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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供銷合作社始建于1950年,在計劃經濟時期為我國的農村商品流通,保障市場供給起過積極作用,做出了重要貢獻。1985年后,根據中央[1985]1號文件關于供銷社事業應促進商品生產和發展農村經濟的精神,圍繞“改制”變型即由全民所有制改為集體所有制,由行政管理改為經濟服務型,即由“官辦”改為“民辦”,逐步實行了集體經濟的管理和分配制度.
1986年—1994年供銷社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開始深化企業改革,按照社企分開的原則,先后進行了“利潤分成”、“承包經營”、“離店自營”等企業產權制度、分配制度和機構改革,逐步理順了供銷社的組織體制和社有資產管理制度。
1995年--1999年供銷社繼續圍繞明晰產權和企業職工轉型進行,即企業由集體所有制轉變為股份合作制。
2000年縣政府批轉供銷社系統企業轉制方案(余府辦字[1999]144號),同意職工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實行經濟性裁員。截止2005年全系統經濟性裁員526人,轉制費用713萬元,343名離、退休職工進入了社保和醫保社會統籌。目前全系統尚有3個中心基層社、4個全資公司;在冊職工97人(其中在崗32人、下崗65人),遺屬補助對象78人。大部分企業未開展經營活動,靠收租金為日,個別企業拖欠職工工資較為嚴重。
二、存在的主要困難
1、農村經營網點萎縮,為農服務功能消弱。2000年起為置換職工身份和城鎮化建設,企業大部分資產都處置完畢,導致原有經營網點全面萎縮,農民生活、生產資料及農副產品購銷缺乏主渠道引導,給農民的生產、生活帶來了一定的影響,供銷社為農服務功能不能明顯體現到位。
2、基礎差、底子薄,重建網絡困難加大。盡管近幾年我們一直致力于農村現代流通網絡建設,采取了多種方式全面推進農業生產資料連鎖經營、日用消費品連鎖經營、廢舊物資回收利用和農副產品銷售等網絡建設,大力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但由于基礎差、缺少投入,農村流通網絡建設的速度和質量仍然嚴重滯后于農民生產、生活的需求。
3、資金嚴重缺乏,倉庫儲存設施不足,農資市場穩定風險加。我縣耕地面積10多萬畝,每年各種化肥、農藥近5萬噸,需要足量的農資儲備,但由于資金缺口大,倉庫設施滯后,使得市場需求難以得到保障,物價波動較大,直接影響了農民的切身利益。
三、需要扶持的政策和項目
(一)政策方面
1在中央、省農村扶持資金中給予供銷社農村流通網絡建設專項扶持。
2、對供銷社開展農村現代流通網絡建設提供貼息貸款。
3、對農村專業合作社建設加大資金補助力度。
4、對供銷社倉儲設施建設,給予土地、稅收方面的優惠政策。
(二)項目方面
1、農村現代流通網絡建設項目。包括農資連鎖經營、日用消費品連鎖經營、農副產品收購、廢舊物資回收等經營場所設施以及莊稼醫院、綜合服務社等服務機構的改造升級?;鶎庸╀N社合作社和農民專業合作社建設,總規模200個點,投資2000萬元。
內容提要: 集體所有權主體的明確性不能以私人所有權的明確性為判斷標準。我國已經明確了集體所有權的主體是本集體成員,因此,只要明確了特定的農民集體的集體成員資格,明確了成員集體的團體性及其形式,明確了集體所有權行使中的集體組織與集體成員的權利義務和行為規則,就可明確了集體所有權的主體。
二、集體成員的集體團體構成
集體所有權主體,作為民事主體應當有其權利能力,有其獨立的意志和利益,集體所有權的主體的獨立性首先是本集體與他集體的區別性,其次是集體與集體成員的區別性。本集體與他集體的區別性體現著本集體的完全獨立性,其獨立性是依靠行政區劃確定的,不同的鄉集體之間、村集體之間、村民小組集體之間都是各自獨立的;在一個鄉的范圍內鄉集體與各個村集體、村民小組集體,村范圍內的村集體與各個獨立擁有財產的村民小組集體都是各自獨立的,行政區劃分的各個鄉集體、各個村集體、村民委員會劃分的各個村民小組集體的區分都是明確的,其對各自的集體財產都有獨立的所有權。而在一個集體的內部,集體成員與其所屬的集體的關系,在集體所有權所要完成的財產和利益的最終歸屬的目的意義上,則不可能是完全獨立的,也就是集體不能脫離成員而存在,在集體所有權的意義上集體以成員為本,成員集體就是集體所有權的主體。但集體又不同于成員個人,集體是成員個人的集合,因而集體又具有相對的獨立性。成員在構成集體的過程中,首先是將其私人所有的土地和財產合作共有化,將每個成員個人單獨所有的財產變成與其他成員合作共有的財產,個人在共有關系中有較強的獨立性和自由,個人享有股份和分紅的權利,在理論上有退社的自由。在此基礎上逐漸取消個人的股份和分紅的權利,也就是取消了個人私有的份額,實現了與其他成員不分份額大小的、一律平等所有的公有化,由集體范圍的成員集體共有。在集體共有中,共有的利益不再以個人的股份大小歸屬于個人,而是以各個集體成員的平等身份公平地分配于集體成員,因此集體所有的歸屬功能仍指向集體成員,因此集體成員仍然是集體所有權的主體承擔者,只不過成員不再以個人的自私的獨立和自由人格,行使集體所有權,而是以集體的形式,也即團體的形式享有所有權。在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以其份額為基礎協商行使所有權。在共同共有中按照其共同關系規則各共有人平等地管理共有財產。而在集體所有,成員人數眾多,采用一般的共有人的協商,則無法達成集體共有權行使的意志統一,因此集體成員對集體所有權的行使則在成員基礎上抽象出團體。團體是成員的團體,但它不僅有成員,而且有團體的章程或者管理規約、機構,而章程或者規約就是規定成員與團體關系,界定成員在團體中的權利義務,規定機構的設置及其職責,從而在成員民主議定的基礎上,經過一定的程序形成集體所有權的意志,實現集體所有權的目的,也就是將集體所有權的利益歸屬于集體成員個人。因此,集體所有權的主體是集體成員,但他已經是集體化的成員,在我國物權法中就稱之為“本集體的成員集體”。在這里我們看到,由私有的個人所有,到成員的集體所有,是通過對人私有土地等財產的公有化進行的,集體的公有制是以實現每個集體成員的利益為目的的,由此決定了要通過集體所有權,將集體所有制的利益歸屬于集體成員,因此集體所有制決定了集體所有權的主體就是集體成員。集體成員的集體所有是多數人的共同所有,應當稱為集體共有。
集體成員對集體財產的所有權,是通過成員的集體化組成集體所有權的主體的,也即“本集體的成員集體”。“本集體的成員集體”是成員與集體的結合,在這里集體所有權的集體人格并沒有脫離成員人格獲得獨立,成員在集體之中也并不失去其個人人格,而是與其他成員平等地,依照法律和集體管理規約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因此,集體是非法人的團體,不是脫離開成員的獨立體。集體不是脫離成員的國家組織,也不是凌駕于成員之上的壓迫成員的組織,而是以成員為主人的組織,成員的意志經過民主的程序形成為集體的意志,以集體意志為主體意志的集體所有權,就能解決集體土地和財產歸屬于集體成員。因此,集體所有權的利益歸屬是明確的。集體所有權通過非法人團體這一形式將集體成員組織為集體,成為所有權的主體。因此,只要明確了集體成員在集體中的權利,并能保證其權利的行使和實現,集體所有權的利益歸屬就明確了,其歸屬功能也就實現了。實際上沒有必要爭論集體所有權的主體是集體成員還是集體(組織),二者實質是一致的,我們只能說集體所有權的主體是本集體的成員集體。
我們將本集體的成員集體,定位于未脫離成員人格的非法人團體,為什么不定位于完全獨立于成員的法人團體呢?實際上農民集體成員組成集體無非兩種情況:一種是設立獨立于成員的法人團體,由法人享有集體所有權;一種就是由成員組成的尚未與其人格獨立的非法人團體。這是由法律選擇的問題。雖然有不少學者主張農民集體所有權的主體應當是法人,但是對于法人能否享有所有權在學術上有不同的意見。對此,筆者認為,所有權的功能首要的是明確財產歸屬,對于私人所有權而言,歸屬從最終意義上是應當歸屬于個人的。法人制度作為財產的運營制度,在股東即成員出資形成的集合性財產上以法律技術的處理賦予其法人人格,將股東的出資財產與股東的其他財產分開,使其具有獨立性,歸屬于法人支配,在法人經營破產時,股東僅以出資為限承擔有限責任,從而發揮規避風險的機能。在這里,不僅存在法人對屬于其支配的財產有沒有所有權的問題,也有一個法人的財產屬于股東的問題。在這里法人財產有獨立于股東的其他財產的獨立性,并不是為了否定股東的所有權,而是為了讓股東承擔有限責任,規避風險。法律只要規定了個人的所有權,就明確了財產的歸屬;所有人之間通過法人方式運營其財產的,在法人運營期間,由法人享有所有權僅僅是將法人財產與股東的其他財產分開的技術處理。當法人終止時其剩余財產仍然歸屬于股東所有。因此法人財產權的問題是所有權與經營機制及其經營權的關系問題,不是最終歸屬意義上的所有權問題。對集體所有制而言集體財產歸屬于集體成員還是歸屬于集體團體涉及到對集體所有制本質的理解和民法所有權制度的技術處理。集體所有制是在集體成員共同占有基礎上實現的個人所有制,是集體成員聯合占有實現其個人所有的一種形式。集體與成員個人并不是決然對立的,集體由成員構成,成員個人是參加于集體之中的個人,不是脫離集體的孤立個人。不能認為集體所有的財產只能歸于集體團體,而不能歸于集體成員,不能認為集體財產歸屬于集體成員就會導致私有制?!氨炯w的成員集體”正好恰當地表述了成員與集體的統一。因此,歸屬于集體與歸屬于集體成員都是一致的,那種將集體成員與集體對立看待、認為集體公有只能公于集體組織的思維是不符合集體所有制的本質的。
我國集體土地公有制承擔的是對農民集體成員生存的社會保障功能,農民集體所有權的功能就是,將屬于本集體的土地歸屬于本集體的成員集體。在集體所有權主體的民事法律技術處理上,無論采取成員集體非法人團體,還是成員集體的法人團體,在界定清集體成員的權利和行為規則的情況下,都是可以的。從所有權立法來講,只要規定了“農民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屬于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就足以明確集體所有權。具體的集體所有權是采取非法人團體的集體成員的集體共有,還是采取法人團體的所有權,應當視具體情況而定。在當前我國農村,大多數農民將集體的土地發包給本集體的成員承包經營,集體不再有其他的經濟活動和財產,這樣的集體將其宣布為法人沒有意義,因為他本來就不是法人。如果不顧我國農村的現實情況,從立法上規定農民集體所有權是法人所有權,就脫離了農村的實際。法人是有其生成規律的,不是用法律條文宣布出來的,就像當年改革初期法律上規定國有企業具有法人地位一樣,在未完成企業的產權改革和機制轉換以前,國有企業也并不是法人。有些人主張將農民集體改造成為法人,這談何容易?誰來改造?有無必要?弄不好就是對農民的又一次折騰或者私有化的改制,改制的結果就是消滅集體所有權。
