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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場管理投資分析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市場管理投資分析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第1篇:市場管理投資分析范文

    華楓國際管理學院是一所中外合作辦學的學校,以本科教育為主。外方是十所加拿大著名的公立大學。上期為您們介紹的是加拿大北大西洋學院,本期為您詳細介紹加拿大康考迪亞大學專業的詳細內容,以便廣大讀者能更好的了解。

    一、 人力資源管理:

    凡在加拿大康考迪亞大學就讀商科本科課程的學員可參考人力資源管理與其他管理專業的功能介紹,學院將根據實際情況向學生提供實踐課程。

    1、 提供實習課的公司:

    我院人力資源管理專業的學生在社會上廣受歡迎,各公司利用學員們在校所學的特殊專業技能,能提供實踐課程的公司如下:

    Bombardier航天公司

    未來電子公司

    Protocol

    加拿大食品檢測機構

    Matrox電子有限公司

    Discreet Logic公司

    加拿大Merck Frosst公司

    2、 專業描述:

    參加人力資源管理專業實踐課程的學生須保持平均分數在2.70分或 B-。多數學生還須達到3.72分或A的標準。學員要完成42個學分的核心課程和另外24個學分的附加課程。學生有條件的選修其他系的12個學分的課程,并按本專業學術要求選修12個學分的課程。42個學分的核心課程包括:當代商業思想、商業溝通、商業統計學、財務會計、市場營銷、組織行為學與原理、市場管理、生產及操作管理、管理信息系統、管理會計學、金融、戰略與競爭、商法與道德規范、企業管理。

    3、 實習周期:

    1) 第一期:

    參與第一期實踐課程的學員需要完成人力資源管理專業的基礎課程,學生懂得如何組織工作、制定工作計劃、如何因人善用,統計績效反饋表和制定事業發展的遠期計劃。

    2) 第二期:

    人力資源的學生學習人員分配與獎懲制度。學習如何安排工作,執行市場研究、招收有潛能的員工就職。

    3) 第三期:

    需要完成沖突與協調、培訓與發展的課程。學生需學習判斷不同的沖突,采取不同的解決辦法。是基于資源、結構、或是人與人之間的關系的問題。

    4) 第四期:

    此時學員們需要學習機構變革與發展、戰略人才管理等相關知識。學生自動策劃變革計劃、預測變革可能帶來的結果,選擇適當的方式介入個人、團體及組織的協調工作中去。學生了解保持人力、技術與結構三方的平衡是多么的重要。

    4、 實習工作描述:

    核查候選人的材料;網站人才資源整理;代表公司招聘員工;參與面試工作

    分析并研究人力資源的具體事宜,以便更好地制定人力資源的政策與計劃。

    參與招工決策;制定不同工作的崗位需求指標;寫應聘信

    更新員工手冊;制定新的計劃和公司發展流程

    二、 金融專業:

    金融專業的目標是養培全方位人才,并能適應加拿大國際金融市場的需要。從康考迪亞畢業的學員思維敏捷可輕松適應各種工作職位。使學員具備綜合決策和分析的能力。讓學員入學第一年了解加拿大證券知識,幫助學員了解投資領域的相關知識。

    1、 提供實習的公司:

    以下這些公司可為學員們提供培養專業技能的場所:

    蒙特利爾銀行

    加拿大Pratt & Whitney 公司

    Price WaterhouseCoopers公司

    國際貿易與外事部

    GE Hydro公司

    Standard Life公司

    TD銀行

    Scotia銀行

    Scotia資金協會

    2、 專業描述:

    在康考迪亞大學金融系的學生需修滿90個學分,其中包括42個學分的核心課程,例如:會計學、商貿溝通學、市場營銷和金融。課程覆蓋整個金融領域的基礎學科。商科本科課程還需要選修24個學分的商業或其他專業的課程。

    金融風險管理技術是該專業的主要課程。本專業參與實踐課程的學員在平均分上至少達到2.7分,或是B-,有時學員在畢業時會往往超出該平均水平。

    3、 實習周期:

    1) 第一期:

    學習當代商務思想、商務溝通學、商務統計學、金融會計學、市場營銷、組織形為學、管理信息系統、金融知識簡介。

    2) 第二期:

    學習管理會計學、商法與行為準則、金融原理、資本市場原理、外加一門非商務專業選修課。

    3) 第三期:

    學習戰略與競爭、投資分析管理、買賣特權與期貨,另外選修一門專業課或其他專業課程。

    4) 第四期:

    企業管理、案例分析、國際金融,外加選修課。

    4、 實習工作描述:

    學習分析復雜的金融案例例如:市場對比、公司評估與預測。

    向客戶提供金融服務與咨詢。

    準備金融報表、數據分析、創建數據庫

    作為金融投資銀行的成員之一,將與世界各地的同仁共同處理復雜的金融業務事宜。

    三、 會計學:

    康考迪亞的會計學專業隸屬于毛神商學院,學習優秀的學員才有機會獲得參加實習課的機會。實習課銜接著商科會計學本科課程和帶薪的實習課課程。實習課結束后學員們的專業知識水平將會大大提高,并且在畢業后有可能繼續服務于這家公司或雇主。大多數會計學專業的學生都希望能參與到實習課程中,因為這是一種可將書本知識與理論相結合最佳契機。

    1、 提供實習的公司:

    KPMG公司

    Bombardier航空公司

    SNG公司

    Pratt&Whitney公司

    2、 專業描述:

    在康考迪亞大學商科共計90學分的課程,所有商科的學生均需完成42個學分的核心課程。其中包含的專業有:會計學、市場營銷、通用管理、管理信息系統、金融學、商務溝通。會計學專業參與實習課的學生平均分至少達到2.省略imi.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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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篇:市場管理投資分析范文

    關鍵詞: 《證券投資學》 存在問題 教學改革

    我院金融人才培養新方案提出,為滿足新疆和兵團的人才需要,金融學專業的培養重點目標向“微觀、實務”轉變。《證券投資學》作為經濟管理學科的重要應用課程之一,把經濟學基本原理、財政金融理論、投資理論、國家的方針政策與股票投資實踐密切結合,在經濟管理類院校的教學建設中具有重要地位。

    一、《證券投資學》教學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雖然我院從2007年就開始開設《證券投資學》課程,但仍存在一些問題。

    1.教學模式單一化。

    《證券投資學》是實踐性很強的課程,但以前在教學模式上多是采取單一的理論教學,案例教學、實驗教學較少,使實踐與理論嚴重脫位,學生覺得這門課只是理論的講述,比較乏味、枯燥。

    2.教學方法與手段單調落后。

    對基礎理論的教學主要采取教師講、學生聽、記的灌輸式模式,并以黑板做媒介,在知識的傳輸上范圍狹窄、呆板,加上實行大班授課,討論、模擬情境教學無法有效開展,不能充分調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

    3.證券課程比較單一。

    我院的證券課程主要是證券投資理論與實務,而證券市場專題和證券市場管理、證券交易法等輔助課程沒有開設。證券課程內容比較綜合,未能將證券內容進行細化,這樣就不利于同學們全面系統地學習證券知識。實際上,證券市場是金融市場的一個非常重要的組成部分,其包含的內容非常豐富,社會上需要的證券人才應當比較全面地掌握證券市場的有關知識,因此證券課程的內容也需要相對拓寬。《證券投資學》不僅要介紹股票市場的相關知識,而且要對國債市場、基金市場、海外證券市場乃至衍生工具市場進行全面的介紹與分析。

    4.我院證券課程沒有納入必修課之列。

    在新修訂的人才培養方案除金融專業外,其他專業所開的證券課程均為證券投資技術分析課程,證券投資學課程作為我院各專業目前的培養目標均是力爭在新疆、兵團擴大影響,所以就證券課程來說,應該使學生全面了解相關內容,而證券投資學課程僅僅作為選修課程來開設,已經遠遠滿足不了新形勢發展的需要。

    5.對學生的評價有待改革。

    當前我院的對學生學習《證券投資學》評價存在問題主要表現在:目的上主要用于甄別和選拔,而不是為了促進學生的發展;內容上過多倚重知識,特別是課本上的知識,而忽視了實踐能力、創新精神、態度等綜合素質的考查;評價方法上以傳統的紙筆考試為主,過多地倚重量化的結果,評價重心上過于關注結果,忽視被評價者在各個時期的進步狀況和努力程度,沒有形成真正意義上的形成性評價,不能很好地發揮評價促進發展的功能。因此,構建符合促進學生發展的評價體系,探究促進學生發展的有效的評價方式是當前《證券投資學》課程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

    二、實行教學改革,提高教學效益

    1.教學模式多樣化。

    針對以前采取單一的理論教學模式,加強實踐性教學,使教學模式多樣化。

    (1)課堂理論教學模式:多媒體課件+原理與方法講解+討論與案例分析。

    首先闡釋證券投資的基本知識、基本原理和基本方法,然后用直觀實例、案例作進一步的討論、分析。討論中要求每位同學都發言,互相之間還可開展討論。這一課堂教學模式以學生為主體,將教師從布道者轉變為課堂教學的領路人、教練員和思維啟發者,提高學生學習的主動性,激發學生的創新思維,鍛煉學生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

    (2)加強證券投資學課程的實踐操作。

    實踐教學設計的目的是力圖通過實踐環節的教學,加強學生對證券投資理論的理解和證券投資實務的感受,增強學生分析問題及解決問題的能力。

    《證券投資學》課程的實踐環節包括證券公司投資實地考察、認知實習、模擬投資、案例分析等環節。通過證券公司投資實地考察、認知實習,學生與真正的證券投資者溝通學習,書寫親身體會和感受;通過模擬投資體會投資工具的選擇、投資公司(對象)的選擇、技術分析、基本分析等具體應用情況,以及案例分析將所學理論與實際需要結合起來。實踐教學不僅能促使學生體會到所學理論聯系實際問題的具體情況,而且能促使學生感受到所學知識掌握程度與靈活應用所學知識的差距,激發學生自學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2.多種教學方法靈活使用。

    采用課堂教學、證券公司實地考察、認知實習、案例分析與課后網上模擬投資相結合的教學方法,目的是加強學生理論聯系實際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

