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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新型;農村養老保險;泰州
中圖分類號:F842.6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3-9031(2011)05-0060-05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1.05.15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重要內容。隨著我國工業化、城市化進程的加快,農村人口的老齡化現象日益嚴峻,而傳統的家庭與土地保障的功能卻在逐漸弱化,加之原有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設計存在面小、水平低、保障環節薄弱等缺陷,因此農村急需構建新的老年供養體系。
在此背景下,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按照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要求,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2009年9月又出臺《國務院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決定在全國10%的縣(市、區)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并于2020年前基本實現全覆蓋。可見,建立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對于統籌城鄉發展、構建和諧社會、妥善解決農村居民的養老問題、促進農村經濟的繁榮發展具有重要而深遠的意義。
一、泰州市推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經驗和做法
2006年初,泰州作為江蘇省13個省轄市之一,在江蘇省委省政府的統一部署下,按照“一年出方案、兩年抓試點、三年抓推進、五年全覆蓋”的工作思路,全面啟動了新型農村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的試點工作。截至2010年10月末,全市新農村保參保人數達138.89萬人(其中領取養老金25.78萬人),完成確定全覆蓋120萬指標的115.7%;全市養老金平均水平為153元/月(市區為219.4元/月);60歲以上單獨享受基礎養老金人數31.38萬人,發放率為99%,基本實現了參保全覆蓋。
(一)政府的高度重視和支持
養老保險問題一直是我國農村地區民生的“短板”,解決不好將影響農村的發展。泰州市委、市政府多次召開專題會議研究農保工作,并將其列入改善民生"十大工程"之一。2007年初,泰州市政府成立專門領導小組,及時制訂下發相關部門的目標任務,層層簽訂目標責任書,形成了鄉鎮包村、村包組、組包戶的包保體系。同時,將新農保列入農村新“5+1”實事工程進行考核,并建立月督查、季通報、半年檢查、年終評比的工作制度,從而保證新農保工作的順利進行。
(二)新農保政策的制定立足泰州實際,因地制宜
1.加大財政策投入。新農保實行的是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國家補貼相結合的三方籌集方式。因此,財政補貼是新農保是否順利實施的重要保證和基本前提,也是新農保與老農保的根本區別所在。根據泰州市財政的承受能力以及當地農民的收入和消費水平,出臺了財政補貼不低于當地上年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0%。泰州市區、靖江按15%給予補貼,泰興、姜堰、興化按10%給予補貼。同時,明確規定各地財政按上年保費收入的1%安排基層經辦機構工作費用,納入財政預算,有效保證了各級經辦工作的順利開展。
2.擴大參保受益面。2006年泰州市新農保試行辦法規定,凡具有本市戶籍,男年齡不滿60周歲、女年齡不滿55周歲,從事農副業生產的農村居民均可參保。對于超過退休年齡和距退休年齡繳費不足15年的人員均可采用一次性補繳方式參保。同時,建立農村居民高齡補貼制度。在此基礎上,新農保制度不斷完善。2008年泰州市將城鎮非企業職工納入到新農保參保范圍,將城鎮無收入無養老的老年居民也納入到了高齡補貼的范圍,在江蘇省率先實現了城鄉一體化的居民養老保險制度,有效實現了社會保障的全覆蓋。
3.制定養老保險金適時調整政策。新農保試行辦法明確規定,養老待遇水平應根據經濟增長、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調整和農村居民基本生活費用價格指數的變動等情況適時進行調整。近年來,泰州市人均養老金水平逐年增長。2007年泰州市區基礎養老金待遇標準每月為21元,2008年每月為24.3元,2009年每月為41.06元,2010年調高至70元。2007至2010年4年間,泰州市人均養老金發放水平分別為每月132.4元、143.14元、157.3元和219.42元。同時,從2009年開始,泰州市參保人員每超過一個繳費年限,基礎養老金將在原基礎上增加2至10元。除此之外,泰州市將高齡補貼年齡降至60周歲,并進一步加大對低保、殘疾人等困難人群參保救助力度。
(三)加強政策的宣傳引導
好的制度措施只有得到最為廣泛的社會認知,才能得到應有的社會認同。為了讓新農保政策家喻戶曉,深入人心,泰州市運用了一切行之有效的方法,形成了全方位、立體式的宣傳網絡。一是充分利用電視、廣播、報紙等媒體開辟專欄宣傳講解新型農保政策;二是印發通俗易懂的宣傳畫和宣傳提綱,成立宣傳動員組進村入戶,把新型農保的意義講透、政策講準、內容講清,引導農民自愿參保、主動參保;三是加強對村組干部、基層黨員、村民代表的新制度知識培訓,讓他們率先了解熟悉政策內容,帶頭參保,從而調動更多人的參保積極性。
(四)農保機構的規范管理和優化服務
1.嚴格基金管理。新農保試行辦法明確規定,所有征繳基金必須于當天存入銀行專門賬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延遲繳納;基金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健全基金內控機制、審核審批以及跟蹤督查督辦制度,嚴防基金流失,確?;饘?顚S茫欢ㄆ谟韶斦块T組織經辦機構和銀行"三方"對帳,確保保費收繳基金的安全等。
2.優化服務水平。為方便參保農民,2008年泰州市整合社保管理服務資源,加快構建市、縣、鄉鎮(街道)、村(居委會)4級經辦網絡,目前已建成江蘇省唯一的全市聯網、統一數據庫、異地備份的新農保信息系統,形成了全市統一的業務經辦流程和“鄉鎮有機構、村組有專人、覆蓋無死角”的經辦網絡。泰州市還與有關金融機構合作,共同開發新農保繳費、發放軟件,實現了“參保查詢不出村、繳費領錢不出鎮”。同時,針對部分行政村距離鄉(鎮)較遠的實際,農保經辦機構和銀行工作人員還深入指定村,開展宣傳、咨詢、測算、繳費、開票、打印等一條龍服務。對殘疾人、孤寡高齡老人等特殊群體,農保經辦人員還提供上門服務等。
二、泰州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建設發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一)參保繳費水平偏低
為實現城鄉養老保險制度的廣覆蓋,泰州市進一步降低參保門檻,將原先的最低參保標準由550元(市區1100元)降低至100元,并設置了100~6000元多個繳費基數檔次,參保人可自主選擇繳費,多繳多得。但在實際操作中卻面臨參保繳費水平偏低的矛盾。一是不少村組干部在推進過程中工作方法不到位,沒有將政策講清講透,只滿足于擴面任務的完成。二是財政補貼機制還不夠完善。對于參保農民,泰州市給予30~50元/年的財政補貼(市區為30元)。如果農民參保繳費檔次是100元,每年地方財政補貼30元,占個人參保的30%;如果按最高標準6000元算,補貼只占繳費金額的0.5%。從實際效果來看,最低30元的財政補貼可以吸引經濟比較貧困的人群參保,但對于農民參加較高檔次的繳費起不到應有的激勵作用。三是泰州市享受高齡補貼的前提條件是直系親屬必須參保且正常繳費,因此許多農村居民僅僅是為了能使父母親領取基礎養老金而參保。種種原因使得泰州市約70%的農村居民選擇最低標準繳費,導致社會整體保障水平偏低。
(二)城鄉保險待遇水平差距仍然較大
我國采取的是優先發展工業政策,因此造成了第一、第二產業待遇的不平等,導致我國農村經濟的發展遠遠落后于城市。建國初期,我國就開始探索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至今已趨于完善,有效地保障了城市養老的需要。而我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1986年雖已開展,但直到2003年才處于創新發展階段。經過近年來的發展,養老保險待遇水平也在逐步提高,但其保障水平仍遠遠落后于城鎮養老。近年來泰州市不斷地提高農村居民養老保險的待遇,但城鄉待遇水平的差距還需進一步縮小。2010年,泰州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金人均153元/月,市區達到219.42元/月;而企業職工養老保險人均1120元/月,市區達1260元/月。通過對比可見,泰州市城市社會養老保障水平是農村社會養老保障水平的7.32倍。
(三)投資渠道單一,不利于基金的保值增值
長期以來,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是以縣級統籌運營管理的,層次低、規模小,其保值增值的辦法主要是購買國家財政發行的債券(國債)和存入銀行。泰州市也不例外。新農保試行辦法明確規定:“個人賬戶儲存額根據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城鄉居民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確定”。雖然相對安全,但在銀行利率和國債收益率持續走低時,基金難以實現保值增值。近年來,一年期存款利率常常是低于物價上漲指數的。當前,我國CPI的上漲幅度是3.3%,而人民銀行同期一年期儲蓄利息是3%??梢?,投資渠道的單一不利于基金的保值增值。
(四)與其他社會保險制度的銜接不夠順暢
雖然泰州市養老保險制度對老農保轉新農保個人賬戶資金轉移、繳費年限折算、待遇水平等作出了明確的規定,順利實現了老轉新轉換制度的銜接。但對于其他社會保險制度比如城保、被征地農民保障、農村低保等之間的轉移銜接并不明確。特別是城保轉為新農保,兩套體系間缺乏相互換算的基礎,銜接相對復雜,需要進一步完善。
(五)經辦力量還需進一步加強
農村養老保險是一項政策性、技術性和專業性都很強的工作,要求有一支具有高度責任感、良好業務素質的穩定的農保專業隊伍。5年來,泰州市不斷健全服務平臺,優化經辦服務,但泰州市的經辦力量仍還十分薄弱。農村群眾居住分散、人口眾多,而辦理新農保業務工作量很大,因此組織農民參保繳費及養老金審核審批等許多基礎性、經常性工作主要依靠鎮村干部來落實和辦理。就市區而言,平均兩個行政村才有1名農保協管員。到目前為止,泰州市僅60%的行政村建立了專職化的養老保險服務平臺。
三、完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對策和建議
(一)加快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立法保障
長期以來,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一直是依靠各級政府的政策條例進行引導,實行農民自愿參加的原則,但由于這些法規、意見、方案從某種意義上說只是指導性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很容易隨著國家政治、經濟等情況的變化而變化。因此缺少制度上的穩定性,農民與政府之間并沒有真正建立起穩定而持久的契約關系。1998年“老農?!钡慕型U怯捎诮洕蝿莸淖兓约肮芾砩系穆┒吹仍蛟斐傻?。因此,加快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立法進程,是關系到農村養老保險的可持續性和保險基金保值增值的根本性問題。而先立法后實施也是西方發達國家在推行養老保險制度時普遍遵循的一個原則,如1957年德國頒布的《農民年金救濟法》和1961日本實施的《國民養老金法》等??v觀世界各國的農民養老保險可發現,國家都是以法律的形式明確規定了保險范圍、保險費的籌集、養老保險的待遇、保險基金的管理和法律責任,規范了政府、管理機構和參保人的行為,避免人為的主觀隨意性,從而有力地保障了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順利實施。
