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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電站自動化工程的未來發展提供有利的參考。
關鍵詞:變電站;綜合自動化系統;現狀;系統功能
中圖分類號:K826.1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變電站綜合自動化是一項提高變電站安全、可靠穩定運行水平,降低運行維護成本,提高經濟效益,向用戶提供高質量電能服務的一項措施。隨著通信技術、計算機和網絡技術等的迅速發展,一方面綜合自動化系統取代或更新傳統的變電站二次系統,已經成為必然趨勢。另一方面,保護本身也需要自檢查、故障錄波、事件記錄、運行監視和控制管理等更強健的功能。本文就變電站綜合自動化系統的現狀及功能進行分析,以供大家參考。
一、變電站綜合自動化系統的發展現狀
變電站綜合自動化系統具有安全可靠、功能齊全、結構簡單和技術先進的優點,且這些優點通過一些新建變電站的運行得到了很好的證明。近年來,變電站綜合自動化系統的水平飛速發展,在我國電力系統、城鄉電網建設與改造中得到了越來越廣泛的普及和應用。無論是 220kV及以上的超高壓變電站的設計與建設,還是中低壓變電站的無人值班,都應用了自動化新技術,這一應用使得電網建設和電力系統的現代化水平大大提高,并且使電網調度和配輸電的可能性增強以及變電站的建設成本更為低廉。
二、變電站綜合自動化系統組成
在變電站綜合自動化系統中,通常把繼電保護、動重合閘、故障錄波、故障測距等功能綜合在一起的裝置稱為保護單元,而把測量和控制功能綜合在一起的裝置稱為控制或I/0單元,兩者通稱為間隔級單元。 各種類型的間隔級單元搜集到的狀態量和測量值,通過軟件來實現各種保護閉鎖。它主要由以下幾部分構成:微機保護單元主要完成信號的測量、傳遞、 保護的計算和執行、接受上位機的指令并執行,通訊網絡主要完成信號的傳遞,后臺管理機主要完成對保護單元上傳來的信號進行分析處理及顯示、提供人機對話窗口、 接受操作人員的指令、 向上位管理機傳遞及時信息,為管理人員提供決策信息。
站控層的主要功能就是作為數據集中處理的保護管理,擔負著上傳下達的重要任務,對下它可以管理各種間隔單元裝置,包括微機監控、保護、自動裝置等,收集各種數據并發出控制命令,起到數據集中作用,還可以通過現場總線完成對保護單元的自適應調整:對上則通過設立開放式結構的站級網絡接口,與管理層建立聯系。 將數據傳送給管理后臺機或調度端,起到數據處理作用。
網絡層支持單網或雙網結構,支持100M高速工業級以太網,有效地保證了網絡傳輸的實時性和可靠性;通信協議采用DL/T667-1999規約。
間隔層按一次設備組織,一般按斷路器的間隔劃分,具有測量、控制和繼電保護部分。 測量、控制部分負責單元的測量、監視、斷路器的操作控制和聯鎖及事件順序記錄等:保護部分負責該單元線路或變壓器或電容器的保護、各種錄波等。因此,間隔層本身是由各種不同的單元裝置組成,這些獨立的單元裝置直接通過總線接到站控層。
三、變電站綜合自動化系統的功能分析
3.1 繼電保護功能
變電站綜合自動化系統中的微機繼電保護功能主要包括自動重合閘、小電流接地系統自動選線、電容器保護、母線保護、電力變壓器保護以及輸電線路保護。因為繼電保護極其重要,其可靠性絕對不可以被綜合自動化系統降低,因此要求做到:
(1)分別獨立設置系統中繼電保護的電力設備單元,電氣量由相關的電壓互感器和電流互感器直接輸入,輸出則由觸點相應斷路器的跳閘線圈直接操作。
(2)保護裝置設有通信接口,供接入站內通信網,在保護動作之后向變電站層的微機設備提供報告,但通信網并不是繼電保護功能完全依賴的對象。此外,保護裝置之外的一些重要控制設備,例如控制電容器、變壓器分接頭有載切換和投切的無功電壓控制裝置、備用電源自動投入裝置等,通信網同樣并非是其完全依賴的平臺,應在相應的間隔屏上放置設備裝用的裝置。同時為了避免不必要的硬件重復,使整個系統的造價降低、可靠性提高,特別針對35 kV及以下設備,可將一些其他功能配給給保護裝置,但其前提是不能使保護裝置的可靠性將因此被降低。
作為變電站綜合自動化系統中的關鍵環節,繼電保護最重要的就是擁有完整、獨立的繼電保護功能,而在此基礎上,還必須具備下列附加功能:
(1)與監控系統的通信功能。監控系統與綜合自動化系統中的繼電保護是彼此獨立的,因此,與監控系統的通信功能是繼電保護所應具備的附加功能之一。繼電保護功能會將動作名稱、動作值、動作性質以及動作時間主動上傳,并將當前的修改定值和保護定值的信息按照控制命令上傳。
(2)與系統統一時鐘對時的功能。在電網運行中,時間的統一和精確是極其重要的,當繼電保護動作時,對電網發生事故的原因進行正確分析的可靠依據,即是各套繼電保護動作的先后順序,而只有借助統一精確的時間才能判斷其順序的先后。因此,1991 年 7 月頒布的“大綱”已對同一電網內采用統一的對時方式做出了明確的建議,以便將保護動作的時間和故障發生的情況進行準確記錄。
(3)將授權修改和遠處觀察的保護整定值進行當地顯示的功能。對保護整定值的修改與檢查要做到可靠、方便、直觀。對保護定值的修改除了能夠在各保護單元上進行顯示之外,還應考慮到無人值班的因素,通過遠方調度端和當地的監控系統,使得保護定值能夠被修改和查看。同時為了對加強定值的管理,避免出現差錯,應采取校對密碼的措施對定值進行修改,并對最后一個修改定值的密碼進行記錄。
(4)故障自恢復、自閉鎖、自診斷功能。完善的自診斷功能是每個保護單元都應具備的,當內部發現故障時,能夠自動報警,同時對故障部位予以指明,使維修時間縮短以及故障的查更為方便。當故障出現在關鍵部位時,保護出口則應自動閉鎖。如果故障干擾到的是軟件,則通過自啟動功能使保護裝置的可靠性得以提高。
(5)自動重合閘功能。輸電線路保護內為該設置和功能。三相一次重合閘一般為 110 kV及以下線路所采用,可整定其同期檢定方式下重合閘延長的時間。同期檢定方式包括檢同期方式、檢無壓方式和不檢定方式。
3.2 監視控制功能
3.2.1 數據處理與采集
對變電站設備的運行狀態和電力運行的實時數據進行采集,包括保護信號、數字量、脈沖量、模擬量和各種狀態量等,經過去偽存真的處理后,將采集到的數據存于數據庫,為計算機處理提供信息基礎。
(1)采集模擬量。其內容包括功率、站用電電壓、直流電源電壓、變電站室溫、主變壓器的油溫、功率因數、相位、無功頻率及功率、電容器的電流、功率值、主變壓器電流、功率值和電壓饋線電流、線路電流以及各段母線電壓。
(2)采集狀態量。其內容包括運行告警信號、繼電保護動作信號、同期檢查狀態、有載調壓變壓器分接頭位置、隔離開關狀態以及斷路器狀態。
(3)采集脈沖量。脈沖電能表所輸出的電能量即為變電站所采集到的典型脈沖量,實質采集的是包括無功電能和有功電能在內的電能量。
(4)采集數字量。主要指對自動裝置的信息或計算機構成的保護進行采集。
3.2.2 運行監視功能
通過監視狀態量變位,可對變電站內機自動裝置和繼電保護的動作順序及情況、變壓器分接頭的動作和位置情況、接地開關、隔離開關和各種斷路器進行監視。監視模擬量分為事故模擬量變化的追憶、定值超限報警和正常的測量。當變電站設備異常或狀態非正常時,監控系統能夠第一時間在遠方或當地發出語音報警或事故音響,同時在 CRT 顯示器上自動推出事故情況的報警畫面,然后運行人員可以此為依據對事故進行分析和處理,并存儲和打印記錄事故信息。
3.2.3 事故追憶及順序記錄功能
事故追憶是指對于主要母線電壓、有功功率以及線路等一些主要模擬量,連續測量并記錄其在事故前后一段時間內的狀態;事故順序記錄是指自動記錄變電站內的斷路器、自動裝置和繼電保護等在事故時動作的先后順序。毫秒級為事故記錄對時間要求的精確級別,CRT顯示器上可以打印輸出和顯示自動記錄下的報告。事故順序記錄功能所提供的報告非常有助于評價斷路器、自動裝置及繼電保護的動作情況,并對事故進行分析。
四、結束語
總之,變電站綜合自動化系統以服務于電力系統安全、經濟運行為中心。通過先進的計算機技術、 通信技術的應用,為新的保護和控制技術采用提供技術支持,解決過去能解決的變電站監視、控制問題,促進各專業在技術上、管理上配合協調,為電網自動化進一步發展提供基礎,提高變電站安全、可靠和穩定運行水平。
參考文獻
關鍵詞:電氣自動化;控制系統;現狀;未來趨勢
隨著社會進步科技水平逐漸提高,在工業領域實現電氣自動化控制,減少人力投入和運行事故,已經在業界達成了廣泛共識。我國電氣自動化技術起步較晚,但是發展十分迅猛,正在逐漸縮小與國際先進水平的差距。加強電氣自動化系統建設,能夠顯著提高企業的競爭力,使其能夠在時代大潮中不被行業掩沒。
一、 電氣自動化工程控制系統的現狀
(一)信息集成化。信息技術是實現電氣自動化工程控制系統研發創新的關鍵技術,其主要從兩個方面進行實際運用。一方面是通過電氣自動化設備、機器和系統,進行信息技術的橫向擴展。在微電子處理技術被逐步推廣使用之后,部分與軟件界面相對應的通訊及軟件結構,都逐漸被相關設計者重視起來。另一方面是在企業管理層面上,將信息技術進行縱向延伸。企業管理層可以通過專門系統對財務核算、人力資源和崗位變動等信息數據進行快速處理,同時對生產過程進行實時監督,將企業各方信息及時進行歸納匯總,并完成相應的管理操作。
(二) 語言規范為Windows NT和IE。由于PC系統具有高度的靈活度和集成性,越來越多的人群開始接受并認可PC系統在電氣自動化系統中的運用,人機交互正在逐漸成為電氣自動化系統發展過程中的核心。除此之外,由于PC系統發展歷史很長,具有很高的成熟度以及擴展性,PC系統編程語言早已制定了統一標準,電氣化自動系統使用這些標準編程語言進行編程,有利于電氣自動化系統的運行維護和故障處理。
(三) 電氣自動化工程分布式控制系統。DCS系統是一種模擬類的混合系統,DCS系統在被各企業逐漸運用的過程中,其所存在的部分缺陷也開始顯露出來。DCS系統配套使用各種儀表裝置精度相對較低,無法在實際工作中提供精準的數據參考。除此之外,該類儀表由于制造廠商較多,各廠商之間又沒有統一的技術標準,致使各廠商之間生產的儀表無法實現交互使用,在企業遇到一些問題時,無法對相關問題進行及時處理,如此會影響企業正常運轉。信息技術日新月異的發展速度,使得DCS系統已經無法滿足相關企業的工作需求,急需對電氣自動化相關技術進行創新。
