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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會公正的內容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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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會公正的內容

    第1篇:社會公正的內容范文

    關鍵詞 性別平等 性別公正 政策 社會團體

    中圖分類號:C913.14 文獻標識碼:A

    1性別平等與性別公正的涵義及其關系

    1.1性別平等與性別公正的涵義

    1.1.1性別平等的涵義

    性別平等是指無論在社會生活的公共領域還是在家庭生活的私人領域,男性與女性都有平等的權利和義務,這是性別平等最核心的內容。即女兩性無論存在什么樣的差別,他們在權利方面都是平等的,我們要切實保障每個個體受到平等對待和尊重的基本權利。

    1.1.2性別公正的涵義

    性別公正是在尊重和維護兩性尊嚴和權利平等的基礎上,正視兩性的生理差異,最大限度地發揮兩性各自的優勢和潛力,能讓男女兩性在人格、機會和基本權利平等的前提下各盡所能、各得其所。

    1.2性別平等與性別公正的關系

    1.2.1二者的區別

    (1)涵義上的區別。公正表達的是“應該如此”,是依據一定的價值原則所作的權衡和判斷,不能用客觀指標來度量,而平等表達的是“是什么”,有一定的客觀性,可以被觀察或者衡量到,這是二者的本質區別。

    (2)二者的核心內容不同。性別公正的核心是公平合理,而性別平等所強調的是均等。性別公正主要表達的是兩性間的利益關系的合理要求,而性別平等只側重人們在社會地位、權利和義務等利益方面的同等享有。

    1.2.2二者的聯系

    真正實現性別平等是一種理想,只有相對平等的存在,而性別公正則是實現性別平等的一種途徑,而且是必要途徑。性別平等的真正實現應該是在強調兩性權利平等基礎上,既關注機會平等又實行結果平等,使這種平等公正合理地實現,這就是性別公正。

    “平等并不是一種邊緣性的,而是本質性的、實質性的分配公正的自我價值”,也就是說,男女平等實質上是性別公正,它要求承認男女兩性在平等與差異上的統一。性別公正同性別平等相比具有現實性和合理性,因此性別平等理念的局限性問題需要性別公正來解決。

    2當前影響我國性別平等的原因

    2.1落后的封建思想觀念的影響

    我國豐富而優秀的歷史文化傳統,為社會文明進步提供了有力的精神動力和智力支持,但是其中也不乏腐朽落后的文化,阻礙社會的發展。例如:“男尊女卑”、“男主女從”等,這些觀念顯然不適合性別平等的實現,所以,有效剔除這些腐朽思想的影響,形成男女相互尊重、相互平等、相互關愛的和諧共處關系,是人們為之奮斗的價值目標。

    2.2女性經濟地位低下

    日前,在鄭州的某場人才招聘會上,河南電視臺對一些用人單位和應聘者分別做了調查。調查結果顯示,用人單位多明確或傾向于招收男性,導致女性在就業上收到歧視,就業率明顯低于男性,更重要的是女性的退休年齡也比男性早。認為,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女性經濟地位低決定了她們在家庭和社會中同樣地位低,這是制約性別平等的根本原因。

    2.3女性在政治領域的地位也相對較低

    就我國目前的社會發展形勢來說,女性參與公共決策和管理的程度也較低,從我國的干部構成來看,女人大代表、女黨員、女干部的比例都相對較低,而且女性多處在副職崗位或者邊緣部門,削弱了女性在公共事務上的發言權,從而影響了性別平等。

    3實現性別平等和性別公正的途徑

    3.1政府在政策上的傾斜

    近年來,人們越來越認識到政策的制定和實施在實現性別平等與公正中的重要作用。一方面政策的制定和實施,為女性的發展創造條件;另一方面,政府可以在更大范圍和規模上保障女性對社會福利的享用。

    3.2社會團體的傾斜保護

    社會上與女性相關的社會團體形形,特別是全國婦聯和地方婦聯,在維護女性權益方面有著重要的作用。近年來,女性社會團體組織開展多種活動,讓社會整體上意識到生理上的男女有別不能成為導致性別不公正的依據,并積極宣傳性別公正的理念,使性別公正真正成為廣大社會成員普遍接受的價值目標。

    3.3女性個體的不懈努力

    女性作為實現性別平等和性別公正的主體,必須依靠自身的努力實現性別平等和性別公正。由于傳統的腐朽思想等的影響,當前轉型時期,我國女性的經濟、政治地位相對較低,所以,廣大女性必須通過不斷學習,增強自身的競爭力和保護自身合法權利的能力,進而成為順應社會發展和時代潮流的新女性,最終實現性別公正,推動社會和諧、進步。

    綜上所述,人類社會發展到今天,由于傳統觀念的影響、女性經濟和政治地位的相對低下,實現真正的性別平等是一個長期而艱巨的歷史過程,現階段,實現真正的性別平等是一個美好的理想,而性別公正則是通往這一理想的有效而必要的途徑。

    參考文獻

    [1] 楊英.論性別平等與性別公正[J].重慶科技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10(16).

    [2] 楊丹.權利、自由與公正――對女性主義“男女平等”觀念的思考[J].山西師大學報(社會科學版),2009,3(2).

    [3] 楊丹.性別公正――女性主義研究的現念[J].學術論壇,2008(9).

    第2篇:社會公正的內容范文

    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國的重要環節,是法律正義與道德正義在社會現實生活中的實現,是審判工作必須堅持的一項基本原則。所謂司法公正是指對案件進行公平的審理和作出正確的裁判,意味著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應受到平等充分的保護,社會的公正和正義得到實現。它包括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兩個方面。廣義的司法公正指的是公安、法院、檢查院等司法機關的司法活動符合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嚴格、公正執法。狹義的司法公正僅指人民法院在審判活動中的一切行為符合法律規范、道德規范的要求。人民法院是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線,這就要求法院在審判過程中不但要遵循平等和正當的原則,也要求法院的審判結果體現公平、公正和正義的精神。不公正的裁判會損害民眾對司法制度的期待和司法訴求的熱情,加劇社會的無序和混亂狀態,影響社會穩定;而公正的司法,會增加人們對國家法津,對法院、法官的信任和期待,,消除人們對案件審判公正性的疑慮及對判決的抵觸心理,使其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也有助于司法權威的樹立。

    隨著建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時代使命的提出,司法公正已經成為社會民眾和司法工作者普遍關注的焦點問題之一。近年來,我國經濟飛速發展,社會變化日新月異,法律調整的領域、層面也在不斷拓展,人民群眾的權利意識、法治意識不斷增強,社會各階層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加期盼公平正義。司法公正是法的自身要求,也是依法治國的要求,是要在司法活動的過程和結果中體現公平、平等、正當、正義的精神,是人類在邁向法制社會的進程中運用法律手段解決各類糾紛而追求的一個永恒的價值目標。

    一、司法公正的內涵

    司法公正,或公正司法,其基本內涵就是要在司法活動的過程和結果中堅持和體現公平與正義的原則。在這里,司法活動主要指法院的審判活動。公正的含義包括公平、平等、正當、正義等。司法公正既要求審判過程遵循平等和正當的原則,也要求審判結果體現公平和正義的精神,更要求參與審判的法官要以正直無私的態度,以尊重事實和遵守法律為準則,努力實現案件處理結果的公正。筆者認為司法公正的內涵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憲法和法律至上。司法公正的首要內容便是要求一切司法活動、司法行為符合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在我國憲法和法律是黨的主張和人民意志的統一,是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具體化、條文化和法律化,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威。一切黨派、機關、組織和個人都必須受法律的約束,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活動,不能超越其外,更不能凌駕其上。

    (二)平等對待。平等對待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是實施和遵守法律、維護法律權威的基本前提,是實現司法公正的最基本的要求。如果說公平正義是社會主義法治的基石,平等對待則是實現公平正義的方式。沒有平等對待司法公正便成了空談。要做到真正的平等對待,就必須禁止歧視,反對特權,不允許對弱勢群體的歧視,不允許任何人擁有凌駕于憲法和法律之上的“法外特權”。

    (三)司法獨立。司法獨立是現代法治的一項重要原則,也是衡量法治國家的一個重要標志。要實現全社會的公平與正義,實現司法公正,人民法院必須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這是司法權運行規律的總結。如果不能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可以任意干涉司法,司法公正就無從談起,全社會的公平與正義也就難以實現。所以說獨立的司法權是實現司法公正的先決條件,更是社會公平正義的最終保障。

    (四)嚴格執法。嚴格執法就是嚴格按照實體法和程序法辦案,不受外界因素的干擾。公正司法就是要切實轉變重實體輕程序的思想,堅持實體、程序并重的理念,著力在執法的方式、方法、步驟、順序和時限等方面實現執法、司法的公正。

    (五)司法中立。司法中立分為三個層面:司法權中立;司法組織中立;法官中立。司法權是居中裁判性權力。司法權中立,只能居中裁判,不應偏袒任何一方,應當在官民之間保持中立;司法權和行政權應保持中立;在司法活動中,法院和法官的審判態度必須保持中立,不受其他因素影響,排除不利于進行準確、公正判斷的因素,以法律為準,嚴格依法辦事。司法權是獨立性權力,在其之上的只有法律。

    (六)及時高效。公正和效率是司法活動中相互依存的兩個方面:公正離不開效率,因為遲到的公正就可能喪失公正的應有含義;而離開公正的效率是盲目的效率,這種效率產生的后果是對社會有害而無益的。“遲到的公正是非公正”這一法律諺語恰當地表明了司法效率對于實現司法公正的重要意義。

    二、司法公正的構成要素

    司法公正的構成要素包括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

    所謂實體公正,是指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對案件的準確認定和對實體法的正確適用。實體公正的標準是對事實的真實發現和對法律的正確適用,它是結果的公正,是司法活動的終極目標。

    所謂程序公正,是指在處理案件的各個環節中嚴格按照訴訟程序的規定審理,以確保當事人的各項訴訟權利能夠得到有效實現。程序公正體現了民主、法治、人權與平等的精神,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內容。

    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兩者之間的關系是相輔相成的。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不可分割的兩個方面。如果沒有實體公正,即使程序上公正,司法公正也無從談起;如果沒有程序公正,實體公正也就不能實現,司法公正同樣無從談起。實體公正是程序公正的重要價值追求,是司法活動追求的最終結果;程序公正是實現實體公正的措施和保障,沒有程序公正就難以保障實體公正。

    在我國,過去重視實體公正,忽視程序公正。這些年來,這種狀態有了明顯的改觀,司法越來越追求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的統一。但是,現階段又出現了另外一種傾向,即重程序不重實體。為什么會出現這種傾向呢?其內在的動因就是要逃避責任。因為,程序不公正必然要受到監督和追究,而實體的公正與否,要受到多種因素的影響,一時難以判斷,即使實體不公正,只要程序公正也容易推卸責任。這種傾向是要不得的。程序公正和實體公正都是司法公正不可缺少的重要內容,各自具有獨立的價值。程序公正是前提,程序不公正就有可能導致實體不公正。但是實體公正是司法活動所追求的目標。特別是在當前社會矛盾凸顯、不少困難群眾自救能力弱的情況下,過分強調程序公正、忽視實體公正就不可能真正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就有可能加劇社會不公平狀況,不利于社會的和諧穩定。因此必須堅持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并重。

    三,影響司法公正的因素

    人民法院是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線,在矛盾凸顯期,法院一直是矛盾映射和輿論關注的焦點。造成司法權威下降,人民法院的公信度下降,司法不公是其中主要原因之一。影響司法公正有其各種各樣的原因和因素。具體來說,影響司法公正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法院管理地方化、行政化,無法真正實現司法獨立

    司法獨立是許多國家一項重要的司法原則和憲法精神。它來源于西方國家的“三權分立”。在我國雖不實行“三權分立”制度,但在司法活動中吸納了司法獨立原則的一些精神。我國憲法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度嗣穹ㄔ航M織法》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的干涉。由此可知,我國的司法權、審判權是在國家權力機關監督下運行的,西方國家的司法不但獨立于行政,也獨立于立法。

