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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銀行法 支付制度 網絡支付
一、銀行支付概述
(一)支付的概念
支付(payment),又被稱為結算(settlement),是指參與商品交易的當事人在獲取財產或享受服務時以一定的支付工具對其所負債務的清償。[1]在人們的日常生活中,所有的自然人和法人都是支付行為的參與者。銀行則是最大的支付主體,支付是銀行的主要職能,同時也是銀行的主要業務。銀行通過支付來實現貨幣在市場中的自由流通,并對這些資金流進行清算,從而提高資金的運行效率和使用效益。
(二)支付的分類
以是否使用現金為標準,可以將支付分為現金支付和非現金支付兩種[2]。
現金支付,是指交易主體直接用法定貨幣對其所附債務進行支付的清償行為。現金支付是最傳統、最直接和最常用的支付方式,其具有簡單、快捷、直接、實時、成本高、安全性差等特征。非現金支付,又被稱為銀行結算,是指交易主體用除現金以外的支付工具,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對其債務進行支付的清償行為。非現金支付包括使用票據、信用卡、匯兌、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方式進行的支付[3]。
(三)支付系統
支付需要通過一定的支付系統來完成。支付系統主要由支付工具、支付中介服務組織以及支付管理監督系統組成[4]。支付工具包括上文提到的現金及非現金支付工具,支付中介服務組織主要是銀行,而支付管理監督在國內則主要由中國人民銀行承擔。
目前我國主要有兩大支付系統,即商業銀行之間所使用的大額支付系統和規定起點在2萬元以下的小額批量支付系統。大額支付系統逐筆發送處理支付指令、全額實時清算資金,主要為各銀行機構和金融市場提供大額或者時間緊急的小額跨行支付清算服務。小額支付系統主要處理跨行同城、異地紙質憑證可以截留的借記支付業務以及金額在規定起點以下的小額貸記支付業務,以及批量發送支付指令,軋差凈額清算資金。
(四)支付法律制度
支付法律制度是指調整支付法律關系的各項法律制度的總稱[5],支付法律制度是由規范支付系統的所有規章制度所構成的。支付法律制度中所包含的法律關系主要有支付管理關系和支付民事法律關系[6]。支付管理關系是指人民銀行及銀監會與各種銀行、金融機構之間的監督管理關系。支付民事法律關系則是指各銀行、金融機構、儲戶之間以及它們自身相互間因支付而產生的各種民事法律關系。
二、電子支付概述
在支付領域,人們的支付方式實現了從實物貨幣到金屬貨幣再到紙貨幣,最后到電子貨幣的演變。資金能否在網上順利的流通,取決于是否存在合適的電子支付工具,是否存在有益的法律規則分擔電子支付的風險。
(一)電子支付的概念
中國政法大學的高祥教授認為,電子支付是指支付主體以金融電子化網絡為基礎,通過計算機網絡系統傳輸電子支付命令的方式實現貨幣支付與資金轉移的過程[7]。
也可以認為,電子支付是電子交易的當事人,依靠各種電子終端直接或授權他人支付指令,所進行的有實時支付效力的支付行為。
(二)電子支付的形式
電子支付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電子錢夾(Electronic Wallet)。電子錢夾是一種包含經過認證的信用卡、身份證等信息的WWW(World Wide Web)瀏覽器或與WWW瀏覽器結合使用的程序[8]。電子交易當事人可以通過電子錢夾在因特網上隨時隨地進行支付。
2.電子錢包(Electronic Purse)。電子錢包是一種具有存儲值的智能卡,它可以裝有電子錢夾的數字現金,并可以在特定的終端進行消費,還可以直接在網上的銀行賬號下載現金和直接在網上進行小額的電子支付[9]。它在英國和美國適用都比較廣泛。
3.電子支票(Electronic Check)。電子支票最先出現于美國,它擁有普通支票的一切功能。電子交易當事人可以采用電子的方式開列支票、支付賬單,還可以從網上獲知有關于貨幣的各種最新消息,做出決策。
4.信用卡網上支付(CD Card Payment in Network)。信用卡網上支付是指當電子交易當事人利用信用卡中存儲的現金和可透支額度,在因特網上進行交易,最后通過銀行進行結算,完成支付過程的行為。這種支付較為常見。
5.智能卡支付(Smart Card or IC)。智能卡也稱“IC卡”,是一種內部嵌入集成電路芯片,能獨立進行信息處理與交換的卡片式現代信息工具[10]。它可以用來儲存、解釋私人的密鑰和證書,是最常用的一種電子支付方式。
6.電子資金劃撥(Electronic Fund Transfer)。電子資金劃撥是不以支票、期票或其他類似票據的憑證,而是通過電子終端的命令、指示或委托金融機構向某個賬戶付款或從某個賬戶提款[11]。
(三)電子支付的特征
結合上文所提到的電子支付形式,可以發現,電子支付具有以下四個特征:
1.電子支付的數字化特征,是電子支付的首要特征。相較于傳統支付方式的現金流轉性特征,數字化,可以突出電子支付的先進性和新穎性。
2.電子支付的開放性特征。電子支付是在一個極度開放的網絡環境之下運行的一個系統平臺,相較于傳統支付的較為封閉性支付平臺而言,電子支付更為方便和快捷。
3.電子支付的低成本特征。很多電子支付都是免費支付行為,與傳統的支付方式而言,大大降低了人們的支付成本。
4.電子支付的風險性特征。電子支付涉及的交易當事人眾多,并且人們的私密信息容易被他人獲取,從而影響資金安全和交易安全。
三、我國現有的電子支付法律制度
我國規范電子支付的法律法規主要有中國人民銀行1997年12月公布的《中國金融IC卡卡片規范》和《中國金融IC卡應用規范》,1998年9月公布的POS設備規范。以及一系列的IC卡管理規范如《全國IC卡應用發展規劃》、《IC卡管理條例》、《集成電路卡注冊管理辦法》、《IC卡通用技術規范》等等[12]。還有,中國人民銀行2005年10月26日的《電子支付指引(第一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委員會于2006年3月1日出臺的《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和《電子銀行安全評估指引》[13]。此外,還有中國人民銀行2011年6月16日實施的《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2009年7月1日六部委聯合的《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等,以上法律法規共同組成了我國目前的電子支付法律制度。
現有的電子支付立法主要解決了以電子支付業務為主線的銀行與客戶間在電子支付活動中的權利義務關系,以及針對銀行為主體的網上銀行業務進行了監管以及初步規范,最后依靠外部專業機構定期對電子銀行安全性進行評估等三大問題。但是,這些立法主要是從監管的角度對電子支付業務進行的一個規范,其他方面并未涉獵。
四、我國現有的電子支付法律制度之不足與完善
筆者將從電子支付當事人及其權利義務、電子支付不能的解決機制和跨國支付問題三個方面,對現有的電子支付法律制度做出一些補充性思考。
(一)關于劃分電子支付當事人及其權利義務的設想
電子支付的當事人,大致可以分為三種,即資金劃撥人(Originator)、接收銀行(Receiving Bank)和收款人(Beneficiary)。
1.資金劃撥人的權利和義務。資金劃撥人是指在電子支付業務中發出支付指令的人,一般是債務人。他有權要求接收支付指令的銀行按照指令及時將款項支付給收款人。與此同時,資金劃撥人在發出支付指令后。需要及時從其指定賬戶付款,并配合認證機構進行相應的認證,按照接收銀行的指示行為。
2.接收銀行的權利和義務。接收銀行是指發出支付指令所指向的銀行。其在電子支付過程中有要求資金劃撥人承擔因電子支付而產生的費用的權利、拒絕資金劃撥人發出的無法執行和不合規定的指令的權利,還有對因資金劃撥人引起的電子支付問題提出抗辯的權利。主要義務有:按照資金劃撥人的指令完成資金支付。就其本身或后手的違約行為,向前手和資金劃撥人承擔違約責任[14]。
3.收款人的權利和義務。收款人是指接受到付款指令的銀行依付款指令向其支付款項的人。在電子支付法律關系中,如果在資金劃撥人和接收銀行沒有過錯的情況下,收款人不得基于電子支付關系向二者主張權利。其主要存在著一般的注意義務、及時提取資金的義務以及監督接收銀行按時支付資金的義務。
(二)關于電子支付不能情形下的解決機制
銀行業是一個高風險的行業。世界銀行發展史告訴我們:有銀行就會有銀行支付不能。中國政法大學的李永軍教授在《破產法》中說道:“支付不能(有人稱之為事實上的破產),是市場競爭的必然現象,是競爭規則的負面反映和永遠的伴侶”。
支付不能(Insolvency),是一個破產法上的概念,是市場經濟的產物。銀行在金融界中一直居于主導地位,它集存款、放貸、匯兌、儲蓄、結算等職能為一體。在銀行破產法的研究中,銀行的支付不能包括了銀行破產的支付不能、資金劃撥人停止支付的支付不能、資金劃撥人到期不能履行債務的支付不能和接收銀行錯誤的或遲延的劃撥導致的支付不能等幾種情況。這些情形同時也可以構成電子支付不能。
那么,怎么才能防止支付不能情況的發生呢?可以從以下幾個角度考慮。
1.建立電子支付的事前擔保機制。資金劃撥人應當在申請電子支付業務之前,提供相應的擔保。接收銀行應該在資金劃撥人在本行提供了相應的擔保之后,才賦予資金劃撥人發出電子支付指令的資格。可以降低接收銀行和收款人的風險,防止資金劃撥人到期不能履行債務、停止支付的情形出現。
2.建立電子支付不能賠付制度。因為電子支付在銀行破產的情況下難以處理,所以可以考慮利用保險的方式來進行補償性賠付。
3.建立銀行的錯劃、遲劃懲罰性賠償制度。在電子支付行為中,資金劃撥人和收款人在銀行前面都處于弱勢地位,在接收其服務時不得不同時接收一些“霸王條款”。然而銀行卻經常出錯,所以在其作出錯誤或遲延的指令時,應該給予資金劃撥人和收款人予以追究的權利,所以建立銀行的錯劃、遲劃資金的懲罰性賠償制度勢在必行。
參考文獻
[1]王衛國主編.《銀行法學》,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90頁.
[2]王衛國主編.《銀行法學》,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90頁.
[3]參見中國人民銀行1997年9月19日的《支付結算辦法》第三條.
[4]王衛國主編.《銀行法學》,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91頁.
[5][6]王衛國主編.《銀行法學》,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92頁.
[7]王衛國主編.《銀行法學》,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224頁.
[8]張楚主編.《電子商務法教程》(第二版),清華大學出版社2011年版,第190頁.
[9]張楚主編.《電子商務法教程》(第二版),清華大學出版社2011年版,第191頁.
[10]秦成德主編.《電子商務法教程》,西安交通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第125頁.
[11]秦成德主編.《電子商務法教程》,西安交通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第127頁.
[12]參見秦成德主編.《電子商務法教程》,西安交通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第142頁.
[13]參見《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7]第四號,轉引自王衛國主編:《銀行法學》,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228頁.
