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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績效審計的環境1.政府績效審計環境的含義。政府績效審計的環境是由多種因素組成,包含對政府的績效審計,制約和抵制政府績效審計活動的不利因素,這兩種因素既對立又統一。2.政府績效審計的假設。我們必須承認,未經論證就開始的階段永無止境。可見,假設是不能實現的真理,必須要承認如果沒有出現論證就不會出現研究政府的績效審理理論體系,政府的績效審計主要是以下幾個方面:審計單位提供的數據資料是客觀的,被審計單位可以進行衡量,被審計單位的管理機制有可持續發展的空間,審計人員具有專業的審查能力,審計人員與被審計單位之間沒有明顯的利益關系。(二)政府提高績效審計的主要措施提高審計人員對專業技能的技術,提升他們的專業技能,提升審計人員對績效審計能力的處理技術,提高專業指導的能力,充分肯定審計人員的專業素質和技能,提升業務人員的職業道德和專業素質促進業務人員的發展。因此,業務人員的素質不僅具備扎實的基礎,還要具備審計和數學等多種綜合學科的運用能力。主要包括政治環境、經濟環境和法律環境。首先,政治環境的核心是一國的政治制度,良好的政治制度能夠滿足政府績效審計需求,可以減少違法亂紀造成的低效浪費,審計狀況好時,審計人員不會出現或者是業務上的問題,政治文化可以體現一個國家的政治文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是良好的政治制度的體現。落實政府績效審計提出的規章制度,明確政府資金和經濟發展的內在聯系,聯系我國公共資金管理狀況以及政府對企業生產經營的管理狀況,并且進行全面協調和管理。當前,國際關系對政府行為產生深遠的作用,政府績效審計主要是指績效審計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法律奠定的基礎。包括績效審計的法定要求、實施績效審計的法律規定、績效審計標準規定、績效審計結果規定等。落實政府的績效審計工作改進政府的審計環節和具體的措施,主要是指政府的資金和經濟發展的要素,包括對政府的公共資金管理現狀進行協調管理,政府對企業的生產經營的整體調控,包括績效審計的法定要求,實施績效審計的規定,績效審計標準和績效審計的結果最后由績效審計進行全面的推廣。(三)政府績效審計的本質政府績效審計的本質是政府績效審計本質的控制方式。首先,從政府績效審計產生的根源及政府績效審計的目的看,政府績效審計代表社會公眾對政府行使監督行為。政府行為是政府具有三者有效性的主要因素,主要是由經濟性和效率性以及效果性三者共同作用,這三者主要聯系成政府績效審計的控制性。其次,從政府績效審計的全過程來看,政府績效審計要控制政府各項活動,控制項目的發生,事后評價政府行為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提出合理化建議,監督控制整個審計過程的始終。政府的績效主審計本質上是對審計工作的全面肯定,也是政府對績效審計的一種控制,政府績效主要是產生在審計結果之上,政府審計主要是代表政府的各項活動控制,政府利用監督手段對公眾行為進行全面的監督,實現資源的有效性和經濟性,效果性和效率性,這三者源于政府績效審計的控制。(四)政府績效審計的目標1.政府績效的審計工作主要是取決于現實社會和社會需要兩個層面,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的基本要求,是根據審計人員或者委托人員進行審查和評價所得,審查和評價是審計單位期望的理想境地和最終的目標,主要是建立在經濟性目標和效率性目標和效果性目標上。2.政府績效主要是審計機構的人員和審計人員主要是根據審計人員與委托人的要求,將審查與評價做到審計單位所預計的理想效果上,主要是將當前的經濟發展作為政府審計的主要實現目標,將效率性和主要的效果進行協調發展。(五)政府績效審計的概念理論研究者都知道,給一個事物下準確的定義相當困難,本文認為政府績效審計的概念體系應包括以下幾個概念:管理者必須要對管理當局的決策,全面的貫徹落實,向公眾傳播正確的價值理念,包括對投資決策和組織架構等進行全面的統計,組織結構的決策和人事決策,市場決策等。被審計單位的決策屬于基礎數據,決策的數據和決策的理論作為重要的依據,只有將政府的績效審計概念全面的引入決策理論的結構中,促進政府績效審計概念的落實。將政府績效審計概念引入政府管理體系中,本身就意味決策程序比決策方法更為重要。第三,被審計單位的管理控制。管理控制是與傳統的內部控制相對應的概念,但是由于管理控制的權限更寬,它主要包括的要素有時稱作“行政管理控制”。第四,被審計單位績效管理的標準。績效管理的標準是相對的,如果存在國家統一規定的標準或國際上通用的標準,那應該是首選。(六)政府績效審計的標準政府績效的審計標準主要是政府績效審計必須要遵守的規范,針對審計工作進行全面的評價,確認績效審計的可行性,實現績效審計目標。政府績效審計的標準,必須要遵守這項規范,實現績效標準。
二、結語
政府機關負責人需要落實政府績效提出的規章制度,安排好相應的管理工作,政府資金需要和各個經濟要素共同發展,聯系當前的公共資金管理狀態對政府的企業生產經營現象進行統籌規劃,主要是協調當前的國際關系對政府行為進行全面的監督和調控,按照法律規定履行績效審計的法定要求,實施績效審計的法律規定,統籌績效審計的標準,績效審計的結果等,落實政府的績效審計工作改進政府的審計環節,為政府的發展提供經濟要素,對政府和企業的生產經營的整體調控,包括績效審計的法定要求,實施績效審計的規定,績效審計標準和績效審計的結果最后由績效審計進行全面的監管。
作者;楊春玲單位:鄂爾多斯市康巴什新區審計局
關鍵詞:績效審計;學校;績效管理;運用
自上個世紀90年代以來,績效審計成為績效管理中非常重要的一項工作,本文擬從績效審計的概念和特征出發,對績效審計的相關概念研究的基礎上,對績效審計在學校工作中的運用加以研究,并提出學校績效審計的相關問題。
一、績效審計的概念和特征
績效審計是指具有獨立性的審計機關及其人員利用專門的審計方法、依據一定的審計標準和程序,對被審計部門工作活動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進行的審查。績效審計最重要的目的在于通過對被審計部門的有效審計,促進被審計部門活動的透明性,提高工作服務質量,從而為實施監督和糾正措施提供相關的信息支持。績效審計具有以下三個方面的特征:績效審計采用的方法具有獨特性。與我們常用的財務審計不同,財務審計目的是為了差錯防弊,保證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等,所以經常采用核對法、盤點法等。而績效審計目的是為了促進被審計部門的透明性,提高其工作質量,所以經常采用質量控制法、調查法、統計分析法等。績效審計的主要內容在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即所謂的3E審計。績效審計的目的在于提高被審計單位的工作績效,所以審計的內容主要集中在經濟性、效果性、和效率性。這里所謂經濟性是指在工作管理中是否將資源的消耗降到了最低水平,效果性是指一項工作的實際效果與預想的效果之間的差距,效率性指的是工作中的投入產出比率。績效審計的目的在于促進被審計部門工作的透明性,為實施監督和糾正錯誤提供信息支持。在財務審計中,審計的目的主要在于防止出現差錯,防止違反財務紀律,保證財務工作的真實合法性,而績效審計最重要的目的在于為了更好的提高組織績效,實施管理監督。
二、績效審計的基本原則
