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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城市土地規劃;宏觀調控;土地制度
0、引言
我國政府于2004年頒布了《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標志著土地規劃政策開始參與到國家的宏觀調控體系當中來。之后學術界從可行性、必要性、局限性以及目標和手段等各個方面對之進行了深入的探討。但是其中依然存在一些問題,值得人們探討。
1、當前城市土地規劃宏觀調控關系存在的問題
1.1 規劃方法亟待創新
規劃方法的合理科學是確保法律調控規劃得以執行的技術保障。在當前土地規劃的法律體系當中,對規劃的設定方法主要是采用定性的方式,以經驗判斷作為基礎對各種用地指標進行判斷和劃分,然后結合各種數據,對土地的供給與需求做出總體的平衡。而人的認識與判斷是有局限性的,在判斷的過程中必將受到部分理性的限制作用,而土地規劃工作則涉及到經濟、自然和社會等隱私,單憑定性指標難以做到合理科學。從這個角度來看,規劃方法亟待創新。
1.2 城市土地利用的總體規劃乏力
從近些年來看,部分城市在進行城市規劃編制過程中,出現了城市外延拓展過快,導致土地總體規劃被突破,大量的農用地被占用的現象。而對于土地利用的總體規劃卻對城市的這種不合理拓展卻沒有一個很好的制約作用,導致城市土地的供給出現較大的問題。這主要表現在這樣兩個方面:其一,沒有對城市規劃與土地利用的總體規劃不一致時,城市規劃者有對土地規劃修改的義務和效力,導致很多無效的城市規劃依然在實際中得到了執行;其二,土地規劃制度和法律對土地總體規劃與城市土地規劃之間的關系予以明確,即所謂的“銜接”問題沒有得到應有的界定和分析,導致城市的建設用地與界定規模之間存在較大偏差。
1.3 針對土地利用分區規范的法律制度不夠完善
根據土地功能的不同,土地管理法可以將土地分為建設用地、農用地以及未加利用地三個基本類型。因此,在進行土地用途分區的過程中主要是根據土地利用規劃來進行的。我國當前的土地用途分區主要目前依然局限在縣級土地利用分區方面,且分區的方式也較為粗放與簡約,不能夠將土地分區精確的反映出來。在技術層面,當前縣級規劃圖紙所采用的比例尺主要是0.002%,而鄉鎮規劃圖紙采用的則是0.01%,規劃得到的土地類型接線在實地處難以得到有效的辨認,在進行土地用途管理的過程中必然存在著對應的產權糾紛。
2、加強土地規劃參與到宏觀調控關系的若干策略
2.1 優化土地供應模式,促進集約使用,減少土地突破壓力
(1) 改變目前的土地出讓模式,采取競爭單價的出讓方式
例如,在對城市中的某一個工業用地區域,可以此阿勇競價的方式,在各方面條件都滿足要求的前提下,由出價高者獲得土地使用權限,其他用地也可以按照這種方式采用競爭性的競價方式。這種方式有利于實現土地的集約使用,在充分保證土地價格的基礎上優化了土地的使用模式,體現出來市場在資源配置方面的作用。
(2) 采取彈性出讓期限
當前出讓期限絕大部分都是按照最高的出讓年限來進行的。在出讓的過程中可以按照各個行業的不同特點來采用彈性的出讓期限。例如,可以打破工業用地50年的最高出讓年限,根據工業部門的各個不同類別將之分為10年、20年和30年的最高期限。同時,根據各個行業生命周期的不同,將工業用地的出讓周期予以素偶氮。這樣可以有效的縮短工業用地的出讓年限,加快工業用地的循環速度,減少對土地新增的需求。
2.2 對規劃內容進行優化,理清與其他規劃間的關系
土地規劃的主要目的在于合理的對土地利用加以統籌規劃,達到保護耕地,限制建設用地的無序擴展。所以,應該根據土地的總體需要來對土地進行總體規劃及編制,通過精簡的內容來提高規劃的針對性與目的性。城市規劃應該與土地規劃銜接起來,避免不必要的重復。例如,可以減少土地利用分類,將土地進行明確的分類,減少土地的浪費。對于那些需要保護的耕地和林地則將之劃分為非建設用地,提高用地的整體性,避免將土地規劃確認為萬能規劃,包括所有的用地規劃內容。
2.3完善土地利用,提高其可執行性
對于城市土地利用的年計劃是執行土地總體規劃的一個重要途徑,應該對其內容和協調性進行統一,加強利用計劃對土地規劃的支持作用。
(1) 統一兩者的內容
土地的利用計劃應該體現出土地規劃當中的絕大部分指標,例如農用地的轉用指標、耕地紅線指標、土地開發與整理指標等各方面的內容,確保兩者在計劃方面一致。
(2) 彈性計劃與剛性規劃并行
土地的利用計劃是以年度為期限進行管理和編制的,所以應該具有一定的彈性,其指令性,也就是說剛性不能過大,這將導致其執行難度下降。有些地方政府為了拉動經濟的增長,有時會觸動一些指標,諸如占用耕地等。這時,增加土地利用計劃的彈性也是十分必要的。政府可以通過預定年度計劃來對本轄區中年度用地指標進行明確,然后將該指標與實際用地需求進行比較,并適度進行微調,維持5年內指標的基本平衡即可。
結語
我國正處于城市化的高速發展時期,各個地方政府應該根據本地區的城市發展規劃來對城市用地進行積極的規劃,這樣才能在保證城市發展進程的過程中確保土地不會被浪費。
參考文獻:
Abstract: In order to safeguard the health of the city's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and to ease the contradiction between urban construction land demand and the limited supply of land, urban construction land must walk the road of intensive conservation. Using inductive analysis,comparative analysis, the paper demonstrates the necessity of carrying out intensive use of land for urban construction planning, and points out that it is to build a resource-saving society, to improve the management of urban construction land and to enhance the overall value of the land for urban construction, and identify the problem of including the main management is not the actual performance, lack of planning system, the lack of systemic issues. Finally, it points out that we need carry out intensive use of land for urban construction from the clear targeting, preparation work, improving the organization and management, case studies, and improving the regulatory mechanism, establishing the evaluation system.
