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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Based on the macro background of global climate change and low carbon economy development,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current progress of the domestic carbon emissions trading market. Taking D Group as a research object, this paper demonstrates the necessity and importance of a centralized management platform, which is a carbon management company. This paper also discusses the problems faced by D Group in the domestic carbon trading market, then designs suitable solution for carbon emissions centralized management for D Group, including management ideas, management content and management programs.
關鍵詞: 碳排放;集中化管理;碳交易
Key words: carbon emissions;centralized management;carbon emissions trading
中圖分類號:F42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4311(2017)03-0044-03
0 引言
國際社會為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一直在作出努力。1997年簽署、2005年生效的《京都議定書》(Kyoto Protocol),確立了締約國中發達國家總體的溫室氣體排放額度和減排、限排義務[1]。但是,隨著中國經濟的發展,中國的溫室氣體排放量逐年增加,因此國際社會要求中國進行強制減排的呼聲也越來越高。中國政府也已經認識到未來國內經濟發展可能面臨的環境約束問題和進行節能減排的必要性,并開始嘗試強制減排[2]。國內的大型電力企業,尤其是集團化運作的企業如何對自身的碳排放進行管理,面對瞬息萬變的市場實行什么樣的管理策略,將會對企業的未來產生重大的影響[3]。
近年來中國政府提出的相關政策有:2011年10月29日,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下發《關于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的通知》,正式批準確定北京、上海、天津、重慶、廣東省、湖北省和深圳市等國內首批七個碳排放權交易試點省市,并要求在2013年至2015年期間開展碳排放權試點交易。
2014年1月13日,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下發《關于組織開展重點企(事)業單位溫室氣體排放報告工作的通知》,明確要求以2010年為基準,溫室氣體排放量達到1.3萬噸二氧化碳當量(或以2010年為基準綜合能源消費總量超過五千噸標煤)的企(事)業單位需要定期報告該單位的溫室氣體排放量。此項通知發出的目的在于盡快建立國內的溫室氣體排放報告制度,為全國性的碳排放交易工作提供基礎支撐數據。
2014年12月10日,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下發《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該管理辦法主要為框架性的文件,明確了全國碳交易市場建立的主要思路和管理體系。根據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規劃,2015年將為國內碳交易市場準備階段,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相應基礎設施建設。
2016年10月27日,國務院《“十三五”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工作方案》,明確表示要打造低碳產業體系,建立全國性的碳排放交易市場,為“十三五”控制溫室氣體排放指明了發展方向和具體措施。
1 國內碳交易市場發展狀況
2014年的中國碳交易市場不僅在試點平穩運行的基礎上努力推陳出新,而且隨著國家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的出臺,全國統一碳交易市場開始拉響號角[4]。我國若能成功設計并啟動碳交易市場,則不僅有助于推動中國的低碳轉型,也有助于提升全世界應對氣候變化的信心,還能夠對其他國家和地區建立碳交易市場發揮重大的示范和帶動作用[5]。
截至2015年底,全國7個試點碳市場已經全部啟動,20余個行業、2600多家重點排放單位納入試點,年排放配額總量約12.4億噸二氧化碳當量,其中北京、天津、上海、廣東和深圳碳市場納入的重點排放單位已經完成了2次碳排放權履約;7個試點碳市場累計成交排放配額交易約6700萬噸二氧化碳當量,累計交易額約為23億元。
目前國家碳交易體系框架如圖1所示。
2 D集團公司碳排放管理現狀及問題
2.1 D集團公司概況
D集團公司是2002年在原國家電力公司部分企、事業單位基礎上組建而成的特大型國有發電企業集團。主要經營范圍為:經營集團公司及有關企業中由國家投資形成,并由集團公司擁有的國有資產;從事電力能源的投資、開發、建設、經營及管理;組織電力(熱力)生產和銷售;新能源項目開發等。集團公司通過實施以集團公司、分(子)公司、基層企業為基礎的三級責任主體化管理體制和運行模式。
2.2 D集團公司碳排放管理現狀
集團公司在國內七個碳交易試點省市轄區內,分別在廣東省、北京市、天津市和深圳市各有一家電廠被納入當地控排企業名單中。2013年度合計分配到的配額為2350萬噸,配額獲得數量較企業實際排放數量均有少量富余,4家企業均已在2014年完成2013年度排放量的履約,并在2015、2016年分別完成了2014、2015年的排放量履約。
CCER項目開發方面,目前已有13個風電項目、2個水電項目在國家發改委自愿減排信息平臺備案,其中1個風電項目的減排量已獲得核證和簽發,并以10元/噸的價格出售了部分減排量給另一家機構投資者。在開發中的CCER項目20余個,這些項目都將起到為集團公司降低減排成本、創造經濟效益的積極作用。
2.3 D集團公司碳排放管理存在的問題
2.3.1 管理架構和管理層級不明確
目前集團公司沒有明確的碳排放管理架構,縱觀整個集團公司,仍以發電為主營業務,對碳排放管理這一新興業務并未建立有效的管理模式。而碳排放管理目前暫由集團公司發展規劃部主管,這項業務不屬于該部門的傳統管理職責范圍,同時發展規劃部也不是專業化、具備碳交易相關背景的部門。該部門目前以行政命令、發放通知等形式對整個集團的碳排放管理業務進行指導,使得各下級單位只有轉發的作用,直到相關通知發放到各基層企業。
2.3.2 缺乏統一的管理流程及制度
正因集團公司沒有明確的管理架構,相應的管理流程和制度也非常欠缺。集團公司層面目前指定的發展規劃部中,已有的各項規章制度都是在傳統管理職能中發揮相應作用,并沒有專門針對碳排放管理的流程和制度。這就造成了在執行層面缺乏相應指導、無法統一管理的局面。
2.3.3 基層企業缺乏相關技術儲備
發電企業的碳排放管理是一項新興管理內容,具有一定的技術要求。對于集團公司的各個基層火力發電企業而言,他們作為碳排放市場的參與主體和執行主體,很有必要對當地的碳排放交易體系和相關要求進行全面深入的了解,但目前很多企業尤其是非碳排放交易試點地區的企業,對于碳排放管理的相關概念還不是很充分,更無從談起相應的技術儲備了。這對以后各個基層發電企業參與到全國范圍的碳排放市場將產生不利影響,很容易陷入被動局面。
3 D集團公司碳排放集中化管理方案設計
3.1 碳排放集中化管理架構
本文針對D集團公司的實際情況,提出一種集中化的碳排放管理架構。集團公司內部碳排放管理可以通過成立專門機構或子公司來實現,在參與碳市場的職能上需要獲得集團最高管理層的授權。集團公司碳排放管理公司應至少包括碳資產管理部門、碳排放管理部門和低碳技術管理部門。集團公司建立碳排放集中化管理的架構如圖2所示。
3.2 碳排放管理公司組織結構設計
3.2.1 碳排放管理公司的部門設置和職能
D集團公司碳排放管理公司主營業務部門包括碳資產管理部、碳排放管理部和低碳技術管理部,根據碳排放集中化管理的需要和大型國有企業的特點,還應設置財務部、商務合同管理部和綜合管理部等部門予以保障和配合。主要業務部門的設置和職能如表1所示。
3.2.2 業務部門主要工作內容
碳排放集中化管理工作從最基礎的排放數據管理入手,逐步完善管理系統,保證D集團公司下屬各企業低成本完成履約,并發現集團內部減排投資、購銷優化和外部減排投資的機會。碳排放管理公司主要業務部門的工作內容有:
①配額申報。對于公司的控排類火電企業,應通過前期碳盤查工作摸清各企業的碳排放情況現狀,并開展定期的排放報告工作,對于碳交易試點地區的控排企業進行第三方核查以完成履約并確定每年度的配額發放數量。
②CCER項目開發。對于公司的新能源類型發電企業,可以參與國內溫室氣體減排項目的開發,成功開發出的CCER可用于火電企業抵消碳配額,也可以為新能源企業創造額外的收入,應盡早進行優質項目的開發工作。首選對可持續發展有貢獻、準入門檻低且市場比較歡迎的可再生能源類項目,如太陽能光伏發電、風力發電的項目,以搶占市場先機,盡快降低集團公司履約成本。
③履約交易。根據公司控排企業碳排放數據、獲得配額數量和持有、潛在的碳抵消額數量,可以確認企業的履約能力,并根據不同企業減排成本制定公司下屬各企業的具體交易策略。
④配額/抵消額管理。在國家層面碳市場建立和規則確定的過程中,可建立公司層面的配額/抵消額管理體系,利用可再生能源企業產生的可抵消的排放量對沖集團公司火電企業的配額,形成集團內配額與抵消額的平衡,從而降低交易成本和風險。
全國碳交易市場建立之后,其碳交易價格代表的是全社會的最低平均減排成本,因此任何低于此成本的減排都將帶來總收益的提升,通過推動減排成本低于碳價的項目實施,可產生更多配額盈余和資產溢價。
碳排放管理公司主要業務部門工作內容如圖3所示。
4 結論與展望
本文針對D集團公司面臨國內碳交易市場的問題,提出了碳排放集中化管理的方案,并詳細闡述了該公司的組織結構、部門設置、工作內容等方面的內容。對于D集團公司而言,充分發揮碳排放管理公司的集中化管理作用是應對國內碳交易市場的核心舉措。隨著國內統一的碳交易市場的建立與發展完善,電力行業勢必會被作為重點控排行業納入其中,碳排放交易體系將對電力生產、管理和運營方面產生顯著的影響,發電企業必須將參與碳交易工作上升到戰略的高度來積極規劃,建立專門的碳排放管理公司對于集團化運作的企業來說不失為一種積極的嘗試。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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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陰俊.我國碳交易市場發展研究[D].吉林大學,2013.
[3]劉瀟.碳資產管理及其在中國電力企業中的應用[J].企業改革與管理,2015(02):11.
