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家庭暴力的含義范文

    家庭暴力的含義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家庭暴力的含義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家庭暴力的含義

    第1篇:家庭暴力的含義范文

    內容摘要:本文從家庭暴力這一在我國普遍存在的社會現象入手,分析其含義、特點,剖析了我國家庭暴力現象形成的歷史和現實的原因。從法律角度闡述了其中的不足和存在的問題;針對家庭暴力司法干預方面提出了幾條建議和對策。

    關鍵詞:家庭暴力司法干預

    論家庭暴力事件的司法干預

    引言

    家庭暴力作為我國一種越來越嚴重的社會現象引起了社會廣泛關注,作為一名法學專業的學生又是一名人民警察,我將要從法律方面探析這一現象。深入剖析其成因和特點,特別對家庭暴力事件的司法干預提出建議。

    一、我國家庭暴力現象的現狀

    相信有部電視連續劇《不要和陌生人說話》很多人都看過,它是我國首部反映家庭暴力的電視連續劇,劇中女主人公梅湘南和男主人公安嘉和結婚才不久,就不斷遭到安嘉和施暴,被打的肋骨斷裂,胎兒流產。這部電視劇在全國范圍內熱播,說明了家庭暴力現象已經受到人們極大關注。

    家庭暴力問題是全球性的問題,同樣也是全國性的問題。雖然,對于家庭暴力的狀況,沒有確切的統計數字。但全國婦聯2002年的一項調查表明,在我國2.7億個家庭中,約30%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其中施暴者九成是男性。竟有9000萬個家庭籠罩在暴力的陰影之下。我國家庭的離婚率為1.54%,每年約有40萬個家庭解體,其中25%禍起家庭暴力。據了解,當前,我省家庭暴力發生率居于全國前列,家庭暴力在我省農村,特別是相對貧困的地區,發生率較高;在城市,大多發生在文化程度較低的家庭和流動人口中。家庭暴力多發生在夫妻之間,男性施暴者占95%以上,施暴者年齡在45歲以下的占調查總數的58%,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70%以上,農民,個體戶和無業者占大多數。我省婦聯統計顯示:2005年,家庭暴力案件占婚姻家庭案件比例達到46.8%比上年升了20.8%。省婦聯2004年對我省一所女子監獄的調查發現,大多數女犯的犯罪原因與家庭暴力有關①。

    二、家庭暴力的含義,特點、危害及成因

    (一)家庭暴力的含義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明確規定,婚姻法中所稱的“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另外,司法解釋對家庭暴力的界定還采取了較為客觀、嚴格的標準,沒有把日常生活中偶爾的打鬧、爭吵理解為家庭暴力。

    (二)家庭暴力的特點

    家庭暴力主體主要是家庭成員,是共同生活在一個家庭內的親屬,一般來說具有親屬關系和共同生活兩個特征;家庭暴力的客體是家庭成員的人身權利,具體為身體權、健康權、生命權和自由權等;施暴者在主觀上必須有實施暴力的故意;施暴者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于手段殘忍、情節惡劣、后果嚴重、觸犯刑法的施暴者,要追究其相應的刑事責任;對于一段時間持續發生的一般的傷害行為,要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對受害人給予保護,符合民法上的侵權行為的,要追究當事人的民事責任,責令其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另外家庭暴力還具有暴力場所的特定性,形成原因的復雜性,外界介入的困難性,受害程度的不可測定性等特點②。

    (三)家庭暴力的危害

    1、導致婚姻破裂和家庭解體

    家庭暴力的最惡劣的后果就是夫妻感情破裂,家庭解體。家庭作為社會的基本原素,對社會秩序的穩定起著重要作用,家庭的解體必然引起社會秩序的混亂,可見,反家庭暴力將成為全社會的口號。

    2、對女性的危害

    家庭暴力對女性最普遍,也是最直接的傷害無疑是對婦女身心健康的摧殘,一方面,婦女在經常受到暴力后,身體健康亮起了紅燈,常疾病纏身,痛苦不堪,同時遭受粗暴的對待后,婦女精神上往往產生了障礙,種種痛苦的回憶常常伴隨她們一生。使她們時時從惡夢中驚醒,另一方面,家庭暴力也會引發女性犯罪,在婦女忍無可忍,求告無門的時候,往往選擇最后一搏,將丈夫送進了地獄,也將自己送進了監獄。

    3、對未成年人危害

    常常遭受或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幼小的身心受到傷害,今后的生活也會受到影響。

    (四)家庭暴力產生的原因

    1、思想上的原因

    在男尊女卑的中國封建社會里,女子作為男子的依附品而存在,社會要求女子的便是“三從四德”延嗣宗族而已,婚姻更是關系女性一生命運和生死存亡的大事,婚姻,是婦女的苦難,又是婦女的希望;是婦女的囚牢,又是婦女的依靠。中國的女性往往視婚姻為唯一的歸宿和目標,千百年來,婚姻如同一道堅強無情的鐵索,拴系著婦女的身心,演繹著一幕幕扭曲變態的悲觀離合③。我國現今社會仍存在封建思想的流毒,受傳統價值觀和不良習俗影響,家庭

    暴力仍在發生。

    2、認識上的原因

    現今社會冷漠,寬容的態度是滋生家庭暴力的溫床,家庭暴力長期以來被看成是“家務事”。在實踐中,只有10%的家庭暴力受害者報警,而且很多警察認為家庭暴力是家庭的私事,不屬于他們日常管轄范圍,因而常常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使受害者繼續生活在陰影下。在我國,單位、居民委員會、鄰里及親友們對家庭暴力也往往睜一眼,閉一眼,極少認真過問。

    3、經濟上的原因

    現今社會由于不公平的就業因素等原因,導致婦女爭取到職位以及升遷的機會較少,因此經濟無法完全獨立,常處于從屬被動的狀態,受到傷害后也只能忍氣吞生,我認為經濟原因是造成家庭暴力事件居高不下最根本的原因。

    4、受害人的態度

    其一、受害人在家庭中往往處于相對較弱的地位,在受到暴力侵害時表現之一就是默默忍受,同時家庭成員之間互相交織的利害關系也使相當多的受害人不敢反抗,逆來順受,他們往往認為施暴者畢竟是自己的親人,如果自己對外宣揚或向執法機關告發,自己和家人的聲譽也就全毀了,家也散了,為了這個家,能忍則忍了。其二很多受害人愚昧無知,她們因為文化水平低,受到暴力侵害不知尋求外援和法律保護,而是認為是自己命苦,命中注定,無可奈何,正是由于受害人的容忍和麻木,更加強化了被害人的角色,不僅不能讓施暴者良心發現,停止危害,反而是變本加厲,更加肆無忌憚。

    5、法律上的缺陷

    雖然我國在法律上明令禁止家庭暴力,但相關法律仍有一定缺陷,該問題還將在下文詳述。

    三、家庭暴力事件的司法干預

    司法干預是國家司法機關運用國家司法權實施的,其干預措施以國家強制力為后盾,具有強制性,是各種干預家庭暴力的措施體系中最有效和最后的手段,因此強化對家庭暴力的司法干預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國際間有關家庭暴力存在問題的司法干預

    美國規定:對施暴男人使用“禁止令”。警察有權將施暴者立即帶入警察局予以關押或逮捕,并對受害婦女的傷痕進行拍照,以備日后在法庭上作為證據使用。在緊急情況下,給受害婦女開具“保護令”,或給施暴者開具“禁止令”。“禁止令”的主要內容包括:禁止威脅妻子、禁止傷害妻子、禁止靠近妻子(如妻子的汽車、住房、辦公室)、禁止打電話與妻子聯絡,如果施暴者違反了禁止令,則很可能因違法而面臨被指控。在挪威,在1994年修正案基礎上,1995年1月1日,一項禁止施暴者進入特定區域、禁止其跟蹤、探訪或以其他方式與受暴婦女接觸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實施。修正案規定:受到暴力的婦女,即使還沒有對施暴男性提出刑事指控,仍然可以得到保護。所以,現在,那些受到身體、犯、虐待的婦女可以通過申請限制令,避免再次遭到暴力。對施暴者限制令的實施也為公訴機關發現某一男性有可能實施威嚇行為,提供了充足根據。加拿大的許多省份,都頒布了“家庭暴力法”和“緊急狀況下保護令”,如果婦女受到暴力威脅,隨時可以打電話向警察求救,在沒有當事人允許的情況下,警察可以破門而入并把丈夫帶走,限定一段時間內不許回家,以免其繼續虐待妻子,直到警方認為解除暴力威脅為止④。

    (二)我國對家庭暴力的司法干預

    1、有關法律規定

    我國的法律、法規中已有很多涉及到了家庭暴力。

    除了《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外,2001年,我國《婚姻法》修正案增加了“禁止家庭暴力”條款,《婚姻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第四十五條規定:“對實施家庭暴力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其中加入了反對家庭暴力的條款,明確規定“國家采取措施,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以及“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另據有關部門統計,目前已有湖南、四川、寧夏、江西、陜西、湖北、黑龍江、山西、安徽、山東、遼寧、貴州、河北、海南、青海、甘肅等省、自治區制定了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有關條例、意見或辦法。我們河南省也在2006年3月29日省十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上通過了《河南省人大常務委員會關于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決定》。

    2、我國司法干預存在問題

    現行法律雖然對家庭暴力問題作了一些規定,但是存在許多缺陷,并且操作性也不強。缺陷表現為兩點。一是對家庭暴力的界定比較模糊,比如《婚姻法》規定“禁止家庭暴力”,但并未對家庭暴力作界定。在草案中,專家們比較傾向于聯合國關于家庭暴力的新近定義:在家庭內發生的身心方面和性方面的暴力行為,包括毆打、虐待、、剝削以及其他有害于傳統習俗的行為。二是對家庭暴力的干預措施規定不夠完善,沒有具體的操作措施。雖然我國《憲法》、《婚姻法》、《刑法》、《婦女權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規對家庭暴力都有禁止性規定,但由于各種原因,存在立法分散、原則性強、具體可操作性差的缺陷,對家庭暴力沒有明確的規定和制裁的條款。比如,丈夫對妻子施暴造成身體損害,如果按照《民法》,妻子可以獲得經濟賠償,但是夫妻財產一般都共同所有的,這就使得對施暴者的制裁變得沒有實際意義。

    有了比較完善的法律,有了反家庭暴力的社會共識,有了必要的援助和支持,才可以有效制止家庭暴力,防止各類家庭悲劇的上演。

    四、對我國家庭暴力事件司法干預的建議

    下面是我對家庭暴力的司法干預方面幾點自己的建議:

    (一)推進立法完善

    我國多項法律、法規中雖然涉及家庭暴力的問題,但還是應該有一部針對家庭暴力的專門法律,以及頒布司法解釋或者修改政策,將家庭暴力行為明確納入法律規范或司法活動調整的范圍,增強法律、法規的可操作性。在立法條件成熟的時候,制定統一的反家庭暴力法。