與績效管理中的其他行為一樣,績效審計也應當堅持相應的原則,這些原則是由績效管理的基本特點決定的,具體來說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公正性原則,第二客觀性和獨立性原則,第三增值性原則,第四是溝通協調原則。公正性原則。所謂公正性原則,要求績效審計人員在審計的過程中,首先應當做到誠實、公正、實事求是;同時在收集績效信息的過程中,要做到清楚準確,能準確的反應審計對象一段時間內真實的績效情況;最后還要在績效審計的時候,做到全面系統。客觀性和獨立性原則。所謂客觀性,是指績效審計時候不應當存在任何主觀方面的偏見,要完全根據績效審計對象的情況,準確客觀的加以反應。而獨立性是指在績效審計的過程中,我們獲得的績效信息不能互相重復,每一個審計指標都應當有自己所反映的特定內容。增值性原則。所謂增值性原則主要是針對績效審計的作用而言的,因為績效審計的精髓就在于審計人員要審計出被審計部門在活動、項目方面的增值性結果,并把它作為被審計部門下一年績效預算投入的增長點,而績效審計當中確立的經濟性、效果性、效率性三個目標也都是沖著績效增值而去的。溝通協調原則。我們反復強調,績效審計的最終目的在于通過審計,提高被審計部門的服務質量和服務水平,這種提高主要通過績效審計之后的反饋和監督來實現的,在績效反饋的過程中,溝通和協調就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另外在績效審計的過程中,為了獲得更加準確的信息,審計人員和被審計對象之間的溝通也十分重要。
三、績效審計在學校績效管理中的運用
【關鍵詞】 信息系統; 審計; 審計目標
2007年2月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和國務院信息化工作辦聯合印發了《關于加強中央企業信息化工作的指導意見》,加快了國有企業信息化建設的步伐。國有企業審計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國家審計的重要組成部分。由于企業與公共部門在內部控制、管理和治理方面的差異,導致了企業信息系統審計與公共部門信息系統審計的不同特點。
一、增強國有企業信息系統的可信性
審計機關的審計目標取決于法定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審計機關對國有企業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效益,依法進行審計監督。顯然,真實性是國有企業審計的目標之一。信息系統審計是國有企業審計的重要組成部分。國有企業審計的總體目標,決定了國有企業信息系統審計的目標。國有企業審計的真實性目標,必然要求國有企業信息系統提供真實性的信息,這意味著,審計機關的國有企業信息系統審計必須把真實性作為審計目標之一。
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注冊會計師也可以對國有企業進行審計。根據我國公司法第165條的規定,“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而且,2008年10月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第六十七條明確規定,“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根據需要,可以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進行審計,或者通過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由國有資本控股公司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進行審計,維護出資人權益。”大家知道,依據注冊會計師執業審計準則的規定,會計師事務所對企業財務報表審計的目的是“提高財務報表預期使用者對財務報表的信賴程度。”①這說明,注冊會計師國有企業審計的目標是要求財務報表提供的信息具有可信性。注冊會計師所審計的國有企業財務報表中的信息是由國有企業的信息系統產生形成的,因而必須對信息系統進行審計。注冊會計師對國有企業財務報表審計的可信性目標,決定了注冊會計師對國有企業信息系統審計的可信性目標。
同樣的審計對象,不同的審計主體,導致了兩種不同的國有企業信息系統審計目標。從上述分析不難發現,無論是審計機關還是注冊會計師對國有企業進行審計,其中對企業信息系統的審計都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根據審計法的規定,審計機關對國有企業信息系統審計的目標是真實性。而根據注冊會計師執業審計準則,對國有企業信息系統審計的目標是可信性。那么,什么是真實性?什么是可信性?這兩種目標之間有什么樣的聯系和區別?為什么說審計機關應當把增強國有企業信息系統可信性作為審計目標呢?
(一)真實性與可信性的基本涵義
我國審計法強調真實性,根據2010年9月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準則(以下簡稱國家審計準則)的規定,“真實性是指反映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的信息與實際情況相符合的程度。”那么,什么是真實性呢?真實性只是對財政財務收支及有關經濟活動信息質量的最低要求。如果會計信息是真實的,但是不夠完整或者披露不及時,仍然不能滿足信息使用者的需要,甚至會導致錯誤的投資決策。事實上,就真實性本身而言,由于會計估計、核算方法等因素的影響,會計信息的真實性也只是相對的,而不是絕對的。所以,把真實性作為審計目標,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所謂可信性,從國際審計準則第200號(ISA200)可以看出,當編制的財務報表公允表達(presented fairly)或真實公允(true and fair)時,它才是可信性的。從字面上講,公允(fair)或公平的要求,強調了財務報表各種使用者之間的利益平衡。從理論上講,公允表達或真實公允的概念比真實性概念具有更多的內涵,涉及會計適當性、適當披露及審計責任等概念。在國際審計準則第200號(ISA200)中,公允表達是指財務報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適用的財務報告框架編制,“公允”還意味著超出財務報告框架所要求披露范圍的必要性,以及在極端情況下必須偏離財務報告框架的可能性。適用的財務報告框架,主要是指適用的會計法律法規、會計準則、會計制度等。大家知道,我國會計法強調“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完整”。根據會計法的要求,我國的財務報表不僅要具有真實性,而且還要具有完整性。總的來說,可信性并不否認真實性,真實性是可信性的必要前提之一,但真實的并不一定是可信的,可信性的內涵更加豐富,真實性是對財務信息質量的最低要求,可信性反映了對財務信息質量更高的要求。
(二)可信性目標反映了注冊會計師審計發展的新階段
一般認為,受社會需求變化、自身技術手段及審計風險等因素的影響,注冊會計師審計目標的發展演變至今經歷了四個階段,即20世紀30年代之前的查錯糾弊階段、30年代中期至80年代驗證會計報表真實公允階段、80年代至90年代中期真實公允與查錯糾弊并重階段,及90年代后期以來的增強信息可信性階段。雖然同為注冊會計師審計的目標,然而從歷史發展演變的角度看,真實性只是注冊會計師審計的早期目標,當前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中的可信性目標反映了注冊會計師審計的最新發展,是更高級發展階段的目標。
(三)可信性目標比“真實公允”具有更加廣泛的適用性
