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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碳中和的目的與意義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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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碳中和的目的與意義

    第1篇:碳中和的目的與意義范文

    據全球權威機構統計資料顯示,交通運輸行業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占全球總排放量的18%。在歐洲,這一比例甚至高于18%。據歐洲運輸與環境聯盟的統計資料顯示,2005年,歐洲交通業二氧化碳排放量就占據了歐盟27國的29%。交通運輸行業對二氧化碳排放引起的全球氣候變暖問題難辭其咎,這對于全球航空與公路運輸業的領軍企業而言則是一項大的承諾。TNT、UPS、DHL等幾家國際快遞企業正積極通過企業和個人的共同行動來減少因大量使用飛機、車輛帶來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相繼制定“綠色快遞”的實施計劃。

    TNT“心系我星”二氧化碳減排計劃

    作為TNT全球二氧化碳減排戰略舉措的一部分,TNT將在中國全面實施名為“心系我星”(Planet Me) 的二氧化碳減排計劃。TNT于2007年8月底在全球的“心系我星”項目致力于提升TNT在監測和治理二氧化碳排放方面的執行力度和透明度,進而在公司運營過程中大幅度減少二氧化碳排量。同時,該項目號召和激勵TNT全球159000名員工在日常生活中,同樣致力于此項使命。

    TNT集團全球CEO彼得?巴克(Peter Bakker)先生指出:“‘心系我星’這一計劃具有非常顯著的商業意義。客戶、政府部門、我們的員工以及大眾都在關注著大公司如何應對全球變暖問題。對TNT而言,二氧化碳減排所帶來的挑戰是巨大的。因為針對運輸業的減排技術還不成熟,同時需要大量的資金投入才能將其付諸實施。盡管如此,TNT的這一戰略使我們踏上成為世界上首家二氧化碳零排放的快遞與郵政服務公司這一征程。”

    TNT致力于戰勝全球變暖問題的根本原因在于:既然快遞業在全球變暖這一問題上難辭其咎,那么他們就應義不容辭地為之提供解決方案,加上客戶正不斷測評供應商幫助他們改善環境的能力,越來越多的政府部門正頒布法令以降低車輛尾氣排量,公眾亦希望污染環境者將其清理干凈。

    TNT“心系我星”計劃包括三部分,即“二氧化碳排放計量”、“橙色準則”和“橙色選擇”。通過在企業運營和員工及家庭兩個層面所進行的努力,使大幅度減排二氧化碳成為TNT公司使命的一部分。

    去年8月21日,TNT在荷蘭鹿特丹地區啟用歐洲大陸第一款電動型零廢氣排放運輸卡車,作為鹿特丹環境項目的一部分,TNT投入兩款史密斯(Smith)電動型運輸卡車,用于其快遞和郵政業務。這兩款分別為載量3.5噸的史密斯Edison EV型卡車和載量9噸的史密斯Newton EV型卡車,運行完全達到二氧化碳零排放標準。這一率先舉措有力地幫助了鹿特丹市政府達成2025年的二氧化碳排放目標,即將該城市二氧化碳排放量減至1990年的一半。巴克先生表示:“我們了解并重視我們所在行業對環境產生的影響,也意識到我們對氣候變化有不可推卸的企業責任。因此,我們有義務致力于提供一個可行且長久的解決方案。TNT對環境保護所作的努力也具有商業意義,因為我們的利益相關方對TNT在環境保護方面所作的努力和產生的影響力越來越重視。”

    TNT大中國區董事總經理邁克?德瑞克(Michael Drake)表示:“作為一家業績增長迅速的跨國公司,TNT將二氧化碳減排舉措作為企業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重要部分,融入到公司的業務發展與運營中,具有重要的意義。在中國,我們會在運營層面逐步推進和實行二氧化碳減排措施。同時,與TNT全球一樣,我們也號召TNT中國的15000名員工將這一舉措延展到他們的個人生活中。”

    DHL亞太區推出碳中和運輸服務

    DHL近日正式推出面向亞太地區的碳中和運輸服務“DHL綠色快遞”(DHL GOGREEN EXPRESS)。該項服務將在未來一年內,在澳大利亞、中國大陸、香港、日本、新加坡、馬來西亞、越南、印度等17個亞太國家和地區推廣。

    “DHL綠色快遞”是DHL為客戶提供碳中和以及低碳運輸服務的“綠色運輸項目”的一部分。在這項增值服務中,客戶可以選擇將其全球范圍的全部或部分業務加入“DHL綠色快遞”并支付投遞費用的3%作為“綠色基金”。DHL將計算每票快件在整個投遞過程中所產生的碳排放量并通過對相關碳管理項目如汽車替代燃料技術、太陽能電池板和重新造林等再投資來削減和抵消全球快件運輸中的碳排放。所有項目都經過DHL特別設立的碳管理基金會鑒定并批準。為保證權責明確和透明公開,瑞士通用公證行將作為該項目的監管人。同時,客戶每年會收到DHL頒發的證書,標明以其名義削減或抵消的碳排放數量,以示公司在降低碳排放方面所作出的努力。

    “可持續發展已經逐漸成為DHL領導理念的核心要素。”DHL快遞亞太區CEO唐睿德表示,“除了關注DHL自身對環境的影響,我們還希望通過為客戶提供多種運輸選擇幫助他們減少對環境的影響。作為行業創舉,‘DHL綠色快遞’是一項簡便易行的碳中和服務,旨在直接應對氣候變化所帶來的挑戰。”

    UPS在北京部署國IV環保運輸車輛

    第2篇:碳中和的目的與意義范文

    關鍵詞:低碳經濟;兩型社會;現狀;設想

    一、引言

    近年來,能源短缺和環境污染成為世界關注的焦點問題,發展以低能耗、低排放為標志的“低碳經濟”,實現可持續發展,已成為世界各國的共識。河北在經歷了過去若干年的長期經濟高速增長后,面臨著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迫切任務。近年來,中央強調“以人為本”走科學發展之路,建設和諧社會和兩型社會,其實是在中國強勁增長動力之上增加一個平衡器。對于過分依賴煤炭、工業偏重、環境容量有限、環繞京津的河北而言,要在新一輪競爭中占據有利位置,就必須把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和改變唯GDP論的驅動模式作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重要目標和戰略舉措來抓。發展低碳經濟,正是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根本路徑和必然選擇。

    二、國外發展低碳經濟的政策與實踐

    (一)英國。低碳經濟的先驅英國早在2003年就率先提出了低碳經濟的概念。2005年英國建立了3,500萬英鎊的小型示范基金。2008年英國頒布了《氣候變化法案》,承諾到2050年將實現溫室氣體排放量降低60%的長期目標。2009年4月布朗政府宣布將“碳預算”納入政府預算框架,使之應用于經濟社會的各個方面,并在與低碳經濟相關的產業追加了104億英鎊的投資,英國也因此成為世界上第一個公布“碳預算”的國家。2009年7月15日,英國政府公布了發展低碳經濟的國家戰略。

    (二)歐盟。歐盟在低碳經濟發展方面整體水平較高。歐盟碳市場(EU ETS)是目前全球最先進的交易體系,該市場目前不同類別的碳價已經成為全球范圍內最具參考價值的碳交易市場價格。歐盟通過碳交易實現兩個目標:一是促進私營經濟參與低碳轉型;二是借由交易盈利為歐盟發展世界領先的碳技術籌措資金。歐盟還實施經濟與技術援助在內的項目目標式戰略,如積極支持清潔能源項目建設。2010年11月10日歐盟委員會出臺一份新的能源戰略——《能源2020》,擬在重點能源領域實施更加細化的行動計劃。

    (三)美國。美國在低碳經濟發展方面也一直在暗自發力。美國政府的舉措可分為節能增效、開發新能源、應對氣候變化等多個方面,其中新能源是核心。2009年《美國復興和再投資計劃》、《美國復蘇與再投資法案》、《2009年美國綠色能源與安全保障法案》和《美國清潔能源和安全法案》的均旨在加大新能源的開發和利用。美國在新能源、低碳技術等方面的大力投入,世人有目共睹。

    (四)日本。日本作為亞洲低碳經濟的倡導者,也在不斷堅定著低碳發展的步伐。2007年6月,日本內閣會議制定《21世紀環境立國戰略》,確定了綜合推進低碳社會、循環型社會和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社會建設目標。2008年5月,日本環境省全球環境研究基金項目組了《面向低碳社會的12大行動》,其中對住宅、工業、交通、能源轉換等都提出了預期減排目標,并提出了相應的技術和制度支持。同年6月,日本首相福田康夫提出了防止全球氣候變暖的政策,即著名的“福田藍圖”,這是日本低碳戰略形成的正式標志。2009年4月,《綠色經濟與社會變革》的政策草案出臺,旨在通過實行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等措施,強化日本的低碳經濟。

    (五)韓國。韓國2008年9月制定了《低碳綠色增長的國家戰略》,明確了2009~2050年的低碳綠色增長總目標。以此為主軸,立法機構負責描繪法律框架,2010年4月14日公布了《低碳綠色增長基本法》;行政部門制定了階段計劃,韓國環境部新設“溫室氣體綜合信息中心”,推行一項旨在到2012年前達到年均能耗下降1%~6%的計劃;科研部門發展綠色技術及其產業,外匯部門發展“旅游”等貨幣資產項目。

    (六)印度。印度是CDM項目大國。印度在《京都議定書》還未生效的時候,就看好并著手CDM項目,還專門成立了一個管理CDM項目開發的部門,出臺了一系列鼓勵、支持企業和中介服務機構發展CDM項目的政策。目前,印度在利用CDM機制方面走在了發展中國家的前列。此外,印度還通過各種途徑致力于國內的減排行動,包括對煤炭征收碳稅為清潔能源提供資金支持。

    (七)巴西。巴西政府以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熱帶雨林為出發點,結合農業和能源產業發展新能源替代產業。如,成立了一個跨部門委員會,該委員會由總統府牽頭、14個政府部門參加,負責研究和制定有關生物柴油生產與推廣的政策與措施。目前,全巴西境內27個州,有23個州建立了研發生物柴油的技術網絡。金融支持政策是巴西政府出手的另一項拳頭措施。國家銀行推出各種信貸優惠政策,為生物柴油企業提供融資;央行設立專項信貸資金,鼓勵農戶種植甘蔗、大豆等作物,滿足原料需求。除此之外,巴西政府還大力號召和推動國民的低碳生活方式。

    三、河北低碳經濟發展現狀

    河北發展低碳經濟具有明顯的優勢:

    (一)地理位置優越。河北省處于我國第三經濟增長極“京津冀環渤海經濟圈”的核心腹地,同北京、天津構成了聞名遐邇的“金三角”。借勢京津輻射優勢,構建河北低碳經濟區,具有獲得國家戰略支持的良好前景。

    (二)資源稟賦良好。河北省蘊藏著豐富的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等清潔可再生能源資源,是改善能源結構,發展低碳經濟的重要資源基礎。

    (三)前期基礎堅實。為緩解經濟發展與資源環境的矛盾,努力構建資源節約和環境友好型社會,河北自2007年開始實施“雙三十”工程以來,積極推進節能減排,大力發展循環經濟,不斷取得新突破。在發展新能源方面,河北已經投產的風電裝機規模居內蒙古和吉林之后,排名全國第三;在光伏發電領域,河北省也走在了全國前列;保定新能源產業發展迅速,并已形成了完整的產業集群,構成了建設低碳城市的良好基礎,2010年7月國家發改委確定保定市為首批開展低碳工作的城市試點之一;以“生態科技”、“創新”為理念的曹妃甸國際生態城,目前已經進入全面開發建設階段,作為當今世界四種類型的低碳生態城市之一,曹妃甸國際生態城的建設同樣有助于低碳經濟在全省范圍內的崛起;河北在建筑節能方面也取得了積極進展,全省大部分城市新建建筑80%達標,唐山市新建建筑100%達到節能標準;在“節能減排”方面,河北也取得了階段性成果,基本實現了“十一五”規劃目標;2009年河北省經濟工作會議把加快建設唐山新能源汽車、張承千萬千瓦級風電、保定中國電谷、寧晉晶龍等新能源產業基地作為2010年重要經濟工作之一,為河北省的經濟低碳化發展確定了方向。

