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知識產權保護途徑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摘 要:本文通過對網絡媒體迅速發展形勢下數字圖書館自身存在的問題和面臨的挑戰的分析,探討了數字圖書館如何應對知識產權保護問題。
關鍵詞: 信息化 數字圖書館 知識產權
[中圖分類號]:G2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2-2139(2010)-20-0175-01
在數字圖書館的建設與服務過程中,所涉及的信息資源采集、文獻信息資源數字化、網絡信息傳播、數據庫、計算機軟件等都是知識產權保護的客體,在使用和傳播時,隨時可能遇到侵權問題,這在數字圖書館的建設與服務中必須引起重視。下面提出幾條解決加強數字圖書館知識產權保護問題的對策:
一、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識
建設數字圖書館是信息時代的要求,進行這樣一項浩大的工程,需要加大宣傳力度,提高數字圖書館建設者和廣大用戶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避免侵權行為的發生。首先,要掌握知識產權法的有關法律法規,如著作權的保護期限、什么情況下是合理使用以及侵犯著作權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等,從而避免侵權行為的發生。其次,要加強信息倫理的教育。這里的信息倫理是指人們的自我約束能力,它是普遍認同的道德觀念和標準,是對信息法律政策等約束手段的補充。無論是對信息用戶還是圖書情報人員,都應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倫理教育,促使其從受制轉向自覺,增加人們自覺遵守法律的意識。
二、“合理使用”與“授權使用”作品
在數字圖書館的建設和運營過程中,涉及到許多法律問題,特別是版權問題,但總的原則就是要合理使用著作權人的作品。“合理使用”是目前各國版權法中普遍承認的原則,各國在不同程度上都有允許社會公眾對享有著作權的作品“合理使用”的規定。目前我國《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也規定了“合理使用”作品的情況,為數字圖書館有效地規范自己的行為提供了最基本的尺度。但是,在網絡環境下傳播數字化信息資源時,必須特別強調這種使用“不得影響作品的正常利用,也不得適當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數字圖書館信息資源建設不能限制在“合理使用”上,還應該積極謀求取得合法授權。數字圖書館在使用著作權人的作品時,首先要根據法律判斷作品的歸屬和法律形態,然后履行諸如付酬和獲得授權許可等相應的程序。若作品出版時,作者已將光盤、網絡數據庫等電子形式的專有出版權授予出版機構,則涉及鄰接權問題,數字圖書館的建設者應與該作品的出版機構進行授權談判;若作者出版印刷出版物時沒有將數字化專有出版權授予出版機構,則數字圖書館的建設者應與作者談判,獲得作品數字化的授權;如果已經建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并且該組織已經與著作權人達成委托或轉讓協議,則數字圖書館建設者應與該集體管理組織進行授權和付酬等內容的談判。
三、建立權威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和版權聯盟
著作權集體管理,是指著作權人(或鄰接權人)授權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來統一管理他們的權利,即監視作品的使用,并與未來使用者或使用單位洽談使用條件,發放作品使用許可證,在適當條件下收取使用費,并在權利人之間進行分配。著作權集體管理能在著作權人與數字圖書館之間架起溝通的橋梁,既能有效地實現著作權人個人無法行使的權利,又為數字圖書館提供了利用他人作品的合法途徑,從而解決數字圖書館建設中的知識產權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訂版于2001年10月27日正式頒布,其中第八條增加了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為使用者和著作權人提供一個共同的著作權機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這樣使用數字圖書館這種海量信息的人不必一一尋找權利人洽談著作權授權事宜,只需和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簽訂協議,就可獲得幾乎所有作品的合法使用權,提高授權效率和成功率,降低交易費用,由此大大減輕了數字圖書館取得授權的負擔。
建立圖書館版權聯盟,可以協調各種信息資源的采購和共享,統一獲得版權信息的許可,統一支付版稅,爭取部分著作權人和出版商出于知識廣泛傳播的目的,對在圖書館等公益性質的范圍內使用其版權作品放棄部分權利和版稅。建立圖書館版權聯盟,使得數字圖書館在合法合理利用和建設信息資源的同時減輕了所支付的版權費用,不失為數字圖書館解決版權問題的好對策。
四、利用現代化技術加強知識產權的保護
互聯網已經成為全世界大多數人收集、加工、利用和傳播信息的最主要手段。因此,利用現代化技術加強知識產權的保護就顯得尤為重要。針對知識產權保護,數字圖書館的版權保護技術各式各樣,主要就是為了防止無權訪問和非法使用,從而僅允許那些獲得授權的合法用戶獲取或復制。目前較為常用的有以下幾類:(1)最基本的是使用權限限制,設置密碼,限制無權用戶非法訪問和獲取信息;(2)運用數字水印技術在數字作品中加入特制的、不可見的標記,用以證明原創作者對作品的著作權;(3)安全容器技術,是目前最有前景的數字版權保護技術之一,目前較好地應用在商業信息領域;(4)設置認證程序,建立著作權人和資源利用者之間的信任關系;(5)加密技術與數字簽名技術,通過對網絡傳輸的信息進行加密,使得信息服務更加安全可靠,保證了信息的完整性和統一性,同時,用戶也可以采用數字簽名技術來確認網絡傳輸文本的確實性,防止在網絡傳輸中被竊取或篡改;(6)訪問控制技術,允許用戶對其常用的信息庫進行適當權利的訪問,限制他人隨意刪除、修改或拷貝信息文件,保護網絡資源和重要數據不被盜用。這些保護措施雖然在本質上不屬于知識產權法的任務,但它們都是用來保護版權與鄰接權的手段。
五、加快專業人才隊伍建設
“人”是最終解決一切問題的根本因素,數字圖書館的建設與發展需要盡快培養出一批復合型的專業管理人才。未來數字圖書館的建設者不僅要具備扎實的圖書情報專業知識,還應精通法律和計算機網絡知識,只有這樣才能適應網絡環境下數字圖書館建設的需要。因而,培養一支專家型、律師型和網絡管理型的復合型人才隊伍,是解決數字圖書館建設中知識產權問題的重要基礎和保障。
參考文獻:
[1]馮建偉:信息新論[M]。新華出版社,2001。
[2]吳漢東: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研究[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5。
[3]黃勤南:知識產權法學[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2003。
[4]崔海亭,崔新春:數據庫水印技術在數字圖書館版權保護中的應用[J]。圖書館學研究,2008,(08)。
[5]郭志敏:淺談數字圖書館知識產權法律保護[J]。經濟技術協作信息,2007。
關鍵詞:國際貿易;知識產權;保護
隨著我國對外貿易的不斷深入,我國的國際貿易已經得到了長足發展,但與此同時也伴隨著日益增多的貿易摩擦,這其中尤以知識產權方面的貿易糾紛最為顯著。如何在擴大和拓展我國對外國際貿易的同時注重對我國相關知識產權進行保護,最大程度保護我國的對外貿易權益,已經成為當前及今后一段時間里我國國際貿易中亟需解決和應對的現實性問題。
1國際對外貿易中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現狀及存在問題分析
知識產權保護是一國參與國際對外貿易過程中的重要課題之一。對我國這樣一個發展中的大國而言,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更是我國積極參與履行國際貿易義務,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建設創新型國家的內在需要。近年來,我國政府積極采取加強與對外貿易相關的知識產權保護,如2008年我國制定了《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將對外貿易中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提升到了國家戰略的高度,2006年到2011年期間,我國連續6年頒布了《中國保護知識產權戰略綱要》,尤其是在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我國先后集中清理了2300多部法律法規,對這些法律法規中與世界貿易組織規則不相符的部分進行了修正和刪除,也對其中涉及知識產權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等進行了修改,基本形成了體系相對完備、符合我國對外貿易實際和國情以及與國際慣例想接軌的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法規體系,與此同時,我國還積極參加了各種知識產權國際公約,先后加入了《國際專利合作公約》、《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等組織,但由于種種因素的影響,我國在國際對外中的知識產權保護方面與國際上的其他發達國家諸如美國、日本等國相比還存在著一些不足和問題,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1個人與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意識薄弱
近年來,我國頻繁地在國際貿易中遭遇知識產權糾紛,其中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我國民眾與企業在對外貿易中缺乏相關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很多企業在對外貿易過程中往往有意無意地忽視了知識產權保護,對知識產權本身認識不到位,許多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還基本停留在在“努力賺錢”的初級階段,認為只要能在對外貿易中賺到錢就可以,要不要知識產權無所謂,許多本來是我國發明的產品,但由于知識產權意識不強,專利申請步伐緩慢,由此導致專利被別國搶先申請,例如我國在一些高新技術領域如超導領域其實和美國等發達國家并無太大差距,但在這方面我國的專利申請數量僅僅只占到了美國的20%左右,其結果就是我們自己發明的東西被別人拿走進行了專利申請,導致我國的研究成果不能進行產品開發,在對外貿易中處于不利地位。
1.2知識產權保護專業人才匱乏,隊伍建設不到位
知識產權專業人才是專門從事相關知識產權保護分析、研究、專利申請等專項工作的專職人員,其在企業的對外貿易中的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發揮著不可或缺的作用,而當前我國在知識產權保護專業人員的培養等方面還存在著一些問題,人才管理機制和隊伍建設還相當滯后,這是我國企業在對外貿易中遭遇知識產權保護問題的重要內在原因之一。相比較來說,國外企業無論是大型企業還是中小企業內部都設置有相應的知識產權部門,開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專門負責企業的知識產權以及專利申請等相關工作,而我國不少大型企業則很少有設置相應的部門,相關的人才也較為缺乏,有關數據顯示,美國IBM公司的專利工程師人數就達到500人之多,微軟公司在全球共計有25000多名員工,其中有接近五分之一是相關的知識產權工作人員,在日本的大型企業如索尼、日立等也都有超過300人的知識產權工作人員,而在我國,許多大型企業往往缺乏這樣的專門性的部門,中小企業更比不說,僅僅有阿里巴巴、華為、中興等極少數企業擁有這樣的部門,而華為和中興在2004年的專利申請數量位居我國企業前十名,這足以說明知識產權保護專業人才對于企業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意義。
1.3對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規則認識較為模糊
我國企業在對外貿易的過程中,不可避免地要熟悉和掌握相應的知識產權國際規則,如此才能游刃有余地參與國際競爭,在對外貿易過程中更好地保護自己的知識產權利權益,做好知識產權保護工作,但遺憾的是,我國大多數企業均對當前的知識產權國際規則不甚熟悉,即使像華為這樣的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相當成熟的高技術企業也是如此,以2003年著名的“思科訴訟華為侵權”事件為例,美國時間2003年1月23日,思科公司正式以知識產權受到侵犯為由華為公司及華為在美國的分公司,整個事件一直持續到2004年7月28日,以思科公司和華為公司達成最終和解畫上了句號,縱觀此次事件,華為公司盡管擁有一定的知識產權,但由于對相關的知識產權國際規則并不熟悉,因此可以說受到思科公司的訴訟也是在所難免的,而客觀來說,面對來自國外企業的有關知識產權的相關訴訟問題,我國企業往往缺乏足夠有效的訴訟和應對機制,導致在國際貿易中的知識產權保護中往往處于弱勢地位。
