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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對社會的意義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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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對社會的意義

    第1篇:法治對社會的意義范文

    關鍵詞:社會正義 法治 法治保障 

     

    一、正義的基本內容 

    (一)古代中國的傳統學說中的正義界定 

    有學者指出,在中國古代的眾多經史子集中,從未出現過正義這個名詞,從而該詞無論從中國哲學史還是倫理學史中都未獲得過某個定義式的范疇。但是筆者認為,由于中國古代社會無論從國家統治還是學術領域內都被儒家思想所占據,那么應該說有關正義的思想可以從仁與禮這組概念中獲取。 

    先秦儒家實行以仁和禮為基石的狹義正義觀念。因為從儒家的視角看來,君臣之間,父子之間,人與人之間都具有一定的身份上的差異化格式型倫理關系,也就是所謂的“貴賤有序,長幼有差,貧富輕重皆有稱者也。” 

    在仁、禮和正義這三者關系中,也呈現出一種倒等腰三角形的樣式。禮作為一種外在約束規范,旨在為正義提供制度保證;而仁作為一個人的道德準則,其在內心起到激勵作用。 

    我們認為,中國古代社會中傳統意義上的正義觀,可以解釋為:在不平等的起點下,社會中的每一個成員的平等權利與普遍自由不予認可,只有部分人才能獲取所有職位的可能。 

    總之,在的語境下,正義這一價值判斷無論以基本模式或者道德標準來說都是歷史下的產物、生活中靈動。如果不考慮經濟基礎、具體風俗、文化、地域,那么就不正當、不客觀了;我們需要“理解萬歲”。 

    (二)西方視野下的正義內容 

    1.美德意義下的正義觀 

    柏拉圖、亞里士多德這對師徒對于正義理論的闡述對后世包括近現代西方政治體制產生了不可估計的影響。 

    柏拉圖對在他的《理想國》中對正義下了這么一個定義:“正義就是做應當做的事。”在這里,正義被理解成為了個人行為符合道德的要求。每一個人都需要按照道德所指示的,誠實地完成社會所賦予其的角色定位,以及完成社會所交付的任務。 

    亞里士多德在《尼科馬克倫理學》中首次提出了“校正正義”與“分配正義”。他認為,關乎于正義,實際上就是分配正義,涉及物品的分配方式。他的這一觀點直至今日,還在被法哲學、法理學學界所關心與討論。 

    2.新自由主義視角下的正義觀 

    二戰后新自由主義的旗幟性人物,約翰·羅爾斯的不朽著作《正義論》是現代語境下對正義理論的最佳的一個注腳。在其中,在無知之幕下的兩大正義原則是其著作中最大的亮點:第一個原則,每個人對于所有人所擁有的最廣泛平等的基本自由體系相容的類似自由體系都應有一種平等的權利。第二個原則,社會和經濟的不平等應這樣安排,使它們:在與正義的儲存原則一致的情況下,適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依系于在機會公平平等的條件下職務和地位向所有人開放。雖然對于無知之幕還有諸多爭議,但是其把自由、平等等價值要素加入正義理念中綜合考慮,已經為社會提供了一個嶄新的平臺。根據其展開的邏輯順延下去,正義就是社會的制度安排與權利、義務和權力、責任等實現契合式的吻合,達到一種每一個人都希翼的合理狀態。 

    二、實現社會正義的途徑 

    實現社會正義,通過法律這一外在規范主要有兩個要素需要重視:立法正義和司法正義。在這里,立法正義是司法正義的基礎,司法正義是立法正義的邏輯結果。 

    (一)立法正義 

    實現社會正義第一要素就是在法秩序中體現正義價值。亞里士多德在政治學中提出:法治應當包括兩重含義,已成立的法獲得普遍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又應該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 

    1.立法的客觀基礎 

    法律作為社會的上層建筑中的一部分,不可能僅是公民主觀上的自源自發的,而需要在經濟發展中找尋依據。法律的正義,立法的正當性,合理性理所應當要從物質生產狀況、客觀條件中解釋。由此,我們可以產生出需求理論。只有當法律的形式和內容符合人們的需要,對于現實有了符合人民期待的回應時,法律才具有了正義價值。無論從中國古代所提出的法律應當順應自然、符合人倫,還是耶林所謂的“法與當時一個民族所達到的文明程序相適應”,抑或是美國人本主義心理學家馬斯洛所提出的需要層次理論,都體現出人民之間不同需求間的融合是法的正義價值的追求。 

    2.一般性與特殊性的統一 

    法律在社會的運行過程中,由于價值標準的不斷變化,法律也應當有相應的調適,那么在這一過程中,有兩組關系就容易發生矛盾、對立和沖突。法律是需要給與公民以穩定的預期;但是社會的不斷發展,不斷變化中,法律的樣式、理念、規則的變動成為一種必然,那么這兩者的存在使得正義價值的實現成為了一句空談。此時,我們應當使得兩者相互統一起來。 

    法律的絕對溫度容易導致社會制約度的下降,從而失去法規范本身所應具備的價值理性與工具理性。 

    在制定法律方面,我們認為應該保持一種開放的視野,以一種動態的、關系化的思維來面對問題,在立法維度上,一種具體和妥協式的方式就能體現出法的剛性與靈活性的有機結合,那么這樣的立法才是完美的,也體現出正義價值,正如科恩所說“生活需要法律具有兩種適相矛盾的本質,即穩定性或確定性和靈活性;需要前者,以使人的事業不致被疑慮和不確定所損害;需要后者,以免生活受過去的束縛。” 

    (二)司法正義 

    法律的正義價值并不僅僅形式上的被體現于立法中,展現在法律中的條文中,法律規定再好,如果不能得到恰當的適用,也無法實現正義,而只能是美麗的紙上宣言;更實質地要體現在現實生活中的法律的適用中。法的正義價值需要在以人為主體和以法為客體的聯動中表現出來,價值的實現在乎于主體,在乎于客體,更在乎于主客體之間的關系上,那么法律實現正義等價值就是體現其根本屬性的最佳方式。 

    第2篇:法治對社會的意義范文

    [關鍵詞]社會保障制度;發展與完善;對策

    一 進一步提高對做好社會保障工作重要性的認識

    改革與完善社會保障制度的意義及緊迫性如何強調都不過分。各級黨委、政府要進一步提高認識,切實增強做好社會保障工作的政治責任感和緊迫感,懷著對人民群眾的深厚感情,扎扎實實做好工作,讓每一名下崗職工和離退休人員都能按時足額領到生活費和養老保險金。勞動社保和民政部門作為“兩個確保”和“低保”工作的主管部門,要運用廣播電視、報刊等媒體,對有關社會保障法律、法規、政策等進行廣泛宣傳,提高全民的社會保障意識和職工的自我保障意識,變“要我保”為“我要保”。要加強對企業經營者的教育,使他們切實負起責任,自覺承擔做好本企業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離退休人員養老保險工作的義務,按規定及時繳納社會保險費。