我國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是已經公有化的土地,是對農民的基本保障,集體土地的所有權除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目的可以征收外是不允許買賣的。從法律技術上非法人團體集體成員的人格與集體并不獨立,集體作為團體并不脫離集體成員。集體成員以集體共有的方式享有集體土地的所有權,不得買賣集體土地,對外也不得以集體土地所有權作為責任財產。因此,集體所有權主體,采取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的非法人團體的形式,符合農村的現實,只要規定了集體的不動產和動產屬于本集體成員所有,就明確了集體財產歸屬。至于集體成員集體在運營集體財產的過程中,隨著經濟發展,需要發揮法人制度的機能,例如,利用法人的財產獨立和責任獨立建立靈活的經營機制和經營風險回避機制,從而將集體團體法人化;也可以采取集體法人所有的形式。再如,有的村將集體的土地和集體的全部財產給集體成員配股,由集體成員全員持股建立有限責任公司。但是,集體法人的建立是集體成員集體根據經濟發展的需要,依照法律建立的,一般是在集體經濟發達、集體財產積累高的情況下才建立;如果集體只有土地,而且土地分散承包經營就沒有必要建立集體財產所有主體的法人所有。如果將集體土地所有權規定為法人所有權,法人在經濟運營中,就要以其所有的土地承擔責任,這與集體土地公有制及其擔負的社會保障功能是相違背的,也與集體土地所有權不得買賣的憲法原則是相違背的。如果隨著集體經濟的發展,土地以外的集體積累財產符合法人設立的財產條件,集體就可以設立法人對集體的全部財產,采取法人所有的形式,但必須明確,其中的集體土地所有權不得作為責任財產,法人運營中的責任以土地以外的其他財產承擔責任,土地所有權是保障集體成員生存的條件。這與法人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責任的原理就有矛盾。即使采取法人所有的情況下,法人也屬于集體成員,集體成員是法人的成員、是法人的所有者。因此,集體所有權歸屬主體的選擇,在立法技術處理上宜規定集體的不動產和動產歸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同時對于集體成員在集體所有中的權利義務和行為規則作出規定。對于集體財產的法人所有權形式,在所有權法上不做一般規定,但也不禁止,只須指明集體依法設立法人所有其財產的,適用法人制度和有關企業形式的法律規定。
從集體財產所有權的歸屬的角度,規定本集體的動產和不動產屬于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從集體所有權運營的角度,作為集體所有權主體的成員集體,可以以集體財產投資設立法人。集體投資設立的法人,對集體投資的財產具有法人財產權,可以獨立支配,并以其獨立支配的財產承擔責任。集體以其出資為限,對其投資法人的債務承擔責任,集體未投資的其他財產不受影響。這樣法人制度的機能在集體財產的運營中得以發揮,這與將集體所有權直接規定為法人所有權是不同的兩回事。依據物權法第67條規定,集體依法可以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業,集體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投到企業的,集體作為出資人按照約定或者出資比例享有資產收益、重大決策以及選擇經營管理者等權利并履行義務。這時集體投到企業的財產,由企業法人享有所有權,集體享有出資人的權利,這時的企業法人所有權并非集體所有權,集體所有權轉化為集體的企業出資人權利,仍然是集體成員集體的權利。企業法人對集體出資給企業的財產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集體成員平等享有出資人權益。
物權法第60條規定,集體所有權由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集體設立的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的經濟組織符合法人條件、具有法人資格的,該法人經濟組織也只不過是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的組織,所有權的主體仍然是集體,也就是本集體的成員集體。如果集體經濟發達的集體,根據經濟發展需要依據法人制度設立了集體法人,由法人享有集體財產權的,依據有關法人制度的規定處理就行了。在現實生活中,一些村集體設立的某某村經濟聯合社、某某村集團公司作為集體所有權的行使代表,并宣布其具有法人資格,但實際上與村委會一套人馬、兩個牌子,僅僅是一個經濟管理組織,負責對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的財產進行管理,并沒有法人的實質。所以,不要一看到這樣的招牌,就認為村集體所有權是法人所有權。立法對集體所有權主體的構造最為關鍵的,是規定集體成員在集體所有權中的權利義務關系和行為規則。
三、集體所有權主體的集體組織及其權利與集體成員權利
農民集體所有權的主體是本集體成員的集體,是成員與集體的統一,在集體所有權主體的構造中要明確集體組織權利和成員的權利。
(一)集體所有權行使的集體組織
這里的集體組織就是由集體成員民主選舉的或者法律規定的,對代表集體成員行使集體所有權或者經營、管理集體財產的集體組織。我國民法通則第74條規定“集體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由村農業生產合作社等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蔽覈餀喾ǖ?0條規定對于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依照下列規定行使所有權:(1)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2)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集體組織或者村民小組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3)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梢?,無論民法通則還是物權法都規定了農民集體所有權的主體就是農民集體,即本集體的成員集體。集體所有權的行使需要集體組織,但民法通則將集體組織規定為集體所有權的經營、管理體;物權法則將集體組織規定為集體所有權的行使代表,作為集體所有權團體的代表體。這只是稱謂上不同,在實質意義上都是一樣的。集體組織作為集體所有權的代表組織,他所行使的集體所有權,是集體成員集體的所有權。不是他自己的獨立的所有權,集體組織就是集體團體性的體現,是構成集體的要素。集體經濟組織是集體設立的專門從事經濟活動的組織,例如集體合作組織、農工商公司、集體集團等。村民委員會是村民的自治組織,但村民委員會與集體經濟組織在性質上并不是對立的,因為村民自治的內容包括經濟自治,自治組織的職能當然包括經濟職能。因而,作為農民集體所有權的管理體或者代表,與集體經濟組織是同樣的。在現實經濟生活中,大多數農民集體都是由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等自治組織,代表本集體成員集體行使所有權,而沒有再設立集體經濟組織;即使有的集體設立了所謂的集體經濟組織,也基本上是與村民委員會一套人馬兩個牌子,或者就是村委員經濟管理職能的執行機構。只有在一些集體經濟十分發達,集體經濟事務繁多的集體,才可能設立獨立的集體經濟組織。因此,在關于集體所有權主體的構造中,沒有必要非得強調集體所有權的行使代表一定要是集體經濟組織,有的學者動輒以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治組織否認其經濟組織的性質,認為村民委員會不宜作為集體所有權的行使代表的觀點是不妥的。我國物權法選擇性的將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內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鄉集體經濟組織規定為集體所有權的行使代表是適當的,這樣規定具有極大的靈活性,能夠適應我國農村的現實情況。
(二)集體組織的權利和義務
我國物權法規定了農民集體所有權行使的代表,是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但對其代表的具體權利和義務并未做具體規定,只有第62條規定了集體組織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章程、村規民約向本集體成員公布集體財產狀況的義務。民法通則曾經規定集體組織對集體財產的經營、管理;物權法規定集體組織代表集體行使集體所有權。關于集體組織的權利應當將這兩個方面結合起來,規定集體組織代表本集體行使集體所有權,經營、管理集體財產。代表權一般是對外而言,集體組織是集體所有權主體的對外代表,在與國家、他集體和私人的關系上,集體組織代表本集體的成員集體活動;對內而言,在集體內部集體組織是集體的管理者、經營者。通過集體組織的管理實現集體成員對集體財產的所有權目的,例如,集體所有權行使的重大事項必須通過集體成員民主決定,集體組織則有召集和主持集體成員大會的權利,集體成員做出決議的事項,必須由集體組織負責落實和執行。經營是通過經濟要素的投入產出經濟效益的活動,所有人有權經營自己的財產實現收益。集體組織行使集體所有權當然有權經營集體財產。我國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財產,在有的集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有的集體實行家庭分散經營與集體統一經營相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有的集體則由集體統一經營。因此,集體組織對集體的經營權是必要的。物權法第67條規定了集體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業,集體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投到企業的,集體作為出資人則享有按照約定或者出資比例享有資產收益、重大決策以及選擇經營管理者等權利并履行義務。因此,對集體組織的權利應當從代表權、管理權、經營權三個大的方面予以規范。集體組織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的義務,物權法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但依據物權法有關規定的精神可以推導出其義務主要包括:(1)尊重集體成員對集體所有權事項決定權利的義務(物權法第59條);(2)執行集體成員決議事項的義務(物權法第59條);(3)公布集體財產狀況的義務(物權法第62條);(4)依法保護集體所有權不受侵犯的義務(物權法第63條);(5)不得侵害集體成員合法權益的義務(物權法第63條);(6)對集體投人企業經營財產代表集體履行出資人的義務(物權法第67條);(7)為實現集體所有權目的所需的其他義務,例如不得分割集體所有權為私有權的義務。明確了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的集體組織的權利和義務,是集體所有權主體明確的一個重要方面。
