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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經濟法
一、經濟法的基本原則
1.適度干預。
通常情況下,在經濟法的制定過程中,進行適度干預的原因有兩個,第一,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由經濟法調整對象的范域所決定的,也就是說經濟法主要的作用是調整國家對社會經濟生活實行干預進而產生的社會關系。正因如此,適當的干預的原則便順理成章。第二,在當代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干預手段只能是有限范圍的,只能在尊重私權的條件下。也正是在這樣的正確認知前提下才建立了它的理論大框和規則體制。所以,適當干預作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體現了現代經濟法的發展趨勢走向和它的本質要求。
2.效率優先、統籌公平。
在整個法律的價值體系鏈當中,效率和公平尤其受關注,是所有社會的法制都需要維系和追求的價值目標。從根本上來講,它表現為法對秩序、社會墓本制度和基本關系合理調整與維護,以及進而帶來的人、經濟和社會全面進步發展。法的效益不只是簡單經濟效益,還包括社會效益,從宏觀上來講是在平衡社會上的各種利益沖突,這也對社會的整體利益起到積極的作用。這種協調發展不能被認為是個人要求和欲望的滿足,也更不能看做為是國家當局所做的政策決定。
3.可持續發展。
可持續發展是現代人類發展中重要的價值觀念,同時也被各個學界甚至政府部門所肯定和接受。目前,可持續發展已經成為很多國家經濟發展的總體戰略目標,并且已經上升為經濟法的一項重要基本原則。經濟法的可持續發展原則,指的是包含穩定、公平、以及可持續性,講求個體、整體、當代、以及未來的經濟效益、當展公平與代際發展公平相統一的基本原則。
二、經濟法的價值范疇
“價值”其實是一個很普遍的概念,人們對待滿足他們需要的外界物的關系中產生了價值,通常情況下,從哲學的角度考察。事物的價值體現在它對人類和社會的教用關系中,法律價值其實也是一種具體價值,同樣存在于社會價值系統中。 社會的需要才產生了法律,法律價值自然而然便是法的精髓。寓于現代法律之中。那么,經濟法為何會存在?經濟法的法價值在于展現經濟法的存在意義和存在目的意義?!跋鄬τ谡{整對象,法律價值毫無疑問是更本質更深層的東西。從哲學的更深層高度概括了經濟法的目的和宗旨。構成經濟法的各部門法律規范都從整體上體現著經濟法的價值,只有把握經濟法特有的獨立的內在價值并且與其他法律部門相區別,比如說行政法、民商法等法律。才能從理性思維和邏輯思維的高度確立經濟法的獨立地位。為實現經濟法律體系內在的和諧統一奠定基礎。
三、經濟法與社會主義市場的關系
經濟法是在社會條件下國家根據社會的整體利益而加以協調參與和干預等進行規范和保障的法,是一種社會法。使經濟活動遵循價值規律的要求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的主要目的,要想使市場在經濟活動發展中起決定作用,就要遵循價值規律的要求。但事實都會有自身的弱點以及消極面,市場也是如此,所以必須要加強改善國家對經濟活動的宏觀調控,逐步將市場朝著健康的發展方向引導。社會主義下市場經濟體系是與基本制度是緊密結合在一起的,所以社會主義市場還具有他本身的特殊性質。唯有明確這些特殊性,才能夠準確的把握其中具體的科學內涵。分配制度、所有制結構、和宏觀調控這三個方面即是其特殊性質的主要表現。盡管當前經濟法還沒有其確切的統一定義,但是大多數學者有著自己的認識,多數為:經濟法是國家為了克服市場調節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調整需要由國家協調的具有全局性和社會公共性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四、社會主義市場下經濟法的核心
伴隨著市場經濟的建立和發展, 我國的經濟法的探究也不斷走向深入, 尤其是關于經濟法的核心問題的研究。人們對經濟法的核心問題也有不同的觀點,其中主要的觀點有宏觀調控法說和競爭法說等。
1.宏觀調控。
宏觀調控指的是國家為了維護整體的社會利益, 克服“市場失靈”,完成宏觀經濟平衡和經濟結構的優化,使得國民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對市場總體進行控制跟調節。當代市場是在國家的宏觀調控下產生的市場經濟,經濟法的本質其實就是規范國家對社會經濟的干預跟調節。有的學者也直接把經濟法劃分為宏觀調控方面的法律。這種觀點看起來也貌似符合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需要,但是卻只看到了宏觀調控的作用,沒有看到其背后的更深層的原因。
2.競爭法說。
競爭法說認為市場經濟本質其實是競爭,只有有競爭,市場才會更有活力。如果破壞了公平公正的競爭機制便會造成經濟市場活力和生機被壓制;競爭法能夠確立競爭在市場經濟中的地位, 并且能夠規范競爭行為,只有這樣才能建立一個合理且公平的法律秩序體系。以確認以及規范國家對社會經濟的干預和調節為主要任務,建立以及維護公平公正、自由的市場競爭環境。因此,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法應以競爭法為核心。此觀點也科學評釋了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法的任務跟本質,達成了宏觀與微觀經濟的有效結合。
結語
社會的經濟活動需要有一定的約束,而經濟法這樣的法律便是體現社會價值的方式。且能夠實現經濟法基本原則,對社會基本價值的回饋,有利于實現法律本身的完整性。
參考文獻:
[1]伍玉娣.淺談經濟法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關系[J].港澳經濟,2012(7):78-80.
[2]浦凡.對經濟法基本原則的研究[J].經濟管理:全文版,2016(7):215.
[3]單飛躍. 經濟法的法價值范疇研究[J]現代法學,2000(01)23-25.
[4]杜仕林 唐芬 楊瓊 侯漢杰. 論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法的研究中心[J]. 西華師范大學學報,2004(02)97-99.
[5]張曉杰 彭書清. 論市場經濟條件下濟法的核心[J] 廣東社會科學,2000(02)115-121.
[6]劉東慶.政府經濟行為的經濟法規制研究[J].劍南文學:經典閱讀,2013(6):324.
經濟法作為一個新興的獨立的法律部門,在社會生活中扮演者不可替代的角色。我國經濟研究起步晚,發展不成熟,對經濟法的許多方面仍然值得研究和探究。因此,探討經濟法對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關鍵詞】
本質;基本原則;價值
經濟法是以社會為本位,通過國家、社會團體和市場將有限經濟利益和稀缺經濟資源合理地分配,以營造一個平衡和諧的社會經濟環境,最終實現社會整體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獨立部門法律體系。經濟法產生的背景,決定了經濟法的應然意義,研究經濟法對完善我國經濟法理論具有重要作用。
一、經濟法的本質
1. 公法性
我國學界對經濟法的公法性質爭議較大,有的認為經濟法就是公法;有的認為經濟法是以公法性質為主,兼具私法性質;還有一些學者認為經濟法是介于公法和私法之間的法律部門。筆者認為,經濟法具有公法性質,經濟法調整的是非平等主體之間的經濟關系。在經濟法的法律關系中,一方是政府即公權力的代表者,政府代表國家對國家經濟領域進行廣泛調節與規制。由于經濟法所調整的經濟關系是特定社會關系,因此,主體之間的關系在許多層面和很大范圍上都存在有管理和被管理的問題,他們的法律地位不是完全平等的。
2. 社會性
民法是調整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等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具有私法性質;商法是調整平等商事主體之間的商事關系,以營利為目標;而經濟法具有公法性質。經濟法的社會性是指經濟法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為根本目標,它所調整的經濟管理關系具有社會公共性,普遍性和全局性。國家在市場秩序中扮演著社會公共管理者的角色,對經濟生活進行統一協調,最大限度地保護私人利益。
首先,經濟法的調整對象體現社會性。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是經濟法的基本出發點和根本歸宿,國家充分發揮公共管理權力,對與社會經濟有關的各個方面進行有效調節,維持市場競爭秩序,打擊不正當競爭,對稅收進行合理調整,保護納稅人的利益等等。
其次,經濟法使用的是社會整體調節機制,既不對某個自然人或者法人進行直接調節,也不對某個自然人或者法人提供個別保護,而是宏觀管理經濟,對社會市場進行微觀指導,需要政府的及時監督與適當的強制。政府可以運用行政權力來監督市場主體的義務,看他們是否依法遵守經濟法。當行為人進行違法犯罪行為時,經濟管理部門要及時介入,予以糾正和指導,并要求行為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國際行政機關在經濟法里面應該主動干預,而不是被動地充當“守夜人”的角色。
二、經濟法的基本原則
1. 資源優化配置原則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我們應該注重市場在資源優化配置過程之中的基礎性作用,充分運用計劃于市場這兩種調節手段,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最終提高經濟效益。當然,市場并不是是資源配置的唯一手段,它具有自身的缺陷和局限性,需要政府對國家經濟進行干涉,采取行政措施來彌補市場的不足和弱點,計劃是國家干預的另一個重要手段。