1.4知識產權保護的立法工作亟待加強
知識產權領域的立法工作是切實保護對外貿易中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途徑和手段。當前,隨著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及我國對外貿易的不斷深入發展,我國已經開始在逐步調整有關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內容,不斷強化相應的知識產權保護的立法工作,力求加大對知識產權的立法保護,并不斷加入各種相關的國際知識產權公約和組織,但另一方面,目前我國在知識產權方面的法律法規尤其是立法工作還存在著一些問題,尤其是在涉及國際貿易中多變、雙邊性的法律法規的立法上還存在著相當多的漏洞,這使得我國在對外貿易過程中往往難以很好地保護好自己的知識產權,處于被動地位。
2國際貿易過程中加強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對策措施
在國際貿易中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是維護我國貿易利益,有效提升我國國際地位的重要途徑之一。當前,我國在國際貿易過程中要想真正做好相關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就必須從當前我國對外貿易中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所暴露出來的問題上入手,努力做好相關的知識產權保護,維護我國的國家利益。具體來看主要應做好以下幾個方面:
2.1切實加強我國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理念是行動的先導
誠然,在對外貿易過程中,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相關措施對于知識產權的保護具有重要作用,但企業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識則更為重要。近年來,我國許多企業在對外貿易過程中正是由于缺乏相應的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在國際貿易過程中也未能形成良好的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氛圍,才導致企業花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辛苦創造出來的自主知識產權最終“付諸東流”,企業由此蒙受了巨大的經濟損失,因此對我國企業來說,尤其是一些積極參與國際對外貿易的外貿企業而言,必須努力加強在企業中宣傳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意義,努力在全企業中形成濃厚的知識產權保護的氛圍,將知識產權保護的理念貫穿到企業的每一名員工身上,貫穿到企業的日常生產和對外競爭全過程中去,努力形成人人保護知識產權的良好氛圍,在對外貿易過程中切實維護和保護好自身的知識產權。
2.2加快企業內部知識產權體制建設,引進高素質的知識產權專業人員
企業對外貿易過程中的知識產權保護離不開企業內部完善的知識產權保護機制以及相應的專業人員的支持,而目前一些企業在對外貿易過程中頻繁遭遇相關的知識產權保護訴訟和糾紛也和其自身缺乏相對完善的知識產權保護機制以及相應的專業人員不無關系,企業要想真正地在對外貿易過程中做好相關的知識產權保護,維護好自身的合法的貿易權益,就必須立足于平時,把握住當下,努力構建起企業內部相對完善的知識產權保護機制,加大投入力度引進專業的知識產權工作人員,打造一直素質較高的知識產權專業隊伍。對于企業來說,企業要將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納入到企業長遠的發展戰略中來予以重視,努力為企業參與國際對外貿易奠定堅實的人員基礎和機制基礎。
2.3加快熟悉相關的知識產權國際規則
企業在參與國際對外貿易的過程中,其貿易對象往往是世界上的其他國家,這就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知識產權的相關國際規則。了解和熟悉這些知識產權的國際規則,對于企業“游刃有余”地參與對外貿易,有效避免相關的知識產權糾紛來說至關重要。企業可以積極通過與國外企業進行交流互訪、聘請國外發達國家具有豐富經驗的知識產權專業人員等途徑,積極了解和熟知當前國際通用和普遍認可的知識產權國際規則,從而在國際貿易中涉及到相關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時做到“心中有數”,有效做好相應的知識產權保護,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2.4政府相關部門應努力做好相關的知識產權立法工作
近年來,隨著我國對外貿易的不斷深入以及相關的知識產權糾紛的逐漸增多,我國相關部門也在適時對我國知識產權方面的法律法規進行系統性完善,并嚴格按照當前國際貿易的形勢變化增添了一些新的法律法規,可以說,相關的知識產權保護的立法工作已經取得了相當大的進展,制度工作也日益完善,諸如《專利法》、《商標法》以及《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的修訂也已經基本完成,但另一方面,與國外發達國家相比,我國在相關的知識產權方面的立法工作還比較滯后,尤其是在入世后我國在知識產權方面的法律法規與國際通用的法律還存在著一些出入,這就要求今后一段時期我國還應繼續加強在相應的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立法工作,力求與國際實現接軌,從而真正切實有效地在對外貿易過程中保護我國的國際利益。
3結語
總之,國際貿易中的知識產權保護是一個相當復雜的現實性問題,其涉及到許多方方面面的因素。在國際對外貿易過程中,我國企業只有不斷提高自身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切實做好相關的知識產權體制機制建設,加快知識產權專業隊伍建設步伐,熟悉和掌握知識產權國際規則等,才能在日益激烈的國際貿易競爭中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斷提升國際競爭力。
參考文獻:
[1]唐紅桃.經濟全球化背景下國際貿易中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探討[J].時代金融,2015(32).
[2]張廣良.以貿易為視角的知識產權保護[J].中國對外貿易,2013(12).
[3]楊琴.知識產權保護視野下的國際貿易發展策略[J].中國商貿,2011(24).
我國企業海外知識產權保護存在的問題和風險
“一帶一路”是一把雙刃劍,在為我國企業“走出去”帶來機遇的同時,也為我國企業海外知識產權的保護帶來了挑戰。“一帶一路”沿線各國和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各有不同,知R產權保護意識、保護水平和保護制度各有差異。這就為我國企業的海外知識產權保護帶來了很多問題。
沿線少數國家保護水平較高,比如俄羅斯、新加坡,在這些國家和地區,我國知名品牌被搶注的現象較為嚴重。由于商標權具有地域性,在中國注冊的商標,只在中國受中國商標法的保護,要想在國外也受到保護,必須到國外進行商標注冊,而我國很多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不強,導致一些知名品牌被國外企業在當地搶注的現象比較嚴重。
而沿線大多數國家和地區經濟發展水平較低、知識產權保護制度欠缺或不足,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和水平不高,這就又導致了我國企業的自主知識產權產品被山寨、被模仿的現象比較嚴重。拿專利來說,要想獲得專利權,就必須以公開專利技術為代價,專利技術外溢風險也就增加了,技術公開了,沿線很多國家和地區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不足,隨之而來的就是模仿現象比較嚴重,也就使我國企業海外專利被侵權的現象較為嚴重。
如何防范中國企業海外知識產權的風險
針對上述我國企業的海外風險和問題,從企業自身角度來講應該從以下幾方面防范。
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意識
我國企業應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意識。隨著國際貿易的往來,知識產權遭遇侵權的現象時有發生,但我國大多數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不足或欠缺,導致我國企業海外知識產權遭遇侵權現象時有發生,所以我國企業應該樹立和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意識。
打好品牌戰
針對我國知名品牌在國外被搶注的現象,我國企業應該建立風險防范機制,對于一些知名品牌,應該及時在市場國注冊,防止被搶注現象發生,如果被搶注,需查找市場國的法律資料,看有沒有關于馳名商標保護的規定,最大限度降低損失。同時應結合市場國文化氛圍和普通消費者的喜好,及時注冊一些商標,做到產品未出,商標先行,打好品牌戰。
多種途徑保護專利技術
針對在經濟發展水平不高、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和水平不高的國家和地區,我國專利權被侵權現象較為嚴重的情況,我國企業應該從多種途徑保護自己的核心技術。
一是通過商業秘密來保護核心技術。對于核心技術,可以不申請專利,而作為商業秘密來保護,因為獲得專利權的代價是專利技術的公開。這一方面,我們可以向可口可樂公司借鑒經驗。作為商業秘密來保護核心技術的話,就要特別注意商業秘密的保護措施,限制知悉秘密人的范圍,對商業秘密進行多重加密等。
二是模塊化拆分核心技術。如果確需申請專利,我們也可以通過模塊化拆分專利技術,可以將整個技術拆分為數個部分,就不同部分各自申請專利,再通過一定系統進行整合,也可以就有些部分作為商業秘密保護,其余部分進行模塊拆分來申請專利,總之,通過多種途徑盡可能降低被侵權的可能性。
從國家和政府層面上來講,也要建立知識產權海外風險防范機制,要制定“一帶一路”知識產權總體發展規劃和風險防范機制,建設“一帶一路”知識產權區域一體化制度,加大知識產權領域對外交流和合作,建立市場國法律法規數據庫,培養精通市場國語言和法律的律師,幫助企業組建境外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機構,等等,通過多種途徑提高企業境外維權效率。
參考文獻
[1]鄭曉紅.知識產權保護對企業跨國經營的影響效應研究[D].湖南大學,2013.
[2]卓雅玲.跨國公司知識產權內部化保護機制研究[D].湖南大學,2014.
[3]盧海君,王飛.“走出去”企業知識產權風險研究[J].南京理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4(2).
[4]張占江,王良猷,李珊.“一帶一路”戰略構想下的知識產權保護策略[J].中國發明與專利,2015(6).
[5]趙建國.“一帶一路”顯生機 知識產權添活力[N].中國知識產權報,2015-04-08.
[6]尹怡然,黃亦鵬.在“一帶一路”戰略實施中的知識產權國際合作機制[J]. 廣東科技,2015(8).
[7]盧海君,王飛.“走出去”企業知識產權風險研究[J].南京理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4(2):40-46.
[8]漆蘇.企業國際化經營專利風險因素――基于專利屬性的實證研究[J].科研管理,2014(11):139-145.
[9]楊蜀軍.融入“一帶一路 ”需提升區域經濟軟實力[J].社會主義論壇,2014(8):34-35.
[10]胡鞍鋼,馬偉,鄢一龍.“絲綢之路經濟帶 ”:戰略內涵、定位和實現路徑[J].新疆師范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4(2):1-10.
[11]趙華勝.美國新絲綢之路戰略探析[J].新疆師范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2(6):15-24.
[12]王保忠,何煉成,李忠民.“新絲綢之路經濟帶”一體化戰略路徑與實施對策[J].經濟縱橫,2013(11):60-65.
[13]何茂春,張冀兵.新絲綢之路經濟帶的國家戰略分析――中國的歷史機遇、潛在挑戰與應對策略[J].人民論壇?學術前沿,2013(23):6-13.
[14]楊恕,王術森.絲綢之路經濟帶:戰略構想及其挑戰[J].蘭州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4(1):23-30.
[15]趙龍躍.新絲綢之路:從戰略構想到現實規則[J].人民論壇?學術前沿,2014(13):82-89.
