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財產保險的目的和意義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論文關鍵詞 財產保險臺同 保險利益 完善
隨著我國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保險市場也不斷發展完善,人們的保險意識不斷增強,保險領域的法律問題也日益增多,其中財產保險利益案件不斷增長,這與我國財產保險利益立法的不完善密切相關。我國《保險法》對財產保險利益相關問題進行了相應規定并作出了修訂,逐步適應我國保險行業的發展,但仍存在不少的問題,引發了較多爭議,有必要深入研究我國財產保險利益制度,完善我國保險立法。
一、財產保險利益的基本理論
財產保險利益制度是財產保險制度的核心問題,法學界和保險學界對保險利益的探討從沒有停止過,但一直沒有形成統一的觀點。不同歷史時期不同國家對保險利益的規定有所差異,認清保險利益的本質和功能,有利于探討財產保險利益法律制度的作用和不足,完善財產保險立法規定。本文主要從大陸法系以及我國對財產保險利益的理論著手進行分析。
大陸法系中關于財產保險利益的理論研究主要表現在一般性保險利益學說、技術性保險利益學說和經濟性保險利益學說。一般性保險利益學說將保險利益局限在保險標的的所有權上,并以保險利益為標準區分保險和賭博兩種行為,這對保險法的發展有重要意義,當然該理論將保險利益局限在所有權上是存在問題的,這是其逐漸被取代的重要原因。技術性保險利益學說將保險利益分為直接保險利益和間接保險利益,并將保險區分為定額保險和損害保險,明確保險利益僅適用于損害保險中適用。該理論從民法體系中闡述保險利益,豐富了保險利益的理論,但同時該理論將保險利益局限在民法規定中,認為在規定之外就沒有保險利益,不利于投保人利益保護和保險損失補償。經濟性保險利益學說突破了技術性利益的形式局限,將保險利益界定為實際的經濟利益,受到大多數學者的認可,其缺陷主要在于僅從經濟性的角度考慮保險利益,而經濟利益判斷標準不統一,容易被濫用。
我國大陸地區保險業起步較晚,理論界關注保險利益也較晚,早起研究成果較少,但是今年來隨著保險行業的快速發展,學界和實務界對保險利益關注加強,相關理論研究成果也較多,就保險利益而言,主要有“適法利益說”、“利害關系說”和“折衷主義”三種學說。通常認為,財產保險利益的功能體現在避免賭博行為的發生、防止道德風險的發生和限制損失補償的程度三個方面。我國現行《保險法》對保險利益以適法利益說為理論基礎,認為保險利盞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即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可能的損失或失去的利益。從我國保險法的規定來看我國財產保險利益主要是指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不為法律所禁止的可確定的經濟利益,其主體是被保險人,標的是經濟利益,該利益為法律所不禁止的,且該利益是可以被確定下來的。
二、我國財產保險利益的法律規定的進步性表現
我國現行的《保險法》對財產保險利益規定的進步性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財產保險利益主體規定的進步性。現行《保險法》區分開了人身保險和財產保險,規定了兩者各自的主體:前者的主體為投保人、后者的主體為被保險人。現行保險法將財產保險利益的主體規定為被保險人而非投保人,這是最明顯的進步之處,這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財產保險利益歸于被保險人有利于實現分散分先、填補損害的保險目的,被保險人是保險標的的直接利害人,在保險標的出現約定情況時,損害的是被保險人,受益的當然也應當是被保險人,這能保障財產保險經濟保障功能的充分發揮。確定保險利益主體為被保險人還能推動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之間的互助行為,拓寬保險業務范圍,推進保險事業的發展。將保險利益歸于被保險人,可以有效防止道德風險行為和賭博行為,促進社會穩定。
二是財產保險利益時效規定的進步性。現行《保險法》對對財產保險利益時效作出了明確的規定,當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應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才能主張賠償。強調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具有保險利益而不是自保險合同簽訂時起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對于拓寬財產保險業務范圍和促進財產保險發展大有裨益;這一時效規定能充分發揮財產保險分散風險和填補損害的保障功能,促進商事交易活動進行和社會經濟發展。另外我國現行《保險法》對財產保險利益轉移的規定的進步性也有重要意義,保險標的轉移后,保險合同的利益歸為受讓人,有利于維護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轉讓權利,節約交易成本,只要被保險人或受讓人做到通知義務,保險人人在一定條件下就應當繼續承保保險標的,尊重契約自由,促進保險業的發展。
三、我國財產保險利益現有法律規定的不足
不可否認的是我國現行《保險法》在財產保險利益規定方面仍存在較多的不足,下文將簡要進行論述。
首先,對于財產保險利益的范圍規定不具有可操作性。《保險法》將財產保險利益規定為“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該定義具有原則性和模糊性,操作性不強。何為“法律上承認的利益”,不同的人對此理解可能都存在差異,如果認為是“法律明文規定的”,將使得財產保險利益過分狹窄,在社會保險業務不斷發展變化的今天肯定是不適應的,經濟發展將會不斷產生未被我國現有法律明確規定但是又不違反法律規定的新利益,此種理解將使得新產生的利益不受法律規定,這顯然與我國保險法的初衷違背。此外“法律上承認的利益”,并不是所有被法律承認的利益都是保險利益范圍的,利益有精神利益和物質利益之分,只有物質上的利益才可能屬于財產保險利益范圍而精神利益應當不屬于財產保險利益的范圍。法律具有先天的滯后性,隨著社會發展和技術的進步,總是會出現新的未被現有法律認可的利益,按此規定,新出現的利益將不受保險法規定,這樣過于片面,束縛保險業的發展和保險法分散風險的功能。
其次,我國現行《保險法》對財產保險利益的范圍僅作了概括性規定,而未作例舉式等具體規定。當前國外關于財產保險利益范圍的確定有三種立法例:利益主義原則、同意主義原則、利益主義和同意主義兼顧原則。無論何種立法例,都對財產保險利益作出了例舉式規定,將實際中常遇到的利益予以明確規定,并用兜底條款進行范圍周延。準確、合理地明確財產保險利益的范圍能有效避免保險合同爭議的發生,提高保險的目的性和功能發揮。
最后,現行《保險法》對財產保險利益消滅規定存在不合理。財產保險利益的消滅主要是保險利益享有者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喪失保險利益,保險利益消滅將導致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經濟利益歸于消滅,保險合同效力自然終止。另外如果因保險事故外的原因造成保險標的消滅,保險人的保險利益也將消滅,保險合同效力也會終止。我國保險法對保險利益消滅沒有做出規定,存在立法缺陷,亟需完善。
四、完善我國財產保險利益法律的建議
(一)重新界定財產保險利益
完善我國保險法對財產保險利益的規定,首先要改變財產保險利益概念界定過于模糊和籠統的問題,未被具體規定的概念在實踐中缺乏操作性。根據上文關于財產保險利益界定存在的問題,我們可以講財產保險利益界定為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不為法律所禁止的可確定的經濟利益。這一明確概念將財產保險利益的主體明確規定為被保險人,當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產生經濟損失時,被保險人依據其與保險人簽訂的財產保險合同請求其賠償損失。需要注意的是,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利益請求權,有可能誘發道德風險,在確定被保險人時法律應予以具體限制,防范道德風險發生。“不為法律所禁止”的利益可以是已經為法律明確認可的利益,也可以是法律制定后隨著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新產生的符合法律精神的利益,這有利于拓寬保險保障業務的范圍。“可確定的經濟利益”是應保險填補損害功能出現的,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時,應對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進行準確評估,確定被保險人的損失金額。這一概念簡潔扼要,也能完整、準確表達財產保險利益的內涵。
(二)增設財產保險利益的范圍規定
針對我國現行《保險法》對財產保險利益規定較為籠統和財產保險利益范圍未明確劃定的問題,在明確財產保險利益概念的基礎之上,應當增設財產保險利益的范圍規定。首先必須要確認財產保險利益范圍的認定原則,一般來說,確定財產保險利益的范圍應遵循合理的經濟利益原則、兼顧公平與效率原則、意思自治原則等三原則,在這些原則下采用概括例舉式規定方式明確我國財產保險利益范圍。合理的經濟利益原則是基于保險標的安全產生的經濟利益或者是由于保險標的毀損滅失而產生的經濟損失,保險的目的在于分散風險、填補損失。公平原則要求保險實現保險人和被保險人之間的公平,對被保險人利益的保護不能無所限制;公平原則要求在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實現公平,正確認定保險利益,兼顧公平與效率原則。意思自治原則要求認定保險利益范圍時應當在具體規定上具有一定的靈活性,不違反法律的禁止規定,保險利益范圍為大眾所認可。在財產保險利益范圍的分類上,為大多數學者所接受的是將財產保險利益分為現有利益、期待利益和責任利益。現有利益是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享有的現實利益,如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期待利益是指由保險合同確定的保險標的在合同有效期內基于現有權力而獲得的未來可確定的利益,如租金、利息,期待利益產生可以是基于法律規定、可以是基于合同約定,也可是基于一定的事實產生。
