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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改革的措施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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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改革的措施

    第1篇:司法改革的措施范文

    筆者認為,這一消息是司法改革中的一件大事,表明了司法改革正在向前推進。學者劉武俊也認為,這一信息表明最高法院在對待死刑核準問題上的明智之舉,真正兌現了現行《刑事訴訟法》有關死刑核準權由最高法院獨家行使的明確規定。

    但是,筆者在為之高興的同時,也深感司法改革的推進速度緩慢,近些年來,要求對現行的司法體制進行改革的呼聲一直不斷,學者們也進行了大量的論證,但實際改革的步伐卻總是“雷聲大、雨點小”。前不久,筆者在江西省贛州市舉行的“地方法院現代化”論壇上獲悉,有關死刑核準權的收回、法院鑒定權的改革等已經原則上達成一致,但學者們普遍關注的法院執行權的改革、公安看守所歸屬問題、強制措施司法審查制度的建立等等都沒有取得實質性的進展。

    學者們普遍認為,司法改革歸根結底是司法權的重新配置和合理劃分、界定的問題,然而,僅僅于此認識我們并不能看出司法改革的推進的艱難之所在。在筆者看來,司法改革中至少涉及三方利益的博弈。

    首先,司法改革是一場在司法機關之間、司法機關與行政機關之間的權力博弈。這包括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局在內的多方博弈,比如法院執行權交由司法行政機關的司法局行使,那么法院的權力相對縮小、司法局的權力要擴大;再比如建立強制措施的司法審查制度,那么法院的權力相對擴大,公安機關和檢察院的權力相對縮小。而權力在現實中往往就代表了利益,對擁有權力的慣性依賴,必然讓相關機關難以在改革上作出正確的取舍,而是想方設法找出自己應當擁有該該權力的理由。

    其次,司法改革是一場在公權力與公民權利之間的權力與權利的博弈。司法改革中,有時是公權力的退步,而公民權利的擴張,或者相反公民權利縮小,公權力的擴張。比如建立強制措施的司法審查制度,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所能自由行使權力就相對縮小,而公民可以對有關機關對其采取的強制措施申請司法審查,就意味著公民的權利在擴張,那么在將來的實踐中也必然帶來這些機關在行使強制措施的權力時更為不便,為維護自身的權力,因而,有關機關與民眾聲音之間的一場博弈也將在所難免。

    最后,司法改革也是一場上下級之間的權力博弈。改革的進行,必然也會涉及到上下級司法機關、上下級行政機關的權力的重新配置,比如死刑核準權的收回,就是在法院上下級之間進行權力的重新配置,下級機關有時也會力爭保有原有的權力,而且有時地方政府也需要希望本級司法機關行使某些權力以方便其政策目標的實現,而參與到博弈中來,使這場博弈更加復雜。

    在司法改革中,有時是司法權的重新配置不僅是一方面的博弈,很可能是這三方面交錯進行,使得博弈錯綜復雜。但是,僅僅是博弈的復雜,還只能說明改革的艱巨,并不能完全說明改革為何步履蹣跚,事實上,我們看到,本來司法改革既然是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公民之間的博弈,就應當有多方參與,中立的第三方來主持,改革必然會在博弈中逐步推進,但現實的狀況恰恰是與之相反。

    現行的司法改革僅僅是司法機關主導下的改革,有關的司法機關在司法改革中起著主導作用,各自在自己的一畝三分地上進行改革,偶爾也邀請有關學者參加,而不是由中立的人大來主持,這樣的司法改革必然很難達到意見的統一,使得改革極為緩慢。其次,司法改革也僅僅是司法機關的司法改革,民眾很難從中發出實質的聲音,司法改革就必然不能更多體現公民的權利,從而使改革缺乏亮點,不能做出實質性的突破。

    所以,我們在為最高法院已決定收回死刑核準權而歡欣鼓舞的同時,我們更應當看到改革的步履維艱,我們渴望對改革司法改革,讓中立的權力機關來主持司法改革,讓更多的民眾參與進來,從而推動司法改革加快進行。

    通聯:江西省贛州市人民檢察院 楊濤 華東政法學院法律碩士

    第2篇:司法改革的措施范文

    十年來,全省法院按照中央關于推進司法改革的要求和最高法院“一五”、“二五”改革綱要的部署,突出內部管理體制創新,積極推進各項工作機制改革,以科學、公正、高效為價值取向的法院機構設置日趨合理,審判組織體系日益完善,審判監督管理運行機制日趨優化,符合司法規律要求的審判方式基本確立,法院人事管理制度新框架逐步形成,法院隊伍司法能力水平顯著提升,司法環境和條件不斷改善,基層基礎工作進一步強化,全省法院在總體上形成了基本適應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需要的審判體系。司法改革之所以取得成功,關鍵在于我們在推進改革的過程中始終堅持黨的領導,堅持接受人大監督,堅持“公正司法、一心為民”指導方針,堅持以正確的理論為指導,堅持繼承與借鑒相結合,堅持依法和自上而下改革。

    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是我國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自我完善與發展,是政治體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與經濟體制改革和社會管理體制改革休戚相關,與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同步合拍。全省法院要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精神,從建設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和社會建設四位一體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總體布局提供有力保障的戰略高度,充分認識新形勢下深化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重要意義,進一步增強深化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責任感和使命感,充分發揮司法作為解決社會矛盾最終途徑的作用,全力維護社會穩定,依法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努力實現公平與正義。

    黨的十七大把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作為實施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重要措施和目標,這也為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明確了總體目標,指明了前進方向。公正是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本質特征,高效是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內在要求,權威是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實現公正高效的重要保證。全省法院要根據十七大提出的司法體制改革任務,圍繞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認真總結和鞏固以往的改革成果,深入分析影響公正高效權威的困難和問題,研究制定今后一個時期的改革方案,特別要在“深化”和“優化”上下功夫,解決影響司法公正高效權威的體制機制,建立和完善確保公正高效權威的審判制度和工作機制,依法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神圣職責,以司法公正樹立司法權威,以司法高效體現司法公正,以司法權威保障司法公正。

    第3篇:司法改革的措施范文

    【關鍵詞】大學生創業 《公司法》 取消最低注冊資本制度

    一、理論概述

    現行的《公司法》取消了公司最低注冊資本制度,使新公司法改革由此成為了現實,注冊門檻降低,幾近為零。注冊資本是公司設立時由公司章程記載并在公司登記機構注冊登記的資本總額,其目的是為了政府部門登記注冊,也讓公眾了解公司的目前狀況和今后發展后可能達到的規模。

