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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建議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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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建議

    第1篇: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建議范文

    [關鍵詞]浙江 農業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保護

    農業知識產權就是指農業科學技術領域的知識產權,涉及到農業科技活動的許多方面,從科學發明與發現、科技成果、專利技術到科學論文、高技術產品商標、農業商業秘密等。近幾年來,浙江省農業知識產權糾紛案不斷增多,有關農業知識產權問題日益凸顯。只有把農業知識產權問題解決好才能激勵農業科技人員自主創新,使農業得到更好的發展。在參考國外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經驗的基礎上,對浙江省農業知識產權保護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并提出對策建議。

    一、國外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措施與經驗

    農業知識產權保護對農業的發展有極其重要的作用,因此,國外尤其是發達國家采取一系列措施保護農業知識產權,其中某些經驗值得我省借鑒。

    1.美國對植物品種專利的“雙重選擇”機制保護模式

    美國是世界上最早給予植物以知識產權的國家之一,而且保護的形式、范圍均較為完備。目前,美國實際上對植物新品種保護實施三種法律:1930年的植物專利法、1970年的植物品種保護法、實用植物專利。其中,實用植物專利提供了植物最強有力的保護,審批機關是美國專利與商標局。三種法律下的三種保護方法互相配合,形成了較為完善和嚴密的保護體系。如對于某一特定植物品種,申請人可以根據情況選擇申請實用專利權,或者申請植物專利權及植物新品種權,具有一種事實上的“雙重選擇”權。在1985年發生的“Exparte Hibberd”案中,美國專利與商標局上訴委員會再次確認了這一“雙重選擇”原則。

    2.歐洲對植物新品種的“單一選擇”機制保護模式

    在歐洲,植物新品種受到特殊法的保護,即植物品種保護法。與美國相比,歐洲尊重專利法的傳統理論,始終認為傳統專利法保護植物新品種的障礙無法克服,因此走上了以專利法之外的特別法保護植物新品種的道路。比如,荷蘭在1942年,德國在1953年分別通過了植物新品種保護法,賦予植物新品種育種者以生產和銷售植物新品種繁殖材料的排他性權利。歐洲對植物品種的保護采取了與美國截然不同的政策,即對某一特定的植物品種,法律保護方法是唯一確定的。申請人只可能按照法律規定,依其發明的性質申請專利權或品種權,而不可能在專利保護和品種權保護兩種法律保護手段之間自行選擇。

    3.日本對種苗法不斷修訂的案例

    日本政府在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方面動作很多,包括機構的設立和相應法規的完善,知識產權保護也已擴展到農產品,自1947年已來,日本不斷修改的“種苗法”就是典型的例子。1947年,日本公布了“農業種苗法”即優良品種名稱登記制度;1978年,日本根據1978年第二次修訂的UPOV公約,對國內“農業種苗法”進行修改、完善,并更名為“種苗法”對外公布;1982年,日本加入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聯盟,“種苗法”正式開始實施;1911年,日本根據1911年第三次修改的UPOV公約,加強了對“種苗法”的全面修訂、完善;1998年,日本加入UPOV1911年文本公約,并公布實施“修改種苗法”。總之,日本非常重視通過立法對植物新品種進行專利保護,尤其是在加入UPOV后,日本更是注重在實施和不斷的修訂過程中進行扎實的法規宣傳與普及。

    二、浙江省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現狀及其原因

    浙江省經濟發達,然而農業貢獻的比例比較小,主要歸結于農業知識產權保護工作還不到位如農業知識產權管理體系不規范,激勵機制有待完善等。

    1.農業知識產權管理體系不規范

    知識產權保護是企業發展的重要因素,但由于種種原因,大多數農業企業目前沒有建立保護知識產權的相關規章制度。長期以來,受現行的職稱評定、考核評價機制的弊端影響,農業科研人員把項目獲獎而不是知識產權作為科研工作的重要目標。在知識產權部門和人員配置方面,一半的企業既無產權部門又無專職人員,接近一半的企業僅有專職或兼職人員,而同時設有知識產權部門和專職人員的企業少之又少。同時由于缺乏相應的監督機制,一些科研人員把職務發明轉賣給企業,謀取私利。而單位通過訴訟維權成本過高,這都導致科研機構或科研人員申請專利或植物新品種保護積極性不高。因此,農業企業在知識產權管理方面的欠缺已無法適應當今農業轉化與產業化發展的需要。

    2.激勵機制有待完善

    目前,浙江省農業知識產權激勵不足,主要表現為專利制度、品種權制度等使農業科技人員所獲得的經濟收益不高,對鼓勵農業科技人員發明創造的積極性作用不大。主要原因:一是長期以來,浙江省農業科研單位的農業科技成果管理實行科技成果鑒定制度。這種管理方式是評定科技成果的學術水平或檢查驗收科研課題執行情況。同時科研人員如果想要獲得職稱和相關待遇必須發表更高水平的論文、取得更新科技成果、并且獲得更高層次的獎勵。這種非市場化的激勵機制逐步形成了重學術、輕市場的現實,造成科研與市場的脫節,降低了農業知識產權申請的積極性。二是農業科技成果申請專利要求成熟程度較高,申請文件需要田間實際數據資料,成果產出時間較長,專利審批時間一般也需在3-5年才能通過,嚴重地挫傷了申請者的積極性;三是政府對農業科研經費投入不足。由于農業是一項高投入的產業而政府又對此的投入力度不夠,從而導致農業科研單位普遍缺乏專利技術的自我開發和生產能力,進而影響了農業知識產權的推廣。

    3.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不強,同時也缺乏自律意識

    浙江省實行知識產權制度起步較晚,農業企業及科研單位高層管理者對其知識的掌握不多,產權保護觀念淡薄,直接導致許多科技成果的流失,從而喪失了知識產權。同時,行業自律意識差是當前農業知識產權保護面臨的最大難題之一。浙江省農業企業數量比較多、規模較小、類型雜。部分企業缺乏積極的知識產權保護理念,自律意識較差,不能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識產權,企圖通過不合法的途徑獲取他人的育種材料進行科研,僅用少量成本就獲得了豐富的育種材料,相對于自律性較強、支付高額研發成本卻僅擁有少量育種材料的個人或單位而言,無疑會造成不公平競爭,嚴重挫傷他人農業知識創新的積極性。

    三、對策建議

    浙江省雖然在農業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取得了驕人的成績,但與發達國家、地區相比還有很大的差距。通過對發達國家在農業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研究得出以下方面的啟示:(1)對浙江省農業知識產權保護工作起很大限制性因素的是我省科技人員及有關工作人員對農業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淡薄。(2)先進的管理體系和高素質的員工隊伍是提高浙江省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有力保障。(3)健全的法律體系和較高的執法水平是提高浙江省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外部條件。總之,我們在借鑒發達國家、地區經驗的同時也要從浙江省的實際情況出發,不斷制定、完善浙江省的相關體系、制度使浙江省農業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更到位,從而促進、加速浙江省農業發展的進程,提高浙江省農業的競爭力。

    1.建設以提高自主創新為主的知識產權管理體系

    加強相關部門和專業人才隊伍的建設。一是必須建立健全由單位主管科研的領導和系、所負責人參加的知識產權領導小組,完善知識產權辦公會議制度。二是對現有的管理人員進行培訓,使其補充知識產權保護法律法規,提高素質以便更好的進行科技管理工作。三是擴大專業的從事農業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管理人才。四是借鑒國內外先進的管理經驗,提高管理人員的素質和工作效率。防范知識產權流失,一定要強化和規范科研檔案管理工作。按照科研檔案規范化管理的要求,科研檔案必須實行集中統一管理,專人負責,確保完整、準確、系統、安全。

    2.加強、完善農業自主創新的激勵體制

    長期以來,浙江省農業科技人員沒有得到有效的激勵從而導致知識產權保護觀念淡薄。為了加快浙江省農業迅速發展必須制定相關激勵政策如產權激勵、政府激勵、企業激勵等,積極協調多元化、多層次、多形式的“多軌制”科技獎勵制度與“單軌制”知識產權的關系,實現多方位的創新激勵機制。只有合理細分相關環節的權益、利益,才能激發各層面科技創新的積極性。

    參考文獻:

    [1]孫洪武,黃俊,劉華周.對農業科研單位知識產權保護的幾點思考[J].江蘇農業科學,2004,(5).

