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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發展給信息領域帶來新機遇,也對傳統法律關于合同簽定的實質要件、合同有效性操作規范、合同可行性原則、電子合同支付、電子合同簽名等一系列法律法規和要求提出了嚴峻挑戰?,F行合同法律如不及時修訂已無法滿足電子合同發展要求,有必要為電子商務建立必要的電子合同法律法規,為電子商務的健康運作提供法律依據。
1.電子合同概述
電子合同是電子商務交易的核心內容,電子商務中的合同采取了新形式,具有新含義和特點。(1)電子合同含義 電子合同是合同雙方當事人以計算機網絡為媒介、通過在網上發出要約和承諾,達成意思表示一致而訂立的合同,是在網絡條件下當事人之間為實現一定目的,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是電子商務安全交易的重要保證。新《合同法》肯定了電子合同的法律地位,把電子合同界定為一種書面形式合同[2,3]。
不同于傳統合同,電子合同在整個合同訂立過程中沒有紙張單據出現,從根本上改變了傳統合同的訂立方式,很難用傳統的國際貿易法律來判定合同是否成立等問題。
(2)電子合同特征 電子合同具有鮮明的特征。電子合同只存在于虛擬的網絡世界里,看得見卻摸不著是其本質特點。再者電子合同還存在風險性。電子合同的電子數據在傳遞過程中有可能被他人竊取或截獲,已達成的電子合同有可能受病毒攻擊或被他人惡意篡改。電子合同具有法律有效性。電子信息的輸入需要簡單化和標準化,電子合同不可能像傳統的書面合同那樣條款齊備。
電子商務能否順利進行,離不開電子合同,而如何使電子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以實現對當事人利益和義務的保護及監督已成突出的問題。電子合同具有法律認定性。我國《合同法》第112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2.電子合同基本法律問題
電子商務中訂立電子合同以及電子貿易中進行電子支付等過程需注意以下基本法律問題:
(1)電子合同簽定法律問題 電子合同的訂立過程:由貿易雙方的任意一方(要約人),根據雙方的貿易意向起草要約,要約起草完成以后,通過網絡傳遞給另一方(受要約人),受要約人收到要約后發出承諾、要約人收到承諾后則電子合同生效。在電子合同訂立過程中,承諾到達要約人的收件系統時合同生效。電子合同是數字化的,不同于傳統書面合同,使電子合同效力認定及操作問題變得非常復雜,需相關法律法規來解決電子合同法律問題。
網上簽定的電子合同,電子票據成為合同、提單、保險單等單據存在的唯一證據。由于電子數據有容易消失、容易被篡改和安全難以保證的弱點,在保持電子數據原貌方面存在著一定的客觀限制因素,電子數據以及間接信息的效力問題成為民事訴訟中十分棘手的難題。電子提單是電子數據交換與提單相結合的—種形式,提單信息被轉換為數字信息后,在網絡間高速傳遞,最后由接受方計算機處理為原信息。如何在電子合同簽定過程中轉讓電子提單不僅成了技術問題,也帶來法律解釋上的問題。
(2)電子合同認定法律問題 傳統書面合同訂立只要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上簽字或蓋章后,則該合同成立。因為雙方當事人的親筆簽字或印章具有獨特性,它既可成為認證該合同的依據,又能防止合同被他人偽造,表達了雙方自愿履行合同規定的有關條款的意愿。
電子簽名是和電子合同認定相關的一個法律問題。電子簽名是指以電子形式存在,依附在電子文件并與其邏輯相關,表示簽名并同意電子文件內容并可用以辨識電子文件簽署身份的簽名方式,它具體指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者儲存的信息中以電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識別簽名人身份并表明簽名人認可其中內容的數據。電子簽名的關鍵問題是有效性,它必須具備獨特性、可辨別性、可靠性等特征,才能與他人簽名相區別,才具有法律上的有效性。
傳統合同中各國法律主要把簽字作為認證手段,書面形式是簽字的物質基礎,簽字的實現以書面文件存在為前提。電子簽名由符號及代碼組成,任何一方的電子簽名都可隨時改變,以保護其安全性,需從法律上予以認可。如何對他方的電子簽名予以辨別和認可,是實際操作中易出現的法律問題。
通過數字簽名方式以確定交易方的身份,要判斷電子簽名真偽及辨別簽名者身份,可依靠認證機構簽發的認證證書。電子簽名具有以下特征:
①電子簽名有效性。電子簽名是一種電磁記錄,在保密狀態下進行,簽署者本人享有拒絕、排斥任何未經法律監視、窺探及披露的權利。電子簽名具有可識別性,使用者以此表達身份,任何其他人均不能偽造該簽名。電磁記錄是否有效需符合電子簽名法律所規定的“書面形式”。
電子簽名作為電子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其效力如何,直接關系著交易成本和交易安全。電子簽名與—般的手書簽名一樣,必須滿足一定條件方具有法律效力,才能得到立法、司法部門的認可。
②電子簽名認定性。電子簽名可通過認證中心按照發公鑰與私鑰的方式解決身份確認問題。電子簽名存在于數據電文中,簽名者事后不能否認自己簽名的事實,電子簽名是一種特殊的書面簽名。電子簽名具有不可否認性,通過論證簽名來確認其真偽和法律認定問題。
電子簽名符合法律關于簽名的要求,法律通常規定只要采用了某種可靠的方法來證實當事人的身份,證明當事人同意信息和包含的內容,且信息在傳遞過程中是可靠的,則這種信息就符合法律關于簽名的要求,電子簽名也符合法律對簽名的要求。電子簽名具有與書面簽名同樣的法律效力,電子簽名本身具有原始證據的法律效力。
(3)電子合同支付法律問題 電子貨幣的支付是電子合同中最核心的一環。電子貨幣通過網絡系統以電子信息傳遞形式實現流通和支付。電子貨幣以計算機為依托,可廣泛應用于生產、交換、分配和消費等領域,融儲蓄、信貸和非現金結算等多種功能于一體,具有簡便、安全、迅速的特點。
電子支付作為電子合同付款手段是必要的,是電子商務中的重要環節。電子支付方式是真正決定電子商務意義的環節,是電子商務最終得以實現的關鍵。電子支付、電子貨幣、網上支付結算的時效等問題都將對國際商務活動和銀行業產生深遠影響,由此產生的一系列法律問題需對現行的規則和標準加以調整。
電子商務存在很多法律問題,電子合同的形式與效力、交易雙方身份認證和電子合同支付等一向被認為是中心法律問題。電子合同所面臨的主要法律問題除上述以外,還包括制定電子合同支付制度、電子合同操作規范與商務規約、電子合同進出口關稅的法律制度等相關法律問題。只有給電子合同提供有法可依的健康法律環境和制定與電子合同相關法律法規,基于網絡的電子商務才能快速、規范、健康、有序地發展。
3.電子合同的法制化建設
電子商務需要電子合同立法的健全和完善,進行電子合同相關的法制化建設,才能使電子商務走上健康的法治軌道。
(1)電子合同立法原則 立法機關須采用功能等效,法律與專業技術相結合的原則進行電子合同立法,同時考慮交易載體無歧視性原則。立足國際立法趨同取向進行立法,成立專門中介組織監督立法。擴大現行司法立法解釋,加強商業合同條款或貿易協議立法。電子合同立法具體應立足依法行政、采取“技術中立”、考慮國際接軌、嚴格職權界限、限定管理范疇、統一規范用語、留有發展空間、實現平穩過渡八項主要原則,才能使其立法符合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需要。
(2)電子合同法制化建設 電子商務合同立法的法制化建設尤為必要,具有突出的緊迫性。電子商務中電子合同條款或貿易協議通過完善的立法手段來解決法律糾紛問題。政府應成立專門組織立法機構,由專業人員進行電子合同法律問題立法研究。通過組織一批既熟悉電子合同的技術特點,又通曉電子經濟貿易合同法律法規的專家學者,使制定出的電子合同法律法規既能夠順應電子合同的活動規律,又能充分考慮和反映各方利益與要求,促進電子合同的健康發展。研究并吸收先進國家電子合同立法及管理科學做法,為電子合同出現的新的交易行為,提出新的法律規范,同時制定電子合同的單行法律法規,同時使電子商務合同立法與現有相關合同法律相協調。
電子合同中電子簽名主要體現在以無紙化記載的信息代替以傳統紙質為載體的信息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問題;其次是如何界定以數據文件在網絡間傳遞的信息的原件及其保存問題;此外還有簽名問題,在電子商務中傳統簽名方式不可被采用,須創造一種在網絡上的簽名方式,且要被法律確定為有效。慶幸的是這些問題在新《電子簽名法》中已有相關法律條款加以規范,為電子商務發展奠定了基礎。
2005年《電子簽名法》的實施,則使我國實施信息化管理走出了依法行政的重要一步?!峨娮雍灻ā妨⒎ㄒ幏读穗娮雍灻袨?確立了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維護了各方合法權益,促進了電子商務政務的發展。它重點解決了五個方面的問題:確立了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規范了電子簽名的行為;明確了認證機構的法律地位及認證程序,并給認證機構設置了市場準入條件和行政許可的程序;規定了電子簽名的安全保障措施;明確了認證機構行政許可的實施主體是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其個性特點主要體現在三方面:體現引導性,而不是強制性;體現開放性,而不是封閉性;體現原則性,而不是具體性。同期實施的《電子認證服務管理辦法》則保證了《電子簽名法》的順利實施。