關鍵詞:財產保險公司應收保費管理
近年來,我國財產保險公司的應收保費總量不斷增加,其表面上表現為保險責任與交費的時間差,背面則在于保險公司的財務管理中的一系列問題。加強應收保費的管理,對防范風險、提高公司競爭力有重要意義。
一、我國財產保險公司應收保費的現狀
應收保費是指保險合同已經生效、符合保費收入確認條件但尚未收到資金的保費,待以后收到保戶交納的保費時,沖減應收保費。投保人將風險轉嫁給保險公司,應收保費要對應相應保險單承保的風險責任。一般企業在取得收入的成本是已經發生、可準確計量的,確認收入的同時可確定盈利;而由于保險成本的事后確定性,取得保費收入的成本是對未來的一種估計,不能準確預計和計量。這與會計上的應收賬款所對應的已完成事項有本質的差異。在保險期限沒有結束前,應收保費不能按照簡單的應收款項處理。
從性質上看,應收保費是保險企業對投保人的一種債權,表現為保險責任與交費的時間差。但是部分財產保險公司利用應收保費賬戶進行相關財務處理,以達到逃避和謀利的目的。另外,由于人身保險合同生效需要合同成立與繳納保險費兩個條件,而財產保險合同的生效不需繳納保險費。只要保險合同成立,約定了保險責任起訖時間即生效。因此,應收保費比較嚴重的主要是財產保險公司。目前,關于應收保費在保費收入中的理想比重一般認為在3%-5%。人保系統把應收保費比率定為5%,而保監會下達給財產保險公司應收保費比率的底線定為8%。
實事上,我國財產保險公司應收保費比率過高且各財產保險公司之間不平衡。中國人保、平安保險、太平洋保險等公司低于認可標準8%。但中國人保是從原來的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分立而來的,而一般公司分立時,會對其歷史上的財務包袱進行處理。平安保險和太平洋保險的數據是以集團公司為基準的,因壽險公司的應收保費比率低于財產保險公司,比率可能會被稀釋。比率遠高于8%的有中華聯合、香港民安、東京海上火災保險等。華泰、天安等公司的指標與8%較為接近。總體上看,幾家大的財產保險公司的指標要遠低于中小財產保險公司的同項指標,這反映出較為規范的內控管理。
從縱向看,多數財產保險公司各個年份的比率有較大的波動性。以平安保險為例,從1990年到1995年,應收保費比率較高,接近或高于9%,1994年甚至達到15.4%;而從1996年到2000年應收保費比率迅速下降到3%以下,2002年甚至只有0.90%;而在2003年該比率又有反彈趨勢,達到6.21%。比率的不穩定性可能與經濟環境及控制管理水平等因素有關。
應收保費的險種分布較集中,主要在機車險、企財產保險、貨運險等傳統險種上。由于國家規定交強險須先交保費再出單,一般不會出現應收保費,而車險中的商業險應收保費的比例就較高。另外,應收保費還呈現出季節性分布特點,往往年中比率高于年末,這與應收保費產生的時段及年終的大力清繳有關。
二、應收保費的產生
我國財產保險業近年均保持兩位數以上的增長率,2007年財產保險業保費收入更是達到了1997.73億元人民幣,逼近2000億元大關。保險收入的增加帶動了應收保費的增加。就應收保費的會計意義,可按產生的原因將其分為正常的應收保費和不正常的應收保費。
1、正常的應收保費
(1)信用政策形成的應收保費。由于展業和市場競爭的需要,財產保險公司針對一些大客戶簽發的機車險、企業財產保險、貨運險的大額保單或招投標業務,會在保險費率和保險交納期限上給予優惠,從而形成部分應收保費。
(2)正常的流轉過程中形成的應收保費。保費在正常的流轉過程中,由于出單與結算之間的時間差以及保單在流轉過程中的正常失誤如網點保費結算滯后,也會形成應收保費。有些保險業務如個人住房按揭險、貨運險、航運險等業務是通過銀行、郵政及交通運輸部門等中介網點代辦代收的,而財險公司與中介的結算慣例通常是月結或季結。保險中介的介入增加了保費從投保人到保險人的環節,減緩了資金流通速度,導致保費結算期限較長從而產生應收保費。另外,一些不能在業務處理系統直接出單的保險業務,如某些業務、定額保險,要進行手工補錄,由于補錄時間緊、工作量大等原因補錄數據不到位,未能及時進行收付保費的結轉確認,也會產生應收保費。
(3)系統處理方式和操作失誤產生的應收保費。由于財產保險公司的業務系統與財務系統已經實現了無縫對接,業務系統中每錄入一張保單,財務系統就會自動確認保費收入。在實際操作過程中,錄單操作失誤(錄入的信息不能隨便刪除)及復核把關不嚴,導致同一張保單重復錄入,財務系統相應進行多次確認,從而虛增一部分應收保費。
2、非正常的應收保費
財產保險公司的應收保費中相當部分是不正常的,根據其產生的原因可以分為以下幾類。
(1)惡意拖欠行為產生的應收保費。部分投保人以各種借口比如經營狀況不佳、資金周轉困難惡意拖欠保費。有些人出于提高傭金、甚至侵吞保費的目的,進行隱瞞欺騙,不按時向保險公司劃轉保費。因拖欠而形成的應收保費,壞賬率往往較高。而在清收過程中財產保險公司又畏懼訴訟成本,一般不通過法律途徑加以解決,進一步縱容了投保人和人的拖欠行為。
(2)保險公司的違規造假行為形成應收保費。由于各保險公司的產品費率和支付給人手續費的最高限額均由保監會審批,部分財產保險公司為了擴大銷售額,承諾給予保費回扣或變相降低費率,即“暗返”。利用虛掛應收保費的方式支付給人法律規定以外的高額手續費,這部分多支付的手續費以應收保費的形式存在,實際上卻不能收回,徹底成為了壞賬。另一方面,保險機構索要高額手續費,為躲避監管機構的檢查,在會計上以掛應收保費的形式對支付的費用進行處理,但實際上已無法收回;還有一些保險公司通過出具批單反向沖減保費收入,達到“暗返”的目的。基層保險機構為完成上級規定的指標任務,達到多提費用的目的,通過“應收保費”賬戶進行造假。以上情況產生的應收保費通常被稱為“虛應收”。這也是監管部門對應收保費監管的重點部分。
(3)營銷人員變動導致的應收保費。保險營銷人員的流動非常頻繁,部分財產保險公司對業務員缺乏有效的管理。一旦營銷人員變動,就有可能留下一部分保單因客戶資料遺失而無法收款。
三、不良應收保費的影響
應收保費的數量太多,甚至發生很多不正常的應收保費時,會對財產保險公司造成不良影響。
1、降低會計信息真實性
一方面,應收保費長期掛賬,虛增了保費收入;另一方面,由于業務系統的設置,部分財產保險公司由于應付未付的批減保費會存在一部分負數的應收保費。這實際上是財產保險公司的一項債務,而正數的應收保費是一項債權,兩者對應的債權人和債務人通常不是同一人,不能直接抵減。如財產保險公司直接沖減正數的應收保費,會降低應收保費數據的真實性。
2、加大了企業的財務風險
第一,它直接造成了現金流的減少。應收保費占用了保險公司正常的現金流,公司可能因現金周轉困難而出現支付危機。另外應收保費缺乏流動性和收益性,直接影響了保險公司的資產質量。第二,加大了企業償付風險,不利于正常的賠付。對于已生效但尚未收到保費的財產保險保單,一旦出險,保險人就需承擔響應的賠付責任,而應收保費造成的大量未收回的資金則給正常賠付增加了壓力。第三,保監會的《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額度及監管指標管理規定》對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有著嚴格的規定,大量的應收保費直接影響公司的償付能力。再次,應收保費作為收入雖未收到款項,但保險公司須據此預繳營業稅和所得稅,增加了經費負擔。第四,無論是否收到款項均要進行分保(再保險),又增加了保險公司的分保成本。第五,應收保費易誘發經濟犯罪。應收保費的長期大量存在,有可能給不法分子貪污挪用、弄虛作假提供了可乘之機,如已經收到資金而不入賬,或未繳費出險時,用賠款沖抵應收保費。
四、針對不良應收保費所采取的對策
由于過多的應收保費給財產保險公司造成不良影響,為了防范經營風險,提高企業的競爭力,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加強應收保費的管理。
1、加大保險宣傳力度和提高誠信的投入
部分客戶片面認為投了保就有保障,繳費的時間不是決定因素。對此保險公司要加大宣傳,鼓勵主動繳費,消除產生應收保費的客戶因素。另外,樹立全員防范經營風險的意識,實現穩健經營、風險可控的發展。
2、根據投保業務的質量進行有選擇的承保
在擴大市場份額和業務規模的同時還要考慮成本效益原則。首先,保險公司要在收入和費用、規模與效益之間找到一個平衡點。其次培養業務員對企業的責任感。按照保戶信譽程度、償債能力、當前財務狀況和實際支付保費的能力制定信用政策,降低應收保費產生的可能性,從而確保保費的實收率。
3、充分利用特別約定
利用特別約定可以有效提高應收保費的實收率。比如,在特別約定中增加保單生效或失效的條件,以減少在不能按規定時間收取保費時的保險責任;在特別約定中增加繳費時間,以及未繳費合同失效條款,以減少保險責任,促進保費的及時回收。
4、建立科學的回收管理機制
應收保費發生后,保險公司應采取各種措施,盡量爭取按期收回保費。有效的措施包括對回收情況的監督、提取壞賬準備和制定適當的收賬政策。在制定收賬政策時,要以應收保費總成本最小化為原則,在收賬費用和所減少壞賬損失之間做出權衡。
5、完善公司內部控制體系
通過開展應收保費的審計調查工作,摸清應收保費的底線,了解其管理現狀。保險公司各部門之間要積極配合,以公司利益為重,加強風險管控,有力推動應收保費的管理工作。
通過上述措施的結合使用,可以有效降低不良保費的比重,將其保持在合理的范圍內,這對我國財產保險企業的健康發展以及進一步提高其自身的競爭力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
【參考文獻】
[1]姜星明:財產保險公司應收保費有關問題的探討[J].金融會計,2004(11).
[2]丁少群、梁新潮:我國保費收入核算存在的問題與改革建議[J].會計研究,2005(10).
[3]鄔潤龍:應收保費認可標準初探[J].上海保險,2005(4).
關鍵詞:保險,財產保險,人身保險
何謂保險?這是研究與保險有關的各種現象的起點,也是進行保險立法時首先要面對的問題。我們有必要對此有個正確的認識。這里我僅在商事保險的意義上對這個問題進行探討。
在這個問題上,各國學者歷來眾說紛紜,各國立法也采不同的學說。我國《保險法》采“擇一說”,認為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這種做法是否就意味著對保險已經有了一個正確的認識了呢?
