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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學習電磁感應知識時,充分利用教材的閱讀材料介紹磁懸浮列車,磁懸浮列車利用“同名磁極相斥,異名磁極相吸”的原理,使車體完全脫離軌道,騰空行駛,創造了近乎“零高度”空間飛行的奇跡。磁懸浮列車速度高,最高可達500 km/h~600km/h。讓學生感受磁懸浮列車像一只穿梭于城市之間的“飛鳥”,為人們的生活提供著極大的便利,給人們的出行提供更加快捷和便利。
我國新能源領域主要有核能,我國有世界最大的三峽水電工程,利用核能發電。除核能作為新能源之外,還有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現在美國用大量的玉米做生物質能,大大節約了能源。但是中國人多地少,發展生物質還不完善。生物質能的利用依然停留在垃圾焚燒發電、農林廢棄物(如秸稈)發電、生物質液體化(如生物柴油)、生物質燃料等方面。此外我國正在積極對潮汐能、地熱等其他新能源進行研究。學生進一步理解物理知識與技術在社會生活中的廣泛應用,學生在盡情領略物理帶給人們的便捷與舒適的同時,提高對這些的興趣,增強回報社會、服務社會的責任感和使命感,激發愛國主義情懷,增強民族自豪感。
由于對科學技術的不恰當的應用,人類正面臨著溫室效應、能源枯竭、核污染等問題的嚴重威脅。環境污染會給生態系統造成直接的破壞和影響,如沙漠化、森林破壞、也會給生態系統和人類社會造成間接的危害,有時這種間接的環境效應的危害比當時造成的直接危害更大,也更難消除。例如,溫室效應、酸雨臭氧層破壞就是由大氣污染衍生出的環境效應。這種由環境污染衍生的環境效應具有滯后性,往往在污染發生的當時不易被察覺或預料到,然而一旦發生就表示環境污染已經發展到相當嚴重的地步。當然,環境污染的最直接、最容易被人所感受的后果是使人類環境的質量下降,影響人類的生活質量、身體健康和生產活動。嚴重的污染事件不僅帶來健康問題,也造成社會問題。隨著污染的加劇和人們環境意識的提高,由于污染引起的人群糾紛和沖突逐年增加。學生調查家里、學校或社區水域的污染情況,感受到人與自然、人與社會和諧發展的重要性,意識到公民在環境方面的權利和義務,做有責任感的公民。北京奧運會廣泛應用節能減排技術,節約能源、減少二氧化碳排放量。北京射擊館、秦皇島體育場等部門奧運場館的LED照明產品比普通燈具照明節電百分之六十到七十。讓節能環保的理念更加深入人心。
歷史上發生的公共衛生突發事件慘痛教訓回顧
20世紀以來根據文獻記載,對影響較大的200起公共衛生突發災害的統計,其中核泄漏與核輻射10起,食品中毒32起,藥物中毒7起,化學品泄漏、污染42起,毒氣泄漏及煤礦瓦斯爆炸60起,有毒生物引發的29起,利用毒霧制造恐怖事件8起,利用毒物自殺或施放毒氣傷害他人的8起。
國內外重大的公共衛生突發事件有:1900年,英國曼徹斯特市民由于飲用了含砷啤酒飲料,造成中毒,死亡1000人。
1943年美國洛杉磯發生刺激性光化學煙霧經久不散,75%市民患紅眼病,大片樹木枯死,郊區葡萄減產60%,死亡400人。
1952年12月4日,英國倫敦大氣中SO2等污染毒霧事件造成8 000人患病,4 000人死亡。
1971年,伊拉克誤將浸泡農藥的玉米、小麥種子食用,造成甲基汞中毒事件中毒8萬人,死亡8 000人。
1957年9月29日,前蘇聯烏拉爾核廢料儲存罐爆炸造成核污染,死亡1000人。
1981年,西班牙菜籽油食物中毒案,中毒致殘2.5萬,死亡600人。
1984年11月19日墨西哥城煤氣廠連鎖爆炸,4 250人嚴重受傷,死亡450人。
1984年12月3日,印度博帕爾農藥廠發生毒劑泄漏事件,含有異氰酸甲酯的煙霧逸入空氣并擴散到附近村莊,中毒20萬人,受害者67萬人,死亡2 500人。
1986年4月26日,前蘇聯切爾諾貝利核電站核外泄事故,13.5萬人撤離,死亡237人。
1989年10月,尼日利亞出售假胰島素藥物中毒,致糖尿病人死亡300人。
1988年,在上海市民中突然發生不明原因的發熱、嘔吐、厭食、乏力和黃疸等癥狀的病例,數日內成倍增長,后查明為甲型肝炎,短短的幾個月就發生了292 300例。
2002年9月14日,南京湯山發生一起特大投毒案。犯罪分子陳正平在南京市江寧區湯山鎮將所攜帶的劇毒鼠藥“毒鼠強”投放到食品原料內,造成395人因食用有毒食品而中毒,死亡42人。
21世紀面臨著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危機,曾有人預言“人類伴隨著生態環境危機、局部戰爭和人口過剩的重負跨入了新世紀,面臨著一場全球生態環境的世界大戰”。這樣的預言未免過于悲觀,但事實上,剛剛進入21世紀就已經發生了。
2002年11月~2003年8月7日世界衛生組織公布全球共有32個國家和地區發生傳染性非典型肺炎8458例,死亡807人。在世界范圍內廣泛流行的傳染性非典型肺炎,使人類在對疾病的預防、控制、診治方面,遇到了新的嚴峻挑戰。
2003年12月至目前,在世界各地和我國周邊國家及地區,在禽類動物中相繼出現了高致病性禽流感(H5N1)疫情,現仍有蔓延跡象。不僅對畜牧業造成慘重的經濟損失,并導致38人患病,其中29人死亡。不得不引起國際社會的廣泛關注和重視。
近幾年來,國際上先后出現了30多種新發現的傳染病如埃博拉、登革熱、艾滋病、狂犬病、拉沙熱、急性出血熱綜合征、病毒性腦炎、裂谷熱、克雅氏病、基孔肯雅熱、漢坦病毒肺出血綜合征、立百病毒病、西尼羅熱、一些早已控制的老的傳染病如肺結核、梅毒、瘧疾又死灰復燃。
食物中毒、化學中毒、職業中毒等非傳染性的不明原因事件屢有報道;生、化武器,被稱為“窮人的原子彈”,它具有隱蔽性、突然性、危害性和心理上的恐怖性。一些境內外敵對分子、組織成員以及社會上的極端分子采取的生、化、核恐怖襲擊再也不是天方夜譚。
一、初中物理教學與環保密不可分
全日制義務教育《物理課程標準》(以下簡稱《標準》)中十分重視環境保護問題,體現在:
1.課程目標中關于環保問題提出的努力目標如下:①“初步認識資源利用與環境保護的關系”;②“初步認識能源利用與環境保護的關系”;③“初步認識科學及其相關技術對于社會發展、自然環境及人類生活的影響有可持續發展的意識,能在個人力所能及的范圍內對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有所貢獻”。
2.內容標準中關于環保問題提出的標準
(1)物質的形態和變化中提出:①“有評估某些物質對人和環境的積極和消極影響的意識。嘗試與同學交流對當地環境資源利用的意見”。并列舉了例2:討論塑料、化肥、清潔劑、滅蚊片和農藥對人和環境的影響。②“嘗試對環境溫度問題發表自己的見解”。列舉了例5:嘗試對溫室效應、熱島效應等發表自己的見解。③“有節約用水的意識”。
(2)新材料及其應用中提出:“有保護環境和合理利用資源的意識”。例舉了例3。參觀生產某種材料(如建材、塑料等)的工廠,了解這些材料的生產過程和應用情況,調查生產這些材料可能造成的環境污染,提出治理這些污染的設想。
(3)運動和相互作用中提出:“知道防治噪聲的途徑”。列舉了例4。舉例說明建筑物中是如何防治噪聲的。
(4)電和磁中提出:“了解電磁波的應用及其對人類生活和社會發展的影響”。
同以往的《物理教學大綱》相比,《標準》把環境保護的目標、內容標準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二、環保教育是學生“從物理走向社會”的需要
我們的學生要從生活走向物理,從物理走向社會。當今時代以物理為基礎的科學技術飛速發展,新材料、新產品已無處不在,人們享受高科技的同時也發現這些新材料、新技術帶來的負面影響不容忽視。那么,我們的生活中都有哪些與物理方面有關的主要污染呢?它會給人們帶來哪些危害?