    二 建立穩定可靠的籌資機制,多渠道籌集社會保障資金

    資金問題的解決是做好社會保障工作的關鍵。要切實做到以“發”促收、以“擴”促收、以“建”促收、以“管”促收,努力實現應收盡收。一是繼續認真落實“三三制”籌資原則,在抓好企業和社會資金籌措的同時,政府通過調整和優化財政支出結構,逐步提高財政預算中社會保障性支出的比例。二是勞動社保和民政部門積極爭取上級財政的投入,確保社會保障資金不留缺口。三是繼續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面,這是養老保險制度運行的前提。目前全縣已經把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全部納入了覆蓋范圍,當前重點是外商投資和私營企業,要加大工作力度,盡快把這些企業納進來。四是強化基金征繳工作,擴大基金規模。凡有能力繳納保險費的企業都要及時足額繳納,對有能力繳納而不繳納的企業和欠費大戶,由政府出面實施必要的行政措施,督促企業繳納。完善養老保險基金統籌制度,調動各部門積極性,在更大的范圍內調劑基金,確保發放。同時加強社會保障基金的管理,進一步健全和完善行政監督、專門監督、社會監督、管理機構內部監督四位一體的社會保障基金監管機制,防止擠占挪用現象的發生。

    三 慎重穩妥地推進社會保障改革,建立優質高效的社會保障體系

    深化社會保障改革任重道遠,既要著眼于新機制的建立,又要把握好力度和節奏,積極穩妥地推進。

    一是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要實現100%。

    鞏固“兩個確保”仍然是各級政府和社會勞動保障部門的重點工作。要進一步完善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確保企業下崗失業人員基本生活費和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實現100%按時足額發放和100%社會化發放。同時,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要規范化,制定和實施《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辦法》,堅持“三不原則”(不轉向、不動搖、不后退),并建立個人賬戶,確保記賬率達到100%。

    二是醫療保險要有突破性進展。

    要以規范管理機制、擴大覆蓋面、解決困難人群醫療保障問題、完善政策體系為重點,推動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全面實施和穩健運行,提高醫療保險的管理服務效率和水平。

    三是失業保險要全面啟動。

    隨著就業形勢日趨嚴重,失業保險的保障功能日益彰顯。要按照積極主動、穩妥慎重、確保社會穩定的原則,切實做好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與失業保障制度的銜接和“并軌”工作,使下崗職工出中心進市場,建立市場導向的就業機制,發揮失業保險保障基本生活和促進再就業的雙重功能。

    四是鞏固、發展、規范和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首先,民政部門要采取超常規措施,通過抽調人員走街串巷、進廠入戶,對低保對象進行大規模的普查和排查,嚴格按實際收入準確核定低保對象的家庭收入;要把企業改組改制和產業結構調整過程中出現的特殊困難群體包括中央企業、省屬企業和城鎮集體企業的特困職工家庭,以及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業保險并軌中新出現的需要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員,作為工作重點,切實解決他們的“低保”問題,做到應保盡保。其次,要規范管理。克服平均主義傾向,避免簡單化,嚴格按政策操作落實,并實行“三公開”,即保障對象公開、標準公開、資金公開,做到三榜公布;對低保對象實行動態管理,建立每年復查變更保障對象和每人每戶補助差額的工作機制,使低保對象有進有出。再次,要實施全社會共同救助。建設、衛生、教育、工商、稅務等有關部門要認真落實低保對象住房、醫療、子女教育、稅收、水電、煤氣等方面的社會救助,共同解決低保戶的實際困難。五是積極探索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并探索適合于進城農民工、失去土地的農民、小城鎮農轉非人員特點的養老保險辦法。當前,隨著城鎮化和非農產業的發展,人均占有耕地越來越少;受市場和自然環境的影響,農民的土地收益呈下降趨勢,土地的養老保障功能逐漸弱化。并且隨著建設用地的增加和土地流轉的加速,將來誰為農民養老已是不容回避的社會問題。要抓住機遇,盡快探討如何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特別是如何解決失去土地農民的養老保障問題。可根據“土地換保障”的思路,在土地征用收入中拿出一部分資金為失去土地的農民建立養老保險基金,并按照被征地農民的年齡建立不同標準的個人賬戶;從土地流轉收入中拿出一定比例資金建立農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參考文獻

    第3篇:法治對社會的意義范文

    關鍵詞:生態社會主義;農業現代化;中國玉米之鄉

    吉林省是我國的農業大省、畜牧業大省和國家重要商品糧基地,它以全國1.67%的農業勞動力和全國4%的農業耕地生產出全國5.56%的糧食、10%的商品糧及50%的出口糧食。從這一方面來看,吉林省的糧食發展為我國糧食安全做出了突出的貢獻。位于吉林省西部的公主嶺市,近幾年玉米產量在縣級評比中連續名列全國第一,去年,公主嶺市玉米總產量達60.8億斤,成為全國玉米產量第一縣。2011年,公主嶺市被授予“中國玉米之鄉”榮譽稱號。

    公主嶺市玉米產業能取得這樣的成績即有其地緣優勢的作用,也有國家政策扶持的作用,更是我國農業發展堅持生態社會主義指導思想的必然結果。農業大省下的農業大縣,在產業結構上已經有了鮮明的標簽和令人驕傲的城市名片,但是我們也不應該忽視其在農業現代化過程中存在的以下問題:農村生態環境的破壞;惡劣的氣候環境對農業發展的制約;資金不足成為制約農業長足發展的瓶頸;農民整體文化素養和知識背景和建設現代農業的總體要求還有一定距離。

    農村生態環境的破壞。農村生態環境的破壞已成為制約我國農村經濟健康發展的因素之一。導致我國農村生態環境惡化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工業發展過程中出現的環境污染,工業廢水、殘渣對農業業污染巨大,特別對處在老工業基地東北地區的公主嶺市影響更大。農業發展過程中產生的農業污染同時是重要的污染源,特別是改革開放以后,農藥、化肥的不科學使用,對農村的水源和土地造成了巨大的淺表性破壞,并且這種破壞正在持續著。城市化建設中的出現的農村土地流轉和大面積的推進城鎮化建設,大面積的農業用地、耕地改變了它原來的用途,使得農村耕地面積越來越緊張。加之農民的環境意識淡薄,以上的種種原因加劇了農村生態環境的惡化。