關鍵詞: 城市;建設用地;集約利用;規劃
Key words: city;land for construction;intensive use;planning
中圖分類號:TU984.11+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4311(2013)14-0007-02
0 引言
伴隨著工業化、城鎮化進程的加快,城市建設用地集約利用受到眾多學者的關注[1-5]。但現行對于城市建設用地的集約利用研究多側重于從評價方面進行[6-8],而對于規劃的研究幾乎處于空白。
目前,國內僅上海市和湖南長沙開展了城市建設用地集約利用規劃的相關探索,但未從系統、全面的角度進行研究。
基于此,本文擬通過論證開展城市建設用地集約利用規劃的必要性,分析當前城市建設用地在集約利用中存在的問題,最后提出開展城市建設用地集約的對策建議,以全面推動城市建設用地資源的合理開發和高效利用。
1 開展城市建設用地集約利用規劃的必要性分析
1.1 建設資源節約型社會的需要
節約集約利用土地作為發展循環經濟和建設節約型社會的重要內容,受到國家的高度重視。黨的十提出“加快建立生態文明制度,健全國土空間開發、資源節約、生態環境保護的體制機制”。國發〔2008〕3號文件指出“將節約集約用地的要求落實在政府決策中,落實到各項建設中,科學規劃用地,著力內涵挖潛。”2012年國土資源部出臺的《國土資源部關于大力推進節約集約用地制度建設的意見》(國土資發〔2012〕47號)提出了“規劃管控、計劃調節、標準控制、市場配置、政策鼓勵、監測監管、考核評價、共同責任”八項制度。通過建設用地集約利用規劃,推動經濟發展方式轉變,能夠以較少的土地資源消耗來實現較大社會經濟效益,對于建設資源節約型社會、推動現代化建設進程和國家安全具有重要的意義。
1.2 完善城市建設用地管理的需要
城市建設用地管理是一個宏觀復雜系統,實現對城市建設用地管理的過程同時也是城市建設用地利用開發的過程,現行管理制度下對城市建設用地實施有效管理包括對建設用地組織、利用、控制和監督等幾方面內容。
現行城市建設用地集約利用主要是通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控制城市建設用地的規模邊界和擴展邊界,通過城市總體規劃、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控制容積率、建筑密度、建筑控制高度等相關指標進行管控,側重于上限控制與外延限定,而城市建設用地集約利用規劃注重下限控制與內涵挖潛,對建設用地業態和時序進行科學調控,實現城市建設用地的精細化管理。
1.3 提升城市建設用地總體價值的需要
城市土地是土地物質和土地資本的綜合體,有價值的土地資本與無價值的土地物質相結合,使得城市土地的使用價值和價值都得到提高,土地資本的含量越多,城市土地的價值也就越大。
城市產業的發展需要確定合理的開發強度,充分發揮城市土地的開發價值,確保每寸土地的最佳利用。城市建設用地集約利用規劃通過優化功能布局、拓展立體空間、控制發展密度、優化物業形態等措施,有效的提高城市土地利用率,促進產業結構升級,提升城市建設用地的總體價值。
2 現行城市建設用地集約利用中存在的問題
2.1 集約利用管理未實際履行
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作為國土部門的基本職能職責,應由國土部門嚴格管理。
但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轉軌和發展的過程中,在建設投資多元化,各個集團的利益紛爭,以及不適當的行政干預下,導致城市建設用地集約利用管理呈現多頭管理,現行集約利用管理的部門包括國土、規劃、建設等部門,多頭管理造成城市建設在集約利用上缺乏統一規劃和協調,對集約利用管理的組織、控制、監督缺乏合力,不能集中力量辦大事。
2.2 集約利用規劃體系缺失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等相關規劃側重于建設用地指標控制,更多的是偏重于物質建設規劃,注重確定的規劃期的人口和用地規模,對于城市土地利用基本上仍沿用功能分區的原則,而對建設用地集約利用結構、布局、規模、時序缺乏綜合考慮,造成城市建設用地閑置浪費、低效利用,難以形成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
2.3 集約利用缺乏系統性
現行集約利用側重于評價,大多通過構建集約利用評價模型,測算不同區域集約利用度來評價集約利用程度,再提出集約利用的建議,而缺乏集調查、評價、規劃、監測于一體的集成技術,難以實現全程化的集約利用;同時,現行集約利用側重于平面開發,缺乏地下空間規劃,未對立體空間進行相關集約利用規劃,難以實現立體化的集約利用。
3 開展城市建設用地集約利用規劃的建議
3.1 明確規劃目標定位
城市建設用地集約利用規劃是一項土地利用專項規劃,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等法定規劃為上位規劃。
城市建設用地規劃的核心是以“已開發”土地為對象,以上位規劃對土地利用強度、投入強度、經濟效益的規劃值為標桿,以土地利用狀況的現狀值與規劃值之差評價集約利用度,提出土地利用強度及效益的下限性目標,是對存量建設用地實行改造升級的基礎。
3.2 開展規劃編制工作
建議將城市建設用地集約利用規劃上升為政府行為,由各級政府組織編制城市建設用地集約利用規劃。
一是遵循“全面探索、局部試點、封閉運行、結果可控”的原則,在全國選取一個城市的主城區進行規劃編制試點;二是在試點基礎上,及時總結經驗、發現問題、完善規劃,逐步在省(市)層面進行推廣;三是待時機成熟由各省(市)組織編制省(市)城市建設用地集約利用規劃,并最終推動全國城市建設用地集約利用規劃的編制。
3.3 完善規劃組織管理
由政府牽頭國土、規劃、建設等相關部門成立規劃編制領導小組,建立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組建規劃編制隊伍,提出規劃編制工作方案,落實工作責任,及時啟動重大課題研究和專項研究工作。
規劃編制經費由各級財政啟動專項資金進行下達,實行專款專用,并積極爭取國家和地方集約利用資金,采取銀行貸款、引進社會資金等多種方式籌集資金,保障規劃編制的順利進行。
3.4 加強規劃專題研究
開展《產業結構調整與布局優化研究》、《城市存量土地挖潛與集約利用規劃研究》、《地價與城市建設用地集約作用機制研究》、《城市建設用地集約利用規劃與相關規劃的銜接研究》等重大課題和專題研究,并在規劃編制中廣泛采用實地調研、座談訪問、專家論證等多種形式,充分聽取社會各方意見,增強規劃編制的民主性和科學性。
3.5 健全規劃監管機制
建立集約利用規劃實施的動態監管和監督機制,充分運用3S技術和互聯網等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動態跟蹤監測,依法監督和查處城市建設中的違法用地行為;同時,加強建設項目用地的批后監管,加強規劃執法隊伍建設,建立行政責任追究制度,完善規劃實施跟蹤管理。
3.6 建立規劃考核體系
建立城市建設用地集約利用規劃考核機制,對城市建設用地集約利用規劃實施情況進行定期考核并公布結果,作為控制城市建設用地規劃、下達土地利用年度計劃、開發區升級擴區等的依據;同時,建立土地供應與集約利用規劃考核結合的評估機制,將增量用地計劃指標和存量建設用地集約利用狀況掛鉤,建立長效的評估激勵機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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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土地的自然供給是有限的,但其經濟供給是有彈性的。土地供求關系是指土地經濟供給與人們對某些土地用途需求之間的關系。隨著中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城鎮化進程的加快以及人口的不斷增長,對城鎮建設用地的需求量呈逐漸增加趨勢,靠增量用地來滿足建設用地需求的傳統供地方式,已越來越不適應經濟發展和城鎮建設的需要。因此,積極創造條件,挖掘現有城鎮土地利用潛力,增加土地經濟供給,是緩解中國城鎮土地利用供需矛盾的有效途徑。
一、挖掘城鎮土地利用潛力,增加城鎮土地經濟供給的必要性
1.挖掘現有城鎮土地利用潛力可有效緩解中國土地供需矛盾
中國耕地資源稀缺,在不到世界10%的耕地上,承載著世界22%的人口。我們面臨的人多地少矛盾,是極為尖銳和突出的,更為嚴峻的是,有限的耕地資源還在大量減少。1996~2003年,全國耕地從1.3億hm2減少到1.234億hm2,7年之內凈減少約0.067億hm2。目前我國人均耕地面積僅有0.095hm2,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40%。耕地后備資源也嚴重不足,60%以上的土地分布在水源缺乏或者水土流失、沙化、鹽堿化嚴重的地區,通過開發補充耕地的潛力十分有限。因此,必須嚴格控制非農業用地的擴張速度,挖掘現有城鎮土地的利用潛力,確保耕地總量動態平衡,滿足人民生產和生活的需要。
2.挖掘現有城鎮土地利用潛力,提高城鎮土地利用效益,可有力推進節約型社會的建設