一、有關保險的各種學說
關于保險的概念,各國學者站在不同的角度提出了不同的觀點。歸納起來,大體可以分成兩派:
(一)一元說
所謂一元說,即主張不區分保險的對象,給保險下一個統一定義的各種學說。它又可以分為損失說與非損失說兩個流派。
1、損失說
損失說認為,保險與人們因風險而可能遭受的損失密切相關。具體說來,主要有以下三種主張:
(1)損失賠償說,認為保險即賠償合同。其代表人物之一,英國的馬歇爾(S.Marshall)就認為:“保險是當事人的一方收受商定的金額,對于對方所受的損失或發生的危險予以補償的合同。”
(2)損失分擔說。其倡導者德國的華格納(A.Wagner)從經濟學角度分析指出,保險的性質是把損失分擔給多數人來賠償的經濟補償制度,保險機制運行的結果就是將少數不幸者的損失由處于同樣危險中的多數人來攤付。
(3)危險轉嫁說。此說從危險的處理角度來闡述保險的本質,認為“保險是以收受等價、實現均攤為目的而進行危險的匯集”。
此外,臺灣學者江朝國先生認為保險為共同團體,指出保險為受同類危險威脅的人為了滿足其成員損害補償的需要而組成的雙務性的并具有獨立的法律上請求權的共同團體。 雖然其把保險定位成“共同團體”,但也是以損害補償為基礎的。
2、非損失說
非損失說不從損失的角度闡明保險的概念,認為損失不能包括保險的全部內容,從而產生其他學說,主要有:
(1)技術說。此說從保險基金建立的技術角度出發,指出無論財產保險還是人身保險,其存在的基礎都在于使保險費與保險金持平的特殊技術。這種特殊性區分了保險和其他現象。
(2)欲望滿足說。此說從經濟學角度研究,認為保險是以損失賠償和滿足經濟需要為其性質的。該學說的主要代表,德國的馬納斯(A.Manes)認為,“保險是保障因保險事故引起金錢欲望的組織,如果發生保險事故,必須引起金錢欲望為前提條件。”
以上兩種學說影響較大,此外還有所得說、經濟確保說、財產共同準備說、相互金融機關說,經濟后備說和預備貨幣說等。
(二)二元說
又稱統一不能說。此說區分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分別看待。對于財產保險而言,均以損失為基礎,繼承了“損失說”的觀點;對人身保險,學者則有不同的觀點,以此區分為三個主要流派:
1、人格保險說。此說將人身保險的性質定位于人格保險,即人身保險不在于能賠償由人身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而在于能賠償道德方面和精神方面的損失,且不能用金錢來評價。
2、否認人身保險說。此說把人身保險和財產保險對比,否認人身保險的保險性質,認為是和財產保險不相同的另外一種合同,甚至為一種單純的金錢支付合同。
3、擇一說。此說不同意前兩種觀點,把保險看成保險合同,并認為保險合同不是損失賠償的合同,就是以給付一定金額為目的的合同。
二、對各種學說的分析
如此眾多的學說理論,不禁讓人看得眼花繚亂,無所適從。其實仔細分析一下,不難發現有兩點為各個學說所公認:
(一)保險以風險為前提
不論哪種學說,對此都持肯定態度。“損失說”所說的“損失”,皆因風險而起,只不過對損失的處理認識不同。“非損失說”的各種觀點雖然與損失無直接聯系,但均認識到風險是保險存在的前提:技術說的“技術”,提出的目的就是對化解風險的一種科學設計;欲望滿足說的“欲望”由保險事故即風險的發生而引起;等等。而“二元說”雖然把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分開,但終究脫離不了風險來闡述自己的理論。
事實上,保險就是伴隨人們對風險的認識及減輕風險帶來的不利后果的需要而逐步產生與發展起來的,其歷史可以追溯到公元前800-700年的海上貿易活動中。當時在巴比倫、印度、希臘、羅馬等航海商人間,流行一種以船舶和貨物為抵押的借款(不少學者稱之為“冒險借貸”),如船貨在航海中滅失,則借款免還;船舶安全到達,則本利均須償還,貸款人則借所收的高額利息,彌補遭受的風險。這種高出一般利息的部分,實際上就是最早形式的海上保險費。后來,海上保險逐步形成。從海上保險到全面的財產保險,再到人身保險,無一不滲透了風險的觀念。可見,風險為保險的內在因素,要正確認識保險,就不能否認風險對保險的重要作用。
(二)財產保險與損失密不可分
這點在“損失說”與“二元說”的理論中很容易發現:“損失說”本來就是從損失的角度來分析保險的,雖然其內部對待“損失”的角度不同,但皆圍繞損失來構建理論:“二元說”雖然對待人身保險的態度不同,但對財產保險卻有一致的意見,都把損失作為財產保險的基礎。
相比之下,“非損失說”則似乎不愿承認損失與保險的關系,提出“技術說”、“欲望滿足說”等與損失無直接聯系的各種理論,和“損失說”爭鋒相對,格格不入,大有取代其之勢。
可是,“非損失說”真的可以不面對“損失”嗎?不可能。“技術說”的“技術”怎么建立起來的?不就是通過數學方法對風險可能造成的損失進行預測,從而使保險費與保險金相互平衡。“技術”用來干什么的?不就是想使保險費與因風險而產生的損失有相稱的比例,從而不至于保險人過多承擔損失而使其破產,無法繼續運作下去。“欲望滿足說”的“欲望”因何而起?當然是因保險事故而起(參見前文對其觀點的介紹)。保險事故怎么就引起金錢欲望了呢?還是因為造成了損失,需要彌補。可見,雖然“非損失說”試圖脫離“損失”來解釋保險,但最終還是要借助“損失”反對“損失說”。 所以,與其說“非損失說”是對“損失說”的挑戰,不如說是對“損失說”的回避,是對“損失”的回避。
然而,“非損失說”為什么對“損失”避而不談呢?其實,不是他們不想談“損失”,而是因為他們看到“損失說”的局限性-對人身保險不能給出圓滿的解釋,從而試圖不從“損失”的角度看待保險,讓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在新的框架中達到統一,以維護“一元說”的體系。只不過,他們的努力并沒有成功。盡管他們在“損失”之外進行了不少有益嘗試,發現了保險的某些特征,如其要有技術支持等,可最終還是得回到“損失”的層面上來。
總之,盡管我們從“非損失說”理論中看不到“損失”的字眼,“非損失說”的學者們也一直想回避“損失”,但是其不得不承認損失與財產保險之間有密切關系。
以上我們分析了各個學說之間的共性。可是在共性之外,學說之間更多地表現為彼此的差異性,即使是在同一種學說之內,也存在著不同的見解(如前文所述)。我們不禁要問:它們之間到底有什么不同?
前文說過,“一元說”與“二元說”的劃分依據就在于是否把人身保險與財產保險同樣對待,或者說是否把兩者看成同樣性質的“保險”。對此“一元說”表示肯定,只不過論證角度有“損失說”和“非損失說”兩種;而“二元說”表示否定,認為兩者性質無論如何也不同。
這一劃分依據為我們研究學說之間的不同提供了思路:既然學說以人身保險與財產保險作為保險的兩大劃分,那么它們之間的不同就可以從這兩方面分析。根據前文的分析,學說之間對財產保險的態度是較為一致的,即都同意其與損失密切相關。可見,學說之間的分歧就發生在人身保險上:
“損失說”認為人身保險的性質與財產保險相同,即人身保險也與損失有關:“非損失說”雖然認為兩者的性質相同,但不是在財產保險的“損失”特征方面相同,而是在其他諸多“非損失”的方面相同:“二元說”也不認為人身保險與損失有關,但仍把財產保險定位于損失上,故否定兩者的性質相同。
由此,我們看到對人身保險,各種學說的態度實際上只有兩種:一是認為其與損失有關,故與財產保險相同(“損失說”);一是認為其與損失無關,在“損失”的層面上不可能與財產保險相統一(“二元說”),即使要統一也只能在“非損失”的層面上(“非損失說”)。
總之,如何對待人身保險,成為學說之間彼此區別的關鍵所在。
那么,人身保險到底是何性質?到底可否與財產保險統一對待呢?