因此,建議在修訂出臺《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同時,擬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條例》,以法律的形式明確規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原則、性質、組織結構;規定保險基金的籌集管理、投資運營和監督管理辦法;規定中央和地方政府在農保制度建設中的職責范圍等。泰州市應根據農村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在國家制定的相關法律基礎上進一步完善泰州市養老保險制度,為新農保試行辦法的順利實施提供良好的法制環境。
(二)加大政府財政補貼力度
要想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必須加大政府的政策扶持力度和資金投入,逐步建立財政補貼農民參保的增長機制與養老金待遇和經濟發展相適應的自然調整機制,讓農民和其他社會成員共同分享社會進步的成果。
1.提高基礎養老金給付水平。目前,我國新農保采取的是“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的模式,與城鎮職工社會養老保險的“社會統籌+個人賬戶”有異曲同工之處,但二者在保障水平上還存在著較大的差異[1]。2010年,泰州市基礎養老金標準為70元/月,全年可得840元,而2009年泰州市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為8180元,因此新農保基礎養老金的替代率僅有10.27%①,與城鎮職工基礎養老金20%的替代率相比明顯偏低,養老保障水平有待進一步提高。
因此,在中央財政補貼的基礎上應加大地方財政的投入,將新農?;A養老金的替代率提高至20%。一方面基礎養老金的給付與當地農民人均純收入掛鉤,有效地保障了農民養老保障水平的不斷提高;另一方面從某種程度上實現了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相對公平,縮小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障水平的差距,有利于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實現。
2.實行梯度型財政補貼。針對泰州市18~44周歲農民參保積極性不高的情況,可適當加大參保激勵力度。根據繳費檔次的不同選擇,實行梯度型的地方財政補貼,多繳多補。同時,在農民繳費滿15年的基礎上實行每多繳一年多增加財政補貼的辦法,從而逐步建立起新農保養老金動態調整機制,改變參保不參保、多繳和少繳財政補貼一個樣的現狀,有效地提高了農民早參保、多繳費的積極性。
3.設置農保年金補貼。新農保制度待遇規定過于寬泛,建議對失地農民、村干部、計生戶、烈軍屬等特殊群體,根據貢獻大小設置農保年金補貼[2]。此外,農保年金類似于企業年金,是指農民在依法參加農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上,依據國家有關政策和各地農村實際情況針對農村特殊人群建立的補充養老金保險制度,是具有中國特色的農村補充養老保險制度?;A養老金體現公平性,個人帳戶體現效率性,而農保年金則體現了貢獻性。
(三)大力發展農村經濟,增加農民收入
從我國已取得的成功經驗來看,快速穩定的經濟發展、農民收入的提高是新農保政策順利實施的堅實基礎。因此,壯大農村集體經濟、提高農民收入是增強農村社會保障實力的關鍵。
1.積極推動城鎮化建設。目前泰州市的城市化水平仍很低,城鎮化率僅有47%,離全面小康52%的標準還有一定差距。近年來,泰州市農村勞務輸出增長勢頭明顯減弱,農村剩余勞動力滯留在農村,而農業生產活動單一、收入有限嚴重影響了農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因此,應積極推動泰州市的城鎮化建設,制定相關政策促進農村剩余勞動力的轉移,拓寬農民的生存發展空間,從而提高農民的收入水平。
2.加快鄉鎮企業發展。改革開放30多年,我國的鄉鎮企業得到了長足發展,在吸收農村剩余勞動力、逐步縮小城鄉差別和工農差別、促進農村經濟繁榮等方面發揮了巨大的作用。而近年來我國的鄉鎮企業發展明顯緩慢,鄉鎮企業不能持續、健康的發展使得集體補助有名無實。一方面,政府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在稅收、金融等方面給予優惠;另一方面,企業要加大與其他企業之間的合作與交流,鼓勵企業的技術革新和體制創新。
3.壯大農村專業合作組織的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組織作為農民進入市場的重要橋梁和紐帶,有效地解決了分散經營與大市場的矛盾,在促進農民增收、推進農業產業化等方面發揮了巨大的作用。當前,發展農村專業合作組織應成為泰州市農村改革和新農村建設的一項重要工作。在發展機制上,要形成部門協同和專業協會積極參與的格局;在發展模式上,要提倡能人大戶、龍頭企業帶動;在扶持力度上,要在稅收、金融、土地、立項上給予優惠和照顧;在管理上,通過“典型示范、典型帶動”,重點扶持,引導農村專業合作社的快速發展。除此之外,政府在促進農村經濟發展、促進農村民收入等方面還需要給予強有力地支持,比如加大農村的公共項目和基礎設施建設、對外出務工人員進行培訓、保障農產品價格等等。
(四)創新基金運營模式,有效加強基金管理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是農民未來養老的保障,因此,基金的管理以及保值增值是農保事業成敗的關鍵。
1.有效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的是縣級統籌,由于受人才、信息、投資能力等方面的限制,使得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不強。因此,創新基金運營模式,使之能在安全性、流動性和收益性之間保持大體平衡,從而提高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有效地保障農村居民的養老需求。第一,建立分級運營機制。建議將養老保險基金全部或部分上繳,由省級部門負責保值增值并承擔責任。一方面可以減少管理機構,降低成本;另一方面可以增大基金規模,形成規模效益;同時還能增強基金抗風險能力,確?;鸬陌踩5诙?,拓寬基金運營渠道。一是可參照保險公司與商業銀行大額協議存款的優惠政策,制定新農?;鸬你y行儲存優惠利率;二是國家發行國債時要明確一定的農村養老保險基金優惠量;三是放寬投資領域,特許農村養老保險基金投資一些風險小、收益高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四是委托專業的基金管理公司經營,按市場化原則運作。但要明確一點,當基金運作出現困難時,先以基金管理公司自身資產彌補,政府承擔最終“兜底”擔保。
2.完善基金監管機制。一是將新農保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二是繼續加大基金監管力度,建立開放式的監督機制,完善審計、監察、財政等有關部門聯合組成的外部監督制度。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并接受由農民代表、社會團體等第三方參與的社會監督等。
(五)完善制度銜接機制
我國社會保障的最終目標是建立起城鄉一體、各制度之間可銜接、不同區域可轉移的社會保障體系。針對泰州社保體系建設情況,除預留接口外,還要不斷對養老保險金的計發方法進行改進。應將農村居民在各個不同時期形成的養老保險權益予以整合,在參保人員到可以領取養老金的年齡時,對養老保險權益進行分段累積計算,并在養老金待遇中予以體現[3]。另外,考慮到城保是省級統籌,為有效實現城保等其他社會保險制度與新農保制度轉移的銜接,建議提高統籌層次,實現省級統籌。這樣能有效避免因地區利益關系、相互之間標準不統一而造成的社保關系不能順暢轉移的問題。
另外,由于我國的新農保制度尚處于試點階段,保障水平還不太高。因此,筆者建議與家庭養老、土地養老等其他模式相結合,形成以社會養老為核心、家庭養老和土地保障為補充的多層次養老模式,真正解決農村居民老有所養的問題。
參考文獻:
[1]華黎,鄭小明.完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財政資金供給的思路與對策[J].求實,2010(10).
>>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問題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研究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籌資問題研究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過程中的問題與對策研究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與其他社會養老保險的銜接問題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問題與對策研究 云南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問題與發展策略研究 探析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淺析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探索 探析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問題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問題探析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立法研究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研究追蹤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研究 中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法律問題 我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面臨的問題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問題及對策探析 河北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研究 中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研究 常見問題解答 當前所在位置:l.
[5]張奇林.二元經濟結構與中國社會保障制度[J].經濟評論.2001(2).
[6]褚福靈.新農保:改革目標與制度框架[J].中國社會保障.2009(11).
[7]劉同昌.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城鄉統籌之路探索[J].社會保障研究.2009,(2).
[8]張敏潔.新農?!皩氹u模式”在全國借鑒試點[J].西部大開發.2009(10).
[9]仝愛華.關于完善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幾點思考[J].經濟研究導刊,2011(12).
[10]王翠琴,薛惠元.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與相關制度銜接問題初探[J].經濟體制改革,2011(4).
[11]郭光芝,楊翠迎.新農保中地方財政補貼責任的區域比較研究[J].人口學刊,2011(4).
[12]薛惠元.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六題待解[J].中國社會保障.2012,(6).
[13]張玉華.影響新農??沙掷m發展的問題研究[J].當代經濟,2012(18).
[14]張娜.論我國新農保籌資機制的法律完善[J].長春工業大學學報,2012(4).
[15]何銀花,朱梅,嚴鵬,于新和.基于農民視角的新農保實證研究進展[J].安徽農業科學,2012(10).
[16]楊書群.發達國家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模式及對我國新農保的借鑒[J].中國證券期貨,2012(1).
[17]方昌勤.關于新農保實施的困境與思考[J].現代商業,2012(6).
[18]王國輝,陳洋,魏紅梅.新農保最低檔繳費困境研究——基于遼寧省彰武縣新農保的調查[J].經濟經緯,2013(2).
[19]馮蘭.新農保制度構建中的政府責任分析[J].科技創業月刊,2013(1).