    但是,發展低碳經濟是一項動態的、長期的系統工程,當前受到眾多因素的影響,仍面臨許多現實挑戰。一是缺乏有效激勵機制,政策支持體系還不完善,尚未形成穩定的政府投入機制和金融系統支持機制;二是正處于工業化和城市化加速發展的重要階段,對能源需求呈快速增長態勢,碳增長是剛性的,短期內跨越資源、能源瓶頸約束是主要難題;三是以煤炭等化石燃料為主的能源結構短期內難以根本改變,將是長期制約因素;四是整體科技水平落后,低碳技術研發能力有限是最大制約;五是河北工業特別是鋼鐵、裝備制造和石油化工等重化工業比重偏高,“高碳”產業特征明顯,低能耗的第三產業和服務業發展相對滯后,比重偏低;六是低效企業眾多,單位能耗偏高,要徹底淘汰這些落后產能,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尚需時日;七是高耗能的基礎設施、機器設備以及個人大件耐用消費品在河北占有大比重,短期內改造很難,從而導致高碳排放鎖定,構成潛在風險;八是人們低碳消費意識尚未普遍形成。

    四、發展河北低碳經濟的設想

    借鑒與參照發達和發展中國家發展低碳經濟的政策與實踐,立足河北現狀,積極尋找適合自身的發展路徑,對河北今后實現可持續發展意義重大。

    第一,明確低碳發展戰略。戰略是行動的指南,是未來很長一段時間行動的總體安排。將低碳經濟發展作為重點納入全省總體發展規劃,制定低碳經濟的全面方案和行動路線,形成一個可操作性強的低碳經濟發展藍圖。同時,將二氧化碳減排作為約束性指標列入“十二五”規劃中,以制度形式來限制溫室氣體的排放,努力促進地方經濟發展模式的低碳轉型。

    第二,細化低碳支持政策。細化政策支持是落實戰略目標的關鍵所在,有助于形成低碳經濟發展的長效機制。因此,需要省人大專門委員會、省有關經濟、環境保護和稅務等部門密切協作,探索建立適應河北省發展低碳經濟的政策制度體系,進一步加大支持力度,為低碳經濟的快速發展提供科學合理的制度支撐。

    第三,開發低碳居住空間。加強建筑節能技術和標準的推廣,開發低碳住宅已勢在必行。建議引入能效標準和標識制度;提高建筑節能標準,加大標準的檢查、執行力度;鼓勵能源服務公司對既有高耗能建筑進行節能改造;推進建筑節能材料的產業化發展。

    第四,構建低碳城市公共交通系統。城鎮應該大力發展公共交通系統,提高公共交通分擔率,控制私人轎車無節制增長;加快發展城市軌道交通和城際高速鐵路,形成立體化交通體系;不斷提高強制性的汽車燃油效率標準,促進汽車改善燃油效率;同時,大力發展混合燃料汽車、電動汽車等低碳排放的交通工具。

    第五,積極倡導低碳生活方式,培養居民“碳中和”理念。通過對“碳中和”這一理念在日常生活中的具體分解和對低碳生活方式的大力提倡,可以使人們深刻了解到生活中習慣和細節的改變可以起到減少碳排放、促進碳中和的作用,擁有越來越重要的環保意義。每一件生活用品,大至家電小到玩具、書籍和擺設,都有無窮的改進空間,投入智慧就意味著減少每一個環節的碳排放。個人的積極行動聚沙成塔、集腋成裘,就可匯聚為行為減碳的威力,對減緩全球氣候變暖意義重大。

    第六,先行試點示范,總結經驗逐步推廣。在低碳轉型的方向下,為了改革過程不可逆轉,同時使改革不確定性所引起的風險是可承擔的,應當堅持漸進式改革的路徑,采取“先試點,后推廣”的路徑。可以選擇一個或者幾個特定的地區或行業來先期試點,先在局部取得經驗,再逐步擴大,最后在全省范圍內推廣改革經驗。

    五、結語

    沒有人會反對增長,因為這是繁榮和福祉的基石,需要調整的是增長方式。置身在一個有限的世界,告別“竭澤而漁”的野蠻增長,倡導低碳轉型,發展低碳經濟,不僅是對我們過往所保持的唯經濟發展單一維度評價體系的深刻反思,也是為了邁向更為人道和可持續的增長軌道,必將成為影響未來若干年河北增長后勁的重要因素。

    主要參考文獻:

    [1]如明.發達國家溫室氣體減排策略[J].中國科技投資,2006.7.

    第3篇:碳中和的目的與意義范文

    【關鍵詞】 碳審計; 研究綜述; 審計主體; 市場結構

    【中圖分類號】 F239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4-5937(2017)06-0107-04

    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溫室氣體排放造成的氣候變化和環境污染問題日益嚴峻,發展低碳經濟已成共識。碳審計作為環境審計的一部分,需要在環境治理中發揮其應有作用,碳審計數據的準確性也是碳交易順利進行的重要基礎。國內外學者對碳審計問題進行了不同角度的研究。

    一、國外碳審計研究內容及主要結論

    國外碳審計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對碳審計主體、標準,不同碳審計主體的優勢和作用,以及碳審計質量的影響因素等方面。

    Braam GJM等指出碳審計對保證碳信息披露質量非常重要,建議出臺強制性碳審計等措施[ 1 ]。澳大利亞強制要求碳排放量最大的企業碳排放報告,但并未強制要求對碳排放報告進行審計。不過很多企業都自愿進行了審計,審計主體主要包括會計師事務所和一些環境咨詢和鑒證公司[ 2 ]。在碳審計市場,注冊會計師和其他專業領域的鑒證服務提供者相互競爭,幾乎各占一半市場份額[ 3 ]。Simnett等[ 4 ]分析了碳信息披露報告及其審計的必要性,提出需要制定合適的國際準則,并對其中的技術問題、保證程度、利用專家工作、審計報告的格式和內容等進行了分析。國際審計與鑒證委員會2012年頒布了溫室氣體排放報告審計指南(ISAE3410),對注冊會計師審計碳排放報告提供了指導,而會計師事務所以外其他機構的工程師和環境科學家等對碳排放進行審計時,依據的是國際標準機構的ISO14064-3(2006),二者的區別主要在于確保程度的重要性水平運用不同以及審計計劃的細節程度不一樣。

    Huggins A.等指出,范圍1的審計更需要工程師和環境科學家的專業知識,范圍2的審計有些需搜集的證據可以直接從財務信息中獲取,如所耗的電量和飛行信息等由注冊會計師做能降低成本。Nugent[ 5 ]分析了應由注冊會計師提供碳審計服務的理由:一是如ISAE3410所建議的那樣,財務報表審計的風險模型包括理解和評估被審計主體重大錯報風險及對風險評估作出正確回應等,能很好地運用到碳排放審計領域中去。二是碳排放報告是碳排放的時期數,因此一些人認定包括存在性、完整性、準確性、截止性測試、分類以及關于碳排放存貨列報和披露的存在和責任、完整性、分類、可理解性、準確性和量化、一致性都適用。審計報告結構也和財務報表審計報告類似。一些反對的聲音則認為注冊會計師沒有足夠的科學知識來完成碳審計,但會計界人士認為他們的成員也有很多不同的專業背景,有現成準則分析了組成一支多專業領域隊伍的必要性,會計界也有組織隊伍的經驗。當需要除會計和審計之外的其他專家幫助收集足夠的證據時,也有準則對相關問題進行指導。另外,注冊會計師和事務所層面都有質量保障措施和程序,注冊會計師還受更嚴格的職業道德、客觀性、職業勝任能力、應有的關注、保密以及職業行為等的監管,相關監管程序也很嚴格,因此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的碳審計服務質量更高[ 6 ]。對大會計師事務所注冊會計師聲譽資本的信任還有助于增強公眾對碳排放審計信息的信心。當然,嚴格的質量控制通常是和相應費用掛鉤的,企業通常會進行成本效益分析,市場的力量使得企業對不同的審計主體都有需求,會計師事務所和其他鑒證主體各有優缺點。Zhou等[ 7 ]研究發現,正如信號理論一樣,企業會通過選擇碳排放報告審計主體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當企業的碳排放報告是放在一個一般目的報告中向更多利益相關者報告時,他們傾向于選擇會計師事務所做審計,當他們主要是向監管提交特殊目的報告時,他們選擇會計師事務所以外的其他審計主體。

    Green用問卷調查法對澳大利亞碳排放報告的編制者、使用者和鑒證者進行調查,分析了影響溫室氣體鑒證主體質量看法的重要因素[ 8 ]。結果顯示,最重要的影響因素是鑒證者的職業道德和誠信,以及簽證團隊與負責人對溫室氣體排放和相關規范的知識掌握。審計者對特定行業鑒證知識的掌握以及在同行業內鑒證過的企業數、鑒證者和客戶之間的溝通對其鑒證質量并無重要影響。另外,和財務報表審計不同的是,審計主體是否同時向被審計單位提供咨詢服務對審計質量的影響最小,碳排放報告編制者、使用者及審計主體關注的重點也不同。審計主體更為關注獨立性,即任何外部專家都是獨立的,且未向客戶提供非審計服務,審計主體認為利用外部專家以及組成多學科的計團隊能提高審計質量,而編制者則認為審計人員應該具有必要的碳排放測算知識比審計主體的經驗和團隊負責人更重要。報告編制企業希望審計團隊負責人直接與負責碳排放報告的經理溝通,而審計主體則更關心與董事會的溝通。

    二、國內碳審計研究內容及主要存在的問題

    我國已經開始碳交易試點,碳審計及其相關研究已在進行。葉祖達[ 9 ]首先分析了碳審計在城市總體規劃中的作用;王帆[ 10 ]、盧相君[ 11 ]等分別討論了英、美、丹麥、香港地區低碳審計的經驗和啟示;錢英蓮[ 12 ]、楊渝蓉[ 13 ]等分別討論了煤炭行業、水泥行業的碳審計方法;王愛國[ 14 ],劉惠萍、王愛國[ 15 ],趙放[ 16 ]也對碳審計相關問題進行了分析。然而,現有研究存在以下不足:

    (一)碳審計的內涵和外延定義不清或者不一致,在研究中容易造成混亂

    耿建新、房巧玲[ 17 ]曾對國內外環境審計研究視角的不同進行分析,明確了我國環境審計研究的視角。碳審計作為環境審計的一部分,也存在研究視角差別的問題,加上一些國家和地區“碳審計”這個專有名詞的使用和實踐的先行,使得碳審計內涵和外延的確定顯得更為必要和緊迫,但目前國內相關研究卻沒有對碳審計的內涵和外延進行清晰界定,造成了相關研究的混亂。

    有些國家,比如英國碳審計涵蓋的內容較廣,不僅包括對碳財務會計的審計,即對碳排放和碳固活動就財務的影響進行審計,還包括對碳排放和碳固會計等企業碳物質流(碳物質流是企業碳財務會計的數據來源和核算基礎)的審計,即對主體實際碳排放量的核查,具體包括主體碳排放量的核查和產品碳足跡標簽審計。此外,與低碳政策和低碳資金、低碳管理系統相關的審計,如碳減排政策和績效審計、碳管理系統審計、碳減排資金分配及使用評價審計等也屬于碳審計的范圍(王帆,2010)。而我國香港地區及其他一些西方國家的碳審計就是特指對主體或者產品的碳足跡和碳排放量等碳物質流的審計。這種差別使得我國目前的研究角度各不相同,對“碳審計”這個詞的使用比較混亂。有些研究專門對碳排放實物量核查的國際標準進行了分析并構建了我國碳排放實物量核查的標準[ 18-20 ]。部分研究對碳審計定義時讓人容易理解成碳實物排放審計,雖然也提及了各國際組織、各國家的GHG(Green House Gas)認證和香港地區的碳審計(GHG排放審計),即碳實物排放審計,但在具體分析碳審計的學科屬性時又提出碳審計不僅包括碳實物排放量的審計,還包括與低碳政策和低碳資金相關的審計(王愛國,2012;劉惠萍、王愛國,2013)。一些研究則認為碳審計既包括碳實物量排放的核查,也包括與低碳政策和低碳資金、低碳管理系統相關的審計[ 21 ],還有一些研究則認為碳審計是對企業社會責任報告中碳信息披露的審計[ 22 ]。

