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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小企業財產保險發展中的問題分析
從實際情況來看,我國中小企業財產保險發展過程中還有諸多問題有待解決:
(1)現有適合中小企業投保的財產保險產品相對匱乏,主要表現在保險公司現有產品無法完全覆蓋中小企業的風險點,導致中小企業無法通過購買保險的形式轉嫁大部分經營風險;
(2)保險公司對中小企業財產保險產品的營銷渠道過于狹窄,主要表現在保險公司主要依賴于大型經紀公司和專業保險公司銷售其產品,而這類公司往往從經濟利益上考慮而注重開發和維護大型客戶,忽視了中小企業的保險需求,同時適合中小企業方便投保的網銷、電銷渠道則一直以個人客戶為主,同樣忽視中小企業的保險需求;
(3)中小企業投保財產保險意識不強,往往僅對高發性風險投保,對一般性風險則采取自留方式,在節省少量保費的同時保留了諸多風險;
(4)保險公司對中小企業服務水平相對較低,直接表現在保險公司的優質理賠資源往往傾向大型企業客戶;
(5)宏觀環境層面還有待進一步改善,主要體現在中小企業財產保險費率相對較高造成中小企業投保壓力過大,而政府對中小企業保費的補貼卻很少甚至沒有。
2.解決中小企業財產保險問題的有效策略
針對以上問題首先必須在認識上進行全面的提高,進而推進保險服務。中小企業是我國的國民經濟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吸納社會就業的主要渠道,所以中小企業的財產保險為保險公司提供了巨大的潛在市場需求,在具體的措施上可從多方面進行改善。保險公司要能夠審時度勢,要認識到發展中小企業的財產保險不僅能夠對我國保險市場的拓展及業務結構調整起到重要促進作用,還能夠有效降低保險公司自身的經營風險。另外要探索多元化的營銷渠道,在鞏固現有營銷渠道的同時,開拓新型營銷渠道。具體方式是維護現有經紀公司、專業公司渠道的同時,利用網絡和手機等先進工具,開發網上自助投保、手機微信投保等新渠道。保險機構不僅要將保險營銷的多元化優勢得到充分發揮,還要結合中小企業的發展特點及管理特點,充分利用媒體資源及社會的量,做好中小企業財產保險的宣傳及營銷工作,從而為我國中小企業財產保險的健康發展打下堅實基礎。再者,要在中小企業中建立財產保險信用信息平臺,此舉有助于參與保險市場的主體信息透明化,在供求雙方的信息資源上也會更加對稱,對提高保險公司的服務質量也有著促進作用。平臺中可以引入投保的中小企業基本信息,例如中小企業的工商、稅務信息以及管理狀況、生產經營環境狀況、歷年投保財產保險的情況和賠付狀況等。同時保險信用信息平臺的管理者要充當好保險經營主體及參保企業間溝通橋梁的角色,適時整理相關數據、有關投保、理賠等調研報告,這樣才能夠在一定程度上規范雙方的行為,有利于保險行業的發展。最后就是要在管控方面進行有效的強化,科學的制定承保條件。保險公司拓展中小企業的財產保險業務要能夠從其自身的風險狀況和保險實際需求入手,以中小企業客戶的實際需求為導向,推廣適合中小企業的保險產品,必要時可以研發專屬產品。
二、結語
關鍵詞:財產保險;人身保險;受益人
中圖分類號:D923.99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3)29-0136-02
一、保險受益人概述
(一)保險受益人界定
保險受益人是保險法理論中一個獨特的概念,通常又叫保險金受領人,它是保險合同的關系人之一,是在保險合同中由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指定的,在保險事故發生后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受益人在法律上的界定是不一樣的。有些國家和地區對保險合同中受益人僅規定于人身保險合同中,還有認為受益人既可以存在于人身保險合同又可以存在于財產保險合同。
(二)受益人并非“單純受有利益之人”
我國的《保險法》規定很明確,受益人是被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受益人被指定是被保險人或投保人的單方意思表示,被指定的受益人成為受益人是不存在任何義務的,但不承擔義務并不意味著就沒有利害關系和存在損失的可能。人身保險中受益人的指定受到嚴格的限制,必須與被保險人存在密切的利害關系,比如為血緣關系、婚姻關系等等。當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時,認為受益人沒有遭受任何的損失是不客觀的。大多數情況下,受益人即使沒有經受直接的經濟損失,但是精神利益的損失不能忽略。因此對受益人不能單純從字面上去理解,受益人并非是單純享有利益的人而無損失的人。如一個被贍養人被指定贍養人(該贍養人為被保險人)的受益人,當被保險人遭遇保險事故時,該受益人遭受精神痛苦是必然的,因為贍養關系的形成只可能發生在關系密切的人之間,必然存在相當的利害關系。其次,由于保險事故的發生,被保險人也不能盡到應盡的生活上照顧等等的贍養義務,受益人由此可能遭受經濟利益損失。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說,受益人確定標準不在于是否單純的受益
二、現行保險受益人的理論學說
學界對受益人可否存在財產保險合同的爭論從未停息,大致分兩派:一是肯定說,承認在保險合同中存在受益人;二是否定說,即贊同目前保險法的規定。總體來看,贊同否定說的居于主導地位,且為立法所廣泛采納,如中國大陸的保險法和日本的保險法目前為否定說的支持者。
(一)肯定說
肯定說贊成在財產保險合同中受益人存在。主要依據如下。
其一,從立法體系解釋的角度看,在我國立法中,保險受益人見于《保險法》第二章“保險合同”第一節的“一般規定”的第18條中,“一般規定”按照正常的理解是具有普遍概括的功能,能夠對于其后的章節起到引領的作用。保險合同必然包括財產保險合同和人身保險合同,并沒有第二章第二節的“人身保險合同”中對保險受益人予以首次或單獨的規定。從這個角度來看,依照法律的體系解釋原理,受益人顯然應當適用于所有的保險合同。換句話說,如果受益人不適用于所有保險合同,那么就不應該也沒必要在“一般規定”中進行設置。但是《保險法》偏偏在一般規定中對受益人規定于人身保險合同中,凸顯出了立法設計的不嚴密。
其二,從社會現實需求看,財產保險受益人出現已經是不爭的事實。盡管目前我國保險法受益人僅僅在人身保險合同中獲得認可,但實務上,財產保險合同中受益人概念已經被廣泛接受和運用,不乏個人以自己的財產投保,而指定債權人為受益人的實例。如甲向銀行貸款,甲用自己的房產來抵押,同時將此房屋向保險公司投保火災保險,那么就在該保險合同中,甲指定了銀行為受益人。因此在典型的“車貸險”和“房貸險”中,保險合同“備注”一欄常見“某某銀行為受益人”的字樣,因此承認財產保險中受益人是順應社會發展的需要。
(二)否定說
否定說的主要觀點在于,認為財產保險契約的性質,在于填補損失禁止得利,在保險事故發生后,受損害填補的人不得因而得利,所以除被保險人之外,則不應當存在受益人。江朝國先生也認為:人身保險,包括人壽死亡保險、健康保險及傷害保險,常有以被保險人死亡為保險事故發生之要件,故除要保人、被保險人之外,尚須有受益人存在之必要,以于保險事故發生時,受領保險契約上之利益,即保險賠償金額,此為受益人制度由來之始因[1]。這樣看來,從財產保險合同的性質與受益人制度設立的初衷來看,不應當在財產保險合同中設立受益人制度。
(三)筆者對兩種觀點的評析
首先,筆者對肯定說的理由之一“體系解釋說”持有異議。為什么在“一般規定”中出現專門針對人身保險合同中“受益人”概念的單獨規定,筆者認為,仔細解讀第18條第1款的內容,在第18條第2款載明“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由此整部法律中首次出現“受益人”的字樣,按照正常的思維邏輯,對于這一專門法律術語“受益人”進行一番解釋和具體的定位,才能形成統一正確的理解,才不會模糊不清,不至于在理解和適用中產生歧義紛爭不斷。同時這樣的表述方式也是一種解決此類問題的通常處理方式,在許多的法律立法設計中都被采用。
與此同時,對于立法的體系解釋的運用是有一個非常重要的前提的,這也是持上述肯定說觀點的學者所忽視的。在各種解釋中,各種解釋規則的運用是有章可循的,通常來說,首先要運用基本的解釋比如文義解釋、目的解釋等,也就是說體系解釋通常不是第一位需要考慮的,往往在基礎解釋運用無效的情形下才考慮體系解釋。而《保險法》第18條第2款的規定很明確,即“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顯而易見,本法條規定的意思明確具體,要從字面意思產生歧義都很難,因此完全不需要舍近求遠,運用體系解釋。