    實際上,在我國,人民法院及人事的管理與黨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管理采取一種模式,這使得審判權的獨立行使難于落實。法院管理的地方化、行政化,使法院不能專司審判,這必然會導致案件的審判不公。首先法院的經費來源主要是地方財政部門,但有相當一部分地區,地方財政由于各種原因不能按時足額劃撥經費,致使法院的審判活動受到一定影響,甚至不能展開正常的業務。其次由于在經濟上、人事上依賴和受制于地方,法院已成為地方政府的一個職能部門。每年,法院都要完成地方政府分派的各種非業務性工作,常年被政府抽調的人員也不在少數。這不僅使法官的辦案時間得不到保證,而且還侵占了有限的辦案經費。一方面是審判人員少,審判任務重,另一方面,又有大量的審判人員不能從事真正的審判業務,形成法官“種了政府的地,荒了自己的田”的局面。

    (二)法院機構設置和法院審判組織設置不夠合理

    從法院內部的審判管理來看,也帶有濃厚的行政管理色彩,長期以來,實行“層層審批,層層把關”的審判管理機制,審與判分離。在我國采取審判委員會制和合議制,合議制所形成的判決是以法院名義作出的,與法官個人沒有多大關系,法官個人的責任感無法體現。合議庭即使有不同意見而發生爭議,也被當成疑難案件上報審判委員會加以解決?!皩徟形瘑T會的決定,合議庭應當執行?!边@樣導致在庭上聽取當事人全力陳述意見的法官對案件沒有決斷權,而有決斷權的卻不在庭上參與審理,法官的個人能力和作用被削弱。必須堅持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這種獨立不僅指不受外部的干涉,同時也應指不受內部的干涉。當把一個法官放在決斷者的位置上并實行審判公開,才有可能引發法官的公正追求。決斷人擺在明處,監督就會變得切實有力,對自己的人格負責心理也會更加強烈。從上下級法院關系來看,人民法院上下級關系是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但事實上,下級法院往往和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一樣,有問題會主動請示上級,上級法院也會主動地對下級法院的審理活動進行具體的指導。所有這些,必然使司法權產生扭曲、變形,導致其偏離中立性、終極性的本質要求,從而喪失其應有的公正性和權威性。(三)法官素質高低是影響司法公正的決定因素

    法官的素質包括政治素質、業務素質兩個方面,具體表現在法官的“德、能、勤、績”四個方面的綜合評價上,司法人員只有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精湛的業務素質,才能公正司法,二者必須同時具備,不可偏廢。有的法官盡管有較高的道德修養,但沒有過硬的業務水平,依然不能保證審判結果的公正。還有少數法官雖然業務水平很高,但職業道德不強,對自己要求不嚴,辦“人情案”、“關系案”,甚至、枉法裁判、搞權錢交易,破壞了司法公正,這種情況盡管為數甚少,但嚴重敗壞了法官形象,嚴重影響了人民法院的聲譽,這是目前司法不公的最主要的原因和具體表現。

    另一方面,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改革開放的深入,法院案件數量和難度的不斷上升與法官人力資源的嚴重短缺之間的矛盾越來越突出,有的法官疏于學習,不注重了解和接受先進文化和司法理念,憑老經驗、老方法辦案;有的法官思維空間狹窄,工作方法簡單,難以應付復雜案件;有的法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著重民事輕刑事、重實體輕程序、重審判輕執行的思想。這些觀念在一定程序上影響著司法的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

    三、實現司法公正的途徑

    新上任的最高法院院長王勝俊在接受記者專訪時指出,目前,中國正處在社會轉型期,社會的分化和整合在一定程序上會造成利益格局的變動。如何提高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能力,如何適應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司法需求,是中國各級審判機關必須解決好的問題。

    (一)堅持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用科學理念指導司法活動

    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是進一步改進司法理念,規范司法行為,促進司法公正的需要,是新時期加強司法隊伍革命化、職業化、正規化建設的一項重要舉措,是適應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新的著力點,是破解司法工作中存在的難點、熱點問題的關鍵,是深化“司法公正、一心為民”理念的具體體現。

    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具有法律的權威性,充分維護社會的公平與正義。在司法活動中自覺維護黨和國家的利益、人民的利益,是司法機關維護法律尊嚴和社會公平正義的最高標準;恪盡職守,公正司法,維護憲法和法律的權威性,是司法機關職能作用的具體體現。要牢固樹立司法為民的理念,正確運用法律武器,嚴格公正文明執法,以司法公信贏得司法權威。要牢固樹立對法律負責、自覺接受監督的理念,把司法活動和履行職責行為置于有效監督之下,以公正的司法活動促進實現社會公平正義。對于存在于部分法官身上的、徇私枉法、重實體輕程序,重管理輕服務,漠視群眾利益,冷、橫、硬、推等問題必須通過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使廣大干警牢固樹立司為民、保障人權、服務大局的理念,實體與程序并重,罪刑法定等理念。從根本上解決好為誰服務,為誰執法,如何執法、守法、護法、用法的問題,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會創造穩定的社會環境和高效的法

    (二)增強司法透明度,以司法公開促司法公正

    “陽光審判”是防止司法腐敗、促進司法公正的一劑良藥。必須堅持依法公開審判制度,做到公開開庭,公開舉證、質證、公開宣判。依法將司法過程和環節置于社會和群眾的監督之下,保障群眾對司法工作知情權和監督權。司法工作的依法、及時、全面的的公開,最直觀的好處就是縮短了司法與群眾的距離,便于人民群眾行使監督權,實現知情權,另一方面提高了司法工作的質量和效率,抵御了不當干預,保證了司法活動的獨立性、公正性,增強了審判工作的透明度。英國大法官丹寧勛爵曾經說過:“正義不僅要實現,而且要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道出了司法透明的不可或缺。

    當前的司法實踐中,經??梢钥吹竭@樣一種現象:法院審判過的案子,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準確,但當事人就是不認可。只所以會造成這種狀況,很大程序上是因為法院審理案件的透明度不高,案件當事人不了解辦案情況。審判公開是判決公正的重要保證,只有堅持公開、透明,才能讓當事人贏得堂堂正正,輸得明明白白,真正做到勝敗皆服。法官審案,代表的是國家法律、人民意志,除了法律明確規定不能公開的內容外,都應該向社會公開。這不僅便于公眾監督法官的言行,而且是對公眾進行法制宣傳教育、弘揚法治精神的一種好形式,是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需要。

    (三)實行法院垂直管理體制,以司法獨立促司法公正

    一個現代化國家的司法體制管理模式就是司法權力獨立于政府行政權力之外,不受制于任何行政機關,這也是法治國家的基本標志。從現代法治觀點來講,審判權與行政權的關系只能是平行和并列的關系,而不是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因此,現行的法院管理體制是違反憲法的立法精神的,理應改革完善。按照管理和管人相結合,有利于法官選任上的優化及提高法官素質的目標出發,法院系統應實行垂直管理體制,即由原來的地方黨委管理為主、上級法院管理為輔的管理體制,改變為上級法院管理為主、地方黨委協助管理為輔的新體制。

    另一方面,突出法官在獨立審判中的地位與作用,可以克服獨立審判原則因缺乏直接的辦案主體而難于實現的弊端,并杜絕法院內部那些“審而不判,判而不審”等違背審判規律、獨立審判原則的作法,真正使法官成為審理案件、決定案件性質是非的直接裁判者,從而促進法官追求法律價值,提高司法水平,公正司法。這一獨立審判原則可以抵制任何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對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進行干涉,從而保證了法院在實體和程序上都按照法律規定,正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同時,這一獨立審判原則也并沒有使法院脫離黨委、人大對法院的領導與監督。因為,黨對法院的領導主要而且應該是政治領導、理念指導,人大及人大常委會完全可以通過對法院的人事任免、錯案追究等方式實行法定監督。由于法官明確成為獨立審判的主體,就使法官的權、責相一致,有利于人大及人大常委會履行錯案追究制,從而促進法官嚴格執法。一句話,法官獨立是法院獨立的落實和保障,法官不獨立法院就不可能獨立。法官獨立的標志是法官的地位一律平等,法官在行使審判權時,以法律為最高權威,而不用顧及所謂的“上級旨意”。

    (四)加強法官隊伍建設,提高公正司法能力

    司法工作的生命力在于司法公正。法官的職業特點決定了法官的素質是司法公正的根基,高素質的法官是司法公正的先導。沒有高素質的法官隊伍,就不會有法治國家的形成。

    首先,必須加強政治學習,做到政治堅定。必須牢固樹立正確的辦案指導思想,堅定正確的政治方向;必須充分發揮自身的作用,樹立大局意識。其次,必須加強業務學習,做到業務精通?,F在當事人上訪、纏訴、鬧事等事件的發生,深究起來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中一部分原因是由于法官的業務素質不高,業務水平低所造成的。因此法官必須學好法律和法規,包括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除此之外,還要輔以理論研討、案例分析、庭審觀摩等其它形式,大力提高業務素質。第三,法官必須改進工作作風,樹立良好的形象。具體地說,改進思想作風就是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改進領導作風就是要“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改進工作作風就是要“忠于職守、真抓實干、勤政廉潔”;改進生活作風就是要“謙虛謹慎、艱苦奮斗、不斷進取”;改進學風就是要“理論聯系實際”。

    (五)完善人民陪審制度,促進法院司法公正。

    人民陪審員制度是經過實踐證明了的行之有效的制度,具有重要的法治意義,因此,我們對之既要堅持,又要對其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認真思考,不斷完善,做到揚長避短。首先,應制定專門的《人民陪審員法》,將陪審工作納入法制化軌道,細化其相關規定,增強其可操作性;其次,建立健全考核激勵與制約機制,打造一支充滿活力的人民陪審員隊伍;第三,加強業務培訓,提高陪審能力。人民陪審制度“借鑒了仲裁制度的某些特征,賦予了案件當事人是否選擇人民陪審員的權利,無疑有助于更公正地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痹撝贫韧ㄟ^讓普通民眾參加審判的方式,使他們能夠憑借自身樸素的善惡感、是非觀對案件做出判斷,擴大了司法民主,監督了審判機關的審判活動,彰顯了司法公正,使得法律適用更加合情、合理、合法。

    (六)強化監督機制,促進司法公正的實現

    為了保障司法權的正確行使,及時有效的矯正司法不公現象,必要加強法院的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要加大監督力度,勇于監督,善于監督,依法監督。在監督過程中,要追根求源,嚴查司法不公背后的腐敗問題,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此外,還要不斷規范和完善現有的黨委監督、紀委的紀律監督、政協的民主監督和媒體的輿論監督等外部監督方式。當前尤其應當強化人大對司法工作的監督。這是憲法和法律賦予人大的一項權力,也是人大的一項職責。應當對人大監督司法工作的監督機構、監督程序、監督效力等進一步明確化、制度化、程序化。對司法工作的監督,除了對裁決結果的公正性監督外,更應當注重司法程序公正性的監督。權力缺乏監督,就會滋生腐敗。

    注釋:

    1、王勝?。骸兑钥吹靡姷姆绞奖U纤痉ü?,于2008年3月20日接受《人民法院報》記者專訪時提出的觀點;

    2、湯維建著:《論司法公正的保障機制及其改革(一)》,載/article/default,于2008年4月26日訪問;

    第3篇:社會公正的內容范文

    【關鍵詞】社會階層;民生需求;民生建設

    2013年9月-12月間,課題組深入湖南省的多個城鄉地區,發放了2千余份調查問卷,就社會各階層民生需求問題進行了調查,并在此基礎上針對民生建設提出了一些對策和建議。

    一、社會各階層民生需求的調查結果

    國家與社會管理者階層(按照票數多少依序排列):合理職業的發展渠道;公正清明的政治環境;健康向上的公共文化服務;食品安全;良好的社會治安;優質的自然環境;便利的交通條件;公平公正的社會大環境;工作壓力減?。唤】档木W絡環境。

    經理階層:開放、活躍的市場經濟環境;享受《勞動法》中規定的權利;工作壓力減??;孩子享受到優質的教學資源;食品安全;良好的社會治安;依法享受政治權利;優質的自然環境;便利的交通條件;健康的網絡環境。

    私營企業主階層:合法、有效的投融資渠道;平等參與市場經濟活動;依法享受政治權利;公平公正的社會大環境;食品安全;良好的社會治安;優質的自然環境;孩子享受到優質的教學資源;健康的網絡環境;便利的交通條件。