    [2]戴海英,王旭清,劉佳,宋華東.關于種業知識產權保護問題的探討[J].種子科技,2008,(2).

    [3]樓洪興,端木斌,鄭紀慈,駱少嘉.浙江農業科研單位知識產權保護現狀與對策建議[J].中國農業科技導報,2006.

    第2篇: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建議范文

    1.1無形財產權。

    1.2確認或授予必須經國家專門立法直接規定。

    1.3雙重性:既有某種人身權(如簽名權)的性質,又包含財產權的內容。但商標權是一個例外,它只保護財產權,不保護人身權。

    1.4專有性:知識產權為權利主體所專有。權利人以外的任何人,未經權利人同意或者法律的特別規定,都不能享有或者使用這種權利。

    1.5地域性:某一國法律所確認和保護的知識產權,只在該國領域內發生法律效力。

    1.6時間性:法律對知識產權的保護規定一定保護期限,知識產權只在法定期限內才是有效的知識產權。

    企業的知識產權是指在生產勞動中對生產技術、工藝發明、改造及科研的一種肯定并以法律形式確認的具有不可侵犯、盜用的一種屬于企業、個人或企業與個人共同擁有的類似財產性質的權利。在我們的中小企業中幾乎匯集了機械工業中所有的技術工種,生產方式是在一定人為技術指導下的操作行為,他們在進行產品的生產中積累了大量的經驗和技術,也開拓創新了不少的實用技術成果,由于我們的很多中小企業在建廠初期也是我國的改革開放初期,那時候我們國內還沒有完全走上市場化經濟,大多數的經營活動中并沒有融入市場經濟的潮流,也基本沒有面臨一種你死我活的殘酷的市場競爭狀態,是以一種計劃性質的生產經營方式來滿足分國內各種產品的需求。知識產權的保護工作基本是一項幾乎沒必要的工作,隨著改革開放的進行和發展以及經濟結構的變化,市場競爭的殘酷性慢慢突現,知識產權保護工作也才開始呈現出來,在知識產權保護這一點上在改革開放的最前沿廣東、江浙一帶的一些效益好企業就做得很不錯,他們對自己的核心技術進行了嚴格保密的同時還通過各種渠道對其進行法律上的保護,如通過專利申請及商標注冊的手段等,他們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是相當強的。但就目前來講很多中小企業其實有很多技術成果,卻沒有申請過一項專利,也沒有對在生產中比較重要的核心技術進行有效的保護。因此我們大多數中小企業在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上是非常薄弱的。從戰略的高度上來看這樣一種狀態對我們中小企業的發展是非常不利的,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市場經濟也將滲透至企業的每一個角落,到時由于市場經濟的沖擊,面對越來越激烈和殘酷的市場競爭,如果不做好知識產權保護的準備工作,增強保護意識,在未來的全球經濟一體化的國際市場競爭中將會處于一個不利的境地,甚至會出現由于知識產權的保護不當的而使企業面臨崩潰的局面。這種情況在我國改革開放30多年來是時有發生的。因此中小企業必須重視知識產權的保護,增強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為即將到來的我國完全的市場經濟做好充足的準備。

    2專利申請是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手段

    作為中小企業來說怎樣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意識與開展專利申請的工作呢?以下提出幾點看法。

    2.1在企業范圍內大力宣傳知識產權的重要性。要覆蓋到班組,要通過各種手段讓每一位員工都認識到知識產權的重要性。如對現場作業中的發明創造給予充分肯定,讓職工同志們充分認識這樣的發明創造就是知識成果,是可以通過申請專利來獲得企業和國家的肯定的,從而提高職工同志們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新晨

    2.2加大專利申請力度。對在企業范圍內

    的合理化建議、技改、科研及其他技術成果和發明創造,對具備專利申請條件的要積極申請。

    2.3建立和完善對發明創造的獎勵機制。在作業過程中對工藝、設備、技術進行改造而達到提高生產效率和改善員勞動強度、改善作業環境等的發明創造視其效果的大小給予不同程度的精神和物質上的獎勵。

    2.4建立和完善知識產權保護和專利申請的制度和體系。設專積或兼職的專利申請聯絡員。由聯絡員對本單位不同時期的各種技術成果進行收集、整理。對具備專利申請條件的技術成果上報有關部門進行專利申請。對于工作出色專利申請優秀聯絡員,要給予一定的精神及物質上的鼓勵以促進這方面工作的開展。

    2.5定期或不定期開展知識產權保護和專利申請的培訓和組織開展相關的活動。讓廣大企業員工充分的掌握更多的知識產權保護和專利申請的知識進一步的了解和深化知識產權保護和專利申請的實質及目的。

    在企業中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及專利申請的力度的同時時還可以加快科技創新的腳步,刺激企業員工創新的動力和激情。在現階段我國科教興國的濃烈氛圍中,中小企業通過知識產權的保護而讓員工們更加重視工作中的技改、科研、技術創新及合理化建議的申報,為企業創造出更多的技術成果。作為企業的管理層對員工這種發明創造的精神堅決的給予鼓勵及宏揚對其產生的價值予充分的獎勵,進一步促進員工科技創新的積極性,總之在知識經濟時代及全球化市場經濟進一步的深入的背景下,在我國大力宣揚科技創新及自主創新的新型社會里,高度重視知識產權的保護及專利申請已成為中小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必不可少的工作內容。

    參考文獻:

    第3篇: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建議范文

    關鍵詞:地市;知識產權管理

    近年來,陜西省以提高自主創新為重點,以增強知識產權運用為主線,以實現知識產權市場價值為核心,堅持激勵創造、有效運用、依法保護、科學管理、優化服務的方針,知識產權工作取得了顯著成績,為建設創新型省份和實現“三個陜西”提供了有力保障。

    一、省內地市知識產權管理現狀

    《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實施以來,陜西省知識產權工作取得了明顯進展,知識產權的創造、運用、轉化、保護等各個方面均取邁上了新的臺階,特別是知識產權擁有量大幅度提升。以專利數字為例,2016年上半年,我省共申請專利26175件,其中,發明8806件,居全國第15位、西部第3位;共獲授權專利26193件,其中,發明專利授權4110件,居全國第10位、西部第2位。這些數字充分彰顯出了地市知識產權管理在促進全省知識產權創造中發揮的積極作用。

    二、地市知識產權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知識產權管理機構不完善

    按我國現行政府機構體系,地市級知識產權管理機構,應命名為某某市知識產權局,為獨立的正處級建制。但在陜西省內的11個市區中,西安市和楊凌示范區的知識產權局是在科技部門掛牌,分別為正局級和正處級單位。其余9個市都是歸口科技局管理,為科技局的下屬單位,除榆林市為正處級單位,寶雞、渭南、延安為副處級單位,剩下5個市均為科級單位。也就是說,全省11個市區中,沒有1家擁有完全獨立且符合級別設定的機構。

    (二)知識產權管理人才缺乏

    知識產權機構的不完善導致的直接結果就是知識產權管理人才不足。由于機構體制限制,各地市從事知識產權管理工作的人員相對都比較少,高素質的知識產權專業人才則更為匱乏。調查中發現,有些地市甚至沒有專門的人員負責知識產權工作,而是由負責其他業務的工作人員兼任,延伸到下級區縣,這種情況更為嚴重。知識產權的專業性對工作人員提出了很高的要求,這種人員不足、且職業素質不匹配的情況導致了一些地市在推動知識產權工作中疲于應付,被動接受,完全按照省上的文件來干工作,缺乏有效和創新的手段,自身的主動性和能動性基本沒有得到發揮,知識產權工作進展緩慢。

    (三)知識產權管理重創造、輕轉化

    知識產權轉化量和轉化程度難以考量,受考核機制的向導作用,在地市考核中,主要注重于對知識產權創造的考核,特別是更注重申報量。而對于轉化基本沒有考量。因此,各地市在知識產權工作中,也主要側重于知識產權的創造,而對于轉化則相對比較忽視。但其實單純創造出來的知識產權并不能帶來競爭力,要想知識產權變成強有力的核心競爭力,必須靠其轉化才能夠實現。而現行地市中這種重創造、輕轉化的管理過程其實并不利于知識產權事業的健康快速發展。