[關鍵詞] 歐投行;碳匯林培育;可行性
2006年,北半球大范圍持續高溫天氣創下了歷史最新記錄,我國也經歷了十年的暖冬。這些情況在不斷提醒人們全球氣候變暖正在日益加劇。人類活動是造成氣候變化的主要原因,如果得不到緩解,氣候變化將引發洪水、干旱和熱浪等更多自然災害。
應對氣候變化,關鍵是減少溫室氣體在大氣中的積累,其做法是減少溫室氣體的排放(減排)和增加溫室氣體的吸收(增匯)。減少溫室氣體的排放主要是通過降低能耗、提高能效、使用清潔能源來實現。而增加對溫室氣體的吸收,主要是通過森林的碳匯功能來實現。 由于森林吸收二氧化碳投入少、成本低、簡單易行,有利于保護生物多樣性,在《中國應對氣候變化國家方案》和《中國應對氣候變化的政策與行動》兩個政策文件中,我國政府把林業納入減緩和適應氣候變化的重點領域,要求全力打好“森林碳匯”這張牌,充分發揮林業在應對氣候變化中的特殊作用。
一、立項宗旨
通過碳匯造林、中幼林撫育經營及發展林下經濟等措施,增強森林生態系統整體固碳功能,提高林業應對氣候變化能力,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擬利用歐洲投資銀行優惠貸款開展多功能碳匯林培育和中幼林撫育經營,以生態效益為主,兼顧生物多樣性保護和當地農民收入的公益性林業碳匯項目。
二、黑龍江省森林資源豐富,是巨大的碳庫
黑龍江省森林資源豐富,是林業大省。林業經營總面積3145萬 hm2,其中森林總面積1919萬hm2,活立木蓄積達15.7億m3,占全國總量的13.85%,森林覆蓋率43.6%[1]。從森林面積、森林總蓄積和木材產量上看,均居全國首位,豐富的森林資源形成了巨大的碳庫。按照全省森林蓄積量15.7億m3 計算,黑龍江省森林現有碳庫儲量為(儲存二氧化碳)27.34億t,以國際京都市場交易二氧化碳平均價格5.52美元/t計算,黑龍江省森林碳匯價值為150.92億美元。隨著天保二期和退耕還林的深入實施,碳儲量及碳匯效益會更加顯著。
三、項目建設的必要性
1.林業落實《中國應對氣候變化國家方案》的需要
我國政府于2007年制定出臺了《中國應對氣候變化國家方案》,指出我國應對氣候變化是減緩與適應并重,以加強生態保護與建設等為重點,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增強可持續發展能力。在應對氣候變化措施上,提出要推動植樹造林進一步發展,增加森林資源和林業碳匯,加強防火和森林病蟲害防治等保護工作,把加強生態保護和建設、大力開展植樹造林作為應對氣候變化的基本立場。
2.森林固碳為減緩溫室氣體排放提供重要保障
通過培育碳匯林,挖掘森林碳匯潛力,增強森林碳匯功能,是減緩氣候變化,實現人類可持續發展最直接最有效的方法之一。森林是陸地生態系統中最大的碳庫。研究顯示:全球陸地生態系統中存儲了2.48萬億t碳,其中1.15萬億t碳存儲在森林生態系統中。在生長季節,lhm2闊葉林每天可以吸收1t二氧化碳;森林每生長1 m3木材,就能從空氣中吸收1.83t二氧化碳,同時釋放1.62t氧氣。從20世紀80年代到現在,工業排放的二氧化碳由森林生態系統吸收的達到24%~36%[2]。而且枯枝落葉混入土壤,使土壤也變成了一個巨大的二氧化碳儲存庫,森林固碳可為溫室氣體減排提供重要保障。
3.提高黑龍江省森林資源數量和質量的迫切需要
據全國第七次森林資源清查結果顯示,黑龍江省森林面積1923.2萬 hm2,其中幼齡林533.3萬hm2,占森林面積的27.7%,中齡林面積807.9萬hm2,占森林面積的42%。幼齡林、中齡林、近熟林、成熟林、過熟林面積之比為28:42:18:8:4。可以說,中幼齡林面積在整個森林面積中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然而由于目前未采取切實有效的撫育和改造措施,致使部分中齡林因單位面積株數太多,密度過大,生長不良,嚴重影響了林分質量;部分中幼齡林雜草叢生,霸王樹、灌木、藤條等非目的樹種占據了主要生長空間,嚴重制約著目的樹種的生長,影響林木生長發育;部分中幼齡林因自然稀疏,枯死木急劇增多,枯立木比重顯著提高,為森林病蟲害的發生和蔓延提供了場所,為森林火災、雪壓、風倒等自然災害創造了條件;部分中幼齡林因公頃株數太少,林分質量低,影響了林地生產力和森林效益的發揮。及時采取森林經營措施,加強森林撫育和改造,可改善林分生長條件,促進林分生長,從而提高林分生產力和固碳能力。
四、項目建設的可行性
1.碳匯造林已成為各國減排的重要措施
面臨日益嚴峻的氣候變暖形勢,由于國民經濟增長和增加就業的需要,各國化石燃料減排的難度大,許多國家采取生物固碳減排。日本承諾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排放量與1990年相比削減6%,其中3.9%要采取“森林經營活動”和“植被恢復活動”兩個方面的措施來完成。越來越多意大利人在哥斯達黎加和意大利北部的森林區購買林地,發展林業,應對日益惡化的全球溫室效應。加拿大除了立足國內還從海外購買減排額度。林業活動已成為各國致力溫室氣體減排增匯最經濟、最有效的措施之一。我國發展該項目,無論對于國內建設,環境友好型社會、間接減排,還是對于國際市場購匯需要都是可行的。
2.組織、政策和資金有保障
我國政府一直在林業應對氣候變化中持積極主動的態度,規劃未來林業發展要加快造林營林步伐,力爭用30到50年時間將森林生長量提高1倍,使森林生態系統整體的碳匯功能再增加1倍。同時加強森林經營工作,提高森林質量及森林吸碳固碳能力。并成立了應對氣候變化及碳匯有關機構,制定了相關鼓勵企業參與碳匯造林等優惠政策,并力所能及的安排任務、資金等方面向碳匯造林方面傾斜。這些都為本項目的順利開展提供了強有力的組織、政策、資金和實施隊伍保障。
參考文獻
一、引言
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一方面提高了人們的生活水平,但是另一方面也帶來了嚴重的氣候問題和生態問題,這不利于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因此要求我國政府在經濟發展過程中能夠重視對生態環境的保護,盡量做到節能減排。而碳金融市場的理念就是在這樣的時代背景下提出的,所謂碳金融,是指由《京都議定書》而興起的低碳經濟投融資活動,泛指全部服務于限制溫室氣體排放的直接投融資、碳指標交易和銀行貸款等金融活動。我國建立碳金融市場的時間較短,還存在較多的不足,因此要適應當前碳金融市場發展的國際化趨勢,必須要循序漸進地完善碳金融市場,建立健全相關的法律法規和體系體制,大力推動我國碳金融市場的健康發展。
二、我國建立碳金融市場的必要性分析
我們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分析我國建立碳金融市場的必要性:
(一)建立碳金融市場有利于完善我國節能減排的法律制度,促進我國新興產業的發展和清潔能源的開發
從我國的碳排放量實際情況來看,目前我國不合理的經濟發展形式導致了大量二氧化碳的排放,節能減排刻不容緩。根據調查研究顯示,從2007年到2016年,中國二氧化碳排放量從60億噸上升到1464億噸,增加了1404億噸,占世界排放量的21%,毅然成為世界碳排放量最高的國家。可以看出我國的減排形勢非常嚴峻,因此,必須要建立碳金融市場。只有這樣才能推進我國產業機構的改革,從而促進我國傳統的粗放型經濟增長方式向集約型增長方式轉變。
(二)建立碳金融市場有利于有效達到減排的效果,減輕政府減排的壓力
當前我國的減排方式存在不合理之處,我國主要的減排方式為行政方式,過度依賴政府的政策支持,給政府形成了巨大的財政壓力,不利于實現可持續發展。通過建立碳金融市場來緩解當前的減排壓力,實現經濟和環境的和諧發展,提升社會責任。
(三)建立碳金融市場有利于實現經濟轉型
我國一直提倡要實現低碳經濟,但是由于碳金融市場的缺失,導致我國低碳經濟轉型無法有效實施,因此建立碳金融交易市場,有利于推動我國經濟轉型發展,實現經濟和環境的可持續發展。
三、我國碳金融市場現狀
經數據調查結果可得:截止到2014年,世界銀行報告顯示,全球有39個國家和23個地區已經規劃并且實行碳排放交易系統,碳稅等定價工具。并且全球的排放權交易系統價值約300億美元,其中中國已開始布局全球第二大碳金融市場,覆蓋了11.15億噸二氧化碳排放量。在參與和建立碳金融市場中,我國也取得了不少的實際成績。在“十一五”期間,同2005年相比我國單位國內生產總值能耗累計下降19.1%,實現節能6.3億噸標準煤,相當于減少14.6億噸以上的二氧化碳排放。“《工業領域應對氣候變化行動方案(2012--2020年)》要求,到2015年石油、化工行?I單位工業增加值二氧化碳排放量比2010年分別降低了18%、17%。”但是相對于發達國家而言,目前仍然處于發展中的我國在技術、成本等方面均存在一定的劣勢,因此,導致我國建立碳金融市場還存在不少的問題。主要存在問題如下:
(一)碳金融市場政策不夠明確
就國際碳金融市場的創建來看,其主要依據的是兩部國際法律公約,即《京都議定書》和《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因此國際公約的規定是碳金融市場將來的發展的主要影響因素,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碳金融市場未來的發展穩定性。《京都議定書》在2008年開始實施,其在一定程度上能夠改變當前國際碳金融市場分隔的情況,但是各國對于《京都議定書》的有關規定依然存在較大的爭議。而碳金融市場政策不夠明確,導致各國在市場分割方面依然存在較多的問題。就我國而言,市場分割的情況仍然嚴峻。我國是自愿參與碳金融市場的,相對于國際碳金融市場發展的完備程度,我國還處于起步階段,只能夠在外圍進行協商參與,與國際市場的接軌較少,因而我國碳金融市場中的碳金融交易存在統一規則缺乏、零散以及分割等情況,沒有真正形成碳金融市場,自然無法施展碳金融市場的資源配置作用,從而降低碳金融交易的有效性。
(二)定價權缺失
就當前我國碳排放量交易發展的實際情況來看,由于我國沒有設置相應的利益補償機制,也沒有建立完善的碳金融交易制度,因此我國的碳排放資源地位和排放交易發展還存在較大的差距。這種情況的出現對我國在國際碳金融交易市場中的地位存在較大的不利影響,其中,最直接的影響就是我國的碳金融交易價格趨于弱勢地位。根據調查結果可知,在中國建立的碳排放交易市場,最先幾年的排放許可價格少于5美元/噸,2014年國內的碳排放交易價格也只是在9歐元上下擺動。而國際碳排放交易價格至少為我國碳排放交易價格的兩倍或以上。對比來看,我國在定價方面存在很大的劣勢,而如果國際碳金融交易市場出現了更大的波動,我國碳排放交易價格將會進一步下跌,甚至有可能出現交易風險,對我國碳排放市場的建立、推動我國經濟的有序發展十分不利。
(三)交易成本高
我國碳金融市場的建立不僅需要承擔巨大的風險,而且碳金融交易成本價格高,給我國碳金融市場的建立和我國社會經濟的正常發展帶來了巨大壓力。現對于發達國家,我國在經濟實力上較為落后,加上碳金融市場的建立需要大量依賴信息技術,導致我國在碳金融市場參與中不得不在項目報批、技術以及人才等方面投入大量資金,最終導致交易成本高,增加我國經濟負擔。
(四)碳權模糊
我國是根據《京都議定書》中的CDM(Clean Development Mecha