    專業技術人員階層:合理的薪酬待遇;合理的向上發展空間;養老有保障;醫療保險有保障;合理的房價;食品安全;良好的社會治安;公平公正的社會大環境;孩子享受優質的教學資源;優質的自然環境。

    辦事人員階層:合理的薪酬待遇;合理、健康的向上發展空間;孩子享受到優質的教育資源;醫療保險有保障;養老有保障;公平公正的社會大環境;食品安全;合理的房價;良好的社會治安;優質的自然環境。

    個體工商戶階層:良好的市場環境;合理的稅收制度;服務型的工商管理;孩子享受到優質的教育資源;良好的社會治安;醫療保險有保障;食品安全;合理的房價;養老有保障;公平公正的社會大環境。

    商業服務人員階層:合理、按時發放的薪酬待遇;享受《勞動法》中規定的權利;養老有保障;合理的房價;醫療保險有保障;良好的社會治安;孩子享受到優質的教育資源;食品安全;優質的自然環境;公平公正的社會大環境。

    產業工人階層:合理、按時發放的薪酬待遇;享受《勞動法》中規定的權利;合理的房價;養老有保障;醫療保險有保障;孩子享受到優質的教育資源;食品安全;良好的社會治安;優質的自然環境;公平公正的社會大環境。

    農業勞動者階層:養老有保障;暢通有效的涉農融資渠道,生產遭受天災后的政府扶助;公平公正的房屋拆遷;土地自由流轉;醫療保險有保障;孩子享受到優質的教育資源;享受與城鎮居民相同或相近的社會基礎設施及其社會服務;良好的社會治安;公平公正的社會大環境;優質的自然環境。

    城鄉無業、失業、半失業者階層:養家糊口的就業機會;失業(無業)經濟援助與救助;養老有保障;依法依規享有保障房;醫療保險有保障;孩子教育能得到政府資助及社會援助;良好的社會治安;公平公正的社會大環境;食品安全;優質的自然環境。

    二、社會各階層民生需求的比較研究

    (一)牽涉面廣,與日常生活緊密相關

    各階層的民生需求,涉及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環境等方面,從“老有所養、病有所醫”到“住有所居、學有所教”,與日常生活緊密相關。

    (二)體現出多元的立體差異性,又表現出一元的方向一致性

    “多元的立體差異性”,是指各階層的需求無論是在需求的內容還是對某一具體需求的程度方面,都不盡相同,沒有任何兩個階層的需求內容是完全相同的,即使是對于某個相同的需求,各個階層對其需求的程度也不盡相同。“一元的方向一致性”,是指各階層的民生需求盡管內容不盡一致,但在層次的發展方向上是一致的,即都是從解決日常生活的困難的最低層次到職業發展的中間層次再到公平公正、人的自由全面發展等較高層次的需求。

    (三)從整體看重點是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方面的需求,缺乏對精神文明的追求

    當前十大階層的民生需求從整體看都集中在收入分配和社保的方方面面,對于精神層面的需求比較淡薄。

    三、進一步切實改善民生的對策建議

    (一)營造“民生優先”的行政文化氛圍

    要切實轉變發展觀念,高度重視民生問題。政府應把經濟社會發展的目標從以往的追求經濟增長轉向體現以人為本的、以民生建設為基石的科學發展觀上來。良好的行政文化氛圍,應當是科學的行政文化為主導,尊重服務對象、以群眾需求為出發點的工作氛圍。

    (二)推進民生政策的改革與創新

    改革和完善不同階層的收入分配制度。要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國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勞動報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尤其要想方設法提高城鄉居民收入特別是中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進一步提高最低工資標準和社會保障標準,創造條件讓更多群眾擁有財產性收入。建立科學民主的政策決策機制。民生政策要以群眾民生需求為基石,要立足各階層最實在的民生需求,制定出群眾期盼的民生政策。

    (三)實施科技含量更高、文化因素更多的現代化公共服務

    加快普及現代化、科技化公共服務的步伐。一是轉變公共服務的提供方式,由傳統的政府單一提供方式轉向新型的政府購買服務的模式;二是開拓新型公共服務內容,針對各階層民生需求的變化改革創新公共服務的內容和途徑。

    適度增加公共服務中文化因素的分量。只有增加文化因素的分量,擺脫公共文化的附屬地位,讓公共文化服務成為常態,才能解決目前各個階層對教育、文化的多層次的需求,才能真正實現各階層團結一致邁向小康社會、和諧社會。

    第4篇:社會公正的內容范文

    何為公正?justice一詞具有公正、正義、正當、公平等意思,

    這些詞含義大體相同,但意義的強弱、范圍、側重點卻有差別,中文在不同的場合選擇了不同的詞語加以解釋,而在法律方面多數場合被翻譯成公正或正義。公正或正義是人類普遍公認的崇高價值,但其確切的內涵到底是什么,卻沒有完全統一的理解,因而呈現出見仁見智的情形。

    龐德說:“在倫理上,我們可以把它看成是一種個人美德或是對人類的需要——或者要求的一種合理、公平的滿足。在經濟和政治上,我們可以把社會正義說成是一種與社會理想相符合,足以保證人們的利益與愿望的制度。在法學上,我們所講的執行正義(執行法律)是指在政治上有組織的社會中,通過這一社會的法律來調整人與人之間關系及安排人們的行為;現代法哲學的著作家們也一直將它解釋為人與人之間的理想關系?!薄?〕

    美國當代哲學家羅爾斯(J.Raw ls)認為,

    “正義的主要問題是社會的基本結構,或者準確地說,是社會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權利和義務,決定由社會合作產生的利益之劃分的方式。”〔2〕

    博登海默認為,“如果用最為廣泛和最為一般的術語來談論正義,人們就可能會說,正義所關注的是如何使一個群體的秩序或社會的制度適合于實現其基本目的的任務……滿足個人的合理需要和要求,并與此同時促進生產進步和社會內聚性的程度——這是維持文明社會生活方式所必需的——就是正義的目標?!薄?〕

    關于正義或公正的解釋還可以列舉很多,可以說,不同時代,不同社會制度、意識形態、歷史文化傳統,不同國家,不同階級或群體,不同學派,甚至可以說不同的人,對正義或公正的內涵都有不同的理解。這種眾說紛紜的情形,并沒有影響人們對正義或公正的價值追求,因為人們可以在相對的意義上找出公正或正義的構成要素,找到識別公正及正義與否的標準,特別對具體的事物可以從公認的意識出發,做出公正或正義與否的判斷和選擇,追求并努力實現公正的價值。

    筆者認為,綜合關于公正的各種理解,可以看出其基本價值內涵:公正是指人們之間權利或利益的合理分配關系,如果人們之間的權利或利益分配——分配過程、分配方式和分配結果——是合理的,則被稱之為公正;反之,則被稱之為不公正。也就是說,公正是指人們之間分配關系上的合理狀態。

    二、訴訟中之公正價值

    訴訟作為解決爭議的活動,實際上也就是在當事人之間合理地分配程序性和實體性權利和利益的過程;它本質地要求將公正作為其最高價值。訴訟的采用是以權利義務爭議為基礎的,這種爭議的存在意味著權利、義務關系的扭曲和混亂,訴訟旨在對其加以矯正,為了實現這一目的,這種矯正手段必然要具備公正性?!胺ㄕ軐W家通常認為公正在解決沖突這一特殊過程中具有更高的價值。”〔4〕

    首先,訴訟需要給爭議各方提供一個有序的環境去保證爭議主體之間權利義務關系回復有序狀態,在這里只有訴訟環境具有公正的氛圍,訴訟的保障功能才能得以發揮。實體法的適用以及實體法所體現的法律正義的實現,不僅需要訴訟程序的適用,還需要這種程序是公正的,只有這樣才能排除法官在適用法律過程中的不當偏向,從而使法院最終的裁判結果符合社會公眾的普遍正義感(這種正義感在一般意義上說是與法律關于權利義務的規定是一致的),這樣不僅使當事人自身服判并自愿履行自己的義務,而且使社會公眾對判決做出積極的評價,反過來給當事人履行判決規定的義務提供輿論環境。無疑,這就順利地實現了法律關系的有序狀態。相反,如果判決是不公正的,那么判決的履行將因當事人以及社會公眾的抵制而出現阻礙,即使靠強制措施得以執行,法律所體現的正義也無從實現。

    其次,訴訟除了直接具有解決個案爭議的功能外,還間接地具有積極暗示、感召和倡導的作用,這一作用的發揮是以訴訟公正為基礎的。爭議的發生既是不可避免的,又是可以預防和減少的,司法者在通過訴訟手段使既往的發生扭曲的法律關系回復正常的同時,對將來的爭議也發生影響。公正的裁判有助于社會成員對自己的行為后果作出預測,消除實施違法行為可逃脫法律責任的僥幸心理,從而選擇合法的行為,以避免不利于自己的后果。因此,訴訟公正對社會能產生積極的暗示和導向效果。如果訴訟失之公正,這一效果也就無從發揮,甚至會給社會造成消極的暗示和導向效果,弱化社會公眾的守法意識。此其一。其二,爭議主體在選擇訴訟方式解決爭議的時候,總會考慮既往的訴訟的公正性,如果他們對訴訟的公正性有所懷疑,就會降低訴諸法院的積極性,甚至尋求法外途徑,鋌而走險;如果既往的訴訟是公正的,“有理”的一方(裁判結果產生之前只能說是自以為有理的一方)才會愿意向法院提起訴訟,而被訴的一方也會減少應訴的心理障礙,積極地運用法定的程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對既往案件的公正裁判,會對將來的爭議主體選擇訴訟、參與訴訟,矯正被扭曲的法律關系產生感召力。

    第三,“司法最終解決”原則決定了訴訟是公正和正義的最終保障手段,這一保障手段自身的公正性對于社會管理的諸多領域具有示范作用,因而具有廣泛的社會價值。社會可以從公正的訴訟中吸取公正的意識,獲得公正的力量,進而對社會管理的大系統發生廣泛的影響。一種事實可以證明這一點:特定的時期,特定的區域,法院的不正之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這一時期、這一區域的社會風氣不正和管理混亂。其內在的邏輯在于,沒有訴訟公正就沒有法律的力量,社會公正或正氣也就失去了根基和保障。

    綜上所述,公正價值對于訴訟尤為重要,不公正的訴訟無法保障實體法的實施以及實體法所體現的法律正義的實現,會弱化公眾的守法意識,會使公眾藐視訴訟,最終也為社會做出不公正的示范。這些無不表明公正是訴訟的靈魂和生命。

    三、訴訟公正之內涵

    民事訴訟作為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和其它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解決民事權利義務爭議的活動,其構成可以圖示如下:

    (附圖{圖})

    根據這一示意圖,民事訴訟實際由兩個部分構成,其一為訴訟過程,其二為訴訟結果。訴訟過程始于訴訟申請(起訴),終于裁判。這里所講的裁判應作廣義的理解,即既包括法院作出生效的判決或裁定,也包括調解結案或撤訴結案以及因某種特殊情況終結訴訟。訴訟結果即廣義的裁判一般由兩部分內容構成,即認定事實部分和適用法律部分,前者為后者之基礎,后者則為前者之繼續,二者共同構成訴訟之最終結果。

    訴訟公正乃指訴訟構成之公正,即訴訟過程的公正及訴訟結果之公正。訴訟過程表現為法院、當事人及其它訴訟參與人的行為組合,即訴訟程序,因此訴訟過程的公正可以簡稱為程序正當或程序公正。訴訟結果公正也就是裁判公正,其標準是事實之真實發現、法律之正確適用。做到這兩點,該裁判對當事人之間實體權利義務的分配則被視為合理。法院通過訴訟程序的進行,最后在裁判中認定的事實應盡可能與案件的客觀真實情況相近似,最理想的境況是二者完全相符,二者之誤差越小,表明裁判越公正;二者之誤差越大,表明裁判越不公正。實際上這里存在形式真實與實質真實的矛盾關系。在訴訟中法官運用證據認定的事實狀態是一種形式真實的狀態,而符合案情本來面目的事實狀態才是實質真實的狀態,法官認定的事實(形式真實)如果與作為案情本來面目的事實(實質真實)完全一致,那么這種事實認定的結果是公正的。問題在于這一點有時是做不到的,例如在借貸糾紛訴訟中,找不出能證明借貸事實存在的證據(如借據、借貸合同、證人等),借款人又否認這一事實存在,即使這一案件的實質真實狀態為存在借貸事實,法官也只能認定這一事實是不存在的,這種情況下形式真實與實質真實不相一致,甚至完全相反,這種情況下如何理解訴訟中事實認定的公正性問題呢?筆者認為從以下兩點意義上講,形式真實的認定是公正的:其一,民事訴訟中當事人負有舉證責任,法院對證據的調查只是個別情況下的補充,只要法院和法官根據訴訟程序的規定,給當事人各方提供平等的機會、手段和時間進行舉證,舉證相對更為充分的一方所主張的事實,即應被法院和法官確認,這種形式真實的公正性透過訴訟程序的平等性得以體現。其二,根據證據的多少、證明力的強弱認定事實是法院和法官唯一可以做到的,這樣做從概率上講,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證形式真實符合實質真實,因此從蓋然性的角度看這樣認定事實也是公正的。上述兩種意義上認定事實的形式主義(形式真實)都被視為公正,其中都離不開程序的保障作為前提——保障程序公平、保障充分舉證。

    從適用法律的角度來講,裁判對爭議的解決結果越符合現行立法,裁判越公正;越背離現行立法則裁判越不公正?!耙罁梢幏秮聿枚ň唧w的個別糾紛,從而維護作為權利、義務體系的法秩序,正是以依法審判為根本原則的近代司法制度的一個本質屬性?!薄?