論文關鍵詞:新農保;發展歷程;養老需求;制度建設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簡稱新農保)的建立,對確保農村居民基本生活,推動農村減貧和逐步縮小城鄉差距,維護農村社會穩定意義重大。能否避免老問題、解決新問題,構建可持續發展的新農保制度。是該政策的關鍵所在。
一、廣德縣農村養老保險的發展歷程
作為安徽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較早的試點地區之一.廣德縣農村養老保險在經歷了起步階段和發展階段后.積累了豐富的管理經驗。為向新農保過渡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一)起步階段。1992年民政部頒發《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后,廣德縣于1993年開始施行縣域經濟農村養老保險(即老農保),采取儲蓄積累的運作方式,農民自已繳費,自己養自己,“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1995年底.廣德縣農村參加養老保險的人數為10540人.還不到鄉村總人口的3%。由于國家財政不投入、集體補助也難以落實,農民繳納保險費只是當前收入的延期消費,最終演變為“個人養老儲蓄”。
(二)發展階段。2007年9月廣德縣探索出臺了“新農村養老保險實施辦法”,逐步和現代社會保險接軌,政府適當補貼。形成了獨特的“廣德模式”。繳費金額以全縣上年度農民人均純收人的8%為基準。個人按比例繳費。最高不高于基準的300%,最低不低于30%,繳費期限設定為15年。達到60歲以后,除以120,建立個人賬戶養老保險金??h財政當年拿出80萬元作為出口補貼,計入個人賬戶,并且每年計發金額根據全縣上年度農民人均純收入的1%調整。此次探索遵循權利與義務相對應。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保障水平與社會經濟發展狀況相適應的原則,調整計發養老金辦法和建立正常待遇調整機制,為后期實行新農保打下了良好的基礎。
(三)管理提高階段。2009年12月,作為國家首批新農保試點縣市之一,廣德縣開始實行新農保,并逐漸形成了自己的特色。在個人繳費標準上。劃分為每年100~600元共6個檔次。在政策執行上,完全采取自愿原則,沒有將基礎養老金和個人繳費相捆綁。在經辦機構上,廣德縣于2010年5月成立了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人事局合并而成),下設二級機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務管理所.專門負責全縣的新農保工作。此外,為提高經辦人員素質,廣德多次組織了對鄉鎮主要領導、社會保障事務所所長、村協辦員的培訓。
截至2010年6月底。廣德縣新農保覆蓋人數達到174943人。其中,年滿60周歲農村戶籍老人實際領取新農保養老金64194人,發放率達92.95%,支付金額累計2508.15萬元。l6~59周歲人口,已參保110547人,參保率約為38.34%,累計征繳養老保險費5486.79萬元。目前。中央財政補助基金到位3560.7萬元,縣財政已到位資金50萬元,基金結余6705.24萬元。
二、廣德縣農民養老需求狀況
(一)農村家庭結構狀況
隨著計劃生育政策普遍廣泛地實行。廣德縣農村家庭的代際結構趨于簡單化,規模不斷縮小。1995年,廣德縣農村家庭戶均人口為3.78人,到了2008年則下降為3.62人。在家庭代際中.37.6%的家庭有兩代人.主要是由一對夫婦和孩子組成的三口之家。37.1%的家庭有三代人.主要是由老人、子女、孫子女組成,中年農民上有老下有小,面i臨著巨大的撫養和贍養壓力。家庭人口為一代的被調查者中79.1%為60歲以上老人。這說明由老年夫婦組成的二老之家,獨身老人、高齡老人之家日益增多。有相當部分農民家庭,父母在家種田務農,子女外出從事副業或進城打工,而且子女在經濟上有較強的獨立性。父母不再是家庭經濟的統治者和主要負擔者,所以其在家庭中也就失去應有的地位,使家庭養老保障缺乏凝聚力。隨著城鎮化進程的加快。廣德農村人均耕地面積由1995年的0.95畝下降為2008年的0.81畝,耕地面積嚴重不足給農村養老帶來更大的壓力。
(二)農民對新農保的認知狀況
新農保已經實施了大半年時間,但是大部分被調查農民對新農保制度的具體規定還不是太了解,甚至存在一定的疑惑和誤解,有的農民甚至害怕自己將來領不到或少領養老金。已參保農民中,60.2%的人表示不知道自己將來能領取多少養老金。31.8%的農民表示對新農保的政策不了解,42.6%的農民對該政策了解一點。18.9%的農民表示一般,對政策比較了解的為6.1%,很了解的僅占7.0%。72.3%的農民認為新農保不能解決自己未來的養老問題,17.6%的人表示不清楚,僅有10.1%的人認為新農保能解決養老問題。
(三)中青年農民參保狀況
在變遷中,習慣是適應的阻礙,經驗等于頑固和落伍。i習由于流動人口多,許多村子成為了空心村,給政策宣傳帶來很大困難。中青年農民參保積極性不高,認為等到60歲以后享受養老待遇的時間較長.待遇標準不高且長時期的繳費又有一定的經濟壓力,所以持觀望態度。調查發現,廣德縣30歲以下的農民中目前只有5700多人參加了新農保。在已參保農民中,56.0%的人年齡在45歲以上;未參保農民中,45歲以下農民所占的比率為84.6%。由此可見,新農保對于中青年群體的吸引力不大。
綜上可見,廣德縣農民既具有養老保險的需求,又面臨對養老問題認識不足的矛盾,同時還有一些弱勢農民繳費能力不足問題。在人口老齡化速度不斷加快的同時.家庭結構不斷簡化、耕地匱乏、外出人口不斷增多,給廣德縣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提出了嚴峻的挑戰。
三、新農保的發展思路
中國的社會保障制度發軔于城鎮,在向農村延伸之際,制度設計與經辦管理都會不同程度地面臨“水土不服”.這就要求新農保的制度要完善與經辦管理要有全新的思維。
(一)完善的經辦機構是新農保實施的組織基礎
隨著新農保試點工作的全面展開,發放人數和參保人數不斷增加,對縣、鄉鎮和村工作平臺建設提出更高要求。因此落實到位經辦機構和工作人員.并對人員工作經費要給予必要的保障顯得尤為重要。此外.新農保工作作為一項系統工程,涉及到眾多部門。以公安部門為例。若能解決公安部門人口信息的共享問題,新農保工作開展起來將事半功倍。通過整合資源,努力提高經辦管理服務的規范化、信息化、專業化水平,才能讓廣大農民能夠享受到更方便、快捷、高效的服務。各個部門能否通力合作協同配合,發揮整體效應,在新農保工作的可持續發展中起著重要作用。
(二)健全的信息化建設是新農保實施的平臺保障
新農保的工作較為繁重復雜,由于沒有一個可操作的統一的系統軟件,參保信息重登、錯登、漏登的現象時有發生,信息比對、核實麻煩且周期較長,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新農保的工作效率。開發新農保軟件管理系統,并與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信息資源共享,加強平臺基礎設施建設,實現縣、鄉聯網,讓群眾可以隨時在縣、鄉服務大廳查詢系統上,查詢政策法規和個人信息,真正實現便捷的一站式服務。社會養老保險實行信息化和網絡化管理,不但能夠提高管理效率,而且能夠增強準確性。因此,加快各地社會保險信息服務設施的軟硬件平臺建設和網絡化管理,迫在眉睫。
(三)法制推動與政府推動是新農保實施的雙動力
在制度設計上,應體現個人繳費的優越性,逐步拉大基礎養老金和參保財政補貼增長幅度的差距。使更多人擺脫“不參保也有錢拿”的簡單想法。通過養老保險立法,可有效克服逆向選擇、道德風險、通貨膨脹等問題。但是在具體推進過程中要在制度設計和工作環節上突出自愿原則,更加科學化人性化地服務于民。從立法上注重公民的參與。變“高”的參保率為“深”的參與度,借鑒西方發到國家經驗并結合我國農村特點根據各地農村風俗習慣、農民文化素質、信息獲取渠道等諸多限制因素,明確符合農村實際的農民參與方法。切實保證農民的知情權、監督權、參與權。
(四)養老保險基金的均衡運營是新農保實施的核心
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是整個制度的起點和首要環節。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營運與監督事關養老保險制度財政基礎的穩固與安全,是整個體系中及其重要的組成部分。isl新農保財政補貼資金應列入縣財政年度預算,并報經人大部門審核,以保證開展新農保工作必要的專項經費到位,并防止個人賬戶形成“空賬”的危險。開發多渠道的吸納保險金的途徑,擬訂養老金預測預警制度。建立科學的養老金運營監督指標體系。對養老金投資進行動態監控運營,及時發現養老金投資運營中出現的問題,建立養老金投資風險補償機制和控制機制。
(五)豐富的農村養老保障體系是新農保實施的制度補充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一個完整的體系。個人儲蓄、家庭保障仍需發揮基礎保障作用。一方面它有利于發揮中華民族養老的傳統美德;另一方面可以推遲養老金領取時間,降低養老金給付標準,減輕社會負擔。新農保不可能也不應由政府全部統包下來,社會保障不等于政府保險,必須依靠社會解決。在農村養老保障體系中,新農保起著基本保障作用,個人和家庭起著基礎性保障作用。五保戶供養制度和商業保險起著補充性保障作用。堅持個人、集體、政府分擔責任,多渠道籌集資金。建立多維度的農村養老保障體系是新農??沙掷m發展的必然選擇。
關鍵詞:農村;新型;養老保險
一、我國老齡化問題概述
作為人口大國,老齡人口在我國人口比重占有相當比重。統計報告指出,我國在1999年已進入老齡化社會,截止2000年,我國60歲以上的人口已經達到1.3億,占全國總人口10%。預計21世紀中期,我國老年人口將達到4.37億,占屆時全國總人口的20%。作為農業大國,我國在人口老齡化問題上,呈現出與發達國家城市老齡化水平高于農村相反的特點,我國農村老齡問題尤為突出。根據人口普查數據,截止2009年,我國農村老年人口為8557萬人,占全國老年總人口的65.82%。因此,設立合理的農村養老保障制度,解決我國農村老齡人口養老保障問題成為解決我國人口老齡化的核心問題。
二、我國傳統農村養老保障制度分析
根據養老經濟支持的不同來源,我國傳統的農村養老保障制度可以分為自我供養,家庭供養和社區供養三種模式。作為我國傳統的養老模式,家庭供養仍是農村養老的主要模式;社區供養及自我供養,因經濟來源的不穩定性,在農村養老模式中占較小比重。
(一)自我供養
即老年人依靠自己的勞動獲得收入(主要是以土地為保障)以供養自己。以這種供養模式養老的老年人,除了物質上的需求得以滿足之外,同時從自己創造的價值中獲取一定的精神需求。另外,也為社會創造了新的資源,由消費人口轉化為了生產力,具有不可比擬的優越性。
這種供養模式普遍存在于低齡、健康的老人群體,且具備謀生所需的必要物質條件,如土地、生產技能、積蓄等。所以,這種養老模式不具普遍性。
(二)家庭供養
家庭供養是我國傳統觀念中普遍認可的養老模式,即以血緣、婚姻或撫養關系為紐帶,以家庭為單位,由家庭中可從事生產的人口(通常情況下,即子女)贍養老人,這也是我國最常見的一種供養模式。老人除了在物質層面得以保障外,在精神層面也得到傳統觀念所看重的“老有所養”和“天倫之樂”的滿足。
受計劃生育政策的影響,“4-2-1”逐漸成為農村家庭的主要結構,子女面臨著雙方家庭四位老人和一個孩子的供養壓力,家庭供養模式開始面對越來越多的挑戰。尤其在農村,子女對老人的撫養能力的缺失,逐漸成為越來越突出的社會問題。同時,由于傳統的以土地為依仗的生活模式開始變化,越來越多的農村勞力離開土地,外出務工,家中老人的照顧和供養逐漸失去保障。因此,家庭供養模式在當今中國社會形態下,受到越來越多的質疑和挑戰。
(三)社區供養
社區供養即集體供養,其供養主體是地方性社區或集體,在實施中主要表現為兩種形式:一是農村社區(集體)養老輔助保障制度:該制度主要運用于1949年到1955年,基于我國農村互助合作社的集體生產模式,將以家庭為單位的供養責任部分轉移到了以合作集體為單位的供養方式,對家庭養老模式起了輔助作用。隨著我國社會發展,農村經濟改革導致了集體經濟模式的瓦解,該制度也失去了立足的基礎而逐漸消逝;二是“五?!崩先斯B制度:即由國家和集體保障農村的“三無”老人/殘疾人(無人贍養,無經濟來源,無勞動能力)衣、食、住、醫、葬這五項基本需求的制度。2006年由國務院頒布的《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指出:農村五保資金由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預算撥出;地方有集體經營收益的,可從中安排資金用以補助和改善農村五保對象的生活。
值得關注的是,社區供養制度存在兩個主要問題;一是社區供養制度很大程度上受地方財政制約。地方性經濟差異導致了不同地區社區供養能力的強弱;二是五保供養制度的供養對象主要集中在“五?!比巳?而不能覆蓋其他有需求的農村老年人群。另外,我國現行的社區供養制度,更多是經濟層面的供養,而忽略了對老年人生活照料和精神滿足的保障。
三、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
隨著農村經濟的飛速發展、經濟形態的巨變,探索和發展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是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客觀要求。與傳統農村養老保障制度相比,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具有以下特點:
一是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中,作為社會保障的責任主體,政府將給予大力的支持。不同于傳統農村養老保障制度中“個人繳費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給予政策支持”的籌資模式,新制度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籌資結構,可以有效提高農民的參與積極性。
二是新制度參照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辦法,實施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制度模式,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待遇方式。以本地區上年度農民人均純收入設立繳費基數,在此基礎上設置不同的繳費比例,由參保人員根據自身承受能力自行選擇。此外,對基金賬戶的管理進行規范,納入財政統一管理。
三是新制度與城鎮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保持了基本一致,通過調整繳費基數,可以基本實現城鄉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
綜上所述,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立足于“惠民”,以國家、政府為責任主體,針對我國農村養老保障問題提供可行性對策。該制度的推廣必將有利于農民收入的增加,提高其生活水平,刺激消費,擴大內需;同時,有助于縮減城鄉差異,減低社會矛盾,體現社會公平性,有助于構建和諧社會。
四、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實踐中的挑戰
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在投入實踐的過程中,也面臨著不少的挑戰。2009年9月1日,國務院頒發《國務院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以前,我國所推行的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主要依據是基于1992年《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修訂而成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遠遠落后于現實中農村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導致個地方在實施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過程中無法可依,無據可行。
由于制度的缺陷和政策支持的滯緩,農村養老保險工作面臨了一系列的問題。
(一)農村保險水平偏低
根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農民繳費標準為2-20元/月,共設10檔。執行過程中,農民多選擇按最低檔2元/月繳納。則10年后每月領取養老保險金額為4.7元,15年后為每月領取9.9元。所獲金額難以解決養老問題。
(二)政府補貼實施情況差
根據《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所規定的籌資原則,農村養老保險應當由個人,集體,政府三方共同承擔。然而在實施過程中,集體補助和國家補貼并沒有真正得以保障和實施。
(三)保值增值實現難
為控制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風險,根據現行政策規定,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機構在專業銀行設立農村養老保險基金專戶,專賬專管,??顚S?。養老保險費只能用于購買國家財政發行的高利率債券,不得進行其他的直接投資。如此單一的投資渠道很難實現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
(四)組織機構建設滯后
第一,現有工作人員不足,辦事效率不高,業務能力不夠滿足逐漸發展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管理工作的需求;第二,基礎辦公設施不齊全,包括自動化辦公設備的缺失及各類表、單、賬、卡、冊的文件管理系統不完善。
五、發展和完善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幾點建議
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是一項應對我國農村地區日益嚴峻的老齡化話題的主要社會保障體系,是一項利國利民的社會工程,對于建設可持續發展的社會主義經濟和繁榮和諧的人文社會具有巨大的推動作用。發展和完善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主要取決于以下幾點主要因素:
(一)加強政府的主體作用
養老保障是一種政府行為和社會保障政策,必定離不開國家和政府的政策支持和引導。作為責任主體,開展和推動養老保障,以確保國民生活和利益的基本保障,是政府不可替代的責任和義務,政府在養老保障制度的實現和發展過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主導作用:
1.政策引導:政府需制定相應的政策用以保障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完善和實施;
2.制度建設:政府需結合我國經濟發展狀況,合理的安排中央/地方等不同層面的經濟職責作用,結合現有的養老保障措施,推動和完善適合我國國情的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
3.法律保障:政府需為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提供完善合理的法律依據,明確責任主體的責任和義務,幫助規范該制度的實施和管理;
4.經濟支持:在我國農村經濟發展普遍薄弱的前提下,政府的財政支持是確保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開展實施的重要經濟來源;
5.輿論宣傳:通過政府的輿論影響,從精神建設層面宣揚養老意識,引導人民的敬老、養老的正確價值觀。
(二)完善養老保險資金籌集管理措施
除前述政府財政支持,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需在政府的政策輔助下,結合多種渠道籌措養老保險資金。同時,健全和完善農村養老保險組織機構,引入第三方先進管理模式,加強監管機制,切實保障籌措來的農村養老資金的管理運營并提高其保值增值作用。
(三)提高養老保障意識
通過各層面的傳媒宣傳,提高農村人口的養老保障意識,從而提高其參加養老保險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同時,通過對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宣傳,使農民明確認識到該制度的必要性和保障意義。
參考文獻:
[1]張多來,盧清華,馬柳穎.人口老齡化與可持續發展的思考[J].中國人口,資源與環境,2001,(S1).
[2]沙玉霞.我國農村養老保障的問題與對策研究[D].山東大學碩士論文,2010.
[3]鄭功成.社會保障學-理念、制度、實踐與思辨[M].北京:商務印書館,2000.
一、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變遷的動因分析
(一)從制度需求方面分析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變遷
1 傳統家庭養老保險制度的弱化增強了農村對養老保險制度需求的愿望。自上世紀70年代以來計劃生育的成功推行,我國農村人口出生率下降,家庭結構發生了改變,老齡化速度加快,傳統的家庭養老模式受到巨大的沖擊,再也不能滿足農村養老的需求。
2 土地養老保障功能弱化增強了農村對養老保險制度需求的愿望。我國農村土地被占用的現象越來越嚴重,造成人多地少的矛盾日益突出。再加上農村土地分散化經營,土地生產效率越來越低下,土地養老保障已無法適應目前的需求。
3 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增強了農民對農村養老保險制度需求的愿望。城市化建設過程中,一方面直接造成農村土地的減少,使農村土地保障功能弱化。另一方面,解放了農村勞動力,使得大量農民工涌向城鎮,而由于現行養老保險制度的限制,農民工要么無法參加養老保險制度,要么不能放心地參加養老保險制度。
(二)從制度供給方面分析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變遷
1 我國農村養老保險政策不完善。我國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從上世紀80年代開始探索,到90年代的初步發展,再到90年代后期的衰退,以及到21世紀初的重新發展,無不說明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發展道路的曲折,政策的不完善。作為制度供給方的國家,應積極介入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
2 我國農村養老保險法律體制不健全。一直以來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撤銷,費用的籌集、運用以及保險金的發放,不是按照嚴格的法律程序,而是按照地方政府部門制定的一些規章制度執行。這些地方性養老保險辦法基本上都是在民政部的基本方案的基礎上稍作修改而形成的,普遍缺乏法律效力,不是農民與政府的一種規范性、持久性契約,因此具有很大的不穩定性。
3 我國農村養老保險缺乏財政支持。我國農村生產力水平低下,農民收入非常有限,而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在籌資上過分強調個人和集體的責任,使得政府的責任嚴重缺失。因此,我國農村養老保險的發展面臨籌資的困難。
總之,我國農村對養老保險制度強烈的需求源自我國農村經濟的發展以及計劃生育的成功實行,農村家庭結構的變化,老齡化問題的日益突出,傳統的家庭養老保障和土地保障的不斷弱化。而我國目前的養老保險制度明顯地偏向于城市,導致農村的養老保險制度供給嚴重不足,因此,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存在嚴重的供需不平衡。可以說,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出臺是我國農村養老制度供給與需求共同作用的結果。
二、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以下簡稱新農保)的實際意義
(一)構建新農保制度對于有效應對金融危機,擴大國內消費需求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通過建立完善新農保制度,使更多的農村居民能夠納入到制度化的保障軌道,對于穩定社會公眾的預期,減少對未來保障不確定性的壓力,對于應對儲蓄向投資的轉化,對于拉動國內消費需求,促進經濟的平穩發展都具有積極的政策效益。所以,構建新農保制度,不僅有利于和諧社會的構建,而且有利于提振國際金融危機背景下的農村消費者的信心。
(二)構建新農保制度,是統籌城鄉社會保障制度的重大戰略部署
長期以來,我們中國的社會保障制度更多的是關注城鎮領域,而對于農村的養老保險制度的關注不夠。隨著我國經濟形式多樣化格局的發展,尤其是農民工群體靈活就業的形成,傳統意義上只重視城鎮社會保障制度構建的思路就受到質疑,政府及時推進新農保制度不但意義重大,而且恰逢其時,新農保制度的全面啟動,標志著我國統籌城鄉社會保障制度構建邁出了新的重大戰略步驟。
(三)是解決農村人口老齡化問題的重要措施
由于實施多年的計劃生育,中國的人口老齡化趨勢不斷加速,農村人口的老齡化趨勢又因勞動力外流等因素更為迅猛。有項研究認為,2020年時中國農村、城鎮65歲及以上老年人口的比例將分別達到14.6%和10.4%,2050年時更將分別達到26.4%和22.2%。因此,實施農村養老保險不僅是解決人口老齡化問題的必然要求,而且對于確保國安民康、社會穩定也有重大的意義。
(四)有利于加速農村土地流轉
農村土地流轉進程緩慢,部分農民不愿把自己的土地流轉出去,就在于對土地的依賴,土地保障是他們的最后一道防線。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解決了農民的后顧之憂,加速了土地流轉的進程,便于土地集約化經營,提高土地的利用價值,促進農業現代化的發展。