(三)集體成員的權利
本集體的成員集體是集體所有權的主體,集體中的成員在集體所有權上,有哪些權利義務是集體所有權主體明確的最主要方面。集體成員權益指的是,集體所有權主體內部成員個體與整體的關系問題,是集體內部的成員個體在集體所有權上的權利和利益。對于集體成員的權利,物權法第59條只規定了對集體所有權事項的決定權,對其他權利沒有做具體規定。依據集體所有權的性質,集體成員在集體所有權上的權利主要有兩方面:集體成員的共益權和集體成員的自益權。集體成員的共益權是集體成員為本集體的利益而參與集體所有權行使之決定和監督的權利。
決定權主要體現在集體所有權行使中的重大問題應當由集體成員決定。集體成員的決定權首先表現在對集體組織的選舉權和被選絕權,例如,依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對村民委員會的選舉和被選舉權。其次是決定集體所有權行使的有關事項的權利,例如依據物權法第59條規定,集體所有權行使中應當依照法定程序經本集體成員決定的事項包括:(1)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將土地發包給本集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2)個別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之間承包地的調整;(3)土地補償等費用的使用、分配辦法;(4)集體出資的企業的所有權變動等事項;(5)法律規定的其他事項。
集體成員的監督權,是集體成員對集體所有權行使的管理者民主監督的權力。我國物權法第62條規定:“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章程、村規民約向本集體成員公布集體財產的狀況?!北緱l實際上是對集體成員的監督權的規定。集體成員對于侵害集體所有權的行為,應當有提起訴訟、維護集體所有權不受侵害的權利。
集體成員的自益權就是集體成員為實現自己在集體所有權上的利益而行使的權利。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集體成員對集體財產的享用權,一是在集體財產上取得個人權利或者財產的權利。集體成員對集體財產的享用權,是指集體成員對集體的公共設施個人享用的權利,例如,從集體的公共水利設施取水的權利、對集體的文化體育設施利用的權利、對公共道路通行的權利。集體成員在集體財產上取得個人權利的權利或者分配取得個人財產的權利,前者如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利,后者如公平參加集體收益和集體福利分配的權利。明確了集體成員在集體所有權上的利益,集體所有權就能做到歸屬明確,實現集體所有權的目的。
關鍵詞:廠辦集體;改革;人員安置
集體,從管理學的角度看,是團體的一種形式,是人的聚合體,是團體發展的最高階段;集體企業,是我國公有制企業重要組織形式之一,在我國的經濟建設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按照隸屬關系的不同,可把集體企業分為城鎮集體企業、鄉村農民舉辦的集體企業和廠辦集體企業。本文主要研究廠辦集體企業的人員安置問題。
一、形成原因
廠辦集體企業是上世紀七八十年代,為安置回城知識青年和國有企業職工家屬、子女就業,一些國有企業批準并資助興辦了一批勞動服務公司或為主業生產配套產品等在工商登記注冊的集體所有制企業,在當時,對維護社會的安定和諧起到了積極的作用。興辦集體企業的公司被稱為主辦企業或主辦公司,在以后生產經營過程中,陸續有主辦企業的富余人員或不稱職人員、甚至是違紀人員被分配到了集體企業,表現好的又被調回主辦企業,成了人員流動的“中轉站”。廠辦大集體的生產經營業務主要是依附于主辦國有企業,向主辦國有企業提供配套產品或勞務服務。其主要負責人和主要管理人員多是主辦國有企業委派,而且多是原主辦企業的管理人員,所以其管理模式和經營方式與主辦國有企業基本相同,所以有時又把其稱為“二國營”。
廠辦集體企業和一般的城鎮集體企業的差別也很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城鎮集體企業是財產屬于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實行共同勞動、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勞分配為主體的社會主義經濟組織。其設立時,或是由勞動者以其貨幣、實物等財產或以勞動、技術作為投資發展起來的,如湖北稻花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是靠3個人、3口缸、1500元起家的小作坊,現在發展成為擁有資產超過5億元、職工1500多人的大企業;或是由聯合經濟組織出資、勞動者出資或出力的形式組建而成的,如現在大名鼎鼎的海爾公司就是名不見經傳的街道集體企業發展起來的。在這些集體企業發展壯大中,經過公司改制,建立明晰的產權關系,解決了約束企業發展的瓶頸問題。與城鎮集體企業比較,廠辦集體企業的出資關系比較明確,成立之初,由主辦企業出人出力資助成立,在發展過程中,形成了一定的積累,由主辦企業和集體企業共同所有,集體企業大多無償使用主辦企業的土地和房屋,主辦企業對集體企業的發展多采取扶持、幫助的政策。其經營方式和管理模式與主辦單位幾乎一致。自1999年開始,國家非常重視國有企業的改革脫困,很多主辦的國有企業已經完成了改制或破產,但是由于缺乏相關的政策支持,其附屬的集體企業卻依然按原有的計劃經濟僵化的模式下運行,或沒有相關政策的支持無法破產,已難以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同時主辦企業改制后,對廠辦集體企業的支持和扶助力度明顯減少,其發展已經步履維艱,廠辦集體企業的歷史遺留問題已經到了非解決不可的地步。
廠辦集體企業與其主辦的國有企業在資產、人員上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國有企業若想進行成功改制脫困,不解決依附于其的廠辦大集體問題,那就是不完整的改制,勢必給社會留下不安和隱患。解決廠辦大集體關鍵問題是企業產權的明晰和人員的安置,在這兩個問題中,我認為關鍵的問題就是人員的安置,人員安置妥當,廠辦大集體改革就完成了一大半。
二、人員安置問題
(一)廠辦大集體企業的人員構成
廠辦大集體的人員從其“身份”來看主要由以下幾部分構成:
1、主辦企業的“國有正式員工”。在廠辦集體企業成立初期,由主辦國有企業委派的人員,主要是幫助廠辦大集體進行登記、設立,以及成立之后的經營管理。在以后生產經營過程中,陸續有主辦企業的富余人員或不稱職人員、甚至是違紀人員被分配到了集體企業。這些人員占廠辦集體職工的5%-10%,從其編制和待遇來看,和主辦國有企業的職工是完全一樣的,集體企業改制,這些人員可以“正式職工”的身份重新回到主辦的國有企業,在廠辦大集體改制時,這部分人員是較容易安置的。
2、“大集體”身份職工。這部分是廠辦大集體的主要人員,也是改制的主要安排對象,包括以大集體身份離退休人員。這部分人員多數在廠辦大集體企業中,也有少數人員分配在主辦國有企業的崗位上,但是大集體身份,執行的是大集體的待遇。大集體身份,是我國在特定計劃經濟時期特有的產物。在同一企業,從事著完全一樣的工作,就是因為身份不同,薪酬、福利待遇、養老待遇等就存在著天壤之別,淪為“二國營”、“二等公民”。“大集體”身份職工因為身份原因,長期存在自卑的情結。國有企業轟轟烈烈的改制、下崗職工再就業的優惠政策等都和他們無關,長期的負面情緒的積聚極容易爆發,給社會帶來不穩定的因素,不利于和諧社會的構建。所以,從這點來看,集體身份職工的安置是廠辦集體企業改制的重中之重。同時也說明國家關注廠辦集體企業改制并在東北進行試點是非常及時和正確的。
3、合同工和臨時工。這部分人員占廠辦大集體的人員比例也很小,也是比較容易安置的。合同工,按照聘任合同到期解聘即可;沒有到期的,續聘或解聘并按合同規定支付一定數額的賠償金即可。臨時工臨時聘任,一般沒有聘任合同,臨時解聘即可。
所以,從以上分析得知,大集體企業改制安置的主要是大集體身份的在崗與離退休的人員。
(二)人員安置的難點
1、人員安置包袱沉重。廠辦集體企業成立之初,主要從政治和社會穩定的角度考慮,把安置作為第一要務,多年來超負荷安置,造成企業人滿為患,且安置的對象大多是職工子女、病殘生、被占用土地農民和人員以及全民企業的富余人員。而且,廠辦集體企業離崗人員偏多。據統計,在遼寧省,共有廠辦集體企業共計1433戶,職工人數53.6萬人(在崗17.2萬人、離崗36.4萬人),離退休職工11.6萬人,離崗人數占職工總人數的68%,需要重新安置的人員太多。
2、職工隊伍整體文化素質偏低,人員年齡偏大,多為“4050”人員,家庭負擔較重,生活困難較大,并且無一技之長,可供安置的崗位不多。
3、職工的社會保障不完善。解決好職工養老、醫療等后顧之憂是妥善的安置之道,但這恰恰是廠辦大集體企業的軟肋。很多廠辦大集體企業沒有參加社會保險。據統計,在遼寧省的廠辦大集體職工,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占職工總數的40%以上,未參加失業保險的占50%以上,未參加醫療保險的達到90%;參加保險的企業,欠繳保險費數額巨大,遼寧省1433戶廠辦大集體企業欠繳保險費達到8億元之多。一些廠辦大集體企業的離退休職工列入當地的低保行列,到民政部門領取當地的最低生活保障費。
4、安置資金無來源。安置人員需要大量的資金,而廠辦大集體企業資產質量較差,很多企業甚至是負資產,無法通過資產變現來籌集資金,無資金支持,人員無法安排,廠辦大集體企業改制處于停頓狀態。
