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知識產權保護的含義范文

    知識產權保護的含義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知識產權保護的含義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知識產權保護的含義

    第1篇:知識產權保護的含義范文

    關鍵詞:計算機軟件;知識產權;保護

    計算機技術的飛速發展離不開機軟件技術和硬件技術的共同發展,其中,計算機軟件的不斷創新和發展是信息技術革命不斷深化的關鍵,而作為以創新推動發展的技術,知識產權保護是保障計算機軟件技術不斷發展前進的重要推動力。然而,在我國,由于人們沒有對計算機軟件技術的產權保護意識較為薄弱,導致了國內軟件市場上盜版現象猖獗,嚴重觸犯了軟件開發者的利益。本文就從計算機軟件知識產權保護的問題入手來進行知識產權保護的必要性和相關保護方法等淺談。

    一、計算機軟件知識產權保護的對象

    想要對計算機軟件進行知識產權保護,就需要首先弄清楚什么才是計算機軟件這個概念,即;對誰進行保護(保護對象是誰)因為只有對概念、內涵的真正了解才能有明確具體的保護對象。根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所發表的《保護計算機軟件示范法條》可知,計算機軟件包括軟件程序代碼及其語句說明部分和便于用戶使用軟件而由軟件作者進行編寫的所有輔助資料等。只有對計算機軟件的含義進行準確的把握才能真正對其進行有效保護。

    二、計算機軟件知識產權保護的原因

    計算機軟件知識產權保護起源于上個20世紀60年的,當時的美國國家專利局研究并執行對于計算機軟件進行專利保護的政策。隨著計算機軟件技術和硬件技術的不斷發展和進步,軟件技術也越發給開發者帶來巨大的經濟收益,各國逐漸開始對計算機軟件技術及其知識產權給予高度重視和保護,并在各種法律或規定中給予明確化體現。然而,知識產權保護的對象具有不可見性,通常就是看不見摸不著的但卻被人輕易復制傳播和使用的一種集中了腦力的勞動成果,這種腦力勞動成果具有極大的價值性和特殊性需要對其進行嚴格的保護以保護為此而付出勞動的作者。計算機軟件的開發具有持久性和耗費大量腦力勞動性的特點,是一種具有較高創新性和復雜性的社會勞動形式,它所帶來的巨大社會收益性不可估量,甚至有時候,一個成功的計算機軟件對于社會生產力或者社會技術變革都會帶來巨大的影響。因此,促使計算機軟件開發人員不斷進行工作的動力與對計算機軟件知識保護進行保護之間具有重要的關聯性。另一方面,計算機軟件就有極易被復制性和傳播性,這就使得計算機軟件作作者勞動成果非常容易受到的特性也導致軟件作者的實際權益和收益非常容易受到侵害,從很大程度上降低了軟件作者進行軟件創新和更新的積極性,也嚴重損害了計算機軟件行業的創新能力的持續性發展,甚至最終對社會生產力的變革和提升都具有巨大阻礙性發展,何談高新型、高效型社會方式的產生和人類社會的進步和發展呢?所以,對計算機軟件進行知識產權保護具有極大的必要性,必須要積極、全面、有效地進行計算機知識產權保護,這是推動計算機軟件行業持續健康發展的動力,也是推動社會科技不斷前行的保障。

    三、計算機軟件知識產權保護的方法

    當前,世界各國對計算機軟件進行知識產權保護的方法概括起來主要有三種,即:版權保護、專利保護和商業秘密保護。下面就進行詳細說明。第一,版權保護。版權保護的來源于以往法律對于文學藝術著作、科研成果等勞動成果所進行的保護,而發展到目前階段,這種版權所保護鎖覆蓋的范圍已經得到了延伸,由最初的“文學、科學、藝術領域”延伸到了“技術領域”等各個領域,只要具有原創性、創新性、復制傳播性的所有智力勞動成果都應該被納入到版權保護的范圍。計算機軟件是編寫人員根據一定的語言規則在電腦上進行編寫而用于一定使用目的的、具有獨特創造性的一種語言表達方式的腦力勞動成果,其具有極強的嚴密邏輯性、數學推理性、內在關聯性。而當計算機軟件在實際應用的過程中,軟件作者付諸于軟件之中創新思想和技術內涵就予以展現了,所以說,計算機軟件是其作者使用獨特表達進行思想和技術的表現,具有極強的創新性,應該受到版權的保護。第二,專利保護。世界各國對于專利權的定義會因其不同的國家國情具有極大的差異性。然而,常見的各行業領域內的具有創新性和實用性的發明設計都會被各國納入到專利權保護的范疇。在計算機軟件剛出現的前二三十年之中,計算機軟件通常被認為是軟件作者根據一定邏輯和步驟所編寫的一系列的算法,屬于數學問題在計算機領域中的實際應用,因而并未被納入到專利保護的范疇。然而,隨著計算機行業的不斷發展和日益普及,人們對于計算機軟件的認識有了更深的理解,它們不僅僅是計算機硬件的一種附屬物,而是和計算機硬件重要作用齊頭并進的,二者相互影響和推動,都對計算機的使用和性能起到重要的提升性作用。因此,各國對于計算機軟件保護的有了新的認識個規定,對計算機軟件的專利權保正在被更多人所接受并在專利法中進行規定和執行。第三,商業秘密保護。商業秘密在各國均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并由該法律明確規定的屬于公司或者集團具有競爭性的各種類型的成果。各而計算機軟件通常是由各公司獨立研發制作并僅限于本公司獨立使用或出售的具有保密性的勞動成果,所以,它可以被作為商業秘密而受到法律的保護。計算機軟件在作為商業秘密進行保護時,軟件的復制傳播、軟件的源代碼、與軟件有關的文檔、甚至是未完成的程序都屬于被保護的范疇并有相關法律予以保護。以上就是對計算機軟件知識產權的相關探究和淺析,希望能夠以此來提升人們的保護意識。

    參考文獻:

    [1]范偉。淺論新時期計算機軟件開發技術的應用及發展趨勢[J]。計算機光盤軟件與應用,2014(7)。

    [2]李長健。我國計算機軟件專利保護文獻綜述[J]。重慶郵電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1(5)。

    第2篇:知識產權保護的含義范文

    關鍵詞:中美;知識產權;沖突

    中圖分類號:F06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0-176X(2006)10-0081-05

    一、中美知識產權沖突對中國知識產權立法的影響

    中美知識產權關系伴隨著中美正式建交而產生。1979年1月,中方代表團在華盛頓簽訂了《中美高能物理協議》,談判中,美方建議在協議中加人相互保護版權的條款,中方代表為了能夠使之服務于已經開始的中國改革開放的大局,接受了這一建議,并將其定為原則性條款。同年3月,在北京的《中美貿易關系協定》談判中,美方再次要求把雙方互相保護包括版權在內的知識產權的內容列為這一協定的正式條款。中國從國家利益出發,同意了美國的要求。之后中國又于1982年和1984年分別通過了《商標法》和《專利法》。總的說來,20世紀70--80年代中國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外力的推動大于內在的需求。這一時期中國的知識產權立法,一方面是為了兌現中方在《中美貿易關系協定》中所做出的對知識產權進行保護的承諾,另一方面隨著中國社會經濟和科學技術發展的需要,也開始出現了內在的對知識產權保護的要求,兩者是并行不悖、相互促進的關系。當代中國的知識產權制度伴隨著改革開放和融入全球化進程的不斷深入,不但日益完善并與國際接軌,而且對中國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也起到越來越大的促進作用。

    1989年以后中美知識產權關系開始由基本以法律關系為主向由法律關系和政治關系、經貿關系相互交錯的復雜關系轉變。美國認為,自身作為世界上科學技術發展水平最高,也最依賴知識產權保護以促進和保障經濟發展的國家,知識產權正在成為重要的無形出口商品,因而必須對知識產權給予有效的保護,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其在國際貿易中的領先地位,充分維護美國的國家利益。因此,美國在國內立法,以及在雙邊和多邊談判中都把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放在首位。1988年8月23日《綜合貿易法》的出臺,強化了美國知識產權談判的單邊地位。其中規定:凡未對美國的知識產權給予充分保護的國家都將被列入重點國家名單中,美國貿易代表可以決定對重點國家采取貿易報復措施,這就是著名的“特別301條款”。回顧歷史,在20世紀的1991年、1994年和1996年,中美之間在有關知識產權方面曾有過三次激烈的爭端,并且都是圍繞美國依據本國貿易法的“特別301條款”對中國提起特別301調查并實施貿易制裁而展開。盡管這三次談判非常激烈,甚至到了劍拔弩張的程度,但最后都以雙方簽訂協議而告終。此后,中國知識產權的狀況一直處在美國“特別301條款”的監督之下。隨著中美貿易的不斷發展,特別在中國加入WTO后,中美之間的知識產權摩擦不但沒有減少,而且有日益增多的跡象,并出現了一些新的變化,即美國由20世紀90年代動用“特別301條款”對中國進行制裁,轉變為現在更多的動用“337條款”對中國企業和公司進行,從2002年開始,中國內地公司受到美國337調查的數量已經躍居亞洲首位(見表1)。

    在與美國進行知識產權博弈的二十幾年里,中國在涉及版權、專利和商業秘密的知識產權立法方面取得了重大進展,這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中美知識產權關系沖突和妥協的博弈過程所起到的推動作用,中國知識產權法制化的進程固然有自身知識產權保護的需要,但是外來經濟和政治壓力也起到了舉足輕重的作用。中國入世后,實施TRIPS(《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的基本方式是首先進行國內法的轉化,然后由法院和行政執法機關執行。由于在先前中美知識產權的沖突與合作中,已經就知識產權的立法和執法作了大量的工作,因此從2000年起中國對《專利法》、《著作權法》和《商標法》修改和實施都比較順利,成為與WTO接軌最快最好的法律制度之一。可見,外在因素,即使是壓力,只要我們能夠正確認識和充分利用,是會對中國融入全球化進程起到積極作用的。知識產權立法是中國實行知識產權戰略的前提基礎,要正確實施知識產權戰略,還需要對其進行理論和實證方面的分析。

    二、中國實行知識產權戰略的理論依據

    對于知識產權的研究,國內外主要沿襲的是基于法理研究的法學研究框架和基于制度研究的經濟學研究框架。中國學術界側重于對前者的研究,傾向于把知識產權保護看成是一個狹義的法律問題而不是廣泛的經濟問題。法律植根于社會生活,特別是經濟生活,代表了一定群體的經濟利益,是為一定的經濟利益服務的。在這里,本文對目前最新的有關知識產權保護對經濟發展的實證方面的研究結果進行述評,以期對中國的知識產權戰略提供一些理論依據。

    在實證研究方面SherwoodL對巴西的一項調查研究表明,許多外國的高新技術企業不愿意把他們的最新技術轉讓給知識產權保護較弱的國家的企業,因為他們害怕轉讓后和約無法實施。此外,在他的一項調查中,377個公司中有近300個表示,如果有更好的法律保護,他們將會在研發上投入更多,為他們的雇員提供更多的技術培訓,這說明不發達國家更強的知識產權保護對其發展是有利的。同時他還發現,在更開放的國家里,強的保護程度更有利于企業采用新的技術。首先,開放意味著本地企業更加可能面臨著采用最新技術的外國生產商的競爭,這迫使其加快開發新的技術或者從外國引進新技術。其次,弱的知識產權保護助長了本地企業的機會主義傾向,阻礙了從國外購買新技術的努力。可見,對于發展中國家來說,隨著它開放程度的提高和市場化的完善,適度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對其發展是有利的。