摘 要 隨著經濟、金融、電子商務的發展,我國的支付市場和支付體系也正在發生重大變化。非銀行機構開始介入支付市場,電子支付機構也隨著經濟的發展正在日益興起。本文從多個方面對我國電子支付所面臨的問題進行分析研究。
關鍵詞 電子支付 網上支付 問題
一、電子支付的概念
廣義的電子支付是指電子交易的當事人,包括消費者、廠商和金融機構,使用安全電子支付手段,通過網絡進行的貨幣支付或資金流轉。按照電子支付指令發起方式可分為網上支付、電話支付、移動支付、銷售點終端交易、自動柜員機交易和其他電子支付。為研究的方便,本文所說的電子支付主要是指網上支付。
二、電子支付發展現狀
我國電子支付市場發展迅猛,特別是第三方支付平臺的出現,引發了支付方式的變革。電子支付的發展,疏通了電子商務交易過程的資金流,打通了電子商務發展的支付瓶頸。從整個支付體系看,電子支付將逐步成為我國支付市場和支付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目前,我國主要的商業銀行都開辦了電子銀行業務,并且大部分都設立了專門的電子銀行部門,為網上銀行的發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三、電子支付面臨的問題
(一)安全問題
根據對電子支付使用情況的調查顯示,目前網民不使用電子支付的原因,最主要是因為擔心安全,其次是個人隱私,以及注冊麻煩和不太習慣使用這些工具等因素。央視生活頻道近日播出的節目中,披露了一種新型金融造假手段,不法分子在網民網上購物交易時,利用與銀行網站相類似的網絡頁面,盜取銀行卡密碼等私人信息,然后通過網上轉賬的方式將資金轉走,導致網民在支付的過程中受到損失。另外,黑客、木馬病毒的攻擊讓網民在支付的過程中防不勝防。木馬潛伏在計算機中,時刻監視用戶的一舉一動,從而盜取帳戶密碼和信息。而黑客,則利用系統漏洞、用戶的安全意識薄弱入侵用戶的計算機,盜取用戶的相關信息和密碼,導致網民在電子支付受損。安全問題已經成為影響電子支付發展的主要因素。
(二)金融監管問題
電子支付雖然給網民帶來很多方便,解決了電子商務的支付瓶頸問題,但由于目前我國關于電子支付的法律法規并不完善,電子支付無序的發展存在一定金融安全隱患。
1.缺乏對吸儲行為的監管
目前,第三方支付平臺利用資金暫時停留,在交易過程中約束和監督了買家和賣家,保護了買賣雙方的利益。但是,隨著將來用戶數量的急劇增長,這個滯留資金的沉淀量將會非常巨大。據測算,交易平臺中隨時都有數以千萬的資金停留。如果他們出現經營風險,則必將危及其吸存資金安全,損害買賣交易雙方的利益,如果支付服務商(特別是專門從事支付服務的第三方服務商)的服務領域擴大到一定程度,交易客戶和沉淀資金達到一定規模,很有可能引發系統性支付風險,并引發社會問題。
2.電子貨幣發行合法性有待確定
目前許多電子支付平臺實際上發行了某種形式的電子貨幣,客戶以法定貨幣購買電子貨幣后即能用該電子貨幣購買注冊在相應電子商務企業的不特定賣家提供的商品或服務,從而使該電子貨幣具有了廣泛的支付能力。而對于這種電子貨幣,盡管從國際電子支付業務發展趨勢來看,基于網絡發行的電子貨幣將成為今后電子商務中的重要支付工具,但由于目前國內缺乏對其性質、發行主體、使用范圍等方面的法律規定,其合法性有待明確。
3.第三方機構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突破了現行特許經營限制
許多支付服務機構為交易雙方開立賬戶,并通過充值賬戶后以電子貨幣為載體進行賬戶間的支付結算,完成交易款項劃撥。這種行為在事實上突破了商業銀行“結算”業務和“收付款業務”專營的法律規定。此類業務的進一步發展特別是當其達到一定規模后,勢必對銀行支付結算業務產生影響。
4.加大資金非法轉移監管
由于對網上交易的真實交易背景難以查證,電子支付平臺有可能成為不法分子資金非法轉移、套現資金的便利工具。買賣雙方通過制造虛假交易,利用電子支付平臺順利完成資金轉移,從而達到非法交易的目的,如洗錢、賄賂、非法回扣等。
(三)市場規范問題
1.缺乏市場準入標準
目前,在國家政策和經濟環境的推動下,電子支付服務產業呈現出良好的發展趨勢,第三方服務機構出現了爆炸式增長。但是這些機構因為技術實力和經濟實力的區別,提供的服務良莠不齊。目前,有些支付服務商開始著眼于“價格秀”,使整個市場看起來熱鬧而又顯得有些無序。無序的競爭將影響產業的發展,影響服務的質量,而且存在潛在的金融風險。
2.缺乏相應法律法規
目前,具體到為電子商務服務的電子支付業務,法律上基本還是一個空白。傳統的支付結算規則在電子支付業務規范中有一定的作用,但局限性很大。另外,目前涉及電子支付的法律只有《電子簽名法》(解決了類似傳統結算業務中簽章的問題),規章有人民銀行的《網上銀行業務管理辦法》、銀監會的《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和人民銀行的《電子支付指引》,除此沒有其他規范。
四、解決這些問題的對策
首先是政府相關部門抓緊建立支付市場的準入制度,提高整個支付產業的服務水平和競爭力。其次要加強有關立法建設,完善對網絡支付的監管,使網絡支付的運行有一個好的外部環境。第三是堅決打擊網絡犯罪,并通過其他措施提供網絡交易的安全度,使人們能夠放心地進行網絡交易。
參考文獻:
2005年,網上支付市場的快速發展無疑是我國電子商務領域的立法者、業者和用戶關注的最大焦點之一。我國網上支付用戶占使用互聯網用戶數的比例從2004年前的17%增長到26%,第三方網上支付平臺市場2001年是1.6億元,2004年該規模增長為23億元,預測2007年中國第三方支付平臺網上支付平臺市場規模將達215億元左右。
第三方支付平臺的出現,體現了支付方式的變革。作為首都電子商務工程的核心成果--首信“易支付”具有網上支付、電話支付、手機支付、短信支付、wap支付和自助終端,采用二次結算模式,可做到日清日結。2005年2月,由阿里巴巴旗下的淘寶網聯合中國工商銀行、建設銀行等國內多家金融機構共同打造出了“支付寶”交易服務工具。4月7日,從事多元化電子支付應用及服務的通融通公司推出yeepay電子支付平臺,進軍國內電子商務支付市場。5月12日,云網正式推出企業級在線支付系統“支付@網”。5月20日,網銀在線攜手visa國際組織共同宣布在中國電子商務在線支付市場推廣“visa驗證服務”信用卡安全支付標準,期望提高在線支付的便捷性和安全性。7月11日,全球最大的在線支付商paypal宣布落地中國,雖然舍棄了paypal賴以成名的信用卡劃賬和多幣種跨國交易,但這個起名“貝寶”的第三方支付平臺仍然引起了同行的注視和商家的關注。10月,騰訊公司推出“財付通”,進軍網上支付領域。而據有關人士粗略估計,目前我國提供網上第三方支付服務的機構已不下50家!
可以說,2005年已經成為網上支付年。而相應的網上支付的法律問題也得到了人們更多關注,焦點主要集中在支付安全的法律保障、風險責任的承擔、網上支付服務的規范、電子貨幣的合法性、第三方支付平臺的合法性等多個方面。而中國人民銀行的《電子支付指引(第一號)》(中國人民銀行10月26日公告[2005]第23號,以下簡稱“《指引》”的出臺無疑使人們的關注點又一次聚焦。那么,該《指引》將怎樣影響我國電子支付的發展,網上支付所面臨的一系列法律與安全問題能否通過該《指引》得到解決,第三方支付服務平臺該如何得到規范和發展,電子支付法律環境的建設從該《指引》開始又將怎樣陸續得到完善?我們希望通過一些簡要的分析來探索這一進程。
一、對《電子支付指引(第一號)》的總體印象
我國的電子支付近年來發展非常迅速,新興電子支付工具不斷出現,電子支付交易量也不斷提高,已逐步成為我國零售支付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這些都迫切要求我們就電子支付活動的業務規則、操作規范、交易認證方式、風險控制、參與各方的權利義務等進行規范。從而防范支付風險,維護電子支付交易參與者的合法權益,確保銀行和客戶資金的安全。總體來看,目前我國電子支付的法律環境基本處于空白階段,電子支付的發展又呈現發展快、涉及范圍廣、環節多、形式多樣等趨勢,伴隨著這些新特點的是更多新的問題,這些問題都有待我們通過電子支付的法制化建設逐步予以解決。
《指引》的對銀行從事電子支付業務提出指導性要求,對規范和引導電子支付的發展提供了基礎。
《指引》以銀行與客戶關系為主線,以規范電子支付、強化電子支付安全性為主要內容,將“以規范促發展、在規范中發展”作為基本原則,以指引相對靈活的形式全面規范電子支付行為;涉及電子支付各方權利義務、責任、安全保障、信息披露、差錯處理等多個關鍵環節。《指引》的出臺和實施,無疑有利于以下幾個方面:推動電子銀行業務和電子商務的健康、有序發展;明確電子支付活動參與各方的權利義務,防范支付風險;推動支付工具創新,提升支付服務質量;防范和打擊洗錢及其它金融違法犯罪活動。此外,《指引》是人民銀行通過規范性文件的方式來引導和規范電子支付的,在未來有可能再上升至相應的規章或法律法規。2可以說,《指引》開啟了我國電子支付法制化建設的大門!