2. 國家適度干預原則
國家適度干預原則是指國家運用各種行政手段對市場經濟活動進行適當干預,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有序運行。我國建立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市場具有自發的調節作用,在微觀上面對社會資源進行優化配置,而且容易取得積極效果。但市場在宏觀上面存在明顯的不足,需要國家對國民經濟、社會結構、收入分配、環境保護等關系民生的重要問題進行宏觀調控,優化經濟結構,實現經濟持續快速增長。
3. 社會本位原則
社會本位原則是經濟法的重要原則之一,是指以公共利益為根本出發點,確立個人與各種組織的經濟法律地位,調節國家在干預社會經濟活動之中所產生的各種經濟關系。任何機構、企業等社會組織在發展經濟的同時,必須確立社會本位原則,積極發展生產力,促進經濟效益、社會利益、國家利益的協調發展。
4. 經濟公平原則
經濟公平原則是指經濟法律關系主體在從事經濟活動時應該堅持公正、公平的理念,正確地行使經濟權利并履行經濟義務,兼顧社會公共利益與他人利益。經濟公平原則不僅僅是社會道德規范的要求,也是市場經濟主體進行市場交易的基本前提。因此,經濟法必須堅持經濟公平原則,積極營造自由、公平的競爭環境,維護市場經濟的有序運行。
三、經濟法的價值
1. 經濟法的目標價值
經濟法的目標之一就是實現社會整體效益中的最大化效益,經濟法的目標價值就是指通過比較投入與產出之間的效益,將經濟法的效益分為個體效益與社會整體效益。經濟法一般是以社會整體利益作為其價值取向的判斷標準的,當個人利益明顯高于社會整體利益時,社會整體的經濟效益就會很小甚至為零,而對個人有利的只需要一種資源配置就可以達到,經濟法在此時就需要對資源配置方式進行適當的干預和調節,最終實現社會整體效益的最大化。在這個意義上我們可以認為,實現社會整體效益的最大化是經濟法的目標價值,它也是經濟法的功能與宗旨價值賴以存在的基礎條件,也是其精神價值目標和根本特點的唯一體現。經濟法在追求社會整體利益最大化的同時,也要注重個人利益、社會經濟利益以及社會環境的發展。
2. 經濟法的功能價值
經濟法的功能價值是指經濟法要努力促進經濟公平、維持社會經濟秩序以及經濟事實自由,包括安全、效率、公平等相關特點,反映了法律的普遍價值,也表現出經濟法特有的目標價值。經濟公平是經濟法所固有的功能價值,經濟法應該對競爭者之間的相互競爭行為作出明確的法律規范,實現公平競爭。經濟法秩序的價值在于保持社會總體經濟發展的一致性、連續性以及不矛盾性。經濟法應該采用各種措施排除影響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障礙,從根本上保障不同市場主體自身的合法權益,切實維護市場競爭有序。
參考文獻:
[1]漆多俊.經濟法學[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1
關鍵詞:經濟法;基本;原則
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指具有普遍意義的調整經濟關系的指導思想,是經濟立法、司法、執法活動中的根本準則。它不僅貫穿于經濟法的始終起指導作用,而且是經濟法的性質、任務、目的、調整對象的綜合概括,是經濟法本質的集中體現,是社會主義經濟規律在法律上的反映。
1保障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原則
1999年3月九屆人大二次會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把“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寫進了憲法。論文百事通憲法第十一條規定:“在法律規定范圍內的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薄皣冶Wo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國家對個體經濟、私營經濟實行引導、監督和管理。”以法律形式把我國各種經濟形式的地位加以明確,并對其合法權利加以保障,不但是我國以宏觀調控為己任的經濟法的首要的、基本的原則,而且還是堅持和完善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基本經濟制度的法律依據。
2資源優化配置原則
在現代社會大生產中,經濟資源有效合理配置的手段是計劃和市場。我們要善于運用這兩種手段的長處,發揮各自在資源合理配置中的作用,實現經濟資源的優化配置,達到提高經濟效益的目的。在市場經濟中,市場對資源的配置起基礎性作用,使經濟活動遵循價值規律,適應供求關系的變化。通過價格杠桿和競爭機制的功能來對資源優化配置。計劃,主要是按照政府預先制定的計劃,依靠行政指令來實現對資源的優化配置。市場是資源配置的主要手段,但不是唯一的手段,因為市場有其自身的弱點和消極方面,所以,在資源配置中必須加強和改善對經濟的國家干預,而計劃是國家干預的一個重要手段。因此,對資源的配置要把計劃和市場兩種手段結合起來,使經濟資源得到更為合理、優化的配置。
3國家適度干預的原則
所謂國家干預,是指國家運用行政手段和監察、審計、司法等手段對經濟活動進行參與干步,以保證經濟活動的順利合法進行。我國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必須建立以間接手段為主的國家干預體系。市場調節是自發性調節,是基礎層次的調節,對社會資源的合理配置,在微觀層次上往往有比較好的效果,但在宏觀層次上對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目標的選擇、經濟總量的平衡、重大結構和布局的調整、收入分配中公平與效率的兼顧、市場效率條件的保證以及資源和環境的保護等重大問題難以調節,這就需要國家進行適度的干預。國家為了實現經濟總的基本平衡,促進經濟結構的優化,引導國民經濟持續、穩定、快速、健康地發展,以間接手段為主對國民經濟總體活動進行適度干預,有助于發揮其長處,彌補市場調節的短處,防止或消除經濟中的總量失衡和結構失衡,優化社會資源配置,促進社會經濟發展。
4社會本位原則
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本位法,是平穩協調法。它是以社會公共利益為出發點,確立各種組織和個人的經濟法律地位,調整國家在干預社會經濟活動過程中所發生的各種經濟關系。經濟法理論認為,無論是國家機關,還是企業等社會組織,都必須對社會負責,都必須以能否發展生產力和提高經濟社會效益作為自己進行經濟活動的最高準則和最終目的;確立彼此的經濟關系,解決彼此的爭議糾紛,也都必須以社會利益作為指導原則和基本標準。在促進社會經濟穩定發展的共同目標下,各盡其責,各行其權,兼顧利益,注重效應。要把國家的意志和利益與企業等社會組織的意志和利益協調結合起來。
社會主義國家在總體上代表整體利益和長遠利益,但在具體的經濟關系中,它仍然代表一定的物質利益,不能因此否認或并吞企業組織等物質利益實體。國家機關特別是經濟管理機關也要對社會負責,行政權力的行使不能妨礙生產力的發展和社會經濟效益的提高,不能削弱或損害企業組織的權利和利益。企業也必須對社會負責,在對社會盡責的基礎上,享受權利,獲取利益,不能置社會利益于不顧,不能因自己的局部利益損害全局利益。經濟法就是這樣以社會責任為本位,對國家和企業組織間的利益關系和權利義務關系進行平衡協調的規范。
5經濟民主原則
實行經濟民主既是經濟法主體具有決策機制、動力機制和利益機制的前提條件,也是國家在經濟干預中首先要實現的目標。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市場在國家宏觀調控下對資源配置起基礎性作用,這就必然要求作為市場主體的企業,對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和市場信號產生積極靈敏的反應。為此,必須以增強企業活力為中心,在清理企業產權關系的同時,賦予企業法人財產權,使企業成為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責任的法人實體,同時國家對企業要建立有效的制約機制,通過民主的方法來制約管理。首先,政企職責公開。計劃經濟體制下的政企職責不分,導致了企業過多的依賴政府,依靠政府發展,企業活力受到極大限制,不利于企業自我約束、自我發展和促進企業競爭。政企職責公開,將對促進企業發展,增強企業活力具有重要意義。其次,實行兩權分離,企業的財產屬國家,財產的經營權歸企業。再次,民主管理。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和集體所有制企業是社會主義性質的企業,同時,企業要得到發展,就必須發揚民主,聽取企業職工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企業職工的民主監督。
6經濟公平原則
經濟公平要求經濟法律關系主體本著公正的觀念從事經濟活動,正當地行使經濟權利和履行經濟義務,在經濟活動中兼顧他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公平原則實際上是社會道德的規范,是正義的代名詞,反映了人與人之間應保持一種正當善良的利益關系。它是市場經濟主體進行市場交易的基本條件。
市場經濟的競爭規律表明,有競爭就會有不正當競爭。不正當競爭是指市場經濟主體在市場經濟活動中,采取虛假、欺詐和其他違反商業道德的手段,損害國家、社會和其他競爭者,擾亂經濟秩序的行為。因此,經濟法必須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把實現經濟公平作為自己的一項基本原則,其目標是著力于創造公平、自由的競爭環境,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保證公平競爭在最大范圍和最大限度上的實現。
7發展生產力,提高經濟效益原則