三、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進步之處
(一)明確了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投入
這種投入分為兩個層次:一是基礎養老金,中央財政保證最低限度的基礎養老金;二是地方財政,是對農民的繳費進行適當的補貼,這樣的制度在中國歷史上是從未有過的一個大的歷史跨越。中央財政對農村養老保險進行投入,體現出中央政府關注民生,構建和諧社會,在這方面做出的一個非常重大的惠民舉措,也標志著政府在承擔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責任方面邁出了非常大的步伐。
(二)在機制設計上,采用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模式
基礎養老金部分采取普惠制,使得60歲以上的農民可以在政府的財政補貼基礎上得到實惠。通過個人帳戶的繳費機制,明確農民在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建設過程當中自己承擔的一份責任。這和我國城鎮的養老保險模式有一定的結合度,從長遠看,有利于我國城鄉養老保險制度的統籌發展。
(三)覆蓋面廣且有不同選擇檔次,收入水平不同的農民可以根據自身的情況選擇適宜自己的社保檔次
參加新農保的農村居民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個檔次,地方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繳費檔次,多繳多得。國家依據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靈活的繳費方式,解決了貧困地區農民想參保但交不起社保費的難題,使得農村社會保障更具公平性。
四、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試點推廣過程中需注意的問題
(一)如何化解中西部一些地方政府財政壓力的問題
由于中西部相對落后的經濟發展水平,中西部地方政府的財政補貼將面臨困難,按要求每人每年的補貼不低于30元,把所有的農村居民算總,這個數目對一些地方政府將造成較大的財政壓力,到時農民的社保資金能否按時發放、或僅依
靠中央政府和本人上繳的養老保險費,能否滿足日常開支都是亟待解決的問題。
(二)如何加強農村養老保險金管理、監督以及保值增值的問題
新農保養老保險金的管理權還是由縣一級來統籌管理,從過去的老的農保制度看,縣的統籌管理也存在很多問題,例如資金的安全性,資金被擠占、挪用的問題。其次,資金如何能夠保值增值也是值得注意的問題,由于通貨膨脹,老百姓存在銀行里的錢會面臨貶值的問題。另外,如何妥善地利用這筆養老金的問題,全社會農民的養老金由小積大,數目不小。如果不能更好地利用,那這一部分資金將成為閑置資金,但如果利用不當,將損害農民的切身利益。
(三)如何培養農民自愿、長期繳納社會保障金意識的問題
起源于上世紀90年代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政策,由于資金安全和管理上的混亂等問題使得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面臨停滯;農民養老保險金被挪用等問題的出現增加了農民對繳納養老保險金的疑慮。因此,只有加強管理、根據實際情況及時調整養老保險政策,使農民享受到實實在在的政策優惠,解決農民養老保險的后顧之憂,才能在全社會形成普遍的養老保險意識,讓農民能自愿選擇并長期繳納社會養老保險費,使養老保險政策也可持續地開展下去。
(四)新農保制度如何與其他制度有效銜接的問題
近年來,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探索中,出現了農民工的養老保險,失地農民的養老保險,還有農村低保制度。有些地方農村還探索了城鄉一體化的養老保險制度。所以,如何實現新農保,包括老農保制度在內的這些制度的有效銜接,這是在工作當中需要認真探討的一個問題,也有相當的難度。
關鍵詞:制度風險;新農保;規范分析;養老利益;制度整合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2-2848-2011(04)-0084-06
從風險管理的角度來看,社會保障就是為實現特定的經濟社會目標依托公共權力、利用公共資源和公共組織,幫助人們處理生活風險,進行風險預防、風險轉移和風險補償,改變風險的分布、調節風險的強度、控制或利用風險效應的一系列舉措。然而,社會保障制度是一個復雜的系統,與各類經濟社會要素相互聯系,受各類經濟社會制度制約,存在發展方向錯誤、產生不利后果、無法達成目標的可能性,即社會保障制度本身也存在著制度風險。為規避制度風險,需全面了解制度的有效性和適應性,明確制度的事實依據與價值基礎。
2009年9月_國務院頒布《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新型農村養老保險簡稱新農保),此后,新農保試點工作迅速啟動,已有大量文獻從新農保實施的經濟社會條件、財政支付能力、農民繳費能力等方面考察了其事實依據。新農保作為一項重大的民生工程,在制度的制定和執行中,共識的形成和理念的凝聚至關重要,無法回避價值判斷,迫切需要全面的規范分析來回答“應該怎樣完善和發展新農保制度”。本文首先通過對新農保的規范分析,呈現新農保制度完善和發展所應處理的規范性問題,揭示新農保制度的目標與特征,然后根據新農保的事實依據和價值基礎,揭示其制度風險,最后圍繞新農保制度的核心目標,討論制度風險的規避。
一、規范分析:新農保制度的目標與特征
新農保制度的制定、執行與發展完善應擺事實、講道理,進行科學分析和廣泛討論,而擺哪些實事,講哪些道理本身就是一個逐步澄清的過程。規范分析與實證分析之間最大的不同在于它不回避價值判斷的爭議。相反,它的意義在于把爭議性問題充分暴露出來,逐步減少對價值判斷的依賴,使決策盡可能多地依賴事實依據。新農保制度的完善與發展對規范分析的依賴主要體現在如下方面:首先,只有把新農保放在整個經濟社會大背景中才能認識和理解新農保制度的本質特征和重要意義,才能把握制度變革的根本方向。價值判斷是人的情感對于周遭情況的也即對于外在世界的和他自己生理方面的反應。由于對制度背景的刻畫和闡述包含著人們對周遭環境的基本態度,因此,通過規范分析呈現人們基本的價值判斷成為理解制度的重要一環。其次,新農保制度推廣和完善過程中要處理各類經濟社會變量,需要對各類證據進行評估。凡屬被認為真實的以經驗為依據的表示“是”的陳述性說明無不有賴于社會上明確認為我們“應該”接受那種表示“是”的說明的一致意見。通過揭示經驗性證據的價值基礎,使各類價值判斷具體、明確,從而有利于保持基本原則和價值取向的邏輯一貫性,避免決策的隨意性。最后,新農保制度的發展既需要有科學依據又需要充分反映人們的愿望和要求。通過規范分析盡可能地區分決策所依賴的價值判斷和實事依據,從而有利于科學決策與民主決策的統一。掌握盡可能多的事實,對其進行加工處理以獲得幫助決策的信息的過程屬于科學分析,而呈現不同的價值,交由人們權衡取舍的過程則屬于公共選擇的民主決策?!吨笇б庖姟反_立了新農保低水平起步,政府主導與農民自愿相結合的漸進發展路徑,以個人(家庭)、集體、政府合理分擔責任的基本政策取向,以保障農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為核心目標的總體制度框架。制度的發展完善將圍繞著參保范圍、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基金管理與監督、待遇水平與資格條件、經辦管理、制度銜接等具體問題展開。
事實依據反映客觀歷史條件對制度的制約作用,價值基礎反映人們的價值觀念在制度目標選擇和確定制度發展方向中的主導作用。新農保的籌資標準與保障程度受到農民收入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的制約,確定低水平起步的制度漸進發展路徑,一方面是我國整體經濟發展水平不高、農民收入水平較低的現實要求,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在農村實現老有所養并能不完全依賴于新農保制度,家庭和土地仍然是重要的養老資源,從而降低了對新農保制度保障水平的要求。但是,在既有的經濟條件下,只要承受較高的養老保障經濟社會成本仍能實現較高的保障水平,社會養老替代家庭養老和土地保障也是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要求和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基本動力,因此,低水平起步并不是由經濟發展水平和農民收入水平被動地決定,而是有著制度選擇的價值觀念支撐,較低的養老保障經濟社會成本有利于制度較快鋪開,低水平起步反映了制度覆蓋優先于實現制度目標的價值取向,在我們并不了解經濟社會各方面的承受能力時,低水平起步也反映了逐步提高保障水平的穩健態度。
解決老有所養問題是政府義不容辭的職責,各國有不同的實踐,其中最主要的差別在于政府責任的實現形式。新農保工作的政府主導反映了政府制度建設的重要職責,政府對養老問題的參與和干預說明政府不再把養老問題看作個人或家庭的事務而是當作社會問題來處理。新農保制度建設與農民的利益息息相關,必須考慮農民的愿望和要求,開拓農民的表達渠道是回應農民愿望和要求的重要前提。但這依賴于一系列的政治體制和社會體制改革,試點先行具有制度實驗的性質,通過試點發現和解決問題能夠擺脫制度設計對體制改革的過分依賴,農民參與的積極性和主動性能夠反映農民對制度的滿意度和支持度。我們并不能排除農民短視或理性不足影響參保的情況,需要通過宣傳教育等多種手段消除農民短期內的不理解,但即使參保后,農民的不理解、不支持仍然是個重大問題,宣傳教育甚至說服工作絲毫不能松懈,做在前面比做在后面要好。在當前監督管理水平有限的情況下,堅持農民自愿原則,農民通過不參加或退出“投反對票”,是制度供給者與實施者關心農民想法、吸納農民意見并不斷改善制度的重要壓力和動力。堅持農民自愿原則實際上是承認當前狀況下選擇是最好的表達。
新農保基金籌集采取個人繳費、集體補助與政府補貼三方分擔的方式。實行個人賬戶基金積累使社會養老的社會經濟成本明晰化,社會養老負擔直接體現為個人賬戶的繳費負擔,從而產生遏制養老保障水平超出經濟社會承受能力。個人繳費與養老待遇的密切關聯激勵農民積極繳費,參與基金的管理和監督,在繳費環節的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也是調動集體組織和地方各級政府關注基金安全、參與基金管理和監督的重要因素。個人繳費能力、集體經濟水平和各級政府的財政負擔能力是個人繳費水
平、集體補助與政府補貼水平的重要決定因素。解決農民養老問題不僅農民個體受益,而且產生積極的經濟社會效果,農民個體、集體組織和各級政府能夠分享到相應的經濟和社會利益,利益分享不僅是三方繳費的動力,而且符合利益分享與責任分擔相對應的基本價值觀念。集體補助與政府補貼中對特殊人群的優待和扶持也與各類收入分配的公平觀念相聯系。通過工農產品價格“剪刀差”,農業曾為工業化和國民經濟發展作出了突出的歷史貢獻,對全體參保農民的政府補貼、基礎養老金的發放等也被認為是工業反哺農業的惠農舉措,反映了歷史欠賬應該得到補償的價值訴求。
新農保的待遇水平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基礎養老金由財政負擔,受財政支付能力制約,個人賬戶養老金主要由個人繳費構成,個人賬戶養老金水平通過資本市場實現基金保值增值與國民經濟發展相適應,“國家根據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全國新農?;A養老金的最低標準”則反映政府對農民保障需求的回應,有效保障是其價值基礎。參保資格和養老金待遇領取資格主要是處理與其他社會養老制度的協調問題,各類制度的制度覆蓋、制度銜接和農民的制度參與狀況是進一步明晰資格條件的重要依據,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是其總的目標和原則。
總之,新農保制度的保障農村老年居民基本生活的核心目標及低水平起步與漸進發展路徑、多方分擔的籌資機制等基本特征都具有較為堅實的事實依據和價值基礎。然而,新農保制度尚處在試點起步階段,各項具體措施尚在進一步調整過程中,其內部運行機制與外部經濟社會要素的協調不可能一蹴而就,不能忽視其制度風險。
二、制度風險:新農保制度建設難點
人們步入老年后,不得不逐漸退出勞動力市場,不再獲得勞動收入,他們的消費只能依靠自身積累的資產、制度性的代際轉移支付和家庭內部的代際轉移支付。新農保制度便是為滿足農民的老年基本消費提供一種制度性支撐,新農保制度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因此,在新農保制度框架內農民老年消費既有制度性的代際轉移支付又有農民自身的資產積累。農民沒有嚴格的退休年齡,法律也無法規定家庭內部的代際互助形式,因此,新農保制度還必須考慮對土地保障、家庭養老的影響。新農保制度建設并不是簡單解決農民養老問題,而是要統籌考慮投資消費、資本市場、勞動投入、家庭倫理、法律法規等多種經濟社會要素,在新農保實施過程中仍然存在著發展方向錯誤、無法達到目標、產生不利后果等的可能性,即新農保制度存在制度風險。概括來說,新農保制度的制度風險包括保障無效風險、制度分割風險、城鄉斷裂風險、激勵扭曲風險、動態失衡風險、政治剛性風險等(詳見表1)。