法律是社會關系的調節器,沒有宏觀的法律環境作支撐,電子商務只能是空中樓閣,根本不可能廣泛應用。在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的法律體系面對電子商務的沖擊時,已顯得力不從心。盡快地完善電子商務交易的法律法規,強化電子商務的安全管理,規范買賣雙方和中介機構的交易行為,明確交易各方當事人的法律關系和法律責任,嚴厲打擊各種違法交易行為,對電子商務的發展至關重要畢業論文。
一、發展電子商務面臨的主要法律問題
電子商務是建立在計算機網絡基礎上的極具變革性的商業運營模式。隨著Internet的發展,Internet已成為全世界規模最大、信息資源最豐富的計算機網絡。Internet本身具有的開放性、全球性、虛擬性、自由性的特點,也成為電子商務的內在特征。電子商務的本身屬性決定了它必然會沖擊原有的法律體系,出現一系列新的法律問題。
1.電子交易的安全性問題
電子交易的安全性問題是阻礙電子商務發展的最大問題。國內不少專家學者認為,電子商務是Internet技術應用的全新方向,是建立在技術性的網絡系統基礎上,它源于技術,因此,電子商務發展中出現的問題也只有技術的提高才能解決,即通過防火墻、加密技術、數字簽名、身份認證等技術,來確保網上信息流的保密性、完整性和不可抵賴性。但是,就目前而言,技術的提高并沒有解決電子商務的安全問題。應用比較廣泛的由Netscape公司于1994年推出的安全套接層技術(SSL:SecuritySocketLayer)有明顯的安全隱患。而于1996年2月,由VISA與MASTERCARD兩大信用卡國際組織共同發起的保障在Internet上進行安全電子交易的Scr協議(SecurityElectronicTransation)雖然比較好地解決了現階段的電子商務交易的安全問題。但是,實踐證明,純技術性的防范手段不能對各種惡意攻擊和網絡犯罪起永久性的制約作用。只有法律和技術的雙管齊下,才能維護和保障電子商務的穩健發展。
2.電子合同的法律問題
電子合同是數字化的,根本不同于傳統的書面合同,這使得電子合同效力的認定及操作問題變得非常復雜。
我國電子商務立法中僅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11條關于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及第33條關于當事人采用數據電文訂立合同可以“要求簽訂確認書”的規定。前者承認了電子合同的合法性,后者涉及電子合同生效的要求,是對電子合同法律效力實現方式的一種有益探索。另外,《合同法》第16條、第26條規定了電子合同的生效時間、承諾的生效時間及合同成立地點,但是僅有以上幾點,電子合同仍無法操作。
為解決電子合同的法律問題,中央有關部門及地方如上海、廣州等城市紛紛頒布了一些法律法規。這固然是對電子合同法律問題的探索和嘗試,然而,法出多門,必然與電子商務的無界性和自由性相沖突,最終還是阻礙電子商務的發展。
3.電子商務認證的法律問題
數據資訊的商業化應用,使得認證機構(CA:CertificateAuthority)的服務成為電子商務的必需,否則,電子商務交易形式就可能因為缺乏中介信用而無法發展。
認證機構的核心職能是發放和管理用戶的數字證書,它提出的是經過核實的、交易雙方都關心的基本信息和信用證明,通常包括交易人是誰、在何處、以何種方式電子簽名、其信用狀況如何等。
目前,有不少地區、部門甚至企業都建立起認證中心,存在不少的隱患:一、認證機構是一種專業化的信息服務機構,并非一般的實現某種商業利潤的機構。它對交易各方負有特殊的職業義務,這種義務是一種社會責任,是一種倫理道德。一旦出現認證機構偏袒交易一方或出賣交易方的信用信息等不公現象,法律有何規定?二、從營業目的來看,認證機構屬于公共企業,以向全社會提供電子商務交易信用為已任,并非追求單純的經濟利潤為已任。它的利潤來自其規?;臉I務服務。
國內許多專家學者認為,目前,司法公證應介入電子商務,充當認證機構的角色,以避免電子商務法未出臺前發生認證機構的法律糾紛。但這對司法公證部門的信息化建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4.知識產權問題
電子商務的無形化使知識產權保護更加艱難。
網絡上的諸如域名、網頁上各種各樣的文章、圖像、聲音、軟件及網頁的商標所涉及的商業秘密等都會牽涉到專利權、商標權、版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問題。因此,保護知識產權與發展電子商務有著密切的聯系。
國際組織包括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世界貿易組織和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紛紛制定了有關的條約,來保護知識產權。如1996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通過的《版權條約》,1996年6月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通過的《電子商務示范法》(ModelLawonElectronicCommerce)。
5.隱私問題
最近,美國《商業周刊》進行了一項有關電子商務的隱私權方面的調查。結果顯示,大多數人擔心個人隱私外泄,而且很多人把拒絕電子商務歸究于個人隱私的無法保障。因此,在個人隱私問題上,各國政府應相互配合,在法律層次上和技術層次上進行廣泛合作,尋找出現尊重個人隱私,又允許個人自由,同時也允許政府以恰當方式進行管理的最佳方式。
6.電子商務的管轄權問題
因電于商務具有全球性和開放性的特點,使各國政府都非常關心電子商務的管轄權。各國政府都希望本國法院擴大管轄權,以維護本國利益。如果管轄權問題處理不當,定會引來各國問不必要的糾紛。因此,各國應相互協調,以國際法的形式確立電子商務管轄權的操作規則。
當然,電子商務在發展過程中遇到的法律問題遠不止上面幾個問題,還有如電子商務運營模式的法律保護、電子商務的稅收等問題,這都需要人們以務實的態度逐一加以克服。
二、借鑒國外電子商務的立法經驗
國外的電子商務的法律建設伴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已經走過多年的路程。
如果沒有一個成熟的、統一的法律系統來仲裁電子商務的各種糾紛,人們對電子商務就會望而卻步。世界各國多年的立法實踐經驗成果相當豐富,我們應充分借鑒和吸收成功經驗,服務于中國的電子商務立法。
三、電子商務立法的基本原則
1.立足于國際立法趨同的取向
力爭與國際立法趨同是由電子商務的無界性和自由性決定的。中國電子商務立法只有爭取與國際立法接軌,才能參與全球性的經濟競爭。新加坡的《電子交易法案》幾乎全部吸收了《電子商務示范法》的有關規定,同時根據《電子商務示范法》的精神增加了一些內容,如網絡服務提供者責任、認證機構及數字簽名的法律標準和驗證、電子記錄和簽名的政府作用等;像《美國電子商務綱要》第四原則所述,政府應該承認Internet的獨一無二的特征,現有的法律規章凡屬可能妨礙電子商務發展者均應修訂。
2.研究《電子商務示范法》尚未涉及的問題
《電子商務示范法》尚未涉及的法律問題,一般指未發出通知或通知錯誤的責任問題、電子提單問題、合同訂立的時間和地點、要約和承諾問題,還有稅收、金融、信息安全、市場準入、知識產權、司法管轄和國際協助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等。
此外,中國的電子商務立法還應遵守以下原則:
1.體現國家意志,把國家利益放在第一位;
2、有利于電子商務發展,而不是制約和阻礙;
3.立法要有遠見,要科學、更具可操作性;
3.1電子商務合同中的法律問題
電子合同是合同雙方當事人以計算機網絡為媒介,通過在網上發出要約和承諾,達成意思表示一致而訂立的合同。電子合同從根本上改變了傳統合同的訂立方式,因此,對于法律法規來說,就有一個怎樣修改并發展現存合同法,以適應新的貿易形式的問題。
3.1.1要約的撤回與撤銷
在傳統貿易中,要約(OFFER)可以撤回,只要撤回通知早于或與該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在電子合同的訂立過程中,要約的撤回和撤消是十分復雜的問題。首先,撤回幾乎是不可能的,因為在網絡中要約的傳遞和接受幾乎是同時發生的,目前還沒有一種傳遞方式,能讓自由文本的撤回通知先于發盤到達或同時到達受要約人。在傳統貿易中,要約在一定條件下是可以撤銷的。但在網絡交易的環境中,要約人沒有撤銷通知的標準格式,只有用自由文本來撤銷,不能使撤銷通知在受要約人發出接受通知之前或在要約人收到受要約人的接受住處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3.1.2接受的生效和撤回
在網上交易中,接受(ACCEPT)的含義及其成立條件,與傳統貿易是一樣的,即受要約人發出的接受被要約人接收電腦接收時,構成要約的接受,合同的成立,宜采用大陸法系的“到達主義”原則。傳統貿易中接受是可以撤回的,只要撤回通知在接受原應生效之前或同時到達要約人。而在網上貿易中,由于電子計算機發出的接受在瞬間就送達對方,在過程中沒有停留時間,接受一經送達要約人,合同就已成立,再撤回接受就等于撤銷合同。因此接受是不能撤回的。
3.1.3合同的形式問題
電子合同相對于傳統的合同,其形式發生了很大的變化。
首先,傳統合同的口頭形式在貿易上常常表現為店堂交易,并將商家所開具的發票作為合同的依據。而在電子商務中標的額較小、關系簡單的交易沒有具體的合同形式,表現為直接通過網絡訂購、付款,例如利用網絡直接購買軟件。但這種形式沒有發票,電子發票目前還只是理論上的設想。