(四) 控制系統采用集中監控的方式。集中監控就是把所有功能集中到一個處理器上,對于電氣自動化工程控制系統來說,集中監控會產生大量運算,拖慢系統運行處理速度,降低相關設備運行效率。不僅如此,集中監控會包含大量的監控對象,壓縮主機運行空間,增多電纜外設數量,致使系統整體營建費用上升。集中監控會使部分設備線纜很長,在信息數據的傳輸過程中,會影響系統整體性能。這是因為隔離刀閘閉鎖和集中監控聯鎖是硬接線,而該接線方式較為復雜,線路維護工作和查線工作難度都較大。
二、 電氣自動化工程控制系統的發展趨勢
(一)電氣自動化工程控制系統的創新技術。電氣自動化工程控制系統在我國工業逐漸壯大的背景下,已經制定了一系列發展計劃。以期穩步提高電氣自動化工程控制系統的科技水平,對各項系統能力進行創新,爭取盡快實現電氣自動化工程控制系統完全國產化,開辟出更加廣闊的空間以利于電氣自動化工程控制系統未來發展。這需要將技術創新放在相關企業的工作重心與未來決策上,健全各種保障機制,完善各類政策給技術創新提供便利,以推動各類電氣自動化科研項目發展。就目前國內實際情況來說,中低層次的產品充斥于企業與市場之中,這是由我國基本國情決定的。因此電氣自動化技術企業需要通過技術創新,努力向高層次產品轉型,進而推動國內項目向大型項目發展。以便通過技術創新來助力經濟增長,推動社會進步。
(二) 統一化的電氣自動化系統。統一電氣自動化系統的各項技術標準,能夠切實縮減相關產品的設計研發、開機調試、測試運行、和維護修理等工作所需要的時間,盡快讓相關產品投入生產使用,最大程度優化產品設計環節,減少相關經費的投入使用。從客戶的角度來說,統一電氣自動化系統各項標準,在運行系統中分離出開發系統,將兩部分功能獨立出來,降低系統運行負荷,是客戶對相關產品的需求。對電氣自動化工程控制系統而言,這也可以實現電氣自動化系統的通用化,使企業之間以及部門之間能夠實現交互。構建電氣自動化系統網絡,應該從企業工程管理、監管體系以及現場設計控制等方面進行,保證信息數據通訊流暢。不論是利用以太網還是現場總線進行通訊,都應該保證辦公環境和控制元件整體通訊的協調性。
(三) 電氣自動化工程控制系統的標準化接口。PC系統編程語言是電氣自動化工程控制系統構建所主要使用的,PC系統編程語言已經具有明確的技術標準,可以有效排除差異性,減少相關工作所需的時間和資金成本,使信息交互共享在辦公系統和電氣自動化系統之間得以實現。基于電氣自動化工程控制系統設計方案,通過Windows XP系統來實現企業辦公和部分系統的連接。標準的IP系統是辦公室通訊實現的基礎,PC系統能夠連接管理系統和電氣自動化工程控制系統,實現相關工作需求。在生產廠家之間實現硬軟件的信息數據交換,需要對電氣自動化工程控制系統進行程序接口標準化處理,可以大大提高系統的兼容性和擴展性,切實解決系統在通訊過程中產生的問題。
(四) 市場產業化中的電氣自動化工程控制系統。電氣自動化工程控制系統在未來發展中,還需實現市場產業化,相關企業應該根據企業自身特點及對未來發展方向的決策,對產業布局進行科學合理的調整,優化企業結構,堅定體制改革的推進及深化,根據科學技術來推動企業發展以及保障機制體系的建立。與此同時,還需要加強在市場產業化過程中所可能出現問題的監督,對其進行全方位的調查了解并進行修整。在電氣自動化系統構建過程中,相關企業可以通過企業外協和項目外包的方式,將部分零部件的生產制造任務交給其他企業。如此既可以避免企業在電氣自動化技術研發過程中投入過多精力,也可以帶動零配件生產制造行業的發展。市場產業化是電氣自動化在經濟發展過程中必會形成的結果,其能夠提升企業工作效率和資源配置。
(五) 更加需要專業的技術人才。專業人才是支撐電氣自動化技術更新發展的核心力量,所以電氣自動化技術的未來趨勢就是通過更高級更專業的技術人才來推進的。目前電氣自動化系統在諸多環節都忽略了相關人員的專業技能培訓,比如設計環節、安裝調試環節等。電氣自動化工程控制系統是科技水平很高的系統,需要很高的專業技能知識,才能在相關工作中符合工作要求。專業人才培養需要從電氣自動化的基本技術原理基礎、系統設計思想、系統框架構成、系統安裝調試、系統維護和故障分析處理等方面進行。使其通過培訓對電氣自動化工程控制系統形成全面的了解認識,能夠在相關工作中進行正確有效的操作、及時發現問題解決問題。只有通過專業人才培養,不斷壯大電氣自動化技術人才隊伍,才能為其未來發展提供足夠的動力。
結束語:
電氣自動化工程控制系統在經濟全球化不斷深入的背景下,對社會發展具有極其重要的推動作用。電氣自動化工程控制系統的發展,需要通過不斷創新相關技術、統一系統各項標準、將電氣自動化產業市場化,同時培養大批專業人才,才能促進電氣自動化工程控制系統發展。(作者單位:山東濟鐵工程建設集團)
參考文獻:
[1]李修偉,陳廣文.淺析電氣自動化控制系統的應用及發展[J].民營科技,2011,01
電子商務,拋棄了以信函、電報、電傳或傳真等紙面文件來進行信息傳遞的方式,而傳統的這些紙面文件大都需要當事人簽名,否則在法律上就可能被認為是無效的或不能強制執行。電子商務更快捷、更經濟,但也有其自身的缺陷,如它極易復制、數字信息又容易被修改、丟失與毀壞,因此它也給建立在紙面文件上的國際國內貿易法律制度產生了沖擊,帶來了一系列的法律問題,也正因為如此,電子商務法律受到了各國的重視。
我國關于電子商務合同的立法主要是《合同法》和《電子簽名法》。前者對電子商務合同有較為明確的規定,如關于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的規定,關于電子商務合同的要約生效時間的規定,關于電子商務合同的承諾生效時間的規定,關于當事人采用數據電文訂立合同可以要求簽訂確認書的規定,關于電子商務合同成立地點的規定。《電子簽名法》是2004年通過的專門針對電子商務交易頒布的單行法,主要涉及數據電文、電子簽名與認證及其法律責任三方面的內容,是我國電子商務立法中的一座里程碑。除了《合同法》和《電子簽名法》兩部法律,在電子商務發展的過程中,我國也不斷制定了一系列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對電子商務活動進行規制。如1988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1994年國務院的《計算機信息網絡安全保護條例》,1996年國務院的《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互聯網管理暫行規定》,1997年公安部了《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互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2000年國務院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互聯網服務管理辦法》等。
二、電子商務合同法的核心問題
(一)電子合同的訂立問題
首先,電子合同的收到依賴于通訊手段,速度,甚至不同國家地區之間的法律制度。其次,在電子合同關于要約與承諾問題上,其與紙面合同的區別就在于電子合同如EDI合同訂立的決策過程屬于計算機自動化操作,這樣的合同是否真能反映當事人的真實意圖。而且由于其整個過程由計算機迅速操作,要約的撤回與撤銷以及承諾的撤回將很難進行。如何通過法律對其進行定義很有現實意義。最后,關于合同成立的時間和地點問題也需要法律進行規范。因為電子信息可以在任何不同地點發出,如發送人的營業地、擁有計算機的任何地點,甚至經由手提式計算機在旅途中發出電文。
(二)電子合同形式問題
貿易伙伴之間進行電子交易,主要是通過計算機屏幕加以顯示的,不存在任何等同意義上的書面形式。唯一可以作為當事人雙方存在合同證據的,只有在計算機內儲存的電子信息。但是這些電子信息能否取得與紙質文件一樣的法律效力,各國有不同的規定,人們的理解也不一樣。
(三)電子商務第三方的法律地位
電子商務與傳統商務的一個最大區別是“無紙”的信息傳遞,這就必須在電子商務當事人之間加進傳遞信息、提供信息技術設備服務、搭建電子商務平臺的第三方。電子商務能否安全、可靠的進行,電子商務第三方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因此,探討電子商務第三方的法律地位問題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四)電子錯誤問題
與傳統的書面合同訂立過程相比,通過電子數據訂立合同是一種全新的、正在發展的合同訂立方式,技術本身或人與技術的和諧等原因使得錯誤發生的頻率更高。所以對電子商務合同中可能發生的錯誤進行合理的法律規制十分必要。UCITA第214條b款對電子錯誤的責任承擔有原則性規定:在一個自動交易系統中,對于消費者無意接受,并且是由于電子錯誤產生的電子信息,如消費者采取了下列行為,即不受其約束:(1)于獲知該錯誤時,立即(A)將錯誤通知另一方,以及(A)將所有的信息拷貝交付給另一方,或者按照另一方合理的指示,將所有的信息拷貝交付給第三人,或銷毀所有的信息拷貝。(2)未曾使用該信息,或從該信息中獲得任何利益,也未曾使信息可為第三方獲得。
(五)電子簽名與認證
電子商務是一種非對面型的交易,當事人雙方基本上只能依據對方自己披露的個人信息來了解其個人情況。于是交易當事人身份的不確定性導致虛構名義交易、冒充他人交易、取得商品或價金后逃匿的情況屢有發生。這些問題的發生,都是由于在電子商務中很難確認本人身份與交易者身份是否同一、交易人是否享有權限造成的。為保障電子商務交易的安全,電子簽名與電子認證便應運而生。
三、電子商務合同法的完善
電子商務合同法伴隨電子商務的發展而發展,但是不可否認的是,法律往往總是滯后于事務本身的發展規律的。就我國電子商務合同法而言,還可以從以下幾方面進行改進:
(一)加強對在線消費者的權益保護
