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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子合同的主要條款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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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子合同的主要條款

    第1篇:電子合同的主要條款范文

    [關鍵詞]電子商務合同;要約;電子人;合同成立;合同條款。

    電子商務合同,廣義上指所有的數據電文形式的合同,包括以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形式成立的合同,我國《合同法》和聯合國《電子商務示范法》中均采取此定義。就廣義的電子商務合同而言,其中以電報、電傳和傳真等方式成立的合同,電報、電傳和傳真僅僅是傳輸合同文本的一種方式,在這種方式下成立的合同,與傳統的紙介質書寫合同在法律特征上并無太大的區別,并且這種合同的文本最后還是記錄和表現在紙上;而以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其合同文本信息的傳輸、記錄和表現都是通過計算機來進行的,這與傳統的紙介質書寫合同有很大的區別,一般稱為狹義的電子商務合同。本文所研究的電子商務合同,僅就狹義的而言。

    在實際的電子商務交往中,電子商務合同一般又根據合同文本傳輸和表現方式不同分為點擊式、數據交換式和電子郵件式等三種具體類型。點擊式電子商務合同是指消費者根據企業所提供的格式合同,按照自己的意愿直接點擊“確認”或者填寫必要信息后點擊“確認”以達成交易協議的一種電子商務合同形式。數據交換式電子商務合同,是特定的交易伙伴之間基于事先相互簽定的協議在相互間通過電子數據交換進行貿易活動的一種合同方式。電子郵件式電子商務合同是當事人通過電子郵件進行要約、承諾并記錄、表現合同文本信息的一種合同形式。

    對于電子商務合同而言,由于其是借助于國際互聯網來傳送和接收信息的,使之在要約與承諾問題,合同的條款問題,合同成立的時間和地點問題等許多方面與傳統意義上的合同有著很大的區別,因此需要對這些問題加以深入的研究,并建立相應的法律體系進行規范。

    一、要約與承諾問題

    這一問題包括:商家登載于網頁上的商品信息是否是要約或是要約邀請?電子要約是否可撤消或撤回?

    (一)要約與要約邀請

    要約又稱為“發盤”或“發價”,是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愿意按一定的條件同對方訂立合同,并含有一旦要約被對方承諾時即對提出要約的一方有約束力的一種意思表示。要約邀請又稱要約引誘,是邀請或者引誘他人向自己發出訂立合同的要約的意思表示。區分要約和要約邀請的意義在于,要約是當時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一經承諾即合同成立,而要約邀請則不能因相對人的接受而成立合同。因此要約對要約人有約束力,一旦違反則應承擔一定責任,要約邀請一般對發出者不具有約束力。

    目前,隨著網上購物的不斷繁榮,越來越多的商家通過在網頁上登載商品圖片和介紹來吸引上網顧客,在這種情況下,判斷商家在網頁上登載的信息是要約還是要約邀請就顯得尤其重要。一般的,在以電子郵件單獨與特定人聯系的情況下,一方發出的信息是要約還是要約邀請比較容易判斷。但是對于開放型商業網址上推銷商品或服務的信息,雖然是對不特定人發出的,但是一旦消費者愿意購買,就可以在網頁上通過點擊確認而使合同成立,因而不好判斷是要約還是要約邀請。

    有的觀點認為,對于這些信息要進行區分,根據交易的性質和網上登載信息的意圖來認定該信息是要約還是要約邀請。對于銷售實物等需要運用傳統運輸手段交貨的商品信息,認為是商業廣告,屬于要約邀請;而對于銷售軟件等可通過計算機之間傳輸的商品信息,以及網上專業化服務(如電子銀行信息)等,由于能即時的獲得產品或服務,因而認為是要約。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網上實物銷售中,雖然消費者獲得產品并非即時的,還需要以傳統的運輸手段與之配合,但是消費者的點擊“確認”過程卻絕對是“即時”的,而一旦消費者確認,則合同成立,而信息的登載者也就馬上受到了約束。這樣看來,以消費者取得產品是否是即時的來對網上所登載的信息進行分類,從而確定其是要約還是要約邀請顯然是不科學的。

    事實上,在點擊式電子商務合同中,消費者最后所確認的是商家所提供的格式合同,因而將商家提供格式合同和消費者點擊“確認”的行為分別看做是要約和承諾顯得更具合理性,畢竟合同的成立是雙方意思的競合,而正是消費者同意了商家所提供的格式合同,才表明雙方的意思表示是一致的。單純的在網上登載關于產品或服務的信息,即使消費者看到后愿意購買,也不能因此而認定合同已經成立,只有消費者看到商家所提供的格式合同,并認可合同中的各項條款時,合同才宣告成立。因此,當商家在網頁上同時登載了產品或服務信息和格式合同時,可以認為是商家發出的要約,而若網頁上只有相關信息,需要通過另外的鏈接才能看到合同時,這些信息只能被看做是商業廣告,屬于要約邀請。

    (二)電子要約能否撤銷或撤回

    我國《合同法》規定,要約可以撤回,也可以撤銷,撤回要約的通知要在要約通知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通知同時到達受要約人時,撤回有效;撤銷要約的通知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前到達受要約人時有效。法律賦予當事人對自己意思表示的撤回或撤銷的權利,是對當事人合同自由的一種尊重,是對交易安全和交易效益的有益維護。

    然而在電子商務的特殊環境下,由于通信方式和傳輸速度的快捷,使得法律對當事人所賦予的權利難以實現。在合同中,由于接受訂單的計算機是自動處理信息并通知有關方面進行作業的,要約的發出和接受也都是由計算機自動進行,撤回和撤銷顯然無法實現;點擊式電子商務合同中,合同的成立是由消費者或客戶的點擊“確認”而實現的,合同成立的即時性使商家發出要約后,撤銷和撤回就更無可能;在電子郵件式電子商務合同中,雖然有人為的因素加入,使得要約的撤銷變為可能,但撤回也因為信息傳輸速度的極快而變得無意義了。對于這些情況,無論是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制訂的《電子商務示范法》還是各國自己制訂的相關法律中,都沒有作出相應的解釋和規定。

    作為《合同法》,對要約的撤回和撤銷作出規定,其目的在于維護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益,體現合同訂立時平等、合意的原則。然而,對于電子商務合同的考慮則不能單純的象傳統合同那樣片面。電子商務作為一種新的商業交易形式,特點就在于快速、便捷,人們認可電子商務,使用電子商務合同也就是看重了這一特點。在這樣的前提下,若非要將電子商務合同也套入傳統合同法規定的條框中,承認要約的撤回和撤銷,不但在現實中無法實現,而且也不適應電子商務合同的特點。因而我們認為,對于電子商務合同中的要約,應當認為是不可撤銷或撤回的。在《合同法》中可以認為,如果當事人使用電子商務合同進行交易,則認定當事人明確表示了要約的不可撤銷,也即電子商務合同的要約是《合同法》中所規定的不可撤銷的要約。

    二、電子人

    所謂電子人是指“不需要人的審查或操作,而能用于獨立地發出、回應電子記錄,以及部分或全部的履行合同的計算機程序、電子的,或其他自動化手段”。電子人實際上并不是具有法律人格的主體,而是一種能夠執行人的意思的智能化工具。雖然電子人只是一種工具,但是由于它能夠執行人的意思,并根據其意思而履行合同,所以它與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有著十分密切的聯系。關于電子人的運用,法律上至少要解決以下幾個問題:電子人能否代表當事人訂立或履行合同?它出現錯誤后的責任由誰來承擔?當事人能否以其不知情為理由而拒絕承擔責任?

    根據前面所說我們可以知道,電子人通常是當事人為了擴大交易機會,減少營銷成本而預先在計算機中設置了常用的商事意思表示模式,其中的程序都是由人所編制的,當事人要通過電子郵件、因特網址等方式訂立合同時,都會預先設置好電子人自動應答程序,如果收到的信息符合預先設置的要求時則自動進行合同的訂立或履行。雖然電子人的信息自動交流和處理都是遵從當事人預先設定好的程序而作出的反應,但是當事人也可以在程序運行過程中隨時予以介入。事實上,這正說明了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正是通過事先編制或認可的程序而得到了全面反映,因此一般而言,電子人訂立的合同與當事人之間直接信息交流而訂立的合同一樣,也具有合同當事人的合意,通過電子人訂立的合同應該是有效成立的。在某一具體合同自動訂立時,當事人未對意思表示做新的修訂,就意味著當事人仍同意按既定條件締約,因此可以認為電子人自動訂立的合同反映了當事人即時的真實意思。

    關于電子人所訂立的合同的效力,美國在其《統一計算機信息交易法》中做了明確的規定。該法第202條中規定“合同可以以表明協議存在的任何方式訂立,包括要約和承諾,或承認合同存在的雙方的行為以及電子人的操作過程。”這表明電子人作為訂立合同的工具,其合法地位是被法律所認可的。該法的第107條(d)中則更加明確了電子人行為的效力歸屬,它規定“任何人如使用其選擇的電子人進行簽章、履行或訂立協議,包括意為同意的表示,應受電子人操作的約束,即使個人對電子人的操作或操作的結果不知道或沒有審查?!?/p>

    而對于電子人進行要約、承諾而訂立的合同的條件,在該法的第206條中也做出了規定,“合同可以通過電子人之間的相互作用訂立。如這種相互作用導致電子人進行了根據當時的情況意為承諾的操作,則合同成立,……”,“合同可以通過電子人和代表其自己或第三人的個人之間的相互作用訂立。如果個人所采取的措施或所做的意思表示是該個人可能拒絕采取或拒絕表示的,且該個人有理由知道下列情況,則合同成立:(1)此種措施或意思表示將導致電子人履行、提供利益或允許對合同標的的使用或訪問,或發送為上述行為的指示;或(2)此種措施或意思表示有承諾的意思,而不論該個人是否作出了其有理由知道該電子人不能做出反映的其它意思表示或措施。”根據這一規定,如果電子人在實際的運做過程中發出了承諾的信息或者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導致電子人作出承諾則合同成立。這就使電子人訂立合同的過程規范化了。

    電子人的應用使得合同訂立的過程自動化了,但是自動化的訂立過程又使合同的當事人無法及時發現合同中所發生的錯誤,錯誤往往要到合同執行完畢后才能被發現,錯誤的合同不能反映當事人定約的真實意思。意思表示真實是合同生效的要件,這種錯誤意思表示訂立的合同所造成的損失如何承擔?美國《統一計算機信息交易法》中對此的規定值得我們借鑒。在《統一計算機信息交易法》的第214條中規定:“在一個自動交易中,對于消費者無意接受,并且是由于電子錯誤產生的電子信息,如消費者采取了下列行為,即不受其約束:(1)于獲知該錯誤時,立即:(A)將錯誤通知另一方;以及(B)將所有的信息拷貝交付給另一方,或,按照從另一方收取的合理指示,將所有的信息拷貝交付給第三人,或銷毀所有信息拷貝;且(2)未曾使用該信息,或從該信息中獲得任何利益,也未曾使信息可為第三方獲得?!逼渲?,所謂的電子錯誤是指“如沒有提供檢測并糾正或避免錯誤的合理方法,消費者在使用一個信息處理系統上產生的電子信息中的錯誤?!憋@然,根據這一條的規定,在電子人出現錯誤的情況下,如果消費者是善意的,那么則應該由商家來承擔責任,商家不得以計算機出錯,購銷雙方合同缺乏合意為由否認合同的效力。