其次,訂立合同的雙方或多方都在虛擬市場上運作的,其信用依靠密碼的辨認或認證機構的認證,表示合同生效的傳統簽字蓋章方式被數字簽字所代替。電子合同的條款,不可能像傳統的書面合同那樣齊全、措辭嚴密,在這種情況下如何避免可能發生的商業糾紛,就需要國家貿易法律進一步明確規定。
3.1.4電子合同證據的保全問題
電子合同的一個主要特點就在于銷毀、更改或補充非常方便,一旦電子合同遭到篡改或破壞,很難復原,即使發現留有拷貝,也很難判定拷貝的內容是否也被 篡改過,以此類推,原件的內容也就無從知曉。紙質書面文件則不然,如果當事人能出示原件,其真實性很容易被論證。即便紙質文件的原件丟失,法院對書面復印件真實性的確認要比對電子文件的真實性確認容易得多。因此,盡管現代科學技術對電子合同使用了管理和技術上的防范措施,但很多國家仍然懷疑由于這些技術的不當使用或出現失靈,可能會使電子合同的不確定性和不可靠性大大增加,作為證據更加難上加難。因此,電子證據的確定就需要由嚴格的法律審查制度來規定。
3.2電子簽名和認證問題
傳統合同中簽名或蓋章的行為有兩種功能:一是表明合同各方的身份;二是表明簽名者已確認文件所載之內容。各國法律主要是把簽名作為一種認證的手段。而書面形式是簽名的物質基礎,換言之,簽名的實現是以書面文件的存在為前提的。
在電子商務活動中,交易和通訊均在網上進行,參與交易的各方可能在整個交易過程中自始至終不見面,無法當面進行身份識別,不可能通過電子數據來傳遞親筆簽名,傳統的簽名方式很難應用于這種網上交易,這就產生了在計算機上以何種方式簽名才能為法律所認同的問題。按照信息發達國家的做法,在網絡上通過電子簽名的方式來確定交易方的身份。這種電子簽名是由符號及代碼組成的,它具備了上述簽名的特點和作用。對每一方來講,具體采取什么符號或代碼,將根據現有的技術、相關經驗、可應用標準的要求及使用的安全程序來做出決定。任何一方的電子簽名可以不時地改變,以保護其機密的特征。因此,電子簽名的產生和廣泛運用給電子商務立法帶來了兩個新的課題,即電子簽名是怎樣認定和電子簽名是否有效的問題。
數據電訊的商業化應用,除了需要電子簽名作為認證手段之外,在因特網等開放性網絡環境下,認證中心的服務也是必不可少的。電子簽名側重于解決身份辨別與文件歸屬問題,而電子認證解決的是密鑰及其持有人的可信度問題,因為密鑰并不是萬無一失的,它存在著丟失、被盜、被破譯等風險,這就產生了公開密鑰的辨別與認證的有效性問題。即需要由一個權威的機構對公開密鑰進行管理,以減少密鑰丟失、被盜、被冒用而造成的損失。電子身份認證機構通過對公鑰密碼體制、數字簽名、數字信封等密碼功能的運用建立起了一套嚴密的認證系統,從而在技術上對電子商務起到了安全保障的作用。但是,由誰來管理認證機構,由誰來充當認證機構,認證機構應具體有那些權利,承擔何種責任,就成了必須解決的問題,電子認證的法律效力也仍需通過立法得到確認和保障,電子身份認證機構行為規則以及涉及交互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等需要通過立法來規范。因此,要使電子身份認證機構能真正發揮其在電子商務中的安全作用,促使電子商務真正走向國際貿易應用,必須通過立法加以保障,或者作嚴格的法律規范。
3.3電子提單的轉讓問題
特權憑證是海運提單的一個最重要的作用。傳統的紙張型海運提單可通過背書轉讓貨物的所有權。電子提單與傳統的紙面提單相比發生了質的變化,它是利用電子數據交換系統傳送出來的關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轉讓貨物所有權的電子數據,是電子數據交換與提單相結合的一種形式,通過計算機,提單信息被轉換為數字信息后,在網絡間高速傳遞,最后由接受方計 算機處理為原信息。在流轉上,電子提單快捷便利,順應著國際貿易的時代要求,成了傳統提單的當然替代物。但是電子提單不可能背書簽名來進行轉讓。如何轉讓電子提單不僅成了一個技術問題,也帶來了法律解釋的問題。票據法中票據的轉讓和承兌以及信用證轉讓也存在著相似問題。
3.4電子支付問題
支付方式是真正決定電子商務意義的環節,也是電子商務最終得以實現的關鍵,任何一筆成功的商務都要歸結到資金的支付與結算上來。電子商務在我國的最終發展不是很快,其瓶頸之一就是電子支付。電子支付所產生的法律問題包括了各種支付工具(信用卡、電子貨幣、電子支票等)的發行應用標準和條件、電子支付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電子支付命令的簽發與接受、執行、以及風險責任的承擔等。電子支付涉及當事人眾多,包括消費者、商家、銀行和認證中心等,各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較為復雜,有買賣合同關系、金融服務合同關系、電子身份認證關系,如在立法上不加以明確,必會阻礙電子支付在電子商務中的運用。
3.5稅收問題
稅收是一個國家重要的財政來源,是一個國家經濟的最基本的體現。由于電子商務的交易活動是在沒有固定場所的國際信息網絡環境下進行,造成國家難以控制和收取電商務的稅金。
3.5.1.常設機構的概念和范圍界定遇到了困難
許多客戶通過互聯網購買外國商品和勞務,外國銷售商并沒有在該國擁有固定的銷售場所,其人也無法確定。這樣,就不能依照傳統的常設機構標準進行征稅。
3.5.2.國際稅收管轄權的沖突
在一國對非居民行使什么樣的稅收管轄權的問題上,目前國際上一般都堅持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優先的原則。隨著電子商務的出現,各國對所得來源地的判定發生了爭議。美國作為電子商務發源地,1996年11月發表了《全球電子商務選擇性的稅收政策》一文,聲稱要加強居民(公民)稅收管轄權。這樣,發達國家憑借其技術優勢,在發展中國家屬地會強占其原屬本國的稅源,使發展中國家蒙受稅收損失。
3.5.3.國際投資所得避稅問題將更加嚴重
隨著電子商務的日益完善,導致網上國際投資業務的蓬勃發展,設在某些避稅地的網上銀行可以對客戶提供完全的“稅收保護”。假定某國際投資集團獲得一筆來自全球的證券投資所得,為躲避所得稅,就可以將其以電子貨幣的形式匯入此類銀行。
因此,在制定與電子商務有關的政策法規時,需要重新審視傳統的稅收政策和手段,建立新的、有效的稅收機制。
關鍵詞:對外經濟;電子商務;有效運用
中圖分類號:F125文獻標識碼:A
一、電子商務在對外經濟中的作用
電子商務概念。20世紀90年代初期興起于歐美國家的一種新經濟模式,主要以計算機和網絡為媒介,買賣雙方通過電子通訊方式進行咨詢談判、商品展示、訂貨結算等商務活動。電子商務的興起,跨越了國家地區間經濟活動的地理障礙,推動了傳統對外經濟貿易行為的變革,日益得到世界各國認可。例如,在歐洲的法國已經實現80%的對外貿易電子化。
電子商務促進了對外經濟貿易模式的變革。以計算機網絡信息技術為核心的電子商務系統,以計算機網絡為載體,為進出口企業提供包括進出口、報關、倉儲、運輸等內容的整套服務,把多種傳統貿易方式融為一體,把全部進出口貨物的主要流程納入計算機網絡,解除了傳統貿易活動中物質、時間、空間對交易雙方的限制,突破了傳統貿易以物流為主的運作格局,形成了新的貿易模式。
電子商務促進了對外經濟貿易方式的創新。傳統的國際貿易方式主要處理紙面貿易單據流轉,完成一筆交易需要30份紙面單據,買賣方在處理貿易數據和紙面文件的工作上往往投入大量時間精力,并易產生較高的差錯率,阻礙了國際貿易的快速發展。在電子商務中,對外貿易活動形式主要為電子合同、電子單證和電子貨幣,整個售前、售中和售后服務以及市場調查等活動,均交付計算機網絡完成,實現了無紙化貿易,提高了對外貿易工作的效率。
電子商務有利于企業開展網絡營銷。企業可以通過在網絡企業產品信息,開展廣告宣傳,加強企業同供應商、客戶的聯系,進行網絡營銷,借此尋找新的商業合作伙伴和商業機會,提高拓展海外市場的營銷能力。
二、當前涉外工程企業電子商務中面對的問題
電子商務已成為全球經濟貿易的發展方向。在我國,電子商務仍是新生事物,受著思想觀念和信息技術等的制約,電子商務在對外經濟中的作用沒有充分體現和有效發揮。
電子商務觀念亟需轉變。我國企業對電子商務的認知程度比較低,多數企業沒有充分意識到通過電子商務開展對外經濟貿易的必要性和緊迫性,觀念陳舊保守。同時,缺乏專業的電子商務人才,制約了企業電子商務的管理和應用水平。
電子商務系統開發應用不夠。由于電子商務主要以計算機網絡為載體運行,因軟件、線路和系統等原因,不可避免地面對網絡安全問題。在貿易中,交易雙方進行交易內容、交易文件等有可能被第三方竊取并非法使用,交易信息在網絡中容易被不法分子篡改,網絡本身易易遭到黑客等惡意攻擊使貿易信息受損,存在著防信息泄露、篡改和破壞的信息安全管理問題。受這些因素影響,涉外企業在電子商務系統開發應用上存有顧慮,動作緩慢。但相比之下,國外的許多路建企業多開發了電子商務平臺,并通過平臺進行投標、談判等工作。
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問題。電子商務打破了常規的書面貿易形式,合同的訂立完全在計算機網絡和計算機終端中體現。由于對外經濟貿易環境的改變,傳統國際貿易法律對于電子商務存在諸多不適用性,在外貿合同執行過程中,企業需結合傳統的國際貿易法律對電子商務合同法律的適用性進行界定。但由于缺乏相應的專業法律人才,在遇到相關法律問題時,企業不能有效予以解決,影響了對外經濟項目的順利開展。
三、如何在涉外項目中有效運用電子商務的思考
美國和歐盟大部分國家的海關已經明確提出,利用EDI(電子數據交換)提交的表格將會得到優先處理,不采用EDI方式的清關手續將推遲處理或不再選為貿易伙伴。這情況已經顯示出未來對外經濟的發展方向,需要引起涉及援外部門的高度重視,并拿出可行措施予以應對,提高對外的投標和項目的電子商務運用能力。