關鍵詞:知識產權保護;出口貿易;影響
1知識產權保護對國際出口貿易的積極影響
1.1鼓勵我國企業技術創新
自我國加入世貿組織以來,關于出口貿易中涉及到的知識產權糾紛正在不斷地增加,從傳統的制造產業到高新技術產業,涉及的范圍也越來越廣。這看似是一場關于知識產權的糾紛,其實是一場世界各國之間的經濟戰爭。我國是一個勞動密集型國家,在國際上的競爭優勢就是勞動力價格低廉導致的產品價格低廉,這一優勢為我國持續性的經濟增長起到了非常重大的作用。然而,低價產品在國際上并不受到所有國家的歡迎,低價產品在出口的過程中很容易遭到其他國家的貿易壁壘,因此,我國必須要加強國際知識產權保護的力度,利用國際知識產權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想要擁有合法的知識產權,我國企業必須要加強對產品的技術創新,加大企業研發投入,創造出真正屬于自己的產品,推動高新技術產業的不斷發展,增強企業出口產品的競爭力,利用知識產權保護企業和國家的利益。
1.2提高企業的產權意識和維權意識
國際知識產權保護能夠有效提高企業的產權意識和維權意識,如果不重視對于知識產權的保護,那么我國企業的發明和創造很容易就會被國際上的同行業仿制與模仿,不但影響國內企業的經濟利益,還會打消企業研發人員的工作積極性。除此之外,知識產權具有非常嚴重的地域限制,一項知識產權即使在國內申請了專利,但它并不會受到其他國家的法律保護,國際上的企業可以隨便使用。國際知識產權保護杜絕了這一現象的發生,因此我國企業從現在開始必須非常的重視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我國企業對知識產權的產權意識和外貿中的維權意識不斷提高,從很大程度上提高了我國企業的出口競爭能力,也很好地保護了知識產權擁有者在國際市場上的個人利益。
1.3提升出口企業的創新水平
跨國公司想要做大、做強,在向國際市場上擴張的過程中,除了要考慮當地的勞動力成本和消費水平,還要考慮到投資國家對于知識產權保護的水平。如果沒有完善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那么投資者就不愿意進行跨國投資,因為一旦跨國投資,其自身的知識產權很容易受到威脅,從而影響企業的品牌形象和經濟利益。我國加強對國際知識產權的保護能夠更好的吸引外商投資,隨著外商的到來,外商也會把先進的技術和管理經驗帶到中國,市場競爭將會加劇,這樣有利于提高我國企業不斷提高自身的創新水平,跨國公司在我們國家的創新活動讓國內的企業倍感壓力,這就激發了國內企業的創新活動,從而提升了企業出口產品的創新水平。
2知識產權保護對國際出口貿易的消極影響
2.1過度知識產權保護造成企業生產成本增加
首先,知識產權的申請和管理需要一定的費用,這必定會增加企業的成本。知識產權的程序相對比較復雜,各個程序都跟隨著相應的成本,企業如果想在其他國家申請專利,那么費用將會更高,這一系列的費用都使得企業的成本不斷提高,一旦增加的費用超過了知識產權能夠為企業帶來的價值,那么申請知識產權就變得沒有意義了。其次,過度的對知識產權進行保護將會造成權利人對于申請成功的知識產權擁有更大的壟斷權力,從而不斷提升企業的壟斷地位和產品的壟斷價格。隨著國際上對于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的加強,國內的企業不能再仿制產品或者模仿技術來維持企業的生存與發展。然而,我國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還沒有提高到一定的程度,國內企業獲得知識產權的途徑大多是依賴于轉讓。國內企業想要得到國外企業的知識產權,需要支付大量的轉讓費用,這些費用的存在也將導致生產成本的大幅度上升。除此之外,很多通過轉讓獲得的知識產權都附帶一定的限制條件,這些條件對企業產品的價格也起到了一定的限制作用。
2.2知識產權逐漸成為對外貿易中新的貿易壁壘
現階段,非關稅壁壘是世界各國實行貿易保護主義的全新方式,技術性貿易壁壘與綠色壁壘和知識產權的關系非常密切,因此,知識產權也就成為了非關稅壁壘存在的重要因素。知識產權壁壘的特征是具有一定的隱蔽性、報復性與限制競爭性,是一個國家通過知識產權保護作為掩飾,對知識產權產品采用進口限制的措施來保護其產品在市場中的優勢地位,國外企業濫用知識產權,不斷提高企業在市場上的準入程度,從總體上限制了我們國家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速度,嚴重影響了我國的技術產品的出口,降低了我國在世界貿易中的地位。
3政府部門應該如何加強對知識產權的保護
3.1不斷完善知識產權糾紛的解決機制
作為我國的政府部門,為了更好的強化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必須要不斷的完善知識產權糾紛的解決機制。首先,政府應該鼓勵我國企業在遭遇國際知識產權糾紛的時候要有積極應訴的心理,作為政府部門會在認真的調查糾紛的基礎上參與到雙邊的協商中來,在嚴格遵守國際法規與規則的基礎上和各國進行良好的溝通,研究與探討解決國際糾紛的具體辦法。在沒有辦法達成共識的情況下再考慮進行積極的應訴,然后再由國際相關機構進行有效裁決,從而有效維護本國出口企業的正當利益。
3.2建立預警機制預
警機制是指通過對世界各地的相關知識產權信息的搜集,有效分析這些信息中所包含的具體意義,從而能夠提前找到有效避免出口企業在出口貿易中很可能受到的風險與損害。因此,國家的商務部與國家知識產權局應該聯合建立知識產權的預警機制,及時公布國外相關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變動情況,讓我國的出口企業能夠及時掌握國際上與知識產權保護相關的信息。
3.3不斷完善國內的知識產權法律
我國從20世紀80年代就開始不斷地完善關于知識產權的立法工作,并先后出臺了《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關于實施專利權海關保護問題的若干規定》、《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著作權法》、《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等相關法律。我國政府要積極參與到國際知識產權的保護中來,不斷建立以知識產權法為主體,再通過《對外貿易法》等法律予以補充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有效保障知識產權所有者的經濟利益。然而這些法律目前還存在很多問題,到目前為止不能滿足我國對外貿易發展的真實需要。另外,我國政府部門要不斷加強民間知識產權的組織建設,為出口企業遭遇知識產權糾紛與侵權訴訟提供有效服務,同時還要充分發揮其作為連接政府與企業之間的作用,保證信息傳達的準確性和有效性。
3.4鼓勵外貿企業增加PCT的申請量
根據最新數據統計,2014年中國企業在全球企業PCT的申請排名中能夠進前50名的只有6家,遠不如美國和日本。因此,我國政府應該利用多種途徑與方式,大力宣傳PCT申請,不斷提高企業對外專利申請的思想意識,讓每個企業都能夠正確地了解PCT申請的方式方法、意義以及作用。拓寬資助的渠道,資助本國的出口企業,從而有效降低國際專利的申請成本,增強企業在國際上的競爭力。
4外貿企業應如何加強對知識產權的保護
4.1要不斷增強技術創新的能力
我國的外貿企業應該不斷加大對研發的投入,不斷加快科研成果的產業化進程,促進外貿企業創新產業的形成和發展,與此同時,還要不斷地建立健全關于科研人員的研發和創新的激勵機制,不斷地吸引國內外專業的科技人才,讓他們能夠充分發揮出自身的創造力。通過產、學、研互相結合的方式來培養科研人才,從而降低創新的成本,提高創新的工作效率。這樣就可以讓我國的外貿企業獲得制勝的法寶,有利于我國的外貿企業更好地開拓國際市場,創造出屬于自己的國際品牌。在這個過程中,出口企業還要注意維護和管理自身的專利和商標權,全力保護自主知識產權的品牌創新成果。
4.2建立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與加強人才培養
我國的企業想要更好地保護自主的知識產權,應該先從企業內部入手。首先,應該積極宣傳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性,讓全體員工都有保護企業知識產權的意識。其次,企業要加強對知識產權保護的管理,設立知識產權的管理部門,專門處理和知識產權有關的業務。同時還要在世界各地設置分支機構,及時了解各個國家關于知識產權的相關規定,因地制宜的執行企業總部關于知識產權的政策,從而實現知識產權的網絡化。目前階段,我國企業專業的知識產權管理人才非常緊缺,這成為我國出口企業走出國門,維護自身權利的最大阻礙。因此,我國的出口企業要加快培養符合現代化要求的專業人才。通過短期培訓的方式來培養應急的人才,在工作的過程中不斷積累經驗增強自身的專業能力。最后,企業應注重知識產權管理人才的引進,這樣可以更加有利于企業的持久發展。
4.3加強對國際市場的檢測
出口企業要提前做好其他有關的準備工作,企業的產品在出口前就要注意知識產權的申請,從而更好地保護自身知識產權的產品。現階段,很多國家都采取注冊在先的原則,因此想要進入海外市場的前提就是要注冊,有效防患于未然。除此之外,要不斷加強對于國際市場的關注與監測,及時發現侵權行為,從而保護自身的合法利益。同時還要注意看自身的產品是不是涉及到了侵權,一旦發現可能涉及侵權,應該馬上采取措施避免糾紛。
5結語
總而言之,隨著世界各個國家不斷提高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水平,我國也要不斷地努力來完善自身的知識產權保護系統,不斷利用國際規則和法律來維護我國的利益,不斷提高我國在世界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的位置。
參考文獻
[1]徐慧,王勤秀.中國出口貿易的知識產權保護程度分析[J].經濟研究導刊,2011(31).
[2]唐慶山,張偉.知識產權保護是出口驅動經濟增長的“助推器”還是“絆腳石”[J].世界經濟,2002(5).
[3]郎曉彤.中小企業國際貿易中知識產權保護問題研究[J].中國商貿,2012(4).
關鍵詞:中美;知識產權;沖突
中圖分類號:F06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0-176X(2006)10-0081-05
一、中美知識產權沖突對中國知識產權立法的影響
中美知識產權關系伴隨著中美正式建交而產生。1979年1月,中方代表團在華盛頓簽訂了《中美高能物理協議》,談判中,美方建議在協議中加人相互保護版權的條款,中方代表為了能夠使之服務于已經開始的中國改革開放的大局,接受了這一建議,并將其定為原則性條款。同年3月,在北京的《中美貿易關系協定》談判中,美方再次要求把雙方互相保護包括版權在內的知識產權的內容列為這一協定的正式條款。中國從國家利益出發,同意了美國的要求。之后中國又于1982年和1984年分別通過了《商標法》和《專利法》。總的說來,20世紀70--80年代中國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外力的推動大于內在的需求。這一時期中國的知識產權立法,一方面是為了兌現中方在《中美貿易關系協定》中所做出的對知識產權進行保護的承諾,另一方面隨著中國社會經濟和科學技術發展的需要,也開始出現了內在的對知識產權保護的要求,兩者是并行不悖、相互促進的關系。當代中國的知識產權制度伴隨著改革開放和融入全球化進程的不斷深入,不但日益完善并與國際接軌,而且對中國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也起到越來越大的促進作用。
1989年以后中美知識產權關系開始由基本以法律關系為主向由法律關系和政治關系、經貿關系相互交錯的復雜關系轉變。美國認為,自身作為世界上科學技術發展水平最高,也最依賴知識產權保護以促進和保障經濟發展的國家,知識產權正在成為重要的無形出口商品,因而必須對知識產權給予有效的保護,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其在國際貿易中的領先地位,充分維護美國的國家利益。因此,美國在國內立法,以及在雙邊和多邊談判中都把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放在首位。1988年8月23日《綜合貿易法》的出臺,強化了美國知識產權談判的單邊地位。其中規定:凡未對美國的知識產權給予充分保護的國家都將被列入重點國家名單中,美國貿易代表可以決定對重點國家采取貿易報復措施,這就是著名的“特別301條款”。回顧歷史,在20世紀的1991年、1994年和1996年,中美之間在有關知識產權方面曾有過三次激烈的爭端,并且都是圍繞美國依據本國貿易法的“特別301條款”對中國提起特別301調查并實施貿易制裁而展開。盡管這三次談判非常激烈,甚至到了劍拔弩張的程度,但最后都以雙方簽訂協議而告終。此后,中國知識產權的狀況一直處在美國“特別301條款”的監督之下。隨著中美貿易的不斷發展,特別在中國加入WTO后,中美之間的知識產權摩擦不但沒有減少,而且有日益增多的跡象,并出現了一些新的變化,即美國由20世紀90年代動用“特別301條款”對中國進行制裁,轉變為現在更多的動用“337條款”對中國企業和公司進行,從2002年開始,中國內地公司受到美國337調查的數量已經躍居亞洲首位(見表1)。
在與美國進行知識產權博弈的二十幾年里,中國在涉及版權、專利和商業秘密的知識產權立法方面取得了重大進展,這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中美知識產權關系沖突和妥協的博弈過程所起到的推動作用,中國知識產權法制化的進程固然有自身知識產權保護的需要,但是外來經濟和政治壓力也起到了舉足輕重的作用。中國入世后,實施TRIPS(《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的基本方式是首先進行國內法的轉化,然后由法院和行政執法機關執行。由于在先前中美知識產權的沖突與合作中,已經就知識產權的立法和執法作了大量的工作,因此從2000年起中國對《專利法》、《著作權法》和《商標法》修改和實施都比較順利,成為與WTO接軌最快最好的法律制度之一。可見,外在因素,即使是壓力,只要我們能夠正確認識和充分利用,是會對中國融入全球化進程起到積極作用的。知識產權立法是中國實行知識產權戰略的前提基礎,要正確實施知識產權戰略,還需要對其進行理論和實證方面的分析。
二、中國實行知識產權戰略的理論依據
對于知識產權的研究,國內外主要沿襲的是基于法理研究的法學研究框架和基于制度研究的經濟學研究框架。中國學術界側重于對前者的研究,傾向于把知識產權保護看成是一個狹義的法律問題而不是廣泛的經濟問題。法律植根于社會生活,特別是經濟生活,代表了一定群體的經濟利益,是為一定的經濟利益服務的。在這里,本文對目前最新的有關知識產權保護對經濟發展的實證方面的研究結果進行述評,以期對中國的知識產權戰略提供一些理論依據。