20世紀90年代后期,傳統的財務報表審計成為更為廣義的概念――“保證業務”(Assurance Service)的一個組成部分。我國注冊會計師協會譯為“鑒證業務”②。2004年國際會計師聯合會了《國際保證業務框架》,2005年1月1日生效。2006年我國制定了《中國注冊會計師鑒證業務基本準則》,2007年1月1日起施行。鑒證業務是指注冊會計師對鑒證對象信息提出結論,以增強除責任方之外的預期使用者對鑒證對象信息信任程度的業務。鑒證對象與鑒證對象信息具有多種形式,主要包括:當鑒證對象為財務業績或狀況時(如歷史或預測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鑒證對象信息是財務報表;當鑒證對象為非財務業績或狀況時(如企業的運營情況),鑒證對象信息可能是反映效率或效果的關鍵指標;當鑒證對象為物理特征時(如設備的生產能力),鑒證對象信息可能是有關鑒證對象物理特征的說明文件;當鑒證對象為某種系統和過程時(如企業的內部控制或信息技術系統),鑒證對象信息可能是關于其有效性的認定;當鑒證對象為一種行為時(如遵守法律法規的情況),鑒證對象信息可能是對法律法規遵守情況或執行效果的聲明。不難看出,傳統的財務報表審計只是鑒證業務中的一種。鑒證標準隨著鑒證對象的不同,也從財務報表審計中按照適用的財務報表編制框架,如編制財務報表所使用的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擴展到單位內部制定的行為準則、績效水平等方面。從其定義看,鑒證業務的目的在于增強除責任方之外的預期使用者對鑒證對象信息的信任程度。真實公允目標是針對財務報表審計的審計目標,可信性目標在概念外延上具有更加廣泛的適用性。可信性目標不僅適用于對財務信息的可信性,而且還適用于非財務信息(績效信息)的可信性。對財務報表來說,如果它是真實公允的,即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按照適用的財務報表框架編制的,它就是可信性;對于其他鑒證信息來說,如果它是符合適用的鑒證標準,就是可信性的。企業內部的信息系統,現在已不僅僅是財務信息系統,還包括各種業務和管理信息系統。與此同時,為滿足企業的業務需求,信息系統所提供的信息也不局限于財務信息,而且還包括許多非財務信息。所以,在國有企業信息系統審計中,把可信性作為國有企業信息系統審計的目標比真實性目標更加符合企業信息化發展的客觀要求。
(四)可信性目標反映了審計理論的深化和發展
可信性不是一個孤立的術語,它是新審計理論(或一組新的相互聯系的審計概念)中的一個關鍵性概念。隨著注冊會計師的業務從傳統的財務報表審計發展到鑒證業務,傳統的審計理論也得到了深化和發展。大家知道,審計三方關系是指審計人、被審計人、審計授權或委托人之間的關系。傳統的受托責任論,即審計動因論,是建立在傳統的審計三方關系之上的。然而,在我國現行的《注冊會計師鑒證業務基本準則》中給出了一種新的審計三方關系,即注冊會計師、責任方和預期使用者。在新的審計三方關系中,被審計人與審計授權或委托人之間責任關系的含義更加豐富,除傳統的受托責任關系外還有其他種類不帶委托性質的責任關系③。在新的審計三方關系中,預期使用者應包括企業所有的利益相關者,除了傳統受托責任關系中的股東外,還應包括經營者、員工、顧客、供應商、債權人、潛在的投資者、監管層、競爭者等。聘請注冊會計師的通常是預期使用者或其代表,但也可能是責任方。責任方、預期使用者和注冊會計師三方之間的關系,可以看作是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和信息可信性的保證者之間的關系④。增強信息的可信性,實際上是減少了信息提供者與預期使用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鑒于預期使用者的廣泛性,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將有利于完善市場機制,提高市場資源配置效率,從而拓展了審計的社會功能。可信性不是一個空洞的概念,鑒證對象信息是否具有可信性,需要執行一定的業務程序。審計師在收集證據的基礎上,依據一定的標準,檢查責任方的鑒證對象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符合適當的標準后,才能為鑒證對象信息的可信性提供一定程度的保證,從而提供給預期使用者。鑒證業務的保證程度被細分為合理保證和有限保證,鑒證對象信息被劃分為財務信息和非財務信息,其中財務信息被進一步細分為歷史財務信息和預測性財務信息。可信性概念是這些新審計理論中的關鍵性概念之一,相比之下,真實性概念在新的審計理論中卻沒有相應的理論地位。
(五)可信性目標反映了國家審計的發展趨勢
在世界審計組織(INTOSAI)的道德準則(Code of Ethics)中,強調了信賴(trust)、信任(confidence)、信譽(credibility)對于審計機關的至關重要性。在南非審計署1911至2011年百年紀念的紀念品和網站首頁上有一句格言:“Auditing to build public confidence”,即“審計旨在建立公共信任”。我國審計署2011年7月15日印發的《審計署關于深化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指導意見》中提出,要確保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可信、可靠和可用。劉家義審計長提出,國家審計是國家治理的一個組成部分。孔子曰:“足食,足兵,民信之矣”,“民無信不立”,說明了信任、守信在國家治理中的重要性。我們知道,“誠信友愛”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基本要求之一。國家審計可以增強政府的公信力,增強整個社會的誠信。從國家治理的角度看,可信性目標比真實性目標更好地體現了國家審計在國家治理中的作用。
經過上述真實性和可信性兩種審計目標含義的對比,不難發現,雖然真實性目標是國有企業審計的傳統目標之一,但是可信性比真實性的涵義更為豐富,可信性目標中不但包含了真實性目標,而且可信性目標要求信息系統提供更高質量的信息。兩種目標都對信息系統提供的信息質量提出了要求,國家審計對信息質量的要求不應低于注冊會計師審計。因此,筆者認為,盡管現行的審計法規定了國有企業信息系統審計的真實性目標,但是,從理論上講以及從未來發展趨勢看,審計機關應當選擇可信性作為國有企業信息系統審計的目標,即國有企業信息系統審計應當促進企業信息系統提供可信的信息。
二、促進國有企業信息系統的遵循性
最高審計機關國際組織(INTOSAI)在審計基本原則(ISSAI-100)中,把政府審計業務分為兩大類,即合規審計(regularity audit)和績效審計(performance audit),并制定了相應的審計執行指南,即財務審計執行指南(Implementation Guidelines on Financial Audit)、遵循審計執行指南(implementation guidelines on compliance audit)和績效審計執行指南(Implementation Guidelines on Performance Audit)。在這個準則指南框架中,合規性審計包括了財務審計和遵循性審計。遵循性審計是指對公共部門實體的活動是否與相關法律法規及授權要求相一致的審計。在《國際審計準則第250號――財務報表審計中對法律法規的考慮》(ISA250)中,非遵循(non-compliance),是指被審計單位不履行法律法規責任或者違反法律法規的犯罪,故意地或者非故意地,與執行的法律或法規對立的行為。在COSO內部控制框架中,遵循性(compliance)作為內部控制的目標之一,是指符合適用的法律法規。由此看來,在上述準則指南中,遵循性,就是我國國家審計中的合法性。但是,在本文中,作為國有企業信息系統審計的目標之一,遵循性與合法性不同。
為滿足業務需求,對信息系統提供的信息有一般性的要求,在IT治理框架COBIT4.1中,這些要求也被稱之為信息標準(information criteria)。遵循性(compliance)作為其中的標準之一,是指“涉及業務流程與所需遵守的法律、法規及合同約定之間的符合程度的屬性,即外部的強制要求和內部政策的遵循性。”⑤在本文中,遵循性作為國有企業信息系統審計的目標之一,采用COBIT4.1中遵循性的概念,即國有企業信息系統的設計、建設、運行和監控不僅要符合來自企業外部的強制性要求(合法性),而且還應符合國有企業內部制定的各種規定的要求。
我國審計機關對國有企業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依法進行審計監督。合法性是國有企業審計的審計目標之一。作為國有企業審計的重要內容,信息系統審計應當促進國有企業信息系統的合法性。那么,為什么我們要把國有企業內部制定的各種規定同時也納入國有企業信息系統審計的目標呢?企業內部如何制定關于其信息系統的規定是企業自己的事情,似乎審計機關不應干預,但是,效益性也是國有企業審計的審計目標之一。當信息系統不符合國有企業某些內部規定的要求時就會影響到企業效益,這些內部規定,如內部控制、管理和治理等,也應納入國有企業信息系統審計的遵循性目標范圍。