我國經濟法立法必須符合中國生產力發展的要求,保護和促進生產力的解放和發展,為經濟建設這個中心服務,保護和促進生產力特別是先進生產力的發展,是我國經濟法的根本任務。發展生產力,提高經濟效益,是我們考慮一切經濟問題的根本出發點。經濟效益是指在社會生產、分配、交換和消費活動中,如何合理利用人力、物力、財力,以最少的勞動消耗取得最大的經濟效果。提高經濟效益是經營管理的核心問題,對于國民經濟的順利發展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時,我國《憲法》和市場主體法中也都有提高經濟效益的規定。講求經濟效益,對于提高產品質量,提高勞動生產率,降低勞動消耗,降低產品成本,擴大積累,加速國民經濟發展,改善人民生活,是我國全部經濟工作的重點和最終目標。
參考文獻:
關鍵字:基本原則,國家干預,市場行為原則,高效市場原則
經濟法基本理論中有很多重要的問題,基本原則是重中之重?;驹瓌t是聯系宗旨和規則的橋梁,而且,基本原則最集中地體現一個部門法的特征??梢哉f沒有經濟法基本原則,就沒有經濟法部門。因此,在停止了經濟法概念的爭論之后,經濟法學界將主要精力投入到了經濟法基本理論的實質性研究,其中,非常多的經濟法學者對經濟法基本原則投入了非常多的精力,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本文試圖從法理學、民法學的研究入手,另辟蹊徑,對基本原則理論做出詮釋,進而提出經濟法基本原則,并進一步對經濟法基本原則進行闡釋,以期對實踐中的經濟法問題進行解釋、應用于實踐。已經有多篇論文面世,而且新近出版的經濟法基礎理論方面的論著中都有這方面的論述。
一、分析方法及標準
首先來看在法學理論中對基本原則的定義:
張文顯主編的《法理學》中給出的基本法律原則的定義 :體現法的根本價值的法律原則,它是整個法律活動的指導思想和出發點,構成法律體系的神經中樞。
周旺生編著的《法理學》中給出的法的基本原則的定義 :這是體現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價值取向的原則,是法的原則體系的上位階原則。他給法的原則下的定義:法中所存在的可作為法的規則的基礎或本源的綜合性、穩定性的原理和準則。
其他法理學著作大同小異,法的基本原則主要體現出幾個方面:1、體現法的根本價值,作為部門法的基本原則則應體現該部門法的根本價值;2、在法的體系中具有上位階性質,具有指導、規范法的規則的性質;3、是一定的法的體系的中樞。
在法律英語中,法的基本原則包含兩層意思:1.法律的諸多規則或學說的根本的真理或學說,是法律的其他規則或學說的基礎和來源;2.確定的行為規則、程序或法律判決、明晰的原理或前提,除非有更明晰的前提,不能對之證明或反駁,它們構成一個整體或整體的構成部分的實質,從屬于一門科學的理論部門。
綜上,筆者將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定義為,體現經濟法宗旨和根本價值,對經濟法的活動具有普遍指導作用,集中體現經濟法的特性,是經濟法最高的法律原則。
民法理論研究在法學理論中是最成熟的,我們非常有必要對民法關于基本原則的研究進行分析。其他法律部門的研究方法,以及研究路徑對我們研究經濟法有非常強的指導、借鑒作用。在開始經濟法基本原則探討之前,我先分析一下民法的基本原則的一些情況。
民法基本原則初時有三: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契約自由;過錯責任原則。在民法最典型的子部門法-合同法中,我們可以十分清晰的看出,這三大原則分別是:構建制度前提的基本原則,行為的基本原則,以及后果責任的基本原則。那么這中三大基本原則,跟法理學中關于法的規范的構成要素:前提假設,行為模式,法律后果。(當然法律學界現在較流行二要素說,但這并不妨礙我們分析,“前提假設”部分可能是一個很強的制度,而制度在任何一個法律條文中沒有必要反復的重述,否則有失精煉)現在我國民法學理論中有許多的基本原則,但是這些普遍適用的法律原則,作為基本原則欠缺根本性。比如,在民法實務中被視為“帝王條款”的誠實信用原則 ,雖然它在實務適用甚廣而且普遍適用于各個子部門法,但是它跟三大基本原則仍然無法匹敵。誠實信用原則作為法律原則仍然可以由上述三大基本原則推導得出(推導過程還是比較簡單的),所以原則要想作為基本原則,除了要具備高度、普適、特色等特征 外,還必須具備根本性,就是在本部門法的至上性,由此,可以得出各個基本原則的獨立性和整體的自足性。
上述分析方法恰好與西方管理學中的“結構—行為—績效”理論 在基本構架以及分析方法上想吻合。法律中的結構表現為制度;法律規范中的行為是模式化的行為;行為績效在法律中就是法律對該涉法行為的評價,即法律后果。因此,兩種分析方法具有內在的統一性。這兩個方法的契合并不是偶然,因為法律所關注的是一定制度下,一定主體的一定行為的法律判斷(即在法律上的后果),而管理學中的“結構—行為—績效”理論,在一定的制度環境(企業環境)下,企業(或企業中的員工)的行為能夠如何產生的效用。理論的契合的原因載于實踐中評判標準的制度化,只能對外在的表現進行評判。
從以上分析我們可以得出一個分析基本原則的方法,就是從本部門法法的規范的各個構成要素群中各提煉出一個基本原則,由此構建部門法的基本原則體系。即,分別對經濟法制度進行分析,并得出關于制度構建方面的基本原則;對經濟法主體的行為進行分析,讀出在經濟法主體行為上的基本原則;對經濟法的法律后果的產生以及形式等進行分析,得出構建經濟法法律后果的基本原則。
回到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分析中來,現在中國經濟法學界基本上取得共識,經濟法的產生在于市場失靈的突顯,因此政府(除非特別說明都是指廣義政府)進入市場進行干預,根據傳統公法理論,政府行為必須有法律依據(即對政府失靈的事前控制),即“無法律授權即無行為”。由此,在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中產生了經濟法。因此在許多經濟法學家看來,經濟法就是政府干預經濟之法。當然,許多經濟法學者對于“干預”一詞的稱謂進行了諸多探討,得出了管理、協調、調制等等政府行為的稱謂,,在探討的過程中,對政府干預經濟的行為的特征進行了十分深入的研究,對經濟法行為理論的構筑,以及經濟法其他基礎理論的研究提供了非常好的素材和指導。在此,筆者使用干預而不用其他(因為其他三個詞我認為都有所缺憾:管理不能突顯行為的經濟性,協調排斥了不當行為的法律管轄,調制似乎不夠包容(經濟法體系寬狹,雖屬觀點差異,總覺有缺憾))。
由上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結論:
一、 經濟法基本原則有三個;
二、 這三個基本原則分別屬于制度、行為、后果范疇;
三、 它們都是經濟法中最高的原則,可以推導出一系列子原則,包括一些普遍適用于經濟法的原則;
四、 三個基本原則普遍適用于經濟法各子部門法。
本文關于經濟法基本原則的觀點:
一、 制度范疇的基本原則:國家“干預”市場失靈原則;
二、 行為范疇的基本原則:市場行為原則;
三、 后果范疇的基本原則:高效市場原則。
二、原則各論
本文對經濟法基本原則重在闡釋,對其論證從簡,以節約篇幅。而對經濟法基本原則的闡釋也盡量全面,但是由于基本原則規范的范圍非常的廣泛,因此,闡釋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全。本文將盡量展現基本原則規范的主要內容。
(一)國家干預“市場失靈”原則
該原則在滿足高度、普遍原則方面毋庸置疑,在根本性至上性上來說,也是沒有問題的,經濟法根源于市場失靈,直接來源于國家對市場的干預,即授權國家干預并對干預行為進行規范。因此,從制度層面來說,國家干預市場失靈是整個經濟法建立的基礎,其他經濟法制度的都是因為干預的需要 而建立的。從該原則出發,經濟法必須遵從以下制度原則。國家干預“市場失靈”原則,首先體現在,國家對市場基礎的認同;其次,體現在國家在引進新制度時的態度必須優先考慮市場機制;再次,國家干預主體事關經濟全局,其職能、行為方式必須由法律規定;最后,經濟法的干預行為必須本著干預的目的而作為,即以維護市場經濟的穩定發展為直接目的。
本原則從它的反面進行解釋也就是,非市場失靈部分國家不應干預。因此,可以得出經濟法是處于不斷的變動狀態的。經濟法存在的基礎即市場失靈,市場又是不斷變化的,此時的市場失靈到彼時市場也許就運行正常了,此時市場無法自我調節,到彼時市場就可以自我調節了。因此,經濟法一個顯著的特征就是不安定性,法律制定和執行部門應當對經濟法存在的基礎進行監控、條件改變以后必須相應改變相關法律制度。在市場主體來說,有權要求在市場能夠自我調節時要求放寬或者取消國家干預,或者改變干預方式。
1、市場基礎原則
一國只有先建立市場經濟才有所謂的市場失靈,才稱得上干預市場。在非市場經濟國家,指計劃經濟,國家統一計劃,各個企業單位都只是國家機器的一部分,其存在就是執行國家計劃,沒有獨立的行為能力,根本就無所謂市場,那么在這樣的國度中,國家對于資源配置的調整,收入分配的改變,投融資制度的存廢,以及經濟運行中的破壞秩序的行為的規制都通過行政行為來完成,即使有市場,也是嚴格限制的不反映市場基本調節機制的半市場。該原則在“國家干預市場失靈原則”下,為國家的干預圈定了一個范圍。它要求國家在制定法律,或者其他一切行為時,都絕不能破壞市場的基礎調節作用。這點在我國尤其應該強調。戰后,世界分裂為兩大陣營,資本主義陣營實行了市場經濟,社會主義實行計劃經濟,許多實例(如東西德,朝韓)都表明,在現在的生產力條件下堅持市場的基礎地位是國家經濟健康穩定增長的需要。市場機制的堅持,是經濟法立法必須首先堅持的原則。其次,在其他經濟力量破壞了市場的基礎地位時,國家就應當介入進行干預。
2、市場優先原則
國家干預的是失靈了的市場,那么市場失靈與否由誰說了算就是關乎市場基礎地位的問題。國家干預市場失靈原則,就是要求國家應該在市場失靈時予以干預以期矯正,也就是說,市場失靈在先,國家干預在后。國家干預的是被市場證明了市場辦不到或者辦不好的事(當然是在當時的條件下),而不是國家任意圈定范圍,設置莫須有的限制。在中國,對該原則的違反比比皆是,但凡有點權力的部門亂設關卡,各地方亂設許可,辦事瞎吹風憑長官個人意志。前一階段中國金融法學界最引人關注的問題是,金融業對內的開放問題,中國決策層考慮的不是如何開放而是是否開放,不是進入門檻有多高而是是否該有門,不是監管問題而是扼殺。在沒有經過市場的洗禮的制度是不可靠的,如果是因為畏懼市場會破壞既得利益集團的利益而封鎖市場,那么這個市場將問題百出,最終被市場所否定。因此,市場優先原則可以明確我國在市場經濟建設中關于國家不敢放開的制度上的行為。
