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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審計學術界和實務界對跟蹤審計的概念尚無統一而明確的定義。較為一致的看法是,跟蹤審計是指審計事項發生后,審計機關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或公共資金運行全過程分階段、有重點進行的持續性、過程性審計。跟蹤審計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表述是泛指對關系國計民生的特大型投資項目、特殊資源開發與環境保護事項、重大突發性公共事項和國家重大政策措施執行進行的審計,狹義的表述僅指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進行的過程性審計。建設項目跟蹤審計是指將建設全過程劃分成若干階段或確定若干重點建設事項,由審計人員隨著建設進程,及時對各階段的審計對象或確定的重點事項進行審計并作出審計意見和建設,供被審計單位糾正存在的問題,改進、完善建設工作,使其得以規范、有序、有效運行,取得盡可能好的效益。我們暫不對跟蹤審計的概念作出明確定義,但有必要對跟蹤審計的內涵和特點作一闡述。
跟蹤審計的本質是一種提前介入的實時審計。跟蹤審計并不是事前審計,也不是事后審計,而是審計關口前移至審計事項發生但其尚未完成時所進行的實時審計、同步審計。跟蹤審計具有以下幾個主要特點:第一,預防性。跟蹤審計的主要目的是預防。它通過審計的提前介入,及時發現審計事項中的苗頭性問題,在問題的萌芽階段即提出建議,防范問題發生;第二,過程性。跟蹤審計是對審計事項全過程的審計。但對全過程的審計并不是全面審計或全部審計,而是對分階段有重點地對審計事項的過程進行審計。與以往強調“結果”不同,跟蹤審計更強調“過程”;第三,動態性。跟蹤審計重在“跟”,區別于以往的事后靜態審計,一定要強調出“跟”的動態性才能最大限度地發揮跟蹤審計的優勢;第四,時效性。跟蹤審計“跟”的目的就是及時發現問題的萌芽,在問題沒有造成大的損失浪費與不良效果之前立即整改,及時將問題消滅在萌芽階段;第五,威懾性。此特性要充分掌握,要通過審計的提前介入,全程參與,最大限度發揮審計監督的威懾性,形成審計跟蹤的高壓態勢。
二、目前跟蹤審計工作開展中的幾點困惑
目前,審計人員在跟蹤審計工作開展中存在幾個方面的困惑,不同程度地影響了跟蹤審計工作的開展,同時也加大審計風險。
(一)審計監督與業務監管的界線模糊。跟蹤審計要求提前介入、全程參與監督,審計成為審計事項內部控制的一個重要環節。由于頻繁地參與業務,很容易使審計人員偏離正確的定位而侵入項目管理者的職責范圍,在對建設項目的審計中甚至可能排斥監理的位置,踏足決策者的位置。審計無意中參與到審計事項的決策與管理之中。審計不能缺位、不能錯位,也不能越位。這種度的把握在實踐中給審計工作者帶來了不少困惑,經常會由于不能夠準確地把握審計監督與決策、管理、施工監理的合理的尺度而徒增審計工作量,同時也加大了審計風險。
(二)審計建議、審計整改與審計處理的博弈。跟蹤審計的特點是提前介入,重在預防,要做到邊審計、邊整改、邊規范、邊提高。這就要求在問題出現的萌芽階段就要發現,并且有關單位應立即整改,這不同于以往的審計的事后處罰,最大限度地減少了損失浪費,更加避免了事后審計無法挽回損失的難題,更加科學、合理、有效。因此,跟蹤審計不同于以往審計事后下審計決定的做法,而是針對審計過程中發現的問題頻繁地提出審計建議和審計整改要求。與審計決定、審計處罰相比較,審計的處理處罰力度有所減弱,同時由于前者的法律效力不強,一些單位并不能夠很好地執行跟蹤審計提出的要求和建議,未能做到按時按要求整改。這樣,不僅影響了跟蹤審計工作的效率,而且影響了審計的權威性和嚴肅性,在增加了審計服務功能的同時減弱了審計的監督職能。
(三)審計效果與審計成本的權衡。加大跟蹤審計力度,必然要加大審計成本。從理論上講,跟蹤的時間越長,跟蹤的范圍越廣,跟蹤的效果越好,相應投入的審計成本也越高。但這僅是一種理想狀態。在目前審計項目多與審計資源相對不足的現狀下,如何權衡跟蹤審計效果與審計成本,顯得尤為重要。在考慮審計成本的前提下,跟蹤審計達到什么樣的效果是最優選擇呢?何時跟蹤,跟蹤到什么程度才能達到二者的最優狀態呢?是困擾審計人員的一個問題。就目前跟蹤審計的開展方式來看,有全過程跟蹤審計、定期跟蹤審計和不定期跟蹤審計;從跟蹤審計的介入時間來看,有全程介入、適時介入、重點環節介入等方式;從跟蹤審計的重點來看,則更是不一樣。哪種方式好,哪種方式能達到審計效果與審計成本的最佳組合,需要權衡考慮。
(四)審計責任與審計風險的考量。跟蹤審計要求對審計事項的全過程進行適時跟進審計。這對審計的技術方法是一個挑戰,但更重要的問題是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對審計事項進行全過程跟蹤審計之后應承擔什么樣的責任。因為是提前介入,全程跟蹤,審計人員參與了審計事項決策、管理、運行、維護等全部過程,如何合理厘清決策責任、管理責任與審計責任,需要認真考慮,加以研究。同時,在審計人員盡到審計責任的同時,又需要承擔怎樣的審計風險呢?暫不考慮審計人員的勝任能力與知識儲備之間的差距而帶來的風險,由于跟蹤審計的項目周期都比較長,不同時期的跟蹤審計的重點和方式的選擇也不一樣,對跟蹤審計的認識與理解也存在差異,都會加大審計風險。
三、強化跟蹤審計的幾點對策與建議
(一)加大對關鍵控制點的跟蹤審計力度,做到內容突出。“重點突出”是對所有審計項目的要求,跟蹤審計也不例外。但由于跟蹤審計是對審計事項的全過程跟蹤審計,往往容易誤解而形成全面審計。突出跟蹤審計重點,不僅有利于提高跟蹤審計效率,而且有利于厘清審計監督與業務監管之間的界線,優化審計成本效益。對一個審計事項而言,在全程監督的同時,必須突出對該事項關鍵環節、關鍵部位的監督。對于資金的跟蹤審計,應將確定資金籌集、撥付、使用過程和環節中的關鍵點進行跟蹤;對于項目,以建設項目跟蹤審計為例,則應在摸清建設項目基本情況的基礎上,科學合理打出關鍵控制點。一般認為,建設項目關鍵控制點表現為這樣幾個環節:(1)前期決策;(2)勘察設計;(3)招標投標;(4)施工準備;(5)隱蔽工程驗收;(6)各主體工程部位驗收;(7)材料與設備的采購;(8)工程款的支付;(9)生產準備;(10)重大變更;(11)竣工驗收等。審計人員在進行跟蹤審計時,應合理選擇關鍵控制點進行跟蹤審計,提高跟蹤審計效率。
(二)加強對履職行為和程序的監督,做到程序突出。跟蹤審計不同于以往事后的靜態審計,強調過程性和動態性,因此必須加強對相關單位和人員在審計事項中的履職行為和程序的監督。這也是從動態的角度體現跟蹤審計的效率。跟蹤審計開展時,相關單位和人員的履職行為正在進行中,其履職的程序是否規范,效果是否良好,直接影響著審計事項的進展過程,加強這方面的監督,會從程序和源頭上加強對審計事項的跟蹤審計監督效果。
一、內部審計認識的誤區
誤區一:內部審計具有“雙向服務職能”。既承擔著代表國家對各部門和企事業單位加強監督管理的職能,又要為企業經營管理服務。
誤區二:強調領導重視,認為應由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行政領導主管內部審計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夸大了內部審計的職能。認為企業內部的事情,無論大小輕重,都要內部審計參與過問。
誤區三:內部審計人員的配置是企業內部的事情,結果造成內部審計人員素質普遍低,業務水平有限。
誤區四:過分強調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和權威性。主張內部審計實行派駐制,并賦予其處罰權力,完全把內部審計同本單位割裂開來,其實質是把內部審計變成外部審計,扭曲了內部審計的本來面目。
二、產生認識誤區的根源
筆者認為,產生以上內部審計認識誤區的根源,在于計劃經濟體制下的行政管理模式和國有企業產權制度的不完善。
傳統計劃經濟體制實行高度集中的經營管理方式,一切都要按照國家需要設立機構,內部審計機構被當作行政部門來設置。其目的就在于把內部審計作為行政管理的一種手段,以監督企業的行為。正是這種制度的缺陷,使得內部審計職能、目標不明確,在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個人利益不完全一致的情況下,內部審計處于兩難境地,弱化了其監督職能。
傳統國有企業產權制度的缺陷也是產生內部審計認識誤區的重要根源。其主要表現在:政府履行經營者職能,因而企業不負盈虧;剩余所有權不可轉讓,企業沒有被淘汰的壓力。在這種殘缺的產權制度下,盡管實行委托制度,但由于缺少科學的激勵與約束機制,使得權利與責任失衡,產生了“內部人控制”問題。把內部審計置于企業負責人的領導之下,無異于形同虛設,又怎能發揮其監督企業的職能作用呢?