    (二)相關研究未能聯系實務

    我國目前因為碳交易的實施,對重污染企事業實際碳排放量的審計實務已經先行,實務中用“碳核查”這個詞。但由于碳審計定義界定不清,相關碳審計研究即使分析的是碳排放實物量核查問題(王帆、張龍平,2014;王帆,2014;王帆,2015),或者其碳審計的外延論述包括排放主體的碳排放實物量核查問題(王愛國,2012;劉惠萍、王愛國,2013;趙放,2014),但也從未提及實際中已經在進行的碳核查業務并對其進行分析。王帆、張龍平(2014)在分析碳實物排放標準時未提及國家發改委的重點行業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而是自行構建了一個衡量企業碳排放量的體系。

    (三)審計主體模糊,沒有分析我國現有的碳審計市場主體和結構

    針對碳審計主體及審計質量比較的研究很少,對注冊會計師如何參與碳審計業務指導不明確,相關監管也未得到明確。袁B[ 23 ]首次討論了會計師事務所開展碳審計面臨的機遇和挑戰。一些研究分析發展我國碳審計的思路時提出碳的民間審計主要由會計師事務所、環保科技公司、環境交易所協同開展(趙放,2014),也都提出要完善《會計法》、《注冊會計師法》、《政府審計準則》、《獨立審計準則》和《內部審計準則》等,培養復合型、高素質的碳審計專門人才(王愛國,2012;趙放,2014)。目前我國碳審計市場已經快速發展起來,但是對這個市場的分析和討論卻比較少。眾環海華會計師事務所、信永中和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陳彬團隊從2009年開始關注并研究碳審計業務,也在組織層面為企業提供碳實物排放審計、碳披露審計、低碳咨詢等服務,中注協曾對此類業務的推動和監管表示關注,信永中和會計師事務所也和北京環境交易所簽訂了有關碳盤查、碳預算的協議。但就如李明輝、劉笑霞[ 24 ]提出關于注冊會計師介入環境審計業務的疑問,注冊會計師介入碳審計也存在同樣的疑問,目前我國碳審計業務的主體主要包括哪些?造成目前市場情況的主要原因是什么?注冊會計師是否適合作碳審計的主體,是否應該在這個市場中占一席之地?提供的保證程度和目前的其他主體相比如何?他們應該主要關注哪一塊碳審計業務?在碳審計主體不同的背景下如何統一有效監管?現有的研究對這些均未給出明確的分析,讓讀者對碳審計相關實務模糊不清,導致相關監管也未得到明確,在全國統一碳交易市場的背景下統一監管問題更顯得緊迫。

    三、未來的研究方向

    隨著碳審計交易的推廣,碳排放信息是確定企業得到碳排放配額以及是否需要購買碳排放權的重要基礎,這些將對企業的費用、負債,從而對企業的財務報表產生影響,因此會有更多的利益相關者對碳排放報告及其審計質量感興趣。如果數據錯誤,企業及其審計者都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Green和Taylor,2013)。此外,隨著綜合報告的推行,碳排放量的審計成為注冊會計師審計不可分割的一部分(Huggins等,2011)。因此,研究碳審計及其市場結構,具有一定的理論意義和較強的現實指導意義。具體研究可從以下方面入手:

    (一)對碳審計的內涵和外延進行清晰全面界定,有助于避免理論研究和實務分析的混亂

    由于碳計實務已先行,國際上及我國香港、內地均有相關實務,目前理論和實務名稱較為混亂,不利于相關理論研究的深入和實務分析的進行,因此研究需要在梳理國內外關于碳審計的理論及實務的基礎上對碳審計的理論和外延進行清晰定義,以結束目前的混亂局面,推動相關理論研究和實務分析的進一步發展。

    (二)彌補目前對碳審計市場分析的空缺,為會計師事務所介入碳審計不同業務作參考

    雖然我國目前碳交易試點相關監管部門制定了一定的碳審計市場準入規則,碳審計市場也已經有一定規模,但并沒有研究分析該市場的結構及其形成原因,因此亟需對我國碳審計市場結構進行實證分析,比較注冊會計師和非注冊會計師碳審計保證程度和審計質量的區別,以及碳排放審計報告與社會責任報告中碳排放信息審計的區別。房巧玲(2009),袁廣達、袁瑋[ 25 ]分析了注冊會計師參與環境審計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提出建立以注冊會計師為主導地位的我國上市公司環境審計制度的設想,但他們沒有分析環境審計的具體類型并對注冊會計師參與環境審計的意愿、現實以及適合的具體審計類型進行分析和調研,只是進行了理論分析。后續研究可以對該市場進行實際調研,為會計師事務所介入碳審計不同業務作參考,使研究更貼近現實。

    (三)對碳審計主體多元化及全國統一碳交易市場背景下的碳審計監管進行理論和實證分析,明確相關監管問題

    在目前不同類型的碳審計市場中,碳審計主體都是多元化的,各類碳審計主體的執業團體和監管機構各自試圖對碳審計業務制定相關準則并進行監管。在全國統一碳交易市場建立的背景下如何有效地協調統一監管,保證碳審計業務及其數據的可比性是未來研究的重要目標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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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4篇:碳中和的目的與意義范文

    1.1中國面臨巨大的溫室氣體減排壓力

    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導致對能源生產和消費需求的迅速增長。目前,我國溫室氣體排放總量已居世界第二位。盡管《京都議定書》中沒有規定包括中國在內的發展中國家在2012年前的具體減排量,但是作為一個負責任的大國必須承擔的國際義務,我國正面臨著巨大的減排壓力。與世界其他國家相比(見表1),我國單位GDP的碳排放強度很高,2002年為605t/百萬GDP美元,為印度的1.86倍,日本的1.69倍,西歐發達國家的1.6倍。據美國能源署預測,我國碳排放強度呈逐年下降趨勢,2002至2025年期間年均下降2.1%,高于發達國家的下降速度,但是由于我國經濟規模的逐年增加以及煤炭主導的能源結構,我國二氧化碳排放總量呈快速增長趨勢(年均增長2.6%),2020年將達到81.45億t,屆時將超過美國,成為世界第一大二氧化碳排放國。

    1.2中國能源安全面臨嚴重威脅

    能源安全是國家經濟安全和社會安全的重要方面,它直接影響到國家安全、可持續發展及社會穩定。我國能源總量較為豐富,但由于人口規模龐大,人均能源可采儲量遠低于世界平均水平,2000年人均石油開采儲量只有2.6t,人均天然氣可采儲量只有1074m3,人均煤炭可采儲量90t,分別為世界平均值的11.1%、4.3%和55.4%[1]。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我國對能源的需求不斷增加,圖1顯示自1993年成為石油凈進口國以來,石油進口量持續增長,2004年對外依存度達到近十年的最大值47.5%,2005年有所下降,仍在40%以上。石油進口規模的不斷增加勢必使我國經濟受制于石油出口國,也給我國經濟安全帶來一定的威脅。

    1.3自然資源超常利用,生態環境惡化

    近年來,我國經濟呈高速增長態勢,資源消耗增長迅速,生態環境破壞嚴重。2006年按現行匯率計算我國GDP總量大約占世界GDP總量的5.5%,但是,能源消耗達到了24.6億t標準煤,大約占世界能源消耗的15%,水泥消耗12.4億t,占54%,與2005年相比分別增長了9.61%和18.1%。2003年中國的單位GDP能耗為美國的4.3倍,日本的11.5倍,單位GDP水耗是發達國家的5.1~35.8倍[2]。2006年鐵礦石對外依存度高達50%,資源安全問題已經成為制約我國經濟發展的一大瓶頸;淡水供應趨于緊張,水源危機來臨,許多地區淡水供給不足,已成為經濟增長和糧食生產的重大障礙;耕地面積持續減少,逐漸逼近18億畝的耕地面積警戒線;2007年太湖、巢湖和玄武湖等內湖出現大面積藍藻聚集,嚴重威脅當地城市用水;沿海灘涂、濕地生態破壞加劇,海域和流域污染仍未好轉。資源的超常利用,生態環境的惡化,嚴重威脅我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2低碳經濟理論與實踐綜述

    2.1低碳經濟的理論內涵

    “低碳經濟”概念首先由英國在《我們未來的能源———創建低碳經濟》①的白皮書中提出。《能源白皮書》指出,低碳經濟是通過更少的自然資源消耗和更少的環境污染,獲得更多的經濟產出;低碳經濟是創造更高的生活標準和更好的生活質量的途徑和機會,也為發展、應用和輸出先進技術創造了機會,同時也能創造新的商機和更多的就業機會。隨后,Johnston等學者探討了英國大量減少住房二氧化碳排放的技術可行性,認為利用現有技術到本世紀中葉實現1990年基礎上減排80%是可能的[3]。Treffers等學者探討了德國在2050年實現1990年基礎上減少GHG排放80%的可能性,認為通過采用相關政策措施,經濟的強勁增長和GHG排放的減少的共同實現是可能的[4]。Kawase等學者回顧和描繪了長期氣候穩定的情景,將排放變化分解為三個因素:二氧化碳強度、能源效率和經濟活動等,指出為實現60%~80%的減排目標,總的能源強度改進速度和二氧化碳強度減少速度必須比以前40年的歷史變化速度快2~3倍[5]。Shimada等學者構建了一種描述城市尺度低碳經濟長期發展情景的方法,并將此方法應用到日本滋賀地區[6]。氣候集團在的報告《贏余:低碳經濟的成長》中介紹了低碳經濟的概念,回顧了市場的發展并分析了低碳經濟道路帶來的收益,表明低碳經濟具有更高的投資回報率,能夠顯著地增加產量、縮短生產周期、提高生產可靠性、改善產品質量、改善工作環境并鼓舞員工士氣,在新增就業方面具有出色的潛力,其增長速度也大于其它經濟形態[7]。我國學者莊貴陽認為,低碳經濟的實質是能源效率和清潔能源結構問題,核心是能源技術創新和制度創新,目標是減緩氣候變化和促進人類的可持續發展。即依靠技術創新和政策措施,實施一場能源革命,建立一種較少排放溫室氣體的經濟發展模式,減緩氣候變化[8]。游雪晴等認為“低碳經濟”就是以低能耗、低污染為基礎的經濟①。可以看出,自英國提出低碳經濟的概念后,國內外學者對低碳經濟的概念、實現的可能性、市場價值等方面給予了自己的理解和探析。盡管他們研究的角度不同,所提出的概念也有所差異,但都是為了表達同樣的內涵:在不影響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前提下,通過技術創新和制度創新,盡可能最大限度地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從而減緩全球氣候變化,實現經濟和社會的清潔發展與可持續發展。

    2.2英國低碳經濟的實踐現狀

    低碳經濟自2003年由英國提出以后得到了大多數國家的認同,一些國家也開始展開低碳經濟建設的行動,諸如歐盟國家、日本等。盡管中國在2012年前沒有溫室氣體減排量的規定,但隨著后京都議定書時代的到來,中國面臨著的壓力越來越大,因此近年來中國也在節能減排方面展開了行動。下面簡要介紹一下低碳經濟在英國的發展現狀,可為中國低碳經濟的發展提供一定的借鑒。2003年2月24日英國首相布萊爾發表了題為《英國政府未來的能源———創建一個低碳經濟體》的白皮書。在該白皮書里,英國首次提出了低碳經濟的概念,并宣布了到2050年英國能源發展的總體目標:從根本上把英國變成一個低碳經濟的國家;著力于發展、應用和輸出先進技術,創造新的商機和就業機會;同時在支持世界各國經濟朝著有益環境、可持續的、可靠的和有競爭性的能源市場發展方面英國將成為歐洲,乃至世界的先導。2004年頒布能源法,核心內容為可持續能源、核能問題和競爭的能源市場。2006年7月能源回顧報告,陳述如何應對英國能源政策面臨的兩大長期挑戰,并就一系列相關問題進行廣泛的公眾咨詢。2006年10月30日,受英國政府委托,由前世界銀行首席經濟學家、現任英國政府經濟顧問尼古拉斯-斯特恩爵士(NicholasStem)領導編寫的《斯特恩回顧:氣候變化經濟學》(簡稱斯特恩報告)[10],詳述了氣候變化造成影響的經濟代價和相關溫室氣體減排的花費和收益。報告強調為了避免氣候變化的最壞影響,各國政府必須立即采取有效的減排行動,否則氣候變化將對經濟增長和社會發展造成嚴重影響,其損失和風險將相當于每年全球GDP的5%~20%,而且損失將一直延續。如果立即行動,將大氣中溫室氣體濃度穩定在500~550mL/m3CO2e(二氧化碳當量)的成本可以被控制在每年全球GDP的1%左右。斯特恩報告提出有效的全球減排政策的3個要素,即通過稅收、貿易或法規進行碳定價;支持低碳技術的創新和推廣應用;以及消除提高能源效率和其他改變行為方面的障礙[11]。另外,2007年3月,英國通過《氣候變化草案》,這是世界上第一個關于氣候變化的立法,主要內容包括:碳財政預算提供目標管理,建立氣候變化委員會,為英國2050年達到溫室氣體減排量60%的法定目標出謀劃策,給政府在排放交易方面提供更大的權力,從而建設英國的低碳經濟。2007年5月23日,在英國第七屆能源展覽暨研討會上,英國政府公布了堪稱可再生能源開發政府綱領的《英國能源白皮書》[9]。

