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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制度的重要性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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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篇:法律制度的重要性范文

    論文摘要:制度深刻影響著經濟的發展,法律環境與經濟發展有著密切聯系。法律環境可區分為硬法律環境與軟法律環境,即正式法律制度與非正式法律制度,它們對經濟發展均有著重要的作用。通過正式法律制度的建立,可以確定產權,確定經濟交易規則,構建經濟組織體系,降低交易成本;通過非正式法律制度的建立,可以促進社會和諧,進而促進經濟活動的進行。所以,在目前我國進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設時期,必須注意同時做好與市場經濟發展相匹配的正式法律制度與非正式法律制度的建設工作。

    一、法律環境及其“硬”、“軟”經濟作用的內涵

    (一)經濟發展外部法律環境的內涵

    按照新制度經濟學的理論,人們的經濟行為受著兩類經濟制度的約束,一類是正式制度,另一類是非正式制度。所謂正式制度是指一個國家建立起來的與經濟發展相適用的具體經濟制度,它可以通過文字準確的表述出來。所謂非正式制度是指一個國家政治的、社會的、道德的和文化的甚至包括方面的傳統、風俗及習慣,它是一個難以通過文字所記載清楚的但對經濟發展有深刻影響的內容。

    經濟發展外部法律環境是指直接或間接影響經濟發展的法律體制、執法環境、司法環境以及深藏在人們內心深處的法律意識。法律環境所構成的獨特制度體系也可以分為正式制度與非正式制度兩類,亦可稱作硬法律環境與軟法律環境。這里,硬法律環境即正式制度主要是指一個國家建立的具體法律制度,在我國就是指建立的以憲法、民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訴訟及非訴訟程序法等七大法律部門為核心的法律制度體系;軟法律環境即非正式制度主要是指人們對法律的尊重與信仰,在實際生活中,它主要體現在人們的法律意識,特別是國家公務人員的法治觀念上。公民的法律意識是否達到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用的水準,公共權力的行使者是否具有現代法治社會應有的法治觀念直接影響著社會的經濟發展狀況。

    (二)法律環境的“硬”、“軟”經濟作用內涵

    廣義上,法律環境就是一種制度,它由正式制度——法律制度,以及非正式制度——法律意識、法治觀念等組成,所以,經濟發展與法律環境的關系類似于經濟發展與制度的關系。這里的正式制度即法律制度,由于其作用的發揮能得到國家強制力的支持和保障,故而,我們可把它對經濟的作用稱之為法律環境的“硬”經濟作用;相應地,由于法律意識和法治觀念作用的發揮更多地要靠人們內心深處對法律的理解與信仰,所以,它的作用的發揮比較間接,我們可以稱之為法律環境的“軟”經濟作用。從經濟發展與制度的關系上來說,無論正式制度還是非正式制度,對經濟生活都有重要作用。事實上,制度對人們行為的影響是巨大的,“制度對社會結構加以歷史性的限制,它轉而于個人行動中加上了結構性的強制作用?!蓖瑫r,只有當一個社會的正式制度與非正式制度的價值取向相吻合時,兩者才會發揮更大作用,正式制度的效果才會真正實現。所以,無論法律環境的“硬”作用還是“軟”作用,只有當它們的價值取向相吻合時,才會發揮應有的作用。

    二、法律環境的“硬”經濟作用及其環境的優化

    (一)法律環境的“硬”經濟作用

    法律環境的“硬”經濟作用主要表現在確定產權、確定經濟交易游戲規則、構建組織體系、降低交易成本等幾個方面,具體說來:

    確定產權就是指確定人們擁有的對資源的用途、收入和可讓渡性的權利。在市場經濟社會,所有經濟主體的交互行為從其本源上來說都是圍繞產權而展開的,明確的產權安排一旦通過法律程序被確定下來以后,它就會對社會資源及其衍生的利益的分配格局產生幾乎是決定性的影響。事實上,正是通過法律制度確定不同性質的產權,才為資源運用上的配置提供保障。比如,針對私有產權,就能完全通過自由市場協調的、自愿的雙邊交往做出資源運用上的決策。

    確定經濟交易游戲規則是指法律制度能夠確定經濟交易的游戲規則,從而使社會按照某一特定的規范運行,發揮規范的激勵與約束作用,為經濟交往主體提供較為準確地預測,保障資源有效配置的實現。

    法律制度對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的構建起著決定性作用。組織的構建是為了有效地對活動過程加以控制,以求交易能夠順利地、低成本地施行。比如,市場經濟主體企業的構建主要得益于法律制度的作用,這體現在法律所確定的企業準入市場制度、企業的資本管理制度、企業的登記管理制度、企業的財務會計制度、企業的債券制度以及企業的變更與終止制度等等均通過一定的法律制度使之規范化,具有可操作性。

    法律制度能夠降低經濟交易成本。新制度經濟學認為,交易成本是制度的源泉。以科斯為代表的新制度經濟學,將交易成本作為分析法學的最基本的工具。他們認為:由于存在交易成本,制度將影響資源配置效率;市場失敗是存在的,但解決的關鍵在于制度安排;……制度在經濟運行中具有內生性與稀缺性,經濟增長的關鍵在于制度因素。任何社會交往都需要支付成本的,制度的“使命”就是要減少無序的交易狀態,促成有序的交易行為,從而減少交易成本。對于現實中的交易,不同法律、政治、社會制度中的經濟行為會有很不同的結果,而最好的制度安排就是要最大程度地減少交易成本。政府節約交易成本的做法是制定經濟活動的規則,也就是說制定法律制度,通過合理的法律制度規范市場行為,從而達到節約交易成本的目的。

    以上法律環境的“硬”作用正說明了建構法律制度的重要性。有的學者分析:為什么中國的卓越技術,尤其在宋代的技術,從未轉變為一次工業革命?這是因為,在當時的中國缺乏一定的社會、政治和法律前提,即缺乏一定的制度。

    (二)關于“硬”法律環境的建設

    硬法律環境的建設實質就是指法律制度的建設問題,在我國,就是指要建設好以憲法、民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訴訟及非訴訟程序法為核心的社會主義法律制度體系。如何建設完備的與市場經濟發展相匹配的法律制度體系呢?對此,應把握以下幾個原則:

    第一,法律制度的內容要符合國際法與國際標準。盡管世界各國的國情不同,經濟發展的水平不一樣,但是,各國法律制度的建設內容卻是有著相似標準的。法律制度作為世界文明成果,其基本原則、基本理論要符合國際法與國際標準?,F代社會,閉關鎖國、自我孤立,僅僅為了維護既得利益者的利益制定法律制度,其發展前景必將是渺茫的。事實上,隨著經濟的發展,隨著世界文化的大融合,無論是大陸法系,還是海洋法系國家,都在注意相互學習,其法律制度的建設更是有很多相似之處。特別是服務于經濟發展的、與經濟發展密切相關的法律制度,其內涵、其價值取向更是趨于一致。

    第二,法律制度的完備程度要與一國經濟發展的程度相適用。盡管一國法律制度的內容應遵循國際法與國際標準,但這并不意味著各國的法律制度具有同一的模式。一國法律制度的完備程度要與該國經濟發展的程度相適用。健全法律制度固然重要,但是,這不是一蹴而就的工作,要有立法規劃。立法的速度既不能太快,也不能停滯不前,要考慮一國國情。實際上,一國最重要的國情就是經濟發展的水平。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上層建筑對經濟基礎具有反作用。經濟發展與法制建設間的關系也是如此。法律環境對經濟發展具有重要的保障與推進作用,法律環境的“硬”作用是通過發揮法律制度的功能展現出來的,但“硬”作用的效果如何,還依賴于法律制度是否與經濟狀況相匹配。所以,一方面,要依靠法律制度;另一方面,要分步驟、有計劃的健全法律制度。經濟發展狀況發生實質性改變了,相應的法律制度內容當然也應隨之改變。

    第三,要保持諸法律制度間的協調性。任何國家的法律制度都有著一個非常廣泛的范圍,它是一個有機的統一整體。各國根據本國整體法制建設的狀況以及經濟發展的狀況,分別構建符合各國實際的法律制度體系,并按各國的構架,推進整體法制建設的發展。法律制度體系作為一個統一的整體,要從整體上建設諸制度,不要孤立的看待每一個制度,各個制度的法律條文問應盡量減少沖突。對此,需要在立法實踐中予以高度重視,提高立法技術,努力發揮法律制度的合力作用。所以,在單獨運用某一法律制度時,特別是運用與經濟發展密切相關的制度時,要注意與其他制度問的聯系,不能孤立地看待問題。只有這樣,整個法律制度的功能才能發揮,法律制度的建設也才會卓有成效,最終實現制度建設的應有目的。

    三、法律環境的“軟’經濟作用及相應環境建設工作

    (一)法律環境的“軟”經濟作用

    法律環境的“軟”經濟作用實質就是指以公民法律意識、國家公務人員法治觀念為核心的非正式法律制度的作用,它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第一,非正式法律制度有助于誠實信用原則的形成與運用,并提高交易者的交易信心。誠實信用原則是市場經濟交易的基本原則,被稱作是民商法的“帝王條款”。這個基本原則要求交易者雙方誠實、真誠、善良地相互對待,它是一種軟約束,更多的是約束人們的道德,通過法律本身很難具體化,主要依靠人們內心深處自我的約束予以實現。一國發達的非正式法律制度正是由公正、公平、誠實、正義等基本法律價值為核心所構建的,所以,建設非正式法律制度,形成良好的社會交易習慣,是有助于公平、正義、誠信等法律價值的實現的。而正是這些法律價值為人們所頌揚,成為一種法律文化后,必然會主導社會的道德文化主流,進而對經濟交往提供良好的環境,為交易者提供安全的交易信心。

    第二,非正式法律制度有助于加強政府與公民的溝通,理清政府與公民的權力界限,減少交易成本。現代社會,對政府的行政行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政府應該是一個法治政府、責任政府、服務政府、效能政府、透明政府,政府機關工作人員要有法治觀念。在這些方面,非正式法律制度的效能能起到根本性的作用。由于非正式法律制度主要是指人們對法律的尊重與信仰,更多地體現在人們的法律意識,特別是國家公務人員的法治觀念上,因而,人們通過共同的對法律的尊重與信仰,能形成趨于一致的價值判斷,這樣就會容易加強政府與公民之間的溝通,理清政府與公民之間的權力界限,防止公權力與私權力的沖突。在經濟社會,非正式法律制度所帶來的人們對法律的共同語言,所帶來的人們內心深處積淀的共同價值判斷,必然會大大降低市場交易成本,并提高交易的安全性。