    第一,理論教學與模擬證券投資相結合,理論考核占70%,模擬證券投資業績占30%,有利于學生將所學理論應用于模擬投資,并激發學生自學的積極性和潛力。

    第二,理論教學與實際工作的聯系非常密切,既有比較高深的理論,又有很強的實踐和可操作性。

    第三,證券投資與國家的宏觀政策、產業政策、公司情況聯系緊密,應用性強,因此,培養的學生既要懂理論,又要會應用;既要與國際接軌,又要考慮中國的國情;既要從微觀角度思考問題,又要從宏觀角度思考問題。

    3.對教學內容進行補充。

    學生通過《證券投資學》課程的教學了解股票投資、基金投資和債券投資的基本知識和基本理論,懂得證券投資的專業術語和基本規則,掌握證券投資成本和收益的計算方法,掌握證券投資的基本分析和技術分析的基本原理,以便于進一步學習專業課程奠定專業基礎。同時為便于進入證券市場進行投資實踐,教學內容應處理好理論教學與學習體驗、操作練習的關系,教師應從相關書籍、雜志、互聯網中收集豐富的資料,結合自身的理論研究,形成與各章節內容相銜接的實戰指南或案例,同時針對我國目前的股指期貨進行介紹,增強實效性。

    投入大量精力、人力自編與《證券投資學》教材配套、適合我院學生學習特點的習題集,有利于幫助學生復習、鞏固和掌握所學知識。自編《證券投資學案例》,加深學生對課程的理解,實現理論與實踐的有機結合,培養學生的操作技能、分析能力和表達能力。明確案例的內容、操作程序等,為提高案例實踐教學的質量提供基本保證。自編《證券投資實驗教材》,明確實驗教學目的和要求、教學內容和課程體系、實踐教學方式、課時分配等內容,為實驗教學提供較完整、系統的參考依據。

    4.學生評價的改革:注重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及實際操作能力的考查。

    因為《證券投資學》本身就是一門實踐性較強的課程,所以需要對學生評價進行一系列改革,以建立科學、有效、符合實際、可操作的促進學生發展的評價體系。如在評價目的上以促進學生的發展為根本目的、淡化原有的甄別與選拔的功能,豐富評價與考試的方法,突出評價的激勵與調控的功能。具體采用考勤、閱讀、提問、課堂發言、討論參與程度、模擬投資、撰寫證券投資分析報告、閉卷筆試等多種形式,檢驗學生靈活運用知識及實際操作的能力。評分時,只要分析過程正確,分析結論與原理或案例背景相符即可。同時將模擬投資總結、實地考察報告和現場觀摩報告也作為考核方式之一。改變紙筆測驗是考試的惟一手段的現狀,根據考試的目的、性質、對象等,選擇靈活多樣的考試方法,加強對學生能力和素質的考查;改變過于注重分數、簡單地以考試結果對學生進行分類的做法,并對考試結果作出分析、說明和建議,形成激勵性的改進意見或建議,減輕學生壓力,促進學生發展。這樣不僅能關注學生的學業成績,而且能發現和發展學生多方面的潛能,了解學生發展的需求,幫助學生認識自我,建立信心。

    參考文獻:

    [1]魏長江.新課程標準下課堂教學評價體系的探索.實驗通訊,2008,(9).

    第3篇:市場管理投資分析范文

    一、設立背景

    武漢是我國開展產權交易比較早的地區,  早在20世紀80年代初,就在資本市場上開展了一些探索。  

    在武漢,設有省、市、區(縣)三級產權交易所。湖北產權交易所是湖北省唯一的省級產權交易機構,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國有資產管理局于1997年11月批準設立,掛靠省財政廳,由湖北證券公司牽頭組建,實行會員制;屬于事業法人,實行企業化管理,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享有鑒證權,經該所鑒證的《產權交易成交確認書》,是產權變更登記的合法。  1988年,武漢市設立了企業兼并市場,1993年改為產權交易市場,1994年成立武漢市產權交易所。武漢產權交易所是武漢市政府批準成立的非盈利性事業單位,掛靠武漢市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負責組織、調控和監督產權交易行為及過程,具有市場管理和服務的雙重職能。同時,武漢市各區、縣也設有產權交易所。比如,黃陂產權交易所負責組織、調控和監督產權交易行為及過程,具有市場管理和服務的雙重職能,是黃陂區企事業單位產權交易的合法場所。

    這些產權交易所主要是為國有企業服務的,是國有企業產權改革和經濟結構調整的交易平臺,為國企改革、結構調整和扼制產權交易中的內部交易發揮了一定作用,但長期縛住產權市場發展手腳的一些問題并未得到解決,產權市場的功能也沒有得到充分的發揮,突出表現在產權流動性很差,交易效率低、成本高。比如,企業在產權交易所交易后,還要到具體的部門辦理變更、評估等手續,往往涉及10多個部門,互相扯皮現象時有發生。這種狀況不僅不能適應國有企業產權改革和經濟結構調整的需要,更不能為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提供資金支持。

    武漢是我國科技企業孵化器的發源地。東湖新技術創業中心是我國第一家科技企業孵化器,成立于1987年,是國家級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和全國8家國際企業孵化器試點單位之一。目前,武漢有40多家科技企業孵化器,在孵的中小型科技企業1000余家。這些企業在成長過程中遇到的最主要的瓶頸是資金問題,而眾多投資機構由于缺乏資本暢通進出的渠道和公開的信息資源平臺,往往持幣觀望,創業企業和風險投資很難走到一起。一方面,很多創業企業缺乏資金,很好的項目不得不擱淺;另一方面,社會上的各種資金又進不來。這種情況使得創業企業和風險投資都很為難。創業企業抱怨風險投資公司怕風險,風險投資公司也有難言之隱:沒有退出機制,投的錢何時才能回家?

    作為一個科技大市,武漢每年都有大量的科技成果問世,不缺好項目,但缺少技術成果的交易平臺。武漢·中國光谷(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內高新技術企業眾多,但由于本地沒有合適的交易平臺,很多有前景的項目沒有得到資金支持。這表明,武漢的產權交易和技術交易機構已經跟不上光谷建設的步伐,不能滿足中小型高科技企業發展的需要。

    如何促使高新技術企業與資本市場的對接,充分利用資本市場的稀有資源,實現高新技術企業的規模化發展,成為一個十分緊迫的問題,設立技術產權交易機構勢在必行。同時,加快光谷建設步伐,對創業投資和企業孵化提出了新的要求,為技術產權交易市場的發展提供了新的機遇和舞臺。

    武漢·中國光谷技術產權交易所的設立適應了形勢發展的需要,是為中小型科技企業解決融資渠道的一種制度創新。交易所在成功的架構了中小型科技企業產權交易系統的基礎上,又于2002年5月22日開通了孵化企業產權電子交易系統,為孵化企業開辟了新的融資渠道,為投資者提供進入和退出平臺。

    二、定位與運作

    武漢·中國光谷技術產權交易所是集技術產權交易和國際企業孵化器為一體的綜合性技術產權交易所,以產權交易為紐帶,為科技成果所有者和企業提供技術與資本對接的通道,實現技術產權交易的公開化、市場化、專業化、規范化和國際化,加快高新技術轉化步伐;依據國家的法律、法規,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以為技術所有者和資金所有者提供投融資鏈接服務,為風險投資和企業兼并重組提供良性的資本運作機制為主要內容,集聚資本、整合資源,為創業者和風險投資營造理想的投融資環境。

    (一)定位:非證券化股權(產權)交易市場

    技術產權交易是新興行業,不同于技術市場,也不同于產權市場,無現成的規范可以遵循。況且,武漢沒有上海那樣的強政府背景,也沒有深圳那樣發達的資本市場,沒有特殊的政策,只有靠市場,靠“武漢·中國光谷”的品牌。

    武漢·中國光谷技術產權交易所立足于創新,追求低門檻、低成本、高效率,做市場的空缺。為了規避有關政策和法規的限制,孵化企業產權電子交易系統的定位是非證券化股權(產權)交易市場,是“不叫證券交易所的交易所、不是二板的二板、是創業企業進入主板和二板的‘踏板’”。從交易形式上看,這套交易系統類似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但實質又與證券交易所有很大的不同,其交易、結算以及產權變更等都與證券交易不同。

    根據交易規則,孵化企業拿到系統內交易的股權必須以增資擴股的方式進行,而不能出讓企業原有股東所持有的股權。也就是說,在該交易系統中,并不是掛牌企業的所有的股份都可以進行交易,只有通過在系統中進行增資擴股所形成的那部分股權才可以掛牌交易,而企業創始人所持有的股份也是不能在系統中掛牌交易的。

    為了與證券交易“劃清界限”,交易所還規定,不允許把系統內交易的股權進行證券化拆分。

    (二)功能與服務

    武漢·中國光谷技術產權交易所具有孵化器和交易所的雙重功能。

    1、交易所功能

    交易所是知識資本、產業資本、金融資本的配置樞紐,是技術創新、技術擴散、技術進步的動力引擎,為入場項目提供掛牌上市、評估認證、專業推介、交易鑒證、產權重組、企業并購、融資策劃、管理咨詢、財務顧問、拍賣招標等綜合服務。交易所的服務對象包括三類:一類是技術產權出讓方,包括科技成果的持有人、需增資擴股的科技企業和其它成長性企業;第二類是技術產權受讓方,包括產權投資機構、風險投資機構、上市公司、資產經營機構以及其它企業和個人;第三類是中介服務方,為技術產權交易提供咨詢、評估等中介服務的機構。

    2、孵化器服務功能

    主要包括:協助企業進行工商注冊登記、協助企業進行稅務登記服務、協助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申報、房屋租賃及物業管理等綜合服務(包括水、電、空調、電梯、保安、餐飲、停車、郵政、飛機、火車訂票等)、資金籌措服務(包括風險投資服務;技術創新基金、孵化基金的立項申報;火炬計劃的立項申報及協助籌措銀行貸款等服務)、協助進行新產品及科技成果鑒定、管理咨詢服務、人才培訓服務(包括出國接受相關機構培訓)、協助辦理出國交流、訪問、進修等手續、人事檔案接納、黨團關系接納、國際互聯網接入服務、律師咨詢服務。

