、繳納稅費的憑證;
(六)繼承的房屋,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經公證的繼承遺產文書、繳納稅費的憑證;
(七)分割、析產及兼并的房屋,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經公證的有關文書或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或裁定書;
(八)解放初期軍管會、市政府劃撥給各部門使用的公有房屋,須提交當時有關證件,由市房產管理部門查清權源統一登記;
(九)合資、合作開發建設的房產,經市政府有關部門辦理合資、合作開發建設房屋項目簽證手續后,按經核準的合資、合作合同的約定辦理房屋產權登記。
第十六條 房屋滅失或倒塌已喪失使用功能的,房屋產權即行終止,原房屋產權人須在房屋滅失或倒塌喪失使用功能后的三個月內,向市房屋產權登記發證機關申辦注銷登記。
第十七條 房屋產權證或他項權利證書遺失,持證人應及時向市房屋產權登記機關申報,并登報聲明作廢。
從登報之日起滿三個月無異議的,給予辦理補發證件手續。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市房屋產權登記發證機關核實后,撤銷房屋產權登記或者吊銷房屋所有權證:
(一)所有權人或人申請房屋登記時,故意隱瞞真實情況的;
(二)以假姓名申請登記的;
(三)涂改有關證明、證件及房屋所有權證的;
(四)用非法手段申請登記,侵占他人房屋的;
(五)經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房屋產權登記或吊銷房屋所有權證的;
(六)其他有吊銷所有權證或撤銷登記必要的。
第三章 產籍管理
第十九條 市房屋檔案館負責本市城市房屋產籍管理,并建立健全房產檔案和房產測繪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條 城市房屋的測量,應當符合房屋管理和測量規范的要求,準確反映房屋的自然狀況,并繪制符合規范的圖表,為審查確認產權提供可靠依據。
第二十一條 城市房屋的產籍應當依照房地丘(地)號建立,房地丘(地)號的編定,按照房地產測量規范執行。
第二十二條 房屋產權登記中形成的圖、卡表、冊等產籍資料,應按準確、完整、系統、安全和有效的歸檔原則進行收集整理,以產權人為宗立卷,并根據產權的取得、轉移、變更和注銷等及時加以調整和補充。
第二十三條 城市房屋產籍檔案必須永久保存,發生遺失或毀損時,應當及時采取補救措施。
對重要的或利用頻繁的產籍檔案,可以復制副本,以供使用。
第二十四條 單位或個人查閱房屋產籍檔案,應經房屋檔案館同意,并按規定履行手續。
第二十五條 查閱房屋產籍檔案時,不得勾劃、圈點、涂改、裁剪、轉借或損壞,未經批準,不得拍照、復印和摘抄。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凡未按照本辦法申請并辦理房屋產權登記,其產權的取得、轉移、變更和他項權利的設定,均為無效。
第二十七條 擅自涂改房屋所有權證的,一律無效。涂改、偽造房屋所有權證或毀壞、涂改、轉移房屋產籍資料的,分別由市房屋產權登記發證機關或房屋檔案館作出吊銷房屋所有權證、批評教育、拒絕查閱房屋產籍檔案等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市房產管理部門申請復議;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九條 房屋產權產籍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必須嚴格執行本辦法,不得以權謀私、徇私舞弊、索賄受賄。違者分別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條 房屋產權發生糾紛,可以由當事人共同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的,可向房地產糾紛仲裁機構申請調解、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的他項權利登記工作,按本市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 涉外房屋的產權產籍管理,除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三條 軍隊房屋產權產籍管理,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依本辦法實施的房屋產權登記發證費和房屋產籍檔案管理費,依照省人民政府和本市有關規定收取。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產權和產籍的管理
第三章 房產的經營和管理
第四章 房屋的使用和維修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公有房產的管理,保護所有權單位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公有房產包括:房產經營單位直接管理的國有房產;國家機關、團體、部隊、事業單位自管的房產;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企業單位自管的房產。