在實證研究方面SherwoodL對巴西的一項調查研究表明,許多外國的高新技術企業不愿意把他們的最新技術轉讓給知識產權保護較弱的國家的企業,因為他們害怕轉讓后和約無法實施。此外,在他的一項調查中,377個公司中有近300個表示,如果有更好的法律保護,他們將會在研發上投入更多,為他們的雇員提供更多的技術培訓,這說明不發達國家更強的知識產權保護對其發展是有利的。同時他還發現,在更開放的國家里,強的保護程度更有利于企業采用新的技術。首先,開放意味著本地企業更加可能面臨著采用最新技術的外國生產商的競爭,這迫使其加快開發新的技術或者從外國引進新技術。其次,弱的知識產權保護助長了本地企業的機會主義傾向,阻礙了從國外購買新技術的努力。可見,對于發展中國家來說,隨著它開放程度的提高和市場化的完善,適度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對其發展是有利的。
Mansfield通過對美國6個制造業的100家主要企業的調查,發現一國弱的知識產權保護會阻礙美國對其FDI或聯合投資,特別在那些研發部門。他還發現許多美國公司,特別在化學工業和制藥業,會限制自己在知識產權保護較弱的國家進行投資。另外,KeithE.Maskus的實證研究則發現,知識產權保護對于不同產業的效果會有不同的差別,而且保護對不同產業對外直接投資決策的影響也不同。相對來說,對紡織服裝業、簡單的電子產品加工、餐飲業等低技術商品和服務的投資較少取決于知識產權保護的力度。與此相反,醫藥、化工、軟件業等知識含量比較高的產業,其技術和產品更容易被模仿和復制,這樣,這些行業的企業會更加關心所投資國家知識產權保護的強弱和執法能力。所以,對于不同
的產業,應該區別對待,實行保護程度不同的知識產權保護戰略。
DavidM.Could andWillianC.Gruben對知識產權保護在貿易和增長中的作用做了實證研究,利用專利保護、貿易制度等方面的跨國數據,顯示出知識產權保護是經濟增長的一個重要決定因素,即那些知識產權保護制度比較健全的國家,其經濟增長一般都比那些保護制度不完善的國家有更高的增長率。他們還發現市場完善程度可能影響知識產權保護、創新和增長之間的關系,一般說來,市場競爭程度越充分,知識產權保護促進創新和增長的作用就越強。因為在開放的情形下,一國的企業無論是發展自己的技術還是從國外購買新技術,都更可能面臨國外使用更先進技術的企業的產品競爭,從而削弱其壟斷勢力,迫使其加快創新的步伐。這樣,在市場化程度更高、貿易更開放的情況下,知識產權保護與新知識的產生之間存在著更強的聯系,更強的知識產權保護會提供更強的創新激勵。
上述實證研究對于知識產權保護與經濟增長的關系所得出的結論都是正面的,對于發展中國家的不同產業,實行保護程度不同的知識產權戰略,對于經濟增長會提供更強的創新激勵。這些結論對中國有鮮明的政策含義,特別是在當前WTO框架下,存在更強的貿易自由化的趨勢和更強的推動知識產權保護的力量。中國正處在向完善的市場經濟體系的過渡中,在自由化的同時正在迅速加強對知識產權的保護。由于知識產權保護和經濟增長正相關,而在開放條件下這種關系更加顯著,因此有知識產權保護伴隨的貿易自由化應該是中國經濟和貿易增長更強的動力。
三、中國實行知識產權戰略的現實依據
1.中國眾多行業缺乏自主知識產權,仿制率高。比如我國生產的西藥有3 000多種,仿制率99%;現有農藥146個品種,仿制率95%①;軟件、機器設備、化工電子行業的仿制率仍相當高;而人世后連續的汽車糾紛說明我國的汽車制造行業的問題更為突出。國內許多企業對知識產權沒有足夠的重視,對經濟發達城市的調查后發現,中國的企業擁有注冊商標和專利率不足10%,簡而言之,過去被認為是快捷途徑的簡單仿制,現在已成為制約企業生存和發展的癥結所在。僅以專利為例,隨著我國專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大批外國企業來華申請專利,而且申請數量逐年快速上升,在一些重要的高新技術領域如醫藥、微電子、通訊、化工、航空航天等,外國來華的申請在我國專利申請總量中已占到80%,有些領域中甚至達到了90%。另外,我國各類科技計劃所取得的科技成果,申請并取得專利的很少。如“863計劃”實施的10年中,共產生了1200多項高技術研究成果,但取得專利的不足200項,僅占1/6w。這些都意味著,在今后的10--20年中,中國高新技術領域市場將被外國大公司所壟斷,而且,這種壟斷是合法有效的,這不能不令國人擔憂。一個被控制了上游的市場,只能在下游展開價格肉搏,利潤自然微乎其微。
2.中國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存在嚴重的執法難問題。20多年來,中國的知識產權制度從無到有,知識產權立法已經取得了長足的發展,但中國的法律環境無疑還不是盡善盡美,特別在執法過程中,還有很多不盡人意的地方。這從中美1994年開始的談判所達成的協議可以看出,美國對中國知識產權保護的要求,已經從純粹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改進轉向了法律的實施以及知識產權的某些產品的市場準入問題上。特別是后兩次就“特別301條款”和中國的爭端,版權保護問題日益成為雙方沖突的焦點,美方提出了加強執法、嚴厲打擊盜版的要求,并且對中國關于計算機軟件的保護也提出了異議。而中國對知識產權法的實施一直是“游擊”式的。計算機軟件、音樂CD、電影錄像和DVD的盜版猖獗。比如,最近的一項研究估計,中國的99%的娛樂軟件和93%的企業應用軟件是盜版的②。顯然,缺乏有效實施的制度框架仍然是中國面臨的主要挑戰。
3.中國所吸收的外商投資中,高科技風險投資的比重偏小。在過去5年中,中國吸引的外商直接投資每年平均達400億美元,2005年吸收外資達到606億美元①。中國快速的經濟增長、大量低成本勞動力、迅速擴張的國內市場和對外商投資者的優惠稅收政策都是吸引外商直接投資的重要的積極因素。但是,進人中國內地的外商直接投資大部分都投資于相對低端的勞動力密集型生產行業,如紡織、服裝、制鞋、玩具和消費者電子產品,并主要來自中國的香港和臺灣。而來自西方和日本跨國公司的投資盡管在增長,但到目前為止只占中國的全部外商直接投資的30%。另外,外商風險投資和其他類型的私募基金的投資在中國實際投入風險項目的資金數量不足,估計總數只有6―10億美元②,這和中國高科技產業發展的強勁需求及四處尋覓商機的國際風險資本的龐大數量相比明顯滯后。應該看到,高科技投資者之所以在中國投資有所顧忌,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對知識產權保護的擔憂。各種調查結果顯示跨國公司一方面深受中國市場潛力的吸引,另一方面又十分擔憂中國對知識產權的保護不力。這無疑成為外國在我國進行高科技風險投資的制約因素。
四、中國實行知識產權戰略的政策選擇
中國入世后,隨著相關承諾的逐步實施,圍繞知識產權問題所進行的競爭,將成為自身參與國際貿易競爭的重要形式。只有制定了適宜的知識產權戰略,才能讓中國企業在日益激烈的國際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
1.建立和完善適合中國國情的立法和配套法規。由于各國R&D水平和經濟發展程度的差異,因而不存在一個全世界通用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中國由于自身研發水平的低下和經濟發展水平的落后,在短期內更短的專利期限和更弱的知識產權可能是適宜的。至于保護的具體程度,很大程度上取決于中國政府能否屈從于發達國家的壓力和在國際政治舞臺上的談判能力。中國是一個發展中國家,現階段立法不必過于攀高,應最大限度地實現法律的本土化與國際化之間的協調。具體而言,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應當遵循國際公約規定的最低標準,而不是追隨發達國家的高標準;反對知識產權“超國際標準”和“超國民待遇”的保護,在知識產權國際保護中加強合作與理解;堅持知識產權保護的“階段論”和“范圍論”的有機結合,逐步推動知識產權保護范圍的擴大;在遵守知識產權國際公約規定義務的前提下,靈活對待中國知識產權保護的具體情況。
2.從長期來看,對于中國來說,由于WTO相關協議的要求以及自身R&D水平的不斷提高,同時也由于自身對外開放程度和市場化程度的提高,知識產權保護逐漸由松到緊是一個必然的趨勢。一個健全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不僅可以保護本國企業的創新,同時也可以作為市場信號吸引跨國企業投資,有利于跨國企業通過知識產權許可進行技術轉讓。跨國公司是全球知識創新和技術創新的主要來源,跨國公司的R&D支出占
世界的80%。鑒于現階段中國自主創新能力不足,目前追趕先進國家最好的技術路線是實行貿易自由化,特別是技術貿易自由化,調整技術進口限制政策,鼓勵技術引進,促進技術交流和技術交易。相反,如果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不健全,不僅人為地阻礙了吸引外國技術,也不利于本國的技術創新,這表現在大量技術人才的流失和許多專利被外國公司搶注。
3.在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過程中,對不同的產業必須區別對待。知識產權保護程度對不同產業的效果存在較大差別,知識產權制度對于不同的產業吸收跨國公司直接投資的影響也不同。前述的實證研究表明,在醫藥、化工、機電設備等產業,跨國公司更多地依賴當地知識產權保護的有效性。對于這些產業,更強的知識產權保護能夠吸引到更多的跨國公司到中國來投資,或者吸引其采取知識產權許可的方式進行技術轉讓,因而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是合適的。相反,對于那些保護會增強跨國公司的壟斷勢力,抬高其價格水平,對中國福利水平產生消極影響的行業,則不必要加強保護。
4.政府應當在知識產權戰略中發揮更大的作用。從近幾年的中美知識產權爭端來看,中國除了企業應當積極參與應訴外,政府應當在其中發揮更大的作用。因為無論是雙邊途徑還是多邊途徑,都不可能使美國完全修改其相關法律,所以企業熟悉相關法律程序、積極應訴以改變目前的被動局面是不能回避的問題。但中國企業面對的是美國政府機構,這顯然處于一個不對等的地位,因此中國政府與美國政府的雙邊磋商是十分必要的。如近年以保護美國國內知識產權為目的的“337條款”,由于其發起調查門檻低,調查程序時間短,ITC(國際貿易委員會)裁決迅速,使得美國國內廠商相互效仿。而對于中國單個企業來說,其理性目標是利潤最大化,對“337條款”調查不了解,而且辯護費用高昂,加上企業“搭便車”的心理,使得對于單個企業來說,參與應訴的機會成本往往高于放棄應訴的機會成本,因此單個企業的理性選擇往往會放棄抗辯,轉而尋求其他出口市場。但這種個體理性選擇加在一起形成的集體選擇則是非理性的,因為這樣不僅會導致整個美國市場的份額喪失,還會導致集中在某個出口市場進行激烈競爭的格局,這就出現了個體理性和集體理性之間的矛盾。這時政府要做的工作就是降低單個企業參與應訴的機會成本。在單個企業應訴機會成本降低的情況下,個體理性選擇體現在集體選擇上也將是一種理性選擇。如在官方網站上建立更為便捷的美國專利、商標等知識產權的查詢系統,讓企業在出口之前就做出判斷;不間斷地搜集美國對我國侵權案件調查的進展情況,定期下發給相關企業,使其處于信息相對對稱的地位。總之,中國要盡快扭轉美國“特別301條款”和“337條款”的不利影響,還需要政府、行業協會以及企業共同努力來實現。
5.建立完善的市場經濟體制。知識產權制度是市場經濟的產物,知識產權的運行應遵循市場經濟的規律,依靠市場發揮知識產權的作用。知識產權的運行機制就是市場運行的機制,既包括一般的供求機制、風險機制、競爭機制,也包括知識產權市場特有的轉化機制和產權約束機制,政府有義務通過行政權力建立和維護公正的市場秩序。要制定法律和政策,建立公正的市場秩序,使知識產權的生產、運行、轉化等能夠做到公正的市場化;通過行政執法維護公正的市場秩序,嚴厲打擊假冒偽劣、非法仿制和一切違反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的行為。
五、結 語
關鍵詞 TRIPS協議 知識產權保護 自主知識產權
TRIPS協議,即《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的簡稱,是當前國際知識產權領域標準最高、影響最大、保護力度最強的國際條約。2001年,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按照TRIPS協議的規制內容,結合國內實際,逐漸建立了相對完善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體系。但基于我國知識產權保護體系起步較晚,以及獨特的國情,因此如何借鑒并利用TRIPS協議,更好地保護我國的知識產權,促進我國的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是當前我國知識產權領域的一個重要課題。
一、知識產權和TRIPS協議的概念和特點
知識產權是指智力成果的創造人或者是經濟活動有標記的持有人所享有的各種權利的總稱,其具有無形性、地域性、專有性、可拷貝性、時間性等特點。知識產權看似無形,但其中蘊含著巨大的經濟價值。因此,無論在國內還是國際范疇內,知識產權保護都日益顯現出其重要的戰略地位和作用。
TRIPS協議作為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普適準則,是世界各國艱苦談判的結果,也是國際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1991年12月8日,TRIPS協議初步達成,并寫入了《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最后文件草案》,其中就專利、商標、版權、產地標志、集成電路、工業品外觀設計、未泄露的信息、許可證協議中的反競爭行為進行了規定,并就實施的基本原則、具體措施、爭端解決、過渡期安排等進行了明確要求。1994年4月15日,TRIPS協議正式簽署,并于1995年1月1日隨著世貿組織的成立而正式生效。2005年,在香港召開的世貿組織部長級會議上,對TRIPS協議作了相應修改,以適應當前國際形勢發展的需要。
二、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現狀
2001年,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后,依據TRIPS協議,我國知識產權保護迎來了新的發展契機:一是修訂了以前與TRIPS協議不相符合的各項知識產權法律法規;二是加大了權利保護的范圍和內容;三是逐漸加強了打擊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的力度;四是對政府相關行為進行規范等。由此帶來的變化是,我國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明顯增強,每年知識產權申請量大幅度增加,其中向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申請的國際專利增長幅度日益加快。但我國改革開放進程畢竟才三十余年,仔細審視我國知識產權保護體系,整體上還存在諸多問題和不足,突出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相關知識產權保護法律制度還需要進一步完善。盡管我國目前已經制定了較為全面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但仍然存在少部分與TRIPS協議不相符合的內容,主要是基于國內保護主義的考量,并且沒有及時跟上時展的步伐,需要盡快予以調整。