值得一提的還有,對在財產保險合同中持否定的觀點的一些依據,筆者也不贊同。“禁止得利”不應當作為否認財產保險存受益人的理念。“禁止得利”的基本含義是,在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遭受損失后,保險人對其進行補償,以使其恢復到損失前所處的狀態,但是被保險人不能因保險賠償而獲得額外的利益。在被保險人為投保人的情形下,可以認定投保人就是受益人(前文論述受益人并非單純受有利益而無損失之人);在財產保險指定第三人為受益人的情況下,同樣并不違反這項原則,被保險人只是在保險合同中指定一個第三人作為受益人,把自己的這項財產權利即保險金請求權轉移給了第三人,由第三人在其享有的權利范圍內行使,這相當于債權的轉移,保險金請求權轉移前后還是在損害填補的范圍內,并不存在額外受益的情形。況且,正當的合理的權利是可以自由處分的,而且這一處分并未使保險人和其他第三人受到損害,在此情形下,財產保險合同受益人存在是無可厚非的。
三、承認財產保險受益人的合理性與必要性
在以上筆者對肯定和否定兩種觀點的評析中已經表明了部分支持財產保險合同應當吸收受益人制度的觀點,這也應當是支持保險合同受益人存在合理性的部分理論支撐點,接下來筆者將在此基礎上進一步深入論證承認財產保險合同受益人存在的合理性與必要性。
(一)承認財產保險受益人的合理性
1.受益人概念擴大解釋的趨勢
在人身保險中,常以被保險人死亡為保險事故已發生之要件,故除投保人、被保險人之外,尚須有受益人存在的必要,以于保險事故發生時,受領保險金,此為受益人制度由來之始因。一些學者之所以反對財產保險中出現受益人的根源在于固守受益人是保險法中人身保險制度有的概念,解決的是在人身保險中被保險人死亡保險金領取的問題,因此不能隨便擴大適用。這種執著嚴謹的學術態度非常值得贊賞,但社會發展到現在,保險種類日益繁多,人身保險最初設置受益人的目的也不是一成不變的。首先一點可以肯定的是,現行人身保險中的受益人不單單是為被保險人死亡時便于領取保險金而設立的。為了防止被保險人死亡而無人領取保險金而設立的受益人制度仍然在人身保險制度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但是受益人的范圍已經不完全局限在死亡保險合同中,因為人身保險的險種多種多樣,從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分類。單從保險范圍看,人身保險就可分為人壽保險、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和健康保險,法律明確規定人身保險中存在受益人,至少在意外險、傷害險中存在受益人是不違反法律規定的。因此一些學者的觀點,在否定受益人不存在財產保險的過程中,同時否定了受益人在其他類型的人身保險中適用,本身就是站不住腳的。據此,受益人不是單單存在人身保險中的,在財產保險合同中受益人完全可以值得肯定的。
2.承認財產保險受益人是對私法自治原則的尊重
私法自治原則,又稱“意思自治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基于自己的真實意愿設立、變更或終止民事法律關系,不受任何人強迫的基本準則[2]。保險法律合同關系是民法調整的關系之一,“在財產保險中,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指定受益人,如甲以自己的財產與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合同而以乙為受益人,這種行為實際是為第三人設定權利的行為,因為保險金請求權本質上具有財產權屬性,是可以轉讓的。根據私法自治原則與合同自由的理念,只要個人之間對私人利益的處分沒有危害到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不特定的第三人利益,并且符合公序良俗,法律就應當任由當事人處分,確保最大限度的不干預。
3.受益人在人身和財產合同上的法律性質有共同之處
從受益人的法律性質上看,首先,受益人通常不是訂立保險合同的當事人,而是保險合同的關系人,是與保險合同具有間接利害關系的人。其次,受益人必須是由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中指定的人。再次,受益人并不需要在合同訂立時就知道合同存在,他可以放棄合同項下的利益,僅僅被指定為受益人并不產生任何義務。最后,受益人可能會于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的抗辯而喪失自己對于保險人的權利,除非保險合同本身有相反的規定。據此,這些特征不僅適用于人身保險合同,而且適用于財產保險合同。這就使得受益人在財產保險合同上具備了可能性。
4.國外立法和地區立法的可借鑒性
從現實立法實踐看,在財產保險中存在受益人制度是有例可循的。采用肯定說的國家和地區紛紛接納了保險受益人存在于財產保險合同的理念,并充分體現在立法之中,典型的例如,我國臺灣地區《保險法》,其總則第3條、第5條和第22條,以及保險契約通則的第45條的規定作為總括性的規定,自然適用于財產保險合同。此項于保險法總則之規定,于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均有其適用,保險法于保險契約之通則,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亦均設有關于受益人之條文,不因其為財產保險,而否定受益人之存在。實踐證明,正因為承認財產保險中受益人的存在,在實務中不會出現法律條文與社會發展狀況脫節的情形,能夠很好地解決實踐中的糾紛,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果。
(二)財產保險受益人存在的必要性
1.適應保險實務的需要
隨著財產保險的日益發展,受益人理論的缺失,造成與實務的脫節,給保險業的發展造成了一定的束縛和困惑。在實務中,“受益人”概念出現在財產保險合同中的情形屢見不鮮,尤為突出的是“車貸險”和“房貸險”,常常會指定某一銀行為受益人,賦予其在保險事故發生后享有保險金請求的權利。為了順應這一趨勢,法律要有所作為,在財產保險合同承認受益人存在并無不可,并且,隨著經濟生活的深入發展,財產保險必然將會有更多新險種的出現,進一步會對受益人的角色提出更多的要求。盡快在法律上承認受益人在財產保險中的地位,對于規制目前出現的實務與法律的脫節起到很好的作用。
2.實現保險立法體系統一的需要
保證保險是一種財產保險,這一點毫無疑問。中國保監會在1999年《關于保證保險合同糾紛案的復函》中將“保證保險”界定為“是指由作為保證人的保險人為作為被保證人的被保險人向權利人提供擔保的一種形式,如果由于被保險人的作為或不作為不履行合同義務,致使權利人遭受經濟損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承擔賠償責任。”[3]很顯然,該函將債權人作為受益人,將債務人即被保證人作為被保險人。而在2009年修訂的《保險法》中不承認財產保險存在受益人的可能,導致在司法實踐中對于受益人存在和適用的理解上存在分歧,嚴重影響法治的權威性和統一性。基于這一點,也應當在保險法的修訂中確認財產保險中保險受益人的存在。
四、財產保險中受益人的限制性規定
首先,指定財產保險受益人時,要堅持債權人優先原則,而不能指定給被保險人沒有利害關系的人,并且不能指定給被保險人的債務人,而只能指定給被保險人的債權人,避免被保險人借此轉移財產,逃避債務行為的發生。
其次,并非所有的財產保險都必須指定受益人,很多財產保險并沒有指定受益人的必要,是否在保險合同中約定保險受益人要根據財產保險的不同類型進行判斷和衡量,比如在“車貸險”中當事人就可以進行自由的選擇,在保險合同中指定受益人。
五、結語
保險制度發展到今天,我們不能固守保險最初產生時的狀況,無視新型保險產品的出現,對保險受益人仍然局限在狹隘的人身保險中。法律要適應社會的發展需要,與時俱進,而不能成為阻礙社會經濟發展的因素,在保險法制度中確定財產保險受益人制度是完善我國保險法理論與適應保險實踐狀況的迫切需要。
參考文獻:
[1]江朝國.保險法基礎理論[M].臺北:臺灣瑞興圖書股份公司,1995:135.