新農保的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以2009年全國平均純收入水平的農民為例(2009年農民人均純收入為5153元),基礎養老金替代率僅為12.8%,以《指導意見》規定的最低繳費補貼標準30元計,100元到500元五個繳費檔次的個人賬戶繳費率分別為2.5%、4.5%、6.4%、8.3%和10.3%,而一個統籌區域內(一般為省級統籌)平均工資水平的企業職工,根據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規定,其基礎養老金替代率至少為15%(因為至少繳費15年),個人賬戶繳費率為8%,與城鎮企業職工相比,農民收入水平更低(意味著需要較高的養老金替代率才能保障基本生活)、基礎養老金替代率更低(除非提高基礎養老金給付水平)、除400元以上檔次外個人賬戶繳費率更低(意味著在同等基金增值能力下個人賬戶養老金替代率更低),因此,在現有的財政補貼水平和繳費能力下,新農保的基礎養老金替代率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替代率均低于城鎮企業職工的養老金替代率,過低的養老金替代率無法保障老年農民的基本生活。提高新農保的養老金替代率,要么提高財政補貼以提高基礎養老金替代率,要么提高農民繳費檔次和基金增值能力以提高個人賬戶養老金替代率,而財政支付能力和支出結構、農民繳費能力、資本市場效率等都由新農保制度之外的因素所決定,新農保制度面臨保障無效風險。
西方福利國家的發展往往是將“那些原先設計為解決狹隘條件下和指定人群的計劃被放寬限制、修訂并拓寬到覆蓋全民。與此同時,最初設定為接近最低生存標準線的援助水平也被放寬到符合主流社會之合理標準的水平”,其社會保障體系以功能領域和問題領域作為制度區隔的標準,而我國是以解決特定人群的特定問題不斷分設制度的方式擴展社會保障體系的,不同的部門針對不同的問題,具有不同的政策立場,人口群體亦是制度區隔的重要標準,這種制度的碎片化不僅造成了行政管理的復雜性而且使不同群體的保障待遇參差不齊,形成身份壁壘和職業壁壘,不利于人口流動和職業轉換,有損公平和效率。在新農保制度出臺前,各部門、地方政府推出了老農保、農村五保供養、計劃生育戶養老保險、村干部養老保險、失地農民養老保險、水庫移民養老保險、民辦教師養老保險等各類針對特定農民群眾的養老保障制度,由于立法層次低并以部門決策為主,各地養老待遇標準各不相同,不同制度之間的協調性差,甚至不同制度的保障對象有交叉重疊部分。不提高立法層次、打破部門決策,則新農保制度在實施過程中將被各地任意詮釋,被其他各類養老保障制度肢解,面臨制度分割風險。
新農保制度不僅解決農民養老等具體問題,而且一旦運轉就是一種重要的經濟社會機制,影響收入分配、階層關系和資本市場等,新農保制度建設應有利于打破城鄉二元社會結構,促進城鄉之間的物質交換、人才交流和信息溝通,讓城鄉居民共享發展成果。我國城市已有相對成熟的養老保險制度,而農村卻有大量的人口沒有被養老保險制度覆蓋,新農保制度的全面推行有利于實現養老保險制度的城鄉全覆蓋,縮小養老保障法定權利的城鄉差距。但在城鄉二元結構下,城鄉之間在經濟資源、行政資源、組織資源上有著巨大差異,若城鄉兩種制度獨立運行,則城鄉之間的既有差距得以維持且可能擴大,防止城鄉斷裂不僅要求縮小城鄉養老保障待遇上的差距,而且需要在組織管理和服務水平上縮小差距,城鄉兩種制度使得新農保制度的實施無法利用城市已較為成熟的組織管理服務系統,在城市化大背景下,大量農民工離開戶籍所在地工作生活,要求在戶籍所在地參加新農保,必然使大量農民工享受不到便捷的服務。在一系列城鄉二元體制尚未打破前,新農保制度面臨著城鄉斷裂風險。
為引導青年農民積極參加新農保、長期繳費,政府除全額支付基礎養老金外,還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在繳費環節的財政補貼上,一方面實際提高了個人賬戶基金積累,實際上是對參保農民的轉移支付,另一方面成為吸引青年農民多繳費、長繳費的重要激勵因素。社會保險本身就是一種收入再分配機制,它能把個體的收入和風險等難以觀察的因素納
入分配機制之中。養老保險體系中實現收入再分配與其他轉移支付系統相比具有一定的優勢。第一,組織優勢:社會養老保險從費稅的征收到養老金的發放都有相應的社會保障行政系統跟蹤處理,轉移支付操作簡單;第二,倫理優勢:在養老保險中實現收入再分配,只依賴于征信系統,不需要家計調查,避免了家計調查中對受助者人格尊嚴的傷害;第三,政治優勢:養老保險中收入再分配只需要在受益資格條件、費稅率和待遇水平上進行調整,不需要獨立的財政預算支出,能夠繞開許多政治紛爭和政治難題。但針對所有參保人的轉移支付不僅沒有利用養老保險的再分配優勢,反而因為沒有區分貧富而缺乏針對性,降低了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率。在繳費環節的財政補貼則會產生有悖于養老保險初衷的逆向選擇,即收入越高的農民自我保障能力越強,卻為獲得更多的財政補貼選擇更高的繳費檔次。從投資回報的角度來看,基礎養老金和繳費環節的財政補貼都可以看作農民參保繳費的回報,但這類回報并不是有效投資產生的資金增值,過多的吸引農民繳費則會使農民減少其他有效率的投資,降低資源配置效率,而當新農?;鸸芾砟芰τ邢?,不能轉換成高效率投資時,會進一步降低資源配置效率。在農民收入水平普遍不高、社會保障管理能力有限的條件下,新農保中全方位的轉移支付和財政補貼可以減少信息篩選環節從而節約行政成本,有利于新農保制度迅速啟動和推廣,但如果長期執行這種轉移支付和財政補貼則會產生激勵扭曲風險。
我們處在經濟發展和社會變革的重要時期,不僅經濟社會結構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變遷,而且國家政策法律制度也在不斷改革中,新農保制度須進行必要的調整以與經濟社會形勢相適應,與相關法律制度協調,然而,從發現問題到認識問題再到采取對策有一個過程即決策時滯,制度的調整總是滯后于經濟社會的變化,從而產生動態失衡風險。
新農保制度實施過程中,政府轉移支付、繳費率的調整、養老金待遇、新農保基金進入資本市場甚至社會保障服務體系中的行政崗位布局等都會對利益格局產生重大影響,一種利益格局的形成是多種政治力量博弈的均衡結果,在一種政治均衡狀態下,利益關系的調整十分困難,若既有的政治格局不能為改革發展提供動力,則會阻礙社會進步,一種均衡打破到形成新的均衡需要較長的時間,因此產生了政治剛性風險。政治剛性風險又會導致制度調整困難,誘發動態失衡風險。西方成熟的福利國家由于國內分配格局難以適應全球化條件下資本產業轉移下的利益變化,從而使其福利體制舉步維艱,面臨持久的變革壓力。成熟的福利國家尚無法完全避免政治剛性風險和動態失衡風險,作為剛剛起步的新農保建設更應該對動態失衡風險和政治剛性風險引起高度重視。
三、風險規避:漸進整合與完善機制
新農保制度建設必須明確其發展動力和約束條件,規避制度風險。規避制度分割風險、城鄉斷裂風險的關鍵在于與其它相關制度的協調與整合;規避保障無效風險、激勵扭曲風險、動態失衡風險、政治剛性風險的關鍵在于理順新農保制度相關的各類經濟社會要素之間的關系,完善社會保障機制。
現階段,我國農村已有多項制度性的養老保障措施,既有比較完善、相對成熟的制度也有剛剛起步的很不完善的制度,但除新農保制度外,其他制度的目標人群都十分狹隘,無法成為保障農村居民老年生活的核心制度。新農保制度雖然處于試點階段,但總體框架已較為清晰,目標群體龐大,能夠兼顧各方利益和責任,在制度模式上能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對接,在組織實施上可以隨經濟社會變遷而調整個人、集體與國家的責任分擔,因此,新農保制度可以成為解決農民養老問題的核心制度安排。一旦確立了新農保制度在解決農民養老問題上的基礎地位,就可替代具有同一目標、覆蓋人群相同的制度,把目標相同或相近但有針對性的人群與有差異的相關制度整合進來。新農保與老農保目標一致、制度覆蓋人群相同,應采取完全替代的方式,除《指導意見》規定的繳費歸并措施外,由于新農保制度中有繳費年限的規定,因而老農保的繳費年限也可折算歸并進新農保。失地農民養老保險、水庫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計劃生育家庭養老保險或獎勵扶持、農村五保供養、村干部養老保險、民辦教師養老保險等制度政策可通過資金來源、籌資方式、繳費標準和待遇水平的調整,把相關政策制度中的尚未被城鎮社會保障體系吸收的養老保障權利義務關系吸收到新農保制度中來。舊制度、舊機構的消失和新制度、新機構的運轉都需要給農民和經辦機構一定的適應時間,制度整合并不需要一步到位,新農保制度并不是一個獨立運轉的封閉體系而是可與其他制度銜接、協調的開放體系,通過制度的協調,完善制度間的轉移接續,逐步排除人口流動和職業變化的阻礙因素,促進城鄉之間的物質交換、人才交流和信息溝通,縮小城鄉差距,不斷培育制度整合的社會條件,實現漸進整合。
社會保障機制(西方學術語境下稱為福利國家)不僅僅是一種對失衡的社會結構進行干預或矯正的機制,就其本義而言,亦是一個分層化體。社會保障機制實際上就是市場機制與政府機制的融合。市場機制是以價格信息和競爭為核心杠桿,發揮分散決策優勢的一種激勵約束機制;而政府機制是以公共權力的運用和公共決策為核心杠桿,發揮集中決策優勢的一種公共利益實現機制。新農保制度作為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既有政府機制(財政補貼、行政管理)也有市場機制(新農?;疬M入資本市場);既要分散決策(個人繳費檔次的確定)也需集中決策(集體補助與制度選擇);既有個人利益(養老待遇)也有公共利益(農業發展、社會和諧),因此,新農保制度一旦實施就是一種融合了政府機制與市場機制的重要的經濟社會機制,深刻地影響收入分配、資源配置和社會關系,它并不只是簡單的配合其他經濟社會機制,相反,在經濟轉型和社會結構調整的關鍵時期,它需要其它經濟社會機制予以配合。
當前,在廣大農村,家庭、土地和制度性保障是農民最主要的三種養老資源,無子女的五保戶、子女少的計劃生育戶家庭養老資源相對較少,失地農民卻失去了土地保障,五保戶、計劃生育戶、失地農民均有相應的專項制度給予保障或補償,新農保制度以解決普通農戶的養老問題為重點,由于養老金替代率水平較低,仍需借助家庭養老和土地保障,但隨著家庭規模小型化、家庭結構核心化,新農保制度須逐漸替代家庭養老。土地保障使得老年農民向土地要收益,但老年農民從事農業經營的機會成本十分小,且受自身勞動投入和資本投入的限制,土地收益并不高,為提高農業生產率,應盡早把老年農民從土地中解放出來,新農保制度須逐漸替代土地保障。新農保制度不能被動地隨家庭結構的嬗變和土地利用制度的變遷而不斷調整,而應該主動地作為一種社會結構的干預和矯正機制,通過滿足社會需要而引導建立促進生產率進步的制度模式,可以把各項專項制度的養老金與新農保養老金加總后的養老金
替代率作為制度建設的目標替代率,通過提高養老金水平而形成需求擴張與效率提高的倒逼機制。另外,養老金替代率的提高并不完全依賴于繳費率的提高和財政支出的增加,我國經濟發展迅速,新農保基金參與資本市場,盤活資產,分享經濟發展成果,就能獲得更高的資產增值收益,從而提高個人帳戶養老金替代率,較高的目標替代率也能倒逼金融體制改革,促進資本市場完善和金融工具創新。
[關鍵詞]農村養老保險社會保障制度
一、影響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開展的因素
上個世紀九十年代實行的“老”農保存在諸多問題,使得部分農民對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參保積極性有一定負面影響,持觀望態度。由于城鄉之間、區域之間經濟發展還有著較大的差別,不同地方農民人均年純收入差距較大較難測算。許多地方對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堅持“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其中“集體補助”幾乎不可能。
二、完善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對策
1、強化政府責任,明確基本保障
按照構建“以人為本、和諧社會”的理念,政府有承擔保障公民基本生活和福利需求的積極義務。為公民提供基本生活保障是現代政府的一個基本職責。另一方面,作為社會主義國家,社會主義的本質優越性也明確要求社會主義國家政府必須承擔起公民基本福利的責任。黨的十六大提出建設公共服務型政府的要求,十七大提出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的目標,因此,在未來社會保障制度的建設中,政府應該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在政策引導、制度建設、資金籌集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當前情況下,政府要在基本養老、基本醫療、最低生活保障、社會救助的制度建設中承擔主要責任。
2、統籌城鄉發展,建立城鄉統一的社會養老保障體系
城鄉二元結構的形成有其特定的歷史原因,但是它的存在已經嚴重影響了城鄉社會政治經濟的均衡發展,損害了社會公正的價值理念。城鄉分割的社會保障模式也使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水平存在巨大差距。這種狀況在工業化的起步階段出現固然有客觀的原因,但隨著時間的推移,不能使廣大農民享受現代社會養老保障,已日漸顯得不合理與不公平,這與社會保障制度演變的趨勢也是背道而馳的。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應當將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城鄉統籌作為“統籌城鄉發展”的重要內容,打破社會保障體系城鄉分割的固有格局,實現社會保障制度的城鄉銜接。