    第三,非正式法律制度能夠提供社會和諧的氛圍,有助于社會化大生產和經濟分工?,F代社會是競爭的社會,社會生產方式發生了深刻變革,經濟活動的分工和社會化大生產是經濟生活的主旋律,而要做好這個工作,建設好非正式法律制度是關鍵。非正式制度的“軟”作用是通過人們法律意識的提高來實現的,而法律意識的水準對人們經濟生活會產生深刻影響。由于社會生產力的進步,社會化大生產和經濟活動的分工使人們已經遠離家庭作坊式的小商品生產交易時代,人們的經濟交往活動更加豐富了,因而,需要有更多人共同遵循的交易規則。這種交易規則實際上就是符合社會經濟活動規律的制度,它不僅需要通過文字形式表現出來,更重要的是需要人們內心深處的認同,而非正式法律制度的作用也正在于此。非正式法律制度通過提高人們對法律的信仰與尊重,在人們的意識深處烙下痕跡,形成基本的符合經濟規律的交易習慣,并隨著法律意識水準的提高,準確地通過外在的合法、合理行為表現出來。這種準確地表現,必然會增進社會的和諧,進而促進經濟活動的更進一步交往。

    (二)建設優良的“軟”法律環境

    1、法律意識、法治觀念及其培養的必要性就像人人都有自己的世界觀一樣,人人也都有自己的法律觀,亦稱作法律意識。法律意識是指在一定社會中人們對法,尤其是對現行法律和法律現象的思想、觀念、心理和態度的總稱。作為社會意識的一種特殊形式,它包括人們對法律本質、作用的看法,人們的法律要求及人們對法律的了解程度等等。法治觀念屬于較高層次的法律意識,它主要是指國家公務人員在運用公共權力過程中的遵法、守法觀念。作為“軟件”的法律意識貫穿于人們法律活動的始終,被視為維持社會秩序、促進社會發展、推動民主法制建設的重要動力。一個國家要實行依法治國,最重要的先決條件是本國絕大多數社會成員必須具備較強的法律意識,官員樹立起現代法治觀念。只有人人都懂法、知法、用法,官員有了法治觀念,作為“硬件”的法律制度的功能才能體現出來。在我國,重視全民法律意識培養,重視官員法治觀念樹立尤為重要。從歷史的角度而言,我國封建社會歷史時期較長,傳統法律模式是禮法結合、國法與家法的融合模式,傳統的中國法律文化對全民法律意識具有重大的負面影響,人們的法律觀念往往帶有濃厚的“人情大于王法”的色彩。在法律運用中,由于我國封建社會實行重刑輕民以及殘酷的刑訊制度,使人們對法律充滿恐懼感,很多沖突和糾紛都力爭通過法外的禮教去解決。因而,法律的重要性受到削弱,人們疏遠法律,不懂得用法律來保護自己的權益。在現實中,人們輕視法律而導致不守法,甚至違法的現象非常普遍。對國家公務人員來說,長期以來,很多人一直存在著“權大于法”的觀念,并且根深蒂固。所以,對手中握有公共權力的公務人員,法治觀念的培養與樹立是刻不容緩的時代任務。新晨

    最近這些年來,隨著依法治國理念的樹立,經過普法教育,人們越來越認識到了法律的重要性,全民法律意識正在日益提高,法治觀念深入人心,國家干部隊伍的法治作風也有很大改善,但是,也要認識到,很多公民的法律意識確實殘缺不全,甚至存在很多法盲,官員違法亂紀、“權錢交易”仍然普遍存在,所以,我國社會整體的法律意識還是低層次的,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在當代中國的負面影響還是很深的,在短時間內我們很難完全清除。因而,培養健全的法律意識,尤其樹立官員的法治觀念是我國面臨的一項極為重要的工作,是一項長期性、艱巨性的任務。只有全民的法律意識提高了,法治觀念樹立了,經濟發展所依賴的法律環境才會是健康的,才會使法律環境的“軟”作用發揮出來,保障經濟的發展,有所作為。

    2、培養全民法律意識,樹立國家公務人員法治觀念的措施

    法律意識的培養和法治觀念的樹立是一項系統工程,它受社會的經濟、政治、文化教育以及科學技術發展水平等多種因素的影響。在當代中國,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下功夫:

    首先,繼續在廣大群眾和干部隊伍中普及法律常識。通過大力開展法制宣傳和普及法律知識的教育,可以把人民群眾零散的不系統的法制觀念變為完整的系統的法律意識,并且可使國家公務人員切實意識到,他們是人們的公仆,他們所享有的公共權力是人民賦予的,權力的運用一定要符合法律的規定與要求。

    其次,重視法學教育和研究。法學教育和研究發達與否直接決定著法律意識的發達程度。一個法律知識豐富的人,才能較好地向全體公民大力宣傳法律知識;尤其對手中握有公共權力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掌握豐富的法律知識才是守法、遵法的基礎。所以,要重視法學教育,培育法律人才;要重視法學研究,使人們更好的理解與運用法律。

    第2篇:法律制度的重要性范文

    關鍵詞:道德權利;法律權利;權利的制度化

    中圖分類號:D9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1605(2008)07-0063-03

    權利不僅是由人治社會向法治社會轉變的一個因子,而且成為維系社會正常運轉的一個紐帶。在這種時代背景下,權利充斥于人們生活的方方面面,左右著人們的思維方式。他們總是希望享有窮盡所有的權利,理論界亦熱衷于從法律規范中尋找權利推演的可能性,繼而凝煉出某種權利并使之定型化、制度化,將一些道德權利甚至難稱之為權利的“權利”制度化。這種權利“泛道德化”傾向最終會走向了問題的反面――權利庸俗化,是導致“人權似乎什么都是,又似乎什么都不是”的原因所在。同時,權利的實現又離不開理性制度的支持。鑒于此,道德權利與法律權利的界線劃分,即,權利的制度化便成為一個值得認真對待的問題。

    一、道德權利與法律權利的關系

    在對這一問題展開論述前,首先需要對相關的概念作一下解釋和澄清。第一,所謂“權利的制度化”,是指將權利觀念客觀化為一種強制性的社會行為準則,通過建立和完善權利制度,確認已經存在的某些習慣權利或道德權利具有規范約束力,以使這些“權利”得以有效實現的過程。我們將這些經過制度化的權利稱為“制度性權利”?!爸贫刃詸嗬庇歇M義和廣義兩種理解:在狹義上指的就是法定權利或法律權利;在廣義上除了法定權利外,還包括村規民約、政黨與社會團體的政策、綱領與章程等非法律性的制度確認的權利。本文取其狹義:權利的制度化與立法或者說道德規范法律化密切相關。第二,所謂“制度性權利泛道德化”是指:模糊制度性權利與道德性權利的界域,任意擴張制度性權利的外延,以致將一些條件不夠成熟的道德權利強行制度化的現象。

    “人權”在其靜態上包括道德上的權利和法律制度上的權利。從發生學的意義上來講,制度權利是道德權利客觀化的產物,是道德權利物化形態。道德權利的存在早于制度性權利,在早期缺乏法律制度有效保護的時代,道德權利只是主體的自我主張,只能憑借主體自我力量予以維護,所以只具主觀性,這是不完善的權利。隨著實踐經驗的積累和理性認識的提升,法律制度逐漸確認各種主觀性的道德權利,于是形成了法律權利。法律權利也因此取得了主觀和客觀的雙重屬性,這才是完整意義上的權利。在一個社會共同體中,某些道德權利的確定性需要主體以外的力量來維系,社會就會產生保障道德權利的法律制度。所以說,法律權利的產生是道德權利保障需要的產物,它使主觀的、不完善的、確定性差的權利變為客觀的、完善的、確定性程度較高的權利。法律制度是保障人權最主要、最有效的手段?!爸贫取睆恼軐W意義講,是指一定事物保持自己的質的穩定性的數量和界限,反映了質與量的統一。制度的作用與功能就在于對個人、社會的活動和行為進行規范和約束,以協調社會關系的有序發展。制度對于人權的現實意義毋庸置疑,它給與道德權利以較為穩定和有效的手段,人權離不開制度,它并最終要以制度的形式來保證其實現。

    道德權利與法律權利,是按照權利的保障依據所作的一種分類。道德權利是先于或獨立于任何法規或規章而存在的權利,它“訴諸于某種道德直覺或道德理想,諸如基于對人的本性的理解而形成的對人之為人的道德條件的判斷,基于某種道德理想而形成的道義要求等等”。[1]雖然道德權利與法律權利在權利內容、形成條件、保障方式等方面都有不同,但兩者完全可以在同一個社會中同存共生,道德權利以人們期望用法律權利形式得到認可而事實上并未如此的形式出現,對它的尊重由人們的內心自律力來控制,侵犯他人的道德權利帶來的僅僅是“無法與其他人進行正常交往的恐懼”。然而,隨著人們社會化程度的提高,有些道德權利對于維系社會秩序的重要性也日益凸現,這就需要立法者以主體的權利要求為根據,適時地將它們提升為法律權利,由法律制度來體現道德權利的內在規律,由法律來賦予其強制執行力,這便是權利的制度化要旨所在。但是,我們也要避免將這個問題作極端化處理而任意擴大制度的統攝范圍。社會發展階段的不同,法律所保障的權利也是不同的。隨著社會的發展特別是科學技術的進步,傳統的道德倫理觀念受到沖擊,同時又會催生一些新的道德權利類型。法律制度的價值目標要動態地與同時代普遍的道德觀念相容,雖然法律的制定和道德的發展變化不可能完全一致,尤其在社會變革時期,法律的制定先于人的道德觀念的變化,或者人的道德觀念的變化超越現行法律制度要求的情形都有可能發生。但是,道德規范與法律規范在價值目標上應當相容,并且這種道德規范在大多數人身上能夠得到實現,如果現行法律制度嚴重滯后于道德觀念的變化,或者現行法律的制定極度超越當時社會的道德觀念,那么,這些制度性權利的外延是存在缺陷的。在一個相對穩定的社會當中,權利在總量上也應當保持相對穩定平衡,道德權利和法定權利在數量上也是此消彼長的。兩者在界限上應當清晰,在數量上應當保持適度的協調,以實現二者間良性互動的理想狀態:如果道德權利所占的比例過大,就會將人權與空乏的人道混同,侵犯權利不會導致法律后果,制度的價值難以體現,被侵害的權利難于得到矯正;反之,如果將過多的道德權利制度化,法定權利所占的比例過大,就會導致制度性權利的泛道德化。古代的“以禮入法”甚至以道德取代了法,執行這種“法律”必然以德治為之,這對于現代的社會則是絕對不可取的。所以,如果法定權利與道德權利之間的界限模糊不清,就會發生兩者之間相互侵犯而兩敗俱傷的情形:要么法定權利在社會生活中實現不了;要么道德權利難以得到實際保障。