    Mansfield通過對美國6個制造業的100家主要企業的調查,發現一國弱的知識產權保護會阻礙美國對其FDI或聯合投資,特別在那些研發部門。他還發現許多美國公司,特別在化學工業和制藥業,會限制自己在知識產權保護較弱的國家進行投資。另外,KeithE.Maskus的實證研究則發現,知識產權保護對于不同產業的效果會有不同的差別,而且保護對不同產業對外直接投資決策的影響也不同。相對來說,對紡織服裝業、簡單的電子產品加工、餐飲業等低技術商品和服務的投資較少取決于知識產權保護的力度。與此相反,醫藥、化工、軟件業等知識含量比較高的產業,其技術和產品更容易被模仿和復制,這樣,這些行業的企業會更加關心所投資國家知識產權保護的強弱和執法能力。所以,對于不同

    的產業,應該區別對待,實行保護程度不同的知識產權保護戰略。

    DavidM.Could andWillianC.Gruben對知識產權保護在貿易和增長中的作用做了實證研究,利用專利保護、貿易制度等方面的跨國數據,顯示出知識產權保護是經濟增長的一個重要決定因素,即那些知識產權保護制度比較健全的國家,其經濟增長一般都比那些保護制度不完善的國家有更高的增長率。他們還發現市場完善程度可能影響知識產權保護、創新和增長之間的關系,一般說來,市場競爭程度越充分,知識產權保護促進創新和增長的作用就越強。因為在開放的情形下,一國的企業無論是發展自己的技術還是從國外購買新技術,都更可能面臨國外使用更先進技術的企業的產品競爭,從而削弱其壟斷勢力,迫使其加快創新的步伐。這樣,在市場化程度更高、貿易更開放的情況下,知識產權保護與新知識的產生之間存在著更強的聯系,更強的知識產權保護會提供更強的創新激勵。

    上述實證研究對于知識產權保護與經濟增長的關系所得出的結論都是正面的,對于發展中國家的不同產業,實行保護程度不同的知識產權戰略,對于經濟增長會提供更強的創新激勵。這些結論對中國有鮮明的政策含義,特別是在當前WTO框架下,存在更強的貿易自由化的趨勢和更強的推動知識產權保護的力量。中國正處在向完善的市場經濟體系的過渡中,在自由化的同時正在迅速加強對知識產權的保護。由于知識產權保護和經濟增長正相關,而在開放條件下這種關系更加顯著,因此有知識產權保護伴隨的貿易自由化應該是中國經濟和貿易增長更強的動力。

    三、中國實行知識產權戰略的現實依據

    1.中國眾多行業缺乏自主知識產權,仿制率高。比如我國生產的西藥有3 000多種,仿制率99%;現有農藥146個品種,仿制率95%①;軟件、機器設備、化工電子行業的仿制率仍相當高;而人世后連續的汽車糾紛說明我國的汽車制造行業的問題更為突出。國內許多企業對知識產權沒有足夠的重視,對經濟發達城市的調查后發現,中國的企業擁有注冊商標和專利率不足10%,簡而言之,過去被認為是快捷途徑的簡單仿制,現在已成為制約企業生存和發展的癥結所在。僅以專利為例,隨著我國專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大批外國企業來華申請專利,而且申請數量逐年快速上升,在一些重要的高新技術領域如醫藥、微電子、通訊、化工、航空航天等,外國來華的申請在我國專利申請總量中已占到80%,有些領域中甚至達到了90%。另外,我國各類科技計劃所取得的科技成果,申請并取得專利的很少。如“863計劃”實施的10年中,共產生了1200多項高技術研究成果,但取得專利的不足200項,僅占1/6w。這些都意味著,在今后的10--20年中,中國高新技術領域市場將被外國大公司所壟斷,而且,這種壟斷是合法有效的,這不能不令國人擔憂。一個被控制了上游的市場,只能在下游展開價格肉搏,利潤自然微乎其微。

    2.中國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存在嚴重的執法難問題。20多年來,中國的知識產權制度從無到有,知識產權立法已經取得了長足的發展,但中國的法律環境無疑還不是盡善盡美,特別在執法過程中,還有很多不盡人意的地方。這從中美1994年開始的談判所達成的協議可以看出,美國對中國知識產權保護的要求,已經從純粹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改進轉向了法律的實施以及知識產權的某些產品的市場準入問題上。特別是后兩次就“特別301條款”和中國的爭端,版權保護問題日益成為雙方沖突的焦點,美方提出了加強執法、嚴厲打擊盜版的要求,并且對中國關于計算機軟件的保護也提出了異議。而中國對知識產權法的實施一直是“游擊”式的。計算機軟件、音樂CD、電影錄像和DVD的盜版猖獗。比如,最近的一項研究估計,中國的99%的娛樂軟件和93%的企業應用軟件是盜版的②。顯然,缺乏有效實施的制度框架仍然是中國面臨的主要挑戰。

    3.中國所吸收的外商投資中,高科技風險投資的比重偏小。在過去5年中,中國吸引的外商直接投資每年平均達400億美元,2005年吸收外資達到606億美元①。中國快速的經濟增長、大量低成本勞動力、迅速擴張的國內市場和對外商投資者的優惠稅收政策都是吸引外商直接投資的重要的積極因素。但是,進人中國內地的外商直接投資大部分都投資于相對低端的勞動力密集型生產行業,如紡織、服裝、制鞋、玩具和消費者電子產品,并主要來自中國的香港和臺灣。而來自西方和日本跨國公司的投資盡管在增長,但到目前為止只占中國的全部外商直接投資的30%。另外,外商風險投資和其他類型的私募基金的投資在中國實際投入風險項目的資金數量不足,估計總數只有6―10億美元②,這和中國高科技產業發展的強勁需求及四處尋覓商機的國際風險資本的龐大數量相比明顯滯后。應該看到,高科技投資者之所以在中國投資有所顧忌,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對知識產權保護的擔憂。各種調查結果顯示跨國公司一方面深受中國市場潛力的吸引,另一方面又十分擔憂中國對知識產權的保護不力。這無疑成為外國在我國進行高科技風險投資的制約因素。

    四、中國實行知識產權戰略的政策選擇

    中國入世后,隨著相關承諾的逐步實施,圍繞知識產權問題所進行的競爭,將成為自身參與國際貿易競爭的重要形式。只有制定了適宜的知識產權戰略,才能讓中國企業在日益激烈的國際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

    1.建立和完善適合中國國情的立法和配套法規。由于各國R&D水平和經濟發展程度的差異,因而不存在一個全世界通用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中國由于自身研發水平的低下和經濟發展水平的落后,在短期內更短的專利期限和更弱的知識產權可能是適宜的。至于保護的具體程度,很大程度上取決于中國政府能否屈從于發達國家的壓力和在國際政治舞臺上的談判能力。中國是一個發展中國家,現階段立法不必過于攀高,應最大限度地實現法律的本土化與國際化之間的協調。具體而言,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應當遵循國際公約規定的最低標準,而不是追隨發達國家的高標準;反對知識產權“超國際標準”和“超國民待遇”的保護,在知識產權國際保護中加強合作與理解;堅持知識產權保護的“階段論”和“范圍論”的有機結合,逐步推動知識產權保護范圍的擴大;在遵守知識產權國際公約規定義務的前提下,靈活對待中國知識產權保護的具體情況。

    2.從長期來看,對于中國來說,由于WTO相關協議的要求以及自身R&D水平的不斷提高,同時也由于自身對外開放程度和市場化程度的提高,知識產權保護逐漸由松到緊是一個必然的趨勢。一個健全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不僅可以保護本國企業的創新,同時也可以作為市場信號吸引跨國企業投資,有利于跨國企業通過知識產權許可進行技術轉讓。跨國公司是全球知識創新和技術創新的主要來源,跨國公司的R&D支出占

    世界的80%。鑒于現階段中國自主創新能力不足,目前追趕先進國家最好的技術路線是實行貿易自由化,特別是技術貿易自由化,調整技術進口限制政策,鼓勵技術引進,促進技術交流和技術交易。相反,如果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不健全,不僅人為地阻礙了吸引外國技術,也不利于本國的技術創新,這表現在大量技術人才的流失和許多專利被外國公司搶注。

    3.在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過程中,對不同的產業必須區別對待。知識產權保護程度對不同產業的效果存在較大差別,知識產權制度對于不同的產業吸收跨國公司直接投資的影響也不同。前述的實證研究表明,在醫藥、化工、機電設備等產業,跨國公司更多地依賴當地知識產權保護的有效性。對于這些產業,更強的知識產權保護能夠吸引到更多的跨國公司到中國來投資,或者吸引其采取知識產權許可的方式進行技術轉讓,因而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是合適的。相反,對于那些保護會增強跨國公司的壟斷勢力,抬高其價格水平,對中國福利水平產生消極影響的行業,則不必要加強保護。

    4.政府應當在知識產權戰略中發揮更大的作用。從近幾年的中美知識產權爭端來看,中國除了企業應當積極參與應訴外,政府應當在其中發揮更大的作用。因為無論是雙邊途徑還是多邊途徑,都不可能使美國完全修改其相關法律,所以企業熟悉相關法律程序、積極應訴以改變目前的被動局面是不能回避的問題。但中國企業面對的是美國政府機構,這顯然處于一個不對等的地位,因此中國政府與美國政府的雙邊磋商是十分必要的。如近年以保護美國國內知識產權為目的的“337條款”,由于其發起調查門檻低,調查程序時間短,ITC(國際貿易委員會)裁決迅速,使得美國國內廠商相互效仿。而對于中國單個企業來說,其理性目標是利潤最大化,對“337條款”調查不了解,而且辯護費用高昂,加上企業“搭便車”的心理,使得對于單個企業來說,參與應訴的機會成本往往高于放棄應訴的機會成本,因此單個企業的理性選擇往往會放棄抗辯,轉而尋求其他出口市場。但這種個體理性選擇加在一起形成的集體選擇則是非理性的,因為這樣不僅會導致整個美國市場的份額喪失,還會導致集中在某個出口市場進行激烈競爭的格局,這就出現了個體理性和集體理性之間的矛盾。這時政府要做的工作就是降低單個企業參與應訴的機會成本。在單個企業應訴機會成本降低的情況下,個體理性選擇體現在集體選擇上也將是一種理性選擇。如在官方網站上建立更為便捷的美國專利、商標等知識產權的查詢系統,讓企業在出口之前就做出判斷;不間斷地搜集美國對我國侵權案件調查的進展情況,定期下發給相關企業,使其處于信息相對對稱的地位。總之,中國要盡快扭轉美國“特別301條款”和“337條款”的不利影響,還需要政府、行業協會以及企業共同努力來實現。

    5.建立完善的市場經濟體制。知識產權制度是市場經濟的產物,知識產權的運行應遵循市場經濟的規律,依靠市場發揮知識產權的作用。知識產權的運行機制就是市場運行的機制,既包括一般的供求機制、風險機制、競爭機制,也包括知識產權市場特有的轉化機制和產權約束機制,政府有義務通過行政權力建立和維護公正的市場秩序。要制定法律和政策,建立公正的市場秩序,使知識產權的生產、運行、轉化等能夠做到公正的市場化;通過行政執法維護公正的市場秩序,嚴厲打擊假冒偽劣、非法仿制和一切違反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的行為。

    五、結 語

    第3篇:知識產權保護的含義范文

    [論文關鍵詞]國際化;知識產權保護;法律對策

    隨著科學技術日新月異的發展,知識與經濟相結合產生了巨大的商業利益,知識產權的價值引起了人們的高度關注。這也在很大程度上導致了國際社會在知識產權立法中表現出急功近利的躁動情緒,在這種情緒下所形成的保護格局對經濟實力與知識資源處于弱勢地位的發展中國家極為不利,其國家利益被漠視,合理的發展空間受到不斷擴張的知識產權保護的抑制。因而,國際化趨勢下探討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問題有著極為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知識產權保護國際化趨勢的形成原因

    (一)知識產權保護國際化趨勢的內因

    知識產權的地域性和知識產品的非物質性是推動知識產權保護國際化的內在動因。知識產權的客體知識產品具有非物質性的特點,它不可能像有形財產一樣通過權利人的實際占有對其進行控制,這種非物質性使其具有跨地域傳播的特點。權利的地域性和客體流動的非地域性在對權利人的保護上就體現為權利人的知識產品在本國受到保護而在國外得不到保護。為了克服知識產權的地域性與知識產品的全球傳播性之間的矛盾,國際社會經歷了一個由雙邊安排到多邊公約的過程,使公約成員基于一定的保護標準,相互保護對方的知識產權。