    三、電子商務合同成立的時間和地點問題

    對于合同而言,承諾一經生效合同即宣告成立,因而電子商務合同成立的時間和地點問題也就是電子商務合同中承諾生效的時間和地點問題。

    關于承諾生效的問題,各國的法律在規定上并不一致。大陸法系對承諾的生效時間的規定與要約相同,都是采用“到達主義”,即受要約人發出的承諾到達要約人所支配的范圍內時承諾生效。據此,合同成立于承諾到達之時,合同成立地為承諾到達要約人的所在地。根據“到達主義”,要約人收到承諾通知時承諾才生效,合同才成立,如果由于郵局、電報局及其他原因導致承諾通知丟失或延誤,一律由發出承諾的人承擔后果。而英美法系國家在承諾到達問題上一般采用“投寄主義”,一旦承諾人將承諾信件丟進信筒或者把承諾的電報交給電報局,則承諾生效、合同成立,不論要約人是否收到。因此,承諾發出之地和時間即為合同成立之地之時間。承諾的通知如果因為郵局、電報局或者其他原因遲延、丟失,后果由要約人承擔。然而隨著電話、電傳、傳真等現代化通訊手段的出現,“投寄主義”在適用上出現了許多困難,許多現代化的通訊手段都可以隨時隨地的發出或接受信息,這樣如果還采用“投寄主義”則會造成合同成立地點的不確定性。因而英美法系國家也多不拘泥于傳統的“投寄主義”,而是同時采取“投寄主義”和“到達主義”兩種原則,對于使用傳統郵寄方式的承諾采用“投寄主義”,對于電話、傳真等即時通訊方式采用“到達主義”。

    然而在電子商務交易中,由于電子商務合同形式的多樣性使情況變得復雜化了。在EDI合同中,當事人雙方的信息傳遞速度極其迅速,并且由于雙方都各自擁有自己的信息處理系統,因而采用“到達主義”原則來判斷承諾的生效與否更具合理性。而在點擊式電子商務合同中,消費者一旦在網頁上點擊“確認”,無論商家是否收到了消費者確認的信息,則合同都已經成立,顯然應該適用“投寄主義”原則。

    在電子郵件式電子商務合同中情況則又不同了。許多電子郵件的用戶并沒有自己的收件服務器,而一般是通過其他網絡服務商提供的設置在他們服務器上的郵箱來收發郵件的。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使用“到達主義”原則來判斷承諾生效與否,則對“到達”這一概念無法認定,因為若僅僅把信息發送到了電子信箱中就認為是已經“到達”了顯然沒有道理,因為信息并沒有到達當事人控制的范圍內;而如果認為只有當事人閱讀到了這些信息才算到達,則又會使到達的時間不確定,使信息的發出者對發出的信息處于無法期待的狀態,這樣一來合同的成立與否也就難以確定了。但是要是適用“投寄主義“原則,承諾人發出的承諾信息無需送到要約人就已經生效。對于承諾方來說,該項原則無疑對之有利,但是對要約方而言,他收到的電子郵件的時間無法確定,甚至可能根本無法收到承諾信函。這對于要約方來說是很不合理的。

    由此可見,對于包括多種形式的電子商務合同而言,統一規定承諾生效以及合同成立時間采用“到達主義”或“投寄主義”都無法將所有電子商務合同中的要約與承諾問題適當的解釋。目前實踐中這個問題大部分還是通過當事人之間訂立協議來解決的。但是通過訂立協議來解決承諾生效問題一般只適用于EDI合同和一部分電子郵件式電子商務合同,對于其它的電子商務合同,特別是點擊式電子商務合同,由于其基本上都是涉及金額很小的交易,并且存在著交易人不確定的情況,雙方不可能預先訂立協議來專門解決承諾生效的問題。而要求每一筆交易都在合同中協商好合同成立時間的確定標準也是不可能的。

    對于這一問題,各個國家的法律中都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但是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制訂的《電子商務示范法》中,對數據電文的發出和收到時間以及數據電文的收發地點作出了示范規定,值得借鑒。該法第15條(1)款規定了數據電文發出的時間問題:“除非發端人與收件人另有協議,一項數據電文的發出時間以它進入發端人或代表發端人發出數據電文的人控制范圍之外的某一信息系統的時間為準?!笨梢姡瑪祿娢牡膫鬟f可以是發端人與收件人之間直接的通訊,也包括發端人與其通訊服務提供系統之間的通訊。

    對于數據電文的收到時間,該法15條(2)規定:“除非發端人與收件人另有協議,數據電文的收到時間按下述辦法確定:(a)如收件人為接收數據電文而制定了某一信息系統:(一)以數據電文進入該指定信息系統的時間為收到時間,或(二)如數據電文發給了收件人的一個信息系統但不是指定的信息系統,則以收件人檢索到該數據電文的時間為收到時間;(b)如收件人并未指定某一信息系統,則以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一信息系統的時間為收到時間。”

    對于發出和收到數據電文的地點,該15條(4)規定:“除非發端人與收件人另有協議,數據電文就以發端人設有營業地的地點視為其發出地點,而以收件人設有營業地的地點視為其收到地點。”此外,“(a)如發端人或收件人有一個以上的營業地,應以對基礎交易具有密切關系的營業地為準,又如果無任何基礎交易,則以其主要營業地為準;(b)如發端人或收件人沒有營業地,則以其慣常居住地為準?!贝隧椧幎ㄒ庠谝幏峨娮由虅罩薪洺0l生的當事人收件系統與當事人所在地不一致的情況,確保當事人不能通過此地點的不一致來規避。之所以以“營業地”作為發出或收到地,主要是基于使合同行為與行為地有實質的聯系,從而避免以“信息系統”為標準所造成的不確定性。

    通過以上的介紹可以看出,雖然《電子商務示范法》中并沒有對電子商務合同成立的時間、地點作出相應的規定,但是對于電子商務這一數據化的交易而言,數據電文發送和接收的時間、地點的確定,為解決整個電子商務合同中數據化承諾的生效問題奠定了基礎。

    四、電子商務合同中的條款問題

    在傳統的交易中,合同條款通常都是由當事人通過當面洽談協商約定的,當事人可以在協商中充分交流有關信息,以維護自身的利益,這也體現了合同中雙方當事人平等的原則。但在電子商務交易中,特別是國際互聯網上的消費交易中,點擊式電子商務合同被廣泛的應用,這種合同的特點就是由商家事先定好合同的條款,再由消費者確認。商家為了維護自身的權益,一般都會在合同中列明其責任限制條款,消費者一旦確認合同,則同時也就承認了其中的免責條款。顯然這種格式條款、免責條款的設定,并沒有同消費者進行事先協商,更無所謂消費者的同意了,那么這些條款的效力又如何呢?

    所謂格式條款合同又稱為定時合同、標準合同,是指一方當事人預先制定,并不特定的第三人所接受的,具有完整性和定型化的合同條款。顯然點擊式電子商務合同就是屬于這種格式合同。而免責條款是合同中格式條款的一種,其內容是直接涉及當事人的義務和責任的分配。對于格式合同,一般認為應當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即公平的確立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不能利用自己的優勢地位制定不公平的條款欺負對方當事人;并且應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并按照對方提供的要求對該類條款予以說明。只有符合這樣原則的條款合同,才能認定其是有效的。我們認為,規范傳統格式合同的原則也同樣適用于電子商務合同。

    但是電子商務合同畢竟與傳統的合同在形式上有很大的區別,由于合同文本的傳輸和表現都是數據化的,使得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認識和理解不如紙介質合同那樣直接,因此對于電子商務合同中的格式條款更應當強調其合理原則,即更應該強調商家對合同信息的披露和消費者對合同條款的審查。缺乏充分審查機會的合同,對消費者是不公平的,應當是無效的或可撤消的合同。對于這一點,美國《統一計算機信息交易法》中所作出的規定比較全面。

    《統一計算機信息交易法》的第211條規定,商家必須做到以下的行為才能被認為是盡到了信息披露的義務:“(1)在其發送信息或被許可方負有付款義務之前(以先發生者為準),以下列方式使被許可方能夠審查許可證的標準條款:(A)在對計算機信息進行描述或取得計算機信息的指令或步驟的臨近區域顯著的顯示標準條款或可方便的獲得標準條款的電子位址;或(B)在提供計算機信息的網址上顯著的地方說明可提供標準條款,并在被要求提供時,于轉交計算機信息之前立即提供一份標準條款拷貝,以及(2)不采取積極的措施阻止被許可方為存檔或審查目的對標準條款進行打印或存儲?!钡?,格式合同的提供者,即商家,只是做到了以上所規定的行為并不必然使客戶或消費者能夠看到并了解其所提供的格式條款,因此該法的第112條(e)款規定:“只有在某一記錄或條款是以一種應該能引起常人注的注意并允許其審查的所提供的情況下,才可以認為某人有對該記錄或條款進行審查的機會?!?/p>

    由此我們可以看出,《統一計算機信息交易法》分別從過程和結果兩個方面對格式合同的提供者的義務作出了規定。在過程上,商家必須做到法律中規定的行為,在結果上還必須真正的使消費者或客戶獲得審查格式條款的機會,其限制可謂嚴格。而如果某一方面沒有達到法律規定的要求,則在救濟程序上根據第202條(c)的規定(“如雙方有訂立合同的意圖并且有提供某種適當救濟的合理基礎,則即使有一個或多個條款尚未完成或有待約定,該合同并不因為其不確定而被判定不成立。”),還是把選擇權賦予客戶,由他根據所接受信息的適用狀況和自己的意愿,作出適當的選擇,來確認合同是否真的成立。

    對于格式合同的確認,《統一計算機信息交易法》第112條(a)規定:“如果某人對于某一記錄或條款或其拷貝在知道,或已有審查機會的情況下為下列行為,即為對該記錄或條款表示同意:(1)以采用或接受的意思對該記錄或條款進行了簽章確認;或(2)在有理由知道另一方當事人或電子人可能從其行為或聲明中推定他對該記錄或條款表示同意的情況下,有意地實施了此種行為或作出了此種聲明?!币簿褪钦f,消費者或客戶如果同意接受格式合同中的條款,則可以采取簽章確認等方法表示其接受合同中的條款,這時合同也就成立了。

    通過以上的規定我們可以看出,對于交易信息披露的目的是給交易人以審查合同條款的機會,這是合同自由原則的具體反映,這一原則在電子商務交易中顯得尤其重要。對于點擊式電子商務合同這種格式合同,其中的任何合同條款,如果未向當事人提供審查機會,都不能成為有效的條款,即使合同成立,這些條款是否有效,也要看消費者或客戶的意思表示。

    綜上所述,電子商務合同的存在是現實的,其普及是必然的,其產生的問題是不可避免的。加強相關技術的研究、規則制定和適時的進行立法調整,不僅是對我國合同制度的完善,而且有助于發展電子商務,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適應新經濟時展的要求。

    參考文獻:

    1.張楚:《電子商務法初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商2003年版。

    2.周忠海:《電子商務法導論》,北京郵電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

    3.趙淑華、王國忠:《電子合同的特征及相關法律問題探析》,載《黑龍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4年第1期。