3、機關職能法定原則
由于經濟法涉及國家市場秩序和制度建設,因此,對于經濟法的執法機關必須由最高權力機關指定法律。首先,突顯機構建立的程序以及各種因素的充分考慮。國家對于國家機構的建立,尤其是涉及經濟秩序公民財產安全的重要部門的建立,必須以法律形式予以規定。法律的制定有嚴格的法定程序,經過辯論,協商,投票,有的甚至公布草案公開討論,對于各方面因素考慮比較周全,能夠比較正確的反映市場的需求。機構建立的任意性,必然導致市場的反對。其次,機構的職能由法律規定,可以明確分工,明確職責,避免有利爭權力,無利相推委,搞得國家機構逐利行為滋生,辦事效率低下,權力的自由性導致機構權力的膨脹,國家權威的喪失。最后,根據公法原理“無法律授權既無行為”,沒有法律依據的國家機構的建立將導致其任何行為因無法律依據而無效,用中國人的話說就是“名不正則言不順”。在此可以舉出一例:證監會。證監會是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定位于事業單位,如此重要的一個國家職能部門竟然是一個事業單位著實無法滿足設立的初衷,因此,國務院以及最高院認可了它的規章制定權,使其擁有地地道道的部級機關的權能,但是設立它的依據僅僅是行政法規。經濟法中的干預主體比如中央銀行、反壟斷機構,從各國實踐看,都是具有非常強的獨立性,為了保證其獨立性,必須以法律形式規定其組織機構和行為方式,以保證其獨立行使職權。
4、公共目的性原則
國家進入市場是為了矯正市場失靈,建立有效競爭并穩定增長的市場秩序,并非為了獲取收益,一般情況下是為了讓大部分市場主體從國家的行為中獲益,以刺激他們繼續留在市場中,增強對市場的信心?,F在中國還有許多國家部門借口干預市場從事營利性活動。在此要區分消費性活動和經營性活動。經營性活動是違法的,而消費性活動并不是干預市場的行為,而是本部門作為一個民事進行的民事活動。經濟法規范所期望的干預行為,必須是以經濟法為依據,以公共利益為目的,對市場進行干預的行為。干預的公共目的性,是區分公法主體市場行為的主要標準,也是連接國家干預“市場失靈制度”與市場行為原則兩大基本原則的橋梁。
(二)市場行為原則
經濟法的兩個特性:經濟性和規制性 ,其實就是國家經濟行為的兩個特性。國家的市場行為既是市場行為必然具有經濟性,由于是出于國家意志,是國家對市場的干預,同時具有規制性,所以國家市場行為是經濟性和規制性的統一。下面將就國家的市場行為種類以及其權源作一探討。
市場行為原則要求經濟法的兩大主體,國家和市場主體都要遵循市場行為原則。市場主體的行為必須遵循市場運行的規律,一旦破壞了市場競爭的的原則,就會收到國家的干預;同時國家的干預行為也要本著市場行為的原則進行,采取一切可能降低對市場秩序的影響,市場能夠自我調節的不干預,市場調節不好的適當干預,市場無法調節的主動承擔,第二,要求國家的干預行為能夠遵循市場行為原則就是要求,能夠用市場行為解決的用市場行為,能夠不限制市場主體權利的不限制其權利。
遵循市場行為原則最主要的是要遵循產權明確和價格決定機制。國家市場行為,主要可以分為以下幾種:信息相關、交易、財稅、贈與、訴訟。這些行為的性質在下文會逐一詳細分析。
1、信息相關行為
現代社會被稱之為信息社會,足見信息在我們社會的重要性。國家在社會信息的采集、公布、預測等方面具有無可比擬的優勢。信息相關的行為,權力來源主要是,市場主體的知情權。雖然,市場主體是獨立的個體,但是作為市場的構成元素,必須公開一部分作為獲得市場信息的交換,必要的信息公開時市場交易進行的前提和基礎。同時,有關市場的信息越充分,市場主體做出的市場行為就越理性,良好經濟秩序就越容易得到維護,也更容易傳導國家的政策傾向。市場信息的良好把握是進行其他經濟法行為的前提,因此,國家必須非常重視、并做好信息相關行為。
經濟法學研究的信息相關的行為,主要有:國家關于市場主體的信息公開以及國家的要求,該部分構成了企業法、監管法、規制法的主體;國家對于市場信息的收集、公布和預測等,該部分構成了統計法、預算法、計劃法等。
2、市場交易行為
交易行為是國家市場行為的主要形式,也是經濟法主要子部門法宏觀調控法的調整對象-宏觀調控行為的主要表現形式。
交易行為權力來源于經濟的波動性和國家的公共性。由于經濟規律的作用,任何經濟體的經濟都帶有明顯的波動性,而且這種波動具有相當的規律性,這就為國家對經濟進行調節提供了必要性和可能性,同時國家作為一個公共機構和信息中心而存在,擁有國內其他機構無可比擬的財力和信息,其行為在一國最具有中立性和可行性。因此,國家調節經濟成為各國的主要職能之一。
該行為要求國家在進入市場時應當作為交易的一方,當然由于國家進入市場的公共目的性,也有一些區別于一般市場主體交易行為的特征。
(1)公共目的性:國家的交易行為并非為了賤買貴賣,謀取經濟利益,而是為了維護一個穩定增長的市場,避免市場的大起大落。由于經濟規律的作用,使得任何經濟都表現出一定程度的波動性,由于國家擁有巨大的財力和最充分的信息,賦予國家對經濟的調節作用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從西方社會的發展來看,國家在不同的時期對市場都進行一定程度的調節,只是調節的程度和方法有所不同。
(2)反周期性:由于國家的調節行為是為了熨平經濟周期,所以它的交易行為應當是在經濟過分高漲時打壓,經濟低迷時拉升。由于經濟周期的原因,是的價格普遍低于正常價格時,國家予以高價的收購,保護生產者利益;同樣在由于經濟周期原因使得價格普遍過高,國家通過大量平價投放基礎資源,如糧食、原油等等儲備物質,通過降低生產成本來抑制經濟過熱。
(3)基礎性:由于國家調節經濟不可能面面俱到,只能選擇一些比較重要而商品進行,比如,基礎生活資料-糧食、汽油;基礎生產資料-煤、石油、鋼鐵、棉花等;金融交易行為,如貨幣、期貨。
由于交易行為市場化程度最高,因此,其執行機構必須具有相當的獨立性,因為市場信息瞬息萬變,如果沒有充分的權限,則很有可能貽誤最佳的調節時機。
3、財稅行為
財稅行為是國家的主要經濟行為,稅收是組建國家的經濟基礎,財政則是國家經濟活動的主要方面。財稅行為是國家取得和支出的主要形式,其方向可以影響市場主體的行為。而且其對市場的扭曲是基于國家的強大信息庫的分析基礎上得出的,是對市場長遠發展的一種適當扭曲市場的行為,這樣引導其向有利于經濟法目標的方向發展。由于財政和稅收的對于國家的特殊意義,而且該行為的特殊性質,無法歸入其他行為種類。對于財稅行為,論述頗豐。
4、贈與行為
國家的存在意在保障人權,而人權中最為重要者不外生命和健康。另外,由于穩定增長市場的存在必須以穩定社會為前提,因此,為了獲得穩定的發展機會,收入高的人群必須忍受國家對于收入過低人群的資助。同時,國家這部分支出可以使國家的經濟選擇權轉移到個人手中,使得國家的經濟增長更加理性。該行為的理論基礎從中國人的觀點來看,主要在于以眾人之仁代替個人之仁。
國家的贈與行為,主要是有關社會保障方面的行為。
(1)失業救濟:市場經濟是競爭經濟,我們沒有必要也不可能要求每個企業都擔負保障職員的生命健康養老等等問題。我們應當以國家的公共利益行為基點,釋放企業在這方面的負擔,讓所有的市場主體站在同一起跑線上。國家應當盡量引導企業注重經濟效率,不斷的開發新技術提高經濟效益,同時發揮國家的優勢,擔負起企業在員工正常的使用而造成的失業,而給這部分人以一定的資助。
(2)救助:個人沒有義務負擔其他人的生存所需,而國家則有責任。國家 對于該國的國民的社會救助義務已經為很多國家的憲法所肯認。個人的財力都是有限的,我們不能有求任何個人承擔如此的義務。
5、訴訟行為
市場行為中難免引起糾紛,所以,訴訟行為作為市場行為的附帶權利也是實體權利實現的保障。除了國家為了執法引起的訴訟之外,國家還擔負著涉及面廣、眾多個人提起訴訟會造成極大的非效率的訟行為。這部分訴訟行為的權力來源于被侵害人的訴訟權利,以及社會秩序遭受破壞而引起的自身的訴訟權利。這部分可以借鑒外國的集團訴訟以及公益訴訟制度。該部分訴訟行為在我國可以設計為經濟法中的公訴,它構成了經濟訴訟制度的基礎。
(三)高效市場原則
經濟法法律后果范疇下的基本原則歸納為高效市場原則。此處后果范疇的基本原則被稱之為后果原則,而非歸責原則或者責任原則,主要是基于如下考慮:歸責原則是民法或者刑法中的稱謂,是法的后果原則在民法中的具體化,在民法中,法律后果的主要問題的法律責任(即不利后果)的分配,法律后果中沒有其他的有利后果。因此,民法中的后果原則稱為歸責原則。而經濟法則不然,經濟法中后果模式的分類應當以獎勵、維護、否定、制裁為主要,并不以簡單的合法和非法為根據。民法體現個人意志,國家在其中只是扮演糾紛裁判者;而經濟法中,國家卻是最主要的行為主體,體現自己的意志。因此,經濟法中的后果范疇的有對市場主體行為的評判,也有國家行為的評判。
在經濟法中,高效市場有其比較特定的含義,指一種持續快速穩定健康增長的經濟秩序,很多學者歸納的平衡協調原則 也是應有之一。持續快速穩定健康增長的市場秩序是各國追求的有效經濟環境,因此,以此作為經濟法主體的行為的適法性判斷標準體現了經濟法的基本價值和法制目標,在具體的案件中,也有利于法院在審判時使用法律。高效市場有別于有效競爭市場,有效競爭市場是一種競爭狀態,而高效市場是一種動態的有利于長期高速發展的市場狀態。
一、信用的法學理念和特征
現階段,法學界并沒有明確定義信用的概念,從古至今,關于信用概念的界定仍存在很大的分歧。而分歧主要涉及了信用的評價類型。一方認為信用的法學概念屬于經濟型評價,另一方則認為其屬于社會評價。隨著討論日益加劇,法學界中大多數的觀點認為,信用是社會上的客體,可以代表民事主題人格,把信用當作一種道德信譽或者商業信譽。從整體上來講,信用主要屬于一種心里感受,更強調是客觀主體的心里承諾。經濟學上是這樣定義市場經濟的:市場經濟是指以市場為手段,通過市場主體的平等、公平自由交換,從而形成社會的分工、合作,從而達到社會資源的合理配置,在市場經濟下,法律的、行政的、計劃的調節手段是輔助手段。在很長一段時間里,人們一直認為市場經濟就是法制經濟,法制在市場經濟中起著關鍵作用,一個沒有法制的市場將無法維護,市場秩序更是無從談起,公平交易也將無法正常進行下去,因此政府出臺了大量的法律、法規希望能夠規范市場主體行為,讓誠信的優秀品質能夠出現在市場每個角落,這無疑是一個好的措施,然而現實中卻有很多人不按規則做事,忽視誠信在市場中的作用,對此必須嚴厲打擊。從根本上來說市場經濟指的就是信用經濟,信用經濟在市場經濟的運行過程中起著關鍵性的作用;法制是市場經濟運行的保障,一個正常的健康的充滿活力的市場需要法制的健全。市場經濟離不開信用,在市場條件下很多時候會有賒銷商品、原材料的時候,假如銷售商對購貨商或購貨者缺少信任,則這筆交易將無法進行,而雙方都不能從中獲利,如果恰巧趕上購貨商或購買者急需這批商品,恰逢沒有帶錢,而他事實上是一個非常講誠信的人,此時信用顯得非常重要。喪失誠信的后果十分嚴重,如果購貨者不按時付款,將會給其下游和整個市場的供應帶來不可估量的損失,所以信用對市場經濟是很重要的。其實在市場經濟中,信用的作用無處不在,我們時時刻刻需要信用,貸款、信用卡、應付賬款這些都是信用的表現。沒有信用,市場經濟將無法運行。因此說,加快建設和完善我國市場經濟建設尤為迫切。