二、《指引》的適用范圍
《指引》所稱的電子支付是指單位、個人直接或授權他人通過電子終端發出支付指令,實現貨幣支付與資金轉移的行為。電子支付的類型按電子支付指令發起方式分為網上支付、電話支付、移動支付、銷售點終端交易、自動柜員機交易和其他電子支付。
《指引》的規范主體主要是銀行及接受其電子支付服務的客戶。根據參與主體的不同,電子支付至少可以區分為幾類:銀行之間、銀行與其客戶之間以及其他支付服務組織與其客戶之間的電子支付。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作為銀行向客戶提供的新型金融服務產品,大量的電子支付服務面對的是個人消費者和商業企業在經濟交往中產生的一般性支付需求——服務對象數量眾多、支付需求千差萬別,與人們日常生活息息相關,社會影響廣泛。故此,保證這類電子支付系統的獨立性和效率非常重要。這類電子支付參與主體眾多,涉及銀行、客戶、商家、系統開發商、網絡運營服務商、認證服務提供機構等,其中銀行與客戶之間的關系是這類電子支付賴以存在的基礎和前提。因此,《指引》以調整銀行和客戶之間的關系為主線,引導和規范境內發生的銀行為客戶提供的電子支
付業務。在商業銀行、第三方電子支付公司、安全認證機構、商戶以及用戶等組成的電子支付產業生態圈中,《指引》解決的是銀行與支付公司這一核心紐帶。而對于更多的第三方電子支付平臺而言,“是技術公司還是金融公司”的爭議將告一段落。與此同時,商業銀行與支付公司之間的關系也在經歷悄然調整的過程,過去的合作伙伴也許就是明日強勁的競爭對手,誰能在市場角逐中成為最大贏家,尚待在第二號和第三號指引出臺后方能一窺端倪。
三、《指引》所體現的七個基本原則
第一,循序漸進原則:由于電子支付活動中支付工具和支付方式的復雜性、參與主體的多樣性以及其不斷而快速的創新,通過一個《指引》進行全面規范的難度較大。因此,針對電子支付業務的特點、模式和參與主體的不同,綜合不同發展階段的管理要求,陸續出臺相應的“指引”,以對電子支付進行更為全面的規范,這就是循序漸進的原則。目前,人民銀行已經著手研究電子支付過程中涉及到的虛擬電子貨幣、非銀行支付服務組織的電子支付業務規范等問題。這些可能就是我們即將看到的電子支付指引第二號、第三號。從遠期的立法計劃而言,我們還需要與電子支票、電子發票的合法性直至電子資金劃撥法有關的規定。
第二,安全第一原則:有鑒于電子支付的高技術性、虛擬性、無國界性和網絡世界種種黑客縱橫、病毒頻出、欺詐肆虐的現實,高度的安全風險無疑是我們開展電子支付最大的敵人。《指引》通篇突顯了一個焦點問題,那就是電子支付的安全性。從《指引》要求銀行采用符合有關規定的信息安全標準、技術標準、業務標準;建立針對電子支付業務的管理制度,采取適當的內部制約機制;保證電子支付業務處理系統的安全性,以及數據信息資料的完整性、可靠性、安全性、不可否認性;提倡使用第三方認證,并應妥善保管密碼、密鑰等認證數據等一系列規定和制度設計來看,都是圍繞著安全性出發的。
第三,以規范促發展原則:目前,我國電子支付業務處于創新發展時期,涉及電子支付業務的許多法律問題仍處于研究和探索階段。尤其令人關注的是第三方支付平臺的合法性問題,究竟應按照金融機構的要求來規范它們,抑或按照一種第三方中介服務的模式對其進行管理?這不但直接關系著第三方支付業的生存和發展,也是我國進一步發展電子支付所面臨的最為棘手的問題之一。
為了給電子支付業務的創新和發展創造較為寬松的制度環境,以促進電子支付效率的提高,保障電子支付安全,我國監管部門通過先以“指引”這種規范性文件的方式引導和規范電子支付行為,待條件成熟后再上升至相應的部門規章或法律法規,體現了監管部門審慎負責的態度和“在發展中規范,以規范促進發展”的指導思想。
第四,重點突破原則:如前所述,個人和企業在經濟交往中產生的一般性支付需求數量眾多且與人們日常生活息息相關,對社會影響廣泛。電子支付參與主體眾多,涉及銀行、客戶、商家、第三方支付平臺、系統開發商、網絡運營服務商、認證服務提供機構等,而各個參與者之間都存在著各種各樣的復雜關系。欲全面理順這些關系、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絕非易事,若不能針對其中的主要矛盾解決問題,就很可能陷入顧此失彼的尷尬局面。在這些復雜的關系中,銀行與客戶之間的關系是這類電子支付賴以存在的基礎和前提,相關的第三方支付平臺、系統開發商、網絡運營服務商、認證服務提供機構等都是為他們服務的。所以,《指引》以調整銀行和客戶之間的關系為主線,進而逐步達到明確規范各方關系的目的。
第五,用戶至上原則:由于電子支付本身的高技術性、多樣性和多環節性,在調整以銀行--用戶關系為主線的各類關系中,最大的難點無疑就在于如何平衡各方的權利義務關系。這種平衡一方面必須能體現法律的公平、合理、權利與義務一致的原則,另一方面應具有可操作性。絕對的平衡一般是不可能的,相對的平衡就在于發生利益沖突時以何者之利益為先,縱觀《指引》,得出的答案應該是用戶。所以《指引》第四十二條規定:“因銀行自身系統、內控制度或為其提供服務的第三方服務機構的原因,造成電子支付指令無法按約定時間傳遞、傳遞不完整或被篡改,并造成客戶損失的,銀行應按約定予以賠償。因第三方服務機構的原因造成客戶損失的,銀行應予賠償,再根據與第三方服務機構的協議進行追償。”第四十七條規定:“因不可抗力造成電子支付指令未執行、未適當執行、延遲執行的,銀行應當采取積極措施防止損失擴大。”第二十七條規定:“銀行使用客戶資料、交易記錄等,不得超出法律法規許可和客戶授權的范圍。銀行應依法對客戶的資料信息、交易記錄等保密。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銀行應當拒絕除客戶本人以外的任何單位或個人的查詢。”
第六,規范技術應用關鍵環節的原則:在《指引》中,電子支付包括網上支付、電話支付、移動支付、銷售點終端交易、自動柜員機交易等各種形式;涉及計算機、電話、銷售點終端、自動柜員機、移動通訊工具等多種終端設備,可以說,技術性極強;而不同技
術應用模式的具體應用環境、安全性要求等也往往存在較大的差別。如果我們把規范的落腳點放在一些技術細節上,就可能導致我們疲于應付的局面,所以唯有抓住各類應用模式普遍具備的一些關鍵環節進行約束,才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也因此在該《指引》中,明確了諸多要求,譬如要求銀行應與客戶簽訂協議,客戶終止電子支付協議應提出電子或書面申請;銀行應采取有效措施保證電子支付業務處理系統中的職責分離,應確保對電子支付業務處理系統的操作人員、管理人員以及系統服務商有合理的授權控制;應與開展電子支付業務相關的專業化服務機構簽訂協議,并確立一套綜合性、持續性的程序,以管理其外包關系等,這些都是非常關鍵的環節,確保了對這些環節的有效控制,才能基本上解決支付中的各種主要問題。
第七,貫徹落實電子簽名法原則:作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電子簽名法》)實施半年后出臺的規定,《指引》在數據電文的有效性、電子簽名的應用、電子認證的推廣等方面都提出了明確的要求,是到目前為止我們看到的貫徹《電子簽名法》最為全面、徹底的一部規定,這尤其體現在《指引》第五條3、第九條4、第十條5、第二十五條6和第三十四條7。
四、《指引》的主要內容——五大基本制度的設計
1、電子支付活動中客戶和銀行權利義務的基本規定
《指引》明確要求,客戶申請電子支付業務,必須與銀行簽訂相關協議,并對協議的必要事項進行了列舉。銀行有權要求客戶提供其身份證明資料,有義務向客戶披露有關電子支付業務的初始信息并妥善保管客戶資料。
《指引》要求客戶應按照其與發起行的協議規定,發起電子支付指令;要求發起行建立必要的安全程序,對客戶身份和電子支付指令進行確認,并形成日志文件等記錄;要求銀行按照協議規定及時發送、接收和執行電子支付指令,并回復確認。同時還明確了電子支付差錯處理中,銀行和客戶應盡的責任。
2、信息披露的制度設計
為維護客戶權益,《指引》要求辦理電子支付的銀行必須公開、充分披露其電子支付業務活動中的基本信息,尤其強調對電子支付業務風險的披露,并對銀行作出如下要求:
明示特定電子支付交易品種可能存在的全部風險,包括該品種的操作風險、未采取的安全措施、無法采取安全措施的安全漏洞;
明示客戶使用特定電子支付交易品種可能產生的風險;
提醒客戶妥善保管、妥善使用、妥善授權他人使用電子支付交易存取工具。
建立電子支付業務運作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按有關法律法規披露電子支付交易信息,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電子支付業務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危及安全的事項。
3、電子支付安全性的制度設計
安全性是電子支付的重中之重。《指引》要求銀行采用符合有關規定的信息安全標準、技術標準、業務標準;建立針對電子支付業務的管理制度,采取適當的內部制約機制;保證電子支付業務處理系統的安全性,以及數據信息資料的完整性、可靠性、安全性、不可否認性;提倡使用第三方認證,并應妥善保管密碼、密鑰等認證數據;明確銀行對客戶的責任不因相關業務的外包關系而轉移,并應與開展電子支付業務相關的專業化服務機構簽訂協議,確立綜合性、持續性的程序,以管理其外包關系;同時還要求銀行具有一定的業務容量、業務連續性和應急計劃等。
《指引》還要求銀行根據審慎性原則,針對不同客戶,在電子支付類型、單筆支付金額和每日累計支付金額等方面作出合理限制。同時,明確提出了在三種情況下的具體金額限制:“銀行通過互聯網為個人客戶辦理電子支付業務,除采用數字證書、電子簽名等安全認證方式外,單筆金額不應超過1000元人民幣,每日累計金額不應超過5000元人民幣。”、“銀行為客戶辦理電子支付業務,單位客戶從其銀行結算賬戶支付給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款項,其單筆金額不得超過5萬元人民幣,但銀行與客戶通過協議約定,能夠事先提供有效付款依據的除外。”、“銀行應在客戶的信用卡授信額度內,設定用于網上支付交易的額度供客戶選擇,但該額度不得超過信用卡的預借現金額度”等。這些措施對防范電子支付風險,保障客戶資金安全將發揮積極作用。
5、電子證據合法性的制度設計
《指引》以《電子簽名法》為法律依據,進一步確認了電子證據的法律效力和實際可采性。如《指引》第五條規定:“電子支付指令與紙質支付憑證可以相互轉換,二者具有同等效力。”從原則上確定了電子證據的證據效力。第九條規定:“銀行應認真審核客戶申請辦理電子支付業務的基本資料,并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與客戶簽訂協議。銀行應按會計檔案的管理要求妥善保存客戶的申請資料,保存期限至該客戶撤銷電子支付業務后5年。”這又從制度上保證了訴訟期間相關證據的可采納性。此外,《指引》第十條規定:“銀行為客戶辦理電子支付業務,應根據客戶性質、電子支付類型、支付金額等,與客戶約定適當的認證方式,如密碼、密鑰、數字證書、電子簽名等。認證方式的約定和使用應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這又進一
步從操作的層面保證了電子證據的可采納性。