    3低碳經濟發展模式

    低碳經濟的發展模式就是在實踐中運用低碳經濟理論組織經濟活動,將傳統經濟發展模式改造成低碳型的新經濟模式。具體來說,低碳經濟發展模式就是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和高效能、高效率、高效益(三低三高)為基礎,以低碳發展為發展方向,以節能減排為發展方式,以碳中和技術為發展方法的綠色經濟發展模式。其中,低碳經濟的發展方向、發展方式和發展方法分別從宏觀層面、中觀層面和微觀層面論述了低碳經濟模式(見圖2)。低碳經濟的發展方式不同于具體的發展方法,它是指在實現低碳經濟發展目標過程的基本操作手段以及行為、態度和認知取向,是區域發展低碳經濟過程中所采取手段的共同特征。在完成發展目標過程中,我們會采取一系列步驟或措施,每個步驟和措施稱為發展方法。低碳經濟的發展方式和發展方法不但具有尺度的不同,還具有戰略和戰術的關系,只有將不同的低碳經濟的發展方法成功運用到發展實踐中,才能逐漸形成具有區域特色的、穩定的低碳經濟發展方式,最終實現低碳發展的目標。

    3.1低碳經濟的發展方向:低碳發展

    所謂低碳發展是指在保證經濟社會健康、快速和可持續發展的條件下最大限度減少溫室氣體的排放。低碳發展,重點在低碳,目的在發展①,是一種更具競爭力、更可持續的發展。低碳約束將制約經濟發展方向的選擇,決定經濟社會向低溫室氣體排放的方向演化發展。在保持現有經濟發展模式和技術水平不變的條件下,碳排放的總量約束會限制經濟發展的速度;而在保持現有經濟發展速度和質量不變甚至更優的條件下,通過改善能源結構,調整產業結構,提高能源效率,增強技術創新能力,增加碳匯等措施可以實現碳排放總量和單位排放量的減少。由此看來,為了實現溫室氣體排放降低和經濟規模持續增長的雙重目標,我國需要重新審視現有發展模式,重新選擇更持續的經濟發展模式,而低碳經濟是實現這一目標的首選,低碳發展是低碳經濟的發展方向。當然,要實現低碳發展,技術創新是關鍵,因為能源效率的調高,低碳新能源的開發,化石能源的低碳化都要依賴于技術創新。

    3.2低碳經濟的發展方式:節能減排

    為了實現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減少能源消費和增加可再生能源及清潔能源使用是減輕能源生產和消費負面影響的主要手段[12,13],前者屬于節約能源的范疇,而后者屬于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范疇。概括起來,要實現經濟的低碳發展和可持續發展,節能減排是一種重要的方式和手段。節能就是在盡可能地減少能源消耗量的前提下,獲得與原來等效的經濟產出;或者是以原來同樣數量的能源消耗量,獲得比原來更有效的經濟產出。換言之,節能就是應用技術上現實可靠、經濟上可行合理、環境和社會都可以接受的方法,有效地利用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14]。本文中減排的涵義不僅是指污染物排放的減少,還指溫室氣體排放的減少,偏重于溫室氣體減排這一內容。節能減排是應對溫室氣體減排國際壓力、能源供需矛盾和生態日益惡化問題的主要手段,是實現節約發展、低碳發展、清潔發展、低成本發展、低代價發展的方式,是實現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和高效能、高效率、高效益發展目標的著力點。

    3.3低碳經濟的發展方法:碳中和技術

    政府間氣候變化專家委員會(IPCC)認為低碳或無碳技術的研發規模和速度決定未來溫室氣體排放減少的規模[15]。低碳或無碳技術也稱為碳中和技術。“碳中和”(Carbon-neutral)這術語是由倫敦的未來森林公司于1997年提出的②,意思指通過計算二氧化碳排放總量,然后通過植樹造林(增加碳匯)、二氧化碳捕捉和埋存等方法把排放量吸收掉,以達到環保的目的③。碳中和技術主要包括三類:①溫室氣體的捕集技術,主要有三條技術路線,即燃燒前脫碳、燃燒后脫碳及富氧燃燒,燃燒前脫碳的關鍵技術是轉化制氫,涉及高溫下氫的膜分離技術,包括膜式轉化裝置、膜材料等方面的技術開發;燃燒后脫碳的技術核心是胺吸收脫除CO2,難點在于分子水平吸附劑的開發,此外,低能量CO2吸附、溶劑、小型高效壓縮機、過程標準化等均待進一步研究;富氧燃燒技術屬于提高能源效率的范疇,技術的關鍵是氧氣供應及高技術渦輪機的開發。②溫室氣體的埋存技術,即將捕集起來的二氧化碳氣體深埋于海底或地下,以達到減少排放溫室氣體的目的,目前的研發工作主要集中在探索地下鹽水儲層、采空的油氣藏儲層、不可開采的煤層以及深海下的地層作為CO2儲庫的可能性[16]。③低碳或零碳新能源技術,如太陽能、風能、光能、氫能、燃料電池等替代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技術。目前,碳中和技術仍處于研發階段,從技術經濟角度來看離全面推廣應用還有很大距離。

    4我國實施低碳經濟模式的政策措施

    4.1節能優先,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我國經濟發展速度的不斷提高是以資源的大量浪費和生態的巨大破壞為代價的。研究表明[17],我國的能源系統效率為33.4%,比國際先進水平低10個百分點,電力、鋼鐵、有色、石化、建材、化工、輕工、紡織8個行業主要產品單位能耗平均比國際先進水平高40%,機動車油耗水平比歐洲高25%,比日本高20%,單位建筑面積采暖能耗相當于氣侯條件相近發達國家的2~3倍。這說明我國能源利用比較浪費,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潛力是巨大的。因此,提高經濟活動過程中能源利用效率是控制碳排放量的重要戰略措施。從生態文明的角度來看,更有效地利用每一度電、每一桶石油和每一方天然氣比開采更多的煤、石油和天然氣更具經濟價值和生態意義。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前提下,必須堅持節能優先的發展戰略。一方面,淘汰高耗能的產業和生產工藝,另一方面,在照明設備、家用電器、工業電動機和工業鍋爐等領域進行技術改進,提高熱的有效利用和提高能源轉換效率。只有不斷提高節能水平,才能有利于能源供應安全、環境保護和遏制溫室氣體排放等多重目標的實現。

    4.2化石能源低碳化,大力發展可再生能源

    我國化石能源的“富煤、貧油、少氣”的資源結構特征決定了煤炭是能源消費的主體。當前,煤炭在能源消費總量中的比重接近70%,比國際平均水平高41個百分點。雖然石油的比重有所上升,但只能以滿足國內基本需求為目標,不可能用來替代煤炭。因此,以煤炭為主的能源消費結構難以在近10年得到根本改變。這就需要碳中和技術,在消費前對煤炭進行低碳化和無碳化處理,減少燃燒過程中碳的排放。在此格局下,加速發展天然氣,適當發展核電,積極發展水電,深入開發風能、太陽能、水能、地熱能和生物質能等可再生能源,減少煤炭在能源消費結構中的比重,將是發展低碳經濟的主要方向。

    4.3設立碳基金,激勵低碳技術的研究和開發

    碳基金主要有政府基金和民間基金兩種形式,前者主要依靠政府出資,后者主要依靠社會捐贈形式籌集資金。目前中國設立了清潔發展機制基金(政府基金)和中國綠色碳基金(民間基金),滿足應對氣候變化的資金需求。但是,現有的這兩個基金主要資助碳匯的項目,還未將基金用于低碳技術研發的支持和激勵上。碳基金的目標應該除了關注碳匯的增加外,還需要更加關注通過幫助商業和公共部門減少二氧化碳的排放,并從中尋求低碳技術的商業機會,從而幫助我國實現低碳經濟社會。碳基金的資金用于投資方面主要有三個目標,一是促進低碳技術的研究與開發,二是加快技術商業化,三是投資孵化器[18]。我國碳基金模式應以政府投資為主,多渠道籌集資金,按企業模式運作。碳基金公司通過多種方式找出碳中和技術,評估其減排潛力和技術成熟度,鼓勵技術創新,開拓和培育低碳技術市場,以促進長期減排。

    第5篇:碳中和的目的與意義范文

    【關鍵詞】 低碳會計信息; 低碳會計信息披露; 碳流量表; 碳目計量表

    從工業文明發展初期到現在,人們為了滿足自身物質需求,不斷地征服自然,改造自然。由于人們對自然的過度開發、改造,自然界也作出了相對的回應,洪澇、干旱、暴風雪等自然災害的事實不得不讓我們正視環境破壞、氣候變化的巨大威脅。為了適應人與自然的和諧可持續發展,低碳經濟順應而生。低碳發展逐漸成為全人類的關注點,人們開始注重低碳生產、低碳消費,了解自身消費的碳排放量。因此,基于消費者和企業自身發展的需求,企業披露產品和生產經營過程的碳會計信息是必要的。

    一、低碳會計信息披露研究現狀

    由于我國是發展中國家,經濟不發達,大多數企業設備比較落后,所以造成碳排放量大。鑒于全球低碳經濟發展的趨勢,中國也將低碳發展列入社會建設計劃之中,政府開始關注低碳信息的披露,以期能約束企業碳排放活動,減少企業碳排放量。專家學者加大了對低碳信息披露的研究,以期能構建合理的碳會計信息體系幫助企業碳會計信息披露活動,同時幫助政府和其他利益相關者了解企業的碳排放量。

    我國專家學者對企業低碳會計信息披露的研究主要從以下三個方面出發:

    (一)低碳會計信息披露內容

    關于低碳會計信息披露內容,有些學者認為只包括可計算的價值信息。簡麗霞(2012)提出低碳會計信息并非環境科學意義上的指數指標,而是企業可核算、可比較和可利用的碳基價值信息。有些學者認為低碳會計信息的披露應不僅考慮企業的低碳財務信息,還應包括企業低碳戰略信息。朱小平、孫甲奎(2012)提出低碳會計信息主要包括能用貨幣計量的低碳要素信息與無法量化的低碳績效信息。低碳要素信息主要是指低碳資產、低碳負債等。低碳績效信息是其他非定量、非指標化的低碳會計信息,包括類似低碳發展戰略、企業低碳情況說明書等。

    (二)低碳會計信息披露方式

    關于低碳會計信息披露方式,學術界有不同的意見。一部分學者認為應將低碳會計信息歸屬于環境會計的部分,構建低碳背景下環境會計信息披露體系,計算低碳經濟下的環境成本。李秋(2012)認為我國可以借鑒國外成熟的環境會計披露模式披露企業的低碳會計信息。他提出企業應該單獨披露環境資產負債表、環境成本表、環境現金流量表。一部分學者認為應將低碳會計信息披露與傳統會計信息披露相結合,將碳會計信息披露融入傳統會計信息披露活動之中,并有一定的延伸擴展。楊艾(2011)提出會計信息披露形式應關注表內信息披露與表外信息披露。表內披露是將碳會計信息披露于現有傳統會計報表中。表外碳會計信息披露有兩種模式:一是披露于現有工具中,類似于招股說明書等;二是披露于單獨編制的低碳情況說明書。

    目前,我國碳會計信息披露還處于發展初期,有些企業碳會計信息披露意識不強,有些企業無法披露碳會計信息。基于此,郭海方(2011)認為應采用強制披露與自愿披露相結合的方式,強制上市公司以獨立報告模式披露低碳會計信息,同時建立自愿披露機制,鼓勵非上市企業以補充報告模式自愿披露。