1.電磁方面
無線電發射臺(廣播、電視發射臺、雷達系統,移動通信系統),還有人們常用的電視機、手機、電腦、微波爐、日光燈等都能帶來電磁污染,它常使人出現頭暈,記憶力減退,睡眠不好,乏力,頭疼,血壓升高或降低等癥狀,已直接威脅了人類身體健康。
2.聲學方面
噪聲污染,它使人煩噪、耳鳴、頭痛、失眠、惡心、心悸、視物模糊、吞咽困難、肝胃功能失調嚴重時會使人四肢麻木、胸部有壓迫感。
3.物質及其形態方面
(1)各種儀器、儀表上廢棄的舊電池,電腦、電視的熒光屏;亂堆亂放的廢舊物品,各類垃圾,以及用來保溫、現已廢棄的塑料紙,塑料袋……這些都會造成固體廢物污染。
(2)工礦、企業在生產和燃燒過程中的廢氣直接排放到大氣中;居民取暖、煮飯的各種爐灶、焚燒垃圾把煙塵直接排放在空氣中;各種機動車輛直接向空氣中排放廢氣……這些廢氣一般都是有毒、有害氣體。它們會產生廢氣污染對人類的威脅也不可低估。
(3)農藥廠、造紙廠、化肥廠、制藥廠、化工廠、垃圾廢品處理廠……把大量有毒有害的廢水排向田間、地頭、河流、湖泊。水污染致使農作物減產;人、畜飲水困難;魚類大量死亡。
(4)原子能造成的核污染更是可怕,不但可以毀滅人類還可以威脅其它動植物存亡。
4.光學方面
現代歌舞廳是人們休閑的重要場所,而歌舞廳閃爍旋轉的彩燈、低能彩色激光、黑光燈;夜晚裝飾城市的探照燈、各種霓虹燈等會造成光污染。
以上問題,讓人觸目驚心!生活啟示我們加強環保教育,是物理教學中義不容辭的責任,是迫在眉睫的任務。
三、物理教學中如何滲透環保教育
1.潛移默化培養學生環保意識
(1)在教室里上物理課尤其在學生面前,教師絕對不能污染環境,如吸煙、吐痰。寫完的粉筆頭不能隨手亂丟亂扔,要放在專門的盒子內,這樣可以潛移默化培養學生環保意識。
(2)無論是教師做物理演示實驗還是學生自己做實驗,實驗前一定要把儀器用品擺放整齊。尤其是學生實驗,教師一定要強調注意或禁忌事項。教師要以身作則給學生樹立一個好榜樣,使學生養成愛護環境的良好習慣。
(3)老師帶領學生進行室外物理探究學習時,如參觀、訪問、搞調查研究,要嚴于律己,注意愛護環境。要隨身帶一個塑料袋,可把自己喝過的礦泉水瓶、用過的食品袋、煙頭、果皮、廢紙統統裝入塑料袋,投放在設有垃圾桶內。并要求所有學生都這樣作,這對學生將來走向社會愛護環境也能起到潛移默化的作用。
2.從身邊的小事做起,愛護環境
(1)要求學生室內、室外不亂扔、亂倒垃圾。并且條件允許時可按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把垃圾分裝、投放在不同的垃圾桶內──防止產生固體污染。
(2)教室內要求學生做到:說話輕、走路輕、關門輕,回家尤其在別人休息時不要把家里的音響設備的音量開得太大。
(3)鼓勵學生開展少用一次性的筆、筷子、塑料餐具,少用一個塑料袋活動。鼓勵學生和家庭多用環保食品、環保材料、環保用品……,開展收集廢舊電池統一交環保部門處理的活動。開展修舊利廢活動如:用廢舊燈泡注水制作凸透鏡可當放大鏡用;用廢舊易拉罐制作土電話、小孔成像裝置;用礦泉水瓶制作量筒;用塑料袋裝水演示液體內部壓強;用廢舊電池中拆下來的碳棒、廢舊塑料等做物質的導電性實驗……這樣既減少了環境污染又強化了物理學習。
(4)要求學生不進歌舞廳,少看電視,少玩電腦游戲──防止光污染和電磁污染。
(5)提醒學生過年過節不燃放或少燃放煙花爆竹、平時不點燃垃圾,在居民區不亂倒液化氣殘液,以防造成空氣污染。
(6)組織學生參觀本地的污水處理廠,了解污水主要處理方式。搞一些節水方案設計競賽活動。參觀生產某種材料(如建材、塑料等)的工廠,了解這些材料的生產過程和應用情況,調查生產這些材料可能造成的環境污染,提出治理這些污染的設想。
關鍵詞:新型電動車;新型汽車;新型飛機;慣性原理發電
DOI:10.16640/ki.37-1222/t.2015.24.070
金烏長飛,月兔走。地球人類文明發展到今天,已經有幾千年了!以前奴隸社會、封建社會的農耕時代,生產力低下,發展所需要的能源對生態環境的破壞程度很小。地球的生態環境在幾千年里保持著青山綠水的狀態。
1 舊能源發展狀況
伴隨著工業革命的到來與發展,人類文明的發展所需要的能源越來越多,越來越大!水漲船就高,對所需要能源的開發,大大破壞了人們賴以生存的家園――地球的良好環境。煤炭與礦石的不合理開發,弄的地球千瘡百孔、滿目瘡痍。特別是石油的開發與利用更是讓人擔心,石油的不慎泄漏,污染了海洋,威脅海洋生物的生存。
石油的開發利用對海洋的不利影響大大低于對陸地人類的影響,到處可以看到廢棄的塑料袋,這樣的問題是容易解決的,只要提高人們的環保意識與行為規范,不亂扔垃圾就可以了。但是機動車,所需要的燃料汽油柴油的燃燒對空氣的污染是不可避免的。
走在大街上,看著來來往往川流不息的車流,再看汽車排除的尾氣,日升日落間,一天天一年年,地球上各個國家各個城市的每一輛機動車都在消耗著汽油,排放著尾氣。
真的不敢想象每一天會有多少廢氣排放到了我們人類與動物所共同呼吸的空氣中。自從石油被發現與機動車的發明,到今天到底有多少廢氣排放到空氣里,或許已經無法計算了。
但是人們眼睛卻能看到,地球有些地方下酸雨,是對空氣污染而形成的直接后果。人們看不到的是人們的各種疾病,大多也都是來至對污染的空氣的吸入。不純凈空氣的吸入都直接間接破壞人體的各個系統,而導致相關系統出現病變。
2 新能源在未來的推廣
很多年以前,我自己在大街上溜達,看著來來往往的車流,看著讓人鬧心的汽車尾氣,很是感慨。隨著人們生活質量的提高,私家車也越來越多。心里很是為人們的不明智的行為而感到氣憤。
因為不論路途遠近都開汽車浪費汽油資源,而不選擇其它交通工具,我覺得人們應該根據路途的遠近而選擇相適應的交通工具,路途進就選擇自行車,稍遠的就選擇電動車。這樣既鍛煉身體又為國家節省了能源也為自己節約了資金。如果人們什么都用現代交通工具,那么人們的身體機能也會越來越弱。選擇適當的交通工具出行,也可以減少道路擁堵的狀況。
電動車的發明與出現,大大降低了對石油的消耗,為地球節省了能源,減少了空氣污染,但是電動車有個弊端,就是總充電太麻煩了。如果不用總充電,電動車就完美了。
有一天,我突然想起了在初中的物理課上,老師給我們做的一個小實驗,就是用手搖動切割磁感線的小電機發電,搖了一會,小燈泡就自己亮起來,從而我想到車輪子也是轉動的,為什么不仿照一下,把電動車的車輪設計成發電的形式,于是我就突發奇想,一發不可收拾,想了下面的各個創意。
就是設計一種新型電動車,在電動車的車輪上,安裝上切割磁感線的裝置。或者把前后車輪設計成切割磁感線的形式,目的是在車輪轉動的過程中進行發電。