電子商務的最大特點在于買賣雙方一般不直接通過對面交談,電話的聯系,也不到實體店進行采購,因此,一旦發生質量糾葛,消費者往往是權益最容易受到損害的一方。而且電子商家為了逃避稅收,往往不給買房任何購買憑證,買家一旦購買了劣質產品,不僅投訴無門,而且還很難進行退貨,即使退貨也必須承擔必要的運輸成本。參考我國實際情況,在合同法中應注重向消費者傾斜的理念,如:一是增加消費者退貨的權利。特別是針對網上購物,電視購物,預付買賣等,應規定在一定時間內有撤約,及至無條件退貨的權利。二是將廣告法和合同法結合起來。電子商務消費者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因此不適宜的廣告會起到誤導消費者的作用。三是注意保護消費者隱私。當前電子商務合同法強調電子簽名,但是電子信息在網絡中可能是公開的,從而造成買家的私人信息泄漏。
電子商務雖然正在以難以置信的速度滲透到人們的日常生活,但是至今也沒有一個統一的定義。筆者認為電子商務是以電子及電子技術為手段,以商務為核心,交易各方不通過當面交換或直接面談方式,而是把原來傳統的銷售、購物渠道移到互聯網上來,打破國家與地區有形無形的壁壘,使生產企業達到全球化、網絡化、無形化、個性化。通俗意義上講,電子商務是指利用簡單、快捷、低成本的電子通信方式,買賣雙方不謀面地進行的各種商業和貿易活動。電子商務以數據(包括文本、聲音和圖像)的電子處理和傳輸為基礎,包含了許多不同的活動(如商品服務的電子貿易、數字內容的在線傳輸、電子轉賬、商品拍賣、協作、在線資源利用、消費品營銷和售后服務等)。它涉及產品(消費品和工業品)和服務(信息服務、財務與法律服務)、傳統活動與新活動(虛擬商場)。具體而言電子商務涵蓋廣泛的業務范圍,包括:信息傳遞與交換;售前、售后服務,如提品和服務的細節、產品使用技術指南及回答顧客意見等;網上交易;網上支付或電子支付,如電子轉賬、信用卡、電子支票、數字現金;運輸:如商品的配送管理、運輸跟蹤以及采用網上方式傳輸產品;組建虛擬企業,組建一個物理上不存在的企業,集中一批獨立的中小公司的權限,提供比任何單獨公司多得多的產品和服務,并實現企業間資源共享等。
二、電子商務合同的概念和基本原則
一般認為,電子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通過電子數據交換或電子郵件擬定的合同,即達成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協議或者契約。其實現過程就是用戶將有關數據從自己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傳送到有關交易方的計算機方信息系統的過程。關于電子合同的形式問題,《合同法》第10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同時,《合同法》第11條規定,書面形式指合同書、信箋、數據電子(包括電極、電傳、傳真、電子數據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的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電子合同實際上是《合同法》規定的書面合同的一種。
傳統的合同形式包括口頭形式和書面形式兩種。電子商務合同與傳統的書面形式和口頭形式在法律上有著許多明顯的區別,有著許多新的特點。
其一,邀約承諾通過互聯網進行,合同雙方當事人都通過網絡在虛擬的市場上運轉,其身份依靠密碼的辨認或者認證機構的認證,表示合同生效的傳統簽字蓋章方式被數字簽字所代替。
其二,電子合同和傳統合同的定立、變更、解除方式有很大的不同。傳統的形式有書面和口頭兩種,法律有著嚴格的規定。電子合同的訂立沒有嚴格的形式要求,不同情況有不同的表現形式。標的額小,關系簡單的交易表現為直接通過網絡訂購、付款,如利用網絡直接購買軟件。
其三,傳統合同和電子商務合同在合同成立的地點上有著明顯的不同。傳統合同的生效地點一般為合同成立的地點,電子合同根據不同的情況有著不同的規定,一般做法是以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三、電子商務合同的成立和效力
一般而言,要約和承諾是訂立一項合同的兩個必要環節,也是一項合同得以成立的基本程序。任何一項合同其實都是當事人通過要約和承諾所作出的真實一致的意思表示。電子商務合同的成立也必須遵循這一基本程序,只是要約和承諾都是通過互聯網技術實現瞬間傳遞、瞬間完成的,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主要是以電子方式自動作出。這就使得在認定電子商務合同是否成立時首先應明確電子商務合同訂立過程中要約可否被撤回或撤銷。要約的撤回與撤銷都是使要約喪失法律效力的行為,撤回發生在要約人發出要約之后,要約生效之前;而撤銷發生在要約生效之后,被要約人做出承諾之前。電子商務合同的特別的訂立方式,使我們需要在此問題上根據其特征,確定適用于電子商務發展的要約規則。
在電子商務的特殊環境下,由于通信方式和傳輸速度的快捷,接受訂單的計算機是自動處理信息并通知有關方面進行作業的,要約的發出和接受也都是由計算機自動進行,撤回和撤銷顯然無法實現;點擊式電子商務合同中,合同的成立是由消費者或客戶的點擊“確認”而實現的,合同成立的即時性使商家發出要約后,撤銷和撤回就更無可能。作為《合同法》,對要約的撤回和撤銷作出規定,其目的在于維護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益,體現合同訂立時平等、合意的原則。然而,對于電子商務合同的考慮則不能單純地像傳統合同那樣片面。電子商務作為一種新的商業交易形式,特點就在于快速、便捷,人們認可電子商務,使用電子商務合同也就是看重了這一特點。在這樣的前提下,若非要將電子商務合同也套入傳統合同法規定的條框中,承認要約的撤回和撤銷,不但在現實中無法實現,而且也不適應電子商務合同的特點。因而本文認為對于電子商務合同中的要約,原則上應當認為是不可撤銷或撤回的。
在原則認為電子商務合同中的電子要約是不可撤銷或撤回的同時,應允許特殊情況的存在,例如要約人以電子郵件方式發出一份可撤銷的要約,受要約人收到要約后,并沒有馬上答復作出承諾,此時要約人可以撤銷要約,只要要約人撤銷其意思表示的通知在對方答復之前達到對方。但若受要約人使用了自動回應系統,對符合條件的要約自動進行回復,則要約人可能無法撤銷要約。對于合同而言,承諾一經生效合同即宣告成立,因而電子商務合同成立的時間和地點問題也就是電子商務合同中承諾生效的時間和地點問題。
關于承諾生效的問題,通常有兩種情況,即到達主義和投寄主義。“到達主義”,即受要約人發出的承諾到達要約人所支配的范圍內時承諾生效。據此,合同成立于承諾到達之時,合同成立地為承諾到達要約人的所在地。根據“到達主義”,要約人收到承諾通知時承諾才生效,合同才成立,如果由于郵局、電報局及其他原因導致承諾通知丟失或延誤,一律由發出承諾的人承擔后果。根據“投寄主義”,一旦承諾人將承諾信件丟進信筒或者把承諾的電報交給電報局,則承諾生效、合同成立,不論要約人是否收到。因此,承諾發出之地和時間即為合同成立之地之時間。承諾的通知如果因為郵局、電報局或者其他原因遲延、丟失,后果由要約人承擔。然而隨著電話、電傳、傳真等現代化通訊手段的出現,“投寄主義”在適用上出現了許多困難,許多現代化的通訊手段都可以隨時隨地地發出或接受信息,這樣如果還采用“投寄主義”,則會造成合同成立地點的不確定性。在電子商務交易中,由于電子商務合同形式的多樣性使情況變得復雜化了。在EDI合同中,當事人雙方的信息傳遞速度極其迅速,并且由于雙方都各自擁有自己的信息處理系統,因而采用“到達主義”原則來判斷承諾的生效與否更具合理性。而在點擊式電子商務合同中,消費者一旦在網頁上點擊“確認”,無論商家是否收到了消費者確認的信息,則合同都已經成立,顯然應該適用“投寄主義”原則。
在電子郵件式電子商務合同中情況則又不同了。許多電子郵件的用戶并沒有自己的收件服務器,而一般是通過其他網絡服務商提供的設置在他們服務器上的郵箱來收發郵件的。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使用“到達主義”原則來判斷承諾生效與否,則對“到達”這一概念無法認定,因為若僅僅把信息發送到了電子信箱中就認為是已經“到達”了顯然沒有道理,因為信息并沒有到達當事人控制的范圍內;而如果認為只有當事人閱讀到了這些信息才算到達,則又會使到達的時間不確定,使信息的發出者對發出的信息處于無法期待的狀態,這樣一來合同的成立與否也就難以確定了。
但是要是適用“投寄主義“原則,承諾人發出的承諾信息無需送到要約人就已經生效。對于承諾方來說,該項原則無疑對之有利,但是對要約方而言,他收到的電子郵件的時間無法確定,甚至可能根本無法收到承諾信函。這對于要約方來說是很不合理的。由此可見,對于包括多種形式的電子商務合同而言,統一規定承諾生效以及合同成立時間采用“到達主義”或“投寄主義”都無法將所有電子商務合同中的要約與承諾問題適當的解釋。目前實踐中這個問題大部分還是通過當事人之間訂立協議來解決的。但是通過訂立協議來解決承諾生效問題一般只適用于EDI合同和一部分電子郵件式電子商務合同,對于其它的電子商務合同,特別是點擊式電子商務合同,由于其基本上都是涉及金額很小的交易,并且存在著交易人不確定的情況,雙方不可能預先訂立協議來專門解決承諾生效的問題。而要求每一筆交易都在合同中協商好合同成立時間的確定標準也是不可能的。
作為合同特殊形式的電子合同的生效需具備以下幾個法定條件:
其一,訂約主體是雙方或多方當事人。訂約主體是指實際訂立合同的人,他們既可以是未來的合同當事人,亦可是合同當事人的人。對于不具備相應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訂立的電子合同的效力,有人從保護無過錯方當事人利益的角度考慮,認為應將使用電信的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視為有行為能力人。但是,這樣無疑會鼓勵網絡上不負責任行為的產生及泛濫,非但保護無過錯方當事人的初衷不會實現,反而會損害雙方當事人的利益,而且這樣也與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制度的主旨不符。因此,一方當事人缺乏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的電子合同也應當確定為無效或效力待定的合同。