培養電子商務專業人才。對外經濟企業的人員招聘上,應加大對電子商務人才的引進力度,為企業涉及援外項目投標和實施奠定人員基礎。同時,對企業內部的技術崗位、業務崗位和管理崗位員工,應廣泛開展電子商務知識、電子商務操作技能等方面的崗位培訓,以適應企業涉外電子商務業務開展需要。
構建電子商務談判系統。在歐洲對外經濟電子商務化最高的法國,相當一部分企業通過搭建電子商務信息平臺,并專門設立了電子商務談判等系統,提高了企業對外經濟聯絡中的溝通能力效率,涉外企業應予以借鑒實施。涉外企業應開發構建電子商務談判系統,開發合同管理、市場營銷、項目協作、銷售管理、服務與支持、合同管理等系統模塊,為涉及援外項目投標的資料收集和項目談判工作的開展提供輔助支持,從而促進投標工作順利開展和談判雙方的沖突解決,實現雙方的共贏發展。
提高法律意識和法律溝通能力。企業在援外項目投標和實施過程中,尤其是在談判前后的運用電子商務系統進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合同簽訂執行中,難免出現諸如網絡信息隱私權、網上貿易糾紛、電子文件法律效力等法律問題。對待這些對外經濟法律問題,企業要一方面要提高對國際法律和國際慣例的學習和掌握,增強國際法律意識,另一方面要引入國際貿易法律專業人才,提高維護企業合法權益的能力。
開展對外網絡營銷。建立企業電子商務網站,在網站上面向全球企業介紹信息等內容,通過網絡與客戶或潛在客戶發生聯系,提高企業知名度,充分利用電子商務系統拓展海外市場。
結論:隨著現代信息技術的迅速發展,電子商務這種新興的對外經濟模式以其特有的優勢,將越來越廣泛地應用到涉外經濟中,一場貿易電子化商業革命已悄然在形成。涉外企業應充分順應這一全球商業趨勢,轉變觀念,深化電子商務工作,把握新機遇,積極開拓國際市場,提高對外經濟水平。
參考文獻:
[1]王凌峰.法國電子商務物流給中國企業的啟示[J].電子商務.2010年第1期
一、電子商務帶來的法律空白亟需填補
(一)電子商務合同問題
電子商務因其獨特的技術環境和特點,對傳統的合同法帶來了沖擊,傳統的合同法已無法應付電子商務的需要。如對數據電文傳遞過程中的要約與承諾、合同條款、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時間地點,以及通過計算機訂立的電子合同對當事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等一系列法律空白問題,都必須重新研究和探討。1996年12月,聯合國大會通過了《電子商務示范法》,這是世界上第一個關于電子商務的法律,它使電子商務的一系列主要問題得以解決。它賦予“數據電文”等同于“紙張書面文件”的法律地位,規定了數據電文作為“書面文件”、“親筆簽字”或“原件”所需的條件和標準,及其作為法律證據的價值和可接受性。
我國現行《合同法》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采用了與《電子商務示范法》類似的規定,將電子數據交換作為書面形式的一種。但《合同法》只是從法律上承認了某些電子形式的合同,具有書面形式合同的法律地位,而對電子簽名、電子證據有效的條件等相關概念,尚未作出明確界定。
(二)電子證據問題
電子商務的電子文件,包括確定交易各方權利和義務的各種電子商務合同,以及電子商務中流轉的電子單據,這些電子文件在證據法中就是電子證據。電子文件的實質是一組電子信息,它突破了傳統法律對文件的界定,具有一定的不穩定性。電子文件由于使用電腦硬盤或軟件磁盤性介質,錄存的數據內容很容易被改動,而且不留痕跡;另外,由于計算機操作人員的人為過失,或技術和環境等方面的原因,造成文件的丟失、損壞等,使得電子文件的真實性和安全性受到威脅,一旦發生爭議,這種電子文件能否作為證據,就成為一個法律難題。
(三)電子支付問題
電子支付包括資金劃撥,以及網上銀行開展的信用卡、電子貨幣、電子現金、電子錢包等新型金融服務,它實質上是以數字化信息替代貨幣的流通和存儲,從而完成交易支付的。由于金融電子化,完成交易的各方都是通過無紙的數字化信息進行支付和結算,資金交付也是采用電子貨幣,通過電子資金劃撥的方式進行,因此電子支付的合法性和安全性等,成為新的法律問題。
如電子支付中的簽名效力問題,就是需要認真解決的一個問題。我國《票據法》第四條規定:“票據出票人制作票據,應當按照法定的條件在票據上簽章,并按照所記載的事項承擔票據責任,持票人行使票據權利,應當按照程序在票據上簽章,并出示票據。其他票據債務人在票據上簽章的,按照票據所記載的事項承擔票據責任?!庇纱丝梢姡@些規定不能直接適用經過數字簽章認證的非紙質電子票據的支付和結算方式。因此,修訂我國現行的《票據法》,或制定相應的《電子資金劃撥法》,是電子商務中支付和結算順利進行所必需的。
(四)我國電子商務稅收法律問題尚待解決
電子商務給稅收帶來了一系列挑戰,現行稅法多數是在傳統貿易環境背景下建立的,在電子商務環境中有許多稅法問題有待解決。例如,現行稅法中的概念如何適用于電子商務;《稅收征管法》如何應對電子商務這一全新事物;如何在國際稅收實踐中實現國內法與國際法的協調,使立法意圖得到有效的貫徹執行等問題。
二、電子商務稅收法律體系的構建
(一)構建電子商務稅收法律體系的基本原則
研究和確定我國電子商務稅收立法問題,構建我國電子商務稅收法律體系,首先要從我國電子商務的實際,以及我國的稅收法律體系的實際出發,研究和確定我國電子商務稅收立法的基本原則,并在此基礎上構建我國電子商務稅收法律的基本框架,為電子商務稅收立法打下基礎。
稅法公平原則:按照稅法公平原則的要求,電子商務與傳統貿易應該適用相同的稅法,負擔相同的稅負。因為從交易的本質來看,電子商務和傳統交易是一致的。確定這一原則的目的,主要是為了鼓勵和支持電子商務的發展,但并不強制推行這種交易。同時,這一原則的確立,也意味著沒有必要對電子商務立法開征新稅,而只是要求修改完善現行稅法,將電子商務納入到現行稅法的內容中來。
其他方面的原則,包括以現行稅制為基礎的原則,中性原則,維護國家稅收的原則,財政收入與優惠原則,效率和便利原則,以及整體性和前瞻性原則等,在電子商務稅收立法中也要充分予以考慮。
(二)明確我國目前電子商務稅收立法的基本內容
根據以上原則,以及我國電子商務發展和立法的現實情況,可以明確我國目前電子商務稅收立法的主要任務和工作重點,應集中在對現行稅收法律法規的修訂完善上。在暫不開征新稅及附加稅的前提下,通過對現行稅法一些相關概念、范疇、基本原則和條款的修改、刪除、重新界定和解釋,以及增加對電子商務適用的相應條款,妥善處理有關電子商務引發的稅收法律問題。因此,我國目前電子商務稅收立法的基本內容是:
首先,在稅法中重新界定有關電子商務稅收的基本概念,具體包括“居民”、“常設機構”、“所得來源”、“商品”、“勞務”、“特許權”等電子商務相關的稅收概念的內涵和外延。
其次,在稅法中界定電子商務經營行為的征稅范圍,根據國情和階段性原則,對電子商務征稅按不同時期分步考慮和實施。在稅法中明確電子商務經營行為的課稅對象,根據購買者取得何種權利(產品所有權、無形資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決定這類交易產品屬于何種課稅對象;在稅法中規范電子商務經營行為的納稅環節、期限和地點等。
(三)修改稅收實體法
在明確立法原則和基本內容的基礎上,根據電子商務的發展,適時調整我國稅收實體法。我國稅收實體法主要包括流轉稅法、所得稅法及其他稅法。在電子商務稅收立法中,要根據實體法受到電子商務影響的不同情況,具體考慮對他們的修訂、改動、補充和完善。例如,對受電子商務沖擊最大的流轉稅法,可以考慮從兩個方面進行修訂。在適當的時機,對《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法規進行修訂,并通過立法程序賦予其更高的法律地位。在對增值稅法、營業稅法進行修訂時,根據電子商務的發展狀況,適時增加對電子商務經營活動的相關規定。
(四)進一步完善稅收征管法
除考慮建立專門的電子商務登記制度,使用電子商務交易專用發票,確立電子申報納稅方式,確立電子票據和電子賬冊的法律地位之外,還應明確征納雙方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以及嚴格實行財務軟件備案制度等問題。
首先,應當在法律中確認稅務機關對電子交易數據的稽查權。應在稅收條文中明確規定,稅務機關有權按法定程序查閱或復制納稅人的電子數據信息,并有義務為納稅人保密。而納稅人則有義務如實向稅務機關提供有關涉稅信息和密碼的備份,并有權利要求稅務機關保密。稅務機關和納稅人違約均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其次,應在稅法中對財務軟件的備案制度作出更明確、更具體的規定。要求對開展電子商務的企業,必須嚴格實行財務軟件
備案制度,規定企業在使用財務軟件時,必須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軟件的名稱、版本號、超級用戶名和密碼等信息,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才能使用。
(五)完善電子商務的相關法律
第一,應完善金融和商貿立法。制定電子貨幣法,規范電子貨幣的流通過程和國際金融結算的規程,為電子支付系統提供相應的法律保證。
第二,應完善計算機和網絡安全的立法,防止網上銀行金融風險和金融詐騙、金融黑客等網絡犯罪的發生。