    農業基礎設施落后,“靠天吃飯”局面沒有改變。農業基礎設施主要包括農田水利設施、農田保護設施及農田灌溉設施等,農田基礎設施的落后制約著農業的發展,這是一個普遍的問題,公主嶺市農業存在這樣的問題,吉林省農業同樣存在這樣的問題。農田水利設施落后和干旱問題又是相互作用的,在干旱的年份,農田基礎設施能否發揮調節干旱的作用成為影響公主嶺市玉米產業發展的重要因素,而落后的農田水利設施和其他設施顯然不能發揮自身的巨大作用,農民面對干旱帶來的損失也只能束手無策。

    農村發展缺乏銀行業的支持,資金不足成為長足發展制約瓶頸。一是農村對銀行貸款普及率總體小于其他行業。農民遇到資金不足時,主要向親戚和村民鄰居借款,正規金融機構沒有和農村很好的銜接,對農民服務能力還比較弱,遠遠不能滿足農戶需求。二是農民對農業保險的熱情不高。公主嶺市各鄉鎮農民對農業保險的參保率普遍不高就說明了這個問題,這里面存在農民的意識問題,也存在農民想節省開支,降低成本的人為因素。三是政府在農民和金融市場之間的調節作用有限。政府在農業生產過程中都會向農民宣傳金融政策、保險政策及銀行的其他政策,但由于種種原因取得的效果有限。

    農民整體文化素養和知識背景和建設現代農業的總體要求還有一定距離。這種距離具體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上,一是文化水平不足、知識背景欠缺已成為推廣新型農業技術的主要障礙。文化水平低已經成為推廣新型農業技術的第一阻礙,對于先進的農業技術及農業產品的應用也嚴重受到了制約,農民還是以體力型輸出為主,對于農機的應用及農業技術的鉆研和應用很少。二是青年勞動力有了更廣闊的選擇,一部分進城務工,留下老弱婦孺在家。留下來的老弱婦孺會帶來一定的社會問題,如空巢老人問題、留守兒童問題,他們對學習掌握現代農業科學技術有也同樣存在困難。三是農業技術培訓少,規模小。當地農民只能年復一年的憑借著祖輩留下的經驗進行耕種,農業技術應用的長期缺乏,更加固化了農民的思想,最終導致生產中缺乏創新,新型農業技術推廣慢,普及面窄。

    上述問題,不僅代表了“中國玉米之鄉”公主嶺農業發展中遇到的問題和困境,同樣也反映了我國農業發展中存在的一些共性問題。針對上述問題,筆者認為,我國農業現代化發展應該以生態社會主義的科學思想為指導。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鞏固農業基礎地位,加大科技投入和應用,率先實現農業現代化:

    一、保護和修復農村生態環境。工業發展不應該以犧牲環境特別是農業生產環境為代價,樹立正確的、科學的發展觀,我們發展經濟,既要“金山銀山”,又要“綠水青山”。農業發展同樣要重視環境保護,要做到因地制宜,科學應用農藥、化肥等農業化工品,保持土壤彈性,保護農業用水。科學規劃農業用地,不得輕易改變農業用地的性質和用途。

    二、改造農田基礎設施,提高農業生產水平。針對落后的農田水利基礎設施,政府應啟動農業保障專項資金,對落后的設施進行改造,加大科技投入,使“落后”變“先進”,使農田水利施舍成為當地農田合理調節“旱澇”等自然災害的一把利劍。推進農機的廣泛應用,探索農機股份合作社、農機租賃公司等形式不斷發展壯大農機用戶,提高主要糧食作物耕種及綜合機械化水平。

    三、切實落實惠農的一系列政策,提高農村利用社會資金水平。嚴格落實國家糧食直接補貼,農業綜合補貼、優良品種補助、購買惠農特定農機機型補助等多項有利于農民獲得實惠的政策,確保補貼資金直接發放到農民手中。公主嶺市政府應利用好“中國玉米之鄉”這一地域名片,在農業、水利、農機以及農業開發等方面爭取政策性項目,爭取補助資金助力本地玉米產業發展。建立農產品自然災害保險賠付制度,開展農村銀行信用貸款與農產品自然災害保險相結合的銀行保險互動試點。

    四、由玉米單一種植向玉米、大豆、水稻多作物調整,根據地域特色規劃農業種植產業帶。公主嶺市雖然是玉米之鄉,種植玉米的大縣,但全縣以玉米為主要種植品種,這本身就存在一定的風險性,要轉變思想,因地制宜調整農業種植品種,由玉米單一種植向玉米、大豆、水稻多作物調整,根據地域特色規劃農業種植產業帶,確立玉米種植的主體地位不動搖,使每一塊土地都充分利用,都能豐收。積極發展循環農業和農村二三產業。大力發展農產品深加工業,扶持壯大科技含量高的龍頭企業,使農產品附加值大幅增長。大力發展農村和農業循環產業,建設農產品基地。

    五、農業的長足發展離不開科技創新,農業現代化建設同樣離不開科技創新。公主嶺市作為吉林省的產糧大縣,在玉米生產和加工等方面已經擁有了其他地方不具備的優厚資源和基礎,整合現有的農業科技資源,加大農業科技投入,探索農業技術體系建設是構建現代農業體系的基礎。加大玉米品種的升級、改良力度,積極研制適合公主嶺市土壤條件的玉米良種,大力發展現代農業,實施新型農民培訓工程,提高農民創業就業能力是構建現代農業產業體系的核心。

    公主嶺市作為我國的玉米種植大縣,已經在農業現代化的路上進行了積極而有益的探索,但是農業現代化不是一句口號,也不是一個階段目標,它是一個永恒的追求。

    參考文獻:

    第4篇:法治對社會的意義范文

    關鍵詞:反家庭暴力法;法律救助;庇護所

    完善而健全的庇護所,不僅要保障受庇護婦女的基本生存條件,而且要能夠向受庇護婦女提供相應的法律幫助、醫療幫助、心理幫助和技能幫助。不僅能夠醫治她們受傷的身體還要安撫她們受傷的心靈,幫助她們分析現狀,討論今后生活的長遠計劃,并讓她們看到安全穩定的未來。這是一個系統工程,需要婦聯、司法、民政、醫院、勞動等部門共同參與、相互配合 。

    一、加大反家庭暴力庇護所的宣傳力度

    由婦聯組織在社會上廣泛招募志愿者參與宣傳、服務,把反家庭暴力庇護所的宗旨宣傳深入到每個社區和家庭,通過在社會的廣泛宣傳使受家庭暴力虐待的婦女知道離開家后有個地方可以去,提高廣大婦女的維權意識,鼓勵受害者走出家門,以行動反抗家庭暴力。而庇護所是反家庭暴力社會救助體系中一個很好的嘗試,但要讓受害婦女打破沉默、得到庇護,全社會都需要參與進來,幫助反家庭暴力庇護所正常運行。