第三條 公有房產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公有房產危害公共利益,損害他人合法權益。
第四條 房產管理局(以下簡稱房管機關)是人民政府對公有房產行使行政管理的職能部門。
市房產經營單位,依法經營市直管的國有房產。
第二章 產權和產籍的管理
第五條 公有房產所有單位均須到市房管機關辦理房產所有權登記,經審查確認后,發給房產所有權證件,房產所有權證件具有法律效力,嚴禁涂改、偽造。
房產所有權發生轉移、變更、產業增減(包括新建、擴建、加層、拆除、倒塌)時,所有權單位須在一個月內到市房管機關辦理轉移、變更、注銷登記。逾期登記者,須交納逾期費,拒絕登記者,其房產視為產權不清,由市房管機關予以代管。
第六條 全民所有制單位管理的房產,屬社會主義全民所有,所有權單位應在國家法律法規的范圍內,行使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履行保護、管理和合理使用的義務。
房產經營單位直接管理的國有房產,撥給單位使用的,使用單位只有使用權,沒有處分權。
集體所有制單位的自管房產,屬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組織所有。所有權單位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履行保護、管理和合理使用的義務。
第七條 房產所有權單位對所管理的房產要做到產權歸屬清楚,產籍資料完整,全面掌握房產的產權、座落、結構、面積、設備、用途、完好程度、用地面積及變化情況。
第八條 房產所有權單位和房產經營單位要認真貫徹執行國家頒布的有關房產管理法規、政策,設專管機構或專管人員,經營管理和維修所管房產,接受房管機關的行政管理,并向房管機關報送房產經營管理情況和有關統計資料。
第九條 房管機關對城市公有房屋負有技術、質量鑒定的責任。
第十條 房管機關對城市公有房產糾紛有調解權。
城市公有房產糾紛的裁決權屬于市房管機關。
第十一條 房管機關必須嚴格遵守法律和執行國家政策,對單位和公民就公有房產提出的咨詢,必須作出負責的解釋或答復。
第十二條 對城市公有房屋的拆遷安置工作,按山東省有關規定執行,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章 房產的經營和管理
第十三條 房產所有權單位和房產經營單位,依法可以將房產出租、出售或用房產與國內其他經濟組織合資經營工業、商業和服務業等,也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用房產與外國企業及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進行各種形式的經濟合作。
未經批準,禁止一切單位或個人利用公有房產搞任何形式的合資經營、聯合經營,禁止變相出賣使用權。
第十四條 為了促進城市經濟發展,鼓勵利用鋪面房屋發展第三產業。鋪面房的出租、出售,實行商品租金、商品價格。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五條 鼓勵公民個人購買公有住宅。公民有優先購買所承租的住宅的權利。
第十六條 公有房產出租,由房產出租單位與承租人簽訂租憑合同,租賃雙方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
承租、退租公有房屋,承租人憑房產出租單位發給的《承、退租房屋證明》,到公安部門辦理戶口遷出、遷入手續。
第十七條 租賃合同中應明確規定租賃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及其他約定事項和違約責任等,租賃合同的格式由市房管機關統一印制。
房產出租單位,除租賃合同規定的內容外,不得向承租人索取額外費用。
第十八條 公有房產出租,實行租金制,住宅房屋按使用面積計租,非住宅房屋按建筑面積計租。
房產出租單位收取的租金,按國家規定的比例用于房屋及其設備的維修和更新,不準挪作他用。
房屋經過維修,建筑結構和使用條件發生變化的,房租應做相應的調整。
第十九條 承租人須按月繳租,對拖欠租金者,房產出租單位按月加收月租額百分之十的滯納金。
第二十條 房產經營單位直管房產的租金,以單位名義承租者,通過銀行托收;以個人名義承租者,由承租人所在工作單位代扣統繳;承租人無工作單位者,由出租單位直接收取,承租人也可集體匯繳或自行繳納。
第二十一條 承租人要求分立承租名義,必須有正當理由,且承租的房屋具備分立承租的條件,方可提出申請,經房產出租單位審查同意后,得以簽訂新的租賃合同。
承租人要求變更承租名義,須經房產出租單位審查同意后,方可辦理變更承租名義手續。
第二十二條 已出租的公有住宅,經市政府或市房管機關批準另作他用時,房產出租單位或用房單位須給承租人另行合理安排住房,安排標準比照省、市城市建設拆遷安置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 房產出租單位,應承擔下列義務:
(一)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將房屋交給承租人使用。
(二)保證房屋的正常使用和安全。
(三)調解承租人之間的房屋糾紛。
(四)聽取和答復承租人對有關房屋問題的咨詢。
第二十四條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房產出租單位有權解除租賃合同,收回房屋:
(一)未經批準將承租的房屋轉租、轉讓他人使用者。
(二)不按租賃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房屋者。
(三)無正當理由拖欠租金達六個月以上,或將承租的房屋連續閑置一年以上者。
第四章 房屋的使用和維修
第二十五條 凡承租公有房屋的單位,因關、停、并、轉、遷等所騰出的非住宅房屋,應退還給出租單位,不得任意改變房屋的用途或自行轉讓使用權。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房產所有權單位或房產經營單位批準而擅自占用公有房屋,必須限期遷出,并處以租金額二至十倍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承租房屋的單位和個人有愛護房屋及其附屬設備的義務,不準在房屋及院內亂拆、亂建,或安裝影響住宅安全使用的動力設備。
凡承租人共同使用的房屋部位和院落,應共同合理使用,不得獨自占用。
第二十八條 凡出租的公有房屋及其附屬設備的自然損壞,由出租單位負責維修,不屬養護性質的裝修、粉飾以及人為的損壞,由承租人或損壞人負責,提倡承租人對室內進行裝修和粉飾,改善使用環境。
第二十九條 承租單位因生產、營業需要欲自費進行改建、擴建及變更附屬設備時,須與房產出租單位簽訂協議,并經城建部門簽發施工執照后方可施工。拆除或減少的房屋面積和設備,承租單位須向房產出租單位交納賠償費。
自費擴大的房屋面積,自使用的第十三個月起,房產出租單位按新增面積重新計收租金。
自費改建、擴建的房屋及變更的附屬設備,在依法或依約終止租賃合同時,不得自行拆除,房產出租單位不予補償。
第三十條 房產所有權單位和房產經營單位,應加強對房屋的維修保養,每年對所管房屋及其附屬設備進行定期檢查,編制維修計劃,搞好零修養護。
對危險房屋、嚴重破漏房屋,要及時組織維修翻建,保證房屋不倒、不塌。
公有房屋的翻建、拆除和改造,必須服從城市統一規劃。
第三十一條 對房屋的維修,承租人應積極配合,不得借故拒絕臨時搬遷和阻撓施工,對拒絕搬遷和阻撓施工造成的誤工人工費損失的50%,由承租人負責賠償。
房產出租單位,要按規定期限完成維修任務,若超過期限,承租人有要求出租單位經濟補償的權利,補償額以延誤工期罰款中人工費的50%計算。
凡妨礙房屋維修的一切違章建筑,須無條件拆除。
第三十二條 經房管機關鑒定有倒塌危險的房屋,房產出租單位必須及時采取措施,保證安全,承租人必須服從房產出租單位的臨時安置,并按通知期限遷出,否則,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租人負責。
房產出租單位,對臨時遷出的承租人,繼續履行租賃義務。
第三十三條 凡因檢查不周或維修不及時,致使承租人遭受經濟損失的,房產出租單位要負責賠償。
凡因玩忽職守,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人身傷亡事故者,應依法追究責任。
第三十四條 房管機關對公有房產的維修養護,負有監督的責任。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凡違反本暫行辦法者,由市房管機關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以責令修復房屋、賠償損失、沒收非法所得、查封房屋、遷出、拆除和處以罰款等處罰。
當事人對市房管機關的處罰決定不服者,可在接到處罰通知書次日起十天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對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市房管機關提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六條 凡因房屋產權、租賃、拆遷、修繕等發生的糾紛經調解無效時,當事人可申請市房管機關裁決。不服裁決者可在接到裁決通知書次日起十天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對逾期不起訴而又不履行裁決的,由市房管機關提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七條 房管機關和房產出租單位的工作人員,執行本暫行辦法有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敲詐勒索、違法亂紀行為的,要依法從嚴處理。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暫行辦法,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暫行辦法適用于市區、黃島區,各縣可參照執行。
第四十條 本暫行辦法在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市房管機關負責解釋。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異產毗連房屋、共有房屋的管理,維護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的合法權益,明確管理、修繕責任,保證房屋的正常使用和完好,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我市城鎮異產毗連房屋、共有房屋,均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異產毗連房屋(以下簡稱毗連房屋),是指結構相連且相連部位為不同所有人共用的,或者房屋結構不相連,但具有共有設施設備和附屬物的房屋。