    〕這里無法回避另一對矛盾,即適用法律上的嚴格規則主義與自由裁量的矛盾關系。馬克斯·韋伯曾經指出了形式合理性與實質合理性的悖論問題。決定者的裁量余地被限制,決定內容被事先存在的規范所規制,就意味著減少了根據具體狀況靈活機動地解決糾紛的可能性,其結果反而背離了法律原本的精神,因此不能認為是公正的?!?〕現代各國基于這種情況,通常都賦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權,

    但是這種自由裁量必須通過嚴格的訴訟程序加以限定和保障,以防止恣意枉判。

    四、訴訟程序及其價值取向

    在一般的意義上“程序”被理解成程式、次序,它反映人類行為的有序性,并與無序、混亂相對立。換句話說,“程序”是人們對某種行為經過多次重復對其規律的認識和確定。隨著人類實踐經驗的積累和認識能力的提高,行為越來越廣泛地變成有序并被通過某種規范形式如習慣、命令、法律等確認下來,從而形成程序。其中最重要的部分就通過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并要求全社會加以遵守,被稱為法律程序,如行政程序、選舉程序、立法程序、訴訟程序等。訴訟程序是一種最具代表性的法律程序,由于這個原因,法律程序在狹義上被理解成訴訟程序,程序法被理解成訴訟法,認為“有關訴訟手續的法律為程序法,又稱訴訟法”,〔7〕國外也有類似的觀點。〔8〕訴訟程序反映人們對訴訟活動規律的認識,可以說它是如何進行訴訟的一種技術。

    訴訟程序的內容包括立法者對訴訟行為時間和空間上的要求。時間要求包括時序和時限,時序是訴訟行為的先后順序,時限即期間,期間是訴訟法上的重要制度,它是立法者對訴訟行為時間的規范與限制。而訴訟行為空間,既包括立法者對訴訟行為方式的要求,也包括立法者對行為空間關系的要求?!翱臻g關系,即行為主體及其行為的確定性及相關性,比如審判行為只能由法院來進行,這是確定性;‘一切其它機關不得干預審判’,則表明各主體在空間上的相關性”?!?

    〕訴訟程序通過主體的權利、義務以及各主體之間的相互關系得以體現。

    訴訟程序的法律依據是訴訟法。通過訴訟法加以確認的訴訟程序具有強制性和規范性,不象民俗習慣、風俗儀式那樣任意、松散,它被作為一種行為模式被反復適用,對行為主體具有約束力。違反訴訟程序則產生相應的事實后果、法律后果。

    訴訟程序是一種技術,又是一種關系,也是一種規范,這種技術、關系和規范都是由立法者根據一定的價值取向進行創造和設計的。那么,人們在創造和設計訴訟程序的時候,應當基于什么價值取向來進行呢?如前所述,公正價值對于訴訟尤為重要,是訴訟的生命和靈魂。但如果說公正是訴訟的基本價值、最高價值或第一位價值目標的話,卻不能認為公正是訴訟唯一的價值目標。訴訟理論界不少人認為訴訟價值目標體系由公正、效率、效益三者構成。

    效率的概念反映行為的快速、有效,訴訟效率則指在訴訟程序中各種主體行為的速度及有效性。民事訴訟的目的在于實現當事人的權利,使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回復正常,以“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順利進行?!薄?0〕如果訴訟不講求速度和有效性,就從根本上背離了上述目的。正因為如此,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條規定了民事訴訟法的任務,并在“審理民事案件,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制裁民事違法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等語前冠以“及時”二字,意在強調訴訟程序對效率的追求。民事訴訟中影響效率的因素較多,包括各種主體訴訟行為的速度和有效性、訴訟程序的繁簡、訴訟時限的長短等等。

    效益是一個經濟學概念,從本世紀六、七十年代開始被引入法律領域,反映了在法制建設方面人們對經濟規模的重視。效益這一概念反映成本與收益,投入與產出之間的比例關系,二者之比值越小,則效益越高,二者之比值越大,則效益越低。需要明確的是法律領域所講的成本與收益、投入與產出即效益問題不完全是經濟學上的含義,具有非經濟的含義,訴訟程序的成本既包括法院和當事人的開支,如訴訟費用、費用、法院的人力與物質耗費等,也包括因訴訟導致的當事人的名譽損失;訴訟程序的收益既包括通過裁判實現的當事人的經濟利益、被挽回的經濟損失,也包括法院通過訴訟對合法社會關系的保護,對法律程序的維護及對糾紛的預防和抑制作用等等。影響訴訟效益的因素也是比較多的,包括訴訟周期、訴訟費用、訴訟程序的繁簡、裁判結果的公正率等等。

    訴訟程序三大價值目標即公正、效率、效益具有各自特定的含義和要求,同時三者之間又具有密不可分的聯系,三者互相包容,公正應當是講究效率、追求效益的公正,效率應當是在公正的基礎上并符合效益原則的效率,效益應當是既有效率又符合公正的效益。筆者在此討論訴訟程序之價值目標體系,意在說明訴訟程序設計的多元價值取向,防止將程序價值目標單一化和簡單化。后面將探討如何從程序機制方面保障訴訟公正的實現,但決不是說程序設計只需要考慮保障訴訟公正的問題。事實上民事訴訟程序機制的建立應當全面地考慮公正、效率、效益三大價值目標,最理想的程序機制應當能最大限度地實現三價值比例及價值整合。如果不這樣看,許多問題的研究就得不出正確的結論,甚至產生謬誤。比如,單純考慮訴訟公正價值取向,為了發現案件之客觀事實,保障法律適用之準確性,訴訟中動用的人力及物力越多越好,審級設置越多越好,那樣可以保證證據收集的充分性及認識的多次往復性。顯然,那樣做有違效率與效益取向,既無必要也不可行。

    五、訴訟公正之程序保障機制

    (一)訴訟公正與程序公正的關系

    根據訴訟公正的構成,程序公正乃訴訟公正之組成部分,二者是種屬關系的概念,程序公正是訴訟過程的公正,而訴訟結果的公正則包括案件事實之真實發現與裁判對法律的正確適用。前面對訴訟公正內涵的分析,已經表明,訴訟過程與訴訟結果密不可分,案件事實之真實發現、法律之正確適用都離不開訴訟程序的保障。程序公正既是訴訟公正的有機內容,又是訴訟公正的保障手段,在此意義上可以將訴訟公正與程序公正二者劃上等號。

    關于程序公正對訴訟結果公正的保障價值和保障關系,中外均有頗多論述。馬克思將程序與法(實體法)的關系比喻為植物的外形和植物的關系、動物的外形和血肉的關系?!?1〕美國著名大法官F.福蘭克弗特認為:“自由的歷史基本上是奉行程序保障的歷史?!薄?2〕訴訟法學家們更注重程序公正對訴訟結果公正的保障意義。認為,“程序的公正是正確選擇和適用法律,從而也是體現法律正義的根本保障。首先,程序公正可以排除在選擇和適用法律過程中的不當偏向。……其次,公正的程序本身就意味著它具有一整套能夠保障法律準確適用的措施和手段,并且由此能夠形成保障法律準確適用的常規機制”。〔13〕

    認識程序公正的保障價值是必要的,也是十分重要的,但是如果僅僅看到這一點又是不夠的。程序公正作為訴訟公正之相對獨立的組成部分,它具有自身獨立的價值,這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其一,當事人系屬于訴訟,不僅要求最后的裁判結果是公正的,而且要求裁判的過程中程序是公正的。程序公正往往可以疏導當事人之間的緊張關系,使訴訟無判而終,出現撤訴或調解結案的結果。這里充分體現了程序公正的力量。其二,訴訟程序作為法律程序最為典型的程序,對其它程序的設計和運行具有示范作用,也就是說訴訟程序公正本身對于仲裁程序公正、非司法組織調解爭議的程序公正等,都具有示范意義,訴訟程序公正的這種價值是獨立的。

    程序公正獨立的價值與保障價值并非毫無關系。程序公正的標準是相對的,一般需要借助于程序最后導出的結果反過來驗證程序設計是否公正,很難單從程序本身說明其是否公正。比如,我們說公開、透明的程序比秘密的程序公正,是因為公開、透明的程序更容易保障訴訟結果的正確性。我們只能在這個前提下說公開程序是公正的,既具有保障訴訟結果正確的價值,同時也具有自身獨立價值。“當某一案件的判決結果符合社會成員普遍的正義感覺(這種感覺不單純建立于對立法規定的熟悉和掌握,更主要是對司法實踐中多種判例的經驗性感知),那么人們通常認為審理該案的訴訟程序是公正的。反之,則會對該案訴訟程序的公正性作出否定評價?!薄?4〕

    (二)訴訟公正對程序的要求——程序公正的要素

    從前面的論述可以看出訴訟公正必然要求程序公正,訴訟公正對程序的要求因此具體體現為程序公正的要素或稱這為內容和標準。由于公正概念內涵豐富且具有相對性,程序公正的要素必然是多方面的、復雜的。學者多根據自己的理解提出程序公正的要素。我國學界對程序公正的要素存在不盡相同的意見。有人認為“程序公正與否的評斷標準有四:(1)當事人地位平等。……(2)權利義務相當?!?)排除恣意專斷?!?)程序合理?!薄?5〕也有人認為,“程序公正的實現決定于這樣三個要素:沖突事實的真實回復;執法者中立的立場;對沖突主體合法愿望的尊重?!薄?6〕還有人認為,“程序的民主性、程序的控權性(從人權角度看)、程序的平等性、程序的公開性、程序的科學性和程序的文明性是現代法治社會對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離開了這六方面,那么程序公正將是不完整的?!薄?7〕

    筆者認為,上述意見反映了不同的人對程序公正的內容、標準和要素的理解角度不同,各種意見的總和接近于程序公正的完整內容。為了實現訴訟公正,筆者認為訴訟程序應符合以下要求(這些要求反映了程序公正的要素):

    1.程序規則的科學性

    程序規則的科學性是就程序的技術因素而言的,其內涵十分豐實,包括程序規則的設計符合訴訟行為的客觀規律,符合效率和效益的要求,有利于發現客觀真實等等。中外訴訟史上都出現過諸如“神判”、“天罰”、“占卦”等被稱為“巫術”的程序,帶有濃厚的迷信色彩,依靠肉體的力量、手勢甚至套語等方法判斷是非,〔18〕都是反科學的。而現代訴訟程序中確立合議制克服法官個人認識能力的不足,確立公開制以限制法官偏私,確立舉證和辯論制以保證案件事實的真實發現等等。