然后把發的電回收起來,回送給電動車的蓄電池,再次用于電動車的電力能源,這樣電動車就可以更長時間行駛,或者達到能量守恒,永遠不用充電。若是不使用的時候,也可以把電動車當發電機來發電。
舉一反三,也可以發明新型電動汽車,把四個輪子都設計成切割磁感線的形式,或者裝上切割磁感線的裝置。在汽車底盤安上支架,讓汽車懸空起來,通上電,讓四個輪子轉動起來發電。
以此類推,也可以把飛機的螺旋槳設計成切割磁感線的形式,這樣飛機也可以不用燃料驅動。
發電廠也都可以利用慣性原理,將發電的渦輪機設計成電力發電,也就是說,用少量的電能驅動渦輪機轉動,渦輪機轉動可以像高速行駛的汽車輪子一樣快,利用慣性原理,讓渦輪機飛速旋轉,發更多的電能。
這樣就可以取代火力發電與核能發電,為地球節省大量能源與避免核污染。
3 總結
關鍵詞:謠言;營銷;涵義;商家;銷售;目的;工商管理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市場競爭也越來越激烈,為不斷提高市場占有份額,商家紛紛采取各種營銷手段提升自己的營銷業績。在進軍市場的過程中,有的商家依靠自己過硬的產品質量獲取市場份額,有的商家依靠精湛的營銷技術獲取市場份額,還有的商家依靠投機鉆營獲取市場份額,有的商家卻大打謠言牌,利用謠言促進營銷。利用謠言促進營銷,一方面,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另一方面也損害了商家的長遠利益,同時還破壞了市場正常運行的秩序。在這種情況下,工商管理系統必須快速認清謠言的本質,加強對謠言營銷的管理,對于促進商家的正常競爭,維護市場的正常運行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謠言營銷的涵義
1.謠言營銷的涵義
所謂謠言營銷就是商家有意制造與散播各種虛假信息,使消費者形成心理上的恐慌或者破壞其他商家的產品與形象,虛造對商家自身產品或者形象有利的信息,誘導消費者購買自己制造的產品,實現大量銷售產品或者攫取不法利益目的的行為。
2.商家如何利用謠言營銷達到銷售的目的
(1)利用簡潔而具體的謠言達到營銷的目的。快速傳播是謠言的重要特點,商家要想達到謠言營銷的目的,通常都要制造一些簡潔而具體的謠言,這樣的謠言一方面非常具體,另一方面便于人們識記傳播。2003年2月,廣州地區出現了多例因為流感性肺炎而死亡的病例。為到達銷售自己產品的目的,羅氏公司在2003年2月9日召開記者招待會,了患者死亡的原因可能是因為感染了禽流感,而該公司生產的“達菲”對禽流感具有較好的療效。一時之間“禽流感”“達菲”隨著各路媒體的報道迅速傳遍了千家萬戶,“達菲”一下子成了萬眾矚目的焦點,而其銷量也從2月8日的1000盒猛漲到2月9日的100000盒。與此同時,由于羅氏公司的“禽流感”信息,導致廣東地區肉雞產業遭受重大損失,幾乎到了無人問津的地步。6天后,《南方都市報》發表文章指出,該病并非禽流感,“達菲”對“禽流感”無效。在這起事件中,羅氏公司就利用了謠言簡潔而具體的特征,達到了謠言銷售的目的。
(2)利用社會熱點生成謠言達到銷售的目的。為了利用謠言快速傳播的特點,商家還會利用社會熱點生成謠言從而達到銷售的目的。2011年3月11日,日本東北部海域發生里氏9.0級地震并引發海嘯,同時引發了核泄漏。這件事情一下子成為了全世界的熱點話題,人們談核色變。此時,一部分居心叵測的商家就抓住這個社會熱點生成了海水被污染,食鹽要漲價的謠言。謠言從手機、電話等各種傳播手段傳遞到社會的每一個角落,一時之間,城市鄉村,街頭巷尾,到處都是談論食鹽的話題,人們紛紛涌到大小超市搶購食鹽,轉瞬間,食鹽就被一搶而空。第二天,國家就相關信息,告訴人們,中國不會缺少食鹽,日本的核污染不會對中國食鹽造成任何影響,“食鹽事件”才平息了下去。
(3)利用某些人的愚昧無知達到銷售的目的。盡管謠言充滿了欺騙性,但是某些人還是深信不疑,甚至對于根本沒有任何科學道理的謠言,一些人還是癡迷不悟。2012年12月12日前,大街小巷都在流傳著世界末日的謠言,謠言中說:“瑪雅文明歷法中的2012年12月21日,被認為是第五太陽紀的最后一天,在這天之后黎明將不會再次出現。”盡管這樣的謠言根本沒有任何科學性,任何略有科學知識的人都能明白道出其中的破綻,即便這樣,仍然有相當多的人相信這則謠言,黎明不會出現了,自然就是永遠處于黑暗之中,處在黑暗之中自然要點蠟燭,在這樣的推理下,有些人大量的購買蠟燭,甚至導致某些地區蠟燭告罄,不得不從外地進購蠟燭的現象。2012年12月13日,當這些人從夢中醒來,看到冉冉升起的太陽,才發現自己上了商家的當。
二、工商管理部門必須大力加強對謠言營銷的管理
1.工商管理部門必須及時澄清謠言
謠言是進行謠言營銷的關鍵因素,要想控制謠言營銷,首先必須及時澄清謠言,將因為謠言而發生的銷售現象及時停止。為此,工商管理部門必須從科學出發,及時通俗易懂的科學信息,使人們能夠迅速從謠言中清醒過來,從而遏制正在發生的謠言營銷,避免市場無序狀態的延續。
2.工商管理部門必須查清產生謠言的源頭
要想加強對謠言營銷的管理,首先必須查清謠言的源頭。只有查清謠言的源頭,才能順藤摸瓜,找到制造謠言的商家,并對其進行管理。在這個過程中,工商管理部門首先必須認真分析謠言銷售商品的特征,弄清謠言營銷商品的名稱、型號、生產廠家、銷售商家等具體特征,然后深入市場,進行深入細致的調查,絕不放過其中任何一個細節。只有這樣,才能夠查清謠言產生的源頭。
3.工商管理部門必須嚴懲制造謠言的商家
美國康奈爾大學科學家在近年《生物科學》雜志上發表文章,給讀者描繪了目前以及將來生態難民的生存狀態:全球氣候變化引起的氣溫上升將加劇疾病的蔓延,并將導致產生新的病種,將有數以百萬計的人離開家園,去尋找食物,越來越多的人將生活在擁擠的城市生態系統中,這種環境十分有利于舊病死灰復燃和新的疾病發生;人類還將受到營養不良以及空前的空氣、水和土壤污染的威脅。有關機構的統計數據顯示,九十年代全世界環境難民有大約250萬,到2005年,全球已有3000多萬環境難民。聯合國“環境和人類安全”組織統計,目前全世界至少有2億“環境難民”,其數量已超過了戰爭和政治因素造成的難民,幾年以后,“環境難民”的數量會達到5億,到2050年將達到15億。
一、環境難民產生的原因