(二)對國內企業侵犯國際知識產權案件的執法力度不夠,引起了諸多跨國公司的不滿。
(三)部分企業對知識產權保護認識不夠,重視不足,特別在一些還沒有開展國際業務的企業身上得到較多體現。
(四)我國自主知識產權的數量不多,質量也還需要提升,企業模仿國外高新技術現象比較嚴重。
(五)知識產權領域專業人才現有儲備不足,沒有很好地建立起立足于未來發展的人才培養機制。
(六)涉外知識產權案例日益增多,重點是和美國、歐盟的一些企業存在知識產權官司,需要我國企業按照相關國際條約去應對。
三、TRIPS協議下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對策和措施
(一)政府方面
1、加快制定我國知識產權發展戰略。我國知識產權戰略是以國家為主體,通過加快建設和不斷提高知識產權的創造、管理、實施和保護能力,完善現代知識產權制度,造就高素質人才隊伍,從而在國家競爭中獲得和保持競爭優勢,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目標實現的總體謀劃。同時,我國知識產權戰略,應該放在與可持續發展戰略、科教興國戰略、人才強國戰略處于同一平臺上的國家總體發展主戰略上,從更高的層次來推動落實,抓緊抓好。結合當前我國實際,應將專利、版權作為知識產權戰略的核心,從戰略的高度去促進知識產權保護落地生根。
2、完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體系。入世十年來,我國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與國際社會的整體水平,以及當前經濟形勢的發展要求,還有一定的差距。因此,我國應以TRIPS協議為指南,進一步完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體系,在保護我國自身利益的基礎上,借鑒美國、歐洲、日本等發達國家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通用做法,制定一批既符合我國實際又與國際接軌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制度,推動我國的科技進步,保障國內企業更好地走向國際化。
3、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執法力度。要繼續推行行政和司法“兩條途徑、并行運作”的知識產權保護模式,在明確各自責任的基礎上,加強協同配合。進一步整頓和規范市場秩序,堅決打擊盜版、商業欺詐、制假售假、假冒專利等知識產權侵權的違法行為。進一步完善行政執法程序,依法公正、高效地調處知識產權糾紛。積極發揮跨部門執法協作機制和區域協作執法機制的作用,打擊和防范群體侵權、反復侵權行為,依法追究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行為的刑事責任。
4、加強宣傳知識產權保護,提高全民保護意識。每年4月26日是“世界知識產權日”。作為政府部門,要發動各種宣傳媒體,切實轉變普通公眾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使其轉化為公眾的自覺行動。宣傳措施主要包括:制作并播放保護知識產權宣傳片;發放宣傳資料;送法律到社區;舉辦專項培訓班;開展競賽活動等,努力擴大社會宣傳面,提高普及率,營造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制、市場和文化氛圍,使知識產權保護成為全社會的共識。
5、加快培養知識產權保護的專業人才。結合國家知識產權發展戰略和人才發展戰略,加緊研究知識產權人才吸引、培養、評價和管理的政策措施,創新發展有利于知識產權人才脫穎而出的體制和機制。同時,采取請進來、走出去的方式,激勵參加專利人考試和在高等院校設立知識產權學科等方式,大規模培養各類知識產權專業人才,重點培養企事業單位知識產權管理和中介服務人才,使知識產權事業成為吸納人才、培養人才和使用人才的創新高地。
6、積極開展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化合作。知識無國界,知識產權保護必須上升到國際范圍內進行合作與交流。一是加強與世貿組織、知識產權組織的合作,參與到國際知識產權保護規則的制定,發出中國的聲音,體現出中國的意志;二是完善知識產權涉外工作,建立應急機制,妥善處理涉外知識產權糾紛,爭取我國企業的合法權益;三是參與國際社會發起的打擊知識產權侵權行為,遏制跨國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的蔓延和泛濫。
(二)企業方面
1、加大投入,掌握核心技術,打造自主知識產權。打鐵還須自身硬。我國企業要想提升核心競爭力,光靠模仿或引進是不能夠持續發展的,并且很容易侵犯別人的知識產權,必須要依靠自主知識產權,樹立起企業永續發展的基石。一是加大科研投入,從企業利潤中拿出一定比例作為科研資金;二是加強科技創新,從關鍵技術入手,形成企業自有的高新技術;三是在引進境外技術的基礎上,將其升級為我國的知識產權,并產生知識產權的外溢效應。
2、加強管理體系建設,及時申報和維護知識產權。要通過強有力的管理,使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形成體系化運作:一是企業高層要對知識產權管理和保護給予高度重視;二是實行知識產權轉化全過程的信息化管理;三是培養知識產權方面的專業人才;四是按照相關法規,規范企業知識產權的申報和維護;五是建立相應的激勵機制,促進知識產權的投入產出比。
(三)規范、提升專業機構和中介機構的服務水平
目前,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專業機構主要集中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及相關的鑒定機構,其主要職能是建立一個知識產權信息平臺,實行知識和信息共享。同時,專業機構要從專家角度,對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提供相應的咨詢和戰略規劃,促進相關行業和產業的良性發展。
中介服務機構作為企業與管理部門之間溝通的橋梁,要重點做好服務工作,加強行業自律,提升服務質量,在促進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效率和效益的同時,展現出中介機構的價值。
(作者單位:黑龍江大學研究生院國際法專業)
參考文獻:
[1]張維珍. 入世后我國企業知識產權保護現狀分析——企業知識產權問題研究之一[J]. 山西: 生產力研究, 2003(4).
[2]劉春田. 知識產權法[M]. 北京: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2007.
[3]張乃根. 國際貿易的知識產權法(第二版)[M]. 上海: 復旦大學出版社, 2007.
關鍵詞:中國;知識產權保護;系統性;建議
前言
知識產權在將知識、科學技術轉化為資產、轉化為生產力的過程中占據重要的地位。具體而言,知識經濟的建立依賴于知識產權保護,知識經濟的正常運行依賴于知識產權保護,知識經濟的發展依賴于知識產權保護。為此,要發揮知識經濟的強大動力作用,歸根到底要保護好知識產權。現今,隨著對外改革開放的進一步深入,對我國的知識產權進行保護就顯得格外重要。可以說,制定知識產權保護和管理體系,從系統上來保護我國知識產權具有非常重大的意義。
一、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系統性分析
知識產權保護絕不僅僅是行政執保護和司法保護,具體而言,知識產權保護的系統應該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立法保護、司法保護、行政保護、知識產權的集體管理組織保護、知識產權權利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自我保護、知識產權保護的文化系統、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等等。由此可見,知識產權保護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當前,我國知識產權保護雖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其系統性保護還存在許多不足,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立法層次較低,法律體系不完善
在我國現行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當中,處于較高層次的非常少。大部分的知識產權相關規定都是體現在級別較低的行政法規、行政規章當中。法理學當中明確規定:法律、法規、規章的法律效力是不同的,三者的法律效力依次遞減。而知識產權保護領域中高效力的法律不多,效力不高的法規、規章卻很多,從而影響了法在實踐當中的適用。其次,我國知識產權法律體系也不完善。當前我國不但沒有一部統一的知識產權法典,而且對同一客體的保護有些也沒有形成一部獨立而完善的法律,這些都致使知識產權的濫用不能得到很好的遏制。
2.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不強
這主要體現在我國出口商品上。由于我國許多企業對出口商品的商標保護意識不強,導致許多知名品牌在國外遭到搶注。據不完全統計,我國曾有超過80個商標在印尼被搶注,有近100個商標在日本被搶注,有近200個商標在澳大利亞被搶注。這些數據不僅僅反映了中國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淡薄,而且還反映了中國企業對相關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的內容知之甚少,這大幅度遏制了我國知識產權的有效管理和保護。
3.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不協調
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是司法保護與行政保護并存的局面,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各司其職,行政裁決并不排斥司法程序的選擇,但是實踐當中知識產權的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的協作性卻不高。一方面,行政執法人員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責任的做法時有發生,這在很大程度上放縱了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另一方面,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的溝通協調能力不強,知識產權行政機關沒有與司法機關建立起良好的溝通機制,這嚴重影響了知識產權保護的一致性和權威性。
4.知識產權執法中存在地方保護色彩
目前,一些經濟發達、有一定實力的地區政府比較重視知識產權工作,知識產權保護系統的機構設置比較健全。而一些欠發達地區的企業基礎較差,市場機制不健全,地方財政不足,知識產權管理機構也相對薄弱。可以說,我國知識產權執法中還存在一定的地方保護色彩,各地的行政執法能力和尺度差距較大。
此外,從管理機構、司法部門到企業,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工作還缺乏既懂理論又懂得實踐的高素質知識產權人才,這嚴重遏制了管理和保護知識產權的能力和水平。
綜上所述,我國知識產權的系統性保護還存在許多問題,再加上知識產權管理和保護涉及到各行各業,相關部門較多。所以,為了提高知識產權保護的工作效率,要在堅持原則的基礎上,建立行之有效的管理機制和制度。
二、對改進和加強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幾點建議
針對當前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系統性存在的不足,筆者認為,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必須在重視內部矛盾的完善的基礎上,注重我國知識產權自組織性的不斷完善。這里就對全面加強我國知識產權保護提出了自己的幾點建議,應主要從以下方面著手:第一,完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和政策體系,以便營造良好的法治和政策環境,大幅度提高管理和保護知識產權能力。同時要頒布統一的知識產權法典,提高立法層級,從而為各類行政規章的制訂提供有力依據,更加有效地保障依法行政。第二,不斷完善知識產權保護管理服務系統。這就需要建立權威且高效的國家知識產權管理協調機構,建立與企業直接溝通渠道和預警機制,并不斷提高知識產權管理工作機構的效率,最好能適當的整合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第三,加大政府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在全國建立知識產權信息服務中心,以便指導企業充分利用好知識產權信息,尤其是地方財政也應建立相應的知識產權執法資金賬戶。第四,加強對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的協調機制,建立與主管部門的溝通機制,提高工作效率。
此外,要提高司法保護的執法水平。需要通過教育培訓和實踐鍛煉相結合的途徑,提高司法審判隊伍的素質,建立一支高素質的知識產權執法隊伍,并在此基礎上加強司法解釋工作,使知識產權法律適用更有可操作性,使我國的知識產權執法水平提高到一個新的水平。
結束語
總的來講,我國知識產權保護是一項系統工程。為了切實做好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就必須在加大對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視程度的基礎上,把知識產權保護提高到戰略的高度,完善和健全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體系,不斷提高執法水平,并大力培養知識產權的高素質人才,使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各個方面更加有序,從而更好地保護我國知識產權,推動我國經濟的進一步發展。
參考文獻:
[1]李潔.新時期知識產權保護面臨的挑戰與對策[J].貴州警官職業學院學報,2007,(5).