    (四)知識產權執法工作薄弱

    目前省級層面出臺了一些加強知識產權執法的政策和意見,但地市層面基本沒有什么具體可操作性的政策和措施,地市政府對知識產權執法的力度還不夠大,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在真正引導市場尊重知識產權、保護知識產權方面的作用還沒有發揮到應有水平,還需要更進一步的提升。調查顯示,11個市區的知識產權執法隊伍參差不齊、執法人員專業知識不夠充分,甚至個別地市具有執法資格的人員僅有2-3名,這就是使得知識產權執法工作常常無法有效開展,打擊知識產權侵權工作基本停留在民不告官不究的階段,缺乏打擊假冒專利、知識產權糾紛等案件的主動性。

    三、對完善地市知識產權管理的建議意見

    (一)優化知識產權管理體制機制

    地方政府應該加強對知識產權的認識,特別是要理順知識產權管理的體制機制,保障工作人員和經費。必要時,省上應介入規范各地市的知識產權管理體制,鼓勵和引導各地市設立能夠適應當前知識產權管理工作的部門和機構,配備足夠的工作人員。同時,安排一定的財政預算,用于加大知識產權宣傳,提升全社會的知識產權意識,以便更好的開展知識產權創造、轉化、保護等相關工作。

    (二)加強知識產權人才培養

    加大知識產權管理工作人員的業務培養,行業主管部門應該加大業務培訓力度,保證政府部門的工作人員個個熟業務、精業務,有能力開展好知識產權管理和服務工作。加強企事業單位的知識產權業務培養,注重于其知識產權意識的提升,特別是要讓企事業的管理層和技術骨干切實認識知識產權的重要性,在工作中注重創造知識產權,保護知識產權。鼓勵知識產權服務機構能力提升,各地市應出臺一定的鼓勵政策,因地制宜地引導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在本地生根開展服務,提升知識產權服務能力。

    (三)促進知識產權轉化

    建立財政引導、社會參與的知識產權轉化投入機制,使得政府財政和社會資本都能夠積極主動參與到知識產權轉化中。加強高校和科研院所知識產權管理,特別是要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建立知識產權轉移轉化的日常監管制度,明確責任主體,加強考核評價和獎勵制度的落實。要將允許科技人員離崗或在崗轉化知識產權真正落到實處,建立完善鼓勵、規范科技人員創辦企業的管理制度,促進知識產權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

    (四)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

    知識產權歸根結底是為了創造利益,而只有得到的保護的知識產權才能真正成為“賺錢”的工具。地市政府在知識產權工作中要加強保護工作,建立健全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政策體系,加強各個行業和領域的知識產權執法以及維權援助工作,嚴厲打擊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加大懲處力度,維護好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建立有效有序的經濟社會發展環境。

    參考文獻:

    王宏杰.2015.淺議行政主體在貫徹實施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中的作用.中國發明與專利(3):28-30

    丁文君.2014.發展中國家的知識產權保護與自主創新.[博士學位論文].武漢:武漢大學

    李順德.知識產權概論.北京:知識產權出版社,2006.3-4.

    第4篇: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建議范文

    關鍵詞:高校 知識產權 管理 問題

    0 引言

    知識產權是關于工業、科學、文學和藝術領域內及其他來自智力活動所取得的一種財產屬性權利。當今世界,知識產權受到各國的高度重視,知識產權管理工作也越來越重要。2008年6月5日,國務院印發了《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國發[2008]18號)《綱要》指出,要按照“激勵創造、有效運用、依法保護、科學管理”的方針,著力完善知識產權制度,積極營造良好的知識產權法治環境、市場環境、文化環境,大幅度提升我國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能力,為建設創新型國家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提供強有力支撐。[1]《綱要》的出臺意義重大、影響深遠,也標志著我國的知識產權工作從此邁入了一個新的歷史發展階段。高校知識產權保護戰略作為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知識產權工作的體制、機制完善與否,任務目標完成的質量如何,將直接影響到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的實施以及創新型國家目標的實現。

    1 我國高校知識產權管理的問題

    高校知識產權管理就是高等院校對其所擁有的知識產權資源進行計劃、組織、領導和控制,以實現最佳經濟效益和提高國際競爭力的過程。隨著我國科技事業的不斷發展,經濟建設的快速增長和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完善,以及法治的不斷健全,我國高等院校的知識產權保護與管理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績。但是,仍然存在著諸多問題:

    1.1 知識產權保護和管理意識淡薄 由于我國高等院校開展知識產權保護與管理工作的時間較短,我國高校領導層和一般管理者中的大部分人員沒有接受過系統的知識產權教育與培訓,傳統觀念和意識還存在于高校相當一部分領導、一般管理人員、教師和科技人員的頭腦中。他們對知識產權的深刻內涵缺乏真正了解,對高校知識產權保護與管理認識不足,意識薄弱。長期以來,我國高校一直把數、科研項目數、科研經費數、鑒定與獲獎成果數等當作科技工作要求的主要方面,而且往往把這些指數作為教師職稱評定、晉級獎勵、績效考核的重要指標。在這種“重成果輕專利”的政策導向下,教師們申請專利保護的敏感性差,缺乏市場觀念和競爭意識,偏重學術水平的評估,輕視經濟效益的發揮。科研成果一般以、成果鑒定、學術研討會等形式公諸于眾,使其喪失了作為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新穎性而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護,與此同時,又使得大量的科技成果免費被世界各國使用,造成了巨大的損失。

    1.2 知識產權的管理工作疏漏 據不完全統計,目前國內仍有部分高校沒有設立知識產權保護機構,沒有知識產權保護管理方面的規章制度,沒有配備相應的管理人員,知識產權工作大都由科技處管理人員兼管,這樣做不僅嚴重影響了科技人員申請專利的積極性,而且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高校的知識產權的健康開展。另外,這種相互脫節、互不協調的運行機制,出現了管理上的混亂和漏洞,形成了知識產權流失的“暗道”。如高校大量教師通過跳槽、考博、留學、訪問等途徑離開原學校,謀求新的發展,而將所掌握的技術資料、圖紙、成果、軟件等帶到新單位;大量碩士生、博士生、訪問學者,在校期間參與了導師的科研工作,離校時將有關技術秘密直接或變相地帶走;一些高校中有相當比例的教師和科技人員在技術服務和社會兼職活動中,為了一己私利,將技術秘密非正常地轉移到兼職單位;有的把職務發明當作非職務發明進行專利申請等等。

    1.3 知識產權政策導向滯后 政策問題的核心是如何調動科教人員積極性的問題,現在的激勵機制力度不夠,有些政策只是寫在紙上沒有落到實處沒有使那些從事專利技術轉化的人從自己的創造性勞動中得到應有的回報。[2]目前高校科研人員的收入主要有工資、崗位津貼、各類頭銜津貼、各類獎金、科研獎勵和社會服務收入(如擔當各種鑒定會、評獎會、課題立項評審會、評標會等)。以上各項收入都是與職稱掛鉤的,而職稱的評、聘等都需要看發表的論文數、出版的著作數和科研獎勵的級別等,均與專利無關。據有關部門統計,科技成果是目前大學教師普遍最為關心的問題之一,它與科研人員的住房問題以及福利待遇等多項利益緊密相關,而這些利益的獲得很少與專利工作以及專利技術轉化掛鉤,嚴重地影響了科研人員申請和從事專利工作的積極性。因此,在專利技術轉化方面,應盡快制訂一套足以調動教職工從事專利技術轉化工作積極性的政策和措施,確保專利技術轉化者能夠從中受益。

    1.4 管理經費不足,科技成果轉化率低 按照有關規定,我國各高等院校應該設立專利基金,并對獲權專利給予一定的獎勵。但是,我國高校目前的情況并非如此,即使有些高校設有專利基金,卻也是嚴重不足。我們知道,從專利的申請到獲權后的維持都需要交納一定費用,這就需要足夠資金的支持。而我國高校目前普遍缺乏知識產權管理經費,近年來高校專利權提前中止的現象屢有發生。這在一定程度上與維護費用嚴重不足有直接的關系。由于缺乏知識產權管理的專項基金,一些本該申請專利的高科技成果喪失了專利制度的保護,喪失了國際競爭性。另外,我國一些高校科技成果的研發和轉化無視市場導向,忽視對專利文獻的檢索無法了解和把握國內外最新技術水平的發展動向造成研發轉化與市場的嚴重脫節,加之一些高校教師申請專利時只追求數量,不注重質量,致使科技成果實現真正意義上轉化與產業化的比例低,且應用前景不佳。