三、改善國有企業信息系統的績效性
績效性目標是企業信息化不斷發展的產物。我國企業信息化建設已經發展到了關注績效性的階段。績效性目標也是IT管理和IT治理的重要內容。IT管理和IT治理的國際標準或良好實務,為開展信息系統績效審計提供了審計標準。
(一)企業信息系統績效性的概念
當企業信息化發展水平達到一定程度后,信息系統的績效問題逐漸引起了人們的關注。在企業信息化的早期階段,信息系統主要應用于企業的財務會計領域,這時人們對信息系統關注的焦點主要是信息系統的可信性和遵循性問題,相應的措施主要集中在內部控制方面,強調信息系統的一般控制和應用控制。隨著企業信息化水平的不斷提高,信息系統在企業中的應用范圍逐漸從財務會計領域擴展到整個業務領域和管理領域,與此同時,信息系統的建設投入和運行成本顯著提高。這時人們發現,大量的信息化投入并不一定能夠帶來預期的收益,而且還帶來巨大的潛在風險,個別企業甚至因高投入造成利潤下降或財務危機,有的企業因業務流程改造滯后,還會導致管理混亂。在這種情況下,人們對信息系統關注的焦點,逐漸從“投入”轉向“產出”,從技術和內部控制問題轉向管理和治理問題,在企業內部出現了專門的IT管理部門,IT管理和IT治理逐漸從企業的一般管理和治理中獨立出來,而“績效”是描述信息系統投入產出、管理和治理的核心概念。
信息系統的績效性是指利用IT資源提供企業信息服務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為它的利益相關者提供價值是企業存在的基本前提。企業信息系統的目的在于利用IT資源,通過IT流程,提供企業信息服務,以滿足業務需求。信息系統要實現的績效目標必須與企業的業務需求或業務目標相一致。
(二)績效性目標的可行性
從我國企業信息化發展階段看,目前信息系統的績效問題已經成為關注的焦點。2011年2月,工信部電子一所和用友軟件股份有限公司聯合了《2010年中國企業信息化指數調研報告》。該報告將中國企業的信息技術應用分為四個階段,分別為基礎應用階段、關鍵應用階段、擴展整合及優化升級應用階段以及戰略應用階段,如圖1所示。
該報告認為,目前我國企業信息化總體上處于由基礎應用和關鍵應用向擴展整合與優化升級過渡階段。報告的主要結論之一是,2010年“信息技術應用范圍的變化主要體現在應用廣度和深度兩方面,企業基本完成了信息技術在各業務領域的應用覆蓋,已逐漸開始深度關注企業業務發展需求,著力提升信息技術的應用價值。”提高信息系統的績效,也已經成為我國企業信息化深度發展的方向。把績效性作為國有企業信息系統審計的目標,符合我國企業信息化發展的現狀,在現實中具有可行性。
(三)績效性是IT管理和IT治理的重要內容
IT管理目的在于如何降低成本,以更好的彈性及更快的響應速度,向組織內外部顧客提供高質量的IT服務,提供顧客的滿意度。IT管理的目標就是要追求信息系統的績效性,即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
信息系統的績效性也是IT治理追求的目標之一。在IT治理國際標準ISO/IEC38500(組織的信息技術治理)中規定了“績效”原則,即IT應適合于支持組織的目的并提供服務,服務等級和服務質量應滿足當前和將來的業務要求。IT治理框架COBIT4.1有四個基本特征:以業務為中心、以流程為導向、以控制為基礎、以績效測評為驅動。在該框架中,績效測評是IT治理的關鍵,并且指出,“多項調研已經表明,IT成本、價值和風險管理缺乏透明是驅動IT治理最重要的一個因素。相對于其他關注的領域,提高透明度主要通過績效測評來實現。”⑥
(四)績效審計的參照標準
IT管理和IT治理從企業管理和治理中獨立出來,為開展單獨立項的信息系統績效審計創造了條件。就像企業審計要關注被審計單位的管理和治理那樣,企業信息系統審計要關注被審計單位的IT管理和IT治理情況。IT管理和IT治理的國際標準或良好實務,則為開展信息系統績效審計提供了審計標準,也可以作為向被審計單位提出改進建議的參照標準。常見的IT管理和IT治理國際標準有:ISO/1EC20000(信息技術――服務管理)、ITIL(信息技術基礎庫)、ISO/IEC38500(組織的信息技術治理)、COBIT4.1(信息及其相關技術控制目標)等。
四、維護國有企業信息系統的安全性
維護國有企業信息系統的安全,對于維護國家經濟安全至關重要。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和應用,人們對信息系統安全性的認識也不斷深化。正確理解信息安全的涵義,對于開展信息系統安全性審計具有重要的意義。
(一)安全性目標的重要性
根據1994年我國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維護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性,就是要保障計算機及其相關的和配套的設備、設施(含網絡)的安全,運行環境的安全,保障信息的安全,保障計算機功能的正常發揮,以維護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運行⑦。從這里可以看出,信息系統的安全包括:信息本身的安全、系統設施設備的安全和系統運行環境的安全三個層面。就三個層面的關系而言,信息是核心,系統設施設備及其運行環境是保障,信息本身的安全是目的,系統設施設備的安全及其運行環境的安全是手段。
國有企業信息系統安全是國家信息安全和經濟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為了保護中央企業信息系統的安全穩定運行,2010年12月,公安部和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頒布了《關于進一步推進中央企業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工作的通知》。據統計,截至2010年5月,已有89.6%的中央企業開展了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工作,中央企業總計建成投入使用的信息系統有16 092個,已定級14 539個,占比90.3%;應向公安機關備案的系統(二級及以上)有11 370個,已備案8 113個,占應備案系統的71.4%;列入2010年定級計劃的有1 598個。中央企業在公安機關備案的信息系統總數約占全國信息系統備案總數的21%,第三、四級重要系統約占全國重要信息系統備案總數的30%⑧。這些數據表明,國有企業信息系統已成為國家信息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第七條規定,“國家采取措施,推動國有資本向關系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集中,優化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推進國有企業的改革和發展,提高國有經濟的整體素質,增強國有經濟的控制力、影響力。”由于國有企業集中在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如電信、電力、石油、石化等重要行業,其重要信息系統已成為國家關鍵基礎設施,是國民經濟命脈之命脈,保護國有企業信息系統的安全穩定運行,對于維護國家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具有重要的意義。
(二)信息安全概念的演變
根據我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中的定義,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性,包括信息本身的安全、系統設施設備的安全和支撐環境的安全。其中,信息本身的安全,即信息安全,是信息系統安全的核心和目的。那么,究竟什么是信息安全呢?