三、走出認識誤區的條件
走出認識的誤區,必須重新認識內部審計,即內部審計僅有單向服務職能——為企業服務職能;只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內部審計才能受到重視。內部審計的獨立性是相對的,其權威性在于功能的發揮;內部審計的職能發揮要受技術、人員素質的限制,內部審計人員資格應實行統一選擇制度。筆者認為,對內部審計的上述認識,必須滿足如下條件:
1、變傳統企業制度為現代企業制度。傳統企業制度的產權制度本質上是政府產權制度。這種單一化的產權制度與市場經濟不相容,企業內部審計監督機制不能發揮作用。在現代企業制度下,財產的終極所有權和企業的法人財產權是分離的,在健全的法人治理結構下,股東大會、董事會、經理、監事會之間是分權制衡的關系,企業“內部人”會格外關注內部審計,以使其充分發揮監督作用,監督其他“內部人”的行為。
2、變行政設立內部審計為企業按自身實際需要設立。在現代企業制度下,企業可根據其經營規模、管理復雜程度等,確立建立何種形式的內部審計。如可考慮由總經理、董事會、監事會、股東會領導內部審計機構,或者不設立內部審計,常年聘用社會審計人員等,這樣更能體現內部審計的本質。
1、做好審前的準備工作
一是對工程建設項目進行詳細的審前調查,收集與項目工程造價有關的文件資料和建設程序。包括招投標文件、標底、施工合同,設計、施工、竣工圖紙,變更設計通知書,監理簽證資料、設備、材料的招標采購合同,隱蔽工程簽證單及各種材料單價的簽證單等工程相關資料,施工單位工程結算書,在進行工程結算審計工作之前,須對其進行整理、歸集和分析。
二是熟悉設計、施工和竣工圖紙??⒐D是工程建設項目決算審計分項數量的重要依據,須全面熟悉了解,核對所有圖紙,清點無誤后依次識讀。
三是了解工程決算審計的范圍。根據決算編制說明,了解工程決算包括的工程內容。
四是明確單位估價表。任何單位估價表或預算定額都有一定的適用范圍,應根據工程性質,收集相應的單價及定額資料。
2、建設程序的審核審查工程項目的審批手續是否真實完備。尤其是在工程建設項目前期工作階段,須嚴格按照現行工程建設程序執行?,F行工程建設前期工作程序主要有: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批復、水土、環境保護及批復、開工報告等工作環節。
3、招投標情況的審查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要求,對工程勘察、設計、施工、采購、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l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必須進行招投標。審計時,可依法審查招標文件編制的合理性,招標程序的合法性,專家組成員組成的合規性等。檢查有無串標、漏標情況,施工單位有無中標通知書等。實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應按國家有關投資項目審批管理規定,凡應報送項目審批部門審批的,招標人應當在報送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中將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等有關招標內容報項目審批部門核準。4、合同情況的審核做好施工合同審查是工程建設項目竣工決算的必要前期工作。審計中應對協議書中的重點條款重點把關,重點檢查施工企業的資質等級、工程類別、承包方式、結算方式、工期狀況、優惠讓利、獎罰協議、相互責任等,在審查施工合同時,應注意施工條款的合法性,質保條款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在審計合同價中區分是中標價還是中標后的讓利價。
5、工程決算審查
一是工程量審核。工程內容是否與圖紙、設計變更和現場簽證相符;工程量計算是否符合定額及工程量計算規則;工程量單位是否與定額單位一致;工程量計算精確度是否符合規定;工程量計算順序是否按施工順序或定額上的順序。
二是定額套用和費用計取審核。定額的使用是否存在高套、錯套情況;費用計取程序和標準是否合規,是否存在高套取費系數。主要審查內容:分步分項工程的施工工序、材料耗用與所選定額子目一致的,復核其單價、人工、材料用量是否正確;不能完全套用定額子目,定額調整換算是否符合規定;工程類別確定是否與工程實際相符;工程費用項目組成是否符合規定,沒有發生的費用項目是否已剔除;取費基數是否正確;各項費率是否符合規定或協議;計價程序是否符合規定等。
三是單價套用審核。單位造價與同類工程平均單價是否存在重大差異,定額單價確定了定額子項工程的單位價值。對直接套用一般通過對比實際工作內容與定額工作內容是否相符加以審查,著重對比主要材料、主要機械、工藝及工作深度;對換算套用除完成對直接套用的審查工作外,還要審查換算是否定額允許及換算方法是否正確。
關鍵詞:事業單位 內部審計 現狀 問題
事業單位的內部審計是指事業單位設立內部專門的審計機構并配置相應的人員,依照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按照必要的程序和方法,對單位內的各種業務和內部控制進行獨立的評價和審查,確保財務資料的真實和完整性、經濟活動的合規和效益性、內部控制的健全和有效性,從而提升事業單位的工作效益。行政事業單位的內部審計是國家加強審計監督體系,用行政手段自上而下建立起來的。該內審是行政單位內部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有自己的特點和作用。但是目前現實實踐表明我國事業單位的內審還有非常多的問題,需要加以改進以利于事業單位內部審計的良好執行。
一、事業單位內部審計的作用
事業單位的內部審計作用可以從國家利益和事業單位內部發展兩個角度進行展開。對于國家而言,事業單位是國家政策的主要執行力量,它的工作影響著國家財政資金的分配等,特別是一些重要的事業單位,它們的行為更是會對國家財政資金的分配合理性產生重要的影響,它們的業務合理性和合法性對國家政策執行效果具有重要意義。而內審可以降低這些不利影響。首先,內審可以發現事業單位內部的和行為,進而可以嚴肅法律法紀,震懾不法分子;其次,完善的內審可以防止國有資產的流失,避免個人侵占社會福利的行為;再次,內審的良好執行也能夠保證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從而能夠為國家的宏觀調控提供信息參考。
而從事業單位的角度分析,內審可以起到“防護林”、“公證員”、“參謀長”等作用。首先,內審通過對事業單位內部的經濟活動和財務收支、內部控制等進行審計,對本單位的財政、財務行為的真實合法性進行監督可以對各種不法行為起到制約作用,遏制非法行為,加強防護和制約的作用;其次,內審還需要對單位下屬的機構和單位經濟效益等進行審計,做出公平、客觀的評價,對這些行為起到鑒證的效果;再次,內審通過對經濟行為的審查和評價,可以及時發現相關的問題,找出單位內部的財務漏洞等,提出改進意見,從而為單位領導的決策提供參謀依據。
二、事業單位內部審計存在的問題
目前,事業單位的內部審計還存在較多的問題,制約了內審效果。這些問題主要有對內審認識不到位、機構設置不合理導致獨立性客觀性不足、人員專業水平和政治素養不高、內審定位不明確、內部審計制度不完善、審計內容簡單流于形式等問題。
1.對內審重要性和內容的認識不足:很多事業單位的領導對單位內審的重要性認識不夠,他們認為國家已經實行了國庫集中支付制度,行政事業單位也編制年度預算和月度用款計劃等,物資的采購也是實行政府統一采購,因此行政事業單位內部的審計并沒有存在的必要,這自然會影響內審工作的展開。而有些領導則是將內審等同于紀檢監察等職能,這種錯誤的思維和觀念嚴重阻礙了內審工作的開展和內審效果的體現。
2.機構設置不合理導致獨立性不足:事業單位的內部審計機構大多數是單位的內部機構,都是隸屬于領導的管理之下,其具體的工作一般都聽命于單位領導;有些行政事業單位并沒有獨立設立內審機構,而是直接掛靠在財務等部門,有時候連內審工作都由財務人員直接擔任,這些設置方式都影響了內審的獨立性,使之工作無法避開部門利益和個人利益等。
3.人員專業水平和政治素質不夠:內審涉及面較廣,它需要涉及到單位經濟活動的方方面面,而且隨著經濟變化越來越快,經濟活動的廣度和速度都上了一個新臺階。但是目前行政事業單位的內審人員一般經驗較少,年齡較大,對新知識和新形勢的認識不足,自然難以勝任內審工作。另外內審人員的政治素質也有待提升,但從很多案例分析,事業單位的內審人員政治素質仍然不能夠滿足內審獨立性的要求。
4.內審定位和目標不明確:事業單位的內審應當圍繞本部門和單位的工作目標展開,結合單位的具體情況,這樣才能夠讓內審工作更加有可行性。在工作中,內審機構也會制定相應的審計目標,但是在制定過程中內審機構容易忽視權責利的統一,讓內審成為領導意志的體現,無法體現出內審效果的有效性。
5. 內部審計制度不完善:一方面是政府部門和國家審計機關對行政事業單位內部審計沒有出臺具體的審計準則和原則等,也沒有詳細的實施細則,相應的法律和制度規范的匱乏讓事業單位的內審人員在實施過程中顯得無章可循;另外一方面是事業單位內部對內審也沒有制度化的規范,并沒有建立起單位內部的審計制度,導致內審工作缺乏制度性規范。
6.審計內容簡單流于形式:行政事業單位的內部審計內容較為單一,而且并沒有跟進時代。例如很多事業單位的內部審計仍然僅僅是開展財務收支的審計,或者是用于糾正一些違規違紀的現象,隨著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經濟活動越來越復雜,事業單位的違規違紀現象也不容易發現。過去內審主要是事后被動審計,難以發現新問題,也無法應對經濟活動的新變化,容易讓審計流于形式。
三、事業單位內審效果提升的措施探討
(一)端正對行政事業單位內審的認識
內部審計和政府審計、社會審計等組成了我國三大監督主體,而且內部審計更具有主動性,審計人員也是本單位的職工,因而審計及時性更強。行政事業單位的目標也是履行國家賦予的公共管理職能,這一目標實施效果取決于單位內部的控制環境。而事業單位內部審計的良好執行可以改善單位的內部控制,從而提升事業單位的工作效果。內審可以通過對各項經濟活動的審查、評估和分析,以找出事業單位的主要問題,反映其現實的工作水平,提出改進的意見和建議,不斷完善事業單位的內部環境,保證公共職能的實現。單位內需要通過多種方式和活動提升領導、員工對內審的重視程度,例如可以通過專題培訓、行政發文、政府媒體宣傳等方式提高事業單位對內審的認識正確性,只有認識提高了,才能更好地發揮內審人員的工作熱情,發揮好內審的職能。
(二)建立健全獨立的內審機構,保證內審機構及其人員的獨立性
內審機構及其人員的獨立性是內審效果的重要保障,只有獨立的內審機構及內審人員才能夠真正開展好內審工作并為事業單位提供良好的建議。首先,事業單位要建立起獨立于財務、紀監等部門的專門內審機構,并配置必要的專業人員,內審機構和其他職能部門相比在設置上要有較高的地位,對其他職能部門有監督的權利和義務,內審機構應當直接在事業單位的第一負責人領導下進行內審工作,內審部門對第一負責人匯報工作,并建立起上下結合的內部審計體系,由上級內審部門負責對下級領導的審計,以彌補內審無法對本單位管理層進行審計這一缺陷。其次,被審計人員和審計人員要減少經濟利害關系,審計經費要獨立于被審計部門,獨立行使其審計職權,以免受到其他部門和個人的干預,例如國家可以在條件允許下通過專門的預算將審計資金劃撥至相關單位的內審機構,增強其獨立性。
(三)增強人員素質和政治道德,提升內審工作的效果
內審人員大多數是財務部門調過來,其素質和真正的內審人員素質要求還有一定的差距,一名合格的內審人員需要懂財務、審計、經濟、管理、人力等多種知識,并且需要不斷更新自身的知識儲備,了解相關的政策規定等。這就需要從多個方面加以改進和完善,首先要從招聘環節做好相關的人員配置,讓有素質有道德的人員加入內審隊伍,這就需要事業單位能夠確定相應的招聘門檻和要求等,并做好招聘工作的制度化,減少關系戶的數量;其次,要抓好內審人員的培訓和教育工作,實行持證上崗制度,并做好后續的教育和培訓,加強崗位培訓,提升內審人員的業務素質和技能,切實提高這些人員的業務素質;再次,事業單位要從自身實際出發,結合單位的特色,因地制宜地制定和完善內審人員的管理辦法,通過有效的績效考核和獎懲激勵等解決好這些員工的待遇和激勵等問題,調動其積極性,并通過績效壓力等方式加強其自我學習的動力等。同時事業單位要從多個方式,例如案例教育、政策發文等方式加強對內審人員的道德教育,提升其責任心和政治道德,讓其能夠在利益誘惑面前仍然保證內審的有效性,有效地執行好相關工作。
(四)明確內審工作的職責和目標,改進工作方法和手段
事業單位的內審要圍繞本單位的中心目標進行工作的展開,內審要以改善管理、提高效益、執行好公共職能為目標進行工作,它們的定位應當是能夠做好本單位或者本部門的決策幫手,并不斷促進事業單位的內部管理,規范相關人員的經濟活動,內審不僅僅要做好監督工作,也要能夠為單位提供服務內容。另外,內審的工作也需要通過改進自身的工作方法和手段,以不斷提升內審的工作質量。例如,內審要加強事前審計、事中審計、事后審計的結合,做好主動性預防審計,加強對違紀現象的震懾作用;再如,審計要能夠治標治本結合,通過微觀審計的深入,促進審計的宏觀效果體現,審計要能夠從制度入手,堵塞漏洞。
(五)建立健全內審相關的制度和規章,保證內審工作有法可依
內審工作需要有相關的審計法律法規作為制度保障,目前內審依照的是審計署頒布的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并非法律條文,這和政府審計、社會審計依照的法律有一定的懸殊。因此,國家可以在條件允許下出臺相關的內部審計法律,以明確事業單位內審機構及其人員的職責、范圍和權限等,提升內部審計在事業單位內的地位。另外,事業單位內部也要實現內部審計的制度化、程序化和規范化等,完善單位內的審計工作管理制度,這樣才能夠讓事業單位的內審定期得以開展,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目前,事業單位內審存在種種問題影響了其效果的體現,也不利于國家和人民的利益保障,因此有必要對其進行分析和評價,并針對性地提出一些解決措施。本文以此為切入點,探討了相關的事業單位內審存在的問題和解決措施,希望能夠對相關的行業和企業有所幫助。
參考文獻:
[1] 蒲德建. 行政事業單位內部審計工作問題策略探析[J] 財經界.2010.05.199-201.
[2] 鄧彬. 對事業單位內部審計工作的正確認識和探討[J] 企業家天地.2008.9.189-190.
[3] 潘亞琴. 論事業單位內部審計工作的現狀及發展[J] 當代經濟. 2010年11月(下). 124 -125.
[4] 張艷華. 關于行政事業單位內部審計工作的思考[J] 湖北經濟學院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 2010年6月.44-45.