1.1有利于保障受災企業的正常生產
企業在生產經營的過程當中,不可避免地會受到自然災害的影響,或者是發生某些難以預料的意外事故,而這些現象的特點就是不可確定性。倘若,企業能夠對將發生的事故進行投保,那么一旦事故發生,就可以獲得相應的保險賠償,這就保障了企業生產活動的及時恢復,將企業的經濟損失降到最低。
1.2有利于保障社會再生產持續進行
社會生產持續運作的總體規律是,社會總產品的生產系統以及價值系統是社會再生產過程的關鍵環節,在時間上具有連續性,在空間上則處于均衡分布狀態。倘若遇到意外或者是事故,打破了這種持續性和均衡性,那么將對整個社會的持續生產造成嚴重影響。因此,建立財產保險,在失衡時及時補充相應資源,才能夠保障社會再生產的持續進行。
1.3有利于資金的積累和分配
財產保險,一方面給國家積累了大量的資金,另一方面,將它注入資本市場,將能夠給資本市場的持續發展提供不斷的動力源泉。一旦有企業單位發生保險事故,受到經濟損失,財產保險公司能夠給予一定的經濟賠償,這又從某種意義上而言,實現了社會資金的再分配。因此,可以說財產保險能夠在資金金融上面發揮重要作用,有利于資金的積累和分配。
2財產保險市場的惡性競爭
目前,我國財產險市場基本形成了以股份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成分并存、多元化并舉的市場體系。總體而言,財產險市場有經營機構59家,按法人性質將其分為中資法人經營主體(38家)、外資公司(21家);按經營業務范圍將其分為綜合性保險公司(53家),專業保險公司(6家,其中農險公司4家,汽車保險公司1家,責任險公司1家)。注冊資本排名前五位的財產保險公司分別是:平安財險(170億元),安邦財險(120億元),人保財險(111億元),國壽財險(80億元),太保財險(73億元)。以上數據可以看出,我國財產保險公司數量眾多,伴隨著財產保險市場的迅速發展,財險公司的競爭也日趨激烈,尤其表現在價格競爭上。具體而言,財產保險市場的價格競爭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直接降低財產保險的費率;提高財產保費的返還比例;提高財產保險的手續費;擴大財產保險責任;承諾給予財產保險合同規定以外的其它利益等方式以間接或者是變相地降低保險費率。然而,無論是以上哪一種方式,無論它如何變換,實質上都是降低了財產保險產品的價格。現今,在我國財產保險市場上,價格競爭已經達到了白熱化狀態,尤其是某些競爭更為激烈的地區,財產保險公司之間的競爭甚至是出現了不計后果、不計底線的非理性價格戰:(1)財產保險公司的保險業務費用居高不下,甚至是高至20%。財產保險公司若是接受如此之高的保險費用,則有可能會導致經營虧損,可若是不接受,則會失去相應保險業務的市場份額。(2)隨著財產保險市場的發展,營銷員的展業傭金也隨之大幅度提高,某些營銷人員甚至是同時期兼職多家保險公司,哪家的展業傭金高,則做哪家的業務,如此,營銷人員的業務活動沒有受到約束。(3)保險公司自身的直銷人員,采取不正當的方式,將財產保險業務轉接到和間接營銷渠道,以獲取更高的個人收入,對保險公司經營利潤造成了不良的后果。(4)保險費率也出現了惡性競爭狀況,有的保費僅收取萬分之幾,而所需要經受的風險卻遠不止如此,保費與風險之間不匹配,更是無法進行再保險的分保,這也就埋下了巨大的安全隱患。(5)財產保險市場上,還出現了不按照保險監管以及保險條款規定的違法作保行為,如擴大財產保險的責任、做出不能見光的私下交易承諾等。(6)某些個別的產險公司做出承諾,提出當保戶沒有出險或者是只發生小事故的時候,產險公司會給予保戶所謂的保險費返還,或者是將小案大做后給予更多的賠款。
3財產保險市場上惡性競爭的成因
經濟學家指出:惡性競爭是多次反復交易以及博弈的結果[2]。多次博弈則導致市場行為的學習和模仿。多次反復的交易和博弈,有可能會導致市場上欺騙的一般化和普遍化。由此,筆者就產險市場上惡性競爭的形成原因分析如下。
3.1產權制度安排還存在著缺陷
經濟學表明,產權是交易的基礎,市場交易行為的信用問題也是基于產權基礎之上的[3]。目前,占據我國保險市場份額大頭(60%左右)的國有保險公司已基本實現股份制改造,并且在海內外上市。然而,上市并不代表改制,要實現規范的股份制改造仍需要一段艱難的努力過程。首先,保險公司直屬直銷人員、保險業務個人、保險中介機構組成的保險展業人員已經初具規模,這就給部分經濟轉型期的地方保險市場提供了惡性競爭的基礎;其次,就目前而言,大部分的保險公司都是采用的單向權力架構,因而“,股東單邊治理”成為公司治理結構一大特點,然而,這種結構存在著根本性的缺陷,即它缺失對經理層的監督機制,使得公司難以實現對經理層的內部以及市場制衡,這就導致嚴重的人治現象或者是關鍵人模式,最終抑制了公司創新能力的成長以及核心競爭能力的提高;最后,財產保險公司的內部管理存在著上下級和負責人之間的博弈問題,有的甚至是出現了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情況,造成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現象普遍存在。而最終,博弈的后果就是導致了保險市場上的“二高一低一擴大”(高手續費、高返還、低費率、擴大保險責任),嚴重抑制了部分產險公司的業務發展,使之陷入利潤虧損的困境。
3.2部分市場規則缺失
保險監管機構和政府有關部門作為監督管理機構,已經在監管以及預警系統的建立等工作上做出了較為明顯的成效,然而,卻仍然存在著某些市場規則方面的缺失。博弈論表明,保險監管機構以及相關政府部門同樣屬于構成博弈系統的一方,他們也有可能因為信息不對稱或者是個別政府工作人員的失誤,導致許多保險市場的違法違規行為難以鑒別。保險市場的部分規則缺失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1)目前財產保險在手續費以及傭金等方面缺少市場規制的制約。是完全放開產險展業手續費以及傭金標準,還是有條件的部分放開,是按照政府規定辦事,還是依照行業自律,或者是市場的運行規律來運作,尚不明確;(2)保險監管機構尚未制定出對財產保險尤其是企業財產保險的覆蓋全保險行業的純風險損失率和危險單位劃分方法指引,因此,在當前這種不成熟的環境中,保險監管機構難以實現對保險費率的有效監管;(3)目前,產險公司所實行的統一法人制度,缺乏對保險分支機構的償付能力監管的統一標準。且保險監督機構與政府相關部門在監督和治理惡性競爭工作上的銜接,導致部分保險分支機構有恃無恐,這就致使保險市場的惡性競爭更為激烈。
4治理惡性競爭的對策和建議
當前,財產保險市場上的惡性競爭行為是經濟轉型期的產物,對此,既不能一味指責,也不能任其隨意泛濫,應當從多個角度,對其進行理性的分析和判斷[4]。
4.1保險監管機構應當轉變職能
其一,保險監管機構應該轉變監管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核心指標,將監管指標從市場行為轉變為資產質量、盈利能力等指標,以便能夠定期地向社會大眾披露各個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指標,預警可能出現償付風險的保險公司;其二,逐步放開對財產保險的費用和傭金標準的規定,并依法對財產保險市場上出現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嚴厲查處;其三,保險監管公司以及行業協會應該從維護社會穩定的目的出發,區別對待保險費率中純風險損失費率和成本費用附加費率,按照不同的行業純風險損失率以及危險單位來確定最低的費率,只允許公司根據競爭需要在合理的范圍內進行浮動。
4.2保險公司應當轉變經營理念,樹立誠實守信的文化理念
保險公司一方面應當轉變企業的經營理念,以市場化為依托,以償付能力強、社會責任性為發展目標,以業務發展速度和質量并舉為增長方式,以內含價值評價為依托,建立行之有效的決策機制、執行機制、考評機制和內控機制;另一方面,保險公司應該建立誠實守信的文化理念,樹立良好的信念和誠信品牌,使得保險取信于民眾,最終成功走進千家萬戶。
4.3老牌保險公司應當遵循規范化的運作規律
總體而言,應當充分發揮“四位一體”即“企業內控、行業自律、政府監管、社會監督”的防范風險體系的作用,堅決打擊各種惡性競爭的違法違規行為。老牌保險公司各個負責人應當轉變理念,提高對中國目前保險市場的理性認識,切不能認為現有業務市場份額的正常降低是經辦人的不努力造成的,而對其進行嚴厲的處罰以致造成其跳槽的嚴重后果;老牌保險公司還應當整合公司的客戶資源,將原先分散在各個業務人員手中的客戶資源轉化為公司自己的資源,實行經理負責機制,全面集中管理,綜合開發和利用。
5結語
關鍵詞:海南;財產險;問題;對策
中圖分類號:F8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10)21-0169-02