二、構建民商法信用體系的實施策略
(一)分析當前實際,明確體系作用
當前,我國經濟正處于快速發展的轉型階段,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也正在加速完善中,信用問題也隨著市場經濟的逐漸深入需要不斷的改進。結合我國當下的法治情況和未來發展的前景,可以看到社會信用缺失問題已經成為較嚴重的問題。而信用缺失給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帶來了嚴重的問題,阻礙了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嚴重影響了人與人之間的信任,嚴重影響社會的發展和經濟的進步。因此,為了改變這一局面,需要建立健全民商法信用體系,促進信用體系法律化,推進經濟轉型,深化市場體制改革迫在眉睫。從整體上看,信用在我國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過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占據著重要的地位,隨著時代的發展,逐步形成了較為完整的信用體系。市場條件下,各個企業和公司都是市場參與者,是整個經濟活動的主體,并用自己的行動向社會證實他們的價值,如果他們在交易過程中出現了信用缺失和誠信破裂,勢必會給整個市場網絡帶來連環反應,特別是各營銷活動。當彼此之間信用缺失,就會降低信任,從而出現資金供給不足等問題,會帶來不可估量的損失。引起信用缺失的原因在于法律體系的不健全、相關制度缺失。針對我國當下出現的各種信用缺失問題,需要建立健全信用體系,用法律的手段和制度的手段保障社會經濟活動,以此提高社會效益。
(二)堅持信用法制性,推進誠實原則
我國自從2001年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來,國內不少企業面臨著國外大企業帶來的競爭與挑戰,國內企業一直在努力的市場競爭條件下謀求快速而穩定的發展。國家之間的合作對信用要求很高,而世貿組織的出現更加說明了堅持信用法制性,推進誠實原則迫在眉睫。因為如果信用得不到保障,會得到世界其他國家和世界貿易組織的抵制和懲罰。在《民法通則》中早已闡述了有關誠實信用的相關事宜,其中涉及到了體系的具體概念以及建立誠信基本原則的具體措施?!睹穹ㄍ▌t》中強調要把基本原則與國家具體法律制度相融合,在融合的前提下加以實施,以遵循該原則作為一切法制活動的出發點,從根本上確保該理論原則滲透到民商法涉足到的各個領域中。
(三)保持利益均衡,構建信用體系
從法律層面上對信用做出分析:信用是欺騙和謊言的反義詞,而信用實施的主體是市場主體,市場主體需要從實際情況出發,充分考慮信用涉及到的各個領域,并結合自身的基本情況保證自己不再用謊言欺騙他人。市場經濟如果達不到誠信的要求就要對此負責,整個市場就不會有活力得不到發展。完善人和資本的管制十分重要。這里指出的人強調了在公司內部某事的利益主體,該利益主體需要恪盡職守,充分保護本公司的外在榮譽,用正確的方式樹立企業信譽,得到公眾的認可和支持。同時利益主體還需要完善信用體系,用體系維護各方利益主體均衡。利益主體可以采取多種手段維護公司信用:加大公司的外部宣傳、充分利用新媒體的傳播功能加大對公司的宣傳;保證資金充足,防止資金短缺問題的出現。通過這種方式可以保障公司利益,維護公司外在形象,為公司的今后發展奠定良好的基礎。一個公司的信用直接影響著公司之后的一切經營活動,從采購到銷售,從融資借錢到給員工發放薪酬都是公司信用的體現。信用體系是企業經營下去的核心。信用體系對社會經濟有著制約的作用,市場經濟不可能跨越信用的鴻溝,一旦信用缺失就會對整個企業的發展造成不利的影響,由此看來信用建設對企業來說是十分重要的。信用是一個最基本的問題,在以公司和企業為主體的市場經濟中,必須自覺遵守承諾和合同,履行自己的相應的責任和義務,一旦違背合同,勢必會給他人帶來損失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四)完善行政法規,強化政府引導作用
完善行政法規,加強政府信用建設。政府信用是社會信用的重要組成部分。政府在整個信用建設中充當著引導社會和市場發展的角色,因為這個原因,所以政府必須加大信用建設造福于全部市場主體和人民大眾,政府應該著力加緊市場條件下完善信用建設的法律法規。政府相關工作人員需要從自身出發,在做公務時時刻有這種誠信的意識,只有政府工作人員堅持提高自身素質,社會才能更加井然有序。社會道德不能作為判斷誠信的標準,一個企業或者個人的信用評價標準還需要法律的規范,通過法律手段來實現。
(五)注重環節落實,完善個人信用體系
[關鍵詞]基本原則 經濟法 理論體系
一般而言,一個部門法的基本原則都是明確表示在法典之中的,但是源于經濟法沒有制定法典,因此對于經濟法的基本原則還始終以學理的形式存在,并且這些關于基本原則的學理研究也并沒有一個統一的觀點。確定經濟法基本原則,是經濟法理論體系建立完善的重要標志,如果缺乏統一的原則認識,既不利于發經濟法具體條款的頒布和實施,同時也不利于經濟法基礎理論建設的完善。由此,明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無論在立法還是實踐中都有其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經濟法基本原則概述
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就是指始終貫穿經濟法立法和實踐中的基本準則和指導思想,是經濟法法律規范的基礎和核心,同是也是經濟法精神價值的主觀反映。經濟法基本原則體現的是經濟法的本質和宗旨所在,而從這一點上我們可以認為經濟法就是國家和社會市場,將所有的經濟資源合理分配,以營造出平衡和諧的社會經濟環境為目的,最終實現經濟的可持續發展的一個獨立的法律體系。這體現的是經濟法最基本的本質所在,同時包含了經濟法最基本的三個原則,也就是:合理分配經濟資源原則、營造平衡和諧的社會經濟環境原則和實現經濟可持續發展原則。
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必須要能夠始終貫穿整個經濟法理論體系,在每個經濟法的法域中都可以適用,而在不同的法域中,經濟法的三大基本原則的側重也都有不同。合理分配經濟資源原則的目的在于防止社會經濟的兩極分化,側重對市場經濟的宏觀調控,從而實現社會經濟資源的優化配置。這一原則中的主體中包括國家, 因此也體現了國家對經濟發展的適度干預,既體現了責任和權力之間的統一,同時也反映了經濟效益優先、兼顧社會各方利益公平的原則。而營造平衡和諧的社會經濟環境中的平衡和諧,不僅是這一基本原則的關鍵詞,同時也要貫穿經濟法的始終,這一原則突出反映出對市場規制的一種要求,也包含了某些學者所提出的維護公平競爭和平衡協調原則。無論是合理分配經濟資源原則還是營造和諧社會經濟環境原則,都是為了最終實現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是這一原則的前提和保證,可持續發展是經濟法發展的最終目的,同是也是經濟法本質的體現。
二、經濟法的三大基本原則
1.合理分配經濟資源原則
如何評價分配經濟資源的合理性,在歷史上有不同的認知。早期的封建社會,認為將社會資源按照社會地位的不同來實現經濟資源的不同分配是最為合理的,這是當時社會發展程度的必然認識。社會發展到資本主義以后,經濟資源的分配的提出標準則是按照各自的資本來分配,從考慮社會地位到考慮個人所擁有的資本,這種對于經濟資源分配合理性的標準無疑是個極大的進步,但是按資本分配也存在相應的弊端。按資本分配一方面會帶來貧富分化日益嚴重,產生較為激烈的社會矛盾,同時也會帶來頻繁的經濟危機,阻礙了社會經濟的進一步發展。至于空想社會主義中按需分配的理論構想,由于完全脫離了生產力的發展要求,因此根本無法在現實的社會經濟發展中得以實現。
2.營造平衡和諧的社會經濟環境原則
政治經濟學將國家職能劃分為維護階級統治職能和管理社會公共事務職能,維護階級統治職能是國家職能中的首要職能。當前,在國際上以和平與發展為主旋律的背景下,在國內社會穩定的前提下,國家的管理社會公共事務職能則顯得更加突出。各國在實施其管理社會公共事務職能時大都將實現可持續發展作為根本目標,要實現可持續發展就必須有一個良好的環境,這里提到的環境既包括良好的自然生態環境,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相處(這個問題在上層建筑的層次中已經被納入到環境保護法之中),也包括平衡和諧的社會經濟環境。而我國某些地方一級的政府和部門、行業的管理者顯然對營造平衡和諧的社會經濟環境的重要性還缺乏應有的認識:地方保護主義嚴重,某些部門、行業長期壟斷,損害了普通百姓的消費權益,阻礙了該行業通過物競天擇、優勝劣汰法則來實現自身更大的發展。平衡和諧的經濟環境是我國加入WTO后與國際接軌的基本要求,是我國要獲得完全市場經濟地位得到國際社會認同的基本要求,更是一個國家的整體經濟實現長期可持續發展的基本要求。
3.實現經濟可持續發展原則
可持續發展的理論出現在上個世紀八十年代的聯合國的會議報告上,目的就在于維護現代人和后代人的共同反展??沙掷m發展是人類在社會發展史上的又一次的理論升華,不僅突出了人類和環境的和諧發展,并且也體現了人類和社會經濟的和諧發展。將可持續發展和經濟法的理論相結合是歷史的必然。經濟法理論認為法不只是鞏固保護已有的權益,它也要開辟未來,為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打下基礎。而經濟可持續發展原則的確立,是經濟法價值取向實現的需要。所以,將可持續發展的理論原則和經濟法理論充分結合起來,作為經濟法基本原則之一,不僅是可持續發展觀的要求,同時也是經濟法理論發展的實踐要求。