    (二)明確司法機關對家庭暴力干預義務

    司法人員中對我國家庭暴力的定性、定量上認識不一,仍有相當一部分人因受中國傳統觀念的影響,對家庭暴力存在模糊甚至錯誤的認識,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司法人員對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預力度。例如:公安人員缺乏社會性別觀念,一些派出所以家庭糾紛不屬其工作范圍為由不予處理,立案不及時,直接導致鑒定難。派出所對家庭暴力案件不能及時立案偵查,不給受害人出具委托鑒定函。而沒有法醫鑒定書,就無法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責任。據有關統計,被調查的司法工作者普遍認為對家庭暴力應該采取法律手段予以干預(遼寧省為74.8%,北京宣武區為72.5%),但相當一部分人認為當前對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預力度不夠。在評價所在地區對家庭暴力案件的處理現狀時,近一半的人選擇了一般,還有10%~15%的人選擇了不力或很不力,而且學歷越高、職位越高對家庭暴力處理的現狀評價越低。大多數被調查者將處理家庭暴力不力的原因歸咎于認識不足和無法可依,這一結果也真實地反映了目前我國反家庭暴力中存在的最主要問題⑤。

    實踐證明,法律的剛性權威對家庭暴力現象具有有效的威懾效應,司法機關的干預是制止家庭暴力最有效的手段,因此應當使司法人員明確對家庭暴力的意識和責任,尤其是基層公安派出所處于處理家庭暴力事件的第一線,應向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及時有效的救助。與此同時,司法機關應當重視對于家庭暴力案件的受理和審理。公安、檢察機關和法院應該聯手形成一個反對家庭暴力的網絡,向社會公眾發出強有力的信息:家庭暴力將受到法律的嚴懲。有人擔心,如果公安檢察機關對家庭暴力進行干預,將使警力發生困難因而顧此失彼。事實上,國外的成功司法實踐表明,這種有效的干預將大大減少其發生率。如果現場拘留施暴者并對其提起公訴,使受害人再次遭其毆打的概率減少了一半;如果不對施暴者提起公訴,受害人往往會再次受到暴力威脅或毆打。

    我作為一名人民警察,針對公安機關干預家庭暴力方面也做了相關調查,有這樣一種做法:《干預家庭暴力社區警務理念》,它改變了民警干預家庭暴力的單一做法,通過社區民警沉入社區開展工作,加強與社區居民、社區組織、婦聯等機構的合作,讓社區民眾了解警察、認同警察,警察反家庭暴力宣傳教育工作的開展一方面指導社區居民研究社區中的家庭問題,提高當地社區的道德水準、改善居民行為方式;另一方面,鼓勵和動員社區居民協助警方做好家庭暴力的干預工作。鄰里守望職能實現所達到的效果即為警力的整合,它依托社區基層組織,關注和培養社區居民的自助和互助,強調的是互動與共同參與,從而不僅使家庭暴力發生的隱秘性降低,使家庭暴力發生的信息動態化,而且使警察干預家庭的途徑由被動的事后制止拓寬為主動的預防與制止相結合,緩解因警察單兵干預家庭暴力而導致的諸多不利,多機構、多層面干預行為的實現,使法律賦予受害人的社會救濟與司法救濟在最大限度內發揮各自的作用,較好地緩解了警力不足與家庭暴力多發性、反復性、當事人寬容性之間的矛盾,既可有效地化解家庭成員之間的矛盾糾紛,將家庭暴力防控于萌芽狀態,同時又可使受害人短期與長期安全得以保障。建立這種多元化群防群治方式,構成了家庭暴力防控的常效機制,真正使家庭暴力防治成為一項系統的社會工程,它有效地拓展了警察干預家庭暴力的空間⑥。我認為同時公安機關應當將家庭暴力報警納入“110”出警工作范圍,在遭受到家庭暴力的報警求助時,應當迅速出警,及時求助,在受害人需要時,為其提供有關證據,對實施暴力危害的行為人,公安機關應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對觸犯刑法的家庭暴力案件應當依法立案偵查。

    (三)改變司法人員觀念,加強培訓

    加強對司法人員的各種培訓,特別是有關社會性別和家庭暴力干預的培訓,使司法人員增強社會性別意識,徹底改變對家庭暴力認識上的誤區,理解受虐婦女的困難和處境,掌握防治家庭暴力的相關法律、法規的工作原則、處理程序和方法等,更公正地審理各種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案件。

    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全社會共同的責任,有效制止和預防家庭暴力需要各部門通力合作,綜合治理,需要進一步提高認識,強化法律意識,加大執法力度,把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真正納入正規化、法律化軌道,同時各部門也要積極探索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好思路,好辦法,保障家庭和睦、和諧、穩定,從而為構建和諧社會作出應有的貢獻。

    參考文獻:

    ①趙順利:《制止家庭暴力110將出手》鄭州日報2006年3月28日5版

    ②騰蔓:《家庭暴力的內涵及法律特征》,《中華女子學院學報》2001年1期

    ③盧玲:《〈屈辱與風流〉圖說中國女性》,天津人民出版社,2003年1月第2版85頁

    ④佚名:《論家庭暴力事件刑事司法干預》中國大學生網

    第2篇:家庭暴力的含義范文

    【關鍵詞】家庭暴力;原因;解決方式

    一、家庭暴力的法律特征

    (一)家庭暴力侵害的客體是受暴者的人身權利,具體為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人身自由權、婚姻自、性權利等

    很多學者不承認“精神暴力”這個概念,因此認為家庭暴力侵害的僅僅是他人的身體權利,而不包括對受暴者人性和心理上的傷害。這一點筆者不敢茍同,這樣“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就無從談起了。

    (二)施暴者在客觀上對受暴者實施了肉體與精神上的折磨、傷害、或壓迫等行為,包括作為與不作為的方式

    作為主要是指通過毆打、捆綁、禁閉殘害等積極方式;不作為的方式,即“冷暴力”。“冷暴力”是指家庭成員間產生矛盾時,不是通過毆打、殘害等暴力方式解決,而是表現為對對方表現得比較冷淡、輕視、放任和疏遠。

    (三)家庭暴力的主體是家庭成員

    其他國家法律對家庭暴力主體的界定,更加注重的是共同生活之實,而不僅僅局限于依據婚姻、血緣和法律擬制關系維系的家庭。其他國家法律對家庭暴力主體的寬泛規定是不適合我國傳統的倫理道德和文化的,同時,在目前法律框架下擴大,只會導致法與法之間的沖突,降低法律的嚴肅性與執行力度。因此,把與家庭無關的暴力主體納入到家庭暴力是不可取的,將其主體界定為具有親屬關系的家庭成員更為科學、合理。

    (四)家庭暴力在主觀方面必須是故意,但涉及不到過失的問題

    家庭暴力手段之殘忍、情節之惡劣,如開水燙、煙頭燙、火燒、灌農藥,更有甚者甚至發展到潑硫酸及用刀斧等利器傷害器官等手段,決定了施暴者在主觀上必須是出于故意。

    二、家庭暴力的現狀

    2001年12月24日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明確規定,家庭暴力即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根據全國婦聯的調查表明,在我國30%的家庭存在著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而家庭暴力最突出的表現為婚姻暴力中的“夫對妻”的暴力。有資料表明:我國五成以上的女性犯人是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走上犯罪道路的。從滑縣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情況來看,家庭暴力案件呈逐年上升趨勢。2005年至2008年,婚姻家庭案件占民事案件的62%,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占其中的30.1%;在2009年,上述比例分別達到了65%和33.4%。根據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進行的調查分析看,受暴者中92.6%為婦女。從受暴者的文化程度、職業構成上看,小學、初中學歷、無職業的占68.5%。此外,原先家庭暴力多發生在一些知識水平、職業層次、社會地位較低的家庭中,但根據近期抽樣調查顯示,每10個施暴者中,就有一個受過高等教育。家庭暴力的范圍正從從低文化素質向高文化素質人群蔓延。家庭暴力不僅發生在農民、個體私營者家庭,在干部、教師和法制工作者家庭也是屢見不鮮。并呈身份特定、時間連續、行為隱蔽、手段多樣等特點。

    但在現實中大多數人認為家庭暴力僅僅是對家庭成員進行身體的傷害而不包括精神暴力、經濟暴力、性暴力。絕大多數人知道家庭暴力是違法行為,但對家庭暴力沒有確切的法律上的認識。而對家庭中子女的家庭暴力,65%以上的人不認為屬于家庭暴力的一種。45%的人僅僅覺得夫妻間才存在的家庭暴力。調查對象中,55%的人認為家庭暴力只是家務事。從居民的回答中不難發現,大多數人都不是十分理解家庭暴力的含義,只是從片面去理解,所以當自己遭受家庭暴力時,不能準確的認識,更不能找到準確的解決方法,更好的維護自身權益。

    根據資料顯示年僅來自金華市公安局110指揮中心數據統計2010年1月1日至11月25日,夫妻糾紛引發的家庭暴力接警共有542起。這也就意味著,在金華平均每天大約有2人正在遭受家庭暴力的危害。在對部分市民的詢問中發現并沒有多少人表示自己曾經遭受過家庭暴力,我認為在因為大多數人將家庭暴力歸類為“家務事”所以并不太愿意向外人透露自己曾經遭受過家庭暴力的事實,而且家庭暴力往往是偶然發生,大多數受害者往往不會因為一次的家庭暴力就向有關部門尋求幫助,往往尋求法律幫助的受害者已經是遭受了多次家庭暴力。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情況非常嚴重,大多數人認為這樣的情況是管教孩子,無可厚非。

    三、家庭暴力發生的原因

    “家和萬事興”,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它的和諧安定關系到整個社會的穩定團結。隨著家庭暴力成為一種普遍的社會問題,它引起的社會危害也就越來越深廣了。為什么在社會文明高度發達的21世紀仍然會存在家庭暴力?就我國家庭暴力的現狀,我們認為既有歷史和社會原因,還有相關法律制度等原因:

    (一)歷史原因

    家長制是家庭暴力現象存在的本質原因。幾千年來的封建社會里,作為一家之主的男人支配社會的一切道德、風俗、習慣、法律、政治、經濟,在這樣的社會里,婦女和兒童變成男性家長的所有品,自然絕對服從男性家長。男權思想的封建倫理觀念根深蒂固。社會和家庭以男人為中心,男性有經濟基礎,有政治權力,女性則沒有。在家庭中丈夫對妻子擁有權利,這種權利大到女人是男人的私有財產或奴隸,丈夫可以對妻子為所欲為,而妻子對丈夫只負有順從的義務。無論是在家庭還是社會都是男人決策,婦女和兒童服從的格局。在男權思想支配下,很難把妻子和小孩作為具有獨立人格的平等主體看待。同時受害人對家庭暴力的容忍和麻木,助長了施暴者的威風,也成為施暴者惡劣行為滋生、蔓延的溫床。

    因此,家長制就是家庭暴力現象存在的最本質原因。

    (二)社會原因

    1.社會寬容促進家庭暴力的肆虐

    除產生后果嚴重的家庭暴力案件外,對一些傷害不大,情節輕微的暴力現象,一句“清官難斷家務事”就把家庭暴力排斥在法的管轄范圍之外。社會對家庭暴力的危害認識依然不足,盡管家庭暴力性質可能比社會上一般暴力惡劣,但它成了“四不管”即“ 鄰居不勸,居委會不問,單位不管,不出人命執法機關不理”的真空地帶,它實際上是對家庭暴力的默許,是對施暴者姑息縱容,也失去了法律應有的震懾預防作用。這雖有立法不完備的原因,但更重要的是人們思想上對家庭暴力的寬容、認可態度。