    (三)運作機制

    武漢·中國光谷技術產權交易所立足于創新,在體制改革方面先行一步,堅持以市場為導向、以效益為中心,不要政府一分錢,實行股份制運作。

    交易所注冊資金1000萬人民幣,按照政府主導、省市共建、市場運作的方式,由武漢高科控股集團公司、東湖新技術創業中心、湖北省科技情報局、武漢宏宇實業有限公司發起設立的武漢光谷技術產權交易股份有限公司運作管理,其股權比例分別是20%,30%,20%和30%。

    交易所實行會員主導下的委托交易方式。目前,已吸納了22家會員單位,正式掛牌的項目達230余個。

    (四)加強與兄弟交易所交流與合作,融入世界產權交易市場

    交易所重視同國內、國際交易所的合作與交流。目前,已經與深圳國際高新技術產權交易所、湖北省工商聯、湖北省浩瀚律師事務所、湖北省科技情報研究院、湖北誠信拍賣有限公司、武漢東湖新技術創業中心、湖北省設備招標辦公室、湖北省設備成套招標有限公司、湖北民銀擔保有限責任公司、武漢英華信息識別傳播有限公司、漢川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湖北中創天脈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武漢大學風險投資高級培訓班基地、長江咨詢評估中心、武漢順海資產評估有限責任公司等建立了戰略合作關系。為加強內地與海外互通有無、資源共享,加速科技成果轉化,優化產業結構,促進資產升級。交易所還與香港生產力促進局科技產業聯交所、世界產權市場香港交易所結成戰略合作伙伴關系。

    三、孵化企業產權電子交易系統

    武漢·中國光谷技術產權交易所在國內率先設計和實施了孵化企業產權電子交易系統,通過在湖北省內各孵化器的推廣和應用,已形成基于互聯網平臺、實現孵化企業產權遠程和本地的實時報價交易和清算,為孵化器內中小企業的產權(股權)轉讓提供標準化、電子化交易的專業性市場。該系統不僅為科技型中小企業拓寬資金融通渠道,而且通過市場機制促使各種孵化資源的全方位整合,實現孵化資源的有效配置,構建風險資本進出機制,拓展創新資金進出通道。

    (一)基本目標

    武漢·中國光谷技術產權交易所的交易品種是由孵化器保薦的產權明晰的孵化企業(有限責任公司)的產權(股權),其基本目標包括:為孵化器內的企業提權(股權)融資和交易的途徑;完善孵化企業的法人治理結構,為企業購并提供交易場所和資源平臺;為風險資本創造一個項目資源豐富,價值認定相對準確并具有可參考性的投資市場;為風險資本提供進入機會和退出渠道,促進風險資本健康發展,并為風險投資基金提供私募場所;構造創業板支撐體系,促進創業板市場的良性發展;增強孵化器的孵化能力,促進孵化產業的良性循環和蓬勃發展。

    交易所以孵化器為核心,以被孵的中小型科技企業產權(股權)為交易對象,以等份化的孵化企業產權(股權)為交易單位,構筑低門檻、低成本、高增值、高效率的交易平臺,凡有50萬元凈資產、孵化器內半年存續期的企業都可以提出掛牌申請,最小的交易單位僅為1%的企業股權。

    (二)業務流程

    產權發售:經申請通過審核批準掛牌的孵化企業,將擬發售的產權(股權)通過項目推介會、路演和其他信息手段向投資者推介,投資者通過本系統對掛牌產權進行認購。

    產權交易:掛牌產權(股權)由投資者認購后,投資者即可將產權(股權)在交易系統內進行交易。

    (三)交易原則

    交易所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公信”的原則規范交易操作。“公開”就是要求掛牌企業、保薦人、交易所對有關資料和信息必須實行公開披露,做到真實和全面,便于投資者充分了解;“公平”和“公正”的核心是權利平等。任何人不得在交易系統中享有特權,必須遵循“時間優先、價格優先、數量優先”的原則進行交易;“公信”即交易合約標準化與自律管理相結合。產權交易市場的正常運作,有賴于市場參與各方特別是掛牌企業、保薦人和保障會員的職業道德、職業操守以及建立在此基礎上的公信力。

    (四)風險防范

    交易所通過對市場風險和交易主體的監管,結合其他相關配套措施加強電子交易系統的風險防范。即:通過嚴格的漲跌停板制度、保證金制度、風險準備金制度、稽查制度等對市場風險進行監管;通過會員資格審批制度、交易主體資格、保薦人制度、大戶報告制度對交易主體進行監管;通過充分公開交易信息、進一步完善有關法律體系、引入先進的實時風險投資分析系統、加大投資者教育力度等其他相關配套措施控制風險。

    四、特色與創新

    武漢·中國光谷技術產權交易所開業時間不長,孵化企業產權電子交易系統更是一個新生事物。盡管在監督管理、非證券化股權交易、引入做市商和保薦人制度等方面還有待于進一步規范和完善,但它畢竟是技術與資金結合方面的新探索,有自己的特色,是中小型科技企業解決融資渠道的一種制度創新。

    (一)追求低門檻、低成本、高效率,定位為非證券化股權(產權)交易市場,具有創新意義

    非證券化產權交易市場作為一種基礎性的、靈活的投融資機制,它能夠為科技創新型企業,中小企業以及其他非上市企業提供融資服務,為企業資產重組提供交易平臺,是資本市場最基礎的一級發展規范的非證券產權交易市場,可以為中小企業特別是高科技中小企業提供融資途徑,為國有企業資產重組提供舞臺,為大量的民間資本風險資本提供投資通道;可以拓展證券市場上市公司層次升降的市場空間,從而提高上市證券的質量,促進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

    武漢·中國光谷技術產權交易所的孵化企業產權電子交易系統定位在非證券化股權(產權)交易市場,是“不叫證券交易所的交易所、不是二板的二板、是創業企業進入主板和二板的‘踏’”。這種定位使它在政策上規避了諸多障礙,對在系統中掛牌的企業也可以帶來諸多好處。在產權交易系統掛牌成本很低,門檻相對也低,投資者對企業回報的期望值也比主板市場低得多。這些寬松的環境都可以為中小企業的發展留下足夠的空間,也可以使企業逐步走向規范,為今后走向主板、二板或是海外上市打下堅實的基礎。

    (二)以孵化器為依托,探索技術產權交易與企業孵化結合,著力于科技成果進入企業后的融資服務和孵化

    孵化器是聚合孵化資源,為中小企業的生存和發展提供服務的支撐體系。它為創業者營造一種創業環境和氛圍,讓處于種子期的企業進入孵化器,進行孵化服務直到其長大畢業,從而幫助創業企業提高成活率和成功率。

    與國內其他技術產權交易所不同的是,武漢·中國光谷技術產權交易所集技術產權交易與企業孵化為一體,為技術所有者和資金所有者提供融資鏈接服務,著力于科技成果進入企業后的融資,進行技術入股、產權轉化、股權融資、企業并購和孵化,為中小型科技企業解決融資難的問題。交易所充分考慮本地資源優勢,成熟的技術、項目直接掛牌交易,不成熟的,先孵化后交易。

    孵化企業產權電子交易系統以在孵的中小型科技企業產權為交易對象,通過細致的交易品種設計和交易合約標準化,降低了資本市場的準入門檻,拓展了資金進出通道,促使投資人、孵化器、中介機構、在孵企業等加快資源的全方位整合。由被孵化企業與風險投資機構、中介服務機構及民間投資者所共同搭建的高效率、低成本、低風險的專業化交易平臺,是企業孵化器功能的提升,為被孵企業吸納民間資本提供便利途徑,是各類投資者資本進退出的通暢渠道。

    孵化企業產權電子交易系統不僅是一套解決資金“供求矛盾”的交易系統,反映在機制層面上,更是一種制度的創新。在這個系統中,建立了信息和評估的方法和制度,能幫助投資人評估在孵企業的發展狀況,保證信息及時公證地披露;這個系統中引入了保薦人制度,提高了誠信度,降低了投資的風險。以前的投資者沒有這些制度的保證,投資活動承擔了過多的風險。孵化企業產權電子交易系統為投資人準備了規避風險的制度,對于風險投資來說可以更好地把握投資對象。

    (三)引入做市商和保薦人制度

    孵化企業產權電子交易系統是以技術產權交易所為依托建立起來的為中小型高科技企業產權交易服務的市場,為控制該市場的風險,引入了保薦人制度。

    申請產權掛牌交易的孵化企業由其所在的孵化器作為保薦人,保薦人制度使孵化器服務功能得以延伸。保薦人通過比較完善的遴選機制,可以從儲備項目中培育、遴選出優質企業,進行掛牌輔導。孵化器承擔對孵化企業掛牌后的持續輔導職責,通過進行實時的全程化輔導,變風險投資的“遠程管理”為“近程管理”,大大降低投資者的投資風險。把掛牌企業的運作行為納入規范化和制度化軌道,促進孵化企業產權電子交易市場的規范、穩健、高效和有序運行,保證掛牌企業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可靠性。通過做市商制度,增加了市場的交投活躍性、抑制過度投機。

    保薦人在任期內對掛牌企業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有重大責任,有助于加大掛牌企業的信息披露力度,促使其充分地披露信息,增加信息披露的強度和透明度,盡可能避免和消除因信息分布的不完全和不對稱所引發的掛牌企業的投機行為,有效地防止掛牌公司利用信息的不對稱占有將風險轉嫁給投資者。從一定意義上來講,保薦人是防范和規避孵化企業產權電子交易市場運行風險的重要承擔者。

    針對我國國情,孵化企業產權電子交易系統還嘗試引入了做市商制度,在交易方式上進行創新,設計出采用報價商報價與集中競價相結合的交易方式,即由場內的做市商對其持有的某只股權進行買賣雙向報價,并在其所報出的價位上接受投資者的買賣要求。做市商制度在交易效率、配置效率、風險處置方面具有其它方式不可比擬的優越性,而且也更加符合高科技企業產權交易市場的要求。

    第4篇:市場管理投資分析范文

    一、可持續發展的融資主體

    近年來世界各國普遍出現了兩種參與可持續發展的融資機構:一種是以“社會責任投資”命名的各種基金會(FundsSRI);另一種是參與到可持續發展具體項目中去的一些非政府組織(NGO)。