人們對信息系統安全性的認識經歷了一個不斷深化的發展過程。20世紀80年代美國國防部制定的《可信計算機系統評估準則TCSEC》把保密性當作信息安全的重點。20世紀90年代初由英、法、德、荷四國制定的《信息技術安全評估準則ITSEC》開始把完整性、可用性與保密性作為同等重要的因素。自此,信息安全的概念,即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逐漸被普遍接受。在2002年的國際標準ISO/IEC17799:2000《信息技術――信息安全管理業務規范》中明確規定,信息安全,是指保護:“保密性(confidentiality),即確保信息只能夠由獲得授權的人訪問;完整性(integrity),即保護信息的正確性和完整性以及信息處理方法;可用性(availability),即保證經授權的用戶可以訪問到信息,如果需要的話,還能夠訪問相關資產。”然而,在2005年的該國際標準修訂版即ISO/IEC17799:2005中,信息安全的定義,包括了七種安全特性:信息的保密性(confidentiality)、完整性(integrity)、可用性(availability)及其他屬性,如真實性(authenticity)、責任性(accountability)、不可抵賴性(non-repudiation)、可靠性(reliability)等,而且,這種修訂后的信息安全定義,被2007年的國際標準ISO/IEC27001(《信息安全管理體系――規范與使用指南》)引用。在學術界,有人認為,信息安全的特性還應進一步包括可控性(controllability)、可預測性(predictability)、可審計性(auditability)、遵循性(compliance)等。
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與應用,信息安全的內涵越來越豐富,從最初的信息保密性發展到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進而又發展到相關的真實性、責任性、抗抵賴性、可靠性等。相應地,對企業信息安全的考慮,也從最初關注企業信息安全技術層面,發展到關注企業信息安全控制、管理和治理等層面。
(三)正確理解信息安全涵義需要注意的幾個問題
1.信息安全與信息保密不同。從信息安全概念的涵義可以看出,信息保密與信息安全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信息安全比信息保密的涵義更加豐富。盡管我國新修訂的保密法對信息系統的保密問題作出了規定,但是保密法不能代替信息安全法。目前,我國對信息安全的立法仍然比較滯后,尚無專門的信息安全法。信息安全法是國家信息安全保障體系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
2.微觀信息安全與宏觀信息安全的聯系。企業信息系統的安全離不開系統運行環境的支撐,系統環境包括物理環境和社會環境。從社會環境看,主要是指有關信息安全法律法規、安全意識、人才培養等。這就是說,微觀層面單個組織的信息系統安全,還離不開宏觀層面國家信息安全保障體系的構建。與此同時,微觀層面的信息安全是基礎,沒有微觀層面的信息安全,也就沒有宏觀層面的信息安全。
3.授權管理的重要性。信息安全的概念有三個核心涵義: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這三個核心涵義都涉及一個共同的要素,即“授權”。保密性意味著只有獲得授權才能訪問;完整性意味著沒有授權不得對信息進行刪除或修改;可用性意味著擁有授權者隨時可以使用。這表明,授權管理是信息安全管理的一項關鍵內容。信息系統是一種人機系統,授權管理主要涉及對人員行為的安全管理。
4.安全性目標與遵循性、績效性、可信性目標的聯系。從信息安全的涵義可以看出,信息系統的安全性目標不同于其遵循性、績效性和可信性目標,但是,安全性與它們之間又是相互聯系的。首先,安全性必須滿足遵循性的要求,信息系統的設計、運行、使用和管理可能要置于法律規定的和合同約定的安全要求的約束之下,特別是各種信息安全法律法規、保密法,以及知識產權、個人隱私權方面的法律法規;其次,信息安全沒有絕對的安全,所有的信息安全都是風險可接受條件下的安全,高水平的安全保護需要大量的投入成本,因而需要在成本、收益、風險和安全之間進行權衡,即安全性與績效性的聯系;最后,在信息安全技術層面,可信計算技術是信息安全技術的一個重要研究領域,從而表明安全性與可信性之間也有內在的聯系。
筆者認為,目前國際上制定的有關信息安全等級評估、信息安全風險評估、信息安全管理體系等方面的國際標準,無論是在理論概念還是在操作實務方面,對于我國審計機關開展信息系統審計都具有重要的借鑒價值。這些國際標準或良好實務可以作為審計的參照標準,同時也可以作為審計機關向被審計單位提出改進信息系統安全性建議的依據。同時,在對國有企業信息系統的安全性進行審計時,還要立足我國實際,由于我國國有企業信息系統是國民經濟命脈之命脈,事關國家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在重視企業本身信息系統安全的同時,還應當從宏觀上揭示國有企業信息系統的安全風險,維護國家經濟安全。
最后應當指出的是,在審計實踐中,根據具體情況,單個審計項目可以選取上述可信性、績效性和安全性目標中的一個或多個作為審計目標。
[關鍵詞]經濟性效率性效果性
關于效益審計的概念,世界不同國家有不同定義,但從各國績效審計的基本內容來看,都無一例外的以三E——經濟性(economy)、效率性(efficiency)、效果性(effectiveness)作為經濟效益審計的基本內容。但目前,國內外審計界對3E概念,3E之間的關系,無一例外的未做出規范化的解釋。本文擬在分析經濟效率效益概念的內涵基礎上,辨明“3E”的內涵和外延,以加強對概念的理解,更好的為實踐服務。
一、經濟性
1.關于經濟性研究綜述
經濟(economy)在中文語義學中認為:(1)經濟學上指社會物質生產和再生產的活動;(2)對國民經濟有利或有害的;(3)個人生活用度;(4)用較少的人力、物力、時間獲得較大的成果;(5)《書》治理國家(《現代漢語詞典》,商務印書館)。經濟通常是指經濟活動的節約程度,即取得某一勞動成果而減少的資源消耗量。其表現形式,既可以用絕對數來表示,也可以用相對數來表示。
2.對經濟性的再思考
經濟,又稱節約,即我們要避免資源使用無度造成浪費。浪費無疑是管理者的失敗,在資源短缺有限的今天是不被允許的。強調經濟,就是強調最大限度的利用資源,發揮資源的全部潛能,包括人力、財力、物力的。在不經濟的條件下實現了效率性和效果性,必然有需要改進節約的地方,審計人員不會給出高的審計評價;只有在經濟的前提下實現效果性,才是可取的。如何妥善利用資源以服務于目標,無疑是一個大課題。
二、效率性
1.關于效率性研究綜述
效率(efficiency),在中文語義學的含義有兩個:(1)機械、電器等工作時,有用功在總功中所占的百分比;(2)單位時間內完成的工作量(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詞典編輯室,2002)。效率通常是指經濟活動中所消耗的社會資源與所獲得的勞動成果的比率,通常用相對數表示。從效率這一角度來考慮,提高經濟效益的有效方法,就需要合理配置社會資源,提高社會資源的利用的程度。
