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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船舶修造作業;監管;策略研究
1 前言
在實際情況中,對船舶修造作業監管是海事部門的一項不可推卸的責任,但由于船舶修造作業的飛速發展導致相關法制的不健全以及船舶修造作業涉及海洋和陸地復雜背景導致了海事部門對其監管的空缺。同時,在世界經濟發展日益密切的今天,航海業的巨大發展,讓船舶修造作業處于極速發展,而由此產生了對海洋生態環境的破壞以及巨大的威脅。因此,尋求船舶修造作業污染的原因,對癥下藥,尋找出對其正確監管的策略,從而對我國船舶修造作業又好又快的良性發展有著不言而喻的巨大作用。
2 船舶修造作業產生污染的原因
2.1 船舶修造作業監管中常見的污染點
(1)船舶修造作業時產生的污染
船舶修造作業時會產生大量的工業“三廢”,其中,切割和焊接鋼鐵以及練洗設備產生出巨大的廢氣都是無人監察的。同時,修造后也有龐大的廢棄原料成為固體垃圾而不知道放置于何處。更有,修理大型船舶時產生的操作不當和私自排放同樣造成巨大的污染。
(2)船舶進出塢口
在船舶的進出塢口中,最為威脅的就是燃油。大型船舶的高位邊艙里面有大量燃油時,在進出口出一旦出現與其他船舶或者碼頭碰觸時,那么,污染就會不可避免了。
2.2 企業自身的局限性
2.2.1 企業減污防污意識的淡薄
就煙臺而言,作為航海業極為發達的城市,有著較多船舶修造作業的企業,其中大部分為中小規模的私人企業。對于私人企業而言盈利是其主要目標,降低成本是其重要手段。而對于環保,較高的成本以及看不見的回報促使著資本對其空缺,這是企業減污防污意識淡薄的主要原因。同時,中小型私人企業的規模以及形式決定了其工作人員多為農民工,素質較為低下,并不可能有較完整系統的關于減污防污培訓,這就導致了企業整體對減污防污的淡薄。如本來應該運營的污水處理器,有于運營成本偏高以及工人素養的缺乏,而只是拜擺放在哪里,讓污水直接排進海洋,這是對海洋生態環境系統的巨大破壞。
2.2.2 企業減污防污制度的局限性
實事求是的說,企業減污防污的制度的制度多半是為了單一應付檢查。檢查來了,極力鼓吹和宣傳;檢查走了,也帶走了學習和宣傳減污防污的熱情。這種做法在實質上就是將這些減污防污的制度當成了面子工程,只是表面文章,當真正事故發生時候,它的局限性也將完全暴露。如將一些處理緊急污染事故的器材工具牢牢鎖好,這是為了防止偷盜不錯,而事故發生時就會導致其處理問題的及時性和有效性,這對海洋環境業構成了極大的威脅。
2.2.3 減污防污設施的不配套
對于處理各種緊急事件時,減污防污設施將會是重點,利用各種工具和設施可以有效解決緊急污染事件。但是,在實際中,各種設施的不配套也產生了嚴峻的問題。如在較多中小心船舶修造企業中,只裝備了消油劑和吸油墊,很多企業都缺失了圍油欄和吸油磊以及諸多器材。即便是已經安裝了的,也存在并不配對的現象。如煙臺港某廠只有200m的圍油欄,但其油8500t的修造能力,遠遠沒有達到其應該配備防治的能力。
2.2.4 極度缺失應急能力
通過上述的分析,我們可以了解到船舶修造企業整體對環保意識的淡薄,而且員工素質較為低下,平時檢測的敷衍,這里它所導致的一個結果是極度缺乏應急能力。當緊急事件發生后,場面混亂,以及各種條件的缺乏,平時的不重視,很難做到對問題的及時處理和控制,這其中導致的擴散災害會形成惡性循環,所產生的惡果不可估量。
2.3 解決船舶修造作業中污染問題的對策
2.3.1 增加企業船舶修造作業的監管力度和防污意識
對于船舶修造作業企業來說,要解決污染的問題,就首先要從船舶修造作業監管力度著手,增加對船舶修造作業的監管力度,在監管上加強對環境的保護。船舶修造作業企業還要對其員工進行防污知識的教育,進行系統完整的防污培訓,以此來增加船舶修造作業企業員工的防污意識,從根源上預防船舶修造作業過程中的污染問題。
2.3.2 建設船舶修造作業企業完善的防污制度
一個完善的防污制度是船舶修造作業企業監管中非常重要的一個部分,只有有了完善的防污制度,才能及時、有效地應對船舶修造作業過程中出現的污染問題,不僅僅在表面上做到對污染的管理,還要在船舶修造作業企業內部制定相關的制度,只有在制度的要求,才能對船舶修造作業有約束,對船舶修造作業的監管工作才能正常進行。
2.3.3裝配配套的船舶修造作業防污設施
有了好的制度是不行的,對于船舶修造作業企業來說,還要裝配相關的船舶修造作業防污設施,利用每個防污設施之間的配合工作,才能有效的解決緊急污染事件,只有裝配了合理、有效的船舶修造作業的配套防污設施,才能在面對緊急污染事件的時候不至于慌亂,能夠采取良好的應對措施,平穩的解決船舶修造作業造成的環境污染事件。
3 結束語
在當今的船舶修造業中,由于船舶修造企業的疏忽或者錯誤指揮經常造成海洋污染事件的發生,文章針對船舶修造作業監管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分析了船舶修造作業監管過程中對海洋環境的污染問題,以及船舶修造作業企業監管上存在的缺陷,針對這些船舶修造作業中存在的問題,我們提出了相應的意見和對策,制定了與之對應的預防措施,希望可以解決這些污染方面的問題,進而可以推動船舶修造作業在監管上的發展,最后能夠為我國的船舶修造作業更為有效、環保、科學的發展做出貢獻,推動船舶修造企業的合理、良性、科學的發展。
參考文獻:
[1]黃潔生.船檢機構服務船舶修造業的策略研究[J].西部交通科技,2010(10):58.