于中國過去推行土地無償劃撥使用制度,城鎮土地利用結構不合理,土地單位產出率不高、效益較低的工廠企業和行政事業單位占用了大量區位條件較好的城鎮土地,商業、服務業等一些高附加值的產業用地比重較小,土地的區位效益得不到充分發揮,土地的投入產出率偏低。我國經濟社會發展正進入新的歷史階段,中央明確提出建設節約型社會,要在社會生產、建設、流通、消費的各個領域,切實保護和合理利用各種資源,提高資源利用效率,以盡可能少的資源消耗獲得最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土地作為人類生產和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寶貴資源,必須得到合理、高效利用。挖掘城鎮土地利用潛力,提高城鎮土地利用效益,可使土地資源得到集約利用,促進節約型社會的建設。
3.改變現有城鎮土地過度利用與閑置并存的不合理現狀
中國大部分城市尤其是城中老區,房屋建筑擁擠,道路狹窄,土地利用過度。通過舊城改造、城中村!改造以及清理整頓開發區等措施,挖掘城鎮土地利用潛力,盤活存量城鎮用地,可有效改變這種過度利用與閑置并存的土地利用現狀。
中國現有城鎮土地資源利用形勢十分嚴峻,人地矛盾非常突出。除了受自然條件的制約外,問題產生的根本原因在于長期以來不合理的土地利用方式,它是以犧牲土地資源數量和綜合效益為代價的。因此,為保證中國經濟健康發展、城鎮建設順利進行,必須采取優化措施、改善現有城鎮土地利用方式,提高城鎮土地利用率,挖掘現有城鎮土地資源利用潛力,有效增加城鎮土地的經濟供給。
二、有效增加土地利用經濟供給,挖掘土地利用潛力的主要措施
通過城鎮土地利用潛力分析,結合中國城鎮土地利用的現狀,可從以下途徑挖掘城鎮土地利用潛力。
1.加強城鎮土地供給管理,從源頭上確保城鎮土地得到合理、有效利用
隨著中國城鎮化進程的加快,對城鎮建設用地的需求量逐年增加。如果對城鎮用地的規模擴張不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若干年后將無地可供。因此,中國現階段應采取供給制約和需求引導相結合的供地機制,遵循供給引導需求原則,加強土地供給管理工作。不僅要在土地供給數量上進行控制,而且還要加強土地供給結構方面的引導和控制。根據中國城鎮土地利用結構現狀,現階段城鎮土地供給應遵循控制、縮減工業用地,合理擴展商業用地、基礎設施用地、公益設施用地的原則,優化配置,逐步使城鎮用地結構趨于合理化。
2.逐步開展城鎮土地整理工作,積極盤活存量土地
開展城鎮土地整理工作,要加強以下兩個方面的土地整理工作力度。第一是閑散、閑置地的整理,主要指現有城鎮土地中的閑散、閑置地以及荒廢地的整理、復墾。可對全國城鎮土地進行一次閑置及荒廢土地普查,摸清這些土地的位置、數量、面積、權屬等基本情況,然后制定出切實可行的土地利用規劃和計劃,使其得到充分利用。第二是舊城區的改造。舊城區多是原有城鎮中心或靠近城鎮中心,土地的級差地租比較高,但其建設破舊,土地利用效益低,土地資源沒有得到合理利用。可采取政府開發、開發商根據政府制定的開發規劃開發或二者聯合開發的方式進行舊城區的開發改造,并且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將開發的土地推向二、三級市場。
3.因地制宜的制定城鎮用地準入條件,提高土地利用開發強度
無論是舊城改造還是新區建設,要以空間垂直利用替代平面利用,開發利用地上、地下空間,在保留必要綠地和道路廣場等公共和休閑用地條件下,發展多層、高層建筑,提高城鎮土地的空間利用率和土地利用開發強度。各個城鎮可根據用地現狀、城鎮用地供需狀況、城鎮發展規劃和目標,與城市規劃部門結合,共同制定城鎮用地準入條件,對各類用地的容積率、投資強度、綠地率等用地指標制定相應的標準,防止城鎮土地的低效利用,確保有限資源的合理、高效利用。
4.優化城鎮土地利用結構和布局,提高城鎮用地整體效益
1.加強節約集約用地的必要性
從國家的宏觀政策看,加強節約集約用地已成為土地管理的一項極為重要的內容。從2003年初開始,中央加大了耕地保護和土地調控力度,出臺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進行土地市場治理整頓。切實保護耕地,大力促進節約集約用地,走出一條建設占地少、利用效率高、符合我國國情的土地利用新路子,是關系民族生存根基和國家長遠利益的大計,是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具體要求,是我國應長期堅持的一貫方針。
2.節約集約用地中存在的問題
2.1用地空間組織形式相對落后,結構不合理 許多地方的工業項目用地基本上以傳統獨立式院落為主,且面積較大。工業規劃區塊內標準廠房及多層廠房等先進的空間組織形式所占的比例很低,土地空間未得到充分利用,土地資源浪費嚴重。
2.2土地閑置現象時有發生,工業用地投資強度過低 造成這些問題既有思想上缺乏對節約集約用地重要性、緊迫性認識的原因,也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各類專項規劃不能有效銜接,建設用地總量控制不能有效執行,政府宏觀調控力度不夠的原因。當前,許多地方正處于加快推進工業化、城鎮化、現代化發展的關鍵階段。發展和建設必然要用地,包括要占用一部分耕地,而我們的土地尤其耕地又極為稀缺。根本的出路就在于節約集約用地,使有限的土地產出最大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絕不能大手大腳、亂占濫用土地,特別是不能盲目圈占、破壞浪費耕地。
3.節約集約用地的對策措施
3.1強化土地規劃管理,引導節約集約用地 超前預測,充分認證,科學劃定土地功能區域,使用地空間布局更為合理,引導合理、集約利用土地,區域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協調發展。搞好各項規劃銜接。要協調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其他專項規劃的關系,并通過規劃引導工業項目向開發區集中,努力提高區域性社會資源共享程度,嚴格控制新增建設用地,確保有限的土地資源得到充分合理利用。
3.2強化用地預審管理,確保節約集約用地 把住用地預審關,可以有效防止用地單位粗放用地,也可以有效遏制部分用地單位存在的圈地傾向。加強用地預審,要設好和把好下面三道關:提高建設項目用地準入“門檻”。對引進的項目,要設好準入關,合理設置用地“門檻”,有選擇地引進科技含量高、經濟效益好、污染程度低的項目。要提高用地投資強度和產出密度標準,優先發展單位用地產出率高的產業;嚴格用地審批。對要求新增建設用地的用地單位,必須已經充分消化使用了現有批準的土地,才能安排新的用地指標。對存在閑置土地傾向的用地單位,不報批新的建設用地項目;嚴格審查用地規模。按照“建設用地雙控指標”的要求,嚴格控制建設項目用地規模。對投資強度、建筑容積率、非生產用地比例達不到要求的,要相應核減用地面積,并由項目單位重新進行總平圖設計。計劃、規劃和國土部門在項目審批、總平圖審查、用地計劃安排、具體建設項目供地各個環節中,都要對建設項目的用地規模進行嚴格的審核。
3.3強化土地市場管理,激勵節約集約用地 強化土地市場管理,重點是要全面落實經營性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提高土地資源的市場化配置程度,增強市場主體用地成本意識,提高全社會珍惜土地、節約用地的自覺性。
3.4強化存量土地管理,推進節約集約用地 通過鼓勵和引導企業依法轉讓或出租閑置廠房,實施廠房加層、改造老廠、內部整理和余缺調劑,引進先進設備,節約生產空間等途徑將存量變增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在符合城市規劃的條件下,鼓勵用地單位充分利用現有廠區存量土地擴建、新建、翻建標準式多層廠房,盤活閑置廠房、倉儲等用地。
關鍵詞:林業;經營;核算;分析
一、財務核算是林業經營的重點
在林業經營中,資產存量的核算與其它工廠、企業有不同的特點,一方面是固定資產的統計核算,另一方面是林木的動態資產的統計核算,對后者要想核算的準確,必須建立科學地統計方法和對原財務計算的系統,因為林木種類的不同增長的規律也不同,要根據本地域的林木品種生長規律進行計算,這就要求有專業人員定期(10年一次左右或20年左右一次)進行科學檢驗和計算方法,這一點我們從來還沒有進行過,過去對林木增長的核算只是憑估計、憑經驗規放地進行,我們把這個核算的起點應改變為科學地核算,一次投入人力物力,須可以得到長期可使用的數據,而且核算還是科學地,這同時對預測未來林木的總儲量進而科學地制定采伐和培植苗木的計劃也有著重大意義的,從而核算管理的財務總量,也是清晰可靠的,對于制定長遠規劃是不可缺少的數據資料,勢在必行。
二、林業經營的經濟效益分析
林業經營中采伐和銷售中的經濟效益,是林業經營中主要經濟指標,必須核算準確,這個核算與第一條是有著直接關系的,而且對林業經營的長期計劃,年度計劃的影響也是直接的。從長期角度看,為了防范林木經營的資源性金融風險,這個核算能作為有效地控制手段,來控制各年的采伐量,不會造成到了某一年,林木資源枯竭而導致林業局破產,從年度上看,核算的結算能有效地控制盈虧,保證林業經營工作地順利進行,保證廣大林業職工、家屬的生活安定,同時也能控制過量的生產計劃所帶來的負面影響。
三、財務統計的重要性
財務統計在財務核算中的重要性,這一點是人人應該明白的,林業經營的特點是林場多,采伐分散,儲運時間也很大,還有其它經營項目,這些經營活動,沒有細致地統計報表、匯總是無法進行財務核算的,這就要求財務部門里要從基層財務就要作好細致地統計、月報、季報、年報都要在規定的時間完成,現在的月報好處是有電腦、有局域網,全局可以形成統計資料匯總網絡化,達不到使用標準的,要培訓人員盡快達到使統計資料連同財務報表一并匯總到局財務處,及時作好每月的經營核算,這才能為局領導決策和管理,提供可靠的依據。
四、舉辦季度和年度財會研討會的必要性
舉辦季度和年度財會研討會,任務有三,一個是培訓人員,二是匯總書面以外的情況,有助于財務核算的分析和補漏,三是研討改進工作,一年幾次研討會,將會提高部分單位的管理水平和核算質量,同時解決日常不易順手核算的一些問題。這樣使財務核算會作的更準確。