    二、為家庭暴力庇護所設立專門的基金,用以幫助前來求助的受害者支付各方面的費用。

    昆明市反家庭暴力庇護所沒有專門的政府撥款,只是借助社會救助管理站空閑的房間來接待要求入住的人員,工作人員由原來的救助站人員兼任,食堂也是公用的。反家庭暴力庇護所在短期內如果沒有政府的專門撥款,可以利用婦聯的影響力,爭取一些社會力量,倡議支持婦女事業的社會愛心人士和當地企業捐款,成立一個基金會,幫助更多的家庭暴力受害者。

    三、在反家庭暴力庇護所建立專業工作人員小組

    來反家庭暴力庇護所求助的受害者,一般都是身心俱憊,需要心理咨詢師的安慰,在后續的工作中,由于經濟方面的原因這些受害者還可能需要法律上的援助。因此,在條件的允許下,反家庭暴力庇護所應該招聘一定的社會工作專業人員。此外,考慮到家庭暴力的不同特點和傷害的程度,應該建立針對家庭暴力庇護所的志愿者服務體系。比如,聯系愿意免費為受害者服務的律師或其他的法律專業人士,并且與相關醫院建立固定的聯系為受傷者做醫療鑒定等等,要盡可能為受害者提供適當的心理撫慰、傷害處治和法律援助。

    四、在反家庭暴力庇護所開展受害婦女互助小組

    成立心理咨詢熱線、進行社區服務等途徑為受害者提供生活和心理上的支持。受害者可以不必入住庇護所,也可以參加由庇護所定期舉行的座談會,大家自由交流,分享經驗,互相鼓勵,增強勇氣與施暴者做斗爭。

    五、反家庭暴力庇護所應介入受害者的家庭矛盾

    從某種意義上說,對施暴者的不懲罰實際上就是對他們的縱容。針對昆明市反家庭暴力庇護所只對前來咨詢或求助的受害婦女提供食宿、人身安全保障和心理安撫,但不干涉其家庭矛盾的做法,可適當做些調整。對前來尋妻的丈夫加強教育,對情節嚴重者要通知其單位、街道辦事處以加強對施暴者的監督。同時,對于家庭暴力的施暴者,除了依法懲處外,也應提供心理咨詢和行為矯治服務。反家庭暴力庇護所對施暴者的教育可以很嚴厲但又具有一定的人性化,比起公安機關的介入更有緩和的余地。比如,把這些施暴者集中起來培訓,進行必要的心理輔導,引導他們通過正確的途徑解決夫妻之間的矛盾,采用有效的化解家庭矛盾的溝通模式,真正為婦女提供幫助。

    六、反家庭暴力庇護所的地址要保密

    入住昆明市反家庭暴力庇護所的受害者多數都是丈夫找來,請求受傷的妻子跟他們回家。施暴者總是很輕易的就找到庇護所,這樣一來,庇護所并不能切實的幫助這些受害者,因為她們的身心創傷沒有痊愈,更沒有想好今后的生活應該怎樣,也沒有好好思考將來如何處理好夫妻間的矛盾,丈夫前來尋人,為了息事寧人又不得不走,有可能回到家后會受到更嚴重的家庭暴力。因此,若是反家庭暴力社會救助體系的相關環節沒有處理好,不但不會幫助到受害者,反而會讓她們的家庭矛盾繼續升級。所以,反家庭暴力庇護所的地址應該是保密的,要去庇護所的女性可以打電話給警局、社會服務部門或24小時熱線尋求幫助。比如,加拿大的魁北克省有約100個婦女庇護所。所有庇護所都是每周7天,每天24小時開放。一般都沒有明顯的標志和門牌,其地址和電話也是保密的。事實上,對反家庭暴力庇護所地址的保密,也就是對受害人及其隱私的保護。

    總之,在積極分析各類家庭暴力的特點、防范方式、處治過程的基礎上,進行相關的學科研究,了解家庭暴力施暴者和受害者的心理特征和產生暴力的根源。比如,在各類家庭暴力案例中,把頻繁發生暴力的家庭定為服務目標,定期進行回訪,幫助其建立和諧的家庭關系,防止直至杜絕再次發生家庭暴力的現象。同時,借助媒體開設電話、互聯網等救助平臺,形成婦女兒童受侵害問題的舉報、施救信息化處理機制,配備家庭暴力方面的電話咨詢、心理撫慰等一系列相關服務設施。

    參考文獻:

    [1]吉朝瓏:“家庭暴力受虐婦女庇護研究”,《河北法學》,第27卷第9期,2 0 0 9年。

    第5篇:法治對社會的意義范文

    古往今來對法治的描述有很多,最早明確提出法治概念并給予具體闡述的是古希臘學者亞里士多德,他描述的法治理想化狀態是:已制定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大家所服從的法律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用今天的話說,亞里士多德的法治觀包含三個要件:有法可依;可依之法為良法;法被普遍遵循。法治作為人類思想史中最古老的理念之一,被反復地作為人類在面對現實或想象的社會生活難題時的“良藥”。

    楊海坤教授認為應該是法治的高級形態,法治與法制有區別,與法治也有區別。法治之于法制,必有民主因素在焉;之于法治,必有豐富之民主精神在焉。法治社會應該包括公共權力受到法律的制約;而國家更加強調國家最高權力受到法律的制約。法治包括政府受到法律的制約,而則更強調包括政黨,尤其是執政黨必須受到憲法和法律的制約,執政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因此,政府受到法律的制約,公共權力的行使受到司法的審查,是建設法治社會的開始,其成熟形態則是建設國家。筆者認為行政法治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法律完備

    這里的法律指的是良法,良法是實現行政法治的前提。亞里士多德指出,法治含有雙重意義: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即法治須以良法為前提,良法是法治的最低要求。這里的法律既包括實體法,也包括程序法。

    (二)行政機關與社會公眾的守法

    守法是法律運行的重要環節,是法律對社會進行調控的基本形式。行政法治關鍵是“治權”與“治吏”。實行行政法治,關鍵是要政府率先守法,依法用權。如果政府只視法為治理公民的工具,將自己凌駕于法之上或置身于法之外,則不是行政法治,而是借“法治”之名行專制之實。在法治社會中,人們對法律的遵守不光具有個人意義,而且具有重要的社會意義。人們依法辦事,不只意味著個人權利的享受和義務的履行,而且意味著社會的和諧發展和穩定有序。

    (三)權責統一

    職權與職責相統一是行政法治的必然要求。首先,行政機關依法履行經濟、社會和文化事務管理職責,要由法律、法規賦予其相應的執法手段。其次,行政機關違法或者不當行使職權時,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實現權力和責任的統一,并要建立完善的追究責任機制。

    二、行政法治與和諧社會理論的內在統一性

    我們在倡導和諧社會,而建設和諧社會偉大目標的實現很大程度上取決于行政法治的和諧程度。同志指出:“我們所要建設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應該是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將“民主法治”“公平正義”作為和諧社會的首要特征,則凸顯了法治對于和諧社會的重要意義。