經濟法責任是指經濟法主體違反經濟法的規定或由于某種事實狀態符合經濟法的特別規定而應當承擔的后果。[1] 關于它的名稱,學界主要有:經濟責任、經濟法責任和經濟法律責任等不同的稱謂,但絕大多數贊成使用“經濟法責任”,[2] 本文亦認為采用“經濟法責任”的表述比較恰當。經濟責任是一個泛化了的概念,其內涵與外延非常模糊,不適合作為法學術語用于經濟法學和法律術語用于經濟法實踐;經濟法律責任則容易造成“經濟法律”和“經濟法”的混同,使人誤認為是所有經濟法律規定的責任,而且,由于約定俗成的原因,法學中通常將“民事法律責任”簡稱為“民事責任”、“行政法律責任”簡稱為“行政責任”、“刑事法律責任”簡稱為“刑事責任”,容易引起人們將“經濟法律責任”簡稱為“經濟責任”的誤會。因此,本文采用“經濟法責任”作為經濟法上之法律責任的專用術語。
獨立審計經濟法責任從廣義來說,應該是所有獨立審計化契約的主體違反社會化契約的約定而對其他社會化契約的當事人承擔的責任。在第二章中,我們了獨立審計法律關系的結構,認為它是一個多層主體構成的社會化契約關系。第一層主體是政府,政府接受利益相關者的委托,作為公眾的人,有義務對企業經營管理當局作審計監督;第二層主體是注冊師協會,有限政府的審計監督行為并不是由自己親自實施,而是通過制定系統的獨立審計制度,培育行業協會這樣的社會中間力量,由社會團體行使政府職能;第三層主體是注冊會計師及事務所,行業協會通過一定的控制手段吸納合格的會員來具體從事審計業務,并向公眾提供審計信息;第四層主體是企業的其他利益相關者,他們根據各自不同的需要采用審計成果,同時通過企業給注冊會計師支付審計公費,通過國家稅收的形式支付政府費。[3]
獨立審計社會化契約中,不同的主體負有不同的義務,相應的應當承擔不同的責任。政府的契約責任根據本國采取的審計管理體制不同而不同,采行業自律型管理體制的,政府(國家)只承擔立法等抽象行為的義務,而不負具體的契約責任。采政府干預管理體制的,政府應當負有監管的責任,這種責任本質上說是一種委托責任,如果政府監管不力,利益相關者可以有兩個途徑補救:一是通過司法程序要求政府履行監管義務;一是利益相關者自行監督,付出的監督成本由政府賠償。當然上述途徑僅是理論探討,世界上還沒有這方面的實例。不過,市場經濟成熟的國家,政府自知能力有限,一般都不主動承擔具體監管義務,而是將此義務給予民間組織,如美國在2002年前由注冊會計師協會自律管理。但是,行業協會從資金、人員、技術等諸方面都與會員有密切聯系,不可能純粹地代表社會公眾的利益,因此行業自律有天然的缺陷。于是,Sarbanes-Oxley Act of 2002(SOX)規定了一個新模式,即成立一個新的民間非營利機構-公眾公司會計監督委員會(PCAOB),代表公眾利益對審計進行監督。PCAOB由五人組成,其中三人是代表公眾利益的非會計專業人士。SOX的出臺,使獨立審計社會化契約趨于完善,在PCAOB成立以前,行業協會既代表會員利益,又代表社會公眾的利益監督會員,往往會產生利益沖突;PCAOB成立之后,使代表社會公眾的利益的組織獨立,獨立審計社會化契約關系得到理順,能更好的保障各方利益。
在市場經濟不健全的國家,由于缺乏完善的獨立審計社會化契約的制度安排,政府往往把自己享有的行政權力與應當履行的經濟義務混而不分,過度崇尚國家強制力管理,而對缺位或失誤不承擔任何責任,當然談不上什么政府責任的。
“第三部門”(含行業協會和獨立監督組織)的獨立審計社會化契約義務在于制定職業標準、選擇合格執業人員及對審計人員進行監督,其責任在于它監督缺位后應承擔的后果。如果第三部門沒有適當履行監督職責,利益相關者應當有權通過司法程序要求強制履行。因為“第三部門”是非營利的民間組織,其經費來自于會員的會費,不可能有財產賠償的能力,因此不能也不可能追究它的財產責任。
對于注冊會計師違反獨立審計社會化契約,應當承擔多重責任。首先是財產責任,注冊會計師應當對自己的行為造成利益相關者的經濟損失進行賠償,具體賠償的范圍我們將在以后章節詳細論述;其次應當承擔倫理責任,注冊會計師的違法行為不但損害了利益相關者的經濟利益,而且損害了行業的聲譽,應當受到行業協會的警告、公開譴責和降低信用等級等制裁;第三是行為責任,根據需要,行業協會或者其他監督機構可以要求注冊會計師公開聲明更正錯誤、暫停執業、進行業務和職業道德等;最后,如果注冊會計師已經喪失了起碼的職業道德水平,行業組織可以撤銷其注冊,使之喪失從事審計業務的能力,承擔能力責任。
雖然獨立審計社會化契約的主體結構十分復雜,但是該社會化契約是以提供獨立審計服務的注冊會計師為中心建立的,人們最關心的而且最復雜的是注冊會計師違反契約的責任,本文的主題也僅限于此。因此,我們將獨立審計經濟法責任作狹義理解,僅指注冊會計師的經濟法責任。本文所稱的“獨立審計經濟法責任”除本節外,均指“注冊會計師經濟法責任”。
二、注冊會計師經濟法責任的歸責基礎
我們要探討獨立審計經濟法責任是否有獨特的具體形態,首先要確定獨立審計經濟法責任的范圍,因為責任范圍決定了責任形態的表現形式,前者是后者的基礎??傮w來說,法律責任是通過國家強制力來保護既有的法律關系的制度,證券市場獨立審計的法律關系是一種社會化的契約關系,注冊會計師審計是為全社會提供客觀公正的會計信息,其成果的受眾廣泛。在證券市場上,注冊會計師提供的是法定的公共信息,這種信息是對公眾公司披露的財務信息進行鑒證的信息。通過獨立審計的鑒證,既提高了公眾公司財務信息的可靠性,又可以幫助投資者對投資對象進行判斷和離析,從而維護了證券市場的穩定、健康和持續。形式上,注冊會計師審計是由委托人委托來啟動的,實質上注冊會計師審計是被審計人的法定義務,審計的成果并不是僅僅為委托人提供服務,更重要的是為社會公眾提供權威的公共信息。因此,我們說注冊會計師經濟法責任是社會責任。這種社會責任在于責任的基礎關系是應社會整體利益需要締結的,在于締結社會化契約的利益相關者是對獨立審計制度的信賴,在于注冊會計師提供的審計信息屬于公眾信息,還在于注冊會計師經濟法責任的目的是保障社會整體利益。那么,獨立審計經濟法責任應當限定在注冊會計師的審計失敗使社會成本增加的范圍內。怎樣具體判斷增加了多少社會成本呢?我們需要對社會審計成本與社會審計收益進行比較分析。
常識告訴我們,對于利益相關者來說,如果審計的收益與審計的成本之間的差額達不到他們預期的水平,他們就不會產生審計的需求,獨立審計制度就沒有存在的價值。對于注冊會計師來說,如果他們收取的審計公費與可能承擔的審計責任的差額達不到他們預期的水平,他們也沒有提供審計服務的動力,獨立審計制度也不可能存在。由于獨立審計是社會化契約,契約當事人聽命于利益相關者整體,具體的個人對既定的社會化契約往往只能接受,所以,以上的利益對比應當從宏觀上來分析。先分析審計需求,假設在沒有審計監督的情況下,利益相關者的投入為I1,損失率為P,損失為L1=I1·P;在有審計監督的情況下,利益相關者的投入為I2,預期收益為(B+I2),如果審計失敗,利益相關者的損失為L2=I2·P,假設利益相關者信賴審計,I2>I1.如果按照傳統民法的契約責任賠償原則,審計失敗后,利益相關者獲取的賠償應當為(B+I2)。再分析審計供給,假定注冊會計師獲取的審計公費是A,預期的審計失敗率為Pa,注冊會計師可能承擔的最大賠償額是C=A/Pa.就民事法律關系而言,其民事責任只考慮具體案件的損害,以及對案件當事人的,即是否給予了受害人法律規定范圍內的補償。而對于社會化契約而言,它不僅要考慮案件的具體當事人,而且要考慮具體案件的責任后果對整個社會和整個制度的影響。如果注冊會計師對于審計失敗的賠償大于C的話,勢必損害獨立審計職業,造成行業萎縮;如果賠償小于(L2-L1)的話,勢必造成獨立審計沒有任何經濟價值,利益相關者沒有需求的積極性,社會將失去一項有力的監督制度。因此,基于社會整體利益考慮,審計失敗的財產責任L只能在這樣的范圍內:(L2-L1)<L<C.如果C<(B+I2)的話,那么利益相關者只能得到部分經濟補償,至于這部分經濟補償怎么在利益相關者之間分配,則屬于獨立審計經濟法責任構成要件要解決的問題,可以通過對權利主體的選擇和注冊會計師過錯的認定來確定對具體受償人的賠償范圍。
三、注冊會計師經濟法責任的具體形式
利益相關者締結獨立審計社會化契約的主要目的是取得經濟收益的最大化,獨立審計的經濟法責任首先應當保護利益相關者的經濟利益。保護經濟利益的直接方式就是對利益相關者的經濟損失進行適當的補償,因此,獨立審計經濟法責任的一個主要形式就是財產責任形式。財產責任就是注冊會計師因審計失敗應當給予利益相關者經濟賠償的責任。財產責任一方面可以使利益相關者的損失得到彌補,維持利益相關者要素投入的積極性,另一方面也可以使不勤勉盡職的注冊會計師受到應有的經濟懲罰。雖然獨立審計經濟法責任的財產責任形式與民事責任的財產責任形式表面上是一致的,但實際上有質的不同,上面我們對經濟法責任的歸責基礎作推理的時候已經強調過,經濟法的財產責任是對社會整體利益的損失進行補償,是關注利益相關者整體受損的情況,而民事責任關注的是具體的個人受損的情況;經濟法責任確定經濟補償的范圍是基于社會利益與社會成本平衡的考慮,而民事責任是基于對具體受害人是否能給予充分補償的考慮。
對審計失敗負有過錯的注冊會計師除了應當承擔財產責任外,還應當承擔財產以外的其他責任。這種責任的直接誘因是,注冊會計師行業為了保證職業的生存,必須采取措施提高自己可以承受的賠償能力。上面我們提到,注冊會計師可能承擔的最大賠償額是C=A/Pa,為了提高C,一方面可以增加A,另一方面減小Pa.增加審計公費并不是注冊會計師行業一方可以決定的,而是需要在社會化契約談判中得到利益相關者的認可,歸根到底由社會審計成本的承受力來決定。因此,從注冊會計師行業自身來說,只有一個途徑提高賠償能力,那就是采取措施減小審計失敗率。為了減小審計失敗率,行業協會必須提高注冊會計師的業務能力和職業道德水平。前面我們說過,行業協會引導注冊會計師提供獨立審計服務,其本質是代政府履行利益相關者權益的經濟職能,那么政府也有動力將行業提高注冊會計師的業務能力和職業道德水平的措施法律化,使之成為獨立審計制度的組成部分,這些由注冊會計師協會施加給注冊會計師的措施就成為注冊會計師因審計失敗必須承擔的經濟法責任。
這些非財產性的經濟法責任根據采取的措施不同可以分為倫理責任、行為責任和能力責任。倫理責任是道德與法律的融合,指注冊會計師違反了職業道德規范應當承擔的責任。注冊會計師的職業道德不是我們平常認為的大公無私,他人至上,而是從事該職業起碼應當遵守的行為準則。強調倫理責任并不是經濟法的首創,其實民法的契約責任、誠實信用原則等都含有倫理因素。[4] 注冊會計師倫理責任的具體形式主要包括:對注冊會計師,協會給予警告、公開譴責;對會計師事務所,協會給予公開譴責、降低信用等級等。行為責任有兩方面的含義,一是要求注冊會計師及事務所對自己的過失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具體形式是要求注冊會計師及事務所在指定的范圍、以指定的方式公告更正審計報告;二是限制或者提高注冊會計師的行為能力,注冊會計師審計是專業性強,知識更新快的行業,如果注冊會計師不重視繼續,一段時間后,可能自己的知識結構不能滿足獨立審計的基本要求,業務能力達不到專業要求的水平本身就是注冊會計師最不可接受的主觀過失。對于不能勝任業務的注冊會計師,協會應當采取措施暫停其執業,并給予其業務培訓,提高他的業務能力。所謂限制行為能力,是指在一段時間內暫停注冊會計師的執業資格。能力責任則是剝奪注冊會計師從事獨立審計的權利能力,對于嚴重違反獨立審計準則和職業道德規則的當事人和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協會應當給予最嚴厲的制裁,將之清除出注冊會計師的隊伍。具體措施是注銷注冊會計師的執業登記,撤銷會計師事務所的執照。