綜上所述,經濟法三大基本原則的確定,是從對經濟法理論的宗旨和本質中分析得出的,從不同的側重點上都體現出了經濟法的本質、特征和經濟法的價值取向,充分體現了經濟法的立法精神。經濟法的三大基本原則所想要追求的價值目標是一致的,即都是為了追求經濟效益和社會價值的共同和諧發展,體現的是經濟秩序和民主的統一要求。
參考文獻:
[1]張守文:經濟法基本原則的確立.北京大學學報.2003,(2)
一、公法與私法之區分
要正確認識民法的地位,首先應明確公私法之劃分。在前蘇聯和我國80年代以前,一般認為,這一分類是不科學的,對此持批評態度。否認公私法的劃分最深層理論是否認各類利益的差別,否定了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國家利益在一定條件下的對立,因而,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過程中,不可避免的需要重新加以認識。王家福研究員提出:“區分公法與私法是建立市場經濟法律制度的前提。”日本學者姜濃部達吉將公、私法的區別稱為現代法的基本原則。他說,在現代國家,一切法律規范無不屬公法或私法之一方,且因所屬不同而不同其意義。對于國家所制定的一切法規,若不究明屬于公法或私法,而欲了解其內容和所生效果蓋不可能。
公法有很多其自有的特點,從調整對象上看,是國家與公民、法人及其他市場主體之間的關系,尤其是國家機構相互之間的關系;從調整方法看,主要是合理組織公共權力,強行性調節社會關系。因為,公法幾乎均與“公共秩序”相關,因而無論當事人意愿如何,卻必須予以適用。私法主要調整市場主體及個人相互之間的關系。由于私法以私權為核心,因而特別強調當事人意思自治。市場經濟是在市場主體局部利益的驅動下運行的,市場主體追逐自身利益的行為需要得到國家與社會的認可及保障,私法的職能即在于此。所以,以私權神圣和私人自治為中心的私法。②在市場經濟體系中也就具有了重要地位。尤其是民法,被稱為私法領域中的基本法。當前我們強調公私法劃分,重點在于正確認識民法屬于私法而不是公法,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建立奠定了堅實的理論基礎。
二、私法范疇內民法與其他法律部門的劃分
1.民法與勞動法。
勞動法是調整勞動關系以及與勞動關系密切聯系的其他社會關系的法律部門。勞動法的調整對象、調整方法在內涵和外延上,不同于民法。在調整對象上,勞動關系存在形式上平等與實際上并不平等的矛盾,勞動者與勞動組織在許多勞動關系中實際上處于不平等地位。不能把民法調整的互不從屬的,等價有償的一般勞務關系,混同于在從屬條件下提供職業上的勞動,享受勞動保險、保護,在各種提留和賦稅原按勞取酬的勞動關系。在調整方法上,勞動法與民法存在重大差別。勞動法為維護社會化大生產的需要,確認勞動者與勞動組織在勞動生產過程中的不平等地位,強調勞動紀律,確認勞動組織對違紀職工的紀律處分權,同時貫徹保護弱小一方勞動者利益的原則。勞動法規范為強行性規范,與民法規范之任意性也是不同的。
2.民法與婚姻家庭法。
把婚姻家庭法從民法中分離出來,使之成為獨立的法律部門,是社會主義國家特有的法律現象。婚姻家庭法是調整婚姻家庭人身關系和體現這些人身關系的財產關系的法律體系,它與民法的區別表現在:
在調整目的上,民法的主要價值取向于充分運用價值規律,發展商品經濟?;橐黾彝シǖ闹饕獌r值取向則在于全面調整好婚姻家庭的人身關系,維系家庭,實現家庭的社會職能。
在調整方法上,當民法調整的法律關系脫離民事法律關系軌道時,民法采用補與賠的方法使該社會關系回復到正常的民事法律關系模式中,而婚姻家庭法沒有補與賠的理念?;橐黾彝シㄔ趫猿制降鹊脑瓌t外,還要充分考慮感情、倫理對婚姻家庭的影響,它對親屬間平等地位的維護也采取了民法所沒有的一系列手段,貫徹保護婦女、兒童、老人等弱者的原則。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則不完全適用于婚姻家庭領域,在婚姻關系的調整上,婚姻家庭法雖也講婚姻自由,但是又從倫理和繁衍健康后代、教育青少年等社會角度出發,堅決反對對婚姻不負責任的態度,因結婚與離婚的條件和程序限制著婚姻的自由。
3.民法與商法。
商法作為伴隨商事交易關系的萌生而建立發展起來的獨立的法律部門,其自身的特點也較為明顯;雖然民法被稱為私法領域內的基本法,但商事法律規范與民事法律規范不可抹煞的區別性,決定了只有采取民商分立的立法形式,才能更好的發揮商法的法律效益和法律價值。兩者的差別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從規范的性質看,民法表現為任意性規范,處于平等地位的雙方當事人完全以自愿原則參與私法交往,并在行為形式、內容范圍甚至法律適用方面享有很強的自主性和自由意志性,而商法原則上表現為任意性規范和強制性規范相結合,其中對商事主體的交易行為的規則基本采取任意性規范,而對商事主體的組織行為則原則上采用強制性規范。
第二,從法律關系上看,民事關系是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基于各種民事活動而形成的社會關系之總稱。商事關系則是營利性主體基于營業活動而引起的經營性社會關系,其范圍僅涉及雙方有償的財產關系。
第三,從歸責原則上看,民法實行以過錯原則為主要歸責原則,無過失原則有許多限制。而商法則在很多情況下適用無過失原則,而且有不斷增加的趨勢。
第四,從規范的公法性看,商法具有公法性是它區別于民法中普遍私法規范的一個顯著特征。本世紀以來,由于現代經濟的深刻變化。多數國家相繼放棄了放任主義立場,而在商事立法領域實行大規模的公法干預政策,即向商法輸人刑法、社會法等與經濟活動有關的公法規范,從而拓寬了商法的領域。這使商法屬于私法又不同于普遍的私法部門。
最后,從規范的國際性看,民法注重各國固有的傳統,具有較強的地域性、民族性,而商法則往往超越國家、民族、地區的界限,在內容上具有明顯的共同性和相容性,從而使其具有明顯的國際性。
三、民法與公法范疇內相近法律部門的劃分
進入二十世紀后,隨著國家在社會經濟領域中的活動日益擴張,在民法領域出現了一些公法性規范,如締結契約以公法的監督,注重保護經濟上的弱者,還有把登記作為物權變動的要件或對抗第三人之要件等。帶來了所謂的“私法公法化”傾向。但這并不能削弱民法與行政法等公法部門的差異。只因私法中會有一些公法條款或公法中規定一些私法條文則就稱“私法公法化”是不科學的,或稱“公法私法化”也是不科學的,只說明公私法之間的界限不再不像以前那樣清晰了。但公私法的劃分仍然是可行的,基本的法律分類,公法就是公法,私法就是私法。民法作為私法中的基本法與行政法等公法部門的區分是顯而易見的。
民法與經濟法的關系問題,始終是法學界有爭議的問題,至今在法學界仍沒一致意見。在過去十幾年占據主導地位的是“大經濟法”觀點,他們把大量本屬于民商法的法律規范也納入經濟法體系,甚至出現了將民法包羅于“調整一切經濟關系”或“調整縱橫經濟關系”的經濟法,要求首先制定“經濟法大綱”的思潮。確定作為私法基本法的民法在整個市場經濟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就要澄清民法與經濟法的基本差異。
1.民法與基本法的基本假設差異。
法律面對復雜的社會,根據不同的社會生活條件及在此條件下人性總的不同表現形式,及可改善程度,以不同的規范形式對人的行為進行規制,從而形成不同法律部門。不同的法律部門最根本的區別在于他們暗含的對社會人性假設的不同。
民法對正義的價值理念追求,要求國家對民事交易關系可以采取放任態度,讓他們根據自己的意思,通過平等的協商,決定他們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他們所訂立的契約被視為具有相當于法律的效力,不僅作為他們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的基礎,而且作為法院裁判的基準。這就是民法兩個最根本原則平等和意思自治的背景,亦是私法自治的背景,也即民法是建立在個人理性的基礎上,經濟法對效率及公平價值理念的追求。要求國家以社會代表的身份介人經濟活動,對社會經濟進行干預,為使社會經濟穩定、高效,公平發展,就必須依主體的兩個基本原則:資源優化配置和差別待遇原則。經濟法的手段也主要是財政、金融、稅收、產業政策等方面的經濟手段。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制度是建立在社會理性的假設基礎上。
民法產生和發展的歷史告訴我們,近現代民法的基本原則、原理形成于自由竟爭資本主義時期,多數經濟學家認為市場機制能夠自發地調節經濟運行,使多種要素達到平衡狀態,因此應由市場自發地配置資源,由市場自動地協調經濟運行??梢娒穹ㄊ墙⒃诩僭O市場萬能的基礎上。民法的規制從經濟學角度看,旨在保證市場機制運行的條件不受破壞。④市場機制正常運行所需的主體平等、意思自由、誠實信用等,都從民法制度中得到反映。經濟法的基本理念、制度卻形成于本世紀中葉以后,經濟危機的頻繁暴發及造成的破壞,使許多經濟學家對市場機制的自我調節產生懷疑,認為許多原因都可導致市場失靈??梢娛袌鰴C制并非可能當市場失靈時,必須通過政府的作用來調節經濟活動,但政府調節并非完美無缺。由此,經濟法學者們認為市場和政府都可能會失靈,但只要約束得當,政府失靈會小于市場失靈給人類造成的損害。經濟法正是在這一基礎上建立了既對市場主體行為進行規制及對政府行為進行規制的經濟法獨特的雙重規范,并且著重對政府經濟行為進行規制。
2.民法與經濟法的本質。
經濟法是國家從社會整體利益出發調控社會經濟,使之良性運行,協調發展之法,屬公法范疇。無論是西方國家或在中國,國家對經濟的宏觀調控體系正在日趨發達和完善,宏觀調控法正逐漸上升為各國經濟法體系的核心和主導地位。經濟法作為現代市場經濟的產物,它以社會責任的本質,是從社會整體利益出發來調控社會經濟的,因此其社會性尤為突出。以全局觀念綜合調整是經濟法特有功能,是國家全面調控社會經濟的主要法律部門。經濟法從社會整體利益出發,兼顧社會個體利益,堅持全局觀念,對各類主體的意志、行為和利益進行平衡協調,以實現社會經濟良性運行協調發展。