三、保險概念的進一步分析
人身保險與財產保險可否統一對待,表面上看只是學說之間用來攻擊對方的籌碼,但這其實是個關系重大的問題,因為如果兩者可以統一成“一元”,才能把人身保險真正容納到保險的體系中來,這也是有些學者堅持“一元說”的根本原因。相反,如果兩者的性質截然不同,我們就不宜再說保險可分為人身保險與財產保險,而應該給人身保險另起“門戶”,而把保險就定位于財產保險。“二元說”中的“否認人身保險說”就看到了這一點,所以極力否定人身保險的保險性質。
可是,“否認人身保險說”下結論未免早了些。盡管“一元說”的種種理論均未能很好解決人身保險與財產保險的關系,但這并不意味著兩者的性質截然不同,而是因為“一元說”并沒有真正認識到保險的本質。“損失說”片面強調了“損失”在保險中的地位,當然要失敗;而“非損失說”又一味回避“損失”,卻不料又得回到“損失”中構建理論。它們都被“損失”局限住了。所以,我們應當在各學說的基礎上,重新分析人身保險與財產保險,再下結論。
要解決這個問題,首先應注意到各個學說的共識(見前文),它為我們分析兩者的性質提供了很好的視角,我們應予以肯定。
其次,我們不能把視線僅停留在“損失”上,否則又要回到老路上去,不是追隨“損失說”,就是跟從“非損失說”。其實,拋開現有理論的結論,從人身保險與財產保險本身出發,我們不難發現兩者有如下共同點:
其一,兩者均有“人”的因素。在現代保險運作過程中,無論是何者,總離不開人的因素,即總要有投保人、保險人、被保險人與受益人。他們明顯的分成兩方:保險需求方-投保人、被保險人與受益人,與提供保險方-保險人。在前者中,被保險人與受益人實際上是由投保人派生而來,因為他們均由投保人決定的。
其二,兩者均有“利益”的因素。即無論何者,保險的初衷總是因為對自己有“利”可圖。對財產保險而言,有財產上之利益:可以彌補損失;對人身保險而言,有人身上之利益:可以化解風險給人身帶來的不利后果,盡管其也表現為保險金,但目的是為了化解人身風險。例如,當人遇意外事故而遭人身傷害時,保險金就為人進行醫療提供了保障,從而恢復人的生命安全。 在法律上,兩者統一稱作“保險利益”。
其三,兩者均有“財產”的因素。對財產保險,這是顯而易見的,人無財產便用不著去為財產而保險;對人身保險而言,此財產則具有潛在性,表現為當保險事故發生時,可為當事人提供保險金(財產保險也有此性質)。另外,保險多以合同的形式存在,這樣保險需求方就享有了債權,從而具有了轉讓的可能性,其財產性質更加突顯。
以上三者也構成了現代保險的基本組成要素。但這僅是人身保險與財產保險的共同外在表征,并不能說明兩者有著共同的基礎。真正將這三者有機聯系起來,從而統一人身保險與財產保險的,乃在于風險的存在。
正是人們對風險進行了預測,出于化解風險的需要,人們才建立了保險制度。具體說,對保險需求方而言,由于不愿自己的利益因風險受損,而保險又可以適應這樣的要求,某種程度上又給自己提供了一份財產,所以進行投保。而對保險提供方,其看到人們的這種需求,用科學地技術對風險進行預測,使得保險費與保險金互相平衡,保險由此得以運作。總之,正是由于風險,才將各種人緊密地聯系在一起,才使保險有了存在的價值。用簡單示意圖可表示成:
保險提供方______風險______保險需求方
這種機制反映到整個社會,就會體現出資源配置的一種整體效果,使得社會生產不因風險而畏首畏尾,而借助保險更加活躍。
這樣,從微觀到宏觀,人身保險與財產保險就統一起來了。以這樣的觀點再看“一元說”,就會看到“損失”也好,“技術”也罷,還是“欲望滿足”等,都只反映了保險的某一方面的特征,并未反映其本質。它們之間不是根本對立的,而是相互彌補的。人身保險與財產保險不是不能統一,而是不能在“損失”上統一。如果要我給保險下個統一的定義,我會將其表達為:人們出于降低風險的需要而對自身利益的合理配置的一種制度。其基本構成為“三位一體式”,即在風險聯系下的人、利益、財產的有機結合。
四、小結
理論界至今對保險也沒有一個統一的認識,我對保險的認識也僅為個人的淺薄之見而已。不過,理論最終要指導實踐才有意義。現在,許多國家在立法上對保險采“擇一說”,如德國、日本及我國等,實際上是回避了這個問題,我認為這僅是權益之計,從長遠來看是不可取的。它有可能導致人身保險與財產保險的對立。
盡管從操作角度說,人身保險與財產保險確有不同,而不宜統一到具體的操作中。但我們必須明白,這不是因為人身保險與財產保險性質上的不同,而是因為兩者的風險測算的不能統一而造成的:財產保險易于測算出固定的保險費率,而人身保險往往不固定。
可是,它們本質上都基于風險而生,均有“三位一體”的構成,這是我們在討論人身保險與財產保險時,不能不注意的,立法時也應充分注意到這一點,而不宜對此有意回避,這也是本文的目的所在。
參考書目:
1、[日]園乾治著,李進之譯:《保險總論》,中國金融出版社,1983年版。
2、江朝國著:《保險法基礎理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2002年9月版。
3、李玉泉著:《保險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6月版。
“中間性保險”與重復保險
“肯定說”的主要理由是:人身價值也有客觀評價標準;人身保險的射幸性質高于財產保險。瑏瑡“折中說”認為,是否適用復保險之規定,不應從財產保險或人身保險的形式分類來決定,而是應當看保險的實質是否在于填補損失來決定。傷害保險或疾病保險雖然是人身保險的一種,但是就醫療費用部分而言,實在具有財產保險的性質,醫療費用的給付,目的只在填補支付醫療費的損失,不得雙重或者多重給付,以致受益人獲得不當得利。瑏瑢還有學者從外國法例與學者通說、人身價值有客觀評價標準、醫療給付之性質等方面對此加以論證。瑏瑣在我國《保險法》中,重復保險是“財產保險合同”項下的一項制度,于人身保險似無適用之余地。然而筆者認為,就“中間性保險”而言,不宜一概排除重復保險規則之適用。其一,保險法對復保險之規定,系“基于損害填補原則,為防止被保險人不當得利,獲致超過其財產上損害之保險給付,以維護保險市場交易秩序,降低交易成本與健全保險制度之發展,而對復保險行為所為之合理限制”。瑏瑤因此,重復保險規則所應關注的并非某一保險的“財產”或“人身”屬性,而是其所填補的損害究系“具體損害”還是“抽象損害”(損害在客觀上是否能夠以金錢作精確計算)。一般而言,財產保險之目的在于填補具體損害(財產損失),故應有復保險之適用;人身保險之目的在于填補抽象損害(人身損害),故不應有復保險之適用。但人身保險中的抽象損害,應系指死亡和殘疾而言,即人的生命和健康不能以金錢價值衡量,因此對于人壽保險及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中的死亡、殘疾部分,只能實行定額給付,且無超額保險和復保險之限制;而其中的醫療費用部分,則不屬于抽象的人身損害,而是具體的財產損失,因此,其不應排除損害填補原則之適用,亦即存在超額保險問題,故應受復保險規則規制。其二,健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雖屬人身保險,但其中的醫療給付實為財產保險。在人身保險、財產保險的“二分法”下,人身保險即“對人保險”,其保險標的(保險事故發生之本體)為“人的壽命和身體”;財產保險即“對物”保險,其保險標的為“財產及其有關利益”(《保險法》第12條第3款、第4款)。健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既為人身保險,其保險標的即為“人的身體”。這一判斷在邏輯上可謂完全正確,但卻未能全面準確揭示健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之保險標的的真實面目。實務上的健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按其保險金給付模式可分為定額給付型保險和費用補償型保險。在定額給付型保險中,保險人于特定保險事故(通常指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身故、身殘)發生時,向受益人支付預先約定數額的保險金,作為對被保險人抽象損害之補償,其保險標的為“人的壽命和身體”,不問是否造成財產損失,保險人均負給付義務。例如: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死亡保險金。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因同一原因身體殘疾的,本公司根據本保險合同所附《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的規定,按保險金額及該項殘疾所對應的給付比例給付殘疾保險金。而在費用補償型保險中,保險人僅在約定限額內對因保險事故(疾病、意外傷害)而實際發生的醫療費、住院費、手術費等費用予以補償。例如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經醫院診斷必須住院治療,本公司按下列公式計算的意外傷害住院日額保險金金額向受益人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即:意外傷害住院日額保險金金額=實際住院天數×住院保險金日額。瑏瑥作為此項保險的保險標的,前述醫療費、住院費、手術費等費用,并非抽象的人身損害,而是具體的財產損失,故而其雖名為對人保險,實為財產保險。因此,損害填補原則及復保險規則,于此自當有其適用余地。
“中間性保險”與保險代位權
關鍵詞:行為導向;教學;財產保險;效果
中圖分類號:G642.0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4-9324(2016)10-0168-02
行為導向是上世紀80年代以來,世界教育教學論中出現的一種新的思潮,是為適應時展要求而提出的一種現代教育思想。由于行為導向教學對于培養人的全面素質和綜合能力方面起著十分重要和有效的作用,所以日益被世界各國教育界與勞動界的專家所推崇。本世紀初期,我國引入“行為導向教學法”,各領域都進行了“行為導向教學法”的試點工作,也取得了實質性的成果,給我國教育教學注入了新的活力。
保險業作為我國快速發展的朝陽行業之一,對保險教育提出了較高的要求,如何培養出具有時代特征、滿足現時保險發展需要的專業人才顯得尤為重要。《財產保險》是保險專業教育的主干課程之一,本文力圖通過研究在財產保險教學中如何引進行為導向,加強學生對該課程的理解和掌握,提升學生的實踐運用能力,實現從課堂到工作的實時無縫對接。
一、《財產保險》教學中應用行為導向的原因
行為導向教學模式是一種“能力本位”的教學理念,強調通過學生自己的實踐或行動來培養和提高專業能力。它提出了教學應從理論培養向實踐性教學轉化,從示范性教學向應用性教學轉化的觀念。行為導向教學模式可簡單概括為在設計教學時充分考慮學生學習目標的明確性、學習活動的自主性、學習過程的交互性、學習成果的建構性。學生在完成一個既定任務的過程中,在教師的幫助下,通過自主活動和小組分工協作,構建自身新的知識體系,獲得各種能力。教學目標也從單一認知轉向專業和跨專業的認知、合作的情感體驗、克服難題的意志力訓練和動手操作訓練并舉的教學綜合目標,滿足了學習和教學的不同方面的要求。
《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明確提出高等教育要“重點擴大應用型、復合型、技能型人才培養規模”,并提出“強化實踐教學環節”是提高人才培養質量的重要手段。