近年來,海南財產保險市場快速發展,經營主體逐步增加,整體實力穩步提高,全行業盈利能力不斷增強,產品創新步伐有所加快,其服務國民經濟發展、保障社會民生的功能得到有效發揮。不過,海南財產保險業發展過程中還存在一些不確定因素,發展中出現的心情況和行業老問題疊加在一起,給財產險行業的可持續發展帶來新的挑戰,必須根據形勢的變化,加快財產險行業的改革步伐,進一步轉變發展方式,繼續優化產業結構,促進財產險市場又好又快的發展。
1 海南財產保險市場發展的特征
1.1 海南財產保險市場體系漸趨完善,整體實力進一步增強
目前,海南財產險省級公司數量達到9家,而地市機構延伸速度有所加快,保險中介機構持續發展,從業人員數量逐步增加,初步形成了以省級分支機構為主,綜合經營和專業經營互補,保險公司與專業中介機構協作的多元化體系,市場活力顯著增強。在保險業務保持增長的同時,全行業整體實力穩步增強,保險覆蓋面進一步擴大。截至2009年末,海南財產險保險密度達到142.63元/人,同比增加14.85元/人;保險深度達到0.75%,較上年同期略有增加。在盈利能力方面,得益于非車險業務良好的發展勢頭,財產險公司盈利能力有所提高。2010年上半年,財產險公司共實現承保利潤3034.74萬元,承保利潤率5.17%,高出全國平均水平2.43個百分點。此外,財產險公司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創造能力有所提高,其較上年同期提高55%。
1.2 財產保險保費收入快速增長,保險保障功能和服務作用有效發揮
2005年以來,海南經濟發展逐步加快,金融業由復蘇轉向平穩快速發展,海南保險業改革穩步推進。這為海南財產險市場的發展創造了有利的環境,海南財產險業務規模逐步擴大,保費收入持續多年呈現快速增長的勢頭,服務國民經濟和保障民生的功能日益得以發揮。截至2009年末,海南財產險公司實現保費收入12.32億元,同比增長12.93%,較2005年同期增長115.7%,年均增速23%;海南財產險公司賠款支出5.63億元,同比增長8.72%,較2005年同期增長93.47%,年均增速18.69%。隨著海南財產險市場規模的擴大,保險的風險保障和經濟補償功能日益凸顯。2009年8月份,面對強熱帶風暴“天鵝”帶來的損失,海南保險業積極應對,及時進行保險損失理賠,有效的降低了風災對海南經濟社會的影響,為災后重建和恢復生產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1.3 縣域財產險業務得到有力拓展
海南縣域財產險業務快速發展。截至2010年6月末,海南縣域財產保險公司保費收入2.59億元,同比增長142.80%,比全省財產保險公司平均增速快95.89個百分點,占全省保費收入的26.08%,同比提高10.3個百分點,主要呈現出四大特點:一是車險業務增長迅猛,是縣域地區財險業務的主要保費收入來源。2010年上半年,車險業務累計保費收入1.40億元,同比增長57.82%,比全省平均增速快7.05個百分點,占剔除洋浦大項目業務后的縣域財產險市場的83.85%。二是部分非車險險種增長受投資拉動經濟影響明顯。在海南國際旅游島建設利好政策的影響下,部分縣市與固定資產投資相關的建筑工程險、責任保險、建工意外險等險種出現較快增長。三是縣域地區財產保險市場地域分布較為集中,主要集中在我省人口較稠密、經濟較活躍的地區。四是大公司在縣域財險市場占主導地位。2010年上半年,太保財險、人保股份、平安財險等三大公司占全省縣域財險市場的81.76%。
2 海南財產保險市場運行存在的問題
2.1 寡頭壟斷競爭格局較為明顯,市場競爭不夠充分
從目前海南財產險市場供給主體來,參加財產險市場的保險公司數量不多。雖然海南省財產險公司分支機構數量已達9家,但是只有人保產險等少數保險公司可以在全省范圍內開展業務,同時人保財險、太平洋財險和平安財險三家公司的市場份額高達83%以上,而其它公司各自所占的份額都在6%以下,且平均市場占比不到3%。這種情況在我國經濟欠發達地區普遍存在,也說明海南財產險市場壟斷程度依然偏高,市場競爭不充分。此種現象很大程度上影響了消費者的積極性,且不利于各保險公司樹立競爭意識和憂患意識,更不利于保險市場的可持續發展。
2.2 業務增長點單一,各險種發展不平衡
近年來,海南車險業務發展迅速,而非車險業務發展不平衡,財產險業務發展日益依賴車險業務。2005年末,海南車險業務占財產險保費收入的45.18%,而至2009年末,該比例已提高至67.66%。截至2010年6月末,海南車險保費收入達到6.16億元,同比增長50.81%,其占同期財產險保費收入比例62.41%,同比提高1.96個百分點。占比不小的企財險、工程險和貨運險發展速度不同年份波動幅度較大,在2009年甚至出現萎縮的態勢。2009年,海南企財險、工程險和貨運險業務保費收入同比下降42.17%;工程險保費收入同比下降59.34%;貨運險保費收入同比下降42.22%。目前,海南農業險、健康險近年增幅雖大,但其規模仍然較小,對財險業務的貢獻率較低。
2.3 自主創新能力不足,國際旅游島建設所需保險服務有待拓展
近年來,雖然海南財產險公司根據海南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開發了一些新險種,但是大部分新險種都由總公司統一開發、全國使用,一些新產品的地區和企業特色不強,不能很好地滿足地方的需要。各財產險公司保險產品之間大多相互模仿,同構現象嚴重,險種單一,個性化不足,產品自主創新能力不強,既無法體現自身優勢,又使各公司在一種低水平上“重復建設”,導致過度競爭。目前,海南國際旅游島建設規劃需要保險業的保障支持,但是保險業的發展還未達到國際旅游島建設的要求,保險市場上也缺乏與國際旅游島建設和旅游業相關的旅游保險產品。由于國際旅游島建設剛起步,如何構建旅游保險保障體系,推進保險業與旅游業協調發展,發揮保險業服務國際旅游島的風險保障功能,有關政府管理部門和保險公司尚缺乏相關的經驗。
3 完善海南財產保險市場的政策建議
3.1 擴大財產險市場主體陣容,培育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對于海南財產險市場集中度偏高和寡頭壟斷的局面,競爭機制的引進會對財產險市場發展起到很大的促進作用。因此,海南應積極穩妥地引進新的市場主體,促進財產險市場的繁榮和活躍。一是繼續吸引財產險公司來海南設立分支機構,支持財產險公司在市縣布局,鼓勵其擴展縣域保險業務;二是利用國際旅游島規劃出臺的契機,完善財產險機構管理辦法,放寬對設立法人保險公司的約束性條件,促進法人財產險公司在海南的設立;三是在國際旅游島的建設進程中,考慮吸收一至兩家外資產險公司來海南進行入股和技術合作,從而進一步完善海南財產保險市場體系,并更大的促進財產險市場的競爭。
3.2 完善產品發展結構,確保業務發展具有可持續性
目前,車險保費收入占財產險保費收入的比重逐年提高,主導了海南財產險業務的發展,而其余非車險業務發展不穩定,影響到了財產險業務的可持續發展。對此,一方面要根據市場需求和業務發展逐步擴大非車險業務的占比,適當減少車險的惡性競爭,大力開拓其它財產險業務的合理發展,分散財產險公司經營風險。對傳統型產品要深開發,通過橫向產品創新以滿叉領域需求,縱向產品創新以刺激潛在市場需求。對新型產品要廣覆蓋,相機抉擇發展政策性保險,如農業保險應采用政策性保險為主的模式。對責任保險,要爭取政策和法律的支持,并盡可能地通過完善的法律推動責任保險的需求,并有效地控制風險。
3.3 推動財產險產品創新,支持國際旅游島建設
海南財產險公司應充分發揮保險保障功能,支持海南國際旅游島建設。首先,各財產險公司應構建產品研究、開發和創新機制,堅持引進、消化、吸收和創新相結合,開發新險種,開拓市場新領域,挖掘和培育新的業務增長點。其次,要加快旅游保險新產品的開發力度。支持財產險公司發展與海南國際旅游島建設相關的工程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等創新業務,鼓勵保險公司開發與旅游有關的多功能綜合性旅游保險產品和新興旅游保險產品等。第三,要從本地市場實際情況出發,借鑒國內外成功經驗,探索建立符合海南特色的綜合旅游保險制度,推進旅游業和保險業整體協調、可持續發展,為國際旅游島的建設構建科學、完備的風險保障體系。
參考文獻
[關鍵詞]企業投保 財產險 誤區
一、免賠額(絕對免賠額)越低越好
一些企業在投保財產保險時,認為免賠額越低越好,有的甚至認為沒有免賠額最好。這是對保險的錯誤理解,同時還會引發保險成本增加、安全管理水平降低等問題。
第一,免賠額存在的原因。免賠額是企業自擔風險額,或者稱為風險自留。企業購買保險的目的決定免賠額的存在。企業購買財產保險是為了在發生自然災害、意外事故后企業能繼續生存、穩定經營,即為了轉嫁那些企業不能承受的、一旦發生便使企業陷入財務危機或嚴重影響公司財務穩定性的物質損失風險。從風險管理的角度來看,損失的嚴重性是衡量風險程度非常重要的一個指標。一般來講,較小的損失可以不必要保險,而程度嚴重的損失是適合于保險的。在購買保險前,企業應該充分考慮所面臨的可能的損失程度有多大。如果是企業可以承擔的損失,就不必購買保險,可以通過自留來解決;當這個可能的損失是企業所不能承擔的時候,可以將企業能夠承受的部分以免賠的方式進行自留。
由企業來承擔一些小額的、經常性的損失而不購買保險是更經濟的,自留能力越強即風險承受能力越強,免賠額就可以越高,因為購買保險的主要目的是為了預防那些重大的、企業無法承受的損失。