關于培訓人員的一項,局里應對規有財務人員素質調查清楚,對每個人的業務能力和業務缺欠都一目了然,有針對性地請專家來培訓,同時,局里財務主管要在合理布置季度統計工作任務和要求,以求學習和工作的有機結合,提高人員素質直接帶動工作的提高,業務考核可以從內部工作質量上進行,有目標的檢查后面的工作,指導基層的工作,使之財務工作從基層開始作好,保證全局財務數據的可靠性,關心財務人員的評職,有效地推動財務系統的學習和研究風氣,進而提高財務隊伍素質。
五、財務分析報告的必要性
財務分析報告很主要,局財務處每年財務核算結束后,必須寫出財務核算的分析報告,交局黨委作為局里工作的重要依據,財務分析報告的內容應該涵蓋財務工作情況,財務核算主要結果數據,財務核算的主要項目,財務核算的結果分析盈虧損益的分析,從核算里看到的經營中問題分析,以及改進意見等方面,還可以加進同行業、同地區局的經營動態,以供領導參考。
結語
林業經營中的財務核算能清楚地了解一個林業局的經營狀況,對管理決策非常重要,對制定未來的發展計劃,改進經營工作,不可缺少,應引起全局領導和財務部門的高度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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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采煤塌陷區,土地整理
一、 我國采礦塌陷現狀分析
(一)我國采礦塌陷現狀
我國是世界上產煤最多的國家,探明煤炭儲量3326.4×109t左右。與此同時,我國也是塌陷面積最大的國家之一。根據典型調查和書面問卷調查,研究人員測算出我國采空區平均塌陷系數為0.24(公頃/萬噸),測算直接損失系數為1—1.5(元/噸),僅2002年我國新增采空塌陷面積就高達3萬公頃,直接經濟損失20億元。而我國目前因采空塌陷造成的經濟損失累計已超過500億元。
山西是我國煤炭產量最大的省份,采空塌陷災害也最為嚴重。1980年至1999年的20年間,山西生產原煤34.1億噸,相應的采空塌陷面積達到8.18萬公頃,采空塌陷所引發的耕地破壞、地面和地下工程損毀損失約為22.51億元,平均每開采1萬噸煤,造成采空塌陷災害直接經濟損失6600億元。
(二)我國采礦塌陷的原因
近年來,我國采煤塌陷區的面積逐年加速擴大,對我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形成了嚴重威脅,究其原因有以下幾個方面:
1.直接原因
塌陷是煤礦主要破壞土地的一種方式,這與煤炭主要是地下開采(占92.5%)方式有關。隨著采煤量的增加,煤層上覆的圍巖開始下沉變形,當變形波及地表時,就在采空區上方形成比采空區面積更大的地表移動盆地。當地表拉伸值超過3 mm/m~6 mm/m時,產生斷裂帶及塌陷坑。
2.間接原因
(1)在改革開放以后,集體和個人通過審批無償取得開采煤炭資源的權力。結果導致小煤礦大量出現,又由于小煤礦資金不足,規模小,追求短期利益最大化,造成了對煤炭過渡開采;塌陷是個緩慢的過程,其嚴重后果并不是立即顯現,這也造成煤礦企業“忽略”塌陷治理。
(2)缺乏環境恢復保證措施,土地復墾率 和生態恢復率 低,開礦誘發的地質災害和環境問題明顯加劇,致使許多采礦區形成了嚴重的地面塌陷。
二、采礦塌陷區土地整理的必要性
(一)礦區土地整理是實現耕地動態平衡的重要手段
我國人口基數大,地少人多,耕地資源緊缺,人均占有量小,這是我國的基本國情。一方面人口不斷增加,為確保糧食安全,解決十幾億人口的吃飯問題,現有耕地數量不能再減少;另一方面,我國處于工業化中期,隨著經濟建設的發展即工業化、城市化進程的加快,不可避免的要占用耕地,而宜耕后備土地資源的開展又受到數量少、質量差開墾難度大和生態環境等諸多因素的限制,潛力十分有限。論文大全。因此,要實現中央提出的耕地總量動態平衡的目標,解決當前土地利用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必須轉變土地利用方式,走集約利用 、內涵挖潛的路子 ,大力開展土地整理。
(二)礦區土地整理有利于促進生產和社會發展
煤礦區由于多年地下采煤,造成地表塌陷,對當地土地資源造成了極大的破壞。嚴重的土地破壞給礦區人民的生產、生活帶來了極大的影響,甚至威脅到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在礦區土地整理中,通過的田,水,路、林、村、礦區的綜合整治,恢復了當地的生態景觀,改善了生產條件,降低了生產成本,增加了居民收入,同時也改善了居民的生活環境。
三、 采礦塌陷區土地整理主要運行模式分析
(一)土地整理的含義及其遵循的原則
1、土地整理的含義
土地整理模式,是指在一定階段所表現出的具有典型意義的作業模式、組織模式和資金投入模式的總稱。
2、土地整理遵循的原則
土地整理應遵循的原則,一是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促進土地資源可持續利用;二是增加有效耕地面積,促進實現耕地總量動態平衡與農業可持續發展;三是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開發整理專項規劃) ,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四是以土地整理和土地復墾為主,適度開發未利用土地;
(二)采礦塌陷區土地整理運行模式
1、組織模式
(1) 政府牽頭
政府部門牽頭復墾塌陷區有其必要性和優越性。必要性表現在原先良好的農田因煤炭開采逐年塌陷,塌陷面積逐年增加,失去土地的農民連年增加,這樣隨著煤炭工業的發展,總有一天礦區農民的土地將逐年減少,農民失去土地也就意味著礦區政府失去土地,而土地是一切物質生產資料的源泉,所以政府想要領導農民發展經濟,提高生活水平,其根本途徑在于領導復墾塌陷區,恢復利用廢棄土地資源。[6]
(2)農民復墾
農民復墾是指復墾資金由農民出,復墾施工由農民進行。農民出的復墾資金主要來自礦山企業所付的“以補代勞”費。
煤礦開采使農民失去了土地,原先靠土地生活的農民失去了依托,雖一時靠土地賠償費能生活,但從長遠考慮,特別是子孫后代的生存將受到很大的影響。一時失去土地的農民辦企業無技術、更無市場,整日勞力閑置。因此,由農民進行塌陷區的復墾就顯得有其積極意義。
2、投資模式
礦產資源在開發利用的過程中,必然會伴隨著對土地資源的破壞,因此,國家規定,開礦企業在生產作業過程中必須向當地政府上繳一定比例的土地整理復墾經費,該項經費可列入生產成本之中。論文大全。例如煤礦企業每生產一噸煤,就需向當地政府上繳一定的用于土地整理復墾的賠償費。因此,礦區有一定數量的復墾整理專項基金,加之這類地區集體經濟實力雄厚,政府對這一問題有著高度重視,各級政府均有一定數量資金投入,但投入主體應為開礦企業和所在地人們政府。在資金籌集上,應立足于自力更生。地方政府從土地出讓金和土地有償使用費、在土地整理中獲得的置換用地指標用于非農建設時獲得的土地收益耕地占用稅留成部分、糧食開發資金、農業重點建設基金返回部分中劃出一定比例專門用于礦區土地整理,其余則應歸企業和所在地政府自籌。
3、作業模式
這類礦區土地整理的工程建設,應認真分析礦區土地資源破壞特點和礦區土地利用現狀,突出重點,從當地挖掘土地潛力最易見效或解決土地利用主要限制因素,開展專項礦區土地整理,逐項實施。
(1)充填復墾、恢復土地原有利用方式
充填復墾是利用礦區的固體廢渣作為充填材料,主要充填物料為煤矸石和坑口電廠粉煤灰。塌陷區充填復墾兼有掩埋礦區固體廢棄物和復墾塌陷土地的雙重功效。
(2)非充填復墾、改變原有的土地利用方式
非充填復墾因塌陷區地形和潛水位高低而不同。
在低潛水位塌陷區,潛水位雖相對上升,但基本不積水,其主要受損特征是形成高低不平的丘陵地貌。這類塌陷區的治理模式是仿照北方地區的“圍山轉”綠色工程,將坡地修整為圍繞塌陷區盆地的水平梯田,在盆地底部挖塘蓄水或打井灌溉,使復墾后的塌陷區成為澆灌型保水保土地、農果相間的陸生土地生態系統。
在中潛水位塌陷區,局部永久積水或季節性積水。這類塌陷區積水面積和深度不僅受季節影響,還受豐水年和干旱年影響,積水區域難以種植作物,也不能進行淡水養殖。其復墾模式是將塌陷區盆地底部挖成能蓄水養魚的深水池塘,使其同時具有蓄洪和澆灌功能,將周圍坡地改造為圍繞塌陷區盆地的寬條帶水平梯田,從而將塌陷前的單一陸生農業改造水陸結合型生態農業。論文大全。
在高潛水位深塌陷區,往往造成大面積的永久性積水區域,原有的陸地生態系統變為水域生態系統,應發展淡水養殖業。實踐證明,漁業復墾是礦區塌陷地發展高產高效農業的一條重要途徑。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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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城中村改造;難點;對策
中圖分類號:TU98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1城中村現狀及改造的必要性
城中村,簡單地說就是“城市中的農村”,是在城市市區范圍內,仍保留農村生活習慣和農村管理方式,使用集體土地,以村民委員會為組織形式的行政村落。
城中村大體可分為三類:
第一類是已完全沒有農用地的村莊,且已經被城市包圍;第二類是有少量農用地的村和處于城市近期重點建設區域的村莊;第三類是處在城市中但有較多農用地且近期不列入城市重點建設區域的村莊。從現狀上看,城中村已經嚴重阻礙了城市化進程。
一是城中村基礎設施不完善,道路、供水、供電、電訊、排水、垃圾處理不配套,各種管道、電線雜亂無章,排水排污不暢并且缺乏公共綠地與體育等設施,居住和生活質量低,既影響了城市整體環境也影響了城市的整體規劃和布局。