    二、道德權利的存在形態

    “無道德便無社會生活”,道德權利軟化將會導致社會秩序的混亂。然而,一個國家的道德權利制度化的程度并不取決于立法者的主觀意圖與愿望,它受到該國客觀存在的法律體系、道德倫理、國民素質、風俗習慣等諸多因素的制約。在現實社會生活中,人與人之間存在的利益關系是復雜和多種多樣的,而法律所關注和調節的只是某些通過立法選擇而確立的比較重大的利益關系。也就是說,并非所有的利益關系都需要借助法律的手段予以調節,當一種道德權利的重要性發展到這樣的程度:其權利主體如果不享有就會受到實質性的傷害,以致如果不加以法律保護就會造成人與人之間的關系、人與自然的關系的緊張以及社會秩序的紊亂,同時,當權利主體享有此項法律權利的時候又不會造成不同法律權利間關系沖突,整個法律權利體系混亂的時候,就有必要將這種道德權利制度化為法律權利了。否則,法律制度自身的正當性與合理性就會受到質疑。反之,如果這種道德權利的重要性還遠未發展到如此程度便硬要將其制度化,就會打破當前的平衡狀態導致制度性權利的泛道德化。也就是說,并非所有的權利都需要被確認為法律權利而由法律加以保護,法律規范不可能也無必要窮盡一切權利規定。根據康德的觀點,一項行為準則只有當每個人永遠在邏輯上是可能的和每個人總是不服從它是不可能的時候,才可以被接受為普遍法則,如果某種行為歸屬于一項可加以普遍化的行為準則,那么就有義務去從事它;如果它歸屬于一項無法加以普遍化的行為準則,那么就有義務不去服從它。美國法學家博登海默在其《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一書中認為,社會中存在著兩類不同的道德規范:第一類道德規范是保障社會有序化運行所必要的,它們對于有效地履行一個有組織的社會必須應付的任務來講,被認為是必不可少的、必需的或十分合乎需要的,避免殺人和傷害就屬于這類道德規范的基本要求;第二類道德規范包括那些大大有助于提高生活質量、增進人與人之間的緊密聯系的原則,但是這些原則對人們提出的要求遠遠超過了那種被認為是維持社會生活的必要條件所必需的要求。仁慈、博愛和大公無私等就屬于這一類道德規范。[2]那些被視為是社會交往的基本而必要的道德規范原則,在一切社會中都被賦予了強制實現的性質。這些道德權利的約束力增強,是通過將它們轉化為法律權利而實現的,曾經作為道德權利的生命權、人身安全權等被制度化為法律權利。而對第二類的道德規范所確立的“請求無私捐助權”等,法律只能做出鼓勵性規定甚至不作明確的規定,以激勵的方式引導人們在社會生活與個人生活中揚善抑惡,而不能將其提升到法律權利來強制保障,因為它們對于維護社會有序性不是“必不可少的、必需的或十分合乎需要的”。由于它們在一定范圍內限制甚至否定了人們的自由選擇權和財產自,如果將這些道德權利轉化為法律權利,以外在強制的手段迫使人們行善,結果可能是取消善行。任何一個社會共同體中的道德都具有多樣性、多層次性的特征,在橫向上包括社會共同體成員遵循的共同道德、個別共同體成員遵循的特殊道德;在縱向上又有層次高低之分。其中,最低限度的共同道德規范旨在維護社會正常生活秩序而要求全體社會成員所必須共同遵守的最簡單、最起碼的道德要求,如果缺乏這種道德規范,社會就有崩潰的危險。這些最簡單、最起碼的道德要求又被稱作為“簡單的道德和正義的準則”,它構成道德權利制度化的邏輯起點,法律權利只能與最低限度的道德規范所保障的道德權利相鄰接并處于其下。無論是在國際領域還是在國家內部,人權的制度化保護只能從最低限度的道德規范做起。因為只有這種最低限度的共同道德規范才能夠作為一種受到廣泛認同的標準,從而具有普適性。所以說,人權的制度化是一個從共同普遍的、最低限度的道德權利做起,標準又逐步提高的過程。

    三、結語

    行文至此,我們必然要追問:中國當下人權的制度化保護從何做起?考慮到法律體系、道德倫理、經濟狀況、風俗習慣及意識形態等實際狀況,更重要的是考量法律權利如何在現實中得以更好的實現。筆者認為,我國目前的最低限度的道德規范應該確定為“不損人利己”、“不假公肥私”、“不損害環境”,這三種基本的道德規范是全體公民在社會交往和公共生活中必須遵守的最基本的行為準則,以為它們對于維護社會有序性是“必不可少的、必需的或十分合乎需要的”。這三種道德規范分別從個人與個人之間、個人與集體社會之間、人與自然之間三個方面維系著人際關系的和諧、社會生活的安寧和自然資源與環境的可持續性,如果這一層次的道德淪喪,不但要引起整個社會道德體系崩潰,而且會導致普遍的社會混亂。因此,這一層次的道德規范應該成為我國目前權利制度化的依據和邏輯起點。在當前的此種情況下,將“舍己救人”、“大公無私”或者“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等英雄主義的、較高層次的道德規范法律化的條件尚不成熟。當然,隨著社會的發展和文明的進步,人的社會化程度及道德水平逐步提高,這些道德權利的重要性也日益凸現,不排除將來將它們轉化為法律權利的可能性。例如:在劇烈的社會變革過程中,弱勢群體問題的日漸成為關系到社會能否穩定、發展能否持續的重大問題,將社會弱勢群體的權利保障從一般民政救助提升為人權層面的法律保護已經成為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現實性命題,[3]隨著社會變遷速度的加快,現在的強勢群體將來淪為弱勢群體的可能性亦在增大。如果一個社會共同體想要持續存在下去,它就不能忽視弱勢群體的權益保障。所以,“弱勢群體福利權”當在某些適當的限制范圍內從普通的道德權利領域轉入到強制性法律權利的范圍。

    參考文獻:

    [1]余涌.道德權利研究[M].北京:中央編譯出版社,2001:24.

    第3篇:法律制度的重要性范文

    內容摘要:本文使用1997-2006年期間3149家上市公司的數據,檢驗了政府干預、法律環境和上市公司應計質量之間的關系,結果發現:在法律環境好的地區,政府減少對上市公司的干預行為,能夠有效地提高上市公司的應計質量。減少政府干預行為,才能根本上提高我國上市公司的應計質量;而且,減少政府的干預能在一定程度上改善法律環境,提高法律的執行效率。

    關鍵詞:政府干預 法律環境 應計質量

    文獻回顧與研究假設

    (一)文獻回顧

    LLSV(1998)研究認為,世界各國法律實施質量有很大不同,德國法系和斯堪德納維亞法系國家法律實施質量最好,普通法系國家法律實施質量次之,但在法國法系國家最弱。自此以后,國外關于法律環境對盈余質量影響的研究很多,Haw等(2003)研究了東亞9國和西歐13國企業大股東終極控制與盈余管理的關系,發現盈余管理的主要原因在于大股東控制權與現金流權之間的分離,法律對投資者利益的保護程度與盈余管理具有負相關關系,正式和非正式的法律制度能夠制約大股東的盈余管理行為。Leuz等(2003)分析了31個國家在盈余管理方面的差異,結果發現在股票市場發達、所有權結構分散、對股東保護較好和法律制度較健全的國家中,公司的盈余管理行為較少;反之,公司的盈余管理則比較嚴重;同時還證明,對小股東的法律保護程度內生性地決定會計信息的質量,即法律對小股東權利的保護越少,會計信息的質量越差。

    與西方國家不同,我國證券市場起步較晚,地方保護主義嚴重,因此,研究我國法律環境對投資者保護力度,一定要考慮地方政府行為。國內對盈余質量的研究,大部分集中在股權結構、董事會結構、監事會結構等內部治理機制對盈余質量的影響,而且大部分是從盈余管理的角度(李爽和吳溪,2003;吳雅輝等,2005;黃新建、吳江,2007),而極少從法律環境角度進行研究。我國的制度環境不同于西方國家,在我國關于盈余質量的研究中,還未把政府干預和法律環境結合起來,并且大部分從盈余管理角度研究盈余質量,盈余管理把應計項目總額分為可控應計項目和不可控應計項目兩部分,用可控應計項目來衡量盈余管理的程度,其前提條件是,管理層有動機對應計項目進行操縱。但是,應計項目估計水平的高低可能受公司和行業特征的影響,并不一定完全是盈余管理的結果,而且公司和行業特征又是可以觀察到的,而管理者機會主義的影響因素具有不可觀察性,所以本文擬用應計項目的總體,即應計質量來衡量盈余質量,研究我國各地區政府干預和法律環境對應計質量的影響。

    (二)研究假設

    法律是公司治理問題中保護投資者的有效方式(LLSV,2000),因此,法律環境的好壞直接關系到投資者保護問題,由于我國各地區法律制度環境存在差異(樊綱、王小魯,2004、2006),各地區法律對投資者保護程度不同。只有可靠的會計盈余才能真實地反映公司未來的市場價值,才能引導投資者作出正確決策。因此,好的法律制度環境可以對管理者實施有效監管,減少管理者機會主義傾向,向投資者提供可靠的盈余。

    基于此,本文提出假設一:投資者的法律保護程度越高,上市公司應計質量越好。政府對投資者保護有兩方面的影響:一是政府行為減少了對投資者的保護。轉型經濟國家從中央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的一個根本問題,就是轉型的成功需要國家的角色完成由經濟活動的直接協調者向公正的公斷者的轉變(Pistor等,2000)。LLSV(1997)認為,在保護投資者方面,政府不但要積極立法,還要創造良好的法治環境來提高投資者法律保護水平。二是政府行為增加了投資者信心。對于轉型經濟國家而言,法律制度還不足以發展股票市場和信貸市場等必要的金融基礎設施,在企業還不適合進入證券市場的初期階段,通常需要某個中央部門給予支持或者承擔風險(Bardhan,2005)。自從2002年以來,我國的法律制度環境較過去有很大改變,2005年新修訂的《公司法》和《證券法》加大了對投資者的保護力度,但是,由于地區環境的差異,各地區的法律制度環境仍存在很大差異,如果把法律制度環境好和差的地區作為我國證券市場的兩個階段,法律環境差的地區作為證券市場的初級階段,法律環境好的地區作為證券市場的發展階段,那么政府在這兩個市場中的作用不同。對于初級階段市場,政府行為可以加強投資者保護程度,而對于發展階段市場,政府行為減少了投資者保護程度。因此,本文提出假設二:在法律環境較差的地區,政府干預越多,上市公司應計質量越好;假設三:在法律環境較好的地區,政府干預越多,上市公司應計質量越差。