    二、取消最低注冊資本制的意義

    1.降低了投資創業的門檻

    由發起人自主約定認繳出資額,取消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理論上說可以新公司法改革。

    2.大幅降低了公司設立成本

    在公司登記注冊環節,實收資本不再作為工商登記事項,不需提交驗資報告。

    3.減輕投資者負擔,激勵社會投資熱情。由公司股東(發起人)自主約定公司設立時全體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理論上來說可以零首付。另外,股東(發起人)自主約定公司股東(發起人)繳足出資的出資期限,不再限制2年內出資到位,可以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

    三、大學生創業的情況

    新《公司法》取消最低注冊資本制后,實行認繳制,新公司法改革由此成為現實,這次改革對大學生創業來說是機遇?還是挑戰?在新公司法改革具體背景下,大學生創業有哪些制約因素呢?有沒有實現創業的可能性呢?

    (一)大學生創業的制約因素

    在大學里,教師傳授專業理論知識多創業知識和技能少,大學生也沒有太多時間去思考創業和考察市場,在創業實踐中缺乏主動性創造性創新意識和開拓能力。而且目前大多數創業的大學生的綜合能力不夠強。最關鍵的是,大學生缺乏市場意識和企業管理經驗。另外,資金缺乏是阻礙眾多大學生創業的一個極為普遍的重要因素。

    (二)大學生創業的可能性

    首先,大學生是最具創新思維最有創新激情的一個群體大學生的思維開闊,同時大學生通過在大學期間不斷的學習,積極表現自我,具有創新激情。其次,各地各高校堅持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組織學生參加各類創新創業競賽創業模擬等實踐活動,著力培養學生創新精神創業意識和創新創業能力。再者,大學生創業還有相關的優惠政策國家對大學生自主創業資金支持力度,多渠道籌集資金,為大學生自主創業提供資金支持。

    四、針對新公司法改革成現實大學生創業存在的弊端,提出應對措施。

    (一)新公司法改革成現實大學生創業存在的弊端

    1.新公司法改革經營運作仍需要增資

    小額注冊資本公司的承擔能力容易受到合作方的質疑,當合作方看到公司章程里注冊資本一欄寫著一元錢,他肯定會思考,這樣的小額注冊資本公司可信嗎?如果小額注冊資本公司破產,是不是只承擔一元錢的債務?如果是這樣,那還不如選擇個可靠的公司注冊資金少勢必會導致商譽度低,不利于企業發展,企業行為能力受限如果該公司要實現正常運營和長遠發展,增資是必然選擇。

    2.小額注冊資本公司競爭力弱

    小額注冊資本公司商業信譽低的原因,競爭力自然不如其他企業另外,小額注冊資本公司是不能開增值稅發票的,如果合作方因急需開具增值稅發票而放棄與其合作,那么,小額注冊資本公司也許就會錯失這單買賣了究其原因,就是因為小額注冊資本公司競爭力弱。

    3.市場風險問題

    市場風險對于小額注冊資本公司來說是必然的,但是最主要的是,新《公司法》取消注冊資本限制,這對大學生的小額注冊資本公司不僅是機遇更是挑戰。因為準入門檻降低了,皮包公司會不會卷土重來?

    4.法律風險問題

    在公司的運作過程中的法律風險比較復雜,涉及面廣,不僅有組織內部治理問題,而且還會牽涉到合同稅收不正當競爭產品質量消費者權益糾紛勞資糾紛商標和專利侵權問題等等,可以說是舉不勝舉。(二)針對弊端的應對措施

    在公司林立競爭激烈的市場中,大學生創業者該怎么樣提高競爭力呢?

    1.規劃好認繳資金的額度和出資期限

    新公司法改革需要大學生創業者在設立公司時對國家的政策行業狀況和自身擁有的資源進行充分了解和分析制定好公司的戰略定位和資源投入計劃,規劃好認繳資金的額度和出資期限,而不是盲目去設立公司。

    2.創新以增強企業實力

    新公司法改革需要不斷開發新項目,以增強競爭力這需要大學生創業者具備創業精神和創新意識就大學生而言,創業精神通常為這幾個方面:開拓創新、吃苦耐勞、團結協作、求真務實、奮斗拼搏、鍥而不舍。創新也是創業者不斷前進的關鍵環節。只有大學生創業者具有創業精神、創新意識,才能使公司的實力不斷增強。

    3.學習其他企業的經營管理經驗

    實踐出真知,大學生創業應該先在相關企業進行實習,學習其他企業的經營管理經驗,熟悉企業的運作方式,總結企業運行過程中值得學習的方面,學會改進其不足之處,才能在實際創立中規避風險,加強防范。另外,還應循序漸進,依法發展。

    4.構建完善的法律風險防控體系

    針對法律風險,需要構建完善的法律風險防控體系:

    (1)關于組織內部治理問題,需要大學生創業者熟悉公司法的相關規定。

    (2)在商業往來中,口頭合同往往會因舉證不能而使自己處于被動,因此建議大學生創業者采取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并盡可能地把合同條款約定明確,以避免產生歧義。

    (3)大學生創業者必須學習和了解知識產權方面的內容,做到既不去侵犯別人的知識產權,同時又學會依法保護自身的知識產權。

    (4)大學生創業者開業初期,要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在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期限之后就要履行依法納稅的義務等。

    (5)大學生創業者還需要掌握《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相關規定。

    五、總結

    盡管新公司法改革還存在著不完善的地方,但是它降低了大學生創業的門檻,對激勵大學生創業起到不可估量的巨大作用我們衷心的希望大學生能夠切實抓住機遇,享受此次改革帶來的紅利以及進入市場競爭的門票,能享受更好的發展空間和機會。

    【參考文獻】

    [1]范健,王建文.《公司法》(第三版2014年修訂)[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