    4.柴振國、姜南:《電子商務合同中的若干法律問題》,載《法律科學》2004年第1期。

    第2篇:電子合同的主要條款范文

    關鍵詞:電子商務合同;糾紛;管轄權;約定管轄;效力問題

    中圖分類號:D9 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5年3月27日

    2014年12月底,安徽省合肥市市民吳女士在天貓商城上看中了一款標價6,800元的琥珀項鏈,店鋪商品詳情中明確標明“100%純天然琥珀精心制作”。吳女士付款并收到貨物后,將該琥珀項鏈送至專業機構檢驗,發現該商品系使用碎琥珀為原材料,經過加熱融化后重新鑄造成各種形狀的琥珀首飾、項鏈等,并非店鋪注明的“100%純天然琥珀”。因此,吳女士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訟,商家遂提出管轄權異議。根據吳女士在注冊商城賬號時同意的“淘寶平臺服務協議”約定,因相關爭議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訟。這個案件就涉及了約定管轄權的效力問題。

    一、電子商務企業約定管轄權情況調查

    民事訴訟管轄權是指各級法院之間和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法律對于管轄權的適當分配,既有利于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便于法院查明案情、公正審理案件,同時為了充分體現“私法自治”的原則,法律允許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自行約定管轄權,但該約定不應成為占據優勢地位的電子商務企業濫用管轄權的依據,更不應成為廣大電子商務消費者維權的絆腳石。根據調查,各大電子商務企業大多在注冊協議中規定了發生糾紛時享有管轄權的法院,具體情況如下:

    (一)淘寶平臺服務協議?!澳蚴褂锰詫毱脚_服務所產生及與淘寶平臺服務有關的爭議,由淘寶與您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訟。”

    (二)攜程旅行網服務協議?!班]件服務條款要與該國的國家法律解析一致,包括法律條款中有爭議抵觸的內容?!蛴脩敉ㄟ^攜程旅行網預訂任何產品而導致的爭議,將同意接受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的管轄?!?/p>

    (三)1號店用戶服務協議?!叭缇捅緟f議內容或其執行發生任何爭議,則雙方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方式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應向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提訟。”

    (四)其他網站的規定。很多電子商務企業如趕集網、網易、蘇寧易購、百度糯米等等,均在用戶注冊協議中約定了一旦發生糾紛,需向被告住所地或電子商務企業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訟。消費者在發生矛盾糾紛需要向人民法院時,才驀然發現需要不遠千里到電子商務企業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訟,這將消耗消費者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精力,最后甚至會得不償失。

    二、電子商務企業用戶注冊協議中約定管轄權的效力

    電子商務企業的各種用戶注冊協議均為電子商務企業事先擬定且重復使用的,消費者在注冊時只能選擇全部同意或不同意而毫無話語權,屬于格式合同。其中關于約定管轄權的條款亦為格式條款,這必然會涉及到格式合同中格式條款的效力問題。關于約定管轄權的法律效力由以下兩方面決定:

    (一)電商企業對強制性約定管轄條款是否履行了合理的提醒和說明義務。法律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時,要求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責任的條款,需要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實際上只有部分電商企業在提供的約定管轄條款中對字體進行了加黑、加粗或字號加大,而還有些電商企業僅對法院名稱部分進行了加黑加粗,大多數電商企業根本沒有履行合理的提醒義務,在約定管轄條款的說明方面和其他條款毫無二致,注冊用戶根本注意不到。沒有盡到合理提醒義務的強制性約定管轄,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即使有些約定管轄權條款盡到了合理的提醒義務,但是由于用戶在申請注冊時無法與電商企業進行協調溝通,亦無法要求電商企業對條款進行說明,所以也不能輕易認定電商企業對強制性約定管轄條款履行了合理的提醒和說明義務。

    (二)電商企業強制性約定管轄條款是否加重了合同相對方的責任。在發生電子商務合同糾紛或網絡侵權糾紛后,消費者原本可以從多個有管轄權的法院中選擇最便利的法院主張權利。如被告住所地、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以信息網絡訂立合同并以信息網絡交付標的的買受人所在地、通過其他方式交付標的的收貨地;網絡侵權糾紛中的侵權行為發生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被侵權人住所地等,法律通過多種方式豐富了當事人對有管轄權法院的選擇。電商企業的強制性約定管轄條款無疑剝奪了消費者或受害方更為有利的選擇,加重了消費者的訴訟成本和負擔,也人為推高了消費者和受害方的維權門檻。而基于電子商務交易方式的特殊性和跨地域性的特征,電子商務消費者遍布全國各地,如果發生糾紛,簡單依照管轄協議條款,消費者將不得不長途跋涉到電子商務企業所在地的法院進行維權,嚴重增加了其訴訟負擔和維權成本,甚至導致部分消費者望而生畏,放棄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根據我國《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彼裕娮由虅掌髽I的該類強制性約定管轄條款應當被認定為無效。

    三、建議

    (一)相關主管部門應加強監管,完善相關立法。電子商務企業不得以格式條款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約定。作為電商企業主管部門的工商局、商務局、工信部等應加強監督管理,減少侵犯消費者權益事情的發生。中國消費者協會作為中國廣大消費者的組織,也應該對廣大消費者開展法律知識教育,指導廣大消費者合理維權。電子商務企業之所以能強制性約定管轄條款,與我國現階段法律不完善也有關系,建議完善相關立法,保護作為弱勢群體的廣大消費者權益,可以規定電子商務糾紛由原告住所地、收貨地或被侵權人住所地法院管轄,關閉電子商務企業通過約定管轄增加消費者維權成本的法律空間。

    (二)電子商務企業放下身段,平等對待消費者。雖然電子商務發展迅猛,但廣大消費者仍是電子商務企業賴以生存的根本,只有放下身段,設身處地的為消費者考慮,而不是人為的為消費者維權設置門檻,才能最終贏得消費者的信賴,提高客戶忠誠度。如京東商城在注冊服務協議中約定如發生糾紛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轄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陸地區法院提訟,在管轄權問題上給了消費者充分的選擇空間。

    (三)法院對約定管轄條款嚴格審查,保護消費者權益。法律是道德的最后一道防線,法院是最終執行法律的地方,在相關電子商務糾紛中,法院應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對電子商務企業強制約定管轄條款進行嚴格審查,如果電子商務企業不能證明在用戶注冊協議中以合理方式提醒消費者注意約定管轄條款,或者約定管轄條款作出了對消費者明顯不合理、不公平的規定,嚴重增加了消費者的訴訟成本和負擔,應當依法認定相應的約定管轄條款無效,以保護消費者權益。

    四、結語

    隨著網購的發展,電商糾紛必將越來越多,約定管轄權直接影響到消費者的利益。電商企業制定管轄條款時要多從消費者角度考慮,制定有利于維護消費者權益的管轄權,這樣才能消除消費者購物時的顧忌,促進我國電子商務健康飛速發展。

    主要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3.

    第3篇:電子合同的主要條款范文

    【關鍵詞】合同審計;跨境電商;作用

    一、電子商務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由于跨境電子商務是跨地域,跨國家之間的貿易,在簽訂貿易合同時會考慮各國政治,法律環境的不同。結合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所頒布的《電子商務示范法》和我國的《合同法》相關對國際電子商務的界定,電子商務合同的概念可被定義為:電子合同是雙方或多方當事人之間通過電子信息網絡以電子的形式達成的設立、變更、終止財產性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從以上對電子商務合同的定義可以清楚的看到電子商務合同不同于傳統企業商務合同的特點。電子商務合同,主要簽訂合同是通過互聯網這一媒介,以發送電子郵件或者數據電文等方式簽訂的電子協議。而在整個合同訂立過程中,當事企業雙方的溝通和交流,對條款的商討,明確雙方權利與義務關系的過程,大多也是在網絡環境下商議的。而以此方式所簽訂的電子商務合同,應該是在滿足雙方利益,在協商一致的前提下,完成的電子協議。

    二、跨境電商簽訂電子商務合同中存在的風險

    依托飛速發展的計算機互聯網,跨境電子商務的發展呈現出兇猛的態勢。而通過互聯網這一媒介,使得跨境企業通過電子商務方式談判,簽訂電子合作合同。與傳統貿易相比,節約大量時間與成本,為企業贏得更廣闊的市場與客戶群。隨著跨境電商的增多,各種因此而產生的電商問題也越來越多,其中,因合同簽訂而產生的問題,也隨之增多。

    1.法律環境

    由于跨境電商的興起和迅猛發展,我國法律尚未對這一類型的企業所簽訂的合同做出適用的法律規范。我國所頒布《合同法》多涉及“書面形式”“書面合同”等傳統商貿形式的合同。而跨境電商所采取的多數為電子化,數字化合同。對跨不同國家,不同法律環境下所簽訂的非紙質化合同。如何確定合同的要約和承諾時間,何時正式生效等問題,各國法律都有不同的規定,如果不了解清楚,勢必會帶來風險,對企業造成損失。

    2.技術安全

    由于跨境電商多采取電子商務合同形式簽訂合同,所以在企業簽訂確認等方面,需要相關技術設備的支持,來完成傳統合同簽訂中的簽名,蓋章等環節。而電子簽名的認可度,辨析度,安全性等問題,也會給跨境電商在合同簽訂中帶來風險?;ヂ摼W的迅速發展導致軟件的發展應用,更新速度極快,而在簽訂合同過程中,如何保證技術設備不會給電子商務合同的簽訂帶來影響,也是企業要注意的問題。

    3.具體條款

    在簽訂電子商務合同過程中,簽訂合同的雙方會因各自企業利益而進行相互協商。而整個過程也是通過互聯網為媒介,以電子形式進行表達和傳遞。在具體項目,價款,交易方式,支付方式,物流等細節方面都會進行具體的協商。而在簽訂過程中,不在是傳統貿易式的面對面簽訂。所以,在簽訂前,如何確認具體條款是否符合雙方利益,是否表達準確,溝通及時,也是跨境電商在簽訂電子商務合同時要考慮的。

    三、實施合同審計

    合同審計是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而產生的。在日益復雜的市場中,多數企業會遭遇越權簽約,盲目簽約,不履行簽約等情況的出現。而在互聯網經濟下的跨境電商企業,所要面臨的電子合同所帶來的相關風險也會隨之增加。為減少因簽訂不合理合同所給企業帶來的風險和損失,跨境電商企業可對電子商務合同采取內部審計,以達到防范和控制風險的目的。

    1.“該簽不該簽”

    跨境電商多與別國進行貿易往來,在進行電子合同簽訂前,應由企業內部審計部門人員進行有針對性的監督。以確保合同的可行性和效益性。對合同所涉及到的項目所在國的法律政治體制做有關調查,以確保合同在簽訂后能夠順利實施。避免因法律條款,政治體制沖突,使得合同無法正常履行,對企業造成損失。

    2.“能簽不能簽”

    跨境電商與其他國家企業進行電子合同簽訂時,因為是跨地域電子貿易,企業內部審計部門因對合作方簽約企業的技術水平,資質能力等多方面進行仔細考察,審核。以確保合同項目能夠順利實施。與此同時,在電子合同簽訂中,內部審計人員還要監督,合同簽訂的方式,合作國企業能否具備有電子商務合同簽訂的相關設備能力。如果對方企業所處地偏僻,設備、網絡等技術水平無法保證電子合同的簽訂過程順利進行。應及時提出解決方法,或改為傳統面簽方式以降低風險。

    3.“怎么簽”