四、證券市場獨立審計經濟法責任的特征
前兩節我們通過分析獨立審計經濟法責任的形態,揭示獨立審計民事責任理論的缺陷,行政責任代替經濟法責任的弊端,從正反兩方面論證了獨立審計經濟法責任的客觀存在,下面我們一下證券市場獨立審計經濟法責任的特征,使這一新興的法律責任在理論上有更完整的形象。
(一)證券市場獨立審計經濟法責任是注冊會計師對社會承擔的責任
我們認為,注冊會計師與公司的其他利益相關者之間的關系是復雜的社會化契約關系,在這種關系中,注冊會計師是獨立審計的受托人,社會公眾(包括公司管理當局的廣泛的利益相關者)是實質上的委托人。這樣,注冊會計師受到社會化契約的約束,必須全面履行契約規定的義務,否則就要承擔法律責任。但是,我們不能明確指出具體的責任相對個體,只能認為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是相對社會公眾。至于社會公眾中,具體到哪些人有權接受損害賠償,是根據獨立審計經濟法責任的歸責基礎和構成要件,從社會成本上作判斷。需要說明的是,并不是只有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才是社會化契約的當事人,無權請求損害賠償的人仍然是社會化契約的主體,只是他們僅享有相對不完整的權利,如享有利用或者不利用社會化契約成果的權利。因此,在社會化契約中,原權利和救濟權利是相對分離的。
而民事責任完全不同,民事責任是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一方當事人對于另一方當事人的責任,是原子化個體對原子化個體的責任,即特定私權主體對特定私權主體的責任。在民事關系中,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義務或侵犯對方的權利時,使對方的合法利益受到損害,法律便迫使加害人對受害人承擔同樣的不利后果,以使受害人被破壞的平等地位和被損害的權益得到恢復或彌補。民事關系的權利主體和義務主體都是具體明確的,民事責任的范圍也是確定可知的,權利主體的原權利和救濟權利是統一的,這種確定的、具體的權利只需要形式正義就可能得到實現。
在行政法律關系中,行政相對人的行政責任是一方當事人對于國家的責任。行政相對人不履行行政法規定的義務,會使國家受到損害,法律便迫使加害人承擔不利的后果,修復被破壞的秩序。這是個體對國家的責任。追究一個行政違法者的行政責任是國家權力的一種表現,不同于法和民法,追究經濟法責任和民事責任是權利人救濟權利的實現。權力的實現和權利的救濟是有本質區別的。在責任的形式方面,三種責任都有財產責任的形式,經濟法和行政法還存在非財產責任的形式,如注冊師因過錯審計失敗,可能要承受暫停執業的經濟法責任和罰款的行政責任;如果三種責任都以財產的形式承擔的話,行政責任的受益者是國家,如罰款的款項要歸于國庫,不屬于任何個人,經濟法責任和民事責任的受益者都是具體的個人。
(二)證券市場獨立審計經濟法責任是財產責任和非財產責任并重的責任
在證券市場獨立審計經濟法責任中,注冊會計師既要對公眾公司的利益相關者承擔損害賠償的財產責任,又要對社會承擔一系列的非財產責任,我們把這些非財產責任概括稱為倫理責任、行為責任和能力責任。所謂倫理責任是指以注冊會計師因違反職業道德規范,應受注冊會計師協會公開譴責、警告,對會計師事務所降低信用等級等為的責任;所謂行為責任是指以注冊會計師協會暫停注冊會計師及事務所的執業,要求注冊會計師在指定的范圍、以指定的方式公告更正審計報告為內容的責任,或者要求注冊會計師停業,提高注冊會計師的業務能力和職業道德水平;能力責任是指以注冊會計師協會撤銷注冊會計師的注冊,終止注冊會計師及事務所的執業資格為內容的責任。[5] 與經濟法責任不同,民事責任主要是財產責任;行政責任主要是人身責任,雖然行政責任也采用行政罰款等方式,但主要是對行政違法行為人給予拘禁、警告、記過、開除公職等行政處分方式;而經濟法責任既有財產責任,又有非財產責任,且二者并重,難分主次。
值得注意的是,我國自從注冊會計師行業恢復以來,一直是以追究注冊會計師的行政責任為主,輔之以刑事責任。這些行政責任主要包括《注冊會計師法》規定的政府主管部門對會計師事務所給予警告、沒收非法所得、罰款、暫停營業、撤銷注冊,對注冊會計師給予警告、暫停執業和吊銷執照;《證券法》規定的沒收非法所得、罰款,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會計師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的資格證書;以及證監會的有關法規規定的罰款、沒收非法所得、撤銷注冊會計師及事務所的證券從業資格等。在經濟法中,有學者把類似注冊會計師的這些現在稱為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的制度統統拉入經濟法責任之中,認為《證券法》、《注冊會計師法》等本身就屬于經濟法部門,其責任當然是經濟法責任。這種“胡子眉毛一把抓”的“搶地盤”似的觀點我不敢茍同。一方面,它混淆了經濟法責任與民事責任、行政責任之間的關系,另一方面,它對經濟法責任簡單化,既不利于經濟法學的完善,也不利于整個法學的。我們認為,學科的劃分,是以的方便為導向的,立法是以法的適用方便為導向的,從立法技術上考慮,一項具體的法律,必然是不同的法律規范綜合,為什么非要硬拉一個什么法屬于經濟法呢?為什么把分明屬于其他法律部門的規范,生硬的認為是經濟法的規范呢?如果真要這樣的話,就會產生真正的經濟法研究受到忽視,經濟法學的研究成果無法轉化為立法、司法實踐,經濟法學得不到其他法學的認同的不良后果。
我們應該正視,在我國現行的《注冊會計師法》和《證券法》中,還沒有真正意義的經濟法責任的規定,這些法律把一些本屬經濟法責任的內容視為行政責任,把追究的權力賦予給有關國家機關,這是我國立法的缺陷,而這種缺陷很大程度上在于我國經濟法理論的落后。當然,明確提出經濟法概念的國家并不多,但是這并不會妨礙這些國家對實質的經濟法理論的研究,也并不在這些國家對我們所稱的“經濟法”的立法,如美國就有世界上競相借鑒的證券立法和注冊會計師立法。在我國的經濟法學研究中,長期以來把國家的經濟職能與職能混同,強調國家強制力在經濟法中的作用,走向了偏誤,這種偏誤表現在責任理論上就陷入行政責任之中不能自拔。再者,我國的經濟法研究忽視了“第三部門”在經濟法責任中的作用,[6] 現有的立法往往把會計師協會這樣有權追究責任的行業組織視為行政法的授權主體,它們追究的責任歸類于行政責任,這是對西方發達國家“第三部門”制度的一種不完整的引進,使得我國的社會組織立法呈現出“四不象”的混亂。
本文主張我國應當給予被稱為“第三部門”的社會組織完整的法律地位,承擔起代表社會公眾追究有關責任人的經濟法非財產責任的重任,[7] 以區別于通過政府部門追究的行政責任。
(三)證券市場獨立審計經濟法責任是補償性與懲誡性相結合的責任
經濟法責任中有關財產的任是要求注冊會計師承擔財產損失的不利后果,客觀上具有懲罰的意義,同時,與民事責任一樣,還具有賠償受害者經濟損失的補償意義。至于民事責任是否具有懲罰性,觀點并非一致。有人認為,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和人身關系的,依據平等原則,民事責任只能具有補償性,不能具有懲罰性,因為地位平等的當事人之間談不上誰懲罰誰的。但也有人認為,法律責任是國家法律對行為人的一種否定性評價而應當承擔的不利后果,法律責任是以國家法律的強制力作后盾的,是國家為了維護社會的秩序強制分配給行為人的負擔,具有一定的懲罰性。兩者的觀點都有合理的方面,但我們不能忽視的是,民事責任的首要功能在于給予受損人以補償,使受損人恢復到損害前的狀況,民法是通過這種對舊有權利的維護來維護現有的社會秩序,而不是通過對行為人的處罰來維持社會秩序。認識這一點對區別民事責任與經濟法責任是有意義的,民事責任的補償性體現了“可預見性”和“充分性”特征,民事責任的行為人在實施行為之前,對自己行為的后果有一個比較清晰的認識,如在違約責任中,當事人只對相對人承擔責任,責任的范圍限于約定的范圍,侵權責任雖然具有對世性,但只有受侵害者才具有請求賠償的資格,受到侵害的人畢竟是可確定特定人,對于受害者,行為人必須給予充分的補償,使受害人恢復到受侵害前的狀態。在證券市場獨立審計經濟法的財產責任中,受害主體眾多,往往是不確定的,但是注冊會計師不可能對不確定的每一個受損人都給予經濟補償,只能通過歸責基礎作出適當的判斷,確定有權請求賠償的主體,對他們的損害,注冊會計師也只能給予適當的賠償,而不一定是充分的賠償。因此,經濟法的財產責任一方面表現為補償性,另一方面也表現為懲罰性,其責任功能不是以維護受侵害時的原狀,而是為了維護現實的社會秩序。
經濟法責任除了財產責任具有補償性和懲罰性雙重功能外,其非財產責任具有懲誡性。經濟法的懲誡性是與行政法的國家懲罰性不同的一種特性,“懲罰”表現為一種國家的權力,包括財產責任的懲罰性也是國家強制力的體現。而“懲誡”包括“懲罰”和“”,主要是體現一種權利(不是權力),社會組織的懲誡權利形式上來源于國家法律的授權,但本質上是通過社會化契約獲得的社會公眾的授權,它不是一種國家授予的政治性權力,而是社會公眾為了維護自己的權利而得到的委托授權。
(四)證券市場獨立審計經濟法責任的認定高度復雜和技術化
證券市場是高度復雜和技術化的資本市場,與商品市場相比,證券市場的供需主體及決定供需變化的因素與機制更加復雜。從市場主體來看,從政府到、從機構到個人,形形,非常廣泛,他們在市場中的地位、對市場的熟悉程度、對市場的要求千差萬別。從市場構成來看,不同主體代表不同的利益群體,內部運作機制各不相同。從交易工具來看,有債券、股票、基金及衍生商品等,各類工具在性質、交易方式、價格形成機制等方面既自成體系又彼此聯系。從價格形成機制來看,證券實質上是市場對資本未來預期收益的貨幣折現,其預期收益受利率、匯率、通貨膨脹率、所屬行業前景、經營者能力、個人及社會心理等多種因素影響,具有較強的不確定性。從投資人的動機來看,投資者的投資行為與投機行為相互伴生,難以預測和控制的投機行為往往造成市場的劇烈波動。由于證券市場的復雜性,投資者投資受損之后,往往很難認定究竟是由哪些因素造成的,即使是可以大致確定引發損失的因素,也很難把損失在復雜因素中定量分配。
獨立審計是高度專業化和技術化的專家服務活動,審計人員需要有扎實的專業技能和豐富的實戰經驗,會計信息的鑒證過程是一個相當復雜的技術過程,沒有專業背景的受害人和并非從事審計專業的法官很難判斷注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是否有審計虛假、未盡職業謹慎,也很難認定受害人的損失與注冊會計師的損害行為中存在的因果關系。
以上兩種高度復雜和技術化的事物加和在一起,更增加了證券市場獨立審計經濟法責任的復雜性和追究責任的難度,使證券市場獨立審計經濟法責任具有其他法律責任所不能比擬的特殊屬性。
注:
[1] 翟繼光:《經濟法責任研究》,210.45.216.238/~fxy/lawreview/lr5/jjfzryj.htm.