    2.維權意識不高使施暴者更加有恃無恐

    長期以來,家庭暴力的案件中受害者往往缺乏維護自身權益的意識,在遭受家庭暴力的時候往往選擇了忍受而并非第一時間采取法律手段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使施暴者難以得到應有的法律制裁,助長了施暴者的氣焰。

    (三)法律原因

    1.反家庭暴力立法相對滯后

    我國目前尚未制定反家庭暴力方面的法律、法規,司法實踐中,我國《憲法》、《刑法》、《婚姻法》、《婦女權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護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關于懲處侵害婦女、兒童、老人人身權利的家庭暴力行為都有禁止性規定,但缺乏明確的認定和具體的制裁辦法,可操作性不強。同時我國法律在反家庭暴力方面還處于消極被動的狀態,家庭暴力未達到觸犯刑法的程度,往往作為自訴案件,采用“不告不理”方法,司法機關并不會主動介入干預。

    2.家庭暴力損害賠償缺乏可操作性

    根據現行有關法律規定,家庭暴力行為發生后,受害人有權要求加害人給予損害賠償。但在此情況下,受害人有可能成為雙重受害者:一方面,受害人因家庭暴力而成為身體和心理上的受害者;另一方面,受害人主張的損害賠償可能從家庭共有財產或夫妻共有財產中支出。因此,如何對家庭暴力損害賠償進行規范而又不使其與一般的法律規則相沖突,是處理家庭暴力方面技術上的一個難題。

    (四)其他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

    這些因素包括經濟收入水平差別、教育水平差異、法制宣傳力度不夠以及施暴者自身有精神疾病、心理疾病或性格缺陷原因等等。

    四、如何走出家庭暴力的困境

    家庭暴力嚴重侵害了受害人的身體權、健康權、人格權、自由權甚至生命權,而這些基本權利是一個人之所以為人所應該享有的最起碼的人權。家庭暴力已經成為破壞現代婚姻家庭幸福,阻礙社會進步的重要威脅。如何有效防止和禁止家庭暴力,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是我們應該考慮也必須考慮的問題。家庭暴力問題的解決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不是哪個部門和個人能夠單獨解決的,也不是短時間內能夠解決的,它只會隨著社會的發展,社會文明程度的提高和公民素質的提高而逐步得到改善,這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努力,對于家庭暴力問題,我們至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作出努力。

    (一)加強對家庭暴力相關法律知識的宣傳

    基于大部分人對家庭暴力的了解并不充分,首先應當對家庭暴力進行法律普法,讓大家更加了解家庭暴力,從各個方面了解家庭暴力的法律特性,以及當自身面臨家庭暴力時應該如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提高法律意識。

    (二)充分利用現行法律法規來制止和處罰家庭暴力行為

    我國現有維護家庭弱勢群體的法律法規分散于《憲法》、《民法通則》、《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婦女權益保障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規中,要消除家庭暴力首先就要充分利用好這些現行法,為受暴者提供更加充分更加有效的法律救濟手段;同時也能夠起到警示作用,能夠實現對家庭暴力最有效的防范。

    (三)立法上應該完善

    第3篇:家庭暴力的含義范文

    論文關鍵詞:夫妻;人身損害;賠償責任

    隨著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的頒布實施,我國將家庭暴力問題正式提到了法律層面,在總則中明確規定了“禁止家庭暴力”,在“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一章中規定了對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救濟途徑及對施暴者的法律責任,初步形成了對家庭暴力包括自力、行政、司法、社區全方位的救助措施及法律責任體系。但不足之處是,對婚姻存續期間夫妻間的人身損害賠償問題未規定有效的法律保護措施,家庭暴力的民事救濟途徑存在著不完備之處。為此,筆者認為有必要就夫妻間人身損害賠償的可行性及其相關問題進行分析和探討。

    一、人身損害賠償的含義

    人身損害賠償,是指民事主體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受到不法侵害,造成致傷、致殘、致死的后果以及其他損害,要求侵權人以財產賠償等方法進行救濟和保護的侵權法律制度。人身損害賠償,不僅僅是對人身損害的物質性損失的賠償,也包括了因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受到侵害時的精神損害賠償在內,也就是在人身損害賠償中的慰撫金。人身損害賠償是對人身給予保護的根本方式,其目的和功能在于,通過損害賠償的形式,維護人作為社會主體所應具備的一切條件及其安全,保證人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與能力不被他人非法剝奪和侵犯。而人身損害賠償責任,是指當事人一方因侵權行為而對他人人身造成損害時應承擔補償對方損失的民事責任。對受害人來說,人身損害賠償是一種重要的保護人身手段,對義務人來說,它是一種重要的承擔侵權責任方式。

    二、夫妻間人身損害的性質及其賠償的可行性

    本文中所稱夫妻間的人身損害賠償指的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家庭暴力造成的人身損害賠償問題。夫妻間因家庭暴力造成的人身損害符合一般人身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但之所以夫妻間人身損害賠償還未得到法律上的保護,關鍵就在于夫妻這種擬制的親屬關系賦予了雙方特定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我國婚姻法所規定的夫妻人身關系主要包括夫妻雙方地位平等、獨立,夫妻之間的忠實義務,夫妻雙方各自的姓名權、人身自由權、住所選定權以及計劃生育義務等內容,這在事實上賦予了夫妻間擬制的親屬關系,而這種親近、溫和的人身關系為家庭暴力行為提供了一個隱性的存在空間,使得家庭范圍內的暴力行為具有了隱蔽性的顯著特征。同時,傳統的“家丑不可外揚”觀念以及夫妻地位的不平等、依附關系存在的現狀等原因使得家庭暴力的存在并不必然導致離婚,這樣在很大程度上使得家庭暴力堂而皇之的繼續存在而受不到法律得制裁。 轉貼于  夫妻財產關系是夫妻人身關系的派生物,主要包括夫妻財產的所有權,夫妻間互相撫養的義務以及夫妻間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三部分的內容。我國婚姻法規定的夫妻財產的所有權承認夫妻一方的財產所有權,婚姻法第18條規定了為夫妻一方財產的情形。這表明夫妻間人身損害賠償的建構并不違反夫妻間的財產關系,夫妻一方因此獲得的人身損害賠償可以歸于個人財產。

    另外,夫妻間人身損害賠償是一種侵權之債,而我國法律是承認夫妻之間約定的債權債務關系沒有明確規定,但筆者認為,夫妻間人身損害賠償是一種特定的侵權之債。這是對婚姻關系中弱勢一方的法律保護,當夫妻一方遭受家庭暴力時,受害方有權要求對方賠償因人身損害而造成的經濟損失。此外,當事人通過提起夫妻間的人身損害賠償之訴這種方式,還可以直接有效地震懾家庭暴力的施暴者。

    三、構成夫妻間人身損害賠償制度應當注意的問題

    筆者認為建構夫妻間人身損害賠償制度是可行的,但鑒于夫妻間在人身和財產關系上的特殊性,我們在執行中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首先,我們應從主觀上提高認識,從保護被害人的利益出發,確實保護夫妻間人身損害賠償的實現。生命健康對于人是最珍貴的,生命健康權是公民人身權中最重要的權利,我們應把保護此權利放在首位。不能因為公民身份關系的變化,或者因為結婚而淡化此權利。

    其次,我們在執行夫妻間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時,應注意到,因夫妻間的財產較為特殊,存在這個人財產、共同財產的差別,就賠償的財產,筆者認為,能夠執行侵害人個人財產的,應當執行個人財產,沒有個人財產的,應當從侵害人處執行夫妻共同財產,不能分清是夫妻哪一方個人財產還是共同財產的,只要由侵害人掌管,法院就應當執行。

    第4篇:家庭暴力的含義范文

    【關鍵詞】家庭冷暴力 精神暴力 界定 現狀

    隨著經濟的發展,人們物質生活水平以及受教育程度的不斷提高,家庭暴力已不僅僅局限于傳統的拳打腳踢的“熱暴力”方式,一種新的精神暴力家庭“冷暴力”正悄然滋長和蔓延。家庭冷暴力,主要是指家庭產生矛盾時,家庭成員通過非暴力的方式給對方造成精神傷害,通常表現為惡意詆毀、諷刺挖苦、冷淡、漠視、疏遠和放任等行為方式導致的精神傷害。家庭冷暴力已經成為當今中國一個新的不容忽視的家庭問題和社會問題。

    家庭冷暴力的界定

    家庭冷暴力,作為破壞婚姻家庭的一種新生事物,其內涵在我國立法和理論界還沒有明確的界定。家庭冷暴力從字面看有三層含義,即冷酷、暴戾、殺傷力。其在實踐中的表現,是指家庭成員產生矛盾時,通過非暴力的形式對對方惡意詆毀、諷刺挖苦、冷淡漠視、歧視疏遠、侮辱恐嚇等,表現為對對方漠不關心、沒有言語交流,限制對方行動自由,停止或敷衍性生活,對家庭及成員不管不問等。與拳打腳踢的顯性暴力相比,冷暴力主要以語言為工具或不作為方式,如用侮辱性的言語發泄自己的不滿情緒、用諷刺挖苦言語傷害對方的自尊心、停止彼此之間的語言交流;對經濟進行控制、拒絕支付家庭日常開支、限制對方自由等,使對方長期處于精神折磨狀態。

    家庭冷暴力是家庭矛盾長期無法調和引發的一種不健康的應對方式,與普通家庭暴力相比,屬于內容和表現形式更具隱秘性和持久性的精神暴力。盡管傳統的拳打腳踢身體暴力也會給對方造成精神傷害,但它主要是通過加害身體進而傷害精神的,而冷暴力行為是直接指向對方精神的不作為暴力。因此,冷暴力給受害者的精神傷害程度更深,它已成為破壞現代婚姻家庭的一個新型病毒,具有以下特征:

    主體的高學歷性。家庭冷暴力多出現在文化程度較高的知識分子家庭,這部分人具有良好的教育背景和職業身份。當矛盾產生時,他們礙于面子不會輕易廝打怒罵,對傳統的暴力行為都比較能克制,有的則是熟悉法律規定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和道德的譴責,不采取直接肉體傷害的方式,而是較“理智”地采取冷暴力這種消極應對的方式,實行不溝通、不理睬、不關心的“三不政策”,即使說話也常是嘲笑、挖苦、諷刺等語言傷害或折磨對方。

    對象的特定性。家庭冷暴力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其施暴人與受害人之間都存在特定的親屬關系,包括親子關系、夫妻關系、兄弟姐妹關系、祖孫關系、婆媳關系等,其受害者往往是家庭中的婦女、兒童及老人等弱勢群體。

    行為的不作為性。家庭冷暴力是精神暴力的一種形式,其行為特征是一方以不作為方式或言語攻擊的方式對另一方進行諷刺、挖苦、冷落、漠視、疏遠、遺棄等消極方式來傷害對方,使對方內心和精神受到傷害。