第三,完善《會計法》等相關法律,針對電子商務的隱匿化、數字化等特點,會導致計稅依據難以確定的問題,可在立法中考慮從控管網上數字化發票入手,完善《會計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明確數字化發票作為記賬核算及納稅申報憑證的法律效力。
[關鍵詞]體驗經濟 電子商務 電子合同
“體驗經濟”浪潮正席卷全球。從美國到歐洲的整個發達社會經濟,正以發達的服務經濟為基礎,并緊跟“計算機信息”時代,正在逐步甚至大規模開展體驗經濟。體驗經濟被其稱為,繼農業經濟、工業經濟和服務經濟階段之后的第四個人類的經濟生活發展階段,或稱為服務經濟的延伸。從其工業到農業、計算機業、因特網、旅游業、商業、服務業、餐飲業、娛樂業(影視、主題公園)等等各行業都在上演著體驗或體驗經濟,尤其是隨著互聯網的高速發展和迅速普及,每個社會個體都有可能成為網絡體驗經濟下的受眾群。人們不光是在網絡上購買商品,更是體驗著網上真實而又虛擬的購物經歷。體驗經濟下的電子商務無疑給法律規制提出了新課題,目前世界各國都在加強電子商務方面的立法,我國電子商務立法尚處于起步階段,對于電子合同特殊性所產生的許多法律問題的解決正在探索之中。
一、電子合同的含義
合同,亦稱契約,它反映了雙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為。在電子技術引進之前,傳統的合同形式主要有口頭和書面兩種。隨著電子技術的發展,電子合同得以出現?,F有關于其定義的表述有:孔嘉所著的《電子合同》一書中,將電子合同概念分為廣義和狹義兩種,其認為廣義的電子合同是經電子手段,光學手段,或其他類似手段擬定的約定當事人之間權利與義務的契約形式。聯合國貿易法1996 年12 月通過的《電子商務示范法》第二條定義,數據電文是指“經由電子手段、光學手段或其他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儲存的信息,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電子數據交換(EDI)、電子郵件、電報、電傳或傳真?!辫b于此,本文對電子合同所下定義為:電子合同是以電子數據交換方式擬定,對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具有約束力的合同。
二、電子合同與傳統合同的差異
1.合同訂立的環境不同
傳統合同發生在現實世界里,當事人可以面對面協商達成一致;而電子合同發生在網絡化境下的虛擬空間中,當事人一般互不見面,在電子自動交易中,有時甚至不能確定相對人, 其身份的確認依靠賬戶、密碼的辨認或者認證機構的認證。
2.合同訂立的各環節發生了變化
電子合同訂立過程中各個環節都要通過互聯網來進行, 要約與承諾發出和收到時間的確定較為復雜。此外,電子合同的履行也比傳統合同更加復雜。
3.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不同
電子合同中, 既存在實體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又存在形式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前者是由合同內容所決定的, 后者是由電子合同的特殊合同形式而產生的,如數字簽名法律關系。與傳統合同不同的是,在實體權利義務關系中,一些傳統合同中不很重視的內容在電子合同里卻十分重要,如保護隱私權義務,信息披露義務等。
三、電子合同若干法律問題的解決措施
1.確立“網絡隱私權”的專項保護
隱私權保護,尤其是網絡與電子商務中的隱私權保護,在我國法律界還是一個新的命題?,F行法中縱有部分條文涉及,亦只是在名譽權層面對傳統意義上的隱私權予以保護(如《憲法》第38、39、40條,《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40條,最高院《關于審理名譽權若干問題的解答》第7條第3款)。部分行政法規的規定稍進一步,規定“用戶應當服從接入單位的管理,遵守用戶守則;不得擅自進入未經許可的計算機系統,篡改他人信息;不得在網絡上散發惡意信息,冒用他人名義發出信息,侵犯他人隱私;不得制造、傳播計算機病毒及從事其他侵犯網絡和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見我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實施辦法》第18條)。但由于行政法規的效力層次低于法律,其為公眾知悉了解的范圍和程度有限,而且對于隱私權的保護尚不全面。故筆者建議:應盡快制定《電腦處理個人數據保護法》,對網絡隱私給予特別保護,更應在正在制定的《民法典》中給“網絡隱私權”以專項保護,具體設計包括“網絡隱私權”的概念、權項內容、網絡服務提供商的權利和義務,以及相應的侵權責任。筆者認為這一設計是可行的,因為基于多數學者的意見,民法典可能會將人格權獨立成編?!熬W絡隱私權”的引入,既可以充實人格權法中的具體人格權體系,又能體現民法典中人格權法的時代性,并能在更大范圍內抵制網絡侵權的發生。
2.制定統一的知識產權法
目前我國已有《商標法》、《專利法》、《著作權法》等一系列單行知識產權法律規范,尤其在入世前后的進一步修訂使我國知識產權保護達到一個較高的水平。鑒于知識產權法本身的綜合性、開放性、非穩定性,我國未來民法典中不宜為知識產權單列一編,將之納入法典體系。那么,是否有必要在民法典之外制定一部統一的知識產權法?筆者對此持肯定態度。21世紀是知識經濟時代,知識產權法的地位已不可同日而語,制定一部統一的知識產權法,有利于彰顯這一時代特征,強化人們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另外,各種新型知識權利,如上文提到的域名權和技術措施權等,迫切需要得到法律的認可與保護,但現行規范或未作出規定,或規定失于散亂,達不到理想的保護效果。如我國著作權法僅在第47條第6款中將技術措施作為“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一種救濟手段”簡單帶過,而無進一步規定。既然電子商務法涉及的內容較多,技術難度較大,短時期內無法制定,那么至少可以在知識產權法體系內構建對這些權利的法律保護,為將來電子商務法的出臺作準備,同時也有利于知識產權法的適用。具體做法為:在商標權之后確定域名權,分別對其注冊機制、使用方法、保護范圍、侵權責任等進行規定;充實著作權法47條第6款的規定,另以條文進一步完善技術措施法律保護制度。
3.建立電子合同制度如前所述,電子商務借助于數字技術的發展、成熟,混和運用電子技術、數字技術,以計算機、網絡技術為主導,對人類的經濟組織、生活方式產生了重大影響。合同法在數字時代的發展任務主要在于對電子合同制度的構建完善上。作為電子商務最基礎性的法律制度,建立電子合同制度的重要性毋庸諱言,同時,這也成為了合同法在數字時代的發展契機。至于這一制度應如何構建,目前國際上有兩種方式:通過單行立法進行建立,如美國(美國通過制定諸多單行的成文法,如電子簽章、電子支付等單行法,但是卻又通過《統一計算機信息交易法》來建立統一的電子商務制度);統一于合同法中(德國在新債法中初步建立了電子合同規則,但遠未達到建立起電子合同制度的程度)。就我國而言,在一個法典化的國家中沒有必要將合同規范規定于單行立法中,即使采用了單行立法方式也只是權宜之計。電子合同制度的構建應當通過完善合同法來實現。這一方面因為目前我國制定電子商務法還不大可能,另一方面,1999年的統一合同法已具有較高立法水平,為電子合同制度的構建提供了基本框架,而且將合同規則統一于合同法中,既符合傳統保障規則的一致性,又可借目前制定民法典的便利,在法典中建立電子合同制度。當然,在立法上納入電子合同制度是個不小的立法工程。筆者以為,在啟動這一工程時可遵循以下規則:保持電子合同在主體資格、意思表示、成立、生效等制度方面與傳統合同法律制度在基本原則、價值理念上的一致性;在此基礎上,對上述方面進行更適宜電子合同的改進;新創一些技術性較強的合同規則,如電子支付、電子簽名等??傊?對電子合同進行規定時,應在傳統合同的基礎之上,作出富有技術色彩的更改與新創,以使電子合同與傳統合同在規則上既具有一致性,又具有獨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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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電子商務法;案例教學;微課電子
商務法課程是電子商務專業的一門專業課,也是僅有的一門法學類課程。學生學習的目的不是以后要從事法律相關工作,而是了解與電子商務活動有關的法律,在以后的工作和生活中做到知法守法,在自身權益受到侵害時,也要懂得利用有關法律解決問題。本課程的實際應用性強,很多法律尚處于亟待完善階段,對于電子商務專業學生來說法律課程又存在一定理論專業性,因此如何在有限的時間內提高課程案例教學的效果,培養學生自主思考分析能力,是本文所要探討的問題。
1、電子商務法的課程特點