[2] 管斌等:《第十一屆全國經濟法理論研討會綜述》,《法商研究》2004年第2期。
[3] 參見肖義方:《注冊會計師審計法律責任的性質研究(中)》。
[4] 參見邱本:《市場法治論》,檢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163頁。
[5] 責任的分類受到漆多俊教授的啟發,參見漆多?。骸督洕ɑA理論》(第三版),武漢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191-195頁。
【關鍵詞】 供電企業; 經濟責任審計; 內部審計
《中央企業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管理暫行辦法》所指企業經濟責任審計,是指依據國家規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對企業負責人任職期間所在企業資產、負債、權益和損益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及重大經營決策等有關經濟活動,以及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的監督和評價活動。按照該項規定,電網公司對領導干部開展了經濟責任審計,并按干部任免權限“誰任命,誰審計”的分級負責、分工審計原則,根據“全面審計,突出重點”的要求,加強對重大經營決策、重大經營風險、重要管理事項、重點控制環節和大額資金的檢查,對領導干部職責范圍、經濟責任履行情況進行審計評價。在實際開展市級供電企業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深刻感受到,遵循科學的審計程序,獲取領導的支持,取得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做好經濟責任審計評價,實行審計成果轉化,提高審計人員綜合素質等,對于成功開展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具有重大影響。
一、市級供電企業經濟責任審計的實施程序
(一)審前準備
市級供電企業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實施對象是所屬二級單位(縣電力局、專業管理所或相關多經企業)的正職。根據市局《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指令書》和《關于對部分中層干部進行離任審計的通知》精神,進行審前調查,制訂審計方案,成立審計組,選派審計人員,確定審計任務,聽取被審單位離任領導任職期內的工作自述,查閱年度工作計劃、工作總結、會計報表及其附屬經濟資料,了解被審計單位基本情況、業務范圍、經營管理、內控制度、財務收支及人員情況、離任時的財務狀況,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找準審計切入點,確定審計分工和完成審計目標的具體日程。
(二)審計實施
審計實施中,審計人員通過實施審計程序,采用審核、觀察、監盤、詢問、函證、計算和分析性復核等方法,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同時作好審計記錄,寫好審計工作底稿,并與被審計單位交換審計意見。通過對企業負責人任職期間經營成果、財務收支、資產質量和有關經營活動、重大經營決策以及經營績效審計,正確評價領導干部工作業績和廉潔自律情況。
(三)審計終結
審計終結階段的主要工作是撰寫審計報告,在界定企業負責人工作業績和經濟指標完成情況時,針對不同職責范圍的審計對象選擇適當的審計內容和考核指標。根據電力企業的生產和核算特點,對縣級電力局和城區局級主要領導考核的主要經濟技術指標有:售電量、銷售收入、銷售成本、內部利潤總額、售電均價、電費回收率、資金上解率、綜合線損率和全員勞動生產率等指標計劃完成情況、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對獨立核算的多經企業考核企業領導任期內各年年末資產、負債及股東權益增減變化情況、各年產值、成本、利潤指標完成情況、職工人年均收入情況、稅費上繳及企業所得稅減免情況、普通股股利分配情況、資產保值增值和管理情況等;對報賬制核算的專業管理所考核其年度預算執行情況。
主要工作業績從財務資產管理、供用電管理基礎工作、營銷管理、工程管理、內部控制制度的制訂及執行情況等諸方面進行考察和認定。離任審計完成后,要做好審計檔案歸檔保管工作。
二、幾點體會
(一)領導重視是做好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前提
1.經濟責任審計是根據我國干部管理的需要而開展的,已成為一項具有中國特色的經濟監督制度,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從立項到審計評價都必須有一定的行為準則。經濟責任審計作為企業強化內部監督約束機制的一種有效方式,日益受到電網企業各級領導的重視,國家電網公司和省、市電力公司分別制訂了《經濟責任審計辦法》和審計業務指南,促進了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順利開展。
2.經濟責任審計涉及企業經營管理全過程,上級領導將經濟責任審計作為企業加強經營管理、提高經營效益的重要手段。在目前經濟責任實施中,審計通知書、審計報告均由單位主要領導親自簽發和提出意見,并將審計報告作為考核、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據。領導的支持為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提供了寬松良好的外部環境。
3.經濟責任審計內容廣泛,審計方法靈活多樣。利用核對、比較、詳查或抽查及內部控制制度查驗等審計方法進行對比分析,對業績指標采取縱橫對比法,對重大經營決策和特定問題作出分析。通過分析比較,摸清家底,肯定成績,指出存在的問題,提出管理建議。離任者自覺接受審計,配合審計,明確了其在任的經濟責任。繼任者明確工作思路,盡快適應新的環境,保持了工作的連續性。上級領導和繼任者借助審計力量,全面了解單位的真實情況,進一步規避和控制風險,確定其經營決策。
(二)獲取充分可靠的審計證據是保證經濟責任審計質量的關鍵
中國內部審計具體準則指出“審計證據,是指內部審計人員在從事審計活動中,通過實施審計程序所獲取的,用以證實審計事項,做出審計結論和建議的依據”,它是解除或追究被審計人經濟責任的依據。審計證據具有相關性、充分性、可靠性的特點。相關性即審計證據與被審計事項密切相關;充分性是指審計證據的數量足以支持審計意見;可靠性是指證據的可信程度。審計證據質量的高低不僅影響審計證據的證明力,而且關系到審計報告的客觀性和公正性。因此獲取充分、相關、可靠的審計證據是保證電網企業經濟責任審計質量的關鍵。
證據的類型取決于審計目標,經濟責任審計內容廣泛,包括內控制度、重大經營決策、財務收支、績效、工程管理、營銷審計等,需要獲取多方面的證據。其中:財務審計是對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的真實、合法、效益進行審計監督,對企業財務報表反映的會計信息依法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取證目標是證實會計報表所作的各項認定;績效審計是在傳統的財務支出審計的基礎上,從企業支出的成本和取得的效益、效果來衡量其物質資源、人力資源配置與消耗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取證目標則是各項經營指標、效率指標和效益指標等的實現情況;電力營銷審計是對電網企業的市場營銷組合因素(即電力產品、價格、地點、促銷)效果的審計。其取證要關注電量、電費、線損數據來源真實性、電價政策執行的正確性、電費回收的及時性,回收率指標完成的真實性、電費資金管理的安全性和賬務管理的合規性、電力營銷管理工作的規范性、線損管理制度的健全性及其執行效果;工程管理審計主要關注工程立項、建設過程、工程(預)結算、工程竣工決算各環節的審計取證等等。
在實際工作中,市級電網企業領導干部任期短至1~2年,長至7~8年,跨越時間長的經濟責任審計項目有些證據可能難以取得。同時,由于“先離任后審計”現象的存在,導致審計發現情況不能及時向當事人了解,而繼任者受到對情況不了解或不愿觸及矛盾等因素的影響,有可能增加審計發現和落實問題的難度,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審計證據的質量。
(三)審計的評價是經濟責任審計的核心和重要環節
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是在對被審計單位主要負責人所在單位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審計的基礎上,對其任期內履行經濟責任情況作出的綜合評價。根據國家電網公司、省、市電力公司對企業負責人的考核要求,供電企業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評價內容主要包括:企業財務狀況評價;企業經營成果評價;企業內部控制制度評價和企業重大經營決策評價。審計評價的方法是:以市級電網企業負責人任期經濟責任目標為標準進行對比評價,確定資產經營責任和工作目標的完成情況;采用國家電網公司系統平均水平為標準進行對比評價,分析任期內取得的成績和存在的問題;以國家電網公司系統先進水平為標準進行對比評價,尋找本單位的差距。對取得的成績和查證的問題進行審計界定,分清直接責任和主管責任。
經濟責任審計不同于傳統的財務收支、經營管理、經濟效益審計等,傳統審計對事不對人,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是一種政策性強,且既對事又對人的復雜的審計方式。該審計不僅工作量大,而且經濟責任劃分、審計評價都有一定的難度。一是可能因為以前家底不清,造成對接任認定困難;二是離任者非常關注審計評價,成績多本人感到滿意,問題多離任者不肯接受,因此審計評價是經濟責任審計的核心和重要環節。
經濟責任審計評價要遵循客觀性、相關性、公正性、發展性和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原則,熟練掌握相關政策,謹慎評價,建立在全部事實的基礎上,全面看待被審計人的功過。同時認定經濟責任不脫離當時當地的客觀環境和歷史條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審計范圍內的經濟責任履行情況,注重數據,作出真實、客觀、公正的評價。對非審計事項、審計中未涉及的事項、審計證據不充分的事項不作評價,堅持數據評價原則和準確性原則,使用規范語言。
(四)審計成果的轉化和運用是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價值所在
審計成果是指出具的審計報告、審計結果報告、審計決定等結論性文書和其他相關的審計成果資料。審計成果運用是審計工作的最終環節,也是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關鍵和價值所在。
電網企業應堅持先審計、后離任的要求,內部審計部門要強化服務意識、大局意識,不斷創新,把審計結果轉化為紀檢、財務和人力資源部門需要的審計成果。同時與人力資源部、紀檢監察部門統一安排,分工協作,建立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檔案,共同做好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審計部門對查出問題的整改工作跟蹤督促落實,明確專人負責,有針對性地安排后續審計或審計回訪,加強對審計建議、意見的整改落實,督促被審計單位加強對被審問題的認識,以促使其加強管理。審計成果的有效利用,一方面,能夠促進提高內部審計質量,擴大內部審計影響力,提高內部審計監督的有效性;另一方面,能夠加強干部管理監督,促進電網企業在干部選拔、加強干部廉政勤政建設、完善防范機制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
(五)提高審計人員綜合素質是做好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保證
由于經濟責任審計專業性強,且實行的時間不長,在審計內容、方法、程序、評價上還需逐步規范。內部審計人員在參與市級供電企業經濟責任審計中,普遍感覺到,要在較短的審計時間內對企業負責人任期內的經濟責任作出一個較準確的定量、定性評價,難度較大,且具有一定的風險。因此,內部審計人員要嚴格遵守審計人員職業道德,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在實踐中不斷提高自身專業技術水平、調查研究能力、綜合分析能力和工作的責任心。目前,市級供電企業現有內部審計人員以財務和工程審計人員為主,而經濟責任審計對審計人員知識面要求高,客觀需要內部審計人員的知識結構層次呈現多學科、多領域的狀態,需要復合型人才。一名合格的內部審計人員必須具備較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必須熟悉會計業務及其風險控制,了解供電生產的特點、主要流程及營銷管理知識,了解和掌握新技術的運用,學會與企業不同專業人員交流、溝通,具備較好的文字表達能力,從而保證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質量,提高內部審計工作的科學性,增強審計風險防范能力,把市級供電企業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干得更出色。
【主要參考文獻】
[1] 中央企業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7號令,2004.
[2] 張連華.內部審計實務精要[M].湖南教育出版社,2006.