    (三)低碳會計信息披露監管制度

    企業的目的是追求利潤最大化,這一目的與低碳發展可能會存在矛盾。出于追逐利潤的動機,企業可能會漠視低碳發展的要求,不愿意為減少碳排放而增加費用的支出,這時就需要發揮監管的力量。汪方軍等(2011)認為應建立完善的碳會計信息鑒證審計制度,監督保障碳會計信息的真實可靠。郭海芳(2011)認為在低碳會計信息審計的同時,企業也應該開展內部企業低碳會計審計,以推動企業內部全面貫徹低碳會計。學者們從法律層面和社會層面研究碳排放信息的規范,以期能發揮政府、第三方以及社會公眾的力量監督企業碳會計披露活動。

    二、我國企業低碳會計信息披露問題分析

    目前,我國對低碳會計信息披露并沒有強制規定,企業對低碳會計信息披露都是自愿行為。現階段,我國上市公司披露低碳會計信息的比例還很小,而且企業多數以董事會報告和報表附注的形式披露,披露的內容和形式都比較簡單。碳信息披露項目(The Carbon Disclosure Project, CDP)是一家獨立的非營利機構,從2008年開始對中國上市公司碳信息披露情況進行調查。通過對2008年至2011年《碳信息披露項目中國報告2011》的分析,可以發現:越來越多的企業開始采取應對氣候變化的具體措施,相比較而言,銀行類企業更愿意披露碳會計信息,重污染類高碳排放企業的披露越來越積極,但是擁有詳細、全面碳數據的企業較少,并且企業的披露信息中缺乏具體的量化數據和減排指標。

    基于對我國學者低碳會計信息的研究與我國企業低碳會計信息現狀的分析,今后我國低碳會計信息披露可以著重從以下兩個方面展開:

    (一)明確企業低碳會計信息披露內容和標準

    在披露碳會計信息的企業中,擁有詳細、全面碳數據的企業較少,其披露信息中缺乏具體的量化數據和減排指標。我國缺乏碳排放權交易會計準則,沒有統一的標準量化企業的碳排放量,對排放配額進行不同的會計處理會對財務報表和財務指標造成影響,從而引起信息披露的差異化。統一標準的缺乏從根本上影響了企業的碳會計信息披露。學者們大多都只提到國家應當建立合理的低碳會計信息披露,但沒有系統詳細的披露體系。除此之外,學者們所設定的標準沒有量化標準以支撐,造成披露信息不具有可比性。

    (二)明確企業低碳會計信息披露的成本效益

    在學者們低碳會計信息披露研究中,對企業低碳會計信息披露成本效益的研究很少。基于企業追求利潤最大化的角度出發,企業低碳會計信息披露的成本效益從本質上影響企業的披露行為。只有企業認為其披露收益大于成本,企業才會愿意披露低碳會計信息。雖然我國企業碳排放意識正在逐步加強,但仍然有多數企業不愿意披露碳會計信息。銀行類企業更愿意披露碳會計信息可能是因為其本身是低碳排放量的企業。重污染類高碳排放企業披露越來越積極可能是因為其意識到社會公眾更加關注高排放企業的減排行為,低碳會塑造企業的良好形象,更加有利于企業的發展。而不愿意披露碳會計信息的企業可能是因為短期內減排成本太高,企業碳排放量仍較大,披露風險高。依此來看,對企業碳會計信息披露成本與收益的研究很有意義。

    三、企業低碳會計信息披露體系的構建

    由于我國低碳會計信息披露體系的缺乏,企業無法準確核算自身碳排放量,不明確碳會計披露的標準,打擊了企業披露碳會計信息的積極性。國外許多發達國家已經建立了碳信息披露框架指引企業對碳會計信息進行披露,2005年加拿大了《氣候風險披露指南》(Building a Better MD&A-Climate Change Disclosures),2006年CRDI了《氣候風險披露的全球框架》(Globe Framework for Risk Disclosures)。環境會計與低碳會計有一定的關聯度,我國應借鑒國外企業環境會計、低碳會計信息披露模式,建立完善的低碳會計信息披露體系。

    基于學者之前的研究,構建企業低碳會計信息披露體系還可以從以下三方面入手:

    (一)企業碳足跡披露與產品碳足跡披露相結合

    由于缺乏適合的標準評價,無法保證企業低碳會計信息的質量。采用企業碳足跡披露與產品碳足跡披露相結合的方式,可以完整地了解企業低碳會計信息。

    企業碳足跡披露可以使公眾知曉企業的碳排放活動,產品碳足跡披露可以使消費者了解產品的碳排放,基于這兩種不同的需求,企業應將企業碳足跡披露與產品碳足跡披露相結合。

    企業可以采用類似現金流量表的形式披露企業碳足跡,計算企業碳排放與碳匯,編制企業碳流量表。碳排放相當于現金流量表中現金的流出,碳匯相當于現金流量表中現金的流入。不同于現金流量表的是,碳流量表的編制不應以貨幣為計量單位,而是以碳單位為計量單位。

    企業碳流量表可以分為三個部分:企業經營活動、碳投資活動、碳籌資活動。企業經營活動記錄企業在產品生產過程、企業經營管理過程中的碳排放與碳匯。比如,產品生產機器運轉所產生的碳排放、管理人員辦公室照明產生的碳排放、產品工業生產中的碳固或碳中和。碳投資活動記錄企業投資的各種碳匯活動,比如企業投資森林建設而增加的森林碳匯。碳籌資活動記錄企業由于可能會超過其碳配額而向其他企業購買的碳排放權。

    編制產品碳足跡表能清晰反映產品的碳排放。產品碳足跡表的編制應根據產品的生產、儲存、流通流程中產生的碳排放量計入產品的碳足跡中。

    (二)確定碳核算依據,詳細披露碳核算具體計量步驟

    披露碳核算具體計量步驟,有利于利益相關者清晰地了解企業碳排放量,有利于企業自查自身碳排放活動以改善自身經營活動。企業應該將碳核算的具體步驟單列于報表附注中,以便于利益相關者和有關政府部門核查。確定碳核算依據,需要確定企業碳核算邊界、碳核算標準、碳核算方法以及碳核算確認時間。

    企業碳核算,第一步需要明確碳核算邊界。溫室氣體盤查議定書(GHG Protocol)中將碳排放分成三個范圍:范圍一僅包括直接排放;范圍二還包括用電帶來的間接溫室氣體排放;范圍三包括所有其他間接排放。政府部門可以按照碳排放源分類列出清單,再將清單進一步劃分,作出具體的界限規定,以此確定企業的碳核算邊界。這個規定的界限范圍可以稱為碳目。凡在碳目范圍內的企業活動都核算碳排放量,未列入在內的不核算。企業依據碳目表確定需要核算的類目。

    企業碳核算,第二步需要選取計量方法。因為企業碳排放源較為復雜,其計量方法可以采取靈活的方式,按不同的碳目規定不同的計量方法。這樣既考慮了企業不同活動的特性,又有一定的規范性。Thomas Wiedmann(2007)提出計算碳排放量的方式有兩種:自下而上,基于流程分析;自上而下,基于環境投入產出分析。具體的碳排放量計量方法,國外還有投入產出分析、生命周期評估、混合生命周期評價以及各項標準中的方法學等可供參考。政府部門應編制碳目計量表供企業參考,企業對應不同的碳目選擇計量方法。

    企業碳核算,第三步需要計算產品碳足跡。企業需要將生產過程中的碳排放量歸結到產品,并且在完工產品和在產品之間分配。企業將歸屬于生產過程產生的碳排放量計入到產品碳足跡中。在完工產品和在產品之間的分配可以比照生產費用的分配方法,按品種法、分批法、分步法中的一種方式進行分配。

    企業碳核算,第四步需要確定企業碳核算的計算方法。從上游企業購買的產品和服務中附帶的碳排放量應計入原材料碳足跡。銷售給下游企業的產品和服務附帶的碳排放量應計入產品碳足跡。企業碳排放量的計算公式為:

    企業碳排放量=產品碳足跡-原材料碳足跡+管理部門碳排放量-碳中和抵銷的碳排放量

    企業碳核算,第五步需要確定發生時間、計算期限。碳核算發生時間按碳排放量產生的時點確定。碳核算計算期限可以分為按次計算、按期計算。按期計算又可分為按日、月、季度、年計算。對每日連續產生碳排放量的一些管理活動,如照明活動的碳排放量可以采用按月計算。

    (三)成立碳會計信息鑒證機構,開展碳信息審計業務

    隨著低碳商業時代全球化發展的潮流,碳交易也迅速發展,對企業低碳會計信息披露的質量要求越來越高。碳會計信息只有經過核證后才能確保碳排放數據的真實可靠和碳交易活動的公平。基于此,政府可以成立碳會計信息鑒證機構,核證企業碳排放量,簽發CERS(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核證減排量),管理企業碳會計信息披露活動與碳交易活動。在鑒證機構核證碳排放量的同時,政府還可以授權鼓勵部分有條件的事務所開展碳信息審計業務。

    鑒證機構管理企業碳交易活動,允許詳細披露低碳會計信息的企業上市出售其多余的碳排放權,而忽視低碳會計信息披露的企業將禁止上市出售其冗余的排放權從而使企業蒙受損失,這能在一定程度上強制企業進行碳會計信息披露。現如今,披露低碳會計信息的企業極少,很大一部分原因是披露低碳會計信息成本高,而收益少。在這項政策的限制下,為了更大的碳交易收益,并為企業樹立良好的社會形象,基于成本效益原則,企業也愿意付出一定的成本規范自身的低碳會計。

    【參考文獻】

    [1] 簡麗霞.我國上市公司碳會計信息披露影響因素實證研究[D].北京交通大學,2012.

    [2] 朱小平,孫甲奎.基于低碳經濟的環境會計信息披露框架設計[J].財務與會計,2012(8).

    [3] 李秋.低碳經濟背景下環境會計信息披露模式探討[J].財會月刊,2012(5).

    [4] 楊艾.低碳經濟模式下企業會計信息披露研究[J].財會通訊,2011(7).

    [5] 郭海芳.企業低碳會計信息披露初探[J].會計之友,2010(12).

    [6] 汪方軍,朱莉欣,黃侃.低碳經濟下國家碳排放信息披露系統研究[J].科學學研究,2011(4).

    [7] 張巧良.碳排放會計處理及信息披露差異化研究[J].當代財經,2010(4).

    [8] 王澤田,譚婧,張巧良.上市公司碳管理信息披露框架的國際比較與啟示[J].會計之友,2011(9).

    第6篇:碳中和的目的與意義范文

    關鍵詞:低碳建筑 評價方法 碳排放指標 可持續性發展

    1引言

    當代,在科學技術飛速進步和社會生產力高速發展的同時,人口激增、資源短缺、全球氣候變化和環境污染等問題威脅著人類的生存和發展。在建設城市的過程中,我們必須重視生態環境,并將其置于與經濟同等重要的地位[1]。我國建筑能耗占全社會總能耗的比重較大。低碳建筑作為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的任務之一,是我國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

    2低碳建筑評估體系

    低碳建筑是指高能效、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的建筑體系,從建筑材料、設備到施工建造再到建筑物使用的整個生命周期內,采用生態建筑、節能技術、生態材料等,通過合理的開發強度,減少化石能源的使用,提高能效,降低二氧化碳排放量,實現建筑低碳化[2]。低碳建筑的主要特征為舒適宜居、采光通風、節能減排。

    2.1低碳建筑評估方法

    低碳建筑目前尚無準確定義,但從低碳經濟是低能耗、輕污染的經濟發展模式來看,低碳建筑是在建材生產、進行施工、使用建筑的過程中,提高能效、降低能耗、減少二氧化碳排放的建筑。低碳建筑就是綠色建筑的概念延伸。其評估方法是建立在對建筑全生命周期分析基礎上的,概括起來主要有兩種:清單列表法和生命周期分析方法,這兩種方法都包括準則、評分指南以及等級標簽三部分。從理論上說清單列表法是為業主、客戶、設計人員、開發商、規劃人員以及項目經理的使用而設計的。生命周期分析方法則適合那些能提供深入解釋或針對建筑某個部分計算的專業人員。因此大部分發達國家都基于清單列表法形成了相應的低碳建筑評估認證體系。

    2.2低碳建筑評估存在的問題

    低碳建筑是指為人類提供一個健康、舒適的工作、居住、活動的空間,同時實現最高效率地利用能源、最低限度地影響環境的建筑物。低碳建筑遵循可持續發展原則,體現綠色平衡理念,通過科學的整體設計做到人文與建筑、環境及科技的和諧統一。它是實現“以人為本”、“人―建筑―自然”三者和諧統一的重要途徑。因此對低碳建筑發展和評估的研究顯得極為迫切。目前存在的問題主要有:

    1)尚未形成一套簡單、宜操作、國際通用同時評估結果之間沒有可比性,不能更加有力地促進國際低碳建筑事業的共同發展。

    2)現有評估體系在指標權重的設立方面,尚未找到一套公認科學合理的辦法,因而對各指標項目的整體相關性反映不足或存在偏差。

    3)在各單項指標的 “評估標準” 及 “評估方法” 方面所做的基礎研究工作不足。

    以上問題期待通過更多的研究工作去解決 ,但不可否認的是 , 低碳建筑評估是一項關系到低碳建筑健康發展的重要工作。

    3低碳建筑評估的實現

    低碳建筑評估實質上是通過對人的碳排放,人通過使用建筑、消耗能源而排放二氧化碳而進行的。建筑只是人耗能的平臺。對建筑碳排放的評價,要用強度指標,即建筑使用者人均碳排放指標。建筑的碳排放源有兩個,即土地利用和能源利用。

    在土地利用中,新開發的土地使大量原來作為碳匯的植被被破壞,原先能夠作為碳中和的農田被占后不能復原;舊城改造的土地,大量拆除的舊建筑和由此產生的建筑垃圾也會產生碳排放。我國建設用地的碳排放強度達到204.6t CO2 當量 / hm2。但目前我國城市人均用地面積達到133m2/人,遠遠高于發達國家人均2282.4 m2/人和發展中國家人均 83. 3 m2/人的水平 [3]。

    在能源利用中,能源低碳化,即能源結構的低碳,需要在城市和社區層面解決。根據研究[4],消耗每t標準煤的碳排放系數K (當量CO2 )為:

    K =α×3.765 +β×1.432 +γ×0.912 +δ×0.01

    式中α,β,γ,δ分別為煤炭、石油、天然氣和無碳可再生能源占總能源消費的比例,α+β+γ+δ =1。要降低 K值,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 降低煤炭、石油在能源消費中的比例;

    2 ) 改善能源轉換技術,降低碳排放;

    3)適當增加天然氣比例;

    4)大大增加無碳可再生能源風、光、核、水規模化應用比例。

    通過建筑利用中的人均碳排放指標和建筑設備用能過程碳減排效率來評價低碳建筑,充分考慮了土地利用、能源利用和建筑使用者等影響建筑碳排放的主要因素。其中,人均碳排放指標越小越好,碳減排效率越大越好。

    4結束語

    總之,國際低碳建筑評估體系的建立與評估方法的發展正處于一個快速發展和不斷更新完善的時期,目前已經取得了有益的經驗,但也存在許多問題,期待通過更多的研究工作去解決。不可否認的是,低碳建筑評估是一項關系到低碳建筑健康發展的重要工作 ,世界許多國家和地區都開始和繼續在這一領域積極研究、探索和實踐著,相信各國的實踐經驗能夠對我國的相關工作起到很好的借鑒作用。

    參考文獻

    [1]. 劉衛東,陸大道,張 雷,等. 我國低碳經濟發展框架與科學基礎[M]. 北京:商務印書館,2010. Liu Weidong,Lu Dadao,Zhang Lei, et al.Framework and Scientific Basis for the Development of Low-Carbon Economy[M]. Beijing:Commercial Press,2010.

    [2]. 李啟明,歐曉星. 低碳建筑概念及其發展分析[J]. 建筑經濟,2010(2):41-43.Li Qiming,Ou Xiaoxing. Analysis of the Definition and Development of Low Carbon Buildings [J].Construction Economy,2010(2):41-43.

    第7篇:碳中和的目的與意義范文

    [關鍵詞]碳捕獲與封存;立法;思考

    [中圖分類號]D90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2426(2012)12-0044-04

    一、碳捕獲與封存技術立法的必要性

    (一)碳捕獲與封存技術發展的現實需要

    依據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IPCC)《碳捕獲和封存-決策者摘要和技術摘要》,碳捕獲與封存(Carbon Capture and Storage?熏CCS)是指將大型發電廠、鋼鐵廠、化工廠等主要排放源產生的二氧化碳通過各種方法捕獲收集起來,用各種方法(主要包括地質封存、海洋封存)儲存起來以使二氧化碳長期與大氣隔絕的一個過程。簡而言之,CCS技術是一項旨在減少大氣中由人為活動產生的溫室氣體的技術。與CCS相關的術語是“碳捕獲、利用與封存”(Carbon Capture,Utilization and Storage)。即將排放的二氧化碳提純,繼而投入到新的生產,循環再利用,而非簡單封存的過程。與CCS相比,可以將二氧化碳資源化,產生經濟效益,更具有發展前景。

    顯而易見,由于CCS技術在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減緩全球變暖方面的積極意義,現在有越來越多的國家開始關注和重視此項技術,比如美國、歐盟和澳大利亞都有相應的研究規劃并開展了相關的應用研究和有關試驗。奧巴馬政府宣稱在未來10年投入4.5億美元在美國7個地區進行CCS項目試驗。八國集團峰會上,歐洲甚至制訂了CCS技術推廣時間表,到2010年,至少有20座發電廠使用CCS技術,2020年前歐洲和美國開始推廣該技術,并在2025年前在全球推廣。根據國際能源署的統計,到目前,全世界共有碳捕獲商業項目131個,捕獲研發項目42個,地質埋存示范項目20個,地質埋存研發項目61個。到現在為止,有三個成功的CCS項目處在進行之中,包括挪威Sleipner項目、加拿大Weyburn項目和阿爾及利亞In Salah項目等[1]。國際能源署(IEA)表示,到2050年全球需興建3400個CSS項目,前10年由發達國家占主導地位,此后發展中國家將擔負主要責任。國際能源機構還了一份“CSS路線圖”,提出到2050年前,全球將在這一領域投入約3萬億美元,促進CSS技術的發展。

    值得注意的是,中國的CCS技術亦處于嘗試階段。中國最大的獨立發電公司華能已在北京熱電廠投運了我國第一個二氧化碳捕集能力為3000噸/年的試驗示范裝置;在上海石洞口二廠投運了全球最大的捕集能力為12萬噸/年的燃煤電廠二氧化碳捕集項目;在天津開工建設了具有我國自主知識產權的綠色煤電工程IGCC電站示范項目[2]。

    (二)規避碳捕獲與封存技術風險的迫切性

    盡管CCS技術對于環境保護具有現實意義,但其大規模應用仍面臨著兩方面障礙。一是成本。據英國麥肯錫咨詢公司估計,歐洲將因CCS技術應用導致每個下一代電廠的造價高達13億美元;用CCS技術每處理1噸二氧化碳的成本為80-100美元。二是風險。二氧化碳運輸、存儲是一個長期、漸進的過程,任何一個環節發生泄漏,均有可能對人類和生態環境構成毀滅性的破壞。例如,CCS技術儲存的二氧化碳如果在近海大陸架中泄漏?熏除直接傷害海洋生物之外?熏還有可能導致海水的逐步酸化從而徹底改變海洋環境[3]。再如,在高二氧化碳濃度和高溫條件下,植物的光合作用將會增加,同時由于高溫,生物呼吸作用可能加快。在這種“二氧化碳施肥效應”和高溫影響下,有可能導致生態系統代謝加快,從而改變陸地土壤和海洋生態系統的有機質平衡。

    綜上所述,CCS技術是一個新鮮事物,在應對氣候變化方面越來越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運用法律手段防止二氧化碳的泄漏,明確每一環節中各個主體的權利義務,建立健全緊急預警機制,是各國政府面臨的迫在眉睫的任務。

    二、外國碳捕獲與封存技術立法的鏡鑒

    (一)美國

    縱覽全球,率先制定CCS技術監管法律的國家有美國、歐盟、澳大利亞等國。2008年10月,美國世界資源研究所出版了《二氧化碳捕獲、運輸和封存指南》(Guidelines for Carbon Capture and Storage);作為一份建議稿,雖然該指南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在技術、環境和社會層面上就如何監管碳捕集、利用和地質封存給予了詳細的參考意見。2008年7月31日,美國國會通過了《碳減排技術橋梁法》(Carbon Reduction Technology Bridge Act of 2008);該法案針對CCS技術設備安裝、二氧化碳運輸、封存以及提高驅油率等項目給予最高30美元/噸二氧化碳的稅收減免,目的在于鼓勵民營企業對CCS的投資及研發。2010年11月,美國環境保護局(EPA)簽署了《安全碳儲存技術行動條例》。新條例制定了一系列具體措施,重點保護地下飲用水資源,并要求密切監控、匯報二氧化碳儲存設施的有關數據。

    (二)歐盟

    自2007年歐盟執行新的能源政策以來,CCS技術已成為歐盟熱門的能源政策性議題。歐盟委員會負責能源事務的委員京特·奧廷格曾表示:“碳捕捉和存儲技術是我們今天需要發展的關鍵技術之一,它可以幫助我們在未來數十年大幅度削減能源領域的二氧化碳排放”[4]。值得一提的是,作為可再生能源和氣候變化一攬子計劃的一部分,歐盟委員會于2008年1月23日了一項指令——《碳捕捉與地質封存指令》(以下簡稱CCS指令),建立了二氧化碳捕捉與地質封存環境安全的歐洲聯盟法律框架建議。歐盟理事會于2009年4月通過了該指令,希望借助CCS來履行歐盟所承擔的削減溫室氣體義務[5]。指令的主要內容有以下幾個方面:封存地選址與勘探許可;封存許可;封存地運營、關閉以及關閉后的責任;第三方使用權;一般規定;以及對之前一些指令的修正案。

    歐盟的CCS指令具有如下特點:其一,監管成員國在其領土、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內從事的CCS項目,避免二氧化碳的運輸與封存給環境和人類健康帶來負面影響和風險;其二,按照“碳捕獲便利”原則,碳排放主體應為CCS技術準備一定的設備;其三,CCS的捕獲與封存應獲相關的行政許可,同時強調CCS運營主體保障公眾知情權與有效的參與權,捕獲程序應該遵守歐盟的綜合污染防治指令和環境影響評估指令,按照綜合污染防治指令的規定;其四,CCS運輸應當遵守歐盟的環境影響評估指令;其五,強調封存過程的環境風險評價,涉及危險識別、暴露評價、影響評價、風險識別四個方面[6]。

    (三)澳大利亞

    早在2006年,澳大利亞維多利亞州政府即制定了《溫室氣體地質封存法》,并于2008年再次進行了修訂。作為最早專門監管陸上CCS項目的法律,確定了陸上CCS項目引發的風險責任和補償制度,試圖將陸上CCS風險控制至相對較低的限度。以下若干重要制度值得我國借鑒,具體包括:陸上CCS項目的行政許可制度;陸上CCS項目的善后服務制度;陸上CCS項目的保險和修復證券制度;陸上CCS項目的私人許可和補償制度。

    2008年11月25日,澳大利亞聯邦政府頒布了《海洋石油修改(溫室氣體存儲)法案》《Offshore Petroleum Amendment(Greenhouse Gas Storage)Act 2008》。此項法案以允許二氧化碳在近海地區注入和封存而著稱,涉及選址、風險識別和監測程序、權力的監管,緩解和補救措施等安全管理內容。

    澳大利亞政府委員會(COAG)于2009年5月出臺了《CO2捕集與封存指南》(Environmental Guidelines for Carbon Dioxide Capture and Geological Storage May 2009),對CCS環境影響評價提出了更加具體可行的評價范圍、措施等。指南要求所有的CCS項目必須執行《生態可持續發展原則1992》、《職業健康和安全原則2002》、《行業監督管理原則1985》、《澳大利亞二氧化碳捕獲與封存的指導原則1992》及澳大利亞礦業石油部制定的《利益相關者參與原則》。為下一步制定統一的、完備的立法提供了政策依據。

    依據指南,首先,在相關法律制度框架下,所有的CCS項目在建設及使用過程中必須進行環境評價。評價水平取決于該項目影響的環境和區域范圍。其次,由于二氧化碳的捕獲或分離、運輸以及注入和地質封存等過程存在一定的風險,CCS技術的應用引發的環境風險變化,需要在每一個立法階段進行環境評價和核準。第三,決定CCS技術風險程度的關鍵因素在于儲存二氧化碳的地質地貌的選取,封存地點必須接受環境保護部門連續地風險評價與核準。從項目設計到建設及投入使用,應當進行連續的環境風險評價。第四,在注入過程中由于二氧化碳的置換,二氧化碳的直接泄漏將導致二氧化碳和鹽水進入蓄水層,直接影響地下水。同時,二氧化碳導致儲藏地層中鹽水的pH值從近乎中性的6.5降到像醋一樣酸的3.0。因此,所有的環境風險評價均包含對地下水資源的評價。第五,在CCS項目的前期設計階段,鼓勵向相關的專家機構開展咨詢工作。所有評價、核準過程和其他的運行階段,CCS項目必須對管理者、公眾、當地社區和媒體開放,接受社會監督,必要時應面向社會公眾開展聽證程序。