    研究設計

    (一)檢驗模型及變量定義

    根據Dechow and Dichev(2002),Francis、LaFond、Olsson and Schipper(2004),Francis、Maydew and Sparks(1999)和Kothari、Leone and Wasley(2005)等的研究,本文選擇公司規模、成長性、盈余的波動性、應計項目的波動性、、報告負盈余的頻率、現金流量波動性、銷售收入的波動性、應計項目平均水平、公司的經營周期、資產結構和行業這些變量作為公司經營特征控制變量;另外,根據Davidson、Jenny and Kent(2005),Frank Yu(2006),Doyle、Weili Ge and Sarah McVay(2007),李爽和吳溪(2003)和黃新建、吳江(2007)等的研究,本文選擇了股權制衡度、法人股比例、董事會規模、董事會活躍程度、監事會規模、監事會活躍程度和管理者薪酬作為公司內部治理的控制變量。針對假設,本文設計模型如下:

    AQ=β0+β1IndexLeg+β2indexgov+β3 LGZ+β4 SL+β5 PL+β6 LGSB+β7LGBMT

    +β8 LGSS+β9 LGSMT+β10 LGMS+γi Control

    其中,AQ表示應計質量,用McNichols(2002)修正的DD模型的計算值衡量,用模型連續5年殘差的標準差表示,AQ值越大,表明上市公司應計質量越低;Indexleg表示法律環境指數,Indexgov表示政府干預指數,用樊綱、王小魯(2004,2006)編著的《中國市場化指數―各地區市場化相對進程報告》中法律制度環境與知識產權保護指數和政府干預指數衡量;LGZ表示股權制衡度,用第一大股東和第二大股東持股比例的比值取自然對數衡量;SL表示國家股比例;PL表示法人股比例;LGSB表示董事會規模,用董事會的人數取自然對數衡量;LGBMT表示董事會活躍程度,用董事會會議次數取自然對數衡量;LGSS表示監事會規模,用監事會人數取自然對數衡量;LGSMT表示監事會活躍程度,用監事會會議次數取自然對數衡量;LGMS表示管理者薪酬,用董事、監事及高管人平均報酬取自然對數衡量;Control表示公司經營特征變量。

    (二)樣本選擇與數據來源

    樣本選擇。由于我國2007年上市公司執行新會計準則,而公司治理數據從2002年起比較完善,所以本文以我國深市和滬市上市公司1997-2006共10年的數據為樣本,剔除了信息不充分和金融上市公司,根據修正的DD模型,計算一年的AQ值需要五年的殘差值,根據以上要求,本文共用到9339個樣本點數據。通過修正的DD模型計算以后,得到2002-2005年期間共4年的應計質量,共3149個AQ值。

    數據來源。本文的數據來源于深圳國泰安CSMAR數據庫,各地區法律制度環境與知識產權保護數據和政府干預數據來自于樊綱、王小魯(2004,2006)編著的《中國市場化指數―各地區市場化相對進程報告》,法律制度環境與知識產權保護指數越高,表明本地區的法律環境越好,政府干預指數越高,表明本地區的政府干預越少。

    回歸結果分析

    (一)統計性描述

    以法律環境指數均值6.6184為標準,本文把2002-2005年期間3149家上市公司分為法律環境好和差兩組樣本,其中,法律環境差的樣本為1883家,法律環境好的樣本為1266家,表1是分組變量的描述性統計和變量均值檢驗。從表1中可以看出,法律環境好的地區上市公司應計質量AQ的均值和中值都小于所處地區法律環境差的上市公司的應計質量,這說明法律環境好的地區的上市公司應計質量要好一些;法律環境好的地區的政府干預也比法律環境差的地區少,而且兩者的差異在0.01的重要性水平上顯著。

    (二)模型回歸結果及分析

    模型1和模型2的回歸結果在表2中,模型1是對假設一的檢驗,從模型1的回歸結果可以看出,法律環境指數(Indexleg)的系數為負,但并不顯著,假設一未得到證實,這說明法律環境水平的提高雖然能提高上市公司的應計質量,但效果并不顯著。

    模型2是對法律環境好和法律環境差兩組數據的檢驗,從法律環境好這一組的檢驗結果看,政府干預指數的回歸系數在0.05的重要性水平上顯著為負,由于政府干預指數(Indexgov)越高,政府干預越少,應計質量AQ值越大,上市公司應計質量越差,所以,回歸結果說明政府對上市公司財務政策干預越少,上市公司的應計質量越好,假設二得到證實,即在法律環境好的地區,政府減少對上市公司的干預行為,能夠有效地提高上市公司的應計質量;從法律環境差的分組檢驗結果來看,政府干預指數的回歸系數并不顯著,但為負,這說明在我國法律環境較差的地區,政府干預行為的減少有利于上市公司應計質量的提高,但效果并不顯著,假設二并沒得到證實,這也從另一方面說明,自從2002年以來,我國的法律制度環境較過去有很大改變,地方政府應該減少干預行為,由市場引導資源配置和企業的財務政策。

    研究結論

    本文通過對2002-2005年期間3149家上市公司檢驗分析后發現,在法律環境好的地區,政府減少對上市公司的干預行為,能夠有效地提高上市公司的應計質量。

    通過本文的研究可以看出,減少政府干預行為,才能根本上提高我國上市公司的應計質量;自從2002年以來,雖然我國有關投資者保護的法律制度較過去已趨于完善,但是,法律制度的改善并沒有提高上市公司的應計質量,這說明法律制度環境對投資者的保護力度不僅取決于法律制度的完備程度,也取決于法律的執行效率,而且,減少政府的干預能在一定程度上改善法律環境,提高法律的執行效率。

    參考文獻:

    1.樊綱,王小魯.中國市場化指數―各地區市場化相對進程2004年度報告[B].經濟科學出版社,2004

    2.孫錚,李增泉,王景斌.所有權性質、會計信息與債務契約―來自我國上市公司的經驗證據[J].管理世界,2006(10)

    第4篇:法律制度的重要性范文

    目前,隨著經濟全球化的深入發展和市場對涉外法務人才的需求增長,以及高校大學英語教學改革的不斷推進,一些高校增設了法律英語課程。與此同時,近幾年新編法律英語教材不斷涌現,其中不乏科學性和應用性的增強;也有一些院校結合本校需求自選了部分適合本校學生學習的素材作為教學載體開展法律英語教學工作。綜合各大高校法律英語教學選材的現狀分析,一方面由于缺乏權威的統編教材,另一方面各個院校開設此課程的學科背景存在一定的差異性,受眾背景不同,因此教學選材呈現一定的隨意性,缺乏規范化的標準。據此,結合當前的涉外法務實踐和市場需求去探討高校法律英語教學選材的規范化建設有著重要的實踐價值和現實意義。

    二、教學選材的原則宗旨

    綜合涉外法務實踐和課題組的調查采訪數據,法律英語教學選材首先應秉持如下的一些原則和宗旨。

    1.教學選材應當以涉外法務實踐為基礎,符合市場需求、學生需求和教學大綱的要求。其中,以市場需求為主導。法律英語教學是一門應用性很強的語言教學,是將英語學習融入到涉外法務活動中去的專業英語教學、,其自身的特性決定了法律英語教學選材應當以涉外法務實踐的市場需求為導向來構筑整個內容體系。同時,還要把學生的需求(如調查顯示不少同學 有考法律英語資格證書LEC的需求,那么在選材時就要考慮相關素材的選?。┮约敖虒W大綱的要求整合在一起。

    2.選材不僅涉及外國法律制度和法律實務的介紹,而且要有中國法律制度與實務的英文素材,必要時進行中外相關法律制度的對比。目前的法律英語教材以介紹外國法律制度為主體,事實上,對中國法律制度的英文表達的引入十分必要,因為涉外法務實踐多集中于雙邊甚至多邊貿易,那么不僅要求涉外法務工作者了解外國法律制度熟練應用相關法律語言,而且對于中國法律制度中法律術語及相關英文表達也要精通,所以二者不可偏廢,涉外實務中的高頻版塊更要通過中外對比的設置,強化重點深入理解。

    3.內容選擇要有針對性,突出應用性。由于法律實務的主題龐雜多樣,所以選材要充分考量本?;虮緦I的學科背景和學生的特性,如監獄學系的法律英語教學選材在介紹中外一般法律制度的基礎上,應融入一些罪犯矯正、監獄管理等方面的素材。同時選材要加大真實語料的選取比例,強化素材的應用價值。

    三、教學選材“規范化”建設中的幾個關鍵點

    1.選材內容應涵蓋基本法律知識、重點英文表達和實務操練三大版塊。法律英語的教學選材不僅應當介紹英美基本法律制度和相關背景知識,而且還應厘清涉外法務實踐中涉及的高頻領域,如合同簽訂、公司成立等,通過真實情境再現的方式(可以文書寫作、視頻播放等方法加以呈現)強化實務操練的比重,在此基礎上總結出重要的英文表達法。以對外經貿大學出版社出版的《法律英語聽說教程》為例,此書是在總結廣東外語外貿大學培養涉外法律專業人才的成功經驗的基礎上以涉外實務交際為重點編寫而成。這本教材的可借鑒之處在于其上冊主要介紹(legal system 和court system等)基本法律知識,而下冊則以法務實踐中涉及的高頻主題為主體,選材真實, 應用價值高。歸納起來,法律英語教學選材應當以中英美基本法律知識和法務實踐中重點領域的實務操練為主體,以重點英文表達為主線貫穿始終。實踐證明,通過加強實務操練的比重,強化每個高頻領域重要英文表達的輸入與輸出訓練,的確可以規避當下不少高校開設的法律英語課程重閱讀輕實務操練的弊端,改變學生興趣低下、所學內容與現實應用脫節的現狀。