    行政法治理論的發展趨勢與和諧社會的理論具備內在統一性,這種統一性必將推動我國和諧社會的構建,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行政權的擴張與對行政相對人權益的保護的加強

    近代國家權力發展的一個重要特點,是行政權的擴張。政府從早期資本主義社會“守夜人”的角色,改變為社會生活的積極參與者。也就是說,政府不僅以消極地維持社會秩序為己任,而且進展為積極干預經濟和科技的發展,主動調整各種經濟矛盾和社會矛盾,以促進社會發展和人民福利為職責。行政法當然與這種轉變相適應,這就是西方常說的從消極行政法到積極行政法的轉變。在和諧社會的目標下,社會各方面的利益關系要得到妥善解決,人民內部的矛盾要得到正確處理,社會的公平與與正義才能得到維護。只有公民的基本權利得到保障,行政機關和公民之間的關系才能更加融洽,更好的實現政府的職能。

    (二)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力方式上的變化

    從管理手段上的強制和命令到更加注重公民的意思自治,從而更好地完成提供公共服務的職能。如行政合同、行政指導的運用,和諧社會的政府應當是充分體現民主精神的政府,行政合同和行政指導的運用正是民主精神的體現。

    (三)當代行政法的發展,將競爭因素引入行政機關,政府“企業化”趨勢顯現

    政府行政的“企業化”是當代政府管理的趨勢。政府如何以較小的資源耗費達到最優化的行政目的,是現代行政管理的重要問題。和諧社會的構建是在科學發展觀的基礎上提出的,而科學發展的關鍵是發展,用發展來解決前進中的問題,政府“企業化”可以提高其行政效能,更好的適應時展的需要。同時,競爭因素引入行政機關,在行政機關內部不同部門之間相互競爭,公民也可以用“腳”來投票,使行政機關的形成工作危機感和使命感,更多民主的因素可以滲透其中,符合和諧社會的民主理念。

    三、從構建和諧社會的角度,加快我國的行政法治建設

    我國的行政法治建設剛剛起步,而且存在諸多問題,學界對行政法治建設提出了很多構想與具體的制度設計,這里筆者從構建和諧社會的角度出發,去分析加快我國行政法治建設的努力方向:

    (一)平衡權利和權力的關系

    以平衡行政權與公民權促進政務和諧。政務和諧的重要衡量標準之一在于行政機關和公眾之間處于良好的合作和互動狀態,政府與公眾、行政權與公民權能夠在社會生活之中和諧共處。在諸多社會沖突中,官與民的沖突是最為常態,有時也是極具張力和破壞性的沖突之一。官民沖突在本質上體現為行政權與公民權的矛盾與沖突,有效化解與調和官民沖突,即行政權與公民權的矛盾,不僅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和根本要求,也是行政法應有的基本功能。現代行政法主張行政權的有效行使和公民權利的合法保護,但是,就當前我國行政法的理論和實踐而言,平衡論更強調對相對方權利的保護和對行政權的監督。一方面,通過構建多元復合行政管理模式,精簡政府機構,轉變政府職能,廣泛采用行政指導、行政合同等非強制性手段,建立有限權力政府和責任政府,進一步縮小政府與公眾的距離,充分體現行政民主化;另一方面,重視政治民主制度化的公眾參與和社會自治組織的培育,以民主參與防范行政專斷,以社會自治淡化政府包辦,體現行政過程的公開、公正與透明,使政府與公眾之間形成良性的、有效的互動與合作,并在共同發展中指向共同的目標。

    (二)完善法治社會的法制基礎,健全立法程序,加強民主參與的力度

    法律是社會調控的基本依據和社會和諧的評價標準。在以市場經濟、民主政治、權利文化為標志的現代社會中,社會分工加大,人們之間的關系趨于復雜,利益主體多元,利益要求多樣,利益沖突也比以往更為激烈。道德、傳統習慣和一般的政策計劃已很難有效協調這些關系,因此社會需要有明確具體的法律制度可循。法律自身具有的規范性、明確性、利導性、國家強制力的保證性等特性,決定了它能比其他社會規范諸如道德、傳統習慣、政策、計劃等在某種程度上能更有效地實現對現代社會關系的調控。通過將社會關系的基本方面都納入法律調整的軌道,法律給人們之間的利益配置、利益協調以及利益沖突的解決提供了明確的制度依據,從而給社會的和諧發展提供了“剛性”的依據。同時,進一步完善立法程序,健全立法公開征求意見制度。在立法過程中公開征求社會各界和廣大人民群眾的意見,是保證立法民主化、科學化,提高立法質量的重要途徑。提高立法的民主化程度,提高立法的民意含量,而不能將法律簡單地視為推行政策的工具。行政法治的前提是依良法而治,良法需要有科學的立法程序作保障,減少執行權力者與公眾的對抗,降低法律施行的成本,最終保護公眾的合法權益,所以我們要努力創造和諧社會所要求的法制環境,以制度促和諧,實現我們的經濟社會和諧發展的目標。

    (三)樹立科學的政績觀,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發展

    行政法治目標一個方面是有效地對政府實行監督,使其在社會發展的大背景下很好地履行其職能,并能對經濟進行引導和實行合理有序的宏觀調控政策。而在某些地方官員中發展觀出現問題,發展觀上出現盲區,往往會在政績觀上陷入誤區。而如果缺乏正確的政績觀,在實踐中又會偏離科學的發展觀。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發展觀需要正確的政績觀來保證。之所以會出現錯誤的政績觀,主觀上的原因是某些領導對政績觀認識的偏差,把政績視為“私績”;客觀上的原因就是當前的官員考核體系存在問題。行政法治建設很重要的一環是對行政機關及官員的考核與監督,對行政官員的考核主要是內部監督的內容,因此,完善行政內部監督體系以及具體的制度設計具有現實的重要意義。倡導建立綠色的政績觀,努力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協調發展,在保護好大自然生態環境的前提下追求經濟發展,實現人和自然的和諧發展。

    第6篇:法治對社會的意義范文

    但一些學者對“變法模式”頗不以為然,認為頻繁的變法本身就與法治的穩定性要求不符。[1] 然而,應注意到的是,并非任何“法”與“秩序”的簡單拼接都能構成“法治”[2],在中國有“法”但無“法治”的語境中,大規模的變法非但不會破壞法治(因為本來就沒有所謂法治可供它破壞),反而正是建立法治的必由之路。而且,正如龐德所言:“必須是穩定的,但不可一成不變。”[3] 變化不僅是生命的法則,更是法的生命。“一個法律制度,如果跟不上的需要或要求,而且死死抱住上個時代的具有短暫意義的觀念不放,那么是沒有什么可取之處的。”[4] 即使在西方那些公認法治比較完善的國家,每年新出臺的各種法律、法規、法案、判例仍層出不窮,更何況中國正處于激烈的變革時期呢?