    (二)知識產權保護國際化趨勢的外因

    全球經濟一體化是推動知識產權保護國際化的外在動因。各國知識產權制度的狀況是由該國政治、經濟、科學技術和法律觀念等多方面的因素決定的。正因為如此,各國的知識產權制度存在較大的差異。當知識產品只在一國流動和傳播時,這種差異不會形成任何沖突。但正如前所述,知識產品的國際流動不可避免,這種差異就轉化成各國現實利益的沖突。一方面,國家經濟、政治、科技和文化發展的不平衡是導致知識產權制度差異的根源;另一方面,這種差異的存在又必然會進一步擴大經濟、科技和文化發展水平的差距。于是,縮小差異,減少利益沖突,擴大國際交往,謀求共同發展成為不同國家的內在需要。應該看到,知識產權保護國際化發展與國際經濟和貿易發展存在著相互影響、相互適應和相互制約的密切聯系,這種關聯性決定了知識產權保護在國際經濟和貿易中的重要地位,也促使各國在利益取舍中選擇了參與,從而成為促進知識產權保護國際化的動力。

    二知識產權保護國際化趨勢下產生的問題

    (一)知識產權的高水平保護與我國目前經濟實力不相適應

    發達國家的知識產權制度其高水平的保護,是在本國范圍內經過利益均衡之后的慎重選擇,而對于發達國家的這一“慎重選擇”卻與發展中國家的經濟水平極不相稱。以中國為例,烏拉圭回合談判之初的1987年,美國的人均GDP為18530美元,TRIPS協議的最低保護條款主要是根據該時期以美國為首的發達國家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所制定的,而我國2009年人均GDP才達到3677.86美元,世界排名第99位。因此,現階段實施TRIPS協議實際上是要求我國從人均GDP的3677.86美元的發展階段一下子躍至人均GDP的18530美元的發展水平。這就使得國際公約所確定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與我國等發展中國家的經濟要求出現斷層和真空,從而銜接不上。難以產生預期的效果。

    (二)TRIPS協議的簽訂在某種程度上推動了貿易技術壁壘的形成

    TRIPS協議的簽訂使知識產權保護被納入國際貿易體系,在關稅壁壘逐漸減少的今天,取而代之的是貿易技術壁壘的形成,它將成為自由貿易的新障礙。一方面,發達國家在表面上極力倡導貿易自由化,要求他國取消貿易保護;另一方面,為維護自身利益,憑借技術一k的優勢,設置貿易技術壁壘給發展中國家的對外貿易造成很大的障礙。根據我國質檢總局2010年一份調查數據顯示:2009年有34.3%的出口企業受到國外技術性貿易措施不同程度的影響;全年出口貿易直接損失574.32億美元,技術壁壘使發展中國家出口企業減少了國際市場份額、失去貿易機會,給發展中國家的出口帶來長期的負面影響。同時,貿易技術壁壘也成為發達國家之問相互阻擋他國產品進入本國市場的最有效手段。

    (三)人們對知識產權利益的追求已超越對知識產權理論發展本身的關注

    隨著科學技術迅猛發展,知識產權在各國經濟發展中所起的作用日益突出。與此相適應的是,許多發達國家的經濟結構也發生了重大變化,經濟的發展越來越依賴于信息、技術等產業,而不再依賴于傳統的農業、制造業。以美國國際知識產權聯盟(II.PA)統計為例,2007年,核心版權產業的增值是8891億美元,大約占美國國內生產總值的6.44%。而總體版權產業的增值上升到15200億美元,是2007年國內生產總值的11.05%。從2004年、2005年、2006年和2007年,“核心版權產業”和“總體版權產業”的實際年增長率是美國整體經濟增長率的兩倍多。正是知識產品所體現出的巨大商業價值,使得人們對利益的追求已超越對知識產權理論發展本身的關注,這也成為目前影響知識產權制度發展的重要因素。

    三國際化趨勢下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對策

    在現有TRIPS協議框架下,我國如何適應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化趨勢,維護知識產權權利人的正當利益?筆者提出如下法律對策:

    (一)盡快制定對知識產權濫用行為進行規制的法律細則

    從我國目前有關限制知識產權濫用行為的立法現狀來看,雖然有關法律對此問題有所涉及,如《著作權法》第1條和第2條第4款、《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條第1款、《合同法》第329條以及《民法通則》的權利不得濫用原則為限制知識產權濫用行為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據,但這些規定偏重于原則,較為空泛,缺乏可操作性。發達國家知識產權人充分利用對其有利的知識產權制度限制競爭,抑制我國民族工業發展的行為,我們無法根據我國現行立法提出合理的質疑,這不能不說是一種制度缺陷。

    權利的正當性決定著它具有先天的受限制性,權利的本身就包含了受限制的含義,不受限制的權利不具有正當性,也不能稱其為權利(或許可以稱之為特權)。任何一項有關權利的制度應該是對權利的確認和保護與對權利的限制的結合。我國應將TRIPS協議的有關原則和規定所體現的平衡精神充分運用至國內立法,不僅在知識產權保護上與國際接軌,同時在對知識產權的限制上也應盡快同國際接軌,這也是在國內平衡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利益的必要舉措。總的來說,無論是現實的需求還是與國際接軌的趨勢都在呼喚著對知識產權壟斷行為進行制約的法律細則早日出臺。

    (二)加強立法保護,扭轉我國在知識產權利益上的弱勢地位

    我國對傳統知識和遺傳資源保護的立法現狀來看,有關的法律、法規比較零散,且多為效力層次較低的行政法規、規章,適應面和強制性都有較大的局限性,從而沒有從根本上起到保護作用,使得中國目前在傳統知識和遺傳資源方面的法律制度與現實需求之間的矛盾日益突出。中國在傳統文化與遺傳資源的保護上,一方面,要充分利用現有法律制度加強保護,另一方面,可借鑒其他國家的經驗,呼應有關國際公約的精神,深入研究傳統文化和遺傳資源的特征,制定切實對路、行之有效的保護制度。在國內的知識產權制度體系中著力完善傳統文化與遺傳資源的保護,再通過國際談判,聯合其他發展中國家的力量,將有利于發展中國家的立法措施滲入到國際公約中去,這對于改變發展中國家在現有知識產權國際制度中的弱勢地位是大有裨益的。

    (三)提高群眾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增強其知識產權法治觀念

    第4篇:知識產權保護的含義范文

    摘要:文章對圖書館知識產權保護以及技術優化進行的研究,明確了數字圖書館涉及的知識產權問題,剖析了數字圖書館知識產權保護的技術現狀,重點以數字水印技術的應用為例提出數字圖書館知識產權保護的技術優化措施,以期為我國數字圖書館知識產權保護提供有力的技術支撐。

    中圖分類號:G250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3-1588(2014)12-0117-03

    收稿日期:2014-10-18

    作者簡介:宋(1975-),常州市科技信息中心館員。“數字圖書館(Digital Library)”這一概念最早由美國學者伍爾夫于20世紀末期提出的,即借助以計算機技術為代表的相關技術對各類文獻進行數字化處理,并加以組織使之可以在網絡上傳輸以及檢索,從而為各類信息服務的一種數據庫[1]。相較傳統紙質圖書館而言,數字圖書館可以對圖書資料進行數字化處理并保存,然后依托網絡這一媒介為讀者提供更為優質的電子化信息服務。

    1數字圖書館涉及的知識產權問題

    數字圖書館建設,資源是其核心,而資源的獲取和使用首先要面對的便是知識產權。數字圖書館建設過程中遇到的知識產權問題主要包括:①原始著作權,即直接使用資料的著作權。②自主知識產權,即對原始資料予以相應處理之后所形成的具有獨立著作權的新作品[2]。數字圖書館建設和運營中無可避免地涉及對不同作品以及資料的參考使用,作品使用授權便成了焦點問題。如何獲得作品的使用授權,并在使用過程中避免侵權行為的發生,同時保護好自主知識產權,成了數字圖書館建設工作亟須解決的問題。

    2數字圖書館知識產權保護的技術現狀

    筆者曾于2014年1月對全國107所高校進行相關調查[3],整理其數字圖書館知識產權保護總體情況如表1所示。

    從技術措施角度分析,大部分高校采用限制使用范圍、使用量以及使用方式等傳統的技術對數字圖書館知識產權進行保護,甚至有超過50%的高校未針對知識產權保護措施予以任何相關說明。所以,在建設數字圖書館的工作中應積極應用相關技術以保護知識產權,同時還需關注技術發展的最新動態,從而實現對現有技術的持續優化,進而為數字圖書館知識產權提供更為有力的保護。

    3.1數字圖書館知識產權保護的傳統技術

    為有效落實數字圖書館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應從強化意識、完善管理機制以及優化技術措施等多個角度入手,其中,優化技術措施是核心所在,決定了數字圖書館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成敗。目前,數字圖書館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常用的技術措施有:①數據加密技術。為強化數據的保密性以及完整性,應對數據實施有效的加密。其基礎原理是:對數據格式、傳輸以及存儲進行密文處理,當合法用戶需要查看時再將其轉化成明文。②訪問控制技術。所謂訪問控制技術指的是對訪問者的訪問范圍及深度加以控制的專業計算機技術。它允許用戶對授權數據進行訪問,同時限制其剔除、篡改以及復制等動作,在避免未授權訪問方面發揮出了良好的作用。③智能技術。“”以散布的形式設置于各個重要部位,帶有一定強度的自治以及自保功能。“”之間能夠互通有無,共同抵御風險[4]。

    3.2技術優化的必要性

    數字化信息在互聯網上傳播的過程中需要重點解決兩大技術難題,一個是數字化信息的訪問控制以及安全傳輸,另一個是對數字化信息內容的保護。以上技術問題也是數字圖書館建設過程中亟須解決的問題。數字化信息內容的保護也包括兩大方面,一方面是知識產權的保護,另一方面是對內容完整性以及真實性的認證。傳統密碼學能夠滿足用戶管理、訪問控制以及安全傳輸等要求,然而在數字化信息內容保護方面卻存在很大的不足,包括:①加密方法僅作用于通信信道,如果被解密,信息便會轉化成明文,如此便喪失了保護效果。②假若用戶通過合法身份獲取數字化信息,然后對其予以非法復制以及傳播,此時訪問控制便沒有作為了。③很難實現對數字化信息真實性的有效認證。由此可見,研發和應用更為優異的技術保護措施便顯得尤為重要了。在此背景下,數字水印技術應運而生,其應用彌補了密碼學無法對解密信息提供保護的缺陷,同時還彌補了數字簽名無法在原始資料中一次性嵌入大量信息的不足。由此可見,在數字圖書館知識產權保護工作中,數字水印技術有著積極的應用價值。

    3.3數字圖書館知識產權保護的技術優化措施――數字水印技術

    宋:數字圖書館知識產權保護及技術優化研究宋:數字圖書館知識產權保護及技術優化研究3.3.1數字水印技術。數字水印技術是一種將專門制作的具有不可見特點的標記,通過數字內嵌的方式有效隱蔽在以數字圖像、數字聲音以及數字文檔為代表的一系列數字產品中,從而證明原創作者擁有的知識產權,并將其用作鑒定以及非法侵權的有力證據[5]。與此同時,借助對數字水印的探測以及分析,能夠保證數字信息的完整性以及可靠性,因而在數字信息的知識產權保護中得以廣泛應用。數字水印技術具有以下特點:①隱蔽性。水印信息將會和原始作品數據有機地集成在一起,不會顯著降低被保護對象的觀感,且很難被察覺。②安全性。水印及其檢測方法對未經授權的第三方采用了絕對保密設置,且具有很大的破解難度。③魯棒性。數字水印即便經過一定的處理或攻擊仍舊能夠保持既有的完整性或者仍舊能夠被有效鑒別。④確定性。數字水印可以為被保護對象的真偽以及歸屬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據。