另一方面,《指引》還從交易和管理的角度鼓勵合理保存、采用電子證據。例如第十八條規定“發起行應采取有效措施,在客戶發出電子支付指令前,提示客戶對指令的準確性和完整性進行確認”;第十九條規定“發起行應確保正確執行客戶的電子支付指令,對電子支付指令進行確認后,應能夠向客戶提供紙質或電子交易回單”;第二十條規定“發起行、接收行應確保電子支付指令傳遞的可跟蹤稽核和不可篡改”;第二十一條規定“發起行、接收行之間應按照協議規定及時發送、接收和執行電子支付指令,并回復確認”;第三十條規定:“銀行應采取必要措施為電子支付交易數據保密:(一)對電子支付交易數據的訪問須經合理授權和確認;(二)電子支付交易數據須以安全方式保存,并防止其在公共、私人或內部網絡上傳輸時被擅自查看或非法截取;(三)第三方獲取電子支付交易數據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銀行關于數據使用和保護的標準與控制制度;(四)對電子支付交易數據的訪問均須登記,并確保該登記不被篡改。”所有這些規定都是圍繞電子支付指令與簽名的合法、有效性的,如果能夠按照這樣的程序去操作,再結合電子簽名法的相關法律要求,理論上應該可以做到電子支付過程中相關電子證據的合法有效性。
6、防止欺詐的制度設計
目前,在電子支付領域,種種欺詐、“釣魚”、冒充身份、非法侵入、篡改信息等現象屢見不鮮,這些欺詐侵權行為一旦得手,往往會給用戶帶來很大的損失8。
電子支付是通過開放的網絡來實現的,支付信息很容易受到來自各種途徑的攻擊和破壞,信息的泄露和受損直接威脅到企業和用戶的切身利益,所以信息安全是樹立和維護客戶對電子交易信心的關鍵。《指引》要求銀行在物理上保證電子支付業務處理系統的設計和運行能夠避免電子支付交易數據在傳送、處理、存儲、使用和修改過程中被泄露和篡改;采取有效的內部控制措施為交易數據保密;在法律法規許可和客戶授權的范圍內妥善保管和使用各種信息和交易資料;明確規定按會計檔案的要求保管電子支付交易數據;提倡由合法的第三方認證機構提供認證服務,以保證認證的公正性;此外,亦要求在境內完成境內發生的人民幣電子支付交易信息處理及資金清算。還有,《指引》對于應用電子簽名、簽署書面協議、交易限額、日志記錄、指令確認、回單確認、信息披露和及時通知都作出了一系列的要求,這些制度的設計都是圍繞防止欺詐的。如果我們能夠嚴格貫徹這些要求,應該可以對那些看似無孔不入的欺詐起到一定的防止作用。
7、差錯處理的制度設計
在《指引》的四十九條規定中,關于差錯處理的規定就占了十條,應該說是規定得比較全面的;不僅明確了電子支付差錯處理應遵守的據實、準確和及時的原則,還充分考慮了用戶資料被泄露或篡改,非資金所有人盜取他人存取工具發出電子支付指令,客戶自身未按規定操作或由于自身其他原因造成電子支付指令未執行、未適當執行、延遲執行,接收行由于自身系統或內控制度等原因對電子支付指令未執行、未適當執行或遲延執行致使客戶款項未準確入賬,因銀行自身系統、內控制度或為其提供服務的第三方服務機構的原因造成電子支付指令無法按約定時間傳遞、傳遞不完整或被篡改等多種實際情況。明確了處理差錯的原則和相應的補救措施。
以上信息披露制度、安全保障制度、證據保存制度、防止欺詐制度、差錯處理制度可以并稱為《指引》的五大基本制度。
五、《指引》的三點不足
作為一部從體例到內容都很具探索意義的規定,《指引》在某些細節處理上存在一定的不足或值得進一步探討之處肯定是在所難免的,畢竟其中涉及了太多的法律問題、技術問題和管理問題。
第一,電子支付指令的效力等同問題不夠細化。
《指引》第五條規定:“電子支付指令與紙質支付憑證可以相互轉換,二者具有同等效力”。可以說,這樣的規定十分必要,和《電子簽名法》9的規定相呼應,賦予電子憑證以法律效力。但在實踐中,該條款能產生多大的效力,卻可能需要我們劃一個問號,并且值得我們深思如何能切實地讓這個條款在實踐中具有可操作性。
第二,將電子簽名與數字證書不宜并列。
《指引》第十條規定:“銀行為客戶辦理電子支付業務,應根據客戶性質、電子支付類型、支付金額等,與客戶約定適當的認證方式,如密碼、密鑰、數字證書、電子簽名等”,該規定將電子簽名與數字證書、密碼、密鑰等相并列,這一表述同樣出現在《指引》第二十五條中。
但是,電子簽名與數字證書并非同一層次上的概念。根據《電子簽名法》第2條的規定“本法所稱電子簽名,是指數據電文中以電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識別簽名人身份并表明簽名人認可其中內容的數據”,這里的電子簽名的范圍是很廣的,包括符合條件的密碼、口令、密鑰乃至眼虹膜透視識別等,當然也包括數字簽名,而數字證書實際上就是用認證機構的私鑰對證書申請簽名,并形成特定格式的證書;證書以認證機構的私鑰簽名以后,發送到目錄服務器供用戶
下載和查詢。認證機構通過向其用戶提供可靠的目錄,保證證書上用戶名稱與公鑰是正確的,從而解決可能被欺騙的問題10。證書之內容包括用戶姓名、公鑰密碼、電子郵件地址以及其他信息的數位化文件。
在該有效期內的證書可以藉以推定以下事項:
1、公鑰系依據其被指定之目的而有效使用;
2、公鑰與其他載于證書內之信息之約束力是有效的11。
而就認證機構所簽發之證書,申請人必須對任何信賴該證書內所記載之資料之人士承擔應負之責任。
因此,數字證書是驗證數字簽名的工具。也就是說,密碼、密鑰、數字證書、電子簽名之間存在相互依存的關系,它們之間并不是并列的概念。既便于將他們并列,那么也應理解,出現在此的也應是數字簽名而不是數字證書。再者,根據國際上普遍確立的技術中立原則,任何一種達到簽名功能的簽名技術都不應受到任何限制或任何偏袒,12也就是說,數字簽名只是目前電子簽名技術中相對成熟的手段,并不是唯一或永遠最科學的電子簽名方式13。
第三,銀行責任承擔問題規定不清。
《指引》第四十一條規定:“由于銀行保管、使用不當,導致客戶資料信息被泄露或篡改的,銀行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因此造成客戶損失,并及時通知和協助客戶補救。”在這里,我們不得不說,其中回避了一個十分重要的問題,那就是銀行是否應作出相應賠償的問題。
[關鍵詞] 電子支付 電子商務 消費者 網絡消費者
近年來,隨著我國電子商務的蓬勃發展,網絡購物成為消費時尚。然而,令人遺憾的是,由于電子支付的技術性和網絡的虛擬性等原因,傳統的保護消費者的手段已經很難適應電子商務發展需要,損害網絡消費者的事件時有發生,屢禁不止。如何完善電子支付服務方式,切實保護網絡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已經成為法學理論界亟待解決的問題。本文試對此問題進行論述。
一、電子支付的涵義與特點
電子支付又稱電子資金劃撥,是指從事電子商務交易的當事人,包括消費者、廠商和金融機構,使用安全電子支付手段通過網絡進行的貨幣支付或資金流轉。電子支付也是電子技術發展的產物。它是采用先進的技術通過電子數據流轉來完成信息傳輸,其各種支付方式都是采用數字化的方式進行金錢支付的。因此,電子支付不同于傳統的支付方式,具有技術性、虛擬性等特點,其支付過程產生的法律關系也比傳統支付方式復雜得多。
二、電子支付方式中各種法律關系的分析
網絡消費者在網上購物必須以電子支付方式進行結算。在這一過程中,電子資金劃撥是通過幾組合同關系,來調整各方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共同完成一項網絡消費的支付與結算。
1.網絡消費者(持卡人)與商業銀行(發卡人)之間的關系
消費者通過網絡購物,必須持有某商業銀行的信用卡,并且該信用卡內有足夠的存款余額。消費者在網絡超市里購物,必須委托發卡銀行劃撥購物款項到網絡商品提供商指定的銀行賬號上。只有購物款項被發卡銀行劃轉到網絡商品提供商提供的賬戶內,網絡商品提供商才會給網絡消費者發貨。所以,網絡消費者(持卡人)與商業銀行(發卡人)之間的關系是信用委托關系。
2.網絡消費者(持卡人)與網絡商品提供商之間的關系
網絡消費者與網絡商品提供商之間的關系是商品買賣合同關系。網絡消費者作為商品的購買方在同網絡商品提供商在網絡上簽訂商品買賣合同后,必須委托發卡銀行劃撥購物款項到網絡商品提供商指定的銀行賬號上,網絡商品提供商才會給網絡消費者提供其在網上購買的商品。即雙方的權利義務的對等的:網絡消費者(持卡人)委托商業銀行(發卡人)向網絡商品提供商交付(劃轉)貨款,網絡商品提供商交付(郵寄)商品。
3.網絡商品提供商與商業銀行(發卡人)之間的關系
網絡商品提供商與商業銀行(發卡人)之間的關系實質上是委托關系,網絡商品提供商的開戶銀行接受其委托,向網絡消費者(持卡人)委托的商業銀行(發卡人)進行貨款劃轉、結算。
由上述分析可見,電子支付是由一系列的標準合同構成的過程。然而,由于網絡商品提供商往往利用其決定交易條件的優勢地位,制定出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消費者的“霸王條款”,常常使網絡消費者處于不利的弱勢地位。
三、電子支付中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現狀
由于電子支付的技術性、網絡的虛擬性和電子支付過程中的復雜性等原因,使得電子支付中消費者權益保護面臨極大的挑戰:
1.消費者交易安全難以得到保障。電子商務中,消費者要通過電子支付方式完成交易,這就要求消費者必須擁有電子賬戶。由于電子商務是建立在互聯網絡平臺上的虛擬空間中的商務活動,交易的當事人可能處在不同的地區,大家互相不直接見面,只是通過電子網上銀行來進行交易,這就給一些網絡黑客通過侵入系統,修改消費者的賬戶,劃走賬上資金提供了可乘之機。
2.消費者的知情權難以保障。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但消費者知情權的實現,是與傳統購物方式中的一系列環節相配套的。傳統的商務活動中,當事人是通過“面對面”的形式完成的,消費者能夠比較容易地判斷經營者所提供信息的真實性。電子商務則是通過虛擬的網絡來完成,除了送貨之外,消費者和經營者并不見面,使得消費者對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的了解僅僅是一種虛擬化的了解;這就容易導致經營者故意夸大產品性能和功效、提供虛假價格、實施虛假服務承諾。
3.網絡消費者的隱私權容易被侵犯。電子商務為經營者提供了成本低廉的廣告方式,經營者為了最大限度地獲得利潤,往往利用互聯網的強大的信息整理和分類功能,將在線消費的消費者的個人信息加以收集。當這些信息被經營者擴散時,消費者的個人隱私權就不可避免地遭到侵犯。
四、電子支付中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對策
交易模式的變革推動交易規則的演進,電子商務帶來了消費市場的拓寬、消費信息量的增大和市場透明度的增高,電子支付方式在給消費者帶來快速,便捷的消費的同時,也給消費者帶來意外的傷害。因此,發展電子商務,就必須完善相應的法律制度,才能充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1.加強電子商務的立法
電子商務的性質決定了電子交易行為的特殊性,越來越多的網絡消費糾紛證明:傳統的法律法規已不能完全規范和調整這種新的交易行為,我國必須完善電子商務立法。首先,應當對電子商務主體的確認制定符合電子商務要求的市場準入規則,對網上商店的開設、運營實行強制性登記許可制度,以確認電子商務主體身份的合法性和真實性。例如,易趣網于2002年與公安、金融有關部門攜手制定了實名認證系統,保證了每個進入社區交易會員的身份真實。其次,在國家對電子商務的宏觀調控方面,要統一制定適應電子商務的調控機制,建立統一的電子商務認證機構,負責對商家進行調查、驗證和鑒別,以維護網絡交易雙方合法權益和整個電子商務交易秩序。第三,借鑒發達國家的經驗,參照聯合國貿易法律委員會的法律范本,制定一部專門的與國際接軌的電子商務基本法,全面規范和統一電子商務的操作規程。此外,還要充分考慮,立法要與國際電子商務法律的協調,通過與世界各國簽訂雙邊或多邊協議、參加國際公約等方式,更好地保護我國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最后,針對電子商務糾紛發生后很難調查取證、相關證據容易被破壞的特點,要對行政監管部門要在接受消費者的網上投訴后,及時進行處理,并立即調查取證和固定相關證據;并對行政監管人員的地位、性質、技術配備、工作程序、取證手段、調解程序和罰則加以明確的規范。