    第4篇:電子合同的主要條款范文

    關鍵詞:返利網;點擊合同;承諾的效力;消費者權益;保護策略

    中圖分類號:D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14)02016203

    伴隨著互聯網的發展,傳統的商業模式——購物返利紛紛移植到互聯網上。早在2000年,網絡返利模式就在國外出現,等網站開始嘗試將所得銷售提成的一部分返給會員,網絡返利模式由此誕生。網站在五年內就為其會員節省了近七千萬英鎊。國內在2003年效仿國外建立了返利網站,但是直到2009年前后大大小小的返利網站才如雨后春筍般涌現,特別是互聯網巨頭(如淘寶、網易)的進入,使得返利網站倍受關注。但自去年以來,一些返利網站在國內迅速發展起來。此類網站以“滿500返500,滿1000返1000”“消費=存錢=免費”一時間吸引了眾多會員。今年2月以來,政府網站、工商部門接到多起關于“返利網”站的舉報和投訴,一些返利網在收取消費者費用后,關閉網站,停止返利,卷款而逃,使許多消費者上當受騙,蒙受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1網易返現案例簡介

    2013年7月31日,湖北武漢的王女士通過網易返現在京東商城上面購買了五本圖書,合計85.1元。網易返現是跟網易的商家合作的一個平臺,在通過網易返現平臺進入合作商家購買商品完成交易之后,網易返現將會將一部分現金還到客戶的賬戶里面,計算方式是返現金額等于返現的基數乘以返現的比例,在沒有退換貨的情況下,這個規則即告成立,一般情況返現是在下個月進行。王女士的訂單當時被跟蹤,也計算出返現的金額是4.25元,但到今年7月這筆返利金額都沒有到賬。詢問之后,網易返現表上反映由于庫存不足,王女士在京東的購物訂單被拆分成了兩個訂單。而京東商城規定,拆分的訂單是不能返現的。但是拆分訂單并不是王女士自己所為,而是由于京東商城的原因被京東商城拆分的。對于這樣的規定,王女士表示當時下單的時候,她并沒有注意到商家的相關提示。王女士感到很無奈,就咨詢網易返現有關負責人。而網易返現將責任推到了京東商城,而京東商城又把責任推回給了網易返現。由于三方互相推諉,王女士很尷尬,于是找到了工商部門。而工商部門回復,王女士和網易返現不存在交易關系,或者說這種交易關系是不在管理范圍之內。工商局當時建議王女士到法院提訟,而王女士覺得金額太小,司法維權的成本較高。因此,王女士感到非常困惑,不知道如何維護她的合法權益。

    2返利網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表現

    2.1返利網損害消費者安全權

    我國法律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安全權聯合國的《保護消費者準則》也提出,要“保護消費者的健康和安全不受危害”。可見,消費者安全權,是消費者享有的九項權利中的最基本的、也是首要的權利,它是消費者享有其他權利的前提。因此,提供安全的商品和服務,營造安全的消費環境,是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根本,也是促進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返利網格式合同的擬定以及消費者的承諾都是通過網絡完成的。網絡環境的復雜,使得在線消費者僅僅是憑借網上商品的銷售者或者網上服務的提供者提供的那些有限的信息,來判斷對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況且,這些有限信息的變動,也不能用合理的方式及時通知消費者;同時,由于保密措施失當,消費者的注冊信息常常被輕易竊取或者被非法收集,使得消費者的人身、財產等信息被泄漏,給那些“網絡釣魚”者以可乘之機。如此狀況,消費者在網絡環境中猶如“裸奔”,嚴重損害消費者的人身、財產隱私安全。此類例子不勝枚舉。

    2.2返利網損害消費者的知情權

    在實際生活中,侵犯消費者知情權的情況相當普遍,通常表現為,故意隱瞞商品和服務的瑕疵、危險性、副作用;應當在商品或其包裝上披露的信息未作披露;對消費者的合理提問不予以回答;對商品或服務作虛假夸大的宣傳,等等。而在網絡交易中,侵犯消費者的知情權的現象則更為普遍。由于消費者與商家都是在虛擬化的網絡環境中進行交易,通過網絡遠距離訂貨、電子銀行結算、配送公司送貨上門以完成交易,甚至許多數字化商品(如電影、錄像、錄音制品等)可以直接通過網絡完成交易。一些不法經營者正是利用網絡購物這一特點,以虛假不實的廣告,誘使消費者購買質次價高的商品,或者收到貨款后拖延發貨,甚至進行詐騙。而消費者只能通過描述、圖片等廣告或宣傳訂立合同,既沒有直接感官認識,更沒有機會驗貨,這種在信息資源的占有上的劣勢,使得消費者很容易受到誤導甚至受到欺詐。在此案中,王女士對網易返現的合同的具體內容不知曉,以至于導致如此的困惑。

    2.3返利網損害消費者公平交易權

    在電子商務B TO C(Business to consumer)交易中,尤其在返利類網站與網上商城的合作中,其最重要的目的之一是獲得有效的點擊合同。為達此目的,在擬訂點擊合同條款時,重在做出有利于自身的規定,限制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正如美國學者喬治·派克指出:“所有這些使用電子資源的協議(包括點擊合同)的一個共同特點就是它們均是極其單方面的。也就是說,在訂立這些內容固定的協議時,要么全部接受,要么全部拒絕(take it or leave it)。”在返利類網站中表現為,用晦澀難懂、模棱兩可的語言表達有利于自己的條款,消費者往往失去閱讀的興趣,而不完整閱讀甚者完全不閱讀,因此無法理解條款的法律意義。經營者的初衷如美國《合同法重述(第二次)》中所言:“格式條款的擬定者通常并不期望消費者理解甚者閱讀這些條款。”這種沒有磋商余地的條款,對于消費者來說是顯失公平的。消費者通過返利類網站在與網上商城或者網上服務提供者之間取得聯系,三者之間不僅存在消費者與返利類網站間的點擊合同,還存在著消費者與商家之間的點擊合同,由此,我們得知當網上消費者要完成網上交易行為就必須運用點擊合同。在網上交易的過程中,消費者是不確定的多數第三人,第三方網上營銷平臺網上商品服務提供者不可能和每個消費者單獨訂立合同,一份點擊合同可能會運用在一系列此類交易中,這類合同的擬定由第三方營銷平臺和網上商品服務提供者單方面完成,消費者完全處于被動地位。接受點擊合同消費者必須承擔合同規定的法律后果,然而點擊合同中的格式條款大多由網上銷售者提供,銷售者利用格式合同限制消費者的權利,點擊合同中消費者公平交易權的受到損害現象非常廣泛。因此,在點擊合同中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顯得尤為迫切。此案中王女士并不完全知曉網易返現合同的內容,致其公平交易權受到侵害。

    3返利網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成因分析

    3.1返利網格式合同條款違反合同自由原則

    我國《合同法》第39條明確規定: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格式條款的締約程序是建立在意思自治的前提下,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享有充分的權利決定訂立合同與否、訂立合同的式樣等。而合同的相對人只能被動地接受格式條款預先擬定的內容,對合同只有接受或者不接受的權利。就返利網與其會員簽訂的《返利網用戶使用協議》(以下簡稱《協議》),從提供的從交易雙方的地位來看,返利網在網絡技術、信息掌控方面占據著絕對優勢;就締約方式和合同內容而言,是以返利網事先擬好的格式條款為內容的,消費者要么接受要么放棄。據此可以認為《協議》是格式條款。經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律師調查,在網站《返利網用戶使用協議》中存在諸多規避責任的條款,比如:會員應及時使用自己的返利網賬戶中的虛擬資產,返利資產自到會員的返利網賬戶后如超過一年未消費或使用,返利網有權自行處置該筆虛擬資產。返利網負責按“現狀”和“可得到”的狀態向會員提供服務,但對服務不作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證。同時,返利網也不對服務所涉及的技術信息的有效性、準確性、正確性、可靠性、質量、穩定、完整和及時性作出任何承諾和保證。消費者只需點擊“同意”按鈕,合同即告成立,一旦消費者不認真閱讀并點擊“I Agree”,消費者就必須接受不利于自己的合同條款。而這些條款大多為“霸王條款”,違背了合同自由原則。

    3.2返利網擅自變更點擊合同的內容

    合同內容變更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前,當事人以協議對合同的內容進行修改或者補充。依法成立的合同,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這是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的一個重要體現。網易返現合同的提供方在電子格式合同中規定,其有權在任何時候更改或修整合同條款,修改后的合同條款一旦通知后即生效。也即返利網站都在其服務條款中明確表示,保留更新或修改的權利,修正后即生效力。同時網易返現網站在格式條款中附上:點擊接受,則表示你已經同意使用本網站須遵守的條件或規定,公司有權在任何時候更改或修正本合同條款,修改后的合同條款一經通知即生效或規定商家對運輸遲延不承擔責任等。在此,返利網站及其合作網絡商城或者服務者擅自變更合同內容,實則意味著消費者需要主動去了解變更的合同內容,自己去提請注意。但在實踐中,消費者在完成與商家及返利網站的交易后普遍不會去留意合同內容是否變更,一方面是因為在點擊接受時可能根本沒有完整閱讀合同內容,另一方面,消費者往往都是在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后,為維護其權益而去認真閱讀冗長晦澀難懂的合同,但此時卻已為時已晚。

    3.3點擊合同格式條款違反公平合理原則

    網絡本身具有虛擬性、開放性、高技術性使得格式條款不可避免成為交易雙方達成合意的必要環節。一方面,商家面對人數眾多且身份不詳的客戶和隨時提交的商品訂單,只有事先擬好合同主要內容,才能應對龐雜的購買需求;另一方面,格式條款往往引發一些現實問題:(1)利用電子格式合同免除經營者的責任。這類合同一般約定加重消費者責任,排除經營者主要責任。如約定經營者僅對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負責,或約定消費者對于不可抗力也要負責等。(2)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受到嚴重限制。消費者對格式條款不能發表任何意見,而且不少網絡購物格式條款已成為商業合同模板,特別是在擬定與消費者利益相關的售后服務、退換貨政策這些條款時,同類型的網絡服務商和經營者趨于同一。(3)經營者常利用格式條款來轉嫁合同風險。比如,約定因不可抗力或第三人原因產生的風險均由消費者承擔,找各種理由拒絕退貨;規定因顯示器原因,實物與網上照片有差異但不影響使用的,就拒絕退換貨;規定一定期限之內只能退換貨一次,運費由買家負擔;快件一經簽收賣方就概不負責。在返利類網站中,網絡銷售商以此對交易及服務的相關事項予以說明和限制。常見的有,“收到商品7日內可以退換,但商品已經拆封的不可退換”等條文。如前面已經提及的京東商城的“訂單拆分不能獲得返利”條款。此類格式條款一般表現為“購物須知”、“購買流程規定”、“售后服務規則”以及“退換貨須知”等單獨的文件形式,只要這些條款的內容沒有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接受一方經閱讀并按下同意或者確認鍵的同時,這些條款就已經生效成為規范雙方間交易關系的有效合同的組成部分。

    4返利網消費者維護合法權益的策略

    4.1點擊合同內容的變更須當事人合意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77條第1款的規定,如果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如要變更依法成立的合同內容,也必須經當事人協商達成一致。當事人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而擅自變更合同的,將構成違約。返利網點擊合同內容的變更亦不例外。

    4.1.1點擊合同變更的效力

    通過點擊使合同成立,證明消費者對于點擊時合同內容的同意。若返利類網站和商家變更合同內容,相當于是新要約,必須經合同的另一方即消費者對該要約進行審讀并確認與承諾,否則變更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依據《合同法》的規定,如果未經消費者的確認與同意,如網絡平臺服務商沒有按照原合同內容履行義務,便是違約,消費者有權要求網絡平臺服務商賠償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4.1.2點擊合同內容變更的立法建議