5、安于現狀,改制愿望不強。集體企業的人員不想離開主辦企業這條大船,抱有主辦企業有飯吃,就少不了我們粥喝的想法,對改制后的企業預期不理想。同時,主辦單位的有關領導也出于某種利益的考慮,不愿意讓集體企業脫離主辦企業。這種現象在中央直屬廠辦集體企業中尤為明顯。
6、主辦企業管理人員撤出后,廠辦集體企業面臨管理真空的局面。大部分集體企業的管理人員都是主辦企業派出的,身份為國有企業正式員工,他們一旦全部撤出,集體企業將出現管理上的真空。在實際調查時,就發現這樣的情況:集體企業改制,主辦企業派出的員工全部撤回,新選出的集體企業負責人沒有管理經驗,結果紅紅火火的企業變成了一堆爛攤子,實在可惜。集體企業改革,主辦單位的管理人員又不愿意留在集體企業;撤回,集體企業又出現管理真空,出現了兩難的境地。
三、人員安置的幾種解決方案
讓企業更發展,讓人民工作生活得更好,是國企改制的初衷,同時也是廠辦大集體企業改制的初衷。廠辦大集體企業職工在安置時,必須堅持和國有正式職工政策、待遇完全相一致的原則。只有這樣,才能徹底解決廠辦大集體的人員問題。
(一)轉變職工身份
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俗稱“買斷工齡”,使職工身份發生轉變,由“集體人”或“單位人”變成身份自由的“社會人”。徹底使廠辦大集體成為歷史。根據國家《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這里的月工資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币簿褪墙洕a償金最高為一年的工資。在實際執行的過程中,集體企業職工往往享受不到此項政策,或可以買斷工齡,但是經濟補償金遠遠低于國有企業正式員工。建議出臺使集體企業職工也能享受買斷待遇的政策,并且和國有企業員工差別不要太大。
(二)做好宣傳組織工作
召開職工大會充分聽取職工的意見。從以往的經驗來看,凡是企業改制成功,人員安置較妥當,無人員上訪、鬧事的,都是在改革安置前經過了精心的組織與宣傳,與職工進行了良好的溝通。組織宣傳及召開職工大會工作應由主辦企業牽頭完成。
(三)爭取和充分利用國家政策
國家對集體企業改制的相關政策非常少,很多情況是主辦企業改制轟轟烈烈,而大集體這邊卻依然故我,為國有企業改制留下了隱患。國家已經認識到了這個問題,并于2005年末出臺了《東北地區廠辦大集體改革試點工作指導意見》,對廠辦集體企業改制提出了具體指導意見和一些積極的政策措施,這對集體企業的改革無異于是一個福音,集體企業改革應緊緊抓住這一時機。另外,對于其他一些政策措施,如國有企業政策性破產,國有企業在申請破產保護時,不要遺漏附屬的集體企業,應一并予以破產保護,不留死角。
(四)安置資金的解決途徑
人員的安置補償金、補交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等都需要資金,目前看來,安置資金的解決途徑有這樣幾種:一是廠辦集體企業的凈資產,二是企業凈資產不足的但占有土地的,以土地使用權轉讓收益補充,三是主辦企業、地方和中央財政負擔一部分。從調查來看,地方(指市屬及以下)國有廠辦集體規模小,市場競爭能力弱,效益最差,截止到2005年末,錦州市地方企業廠辦集體99戶,占廠辦集體總戶數26%,資產總額為3700萬元,負債總額為6124萬元,且大多都已放假停產,有的甚至主辦企業已經不存在,這些企業的人員安置需要地方和中央財政承擔大部分的改革成本。
(五)對于主辦企業的派出人員,擇其主要負責人和優秀的管理人員,在集體企業改制時留任集體企業,給予特殊政策
即保留國有企業正式職工身份、待遇,集體企業改革完成后或繼續留在集體企業或撤回主辦單位可由其自行選擇。
讓改制企業更發展,讓職工工作生活得更好,是企業改制的初衷。調查時發現,很多地方廠辦集體已經停產多年,企業職工放假在家,他們很多人并不知道國家對廠辦集體企業改革試點的政策,在企業改制的過程中,企業基層職工是一個弱勢群體。和企業的管理者相比,他們掌握的企業的資產、負債、盈利及國家的政策等有關信息遠遠少于、滯后于企業的管理者,而代表廣大職工利益的工會在廠辦集體企業中幾乎沒有,存在工會的,工會也幾乎由管理者兼任,不能代表職工的利益。所以,在集體企業進行改革時,在人員安置時,如何保護好廣大職工的利益也是一個重要的問題。
代表性地區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基本情況
廣東省
2001年10月,國土資源部和國務院法制辦批準廣東省順德市為農村集體土地管理制度改革試點。2003年,廣東省政府下發《關于試行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的通知》。2005年6月,《廣東省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管理辦法》頒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兩年多來,廣東全省21個地級市中有12個市開展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工作,流轉土地1611宗,計1108公頃,涉及價款14.3億元。流轉工作基本以補辦手續為主。開展流轉的12個市中,經濟比較發達的佛山市、東莞市開展得較好。佛山市5個區中,1個區(順德區,原試點的順德市)開展得較好,兩個區剛起步,兩個區未動。
順德區開展流轉以來,自2002年12月至2006年3月,共辦理流轉494宗,流轉面積224公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流轉收益3.8億元,政府收取集體土地流轉收益金3410萬元、契稅1461萬元,流轉土地中工業用地占98%以上;辦理再次流轉5宗,面積約3公頃;辦理抵押23宗,面積約17公頃,貸款金額2521.3萬元。從流轉分布區域上看,流轉的基本是城市周邊的零散地塊,沒有大塊土地。
江蘇省蘇州市
蘇州市屬于蘇南經濟圈,鄉鎮企業一度異常發達,上世紀90年代中期鄉鎮企業開始改制。為配合鄉鎮企業改制,1996年蘇州市政府出臺《蘇州市農村集體存量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暫行辦法》。蘇州市充分利用當時政策比較寬松的機會,處理了歷史遺留問題,為絕大多數鄉鎮企業改制辦理了集體建設用地流轉手續。該市的鄉鎮企業改制早已基本結束,全市共流轉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約5333公頃(當時鄉鎮企業占用集體建設用地約1.33萬公頃),其中有1/3掌握在村里,只租不賣。
蘇州市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的已經過去,現在面臨的難題是流轉以后如何完善、產權如何明晰。
安徽省蕪湖市
安徽省蕪湖市位于安徽省東南部,瀕江近海,處于沿海開放向內地梯度推進的交匯點,是國務院確立的五個沿江開放城市之一,經濟發展和小城鎮建設水平位居安徽省前列。
1999年11月,國土資源部批準蕪湖市開展農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試點。試點方案及《蕪湖市農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辦法》經國土資源部批準后,試點工作首先在5個鎮封閉進行。2003年4月,經國土資源部同意,將流轉試點擴大到15個鎮。從2006年2月起,蕪湖市流轉試點領導小組根據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決定在全市開展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工作。
蕪湖市的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基本圍繞鄉鎮政府實施鎮域規劃、建設工業小區進行。
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的動因與模式
根據廣東省、江蘇省蘇州市、安徽省蕪湖市的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實踐分析,依據動因,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可歸納為三種模式。
經濟發展驅動型的廣東模式
改革開放以來,珠三角經濟發展迅猛,特別是工業得到長足的進步。工業的發展需要大量的建設用地,不僅國有建設用地市場流轉頻繁,集體建設用地也被卷入市場進行流轉,形成廣東模式。
廣東省因勢利導,對流轉進行規范,參照國有建設用地市場,制定了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管理辦法,具體的操作與國有建設用地管理的出讓、轉讓、租賃等沒有太大的區別,只是主體發生改變。
鄉鎮企業改制型的蘇州模式
在鄉鎮企業改制過程中,為了使鄉鎮企業原來使用的集體建設用地納入資產管理,蘇州市要求鄉鎮企業改制時更換土地使用權人,形成蘇州模式。
具體規定是:鄉鎮企業通過轉讓、出租、作價入股改制的,必須通過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的辦法轉換土地使用權人或更換實際使用者。
鄉鎮政府推動型的蕪湖模式
蕪湖市為加快小城鎮建設,實施城鎮化戰略,開展了鄉鎮政府推動的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形成蕪湖模式。
流轉的實質就是鄉鎮政府自行供應建設用地、經營建設用地。具體做法是:首先明晰集體土地產權,承認土地承包現狀,確定土地所有權;然后由鄉鎮的土地發展中心同農村集體和承包者簽定有償流轉合同;將流轉來的建設用地進行前期開發,再按照“三集中”原則,將建設用地轉包、出讓或者租賃給用地者。
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存在的問題
三地的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取得了積極的效果,但這項工作在理論和實踐中也存在一定問題。
土地市場失靈問題
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實質是允許農民集體土地進入土地一級市場。我國現行的土地一級市場是國家壟斷的,由國家、省、市、縣人民政府為各項建設供應建設用地。如果允許農民集體經濟組織進入土地一級市場,會不會造成新的混亂?會不會對國有土地市場造成沖擊,影響政府土地收益?會不會出現征地難,影響城市規劃實施?會不會最終導致市場失靈?