關鍵詞:人民銀行;績效審計;內部審計
中圖分類號:F239.47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7-4392(2011)05-0038-03
一、績效審計概述
(一)績效審計的概念及發展歷程
政府績效審計發生于20世紀40年代,發展于70年代。1986年,在悉尼召開的第十二屆最高審計機關國際組織會議上發表的《關于績效審計、公營企業審計和審計質量的總聲明》中,對績效審計做出如下定義:“除了合規性審計,還有另一種類型的審計,它涉及對公營部門管理的經濟性(Economy)、效率性(Efficiency)和效果性(Effectiveness)(即“3E”)所作的評價,這就是績效審計”。
我國的績效審計起步較晚,1991年全國審計工作會議上,首次提出:“在開展財務審計同時,逐步向檢查有關內部控制制度和效益審計方面延伸”。進入上世紀90年代中期,在傳統的財政財務收支審計中體現績效審計思想的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和專項資金審計得到發展。2003年,《審計署2003至2007年審計工作發展規劃》提出:“實行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審計與績效審計并重,逐步加大績效審計份量,爭取到2007年,投入績效審計力量占整個審計力量的一半左右?!?/p>
(二)人民銀行績效審計概況
從人民銀行履行職責發展變化的歷程來看,人民銀行內部審計走過了合規性審計階段,現在正逐步實現審計轉型與發展。內審部門成立之初,正值各項業務操作和制度亟待完善時期,這一階段,內審部門主要開展的是合規性審計,重點是督促檢查被審計部門制度是否建立健全、業務操作是否嚴格規范、業務風險是否防范到位。隨著人民銀行業務的不斷發展,內審部門這種單一查錯糾弊式的合規性監督已不能適應人行履職需要,逐步開始向風險控制和評價職能轉變,近幾年,在審計轉型與發展中又提出了績效審計的新理念,績效審計的提出是人民銀行各項工作有序、廉潔、高效運轉的迫切需要,是履行干部監督職能的重要手段,是對傳統合規審計的有效補充,對完善內部控制、促進風險管理、提高業務運行效能必將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
二、人民銀行績效審計的實踐選擇
(一)人民銀行績效審計的職能定位
審計署審計長劉家義在談到績效審計的作用時說:“績效審計的重點是發現體制、制度性缺陷和重大管理漏洞,促進資金得到安全有效有序的使用”。結合人民銀行的工作特點,開展績效審計的目的是發現目前體制性的制度缺陷和重大管理環節的疏漏,督促各項業務工作更加順暢高效,促進資金得到安全有序的使用。因此,依據當前行使央行職責的內容,績效審計的審計職能定位應圍繞人民銀行貫徹執行貸幣政策、維護金融穩定、提供金融服務等工作進行評價。通過對貨幣信貸、征信、支付清算、經理國庫、外匯管理、人民幣管理、反洗錢等業務活動開展績效審計,揭示和反映這些職責履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并提出審計意見和建議,促進有關部門健全規章、完善制度、加強管理,更好地履行服務與監管職能,推動地方經濟和諧發展、科學發展。
(二)人民銀行績效審計的內容確定
人民銀行的績效審計目前還處在探索階段,其評價標準、審計內容和審計方式方法還沒有可借鑒的模式,但參照國際通用的績效審計3E標準,參考平衡記分卡指標評價方法,人民銀行績效審計內容可以從以下四個方面考慮:綜合管理角度、內部控制角度、資源使用角度、業務履行角度。由此可以這樣給人民銀行績效審計下定義:內審部門是根據一定的標準,對被審計單位或部門一個周期內的綜合管理、內部控制、資源利用、業務履行等方面的工作成果、工作效率、工作業績進行監督和評價的過程??冃徲嫷木唧w內容,應該圍繞綜合管理的科學性、內部控制的有效性、資源利用的經濟性、業務履行的效果性來進行。
1. 綜合管理的科學性。主要包括是否按照國家金融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上級行要求制定工作計劃和工作措施;制定的工作計劃是否與上級要求相符;是否及時召開了本單位(本部門)年度工作會議;是否對上級行的來文及時承辦;是否按照上級行要求,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貫徹落實措施;是否建立了明確的議事規則和決策程序,重大事項是否集體研究決策;對重大事項做出的決定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等。
2. 內部控制的有效性。主要包括是否建立健全了各項業務工作管理制度、實施細則、操作規程;是否成立了相應的內控組織領導機構;崗位設置、崗位分工、管理權限、授權管理是否符合內控原則要求;崗位職責是否明確;應急預案演練和培訓是否按規定進行,突發事件應對措施是否對重要業務系統運行有保障作用。
3. 資源利用的經濟性。主要包括資金財產使用是否合規節約,有無存在損失浪費情況;公用經費、項目等專項支出是否合理,是否存在違規及浪費現象;各項預算編制計劃是否科學,預算能否得到有效執行;人員配置是否合理,能否做到人盡其用等。
4. 業務履行的效果性。主要包括各項業務工作措施的合理性、工作效率、效果。根據被審計單位業務性質、工作特點,設置不同的評價內容。
(1)貫徹執行貨幣信貸政策績效評價。是否根據貨幣政策對轄內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窗口指導;是否積極協調政銀企之間的關系,優化信用環境,并傳達貫徹落實信貸政策;是否有效運用再貸款、再貼現等貨幣政策工具引導轄內金融部門信貸投向,體現國家經濟結構調整、產業結構調整和貨幣信貸政策的要求;是否通過調研監測,掌握轄區貨幣信貸運行中的情況和問題,各項調研監測分析是否被上級行、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采納;金融穩定協調機制是否建立,各部門之間監管信息資源是否共享;風險監測和預警機制是否科學有效;風險處置是否及時合理,是否存在引發區域性金融風險的事件等。
(2)支付結算管理績效評價。支付清算系統推廣和運行情況;小額支付系統業務推廣情況;中央銀行會計核算管理情況;支付清算系統應急管理情況;組織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及相關規章制度情況;轄區結算工作管理情況;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相關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銀行結算賬戶管理情況;銀行結算賬戶檢查情況等。
(3)國庫資金管理績效評價。是否嚴格執行國庫各項規章制度,是否及時準確的辦理財政預算收入的收納、劃分、報解以及財政資金的支撥和退庫;是否有效防范了國庫資金風險;國庫辦理直接支付情況等。
(4)外匯管理績效評價。是否堅持監管與服務并重,為企業提供優質服務;國際收支申報是否達標,經常項下貿易是否落實便利化,資本項目是否做到嚴格監管,資本流出流入是否做到均衡管理等。
(5)貨幣發行績效評價。能否滿足市場需求,做好發行基金調撥;是否根據市場流通需求,合理調劑券別機構;金融機構收付業務是否規范,人民幣反假宣傳是否到位;是否存在有損人民幣信譽和公眾切身利益的情況等。
(6)調查統計績效評價。信貸收支、制度性調查等各項數據統計是否全面及時準確;是否圍繞經濟金融熱點難點以及上級行、本行領導關心的問題開展調研,調研分析報告是否被上級行采納;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是否全面準確等。
(三)人民銀行績效審計的評價指標
績效審計離不開設置科學合理的評價指標。人民銀行評價指標的設置應該涵蓋被審計單位或部門各項工作的方方面面,采取問題分析法,從單位或部門職責目標開始分析,自上向下逐層分解,一直分解到可以直接實施評價的指標為止。具體可以劃分為一級指標、二級指標……N級指標。
一級指標是反映被審計單位或部門整體狀況的綜合指標,包括綜合管理指標、內部控制指標、工作質量與效果指標、外部評價指標等。
二級指標是對一級指標的細化分類指標,如:綜合管理指標可以劃分為工作目標計劃、工作組織決策、人員思想、團隊精神等;內部控制指標可以劃分為內部控制環境、風險識別評估與應對等;工作質量與效果指標可以劃分為考核名次、獲獎情況、調研成果等;外部評價指標可以劃分為政府部門滿意度、金融機構滿意度和社會公眾滿意度等。
三級指標是對二級指標的再細化,如:二級指標中的工作目標計劃還可以細化為全行工作計劃、部門工作計劃等;工作組織決策可以細化為重大事項決策內容、決策程序、決策形式等。
(四)人民銀行績效審計的標準
1. 法定標準。主要包括法律法規政策文件、審計準則、制度、標準手冊規定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標準。法定標準反映了績效審計的規范性要求。
2. 參考標準。主要包括被審計單位制定的目標、計劃、工作職責、崗位職責、內控制度及上級行的工作要求、民意評價、歷史數據、歷史業績、專業機構和專家的意見等。參考標準反映了績效審計相對于其他審計的靈活性。
3. 協商標準。是指在審計人員和被審計單位就審計標準發生意見分歧,又缺乏其他相關標準的情況下,雙方共同探討、達成一致意見所形成的審計標準。協商標準更加柔性,更加易于被接受和實施,它充分反映了績效審計在管理咨詢方面發揮的作用。
(五)人民銀行績效審計的方法
內審部門可以采取查閱、函證、訪談、咨詢、問卷調查、統計分析等方法,對與績效審計事項相關的問題進行調查,取得審計證據。根據管理和內容不同,績效分析評價可采用下列方法:
1. 目標評價法。通過工作績效和工作目標、標準對比,確定被審部門是否實現預期的要求或目標,以及實現預期要求或目標的程度。
2. 比較分析法。通過與參照單位進行分析比較,評價被審單位的目標完成情況,評價被審部門的工作效果和效率。
3. 因素分析法。對目標實現情況進行全面評價,分析影響目標實現的各種因素,找出差距和不足。
(六)人民銀行績效審計的結果
績效審計評價結果可以采取評分制。對各類評價指標分別設置一定的標準分值和指標權重,并根據評價得分確定績效評價的結果。
1. 綜合管理類指標、內控機制指標、財務管理指標、業務履行指標為一級指標,分值均為100分,權重分別為X%、X%、X%和X%,一級指標評價得分乘以該項指標權重即為實際得分。
2. 一級評價指標下的二級、三級評價指標也應根據重要性不同,科學設置標準分值和權重,各級評價指標的評價得分乘以權重后的合計,即為該類指標的實際得分。
3. 審計部門依據事實確認書確認的問題和有關資料,對照評價指標、評價標準,對發現的問題進行扣分,每個評價指標按問題的筆數累計扣分,直至扣完為止。
(一)在傳統審計項目基礎上,增加績效審計的內容,融入績效審計理念,充分發揮其監督、評價和鑒證職能。把績效審計理念滲入到傳統的財務審計、業務審計、專項審計之中,使績效審計職能得到充分發揮。一是運用有關方針、政策、法規及準則、標準等,監督判斷被審計單位的經濟活動和管理活動的真實性、有效性,同時作出審計結論和審計決定,以此防范和糾正被審計單位的非法性和無效,督促被審計單位的經濟活動管理活動在正常的軌道上運行。二是對被審計單位受托經濟責任的作出評價。主要是針對專項項目,評定其經營決策是否恰當、可行,經濟效益是否顯著,有效等。在此基礎上對其在項目管理活動中存在的問題提出評價意見,以促使被審計單位完善制度,改進管理,挖掘潛力,提高經濟效益。三是通過審查被審計單位的財務收支、會計報表以及其他反映其經濟活動的資料等,鑒定其公允性,使其經濟活動和效益得到社會的認可。
(二)尋找切入點,開展績效審計試點,以點帶面,逐步推進。目前,受內部審計環境和條件的限制,人民銀行績效審計處于探索階段,要堅持“先易后難,積累經驗,分步實施”的方針,可考慮從對“項目”的績效審計入手,妥善選擇績效審計試點,循序漸進地推進績效審計的探索工作。內部審計人員比較熟悉的領域,如在財務預算資金的管理與使用領域開展績效審計試點。在選擇審計項目時,建議選擇項目目標比較明確的項目作為審計對象進行探索性審計,如基本建設項目的績效審計。在選擇審計形式上,可以先采取審計調查的方式,以便取得績效審計的實踐經驗。對貨幣資金收支、運用真實性、合規性審計的基礎上,延伸開展效益審計。一是對被審計單位預算編制的科學性,真實性進行審查和評價,查看預算編制是否可靠,有無編制虛假預算、擴大開支范圍以及是否存在搞人情預算的問題;二是對被審計單位收入的合法性及其結構進行審查和評價,看有無收入不納入預算、截留挪用預算外收入、收入不合法等問題;三是對被審計單位經費支出的合規性及其結構進行審查和評價,看是否按預算用途合規使用,以最低的費用取得一定質量的資源,達到預期目標。