    第4篇:司法改革的措施范文

    一、法官考評機制應當成為對現有法官隊伍進行進一步優化選擇的有效措施

    由于我國法官遴選機制的先天不足,在法官的選任上一直采用低門檻的做法,造成了法官隊伍整體素質不高、水平參差不齊。正如肖揚院長指出的那樣:“在我國,法官的數量很大,達17萬之多,但來源復雜,良莠不齊。應該說,當前法院出現的很多問題都是由于法官素質不高造成的?!睘榱私鉀Q這一問題,許多有識之士提出了“精英戰略”,最高人民法院肖揚院長則進一步指出:“‘法官不是大眾化的職業,應當是社會精英’,是非常有道理的。”法官走精英之路已成為法院改革不可逆轉的走勢。正因為如此,最高決策層試圖提高法官任職門檻,這一意圖在修改后的《法官法》中得以體現。今年開始實行的全國統一司法考試也應當認為是實現這一意圖的有力措施。但是我國現行采取的是行政定編的辦法控制著法官的進出,現在全國各級絕大部分法院都已滿編或超編,如何讓那些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符合修改后的《法官法》條件的精英進入法院并把原來的潛在的不合格的低素質法官置換出來是擺在法院工作者,特別是法院領導面前的一項重要課題。如果按照自然淘汰,這個過程恐怕要十幾年甚至幾十年,這顯然與司法改革的進程不合拍。從2000年開始,最高法院在全國推行審判長和獨任審判員選任制度。本來這是在現有的法律框架內對現有法官隊伍進行再選擇的一項措施和絕好機會。然而,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卻弄得五花八門,選任工作大都流于形式,背離了初衷。加上學術界、司法界不少人對此事持有異議,審判長和獨任審判員選任制度基本上處于半途夭折的狀態。在這種情況下,充分依據《法官法》規定的法官考評機制,對現有的在職法官進行考評,實行優勝劣汰,應當是加速對現有不合格法官的置換過程、對在職法官進行進一步優化選擇的一種更為合法、更為規范的措施,也是在我國特定歷史條件下實現法官精英化的有效手段和途徑。

    二、科學合理的法官考評機制的主要內容

    作為對在職法官進行進一步優化選擇措施的法官考評機制,必須科學合理。筆者認為,這種考評機制應當包含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一)考評主體要超然。關于究竟應當由什么樣的組織對法官進行考評,在理論界有爭議,主要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由于法院內部考核者與被考核者關系較熟悉很難進行客觀公正的考核,尤其是對法院領導的考核,更難以公正地進行,因而真正的考核當由法院外的法律界人士,如人大專門委員會委員和有關工作人員、法學教授、律師組成的機構對法官進行專門考核。另一種觀點則認為,法官的考評由法官所在人民法院組織實施。其主要理由為法官所在的法院對被考核者的工作等各方面的情況比較熟悉,便于全面、客觀地進行考核。綜觀世界其他國家和地區的法官考評制度,也主要有兩種考評主體。一種為法院外部設立司法委員會,由司法委員會統一負責包括法官在內的司法官進行考評,如委內瑞拉、我國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等。另一種則在法院內部設立法官委員會或法官考評委員會負責考核,有的國家如泰國等則直接由院長負責對法官的考評。我國《法官法》第48條規定:“人民法院設法官考評委員會”,“法官考評委員會的職責是指導法官的培訓、考核、評議工作。”同時21條規定:“對法官的考核,由所在的人民法院組織實施?!庇纱丝梢姡覈斗ü俜ā反_立的法官考評主體通常被認為是被考核法官所在的人民法院的法官考評委員會。筆者認為,這種理解值得商榷。因為1我國《法官法》第48條只規定法官考評委員會對法官的考評工作負指導職責。既然是“指導”,就意味著自己就不是考評主體;2《法官法》第21條規定“對法官的考核,由所在的人民法院組織實施”。這里要特別強調的就是“由所在的人民法院組織實施”,顯然“組織實施”與“負責實施”是有差別的。既然是“組織實施”,就既可以組織所在法院內部人員實施,也可以組織所在法院以外的有關人員實施。由此可見,我國《法官法》對考評主體的規定是不甚明確的。但要確??荚u的客觀公正,考評主體的超然地位相當重要。所謂超然地位,系指考評主體與考評對象之間沒有直接的利害關系。而要確保考評主體的超然性,就必須從被考評者單位以外的單位選派人員組成考評組。特別是把法官考評作為進一步優化選擇在職法官的一項措施時做到這一點尤為必要。因此,由法官所在的人民法院組織該單位以外的人員,主要是對法院業務相對熟悉的人員,如人大專門委員會成員、上級法院的法官、律師、法學教授等,共同組成考評組,對法官進行考核,在當今對法官考評賦予特殊歷史任務的特定條件下,不僅符合《法官法》的立法精神,而且唯有如此,才能完成其歷史使命。

    (二)考評內容要側重專業性。我國《法官法》第23條規定:“對法官的考核內容包括:審判工作實績、思想品德、審判業務和法學理論水平,工作態度和審判作風。重點考核審判工作業績?!庇纱丝梢?,我國《法官法》對法官的考核可謂全面。但作為置換不合格法官的重要手段,法官考評應當立足于《法官法》規定的法官的基本條件,從辦案質量、庭審表現、裁判文書制作以及對法律、法規的掌握程度等幾個方面重點考核在職法官的專業水平。

    (三)考評形式要靈活,并且有操作性。我國《法官法》第22條規定:“對法官的考核,應當客觀公正,實行領導和群眾相結合,平時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結合。”這一規定應當說是相當抽象、概括,在實施操作中難于把握。筆者認為,要使考評達到目的,使精英能及早地置換出來不合格的法官,在考評時不妨采取以下辦法:以三年為一考評階段。在這三年里,進行必須的法學理論考試和庭審考評可考慮三年一次,若干次案件質量檢查主要是對三年來所辦案件的質量進行考評以法律文書的評查,再結合民意測評、領導評議等情況,綜合確定考評結果。

    (四)考評標準要循序漸進,由低到高。我國剛實行國家統一司法考試,且因受人員編制等因素的制約,把不合格的法官置換出來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因而要從穩定現有法官隊伍的大局出發,在確定不稱職的標準時起點不要過高,要求不要過嚴,確保平穩過渡、平穩置換。但在確定優秀標準時則應從嚴,這樣可以避免優秀法官在下一輪考評中落入不稱職的尷尬境地。