    (一)基金

    在國際市場上,基金是伴隨著金融產業的逐漸興起而出現的。14世紀末到20世紀初,歐洲的一些宗教流派為宣傳其倫理道德成立了道德基金會,從而形成了一些投資集團。甚至一些金融機構都成為附屬于宗教社團的基金會,為這些宗教社團提供武器和娛樂等經費,也有一部分用于投資給一些以社會責任為經營目的的企業。當今世界各國也都是通過基金會這種形式直接或間接地聯合大部分投資者來實現各種各樣的社會建設項目。在法國,最常見的基金形式也是數量最多的一類基金是基于“集體管理”(gestioncollective)的理念,由“證券公共投資機構(OPCVM)”以“共同投資基金(FCP)”的形式所進行的。[3]簡單地說,這種公共機構為了特定的目的來收集投資者的錢,用于投資既定的項目。而現實中,無論是在法國還是基金較早盛行的其他歐洲國家,大部分基金被這些公共投資機構所掌控。目前,法國有超過300個基金會承擔社會責任投資的職責。為了鼓勵這種投資形式,2009年法國財政投入500億歐元到基金建設;到2010年底,由法國投資者參與的社會責任投資基金達到683億歐元;2011年底,這個數目增長到1153億歐元,而法國集體管理資金總量為12260億歐元。[4]這些增長數據說明社會責任投資已經在集體管理資金中占有了相當的位置。雙重標準的博弈是社會責任投資的典型結構。歐洲經濟社會委員會原文描述為“社會責任投資的意義在于對企業長遠策略上的影響,并且也要對投資者的短期投資進行本息嘗還”。[5]而法律對這一行為的規制首先體現為信息義務。在法國,基金投資一般是在專業部門的指導下進行的,法國財務管理委員會(L’Associa-tionfrancaisedelagestionfinancière,簡稱AFG)就是這樣一個以專業資產管理資質對第三方帳戶進行的管理得機構,該協會還負責組織對社會責任投資這一專題的研究,組織相關工作的交流討論,發行了名為《社會責任投資透明準則》(CodedetransparenceISR)的規定,還積極擴展與“社會責任投資論壇”(Leforumpourl’investissementre-sponsable簡稱FIR)這一部門的聯系。該論壇成立于2001年,其實質是一個促進社會責任投資的多方協會。該協會包括1000多個金融領域的成員,包括投資者、管理公司、經紀人、表外評估機構、投資顧問、交易機構,同時也有一些科研教職人員、工會代表和其他的專業人員。[6]它與《準則》緊密配合,成為歐洲社會責任投資的重要規范,在整個歐洲具有指導作用。另外,《準則》還明確了一些重要定義:確認了社會責任投資是可持續發展的主要投資工具。允許從可持續發展的角度決定企業股票的收入,即從環境、社會和公司治理三個緯度來衡量企業經營業績:經營活動對環境產生的直接或間接的影響;經營者通過人權、國際勞動標準、反等普適價值對人和社會產生的影響;公司企業管理的規章制度;也包括所有參與公司治理的主體與客體關系問題。從2012年起AFG要求在社會責任領域的成員必須遵守該準則。社會責任投資基金不僅僅是這些會員的投資對象,也是AFG透明準則的自覺遵守者。法國對基金形式的立法選擇上也沒有明確的強調。事實上OPCVM本身的一些規則都是概括性地涵蓋在金融貨幣法中,并沒有具體地詳細描述,更多地則是通過一些條例,內部規章制度來實現機構的自律建設。當然這些條款沒有預見“社會責任投資”這樣一個特殊情況。也就是說,理論上法國立法者沒有創造一種與社會責任投資性質完全一致的投資工具,而是要求社會責任投資自己在OPCVM范圍內尋找定位規則。這種規則對于基金投資來講幾乎無強制性約束,因為OPCVM的相關條款只是略微提及了社會責任投資的義務和義務履行的例外情況。實踐中,社會責任投資機構也常常被看成在OPCVM之外的經濟實體,例如有的基金會采用非法人的形式來投資可持續發展項目,也沒有被法國立法者明確接受或者拒絕,如此就放開了社會責任投資參與者的資質門檻。一些非政府組織通過支持企業的項目活動也可以成為可持續發展的新型參與者。

    (二)非政府組織

    NGO已成為當今各國社會的主要組成部分,無論是在社會政治、經濟還是文化領域都具有獨立的地位。它們具有法人資格,不以營利為目的,一般由負責公益事業的私人基金會投資組成。其中一些也被國際社會所認可,在可持續發展領域內比較知名的非政府組織是“世界自然保護基金會”。但也有大量的NGO活動領域與成立的名義完全不相關,一些NGO通過召集會議、技術支持、后勤幫助和資金把控等行為直接或間接地加入可持續發展項目。而現實中NGO越來越多地扮演著為基金會打基礎的角色,這是由自身活動的資金需求決定的。為解決這一需求,法國立法者允許它們采取不同的方案:一個NGO可以接受不同來源的資金,無論是公共的還是私人的,并建立一個贊助可持續發展計劃的預算基準;NGO自身也可以為某特定項目成立一個基金會或者與可持續發展項目相關的分支部門;NGO也可以參與到碳交易機制中,負責企業減少碳排放項目的相關融資。此外,NGO在社會責任融資領域也扮演著舉足輕重的角色,甚至在融資環節上與銀行、基金公司的活動形成了緊密合作。隨著對NGO功能認識的不斷深入,可持續發展的參與者越來越多地運用這個公益性組織來融資,從而保障了各種項目的有效展開。為了實現數據的采集和分析,一些投資基金與專業NGO建立合作伙伴關系,甚至充當了基金會的小“金融公司”。[7]另外,NGO也經常倡導環保和可持續發展項目,把該領域文化引導向金融路徑。這更使得基金會能夠利用NGO在該領域的知名度進行融資活動的開展,非政府組織就這樣不可逆轉地加入到了社會責任投資領域。然而社會責任投資的主體范圍遠非如此,近年來又出現了新的專業機構,即可持續發展的信息披露機構。

    二、可持續發展的信息披露主體

    企業社會責任的承擔很大一部分體現在信息披露這一中樞環節,尤其在金融投資領域,信息披露的及時、準確直接影響到投資者對投資產品的知情權。[8]事實上金融信息透明度問題早已為法國立法者所關注。2011年,《關于OPCVM和資產管理法律框架現代化》的法令明確了OPCVM的信息披露義務。[9]2012年1月該法令關于信息透明的內容被金融貨幣法所吸收,并予以明確和標準化,對信息披露的規范已細化到基金管理公司的網站以及證券投資機構的年度報告。信息準確、透明是社會責任投資發展的關鍵,也正是基于此,社會環境評估機構得以創設。隨著對社會環境分析專家的需求增加,相關研究機構和基金性質機構也隨之涌現,它們也成為了可持續發展的參與者。

    (一)社會環境評估機構

    隨著慈善基金的不斷涌現,公司企業的慈善行為在形式上也不斷演變。20世紀90年代末,法國就出現了為企業社會評估服務的社團等專門性的組織,使得表外評估標準越來越清晰。[10]最有的名是1997年由儲蓄銀行成立的法國Vigeo,它還合并了歐洲社會環境可持續發展的專門性大機構Arèse。在歐洲金融領域有一定影響還有瑞士的Inrate,意大利的Avanzi,瑞典的Caving,德國的Oekom,荷蘭的Sustainalytics等,在北美還存在著專門的表外評估機構。這些機構在社會與環境評估方面有各自的方法來不斷獲得信息。傳統的信息來源是多方面的:企業的年度報告、內部管理章程、印刷公報、企業網站、財務期刊、公司各部門特刊、評估機構做的拓展問卷、企業拜訪、管理人員訪談、專家和股東咨詢等等。當然每個評估機構在道德標準、方法論和評估報表方面會有一些差別,但通常可總結出三大類共同的評估標準:首先是由參數做出指示的社會標準:人力資源的管理質量(包括勞動環境、資質培訓、勞動報酬、人動、工傷頻率、不同群體滿意指數、工會代表、工作時間靈活性、股東回報率、企業內部少數人的代表地位和分配情況、繼續培訓比率、對實習生和職務以及短期合同工的援助、作息時間和平均勞動時間、童工現象等等)。而在我國,企業與當地主管部門的關系也同樣要考慮。第二類標準是以代表數據為依據的環境標準,即對環境的影響要最小化:對自然資源的風險管理和保護程度,排放數據,交通運輸管理等。第三類是經濟標準:利潤的持續增長,融資潛力,財務風險,良好的客戶關系,管理機構的能力,贊助商的實力等等。評估分析過程結束后,評估機構會根據評估背景和各自的標準給出一個綜合分數以判斷不同行業和不同企業的社會責任承擔情況。隨著金融產業的發展和越來越多參考資料的適用,社會環境評估機構已經必然地成為可持續發展觀的重要參與者。由于整個金融行業的信用評級機構世界范圍內還未完全成熟,也曾出現了一系列的問題,甚至成為了金融危機的導火索。這就需要考慮評級過程中的質量保證問題。

    (二)評級機構的質量把控

    經濟危機和傳統金融債券信用評級的經驗告訴我們:幾乎所有金融評估工作都存在一定風險,表外評估還處于啟蒙狀態,風險更加不可避免。[10]尤其是在信息交流欠缺、對各個要素檢驗的解釋尚不充分的情況下,評估結果難免出現過大誤差。在實踐中,評估工作的質量高低可以通過評估結果變動頻繁程度反映出來。法國關于社會環境評估的立法也有待改進,因為這方面的立法涉及到經濟、社會和環境評估三者的一致性,而后二者所涉及的機構尚未成熟,所組織的活動也多為試驗性的。像其他金融評估機構一樣,社會環評機構也面臨著經濟獨立和利益沖突的問題:評級機構是按照客戶的申請進行收費,當申請評級的企業對一個評級機構申請多項服務時,為了擴大業務范圍,評級機構很難保證工作的客觀性;當評級機構為公司形式的時候,如果持有其他公司的股份就會通過評估工作來控制董事會的操作,或者評估與其有關聯的企業。在前述法國大型社會環境評估機構Vigeo的董事會中,就有BNP、SUEZ等金融機構的代表人員。[11]如果沒有法律的明確規定,調查的結果往往是“對其所參與投資的公司只持有少數股份,并不對評估行為產生實質影響”。[12]程序的公正一旦被破壞,實體公正也很難實現,當社會責任投資評估工作出現上述質量問題時,需要一些新的參與者來監督和保證,社會責任投資分析師隨之出現。