    通過規定在線消費者的撤銷權或猶豫期確保在線消費者的選擇權及公平交易權能真正得以實現。如上所說,合同內容的變更相當于要約,撤銷權適用與合同的成立,那么撤銷權也同樣適用與合同的變更。但是,由于點擊合同的承諾只要點擊即可成立,消費者根本沒有撤回承諾的時間條件。針對點擊合同的這一特征,可以建立“猶豫期”制度,已達到給予消費者撤回承諾的考慮時間,如果消費者沒有在“猶豫期”內撤回同意,則承諾生效,合同成立。

    4.2合同內容的變更應以合理方式提醒消費者

    在點擊合同中,合同內容以格式條款的形式列出,網上商城或者服務提供者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格式條款的內容冗長、晦澀難懂。這樣使得消費者缺少閱讀興趣,且提醒消費者注意合同內容的方式極其不合理,比如,“我已經閱讀并同意‘××網交易條款’和‘××網社區條款’”,這樣具有提示性的文字被放置網頁的最底端,而且,上述條款的具體內容只顯示一部分,需要用戶自己滾動閱讀,消費者很少閱讀完或者根本不閱讀就直接點擊“同意”按鈕。一旦發生糾紛,嚴重損害消費者的自身利益。

    4.2.1提請注意的合理告知方式

    在注冊網站的時候,以正確的郵箱地址為注冊條件。這樣,網上商城或者服務的提供者可以在用戶完成注冊信息后,將電子格式合同以郵件方式發送給消費者,消費者在閱讀合同內容后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接受合同內容則點擊合同成立,表明消費者愿意受合同效力的約束。

    4.2.2提請注意的合理形態和表達方式

    正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中的第六條規定,對于免除、減輕服務商責任的;排除消費者主要權利、加重消費者責任的,應采用特別的、顯著的方式方法來提醒提示,以引起消費者的充分注意,這也是網絡服務商必需的。

    4.3點擊合同中責權分配應公平、合理

    點擊合同利用格式條款,其權責分配不公平、不合理則必將導致雙方利益的不均衡。這里就涉及到點擊合同格式條款效力的判斷問題。,點擊合同中出現了責權分配不公

    平、不合法的情形,可依據我國《合同法》中關于合同無效和

    合同可撤銷之規定來解決。

    4.3.1點擊合同的無效

    (1)依據《合同法》第52條、53條規定,點擊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無效: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免責條款;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2)依據《合同法》第40條格式合同無效的補充性規定:則網絡平臺服務商在點擊合同中制定的免除自己責任、加重用戶責任、排除用戶主要權利的條款無效。

    4.3.2點擊合同的可撤銷

    依據《合同法》第54條規定,點擊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撤銷可變更: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

    4.4消費者應增強法制觀念

    4.4.1消費者應樹立理性消費的理念

    消費者要牢固樹立理性消費的理念,提高風險防范意識。在消費過程中千萬不要輕信、沖動、盲從和被所謂的返利所誘惑;其實加盟商所上繳““返利網””的16%,商家會以縮小打折幅度(有的還加價)、推薦新產品、推銷庫存積壓商品等形式和途徑將此大部分轉嫁到消費者頭上,說白了這筆錢也還是從消費者口袋中掏出的。所以消費者要時刻保持清醒的頭腦,貨比三家,正確選購真正適合自己又貨真價實的商品才是最關鍵的。

    4.4.2消費者應具有法律意識

    如果消費者確實認為購買“返利網”聯盟活動商品或接受服務比較適合自己的消費需求的,請務必細致全面了解情況、慎重辦理相關手續,最好能與“返利網”網站和你消費的加盟商三方共同簽訂一份返利的保障協議或合同,協議應注明返利的金額標準、計付方式、返利期限和違約責任等內容,也可由“返利網”簽訂承諾,由加盟商提供擔保等形式,千萬不要輕信商家的口頭宣傳和承諾,一定要讓參與的加盟商作出相應的書面承諾或擔保。我們要特別提醒消費者一定要注意提高風險防范意識,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消費糾紛和財產經濟損失。

    4.4.3消費者應及時向有關部門投訴

    如果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發現“返利網”聯盟活動有虛假宣傳、不正當競爭等違法行為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請保留相關證據,及時向工商部門等有關行政部門舉報申訴或向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投訴。

    參考文獻

    [1]李濤.我國電子商務領域消費者權益保護存在的問題及對策研究[J].生產力研究,2009,(10).

    [2]劉蔚文.論消費者知情權的性質[J].河北法學,2010,(03).

    第5篇:電子合同的主要條款范文

    在網上銀行交易中,銀行機構憑借其技術和專業上的優勢,通常主導著雙方交易合同的擬定。客戶在享受網上銀行服務之前,一般都要與銀行簽訂服務合同,而這種合同的內容往往是由銀行起草和確定的,客戶想要使用網上銀行服務就只能被動接受,幾乎沒有討價還價的余地。這種格式合同往往成為銀行不合理地將網上銀行的風險轉嫁給客戶一方的重要渠道。而這些合同條款中以不可抗力條款最為明顯。如某銀行的《電子服務協議》第三條第一款規定:“乙方(銀行)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屬于乙方過失的情況,沒有正確執行甲方(客戶)提交的電子銀行業務指令,不承擔任何責任”。

    從法律角度看,這樣的條款都是加重客戶責任、減輕銀行責任的格式合同條款。對客戶而言,要么接受,要么拒絕,不能平等地協商修改合同的具體內容。而且客戶拒絕協議的結果是不能享受服務,客戶明顯處于被動地位,有失公平。根據《合同法》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由此可見,在發生不可抗力時,不能履約的一方并不一定能全部免除履約責任,而需要根據不可抗力的實際影響,在受影響的實際范圍內方可免除責任。而我國各商業銀行的網上銀行服務協議中的不可抗力條款中,卻規定銀行不承擔任何責任,用所謂的不可抗力來概括一切問題,這無疑損害了客戶的合法權益。

    二、解決網上銀行格式合同問題、適當保護客戶權益的建議

    (一)完善關于格式合同的法律法規

    目前我國對格式合同規制的相關法律主要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合同法》。但上述法律只是對格式合同進行了一般原則性規定,而網絡具有虛擬性、無國界性和高技術性等特征,使客戶在網上交易比網下交易面臨更多、更復雜的不利于自身權益保護的問題。如果將上述法律適用于網上銀行業務,則未免過于原則和簡單。筆者認為,應該根據網上銀行的特點,制定更為詳細和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條款。如美國《統一計算機信息交易法》第112條(e)款規定了格式條款審查機會規則,“應在顯著位置(即在對計算機信息進行描述或取得該信息的指令附近區域)以顯著的方式向消費者展示格式條款,為消費者提供對合同條款進行審查的機會,如消費者要求時,應為其提供格式條款的復制件”,“如果沒有履行為消費者提供審查機會的義務時,即使消費者已經訂立了合同,如其在獲得審查機會后對該許可合同不同意時,則可行使返還請求權,并可要求賠償相應的損失”。這樣,對于免責條款、與客戶利益密切相關的其他條款,網上銀行應當以顯著的方式明確表示,承擔《合同法》第41條規定的“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的風險,并承擔部分條款無效的法律后果。

    針對格式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條款,筆者認為,還應該出臺相應的規章對網上銀行的不可抗力范圍進行界定。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等的規定,在不可抗力的情形下,客戶不能請求或主張損害賠償。但是,網上銀行交易不同于傳統的民商交易,影響電子交易而屬于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事件可能有新的表現,因此在網上銀行領域對不可抗力進行界定就顯得十分必要。傳統立法所指的戰爭、自然災害、政治動亂等事件,仍然應該納入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圍之中。至于黑客或病毒侵襲網絡系統、供電系統停電、通訊系統故障等事故是否可納入不可抗力事件,筆者認為,黑客、病毒入侵等不應作為不可抗力入選。理由有三:首先,在網絡世界中,某些技術故障包括電腦病毒的發作是有周期、有規律可循的,人們已經開發出相應的應急措施或替代措施,因此不具有不可抗力的不可預見、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等特點。并且在這種情況下,網上銀行理應承擔建設、維護、保障系統安全的義務,而不能依據不可抗力免除責任。其次,銀行在自行或依靠他人研制開發出網絡銀行業務的運行軟件時,應該對系統的運行安全性、穩定性進行論證,即便發生了當時不能發現、現有技術亦不可克服的故障,也屬于應在銀行和軟件開發商之間分配的技術風險,而不能通過主張不可抗力轉嫁給客戶。最后,如果系統運行失靈、甚至癱瘓是針對銀行網絡的惡意攻擊行為所造成,使用的手段也非現有技術可以預防和克服,此種行為也因為不具備客觀性而不能構成不可抗力。基于此,有關部門應出臺相應的規章,將黑客入侵和病毒襲擊等排除在不可抗力之外,從而規范銀行在這方面的條款,減輕客戶所要承擔的風險。

    (二)建立和強化對格式合同的審查制度

    在相關法規出臺前,為了保障廣大客戶的權益,應當建立對銀行格式合同的審查制度。主要包括:

    第6篇:電子合同的主要條款范文

    關健詞:方式 招標 評標 條款

    一、如何正確靈活的運用采購方式

    采購單位應根據項目需求特點和市場情況合理選擇采購方式,政府采購主要方式有: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竟爭性談判、單一來源、詢價、電子協議供貨、定點采購等。其中,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最為常見。

    1.公開招標(又叫競爭性招標)是一種由招標人按照法定程序,在公開出版物上招標公告,所有符合條件的供應商或承包商都可以平等參加投標競爭,從中擇優選擇中標者的招標方式。

    2.邀請招標,也稱為有限競爭招標,是一種由招標人選擇若干供應商或承包商,向其發出投標邀請,由被邀請的供應商、承包商投標競爭,從中選定中標者的招標方式。

    邀請招標的方式則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公開招標的缺陷,同時又能夠相對較充分地發揮招標的優勢。

    3.竟爭性談判是指采購人或者采購機構直接邀請三家以上供應商就采購事宜進行談判的方式。

    4.單一來源采購,是指采購機關向供應商直接購買的采購方式。

    5.詢價采購是指對幾個供貨商(通常至少三家)的報價進行比較以確保價格具有競爭性的一種采購方式。

    詢價信息公開面較狹窄,局限在有限少數供應商,一般很少在政府采購信息指定媒體上詢價公告,滿足于三家的最低要求,排外現象較嚴重。

    6.電子協議供貨、定點采購,政府采購協議供貨電子交易平臺。

    該平臺通過引入北京中關村電子商城價格指數,有效地控制協議商品價格,給采購人、供應商提供一個公開、透明的商品交易平臺,使協議商品價格更加公開透明且便于監管。該平臺的啟用,解決了協議商品價格信息與市場嚴重脫節、協議成交價難以把控等問題。

    二、編制招標文件要注意的事項

    招標文件是政府采購活動中具有法律效率的文件,它不僅規定了完整的招標程序,而且還提出了各項具體的技術標準要求和商務條件,規定了擬定合同的主要內容,是投標人準備投標文件和參加投標的依據,也是評審委員會評標的依據和擬定合同的基礎。

    招標文件由以下幾個方面構成:投標邀請書、項目技術規格、數量及質量要求、項目商務要求、評標方法、評標標準、無效投標條款和廢標條款、投標人須知、 合同格式及合同條款、投標文件格式等。編制招標文件應注意以下事項:1. 祥細,在編制招標文件時應該考慮到的事情都要考慮到,即使當時想到了,但還不能確定具體的要求,也應提出來,讓投標商根據自已的經驗來建議。否則如有疏忽可能造成被動,會給招標工作帶來困難。