民法以促進個人利益最大化來實現社會整體利益最大化,來實現社會整體利益,屬私法的范疇。民法本質上是自由的財產流傳法,是市場機制運作的法律保障。民法以私權神圣為其原則。私權神圣即自然人和法人的人身權和財產權神圣。一個自然人或法人的人身權和財產權,不僅不受其他自然人、法人的侵犯;國家非依法定條件和程序亦不得限制或剝奪任何自然人或法人的人身權和財產權,民法是一個以權利為中心建立起來的規范體系。在處理權利與義務的相互關系上,民法以權利為本位。民事范疇的非權力性即平等自愿、自主誠信,對等補償性,決定了民事范疇不能適用經濟法—公法進行調整,而必須適用民法—私法進行規范調整。國家經濟調節管理中的社會關系不同于民間主體平等之間的經濟關系,經濟法不同于民法。經濟法是國家調節的主要法律保障,民法則是市場調節的法律保障。
參考文獻:
①寇志新.民法典的制定必須以私法觀念為指導.法律科學,1998(3):12
②王晨光,劉文.市場經濟與公法和私法的劃分.中國法學,1993(5):35
法律原則指在一定法律體系中作為法律規則的指導思想、基礎或本源的綜合性、穩定性的法律原理和準則。法律原則的特點是,第一在內容上,往往直接反映了法律體系或某一部分法的基本價值目標,是法律體系或部門法的指導思想和觀念基礎。第二,在形式上,法律原則不具備法律規則必備的三個要素,它往往只指出立法者對于某一類行為的傾向性要求,而沒有提供具體的行為模式,這種高度抽象和概括的性質使法律原則比規則更具有穩定性,適用的范圍也更為廣泛。由于法律基本原則的內容具有高度的概括和抽象,它并不一定就顯現于具體的法律規范條文中,但都隱現于法律的規定和精神之中。
從一般意義上說,構成法的基本原則的條件和標準是:1.被確認的法律原則,必須真實、全面、集中地反映具有特殊規定性和同類性的某一類型的經濟關系對法律的調整和規范的要求。這是構成法律原則的客觀方面的要求。2.確認的法律原則, 必須能夠科學地抽象和概括出以某一類型的社會經濟關系為存在條件的某一獨立法律部門,或者某一類內容、性質和價值取向相近似的法律規范(通常構成一個獨立法律部門的子部門)的基本精神和共同本質。這是構成法律原則的主觀方面的要件。3.確認的法律原則,必須為某一獨立的法律部門或子部門所明確肯定或者認可。這是構成法律原則的立法方面的要件。上述三要件缺一不可。要使金融法原則對金融關系的發生、變更和消滅起到應有的指導作用,也必須依上述要件和標準抽象、概括出金融法原則。
金融法的基本原則,指在一定金融法律體系中作為金融法律規則的指導思想、基礎或本源的綜合性、穩定性的重要的法律原理和準則是貫穿一國金融法律體系始終的主線和綱領。它通過對若干重大基本問題的定性和定位,對國家金融法制建設起基礎性的導向作用。它體現了金融法律的本質和根本價值,是金融法律的靈魂和基本精神所在,對金融活動具有根本性的指導意義和統帥作用。就金融立法而言,只有立足科學的基本原則,才能提高金融立法的質量,確保金融法律制度內部協調統一,在我國加入WTO,金融法制不斷變革完善的今天,金融法的基本原則對金融法制改革具有導向作用。就金融法的實施而言,金融法的基本原則構成了正確理解金融法律規則的指南,及補充金融法律規則漏洞的基礎。我國處于金融體制轉軌的重要時期,金融法制日趨健全,我認為金融法應包括下列基本原則:
一、在穩定幣值的基礎上促進經濟發展的原則
在一國經濟體系中,金融居于關鍵地位。金融促進經濟的發展,也受到客觀經濟的制約。其中最重要的一條就是必須保持貨幣價值的穩定。經濟的發展是指經濟持續、穩定、健康、協調的發展,而非單純指經濟的增長速度。一味追求經濟的高增長而非經濟地增發貨幣,固然可能在短期內刺激投資和生產,增加就業,但充其量不過是表面的虛假的、暫時的和病態的經濟繁榮。在這一點上,無論發達國家還是發展家,都不乏深刻的教訓。不少西方發達國家曾奉行凱恩斯主義以低通貨膨脹刺激有效需求的經濟政策,最終誤入“滯脹”的泥淖和怪圈;很多拉美國家犧牲物價穩定,以圖經濟的超快攀升,卻欲速不達,反使經濟良性發展的機制遭到破壞。相反,一些新興化國家重視貨幣穩定,倒更快地實現了高增長率。貨幣的穩定,無疑是經濟持續、穩定、健康、協調發展的必要條件。
貨幣的穩定,必須由制度來保證?!吨腥A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明確規定:“中國人民銀行的貨幣政策目標是保持貨幣幣值的穩定,并以此促進經濟增長?!笨梢哉J為,把保持貨幣幣值的穩定作為金融法的目標,是國際、國內宏觀經濟管理經驗教訓的。在亞洲金融危機中,在東南亞和部分東亞國家及地區的貨幣紛紛貶值的情況下,作為亞洲大國的政府,中國政府對此做出了對本國、對整個亞洲經濟發展負責任的決策:人民幣不貶值。從根本上來說,人民幣不貶值對中國國民經濟發展有著重大意義。我國現行金融立法特別是中央銀行立法,以經濟建設中曾經出現的失誤為鑒,吸取外國成功的立法經驗,全面、充分地貫徹了穩定貨幣的立法精神。誠然,我國的中國人民銀行與國際通行的中央銀行相對獨立于政府的法律地位相比,還有一定的差距,這在一定程度上了中國人民銀行獨立地執行保持人民幣幣值穩定的貨幣政策。但近年來的發展可以看出,中央銀行的獨立性在不斷提高,當然這也有待于立法的進一步完善。
二、維護金融業穩健的原則
金融業是從事貨幣資金的特種行業,是時刻面臨多種類型風險威脅的高風險行業。這些風險包括信用風險、國家風險(轉移風險)、市場風險、利率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法律風險、聲譽風險等。風險的存在,嚴重影響著金融業的安全運營,并有可能影響到整個社會的經濟生活和國家安定,必須加以防范和化解。因此,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促進金融機構的審慎經營,維護金融業的穩健,杜絕金融危機,是各國金融立法刻意追求的核心目標,也是當前國際金融監管合作的中心議題。對于金融穩健的超常重視,其根據有以下三種不同的:(1)金融脆弱性理論。金融業是高風險產業,比之普通工商,金融機構面臨的風險要多得多也大得多,而它們的自有資本,相對于龐大的資產負債規模,卻數量甚微,在風險緩沖和虧損吸收上,作用十分有限。由于競爭的加劇、投機的升溫和市場的波動,金融業的脆弱性更顯突出。(2)系統性風險理論。貨幣信用經濟的高度發展,在強化金融體系內外部聯系的同時,也使金融危機具有了超強的傳染能力,加大了局部金融危機誘發大面積金融風潮的可能,此即所謂系統性風險。隨著國際經濟一體化程度的提高,爆發系統性風險的范圍,已突破國界,擴大至全球。(3)社會成本理論。金融業作為貨幣資金運動的主渠道和重要組織者,與國民經濟的方方面面有著既深且廣的聯系。單個金融機構的失敗,所致損害不只限于自身,與之往來的客戶和同業,會不同程度地因此承受直接的經濟損失;同一類型、同一區域乃至全國的金融機構可能因此受到牽連,遭致無形的信譽傷害;經濟生活的正常運行,亦會受到或大或小的沖擊。而對于瀕危金融機構的挽救,往往代價沉重,并且不一定奏效。所以,金融機構喪失穩健,不單會產生相應的個別成本,而且必然產生巨大的社會成本。
實現金融業的穩健,一要完善市場機制,強化市場約束;二要健全金融法制,嚴格金融監管。改革開放多年來,我國金融業在取得長足發展的同時,也出現了一些問題,突出表現在資產質量大面積下降,違法違規經營屢禁不止,金融犯罪直線上升。為了整理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風險,確保金融穩健,我國從20世紀90年代開始加快了金融立法的進程,在改善金融監管上也采取了相應的措施。如強化了中國人民銀行的金融監管職能,并成立證監會、保監會、銀監會三會實施具體的金融監管職能;嚴格金融市場的準入控制;對各種破壞金融秩序犯罪和金融詐騙犯罪,依法加強了打擊力度等措施。當然,在維護金融業穩健上,我國現行金融立法和金融監管還存在許多不足,比如監管力量薄弱和監管任務繁重之間的矛盾就十分突出,因此有必要增強行業自律組織的管理作用,并考慮引入外部審計制度。
三、保護投資者和消費者利益的原則
本文所稱的投資者,指在交易中購入金融工具融出資金的所有個人和機構,包括存款人。加大對投資者利益的保護,具有十分深遠的意義。其一,投資者乃一切金融交易的資金來源,如其利益不能得到公平、有效的保護,則資金融通勢必成為無源之水、無根之木。其二,投資者中大部分為小額個人投資者,他們高度分散,力量單薄,多半欠缺信息渠道及準確判斷市場變化和化解金融風險的能力。突出對投資者利益的保護,更能體現的公平理念。這部分投資者也是消費者,理應得到消費者保護法的保護。其三,多數金融工具所具有的流通性,決定了投資者的不特定性和廣泛性。因此,投資者利益得到保護的程度,不僅事關金融秩序的穩定,而且會到的安定。其四,投資者是金融市場不可忽視的社會監督力量,用以保護投資者的各項法律措施,有利于提高金融市場透明度及其規范運作的程度。我國的資金有70%依靠銀行信貸,而銀行信貸資金來源中,居民存款占居第一位。從某種意義上講,是居民儲蓄的存款支撐了我國國民經濟的高速發展。只有保護投資者和存款人的合法利益,才能使他們信任金融業并對其有信心。而投資者和存款人的信任和信心,是金融業生存和發展的前提。一旦他們的權益不能得到保障,他們的信任和信心就會被破壞,這極易導致發生銀行業的擠兌并造成金融恐慌,從而危及國民經濟。
法律對投資者利益的保護,大體有普通法保護與特別法保護兩個層面。前者指投資者作為普通權利主體(金融資產的所有權人和金融交易中的債權人)依民法、刑法等所享有的保護,后者則是以前者為基礎,由金融立法及其他相關立法針對投資者所提供的專門保護。各國金融立法,圍繞投資者利益保護,大多已形成一定的規范體系和制度框架,而最常見、最核心亦最能體現保護投資者利益精神的,主要有:(1)信息披露制度。其核心是賦予金融市場籌資主體(主要是股票和債券發行人)及金融機構以依法公開指定信息的義務,用以保證投資者公平地獲取信息,并在全面、準確的信息基礎上進行投資決策。(2)銀行保密制度。金融機構必須信守客戶秘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向任何人披露所掌握的客戶財務資料和其他信息,否則須賠償客戶由此遭受的損失。(3)存款保險制度。即由專門的政策性存款保險機構在投保金融機構倒閉時對其存戶提供補償。
在我國金融立法中,進一步加強保護投資者特別是既是投資者也是金融服務的消費者的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在銀行,我國理應加強有關電子銀行的消費者保護立法,以促進電子銀行業的發展,也更全面地貫徹保護投資者和消費者利益的原則。