二是由于城中村主要是低層次的物業經濟, 用地管理混亂,城中村內的居住用地、工業用地、商業用地相互交織,宅基地、集體用地管理與建設混亂,違法違章建筑多,住宅多以獨家獨戶的傳統家庭模式建筑而成,土地和資源產出效益不高,既破壞了城市土地利用的整體性,也造成了城市土地資源的嚴重浪費。
三是城中村多是以地租等為主要收入來源,不利于城中村居民參與新的城市社會分工和競爭。同時,制假售假、偷漏稅、無證經營人員在“城中村”聚集現象較為突出,對正常的市場生產經營秩序沖擊嚴重。
四是城中村出租屋聚居了大量缺乏有效管理的外來人口,成為滋生“黃賭毒”的溫床,惡性事件屢屢發生,治安形勢嚴峻。城中村作為城市化進程中一種獨特的現象,在管理體制上,一方面它作為城市社區的組成部分,必須接受城市政府的領導,在城市社區管理體制下運行;另一方面它屬于農村社區,在土地制度、戶籍管理制度等方面必須執行農村社區管理體制,從而構成了管理體制的交叉性。城市與農村“二元管理體制”并行,構成了其“邊緣社區”的特征。
因此,改造城中村是城市化進程的必然,也是實現社會結構和社會管理現代化的需要,更是提高城市土地利用效率的要求。同時,從時機的角度講,早改比晚改好,早改可以盡快地發揮改造的綜合效益。否則,隨著時間推移,城中村私房自行翻建擴建將帶來一輪新的違章建筑,將使改造成本和難度持續增加。
2城中村改造的難點
城中村急需改造,但也確實面臨各種困難。一是土地問題。城中村土地基本上是集體土地,而且有一部分是農用地、甚至是耕地或基本農田。城中村改造要將農村變為城市,必然涉及農地轉用、保護耕地和基本農田等問題。
二是違法建筑問題。城中村存在大量違法建筑,因其土地產權的特殊性令改造陷入兩難境地:如果承認違建的產權,則鼓勵了違法行為, 會引起新的搶建;如果不承認產權,則法律依據不足且違法行為普遍,這些違法建筑難以,令改造無從進行。
三是城中村拆遷改造中,居民要求的補償安置費用數額巨大,甚至即使足額補償,許多居民對拆遷仍有抵觸。這給改造帶來巨大的成本。同時如何安置好被拆遷居民,維持社會穩定,也是城中村改造的一件根本大事。
3城中村改造的策略和措施
3.1認真調研, 推廣和借鑒成功經驗。城中村改造是復雜的系統工程,事關村集體、村民、政府、開發單位等多方面利益。同時,由于城中村是城市化過程中存在的普遍現象,一些實施改造較早的城市探索了較有效的改造辦法, 取得了有益的經驗。因此,做好城中村改造要在做好翔實調研的同時,借鑒和推廣已有的辦法和經驗,從而研究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符合本地實際的辦法和措施,促進城中村改造的順利進行。
3.2正確認清形勢,認識改造重要意義。正確認清城中村改造形勢,是推進城中村改造的基礎,當前城中村改造面臨良好的機遇。城中村改造是一項政府和廣大群眾都能夠獲得“雙贏”的實事民心工程,對構筑和諧社會,發展經濟具有戰略性的意義。城中村改造有利于改變城市整體面貌,提升城市品位;有利于改善村民生活環境,提高村民生活質量;有利于合理利用集約用地,發揮土地效益,增加財政和農民收益;有利于城市公建道路等設施順利建設,拉大城市框架,加快推動新城區建設;有利于拉動全縣經濟增長,促進兩個文明建設和社會全面進步。
3.3理順各項關系,加強組織領導。(1)明確職責,理清主管部門和被管理單位之間的關系。城中村改造主要涉及集體土地的政策處理,縣國土資源管理局是征用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的主管部門,建議專門設立一個管理科室,及時出臺相關政策,對從事縣城中村改造的單位、拆遷人以及被拆遷人加強政策指導和業務管理,要求各部門積極配合,理順省、市審批操作程序,加快改造工作。(2)理清國家、集體、村民之間的關系,在村民自愿的基礎上積極開展改造工作。城中村改造要讓百姓真實了解實際得到的利益,真正享受到國家的優惠政策和集體利益。通過民主推選成立村級改造議事及工作小組,直接接觸村民,做到公開信息、公平補償、公正處事,使大多數村民支持改造,形成良好的改造氛圍。(3)理清城中村改造專設機構的職能關系,加強隊伍建設。縣公共建設管理中心是城中村改造專設機構,法律及法規上都沒有明確的行政職能,現有的工作職能只能依附于有關部門發揮作用,涉及集體土地的要依靠土地部門,涉及部分國有土地的要依靠建設部門。建議專設機構的應對口歸屬,配備專業人員,加強隊伍建設,必要時成立集體土地房屋拆遷公司,或者抽調土地、建設、規劃、計劃、街道等有關部門專職人員合署辦公,它對城中村改造成敗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3.4強化城中村改造規劃管理。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土資源、建設、市政等部門及區縣政府,在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的前提下,編制城中村改造總體規劃。同時,城中村改造,應在區縣政府指導下,根據城中村改造總體規劃,按照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則,編制改造詳細規劃,并嚴格實施。
3.5制定切實可行的城中村改造計劃及實施步驟。城中村改造應根據有關規劃文件、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和各城中村的具體情況,制定切實可行的城中村改造計劃,對城中村改造實施的順序和時間安排,城中村改造的項目范圍、性質和投資規模,城中村改造涉及的主要政策優惠措施等作出具體安排。同時,根據具體情況制定切實可行的實施步驟。
3.6加強城中村改造過程中的土地管理。城中村改造過程中,城中村的集體土地要依法轉為國有土地, 按照國有土地進行管理。城中村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土地后, 土地的合法使用人、土地用途不變, 原農用地承包人可繼續承包經營, 但因實施規劃需要使用該土地的,應當服從城市規劃的需要。轉為國有的土地要納入市土地儲備體系, 按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規定進行管理。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 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 并對承包經營者的損失給予適當補償。
3.7做好居民安置和就業工作。根據城市總體規劃需要,由政府土地儲備機構進行土地整理和儲備,并根據居民意愿采取貨幣補償或實物安置補償兩種方式。在補償標準上, 既要考慮被征收土地原用途的年產值,又要綜合考慮土地區位、供求關系、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多種因素,遵循市場原則,保證被征地農民的生活水平得到改善、長遠生計有保障,打消農民在城中村改造過程中的憂慮。
3.8制定和實施城中村改造配套政策。城中村改造是整個城市發展的大事,需要社會各界共同支持完成。政府作為城市的管理者,要盡快制定出切實可行的配套政策,而且這些政策應涵蓋城中村改造過程的各部門、環節,如原房屋和土地的確權、違章建筑的處理、宅基地管理、集體經濟管理、拆遷補償安置、改造資金籌措等。配套政策的核心和關鍵是要處理好村民的現實利益和長遠利益關系。
關鍵詞:資源型城市;城市轉型;新汶
一、新汶城市轉型的必要性
(一)現狀概況
新泰市下轄青云和新汶2個街道辦事處,18個鄉鎮。新汶片區是新汶礦業集團所在地,是新泰市未來人口轉移的承載地和發展精密機械加工為主的產業集聚區。
2009年,新泰市國內生產總值500.1億元,地方財政收入23.3億元。產業結構為8.8:61:30.2,第二產業比重較高。新泰市煤炭儲量8.8億噸,為全省重要能源基地之一,新汶礦業集團轄 1400 平方公里煤田區域。
(二)資源型城市轉型的必要性
1、資源型城市發展階段分析
資源型城市的資源開發一般經歷四個階段,即開發前期、增產期、穩產期和衰退期。相對應,城市發展也分為開發前期、成長期、成熟期和衰退期(重振期)四個階段。
(1)開發前期: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財力,使資源開發地區成為增長極,形成區域的經濟、政治和文化中心。
(2)成長期:資源型產業大發展的時期,產量不斷上升,主導產業的發展推動城市快速發展。
(3)成熟期:資源開發的鼎盛時期,由于資源型產業在城市發展中的主導地位,城市發展進入穩定時期。
(4)衰退期(重振期):資源產量不斷下降,成本大幅上升,這一階段資源型產業開始迅速萎縮,其萎縮威脅到整個城市的存在與發展。
若能在衰退期到來之前發展替代產業,培育起新的增長基礎,城市能夠依托新的主導產業繼續健康發展。反之,資源型城市在資源大規模開發的同時,如果不能建立替代產業,隨著資源的枯竭,城市將逐步衰退甚至消亡。
圖1 資源性城市發展階段
2、新汶片區現實基礎
隨著礦產資源的開采,新汶片區大多數礦山資源儲量下降,開采成本加大,資源環境和安全生產矛盾日益尖銳。目前新汶正處于資源大規模開發時期,也就是城市發展的成熟期,需要在此時發展替代產業,完成城市的轉型。
二、國內外工礦城市轉型的經驗總結
(一)國外工礦城市轉型經驗
1、德國魯爾區的綜合整治經驗
魯爾區在轉型期間,致力于發展新的工業及服務行業。魯爾區大部分都是第三產業,從事第三產業的人數為140萬,占所有就業人口的65%。
2、美國休斯頓城的市場導向經驗
休斯頓按產業鏈的延伸和拓展,加速石油科研的開發,并帶動為其服務的機械、水泥、電力、鋼鐵、造紙、糧食、交通運輸等多種產業的發展。
(二)國內工礦城市轉型經驗
1、煤城阜新的經驗
轉型的定位是發展現代農業和服務業,兼顧第二產業的發展。如今的阜新,地區生產總值年平均增長15.6%,高于遼寧省平均水平。