2.對效率性的再思考
效率是指投入與產出的比例。其中投入包括多種:時間、勞動量、實物量和價值量。相應的產出包括:產品、產量、收入、利潤等。但在實踐中需要注意,產出不一定是正的產出,有可能是負的產出,必須找準零點,不可以以負產出的絕對值作為效率計算公式的分子。在此理解下,效率性可以作為經濟性與效果性的連接橋梁,是在既定投入下通過良好的運營與過程控制,實現效果性的必由之路。
三、效果性
1.關于效果性研究綜述
效果(effectiveness),在中文語義學中認為:(1)指事物或行動、動作產生的有效結果;(2)倫理學范疇。指人的道德行為的后果。與“動機”相對;(3)戲劇、電影中配合劇情造出的各種聲響以及某些自然現象(商務印書館辭書研究中心,2001)。效果是指經濟活動所產生的有用結果或成果。效果指標主要反映經濟活動有效性,即經濟活動的結果是否為社會所承認。經濟活動結果的有效性大,效果就好,經濟效益就高;反之經濟活動結果有效性小,甚至產生負效果,經濟效益就差。
2.對效果性的再思考
效果其實就是結果,有正向與負向之分,在取得壞的結果時,在經濟學與管理學中往往稱之是沒有結果,這是不科學的。“正向結果”是指好的結果,一般是人們預期想要取得的結果,大多指“符合規律”,“好的結果”;而“負向結果”則相反。所以效果是一個中性的概念,在實踐中應該區分好的結果與壞的結果,以有助于做出審計結論。在很多情況下,只有綜合考慮多樣標準才能對效益做出評價,因為在這一點上幾乎沒有單一的標準。審計師對效果性進行評價時,除了清晰可量化的數據外,還要處理的是軟標準。在量化的審計標準中加入非量化的審計標準,對于在短時間內無法對其效果性做出準確衡量的審計對象而言,無疑具有現實意義。四、效益審計(PerformanceAuditing)的再思考
1.各國效益審計的定義
英國國家審計署(NAO)對效益審計的英文表達是ValueforMoneyAudit,是對一個組織經營活動的效率性、效果性和經濟性所進行的一項獨立的評價活動。美國會計署(GAO)1994年將效益審計定義為,關于政府組織、規劃(programs)和活動的“3E”方面的審計,包括經濟、效率、和規劃審計(programaudit)。在這個定義中,規劃審計被進一步描述為涉及效果方面,是否達到了預期的目的,以及是否遵循了相關法規。德國將效益審計定義為“主要系指對行政運作(AdministrativeOperations)之經濟(economy)、效率(efficiency)、以及效益(effectiveness)進行審計”。
由此可見,各國對于效益審計的定義不盡相同,但各國對它的理解的主要方面卻驚人的一致幾乎都圍繞著3E展開。
3.用3E定義效益審計的優勢
用經濟性、效率性、效果性定義效益審計有助于分別處理,明確三者各自的衡量指標,各個關注,分別審計。用經濟性、效率性、效果性定義效益審計有利于關注三者之間的聯系,避免顧此失彼,影響效益審計結果。
審計人員在績效審計工作中,要對項目狀況進行客觀的績效評價,不能片面地、孤立地分析其中一個要素,而是要從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三者之間的相互聯系中進行綜合分析。
五、結論
理論的研究是為了更好的指導實踐,為實踐服務,堅持理論與實踐的統一,加強理論研究才能夠更好的推動實踐向前發展。
參考文獻:
[1]邢俊芳陳華鄒傳華:最新國外績效審計[M].北京:中國審計出社,2001
【關鍵詞】 生態宜居城市環境; 績效審計基本理論; 審計方法體系框架構建; 審計難點
生態宜居城市體現了“天人合一”的中國思想,是人類自覺克服“城市病”、從灰色文明走向綠色文明的偉大創新。我國以及世界各國城市規劃的目標包括:循環生態城市、山水園林城市、森林城市、旅游城市等。
2010年重慶市將建設“宜居城市”和“生態城市”的目標納入城市總規劃。生態宜居城市就是經濟、社會、環境協調發展,滿足居民物質和精神生活需要的城市。重慶市為生態城市重點工程制定了保障措施,對生態環境建設投入了財政專項資金,完善了相關環境政策的制定。對生態環境工程和巨額財政資金開展生態環境績效審計,將成為政府審計機關的重大課題。
一、生態宜居城市環境績效審計的基本理論
(一)生態宜居城市環境績效審計的概念
生態宜居城市是在一個城市的生態系統范圍內,運用生態學、社會學、經濟學、建筑學和系統工程,改變傳統經濟建設和城市發展的模式,建立起一個人與自然和諧、社會公平、經濟高效的復合系統。環境審計是由政府審計機關對政府和事業單位的環境管理活動及其報告進行環境財務、環境合規和環境績效三個方面的審查,實現可持續發展的一種活動。績效審計是獨立的審計機構依法運用審計程序,對被審計單位管理活動的經濟性等進行監督,以促進被審計單位提高管理水平的一種綜合審計活動。環境績效審計是在財務績效審計基礎上,評定環境管理活動的現狀和潛力,對提高環境管理績效提出建議,促進其改善環境管理、提高環境管理績效的一種審計,是財務績效審計的延伸。
(二)生態宜居城市環境績效審計產生的動因
1.公共環境受托責任是生態宜居城市環境績效審計產生的內在動因
(1)公共環境受托責任的產生。現階段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可以隨意消耗環境資源而不用承擔任何代價,環境成本由社會承擔。由于無需對環境成本進行補償,企業則盡可能掠取環境資源,而社會公眾承擔環境成本,卻得不到任何補償。隨著社會公眾意識的覺醒、保護自身環境利益的要求,于是形成了環境受托責任。(2)公共環境受托責任中的委托者與受托者。狹義委托者包括環境責任主體的財產所有者、債權人,廣義的委托者包括受責任主體影響的人群。作為環境責任主體的企業,在開展生產經營活動中必然對周邊的自然和生態造成影響。如企業排放的廢氣和廢水會污染周邊的空氣和水源,從而對周邊居民的健康和生活產生危害,周邊居民應當是環境受托責任的委托人。環境受托責任中的受托者包括政府和企業兩個方面。(3)政府公共環境受托責任的內容。政府將環境保護責任確立為政府的一項受托責任。體現為:進行與環境保護相關的綜合決策、組織環境建設、改善環境質量、分配公共資源。
2.政府審計機關執行生態宜居城市環境績效審計源于財政預算資金的外部監管要求。首先,通過政府審計可以解決部門生態宜居城市環保建設投入預算粗放、預算批復不及時、挪用預算資金等問題。其次,加強對國庫收付的審計,審查財政專戶情況、“收支兩條線”管理、預算外資金使用違規等問題。最后,加強對政府采購的審計,審查采購資金預算、采購過程、采購結果是否符合法律政策要求,尤其是對于生態宜居城市環境建設項目資金的審計。
(三)生態宜居城市環境績效審計的內容
我國生態宜居城市環境績效審計的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審查評價生態宜居城市發展規劃的科學性;審查評價生態宜居城市相關制度和政策的合理性;審查評價環境管理部門設置的有效性;審查評價生態環境建設項目的經濟性、效率性、效果性、環境性和公平性;利用審計結果為生態宜居城市建設提供合理化的建議。
(四)生態宜居城市環境績效審計的原則
審計原則是審計人員實施審計過程應遵循的指導思想,對審計人員具有公認的約束力。包括:獨立性原則,公正、客觀原則,聯合審計原則,重要性原則,事前與事后審計原則,當期與遠期經濟效益統一的原則,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相結合的原則,規范性和靈活性相結合的原則,定量與定性分析相結合的原則。