nism),也就是清潔發展機制來建立碳金融市場的,而該機制明確指出,要保證碳交易機制的有效行程必須要求能夠明確碳權。只有明確碳權,才能夠通過規定排放權的上限來形成排放主體成本收益的預期和博弈,才能夠達到約束排放行為的作用,從而減少碳的排放量。而我國大多數企業碳權意識模糊,由于在節能減排中會增加額外成本,因此企業缺乏自覺性,偷工減料時有發生。
四、中國建立碳金融市場的對策探析
(一)加強政府的扶持
要建立碳金融市場必須要求政府能夠進行有效的干預,并且要求政府能夠充分運用其行政職能,幫助建立更加有序的碳金融市場,推動碳金融交易的更好更快發展。市場雖然可以對碳金融市場的建立發揮基礎的資源配置作用,但是要建立有序的碳金融市場離不開政府的支持和協助,因此在碳金融市場的建立上,政府必須要發揮其應有的作用。政府應當要加強對市場的指導取向作用。不少企業的碳權意識較為薄弱,在減排方面的自覺性還存在較多的不足,政府需要從企業的這兩方面著手。第一,加強對企業碳權意識和排放量知識的宣傳,幫助提升企業的減排意識,調動企業減排的自覺性和積極性。第二,政府需要制定完善的碳交易機制,幫助碳交易價格標準、碳排放量上限標準以及懲罰機制等,約束企業的排碳行為;第三,政府應該要加強對企業的政策和財政支持,如制定浮動基準線對行業減排的碳市場價格和規模實施調控和監管,建立產業技術進步資金激勵制度,建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等,幫助推動碳金融市場的建立。
(二)爭取在碳金融市場中的定價權
中國要想在碳金融市場上擁有話語權,就要全方位的進行戰略方面的謀略,使人民幣成為碳金融交易定價的主要結算貨幣是爭取定價權的關鍵。我國是碳減排的主要提供方,為此,將人民幣與碳排放權捆綁在一起,在CDM項目交易中加強人民幣的使用,在全球碳金融市場的價值鏈分工中搶占制高點。
(三)建立健全完善的中介機構
第一,建立健全完善的碳金融交易平臺,培養和扶植參與碳金融交易的咨詢、會計、評估等中介機構。第二,商業銀行應該積極與國內外碳金融中介機構協作,在取得CDM項目的風險評估等服務的同時,也可以從合作中汲取經驗。第三,在碳金融交易中,應讓專業的中介機構參與進來,可以在交涉、評估、融資、簽訂合同時有效的降低交易成本。
(四)鼓勵企業積極參與市場
國家應該制定相關的激勵獎懲政策,鼓勵企業踴躍參與碳金融市場,對不符合碳排放標準的企業進行相應的懲罰。首先,要求能夠建立現代化的企業制度,要求企業在經營過程中必須重視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的共同發展;其次,要求采用有效的激勵保障制度和啟動支持制度來鼓勵企業自覺參與碳金融市場。碳金融交易項目的開發容易給企業和金融機構帶來不少的經營和成本風險,而要鼓勵企業自覺參與其中就必?要求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幫助降低這部分風險。因此,政府可以采用激勵保障制度和啟動支持制度,通過減免稅費、加強財政貼息等方式來鼓勵企業開發碳金融交易項目,進行節能減排。
內容摘要:低碳經濟是一場涉及生產方式、生活方式和價值觀念的全球性革命。推動低碳經濟下中國房地產業的發展,不僅能帶動上游的綠色生產也將拉動下游的綠色消費,對我國實現節能減排的戰略有重要的意義。本文論述了房地產業發展低碳經濟的必要性和意義以及制約房地產業發展低碳經濟的因素,提出了從制度上保障房地產業發展低碳經濟的幾點建議。
關鍵詞:低碳經濟 房地產 制度
哥本哈根會議使人們越來越清晰地認識到二氧化碳大量排放,導致全球氣候變暖,會對整個人類的生存和發展產生嚴重威脅。于是“低碳”、“低碳經濟”、“低碳都市”、“低碳建筑”、“低碳社區”……成為當前熱門話題。據調查,我國每建成1平方米的房屋約釋放出0.8噸碳,我國400多億平方米的建筑中95%都屬于高能耗建筑,單位建筑能耗是同緯度西歐和北美國家的2-3倍。而每年新增近十億平方米新建建筑也只有15%-20%執行了建筑節能設計標準。因此,在房地產業推行碳減排和提高能效的措施,對于防范全球氣候變化是具有重要意義的。房地產業發展低碳經濟制度的保障是關鍵,只有在法律,經濟,金融等各個方面制定相關的制度,才能使房地產業在發展低碳經濟的環境下更加健康有序的發展。
房地產業發展低碳經濟的必要性和意義
(一)房地產業發展低碳經濟的必要性
目前我國年碳排放量為60億噸,位居世界第一位(見表1)。我國現在每年新建的房屋面積占到世界總量的50%,建筑節能減排已列入我國三大重點節能領域之一。“房地產業的低碳發展,不僅是國家整體碳排放目標承諾的要求,也是行業實現創新升級、健康發展的內在需求。它不僅僅靠政府,還要靠整個行業和全社會的共同參與(李光輝、方鏡平,2010)”。
在我國房地產業繁榮發展的背后,建筑的碳排放問題卻很嚴重。“低碳”這兩個字其實一直都存在我們的生活當中,只是一直以來與建筑和房子有關的事情,都被房價、泡沫等等吸引了,而我們卻忽略了最基本的意識―低碳、綠色。表2是我國近年來房地產投資的情況。
“房地產是中國碳排放最大的一個行業,占40%左右,這一比例遠遠高于運輸和工業領域。我國單位建筑面積能耗可能達到發達國家的2倍,新建筑中八成以上為高耗能建筑,存量建筑中95%以上是高能耗建筑(郭樹清,2010)”。有專家預測,到2020年,我國建筑能耗將達到全社會總能耗的40%。作為節能減排潛力最大的行業,地產低碳關系到整個國民經濟的低碳化。在發展低碳經濟的道路上,建筑的“節能”和“低碳”是必須要解決的問題,房地產業在能源消耗以及碳的排放量方面問題很大。所以發展低碳經濟,解決房地產業的碳排放問題,發展低碳地產就勢在必行。
(二)房地產業發展低碳經濟的重要意義
1.促進產業結構調整。發展低碳地產,意味著要使用低碳的建材、低碳的施工方式、低碳的裝修、家電等,因此這不僅將促進房地產業本身的節能減排,還將帶動上下游幾十個相關產業加大節能減排力度,從而為產業結構調整開拓一條十分重要的轉型途徑。房地產業在房地產領域推廣低碳戰略,勢必帶動相關行業的發展,為我國產業結構調整提供一條十分重要的途徑。
2.促進房地產業的健康可持續發展。房地產業能否順應低碳經濟的大勢,走上一條低能耗、低排放的發展道路,或許將在更大程度上決定這個行業的前景。低碳地產恰好是房地產業轉型的一個契機,既能發揮房地產業拉動經濟增長的優勢,又具有低能耗、低排放的特點。
3.提高房地產企業的競爭能力。發展低碳經濟,從低碳建筑短期內可能對企業成本造成一定影響,但是從長遠看,企業獲得的是新一輪產業競爭和技術競爭優勢。
影響房地產業發展低碳經濟因素
(一)市場環境因素
當樓市處于上升通道中,非低碳的房產項目尚處于搶購狀態,開發企業利潤好于預期的市場環境的狀態下,企業主動求新向低碳地產進軍的動力明顯不足,即使喊出低碳的口號,更多的也是戰略與形象的考慮。
(二)政策輔助因素
低碳地產屬于高度責任型的產品,對環境的貢獻遠遠大于常規項目,責任意識一方面是企業自身的環境覺悟,另一方面需要政府在拿地、稅收、銷售等一系列相關政策加以引導,沒有一個完善的政策體系就會導致市場規則的混亂與不公。
(三)終端市場消費意識
任何產品的生產都脫離不了市場的需求支撐,低碳房地產項目的終端消費者,等于間接為環境做出了貢獻,而這要取決于消費者的責任消費意識與環境意識,是否達到了一定的高度,目前我國責任消費還只是一個在小眾中才得到認同的理念。低碳房地產項目的開發一定要做好充分的消費需求調研,千萬不要跟風而動。
(四)硬件與軟件
低碳地產不是空洞的口號,其是有著嚴格的執行標準的,需要成熟的技術與材料設備的支持,同時也需要大批的服務機構快速跟上,從產品的規劃設計、營銷推廣、物業管理等方面,都需要有豐富環境意識與經驗的相關公司進行配合,這樣才能真正的將低碳地產做到實處,而不是流于形式或成為一個新的營銷噱頭。
房地產業發展低碳經濟的制度保證
(一)發達國家的經驗
1.政策引導、法律規范。2004年9月,布萊爾首相發表了《關于氣候變化的講話》。在具體行動上,為履行《京都議定書》規定的義務,英國2003年CO2排放比1990年減少了14%,并承諾2010年減排20%。當前,英國住宅的采暖空調CO2排放量占總排放量的一半,提高節能標準是促進減排的有效手段,為此,英國2002年和2003年兩次將新建筑節能標準分別提高了25%(劉念雄,2008)。
2.重視低碳技術的研制開發。日本作為推動低碳經濟的急先鋒,每年投入巨資致力于發展低碳技術。根據日本內閣府2008年9月的數字,在科學技術相關預算中,僅單獨立項的環境能源技術的開發費用就達近100億日元,其中創新型太陽能發電技術的預算為35億日元。
3.把發展可再生能源作為降碳的重要舉措。2009年英國公布的“碳預算”中,提出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供應要占15%,其中30%電力來自可再生能源,相應的溫室氣體排放要降低20%,石油需求降低7%。英國風力資源豐富,按計劃,2009年到2012年間,英國將投資90億英鎊用于發展海上風力發電,向280萬家庭供應電力。英國政府從政策和資金方面向可再生能源傾斜,確保英國在可再生能源發展方面處于世界領先地位。
(二) 運用經濟手段剌激低碳經濟發展
碳稅。開征碳稅被發達國家認為是富有成效的政策手段。碳稅是一種混合型稅種,它的稅率由該能源的含碳量和發熱量決定,不同的能源由于含碳量和發熱量不同,會有不同的稅負,低碳能源的稅負要低于高碳能源的稅負。近幾年英國、美國、日本、德國、丹麥、挪威、瑞典等發達國家對燃燒產生的CO2的化石燃料開征國家碳稅如英國對與政府簽署自愿氣候變化協議的企業如果企業達到協議規定的能效或減排就可以減免80%的碳稅。
財政補貼。英國對可再生能源的使用采取了一系列財政補貼措施。如英國的電力供應者被強制要求提供一定比例的可再生能源(由2005―2006年的5.5%提高到2015―2016年的15.4%)。與此相應,英國政府對電力供應者提供了一定補貼。丹麥在能源領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推動可再生能源進入市場,包括對“綠色”用電和近海風電的定價優惠,對生物質能發電采取財政補貼激勵。
稅收優惠。對低碳經濟發展實施稅收優惠政策是發達國家普遍采用的措施。美國政府規定可再生能源相關設備費用的20%~30%可以用來抵稅,可再生能源相關企業和個人還可享受10%~40%額度不等的減稅額度。歐盟及英國、丹麥等成員國規定對可再生能源不征收任何能源稅,對個人投資的風電項目則免征所得稅等。
(三)我國房地產業發展低碳經濟的制度保證
1.在土地、稅收、產業等政策方面向綠色低碳建筑傾斜。綠色低碳建筑是一個系統化的概念,是貫穿規劃、設計、施工、管理、消費全過程始終的概念。政府管理部門不僅要在減碳方面有政策與財政方面的支持,還要在節水、節材、節地和環境保護方面有所部署,在土地政策、稅收政策、產業政策方面進行改革和傾斜,鼓勵綠色低碳建筑順利開展。其中,“政策上可以減碳指標來進行金融和土地等資源配置,設置不同的稅費征收標準,改變以單純的“價高者得”的土地出讓辦法,有利于平抑地價和房價。”這樣一來,房地產企業也必將更加重視項目的品質,主動應用綠色低碳技術,對于房地產行業本身將是一次革命性的產業結構調整。
2.鼓勵綠色低碳房地產金融創新。 房地產是資本密集型產業,要使資本與綠色低碳地產相結合,綠色低碳地產是房地產長遠發展的“平衡基金”和控制資產泡沫,平抑房價的“對沖基金”。因此,建議鼓勵發展綠色低碳房地產信托投資基金,通過多種融資方式為低碳地產開發提供發展資金。未來,還要在已量化綠色建筑的節碳指標的基礎上,建立節碳的基準值并計算住區節碳總量,并逐步建立房地產低碳的信用積分機制以便和貨幣和金融掛鉤,形成中國低碳住區碳交易體系,為未來國際化的碳交易、碳稅、碳貨幣做好準備。