    (五)考評程序要嚴謹。因為這種考評以置換為目的當然也是現有優秀法官晉升的重要依據,必然會涉及到許多人的個人切身利益,因而對考評標準應當細化,對每一項考評都應當有詳盡的方案,考評的程序必須做到合法、合理,有理、有節。在具體操作上,要特別注意以下幾點:1對非辦案法官的考評。由于我國特定的歷史原因,法院還有許多非審判業務部門的法官,有的法院里甚至司機、財務人員都具審判員或助理審判員身份,法官成為一種待遇,成為法院干部的代名詞。對非審判業務部門的法官,首先應當允許其選擇是否參與法官考評。如果其明確表示不參與法官考評,則可以報請人大免去其審判員或助理審判員資格,按照公務員系列對其進行考核。如果其明確表示要參與法官考評的,則應按照法官的考評標準和程序對其進行考評。2對經過法官考評不稱職的,應當做好其撫慰和適當的安置工作,因為經過法官考評不稱職的并不一定公務員考核就不稱職,對這些人完全可以安排到非審判業務工作或從事法官助理等輔工作。

    (六)考評結果要公開。這不僅要求要把考評結果通知被考評人本人,而且也應當在法院內部公開,這樣便于內部相互監督。另外,根據《法官法》的規定,被考者對考評結果如有異議的,還可以申請復議。

    三、法官考評中必須解決的幾個問題

    (一)法官考評與法官定編的關系問題

    為什么可以通過法官考評置換不合格的法官?t究竟可以置換多少不合格的法官?t這些都與法官定編密切相關。法官定編是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中提出來的一個概念。該《綱要》第34條規定:“對各級人民法院法官的定編工作進行研究,在保證審判質量和效率的前提下,有計劃有步驟地確定法官編制?!弊罡呷嗣穹ㄔ鹤c懮礁痹洪L《關于〈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的說明》時更進一步地指出:“目前,具備法官資格,不是在審判工作崗位,而是從事黨務、人事、司法行政或后勤工作的為數不少。法官成了一種待遇,失去了其應有的含意。這種情況必須改變。因此,《綱要》提出了各級人民法院法官的定編工作進行研究,在保證審判質量和效率的前提下,有計劃,有步驟地確定法官編制,就是要從根本上解決法官不搞審判和法官素質不高的問題。要通過對法官的定編,將具有較高、真正符合條件的審判人員確定為法官,對于不符合條件的人員,只能做其他工作,如作為法官助理,協助法官工作?!钡欠ü俣ň幉⒉荒茏詣拥靥岣叻ü偎刭|,必須在對現有的在職法官進行考評的基礎上留優劣汰,并不斷地把優秀人員納入到法官編制內才能實現法官定編的目的。由此可見,法官定編是法官考評實現其對現有法官進行優化選擇的前提,而法官考評則是完成法官定編任務的有效手段。

    (二)法官考評和司法改革的關系問題

    作為法制運行的人力基礎,法官是司法體制中最核心的部分。由于“法律制度與社會價值之間存在著密切的關系,因而大致上,法律專家包括法官-引者注的價值尺度只能是社會通行的價值體系的一部分:他們的遴選、訓練以及社會化都將產生出這種一致性。法律專家在任何地方并且幾乎是其性質乃是-流行價值的體現者……?!卑l端于上一世紀80年代后期的以中國審判方式改革為切入口的中國司法改革到了上一世紀九十年代末已經處于停頓、徘徊時期,中國司法改革處于“攻堅”階段,“司法體制,特別是法官制度已成為中國司法改革能否深入進行的關鍵之一?!倍ü僦贫戎校瑢Ψü俚膬灮c遴選又成為法官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從國外的情況來看,日本戰后的訴訟法改革運動是從審判主體的優化而開始的。而韓國從1993年起實行司法改革,法官考評制度是改革的重點。由此可見,法官考評制度在國外一些國家有的是司法改革的重要內容,有的甚至還成為推動司法改革運動的主導。從我國的情況來看,在司法改革處于“瓶頸”時期,而司法改革又為國人所期待,特別是在審判長及獨任審判員選任制度這一本來可以打破司法改革僵局但卻由于司法環境的制約及實際運行中的偏差而中途幾近夭折的情況下,法官考評制度被歷史地推到了司法改革的前沿,不僅自己成為改革的內容,而且還將要擔當起推動司法改革向縱深發展的助推器。

    (三)法官考評與司法獨立的關系問題

    法官考評工作是針對具體法官的監督活動,因而在法官考評工作中必須正確處理好司法獨立的關系,不能因考評而影響法官的獨立辦案,更不能借法官考評而干擾法官辦案。為此,必須做到:(1)考評不辦案;(2)考評不監督具體案件。對通過考評而發現確有錯誤的案件,應當嚴格依照法定程序交有關部門辦理,而不能直接由考評組督辦;(3)考評側重于事后。對于庭審水平的考評,雖然在事中進行,但應偏重于程序而不是實體。wWw.gWyoO.

    第5篇:司法改革的措施范文

    深化司法改革,必須遵循司法規律。我國司法體制和權力運行機制的改革和完善,應當遵循以下的基本司法規律:第一,嚴格適用法律,維護法制權威;第二,公正司法,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第三,嚴格遵守法定正當程序;第四,司法的親歷性與判斷性;第五,維護司法的公信力和權威性。遵循司法規律是司法改革取得成功的關鍵。

    應當完善確保審判權、檢察權獨立行使的機制:第一,應當堅持和改善黨對司法工作的領導,明確黨對司法工作的領導主要是方針、政策的領導和組織領導;第二,進一步理順紀委與司法機關的關系,兩者之間不是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而是協調與配合的關系;第三,進一步理順權力機關監督與司法機關獨立行使職權的關系,人大及其常委會監督法院、檢察院工作的方式不應包括就具體案件提出監督意見;第四,要改革司法機關人事、財政過度受制于同級黨政組織的制度。

    應當正確認識、理性對待三機關的關系,采取措施彌補法檢公分工配合制約原則存在的缺陷:第一,維護控辯平等,加強審判的中立性;第二,加強律師權利保障機制;第三,防止互相配合侵犯當事人權利。

    應當規范大要案的辦案程序:第一,專案組的組織和活動應當加強規范;第二,建議取消設在各級公安機關內的“打黑辦公室”,使打黑活動按法定司法程序進行;第三,大要案件的審理和裁判更應當注意嚴格依法辦案。

    應當遏制司法行政化傾向,有兩個方面的問題尤其值得關注:第一,遏制法院內部管理行政化傾向,要進一步規范審委會、院庭長與合議庭的關系,規范上下級法院關系;第二,司法績效考評制度應當進行科學化、合理化的改革。應繼續推動司法官職業化,提高司法官待遇。對司法官特別是領導干部的遴選應當更加規范。