    2.結合所授對象的專業學科背景強化教材評估加以綜合利用。依據針對性原則,法律英語教學選材應當結合本校本專業的學科背景開展,才能做到有的放矢。在微觀操作層面,對于法律英語專業的學生而言,在綜合課的基礎上,可以選取法律英語聽說教程、口譯教程、文書寫作教程等開展專題訓練。對于法學專業或英語專業的學生,則應以法律英語綜合課為主體,綜合課的選材內容應當涵蓋第一個關鍵點所涉及的基本法律知識、重點英文表達和實務操練三個方面,其中,在實務操作環節強化聽、說、讀、寫、譯等技能訓練。對于專業特色突出的院校可以選編適合本校特色和人才培養方向的教材,如廣西政法管理干部學院編寫的《法律英語 Legal English》,教材除介紹基本法律知識和以中英對照形式介紹中國主要部門法外,還結合本校人才培養方向加入了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協定等內容,針對性強,具有重要的實際意義。

    就法律英語教學選材來看,還應加大教材評估的力度。郭劍晶在《法律英語教材評價實踐》一文中提出了從教學目標、語言點和技能選擇、專業學科內容、文本材料類型、實踐技能訓練、詞匯歧義解釋和教學指導方面進行教材評價的標準,值得借鑒和推廣。在實際的教學選材過程中,應當結合受眾學生的專業特點,加強不同教材的科學評價予以綜合利用,實現應用價值的最大化。

    3.協調好教材利用與課外選材之間的關系。在實際的法律英語教學實踐中,教學選材不僅包括對教材的綜合利用,對課外素材的整合注入也是十分必要的。因為教材雖然每隔幾年會有修訂版問世,但在一定時期內內容是相對固定的,這就要求教師在利用教材的基礎上結合所授內容主題適度選取時訊感較強的課外素材予以補充,增強課堂的活力與趣味性。以合同談判為例,在傳授教材內容的同時可以選取一則新近發生的引起媒介和大眾普遍關注的典型案例,從而增強課堂教學的時代感,突出其應用價值。其次,需要協調好二者的分配比例,總的指導原則是以教材內容為主體,課外選材為補充,具體分配方案以題材內容的不同、重要性程度的差異和用時長短的區別等因素具體安排。最后,法律英語的教材內容多以文本模式呈現,那么在課外素材選取時可以適度加大圖片、音、視頻等多模態素材的引入。如在介紹美國的整個刑事程序時,可以選取影片或美劇中的情景片段來輔助教材的利用,形象化授課主題,增強課堂的趣味性和吸引力。

    第5篇:法律制度的重要性范文

     

    關健詞:證券監管 法律制度 證券業 自由化

    WTO有關金融服務貿易協議的實質是金融服務貿易發展的多邊法律框架,為金融服務貿易的自由化提供了具有約束力的原則和制度。證券業是金融業的重要內容,其自由化也是WTO所倡導和推進的金融自由化的重要部分。我國在加人WTO后,證券業的自由化發展已經取得了很大程度上的發展,但證券監管法律制度的完善尚存在一定的滯后。證券業的自由化發展要求證券監管法律制度為其提供保障,但行政色彩過濃,過度管制的證券監管法律制度又有可能成為其障礙,證券監管法律制度既要適應WTO關于證券業自由化的要求,又要防范風險,保障證券市場的穩定,因此,證券業自由化的發展要求證券監管法律制度的完善與變革。正如劉劍文教授所提出的,這種壓力與來自WTO規則的直接要求即“消極義務”相比,可以被稱為回應競爭壓力的“積極義務”。

        證券監管法律制度的發展要與我國的政治、經濟、民眾心理、法律文化等相適應,又要與國際慣例接軌,適應WTO的要求,這些因素決定了我國證券監管法律制度未來發展的指導原則。具體制度的創新與改革固然重要,但對原則性問題的研究對于我國證券監管法律制度的現狀會更有意義,沒有明確的發展方向與指導原則,埋頭進行具體制度的改革,難免會出現顧此失彼事倍功半,積極效果相對抵消的缺陷。本文認為我國證券監管法律制度發展的指導原則為:

    一、市場化原則

        囿于我國證券市場發展的特殊歷程與長期以來計劃經濟體制的習慣思維,行政色彩過濃,政府干預過多是我國證券監管的主要特點,許多本應由市場支配的事情被不當地置于政府的行政控制之下,如股票發行額度的確定和分配、股票的發行價格、對證券市場的人為分割及上市公司的確定和審查等,政府的意志都起了決定性作用。證券監管法律法規中亦有不少過度考慮了證券市場的安全目標,或實質上是部門維護其既得經濟管理權力的法律規則,對于這些不符合市場化原則的法律規則,要廢除或加以修改,使之成為真正市場化的法律規則。WTO體系是建立在市場經濟基礎上并以在全球范圍內實現市場經濟模式,推動貿易自由化為己任,中國已經入世,理應加快發展我國的市場經濟,真正做到以市場為主導,以市場為資源配置的基礎性原則,并將WTO有關金融服務貿易協議推崇的自由、效率、秩序、安全的精神滲透到我國證券監管法律制度中去,自由、效率的法價值決定了我國證券監管法律制度市場化的發展方向,只有朝著市場化方向改革,證券監管法律制度才能真正閃現自由、效率的法價值的光輝。

        按照政府監管機關參與市場的程度與證券監管的手段,可以將證券監管方式分為兩種:一種是監管機關不直接參與市場運作,政府監管機關主要運用法律的經濟的手段,注重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著力于通過信息披露制度來解決證券市場失靈的問題.以超然的姿態來監管證券市場,采這種方式。

        監管機關注重于事前預防,并往往致力于建立有效的風險防范與預警機制,以防范于未然〔另一種是注重對市場參與者及其行為進行實質性管理,忽視市場的要求,采取審批式,注重事后監管,監管成本過高,而效果卻差強人意,監管機關的超然地位難以維持,一方面,容易產生尋租現象,滋生腐敗,產生政府失靈,另一方面,容易導致投資者對監管機關的依賴心理,動搖證券市場的基礎,這種方式下,政府監管機關往往依賴于行政手段來實施監管,造成對證券市場的過度干預,違背了市場的規律。這兩種監管方式反映了兩種不同的監管哲學:公開主義與準則主義。持公開主義監管哲學的監管者奉行公開原則至上,注重信息披露和事后監管,而不具體對市場進行實質性核查。而準則主義則意味著監管者無論是否要求市場主體公開信息都要進行實質性核查,注重事前審查。市場化的原則要求證券監管者在實施證券監管時,應考慮到市場的需求,按照市場化的原則去規范和促進證券市場的發展,減少政府不必要的行政于預,去除計劃經濟體制下的習慣思維和做法,以市場為資本資源配置的基礎,逐步樹立公開主義的監管哲學,積極發揮自律組織的作用,加強程序要求,進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主要以市場化的手段去完成監管任務,政府要著力于防范與化解市場風險,對證券監管法律法規按市場化原則進行清理,加以廢除、修改、完善。在證券監管體制方面,應當通過完善相應制度,在加強中國證監會集中監管職能,改善監管方式的同時,促進自律管理作用的發揮,更好地發揮市場機制在資源配置方面的基本作用,并應調動各種積極因素,促進監管力量的多元化。

        二、法治化原則

        “法治”有著多層含義,它既是一種社會政治現象,又是一種特殊的治國方式,一種價值準則,還指在特定的價值基礎和價值目標上形成的法律秩序,是民主、自由、平等、秩序、效益與安全的完美結合。本文的法治化原則是就一種價值準則和在此之上形成的法律秩序而言的。證券監管法律制度的法治化發展是指證券監管法律制度的完善應以法治為其價值標準并力圖達到法治狀態。市場經濟中有著多元化的利益主體,需要靠法律來協調其利益關系,內在地需要規則和秩序,而這些規則和相應的經濟規律要求通過法律的形式表現出來,這正是法治經濟的基本要求,這就決定了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沒有哪一種市場像證券市場這樣依賴法律.這是由證券市場在國民經濟中的重要性與其特有的產品虛擬性、高風險性及易傳導性決定的,只有將證券市場建立于系統完善并實施良好的法律基礎之上,證券市場才會得到穩定迅速的發展。

    第6篇:法律制度的重要性范文

    關鍵詞:建設工程法規;招標投標;合同管理;教學方法;教學整合

    中圖分類號:G642.41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4-9324(2014)25-0068-02

    一、《建設工程法規》的重要性

    隨著我國建設事業的迅速發展,為了加強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提高工程項目專業技術人員素質,規范行業行為,保證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國家立法并強制執行了建設行業的執業資格認證制度。工程建設行業應用廣泛的執業資格有:建造師、造價工程師、監理工程師、建筑師、結構工程師。擁有這些執業資格的專業人士,方能從事相關專業活動。

    各種執業資格的具體崗位不同,但資格認定的法定流程是一致的。①建筑從業人員達到一定條件后可以參加國家組織的執業資格考試,考試合格后,取得執業資格證書;②受聘于一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投標、造價咨詢等單位,通過聘用單位向單位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提出注冊申請,通過審批后,取得相應的注冊執業證書和執業印章;③在相應專業領域執業。

    各種執業資格考試的考試科目中,均列入了《建設工程法規》。可見,國家對建筑從業人員對法律知識的普及要求。作為建筑工程專業的院系,也應領會行業的教育理念,開設《建設工程法規》課程并加強其課程建設。

    二、《招標投標與合同管理》的重要性

    實行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是我國建設工程市場趨向規范化、完善化的重要舉措,對于擇優選擇承包單位、全面降低工程造價,進而使工程造價得到合理有效的控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具體有:①形成了市場定價機制,有利于節約投資、提高效益。②降低社會平均勞動消耗水平,使生產力資源較優配置,優勝劣汰。③工程價格符合價值基礎,有利于供求雙方相互選擇、擇優選擇,合理控制工程造價。

    企業認真編寫投標文件,結合運用各種投標技巧,中標后,簽訂承包合同,實施承包的工程任務,進入合同管理。工程建設管理水平的提高體現在工程安全、質量、進度和費用的四大控制目標上,這四大控制目標的標準主要體現在合同中。在合同中規定四大控制目標后,要求合同當事人在合同管理中細化這些內容,在工程建設中嚴格執行這些規定。合同管理的具體內容有:①建立合同實施的保證體系;②對合同執行情況進行監督;③對合同實施進行跟蹤;④對合同變更進行管理;⑤及時做好索賠管理和反索賠管理??茖W做好合同管理,工程的安全和質量能夠有效地得到保障,進度和投資的控制目標也能夠實現。因此,合同管理能夠有效地提高工程建設的管理水平。

    項目能不能承包關鍵在于能否中標,項目賺取利潤的多少關鍵在于合同管理。因此建筑行業企業運營有兩步關鍵,招投標是第一步,合同管理是第二步。招投標與合同管理是建筑行業企業運營的關鍵,也必然是建筑專業學生學習的重要內容。