    統一民法典被賦予了諸多的符號意義,承載著無比厚重的希望,她或被認為“是一國生活方式的和反映,代表著一個民族的文化高度”;或被譽為“一國市民社會的大”,甚至乃是“整個法治的基礎,生活的百科全書”。于是制定民法典也就成了“形成有中國特色的法律體系的最終標志。”[5]

    對理性主義持懷疑態度的學者會對此抱有深深的戒心,不僅因為以上話語中包含有“太多”的建構主義成分,具有“明顯”的唯意志論色彩,而且他們擔心這樣的法典多取材于國外,缺乏本土資源的支持,會因與中國的習慣背離太大不宜甚至根本不為人們所接受,甚至進而懷疑整個西方的法治是否是普適的大寫的真理。同時,這些學者又將同樣取材于國外的“拓展秩序”等奉為普適的大寫的真理,斷定秩序只能由民間自發地長成,強調如果“一種制度得以長期且普遍的堅持,必定有其存在的理由,即具有語境化的合理性”[6]

    應當承認,國家任何對秩序的建構都要顧及民間的真正需求和實際承受力,任何與基本民意背道而馳的政策都不會長久。但是,社會的是否只有一種模式,即任何一種秩序都是在民間生成,國家的作用只在于亦步亦趨地對既成事實加以確認,則很值得懷疑。民間需求在很大程度上具有潛在性和隱蔽性,有可能被各種既存的現實力量所掩蓋,因此在很多情況下,精英話語以及國家對國民性和社會結構的塑造,都起著很大的作用,否則,魯迅也就沒有了存在的意義,對西藏的民主改革也就失去了正當性基礎。

    中國近代以來社會的結構性轉型,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沖擊——回應”模式,并且其沖擊不是來源于內生性因素,而是來源于外力,在先進與落后之間力量懸殊的大沖撞中,回應幾乎必然地表現為后者對前者的借鑒與模仿,而這種回應也幾乎必然地首先肇始于精英階層和文明交鋒的前線地帶,然后自上而下地傳遞到民間和由外至內地推廣到腹地,因此中國近代以來的制度變遷就明顯帶有精英和國家引導型的痕跡,“啟蒙”就是借助各種歷史機緣的相互作用,在民間新興力量并不強大的情況下發生的。不可否認,這種變遷模式與自發的拓展秩序相比顯得不太穩定,但卻是歷史為中國指明的唯一道路,同樣也是一種“事物的邏輯”。歷史已不容我們再用一千年重走一遍別人的路了。

    因此,我們完全無需回避法治、民法、民法典這些概念以及由它們所組成的符號體系確屬舶來品,是與本民族固有文明根本異質的東西,但我們別無選擇,除非我們愿意被圈在保留地里過田園牧歌式的生活以供西方人類學家來贊嘆我們生活方式的無比獨特。

    民法本來就是私法,原本不必,也不應“強迫”人們不折不扣地按照這種規范生活,[7] 但她提供了一道保證權利實現的最終屏障,一種供人模仿的嶄新的生活方式,并引導人民為權利而斗爭。而“只有每一代人都持續奮斗去不斷更新和擴大權利的含義,權利才能得到保障。”[8]

    私法上的權利系由當事人任意處分,看似不如公法上的權利和其它基本人權來得重要,但是,在一個從社會文化上都對私權利漠不關心的國家里,國民是否就會認真對待其它權利呢?對此,德國法學家耶林曾有一番極具感染力的回答:

    “個人的法感情如果在私法關系上無精打采、膽小怕事、麻木不仁,……如果習慣于容忍不法而無奈放棄,那么當這種奴性的萎縮的麻木的法感情,遇到的不是個人而是有關全民族的權利侵害時,諸如針對政治自由的謀殺計劃,憲法毀棄或顛覆,外敵攻擊等,誰又會相信他會搖身一變,感情飽滿、精力充沛地投入行動?沒有勇敢地保護自己權利習慣的人難道會迫于沖動而心甘情愿地為了全體獻出自己的生命和財產嗎?……不,并非如此。”[9]

    民法典在最終完善私法權利體系上,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當然,民法典的制定并不標志著中國法治化運動的終結,她只能解決民事法律的規范缺位、規范不良以及規范彼此之間的雜亂和不協調等問題。紙上的法畢竟不是活的法,法典的頒布也不等于法律規范成為民族習慣,那還有賴于各種相關政治、社會和法律制度的配套與完善,有賴于思想的傳播以及法律與社會的磨合。但正如那些對變法持懷疑態度的學者在論述其它問題時所說的那樣:“一個制度只能解決一個或幾個問題,一套制度才解決一套問題,”[10] 相對于構建理想法治社會的目標而言,民法典還只是其中的一個制度,無法解決,也不應被指望解決所有問題,但這只應更加堅定我們勇敢前行的決心,正如不能因為無法完美就拒絕行動一樣。

    法治的具體實現形式可以而且應當是多樣的,但其基本內核則是普適的大寫的真理,至少在這個時代,她代表了一種不可阻擋的進步的歷史潮流。法學所包含的絕不僅僅是知識,更包含理想和價值觀;法學者不能僅僅是世界的守望者,對和社會的,最終目的是要建構公正合理的法律秩序,而不是停留于贊嘆社會的復雜,坐等社會自發地完成她的命運;法律人也不能再僅僅滿足于證明所有既存制度“語境化的合理”[11],而更應追求實現“語境的合理化”。

    【注釋】

    [1] 相關論述參見“二十世紀的化和法治”,蘇力,北京,《法學》,1998年第1期,第4~~6頁。

    [2] “法治”是由人民主權、權力制約、人權保障等一系列制度構成的形態,有對“法”實體上的要求。

    [3] 轉引自《法——法及其》(美)博登海默著,鄧正來等譯,北京,華夏出版社1987年12月版,第311頁。

    [4] 《法理學——法哲學及其方法》(美)博登海默著,鄧正來等譯,北京,華夏出版社1987年12月版,第311頁。

    [5] 以上觀點,參見:“民法典: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礎——專家學者談中國民法典的制定”,西安,《》,1998年第3期,第3~~31頁。

    [6] 蘇力,“基層法院審判委員會制度的考察及思考”,載于《北大法律評論》第一卷第二輯,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5月版,第322頁。

    [7] 即使是在號稱最適宜法治生長的所謂“熟人社會”里,多元性的私法秩序也廣泛存在。參見“二十世紀中國的現代化和法治”,蘇力,北京,《法學研究》,1998年第1期,第11頁注釋。