    (摘自《中國法學》,2013年第4期,第5-14頁。)

    第6篇:司法改革的措施范文

    關鍵詞:英國;陪審制;改革

    法律制度的歷史從本質上講是一部變遷史。在近代社會陪審制度作為公民直接參與司法活動的民主形式和公民權利的保障制度曾受到了眾多國家的青睞。在當代以追求司法公正為核心的司法制度改革浪潮中,陪審制的改革以及它在維護司法公正與民主方面的固有價值又被社會重新喚起理論研究對其復興的呼聲呈強勁之勢。

    一、陪審制的歷史淵源

    作為嚴格司法制度意義上的陪審制,它正式起源于中世紀的英國。英國最早的陪審制,意指由王室官員召集一批人,讓其宣誓之后,對某些不清楚的事實作出真實回答。這種制度,在英國最早運用于十一世紀初英王對全國土地所進行的清理過程之中,尤其是1086年的土地調查即“末日審判”。在清理時,王室委派的調查員必須召集十二名當地知情者以徹底查清當地土地情況。正式把陪審制引入司法程序的英王亨利二世,他進行了一系列影響灤遠的司法改革,陪審制的確立即為其中一項重要內容。而在這之前,“末日審判”中所施行的陪審制,實際上是出于行政目的,為加強管理而由國主政府采取的一種行政手段,亨利二世通過一系列立法,將其引入司法程序,改變了對陪審制的運用。1166年,頒布了“克拉倫軟法令”之后又頒布了“小的或占有訴訟程序法令”和“大的訴訟程序法令”,1176年,又頒布了“諾桑普敦法令”。這些法令的頒布,標志著英國在民事和刑事訴訟中正式確立了陪審團審判制。

    二、英國陪審制度的改革

    陪審制度被認為是英國刑事司法制度中最顯著的特征,有著悠久的歷史,但時代的發展、社會的變遷使陪審制度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戰。面對這種狀況,英國政府出臺了一系列措施對陪審制度進行改革,包括如下情形:

    1.嚴重、復雜的欺詐等案件

    社會的發展使違法犯罪活動日趨復雜,并出現了許多高智商、專業化的犯罪,這類案件審理難度大且專業性強,普通的陪審員很難對此作出正確判斷,也使陪審難以高效、順利地進行??卦V方可以申請嚴重或者復雜的欺詐案件在沒有陪審團的參加下進行審理。如果法官確認該案件的審理時間或者復雜程度已經考慮到采取能夠合理減少其復雜性的措施后)可能使審理對于陪審團來說不堪重負,以至于司法的利益要求嚴肅地權衡該案應當在沒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理,法官可以決定該案僅僅由法官進行審理。

    2.陪審團受到不當干擾的案件

    英國《2003年刑事司法法》關于“正式的案件沒有陪審團參加進行審判”一編規定,如果存在對陪審團進行干擾的現實危險或者已經存在這樣的危險,審理可以在沒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如果由于對陪審團進行干擾而解散了陪審團,則案件可以在沒有陪審團的情況下繼續進行審理。法庭必須確認對陪審團進行干擾的風險具有實質性,以至于沒有陪審團參加進行審判是司法的利益所必須的。關于陪審員的任職資格,在這次陪審團改革中,大法官奧爾德提出了如下改革建議:1.除了精神病人,每個人都具備陪審的資格;2.被剝奪陪審資格的情形不變;3.除了近來擔任過陪審職務或豁免的人以外,任何人不得被無故剝奪陪審的權利。英國政府基本上接受了他的建議,對1974年陪審團法中不適合和被豁免擔任陪審員的人群范圍進行改革,擬作以下規定:除有犯罪記錄和精神障礙的以外,所有在英國居住5年以上,年齡在18歲至70歲的登記選民,均可擔任陪審員,進一步放寬陪審員的資格。

    三、結語

    長期以來,陪審制度一直被認為是司法民主和審判公正的保障。雖然現今的陪審制度已經逐漸走向衰落,但我們不能抹煞它為英國及世界司法體系所帶來的貢獻。本文從歷史的角度探究了英國陪審制度的起源及其確立,這有助于我們更理性地看待目前的陪審制改革,更深刻地理解英國民主自由傳統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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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簡介:

    第7篇:司法改革的措施范文

    陳衛東認為,黨的十六大報告明確提出了實現社會正義、推動司法改革的總體目標,近年來司法界積極探索,理論研究也卓有成效,刑事訴訟法再次修改的時機已經成熟,條件已經具備,并提出了如下一些看法。

    刑訴法修改的總體思路

    1.適應1996年刑事訴訟法建立的控辯式訴訟模式,建立完備的配套措施和保障機制。1996年刑訴法修改改變了職權主義訴訟模式,建立起初步的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但只是初具框架,具體的相關程序未予建立。表現在:一是偵檢、檢審關系不暢,審前程序和審判程序未予科學構建;二是由于對辯方權利規定得不充分,控辯雙方權利不對等;三是由于未規定證人、鑒定人不出庭作證的法律后果及證人權益的保護,質證程序無法展開。

    2.考慮我國簽署加入的一系列國際公約。目前,我國簽署了諸如《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等一系列國際公約。我們不能只簽署不批準或者只批準不履行。由于我國沒有把國際公約作為辦案根據的傳統,在再次修改刑事訴訟法時,應注意將國際條約中相關內容融入進去,以履行應盡的國際義務。

    3.與證據立法相結合。1996年修改刑事訴訟法時除了在證據種類上加上了視聽資料外,其他基本未加改動。由于收集、審查、判斷證據規則的缺乏,對證據法進行修改的呼聲越來越高。在證據立法上,也存在著三種模式。陳教授認為應將證據法規定在刑事訴訟法中,因為二者分立面臨很多困難,比如偵查訊問是刑事訴訟規范,而所形成的筆錄則是證據法的內容。

    4.合理吸收法學研究成果。近年來,刑事訴訟法學研究異?;钴S,一些基層司法機關對于司法訴訟制度的改革熱情也很高,應注意將其中一些合理的內容吸收進去。

    必須處理好三大關系

    一是修改刑事訴訟法與修改憲法的關系。憲法是權利保障的大,而憲法的很多權利都是通過刑事訴訟法實現的??梢哉f,刑事訴訟法是公民權利保障的小。在很多國家,刑事訴訟法的很多原則都上升為憲法原則。憲法與刑事訴訟法之間存在著密切的關系,如不修改憲法,刑事訴訟法的修改將難有作為。