知識涉及面廣,更新快。電子商務法調整的是電子商務活動或行為的法律規范總和。電子商務活動涉及信息技術、企業管理、經濟貿易等各方面知識,電子商務法所涉及的知識除了上述外,還包括很多法律制度方面,因而是一門綜合性較強的課程。另一方面,電子商務快速發展,新的信息技術、商務模式和管理理念的不斷出現,使得電子商務活動中新的問題層出不窮。而國內電子商務相關法律法規出臺相對滯后,電子商務法教材編寫又有滯后期,課程教學中需注意這點,及時關注新的問題以及補充新出臺的法律法規。內容相對獨立,實踐性強。電子商務法解決關于電子商務主體、電子合同、電子支付、知識產權、個人隱私等不同方面的問題,各章節之間理論內容邏輯聯系不強,內容相對獨立,基于此有教師采用項目管理模式來講授這門課程[1]。另一方面,所涉及理論都與實際電子商務活動緊密聯系,如果沒有電子商務實踐的支撐,學生是很難理解和掌握運用相關法律知識來解決問題。比如,物流快遞法律學習中,學生只有對不同快遞公司的不同快遞服務有體驗,才能更好理解物流服務提供商的權利和義務,以及物流相關法律條款。在電子合同法律學習中,只有學生參與過不同模式的交易,才能對電子合同成立的相關法律內容有更深的理解。學生法律基礎不足。電子商務專業課程的開設中,電子書商務法是僅有的法律類課程。在上此課程時,學生的法律基礎薄弱。雖然學生對電子商務活動非常了解,但常因為法律專業知識不足無法理解本課程學習中涉及的法律問題,分析和解決問題能力的培養和提高存在難度。因此,教學中需補充法律基本概念和基礎原理。
2、電子商務法案例教學中引入微課必要性
大多數教師在電子商務法課程中使用案例教學法,但是課堂教學形式所存在的局限性影響了案例教學的效果,出現案例與理論脫節,無法通過案例分析達到鍛煉學生分析問題能力的目的。
2.1電子商務法案例教學中存在的問題
(1)案例教學資源不足選取案例一般源于教材、網絡或報刊?,F有的電子商務法教材中理論比例較重,案例設置較少。雖然有些教材有案例,但案例內容十分陳舊,往往是根據電子商務發展初期出現的一些問題所編寫的案例。例如: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出版的《電子商務法》第三版(張楚主編)一書中第1章的第1個案例,即某女大學生因購買假貨狀告某網絡信息服務公司的案例發生時間是2000年,當前的電子商務模式發展已與當時完全不一樣,學生對電子商務的理解和認識也更為深,案例中出現的問題對于現在的學生而言可能已不是問題。2011年出版的電子商務法的案例教材的《電子商務法案例評析》里面每章都編寫了一些相關案例,但同樣存在案例陳舊的問題[2]。如近幾年出現的具有代表性的余額寶沖擊、虛擬信用卡夭折、滴滴專車紛爭等都沒有成為與相關知識點對應的案例,并在上課時供學生使用。(2)案例教學應用不當采取的案例教學方式有:例舉式案例教學、討論式案例教學、模擬法庭式案例教學、多媒體案例教學。例舉式案例教學由于學生參與程度較低,被認為與講授式教學方式區別不大。模擬法庭式案例教學由于需要學生一定的法律基礎,被認為不適合電子商務專業的學生[3]。討論式教學是常采用的案例分析方式,使用過程中老師容易引導或者矯正學生思路,容易最后給出相應的標準答案,忽視對學生思考問題能力的培養。對于綜合案例采用此種形式時,容易出現學生準備不足,在課堂有限時間內難以提出分析見解的情況。多媒體案例教學的時間難以把握,學生容易流于多媒體形式本身,對相關問題和知識重點的注意力難以維持。(3)案例教學認識偏差案例教學學時的增加會在一定程度上壓縮理論講授的學時。有的教師在強調案例教學時會忽視理論教學。由于電子商務法案例的專業性,如果學生不事先對相關基礎法律有一定認識和理解,很難在案例分析時對相關知識點有更深理解。以項目驅動來進行案例教學時尤其需要注意這點。教師在進行理論講授時不僅需要突出啟發與引導,以提高學生的學習興趣,調動學生學習的主動性和積極性,而且還必須充分利用現代教育手段,如微課形式,以提高單位時間的信息傳遞量,為實施案例教學打好基礎。在案例教學實施中,也需穿插難以理解或容易出現錯誤認識的基本概念原理等的理論講解。
2.2探究教學模式下的微課
高等教育強調對學生思考分析能力、科學研究方法和探索創新精神的培養,因此以建構主義為理論指導、以“自主、探究、合作”為主要特點的探究式教學模式越來越多地應用在課堂教學當中[4]。電子商務法由于課程性質,針對許多新出現的有爭議的法律問題,更應鼓勵引導學生分析思考,在尋求問題解決方案過程中培養學生的思維和創新能力。實際上這也是進行案例教學模式的初衷。在實施探究式教學時,包括以下五個環節:創設情境、啟發思考、自主探究、協作交流和總結提高。而在創設情境和啟發思考等環節,微課具有極大的優勢[5]。微課是以微型教學視頻為主要載體,視頻長度一般在10分鐘左右,內容針對某一個知識點或者某一個短小的教學主題,要求內容精簡、主題突出,一般在講相關理論時,砍去冗長的前奏后奏,僅保留課堂難點熱點內容。微課常采用問題式的、案例化的教學手段,以幫助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和動力,注重提供啟發學生思考的真實情境,以在課堂有限時間內達到良好的教學效果。除了微視頻外,微課平臺還圍繞相關教學主題提供相關的教學設計、教學素材、練習測試、學生反饋、教師點評等教學支持資源。這些教學資源是開放的、共享的。無論是教師還是學生都能通過微課網絡平臺學習瀏覽已有的資源,并上傳分享新的資源,能圍繞某一主題進行交流互動,促進學習效果的進一步延伸和拓展。學生在微課平臺下開展自主探究和學習,是教學的主體,體現了“以學生為中心”的教學思路。學生可以在課外通過微課預習或者回顧課堂教學中的學習內容,還能夠利用平臺上更多的學習資料,以解決不同學生對課堂知識理解程度不同的問題,成為課堂教學一種良好補充。針對微視頻中教師所創設的情境和提出的問題,每個學生在微課平臺中自主探究并獲取不同資源,學生可能針對同一問題會采用不同的解決方案,甚至得到不同的結論。在交流討論的過程中就會產生更多的思想碰撞,從而更大程度地開拓學生的思維。而且這種討論和互動也能在課外通過微課平臺在更大的范圍持續下去,對于課內討論中不能深入展開的問題或者處于不斷更新的問題,這種互動交流的積極作用更為明顯。
3、案例教學和微課的結合
針對案例教學存在的問題和微課的特點,筆者建議將案例教學和微課相結合,把案例教學中一些無法在課堂內完成的環節以微課為載體加以實施,使案例教學能夠得到更充分地開展,更好地發揮其作用。并根據案例所涉及知識點的難易程度,在微課的結合和應用上采取不同的方式。
3.1一般案例
一般案例篇幅較小,涉及的知識點較少,只提供了少量的核心關鍵數據資料,學生可以容易的知道所涉及的知識點,并能利用所學習的知識進行分析,得到問題的答案。此案例的目的是強化學生對某個法律法規知識點的理解,運用有關的理論和知識對案例中所描述的現象進行論述和評價。此類型案例采用課堂討論式和微課結合的方式,結合方案如圖1所示。微課提供一個圍繞某個知識主題的微視頻,視頻中介紹相關知識的重點和難點,然后設計一個案例情境,拋出相關問題,微視頻在課堂開始時播放。根據案例的長度,小微型案例直接投影到多媒體課件上,中型案例需打印到一張A4紙上并分發給每個同學。然后指出參考的課本資料,根據案例大小留出相應的時間供學生在課堂上討論,最后學生發言回答案例中所提問題,老師圍繞知識點進行適當點評,并對現實困境繼續拋出一兩個問題進行知識點的拓展。
3.2綜合案例
綜合性篇幅較長,涉及知識點較多,案例中側重設計豐富而復雜的情景信息,有些信息是有效的,而有些信息是干擾性的,學生需要自己從中提煉出關鍵點或者理順其中的邏輯關系,進而分析問題發生的原因,從法律政策等不同方面提出應對的策略。這類案例的目的是引導學生分析思考,在尋求問題解決方案過程中培養學生的思維和創新能力。這類案例往往不會像上述的一般案例中是已判決的電子商務法律案例,里面已有明確的判決結果,而你只需用找出對應的法律法規來分析它。綜合案例更適用于當前新出現的電子商務活動中的法律問題。結合當前出現的熱點事件或典型問題,自己編寫為綜合案例并制作微視頻,在案例討論前放置于微課平臺上。由于綜合案例信息大,教師和學生都需要事先準備,而且是針對新出現的電子商務法律問題,一個學期的課程中綜合案例分析設置2次左右即可,即教師編寫準備的綜合案例2個左右。此類型案例和微課結合的方案如圖2所示。圖2綜合案例結合方式教師在課前精心編寫綜合案例,注意時效性、典型性和可討論性。案例討論的問題最好處于電子商務法律空白,對電子商務發展產生不良影響,或者反映電子商務中的陰暗面,屬于電子商務的“黑洞”,學生感同身受,最后能夠與電子商務法中某幾章的主題相關。如融合電子合同、物流快遞服務和個人隱私保護等相關知識的綜合案例,以“騙子總敲兩次門”的法律案例為故事情境的基礎,并進一步拓展和豐富,符合案例的相關特點和要求。然后制作微視頻,對情境主線進行描述,從而創設案例情境。然后串講相關理論點,并附上詳細的案例文檔,從而啟發學生思考。為了提高學生自主探究的效率,除了在微課平臺上上傳一些課外學習資料外,還提供相關資料搜集的途徑和方式。學生分成不同的小組展開團體協作研究,教師還可以通過微課平臺回答學生在團隊協作研究中的問題,注意回答的問題不涉及案例分析對象本身,更多關于團隊協作、資料搜集方法和課堂匯報注意事項等,幫助學生將主要精力引導到案例分析和討論本身上。以上環節都是在課堂實施之前進行。課堂實施環節中,教師先展示評分的方式和原則,采取一小組匯報時,其他小組同學打分的方式,并分發評分表。教師要注意營造一個平等、開放、輕松的氛圍,通過激勵調動學生的參與積極性,鼓勵小組成員都能夠參與匯報展示和相關問題回答,確定展示人員越多小組打分越高的原則。當每一個小組學生發表完自己的意見后,教師均應給出鼓勵性的評價,評價不涉及觀點對錯,而在于相關問題的延伸和拓展,進一步啟發學生對案例匯報內容的思考和總結。最后對得分最高的小組予以獎勵。在課堂案例匯報結束后,對于其中一些沒有深入展開的問題,學生能在課外通過微課平臺繼續討論下去,教師可以進一步啟發并與學生互動,從而在更大的范圍內有更多的人進行互動。
4、結論
通過以上分析和探討,微課十分適合電子商務法的課程特點,符合電子商務法不斷完善的現狀。在課程案例教學中根據不同案例來設置與微課結合的方式,有助于培養學生在尋求問題解決方案過程中培養學生的分析和思維能力。
