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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子合同的訂立方式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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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子合同的訂立方式

    第1篇:電子合同的訂立方式范文

    關鍵詞:電子合同;基本范疇;法律分析

    電子合同的基本范疇,是研究電子合同的訂立、效力、履行以及糾紛的解決等其他問題的邏輯起點。研究電子合同的內涵、特征和本質等基本范疇是非常必要的。

    電子合同絕不僅僅是簡單的“紙質合同的電子化”。在現代信息技術引進之前,傳統的合同形式主要有口頭和書面兩種形式。后來產生的通過電子脈沖傳輸的電報、電傳和傳真,接收方也能得到一張輸出稿作為書面證據。但是,隨著現代信息技術的應用,電子合同僅表現為一組高科技的電子信息而已。

    電子商務是通過一系列的電子合同文件促成和實現交易的,因此合同是電子商務的核心內容。正如有的學者所指出,“能否通過網絡的電子數據交換成立一個在法律上有效的合同,這是互聯網上電子商務得以發展的最關鍵問題。”

    一、電子合同科學內涵的法律分析

    我國目前尚未對電子合同進行明確的法律定義。1997年11月6日至7日在法國首都巴黎,國際商會舉行的世界電子商務會議,被認為作了“關于電子商務最權威的概念闡述:電子商務(ELECTRONICCOMMERCE),是指對整個貿易活動實現電子化。從涵蓋范圍方面可以定義為:交易各方以電子交易方式而不是通過當面交換或直接面談方式進行的任何形式的商業交易;從技術方面可以定義為:電子商務是一種多技術的集合體,包括交換數據(如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獲得數據(共享數據庫、電子公告牌)以及自動捕獲數據(條形碼)等。”

    在聯合國第51次會議上通過的、影響深遠的1996年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電子商業示范法》采用的也是廣義上的電子商務概念,其第2條將“數據電文”界定為“系指經由電子手段、光學手段或類似手段生成、儲存或傳遞的信息,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電子數據交換(EDI)、電子郵件、電報、電傳或傳真”。

    合同是指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合同是一種協議,因而必須有可以證明的協議存在。(2)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因而合同的內容和形式必須合法。(3)合同是以發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為,因而必須在合同中設立、變更或者終止某種民事權利義務關系。(4)合同是雙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因而必須確定雙方或多方當事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和意思表示是否真實。(5)合同是平等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簽訂的協議,因而訂立合同必須符合平等、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原則,而且各方當事人都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護和約束。

    電子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以數據電文為載體訂立的,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商務協議。從廣義上說,“不論是完全的或不完全的在線合同,也不論是當事人一方或多方使用電子方式進行要約或承諾,只要合同訂立過程使用了數據電訊方式,均可包括在電子合同內。”

    電子合同是數據電文形式的合同,數據電文是指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者儲存的信息,在廣義上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電子簽名、手機短信、電子聊天記錄、電子視頻、電子音頻、電子公告牌記錄、電子資金劃撥、數據庫等。

    電子合同與其他形式的商務合同一樣,都是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只是合同的載體發生了變化(以數據電文為載體),從而致使訂立方式、簽名方式、履行方式等事項也隨之發生某些變化。

    電子合同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電子合同是指所有以數據電文形式所訂立的合同。狹義的電子合同專指通過計算機網絡形式訂立的,以交易為目的的數據電文協議。

    二、電子合同本質和特征的法律分析

    雖然不同的學者對電子合同特征的表述不盡不同,但是,“電子合同”在本質上是“合同”,而以“電子”為特征,是得到學界公認的。

    電子商務交易主體是通過電子方式進行商業交易的企業、個人和其他組織。

    因特網是一種工具,是一種高級形態的信息存儲、處理、傳遞的工具。只要有接入設備(如計算機和電話線),就可以成為網絡用戶,就有可能發生商業交易。因此,在一定意義上,所有的網絡用戶都是電子商務的交易主體。通常,人們習慣將因特網構筑的人類開展信息交流和發生商務行為的環境稱為“虛擬”社會。用“虛擬”一詞來描述區別于傳統的現實社會的特征,比如,看不到真實的人、企業及其存在狀況,只有數字符號辨識其主體,也只有數字形式傳遞他們的信息。也就是說,“虛擬”只是說明這種環境、方式、手段的特殊性,其真正從事電子商務活動的主體還是現實中的民事主體。

    有的學者將電子合同的特點概括為,“一是其意思表達方式不同。電子合同以人體感官不能直接感知的電子數據傳輸意思,須經機器解譯后方能為人所理解。二是當事人身份確認方式不同。電子交易訊息所顯示的發信人與實際上的制作人或發出者,不一定是同一人,當事人須借助電子簽名、數字證書等技術手段與服務,來確定其歸屬及對方身份。三是合同行為事實要素的確定方式不同。電子合同的意思表示,須以時間戳、指定信息系統等新的判別標準,來確定其是否到達以及到達的時點。盡管電子合同在諸多方面與傳統合同法規則有所不同,但并不表明它完全不受合同法的調整。電子合同本質上是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因而它仍然屬于民商事合同。”

    合同的法律規范,其目的是為了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根據《合同法》的規定,電子合同行為的基本原則主要包括平等原則、自愿原則、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和合法性原則。

    依法成立的電子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依法成立的電子合同,受法律保護。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電子合同與傳統商務合同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合同主體的虛擬性。電子合同的當事各方突破了時空的限制,通過遠程交換信息訂立合同,各方的真實身份、資信狀況與電子合同信息的關聯性,只能通過電子簽名、電子認證等方式進行辨別。主體身份具有一定的不易確定性。傳統的在書面材料上簽字蓋章的方式,被電子簽名形式所取代。合同的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大多是互不見面的,電子商務交易活動和相關的輔助活動都是在虛擬市場上操作的,其信用依靠密碼的辨認、電子簽名的辨認和電子認證機構的認證。

    第二,意思表示方式與合同形成過程的電子化。在電子合同訂立的過程中,當事各方通過電子方式來進行磋商和作出意思表示,要約與承諾均表現為電子信息,意思表示的真實性、完整性及其與當事人之間的關聯性具有一定的不確定性;合同成立與生效的時間和地點也與傳統合同有所不同。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而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第三,合同與憑證存在形式的電子化。與傳統書面合同以有形材料作為載體不同,電子合同、電子交易與支付等憑證以數據電文的形式存在,具有無形性。數據電文信息的完整性對信息系統的完整性有較大的依賴。

    第四,方便快捷,節省成本,效率較高。例如,電子商務網站全球開放、24小時在線、登陸方便快捷、可以遠程進行談判和交易、訂立合同的費用較低。

    第五,具有易消失性和易改動性。電子合同在存儲和傳播中易遭受攻擊、破壞、截取、修改、遺失或非法擴散。作為證據使用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在我國現有的法律框架下,電子文件產生證據效力的困難是客觀存在的。這啟示我們,要加強電子文件生成、傳輸和保存管理,在必要時可轉化成傳統證據形式保存或者及時以證據公證、證據訴訟保全的形式強化電子文件的證據效力。

    電子合同的主要類型有電子實物合同、電子信息合同、電子信息技術合同等。根據不同的標準,也可以將電子合同分成其他不同的種類,例如可以分為格式合同和非格式合同等。

    通過網絡訂立合同從事交易主要有兩種形式:一種是將網絡作為一種信息傳遞的手段,幫助完成合同的訂立,隨后的合同履行,如發運貨物、收取貨款等則仍與網絡相分離,采取與傳統貿易相同的履行方式。在這種合同交易中,網絡所起的作用實質上與電話、電報、電傳等傳統電子通信方式類似,只是更為直觀、便捷而已。另一種是完全依靠網絡完成的合同交易,如利用網絡進行軟件買賣、提供有償咨詢等商業活動。但無論上述哪一種交易活動,由于其借助了網絡這種奇特的現代通信方式,使其與傳統的以紙張為基礎(paper-based)的商務活動有很大的區別,同時也對適用于傳統商務方式的現行法律提出了新的挑戰。

    同志曾經指出,電子商務代表著未來貿易的發展方向。由于電子商務具有全球化、虛擬化、信息化等特點,電子商務的完成涉及企業、政府、網絡服務商、數字認證機構、銀行以及消費者等各個環節,牽扯到諸多利益,因而必然需要新的社會規范予以調整,這樣才能兼顧電子商務的效率與安全。

    參考文獻:

    1.吳偉光:《電子商務法》[M].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

    2.秦成德主編:《電子商務法》[M].重慶:重慶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

    3.張楚著:《電子商務法》[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

    4.梅紹祖、范小華、黎希寧編著:《電子商務法律規范》[M].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

    第2篇:電子合同的訂立方式范文

    電子商務,拋棄了以信函、電報、電傳或傳真等紙面文件來進行信息傳遞的方式,而傳統的這些紙面文件大都需要當事人簽名,否則在法律上就可能被認為是無效的或不能強制執行。電子商務更快捷、更經濟,但也有其自身的缺陷,如它極易復制、數字信息又容易被修改、丟失與毀壞,因此它也給建立在紙面文件上的國際國內貿易法律制度產生了沖擊,帶來了一系列的法律問題,也正因為如此,電子商務法律受到了各國的重視。

    我國關于電子商務合同的立法主要是《合同法》和《電子簽名法》。前者對電子商務合同有較為明確的規定,如關于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的規定,關于電子商務合同的要約生效時間的規定,關于電子商務合同的承諾生效時間的規定,關于當事人采用數據電文訂立合同可以要求簽訂確認書的規定,關于電子商務合同成立地點的規定。《電子簽名法》是2004年通過的專門針對電子商務交易頒布的單行法,主要涉及數據電文、電子簽名與認證及其法律責任三方面的內容,是我國電子商務立法中的一座里程碑。除了《合同法》和《電子簽名法》兩部法律,在電子商務發展的過程中,我國也不斷制定了一系列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對電子商務活動進行規制。如1988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1994年國務院的《計算機信息網絡安全保護條例》,1996年國務院的《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互聯網管理暫行規定》,1997年公安部了《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互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2000年國務院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互聯網服務管理辦法》等。

    二、電子商務合同法的核心問題

    (一)電子合同的訂立問題

    首先,電子合同的收到依賴于通訊手段,速度,甚至不同國家地區之間的法律制度。其次,在電子合同關于要約與承諾問題上,其與紙面合同的區別就在于電子合同如EDI合同訂立的決策過程屬于計算機自動化操作,這樣的合同是否真能反映當事人的真實意圖。而且由于其整個過程由計算機迅速操作,要約的撤回與撤銷以及承諾的撤回將很難進行。如何通過法律對其進行定義很有現實意義。最后,關于合同成立的時間和地點問題也需要法律進行規范。因為電子信息可以在任何不同地點發出,如發送人的營業地、擁有計算機的任何地點,甚至經由手提式計算機在旅途中發出電文。

    (二)電子合同形式問題

    貿易伙伴之間進行電子交易,主要是通過計算機屏幕加以顯示的,不存在任何等同意義上的書面形式。唯一可以作為當事人雙方存在合同證據的,只有在計算機內儲存的電子信息。但是這些電子信息能否取得與紙質文件一樣的法律效力,各國有不同的規定,人們的理解也不一樣。

    (三)電子商務第三方的法律地位

    電子商務與傳統商務的一個最大區別是“無紙”的信息傳遞,這就必須在電子商務當事人之間加進傳遞信息、提供信息技術設備服務、搭建電子商務平臺的第三方。電子商務能否安全、可靠的進行,電子商務第三方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因此,探討電子商務第三方的法律地位問題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四)電子錯誤問題

    與傳統的書面合同訂立過程相比,通過電子數據訂立合同是一種全新的、正在發展的合同訂立方式,技術本身或人與技術的和諧等原因使得錯誤發生的頻率更高。所以對電子商務合同中可能發生的錯誤進行合理的法律規制十分必要。UCITA第214條b款對電子錯誤的責任承擔有原則性規定:在一個自動交易系統中,對于消費者無意接受,并且是由于電子錯誤產生的電子信息,如消費者采取了下列行為,即不受其約束:(1)于獲知該錯誤時,立即(A)將錯誤通知另一方,以及(A)將所有的信息拷貝交付給另一方,或者按照另一方合理的指示,將所有的信息拷貝交付給第三人,或銷毀所有的信息拷貝。(2)未曾使用該信息,或從該信息中獲得任何利益,也未曾使信息可為第三方獲得。