    二是修改刑事訴訟法與司法改革的關系。刑事訴訟法應當充分吸收司法改革的成果,二者之間應當是相互促進的關系。黨的十五大、十六大都提到了司法改革,還成立了中央司法改革領導小組,這些都將有力地促進刑事訴訟法的修改。

    三是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的關系。二者之間存在著一定的對立關系,需要妥善處理。如規定對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權,就將影響到被告人供述的獲取;對警察權力限制過多,就將影響打擊犯罪的力度;對犯罪控制不力,就將影響社會治安,發展改革就將成為一句空話。反過來,如果一味地強調打擊犯罪,忽視保障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司法人員恣意妄為,就將使民眾失去對國家司法的信任,其后果同樣是可怕的。

    刑事訴訟法原則應調整

    第一,本著突出刑事訴訟法的特點,憲法有規定的,刑事訴訟法就沒必要規定。如“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原則”、“獨立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原則”、“用本民族語言進行訴訟原則”、“三機關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原則”。

    第二,對于一些基本制度,也無須規定為訴訟原則。如二審終審、公開審判、陪審制度,等等。

    第三,應當追加的原則有:1.無罪推定原則。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雖然規定了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但這還不是純粹意義上的無罪推定原則。2.程序法定原則。刑事訴訟法應規范司法機關的活動,強調司法機關進行刑事訴訟活動須依法定程序,如同罪刑法定原則構成刑法基本原則一樣。3.比例性原則。司法機關采取的訴訟強制措施須與犯罪性質及情節輕重相適應。4.控辯平衡原則。強調對抗是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的基本要求。5.避免雙重危險原則,即一事不再理原則。對于再審案件的提起,應以有利于被告人為條件。6.直接言詞原則。這是庭審保證控辯雙方能充分展開辯論的基本條件。

    另外,還有兩項原則尚需斟酌:1.法院、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原則。有人提出,為什么沒有規定“公安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偵查權”的原則。這大概是出于公安機關是行政機關的考慮。事實上,公安機關行使偵查權具有司法權的性質,對此應當加以研究。此外對于“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這一表述也值得探討。這是否意味著不包括人大的干預?因此可以考慮采用1954年憲法的表述,即“只服從法律”。2.三機關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原則。這是一項具有中國特色的原則,但運行起來卻背離了刑事訴訟法的基本理念。由于實行分工負責,偵查機關的偵查結果成為后續訴訟階段的基礎,容易形成偵查中心主義,這與裁判中心主義置公、檢、法于同等地位的理念是不相符的。這一原則在實際運行中,也是制約不足、配合有余,導致三機關共同對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后者訴訟權益無法充分保障。此外,制約原則與檢察監督原則也是矛盾的。

    具體制度和程序應予修改

    1.管轄和回避制度。(1)檢察機關自偵活動需要有效的制約,自偵批捕權應進行改造,有兩種方案:一種是把批捕權交給法官;另一種是批捕權交給上一級檢察機關。(2)地域管轄問題。為了改變利益司法,改變司法的地方保護主義,爭搶管轄權的不正常的局面,應該實行異地管轄的原則。(3)有重大法律問題的案件應直接上升到最高人民法院,而不是以在全國或本地區有重大影響的標準來確立級別管轄,應以判例的形式直接解決法律問題,以代替各種批復。(4)建立當事人對管轄權的異議制度,使管轄權異議、變更管轄制度程序化、制度化。(5)建立申請回避的合議制和救濟制度,本院院長的回避不能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賦予當事人對回避裁決不服的上訴制度。

    2.立案問題。(1)立案應否保留。我國刑事訴訟法把立案作為一個訴訟階段,存在著眾多理論和實踐問題,諸如立案的性質,立案前所獲得的證據能否在偵查中直接應用等。國外立法除俄羅斯外,都沒有關于立案程序的規定,因此,本人建議取消立案程序,代之以犯罪登記制度,初查僅限于證據的保全。(2)有關立案和撤案的歸屬。為杜絕有案不立,先破后立現象,應把所有案件的立案和撤案全部歸于檢察院。

    3.偵查階段的司法審查。確立偵查權的司法審查機制,由法院對偵查中的強制性偵查措施進行審查和批準。這不僅是國外立法和司法中的普遍規定和做法,而且由法院審查批準強制措施具有以下合理性:(1)法院中立超然,沒有任何訴訟利益的追求,而檢察機關代表國家承擔追訴犯罪的職責,是訴訟的一方,因此與訴訟的結果有直接的訴訟利益;(2)法院的審查是一種聽證程序,具有公開性,而檢察機關是一種行政審查程序。

    4.強制措施的種類。(1)應借鑒國外立法,取消拘留,確立逮捕和羈押分離制度,建立羈押的司法審查機制。(2)為了遏制刑訊逼供,看守所應脫離公安機關,建議由司法行政部門主管。(3)取消監視居住,改造取保候審,建立保釋制度,使保釋成為當事人的一項權利,而不是追訴機關的一項職權。

    5.關于偵、訴關系問題。由于偵查是公訴的準備,審判中心主義要求公訴機關在法庭上承擔證明被告人有罪的全部責任,因此由公訴領導偵查,實行警、檢一體化具有合理性,同時也是國外立法(特別是大陸法系國家)的普遍規定。

    6.關于起訴問題。(1)起訴的標準必須既能保障人權,又能懲罰犯罪??梢越梃b英國的起訴標準,即有定罪的可能。這個標準也符合公訴的職能。(2)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并沒有包含犯罪不起訴的情形,應當擴大不起訴的范圍,如一般的輕罪,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犯罪可以不起訴。

    第8篇:司法改革的措施范文

    關鍵詞 能力建設 問題 途徑

    中圖分類號:D925.2 文獻標識碼:A

    1加強偵查監督能力建設的必要性與內涵

    1.1加強偵查監督能力建設的必要性

    偵查監督部門是檢察機關主要業務部門之一,處于檢察機關打擊犯罪、化解社會矛盾、維護人民群眾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前沿。偵查監督工作開展得如何,直接關系到刑事訴訟能否順利進行,直接關系到國家刑事政策和法律能否統一正確實施,直接關系到刑事司法制度的公信力和檢察工作發展全局,直接關系到社會和諧穩定。目前,隨著司法改革不斷深化以及新刑訴法的實施,許多新任務新要求不斷出現,偵查監督工作面臨巨大挑戰。而偵查監督隊伍在執法觀念、知識儲備、辦案水平、工作作風以及力量配置、執法保障等方面仍存在一些不相適應的問題,影響了偵查監督職能作用的發揮,所以必須采取積極有效措施,切實加強偵查監督能力建設,把偵查監督業務、隊伍和保障全面提高到一個新的水平。