第二,免賠額過低會使保費成本升高。保險公司制定免賠額是為了能消除許多小額索賠,減少因理賠而投入的大量人力物力,降低理賠費用,從而可以降低企業的保費。所以,當企業投保財產保險時免賠額過低,會使保費成本大量上升。通過確定免賠額的大小,可以使得被保險人調整保險費的支出。
第三,免賠額過低使對企業的安全管理不利。保險公司設立免賠額的目的是促進企業的風險管理意識,促使其加強防災防損工作,增強安全管理,強調對小額風險的控制。因為有免賠額的存在,企業要承擔免賠額以下的小的風險,企業會更注重對這些風險的管理。總所周知,小的隱患是引起大事故的根源,小隱患不除大事故難絕。企業只有在細枝末節上加強風險的管控,才能預防大的事故。如果免賠額過低,或沒有免賠額,企業會對保險公司產生依賴,不論什么事故都有保險公司兜底,不做防災防損工作,導致企業安全管理的放松,形成安全管理漏洞,終將釀成大的事故。
二、賠付率越高越好
有些企業在投保了財產保險后,便希望賠付率越高越好,最好是高于所交保費,才感覺保險沒有白買,都賺回來了。其實這也是企業的一個投保誤區,這可以從保險的社會職能、風險管理的最佳狀態、保險成本等方面來分析。
首先,保險的損失分攤原則是其社會職能的一個體現。簡單來說,保險就是集合全社會的力量,集中救助個別遭受災害損失的個體,即互助共濟,將受災單位的損失分散到眾多單位分擔。表現形式為以多個單位繳納的保費建立保險基金,當少數成員發生損失時從保險基金中得到補償,這樣,發生災害損失的社會成員都能繼續生存下來,這也是保險存在的意義。如果社會中每個參加保險的成員都想每年將自己交出的保費都拿回來,那么這個保險基金就不復存在,也將失去其救助遭災損失嚴重的個體成員的能力,保險在社會中也就失去了意義。所以,當企業在遭受不能承受的事故損失時,能夠得到及時的賠付才是最重要的,而這時的賠付將遠超過企業所支出的保費。當然,保險保的是偶然事件而不是必然事件,企業很可能多年或者更久不發生這種災害、意外事故,那么保險賠付率將會很低。
其次,從風險管理的角度來說,對風險的控制最重要的是事前預防,將事故消滅于萌芽狀態。風險管理的最佳狀態是在風險處理環節將風險事故預防和避免,即不發生事故才是最好的。雖然保險作為風險處理的一種方法,將風險轉嫁給了保險公司,但當風險事故發生后企業所遭受的損失除了直接物質損失外還有很多保險所不能覆蓋的間接損失,例如企業的市值、企業的聲譽、企業的社會形象、企業的客戶關系等損失。也就是說,一旦發生災害、意外事故,企業能從保險公司得到的補償與真實的損失相比是遠遠不夠的。所以,企業應嚴格控制風險,杜絕災害性事故才是最重要的,與此相比,賠付率應是越低越好。另一個方面,從風險管理的預防控制風險方面來講,保險公司為企業的風險管理做出一定的貢獻。企業在投保以后,保險公司都會免費為企業提供現場查勘及防災防損服務。一般的保險公司都有專門的風險控制部,主動或按企業客戶需求,通過為客戶免費進行現場查勘,并根據查勘中發現的風險隱患提供書面的《防災防損建議書》、安全管理講座、安全技能培訓、提供《安全管理服務手冊》等多種形式促進被保險企業整改安全隱患和提高風險管理水平。而這些服務,都是未投保企業所不能享受到的。所以,企業應更加注重保險公司能夠提供什么樣的專業防災防損服務,能在多大程度上提高企業風險管理的能力,而不是保險賠付率有多高。
再次,從維持企業的保險成本穩定來講,保險賠付率不能過高。保險賠付率過高保險公司將會提高保險費率,使企業保險成本增長,持續的高賠付率還可能引起保險拒絕承保導致企業的風險無處可保。保險公司在承保企業財產風險時,通常會讓企業提交歷史損失數據等投保資料,以考察企業的風險管控程度和安全管理水平。對于損失記錄較好的企業,保險公司會認為該企業風險管理綜合水平很高,定性該企業的財產保險為優質業務,承保時會給企業開出較為優惠的費率,同時會為企業提供更多優質的保險服務。相反,對于損失記錄較差賠付率較高的企業,保險公司會認為該企業沒有很好的風險管理文化,會認定該企業的財產保險業務質量較差。對于這樣的企業和業務,保險公司沒有過多的費用和意愿為企業提供優質的保險服務。同時為避免虧損,保險公司會大幅提高保險費率,使企業的保險成本不斷提高。
三、保費越低越好
很多企業對成本費用的預算管理和控制很嚴格,這就使企業為了保證保費成本的穩定在投保財產保險時片面的追求保費越低越好,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第一,為降低保費成本,調低財產保險價值。調低保險價值固然能降低保費成本,但引發了一個很重要的問題:不足額投保。從目前保險市場所提供的財產保險險種來看,通常使用的都是重置價值條款,即重建或替換、修理或修復受受損財產,受損財產應達到等同或基本近似但不超出其嶄新時的狀態。重置價值條款要求:一是被保險財產若發生部分損失,需進行修理或修復的費用不能超過該財產全部損失應賠償的金額。二是若受損財產重新修復或重建所產生的重置費用高于該財產發生損失時的保險金額,本保險的賠償按該保險金額與受損財產重置價的比例確定,計算方式如下:
受損財產保險金額―――――――――×損失金額-免賠金額= 賠償金額受損財產重置價值
也就是說不足額投保的最大弊端是發生損失后,只能獲得比例賠付,即只能獲得部分賠償。如果這樣,從企業風險管理的角度看,沒有正確合理地轉嫁企業的財產損失風險,等于企業過多地自擔了風險。
第二,為保證保費成本不變,投保價值多年不變。企業的廠房、資產設備從建成投產以來投保價值就一成不變,從來不做投保財產的價值調整。隨著近年來中國經濟的持續快速增長,固定資產的投資規模越來越大,引起了原材料等成本的大幅上漲,也就是說,經過這樣高速的經濟發展幾年后再建造同樣規模的廠房、資產設備所需要支出的材料成本、人工成本、管理成本等與幾年前相比都已經大幅的上漲,個別費用可能已經是倍數增長,再用當年同樣的費用建廠已經是不可能的了。對于始終以資產原值投保的企業,相當于使企業的財產貶值投保,同樣是不足額投保,一旦發生全損即使是不執行重置價值條款,那企業所獲得的保險賠償也已遠遠不足重建一個同樣的廠房或資產設備了。從風險管理的角度,應正確分析評估企業所面臨的財產損失風險,合理轉移風險,即正確評估財產重置價值,確定合理的財產投保價值。所以,企業應對投保財產進行定期的清產核資,重估資產價值,以保證投保財產的保值增值。
企業為求降低或穩定保費成本所采取的低投保金額策略,這種降低費用成本的方法是不可取的。企業若想降低保費成本,可以采用提高免賠額等策略,以保證企業在遭遇巨災風險時得到最合理的賠付。
責任范圍越寬越好
【關鍵詞】責任保險;問題;現狀
【中圖分類號】F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4309(2013)01-0120-1.5
一、我國責任保險的發展現狀
責任保險作為一類獨立體系的保險業務,開始于19世紀中葉,發展于20世紀70年代。在美國等發達國家,責任保險已滲透到生產和生活的一切領域,占有整個非壽險業務的一半左右。在發達國家,責任保險一般都占財產保險的20%以上,有的高達40%,責任保險滲透到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促進了社會的進步和發展,起到了維護社會穩定的作用。
在我國,責任保險始于上世紀50年代的汽車公眾安全責任保險,但不久即因“弊多利少,副作用大”而較其他國內保險業務提前四年停辦。1979年恢復國內保險業務以來,各地先后開辦了涉外責任保險業務,近幾年,各家保險公司也相繼在責任保險方面作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但責任險在經營中仍然存在業務規模小、新險種發展緩慢等問題,與現實的社會需求相比極不適應。
近幾年,雖然社會給予責任險更多的關注,保險業界在發展責任險方面也做了很多工作,但責任保險尚未深入到社會生活的各個角落,離社會的要求還很遠。
同時,我國責任保險發展不僅僅是占整個財產保險業務的比重過低的問題,地區經濟發展的不平衡也造成了責任保險發展差異較大。越是經濟發達的地區,責任保險占整個財產險業務的比重越大,而在經濟欠發達地區,責任保險占比則越小。地區經濟發展的不平衡給保險公司開發責任保險產品和服務帶來了很多不便。滯后原因主要有:
一是責任保險的法律基礎地位有待完善。
我國現階段,有關責任方面的法律法規很不健全。現有的《民法通則》只是確立了“過錯責任”的原則框架,涉及到各行業的相關行業法律法規還很不完善。雖然有些行業通過立法部門頒布了行業的法律法規,如《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障法》等。但其處罰力度和執法水平有待進一步提高。從近幾年發生的各類惡性事故來看,政府在處理善后事宜時,追究最多的是各級領導和當事人的行政和刑事責任,受害者所獲得的經濟補償很少。
二是責任保險標的范圍的理論研究落后,導致責任保險發展舉步困惑。