    (五)電子簽名與認證

    電子商務是一種非對面型的交易,當事人雙方基本上只能依據對方自己披露的個人信息來了解其個人情況。于是交易當事人身份的不確定性導致虛構名義交易、冒充他人交易、取得商品或價金后逃匿的情況屢有發生。這些問題的發生,都是由于在電子商務中很難確認本人身份與交易者身份是否同一、交易人是否享有權限造成的。為保障電子商務交易的安全,電子簽名與電子認證便應運而生。

    三、電子商務合同法的完善

    電子商務合同法伴隨電子商務的發展而發展,但是不可否認的是,法律往往總是滯后于事務本身的發展規律的。就我國電子商務合同法而言,還可以從以下幾方面進行改進:

    (一)加強對在線消費者的權益保護

    電子商務的最大特點在于買賣雙方一般不直接通過對面交談,電話的聯系,也不到實體店進行采購,因此,一旦發生質量糾葛,消費者往往是權益最容易受到損害的一方。而且電子商家為了逃避稅收,往往不給買房任何購買憑證,買家一旦購買了劣質產品,不僅投訴無門,而且還很難進行退貨,即使退貨也必須承擔必要的運輸成本。參考我國實際情況,在合同法中應注重向消費者傾斜的理念,如:一是增加消費者退貨的權利。特別是針對網上購物,電視購物,預付買賣等,應規定在一定時間內有撤約,及至無條件退貨的權利。二是將廣告法和合同法結合起來。電子商務消費者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因此不適宜的廣告會起到誤導消費者的作用。三是注意保護消費者隱私。當前電子商務合同法強調電子簽名,但是電子信息在網絡中可能是公開的,從而造成買家的私人信息泄漏。

    第3篇:電子合同的訂立方式范文

    關鍵詞:電子合同、電子簽名、電子認證、電子合同監管

    一、電子合同

    隨著電子技術的發展,電子合同得以出現,其雖然也通過電子脈沖來傳遞信息,但是卻不在以一張紙為原始的憑據,而只是一組電子信息。電子合同,又稱電子商務合同,根據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電子商務示范法》以及世界各國頒布的電子交易法,同時結合我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筆者認為電子合同可以界定為:電子合同是雙方或多方當事人之間通過電子信息網絡以電子的形式達成的設立、變更、終止財產性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通過上述定義可以看出電子合同是以電子的方式訂立的合同,其主要是指在網絡條件下當事人為了實現一定的目的,通過數據電文、電子郵件等形式簽訂的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一種電子協議[1].電子合同的特征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電子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電子合同這種民事法律行為是雙方或者是多方民事主體的法律行為,當事人之間以電子的方式設立、變更、終止財產性民事權利義務為目的,當事人之間簽訂的這種合同是合同的電子化,是合同的新形式。根據《電子商務示范法》中有關規定,電子合同是以財產性為目的協議,該示范法列舉了大量商業性質的關系。[2]

    2、電子合同交易主體的虛擬化和廣泛化。電子合同訂立的整個過程所采用的是電子形式,通過電子郵件、EDI等方式進行電子合同的談判、簽訂及履行等。這種合同方式大大的節約了交易成本,提高了經濟效益。電子合同的交易主體可以是地球村的任何自然人和法人及其相關組織,這種交易方式當然需要提供一系列的配套措施,如建立信用制度,讓交易的相對人在交易前知道對方的資信狀況[3],在世界經濟全球化的今天,信用權益必將成為一種無形的財產。

    3、電子合同具有技術化、標準化的特點。電子合同是通過計算機網絡進行的,他有別與傳統的合同訂立方式,電子合同的整個交易過程都需要一系列的國際國內技術標準予以規范,如:電子簽名、電子認證等。這些具體的標準是電子合同存在的基礎,如果沒有相關的技術與標準電子合同是無法實現和存在的。

    4、電子合同訂立的電子化。我國《合同法》規定合同的訂立需要有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過程,電子合同同樣也需要具備這些要件。傳統的合同的要約和承諾采用的方式不同于電子合同,電子合同中的要約和承諾均可以用電子的形式完成,它主要輸入相關的信息符合預先設定的程序,計算機就可以自動做出相應的意思表示。

    5、電子合同中的意思表示電子化。意思表示的電子化,是指在合同訂立的過程中通過相關的電子方式表達自己的意愿的一種行為,這種行為的表現方式是通過電子化形式實現的。《電子商務示范法》中將電子化的意思表示稱之為“數據電文”。

    二、電子合同訂立與成立

    電子合同的訂立,是指締約人做出意思表示并達成合意的行為和過程。任何一個合同的簽訂都需要當事人雙方進行一次或者是多次的協商、談判,并最終達成一致意見,合同即可成立。電子合同的成立是指當事人之間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的意見。電子合同作為合同中的一種特殊形式,其成立與傳統的合同一樣,同樣需要具備相關的要素和條件。世界各國的合同法對合同的成立大都減少不必要的限制,這種做法是適應和鼓勵交易行為,增進社會財富的需要,所以說在電子合同的成立上,只要當事人之間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的意見即可成立。關于合同中的主要條款,現行的立法是很寬泛的,我國的《合同法》第12條做了列舉性的規定,但是該列舉性規定是指一般條款。筆者認為,就合同的主要本質而言,在合同主要條款方面如果當事人有約定,要以雙方約定為主要條款,如果沒有約定的可以根據合同的性質的予以確定合同主要條款。

    合同的成立與合同的訂立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兩者既有聯系又有區別。電子合同的成立需要具備相應的要件。首先,訂約人的主體是雙方或者是多方當事人,合同的主體是合同關系的當事人,他們實際享受合同權利并承擔合同義務的人。[4]其次,訂約當事人對主要條款達成合意,合同成立的根本標志在于合同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最后,合同的成立應該具備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合同法》第13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方式。”

    (一)要約和要約邀請

    要約是指締約一方以締結合同為目的而向對方當事人作出的意思表示。關于要約的形式,聯合國的《電子商務示范法》第11條規定:除非當事人另有協議,合同要約及承諾均可以通過電子意思表示的手段來表示,并不得僅僅以使用電子意思表示為理由否認該合同的有效性或者是可執行性。要約的形式,即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要約通常都具有特定的形式和內容,一項要約要發生法律效力,則必須具備特定的有效要件:1、要約是由具有訂約能力的特定人做出的意思表示。2、要約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意圖。3、要約必須向要約人希望與之締結合同的受要約人發出。4、要約的內容必須明確具體和完整。5、要約必須送達受要約人。[5]

    要約邀請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在電子商務活動中,從事電子交易的商家在互聯網上廣告的行為到底應該視為要約還是要約邀請?[6]在該問題上學界有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是要約邀請,他們認為這些廣告是針對不特定的多數人發出的。另一種觀點認為是要約,因為這些廣告所包含的內容是具體確定的,其包括了價格、規格、數量等完整的交易信息。筆者認為,雖然電子商務是新型的商業活動形式,但是其與傳統商業活動的區別只是使用的中介媒介不同,其法律特征應當是相同的。因此,就該問體的區分仞然要回到《合同法》中去解決。根據法律的規定,判斷網絡廣告是否屬于要約邀請的標準是:1、意思表示的內容是否具體確定,2、其發出人是否有受該意思表示約束的意圖。

    要約一旦做出就不能隨意撤銷或者是撤回,否則要約人必須承擔違約責任。我國《合同法》第18條規定:“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由于電子交易均采取電子方式進行,要約的內容均表現為數字信息在網絡上傳播,往往要約在自己的計算機上按下確認鍵的同時對方計算機幾乎同步收到要約的內容,這種技術改變了傳統交易中的時間和地點觀念,為了明確電子交易中何謂要約的到達標準,《合同法》第16條第2款規定:“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7]

    (二)承諾

    承諾,又稱之為接盤或接受,是指受要約人做出的,對要約的內容表示同意并愿意與要約人締結合同的意思表示。我國的《合同法》第21條規定:“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否構成承諾需具備以下幾個要件: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向要約人做出。2、承諾必須是對要約明確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3、承諾的內容不能對要約的內容做出實質性的變更。4、承諾應在要約有效期間內做出。要約沒有規定承諾期限的,若要約以對話方式做出的,承諾應當即時做出,要約以非對話方式做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間內承諾,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承諾的撤回,是指受要約人在發出承諾通知以后,在承諾正式生效之前撤回承諾。根據《合同法》第27條的規定:“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達到要約人之前或者是承諾通知同時達到要約人。”因此,承諾的撤回通知必須在承諾生效之前達到要約人,或者是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撤回才能生效。如果承諾通知已經生效,合同已經成立,受要約人當然不能在撤回承諾。對承諾的撤回問題學界有不同的觀點,反對者認為電子商務具有傳遞速度快,自動化程度高的特點,要約或者承諾生效后,可能自動引發計算機做出相關的指令,這樣會導致一系列的后果。贊同承諾撤回的學者則認為不管電子傳輸速度有多快,總是有時間間隔的,而且也存在網絡故障、信箱擁擠、計算機病毒等突發性事件的存在,似的要約、承諾不可能及時到達。筆者認為,撤回承諾同要約的撤銷同樣重要,這種民事權利不能剝奪,否則會破壞我國《合同法》的體系與精神。

    三、電子合同成立時間與地點

    電子合同成立時間,是指電子合同開始對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的時間。在一般情況下電子合同的成立時間就是電子合同的生效時間,合同成立的時間是對雙方當事人產生法律效力的時間。一般認為收件人收到數據電文的時間即為到達生效的時間。聯合國《電子商務示范法》第15條和我國的《合同法》第16條的規定基本相同。[8]如收件人為接收數據電文而指定了某一信息系統,該數據系統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收到時間。如收件人沒有指定某一特定信息系統的,則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一信息系統的時間為收到時間。對于什么是“進入”,筆者認為,一項數據電文進入某一信息系統,其時間應是在該信息系統內可投入處理的時間,而不管收件人是否檢查或者是否閱讀傳送的信息內容。

    認定發送和接收電子合同的時間對于判斷交易成立和生效具有重要的意義。我國的《合同法》對此只是做了原則性的規定。根據《合同法》和民事法律關系基本原理和電子合同的實際情況,認定發送和接收電子通訊時間的默認規則為,在雙方沒有相反約定的情況下,某個電子信息進入某個輸送人無法控制的信息系統就視為該信息已經被發送,如果信息先后進入了多個信息系統,則信息發送的時間以最先進入其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服務器,在發送到接收人的計算機系統,那么該信息被發送的時間就是先進入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服務器的時間。[9]在判斷信息接收時間方面,如果電子信息的接收人指定了一個信息接收系統,則電子信息進入該系統的時間即為信息接收的時間。

    電子合同的成立地點,是指電子合同成立的地方。確定電子合同成立的地點涉及到發生合同糾紛后由那地、那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法律問題。我國《合同法》第34條規定,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采用電子意思表示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要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要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我國立法對電子意思表示采取的是“到達主義”,所以規定以收到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其原因是考慮到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和特殊性問題。我國《合同法》第34條之所以這樣規定,主要是因為電子交易中收件人接收或者檢索數據電文的信息系統經常與收件人不在同一管轄區內,上述規定確保了收件人與視為收件地點的所在地有著某種合理的聯系,可以說我國《合同法》這一規定充分考慮了電子商務不同于普遍交易的特殊性。

    四、電子簽名與電子認證

    電子合同成立是雙方當事人意思一致的結果,在傳統的合同訂立過程中,國際上通行的做法是用雙方當事人的簽字來確定雙方的意思表示。我國的《合同法》第32條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自雙方當事人在合同書上簽名或者加蓋公章時合同成立。”當事人的簽字或者蓋章,意味著自然人或者法人在合同書上簽名或者是加蓋公章合同才發生法律效力。在電子商務合同中,要在這種合同書上簽字或者蓋章是很困難的。所以,在實踐中用何種技術來解決簽名和蓋章問題是電子合同成立與生效的關鍵。

    美國是世界上最先授權使用數字簽名的國家,他規定了用密碼組成的數字與傳統的簽字具有同等的效力[10].從技術的角度而言,電子簽名主要是指通過一種特定的技術方案來賦予當事人一個特定的電子密碼,確保該密碼能夠證明當事人身份的作用,而同時確保發件人發出的資料內容不被篡改的安全保障措施。電子簽名的主要目的是利用技術的手段對數據電文的發件人身份做出確認及保證傳送的文件內容沒有被篡改,以及解決事后發件人否認已經發送或者是收到資料等問題。[11]因此,驗證解密得到的結果與經過計算后的結果必然不同,從而保證了電子信息的真實性與完整性[12].