[2]葉長齡.知識產權保護模式研究[D].中國政法大學,2008,(4).
論文摘要:我國紡織品出口在取得快速發展的同時,不得不面對競爭越來越激烈的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環境,為了解決我國紡織品出口企業知識產權保護中存在的問題,完善我國紡織品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促進我國紡織品行業的整體發展,本文以我國紡織品知識產權保護為研究對象,對我國紡織品所面臨的國內外知識產權保護進行分析,尋求我國政府和紡織品出口企業應該采取的解決措施。
紡織業是我國最早開放進人國際市場的產業,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紡織工業已踏入國際市場,成為我國最大的凈創匯產業之一,并且在國民經濟建設中發揮了重要作用。然而,我國的紡織品在取得驕人成績的同時,也存在諸多制約行業快速發展的問題。其中,紡織品知識產權保護力度不夠顯得尤為突出。我國紡織品行業發展速度與紡織品產品知識產權保護相脫節,知識產權意識不全面,制度不健全等,這些問題都將成為嚴重制約著我國紡織品行業快速發展的重要因素。
一、我國紡織品出口知識產權保護現狀及成因
1、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現狀
我國知識產權制度建立較晚,只有短短的20多年的時間,但發展速度較快。1980年3月3日,我國政府向世界知識產權組織遞交了加人書。同年6月3日起,我國成為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成員國。20多年來,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尤其在紡織品行業取得顯著成績,建立起了比較完善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建立起了比較健全的知識產權執法體系,為我國紡織品出口迅速增長創造了良好客觀環境,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保障。并且,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相關法律也日益與TRIPS協議相協調,這些都對我國紡織品企業進駐國際市場提供了法律層面的保障。
我國紡織品知識產權保護也存在諸多問題:
(1)紡織品知識產權保護的觀念和意識比較薄弱。由于產業結構的原因,我國很多出口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不強,既不重視保護自己的知識產權,也不尊重他人的知識產權,甚至踐踏他人的知識產權。還有一些人只注重申請國內專利而不去申請國外專利,使得專利流失。
(2)紡織品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不完善。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我國雖然頒布實施了《專利法》、《商標法》等一系列涵蓋知識產權保護為主要內容的法律法規,發表了《中國知識產權的新進展》白皮書等。但是,這些法律法規制度比較分散,各個法律法規之間缺乏有機整合,甚至出現條例內容、責任限定、管理部門之間的相互沖突。
(3)我國紡織品總體科技水平不高,產業化水平低下。據世界銀行估計,中國紡織品專利技術實施率僅為10%左右,紡織品相關科技成果轉化為商品并取得規模效益的,僅占科技成果總數的IS%-20%,遠遠低于發達國家60%-80%的轉化率。
2、我國紡織品知識產權保護不完善成因
(1)內部原因
第一,知識產權保護相關法律尚不完善。我國有些知識產權保護法律和TRIPS相關法律還有很多不同甚至有許多空白,我國目前還沒有出臺反壟斷法。
第二,我國紡織品出口企業科技創新不足,企業自主生產性不強。我國在紡織品出口的量上具有絕對的優勢,而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商品僅占全部商品的萬分之三,先進的紡織設備70%依賴進口,作為原始積累的模仿就不再有生存空間。我國紡織品出口多以定牌、貼牌為主。
(2)外部原因
隨著我國加人WTO以后,國外的跨國企業為了維持自己的地位,排擠我國紡織品出口企業進人市場,有時會通過濫用其權利的手段來達到這一目的。同時,受全球紡織業市場前景不確定性、美元急貶、原油價格跌宕起伏、美國次貸危機、人民幣升值、勞動力成本上升等多種因素影響,我國紡織行業面臨著巨大的困難和挑戰。
二、知識產權保護對我國紡織品出口的影響
1、積極影響
(1)促使我國建立健全了紡織品出口知識產權保護工作體系。在紡織品出口知識產權保護實踐中,我國不斷完善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兩條途徑、并行運作”的紡織品知識產權保護模式。目前,司法保護和行政保護機制相互補充并通暢、有效運作,積極、有效地保護了我國紡織品出口知識產權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贏得了社會公眾的普遍贊譽。
(2)改善紡織品商品出口結構,沖破紡織品出口限制。服裝和深加工產品仍是我國紡織品出口貿易的主體。我國紡織品出口企業應大力發展高附加值的紡織品產品,增加高檔紡織品與服裝的出口比重,提高單位產品的平均價值,從而提高售價;就紡織品材料來說,我國紡織品企業應多采用綠色環保、符合人體健康需要的材料,從而避免紡織品出口時受到國際準則的阻礙。
(3)促進我國紡織品出口數量進一步發展。隨著中國紡織品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不斷完善與發展,我國紡織品出口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與管理逐步制度化、規范化,從而我國紡織品企業可以利用知識產權保護形成高新技術產品的市場競爭力。
(4)有利于先進的紡織品技術的引進。我國紡織品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的提高將極大促進中國紡織品企業通過合資或其他合作方式獲得技術。嚴格的紡織品知識產權保護將使國外的紡織品技術提供方減少對侵權行為的擔憂,愿意向中國的紡織品技術受讓方提供較先進的技術。
(5)從建設創新型國家的高度,將保護紡織品知識產權確立為國家戰略。我國已經著手開展國家紡織品知識產權戰略研究工作,建立一個符合國情、實際可行、科學合理、充滿創新的國家紡織品知識產權戰略,在2008年,我國推出了“1+20"模式的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它將基于紡織品知識產權信息、服務、交易三大平臺的建設,從宏觀、中觀、微觀三個層面深人推進我國紡織品知識產權事業做大做強。
2、消極影響
(1)國外紡織品知識產權保護不利于紡織品行業發展。國外紡織品企業在紡織品貿易政策中會極力與知識產權保護掛鉤,通過強制性措施來實施嚴格的知識產權保護。這樣的紡織品知識產權的保護無疑擴大了我國與發達國家紡織品行業之間的差距,技術差距愈加嚴重。
(2)發達國家和跨國公司動輒提起紡織品知識產權爭端和訴訟,國內紡織品企業受到較大沖擊。據統計,自我國人世以來,我國企業遭遇較大的國際專利糾紛有20多起,訴案賠償額逾10多億美元。知識產權訴訟已不僅僅是法律手段,而更是紡織品市場策略和競爭手段。
(3)助長了發達國家和跨國公司濫用知識產權壁壘,國內紡織品出口企業生存困難。發達國家和跨國濫用紡織品知識產權獨占優勢,扭曲正常的紡織品國際貿易,比較典型的:通過特別立法措施的方式設置紡織品知識產權壁壘,如美國知識產權的“337條款,’:濫用紡織品技術壟斷和控制。
三、我國加強紡織品知識產權保護的策略
1、政府主體保護知識產權的對策
(1)我國政府應盡快制定完善的紡織品國家知識產權戰略。要積極培育我國紡織品的自主知識產權,促進我國紡織品自主知識產權產品出口,變被動挨打為主動出擊,以大幅度提高我國紡織品自主創新能力和國家核心競爭力,適應經濟全球化和紡織品知識產權規則國際化的發展趨勢,增進和維護我國國家利益。
(2)完善法律體系保護紡織品知識產權。
2、紡織品企業自身加強知識產權知識保護的策略
(1)積極實施知識產權戰略,提高自主創新能力。我們紡織品企業應當積極制定相關企業發展計劃,加大對技術研發和技術創新的投入,提高紡織品出口企業自主創新的能力,全力打造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民族品牌,提高紡織品出口企業產品的國際競爭力。
(2)要建立健全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善于運用知識產權保護和發展自己。我國紡織品出口企業要盡快建立起本企業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及時將企業自主研發的新成果、新技術、新發明和新創意到國內外有關部門申請知識產權注冊,有效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3)樹立品牌,增強意識。由于我國的一些企業在早些年沒有商標保護意識,大量的國內馳名商標被在國外搶注,如“同仁堂”,“青島啤酒”等。因此,我國紡織品出口企業要充分吸取這些教訓,時刻注意自己的馳名商標的保護問題。
關鍵詞: 知識產權保護;社會福利;技術創新;技術擴散;經濟增長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and Social Welfare Effect in the Open Economy
Ye Jing-yi, Chen Feng-xian
(Peking University, Beijing 100871, China)
Abstract:
The normal studies about IPP and social welfare effect in the open economy have shown that developed countries, the main subject of innovation, require developing countries, the consumers of innovation, to raise their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level, but this policy cannot necessarily improve the welfare of both themselves and the whole world. Besides, as two of the most important transmission mechanism between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and welfare, the response of technology innovation and technology diffusion to the IPP of South-Country is also uncertainty. Empirical studies have shown that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on economic growth, international trade, FDI and technology transfer all have positive influences. The analysi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Development Economics, including poverty, unemployment and the upgrading of industrial structure is one important further exploration.