    1.2偵查監督能力建設的內涵

    具體而言,根據最高檢關于加強偵查監督能力建設的決定(高檢發〔2012〕7號),提高偵查監督能力應加強七個方面的崗位技能:一是提高審查、判斷和運用證據能力;二是提高法律政策適用能力;三是提高監督糾正違法能力;四是提高文書制作和案件匯報能力;五是提高快速反應和應急處置能力。六是提高釋法說理、化解矛盾和群眾工作能力。七是提高參與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能力。

    2目前我市偵查監督隊伍能力建設上存在的問題

    2.1偵查監督業務與人員數量、素質的結構性矛盾

    近些年來,我國刑事案件總數居高不下,審查逮捕案件呈上升趨勢,立案監督、偵查活動監督工作量也不斷加大,但偵查監督部門人員年均增長速度明顯低于年人均辦案量的增長速度,有的基層院偵查監督部門年人均辦案量達百余件。同時,偵查監督部門還承擔著綜治維穩、打黑除惡、掃黃打非、禁毒禁賭、保護知識產權等30多項專項工作。特別是近年來隨著司法改革的深化、三項重點工作的推進以及刑事訴訟法的修改,偵查監督職能不斷拓展,任務不斷增加,基層院的偵查監督部門案多人少任務重的矛盾十分突出。

    2.2新任務新要求與傳統工作理念、方式的矛盾

    深化司法改革豐富了偵查監督的內涵和外延,對偵查監督工作理念與方式轉型提出要求。如, 要求檢察工作由傳統的重打擊輕保護、重配合輕監督、重辦案輕服務向打擊與保護并重、配合與監督并重、辦案與服務并重轉化,審查逮捕由簡單的“辦手續”向司法審查轉變,證據審查的重心由真實性向真實性與合法性并重轉變,辦案工作由單純的依法處理向依法處理與風險評估、釋法說理、化解矛盾同步進行轉變,等等。同時,深入推進三項重點工作也對偵查監督人員化解矛盾糾紛、推進管理創新、做好群眾工作、應對引導輿情等提出新任務。這些,對偵查監督人員的證據審查能力、案件分析能力、依法決斷能力、糾正違法能力、釋法說理能力以及服務大局能力、群眾工作能力等都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但是,傳統工作理念與方式的轉型不可能一蹴而就,適應這種轉型要求的工作能力也不可能短時間提高。

    2.3偵查監督骨干力量流動頻繁與專家型、專門型人才需求的矛盾

    人員相對穩定是保證工作持續發展的前提和基礎。偵查監督業務面廣線長,法律性、政策性、敏感性較強,工作經驗需要長期積累,因而需要一支專業、穩定的偵查監督隊伍。目前,偵查監督部門力量不足、業務骨干流動頻繁問題比較突出。特別是基層院偵查監督部門人員普遍緊張,業務骨干更是欠缺。

    3加強偵查監督工作能力建設的主要途徑

    3.1完善工作機制和辦案制度

    加強執法規范化建設,是促進偵查監督人員提高執法能力和辦案水平的重要舉措。當前,要結合學習貫徹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進一步修訂完善審查逮捕、立案監督、偵查活動監督各環節的制度規范,用制度來推動偵查監督能力的提高。

    3.2健全業務培訓和崗位練兵制度

    要樹立“以需求為導向、以能力為核心”的業務培訓理念,制定培訓長期規劃,推進培訓工作的規范化、制度化。進一步豐富培訓內容和方式,廣泛利用各類培訓平臺不斷擴大受訓面,特別是要加強對基層一線辦案人員的輪訓。要堅持開展多種形式的崗位練兵活動,根據偵查監督工作特點和發展規律,不斷探索創新崗位練兵的內容和形式。

    3.3加大骨干人才培養、激勵、使用力度

    要努力培養若干具有較高政治素質和政策水平、深厚法學理論功底、豐富實際辦案經驗,在偵查監督系統內外有較高聲望、較大影響的專家型偵查監督人才,以及一批擅長辦理職務犯罪、有組織犯罪、金融證券犯罪、網絡犯罪、知識產權犯罪、涉眾型犯罪、未成年人犯罪等案件的專門型偵查監督人才,并發揮檢察一體化工作機制優勢,在所轄系統內統一調配使用,充分發揮其在辦理大案要案、疑難復雜案件和研究重大業務問題中的骨干帶頭作用。堅持建設好偵查監督人才庫,完善偵查監督人才管理、宣傳、激勵、提拔使用機制,形成尊重人才、學習人才、爭作人才的良好氛圍。

    3.4加強偵查監督理論研究與調研工作

    倡導和鼓勵偵查監督人員開展理論研究與調研,形成良好的學術氛圍。重點加強對偵查監督基本理論、工作規律和當前實踐與改革中遇到的突出問題的研究,不斷豐富和完善中國特色的偵查監督制度,并采取多種形式使研究成果轉化為指導工作實踐的智力支持。

    第9篇:司法改革的措施范文

    過去一年既是貫徹三中全會上法治改革的決定,也是在為四中全會出臺更為全面深入的法治改革方案做鋪墊?;厥走^去一年的法治改革,最為徹底的改革發生在司法領域,而整體法治改革的基調則是限權與放權并舉。這一年的法治改革將為接續的法治變局預埋怎樣的變革邏輯? 司法改革

    三中全會啟動的新一輪司法改革是一場內外兼修的變革。對內通過法官員額制、司法責任制等改革增強司法能力,提高司法公正;對外則啟動人財物垂直管理的體制,進行跨行政區域的司法布局改革,減少司法活動受到地方權力和利益的干擾。