    3.3.2數字水印技術在數字圖書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應用。考慮到原始數字作品數量眾多以及數字圖書館系統本身的安全性,所以,數字水印技術的應用一般采取以下策略:在認證方面,采用服務器端統一認證的策略;在嵌入和讀取方面,采用客戶端分散處理的策略。數字水印的嵌入過程和讀取過程詳見圖1和圖2。圖1數字水印的嵌入

    數字水印的讀取圖1和圖2相關內容的含義如下:①原始數字作品:需要應用數字水印技術進行處理的數字化作品。②用戶ID:由數字水印認證中心頒發的用于用戶身份識別的身份認證號碼。當獲得用戶ID號之后,才進入數字水印應用系統,使用授權服務。③水印信息:數字水印中應該寫入的各類信息,主要包括作品原創者信息、水印創建者信息、版權保護聲明以及一組屬性值等。④數字水印嵌入及讀取系統:利用該系統以實現和數字水印嵌入及讀取的一系列具體操作。當數字水印嵌入系統獲得用戶提供的相關信息之后,便會立刻經由數字圖書館網絡系統進入目標板塊(數字水印認證中心),對用戶的真實性以及合法性予以驗證,若用戶信息符合要求,那么數字水印嵌入系統便會結合用戶提供的相關信息為目標數字作品設置數字水印,同時數字水印認證中心負責相關的信息的保存。數字水印創建用戶在執行查看操作和修改操作時,便可進入到數字水印讀取系統進行相關操作,如圖2所示。數字作品如果出現版權糾紛問題,法律部門也能夠利用該中心調取數字作品的數字水印以完成取證工作。當數字圖書館用戶將要使用到某些數字作品且牽扯到其版權問題時,可通過該中心同原創者取得聯系,進行協商。隨著數字技術水平的不斷提高,目前市場上已經先后出現了多款比較成熟的數字水印應用系統產品,如AdobeSystems公司開發的Adobephotoshop4.0及其升級版本的產品中便針對數字水印問題涉及了相應的嵌入及讀取系統,美國Digimarc公司開發的Digimark ImageBridge Watermark也是一款比較成熟和經典的數字水印應用系統[6]。

    對數字圖書館進行分析發現,其在體系結構方面具有明顯的開放性特點,所以,以數字水印應用系統的用戶為目標對象,對其進行認證是極其有必要的。借助認證措施,能夠最大限度地阻止惡意用戶對數字水印進行非法修改以及破壞。用戶認證的具體過程如圖3所示。其中,數字水印認證中心這一角色暫時由數字圖書館的用戶管理機構來充當。為用戶頒發對應的ID時,嚴格加密屬于必要環節,以有效避免黑客經由通信線路非法竊取用戶ID而應用于非法領域。數字水印應用系統擁有數量龐大的用戶,為實現對密鑰管理工作的有效減負,通常應用以RSA算法為核心的公鑰密碼體制。對數字水印應用系統的用戶進行分析和統計發現,其主要包括兩大類:一類是個人級用戶,另一類是企業級用戶。其中,個人級用戶通常指的是數字作品的原作者,數字水印認證中心為這一類型的用戶所頒發的用戶ID僅支持對個人數字作品使用數字水印應用系統;企業級用戶通常指的是數字作品的出版商,數字水印認證中心為這一類型的用戶所頒發的用戶ID支持對出版數字作品以批量的形式使用數字水印應用系統。

    用戶認證過程3.3.3數字水印技術應用過程中的注意事項。現階段,數字水印認證中心這一角色普遍暫時由數字圖書館的用戶管理機構來充當,然而建立一個獨立的、統一的認證中心則是數字水印認證中心的未來發展趨勢。這樣操作,不僅有助于用戶管理工作的開展,同時還有助于相關法律法規的實施。為避免用戶將屬于自己個人的用戶ID轉借給其他人使用,應把用戶ID和其身份證號(也可以是信用卡號等)有機捆綁在一起,如此一來,用戶ID便和用戶本人的切身利益密切相關了,該情況下用戶便不會輕易將屬于個人ID轉借給其他人使用[7]。在選擇和確定最終的數字水印強度時,并非通常理解的越強越好。隨著強度的增加,水印的可見度也會隨著增加;隨著強度的減少,水印的可見度也會隨著減少。所以,對數字水印強度進行選擇和最終確定時,應結合具體的使用情況而定,如某些數字作品對外觀要求較高,則不太適合選擇和使用過高的水印強度。

    4結語

    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應貫穿于數字圖書館建設的始終。現階段,我國數字圖書館建設雖然取得了可喜成績,為各類用戶(尤其是教師和在校學生)的信息資源的獲取提供了便捷渠道。數字圖書館也是在網絡環境下集高新技術、經濟以及法律等內容于一體的現代化信息服務中心,其仍舊有相當部分技術以及應用難題尚未得到完全解決,所以,數字圖書館在建設過程中一方面要利用網絡資源,另一方面要重視和做好對網絡的控制以及信息的保護工作。在數字資源知識產權保護領域,數字水印技術憑借自身諸多優勢開始獲得廣泛應用,同時也促進了自身的不斷發展與完善,所以,筆者認為有必要重視和做好諸如此類的技術措施優化工作,從而降低這一類糾紛的發生率以及削弱其可能導致的不良后果。

    參考文獻:

    [1]胡康林,胡星.數字圖書館知識產權保護問題及對策研究[J].大學圖書情報學刊,2014(4):120-124.

    [2]潘林武.高校數字圖書館資源建設中的知識產權問題探析[J].梧州學院學報,2014(3):58-61.

    [3]劉楠.知識產權戰略下高校圖書館專利信息服務的探究[J].高校圖書情報論壇,2014(2):32-36.

    [4]王中海.數字時代圖書館知識產權風險及防控措施研究[J].圖書館學刊,2014(4):8-10.

    [5]楊秋紅.探析數字圖書館建設中的知識產權問題[J].安徽電子信息職業技術學院學報,2013(5):102-104.

    [6]杜威威.數字圖書館建設中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涉及的問題和對策[J].科技創新導報,2013(22):199.

    第5篇:知識產權保護的含義范文

    1.1企業知識產權戰略管理意識不強

    其一,我國的知識產權管理策略與發展經營戰略沒有結合起來,而是相互割裂的,進而不能為企業的發展提供有效的指導和幫助。另外,我國的醫藥企業往往忽略知識產權保護的戰略規劃,僅僅做到了為了保護而保護,最終導致我國企業在市場競爭中失去主動權,被困于被動地位。特別是在面臨知識產權訴訟時,幾乎沒有企業去采取及時有效的應對措施。其二,我國的醫藥企業還未建立完善的知識產權戰略管理體系。大部分企業都未設立單獨的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并且企業的管理制度僅僅涉及到對知識產權保護的申報和簡單的流程,缺乏知識產權的挖掘和運營相關的管理制度。

    1.2企業自主創新能力不強據相關統計,我國的醫藥企業的新藥很少自主研發,主要是依靠國外的新藥進行仿制。尤其是在化學制藥領域,我國的仿造品多達90%以上。此外,我國對傳統的中藥保護也僅僅局限在行政保護,只做到了劑型的保護而忽略了處方,進而則促使各企業只通過劑型的改變進行申報,如出現了多家企業生產各種劑型的“板藍根現象”。

    1.3我國知識產權制度建設有待加強在我國加入WTO以后,受國際大環境的影響,國家修訂了專利法及其相關的法律法規,有效的提高了專利的保護力度,找到了解決知識產權糾紛的新途徑,同時也規范了著作權的保護規則,進而使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得到了完善。然而,與歐洲、美國相比,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仍存在一些問題,其保護力度沒有發達國家那么嚴格;并且,我國的藥品仍是以仿制為主,如加大保護力度則會在一定程度上壓制我國醫藥行業的發展。另外,我國還缺少行政執法及司法隊伍,不能及時、有效的處理我國出現的一些侵權現象。

    1.4缺少知識產權專業人才知識產權專業人才的匱乏,已經成為了我國知識產權建設和戰略管理的重要難題。并且,醫藥行業是一個高投資高風險的行業,對于企業的知識產權的開發、保護及運營的各個流程來說,都需要具有專業知識產權管理的人才進行指導和監督。另外,就國家的知識產權管理政策和后續配套的政策的建設而言,都需要具備藥學、法學、管理學和知識產權多種知識的復合型人才。然而,目前,我國大部分企業則不重視對人員進行知識產權方面的培訓,又加上我國許多的大專院校未開設相關知識產權的課程,所以,造成了我國花費多數資金向外國的管理機構進行咨詢。

    2解決知識產權工作中問題的策略

    知識產權的管理具有兩個層次上的含義,從財產屬性上講,它是一種企業行為;可是若以知識產權管理在國家經濟發展中占據的地位來考慮的話,它又是一種政府行為。所以,我們應把企業與政府結合起來,共同建設知識產權管理。一方面,國家政府應逐漸健全知識產權法律法規,完善知識產權配套政策和法律體系,加強知識產權的執法力度,在一定程度上提高社會知識產權意識,并加強對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的監督;另一方面,企業要在國家的整體調控下,制定與本企業經營策略相結合的管理方法,并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加強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進一步完善管理人員的配置。從而,促進我國的醫藥行業穩定和諧的發展。

    3結語

    第6篇:知識產權保護的含義范文

    [論文關鍵詞]民族國家;主權權利;知識產權;跨國保護

    經濟全球化給人類生活帶來了積極的變化,使得原本在民族藩籬隔閡下的主權國家緊密聯系,使散居各地的人們建立起彼此互通有無的“地球村”。全球化引起了人們思維方式的變革,信息的瞬時傳播便利創新思想的相互借鑒,同時不可避免地帶來了“仿制”、“貼牌”、“冒牌”甚至“抄襲”現象的泛濫。在經濟全球化背景下,國際社會若要合作保護知識產權必然遭遇前所未有的困難。

    經濟全球化給知識產權帶來的巨大變化隨處可見。作為上層建筑的重要組成部分,知識產權法伴隨經濟基礎的變化而呈現嬗變之勢。國際社會雖然缺乏國內那樣有組織的政府,缺乏對所有民族國家行使權威的超國家組織,但是,一個不爭的事實是,國際社會是有法律秩序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國際法律體系是一個松散的、碎片化的規則集合體,不過,隨著全球化的深入拓展,知識產權國際統一法運動不斷升級、政府間國際組織的相關立法運動正深入到國內立法活動的傳統領域。從知識產權的產生、效力到權利的期限,從知識產權的地域性到超地域性、從知識產權的私權性、壟斷性到公益性、社會化,從純粹的私有財產權到與人類生命健康權的關聯關系,等等,凡是與人類生活密切相關的領域都存在知識產權國際統一立法的痕跡。國際知識產權法軟性約束的形象正在被改觀。需要指出的是,傳統知識產權立法無法化解的三對矛盾:知識產權的地域性與普遍保護的需要、各民族國家知識產權立法的歧異與知識產權的有效性、屬地管轄權與屬人管轄權形成的主權沖突,均仍困擾著經濟全球化形勢下的知識產權國際合作保護事業,其中以主權為最大桎梏。

    一、屬地管轄權與知識產權保護

    知識產權具有嚴格的地域性。根據一國法律創設的專利權、商標權與著作權并不當然在其他主權者領土上被承認為權利。這是主權在知識產權領域最常見的注解。主權原本是一個國家政治學概念。盧梭在《社會契約論》一書中對主權的來源——公意——進行解說后,寫道:“主權既然不外是公意的運用,所以就永遠不能轉讓;并且主權者既然不過是一個集體的生命,所以就只能由他自己來代表自己;權力可以轉移,但是意志卻不可以轉移”。由此,我們將主權的特性之一概括為“主權不可轉讓”。在盧梭的著作里主權是對政府與人民關系的詮釋,是一個相對的概念。在國際法上,主權是一個法律術語,是對并列存在的國家人格的高度抽象。所以,在國際法學者眼里主權對內是最高的、對外則是獨立的。在一國之內,主權所及之處,沒有較之更高的權威。主權對內、對外的兩個方面中,以對內的向度為我們考察的基礎。對于他國的知識產權在內國是否應當給予保護,需要求助于屬地管轄權。