2.加強電子支付的立法
在現代金融業務中,正在發生一個巨大的轉變,這就是金融”無紙化”,通過計算機網絡系統,銀行賬戶全部都以計算機數據的形式來表示,資金的移轉也只需要通過電子信號的傳送和計算機系統數據的改變來完成,傳統的貨幣和票據都消失了。這種轉變也是對我們已有法律觀念的一次重大考驗,正如有的學者所指出的那樣,銀行電子資金支付之獨特性涉及層面之廣泛,已非傳統民商法所能規范。所以應該從我國的實際情況出發,借鑒發達國家以及國際上的立法經驗,盡快地制定出一部專門的,統一的電子支付法。其內容如下:(1)完善電子支付中有關的信息披露制度,明確分配金融機構和消費者之間的責任,規范各方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切實加強對處于弱勢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保護。(2)規定電子支付、結算的管理制度和具體標準,著重解決支付手段、支付方式的確認和規范問題,電子支付的安全保障問題,以及對電子支付數據的竊取、偽造、涂銷等問題的處理辦法。(3)對電子貨幣、電子交易服務商應采取何種程序和措施,以確保交易的安全、及時和準確無誤,以及違反該種規定應負的賠償責任等作出明確的規定。
3.加強消費者網絡隱私權的保護
隱私權是公民的一項重要的民事權利,是人身權利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依法予以保護。在網絡消費時代,如何保護消費者的隱私權,是我們必須面對和解決的課題。我們認為,首先,必須加強對網絡隱私權的立法保護,明確網絡隱私權利的概念及其具體內容,明確侵犯消費者的網絡隱私權應負的法律責任等。一方面,法律應當規定:經營者在收集用戶信息之前必須到主管部門進行登記的方式來加強監管。在網絡交易中,經營者在收集消費者信息之前必須向消費者提示關于消費者個人資料的收集方式和收集個人資料的使用目的,承諾只在所提示的使用目的下使用消費者個人資料;對消費者個人信息進行收集并作為營利手段的,必須取得消費者的同意;如果未經消費者授權,擅自將消費者個人資料提供給第三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另一方面,網絡消費者要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和技能,自覺防范網上欺詐行為、網絡黑客和流氓軟件的侵襲,提高個人信息資料和隱私權利的保護意識。
一、支付工具概念和發展現狀
支付工具是用于資金清算和結算過程中的一種載體,可以是記錄和授權傳遞支付指令和信息發起者的合法金融機構賬戶證件,也可以是支付發起者合法簽署的可用于清算和結算的金融機構認可的資金憑證。隨著全球經濟的高速發展,傳統的支付工具像現金、支票、匯票、銀行卡等已不能滿足現代支付的需要,伴隨著網絡時代的到來,網上購物、網上交易得到迅猛發展,有數據顯示,從2008年到2012年,互聯網在線支付交易呈現爆發式增長態勢,交易額連續幾年翻番增長,2008年交易規模為2732億元,2009年為5766億元,2010年為10858億元,2011年為22038億元,2012年將達到近四萬億元。這期間,產生了一大批依托第三方支付機構的電子支付工具,諸如網上銀行、支付寶、財付通、百付寶、手機支付、快錢、手機充值卡等,這也是今后我國支付工具發展創新的方向。
二、支付工具發展的制約因素
(一)外匯管理制度的市場化亟待改進
目前我國外匯管理制度是以市場供求為基礎、參考一籃子貨幣調節、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1996年12月,我國政府正式接受了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第八條的義務,實現了經常項目下的人民幣自由兌換,而對資本項目下的人民幣兌換則實行嚴格管制,滯緩了人民幣成為國際結算貨幣的步伐。
(二)電子支付相關法律法規亟待完善
經過這些年的發展,第三方支付機構及各類電子支付工具應運而生,然而配套法律法規的制定與執行卻遠未跟上交易規模及發展步伐。2005年央行制定的電子支付指引(第一號)只是一個指導性文件,并不具有法律法規的強制性效力,直到2011年5月央行頒布非金融機構《支付業務許可證》,才使得整個電子支付產業合法化,但缺乏對第三方支付模式大量沉淀資金的管理、交易資金安全保障。
(三)支付工具創新主體各行其道亟待規范
目前,支付工具的創新主體主要是國內各商業銀行、第三方支付機構、網絡技術公司等,在創新支付工具起步階段他們都根據自身的軟硬件、客戶應用技術及系統等條件各自為政,這不僅導致了不必要的資源浪費和管理難度,且效率低下,對消費者的利益保障不力。
(四)網絡安全和欺詐問題亟待提升安全保障
目前,網絡安全和欺詐問題它已經嚴重影響支付工具的創新發展 ,盡管現有支付工具和相關系統在從事網絡支付交易時都有一些安全技術措施,如防火墻技術、加密技術、數字簽名技術、身份認證技術等,但這些技術并不能完全解決網絡支付交易安全問題,釣魚網站利誘、欺詐、黑客攻擊、木馬病毒攻擊等現象在網絡支付交易過程中仍頻頻發生。
(五)群體消費習慣和認同程度亟待轉變觀念
近年我國國內網民已近5億,但是使用電子化支付工具進行網絡交易的不到四成。一是我國消費者習慣以現金、支票、匯票、銀行卡等傳統支付工具進行交易;二是電子化支付交易普及率不高,很大部分消費者對操作不了解,不熟悉;三是擔心網上交易資金的安全得不到保障,造成交易資金的損失和個人信息的泄密。
三、推進支付工具發展建議
(一)加快推進人民幣資本項下自由兌換,擴大人民幣對外結算范圍
目前人民幣跨境貿易正在逐步發展壯大,人民幣資本項下自由兌換只是時間問題,人民幣如果能夠實現完全自由可兌換,這將給我國支付工具的拓展創新提供更為廣闊的發展空間。將來人民幣作為國際貿易結算貨幣,對我國的支付工具發展帶來一個質的飛躍,中國市場將有自己的PayPal。
(二)完善電子支付相關法律法規,為發展創新提供良好的法律環境
面對電子支付行業及新型支付工具的迅猛發展,因管理滯后而引起的法律問題不斷凸顯,通過完善法律法規嚴格第三方支付機構的準入和退出以及對支付工具的監管,加強對大量在途和沉淀資金及孽息管理,規范虛擬貨幣的發行,確保交易資金安全和消費者權益,積極提升支付工具發展環境。
(三)發揮央行支付清算中介作用,加快人民幣跨境支付業務發展
人民銀行應充分發揮央行支付清算的中介作用,大力發展大額支付系統、小額支付系統、支票影像業務系統等業務系統功能,為創新支付工具提供交易平臺,提高支付工具的使用范圍。
(四)著力建設網絡在線安全交易平臺,提高安全等級和技術標準
一是人民銀行、公安等職能部門建立“網絡支付交易安全區域”,重點監測該區域的數據傳輸、信息發送等異常情況,提高系統的安全等級;二是建立SET通用安全國際標準,對交易的每個環節進行認證,是當前國際流行的安全技術標準;三是制定符合中國國情的網上支付標準規范,減少標準不一帶來的風險。
(五)大力宣傳支付工具相關金融知識,提高消費群體的認知度
一是通過電視媒體、印制宣傳單等多種形式加大支付工具相關知識的宣傳,逐步改變老百姓熱衷使用傳統支付工具觀念,提高公眾對現代支付工具的認知度;二是要向消費者重點宣傳如何安全使用電子支付工具,減少消費顧慮,增強使用意愿,改善傳統習慣,擴大電子支付工具使用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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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電子支付SETSTTP
一、引言
在電子支付系統中主要有TLS/WTLS和SET兩種協議。前者的主要缺點在于安全性不高,但是基于前者構建的電子支付系統實現簡單,身份驗證時間短,消費者端和電子商店端的負擔都不大。而SET協議為了保證系統最大的安全性,在工作流程的每一步都需要進行證書交換、身份驗證和報文傳輸過程中的加密算法的協商,這無疑降低了系統的效率。為此,本文在以上兩種協議的基礎上提出并設計了一種改進的電子支付流程協議STPP。
二、STPP及支付流程
STPP是為銀行卡支付系統設計的一種新的支付流程協議。STPP是基于SET和TLS協議提出的,STPP的基本框架與SET協議類似,不同的是用STL/WTLS協議中的握手機制來實現消費者和商店之間,消費者和支付網關之間的身份認證。利用SET協議的優點來保證STPP的安全性,用TLS/WTLS來避免SET協議的弱點。從SET協議中,借用以下做法:使用雙簽名來保證數據的完整性;使用商店在每次交易時產生的交易ID號機制;消費者、商店與支付網關之間的端到端的證書交換。從TLS/WTLS協議中,借用以下做法:安全參數的協商機制;經過協商消費者和商店獲得證書的機制。STPP的支付流程分為證書交換、購買請求、支付驗證和處理階段等三個階段。
1.證書交換階段
根據STPP可知,在消費者向電子商店下定單之前,需要通過TLS/WTLS協議中的握手協議來交換雙方的證書,驗證雙方的身份,還會協商保證隨后通信安全的加密算法、密鑰等。首先消費者向電子商店發送請求,這個過程稱為消費者向電子商店打招呼,將消費者能使用或支持的加密算法等參數告訴電子商店。
電子商店收到消費者的握手請求后,也向消費者打招呼,電子商店將自己從消費者發送過來的加密算法等參數列表中選擇能支持的幾種告訴消費者,并且將電子商店和支付網關的證書也一起發送給消費者。隨后,消費者驗證電子商店和支付網關的身份,驗證通過后,向電子商店發送確認信息,通知電子商店身份己經通過驗證,并且還通過報文將消費者的證書發送給電子商店。最后,電子商店驗證消費者的身份,通過驗證后,向消費者發送確認信息。至此,證書交換過程完成。
2.購買請求階段
購買請求階段使用證書交換階段所協商的加密算法等參數來保證消費者的訂單信息和電子商店的支付信息。
在這階段,消費者將挑選好的貨物信息使用支付網關的公鑰加密發送給電子商店。發送的內容是:{(OI)’+[(PI)’+card No.] PpubK}。其中(OI)’=(OI)Ks+MD2(PI)+雙簽名(Ks為會話密鑰,Ks是證書交換階段消費者和商店協商出來的),(PI)’=PI+MD1(OI)+雙簽名,購買請求階段雙簽名的形式:{{MD3[MD 1(OI)+MD2(PI)]}BprivateK},BprivateK指的是消費者的私鑰。
3.支付驗證和處理階段
支付驗證和處理階段主要處理支付網關和電子商店之間的事務。當電子商店向支付網關發送驗證消費者賬號的請求后,支付網關從金融機構獲得消費者賬號有效后,除了通知電子商店消費者賬號有效之外,還要將本次交易的詳細內容發送給消費者,交易的細節可從支付網關的數據庫中獲得。消費者可以查證交易的細節,根據查證的結果還可以決定是否取消交易,對于這點,只需要消費者向支付網關和電子商店發送取消交易的信息即可。
三、STPP支付協議的Kailar邏輯證明
1.Kailar邏輯簡介
Kailar邏輯是一種形式化邏輯證明方法。它的基本概念是可追溯性,即協議中源到目標的“動作”(即發送一組數據)可以向第三方“證明”。與BAN邏輯不同的是,它不是研究協議中的“信任”(Believe)關系,而是研究“可證明”(CanProve)的關系。“證明”又分兩種“強證明”(A CanProve x,即A可以證明x)和“弱證明” (A CanProve x to B,即A可以向B證明x,這里B為某個特定的對象或主機)。