其二,電子意思表示真實。即利用資訊處理系統或者電腦為真實意思表示的情形。意思表示由兩個因素構成:一是內心意思之主觀要件,二是此意識外部表示之客觀要件。但隨著科技的進步,當事人可能運用機械的或自動化的方式來為要約或承諾作出意思表示。在網絡發達的今日,計算機程序或主機在其程序設計的范圍內自行“意思表示”,而當事人則完全不介入意思表示的過程,此為“電子人”,電子人應獨立代表個人的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其所代表的個人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其三,合同的成立應具備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我國合同的締結方式必須經過要約、承諾兩個階段,并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電子合同的要約是指表意人通過網絡發出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通過網絡作出承諾,一般都是針對網絡上發出的要約而作出的。承諾人既可以電子郵件的形式,也可以點擊的方式作出承諾。如果僅僅只是在網上進行談判,而在網下通過面對面的簽約或以電話電報等方式作出承諾,則仍然屬于一般合同訂立中的承諾,而不是在訂立電子合同中所作出的承諾。
電子合同的簽名的法律效力我國《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電子合同一般并不具有傳統概念下的書面正式文本,此時所謂的簽字蓋章也就有了新的概念和方式,這就是電子簽名。電子簽名是指以電子形式存在,依附于電子文件并與其邏輯相關,可用以識辨電子文件簽署者身份及表示簽署者同意電子文件內容者。隨著電子簽名確認技術問題的解決,需要從法律上給予其認可,確認其效力。目前,國際上已普遍建立電子商務認證中心(CA),對電子文書的真實性進行證明和鑒定。2004年8月28日,我國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電子簽名法的通過,標志著我國首部“真正意義上的信息化法律”正式誕生。隨著電子簽名法的出臺和實施,電子簽名將獲得與傳統手寫簽名和蓋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電子商務合同的履行和糾紛解決
電子商務合同的履行方式是多樣化的。從當前電子商務開展的情況看,基本上有三種履行方式:第一種是在線付款,在線交貨。此類合同的標的是信息產品,例如音樂的下載。第二種是在線付款,離線交貨。第三種是離線付款,離線交貨。后兩種合同的標的可以是信息產品也可以是非信息產品。對于信息產品而言,既可以選擇在線下載的方式也可以選擇離線交貨的方式。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電子商務合同的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在合同履行的過程中,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守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即電子商務合同的當事人應遵循全面履行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并有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解決電子商務合同糾紛的機制有協商、仲裁和訴訟等,此外還有較新穎的在線爭議解決方式。所謂在線爭議解決方式,是指運用計算機和網絡技術,以替代性爭議解決方式的形式來解決爭議。目前,在線爭議解決方式主要有4種形式:在線清算、在線仲裁、在線消費者投訴處理、在線調解。行政機關、司法機關或仲裁機關享有對電子商務當事人或者電子商務行為的管轄權,是進行管轄和規范的前提。電子商務當事人只能向有管轄權的機關尋求行政、司法或仲裁救濟。行政救濟主要根據屬地管轄進行,仲裁救濟主要根據協議管轄進行,最復雜的是司法管轄,即訴訟管轄。電子商務合同所依據的數據電文的特殊性,特別是互聯網電子數據交換的全球性、虛擬性,打破了傳統的地域界限甚至國家界限等特點,使得確定管轄法院可能出現困境。在我國,首先就級別管轄而言,多數第一審電子商務案件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重大涉外案件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和認為應當由自己審理的案件。其次,在符合級別管轄法律規定的前提下,除了合法的協議管轄之外,國內電子商務合同糾紛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引言
2013年8月,保監會實施《關于專業網絡保險公司開業驗收有關問題的通知》,為專業網絡保險公司的成立提供了法律保障,2013年9月29日,中安在線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成立,其突破國內現有保險營銷模式,但是不設分支機構、完全通過互聯網進行銷售和理賠的模式也對我國現有保險合同法提出挑戰。2011年4月15日,中國保監會起草了《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規定(征求意見稿)》,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這也表明了保監會要完善網絡保險相關法律法規的決心。
本文結合國際相關立法和當今中國網絡保險的發展,對網絡保險合同法展開研究,為我國網絡保險合同法的相關立法工作提供借鑒。
二、我國網絡保險合同相關研究
(一)網絡保險合同的實質及其法律效力
由于近年來網絡保險合同的訂立過程完全在線上實現,所以網絡保險合同的實質是一種電子合同,電子合同是雙方或多方當事人之間通過電子信息網絡以電子的形式達成的設立、變更、終止財產性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針對于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制定的《電子商務示范法》第6條規定:“當法律要求信息需具有書面功能時,一條數據信息如果已含的內容可以被讀取以備日后查閱,該信息應被視為符合該要求。”這一規定承認了電子合同的書面法律效力。而我國《合同法》對此也做出了明文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等可以有形的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從以上二者對于電子合同的闡述可以得出,電子合同是書面合同的一種,其擁有和書面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
(二)網絡保險合同當事人及其身份資格確認
網絡保險中,投保人和收益人與傳統保險差異不大,保險人和保險人則因為網絡這種營銷手段而被賦予一些新的涵義。
保險法要求保險當事人都必須具有一定的資格。在網絡保險中,網絡保險人和網絡保險人的身份資格都是比較容易確認的,雖然也存在一些釣魚網站混淆消費者的判斷(這在網絡銀行的發展過程中,曾經出現過),但是由于網絡安全軟件的日趨完善,這種情況得到明顯改善。
相比而言,網絡投保人的身份資格確認就成了比較顯著的問題,一般情況下,投保人要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由于網絡保險中信息不對稱問題比較顯著,網絡保險公司和網絡保險公司處于信息劣勢方,加之傳統的身份鑒定方式,如手寫簽名和蓋章等無法在網絡環境履行,其很難確認網絡另一端的投保人是否是其所聲稱的人。我國的《電子簽名法》針對此類問題,承認了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為電子簽名確認身份提供了法律保障,但是電子簽名也存在被盜用的可能。同時投保人保險標的的選取要符合可保利益原則,這類問題的產生同樣是由于信息不對稱,網路環境中,保險人在確定投保人是否符合可保利益原則時,難以要求投保人提供其與標的物存在利益相關性的實物證據,這樣為了規避這方面的風險,網絡保險傾向于設計一些較為分辨利益關系的標的物的保險產品。
(三)網絡保險合同簽訂過程
新型的網絡保險,其合同訂立過程完全在網上進行,這就有別于《保險法》和《合同法》關于合同訂立情況的限定,其訂立過程具有個性化的特點,本文查閱了淘寶網上各大保險公司產品介紹,整合了當前流行的網絡保險合同訂立流程,在合同訂立流程中,網絡保險的合同訂立流程和傳統保險合同的訂立有以下幾點不同,首先是全程操作的信息化這表現在無論是選擇產品還是填寫投保信息以及信息審核這些過程都是在網上完成;然后是支付手段的網絡化,網絡保險的保費支付通常都是通過支付寶等第三方支付或者網銀支付,而傳統保費支付大多使用的是現金;最后是保單形式的電子化,網絡保險的保單一般都采用電子保單,而傳統保險都是紙質的。
(四)網絡保險合同中的要約及承諾
網絡保險中要約和承諾的特點,導致可能出現的問題就是要約的撤銷問題,《合同法》規定要約遞交者在發出后,到達要約接受人并在要約人承諾之前,要約是可以撤回或者撤銷的,但是由于網絡保險是基于電子信息網絡,而數據的傳輸速度極快,所以要約幾乎是在遞交瞬間到達要約接受者手中,這時如果接受者是采用的是實時核保,則要約接受者也幾乎是在瞬間做出承諾。這種情況下,要撤銷要約一般是不可能的;反之,如果接受者是采用的是延時核保,則在此期間是可以撤銷要約的。
三、政策建議