【關鍵詞】船舶 海洋環境 單邊措施 國際合作
船舶致海污染問題的提出
海洋是一個流動的水體。海洋環境遭到破壞必將引起污染物的迅速轉移和散播,由此造成海域污染面積的擴大。人類探索海洋的活動隨著海洋開發與勘探技術的進步而不斷深入。向海洋進軍的步伐越快,海洋環境被破壞的可能性就越大。可以肯定的是,遭受嚴重污染的海洋將難以維持其向人類提供食物、觀賞、資源的能力。因此,保護、恢復和養護海洋環境就是為人類自身及其后代留下食物之源、能源之源以及生命之源。如果對海洋環境不加治理,聽任其被破壞,可預見的后果是海洋將無法為人類所用。
對海洋環境造成破壞的污染物有三個來源:一是陸地來源的污染(以下簡稱陸源污染物),比如,工業生產排污、生活污水排放、廢棄物傾倒等;二是來自空中的污染物,比如自航空器上向海拋棄的廢物、碎片等;三是來自海上的污染物,比如,涉海工程建設造成的垃圾、海上石油鉆探作業造成的伴生性廢棄物、海洋捕撈帶來的污染。最主要的也是最直接的污染源是航行于海上的船舶,包括商業船舶、政府船舶和軍用船舶。
船舶致海污染①的法律規制問題引起國際社會的關注,時間不長。上個世紀五十年代國際社會締結了《國際防止海上油污公約》(1954年),后來又通過了一些防止船舶油污損害的公約,但是這些國際法律規范不夠成熟,可操作性不強,導致船舶油污損害事故問責機制不能夠對遏制海洋環境惡化發生應有的實效。
防止船舶致海污染的國際法律規范之現狀評述
迄今為止,國際社會制定的直接針對船舶致海污染的公約數量不多,基本上可以根據其出臺時間分為兩類:(1)關于防止油污類污染物致海污染的公約,比如1954年《國際防止海上油污公約》、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修正本)、1971年《設置賠償油污損害國際基金的國際公約》(修正本)等;(2)防止關于油類以外物質致海污染的公約,數量較少,主要有:1972年《防止因傾棄廢物及其它物質而引起海洋污染的公約》、1972年《防止船舶和飛機傾棄廢物污染海洋公約》等。
概括起來,既有的防止船舶致海污染的國際法律規范包括了三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對船舶油污損害的法律性質及其管轄原則。現有的油污損害賠償責任公約將船舶油污損害定性為多重責任的復合樣態,包括民事賠償責任、行政處罰責任以及刑事責任。對于造成油污損害的船舶,各成員國可以根據保護性管轄原則和屬地管轄優先的原則行使管轄權;二是對油污損害的民事責任設置責任限制條款。這是考慮到船東利益與沿海國環境利益的平衡而設置的,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三是船舶航行的海域是一個流動的水體,往往涉及多個沿海國家的管轄海域。此時,僅憑一國的單邊措施難以有效管理船舶致海污染問題。因此,諸國際公約均倡導國際合作以共同應對船舶致海污染的緊迫形勢。
中國的實踐與對策
中國有關船舶致海污染的立法。目前我國進口原油90%以上通過海上運輸,運輸持久性油類物質貨物的船舶發生污染事故的風險較大,一旦發生船舶油污事故,會給海洋環境造成重大損害。因此,船舶致海污染立法是重大事項。我國在修訂后的1999年《海洋環境保護法》部分條文中提到要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護海洋環境。概括起來,我國現行有關防止船舶致海污染的法律制度有兩個特點:(1)擴張我國對海洋環境污染的管轄范圍,實行國際海洋保護公約所一貫主張的“保護性管轄原則”。為此,我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2條第3款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以外,造成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污染的,也適用本法”。這里當然包括外籍船舶和本國船舶在外國海域實施有污染的活動而損害結果發生在我國海域的行為;(2)設定保護海洋環境的普遍性義務。簡言之,“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海洋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的單位和個人,以及海洋環境監督管理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進行監督和檢舉。②
通過分析中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的立法文本不難發現,現行立法有明顯的缺漏:一是對船舶致海污染的執法部門有多個,按照船舶身份歸口管理,容易造成部門之間相互推諉,形成監管真空地帶。按照我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5條的規定,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國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門、國家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軍隊環境保護部門均有管理和監督船舶污染活動權力和職責。“多頭監管”便利了權力配置但消弭了執法效力;二是重事后懲處輕事前預防。在“法律責任”一章,幾乎全部是對已經造成了海洋環境污染事實的當事人的懲罰,根本沒有對預防不力的單位或個人施加法律責任;三是對國際合作管理和控制船舶致海污染活動的法律措施,語焉不詳。整個單行法僅有一條規定“國際條約優先適用”。嚴格意義上講,這只是對條約與國內法沖突的協調,不是對國際合作義務的設定與實施。而在我國東海、南海海域急需與周邊國家甚至其它無地緣關系的航運大國開展合作,以應對日益嚴重的國際船舶致海污染問題。
國際合作預防船舶致海污染的對策。國際社會控制船舶致海污染的法律規范呈現三個明顯的發展趨勢:(1)削弱單邊措施的效力,呼吁海岸相對和海岸毗鄰國家締結雙邊協定,構建雙邊的國際油污防控組織。因為這是最可行的船舶油污管理組織模式。在不涉及第三國權利義務的情況下,最容易實現對船舶跨界油污損害的合作管理;(2)在涉及兩個以上國家管轄海域的時候,鼓勵采取區域性油污防控管理組織模式。也即在多個對海上船舶油污防止有利害關系的國家間締結油污管理協定,建立固定的國際油污管理組織,共同實施相互約定采取的防控措施;(3)國際油污管理組織的職能將重點轉移到海洋環境治理上。這是由于海洋生物賴以生存的條件主要受到兩個方面的威脅:一是人類的貪婪導致的濫捕、偷獵;二是來自陸地活動和海上船舶的污染。對于第一類威脅,國際社會已經作出許多努力,取得了較大的成功。至于海洋環境治理,只是最近十幾年才開始引起關注。因此,國際油污管理組織將進一步擴大職能范圍,將主要考慮如何加強國際海洋環境治理合作。
我國與周邊國家在東海、南海等海域防止與管理跨界油污損害,不是我國只要采取單邊措施就可以實現這一目標。因為單邊措施是最自主的行為,也是最體現我國力量的行動。問題是,它容易引發國際油污管理權爭端。我們從國際油污管理組織模式的發展趨勢中可借鑒一些經驗。