政策本身需要完善
廣東省認為由于目前的集體建設用地流轉辦法只是政府規章,處罰措施力度不夠。對于流轉后閑置或進行房地產開發,以及不進行公開交易等行為,只能責令改正,措施不夠有力。
蕪湖市認為需要進一步探索建立公平合理的土地收益分配機制,需要在充分保障農民利益的前提下,合理地確定地方政府和集體經濟組織的利益分配關系。
流轉的前提需完善
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的前提,一是完成土地利用規劃和鄉鎮建設規劃;二是擬流轉的集體建設用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完成權屬調查、登記發證工作;三是用地必須合法,不存在糾紛和矛盾。一般看來,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工作開展得較好的地方,往往是前提工作做得好、經濟比較發達地區,而大部分地區由于集體建設用地的規劃、權屬、用地合法性等問題沒有解決好,加之經濟不太發達,即使有相應法規,也難以操作。
配套法律法規不健全
一些地方的金融機構拒絕集體建設用地抵押,大型國有企業、上市公司、外資企業不愿意使用集體建設用地,這說明集體建設用地要獲得國有土地同等權利,不僅要修改土地管理的法規,還要修改金融、稅收、財政、司法等配套政策。
同時,一些試點地區的情況表明,需要進一步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確保流轉土地后農民的長遠生計。
此外,要加快集體產權制度改革?,F實中,土地的集體所有制容易演變為村干部所有,流轉的土地收益也經常被村干部支配,因此必須對集體產權制度進行改革。
流轉新增建設用地操作困難
各地均認為由于規劃、用地計劃、占補平衡、規費制約等方面因素的制約,流轉新增建設用地操作困難。每年各地農轉用指標非常有限,對基礎設施建設、經營性項目、招商引資工業項目的需求都難以滿足,不大可能保證集體建設用地流轉新增建設用地。同時,流轉的農轉用報批規費標準與征用相同,村集體經濟組織沒有積極性。
對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管理的建議
根據各地實際情況,探索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管理辦法
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管理不必搞一刀切,各地可根據經濟發展狀況、流轉的實際需求、國家宏觀政策環境、土地市場建設和城市規劃實施等,根據征地安置等情況,以及管理現狀,開展試點,逐步推進,積極探索流轉管理辦法。
在試點范圍的選擇上,一要看規劃、權屬、合法性等流轉前提條件是否具備,二要看經濟發展狀況,三要看鄉(鎮)政府和農民是否有積極性。
實施流轉管理必須做好流轉的基礎工作
一要高起點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鎮建設規劃;二要界定好集體土地產權;三要摸清底數,解決好原來的違法違規用地。
完善流轉的配套法制建設
一要在制定流轉政策的同時,修改完善金融、稅收、財政、司法等配套政策,打開實現集體土地抵押權的通道;二要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確保流轉土地后農民的長遠生計;三要加強集體產權制度的研究,完善農村集體資產、集體積累的處置辦法,加快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切實保護農民財產權益。
第一條為了推進和規范城中村改建和項目建設集體土地上房屋搬遷安置工作。改善人居環境,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十堰城區規劃建設區內城中村改建包括市政建設、重大基礎設施建設、工業項目建設以及其他開發建設等項目建設涉及到集體土地上房屋搬遷的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本規則所稱城中村。仍然實行村民自治和農村集體所有制的村莊。
第四條城中村改建應當充分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完備城市公共服務功能,構建和諧社區為目的堅持統一規劃、集中安置、區為主體、市里支持、市場運作、利民益民的原則,依法保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合法權益,積極穩妥地推進。
第五條市、區人民政府成立城中村改建領導小組。
市、區城中村改建辦公室負責城中村改建的組織實施工作。
第六條各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本轄區內城中村改建工作。其設立的城中村改建辦公室具體負責本區城中村改建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七條市規劃、國土、民政、公安、勞動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
第八條市城中村改建辦公室應當會同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經批準的城中村改建專項規劃。
對存在社會公共安全隱患的城中村由所在區人民政府組織限期改建。
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遷回原城中村,由城中村遷出的入學、入伍、服刑人員。禁止其他非農人員遷入城中村。
第九條城中村改建。有條件實施多個行政村合并改建,由所在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決定合并改建。
第十條設立城中村改建專項資金。由政府承擔的費用。
第二章方案制定
第十一條城中村改建方案。以及城中村改建綜合用地專項規劃指標,統籌考慮村民安置、環境風貌和經濟發展等因素,充分聽取村民意見,由區城中村改建辦公室組織編制。
城中村改建方案應當包括村莊現狀、社區居民委員會設立方案、清產核資方案、搬遷安置方案、土地利用方案和建設設計方案以及經濟效益分析等。
第十二條城中村改建方案經村民會議討論通過后。
不得實施。城中村改建方案未經批準。
第十三條經批準的城中村改建方案。確需變更用地規劃和建設設計方案以及搬遷安置方案時,須按原程序報批。
第三章改制
第十四條城中村改制。應當堅持戶籍制度、管理體制、經濟組織形式和土地所有權同步轉變的原則。
第十五條實施改建的城中村。其人員依照法定程序轉為城鎮居民戶口。
第十六條實施改建的城中村。其集體土地依照程序轉為國有土地。
第十七條城中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產應當依法進行清產核資。清產核資結果應當公示并經村民會議確認。
農業、財政、審計等部門應當加強對清產核資工作的指導、監督。
第十八條城中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根據清產核資結果。經村民會議討論通過后實施。
原集體經濟組織的資產應當承擔原村民的社會保險費用。
第十九條新經濟組織組建后。設立社區居民委員會。一個行政村可以獨立設立一個社區居民委員會或就近并入現有社區居民委員會,也可多個行政村合并設立一個社區居民委員會。
按照現行的居民委員會人員組成規定和標準執行。新設立的社區居民委員會人員組成和工作經費。
第二十條城中村村民轉為城市居民后。應當優先用于安排原村民。
第二十一條城中村改制后。具體規則由市人事和社會保障部門制定。
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原村民,城中村改制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二十二條城中村改制后。環境衛生由區環衛部門按照城區環衛管理方式和標準管理。
第四章土地利用
第二十三條城中村改建綜合用地應當納入年度用地計劃。
可以根據城中村改建需要,實施改建城中村范圍內的少量有產權單位的國有土地。經補償到位后,由國土資源部門依法收回其土地使用權。
第二十四條城中村改建綜合用地以招、拍、掛方式取得。
第二十五條實施改建城中村范圍內的少量國有土地。由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收購或置換,用于城中村改建。
第二十六條對D級危房及自然災害倒塌房屋。
第五章規劃建設
第二十七條各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摸清轄區城中村底數的基礎上按照五年規劃。
并按程序批準后實施。城中村改建應當依據城中村改建專項規劃制定規劃設計方案。
第二十八條城中村改建涉及城市規劃確定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應當優先列入城市建設年度計劃。
第二十九條城中村改建建設項目。
第三十條城中村改建房屋建設的行政性收費除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征收外。經營性收費按成本收取。
第六章搬遷安置
第三十一條城中村改建以區政府(管委會)為主體。應當按照本章規定制定補償安置方案,進行搬遷安置。
第三十二條實施城中村改建。先建安置房后搬遷原則進行,確保被搬遷人及早入住。
給被搬遷人發放搬家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被搬遷人需要自行過渡的城中村改建主體應當參照市物價部門制定的補償標準。
第三十三條城中村改建主體在動遷之前。足額存入搬遷補償安置資金,并與開設搬遷補償安置資金專用賬戶的銀行和市城中村改建辦公室簽訂搬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監管協議。該監管資金未經市城中村管理辦公室同意,銀行不得撥付。