3.建立房地產碳信用積分機制,嘗試設立“房地產碳稅空轉制度”。在目前暫未實行碳稅的情況下,嘗試將開發企業累積的碳減排量實行積分制,嘗試設立“房地產碳稅空轉制度”,當條件成熟時,用于沖抵碳稅或政策規定的其他稅費。
結論
低碳經濟下的中國房地產業發展,使低碳建筑成為下一個發展引擎,將改變的不僅僅是開發理念和技術理念,更是房地產行業及企業的思想。本文僅從制度層面上分析房地產業低碳發展的措施仍然不足,還需要在深度和廣度上進一步探討低碳發展之路。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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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黃樸,崔建霞.淺析低碳經濟背景下房地產行業的發展[J].價值工程,2010
5.李智強,吳詩.低碳經濟下中國房地產業的轉型與發展[J].經濟研究,2010
作者簡介:
關鍵詞:國際碳減排合作;南北方國家;公平原則
中圖分類號:D815.9;F113.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0438-0460(2012)01-0109-09
一、引言
在最近幾次世界氣候會議中,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之間的立場存在很大的分歧。美國、歐盟、日本等發達經濟體認為中國、印度等主要發展中國家已經成為碳排放大國,因此應該承擔減排義務,否則全球減排無法取得成功。而發展中國家則認為發達國家對氣候變化負有歷史和現實責任且減排能力較強,因此發達國家應該率先減排,并向發展中國家提供減排資金和技術援助。由此可見,南北方國家立場沖突的關鍵在于如何看待減排的公平性問題。發展中國家強調減排合作的公平性原則,而發達國家則強調減排成本和效率,有意淡化、忽視發展中國家提出的公平性訴求。分歧背后實際上是兩大陣營之間的利益沖突:發展中國家的公平性訴求與其當前經濟發展需要相吻合,并且在道德上站得住腳,發達國家的抵制則是因為公平性意味著發達國家需要承擔大部分的減排成本,有損其經濟利益。南北方國家在減排合作中的這種立場沖突導致國際氣候談判步履艱難、屢陷僵局。2009年哥本哈根世界氣候變化大會的目標是商討《京都議定書》一期承諾到期后的后續方案,并就未來應對氣候變化的全球行動簽署新的協議,但由于各國家陣營之間的立場分歧,會議最終只是達成沒有法律約束力的《哥本哈根協議》。2010年坎昆氣候大會上,各方意見分歧仍然很大,會議最終也未取得突破性進展。
與水污染、土壤污染等區域性環境問題不同,碳排放對氣候的影響是全球性的。不管碳排放產生于哪個國家,都會產生相同的環境效應。因此,如果只有部分國家參與減排,勢必會存在較嚴重的“搭便車”(free tiding)現象,將很難解決氣候變化問題。因為非減排國家增加的碳排放量可能超過減排國家的減排量,從而使全球碳排放總量仍然繼續上升。而且這種不對稱的減排政策還會通過碳密集型產品的國際貿易、能源密集型產業的國際轉移和化石能源價格波動導致“碳泄漏”(carbon leakage)問題,進一步削弱減排的有效性(IPCC,2007)。因此,解決氣候變化問題需要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進行密切合作,共同行動。但是,南北方國家積極合作并不意味著它們相同地分配減排責任,而應該充分考慮碳減排合作的公平性問題。因為南北方國家在氣候變化的歷史和現實責任、經濟發展階段、減排能力等方面存在巨大差異,若不充分考慮南方國家的公平性訴求,很難讓其積極參與國際減排合作。但反過來,過于嚴苛和缺乏靈活性的減排公平性原則也容易遭到發達國家反對,導致合作的失敗。因此,全球碳減排目標的實現有賴于南北方國家公平性立場的進一步協調和相應減排合作框架的合理設計。
二、國際碳減排合作的公平維度
(一)歷史排放與代際公平
當前的氣候變化源于歷史上人類排放的溫室氣體在大氣中不斷地累積,而工業革命以來發達國家的生產消費活動是溫室氣體歷史排放的主要來源。Grabler和Fujii(1991)研究表明,自1800年以來大氣累積的二氧化碳中,有85.9%來自發達國家的生產消費活動。
基于以上事實,大部分發展中國家和眾多學者都認為,發達國家必須為其歷史排放負責,承擔主要的減排責任。例如,學者Shue(1999)指出,發達國家的工業生產活動以及相伴隨的生活方式對地球氣候造成了破壞,讓所有國家都承擔了這種環境成本,但是發達國家卻是其收益的主要獲得者。根據公平原則,發達國家應該充分地承擔氣候變化的責任以糾正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之間在收益分配上的失衡。Neumayer(2000)則認為,“污染者付費”原則要求發達國家承擔歷史排放責任,以確保讓污染者而不是污染的受害者付費。該學者還認為,每個人不管生于何時何地,都應該平等地享有全球氣候資源,忽視歷史排放責任等于優待發達國家過往排放者而歧視發展中國家當前和未來的排放者。此外,還有學者從“跨代搭便車行為”(transgenerational free-riding)的角度指出了當前發達國家承擔歷史排放責任的合理性(Gosseriers,2004)。發達國家的當代人從他們祖輩的歷史排放中獲得收益,而沒有付出相應的成本,發展中國家卻為此遭受損害,因此發達國家的當代人是“跨代搭便車者”,發展中國家有權向發達國家要求相應的補償,并無須考慮后者對其祖輩的歷史排放有無道德上的責任。
但是,一些學者對歷史排放責任的觀點提出質疑(例如Traxler,2002;Caney,2005;Posner,2008)。歸納起來,這些質疑的觀點包括:第一,歷史排放者對溫室氣體排放的環境效應并不知情。第二,歷史排放者已經死亡,追究歷史排放只會讓沒有過錯的當代人承擔責任,而不是讓實際排放者負責。第三,發展中國家也享受了部分工業革命的成果,如更好的醫療和技術等。最后,質疑者認為歷史排放原則不具有政治可行性,因為發達國家不太可能接受包含歷史排放責任的氣候協議。其實,仔細分析一下可知,以上幾點質疑并不能成為忽略歷史排放責任的充分理由,而只是說明現實中發達國家歷史排放責任可能需要作出適當的調整和修正。首先,正如當前普遍的法律原則,對排放后果的“無知”只是說明排放者沒有道德上的過錯,但不意味著他們不需要為排放造成的損失承擔經濟責任。第二,即使發達國家的當代人不是實際排放者,但從歷史排放中獲得諸多收益,這體現在當前他們比發展中國家高得多的生活水平上。第三,雖然發達國家的一些科技、經濟成果確實也使發展中國家獲益,但發達國家無疑是主要受益者。最后,發達國家對歷史排放責任的排斥其實只是反映當前發達國家還不愿意充分考慮發展中國家提出的減排公平性訴求而已。
(二)人均排放與代內公平
與公平原則密切相關的第二個核心問題是,不同國家尤其是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在人均排放上存在巨大差異,造成代內不公平。以2007年為例,美國的人均二氧化碳排放為19.1噸,日本人均為9.9噸,而中國和印度人均排放分別僅為4.95噸和1.43噸。
學者Singer(2002)指出,地球大氣對溫室氣體的吸收與凈化能力為全人類共同擁有,不管在哪個國家,每個人都應該擁有相同的排放權。而值得注意的是,在當前必須控制排放總量的情況下,人均排放權平等不但要考慮當代人之間的平等,而且要考慮各代人之間的平等,即必須與歷史排放責任相
結合(Neumayer,2000)。因此,如果發達國家的歷史排放超出其應得的排放量,則發達國家當代人的人均排放權應該相應減少,或為其超額歷史排放付費。由于大部分發展中國家人均排放低,人均排放權原則可能獲得發展中國家的廣泛支持。Baer(2002)認為,這有助于在全球建立一個大規模、高效的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從而有效降低全球減排成本。
當然,人均排放權公平性的實現也可能存在一些問題。例如,一些學者認為,基于相同人均排放權的氣候協議一般會把排放額度分配給各國政府,而考慮到很多國家的政治現實,這很難保證相同人均排放權的最終真正實現(Beckerman and Pasek,1995)。同時,由于資源、技術的原因,一些窮國人均排放也很高,相同人均排放權原則可能加劇其經濟困難。此外,根據人均排放權原則進行排放額度分配,一國人口越多往往獲得的排放額越大,這可能會激勵人口的擴張。不過,通過合理設計排放權分配機制,上述問題是能夠避免或減輕的。此外,Posner和Sunstein(2009)指出實行相同人均排放權的政治困難,因為該原則要求高人均排放的發達國家向發展中國家購買排放額度,造成大量的資金轉移,這種國際收入分配效應很可能使該原則遭到發達國家的反對。
(三)減排能力與收入差異
各國經濟發展水平不同,應對氣候變化問題的能力也存在很大的差異。發達國家無論是在資金還是技術上都領先于發展中國家,其率先減排不但較為容易,也比較公平。因此,根據減排能力確定各國減排責任的原則,也即“支付能力”原則(ability to pay principle)也受到很多學者的推崇。不過,大部分學者在討論減排能力時往往不是考慮各國之間整體減排能力的差異,而是落實到個人減排能力差異。個人收入水映了其減排的支付能力,收入水平越高的個人需要承擔的減排責任越大,而低于某一收入水平的個人則無需支付減排成本,這一原則適用于所有國家,因為每個國家都存在窮人和富人(Baer et a1.,2008)。
學者Shue(1993)認為,支付能力原則體現了基本的公平要求,因為貧窮國家碳排放的上升往往是為了滿足其基本生活需要,這種排放屬于“生存性排放”,而富裕國家的碳排放往往是過度消費帶來的“奢侈性排放”。因此,為了維持某些人的奢侈性排放而限制其他人滿足其基本需求所需排放的任何做法都是難以容忍的不公平。此外,有意思的是,一些學者如Risse(2008)、Caney(2005)雖然反對歷史排放責任,但支持根據“支付能力”原則分配減排責任。他們認為,最可行的減排方案是讓那些最有能力這樣做的國家對生產進行調整,而“能力”體現在各國的人均財富擁有量上。但他們也指出,讓富人承擔減排責任的合理性不是因為他們有義務,而是因為他們更容易做到。不過,僅僅注重減排“能力”而忽視“責任”實際上是軟化了發達國家的減排約束。因為強調“能力”就把發達國家的減排責任變成一種國際道義行為,就像發達國家對發展中國家的經濟援助一樣,其結果比強調“責任”更具有靈活性和不確定性,并且可能是有條件的,這從發達國家對發展中國家的經濟援助現狀可見一斑。
(四)貿易的碳排放轉移與消費者責任
在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出口成為中國等眾多發展中國家經濟發展的重要引擎,但出口產品的生產也成為碳排放的重要來源。例如,中國大約有三分之一的二氧化碳排放產生于出口產品的生產(Weber et a1.,2008)。中國對美國、日本、德國等大部分發達國家同時存在大額的商品貿易順差和“碳貿易順差”,即中國出口在國內造成的碳排放高于進口在國外造成的碳排放,因此對外貿易增加了國內碳排放(Pan et a1.,2008)。事實上,這種現象在很多發展中國家都存在。據估算,僅2004年全球貿易中隱含的二氧化碳排放占當年全球總排放的23%,這些碳排放主要源于中國等新興經濟體對發達國家消費者的出口,而大部分發達國家都是碳凈進口國,造成發達國家消費而發展中國家污染的問題(Davis and Caldeira,2010)。