本文認為,我國與其它國家建立的漁業管理組織應當分為三種類型:(1)雙邊的油污管理組織,比如,中國與越南可以建立雙邊油污管理組織,覆蓋的海域可以包括北部灣灣內已經劃定了分界線的海域以及共同漁區,還要延伸到灣外海域。雙邊油污管理組織模式較為容易實施,問題是,由于跨界油污因其特殊性,很可能要波及第三國海域,因此,往往涉及第三國的利益,最后可能會引發三邊糾紛甚至多邊糾紛。(2)次區域性油污管理組織,比如中國與朝鮮、韓國以及日本在東海海域,可以考慮建立“四邊油污管理組織”。(3)區域性油污管理組織模式。也就是說,要以中國為中心,凡是與中國有海域連接關系的周邊國家均可納入協定對象的一種合作方式。這主要是考慮到跨界油污的特殊性。次區域漁業管理組織模式或區域模式最理想,可以一攬子解決跨界油污清除與管理的合作困局,問題是,利益沖突太大,難以在短期內尋找到恰當的平衡機制并以油污防止條約的形式確定下來。所以,我國決策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分別采取適當的模式。
我國與周邊國家建立的國際油污管理組織的職能應包括但不限于:跨界油污損害聯合調查和數據庫信息共享;制定船舶港口作業、夜間航行過程中的排污監督機制,維護油污管理制度的最大效能;實施國際決策權的分配方案,界定對跨界油污擁有實際利益的成員國的概念,使之獲得優先權利;敦促油污管理組織成員國完善相關的國內立法,使之有效地實施油污管理組織的決定;制定控制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治理政策和行動指南。要在短期內簽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區域性海洋環境保護條約是不切實際的,但是,完全可以考慮借助油污管理組織的結構性便利,制定并分布一些有助于改善海洋環境狀況的政策和行動指南,建議各成員國政府、漁民及遠洋船舶公司以“環境友好”的方式從事船舶運輸、捕撈生產作業以及以符合國際公約的方式實施海上軍事演習等活動(作者單位:廣東海洋大學海洋經濟與管理研究中心;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基金資助“海洋漁業資源養護與管理的法律問題研究”的階段性成果,批準號:09YJC820018)
注釋
關鍵詞:公海;管轄權;問題;對策
公海是全人類的共同財產,不屬于任何國家的管轄范圍內,這是公海區別于其他領海的本質特征。隨著現代社會的發展和推進,公海目前仍面臨著海洋環境污染、海盜活動猖獗、走私、恐怖活動等國際犯罪行為,各國間海島爭端、海底資源開發矛盾等問題,因此,加強對公海的管轄勢在必行。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規定,公海管轄權主要包括普遍管轄權、屬人管轄權和保護性管轄權。但是,當前公海管轄權存在著許多問題,需要進一步討論和思考。
1 公海概述
1.1人類對公海的認識
人類對公海的認識經歷了三個不同的發展階段。第一階段,由于古代人類的生產勞動能力低下,對海洋的開發能力十分低下,認為“天圓地方”,大地的四周都是海洋。古羅馬出臺了《優士丁尼法典》,其中規定了“海洋是公有之物”,認為所有的海洋都是公海。第二階段,隨著人類的生產力逐步提高,人類逐步認識到海上貿易的重要性,海洋日益成為人類重要的生存空間,人類開始進入領海時代,將海洋劃分為沿海國范圍沒的領海部分和公海部分,確立了“領海之外即公海”的原則,公海的范圍逐漸縮小。第三A段,在世界各國的齊力推動下,召開了國際海洋會議,制定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對公海的范圍作了明確界定,明確了大陸架、專屬經濟區等新問題,形成了較為完整了國際上的海洋制度,公海面積大大縮小。
1.2公海的基本概念
根據1982年聯合國制定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指出,公海不屬于任何國家的管轄和支配,是全人類的共同財富,對所有國家開放,任何國家都享有自由權利。除了各國領海、大陸架、專屬經濟區、毗連區等區域之外,其他區域均屬于公海范圍,“公海自由”是基本準則,任何國家可以在公海范圍內進行自由活動,包括航行自由、鋪設管道自由等等。
2 公海管轄權概述
一般情況而言,國家具有普遍管轄權、屬人管轄權、保護性管轄權和屬地管轄權。由于公海不屬于任何一個國家的屬地,所以世界各國無法在公海范圍內行駛屬地管轄權,因此,公海管轄權一般泛指普遍管轄權、屬人管轄權和保護性管轄權。
2.1普遍管轄權
各國在公海上行使普遍管轄權,主要是針對國際普遍承認的犯罪行為,主要包括販賣、販賣努力、海盜活動等。《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所有國家應該一起合作,制止任何地方的海盜行為”,規定各國一起通力合作、制止海盜的義務。《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還規定,“各國應采取措施,防止和懲罰準予懸掛該國旗幟的傳播販賣奴隸”,重點打擊奴隸販賣和販賣的問題。世界各國主要通過登臨權來實施普遍管轄權。如果認為某國的飛機、軍艦、船舶等交通工作沒有按要求懸掛國旗,可以通過登臨權進行臨檢。
2.2屬人管轄權
公海范圍內進行屬人管轄權的主要表現為“船旗國管轄”,主要對該國籍的船舶、人、事等進行管轄。對于懸掛一國國旗的船舶,應受到該國的管轄,對于懸掛兩國及以上國旗的船舶,應視為無國籍船舶,任何國家都可以實行登臨權檢查。公海自由的核心在于“屬人管轄權”,船旗國對于懸掛其國旗的船舶具有專屬的管轄權。
2.3保護性管轄
保護性管轄權是針對公海水域污染情況而設置的,由于現代社會的發展,遠洋航海事業的不斷發展,海洋污染問題日益嚴重。原來一般情況下,污染事故發生后,主要由船旗國進行管轄,由于船旗國考慮到自身利益,不免托推責任。保護性管轄權是指當發生水域污染后,由沿海國行使管轄權的一種方式,相對公平。
3 目前公海管轄權存在的問題與對策
3.1對廣大發展中國家不利
公海管轄權中,普遍管轄權的原則從表面上看來較為平等,任何國家可以行使,但實際上只是海洋大國的“專屬管轄權”。由于廣大發展中國家海洋開發能力弱,無法遠航到公海海域,勿論行使“普遍管轄權”;同時對于屬人管轄權,雖然任何國家都可以行使登臨權,扣押涉嫌犯罪行為的船舶,但是如果造成誤判,要進行相應賠償,許多發展中國家國際地位不高,不愿行使登臨權,不愿承擔相應的國際責任。
3.2管轄盲區
對于保護性管轄,當發生水域污染后,由沿海國行使管轄權,在實際行動中,一般是由船旗國、港口國和沿海國三者進行協調管轄,但是三者之間會存在一些交叉和盲區,造成管理的混亂,如“威望號”事件,大面積環境污染后,各國間相互推諉責任,造成相應責任主體缺失。
3.3公海管轄權存在問題的對策
正因為公海目前存在的問題,現有的公海管轄制度已經無法完全控制或者解決這些問題,對很多當前發展中國家是非常不利的現狀,并不能夠實現對多數國的保護意義,更不能夠為整個世界的公海具有名副其實的保護意義。所以,改善現有的公海管轄制度,終結公海現有制度的量變,制定相對普適性的新制度,實現跨越達到制度的質變將是努力的方向。
因此,盡快建立普遍適合于全球各國利益的國際專門的公海管理機構非常必要。通過公海管理機構,更加系統、綜合、完善地對公海上的違法行為,包括生態資源的破壞、漁業的肆意打撈、或奴隸販賣等違法走私交易進行約束,并且,公海上的航行、運輸等合法行為均需授權認證并登記備案。