    (三)社會責任投資分析師及社會責任投資研究機構

    社會責任投資的不斷增加就導致了對該行為分析專家的需求,也是近年來比較熱門的職業。社會環境評估機構也需要聘請分析師,一些銀行信貸機構也招聘這類專業人才。法國財務分析監管機構主要是金融市場管理局(L’autoritédemarchéfinancier,簡稱AMF),立法者卻并沒有明確地指出AMF對財務的控制標準,而是更多地適用職業道德準則。[13]傳統財務分析所適用的客觀和公正原則無疑也應適用于社會和環境的分析。近年來還出現了一些研究試驗機構,它們是代表企業社會責任投資行為的專家,往往是大型金融機構的子公司或者是社會責任投資的媒介Novethic所設立的分支機構,負責研究企業社會責任投資的不同方面:披露公司責任投資數據主持相關方面的會議和講座、對社會責任投資的原則進行概括等。例如Novethic成立了社會責任投資基金的樣本庫,建立了自己的標準。明確了基金要進行表外評估,保障信息的透明度,明確規定應以通俗易懂的方式解釋表外特征;表外報告應準確及時披露;基金資產包的組成方式也應該公開;通過精致的參數為投資者提供社會責任投資產品的各個標準。[14]

    三、立法理念的反思

    第5篇:市場管理投資分析范文

    關鍵詞:金融衍生品;風險;監管改革

    中圖分類號:F831.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2101(2011)06-0005-09

    一、全球金融衍生品的發展狀況

    金融衍生品,又稱衍生金融工具,通常是指從標的資產(Underlying Assets)派生出來的金融工具,包括遠期、期貨、期權、互換等。從交易場所的視角來看,金融衍生品市場可以分為交易所市場(exchange-traded derivatives,簡稱ETD市場)和場外交易市場(over-the-counter,簡稱OTC市場),即通常所說的場內市場和場外市場。場內金融衍生品市場存在固定的交易場所,交易的是標準化合約,有集中的結算制度和嚴格的保證金制度;而場外衍生品市場的情況相反,交易市場是無形而分散的,所交易的是非標準化合約,清算與結算非集中進行,無固定的保證金制度。危機爆發之前,場外衍生品由于其靈活、可滿足風險管理的個性化需求等特點倍受投資者的青睞,然而由于其定價難、透明度差等特點使其在此次金融危機中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在危機后的去杠桿化進程中,受影響最大的也是場外衍生品市場。

    (一)金融危機后的ETD市場:有限萎縮

    金融危機爆發前,場內金融衍生品市場維持了長達十年的上升態勢,其中金融期貨和期權增長較快。據國際清算銀行(BIS)的資料統計,金融期貨的合約數從2000年底的2 537.7萬張增長到2007年第一季度的歷史最高峰15 671.3萬張,增長了5.18倍;金融期權的合約數從2000年底的2 769.6萬張增長到2008年第三季度的歷史最高峰16 536.1萬張,增長了4.52倍。金融期貨和金融期權的名義本金分別在2007年第二、第三季度達到歷史最高峰,分別為31.7萬億美元和64.5萬億美元。但隨著金融危機的爆發,場內衍生品交易出現了一定程度的萎縮,不過下跌幅度較有限,至2009年,隨著救市計劃的實行和經濟與金融市場的逐漸復蘇,場內衍生品市場呈現出較明朗的好轉態勢。

    (二)金融危機下的OTC市場:大幅縮水

    危機前的場外金融衍生品市場擴張十分明顯。據國際清算銀行的統計數據,在2007年上半年,OTC市場漲幅達到了9年來的最高水平,從2004年中期的220萬億美元升至516萬億美元。其中,增長最快的衍生品交易種類為信用衍生產品,在2004年中期,其交易的名義價值還不足5萬億美元,但到2007年6月底,達約51萬億美元。

    從2003年至危機爆發前夕,OTC市場的增速一直高于ETD市場。2004年,ETD市場的交易量僅上升9%,但OTC市場卻有26%的增長,之后隨著信用違約互換(CDS)等信用衍生品的急劇膨脹,2006-2007年OTC市場的發展速度更是大大超越了ETD市場。金融危機爆發后,場外金融衍生品市場的下跌幅度也遠遠大于場內衍生品市場。2008年底,場外衍生品市場的名義金額總量降至547.37萬億美元,出現了自1998年以來的首次年負增長。隨著全球經濟的逐步復蘇,至2009年6月末,場外金融衍生品市場的名義金額上升至604.62萬億美元,總體而言OTC市場已呈現出回暖跡象。不過,引起此次金融危機的信用衍生品卻遠未走出困境。

    信用衍生品按照國際互換和衍生產品協會(ISDA)的定義,是指用來分離和轉移信用風險的各種工具和技術的總稱。在目前的場外衍生品市場交易中,主要是以轉移貸款、債券等資產的信用風險為目的的交易合約,主要包括信用違約互換(CDS)、遠期CDS、CDS期權、擔保債務憑證(CDO)、總體收益互換等,其中CDS為目前全球交易最為廣泛的場外信用衍生品。國際清算銀行的統計數據顯示,金融危機爆發后,CDS的市場規模一路下滑。2008年初,其規模高達60萬億美元以上;到2008年下半年,流通規模降至42萬億美元;而2009年底,CDS相關產品的總規模已降至25萬億美元左右,不到高峰時的一半。

    從信用衍生品的內部結構來看,簡單CDS產品因其結構簡單、標準化程度高、市場競爭充分、報價估值透明等特點,相對來講更受市場認可,并且金融危機后成為信用衍生品市場的主力。而其他各種復雜的、高杠桿性的CDS和CDO產品逐漸淡出市場。到2008年下半年,單邊合約流通規模降至26萬億美元,而多邊合約(其中包括CDS指數和CDS指數成分)已降至16萬億美元。截至2009年底,總規模約為25.4萬億美元的CDS相關產品中,投機成分較高的CDS指數產品規模降至不足8萬億美元,占比已不到1/3。

    (三)銀行業的金融衍生品業務

    銀行在金融衍生品市場中,一直扮演著重要角色,既是推動衍生品創新的主要動力,也是衍生品市場的主要交易者。國際清算銀行把市場中衍生品合約的交易對手分為交易商(broker-dealers)、其他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三類,其中,交易商基本是由商業銀行和投資銀行來充當的。以利率衍生品市場和外匯衍生品為例(利率和外匯衍生品市場名義本金價值總額分別占到衍生品市場的75%和11%),如表1所示,無論是危機爆發前還是后,銀行業參與金融衍生品業務占比皆很高,但是在危機爆發后該占比有所下降,特別是2009年以來利率衍生品的交易商占比下降較多。

    實際上,對于主要從事存貸款等基本業務的傳統商業銀行來說,管理好利率風險和信用風險非常重要,因此其自身對衍生品就有著很大的需求。而對于中間業務和資產管理業務占重要比重的現代銀行,從事衍生產品交易活動還可獲得豐厚的收入,這已成為其一項重要的創新業務。但是,近年來,隨著銀行業越來越多地采用對沖基金的交易策略,這在給銀行帶來豐厚收益的同時,也產生了巨大的風險。

    銀行利用杠桿激進地持有風險頭寸,一旦市場流動性緊縮或銀行手中持有的風險頭寸遭受損失而無法及時處理,后果將十分嚴重。一旦銀行持有的衍生品頭寸發生虧損,而其為了滿足資本充足率要求又不得不采取惜貸行為時,就會造成市場流動性的進一步惡化和信貸緊縮,嚴重時釀成危機。在此次金融危機中,商業銀行雖然通過次級貸款證券化將風險轉移到市場其他參與者上,然而影子銀行又以MBS、CDO等抵押融資將更大的風險傳導給商業銀行。因此在危機中,隨著MBS等衍生品的信用風險增加,商業銀行不得不進行信貸緊縮,致使市場流動性缺失,反過來又進一步地加劇了不良貸款率的上升,給許多銀行帶來了巨額的損失甚或破產之災。

    二、金融危機暴露出衍生品監管的缺陷

    金融危機的爆發,給全球金融市場和整體經濟帶來了巨大的災難,也使得作為危機導火索的信用衍生品市場遭受重創,其他衍生品業務也不同程度地萎縮。從事混業經營的國際大銀行由于直接涉足衍生品市場交易,都遭受了較為重大的損失。這些銀行雖然部分實施了巴塞爾I或巴塞爾II,但是由于巴塞爾I和巴塞爾II框架下對資產證券化等表外業務的風險資本計提不足,同時對場外衍生品交易對手的信用風險防范也不足,因此當危機爆發時,即使是滿足8%最低資本充足率要求的許多銀行也遭受了沉重的打擊。游離于監管體系之外的影子銀行體系是風險釀造者,自身更是遭受了毀滅性的打擊。金融衍生品市場的監管不力,使得金融衍生品市場自由放任式地泛濫發展,對金融危機的爆發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一)場內衍生品監管組織制度存在缺陷

    金融危機爆發前,許多國家實行的是多頭監管制度。以美國為例,其實行的是“雙層多頭”的監管體制,即聯邦和各州均享有監管金融機構的權力,并賦予美聯儲、財政部、存款保險公司、證券交易委員會等多個機構具體的監管職責。在此監管體系下,尚未形成一個被充分授權監管整個衍生品市場的機構,必然無法適應全球金融市場全面、迅速、自由發展的需求。首先,金融衍生品市場的快速發展以及產品的日益復雜,使得監管制度難以有效跟進。其次,監管機構眾多,且各機構適用于不同的監管標準,使得部分領域的監管權限重疊,而部分領域又存在監管真空。事實證明,金融風險最易來自于各金融機構的交叉領域,而金融衍生品更是將這些錯綜復雜的風險交匯在一起,也為監管帶來了難度。最后,監管法規措施的不斷細化,在保證監管準確性的同時卻喪失了監管效率。一些監管措施的推出往往要經過各級機構、各種會議的傳達和表決,在推出時往往錯過了最佳時機。