我國責任保險作為財產險的一個險種,由于開辦時間短,所占比例小,管理層認為責任保險是麻煩險種,形成認識上的誤區。各家保險公司目前雖然都經營責任險,但主要限于產品責任險和雇主責任險等老品種上,由于擔心責任險市場需求不足,不愿花大力氣在責任險上,導致了我國的責險種較為單一,產品開發速度相對較慢,創新力度不夠,在險種開發和創新方面后勁不足。我國保險公司技術開發和風險管理水平落后,責任險承擔的責任和風險是無形的,在設計產品時無法將所有風險都一一考慮在內,加上保險公司自身的技術條件落后以及責任險經營情況不理想,對開發此險種并不積極。
三是責任保險在經濟損害賠償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力度不夠。
在有組織的向立法機構提出立法倡議方面缺乏經驗。群眾索賠維權意識不強,在法律訴訟中法律主體不對等,個人通過法院向企業索賠,在舉證等方面面臨困難,不容易得到賠償。即使訴訟獲勝往往得到的賠償也有限。為了盡快得到賠償甚至愿意與致害人私了。很多人對責任險不了解,一些雇主寧可獨自承擔風險,也不愿意因投保而提高經營“成本”。有相當一部分醫護人員擔心投保醫療責任險會引起病人的不信任,有些病人也擔心醫生投保醫療責任險會影響其責任心。
二、發展責任保險是我國保險業發展新的增長點
西方保險界認為,保險業的發展可以劃分為三個大的發展階段:第一階段是傳統的海上保險和火災保險(后來擴展到一切財產保險);第二階段是人壽保險;第三階段是責任保險。保險業由承保物質利益風險,擴展到承保人身風險后,必然會擴展到承保各種法律風險,這是被西方保險業發展證明了的客觀規律。
1.我國法制環境的不斷改善為責任險發展提供了契機。《民法通則》、《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有關損害賠償的民事法律法規進一步完善,為責任保險市場的發展奠定了法律基礎。全社會公民保險意識和維權意識的增強,各界對第三者責任險、公眾責任險、職業責任險等責任保險的需求會越來越大。同時傳統的有形財產保險市場趨于飽和,處于徘徊狀態。各種安全專業技術人員如律師、注冊會計師、醫療人員、金融服務專業人士面臨的損害賠償責任日益增大,都顯示了我國責任保險潛在需求巨大。
2.充分認識到大力發展責任保險是我國保險業務的新增長點。外國保險業在責任保險及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等方面運作多年,有著人才的優勢,在業務開拓、市場營銷和風險管理等方面經驗豐富。我國保險公司要想在國際化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必須提早準備,大力發展責任險,調整財產保險業務結構。這就要從提高抗風險能力角度,進行險種合理配置,通過產品創新提品細分和差異化服務,強化公司的競爭優勢。
3.在公司內部重新調整資源配置,將人力、物力資源向責任保險合理傾斜,加強責任險研究和開發。中國現階段責任險的發展集中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產品責任險、承運人責任險上以及部分雇主責任險。在保險業逐步與國際管理接軌的大背景下,中國保險市場會有更多的保險公司出現,在這個形勢的背后,低質服務背景下超高速增長、業務發展不充分、不均衡的狀況將得以改變,代之而來的將是新險種開發加快,市場進一步細分。保險公司應將人力、物力等資源向責任險傾斜,鼓勵開發責任保險市場。
三、加快責任保險發展的對策及建議
1.盡快加強與責任保險相關法律的立法工作。監管部門和國家有關部門要共同努力,建立健全法律法規,從維護人民群眾利益的角度研究發展責任保險的法律環境。由于各類有關責任的法律法規是責任保險產生的法律基礎,因此促進人大加強各行業法規立法工作是當務之急。保險行業要聯合起來,通過各種途徑,積極促進各級人員加強各行業涉及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和鼓勵責任險的各類法律法規。為發展責任保險提供廣泛的法律基礎。
2.試行對煤礦雇主責任保險等的強制立法試點工作。已經開始施行的汽車第三者法定保險為責任保險的強制立法試點工作創造了良好機遇。推廣煤礦雇主責任保險,是一項具有經濟意義和社會意義的工作。無論對雇主還是對雇員都將受益匪淺;可以防止雇主因破產或潛逃使遇難家屬無法獲得賠償金,減輕煤礦企業對死傷人員進行賠付帶來巨大的財務壓力,使得企業迅速恢復生產。保險公司在識別、衡量、分析和防范風險方面具有專業知識和經驗,因而能夠在事故發生之前幫助煤礦企業強化風險意識;完善安全措施,重視預警信息,從而降低事故發生率。
3.我國的保險公司必須從傳統的思維模式和經營模式中跳出來,不能就保險論保險,要從保險業服務國民經濟全局的高度來看待責任保險的發展。保險公司在考慮商業利益和經濟效益的同時,更要考慮到保險業所肩負的促進改革、保障經濟、穩定社會、造福人民的社會責任。在發展責任保險的過程中,要提高政治意識、大局意識,要善于處理眼前利益和長遠利益、本公司利益和行業利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關系,適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為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奮斗目標做出應有貢獻。
4.簡化訴訟程序,設立專門的小額請求法庭,使小額索賠能夠及時、合理得到補償,為責任保險的迅速理賠處理創造條件。責任賠償的糾紛,一般可分為4種:(1)損害重大,且受害人數眾多者;(2)損害重大,但受害人數較少者;(3)損害輕微,但受害人數眾多者;(4)損害輕微,且受害人數較少者。對于前三種類型的責任賠償糾紛,或由于損害結果重大,或由于受害者人數較多,常能引起受害人足夠的注意去訴請法院依照法定程序予以解決;但對于第四種情形,如果用既有的法定程序去審理,則勢必會因為民事訴訟程序的繁瑣耗時,造成眾多受害人放棄對應得權益的追求,也會對保險公司的理賠處理產生意見。因此,針對大量小額賠償糾紛案件,有必要建立小額請求法庭,用簡單方便、受費較少、時間較短的、應訴、調查、審理、判決的程序和方法,及時有效地處理這種小額糾紛,并很快得到保險公司的賠償。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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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保險業發展現狀分析
(一)保險業務長足發展,對經濟、社會的保障作用日益增強內蒙古保險業恢復至今發展迅速,在經濟生活中發揮著越來越顯著的作用。內蒙古保險費收入從1980年的97.9萬元發展到2010年2155372萬元,總體增長22016倍;內蒙古保險密度和深度也不斷增加(表2),這對人民生活安定和企業正常運作起到了重要的經濟補償與保障作用。(二)保險主體增加,市場競爭趨勢加強1996年之前,內蒙古地區保險市場只有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一家獨攬業務,到2010年底內蒙古保險市場主體已大幅增加。其中財產保險公司15家、人壽保險公司家,并且新老公司都加快了向各盟市延伸的步伐。市場主體的增加進一步提高了保險網絡覆蓋面,拓寬了保險服務領域,市場機制逐步形成,競爭效應開始顯現。此外,保險中介制度的實施初見成效。2010年底內蒙古有專業中介公司49家、保險兼業公司2914家。形成了種類比較齊全、遍布全區、布局合理、運作規范的中介市場體系。伴隨著中介市場的不斷發育,一個主體結構比較完善、初具規模與活力的保險市場,也已經在逐漸形成。(三)壽險、非壽險業務趨于合理化1996年按照《保險法》的要求,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內蒙古分公司實行產、壽險機構分設。這種嚴格的分業經營極大地刺激了壽險的發展,非壽險業務比重逐漸下降。1998年全區壽險首次超過財險業務收入。這表明業務結構已開始改善,市場適應能力加強,壽險營銷業務全面展開,在整個業務的比重不斷上升;產險公司也做調整,優化險種結構,降低高風險業務,增加了工程保險,責任保險等效益型險種業務。