國際公海組織機構的建立是必然需求,也是公海被統一管轄的必然發展趨勢。建立科學權威強勢的公海管轄組織能夠有效抑制個別國家出于私利損害而危害國際社會利益的行為,保護公海公共生物資源,保護公海正常活動的有序進行,是全球人類利益長遠可持續發展的基礎手段,為平衡本國利益與全球利益奠定基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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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康菲漏油事件;海洋環境污染;海洋環境保護
中圖分類號:D922.68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7408(2012)04-0091-03
引言
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與美國康菲石油公司合作開發的渤海灣蓬萊19-3號油田B平臺、C平臺于2011年6月4日發生重大漏油事故(簡稱“康菲漏油事件”)。在超過半年的時間內,渤海被污染的海域從最初的16平方公里蔓延到超過6200平方公里。受此影響,渤海或許再也找不回昔日深邃的清澈。康菲作為作業方,將溢油事件造成的嚴重污染事故瞞報近一個月, 2011年9月1日,在國家海洋局責令康菲“三停”(停注、停鉆、停產)后仍然有油花溢出。康菲一而再再而三懈怠敷衍,在信息披露上遮遮掩掩,在事故處理上弄虛作假,無視環境破壞的傲慢態度讓中國公眾怒不可遏。事故發生以來,渤海灣沿岸上百家水產養殖戶遭受的損失超過十億元,當索賠事宜提上議程,漁民們卻發現困難重重。不僅存在取證、定損、開銷等各種困難,法律和行政方面的阻力也較為明顯。康菲漏油事件暴露出我國在海洋環境保護方面存在諸多問題。
一、 康菲漏油事件暴露出我國在海洋環境保護方面的問題
1.海洋環境保護意識淡薄。我國長期存在“重陸輕海”的思想,公民海洋保護意識薄弱,環保維權意識普遍不高。在此次康菲漏油事件中,除了直接損失慘重的個體養殖戶外,幾乎所有附近的漁業公司為了公司業績而集體聲稱“沒有受到影響”,完全將環保之事至于經濟效益之下,對維權索賠閉口不談。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引入大量實力雄厚的外資并給予其“超國民待遇”,但由于我們對這些跨國公司監管不到位,當出現問題時,面對強勢的跨國公司,各級政府部門往往都推諉避讓,疏于執法。從政府到公民,片面追求經濟利益,對環境維權態度淡漠,使得康菲漏油事件持續很長時間而沒有得到及時控制。
2.海洋環境保護法律不完善,處罰力度不夠。《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規定:污染環境侵權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1]據此,康菲漏油事件發生后,康菲應就是否給漁民造成損失而自證清白,但是需由我國確定污染造成損失的程度。盡管國家海洋局在2007年了《海洋溢油生態損害評估技術導則》,2008年國家農業部制定了國家標準《漁業污染事故經濟損失計算方法》,但這些標準存在諸多模糊地帶,所以,如何確定污染范圍、如何具體量化和評估損失、索賠多少卻并非易事。
我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于1982年頒布,其中第85條規定:違法進行海洋石油勘探開發活動,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的,由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這是我國法律條例中所規定的最重的處罰。這樣的法律規定明顯太過陳舊,對污染損害責任者沒什么威懾力,與墨西哥灣漏油事件中英國石油公司(以下簡稱BP)賠付的400億美元相比,實在不值一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責任者的違規成本太低,這是造成海洋環境污染問題的一個重要原因。
3. 政府監管機制缺失,執法效率低下。渤海灣漏油事件前后持續半年多時間,受害方維權進程緩慢,暴露出我國政府部門工作效率低下、監管不力及執法不力。根據《海洋環境保護法》第90條規定: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責任者,對破壞海洋生態、海洋水產資源、海洋保護區,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由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代表國家對責任者提出損害賠償要求。在這次事件中,國家海洋局北海分局是直接管轄單位,應代表國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向事故責任方提出索賠訴訟。但是據了解,國家海洋局接到康菲石油公司的事故報告后并沒有及時披露漏油信息。官方說法是想先了解情況,是否堵漏,漏油現狀如何,需等確認具體污染程度后再信息,在這個過程中污染面積越來越大,許多水產養殖戶并不清楚大量魚苗參苗的死亡是與海底漏油有關,依然繼續投放,最終致使養殖戶總損失超過10億元。[2]
此外,漏油事件所造成的我國海洋生態食物鏈污染最終會影響到我國的食品安全,這涉及衛生、質量監督和工商等部門的主要職責,由這些部門提訟當然更為合適,但是這些部門也是緘口不提。原因就在于目前我國海洋管理呈現出“九龍治水”的局面,管理者包括海洋、漁業、環境保護、國土資源、農業部、交通運輸等多個部門,其間缺乏協調合作,監管效率低下,沒有落到實處。一旦發生污染事件很容易出現相互扯皮推諉的局面。
二、美國墨西哥灣漏油事件的處理經驗
2010年4月21日,美國墨西哥灣發生重大漏油事件,成為美國歷史上最嚴重的一次石油泄漏事故,引起世人高度關注。美國憑借其完善的法律制度對英國石油公司展開了刑事和民事司法調查,最終使其賠償超過400億美元,英國石油公司付出巨大代價。
1.美國在處理墨西哥灣漏油事件時所遵循的法律依據。墨西哥灣漏油事件是一起發生在一國領域內的跨國環境侵權事件。不僅涉及到美國的環境,由于油污隨著洋流移動還會影響到加拿大和墨西哥甚至南美洲一些國家的海域,而且作業方不只是英國石油公司,其參股的還有日本三井物業等多家跨國公司。在這種大規模的跨國環境污染案件中,對污染者的追索賠償不只依據美國國內法體系,還參考了相關國際法。