(三)履職審計與績效審計有機結合,相互促進。近年來,人民銀行探索開展了領導干部履行職責審計,這是人民銀行在內部審計工作上的創新,從審計內容來看已經有了一定績效審計的特點。但要全面反映和評價領導干部履行職責情況,還要對各項經濟管理活動的經濟性、效率性、效果性進行分析和評價,用以核實經濟成果,評價經濟責任,改善管理,提高效益。一是決策評價,領導決策的正確與否,關系到一個單位能否有效地配置經濟資源、人力資源,還有決策程序的科學與否,重大決策是否有科學的論證程序,是否有適當的控制程序,都會從根本上影響到單位的工作效率和效益。因此,領導干部履職審計中,對決策的審計是必不可少的內容。通過查看黨組會、行長辦公會、采購委員會等議事研究記錄,主要看領導干部任期內對重大事項的決策的科學性和可行性是否經過充分的調查和論證,是否經集體討論研究決定,關鍵要看決策執行的結果如何,是否存在決策失誤導致重大損失的事件。二是工作目標完成情況評價。通過對照計劃目標和進行歷史比較,看領導干部任職期間目標管理責任制所規定的各項職責及管理目標是否已經實現和落實、各項工作成果是否真實準確、各項業務活動是否按照黨和國家的有關規定開展。三是工作業績的評價,從任期內轄區主要的金融、經濟發展指標的歷史比較、金融生態環境狀況和各項業務績效考評名次、獲得上級行、地方政府的表彰通報情況等方面,評價其在促進發展地方經濟金融方面履行職責情況。四是管理效率評價,具體包括人力資源管理是否合理、機構設置是否科學、管理思想和工作作風是否端正、管理方法和手段是否先進以及內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職工的精神風貌是否積極向上等。在具體實施上,主要對以下情況進行檢查和評價,即組織結構是否合理有效:組織內部人員搭配是否合理協調;任期內是否執行了干部交流和定期崗位輪換制度,是否存在任人唯親、用人失察、失控并造成重大損失或不良后果的情況。通過對人力資源管理的效益審計,發現人力資源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對經濟效益產生的影響,并對人力資源管理中存在的不合理因素提出審計意見或管理建議書,從而幫助被審計單位合理有效地調配人員崗位,提高經濟效益。
(四)總結試點經驗,圍繞人民銀行三大職能開展專項績效審計。一是開展貫徹實施貨幣政策方面的績效審計。對組織協調金融機構貫徹實施貨幣政策,優化信用環境,運用貨幣政策工具所產生的社會效益進行審計評價,促進被審機構在支持或推動地方經濟發展中發揮作用。二是提供金融服務方面的績效審計。對人民銀行在支付結算管理、建設資金匯劃“綠色通道”,國庫資金管理、人民幣發行管理及征信管理進行審計評價,促進被審計機構更好地提升金融服務水平。三是維護金融穩定方面的績效審計。對金融穩定協調機制、金融風險監測和預警系統及對風險處置進行審計評價,更好地維護轄區的金融穩定。
二、積極營造績效審計環境,為開展績效審計創造條件
(一)制定人民銀行內部績效審計規則,建立績效審計指標評價體系,實現績效審計工作制度化、規范化??冃徲嫷哪繕耸窃u價管理活動的效益、效率和效果,它要求審計具有確鑿的審計法律、法規依據和準則。自內審部門成立以來,人民銀行總行陸續制定了《中國人民銀行內審工作制度》、《中國人民銀行領導干部履行職責審計辦法(試行)》等,但衡量審計對象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缺少一個規范的標準。沒有績效審計方面的指標評價標準,也沒有績效審計方面準則性質的可操作性的指導文件,由于缺乏具有針對性的制度規范,各地區多數用專項審計替代業績考評或自行制訂實施方案,影響了中央銀行績效審計工作的深入開展。因此,要形成以人民銀行內部控制制度和內審評價操作指南為基礎,符合人民銀行內部管理體制的績效審計準則,明確審計部門開展績效審計的審計標準、原則及執業規范和道德準則,建立績效審計的指標評價體系,這是績效審計得以穩步推進的關鍵所在。
審計萌芽于我國夏商和古埃及時期,至今已有四五千年的歷史。在這個歷史長河中,審計模式經歷了賬項導向、制度導向、風險導向三個階段(本文統稱為傳統審計模式,下同)。這些審計模式有一個共同的特點就是基于物本中心的審計理念,其審計的對象是物性的,審計的標準是物性的,審計形成的信息也是物化的信息。這在遵循物質資本決定論的農業經濟和工業經濟時代是適用的。但是,在智慧經濟時代,人的智慧開始超越物質資產成為企業最核心的生產要素。單個人所具有的創造力和破壞力都處于歷史極大值。鑒于此,本文提出一種新的審計模式行為導向人本審計模式。它立足于人本主義和行為科學,以人的品德素養人的動機人的行為行為的結果為邏輯路線。本文在修訂風險導向審計模式的審計風險模型的基礎上重新設計和構建新的審計程序與方法。本文后續部分擬按以下邏輯展開:首先,在總結傳統審計模式演進規律的基礎上,針對智慧經濟時代傳統審計模式的局限性,提出人本審計的總體思想;然后,論證行為導向人本審計的理論依據和風險模型;接著,論述行為導向人本審計模式的審計目標、審計假設與審計原則;最后,設計行為導向人本審計模式的程序與方法。
二、審計模式的演進規律與人本審計思想的提出
(一)審計模式的演進規律與啟示
模式,是某種事物的標準形式或使人可以照著做的標準樣式。就審計模式來說,它是指審計導向性的目標、范圍和方法等要素的組合,它規定了審計應從何入手、如何入手等問題。梳理審計的發展史,審計模式大致經歷了賬項導向審計、制度導向審計、風險導向審計三個階段。這三個階段是逐漸演進的,雖然每種審計模式的外在表現不同,但是其演進的內在邏輯依然有規律可循。賬項導向審計模式最先出現,它以對每一筆會計分錄的審查為主要特點。在這種模式下,審計師將目光鎖定在賬項這一反映財產受托人經營管理行為結果的載體上,既不關注組織經營管理的內部環境(包括內部管理制度),也不關注組織經營管理的外部環境,更難以深入到財產受托人經營管理行為本身。因此,賬項導向審計模式基于一個特定的前提,那就是審計對象的經濟規模比較小、業務內容不太復雜。但是隨著企業組織規模的擴大、經濟業務的日趨復雜,審計師對被審計單位所有賬項進行詳細審核的做法已經行不通。在此背景下,制度導向審計模式應運而生(20世紀40年代),其建立的邏輯基礎是內部控制制度與企業會計信息質量的巨大相關性。內部控制制度完善且運行良好的企業發生錯弊的概率比較低。因此,制度導向審計模式通過控制測試等方法對被審計單位的內部控制有效性進行評價,然后據此選擇性地分配審計資源完成審計。在保證審計質量的同時減少了工作量。20世紀60年代后,經濟全球化浪潮開始出現,企業規模迅速擴張,業務內容日益多樣化、復雜化,制度的范疇開始突破單個企業的邊界。企業與企業之間的關聯、企業所處的國家制度、企業外部業務伙伴的制度等都開始對審計質量產生影響。因此,僅依靠對企業內部控制制度的審核已不足以保證審計質量,而將所有與該企業相關的內、外制度納入審計工作范疇又是審計師無法完成的任務,隨之而來的針對審計行業的訴訟爆炸讓審計模式不得不從制度導向轉入風險導向。風險導向是將審計的著力點放在尋找可能影響審計質量的風險點上,然后基于風險評估的結果分配審計資源以完成審計。這樣一來,既避免了對所有內部控制制度進行審計的巨大工作量,又合理地保證了審計質量。風險導向審計模式經歷了從關注內部控制制度的固有風險、控制風險演進到重大錯報風險的過程,這同樣與前兩次審計模式轉變的原因一致。
由此可以看出,雖然每一種審計模式的外在特征不同,但是推動每一次審計模式革新的動力來源是相同的。審計質量是審計工作的生命,當遵循舊有審計模式的審計工作量大到無法合理保證審計質量時,審計模式變革的動力就出現了。總結來看,當企業規模、業務規模擴大到無法檢查每一筆賬項記錄時,制度導向審計出現了;當企業出現跨區域、跨企業聯合運營的時候,單個企業內部控制制度的審核已經無法保證審計質量,傳統風險導向審計模式出現了;當全球化浪潮出現時,傳統風險導向審計模式的工作量巨大且無法保證質量,隨即出現了以重大錯報風險為主要著力點的現代風險導向審計模式??梢哉f,審計模式的變革都是以在保證審計質量的前提下如何減少工作量為邏輯機理的。這種演繹的規律,其內在的客觀原因是被審計單位的業務內容持續擴張,而審計師規模卻相對固定,這種持續的反差,倒逼審計模式必須抓住最核心的關鍵部分。這是未來審計模式變革的重要理論基點,也是審計模式的演進歷史給予我們的最大啟示。
(二)智慧經濟時代下傳統審計模式的局限性與人本審計思想的提出
目前審計實務中采用的主要是風險導向審計模式,但不管是風險導向審計模式,還是以前的賬項導向審計模式與制度導向審計模式,它們的共同特征是物本化。原因在于:傳統審計模式下,審計師對財務報表及其附注發表審計意見,但不管是財務報表還是財務報表附注,都是關于資產、負債、損益等物的披露,因此審計對象是物性的;審計過程中審計師依據的是企業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因此審計標準也是物性的;審計后審計師針對財務報表及其附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表達了被審計單位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發表審計意見,因此審計形成的信息也是物化的信息?;诖?,傳統審計模式亦可以被稱為物本審計。這種審計模式在物質資本決定論主導下的農業經濟和工業經濟時代具有一定適應性,但是,在人的智慧成為企業最核心生產要素的智慧經濟時代,物本審計顯現出諸多局限性,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
第一,傳統審計模式見物不見人,導致審計工作量與審計資源的矛盾愈演愈烈。智慧經濟時代全球化、信息化和智能化在改變著我們生活的同時,也給予了企業巨大的發展機遇。全球所有企業的經濟活動和內部業務活動的數量每年都以幾何級數增加,審計工作量隨之倍增。雖然審計模式從賬項導向發展到風險導向已經大大減少了工作量,但是審計資源與全球企業內外部業務活動的數量相比依然無法匹配。經濟越發展,這種矛盾越嚴重。目前全球主要經濟體參與年報審計的審計師通宵工作的狀況愈演愈烈。這種狀況的根源在于目前的審計模式見物不見人,導致審計過程中重復、不必要的工作大量存在。相對于紛繁復雜的物來說,企業的人員(行為人)是有限的。一年中一個行為人所處理的業務活動可能上千件,但是其處理業務過程中秉持的道德、盡職狀況、業務能力的水準卻比較穩定。忽略了具體的人,而只盯著一件件外在的物,審計工作量只能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而逐年增加,而審計質量的保證程度卻有可能越來越低。
第二,物本化的審計模式忽視了智慧經濟時代審計風險的最大來源。在風險導向審計模式中,審計準則要求審計師通過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以識別和評估重大錯報風險。對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的認識,主要基于行業狀況、法律環境、監管環境和其他外部因素,被審計單位的性質,被審計單位對會計政策的選擇和運用,被審計單位的目標、戰略以及相關經營風險,被審計單位財務業績的衡量和評價,被審計單位的內部控制等,但這些方面都不包含智慧經濟時代的最核心生產要素人。對一個企業來說,股東投入企業的物質資源在企業內部是靜止的,人是企業內部唯一的施動者。人運用自己的智慧將自己的行為作用于靜態的物才完成價值的創造。因此,擁有智慧的人,是企業最核心的生產要素,也是企業最大的風險來源。這種風險體現在:企業內部人員可能存在不作為、亂作為、舞弊行為等。從股東和潛在投資者的角度來說,智慧經濟時代企業內部人員是否盡心盡力的工作是判定一個企業是否值得投資的最關鍵因素。當企業所有人能夠積極作為時,企業內部的物質資源保值增值的能力就強,反之就弱。很多研究都表明企業存在盈余管理的行為,這也就是說企業中物質資產的存量和利潤的具體數額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被人為控制。因此,將審計的重心放在物質資產的審核上是一種事倍功半的行為。對企業股東和潛在投資者來說,企業內部人員工作的盡職狀態才是最大的風險點,也是決策最有用的信息。
第三,物本化的審計模式讓審計效益低下。審計模式雖然已經發展到風險導向,但是審計著力點一直聚焦在具體事物上,而忽略了隱藏在事物背后的人及其行為。這種以物為本的審計模式,不僅帶來巨大工作量,而且效果不好。原因在于,忽略了人,也就忽略了責任歸屬。缺乏責任追索機制和功能的審計,其效益只能是事倍功半。目前風險導向審計模式將審計界定在對財務報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錯報提供合理保證,以積極方法提出意見,增強除管理層以外的預期使用者對財務報表的信賴程度。因此,對審計師來說,其對被審計單位實施的大量審計程序,最后只是對財務報表整體是否不存在重大錯報提供合理保證,其直接的反饋只是對管理層就其經營的企業財務報告是否存在重大錯報做出提醒,而對于經濟事物發生過程中的施動者(擁有智慧具有主觀能動性的具體行為人)卻無任何責任警示。這種割裂經濟活動結果與人的行為過程、片面追求物化結果的模式,導致審計始終停留在事物的表面,難以觸及其本源和實質,只知是什么,但不知為什么和怎么辦,審計活動失去了審計本身應有的目標,造成鑒證、監督、評價、建議不到位,審計作用難以提升,辜負了信息使用者的期待和愿望。