內蒙古保險業發展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保險市場主體競爭能力不均衡2010年底內蒙古保險市場雖然有30家公司,除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中國人壽保險公司在各盟市均有機構,其他保險公司大多只在呼和浩特市設有。并且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和中國人壽保險公司憑借自身網點多、分支機構多的優勢,幾乎壟斷了全區大部分的財產保險業務和人身保險業務(業務占比分別為44.99%和44.39%)。其他保險公司尚無法與之抗衡。內蒙古保險市場主體沒有經過一個完善的發展過程,長期以來中國人保、中國人壽兩家國有保險公司普遍存在著重展業輕防災、重規模輕效益、營業費用過高、管理不嚴、效率低、人情賠款、忽視服務的情況。經營管理方式的落后,必將制約內蒙古保險業的競爭能力和發展潛力。(二)業務規模偏小,與沿海城市相比尚存在差距保險業近年雖然取得了一定成績,但市場開拓只是剛剛開始,開發的力度仍然不夠,與國內各地區比較也存在差距(見表3)。2009年保險費收入占國內生產總值的1.76%(見表1),全國排名倒數第三;保險密度為707.29元,全國排名21,且都低于全國平均水平。這說明內蒙古保險事業的發展仍處于初期階段,保險市場的潛力巨大。(三)保險監管水平較低監管不力是導致市場非理性競爭和盲目追求保費規模的主要原因。在1998年以前,我國保險業的監管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由于人行保險監管人員缺乏、監管力度不夠,區內保險公司無證經營、擅自提高保險費率和手續費的現象普遍存在。2001年中國保監會呼和浩特特派員辦事處成立才使情況有好轉,使監管工作得以加強。但內蒙古地域遼闊,國有保險公司分支較多,加之近兩年新進入內蒙市場的機構如中國大地保險、中華聯合保險等公司也加快了在盟市設立分支機構的步伐,內蒙古保監局監管人員的數量已出現短缺,跟不上保險公司快速擴張的監管要求。(四)保險中介人制度不夠完善一個成熟的保險市場離不開健全的中介機構,內蒙古保險公司展業主要以個人和兼業為主,其他中介機構所發揮的作用很有限,雖然也委托銀行保險業務,但業務并沒有搞起來。在個人人展業中,由于個人人素質較低和保險公司缺乏必要的約束,尚存在誤導投保人的現象。保險公司發展較快,可是各保險公司的資金狀況限制了其業務拓展。(五)保險業務險種結構尚不合理目前,內蒙古在財產保險業務中,各保險公司保費收入的主要來源是———企業財產保險、機動車輛保險,而責任保險、農業保險處于較低的水平。內蒙古各家財產保險公司把業務重點集中在機動車輛保險上,必然會出現不正當競爭甚至是惡性競爭,從而加大保險公司的經營風險。在壽險業務中,內蒙古保費收入大部分來自普通壽險產品,而分紅產品和健康保險所占比例卻較低。說明居民對保險產品的認識還存在差距———壽險產品除保障和轉嫁風險之外還帶有一定的收益功能。
目前保險公司所面臨的風險非常復雜多變,迫切地需要從保險公司的角度來研究其面臨的風險以及對風險的控制。保險公司對風險的認識與控制對公司的穩健發展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隨著經濟全球化的快速發展,越來越多的金融機構進入我國,對我國經濟造成了一定的沖擊,而保險具有經濟補償、社會管理和資金融通三大功能,對我國的經濟發展、社會穩定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也就愈加凸顯了保險公司的風險與風險控制的重要性。自入世以來,我國的保險業面臨著與國際金融機構的激烈競爭,同時又面臨著諸多風險,包括承保風險、理賠風險、籌資風險、投資風險和財務風險,這些風險阻礙著保險公司的發展影響了保險公司的財務管理水平。因此,我國保險業必須提高對風險的識別及控制能力,提高警惕,構建合理有效的風險管理體系,真正做到識別風險、控制風險、利用風險。
1財產保險公司的主要風險分析
1.1承保風險的分析
承保風險是指在投保過程中,核保人員對保險標的缺乏認知和評估而產生的風險。財產保險公司想要防范、降低保險公司的經營風險,應當從源頭抓起,減少不符合標準的承保業務。承保風險可以劃分為:①被保險人或投保人有欺詐的傾向投保人在財產保險合同生效后,故意發生財產保險合同規定范圍內的保險事故,借此騙取保險公司賠償。②被保險人具有心理風險。被保險人在成功投保后就會放松警惕心,如外出忘記鎖門,開車不謹慎等等。③核保人員無法準確分別風險。核保人員對業務情況不夠熟悉,而業務員試圖獲取承保傭金而故意隱瞞風險情況,或者核保人員素質不高,無法對風險進行準確的識別。④承保條件放寬或降低。出于提升公司銷售額的目的,降低了業務承保條件,為被保險人的心理風險提供了溫床。
1.2理賠風險的分析
理賠風險是指保險公司對合同規定范圍內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勘查核損以后對保險人進行賠償的風險。理賠的基本流程為:報案—勘察—核損—結案—復核—審批—賠償。理賠風險可以分為6類:①保險人為了自身利益逃避賠償責任。保險人故意扭曲保險合同中的個別條款,如責任范圍、賠償金額等。②投保人未盡到及時告知的義務,導致保險公司作出錯誤決定。在財產保險合同有效期間,保險標的發生了影響保險人決定繼續或終止承保、提高保險費率的改變,但是投保人并未及時告知財產保險公司。③合理的求償部分發生誤解導致該賠償未賠,由于種種不可預知的原因,保險人對求償部分產生誤解。④保險公司對保險合同的免責條款及相關的注意義務沒有盡到提醒的義務。⑤財產保險公司整體的風控意識不強。⑥保險公司缺乏法制觀念,存在時間風險。在處理理賠案件中,保險人與客戶發生法律糾紛,耗費時間長,為了公司的形象及聲譽,即使不必承擔保險責任,依舊對客戶進行賠償。
1.3聲譽風險的分析
聲譽風險是指保險公司經營、管理等行為導致的負面評價的風險。財產保險公司聲譽風險存在的根本原因在于保險公司所承擔的義務。財產保險公司作為風險的承擔者,當發生了財產保險合同規定的保險事故時,財產保險公司理應按照合同約定賠償保險金,若不能履行,必定會對其聲譽產生不利影響。財產保險公司應當對保險合同內容盡到說明提醒義務,反之,則會形成爭議,導致保險公司聲譽受損。聲譽保險作為諸多風險的其中一種,具有風險的一般特征,如客觀性、可測性、不確定性等特點,但是聲譽風險還具有自己的一些特點。聲譽保險具有相關性。保險公司面臨的多種風險,如財務風險、人力資源風險等等,這些風險均與聲譽風險聯系密切。聲譽保險具有廣泛性。由于保險經營的對象是風險,人們通常注重的是發生損失時是否能夠得到相應的賠償或給付,換言之,如果一家保險公司的聲譽遭到質疑,很有可能會牽連其他保險公司甚至是整個保險行業。聲譽風險具有復雜性。聲譽風險與其他諸多風險息息相關,無法對其進行獨立的研究分析,而且聲譽是一種無形資產,無法衡量。
2財產保險公司風險控制的主要對策
2.1承保風險的控制對策
承保是整個保險活動的第一步,關系著保險公司業務的質量,對承保風險進行正確的控制有助于增加公司收益,增強公司競爭力,擴大市場份額。而想要正確有效地控制承保風險就勢必需要建立健全有效的承保管理體系,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1)做好產品定價環節,細化風險選擇,不斷提升風險定價能力,確保保費充足,促進優質承保業務的發展,限制低質量虧損業務的發展,優化業務結構。
(2)對客戶的資信進行評級,評級達不到標準要求,不予分期付費,同時對客戶的償債能力進行評估,根據不同的等級制定不同的政策,實行差異化管理。
(3)核保人員要注重承保風險控制的及時性和有效性,一定要對保險標的的風險情況進行實地勘察,評定風險,防止業務員及客戶道德風險的發生,保證承保政策的合理性。
(4)加強承保風險管理體系建設,確保其有效性及執行力。一個健全有效的承包管理體系,不僅有助于提高效率、減少后期理賠爭議,更有利于提高業務質量,加強承保風險掌控,促進公司盈利。由于市場的多變性,公司內外部環境也會相應的發生變化,因此,應該確保承包管理體系的有效性,不斷更新,與時俱進,同時,更應該確保其執行力,切實落實相關管理政策。
2.2理賠風險的控制對策
理賠是保險業務的一個重要環節,理賠風險的控制關系到公司的切身利益。因此,有必要建立一個健全有效的監管體系,在合理公開的前提下,最大程度地合理規避理賠風險,減少成本支出。
(1)需要明確保險公司所承擔的保險責任,完善保險合同的內容,減少歧義語句的使用。由于保險合同是人為制定,難免出現各種各樣的漏洞與歧義,例如,合同的相關條款缺失或者敘述模糊,使得保險責任不明,在理賠的時候容易造成糾紛。因此,需要保險公司理賠人員熟悉保險責任及范圍,堅持誠信原則。
(2)加強理賠人員的專業知識,定期培訓宣導,提高理賠人員的專業技能。隨著社會的快速發展,保險產品越來越復雜多變,理賠風險也隨之變化,理賠人員也應該與時俱進,熟悉業務及其相關條款,提高服務質量,合理規避控制理賠風險。同時,建立獎勵懲罰機制,針對理賠人員不同的工作內容及崗位性質建立不同的獎懲標準,表彰獎勵業績優秀、能力卓著的員工,淘汰未能達到標準的員工,促使理賠人員進取向上,不斷提高自身能力,為公司創造更多的價值。
(3)完善核保流程及理賠操作流程,核保關系著保險公司是否給予理賠,因此,應該嚴格把關,確保核保流程嚴格按照規定進行,防范投保人虛假索賠,確保理賠的準確性和真實性。
2.3聲譽風險的控制對策
聲譽是一個公司生存的基礎,良好的聲譽能夠為公司帶來價值與利潤。隨著保險業的迅速發展,保險公司逐漸得到人們的重視和關注,然而,由于保險公司的某些推銷行為導致人們對于保險的認可率低,對保險公司的聲譽造成了不利影響,因此,保險公司必須重視自身的聲譽建設,控制聲譽風險。
(1)要對公司的聲譽給予足夠的重視,加強員工對于聲譽風險的認知,將聲譽管理加入到企業文化建設中去。一個良好的聲譽形象就是公司最強有力的宣傳,只有正確認識到這一風險,才能積極有效地進行聲譽風險控制。
(2)加強財產保險公司的聲譽建設,充分利用各種宣傳媒介,提高知名度與認可度,從而有利于為公司帶來更多的客戶資源,搶占市場份額。