在國內法層面上,對墨西哥灣漏油事件侵權訴訟中,美國《石油污染法》、《清潔水法》是主要裁判的依據。美國1990年的《石油污染法》擴大了石油污染的賠償范圍和標準:船舶(包括海上鉆井平臺)和相關設施負有責任的所有者、作業者和其他主體,應對漏油負責。該法廣泛包含了各種受損害的客體,不僅要求英國石油公司對因環境破壞造成的企業和個人的財產損失、政府收入減少進行賠償,還要求對額外的消防、安全和健康等公共服務費用進行賠償,而恢復受損自然資源的費用則以修復費用計量而不是當前市價計量,同時允許受害人和相關團體依據其他制定法,向責任者索賠以及政府對責任人的刑事處罰。[3]此外,對于《石油污染法》中關于責任限額設定在7500萬美元的這一條文,在其中的1004條第3款第1項的規定也有所補充:負責方的以下行為具有排除責任限額的效果:(1)重大過失或故意不當行為;(2)違反適用的聯邦安全、構造或操作規則。據此,對于這一損失遠遠超出7500萬美元的石油泄漏事故的索賠就有法可依。美國《清潔水法》311(33U.S.C.1321)條款也規定:“……發生石油泄漏事故的設施的所有者和運行者應承擔嚴格責任……。”[4] 依照嚴格責任原則,受侵害方只需要證明侵害方的行為與自身受到的侵害有因果聯系即可認定責任。根據此法,美國及當地民眾作為受侵害方只需提供由于英國石油公司的錯誤行為,造成了漏油事件這樣一個結果,就可以向英國石油公司索賠。這樣才能更好地保護弱勢受害民眾的利益和防治環境污染。英國石油公司除了承擔美國《石油污染法》、《清潔水法》等法律規定的強制責任外,還要面對眾多的私人索賠以及特定行業或群體的集團訴訟。墨西哥灣漏油事件發生后,已有漁民、租船船長、承運人、飯店、度假村經營者及當地居民提起集體訴訟,要求賠償其業務或生計損失。除了《石油污染法》和《清潔水法》,美國依據1980年《廣泛環境反應、賠償和責任法》中遵循“誰污染誰負擔”的基本原則,實行“可追溯的、嚴格的和連帶多方的”責任,由此所涉及的責任人不僅有污染制造者,還可能會牽扯到項目以往的所有者甚至母公司的經理及股東。[5]
在國際法層面上,美國依據《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的1984年和1992年議定書之規定:當某一事件在一個或若干個締約國的領土包括領海中造成油污損害,或已在上述領土包括領海中采取了防止或減輕油污損害的預防措施時,索賠訴訟可在上述一個或若干個締約國法院發起。還有1994《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和1971年《建立油污損害賠償國際基金公約》,都為采用訴訟手段解決石油污染事件提供了可靠的程序保障。盡管追究英國石油公司的環境刑事責任并不可能恢復已受破壞的環境或者減輕當地居民的痛苦及損失,但是我們可以看到這樣處罰的力度與公正性,不僅給污染者一個沉痛的教訓,也給世人一個警示。
2.美國政府的行政舉措。歷史上處理類似污染的實踐表明,處理進程的緩慢使得受害者通過傳統司法途徑追索賠償的努力不僅艱難,還往往陷入“遲來正義”的僵局,而行政力量與司法制度的結合將會使索賠行動更有效率。墨西哥灣漏油事件發生后10天,美國政府就確認英國石油公司為事故責任方,應承擔一切清污工作和可能的花費。美國政府處理墨西哥灣漏油事件的行政舉措包括:
第一,建立應急預案。事故發生后,美國迅速成立了由l6個聯邦政府部門組成的漏油應急反應指揮中心“Restore The Gulf”,總體負責應對危機,并且每個州政府都建立了地區意外事故應急預案(簡稱ACP),這是對已有應急制度的進一步強化,該項預案在應對溢油事故中起了聯系所有利益相關方的作用,在有效協調各方力量的同時及時按照當地情況迅速調配物資。[6]
第二,加強政府監管。在政府的督促下,不到兩個月,英國石油公司設立了200億美元的賠償基金。事故發生當天,奧巴馬政府就要求調查機構30天之內拿出事故調查報告。事故發生后,美國政府重建了聯邦海底鉆探監管體系,增加了監管預算與培訓,并提高監管標準以跟得上近海鉆探領域的技術進步。另外,政府組織技術專家編寫圖文并茂、通俗易懂的油污清理技術導則用以指導清污工作的有效進行,同時加強對環境的監控工作,為以后研究提供數據基礎。[7]
第三,發動群眾力量。美國民眾有著強烈的環保意識,政府廣泛調動了社會公眾力量參與事故處理,如征集商業船只或雇傭當地居民駕駛自有漁船進行出海清污或者救災貨物運輸工作等。
三、我國加強海洋環境保護的對策
美國政府在應對墨西哥灣漏油事件時所采取的策略、做法值得借鑒。我們必須在海洋環境保護方面加大力度。
1.增強海洋環境保護意識。政府作為海洋環保工作的領導者,需加強海洋管理的主動性,把海洋環境保護納入重要的管理議程。各級政府要認識到海洋環境保護對促進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的戰略性意義,利用自身的影響力,大力進行保護海洋環境的宣傳教育,營造保護海洋環境的氛圍,提高公眾的海洋意識和海洋權益維護意識,使公眾認識到 “海洋存亡,匹夫有責”。同時實施“海洋保護從娃娃抓起”工程,加強對青少年的海洋環保引導教育,確保海洋環境保護后繼有人。要幫助企業轉變固有的“犧牲環境換取經濟利益”的觀念,明確海洋環境是企業持續發展的依托,只有保護海洋才能更好地利用海洋。[8]
2.完善我國海洋環境保護法。我國的《海洋法》已經實施了近22年,在此期間,海洋環境污染事件層出不窮,污染問題越來越嚴重,表明舊的法律已經不能適應海洋環境保護的需求,亟需完善。第一,擴大環境污染法律范圍并放寬訴訟條件。要允許政府、公眾或其他利益相關者作為訴訟單位,并且允許受害區域居民提起集體訴訟,以最大限度地保障受害者的權益。 第二,加大環境污染的處罰力度。 (下轉第95頁)(上接第92頁)古語有云:“告之以直而不改,必痛之而后畏。”可以借鑒美國《石油污染法》提高最高罰款金額,可以有條例補充特殊情形,罰款金額上不封頂。這樣才能讓潛在的海洋環境污染者有所忌憚。第三,要求海洋開發公司繳納生態風險基金。政府需認識到海上作業活動的風險性,提前做好應對事故準備,如提出污染標準,要求海洋開發公司預先繳納生態風險基金等。一旦事故發生,可以預先提取基金進行污染處理工作,以免釀成更大的損失。
3.加強海洋環境保護的日常監管。海洋生態環境監管工作必須做到事前控制,嚴加防范。由于海上作業具有高技術含量、高風險的特點,在海洋開發中政府相關部門的日常監管就顯得尤為重要。要切實履行監管職責,加強對海上作業活動的約束及對企業行為的監督,提高風險應對能力。要調整我國目前的海洋管理體制,明確“九龍治水”中“九龍”各自的職責所在。要通過定期與不定期檢查,實時控制海上作業情況。另外,可設立專門的海洋監管機構,加強國家對海洋管理的監控與指導。[9]
4.提高應對海洋環境污染事件的能力。建立海洋環境事故應急體系,包括解決此類事故的法律制度,搶救、協調機制,行政力量的運用,各種社會資源的調度等。同時加緊研發處理海洋環境污染的新技術和監管技術,以跟得上海洋作業活動的發展。[10]通過司法與行政力量的結合以提高污染事件的處理效率。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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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養殖戶損失約13億,康菲自稱未收到索賠要求[EB/OL].新 華網,2011-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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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夏禹.從國際法的視角分析墨西哥灣漏油事件的司法解決途徑[J].法與實踐,2011,(2).
[5]靳婷.從英國石油公司墨西哥灣漏油事件看美國刑事責任的追究機制[J].中國檢察官,20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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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李百齊.加強海洋管理,保護海洋環境[J].理論界,2007,(12).