    行為方式的多樣性。由于不同的家庭情況和家庭成員不同的個性特征,家庭冷暴力的行為方式有多種表現,有的表現為言語上的諷刺挖苦、惡語攻擊、人格貶損,傷害對方自尊心和自信心;有的表現為互不理睬、有病不給治、不關心家庭和對方、不承擔對家庭的責任,常常無故地“失蹤”。

    表現的隱蔽性。家庭冷暴力常常表現為夫妻雙方缺乏溝通和語言交流,對另一方冷落、漠視,很難界定其是性格孤僻還是有意實施家庭冷暴力的精神虐待,所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受害人的心理和精神,精神世界是人的主觀意識,缺乏外在表現和測定標準。冷暴力是一方消極的方式對家庭成員實施傷害,它沒有傷痕,不見鮮血,無法作傷情鑒定,沒有明顯的發展過程,不易引起人們的注意。由于受人們“死要面子”觀念和“家丑不可外揚”傳統思想的影響,夫妻矛盾常常被掩蓋;住宅的相對獨立性、對他人私生活的尊重使得家庭沖突不易為他人所發現;再加上大多數人對于家庭冷暴力還沒有足夠的認識,在遭受冷暴力侵犯時,忍氣吞聲、忍辱負重,使得家庭冷暴力不易被發現。

    危害的持久性、嚴重性。施暴者冷落家庭成員,常常是一個月或更長時間不與對方說一句話,更嚴重的常年不回家、不顧家。由于家庭冷暴力的受害者與施暴者長期共同生活,對首次的冷暴力如果沒有認識,長時間反復、持續的漠視,傷害就會達到一定程度形成家庭冷暴力。熱暴力的危害有目共睹,但長期冷戰造成的精神上的折磨遠比肉體上的傷害更具危害性。冷暴力的受害人由于長期受到歧視、挖苦、冷落、漠視,感情變得脆弱、自卑、多疑、消極,產生委屈感、被控制感、挫敗感,心理上常伴有空虛、孤獨、抑郁、消沉、痛苦甚至絕望,很容易引發生理和精神疾病,出現抑郁、性格扭曲、精神分裂癥、自殘、自殺、以暴制暴等無法挽回的后果。

    證據較難認定性。一方面我國法律對家庭冷暴力沒有明確規定,沒有統一的識別和鑒定標準,法院無法可依據,常常出現冷暴力界定難,在判斷上存在明顯的主觀局限性,如是否具有主觀惡性、是否具有嚴重的損害后果等。另一方面家庭冷暴力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具有一定私密性、隱蔽性和不確定性,受害人舉證困難,常常使施暴者逃脫法律制裁。

    家庭冷暴力的現狀

    家庭冷暴力普遍存在。根據中國法學會對全國三千多個家庭的調查數據表明三種家庭暴力發生率排名依次為冷暴力、身體暴力、性暴力。在存在矛盾的家庭中,有60%以上的家庭存在丈夫冷落漠視妻子、對妻子實行經濟上控制、限制妻子同異性朋友往來的現象;有88%的夫妻雙方互不理睬。

    2005年10月11日,中央電視臺的調查節目《歷程》中,做了一次城市家庭婚姻現狀遭遇家庭冷暴力的問卷調查,心理學家劉黠博士歷時16個月,對北京、天津、武漢、長沙四城2000多個家庭進行調查,調查結果顯示有93%的家庭對自己的婚姻狀況不滿意,70%以上的家庭都有過或正處于不同程度的冷暴力。結果表明,冷暴力已經成為現代家庭中常見的生活方式。

    據陜西省婦聯權益部資料顯示,2003~2009年,陜西全省縣級以上婦聯組織受理各類家庭暴力投訴16132人次。在婚姻家庭案件中的弱者幾乎不同程度地都遭受過家庭冷暴力。在施暴者的群體類別中,城市知識分子居多,農村往往表現為拳腳相加的熱暴力。但隨著城市化進程加快,農村進城務工人數的激增,農村出現不理睬甚至遺棄的家庭冷暴力日益增多。現如今,家庭冷暴力已演化為一種普遍性的社會問題。而其范圍遠不止于我國,世界各國都不同程度地遭受家庭冷暴力,無數人都遭受過或正在遭受這種暴力行為所帶來的巨大創傷,深受其害,倘若再不對受害者提供相應的法律救濟和制度保障,必定還會有不特定的多數人被淪為家庭冷暴力的犧牲品,悲劇的重演定會成為必然。①

    對家庭冷暴力狀況認識不足。在現代社會,人們的生活節奏加快,工作壓力增大,許多夫妻常常白天忙于工作而缺乏交流,很晚回到家時往往因疲勞倒頭便睡,不知不覺便冷落了對方。雙方大多意識不到這是“冷暴力”的開始,長此以往,雙方便會一步步從缺乏交流、到情感焦慮、最后陷入情感淡漠的家庭冷暴力的困境,最終導致冷暴力升級。但許多人還沒有認識到雙方無話可說、不關心對方和家庭、對對方視而不見、限制對方與異性朋友交往、在經濟上控制對方、長期拒絕與對方過性生活、辱罵或恥笑對方等行為都屬于精神層面的暴力,即家庭冷暴力。

    據2010年《中國區域性婦女受暴力侵犯研究報告》對四千名受訪者的調查數據顯示:受訪者中很同意和同意屬于家庭暴力的比例最高的依次是:猜疑殺害妻子為88.02%;因不能生育虐待妻子為87.5%;愛情自私殘害妻子為86.91%;拳打腳踢妻子為85.88%;喜新厭舊坑害妻子為84.63%;妻子不同意強迫發生為78.96%。不贊同是婚姻暴力的比例最高的依次是:對妻子視若無人為31.6%;經濟上限制妻子為30.86%;對妻子說粗話、辱罵為24.51%;羞辱妻子為23.54%。前幾項是用武力傷害妻子,后幾項是在精神上傷害妻子。這些數字告訴我們,許多人還沒有意識到精神層面的暴力,屬于家庭冷暴力。

    家庭冷暴力多發生在城市高學歷家庭中。受家庭內部矛盾的多元化、婦女社會地位提高等因素影響,傷害對方精神和心理的家庭冷暴力現象正逐漸侵入城市一些高學歷、高職位、高收入的知識分子家庭和白領家庭,成為城市家庭的一種“流行病”。由于他們文化程度較高、收入高,有一定社會地位,很顧及自己的臉面,不愿大吵大鬧。這些人大多認為拳腳相加的暴力不符合自己高學歷的身份,同時會留下傷痕證據,很容易鑒定,也容易引起社會的重視。有所顧忌,所以冷落、漠視、諷刺、挖苦成為他們對付對方常用的手段。根據山西省婦聯調查的數據顯示,有四分之一左右的家庭承受著家庭冷暴力,其中25%發生在高級知識分子家庭中。

    家庭冷暴力導致離婚案件呈現上升趨勢。據統計,2012年廣州、佛山兩市法院受理的婚姻家庭案件不斷上升,而家庭暴力案件在婚姻家庭糾紛中仍占絕大多數,其中拳打腳踢的身體暴力正逐步減少,以諷刺、挖苦、冷落、漠視、疏遠和放任等語言和不作為方式表現的精神暴力卻有逐年上升趨勢,并逐漸成為家庭糾紛、離婚案件的主要原因,冷暴力已成為女性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最大殺手。

    據《長沙晚報》2007年11月27日報道:近兩年來,隨著“零暴力社區”和婦女維權工作的推進,家庭暴力投訴現象明顯減少,但冷暴力日漸突出,冷暴力問題占據了婚姻咨詢案件的四成以上。年輕夫婦發生矛盾時慣用冷暴力,冷暴力正逐漸成為離婚的主兇。

    預防家庭冷暴力的法制不健全。目前,我國尚沒有預防制止家庭暴力的專門立法,更不用說專門預防家庭冷暴力的立法。我國反對家庭暴力的規定散見于《婚姻法》及司法解釋中。且《婚姻法》中有關的家庭暴力的規定比較原則、籠統、不健全,司法部門對家庭冷暴力難于把握,使得冷暴力的實施者得不到應有的制裁。

    2008年兩會期間,重慶人大代表嚴琦向大會提交了一份《關于預防和遏制家庭冷暴力的建議》,呼吁盡快修改相關法律或頒布司法解釋,建議將以隱蔽的方式實施的家庭冷暴力納入反家暴法調整的范圍,通過立法和司法解釋防止家庭冷暴力。隨后各地省、市人大常委會先后頒布了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條例,目前已經有20多個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地方性條例,針對冷暴力的維權投訴和求助越來越多。

    家庭冷暴力的危害

    隨著社會的變革,家庭功能的轉變,家庭冷暴力日益增多,且逐漸由由高學歷家庭發展到普通家庭,由城市家庭蔓延到農村家庭。從我國目前家庭冷暴力的現狀看,家庭冷暴力普遍存在,已經成為家庭破裂的重要原因,它不僅給家庭成員帶來精神傷害,而且影響了社會的和諧穩定,已成為現代我國婚姻家庭的重要“毒瘤”。家庭冷暴力侵害的分類客體與一般的家庭暴力侵害的分類客體一樣為法律所保護的婚姻家庭關系,但在暴力行為所侵害的直接客體方面,與主要侵害家庭成員生命、身體和健康的其他暴力形式不同,它所侵害的直接客體及其所造成危害更為復雜。

    對家庭的危害。家庭冷暴力使受害人精神遭受傷害、人格尊嚴遭受侮辱,長期處在痛苦的煎熬中,造成受害人情緒不穩、焦慮、抑郁、無助、恐懼等,并產生畏縮、孤立、人際交往障礙,生活工作受到影響,有的甚至失去生存的勇氣,走向絕路。通常身體上的創傷可以愈合,而內心的創傷難以撫平。所以,家庭冷暴力其給受害人造成的精神傷害遠比拳打腳踢的顯性暴力更嚴重,冷暴力的受害人長期生活在冷漠、緊張的氣氛中,導致心情抑郁或精神上的崩潰,有的積憤難消選擇逃離、自殺、殺人等方式尋求解脫。長期存在家庭冷暴力的家庭,夫妻感情受到傷害,婚姻關系發生扭曲,沒有人愿意在這種冰冷的、僵死式的家庭中生活,因此大部分夫妻選擇離婚。雖然有些存在冷暴力的家庭為了孩子、為了面子并未選擇離婚,但并不幸福,在痛苦中煎熬,家已經名存實亡,這給家庭和社會的穩定帶來了隱患。