    就此而論,主權不對知識產權的設權行為發生直接的調整與約束作用,是需要借助知識產權保護權為中介手段的,沿著“主權——管理權——知識產權”而起作用。傳統國際法對主權進行二分結構的劃分,分割為“屬地管轄權”和“屬人管轄權”。需要申明的是,此處的劃分是人為的,是純粹基于理論探索的方便。因為實質上主權是不可以分割的,是一個統一的整體。國家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基于屬地管轄權的措施主要表現為知識產權認可制度,比如,對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發明、商標是否予以承認、外國專利許可使用的地域范圍、中國人向外國申請專利的客體限制及審批,等等。屬地管轄權的行使在不違反該管理者所屬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知識產權條約與公約義務的時候,其效力是不容置疑的。

    二、屬人管轄權與知識產權保護

    當論及屬人管轄權的時候,在知識產權國際保護問題上,我們必須思考的問題是:主權者對位于主權者領土之內的和旅居非本國領土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依憑何種根據確立其隨人所至的管轄權力?盧梭在論述主權權力的界限時寫道:“如果國家,或者說城邦,只不外是一個道德人格,其生命全在于它的成員的結合,并且如果它最主要的關懷就是要保存它自身;那末它就必須有一種普遍的強制性的力量,以便按照最有利于全體的方式來推動并安排各個部分。正如自然賦予了每個人以支配自己各部分肢體的絕對權力一樣,社會公約也賦予了政治體以支配它的各個成員的絕對權力。正是這種權力,當其受到公意指導時,就獲得了主權這個名稱”;“凡是一個公民能為國家所做的任何服務,一經主權者要求,就應該立即去做”。按照盧梭的理解,國家的各個成員有服從主權者管轄的義務,這是主權者對其公民行使屬人管轄權的正當理由。在現代國際法的視野里,屬人管轄權是國家主權對人管轄權力的自然衍生。也就是說,既然一國公民通過國籍的紐帶與其母國發生政治的和法律的聯系,那么,當位于本土之時,母國對之行使管轄,順理成章。即使居于海外,也不得因地理距離的阻隔,而誤認為主權權力因空間范圍的阻滯而失去效力。對于法人,情形與自然人類似。當一國公司在海外設立子公司或分支機構,屬人管轄權也對之當然發生控制、約束及保護作用。

    具體到知識產權國際保護而言,當一國自然人到海外發表著作,或一國的公司在境外設立子公司或分支機構并使用在母國登記注冊的商標或專利,比如中國溫州某打火機公司在歐盟境內設立分廠,其使用在中國注冊的商標的行為仍然要受到中國知識產權法律的管轄,也即屬人管轄。至少,歐盟在考慮是否賦予其商標權效力時,必然要考慮到根據中國商標法創設的“既得權”問題。這也是為國際知識產權條約法規范與國際慣例所肯認的。其理由就在于此等知識產權主體與母國之間的“人身性質的”法律聯系。

    三、知識產權保護管轄權的沖突與協調

    在分析知識產權保護活動的屬地性和屬人性的時候,我們是以主權可分為假設前提的。事實上,對主權作屬地管轄權與屬人管轄權的劃分,是基于邏輯的需要,并非現實存在的可量化、可切割的權力的。再者,當我們分析知識產權保護管轄權的屬性時,我們還隱含了一個推論:一國的屬地管轄權與另一國的屬人管轄權是平行的、不沖突的。這個推論是一種理想的狀態。真實的情況是,當一個國家在其本土主張屬地管轄時,其主權權力所及的對象同時包括了本國的和外國的知識產權持有者。換言之,一國的屬地管轄權必然觸碰另一國的屬人管轄權,甚至有不可調和的危險。比如,對專利權人許可他人使用其專利所得報酬的稅收征納關系的調整,就會發生屬地管轄與屬人管轄的激烈碰撞。外國知識產權持有者根據稅收來源地原則要向東道國承擔所得稅的繳納義務,與之同時,它還是其母國的納稅人,要向其母國就同一所得承擔納稅義務。在兩個主權者沒有達成意志的妥協與安排之前,這種管轄權的沖突是不可調和的。

    如何協調知識產權跨國保護領域的管轄權沖突呢?這是現代國際知識產權法的謎題。就單個國家主權而言,它是在其領域范圍之內的最高意志,是全體人民意志的聯合;對外,主權則是主權者身份的表征,是此法律人格者區別于彼法律人格者的符號。于“平等者之間無管轄”,主權者的意志都具有最高的地位。因此,作為主權者意志的外化形式,屬地管轄權與屬人管轄權若發生沖突,唯一可行的方案是主權者意志的相互妥協、協調一致。鑒于此,國家之間的知識產權協議成為了最好的工具。雙邊的、區域性的或者全球性的知識產權條約在特定主權者之間將產生法律的約束力。若缺乏此類條約,在具體事項的管轄下不可避免地發生抵觸與沖突。

    四、結論

    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是主權者意志在知識產權領域的自然延伸,是主權權力效力運行的自在空間。那么,保護知識產權的管轄權是否可以脫離孕育其效力的主權者而讓渡給其他主權者或主權者之集體,統一加以行使呢?我們認為,此類權利是可以讓渡的。因為代表公意的主權意志可以轉換其表達形式。基于意志表達方式的可轉化性,此類權利的可讓渡性也就不難證立了。事實上,截至目前國際社會已經有了讓渡護知識產權的若干先例。比如,歐盟成員國通過區域性條約的形式從組織成員手中受讓了知識產權保護策的制定權。盡管歐盟獲得的管轄權并非徹底的面的權力,但是它的成功運作至少表明了主權者意是可以轉化表達形式而讓渡的。世界貿易組織成功推動并締結了《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同樣驗證了一個命題:保護知識產權的權利完全可以經主權者意志的協調一致而向主權者集體讓渡的。

    需要強調的是,我們說“保護知識產權之權利可讓渡”,并非是指知識產權的保護權一定要經讓渡才可產生其實效;再者,此類權利的讓渡是有期限的、附條件的讓渡,這種讓渡是暫時的,并非永久的、不可回復的讓渡。因為一個國際組織的成員國可以選擇退出該組織而收回其管轄權。比如,退出世界貿易組織而中斷《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對原成員國的約束力,或者自愿取消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會員資格而不再承受其約束,等等。

    第7篇:知識產權保護的含義范文

    知識產權文化的構建是對當今我國知識產權進行維護的重要內容,是知識產權發展的重要保障。知識產權文化在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和我國的綜合國力以及營造良好的法制環境等方面都有十分積極的作用。當前,我國知識產權文化存在著諸多問題,如企業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比較淡薄、知識產權的成果轉化不及時、對知識產權侵權案件的打擊力度不夠以及公民知識產權的意識淡薄等。為了解決這些問題,我國應當從多個角度采取針對性措施,最終構建較為完善的知識產權文化體系。

    關鍵詞:

    知識產權文化;知識產權保護;知識產權意識;知識產權轉化

    知識產權和知識產權制度在我國仍舊是一個較為新穎的詞匯,我國公民的知識產權意識相對薄弱,企業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也極為淡薄,知識產權的成果轉化也不及時,不時發生知識產權侵權案件,這些現象都充分說明,我國知識產權文化的構建仍舊任重道遠,需要我們共同不懈的努力。構建我國知識產權文化,對于建設一個法治國家以及推動我國科技水平的提升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筆者從公眾知識產權文化的含義出發,對我國知識產權文化對當代社會發展的作用以及其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并提出相應的解決辦法。對我國知識產權文化及其構建進行探討,有助于為我國知識產權意識的培育打開思路、拓寬視野,有助于辯證地看待傳統文化,提升我國知識產權的實際效果,有助于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提升我國的核心競爭力。

    一、知識產權文化的含義

    所謂知識產權文化,就是基于我國國情,在知識產權的實際運用中充分融合本國的傳統文化,以及當前的政治、經濟、科技、法律等眾多因素融合而成的綜合性文化體系。我國的知識產權文化中,既有中國傳統文化的要素,又不乏現代文化的精髓,既有我國民族文化的身影,也不缺世界其他文化的參與。作為一種法律文化,知識產權文化與民法文化等其他法律文化一樣,也擁有自己的心理認知、思想意識和法律制度。知識產權文化的構建和完善,對于我國法律文化的培養和經濟發展都有著重要的作用。

    二、知識產權文化對當展的作用

    知識產權文化對我國當今發展的作用不可忽視,主要體現在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提升我國的綜合國力以及營造我國良好的法制環境三個層面。知識產權文化的積極作用,使得我國政府和社會日漸注重知識產權文化的構建。

    (一)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在現代商業競爭中,企業的綜合競爭實力固然重要,但核心競爭力的維護和增強則顯得更為必要,綜合競爭力是保證企業在眼前的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的最主要因素,核心競爭力則是保證企業長足發展和在將來一直保持較強的競爭實力。當下,知識產權已經成為企業核心競爭力的重要內容,是保證企業發展的最重要力量。企業自主研制出核心科技,包括產品的更新換代技術等,都要做到及時注冊并牢牢地掌握對它們的管理權和使用權;保證自己研發的知識產權不受損害,是企業在商業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的重要支撐。相反,如果企業沒保護好自己的自主知識產權,被其他企業盜取或者搶先注冊,那么企業就會陷入十分被動的境地,對企業的創新力、生產力造成很大打擊,嚴重的時候還可能危及企業的生存。由此可見,知識產權對于企業的發展和核心競爭力的增強,有著十分積極的作用。所以,營造良好的知識產權文化氛圍,讓每個員工都高度關注知識產權的創新對企業發展的影響,對于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的作用可謂是非常重要的。

    (二)提升我國的綜合國力我國是世界上最大的發展中國家,是世界第二大經濟體,人口數量居世界首位,國土面積也位居前列,綜合國力在世界各國中毫無疑問屬于佼佼者。但是,值得注意的一點是,當前世界各國之間的比拼,已經發展為以科學技術為核心的新的綜合國力的較量。論科技實力,我國與其他同等規模的國家相比,還有很大差距。在知識經濟時代,知識產權已經成為一個國家綜合國力的重要衡量尺度。我國要想在不久的將來仍舊保證現在的綜合國力水平并在其基礎上有所提升,必須在知識產權文化的構建上下功夫。知識產權文化的構建可以使我國上下有著一個崇尚知識、熱衷創新的文化環境,從而改善我國經濟的發展結構,提升GDP的質量,改善我國內外投資環境,增強企業在國內市場和國際市場的競爭力,增加我國在國外的市場份額,最終達到提升我國綜合國力的目的。

    (三)營造我國良好法制環境長期以來,我國并不注重知識產權的保護,導致我國許多知名品牌在國外被搶注,我國持商標產品生產企業不但沒主動地追究其責任,反而陷入被動,外國企業反告我國企業侵權,給我國企業的國際形象和經濟利益造成重大損失。面對這一問題,為了維護在國際市場的有效份額,我國企業大都選擇被動地接受或者私下用金錢贖回商標的辦法加以解決。在這一背景下,構建知識產權文化勢在必行,這樣做,一來可以使得我國企業有一個清晰的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盡量減少知名品牌被外國企業搶注帶來的損失;二來可以讓我國企業在遭遇知識產權侵權案襲擾時,能夠主動地尋求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當前,我國已經初步建成較為完備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在維護我國企業知識產權的合法權益方面已經做出了很大的成績。知識產權文化的構建,使我國企業在面對知識產權紛爭時,首先想到的就是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為我國的法制環境注入了良好的基因。