[關鍵詞]農村初中生物教學 環保教育 應用
從我國目前的教育狀況看,對環保教育的重視還不夠,對環境知識的傳播和傳授尚未納入教學主渠道中,在傳授知識的同時開展環境教育尚未引起廣大生物教師的高度重視,尤其在農村中學這方面做得不夠。滲透環保教育是提高全民族思想道德素質和科學文化素質、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基本措施之一。中學生物作為中學生獲得基本的科學方法和科學知識并形成一定的科學態度的基本學科,它在幫助學生探索大自然奧秘的同時,也擔負著對學生進行環保教育的神圣職責。在生物教學中滲透環保教育,倡導環保行為,對引導全社會提高環境保護意識起著積極的推動作用。《生物課程標準(實驗稿)》明確提出了“具有關心、保護環境的意識和行為是重要的培養目標”。另外,青少年時期是形成良好行為習慣的關鍵階段。
1 教材中加強對學生的環保意識的滲透
深入挖掘教材中的環保內容和切入點,中學生的環境意識是其對環境問題的感覺思維與各種心理過程的總和。中學生的環境教育屬于環境科學的基礎教育,而不是培養環境保護方面的專業人才。其目的是通過課堂教學和課外活動的滲透,幫助學生認識環境,明確環境與發展的辯證關系,了解環境和環境保護的基礎知識,樹立環境思想,培養學生自覺參與環境保護的好習慣。要達到這一目的,我們必須根據學生的年齡、已有的知識和各方面的能力,在不同層次上進行滲透教育,力求做到環境教育系統化、序列化。生物教材在植物、動物等部分十分注意滲透保護環境教育。例如,在講述根系在土壤中的分布時,講述了為了保持水土,應當在山坡、沙地上造林、種草;在講述苔蘚植物對自然界的意義時,講述了苔蘚植物可以當做監測空氣污染程度的指示植物。教材還設有“生物與環境”專章,集中講述人口增長與資源危機、生態平衡的關系、計劃生育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等基礎知識。要求學生“懂得愛護自然界的生物,認識保護生物資源的重要性,形成環境保護意識”;在教學內容中有“環境與人體健康”、“無公害綠色食品”等知識點以及調查或觀察環境污染對生物影響的實習;還有“森林生態系統的作用”、“人與環境”等知識點。
2 讓學生了解在人類文明的發展史上人類對環境的破壞情況和我國目前面臨的環境問題,讓學生具備保護環境的責任心和使命感
人類在發展過程中有許多因為對自然界認識不足,過度放牧,過度砍伐森林,掠奪性開采自然資源,隨意捕殺野生動物,不適當引入物種以及大量排放污水、廢氣、固體廢棄物等使生態環境和生物圈遭到破壞的事例,如日本的水俁病事件,倫敦煙霧事件,我國科爾沁草原因為過度開荒變成沙漠,我國長江、黃河中上游因為亂砍濫伐造成嚴重的水土流失,許多野生動物因為人類的捕殺而滅絕,我國引入的水葫蘆造成過度生長,太空中垃圾數量不斷增多以及噪聲、光污染等等。在教學過程中結合不同的教學內容,將這些人類自己做的傻事、釀造的苦果甚至是自己一手制造的悲劇告訴學生,可以讓他們深切體會到自然界中的資源并不是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讓他們認識到人類如果過分注重自身利益,不加節制地從自然界中索取各種資源必將破壞生態平衡,人類也最終會受到自然界的報復。
近年來我國環境保護方面的宣傳力度不斷加大,在環保方面做了許多工作,但我國生態環境的局部改善,并沒有從根本上緩解總體惡化的趨勢。國民經濟仍處于高投入、高能耗的發展階段,資源浪費驚人,水土流失嚴重,土地荒漠化面積不斷擴大,森林面積大量減少,草地退化、沙化和堿化面積逐年增加,水體污染使水資源短缺矛盾加劇。大氣污染、海洋污染、臭氧層破壞、溫室效應加劇、各種污染造成的生物多樣性銳減等問題,還沒有得到有效的遏制。這不能不引起我們的高度重視。把這些問題結合課堂內容告訴學生,可以讓他們切身感受到存在于身邊的環境污染問題,使他們真正具備保護環境的責任心。
3 在課外實踐活動中強化環保教育的應用
要將環保教育深入到學生心靈當中,僅靠課堂教學是遠遠不夠的,還要開展豐富多彩的課外實踐活動。課外實踐活動鼓勵學生參與實際環境問題的調查、分析,通過“走出去,請進來”的形式,耳聞目睹以及資料的采集與分析,既豐富學生的感性認識,又引導學生從實際出發,運用所學到的知識和技能開展初步探索環境、解決環境問題的途徑和方法。
3.1 組織環保興趣小組,進行環保實踐活動。依據初中生的年齡特點開設環保興趣小組,小組成員在教師指導下學習環保的專業知識和技能。
1.自然界的物質性:世界是物質的,物質是不依賴人的意識,并能為人的意識所反映的客觀實在。地理學科中所揭示的地理事物如高山、河流、森林、原野、礦產等等均反映了自然界的物質性。在必修第一章“宇宙中的地球”首先介紹的就是各種各樣的天體,如星云、恒星、行星、衛星等,他們都是宇宙間物質的存在形式。其展現的就是宇宙的物質性。
2.運動是物質的固有屬性和存在方式。世界是物質的,物質是運動的,世界上不存在脫離運動的物質,也不存在脫離物質的運動。自然地理學中所揭示的自然環境中的物質運動和能量交換反映的就是物質的運動。“日往則月來,月往則日來,日月相推而明生焉;寒往則暑來,暑往則寒來,寒暑相推而歲成焉”,揭示的就是太陽系中地球的自轉運動和公轉運動,地月系中月球的公轉運動。大氣環流揭示的是大氣運動,水循環揭示的是自然界中各種水體的運動和相互轉化,地殼內部的物質循環既反映了物質的運動,也揭示了地殼運動的能量來源。洋流揭示的是海洋中的海水的運動。各種地貌的形成也無一不是物質的運動結果。如河流地貌的發育就與流水有關,風成地貌的發育就與大氣運動有關,海岸地貌的發育就與海水運動有關,地球上火山地震的發生就是地球內部物質運動的結果等等。
3.事物運動是有規律的。所謂規律,就是事物運動過程中固有的、本質的、必然的、穩定的聯系。規律是客觀的,是普遍的。沒有規律的物質運動是不存在的。太陽系中各天體的運動規律(同向性、近圓形、共面性)保證了地球有一個安全的宇宙環境,為地球上生命物質的形成提供了外部環境條件。地球自轉產生了晝夜交替,地球自轉和公轉產生了正午太陽高度的變化和晝夜長短的變化,形成了四季的更替和地球上不同的熱量帶。太陽輻射的緯度變化和大氣環流奠定了地球上氣候分布規律的基礎;地殼內部物質的運動(板塊的運動)形成了地球上火山地震帶的有規律的分布;此外,人類生產和生活中的農業布局、工業布局、城市布局也反映出了一定的規律性。因此在地理教學中通過開展一系列的探究活動,認識、把握地理學的基本原理、基本現象和基本規律就顯得尤為重要。在人類生產生活活動中,更好的利用自然規律,一切從實際出發,把尊重客觀規律和發揮人的主觀能動性有機結合起來,就會避免生產布局上的盲目性,趨利避害,真正做到生態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和諧統一。