    生活在冷暴力家庭中的未成年子女,他們的學習也會受到很大影響。美國一位心理學家曾做過一個實驗,將實驗的學生分為三個小組:對第一組的學生經常給予鼓勵和表揚,對第二組的學生則不管不問,放任自流、任其發展,對第三組學生常常給予批評、指責。實驗顯示,備受關愛的第一組學生成績進步最快,常遭批評的第三組學生也有一些進步,而無人關心的第二組學生幾乎無任何進步。婚姻家庭咨詢師將此理論移植到家庭建設中,認為夫妻之間的冷落、歧視對未成年子女的學習、健康成長負面影響較大。更為嚴重的后果是嚴重影響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長,生活在家庭冷暴力家庭下的未成年子女,大多性格怪癖、消極、自卑、冷漠、殘忍、焦慮、沮喪自私、行為怪誕、難以與人溝通,甚至自我封閉,不相信任何人,并容易表現出對同齡人的攻擊,敵視社會、報復社會,嚴重的會自殺或進行其他違法犯罪。統計顯示,有違法犯罪記錄的青少年中絕大多數是由于父母間的家庭冷暴力進而對自己施暴或冷落而離家出走,流落街頭,被社會上的不法分子引誘、利用而走上違法犯罪道路的。家庭冷暴力在給受害者造成精神痛苦的同時,自己也會帶來嚴重危害,導致家人對施暴者的怨恨和疏離,使其變得孤立無援,可能因此失去家庭,變得無家可歸,精神上遭受痛苦,自身的生存受到威脅,并可能因受害者的報復反抗而遭遇生命危險。冷暴力會使施暴者變得對社會仇恨、對他人更冷漠,甚至變態,影響施暴者人格的健康發展。

    對社會的危害。家庭是社會的基本單位,家庭的和睦直接關系到社會的穩定,家庭冷暴力導致家庭破裂,引發社會的不穩定因素。長期遭受冷暴力侵害的受害人,無法用法律手段保護自身合法權益,常常把對配偶的不滿發泄到未成年子女身上,如打罵、傷害孩子,使得未成年子女流落街頭,增加犯罪率,或尋求外遇、賭博、吸毒等不道德或不法行為,甚至自殺或伺機報復對方、殺害對方,給社會的安定造成了嚴重的負面影響。

    社會的發展和進步是社會全體成員共同的事業,需要每個成員的積極參與和共同努力。而那些身處家庭冷暴力困境的受害人,在其人格、尊嚴、名譽等最基本的權利受到侵害時,很難全身心地投入到社會生產、生活和工作中去,影響他們參與社會活動的積極性,導致其社會和政治參與度下降;而且因冷暴力而產生的各類救助制度和懲戒措施增加了社會成本,加重了社會的負擔,這些都直接或間接地影響了社會的進步和發展,應該引起全社會的重視。

    (作者為山西大學商務學院副教授;本文系山西省法學會2012年資助項目“家庭冷暴力現狀分析及對策研究”的階段性成果,項目編號:SXLS(2012)B242012)

    【注釋】

    第5篇:家庭暴力的含義范文

    【關鍵詞】配偶權;侵權;救濟

    家庭是社會的基礎,而家庭的建立很大程度上依賴于婚姻的締結,可見婚姻關系在整個社會生活中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婚姻的狀況影響著家庭的和諧,同時也關系著整個社會的和諧。配偶權的確立就是為了在法律上明確夫妻間的權利義務,以維持婚姻關系的穩定與和諧,從而更好的保障整個社會的和諧。在現實生活中,侵犯配偶權的行為也是屢見不鮮的,如何保護被侵權人的合法權益,就需要對配偶權侵權損害賠償的主體及方式進行進一步的研究。

    一、配偶權概述

    我國婚姻法中沒有明確的配偶權的概念,對配偶權的的定義僅限于學者的研究,因此對于配偶權的理解在一定程度上還存有爭議,沒有統一的標準。這些爭議也主要體現在對于配偶權性質的不同理解而導致的對配偶權所做出的不同定義。

    1、配偶權的概念

    配偶權的概念來源于英美法系,大陸法系國家雖然對配偶間的權利義務有具體的規定,幾乎都沒有給配偶權下一個完整的定義。我國婚姻法也未對配偶權作出規定。在英美法系國家,配偶權是指配偶之間要求對方陪伴、鐘愛和幫助的權利。目前,我國學者對于配偶權的概念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一是婚姻存續權說,該說認為配偶權就是存續婚姻的權利,其內容基本同于英美法系國家的定義;二是身份說,該說認為配偶權是夫對妻以及妻對夫的身份權;三是基本身份權說,該說認為配偶權是指夫妻之間互為配偶的基本身份權,表明夫妻之間互為配偶的身份利益,由權利人專屬支配,其他任何人均負不得侵犯的義務;四是人身權說,該說認為配偶權是指基于配偶身份享有的人身權。上述觀點體現了學者對配偶權的不同理解,都在一個側面表達了配偶權的內容。但通過全面的考察配偶權,其定義應為:夫妻雙方基于配偶身份而產生的特定的人身和財產方面的權利義務關系。

    2、配偶權的性質

    對于配偶權的概念之所以存在爭議,其主要原因在于對配偶權的性質有不同的理解。首先,在人身權還是財產權的問題上,目前一般的觀點認為配偶權為人身權而否認其財產性質。回顧配偶權的發展,配偶權經歷了從身份權到人格權的轉變,但仍然是在人身權的范圍內發展。然而社會發展到今天,婚姻已不再是簡單的身份的依附,也不僅僅是人格獨立的問題。人們在婚姻生活中不可避免的要發生財產關系,因此財產權本就是配偶權的應有之意。而且男女雙方因婚姻的成立而具有配偶的身份,形成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夫妻關系。夫妻關系的內容包括夫妻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因此,就配偶權的性質而言,它既不是簡單的財產權,也不是簡單的人身權,而是因配偶關系產生的財產權和人身權。

    其次,配偶權是絕對權還是相對權。配偶權的本質特點是相對權,即權利主體和與之相對應的義務主體都是特定的。然而隨著社會的發展,一些混合形式的權利,即有些權利一方面是絕對的,另一方面又是相對的;或者說針對某些特定人的相對權也或多或少的同時受到針對第三人的保護,在這方面和絕對權類似。配偶權便是一個典型,配偶權本事約束婚姻關系中夫妻雙方的,但在某些方面也約束婚姻關系之外的第三人。

    3、配偶權的內容

    既然配偶權兼具人身權和財產權的性質,那么配偶權的內容也應該包括配偶人身權和配偶財產權兩個方面。

    (1)配偶人身權,是指夫妻基于各自的獨立人格和配偶的身份所享有的與其人身不可分離的權利。具體包括:夫妻姓氏權、住所決定權、選擇職業自由權、配偶隱私權、配偶知情權、同居請求權、請求權、生育請求權、監護權、日常事務權、受撫養輔助權、離婚權等。

    (2)是配偶財產權,是指配偶基于婚姻而享有的以財產利益為內容的權利。主要包括財產共有權和財產繼承權。

    由此可見,配偶權是指雙方基于配偶身份而產生的特定的人身和財產方面的權利義務關系。是一種基于身份關系而產生的人身權和財產權的綜合,是包含有絕對權內容的相對權,同時也是權利和義務的集合體。其內容主要包括配偶人身權和配偶財產權。

    二、目前我國配偶權侵權的具體形式

    目前,在我國對與配偶權的侵害主要體現在對配偶人身權的侵害,而且這些侵權行為主要體現為以下幾種具體形式:

    1、重婚行為

    重婚行為,是指有配偶者而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其結婚的行為,是嚴重的侵害配偶權的行為。其中的結婚,既包括法律婚,也包括事實婚。這種行為,在刑法上構成刑事犯罪,在民法上應當構成侵害配偶權的侵權行為,在追究刑事責任的同時,應當追究民事責任。在這種侵權行為中,可能包含婚姻關系當事人的過錯也可能包含婚姻之外第三人的過錯,更可能是包含二者共同的過錯。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行為,是違背配偶的忠實義務,侵害配偶權的行為。這種侵權行為的需要以下構成要件:首先,要求加害人必須是有配偶者,無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不構成這種侵權行為。在現實生活中,未婚者同居已經漸成時尚,大有成為“準婚姻”的可能。對此,在修改《婚姻法》中,很多人主張將其規定為新的婚姻制度,對此意見立法者沒有采納。其次,行為人應當是與他人同居。同居的含義,應當是在一起共同生活,在一起起居,餐飲,進行。同時還應該是持續一定的時間,因為僅僅有一、兩次在一起短暫的起居、性生活,僅僅是通奸的行為,不能叫做同居。具備以上要件,應當構成這種侵權行為,加害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同樣在這種侵權行為中,可能包含婚姻關系當事人的過錯也可能包含婚姻之外第三人的過錯,更可能是包含二者共同的過錯。

    3、實施家庭暴力

    實施家庭暴力,侵害的對方權利人不僅僅是配偶,侵害的客體也不僅僅是配偶權,還包括其他。例如,對孩子和老人實施家庭暴力的,也構成侵權,但不是侵害配偶權。實施家庭暴力侵害配偶權的,僅僅指的是對配偶實施家庭暴力的行為。對配偶實施家庭暴力,可能造成傷害,也可能沒有造成傷害。侵害的客體也不單純是配偶權,同時侵害的還有健康權或者身體權。造成傷害的,侵害的是健康權;沒有造成傷害的,侵害的是身體權。因此,這種侵權行為實際上是一種法規競合,行為人實施的一個行為,既侵害了受害人的一個權利,又侵害了受害人的另一個權利。由于實施的是一個行為,因此可以就一個行為的訴因,而不是行使兩個訴權。這樣,受害人可以選擇一個訴因,究竟是選擇侵害配偶權,還是選擇侵害健康權(或者身體權),由加害人自己決定。

    4、虐待、遺棄

    虐待配偶者,有些是與對配偶實施家庭暴力行為是一樣的,但是也有的虐待不構成家庭暴力。與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一樣的行為,構成請求權的競合,由當事人選擇訴因。沒有與實施家庭暴力的行為競合的虐待配偶行為,構成獨立的侵害配偶權的行為。遺棄配偶者,是一種不作為的行為。即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對配偶一方不盡配偶的扶養、扶助義務,使配偶一方遭受精神上的痛苦。

    以上幾種侵害配偶權的形式,都會使被侵權人遭受到肉體和心靈上的巨大打擊,甚至導致夫妻間婚姻關系的終結,鑒于此對于被侵權人來說這無疑是一種巨大的傷害,然而如何保護被侵權人的合法權益呢,這就需要我們在立法上進一步明確對于配偶權侵權的救濟方式。

    三、完善我國配偶權侵權損害賠償的主體及方式

    針對我國目前存在的侵害配偶權的幾種形式,以及配偶權的自身特點,我們可以從賠償主體和賠償方式兩方面來進一步完善配偶權侵權的救濟方式,以使被侵權人獲得最大程度和范圍的賠償,獲得更好的法律救濟。

    1、關于配偶權侵權損害賠償的主體

    由于配偶權的性質不僅僅是相對權,其具有一定的絕對性,同時從配偶權侵權的具體方式中我們也不難看出,侵犯配偶權的過錯方也可能是婚姻關系外的第三人。因此在確(下轉第212頁)(上接第209頁)定配偶權侵權的賠償主體時,應當考慮到第三人對于配偶權的侵害,而使其承擔一定的賠償義務。