綜上,保監會應當盡快出臺針對網絡保險的相關法律,同時《合同法》中也應當盡快明確針對于電子合同的相關立法,可以借鑒美國的《統一計算機信息交易法》,從而達到規范網絡保險市場的目的,避免相關法律糾紛,其改善方向主要有以下幾點:
首先,應完善由于投保人身份不明確而產生問題的法律條文,明確各種情況,如投保人個人終端出現問題,第三方網站被偽造,網絡服務商數據傳遞錯誤等發生導致法律糾紛時各方的責任;
其次,網絡保險中由于合同雙方不能直接面對面接觸,一些需要保險人當面強調的條例不能再網絡保險中實現,所以也要這對這種情況,立法規范;
最后,無論是實時核保還是延時核保,因為保險業務的特殊性都不應該取消投保人撤銷要約的權利,在此應該完善相關的法律,為保障投保人利益提供法律支撐。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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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單位:山東財經大學)
作者簡介
電子貨幣的出現和運作就面臨著幾乎無法可循的局面,尤其是電子貨幣的發行、流通和贖回都是在網上進行的,產生糾紛后的司法管轄權等問題在傳統的民商事法律體系無法找到恰當的解決。這種缺失必然會抑制電子貨幣的進一步開發與使用,因此必須厘清相關理論,以期電子貨幣為社會帶來更多的良性循環。
【關鍵詞】電子貨幣;管轄權;網絡環境;沖突法
電子貨幣究竟應該適用怎樣的法律規范,是各國立法機構以及當今理論界爭論的焦點。因此加強對電子貨幣相關法律問題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一、問題的提出
電子貨幣是指儲存在儲值卡或者計算機網絡中的幣值,與傳統貨幣有固定的兌換關系,可以在該電子貨幣被接受的廣泛范圍內自由支付和流通,并且在持有人要求時能通過回贖兌換成法定貨幣的新型貨幣形式。電子貨幣交易活動涉及當事人的重大經濟利益,糾紛發生后,當事人選擇公力救濟時,首先要確定法院的管轄權。然而電子貨幣在虛擬空間中進行,如何確定法院管轄權,應根據何種標準確定以及傳統的管轄權原則是否使用等問題都急需解決。
電子貨幣運作中包括三個階段,分別包括三個合同關系:在發行階段,電子貨幣的購買者與發行者間形成買賣關系,購買者向發行人支付一定的法定貨幣作為購買電子貨幣的資金,發行人向消費者發行約定的一定數額的電子貨幣作為對價;在使用階段,電子貨幣購買者與特約商戶之間形成消費的債權債務關系,消費者向商戶轉讓電子貨幣的贖回請求權作為商戶提供貨物或服務的對價;在電子貨幣回贖的階段,商戶作為電子貨幣的持有人向電子貨幣發行人主張權利,經過電子貨幣發行人履行債務來實現電子貨幣的價值。
這三類合同都可能具有涉外的因素,如作為合同之債主體的電子貨幣發行人與購買者、電子貨幣持有人作為消費者與商家以及商家作為電子貨幣最后持有人與發行人,這三類合同的主體都有可能位于不同的國家;他們履行合同債權債務關系的履行與客體,也都有可能位于不同的國家進行,而且該三類合同的訂立和履行還很有可能就是通過網絡進行的,這勢必牽涉到不同國家的法律,不同國家法律的差異以及當事人利害關系的對立將使合同之債的法律沖突不可避免,這種法律沖突體現在合同的各個環節。
二、電子貨幣運行對傳統管轄權沖突的主要表現
(一)對傳統沖突法的沖擊
國際私法大多數領域,確定準據法的連接因素都很清楚,但在合同領域是例外,在網絡環境下誕生的電子貨幣,它比普通的合同或者普通涉外合同更加復雜得多,同時具備物權與債權屬性的電子貨幣,所面臨的司法管轄權與連接點的確認也自然會極其復雜。
(二)對傳統民商事管轄權適用原則的沖擊
準據法是指經沖突規范指引用來確定國際民事關系的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的具體實體法規范。沖突規范又叫法律適用規范,是由國內法或國際條約規定的,指明對某一國際民事法律關系應適用何種法律的規范。根據各國立法和國際慣例,傳統的司法管轄權主要有四種原則:屬地管轄原則、屬人管轄原則、專屬管轄原則、協議管轄原則。這些原則大致是以人或者地域為基礎以確定要以何地的法律作為案件適用法律的依據。由于電子貨幣是無形物,如果發行人、購買人和數據的處理中心都位于不同國家與地方,究竟儲存電子貨幣義務的智能卡所在地或者計算機所在地是電子貨幣義務的所在地,還是發行人記載電子貨幣義務的數據處理中心所在地是電子貨幣義務的所在地?對于這些問題,理論和實踐中都存在很大分歧。
(三)對準據法的沖擊
由于網絡技術的形成與應用只不過是近幾十年的事情,許多國家尚未及時進行法律調整,僅有韓國、澳大利亞等少數國家通過了有關立法,現有的立法也僅就電子貿易中某些最基本的問題進行了規定。另一方面,有一些國家出于保護本國技術發展的考慮,不愿過早下結論。因此,盡管對于某一電子貨幣糾紛,我們適用了沖突規范確定應適用哪一國法律作為準據法,最后卻發現這一切都是徒勞的,因為該國根本就無相應的立法。
三、我國電子貨幣運作中管轄權問題的應對
(一)建立多樣化更具彈性的管轄權標準
當前的電子貨幣糾紛管轄權確定的方法基本上沿用傳統的管轄權規則,但在適用的過程中,出現了許多新的理論和方法,將傳統的連結點軟化,以更具有彈性的標準來適應網絡的需要,使管轄權的確定更為合理和公平。我國在立法上,應制定富有彈性的管轄權確立標準,并利用網絡技術特征將傳統的管轄權標準多樣化和軟化處理。可以將網址、網絡服務器等更多的網絡因素考慮進來,使管轄規則順應電子貨幣法律糾紛網絡管轄權的發展方向。
(二)適應國際私法趨同化的趨勢,加強國際合作與協調
國際私法趨同化的價值取向與網絡環境下國際民商事司法管轄權的價值取向是一致的,正是這種法律思想和規制上的趨同化為網絡司法管轄權的協調與合作鋪平了道路和奠定了基礎。雖然制訂一個統的國際公約是解決包括電子貨幣管轄權在內的沖突法問題的最佳途徑,但因為各國法律文化的迥異,短期內構建統一的法典或者國際公約的可行性較小,所以次優的選擇則是雙邊或多邊國家的國際協調先行。
(三)鼓勵當事人進行協議管轄
協議管轄體現了對當事人的尊重,由當事人選擇可以有效減少管轄權沖突,在國內外法律法規滯后的現狀下,是當事人想要更快速便捷解決糾紛的最佳選擇。不管是事先還是事后的協議都應具有排除其他類型管轄的優先效力。
四、結語
可以預見,隨著電子貨幣的蓬勃發展,隨著我國參與國際經貿活動的深入,有關電子貨幣糾紛的案件管轄權的問題會日益突出,該如何應對在立法上尚處于空白的電子貨幣和電子貨幣管轄權問題,依據我國現行的法律規定是否能做出良好的應對,這是我們必須加以關注和急需解決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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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電子商務周期循環基礎;體系框架;有效溝通;循環內容
在20世紀后半葉,隨著電子技術和Internet的發展,信息技術作為工具被引入到生產經營活動中,產生了基于網絡技術、電子技術和數據處理技術在各類生產經營領域應用的電子商務。人們通常把電子商務看成是利用各類網絡(有線網絡與無線網絡等)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經濟形式,包括貨物、服務與知識產權等經濟貿易活動。
一、技術、管理和環境組成的多維結構是電子商務周期循環的基礎
基于網絡經濟貿易的電子商務由其技術、管理和環境構成多維立體結構。它既包含了基于各類網絡(有線網絡與無線網絡)通信進行的全部的商業活動、市場調查和分析、物料采購管理、財務管理和成本控制、生產規劃、商品與服務營銷、客戶關系管理、物流配送系統等在內的網絡生產經營活動,又包含了影響電子商務發展的國家和企業信息化與網絡化的總體水平、商務環境、法律環境、認證、支付等因素。電子商務作為其技術、管理與環境的整合與統一,是上述各因素的統一體。
電子商務技術是實施電子商務活動的基礎與基本條件。網絡通信、互聯網絡與計算機、多媒體、數據庫、決策支持、集成技術、協同工作、電子商務認證等是網上生產與經營、網上交易安全、網上購物環境、以客戶為中心的個性化、商務決策和快速反應能力、商務工作流程、企業間協作等的前提,其現狀取決于技術的現狀。
電子商務管理是基于電子商務技術基礎上并在其的支持下實施的,商貿業務與辦公自動化管理、企業資源規劃、客戶關系管理和供應鏈管理構成一個企業的信息化管理基礎。反映企業競爭能力的成本、質量、服務和速度等要素的明顯改善和提高,必然要求同步實施和強化企業的電子商務管理。
電子商務的成功不僅要有企業的內部信息化管理和管理理念的改變,而且還需要得到外部環境的支持。電子商務環境涉及信息技術、政策、法律、管理、社會心理、稅收以及全社會的經濟活動信息化程度等方面。電子商務的商流、物流、資金流以信息流形式,通過物流配送體系和電子支付系統實現在信息控制下的自動化管理;電子商務主體的公平競爭和電子商務的高效持續不斷地發展,依賴于電子政府的建立、社會信息化程度的提高、法律制度和稅收政策的確立與完善;電子商務大廈需要公共政策與法規、安全與技術標準等的支撐。如果電子商務缺少外部環境的支持,要想獲得成功是不可想象的。
二、基礎設施、支撐環境與應用結構搭起的體系是電子商務周期循環的框架
在這個統一體中,電子商務的技術、管理和環境之間的相互關系,構成電子商務從網絡基礎層、多媒體消息/信息與傳輸層、一般業務服務層到電子商務應用的一般體系框架。
在這個階梯式的體系框架中,網絡基礎層是最基本的層次,是開展電子商務的首要條件。為電子商務開展提供各種支持的是傳輸層、一般服務層、政策與法律、安全和技術,這里有眾多的協議、服務與規范。各行各業的電子商務就是基于這些支持上的具體應用。
站在系統整體角度上,在電子商務多維立體結構和一般體系框架基礎上,電子商務的體系構架清晰可見。其中,網絡及相關軟件構成了電子商務的基礎設施;物流環境、電子支付環境與信用環境則組成電子商務的支撐環境;而電子商務應用結構包含了采購者、供應者及二者的聯動。
三、互聯網的網狀結構保證了電子商務周期循環的有效溝通