本辦法所稱共有房屋,是指為兩個以上所有人所共有的房屋。
第三條 市房地產管理局是我市城鎮毗連房屋、共有房屋的行政主管機關,負責全市毗連房屋、共有房屋的統一管理工作。
毗連房屋、共有房屋的具體管理實行地域管轄: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管轄城區的毗連房屋、共有房屋;各縣(市)、效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轄本行政區城鎮的毗連房屋、共有房屋。
第四條 毗連房屋、共有房屋由自用部位、自用設備和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組成。
自用部位系指戶門以內的部位和自用陽臺。
自用設備系指戶門以內的上水、電照,煤氣表以內的管線和暖氣支管,散熱器及衛生設施。
共用部位系指樓板、屋面、梁、柱、內外墻體、基礎等承重結構部位和樓梯間、水箱間、走廊、門廳、樓內存車庫、院落、共用廚房、共用廁所。
共用設施設備系指共用的給排水管道、落水管、郵政信箱、垃圾道、煙囪、供電干線、共用照明、共用天線、通訊電纜、暖氣干線、供暖鍋爐設備及房屋、加壓水泵設備及房屋、消防設施。
第五條 毗連房屋、共有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應依法行使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六條 毗連房屋、共有房屋的所有人、使用人均應自覺遵守本辦法,服從管理,正確使用房屋及設施設備,維護房屋及設施設備完好。并按照有利于生產、方便生活、共同協商、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第二章 毗連房屋、共有房屋的管理
第七條 毗連房屋、共有房屋所有人確有能力自行管理的,必須以棟為單位進行管理;不能以棟為單位自行管理的,必須委托轄區房地產管理部門認定的房屋托管單位管理,不得放棄管理。
委托管理的房屋,房屋托管單位要與房屋所有人按有關規定簽訂托管合同,并按托管合同約定收取費用。
第八條 毗連房屋、共有房屋所有人自行管理的,各所有人應當協商建立管理組織,訂立管理章程,報轄區房地產管理部門批準后,對下列事項進行管理:
(一)負責共用部位及設施設備使用的管理、監督。
(二)負責共用部位及設施設備的修繕,確保使用功能完好。
(三)按修繕費用承擔比例收取修繕費用。
(四)調解因共用部位及設施設備的使用和修繕所發生的糾紛。
第九條 毗連房屋、共有房屋自行管理的,所有人應當簽訂協議,依照協議約定進行管理。房屋管理協議應當明確房屋管理方式及設施設備的使用、修繕、爭議處理等事項。
第十條 毗連房屋、共有房屋的所有人、使用人應當對毗連房屋、共有房屋的共用部位及設施設備正確使用,不得損壞。
第十一條 毗連房屋、共有房屋的一方所有人、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建房屋。確需改建的,須其他共有人或使用人同意并經轄區房地產管理部門安全鑒定后,方可進行。
第十二條 需改變毗連房屋、共有房屋用途的,應不影響房屋安全及相鄰方正常使用房屋,符合城市規化、消防和環境保護等要求,并報轄區房地產管理部門批準。
第十三條 毗連房屋、共有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以外的人如需使用毗連房屋的共用部位或共有房屋時,應取得各所有人、使用人一致同意,并簽訂書面協議。
第十四條 共用墻的房屋,其中一方所有人拆除房屋不建的,共用墻由共有各方協商或由轄區房地產管理部門估價賣給繼續使用方,不得擅自拆除。
第十五條 毗連房屋、共有房屋的一方所有人或使用人損害房屋的,他方有權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
第十六條 毗連房屋、共有房屋所有人下落不明、又無合法人的,由市房產委托管理處依照法定程序代管。代管期間,市房產委托管理處對房屋享有相應的權利、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三章 毗連房屋、共有房屋的修繕
第十七條 毗連房屋、共有房屋發生自然損失或因不可抗力造成損壞的,所有人、使用人或托管單位應及時組織修繕,確保房屋正常使用。
第十八條 共有房屋及設施設備的修繕由共有人按所有權份額比例承擔修繕費,但煤氣、暖氣設備除外。
第十九條 毗連房屋自用部位的修繕,由所有人承擔修繕費用。
毗連房屋自用設備的維護由所有人承擔維護費用。
第二十條 毗連房屋共用部位的修繕,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房屋主體結構中的基礎、柱、梁、墻的修繕,由毗連房屋所有人按產權部門確定的共用部位份額比例(以下簡稱共用份額比例)分擔。
(二)共用墻體的修繕,由每側相關房屋所有人均分。
(三)樓板(隔層)的修繕,其樓面與頂棚部位,由房屋所有人負責,其結構部位,由毗連層上下房屋所有人均攤。
(四)層面的修繕:
(1)不上人的屋面,由修繕所及范圍覆蓋下各層的房屋所有人按共用份額比例分擔。