    電子認證與電子簽名一樣都是電子商務中的安全保障機制,是由特定的機構提供的,對電子簽名及其簽署者的真實性進行驗證的服務。電子認證,是指由特定的第三方機構通過一定的方法對簽名及其所做的電子簽名的真實性進行驗證的一種活動。電子認證主要應用于電子交易的信用安全方面,保障開放性網絡環境中交易人的真實與可靠。電子認證是確定某個人的身份信息或者是特定的信息在傳輸過程中未被修改或者替換。[13]電子認證即可以在當事人相互之間進行,也可以由第三方來做出鑒別。電子商務活動常常是跨國境的,各個參與方就需要有不同的國家的認證機構對各自的身份進行認證,并向電子商務活動的相對方發放認證證書,這在實踐中就需各國相互承認對方國家認證機構發放的電子認證證書的效力。

    在認證機構的設立上,必須強調認證機構是一個獨立的法律實體,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數字服務,并且能夠以自己的財產提供擔保,能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自己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他必須是保持中立,并具有可靠性、真實性和公正性。電子認證機構一般不得直接和客戶進行商業交易,也不能在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活動中代表任何一方的利益,而只能通過公正的交易信息促成當事人之間的交易。它必須能被當事人接受,也就是說,它應當在社會具有相當的影響力和可信度,并足以使人們在網絡交易中愿意接受其認證服務。當事人對電子認證機構的接受可能是明示的,也可能是在網絡交易中默示承認或者是基于成文法律的要求。另外,電子認證機構不能以盈利為目的,認證機構應當是一種類似于承擔社會服務功能的公用事業,其營業的宗旨應該是提供公正、安全的交易的環境,保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促進電子合同交易,加快電子商務的發展。

    五、電子合同生效

    電子合同的成立只是意味著當事人之間已經就合同內容達成了意思表示一致,但合同能否產生法律效力,是否受法律保護還需要看他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即合同是否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電子合同的成立并不等于電子合同的生效,電子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經成立的合同符合法律規定的生效要件。雖然我國的《合同法》沒有對合同的生效做出具體的規定,但是電子合同是一種典型的民事法律關系。我國的《民法通則》第55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以下幾個要件: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3、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這些條件是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有的電子合同還需具備特殊要件,如有些特殊的電子合同還需到有關部門辦理批準登記手續后才能生效。電子合同的生效需具備以下幾個法定要件: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的要件在學理上又被稱為有行為能力原則或主體合格原則。[14]行為人必須具備正確理解自己行為性質和后果,獨立地表達自己的意思的能力。

    (二)電子意思表示真實。是指利用資訊處理系統或者電腦而為真實意思表示的情形。電子意思表的形式是多種多樣的,包括但不限與電話、電報、電傳、傳真、電郵、EDI、因特網數據等,具體通過封閉型的EDI網絡,局域網與因特網連接開放型的因特網或傳統的電信進行電子交易信息的傳輸。

    (三)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是指電子合同的內容合法。合同有效不僅要符合法律的規定,而且在合同的內容上不得違公共利益。在我在我國,凡屬于嚴重違反公共道德和善良風俗的合同,應當認定其無效。

    (四)合同必須具備法律所要求的形式。我國現行的法律規定無法確認電子合同的形式屬于那一種類型,盡管電子合同與傳統上面合同有著許多差別,但是在形式要件方面不能阻擋新科技轉化為生產力的步伐,立法已經在形式方面為合同的無紙化打開了綠燈。法律對數據電文合同應給予書面合同的地位,無論意思表示方式是采用電子的,光學的還是未來可能出現的其他新方式,一旦滿足了功能上的要求,就應等同與法律上的“書面合同”文件,承認其效力。[15]

    六、電子合同監管

    網上廣告、網上購物、網上合同、網上支付等新型網絡交易活動給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出了新的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國家主管市場監督管理和有關行政執法的職能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監管的市場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下的大市場,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電子合同進行監督管理責無旁貸,該項職能是由法律所賦予的。[16]工商部門對電子合同監管能促進網絡市場交易的公平性、安全性、經濟性,能有效的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能減少合同爭議和違法合同,提高合同的履約率,維護市場交易安全,促進經濟的發展。

    我國現階段的電子合同監管主要存在著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一是電子合同的實體法和監管的程序法等立法不能適應現階段的要求。對電子合同的監管是一個技術性很強的工作,沒有相關的規章制度是無法開展的。二是相關的技術與配套工程沒有確立,從而無法保證電子合同的監督與管理工作。電子合同交易的開展需要一系列的配套措施,是一個系統的工程,如市場主體制度的認證,電子合同效力、電子合同交易的安全性與真實性問題,電子證據、電子合同爭議的管轄權等等。目前的立法嚴重滯后,嚴重影響電子合同的交易和監管力度。三是現有的工商登記制度無法對網絡交易主體進行監管,沒有統一的認證機構。四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執法人員的水平和能力有限,執法的手段單一。目前,我國基層工商機關自動化辦公水平有待提高,計算機知識、網絡技術有待加強。執法人員對網絡交易行為不了解,不能快速的對網絡市場信息進行有效的收集、分析和整理,從而影響了電子合同監管的力度。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電子合同的監管是對電子合同交易的整個過程的監管,從電子合同要約,電子合同的訂立、電子合同的交付、電子合同的簽證、電子合同爭議的處理等。[17]筆者認為根據等同法則電子合同具有書面合同的形式與性質,現階段我們不能用原有的方法來對電子合同進行監管。電子合同的監管是對簽約前、簽約過程以及簽約后電子合同的履行等監管。電子合同簽約前的階段主要是對買賣信息的檢索,對整個交易行為做充分的準備工作,這就需要政府和只能部門提供一系列的配套措施。作為政府職能部門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就應該對網絡市場予以規范和管理,為電子合同的廣泛使用提供良好的網絡環境,保障網絡交易的安全性、公正性,促進網絡交易行為,提高履約率。[18]

    筆者認為工商部門對電子合同的監管應注重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建立電子合同監管平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該按照所轄區域設立電子合同監管平臺,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該對所轄區域的經濟主體經濟情況對公眾公開,以備市場相對人進行查詢和了解。這種信息包括對企業的信用、資金、企業產品質量,有無違規經營等一切公眾資料,涉及企業商業秘密的沒經權利人同意的不能公開。二、對電子合同的監管應該是對電子合同是否違反法律、法規、規章進行審查。糾正電子合同中違法行為,查處利用電子合同進行違法交易的行為,以及違約的處罰。三是完善我國物流配送體系,加強電子合同依法履行的監管工作,促進電子合同交易的成功率。四是建立電子合同簽證網。電子合同簽證是對合同簽證的延伸,電子合同簽證網的建立能有效的彌補書面簽證的缺陷,減少人力、物力和才力方面的支出,提高工作效率。五是建立網上電子合同監管投訴中心,及時反映合同監管中的問題,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六是加強電子合同的法律法規的研究制定工作,建立有效的網絡監管體制,維護市場經濟的安全。七是加強執法人員的培訓工作,提高執法人員的水平。電子合同監管是一項技術性很強的工作,他涉及的知識面廣泛,需要不斷的學習和更新知識結構。八是加強對工商部門職能的宣傳工作,特別是要加強對電子合同監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宣傳力度。面對新的挑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認真的研習新《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和精神,熟悉電子信息技術,切實有效的對電子合同實施監管,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的健康發展。

    OnTheBasicTheoryofElectronicContractTrade

    Abstract:E-commerceistheinevitabledirectionofthecommercialdevelopmentinthefuture.Withitsdistinctwayofbeingmade,e-contractchallengesthetransitiononpapertermsoflaw,technology,supervisionandsoon.E-contractisthefoundationandhardcoreofe-commerce.Thelegalproblemsine-contractconstrainthedevelopmentandtheprocessofe-transition.So,itisnecessaryforourcountrytoacceleratethestepoflawmakingone-commerce,makeupthemechanisticofe-contractsupervision,andcompletethelegalsystemofe-contracttransition.Inthearticle,theauthorhasmaderesearchingandstatementonthelegalandtechnologicalproblemsofthee-contract,andalsohasmadeaproposalonthelawmakingandsupervisionofe-contract.

    Keywords:electroniccontract;electronicsignature;electronicattesting;electroniccontractsupervision

    注釋:

    1、齊愛民、萬暄、張素華著:《電子合同的民法原理》,武漢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9頁。

    2、齊愛民、萬暄、張素華著:《電子合同的民法原理》,武漢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17頁。

    3、吳漢東:《論信用權》,《法學》2001年第1期。

    4、王利明、崔建遠著:《合同法新論。總則》,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123頁。

    5、王利明、崔建遠著:《合同法新論。總則》,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130—135頁

    6、張楚著:《電子商務法初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273頁。

    7、蔣坡:《論我國電子商務法律體系和基本架構》,《科技與法律》2002年第2期。

    8、于靜:《電子合同若干法律問題初探》,《政法論壇》1999年第6期。

    9、鄭成思、薛虹:《我國電子商務立法的核心法律問題》,《知識產權》2000年第5期。

    10、邱永紅、魏麗:《國際貿易中應用EDI的法律問題新探》,《國際經濟貿易研究》1998年第2期

    11、蔣坡:《論我國電子商務法律體系和基本架構》,《科技與法律》2002年第2期。

    12、唐春林、王穎、郭敏之著:《電子商務基礎》,科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37頁。

    13、劉滿達:《數字簽名的法律思考》,《法學》2000年第12期。

    14、王利明、崔建遠著:《合同法新論。總則》,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240頁。

    15、蔣坡:《論我國電子商務法律體系和基本架構》,《科技與法律》2002年第2期。

    16、吳懷福、張士茂:《電子商務中電子合同監管問題初探》,《中國工商管理研究》2003年第2期。

    第4篇:電子合同的訂立方式范文

    1.網絡購物的發展及格式條款濫用情況的概述

    伴隨著互聯網的不斷普及和發展,我國已經正式成為“”互聯網大國“,截至2021年6月,我國網民規模為10.11億,互聯網普及率為59.2%,這也意味著利用互聯網電商平臺進行購物的人數正在持續上升。網絡購物,一種誕生于20世紀90年代的購物方式,以其方便、快捷、性價比高的優勢備受消費者的青睞。然而,在網絡購物的過程中,由于電商平臺是處于主導地位的一方,所以消費者只能被動的接受電商平臺提供的網購合同,原本合同的訂立和履行都需要基于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但電商平臺為了追求高效,會使用一種特殊的合同類型——格式合同,這種合同的產生就是為了迎合快節奏的交易方式,所以舍棄了合同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的公平性,在以往格式合同應用于傳統的少數行業時,它會受到嚴格的管控,在那時,它的弊端尚未暴露,但是隨著互聯網的蓬勃發展,格式合同在網絡購物中的廣泛運用,它的弊端也開始暴露。而這也導致近幾年來,法院有關網絡購物的訴訟糾紛的受案量居高不下,而其中主要的糾紛類型都為合同糾紛。所以,為了節約司法資源,加強司法能力,提升司法水平,法律是規制電商平臺濫用格式條款情況的最好手段。

    2.民法典對格式條款的規制

    2.1格式條款的基本概述

    在第496條中,民法典規定了格式條款的定義,“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第一,格式條款是為了重復使用而擬定的。格式條款是為了重復使用,而不是為了一次性的使用而擬定的,由于提供固定商品或服務的當事人無論向何種人提供該商品或服務都適用一樣的條件,所以,為了節約時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才產生了各種格式條款。第二,格式條款是預先擬定的。預先擬定,是指在要約人向受要約人發出要約前,合同條款就已經被擬定出來了,所以可見格式條款的訂立人,一般是固定商品或服務的供應方,而非接收方。第三,格式條款在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時,是不需要協商的。這也導致了格式條款具有固定性,附和性,也就是說,格式條款的內容是固定不變的,在訂立合同時,另一方當事人只能選擇接受格式條款并簽訂合同或者拒絕格式條款并拒簽合同。

    2.2格式條款的特殊規制

    在第496條中,民法典對格式條款還進行了特殊規制,“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簡而言之,這是民法典對格式條款制訂方的限制,即格式條款的提示與說明義務。而第498條中,也規定若雙方當事人對格式條款理解發生爭議,應當以常理解釋,若有兩種及以上的解釋的,應作出不利于格式條款訂立方的解釋,即解釋規制,實質上,這是對相對格式條款訂立方的一方當事人(下稱相對人)的權利保護,因為格式條款的訂立一方天然具有優勢地位,出于公平原則的考慮,在司法過程中自然應當對相對人的權利有所保護,倘若沒有此條款,那格式條款訂立方既制定格式條款,又享受對條款的解釋權,這無疑是違背了公平原則。