    但是,在《婚姻法》規定中,雖然沒有明文規定,但是可以看出,規定的賠償義務主體,僅僅是有過錯的一方當事人,即受害人向有過錯的一方配偶請求賠償,沒有規定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實際上,在重婚和與他人同居的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關系中,是完全可以向重婚和同居的對方請求損害賠償的,因為他們是這一侵權行為的共同加害人,構成共同侵權行為,有責任賠償受害人的損失。學理認為,確認侵害配偶權賠償的權利義務主體,原則是有利于維護現存的合法婚姻關系,有利于制裁民事違法行為。如果受害人在愿意保持現存的婚姻關系而不追究其配偶的民事責任的情況下,即沒有離婚的,可以不將他或她的配偶作為加害人,而只將“第三者”作為加害人予以追究。這樣,既可以制裁違法行為,又可以保護現存的合法婚姻關系不致破裂,有利于社會的安定和婚姻家庭關系的穩定。

    2、關于配偶權侵權損害賠償的范圍

    在配偶權侵權賠償的范圍上,可以包括財產損害賠償、人身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因為配偶權的性質決定了配偶權的人身性和財產性,相應的對配偶權的侵權侵害賠償也應當包括財產和人身兩方面,而對人身權的損害賠償方式中當然的包括了精神損害賠償。另外侵害配偶權的具體行為既可能侵害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如將夫妻共有財產用做第三者的供養費用,也可能侵害婚姻當事人的人身權,如損害一方當事人的名譽權、身體權、健康權等,因此受侵權一方當然可以提出財產損害賠償、人身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綜上所述,侵害配偶權的行為嚴重的損害了被侵權人的合法權益,也使夫妻雙方的婚姻關系出現危機甚至是終結。這些行為不但有損于婚姻家庭的穩定,也對社會的安定帶來了一定的威脅。有的時候我們雖然無法制止這些事情的發生,但我們卻可以在法律上更大程度上得來保護受侵權人的權益,通過擴大配偶權侵權損害賠償的主體及范圍,更好的保護受侵權人的合法權益,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給侵權人敲響一個警鐘。

    參考文獻:

    [1]張俊浩.民法學原理[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版,第161頁.

    [2]楊立新.人身權法論[M].中國檢察出版社,1996版,第718頁.

    [3]同上.

    [4]余延滿,張繼承.試析配偶權的侵權行為法保護[J].江西社會科學,2008年第2期,第153頁.

    第6篇:家庭暴力的含義范文

    (以下簡稱《解釋》),已于2001年12月21日起公布施行。為便于大家更好地了解《解釋》的內容,筆者將《解釋》起草過程中的有關情況及對部分條款的理解與適用問題作一介紹。

    一、對《婚姻法》“家庭暴力”、“有配偶者與他人們居”問題的理解

    (一)對《婚姻法》禁止家庭暴力中“家庭暴力”問題的理解

    《婚姻法》及《解釋》中規定的家庭暴力問題與人們正在研究的反對家庭暴力運動中對家庭暴力的界定是不一致的。具體差異主要體現在以下三方面:首先,對暴力行為實施著和被實施者的范圍理解不現。國際上通常是將家區暴力理解為發生在夫妻之間或者是形成共同生活關系的男女之間,并不包括對家庭其他成員實施暴力,其次,對家庭暴力內容的表述不同。國際上通常將其概括為對“身體、精神、性”等三方面實施暴力行為。再次,對構成家庭暴力的程度要求不同,構成家庭暴力應具備的條件,許多在我們看來很輕微的行為都可能構成其他國家所指的家庭暴力,甚至將彼此間的冷漠、不理睬也認定為構成家庭暴力。由于一旦認定構成《婚姻法》及《解釋》中規定的家庭暴力,在確認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且調解無效時,就會成為判決應當準予離婚的理由和依據,而且涉及到請求損害賠償問題,所以在認定上應該慎重,適用相對嚴格而客觀的標準。《解釋》對家庭暴力的界定,不僅僅限于發生在夫妻之間。對家庭其他成員實施的某些行為,也可能構成家庭暴力。家庭成員之間偶爾發生的爭吵、打罵,不能一概作為《解釋》中的家庭暴力來對待,暴力行為必須在客觀上給對方造成一定的傷害后果,才能予以認定。《解釋》是否要參考其他國家的規定和理解,將性暴力單獨列出與“身體、精神”暴力共同進行規定,在起草過程中曾有不同意見。一種意見認為應與國際通常采用的說法相一致,贊成單獨列出。另一種意見認為沒有必要將此單獨列出,因為對“性”方面實施的暴力,完全可以體現為對身體、精神方面造成的侵害,故不用再明確指出,贊成這種意見的居多。所以《解釋》吸收了多數人意見,沒有將此問題單獨列出,而是認為性暴力問題可以通過其他兩方面規定加以適用和解決。關于家庭暴力與虐待的關系問題,應該說虐待的性質和危害程度要比家庭暴力更嚴重,家庭暴力只是虐待諸多表現中的一種,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二)時“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問題的理解

    《婚姻法》第3條規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如何認定這一問題?《解釋》從幾方面作出規定:即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對外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與婚外異性”的表述,將那些有配偶者與同性之間形成的同居關系,排除在婚姻法調整范圍之外。如果有配偶者在外與其他婚外異性公然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則屬于重婚,可能構成重婚罪,應由《刑法》和《婚姻法》其他條款調整,所以要求對外“不以夫妻名義”相稱。在認定構成同居關系時,應從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長短、雙方關系的穩定程度等方面進行把握。在討論過程中,有人建議就同居問題規定出一個明確的期限,雙方共同生活達到規定期限的,即可認定為同居。我國目前已有些地方的法院就本地區審理此類問題時作了時間上的界定。考慮到我國各地區實際情況不同,如果采取一刀切的做法,反而不利于具體案件的審理。不完全符合實際。現在的規定,相應地給辦案法官一定的裁量權,對法官的公正執法能力及法律素質都要求較高。

    二、關于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有關問題的理解

    《婚姻法》在堅持結婚必須登記的大前提下,針對我國存在著大量男女雙方未經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現實國情,規定這些人應當補辦結婚登記。由于我國目前在婚姻登記過程中,許多非當事人原因造成的無法登記或登記難的情況時有發生。如因交通不便、所居住地方未設登記機關,有些地區存在辦理結婚登記搭車收費,增加當事人負擔等,使得許多人索性不辦理結婚登記。為了不將這些人都劃入同居關系的行列,立法采取了變通的辦法。遵循立法本意,《解釋》對當事人補辦結婚登記的,承認其婚姻效力可以向前溯及到雙方均符合法律規定的結婚要件時。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法院要求離婚的,人民法院如何處理,按以往的做法,除了可以認定為事實婚姻外,一律按解除非法同居關系對待。《解釋》規定對不屬于事實婚姻的同居關系,當事人要想作為婚姻關系對待,補辦結婚登記是必要前提和唯一救濟手段,必須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同時,對事實婚姻的確認問題,與以往相比,《解釋》也有條件地適當放寬了限制。

    三、對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制度中相關問題的理解

    (一)有權申請宣告婚姻無效和請求撤銷婚姻的主體資格問題

    《婚姻法》規定了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制度,有權就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主體除婚姻當事人以外。是否包括利害關系人,立法未明確。《解釋》對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采取了不同規定:

    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可以由利害關系人提出;而請求撤銷婚姻效力的,只有受脅迫一方的婚姻當事入本人才能依法享有,其他任何人都無權提出。

    《解釋》有條件地允許利害關系人提出宣告婚姻無效的請求,以期能夠在尊重當事人私人生活權利和維護社會公共秩序之間尋求最佳結合點。由于導致婚姻無效的事由是法定的,即由于重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未達法定婚齡等原因造成的,這些情況,對社會風氣及其他人都可能造成較大的負面影響。因此,允許婚姻關系當事人以外的其他利害關系人提出請求,但其范圍嚴格限制在四種無效情形中,除因重婚而請求宣告婚姻無效的利害關系人還包括基層組織外,其余一律都僅限定在當事人的近親屬范圍內。

    在可撤銷婚姻問題上,脅迫行為的行為實施人與受到脅迫的人,都是廣泛的含義。具體而言,脅迫行為的實施者除一方婚姻當事人以外,還包括其親友,本人及其親友以對另一方實施脅迫為要挾并導致對方被迫結婚的,都屬于可撤銷婚姻。同理,受脅迫者既可以是婚姻當事人,也可以是屬于其一方的親友。對于因受脅迫而結婚的,就可以請求依法予以撤銷。

    不允許婚姻關系中受脅迫一方當事人以外的人提出撤銷請求,除前述原因外,還考慮到可撤銷婚姻主要是受脅迫一方因受到威脅而違背真實意愿結婚,違反了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則。

    法律賦予婚姻當事人中受脅迫一方本人可以行使請求撤銷的權利,讓其表達自己真正的意思,以糾正錯誤,這些都完全可以由其本人親自行使,沒有必要再讓過多的人介入。如果脅迫行為的實施方,結婚后以自己一方當初有脅迫行為為由請求撤銷婚姻的,依法不予支持。

    因為其當初的本意就是要對方與之結婚,不得隨意反悔,惡意曲解法律。

    (二)關于宣告無效婚姻制度中是否存在阻卻事由問題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宣告婚姻無效的,以何時的情況為判斷標準在起草過程中有過不同意見。《解釋》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宣告婚姻無效的案件,必須是起訴時仍然存在法律規定的無效情形,否則不予支持,即申請宣告問題上存在阻卻事由,由于阻卻事由的出現,將導致不能出現無效婚姻的結論。如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當初雙方結婚時至少一方屬于未到法定婚齡的,若當時提出。應該認定為無效婚姻,對當事人的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應支持。但隨著時間的推移。若雙方當事人均已符合法定婚齡后,再以結婚時未達法定婚齡為由請求宣告婚姻無效的,依法不應予以支持。因為法定的無效情形已經消失,從現實狀況判斷已經屬于合法有效婚姻的,不能再主張宣告無效。在《解釋》未公布實施前,對于同類問題由于規定不明,造成法官因理解不同而判決結果正好相反的現象時有發生,今后,這種情況將隨著《解釋》的適用而得以避免。

    (三)審理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案件適用程序的有關問題

    《解釋》對審理宣告婚姻無效和請求撤銷婚姻效力的案件,規定了不同的程序和內容。

    對請求撤銷婚姻的案件,與審理一般民事案件基本相同。難點在于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由于無效婚姻的四種情形是法定的,認定起來相對較容易。對于明顯屬于或不屬于無效婚姻情形的,若還適用審理一般離婚案件時的程序性規定,將調解作為必經程序,又要經過一、二審的訴訟程序才能最終定案。這樣做會使得本來簡單的事情變得繁瑣,有時還會涉及到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加之此類案件又允許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在方便訴訟的同時,又必須做到妥善處理。《解釋》第9條將對婚姻效力的審理與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的審理分別進行了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此類案件時,對婚姻效力問題的審理不適用調解,一律以判決形式作出。

    對婚姻效力問題的審理不適用調解,與一般離婚案件不同,是因為無效婚姻的存在已違反了法律規定,一經當事人申請必須認真審查,是否有效不能以當事人的意志為轉移。而且判決是終結性的,婚姻效力問題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再上訴或申訴,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