(2)可上人的屋面(含周邊圍欄),如為各層所共用,由修繕所及范圍覆蓋下各層的房屋所有人按共用份額比例分擔;如僅為部分層使用的,由使用層的所有人按共用份額比例分擔其二分之一,其余二分之一由修繕所及范圍覆蓋下的各層房屋所有人按共用份額比例分擔。
(五)樓梯及樓梯間(含超出屋面部分)的修繕:
(1)各層共用的樓梯間、樓梯,由使用的各層房屋所有人按共用份額比例分擔。
(2)為部分房屋所有人使用的樓梯間、樓梯,由使用的房屋所有人按共用份額比例分擔。
(六)房屋共用部位裝飾的整修、檢修,由房屋所有人按共用份額比例分擔。
第二十一條 毗連房屋共用設施設備及附屬物的維護,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給排水管道、落水管、郵政信箱、共用天線、消防器材、垃圾道的修繕(含疏通、更換),由共用設備所有人按共用份額比例分擔。
(二)加壓水泵、水箱、蓄水池、泵房的修繕和清洗,由受益的房屋所有人按共用份額比例分擔。
(三)共用照明電路更換電線、增加容量、增裝電表、更新配件等,由受益的房屋所有人按共用份額比例分擔。
第二十二條 毗連房屋、共有房屋發生自然損壞、所有人應及時修繕及承擔費用,不得拖延或拒絕。否則,造成損失的,責任人應負責賠償。
第二十三條 毗連房屋、共有房屋因使用不當造成損壞的,由責任人負責修繕,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負責賠償。
第二十四條 毗連房屋、共有房屋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房屋所有人應積極治理,所需費用由房屋所有人按產權份額比例分擔。
第二十五條 毗連房屋、共有房屋所有人應按產權份額比例定期籌備資金,用于共有房屋或共用部位及設施設備的修繕。
第二十六條 毗連房屋,共有房屋的拆除,其拆除費用和殘值由房屋所有人按產權份額比例分配。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十一條、十二條、十三條、十四條、十五條的,除責令其停止侵害外,造成損失的,應負責賠償。
第二十八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三章的有關規定,拒絕承擔修繕義務的,其他房屋所有人或管理組織、房屋托管單位可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因延誤修繕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一、健全機構,強化管理,實現住房保障工作常態化
今年年底,近千套保障房將竣工交付,保障房的后期管理問題亟待解決。我市將明確機構、職能,專門負責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實現住房保障工作常態化,廉租房、公共租賃住房配租、廉租房補貼要做到“隨時申請,隨時受理,隨時審批”,并將其納入城區辦事處、經濟開發管理處、市民政局、市房產局等單位的日常工作,實現“半年一發放,一年一核查”的工作目標。
二、積極探索廉租房、公共租賃房并軌運行的新路子,確保安居工程切實惠及民生
根據上級有關精神,結合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設實際情況,為防止廉租房、公共租賃房空置現象,今年起對我市已建成的保障性住房采取廉租房、公共租賃房并軌運行模式,按照“以人定房”的方式進行配租,確保保障性住房落實到中低收入家庭中。今年將制定《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市保障性住房租金管理辦法》、《市保障性住房物業管理辦法》等相關規范性文件,為保障性住房的管理提供政策依據。
三、明確任務,克難進取,全面完成各項工作目標
(一)新增廉租房補貼戶100戶
今年將進一步擴大廉租房保障范圍,嚴格執行“三審二公示”制度,確保完成目標任務。各城區辦事處、市民政局、市房產局要按照各自職責嚴格把關,防止違規領取廉租住房補貼現象發生。
(二)新增廉租住房100套
主要采取在房地產開發項目中配建的方式完成。在有建設意向且具備建設條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中配建,確保10月底前全面開工。配建的廉租房部分按國家相關政策規定減免土地出讓金、城市配套費等費用,并享受廉租房建設相關優惠政策。市房產局負責配建項目的落實,市財政局負責資金的籌集和監管工作。
(三)建設公共租賃房100套
為解決六里坪工業園區務工人員居住問題,擬在六里坪鎮建設100套公租房。六里坪鎮政府作為該項目第一責任人,負責項目建設工作,確保6月底前開工,同時做好工業園區后續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的規劃和土地儲備工作。市房產局作為項目監管單位,負責督促項目按政策落實。
(四)城市棚戶區改造900戶
將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與市政府“十件實事”之一的5個老居民小區排水改造及配套設施工程建設相結合,將醬品廠家屬樓、丹南小區及周邊、丹一巷小區、湯家莊怡苑小區及周邊、姚溝路圖書館片等五個老居民小區改造納入今年棚戶區改造項目,受益戶數約1986戶。改造項目所屬的城區辦事處負責項目改造的清理清表、違建拆除等前期工作,市房產局負責項目建設工作。
(五)林業棚戶區改造57戶