    (二)場外衍生品市場的監管存在真空

    在危機源頭國美國,場外衍生品交易幾乎不接受任何監管。1974年,美國的《商品交易法》將按揭工具、遠期等場外金融衍生品定義為非商品,因此免除了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協會(commodity futures trading commission,CFTC)對場外金融衍生品的監管責任;同時,場外金融衍生品不屬于證券,因此也不在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的監管范圍內。2000年通過的《商業期貨現代化法》,在很大程度上赦免了商業期貨委員會對場外衍生品的監管,并限制了證券交易委員會對某些證券類場外衍生品的監管。此外,監管資源和監管手段的匱乏也束縛了監管當局有效監管的實施。英國的情況也類似。盡管2000年的《金融服務與市場法》將幾乎所有的場外衍生品都歸屬到英國監管局的監管范圍內,但其監管理念是:產品監管會阻礙金融創新,市場比監管者更適合判斷金融產品的價值。因此,事實上場外衍生品市場未受到足夠的監管。

    (三)對交易對手信用風險的監管不足

    在場外衍生品市場缺乏監管的情況下,一些過度創新的衍生品充斥市場。這些衍生品產品設計復雜,且定價機制很不完善,市場透明度非常差,風險極高卻不被投資者知曉。而一旦危險降臨,隱匿的風險暴露,就會造成一連串的危機。其中,交易對手信用風險是缺乏透明度的場外衍生品市場中最重要的風險。重要參與者的違約行為可能會給市場帶來巨大沖擊,進而可能誘發系統性金融風險。2008年全球最大的保險公司美國國際集團(AIG)因交易對手違約而出現的高達數百億美元的巨額虧損,并迫使美聯儲緊急宣布采取上千億美元的一籃子拯救計劃的事實,就充分暴露出交易對手信用風險可能引發的巨大災難,同時也暴露出原有金融監管制度對交易對手信用風險的防范不足和控制不力。

    1988年的巴塞爾I為金融衍生品持有者的風險暴露制定了兩種不同的衡量標準,這種風險暴露是由于交易對手違約造成的,兩種標準可由各國金融監管者自行選擇。第一種方法是“現期風險暴露法”,即金融衍生品的信用風險是由在當前市場條件下的重置成本加上一個交易存續期間的潛在風險附加值構成。附加值以每個合同的名義本金為基礎,并因合同的性質和有效期限的不同而有所不同。第二種衡量風險的方法是“原始風險暴露法”,即合同的風險暴露值是由合同本金與一個固定百分比相乘計算出來的。采取這種方法無須考慮合同當前的價值,不存在每日盯市的問題,但因計算出來的風險暴露值不如第一種方法準確,故采用的國家比較少。而在巴塞爾II框架下,對于金融衍生品的監管似乎更為放松了,將信用衍生品納入信用風險緩釋框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運用信用衍生品的銀行面臨監管的資本要求,起到了鼓勵商業銀行使用信用衍生品的效果。

    可見,巴塞爾資本協議框架下對交易對手信用風險的監管,存在以下幾點缺陷:第一,衍生品交易是表外業務,受資本監管的約束較小,風險反映不足;第二,衍生品設計較為復雜,巴塞爾資本協議對交易對手信用風險的把握和計量不夠準確;第三,銀行衍生品交易多數為關聯交易,或者是為一些較為熟悉的客戶提供服務的,造成了難以確定其交易性質的局面,同時交易對手信用風險的控制程度較弱,而且容易產生鏈式反應,而巴塞爾委員會著重微觀審慎監管,在這方面沒有做詳細考慮。由于客觀上的困難和監管制度的缺陷,即便是遵守巴塞爾資本協議的銀行,也未能有效防止衍生品業務的交易對手風險。

    (四)影子銀行游離于監管體系之外

    影子銀行是指游離于監管之外的、借助杠桿操作并持有大量股票、債券和復雜信貸產品的金融中介機構。它涵蓋比較廣,包括投資銀行、對沖基金、貨幣市場基金、債券保險公司等在內的諸多非銀行金融機構,其本質就是以信貸資產證券化、開發復雜金融衍生工具等多種方式行使傳統銀行的功能。高杠桿率的特點使影子銀行的收益率往往更高,因此各家混業經營的銀行都愿意往這個方向尋求監管套利。

    危機前,影子銀行通過在金融市場發行各種復雜的金融衍生產品,大規模地擴張其資產和負債業務,成長非常迅速,在整個金融體系中的作用和影響也不斷擴大。但是,影子銀行推出的金融衍生品,一般來說結構設計非常復雜,通常通過不透明的場外市場進行交易,且鮮有公開披露的信息,風險較高。可是,影子銀行卻不屬于傳統商業銀行,按照危機前很多發達國家的銀行監管原則和框架,不受資本充足率等監管指標的約束。不斷擴大的影子銀行的高風險的金融活動,就這樣基本處于監管真空之中,為整個金融體系帶來了巨大的風險。

    (五)著重微觀審慎監管而對系統性風險監管不足

    金融衍生品在本質上是跨越基礎性產品、跨越機構、跨越國界的,其極大的滲透性,很大程度地增加了金融體系的系統風險。從某種程度上來說,此次金融危機就是由一些場外金融衍生品引發的系統性風險擴散、累積而成的。場外金融衍生品交易缺乏充足的抵押擔保,而且交易價格和條款很不透明,隱含著巨大的系統性風險。場外市場交易具有高集中度,一旦某一交易商出現違約情況,就會引致連鎖違約行為,造成系統性風險。另外,金融衍生品的對沖交易促進了市場一體化,各個金融市場間和各個地區的金融市場聯系更緊密,金融衍生品的風險更容易在市場間傳遞。但是,危機爆發前,從全球金融監管制度來看,對金融衍生品的監管主要遵循的是微觀審慎監管原則,而普遍沒有重視宏觀審慎監管,對系統性風險認識、防范不足。

    (六)衍生品評級體系缺乏監管

    許多衍生品設計復雜,信息披露不全面、不公正,投資者較難對風險有充分、全面的認識,所以其定價常常是過度依賴評級機構的評級結果。一般來講,只要某種金融產品滿足了一定的評級標準,市場就不再擔心產品的內在風險,即使是專業金融機構也鮮有對這些衍生品進行獨立的內部評級。因此,外部評級機構對衍生品的評級結果公正與否,對整個衍生品市場能否良好運行至關重要。但是,在實踐中,評級機構的收入卻主要來源于證券發行者所支付的評級費用,因而極有可能受到被評級機構的引導,做出非公允的信用評級。美國證監會的一項調查結果顯示,由于評級費由債券承銷商支付并與所評等級掛鉤,美國標準普爾、穆迪和惠譽三大信用評級機構在從事次級債評級業務中都存在違反內部程序的行為,對債券發行者的招攬評級現象較為嚴重。因此,外部評級機構應該受到嚴格的監管,防止道德風險的發生。

    遺憾的是,危機爆發前,這一問題并未受到足夠重視,衍生品外部評級體系并未受到合理有效地監管,眾多衍生品的評級結果并不真實可靠。由于評級體系不能充分評估金融衍生品的風險,在危機之后,評級機構不得不調低對衍生品的評級,導致其評級的不穩定,這對經營衍生品的銀行產生了直接的順周期性。隨著衍生品的評級調低,銀行風險資產增加,為保持最低資本充足率水平,銀行不得不緊縮信貸,導致經濟的進一步惡化。而且,投資銀行等影子銀行還以評級較高的CDO作抵押向商業銀行進行貸款融資,在危機發生之際,衍生品評級下調使得許多商業銀行遭受了多重損失。金融危機暴露出衍生品評級體系存在許多重大問題,卻疏于監管。

    三、危機后金融衍生品國際監管的變革

    金融危機暴露出金融衍生品市場和金融衍生品監管制度的缺陷,隨后各國政府、區域性組織和國際金融監管機構等都對其進行了深刻的反思,并采取了積極行動,提出了一系列的改革舉措。

    危機爆發的源頭國美國陸續了《金融規制改革方案》(2008)、2009年6月的《金融監管改革:新基礎》、2009年8月11日遞交國會審議的《2009年場外衍生品市場法》、2010年2月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的《OTC衍生品改革》、《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和消費者保護法》(2010)及討論熱烈的“沃爾克規則”等一系列法案。衍生品在危機中對美國銀行業的打擊巨大,其對于衍生品監管進行大刀闊斧改革的決心也不難從一系列提案中有所體會,但是其推出和實施的道路卻充滿荊棘。

    歐洲對于衍生品的改革更多基于細節上的規范,2009年7月3日歐盟的《咨詢性文件:加強OTC衍生品市場抗風險能力的可能性措施》、2010年2月11日公布的草案《關于效率、安全和穩健的衍生品市場:未來政策行動》、2010年6月14日的《對衍生品和市場基礎設施的公開咨詢》以及2010年9月15日的《使歐洲衍生品市場更加安全和透明》,均從多個角度對衍生品監管進行了規范。英國也于2010年7月26日了《金融監管的新方法:評判、集中和穩定》,提出消費者保護和市場管理局有責任監管OTC市場參與者的行為,并建議將CCPS的監管權移交給英格蘭銀行。

    國際監管組織也在危機后提出了一系列衍生品監管改革方案。2009年9月,G20匹茲堡峰會提出了一系列完善場外衍生品市場的重要舉措,重點強調要加強對金融衍生品、場外交易、評級公司和對沖基金的全面監管。“場外衍生品監管者論壇”也在2009年9月成立,成員涵蓋全球15個國家的35家監管機構,為場外衍生品市場中央對手方和交易登記機構的監管提供了國際合作框架。2010年10月25日,金融穩定委員會(FSB)又發表了《執行OTC衍生品市場改革》的報告,目的在于加強OTC衍生品市場的功能、透明度和監管監督。2009年4月,巴塞爾委員會頒布了《銀行金融工具公允價值評估的監管指引》,確立了衍生品價格評估機制、風險控制和報告制度。而在2010年底推出的巴塞爾III的框架中,雖然未對衍生品監管作出單獨的詮釋,但是對交易對手信用風險的修訂、對交易賬戶新增風險的關注以及對于監管指標相應參數的調整都是對衍生品監管的變革,而對于影子銀行等尚不在監管框架內的金融機構的監管,可能也將成為未來討論的重點。