    2.3格式條款無效的情形

    在第497條中,對格式條款無效的情形做了規定,其中除了對所有民事法律行為做出的共性規定(即不得違反強制性規定、不得違反公序良俗、不得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等),還說明了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提供的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以及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為無效。從這里看出,第497條其實是公平原則的體現,因為在496條中的規制中,倘若條款訂立方未盡到提示與說明義務,在實際司法中也并無法律后果的規定,但加上497條的規制,司法過程中便可由格式條款訂立方對重大利害關系未盡到提示與說明義務,推定其格式條款無效,所以,497條其實是對496條的補充。

    2.4關于民法典對格式條款規制不足

    2.4.1格式條款規制適用主體的混亂

    民法典中關于格式條款的規定,究竟是調整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還是同時調整商事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關于這個問題的爭議,其實早在《合同法》剛剛出臺時就已經被引起了。支持后者的學者往往以民法典未明確區分二者為由,認為關于格式條款的規制適用于所有民事主體,所以自然同樣適用于商事主體之間。而支持前者的學者認為商事主體之間與經營者和消費者有著天壤之別,因為商事主體本身就是從商者,具有豐富的從商經驗,對于商事合同的內容和規定都可以熟練地把握,而不像經營者和消費者一樣,經營者在簽訂格式合同時天然具備優勢,而消費者不具備把握合同內容,知曉自身權利、對方義務的能力,不具有議價權,只能選擇簽訂或拒絕,也正是這種弱勢地位,才需要法律的特別規制。即商事主體與消費者之間的締約議價能力、價值追求、意思自治程度皆有區別,自然不應該由相同的法律規范來予以規制。并主張對于商事主體之間訂立的包含格式條款的合同,就算適用格式條款規制,也應予以嚴格的限制。原則上,僅得適用信息規制,慎用格式條款效力規制和解釋規制。因為此時的雙方對于格式條款的把握處于對等水平。若面對商事主體之間仍適用格式條款效力規制和解釋規制,就會損害締約方的權利。應當承認,這一觀點是具有相當強的說服力的,其見解既符合社會現實的需求、也符合民商法的基本原理。但是這一見解卻未被《民法典》采納。民法典關于格式條款之規定,仍是統一適用于所有民事主體,這就意味著,倘若爭議糾紛的主體是商事主體,司法者在適用民法典進行規制時會出現諸多問題,有可能會違反民法典的公平原則。

    2.4.2格式條款并無變更規制

    傳統理論認為,合同是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協議,在合同成立后,可依合同當事人雙方的意愿,予以變更。亦可以按照合同的約定,賦予一方當事人單方變更權,使其可以自行更改合同的約定,無需經合同相對人同意。而在格式條款盛行的今日,格式條款制定方往往在格式條款中,明確地賦予自己單方變更權。筆者就曾在某電商平臺上預訂一家酒店,在預定酒店之前,出于習慣,仔細閱讀了預訂聲明,且截圖一份,就是擔心日后引起消費爭議時無據可依,電商平臺要求支付全款才可預訂,于是就支付了全款,結果后來因故不能去住酒店,提前四十天打電話到電商平臺進行退款時,平臺竟以我是以優惠價格訂房為由,僅退全款的90%。于是我提交截圖,并聲明電商平臺并未在預訂聲明中提及需支付違約金,哪知電商平臺迅速發給我一張截圖,上面的預訂聲明上寫著提前一個月退款需支付10%的違約金。而這一項在我的截圖中并沒有,于是電商平臺聲稱這是剛出的新規,且之前的聲明中有規定平臺可以自行更改合同內容,無需經過相對人同意,而筆者最終因金額較低,不了了之。這就是一名普通消費者在面對電商平臺的無奈,作為相對人的消費者根本沒有反抗的余地,甚至電商平臺不需要盡到通知義務。而這樣的情況顯然不符合合同的意思自治和誠實信用原則。正是因為民法典對格式條款并無變更的規制,導致消費者的權益容易受到侵害且不自知,就如同上述的單方變更權,完全給了締約方免除格式條款提示與說明義務的空間。

    2.4.3民法典忽略了網購合同的特殊性

    互聯網行業本身就是資源整合最頻繁快捷的行業,主要的電商平臺也就是幾個“巨頭公司”創辦,這些電商平臺在締結網購合同時,考慮到受眾范圍廣,所以對于合同內容更是審慎之至,他們會使用許多晦澀難懂的概念,甚至法律職業工作者都難以理解。在加上在電子合同中間穿插的各種超鏈接內容,若一個個點開來看,一份網購合同的篇幅甚至會長達5萬字以上,普通的消費者根本無法弄清楚自己的權利和義務,只能稀里糊涂地付款。而這些平臺因為民法典中規制的商家說明與提示義務,又會在合同中使用大量的下劃線和加粗字體,甚至一份網購合同的提示字體會超過普通的文本數量,那這種情況,是否能判定平臺進行了說明與提示義務呢?此外,一些電商平臺為了達到提升流量的目的,會放出“免費”商品或服務的噱頭,吸引用戶消費,但是在其簽訂的格式合同中關于“免費“的內容都是附條件的,例如下載某個APP或注冊會員,諸如此類的條款讓用戶進行消費后被鋪天蓋地的廣告包圍,苦不堪言。

    3利用行政規制解決網購合同濫用格式條款

    3.1行政規制相較于其他規制手段的優勢

    對于格式條款的規制,主要分為四個類型:立法規制、司法規制、行政規制及社會規制,其中立法規制并不具有獨立規制的能力,任何規范格式條款的立法,最終都需要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和社會機關中的任一主體進行落實,所以,實質上對格式條款的規制主要是司法規制、行政規制及社會規制。

    司法規制,是司法機關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通過司法過程,進行調整的行為,簡而言之,就是在裁判案件的過程中對格式條款進行規制,其規制效果主要體現在對個案的規制上,且不是每一個關于格式條款的糾紛都能走到司法過程,其并不具備普遍性,且司法規制具有滯后性,只有等消費者的權益被侵犯才能進行規制,這顯然不符合提升效率的原則。行政規制,是行政機關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利用各種行政行為(行政處罰、行政指導、行政確認、行政裁決等)進行監督調整的措施。其主要的形式包括:事先協商制、事先審核制、事后介入制。事先協商制是指格式合同在尚未制定時,由政府代表消費者向經營者代表共同商議格式條款的內容使之能兼顧消費者與經營者的利益。事先審核制是指格式條款制定后應當經由相關的行政主管機關進行審核,以保護交易相對人的利益,避免不當格式條款的使用。事后介入制,是指不合理的格式合同被發現后,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命令雙方當事人使用特定的條款以取代不合理的條款,或命令當事人適用另一法定的格式條款。社會規制,是除了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以外的各種社會團體對格式條款運用的管理與監督,主要分為自律監督和他律監督,前者主要以行業協會為主,它們會自覺的審查行業內常用的格式條款,對不合理的格式條款進行取締,后者以消費者協會、媒體等等第三方評價機構為主,主要的作用是披露不合理的格式條款,并進行評價,由于社會規制主體的基數大,所以社會規制的行為數量也是最多的,但是社會規制并不普遍具有法律約束力,何況行業協會本身是由經營者自發組織,很多時候為了經濟效益會喪失其效用,甚至因此會出現協會明知格式條款存在對消費者的不平等,仍不規制的現象。

    由此可見,行政規制較于其他兩種規制類型,其規制手段更為全面,規制程序更為完備,且具有高效性、便捷性的特點。這也迎合了互聯網時代的優勢,兩者相輔相成,行政規制利用互聯網的高效提升行政效率,行政規制的高效促進互聯網的發展,2020年綿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年鑒報告中就有對合同格式條款的專項整治,“2019年,市場監督管理局推進合同監管,重點針對房地產業、汽車銷售、旅游合同中典型不公平、不合理、不合法的合同格式條款”,從報告中可以看出,行政規制針對具體行業進行短期規制,所以選擇行政規制的手段解決電商平臺濫用格式條款的問題是具有必然性的。

    3.2網購合同的概述

    網購合同,全稱網絡購物合同,是指消費者與經營者通過網絡平臺,以貨物買賣等交易為目的,在互聯網線上簽訂的合同。相較于普通的格式合同,網購合同的格式條款被電子信息化,優點在于方便修改合同內容,且易于頻繁使用,缺點在于容易被許多不良商家利用文字修改工具,將不利于消費者權益的格式條款隱藏在合同頁面里,例如縮小字符、半透明化字符、移至頁面邊角。

    3.3行政規制在規范網購合同格式條款的具體方式

    3.3.1加強事前監管

    電商平臺的“巨頭公司”在擬定網購合同時,應當與行政機關進行事先協商,針對網購合同中的格式條款進行商議。行政機關要考慮到消費者的權益保護,且應當針對繁冗的合同內容進行適當刪減,行政規制可以通過要求企業提供有效的信息類型的方式予以解決。行政機關在經過調研后,可以收集和整理出格式條款相對方最為注意和注重的信息,并要求各個企業對此類信息予以重視,對涉及此類信息的條款,予以顯著提示。換言之,由行政機關進行調研,挖掘消費者真正在意的信息的類型,僅要求格式條款制定方對此類信息類型進行顯著提示,對這其中的部分信息類型甚至可以要求制定方主動進行說明。因為消費者真正需要的,并非是繁瑣復雜的、眾多的、其所不在意的信息,而是涉及其利益的個別的重要的信息。因此進行這樣的工作,既減少了資源的浪費,也使得提示與說明義務得以真正的發揮其作用。擬定后的網購合同要交由行政機關進行審核,在審核無誤后,電商平臺才能使用,行政機關應當加大審查力度,提高電商平臺店鋪入駐的門檻,嚴格限制或禁止三無人員進入電商平臺,以確保網絡交易環境的安全和可靠。

    3.3.2建立格式條款評分機制

    行政機關可以對電商平臺提供的格式條款在審查通過后,確認沒有原則問題的錯誤后,對格式條款進行評分。影響分數高低的因素可以是格式條款對消費者權益的重視度和格式條款用語的簡潔性和易懂性,總之,要將其標準化,然后形成一個綜合的評分機制,在電商平臺使用該格式條款時將分數標注于顯著位置,有助于鼓勵經營者提升商譽,消費者也能通過分數,最直觀的了解自己面對的這份網購合同中的格式條款是否能夠最大限度保證自己的權益。

    3.3.3建立經營者信用平臺

    行政機關應當著手建立一個便捷、公開、公平的經營者信用平臺,將所有電商平臺的經營者的信息都錄入平臺內供消費者查詢及評價,有利于對經營者濫用格式條款欺詐消費者現象的遏制,也可以給消費者一個合法合理的投訴渠道。行政機關也要設定適當的獎懲標準,對于差評過多的經營者給予相應的處罰并公示,對于好評如潮的經營者給予獎勵并公示,身處信息時代,這樣的信用評價機制會讓不良經營者無處遁形,有利于減少合同糾紛,節約司法資源。

    3.3.4加強法律學習

    行政機關可以通過普法宣傳,學校教育加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法律意識,網絡購物的發展趨勢是不可擋的,然而從看到一件喜歡的商品變成該商品到手,中間還要經歷簽訂合同的過程,要想在這個過程中保證自己的權益,那就要求經營者和消費者對法律都有基本的常識,了解法律知識、增強法律意識是凈化網購環境的基礎。減少網購合同發生的糾紛需要全社會共同的努力,作為經營者和消費者,筆者認為首先要做到的就是要了解法律知識、增強法律意識,因為只有我們每一個人都知法懂法守法,才能夠營造出一個好的網購環境,才能夠更好地參與到網購活動中去。

    第5篇:電子合同的訂立方式范文

    委托方(甲方):

    承運方(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經過雙方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貨物名稱,數量等

    托運貨物的品名、數量、規格等內容將由甲方在每批貨物發運前以貨物運單或外運清單等書面形式予以詳細規定。貨物運單或外運清單等經雙方簽字后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視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二條 貨物起運地點到達地點

    1乙方根據甲方承運貨物的要求為甲方承擔全國各地的整車、零擔以及回程貨物的公路運輸。

    2貨物起運點:

    3貨物到達點:

    第三條、運輸價格及結算

    1運輸價格上海到常州 120元/方(此單價已含托運貨物的保險費),不足1個方按1個方計算,另收取提貨費300元(單次提貨大于5個方,免提貨費),裝卸費是5元/方。