    今年7月,中央確定上海、廣東、吉林、湖北、海南、青海等在各個區域有代表性的6個省市作為司法改革試點。上海在方案確定的當日就在多個區啟動了改革,先行進行探索,并制定了改革時間表,要求在明年第一季度將改革方案落實到全市。各項改革中,最“傷筋動骨”的無外乎員額制,將法院人員分成不同種類,只有一小部分人能成為真正意義上的“法官”,其他人員將變成司法輔助人員和行政人員。這項改革的意義不言而喻,目標在于使法院成為法官的法院,而不是領導的法院。但也正因為牽扯每個法院人員的直接利益,改革雖然在強力推行中,爭議和顧慮也一直不斷。許多人擔憂,員額制會不會變成權力和資歷的盛宴,最終挑選出來的法官依然是那些行政級別較高和資歷較老的人員,而不是按照審判的專業素質來選擇。但是員額制更大的意義在于建立制度框架,即使一時選入了不合格的法官,將來配合以合理的法官遴選和淘汰機制,大浪淘沙,法官的配置便會趨于合理。 任何法治改革都離不開對權力的限制。限權就是對制度性和實踐性權力濫用的治理。過去一年,這兩方面的改革都有所進展。

    盡管員額制在實施過程中存在爭議,但畢竟已經推行了。司法人財物省直管的方案,則因為涉及財政、人事和司法人員資格任命等需要跨部門協調的問題,目前雖有各種討論,但尚未見到大范圍的實施。另外一項重要的改革是跨行政區域司法的改革。所謂計劃沒有變化快,法治的頂層設計并不意味著改革的推行必須按部就班。三中全會決定“探索建立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的司法管轄制度”,根據以往經驗,“探索建立”意味著先做調查研究,不會很快落實到改革實踐中。但是在過去一年,相關改革卻迅速推進,在廣東江門等一些地方已經設立了跨區的行政訴訟管轄制度。四中全會更是將跨區域司法的層級提高了最高法的級別,決定“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回法庭,審理跨行政區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

    此外,知識產權法院在三中全會的決定中也屬于“探索建立”的對象,但是決定后僅半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就通過了《關于設立知識產權法院的方案》,直接越過了探索階段,使預期的改革提速了。預計到今年底,北京、上海、廣州等幾個試點城市將設立跨區管轄的知識產權法院。

    跨行政區的法院之所以能夠迅速設立,主要是因為中國已有相關的經驗,例如海事法院和鐵路法院管轄案件的范圍就不受行政區所限。此外,新設立法院所牽涉的直接利益和改革阻力顯然低于在現有制度基礎上的改革,因此盡管在三中全會的報告中,人財物直管改革本應先于跨區域司法,但實踐中還是被后者先行了?;蛟S正是因為實踐中推行跨行政區司法管轄制度牽絆較小,四中全會的決定中將這類改革又推進了一步,不僅限于設立跨區審判的專門法庭,而是提出要“探索設立跨行政區劃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辦理跨地區案件”。這意味著司法擺脫地方化的改革力度更大了。 放權與限權

    權力濫用有兩種,一種是制度性的權力濫用,這種權力有法律依據,政府和官員可以光明正大地使用,但是權力的范圍和限度卻太大了,不符合市場經濟和法治國家的規律。第二種是實踐中的權力濫用,一些官員要么將法定的權力用在了非法的事項上,比如,要么超越了法定權力的邊界,比如黨政干部違規干涉司法。任何法治改革都離不開對權力的限制。限權就是對制度性和實踐性權力濫用的治理。過去一年,這兩方面的改革都有所進展。

    治理制度性權力的標志性改革無疑是上海自貿區的改革試驗。這項改革不啻為“權力觀念的哥白尼逆轉”,以負面清單的方式,將權力限定在既定的制度范圍,扭轉了以往認為個人權利的邊界就是政府權力的觀念。10月27日召開的中央全面深化領導小組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工作進展和可復制改革試點經驗的推廣意見》,上海自貿區試點改革僅一年后,多項改革措施便可向全國復制推廣。

    對實踐性權力濫用的治理,最引人注目的法治事件無外乎高強度的反腐。案和徐才厚案是過去一年反腐的“最大成果”。兩人的落網也分別帶動了人們對政法委體制和軍隊治理模式的反思。三中全會決定中并沒有涉及政法委的部分,也沒有提到對軍隊應當進行法治化治理,而四中全會則增加這兩部分內容,先是明確和再次厘清了政法委的工作重點是“保障憲法法律正確統一實施”,再就是提出了要“依法治軍”。紀委主導下的反腐一般涉及“”,而這屬于“黨紀”,如何使紀委辦案也納入法治軌道無疑是公眾高度關切的一個問題。四中全會沒有回避這個問題,提出要“明確紀檢監察和刑事司法辦案標準和程序銜接”,要“注重黨內法規同國家法律的銜接和協調”,這些都是重要的限權之舉。

    三中全會的決定中雖然沒有涉及政法委的改革,但是在實踐中圍繞著政法委的制度改革和觀念轉變已經在進行。一個值得關注的消息是,與中央政法委合署辦公的中央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委員會已經恢復為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目的是為了集中精力抓好平安建設。此外,除了特殊情況,政法委原則上不干涉個案的規定也得到了反復強調。 改革的節奏與邏輯

    過去一年的法治改革,除了眾多新的改革領域涌現之外,最為引人注目的大概是改革的快節奏和新邏輯了。以往試點式改革頗受詬病的兩個問題是,一些地方向中央申報改革試點的目的并不是解決什么問題,而是為了改革而改革,因為制度創新也是地方領導考核的一個重要指標。另外一個問題是,一些試點經常不了了之,因為摻雜了過多地方利益,或是涉及基本的憲法和法律問題,無法推廣。當前的法治試點式改革試圖克服這些問題,明顯進入了快試快推的改革快節奏。

    以往適用試點先行的改革模式,主要原因是擔心全面鋪開不利于改革穩步進行,再則是為了試錯和積累經驗。當下的法治試點式改革則增加了一個重要原因,那就是要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行改革。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五次會議上便強調,“改革所涉及的法律法規立改廢及試點工作所需法律授權問題,要與立法部門主動銜接,相向而行、同步推進”。這意味著,假如在全國同步進行改革,憲法和法律層面上可能要進行相應的修改,改革便缺少回旋的空間。而試點改革則不需要首先修改全國性法律,只需要在試點范圍內進行相應授權,并且可以試點情況及時調整授權的形式和范圍。

    今年8月召開的全國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會議審議通過了《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重要改革舉措實施規劃(2014~2020年)》,周密安排了每項改革舉措的改革路徑、成果形式、時間進度,預防了試點改革停滯或是怠工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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