1.自然氣候惡化。地震、臺風、干旱、洪水等,各種自然災害是現在威脅人類生存的主要因素,因為地球運動本身的不確定性和不可預測性,以及人類活動的對自然氣候破壞的推波助瀾,使得其破壞力甚于武器攻擊。地球上第一個將要消失的國家――太平洋島國圖瓦盧,預計將在2050年被海水淹沒,從此長眠于海底。同時基里巴斯、庫克群島、瑙魯和西薩摩亞等低地島國也面臨著同圖瓦盧一樣的威脅,美麗的度假勝地馬爾代夫正在考慮購買印度或澳大利亞國土,進行舉國搬遷。
2.能源泄漏污染。烏克蘭切爾諾貝利核電站的核污染事故、美國紐約州諾威卡拉爾地下埋藏的放射性廢物、墨西哥灣泄漏大量原油……民眾因為災難而選擇放棄自己生存的家園。
3.生態環境破壞。城市化進程中政府管理不當、國土規劃不當、工業災害而產生的“災難扳機效應”。自然資源開采中的毫無節制、濫采濫伐,在短期內可能因此創收客觀的經濟效益,但長此以往,突破了“扳機點”必將直接導致整個地區的生態環境急劇惡化,以及難以逆轉的沙漠化和淡水資源匱乏等問題。
4.病蟲威脅侵擾。人類歷史上,經歷過鼠疫、天花等死亡率極高的重大疾病災害,在世界各地也有為隔離麻風病人而開辟的隔離島。雖有科學的發展、醫療的進步為人類的健康提供了一定的保障,但近年來,病毒菌株不斷變異、升級,各種新型傳染疾病肆虐,例如2002年大爆發的SARS、歐洲各國經歷的瘋牛病以及這兩年流行的H1N1,已威脅到每一個地球公民的生命。
二、完善我國對環境難民的保護
中國1971年恢復在聯合國的合法席位,之后也積極參加到聯合國保護難民的活動中,自1979年中國恢復在難民署執委會中的活動并多次出席有關難民問題的國際會議。1982 年中國簽署并加入《關于難民地位的公約》和《關于難民地位的議定書》兩個關于國際難民的重要文件,但我國國內目前沒有專門的難民立法和確定難民身份的程序。
在難民問題的實際處理中,我國目前接受的別國難民主要分為三部分:20世紀70年代末的“印支難民”;另外一個部分是20世紀90年代在中國留學的非洲學生,由于他們本國發生戰亂,他們被迫留在中國,我國承認他們的難民身份;除此之外是關于朝鮮的私自越境者,這部分難民的地位問題,中國政府和聯合國難民署之間一直存在分歧。
在我國,雖然向外跨境遷徙的環境難民是極少部分,但國內每年因為賴以生存的耕地沙漠化或是牧民草場退化等生態環境惡化,被迫跨地區遷居的卻不在少數。另外,大部分國內的生態移民是自然災害從家鄉疏散,最后落腳在全國各地的生態移民。三峽工程的移民可以說是認為改造環境的產物,但在國家政府的政策出臺后都得到了有效而妥善的安置。
2005年3月,國家環保總局副局長潘岳曾公開說:中國膨脹的人口和粗放型的經濟增長方式,將使空氣、水、土地、生物等環境要素遭破壞,自然災害頻發,資源支撐能力下降,使民族生存空間收縮。專家稱:由于廣大西部和生態脆弱地區難于承載現有人口,全國22個省市需要遷出1.86億人,而能夠接納人口的廣東、北京、天津、上海、遼寧、浙江、福建、黑龍江、海南等省市最多只能接納3000萬人,屆時全國將有1.5億人口淪為生態移民。
對于環境難民,我國的做法基本和國際社會保持一致。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已有《環境保護法》等,但這些法律法規僅僅規定對于具體的環境因素進行保護,而較少的關注生態因素對當地居民的長遠影響和生態隱患。在《社會保障法》等法律法規中,涉及部分對弱勢群體的政策傾斜,但雖然規定了對社會弱勢群體的保護措施,卻未具體到對由于環境因素而導致的那一部分的環境難民弱勢群體保護的有效辦法。可以說,我國目前需要有關部門協調整合既成法與填補立法空白,形成一套良好的科學的保護生態難民立法體系。
這些在本國區域內流動的流離失所者由于沒有跨出境抵達其他國家領土,因此不能享受目前難民保護和待遇,無法獲得援助,然而在有些時候他們的處境往往和得不到承認的難民沒有什么區別。聯合國難民署高級專員認為,境內流離失所者得不到適當的保護和幫助,是國際人道主義行動“最大敗筆”。因此,我們需要在這場與環境博弈的戰斗中做更多的努力,除一些針對公共事業項目的遷徙群眾出臺的安置方案,政府應當將更多注意力放在那些被迫遷徙的群體上,比如在戶籍遷移上給予比較寬松的政策,并對于已登記在冊的生態移民撥款用以補貼等,以安置生活。并且提供一定的就業輔導、技能培訓和崗位機會,人民安定幸福才能保證社會的和諧發展和經濟的健康有序。
在提倡可持續發展的今天,無論是國際社會還是我國政府都需要⒏多的視線來關注這些已經遭環境報復的受難者,是他們替我們更多人承受了環境之傷,同時,這一群體的不斷壯大也是生態環境對于人類發出的信號。每個國家、每個企業和個人都應該對自己的所作所為承擔責任,不僅在現有的問題上正確處理,不推卸不逃避,為長遠的發展而考慮,更需要共同安置這些人類發展和自然災害的受害者,給予充分的生存權和尊重。
在法律保障的體系中,國際公約、多邊或雙邊條約也只是這座環境難民保護摩天大樓的基座,而建立的大廈的磚瓦除了每個國際公民法律規約的有效執行,更需要的是對于生態環境的保護和對于已有環境難民的接納和包容。
而作為環境難民而言,獲得接受國賦予的權利的同時也應該盡自己的義務,遵守接受國的法律,開始新的生活,積極適應新環境以融入接受國的社會體制。
參考文獻:
[1]王利民.論人的私法地位――從一個制度的分析.法律出版社,2007.
關鍵詞 搶鹽事件 新媒體 網絡謠言
一、“3·16”搶鹽事件概述
(一)背景
北京時間2011年3月11日13點46分,日本本州島海域附近發生強烈地震,強震導致福島第一核電站發生核泄漏引發核危機。
(二)起因
2011年3月15日上午10時左右,浙江省杭州市某數碼市場的一名員工在幾個QQ群上了一條“據可靠信息,日本核電站爆炸對山東海域有影響,并不斷地污染,請轉告周邊的家人朋友儲備些鹽、干海帶,暫一年內不要吃海產品”的消息。超乎他想象的是,此后短短幾小時內,這條消息不脛而走,3月16日 浙江省部分地區發生集中購鹽現象,并迅速向周邊省市蔓延,3月17日擴散到全國大部分地區,演變為全國范圍內的核輻射恐慌和搶鹽事件。
(三)經過
本次研究,我們選取廣州市作為樣本,通過對“3·16”搶鹽事件的發生、進展到平息的全過程描述(見表一),運用內容分析法對該事件進行傳播學解讀。
(四)結果
經過多個相關部門的及時辟謠和各種傳媒的循環播報和澄清后,3月18日謠言得到迅速平息,陸續出現了“退鹽族”。
從此次搶鹽事件中我們可以看到:網絡謠言對社會公共秩序有著巨大的殺傷力。網絡謠言擴散的速度和廣度均令人吃驚,針對網絡謠言的辟謠難度也隨之大大增加。在此次謠言風波中,網絡第三方辟謠組織的出現、政府迅速透明的反應讓一場波及全國的謠言在短短兩天內得以平息。那么,此次成功辟謠,為我們應對網絡謠言提供了怎樣的啟示呢?