Key words: IPR; social welfare; technology diffusion; technology innovation; economic growth
作者:
葉靜怡(Ye Jingyi)(1955- ),北京大學經濟學院教授、博導,經濟學博士。從事發展經濟學、知識產權、區域經濟合作與發展研究。電郵:yejingyi@pku.省略,電話:13683045688,010-62754425。
陳鳳仙(Chen Fengxian)(1985- ),北京大學經濟學院博士研究生,從事發展經濟學和知識產權研究。電郵:,電話:13811085240。
作者聯系方式:葉靜怡,北京大學經濟學院,100871
一、引言
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協議(簡稱TRIPS)是烏拉圭回合談判的核心議題,目前已成為WTO的三大支柱之一,它要求所有成員國或潛在的進入者都必須達到最低知識產權保護標準。它的提出源自發達國家對發展中國家的抱怨,他們認為發展中國家實施弱知識產權保護政策,通過貿易項目、貿易模式以及阻礙其技術轉移等使他們蒙受巨額經濟損失。長期以來,研發方面處于弱勢、倚重知識產權消費國身份而非生產國身份的發展中國家,擔心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將會犧牲本國消費者的利益,因而傾向于實施較弱的知識產權保護。隨著上世紀90年代以來貿易自由化推進,南北之間經濟交往日益密切,這種南北國家之間在知識產權保護訴求上的差距和矛盾越來越突出。知識產權保護強度如何影響技術創新和技術擴散,進而影響社會福利?是實行統一的知識產權保護標準、還是實行南北有異的保護強度更有利于發展中國家的技術進步以及世界整體福利增進?自1994年TRIPS簽訂以來,圍繞這些問題展開的相關研究,已經積累了不少成果。本文對這一領域的理論研究和實證研究相關文獻進行梳理和評述,試圖為研究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建設與外國創新技術引入、技術進步和經濟發展之間的關系提供一種理論和實證借鑒,并為我們的后續研究提供一個更為明確的方向。
二、開放條件下知識產權保護和社會福利效應:規范研究
(一)知識產權保護與社會福利
按照Nordhaus(1969)的觀點,知識產權保護制度賦予技術發明者和知識發現者一定壟斷權,造成社會福利損失,但從長遠看會促進發明者的創新積極性,帶來創新激勵的長期動態收益和社會福利水平的提高。弱知識產權保護能夠通過促進市場競爭提高社會福利,但不利于形成長期動態的創新激勵;強知識產權保護則能帶來創新激勵的長期動態收益和社會福利,但不利于消除技術壟斷所形成的社會福利損失。因此,社會福利的得失成為評價知識產權保護有效性的一個重要尺度。
從全球視角看,北方國家即發達國家擁有技術上的優勢,是世界技術創新和技術擴散主體;南方國家即發展中國家在技術上處于劣勢,是技術創新模仿者和引進者,同時存在一定的自主創新能力。發達國家從創新主體利益角度,要求發展中國家加強知識產權保護,以保護自己的壟斷利益。發展中國家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是否能提高本國福利水平和世界福利水平?如何在北方國家與南方國家的福利得失中取得平衡?對這些問題的理解在學術界并沒有達成一致性認識。從既有的文獻來看,大致分為以下幾種觀點:
第一,南方國家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既不利于南方國家也不利于北方國家的社會福利增進。對于南方國家,IPR保護程度的提高一方面會增大國內企業的模仿成本,另一方面也會造成創新產品壟斷高價,從而降低南方國家的消費者剩余(Chin 和Grossman ,1990)。即使當技術擴散存在的情況下,南方國家的這種福利損失也不會改變(Helpman,1993);對于北方國家,新技術的長期壟斷可能會導致創新者減少研發投入,從而降低北方國家的創新率(Sergerstrom和Dinopoulos,1990)。
第二,南方國家加強知識產權保護不利于南方國家,但有利于北方國家的社會福利增進。知識產權保護從技術發明國(北方國家)擴展到消費國(南方國家),伴隨而來的是北方國家創新企業市場壟斷力增加、發明國福利增加和南方國家消費品價格攀高、消費國福利損失。由于技術創新激勵作用是遞減的,南方國家福利下降可能大于北方國家福利增加,知識產權保護從發明國擴展到其他國家可能使整個世界的福利總水平下降(Deardorff,1992)。
第三,南方國家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對南北福利水平的影響不確定。主要分為三種情形:其一,南方國家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所起的作用高度依賴于技術轉移的路徑。如果FDI是唯一技術轉移途徑,南方國家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會提高產品創新率與技術轉移率;如果國際貿易是唯一的技術轉移路徑,那么這一政策將起到相反的作用(Edwin L―C.Lai,1998)。其二,如果允許南北國家采用不同強度的知識產權保護,在存在技術溢出的情況下,南方知識產權保護對社會福利的影響取決于北方研發效率:當研發效率較低時,放松知識產權保護將增進南方福利,但使北方受損;當研發效率較高時,允許雙方分別采用不同強度的知識產權保護可以使南北都獲益(Zigic,1998)。其三,在FDI技術擴散分析框架下,技術差距、模仿能力、溢出效應、自主研發效率和研發投入等因素,均對知識產權保護的福利效應起著重要作用,只有按照行業特征選擇相應的知識產權保護才能實現總體福利的最大化(易先忠、張亞斌等,2007)。
第四,允許南方國家自主選擇知識產權保護強度將會增進這些國家的社會福利。如果南方國家根據北方國家的保護情況采取自己的保護策略,在考慮相對市場規模、創新能力及工資率的影響后,雙方福利最大化的納什均衡解為:北方國家選擇強保護,南方國家實施弱保護。諸如TRIPS等強行采取統一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結果,只能是以犧牲南方國家福利為代價使北方國家獲利(Grossman和Lai, 2004)。此外,對于渴望外資及創新的發展中國家,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總是有利于本國福利增進的:一方面可以促進FDI對技術密集程度低的產業的技術轉移,另一方面可以促進跨國公司對技術密集程度高的產業進行研發投資(Naghavi,2007)。
我們對代表性文獻的研究假設、分析方法、知識產權保護假定和福利變化做了簡單歸納(詳見表1)。
注:“――”是指原文中并未明確討論。
(二)知識產權保護增進社會福利的傳導機制:技術創新和技術擴散
在開放條件下,知識產權保護影響南、北方國家和全球福利水平的兩個最重要傳導機制,是技術創新和技術擴散。
1、知識產權保護與技術創新
隨著上世紀八十年代知識密集型產品在國際貿易中的快速增長,南方國家知識產權保護如何影響南北國家技術創新,進而影響社會福利的問題,越來越受到學術界的關注。從具體影響來看,主要包括以下兩個方面:
第一,南方國家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對南北國家的創新都不利。在北方創新、南方模仿情況下,南方國家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會降低自身模仿率,北方國家的創新率在最初雖然有所提高,但在長期均衡中,這種由創新率提高所帶來的收益并不足以彌補南方國家因模仿率永久性下降所帶來的損失,而且,這一政策還將在長期內降低北方國家的創新率。因此,從長期看,南方國家知識產權保護加強,既不利于南方國家模仿,也不利于北方國家創新(Helpman,1993)。在南北方國家同時從事研發活動的情況下,由于一國初始的技能水平制約其技術吸收能力,南方國家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在長期內可能會降低其模仿率,不利于吸引先進技術流入;同時這一政策也因抑制北方國家的技能積累過程、加劇國內工資不平等而對北方產生不利影響(Parello,2008)。
第二,南方國家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在一定條件下有利于北方或南方技術創新。Mondal和Gupta(2008)在北方創新、南方模仿的框架中引入跨國勞動力流動后,發現南方國家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會對北方創新率產生正向影響并推動南-北勞動力遷徙,后者又會進一步提高北方創新率。Chen和Puttitanun(2005)在南方國家與北方國家都可能從事技術創新框架下,引入南方國家可以自主選擇是否實施知識產權保護。此時,南方國家將在模仿北方技術與激勵內部創新之間做出權衡: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導致模仿外國技術難度增大,但會促使南方國家提高自身創新能力。從長遠看,南方國家知識產權保護加強不僅有利于北方國家,而且有利于南方國家自主創新能力的形成。
2、知識產權保護與技術擴散
發達國家向發展中國家的技術擴散分為市場化擴散和非市場化擴散,前者指通過貿易、外商直接投資和技術許可等渠道實現的技術擴散,后者指技術外溢。技術擴散是處于技術劣勢的發展中國家通過各種渠道學習、吸收、模仿發達國家先進技術的過程,這個過程的結果是發展中國家生產新產品、生產率提高、成本降低、產品質量改進、或產品種類增加等。知識產權保護強度通過影響技術擴散的路徑,會顯著地影響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發展和社會福利水平。
Taylor(1993) 、Markusen(2001) 及Javorcik(2001)較早地把“OLI”理論(Dunning,1981)運用于南、北方知識產權保護與技術擴散的分析,認為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對跨國企業的所有權優勢(Ownership)、區位優勢(Localization)和內部化優勢(Internalization)產生不同影響,導致跨國公司選擇不同的技術擴散路徑。Taylor(1993) 假定跨國公司對創新產品的獨占程度是內生的,構建了一個包含貿易及技術擴散的南北模型,考察了南方國家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對跨國企業技術擴散渠道選擇影響。他得出的基本結論是,東道國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將弱化東道國企業的模仿威脅,強化跨國公司的所有權優勢,降低出口企業的成本,因此可以促進跨國公司出口。Markusen(2001)在一個包含兩期產品生命周期的模型中,通過比較FDI與技術許可發現,跨國公司在弱知識產權保護國家進行技術許可的成本很高,因為被許可人可能很快模仿、學習并創建本土企業與投資者直接進行競爭,侵蝕其所有權優勢和區位優勢。因而,在弱知識產權保護環境下,跨國公司有更強激勵選擇FDI,以強化其內部化優勢。但在Javorcik(2001)的分析框架下,發展中國家弱知識產權保護卻會使FDI受挫,原因是其增加了技術被模仿以及子公司技術人員違約的風險,導致跨國公司的所有權優勢弱化,進而降低了在東道國的內部化優勢。在面臨技術被模仿的風險下,跨國公司只能不斷拓寬其投資模式,例如采取合資等形式進入東道國。
與以上基于OLI理論的分析不同,Grossman和Helpman(1991) 、Glass和Saggi(2002) 、Yang和Maskus (2001)等認為產品生命周期是影響發達國家技術擴散的重要因素:在產品生命周期框架下,知識產權保護對不同的技術擴散途徑的影響可能不同。Grossman和Helpman(1991b)運用Vernon(1966)有關產品生命周期的思想,討論南方國家知識產權保護與技術擴散的問題。模型假定創新只發生在北方國家,北方國家每成功研發一種新產品,便同時推廣到本國市場及南方國家市場。南方國家企業通過 “逆向工程”式的學習和模仿,逐漸掌握了新技術后,結合勞動力成本優勢來壟斷新產品的生產,迫使北方由出口國轉為進口國。分析表明,南方國家加強知識產權保護不僅將降低其模仿率,而且會引致北方國家更多勞動力轉移到生產部門,使得研發部門的勞動力相對稀缺、創新成本上升,最終因創新受益的減少而使其長期創新率下降。在Grossman和Helpman(1991)看來,南方國家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將延長產品生命周期中的創新階段向成熟階段的轉變,推遲技術擴散。Glass和Saggi(2002)在產品生命周期模型中,進一步把創新、模仿和FDI內生化,討論南方國家知識產權保護強度的政策效應。研究發現,南方國家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對FDI將產生雙重效應,一方面降低了跨國公司被模仿的風險,有可能促進跨國公司進行FDI;另一方面使得南方國家的模仿成本上升,需花費更多的資源進行模仿,對FDI形成擠出效應,從而減少北方國家對南方國家的FDI。有關許可生產決策的研究結論較為一致,如Yang和Maskus (2001)在內生的產品生命周期模型中,引入對技術許可的分析。研究表明,南方國家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會減少許可技術被模仿的風險,降低北方國家的許可成本,提高北方企業獲得許可租金的份額,因而有利于促進北方國家向南方國家的技術許可,進而提高其創新率。
三、開放條件下知識產權保護和社會福利效應:實證研究
(一)知識產權保護對社會福利影響:增長效應
上述規范研究中得出的知識產權對社會福利影響的不同結論(見表1),很難從實證研究中得到直接支持,很大的原因在于社會福利很難被量化。雖然經濟增長并不等同于經濟發展和福利提升,但前者是后者的基本保證。從這個意義上,我們認為有關知識產權保護對經濟增長影響的一些實證研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作為知識產權保護的社會福利效應的近似。我們發現,相關的實證結論是不一致的。有些研究發現知識產權保護對經濟增長有正向影響。如David M. Gould, 和Willian C. Gruben( 1996) 使用95個國家1960~ 1988 年間跨國數據進行實證研究,發現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健全程度、市場結構和開放程度對知識產權保護的有效性產生影響,進而影響到經濟增長,即知識產權保護制度越健全,越有利于經濟增長;市場競爭程度越充分, 知識產權保護促進創新和經濟增長的作用越強;經濟開放度越大, 知識產權保護與新知識生產關聯越大。
有些研究則表明,知識產權保護對經濟增長的影響取決于該國初始經濟發展水平。如Thompson和Rushing(1996)采用閾值回歸方法,對112個國家1970-1985年的數據進行分析,發現只有當一個國家的初始經濟發展水平達到一定程度時(比如該樣本中的人均GDP達到3400美元),知識產權保護才對其實際人均GDP增長率產生積極影響。Thompson和Rushing(1999)進一步采用似不相關回歸(SUR)方法,對55個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1971-1990年的數據進行擴展分析。結論顯示只有在相對富裕的國家,知識產權保護才會促進全要素生產率的增長,繼而促進經濟增長產生積極作用。Park(1999)對不同收入的國家進行分組,也得到了類似的結論。
(二)知識產權保護對社會福利影響:貿易、FDI及技術轉讓
知識產權保護對社會福利水平影響的另一實證思路,是估計知識產權保護對一國貿易、FDI及技術轉讓的影響。發達國家的創新技術通過貿易、FDI及技術轉讓向發展中國家的擴散,都會直接地或間接地影響著發展中國家的經濟增長和福利增進。
大部分的實證研究表明,東道國知識產權保護增強有利于該國吸引到更多的貿易、FDI與許可生產。但存在一定的產業差異。
國際貿易方面,研究表明知識產權保護會增進國際貿易,但不同貿易品對知識產權保護的反應程度有所不同。Lesser(2001)運用44個發展中國國家1998年的數據研究了知識產權保護強度與進口量之間的關系。根據他的分析結果,知識產權保護指數每增加1點(約10%),一國的進口將平均增加89億美元。一些研究則進一步研究了知識產權保護對貿易結構的影響,如Coe, Helpman和Hoffmaister (1997)運用77個發展中國家1971-1990的數據進行回歸分析,得出了發展中國家通過進口多種包含外國先進技術的中間產品和資本設備,可以促進其生產率的提高的結論。Maskus 和Penubarti(1995)等人利用1984年22個OECD國家28個制造業部門的出口數據進行分析,發現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對大國和發展中小國的制造業的出口都有積極影響。Fink等(2005)運用88個國家1989年非能源和高技術貿易的橫截面數據研究知識產權保護對貿易的影響程度,基本結論是,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會促進非能源貿易,但對高技術貿易沒有顯著影響。
FDI方面,大部分研究表明FDI對知識產權保護的敏感度因國家類型、行業類別而有所差異。一些研究表明國家類型的重要性,如Lee和Mansfield(1996)運用Mansfield(1994)對美國跨國公司的調查數據進行多元回歸,研究發現,對發達國家而言,知識產權保護與FDI流入量呈正相關關系;就發展中國家而言,兩者的關系則較為復雜;類似的,Seyoum(1996)引用27個不發達國家、新興工業化國家和發達國家的知識產權專家的調查數據,針對不同的知識產權保護方式進行分析,結果顯示,對于整個樣本而言,三種形式的知識產權(版權、專利和商標)保護對FDI都有顯著的正向影響,但是對于按國家類型分類的子樣本而言,只有版權對FDI有顯著的正向影響。國內的學者也做了相關的研究,如余長林和王瑞芳(2009)利用1976―2000 年60個發展中國家的面板數據進行實證檢驗,發現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對發展中國家FDI的影響受經濟發展水平、關稅政策等多項東道國特征的制約。就南北國家總體而言,檢驗結論取決于樣本分布:一些研究則表明產業類型的重要性。如Mansfield(1994)對美國六個行業的100家制造企業進行調查,概括了知識產權保護對跨國投資決策影響的兩個特點:其一,知識產權強度對美國企業的跨國直接投資因投資所在生產經營環節而異,對投資于R&D機構的影響最大,而對投資于銷售和配送渠道的則無關緊要;其二,因投資所在行業而異,對投資于化工、制藥和電子設備行業的影響較大,但對投資于運輸設備、冶金和食品行業則影響很小。類似的,Smarzynska(2004)通過分析24個轉型經濟體的FDI構成,發現弱的知識產權保護會阻止跨國公司在高科技行業的FDI,技術密集度越高的FDI對東道國的知識產權保護依賴越大。