3、明確各級財政職責,強化政府主導意識
2008年,我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3.31倍。為了改變這種現狀,在財政狀況允許的情況下,政府應加大對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的投入,改變目前政府財政在農村社會養老扶持不作為的現狀。為此,應明確各級財政職責,形成良性有序的投入機制。
4、建立多層次全覆蓋的農村養老保障制度
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貫徹廣覆蓋、?;?、多層次、可持續,加快健全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維護廣大農村老年居民的基本生活條件,使其老有所養,是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的必然要求。為確保農村居民社會養老保障順利推進,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必須同我國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同農村實際情況相適應,同農民的承受能力相適應。根據不同地區的發展水平,不同人群的農村養老方式,不同區域農村養老保障水平的現狀,來進行分類設計和分步實施。同時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要與其他養老保障措施相配套,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不能完全脫離家庭養老、土地保障和其他保障措施的實際情況,要使之形成一個有機整體, 共同達到保障老年生活的目的。首先要做到基本社會養老保障制度設計的統一。目前,農村養老保險的實質是個人強制性儲蓄,缺乏社會統籌的互助共濟性質。農村養老保險應實行個人帳戶和社會統籌帳戶相結合的模式,在繳費標準的計算方法、給付辦法等具體的細節設計上要做到盡可能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相互銜接。其次,要做到有序差別。在制度設計上實現統一,并不意味著繳費標準及待遇給付標準的統一。由于現有的城鄉差距較大,在繳費和給付方法上可以實現基本的統一,但在具體的繳費和待遇給付標準設計方面必須跟據地區、城鄉生活水平差異以及個人繳費能力的實際而有所不同。此外,在籌資方式上可以呈現出多樣性。根據各地的經濟發展現實狀況以及政府財力狀況,在籌資主體和方式上可以有所不同,但必須確保農民的基本生活保障。例如:
(1)被征地農民實施“農民個人繳費+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集體補助+政府土地出讓金”的資金籌集方式;
(2)計劃生育對象(獨生子女戶、二女絕育戶)實施“計劃生育對象個人繳費+計劃生育獎勵資金”的資金籌集方式;
(3)農民工和小城鎮農轉非居民實施“農民個人繳費+單位(企業)繳費+政府補貼”的資金籌集方式;
(4)村居干部實施“干部個人繳費+政府財政補貼”的資金籌集方式;
(5)城郊地區和富裕地方采用“農民個人+地方財政+社區集體經濟組織”的籌集方式;
(6)務農農民采用“農民個人+縣、市、省或中央財政”的籌集方式;
(7)貧困地區困難人群養老保險應以非繳費為主,直接由國家財政為農民建立基本養老保險。
農村低保保障人群根本無能力履行“個人繳費”義務。為了體現“廣覆蓋、?;尽钡脑瓌t,建議直接由國家財政為農村低保保障人群建立基本養老保險。
5、妥善解決與其他社保政策的接續轉移問題
隨著城市化進程的推進,農村居民的流動性日益頻繁,農民選擇參加城鎮養老保險、被征地農民轉換到新農保、返鄉農民工參加新農保等勢所難免。因此,新農保制度與其他社保政策之間必須可以相互接續轉移。一是要預留制度接口,制定與其他社保政策轉換的詳細辦法。在省級范圍內制定統一、規范和切實可行的操作流程,規范轉換、接續的操作辦法,解決不同社保政策間、不同地區間的基金結算問題。二是改進養老保險金的計發辦法,將農村居民在各個不同時期形成的養老保障權益予以歸集。在參保人員達到可以領取養老金的年齡時,對養老保險權益進行分段累積計算,并在養老金待遇中予以體現。三是加快信息化建設,整合各類信息資源,建立五險合一的資源共享數據庫,實施統一的管理。
6、加強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的宣傳工作,堅持自愿參保的原則,不要用“參保率”作為考核基層工作的指標
1.1 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兼容性的含義
新型農村養老保險的制度兼容性,指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內部諸要素之間以及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與其他養老保險制度之間的配合程度。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與其他養老保險制度之間的配合程度稱之為該制度的外部兼容性,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內部諸要素之間的配合程度,稱為該制度的內部兼容性。
1.2 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兼容性問題的歷史源流
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以2009年9月1日國務院頒布《國務院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為標志。該指導意見要求首先在全國覆蓋面10%的地區進行試點,并最終在2020年實現全國范圍內的全覆蓋。2012年,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已實現了全覆蓋,提前8年完成了該指導意見提出的任務目標。
在此基礎上,2011年6月7日國務院頒布《國務院關于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面向全國推廣,并已于2012年實現了全覆蓋。
2014年2月21日,國務院印發了《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罚?月24日,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印發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這兩個重要文件的印發,標志著中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走上了統一制度框架之路。
1.3 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兼容性問題的復雜性
國務院提出統一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總體任務之后,我們必須清醒地認識到,由于城鄉兩個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時間都不長,無論是兩個制度的內部兼容性問題還是外部兼容性問題外部兼容性問題將另文專述。都尚未徹底解決。從完善中國社會保障制度總體框架的角度看,兩個制度的合并是非常必要的,但如果解決不好制度兼容性問題,勢必會嚴重影響合并后制度的總體效能。
在兩個制度合并之后,探討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兼容性問題似乎應直接升格為探討統一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兼容性問題。但統一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目前尚在整合過程中,預計于2020年建成,因此,在兩個舊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合并、整合的過程中難免會存在各種各樣的沖突和不協調,亦即會面對不同程度的制度兼容性問題。本文僅探討內部兼容性問題。
2 新型農村養老保險的制度框架及制度的內部兼容性問題
2.1 整合前新型農村養老保險的制度框架
整合前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框架包括的三個組成部分。
第一,籌資機制。
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針對的對象是16歲以上未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其基金來源于三個主體:參保人、集體和政府。其中的參保人個人繳費劃分為100到500五個年費檔次,參保人可自愿選擇繳費檔次。集體主要是有條件為參保人提供資助的村集體。政府對基金投入的原則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按照一定的規則共同補貼參保人。
第二,待遇機制。
上述來源所籌集的資金,除中央政府確定的基礎養老金外,其他資金全部進入參保人的個人賬戶,多繳多得,財產個人所有。對于已經達到60歲的農村老年居民,中央政府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對長期繳費的參保人加發養老金,加發部分的資金由地方政府出資。制度實施時,未享受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村老年人口,無須繳費直接領取養老金。
第三,管理機制。
參保人信息統一納入社會保障信息管理系統(“金保”工程),由各地方社會保險管理部門統一管理?;饑栏駡绦惺罩蓷l線管理原則,單獨記賬、核算,按照有關規定保值增值。管理部門的公務開支納入地方財政預算,不從同級基金中支取。
2.2 整合前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內部兼容性問題
整合前,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獨立運行,由于制度框架要素的設計總體合理,制度的內部兼容性較好,卻仍然存在一些兼容性問題。
第一,籌資機制方面。
村集體仍然被列為資金來源,不同的村集體對農村居民的養老保險投入能力相差很大,這樣會使得生活于不同村集體的農村居民未來在享受養老保險時出現待遇差別。比如,經濟能力很強的村集體,對所屬村民的養老保險投入能力強,但卻往往缺乏動力,因為他們會覺得與其大規模向社會保障投入而被“被平均”不如自辦養老福利。而另一些村集體的經濟能力很弱甚至負債累累,它們無力為所屬農村居民做任何形式的投入,這就使得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很難在現實中秉持社會保障的公平原則。
同時,養老保險的政府投入主體為中央政府財政和地方政府財政。中央政府財政及時、足額投入資金的能力很強,而地方政府財政的投入能力各省市自治區、各地市縣的差別很大,一些財政能力不足的地方政府,無力全額投入又不得不完成投入。就會存在地方政府為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執行過程中設限以降低給付壓力的可能,這就很難真正實現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全覆蓋了。
第二,待遇機制方面。
總體而言,中國農村居民也有強烈的養老保險需求,但無論是農民自身,還是政府和村集體,都無力為他們提供足以滿足其需求的養老保險待遇?,F實情況是,每個月55元甚至翻倍的養老保險待遇水平,也不能真正徹底地解決中國農村居民的養老保險問題,農民養老最終還是要很大程度上依靠傳統的家庭養老。也
此外,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設計中與繳費水平掛鉤的待遇原則,這也在事實上造成了不同繳費能力的農村居民享受待遇上的差別。特別是制度設計中強調對于長期繳費的農村居民,有條件的地方政府可給予適當補助的條款,在制度實行初期作為鼓勵農村居民積極加入新型農村養老保險的手段是可行的,但如果長期保持下去,則會帶來很多負面作用。比如,部分農村居民生活困難,繳費能力弱,容易出現斷繳現象,也因為斷繳,就很難獲得地方政府的補助,這就會造成參保農村居民盡了最大義務卻仍然不能享受同等待遇的事實上的歧視。
第三,管理機制方面。
新型農村養老保險興辦時間較短,到目前,基金累積金額不高。但隨著時間的不斷延續,隨著基金累積金額越來越大,基金保值增值的壓力也會越來越大。2011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規定,基本養老金逐步實現全國統籌,其他社 會保險金逐步實行全省統籌。目前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基金尚不能做到全國統籌,在這一現實條件下,從基金管理角度說,很難實現規模化效益,加之不同省區、縣區分塊管理,比較容易出現混亂,保值增值目標很難較好實現。