    2隨著運輸市場的變化,甲乙雙方可以對價格協商,經確認后,按實際情況進行適當的調整。

    3乙方應于當月五日前向甲方提供上月業務結算清單,甲方應當于當月十日前完成核對工作。

    4若結算清單核實無誤,甲方應通知乙方開具運輸行業統一發票;若有疑問,應由甲乙雙方核實后再由乙方開具發票。

    5甲方應在收到乙方發票后的30天內,按結算金額以轉帳方式支付乙方運費。

    第四條 乙方的責任義務

    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提供安全、準時、優質的運輸服務。

    2乙方保證其主體和運輸工具具備合法的營運資格。

    3乙方負責到甲方指定地點安排裝車、卸車、并按照清單清點貨物。乙方承諾安全及時地把甲方委托貨物交付到甲方指定的收貨人和收貨地點,無貨損和貨缺。

    4由于自然災害、交通事故等不可抗拒所造成延誤交貨,乙方有義務及時通知甲方。

    5乙方完成交貨,需由甲方指定的收貨人進行簽收或者加蓋公章。簽收回單需在客戶簽收后3個工作日內傳真給甲方。正式簽收回單可在月底結賬時提供給甲方并作為甲方和乙方結算運輸費用的憑證之一。

    6運輸價格作為合同附件與本貨物運輸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應。乙方因市場價格需要調整運輸費用,必須事先以書面形式通知到甲方,并得到甲方確認后生效。

    7乙方承諾在其運輸過程中選用的車輛都是全封閉的箱式貨車,乙方承諾在運輸過程中出現貨物短缺、被盜搶、雨淋、破損、滅失、污染以及交通事故等問題出現的損失均由乙方按照甲方零售商業發票金額折算一定比例后賠償給甲方。具體賠償比例如下:

    按照零售額的80%賠償。

    8若乙方延誤了送貨,乙方每延誤一天,按延誤運輸貨物的運輸費(運輸費的計算按本合同第三條)的10%向甲方承擔違約責任。,不滿一天視為一天,違約金的賠償額不超過該車次的運輸總額(發生不可抗拒因素或者因非乙方導致的交通事故、交通嚴重堵塞等原因除外)。若發生交通事故、交通堵塞或者其他不可抗因素,乙方必須在出現上述問題后12小時內通知到甲方。若乙方未在上述規定時間內及時通知到甲方,則乙方仍需承擔相應的延遲交貨違約責任。

    第五條 甲方的責任和義務

    1.甲方須提供符合運輸要求的貨物包裝,貨物包裝必須堅固能適應長途運輸過程中的顛簸、震動。甲方任何貨物包裝的改變,都必須提前以書面方式通知乙方,否則乙方有權拒絕承運甲方委托貨物。

    2.甲方委托貨物不屬于易燃、易爆或者其它國家規定的違禁物品。

    3.甲方需提前一天時間以傳真、電話或者電子郵件方式通知乙方承運任務,以便乙方安排車輛。

    4.甲方負責提供準確的提貨資料和清單給乙方。

    5.甲方負責提供完整、準確的收貨人信息給乙方。這包括收貨人的詳細地址、姓名、聯系電話等。

    6.貨物發運中途甲方若提出變更到貨地點或者取消承運任務,將由甲方負責承擔由此而產生的相關費用。

    7.在出現運輸貨損時,甲方有義務提供相關商業發票協助乙方向其保險公司進行索賠。

    8.貨物的重量和體積按照甲方“用友通”系統數據的重量和體積數為依據。為方便計算沙發產品的體積/重量,沙發3人座位的按照單個1立方米;2.5人座位按照單個0.8立方米;2人座位按照單個0.7立方米;單人座位按照單個0.5立方米計算。

    第六條 運輸費用的結算方式

    乙方每月的5日提供給甲方經過匯總的從上月1日起至30日的運輸費用清單,甲方對此清單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和確認,乙方在甲方確認清單后出具公路運輸發票。乙方出具的運輸發票應帶抵扣聯,甲方在收到發票后30天內完成付款。

    第七條 貨物驗收標準

    1.乙方提貨時應嚴格按照甲方提供的貨物運輸清單核對品名、數量以及包裝數等。乙方同時應嚴格檢查甲方提供的產品包裝是否完好無損。若甲方提供的產品包裝有破損,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更換新的包裝產品,同時乙方有權拒收甲方所提供的不適應長途運輸的包裝產品。若甲方所提品無完整的外包裝,或者發現甲方產品包裝已經破損且無法替換時,乙方須在托運單上明確注明,并經過甲方簽字確認,由此造成該件貨物的損壞,責任不在乙方。

    2.乙方將貨物運輸到甲方指定地點后,甲方收貨人進行驗收時將以外包裝是否有破損作為檢驗標準。若外包裝有損壞(包括包裝表面有明顯壓痕),甲方收貨人須打開包裝驗收貨物是否有損壞,此情況下檢驗發現的貨物損壞均由乙方承擔相應的責任。若貨物外包裝完好無損,內部產品發現的損壞,乙方不承擔貨損責任。甲方收貨驗收后將在乙方的承運單上明確注明損壞情況,簽收單作為定損的確認文件。

    第八條 合同期限以及爭議解決

    1.合同期限:20xx年6月30日至20xx年6月30日止,如合同期滿雙方無異議,經雙方書面通知,合同自動延期一年。

    2.合同期內,甲乙雙方根據雙方的權利義務均有權單方面終止合同,但任何一方必須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

    3.甲乙雙方在合同執行過程中產生任何分歧,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乙方不得以扣留甲方委托貨物,甲方不得以推遲已經確認的付款時間來處理雙方的意見分歧。若雙方協商無效,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4.甲乙雙方均有義務保守合作雙方公司的商業秘密,不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5.運輸報價單等文件作為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率。

    6.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貳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第6篇:電子合同的訂立方式范文

    在21世紀高速的今天,隨著信息技術特別是技術的不斷發展,國際互聯網的全球化熱潮使人類進入了一個新的信息。由于國際互聯網具有不受時間、地域限制的特性,一種與傳統交易形態截然不同的通過國際互聯網進行交易的方式應運而生。在未來若干年內,國際互聯網將成為全球最大的交易市場所在地,其蘊含的商機無可限量。商務的產生與發展,為國際貿易帶來了極大的沖擊,一些新的由此產生。如網絡交易如何征稅、交易的安全性如何保證、交易書面形式要求、簽名的確認、合同的擬訂、電子提單的轉讓等。這些問題的解決直接關系到網絡交易的發展。但是,由于本身的滯后性,傳統法律尚未針對網絡交易這一新型交易方式進行補充或修正,造成許多衍生的法律問題無法用現行法律進行規范與調整。這使得許多準備從事網絡交易的商家望而卻步,到這一商業運作方式的迅速發展。因此積極加強對網絡交易的,建立規范網絡交易的靈活法律框架,不僅可保障進行網絡交易各方面的利益,而且還可保障網絡交易的順利進行。本文擬就有關問題進行探討。

    關鍵詞:電子商務

    國際貿易

    立法

    1電子商務的內涵及其優勢

    1.1電子商務的內涵

    電子商務(Electronic Commerce)是通過電信網絡進行的生產、營銷、銷售和流通等活動,它不僅指基于因特網上的交易,而且指所有利用電子信息技術來解決問題、降低成本、增加價值和創造商機的商務活動,包括通過網絡實現從原材料查詢、采購、產品展示、訂購到出口、儲運以及電子支付等一系列的貿易活動。

    從貿易活動的角度,電子商務可以在多個環節實現,由此也可以將電子商務分為兩個層次,較低層次的電子商務如電子商情、電子貿易、電子合同等;最完整的也是最高級的電子商務應該是利用INTERNET網絡能夠進行全部的貿易活動,即在網上將信息流、商流、資金流和部分的物流完整地實現,也就是說,從尋找客戶開始,一直到洽談、訂貨、在線付(收)款、開具電子發票以至到電子報關、電子納稅等通過INTERNET一氣呵成。

    要實現完整的電子商務還會涉及到很多方面,除了買家、賣家外,還要有銀行或機構、政府機構、認證機構、配送中心等機構的加入才行。由于參與電子商務中的各方在物理上是互不謀面的,因此整個電子商務過程并不是物理世界商務活動的翻版,網上銀行、在線電子支付等條件和數據加密、電子簽名等技術在電子商務中發揮著重要的不可或缺的作用。

    1.2 電子商務的應用優勢

    1.2.1電子商務將傳統的商務流程電子化、數字化,一方面以電子流代替了實物流,可以大量減少人力、物力,降低了成本;另一方面突破了時間和空間的限制,使得交易活動可以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進行,從而大大提高了效率。

    1.2.2 電子商務所具有的開放性和全球性的特點,為創造了更多的貿易機會。

    1.2.3 電子商務使企業可以以較低的成本進入全球電子化市場,使得中小企業有可能擁有和大企業一樣的信息資源,提高了中小企業的競爭能力。

    1.2.4電子商務重新定義了傳統的流通模式,減少了中間環節,使得生產者和消費者的直接交易成為可能,從而在一定程度上改變了整個社會運行的方式。

    1.2.5電子商務一方面破除了時空的壁壘, 另一方面又提供了豐富的信息資源,為各種社會經濟要素的重新組合提供了更多的可能,這將影響到社會的經濟布局和結構。

    2.電子商務在國貿應用中面臨的主要法律問題

    電子商務的法律問題,從狹義上講只屬于商法或國際商法的范疇,主要涉及在電子商務活動中出現的各方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即電子合同、電子身份認證、電子證據的確認、網上支付、物流配送、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所引起的法律問題;不過,由于商務活動涉及到社會經濟生活的方方面面,電子商務也不例外,并且電子商務是以網絡為運作平臺的,其交易場所虛擬化、表現形式多樣化、交易范圍國際化,因而從廣義上講它還包括稅收征管、知識產權的保護、管轄權的確定、網絡安全和管理、網上拍賣、市場準入、法律沖突、發展家電子商務發展等多方面的法律問題。總之,需電子商務立法解決的法律問題是十分龐雜的。下面主要以狹義的電子商務立法為出發點,簡單分析電子商務在國際貿易應用中存在并需通過立法來解決的幾個問題。

    2.1電子商務合同中的法律問題

    電子合同是合同雙方當事人以機網絡為媒介,通過在網上發出要約和承諾,達成意思表示一致而訂立的合同。電子合同從根本上改變了傳統合同的訂立方式,因此,對于法律法規來說,就有一個怎樣修改并發展現存合同法,以適應新的貿易形式的問題。

    2.2電子簽名和認證問題

    傳統合同中簽名或蓋章的行為有兩種功能:一是表明合同各方的身份;二是表明簽名者已確認文件所載之。各國法律主要是把簽名作為一種認證的手段。而書面形式是簽名的物質基礎,換言之,簽名的實現是以書面文件的存在為前提的。

    而在電子商務活動中,交易和通訊均在網上進行,參與交易的各方可能在整個交易過程中自始至終不見面,無法當面進行身份識別,不可能通過電子數據來傳遞親筆簽名,傳統的簽名方式很難應用于這種網上交易,這就產生了在計算機上以何種方式簽名才能為法律所認同的問題。按照信息發達國家的做法,在網絡上通過電子簽名的方式來確定交易方的身份。這種電子簽名是由符號及代碼組成的,它具備了上述簽名的特點和作用。對每一方來講,具體采取什么符號或代碼,將根據現有的技術、相關經驗、可應用標準的要求及使用的安全程序來做出決定。任何一方的電子簽名可以不時地改變,以保護其機密的特征。因此,電子簽名的產生和廣泛運用給電子商務立法帶來了兩個新的課題,即電子簽名是怎樣認定和電子簽名是否有效的問題。

    數據電訊的商業化應用,除了需要電子簽名作為認證手段之外,在因特網等開放性網絡環境下,認證中心的服務也是必不可少的。電子簽名側重于解決身份辨別與文件歸屬問題,而電子認證解決的是密鑰及其持有人的可信度問題,因為密鑰并不是萬無一失的,它存在著丟失、被盜、被破譯等風險,這就產生了公開密鑰的辨別與認證的有效性問題。即需要由一個權威的機構對公開密鑰進行管理,以減少密鑰丟失、被盜、被冒用而造成的損失。因此,要使電子身份認證機構能真正發揮其在電子商務中的安全作用,促使電子商務真正走向國際貿易應用,必須通過立法加以保障,或者作嚴格的法律規范。