保險學專業是一門實踐性、應用性極強的學科,集經濟學、管理學、法學、社會學、災害學、醫學、工程學、數學和信息科學等學科領域為一體,體現出多學科相互滲透、交叉發展的邊緣性特點。這就決定了在保險學專業的教學別強調理論聯系實際,讓學生在實踐中發現問題、解決問題,通過實際問題的研究和解決來培養學生的專業素質和職業素養。事實上,保險業作為我國的朝陽產業,正處于快速擴張過程中。現階段急需即有扎實的理論功底,同時具備業務經營、管理等較強的實踐能力的人才,特別是擅長在實踐中發現問題和解決問題的復合型應用人才。
《財產保險》是保險學專業的專業主干課程之一。通過該課程的學習,同學們需掌握財產保險運營的基本規律、把握財產保險業務體系及產品的主要特點、設計原理及營運基礎,為今后從事財產保險的營運管理及產品設計打下基礎。因此,《財產保險》教學較之其他專業基礎課顯示出更強的實踐性特點,在教學中引入行為導向法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
二、《財產保險》教學中行為導向的方式方法
行為導向作為一種教學方法,包括模擬教學、案例教學、項目教學和角色扮演等方法,我們在《財產保險》教學中分別采用了以上各種方法。
1.模擬教學法。在一種人造的情境或環境里學習某職業所需的知識、技能和能力。模擬訓練給人一種身臨其境的感覺,更重要的是提供了許多重復的機會和隨時進行過程評價的可能性,且成本較低。在教學中我們主要采用了以下兩種模擬教學法:
第一,模擬財產保險公司營運。將同學進行分組,分別代表不同業務部門、行政職能部門及投保人,分別以不同的標的物模擬投保、承保、客戶服務及理賠等環節。通過保險公司模擬營運,學生基本掌握了財產保險公司前臺營運系統及后臺支持系統的組成,對保險公司各部門的職能有明確的認識和了解。
第二,我校目前建有多個金融實驗室,如國泰安模擬交易所、股指期貨套利系統等,經過我們的申請及到其他高校考察借鑒,目前已初步建成保險公司業務營運系統。這兩種方法在教學中相合配合交叉使用,作為學生模擬的檢驗或示范,通過這種訓練使學生對財產保險公司的組成有了全面準確的把握。
2.案例教學法。案例教學法即根據實際能力培養的需要,教師從實際工作中尋找恰當案例,并引導學生通過案例分析和研究,達到為今后職業做準備的目的。在分析過程中,學生自己提出問題,并自己找出解決問題的途徑和手段,從而培養獨立分析問題、處理問題的能力。
財產保險有很多具體的業務類別,在實踐中呈現特殊性、發展性的特點。我們積極主動與保險公司聯系,收集整理了一系列針對性強、有代表性意義的真實案例,將之穿插運用于教學中,通過學生的反饋進一步凝煉,最后形成了與教材相配套的案例集。
3.項目教學法。將一個相對獨立的項目,交由學生自己處理。信息的收集、方案的設計、項目的實施及最終的評價,都由學生自己負責。學生通過該項目的進行,了解并把握整個過程及每一環節中的基本要求。
財產保險中,每一張保單都可以看作是一個項目,特別是復雜的非標準體的保單。在教學中,每講授完一個單元,就讓學生自己獨立設計一款保單或者根據客戶的需求設計一個保險方案,比如在介紹完所有的業務種類,讓學生為學校設計一保險方案;學完家庭財產保險后,讓學生設計一款大學生宿舍保險等。然后同學們再相互討論,不斷完善產品或方案。
4.角色扮演法。學生通過扮演不同角色,體驗自身角色的內涵活動,又體驗對方角色的心理,從而充分展現出現實社會中各種角色的“為”和“位”,達到培養社會能力和交際能力的目的。角色扮演法屬情景教學,創設一個“身臨其境”的感官效應,能提高學生專業能力、方法能力與社會能力。
財產保險營運涉及到多方主體,讓學生分別選定不同的角色,如投保人、核保人、理賠員、客戶服務人員、事故第三方等,由其主導設計一保險場景并進行演練。
5.大腦風暴教學法。“大腦風暴”教學法是教師引導學生就某一問題自由發表意見,而對其意見的正確性或準確性教師不進行任何評價的方法。這種方法是一種能在最短的時間里,獲得最多的思想和觀點的方法。通過鼓勵學生發現并提出問題,給他們以成就感,激發其學習的強大動力。
該方法主要在前面幾種方法中同步使用,也可以在理論教學中使用,老師針對學生的案例分析、項目實施、角色演練進行即時的、隨機的、針對性的提問,啟發學生進行多維度思考,鍛煉學生快速反應的能力。
三、行為導向法在《財產保險》教學中的效果評析
財產保險作為保險專業課,教學重點是各種財產保險業務及其運行的內在規律,傳統的教學方法側重于通過現行產品解讀,讓學生把握財產保險的特點及與其他保險業務區別,由于缺乏感性認識,學生會感覺比較枯燥,教學效果大打折扣,而行為導向法立足于引導學生、啟發學生、調動學生的學習積極性和主動性。教學效果得到了極大提升。
1.增強了學生學習積極性和主動性:這種教學方法容易激起學生的好奇心,產生強烈的學習愿望,積極參與教學過程。課堂上學生積極思考,與教師產生互動,充分調動了課堂氣氛。
2.提高了學生創新及應用能力:案例式教學、項目教學等方法的引入,大大開闊了學生的視野,不再是以前保險條款的閱讀和復述,而是自由地發揮,激發了學生的潛能,其創新能力及應用能力也得到大大提高。
3.有助于學生個性的發展:多樣化的教學方法,如頭腦風暴、角色扮演、項目教學可以使學生的社交能力、應變能力、協同工作的能力得到有效的訓練,有利于學生的個性發展,從而為今后的學習和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礎。
4.對教師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該法對教師的教學能力和專業素質提出更高要求。每一種行為導向法,都需要在教師的引導下,學生參與收集信息、制訂計劃、選擇方案、實施目標、反饋信息到成果評價的全過程,讓學生既了解總體,又清楚每一個具體環節的運作,并從中得到關鍵能力的提高。
總之,通過近兩年的嘗試,行為導向法在《財產保險》教學中的運用,使學生學習的積極性、主動性得到很大提高,學習熱情也高漲,理論教學再加上一系列行業導向教學法使學生對財產保險的基礎理論知識及應用有了扎實的認識和理解,也對其后續專業課的學習打下了良好的基礎,提升了學生在就業市場上的競爭力。
參考文獻:
[1]趙愛威,溫寶陽.行為導向教學法實施探究[J].教學與管理,2009,(8):121-122.
關鍵詞:資產負債管理;資金運用;投資匹配
一、財產保險公司資產負債的特點
由于我國財產保險公司只允許經營財產保險業務、短期意外險和短期健康險業務,業務范圍和保險的特性,決定了財產保險公司資產負債具有如下特點:
(一)資金來源的廣泛性
財產保險公司的資金主要來源于保費和資本金。由于我國國土面積廣闊,人口眾多,經濟增長速度快,促進了我國財產保險業的快速發展,保費規模的迅速擴大,保險資金越來越多,且來源廣泛,涉及社會的各個層面。保險資金不僅來自于國有企業、外資企業,而且大量的保險資金來自于個人;從產業來說,財產保險資金來自于第一產業、第二產業、第三產業。從構成來看,保險資金主要由資本金、責任準備金(包括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未決賠款準備金等)、總準備金、保險儲金以及未分配盈余等構成。
(二)資金性質的負債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將保險定義為:“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保險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從保險的定義可以看出,保險公司的資金主要是來自保費收入,收取保費在前,承擔保險責任在后。即保險公司在保險合同生效后,根據未來保險事故發生與否,決定了是否承擔賠付責任。由此可以看出,保費資金具有明顯的負債性特點。從保險資金的構成來看,除資本金和總準備金外,其他都屬于負債。
(三)對外負債的短期性
從經營范圍可以看出,財產保險公司除工程險等少數險種有可能保險期限較長之外,其他險種的保險期限都不超過一年;與此同時,財產保險公司可能的支出將在保險期限內完全明確。由于財產保險公司的險種的責任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這就決定了財產保險公司的負債大部分在一年內,具有明顯的短期性特征。
(四)保險資產的流動性
財產保險公司風險發生的不確定性、成本支出時間的滯后性和金額的不確定性,及負債的短期性,決定了財產保險公司負債支出的時間的不確定性。為保證保險責任的及時承擔,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利益,財產保險公司必須保持資產的高流動性,以防止債務產生的財務“黑洞”導致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或破產。
二、財產保險公司資產負債管理的重要性
從以上財產保險公司資產負債的特點可以看出,財產保險公司經營的風險不僅來自于經營的保險業務本身,同時與保險公司的自身管理水平密切相關。在當前財產保險行業發展迅速,競爭程度較高的情況下,保險公司內部管理水平將直接決定公司經營的成敗與否。因此,保險公司應該加強自身資產負債管理,提高資產的盈利能力和流動性,保證各項債務按時支付。
(一)資產負債管理的概念
資產負債管理,從狹義的角度理解,為針對某類負債產品的特點形成的資產結構,實行業務條塊上的匹配;從廣義的角度理解,資產負債管理屬于風險管理的范疇,它從整個企業的目標和戰略出發,考慮償付能力、流動性和法律約束等外部條件為前提,以一整套完善的組織體系和技術,動態地解決資產和負債的價值匹配問題以及企業層面的財務控制,以保證企業運行的安全性、盈利性及流動性的實現。
從以上定義可以看出,資產負債管理是通過了解保險公司的業務特點為出發點,進而合理分析其資產、負債,并合理安排資產負債的匹配關系,以保證企業運行的安全、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資金的流動性,促進企業健康發展。
(二)財產保險公司實行資產負債管理的重要意義
財產保險風險發生的時點的不確定性和賠付金額的不確定性,導致了財產保險公司負債發生的時間的不確定性和支付金額的不確定性。這就要求財產保險公司利用資產負債管理,加強自身資產負債的管理,以合理化解這些不確定性帶來的風險。從資產負債管理的角度來看,財產險公司經營的好壞,不僅取決于公司業務發展的好壞,更重要的是取決于資產負債管理的好壞。只有資產負債管理做好了,財產保險公司才能保護股東及廣大投保人的利益,才能保證國家金融的安全和社會的穩定。因此,財產保險公司的資產負債管理對公司、行業、社會均具有深遠的意義。
1.資產負債管理是財產保險公司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利益的需要
保險,是一種風險預防和轉移的工具,它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風險轉移給保險人,一旦發生保險合同約定的意外損失或約定事件,保險人按約定補償被保險人的損失或給付相應的保險金額。保險公司財務狀況的好壞,在一定程度上決定了投保人(被保險人)保險風險轉移的成功與否。目前,財產保險市場競爭非常激烈,承保利潤不斷下降,有的險種甚至出現了全行業的虧損,在這種情況下,財產保險公司要想充分發揮保險風險轉嫁的作用,就必須通過做好資產負債管理,提高資產的盈利能力,以滿足廣大投保人利益的需要。
2.資產負債管理是財產保險公司主動適應保險監管的需要
近年來,我國保險監管由市場行為監管逐步向償付能力監管和市場行為監管并重的方向發展,并將最終轉變為償付能力監管。償付能力的監管,就是要求保險公司有足夠的償還債務的能力,其外在表現為保險公司的實際償付能力高于保險監管機構要求的最低償付能力,而實際償付能力等于認可凈資產,認可凈資產等于認可資產減認可負債。根據目前保監會的償付能力監管的規定,公司負債全部為認可負債,而資產則根據資產的風險狀況和變現能力按比例認可,保險公司要想提高認可凈資產的比例,就必須在實際經營中提高資產的認可率。因此,財產保險公司可以利用資產負債管理,通過將資產配置到認可率高的資產上,提高公司的實際償付能力,滿足監管機構對償付能力的要求。