    三、教學整合

    為了加強學生的頂崗實踐,我們建筑工程系進行了多項教學改革。課程整合就是其中一項。我們將《建設工程法規》、《招標投標與合同管理》由兩門課程整合成了一門課程。

    四、課程整合后的切入點

    整合,不是單純的合并。如何使兩門課程自然地融合在一起,是整合成功的關鍵。目前,各大出版社尚未出版我們適用的教材,因此我們仍然采用《建設工程法規》、《招標投標與合同管理》兩本書?!斗ㄒ帯分杏薪ㄔO工程招標投標法律制度、建設工程合同法律制度,《招標投標與合同管理》中有招標投標的具體內容,如招標文件的內容、投標文件的編寫、投標技巧、評標的方法,建設工程相關合同條款,合同管理的具體內容,如合同分析、合同交底、合同的執行、合同的變更、索賠。雖然是兩本教材,但并不是講完一本教材,再講另一本教材,而是改變原教材中的章節順序,使兩本教材自然融合。切入點體現在以下兩部分:①先講解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法律制度,再講解招標投標的具體內容。②先講解建設工程合同法律制度,再講解建設工程相關合同條款,然后講解合同管理具體內容。

    五、教學內容與順序

    第1章建設工程基本法律知識,教學內容與順序:建設工程法律體系法人制度制度物權制度債權制度知識產權制度擔保制度保險制度法律責任。第2章施工許可法律制度,教學內容與順序:施工企業從業資格制度注冊師執業資格制度建設工程施工許可制度。第3章招標投標,教學內容與順序:建設工程承發包制度招標投標制度招標投標開標評標。第4章建設工程合同,教學內容與順序:合同法律制度建設工程相關合同條款合同管理方法索賠計算勞動合同法律制度。第5章施工環境保護、節約能源和文物保護法律制度,教學內容與順序:施工環境保護制度施工節約能源制度施工文物保護制度。第6章安全生產法律制度,教學內容與順序:施工安全生產許可證制度施工安全責任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施工現場安全防護制度施工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相關單位的安全責任制度。第7章質量法律制度,教學內容與順序:工程建設標準相關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制度建設工程質量保修制度。第8章解決建設工程糾紛法律制度,教學內容與順序:建設工程糾紛主要種類和法律解決途徑民事訴訟制度仲裁制度調解、和解制度與爭議評審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制度。

    六、授課方法

    由于法律條款較為枯燥,且晦澀難懂,又或者簡單明了,但不宜掌握其精髓,所以授課過程中應該引入案例加以講解,并利用習題,加深對條款的全方位理解。采用多媒體教學,便于引入大量案例及習題。例如,《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28條規定:“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笨此坪唵蔚囊痪浞蓷l文,我們該如何理解透徹?授課中,可引入以下案例,幫助學生加深理解。

    【案例】某建筑公司首次進入某省施工,為了“干一個工程,豎一塊豐碑”,創造良好的社會效益,項目經理李某決定暗自修改混凝土的配合比,使得修改后的混凝土強度遠高于配合比的混凝土強度,項目經理部也愿意承擔所增加的費用。你認為這個決定可取嗎?分析:不可取?;炷翉姸忍岣吡?,但其他性能可能變差,比如脆性增大,容易造成構件脆性破壞,或抗裂度不能滿足要求,影響構件的正常使用功能。設計單位考慮混凝土標號時,綜合了設計規范中的各種因素,施工單位按圖施工即可,如需變更,須經得設計單位的認可。所以,雖然是提高了混凝土配合比,但也屬于“施工單位擅自修改工程設計”。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都屬于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如果施工單位沒有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施工,首先要對建設單位承擔違約責任,同時,由于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工程技術標準施工存在潛在的巨大的社會危害性,法律又將其確定為違法行為。

    七、總結

    第7篇:法律制度的重要性范文

    關鍵詞:信用征信;信用權;法律制度

    健全社會信用法律制度,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一項重要的制度建設。成熟的社會信用法律制度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以信用為基礎所形成的比較完備、系統的法律規范和制度,是市場經濟國家經濟健康運行的基礎,也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持續有效發展的重要保證。但是,目前我國現有的信用法律制度建設還存在許多不足,有待通過健全我國信用法律制度為社會經濟的健康發展提供基本保障。

    一、完善社會信用法律制度的重要意義

    隨著我國的市場化和信息化程度的提高,與市場經濟信用關系發展緊密相聯的社會信用的作用機制也開始發揮重要作用,尤其是社會經濟發展國際化程度的進一步提高,使市場主體的信用程度成為了維系國內國際市場經濟中各主體之間經濟關系的重要紐帶。相對完善的社會信用法律制度有助于考核和評價市場經濟中各主體的信用程度和維系市場經濟信用關系的正常發展,進而促進社會經濟的健康發展。

    信用法律制度直接影響到經濟主體行為的規范性、有序性、有效性,涉及經濟主體經濟活動的具體法律問題以及其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的成效。信用法律制度的完善,有助于國民經濟增長。信用交易增長會拉動經濟增長和擴大就業,尤其在買方市場條件下,依靠擴大信用交易來擴大市場,可推動整個社會經濟可持續增長。信用法律制度的宗旨在于消除信用活動中的失信,違紀行為,是實現國民經濟增長的一個重要的制度保證。信用法律制度的法律價值一方面在于證實經濟主體的資信情況,另一方面在于開發、利用經濟主體的信用資源,并通過制度來規范經濟主體的信用行為,實現經濟主體經濟行為效益的最大化,從而完善一個優良健康的信用發展外部環境,對整個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具有積極的推動作用。

    信用法律制度的完善,能為經濟主體創造公平競爭的環境,保證經濟主體合作的順利進行并加速優勢資源的合理配置。由于存在信息的不對稱、行為理性的有限性等因素,經濟主體自身難以解決這些問題,必須依靠法律制度來規范經濟主體的信用,提供一系列的信用行為規則,使經濟主體能在合作互利的情況下正常運作。信用法律制度的完善,使經濟主體的經濟行為、經濟活動等信用資料保證有效公開,為其提供基本情況,為社會資源的有效配置提供依據,降低經濟行為主體交易的成本,提高效率。通過法律上的懲罰制度,使那些信用差的經濟主體難以生存,淘汰出市場經濟的競爭機制。充分發揮信用法律制度在規范、引導、促進、保障社會經濟發展的作用,促使經濟主體自覺維護市場秩序,形成和諧的信用環境。

    在經濟全球化的今天,我國的信用環境并沒有得到根本的改變,政府、企業、個人的信用程度仍未得到大的改觀,嚴重制約我國經濟主體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我國出口商品的市場份額受到明顯的擠壓。社會信用法律制度健全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決定了我國在信用法律制度建設中,僅靠道德層面的行業自律是遠遠不夠的,還必須在法律層面上加以完善,才能推動我國社會信用法律制度建設的健康發展。

    二、信用法律制度建設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信用法律制度是市場經濟法律制度基本法律制度之一,隨著我國市場國際化程度的提高,市場經濟的觀念和信用觀念已經深入人心。但是,由于我國正處市場經濟轉型的特殊歷史時期,我國信用征信制度的建設還不成熟,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初期存在著一定程度的誠信失衡、信用制度缺陷、法律制度不完善等問題。在我圍的信用法律制度完善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

    1缺乏健全的系統的信用法律法規。近幾年,我國的信用法律制度建設已有了一些進展,例如我國的《民法通則》、《合同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都規定了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公司法》和《證券法》對于公司“制作虛假的招股說明書”及上市中的“虛假陳述”也有明確的法律責任規定,刑法中對金融詐騙等犯罪也課以重刑,但僅有這些還不足以最大限度地預防和減少不守信用的各類違法犯罪活動。例如實踐中已經發生的多起證券欺詐案,雖然證監會的處罰力度很大,但違規公司承擔的仍然是行政責任(罰款),廣大受損害的投資者并沒有獲得應有的賠償。結果是不法行為人承擔的行政責任與其所獲得的經濟利益嚴重不對稱,導致法律責任和制裁缺乏應有的約束力,各種違法違規行為屢禁不止,證券市場中欺詐現象依然十分嚴重。我國的征信法律制度散見于各種法律法規之中,《注冊會計師法》、《律師法》等都有一些有關征信方面的規定,缺乏系統性。征信制度只表現在財政部、司法部、人民銀行等部門的一些規章和一些沒有廣泛約束力的文件中。缺乏有效的法律懲治制度。

    2缺乏成熟的社會信用環境。當前構建我國信用制度的經濟條件雖然已經初步成熟,但是信用制度在我國的發展,仍然要受到其他環境因素的制約。文化環境方面,信用消費觀念短時間內、難以在人們的思想中迅速改變;社會環境方面,由于我國近年來宏觀經濟增速放慢,失業人數居高不下,而我國的社會保障體系尚不健全,人們的生存危機較大,消費信心明顯不足;此外,與經濟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發展信用制度的市場環境還不成熟。缺乏對個人隱私、商業秘密和信用權保護的規定。征信必然涉及到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在我國,除《國家保密法》規定外,沒有明確界定在社會經濟活動中不可以向公眾開放的征信數據。也沒有明確哪些數據可以公開以及公開的程序、對象等。

    所以,公安、銀行、工商、人事、稅務、統計等部門以及水、電、氣通訊等公用服務行業所掌管的大量的企業信息資源很多沒有公開,增加了征信和企業信息獲取的難度,也對信用評價體系的建立和完善起到了不利作用。

    3.缺乏建立市場主體信用制度的相關資料。市場主體信用記錄的基本內容主要由自然人的身份證明、市場主體社會檔案、信用記錄、帳戶和市場主體收入基本狀況及擁有資產狀況的證明資料組成。但在我國現階段市場主體的財務狀況不透明。絕大多數市場主體所能夠提供的信用資料:一是市場主體的身份證明;二是市場主體的人員結構;三是現金和實物資產的基本現狀。前兩項都不具備經濟性質,只有第三項與經濟有關,而它只能提供所擁有資產的價值金額。這些數字既不能證明市場主體收入的多少、來源及資產流轉現狀,更多的是以往的信用記錄,不能反映現有財務狀況的實際現狀??赏陚涞氖袌鲋黧w信用記錄的相關資料卻是建立信用制度的基礎。