    關于程序規則的科學性與程序公正之間的關系,我國訴訟法學界不少學者做過論述,一種有代表性的觀點是將二者視為同一,認為“實質上,在解決社會沖突這一特定的領域內,程序的公正性與程序的科學性是同一實質的不同概念。程序的科學性不僅僅是對訴訟的一種技術性功能的評價;程序的公正性也不只是訴訟程序的政治特征?!薄?9〕這種觀點盡管不無偏頗(比如,科學的程序要求符合效率與效益原則,但違反這一要求的程序不一定是不公正的),但從強調“程序的公正性需要相當多的技術性因素的支持”〔20〕的角度來看,無疑又是正確的。

    2.法官的中立性

    法官中立主要是對法官品行的要求,但同時也是對法官能力的要求。戈爾丁認為,中立有三項規則:其一、任何人不能作為有關自己案件的法官;其二、沖突的結果中不含有解決者個人的利益;其三、沖突的解決者不應有對當事人一方的好惡偏見。〔21〕戈爾丁所講的前兩個規則意在強調法官在利益上與案件無涉,而第三個規則則強調法官在主觀方面不受自己情緒誤導,對當事人雙方平等處置。從制度的層面上來講,前兩個規則可以通過法律規范予以貫徹,如實行回避制保證法官離開與自己有利益關聯的案件,實行檢察監督制防止法官因受賄而作出不公的判決。第三個規則在法律上就很難規范,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法官的價值取向,稟性情緒、性格愛好等等,因此存在諸多法外的不確定因素。

    法官中立常常與程序公正乃至訴訟公正劃上等號,其原因在于法官是訴訟的主宰者,法官中立是程序公正實現過程中最基本的也是最重要的因素。訴訟的基本結構可以用一個等腰三角形表示,爭議的當事人雙方各置一端,法官居中裁決,與當事人之間形成等腰關系(等距離關系),從而形成當事人之間的均衡對抗。只有這樣,審判方才能主持公道,不偏不倚地聽取雙方意見,客觀地作出事實認定,準確地適用法律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爭議。當代西方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和職權主義訴訟模式只是在發揮法官的職權作用方面程度不同,但都十分強調控辯雙方的均衡對抗。

    3.當事人雙方的平等性

    當事人雙方的平等意味著在訴訟中對原、被告給予無差別對待。這一目標的提出和實現是訴訟史上的一大進步。中國古代法律中有所謂“命夫、命婦不躬坐獄訟”的做法,確認了貴族不必出庭受審的特權。中世紀歐州的法律更是規定了證人證言的證明力因身份而異,男子優于女子,宗教人士優于世俗人士。這些都體現了身份不平等和當事人之間的差別對待。正因為如此,倡導法律公正的近代資產階級首先便提出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號作為反封建的旗幟。在訴訟法上則設定了當事人平等的規則。當事人平等的實現程度是衡量程序公正乃至訴訟公正程度的公認的天平之一。

    4.訴訟程序的透明性

    訴訟程序的透明包含以下內容:訴訟行為(主要指庭審行為)在一定場合中公開進行;作為裁判基礎的事實以及裁判的法律根據向當事人及社會公開。保證訴訟程序透明的途徑包括新聞媒介、當事人的直接參與、公眾的庭審旁聽等。訴訟過程(主要是庭審)的公開是相對的,盡管是通常的要求,但是有例外;而訴訟結果(裁判)的公開則是絕對的。〔22〕

    訴訟程序保持透明是防止司法專橫與擅斷,發現和彌補訴訟不公的有效途徑。古代專制的訴訟制度下,訴訟活動基本上是封閉的,統治者借助于這種封閉的程序實行司法專橫擅斷,強化審判的恐怖和威脅,以便達到偏私的目的。近代資產階級革命中,公開審判被作為實行訴訟革命的口號之一得到了倡導。它既是保證訴訟公正的程序要素,同時也被視為司法審判民主化的一個表征。

    5.制約與監督性

    “制約”者,牽制、制衡,約束;“監督”者,監察、督察、督促。制約與監督表明民事訴訟中多種主體之間權利與義務關系上的聯系及相互影響,合理的制約與監督與訴訟公正不可或缺的原素。

    關于制約與監督,人們常常只看到這一機制對權力的限制。戈爾丁認為,行使權力的行為“不應當是反復無常或專橫武斷的”〔23〕言下之意,權力失控將導致不公正,所以需要制約和監督。羅伯斯庇爾認為,“訴訟程序,一般來說,不過是法律對于法官弱點和私欲所采取的預防措施而已?!薄?4〕此話更是偏激地指出了權力制約與監督的重要性。毫無疑問,筆者同樣十分重視民事訴訟中的制約與監督機制對于克服司法人員偏私方面的作用,但是筆者認為這還是不夠的,應將視野同時放到制約與監督機制的廣泛功能,包括訴訟法律關系各主體之間的相互影響、訴訟的結構、保持訴訟中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調性等等。換句話說,制約與監督有利于優化訴訟中各主體之間的相互關系,有利于優化訴訟結構,從而保證訴訟公正。

    為了實現訴訟公正,民事訴訟程序應當符合上述諸要求,這些要求同時也就是程序公正的要素。需要特別指出的是,程序公正的諸要素之間存在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關系。很難說一項程序的設計只是符合其中的某一要素,而與其它要素無關,實際情況恰好相反。比如法律上設置復審程序,這是符合對事物反復認識的客觀規律的,因而體現了科學性,然而復審程序同時也為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實行制約與監督提供了手段,因而也體現了制約與監督性。由于程序公正的諸要素之間存在這種交錯關系,因此,對訴訟公正之程序保障機制的研究,不應采取將程序制度與上述某一要素簡單化地一一對應、對號入座的方法。

    (三)訴訟公正的相對性與程序設計的復雜性

    訴訟程序的最高價值取向為公正,保障訴訟公正應當是程序設計的最重要的標準。從抽象的理性出發,訴訟程序的設計應當圍繞如何實現訴訟公正來進行,這就好比訴訟公正是圓心,訴訟程序是圓周,程序設計不過是圍繞圓心來劃出圓周。但是這一工作并不簡單,其復雜性是由以下因素決定的:

    1.訴訟公正是程序設計的最重要的標準,但不是唯一的標準,民事訴訟程序的價值取向包括公正、效率、效益等方面,互相之間應當保持合理的價值比例,很顯然立法者不能取此舍彼。比如,為了保障訴訟公正,設計程序應當注意保障各方當事人在裁判者面前應有充分的機會、充足的手段陳述有關案件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的主張,賦予當事人較大的時空活動范圍,使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有較多的時間和較大的空間開展攻防活動。但是,真理再往前跨一步便是謬誤。無休止的爭辯,不符合效率和效益的價值要求,即便是公正的,也應當加以限制。總之,公正的理念并非程序設計的唯一依據。

    2.訴訟公正的概念本身是一個“變量”而非“定量”。因為不同的人對公正的理解不盡相同,而且,公正的原素本身也是不確定的、可變的、比如公正要求程序上的制約與監督,這么講是以適度為前提的,過度的制約與監督同沒有制約與監督一樣百弊叢生。因此,對訴訟公正的目標只能做定性的思考,難以做定量的分析。

    3.訴訟公正是一個抽象的概念,直接以此為據設計訴訟程序幾乎是不可能的,很難說某方面的程序設計如此是公正的,如彼即是不公正的。但是訴訟公正的價值取向迫使我們又不能回避上述難題,可行的辦法就是借助于中介橋梁,將訴訟公正這一抽象的概念分解為多種中介價值目標,如平等、公開、中立、制約與監督、科學等等。這種分解本身卻存在著明顯的認識誤區,這些中介價值目標的簡單相加未必就等于訴訟公正,更何況這種簡單的相加實際上是不可能的,其間會遇到種種矛盾,比如,民事檢察監督體現了程序上的制約與監督,但是這種做法未必符合科學、中立的要求,其中有一個復雜的價值合成過程。也就是說借助于中介目標進行程序設計時,首先需要對中介目標之間的關系進行分析,保證彼此協調。

    綜上所述,對訴訟公正的概念應當做相對的理解,不可絕對化,據此進行程序設計不可能使用1+1=2式的數學思維方式。

    不可能直接地討論將某項程序設定為A或B就保障了“公正”,而是將訴訟公正作為一個潛在的而非直接的依據,對訴訟程序進行評析、檢討和設計。這種做法實際上就是“把法律和政策中內在的價值抽出來,以這些價值作為基準,批評既成的規則和創造新的規則,并使它們適合于不斷變動的社會環境?!薄?5〕只有采取這種立足于法律應當實現的價值對現存制度進行評析,并努力追求法律內在精神的能動態度,才能使司法保持公正。

    六、程序合成與程序保障機制

    訴訟公正的保障有賴于程序優化,我們不僅應當從程序元件的角度即程序的個別狀態出發,即不應孤立地探討某一程序問題的應然狀態,沒有聯系的研究是不可取的,研究程序優化應當用結構的、系統的眼光,進一步探討程序合成的問題。

    所謂程序合成,就是指由程序元件組合成能夠發揮整體作用的程序體系,程序合成是一個動態的過程,即程序的立體組裝——配套協調過程,“系統的各要素通過結構組織才組織為一個整體系統。結構愈合理,系統的各個部分之間的相互作用就愈協調,系統在整體上才能達到最優。”〔26〕訴訟程序的優化不應局限于程序元件的優化,還應強調和重視程序合成的科學化。訴訟程序可以分解為程序的觀念與價值形態(應然形態)、程序的規則形態(制度形態)與程序的運作形態(行為形態)幾個層次,程序合成過程首先是將這幾種形態的程序轉化和演變過程,其原則是各種形態的內容保持同一,盡量避免轉化和演變過程中出現失真。從訴訟公正及效率、效益的價值理念出發,確定訴訟程序的應然狀態,然后制定出具體的程序規則,再將這種規則加以實施,后面的環節不能背離前一環節。這一問題通俗地講就是理論、立法及司法實踐之間的相互關系問題,一定的理論(程序的理念形態)指導程序立法,司法實踐則應嚴格依照程序規則的要求進行運作。為了避免這幾個環節之間的脫節,需要做到理論的科學化、立法理性化并在司法領域嚴格執法——不是機械地、教條式地適用法條,而是在探求立法精神和本意的前提下,能動地操作法律程序,這本身與立法一樣需要科學理論的指導。

    程序合成的過程還包括各種程序形態自身各部分之間的協調,就程序的理念形態而言,需要進行價值整合,公正、效率、效益諸價值之間的矛盾如果不能予以消除,則會導致立法規則之間的沖突和不和諧,并造成司法實踐上程序運作上的困難。筆者認為,訴訟程序價值整合的原則是突出和強調公正價值取向,同時兼顧效率、效益諸價值。就程序的規則形態而言,需要正確評估和處置各種程序規則相互之間的關系,使之相互協調一致。并在法律規范的結構上得以體現,即要求法律的體系、結構科學化。就程序的運作形態而言,要求訴訟行為符合程序設計的理性本質,并依程序規則的本來要求加以實施。

    訴訟程序元件及系統的優化是訴訟程序優化的完整內容,二者構成訴訟公正的程序保障機制。需要明確的是,這一程序保障機制是實現訴訟公正的必要條件,但不是充分條件,切蛋糕的事例最能說明這一問題:為了保證蛋糕分割均勻,需要設立切蛋糕的人最后領取自己應得的一塊的程序——以此防止偏私;但有了這一程序并不能肯定蛋糕就能夠均等分割——切蛋糕的人可能沒有能力。這既可以說明程序保障的重要性,又可以說明程序的局限性,這一局限性的克服有賴于執法者——法官素質的提高、司法環境的改善乃至公眾文化素養與法制觀念的加強等諸多方面。*

    〔1〕龐德:《通過法律的社會控制——法律的任務》第55頁, 商務印書館1984年中譯本。

    〔2〕羅爾斯:《正義論》第5頁,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8年版。

    〔3〕博登海默:《法理學、法哲學及其方法》第238頁,華夏出版社1987年版。

    〔4〕〔21〕〔23〕馬丁·P·戈爾?。骸斗烧軐W》第232頁; 第240頁;第236頁。三聯書店1987年中譯本。

    〔5〕棚瀨孝雄:《糾紛的解決與審判制度》第30頁,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年4月版。