    三、完善我國碳捕獲與封存立法的路徑

    (一)我國CCS技術立法存在的問題

    顯而易見,CCS技術對于我國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影響亦不可小覷。我國亦有不少實施“碳捕捉”技術的天然試驗場。比如擁有豐富油氣田資源的東北地區和東南沿海。歐盟與中國于2006年開展了“中歐碳捕獲與封存合作(Cooperation Action within CCS China-EU,COACH)”[7];2008年,中歐雙方啟動了“碳捕獲和存儲監管活動支持”項目(STRACO2項目),其主要目標是為CCS技術在歐盟的發展提供政策和立法框架方面的科學支持,研究歐盟和中國之間就CCS技術進行國際合作的技術、政策和立法等方面的需求。

    相對于美國、歐盟、澳大利亞等國而言,中國的技術處于起步階段,法律基礎亦較為薄弱。我國尚未出臺專門針對CCS技術的立法,目前所援引的法律依據主要有《環境保護法規》、《海洋環境保護法》關于污染控制、廢棄物處置、防止海洋工程建設項目對海洋環境的污染損害等內容;《土地管理法》、《礦產資源法》和《物權法》則規定了礦業權和地役權內容;《民法通則》和《侵權責任法》中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以及工程建設、采礦、石油和天然氣等法律法規亦作為重要體系。盡管如此,上述規定是遠遠不夠的,對于CCS項目在審批、核準等方面尚缺乏具體的監管,至于碳捕獲、運輸、封存等過程的環境影響與法律責任也缺乏詳細規定。如何借鑒外國的成功經驗,構建符合我國CCS技術國情的法律監管機制,對于趨利避害,避免盲目跟進,無疑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

    (二)制定碳捕獲與封存法的建議

    為了保證我國CCS技術在捕獲、分離、運輸、儲存選址等方面均有詳盡的法律依據,制定符合我國CCS技術發展實際情況的《碳捕獲與封存法》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具體內容包括:

    第一,評估和批準。監管部門依據國際組織、國家、部門或行業技術標準審查CCS項目的建設與運行的經濟效益、環境影響、減排效益等多方面指標,保證項目實施中和封閉后的技術可行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我國采用的是多頭并管的監管模式。主要參與部門有科技部和發改委氣候變化司、工業與信息化部、國土資源部、水利部、國家海洋局和國家環境部等。科技部和發改委氣候變化司的主要職能是推動CCS和CCUS技術研發能力,加強相關國際合作和技術交流;工業與信息化部的主要職能在于為CCS和CCUS技術的應有所帶來的新興市場和衍生行業以及行業間的合作提供政策支持;國土資源部的主要職能是為CCS和CCUS項目的選址和封存地點進行評估以及對相應土地規劃的影響;水利部主要是針對CCS和CCUS的應用對水資源的影響進行監管和評估;國家海洋局是對CCS和CCUS的應用對海洋資源的影響進行監管和評估;國家環境部負責對CCS和CCUS項目的應用對環境所帶來的影響進行綜合評估和風險評價,并以此作為行政許可的重要指標以及完善事故處理辦法。

    第二,明確項目啟動前后和關閉后的財產權歸屬以及知識產權。包括項目的所有權、儲存地點的所有權、加注與監測業務所需廠房與設備的所有權、封存地點周邊土地的使用權和通過權等,另外還需專門規定地下空間的使用權。與普通物權不同,各國關于地下空間開發權的立法差別很大。如美國的地下空間權可以私人擁有;澳大利亞的地下資源雖然屬于國家,但政府可以許可私人使用。

    第三,監測與核查。針對CCS技術的長期監測與管理,建議建立以環境保護部門為主、非政府社會組織行業自律為輔的監管模式,并對投資協議、儲存協議、輸送協議進行監測與核查。不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碳封存技術項目,環保部門應采取相應措施,并對其進行處罰。

    第四,賠償責任。針對CCS技術導致的直接損失和生態損失,肇事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我國現有的立法針對后者的救濟顯得缺乏力度。例如《海洋環境保護法》關于“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定義和“海洋生態損害賠償”的法律責任比較籠統,亟待界定“環境污染損害”和“生態損害”的界限,特別是明確何謂CCS技術導致生態的損害,以及量化整治和修復的費用。

    第五,CCS項目關閉后的責任和基金會。盡管目前多數CCS技術仍處于認證和調試階段,但從我國各地針對污染企業善后處置方案的重點多在人員安置和資產債務處置,對環境治理和污染賠償問題則重視不足來看,未雨綢繆是十分必要的,一旦項目運營失敗,被迫關閉、停業和搬遷,肇事者可能逃離法律視線,給相關部門的執法和監管帶來很大挑戰。為了建立健全CCS關閉后的善后環境治理與賠償制度,可以仿效美國的《超級基金法》“先治理,后追責”的立法理念,通過設立環境基金會的方式,建立一個迅速清除和治理污染遺留地的反應機制,賦予政府對危險廢物在緊急情勢下做出立即反應及清理受污染的權力。

    (三)完善CCS技術責任保險的立法

    考察各國實踐,CCS技術涉及的責任主要涉及四方面的問題:一是與CCS技術相關的運營責任;二是與碳泄漏引發相關的氣候變化責任;三是與碳泄漏引發的相關的人身侵權責任;四是碳泄漏引發的海洋生態損害及地下淡水污染責任。上述損害不僅導致污染、漁業、旅游等行業巨額的直接經濟損失,還將造成長期、潛在、毀滅性的生態環境破壞。鑒于此,創立具有充足資金保障的強制責任保險制度,從立法上強制CCS項目經營人投保責任保險,由社會分攤巨額賠償不失為一項有效的舉措。否則,僅允許CCS項目企業投保任意險,一旦發生事故,巨額的賠償甚至導致企業的破產,被侵權人的損失更是難以得到救濟。

    責任保險(liability insurance)起源于19世紀歐洲的財產保險,與普通的財產保險不同,所承保的客體并非屬于被保險人自己的財產,而是被保險人對不特定的第三人承擔的侵權責任。因此我國《保險法》第49條作了明確規定,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依法應當對第三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為標的而成立的保險合同。這里的第三人是指與被保險人不存在合同關系的第三方。隨著現代責任保險的理論和實務的發展,契約責任也逐漸被各國所接受。CCS技術責任保險將不特定的第三人納入現代保險中的受益人,保險人通過收取相對較低的保險金從而將損失分散社會,進而增強了侵權責任的實際賠付能力。

    由于我國現有的《保險法》中有關責任保險的條款僅有兩三條,可操作性較差,建議適當增加《保險法》中有關責任保險的條款的比重。首先,進一步明確《保險法》中對責任保險的定義,將《保險法》第49條修改為“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依法應當對第三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為標的而成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除外”一詞為契約性責任提供了可能性。其次,建議明確制定責任保險合同的格式條款,其內容應充分體現合同當事人各方的利益。鑒于合同訂立時保險人難以準確地估算未來發生的保險事故的損失程度,為了避免保險人不至于破產倒閉,建議實行限額和最高責任保險兩種責任方式,即在保單中規定每次意外事故的最高賠償限額或保險期內的累積賠償限額。第三,鑒于責任保險賠償的數額通常較大,建議明確開展責任保險業務公司的法定最低注冊資本限額,嚴格保險人的執業資格。

    參考文獻:

    [1]碳捕獲與封存技術的發展現狀[EB/OL].國際能源網,2009-12-10.

    [2]碳匯林.華能碳捕捉設備[EB/OL],中國碳匯林網,2011-01-18.

    [3]拙知.飽受爭議的CCS[J].IT經理世界,2009,(7).

    [4]劉秀榮.歐盟建立碳捕捉和儲存技術發展協作網[EB/OL].新華網,2010-09-18.

    [5]范英,朱磊,張曉兵.碳捕獲和封存技術認知、政策現狀和減排潛力分析[J].氣候變化研究進展,2010,(5).

    第8篇:碳中和的目的與意義范文

    關鍵詞:碳金融 碳金融市場 綠色經濟

    中圖分類號:F83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2-5812(2016)03-0065-02

    一、文獻綜述

    當前,霧霾天氣在全球持續增多,氣候變化問題已日益嚴重,溫室氣體排放造成了極其嚴重的災害,為了減少氣候變化帶來的不利影響,減少碳排放,發展低碳經濟、綠色經濟已成為世界各國經濟發展的必然選擇。自從《京都議定書》生效以來,碳排放問題已成為國內外學者關注的焦點。

    金融在現代市場經濟發展中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國外的一些研究學者對經濟增長與金融發展之間的關系一直關注,一些學者研究了本國及全球溫室氣體排放與經濟增長的環境庫茲涅茨曲線,如Panay-otou(2003)認為先單調增加后單調遞減關系,Nnkarhem(2005)則證明瑞典的實際情況不符合這種現象;Nicholas Stem(2006) 評估了全球氣候變暖帶來的經濟危害,他的研究結論是以后變化的經濟影響并不呈現均勻分布,在全球氣候變暖問題上具有里程碑意義。對碳金融的研究,國外學者是從氣候變化開始的:Jose Salazar(1998)最早提出了環境金融概念,指出環境金融是環境產業金融機構的中介,通過分析環境產業和金融業的差異,得出通過金融創新保護生物多樣性和生態環境的結論。國外對碳金融發展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碳金融市場的建設,風險、碳價結構、碳價波動性等方面,已取得一定研究成果。

    國內有關碳金融的研究介入較晚,環境保護部(2004)發表了《創新環境保護投融資機制》,提出用金融手段來解決環境問題,陳露等(2009)研究認為,到2020年中國作為最大的發展中國家,氣溫氣體排放將超過美國成為全球第一,中國是碳減排資源最豐富的國家,將成為全球最大的CDM項目供給者,CDM項目可以產生數十億美元的轉讓收益,借助碳金融的商業手段,這些項目將為投資者帶來巨大商機。吳玉宇(2009)以國內碳交易市場的交易環境為研究對象,深入分析了2008年9月25日天津環境交易所掛牌成立后我國碳交易平臺搭建后的一系列碳交易,指出由于我國碳交易市場缺乏規范的交易平臺,致使我國CDM項目產生的CER只能在一級市場出售,造成國外買家任意壓低價格,侵害中國賣方利益,導致中國作為賣方市場缺少定價權。

    二、我國碳金融交易的現狀及存在問題分析

    (一)我國碳金融交易的現狀

    2005年10月12日,國務院四部委聯合并實施了《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運行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專門針對CDM項目的部門規章,全面規定了CDM項目開發、申報等相關程序和要求。國家設立CDM項目審核理事會,該理事會的主管機構是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在中國開展CDM合作項目須經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批準。CDM項目審核理事會主要的工作是:對申報的CDM項目審核,提出審核意見;向國家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報告CDM項目執行情況和實施過程中的問題和建議等。除從國家層面設立管理機構外,自2008年8月5日,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宣告成立至今,我國已有50家CDM業務咨詢機構。

    2011年10月,國家發改委下發《關于開展碳排放權權交易試點工作的通知》,批準北京、上海等七省市開展碳排放交易試點工作,至2014年6月19日重慶碳交易試點開市,全國七個碳交易試點全部正式啟動。深圳碳交易試點啟動階段確定了635家工業企業作為碳排放管控單位,這些企業2013―2015年獲得的配額總量合計約1億噸,到2015年這些企業平均碳強度比2010年下降32%,2013―2015年平均碳強度下降率達到6.68%等。此外,北京、上海、廣東、天津碳市場控排企業成功履約,各試點的配額發放方式除上海一次性發放3年配額外,其他試點均為逐年發放,采取的交易方式有場內公開、場外協議、場內結算等,交易的產品主要有EBA、CCER、TJEA、SHEA、GDEA、SEA等。目前,我國共批準CDM項目3 776個,注冊項目總數為1 857個,簽發的CER數量達到53 074萬噸二氧化碳當量。其中獲批項目數量最多的3個省是水能和風能比較豐富、經濟相對落后的云南等,其中云南水電項目數量占總項目數量的比例最高達93.1%。