    1.5 知識產權人才缺乏 高校知識產權保護與管理工作的范圍很廣,涉及面寬,情況復雜,且專業性、法律性非常強。這就要求我們的高等院校要有一批高質量的知識產權保護與管理者,但我國高校卻普遍缺乏這方面的人才。我國多數高校知識產權管理工作是由學校的科技處代為管理,一般沒有配備接受過正規知識產權教育和培訓的專業管理人員。這樣,兼職管理人員運用知識產權知識的能力和水平較差,也就必然造成了知識產權各環節管理的失衡。這些管理失衡、各種法律關系處理不當、各方權利義務不明確就直接導致高校知識產權的嚴重流失。

    2 加強我國高校知識產權管理的對策

    高校是知識產權的密集之地,曾經有人統計,今天影響人們社會生活的重要科技成果有70%來自于[3]高等院校。在知識產權日益成為現代化國家立國之基的背景下,高校知識產權管理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針對我國高校知識產權保護與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一些問題,我們如何借鑒國外高校知識產權管理工作的成功經驗,制定確實可行的知識產權保護與管理對策,已是我國高等院校迎接新挑戰、提高技術創新能力和整體綜合競爭能力的必然選擇。

    2.1 大力強化高校知識產權保護與管理意識 觀念意識問題是我們做好工作的前提和基礎。針對我國高校目前普遍存在的知識產權保護與管理觀念模糊和意識淡薄的現狀,我們應大張旗鼓地在全國高校范圍內進行知識產權方面的宣傳教育。通過這種宣傳教育活動,一方面增強保護和管理好自己知識產權的意識,另一方面強化尊重和保護他人知識產權的觀念。高校知識產權保護與管理工作的宣傳教育形式可以多種多樣,如利用校報、學報、電臺、電視臺、宣傳欄、墻報、校園網等,還可以通過舉辦講座和學習班以及開設必修課的形式,廣泛宣傳普及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知識及知識產權管理知識,并進行典型案例教育,全面提高我國高校師生員工知識產權保護與管理的觀念和水平,強化其競爭能力與自我保護意識。

    2.2 建立健全激勵機制 鼓勵高校科教學人員申請專利獲取自主知識產權

    在具體操作過程中高校要制定符合本校實際的知識產權創造激勵政策從制度上扭轉那種重論文和報獎、輕專利的思想,把知識產權創造納入到科研人員業績考核中,與職稱評定相結合,與崗位津貼相結合,與成果獎勵申報相結合。教育部門在各種檢查評估指標體系中也要逐步增加專利項目的比重;高校要對開展知識產權工作的科教人員提供必要的經費支撐。教育部第3號令《高等學校知識產權保護管理規定》中指出“:高等學校應撥出專款或從技術實施收益中提出一定比例,設立知識產權專項基金,用于支持補貼專利申請、維持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費用。”建議各高校設立知識產權工作專項基金(經費),鼓勵和支持科技人員將具有創新水平的成果及時申請保護,取得自主知識產權。

    2.3 加強人才培養,打造高素質知識產權管理隊伍 高校知識產權保護與管理的競爭,歸根結底是知識產權人才的競爭。因此我國高校必須采取得力措施加強知識產權人才的培養。首先,我們要有培養知識產權人才的專門機構。,在有條件的高等院校要開辦知識產權學院或知識產權系,有計劃地、系統地、正規地培養知識產權方面的專門人才。在其他一些高等院校本科教育中,應開設知識產權課程,使我們高校學生普遍具備知識產權方面的基礎知識。其次,我國高校要高度重視知識產權保護與管理人才的引進工作。我們既可以從國內的一些法律機構、管理機構中引進知識產權人才,還可以從國外引進這方面的人才。再次,加大對現有知識產權人才的培訓力度。我們可以通過開辦講座、集中學習、到專門知識產權院(系)進修等方式對現有高校的知識產權人才進行教育、培訓。最后,大力開展國際間知識產權保護與管理的合作與交流。使我國高校知識產權保護和管理工作與國際潮流相融合,以此共同推進人類知識產權事業的創新與進步。

    參考文獻

    [1]國務院.關于印發《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的通知[Z].國發[2008]18 號,2008206205.

    [2]陳美章.大學專利技術轉化問題研究[J].知識產權.2005(3):7.

    第5篇: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建議范文

    與知識產權保護相關的課題有很多,為什么選擇這樣一個課題來加以討論呢?當然,這一課題肯定是業內許多值得探討的重要課題之一,但我想說的是,法官在知識產權保護中的作用決不僅僅是諸多重要課題之一,而是知識產權保護中最重要的課題!然而我們的國家、我們的社會,我們的政府,包括法官自己,卻并沒有充分認識到這種重要性。

    知識產權保護問題的重要性,已經不言而喻,無需多言。但是如何很好地解決這一問題,卻是眾說紛紜,不一而足。在此筆者認為:只要我們的法官起到了他們能夠起到,應該起到的作用,我們國家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就一定可以更加順利地得以解決!

    本文將主要從以下三個方面來論證上述命題。一、法官在知識產權保護中能夠起到的作用,二,法官在知識產權保護工作中的優勢;三法官應該起到更大的作用。討論將按上述順序依次展開。

    法官能夠起到的作用

    1 維護法律尊嚴,震懾侵權者。法院對各種侵權案件的審判,都能體現法律的尊嚴,對侵權者都會有震懾。但是與其他侵權案件相比,知識產權侵權案件中的侵權行為往往呈現出產業化、規模化,普遍化,反復化,頑固化的特點,僅憑一般的社會教化根本就不可能遏制知識產權侵權現象的蔓延和擴散。所以知識產權法官在判案過程中所體現出來的法律的震懾作用就顯得尤為重要。法官們可以通過民事案件中的判賠和刑事案件中的判罰,使侵權者為其違法行為付出應有的代價,并震懾他們放棄繼續侵權的企圖。

    2 使權利人獲得足夠的賠償,體現知識產權應有的價值。這一點在知識產權侵權案件中尤為重要。因為只有當權利人獲得了足夠的賠償,才會有能力和意愿繼續維權,而只有激發了廣大權利人維權的積極性,我們才能取得反侵權反盜版這場戰爭的最終勝利。要知道,權利人所面對的盜版侵權陣營往往財力雄厚,勢力龐大,相比權利人自身原本就占有很大優勢,如果再得不到法官判賠的支持,那么我們就不用期望勝利的到來了。

    3 教育民眾,提高社會的知識產權意識。法官所判個案,都涉及具體的權利人和侵權者,其中不乏名人和著名的公司,這些案件往往廣受媒體,公眾的關注,因而更具宣傳效果,對社會公眾的影響力更大。

    4 維護公平、合法的知識產權交易秩序,促進知識產權產業的積極發展。只有當侵權盜版者付出的代價高于正版經營者購買知識產權的代價,健康積極的知識產權交易市場才能真正建立起來。侵權盜版行為傷害的絕不僅僅是權利人,它也嚴重挫傷了正版經營者堅持正版經營的積極性,毀壞了知識產權市場合法公平的交易秩序。而失去了市場基礎的知識產權產業,注定是發展不起來的,我國科技研發和文化創作水平的嚴重低下(與我國蓬勃發展的經濟完全不相稱),已經很好地詮釋了這一點。而法官們在知識產權案件中作出的民事判賠和刑事判罰,不僅能夠對侵權盜版者產生震懾作用,同時也可以產生對權利人和正版經營者的巨大鼓舞作用,這樣才能進一步推動他們繼續投入更大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去發展知識產權產業。

    5 促進知識產權立法的良好發展。知識產權永遠和創造緊密聯系在一起,而創造的目的和結果就是產生新事物,因此審理知識產權案件的法官也總是需要與新事物打交道。知識產權立法永遠跟不上知識產權產業的升級換代。因此如何將知識產權法律中永恒不變的原則適用到具體的新類型案件的審理工作中去,并反過來推動知識產權相關立法的進一步發展,一直都會是知識產權法官們需要面對的一個課題。與其他審理非知識產權案件的法官們相比,知識產權法官與立法機關之間的互動關系更加明顯,司法推動立法的作用也更加明顯。