    4.缺乏對市場主體的信用評估統一標準。在市場主體信用制度建設中,市場主體征信數據源的內容、信用報告的格式、資質認證、信用等級評估指標以及征信數據庫建設、信用管理軟件開發等方面都涉及標準化問題。一方面,信機構對不同市場主體信用的評估沒有統一標準體系,信息重復操作,相互之間難以衡量,各評估機構作出的評估結果大相徑庭,可比性不強,不利于市場主體信用體系在全國范闈內推廣,也不利于與國際的接軌。另一方面,市場主體信用評估指標體系的設計也存在不合理的地方。重視企業和個人的,缺失政府、金融自身的,總體來看,目前我國缺少一整套科學的、可行的、高權威的、易推廣的各市場主體信用評估程序和相應的評分模型,以保證市場主體信用評估的公開、公平和公正。

    5.缺乏對市場主體的信用限制制度。信用限制是要由授信人通過自身選擇來完成的由于成本過高與授信人本人擴張業務的內在動力,我國一直沒有建立起信用限制制度,而這恰恰是在今后的經濟活動中必不可缺少的世界出現的金融危機的原因不在于信用擴張過度,而是信用擴張沒有一個有效的制度來加以限制。有些企業盡管存在不當經營,但可以借殼取得經營權,常以擴充業務為名,增資大量現金,設立投資公司等子公司后,向證券市場買進母公司股票,然后向金融機構質押融資,股市下跌時,繼續質借或開始掏空資產以填補此資金之需求,股價繼續下跌即出現財務危機。由于金融部門在忽視征信系統、監督系統、防治系統的情況下,過度使用金融衍生品在金融機構之間對同一資產進行反復質押、擔保,不當使用信用擴張方法,使資金借貸信用危機不斷上升。

    三、健全我國信用法律制度的思考

    為了進一步推動和加快我國社會信用法律制度建設,逐步建立起完善的以法律為保障,以道德為準繩,社會成員誠信自律健康的市場經濟體制,在法律層面上,應該作好以下工作:

    1.法律法規要明確規范征信評信的法律制度。首先是征信機構市場準人的條件,包括征信機構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管理;從業人員的從業資格管理;數據系統的軟硬件安全性穩定性;其次是征信機構征信權的規范。征信權包括征信權權限(權利范同)和征信權權能(信用信息的采集權、整理制作權、信用信息的使用權等)。征信立法必須進行必要的規范,以保證征信機構依法行使這一權利,從而為征信機構依法經營和征信管理機構依法監管提供法律依據。

    征信機關或相關機構(包括各金融機構、政府有關機關)在做出影響被征信人或相關利益主體的合法權益的決定時,必須給予利害關系當事人表達自己意見和建議的權利和機會,征信機關做出任何一項關于被征信人(或牽涉到相關利益主體)的信用報告或決定時,尤其是不利于被征信人的決定或報告,必須闡明其事實、理由、依據和真實用意,便于被征信人監督,以防止征信機關的專橫和濫用權力。被征信人基于正當的請求,有向個人信用數據庫提出查找、咨詢本人信用報告的權利。被征信人有權質疑其個人信用檔案中信息的準確性和完整性,并能尋求適當的救濟途徑來修正其信用檔案中的這種錯誤。

    制定統一的信用評級法,以此作為信用評級機構的基本法。規定信用評級中評級人和被評級人的權利義務、法律責任及其相互關系,明確適用評級的交易范匍和債務人的嗣,通過對信用評級中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和評級的債務人及債務工具的法律地位的確定使信用評級中的各項權利義務爭議都有相應法律可以依據。信用評級的評價重點是被評者的履約能力,而不是它的價值或業績,還應規定評級機構對評級報告應負的法律責任??傃灾?,在我國由于價格機制尚未全面建立在場基礎上,所以有必要對其強化和規范。

    2規范信用信息使用法律制度法律法規。要明確規范經濟主體信用權、個人隱私、商業秘密的保護。不能將征集到的置于原目的項下個人信用信息挪作他種目的采集、使用或披露,除非經被征信人的同意或法律規定明確授權。征信機構對于經濟主體的信用變化情況一般要按月更新,對于個人地址和工作單位的變遷等應按需更新,對于重要信息如不良信用信息應及時更新。法律法規要明確規范各級行政、事業主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為征信機構提供除涉及商業機密、個人隱私以及法律有明文規定不得對外公開的信息外,真實的社會經濟主體的信用信息資料,打破目前各自為陣、相互封鎖信用信息資料的僵局,以利于對經濟主體的信用等級作出客觀公正、綜合的評價,提高信用等級評定工作的權威性。

    征信機關應采取適當的措施來保護客戶的敏感信息(包括個人隱私或商業秘密),這些措施同樣適用于征信機關將個人信用信息披露于第三人或其他組織,也適用于征信機關為了自己的利益而將征集個人信用信息的任務安排予第二方。征信機構不得對個人的信用記錄妄加判斷,在對個人信用信息使用或披露時,必須確保個人信用信息處于自己的監管和控制之下個人信用數據(包括生成的信用報告)的使用必須遵守數據庫的建庫目的,必須符合法定目的的用途或信息接受者的合法利益。

    3.完善信用管理法律體系。完善信用法律制度體系,盡快建立《企業信用管理法》《個人信用管理法》、《公平使用信息法》等規范信用管理的法律體系,將企業信用法律制度和個人信用法律制度納入法制化軌道。建立市場主體資源信息網,讓中外企業和社會公眾能夠在網上快速、準確地獲取市場主體的資信信息。用評級網絡法律監控系統,整合全國各市場和各信用評級機構的資源,將信用評級機構的法人治理結構、信用評級方法和程序、各個信用評級公告以及對信用評級不當的法律救濟等事項掛在網上,供有關當事人查詢。建立誠信系統,完成信用測度與信用資信利益的財產權設計,建立信用增減級制度,建立社會信用公示制度,不論是企業還是個人,如果出現惡意逃廢債務、失約失信,經公證部門或司法機關認定,受損方均可通過媒體的進行公示,督促其自覺守信履約,形成社會信用監督。成立民間企業組成的信用管理服務行業協會。開展信用管理與應用研究;提出立法建議或接受委托研究立法,提出有關信用管理法律草案;協調行業與政府及各方面的關系;促進行業自律發展。使守信成為行為人的內部動力機制。為了降低交易費用,信用的價值需要公共評價機制來完成。參照一些發達國家的“公平信用報告法”建立誠信系統,解決信用的可評價性以及信用評價的可用性問題,從而使市場的交易在健康、有序的狀況下進行也使買賣雙方互利互惠。新晨

    4建立健全市場主體信用權制度。確立信用產權制度,通過信用權的確定,在法律機制上對行為人信用維護行為、誠信原則遵循行為予以確認,使行為人在信用維護上的成本與利益做出回應,保證行為取向一致。我們在強調信用作為一種權利應受保護的同時,應當明確:信用權作為民法主體的權利,應當受到他人的尊重;另外,信用權的相對性作為一種與權利人人格有一定聯系的權利,這種權利具備強烈的變動性;信用權本是一種與他人評價相聯系的權利。因此,在通常情況下,行為人行使知情權、批評權、監督權等對信用權人產生負面影響時不能視為侵權,等等。隨著我國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使信用成為交易標的,商業交易的結果是信用信息的轉讓,而不是黃金或現金的轉讓”信用作為交易標的隱存在很多的現實交易活動中。例如:銀行吸收存款、發放貸款等謀取的不是信用的價值體現;保險費率的調整隱含著投保人的信用價值;銀行提供擔保業務更是直接體現信用價值等等,但就整個信用市場而言,我們還要進行制度化設計。建立征信系統和信用的測量、公示機制;建立選擇機制,除讓背信者失去市場、失去交易機會、失去無能為力成功以外;建立背信者市場進人的高成本制度;信用的轉移制度及配套機制。

    第8篇:法律制度的重要性范文

    一、

    (二)《環境政策基本法》的原則

    原則既是法的要素,也是政策的直觀形式。因為,從法的構成要素看,法由概念、原則、 法律 規范和技術性規范等構成。但從公共政策角度看,法律原則也體現了公共政策的精神,具有精神的氣質,所以法律原則同時具有法的要素和公共政策的性質。法的適用力求統一,因此對法律適用來說,法律明文優于法律精神、不得偏離法律的明文成為公認的原則,政策執行則強調精神優于條文、實質重于形式?!董h境政策基本法》主要體現國家環境公共政策,所以《環境政策基本法》的法律原則重在法律精神的宣示,在一定價值基礎上對環境法(廣義)立法、執法、司法具有定向指導意義。如果說《環境政策基本法》的原則重在精神氣質的宣揚,那么,其具體制度是原則精神氣質的體現,是貫徹原則的基本對策安排,居于法律制度之上,是法律價值與法律制度之間的鏈接。Www.133229.cOM

    我們認為,我國《環境政策基本法》應當至少具有的法律原則是:環境保護優先原則、綜合防治原則、環境責任社會化原則、公眾參與原則等。

    1、環境保護優先原則

    環境問題也是伴隨人類的 經濟 活動而產生的,而且在國家環境公共政策的選擇和制定中必須是在環境利益和經濟利益之間進行選擇、綜合,保護環境與 發展 經濟也不總是能夠協調的。筆者也贊同“協調發展原則”,對經濟增長、環境保護并重,經濟發展、環境保護同步持有憧憬,但是,如果不能協調將如何選擇?在經濟強勢力量(政府、 企業 的利益強勢)面前如何能抵擋得?。凯h境政策基本法是我們對保護環境的基本態度,是在經濟利益和環境利益的選擇安排。如果我們把“環境保護優先原則”作為《環境政策基本法》的一項基本原則予以規定,就會向政府、事業、企業和人民宣示:經濟發展不能以犧牲環境為代價,必須兼顧兩者利益,如果不能兼顧,那么環境保護優先,這是公共環境利益的底線。如果我們在《環境政策基本法》中經濟、社會和環境協調發展的原則,那么短視的經濟利益必然會戰勝長遠的環境利益。我國歷經的環境保護 歷史 、近年來頻發的“突發性環境事件(災害)”無誤的告訴了我們“兼顧”的厄運。保護環境是環境法的使命,但它也不會與國家經濟政策法律相悖。環境保護優先作為《環境政策基本法》的原則,可以使政府的一切經濟決策服從于公共環境利益,有利于強化環境執法、司法,有利于環境保護任務的實現。

    2、綜合防治原則

    綜合防治原則,即“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原則,是指國家在環境保護工作中采取各種預防措施,防止環境問題的產生和環境質量的惡化,而對已經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破壞予以積極治理,使其控制在能夠維持生態平衡、保護人體健康和社會財富及保障經濟、社會持續發展的限度之內。該原則是對國內外防治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經驗教訓的 科學 總結 ,是針對環境問題的特點提出來的,其核心在于“防”。