    2007年7月12日國家環保部、人民銀行等共同《關于落實環保法規防范信貸風險的意見》,揭開“綠色信貸”的序幕。我國碳金融服務體系處于初級探索階段,碳金融服務功能逐步顯現,銀行業金融服務主要是綠色信貸業務,2008年10月31日,興業銀行成為中國首家赤道銀行,興業銀行是與國際金融公司開展能效貸款合作的首家銀行,光大銀行隨即成為中國首家碳中和銀行,中國銀行也緊隨其后開展綠色信貸業務。銀行以中介商的身份利用其自身在國際業務和投資業務以及相關信息方面的優勢,為交易雙方提供咨詢和碳交易服務、進行碳排放單位的登記、結算、為CDM項目開發提供增加服務等。2015年1月國家發改委氣候司發表《關于推動建立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基本情況和工作思路》,將碳排放未來的工作做了比較詳細的介紹,把環境保護、降低碳排放的文件落到實處。

    (二)中國碳金融交易存在的問題

    中國碳金融市場的發展受國際碳市場政策的影響,國內碳市場政策對碳金融市場發展起主導作用,金融產品單一,相關法規不完備,制約中國碳金融市場的發展。

    1.國際氣候談判歷次沒有明確的結論。2012年12月在多哈舉行的第18次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明確了《京都議定書》第二承諾期繼續履行,并明確第二承諾期締約方的減排目標,但美國、加拿大表示拒絕加入《京都議定書》,在此種情形下,歐盟又提出第二承諾期只接受最不發達國家提供的碳信用,碳交易市場的需求面臨較大的不確定性。

    2.國內政策缺乏配套碳金融政策。我國在2007年出臺了《中國應對氣候變化國家方案》,至此中國低碳經濟發展之路開始起航。但連接現代金融業和低碳產業的未來發展方向――碳金融業只是初露端倪,發展水平相對滯后,究其原因國內政策制定零散、不配套出臺速度慢,缺乏全局意識與目前碳金融市場發展速度不匹配,碳金融市場的發展難以獲得政策的扶持。

    3.碳金融產品單一,缺乏議價權。我國碳金融業務起步晚、相應機構不健全以及相關人才缺乏,使我國從事的碳金融業務比較單一,而開展的碳金融業務都集中在下游和附加值比較低的環節。由于基礎產品不足,我國未形成自己的碳金融市場體系,因此缺乏議價權,對碳金融市場的發展造成嚴重不利后果。

    4.相關法規匱乏。目前,我國基本上沒有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法規,更沒有一部針對碳交易的專門法律,碳金融市場也沒有專門法規,相關的政策也不夠完善和細化,碳金融市場的發展只能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解決一些表象問題。

    三、我國碳金融交易發展的建議

    (一)抗擊霧霾,發展碳金融市場

    2015年的厄爾尼諾現象是近15年以來最強的一次,給許多國家帶來巨大的經濟損失。2015年冬季霧霾天氣也是厄爾尼諾年帶來的后果之一。根據氣象專家分析, 厄爾尼諾現象對我國來說實際上就意味著暖冬,冷空氣影響的區域將會更偏北,如果說冷空氣減弱或者是減少,所遭遇的霾的天氣、霧的天氣都會增多。厄爾尼諾這一自然現象是全人類共同應對的自然災害,需要世界各國努力,而節能減排、發展綠色經濟已是各國達成的共識。發展我國的碳金融市場, 碳排放權的出售、配置和議價方面建立完整的管理體制,使我國CDM項目在國際碳金融市場的交易得到公平的回報。

    (二)制定碳排放交易法

    我國在“十三五”規劃中已提出能源資源版圖,所以在十三五期間應站在國家層面對碳排放交易進行立法,從立法的角度保護碳排放行為、碳排放權、碳排放交易等問題。目前我國法律沒有相應的規定,通過碳排放交易法立法解決碳排放行為所涉及的法律關系、碳排放權的性質及碳排放權交易的基本原則、交易主體、交易客體等。

    (三)發展碳金融產品,爭取國際碳交易的議價權

    我國碳金融業務要借鑒發達國家的做法,擴大基礎碳金融產品,結合我國實業和金融業特點開發附加值比較高的碳金融產品,盡快形成我國自己的碳金融市場體系,爭取國際碳交易的議價權,以促進我國碳金融市場的進一步發展。

    (四)制定氣候變化的相關法規

    我國應制定一個適應國情,并統籌社會經濟發展和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法規,國務院要設立應對氣候變化的獨立部門,氣候變化應對應以節約能源、更新能源結構、優化產業結構、發展綠色經濟為宗旨,加強生態保護為目的,以科學技術進步和創新為支撐,促進國際合作,不斷應對提高氣候變化的能力,為保護全球和區域氣候做出積極貢獻。同時由環保部和各省市出臺相關的法規與之配套,積極推進各行業轉變經濟發展方式,部署重點節能環保行動,推進低碳發展重點工程和行業,大力發展綠色產業,促進綠色經濟的發展。

    (五)在十三五期間,推進能源體制改革

    我國經濟發展主要以煤炭、天然氣為能源, 而煤炭、天然氣的消費對我國大氣的污染非常嚴重,所以在十三五期間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同時要大力推進能源體制改革,發展無污染能源,推進綠色經濟的發展。

    參考文獻:

    [1]Raymond G. Financial structure and development[M].M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69.

    第9篇:碳中和的目的與意義范文

    中圖分類號: TQ541 文獻標識碼:A

    一、現狀概述

    根據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 IPCC)的劃分,主要有如下六種溫室氣體排放(Green Hose Gas, GHG)導致了大氣溫度的異常變化,即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亞氮(N2O)、氫氟碳化物(HFCS)、全氟碳化物(PFCS)、六氟化硫(SF6)。在此基礎上,各國政府擬定了各種國內溫室氣體管控機制[],他們獨自或與其它第三方組織、跨國企業建立溫室氣體計量的相關準則,或者在企業可持續性指標中加入溫室氣體評價項目,透過供應鏈的力量,要求企業上游供應鏈提供溫室氣體排放量相關信息,并尋求第三公證單位進行檢驗與查證。

    這些溫室氣體計量方法或準則。《商品和服務生命周期溫室氣體排放評估規范》(PAS2050)是基于生命周期評價的產品碳排放計量方法。生命周期評價方法是一種“從搖籃到墳墓”的評價方法,正越來越多地被用來評價人類活動所產生的環境問題。它要求詳細研究其生命周期內各單元過程的能源需求、原材料利用和活動可能造成的污染排放,包括原材料資源化、開采、運輸、制造/加工、分配、利用/再利用/維護以及廢棄物處理。因此,生命周期評價能夠更加全面的體現企業在原料選取、生產過程、成品運輸及控制產品能耗等方面的減排潛能,可以促進企業采取落實循環經濟,使用再生原材料,合理處置副產品及廢料,技術改造控制產品能耗等措施降低排放量,更好地實現節能減排的目的。

    在本文用生命周期評價方法分析了國內某復合木地板生產工廠連續2年溫室氣體排放量,并嘗試通過數據對比探討生產型企業的碳減排途徑。

    二、方法簡述

    (一)方法學及參數的確定

    LCA碳盤查在方法學上主要采用PAS2050:2008中生命周期評價方法學;產品的排放因子主要來自英國政府DEFRA碳排放數據庫以及GHG protocol排放因子數據庫,同時參考了《2006年IPCC國家溫室氣體清單指南》、《中國能源統計年鑒2010》、《中國區域電網基準線排放因子》等相關資料。

    (二)分析階段的劃分

    在LCA評價中,產品的生產過程分為原材料生產階段、產品生產階段、運輸分銷階段、安裝使用階段、以及處置或再生階段。其中,原材料生產階段主要指原、輔材料的生產和有關的過程;產品生產階段指所有生產過程和與生產有關的運輸/儲存活動、包裝、與場地相關的排放,以及產生的所有材料如產品、廢物、共生產品和直接排放,排放源包括廠內叉車、空調、冰箱、檢測設備制冷、滅火器、乙炔、柴油、化糞池及電力等的使用;運輸階段主要包括卡車、輪船、火車等;安裝使用階段是指安裝過程中使用的材料及能源,包括防潮膜及極少量電力,使用階段消費者基本無能源消耗;處置階段指產品廢棄后的處理處置排放。

    三、盤查結果及分析

    (一)主輔料排放

    第二年與第一年相比總產量減少了102321平方米,主料排放量減少710tCO2e,輔料排放量增加310 tCO2e,總體上原材料部分排放量減少400 tCO2e,但減排量相對產生量極小。

    (二)生產階段排放

    生產環節的排放量增加了1662tCO2e,經對比可以看出,除原材料運輸外,生產階段排放主要來自用電、叉車運輸和自有車輛使用三個部分。

    進一步分析得知,第二年生產環節電、油等消耗有所增加導致排放量增加,具體見下表

    可以看出,該廠在產量大幅下降的同時生產電耗、油耗和自有車輛使用量的相對增加造成了生產階段的排放量增加。

    (三)運輸階段排放量

    運輸階段排放量增加了577tCO2e,其中海運和鐵路運輸的比例有所增加,由于海運和鐵運的排放因子小于汽運的排放因子,因此增加海運和鐵運的比例有助于降低運輸階段排放量。但由于業務范圍日趨擴大,產品的銷售網絡也日益完善,隨即增加了運往各地的里程數,因此運輸總里程增加較多,運輸階段排放量仍有較明顯的增加。

    (四)安裝使用階段排放

    由于盤查的前設條件為安裝階段僅消耗極少電力并使用一定量的防潮膜,消費者在使用過程中僅消耗少量水進行清潔,電力和水的消耗量極小,可忽略不計,因此安裝和消費者使用階段的主要排放來自防潮膜的上游排放。該部分排放量約占總排放量的5%左右,但因防潮膜的使用量不在企業可控范圍內,對于企業主動減排討論意義不大,因此不做贅述。

    (五)廢棄階段

    該廠生產的廢棄物主要為木糠和地板產品最終廢棄后的處置,其中木糠處理分為廠內做燃料燃燒和外運做其他產品原料;因此廠內處理的排放為木糠燃燒的排放量,而廠外處理的排放僅為運輸階段的排放,廠外處置部分排放計入下游產品排放,不在盤查范圍內;廢棄地板處置方式假設為全部燃燒。

    可以看出廢棄階段主要排放來自廢棄地板處理,占廢棄階段總排放的90%以上。

    四、評價結果及減排途徑分析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各階段的GHG排放特點各有不同,其中有匯率、價格變動等客觀原因導致的排放量變化,也有生產率變化、生產能耗變化等企業經營管理方面的原因導致的排放量變化。

    原材料階段排放主要來自原輔材料的上游排放,包括材料從自然界開采、加工、包裝等過程的排放,因此這一階段的減排應主要依靠:①提高工藝技術水平,提高成品率,減少原輔材料的使用量;②盡量采購上游排放較少的原輔材料,如經過碳中和認證的材料、或生產過程中碳排放較少的產品,以及其他生產的副產品等。

    生產階段的主要排放來自用電、叉車使用和自有車輛使用。這一階段的減排主要依靠:①企業提高自身管理水平,減少不必要的出行,或提高自有車輛的使用效率;②因叉車主要用于物料的搬運,電力使用也是生產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與生產息息相關,企業應自查原因,在產量較大幅度減少的前提下,生產能耗和叉車使用量大大增加,提高管理水平,優化電力和叉車的使用效率,降低排放。

    運輸階段的排放量上升與企業業務發展水平有關,同時也與企業運輸外包商的運輸策略有關。在相同的運輸距離和載重前提下,不同運輸途徑的排放因子為海運<鐵運<汽運,因此運輸外包商應盡可能多的使用海運和鐵運,減少汽運。若企業依靠自身的市場地位影響運輸外包商的運輸策略,將有可能對企業的GHG減排帶來較為可觀的效益;此外,企業在經銷商的設置上也可以考慮布局方式和位置,以便減少運輸距離,減少運輸階段排放量。

    廢棄階段排放主要來自殘品的處置排放。這一階段的減排策略包括:①提高生產技術和管理水平,提高產品優良率,減少殘品數量;②盡量與其他廠商簽訂回收協議,使廢棄的地板進入下游產業鏈,成為其他產品的原輔料,降低下游排放。

    五、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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