    三、我國知識產權文化存在的問題

    知識產權文化的構建對我國當展的重要作用十分明顯,而且其構建已經初具規模。當前,我國已經初步建成較為積極有效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但是在知識產權文化的構建上仍舊存在著許多問題,主要表現在企業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淡薄、知識產權成果轉化不及時、對知識產權侵權案件的打擊力度不夠以及公眾知識產權的意識淡薄等諸多方面。

    (一)企業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淡薄我國知識產權文化最弱勢之處就是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不強,主要表現為企業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淡薄。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不斷加強與世界其他國家的經貿往來,國際市場份額不斷擴大,與此同時,我國的知識產權事業的發展也有目共睹,其成就在發展中國家中毫無疑問是人中翹楚。但是,這并沒有從根本上改變我國知識產權文化相對薄弱的現狀。在國際市場上,我國企業對知識產權的保護不及時,導致我國許多知名品牌商標被外國搶注,如德國搶注了海信,俄羅斯搶注了康佳和步步高,韓國搶注了五糧液,等等。我國企業非但沒能主動地去尋求解決辦法,反而在國際市場上被他國反告侵權,帶來了重大的名譽和經濟損失。每年我國企業都有百余件關于知識產權糾紛的案件被提交國際仲裁。由于我國企業不太重視自主知識產權的保護,在糾紛中所耗費的資金和賠償,但從2001年加入世貿組織算起,到今天約14億美元,而這些損失本來是可以避免的。

    (二)知識產權的成果轉化不及時當前,世界已經進入了知識經濟時代,今后世界各國發展中,最需要的是知識產權,最缺乏的是人才。知識產權只有轉化為現實的生產力才能給國家帶來經濟效益,并在經濟效益的基礎上推動我國的經濟和科技向前發展。事實上,我國在知識產權的創新上并不落后于他國,但是大多數知識產權卻并不能及時地轉化為生產力,為企業和國家服務。按照我國知識產權局的說法,我國每年的重大科技成果有4萬多項,但真正申請專利的卻不到2萬項,不及總數的一半。那些沒有申請專利的科技成果無償地獻給了全世界。不可否認的是,這些高科技成果流到國外,尤其是發達國家,為他國創造的經濟價值遠遠超過為我國創造的經濟價值。由于我國忽視知識產權的成果轉化,使得許多原本可以為我國創造大量經濟財富的本土知識產權,沒有能夠為我國經濟發展服務,而只是停留在理論研究層次,而國外對它們的利用創出許多實體品牌,我國科學家的成果最終落個為他人作嫁衣的可嘆結局。

    (三)對知識產權侵權案件的打擊力度不夠我國知識產權文化表現在法律層面,最突出的問題就是對知識產權侵權案件的打擊力度不夠。所謂知識產權侵權,指的是在知識產權的有效期內,企業、個人或者其他單位在未征得知識產權所有人同意的情況下,擅自使用他人知識產權的行為。知識產權的侵權案件頻發,是我國知識產權文化構建尚未健全的最突出表現之一。知識產權侵權案件的發生,給知識產權所有人帶來重大的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失,一定程度上打擊了知識產權所有人的創新熱情,嚴重阻礙了我國的科技進步。但遺憾的是,我國對知識產權侵權案件的打擊力度還不夠。以中美在處理知識產權侵權案件的幾條法律規定相比較,即可從中看出些許端倪。例如,對于盜版的處罰,我國一般采用處以3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最高10萬元的處理辦法;美國則處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是中國的1.6倍),并處罰金至少25萬美元(是中國的將近20倍)。不論是從人身自由的剝奪上,還是從財產剝奪上,美國對知識產權侵權案件的處罰都較中國嚴厲得多。如果以美國的處罰為標準的話,我國對改善知識產權侵權案件的處理力度較低的狀況是很明顯的。值得補充的一點是,針對電子領域的侵權,尤其是電子出版領域的侵權行為,我國缺乏相關的法律支持,許多規定并沒有隨著電子出版領域情況的變化而進行及時的更新,使得電子出版領域的知識產權侵權現象十分普遍。

    (四)公民知識產權意識淡薄在過去30多年間,我國的公眾知識產權意識雖然有了明顯的進步,但是就總體來看,表現仍舊欠佳,我國公眾知識產權的意識依然淡薄。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對知識產權的認知差異很大,就年齡段來講,中青年人對知識產權的了解程度比較高;就行業來說,從事商業和高等教育的人對知識產權的了解程度比較高;就地區來講,經濟較為發達的東部地區對知識產權的了解程度比較高;就受教育程度來說,受過高等教育的人群對知識產權的了解程度比較高。其次,知識產權的侵權現象十分嚴重,假冒偽劣產品盛行,盜版圖書、網絡抄襲的現象比比皆是,亟待政府進行大規模的整頓和治理。再次,企業對知識產權的認知尚待提高。在我國,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企業少之又少,許多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動不動就陷入知識產權糾紛。最后,公眾整體的創新意識不強。各個年齡段的人動腦動手的能力都很欠缺,而且隨著年齡的增長,這種意愿和能力甚至呈下降趨勢,本應成為國家重要創新力量的大學生集體的創新意愿竟然遠遠落后于小學生。這些現象的長期存在,使得我國公眾的知識產權意識很難獲得根本性突破。公民對知識產權意識的淡薄使得我國社會仍舊不太注重知識產權的維護,對于構建完整的知識產權文化體系的消極作用不言自明。

    四、構建我國知識產權文化的對策

    知識產權文化對我國未來的發展關系重大,而我國知識產權文化卻存在著不少問題,這些問題的存在已經給我國知識產權文化的構建帶來了十分消極的影響。如果不及時加以解決,很可能會在將來給我國帶來更大的損失。因此,及時解決這些問題,構建我國知識產權文化體系已經迫在眉睫。為此,針對性地提出一些對策,希望借此能推動我國知識產權文化的構建。

    (一)提高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企業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淡薄是構建我國知識產權文化中遇到的最大障礙,也是我國知識產權文化中最突出的問題。因此,要構建我國知識產權文化,就必須首先提升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在現實的商業競爭中,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多寡已經成為判斷一個企業是否具有較強競爭實力的重要因素,專利和商標的競爭已然成為現代企業競爭戰略的組成部分。要提高企業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需要政府和企業的共同努力。就政府方面而言,要積極關注企業的知識創新,并積極引導企業將新研發的知識成果及時申報相關專利,減少甚至避免企業知識產權被他國搶先注冊。就企業方面來說,應當從兩個方面進行自我提升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具體如下:第一,吸引專業的技術管理人才參與到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活動中,避免因一些不專業的操作而使知識產權流失;第二,建立專門的知識產權管理和保護機構,負責知識產權的保護、日常管理及出現相關糾紛時的處理。企業的知識產權管理和保護機構以及專業的技術管理人才要與企業的管理高層保持緊密聯系,除與研發部門緊密聯系外,盡量減少甚至斷絕與其他機構人員的工作交往,只對企業的最高層負責。這樣一來,企業知識產權的安全性就會得到較好的保障,而且負責知識產權管理的人員可以根據企業的最新發展戰略隨時更改和制定新的知識產權保護辦法,為企業的最新研發成果制定一整套及時有效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確保企業知識產權的應用、管理和使用權的正常讓渡。

    (二)促進知識產權的及時轉化知識產權的不斷出現是科技進步的表現,但是只有將知識產權及時地轉化為生產力,才能為社會創造效能,尤其是經濟效益,這也是保護知識產權的最重要目的。因此,要更好地構建我國的知識產權文化,就必須促進知識產權的及時轉化。但是,從現實情況來看,我國知識產權的轉化成績并不理想,知識產權申請專利的比重不高,而且即便是申請了專利,也由于一些主客觀因素的影響,并沒有及時地轉化為生產力,從而喪失了知識產權本身應當具有的作用。促進知識產權的及時轉化,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進行:第一,建立一個知識產權的交易市場,由知識產權的所有人和各企業參與其中,雙方就知識產權的轉讓達成協議,需要知識產權的企業從知識產權的所有者手中購買知識產權,并將它及時地轉化為生產力。通過知識產權交易市場,不具備將知識產權轉化為生產力的個人和企業將擁有的知識產權轉讓給擁有這一轉化實力的企業,從而大幅度提升知識產權的轉化比例,使其利用率獲得重大提升。第二,政府對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企業給予政策性優惠,在公共補貼、稅收優惠等方面向這些企業傾斜,鼓勵他們將知識產權應用于實際生產活動中,生產出更新、更先進的產品,從而實現知識產權的合理轉化。

    (三)完善知識產權的立法和執法完善知識產權的立法和執法,這是改善公眾知識產權意識淡薄的最有效手段,也是最堅毅的手段。相比于上述兩種手段來說,更具威懾力,其效果也更為明顯。首先,完善知識產權立法。鑒于我國知識產權法的現實狀況,應當首先出臺一部整體的知識產權法,將當今所有涉及知識產權保護的內容全部納入其中,現行的《著作權法》《商標法》《專利法》等,可以作為它的子法頒布推行。同時,必須強化侵權的處罰力度,尤其是要加強經濟制裁。這樣一來,許多有利于三項主要知識產權之外的侵權行為就會得到有效遏制,許多原本放肆地侵犯他人著作權、商標權和專利權的行為也必然會得到有效遏制。其次,嚴格知識產權保護的執法程序和力度。知識產權保護的相關部門應當將知識產權保護作為一項制度穩定下來,而不是一陣風過后又恢復到了過去的常態。另外,要嚴格依法對侵權行為進行處罰,即便侵權人數較多,也要依法進行制裁。這樣做,才能夠從根本上逐漸減少知識產權侵權行為。

    (四)提升公眾對知識產權的重視程度構建知識產權文化,一個重要的問題就是要提升公眾對知識產權的重視程度。具體來說,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進行。首先,在大中小學普遍加強知識產權教育。在學校廣泛推行和加強知識產權教育,是從根本上改變我國公眾知識產權意識淡薄現狀的最有效辦法。在中小學進行知識產權教育,突出實踐性,鼓勵學生創造發明,并投入資金建設相應的實驗室供學生使用;學校應大力組織知識競賽、征文、創新競賽等有利于推動我國自主知識產權發展的活動,讓下一代從源頭上熱衷于知識產權的創新與開拓;在中小學生中進行尊重知識產權的教育,讓學生們從小尊重他人創新成果,養成自我創新和尊重他人創新的良好道德行為習慣;在高等教育中,將知識產權法作為必修課程,至少在法律基礎課程中加入適當的知識產權保護內容進行解釋說明,讓每一個大學生對知識產權相關法律法規有清晰的認知。其次,加強知識產權的社會宣傳,提升公眾對知識產權的認識程度和了解程度,使人們普遍認識到知識產權的重要性,在全社會營造一個尊重知識產權的氛圍。結語知識產權文化對于現代社會的發展有至關重要的作用,主要體現在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提升我國綜合國力和營造我國良好法制環境三個方面。當前,我國知識產權文化建設已經取得很大成就,但仍舊存在諸多問題,主要表現在企業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淡薄、知識產權的成果轉化不及時、對知識產權侵權案件的打擊力度不夠以及公民知識產權意識淡薄等方面。為了解決這些問題,必須采取多種辦法,主要有提高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促進知識產權及時轉化、完善知識產權立法與執法和提升公眾對知識產權的重視程度等措施。

    [參考文獻]

    [1]王鵬祥,李曉丹.論我國知識產權文化的構建[J].哈爾濱師范大學社會科學學報,2013(5):38-40.

    [2]胡神松.我國知識產權教育與文化戰略研究[D].武漢:武漢理工大學,2012.

    [3]周洪濤.我國知識產權制度的困境與出路[D].武漢:華中師范大學,2013.

    [4]馬慶松.關于我國構建知識產權文化之探討[J].特區經濟,2014(2):252-253.

    [5]張管媛.我國知識產權文化問題研究[D].合肥:合肥工業大學,2012.

    [6]張淑亞.我國知識產權文化體系的構建與經濟發展[J].湖北函授大學學報,2012(4):74-75.