    由于金融衍生品市場中蘊藏著巨大的利益,衍生品市場監管改革中存在著激烈的博弈,既表現為一國監管當局和本國利益團體間的爭鋒,也表現為各國之間的紛爭,這一點從前述多個法案的不斷推出中也不難看出端倪。美國“沃爾克規則”的一再修訂,使得美國最終出臺的法律對衍生品監管的實施力度大打折扣,同時其留有余地的改革方案也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美國衍生品市場的繼續繁榮。歐洲大陸國家如法國、德國等的衍生品市場規模相對小一些,為了加強本國在金融市場中的地位,對從嚴監管改革思路比較積極。而對于英國來說,由于倫敦占有全球40%的衍生品交易份額,使得其對加強衍生品監管的響應并不熱烈。但是不論如何,此次危機爆發暴露出的重要監管問題還是基本獲得了共識,各衍生品監管改革方案有許多共同之處,體現了全球衍生品監管的新方向。

    (一)加強場外衍生品市場的監管,推進場外衍生品的標準化

    針對危機中場外衍生品風險較高且監管薄弱的現狀,對場外衍生品市場加強監管已基本成為國際廣泛共識。場外衍生品和場內衍生品之間一個很重要的區別就是場外衍生品的非標準化,而正是這一點使場外衍生品市場的風險遠遠高于場內衍生品市場。因此,促進一些可以標準化的場外衍生品交易的標準化,就不約而同地成為危機后衍生品監管改革的一個方向。推進衍生品的標準化,不僅有助于監管當局的風險管理,還可以為市場參與者對頭寸的交易、結算和管理提供便利。

    場外衍生品標準化主要包括場外衍生品的合約標準化、法律標準化和處理流程標準化。2010年2月,美國期貨交易委員會要求標準化衍生品(如票據交換)在規范的交易平臺上交易,以期提高其交易透明度。ISDA對信用衍生品的標準化工作做了很多努力,于2009年4月和7月頒布了《2003年信用衍生品定義文件》的兩個附件,建立了CDS合約非實物交割的拍賣結算機制;此外,ISDA從2009年開始還在CDS合約中推廣標準化息差。

    (二)擴大中央對手方清算的使用,管理交易對手信用風險

    引入中央對手方清算(Central Counterparty,CCP)是管理交易對手信用風險和降低系統性金融風險的重要手段,同時也有助于提高市場流動性和效率。美國總統工作小組于2008年11月宣布發展面向信用違約互換交易的中央對手方服務(CDS- CCP),美聯儲、SEC和CFTC同時就有關監管事宜簽署了諒解備忘錄。2009年3月美國財長蓋特納提出的金融改革方案,要求所有標準化場外交易合約必須經由一個中心機構處理,并鼓勵市場參與者更多地使用交易所交易工具。2009年3月18日,英國金融服務局(FSA)也報告支持“信用違約掉期市場的大部分交易進行集中清算”的信貸衍生品行業計劃,降低交易對手信用風險的不確定性。2009年6月的G20公報要求,最晚在2012年底,所有符合條件的標準化衍生品合約必須通過中央對手方進行清算。2010年7月美國頒布的金融改革法案要求中央結算中心和外匯交易局對衍生品交易起到監管和清算的作用。

    場外衍生產品的集中清算比較復雜,2010年5月,國際支付結算體系委員會(CPSS)和國際證監會組織(IOSCO)專門針對場外衍生品市場的中央對手方清算了相關監管建議適用指引的征求意見稿,提出了中央對手方在資本、風險管理、保證金與操作管理上的標準。

    (三)建立較為完備的交易登記和信息披露機制,提高市場透明度

    金融危機后,針對金融衍生品的監管改革,各國政府和重要國際機構幾乎都強調市場參與者應承擔更多的風險披露義務,提高市場透明度,以便于投資者和監管機構能正確評估市場風險。2008年11月,美國幾家聯邦監管機構(總統工作組、財政部、美聯儲、證券交易委員會、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 針對場外金融衍生產品市場聯合提出了監管目標和措施,其中很重要一點就是提高OTC市場的效率和透明度,要求CDS市場參與者也要公開交易價格、交易量和總的風險敞口等信息。

    作為集中登記交易的電子數據庫,交易登記機構的逐步建立和使用已經成為提升交易透明度的重要手段。為避免數據分散和降低成本,在全球范圍內為每類衍生品合約建立一個中央數據登記機構,最方便保證各方對數據的可獲得性。2009年7月,美聯儲要求對信貸衍生品和股票衍生品進行登記,而利率衍生品要求在2009年底前完成登記。2009年6月的G20公報要求,場外衍生品合約必須向交易登記機構報告。國際支付結算體系委員會(CPSS)和國際證監會組織(IOSCO)在2010年5月了征求意見稿,指出場外衍生品市場中的交易登記機構在設計、運作和監管中需要考慮的因素。不過,當前提升市場透明度的工作還存在一定的困難,交易數據報告要求在某些國家面臨法律障礙,公開信息披露也需要考慮保密要求和對市場流動性的負面影響。

    (四)對衍生品風險進行更科學的計算,實施更嚴格的資本金要求

    現行的衍生品風險度量模型不能實現風險的真實評估,因而有必要對衍生品交易進行更準確的評估,提出更為嚴格的資本金要求,以增強金融機構的風險應對能力。2009年巴塞爾委員會頒布的《銀行金融工具公允價值評估的監管指引》,為監管者評估銀行估值的穩定性提供了有效的指引。要求銀行有足夠的能力為自己參與的衍生品交易建立定價機制并核實其正確性;銀行能在適當定價基礎上對金融衍生品進行風險管理并建立充分的控制機構和控制程序;高層管理者保證資產負債表中對金融衍生品的分類符合會計、監管和控制的要求。巴塞爾委員會還對交易對手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展開研究,矯正現有的資本計量要求對真實風險的低估情形,對場外交易提出更嚴格的資本要求。

    巴塞爾委員會對“內部模型法”下交易對手信用風險如何計算監管資本的做法進行了修訂,與過去相比,最重要的改變是對模型進行壓力情形下的校準。此外,對于場外衍生交易和證券融資交易,巴塞爾委員會還要求銀行對場外衍生交易和證券融資交易的對手進行嚴格的抵押品管理,監控作為抵押品交換的證券的流動性和波動性風險,并要求銀行對非現金抵押品開發模型進行風險評估。

    (五)將影子銀行系統納入監管,實行全面監管

    將影子銀行納入監管范圍,并進行嚴格監管,已在各國達成廣泛共識。設計信息披露機制,將成為未來對影子銀行監管的重點。2009年3月26日,美國財長蓋特納在提出的金融監管改革方案中宣布加強對影子銀行的監管,根據這一方案,超過一定規模的對沖基金及其他私募基金都必須在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注冊登記,并向監管機構披露更多有關其資產和杠桿使用的信息。方案強調要建立針對場外衍生品市場的全面監管框架。2009年3月18日,英國金融服務局(FSA)的報告也指出,要加強對影子銀行的監管,并提出監管當局應被賦予更多的權力,對這些機構應依據它們對金融系統的影響而非法律形式來進行監管。2009年4月,歐盟委員會出臺立法建議,首次將對沖基金和私募股權基金置于嚴格監管之下,并對總部設在非歐盟國家的對沖基金進入歐盟市場作出了限制。美國于2010年7月21日由奧巴馬總統簽署成為法律的《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和消費者保護法案》,為強化風險管理,明確提出將影子銀行體系納入監管之中,規定場外衍生品必須接受商品期貨委員會和證券交易委員會的監管。

    (六)加強衍生品監管的國際合作

    危機后新成立的金融穩定委員會(FSB)和國際清算銀行(BIS)、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國際證監會組織(IOSCO)、國際掉期交易協會(ISDA)及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IAIS)等多個國際組織,關于衍生品市場問題合作開展了一系列的調查和研究,對現有的衍生品業務的國際監管提出了大量改進建議,對衍生品監管提供了一些新的工具和手段。2009年3月6日,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呼吁建立一個新的政府間全球金融監管體系,大幅拓寬金融監管的范圍,對大型對沖基金、私人資本和自身失誤可能導致全球經濟重大風險的金融機構進行監管,并建議各國政府采用“適用于各國的具有約束力的行為準則”,協調各國政府救市的方式、時機以及如何分擔跨國運營的主要金融機構的損失。金融衍生品市場從某種意義上說,在全世界是一個整體,各國市場間存在著復雜而廣泛的關系,只有加強衍生品監管的國際合作,才能有效防范危機,促進衍生品市場健康繁榮發展。

    四、衍生品的國際監管變革對中國的借鑒意義

    國內金融衍生品市場還并不發達,全球化參與程度也較低,受金融危機的直接沖擊不大。但是隨著國內衍生品市場的逐步發展和開放,此次危機中暴露的一些衍生品市場發展的風險和監管問題,仍值得我們深思。從商業銀行的角度看國內金融衍生品監管的改革和完善,應該既立足于中國衍生品市場發展實際,也注意吸收國際改革經驗,防止未來危險出現。

    (一)商業銀行開展衍生品業務的歷程

    我國商業銀行開展金融衍生品業務始于1997年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中國銀行作為首家試點開展遠期結售匯業務;2004年2月4日,中國銀監會正式頒布了《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的管理暫行辦法》,對于商業銀行從事衍生品業務進行了詳細規范;2007年7月銀監會對上述管理暫行辦法做了第一次修訂;2011年1月做了第二次修訂,進一步擴大了銀行業金融機構參與衍生產品業務的范圍。

    近年來,一方面,我國銀行業的改革不斷深入發展,使得國內商業銀行不斷進行著轉型和提升;另一方面,利率市場化改革、匯率體制改革等金融市場化進程的不斷加快,使得各項金融資產價格的波動日益頻繁,商業銀行規避風險的需求增強,發展金融衍生品相關業務成為我國商業銀行發展的必然需求。

    從金額角度看,根據各銀行年報的數據計算,13家上市商業銀行衍生工具的名義金額在2008年6月30日達到5.6萬億元,之后受金融危機的影響有所下滑,2009年6月30日為4.2萬億元。其中,中國銀行參與衍生工具業務的名義金額最高,這與其作為專業外匯銀行最早涉足金融衍生產品交易有直接關系;而股份制銀行的衍生品業務名義金額占比有穩步上升的趨勢。

    從參與衍生品業務的方式看,目前我國商業銀行的主要金融衍生產品集中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是利率及匯率類基礎掉期及遠期產品,并已初步形成了自主定價及對沖機制;另一方面是嵌套在眾多結構性理財產品當中的奇異期權產品,這部分產品大多掛鉤于國外的某項利率或匯率指標或某項指數。