因此,國際貿易具有國際碳排放轉移效應,這對各國碳排放具有重要的影響。對于大部分發達國家,貿易不但滿足其國內日益膨脹的消費需求,而且還把消費所需的資源消耗、碳排放轉移至發展中國家。因此,貿易的碳排放轉移效應對南北方國家碳減排具有重要的公平含義。學者Rise(2007)認為這種現象體現了南北方國家之間生態上的不平等交換。因此不少學者提出,公平起見,在考慮各國的碳排放時,有必要考慮貿易產生的碳排放轉移,讓進口國消費者承擔部分減排責任(Ferng,2003:Pan et a1.,2008)。在2009年哥本哈根世界氣候大會上,我國政府也指出,工業化國家將大量碳排放“外包”給了中國等發展中國家,后者實際上替西方消費者進行著大量碳密集型的生產制造,因此發達國家消費者應該對產品制造過程中產生的碳排放負責。但在當前多邊減排框架下,一個國家的碳排放是根據該國的生產活動所產生的碳排放來核算的,因此出口生產導致的碳排放由出口國(生產國)負責,而不是消費國負責,即這種以“生產原則”來測算一國碳排放的做法完全忽視了貿易碳排放轉移帶來的不公平性。很多學者已經指出,后京都全球減排合作框架有必要改變這種情況,采用“消費原則”或“生產原則”和“消費原則”的某種加權方式來評估一國碳排放和相應的減排責任,從而避免或減輕碳排放轉移效應產生的不公平問題(Peters,2008;Munksgaard and Pedersen,2001)。
(五)氣候談判中的程序公平
國際碳減排合作另外一個重要的公平維度是氣候談判的程序公平(procedural justice)問題。程序公平的核心就是要保證氣候變化問題的利益相關者能夠公平參與碳減排決策制定與規劃過程,談判中各方的利益都能夠得以體現(Paavola and Adger,2006)。程序公平對于其他公平維度的實現具有重要的影響。不公平的氣候談判過程很可能使一些國家或團體的利益被忽視,從而產生不公平的氣候協議。
雖然程序公平很重要,但現實中很多因素往往導致程序公平難以充分實現。對于氣候變化問題,實現程序公平的一個重要障礙就是各個國家和團體之間往往存在很大的“背景性不平等”(back―ground inequality)。例如,貧困國家往往是氣候變化的主要受害者;發達國家在應對氣候變化上處于優勢地位,發展中國家則缺乏資源和能力;發達國家的經濟發展水平較高,能源依賴度降低,而發展中國家還需要增加排放來解決貧困問題。這些不平等對各國氣候談判能力、政策空間和執行能力等都具有重要的影響,最終影響程序公平。Albin(2003)形象地指出,由權力非常不平等的各方參與全球公共物品盼談判,談判的過程和結果很可能只是各方不平等權力的“鏡像”。因此,在氣候談判前,有必要糾正各國源于經濟發展水平、談判能力、人才以及其他資源可獲得性等方面的不平等性,同時有必要讓更多的非政府組織參與談判過程。
事實上,為了保證程序公平,《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做了很多努力,例如規定締約方會議只有在不低于三分之二的成員方出席時才能夠進行決策,并采取“一個締約方,一個投票權”原則。公約還為發展中國家參與氣候談判提供援助,幫助其進行能力建設(capacity building)以減少其參與談判的障礙,并允許一些非政府組織以觀察員的身份參與氣候會議。盡管如此,現實中南北方國家在參與氣候談判時仍然存在諸多不平等問題。Kandlikar和Sagar(1999)指出,雖然有關氣候變化問題的研究進展非常迅速,但是大部分的研究來自于工業國家,研究重點往往集中于工業國家直接相關的問題;相反,發展中國家的研究人員和資金支持則非常缺乏,導致南北方國家在氣候問題研究能力上的巨大差距,并反過來影響國際氣候政策的制定。實際上,發展中國家在氣候問題研究、氣候制度談判等方面能力的缺乏也是其各種公平訴求在氣候談判中經常被忽視的重要原因之一(Sagar and Banuri,1999)。由此可見,程序公平也是發展中國家利益在國際碳減排合作中得以充分體現的重要保證。
三、為何要重視發展中國家的公平性訴求
上述五個公平維度是發展中國家在國際減排合作中提出的主要公平性訴求,但是現實中發達國家對這些訴求往往反應冷淡,認為它們不切實際。很多情況下,發達國家反對以上公平性訴求的理由只是其拖延、逃避應有減排責任的借口而已。因為發達國家非常清楚,滿足發展中國家的公平性要求,意味著發達國家要承擔大部分減排成本,有損其經濟利益。最近發達國家還一直試圖利用其他手段向發展中國家施壓,設法讓發展中國家接受不公平的減排義務。例如,在最近的哥本哈根氣候會議和坎昆氣候會議等國際談判中,發達國家總是千方百計模糊“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并且以資金為籌碼對發展中國家提出種種限制。另外,美國、歐盟等發達經濟體還試圖通過“碳關稅”等貿易政策對中國、印度等主要發展中國家施壓。
當前發達國家可能或已經采取的單邊行動提醒我們去思考一個基本的問題:撇開減排公平性問題的考慮,而僅僅通過某些獎懲機制真的能使各國尤其是發展中國家積極合作嗎?實際上,已有不少經濟學者在不考慮前文闡述的各種公平維度下進行這方面的探索。他們假設各國像理性經濟人一樣行動,當合作的經濟收益大于成本時,合作就會產生。但由于大氣具有公共物品性質,減排收益具有非排他性,因此每個國家都存在“搭便車”激勵。減排成本越高,搭便車激勵越強。Carraro和Moriconi(1997)基于博弈模型的理論分析發現,搭便車激勵的存在使得所有國家都參與的減排合作協議幾乎不可能存在。
在這種情況下,不少學者認為可以通過某些激勵措施來解決搭便車問題(Barrett,1994;Kemfert,2004;Tian and Whalley,2010)。例如,利用配額、關稅等懲罰性措施對搭便車者進行制裁,降低搭便車的收益,或者是通過資金、技術轉移等“胡蘿卜”政策來提高合作的收益,再或者是以上“大棒”和“胡蘿卜”政策的組合。這或許也是美國、歐盟等發達經濟體試圖采用碳關稅政策的理論依據。然而即使理論上可能成立,以上獎懲機制的現實可行性也非常值得懷疑。首先,發達國家為了讓發展中國家合作而采取的貿易限制措施很可能受到后者的強烈抵制和報復,最終不但未能促進合作,還可能引起貿易戰,并且WTO規則也可能對這類貿易措施進行限制。其次,若忽視歷史排放等公平性問題,即使采用資金和技術轉移等激勵措施,其轉移力度也會顯著低于考慮公平因素的情形,很可能無法有效提高發展中國家的減排能力和補償其減排成本,最終使發展中國家不能積極合作。所以,任何忽視公平問題的碳減排合作機制都會受到發展中國家的強烈反對,導致國際減排合作的失敗。正如Brown(2003)指出的,除非我們對氣候變化問題中涉及的倫理、正義、公平等問題進行明確的分析,否則解決該問題的任何方案都不大可能被眾多國家所接受。實際上,《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和《京都議定書》能被發展中國家廣泛支持,就是其“共同而有區別責任”原則充分體現了發展中國家的公平性訴求。當然,當前該原則的具體內涵有必要拓展,除了考慮歷史和現實責任、減排能力差異等因素,還要考慮貿易對碳排放的影響。可以預見,后京都國際碳減排合作機制中涉及的公平性問題將更加突出,也將更加復雜。而發達國家充分重視公平因素,對于國際氣候談判取得突破無疑是至關重要的。
四、南北方國家的立場協調問題
為了實現全球減排目標,后京都國際碳減排合作必須找到相應機制來充分協調南北方國家公平性立場,最終使二者都能積極主動地參與碳減排。事實上,近年來國內外的一些學者已經開始提出不同的后京都國際碳減排合作方案,這些方案大都體現了某種公平性要求。Bodansky等(2004)對截至2004年的各種方案進行了歸納和總結。之后,又有學者提出了各種新的方案,其中代表性的方案如“共同但有區別的趨同”方案(Hohne et a1.,2006)、“溫室發展權”方案(Baer et aI.,2008),以及國內學者潘家華、陳迎(2009)提出基于人文發展理念的碳預算方案等。這些方案都考慮了歷史排放責任、減排能力以及人均排放差異等因素,因此不同程度上體現了發展中國家的公平性訴求。當然,很難說這些方案能否被各國普遍接受。因為各種不同的減排責任分配方案往往只是反映研究者對于公平性的不同看法,而并非代表被普遍接受的公平標準。
一國之內,相同或相似的法律和道德規范可以使個人和企業對“公平”達成基本的共識。但在國與國之間,各國對公平的看法往往存在差異,并且公平觀念常常因國家利益的影響而產生扭曲。在不存在超世界政府和全球道德標準的情況下,對一個國家的道德或法律約束往往很弱甚至是缺失的。在這種情況下,即使發達國家在倫理道德上認同發展中國家提出的公平標準,但如果這種公平訴求將導致其國家利益較大的損失,也意味著這種道德認同在政治上卻是不可行的,最終發達國家很可能拒絕接受這種公平性要求。美國不顧國際輿論壓力而退出《京都議定書》的做法就是最好的例證。因此,更為現實的問題是:如何設計一個在倫理上被普遍認同且在政治上可行的公平減排方案?正如Muller(1999)所指出的,我們需要尋找的是一個既能夠被普遍認為足夠公平又可以接受的解決方案。很多學者指出,“正義”(justice),包括分配正義(distributive justiee)和矯正正義(corrective justice)將在未來氣候談判中發揮重要的作用,因為它們有助于解決氣候變化問題中的各種公平性問題(Grasso,2007)。但是學者們同樣沒有給出一個能夠被普遍接受并且具有較強約束力“國際正義”標準。更為重要的是,在存在國家利益的情況下,正義尺度本身也很難解決問題,因為要考慮政治可行性。另外,正義和政治二者是相互影響和制約的,但是對于國際正義與政治如何相互作用,目前還很少進行深入的討論,而這或許是回答上述問題的關鍵。
在普遍具有約束力的國際正義缺失的情況下,學者們提出的各種合作方案的可行性最終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國際氣候談判中各國或國家集團之間的討價還價過程。而這種討價還價很可能只是裸的國家利益博弈,并無多少正義可言。當前國際減排合作面臨的主要困難正源于此。一方面,發展中國家堅決維護其發展權利,從公平的角度要求發達國家率先減排,承擔主要減排責任。而發達國家同樣出于國家利益考慮,對發展中國家提出公平訴求反應冷淡,甚至抵制,轉而強調發展中國家履行減排義務的必要性,對其提出一些不切實際的減排要求。
在缺乏超政府的情況下,南北方國家在減排問題上的利益沖突短時期內很難解決,但是解決氣候變化問題的時間卻非常緊迫。因此,成功應對氣候變化挑戰或許需要南北方都保持一定的靈活性,并作出適當的讓步,使減排公平性和政治可行性達到某種平衡。如果雙方都不愿作出讓步,當前的談判僵局將很難取得突破,一個有效的、能被廣泛參與的國際減排合作機制將難以形成。而多邊減排合作失敗的結果可能有兩種:一是繼續拖延時間,最終可能導致我們未能及時、有效地穩定大氣溫室氣體水平而遭受氣候變化帶來的各種環境災難,而發展中國家尤其是貧窮國家將首當其沖遭受損失;另一種可能是,一些國家或國家集團另起爐灶,進行區域性減排合作或單邊減排。對于后者,由于只有部分國家進行自愿性質的減排,同樣很難保證全球減排目標的實現;同時,區域性或單邊減排安排有可能導致減排區域或國家對未履行減排義務的國家采取配額或關稅等懲罰措施,從而引起國際政治與經濟沖突。可見,這兩種結果對于人類的可持續發展和國際政治經濟環境的穩定都極為不利,應盡量予以避免。