    2.3電子提單的轉讓問題

    特權憑證是海運提單的一個最重要的作用。傳統的紙張型海運提單可通過背書轉讓貨物的所有權。電子提單與傳統的紙面提單相比發生了質的變化,它是利用電子數據交換系統傳送出來的關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轉讓貨物所有權的電子數據,是電子數據交換與提單相結合的一種形式,通過計算機,提單信息被轉換為數字信息后,在網絡間高速傳遞,最后由接受方計算機處理為原信息。在流轉上,電子提單快捷便利,順應著國際貿易的時代要求,成了傳統提單的當然替代物。但是電子提單不可能背書簽名來進行轉讓。如何轉讓電子提單不僅成了一個技術問題,也帶來了法律解釋的問題。票據法中票據的轉讓和承兌以及信用證轉讓也存在著相似問題。

    2.4電子支付問題

    支付方式是真正決定電子商務意義的環節,也是電子商務最終得以實現的關鍵,任何一筆成功的商務都要歸結到資金的支付與結算上來。電子商務在我國的最終發展不是很快,其瓶頸之一就是電子支付。電子支付所產生的法律問題包括了各種支付工具(信用卡、電子貨幣、電子支票等)的發行應用標準和條件、電子支付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電子支付命令的簽發與接受、執行、以及風險責任的承擔等。電子支付涉及當事人眾多,包括消費者、商家、銀行和認證中心等,各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較為復雜,有買賣合同關系、金融服務合同關系、電子身份認證關系,如在立法上不加以明確,必會阻礙電子支付在電子商務中的運用。

    2.5稅收

    稅收是一個國家重要的財政來源,是一個國家主權的最基本的體現。由于商務的交易活動是在沒有固定場所的國際信息環境下進行,造成國家難以控制和收取電商務的稅金。

    2.5.1.常設機構的概念和范圍界定遇到了困難

    許多客戶通過互聯網購買外國商品和勞務,外國銷售商并沒有在該國擁有固定的銷售場所,其人也無法確定。這樣,就不能依照傳統的常設機構標準進行征稅。

    2.5.2.國際稅收管轄權的沖突

    在一國對非居民行使什么樣的稅收管轄權的問題上,國際上一般都堅持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優先的原則。隨著電子商務的出現,各國對所得來源地的判定發生了爭議。美國作為電子商務發源地,1996年11月發表了《全球電子商務選擇性的稅收政策》一文,聲稱要加強居民(公民)稅收管轄權。這樣,發達國家憑借其技術優勢,在家屬地會強占其原屬本國的稅源,使發展中國家蒙受稅收損失。

    2.5.3.國際投資所得避稅問題將更加嚴重

    隨著電子商務的日益完善,導致網上國際投資業務的蓬勃發展,設在某些避稅地的網上銀行可以對客戶提供完全的“稅收保護”。假定某國際投資集團獲得一筆來自全球的證券投資所得,為躲避所得稅,就可以將其以電子貨幣的形式匯入此類銀行。

    因此,在制定與電子商務有關的政策法規時,需要重新審視傳統的稅收政策和手段,建立新的、有效的稅收機制。 3推進電子商務立法的對策建議

    隨著經濟、信息全球化,正確認識電子商務所產生的以上的問題,并在法律上做出相應的調整和變更,確定和企業間、政府和企業間、企業和消費者間、政府和政府間進行電子商務時所必需明確和遵守的法律義務和責任,并嚴格依法管理,規范電子商務的市場秩序,有利于保護貿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國際貿易遵循統一的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運行。

    3.1遵循國際慣例,做到與國際接軌

    目前世界各國普遍認為,在電子商務的管理上,政府應設法減少和消除不必要的貿易障礙,政府的干預是有節制的、透明的、技術上有限的,前后一段不可預測的。應致力于創造公平有序的競爭環境,建立用戶和消費者的信任,建立數字化市場的基本原則,并充分發揮企業自保和市場推動的作用。這些原則也應成為我國進行電子商務立法時的原則。

    3.2充分考慮我國實際情況

    美國等一些發達國家的交易習慣、信用制度等本身可以較快地與電子商務適應,而我國剛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基礎設施落后,管理水平、信息化水平低下,同時還存在信用卡使用不普遍,網絡建設參差不齊,送貨系統不完善,上網成本較高,企業信息化水平低下等發展電子商務上的諸多問題。因此,要建設我國的電子商務市場,還要有自己的原則與立場,推出適合我國國情的總體方案。發展電子商務也要注重國家安全與信息安全,以保證文化特色與獨立性。

    3.3充分利用已有的法律體系,保持現有法律體系的完整性與穩定性

    雖然電子商務對法律體系的挑戰是全面的,但并不需要對整個法律體系進行全方位的重新立法。一般認為,除電子商務中的特殊問題,如數字簽名問題、電子合同的有效性問題等相關法律問題需另立法外,現有的法律體系一般情況下都適用網絡世界、并不會因其虛擬化而有所不同。對現有法律沒有完全涵蓋的,盡量通過修改法律或司法解釋的方式爭取解決,比如通過修改著作權法、商標法來涵蓋電子商務的知識產權問題、通過修改稅法來適應電子商務的要求,通過修改廣告法來規范網上廣告,等等。

    3.4在電子商務的立法過程中,要充分發揮政府各部門的作用

    因為一方面電子商務本身就是一項系統工程,需各行各業共同治理;另一方面,電子商務方式對傳統的國際貿易方式造成了眾多突破,電子商務中的相關問題變化較快,對政府原有的管理調控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戰,政府內各部門要加強協調和合作。如外經貿部、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海關、稅收和工商等部門應通力合作,提高全方位的協調、管理能力。這包括政府既要對電子商務進行必要的扶持和引導,又要實施必要的管理和調控,比如當電子商務活動出現侵犯知識產權、或偷稅漏稅等違法違規現象時,政府就應適時、適當地進行干預和予以懲治,以促進電子商務的健康發展。

    3.5在立法的同時,還應注意充分發揮司法、行政執法、仲裁及國際組織的作用

    雖然我國作為成文法國家,但在電子商務相關案例的審判中,適當加大司法運用法律的自由度,還是非常必要的。在行政執法方面,版權、工商、公安等部門的執法就已在處理盜版軟件、VCD、CD上起到過重要的作用,在用法律手段保護電子商務發展中,這一經驗也值得借鑒。 由于仲裁的靈活性、專業性與國際協調性,使其在新技術引發的各類法律問題中的作用得到了國際社會的認同,在機Y2K問題的法律解決中,仲裁就已成為國際公認的實用手段。

    3.6加強稅收管轄權

    在稅收立法方面,應對原有法律進行擴大要求,對于在中國進行網上銷售的外國公司,均要求其在中國進行注冊,中國消費者購買其商品在匯款時應該匯到該公司在中國設立的專門賬戶上,以此為依據可征收增值稅等稅收;對直接通過國際互聯網進行軟件、書籍等銷售的,中國政府應該根據消費地原則征收增值稅、關稅等。使其維持至少與其他產業一樣的稅負水平,這樣就會產生新的稅負平衡,使政府的收入增加,從而滿足正常公共支出的需要。

    總之,中國應該秉持何種對策應鑒于中國的實際情況,在對電子商務立法時,既要有利于與國際接軌,又要考慮到維護國家主權和保護國家利益。其中鼓勵和發展電子商務是立法的前提,規范電子商務交易行為及相應的經營活動是立法的內容;適度規范、留有空間、利于發展是立法的技術要求。

    結束語

    綜上所述,電子商務作為一種與迅猛發展緊密相連的新型貿易方式,對現行法律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戰。對于電子商務帶來的新問題,需要對原有法律法規的進行調整修正來解決。密切注意電子商務發展趨勢,積極探討、和國外的先進立法經驗,并結合中國國情,制定符合實際需要的電子商務法律規范,改善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的基礎環境,對促進我國電子商務健康、有序的發展,進而促進我國國際貿易的發展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

    參考:

    1 黃敏學 《電子商務》 高等出版社 2001年6月1日

    104-108頁

    2 沈根榮 《國際電子商務立法的發展進程及特點》 《國際商務研究》2000年第2期

    31-35頁

    3 呂廷杰 《網絡經濟與電子商務》 北京郵電大學出版社 2000年9月1日

    59-62頁

    4 宋玲 《電子商務--21世紀的機遇與挑戰》 電子出版社 2000年3月1日

    128-130頁

    5 eMarket 《電子商務的概念》

    5 李國斌 《電子商務的有關法律問題探討》 2003年6月24日

    6 阿拉木斯 《電子商務立法的指導思想建議》

    7 沈木珠 《中國電子商務立法再探討》

    8 鄭成思、薛虹 《國際上的電子商務立法情況》 《電子知識產權》2000年第10、11期

    230-233頁

    9 孫鐵成 《計算機與法律》 法律出版社 2002年3月

    5-7頁

    10 梅紹祖主編 《電子商務法律規范》 清華大學出版社 2001年7月 73-80頁

    11 [美]David Bearman 著 王健等譯 《電子證據——當代機構文件管理戰略》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2000 年 90-95頁

    12 何家弘 《電子證據法研究》 法律出版社 2002年5月 20-25頁

    13 李維志 《 試論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現狀及其所面臨的若干政策問題》 http://sina.com.cn

    第7篇:電子合同的訂立方式范文

    論文關鍵詞 外商投資企業 登記 改革

    近十幾年來,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不斷發展,越來越多的外商投資企業入駐國內,其投資形式也發生變化。設立方式上,從當初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為大多數入駐形式演變為如今的以外商合資、外商獨資乃至外商一人有限公司居多;所涉及的產業范圍上,從制造業、建筑業涉及較多演變為如今更偏向于服務業、批發零售業,經營范圍也日趨多樣,云計算、工業設計、企業管理咨詢等新興行業層出不窮;企業架構上,也從過去大企業、大公司向目前的小型化、精細化方向發展。 可以說,外商投資企業正在改變過去的形象和定位,越來越“國民化”。

    然而,隨著外商投資企業“國民化”待遇進程的不斷加快,其登記制度中存在的問題也逐漸顯現,一定程度上已影響到外商投資企業的落戶和發展。因此,對外商投資企業登記制度進行規范和完善十分必要。

    一、目前外商投資企業登記制度主要存在的問題

    (一)立法缺陷給實際操作帶來困擾

    當前,外商投資企業登記中主要使用的法律主要為《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及其實施條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外資企業法》及其實施細則,近年來也逐步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操作。同時,國家工商總局逐步出臺的若干規定、暫行規定、執行意見、有關通知、指導意見等,也被作為外商投資企業登記時的依據。如此眾多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實施意見,會存在相互矛盾之處,給外商投資企業登記帶來困擾。如《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二條關于外資企業解散的申請,應當提交終止申請書,報審批機關核準,審批機關作出核準的日期為企業的終止日期。而在《公司法》及登記條例中,明確“經公司登記機關注銷登記,公司終止”。而在實際操作中,外商投資企業審批機關核準解散的日期與公司登記機關登記注銷的日期并不一致,即對于外商投資企業主體資格喪失應遵從哪個日期并沒有統一的說法,給企業、登記機關和其他機構如銀行等辦理后續業務帶來困擾。又如三部外商投資企業法中關于企業章程、合同與協議中有相互重疊的部分 ,如《中外合資企業經營法實施條例》中第十一條第五款與第十三條第五款都涉及到了董事會的組成問題,即合營合同與章程都須對董事會組成事項有規定,但因合營合同由出資雙方訂立,而章程由董事會訂立,訂立人不同,如果兩者沖突,以章程為準還是合營合同為準,法律中卻并未明確規定,給登記實務操作時造成影響。

    (二)多頭管理使登記程序繁瑣冗長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的登記實行審批部門審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的登記制度。外商投資企業從設立伊始,即受多個部門管理。申請時有審批機關,所涉及的行業還有行業主管部門,設立時有登記機關,資金匯入時還需經過外匯主管部門。除某些確需要管控的因素外,多頭管理使企業登記程序被繁瑣化、復雜化,增加了企業與社會的工作成本。以某家外商投資企業需要增加流通環節食品批發與零售為例,應當獲得審批機關的批準方可從事該業務,而審批機關要求企業先獲得工商部門的《食品流通許可證》,工商部門卻堅持認為外商投資企業應當先獲得審批機關的批準,憑批準證書再辦理相應許可,如此循環往復致使企業和有關部門均耗費了大量時間與精力,降低工作效率。對于審批機關來說,審查的是該外商投資企業是否被允許從事某項行業,而對于行業主管部門或許可機關來說,關注的是該外商投資企業是否具有從事某項業務的能力,兩者的管理目標和方向其實并不相同,但由于各部門都各自要求一套完備的申請標準,使外商投資企業對應先滿足哪套標準感到困惑,又如果兩套標準之間存在矛盾,應遵從于哪一個標準,都有不確定因素。另一種情況是,某外商投資企業獲得了審批機關的批準,設立登記時被工商部門要求對經營范圍的表述必須符合《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的規范表述,從而使最終獲得的營業執照上的經營范圍表述與審批機關出具的批準證書中的表述不一致。外商投資企業將會面臨兩種選擇,一是需要再前往審批機關進行修改,從而帶來修改章程、合同、申請表格、可行性報告等一系列繁瑣流程,二是暫且擱置,待聯合年檢時因批準證書與營業執照不相符而再次選擇第一種辦法。無論哪種選擇都是冗長復雜的手續,給外商投資企業登記帶來諸多不便。