4.世界是普遍聯系的。所謂聯系,就是事物之間以及事物內部諸要素之間的相互影響、相互制約和相互作用。哲學的辯證法思想強調,任何事物都處于普遍聯系之中,整個世界是一個相互聯系的有機整體;而且聯系具有普遍性、客觀性和多樣性。辯證法的聯系觀在地理科學中有非常明顯的展現,同時也是我們研究地理科學的重要指導方法。在地理環境的形成和發展之中,組成地理環境的各個要素如地形、氣候、水文、植被、土壤等要素的相互聯系、相互影響和相互滲透,就構成了地理環境的整體性。又如,河流是地形和氣候的產物,地形影響到河流的流向、水系特征、河網密度、河流落差與流速以及開發利用的價值;氣候影響到河流的補給方式、流量大小及其季節變化、結冰期和凌汛等水文特征。河流含沙量的大小則又明顯受到地面狀況、植被覆蓋度和降水強度的綜合影響。與此同時河流又影響到地貌的發育和形成。由此可見,組成地理環境的各要素的聯系是普遍聯系和錯綜復雜的。正是因為這種聯系,所以在分析地理問題的過程中就要求我們一定要運用聯系的觀點,把握地理事物之間的內在聯系,分析和判斷地理事物形成、發展和演變的各種條件,突出地理學科的綜合性特征。
5.量變和質變的辯證關系。量變和質變是事物發展過程中兩種不同狀態,量變是一種漸進的、不顯著的變化,質變是事物根本性質的變化和顯著的變化。唯物辯證法認為世界上任何事物的變化,都是量變和質變的統一。事物的變化發展總是從量變開始的,要求我們既要積極做好量的積累,為實現事物的質變創造條件;也要果斷地抓住時機,促成質變,實現事物的飛躍和發展;同時還要求我們要堅持適度原則,注意防微杜漸。在地理學科教學中,不乏這樣的地理事例。例如黃土高原出現的嚴重的生態環境問題———水土流失,就是長期以來人口增長、植被破壞的結果;又如當今世界高度關注的全球氣候變暖問題,其主要原因是大氣中二氧化碳的濃度不斷增加,而且增加的速度呈越來越快的趨勢所導致的。因此減少二氧化碳的排放是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共同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只有大家認識一致并采取切實行動,量變才會引起質變,真正遏制全球氣候變暖。再如目前日益嚴重的海洋污染、大氣污染、水體污染、土壤污染、固體廢棄物污染等環境污染問題,就是人類生產生活排放的大量污染物大大超過了海洋、大氣、水體等自身容納、清除污染物的能力造成的。把握量變質變的辯證關系,有助于我們在分析地理問題的形成和發展過程中抓住地理問題的本質和關鍵,推測地理事物的發展變化趨勢,從而采取有效的對策和措施。
6.矛盾是事物發展的源泉和動力。矛盾就是反映事物內部對立統一關系的哲學范疇。矛盾具有普遍性和客觀性。矛盾雙方的既對立又統一,推動著事物的運動、變化和發展。人類活動與環境的變化發展過程,就體現出了既對立又統一的辯證思想。首先,自然環境是客觀的,其變化發展有其自身的規律性,人類在改造自然的過程中,為了滿足自身的需要,也因為人類實踐能力的局限性和一些功利性的原因不可避免會對自然造成或多或少的破壞,造成了兩者之間的對立。另一方面,人類的生存和發展又離不開自然環境,同時隨著人類認識水平的提高,可持續發展觀念深入人心,人們又以自己的實際行動在保護我們的自然環境,實現兩者的統一,做到人與自然的和諧相處。對立統一的觀點,還要求我們堅持一分為二的觀點看世界,看問題。如農業和工業形成和發展的條件,一般會存在有利條件和不利條件兩個方面,人類生產活動對地理環境的影響,也存在著有利和不利兩個方面,有些自然災害對人類生產生活的影響,也存在有利和不利兩個方面等等。
如寒潮帶來大風降溫和雨雪天氣,影響農作物的生長,妨礙交通,影響人們正常生活;但北方寒潮帶來的雨雪,又可以緩解北方地區的旱情,改善土壤的墑情;抑制北方地區春季頻繁發生的沙塵暴;帶來的低溫可大量殺死潛伏在土壤中過冬的蟲害和病菌,減輕來年農作物病蟲害;帶來的大風提供了豐富的風能資源,又如夏秋季節的臺風,雖然帶來強風、暴雨和風暴潮,給人類生產和生活帶來重大損失,但又能大大緩解南方地區的伏旱和持續高溫酷暑天氣。再如全球氣候變暖可能產生的影響,海平面上升導致沿海低地被淹;影響整個水循環過程,改變區域降水量和降水的空間分布,增加降水的極端異常事件的發生。但也能夠導致高緯度地區熱量增加,農作物生長期延長,利于提高農作物產量;同時北冰洋積冰融化,北冰洋航線將得以開辟,可以大大縮短東北亞地區與西北歐、北美大西洋沿岸各港口之間的海上航程,節省了運費和運輸時間,提高了運輸效率等。
[關鍵詞]加工貿易;加工貿易轉移;環境保護;環境規制;環境成本化
[中圖分類號]F752.68 [文獻標識碼]B[文章編號]1002-2880(2011)01-0026-03
一、我國加工貿易發展現狀
2009年的哥本哈根氣候大會到2010年的博鰲論壇和亞歐首腦會議,低碳經濟和綠色經濟成為熱點問題,環境問題的嚴峻性和緊迫性已經擺在我們面前。全球變暖、臭氧層的破壞、酸雨、淡水資源危機、土地荒漠化、森林銳減、生物多樣性的減少、大氣污染、資源短缺以及海洋污染這些全球性環境問題正日益威脅著人們的健康和生存。而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的深入發展,世界貿易額在不斷擴大,貿易的發展更廣泛地影響著全世界的生產和生活,世界貿易在帶來經濟發展的同時,尋找加工貿易與環境保護協調發展的對策成為時下熱點問題。
我國加工貿易是從東南沿海開始發展起來的,目前主要集中在廣東、江蘇、上海、山東、福建、浙江等沿海開放省市,這6個沿海省市加工貿易的進出口總額占我國總量的80%以上。在這些省份,逐漸形成了專業化集群產業,很多相關聯的產業都集中在這些地區。我國加工貿易發展區域之間較不平衡,中西部地區占比較少,但卻在緩慢上升。
據海關統計,廣東省的加工貿易總額從2002年的1583億美元上升到2009年的4036億美元,年增長率達26.1%,長三角和環渤海地區近年來日益成為加工貿易的熱點區域,長三角的加工貿易進出口總額從1995年占全國的16.5%上升到2009年的42.1%,其中上海、蘇州、寧波、杭州、南京等城市形成了眾多的企業集群,表現出極強的競爭力。而我國環渤海地區,從進出口的數據來看,增速非常快。如今加工貿易企業開始向北京、天津、山東、遼寧環渤海灣地區轉移。在貿易方式上,以加工貿易方式出口的高新技術產品占84.08%。由此可以發現,近年來,我國加工貿易的區域選擇正在發生變化,出現了由珠三角向長三角和環渤海地區轉移的北上趨勢。
加工貿易逐漸向中西部地區轉移。隨著東部地區經濟高速發展,土地、勞動力等生產要素供給趨緊、企業商務成本不斷提高、資源環境約束加大等問題日益突出,產業升級壓力不斷增大。面對世界范圍的新技術革命的浪潮和發達國家的產業結構調整,長三角乃至東部經濟發達地區為適應世界經濟發展趨勢,應對經濟一體化,騰出空間有效承接新一輪產業轉移。隨著中西部地區交通運輸條件和進出口環境明顯改善,相關的要素發生新的變化,加工貿易新一輪產業布局調整向中西部地區梯度轉移已成趨勢。商務部已經在中部地區確定了九個加工貿易梯度轉移重點承接地,中部六省九個重點承接地。2007年12月,商務部、國家開發銀行共同下發了《關于支持中西部地區承接加工貿易梯度轉移工作的意見》,商務部授予新鄉、焦作、郴州、太原、南昌、贛州、合肥、蕪湖、武漢9個城市作為中西部加工貿易梯度轉移首批承接地,2008年4月又授予洛陽、鄭州、岳陽等22個城市作為第二批中西部加工貿易梯度轉移承接地。由開發銀行在三年內提供300億元政策性貸款對中西部重點承接地的重點項目予以支持, 10%以內的利率優惠。