那么,具有多維立體結構的電子商務體系是如何驅動的呢?通過考察發現,互聯網使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由原來的直線結構轉化為一種網狀結構,在企業與客戶之間提供了一種方便、快捷、交互的方式,加快了企業與客戶之間的交流,為交易各方提供更多有價值的信息及有效的信息傳遞與管理手段,企業各部門、企業與其合作者通過這一網絡彼此協調,共同滿足顧客的需要。
從企業和顧客的(B2C)溝通方式看:互聯網為企業提供了一種與顧客直接溝通的廉價工具。企業通過互聯網可以:⑴降低企業與顧客彼此的“尋找成本”;⑵直接與顧客交流,實時了解顧客需求;⑶在網站上為顧客提供豐富的產品及服務信息,以及便利的信息檢索手段;⑷分析、跟蹤顧客需求,為顧客提供、推薦如特定股票的價格,特定城市的天氣等個性化信息;⑸幫助顧客訂制產品。企業除初始投資外,無需額外成本,只需在網上提供一些模板和建議,訂制過程由顧客自行完成;⑹建立“呼叫中心”,為顧客提供多種網上、網下聯系手段,迅速響應顧客服務請求。
顧客通過互聯網可以:⑴方便地檢索信息;⑵選擇性地接收信息,訂制個性化信息;⑶便利地信息,提出自己的個性化需求。
從企業內部(MIS與ERP)溝通方式看:通過互聯網,建立企業內部信息流程,實現各部門間緊密合作。具體來說實現:⑴共享業務信息;⑵實現各部門有效協調;⑶實現跨國公司的遠距離管理;⑷把公司的計劃、生產、人事、工資發放、人員外出借款與報銷、其它財務管理等內部管理放在網上進行,降低管理成本。
從企業和企業(B2B)溝通方式看:通過互聯網,打破企業間界限,企業間的合作將如企業內部各部門的合作一樣便利。具體來說實現:⑴增加借互聯網面向全世界銷售的市場機會協調;⑵擴大在全世界范圍內選擇最好的供應商的范圍,節約采購成本協調;⑶在網上,上游企業可清楚了解下游企業的需要,可在恰當的時間與地點為下游企業提供恰當數量的恰當商品,從而減少庫存,以至實現“零庫存”,共享業務信息及有效溝通,實現高效合作。
四、電子商務的周期循環內容是以經濟貿易活動為出發點與歸宿點的
電子商務的周期循環,從一個完整的過程上看,在一般意義上可分成下列環節:
1、交易前的準備
指買賣雙方和參加交易各方在簽約前的準備活動。對采購方來說,根據自己要買的商品,準備購貨款,制訂購貨計劃,進行貨源市場調查和市場分析,查詢市場價格行情;如是進口貿易,還要了解供貨方國家的貿易和關稅政策,充分利用互聯網絡尋找滿意的商品和商家。對招標方來說,它應該公布招標信息,制訂標書,在網絡招標平臺上確定開標評標方案。對銷售企業來說,根據自己所銷售的商品,全面進行市場調查和分析,了解產品銷售目標國的貿易和關稅政策,制訂營銷策略和銷售方案,建立網站,利用互聯網商品廣告,尋找貿易伙伴和交易機會,逐步擴大貿易范圍和商品所占市場的份額。對拍賣方來說,它應該在拍賣網站登記注冊,明確拍賣條件、交貨方式,甚至還可要求將標的物寄存在網站并進行估價。
2、交易談判和簽訂合同
指買賣雙方對所有交易細節進行談判,將雙方磋商的結果以書面文件形式和數據電文形式簽訂貿易合同,把雙方在交易中的權利與義務,以及對所購買商品的種類、數量、價格、交貨地點、交貨期、交易方式和運輸方式、違約和索賠等合同條款做出全面詳細的規定。合同雙方可以利用電子數據交換進行簽約,并可以通過數字簽名等方式進行確認。在招投標網站完成開標和評標,通知中標方與招標方簽訂合同。在網上商店購物,顧客要填寫購物訂單,確定付款方式,明確配送方式與送貨地點。
3、辦理交易進行前的手續
指買賣雙方簽訂合同后到合同開始履行之前辦理各種手續的過程,也是雙方貿易前的交易準備過程。交易中要涉及到有關各方,如中介方、銀行金融機構、海關系統、商檢系統、保險公司、稅務系統、運輸公司等,買賣雙方要利用電子數據交換與有關各方進行各種電子票據和電子單證的交換、開信用證,直到辦理完可以將所購商品從賣方按合同規定開始向買方發貨的一切手續為止。
4、交易合同的履行
從買賣雙方辦完所有各種手續之后開始,賣方要根據訂單將生產任務下達到每個生產及原料采購環節,組織生產、組貨備貨,然后將商品交付給運輸公司包裝、起運、發貨;銀行金融機構也按照合同進行貨款結算,出具相應的銀行單據等,直到買方收到自己所購商品,這就完成了整個交易過程。對于網絡零售和拍賣企業,網站要根據顧客的購物訂單,通過配送中心將指定貨物送交客戶。
[關鍵詞] 醫藥電子商務;法律體系;法規
[中圖分類號]R19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673-7210(2008)02(a)-098-02
2005年,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SFDA)出臺了《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審批暫行規定》,這一法規的頒布,標志著我國的醫藥電子商務真正意義上進入全速發展的階段。完善法律體系將會對醫藥電子商務的發展起到巨大的推動作用。
1 促進我國醫藥電子商務發展的法律框架初步形成
自1994年4月20日我國首次全功能接入國際互聯網以來,我國的醫藥電子商務也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而逐漸發展壯大。但是藥品是一種特殊的商品,關系到用藥者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SFDA和其他相關政府部門對醫藥電子商務的發展非常重視并持謹慎態度。2000年,國家信息產業部選擇了醫藥衛生電子商務網作為全國行業類電子商務示范工程,原國家經貿委醫藥司批準在部分城市開展醫藥電子商務的試點工作。在試點中研究適合醫藥電子商務開展的模式,并在實踐中針對所出現的問題出臺相關的法律法規,來規范醫藥電子商務的交易行為。
我國現行的醫藥電子商務法律體系由四部分構成:一是基本法律層面,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組成;二是經濟法層面,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電子銀行安全評估指引》、知識產權相關法規等;三是電子商務法律法規,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電子認證服務管理辦法》、《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電子支付指引(第一號)》等;四是醫藥類法規,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藥品電子商務試點監督管理辦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審批暫行規定》及其相關通知、補充通知,以及藥品集中招標采購相關的法規、管理辦法或通知要求等。這些法律法規緊密聯系、相輔相成,初步形成了我國醫藥電子商務發展的政策和法律法規的基本框架,使我國醫藥電子商務的開展有法可依。
2 對醫藥電子商務所適用的法律法規相關問題的思考
自2000年以來,SFDA和其他相關部委先后頒布實施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初步構成了我國醫藥電子商務的法律框架。但是,這些法律法規一方面只是圍繞著醫藥電子商務發展中的一些邊緣化的法律問題做出了規定,而對于醫藥電子商務運行中最為核心的問題,卻基本沒有涉及或涉及的過少[1]。
醫藥電子商務的活動過程依次分為:資質認證――信息/查詢――合同訂立――(電子)支付/結算――倉儲配送――爭端仲裁/法律救濟幾個部分[2]。以下將對這幾個環節的交易各方應遵守的法律法規及實施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
2.1 資質認證
2.1.1 執法人員的素質與法規要求不相適應2000年頒布的《藥品電子商務試點監督管理辦法》和2005年頒布的《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審批暫行規定》及其問題的通知、補充通知,構成了規范我國醫藥電子商務資質認證的法律體系,對參與醫藥電子商務的各主體資質的驗收、審批、監管等進行了嚴格的規定。但是,資質認證涉及的范圍非常廣泛,分為企業管理、數據管理、技術管理三個部分,相對應的專業性很強,而我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現有人員的專業能力顯然不可能達到如此廣博的程度,這就使得醫藥電子商務資質認證有法可依,卻難以有效地實行。只有使監管體制、機構設立、專業人員配備與國家頒布的法律法規相匹配,才能真正做到嚴格、高效地把好資質認證這道關口。
2.1.2 相關法律法規中,對資質認證環節相關表述不具體在已有的相關法律法規中,對資質認證要求的一些規定亦不夠明確。如《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審批暫行規定》第七條規定,“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之間的互聯網藥品交易提供服務的企業不得參與藥品生產、經營;不得與行政機關、醫療機構和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存在隸屬關系、產權關系和其他經濟利益關系。”這里對“其他經濟利益關系”的界定顯然沒有做出明確規定,那么同一利益集團下的不同公司或者具有同一控股人的不同企業等具有間接利益關系的企業法人,是否屬于“其他經濟利益關系”范疇之內難以確定。由于在《藥品電子商務試點監督管理辦法》第六條和《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審批暫行規定》第六條中都要求第三方醫藥電子交易服務企業有義務對參與交易企業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查,其公正性、公平性異常重要,直接影響到交易安全和市場秩序,故應該對第三方醫藥電子交易服務企業的利益取得和與其他交易活動主體的利益關系有更詳細、明確的規定[1]。