    [8] “[F]reedom would be secure only if each generation fought to renew and enlarge its meaning.” 見1964年7月2日,美國約翰遜總統為簽署“民權法案”而作的廣播電視講話

    [9] “為權利而斗爭”(德)耶林著,胡寶海譯,載于《民商法論叢》第二卷,梁彗星主編,北京,法律出版社,1994年12月版,第44~~45頁。

    第7篇:法治對社會的意義范文

    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有六個基本特征,即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和人與自然和諧相處。但這六個特征中,為什么偏偏把民主法治放在第一條,此意義十分深遠對于我們今天提出的依法治國、依法行政具有十分重要的涵意。

    民主是實現社會和諧的重要條件。由于實現民主的程度不同,在不同的國家、不同社會表現出不同的社會狀況。建立在少數人統治大多數人基礎上的社會,不可能有真正意義上的和諧現代民主政治既是現代和諧社會的基本要求,又是現代和諧社會的發展動力。法治是社會和諧的基本保障。相對人治而言,法治是現代文明的產物,是國家形態由傳統走向現代的標志。一個不實行法治的國家不可能是現代化國家。國家主要以法律手段來治理國政和進行社會管理,社會生活的基本方面和社會關系納入法制的軌道,國家權利的行使和諧社會的成員的活動處于嚴格依法行政的狀態,社會調控和管理才能擺脫隨意性的特權,經濟、政治、文化和諧發展與社會全面進步才有基本秩序保障,整個社會才能成為一個和諧的社會。社會主義法治以民主觀為指導,吸收借鑒了人類政治文明的優秀成果,體現為民主法治的理論,制度的建設的實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法治以民主理論為指導,反映了社會主義的本質,體現了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發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客觀要求,吸收借鑒了人類政治文明成果,具有時代特征和中國特色。通過了對和諧社會其他特征的了解,可以歸納為以下幾點:

    第一、堅持依法治國,大力推進依法行政可以協調各種社會利益關系來促進和實現社會上義法治的追求一一公平正義。社會公正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志,也是和諧社會核心價值取向維護和實現社會公正,是現代社會進行制度安排創新的重要依據,是協調社會各階層相互關系的基本準則,也是一個社會具有凝聚力、向心力和感召力的道義源泉。一個社會如果沒有公平正義,就根本談不上和諧。實現社會公平正義,關鍵在于妥善處理和協調各種利益關系,在全社會形成合理的利益格局。當社會成員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法侵害時,通過法律途徑來進行恢復和修補當社會主體利益發生矛盾或沖突時,以憲法為基礎其它法律為借據進行調節,從而將社會矛盾和沖突控制在一定限度之內。總之,法治只有建立在民主基礎之上,依法行政才能避免社會利益之爭的激化,才能使各個階層實現共贏共榮,公平合理地分享社會發展和進步的成果。

    第二、依法治國,大力推進依法行政將為社會上人與人之間的誠信友愛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和諧社會應當是一個誠信的社會。沒有人與人之間的誠信,就沒相互的合作,不可能形成普遍的社會認同,也就沒有社會的和諧。和諧社會要求社會成員之間團結友愛,和睦相處。民主的,有依據的施行法治可以奠定誠信友愛所必需的社會環境。通過這樣的環境有利于培養人們內心的寬容、謙讓和互助友愛,法治的完善則=規范人們的行為,引導人們誠信友愛地相處。

    第三、依法治國,推進依憲行政將為社會活力創造條件。社會活力不斷增強,是推動社會不斷發展進步的動力源泉,也是現代社會的重要標志。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最廣泛、最充分地調動一切積極因素,發揮各方面創造活力。依法治國,營造了平等競爭和共謀發展的社會環境。

    第四、依法治國,大力推進依憲行政為維護社會安寧有序提供保序。一個和諧社會,必然有穩定安寧的社會政治政境和有條不紊的社會生活秩序。動蕩不定、秩序混亂、社會矛盾激化,不可能使人們和睦相處、安居樂業。當然任何一個社會不可能沒有矛盾和沖突,不可能沒有分歧和裂痕。和諧的社會在于能夠運用制度和規則的力量來不斷化解沖突,彌合裂痕。依法治國必以法律的規范性、強制性為特點,通過立法和法律實施,調整社會關系,平衡社會利益,整合社會資源,維護社會秩序。只有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活各方面都有章可循,才能以文明、平和的方式消除社會不安全、不和諧因素,真正做到政治安定、社會安定、人心安定。

    第8篇:法治對社會的意義范文

    在全國上下正在認真學習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精神的重要時候,我們又迎來了全國第7個“12.4”法制宣傳日活動。這次活動的主題是“弘揚法治精神,推進依法治國”,希望引起全社會的重視和關注。下面,我就搞好我市“12.4”法制宣傳日活動講三點意見:

    一、統一思想,充分認識搞好“12.4”法制宣傳日活動的重要意義

    法治社會是人民群眾的要求和愿望。黨的十七大提出“深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弘揚法治精神,形成自覺學法用法的社會氛圍”。這將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明確擺在了更加突出的位置,對我們進一步開展全民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提出了總要求。做好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是推進依法治國方略、建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礎工程,也是建設小康社會、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保證。經過20多年的普法教育,全市公民的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日益增強,依法決策、依法管理、依法行政的水平不斷提高,全社會的法治氛圍初步形成。但是,我們必須清醒地認識到,全民法律素質的提高和全社會法制觀念的形成是一項長期的戰略任務。當前,我市正處在經濟社會又快又好發展的關鍵時期,也是各種社會矛盾的多發時期。新的形勢和任務對進一步搞好法制宣傳教育工作,不斷提高廣大公民的法律素質提出了新的要求。全市各級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一定要從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的高度,充分認識深入開展法制宣傳活動的重要意義。

    二、采取多種形式,突出重點,確保“12.4”法制宣傳活動取得顯著成效

    今年是全面實施“*”普法的第二年,也是打牢基礎的關鍵一年。做好今年的“12.4”法制宣傳日活動,對于推動“*”普法規劃全面實施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各級黨委政府特別是各職能部門要緊緊圍繞宣傳主題和我市實際,切實采取多種形式,強化宣傳手段,推動宣傳活動深入開展。在宣傳活動中必須突出“三個重點”:一是在宣傳內容上必須堅持以黨的十七大精神為指導,緊緊圍繞“弘揚法治精神,推進依法治國”這一主題,重點宣傳黨的十七大關于民主法制建設的重要論述;宣傳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本方略;宣傳憲法和國家的基本法律制度;宣傳社會主義法治理念。二是在宣傳對象上要做到一般和重點相結合。法制宣傳的重點對象是各級領導和廣大公務員,同時要進一步加強青少年和外來務工人員及廣大人民群眾的法制宣傳教育。三是在宣傳方式上,既要堅持已經形成的有效制度和方法,也要科學利用新渠道、新手段,在繼承鞏固上創新發展。切實做到“三個到位”:一是計劃要到位。各部門、各單位要認真制定本部門和本單位宣傳活動的實施方案,積極組織實施,確保各項活動計劃落到實處。二是工作要到位。要緊密結合各自實際,組織專門力量,切實抓好各項工作的落實。要繼續深化“普法之光伴您行”、“法律擁軍”、“法律六進”等活動,圍繞全市重大項目建設開展針對性強、實效明顯的法制宣傳工作。三是載體要到位。要精心設計載體,積極開展形式多樣、內容豐富的宣傳活動,不斷增強法制宣傳的感染力和吸引力,擴大法制宣傳的影響。

    三、加強領導,狠抓落實,推動“12.4”法制宣傳日活動深入開展

    第9篇:法治對社會的意義范文

    關鍵詞:和諧;法治

    正文:

       

    一、社會和諧的理論依據

     

    (一)什么是和諧?