3.資產負債管理是財產保險公司降低財務風險的需要
財產保險公司積累的資金主要來源是資本金和責任準備金。責任準備金是保險公司為保證被保險人的利益,保證未來能夠及時償付,而從保費收入中提取的準備金。由于保險公司作為經營風險的公司,風險存在具有普遍性,同時風險發生具有不確定性,這決定了保險公司賠付時間具有較大的不確定性,為保險公司資產和負債的安排帶來了較大的不確定性,提高了財產保險公司的財務風險。為此,財產保險公司有必要通過改造管理流程,加強資產負債管理,合理提高保險資產的安全性和流動性,降低公司的財務風險,保證公司的健康運行。
4.資產負債管理是財產保險公司改善保險企業經營成果的需要
隨著保險經營主體的不斷增加,保險行業的競爭越來越激烈,財產保險公司的承保利潤在不斷下降,甚至有的險種出現了全行業的虧損。如何合理提高公司盈利水平,已經成為財產保險公司面臨的最大難題。這就要求財產保險公司提高資產負債管理水平,合理使用和安排資產,提高資產的使用效率和資產收益率,最大限度發揮資產運用的作用,改善公司的經營結果,提高公司競爭實力和企業價值。
三、財產保險公司資產負債管理的模式及原則
(一)財產保險公司資產負債管理模式的選擇
資產負債管理包括以負債為主導和以資產為主導兩種模式。以負債為主導的資產負債管理模式,強調的是從負債的觀點看待二者之間的關系,即根據負債的特點安排資產的期限、結構比例等,針對不同保險產品的負債要求,包括期限、風險、出險頻率、流動性等的要求,制定相應的資產投資組合。以資產為主導的資產負債模式,強調的是從資產的觀點看待二者之間的關系,根據資金運用的情況調整負債結構,也就是針對不同的資產組合,調整產品銷售的品種、規模等。
由于目前我國財產保險行業處于快速發展的階段,每家保險公司業務增長速度較快,保險的特性決定了保險公司成本具有明顯的滯后性,成本的滯后意味著資金的滯留,為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提供了可能。同時,由于保險公司主要是經營風險的企業,在保險處于快速發展期的我國,保險公司應更加關注主營保險業務的快速發展,原則上要求資金運用滿足保險發展和保險負債的要求。因此,在目前階段,我國財產保險公司應采取負債為主的資產管理模式,根據保險產品或保險業務的整體風險狀況來決定資產配置情況。
(二)財產保險公司資產負債管理的原則
根據保險公司資產的特點,充分考慮財產保險公司資產、負債的實際情況,財產保險公司的資產負債管理不僅要遵循資產負債管理的基本原則,而且要充分考慮財產保險行業的特點。
1.財產保險公司資產負債管理的基本原則
財產保險公司與其他很多公司一樣,在資產負債管理中必須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1)總量平衡的原則。就是要求資金的來源與資金運用在規模上的相對平衡和對稱,保持資產與負債總量上的相對平衡,這里要求的平衡是資產負債總量的動態平衡。
(2)結構對稱原則。結構對稱是一種動態的資產結構與負債結構的相互對稱與統一平衡,即根據資產負債的期限差異進行布局,長期負債用于長期資產的投資,短期負債用于短期資產的投資,而短期負債中的長期穩定部分也可以用于長期資產的投資,并根據外部經濟條件和內部經營情況的變化進行動態的資產結構調整。
(3)償還期對稱的原則。償還期對稱的原則又稱資產分配原則或速度對稱原則,其主要內容為:資金運用應根據資金來源的流通速度來決定,即資產與負債的償還期應保持一定程度的對稱關系,最好是能保證資產和負債的期限完全一致。
(4)目標替代,總體效用平衡的原則。資產負債管理要求資產實現安全性、流動性和盈利性的目標,但這三個目標之間是相互矛盾的,安全性越高往往伴隨著盈利能力的下降,流動性較高往往盈利能力較弱,但安全性較高。目標替代原則是指在安全性、流動性、盈利性三個經營目標或方針上進行合理選擇和組合,相互替代,盡可能實現三者的均衡,而使總效用最優。這里的總效用是由安全性、流動性、盈利性三方面效用綜合構成的。
2.財產保險公司資產負債管理需要考慮的特殊因素
由于財產保險公司的經營范圍為財產保險及意外健康險業務,保險期限較短,保險事故發生較為頻繁,使財產保險公司在資產負債管理方面需要考慮如下特殊因素:
(1)財產保險公司負債的特點。財產保險公司的經營范圍決定了財產保險公司的負債以短期負債為主,為保證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利益,財產保險公司的資產必須具備較高的流動性。
(2)險種結構及不同業務的現金凈流量。目前,我國財產保險公司經營范圍為財產保險業務、短期意外險和短期健康險業務。在具體險種上包括財產保險、車輛保險、責任險、建工險等,不同險種由于保險標的和責任范圍不同,其風險狀況、出險頻率及損失可能產生的金額大小也不一樣,對賠付資金的需求也不同。如車輛險業務對賠付資金的要求相對其他財產險業務高,因為車輛屬于移動的標的,事故發生較為頻繁,出險的頻率較高,導致賠付的頻率也高,對資金的流動性要求高。而普通的財產保險業務的出險頻率低,但由于保險金額大,一旦發生保險事故,要求的賠償金額大。因此,財產保險公司在資產負債管理過程中,必須充分考慮公司的業務結構、險種類別,以保證償付責任的及時兌現。
(3)公司償付能力充足率。中國保監會通過認可凈資產與要求的最低償付能力的比較結果,來判斷保險公司償付能力是否充足。由于保險公司在不同的發展階段,償付能力水平高低不同,對資產的認可率的要求也不同,公司對資產的選擇也是不一樣的。因此,財產保險公司在資產負債管理過程中,要充分考慮償付能力的要求,以保證公司的償付能力能夠滿足監管的需要。
四、財產保險公司資產的組成及投資的重要性
從產業性質來看,財產保險公司屬于金融服務企業,也就是說保險公司屬于第三產業,同時屬于金融企業。第三產業從資產結構上看,具有固定資產占比相對小的特點,財產保險公司也一樣,固定資產在總資產中的占比也不高。同時,財產保險公司又屬于金融企業,金融業的特點決定了財產保險公司積聚了大量的保費收入,對資金運用的要求較高。
從表1可以看出,我國財產保險公司投資性資產(銀行存款投資)占總資產的比例分別為:人保60.49%,太平洋77.32%,大地74.34%,太平65.78%。從以上數據可以看出,我國財產保險公司可用于投資的資產所占的比重高,資金運用的需求旺盛。資金運用已經成為財產保險公司中與保險業務經營同樣重要的經營活動,客觀要求保險公司不斷提高資金運用水平,加強投資資產的管理,關注其安全性、盈利性和流動性,為財產保險公司及財產保險行業整體實力提升做出貢獻。
五、財產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與資產負債管理
目前,我國財產保險公司保費規模增長快,但由于保險主體的增加,競爭特別激烈,承保利潤率在不斷下降,有的險種甚至出現了全行業的虧損;同時,保險公司是經營風險的公司,本身對公司實力的要求高。財產保險公司實力的提高,取決于保險業務經營和資金運用兩方面,且兩者是相互促進的,這也是符合國際財產保險行業發展規律的。在國外,財產保險公司承保業務的賠付率均接近100%,利潤主要來自保費資金運用產生的投資收益。因此,我國財產保險公司應加強資金運用方面的研究,合理、有效地提高資金運用的效率和效益,充分發揮保險資金對公司的貢獻,提高經濟實力。為使財產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滿足資產負債管理的要求,財產保險公司應對公司負債進行深入的分析,緊密聯系公司業務發展情況,合理安排投資的期限、品種等。
(一)根據負債的特點配置投資的久期
財產保險公司是典型的負債經營的公司,且其保費資金大部分屬于短期負債資金。因此,財產保險公司在安排投資前,應根據保費資金在公司總資產中所占的比重,合理安排投資的期限。在考慮負債資金占比的同時,財產保險公司應預測公司盈利能力,并根據盈利能力的不同及發展的不同階段,安排不同的投資組合和投資期限。當預測財產保險公司的保險業務經營具有盈利能力時,意味著公司在經營過程中基本不會動用資本金,公司應將資本金配置到期限較長,收益較高的投資上去;同時根據預測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現金凈流量,將盈利積累的資金也配置到期限較長的投資中去,以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而將日常經營過程中需要使用的資金,配置在期限短、流動性強的資金上,以保證公司履行保險責任的及時性。
(二)充分分析公司的業務結構,根據不同產品的風險狀況、出險頻率配置投資
如前所述,由于財產保險公司的產品種類多,且不同種類的保險產品具有不同的風險特點、出險頻率及對賠付金額的要求等特點,因此,同一收入規模的公司對投資組合的要求差異較大。如以車險經營為主的公司,要求投資的流動性高;以財產險業務為主的公司,對資金的流動性要求相對較低,但對金額的要求可能較大,一旦保險事故發生,對資金總量要求較大,要求投資的整體變現能力強。因此,財產保險公司應根據產品的特點配置投資,合理確定投資組合及投資期限。
財產保險公司應根據大數法則的要求,充分考慮不同險種的出險概率和平均償付金額,合理分析單一險種債務平均償還期,進而計算出公司險種所要求的整體保險業務負債的償還期,并根據償還期對稱的原則的要求,配置投資資產的償還期限。可以通過計算平均流動率來判斷投資配置是否合理,平均流動率等于資產的平均到期日和負債的平均到期日的比值,如果平均流動率大于1,則表示資產的運用過度,應根據負債的具體類別,縮短投資的期限;反之,則說明資產運用不足,應適當提高長期資產的比重,以保證平均流動率維持在1的水平。但在使用平均流動率時,最好對時間進行分段處理,如將期限分為3個月、6個月、1年等,分段越多,計算結果的運用越合理,資產期限與負債期限越匹配。
(三)根據公司不同發展階段對償付能力的要求,選擇不同認可率的投資組合
根據中國保監會對財產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的要求,不同資產的認可比率是不一樣的,認可比率的不同,對公司實際償付能力的影響較大。同時,由于法定的償付能力要求與公司的業務規模緊密聯系在一起,因此,財產保險公司在業務發展的不同階段,對公司投資資產的認可率要求也是不一樣的。如在公司業務的起步階段,由于公司資本金充足,基本不需要考慮公司資產的認可率,可以只考慮流動性、盈利能力等因素的影響去配置投資。但當公司業務規模較大,資本金處于不十分充足的時候,就必須將投資配置在認可率高的資產上。因此,財產保險公司的投資配置需要充分考慮公司的發展階段,及不同階段對償付能力的要求。
財產保險利益不隨財產保險標的轉讓而移轉
財產保險標的轉讓之所以不導致財產保險合同被保險人的變更,究其真正原因在于財產保險標的轉讓沒有引起財產保險利益的改變。具體說來,即使財產保險標的轉讓了,即保險標的所有權轉讓了,但該財產保險的原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所享有之保險利益從未改變,其仍然可以以被保險人的身份存在于保險合同之中。所以,在保險標的轉讓情況下,不能僅憑誰為交易過程中所有權的受讓人而草率地認為保險利益也歸其所有,從而得出其應當承繼被保險人的權利和義務的結論。這一點也得到了我國《保險法》第12條的印證,即“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應當是享有保險利益之人,而不是保險標的所有權人。”
怎樣認定財產保險利益的持有人?