傳統審計模式物本化的傾向,帶來的諸多問題在任何經濟時代下都存在,只是在智慧經濟時代顯得尤為突出。從傳統審計模式表現出的局限性可以看出,其最大的問題在于審計的過程浮于事物的表面而忽略了事物背后的人,人才是被審計對象最核心的關鍵部分,這在以人的智慧為核心生產要素的智慧經濟時代更為明顯。審計模式演進的規律給予我們最大的啟示是審計模式應抓住被審計對象最核心的部分。因此,傳統物本化的審計模式應該向人本化轉變,即審計過程應緊緊圍繞行為人展開,本文將其稱為人本審計思想。人本審計的概念最早由胡春暉、王東娣于2010年在《人本審計的幾個基礎問題探討》中提出,該文將人本審計界定為以人及其行為為中心、為根本的審計。該定義較好地詮釋了人本審計的主體特征,但是對于人本審計的具體內涵及其內在邏輯卻沒有詳細說明。人本審計的思想是基于企業經濟活動的客觀事實。對于一個企業來說,企業擁有和控制的物質資源是靜止的,而只有人才是唯一的施動者。企業價值創造的可持續性、結果和未來風險的大小主要取決于人的腦力和主觀能動性。投入企業物質資源的股東,關注的是企業人員是否有足夠的主觀能動性去積極完成企業的經營目標,因此對人的評價才是審計受托責任的真正目的。依據行為科學理論,行為結果的產生是由人的行為作用出來的,而人的行為是由人的動機觸發的,人的動機的純粹性又是基于一個人的品德素養。因此,在行為結果(外在的物)、人的行為、人的動機和人的品德素養這四個要素中,人的品德素養是最本源也是最穩定的。一個人一年或幾年中完成的經濟事項可能成千上萬,但是其完成每一件事情所基于的內在品德素養在短期內卻是相對穩定的。因此,如果將審計重心建立在人的品德素養人的動機人的行為行為的結果這條邏輯主線上,那么審計所具有的功能和審計失敗的風險將與傳統審計模式產生根本性的差異。因此,本文將人本審計的概念更具體的界定為:審計師在對被審計單位固有風險判定的基礎上,基于人的品德素養人的動機人的行為行為的結果這一行為邏輯機理對關鍵行為人的人品、道德、素質和修養進行審查與評價,在達到選人、塑人、糾錯、防弊、控制風險目的的同時,對反映行為結果的財務報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公允表達發表意見。依據人本審計概念的界定,人本審計的重點審計對象是人的內心、人的行為過程和行為結果,其目標除了完成傳統審計模式對企業財務報告的公允性發表意見外,著重達到選人、塑人、糾錯、防弊、控制風險的目的。鑒于此,人本審計的功能定位不僅僅是一項增信服務,而且是一項增值服務。增信服務體現在增加信息使用者對財務報告公允表達的信賴程度;增值服務則是在提升企業內部所有人員責任意識的同時,促進其能力得到提升,并讓管理層獲得人員管理的決策依據。
三、人本審計以行為為導向的邏輯機理與行為導向人本審計模式的風險模型
(一)人本審計以行為為導向的邏輯機理
對于審計來說,審計導向即為審計工作的切入點?;趦?、外部環境和審計內在的要求,傳統物本審計模式的切入點,經歷了賬項、制度和風險的演變。那么人本審計模式的切入點是什么呢?本文認為,應該是行為?;具壿嬍牵旱谝?,行為是人的品德素養和動機的外化表現形式,是連接外化的物與人的內在品質的橋梁。對于一個人來說,他的品德和素養是其最內在的東西,是經過兒童、青壯年等成長階段長期沉淀而成。人外化的行為表現,從根本上起源于長期修煉的內在品德和素養。雖然我們很難直接感知人的品德素養,卻可以通過對一個人一系列的行為及行為動機的總結和判斷來實現。行為的結果就是行為作用的對象物的變化。因此,審計以行為為導向,既可以對行為結果的真實性進行鑒證,也可以對引起物質流動的行為人的內在品德和素養進行判斷,從而對未來該行為人的行為趨勢有一個合理的推斷與保證,在大大減少傳統審計工作量的情況下實現審計的功能。
第二,行為是價值創造的根本動因。企業內靜態的物質資源并不會自發地創造價值,而只有當人的行為作用于具體的物上時,才能實現物質的價值流轉,實現價值創造。因此,行為是價值創造的根本動因,沒有行為,企業內的物始終是靜止的。第三,行為是責任歸屬的依據。企業是物質資源和人力資源的結合體,價值產生的過程就是人力資源運用智慧通過自己的行為作用于具體物的過程。由此人行為行為結果(物)三者之間,通過行為可以將行為的結果物與具體的人關聯起來。審計模式以行為為切入點,也就自然地確定了責任歸屬。當個體要為某一事件的后果承擔較大的責任時,便會有更強烈的動機投入更多的努力。此外,審計不僅是一項增信服務,也是一項增值服務。以行為為導向,通過對行為成本和行為價值的比較可以實現對行為效益的分析與評價,從而給予行為人合理建議,以達到糾偏、糾錯,促進行為人能力提升。因此,以行為為導向的審計模式就是一種確定行為責任的過程,是對以人為本的審計理念的最好詮釋。
(二)行為導向人本審計模式的風險模型
審計風險模型是審計師合理設計審計程序的內容、性質、時間和范圍,并有效進行審計程序的依據。1983年美國注冊會計師協會(AICPA)提出了傳統風險導向審計的風險模型,該模型的表達公式是審計風險=固有風險控制風險檢查風險。在該模型下,審計風險被認為受到企業固有風險因素、內部控制因素和審計師實施審計程序因素三個部分的影響。由此,傳統風險導向審計通過對財務報表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的定量評估來確定實質性測試的性質、時間和范圍。該審計風險模型的優點在于從風險控制的程序上分解審計風險,并用連乘形式表明了審計風險在不同階段的數量關系,但缺點是過分關注內部控制風險,而忽略了戰略風險和經營風險。2003年國際審計和鑒證準則委員會(IAASB)新審計風險準則,將傳統審計風險模型修改為審計風險=重大錯報風險檢查風險。其與傳統風險導向審計模型的差異主要表現為兩點:第一,對風險的認識不同?,F代風險導向審計對固有風險的認識除了包括會計報表項目本身的風險外,更多考慮企業的戰略風險和經營風險。第二,導向不同。傳統風險導向審計以內部控制為導向,根據內部控制結果來確定審計程序;而現代風險導向審計則以被審計單位的重大錯報風險為導向,根據對重大錯報風險的評估確定實質性審計程序?,F代風險導向審計與傳統風險導向審計相比,在審計風險模型上有了較大改進,但是如前文所述,其忽略了在智慧經濟時代擁有智慧、具有主觀能動性的人才是企業最大的風險來源。因此,本文從企業價值創造過程中要素結構的視角來構建行為導向人本審計模式的審計風險模型。
就企業價值創造的過程來說,它是由客觀存在的物與擁有智慧、具有主觀能動性的人相互作用而成的。據此,企業經營所引起的審計風險可以分為兩部分:一個是客觀存在的物所帶來的固有風險一個是擁有智慧、具有主觀能動性的人所具有的行為人風險。這里的固有風險與現代風險導向審計模式中對固有風險的理解一致;行為人風險是指由于行為人的人格特質對企業價值創造活動所帶來的不確定性所引起的審計風險。行為人的人格特質,一般包含人品、道德、素質和修養四個方面,這四個方面在一個勞動者成年后的一定時期內是相對穩定的。因此,人本審計模式的審計風險模型可以構建為:
審計風險=固有風險行為人的品德素養風險檢查風險
依據行為科學理論,行為結果的產生是由人的行為作用出來的,而人的行為是由人的動機觸發的,動機的純粹性又基于一個人的品德素養,且行為作用過程的質量也依賴于該行為人的品德素養。因此,人的品德素養通過人的動機和人的行為與行為的結果連接起來。從數學邏輯的角度,行為人的品德素養風險可以通過人的動機風險和人的行為風險進行表達。當行為人的人品、道德不高時,其行為動機就易出現不純粹,在價值創造過程中未能盡全力的可能性就高;當行為人的人品、道德很高時,行為動機就比較純粹,但如果素質和修養偏低,則價值創造過程品質不高的可能性就大。因此,行為人的品德素養風險可以進一步表達為人的動機風險+人的行為風險。據此,行為導向人本審計的審計風險模型可以進一步構建為:
審計風險=固有風險(行為動機風險+行為風險)檢查風險
在該模型下,當固有風險、行為人的品德素養風險(行為動機風險+行為風險)比較高時,則需要降低檢查風險,以便于將審計風險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圍內。反之,亦然。模型中相關風險要素,可以從定量的角度描述,也可以用高、中、低等非量化名詞與文字描述。從審計資源分配的角度看,審計無法對所有人員都進行審計;從審計追求合理保證的特征看,審計也沒有必要對所有人員都進行審計。因此,在人本審計模式下必須抓住企業業務活動當中的關鍵人員。何為關鍵人員?本文認為,無外乎三種類型:第一種是對企業經營管理活動具有一定決策權的管理者;第二種是對企業年度經營成果具有重要影響的經濟業務活動的參與者;第三種是其消極行為會對企業造成巨大危害的崗位人員。對于具體企業來說,關鍵行為人的確定有賴于審計師的職業判斷,其根本標準是該行為人對一項經濟事項的結果具有顯著影響。這三種類型的劃分是幫助審計師進行思考和判斷的依據。在對關鍵行為人進行審計之后,企業的整體人員和經營狀況就可以合理保證。
四、基于新風險審計模型的行為導向人本審計模式的構建
行為導向人本審計模式的審計目標、審計假設與審計原則
目前風險導向審計模式將審計目標定位為對財務報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錯報提供合理保證,以積極方法提出意見,增強除管理層以外的預期使用者對財務報表的信賴程度。這種定位與傳統審計模式的審計對象、審計方法體系相一致。它的訴求是審計應該具有增信的功能,但是審計目標不能僅限于此。行為導向人本審計模式,不僅追求增信,而且將增值同樣作為審計目標的重要組成部分。在行為導向人本審計模式下,審計對象的重點從具體的物轉向物背后的施動者(經辦人)。通過對施動者行為的審查將具體的人與行為結果有效地結合起來,在對行為結果的真實性進行鑒證的同時,自然、清晰地確定了責任歸屬。因此,行為導向人本審計模式的審計目標,本文將其確定為對反映被審計單位人員過去經營狀況的財務報告的公允表達發表意見的同時,達到選人、塑人、糾錯、防弊、控制風險的目的,從而將增信服務功能和增值服務功能融為一體。
審計假設為發展符合邏輯的、完整的審計理論提供了必要的基礎。目前關于審計假設的代表性觀點主要有莫茨和夏拉夫的8項審計假設觀、托馬斯李的3類13項審計假設觀和戴維費林特的7項審計假設觀。這些審計觀從不同角度詮釋了傳統審計模式的前提或審計實踐中不證自明的公理。行為導向人本審計模式是在傳統審計模式基礎上的進一步演進,因此它除了繼承傳統審計模式的假設外,還具有一些獨特的體現其邏輯機理的公理性假設。本文認為至少包含如下5項假設:第一,人及其行為是物質流轉與價值創造的本源。原因在于:企業是物質資本所有者和人力資本所有者共同締約的組織形式。在該組織形式當中,物質資源是靜止的,人運用智慧通過行為作用于它時,則觸發該物質發生流轉形成價值。如果沒有人及其行為,物質資源的價值不會發生變化。第二,人的品德素養具有一定的穩定性。人品、道德、素質和修養,是一個人經過長期的學習、歷練而沉淀、固化下來的,這個過程非常緩慢,但是一旦形成,就很難改變。一般來說,一個成年人讀完大學或者年齡到25歲之后,其基本的人品、道德、素質和修養就相對穩定了。因此,審計過程中通過對行為人的品德素養進行判斷,就可以對該行為人的所有過去產生的行為和未來將要產生的行為有一個合理的推斷。第三,一系列行為動機的純粹性根植于人的品德素養。行為動機存在純粹、灰色、不純粹三個層次。純粹,是指一個人的行為發出完全是以組織目標的實現為目的的;灰色,是指外在形式上符合組織目標實現的方向,但是存在自利或者其他意圖的嫌疑;不純粹,則是指不符合組織目標實現的方向,明顯具有自利或者其他意圖。一個人可以有意識地讓自己的一些行為表現為灰色,但是一系列的行為都要保持純粹性則依賴于人的品德素養,因為品德素養是一個人長期沉淀、固化下來的。因此,審計過程中通過對一系列行為動機的純粹性的測試和分析可以對該人的品德素養做一個合理的判斷。第四,行為過程的質量根植于人的品德素養。對行為過程質量的評價,主要從三個方面來確定:一是行為動機是否純粹。不純粹的行為動機產生的行為一定不是高質量的。二是行為人是否竭盡自己的所能。行為人如果不是盡自己的所能去完成行為目標,那么行為過程的質量也不是最高的。三是行為的結果是否達到預定的目標。
如果一個行為人的行為動機是純粹的,也竭盡自己的所能去實現目標,但是由于自己素質和修養的不足,無法達到預定的行為目標,那么這個行為過程的質量也不是最高的。以上三個方面綜合反映了行為過程的質量,但是不管哪個方面,從根本上來說,都源于人的品德素養,人的品德素養最終決定了行為過程的質量。第五,行為動機是人行為發出的直接原因。根據行為科學理論,行為的產生是由行為的動機觸發的。因此,審計過程中對行為的審查,關鍵是對行為動機的分析。
審計原則與審計假設一樣,是支撐審計理論大廈的基礎,是對審計過程的根本性要求,是制定審計準則的基本依據。在行為導向人本審計模式下,審計原則主要有:獨立性原則、以人為本原則、行為導向原則、客觀公正原則、職業謹慎原則、責任溯源原則等。其中,獨立性原則、客觀公正原則、職業謹慎原則是傳統審計模式中就存在的,也是得到大家普遍認可的原則,因此不再贅述。顯著體現行為導向人本審計模式的原則主要有以人為本原則、行為導向原則、責任溯源原則三項。以人為本原則,是指審計過程應該拋開紛繁復雜的事物,抓住事物背后的施動者人,將人放置在最核心的地位;行為導向原則,是指審計模式在以人為中心、為根本這一基本立場下,要將審計過程的切入點放在行為上;責任溯源原則,是指審計的過程和審計的結果都要以責任的確認為依據。這三項原則,凸顯了行為導向人本審計模式區別于傳統審計模式的特性.
五、總結
本文從歷史的縱向和現實環境的橫向兩個維度對審計模式展開研究,得到以下結論:
第一,審計質量是審計工作的生命,當遵循舊有審計模式的審計工作量大到無法合理保證審計質量時,審計模式就必須進行變革,而變革的方向就是抓住影響審計質量的最核心因素。
第二,傳統審計模式有一個共同的特點就是基于物本中心的審計理念,這在物質資本決定論主導下的農業經濟和工業經濟時代具有一定的適應性,但是在人的智慧成為企業最核心生產要素的智慧經濟時代就顯現出諸多局限性。這種局限性根源于傳統審計模式以物為中心,將審計過程浮于事物的表面而忽略了事物背后的人,但事實上人才是被審計對象最核心的關鍵部分。因此,智慧經濟時代審計模式應變革為人本審計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