2.2 信息和查詢
藥品信息的,主要受《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和《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制約。這兩部法規對藥品信息的審查、管理、權利義務界定都較為系統和全面,對藥品信息有利益傾向、超出審核同意范圍、提供虛假信息等可能出現問題的情況都制定了相應的管理、責罰細則。
但是,《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中第二十四條規定“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在其業務活動中,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由新聞、出版、教育、衛生、藥品監督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未取得或者超出有效期使用《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資格證書》從事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并責令其停止從事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情節嚴重的,移送相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兩部法規都沒有對“相關部門”進行明確闡述,這就造成了“有法可依卻無法執行”的問題。法規中應該明確其負責責罰的監管部門,明確其適用的法律條款的出處,或者直接明確其責罰措施,真正做到監管到位。
在信息和查詢環節,還有三個方面需要分別在《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審批暫行規定》、《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中進一步規范。一是既然作為第三方醫藥電子交易服務企業有義務對上網交易企業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查,那么出現虛假信息造成買方利益受損的情況,應如何界定第三方和資料提供企業之間的責任;二是信息過程中,加強對信息企業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使合法與非法行為有一個明確的界定,減少新形勢下出現的新種類知識產權之權利不穩定及“游離”狀態;三是信息查詢、咨詢過程中,對買方的隱私權應充分考慮,對查閱相應咨詢、交易記錄的權限進行明確。
2.3 合同訂立
對于醫藥電子商務交易中合同訂立,現行法律沒有明確細致地進行針對性的規定,仍主要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進行規范,只是在《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現場驗收標準(實施細則)》驗收標準第三條中規定了交易雙方“應當簽訂明確合理的法律合同文書,對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作出明確約定。”對數據電文、電子合同、電子簽名的應用帶來的問題卻未涉及。
同時,由于電子證據容易被偽造、篡改,加上易受人為的原因或環境和技術條件的影響而出錯,電子合同的訂立、存儲應有特殊的法律條款保障。而我國目前尚無規定要求網絡服務商對傳輸的電子文件儲存記錄或轉存的制度,造成了一旦發生爭議,將無第三方可出具有中立性的證據。在《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現場驗收標準》及《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系統軟件測評大綱》中,也未對電子合同(證據)的記錄、修改、存貯的權限進行明確的規定和限制,增加了爭端解決和仲裁的難度。
2.4 (電子)支付/結算
2.4.1 電子支付方面存在的問題完全意義上的電子商務是在網上完成支付的,因網上支付而產生了網絡銀行與網絡交易客戶之間、網絡銀行與網站之間的新型關系,以及由此產生的電子支付數據的偽造、變更的安全保障等問題,都需要相應法律來調整。2005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以及中國人民銀行公告的《電子支付指引(第一號)》、2006年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中國銀監會頒布的《電子銀行安全評估指引》構成了我國現階段電子支付的法律體系。這四部法規,對加強電子支付業務的安全與風險管理,保證電子支付安全、及時、高效的進行有效的規范。但是,這些法規更多地考慮了電子支付系統的安全性以及交易證據的處理,而對交易雙方、提供服務的第三方及相關網上銀行間的權利義務、法律責任沒有進行詳細的界定。對交易過程中存在的過失甚至欺詐,沒有作出相關規定;對于造成交易方的損失的賠償,亦未有相應細則進行規范。
2.4.2 電子稅收方面存在的問題醫藥電子商務的“虛擬化、數字化、隱匿化”的特點給稅收帶來沖擊和挑戰亦值得關注[3]。由于電子信息技術的運用,在互聯網環境下,訂購、支付、甚至交付都可經過網絡進行,無紙化的程度越來越高,訂單、買賣雙方合同作為銷售憑證的各種票據都以電子形式存在,所有這些可被輕易的更改而不留痕跡,使得現行的稅收體制與電子商務明顯脫節。制定新的稅制、稅法,規范醫藥電子商務稅收體系,防止借助網絡支付形式偷稅漏稅亦顯緊迫。
2.5 倉儲配送
我國現行的有關物流的法律法規,從法律效力角度來看,可分為以下三類:一是法律,在由國家制定的現行法律之中,直接為物流或與物流有關而制定的法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等。二是行政法規,涉及物流的行政法規,有《公路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水路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鐵路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航空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關于進一步發展國內集裝箱運輸的通知》、《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港管理暫行條例》、《關于發展聯合運輸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等。三是由中央各部委頒布的部頒規章,涉及物流的部頒規章,包括《關于商品包裝的規定》、《國家物資儲備局管理辦法》、《鐵路貨物運輸規程》、《公路運輸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國際集裝箱運輸管理規定》、《危險貨物運輸規則》、《關于加強我國現代物流發展的若干意見》、《關于促進運輸企業發展綜合物流服務的若干意見》等。而在醫藥電子商務相關法律法規中,幾乎沒有對倉儲配送做有效的規范。相比工業發達國家,我國的物流法律體系仍缺少倉儲法、貨運法等法律法規,缺少涉及貨物運輸過程中的委托關系及有關貨物損失的賠償責任制度。也沒有關于藥品配送過程藥品質量保障的相關法規。
2.6 爭端仲裁/法律救濟
在爭端仲裁方面,只是在《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現場驗收標準(實施細則)》中對有關記錄(電子證據)的字段項目和保存時間做出了要求,但是作為技術標準,其約束力和制裁力顯然不能與行政法規或規章相提并論。同時,已經頒布的法律法規沒有對醫藥電子商務活動主體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進行詳細的劃分和界定,亦未對《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審批暫行規定》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相關部分的兼容作出充分的說明,尤其是沒有明確網絡安全問題導致用戶利益受到損失時的責任約定。這使得在產生爭議或出現問題時,仲裁的執行相當困難。
同時,在相關法律對由于電子商務系統問題等造成的買方或賣方損失的法律救濟方面沒有明文規定。這類問題的處理,只能參照一般民法、商法的有關條款進行,對電子商務的特殊性無針對性措施。而這部分法規,對于保障買賣雙方利益,解決沖突、索賠、補償等問題來說是非常重要的。
3 結語
綜觀我國現已出臺的法律法規,雖然部門規章和地方法規的數量較多,但由于缺乏更高的法律或立法規劃的指引,法律法規的效力普遍較低,我國醫藥電子商務法律體系的系統性仍很差,還沒有形成統一、穩定的法律原則,規定之間缺乏必要的呼應和協調。醫藥電子商務相關法律法規的完善還有很長的路要走。同時,這不僅僅是單一立法的問題,而需要整個醫藥管理制度與法律體系的互相適應、互相協調,同時也要適當考慮醫藥國際貿易的兼容性問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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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陳玉文.醫藥電子商務[M].北京:中國醫藥科技出版社,2007.9,27-31.