Kailar邏輯的記號、語義和語法參見文獻。幾個基本的推理規則:K1:(A CanProve x;A CanProve y)|=A CanProve(x∧y);K2:(A CanProve x;x=>y) |=A CanProve y;K3:((S(表示一組前提);C CanProve y)=>(A CanProve x)) |= ((S;C CanProve y to B)=>(A CanProve x to B));K4:((S;C IsTrustedon y)=>(A CanProve x)) |=((S;C IsTrustedon by B)=>(A CanProve x to B));K5:(A Receives(m SignedWith K-1);x in m;A CanProve (K Authenticates B))=(A CanProve(B Says x));K6:(A CanProve(B Says x);A CanProve(B IsTrustedon x) |= (A CanProve x)。
2.STPP協議的安全性分析
(1)STPP協議的過程描述
(2)安全性分析
①協議目標
由于STPP協議是電子支付協議,其目標只完成電子支付,不涉及服務的兌現,因而可表述為:C CanProve(RD,H(TD))(即M收到了付款);M CanProve(RD,H(TD)) (即A履行了付款)。
②協議的形式化
1)M Receives TD SignedWith Kc-1;2)B Receives TD SignedWith Km-1;B Receives TD SignedWith Kc-1;3)M Receives (RD,H(TD)) SignedWith Kb-1;4)C Receives (RD,H(TD)) SignedWith Kb-1。
③初始假設
P1:C,M CanProve(Kb Authenticates B);P2:C,B CanProve(Km Authenticates M);P3:M,B CanProve (Kc Authenticates C);P4:C,M CanProve(B IsTrustedon(RD,H(TD)))。另外,當B可以證明C和M都驗證過TD時,它可以將C的款項按要求轉入M的賬戶并開出發票,從而完成支付。
④協議分析
在以上的初始假設下,我們做出以下推導:由1)和P3及K5得:M CanProve(C Says TD);由2)和P2、P3及K5得:B CanProve (M Says TD),B CanProve (C Says TD);這樣B就可以實施轉賬并開出發票。由3)和P1及K5得:M CanProve (B Says(RD,H(TD));再由P4、K6即得:M CanProve(RD,H(TD));
由4)和P1及K5得:M CanProve(B Says(RD,H(TD)));再由P4、K6即得:C CanProve(RD,H(TD))。這樣我們就從Kailar邏輯的角度“證明”了STPP電子支付協議是安全的,即STPP可以達到預定的電子支付目標。
四、結束語
關鍵詞:電子商務;支付體系;應用;思考
電子商務興起的時間雖短,但是發展迅猛,現在己經廣泛深入地滲透到傳統企業的生產、流通、消費等各個環節,并在逐步改變企業的經營管理模式和生產組織形態,已經成為了國家重要的社會經濟形式之一。電子商務支付產業鏈上的核心從過去單一的電子商務支付企業和少數商業銀行發展到現在,幾乎所有商業銀行、通訊巨頭以及互聯網公司都積極卷入到電子商務支付系統的建設中。電子商務支付伴隨著電子商務發展了十余年,現在已經在社會經濟、公共繳費等領域都取得了長足的發展。
一、電子商務與電子商務支付的概念
1.1 電子商務的概念
電子商務至今還沒有真正的權威的概念。究其原因,首先電子商務本身是新興事物,發展至今也就20余年,可以說是方興未艾;其次,電子商務的根本是虛擬化,依托于信息網絡技術的革新不斷推動電子商務的發展;電子商務的發展過程,不僅是促進了商流、物流、資金流的整合,在很大程度上也會給商業發展帶來全新的模式。筆者傾向于世界電子商務會議于10多年前給出的電子商務定義:電子商務是指實現整個貿易活動的電子化。這個定義很寬泛,使電子商務能有更過的W想空間,科技技術的進步和商務模式的創新等因素都會不斷賦予電子商務新的內涵。
1.2 電子商務支付的概念
筆者認為,電子商務支付是在電子商務活動中完成資金劃撥的電子支付。通過與《電子支付指引》中電子支付的定義進行比較分析有助于深入剖析電子商務支付的內涵。電子商務支付和《電子支付指引》中電子支付的范疇不同,《電子支付指引》中基于銀行的網上支付、移動支付的等支付手段可以用于電子商務支付,這是兩者的交集,但是電子商務中還有很多支付系統,比如微支付,是游離于銀行系統外的電子商務支付,類似的還包括虛擬幣等。
二、電子商務支付體系的功能和構建框架
2.1 電子商務支付體系的功能
2.1.1 有利于非現金電子支付工具的使用
電子商務支付體系中支付系統是網絡化支付系統,系統內處理的是電子貨幣,從處理金額可以打到上不封頂,小到幾厘錢,并且支付手段多樣化,計算機、IPAD、
手機甚至還有線下電子支付工具,可以說從多個層面滿足了社會、企業和個人對支付的個性化需求,客觀上大幅減少了傳統紙幣的流通使用量。由于經濟活動中使用現金的成本是非常高的,減少經濟系統中的現金流量是具有積極和變革的意義。現金的使用各項成本,除去鈔票的印刷、運輸、安保和預算,還包括將現金發到各個支行等等的成本,有些人相關現金的一系列成本可能占到國家GDP的1.6-0.5%。電子支付不僅可以有效的減少,甚至消除這些成本。站在銀行的角度,管理現金,包括安保、運輸等等這些方面的成本是一筆很大韻,站在商家的調度,接受現金就要確保現金的安全,還要把現金存到銀行或是取出來,這些都是成本。另外用現金交易在現實中增加了逃稅、國內和跨境轉移非法物品的可能。電子商務支付不僅可以有效減少甚至消除這些成本,還有利于增加經濟活動的透明度,以及稅收的效率。
2.1.2 有利于經濟的繁榮
支付體系是一國社會經濟發展最核心的金融基礎設施之一。電子商務支付體系是建立在傳統支付體系基礎之上,進一步深入到社會經濟、服務、消費等各個領域。構建安全、高效、便捷、經濟的現代化電子商務支付體系在應對國際金融危機挑戰、支持和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健康快速發展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在缺乏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中國,具有信用中介功能的第三方支付正好彌補了企業間、企業和消費者之間相互不信任,促成了我國電子商務虛擬經濟的跨越式成長;電子商務支付體系與傳統行業的緊密整合,提供的供應鏈支付為傳統行業的經濟騰飛創造了良好的金融支付平臺;電子商務支付體系的各種支付系統,幾乎涵蓋了全社會對支付的各類需求,比如微支付,為互聯網信息有償服務提供了可能,這將是打耘碩嗬的盒子,將創造出無法想象的市場成長空間。總之,電子商務支付體系從誕生開始就是主動的以需求為導向的服務與社會和經濟。
2.1.3 為人們的生活帶來便利
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生活節奏的加快,人們的交易支付習慣也在不斷地調整和變化。安全、便捷、個性化的支付服務需求成為一種趨勢。密碼、防火墻、電子簽名等技術安全措施在電子商務支付領域獲得了廣泛運用,健全的支付體系風險防范機制有效地保障了資金安全。電子商務支付系統,提供了各種類型的平臺以及3A的服務,再加上豐富多樣的終端選擇,比如手機支付等模式,另外在公用事業繳費領域,比如水電、煤氣、工資、養老金發放等便民服務都是做的盡善盡美,可以說按需搭建的電子商務支付,再加上時尚的元素,以及個性化服務,極大的提高了人們的現代生活質量和滿意度。
2.1.4 促進產業升級
電子商務支付最早是關注于消費者和企業的支付需求,也就是B2C和C2C的支付模式,現在也開始關注B2B支付領域,而在此領域將和商業銀行的傳統客戶資源必然發生沖突,因此必須要做商業銀行所不能做的,傳統金融服務體系所不能完全涉及,以創新為根本才有可能站穩B2B支付市場。事實上,電子商務支付近年來已經發展開始謀求和企業的深度合作,與行業的供應鏈緊密結合,客觀上推動了行業的升級,讓行業更有效率。在航空、物流、保險、基金、教育、醫療和貿易市場等行業,隨著電子商務支付的深入介入,不僅為行業帶來快捷方便的服務和利潤,更重要的是推動了行業的現代化的進程,有效的促進了行業的升級。
2.2 電子商務支付體系的構建框架
2.2.1 需要完善的電子商務支付系統
電子商務支付系統作為電子商務支付體系的核心,筆者認為電子商務支付系統和傳統支付體系的根本性的差異就是體現在對服務的理解的差異化,傳統支付領域更側重于站在自身角度去看能為客戶提供什么樣的服務,而電子商務支付起源于市場需求,更清楚是客戶需要什么樣的服務,然后如何去實現。支付是社會經濟活動引起的資金轉移行為,而支付系統是支撐各種支付工具應用,實現資金清算并完成資金轉移的通道。支付源于社會經濟活動的需求,所以對電子商務支付系統服務對象的需求分析有助于深入剖析電子商務支付系統的發展方向。
2.2.2 豐富的支付工具
電子商務支付工具,主要是指新興的電子支付工具,在電子商務活動被廣泛應用的適合電子商務支付系統的支付工具,包括電子現金、虛擬貨幣、銀行卡、移動支付和多用途儲值卡等,實質上可以用非現金支付工具來統稱,因為電子商務支付對立的就是傳統支付手段,本質是應用網絡通信和計算機技術來進行資金的劃撥轉移,所以電子商務支付系統中流動的肯定都是非現金貨幣。
2.2.3 需要加強監管體制
電子商務支付發展時間不短,國家在政策方面也可以說長期模糊不清,研究電子商務支付監管范圍,需要逐步建立虛擬貨幣、銀行卡網絡、第三方支付資金異動的檢測體系,加大對網絡經濟的監管力度,防范屯子商務支付各類經營風險,打擊虛假交P、網上詐騙行為,以及危害國家安全,損害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違法犯罪活動。出臺管理辦法加強對非金融支付清算機構的規范,按照鼓勵與規范并重的原則,依法加強對支付清算機構的管理。
三、我國電子商務支付體系建設現狀
3.1 電子商務支付的發展歷程
電子商務支付的發展歷經十數年,從政策法規的角度看,可以說是在夾縫中發展壯大起來的,今年(2011)央銀才給以電子支付行業正身,發放了首批電子支付營業牌照。我國近年來央行和商業央行的支付體系方面的建設步伐也很快,在這個大背景下,電子支付運營商最終能謀求一席之地可以說自身努力所造就的。電子支付的創新涉及到新型電子支付主體、支付方式、支付渠道、支付工具和支付服務等各個層面,不僅填補了傳統支付體系的空白,還切實帶動傳統商務開創新模式的潮流,壯大自身的同時也推動了國民經濟各領域的發展。
3.2 影響電子商務支付的重要因素
電子商務支付服務創新是其發展的基礎。電子商務支付起源于電子商務,源于網絡經濟發展的需求,從線上各類支付系統,比如電子現金、微支付和第三方網上支付等,現在又從線上發展到線下,比如拉卡拉這類支持網上購物網下支付的新支付模式。支付業務的創新緊隨著支付運營商在行業領域的深入發展,比如在航空客票領域的創造性的發展,不僅謀得了電子支付運營商的市場地位,更推動了航空客票領域的改革。總而言之,電子商務支付產業不僅本身是高速發展的新興行業,更是傳統行業電子商務的助推器。