保險利益原則是保險法中的一項基本原則。保險利益原則創設的根本目的就是防止在保險中發生道德危險和保險異化成賭博,從而更好地實現保險避免風險和補償損失的功能。這點己在保險理論界形成共識,現今各國的保險立法多已將保險利益原則作為保險立法的基本原則加以確立。
1995年10月,我國頒布了《保險法》(以下簡稱舊《保險法》),該法借鑒國外保險利益原則立法的經驗,根據我國的實際,對保險利益原則作了相關規定。但近年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縱深發展,我國保險業發展的內部結構和外部環境都發生了深刻變化,舊《保險法》中有關保險利益原則的規定在適用保險實務中存在不少問題,已不適應當前保險業發展的需要。2009年2月,新《保險法》頒布,并于10月正式實施,該法在繼續突出保險利益在保險合同中作用的同時,還在保險利益主體、保險利益時間、保險利益對保險合同效力、人身保險收益人、保險標的、保險標的轉讓時保險利益原則變化以及防范道德風險的相關規定等方面作了一定的修改和完善。
一、新《保險法》對保險利益主體的修改
舊《保險法》第十二條給保險利益作了明確定義,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法律上確認或承認的利益。由此定義可以得出,保險利益的主體僅僅指投保人。而新《保險法》第十二條則規定,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得以確認或承認的利益。據此,新《保險法》中的保險利益主體不僅包括投保人,而且包括被保險人。由此可見,新《保險法》相對舊《保險法》,其規定的保險利益主體明顯擴大,被保險人也成為保險利益的主體。如此一來,被保險人成為保險利益主體后,將會有更多的人可以成為保險當事人,也就能使更多的人通過保險來分散風險和降低損失,享受保險帶來的利益,這在一定程度上也理順了保險業中各主體間的利益關系。
二、新《保險法》對保險利益時間的修改
依據舊《保險法》第十二條及相關理論,在保險合同中,投保人在保險標的上應具有保險利益,而對保險利益的存續時間立法卻沒有明確規定,也沒有出臺相關的司法解釋進行補充說明。而新《保險法》則分類做出具體規定:1、人身保險合同中,投保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就應當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2、財產保險合同中,被保險人在發生保險事故時,應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以上可明顯看出,相比舊《保險法》,新《保險法》將人身保險與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存在時間進行具體區分,明確了保險利益的時間效力,便于保險實務操作。
三、新《保險法》對保險利益影響保險合同效力的修改
根據舊《保險法》及其相關理論,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而訂立保險合同,所訂立的保險合同一律無效。這樣規定說明,舊《保險法》在保險利益上沒有對人身保險與財產保險進行區別對待,而是統一要求投保人應當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如果投保人不具有保險利益,那么保險合同則被認定為無效。新《保險法》對此作了較為重大的修改。對人身保險合同而言,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如果投保人對被保險人沒有保險利益的,該合同應被認定為無效。對財產保險合同而言,在財產保險事故發生時,如果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沒有保險利益的,被保險人則不再具有請求保險人賠償保險金的權利。這樣,在保險實務中,新《保險法》與舊《保險法》的法律適用結果往往會不一樣。如依據舊《保險法》,投保人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應一概認定為無效,而依據新《保險法》,在同樣的條件下,保險合同是否有效則要區別對待。如在人身保險合同中,人身保險的投保人投保時與被保險人沒有保險利益的,該合同無效。而在財產保險中,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時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仍然有效,只不過保險人無需承擔保險責任,被保險人沒有了請求賠償的權利,這與保險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明顯不同。意思就說,財產保險合同中,如果被保險人出險時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但合同仍然有效,保險人不需承擔保險責任,但投保人仍應支付保險費。而如果保險合同被認定為無效,則保險合同自始就無效,也就不存在再去履行保險合同,當然也就不用支付保險費了。也就是說,按照舊《保險法》,這是一種無效保險合同,投保人不需支付任何保險費,保險人也不需要承擔任何保險責任,雙方都不需承擔任何權利和義務。在實踐中,即使保險人已經收取保險費,也要返還給投保人。同樣,如果投保人已取得保險金,也應將保險金返還給保險人。
四、新《保險法》對人身保險中受益人的修改
新《保險法》在保留了舊《保險法》關于投保人保險利益的認定規定額同時,又在第三十一條中又增加人身保險中投保人對與其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可以認為具有保險利益的規定,還在第三十九條對用人單位如何指定受益人范圍進行了明確,規定用人單位為其單位中的勞動者購買人身保險時,只能指定被保險人及其近親屬為受益人。也就是說,用人單位只能在勞動者及其近親屬的范圍內指定受益人,并且要經勞動者本人同意。這一規定是防止用人單位利用其強勢地位迫使勞動者同意其指定非勞動者及其近親屬以外的人為受益人,從而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如果不作出這樣的規定,用人單位可以指定被保險人近親屬以外的人為受益人,那么被保險人受到損害時,由于受益人與勞動者不是近親屬關系,即使受益人得到保險金,但很難保證這些保險金會及時補償勞動者本人所遭受的損害,這樣就會損害被保險人的利益。同時,還容易誘發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非近親屬的受益人非法串通,共同損害勞動者的合法利益,致使勞動者受到損害時但得不到實際性賠償的事情發生。這樣的規定既與國際上的保險立法接軌,同時也順應了我國保險業發展的現實需求。
五、新《保險法》對防范道德風險補充規定的修改
保險利益原則在防止和減少道德風險上發揮了極大的作用,但實踐中,保險利益原則不可能完全杜絕道德風險的發生。為了補充和完善保險利益原則在防止道德風險上的不足,舊《保險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作了補充規定,如果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不但有權解除保險合同,而且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新《保險法》在保留此款規定的基礎上,對此類規定進行了進一步明確和細化,擴大了補充規定范圍。如該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這樣就從立法上不給那些故意投保后損害他人身體者之機會。又如第四十四條規定,以被保險人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復之日起二年內,被保險人自殺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此規定,避免了被保險人通過自殺,給自己受益人取得保險金的行為。雖然,被保險人自殺取得保險金的行為少之又少,但隨著社會的發展,生活壓力的增大,發生這種事情不是沒有。如深圳富士康曾發生連續幾個員工跳樓自殺事件,引起媒體和社會廣泛關注,其中有一個自殺者在遺書中寫道:活著太累,不如一死了之,還可以給家里人多些賠償。如果富士康公司給他買了人身保險,保險公司是否在此案中賠償?如根據舊《保險法》,是否賠償很難界定。而依據新《保險法》,答案則顯而易見。如二年內發生的,則不承擔賠償責任;如二年外發生的,則應承擔賠償責任。以上可以看出,通過以上規定的細化,舊《保險法》在實踐中的一些困難和問題得到解決,從而進一步減少或避免了道德風險,對保險利益原則起到很好的補充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