    法官在各種知識產權保護力量中的獨特優勢

    1 更具公正性。與政府各主管部門相比,法院無疑具有更高的公正性。因為政府各主管部門總是與其主管的行業有著千絲萬縷的關系,很多企業從當初的審批成立到每年的年審,可能都要通過這些部門。另外,這些主管部門或多或少都存在一些部門利益,嚴厲地反侵權反盜版,是否一直符合他們的部門利益,就很難說了。而法院的公正獨立性,相對而言,就要高許多。這也是我多年以來從事反侵權維權工作的切身體會。

    2 更具規范性。與行政投訴程序相比,法院的訴訟程序要規范、透明得多。法院的訴訟程序有民事、刑事訴訟法的統一規定,各地。各級法院都在統一執行,而行政投訴的程序,由于各個部門各個地方不盡相同,加之即便是同一地方政府的同一部門,因為不同的受理官員對程序的把握,甚至同一位官員在不同的時間或者針對不同的投訴對象,都有可能出現很大的不同。這使得權利人很難對自己的投訴行為有一個明確的預期。

    3 更具嚴肅性。法院作出的判決或裁定,與行政部門作出的行政決定相比,無疑具有更高的嚴肅性。首先,行政部門就其受理的投訴,往往非常吝嗇于發出任何書面的行政決定或者答復。其次,即使發出了,它們的法律效力也遠遜于法院的裁判文書――那可是能夠用來馬上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行政部門對一些侵權案件的行政處理有許多到最后是不了了之的。

    4 對權利人的保護更有力。行政部門一般側重于對侵權者的處罰,對權利人遭受的損失,他們往往愛莫能助,從侵權者處收繳來的罰款或者非法財產,也只能上繳國庫或者收歸行政部門自己,不可能發給權利人。而法院的判賠則能夠使權利人獲得補償,從而增強權利人維權的信心。

    5 可調動的資源更加強大和廣泛。法院系統中,各中級人民法院都有知識產權庭,可以審理知識產權案件,現在還有越來越多的基層人民法院也可以審理知識產權案件了。而每個法院的知識產權庭至少有一個合議庭三名法官可以處理知識產權案件,這樣算來,全國有近千名法官在專門處理知識產權案件,這是一支非常龐大的力量,因為他們是近千名法官,不是近千名辦事員。近千名主審法官就意味著有近千名立案庭的法官,近千名執行庭的法官和近千名書記員在配合他們工作,這還不包括刑事案件中配合工作的公安局干警和檢察院的檢察官;而且這一隊伍覆蓋全國各地,均在按照統一的法律和程序處理

    案件。更重要的是,由于法院除了可以使用本身的資源以及協同部門的資源而外,還極大地調動了廣大權利人和律師甚至調查公司的力量。權利人要來,首先必須由自己或者聘請調查公司調查清楚侵權事實和侵權者,律師則會按照法院的要求將材料組織清楚,配合法院審理案件。這無形中又將反侵權的力量擴大了數倍,而且這數種不同的力量,全都在統一的法律框架下,按照統一的程序,在有機地協調地高效地展開著行動。試問,有哪一個行政部門能有這樣強大的能量?

    因此,法院無疑是,而且應該是,也有能力是各種反侵權力量中最為強大的一股力量。

    6 對社會的影響力更大。媒體也經常報道各行政部門的反盜版行動。但報道都是例行公事式的,讀者或者觀眾也不會覺得這些行動與自己會有什么關系。而法院審理的個案就不同了,它們會涉及到具體的侵權者和具體的權利人,其中還不乏名人和著名公司,頗能吸引公眾的關注,媒體也往往會主動跟蹤采訪報道這類案件。例如,前兩年關于卡拉OK歌廳版權侵權系列案件就在社會上引起了廣泛的關注和熱烈的討論,這種效果是行政案件所無法產生的。所以法院通過以理服人的審判過程和判決結果,能夠在促進培養公眾的知識產權意識方面,起到非常獨特而重要的作用。

    7 常效性。行政部門的反盜版反侵權行動往往有一個非常鮮明的特點,那就是有著很強的階段性,如什么什么百日行動,什么什么集中整治,這樣的字眼屢見不鮮。在集中行動階段,我們一般都可以感受到行動的聲勢浩大。但是一旦行動結束,一切便又回復到原樣。法院卻不存在這種現象,除了每年年末法院不愿意受理新案外(一般通過立來年的案號也可以解決),其余任何時間只要權利人提訟,法院都會受理,也就是說,法院的反侵權工作是長期的,常效的,沒有行政部門那樣大的起伏和落差。

    法院在知識產權保護工作中可以起到更大的作用

    毋庸置疑,目前大家都公認,法院是一支重要的知識產權保護力量,司法保護和行政保護共同構成我國具有特色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但這樣的定位對于法院而言,似乎仍然不足夠。筆者認為的法院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作用定位應該是“最重要的并具有主導地位的。”

    在世界各國中,知識產權保護的主導力量都是法院,權利人遭受侵權后首先想到的肯定是法院。行政部門可能只是在某一方面某一時段,才能起到重要作用。有鑒于此,我們國家也提出了具有中國特色的司法保護與行政保護并重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而且在這一體系中,我感覺占主導地位的還是政府部門。但令人遺憾的是,這一中國特色并未表現出其獨特的優勢,致使我們國家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一直受到國際社會和國內權利人的詬病。

    如上文所述,法院在能力方面,已經是最強大的知識產權保護力量,所起的實際作用也正在越來越大,但仍未成為真正的主導力量。以下筆者將主要從兩個方面來闡述自己的觀點:

    1 法院如何進一步發揮作用

    首先,法院應該從主觀上充分認識到自己強大的能量以及自己所處的重要地位,并勇于充分發揮這種能量,承擔起其應該承擔的領導責任。

    筆者發現,絕大部分總結法院工作的文章,都是在強調法院今年受理了多少知識產權案件,審結了多少,調解了多少,比去年有大幅的增長,從而說明法院的知識產權保護力度越來越大,工作越來越有成效。同時,也有很多研究具體法律適用問題的文章。然而,著重研究法院判決或者調解的社會實際效果的文章卻很少,甚至沒有。

    例如,某法院就某起侵權案件作出了判決,媒體也作了廣泛的報道。然后呢?這類侵權現象在社會上發生什么變化了嗎?是因此減少了?還是反而增多了?還是根本沒有變化?如果說減少了,是不是的確是因為判決的積極影響?如果說反而增加了,那么背后的原因又是什么?如果說沒有變化,那是不是說明判決沒有起到任何作用?如果判決的確起到作用了,那么侵權形式又是否發生了變化,或者侵權主體是否發生了變化,如果有,那么是否在以此逃避法律的制裁?法院在今后的判決中又應該注意些什么?

    這些問題,很少有法官關注或者研究。或者說即使有,這種關注和研究也并不充分,因為連筆者這樣一個專業從事知識產權訴訟的律師都沒有了解到這種研究的存在和結果。

    這說明了什么問題?這說明我們的法院從主觀上講,思維方式是被動的,即往往更著重強調解決了多少案件,多少糾紛,解決的越多,說明工作越有成績,但卻不強調法院的判決是否對社會產生了影響,產生了什么樣的影響,以及如何通過法院的判決去積極地引導社會向更加公平和正義的方向發展。

    法院審理的知識產權侵權案件逐年上升,這一方面說明了法院的工作成績,說明了權利人的維權積極性在增加,但另一方面也同時說明了我們社會上的侵權現象也在增加――至少沒有明顯的減少。也就是說,侵權者并沒有被法院的判決所震懾,侵權現象并沒有被嚇阻。

    最明顯的例子是,有許多侵權案件的被告會被訴多次,即,被判后再次侵權,再判,再犯。但絕大多數法院對他們的判決不是越來越重,而是越來越輕。為什么呢?因為主審法官考慮的重點不在于如何阻止侵權現象的繼續發生,他們認為這是一個宏大的課題,整個國家努力了這么多年也沒有解決,單憑我法院能解決得了嗎?他們重點考慮的是,被告不要因為被判次數太多,賠償得太多而無法承受,因此會不服判決,會上訴,從而影響案件的審結,最終影響個案糾紛的順利解決。

    這種重視個案的解決卻忽視個案產生的影響的思維模式,在當前的法官們中間比較典型。這說明了法院還不具有“知識產權保護,舍我其誰”的意識。大多數法官的觀點,還停留在這樣一個層面 法院主要是解決糾紛的,法院需要解決的糾紛也很多,除了知識產權糾紛,還有其它許多更重要的糾紛需要處理,知識產權保護的是宏觀問題,有政府主管部門負責考慮,法院的職責在于妥善處理告上門來的糾紛,讓當事人雙方都滿意。