該項工作由市林業局負責,確保年內落實到位。
(六)竣工保障性住房500套
今年年底前將2012年前已開建的500套以上保障性住房竣工驗收手續辦理到位。此項工作由市住建局、市房產局負責落實。
這例案件的審理和判決在法律界、房產界引起強烈反響。由于我國房屋維修基金制度啟動比較遲,一些購房者對維修基金的必要性認識不夠,認為繳納維修基金與否和辦理房產證之間沒有必然聯系。長沙市芙蓉區人民法院的判決表明:未繳納房屋維修基金,就不能辦理房產證。
龔文勇等3名原告于2003年購買了長沙市亞華。香舍花都小區的商品住房,支付了合同約定的房款,辦理了合同備案登記,并繳納了政府規定的購房契稅。當開發商湖南亞華置業有限公司配合3名原告向被告長沙市房屋產權管理局申請辦理房屋權屬轉讓登記時,被告要求3名原告繳納首期維修基金后,方能辦理產權證。
對此,3名原告認為,并非自己不愿意繳納維修基金,而是被告將繳納維修基金作為辦理產權登記和發給房屋所有權證的前置條件,嚴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及相關的部門規章的規定,嚴重侵犯了3名原告的合法權益。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房改住房是指職工按市房改售房方案購買的住房,包括按房改成本價、標準價購買的住房。
本辦法所稱房改住房上市出售是指房屋所有權人以市場價出售房改住房的行為。
第三條出售、贈與(或繼承)以成本價購買的房改住房,直接到市房產交易中心辦理;以標準價購買的房改住房,出售、贈與(或繼承)時應先向市住房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房委辦)提出申請,填寫《惠州市房改住房上市交易(或更名)申請審批表》,市房委辦簽署同意上市交易(或更名)意見后,方可到市房產交易中心辦理交易過戶或更名手續。
第四條職工以標準價購買的房改住房,出售、贈與的必須按規定補交房款;辦理繼承更名的,住房產權仍為不完全產權。繼承人再出售不完全產權房產,上市交易按標準價房改住房上市交易程序辦理,并按規定補交房款。
補交房款按現行市場評估價計算:
應補交房款=(總房款-原房改時已交房款)×20%
補交的房款由產權人交回原產權單位,并按規定存入單位住房基金專戶內統一管理。財政全額、差額撥款的行政事業單位出售的房產,應補交的房款全額上繳市財政住房基金專戶。原產權單位已撤銷的企、事業單位,補交的房款上繳市財政住房基金專戶。
第五條下列房改住房,暫不允許上市出售:
(一)有產權糾紛的住房。
(二)校園內不能分割及封閉管理的住房。
(三)被依法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權屬轉移的住房。
第六條職工購買的房改住房,上市交易時按評估價的1%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免征營業稅(及其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等)、土地增值稅和個人所得稅。以成本價購買的房改住房,出售收入全部歸個人所有。
第七條職工出售的房改住房,原產權單位已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職工應補交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向原產權單位交納,列入本單位住房基金專戶管理。
第八條房改住房上市出售后的維修和管理,按照國務院的《物業管理條例》、《*省物業管理條例》和建設部、財政部聯合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物權法(草案)》確定了我國不動產登記將實行統一登記制度。但目前我國不動產登記機關分散,而且其依據的法律也不同。
(一)登記機構分離
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分別主管土地權屬登記和房屋權屬登記。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主管全國土地的統一管理工作,屬于條條管理;而按照《房地產法》及有關規定,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房屋權屬登記管理工作,省、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及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權屬登記管理工作,屬于條塊管理。
(二)登記的依據不同
房屋權屬管理在操作上按照建設部頒布的《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等執行;土地權屬管理按照國土資源部頒布的《土地登記規則》(國家土地局[1995]國土[法]字第184號)執行,在操作規范及程序上有不同的地方,也有重復的地方。
二、房地分離登記對不動產基礎性原理的違背
房屋和房屋附著的土地作為不動產的兩個范疇,房屋與房屋附著的土地有著先天有機聯系,它們在形態上密不可分,在價值上互相包容。人為地將其剝離,分由兩個部門來管理,既不符合國際管理慣例,又給不動產權利人、登記機關和司法機關帶來了很多麻煩,特別是在房產產權轉移和抵押時,分開操作除了存在法律上的問題以外,還存在法律漏洞。登記分割在不同的部門出現多部門登記和分級登記的現象,使得不動產登記不能為不動產交易提供快捷而安全的保障。