2、棗莊的經驗總結
立足現有產業基礎,建設煤化工基地。同時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和第三產業。
3、淮南的經驗總結
積極提升煤炭產業,同時大力培育和發展新興接續產業和替代產業,發展現代服務業,完善城市服務功能。
(三)對新汶城市轉型的啟示
從國內外資源型城市轉型的案例中,總結對新汶城市轉型的經驗有以下幾點:
1、在煤炭資源大發展的時期,要考慮城市轉型,選擇好替代產業。
2、產業轉型重點是延伸煤炭產業的產業鏈條,變資源城市為制造業城市,
3、依托煤炭開采和加工的經驗,進行研發,發展與煤炭相關的高科技技術。
4、重視對下崗工人的再培訓和再就業。
5、重視城市新區的建設和舊區的改造,提高投資環境。
三、城市轉型戰略
(一)產業發展轉型――培育接續產業,發展新興產業
一、以現代工業為基礎,建立現代化的工業體系
首先加強煤炭工業改造,提高煤炭資源利用率。其次在煤炭工業挖潛的同時,延伸煤炭產業鏈,發展煤電一體化,形成完善的能源產業體系,加大對煤炭資源的綜合利用。
2、依托資源和交通條件,推進商貿和旅游業發展
開發徂徠山、蓮花山景區,使其成為泰山旅游圈的組成部分。結合煤炭產業的發展與轉型,發展工業旅游,將部分已開采完畢的礦井向旅游者開放,發展特色旅游業。
大力推進商貿產業,建立若干個專業化、區域性的大市場,形成區域的商貿中心。
3、開發教育產業和生態產業
加大對教育產業的投入,將教育產業向科技研發、文化產業等方面延伸。并與新泰市煤炭等強勢產業結合,在煤炭領域進行突破,把握國內領先的核心技術,從產品的生產者轉變為技術的生產者。按照有機農業標準實現特色農業的產業化,提高產品的價值。
(二)城市功能轉型――重塑功能定位,轉變發展方向
1、重塑地區性商業中心
規劃依托泰安、萊鋼等貨源基地搞物流配送,建設現代化物流園區,打造環新泰經營物流圈,形成人流、車流、物流信息流中心。
2、發展旅游服務中心
利用新汶片區南部森林公園和北部柴汶河濱河公園,以及周邊徂徠山、蓮花山、太平山、土門國有林場和大中型水庫等人文景觀和自然景觀,發展旅游業,將新汶打造成周邊地區的旅游服務中心。
(三)城市建設轉型――提升土地價值,建設宜居環境
1、土地轉型
受舊有土地使用制度的影響,大量污染嚴重的工業用地占據城市核心區,許多中小型工業企業處于停廠狀態,土地利用率極低。規劃對影響土地價值的三種類型土地進行置換:
(1)歷史遺留的工業用地和由于條塊分割管理形成的廢棄地
片區有128.07公頃的廢棄地,位于基礎設施比較完備的中心區。根據片區的功能布局和建設條件,規劃將93.47公頃開發為商業金融用地,14.35公頃開發為住宅區,20.25公頃的廢棄地建成工業區。
用地使用性質改變,土地價格會成倍增加,位于中心區的土地價值將會得到體現。
(2)片區中的村莊用地和老居民區
對片區中容積率低于1的工業和村莊用地進行整合再開發,提升其土地的開發強度,提高土地價值。
將容積率為0.5-1的村莊用地(266.41公頃)開發成新建小區,需要177.6公頃,可以節約88.8公頃的用地可以用來開發。
表1 片區內現狀用地容積率
現狀容積率 地塊面積(ha) 占總地塊(%) 主要用地性質
0 - 0.5 248.45 39.25 工業
0.5 - 1 266.41 42.09 村莊
1 - 1.5 69.14 10.92 居住;商業
1.5以上 49.01 7.74 新建小區
(3)中心區的工業用地
規劃范圍內大片的工業用地,位于中心區,其低附加值的產品以及產生的環境污染造成了城市發展的內部不經濟,為城市中心區發展第三產業制造了障礙。
規劃利用級差地租原理,推動城區的企業外遷和新興第三產業的植入,將27.42公頃的工業用地轉換為居住用地,將9.47公頃的工業用地轉換為商業用地。同時發展壯大第三產業,推動片區的繁榮和發展。
2、提升城市形象,建設宜居環境
(1)治理污染
加強控制污染排放和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加強山體、河流生態岸線等建設與保護,構筑具有生態屏障作用的區域。
(2)改造舊城區
新汶原來企事業的破舊建筑較多,以平房為主的村民住宅,建筑結構及外觀均較差的四類建筑占總建筑用地的68.75%,影響城市環境。
推進老城區改造治理,治理臟、亂、差的“城中村”,拆除大量低水平的違法建筑,改造連片的低矮破舊的棚戶區,拆除主干道和商業區、行政文化區兩旁亂搭亂建的違法建筑和破舊簡陋的門店。
表2 片區現狀建筑情況一覽表
建筑質量 建筑用地面積ha 占總建筑用地%
一類建筑 5.88 2.07
二類建筑 25.97 9.16
三類建筑 56.69 20.00
四類建筑 194.86 68.75
總計 283.40 100
(3)生態理念打造新區
通過持續發展、循環經濟的新產業;基礎設施配套完善、功能布局合理新規劃;商廈林立、功能齊全的商業中心新面貌;將新汶片區打造成新泰市的一個形象示范區。
3、加強基礎設施的建設
規劃片區道路由“四縱四橫”形成新汶片區的道路網骨架,提升道路交通密度,并對次干路和支路進行拓寬改造,對各個道路交叉口進行改造設計,適應未來新汶片區承擔的商業和旅游服務中心的職能
4、改善公共服務設施
規劃整合和優化商業市場服務用地,培育發展娛樂和休閑設施,強化用地的復合性和商業設施的集聚效應。加快各項社會事業基礎設施建設,為城市居民工作生活提供良好的服務。
(四)生態環境轉型――加強環境治理和生態重建
1、礦區環境的治理
(1)矸石山的治理
建設矸石場專用場地,對矸石山進行綠化,對煤矸石進行綜合利用,利用煤矸石發電、生產建筑材料、回收有益礦產品、制取化工產品、改良土壤、生產肥料、回填(包括建筑回填、填低洼地和荒地、充填礦井采空區、煤礦塌陷區復墾)、筑路等。
(2)煤堆場的管理
煤堆場的安放位置由相關部門統一安排,將煤堆場搬遷出城區,并采取防塵措施,實施封閉化作業。
(3)礦區的污染治理
嚴格控制礦山“三廢”排放總量,加大對礦山尾礦等固體廢棄物綜合整治和二次開發利用的力度,消除尾礦庫誘發的地質災害隱患。
(5)采沉區的治理和利用
加大對采空區綜合治理的資金投入,改善采煤的技術和方法。對已經形成的煤炭采沉區,利用現代農業技術,開發水產養殖、果樹蔬菜種植等。同時,結合塌陷地形塑造農業新景觀,發展果蔬采摘、農家樂等旅游項目。
2、生態環境的建設
(1)生態人居環境的建設
加強住宅小區綠化和景觀建設,合理配置綠化覆蓋率、人均公共綠地指標。發展生態型建筑,推廣應用綜合成套住宅建造技術和節能、節材、節地建筑新工藝、新技術。
(2)生態廊道建設
加強對柴汶河兩側的綠化改造,沿磁萊鐵路、孫村路等重要交通走廊兩側建設防護綠地。通過鐵路、高速公路、道路兩側綠化走廊,將柴汶河及南部新汶森林公園聯系起來,形成南山北水、相互呼應的景觀格局。
四、政策措施
礦業城市持續發展的核心是要通過政府引導及早制定轉型規劃,培育接續產業,改變城市對主體礦產資源的依賴,實現資源優勢向經濟優勢的轉換。
(1)政府管理體制的創新,改變政府考核指標體系,將礦城產業結構調整力度和生態環境治理、下崗職工再就業等生態社會問題解決效果作為考核的重要標準。
(2)制定城市轉型的產業發展規劃,培育接續產業,提高城市可持續發展能力。
(3)實施礦工再就業特別計劃,引導礦工從事廢棄物利用、土地復墾、現代農業、勞務輸出等多種產業。
(4)加快礦業城市生態環境的恢復與建設嚴格環保法規,建立綠色礦山和礦業城市。
(5)加強城市對外基礎設施和市內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和管理,提高城市形象和造血功能,推動礦業城市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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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焦華富,陸林,西方資源型城鎮研究的進展,自然資源學報,2000,15(3)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概念
在黨的以來的農村改革實踐中,人們對農民使用土地的權利形成了一個通行且己被法律認可了的叫法-土地承包經營權。然而,在法律、法規、政策及學術者述中,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概念。內涵與外延的表述有諸多不同,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稱之為土地承爭經營權,定義為:公民集體對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的承包經營權。該項權利的權利主體為公民或集體;權利客體為集體所有土地或國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單位或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權利內容由合同約定。主要依據是該定義是根據憲法所規定的,由我國民法通則和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的,并綜合《農業法》等法律法規規定而得出的。憲法修正案第6條肯定了“家庭聯產承包為主的責任制”《民法通則》第80第2款規定:“公民、集體依法對集體所有的或者國家所有由集體使用的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承包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規定。《土地管理法》第12條規定”集體所有的土地,全民所有制單位、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可以由集體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農林牧副漁生產,承包經營土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有保護和按照合同規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受法律的保護“。其它法律如《農業法》《擔保法》中的相關規及其它一些行政法規、規章司法解釋和政策中也多使用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概念,并作了類似于上述含義的規定。在諸多學者的學術著作中使用的也是”土地承包經營權“仍不失為一個最恰當的概括,因為具體的農用土地使用權利大多仍是根據承包經營合同而設立的。而且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已被廣大農民認可了的稱謂。