二、“3·16”搶鹽事件的傳播學解讀
(一)“3·16”搶鹽事件的傳播路徑分析
本次“3·16”搶鹽事件屬于事件先行類突發性事件,即3月11日日本地震這一重大突發性事件發生后,由于核泄漏問題,才出現了相關謠言,進而引發了搶鹽事件。該事件經歷了潛伏期、形成期、期、以及衰退期四個階段。潛伏期即日本地震的爆發,帶來了核輻射的泄漏,人們產生對核污染的恐慌,這成為后來的謠言產生和搶鹽事件的導火索;形成期是指短期內謠言爆發性傳播,即3月15日下午起人們通過短信得知日本核泄漏污染中國海域從而引發恐慌,許多人收到類似的手機短信:BBC報道,日本政府已經確認嚴重核泄漏,所有亞洲國家應該立即采取必要措施。這引起了人們強烈不安(但BBC當晚即否認了這一消息),在寧波地區開始出現了搶購食鹽的苗頭。期是指突發性公共事件的爆發,即謠言迅速由浙江蔓延至其他省份,由沿海蔓延到內陸,出現大規模搶購食鹽的情況,并發生了囤積食鹽的事件。市民雖然關心核輻射,但真正了解它的卻不到20%;食鹽又與日常生活緊密聯系,因此,在“模糊性”與“卷入度”都極高的情況下,有關食鹽遭污染的謠言才會快速傳播。衰退期是指在政府多部門聯合介入及媒體的傳播引導下,謠言得以擊破,搶鹽事件得以平息。
(二) “3·16”搶鹽事件的成因分析
縱觀此次搶鹽事件,結合其背景乃至發生過程中出現的各種現象,可以發現,此次謠言的產生并造成搶鹽事件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
1.客觀環境因素的影響
2011年3月日本海嘯引發的核泄漏事故,引發海水污染及核輻射的蔓延,導致中國公眾對自身安全狀況的憂慮,同時相關核安全知識的缺乏也是該次搶鹽事件爆發的原因所在。
2.羊群效應的影響
羊群效應是指人們經常受到多數人影響,而跟從大眾的思想或行為,也稱“從眾效應”。“羊群效應”說明很多人都有一種從眾心理,從眾心理很容易導致盲從。食鹽是生活必需品,保質期長,即便多買也不會有太大損失,而且大家都這么做,所以大部分公眾選樣“寧可信其有,不可信其無”的態度。同時公眾在面對紛繁復雜的各種信息時,缺乏判斷能力,以及恐慌、從眾也是造成謠言被快速復制和傳播的重要原因。非典時期搶購“板藍根”,甲流來襲時搶購“大蒜”……這種集體性的盲從表現出公眾信息甄別能力和危機應對能力的欠缺。
3.知識溝的存在以及公共信息的不對稱
轉貼于
由于教育背景、職業等方面的差異,人們能接觸、理解的信息存在較大差距。同時公共信息存在非對稱情況,這種非對稱在經歷了非典、禽流感、甲流等公共衛生事件后有所好轉,但是,離現實生活中人們對公共信息的需求仍有一段距離。在公共信息需求得不到滿足時,個體有限的理性就會被“集體”的非理性主導,自動棄權,喪失獨立判斷力,最終導致了“搶鹽潮”。
4.各種新媒體的普及使信息快速大面積傳播
互聯網和手機等通訊工具的普及,為信息的快速、大范圍傳播創造了條件。根據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公布的數據顯示,截至2010年12月,中國網民規模達4.57億,手機用戶數量近8億,其中手機網民規模高達到3.03億,這為“謠言”信息的大規模快速傳播創造了條件。例如QQ群、手機短信、博客、論壇、微博等新媒體形式,通過發帖子、發表評論、轉發信息等方式,在謠言興起與謠言平息的過程中發揮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此次謠言事件的導火線就是通過QQ群的一則不實信息。
(三)“3·16”搶鹽事件中各方的表現及評價
在“3·16”搶鹽事件中,各個社會群體表現出了不同的態度與行為,經資料搜集分析整理,發現各群體具體表現如表二所示。
從表二可以發現,政府部門通過多種方式進行辟謠,除利用各種媒體進行信息的報道傳播外,還采取了一定行政法規來維護社會秩序,專家、網民及超市等也積極配合政府進行辟謠行動,以引導公眾行為,維持社會穩定。
從媒體角度來看,在這次“謠言”的傳播中,反應速度最快的是各種合成微內容的微博、博客,之后是幾個小時后的正規網站的新聞,接著是手機的短信接收,然后到電視播報,最后是報紙報道該事件。
三、“謠言”風波的啟示
在新媒體時代背景下,對于事件先行類的突發性事件,由于受到重大事件的嚴重影響,恐慌性謠言難以避免,最需要重視的就是在事件發生伊始,對信息進行及時、全面、清晰的披露,避免出現誤解性謠言的大規模傳播。與此同時,要做好輿情監控,對于已經出現的恐慌性謠言和誤解性謠言,務必做到早發現,早調查,早澄清,以防謠言發酵導致廣泛傳播,增加消解難度。具體來說:
(一)政府相關部門的信息要公開透明,反應要迅速及時
政府要在第一時間公開信息。因此政府要建立預警機制,預防謠言的產生一旦謠言產生,政府及相關部門要及時公開真實信息,保證公眾的知情權,同時也要迅速的統籌資源,開展辟謠行動。
(二)大眾傳媒要及時反應,做好廣泛傳播與引導
大眾傳媒作為當前社會的主流媒體,它們具有良好的公信力、影響力及傳播力。大眾傳媒所的信息更容易引起人們的關注,獲得更高的認可。對于此類公共事件,公眾媒體要利用自身的良好的可信度等優勢特征,配合政府廣泛傳播與公開信息,做好跟蹤報道,安定民心,穩定社會秩序。
(三)新媒體須去偽存真,配合傳統媒體進行辟謠行動
從“搶鹽”到“退鹽”,出現出一個值得注意的現象:網民大規模地站出來辟謠。
【關鍵詞】綠色工程;建筑設計;發展因素
近年來,房屋建設正在如火如茶的建設當中,而以犧牲環境、生態和可持續發展為代價的傳統建筑和房地產業已經走到了盡頭,隨之而來的是綠色建筑。綠色建筑的目的和作用在于實現與促進人、建筑和自然三者之間高度的和諧統一;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三者之間充分的協調一致;國民經濟、人類社會和生態環境又好又快地可持續發展。總之,目前環境問題使得人們對綠色建筑設計理念有了足夠的重視,人們隱約感覺到,一個新的時代即將到來,選擇短時期內的毀滅或是永續發展,人類將為自己的全部行為承擔最后之果。
1、綠色是建筑設計的發展方向
隨著全球氣候的變暖,世界各國對建筑節能的關注程度正日益增加。人們越來越認識到,建筑使用能源所產生的二氧化碳是造成氣候變暖的主要來源。節能建筑成為建筑發展的必然趨勢,綠色建筑也應運而生。綠色建筑即環保節能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壽命周期內,最大限度地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和減少污染,為人們提供健康、適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間,與自然和諧共生的建筑,也稱為生態建筑。綠色建筑設計主要包含讓綠化走進建筑和使用節能清潔型能源這兩方面的內容。目前,社會的進步帶來的環境惡化問題以及人們對綠色理念的認識增加,使得綠色成為建筑設計發展的方向,一個新的時代也即將到來。
2、影響綠色建筑設計發展的因素
影響綠色建筑設計發展的因素主要有三個方面,即環境因素、社會因素的影響和人為因素。首先,環境因素的影響主要起源于環境的惡化,目前我們的地球已經不堪負重,其中受到普遍關注的環境問題有二氧化碳增多形成溫室效應,酸雨,保護人類生物圈的臭氧層的嚴重破壞,煙尖增多形成陽傘效應,海洋石油污染形成油膜效應,核污染等,這些環境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著綠色建筑設計的發展。其次,當前社會因素對綠色建筑設計發展也有一定程度的影響。總的來說,社會因素導致資本在人對“資本”的操作行為過程中不斷的消耗或變廢,適當的循環方式遭到嚴重的破壞。這里的“資本”涵蓋了人類建筑活動的全過程中所必須代價,包括各種資源和能源等,當設計作為手段服務于資本的增值時,建筑設計活動的過程中將必須付出一定的代價。此外,人為因素的影響也很顯著,主要表現為在綠色思想運動的發展史上,產生了很多里程碑式意義的人及其著作,這些人及其重要的著作共同將綠色運動推廣到世界范圍,促使不同文化、不同種族、不同職業的人們共同思考和行動,促成了從人本主義觀念到人與自然和諧對位觀念的轉變。
3、綠色建筑設計的相關建議
3.1 提高綠色建筑設計方法