    對干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解釋》規定可以調解,如果調解成功,另行制作調解書。如果調解不成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訴,即適用兩審終審制。由于允許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當案件由利害關系人提起時,其只能就婚姻效力問題提出請求,而無權要求處理當事人的財產及子女問題。如果婚姻當事人提出主張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共審理,如果婚姻當事人不提的,可以另近解決。

    另外,《婚姻法》規定了在審理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但如何才能將這種保護落到實處,無具體規定。在以往的審判實踐中,基于婚姻乃雙方當事人之間的事情,與他人無關的思想,一般在審理離婚案件過程中,不允許第三人參加訴訟,其合法的財產權益很難得到切實保障。為了落實立法對合法婚姻當事人保護的本意,《解釋》賦予了合法婚姻當事人參加訴訟的權利,第16條規定準許其以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身份參加訴訟。這樣,審理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時,重婚一方的合法婚姻當事人有權決定其是否參加訴訟。

    (四)關于對《婚姻法》第12條自始無效問題的理解

    對于自始無效的認識,一直有兩種觀點,一種是當然無效主義,持這種觀點的人認為只要是屬于法律規定的自始無效的情況,無需任何形式的宣告和確認,因為這種行為自從其產生的一開始就是法定的、當然地無效,就相當于沒有發生過該行為一樣。另一種觀點是宣告無效主義,主張需要經過宣告確認程序后,才發生自始無效。雖然二者在認定無效的結論上一致,但將導致實踐中產生重大分歧。以對重婚的認識為例,如果甲先與巴登記結婚后,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又與丙登記結婚。那么某甲的行為是否構成重婚?依兩種觀點進行分析就會得出相反的結論。按當然無效主義的觀點,后一結婚登記是當然、自始地無效,不發生任何法律效力,相當于沒有發生另一個婚姻關系,所以根本談不上重婚。而按照宣告無效主義的觀點,某甲的行為已構成重婚,其與丙所結成的婚姻關系經宣告確認后,自始無效。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是不告不理的原則,當事人提出申請,是人民法院受理的前提和基礎。但如果采取當然無效主義,人民法院受理的意義何在?我們的審判實踐中已經有當事人基于當然無效主義來否認自己屬于重婚的真實條件發生。如果不作出解釋,將導致對一系列問題的處理都無法統一,勢必給我們的審判實踐造成混亂。在我們就司法解釋去各地向各地征求意見時,無論是法院系統內部、還是全國婦聯、民政部及專家學者們,對這一問題,絕大多數都是贊成采取宣告無效制度。《解釋》吸收了多數人的意見,將自始無效理解為“在依法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時,才確定該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護”。

    四、對夫妻財產問題有關規定的理解

    關于夫妻財產制度問題,更多、更細的解釋工作計劃在后期起草第二批司法解釋時作具體規定。在本次《解釋》中,對《婚姻法》第17條、第19條、第42條等條文的規定及有關問題,進行了相關解釋。

    《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或妻對夫妻共有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能否將這一條款理解為類似屬于國外有些關于家事權的規定呢?為了便于實際中更好地操作,《解釋》將夫或妻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區分為兩類,而分別作出規定。一類是因日常生活需要而為,對于共有財產的變動影響不大的普通處理決定,例如日常的食品采購、數額較小的處分等。在外部看來,對于這種處分,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一方當然地享有處理權,且一經作出即代表雙方的共同意思表示。另一類不是基于日常生活需要而為的,對共有財產而言是一種相對重大的處理決定,例如為投資而將共有的儲蓄用于購房、買車等。對此類處理決定,夫美雙方應當平等協商,達成共識,共同對外做出決定。為了更好地保護交易安全,維護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解釋》規定如果夫或妻所為,足以使他人有理由相信屬于夫妻一致意見的,對他人而言即可將其決定視為雙方共同意思表示,夫妻中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進行抗辯。

    同樣,夫或妻以夫妻雙方之間有財產約定為由對抗第三人的,《解釋》對《婚姻法》第19條的理解也是按照有利于第三人的原則,將舉證責任分配給了主張權利的夫或妻一方。其必須能夠證明該特定第三人清楚、明確地知道夫妻間事先有財產約定及約定將導致的后果的,才可以對抗該第三人。

    關于一方婚前財產,婚后仍然歸原所有人所有,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共同財產,這是符合物權法的基本理論的。原來,最高法院曾有過司法解釋,規定一方婚前所有的動產和不動產,在結婚后達到規定年限的,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對待。這一解釋與現行法律相抵觸,依法應不再適用。有人提出此條司法解釋的廢止,使得法院在審理離婚訴訟時,不利于保護弱勢群體的利益,尤其是不利于保護女方的權益。因為在我國廣大的農村地區,還保留著男方置辦房屋、重要的生產、生活資料后,男女方進門,婚后女方也多是在家操持家務,沒有什么經濟收入來源。共同生活多年以后,發生離婚的,如果按原來的司法解釋,可能女方還能分得一些財產。而按現在的規定,則女方的權利得不到應有的保護。

    實際上,《婚姻法》在有關條文的修改時已經強化了對婦女、兒童等有關群體權益的保護。根據立法的指導精神,《解釋》盡可能在有關條款中細化對弱勢群體利益的保護。例如在對《婚姻法》

    第42雜的解析上,就體現了向弱者傾斜的原則態度。首先,將第42條所稱的生活困難,限定在絕對困難,是指離婚后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的情況。法律將以一方個人財產對離婚時生活困難一方進行帶助,作為一種義務,就應該是一種真正的困難,而不能是因為離婚導致前后生活水平對比明顯下降造成的相對困難,否則對幫助者有失公正。其次,《解釋》將離婚后一方沒有住處的,解釋為屬于生活困難。居住條件是人生存的基礎,而在我國現階段,住房是一項最重要的生活資料,在人的生活中占有舉足輕重的位置。如果本人居無定所,經濟條件有限的話,依靠個人的力量,住房問題一般很難解決,因此離婚后沒有居住條件的,的確稱得上生活困難。離婚時,對于生活困難者,另一方應當對其進行幫助。以金錢等財產進行幫助的,比較容易理解,可以一次性或分期進行幫助。對于立法規定的以其“住房”等進行幫助,如何以住房進行得助,幫助到什么程度,值得研究。法律規定具體辦法先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解釋》中規定以房屋進行幫助的,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是所有權。幫助的最大限度,是生活困難者可以得到對方房屋的所有權。當然,這樣規定并不是說所有的案件都一律要判決以房屋的所有權進行幫助。應該考慮到生活困難一方的困難程度、雙方婚姻關系存續的時間長短、對方的經濟狀況及住房情況等多方面的因素,綜合判斷后進行判決,做到合情、合理、合法地保護當事人的權益。

    五、關于探望權問題的相關規定

    由于探望權是《婚姻法》賦予當事人的一項新的實體性權利,當事人有權依法行使該項權利,并受到保護。《婚姻法》施行前已經審結的案件,由于當時沒有探望權的規定,所以判決中沒有涉及。現在當事人享有該項權利,當無法實現時,向人民法院提出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應于受理。根據立法的規定,對探望權行使的時間、地點、方式等,如果當事人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時,由人民法院進行判決。由于實際生活經常發生變化,就有關權利行使的時間、地點、方式等問題,如果判決過細,在實際履行時因各種情況無法預料,時間、地點等很難保證,容易使雙方產生矛盾,不利于糾紛的妥善處理。同時一旦情況發生變化而無法履行原來的判決,會使糾紛再次訴諸法院,既增加訴訟成本,也不利于維護人們穩定、正常的生活秩序。所以人民法院就此類問題,應盡量進行原則性的判決,給當事人在實際履行中留有靈活掌握的余地。

    立法規定探望權的本意,主要是為使朱年子女身心能得以健康發展,從而有利于其成長。因此《解釋》對探望權若干問題進行的規定,都是為了更好地貫徹這一基本指導思想,例如對中止探望權行使請求權人范圍的規定,就充分體現了這一點。關于行使探望權的主體問題,在起草過程中,曾有一種觀點認為,探望權雖然是法律賦予父母的,但在某些情況下,也應該相應變通些,有條件地允許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人也可以行使探望權。考慮到控望權畢竟是立法規定的一項新權利,對于行使權利的主體,目前還不宜過于擴大,因而沒有采納該觀點。

    探望權的中止行使和恢復行使,并非對探望權的實際處分,只是當出現某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發展的情形時,其行使暫時地受到限制,待中止事由消失后,即可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而重新恢復行使。因而對探望極的中止、恢復行使的處理,不作為一個獨立的訴訟,而是屬于履行已生效的裁判文書過程中發生的情況。處理時,對于要求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以裁定形式作出,對于恢復探望權行使的,以通知形式作出。

    六、關于對《婚姻法》第46條有關問題的理解

    在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一章中,《婚姻法》第46 條規定了因四種法定情形之—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對于該條款具體內容,應從以下幾方面加以理解:

    (一)《婚姻法》第46條所指的損害賠償,既包括物質損害賠住,也包括精神損害賠償。《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四種情形,既可能給受害人造成身體上的傷害,也將會給妥害人造成精神上的痛苦和損害,所以損害賠償應包含對物質和精神兩方面的賠償。

    (二)該條所稱的無過錯方為合法婚姻當事人中的無過錯一方,且該項請求權只能向自己的配偶提出。

    基于第46條規定的本意,該條中所指的無過錯方,只能是離婚雙方當事人中的無過錯方,對于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案件中、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都可能存在天過錯方,但這些人并不能享有該項損害賠償請求權。因為其不是第46條規定的適格的主體。實踐中有不少人建議用此條規定,允許無過錯方向婚姻當事人以外的人請求賠償,例如基于第46條向第三者請來損害賠償。由于配偶權問題在立法中沒有規定,受害配偶對實施侵犯配偶權行為的第三人請求損害賠償就沒有法律基礎和依據,所以基于第46條規定提起的損害賠償請求不能向配偶以外的其他人提出。

    (三)有符合法律規定的過錯情形并導致離婚的,才可以發生該條損害賠償請求問題。此條損害賠償請求的行使,以當事人有過錯并因過錯而導致離婚為前提。如果不起訴離婚而僅依據此條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以及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中,當事人基于第46條提出的賠償請求,依法均不予支持。

    第7篇:家庭暴力的含義范文

    不能說出口的“分手”

    今年32歲的劉麗是河北省定州市人。初中畢業后不久,她來到北京打拼,在天壇東路一家加油站上班。工作后不久,劉麗認識了在建筑工地上班的老鄉王勇。王勇比劉麗大1歲,平時不愛說話。一開始,追求劉麗的人很多,條件好的也不少,但劉麗不愿嫁到外地去,她想著父母年紀大了,身邊離不開人,自己如果找個定州當地的,逢年過節不需要婆家、娘家兩頭跑,能省不少事。就這樣,她選擇了王勇。