二、生態宜居城市環境績效審計方法的框架構建
(一)生態宜居城市環境建設項目績效審計的組織方法
1.項目選擇與確立
生態宜居城市環境績效審計工作的目標。在進行環境績效審計項目的選擇時,應體現以下幾方面的原則:重要性原則,即選擇那些具有代表性和政府社會高度關注,對社會、經濟、環境具有重大影響的項目作為審計對象,財政投入較大的生態環境工程;還有時效性原則、可行性原則、增值性原則、風險性原則、導向性原則等。
2.制定審計方案
對審計實施方案進行細化,將每一審計事項落實到各個審計小組或審計組成員,從而有利于工作流程的標準性和審計取證的一致性。包括:審計目標的確定、審計范圍的確定、審計對象的確定、審計內容的確定。
3.審計資源配置
績效審計比財務審計要花費更多的時間和人力,它更加需要人員的質量而不是數量。績效審計既要考慮審計人員條件,同時也要考慮技術手段、能力水平、經驗和工作基礎等,可選擇在當前條件下能夠做好的項目來實施,避免選擇那些難以勝任的項目。
(二)生態宜居城市環境績效審計技術方法
一般技術方法:一是數據和信息的收集方法,包括:文件檢查法、抽樣和案例研究、直接觀察法等;二是數據和信息的分析方法,包括:成本—效益分析、回歸分析法、層次分析法等。特殊技術方法,包括:確認經濟性、效益性、效果性、環境性采用的技術方法。
(三)生態宜居城市環境績效審計的評價體系和標準的構建
一、對我國指標設計概念理論研究的啟示
將政府績效審計定義在公共受托責任的檢查控制上,評價指標是對受托責任內容的細致反映,以何種方法論進行劃分即是政府績效審計評價指標的理論基礎。英國早期績效指標設計所存在的問題是,以投入產出系統為概念模型建立的指標其方法論哲學是建立在理想的決策模型基礎之上的,而現實世界的有限理性、不確定性等特征使得這種指標的設計存在方法論上的不適應性。早期關注的是一種能夠確定優劣,作為價值判斷標準的績效指標制定。而新近發展更是一種以促進持續改進為導向的績效指標制定。
從國內的研究來看,對于績效指標的理解無一不是建立在系統控制論的投入產出模型基礎之上,強調了投入產出的因果關系,以及既定目標程序的確定性。政府公共服務提供的復雜性環境系統、知識經濟的發展、公共服務領域專業細分化以及公共服務知識專門化的發展等,都使得試圖從一般推導到個體的演繹研究方法從其開始就可能存在一定的瑕疵。以此理論基礎出發,未來的績效指標內容研究中更應當注重對具體單位案例,從個體推出一般的歸納研究,并且應當更加關注被審計單位的可持續績效管理改進的指標評價內容。同時,引入復雜性管理、柔性管理、委托理論、不完全契約理論等現代管理理論和經濟理論,對公共受托責任內容展開分析,以構筑績效評價指標框架的理論邏輯。
二、確定指標評價內容方面的借鑒與啟示
在我國,績效審計具體形式有針對黨政領導的經濟責任審計、經濟效益審計、效益審計等。從國內的政策規定以及學者的研究看,其評價內容主要針對公共資金(本)運用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即3E審計)。從英國的發展經驗來看,績效限定在3E受到了學者的批評,績效指標應當增加績效維度,特別是質量和顧客導向。這一動態的發展體現了不同社會時期,社會公眾對績效審計的要求。
以3E為核心的績效審計帶來的第二個問題是對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的理解不同,特別是對效果性的理解和評價上,效果性審計是假設能夠評價程序的最終結果,并且與這些結果相關的是清晰和事先界定的目標。而在現實社會中,有許多目標是很難能夠得到具體化的,因此對于效果性評價在許多情況下是可能的。一些學者對英國政府績效指標的實踐進行了歸納和分析。NAO應當關注非財務信息,拓展評價方法,針對被審計單位提出針對性意見。指出了效果性評價的重要性及應當強調關鍵性指標對使用者的價值。
我國正處于社會轉型時期,績效審計應當從不同的績效維度,多樣化的開展審計評價。從投入的公共資源運用的角度說,當期資源與預計資源運用,人力資源與非人力資源的運用等都應盡量納入審計評價范圍。從政策執行效果的角度說,社會公平正義、資源的可持續利用、環境的友好發展等社會熱點問題應當成為政府績效的評價內容。具體地說,立足于對政府履行行政管理職能和提供公共服務,所占有和耗費的物質資源及人力資源的經濟性、效率性、效能性和公平性(即“4E”)進行審計,把定性與定量分析相結合的考核方式和“4E”貫穿于審計指標體系之中,使其能夠反映和考量政府履行政府職能和提供公共服務不同方面的績效。
三、指標設定方法上的借鑒與啟示
以“3E”為代表的評價模式難以設定合適的效果性評價指標,對程序效果進行評價在指標設定、資料收集的實踐上更容易實現,但問題是,程序效果評價指標能夠在多大程度上體現最終的政策效果?而體現政府對資源利用產生服務效果的最終成果指標又在多大程度上能夠體現出所運用資源的邊際貢獻?并且,這兩類指標對于政府人或社會公眾的接受認可度如何?等等。這些都成為績效審計評價指標設計所必須考慮的因素。
我國水環境審計研究的總體評述
由于國外對水環境審計的研究較早,在研究方法和研究成果上明顯優于我國,因此我國的研究大多是沿著國外水環境審計的文獻的方向與思路展開,這大大加快了我國水環境審計研究的進程;此外,研究過程比較注重學科的交叉性。環境審計的專業性和技術性強,決定了僅僅依靠財務知識很難準確進行環境效益審計,因此在對水環境審計的研究中引入了環境學、統計學、工程學等方面的知識,甚至還采用了因子分析法、模糊評價法等來探討水環境審計問題。然而由于水環境審計是新興的研究領域,目前我國水環境審計還未形成統一的水環境審計制度,審計標準體系還沒有建立完全,評價體系也有待進一步完善,這降低了水環境審計的規范性與可比性,嚴重制約水環境審計的發展。目前我國對水環境審計研究采用的方法大部分為規范研究,很少使用問卷調查、案例分析等實證分析的研究方法,缺乏對研究結果進行有效驗證,這對開展水環境審計的指導意義不大。
我國水環境審計的研究展望
【關鍵詞】 政府績效審計;審計質量;質量控制;對策
經濟的快速健康發展,離不開審計的保障,而審計質量的優劣直接決定審計事業的生存與發展。政府績效審計作為我國政府審計領域的一個新生事物,在其產生和發展過程中不可避免會遇到許多問題,其中審計質量問題較為突出。為促進政府績效審計在我國的順利推行,對其質量控制進行研究以尋求對策便顯得尤為重要。
一、政府績效審計質量控制概述
簡單來說,審計質量控制就是對審計質量的控制。關于審計質量控制的概念,《注冊會計師審計質量控制基本準則》將其定義為:會計師事務所為確保審計質量符合獨立審計準則的要求而制定和運用的控制政策與程序。該定義主要強調會計師事務所這個主體。《審計管理》認為,審計質量控制是指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為使一定的審計過程和審計行為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而采取激勵、制約措施以提高審計質量的活動。結合前述觀點,并借鑒質量管理理論,本文認為,政府績效審計質量控制是指控制主體如審計機關為實現審計質量目標,按照規定的審計質量標準進行的作業和控制活動。