    (三)硬性規定致實務管理存在漏洞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登記的法律規定有諸多與國內企業不同,這些法律、法規和規定在設立之初確有其便于加強管控的必要性,但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這些特殊的規定逐漸喪失其管控力和必要性,成為外商投資企業設立時必須遵守卻又可以輕易繞過的規定。如中外合資企業對中方出資人要求必須是企業或組織,除個別試點地區外,中方自然人目前尚不能成為中外合資企業的中方出資人,而在實際操作中,中方出資人可以通過設立一個一人有限公司,再由此一人有限公司與外方合資,輕而易舉地避開此項規定,使規定的存在形同虛設。同樣的,關于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之間的比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比例的暫行規定》給出了明確的規定,但在實踐中,工商部門確認的是注冊資金和實到資本,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總額有多少,并未有部門對其進行實際的勘察與檢驗,“投資總額”缺少實際意義。上述看似詳細且確定的規定,由于其本身的滯后性,使其與現行的其他企業登記制度自相矛盾,而產生管理漏洞。

    二、外商投資企業登記制度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縱觀目前外商投資企業登記制度存在的各種問題,究其原因,可歸結為日益增長的外商投資企業需求與滯后的法律法規、管理模式之間的矛盾,外商投資企業“國民化”待遇呼聲漸高。近年來,外商投資企業越來越多呈現“國民化”特征,投資主體中,“離島”企業、“海歸”創業呈上升趨勢,即投資主體的工作和生活主要場所在中國;投資規模上也日趨小型化和微型化,一人有限公司比重上升;經營范圍和模式也以新興、高端服務業、批發零售業和創意產業為主,以上各種特征均與內資企業、小微企業經營模式非常類似。與以往集團化、規模化運作不同,越來越多的外商投資企業在設立過程中期望程序更便捷、方式更靈活、效率更提高,能與快速發展的市場經濟相適應,不再為了繁瑣的登記程序耗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因此,外商投資企業登記制度改革是以提高行政效能、促進外商投資企業“國民”待遇化和推行并聯審批、電子審批為主的發展方向。

    三、對外商投資企業登記制度改革的幾點建議

    (一)改革目標上,應注重提高行政效能,降低社會工作成本

    推進外商投資企業注冊登記制度改革,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客觀需要,是更大程度地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的客觀需求,是促進國民經濟充滿活力、富有效率、健康運行的歷史必然。 因此,應當以尊重市場主體自由意志為主,同時適當兼顧管理控制。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程序,無論是否因管控需要,都應本著為市場主體和申請人提供便利、鼓勵創業、支持發展的立場。例如,目前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程序中易造成拖沓的環節主要在于證明或公證材料繁多復雜,更改登記事項需經過多個部門審批影響企業運作效率,審批機關審批時間過長(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中第八條規定為3個月)等。為簡便登記程序、提高行政效能,對于外商投資企業證明或公證材料的審核可以通過電子審查的方式,即統一一些經常性投資者所在國的查詢平臺,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相應的注冊或登記號碼,即刻便能了解外方投資者的情況,省卻了需所在國有關部門出具證明且還須遞交我國領事館認證的繁瑣流程;審批機關之間則應增強相互溝通,對重要登記事項做到基本登記材料標準、要求一致,出具文書表述一致,相同材料不重復收取,資源共享,減輕企業負擔;減少外商投資企業登記審批流程,縮短審批時限,提高行政效能和辦事效率。即行政機關可以通過采取各種措施,從支持市場經濟發展、為投資人提供便利的角度出發,簡化外商投資企業的登記程序。

    (二)改革基調上,應傾向靠攏“國民待遇”,合理并軌

    改革的目標是促進市場經濟發展,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的客觀需求,因此,外商投資企業登記改革的主導思路應是積極推行外商投資企業“國民”待遇化。立法層面上,目前外商投資企業法律與公司法并存的“雙軌制”立法模式已不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亟待改變。理論界目前支持的主流法律重構方法是將現有的外商投資企業法分解,把外商投資企業法中關于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終止、組織機構等內容,劃歸內資的公司法、企業法調整;另外一部分涉及外商投資企業的管理控制的內容可直接劃歸國內相關的部門法調整。審批實務中,根據《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對于外商投資企業經營范圍不涉及禁止類和限制類產業的,應當參照國內企業,實行登記制,由登記機關直接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全面審查,并予以登記;對外商投資國家限制外商投資的行業的,仍應實行審批登記制,但應對其多頭審批環節進行簡化,有所屬行業審批部門進行審批。

    第8篇:電子合同的訂立方式范文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其中“受委托經營、管理國有財產的人員”主要是指因承包、租賃關系而從事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租賃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便利侵吞、竊取、騙取國有財產,符合貪污罪特征的,應以貪污罪定罪處罰。

    公訴機關: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楊勁

    案  由:貪污

    一審案號:(2003)洪刑二初字第2號

    二審案號:(2003)贛刑二終字第112號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楊勁,男,1959年10月2日出生,江西省瑞金人,大專文化,系南昌偉岸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02年5月22日因涉嫌貪污被逮捕。

    1998年12月1日,被告人楊勁以南昌偉岸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偉岸公司)的名義與中國銀行江西省分行下屬的江西中大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大公司)簽訂了《租賃協議書》。雙方約定:(1)中大公司(甲方)將所屬全部固定資產、生產設備、配套設施等資產全部租賃給偉岸公司(乙方)使用;(2)租賃期5年(自1999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3)月租金人民幣3萬元;(4)乙方向甲方支付租賃保證金5萬元、甲方收到乙方保證金的次日與乙方進行財產交接,并交給乙方進行投產前期的準備工作,租賃保證金不計利息,租賃期滿時歸還乙方;(5)中大公司的財產所有權屬甲方,乙方對其財產只有使用權,不得對財產進行出售、轉讓、抵押或作其他任何有損甲方財產權的處置。甲方有權委派副廠長一名、財務人員一名,對租賃財產、公章等進行監督控管。1998年12月14日,雙方就有關租賃設備、辦公用品等辦理了交接手續。根據江西省價格認證中心于2002年5月29日出具“贛價鑒字2002014號評估報告認定全部機械設備及辦公用品計人民幣777966元”。偉岸公司租賃后開始經營,但因經營不善,資金周轉困難,公司全面停產。2001年10月,楊勁指使靳麗、魏建國變賣租賃的機械設備及辦公用品。2001年10月12日,靳麗、魏建國變賣了價值9萬余元的發電機組及鍋爐設備,獲贓款人民幣5萬余元,被楊勁用于日常開支。2002年3月,因一時無法找到買主,靳麗、魏建國根據楊勁的交待,將部分設備及辦公用品分別轉移至南昌市青山湖區京東鎮張燕村、東繼村所租住房內藏匿。經鑒定,轉移的機械設備及辦公用品價值人民幣60萬余元。

    二、控辯意見

    2002年12月6日,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楊勁犯貪污罪,向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被告人楊勁及其辯護人辯稱,中大公司不是國有企業,而是中外合資企業;楊勁的行為是單位行為,不是個人行為;楊勁不是國家工作人員,不構成貪污罪的主體。

    三、裁判

    南昌中院認為,被告人楊勁在受委托管理國有資產期間,利用職務之便,侵占國有資產價值人民幣69萬余元,其中變賣國有資產價值人民幣9萬余元,藏匿國有資產價值人民幣60萬余元,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鑒于被藏匿價值人民幣60萬余元國有資產已追回,沒有給國家造成太大損失,可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于2003年10月15日判決如下:

    被告人楊勁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

    宣判后,楊勁不服,提出上訴。上訴具體理由是:1.原審判決認定中大公司為國有企業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中大公司系中外合資企業,該公司財產不能簡單地認定為國有資產;2.中大公司成立時雙方約定先租后買的特殊租賃合同,最終目的是購買中大公司的設備和廠房等,偉岸公司變賣、轉移、藏匿設備和廠房是合法行為,不應認定為犯罪;3.楊勁的行為不是個人行為,而是單位行為;4.偉岸公司出資和轉移的財產不是國有財產,而是中外合資企業的財產,楊勁不具備貪污犯罪的主體要件,不構成貪污罪。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關于楊勁上訴及其辯護人辯稱中大公司系中外合資企業問題,經查,中大公司由江西中苑有限公司、江西大陸電子有限公司、香港凱達發展有限公司共同出資成立。其中中苑公司和香港凱達公司均是國有企業。江西中苑有限公司是中國銀行江西省分行的下屬企業;而香港凱達發展有限公司是1991年7月在香港注冊的公司,1992年6月由江西省中行江西信托咨詢公司和海南省達門產業總公司、珠海市寰島國際有限公司三個國有企業投資成立,注冊資金200萬港幣,中行江西信托咨詢公司投入股本資金150萬港幣,占股份75%,均以個人名義持股。另外兩個投資主體各出資25萬港幣,占25%的股份。1997年10月,香港凱達公司董事會決定,原江西信托咨詢公司以個人名義持有的股份,無條件全額轉給中行江西省分行。海南達門產業總公司和珠海寰島國際有限公司也表態同意將自己持有的25%的股份賣給中行江西省分行,致使香港凱達公司成為中行江西省分行獨資公司。江西大陸電子有限公司是中外合資企業,該公司雖以1000平方米廠房屋折合10萬美元出資,但該房屋已于1991年11月12日因貸款抵押給中行江西信托咨詢公司,1992年11月13日,江西大陸電子有限公司與江西信托咨詢公司簽訂了《房地產抵押貸款協議之補充協議》,南昌市中級法院于1996年10月3日民事裁定,將江西大陸電子有限公司所有的5004平方米七層樓房一棟及其土地作價770萬元人民幣,抵付給中行江西信托咨詢公司以償還債務。大陸電子有限公司是以設定抵押的廠房出資,無現金投入,沒有投資行為,因此,江西中大食品有限公司是中國銀行江西省分行投資的下屬企業,系國有企業。

    關于楊勁上訴及其辯護人辯稱偉岸公司與中大公司所訂立的租賃合同是先租后買的特殊租賃合同,最終目的是購買中大公司的設備和廠房等,不應將偉岸公司變賣、轉移、藏匿設備和廠房的行為認定為貪污犯罪的問題,經查,雙方協定中大公司的財產的所有權屬中大公司,偉岸公司對中大公司的財產只有使用權,不得對財產進行出售、轉讓、抵押或作其他任何有損中大公司財產權的處置。在協議執行期間,偉岸公司在條件成熟后,中大公司同意將全部租賃財產的所有權轉讓出售給偉岸公司,并享受優惠,全部租賃財產折合人民幣360萬元,在租賃期內,偉岸公司未能按計劃購置設備及未能按期購租賃財產,在未得到中大公司同意的情況下,就將租賃財產變賣、轉移藏匿,不符合雙方協定的條件,是一種侵吞國有財產的行為。

    關于楊勁上訴及其辯護人提出,楊勁的行為是單位行為,不是個人行為問題,經查,證人徐征證明偉岸公司雖名為其與楊勁合伙經營,但實為楊勁個人所有,其出資2萬元,經雙方約定算借款,且徐不參加公司經營管理。楊勁變賣轉移租賃的設備,徐征均不知情。對此,楊勁亦有同樣的供述。應當認定楊勁的行為屬個人行為。

    關于楊勁上訴及其辯護人提出,楊勁不具備貪污罪的主體問題,江西高院認為,楊勁于1998年12月與中大公司簽訂了《租賃協議書》,之后便開始租賃經營,因經營不善,公司停產,便產生侵占國有資產的想法,并指使他人將國有資產變賣、藏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楊勁應視為受國有公司、企業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構成貪污罪的主體。

    綜上,楊勁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經查與事實、證據、法律規定不符,辯稱無罪的理由不予采納。被告人楊勁在受委托管理國有資產期間,采取變賣、藏匿的手段侵吞國有資產的行為已構成貪污罪。原審法院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鑒于被藏匿的國有資產已追回,可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于2003年12月2日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四、裁判要旨

    第9篇:電子合同的訂立方式范文

    安裝工程分包合同范文1甲方(總包方):

    乙方(分包方):