作者:別黎 單位:中南民族大學管理學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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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互聯網和電子商務中面臨的眾多法律問題,包括幾個世紀以來法律上的爭論,都開始得到重視,權利和自由在新的環境中提出新的要求,政府和個人都在互聯網上呼吁言論自由和保護個人隱私等等,電子商務使得傳統商務所適用的法規、政策受到挑戰。
電子商務涉及的法律問題非常多,如網絡環境下著作權、域名、專利、稅收、法律適用、隱私權、安全保密和電子合同的訂立、網上支付等問題。隨著時間的推移,電子商務中需要解決的問題正在變得越來越清晰。建立一個良好的法律環境,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是網上交易的前提和保障,是電子商務健康發展的關鍵。
1電子商務立法的思路選擇
1.1先分別立法
即首先解決電子商務發展過程中遇到的現實問題,制定單行法規,如電子合同規則、電
子支付規則、電子提單規則、電子商務稅收辦法、網絡廣告規則等,待時機成熟后,再進行綜合立法。這種方法的優點是,能夠及時解決電子商務發展過程中的具體問題,并能夠在實踐中不斷積累經驗,逐步提出比較完善的綜合立法的思路。這種方法的缺點是缺乏宏觀思考,全局性不足,各單行法規很難實現統一性和一體性。而且,很容易沿襲傳統的按行業和部門歸屬立法的弊端。
1.2先著手綜合立法
即形成我國電子商務立法的綜合思路,出臺電子商務基本法,然后對各個具體問題制定單行規則。對于電子商務這樣一個發展十分迅速的新生事物,其立法應當反映現實并服務于現實,這是理所當然的,但立法超前性的指導意義也是非常重要的。而且,由于電子商務所領帶的信息技術發展迅速,所制定的單行法規也需要經常修改和變動。這種修改和變動,如果沒有綜合防治的思路和統一的目標,很可能會產生諸多自身的問題和相互矛盾的問題。
第二種形式的立法,是國際上普遍采用的方法。如1996年出臺的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電子商務示范法》中僅僅在第7條中涉及電子簽字問題,之后才開始制定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電子簽名示范法》。所以從研究電子商務的關鍵問題入手,起草我國商務基本法,然后對具體問題進行立法,應當是較好的立法選擇。
2電子商務法有獨立的法律地位
電子商務法是一門新的獨立的法律部門,和其他部門相比,它和經濟法、商法以及民法的關系至為密切,既有交叉又有區別。但是,總的來說區別大于交叉。不能把電子商務法歸入其他法律部門。
2.1電子商務法不能歸入民法
電子商務法和民法有共同點。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而電子商務法是也包括了調整平等主體之間財產關系的法律規范,比如有關電子合同的規定,以及電子商務損害賠償的規定。然而,電子商務法和民法之間更多的是不同點。比如,民法有大量的調整婚姻、家庭、繼承等等人身關系方面的法律規范,而電子商務法中就沒有這方面的規范;反過來,電子商務法中的政府機構對電子交易當事方經濟管理方面的法律規范也是民法所沒有的;另外,從基本原則上看,民法重公平,電子商務法重安全。
2.2電子商務法不能歸入商法
和其他部門法相比較而言,電子商務法和商法之間的關系最為密切。電子商務法有關于電子合同、電子票據以及電子提單等方面的法律規范,商法是具有調整商事關系功能的一系列法律規范的體系,它包括票據法、合同法、海商法、保險法等方面的內容,兩者在這些領域存在交叉和重疊。但是,電子商務法所涉及的范圍要遠遠大于商法的范圍。比如對于電子商務活動的征稅、域名的管理等問題都超出了商法的范圍。電子商務法還有著大量的由有關國家部門、政府機構為維護交易安全而進行管理和監督方面的法律規范,這是電子商務法和其他部門法相比較而言的顯著特點。
2.3電子商務法不能歸入經濟法
經濟法強調的是國家機構和政府部門對市場的縱向宏觀調整關系,以及對企業的縱向管理關系,電子商務法基于安全性以及國民經濟的秩序問題的考慮,有著大量的縱向管理規范,這是他們的相同點;經濟法著眼于國民經濟的全局,而電子商務法著眼于電子商務主體的權益,調整電子商務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另外,電子商務法律規范中包含有大量調整平等主體交易的規范,這是經濟法所沒有的3電子商務法是一門新的獨立法律部門
如前所述,電子商務法有著和其他部門法不一樣的調整對象,即其調整對象應該是政府、企業和個人等主體通過電子化通訊方式所產生的商事交易關系以及與這種交易關系緊密相關的政府管理關系。因此,應該把電子商務法從其他的部門法中獨立出來,成為一門新的獨立的法律部門。
4電子商務立法的基本原則
電子商務立法的基本原則是貫穿于整個電子商務立法和司法的過程當中,對各項電子商務法律規范起統率和指導作用的法律精神和指導思想,是一切電子商務法律法規進行解釋的依據。作為一門新的獨立法律部門在制定時應區別于其他法律原則。因此,在電子商務法的立法、實施、修改、解釋過程中,要遵守以下幾項基本原則。
4.1開放性原則
開放性是互聯網優越性之體現??梢哉f,開放性是電子商務和電子商務法的生命力之所在。
4.1.1對其他國家和地區有關電子商務法律規則、慣例的開放
在立法和解釋時應充分發揮電子化網絡的虛擬性和全球性等優勢,這一點體現在大量條款中?;ヂ摼W先天具有無國界的優點,不受地域的限制是網上交易的優點之一。如果各個國家有關電子商務的技術規則和法律規則不能互相協調甚至互相對立,將極大地背離網上交易各方的預期,從而使得互聯網這種高技術不能對社會資源的全球最佳配置產生其應有的推動作用。因此,各國在電子商務方面法律制度的互相銜接、互相協調應該成為各國電子商務法的基
本原則。
4.1.2技術上的開放
技術上的開放具體包括對待電子簽名技術上的開放和電子商務媒介上的開放。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各種電子簽名技術越來越成熟,以前價格高昂的簽名技術的成本也越來越低。電子商務法對傳統的口令法與非對稱性公開密鑰加密法以及生物鑒別法等,都不可厚此薄彼,產生歧視。同時,還要給未來技術的發展留下法律空間。
法律應該對于采用各種媒介、形式和通訊手段進行交易的行為一視同仁,不因方式的不同而區別對待。基于傳統交易形式的法律規范一般是將書面形式作為一項默認形式,因此無法享有法律給予紙質媒介的地位和待遇。這樣,基于紙質文件所作的法律規定構成了對使用現代通訊手段的電子商務發展的主要障礙,電子商務立法就是要改變這一狀況。在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電子商務示范法》提出了功能等同原則。這一原則的出現開辟了電子商務立法的新思路。不論采用紙質媒介進行交易還是采用電子通訊形式進行的交易均能得到法律的承認。
4.2安全性原則
安全性是交易的內在要求。安全性原則一方面指為了保護當事方的交易安全通過立法制定一系列的強制性規范;另一方面指為了保護國家利益以及公共秩序,各國可以對電子商務法的調整內容做出取舍。
保障電子商務的安全進行,既是電子商務法的重要任務,又是其基本原則之一。電子商務以其高效、快捷的特點,在各種商事交易形式中脫穎而出,具有較大的生命力。而這種高效、快捷的交易工具必須以安全為前提,如果電子化交易不安全,那么,企業和消費者對電子交易就會失去信心,電子交易變成了無源之水、無本之木,沒有誰會采用電子化方式進行交易了,電子商務也就不會存在。所以,它不僅需要技術上的安全措施,更離不開法律上的安全措施。比如,電子商務法確認強化電子簽名的標準,規定認證機構的資格及其職責等具體的制度,都是為了在電子商務條件下,形成一個較為安全的環境,至少其安全程度應與以傳統紙面形式交易的安全程度相同。
4.3保護弱勢方原則
保護弱勢方是法律價值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的自然取向。要做到保護弱勢方原則,一方面體現在企業與企業之間,要防止某一方濫用其技術上的優勢壟斷市場,進行不公平交易;另一方面要注意保護消費者的正當權益。前者具體表現在一方濫用其技術上的優勢,利用在網絡中技術標準一旦建立,他方就極難進入的特點,限制他方的市場準入,從而使其具有實質上的壟斷地位。許多國家在電子商務方面的立法都體現了這一點。至于后者,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商家越來越處于優勢地位,消費者的正當權益越來越得不到合理的保護,為此,各國先后都制定了有關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努力實現對交易雙方的均衡保護。但是,這些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法律都是對傳統交易形式的規定,在利用計算機信息網絡進行電子商務的情況下,就顯得力不從心了。因此,許多國家在制定電子商務法律規范時都特別強調制定更有利于保護消費者的規范。