     

    這是一個仁者見仁、智者見智的問題。從不同的立場、角度出發,可以得出各種各樣的結論。

     

    首先,和諧屬于評價性語言,和諧概念應歸于評價論范疇。既然是對事物或者現象進行價值評價,必然離不開評價主體的價值立場。對一個單位團結協作干好工作,我們評價這個單位很和諧,對一個犯罪團伙狼狽為奸干壞事,我們就不會評價他們很和諧,而這些犯罪同伙們卻自以為他們是和諧的。

     

    其次,和諧具有多維屬性。和諧屬于評價論范疇,正如認識論涉及各個領域一樣,人類對世界的評價同樣涉及各個領域。例如:認識論涉及到事實領域、實踐領域、價值領域,同樣評價論也涉及到這些領域。從這樣的角度來論述和諧,或許有助于解釋一些重大理論問題。例如:和諧論與矛盾論的關系,我們一方面說矛盾是事物發展的源泉,又一方面說要構建和諧社會,這兩種說法是否有沖突?實際上和諧與矛盾并不是一種對立的關系,我們在說矛盾是事物發展的源泉的時候,這里的矛盾指的是矛盾機制,屬于事實領域,而在說構建和諧社會的時候,和諧屬于評價性語言,是對未來價值理想的一種描述,應當歸于價值設想范疇,即和諧的社會理想。和諧不僅僅屬于價值范疇,也涉及到事實范疇,我們可以用和諧來評價事實領域的矛盾——和諧的矛盾即事物內在矛盾機制運行的和諧性。和諧還涉及到實踐范疇,我們可以用和諧來評價實踐領域的方法——和諧的方法,從這個角度可以論證和諧與科學發展觀的關系。從以上論述可以看出,和諧概念具有多維屬性。它具有價值屬性、事實屬性、實踐屬性。

     

    第三,人類社會的和諧與自然界的和諧不同。拋開人類的價值立場看,自然界有自己的發展規律,自然界的和諧以弱肉強食的叢林法則實現優勝劣汰。在人類的價值立場介入以后,當自然界弱肉強食的叢林法則觸犯人類的利益時,這就是不和諧了。人類社會的和諧以有利于人類的生存發展,有利于每一個人自由而全面的發展為原則,具有: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安定有序、充滿活力、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等六大特征。社會和諧的內在本質是民主。

     

    (二)社會和諧是否可以實現?

     

    實現社會和諧的客觀依據。自然世界本身是和諧的。自然界萬物都有自己發生、發展、消亡的規律,自然界按自身規律演化運轉。人類社會的發展也有自己的規律,人類的顯著特點是有意識思維能力,可以意識到自己的需要,并想辦法滿足需要,可以能動的反映、認識、改造世界與自身。社會和諧的表現是社會各階層之間、人與社會之間、人與人之間、人與自身的和諧。社會和諧的基因來自于人個性與群性相統一的人性基礎,人性的根源是需要。人是群體動物,人與社會并存。每一個個體為了自己的生存與發展,在考慮個體自身需要的同時,也會考慮社會需要,并且會根據客觀實際不斷調整自己的需要。每一個個體都具有利我的一面,也具有利他的一面。每一個個體的需要都是多維多層統一的系統,雖然個體無限的需要與世界有限的資源是一對無法克服的矛盾,但每一個個體的需要都是不盡相同的,與世界無限的維度與層次相聯系,構成了社會和諧的事實基礎。

     

    實現社會和諧的主觀依據。世界是一個多維多層統一的巨系統,人類可以認識世界,未來的認識可以無限的接近真實的世界,但以前與現在的認識都有局限性。每一個人的角度、立場不同,所認識的世界也不完全相同,每一個人認識的世界都只是世界的某些維度和層次,正如古詩所言“橫看成嶺側成峰,遠近高低各不同。不識廬山真面目,只緣身在此山中。”而且,即使身在山外,也難以看清廬山真面目。但對他而言,這可能就是他所看到、感覺到的真實世界,因此每一個人的觀點都是值得尊重的。我們生活在同一個世界,盡管我們眼中的世界不盡相同,我們的人種膚色、民族習俗、宗教信仰、政治派別各不相同,但只要我們相互尊重,就不妨礙我們和諧相處。社會和諧是可以實現的,世界和諧是可以實現的。

    二、社會和諧如何實現

     

    一個社會是否和諧關鍵要看是否民主。民主一詞源于希臘字“demos”,意為人民。其定義為:在一定的階級范圍內,按照平等和少數服從多數原則來共同管理國家事務。

     

    社會主義法治是實現社會和諧的根本途徑。法治的基本含義是依法治國。法是事實、價值與規范的統一。是在認識掌握世界客觀規律基礎之上,為了改造世界實現人類社會的價值理想,而對人類行為進行規范的實踐活動,法在本質上屬于實踐論范疇。法治是管理社會的有效手段,但并不是所有的法治都能實現社會和諧。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表現,在奴隸社會、封建社會、資本主義社會等階級社會里,法律只代表極少數特權階級的意志,不代表多數人民群眾的意志,多數人的意見和利益得不到尊重,這樣的法治是無法實現社會和諧的。在社會主義社會,法律代表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意志,社會主義法治能使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意見和利益得到尊重,所以能夠實現最大程度的社會和諧。和諧要求尊重每一個個體的意見,并按大多數人的意見辦。如何確保每一個個體都能充分發表自己的意見,又如何確保能按大多數人的意見辦,這就是法治的根本任務。法治要與法制區別開來,這里的法治是與民主聯系在一起的,法治是用來保障民主的實現,其出發點是維護民眾的利益。法治與法制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法制的含義常常指的是法律制度,是執政階層管理的工具,其出發點是維護統治階級的利益。還有,社會主義法治與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法治要區別開來,從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法治到完備意義上的社會主義法治,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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