三、盡快進行房地登記的銜接的前期準備性工作
《房地產管理法》第60條第三款規定,房地產權轉讓或變更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房產變更登記,并憑變更后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經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更換或更改土地使用權證書。1995年1月1日國家土地管理局公布《關于貫徹〈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做好土地登記工作的通知》第五項“關于土地登記與房屋登記的關系”規定:“土地管理部門與房產管理部門,必須嚴格執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十條的規定,分別進行登記發證。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采取聯合辦公等形式搞好登記銜接。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由一個部門統一負責房產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地方,按《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土地、房產證書可實行合一,但登記辦法和證書格式及有關土地使用權的內容必須符合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的要求。土地、房產合一的證書中有關土地的內容和格式必須報國家土地管理局審批。”我區土地管理部門與房產管理部門目前實行分別登記發證。地區房、地管理機構的分設,在某個區域內無法形成完整的不動產產權檔案和資料,無法形成信息共享,登記申請人跑兩個部門,走程序,繳交兩次費,不但增加了登記申請人成本,且及可能損害當事人的正當利益,造成重復抵押、房、地權利人不一致等問題。同時也造成登記機關的流程重復,降低了工作效率。
北京房屋租賃管理辦法:20xx年調研起草住房租賃管理條例20xx年會擬安排審議3項法規草案,繼續審議《北京市旅游條例》和《氣象災害防治條例》。為治理規范停車秩序,制定《北京市停車管理條例》。
此外,市人大會擬對制定《北京市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北京市住房租賃管理條例》進行調研起草。
對制定《北京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北京市既有多層住宅增設電梯辦法》、修訂《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開展立項論證。
今年擬安排2個執法檢查,對《北京市全民健身條例》及其實施情況進行檢查并開展專題詢問,并對《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條例》實施情況進行檢查。
對《北京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的意見1.第八條不得出租的房屋的第一種為“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其他合法權屬證明的”應該進一步明確何為“其他合法權屬證明”?如果認定購房合同或入住通知書為“合法權屬證明”,將對現行的房屋登記制度造成一定沖擊,使購房人更覺得辦不辦房產證無所謂。如果繼續堅持建設部《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中的規定: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不得出租,則會對現有很多因房地產商原因辦不下房產證的人可能取得的收益造成侵害。因此,筆者建議政府在制定辦法時要考慮兩方面因素,即放寬沒有房產證的房屋不能出租,又要對“其他合法權屬證明”有個明確說法和使用時間上的限制。
2.在政府文件中首次出現“商住兩用房”一詞,但又找不到官方定義,希望政府既然使用此提法,首先應明確何為“商住兩用房”,否則,房產證上寫著設計用途為“住宅”或“公寓”的業主將房屋出租給開公司的人是否為“未經規劃部門批準改變房屋用途”?如果是,已購買所謂的“商住兩用房”的購房人怎么辦?如果不是,購房居住的購房人的利益誰來保障?
3.出租人、被委托人何來責任要承擔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治安責任,簽署什么《出租房屋治安責任保證書》,即使出租人、被委托人簽了《出租房屋治安責任保證書》就能保證承租人不出問題了嗎?筆者看了此條總覺得有點別扭,好像有什么東西被搞顛倒了,出租人、被委托人的責任是依法納稅,公安機關應負責治安,包括保護出租人房屋的安全,否則出租人納稅做什么用?“不得留宿無合法有效身份證件的人員”先不說此提法值得商榷,至少不應僅對出租人、被委托人單獨提出此限制。
北京:公租房門檻還將降低“xx”期間,本市共完成了6562萬平方米市屬老舊小區綜合整治,惠及1678個小區、1.37萬棟樓、81.9萬戶居民,超額完成任務。“十三五”期間,老舊小區改造將怎么做?