關鍵詞:跨境電子商務;第三方物流;專業化
中圖分類號:F25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25.015
1前言
近幾年傳統國際貿易模式在國內制造行業人力成本上漲和歐美發達國家針對中國的貿易壁壘的雙重壓力下,外貿企業的進出口貿易業務的利潤率急劇下降;不少外貿企業正在努力轉型。在2015年“兩會”上總理提出“互聯網+”的互聯網思維方式來革新傳統行業,正是在這一背景下“互聯網+外貿”的跨境電子商務已經成為我國對外貿易的新的亮點。由于跨境電子商務的貿易數量小、商品類型豐富、配送時效性等特征的影響,傳統國際貿易模式下的國際物流形式已經無法支撐跨境電子商務的業務需求,物流端口成為制約跨境電子商務發展的瓶頸,在我國物流行業里應用多年的第三方物流模式就成為了必然的選擇。
2第三方物流的定義
第三方物流的英文名稱為Third-Party Logistics,簡稱是3PL或TPL。第三方物流其自身并不是一件商品,也不能進行商品交易,它是相對于“賣方”(發貨者或委托人)和“買方”(收貨者)來說的,是聯系賣方和買方的紐帶,是作為中介的作用存在于兩方交易中的中間物流環節,在進行物流服務期間,物流企業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以合同形式提供全部或部分物流服務,例如貨物的運輸、儲存、運輸、配送等單一性或多樣性的物流服務。第三方物流從其構成內涵有廣義和狹義兩層次。前者是以自營物流為參照,凡是按照買賣雙方企業的要求,由第三方的專業物流企業提供為“賣方”和“買方”之間的交易的物流服務的活動,統統可以包含在它的服務中。后者則指的是專業的物流企業能夠獨立的提供專業化、現代化、高精度化的介于供方和需方之間的物流服務。
3跨境電子商務下的第三方物流模式的特征
(1)合同承包,是指第三方物流企業作為物流供應商與客戶以契約的方式約定服務內容。一方面,第三方物流企業必須要按照合同中規定的事項,為客戶提供專業、多樣、高效的物流服務。另一方面,通過合同的形式來明確各方所擁有的權力、利益以及責任等,合同雙方各施其責,共同執行,互惠互利。
(2)個。跨境電子商務下的服務對象更多面向的是普通物流消費者,這些普通的物流服務消費者因其年齡、性別、消費特征不盡相同,所以第三方物流企業應該根據客戶的要求,提供針對性的物流服務,甚至可以根據客戶開展定制化的增值服務,提升客戶在整個物流服務中的體驗。
(3)專業效益。第三方物流服務區別于其他物流服務類型一個重要的特征就是其專業性的服務,高效、精準、專業化的服務使得購買服務的企業能夠把物流成本降到最低。專業化的服務不僅僅是客戶對于第三方物流企業的要求,對于第三方企業來說也是一種核心競爭力。
(4)系統協調。系統協調是物流企業現代化的關鍵一步,因為系統協調的對象是物流信息,只有物流信息能夠及時、準確、暢通的顯示,以物流信息為依托,建立一個完整的現代化物流體系,整個物流工作才能得以高效的運作。
(5)信息優勢。掌握信息技術是物流企業能否實現現代物流服務的基礎。只有擁有了物流技術,企業才能夠準確、迅速的傳遞數據,讓貨物在訂貨、倉儲、運輸以及流通等各個環節都能自動運作。促進企業間的信息交流及合作,使各個企業能夠協作發展。
4跨境電子商務背景下第三方物流模式存在的問題
(1)政府管理層面的問題:由于缺乏全面的政策層面的指導我國目前的第三方物流發展水平還處于初級階段,物流體系仍然沒有形成。因為各個地區及部門所指定的物流環節的運輸工具、承載設施和設備標準不一樣,一些無效的環節大量增加,使物流的成本也隨之增加。物流效率的高低是通過倉儲、裝卸和運輸等環節的運作的速度快慢來衡量的,雖然我國制定了一些物流標準和規則,但是由于缺乏全國性的統一標準而使各個物流環節難以達到暢通有效的銜接。
(2)第三方物流企業自身的問題:我國第三方市場需求從地域和需求上來看,存在著顯著的差異。其一,從地域上來看,經濟發展較為活躍的東部沿海地區的物流市場需求明顯高于內陸地區,并且市場分布較為集中。其二,從市場需求來看,城市的物流市場明顯比農村更為活躍。目前我國物流企業正在使用的一些設備和設施基礎設施都比較簡易、落后,老化程度很高,現代化、自動化、專業化的基礎設施建設不完善,造成信息不流暢,已經不適合當下的物流作業的需求了。從顧客下單到企業發貨的反應速度和及時跟蹤物流的反應都不及時,物流基礎設施不完善影響第三方物流效率的提升。
(3)第三方物流信息化發展滯后。
我國的物流信息技術落后,很大程度上與我國的物流基礎設備的設施不先進有關,GPS、EDI、自動倉儲系統等先進的高科技都沒有充分運用在物流業中,致使物流服務無法達到及時、準確、快速的效果,從而使賣家和買家之間不能達到信息共享,也就形不成互相信賴的伙伴關系,這極大的制約了我國物流業的健康、良好發展。
5跨境電子商務背景下的第三方物流模式應用策略
(1)2015年物流總量就超過了210萬億噸,然而物流業蓬勃發展的背后卻沒有健全可靠的法律法規的保護,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政策遲遲沒有出臺,所以完善物流法律、法規是政府刻不容緩要做的事情。其次,加強政府職能部門之間的信息網構建,使各政府部門之間的信息可以共享,從而提高服務的效率,降低物流成本。再次,推進該行業的標準化建設對于規范其行業的發展有著重大的作用。
(2)跨境電子商務消費者對于貨物配送的響應時間和服務體驗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這種狀態下,從服務的類型方面入手提供多樣化服務,提升連續性強和高穩定性的品質服務,已經成為第三方物流企業提升他們市場競爭力的有力手段。為了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獲得更多的客戶訂單,眾多第三方物流企業紛紛針對客戶最真實的需求提供差異化服務。依靠高效率、一體化的現代物流綜合服務平臺使客戶的物流成本降到最低點。
(3)物流信息化建設,主要包括物流運營的網絡化和物流設備的自動化,物流運營的網絡化是指依托網絡技術將第三方物流企業內部管理網絡化,并且能夠與企業外部的關聯企業協同構建外部網絡。物流設備的自動化是指整個物流的貨物的接收,分撥、倉儲、裝卸以及過程的監控環節均由自動化設備來完成,并且將條碼技術、射頻技術,GPS定位技術等高科技手段綜合運用,最大的程度的降低人工操作,提高整個物流的運行效率。
6結語
本文通過我國第三方物流現狀分析,提出基于跨境電子商務的第三方物流模式應用策略,有利于解決跨境電子商務的物流瓶頸問題,使之成為我國跨境電子商務蓬勃發展的助推器。
參考文獻
[1]曹淑艷.李振欣.跨境電子商務第三方物流模式研究[J].電子商務,20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