2.3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制度框架
2014年2月21日《意見》中明確提出了對舊有兩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框架的改進和整合意見。
2.3.1 籌資機制
在舊有兩個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基礎上,提出進一步的改進措施:
第一,參保人個人年費繳費檔次進一步劃分為100到2000十二檔。
第二,關于集體資助主體。對農村居民,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原有的村集體的資助主體地位繼續保留;對全體城鄉居民,明確提出了鼓勵公益慈善組織和其他經濟組織成為資助主體。
第三,政府鼓勵參保人多繳年費,對年費繳費500元以上檔次的城鄉居民,補貼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
2.3.2 待遇機制
在舊有兩個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基礎上,提出進一步的改進措施:
第一,中央確定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建立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正常調整機制,根據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全國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
第二,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探索建立喪葬補助金制度。
2.3.3 管理機制
《意見》中對舊有的兩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管理機制做出的最大改變是專門頒布的《辦法》,提出允許合并后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可以跨地區轉移。
2.4 整合后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內部兼容性問題
整合后的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從制度設計角度說,已經不再是獨立的養老保險項目,而成為了居民養老保險的一個組成部分。就當前情況而言,整合過程還在進行之中,整合程度不高,還未完全形成真正統一的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這一整合過程,按照《意見》規定,將在2020年完成。
整合后的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并沒有徹底改變既往的內部兼容性問題,而且還造成了一些新的問題。比如,雖然《辦法》提出允許農村居民養老保險金可以跨地區轉移,但因為戶籍制度等諸多方面因素的制約,實際較難實現。
3 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建設的展望
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從設計并推行至今區區5年就與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合并成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在中國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總體格局中,這是具有里程碑意義的一件事。
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設計層面不存在明顯缺陷,但卻在與現實結合方面表現出了一些不適應、不匹配的內部兼容性問題。在這些內部兼容性問題里,有些是短期內容易解決的問題,比如基金管理領域的統籌層次提高問題,這主要是個技術性問題,假以三五的時日,相對容易解決。而另一些問題則是在短期當中很難解決的問題,比如,農民收入差別導致農民繳費能力和享受待遇差別的矛盾等問題,就很難在短期內解決。
展望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乃至整合后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前景,不難得出如下結論。
第一,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以及整合后的城鄉養老保險制度的制度設計層面沒有明顯的設計缺陷,但從執行層面上看,制度落實與農村居民的現實需求呈現一定程度的脫節。
關鍵詞:新農保;保費;新農保基金;養老金
引言
隨著中國農村人口老齡化程度的提高以及工業化、城市化進程的不斷加快,土地養老、家庭養老等農村傳統養老保障方式功能逐步弱化,使得中國廣大農民的養老問題日漸得到人們的重視。因此,黨的十七大明確提出了實現讓全體人民老有所養的目標,要求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養老保障體系,探索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并于2009年國務院《國務院關十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決定在全國10%的縣(市、區)按照“?;?、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的原則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試點工作,到2020年將基本實現全覆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以及健康發展對于解決廣大農民“老有所養”問題,應對人口老齡化、完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促進土地流轉及促進社會穩定發展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義。但是目前只是確立了新農保制度的基本框架,并不等于新農保制度設計已經完成,該制度需要在試點過程中總結經驗和教訓的基礎上不斷完善。
新農保制度能否順利開展、能否得到廣大農民的認可的關鍵在于如何通過保險精算科學地厘定費率確定保費水平及繳費主體,并通過投資如何保證新農?;鸬谋V翟鲋导皩淼酿B老金給付水平的合理確定。因此,本文結合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運作流程:從保費的收取、到新農?;鸬墓芾?、到養老金的給付,主要就關于如何完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提出幾點思考。
一、關于保費收取的思考
(一)科學厘定費率,確定保費
保費是投保人為獲得保險保障而支出的費用,保費的高低直接關系著新農保能否順利開展,因此通過科學地厘定費率確定保費至關重要。費率的厘定主要考慮將來養老金的給付水平、死亡率、利率、費用率及現在的繳費能力等因素。在統一厘定費率相關因素的基礎上,具體保費水平的確定應考慮地區差異,不同地區可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來確定所收取的保費及設定不同的收費檔次,從而可以使得將來的給付水平與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參保者根據自身經濟能力狀況自主選擇繳費檔次,多繳多得,長繳多得。
(二)確定繳費主體
在保費來源方面,應根據各方經濟狀況和責任分擔原則由個人、集體、政府共同繳納。具體而言新農保保費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構成。
1.個人繳費?!吨笇б庖姟芬幎▍⒓有罗r保的農村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五個檔次,地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國家依據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參照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五個檔次的繳費標準,不同地區可根據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農民年人均純收入、消費物價指數等因素來確定所收取的保費及設定不同的收費檔次,包括設定每年的最低繳費標準。同時為了滿足不同收入水平群體的投保需要可以擴大彈性的繳費水平,按上年度農民年人均純收入的一定比例可劃分五至十個繳費檔次。對于確實沒有繳費能力的貧困群體的保費應由地方政府財政予以代繳。
2.集體補助?!吨笇б庖姟芬幎ㄓ袟l件的村集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當前,中國大部分地區的農村集體經濟實力薄弱,尤其是欠發達的集體經濟更為薄弱,因此指望集體經濟來進行保費補助的可能性不大。至于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為參保人提供繳費資助也很難落到實處。這樣保費主要來源于個人和政府。只有通過發展壯大集體經濟實力,將來才可能把集體補助落實到位。
3.財政補貼?!吨笇б庖姟芬幎ㄕ畬Ψ项I取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新農保基礎養老金,其中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按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給予全額補助,對東部地區給予50%的補助。地方政府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補貼標準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對選擇較高檔次標準繳費的,可給予適當鼓勵,具體標準和辦法由?。▍^、市)人民政府確定。對農村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地方政府為其代繳部分或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財政補貼可分為兩種類型:一是普惠的均等制,即參保者不論選擇何種檔次,一律均等補貼;二是多繳多補的激勵制,即參保者繳費檔次越高,財政補貼越高。多繳多補的激勵制雖然有利于調動參保人的積極性,但其實質是給予收入多的選擇繳費高的參保人更多補貼,會造成收入差距進一步擴大,不利于實現財政支出的公平性。因此,地方政府給予個人賬戶的保費補助宜均等化,地方政府補助按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給予保費補助,進入個人賬戶。
由于存在地區經濟發展水平與財政能力的不平衡,貧困地區地方財政補貼壓力很大。如何解決貧困地區地方財政籌資難的問題將成為制約新農保制度推行的一大瓶頸。因此,應由中央政府給予專項補貼或省市級財政實行轉移支付的方式來保證地方財政補貼能夠落實到位。
二、關于新農?;鸸芾淼乃伎?/p>
通過收取保費形成新農?;鸷?,對新農保基金的管理就頗為重要了。只有在保證新農?;饘?顚S玫幕A上,通過多渠道投資來實現新農保基金的保值增值,這樣將來的養老金給付才有保證,并為進一步提高給付標準打下了基礎。
《指導意見》規定建立健全新農?;鹭攧諘嬛贫?。新農保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按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試點階段,新農?;饡簩嵭锌h級管理,隨著試點擴大和推開,逐步提高管理層次;有條件的地方也可直接實行省級管理。
目前,新農?;鹩煽h級管理,并且基金運營缺乏相應的法律規范,可能出現一些基金被擠占或挪用的問題。新農?;鹬饕脕泶嫒脬y行或購買國債,投資渠道狹窄,因此新農?;鸬谋V翟鲋祮栴}面臨巨大的挑戰。因此,應考慮盡快實現省級統一管理新農保基金,并盡快出臺規范新農?;疬\營與管理的法律規范,同時加強對新農?;鸬谋O督和管理,來確保新農?;鸬陌踩浴T诖嘶A上,拓寬投資渠道,并由專業人才進行投資管理,從而來實現新農保基金的保值增值性。
三、關于養老金給付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