    過分強調法院調處糾紛的職能,強調讓當事人雙方對判決結果都服從、都滿意,這樣的定位,實際上是將法院與仲裁機構和居民調解委員會混同了。法院決不僅僅是調處糾紛的地方,法院的地位要崇高得多,它是引領社會向公平,正義的方向發展的主導力量,對錯誤、違法的行為,尤其是那些惡意侵權的行為,就應該予以制裁和譴責,對正義的行為就應該加以褒揚和鼓勵。法院有能力這么做,也有責任這么做。

    如果法院真正確立了以我為主的思路,主動考慮如何通過判決或者其他工作來促進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積極發展,而不再僅僅滿足于處理了多少起案件,那么接下來在措施上如何達到這一目標就容易得多了。筆

    者僅在此提幾點相關建議:

    第一,大幅提高法定賠償的判決力度。尤其對那些屢屢侵犯他人權利的被告;一定要改變各類侵權案件的判賠都一律越判越低這一毫無道理的慣例。

    第二,更經常地運用司法建議這一手段。對那些屢判屢犯的被告,要向其產業主管部門和行業協會發出司法建議,提醒他們關注,建議他們從產業,行業的角度,采取適當的措施,配合法院制止侵權現象的繼續發生。

    第三,加強法院裁判文書的執行力度。現在很多知識產權權利人對法律維權沒有信心,主要是出于兩點原因,一個是判賠太低,另一個就是判的那么一點兒賠償,只要被告不主動履行,法院也難以執行。知識產權侵權案件中的被執行人和普通的民事侵權案件或者合同糾紛案件中的被執行人完全不同,他們均以盜版侵權為業,通過盜版侵權活動謀取暴利。一直以來,法院執行就是一個老大難問題。但不管怎么難,知識產權侵權案件也要重點執行。然而令人遺憾的是,我們在現實生活中經常看到的是,一方面盜版侵權者繼續大搖大擺地公開生產經營,換句話說,也就是繼續從事盜版侵權活動,但權利人幾萬元的賠償,卻眼睜睜地就是拿不到。這樣的狀況,權利人怎能不心寒?

    第四,重視與公安部門的合作。法院在審理知識產權侵權案件的過程中,會發現很多侵權者的行為已經構成刑事犯罪的跡象。在這種情況下,法院能否多做一步,將線索移交公安機關進一步處理?

    從以上筆者的分析可以看出,法院其實處于一個中心位置,它能夠調動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協作,保護知識產權,打擊侵權盜版。而只要法院的思想解放,勇于真正承擔起領導者責任,就能夠調動起成倍的力量,釋放出成倍的反盜版反侵權能量,同時既不需要對現有的任何體系做大的調整,也不需要國家增加大的投入。

    2 只要當法院承擔起知識產權保護的主導責任,我們國家的知識產權問題就將得到更好解決。

    為什么說“只要”?道理很簡單,因為只要法院的判賠合理,執行得力,能夠起到阻嚇侵權的作用,那么就一定會促使相當一部分侵權者在權衡侵權所需付出的代價后,放棄繼續侵權的企圖,只要法院的判賠合理,執行得力,能夠起到鼓勵權利人維權積極性的作用,也就一定會吸引更多的權利人拿起法律武器,投入到反盜版反侵權的這場戰爭中來。

    第6篇: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建議范文

    關鍵詞: 醫藥生物領域 知識產權 制度 戰略 保護

    中圖分類號: G306 文獻標識碼: A文章編號: 1007-3973 (2010) 04-153-01

    1 前言

    在當今知識經濟的時代,知識產權已經成為各個企業最重要的生產要素和財富資源,知識產權的競爭已經成為當代技術水平的獲取的主要手段。隨著醫藥生物行業知識產權的內容的不斷增加和擴大,知識產權保護已經成為國際貿易與技術交流的通用規則。如何加強我國生物醫藥行業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建設和制定相應的專利保護策略?已經成為當務之急,所以研究“醫藥生物企業的專利保護和專利策略”日益凸顯其重要性和緊迫性。

    2 醫藥生物企業知識產權保護的現狀

    我國通過出臺一些只是產權法律及配套法規來鼓勵醫藥生物領域自主創新的能力。在1985年4月1日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給予生物領域方法的發明專利權,享受國家專利保護,1999年5月1日起施行《新藥審批辦法》和《新藥保護和技術轉讓的規定》??,2005年11月29日公布了《涉及公共健康問題的專利實施強制許可辦法》, 2002年12月1日出臺了新的《藥品注冊管理辦法》,通過以上法律及法規的實施,在一定程度上對我國的生物醫藥企業知識產權的保護起到了積極的作用。根據相關調查統計,在2006年至2008年間國家知識產權局受理了很多化學原料藥發明專利申請,初步統計數據分別為3023件、3289件和3623件,年增長分別為9.9%、10.6%和11.1%,平均增長率達到10.54%;其中西藥領域的發明專利申請分別為1603件、2939件和3675件,年增長分別為14.6%、28.8%和36.7%,平均增長率為26.7%??;中藥領域的發明專利申請分別為3567件、3023件和4089件,分別較上年增長了68.7%、-16.9%和38.7.7%,平均增長率為30.17%;生物制品專利申請分別為890件、1347件和1678件,分別較上年增長了38.8%、26.7%和39.6% ??。

    3 醫藥生物知識產權保護的發展趨勢

    我國醫藥生物知識產權的保護發展趨勢是:(1)醫藥生物企業必須尊重別人的知識產權,盡量減少藥品知識產權糾紛(2)醫藥生物企業加強自主創新能力,擁有自己的專利保護,研制的新藥實現利潤,促進企業的良性發展;(3)首選司法保護作為企業維權的首選,并將逐漸弱化行政保護的作用??。在不斷加強知情權和透明度原則下,藥品先關配方以及生產工藝都難以做到絕對的保密,一些祖傳秘方、技術秘密就更難實現保密了。因此,采用法律是企業保護自己專利權的強大后盾。在加入WTO后,我國不斷強化政府只能,由對市場直接干涉的逐步減少向加強司法監督轉變。所以要注重法律的保護作用,更應該遵循國際知識產權保護法。

    4 醫藥生物企事業單位的專利管理策略:通過鼓勵醫藥生物企事業單位申請海外專利保護自主知識產權

    在生物醫藥的某些技術中應該鼓勵國內專利申請人及時采用PCT來保護自主知識產權,建議政府有關部門建立PCT海外援助專項基金,資助技術含量高、產業前景好、對國民經濟發展有重要影響的生物醫藥發明創造采用PCT國際專利申請等手段,到海外申請專利,保護自主知識產權,參與國際市場的競爭??。通過將專利布局的戰略研究與我國生物醫藥基地建設相結合。通過提高專利保護意識,加強對知識產權的宣傳普及的同時,在基地研發、生產、經營的各個環節當中應用專利工作。專利布局的戰略研究加強也是全國的生物醫藥產業協調發展的一個重要作用,主要是規劃和引導各基地之間和基地內部的技術研發與產業化發展重點,避免重復研究,形成具有自主知識產權、技術特點鮮明、技術層次清晰的生物基地群,通過建立生物醫藥產學研合作信息平臺,提高生物醫藥領域專利實施效率??。強化生物醫藥科研院所的知識產權管理機構,聚集知識產權經營管理的專業人士,設立藥品知識產權中心,進一步強化藥品知識產權的獲權和利用。

    5 結論

    對我國有關醫藥生物領域知識產權戰略研究工作,要結合我國國情、把握重點并進一步完善自主創新的良好環境,才能確保維護公共利益和提高我國藥品行業競爭力。研究開發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生物醫藥,是中國從制藥大國走向制藥強國的必由之路,實施適合中國國情的知識產權保護戰略,對生物醫藥研發的保護和激勵都起到重要的推動作用。鑒于我國在醫藥生物行業知識產權保護方面滯后于國際知識產權保護的發展,而生物醫藥市場競爭的發展趨勢必將是知識產權的競爭,因此推動醫藥生物領域知識產權保護的發展至關重要。

    注釋:

    包海波.政府在知識產權戰略中的作用[A].專利法研究.2003.