不得挪作他用。補償安置資金應當全部用于房屋搬遷的補償安置。
第三十四條城中村改建主體在動遷前應當委托具有房地產估價資質的機構對被搬遷房屋進行估價。
第三十五條城中村改建搬遷補償安置以房屋產權登記載明的面積和性質作為補償安置依據。
第三十六條城中村房屋搬遷實行產權調換、貨幣補償及產權調換與貨幣補償相結合三種補償安置方式。
第三十七條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以轉戶前城中村在冊戶籍人口為依據。并結合原房屋產權建筑面積進行安置。安置房屋每戶總建筑面積不得超過260平方米。
也可根據集中安置地勢和需要,集中安置房屋戶型以80至130平方米左右為主。合理設置其他戶型。
第三十八條實行貨幣補償的根據被搬遷房屋的區位、使用性質、產權建筑面積、房屋結構等因素。
第三十九條安置房屋價格結算:
(一)安置房屋建筑面積與被搬遷房屋產權建筑面積相等部分按重置價結算;
(二)對就近上靠戶型超出應安置補償面積的部分按新建房屋綜合造價結算。
(三)每戶原房屋合法產權面積超過260平方米的給與貨幣補償。
(四)安置小區按人均5平方米預留門面房由村集體或新經濟組織統一管理經營。配建面積為安置小區建筑面積的5%-10%
第四十條城中村改建主體安排被搬遷人在外自行過渡期限不得超過30個月。超過搬遷安置補償協議規定過渡期限的從逾期之月起由城中村改建實施主體按不低于原過渡補助費標準的2倍向被搬遷人支付過渡補助費。
過渡期限自被搬遷人騰空房屋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一條城中村改建主體與被搬遷人簽訂搬遷補償安置協議。搬遷補償安置協議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被搬遷房屋的權屬、地址、面積、使用性質、結構等;
(二)補償方式、安置補償標準和結算方式;
(三)安置房屋的權屬、地址、面積、使用性質、結構和過渡方式、過渡期限;
(四)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的方式。
第四十二條城中村改建主體與被搬遷人達不成補償安置協議的依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四十三條改制后的新經濟組織作為改建主體實施改建的可以按照批準的改建方案結合本村土地資源和實際情況。并經原村民會議討論通過。
第四十四條參與安置人員原則上必須戶籍與住房一致。農村有合法產權房屋,若是另有住房的只對搬遷房屋進行貨幣補償,沒有其它住房的納入安置范圍。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五條城中村改建主體在實施過程中應當文明守法。弄虛作假。
第四十六條城中村改建主體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改建方案實施改建?;蛘呱米愿淖兏慕ǚ桨傅挠捎嘘P部門依據相關法規進行處理。
第四十七條城中村改建管理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
關鍵詞:員工持股制度;中小企業;國有企業改制
1、研究意義及背景
1.2 研究背景
20世紀80年代初,國有制企業和集體所有制企業主導著中國的經濟形式,它為中國的改革開放,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提供了基礎,但在發展過程中這兩種形式的企業由于產權不清、管理效率低下等問題,導致國有資產嚴重浪費和流失,這兩種體制已不能適應經濟發展的需求,因此我們不得不尋求企業制度和產權制度的創新和改革。于是在中小企業(包括集體企業和國有企業)中一種新的員工持股制度得以興起,并廣泛發展,在國有大中型企業中內部員工持股制度得以建立和發展。對糧油行業進行研究以后,可以發現我國糧食在較長時期內,處于緊張的平衡狀態。由于中國人口基數大,糧食的需求不斷增加,這是我們不得不面對的事實,這就使得糧油加工行業處于非常重要的地位,糧油行業的穩定發展也將是我們所關注的重點。
1.1 研究意義
員工持股制度是是從西方引進的一種長期激勵制度,這種制度的目的就是讓員工獲得公司相應股權和收益,使員工能夠以股東的身份參與企業決策,盡職盡責的工作,這樣一來就有利于企業的長期發展,員工持股制度自工業革命后一直受到西方企業家們的青睞,因此,在西方發達國家的應用很普遍,各種規章制度也比較完善。對于中國來說,員工持股制度始終屬于舶來品,應與中國的經濟發展大背景為基礎,走出一條適合自己企業的激勵機制。
2、員工持股制度的理論基礎
本文的理論基礎由凱爾索的雙因素財富觀出發,在凱爾索看來,前工業社會里勞動力是最大的資源和動力,此時勞動價值理論是基本正確的,而在工業革命之后,勞動和資本應并重,由此產生了雙因素經濟理論。工業革命后的資本主義國家,資本在生產和分配中的作用日益增強,財富逐漸集中在少數人手中,資本工人與勞動工人的收入差距日益增大,導致資本主義深陷危機的泥潭,正是這種變化導致了貧富兩極分化。雙因素經濟理論的內涵就是底層勞動人民要擺脫困境。
其次是分享經濟論,由馬丁?威茨曼提出,產生于股東至上主義模式中所存在問題,體現了資本邏輯與勞動邏輯相融合的思想。該制度主要是使勞動者能分享剩余索取權,它促使人們認識和接受員工持股制度,員工持股制度是實現共同治理的一種所有權安排形式。就目前國有企業的經營狀況來看,適當地提高員工持股的比例,可以在不同主體之間形成一種相互制約、相互促進的機制。
人力資本理論是由美國經濟學家舒爾茨、貝克爾等人提出的,對于企業的經營者來說,人力資本的體現與激勵作用是相輔相成的。理論證明經理人如果能很好的利用人力資源那么在很大程度上就決定了企業經濟效率的高低。
3、員工持股制度方案分析
3.1 MF公司員工持股制度的基本實踐
MF公司是市級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公司前身為糧食局面粉廠,2000年改制為股份制公司,改制方式為全體職工入股、個人持大股的方式。
改制前的MF在經營和發展方面面臨以下問題:一是作為國有獨資企業,產權結構單一,政企不分,很難像一個正規的商業組織那樣運行;二是由于國有企業不存在一個人格化的所有者,很難將企業效益放在第一位,很難建立有效的激勵機制,員工積極性不高,難以吸引人才;三是經營機制落后,管理方式原始,難以應對市場激烈的競爭;四是資產負債率高,企業運行困難。面對這些問題,認識到必須以產權制度為突破口,對企業進行全面改制。2000年《MF公司員工持股制度實施方案》正式實施,MF公司正式走上股份制規范化運作的道路。
3.2 MF公司實施員工持股制度的成效
MF公司實施員工持股制度的成效主要體現在:
1.通過員工持股制度,實現了公司股權的多元化。這充分體現了現代企業制度“產權清晰、政企分開”的要求。
2.通過員工持股制度,公司治理結構發生明顯變化。改制之前,公司基本上采用的是總經理負責制的領導決策體制;改制之后,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各司其職,互相監督制約,既保證了股東的利益,又使公司的領導班子能夠獨立有效地組織生產和經營。
3.通過員工持股制度,構建了新的約束機制及激勵機制。實施員工持股制度以后,MF公司對企業各部門進行了責任的明確和劃分,每個部門做到各司其職,既有約束作用又有激勵作用。
4.通過員工持股制度,激發了員工對效益的追求,進而推動了企業的管理創新。MF公司的經營管理機制發生了根本的變化,不僅在組織管理結構上做了調整,對經營要求也有了更深層次的提高,尤其是企業的產品質量,
3.3 MF公司實施員工持股制度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1.員工業績考核困難。由于MF公司是非上市公司,員工持股制度的實施不公開,不透明,很多中小企業在實際管理過程中也存在這種問題,沒有建立科學的績效評價體系,不能正確衡量職工的業績,在實行激勵制度時時就缺少了評價激勵的依據。實施員工持股制度后,由于體制的缺陷,經常會出現搭便車的現象。結果,激勵作用就會大打折扣。
2.員工持股易成為短期化福利。目前MF公司對于實行員工持股的目的存在偏差,不能流通的封閉性持股也難以將企業利益與員工利益緊密聯結在一起,難以形成持久的激勵。員工持股的特點是:持股者獲得收入的惟一方式就是分紅,而不能在流動中實現增值,由于股東身份與員工身份的固定合一,使得股份分紅與員工勞動所得形成一體化。長此以往,許多員工會產生搭便車的想法因此,改革初期的那種激勵力度必然逐步削弱。
3.企業不穩定導致激勵不足。MF公司屬于競爭激烈的行業,企業正處于快速成長期,企業的組織形式、經營范圍等都有可能發生較大的變化,合并、投資轉向等都會造成企業經營中止甚至破產;由于企業規模較小,控制權難以集中,持續性較差;不可避免地會造成人才流失,經營決策也會不連續。
4.道德風險。MF公司雖然擺脫了國有企業“一股獨大”的問題,但在長期的經營過程中,仍然存在所有權和經營權相分離的情況。目標不一致和信息不對稱是中小股東和經理人之間存在的主要矛盾,可能會導致經理人圖一己私利,違反職業道德,不僅損害了公司的利益也損害了股東的利益。
4、完善MF公司員工持股制度的思路及對策
每一種股權激勵方式都有利有弊,從員工持股的實踐來看,其發育水平還不夠成熟。從我國的情形來說,員工持股制度的發展現在只是一個探索階段,存在或出現問題是不可避免的,我們不能因噎廢食,而應當謀求長遠發展,從中總結經驗,汲取教訓,不斷加以完善。
2000年,美的集團的總銷售額達100多億,美的家電已經成為中國家電業引領行業發展的巨頭之一。在美的集團開闊的美的工業園里,看到一車一車的空調、飲水機、微波爐流水般運出工業園區,很難想象到,33年前,這家公司創立的時候產品只不過是藥瓶蓋。那是1968年,在中國的改革開放十年以前,廣東省順德縣北鄉的何享健帶著23個人湊足5000元創辦了“北 公社塑料生產組”,專門生產藥瓶蓋。后來生產組開始為廣州的一家風扇廠生產配件。到1980年生產組變成了“順德縣美的風扇廠”開始涉入家電業。進入90年代之后,美的電器已經成為全國最大的電扇廠,實際上,美的也是全球最大的電風扇生產基地。