    2. 準確,招標文件對各項采購要求表達準確,一是一,二是二,不允許使用大概、大約、可能等不確定的語句,否則會造成理解上的差異。

    3. 簡捷,以最簡單的話把采購的目的、要求和服務等敘述出來。

    招標文件中項目技術規格、數量及質量要求、項目商務要求最好是由采購方自已負責。

    三、在評標工作中應把握的幾個環節

    評標是指按照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各投標人的投標文件進行評價比較和分析,從中選出最佳投標人的過程。評標是否做到真正的公平、公正,決定著整個招投標活動是否公平、公正;評標的質量決定著能否從眾多的投標竟爭中選出最能滿足招標項目各項要求的中標者,最大限度地實現招標人的利益。

    第一個環節,確定評標委員會人員的組成,招標人的代表、相關技術、經濟法律專家,人數須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專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評委會的人員隨招標項目而組建,項目不同,人員不同,但原則不變。

    第二個環節,強調評標委員會的回避制度,指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不得進入相關項目的評標委員會。有利害關系的包括投標人的親屬、與投標人有隸屬關系或經濟利益的人員。如果有此類出現應當按照規定更換,評標委員會的成員自已也應當自動退出。

    第三個環節,招標人應采取措施保證評標過程的保密。這是最關健的環節,招標不保密,就不要招標,在評標前一定要宣布紀律。保密包括評標的過程設計到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標底的價格、中標后選人情況、投標商資料等。

    四、確定政府采購合同條款應注意的問題

    合同,又稱為契約、協議,是買賣雙方達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承諾。它是采購方與供應方明確其在授予合同后的權利與義務責任法律文本,合同成立需要兩個重要條件,即雙方達成一致和對雙方具有法律方面的約束力。合同簽定的重要性在于它是記載履行合約的細節和祥細條款,同時在雙方發生法律糾紛時可以作為交涉的法律依據。合同分為基本條款和其它條款,基本條款是合同里面的重要項,包括采購項目的名稱、質量要求和技術標準、數量、成交金額、交貨和資金的支付方式等條款。其它條款包括對賣方交貨期時間的規定、保險、索賠、爭議的解決辦法,有關費用的支付、證件、單據的提交、貨物驗收及方法等。合同條款應注意以下幾個的問題。

    1. 一定要寫明商品的名稱、規格型號。它是供應商履行合同的法律依據,同時也使采購達到具體要求的法律依據。

    2.明確數量與條款。由于交易雙方約定的數量是交貨的依據,應正確掌握成交的數量和明確計量單位,(如重量單位、長度單位、數量單位、面積單位、體積單位)。

    3.成交金額。必須按政府采購方式已確定的金額來簽合同,不能隨意改變。

    4.包裝、交貨和資金的支付型式。對包裝條款規定要具體明確,包括包裝材料、包裝方式、包裝規格、包裝的標志和費用的負擔,寫明具體的交貨地點,商品成交后的支付方式等,如意思含糊,容易引起糾紛。

    第7篇:電子合同的主要條款范文

     

    關鍵詞:電子商務 法律制度 挑戰 應對策略

    隨著全球信息網絡的建立和完善,網絡的應用越來越廣泛。電子商務已經成為一股不可阻擋的潮流,發展它不僅關系到國民經濟的發展,而且影響到社會公眾的生活,涉及到國家的政策、法律、信息技術發展和基礎設施建設等一系列綜合性的問題。中國作為一個國際貿易大國,應當在發展全球性電子商務方面進行積極的準備,開展有關電子商務法律制度的研究并主動采取相應的對策。

    一、電子商務的內涵及特點

    (一)電子商務的內涵

    一般認為,電子商務(ElectronicCommerce)是指買賣雙方基于計算機網絡(主要指Intemet網絡)按照一定的標準,采用相應的電子技術所進行的各類商貿活動。其主要功能包括網上的廣告、訂貨、付款、客戶服務和市場調查分析、財務核計及生產安排等多項利用interact開發的商業活動。它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電子商務僅指通過Intemet進行的商業活動;而廣義的電子商務則將利用包括Intemet、Intranet(企業內聯網)和Extranet(企業外聯網)等各種不同形式網絡在內的一切計算機網絡進行的所有商貿活動都歸屬于電子商務。

    (二)電子商務的特點

    電子商務與傳統商業方式相比具有如下特點:

    1.精簡流通環節。電子商務不需要批發商、專賣店和商場,客戶通過網絡直接從廠家定購產品。

    2.節省購物時間,增加客戶選擇余地。電子商務通過網絡為各種消費者提供廣泛的選擇余地,可以使客戶足不出戶便能購到滿意的商品。

    3.加速資金流通。電子商務中的資金周轉無須在客戶、批發商、商場等之間進行,而直接通過網絡在銀行內部賬戶上進行,大大加快了資金周轉速度,同時減少了商業糾紛。

    4.增強客戶和廠商的交流??蛻敉ㄟ^網絡說明自己的需求,定購自己喜歡的產品,廠商則可以很快地了解用戶需求,避免生產上的浪費。

    5.刺激企業間的聯合和競爭。企業之間可以通過網絡了解對手的產品性能與價格以及銷量等信息,從而促一進企業改造技術,提高產品競爭力。

    二、電子商務給我國法律制度帶來的挑戰及應對策略

    (一)電子商務對合同法提出的挑戰及對策電子商務的成長首當其沖會給作為商法基礎的合同法帶來嚴峻的考驗,涉及到電子合同的法律規定、電子簽名是否有效等問題。

    1.交易雙方的識別與認證。這主要是針對B2B(電子商務的一種模式,BusinesstoBusiness的縮寫,即商業對商業,或企業間的電子商務模式)而言。電子合同與書面合同的一個很大不同是交易雙方不一定見面,而是通過互聯網來簽訂電子合同。通過互聯網訂立電子合同的最大難點就是交易雙方的身份確認問題。這個問題可以通過認證中心來解決,并且很多國家都已經實施了該項措施。由于認證中心所處的位置,要求它必須具有公正、權威、可信賴性,并且它所承擔的義務和責任必須得到法律的承認。我國應完善立法以促使電子簽名的使用及認證機構運作的標準化。

    2.交易的合法與合同的生效。電子商務中許多交易是在互聯網上執行的,并不需要現實的實物交割。這就涉及到交易是否合法以及對這樣的交易監管的問題。另外電子合同的生效問題也與此有關,如果合同違法,那么必然不受合同法保護。同時合同的生效還涉及到如何才算生效的問題。電子商務的交易要符合法律的要求,不能是采取非法手段牟利的商務行為。所以首先應使商家做到避免違法的行為發生。另外國家也應該加大對互聯網的監管力度,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防范于未然。在合同生效問題上,現在基本也達成了一致認可。電子承諾到達速度很快,投郵和到達幾乎同時,因此在生效時間上一般不會存在很大分歧。對于生效地點問題,因為數據電文的接受地點比較容易確定,所以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所制定的《電子商務示范法》中就是采取承諾到達地點作為生效地點。

    3.電子簽名的有效性。我國雖在合同法中用“功能等同”原則對電子簽名的有效性予以承認,但是在證據法中卻沒有提及,存在著一定的法律漏洞問題。電子簽名采取什么形式才算有效的問題,我們可以借鑒美國電子簽名法中的技術中立原則,即電子商務法對傳統的口令法、非對稱性公開密鑰加密法、智能卡法以及生物鑒別法等,都不可厚此薄彼,產生任何歧視性要求;同時還要給未來技術的發展留下法律空間,而不能停止于現狀。

    4.電子合同的確認。電子合同雖具有方便、快捷、成本低等優點,但是也存在著一定的風險。網絡安全只是一個相對的概念,無論多么安全的加密或其他網絡安全防范技術,理論上都有被攻破的可能。而且網絡病毒或其他人為因素,都可能導致電子合同丟失,所以盡量采取書面合同的形式來對電子合同給以確認。

    (二)電子商務的跨越式發展給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帶來的新挑戰及對策

    1.網上買賣雙方地位不對等。網上購物中,消費者不得不面對經營者根據自己的利益預先設定好的格式合同。合同的條款往往是經營者利用其優越的經濟地位制定的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消費者的霸王條款。這些條款通常包括諸如免責條款、失權條款、法院管轄條款等,其實質是將合同上的風險、費用的負擔等盡可能地轉移到消費者身上。消費者選擇同意后,如果交易后產生了糾紛,商家就會以此來對抗消費者的投訴,使消費者處于很不利的地位。

    法律追求的是公平和正義,我們要保護消費者的權益,但不能認為所有的網上消費糾紛都應保護消費者的權益。在解釋格式條款時,應拋棄傳統的絕對化的解釋,要采取更加靈活的判斷標準。同時消費者在進行網絡消費時,也應盡到一定的義務,否則就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經營者在提供格式合同時,應盡可能地將交易要素準確、適當地傳送給消費者。這種告知應充分考慮到大多數消費者的網絡知識水平.使大多數消費者無須進行專業培訓就能讀懂或理解其內容。從而避免因誤解而產生消費糾紛。

    2.消費者交易安全難以得到保障。電子商務中,消費者是通過電子支付方式完成交易的,這就要求消費者必須擁有電子賬戶。網上交易的安全性是消費者普遍關心的一個熱點問題。消費者往往希望能簡單快捷地完成交易,但又擔心自己的經濟利益因操作不當或黑客入侵而遭受損失。

    第8篇:電子合同的主要條款范文

    甲方:______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_ e-mail: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時間: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就甲方委托乙方在指定區域銷售甲方產品的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合同雙方保證自己是合法存在的法人組織,具有經營與經銷本合同指定產品的資格,并提供《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等有關證件的復印件。

    第二條 銷售區域范圍

    1.甲方授權乙方銷售甲方產品的行政區域為:_____________;

    2.乙方同意為上述指定區域之商,并承諾全部履行本合同項下之義務。

    第三條 合同期限、首期季度銷售額、年度銷售任務及獎勵。

    1.本合同有效期為一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本合同期滿,乙方可以申請續簽,但應提前30天書面告知甲方。如乙方已按時完成合同約定的產品年度采購任務,同等條件下將有優先權續簽合同約定的區域范圍和系列產品的權利。

    3.年度銷售任務及獎勵見附件。

    4.根據本合同約定,乙方在本合同簽字蓋3個月內完成銷售額____萬元人民幣任務。

    第四條 產品采購及付款方式

    1.根據本合同的約定,乙方在本合同簽字蓋章后乙方在本3個月內完成銷售額____萬元人民幣任務,一年內應累計完成____萬元人民幣的年度銷售任務。

    2.訂貨時乙方應向甲方指定辦事機構發出書面訂貨單,訂貨單應有乙方法定代表人簽名并加蓋公章。甲方收到訂貨單后經確認該筆訂貨是否有效。如確認訂貨有效,則每份訂貨單及確認函均構成一份獨立有效的買賣合同,本合同有關付款方式,交貨等相關條款可視為對該獨立合同的有效補充。

    3.乙方書面訂貨單得到甲方確認后,乙方須3天之內支付貨款70%給甲方作為預付款,其余____%須在甲方發貨前三天支付給甲方。

    4.貨幣結算單位為人民幣,付款日期均為貨款已到達甲方賬戶的日期。

    第五條 交貨與運輸

    1.乙方書面訂貨單得到甲方確認后,甲方應在收到乙方全部貨款后____-____個工作日內發貨。

    2.發生人力不可抗拒因素(不可預測、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等),使甲方不能按時供貨或乙方不能按時交付貨款的情況除外。