    吳仁堅,生物制藥的專利保護和權利平衡[J].柳州師專學報,2008(02).

    姚維保.我國生物技術與新醫藥產業專利保護:現狀、問題與可持續創新戰略[J].科技管理研究,2005(09).

    王啟林,鄒永明.對我國醫藥行業知識產權工作的思考[J].中國衛生質量管理,1999(05).

    第7篇: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建議范文

    知識以及技術創新已經成為企業生存與發展的主要。有關現目前企業知識產權工作的不足之處,進入知識經濟時代。例如知識產權保護觀念不強,企業知識產權擁有量比較低,知識產權流失嚴重等等,已經引起廣泛關注。但就我國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往往只注重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作為經濟發展重要推動力量的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知識產權保護問題并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隨著經濟全球化進程的不斷加速,尤其是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大量外資涌入國門,國際企業競爭國內化,國內企業競爭國際化態勢日益明顯。中外合資合作形式已經成為外國企業與國內企業實現雙贏的重要選擇。然而,某些領域,由于外企實力強勁,或者國內企業意識欠缺,這種結合往往是建立在國內企業知識產權的正當權益削弱甚至流失的基礎上的。

    市知識產權局有關人員調研了電梯有限公司、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電器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等單位,為了解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知識產權的保護狀況。并在區知識產權局召開了區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知識產權保護座談會,陶瓷有限公司、電氣(中國)有限公司、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系統有限公司等10多家企業的知識產權事務負責人參加了會議。

    一、合資合作企業成立時。有的因為企業成立時間較早,知識產權意識不強,也有的因為企業成立初期,沒有涉及到知識產權的內容,還有的合作企業,中方只投入土地,甚至不參加經營管理,收益也是固定的即土地的租賃費用)對知識產權更是不會關心。這帶來很多問題,如企業知識產權權利的歸屬問題,特別是合資期滿后如何分配問題;新開發的知識產權權益的歸屬問題;企業日常知識產權的管理問題。因為成立時沒有約定,實踐中各個企業因其本身情況的不同,只能采取不同的操作辦法,或再協商簽訂新的合同、或者作出新的管理規定。但這也衍生出許多新的問題。因此,建議在相應的合資合作企業合同和章程范本中加入專門關于知識產權的條款,相應的法律規定或審批程序中要求合資合作企業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還剛剛建立,有的還在籌建過程中,甚至有的還未提上議事日程,這些企業中,知識產權的管理沒有專人負責,而兼職的管理人員對知識產權的解也很有限。以往對企業的宣傳培訓中,往往只重視國有企業,實際上,加強對合資合作企業中方人員的知識產權的宣傳培訓,對防止國有無形資產的流失同樣具有很重要的意義。

    二、對員工新開發知識產權如何獎酬。大部分企業對員工新開發知識產權的獎勵很不規范,沒有明確的規定。有的決定晉升、評定獎金時作為參考,有的給予一定數額的獎勵,但對于具體數額和獎勵的時間都沒有明確,因而發明人、設計人權利的實現無法得到保障。沒有規范的獎酬措施,必然會挫傷員工發明創新的積極性,也必然會影響合資合作企業的市場競爭力。盡管在專利法和實施細則中都有給予發明人和設計人獎酬的相關規定,但在具體的實踐中,員工不一定有這個意識,而且要主張自己的合法權益也有一定的難度。因此,建議在合資合作企業中推廣相應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知識產權)并將員工的知識產權獎勵機制作為其中的一個重要部分。

    三、外方只許可轉讓低層次的專利技術。往往不刻意以有形資產作股權控股方式,而采取在知識產權方面加以控制。由于合資合作企業中往往采用的外方投入或許可使用的技術,其知識產權控制方式更能以小投入達到強勢控制的目的如外方在許可中方使用其專利技術時,往往只給中方低層次的技術,而涉及到核心技術的外方就要求中方購買具體的設備或配件,這樣一來,中方既得不到核心的技術,又在生產上依賴外方的設備或配件。另外,還有的外方在轉讓、許可中方使用專利技術時不轉讓、許可使用相關的其它專利技術,使得受讓方僅憑受讓技術無法生產時,外方再高價向中方兜售其相關專利技術,中方陷于被動局面而不得不支付高額使用費。對此,企業在引進技術時應對外方轉讓、許可的技術認真進行檢索、分析,不僅要了解引進技術,還要了解其它相關技術。合資合作企業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還剛剛建立,有的還在籌建過程中,甚至有的還未提上議事日程,這些企業中,知識產權的管理沒有專人負責,而兼職的管理人員對知識產權的解也很有限。以往對企業的宣傳培訓中,往往只重視國有企業,實際上,加強對合資合作企業中方人員的知識產權的宣傳培訓,對防止國有無形資產的流失同樣具有很重要的意義。

    第8篇: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建議范文

    關鍵詞:知識產權保護;成果轉化;科技管理

    中圖分類號:F424

    1 概述

    近幾年,知識產權意識的不斷增強促使科技與時俱進,不斷創新,不斷研發出了新的科技成果,從另一方面也增進了我國與外國的科技互動及交流。我國的有關法律法規也在不斷完善,在我國這個以法制說話的國家,保護知識產權順應了時代的發展,成為了我國建設法制社會的“主力軍”,我國不斷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增強國際間知識產權的交流合作。

    由于一些科研工作者對于知識產權保護不夠重視,近年來在成果轉化應用過程中,關于知識產權方面的糾紛發生的愈來愈多,這也對科技管理者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加強對《專利法》、《合同法》、《科技成果轉化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了解,為促使科技活動走向法制化、規范化提供一定幫助。

    2 科技成果交易中知識產權保護

    2.1 科技成果專利權的界定

    依據我國《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技術合同法》等相關規定,單位具有職務技術成果使用權及處理權,并針對成果內容可根據實際需要簽定技術合同。在職科研人員從事的科研課題或履行職責屬于職務性工作。《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也同樣規定科研人員不能將職務科技成果獨自或變相轉讓給其他人或單位。

    為避免給國有無形資產造成巨大損失,不能將職務成果作為個人專有技術轉讓給第三方。而這是有失科技工作者職業道德的,也是明顯的欺詐行為,必將會受到社會輿論譴責及法律制裁。

    2.2 科技成果交易應注意問題

    2.2.1 專利權界定

    洽談科技成果交易前,應認真詳細了解技術標的物實際情況,而且也要開展相關專利及文獻檢索,盡可能減少不必要的重復研究,取得更有價值的技術成果,還可避免受騙。

    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對于專利權屬一定要了解清楚,有效避免侵犯知識產權。科技成果交易過程具有復雜性、高投資性、高風險性等特征,所以,一定要結合轉化過程中實際情況,按照約定優先的原則,交易雙方在成果交易過程中按照具體情況達成一致意見并在簽定的合同中予以體現。

    2.2.2 責、權、利進行明確

    在科技成果轉化交易中,雙方以科技成果入股與現金投資進行合作,在簽定合同中要明確說明各自的責權利。合作各方股權是其利益體現的形式,也是核心。《合同法》中規定,合同分為口頭、書面合同兩種。合同文本應規范,股份分配按照簽定合同各方約定。對于作資入股的技術成果應該對其價值進行合理評估,若對交易的技術成果評估不認真,就會在具體操作過程中可能造成一些麻煩,甚至會造成經濟損失,浪費雙方的時間和精力,影響交易合同的正常履行。

    在科技成果評估中,主要分析評估技術先進性、創造性、實用性等方面的內容,并以是否滿足市場需求為關鍵,確定合適的研究項目進行開展,更要側重于經濟性,效益分析等方面的考慮。

    科技成果轉化過程是一項技術專業的交易洽談,對于技術所有權歸屬一定要清楚,并對提供的技術成果權屬材料嚴格審核,認真區分其是職務成果還是非職務成果,一定不能將職務成果作為非職務成果,避免日后在合同執行過程中發生所有權糾紛。

    3 科技合作中關于知識產權保護的幾點建議

    在科技合作中關于知識產權保護有以下五點建議:一是合理依靠法律法規、仲裁、行政管理解決科技成果交易中的糾紛。科技成果交易中,出現糾紛是不能避免的,如果合作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解決,就需要通過行政調解、仲裁、以及法院判決等方式進行解決。因此要在合同中關于雙方責任及糾紛處理方式說明清楚。