(二)稱之為農地使用權。一些學者主張用“農地使用權”一語取代現今使用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概念,并以物權關系固定農地使用關系。農地使用權是指農業經營者在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或國家所有由集體經濟組織長期使用的土地上進行耕作,養殖或畜牧等農業活動的權利。它是一種真正的用益物權,具有用益物權的全部性質。他們認為聯產承包合同,屬于債權關系,基于承包合同所取得的農地使用權,屬于債權性質。債權效力比物權弱,債權原則上不能對抗物權。改革開放以來,各地經常發生發包方任意撕毀承包合同,嚴重侵害承包方合法權益的事件,主要是因為農戶所取得的使用權屬于債權。此外,債權屬于有期限的權利,致使臨近合同到期農戶對土地不愿投入,甚至進行掠奪式經營以及重新簽訂合同時引起農村秩序動蕩等現象。如果采用物權關系和物權制度,基于物權的效力,可以對抗所有權人,據此可以避免任意侵害農戶利益的現象。還有的學者認為,我國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經歷了一個債權物權化的過程。而土地承包經營權物權化的一個形式上的結果,就是在農村土地用益物權體系中,不再使用“承包經營權”這一帶有債權特點的概念,“為了避免與債法上的‘承包經營’相混淆,在物權法上還是不用這一概念為好”。還有的學者認為,為了實現
使用權利的自主流轉,而這只能在土地經營權物權化的基礎上才能統一起來,我國的第二輪土地承包與第一輪相比有一個明顯的不同,就是非常強調穩定土地使用關系的穩定突出“30年不變,及對土地的頻繁調”透過30年不變的制度安排;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以促使農民增加對土地的長期投入,避免掠奪式經營,實現農村土地的可持續利用、“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化,一方面可以控制農村人口的出生率,另一方面可以實現土地承包權的自主流轉,實現土地資源的市場化配置,提高土地資源的利用效率,以克服土地均包模式所導致的土地資源利用效率不高和土地規模狹小的弊端,同時也杜絕鄉村級干部在土地調整中的侵權行為。只有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性才有利于維護農民的生產積極性,才有利于農用土地使用權的流轉,才有利于農用土地的合理利用。
(二)債權說
近年來,有觀點認為土地承包經營權為債權,其主要理由如下:1、從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連帶性上看,土地承包經營權連帶于聯產承包,不是一個獨立的物權。“聯產”意味著承包人必須達到“承包指標”,發包人對作為承包經營權標的物的土地,仍有相當大的支配力,2、從承包人與土地所有者的關系上看,聯產承包合同關系是發包人與承包人之間的內部關系,因此而取得的承包權實際上只有對人而無對也的效力。3、從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的條件來看,承包人不能自主轉讓承包權,而須經發包人同意,這種轉讓方式完全是普通債權的轉讓方式。4、依《民法通則》第80條第2款;就會出現土地所有權上設定土地使用權,又在土地使用權上設定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梯次結構,這時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物權,不無疑問。5、在土地轉包關系中,轉包人取得的權利也是土地承包經營權,若該權利性質為物權,這顯然違背一般物權法原理,若為債權,則立法上和實踐上不得不區別物權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債權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三)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性質分析。
1、物權說失依體系解釋方法;將土地承包經營權認定為物權,并又從實踐的需要方面論述了土地承包經營權為物權的必要性。債權說則是從現行規范經過實證分析得出土地承包經營權為債權的結論。而在土地承包經營權推行的十多年中,隨著農村生產力的發展,土地承包經營權具備了由債權向物權轉化的物質條件,而在生活實踐中更多地具有債權屬性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對土地承包人極為不利,因此多數學者認為土地承包經營權為物權。
2、物權和債權說兩種不同的見解,表明了我國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現行規范的沖突,依體系解釋方法,民法通則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規定膦“與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則土地承包經營權性質為他物權自屬無疑。從《民法通則》第80條第2款,《農業法》第12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系基于合同約定而產生的權利,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由合同約定,顯然與物權法定原則相違背。此外,非經發包人同意,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不能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不能轉包承包土地,這表明土地承包經營權只有對人效力而不具有對物效力,因而性質當為債權而非物權。正是因為存在這些規范的不一致才使得立法者旨在規為物權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在低價位的具體規范中,表現出許多債權特征,從而就有了物權說與債權說的不同見解。
三:關于土地承經營權流轉的問題
現階段我國實行的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流轉達是市場的基本特征之一,土地使用權流轉就是土地使用權權利主體的轉換或變更。關于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學者們主要對以下問題進行了探討。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必要性問題
關于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必要性學者們的觀點比較一致,即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有必要進行流轉,但流轉的原因學者們有不同的看法,可歸納為以下幾種。1、我國現在實行的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市場經濟的主要特征就是市場化、社會化農業生產要素是土地。如果不能實現土地資源的市場化配置,市場經濟在農村的建立將是一句家話。現有的是將集體所有土地按人口平均分包到一家一戶,如果不允許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土地將被凝固在分散的一家一戶上,根本無法實現土地資源優化配置。客觀上阻礙了我國的土地資源向種田能手集中不利于農村產業結構調及土地的適度規模經營,無法實現土地的市場化配置,那只有仍繼續原來的準行政性分配土地的制度。這種準行政性分配導致的缺點很多,否定了土地流轉的經濟因素和效益原則,事實上阻礙了農業生產力的阻礙了農業生產的進上步發展。農地的市場化配置將是進一步深化農村改革所必需的。2、農業生產自身的特點要求對土地的長期投入。為了確保農戶對工地長期投入的利僧必須要穩定的土地使用制度并允許土地使用權自主流轉,為此必須建立和健全我國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3、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的建立是解決農村勞動力的市場化、社會化的需要。我國現行的土地制度很大程度上禁固了農村勞動力。