    〔6〕參見韋伯著、小野木常編譯:《法社會學》第8章,日本評論社,1960年。

    〔7〕《中國大百科全書·法學》第88頁, 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84年版。

    〔8〕參見《法學總論》第26頁,知識出版社1992年版。

    〔9〕孫笑俠:《法律程序剖析》,載《法律科學》1993年第6期。

    〔10〕我國民事訴論法第2條。

    〔11〕《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78頁。

    〔12〕轉引自季衛東《程序比較論》,載《比較法研究》第7卷第1期。

    〔13〕〔14〕〔16〕〔19〕〔20〕見顧培東著《社會沖突與訴訟機制》第67頁,第73頁,第90頁,四川人民出版社1991年3月第一版。

    〔15〕張令杰:《程序法的幾個基本問題》, 載《法學研究》1994年第5期。

    〔17〕孫笑俠:《兩種程序法類型的縱向比較》,載《法學》1992年第8期。

    〔18〕《羅馬法》第336頁,群眾出版社1987年版。

    〔24〕羅伯斯庇爾:《革命法制與審判》第30頁,商務印書館1986年版。

    〔25〕Philipper Nonct and Phitip Sclznick, Law and Socicty in

    第5篇:社會公正的內容范文

    關鍵詞: 教育公正 場景性 政府因素 教師公正

    對教育公正的解釋,向來都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楊東平先生認為,教育公正是社會公平價值在教育領域的延伸和體現,包括教育權利和教育機會均等這樣兩個基本方面。田正平、李江源二先生則指出:“教育公正是教育對待對象和評價對象的合情合理。所謂‘合情’,是指合乎民心民意;所謂‘合理’,是指合乎教育的目的性、規律性。它包括事實公平、做法公平、按照能力或者才能進行分配,以及對‘不利群體’進行補償?!?001年11月在蘇州召開的全國部分中青年教育理論工作者會議把教育公平界定為“公民能夠自由平等分享當時當地公共教育資源的狀態”。①筆者認為,教育公正包括教育平等和教育公平兩個內容。 “教育平等主要是一個教育活動中平等關系的客觀事實的概念”。它描述的是一種客觀存在性?!敖逃絼t主要指一個主觀概念,是人們根據對教育平等事實狀況的主觀體驗所作的一種主觀評價”。②由于教育公平涉及主觀體驗的內容,因此,我們在談論教育公正時,不能不注意教育公正中的場景性。

    一、注意教育公正中的場景性

    在許多有關教育公正的改革中,我們往往會發現,不同人群的“教育公正”訴求甚至表達著相互沖突的意義或截然不同的改革愿望。近年來高等教育收費問題,政府更多地從宏觀經濟利益出發,認為高等教育收費功在千秋;高等教育收費使得高等教育規模擴大,產生高等教育規模擴大,產生高等教育大眾化,大眾化受益的學生和家長們更是稱頌享受到教育機會均等權;而徘徊在大學校門外的莘莘學子則憤憤不平,特別是那些考上了大學卻因為經濟條件限制而未能上學的學生認為這是教育最大的不公正。顯然,這是兩種在政策取向上明顯不同的“公正”訴求。這些相互沖突的“公正”訴求事實上在某種程度上阻障了教育改革。因此,我們可以看到,沒有一個絕對意義上的公正,能適合于任何時間與空間。這個觀點是以“真理不是絕對的”作為理論依據。隨著我們對絕對真理的否認,對教育公正場景性的認識也就浮出水面了。根據上文提到的教育公正包括教育平等和教育公平兩個方面,我們可以從客觀和主觀這兩個方面來認識教育公正的場景性。

    第一,從客觀方面來說。公正的行為要求充分考慮事件的客觀環境、事件的制約因素,這是場景性的核心要求。因為一事件在一種情況下被主觀認為是公正的,但隨著客觀條件的變化,人們可能又會徹底地否定原先的判斷。如,有人將教育公正定義為教育機會均等。受教育機會在推薦上大學的年代是稀有之物,對于恢復高考乃至今日高等教育大眾化無疑都是有力的支持者。但是,我們把場景切換到教育過程中,入學機會的均等對于那些未能享受“機會”的人們來說就是公正的嗎?我們就能保證在大學里發展“機會”內的人一定比“機會”外的人優秀?事實上,一項行動是一個理論(人們觀念)加實踐(客觀條件)的過程,理論或事件的任一因素改變都會帶來行動性質的變化。所以,我們不但要對照理論,注重我們的思想觀念,更應該對我們所處的客觀環境做出準確判斷,以采取相應的理性行動,從而能根據客觀現實改變先前對公正涵義的理解。

    第二,從主觀方面說,人們的認識存在于一定的場景之中。教育公正與否,首先就要看人們的心理認同度。得到大多數人的認同,此類教育實踐或現象就有存在的合理性,具有公正的一面。公正一方面是人們的一種價值判斷,是人們“公平正直,沒有偏私”③的心理期望被滿足的一種表達。換句話說,公正是指符合人們的價值觀,得到大多數人的認同。然而,人們的思維觀念總會隨著時代和環境的變化而變化,不同時期和不同環境中,人們的觀念大不一樣。同一個人對公正涵義的理解也會有所不同,有時甚至互為矛盾。例如,“就近入學”制度,無論贊成的人還是反對的人都用“公正”的原則為自己辯護。贊成的人認為,“就近入學”有利于加強薄弱學校的建設,削弱重點學校的特權,有利于公平合理地分配教育資源,因而,是符合“公正”原則的。反對的人認為這樣做忽視了學校教育質量之間的差異,忽視了不同家庭教育支付能力的差異,忽視了不同學生之間受教育愿望的差異,因此,是一種“不公正的”改革舉措。從這個意義上說,公正涵義是有范圍的,它都是特定文化氛圍下被人為地賦予的,更多的是主觀體驗的結果。

    我們可以看出,關于什么是公正,如何做到公正,關鍵的問題就是把握場景,這里有客觀的場景(時代背景、客觀環境等客觀存在的內容)和主觀的場景(不同的人有不同的主觀反映和判斷)。根據場景的客觀條件做出的場景是其核心要素,它受主體對公正的理解和客觀環境的制約,是場景性公正寓意最直接的體現。

    二、影響教育公正的兩個重要因素

    第一,政府因素。政府作為教育的行政管理者,對教育公正的實現應該承擔一定的責任。就拿高等學校來說,政府作為高校的行政管理者,對高等學校的管理職能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規劃和立法;第二,撥款和籌款;第三,評估和監督;第四,制定各級各類高等學校設置基準,審批新建高等學校;第五,制定高等學校干部任免標準④。其中最重要的責任,便是政府提供必要和穩定的辦學經費。然而在這方面某些地方政府做得是很不夠的。根據《2005年全國教育經費執行情況統計公告》,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生均預算內事業費支出為5375.94元,比上年的5552.50元下降3.18%。按預算內教育經費包含城市教育費附加的口徑計算,2005年全國預算內教育經費占財政支出33930.28億元,(2006年《中國統計年鑒》公布數)比例為14.58%,比上年的14.90%下降了0.32個百分點。從全國情況看,有23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預算內教育經費占財政支出比例比上年有不同程度的下降。據統計,2005年全國國內生產總值為183084.80億元,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占國內生產總值比例為2.82%,比上年的2.79%增加了0.03個百分點。目前我國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統計口徑尚不能完全反映我國政府安排教育經費的總量。從“科教興國”的戰略意義來看,教育應是一個成本遞增的產業,而擴招后相關教育經費的投入不增反減,成為制約高等教育大眾化的“瓶頸”。國家只出臺了擴招政策,而沒有給予相應的資金作保障,因而面對辦學壓力,學校只得以貸款、大幅抬高學費甚至濫收費來應對高等教育大眾化帶來的危機,從而把壓力轉嫁給社會和學生家長。正是因為政府對教育的經費投入不足,使得目前許多有關教育改革都在不同程度上引起了教育公正問題。比如,義務教育普及問題,教育的地區差異問題,這些都是長期困擾我國教育公正的大問題??梢?,政府在實現教育公正方面的力量是不可低估的?!罢ъ`”必將導致不公正問題的積累,甚至完全失控。這不僅損害政府的威信,而且將損害公眾對政府構建和維護教育公正秩序這一合法性基礎的認同。

    第二,教師公正是實現教育公正的另一個重要因素。教育公正是一種復合形態,它是教育系統外部公正與內部公正的統整。教育系統外部公正是指在教育資源分配的過程中,給予人不應得的行為。它主要體現教育制度上的公正。教育系統內部公正是指應該成為而使其成為,不應該成為而不使其成為的一種行為,主要體現一種師生較為實踐上的公正。過去人們對教育公正問題的研究,受羅爾斯正義理論的影響,更多關注的是制度層面的,對于這個問題,前面我們已經探討過了。下面筆者著重討論師生交往中的公正。

    有人認為教師公正是教育公正的核心問題。教師公正是指教師能否公正對待學生的問題,它要求教師在教育職業活動中,公平合理地對待和評價全體合作者。其中,公平合理地對待和評價每個學生,是教育公正最基本的要求。高校擴招后引發了對教師公正問題的關注??鬃又鲝埖摹坝薪虩o類”是我國教育的良好傳統??偫碓赋?,沒有對孩子的愛就沒有教育。由于復雜的社會現實和一些教育腐敗問題,致使少數教師形成雙重人格,有的還存在嫌貧愛富的思想,不能公平公正地對待和評價每一個學生,這無疑是一個不可忽視的重要問題。要做到教師公正,首先就要求教師對教育規律和每個學生的情況都非常熟悉。蘇霍姆林斯基曾深刻地指出:“所謂公正,就是尊重與嚴格要求相結合。在學校生活中,沒有也不可能有什么抽象的公正。教育上的公正,意味著教師要有足夠的精神力量去關心每一個兒童。”同時,教師公正還取決于教師個人道德覺悟的提高。教師在教育中應該不偏私,公平地對待每個學生。

    教師只有做到教育公正,才能有利于形成健康的教學活動精神背景,調動每個學生的學習積極性。同時,有利于學生尊敬、信賴教師,有利于給學生道德心靈以良好的影響。正如夸美紐斯所說的:“公正應該給一個人及其周圍的人們帶來利益。從童年起培養兒童的公正時,在對待他們的態度上也應該是公正的。”

    注釋:

    ①陳彬.論中國高等教育公平的價值追求與政策抉擇[J].華中示范大學學報(人文社科版),2003,(2).

    ②[法]皮埃爾?勒魯著.王允道譯.論平等.商務印書館,1988:43.

    ③張壽康,林春光.常用詞語搭配詞典[M].河北少年兒童出版社,1989.

    ④參見周川.高校與政府關系的幾點思考.高等教育研究,1995,(1).

    參考文獻:

    [1]勞凱聲主編.變革社會中的教育權與受教育權:教育法學基本問題研究.教育科學出版社,2003.

    [2]王正平,鄭百偉.教育倫理學-理論與實踐.上海教育出版社,1999.

    [3]石中英.教育正義與正義理論.現代教育論叢,2002,(2).

    [4]張厚軍,朱宏軍.教育公正:實現社會公正的階梯.秦山學院學報,2005,(5).

    [5]劉健兒.教育公正芻議.北京大學教育評論,2003,(3).