    從我國商業銀行從事的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種類看,外匯類衍生品業務數額最大,2009年6月30日名義金額占比曾高達66.72%,比排在第二位的利率類衍生品高出一倍多。外匯類衍生品和利率類衍生品合計占比高達98%左右。其他如信用類、貴金屬類以及權益類等品種的衍生品業務規模相對比較小,名義金額占比僅為2%左右。但我國商業銀行開展金融衍生產品業務的時間還不長,在實際運作中存在著產品品種少、定價能力嚴重不足、風險管理能力低等問題。

    (二)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的改革建議

    我國金融衍生品起步較晚,目前金融衍生品市場還處于初級階段,現實中有金融衍生品監管與金融創新激勵不相容的矛盾。同時,我國金融衍生品監管實行的是多頭分業監管模式,由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和外匯管理局等政府機構集中監管、交易所一線監管和銀行間交易商協會、期貨業協會等自律監管組成監管體系,監管主體比較分散,同時也缺乏統一的協調機構。在法律體系設計上,雖然《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外匯管理條例》、《合同法》、《擔保法》等為金融衍生品的交易提供了最基本的法律規范,但是單獨針對金融衍生品的立法還處于空白。總體而言,我國金融衍生品監管還存在許多亟待解決和完善之處。

    1. 在實行審慎監管的同時應促進衍生品市場發展。首先,從場內金融衍生品市場來看,此次金融危機,在一定程度上檢驗了我國場內金融衍生品市場的風險管理機制,結果證明我國的風險管理機制是值得信任的。雖然在危機爆發時我國商品期貨的市場價格出現了劇烈波動,但最終實現了平穩運作。我國商品期貨市場的基本制度是學習和借鑒國際期貨市場制度經驗并充分考慮國內實際情況建立的。創新之處主要包括:會員及投資者資金前段檢查控制制度、期貨保證金監測監控制度、連續單方向漲跌停條件下強制建倉制度等。我國的金融期貨市場風險管理制度是建立在商品期貨市場制度基礎之上的,又增加了股指期貨價格熔斷制度、會員分集結算制度、結算連帶擔保制度等,從運行實踐來看,對風險的控制也是比較有效的。

    但是,我國場內金融衍生品市場現有的產品種類較少,范圍較窄,交易限制較多,市場規模和影響力受限。同時,許多金融衍生產品,如股指期權、國債期貨與期權、外匯期貨與期權等尚未起步,與我國的實體經濟總量不匹配。從我國發展金融衍生品市場的優先次序來看,也應該加快壯大場內金融衍生品市場。因此,在對場內金融衍生品繼續實行審慎監管的同時,還應多考慮促進市場的發展。

    從場外金融衍生品市場來看,應以鼓勵為主。我國場外金融衍生品市場起步較晚,1994年開始設立,然而直到2005年才推出銀行間市場債券遠期交易,才在場外市場開展大規模衍生品交易。隨后四年又陸續推出了利率互換、遠期利率協議、人民幣對外幣遠期與掉期等產品。目前,我國的場外衍生品交易以銀行間市場的利率和匯率產品為主,2007年利率衍生品交易累計名義本金總額為4 665億元人民幣,外匯衍生品交易累計名義本金總額為3 379億美元。危機后,人們對金融衍生品或多或少帶有抵觸心理,這必然會加強市場謹慎心理,也可能會對監管當局的監管原則產生影響,更傾向于嚴格監管。更重要的是,由于場外金融衍生品本身的高風險性和復雜性,監管難度增加,可能為了控制風險而發生監管“過度”。事實上,我國在場外金融衍生品的相關法律法規方面,多是一些禁止性的規定和一般的交易規則,很少有鼓勵創新的條款,不利于改變我國落后的場外金融衍生品市場的發展狀況。目前,由中國人民銀行金融市場司牽頭的“銀行間市場金融衍生產品交易管理辦法”正在醞釀,該辦法可能會給參與者帶來更寬松的創新環境,市場參與者可以根據市場需要研究開發衍生產品。

    2. 完善金融衍生品相關法律法規。目前,我國尚未形成關于金融衍生品的系統性、規范性法律法規。現行的金融法律,如《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證券法》、《公司法》等,都沒有明確提出金融衍生品的監管問題。與金融衍生品有關的現行法規,基本上都是各監管機構針對具體的衍生產品而制定的,如場內衍生品市場形成了以國務院《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為核心,以《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等部門規章為內容細化的法律法規體系;而場外衍生品市場則尚未形成有體系的制度框架。目前,“期貨交易法”已擬出草案,它的出臺對衍生品監管框架的構建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當前我國缺少統一的金融衍生品監管法律,缺乏衍生品交易和風險管理的相關指引,不能完全滿足金融衍生品市場發展的需要,尤其不能有效應對金融衍生品風險跨系統、跨部門蔓延。鑒于此,有必要提出以下兩點改革建議:首先,制定統一的金融衍生品市場交易監管法規,將其作為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督管理的總體框架,統一規范市場參與者的行為,明確政府監督機構、行業自律組織和交易所的職權;其次,在統一的市場交易法規框架下,針對不同種類金融衍生品的個性化特征分別制定詳細的管理辦法。

    3. 督促商業銀行加強衍生品的風險管理。商業銀行作為我國金融市場的基礎,安全穩健地運營至關重要,因此,商業銀行金融衍生品交易是衍生品監管的重點之一。加強對商業銀行的金融衍生品業務的改革,主要包括以下幾點:第一,我國商業銀行對衍生品交易對手授信的風險意識較為薄弱,對大型交易對手過度授信和不適當分配授信額度的問題比較普遍,而且內部授信風險管理技術也很不規范。在對商業銀行金融衍生品業務的監管改革中,應該要求商業銀行建立科學的衍生品授信風險管理制度,引入科學的信用評級制度,加強對交易對手特別是長期合作的大型交易對手的信息收集和資信調查,實現對交易對手的合理授信。第二,國內大部分商業銀行缺乏對衍生品的設計能力和定價能力,一般依賴于外購的交易系統,在交易復雜產品時需向外資銀行詢價,其中蘊藏著極大的風險,同時其產品具有較高的同質化。針對商業銀行衍生品業務的監管改革,應注意幫助商業銀行提高對衍生品的定價能力,以更好地分散風險和實現更多的業務盈利。第三,我國商業銀行的衍生品交易主要通過場外進行,交易透明度很低,潛伏著巨大的風險。因此,監管部門應加強對商業銀行重要場外交易的監管,提高合約的標準化程度,完善結算制度;建立交易信息的數據收集系統,定期公開交易信息,加強場外交易的透明度。

    此外,場外金融衍生產品的表外特性和不斷創新,會加重監管的滯后性。積極引導經營場外衍生品業務的銀行加強自身的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十分重要。銀行應建立完整的風險管理制度安排,積極進行金融衍生品的風險評估,應成立專門的金融衍生品風險管理部門,對衍生品交易可能發生的各類風險進行事前評估,并通過風險評估模型的運用,測量衍生品交易頭寸變化時的風險價值變化情況,估計極端情況下可能出現的風險狀況。同時,監管機構可以建立和完善衍生品交易的風險預警和救援預案機制,以此防范偶發事件所引起的交易對手信用風險。

    4. 加強市場信息披露制度建設。完善的金融衍生品市場信息披露制度,可以幫助投資者更好地了解風險,進行投資分析和決策,也便于監管機構更好地了解相關機構和市場的運行情況,管理市場秩序,防范系統性風險。從危機后各國以及巴塞爾委員會等國際監管機構的金融監管改革來看,加強金融衍生品的市場信息披露,都是改革的重點。我國的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應該深入研究會計處理方法和規范財務報告信息,對信息披露要求進行嚴格規定,使投資者和監管者都能充分了解金融衍生品的價值和風險水平,建立相對透明的金融衍生品市場。

    5. 加強部門監管合作,建立監管協調機制。金融危機給金融衍生品監管帶來的一個啟示就是,監管重疊與監管真空危害巨大。而由于金融衍生品業務具有跨機構、跨市場的特點,考慮到目前我國金融分業監管的現狀,加強監管有必要在人民銀行、外匯局、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之間建立有效的監管協調機制,加強監管機構之間的信息交流和建立制度性的信息共享機制,克服機構監管下由于信息封閉導致的監管效率低下,防止因部門分割而影響金融衍生品市場的發展。

    6. 加強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的國際合作。隨著經濟全球化的不斷深入,國際金融自由化和全球化的趨勢進一步加強,金融衍生品的國際化屬性日益突出。各類風險在不同國家、不同市場間相互轉移、擴散和滲透,加強我國與國際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的協調合作迫在眉睫。目前,除了國際互換和衍生產品協會(ISDA)在OTC市場的自律監管中發揮重要作用以外,國際監管合作機構主要有巴塞爾委員會、國際證監會組織(IOSCO)和30國集團。這些組織所的定期報告和規則指引等重要文件,為各國監管當局提供了相對統一的國際標準,并在場外金融衍生品的自律監管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因而,應將國際組織的監管規則和各國通行的監管標準引入到我國場外衍生品的監管當中,并結合自身情況加以改進完善。此外,還應加強國內監管機構與他國監管機構間的信息交流,共同處理具有跨國性質的金融事件,并逐漸參與到國際監管標準制定過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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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張煒.從美國次貸危機看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的發展[J].武漢金融股,2009,(2).

    [6]巴曙松.后金融危機時代全球金融衍生品發展與趨勢展望[J].中國金融電腦,2010,(5).

    International Regulatory Reform of Financial Derivatives and Its Enlightenment

    Ba Shusong, Yin Yu

    Abstract: Financial derivatives is playing an indispensable role in financial and economic activities, after just 40 years of development since 1970s. They can meet the needs of risk-averse investors, reveal the price, and make market booming, but bring a high degree of leverage, easy to breed and spread risk, and undermine the market price because of some misleading problems. With the outbreak of the global financial crisis, not only the financial derivatives market has been hit hard, but also the improper derivatives are criticized.The major developed countries ,the Basel Committee and other international regulatory bodies have changed the core of the regulation of financial derivatives ,achieving it more all-around and more rigorous. In China, how to improve theregulation of financial derivatives, is the focus of regulatory reform.

    Key word: financial derivatives; regulatory reform; ris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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