    甲乙雙方就富平縣富昌路南延市政道路工程南標段管道安裝分項工程,分包給乙方進行施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經雙方充分協商,現達成如下條款,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一、工程名稱:

    富平縣富昌路南延市政道路工程南標段管道安裝分項工程

    二、工程地點:富平縣皂西村

    三、分包形式:雙方商定單價一次包死。

    四、分包工程內容:

    1、管道安裝工程:灰土地基至管道頂部500mm以內土方回填的所有內容。甲方只提供管道主材及管枕,其余均由乙方負責。施工中所使用混凝土及砂漿均由乙方負責,甲方按 元/m³付給乙方。

    2、雨污水檢查井砌筑工程:甲方僅提供防水粉、堵漏靈、微沫劑。砌井使用其它材料、機械及工費均由乙方承擔,甲方按照磚塊數量結算乙方工程款。

    五、工程量結算方式、單價:

    1、工程量按乙方完成并經甲方組織驗收合格的工程量計算;

    2、單價:混凝土管道安裝綜合單價,元/米,元/米;檢查井砌筑按照砌筑磚塊進行結算元

    備注:灰土地基整平每米 元;打墊層及管枕安裝每米 元;管道安裝每米 元(含閉水試驗);素土回填每立方 元(回填至管頂50cm)。

    六、施工期間一切費用由乙方自己承擔,工程完工經閉水試驗合格后,甲方支付乙方總工程款的70%,甲方所承包工程所有工作內容施工完成并經建設單位竣工驗收合格后,支付到總工程款的90%,其余款項保修期滿1年內付清。

    七、施工工期:從 年 月 日開工至 年 月 日完成,共計 天。凡因建設單位和總承包單位的原因或不可抗拒原因,工期可以按實際情況順延。

    八、乙方負責自有人員場內、場外的人身安全,并加強對工人的安全紀律教育、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對不聽從工地統一安排,不遵守工地勞動紀律,違反操作規程的人員,應進行必要的教育和必要的罰款處理,對情節嚴重并造成經濟損失的應進行經濟賠償,必要時責令其退出工地,如發生安全事故,乙方應及時上報處理并承擔一切責任,甲方不負任何責任。

    九、質量:乙方所完成工程必須經監理及建設單位驗收合格方可進行結算。

    十、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經甲乙雙方代表人簽字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安裝工程分包合同范文2為了確保蒙西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蒙西文化廣場項目的順利進行,明確總分包雙方的責任權利,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訂立本分包合同。

    甲方: (簡稱甲方)

    乙方: (簡稱乙方)

    一、分包范圍:

    1、蒙西文化廣場項目工程水、電、暖施工圖所包含的全部工程內容,以及土建的雨水管部分,及消防、空調、通風、電梯、弱電和智能化等預埋。但不包含消防報警聯動、電梯安裝、消防工程(乙方需施工預埋部分)、發電機安裝、高低壓配電、供水系統、電子對講和弱電工程(乙方只施工預埋部分)。

    2、承包范圍內自行預結算,資料、材料檢測費。

    二、工期:

    1、開工日期:20xx年

    2、總日歷工期:工期記

    三、合同價款:

    參照建設公司與開發公司主合同,在主合同結算前提下,下浮總價20%為結算依據。

    四、收費標準:

    乙方應向甲方繳納總包管理費,按建設方審核后的安裝工程總造價為依據,甲方合計收取以下條款總包管理費:

    (1)甲方收取乙方總價的20%

    五、工程質量:

    1、本工程質量確保。

    2、本工程的安裝用材料必須符合圖紙設計及國家、內蒙古、呼和浩特市的相關規定。

    3、施工過程中甲乙雙方嚴格按照施工規范及內蒙古呼和浩特市的相關規定。

    4、安裝工程若達不到本條款第1條規定,按蒙西公司要求處罰。

    5、乙方為了確保本工程施工質量,佰萬元,如達不到本條款第1條所規定,質量保證金沒收,達到本條款第1條之規定,質量保證金按如下分期退還乙方,工程到六層退保證金肆拾萬,十五層退叁拾萬,工程封頂退保證金叁拾萬。

    六、工程進度:

    1、乙方嚴格按照甲方的總承包合同工期及項目中的施工進度計劃執行。+0.00后按每月審計產值70%,扣除甲方20%管理費后支付。主體封頂驗收合格后按甲方審計產值80%,扣除20%管理費后支付。

    2、乙方達不到總合同及項目部施工進度計劃的要求,按照總包合同的相關條款執行。

    3、甲方對乙方的施工進度、勞動力配備有督促權。乙方在施工過

    七、工程安全生產,文明施工:

    1、乙方在本工程施工過程中,嚴格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法規及內蒙古呼和浩特市的相關規定。

    2、杜絕違章作業,違章施工。

    3、乙方在施工過程中,因乙方責任所造成的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擔一切法律及經濟責任。

    4、乙方必須遵守甲方項目部的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制度及公司管理制度。

    5、在施工過程中,乙方必須服從甲方的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監督,配合甲方達到文明工地評比的各項要求。

    6、乙方的所有施工人員必須進行三級安全教育和培訓。特殊工種必須執證上崗,并將相關證件復印件上交甲方、項目部相關職能管理人員。

    7、甲方對乙方違章作業現象有權作出警告、罰款、停工、整改及終止合同的權利。

    八、工程款的支付:

    1、本合同范圍內工作內容必須由乙方獨家施工。甲方支付乙方所有工程款均須專款專用,具體參照與甲方簽訂的主合同。

    2、合同價款的調整,合同價款在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作調整:

    1)、建設單位代表確認的工程量增減;

    2)、建設單位代表確認的變更或工作洽談;

    3)、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布的價格調整;

    4)、合同約定的其他增減或調整。

    3、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會議紀要、簽證、各種通知、文件、委托、證書等書面形式資料均應作為合同條款的補充內容,與合同條款同等。

    九、材料

    1、材料由乙方自主采購,在總包合同中明確的甲方材料由建設方提供,乙方按照施工圖紙上報供貨計劃。

    2、乙方所采購的所有材料均應符合施工圖及國家、內蒙古、呼和浩特市的有關規定。

    3、倉庫及現場材料堆放應符合文明工地要求,并嚴格按照甲方施工總平面圖規劃的要求在指定地方堆放整齊。

    4、材料進場應及時向監理報監,不得將未報監資料用于工程上,對由此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和工期損失由乙方承擔。

    十、施工人員管理:

    所有進場人員均遵守甲方的人員管理制度。

    十一、資料:

    1、甲方向乙方提供工程施工圖3份圖紙。

    2、乙方的所有資料均應及時整理完善,做到與工程同步,并及時匯總到甲方資料室。

    3、在工程竣工驗收前,乙方將全部資料及竣工圖共五套移交給甲方。

    4、乙方在施工前及時編制安裝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并報甲方、監理(建設方)審批。

    十二、配合和協調:

    1、甲方負責與外界一切工程手續及相關協調事宜,乙方負責配合甲方的工程協調。

    2、甲方免費提供乙方辦公室、倉庫、材料堆放場地等臨建設施及施工用水、電。臨建設施和施工中的施工生活用水、用電的施工人員費用由乙方承擔并施工,材料費由甲方承擔。乙方需配備專業水、電工各一名,在24小時內服從甲方統一領導分配。甲方不安排乙方施工人員住宿及費用。

    3、在施工過程中,乙方隨時安排人員對施工現場的用水、用電進行檢查、維護、維修,人工費用由乙方承擔(二級箱以下跟乙方無關的部分除外)。

    4、乙方應對臨時用電、用水作出整體規劃,并編制專項施工組織設計。

    5、工程停、緩建:執行國務院頒發的《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有關規定。

    6、違約、索賠

    7、乙方無條件配合甲方文明工地評比的整改工作。

    8、本工程在施工過程中的落手清工作由乙方承擔。

    9、乙方委派同志為現場安裝負責人,實施對安裝過程的全面管理,甲方委派 同志對本工程進行全面管理。

    十三、其他:

    1、本合同未列條款參照甲方蒙西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建設單位蒙西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所簽訂的總包合同中相應的甲乙雙方責任權利執行。

    2、在乙方未進場前,委托其它班組施工臨電臨水人工費拾萬元,由乙方支付。

    3、對本合同有爭議處,由雙方協商解決,簽訂補充合同。

    4、本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甲乙雙方簽字后生效,本合同來往賬目結清完畢保修期滿后自動失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安裝工程分包合同范文3承包人: (甲方)

    分包方: (乙方)

    經雙方協商,甲方同意將 (項目名稱)鋼結構(彩板)安裝工程以工程分包形式委托乙方施工。為保證工程質量,工程進度能夠滿足承包合同的約定標準,同時遲到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雙方本著責任明確、風險共擔的原則,協議如下。

    第一章 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建筑面積: (M2)

    分包內容:

    分包方式:包工不包料

    質量標準:合格

    工程期限:總工期 個工作日

    計劃進場時間: 年 月 日

    計劃竣工時間: 年 月 日

    第二章雙方責任

    一、 甲方責任:

    1、甲方委派程質量、安全、進度的控制和管理及施工組織協調工作。

    2、負責與建設單位,監理單位聯系質量,進度、變更、簽證等業務工作,并及時將相關問題傳達至乙方。

    3、依據安裝工程進度需求,按施工程序及時組織構件、材料進場,保證工程連續施工。

    4、以“施工手冊”的形式,向乙方進行施工技術、安全、質量、進度的交底,并辦理交底手續。

    5、負責辦理工程試化驗、工程資料、開竣工報告等各類技術業務工作。

    6、協助乙方聯系施工現場用電,用水及食宿問題。

    二、 乙方責任:

    1、 依據工程規模及工期要求,合理組織相應數量的人力,機具按時進場,施工能力應滿足合同工期的要求。

    2、 熟悉圖紙及施工工藝,及時提出圖紙及工藝中存在的問題和解決辦法,在未征得項目經理同意前,不得私自對原圖內容及工藝作法進行修改,以確保施工質量。

    3、 按照工期需求,及時提出構件、材料進場計劃,構件、材料的型號、數量、需求時間要準確,以確保施工的連續性。

    4、 對施工質量、安全、進度負有直接責任,認真做好施工安全的教育、交底、防護等工作,必須杜絕重大安全事故 的發生,確保施工安全。

    5、 尊重建設單位、監理單位的現場派駐人員,服從管理、文明施工,樹立彩新公司良好的外在形象,維護公司利益。

    6、 做好現場員工食宿的生活服務工作,防止食物中毒及冬季煤氣中毒事故,保管好現場施工物資及負責現場安全保己工作。

    第三章分包價款及支付

    1、 雙方議定價款以建筑面積指標價分包。本項目安裝工程分包價款計算如下:建筑面積 * 元/ M2 =元(大寫)¥

    2、 分包范圍:施工工人工資,吊裝機械費,工具使用

    3、 支付

    3.1、施工隊進場,甲方支付分包價款 %計(大寫)

    3.2、安裝工程形象進度達到甲方支付進度款(大寫)

    3.3、余款待年終結算完成后,按全年完成工程安裝總造建筑面積的分包款,除質量保證金外一次性付清;

    3.4按工程承包合同約定的質保期滿后的15天內,全額返還質保金。

    第四章獎罰條例

    為規范簽約雙方履約義務并保證工程質量、安全、進度各項指標的完成,進而達到本項目工程的全面誠信履約程度,本工程采用對質量、安全、進度三項經濟技術指標考核制,年終依據所完工程考核情況及單位工程約定的獎罰條例,予以獎勵和處罰。

    1、本工程三項指標全面履約的,公司給予工隊負責人(施工員)以本合同分包價款 %計元的現金獎勵,獎金隨年終結算款一并發放。

    2、本工程三項指標未能全面履約的,不予獎勵。

    3、因安全質量問題所造成追修而影響工期時,按承包合同中約定的相應條款處罰方式進行處罰。

    4、 發生輕傷事故,如醫療處置 由公司墊付時,發生的費用在年終結算時從分包方價款中扣除;屬非責任事故,不予處罰,屬責任事故,每起事故處200元處罰金。

    5、 發生重傷以上等級事故,除由分包方承擔發生的費用外,視事故程度不同,對分包方處以1000—20xx元的處罰。

    6、 因分包方組織不力等原因造成工期拖延,從而造成承包方被處罰的,分包方承擔損失金額的%,非分包方原因的工期拖延,不予處罰。

    第五章 附則

    1、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全面完成約定條款內容后自行失效。

    2、 本合同未盡事宜以《工程承包合同》相關約定執行,《工程承包合同》未有約定時,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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