結合綠色建筑實踐的現狀,總結得出綠色建筑設計方法的三個重要因子即綠色建筑策略的正確使用,建筑師團隊與其他各工種團隊的信息共享與協同設計方法以及基于各種建筑設計工具的社會型網絡動態評估。綠色建筑設計師們可以結合以上三個方面提高設計方法,運用綠色建筑現有評估體系,比較各因素在可持續概念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比較各因素在系統整體性中的地位(級別),各因素在特定條件下(如地方特征、具體工程特點等)的作用,通過對比評估對綠色建筑設計產生可控性指導。例如可以通過優先考慮與建筑設計有關的“硬件”,譬如形體、朝向等;優先考慮“普遍”的可靠的策略,譬如被動直接太陽能利用;測試各策略對于“軟件”變化的敏感性,檢討過于敏感的策略,譬如特朗伯墻的性能取決于在晝夜、冬夏等不同狀況下對通風和隔熱的調控情況;測試各策略交叉采用后的綜合表現等等對如何正確的使用綠色建筑策略這一重要因子做出回應。
3.2 加強對綠色建筑評估工具的技術研發與應用
在傳統的建筑設計工作中,在對一棟建筑的環境影響進行評估時,只能使用表格、計算器和己有的數據進行預測和做出猜測,三維模型最初只是用于預演。現在三維計算機模型與復雜的分析工具結合在了一起,當傳統的方法對于數據進行初級的簡單描述時候,我們便可以進入下一個階段,這樣我們可以預算出一棟建筑物所需要消耗的能源、水資源、建造過程中所需要的材料以及對建筑物可持續性特質的證明具有決定性作用的其他參數。這些技術在航空和汽車行業都是眾所周知的,在實際建造之前,為了消減開支并實現現代化設計,計算機模擬一直被長期的使用,現在同樣被應用了綠色建筑設計方法中。目前,相關的技術已經取得很大的發展,例如模擬建筑物內部和周圍的氣流,通過計算機模擬制造智能的外墻壁;使玻璃窗可以根據太陽的輻射和角度進行自動的開關調節;通過對于風洞的模擬分析建筑周圍的微氣候環境等等。
3.3 遵循“綠色”原則
綠色建筑設計應該遵循“綠色”原則,即反饋性原則、整體性原則、共生性原則和可持續性原則等,通過對綠色建筑設計使得建筑在每一個步驟達到綠色建筑的全面要求。其中,反饋調節是開放、自組織系統功能正常發揮的動力所在,在一定的閾值范圍內,負反饋調節是維持系統穩定的動力,正反饋調節是促進系統變化的動力;生態系統整體性則要求人們利用整體性原則來處理日常生活、工作中的事件,因為自然界不是許多分離單位的聚集,而是一個有機的整體,這個整體內各個組成部分是緊密相關和相互作用的;共生性指各種生物在一個生態系中的相互依存、協同進化,具有的親密關系,如果其中一種生物受到傷害,勢必會對另一種生物造成影響,因此共生性原則要求綠色建筑設計必須要考慮建筑對周圍環境的影響;可持續發展是既滿足當代人的需要,又不對后代滿足其需要的能力構成危害的發展,可持續原則要求人們必須認識到人類的經濟和社會發展必須維持在資源和環境可承載的極限之內,要把經濟發展、社會發展和生態和諧統籌起來作為一個整體考慮。
3.4 綠色建筑設計方法的思考
首先,重視全球關注與地方性實施的結合,綠色建筑的關注應得到全球性的發展,但其實施與地方性的結合是極其關鍵,當綠色建筑的發展提升到全球化的時候,綠色建筑設計方法應考慮以建設的本地化為前提進行工作。其次,綜合策略與適度技術的選擇,綠色建筑策略比比皆是,綠色建筑的設計方法也是不盡相同,針對不同的案例,綠色建筑的方法應當是能適度調整,對于技術的選擇,地方策略和傳統策略也是值得我們思考的。此外,關注協同創作和多工種協同設計方法,綠色建筑絕不是建筑師一個人能辦好的事情,綠色建筑發展與實踐需要整個相關行業甚至整個人類“綠色”意識的提高,單靠一個人的“綠色”效力是不可能成為真正意義上的“綠色”,全民綠色運動才能真正將綠色進行到底。
4、結語
綠色建筑的發展必將引發整個建筑學,甚至人類生活方式的變化,這些較之傳統的建筑學領域中的變化都是具有革命性意義的,這也是人類對其自身生存環境的不斷深化的認識到必然結果。目前綠色建筑設計仍存在很多不足,發展和完善綠色建筑設計方法是一項任重而道遠的任務,我國相關設計人員應該不斷研究與探索,不斷去發現。以促進我國綠色建筑的發展,為我國生態文明建設做貢獻。
參考文獻:
一、民法學與環境法學的溝通是完善環境污染侵權責任制度的客觀要求
環境污染侵權是伴隨著工業化及其發展而出現的一種特殊侵權行為,不僅直接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而且往往會以受到污染或破壞的環境為媒介,造成對他人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的侵害。因此,在世界不同法律文化背景之中,有關環境污染侵權責任問題的法學理論和法律實踐在民法、民法學以及環境法、環境法學中,都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同時,在國際法和比較法領域,它也越來越多地受到各方面的關注[1]73。
一般而言,應對現代社會環境污染侵權問題的法律,實際上是以民法中的人身權、財產權的民事法律保護和民事法律救濟為起點形成和發展起來的,環境污染侵權責任的形成和發展也主要是從民法中的侵權法理論和實踐中脫胎而來。具體而言,英美法系國家的環境污染侵權責任法主要是從普通法中的妨害行為法演變而成,大陸法系國家的環境侵權法主要是在干擾侵害法的基礎上發展而形成,日本的環境污染侵權責任法則是起源于公害的無過失責任法[2]1。通常所指的民法是指近代民法,是適用于全體人的法、一個無等級社會的法[3]15。民法中,人的形象根植于啟蒙時代,是盡可能地自由且平等、既理性又利己的抽象的人,是“兼容市民及商人的感受力的經濟人”(古斯塔夫語)[4]。這決定了民法的價值判斷必然以個人為中心,以權利為本位。近代民法建立在私法自治的基礎上,其倫理基礎即人的相互尊重,旨在保障每個人的存在及尊嚴。借助于康德的道德訓誡來表述,民法的目的是:“人之為人,其自身系屬目的,不得僅99以目的使用之。”[5]35民法屬于私法的范疇,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以個人為法律的本位,以意思自治為基本原理。由于民法是現代社會生活的法律基石,在一國的法律體系中,民法是與社會生活最為貼近的法律部門,并理所當然地成為了解決平等主體之間因環境污染而產生的侵權沖突和糾紛的基本法律手段。換言之,因環境污染而造成的個人乃至群體的人身權、財產權的侵害,是民法對于環境問題作出回應的直接原因。環境問題既向傳統民法、民法學提出了嚴峻的挑戰,但也為民法、民法學的創新與發展注入了生機和活力[6]251。民法需要適應快速變化的社會生活,反映環境保護這一社會實踐的客觀要求,并在發展中變革傳統民法的理論和實踐。
與此同時,當代環境危機在人類社會經濟生活各個領域、各個方位的日益凸顯,使得傳統的民法理論和實踐在解決因市場失靈而產生的環境污染問題時顯得力不從心。由于民法的私法法律視閾的局限性,以及其采用的私法手段解決環境污染侵權問題的事后補救、司法消極干預、訴訟效力限制等方面的限制,使得單純地運用民法手段難以充分適應環境保護社會實踐的現實需要。由此,以專門調整環境保護社會關系和解決環境問題為己任的環境法應運而生。在這個新興的環境法律部門中,包含著以公法管制為特征的大量預防和控制環境污染的法律理念和制度。盡管如此,環境法仍然不可避免地關注到民法所關注的環境污染侵權責任以及對污染受害者進行民事法律救濟的私法問題。實際上,環境污染侵權民事責任理論不僅是環境法形成和發展過程中最早引起學者關注的、與民法相關的研究領域,而且,與民法相關的環境法律問題仍然一直是環境法學者研究和關注的重點[7]。
面對我國環境污染侵權責任問題的現實挑戰,環境法既要依托于民法相對成熟的理念、制度和方法,同時還需要透過其獨特的部門法視閾,對環境污染侵權的傳統私法救濟手段進行修正、補充和完善,并提出一些新的法律解決方法和路徑。例如,民法視閾中的環境污染侵權責任主要是為了使污染受害人的合法人身、財產權益獲得彌補和賠償,而環境法視閾中的環境污染侵權責任除了考慮對污染受害人的民事法律救濟之外,還注重考慮環境污染的預防和建立環境污染的社會安全保障機制。又如,為了有效地、及時地解決層出不窮的環境侵權糾紛,環境法中環境污染侵權救濟機制需要擺脫單純的私法視閾的局限性,并通過雜糅公法手段和私法手段,發展并演化出一些新的環境侵權行政救濟機制和環境侵權法律責任形式;其結果是,環境污染侵權責任社會化的思路被逐漸引入到環境法理論和實踐之中,有關保險制度也出現在環境法視野之中。