總之,開放性是互聯網優越性之體現,安全性是交易的內在要求,保護弱勢方是法律價值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的自然取向。所以,為了充分發揮互聯網的優越性,增強人們對網上交易的信心,促進電子商務的健康、快速發展,就應該在電子商務立法時把電子商務法的開放性、安全性、保護弱勢方這三大基本原則互相配合加以使用。只有這樣,我國的電子商務法才能最大限度地發揮其應有的功能,促使電子商務走上正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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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世紀90年代開始,互聯網在我國迅速發展,截止2007年12月31日,我國網民總人數達到2.1億,僅次于美國,居世界第2位。同時電子商務在我國蓬勃興起,其普及與應用不斷帶來新情況新問題,而我國政策性的電子商務發展框架尚未出臺,有效促進電子商務發展的法制建設滯后,妨礙和制約了我國電子商務的國際化發展。這就要求我們在吸收借鑒國外經驗教訓的基礎上,加快相關立法工作。
一、經濟全球化背景下國外電子商務立法的共同認識和做法
1.電子商務法是當代社會經濟發展的重要資源
眾多國家與國際組織積極開展電子商務立法就是期望趕上信息技術發展的浪潮,以確立先發優勢。不僅美國、歐盟如是,馬來西亞、阿根廷等發展中國家也不甘落后。它們的電子商務立法往往是與其信息化建設目標緊密相連。例如,美國在開展“信息高速公路”項目時,首先廢除于20世紀30年代制定的電信管理法案。無獨有偶,馬來西亞作為制定電子商務基本立法的第一個亞洲國家,也提出了建設“信息走廊”的計劃。同時,在經濟全球化的今天,迫切要求實現貿易規則(也就是國際商法)的統一,如果國際商法要實現統一,那么電子商務法將首當其沖,因為經濟全球化是建立在現代信息技術發展基礎上的。這表明電子商務法是當代社會經濟發展的重要資源。
2.電子商務立法可以邊制訂邊完善
由于電子商務發展迅猛,且仍在高速發展中,電子商務遇到的法律問題還將在網絡交易發展過程中不斷出現,經濟全球化進程的加快使這個問題變得更為復雜。因而目前要使國際的或本國的電子商務法律體系一步到位是不現實的,只能就目前已成熟或已達成共識的法律問題制訂相應的法規,并在電子商務發展過程中不斷完善和修改。典型的例子是聯合國貿法會制訂的《電子商務示范法》,該法是一個“開口”法律,第一部分為“電子商務總則”;第二部分為“電子商務的特定領域”,目前只制訂了“第一章貨物運輸”,該部分其余章節則有待內容成熟后再逐章增加。該法于1996年通過后不久其第一部分內容即于1998年6月由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作了補充。
3.電子商務立法中全球化與民族性的關系
電子商務天然具有跨國界交易的特點,任何國家或地區單獨制訂的國內法都難以直接適用于這種跨國界的電子商務交易,因而電子商務立法從開始就是通過先行開展國際立法實現的。由于發達國家具有資金、人才與技術優勢,其電子商務發展程度領先于發展中國家。因此目前有關電子商務立法的各種新思路新想法也大多是由發達國家(主要是美國和部分歐盟成員國)提出來的。而發展中國家則處于被動地位。
經濟全球化是當代國際經濟的基本特征之一。經濟增長要素在世界范圍內更為自由地流動的結果,必將帶來效益的最大化和相關法律的全球化。立法趨同化的結果是,在競爭的市場中,國際互聯網的使用普遍提高,進而提升了商家的電子商務水平和經濟效益,各種弱勢群體(市場份額低的商家及廣大消費者)也真正體驗到了經濟效益的種種益處,也即獲得了在封閉壟斷市場中所無法得到的公平和正義。但同時這種立法趨同化會導致一國法律的調控能力相應下降,陷入了可能喪失民族性的陷阱。電子商務法必須注意解決電子商務中全球化與民族性、公正與效益的矛盾。
二、我國電子商務立法的幾個基本問題
1.電子商務立法原則
電子商務立法的目的與功能首先是保障交易、特別是網上交易的安全。具體說,電子商務立法旨在為電子商務發展提供一整套長期穩定、透明有效、權責分明、統一協調的行為規則,使電子商務參與者可以在公平、公正、公開、安全的“軟環境”條件下開展電子交易;其次,在開展電子商務立法,制定強制性規范的同時,也應當考慮當事人意思自治,或者鼓勵在電子商務領域行業自治和當事人自治,鼓勵商界探索新的規則,使限制性規定建立在維護交易安全與合理的基礎上。從上述指導思想出發,筆者認為我國電子商務立法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與國際電子商務法律接軌原則;媒體中立性原則;技術中立性原則;保障安全原則等,其中最重要的是媒體中立性原則和技術中立性原則。
媒介中立性原則是指法律對于不論是采用紙質媒介進行的交易還是采用電子通行形式進行的交易都采取一視同仁的態度,不因交易采用的媒介不同而厚此薄彼。根據這一原則,采用了電子形式的交易不應僅僅因為其形式而影響其法律效力,當然也不應因此享受法律上的優惠待遇。這一原則的目的在于支持和鼓勵經營者采取電子通訊的形式進行交易,但是并不強制推行這種交易媒介。尤其對于消費者合同而言,如果經營者迫使消費者使用某種電子通訊形式,還可能構成不公平商業做法。
技術中立性原則是指法律應當對交易使用的技術手段一視同仁,不應把對某一特定技術的理解作為法律規定的基礎,而歧視其他形式的技術。因此,不論電子商務的經營者采用何種電子通訊的技術手段,其交易的法律效力都不受影響。從保護和促進技術發展的角度來看,技術中立性原則在各國電子商務立法中都有所體現,但是澳大利亞“電子交易法”將這一原則貫徹得更為徹底,使之有關電子簽名的規定顯得與眾不同。由于有關電子簽名的法律規定與技術手段有密切的聯系,澳大利亞“電子交易法”為了保持技術上的中立性,在對電子簽名作出規定時只能采取“最簡化”的方法,不對電子簽名及安全認證技術作任何具體的規定,只在法律上承認電子簽名的效力。澳大利亞“電子交易法”對電子簽名采取的這種“最簡化”的做法能否保障交易安全還有待實踐的檢驗。這也說明技術中立性雖然是電子商務立法的原則,但是對這一原則的把握也要適度。
2.電子商務立法模式
從立法學理論及立法實踐出發,電子商務立法有兩條途徑:
第一先行訂立“電子商務基本法”,然后再對電子商務產業鏈中涉及的具體問題單獨立法。沿用這條思路的好處:一是可以做到“超前立法”,使電子商務立法反映并服務于電子商務迅速發展的現實,并指導與規范電子商務實踐;二是有利于宏觀把握電子商務發展趨勢,掌握并解決電子商務發展過程中存在的實際問題;三是可以從立法實踐中得出明晰的思路與統一的目標,指引其它單獨立法工作,并解決在此過程中產生的矛盾與問題。但是在立法過程中有兩點需要注意:一是不要限制電子商務發展;二要根據信息技術的不斷進步,及時修正法律條文。
第二先行分別立法,即針對電子商務產業鏈的各個環節(信息流、商務流、資金流和物流)分別立法建制,研究制訂諸如電子合同、在線支付、電子提單、電子商務稅收、網絡廣告、網上消費者權益保護、反垃圾郵件等問題的相關法律法規,一俟時機成熟,再行制訂“電子商務基本法”。這個思路的優點一是能夠有的放矢地解決電子商務發展過程中產生的實際問題;二是能夠在立法與司法實踐中不斷積累經驗,提出比較切合實際的綜合立法思路。這種方法也有不足一是缺乏全局觀念,使得各單行法規很難配套與協調;二是容易沿襲傳統的按行業、部門、地方歸屬立法的弊端,割裂電子商務法律體系。
從實際做法來看,我國采取了第二種立法思路,從電子商務應用的關鍵問題著手,首先確立了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進而規范了電子認證服務。目前正針對電子合同、稅收、網絡廣告規范、網上商業數據保護等問題逐步開展相關立法建制工作。筆者認為,我國電子商務立法應采用綜合立法的模式,盡快建立起較為健全的電子商務法律體系。這樣,不僅可以保證電子商務法體系的統一,杜絕在電子商務立法中從地方和部門利益出發,取利棄責,條塊分割,制造新的權利沖突,但應突出重點,對一些非重點問題可在其他相關部門法中加以修改和完善或進行配套立法即可,無需在電子商務法中面面俱到,區別于大而全的法典式立法。
3.電子商務立法中的核心內容
電子商務法實際上是為了解決數據電訊在商事交易中的運用,特別是在因特網這一開放性商事交易平臺上的應用,而給商事法律關系帶來的一些新問題,大致有以下幾種:
(1)數據電訊問題。其具體內容包括:數據電訊概念與效力,以及數據電訊的收、發、歸屬及其完整性與可靠性推定規范等,這個問題,我國通過的電子簽名法中已有所規定,但是很不完善,還需進一步的細化。
(2)電子簽名效力問題。其主要內容有:電子簽名的概念及其適用、電子簽名的歸屬與完整性推定、電子簽名的使用與效果等,我國目前已通過了電子簽名法,對相關的問題進行了規定,但仍需進一步的健全。
(3)電子商務的認證問題。其具體內容有:認證機構的設立與管理、認證機構的運行規范、風險防范及認證機構的責任等。
(4)電子合同問題。電子合同是在網絡條件下當事人之間為了實現一定目的,明確相互權力義務關系的協議,是電子商務安全交易的重要保證。其內容包括:
①確證和認可通過電子手段形成的合同的規則和范式,規定約束電子合同履行的標準,定義構成有效電子書寫文件和原始文件的條件,鼓勵政府各部門、廠商認可和接收正式的電子合同、公證文件等。
②規定為法律和商業目的而作出的電子簽名的可接受程度,鼓勵國內和國際規則的協調一致,支持電子簽名和其它身份認證手續的可接受性。這一點,我國目前的立法已經確認。
③推動建立其它形式的、適當的、高效率的、有效的合同糾紛調解機制,支持在法庭上和仲裁過程中使用計算機證據。
(5)電子支付問題。電子支付是金融電子化的必然趨勢,美國現在80%以上的美元支付是通過電子方式進行的。為了適應電子支付發展的需要,需要用法律的形式詳細規定了電子支付命令的簽發與接受,接受銀行對發送方支付命令的執行,電子支付的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責任的承擔等。
(6)電子證據問題。電子證據問題,是各電子商務問題效力的關鍵所在。應通過立法的方式,對電子證據形式、效力及提取等問題進行全面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