美的的發展歷程,同時也是美的不斷改制,不斷創新各種激勵機制的過程。
1992年,美的在全國首先進行股份制改造,1993年11月成為全國第一家上市的鄉鎮企業,管理層個人收入從一年幾萬元一下子上升到二十多萬元,調動了積極性。
1997年,美的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難,空調從名列三甲降到第七位。這時美的進行了模擬股份制,嘗試將股東的利益和公司的經營效益聯系在一起,以促進生產的發展。所謂模擬股份就是讓一些員工在名義上持有一定的股份,他們可以按比例分紅,但股票卻不能在二級市場上兌現。為了讓公司能有長久的發展動力,美的1999年7月開始籌備進行MBO。
管理層和員工組建收購主體
2000年初,由美的集團管理層和工會共同出資組建成立了美托投資公司。美托投資公司的注冊資本為1036.87萬元,其經營范圍包括對制造業、商業進行投資以及國內商業、物資供銷業。在美托,其法定代表人何享健為第一大股東持股25%,美的集團執行董事陳大江持股10.3%,為第二大股東。美托投資全面實行員工持股制度,讓公司管理層及下屬企業的經營者、業務或技術骨干以現金方式有條件地認購該公司股份,并依法享有所有權和分配權。在美的,持有美托股份的管理層大約有20多人,約占“美托”總股東的78%,剩下的22%為職工持股會所有,還可用于將來符合條件的人員新持或增持。
受讓法人股“美托”成第一大股東
2000年4月10日,美托投資以每股2.95元的價格,協議受讓了美的控股持有9243.03萬股中的3518萬股,占總股本的7.25%,由此拉開了粵美的管理層收購(MBO)的序幕。2000年12月20日美托投資有限公司與粵美的公司原第一大股東順德市美的控股有限公司簽定股權轉讓協議,美托投資以每股3元的價格受讓美的控股7243.0331萬股(占總股本的14.94%)。股權轉讓完成后,美托投資正式成為粵美的的第一大股東,所持股份上升到22.19%,而美的控股退居為第三大股東。由代表當地地方政府的美的控股逐步轉移到美托投資手中。
資金的解決方案
一般來講,管理層收購所需的收購資金是通過股權抵押等方式來獲得5至10倍的融資完成的?;浢赖脑谑状螀f議收購股權時就是采用了這種股權抵押的方式,管理層持股款先以10%的現金支付首期持股費用,然后采取股權抵押獲得融資來支付其余90%的持股款,以后再通過分期付款的方式來完成的,而這部分持股款的來源是該公司今后持續的利潤和現金流。
在國外,管理層收購往往采用分期受讓公司股權的方式,來逐步增加管理人員的股票所有權,讓“金手銬”套住管理人員并使其留在公司中。粵美的的探索也是這樣的,在收購了約3000萬股法人股股權(約占6%)后,在2000年12月又協議受讓了原控股股東的大比例股權,成為該公司的第一大股東,成功地完成了管理層收購(MBO)。這種探索明晰了粵美的的產權關系,從而有利于完善該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使得粵美的真正實現了企業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完整統一,為解決長期困擾著企業管理層的權益問題提供了一個有效的操作方式。
案例點評
點評人:任康鈺
東方高圣投資顧問公司MBO項目組
管理層和職工持股會共同組建一家新公司,新公司通過分次受讓上市公司的股權,成為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東,從而管理層通過控股這家新公司間接持有上市公司的股權,完成管理層收購。
這種形式的管理層收購在調動了公司職工積極性的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對管理層收購面臨的收購資金不足問題帶來一些幫助。
粵美的的MBO不但對其本公司的發展注入長久的動力,而且給中國證券市場和上市公司提供了良好的借鑒。
關鍵詞:小型農田;水利工程;治理
農業用水占水資源利用的一大部分,解決小型農業水利工程的水資源利用問題,是緩解目前大范圍水資源短缺的關鍵。由于小型農田水利工程具有規模較小、數量多、管理困難、政府投入少的特點,所以解決該問題需要從制度及治理模式方面下手,加強管理,以期提高水利工程的效率。
1 目前我國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的現狀
我國目前的小型農田水利工程老化失修,設備報廢情況嚴重,由此造成的效益下滑現象嚴重,對農田的豐收、水資源的利用產生了不小的影響。除此之外,因為政府扶助資金在這一方面的投入較少,大部分都是靠農民投資投勞,所以配置標準較低,質量較差,設備及技術比較落后,與應有的在水利工程建設上的投資數額相比差距較遠。其次,由于大部分水利灌溉都是由農民獨自完成,缺乏必要的管理或者管理體系較弱,運行困難,在這一方面的制度與管理方案都不太健全,盡管政府出臺了一系列鼓勵農民進行農田灌溉管理的措施,但實施起來不能夠完全發揮其作用,達不到預期的效果。由于水資源是人類生產和生活的必需品,水的作用、功效很多,是工農業生產及人民生活的基礎性資源,所以解決目前存在的問題是必要的。
2 導致農田水利發展滯后原因的具體分析
2.1 設施老化問題嚴重
由于農田水利設施大都由農民獨自承擔費用修建,所以容易造成長久失修的現象,影響農田灌溉對水資源的利用效率,導致浪費水資源的問題發生。另一方面,目前的水利設施還大部分是很久以前投資配置的,設備功能已遠不能滿足當前現代農田對水利設備的要求,既造成了排澇能力的減弱,使農田積水無法排出,又導致了灌溉能力的低下,不能滿足農作物的灌溉需求,影響收成,同時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資金的浪費。
2.2 管理體制欠缺
由于資金投入的不足,導致的只建不管、重建輕管及水利設施帶病運行現象較為普遍,大部分水利工程設施由于已經嚴重受損已處于閑置狀態,這就在一定程度上減弱了水利工程應對農業自然災害發生的能力,嚴重制約了農業的發展,不利于農民的增收和現代化農業的建設。
3 我國目前的小型農田水利工程治理制度
小型農田水利工程治理制度主要是指工程的供給、建設、運行、維護等一系列規則的綜合表現。小型農田水利工程治理朝著和諧的方向變遷需要在不同利益主體之間建立一個合理的利益協調和分配機制,為了工程治理制度朝利于可持續發展的方向變遷,就需要研究現有的相關利益主體角色和關系。農村實行村委會民主治理后水利責任制度也發生了變化。農田水利工程存在著舊的工程如何完善、運營和維護以及轉軌階段如何建設新的農田水利工程的問題。如何經營和管理好它們關系到農田灌溉乃至農民的生存問題。隨著“小農水”治理制度的不斷調整,轉軌階段“小農水”利益相關者之間的利益也隨之不斷調整。我國在小型農田水利工程制度的改革上主要的變遷是產權形式的改變。我國“小農水”治理制度變遷首要表現形式就是其產權制度。制度變革是通過股份合作制、拍賣、承包、租賃、組建農民用水者協會等形式,將工程全部產權或部分產權出售給農民及農民聯合,試圖利用產權激勵使購買方精心運營和維護工程,提高灌溉服務效率。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產權制度改革引入市場機制甚至徹底私有化,通過產權的激勵功能來刺激產權所有者提高管理效率,減輕政府的財政和管理壓力,提高了現有工程的運營效率。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產權制度改革首先要對需要改制“小農水”的產權進行清晰界定:如由鄉鎮直接管理的界定為鄉鎮水管所所有資產?!靶∞r水”產權制度改革激勵了農村水利工程領域內的制度創新,它運用市場機制的辦法搞活農田水利的經營,使農民有明確的經營目標,從而更積極地管理工程,并通過運行效率的提高獲得利潤的增長。
4 我國目前小型農田水利工程治理模式
4.1 集權式的治理模式
集權式治理模式是計劃經濟時代的產物,其采用政府出錢、農民出力的融資方式,使集體享有水利工程設施建成后的所有權,集體對所有權進行統一管理。在這種治理模式下,所有權與經營管理權沒有沖突,處理決策由上級部門逐一下達。在計劃經濟時代,這種模式大大調動了農民生產的積極性,建造并修建了一大批水利工程。這種政府或集體集權治理的模式對計劃經濟時代的糧食生產提供了很大的幫助。但是隨著經濟的發展,體制的改革,這種模式的缺點也逐漸暴露出來,越來越無法適應農田建設發展的需求。其產權歸屬不明晰,決策機構單一,對水利工程負有的責任與享有的權利不能良好的統一起來,這就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較高的交易成本。并且由于是采用上級對下級命令傳達的治理模式,在設備的購買和采用上,上級部門不能對實際情況有具體的了解掌握與分析,就容易造成采購的水利設施不能與實際需求不符的現象產生,這樣就會不利于現代小型農田的發展。
4.2 合作式的治理模式
在合作式的治理模式中,小型農田灌溉主要以村集體為單位進行管理,通常采用收取共同生產費的方式對小型農田水利工程進行健設、維修以及管理,這種方式也被稱為集體所有制。原則上是農民要想獲得農田灌溉服務就需上交一定的費用才能使用公共水力資源,可是在實際生產中,“搭便車”的現象十分普遍,這都源于小型農田水利工程設施的享有權與使用權不夠明確,就容易造成農民對公共財物的亂用。要想阻止這種現象的發生,必須對小型農田水利設施實行產權制度進行改革,通過租賃或者承包等方式,將經營權與使用權進行分離,分給不同的個體或組織,對經營權和使用權進行合理管理。
4.3 私人式的治理模式
隨著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產權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入,一些經濟效益較好的小型農田水利工程所有權發生了轉移,通過拍賣等方式變更給個人,這就逐漸形成了私人治理模式。在工程設施的修建管理及維護上完全由私人對費用獨自承擔,對水利工程享有所有權,這在土地所有權比較穩定時是比較好的治理模式。但這種模式也不是沒有缺點,由于是私人承擔,所以大多數水利工程是微型水利工程,服務范圍一般都很小,,再加上私人投資能力的有限性,私人式的治理模式遠遠不能滿足農業灌溉的整體需求。