    3.乙方可自行來甲方指定地點提貨,亦可委托甲方代辦航空、鐵路、公路、快遞等形式的托運(乙方需出具委托書)。甲方承擔一般性貨物運輸和保險的費用(如鐵路,公路運輸)。_如乙方要求特殊運輸方式(如航空和快遞),需出具委托書,運輸和保險費用由乙方承擔。甲方發貨后,將提貨單及發貨票隨后寄給乙方。

    4.乙方提貨時必須當場開箱驗貨。如發生貨物缺失、破損等,乙方應立即向甲方提出書面報告。并由相關承運部門提供貨品缺失、破損證明,由雙方協商處理。

    第六條 產品保修

    乙方在銷售中因甲方產品存在質量問題,均可向甲方申請保修、調換,具體操作按甲方《_______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市場營銷方案》相關條款執行。

    第七條 產品退、換貨政策

    1.產品保修(換)期限

    對正式備案的售出產品(以收到經銷商反饋的“登記聯”為準),自用戶購買之日起,提供為期三年的免費產品保修服務以及終身有償維修服務。

    2.產品保修(換)原則

    在規定的產品保修期內,在用戶嚴格按照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規定,對產品進行了正確安裝,使用和維護的前提下;如果確實由于產品的自身質量問題造成產品的各類故障,將免費為用戶提供返修或調換貨品服務。

    產品售出后,如果乙方由于自身原因要求退貨,必須同時符合并接受以下條件,否則對乙方的退貨要求不予受理:

    ①當乙方因自身銷售原因,可以向甲方提出退貨的請求,甲方經對實際情況核實后,可以按照合同給予乙方退貨還款。乙方只能在產品采購后____個月之內提出退貨申請。超過____個月,不予退貨還款。即:申請退貨日期(以乙方發送退貨申請傳真日期為準)距乙方采購產品日期(以發貨日期為準)時間不超過____天。

    ②乙方退回的產品(以實際收到的退貨品為準)必須保證未經安裝使用,且外觀及各部分完好無損;(退回產品的運費需由乙方支付)。

    在滿足上述兩項條件的情況下,可以為乙方辦理退貨手續,退款標準為乙方原采購貨品金額的____%,同時退貨產品的包裝,運雜費等均由乙方承擔;如退回的貨物有損壞,甲方將視損壞情況扣除相應的款項,剩下的貨款退回乙方;退貨后,甲方有權視情況取消乙方的權。

    3.產品返修原則

    對于以下符合產品保修(換)原則規定的質量問題產品,我們只能提供原貨品返修服務(不可調換):

    1)為用戶特殊定

    做非標產品。 2)用戶購產品三個月后,發生質量問題,且可以進行修復的產品。

    3)購買產品三個月內發生質量問題但可以修復的產品,經與客戶溝通并征得客戶同意,允許進行產品返修的。

    第八條 價格調整利益保障政策

    為充分保障廣大經銷商的利益,在進行產品價格體系調整時,將嚴格遵守以下承諾:

    1.保證產品價格體系正式調整前七個工作日將價格調整信息通知到每一位經銷商。

    2.對于進行產品價格體系調整前(以正式執行調整后的新價格體系日期為準)已經發生采購的經銷商,不負責對經銷商已經采購的全部調價后產品進行差價補償。

    第九條 雙方其他權利與義務

    1.甲方的權利

    1.1 有建議和指導乙方實施甲方制訂的市場營銷方案的權利;

    1.2 具體措施見《_______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市場營銷方案》中的相關條款內容;

    1.3 有核定乙方特約經銷區域及特約經銷產品市場最低售價的權利;

    1.4 有審核、規范乙方進行產品廣告宣傳的權利;

    2.甲方的義務

    2.1 在乙方完成季度采購任務后,向乙方出具商證書及證明,維護乙方作為商的正當合法權益。

    2.2 向乙方提品銷售時所需的營銷、技術和廣告宣傳資料及相關的產品認證證書。

    2.3 乙方在本合同第二條約定區域范圍內進行其經銷產品的市場開拓與銷售工作時, 甲方需按照《_______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客戶服務方案》中相關條款規定,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市場指導、技術支持、培訓支持、廣告支持等相關配套服務。

    2.4 向乙方按時、按質、按量提供包裝完整的合格產品;

    2.5 協助乙方做好貨物托運及調換工作;

    2.6 采取有效措施調節和規范市場秩序;

    2.7 嚴守乙方的業務機密。

    3.乙方的權利

    3.1 享有本合同第二條約定的特約經銷產品在產品特約區域的經銷權;

    3.2 享有按《_______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市場營銷方案》享受一切獎勵條款規定的權利;

    3.3 享有按《_______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客戶服務方案》享受一切支持條款規定的權利;

    4.乙方的義務

    4.1 應向甲方提供營業執照等合法有效的經營證件,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行業規范,進行守法經營;

    4.2 自覺維護甲方及其產品的形象和聲譽,在甲方指導下處理好特約經銷區域內產品終端用戶的投訴與相關服務請求,并做好有關部門監督檢查的配合工作;

    4.3 嚴格遵守甲方《_______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市場營銷方案》中關于市場營銷秩序維護及經銷商行為約束方面的相關規定;

    4.4 不得擅自生產、偽造甲方之產品,并要協助甲方做好保護甲方專利、商標等知識產權的工作;

    4.5 乙方必須安裝專用的通訊設備,保持與甲方的持續溝通,及時反饋各種市場營銷信息;

    4.6 乙方印制各種針對甲方的宣傳資料前必須呈甲方審核,并經甲方書面許可后方能;

    4.7 遵守甲方頒布的年度營銷方案、客戶服務方案,并積極支持配合甲方組織的各項活動;

    4.8 不得以甲方名義與第三人簽訂經濟合同或從事其他民事行為,甲方亦無須為乙方與任何第三人發生的經濟或民事糾紛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條_合同修改、終止

    1.本合同的修改必須經雙方協商一致,并形成書面材料(合同變更簡約),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2.發生下列任何一種情況時,宣稱此種情況存在的一方應書面通知另一方。如果收到上述通知的一方未在收到通知后30天內(本合同特別約定除外)令雙方共同滿意地糾正、補救或消除這種情況,則申訴方有權書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并立即生效。在上述30天期限內,雙方仍應繼續履行其在合同項下的義務。

    2.1 一方嚴重違反合同及合同相關附件之約定;

    2.2 一方破產或進入清算程序(無論是強制性還是自愿性);

    2.3 出現不可抗拒力的情況,以至任何一方無法履行其在合同項下的主要義務;

    2.4 一方在公眾場所、傳媒等攻擊另一方的形象和聲譽,或自身公共形象嚴重敗壞。

    3.經雙方書面同意,可提前終止合同。

    4.若乙方在合同規定時間內,未完成銷售任務、本合同視為無效。

    第十一條 其它

    1.本合同附件及雙方已明確約定的《_______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市場營銷方案》、《_______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客戶服務方案》的有關條款,與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2.《_______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市場營銷方案》、《_______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客戶服務方案》的有關條款,與本合同的有關條款有重復,以合同內容為主。

    3.本合同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一致可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引起的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訟。

    5.合同于雙方簽字蓋章及乙方支付首期采購款后方可生效。

    6.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_______電子科技有限公司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9篇:電子合同的主要條款范文

    首先,依據《服務貿易總協定》的規定,闡述了國際服務貿易合同的一般概念及法律特征。并在國際上第一次從理論方面深入研究了國際服務貿易合同的概念;其次,論述了國際服務貿易合同的三種形式,并根據WTO的SISD關于國際服務貿易行為的分類,將國際服務貿易合同區分為13大類;再次,詳盡論述了國際服務貿易合同一般應當具備的條款,并簡略說明了每一條的具體內容及應當特別注意的事項;最后,論述了國際服務貿易合同法律應適用的三大原則,即自由選擇原則、最密切聯系原則以及不得違反公共秩序原則。

    關鍵詞]國際服務貿易合同 服務行為 法律適用原則

        一、國際服務貿易合同的概念

        依據《服務貿易總協定》第l條第2款的規定,國際服務貿易合同應理解為:不同國家的居民就服務貿易所達成的一致意思表示。根據這一概念及《服務貿易總協定》的有關規定,國際服務貿易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其主體必須是不同國家的居民,居民包括自然人、非法人組織以及法人,不強調他們的國籍,而主要以他們的住所或居所為基準;(2)其標的必須是服務行為,“服務行為”具有無形性、同時性以及不可儲存性的特點,這一特征是國際服務貿易合同與國際貨物貿易合同及國際技術貿易合同的基本區別;(3)其具有連續履行性,這一特征是國際服務貿易合同與國際貨物貿易合同的又一區別;(4)其性質既具有貿易性也具有投資性。這一特征也與國際貨物貿易合同及國際技術貿易合同有所不同;(5)其適用的法律規范主要是國際服務貿易法,這一特征與其它兩種國際貿易是有區別的。

        我認為從理論上講,國際服務貿易合同應當定義為:同一國家的居民就國際服務貿易行為或不同國家的居民就服務貿易行為所達成的一致意思表示。在此核心問題有兩個:一是主體,二是標的是否跨越國界。就主體而言,既可以是同一國家的居民,也可以是不同國家的居民,同一國家的居民如果就國際服務貿易行為達成協議,那么這類“協議”就應當屬于國際服務貿易合同,因為其標的(服務行為)是“跨越國界”的,如電信的國際服務行為、運輸的國際服務行為等,所以這類以標的“跨越國界”為標準的服務貿易合同,無論其主體是否為同國家居民,都應當屬于國際服務貿易合同;就標的是否跨越國界而言,服務行為既可以是跨越國界的,也可以是未跨越國界的,不同國家的居民如果就服務貿易行為達成協議,那么這類“協議”也應當屬于國際服務貿易合同,因為其主體是“不同國家”的居民,如現場消費服務行為、登載廣告服務行為等,所以這類以主體是“不同國家”的居民為標準的服務貿易合同,無論其標的(服務行為)是否跨越國界,都應當屬于國際服務貿易合同。因此,國際服務貿易合同的確認,同國際貨物貿易合同與國際技術貿易合同的確認是有一定區別的,實踐中確認的難度也大一些。國際服務貿易合同與國內服務貿易合同的根本區別在于:主體和標的,凡是“同一國家”居民就“未”跨越國界的服務貿易所達成的協議,就是國內服務貿易合同;反之,就是國際服務貿易合同。

        二、國際服務貿易合同的形式與種類

        國際服務貿易合同的形式同國際貨物貿易合同與國際技術貿易合同是一致的,即口頭形式(包括書面或電子文件證明的口頭形式)、書面形式以及電子文件形式。國際服務貿易合同的種類是相當復雜的,從理論上講應當以其“標的”作為區分的依據。根據 WTO統計和信息系統局(SISD)關于國際服務貿易行為分類表對服務貿易行為的劃分,服務貿易行為分為11大類142個具體項目。11大類包括:商業服務行為、通信服務行為、建筑及有關工程服務行為、銷售服務行為、教育服務行為、環境服務行為、金融服務行為、健康與社會服務行為、同旅游相關的服務行為、娛樂和文化及體育服務行為、以及運輸服務行為。據此,國際服務貿易合同共有13類,這種分類方法在目前來說,還是具有相當權威性的,其具體包括:

        (1)國際商業服務合同,其主要包括:A、國際專業服務合同,如國際法律服務合同、國際會計服務合同、國際審計服務合同、國際稅收服務合同、國際工程服務合同及國際獸醫服務合同等;B、國際計算機網絡服務合同,如國際計算機硬件裝配咨詢服務合同、國際軟件執行服務合同、國際數據處理服務合同及國際數據庫服務合同等;C、國際研究與開發服務合同,如國際自然科學研究與開發服務合同、國際社會科學研究與開發服務合同、國際人文科學研究與開發服務合同及國際交叉科學研究與開發服務合同等;D、國際房地產服務合同,如國際房地產評估服務合同等;E、國際租賃服務合同,如國際船舶租賃服務合同、國際飛機租賃服務合同及國際機械設備租賃服務合同等;F、其它的國際商業服務合同,如國際技術咨詢服務合同、國際管理咨詢服務合同、國際廣告服務合同及國際包裝服務合同等。

        (2)國際通信服務合同,其主要包括:A、國際郵政服務合同;B、國際快件服務合同;C、國際電訊服務合同,如國際電話服務合同、國際電報服務合同、國際傳真服務合同、國際電路租用服務合同、國際電子郵遞服務合同及國際電子數據交換服務合同等;D、國際視聽服務合同,如國際電視服務合同、國際錄像服務合同及國際錄音服務合同等。

        (3)國際建筑及有關工程服務合同,如國際建筑物的建筑服務合同、國際建筑物修繕服務合同及國際建筑物裝飾服務合同等。

        (4)國際銷售服務合同,如國際機構服務合同、國際批發貿易服務合同、國際零售服務合同及國際特約服務合同等。

        (5)國際教育服務合同,如國際初等教育服務合同、國際中等教育服務合同、國際高等教育服務合同、國際成人教育服務合同及國際短期培訓教育服務合同等。

        (6)國際環境服務合同,如國際污水處理服務合同、國際廢物處理服務合同及國際環境衛生服務合同等。

        (7)國際金融服務合同,其主要包括:A、國際保險服務合同,如國際貨物保險服務合同、國際人壽保險服務合同、國際再保險服務合同及國際保險經紀和服務合同等;B、國際銀行及其它金融服務合同(國際保險服務合同除外),如國際存款服務合同、國際貸款服務合同、國際金融租賃服務合同、國際匯付服務合同、國際托收服務合同、國際信用證服務合同、國際擔保服務合同、國際貨幣支付和轉移服務合同、國際票據轉移和支付服務合同、國際證券發行服務合同、國際資產管理服務合同、國際金融資產清算服務合同、國際金融咨詢服務合同及國際金融信息提供和轉讓服務合同等。

        (8)國際健康與社會服務合同,如國際醫療服務合同、國際保健服務合同及國際社會服務合同等。

        (9)國際旅游服務合同,如國際旅行社服務合同、國際旅游經紀人服務合同、國際導游服務合同及與旅游相關的賓館和飯店國際服務合同等。

        (10)國際娛樂服務合同,如國際歌劇演出服務合同、國際戲劇演出服務合同、國際音樂演奏服務合同及國際雜技表演服務合同等。

        (11)國際文化服務合同,如國際新聞機構服務合同、國際圖書館服務合同、國際博物館服務合同、國際檔案館服務合同、國際互連網文化服務合同及國際文化交流服務合同等。

        (12)國際體育服務合同。

        (13)國際運輸服務合同,其主要包括:A、國際海運服務合同,如國際海上客運服務合同、國際海上貨運服務合同、國際海上拖船服務合同及國際海上救助服務合同等;B、國際空運服務合同,如國際空中客運服務合同及國際空中貨運服務合同;C、國際鐵路運輸服務合同,如國際鐵路客運服務合同及國際鐵路貨運服務合同等; D、國際公路運輸服務合同,如國際公路客運服務合同及國際公路貨運服務合同等;E、國際管道運輸服務合同;F、國際多式聯運服務合同:G、國際集裝箱服務合同

    等。

        三、國際服務貿易合同的內容

        國際服務貿易合同與國際貨物貿易合同、國際技術貿易合同在基本結構上是相同的,也是由首部、正文以及尾部所構成,核心內容仍然是約定在正文中。國際服務貿易合同的種類不同,不同的國際服務貿易合同具有不同的特點,相應地其內容也必然有所區別.在此僅就國際服務貿易合同一般應當具備的條款分析研究如下:

        (1)當事人條款。若當事人為同一國家居民,那么就應當寫明各方的姓名或名稱、住所或居所、聯系方式等;若當事人為不同國家的居民,那么除了應當寫明上述情況之外,還必須明確其“居住國”名稱。

        (2)定義條款。當事人應當將認為在合同中可能會引起誤解的詞語,尤其是關鍵性詞語列入該條,逐個進行解釋。例如服務、服務行為、服務標準或質量等。

        (3)服務項目條款。主要應當約定服務范圍、具體服務事項。本條對于國際服務貿易合同而言是非常重要的,應當詳細列舉約定。

        (4)服務質量或標準條款。當事人約定服務質量或標準時,應當盡可能采用國際標準;若沒有國際標準,就應盡量采用行業國際領先標準;如果行業國際領先標準不易確定,則應當采用雙方認可的標準。但是,無論如何,當事人雙方都應當在國際服務貿易合同中約定該條款。

        (5)服務地點、時間和方式條款。該條款應當特別注意服務時間或期限。還應包括相關資料交付的內容。

        (6)服務質量檢驗條款。包括檢驗人、檢驗標準、檢驗范圍、檢驗地點、檢驗時間以及檢驗結果證明等。

        (7)服務事項保密條款。包括保密對象、保密范圍、保密期限以及泄密責任。

        (8)服務費用支付條款。包括費用總額、支付方法、支付地點、支付時間、支付幣種以及稅收的承擔等。

        (9)損失或損害賠償條款。包括歸責原則、賠償數額的計算方法或具體數額的確定等。

        (10)免責條款。該條款應當包括名詞解釋和事件范圍兩部分內容。

        (11)爭議解決方式條款。當事人除可以約定通過協商、調解方式解決爭議外,還可以約定通過仲裁或訴訟方式解決爭議。如果約定通過仲裁方式解決爭議的,則必須將仲裁地點、仲裁機構、仲裁事項、仲裁規則以及仲裁裁決效力等加以明確約定;如果約定通過訴訟方式解決爭議的,則必須將訴訟法院加以明確約定。

        (12)法律適用條款。根據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無論是各國的國內法律規范還是國際法律規范,一般都允許國際服務貿易合同當事人,通過合同自由選擇合同所適用的法律規范,可供選擇的法律規范包括:當事人雙方一國的涉外服務貿易法律規范、第三國的涉外服務貿易法律規范、國際服務貿易條約以及國際服務貿易慣例。但是,當事人在自由選擇國際服務貿易合同所適用的法律規范時,必須是合法的、善意的,不得與公共利益相違背。

        (13)國際服務貿易合同的附件。該條款是將與本合同有關的所有附件以“清單形式’’列明,并說明所列“清單”的全部附件同本合同的其它條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此外,在國際服務貿易合同中還應當注明其簽定的地點、日期以及其它相關事項。

        四、國際服務貿易合同的法律適用原則

        國際服務貿易合同的法律適用原則具體包括三大原則,即自由選擇原則、最密切聯系原則以及不得違反公共秩序原則。這些原則已被當今國際經濟法確認為國際經濟合同適用的基本法律原則,作為國際經濟合同范疇的國際貿易合同是不能例外的,顯然,作為國際貿易合同范疇的國際服務貿易合同更是不能例外。毫無疑問,國際服務貿易合同的法律適用,同樣也必須遵守這三大原則:

        (1)自由選擇原則。意思自治是一項傳統的基本法律原則,在“意思自治”原則的基礎上衍生出了“契約自由"的法律原則,而在“契約自由”原則的基礎上發生質變,產生了適用于國際貿易合同的“自由選擇”法律原則。就國際服務貿易合同而言,其具體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事先約定,實施國際服務貿易行為和解決國際服務貿易糾紛,應當遵守某種可以確定的國際服務貿易法律規范的一種法律適用原則。當事人既可以約定適用國際服務貿易法的國內法律規范,也可以約定適用國際服務貿易法的國際法律規范;在國內法律規范中,當事人既可以約定適用契約任何一方主體所屬國的涉外服務貿易法律規范,也可以約定適用契約主體所屬國之外的第三國涉外服務貿易法律規范;在國際法律規范中,當事人既可以約定適用國際服務貿易條約,也可以約定適用國際服務貿易慣例。(2)最密切聯系原則。就國際服務貿易合同而畜,其具體是指當事人未在合同中約定法律適用條款的情況下,實施國際服務貿易行為和解決國際服務貿易糾紛,則適用與國際服務貿易行為實施地和國際服務貿易糾紛解決機構所在地具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國際服務貿易法律規范的一種法律適用原則。這一法律適用原則的實質,是對自由選擇法律適用原則的補充和豐富。該原則的核心是“最密切聯系”,與國際服務貿易合同具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就是合同的簽定地、履行地及其糾紛解決機構(法院或仲裁機構)所在地國家,在當事人未適用自由選擇法律原則的情況下,國際服務貿易合同則適用此項原則,具體而言就是國際服務貿易合同適用其簽定地、履行地或者其糾紛解決機構所在地國家的國際服務貿易法律規范,三個地點國家的法律規范,具體適用那個地點國家的法律規范,則應區別情況分別確定,如果當事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未發生糾紛。則當事人在實施國際服務貿易行為時應當遵守(或謂“適用”)行為地國家的法律規范;如果當事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了糾紛,而是通過協商或調解方式解決的,則應當由當事人雙方確定是適用合同簽定地國家的法律規范,還是合同履行地國家的法律規范;如果當事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糾紛,通過協商或調解方式不能解決糾紛,或者當事人雙方不愿通過協商、調解方式解決糾紛的,而必須通過仲裁或訴訟方式解決,則應當由解決該糾紛的仲裁機構或法院決定是適用合同簽定地國,家的法律規范、合同履行地國家的法律規范,還是解決該糾紛的仲裁機構或法院所在地國家的法律規范。無論是由當事人還是由仲裁機構或法院確定適用某一個國家法律規范的,在適用該國法律規范時必須遵循下列順序:第一、其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服務貿易條約(包括雙邊服務貿易條約、多邊服務貿易條約及國際服務貿易公約);第二、國內服務貿易法律規范(包括成文法和判例法);第三、國際服務貿易慣例;第四、有關國際服務貿易的一般法律原則。

    (3)不得違反公共秩序原則。其具體是指當事人、仲裁機構或法院已確定適用某一國家國際服務貿易法律規范的情形下,該國的相關法律規范不得違反、損害或有損國際服務貿易合同簽定地、國際服務貿易行為實施地或仲裁機構、法院所在地國家的法律規范、國家安全、公共利益、社會道德及善良風俗等“禁止性”規定或習慣的一種法律適用原則。該原則是對自由選擇法律適用原則和最密切聯系法律適用原則進行限制的一項基本法律原則。凡是已確定適用于國際服務貿易合同的某一國家的國際服務貿易法律規范,不符合該原則的,則有關當事人或糾紛解決機構應當重新確定國際服務貿易合同所應適用的國際服務貿易法律規范。

    參考文獻:

    1,《服務貿易總協定》

    2,《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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