當前,隨著環境污染事件的頻繁發生及其影響程度和范圍的不斷擴大,環境污染侵權責任問題已經成為我國社會經濟快速發展過程中的一個突出社會問題,對我國環境法治建設構成了嚴峻挑戰,從而日益成為民法學和環境法學共同關注的一個重要課題。有學者認為,我國現階段對環境侵權民事責任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對污染環境和破壞資源造成的損害進行賠償的侵權救濟領域,重點關注歸責原則、舉證責任、因果關系和責任范圍等問題,侵權責任社會化的思路最終被引入有關的環境侵權領域,從而推動了民事侵權理論的發展[7]。由于民法學和環境法學對環境污染侵權責任問題的不同法學視閾的存在,兩個學界之間的溝通與互動成為完善我國環境污染侵權責任制度的客觀要求。對于這一問題的共同關注,以及尋求解決這一問題的公平、合理、有效的法治方法和路徑,則構成了我國民法學與環境法學的溝通與互動的客觀基礎和根本動因。
二、環境污染侵權責任的協調
在我國,環境污染侵權責任的理論研究和法律實踐起步較晚。環境污染問題之所以引起民法的關注,主要是因為環境污染問題造成了人身權和財產權的侵害問題并引發了社會沖突和糾紛。早期有關環境污染侵權責任的法律制度主要體現在專門民事立法之中,特別是散見于1986年《民法通則》之中。作為調整民事法律關系的基本法律,《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奠定了我國環境侵權污染責任法律制度的法律基礎。具體來說,該法第124條規定:“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此外,該法第107條關于不可抗力的規定,第123條關于高度危險作業的民事責任規定,以及第83條關于不動產相鄰關系的規定也都與環境污染侵權責任有一定關系。環境污染侵權往往是社會經濟活動過程中產生的副產品,并具有復合性、滯后性、累積性、遷移性等特征,民法試圖通過不斷地調整和變革自身的理論和實踐,以適應保護污染受害者合法權益的現實需要。例如,傳統民法中過失責任的歸責原則在環境污染侵權案件中不利于有效地保護污染受害者的合法權益。因此,民法中環境污染侵權歸責原則的發展經歷了“過失客觀化”、“違法即過失”到過錯推定,乃至最終無過錯責任的確立[8]。除了引入無過錯責任外,民法還通過環境污染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舉證責任等程序規則的變革,來不斷適應環境污染侵權責任法律實踐的現實要求。實際上,《民法通則》將環境污染侵權作為特殊侵權行為予以對待,并在其構成要件,特別是無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方面做出了特殊的規定,這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民法對于環境污染侵權責任問題的重視和關注。
就我國環境法領域和環境法學研究而言,環境污染侵權責任問題也逐步成為最早受到關注的重要問題之一。在1989年《環境保護法》及其后頒布的一些單項環境污染防治立法中,對環境污染侵權責任分別做出了規定。不過,我國環境法中有關環境污染侵權責任的規定,基本上都是因循《民法通則》相關條款的規定,再結合環境法的理論和實踐而做出的一些更為明確、具體的要求。盡管如此,在環境污染侵權責任的具體法律規定方面,由于民法和環境法存在一些立法用語上的差異,使得對于環境污染侵權責任在理解和適用上出現了一些歧義。例如,《環境保護法》第41條規定:“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有責任排除危害,并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處理;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并經及時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環境污染損害的,免于承擔責任。”由于該規定中沒有包含《民法通則》第124條中“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的表述,使得在環境污染侵權責任構成要件是否包含行為的違法性的問題上,產生了理論上的分歧和司法實踐中的障礙。
在我國20世紀80年代開始制定和修訂的一些單項環境立法中,分別根據水污染、大氣污染、海洋污染、固體廢物污染、噪聲污染、放射性污染等不同的環境污染形式,對于環境污染侵權責任作出了更為明確、具體的規定。這些環境單項立法主要包括1984年頒布、1996年和2008年兩次修訂的《水污染防治法》,1987年通過、1995年和2000年兩次修訂的《大氣污染防治法》,1995年《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1996年《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1982年通過、1999年修訂的《海洋環境保護法》以及2003年《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這些法律涉及的環境污染侵權責任規定大都沿用了《民法通則》或者《環境保護法》的規定。一個明顯的立法特征是,考慮到環境污染侵權法律救濟的現實困難和障礙,以及結合不同環境介質的污染特征和造成的環境污染侵權事實,我國環境法學者呼吁在相關單項環境立法中規定更加明確的關于環境污染侵權責任法律適用的條款,以保護污染受害者的合法環境權益。一定程度上,這些單項環境立法反映了環境法學者的這種主張和要求。例如,《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修訂)第85條規定:“因水污染受到損害的當事人,有權要求排污方排除危害和賠償損失。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水污染損害的,排污方不承擔賠償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水污染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排污方不承擔賠償責任。水污染損害是由受害人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減輕排污方的賠償責任。水污染損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排污方承擔賠償責任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該法第87條還規定:“因水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排污方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顯然,這些細化的實體性和程序性的法律規定,有利于污染受害者援引法律保護自身的合法環境權益。
從環境污染侵權責任立法的形成和發展脈絡可以看出,我國立法實際上采取的是民事立法和環境立法的雙軌制,并分別反映了民法學和環境法學的理論研究成果及其對于立法實踐的能動性。因此,民法學和環境法學的積極溝通與有效互動是確保我國環境侵權責任制度的統一性、協調性的根本要求。實際上,近些年來日益增強的民法學和環境法學的溝通與互動,為2009年《侵權責任法》以專章形式規定環境污染侵權責任提供了較好的理論鋪墊。針對環境污染侵權責任的幾個關鍵問題,《侵權責任法》在第八章用四個條文分別規定了環境污染侵權責任的無過錯責任原則,污染者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的舉證責任,以及環境共同侵權和第三人原因造成污染損害時各個責任主體的責任范圍等內容。可以說,該法推動了我國環境污染侵權責任的立法進步。盡管《侵權責任法》屬于民事立法的范疇,但對于環境污染侵權責任問題,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國民法學和環境法學的共識,是民法學界和環境法學界溝通與互動的結果。
三、環境污染侵權責任的拓展
環境污染侵權責任是基于特定社會語境下的自然科學發現、倫理道德觀念、政治價值取向、經濟發展水平、社會文化背景等方面的認知產物。隨著環境問題、環境污染問題的不斷演化及其社會認知的深化,環境污染侵權責任法律制度肯定需要不斷地予以拓展。目前,環境本身損害的民事法律責任問題,以及新型環境風險引發的侵權責任問題,已經引起了法學理論領域和法律實踐部門越來越多的關注。同時,這些新的環境污染侵權責任問題對于民法學與環境法學的溝通與互動提出了新的挑戰和更高的要求。