5 結束語
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的發展對當今資源形勢嚴峻的今天而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它對水資源的節約與充分利用有很大的改善空間,在這一方面進行的創新改革將會緩解我國目前嚴峻的水資源危機形勢,對具有全世界最多人口的中國而言無疑是改善水資源利用形式的最佳也是最有效方式。所以加快對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的體制改革、創新管理與治理模式是十分必要且緊急的任務。
參考文獻
[1]吳澤俊,吳善翔.小型農田水利工程治理模式變遷與選擇研究[J].中國農村水利水電,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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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作品:整合新疆屯河
資本市場永遠是只認英雄不認狗熊。德隆在資本市場就是要樹立一種信心―我們有能力資本運作,有能力把產業做好,有能力賺到錢,這是德隆的目標。
――唐萬新
什么賺錢做什么
唐氏四兄弟:唐萬里、唐萬平、唐萬川、唐萬新,“萬里平川一片新”中,小老弟唐萬新是四兄弟之核心,也是新疆德隆集團之靈魂。要講述新疆德隆的創業歷史,就要從四兄弟中的這位小老弟講起。
1986年,大學肄業的唐萬新與另外6名大學生在時任新疆八一中學化學教師的兄長唐萬里幫助下,用僅有的400元錢在烏魯木齊創辦了一家名為“朋友”的公司,公司以彩色相片沖洗擴印為主業。因為窮,買不起沖印設備,在當地接下來的活兒都要拿到廣東去解決。唐萬新因此有機會頻繁往來于烏市與廣州之間,開闊了眼界,活絡了心思。一段時間稍有積蓄之后,“朋友”買了臺別人淘汰的舊機器,由于當時彩色相片沖擴業務在新疆尚屬空白,唐萬新腦瓜子又靈活,“朋友”價錢比別人便宜一半還多,每天顧客盈門,“朋友”開張第一年就賺了100萬元。為賺更多錢,唐以此為本錢,帶領“朋友”積極開展多種經營,服裝批發、小掛面廠、小化肥廠都曾是“朋友”的經營項目;1988年唐又承包新疆科委下屬新產品新技術開發部,從事電腦軟件開發,這些項目均無一例外以失敗告終?!芭笥选睘榇颂潛p嚴重。1991年,唐抓住機會攢電腦,不久又把賠的錢賺了回來。做電腦的同時,唐積極投身于中國新生之證券市場,唐曾有一段話描述當時情景:“我記得1993年之前法人股和流通股界限不清,只要是股票大家認為都可以上市,那時候特別傻,我把法人股全部賣了,幾個月就賺了幾千萬。兩塊錢、三塊錢、五塊錢,一上市全都變成十塊、二十塊了,看得我眼睛都花了。當時在二級市場,從我們的投資規??床]賺到錢,一級、一級半市場的認購我們賺到了錢。比賺錢更重要的是,我們對資本市場有了切身的體驗?!边@段話可視為后來唐氏資本運作思想的萌芽。
1992年,唐與幾個朋友注冊成立“烏魯木齊德隆實業公司”,是為今日新疆德隆集團之前身。1995年唐涉足房地產投資,德隆開始了真正的發達歷程。后來唐的三個哥哥唐萬里、唐萬平、唐萬川陸續加入弟弟的事業,德隆逐漸從一個朋友公司演變成一個類家族企業??v觀唐氏兄弟發跡史,中國近十幾年來所有賺錢機會幾乎都讓他們趕上了,這大概不能單純地歸結于唐氏兄弟命好。
單以資本運作水平和產業整合水平而論,在中國民營企業家中大概尚無出唐氏兄弟其右者。中國A股3家上市公司:新疆屯河、合金投資、湘火炬,自唐氏接手之后,股價最高時分別上漲了1100%、1500%、1100%,這樣的漲幅只能用“驚人”來形容,而且無論市場怎樣波動,股評人士怎樣丑詆,“德隆系”3大上市公司迄今保持紅旗不倒,與銀廣廈、藍田、中科創形成鮮明對比,足證唐氏資本運作功力不凡。
三步走整合新疆屯河
縱觀唐氏資本運作,在對合金投資、湘火炬、新疆屯河三大上市公司整合上均有諸多可圈可點之處。相比之下,對新疆屯河的重組整合更能顯示唐氏資本運作的功力。以上市順序而論,新疆屯河(600737)應是德隆系第3家上市公司,但從參股時間上來說,新疆屯河是德隆參股的第一家上市公司。
新疆屯河前身為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頭屯河水泥廠,這是一家靠貸款起家的集體所有制小廠,成立于1983年。1993年,經改制,該廠成為新疆首家生產型股份制企業;1996年6月,以“新疆屯河”名稱在上交所掛牌上市,是新疆地州級企業中第一家上市公司。
新疆屯河上市當年10月,德隆集團所屬新疆德隆國際實業總公司受讓新疆屯河股份公司10.185%集體股股權,以第四大股東身份進入該公司;1997年,德隆集團收購屯河工貿公司下屬3家小型國有工廠;同年,屯河股份、屯河工貿和屯河農牧業公司聯合成立新疆屯河集團;1998年,德隆控股屯河集團。德隆目前是上市公司新疆屯河第四大股東,同時又是屯河母公司屯河集團第一大股東。唐氏兄弟直接和間接持有新疆屯河40%股權。
唐氏整合新疆屯河的背景是,1998年,新疆有100多家水泥生產企業,水泥生產能力嚴重過剩。新疆屯河水泥年生產能力約40萬噸,在其周圍方圓60公里區域內,有4、5家規模不等之水泥生產企業,其中,年產100多萬噸的新疆水泥業“老大”新疆水泥廠與新疆屯河相距不到50公里。由于水泥市場是一種相對封閉的、區域性的市場,銷售半徑只有大約500公里,惡性競爭使每個企業都不得不拼命殺價,企業虧損累累,苦不堪言,地方政府也為此頭疼不已。
對新疆屯河的整合,唐氏設計了一個三步走的方案:第一步,有實力才有發言權,大力提高新疆屯河競爭實力,一方面,通過投資技改、擴大產量提高新疆屯河競爭能力;另一方面,通過對周圍一些中小水泥廠的兼并重組壯大新疆屯河生產規模,新疆屯河上市后兩次配股所募資金基本投資于此。通過唐氏鐵腕整合,一年后,新疆屯河即發展為年生產能力超過百萬噸的新疆第二大水泥企業。
1999年,新疆屯河老對手新疆水泥廠改組為天山股份公司,同樣在深市順利實現上市。德隆為天山股份(000877)發起人之一,通過旗下新疆金融租賃有限公司持有天山股份1.16%法人股,股份雖不大,發言權卻不小。上市后的天山股份急需一份好的業績報告向投資者交待,面對新疆屯河水泥生產能力的急劇壯大和競爭能力的不斷提升,天山股份如芒刺在背。在此情形下,唐氏利用天山股份發起人的身份,順理成章地走出了第二步。
2000年3月,在唐氏撮合下,天山股份和新疆屯河達成合作協議,雙方合資注冊成立了一家新公司,新公司“新疆屯河水泥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3.5億元,其中天山股份用2000年募集資金購買51%股權,新疆屯河以年產100萬噸水泥之生產設備,以實物資產出資占新公司49%股權。隨著合資公司的成立,原來的兩個冤家對頭化干戈為玉帛,握有新公司絕對控股權的天山股份,一躍成為新疆水泥業無可爭議之老大,新疆屯河則逐漸從水泥行業淡出。
1994年,唐萬新成立新疆德隆農業開發公司,開始關注農業。1995年德隆農業開發公司更名為德隆農牧業發展有限公司。隨著新疆屯河從水泥業的淡出,唐開始謀劃對新疆屯河進行資產置換,將紅色農業概念注入新疆屯河。唐氏將德隆已開發多年、市場基本培育成熟的番茄等新疆特色農產品的深加工業務注入新疆屯河,新疆屯河的主營業務由水泥轉為農業,唐氏稱之為由“灰色產業”轉為“紅色產業”(所謂“紅色產業”,是指以番茄、紅花、胡蘿卜、枸杞、石榴、紅葡萄、大棗等新疆特色果蔬為原料的深加工產業。新疆日照長、氣候干燥。晝夜溫差大,并且沒有污染,這里出產的紅色果蔬紅色素含量高,富含維生素及多種營養成分,具有健康食品的概念。特別是番茄,新疆是世界上少有的、最適于種植番茄的地區,番茄產量高、質量好。正因為如此,番茄醬及其他番茄制品成了新疆屯河運作得最早、最大、最成熟的“紅色產業”項目)。隨著新疆屯河主營業務順利轉型,唐氏實現了其整合戰略的第三步。
目前,新疆屯河番茄醬年生產能力已達24萬噸,僅比世界上產能最大的美國亨氏(Heinz)集團少2萬噸;其產品主要出口歐美,出口額居全國之首,每年創匯4000多萬美元。新疆屯河同時正在精耕細作另一個產業―胡蘿卜制品。這一項目可以錯開番茄醬的加工季節,利用其80%的生產設備,將生產期延長5個月。目前他們正與中科院合作,新建一條年產5000噸胡蘿卜功能保健飲料的生產線。紅花、枸杞、葡萄等的產業化進程也正在運行當中。2000年底,新疆屯河凈資產已達8.36億元,是1996年的4.3倍;實現凈利潤9185.8萬元,是1996年的3.4倍。與此同時,其股票市值達到78.3億元,比上市之初增加9倍。
唐氏對新疆屯河的重組可謂一石多鳥,充分顯示了其高超的資本運作技巧:天山股份和新疆屯河不再是你死我活的競爭對手,而成為共同開拓市場的合作伙伴;通過合資成立新公司,天山股份得到的是現成產能、現成市場,股東利益得到了保證;新疆屯河則順利實現資產變現,為主營業務轉型打下了基礎;通過將“紅色農業”概念注入新疆屯河,德隆早期在農業上的投入得以退出;利用“紅色農業”概念,新疆屯河股價大幅飆升,同時有利于實現新疆屯河在股市上的再融資。
在新疆屯河實現轉型后,唐氏在新疆屯河內部進行了進一步整合。整合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銷售渠道的整合。1999年,新疆屯河通過對具有20多年經營歷史的美國番茄醬銷售商新瑞公司的收購,順利打開了國際市場的銷售通道;2001年初,新疆屯河又出資5.l億現金同著名飲料企業匯源果汁合資組建匯源集團,新疆屯河持有該集團51%的股權,利用匯源已在國內建立的強大銷售網絡和銷售終端,新疆屯河又順利地打開了國內市場的銷售通道。另一方面是對加工環節的整合。新疆屯河番茄醬生產能力在短短數年內由不足10萬噸提高到20多萬噸,大都是通過對其他同類企業的兼并、收購,控股、參股并輔之新建企業、改擴建舊有企業得來的。利用配股募集資金,新疆屯河增資控股了“昌通蕃茄制品有限責任公司”(7800萬元),對公司下屬“科林蕃茄制品分公司”(7183萬元)進行了技術改造,同時投資新建了“新疆烏蘇蕃茄制品廠”(3398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