既然財產保險標的受讓人不是保險利益的持有者,那么誰才是財產保險利益的持有人呢?財產保險利益的持有人又怎么認定呢?對此,我們應當首先從保利利益的概念出發。
(一)保險利益的概念
保險利益是一個學術概念,其含義在新保險法中也沒有被明確地定義。但是,學界普遍認為,保險利益應當包括實際合法性、確定性和經濟性這三個要素。所謂合法性,則是指保險利益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符合社會公共利益的要求。因為保險合同本身就是民事法律行為的一種,應該滿足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因此,被保險人對于保險標的所具有的利益,必須是合法的、可以主張的利益,而不能是違反法律規定、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得的利益[3]。另外,基于保險的目的是為了分散個人無法承擔的社會危險,從而維護社會利益安全,增加社會福利,所以保險的標的還要擴大到法律沒有專門保護,而又不違背社會公共原則的利益[4]。所謂確定性,是指一種保險利益的存在必須以這種經濟利益在事實上或客觀上存在為基礎,而不是投保人自己所臆想的,并且這一利益的價值數額還必須是可以確定的。所謂經濟性,是指可以用貨幣方式計量的、能夠可靠確定的利益。它是一個相對于精神利益的概念。保險利益必須是可以用金錢計算的。只有保險利益可計算,保險合同的成立以及保險賠償才可以操作,才具有實際意義。對于一些不能被金錢衡量的利益,比如人們之間的親情、友情、愛情、婚姻等,都不能成為保險利益。
(二)被保險人才是保險利益的持有人
保險利益是一種合法的、確定的經濟利益。保險合同只有具備了保險利益才可能生效,也就是說,合同當事人對保險標的必須具有合法而確定的經濟利益關系。具體就一個財產保險合同而言,投保人作為保險合同的相對人,雖然負有交付保險費的義務,但其并不一定是保險事故發生受到損害之人,故不必當然具有經濟上的利益。而對于所謂“投保人須具有保險利益以防賭博行為”的說法也是站不住腳的,因為這種擔憂只限于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為同一人的情形才會發生。而相比之下,被保險人無論在合同中處于何種法律地位,其都享有某種合法的、確定的經濟利益。[5]這種利益的存在正如鄭玉波先生所言“保險利益存在于被保險人,始為絕對必要。”,因為“被保險人系遭受損害而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倘無保險利益之存在,哪有損害之可言?同時若無保險利益,而享有賠償請求權時,又何能防止道德危險呢?所以被保險人須有保險利益,較投保人須有保險利益,尤為重要。”[6]
(三)危險負擔說才是保險利益持有人的判斷標準
由上所述,保險利益的根本特征是被保險人和標的物的一種經濟利害關系。基于此種經濟上的本質,如果對某一客體具有事實上的關系,雖無法律上的根據,在不違反公序良俗的前提下,若此種關系持有人因其關系而有蒙受損失的可能,則該種關系的持有人即為財產保險利益持有人。所以,判斷保險利益持有人的標準有兩個:其一是按照危險負擔的實際情況來進行判斷;其二是誰的損失是保險保護利益之直接損失,誰就擁有保險利益。在這兩個標準中,值得注意的是危險負擔的實際情況到底是什么?對此,危險負擔說認為危險負擔轉移至受讓人時,讓與人即失去保險利益;也就是說,危險負擔者就是保險利益的享有者,其因保險事故發生而蒙損害。因此,只有借由保險制度填補損失,才能達到保險制度分散損失之真諦。而實質危險負擔說則認為如果保險標的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事由遭致毀損、滅失,買受人仍應給付價金的,盡管其并未真正取得所有權,但是買受人在價金完全給付后,實質地負擔了危險,此時,保險利益才移轉于其身。[7]但不管怎么說,實質危險負擔說畢竟將原本由買賣合同規制的給付價金的行為與保險關系混為一談了,其導致的后果必然是法律關系復雜化,不利于商品經濟的發展與保險制度功能的發揮,故理論界和實務界大多數學者都贊同采用危險負擔說,即危險負擔之人(承受風險之人)才是保險利益的持有人。
結語
關鍵詞:要約邀請 理賠 告知義務
隨著市場競爭的不斷加劇,為了在保險市場中占據有利的地位,提升品牌優勢,一些保險公司除在原有投保過程中的開展價格戰之外,也思考從理賠端提供更優質的服務,提供更人性化的客戶體驗,從而開辟更多的客戶渠道,快速理賠成為財產保險公司競爭的一個手段之一,比如“萬元以下,一天賠付”、“萬元以下,一小時賠付”等理賠時限的允諾,具體內容是如果滿足萬元以下,相關資料證明都齊全的條件便可以在一天之內、或是一小時之內得到相關賠付;再比如人壽保險的五千元賠付,具體條件是只要是五千元以內,相關資料證明齊全的,一個小時就可以完成相關賠付。但是這樣的理賠時限允諾行為到底在法律上如何進行認定,保險公司需要對這個允諾行為承擔什么責任呢?
一、“理賠時限允諾”的法律定位
隨著這些理賠時限允諾的泛濫,越來越多的保險人也開始發出一些疑問,這些保證和允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具有什么樣的法律效力?或者財產保險公司在進行這項允諾的時候是否具有相應的約定義務,并且在這個過程中這項允諾對財產保險公司的法律約束力如何?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條的規定來看,本法所稱廣告,是指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承擔費用,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務的商業廣告。財產保險公司對于理賠時限的允諾,實際上是對自身保險產品的理賠服務優勢的宣傳,為了吸引顧客的廣告投放,屬于商業廣告的范疇。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相關理論和條文的規定來看,商業廣告屬于要約邀請。要約邀請是當事人訂立合同的預備行為,只是引誘他人發出要約,不能因相對人的承諾而成立合同。在發出要約邀請以后,要約邀請人撤回其邀請,只要沒給善意相對人造成信賴利益的損失,要約邀請人一般不承擔責任。如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因為要約邀請只是作出希望別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因此,要約邀請可以向不特定的任何人發出,也不需要在要約邀請中詳細表示,無論對于發出邀請人還是接受邀請人,都沒有約束力。
對上文的相關內容進行總結的話,我們可以明顯的看出,不管是從廣告法來說,還是根據合同法的相關內容來對財產保險公司的時限允諾進行定義,都不影響我們對這一理賠實現允諾的法律性進行相關的判斷。既然它屬于商業廣告的范疇,從本質上來說也只能算是要約邀請的范圍,那么在財產保險公司對這一允諾做出承諾的時候,并不構成要約。換句話來說,如果不構成法律意義的要約,那么保險公司就不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理賠時限允諾的法律風險
通過上文的相關論述,雖然理賠時限允諾行為在法律上的定位為商業廣告行為,屬于要約邀請范疇,對于發出邀請人還是接受邀請人,都沒有直接的約束力,但這也不意味著財產保險公司在進行商業廣告宣傳的時候可以夸大事實,對理賠時限的允諾不承擔責任。因為如果不能完善理賠時限允諾的各種條件,理賠時限允諾對于財產保險公司、客戶都是存在相應的法律風險的,甚至會引發賠付糾紛。
對于客戶,由于理賠時限允諾只是財產保險公司向廣大客戶群發出訂立合同要約的邀請,對于保險公司和客戶雙方均不具有合同法上的約束力,因此即使客戶因對此信賴而購買了相應的保險產品,而在保險合同中并無關于理賠時限問題的約定,理賠時沒有享受到所承諾的理賠體驗,也不能據此要求保險公司承擔違約責任。因為承擔違約責任的前提和基礎就是雙方約定的合同,因此,客戶如果在訂立保險合同的時候,不仔細閱讀保險條款,想當然地以廣告內容為準的話,是要面臨無法依法追責的風險。也就是說如果在財產保險公司發出要約邀請時,如果沒有落實到相應的合同上,那么理賠時限允諾就不具備相應的法律效力。針對這樣的情況,索賠人在進行時限索賠的過程中或者在購買相關保險產品的過程中就應該特別引起注意。
對于財產保險公司,理賠時限的允諾是展現自身品牌優勢的一個重要體現,由于財產保險公司經常選擇在商業廣告中宣傳理賠時限,作為吸引客戶的手段,即使商業廣告行為在法律上屬于要約邀請,對合同的訂立并沒有直接的約束力,但是如果不按照廣告內容賠付的話,容易引發虛假廣告、誤導消費者的不利后果。即使按照廣告內容賠付,但是在實際賠付過程中設定一些條件限制,如果沒有明確說明和告知消費者的話,也要面臨不利后果,引發賠付糾紛,在司法實踐中處于被動地位,久而久之也會引發客戶和市場的信任危機。
三、規避理賠時限允諾風險的對策