二、我國環境污染現狀——以長三角、珠三角為例
1.長三角環境污染的現狀分析。占全國大約1%的國土面積和6%的人口的長三角,在2009年創造了全國大約20%的GDP,這里已經成為中國經濟社會高速發展的地區之一,并將成為2015年全國率先實現小康社會的地區。同時長三角地區區域合作不斷加深,區域經濟一體化步伐加快,目前已發展成為世界第六大城市群。但在城市化和工業化不斷發展的過程中,長三角的生態環境卻面臨嚴峻考驗,尤其是區域性的生態破壞和環境污染日益加重,而各地方政府現存的行政管理壁壘又為順利解決區域環境問題形成一定的障礙。從表2可以看出, 2008年長三角地區的工業廢水、廢氣排放總量和固體廢物排放情況,雖然從表中看出上海市的污染情況總量最輕,但這并不代表工業污染就該被輕視。
2.珠三角環境污染的現狀分析。珠江三角洲地區是我國著名的“魚米之鄉”,如今這一地區已被認為是全球經濟最活躍的地區之一,也是人口最密集地區之一。但是,在經濟高速發展的同時,該地區的自然環境也受到了巨大的破壞。如今,環境污染已成為影響該地區現代化進程的主要制約因素。2008年,整個珠三角工業廢氣排放量20510億標立方米,二氧化硫排放量113.6萬噸,氮氧化物排放量141.99萬噸,煙塵排放量32.5萬噸,工業粉塵排放量20.1萬噸。工業煙塵去除率97.0%,工業粉塵去除率94.1%。2008年,二氧化硫年平均值介于0.018毫克/立方米至0.120毫克/立方米之間。而國家年均標準為0.06毫克/立方米。從最近5年的數據可以看出,工業廢氣的排放一直處于增長狀態,其中二氧化硫連續兩年較少,而煙塵的排放總量也不容樂觀,因此,從廢氣的排放總量來看,珠三角的環境惡化現象很明顯。
三、促進加工貿易與環境協調發展的對策
在不斷發展加工貿易的同時,我國東部地區產業結構加快升級,中西部地區仍然處于加工貿易的初級階段。同時,在環境規制、環境政策上,也有著顯著的地區差異,東部地區的環境政策使得污染減少明顯,環境治理朝著積極的方向發展,而中西部地區現有的環境政策不利于環境保護,正在成為加工貿易污染轉移的承受地。針對上述情況提出促進加工貿易與環境協調發展的對策建議:
(一)制定漸進性的加工貿易政策
第一,中西部地區必須有選擇接受加工貿易的轉移,由于我國加工貿易仍處于國際產業價值鏈的低端,不能為了追求GDP增長,盲目復制東部地區過去的模式,全盤接受污染產業轉移,甚至不顧生態環境成本和自身承接能力弱的實際條件。第二,中西部地區要選擇適當的加工貿易產業,充分利用自身勞動力成本低、資源豐富等比較優勢,發展勞動密集型、低附加值的加工貿易企業,逐步帶動產業鏈的成熟和升級,同時,在嚴格執行國家的相關政策的前提下,淘汰污染密集型行業,控制污染排放總量。第三,加快制定產業轉移政策和生態規劃,提高地區政策的可操作性,在產業發展上,要提前做好區域的生態保護政策和區域規劃,吸取東部地區先污染后治理的教訓,充分發揮政府的指導作用,確保環境和加工貿易協調發展。第四,提高本土企業參與的程度,在此次經濟危機中,由于東部沿海地區過多地依靠外商企業投資,受到了很大的外部沖擊,經濟的長期穩定性受到挑戰。因此,為了保持經濟更好更快的發展,可以引導當地企業參與加工貿易。
為了形成布局合理、比較優勢明顯、區域特點明顯的加工貿易發展格局,加工貿易的發展需兼顧東西,實行差別的政策。對于東部地區,培育出一批擁有核心競爭力、產業轉型和創新能力的企業。在加工貿易限制類商品的政策調整上,東部地區在有利條件下,要為國內企業融入國際市場提供渠道,使我國形成符合國際市場要求的制造業平臺,特別是國內企業通過加工貿易的深加工結轉方式為跨國公司進行配套生產,使用外方提供的技術、營銷渠道實現 “借船出海”。同時,東部地區要加快優化出口結構,在大力發展高新技術產品的同時,也要大力發展優勢傳統產品,使之擁有自主知識產權、自主品牌和自有核心技術,把處在產業鏈低端的加工組裝環節向上下游兩端延伸,提高其技術含量和附加值。最后,形成一批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品牌企業,占穩國際市場。因此在產業轉移中,東部地區更應該早謀劃、早行動、早落實,引導和鼓勵加工貿易企業轉型升級,幫助企業做大做強。
(二)遵循環境成本內在化的原則
從企業的生產來講,成本是主要的考慮因素,因此如果將環境成本內在化,產品的價格包含了環境成本,在環境成本中,主要包括了開采、生產、運輸、使用以及回收和處理商品以及由此帶來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所需的管理費用。貿易活動將有效解決環境問題。所謂環境成本內在化,指通過采取一定的措施,將環境成本加入到生產成本中去,從而體現資源的稀缺性,消除其外部不經濟。因此采取環境成本內在化的原則,對于環境保護和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
對環境資源進行合理的定價是環境成本內部化的基礎。環境資源定價的影響因素包括:環境資源的稀缺性、可再生性、人們對潔凈環境的偏好程度,能夠使用環境資源給企業或消費者帶來的收益,環境破壞帶來的損失以及恢復環境的費用。現有的一些環境資源價格比較容易確定,如煤、石油等礦產資源;而空氣、水、森林等環境資源的價格卻較難確定。
對環境資源的產權進行界定,在資源環境合理定價的基礎上,如果資源環境的產權不清晰,由于不能確立合理的價格,使用者因此也無須付費,所以仍然存在環境成本外部化的問題。在產權不清晰的情況下,當私人的邊際收益大于私人的邊際成本時,在利潤最大化目標驅使下,就會出現私人對環境資源的過度開發,出現環境污染和退化現象。根據科斯的產權理論,環境資源的產權界定可以采取幾種方式:一是環境資源的產權屬于污染者;二是產權屬于受害者;三是產權屬于第三者。從理論角度來看,以上三種產權界定方式都有益于解決環境的污染問題。
(三)認真研究加工貿易的就業效應
加工貿易一直以來為我國提供了大量的就業機會,在解決當前我國勞動力市場供大于求的現狀,特別是大學生就業難的問題上,加工貿易起著很重要的作用。因此,在加工貿易的轉型升級過程中,要充分研究加工貿易與就業市場的關系。目前,我國加工貿易提供的就業崗位有5000萬個左右,加上加工貿易配套產業,創造出了大量的工作機會,同時,加工貿易也為我國培養了大批熟練技術工人和適應國際化競爭的技術、管理人才。因此,雖然環境控制與加工貿易轉型升級是必然趨勢,但必須從我國現狀出發,協調好相互的關系,選取加工貿易的就業效應和環境效應的均衡點,鼓勵加工出口企業申請社會責任認證,增強企業對社會責任的認識。不能在轉型升級的條件尚未成熟時,倉促地進行過于嚴苛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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