五、結語
國際碳減排合作的一個核心問題是如何公平地分配各國的減排責任。減排公平性涉及到歷史排放、人均排放、減排能力、貿易的碳排放轉移、氣候談判程序等諸多的方面,充分考慮這些公平性問題是使發展中國家積極參與國際減排合作的關鍵。因為忽視公平性意味著犧牲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發展空間,這是發展中國家難以接受的。反過來,嚴苛而缺乏靈活性的公平要求往往意味著發達國家必須讓渡較大的國家利益,從而遭致發達國家的抵制。所以,后京都的國際碳減排合作成功的關鍵就是充分協調南北方國家在減排公平性上的立場。近年來,國內外很多學者一直致力于這種協調問題的研究,并提出各種后京都時代國際碳減排合作方案,這些研究對于促進南北立場協調具有重要的作用。
筆者認為,當前亟待進一步深入研究的問題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在公平性討論中,各種不同的公平維度之間如何建立聯系并融入具體的減排合作方案還有待進一步深入探索。目前已有研究主要強調發達國家的歷史排放責任和不公平的人均排放,而近年來國際貿易產生的碳排放轉移對減排公平性的影響也日益凸顯。如何綜合考慮這些公平維度,并形成合理、清晰、可操作的國際碳減排責任分配方案,是一個值得研究的重大課題。
通過文章的分析,得出可以通過設計農業碳類金融產品(包括森林碳交易品和發行農業碳債券)、側重綠色信貸的碳金融、以及探索農村碳衍生品等方式,將碳金融以及農村金融交互起來進行研究。并且得出碳金融與農村金融在中國確實存在交互研究的必要性的結論,碳金融可以幫助農村金融進一步創新化,而農村金融也可以幫助碳金融進一步本土化。
一、緒論
《京都協議》簽訂了三方機制,這促使許多國家和地區開始了節能減排的項目,繼而形成了“京都碳市場”。在碳交易市場逐漸發展壯大的情況下,環境問題和金融問題被聯系在了一起,形成了金融市場中獨具特色的一部分——碳金融市場。
在經過了幾年的發展后,中國的碳金融市場已經逐步發展成熟,目前的交易體系包括碳交易平臺、交易產品和機制,交易平臺等。中國的碳金融市場主要以CDM項目為主,該市場近幾年來發展迅速,目前已經建立了天津排放權交易所、北京環境交易所和上海環境交易所等。就目前的中國碳交易相關項目的數量而言,已經逐步成為了世界領先的國家,遙遙領先于其他發展中國家,中國的資源碳交易買房則主要以國外的企業為主。中國的農村金融發展則比較曲折。在1978年到1993年期間,中國的農村金融仍處于復蘇階段,進入1994年后開始了初次的增量式改革,1997年則開始進入存量式改革,這個階段的發展一直延續到2006年末。存量式的改革主要在進行農村合作社和基金會的整頓清理。1997年的東南亞金融危機使中國開始對金融風險進行高度注意,而農村信用合作社的金融風險較大,故而成為了金融監管機構的重點監察對象,1997年開始對農村信用社的全面整頓正式開始,在政策趨緊的前提下,農村信用社的自身矛盾和外界矛盾全面顯現,各地都開始廢除這種金融合作社的形式。
中國的農村金融在實際的發展中確實也存在著上述的種種問題,自然地這些問題的解決方法也成為了金融范疇討論的熱點問題。由碳金融市場在中國的發展情況綜合中國農村金融市場的發展現況,是否能夠存在一種兩者間的相互聯系,利用某些金融工具將其聯系起來,同時解決這兩個市場存在的問題呢?這就是本文的研究重點同時也是可能的創新點。利用兩個市場的交互性關系,通過金融產品的聯系,同時解決這兩個金融市場在中國的發展所面臨的種種挑戰,這是十分具有現實的研究意義的。
本文首先分析中國農村金融市場的發展現狀,主要從中國農村金融市場的發展歷程,發展現狀以及中國農村金融市場發展所面臨的挑戰兩個方面入手進行分析。接著集中分析碳金融市場的現狀。最后,利用兩個市場在進一步發展需求方面的互補性,通過設計金融產品的方式將兩個市場聯系在一起,期望能夠從雙方面來解決各自存在的問題。本文最后一個部分將針對前幾個部分的分析做出具體的政策建議。
二、中國農村金融發展情況
通過導論中對我國農村金融的基本分析可知,我國的農村金融存在其發展問題,無論是從其發展歷程進行分析或是從其現在發展所遇到的瓶頸分析,都能夠得出其發展確實面臨著挑戰,而我國農村的具體發展情況則將在本章中進行詳細敘述。
(一)農村金融市場特點
首先,農村金融市場存在著需求不足的問題。在中國農村中,中等收入的農戶占有其人口的大多數,而中等收入或者一般的農戶的信貸需求下降成為了20世紀90年代中后期以來,中國農村金融市場的一個普遍現象。在一些學者的調查研究數據中可以發現,家庭收入與農戶的借貸需求和借款獲得率都是成U型關系,即農戶的借款需求和借款過的率都是隨著收入的增加先下降后增加,中等收入農戶的信貸需求則比較低。
其次是農村金融淺話問題。中國農村金融正陷入了低水平的供不應求的非均衡狀態。這個狀態又被稱為與“金融深化”(Financial Deeping)相反的“金融淺化”(Financial Shallowing)。鑒于數據的可得性,本文選取數據計算1998—2009年中國中村金融的深化程度,以農村金融市場貸款余額占農村GDP的比重來進行衡量。中國農村金融市場的貸款余額定義為農業貸款余額與鄉鎮企業貸款余額之和,農村GDP則是以當年農村GDP占全國的比重乘以當年全國GDP來計算。經過計算,得到了歷年中國農村金融市場的深化程度。從1998年至2009年間,雖然經歷了許多起伏,但是中國的農村金融的深化程度總體仍然在不停的下降,1998年上有24.10%的水平,而到了2008年則已經下降到了歷史的最低點18.10%,呈現出了中國農村金融市場不斷淺化的特點。
(二)農村金融市場面臨的挑戰
首先,農村金融市場存在著嚴重的畸形制度。中國的農業銀行仍然以利益為主要目標,中國農業銀行屬于商業銀行,經營的目標與其他商業銀行相同,是以利益最大化為目標。農村金融的產權問題使得中國農業銀行在經營過程中存在這成本過高的問題,從而使得效益低下。這種先天性的劣勢使得其無法在經濟條件薄弱的農村金融環境下生存,其業務的開展也是難上加難。農村的商業銀行對國家的政策扶持比較依賴,在農村金融環境下,其業務只能針對農產品的采購和儲備等單一發展,這些都從一定程度上制約了農村商業銀行的發展。2005年開始,我國為了使資金能夠流向農村商業銀行等的發展不全的農村金融機構,建立了村鎮銀行和農村小額信貸公司等機構幫助其金融系統的發展,但由于先天條件不足,這些機構的發展都不盡如人意。
其次是農村的金融和制度環境都收到嚴重制約。制度的建設是一個金融市場發展完善的必備條件,但農村金融的生態環境并不足以支撐整個金融體系的發展,我國自從改革開放以來,農村金融環境仍然保持在改革初期的基本結構,而這種結構并不能夠適應時代的新發展,這都使得農村的金融環境和金融體系得不到正確的發展。一方面,我國高度重視“三農”問題,但與之相對的是農村的金融市場受到了約束和管制,好的金融生態環境遲遲得不到發展;另一方面,農民的收入增長緩慢,各地農產品均存在各種程度的滯銷現象。目前我國的農村金融中正規機構太少,并不能滿足農村金融的發展需求,而其制度安排也與國家的扶持政策不盡相符,而非正規金融機構的發展則會在政策上受到約束。
最后是農村金融市場缺創新性。在上一個小節中我們提到,農村金融的需求量不足,而造成其需求不足的原因主要在于農村人口中中等收入的農戶占多,而他們對外在的資本擴大的需求是十分有限的。而這直接導致的結果則是農村金融市場的交易氣氛國語沉悶。我們都知道,衡量一個金融市場的完善度和功能如何,其中一個十分重要的指標就在于這個市場的交易活躍程度如何,而農村金融市場所面臨的其中一個挑戰之一則在于其交易氣氛沉悶,交易活躍度遠遠不夠。進而,直接造成的最嚴重的結果就是,整個農村金融市場缺乏最基本的創新力。
三、中國碳金融發展情況
第二章詳細敘述了我國農村金融的發展歷程,發展現狀以及面臨的種種挑戰,并且得出了我國農村金融已經亟待進一步創新化這個結論。而在本章中,則將詳細地對碳金融的背景以及發展現狀進行敘述。
(一)碳金融的發展背景
在過去,許多國家應對環境問題的方法都是強制和命令形式的,這使得人們總是被動的接受而沒有發揮其主動性,在這樣的情況之下,碳金融市場應運而生,它利用了金融體系機制來解決能源環境問題,不但將經濟問題與能源問題很好的結合了起來,更是將市場機制發揮得恰到好處。為了更有效地降低減排成本,履行《京都議定書》的減排目標,歐盟提出建立統一的歐洲碳市場,利用市場機制來解決氣候變化問題。
碳排放交易是解決環境問題的重要手段,發展碳金融也有助于我國實體經濟向低碳經濟轉型,有利于經濟結構加快調整。建立碳金融體系對于我國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是想可持續發展戰略意義重大。2005年《京都議定書》生效后,碳交易規模呈現爆炸式增長。2012年全球碳交易市場規模將達到1500億美元,有望超過石油市場成為世界第一大市場。無論是發達國家、發展中國家,都將圍繞為全球氣候變化承擔的責任與義務,而產生新的沖突與博弈。因為碳排放早已成為一種在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質檢進行責任轉移的資產。
低碳經濟發展戰略是談金融產生發展的現實基礎。發達國家發展低碳經濟歷史證明僅有清潔生產機制(CDM)不能滿足環境抱回和可持續發展要求,還需發展和建立更廣泛的碳財稅體系和碳金融體系。碳財稅體系,擺闊有關降低碳排放的財政支持政策和包括碳稅在內的能源稅的設計與征收;碳金融體系主要包括投資融資、銀行貸款、碳排放權交易、碳期權期貨等圍繞碳排放權的衍生金融產品。理論界一直對這兩種政策工具體系的優劣存在爭論。這兩種政策工具體系需要相互配合共同協調才能更好的發揮作用。
(二)國內碳金融發展狀況
2012年,我國在聯合國EB組織注冊的CDM項目的二氧化碳減排總量預計為15~20億噸,以最近7美元/噸的市場平均價格來計算,如果不考慮價格的波動并假設這些減排指標在碳市場上直接出售給最終買家,那么這些CDM項目將為我國帶來105~140億美元的收入。中國提供了巨量初級廉價CER供發達國家、金融中介和投機機構不斷倒買倒賣獲取高額收益,自身卻處在市場和價值鏈的低端。由于中國缺乏定價權,在期貨交易中經常處于信息不對稱的狀態,風險被嚴重低估,中國碳排放權交易價格一直低于國際市場價格。這使得我國碳交易市場陷入難以突破的困境。
我國碳排放量巨大,為碳金融提供了廣闊的發展空間,我國也被看作是最具潛力的“碳減排”市場。但目前我國CDM項目建設剛剛起步,金融業介入不深,碳資本利用效率不高,不僅缺乏完善的碳交易制度、交易法規以及碳金融衍生品和金融服務的支出。我國本來應該是國際碳市場具有影響力的主要參與者,但是長期以來由于碳交易議價能力弱,沒有定價權,我國仍處于全球碳金融交易鏈的低端。
四、我國碳金融與農村金融的交互性
由前兩章的分析可知,我國農村金融亟待創新化而碳金融則亟待本土化,而碳金融作為新興的金融市場以及農村金融作為極具中國特色的金融市場,是否能夠從這兩大金融市場本身的特點以及其各自發展的需求入手分析,通過交互研究的方式得到解決其分別面臨的挑戰,如果可以,又要通過何種方式將其交互在一起,則是本章的研究重點。
(一)碳金融與農村金融交互的必要性