四、與國際慣例接軌的原則
在當今各國經濟相互依賴程度不斷加深,世界經濟加速一體化,我國加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的條件下,必須重視并厲行國內金融立法與國際慣例的接軌。首先,國際慣例通常是成熟的金融交易和金融監管經驗的結晶,與國際慣例接軌,可以有效地避免立法失誤,提高我國金融立法的水平和金融監管的質量。其次,與國際慣例接軌,有助于改善我國的金融法制環境,減少和降低涉外金融交往中與外方不必要的沖突與摩擦,促進金融的進一步對外開放,為積極引進和利用外資創造條件。最后,放眼世界,謀求各國金融制度某種程度的統一,確立最低的國際金融監管標準,并以此降低因各國制度差異所形成的競爭扭曲的程度,已然成為一股不可逆轉的國際潮流,而國際慣例無疑是各國金融制度趨同化的方向。金融法與國際慣例接軌,不僅能夠推動我國金融市場的國際化,也將使中國在營造新的國際金融秩序方面,有所作為與貢獻。市場經濟是開放型經濟,封閉型立法不可能適應經濟對外開放的需要,中國金融立法應當而且必須與國際慣例接軌。當然,與國際慣例接軌,絕不是要片面、機械、簡單地將國際慣例移植于中國,因為中國有自己的國情,處于自身特定的發展階段。我國新時期金融立法所取得的豐碩成果以及立法質量的不斷改進,應該說在一定程度上是得益于與國際慣例的接軌。
金融發展在當代經濟發展過程中居于核心和先導地位。金融法的基本原則更是體現了這一部門法的本質基礎,因此有著極其重要的意義,上述金融法的幾項基本原則均體現在現行金融法律中.當然,法律不會是一成不變的,尤其是經濟法,金融法的基本原則也會隨著經濟的發展要求,不斷完善有著更深遠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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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張文顯《法》法律出版社,1997。
2.汪鑫,劉穎《金融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
3.朱大旗《金融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
4.潘靜成、劉文華主編《中國經濟法教程》,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5。
論文關鍵詞 民商法 經濟體制 價值體現
一切社會活動都是建立在法律基礎之上的,經濟活動亦是如此。民商法是經濟法與社會法的結合體,構成了市場經濟的標準規范,能夠有效保障市場經濟活動的運行狀態,有效避免市場經濟的局面失控。
一、現階段經濟條件下我國民商法的理論基礎
(一)民商法以市場經濟理念作為指導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社會主義經濟體制從計劃經濟轉變為市場經濟,在經濟理念上就發生了實質性的變化。這種思想層面的質變,難免會讓人們對新型市場經濟活動產生新的看法及觀念,并且會產生一些不正常的違法行為,因此,建立以市場經濟理念為思想指導的法律法規,成為了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在這種市場經濟理念的指導下,民商法應運而生,通過不斷的內容完善,使其逐漸成為了市場經濟活動運行秩序的核心。
(二)民商法以依法治國作為基本理論
所有市場經濟的運行發展都離不開社會法律文明的建設,在我國,法律文明建設的核心即是依法治國。而民商法也將依法治國作為其發展的基本理論指導,同時取得了不錯的發展成果。在我國市場經濟法律建設體系中,民商法的作用非同尋常,在我國相關立法部門,民商事立法所承擔立法任務最重。從財產利益關系方面到社會民事管理方面,民商事立法都是以依法治國作為基本理論方針,進而在市場經濟運行中不斷地完善。依法治國基本理論的確立,提高了民商法的規范性和有效性,同時提高了人們在市場經濟活動中主體意識和維權意識,使人們了解民事權利對自身的重要性,學會使用法律武器進行維權,并形成基本的法律信念。
(三)民商法以私法作為核心依據
私法作為市場經濟法律制定的依據,對相關經濟法來講具有決定性作用。而私法是相對于公法而言的。公法主要涉及到是公共性權利,其在上下級管理關系方面的作用具有很明顯的強制性。而私法則主要涉及與公法相對的個人方面的利益及權責,特別強調了個人之間相互平等關系,其中民商法就歸屬于私法范疇領域。主張在市場經濟中的公平、公正和誠信原則,同時也是我國現階段經濟體制下民商法最基本的原則。由此,保護民眾個人的經濟利益,明確經濟權責,實現市場經濟活動的平等公正,就成為了民商法的核心依據。
二、現代民商法的價值根本、核心和理念
(一)價值根本——以人為本
大多數人都具有較強的私利性,而人類的私欲正是通過在社會中的優勝劣汰來滿足的,而這種優勝劣汰的過程需要法律進行約束,否則就會引起社會混亂。在市場經濟活動中,私欲的體現更為明顯,民商法就是以約束者的身份存在。另一方面,市場經濟活動是基于人的自由交易進行,如果沒有人在商品數量個種類方面需求上的變化,商品就不會像現在這樣種類繁多,經濟體制和經濟關系也不會這樣形式復雜,這也同時要求人們在市場經濟發展中不斷進行嘗試和創新,最大限度地發揮自己的想象能力想象,進而創造出更多能夠滿足人們需求的商品。以上這些與民商法相關的內容其實都是遵循一個根本,即以人為本,這也是民商法的價值根本所在。人類文明的發展并不是依靠對未來發展可能性的預測,而是在于人類對現有知識的控制以及對當前發展形勢的把握,只有將當前擁有的把握住,才有可能繼續創造新的文明。而當前所擁有的所有事物都是以人作為主體,因此,必須要將人的價值把握住,才把握住社會的發展節奏,其中包括人的利益、權責以及關系等方面,這也是民商法在我國經濟中的價值根本。
(二)價值核心——市場調節
在我國社會市場經濟條件下,民商法即是通過對我國社會中各主體之間關系的調整,通過強制性的法律手段,將市場經濟中最基本的要求確立下來,以便更有效地分配社會經濟資源。換句話來說,民商法的價值核心就是在于對市場的宏觀調控,根據市場經濟發展中自由競爭的規律,優化資源的配置。因此,需要根據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價值要求來確定民商法的價值取向,同時,該價值取向還應該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價值目標相一致,才能將民商法更好地融入進社會經濟市場中,更便于充分發揮其應有的法律職能。
(三)價值理念——自由競爭
為加強市場經濟的平等性,更好地維護民眾的經濟利益,民商法需要將自由競爭納為其主要的法律保護涉及范疇。自由競爭一方面在民商法中集中表現為對人民權利的有效維護,這主要是因為權利決定了其在法律層面上具有的利益,享受權利就相當于主體能夠按照自身的意志決定相關利益的歸屬問題,并且由法律保護不受外界力量干涉處分該相關利益而不受其他力量的干涉。另一方面,自由轉變為自治,需要主體按照自身意志進行自我負責和約束。目的在于在保障經濟活動正常運行,不受政府等外界力量干擾、支配,完全由個人決定體現出自由競爭的價值。而自治的實現也需要通過法律行為來完成,而這種法律行為需要通過一定法律制度進行,以保證其規范性和有效性。因此,民商法需要根據自由競爭理念,從根本上解決社會市場經濟問題,通過主體的自我意志來確認市場經濟與法律的關系,從根本上發揮自由競爭的價值,從而體現出民商法自身的價值理念。
三、現代民商法在我國經濟中的價值體現
(一)民商法保護民商主體的營利化價值
商主體一般指的是商戶個體在一定的法律法制規范下,從事的一定的經濟活動,主要以個人或者組織的形式存在,并在從事商事活動的過程需要承擔一定的法律義務。商主體根據從事活動的不同所具有的法律關系和成為的角色也是不同的,一般從事商業活動的,按照商法規定進行的都是商事主體,并且具備一定的商事法律關系;相反,一般從事民事活動的,按照民法規定進行的則都是民事主體,同時具備一定的民事法律關系。正是基于此,民商法才得以確定民事和商事的法律地位關系,進而實現民商主體的營利化價值,因此,民商法是民商主體法律地位確定的重要法律依據。
(二)民商法有利于交易順利實現
不管什么商事活動,商主體的商品交換的目的都是在交易的過程中以最小的成本投入得到做大的利潤匯報。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對商事法律的要求能夠滿足兩個方面,一方面,商事法律能夠縮短交易的實踐周期,提高交易的進行效率;另一方面,商事法律要求最大限度的降低交易成本。而民商法完全能夠滿足這兩個方面的要求,通過預先設置規定多種交易方式,不但對交易的方式作出了規定,同時也對交易的客體作出了定型。預先設置的交易方式不會隨著交易的類型、交易的時間、交易的地點的改變而改變。民商法在交易的過程中,對交易的客體實現定型化和商品化,同時對交易過程的各個環節都做了具體的法律規定,這樣能夠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交易各個環節的正常進行。另外,民商法在效率上確定了短期時效制度,通過縮短交易的時間能夠有效減少交易進行中個環節出現的問題,提高交易進行的順利程度。
(三)民商法有效保障了交易安全度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我國的商事活動的形式越來越多樣化,內容上也變得繁瑣復雜同時商事活動的范圍也在不斷的擴大,給商事活動增添了很多問題和矛盾。另外,商事活動進行的風險也在逐年增加,這些風險會使商事活動在交易過程中產生一定的不安全因素。而民商法通過對商事活動的交易流程制度的規范,能夠緩解商事活動中出現的矛盾,消除不安全因素,有效提高商事活動的安全度。民商法對交易的主體和客體制定了嚴格的責任和義務制度,同時對交易的各個環節做出了詳細的法律制度規定。例如,民商法在企業證券方面做出的相關行情規定,不但保證了商事活動主體的法律效益,同時也在很大程度上也提高了商事活動的安全程度,促進該商事活動的發展運行。
(四)民商法捍衛了市場經濟的公平公正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