安全性和便捷性是影響用戶使用電子商務支付的二大重要因素。電子商務的推廣過程中最大的障礙除了消費者對虛擬交P的不適應,應該就是對電子商務支付的抵制,抵制主要來源于二個因素,一是對網上支付安全性的擔憂,二是由于網上支付環節的繁瑣遏制了消費行為。網上支付的安全性一直以來困擾著電子商務支付的發展,首先是系統的安全性,這個是基于網絡和電子商務支付系統的技術層面的安全隱患,其次是保障系統的缺失,比如相關法律法規建設和相關支付服務商為客戶提供的資金損失賠償等措施。
電子商務支付的便捷性是電子商務支付應用的基礎,但是由于安全的因素,除了微支付,大多數電子商務支付系統的注冊、支付程序都非常繁瑣,極大的打擊了消費者網上消費的信心。不過,隨著電子商務支付服務商和商業銀行的合作的進一步深入,便捷的電子商務支付方式正在不斷涌現,比如支付寶推出的快捷支付這樣一次注冊成功以后往網上支付再無需登錄網銀的支付模式。
3.3 電子商務支付的現階段法律制度
整體上看,我國關于電子商務支付方面的法律、法規的建設相對國外發達國家滯后,但是這些年來電子商務支付的制度環境確實是在不斷完善。因為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的歷程不長,所以說要想完善好電子商務的法律法規并不是很容易的事。這需要我們在未來的很長一段時間內,通過實踐的探索,結合理論知識以及前人總結的經驗教訓。才能更好的完善電子商務支付系統。就目前來看,我國現階段的電子商務支付方面的法律法規還有很大的探討空間。
四、我國電子商務支付體系應用中的問題分析
4.1 業務種類不多
數據表明目前網上銀行是在現有實體銀行的業務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大多仍是傳統銀行業務的簡單外掛,最多只能是照搬柜面業務的"上網銀行",電子商務等與網絡銀行發展密切相關的電子業務發展程度還不高,技術手段仍停留在低水平,服務內容缺乏內涵、缺乏適合市場的特色。
在移動支付業務方面,目前國內基于移動支付的增值業務品種較少,移動支付可購買的商品或服務品種單一、服務范圍窄,主要集中于賬單繳付等有限的幾項業務,而且還必須同傳統的支付方式競爭,這使得移動支付未能充分體現其優勢所在。
4.2 用戶消費習慣還沒有普及
在我國,"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消費觀念根深蒂固,這種長期形成的消費習慣和固有的支付方式,給湖北省電子商務支付的發展帶來了很大的阻礙。大部分的個人經濟交易使用的依然是現金,銀行卡雖然推廣了十幾年,但依然不是交易的"主力"。特別是經濟條件相對落后的地區,由于用戶受教育程度低,對計算機、網絡等現代信息工具缺乏認識和了解,再加上傳統觀念的影響,用戶習慣了"真金白銀"的交易方式,對信息技術、電子商務等新生事物缺乏信心。大部分用戶對電子商務的積極性不高,參與意識不強,導致電子商務活動很難全面、快速、有效地哉梗電子支付無法深入到各個村莊中。
4.3 缺乏相應的安全保障措施
目前,電子商務支付建設與發展過程中,還存在許多問題,比如信息基礎設施規模小、終端設備普及程度失衡、客戶群體缺乏規模、現代支付體系不完善、信用評價機制不健全、認證中心(CA)體系尚未建成、信息安全保障的技術難題還未得到根本解決、管理人員缺乏安全觀念等問題都嚴重影響到網絡支付的安全性。電子形式的金融產品和信息,在保密措施不當或失密的情況下,極易被偽造、篡改和復制且真假難辨。
4.4 缺乏專業的技術性人才
銀行內部管理存在漏洞,客戶的資金存在安全隱患,現有的規章制度和操作流程很容P泄漏客戶的信息,使客戶容易產生損失。現有的支付技術手段比較單一,人員素質也跟不上電子商務支付的發展變化,不少銀行不了解網上銀行的發展和現狀,對網上銀行業務使用的硬件、軟件產品,認證、加密、安全傳輸技術、信息包格式、用戶接口標準等都不高效,使得網絡銀行的技術支撐處于發展中的階段,顯得有些力不從心。
電子商務支付行業需要大量既精通計算機網絡知識,又熟悉金融業務的高素質人才,而目前國內電子商務支付從業人員的整體素質不高,加上員工的再教育和培訓不夠,存在員工懂技術的不懂管理、懂管理的不懂營銷、懂營銷的不懂技術,不同的專業技能難以實現有效的融合、順暢地溝通,人力整體資源利用較差等現象,導致能勝任工作的高素質員工相對缺乏,不利于電子商務支付業務的發展。
4.5 缺乏法律的保護
我國的信用制度體系尚不完備,信用體系發育程度低導致許多企業不愿采取交易提出的信用結算交易方式,而是以現金交P、以貨易貨等原始的方式進行。而且,我國外部環境獲取信息的能力弱,海關、稅務、交通等電子支付相關部門的網絡化水平未能與銀行網絡化配套,都制約了電子商務支付業務的發展。電子商務支付的發展離不苑律的規范和保護,而現行的法律未能及時制訂或修訂相關條款來規范金融業電子商務業務的發展和保護消費者權益。傳統的支付結算規則在網上支付業務規范中有一定的作用,但局限性很大。
五、我國電子商務支付體系應用的對策建議
5.1 加大投入,使電子商務支付體系更加完善
應大力加強銀行和第三方支付平臺的合作,要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充分挖掘自己的特色,積極去醞匾滴瘛S繞湟挖掘特定行業的支付業務,通過加深對特定行業的了解,根據行業的特定需求,提供有自身特色的、不易被競爭對手模仿的支付服務項目。另一方面,可以利用己經深入到各個地區內部的農村信用合作社,加強客戶需求和消費行為研究,找準目標客戶市場,展開有針對性的市場營銷,進行個別行業的試點推廣,在成功后,再拓展到更多的行業中。
5.2 積極開展業務擴展
在網上銀行業務方面,要對傳統商業銀行的支付手段加以總結,利用高科技手段創新與電子網絡交易相關聯的支付手段和金融工具產品,實現金融工具的電子化,不斷提高辦事效率與質量,降低經營管理成本,擴大銀行的收益水平。商業銀行要從賺取存貸利差獲取收入為主,逐步轉向為客戶提供優質金融服務獲取收入為主;不能單純地追求鋪攤設點式的外延式擴張,而要更加注重和依靠現代信息技術和網絡環境的發展,為客戶提供快捷、便利、周到和個性化的金融服務。要充分利用先有的傳統業務發展基礎和各種資源優勢,盡快開發、設計、推廣高起點、高技術含量和高收益的業務品種,為商業銀行的發展培育新的利潤增長點。
在第三方支付業務方面,應積極挖掘傳統行業業務網絡化帶來的商機,與傳統行業合作,讓真正掌握用戶需求的支付企業積累用戶,增強用戶黏性。第三方支付平臺還應憑借技術基礎,根據交P者的需求、銀行可提供的服務等開發各種新的應用增值服務,開創自身獨特的產品和渠道策略。在移動支付方面,應認真研究和借鑒國外的先進經驗,盡快開發出符合市場需求的新型增值業務,提高移動支付的實用性和對客戶的吸引力,從而加速市場規模的擴大。
在固網和固話支付方面,要進一步加強客戶需求和消費行為的研究,細分目標市場,準確把握市場定位,找準目標客戶,展開有較強針對性的營銷活動,打開主體用戶市場的突破口。
5.3 加強支付安全方面的保障
要提高網上銀行的安全性,首先要增強計算機系統的關鍵技術和關鍵設備安全防御能力。主要是要通過提高操作系統的安全管理能力和不斷完善安全機制以加強網上銀行的安全性,在運行過程中要不斷檢測各種網絡入侵,審核安全記錄,發現對網上銀行安全構成威脅的情況及時作出處理。還要大力提高應用軟件的科技含量,提高系統安全管理自動化程度,減少人為因素對系統安全的影響。為確保系統的安全,還必須采用綜合性的智能網絡管理系統,提供一體化的網絡管理服務,通過協調和調度網絡資源,對網絡進行配置管理、故障管理、性能管理、安全管理、災難恢復管理等,以便網絡能可靠、安全和高效地運行。
對用戶來說,應不斷提高電子商務支付的安全意識,要以由防火墻、入侵檢測、CA加密、容災備份等技術手段為基礎,整合企業、家庭使用的一些財務管理軟件結合起來成為一個互聯互通的系統,共同建造一個安全的網絡空間。
另一方面,要強化銀監會對網絡金融風險的監管。建立健全網絡銀行和第三方支付平臺準入制度,將電子商務支付業務正式列入金融機構的管理范疇。加強信息披露制度,促使電子商務支付企業經營者提高經營管理水平。監管機構應承擔起金融部門的認證中心建設、運作和管理工作,并對作為防范和化解電子商務運作過程中金融風險的交易網絡與銀行網絡之間接軌的支付網關、全國各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制定統一的標準,以免重復投資造成浪費,保證電子商務支付、結算系統安全順利進行。
5.4 加大宣傳力度
通過各種傳播方式對電子商務支付的產品、業務特點和安全保障措施進行宣傳,讓廣大消費者能真正了解電子商務支付產品及其方便、快捷、安全的特點。
另一方面,要積極引導和培育用戶市場,可以采取體驗營銷的方式。針對體驗營銷是通過讓目標客戶觀摩、試用等方式親身體驗企業提供的產品和服務,讓顧客實際感知產品和服務的品質和性能,從而促使顧客認知、喜愛并購買的一種營銷方式。針對用戶對電子商務支付不了解畏懼不前的情況,網上銀行可以通過網絡將銀行產品和服務直觀地呈現在客戶面前,是一種客戶自助式的服務方式,客戶親身參與銀行業務操作,直接體驗銀行業務處理的過程,產品設計是否符合客戶使用習慣以及客戶在操作中的感受將直接決定客戶滿意度。體驗營銷可以讓客戶快速掌握產品操作的捷徑,同時在體驗營銷過程中也可以收集客戶的使用感受,作為產品優化和升級的依據。
5.5 積極培養專業性人才
要積極培養適應電子商務支付發展需要的高素質人才。湖北武漢已經成為世界大學生數量最多的城市,但是留在本地的優秀畢業生并不多,很多知名電子商務支付或者相關行業的單位都在沿海或者京、津、滬等地,每年都吸引了大批人才前往。
針對目前湖北省電子商務支付核心技術人才比例較低的特點,在電子商務支付業務肝發和運營過程中,可考慮與IT企業聯手,培養一批既懂金融又具備IT技術的人才,并且加大人才的引進力度,通過提供豐厚的報酬或良好的工作環境引進些具備金融、法律、會計、財務管理、計算機等知識的高素質人才,逐步建立起一支專業管理和業務務操作相結合的復合型人才隊伍。另一方面,要在源頭上為這些高素質人才提供足夠的吸引力,比如在提供科技企業賻化器方面,給予大力優惠政策,以招引優秀創新型人才和企業落戶。
5.6 完善相關法律法規
一個良好的社會信用秩序,可以大大提高市場主體對經濟活動預期的可靠性,降低交易成本,降低經濟交往及資金融通中的信用風險。因此改善社會信用環境,成為當務之急。一要營造良好的社會信用文化;二要健全單位和個人的信用登記;可以借助人民銀行主辦的全國征信系統以及設立第三方的信用評級專業機構,加大信用環境建設。設立相應的規章要求,對網上交易的客戶商家采用"黑名單"管理,并與各商業銀行聯手進行及時的通報查詢支持。三要要求金融系統實行信用信息共孕。
而電子商務支付行業的健康發展必須依靠相關法律法規來保障,地方可以根據國際銀行監管的實踐和我國銀行監管的發展方向,借鑒國際金融立法經驗,系統規劃電子商務支付的監管法律框架,逐步實現監管法律系統化的目標。整體上應以現有的《電子簽名法》、人民銀行的《網上銀行業務管理暫行辦法》、銀監會的《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和人民銀行的《電子支付指引》為基礎,完善其細則規定,增強法規的可操作性,盡快構建和健全與國際接軌的監管法規體系,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就目前而言,應著力抓好兩個方面的建設:一方面,明確界定電子交易各方的權利和義務,使安全措施的操作與安全管理規范化、法制化。另一方面,加大打擊網絡犯罪行為的力度,維護金融市場的安全。有必要在結合我國國情,借鑒發達國家經驗的基礎上,針對網上交易與網上支付的虛擬性、匿名性、流動性以及相應反洗錢、套現工作的復雜性,制定切實有效的管理規范和懲治措施。
結語:
電子商務是從計算機高速發展以來才新興起來的一種產物,它的發展時間并不是很長。但是自從有了電子商務這個行業以來,它對社會經濟服務帶來的便捷和對提高全社會消費滿意度都有著舉世矚目的成就。電子商務不僅自身發展迅速,而且也影響著很多的傳統行業,使這些傳統行業在潛移默化中受到各種影響。電子商務的影響力隨著時代的進步越來越大,,已受到國家和社會各層面的關注。實際上,電子商務支付已經全方位的深入到社會各個領域,在國家支付體系的建設中也已經占據了一席之地。
電子商務支付作為網絡經濟的市場產物,對我國來說,發展的時間并不長,還處在起步階段。在最近發展的這幾十年間尚未形成系統整體的研究,甚至還沒有一個能被大家認同的名稱,目前很多電子商務支付系統多是稱作電子支付系統,突出的是信息化特征,而沒有突出電子商務的屬性。從系統建設的角度來對電子商務支付的發展進行全面規劃是理論與實踐探索的一次嘗試,由于篇幅、時間和能力的限制,本研究僅在某些層面進行了較為深入的探討,遠不夠深刻和全面,還有很多問題有待今后作進一步的研究。例如,當前急需解決的利益分配機制、虛擬貨幣的有效監管、電子貨幣對國家貨幣政策的影響等深層次的重大問題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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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高等職業教育;《電子商務支付與結算》;教材建設
高等職業教育中《電子商務支付與結算》課程一般是電子商務專業的核心類課程,其開設目的是適應信息時代對電子商務復合型、應用型專門人才的需求,重點培養學生的實際操作能力。教學方法一般采取項目教學法,以工作任務為出發點激發學生學習興趣,采取理論實踐結合教學模式,充分培養學生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和實際操作能力。可以說該課程是電子商務專業諸多課程的一門綜合反映學科,所有高校電子商務專業均開設了該課程,影響非常廣泛。
故而該類教材的編寫必須緊密結合該課程的教學特點,其編寫應當遵循“以能力為本位,以操作為基礎,以職業實踐為主線的專業課程體系”思路,依據實際任務操作流程的需要、高等職業院校學生的學習特點和職業能力形成的規律,按照“學歷教育與職業資格教育相結合”的設計要求確定編寫的知識、技能等內容,充分體現實踐課程的特色與設計思想,以實踐為驅動,探索教、學、做的互相結合。
現有的《電子商務支付與結算》類的一個共同特點在于教材實踐任務指導方面涉及的東西極其有限,內容大多以文字性理論陳述為主且部分討論深度過高,這對于理論素養相對較差的高職類學生來說是不適宜的。高職類《電子商務支付與結算》教材的編寫內容應當體現先進性、實用性,典型案例的選取科學,具有可操作性,圍繞高等職業教育特點,理論內容以必要、夠用為度,突出實踐實訓。教材呈現方式圖文并茂,文字表述規范、正確、科學,教材理論與實踐具有前瞻性與實用性,并確保與本科類教材有所區別。
《電子商務支付與結算》教材編寫內容結構體系上來說應當包括以下學習單元板塊,包括:電子商務支付與結算概述、電子支付工具、第三方支付、網上銀行、移動支付與微支付、網上證券保險、電子支付安全技術與認證、電子商務支付與結算的安全和法律保障,具體內容如下。
第一單元電子商務支付與結算概述。討論內容包括:1、電子商務與網絡經濟。(1)了解電子商務;(2)電子商務與金融業的天然適應性;(3)網絡經濟與網絡金融。2、電子商務支付與結算基礎。(1)傳統支付結算方式;(2)電子商務支付與結算;(3)現代化支付系統概述。3、電子商務支付與結算發展現狀與趨勢。(1)中國電子支付結算發展現狀與趨勢;(2)國外電子支付結算發展現狀與趨勢。
第二單元電子支付工具。討論內容包括:1、支付工具的演變發展。(1)實物支付;(2)信用支付;(3)電子支付。2、電子貨幣。(1)電子貨幣的含義、屬性和特點;(2)電子貨幣的種類、職能;(3)電子貨幣的發展現狀和存在問題。3、信用卡。(1)信用卡的定義、分類、特點;(2)信用卡的功能和使用。4、電子錢包。(1)電子錢包基礎;(2)電子錢包的使用。5、電子支票。(1)電子紙票的定義、特點;(2)電子紙票的優勢和不足。
第三單元第三方支付。討論內容包括: 1、第三方支付基礎;(1)第三方支付的含義、產生和基本原理;(2)第三方支付的發展和面臨的問題。 2、支付寶。(1)支付寶的基本情況;(2)支付寶的功能和特點;(3)其他第三方支付平臺。
第四單元網上銀行。討論內容包括:1、電子銀行基礎。(1)電子銀行的含義、特點和發展;(2)電子銀行產生和發展。2、網上銀行概述。(1)網上銀行的概念、產生和特征;(2)網上銀行的種類、功能和發展;(3)網上銀行與傳統銀行的關系。3、網上銀行的申請和使用。(1)網上銀行的申請流程;(2)網上銀行的具體應用;(3)網上銀行安全工具。4、網上銀行的風險與管理。(1)網上銀行的風險類及其識別;(2)網上銀行的風險管理。
第五單元移動支付與微支付。討論內容包括:1、移動支付。(1)移動支付的含義、特點和基本要素;(2)移動支付的應用和發展趨勢。2、微支付。(1)微支付的含義、特點;(2)微支付的應用和發展趨勢。
第六單元網上證券保險。討論內容包括: 1、網上證券。(1)網上證券含義、特點;(2)網上證券優勢與存在問題;(3)網上證券的交易模式與發展趨勢。2、網上理財。(1)個人理財基礎;(2)網上理財的含義、特點和方式。3、網上保險。(1)網上保險含義、特點;(2)網上保險的優劣勢;(3)網上保險的產品和流程。
第七單元電子支付安全技術與認證。討論內容包括: 1、信息加密技術。(1)信息安全與加密技術概述;(2)主要加密技術;(3)網絡通信安全措施。 2、網絡安全協議。(1)SSL協議;(2)SET協議;(3)PKI協議。3、數字簽名和數字證書。(1)數字簽名的含義、原理和作用;(2)數字證書的含義、作用、存放和使用。 4、CA認證中心。(1)CA中心概述;(2)CA中心的功能和組成框架。
第八單元電子商務支付與結算的安全和法律保障。討論內容包括: 1.電子商務法律法規概述。(1)電子商務結算與支付當事人及其權利義務;(2)電子商務支付與結算相關法律問題。 2.電子商務法律環境建設。(1)電子商務支付與結算立法要解決的為題;(2)電子商務支付與結算的主要法律機制建設。 3.網上糾紛的處理。(1)網上糾紛的產生原因和特點;(2)網上糾紛的處理流程。
關鍵詞: 互聯網支付 新興電子支付 現狀 發展趨勢
一、互聯網支付的概念
互聯網支付是以計算機及網絡為手段,將負載有特定信息的電子數據取代傳統的支付工具用于資金流轉,并具有實時支付效力的支付方式。是一套完整的網絡商務經營及管理信息系統。支付產業的發展,需要產業鏈上各方的合作與發展。電子支付主要涉及產業鏈上銀行、第三方支付公司和商戶之間的關系,他們各自扮演著不同的角色,他們的競爭與合作正不斷演繹著這個市場中的新規則。銀行、第三方支付公司和商戶是電子支付市場的培育者,三者缺一不可。在網上支付中,消費者與商家和銀行間存在兩個相互獨立的合同關系,即買賣合同和金融服務合同。
二、互聯網支付的特點
分析這種支付模式的特征時,可以發現由事物本質屬性影射出其潛藏的不安全因素。大體有以下幾點:
1.網絡技術安全存在隱患
網上銀行的電子支付是在無紙化環境下進行的,這就必須從技術上確保數據傳輸的安全,保證交易數據不被竊取篡改。于是人們就開始質疑信息數字化后數據傳輸過程中信息丟失、重復、錯序、篡改等安全性問題;
2.虛擬交易風險
網上支付的工作環境是基于一個開放的系統平臺之中,交易雙方的身份置于虛擬世界中,這無疑增加了電子支付的風險;
3.基礎設施的尚待發展
網上支付使用的是最先進的通信手段,對軟硬件設施的要求很高,技術軟件不成熟就為黑客等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機,所以,研制出一套無懈可擊的互聯網支付系統成為制約電子商務發展的瓶頸。
4.法律法規的完善作為保障
網上支付是交易雙方實現各自交易目的的重要一步,也是電子商務得以發展的基礎條件。可是,網上支付的風險并不僅限于消費者購物支付過程中的問題,還包括糾紛出現后銀行或其他發行機構的責任問題以及網上支付工具資金劃撥系統等問題。因此明確參與主體間的法律關系才能更好地解決糾紛,進而預防糾紛。
三、互聯網支付現狀和發展趨勢
數據顯示,2007年我國網絡購物使用率為25%,用戶人數達到6329萬人,網上支付和網上銀行則極大地推動了網絡購物的發展, 2008年,中國網上支付市場發展十分迅速,交易規模從07年的976億元飆升到08年的2734億元,同比迅增181%,遠高于網絡經濟的49.2%的增速,成為互聯網發展最快的行業。在網民使用網上支付的原因中,“足不出戶就可完成支付過程”、“節省時間并可以全天候使用”成為了網民使用網上支付的最主要理由。可見,便捷、不受時空限制已經成了網民的基本需求之一。
1.持續上升的用戶數量和交易額
未來5年之內中國網上購物市場的用戶數量將會進一步增長。各項環境的改善,使網絡購物的優勢進一步凸現,交易額也將有較大的提高。預計到2010年中國網上購物市場市場的用戶數將達到7400萬人,交易額將可能達到1800億元。
2.競爭加劇,導致市場快速走向成熟
隨著進入者的增多,競爭將更加劇烈,主要表現為資金的大量投入以及競爭方式的多樣化,競爭將產生兩方面的結果:一方面,一些購物網站逐步完善自身的管理和服務,為用戶提供良好的交易環境,積累了龐大的顧客基礎,形成明顯的網絡經濟效應;而一些規模較小的網站則不堪重負,逐漸退出市場。另一方面,市場的競爭吸引了各界的極大關注,培育了人們網上交易的習慣,加深參與度,給網絡購物市場帶來繁榮。
3.多模式融合與創新,盡顯資源優勢
目前的電子商務越來越呈現出一種融合的趨勢,交易的雙方更看中的是交易平臺的便捷和安全,而不是交易對方的身份——是個人還是商家。越來越多的B2C電子商務網站開始向C2C交易提供平臺,與此同時,越來越多的B2C交易開始用P2P的支付工具進行支付,從第三方支付工具的提供商來說,打通B2B、B2C、C2C之間的支付界限也是提高自身吸引力的重要手段。
4.網站收費成為必然
目前中國的電子商務市場仍以免費為主流,并且這種主流至少將延續幾年的時間,但收費是必然的趨勢。收費將產生以下兩方面效應:一方面能提高賣家網上經營的誠信度,只要交費,像隨意開店、靠虛假交易騙取誠信積分等現象將大有好轉;另一方面,網站一旦擁有費用來源,便可以很好地加強和穩定網站的各方面建設,包括交易系統完善、員工在職培訓、企業文化建設、知識產權保護、顧客關系管理等,將壯大企業成長的力量。
5.越來越多的高科技手段將應用到支付領域
在安全認證領域內,單一模式的認證會慢慢被雙因子認證所取代,越來越多的新技術例如:指紋識別、聲音識別、虹膜識別等生物學技術將更廣泛地應用于金融服務領域。2003年11月,聯合銀行家銀行采納了Digital Persona公司的U are U online指紋識別解決方案,用戶登陸Web頁面不再需要輸入密碼。而Comdot公司正在推出一種語音激活的信用卡Beepcard,用戶必須通過語音輸入密碼進行驗證,即使竊賊盜得信用卡甚至密碼也難以進行盜刷。隨著技術的發展,越來越多的高科技手段將被應用到互聯網支付領域并逐漸得以推廣。
6.中國互聯網支付在國際支付網絡中地位將越來越重要
國際化主要表現為:一是資本的國際化;二是交易的國際化。中國網絡購物市場無疑具有極好的發展前景和潛力,這將吸引各種國外投資資金的大規模進入;互聯網開放、無時空限制的特點有利于企業迅速擴大業務規模和品牌效應。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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