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基本是該集體的成員才能使用,這樣使農村的勞動力只能禁固在特定的集體所有的土地上。并且承包垢收入多寡直接關系到農戶收入的多寡,家庭的主要任務就是必須種好承包地,因此,家庭主要成員在農忙時必須回到土地上,仍擺脫不了土地的禁固。再者因為視行土地管理制度和其他以屬地原則相關的制度,如戶口等,使得農村剩余勞動力即使轉化到其他方面,戶口仍在農村“農民永遠是農民”這種禁固與土地有密切關系要解除土地對農村勞動力的禁固,第一步必須從改革現行土地使用制度入手,建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可流轉制度。使農村勞動既能通過這種制度取得土地承包權,又能通過這種制度將其轉讓出去同時搞好綜合改革,如戶籍制度改革等,4、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可流轉制度是農業生產進上步發展,規模化、產業化經營的需要,現行的按人口平均分包土地的模式。使我國一家一戶的承包地不但面積小而且過于分散不僅制約了大型、先進的農業機械的有效使用,而且耗費人力多、物力多,又使統一規劃,統一施工的水利建設難以進行,從而影響了農業機械化、水利化工作的全面推進。一方面會種田的種能能手得不到大規模土地供其耕種,另一方既使不會耕種者,無法耕種者也擁有一份土地使土地資源得不到有效利用,從而造成土地資源的極大浪費。為了改善這種狀況,實現土地的規模化經營,必須確立農地可流轉制度,使會經營土地者得到較大規模的土地,而不善經營者將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出去搞其他經營,實現農村產業結構的調整。5、是完善的土地法律制度的需要。《土地管理》第2條第3款規定,土使用權依法轉讓。然而除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已形成系統的法律規則和市場運行機制外,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漢轉尚無成形的法律法規。而早在建立之初,土地承包經營權就不同程度地自發進入了市場。隨著農村經濟的進一步發展,這種自發進入市場所帶來的糾紛和混亂表明,完善土地法律制度,依法規范土地流轉,它是當務爭。
(二)上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芳設計
雖然學者們論述了應建立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依法右流轉的制度,但現有的法律規定卻不是很充分《土地管理法》第12條規定了土地使用權可依法轉讓。第14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
包經營,從事種植林、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第15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三以上成員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可見土地承包經營權原則須受讓人具有社區成員的身份,非社區成員的個人或組織受讓集體土地使用權作為例外受到嚴格限制。農業部1994年12月《關于穩定和完善土地承包關系意見的通知中指出:“在堅持上地集體所有和不設土地農業用途的前提下,經收包方同意,允許承包方面承包期間。對承包標的物依法轉包、轉讓、互換、入股、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農業法》第13條規定:“在承包期內經收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轉讓所承包的土地嶺、草原、荒地、灘涂、水面,也可以將農來承包合同的權利和義務轉讓給第三者。”1986年最高法院在《關于審理農村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承包人未經發包人同意私自轉達、轉達包承包合同的。承包合同無效。《擔保法》第37條規定:“下列財產不得抵押……(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以上這些規定構成了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主要的法律淵源,此外還有一些根據這些規定而制定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從以上這些規定可以看出: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在集體組織成員內,經發包方同意,以轉包、轉讓、互換、入股的方式流轉,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成員受讓土地承包經營權則很來格。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可以抵押。多數學者認為如此規定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流轉范圍封閉,社區成員的身份因素對漢轉有很大影響,采取債權的漢轉方式,使得我國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并不順暢。另有學者認為之所以要限制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漢轉范圍,是因為農村生產水平不高,而且為了維護農村社會的穩定有必要這樣限制。
此外學者們還認為我國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程序不規范,操作無章可循,自發流轉現象多,沒有統一規范的程序,有很多“口頭協調”,糾紛隱患多,影響農村正常的經濟秩序。而且漢轉管理是落后,(1)缺乏一部規范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基本法,(2)沒有專門負責農地管理的職能機構,(3)農村土地地籍制制芳尚未全面建立,有的學者認為我國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采取登記原則。不動產物權的變動必須依法登記。這樣做:(1)可以強化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效力。(2)可以維護交易安全。但具體深入的登記機關的設置、登記的程序和方法等并救濟化述。此外還應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作一不定期的限制1:不得改變土地用途。2:禁止炒賣土地承包經營權。3:規定最低流轉面積,避免農地過于分散化。總之,學者們對這一部研究無論的深度,還是從廣泛上講,都需做進上步的努力。
四:土地承包經營的行政管理
(一)農村承包經營公司的管理
農村改革之初,土地所實行的家庭承包責任制是一種粗放型的改革方案,未能建立規范化農村土地管理制度。目前,農村承包合同從簽訂、履行到解除常處在無人管理的狀態。依法簽訂,履行到解除常處在無人管理的狀態。依法簽訂,履行這類關系著集體利益與承包者合法權益的大量合同,對于當前穩定社會大局,穩定農村經濟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如何加強對這類合同的管理,已成為當前及今后農村經濟建設中亟待解決的頭號題。一、農村承包合同形成與發展過程中(即發包、簽訂、履行三個階段)存在著諸多方面的問題1:發包階段(1)“標的”違法(2)“拉黑牛”現象嚴重。(3)重疊發包等,2:簽訂階段(1)自己。(2)權利義務關系失衡。(3)違法條款明顯。3:履行中存在的問題。(1)對承包合同缺乏簽訂后的管理。(2)用行政命令與行政手段的方法隨意解除合同。(3)發包方主要領導的更換造成合同中止或無法履行,(4)短期行為嚴重。(5)“轉包”現象嚴重而大都違法。為解決現行土地承爭經營合同中存在的問題,對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的管理及其機構設置,學者們有以下設想:1、利用現有的行政機構在不增加編制的條件下,調整業務部門,專設農村承包經營管理部門。2、公證機關對土地承包經營合進行管理提出該觀點的學者對公證機關提前介入的可能性與必然性作了論述。為保證公證機關正確發揮職能作用。嚴肅執法應賦予公證機關以下權力(1)對合同進行公證的必須權。(2)公證機關經審查以后不合法,不真實,不可行的合同有決定中止履行的權利以及其他有關的權利。
(二)農用土地的用途管理制度。
如前述。土地承包經營權為物權,這意味農民將獲得更大程度的自主權,在此情況下如何保護土地資源將是一個嚴重的問題,對此,學者提出了一些方法。土地用途管理,是拗國家采取必要的法定形式,使農村土地各種現有性質固定化,土地用途變更程序化。土地承包經營權物權性質一個重要的制芳條件是建立健全土地產權登記制度。土地產權登記制度,一方面以法定形式明確土地產權的歸屬;另一方面以法定形式固定土地登記之用途。國家土地用途管理主要是對土地登記之用途。國家土地用途管理主要是對土地登記之用途的管理。在設立、轉移或行使土地承包經營權時,如果擅自變更土地用途,政府土地主管機關可對此行使強恢復原狀或行政處罰的權力。
五:關于土地承包經營權保護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