由第二章的分析我們可以得知,我國的農村金融市場發展及其滯后,存在金融需求不足,制度發展畸形,缺乏創新性等特點。主要問題應該歸結于授信不足。而第三章,我們集中介紹了碳金融市場在中國的發展狀況。我們知道,全球碳金融的發展基本集中在碳排放權的交易上,由于中國在2012年之前實行的并不是強制性的排放要求,而發達國家通常被分配到的碳排放量相較其工業需要是遠遠不夠的,所以中國通常充當的是談排放權的賣方,從而使得外國的先進技術和資金可以被引進中國。
由此不難想到,如何從根本上解決碳減排的問題,莫過于真正的減少其在二氧化碳的排放量,而解決二氧化碳排放量的關鍵應該在于森林抵扣問題。從碳交易的第三中方式來看,碳排放權買賣和集團調劑只是權宜之計,無法實現總排放量的減少,碳排放權的賣家通常為發展中國家,交易可以使得發展中國家得到一定的通融資金,而作為碳排放權買家的發達國家則可以在彼此之間相互調劑碳排放權,但最終排入到大氣中的碳總量實際上并未減少。森林抵扣作為控制溫室氣體總量的根本,是通過增加森林的總覆蓋量,吸收人類活動產生的過多的二氧化碳,實現新的平衡。
我國作為農業大國,其森林覆蓋率,人均森林面積以及人均森林蓄積均未達到世界平均水平,并且差距明顯。當森林覆蓋率提高時,資金的配置效率也會隨之提高,這種配置效率的問題應該屬于農村金融范疇,因為其載體是農業的組成部分,但是在上一段的分析中,森林的覆蓋率問題同時也可以屬于碳金融的范疇,因為森林的覆蓋率增加,也是進一步推動了國內碳金融的發展,并且森林覆蓋率作為碳資源的構成,也是碳金融的授信對象。故而,在此二者之間建立鏈接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二)碳金融與農村金融建立互動機制的途徑
在農村金融中引入碳金融的概念,通過碳交易吸引國外的資金注入,從而創新農村的資金授信形式和業務類。
1.設計農業碳類的金融產品。自《京都協議》生效以來,森林類的固碳項目和碳信用貿易都增加較快,可見,森林碳市場的投資已經逐步發展成碳金融的本源業務。2005年,我國先后與荷蘭、巴西、阿根廷和厄瓜多爾等過簽署了CD/VI協議,從這幾個國家先后購進了二氧化碳的排放額度,嚴格遵守著《京都協議》的承諾。同時,我國也同步跟進發展碳匯林業,通過各種項目推進林業的相關發展。在我國農村投融資總量不足的情況下,農業碳債券的發型有利于減緩該現象并且能夠進一步創新農村的金融形勢。在歷史上,歐美資本市場和巴西等后發展國家的農業債券大部分是由政府和農村企業進行發行的,其要求是投資方必須為環境友好型企業,環境友好主要可以通過節水和節能等方面體現。一般的農業債券發展期限較長,通常在15年到30年之間,在最初的階段,主要選擇了柜臺市場和銀行間市場,在交易主體和產品逐年增加的前提下,已經逐步過渡到場內交易。
2.探索農村碳衍生品。我國的農村碳減排資源潛力非常巨大,這源于我國的豐富碳儲量,因而設計相關的碳金融衍生品也是實現我國農村碳金融市場的手段之一,這種設計的前提是符合投融資雙方的利益。但我國仍然缺乏碳交易的成熟交易平臺,相關制度也并未出臺,這都使得我國的碳金融衍生品的開發和推行存在一定的困難。但無法否認,在我國這種碳市場發展潛力巨大的前提下,著重發農村碳衍生品是可實現的金融創新手段之一。
3.側重綠色信貸的碳金融。我國自從改革開放以來,經濟得到了前所未有的發展,巨大的經濟利益也使得我國國民得到了物質和精神的雙重享受,但經濟的快速發展通常都伴隨著環境的污染和食品的安全問題。因而綠色發展已經成為了當今社會的發展主題,也是政府的重點關注對象。因此我國的碳金融發展應當注重國內的經濟發展環境,除了考慮產業發展對環境的潛在影響之外,更多的是需要從國際市場中吸取技術經驗,融合潛在的環境成本。從我國的產業鏈來看,銀行體系對比其他信貸機構而言,發展相對完善,因此銀行應當成為主體,發展以我國國情為基礎的綠色信貸。結合環保和持續生產的理念,設計出不同期限結構的農村綠色金融信貸產品,為農戶、農村企業和農村的基礎建設努力。
五、結論與啟示
前四章已經具體分析了我國農村金融、碳金融的發展具體狀況,同時也探究了其進行交互研究的必要性以及通過何種方式進行交互研究。本章將在總結前四章內容的基礎之上得出結論以及相應的啟示。
本文通過分別分析農村金融市場與碳金融市場的發展情況,集中分析了這兩大市場在中國面臨的困難和挑戰,通過分析其共同點得到其交互性的必要性,并且得出如何通過金融手段,包括金融產品的設計,側重綠色信貸等,來將碳金融更好的本土化,解決碳金融在中國發展緩慢并且嚴重滯后于世界發達國家的問題,同時也能更好的創新我國的農村金融市場,為農村企業開辟新的資金渠道,解決其授信不足的問題。
針對以上結論,本文給出以下幾點政策建議:
首先,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規。所有金融體系的發展都離不開國家的政策支持,而縱觀我過碳金融的發展,其相關的金融法規仍然較少,其表現在沒有明確界定參與主體的權利和相關義務,從而嚴重影響了該市場參與者的積極性。而農村金融制度的更是使得農村金融組織結構模糊不清,此種情況之下,由政府引導的制度變遷更能夠解決農村金融存在的問題。因此政府相關部門應當盡快解決制度中存在的不合理部分,明確經濟關系中的權利和義務,從而幫助解決碳金融和農村金融在中國的發展問題。
其次,加強宣傳推廣力度。由于碳金融在中國還屬于新興的金融市場,低碳這個概念也并不普及,而作為以低碳減排為最終目的的金融工具,這個市場還并為能扎根于中國。同時,農村金融作為相對于其他金融市場而言相對滯后的市場,其宣傳力度更是遠遠落后與其他金融市場,因此欲達到兩個市場的交互性,使得更多的人關注并且投入到由這種交互性開發出的金融工具之中,首先要做到的就是使得更多的人了解并且愿意進入到這個市場之中,其中首要需要做的就是加大相關的宣傳力度,迅速培養出在碳金融。農村金融以及其交互性的金融產品的設計上相關的技術型和咨詢型人才。同時也應當加大對中介咨詢服務機構的扶持力度。
最后,建立完善的碳金融、農村金融市場體系。我國目前建立了背景環境交易所、上海環境交易所和天津排放權交易所。但是縱觀整個碳金融體系,其不論主體參與或是交易方式都仍然并不完善。農村金融自從改革之后,大部分金融機構撤出農村,并且鄉鎮企業的資金來源渠道也十分堵塞,這時,建立起完善的金融市場機制,使得市場參與者的層級結構,市場中的資金流動以及融資渠道獲得完善就顯得尤為重要。我國在發展碳金融以及農村金融時應當特別注意體系的完善。
【關鍵詞】低碳物流;物流企業;措施
一、引言
在2010年12月哥本哈根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上,中國政府承諾,到2020年全國單位G D P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目前,我國還沒有與碳排放相關的政策措施和法律規定,預計在“十二五”期間,我國將出臺有關減少碳排放的具體政策,比如考慮增收碳排放稅等。一旦相關法規和政策出臺,屆時將直接左右制造業和物流業的發展。“低碳”在給物流業帶來沖擊的同時,也為物流企業創造了新的機遇,低碳技術、能效技術、節能減排技術的研發為物流企業帶來了新的商機,新的發展空間,如何在技術更新中占用一席之地,低碳物流就將成為物流企業的戰略選擇。
二、中國物流企業低碳物流現狀及必要性
我國低碳物流與發達國家在低碳物流的理念、政策以及技術上均存在較大的差距。很多企業只注意自身的成本,對資源和環境的影響往往忽視。目前我國大多數物流企業還只是一些規模較小、缺乏先進管理理念的企業。物流運輸成本居高不下,導致產生大量廢氣,如在運輸過程中出現迂回運輸、重復運輸等都導致大量廢氣排出。而諸如能源和資源消耗過高,在物流的包裝、轉運中多會產生大量的多余碳排放量。
中國物流與采購聯合會副會長戴定一曾說到:“從企業角度來說,追逐利益是其天然的動機,多數企業將受政策法規及市場供求關系的驅使,被動接受減排任務。畢竟,企業為公益事業投入巨大成本是不現實的,需要機制的杠桿作用,包括相應的價格、稅收和法規、政策等幾方面措施出臺后,企業就可以在追逐自身利益的過程中,實現節能減排的社會效益。因此,我們需要等待相關法律和政策的出臺,以及由市場供需形成的價格機制。然而,對于一些龍頭企業來說,應該盡早參與減排的探索和實踐。一方面,龍頭企業應該承擔更多的社會責任;另一方面,可以實現在行業內的引領作用;第三,有機會參與國家宏觀政策的制訂,未來相關政策的制訂和出臺要從企業實踐中提取有價值的經驗,單從政府官員或學者中產生是不夠成熟的”。
三、物流企業如何應對低碳經濟
(1)加強低碳物流技術與裝備的研發。大型物流企業在引進、吸收國外先進低碳物流技術基礎上,注重技術的自主研發、創新與推廣,加強物流技術裝備開發,解決物流運輸中的保溫、制冷和貨運車輛、船舶的節能等一系列的技術或裝備問題,為物流業向低碳轉型提供強有力的技術支撐。對于物流裝備類企業來說,應該更加關注節能減排技術的應用,目前在這方面已經有所突破,比如采用新材料減輕車體自重等方面的研究,已經有了比較成熟的科技成果。但不同運輸模式的技術門檻是不一樣的,從新能源的開發利用來看,航空和海運業的技術門檻相對地面運輸更高一些。(2)實現物流運作的信息化建設。物流企業應大力發展信息化技術。物流企業應加強信息技術的開發和有效應用,企業內部如條形碼技術、全球定位系統、企業資源計劃系統等物流管理技術在物流領域中應用水平較低,物流裝備和設備、物流設施方面的智能化和自動化水平也不高。企業應加強物流信息平臺的建設,沒有公共信息平臺,信息化水平偏低就會制約物流系統的效率和規模化運作,造成機動車空載率高,增加了道路上車輛數量,也增加了無效碳排放。物流信息化建設的滯后影響了物流企業低碳發展水平,使物流企業根本無力顧及碳污染、碳處理等問題,增大了物流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3)建立低碳物流管理機制。把低碳企業、低碳管理、低碳運營等融入物流產業的各個環節。在低碳運輸管理手段選擇上主要包括運輸優化線路設計、路線要進行合理規劃,優先選擇高效能的運輸方式,運用智能交通管理系統減少運輸工具的空駛率、空轉率,提高運行效率,采用集中運輸。同時,還要采用提高包裝的重復使用率、優化倉儲設施布局、增加單位運量、采用電動環保車輛、采用環保冷藏運輸方式等手段。根據貨物運輸的特點,選擇節約、低能耗鐵路貨物運輸。政府部門要嚴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物流業發展,實施促進低碳物流發展的機制、政策和激勵措施,促進物流業向低碳化方向發展。
參 考 文 獻
[1]羅文麗.“低碳經濟”影響物流業――訪中國物流與采購聯合會副會長戴定一[J].中國物流與采購.2010(1)
關鍵詞:碳排放;機動車碳稅;低碳經濟
一、引言
隨著我國經濟的高速發展,環境問題日益突出,這嚴重影響我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和人民生活幸福指數的提高。因此我國政府對在發展經濟的同時保護環境提出了越來越明確的要求,十報告首次把“美麗中國”作為生態文明建設的宏偉目標,這無疑把生態文明建設放在了突出的地位。而我國現在的經濟結構仍然是以第二產業為主,其中的能源密集型產業更是占據主導地位,這意味著在我國全面開征碳稅必將對我國的經濟帶來很大的沖擊。怎樣才能從我國現有的經濟發展模式平穩的過渡到低碳經濟模式已成為亟待解決的問題。
二、我國開征機動車碳稅的現實必要性分析
(一)我國碳排放現狀