北京市住建委委員趙成介紹,從思路上,一是遵循以居民需求為主,愿意改造、想改造的老舊小區就可以先納入改造。二是將由過去的單項改造為主變為綜合改造為主。第三,在改造過程中按照社會契約的原則,由業主共同協商約定相關責任和義務。“今年,我們將分別在東城選擇兩個、西城選擇三個老舊小區,朝陽、海淀、豐臺、石景山區各選擇一個老舊小區,先行試點,通過試點來觀察新舉措的實際效果。”
什么是綜合改造?趙成告訴記者,綜合改造既包括對老樓本體的改造,比如抗震加固、節能改造、小區上下水改造,也包括對老樓樓外破損處的修復和小區環境的綜合整治。“特別是有條件的老舊小區,還要增設停車位,增加一些服務居民的配套公共設施,比如老年活動中心。”
同時,在建筑改造的同時,設定好后期物業管理,讓老樓不會面臨改后“失管”。其中,已經有物業進駐的老舊小區,要經過業主共同決定,確定物業服務標準。沒有物業的老舊小區,有條件的,要引入專業的物業公司;條件欠缺的,最起碼也有“準物業”來提供基礎服務。
第一條 根據國家對城市房產逐步實行統管的精神,全民所有制的通用房屋,要有計劃、有步驟地實行統一管理。在未全面實行統管前,本市城鎮房產暫按現行管理辦法,即由房管專業系統和各自管單位加強管理。
第二條 市房地產管理局是主管全市房地產工作的職能機構,除管好直接經營管理的房產外,對自管單位的房管業務進行指導。各自管單位要設立專管機構和專業人員,做好自管房的管理和維修工作。對私人自有房產,由房管系統加強行政管理。
第三條 國家機關、團體、學校等單位使用的公有房地產,如因機構撤銷、合并或外遷時,應移交市房地產管理局統一管理,不得自行出租、轉讓或出賣。
各系統單位興建的房屋完工后,或舊房淘汰拆除,均須到市房地產管理局辦理登記或注銷手續。
第四條 房管系統的統管房、單位自管房和私房,均要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危破房屋要及時維修,保障住用安全。
使用房屋的單位和個人,應愛護保養房屋。對愛護保養房屋好的單位和個人,房屋的主管單位要給予表揚或獎勵。違反房屋管理規定,損壞房屋的單位和個人,要賠償損失;造成嚴重后果者,要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辦妥租賃手續,不得私自占用房屋;否則,以強占房屋論處。已租用的房屋,不得私自轉讓、轉租、分租、調換,不得私自改變房屋的使用性質,不得私自安裝動力、開門、開窗洞,不得私自改變房屋原結構、設備、亂拆、亂建和其他有損房屋安全和使用的行為。違反上述規定者,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追究責任、賠償損失、罰款等處理。
第六條 租用公房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月繳納房租,不得拒付或拖欠。逾期不交房租者,房管部門按規定,每日罰以應交租額百分之二的滯納金。對過去拖欠的房租,必須作出計劃,限期交清;如經教育不改,繼續拒付或拖欠者,由其所在單位從工資中扣付。
第七條 私有房屋,必須服從房管部門的管理,房主和住戶均應遵守房管政策和各項規定。房主收租要修房,住戶住房要交租。房主不得刁難、迫遷住戶。房主無理拒修房屋造成嚴重后果者,要追究法律責任。危險的房屋,房主或人不負責修繕或放棄管業時,由房管部門搶修代管或采取其他強制性措施,以保安全。
第八條 不準私自買賣房屋。凡買賣房屋必須報經廣州市房屋交易所審查批準,辦理產權過戶手續。過去私自交易的,限三個月內報告市房屋交易所審查處理。今后凡進行非法交易者,要嚴肅處理。
第九條 國家建設征用土地和城市改造需要拆除私人房屋,建設單位要負責妥善安置被拆遷戶。私房業主和住戶必須服從有關補償和安置的規定。對無理拖延不搬遷影響國家建設,經過所在單位教育無效的,由征地拆遷單位向人民法院起訴,依法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