    第6篇:社會公正的內容范文

    關鍵詞:公正;意愿;平等

    亞里士多德并沒有將公正置于道德德性的一節之下談,而是在談完具體德性之后,又用了一卷的篇幅來探討公正的德性。因為公正的德性與其他德性不同的是,它"不是總體的德性本身,而是對于另一個人的關系上的總體德性"[1](p130)。而在前面,亞里士多德又將德性定義為"既使得一個人好又使得他出色地完成他的活動的品質",更具體的說就是在我們的感情和實踐當中表現出來的適度的品質。公正與其他德性同屬于這種適度的品質。其他具體德性更多的和人的情感相關,有助于自身善的實現。而公正不僅僅是某種意義上的善,它具有很多不同的意義,并且很明顯的與其他德性相關聯。

    一、公正的性質和范圍

    ]bcZbhl?n`公正,在希臘語中指:按照公正的精神或原則做事的品質。公正同法律的概念有密切的聯系。]?cZbh?公正的,在其詞義上同時就是符合法律的,遵守法律的。同樣,Z]bc?Z?不公正,就指不按照公正的精神或原則做事的品質。亞里士多德認為公正是一種品質。"這種品質使一個傾向于做正確的事情,使他做事公正,并愿意做公正的事"[1](p127)。亞里士多德將此做為作討論的基礎。同時,亞里士多德認為對公正的探討必須通過對不公正的探討來實現。因為,他認為,首先"一種品質是相反品質中的一種",通過對相反品質的探討我們可以了解所要探討的品質。其次,對于一組相反的概念來說,它們在意義上是對等的。通過對公正的反面,不公正的的探討,可以更加清楚的知道公正的意義。

    亞里士多德認為公正這種品質的主要內容是"守法和平等"[1](p128)。在這里,公正是從兩種意義來說的:即從合法的意義和平等的意義上說的。前者是作為總體德性上的公正而存在,后者是具體的公正。

    二、作為總體德性的公正

    合法的公正是指人們所做的合法行為在某種意義上是公正的。但這里有一個前提,就是法律規定本身的公正性,也就是說,這些規定必須要有利于政治共同體的幸福或其構成成分。也就是要保證所以人,至少是有德性且有能力的人的共同利益。此外,法律所規定的還必須是有助于其他如勇敢、溫和等德性的發揮,同時,減少惡的出現。所以合法的公正是抑惡揚善上的公正。

    亞里士多德認為"守法的公正不是德性的一部分,而是德性的總體"[1](p131)。但它不是總體的德性本身,比如幸福。它是交往行為上的總體德性,是一種"對于他人的善",能夠促進他人的利益。因為亞里士多德把城邦的善看作更高的善,同時把幸??醋髯罡叩纳?。而對于他人的善是實現城邦的善的前提,所以,在這種意義上,公正又被看作德性之首。

    三、具體的公正

    亞里士多德所說的平等并不是我們一般意義所認為的絕對的1對1的對等關系。而是一種比例上的對等。他對于平等的探討是通過對不公正的探討來實現的。他認為不公正的人是所取過多的人,并且認為其必定是在那些善的事物上取得過多的人。也就是說,平等意義上的公正的人是所取得適度的人,而且是在善的事物上取得適度的人。這種適度的具體標準也就是亞里士多德所談的具體公正的部分。

    對具體公正的探討,亞里士多德也是從具體的不公正的分析開始的。具體的不公正有別于一般的不公正,他是占得過多的東西的一種不公正,不是作為總體部分的不公正,即違法的一個部分的不公正。另外,一般的不公正行為都可以歸結為某種惡,而為著獲利的不公正行為卻不能歸結為任何一種惡,而只能歸結為不公正,這就是具體的不公正。最后,具體的不公正關涉的是榮譽、錢財、安全三者。由此可得出具體的公正也是在占得意義上的,遵守的是得所當得的原則。它不能歸結為任何一種善,關涉的也是榮譽、錢財和安全三者。

    具體的公正分為兩類:一類是分配的公正。它主要表現在共同財富的分配上的平等或適度,是單純的在善的事物上占得的適度。這種平等是幾何比例上的適度,即A:B=C:D。這個比例在標準在不同的政治制度下有所不同,正如我們現在的所實行的按勞分配,或者在按職位的大小分配一樣。另一類是矯正的公正,它是一種在私人交易當中的公正。在這種公正當中又可分為出于意愿和違反意愿的公正。在私人交易當中的公正是一種算述比例上的公正,也就是完全對等意義上的公正。在這種公正當中,交易雙方無論身份地位,都被看作完全平等的。這是一種為避免不必要的傷害和損失意義上的公正,它涉及到善惡雙重意義。所以,"矯正的公正也就是得與失之間的適度"[1](p138)。另外,亞里士多德還談到回報的公正,這種公正是在商業服務交易中的公正,但它又不是矯正的公正。而是服務當中的基于比例而非平等回報的公正。但這種公正當中雖然交易物品的數量是成比例的,但有一個是平等的,那就是物品的價值與其數量的乘積。也就是雙方物品的積累價值。同時,他認為"所有東西都必需由某一種東西來衡量。這種東西其實就是需要。"[1](p144)物品之間價值的關系當中,需要的實物形式就是貨幣這個等價物。在這里,亞里士多德初步表達了勞動價值量與一般等價物的思想。為后面古典經濟學和馬克思的勞動價值理論奠定了基礎。

    四、政治的公正

    在亞里士多德這里,政治的公正是"自足地共同生活、通過比例達到平等或在數量上平等的人們之間的公正"[1](p147)。他將這種政治的公正作為公正本身來探討。從政治公正的概念可以看出,政治的公正以具體的公正為基礎。但這里有一個前提,就是"自足的共同生活"。所謂"自足",亞里士多德說過,"不是指孤獨的人過孤獨的生活,而是指他有父母、兒女、妻子,以及廣言之有朋友和同幫人。因為人在本性上是社會性的。"[1](p18)由此可見,亞里士多德所說的自足的共同生活,一種處在和諧的社會關系之中的生活。同時,他說"公正只存在于其相互關系可由法律來調節的人們之間。而法律的存在就意味著不公正的存在,因為法律的動作就是以對公正和不公正的區分為基礎的", "可以由法律來調節,即有平等的機會去治理或受治理的人們之間"[1](p148)。在政治的公正當中,法律是調節人們之間關系的公正性的唯一途徑。生活在其中的人,無論社會身份的高低,財產的多少,都要嚴格遵守法律,做到政治上的嚴格平等。所以,政治的公正,不僅僅保證的法律的嚴肅性和神圣性,而且確保了各種具體公正的有效性。政治的公正無論對合法性的總體公正,還是對具體的公正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由此,政治的公正是對于公正本身的概括,在公正體系當中起著基礎性和范導性作用。

    提到政治的公正,我們自然會要討論政治公正的來源。亞里士多德認為政治的公正有些是自然的,有些是約定的。自然的公正是絕對的公正,它對任何人都有效力,并且具有相同的效力。而約定的公正則比較相對。約定的公正具有這樣的特性:最初是這樣還是那樣并不重要,但一旦約定下來,就變得十分重要。而且,約定的公正都是為具體的事情,并具有時空和情境差異性??梢姡s定的公正重在人們對于約定的遵守,類似于我們現在的誠信。但是,約定的公正具有法律效力,受到法律的保護。而誠信更多的是訴諸良心,除非誠信的一方受到重大傷害還會尋求法律的保護??梢姡s定的公正對自然的公正更加靈活多變,其適用范圍也更廣泛,但是其穩定有效性比不上自然的公正。

    五、公正與意愿

    行為的公正既與行為的不公正相關連,又與行為者和接受者相關連,還與行為的主動性與被動性有關。在亞里士多德看來,行為的公正與否,關鍵在于看其行為是出于意愿的還是違反意愿的行為。出于意愿是指,某行為在行為者的能力范圍之內,并且在他知情的情況之下主動所做出的行為。而違反意愿則是出于無知或出于能力范圍之外,或出于被迫。出于意愿的行為有的是經過事先的考慮,有的則不是,但它必須是行為者的有意為之。這里,亞里士多德仍然通過不公正的行為探討公正的行為,他認為不公正的行為就是在行為者的能力范圍之內,在其知情的情況下,有意的對他人造成的傷害。可見公正則是在這種情況下,對有意的避免對他人造成的傷害,甚至是有意的使他人獲利或至少是應得利益。行為者的公正亞里士多德就討論了這些。接著,亞里士多德討論了受公正或不公正的對待對意愿的關系。這里受到不公正的對待不是說所占得的善較少,而是得到的傷害過多。他認為沒有人愿意受不公正對待。首先他認為接受不公正的事和愿意受不公正的對待不是一回事。(出于意愿的行為的定義本段上面有提到。)如果愿意受不公正的對待的人存在,那么這個人既是受不公正對待的人又是公正的行為者。因為他出于意愿的做出了接受的行為,雖然事實上對于是不公正的,但他自己沒有認為是不公正的。而對于這個人來說,即是公正同時又是不公正,這樣的情況不可能存在。而且,從一般意義上來說,沒有人會希望受到傷害,除非他為了更高的善。從這個意義上,亞里士多德否認了自殺的合理性。

    六、公正與公道

    亞里士多德認為公道和公正一樣是值得人稱道的,也是一種善。但公道比公正更善,它本身就是公正。然而公道與公正是同源的,是一回事,只是公道更好些。而且公道雖然優于公正,但并不優于公正的總體。也就是說,亞里士多德所談的公道其實是公正的一種。這個公道的概念更接近于我們現在所說的正義的概念。他又說,公道"不屬于法律的公正,而是對法律公正的一種糾正"。法律所涉及到是通常的情況,而公道可以處理一些法律所未能處理的情況。最后,亞里士多德認為,"公道的人是出于選擇和品質而做公道的事,雖然有法律支持也不會不通過情理地堅持權利,而愿意少取一點的人"[1](p161)。可見公道的人是通情達理的人。這種人超越了"得所當得"的具體公正,體現出一種德性智慧。

    參考文獻:

    [1][古希臘]亞里士多德.尼各馬可倫理學[M].廖申白,譯.北京:商務印書館,2009.

    [2][古希臘]亞里士多德.政治學[M].廖申白,譯.北京:商務印書館,2009.

    [3]姚站軍.亞里士多德城幫正義的實踐智慧[J].華中科技大學學報,2010,(4).

    [4]馬顏利.公正(正義)研究述評[J].哲學動態,2004,(4).

    第7篇:社會公正的內容范文

    堅守公正是維護公平正義的前提?!肮秸x比太陽還要光輝”,它是社會穩定的天平,是人類良知的聲音,是學校教師樂于奉獻的前提,是教師積極工作的動力,是維系良好合作的前提。作為一名班主任,維護班級公平,伸張正義,有利于調動學生學習積極性,引領全校不斷樹立新風,激發干勁,堅守這道公正生命線,責無旁貸。學生因為教師的公正而尊敬教師,才能“親其師,信其道”!

    孔子曰:“大道之行也,天下為公。”堅持公正處事是中華民族的優良傳統,教師要給予學生平等的話語權,在思想、作風、儀表等方面都要影響學生。教師只有“美其德,慎其行”,才能讓學生在平等的氛圍中獲得教育,讓學生獲得真民主,在愛的環境中健康成長。

    踏實肯干是實現學校發展的動力,公正為其搭建了平臺。教師的機會均等是“教育夢”實現的必然路徑,是教師義不容辭的社會責任?!坝薪虩o類”即教育機會均等,是教育公平。從社會學的角度來說,教育機會均等至少包含四點內容:一是起點上的均等,指每個人都不受任何歧視的享有接受教育、學習的機會;二是教育過程上的均等,指以平等為基礎原則對待具有不同社會背景的人;三是教育結果上的均等,是促使學業成就的機會平等;四是教育影響生活前景的機會均等,在就業、社會關系的建立、財產收入等方面擁有與個人才能相當的成就機會。當然,這里需要說明的一點是,均等并不是絕對的平等,是有條件的、在一定范圍內的均等。美國著名的教育理論學家科爾曼曾指出:“教育機會均等只可能是一種接近,永遠也不可能完全實現。”

    “功崇惟志,業廣惟勤?!睂崿F教育夢,任重而道遠?!肮龎簟睕]有綻放,“教育夢”又如何實現?從根本上說,我們每個中國人夢想生長的土壤都深深植根于“公正夢”。我們每個中國人的夢想,都有“公正夢”的成長相伴?!肮龎簟币I“教育夢”的航行,“教育夢”助力“公正夢”的騰飛。中國社會需要公正,只有公正,社會才能發展。

    第8篇:社會公正的內容范文

    “秘密拘捕”等驚悚字眼,成為當下中國刑訴法修正草案的傳播熱詞。更有媒體標題黨,直接以《刑訴法修訂被指開倒車,或導致“秘密拘捕”泛濫》為題,火辣辣吸引公眾眼球,勾起人們“被失蹤”、“被精神病”等種種現實悲劇聯想。

    此間中國立法機構指出,刑訴法修訂是貫徹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完善司法權力配置,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并重。修正案草案有99條,擬將刑訴法從原來的225條增加到285條,修改的面較大,修改的條文比較多。其中遏制刑訊逼供、排除非法證據、解決證人出庭難、細化逮捕條件、保障律師職業權利、挽救未成年人犯罪等內容受到社會廣泛關注。法學專家普遍認為:15年來首次大修的刑訴法,有利于犯罪嫌疑人人權保護。刑訴法修訂立法善意,毋庸置疑。

    刑事訴訟是司法機關追究和懲罰犯罪的活動程序。在現代法治國家,刑事訴訟中的人權保障被提升到憲法的高度。因此,刑事訴訟法被稱做“憲法的適用法”、“應用憲法”、“國家基本法之測震器”。

    刑訴法修正,絕不是一件小事,是當下中國公民都應極為關注的一件政治大事。其修法質量,彰顯一個國家政治文明的高度,也彰顯一個國家保障公民“四大自由”尤其是“免于恐懼的自由”的力度。

    刑訴法修正案一公布,立即引起法律界、輿論界及社會大眾的熱議,焦點主要集中在一些修法條文的完整性和嚴謹性。有學者提出,絕不能在條文中包含“等”與“其他”之類的模糊表述。否則,必然導致公共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自由裁量權過大,法將不法。

    此次刑訴法修正存在一個最大的立法盲區,那就是“司法公正”的立法體現。

    司法作為法治的構成要素,基本功能是借助公共權力對各種法律爭端作出最終的權威性解決,是保障人民自由權利、實現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屏障。司法公正涵蓋整個司法過程,實體公正是根本目標,刑訴法作為程序公正的一種載體,從實體公正中獨立出來,并以其可操作性來最大限度體現公正,是實現實體公正的措施和保障。如果司法公正在外界干擾下無法實現其公正目標,那程序公正豈不是虛晃一槍?