    綜合防治原則在我國逐步認識到并在法律中加以明確規定經歷了一個過程。1973年的《關于保護和改善環境的若干規定(試行草案)》就已提到了“預防為主”的方針。1982年8月召開了全國 工業 系統防治污染經驗交流會議之后,1983年2月國務院又作出了《關于結合技術改造防治工業污染的幾項規定》,強調“通過采用先進的技術和設備,提高資源、能源的利用率,把污染消除在生產過程之中?!边@些體現了綜合防治理念的環境保護思想后來被以法律法規的形式予以明確。綜合防治原則是對環境問題特點的深刻認識,是對防治環境污染問題基本方法、基本措施的高度概括,其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①它明確了防與治的辨證關系,是先進的環境保護戰略和科學的環境管理思想的體現;②它是針對環境問題特點而提出的防治環境問題的基本方法和基本措施;③它集中了當代環境保護和環境管理思想的精華,使環境保護戰略、環境管理思想更加全面、完整和科學;④它是建立健全環境管理法律制度體系的指導原則;⑤它明確了科學不確定性與環境保護實際行動的關系,是當代科學技術進步的產物。 [17] [17]

    3、環境個體責任、社會責任原則

    傳統觀念上的環境責任原則是指環境法律關系的主體在生產或其他活動中造成環境污染和破壞的,應承擔治理污染、恢復生態環境的責任。有的學者將這一原則稱之為“誰污染誰治理、誰開發誰保護”原則。 [18] [18] 但是,隨著人們對環境問題產生根源認識的進一步加深,發現引發環境問題的主體除了污染者及開發者外,環境主管者及消費者等也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由是,有學者對環境責任原則作出了新的闡釋,即:環境責任是指環境問題的責任人必須按法律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以治理和恢復已被污染和破壞的環境。該原則包含著廣泛的內容,是對開發者養護、利用者補償、污染者治理、破壞者恢復、受益者負擔、主管者負責、消費者最終承擔等原則的高度概括。 [19] [19]但是,筆者認為僅此不夠,一是必須深化上述個體化污染防治責任,而是在此基礎上擴展為“環境社會責任原則”。

    環境污染者的個體責任應當細化為:其行為違反法律上的義務,必須負擔費用。已對其污染進行了處理,但是仍然對環境有不利影響,需要進一步處理以降低或排除對環境的影響時,亦應負擔費用。即使法律所允許的環境利用也必須限定于輕微可恢復的范圍,且必須支付費用。“環境社會責任”是在造成污染的責任人無法確定、無法或不能及時通知等情況,環境污染的責任應當由全社會共同承擔。同時,有必要建立健全環境責任保險機制和生態問題的社會分擔等制度。

    4、公眾參與原則

    公眾參與原則,有的學者稱之為“依靠群眾保護環境的原則”,有的學者稱之為“環境保護的民主原則”,也有的學者稱其為“環境民主原則”。公眾參與原則是指生態環境的保護和 自然 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必須依靠社會公眾的廣泛參與,公眾有權參與解決生態問題的決策過程,參與環境管理并對環境管理部門以及單位、個人與生態環境有關的行為進行監督。 [20] [20]

    公眾參與原則是民主思想和民主運動在環境保護領域的延伸,是公眾參與國家民主管理環境資源的體現,是環境法保護公眾環境權益的一項重要指導原則。環境保護是一項復雜的、綜合的社會工程,涉及到千家萬戶的利益,光依靠政府的行為是無法做到盡善盡美的,它需要全體公眾的積極參與,需要發揮群眾的集體智慧。當代環境保護領域的立法是在20世紀60年代興起的環保運動的推動下發展起來的,公眾參與在環境保護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并為美國等西方國家通過立法確立為環境保護保護的一項原則。在我國,憲法和環境法中也對公眾參與原則作了相關規定。如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嗣褚勒辗梢幎?,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 環境保護屬于一項重要的國家事務,據此,我國公民可以廣泛參與國家的環境與資源保護事業?!董h境保護法》第6條規定:“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薄锻恋毓芾矸ā返?條也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義務,并有權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提出檢舉和控告?!钡鹊?。

    第9篇:法律制度的重要性范文

    [關鍵詞]循環經濟;法律;建設;完善

    [中圖分類號]F12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6432(2011)48-0177-02

    循環經濟是指在生產、流通和消費等過程中進行資源的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活動的總稱。它是保護環境、維系生態平衡的一種閉環經濟形式。循環經濟與傳統線性經濟發展模式相比,循環經濟能最大限度地提高資源的利用程度,使資源、能源得到合理和持久地利用,使經濟活動對環境產生最小的負面影響,實現環境保護的目的。達到經濟效益、生態效益的有機統一和“共贏”發展。循環經濟能在不同層面上把生產和消費有機地聯系起來。循環經濟是人類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保障,是人與自然之間物質代謝正常進行的最佳方式,是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存的必要手段。它是實現經濟社會的科學發展,堅持以人為本的客觀要求。進行循環經濟方面的法律制度建設是發展循環經濟的根本性保障。因此,對此問題必須進行研究,分析法制建設狀況,存在的問題和對策措施。

    1 我國循環經濟發展中的法律制度建設狀況

    我國發展循環經濟的法律制度建設近些年來取得許多成就,保障了循環經濟的快速健康發展。《循環經濟促進法》審議通過,標志著我國循環經濟法制建設邁出了關鍵一步。我國“十二五”規劃綱要提出“完善法律法規和指標,實行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制定循環經濟技術和產品名錄,建立再生產品標識制度,建立完善循環經濟統計評價制度?!?/p>

    (1)發展規劃制度與總量調控法律制度的建設。我國地方政府根據區域功能區劃、資源賦存條件和環境狀況對于重點行業和企業開展節能、減排和綜合利用活動。建立了評價指標體系,完善了循環經濟法律、法規、制度建設,推動循環經濟發展。《循環經濟促進法》規定了我國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設用地和用水總量控制指標。這就在一定程度上調整優化了區域產業結構,遏制了高能耗、高污染的產業,促進了傳統產業的技術升級改造和結構調整。

    (2)評價指標體系的法律制度建設。我國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能夠反映我國基本國情的循環經濟評價指標體系,并納入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堆h經濟評價指標體系》,對資源產出、消耗、綜合利用和廢物排放規定了循環經濟評價指標。對循環經濟發展狀況進行總體定量判斷提供了依據,這些法律制度建設為各地、各行業制定和實施循環經濟發展規劃提供了法律依據。

    (3)責任延伸制度、監督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規建設。我國《循環經濟促進法》規定了以生產者為主的責任延伸制度,界定了各個經濟主體的回收、利用責任。《清潔生產促進法》中規定了對重點企業的清潔生產審核制度、企業監管制度。我國推進了重點行業、企業、工程的節能降耗。嚴格限制了高耗能、高耗水、高污染和浪費資源的產業及工業園區的盲目發展。

    《循環經濟促進法》對產業市場準入制定了規范性的規定。如鼓勵、限制和淘汰的技術、工藝、設備、材料等。并通過國家產業政策規定,引導了產業投資和發展方向,發揮了國家調控產業結構的重要手段,提高了能源和資源利用效率、保護了產業發展環境。

    2 我國在發展循環經濟方面存在的問題

    (1)缺乏與循環經濟模式相適應的經濟體制和政策體系。由各地的行政手段來規范循環經濟建設,輻射范圍小,持續效果不穩固。推進循環經濟發展的相關政策和法規體系不健全,存在著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現象嚴重。

    (2)一些企業規模較小,實現循環經濟發展的規模效益比較困難。不利于循環經濟發展所需的技術開發和推廣。發展循環經濟經驗較少。企業參與意識不強。部分企業缺乏對發展循環經濟迫切性和重要性的認識,部分企業在生產中片面追求局部和近期經濟利益,發展循環經濟缺乏緊迫感、責任感和能動性。

    (3)發展循環經濟的公眾的參與程度不夠。已出臺的相關法律制度也未對環境保護或循環經濟中“公眾參與”的行為明確化、制度化,造成公眾參與循環經濟的行為不確定,參與程度較低。

    (4)我國發展循環經濟的法律制度建設立法不夠完善,配套法規建設滯后;執法存在障礙,部門責任缺失;司法不到位,亟待公益訴訟;一些法律制度缺乏可操作性;立法不健全,一些領域存在空白;循環經濟體系不盡完善。

    3 我國健全和完善循環經濟的法律制度的對策措施

    (1)國家要在《憲法》上規定發展循環經濟的內容,保證循環經濟法律法規和制度以國家根本大法作為依據。憲法要規定循環經濟的法律目的、原則和調整對象等內容;同時,要加強循環經濟專項法律法規的立法工作,完善現行相關法律的規定。

    (2)國家要從實際出發修改完善《清潔生產法》、《固體廢棄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生產、流通、消費和處置等重要內容。針對具體情況,制定各種專項法律,各地還可以根據當地的實際需要,制定地方性的專項法律法規保證循環經濟的良性發展。將經濟、社會、環境和可持續發展作為循環經濟的立法的主要目的,指導整個循環經濟發展。

    (3)環境監管部門要加強各個部門之間的合作與協調,加強環境監管行政執法。同時,要在制度上加強規范:統一管理、調配和考核,要求監管隊伍要走向按規范執法、按程序執法,嚴格執法的軌道。

    (4)在循環經濟立法過程中,要明確環境主體的范圍,完善循環經濟法律責任。加大處罰的方式和力度,改變過去重批評、不嚴懲的做法。在環境損害中要縮小免責事由的范圍,充分體現環境保護法律在循環經濟中的作用。

    (5)循環經濟立法內容要結合地方資源特色。如:黑龍江省是資源大省,資源產出率、利用率、再生資源回收率都比較低,而污染程度卻不低,循環經濟立法應從解決資源環境的實際問題出發。加強地方立法,制定具有地方特色的循環經濟法規。黑龍江省近年來已經出臺了一系列具有地方特色的與循環經濟相關的政策法規,對經濟活動的全過程都要分別立法或做出規定等,規范資源合理利用,減少廢棄物的排放和污染,要結合黑龍江省的特點,要突出重點,在治理雞西、七臺河、雙鴨山、鶴崗等礦業城市的礦山污染、煤化工產業污染方面進行立法,還要從全省各大中城市廢棄物的管理入手進行立法,同時要加強法律規范和執法監督力度。

    參考文獻:

    [1]解振華.中國循環經濟年鑒[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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