政府績效審計質量控制有如下特點:一是多層次控制。政府、行業協會、審計機構分別實行宏觀、行業和內部控制。二是全要素控制。一項審計行為的要素包括審計主體、審計客體、審計方法和審計環境等方面,這些方面互相聯系,影響和制約著審計質量,要對審計質量進行控制,就必須對審計行為的全要素進行控制。三是全過程控制。審計業務活動包括審計計劃、審計實施、審計報告這三個環節,對審計質量的控制就必須分環節進行,每個環節都必須把好質量關,環環相扣,為保證和提高審計質量奠定基礎。四是全員控制。一個審計組織進行審計質量控制,該組織的全體審計人員都要樹立質量意識,做好本職工作,參與控制,把好質量關。
二、國外政府績效審計質量控制介紹
1、美國政府績效審計質量控制
美國國家審計屬于立法型,審計機關包括國會所屬的會計總署和各州議會、地方議會所屬的審計長辦公室,以及聯邦政府各部門設立的檢察長辦公室和各州政府及地方政府下設的審計局或州政府部門的檢察長辦公室。美國聯邦會計總署與地方審計機關沒有領導和被領導的關系,各州的審計體制不盡相同。但無論何種審計體制,主計長都是由公眾投票選舉的,審計機關對國會或州、市議會負責。如紐約市審計局設在主計長辦公室,主計長由公眾選舉產生,與市長、市議會議長平級,直接向議會匯報工作,并對公眾負責。美國國家審計機關對審計項目質量非常重視,審計質量控制水平較高,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1)執行統一的審計準則。美國會計總署等所有審計機關均執行統一的審計準則,該準則是由會計總署制定的,又稱黃皮書,對審計取證以及審計工作底稿等內容作了詳細的規定,從而增強了審計報告的時效性。
(2)通過內部檢查與外部檢查相結合的方式對審計項目質量進行檢查控制。美國國家審計機關對審計項目的質量檢查一般都是通過對審計報告的檢查來完成的,檢查的形式多樣。如會計總署規定,各部門領導每年要對其下屬單位的審計報告進行檢查。另外,會計總署每年還對其15個特派辦的審計報告在審計質量和技術方法上進行檢查。如果發現審計項目有質量問題,檢查人員要與項目負責人交換意見,并結合年度培訓有針對性地對有關人員進行業務培訓。除了審計機關對審計項目進行內部抽查外,每三年還要聘請外部審計同行如會計師事務所、企業的內部審計部門等進行檢查。所有的檢查結果都要對社會各界公布。
(3)采用先進的審計技術方法。目前,美國國家審計機關普遍采用樣本量抽樣方法、風險評估方法和計算機技術進行審計,以達到提高審計效率,降低審計風險的目的。時至今日,ACL軟件和樣本量抽樣審計方法在美國被廣泛采用,除此之外,美國國家審計機關還采用風險評估的方法來進行審計,不僅在項目的確定上采用風險評估的方法,而且在項目的審計過程中也實施風險評估,有效地降低了審計風險。
(4)加強審計人員的培訓。美國國家審計機關對審計人員的知識結構有一定要求。如紐約市審計局要求審計人員不僅要有審計方面的專業知識,還要有其他方面的相關知識背景,如計算機、會計、統計等知識,以提高綜合判斷能力。洛杉磯市審計局規定審計人員每年要接受80個小時的職業培訓。審計人員可以參加審計機關自己組織的職業培訓,也可以參加注冊會計師和內部審計師的職業培訓。通過這些培訓,審計人員能更新知識,了解社會審計和內部審計的最新成果和動態。
2、波蘭政府績效審計質量控制
關鍵詞:EVA;企業;增值;內部審計
一、關于EVA與增值型內部審計的國內研究現狀
關于EVA理論及增值型內部審計的研究,國外進行得較早,國內研究是在借鑒和引入國外研究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綜合來看,國內研究大多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關于EVA基本理論及其在企業績效管理中的應用
易庭源認為,經濟增加值(EVA)是基于稅后營業凈利潤和生成這些利潤所需資本投入總成本的一種企業績效財務評價方法。他認為利潤應分為“社會平均利潤”與“超額利潤”兩塊,EVA是衡量利潤的方法,其實質是“超額利潤”,而“資本成本”(cost of capita)實質是“社會平均利潤”;朱紅認為,EVA是一種新型激勵機制。這種激勵機制的結構是經營管理者的個人收益與EVA的持續改善掛鉤,是隨時間而延續的動態激勵機制。它克服了傳統激勵機制易誘發經營者短期行為的缺陷,促使經營者和股東的利益一致起來,經營者為提高自己收益的唯一方式就是使EVA持續不斷得到改善,因而能促使經營管理者按照股東財富最大化原則,按照促進企業長遠發展的原則選擇方案和制定經營決策,為股東創造更多的財富;王秋燕、劉國成在《價值鏈管理與基于EVA的績效評價體系》一文中指出,經濟增加價值(EVA)是一種新型的公司績效衡量指標,它克服了傳統指標的缺陷,能比較準確地反映公司在一定時期內為股東創造的價值,成為傳統績效衡量指標體系的重要補充。他認為,企業應依據價值鏈管理的要求,建立EVA業績評價標準并使其成為價值鏈會計運用的核心,依據EVA的標準來對公司的業務結構進行調整,使資本投入到能創造正EVA值的部門,并從EVA值為負的部門撤出資本,通過并購、出售等手段使公司價值最大化;穆林娟、湯谷良在《將經濟增加值(EVA)融入作業成本法》一文中,闡述了作業基礎的經濟增加值的涵義,認為作業基礎的EVA應等于總的收入扣除作業成本及權益成本后的數額。作者認為,作業基礎的經濟增加值在考核作業業績的基礎上考慮了資本成本,使企業的管理者以及各作業組織的管理者非常關注產品、客戶、銷售渠道、作業中心、作業等等的經濟利潤,能夠從經濟意義上衡量被考核對象如產品、客戶、銷售渠道、作業中心、作業對企業價值創造的貢獻度。同時,作業基礎的經濟增加值一個重要貢獻是將作業區分為增值作業和不增值作業,對于企業的成本管理和控制無疑意義重大。
(二)關于增值型內部審計
國內關于增值型內部審計的研究主要內容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1.關于內部審計的概念及發展。余玉苗、詹俊在《論增值型企業內部審計的發展》中結合內部審計的新概念,探討增值型內部審計的背景以及保證內部審計增值的具體措施和建議。文中提出內部審計通過降低部門運作成本和提出增值性建議等活動提高企業的市場價值;鐘文芳、劉雙菱、張璟霖在《從內部審計定義看內部審計職能》一文中從國際內部審計協會對內部審計定義的七次修改探討內部審計的職能,指出內部審計定義的每一次的修定都伴隨著內部審計職能的延伸與拓展。1999年國際內部審計協會在對內部審計的定義修訂中第一次將“增加價值”一詞列入內部審計定義,增值型內部審計隨之成為業界關注的焦點。順應這一變化,我國內部審計職能定位也遂由“監督主導型”向“價值增值型”轉變。
2.關于增值型內部審計的特征、職能等。王愛東、鄒維忠在《增值性審計——國外內部審計發展的主流》中述及國外價值增值內部審計的特征。從內部審計的職能、內部審計參與企業經營活動的方式、審計過程、審計方案的執行等幾個角度闡述了價值增值審計的特征;張暉在《價值創造:淺議轉變內部審計職能》中從職能的角度對內部審計的轉型做一定探討。傳統內部審計注重監督職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無法為企業實現目標提供有效支持。在新的形勢下,內部審計轉變職能必須從明確目標、加強溝通、風險評估、技術保證和業績評價等五個方面考慮轉型,同時作者給出了實施轉型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