技術轉讓方面,大部分的文獻認為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有利于促進技術轉讓,同時會影響轉讓技術的質量和結構。其一,有關知識產權保護對技術轉讓量的研究表明,南方國家加強知識產權保護,促使北方研發成果的流入。如Bosworth等(2000)對中國的案例研究發現,由于專利法的頒布,西方國家流入中國的專利、商標以及工業設計活動顯著增加。Yang等(2004)運用23個國家1985、1990和1995年度數據,研究知識產權保護對其支付給美國企業的特許費和許可費的影響時也支持這一結論。一些研究則進一步揭示了知識保護促進技術轉讓的機制,如Yang和Maskus(2004)將其歸結為: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會減少技術被模仿的風險,降低許可成本,從而對技術許可具有正向影響。Carsten Fink和Keith E . Maskus(2005)也給出了類似的解釋。其二,接受國的知識產權保護會影響技術轉讓的質量和結構。Farok (1980)通過研究美國公司提供的技術許可協議樣本,發現轉移到發展中國家的技術遠遠落后于轉移到發達國家的技術,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在于發展中國家的專利保護較弱。Mansfield(1994)對跨國公司的實證分析進一步表明,一國知識產權保護的強弱影響其他國家對其進行的技術轉讓,尤其是對高技術企業,如化學、藥品、機械等的影響更為明顯。
四、結論與進一步研究
有關開放條件下的知識產權保護和社會福利效應的規范研究,多是在新古典分析框架先展開;結論比較不穩健,模型基本假設某一方面的改變都可能使結論發生很大的變化,比如創新類型是垂直型還是水平型,創新過程是內生還是外生,創新主體只是北方國家還是包括了南方國家,南方國家的市場結構是競爭還是壟斷,等等;在大多數理論模型中,南方國家知識產權保護的加強,都將降低南方國家自身的福利水平,但這種福利損失并不一定能夠“換來”北方國家及世界福利水平的提高;技術創新和技術擴散是知識產權保護影響福利水平的兩個最重要傳導機制,其對南方國家知識產權保護的反應也存在不確定性,只在跨國勞動力流動條件下或允許南方國家自主實施知識產權下,南方國家知識產權保護才可能同時促進南北方國家的創新;南方國家知識產權保護強度不僅影響著北方國家在貿易、FDI、技術轉讓等技術擴散方式上的選擇,而且有可能推延技術擴散,這樣既不利于北方國家創新,也不利于南方國家模仿,會對世界福利水平形成負面影響。與規范研究結論多異議性不同,有關開放條件下的知識產權保護和社會福利效應的實證研究,無論是基于國家層面、行業層面還是企業層面的樣本數據,無論橫截面數據還是面板數據,得出的結論都是比較一致,即知識產權保護對經濟增長、國際貿易、FDI和技術轉讓均有正向影響,影響程度因一國的初始經濟發展水平、不同貿易品、不同行業類別和技術類別而有所差異。
我們認為,可以從發展經濟學的視角來考察知識產權保護對發展中國家福利影響的研究。規范研究上,可以采用比較靜態分析方法,但躍出生產者剩余和消費者剩余比較思路,從減少貧困和失業的發展思路構建理論模型,討論發展中國家增強知識產權保護的福利效應;實證上,可以首先研究一定時期內不同產業(行業)增長的知識產權保護彈性,發現知識產權保護對不同行業增長的差異影響,然后,結合不同國家GDP的行業貢獻份額,研究知識產權保護增強對不同發展水平國家總收入及其所表征的社會福利的影響。整合理論和實證兩個方面的研究,我們有可能從收入、貧困、就業和產業結構變遷等方面估計出知識產權保護對發展中國家的福利影響,為相關政策提供理論與實證支持。
參考文獻
易先忠,張亞斌,吳江.知識產權保護、FDI與國際收入轉移[J].財經研究, 2007, 9:49-60.
染江藝,陽立高,馮濤.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對外商直接投資的影響研究[J].經濟問題探索, 2008, 1:89-95.
余長林,王瑞芳.知識產權保護、東道國特征與外商直接投資:一個跨國的經驗研究[J].世界經濟, 2009. 10: 59-68.
Alireza Naghavi. Strategic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Policy and North - south Technology Transfer[J].KTHC -Knowledge, Technology, Human Capital, 2007, 18: 12-26.
Alan V. Deardorff. Welfare Effects of Global Patent Protection[J] .Economica, New Series, 1992, 59(233): 35-51.
Beata Smarzynska Javorcik. Does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Increase the Productivity of Domestic Firms: in Search of Spillovers through Backward Linkages[J]. Th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2001, 94(3):39-62.
Carsten Fink, Keith E. Maskus.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development. Lessons from Recent Economic Research[R]. The International Bank for Re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 The World Bank, 2005.
Coe, D. T., E. Helpman, A. W. Hoffmaister. North-South R&D Spillovers[J].The Economic Journal, 1997, 107(440):134-149.
Chin Judith C. , Grossman G. M . 1990.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North-South Trade .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International Trade: Essays in Honor of Robert E. Baldwin[M]. Cambridge: Basil Blackwell.
Farok J. Contractor. The "Profitability" of Technology Licensing by U. S. Multinationals: A Framework for Analysis and an Empirical Study[J].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Business Studies, 1980, 11(2).
Derek Bosworth, Deli Yang. Intellectualpropertylaw,technology flow and licensing opportunities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J].International Business Review, 2000, 9:453-477.
Dunning.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s and the Global Economy [M] . 1993, Wokingham: Addison Wesley Publishing Company.
Edwin L. C. Lai. Inter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protection and the rate of product innovation[J].Journal Of Development Research, 1998, 55:133-153.
Glass A. J., Saggi, K.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J].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2002, 104(4):387-410
Grossman, G. M., Helpman E. Endogenous product cycles[J] .The Economic Journal, 1991b, 101(408):1214-1229.
Grossman G. M and Edwin L. C. Lai. International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J]. Th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2004, 94(5): 1635-1653.
Gould, D.M. and W. C. Gruden(1996), the Rol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 Ecomomic Growth, Jounal of Development Economics, 48:323-350.
Guifang Yang, Keith E. Maskus. 2001.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Licensing, and Innovation in an Endgeous Product-cycle Model [J].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s, 53:169-187.
Helpman E. Innovation, imitation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J]. Econometrics, 1993, 61(6): 1247 - 1280.
Lesser W. The Effects Of Trips- Mandate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On Economic Activities In Developing Countries, Prepared under WIPO Special Service Agreements[R], 2001,WIPO.
Lee, J. Y. , Mansfield E.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and U. S.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J]. Review of Economics and Statistics, 1996 ,78(2):181-186.
Maskus K. E. Encouraging International Technology Transfer, UNCTAD/ICTSD Issue Paper .Geneva: UNCTAD/ICTSD, 2004, 7.
McCalman Phillip. Reaping What You Sow: An Empirical Analysis of International Patent Harmonization. Working Paper in Economics[M]. Camberria: Australian National University, 1999.
Maskus K. E., Penubarti, M. How trade - related ar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J].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s, 1995, 39:27-248.
Markusen J. R.. Contracts,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multinational investment in developing countries[J].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s, 2001, 53:189-204.
Mansfield E.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and Technology Transfer[G]. Washington D. C: International Finance Corporation, 1994..
Mondal D., Gupta M. R.. Innovation, Imitation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troducing Migration in Helpman′ Model[J]. Japan and the world Economy, 2008, 20:369-394.
Nordhaus, W. D., 1969, “Invention, Growth and Welfare: A Theoretical Treatment of Technological Change” [M], Cambridge: Mass.
Parello C. A North-South Model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s Protection and Skill Accumulation[J]. Journal of Development Economics2008, 85 (1):253-281.
Park,W.G.(1999),Impact of the International Patent System on Productivity and Technology Diffusion, in Lippert, O.(ed.), Competitive Strategies for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Vancouver, BC: Fraser Institute).
Paul S. Segerstrom, T. C. A. Anant, Elias Dinopoulos,A Schumpeterian Model of the Product Life Cycle,Th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Vol. 80, No. 5 (Dec., 1990): 1077-1091.
Seyoum B. The Impac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on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J] .The Columbia Journal of World Business , 1996,Spring: 570-591.
Sharmila Vishwasrao, Srabana Gupta, Hassan Benchekroun. Optimum tariffs and patent length in a model of NorthSouth technology transfer. International Review of Economics and Finance, 2007, 16:420-438.
Smarzynska B. The Composition of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and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Evidence from Transition Economies[J]. European Economic Review, 2004, 48.
Taylor M.S. Trips, trade, and technology transfer[J]. International Economic Review, 1993, 35:361-381.
Thompson, M.A. and F.W. Rushing(1996), “An Empirical Analysis of the impact of Patent Protection on Economic Growth”, Journal of Economic Development, 21: 61-79.
Thompson, M.A. and F.W. Rushing(1999), “An Empirical Analysis of the impact of Patent Protection on Economic Growth”, Journal of Economic Development, 24: 67-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