(一)對環境本身損害的民事責任問題
與傳統的侵權行為不同,一般而言,環境侵害行為往往是通過環境介質而對他人人身或者財產產生的侵害,并兼具對個人和人群的私害性和公害性。在傳統民法的視閾中,由于民法以個人權利的保護為出發點,民法(特別是其中的侵權行為法)關注和保護的是以個人為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而無法關注到具有公共財產屬性的一些環境要素,如土地、水資源等環境要素,以及本身并不具備財產屬性的一些環境要素,如大氣、水等環境要素。在人與自然關系方面,由于民法尚無“環境”觀念,更無“環境損害救濟”觀念,民法中的侵權法的功能只以填補個人損害為唯一要旨[6]232。然而,由于環境污染的空間跨度和時間跨度都在急劇地擴大,相對于人身、財產權利受損害,在很多案件中,對于環境本身的污染或破壞而造成的損失往往要大得多,治理、清理和恢復費用也更為巨大。例如,在2004年四川沱江水污染事故中,肇事者川化集團僅支付了1100多萬元作為對相關利益主體漁業財產損失的賠償,并交納了100萬元的行政罰款。而實際上,該事故導致了當地約100萬人的飲水受到嚴重影響,直接經濟損失約達3億元;另據專家估計,沱江生態系統的恢復至少需要5年的時間。又如,2010年美國墨西哥灣BP石油公司石油泄露污染事故,以及我國大連發生的輸油管道破裂而造成的海洋污染事故,相對于巨大的生態環境的污染和破壞的損失而言,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損害在某種意義上幾乎是微乎其微的。實踐中,這些治理、清理和恢復受污染的環境的費用或者需要由公共財政和社會來負擔,或者因公共財政的無力負擔而導致了對于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放任。由此,暴露了民法的以私法救濟為基礎的環境污染侵權責任法律制度的不足和局限。因此,國外有學者呼吁在國際法中建立協調的環境本身損害法律責任體制[9]。對環境本身損害的賠償問題無疑對傳統民法的侵權責任理念和規則構成了挑戰[1]1。考察我國現行環境污染侵權責任立法,不論是民事立法中的環境污染侵權責任還是環境立法中的環境污染侵權責任,實際上都是從現有的民法理論與實踐出發,關注于人身、財產權利的保護和救濟,并沒有涉及到環境本身受到侵害的損害賠償問題。以《侵權責任法》為例,雖然該法專章規定了環境污染侵權責任,但是一些環境法學者所主張的對環境本身侵害的法律責任并沒有規定在其中。該法第65條要求行為人承擔責任是因為行為引起的環境污染造成了權利人的利益損害,要求行為人承擔的是侵權責任,作為責任構成要件的損害可以理解為某種權利主體的損害,如人身損害、財產損害等[10]。據此,《侵權責任法》顯然沒有涉及到環境本身受到污染或者破壞的民事法律責任問題。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及其體制改革的深入,環境資源的諸多價值也逐步得以浮現,并出現了一定程度的環境資源市場化趨勢。一方面,這種趨勢對于解決環境本身受到污染或者破壞的民事責任問題是一個重要契機。顯然,市場化的領域應屬于私的領域,民法的調整作用和私法手段的運用是解決環境本身損害責任問題不可或缺的手段。呂忠梅教授指出,在解決環境問題的公法調整手段中,通過啟動私法機制,可以有效防止“政府失靈”,從而優化環境資源配置、協調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之間關系[11]。另一方面,從可持續發展的價值觀出發,環境法學必須突破民法學“兼容市民及商人的感受力的經濟人”的視閾,在解決環境問題時必須超越傳統民法通過“意思自治”解決社會問題的思維方式[6]232。實踐證明,政府行政管制手段和市場機制調控手段的結合,已經日益成為我國解決包括環境污染侵權責任問題在內的環境問題的基本路徑。我國有學者提出,以往環境法學所討論的環境侵權只是環境侵害的間接結果,對這種侵權的矯治及對受害人的補償等,是傳統法律部門的事,而環境法的使命則是防治對作為媒介的環境的侵害[12]。這種觀點似乎有失偏頗;因為對于環境本身污染或破壞的法律責任問題,仍然無法漠視和擺脫傳統民法侵權責任的基本理論和實踐經驗的運用。在此方面,一些國家和地區的環境法律實踐提供了一些有益的啟示。例如,2004年歐盟頒布了《關于預防和補救環境損害的環境責任的第2004/35/EC號指令》。它以污染者負擔原則為依據,試圖在歐盟范圍內建立了一個針對環境本身受到損害的民事責任法律框架,以解決對環境本身污染或破壞的民事賠償責任問題。該指令以傳統的民事法律責任構成理論為基礎,結合行政法律手段的運用,在環境本身受到污染或破壞的民事責任方面,實現了突破性的變革。對于我國民法學和環境法學圍繞著環境本身受到污染或者破壞的民事法律責任問題的溝通與互動,這種做法無疑提供了一個有益的借鑒。
(二)新型環境風險帶來的環境風險侵權責任問題
伴隨著由工業社會向后工業社會的轉變,一些具有高風險特點的新型環境問題(如氣候變化、臭氧層破壞、轉基因生物技術、核污染的擴散等新開始顯現。這些后工業社會的環境風險的特點在于其在科學上所具有的不確定性:一方面,科學上難以對這些環境風險所造成的損害及其發生的概率進行可靠的預測;另一方面,確切地評估可能發生的損害范圍和程度也幾乎是不可能的。具體而言,環境風險的不確定性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損害地理范圍的不確定性,如氣候變化在全球范圍內影響的不確定性;二是影響時間的不確定性,如有毒化學物質或核輻射的環境影響;三是影響的滯后性和累積性,如氣候變化的環境影響等。“在風險的界定中,科學對理性的壟斷被打破了。”[13]即使是科學家和相關領域的專家,在環境風險的預測和防范方面,也往往是束手無策,難以提供準確的信息和做出科學的判斷。然而,如果不對環境風險采取廣泛的應對措施,將極可能發生嚴重或者不可逆轉的環境威脅、環境污染或破壞,以及對人身健康權、財產權的巨大侵害。這里以氣候變化問題為例進行討論。引起氣候變化的主要原因是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在大氣環境中的過度累積。從溫室氣體的排放分析,其排放主體不僅具有現實社會的多元化特征,而且還具有產業革命以來的歷史累積性特征。關于氣候變化的損害結果,美國國家科學院255位院士(其中有11位是諾貝爾獎獲得者)指出:“地球變暖將導致許多其他氣候模式以現代史無前例的速度發生改變,包括海平面上升以及水文循環變化的增速。二氧化碳濃度的日益增加正在使海洋的酸度增加。”而且,“復雜的氣候變化作為一個整體威脅著沿海的社區和城市,威脅著我們的食物和用水供應,威脅著海洋和淡水生態系統,威脅著森林,威脅著高山環境,以及威脅諸多其他。”他們還指出:“對于像氣候變化這樣一個潛在的巨大災難,不采取任何行動則會對我們這個星球構成一種危險性的風險。”[14]然而,與傳統的侵權行為不同,氣候變化引發的環境侵權十分復雜。它可能是一因多果,也可能是多因一果;它既可能造成近因損害,又可能造成遠因損害;它既可能是一種即時的損害,也可能是一種滯后的累積性損害。這樣,對于與氣候變化有關的特定侵害行為或活動,不僅其侵權主體難以確認、損失程度和范圍難以估量,而且,直接因果關系的確認也幾乎是不可能的。而在民法中,侵權民事責任的適用條件是以侵權主體和受害人的確定性、違法行為的確定性、損害結果的確定性,以及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因果關系的確定性為前提。顯然,如果拘泥和固守于傳統的民法侵權責任理論,則無法解決環境風險造成的風險損害責任問題。為了公平、合理地實現對環境風險損害受害人權益的法律保護和救濟,需要加強環境法學與民法學的溝通,并對傳統民法的侵權民事責任法律制度和機制進行調整、變革和創新,才可能有效地應對新型的環境風險侵權責任問題,從而共同解決環境風險侵害產生的民事法律責任問題。例如,可以考慮在變革傳統侵權民事法律責任的基礎上,建立新型的環境風險社會或者集體分擔責任機制,包括環境風險基金、環境風險救助基金等,以應對環境風險并解決環境風險侵權的法律救濟問題。然而,環境風險社會或者集體分擔責任機制不僅離不開傳統民法的侵權民事法律責任理論和實踐的變革,而且需要創新和發展環境法中污染者負擔原則和風險預防原則的理論和實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