    二是科技成果交易合同簽署前,要認真檢索相關專利文獻,對技術持有方背景詳細了解,盡量避免將公知技術作為新成果進行交易,減少日后可能出現的糾紛。

    三是簽署的科技合同要規范,界定、明晰各方責權利。科技合作的開展,應該嚴格遵照《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規定,科技合同簽署規范,所有權歸屬、技術股權份額及雙方權利義務在合同中要明晰,尤其要明確合同有效期及糾紛處理方式。此外,應嚴格審定合同主體的合法性,若當時由于一些原因難于確定,最好在合同中說明由提供技術的簽署方承擔相關責任,并且要對日后開展的后續研究進行明確說明。

    四是加強對國有無形資產的重視,避免國有無形資產流失。科技界高度重視國有無形資產流失問題,國家相關法律中也規定國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并在法律中明確職務與非職務界限。各高校與科研機構不僅要對科研技術人員進行必要的法制教育,還要不斷完善科研管理制度,在職科研技術人員除需要遵守保密約定,在離退休、工作崗位調動時,要將其從事的科研項目成果資料交接清楚,制訂相應的處理措施,盡最大可能將無形資產流失現象降低到最小程度。

    五是科技開發合作具有專業性強的特征,訴訟人與專利人應不斷掌握科技合作的特征特點,熟練運用相關科技法律法規。科技轉化具有復雜性、高投資、高風險性等特征,對于科研管理工作者,不能只明白管理知識,更要熟悉相關科技專業知識,并要不斷學習掌握,保護技術成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結束語

    知識產權對于增強企業經濟實力具有重要意義,可以為企業帶來明顯的經濟效益。企業只有重視科研,不斷研究出屬于自己的知識產權成果,才能提高市場競爭力。技術成果這一無形財產對于促進企業發展的重要作用被越來越多的企業逐漸意識到,這就要求對知識產權進行合理保護。

    隨著科技的的不斷進步,將會有越來越多的科技成果應用到各行各業,從而促進科技成果交易,這就對知識產權保護提出了更具體的要求,知識產權保護不僅要保護科技成果權利人的智力成果,還要充分調動科技人才從事科研的積極性。對權利人的科技成果及其合法權利只有及時進行全面保護,才會使科研人員的創造性不斷提高,研究出更多更有應用價值的技術成果,使社會資源配置更加合理,更能促進科技快速發展。

    參考文獻

    第9篇: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建議范文

    【關鍵詞】高校;知識產權保護;法律規范

    很多時候我們更愿意看到一個具有法律意識的人,因為他能為我們提供正面的東西,進而推動事物的發展,而知識產權保護僅僅只是一種義務,它是一個永無止境的過程,但法律意識卻是需要在一個特定是時間段,由環境等因素去塑造,一旦塑造,變漸漸成型,慢慢朝一個方向發展。在高校校園的環境里,正是培養這個知識產權保護的最好時機。知識產權公共課程應當從本科生的選修課程提升為全國所有非知識產權專業全部本科生和研究生的限選課程以至必修課程。

    一、高校知識產權保護勢在必行

    (一)建設和諧文明校園的重要前提。和諧文明的校園環境,不僅僅只是開展教學工作的順暢和高效與師生的文明禮儀謙讓,同時也應該是重視了知識產權的保護,發展和塑造了人的內心和諧文明,以人為本,注重了個人對整體的影響和發揮的作用。學生是校園整體中的重要一環,也是校園存在的前提,在建設和諧文明校園中,高校知識產權的保護是不可忽視的重要方向,而我們不斷加強學生和教師知識產權保護的意義,必然要努力加快他們的申請專利。所以,在建設和諧文明校園的時代要求下,我們對于知識產權保護的建設力度和關注程度,必然影響著我們建設和諧文明校園的成就,是建設和諧文明校園的重要前提。

    (二)高校人才培養精髓的重要體現。高校不僅僅是技能的培養,更是其素質的塑造。一個技能過硬素質平庸的人才,固然能為社會發展提供必要的推力,卻無法將他的貢獻不斷擴大和發展,而一個技能過硬素質優秀的人才,必然能為社會發展提供無限的推力和不斷創造更多的價值。無論大學給了他們多么高超的學識和技能,倘若他們在現在和將來不能以誠信塑造自我,就無法在人群中樹立起值得信任的人格形象。作為培養專業技能型人才的高校,更應該注重對人才的知識產權法律的培訓,努力為社會發展進步提供更高質量的人才類型,而不是目光短淺,只是現實需求。

    (三)展示院校品牌的首張名片。一個有著優秀的人,必然是有著正確職業素養和人生觀、價值觀的人,高校所培養的未來職業人,如果是一個有著法律保護意識的人,必然受到社會和企事業單位的肯定和青睞,是打造院校品牌、打響院校名氣的直接途徑。知識產權保護法律規范的構建,不是單純的僅僅為了名聲,而是以此為契機,不斷發展,不斷進步。我們無法短期的眼光去評價,而應當是以更長遠的眼光去等待,它的價值一定是巨大的,對一個院校的發展肯定是利大于弊的。

    二、新形勢下高校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規范缺失

    (一)高校知識產權保護法律意識淡薄。在高校的相關科技人才和管理人員,需要樹立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建立保護知識產權相關的制度,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相對落后,由此高校知識產權保護工作要落實好,高校應該把這個問題專門部門來進行管理,特別是針對科技人才和管理人員的一些專利發明,技術資料,教學資源等等,可以說當前高校大部分在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上都顯得很淡薄,究其原因:首先,由于有形資產價值取向,使得經濟價值取向高于其他利益,從而引起高校對自身的利益權利保護不夠;其次,高校在宣傳方面做的不夠,一些教職工對知識產權保護認識還存在很表面的程度,一些具體的法律程序都一知半解,這給他們維權和申請知識產權保護帶來了很大的影響,特別是對知識產權法知曉太少。再次,很多科技人才和管理人員的知識產權保護上能力缺失,特別是科技人才的專利文獻不能將自己的知識文獻很好地結合起來,不能起到專利和知識經濟結合的目的。

    (二)缺乏健全統一的知識產權管理體制。高校的知識產權保護法的內容老套、滯后,缺乏時代性。并且知識產權內容界定不清,內容設置與法律保護是融合在一起的。很多知識產權的內容并不能與時代相結合,不能解決當前存在的一些問題。知識產權內容達不到理想狀態。知識產權在管理層面也不能得到很好的重視,目前大部分高校的知識產權和科研成果大部分都是科研處管理,但管理特別零散,不系統,特別是知識產權轉讓時,并沒有相關的制度是由本人簽訂知識產權轉讓技術合同,還是院系領導,這些問題高校都沒有明確的制度規范,使得管理不到位,使知識產權和科研成果流失,而找不到追究責任的人。

    (三)缺乏統一的、操作性較強的知識產權保護條例或管理辦法。不少教師因為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淡薄,使得自己用了很長時間才完成的專著、論文和發明專門等科技成果被其他人通過不正當的方式在不支付知識產權轉讓費的情況下進行盜取和剽竊,有教師甚至認為打官司比較麻煩,就不去追究,這樣就助長他人不正之風。在進行知識產權的管理過程中,由于一些截然相反的價值觀念、制度安排等異質性因素導致學校在對科研成果、技術進行評估時,致使了各種各樣的問題產生。

    三、加強高校知識產權保護法律規范的建議

    隨著科學技術的迅猛發展,人類的知識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增長、集成并向更廣大的范圍傳播和轉化,知識財富已成為推動經濟發展的主要因素。無論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都需要詳細而周密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來確定產權的歸屬,有效地解決糾紛。

    我們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建立與完善高校知識產權保護工作體系、模式和制度:

    (一)加強知識產權法律知識的宣傳與教育。我國教育部曾于1999年通過并了《高等學校知識產權保護管理規定》,這需要高校要在廣大教職工、學生之間進行宣傳、培訓,讓增強他們維護自己知識產權的權益,同時高校可進行一系列地的關于知識產權保護的講座,聘請國內外在這方面有很多建樹的學者進行講學,真正把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的宣傳工作落實到實處,讓教職工和學生能夠真正了解維權的方法和手段,為學校營造一種和諧、誠信、尊重知識、依法維權的氛圍。可以說知識產權法律保護意識要無時無刻不滲透到高校學術和教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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