我國的產業結構決定了我國是一個能源生產和消費大國,2013年《中國統計年鑒》數據顯示,三大產業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例分別為10.1%、45.3%、44.6%,由此可以看出,我國的產業結構仍然是以第二產業為主導。第二產業的能源消耗量大,從而導致CO2的排放量的急劇增長。如圖1所示:2013年我國CO2排放量上升至9524.3百萬噸,全球占比27.1%,CO2的排放量已經躍居世界第一,并且還在高速增長。
(二)我國機動車尾氣排放對碳排放貢獻分析
汽車產業一直以來都是我國的碳排放大戶,使用化石能源的機動車由其特性決定了它在使用中仍將持續形成碳排放。而且我國機動車保有量及其增長速度不容忽視,2012年私人汽車擁有量已經達到8838.60萬輛,比2011年的7326.79萬輛增加約20.63%。與之對應的是,高速增長的能源消費,從其能耗結構上看,機動車能耗主要集中在在油耗上,而在油耗中又主要以消耗汽煤柴3種成品油為主。這三種成品油的消耗必將會帶來大量的碳排放。2012年,全國氮氧化物排放量2337.8萬噸,其中:工業氮氧化物排放量1658.1萬噸,占全國氮氧化物排放總量的70.9%;城鎮生活氮氧化物排放量39.3萬噸,占全國氮氧化物排放總量的1.7%;機動車氮氧化物排放量640.0萬噸,占全國氮氧化物排放總量的27.4%。這組數據也從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機動車尾氣排放對我國碳排放的貢獻度。
綜上所述,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我國的CO2排放量高速增長,其中機動車CO2排放量占全國CO2排放量的比重也越來越高,預計到2050年機動車碳排放占全社會的比重為14%左右。基于此現實基礎,我國率先開征機動車碳稅迫在眉睫。
三、抑制機動車碳排放的途徑
(一)有關機動車的環境保護稅收政策比較
征稅私人車主目前主要包括車輛購置稅、車輛使用和燃油稅。車輛購置稅屬于汽車購買成本、車輛使用和燃料屬于汽車的使用成本。車輛購置稅可以直接影響消費者的購買決策,和運輸使用稅和燃料稅是間接影響消費者購買的決定。
1.車輛購置稅。2001 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中車輛購置稅的稅率為計稅價格的10% 。但是,汽車購置稅沒有明顯的減排效果,因為我國在購買環節實行統一稅率,并沒有對車輛按照碳排放量進行分層次設計稅率。雖然在2009 年將 1. 6L 及其以下排量的使用汽車的車輛購置稅調整至 5%,2010 年調整至 7. 5%(2011 年開始回到原來的統一稅率 10%。),鼓勵了更多的用戶轉向購買小排量的汽車,但同時也促進了汽車消費的數量的增加,低稅率沒有明顯的減排效果。
2.燃油稅。燃油稅是指政府的燃料的特殊性零售鏈接收稅。燃油稅是車輛類型和行車長短的基本體現,和載貨能力的大小,多少燃料消耗密切相關。可見,產品燃料稅,這是道路養護費用和其他稅費合并。公路基礎設施建設和維護稅收收入,而不是糾正外部性的碳排放。可見,征收燃油稅依然無法體現控制碳排放的精神。而且在這方面我們的稅負明顯輕于發達國家,如 OECD 國家汽油消費稅的平均稅率就是我國的 4 倍以上。
總之,車輛購置稅、車輛使用燃料稅,并不嚴格。控制私人汽車排放的問題必須設計一個成為合理的、有效的和正確的稅收政策。
(二)機動車碳稅優勢分析
所謂碳稅就是二氧化碳排放稅的簡稱,對于那些以抑制二氧化碳排放為目的的,消費某產品時二氧化碳排放相關的稅種,都是可以認定為廣義的碳稅。機動車碳稅就是對機動車使用過程中排放的二氧化碳征收的一種稅,是碳稅的一種形式。
對機動車以征收碳稅的形式來減少二氧化碳的排放具有其獨到的優勢。第一,征收機動車碳稅是真正從控制碳排放、消除其負的外部性的角度出發設計的一種比較合理的稅制。第二,機動車碳稅可以彌補車輛購置稅和車船稅的不足,并且對車輛購置和使用環節的眾多稅種起到梳理和簡化的作用,可以在不增加消費者稅負的前提下有效的控制二氧化碳的排放。第三,針對機動車征收碳稅對燃油稅可以有很好的效果。因為消費者往往有一定的盲目性和短視,即當它購買機動車輛,更考慮價格而不是未來的燃料消耗,因此設置在機動車購買碳排放稅,有利于積極引導消費者的低碳消費。
四、我國開征機動車碳稅的原則
1.中性原則。機動車碳稅設計的時候要應從全局出發,綜合考慮我國現有稅制。同時機動車碳關稅將實現一些免稅政策,或者機動車碳排放稅及其他稅收減免,要么是采取稅收收入返還政策,滿足碳稅中性原則。
2. 兼顧約束和激勵作用的原則。征碳稅需要兼顧約束和激勵兩個方面的作用。一方面通過征稅限制企業對高能耗機動車的生產和消費者對高能耗機動車的消費,減少溫室氣體的排放,改善我國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的關系。另一方面,通過稅收激勵企業加強創新,提高機動車能源使用效率,促進我國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為此,在設計機動車碳稅制度時要堅持兼顧約束和激勵作用的原則。
綜上所述,結合我國現階段碳排放現狀和對機動車稅收的比較分析,在我國開征機動車碳稅存在其現實及理論上的必要性。并且在對機動車碳稅制度進行設計時要符合其政策目標和本文所論述的三條基本原則。(作者單位:吉林財經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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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我國的環境問題日益凸顯,雖然環境問題是全球性問題,但是我國作為負責任的發展中國家必須從自身做起,利用各種方法緩解環境惡化的趨勢。本文針對環境中CO2問題,從稅收角度進行研究。通過對征收碳稅可能性和必要性及可能帶來的經濟效應進行分析并借鑒國外經驗,提出適合我國國情的制度設計方案和建議。
【關鍵詞】
碳稅;必要性;經濟效應;制度設計
0 引言
面對人類賴以生存的環境的惡化,各國予以了高度重視。我國黨的十明確把生態文明建設放在了突出的地位,環境問題再度引起熱議。面對焦點的討論,本文從基本理論出發,對碳稅開征進行研究。首先明確碳稅的含義:碳稅是指為保護環境,減少CO2的排放以緩解全球變暖的速度,按照石燃料產品等的含碳比例而征收的一種稅。
1 征收碳稅的可行性分析
1.1 政策上的可行性
2009年9月我國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了《中國開征碳稅問題研究》的研究報告,表明我國可能在未來五年內開征碳稅;2010年,我國也開展了低碳省區和低碳城市試點工作;國家發改委“十二五”能源規劃中制定,將圍繞加快新能源、電動汽車、智能電網等低碳技術的開發利用為國際技術制高點,實現對國際低碳市場的控制權。這些政策決議為我國開征碳稅提供了政策上的可行性。
1.2 技術上的可行性
碳稅的計算相對其他的環境稅的征收較容易。因為碳稅征收依據為CO2的排放量,每種能源的含碳量是確定的,故排放的氣體也是固定的;再通過減排和回收利用等技術計算其真實的排放量,這樣對于稅務人員合理地征收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另外國外征收碳稅的實踐為我國征收提供了借鑒經驗。
2 征收碳稅的必要性分析
2.1 環境角度
一些學者認為,CO2排放量的增加是使得全球變暖的罪魁禍首,它導致了海平面的上升、洪澇干旱的加劇影響了農業生產豐收、泥石流等的頻發等等,這一切都影響著人類的生存;另外一些學者態度相對緩和,他們認為CO2的排放量對全球的惡劣影響被擴大了。但不可否認的是氣候的異常及各種自然災害的頻發的確給我們帶來了一定程度的經濟損失和人員傷亡,若不采取積極的應對措施可能產生不可估量的后果。因此征收碳稅,推行低碳經濟勢在必行。
2.2 能源和經濟轉型角度
能源為人類做出了極大的貢獻,促進了經濟的增長;但在給人類帶來經濟利益的同時,人類也遇到了能源安全和短缺、環境問題等。我國以前走的是以消耗能源為主的高投入、高消耗、高排放的經濟發展方式,這對于我國能源安全及環境問題都是一個挑戰。現征收碳稅會增加企業的成本但也刺激企業通過技術創新、尋找環保替代能源等辦法進行節能減排,走低碳、循環經濟之路,從而優化產業結構,實現我國經濟發展方式由粗放向集約型的轉變。
可見無論從哪個角度分析,征收碳稅必須慎重對待。
3 征收碳稅的經濟效應分析
任何政策的改變都會對不同的領域產生不同的影響,本文將從GDP、區域經濟兩個方面分析碳稅的開征可能產生的經濟效應。
有學者認為碳稅的征收對GDP的影響很大且引起GDP的負面效應;也有學者研究發現對GDP影響不大或說是正效應。兩者主要的區別在于是否考慮了稅收循環。總體而言碳稅的征收對GDP影響不大,短期的確有一定副作用,但從長遠看利于經濟結構的調整和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由于各個地區的資源情況不同,碳稅的征收對各區域也會有不同的影響。通過模型和實證分析發現,碳稅的征收在一定程度上會給中國東中西部地區的協調發展帶來一定的考驗。碳稅的開征對東部尤其沿海地區影響小,對中西部影響較大,因為中西部許多企業生產以能源為主。所以在碳稅開征時需根據各地區不同的經濟現狀制定碳稅方案,以免加劇各區域的不協調。
4 征收碳稅的制度設計
我國的碳稅制度也和其他稅種設計過程類似,并借鑒英國和北歐其他國家的碳稅,主要從稅制要素的幾個方面進行設計,包括納稅人、納稅對象、征稅依據、稅率、征收環節、稅收優惠和征收方式等。
具體內容設計如下:
4.1 納稅人
碳稅若征收其納稅人為在我國境內生產、經營過程中排放CO2的單位和個人。
4.2 課稅對象
碳稅的課稅對象為在生產、經營和生活等活動過程中因消耗化石燃料直接向環境排放的CO2。
4.3 計稅依據
碳稅的計稅依據是CO2的排放量,我國擬采用CO2估算排放量為依據,因為CO2的排放量與燃燒的化石燃料間存在嚴格比例關系,可通過煤炭、天然氣等化石燃料的含碳量測出CO2的排放量,且化石燃料使用數量一定的情況下,很容易估算出CO2的排放量。
4.4 稅率
由于碳稅的征收會出現短暫的負的經濟效應,所以起初稅率不宜過高,隨著碳稅的實行,可適度調高稅率。又因計稅依據為CO2排放量,所以適宜從量計征即定額稅率形式。
4.5 征稅環節
因碳稅的征收主要針對生產、經營企業產生的CO2,因此可考慮在生產和最后的消費環節,將碳稅的征收定在生產環節可保證碳稅的有效征收,減少征管成本,利于源泉控制。另外企業為了逃避生產環節繳納碳稅可能考慮從國外進口化石燃料,這樣可適時考慮在進口環節也征收碳稅。
4.6 稅收優惠
碳稅的征收目的在于調控以改善環境,所以碳稅的稅收優惠政策制定時要有一定的靈活性。比如從民生角度考慮對于低收入居民燃燒煤炭暫時不征收碳稅,對于采用新技術達到國家規定排放標準的企業給予一定的減免政策等。
4.7 征收方式
一般認為碳稅征收可有三種方式:一由稅務機關征收;二由環境保護部門征管;三兩者結合共同完成。很多學者認為第三種征收方式比較可行。因為環保部門通過相關技術先對企業排放的CO2量進行檢測計量,然后再由稅務機關根據測算結果對納稅人進行稅收的征收和監督管理,這樣兩個部門共同配合利于提高碳稅的征管效率。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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