對于上述風險,無論是財產保險公司,還是客戶,都應該引起足夠的重視,在推銷保險產品、引導客戶投保的過程中,一定要對理賠時限問題進行明確。因此筆者建議:財產保險公司在進行理賠時限允諾的過程中,一定要在合同正式訂立之前對于理賠時限履行明確的說明和告知義務。
首先,應對理賠時限作出詳細的說明。理賠時限的允諾不僅是“萬元以下,1小時賠付”這樣簡單,實際上這里面包含了至少四個關鍵性指標:事故責任、損失數額、資料收集、賠付時限。以“萬元以下,1小時賠付”為例,在交通事故當中,所適用理賠時限允諾的前提條件是單方事故還是雙方事故?是一方全責還是雙方都有責?損失數額萬元以下,是實際定損金額,還是估損金額?資料收集齊全,在認定相應資料是否齊全的問題上,公司實際上是占有相關主動權的。比如資料的具體范圍或者是具體類目,都是依據保險公司的要求來進行的,因此在進行約定或者簽訂合同的過程中,一定要對資料的范圍進行明確的規定;賠付時限1小時,意味著1小時之內賠款打到客戶指定的賬戶內,但是如果細究,1小時的時間起算點是什么時候?如果發生銀行轉賬延遲等情況,超過了1小時的承諾,是否意味著保險公司違約呢?因此,這些進行理賠時候的關鍵影響因素和容易產生糾紛的內容是必須要進行明確的說明的。要么在商業廣告中明示、要么在合同條款中說明,總之必須進行詳盡的說明。因為這種類似的允諾在司法實踐中,認為是格式條款或是最終解釋權歸財產保險公司,一旦發生爭議的時候,人民法院一定會采取有利于消費者的解釋進行評判,財產保險公司將承擔不利后果。
其次,應對理賠時限履行明確的告知義務。關于理賠時限的問題即使作出詳盡的說明還是不夠的,財產保險公司必須確保客戶對這些詳盡的說明明確的知曉,正確理解說明的含義,并將這種明確知曉的情況體現出來。通常我們會采取讓客戶在承保確認書上簽字確認自己知曉合同內容,并對合同條款無異議。履行告知義務仍需注意幾個細節,比如財產保險公司一定要進行明確的告知,比如在電話銷售、柜臺銷售過程中,在客戶刷卡交費之前,一定進行口頭告知,并提示合同條款中準確的位置,請客戶進行詳細閱讀,閱讀后一定要確保本人簽字,不應允許業務人員代簽字。業務人員代簽字是履行告知義務的最大隱患,一旦發生糾紛,代簽字實際上就是對告知義務的否定。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看到,許多財產保險公司為了在競爭日益激烈的環境中謀求到一定的市場份額,不斷采取有效措施來聚集自身的客戶源,但是在進行競爭的過程中一定要對相應的法律條款進行明確的了解。在面臨“理賠時限”允諾這類廣告的時候,一定要對它們背后的一些具體條件進行充分的考慮,應盡量避免受法律效力影響而產生一些不必要的賠付糾紛。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生活質量的提高,保險也慢慢開始成為人們生活中的重要部分。在保險產品層出不窮的當下,監管部門也應出臺相關政策規范保險市場,引導財產保險公司合規經營,從而規范市場秩序,為保險公司創造一個良好的競爭環境和發展環境。
四、后記
從目前的保險市場來講,競爭壓力越來越大,隨著公司數量的增多以及保險類目的增加,保險公司開始面臨嚴峻的挑戰。面對巨大競爭的時候,在規模以及實力上占有相應的優勢必然是好事,可是如果對相應的法律條文不進行有效掌握的話,不僅不能搶占有效的市場份額,同時還有可能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財產保險公司在應對市場壓力的過程中,應盡量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綜合考量自有的資源,制定合理的策略,充分考慮法律的有效性,先從策略與政策上取得優勢,才有可能為將來的成功創造機會。
參考文獻:
[1]劉新喜. 財產保險公司風險管理研究[D].武漢大學,2011.
[2]王娜. 財產保險公司內部控制研究[D].山東大學,2012.
[3]陳彬. 保險公司治理對企業績效影響的實證研究[D].復旦大學,2011.
[4]李明. 中國中小財產保險公司盈利能力提升策略研究[D].蘭州大學,2011.
[5]敬瑤. 財產保險標的轉讓問題的法律研究[D].蘭州大學,2012.
【關鍵詞】策略 分析 競爭對手 財產保險
國內產險市場的競爭呈現出多層面、全方位的激烈角逐,在部分地區甚至出現了競爭白熱化現象。如何生存下來,眾多財產保險公司紛紛調整自身的經營戰略,提升自身的經營效益。深入分析各財產保險公司的經營戰略后不難看到,“競爭對手策略分析”在財產保險公司經營戰略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必須重視“競爭對手策略分析”
競爭戰略起源與發展和西方現代企業管理及軍事運籌應用有著密切的聯系。公司戰略不僅為公司的發展指明了方向,更使公司能夠清楚地認識到自身的競爭優勢與劣勢及外部市場、競爭對手的發展潛能,并在今后的發展中通過得力措施來增強核心優勢,鞏固市場主導地位。
財產保險公司由于其產品同質化,競爭集中在目標市場、營銷網絡、客戶服務等方面。因此,一個優秀財險公司就不能僅以產品競爭作為主要競爭手段,還必須在目標市場、客戶服務等領域超越競爭對手。如何實現超越,這就需要“競爭對手策略分析”,千萬不能過于老實而被束縛[2]。所謂“競爭對手策略分析”,它是指公司在制定經營戰略及具體運營過程中,深入分析競爭對手的競爭策略,結合自身發展的戰略目標,將競爭對手的競爭優勢加以分析、復制。
二、“競爭對手策略分析”包含什么
“競爭對手策略分析”之所以在公司戰略及經營過程中具有如此重要的地位,主要得益于其主要內容真正能夠為公司戰略的徹底、有效實施及經營效益的穩步提升提供保障。國內保險市場相對來說已經是一個比較充分競爭的領域了,這樣就更具有很強現實意義。
(一)確定競爭對手的界限
對于財產保險公司來說,其競爭對手也可以歸屬到四個競爭對手類別:業內競爭對手——其它保險公司、替代品生產領域的競爭主體——比如國家保障體系等、潛在的競爭主體——比如擔保公司等、供應商競爭主體——比如銀行等。
(二)把握競爭對手公司戰略的中心思想
(1)期限。由于市場形勢的多變,所以公司戰略的期限不宜過長。但也不應過短,一般分為五年、十年、十五年。
(2)目標。在不同的戰略階段具有不同的戰略目標,一旦戰略目標被鎖定,任何經營行為都必須以此為中心。
(3)基準。任何具體戰略措施必須有一個基準,指公司在一定戰略期限內根據戰略目標的要求所確立的經營風格和經營原則。
(三)掌握競爭對手戰略中的“競爭對手分析”
在“競爭對手策略分析”中,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就是掌握競爭對手如何看待他周圍的競爭對手,這就需要公司掌握競爭對手公司戰略中的“競爭對手分析”。通過對它的掌握,可以了解自身在競爭對手的戰略中處于何樣的位置,從而使公司據此進行策略分析,促進公司的發展。
(四)掌握競爭對手的戰略措施
在“競爭對手策略分析”中,戰略措施的分析占據了重要的地位。筆者認為對競爭對手的戰略措施分析主要從公司組織架構、財務控制水平、人力資源分配、客戶服務體系、決策體系及權利約束機制等幾個方面入手。
(1)對公司組織架構的分析。可以深入地了解一個公司的運營模式、對市場發展的掌控程度、在細分市場的競爭能力。并根據自身的發展需要進行有效的復制。
(2)對公司財務控制水平的分析。可以使自身深入了解競爭對手財務的運作模式、資金運用能力、內部融資能力、銀行信貸網絡、負債經營狀況及財務管控能力。
(3)對人力資源分配的分析。可以使自身深入地了解競爭對手的人力資源運用策略、人才培養及業務發展的重點方向、內部人才成長模式及外部人才引進標準。
(4)對客戶服務體系的分析。可以使自身深入地了解競爭對手對于客戶類別的細分程度、維護忠誠客戶的有效手段、開拓新客戶的服務輔助措施及客戶需求分析是否全面、客戶糾紛處理流程是否通暢。
(5)對決策體系及權利約束機制的分析。可以使自身深入地了解競爭對手的“管理中樞”的設置是否完備,制衡體系是否健全,公司的快速發展是否能夠得到“管理中樞”完備、強勁的支持,進而了解競爭對手的管理流程是否科學、流暢、有效。
三、“競爭對手策略分析”有什么意義
綜觀通用電器、福特汽車、安聯保險等公司成功的公司戰略,其共同特性就是確立了在本行業內與眾不同的經營戰略,即要求公司在戰略實施期限內形成強勢核心競爭力,超越競爭對手,從而使自身的利潤水平超過同業平均利潤率。
當前,許多公司的戰略發展研究中心與公司的戰略推廣部門、人力資源、市場推廣、計劃財務等部門建立了緊密的聯系,目的就是使公司所制定的戰略能夠得到較為徹底的貫徹,也會根據“競爭對手策略分析”來充分應用“比較優勢”的原則,將競爭對手相應的先進運營手段加以復制,從而鞏固自身的優勢,并形成本部門的核心競爭優勢。當然,公司戰略并非是完全靜態的,它仍舊會根據“市場分析”、“競爭對手策略分析”,來確認市場及競爭對手的策略變化類型及可能的發展趨勢,并對相應的戰略措施進行調整,使公司能夠始終從容的應對市場及競爭對手挑戰,保持股東利潤的穩定增長。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