    [7]劉華,周洪濤.論我國知識產權制度的困境與出路———基于知識產權文化視角的分析[J].華中師范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14(1):29-34.

    第8篇:知識產權保護的含義范文

    [關鍵詞] 專有技術 秘密性 貿易 知識產權保護

    自1474年威尼斯共和國專利法及英國1623年作為反壟斷例外的現代專利法保護制度形成以來,專利權一直是國家授予個人的有期限獨占權。專有技術雖無授權,但也在不同國家的相關法律保護之下。1883年《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問世后,對專利技術、專有技術等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早已得到國際社會的公認,并逐步形成知識產權保護國際公約體系,由三個國際組織管理,分別是: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管理《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體系和《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體系,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管理《世界版權公約》,世界貿易組織管理《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TRIPS)。

    在知識產權保護國際協調過程中,最為重要的發展莫過于TRIPS協定的出臺,因為該協定第一次把貿易和知識產權保護聯系起來,并使后者成為影響前者的重要因素。貿易與知識產權保護問題也隨之成為學界研究的熱點。

    一、問題的提出

    有這樣兩個案例:一位美國華僑研制出一種新型變壓器,欲在其家鄉廣東某市尋找受讓方。某廠有意受讓,但要求對方先介紹該變壓器的技術性能或提供有關技術資料,方可作決定。對方未作反應,不了了之。

    另一案例涉及專有技術加工貿易。美國某家具五金公司有意與珠三角一家外向型家具五金公司簽訂來樣加工貿易協定。在建立正式貿易合作關系之前,美方公司要求中方公司必須與其先簽訂《技術保密協議》。由于該協議的標的是專有技術,因此,美方公司沒有明細擬委托中方公司進行加工的產品式樣,而是概括性地要求中方公司對其提供的所有專有技術產品式樣承擔保密義務。中方公司不得生產加工與其提供的式樣相同或相似的產品,不得允許他人參觀其技術產品的生產流程,不得泄露其技術秘密(包括中方公司的員工),等等。任何違反保密協議的行為一經發現,中方公司必須向對方支付50萬元人民幣的違約金。中方公司經過慎重考慮之后表示不能接受對方的概括性保密義務條款,只同意就某一具體專有技術加工協議所涉技術承擔保密義務,并且要求美方公司對協議項下的專有技術提供說明和圖示,理由是:如果美方公司提供的專有技術式樣與中方公司已擁有的專有技術產品式樣相競合,一旦簽約,中方公司便不能再生產自己原有的專有技術產品,否則就構成對美方公司的違約或侵權。由于雙方在保密問題上互不相讓,磋商無果而終。

    上述兩個案例都涉及到專有技術保密這一關鍵性問題。為何保密問題在專有技術貿易中如此重要?怎樣從法律的角度增進國際專有技術貿易當事人的互信以利貿易的順利進行?要回答這些問題,有必要對專有技術的特質作扼要介紹。

    二、專有技術的涵義及其秘密性特征

    “專有技術”譯自英文“know ~how”,又稱“技術秘密”、“技術訣竅”、“非專利技術”等,其法律定義,迄今也不統一。目前,對專有技術作出的較有影響且被許多國家采用的定義為1969 年在布達佩斯召開的保護工業產權國際聯盟會議上通過的匈牙利代表團的提案:“專有技術指享有一定價值的、可以利用的、為有限范圍專家知道的、未在任何地方公開過其完整形式和不作為工業產權取得任何形式保護的技術知識、經驗、數據、方法或者上述對象的組合。”我國未對專有技術的定義作直接明確的規定,而是從工業技術和生產管理及商業經營幾個方面有所側重地作出界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引進合同管理條例》第2條規定:本條例規定的技術……包括(二)以圖紙、技術資料、技術規范等形式提供的工藝流程、配方、產品設計、質量控 制以及管理等方面的專有技術;《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中未明確規定“專有技術”,但對“商業秘密”的界定里明顯涵蓋了專有技術的內容:本條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可見,專有技術是一種以秘密性為重要要件、事實上占有而又未取得專利權、未經法律授權的技術。由于未申請專利,所有者只能依靠自身嚴密的保密措施來維護其對技術的專有權,因為一旦被公開,該技術便進入公有領域,其商業價值隨之喪失。有鑒于此,國際上成功的企業無不對其專有技術秘密特別重視。美國斯諾敦公司總裁桑德拉?斯諾敦女士在她的《全球優勢---你的公司如何在世界市場取勝》一書中,論述了參與國際貿易應遵循的若干基本原則,其中一條就是提高警惕性。IBM公司面對外國間諜的猖狂活動,采取了一系列嚴密的保密措施,建立穩定化、規范化的保密制度。而可口可樂公司之所以能夠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叱咤風云上百年,其對配方實行的“限定知悉范圍”原則是關鍵。對于可口可樂的關鍵配料,公司總部的三個高級職員各管一樣,而且這些人互不知道另外兩樣配料是什么。分設在世界各地的生產廠使用的原料是公司總部提供的“濃縮液”,根本不知道配方秘密。

    三、國際專有技術貿易中秘密的保護

    1.法律保護

    據統計,國際技術貿易總量中的90%都涉及專有技術(技術秘密)的許可,其重要性可見一斑。專有技術雖然處于秘密狀態,不象專利那樣直接申請法律保護,這并不等于專有技術不受法律保護。反對“不公平致富”、“不正當競爭”、或者“惡意行為”,主張“任何人不得靠有意損害他方的行為來牟利”已成為國際社會的廣泛共識和立法價值。迄今,對專有技術的法律保護體系已在國際國內兩個層面的立法中展開。

    (1)知識產權國際協定

    WTO《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首次將“未披露信息(undisclosed information)”作為知識產權加以保護。普遍認為,TRIPS中有關“未披露信息”的規定就是對商業秘密的規定,其中涵括了專有技術的法律特點,可以說是對專有技術持有人的權利第一次在知識產權國際條約中予以保護。后于TRIPS的《北美自由貿易協定》完全照搬“未披露信息”條款的內容,只是將“未披露信息”換成了“商業秘密”。

    (2)反不正當競爭法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在其1996年起草的《反不當競爭示范法》中明確規定“侵犯商業秘密”為不正當競爭。該《示范法》第6條第3項對“侵犯商業秘密(secret information)”的解釋與TRIPS第39條“未披露信息”的含義一致,顯然,專有技術也被納入其調整范圍。雖然該《示范法》尚未獲得通過,但其作為示范法對知識產權國際國內立法的作用不可忽視。

    (3)國際技術貿易規則

    20世紀70年代,在聯合國的主持下,國際社會在多國集團分頭努力的基礎上,形成了《國際技術轉讓守則草案》,旨在建立調整國際技術轉讓行為國際統一法。由于在許多主要問題上各國立場相去甚遠,未能在聯合國貿發會第五屆會議上獲得通過。但聯合國工業發展組織當時提出的10多份有關專有技術轉讓的文件,如著重于專有技術轉讓合同談判受讓方可提要求的1979年《合同評價指南》等,則為各國進行技術貿易提供了可資借鑒的合同藍本。

    (4)我國立法

    與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一樣,我國也沒有制定有關保護專有技術的專門性法律,對專有技術的保護分散地規定在不同的法律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348條規定,“技術秘密轉讓合同的受讓人應當按照約定使用技術,支付使用費,承擔保密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22條規定,雇員在受雇期間及解雇或離職后一定時期內,對其因職務上的原因所接觸到的一切技術秘密,承擔保密義務。《技術引進合同管理條理》及其《實施細則》規定,“受方應當按照雙方商定的范圍和期限,對供方提供的技術中尚未公開的秘密部分,承擔保密義務。”《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明確規定了侵害專有技術是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應予以制止。《刑法》第119條、220條規定了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刑事責任。

    2.自我保護

    (1)必要性

    TRIPS前言明確指出,知識產權是“私權”。私權的保護主要由權利人利用國家現有法律體系的救濟手段維護權益。就專有技術而言,法律保護的范圍只限于對非法獲取的秘密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泄漏的秘密加以禁止使用,如果秘密是意外發現的或由平行工程或反向工程發現的,法律則不予禁止。這就給專有技術權利人提出了如何加強技術秘密自我保護防止他人意外獲得的問題。上文所述可口可樂公司配方的保密就是一個極為成功的例子。眾所周知,專有技術持有人之所以不將其核心技術申請專利法保護,就是想通過自身嚴密的保密措施牢牢地永久地保持其對該核心技術的獨占,因為,如果申請專利就必須在《專利申請說明書》中公開其技術秘密,而法律保護主要是通過對侵權或違約行為的事前禁止和事后責任追究及對受害人的損害賠償等方式來實現的,其對侵權人的威懾力是可以預見和有限的,而受害人為此遭受的損失則可能是無法預計和無限的。試想,可口可樂公司如果將其配方申請專利保護情況會怎樣?勢必:官司不斷,耗時費力,損失巨大!

    (2)貿易中秘密的保護

    專有技術貿易過程至少包括三個方面:合同簽訂前的準備工作、合同的簽訂以及合同的履行及后續工作。

    在合同簽訂之前,需要對對方進行調查。對于許可方(提供方)來說,需要對被許可方(受讓方)的資信情況進行調查,如果對方的信用等級比較低,那么即使對方開出的條件很優厚,也應當謹慎從事。因為技術秘密具有“一旦公開就永遠喪失”的特點,對方一旦獲悉或泄密,技術秘密就不復存在。

    在合同磋商過程中,被許可方往往要求對方披露一定的秘密信息。許可方可以在對方作出保密保證的前提下,披露一定的秘密信息。同時應當采用確認書等方式將披露的信息確定下來。

    簽訂的合同條款應當完備。不論是專有技術轉讓合同還是許可使用合同,都需要包含“保密條款”,明確約定保密范圍、保密措施、保密期限、泄密的責任等重要事項。

    四、提高知識產權法律意識,增強國際專有技術貿易當事人互信

    我國現代意義上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起步于上世紀70年代末,專門立法如《商標法》、《專利法》、《著作權法》等相繼問世,其他涉及知識產權保護的立法如《刑法》、《民法通則》、《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反不正當競爭法》、《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反壟斷法》等也陸續出臺。另外,從1980年起,我國陸續加入了《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世界版權公約》等主要的知識產權國際公約。加入WTO后,我國又接受了《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無論從國內立法方面,還是在參加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的對外合作方面,中國作為一個發展中國家,前進的速度是相當快的。聯合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前總干事和現任總干事都認為,中國用了短短十多年時間,就走完了發達國家上百年才走完的路。

    不過,在建立起現代知識產權法律制度時間不長的我國,人們對知識產權的法律意識還不強。觀念的轉變、意識的強化需要有個過程。龍永圖反思了長達15年的WTO談判中有關知識產權和環境保護方面中國代表的“激烈反應”,說了很深刻的一段話:“那時候,每當發達國家強調要保護環境和強調保護知識產權,我們就很反感,知識產權90%都在你們跨國公司的手里,保護知識產權不就是保護你們嗎?……但是這幾年我們也慢慢意識到這個問題,如果我們在中國不保護知識產權,就沒有一個中國人會去創新,我們只能永遠跟在發達國家后面;保護環境的重要性,現在大家都明白了。”

    第9篇:知識產權保護的含義范文

    關鍵詞:知識產權;法經濟;博弈;法制建設

    中圖分類號:D923.4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2)11-0115-02

    無可否認,隨著人類知識的積累和日益更新,知識的經濟價值使其逐漸成為一種知識資產而存在。在顧及整體利益和整體價值的大前提下,將知識資產界定為私產,這對人類的知識發展和科技進步起到了巨大的積極作用,所以私產化的知識資產是不可避免的。