    當一個權力熱線電話,便可決定一個案子立與不立,決定一個犯罪嫌疑人抓與不抓;當一個權錢交織的關系網,保護罪惡者逍遙法外,含冤者死不瞑目;當習慣性軟骨的司法,逃不出權力的手掌心,程序公正豈不成為一頭蒙著眼睛、繞著“權力的磨盤”轉圈的毛驢?

    刑訴法修訂本意是要對諸多訴訟弊端進行“補漏”,那么應該進一步以法律條文形式,對影響、損害司法公正的各種因素進行強有力的破解。

    2011年“兩會”時,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王勝俊公開痛斥,人情案、關系案、金錢案是影響司法公正的頑癥,人民群眾對此深惡痛絕,因此必須解決人情關系干擾辦案問題。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直言不諱地表示,沒有作風建設和廉潔建設,就沒有檢察機關的執法公信力。檢察機關對司法腐敗案件要嚴格實行零容忍。

    從近年來發生的多起政法輿情事件來看,司法公正顯然已成為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核心。

    司法獨立之要旨,在于司法活動只唯法,不認人。不論是西方自由政體的國家,還是非西方國家,獨立和公正都是司法體系必須遵循的原則。沒有司法獨立,就不會有司法的公正。沒有司法公正,法律條文就會成為一紙空文。

    司法獨立是中國法律界有識之士一直疾呼的法治社會建設瓶頸。真正意義的司法獨立,是一個系統工程。在“三權分立”不符合中國國情下,如何在刑訴法修正案凸顯“司法獨立”,實現司法公正原則呢?

    第9篇:社會公正的內容范文

    司法公正,是法律的自身要求,也是現代國家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重要保證,其內涵就是司法機關要在司法活動的過程和結果中堅持和體現公平與正義的原則。司法公正是以司法工作人員的職能活動為載體,以嚴格依法為基準,要求人民法院在審判過程中堅持平等、正當的原則,且要在審判結果上體現公平、正義的精神。

    司法公正涵蓋整個司法工程,其價值蘊含包括適用法律平等、訴訟程序正義和判決結果公平等方面 [1],具體可從以下四方面進行理解:一是實體公正。指現行法律分配給人們的權益與其通過司法活動所確認的權益相一致,且這種一致性應得到司法機關的充分保障。關于實體公正,我國法律確立的基本原則是 “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即客觀地認定案件事實和準確地適用法律。二是程序公正。指在法律適用的具體運作過程中充分保障每位當事人及其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益,它是實現實體公正的重要手段,是長期司法實踐中對處理各類案件程序、手段、方法規律性的科學總結。三是執行公正。即按法定程序公正、嚴格地執行生效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使紙上的東西得到切實的履行。四是形象公正。指司法人員的執法形象必須公正,也就是說司法人員在執法的過程中,除了要嚴格按照實體法和程序法的規定處理案件外,在言行上還要符合司法人員的身份。只有司法機關形象公正,社會公眾才能信任司法,司法救濟才能成為社會公眾一旦發生糾紛的首要選擇,促使社會公眾的矛盾和糾紛都能通過司法途徑得到消解,從而避免社會矛盾的非法律手段解決。

    可見,實體公正、程序公正、執行公正和形象公正是司法公正的有機統一實體,都要求司法人員忠實地服從和使用法律,始終站在客觀中立立場,不偏不倚,維護社會的公平和正義。

    新聞的及時性原則要求新聞報道要快,要及時,才具有新聞價值,于是新聞工作者常常過多的強調新聞自由,對司法活動的報道往往超越了法律的界限,而司法活動具有一定的過程和程序??梢?,新聞媒體過早的報道、評論勢必會侵犯司法獨立的原則,形成媒介審判,對司法公正產生消極的影響,從而對司法獨立和司法公正造成傷害。可以說,新聞報道追求的案件往往是具有生動性、重要性、顯著性、新奇性的案件,從而引起公眾關注與參與,形成媒體熱點,而且,新聞媒體對司法案件的報道往往注重結果,追求懲惡揚善、分清是非為目的的正義,這使得其常常要對司法機關追求的以建立在程序正當基礎上的正義構成強大的沖擊,對人民法官判案形成強大的媒體壓力,從而產生“媒介審判”的不良效應。

    媒介審判這一概念發端于美國,由“報紙審判”演變而來。我國臺灣學者尤英夫認為:“報紙審判的意義較為廣泛,即任何民、刑事案件在普通法院審判前或審判后,由一般性或法律性報紙所刊載的消息或意見,不論其是以文字、圖片、漫畫及其他方式,不論其目的是在討論、分析、攻擊、侮辱與案件有關的法官、當事人及其他訴訟關系人,或案件內容及其勝負得失,凡足以影響審判者,都可稱為報紙審判?!?[2]

    筆者認為,所謂“媒介審判”是指新聞媒體超越司法程序搶先對案件作出判斷,對涉案人員作出定性、定罪、定刑以及勝訴或敗訴等結論,其是對人民法院審判權和犯罪嫌疑人的公民權利的雙重侵犯。新聞媒體報道的對象一般是民憤極大,影響甚廣的“非自愿社會公眾人物”,在事實的選取上往往是片面的、夸張的,所發生的案件一般具有重要性和顯著性。隨著傳媒業的迅速發展,媒體間的競爭日趨激烈和白熱化,一些新聞媒體對具有極大影響力和可讀性的案件報道趨之若鶩,對其進行長時間、大容量、一邊倒的宣傳和炒作,形成一種強大的輿論氛圍。在這樣的情境下,司法機關在對案件進行審理時,就不得不考慮公眾媒體的壓力,從而導致某些案件無法得到公正的審判。這實質上是一種嚴重的越位現象,其干擾了人民法院的獨立審判,損害了法律的尊嚴。對“媒介審判”與司法公正兩者間的沖突性,筆者認為可從以下幾方面進行分析:

    新聞是自由的,其對法庭的報道和批評是需要的,但由于司法活動的嚴肅性和司法判決在社會上的重要影響,當新聞用于報道和監督司法活動時,其自由的范圍和程度應該受到必要的限制。一旦訴訟程序開始,新聞媒體的自由必須向公正審判的公共利益讓步。當新聞用于報道和監督司法活動時,由于司法活動的嚴肅性和司法判決在社會上的重要影響,新聞自由的范圍和程度應當受到限制。不僅新聞的采集、和傳送要遵照有關法律規定進行,而且發表意見和進行批評更要慎重。也就是說,從事司法報道和監督的記者要采取對法律負責、對真實性負責的態度,要承擔更重的法律責任。實踐中,新聞工作常常過多的強調新聞自由,對司法活動的報道往往超越了法律的界限,從而對司法獨立和司法公正造成傷害。所以,新聞媒體既要發揮披露司法腐敗、促進司法公正的積極作用,又要對新聞報道加以規范和引導,以此防止和消除對司法公正產生的負面影響。

    為削除新聞媒體與司法行為兩者關系上的緊張與不和諧,從而實現司法公正獨立和傳媒自由的平衡,并依法加以保障、引導和監督,使之達到良性互動與合理構建,形成媒體與司法之間的積極合作、良性互動的主導性關系,逐步探索和建立依法獨立行使司法權與新聞媒體正當采訪權的合理界限是十分有必要的。那么,在法治推進的過程中,如何促進輿論監督與司法公正獨立的良性互動關系呢?筆者認為可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著手:

    一是提升執法辦案水平。在現實生活中,面對強大的輿論壓力,人民法

    院應積極提高審判人員的綜合素質,確保司法公正是當務之急。法官的法律知識豐富了,業務水平提高了,將會把一個高水平的庭審展現在新聞媒體記者面前,以其閃爍著法律的尊嚴理性和智慧的專業才能贏得記者的尊敬。同時,辦案法官要精心審判好每起案件,認真制作每一份法律文書,保證案件從實體到程序都不出現瑕疵,能經得起歷史的檢驗。四是強化自我宣傳意識。人民法院在抓好執法辦案的同時,應充分利用院內外各類宣傳平臺,豐富宣傳形式、拓寬宣傳渠道,及時上報稿件、編發院內信息簡報,全方位、多角度、寬領域宣傳各項工作的開展情況,壯大宣傳聲勢,做到審判活動與宣傳工作合聲合拍,為審判執行工作的順利開展營造出濃厚的宣傳氛圍。一方面要抓好法院內部的自我宣傳。充分利用法院外宣網站、微博等快捷、便利的宣傳平臺對審判活動的開展情況進行及時宣傳,不斷提升法院司法公信力。一方面要充分借助外媒搞好對外宣傳。進一步加深與各類媒體的溝通,努力與其建立起誠實可信的良好關系,協同做好每一個旁聽庭審案件的宣傳報道工作,拓寬法制宣傳面,形成集中宣傳報道的聲勢。

    一是提升新聞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涵養。新聞從業人員應遵循新聞職業道德,規范自身的行為,明確自己的角色定位,正視新聞媒介與獨立司法的區別,時刻謹記自身的位置與職責,做獨立、公正、超脫的旁觀者,樹立距離意識,保持足夠的冷靜,不要急于做評判、下結論,有效防止“媒體審判”。工作中,應堅持客觀、真實的原則,切實尊重審判獨立,遵守法庭秩序,報道案件信息時認真負責,嚴謹審慎,客觀公正,向社會公眾報道真實的審判過程和客觀的情況,堅決杜絕“有償新聞”,以新聞從業人員的良好職業形象,與法官一道為實現媒體監督與案件公正審判的良性互動做出努力。

    二是加強新聞從業人員的法律知識學習。審判活動有其不同于其他行業的職業特征,從事法制報道的新聞媒體記者和編輯要了解審判規律,熟悉基本的法律知識,尤其要把握現代司法的基本原則和審判工作特點。所以,新聞從業人員應加強法律知識的學習,熟悉司法運作過程,對審判過程中的報道要慎重、嚴謹,對正在審理中的案件不作評述性報道,應不偏不倚,避免傾向性,不得充當訴訟一方當事人的代言人,不得充當當事人與法官間的裁判員、審判員,更好地處理好新聞媒體與司法機關的關系,最大限度地減少新聞媒體對司法公正的不良影響,最終達到新聞輿論監督與司法公正的平衡。

    三是強化涉訴稿件的審核監督。新聞媒體應加強內部的審稿力度,對監督司法的稿件進行嚴格審查,把好政策法律關,確保沒有明顯的誘導和傾向性的內容,防止可能影響司法獨立或者侵權的報道流向社會,避免錯誤輿論壓力影響司法機關正常的司法活動,侵害司法獨立,損害司法公正,從而正常有效地發揮新聞媒體的監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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