    知識產權經濟下的知識資產已成為當代貿易競爭的主要表現形式和牟取市場話語權和支配權的重要手段,知識產權強勢國家(如美國)和企業憑借其知識產權優勢形成了對世界市場特別是高新技術市場的壟斷地位。知識資產引起經濟競爭與成為私產的根本原因與其他經濟產權一樣,它之所以有其價值所在,其根本原因在于它也是人類的智慧結晶,包含著人類的勞動成果,知識的創造性從一定意義上也是人類社會的稀缺資源,一項知識資產的出現,將導致此項知識產權創立性的無可復制性,這種獨一性也是知識資產的價值所在。

    而作為知識資產的經濟價值體現于通過知識資產而產生的產品所代表的經濟價值上,因此如何對知識產權進行有效可行的保護,這種保護既不影響其獨占價值性,又不影響市場的整體競爭性。本質上說,知識資產的獨占與競爭的博弈,就是個體利益和社會利益的博弈。

    個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由于其矛盾性,必然導致二者不可能存在其兼顧利益最大化,一方面的利益增加必然導致另一方面利益的減少。假如一味地加大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會導致個人利益的增加,其利益的增加會導致積極的個人知識創造性,這樣對整個社會整體利益會產生積極的影響。另一個方面,知識產權的過度保護,會導致市場競爭力度的下降,并且還會因為知識資產的獨占性導致相關科技的發展屏障,市場的正常運轉也會出現“一家獨大”的不利情景,這樣,從社會整體利益的角度來說,又起到了消極作用。

    在這里,我們在知識產權的保護上不得不涉及一個“度”的問題,這個“度”應該是取一個個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平衡點,這個平衡點的“度”應該滿足以下兩點:第一,這個平衡點應該足以保護權利人的權利,使得他們得到應有的經濟回報,從而促進其知識創造的積極性,拉動整個人類社會的發展;第二,這個度還必須兼顧社會整體,以及社會其他個體的利益,使市場富有競爭力,讓這種知識資產滿足社會整體需要,符合社會整體利益。

    關于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的利益平衡點,筆者主張帕累托效益標準。帕累托標準認為效益的提高必須是對各方都有利,以損害某一方利益為代價,來改善他方利益的方法實質上是沒有效益的。按照帕累托標準來分析知識產權保護,它要求知識產權制度只有使要求最大化滿足的各方利益需求得到均衡保護,才是有效率的,才是可行的。也就是說,知識產權法既要給信息產品創造者和生產者的創作發明活動提供必要的積極條件和動力,另一方面又要為一國知識產權產業的整體發展與國際知識產權貿易的發展提供鼓勵和刺激,同時也為廣大使用者提供自由選擇信息產品的市場機會,為廣大市場主體提供自由競爭的市場秩序,才符合帕累托最優。假如不能達到這種情況,這樣的知識產權保護是極度不完善也不能經得起經濟發展和科技進步的考驗,帕累托標準來分析知識產權保護,使得知識產權保護和知識產權資產的經濟效益有了科學的利益平衡的理性經濟,這也是我國制定和晚上知識產權法首要研究和解決的問題之一。

    設定以下經濟模型:S代表社會整體利益,P代表個體利益,E代表保護力度,則有函數圖像。

    由以上圖像分析,t為期社會利益S為最大化的波峰值,在t值之前是呈上升曲線,在t值之后,社會的整體利益S將開始降低,所以t點是最符合法經濟保護力度的一點,其社會利益最大。而從圖像中,個體利益P的函數曲線隨著保護力度的增大而增大,并趨于正比例上升,如果在社會利益和個人利益去一個均值的話,就是2條曲線的交點q,關于t點和q點,我們取t點,因為在保障社會整體利益的大前提下保護個人利益,是我們法制保護的大前提所在。

    分析完知識產權的經濟效益模型,我們回顧分析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制上,知識產權的獨占和競爭在法制上體現于知識產權內部的權利保護和權利限制條款以及知識產權保護法與其他法律之間的博弈。一部知識產權法,它不僅僅要從只是知識資產的保護著手,還需要限制這種保護權利的濫用。當然,人無完人,法無完法,所以即使再完善的知識產權保護法,也需要其他法律的輔助和限制,本質上說,這也是一種博弈。舉個例子,知識產權法的基本原則是激勵創新,保護私權的獨占性,雖然在整個知識產權法的體系中也有防止其權利濫用的條款,但是限制濫用的實踐操作往往超出了知識產權法的范疇,更多地是需要競爭法的調節,其保護競爭方面最終還是需要競爭法進行保護。

    一般認為,對一種權利的限制有兩種限制:內部限制和外部限制。前者認為權利本身包含義務,權利應為社會目的而行使;后者則是在承認并保障權利的不可侵犯性、權利行使的自由性的前提下,以公法的措施適當限制權利的不可侵犯性,以民法上的誠實信用原則、權利濫用之禁止原則及公序良俗原則限制權利行使的自由權。關于知識產權的法經濟法制上的制定同樣適用于普通權利的限制。法律作為經濟利益的協調器,調整經濟中各方的運作和得失關系,實現其經濟利益最大化,這種利益既包括個體的,同時也兼顧社會整體的。因此,要協調知識產權法與其他法律的沖突,必須找到兩者之間的利益結合點,這也是我們在兼顧整體利益下選擇t點的保護力度原因。事實上,個體利益與整體利益的平衡在知識產權法產生之初就已然成為其研究的主要目標和最終追求目的,反觀知識產權法中種種對知識產權濫用的限制制度就是出于要滿足其平衡的目的。知識產權在限制競爭的同時激發了人們開發、創造知識產品的積極性,從而有利于整個社會的進步。而其他法律,如反壟斷法,競爭法作為一種公法,其限制從權利的外部環境入手,以對市場競爭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的影響為判斷標準,對權利濫用進行限制,這種合理的限制對于知識的創作不僅不會造成消極的后果,反而會增加市場的競爭意識,激發其他個體對知識創作的積極性,對知識的創作,開發也起到一定的積極作用,對社會的整體利益也起到不可忽視的作用,可以說,這種博弈中的限制對于知識產權這種特殊的產權的發展也是不可缺少的。

    如何把t點的利益平衡點運用于法制上來解決實際的問題,即如何按照一定的原則和方法來配置法律資源,有效協調各部分法律,這是實現法制上博弈的最終問題。對于知識產權有關的壟斷形式各國立法有所不同:亞洲國家日本采用開放式,列舉了一系列在知識產權合同中應該控制的限制性條款,如其《反壟斷法》第6條;而作為知識資產發達的美國雖未對其做專門規制,但其司法部和聯邦貿易委員會于1995年的《知識產權許可的反托拉斯法指導意見》列舉了追究反競爭行為的一般尺度標注和運行措施;歐共體委員會頒布的1996年第240號條例,將涉及專利技術秘密的使用統一加以規定,分為可豁免和不可豁免的。

    我國關于知識產權的法制建設不可否認還存在很大的缺陷,對于知識產權的平衡點規劃和法制建設還處于剛剛起步和摸索階段。對于國內法制建設,我們可以從以下幾點進行著手。

    第一,建立限制知識產權濫用的規范性。無論再完善的知識產權法和限制知識產權濫用的法律,都不可能在保護知識產權領域中每個細節都考慮到,這也是“法無完法”的共通性。最好的方式就是在遵守知識產權的基本原則上,通過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律法規以及國家現狀而制定的政策來解決這類偶然不穩定因素的出現。

    第二,應該在其他限制知識產權法律(如反壟斷法)的規定具體化,而不是還停留在那種過于籠統,實行起來沒有詳細規章執行。這就要求我們國家規定判定知識產權濫用成立與否的概括標準。包括權利的行使不得違背知識產權所要實現的相關公共政策;與權利的行使不得給市場競爭帶來過分的限制。采取這種概括加例舉的立法模式能夠既能更好地有針對性地適用當前普遍存在的知識產權濫用的表現形式,也能應對實踐中不斷出現的新問題和新狀況,具有更好的科學靈活的法制運作方式。

    第三,善于對知識產權問題的法經濟分析。對于知識產權的法制建設,要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在社會主義科技的日新月異情況下,面臨國內外的挑戰,我們應該借鑒外國的有效經驗,通過經濟模型來分析知識產權的法制完善是一種有效地方法。這讓知識產權的量化會更加明顯,更加具體化,更能為知識產權法的完善提供有效的指導。

    第四,我國的知識產權法應該經得起新的國際考驗。我國作為世貿組織的一員,在符合我國國情,在不損害我國的情況下,應該盡可能地積極遵守《知識產權協定》所規定的義務,這不僅僅對樹立我國積極保護知識產權的國際形象,還培養了良好的國際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更好地與國際間其他國家接軌。因為我們是發展中國家,所以在國際談判中,要善于利用國際條約對于發展中國家的有利規定更好地維護我國的利益,我們還要積極參與國際間知識產權保護協定的制定過程,這樣才能更好地擁有話語權,更好地在今后的國際知識產權談判中立于更有利的地位。

    第五,加強和完善我國特有的知識產權優勢。我國具有幾千年文化歷史的大國,具有很多其他國家沒有的知識資產,如中藥配方,地方文化遺產,人體基因資源等,但是如何讓這些文化資產為世界認同,不管是理論技術還是法制保護,還需要很長一段路要走。但是一旦我們制定了有關我國特有的知識資產與國際接軌,能為國際接受的法律法規,我國完全能在國際知識產權市場中占據有利地位。面對其濫用知識產權而頻頻引發的知識產權糾紛所帶給我國經濟發展的不利影響,現有的法律難以從制度層面上起到應有的限制作用。我們應積極借鑒國外先進的立法經驗,結合國內實際情況,在平衡各方利益的理念下,構建一套合理有效的限制知識產權濫用的法律制度。在面對發達國家日益緊逼的“知識霸權”和“知識侵占”的情況下,作為知識產權法制建設還不是很完善的發展中國家的中國,我們需要考慮和研究的更多是一種私權和公權,個體利益和整體利益,個人利益與國家利益之間的博弈平衡點,只有這樣,我們才能確定我們的政府應該在知識產權國際戰略中扮演的角色定位,明確我們的政策對短期和長期知識產權經濟的影響,從而更好地制定適合我國國情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我們要實現“私權獨占主義”到“經濟平衡工具”的一種過渡,通過利益協調體系和法經濟模型的分析,從而來促進知識產權的保護和限制的協調有序發展。

    參考文獻:

    [1]鄭成思.知識產權文叢(三)[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

    [2]梁慧星.民法總論[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

    [3]羅炳榮.專利權濫用與公平競爭:美國案例[J].智慧財產權,2000,(16).

    [4]孫安東.一場“私權”與“公利”的較量[EB/OL].光明網.[2006-12-25].

    主站蜘蛛池模板: 狠狠色伊人亚洲综合成人| 欧洲成人午夜精品无码区久久| 六月丁香激情综合成人| 国产精品成人无码免费| 国产成人精品无码免费看| 国产成人在线网址| 国产成人免费a在线资源| 国产成人一区二区精品非洲| 亚洲AV成人中文无码专区| 成人国产在线观看高清不卡| 成人免费无码大片A毛片抽搐 | 欧美成人高清ww| 国产成人精品视频午夜| 欧美成人一区二区三区在线视频| 成人三级k8经典网| 亚洲精品成人网站在线播放| 成人欧美一区二区三区| 国产成人精品久久综合| 欧美日韩在线成人| 久久亚洲国产精品成人AV秋霞 | 中国成人在线视频| 国产成人影院在线观看| 亚洲av无码专区在线观看成人| 国产成人高清亚洲一区久久| 成人性a激情免费视频| 7777奇米四色成人眼影| 免看**毛片一片成人不卡| 国产成人精品久久免费动漫| 成人免费播放视频777777| 成人欧美精品大91在线| 成人欧美视频在线观看| 成人短视频完整版在线播放| 精品无码成人片一区二区98| 2022国产成人福利精品视频| 亚洲人成人无码网www国产| 亚洲人成人网站在线观看| 久久久国产成人精品| www成人国产在线观看网站| 久久久久亚洲av成人网| 欧美日韩在线成人| 成人人观看的免费毛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