    兩人結婚后,在北京租房居住,一起為買房努力賺錢。相處久了劉麗漸漸發現,王勇性格有些孤僻,愛胡思亂想。夫妻倆常因為一點小事起爭執。很快,劉麗懷孕了,便和丈夫回了老家。因孕期反應劇烈,吃什么都吐,劉麗心情不佳。一天晚上,她計劃第二天去醫院產檢,想讓丈夫陪她一起去,王勇卻說:“這點小事,你一個人去就行了,我一個大男人跟在后面像什么!”劉麗一聽生氣了:“孩子是我一個人的嗎?你整天不管不問,這孩子生下來難道跟我姓?”沒想到,王勇一聽站起身來,指著劉麗的臉咄咄逼人地說:“你再說一遍!”劉麗嚇住了,往后退了兩步,抹著眼淚說:“行,這日子過不下去了,我走!”王勇立即臉色鐵青,重重地扇了她一巴掌,并揪住她的衣領狠狠地說:“再說走,我打死你。”劉麗嚇壞了,雙手環抱腹部死死護著孩子,一邊哭一邊喊睡在隔壁的公公婆婆。

    兩位老人拉開王勇,一邊痛罵兒子犯渾一邊安撫劉麗。冷靜之后,王勇似乎知錯了,當著爸媽的面態度誠懇地給劉麗道歉:“你說走我就生氣,這也是因為我太在乎你了。”劉麗低著頭沒說話。公婆在旁邊打圓場:“夫妻之間哪有隔夜仇,吵完就好了,下次再犯,我們都不饒他。”王勇也走到劉麗身邊誠心示好。劉麗一個轉身回到床上,兩人一宿沒有說話。

    2008年7月3日,劉麗順利生下兒子王暉。白天劉麗在家帶一天孩子又累又煩,到了晚上就想讓王勇搭把手幫幫忙。可王勇下了班還跟以前一樣,該出門出門,該喝酒喝酒。最讓劉麗生氣的是孩子生病時,她著急上火,給孩子量體溫、物理降溫,抱著孩子一坐就是一宿,王勇卻睡在床上呼嚕打得震天響。劉麗冷眼看著身邊睡得昏天黑地的男人,眼淚忍不住往心里流。

    一天中午,劉麗在廚房做飯,把孩子放在搖籃里,讓王勇看一會兒。她叮囑丈夫:“寶寶現在什么東西都喜歡放到嘴里,你注意點。”王勇看著電視,漫不經心地應道:“知道了,你忙你的,屁大點的孩子我還看不好!”因為怕孩子鬧騰,他找了不少玩具放在搖籃里,讓兒子自己抓著玩。孩子抓起什么都往嘴里塞,一不小心,一個塑料玩具小熊卡在了嘴里。劉麗來給孩子喂水時,突然發現兒子嘴里卡了個東西,頓時嚇了一跳,急忙下手把小玩具從兒子嘴里摳了出來。抱著孩子,她狠狠地責罵丈夫:“讓你看個孩子,你只顧著看電視,孩子要是有個三長兩短,我跟你沒完。”孩子原本嘴里卡著東西,雖然難受但哭不出來,玩具一被摳出來便大哭不止。王勇聽得心煩,先是反擊劉麗:“一點小事,大驚小怪的!”然后又沖兒子發火,“哭什么哭,跟家里出了人命似的!”

    劉麗忍無可忍,把孩子往搖籃里一放,開始收拾衣服,邊收拾邊說:“我算看出來了,你心里根本沒這孩子,也沒我,這日子還有什么意思!”收拾好衣服,劉麗帶上兒子就要走。王勇把身體往門前一堵,一伸手把劉麗推倒在地,說:“你往哪兒走?想把我兒子帶哪兒去?”劉麗緊咬嘴唇,站了起來:“行,孩子是你王家的,那我走行了吧!”誰知她腳剛跨出房門,王勇一把把她拽了回來,掐著她的脖子狠狠地說:“今天你哪兒也別想去,死也要死在這兒。”劉麗幾乎窒息,她踢蹬著想掙脫王勇的鉗制,可對方力氣太大,她根本無法掙脫。很快,她就一陣窒息暈了過去。

    過了好久,劉麗才清醒過來。她迷瞪了半天才想起來自己被丈夫掐暈了,忍不住臉色鐵青地說:“我是你老婆,你竟能下這么重的手,這個家我待不下去了。”王勇知道自己錯了,當著爸媽的面,撲通一聲跪在妻子面前哀求:“我也是一時失手,你看在孩子的分上再給我一次機會,最后一次機會,我發誓再也不動手了,一定好好待你。”說著,把兒子抱到了妻子面前,“你看看孩子,他這么小,你忍心丟下他嗎?”兒子是劉麗的軟肋,她摟著孩子大哭起來。她不知道丈夫這是怎么了!以前雖然不算溫柔,但也算個男人,現在怎么動不動就打人?知道妻子仍然害怕,王勇再三保證:“只要你以后不提分手、離婚,什么都好說。這個家離不開你,我也離不開你。”

    貼身“監督”令人窒息

    因為害怕丈夫的拳頭,劉麗此后很少再提離婚的事,即使有一些不快,她也藏在心里。果然,王勇沒再打她,雖然有時罵罵咧咧,但最起碼沒有再動拳頭。劉麗想著,日子這么過下去也就算了,把孩子養大,自己就知足了。

    2010年,劉麗把孩子交給公婆照顧,重新回到加油站工作。穩定的工作,安靜的生活,讓劉麗重新回到了正常軌道,她盼著日子就這么過下去,哪怕苦點、累點,只要夫妻倆和和美美,一切都不是問題。可沒想到,幸福太短暫,王勇又惹事了。

    2015年8月,劉麗正在上班,突然接到了丈夫工友打來的電話,說王勇跟工地上一個女工人打架,把對方打傷了,讓她趕緊去醫院。到了醫院劉麗才知道,王勇在工地上因為一言不合,竟然跟女工友動起了拳頭,導致對方左手小指骨折,一顆牙齒被打掉。對方家人嚷著要報警,要給王勇一點苦頭嘗嘗。劉麗賠著笑臉,說盡好話:“你看我們家上有老下有小,他要是進去了,日子還怎么過?大家在一起共事多年,總有些情分在的,咱們私了吧,該我們承擔的我們全部承擔。”抓住了劉麗怕事情鬧大的心理,對方同意私了,但要了一筆不菲的賠償費。家里的積蓄就這么一掃而空,劉麗真是欲哭無淚。

    被工地辭退后,王勇回了老家,整天無所事事,沒錢了就找劉麗要。自己一個女人不僅依靠不了丈夫,還要養活全家,劉麗覺得很累,再次有了離婚的念頭。似乎察覺出了她的這種想法,王勇有事沒事就往劉麗單位跑,甚至當著劉麗同事的面對她舉止親昵。劉麗不情愿,王勇便惡語相向。回到住處,劉麗勸王勇先回老家,找份工作,夫妻倆一起努力,日子依然能過好。可王勇不愿意,說:“你一個人在外面我不放心,我得守著你,不然掙到了錢老婆沒了,這個家還是得散。”

    從那以后,劉麗每天上班王勇都跟在后面,妻子下班他也跟著下班。白天,他就在劉麗單位附近四處游蕩,餓了就吃點面包對付一下,渴了就喝點從家里帶的白開水。丈夫的貼身監督讓劉麗很快就受不了了。她決定跟丈夫深談一次,明確告訴丈夫,要想過下去,他必須振作起來,否則只有離婚。

    妻子多年沒提離婚,這次重提,王勇心里的怒火立刻被點燃。他站起身來,把門反鎖后威脅道:“你說的是真是假?”劉麗挺直身子,提高聲音說:“日子再這樣過下去我也會瘋,被你打也是死,不離也是死,我想痛快一點,你要是個男人,就別拖泥帶水。”王勇一把揪住她的頭發惡狠狠地說:“想離沒那么容易,我就算做鬼也不會放過你。”

    這次劉麗鐵了心要離婚。2015年12月,劉麗向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離婚。得到消息的王勇把岳父岳母請了出來。老兩口思想保守,在他們看來,女人離了婚會被人說閑話,而且他們也舍不得外孫。老父親給劉麗打電話:“不管王勇有什么不對,你離婚就是不行,如果你堅持離婚,以后就別再回娘家。”從小到大,父親從沒跟自己說過這么重的話,劉麗有些于心不忍,加上兒子也打電話來哭訴,告訴她爸爸說了,如果離婚以后就不讓他們見面。劉麗知道,王勇什么事都能做得出來,她怕一旦離了婚,自己如果得不到兒子的撫養權,以后怕是真的見不到孩子了。在家人的勸說下,劉麗無奈退讓,選擇了撤訴。

    這件事情過后,王勇有了一些改變,他和劉麗商量買輛二手車自己跑車。難得看到丈夫這么有干勁,劉麗就借錢給他買了一輛二手車。摸到車時,王勇很是興奮,信誓旦旦地保證一定好好干。確實,一開始王勇干得真的挺好,早出晚歸,一天也能掙好幾百塊錢。劉麗為丈夫終于安定下來感到開心。

    一天,王勇拉了兩名女乘客。上車沒一會兒,其中一個面容憔悴的女人就哭了起來,邊哭邊說:“我要跟他離婚,我是實在受不了了。你看看這是他今天打的,一點不順心就動手,這日子根本不是人過的。”女人擼起袖子給另外一個女人看。王勇一開始沒注意,這會兒才聽明白。原來那個女人在家受了欺負,出來找閨蜜討主意。閨蜜義憤填膺地說:“跟他離,打女人算什么男人!”王勇一聽那女人這么說,便忍不住插了句話:“都說寧拆十座廟不毀一樁婚。姑娘你要多安慰安慰你朋友才是,哪有上來就勸人家離婚的!離不離婚是人家夫妻倆的事,外人不好多說。”對方說:“師傅你是不知道,她老公三天兩頭打她,是個人都受不了。這婚不離,難道還等他把人打死?”旁邊的女人哭得更兇了,閨蜜拍了拍女人,又說:“這事要是擱您身上,您成天打你媳婦,你媳婦能忍著不離婚?”王勇被問得一愣,想說話卻沒張開口。

    晚上回到家,躺在床上的王勇不禁琢磨開了,白天那個女人的一番話,讓他心里堵得慌:劉麗現在是沒提離婚,可只要有離婚的念頭,誰知道她什么時候會撇下自己走人?王勇越想越不放心,覺得還是得看著妻子。

    有了這個想法,王勇拉活就散漫了,三天打魚兩天曬網,沒事就跟著劉麗身后轉。劉麗看丈夫不上進,真是恨鐵不成鋼。很快,兩人又回到了之前的狀態,頻繁發生爭執,好不容易緩和下來的關系又變得劍拔弩張。劉麗越是這樣,王勇越是擔心她離婚。而王勇的不爭氣更堅定了劉麗要離婚的決心。沒多久,劉麗收拾東西搬到了宿舍。

    跨省“人身安全保護令”

    為女子撐腰

    劉麗搬走后,王勇更沒心思開車,天天給劉麗打電話,劉麗不接他就一個勁兒地打。他甚至給劉麗發短信:“日子不想過了,大不了魚死網破,我不好過,你也別想好過。”王勇的威脅讓劉麗心驚膽戰,她知道王勇什么事都做得出來。從那以后,她天天想著這事,夜不能寐。

    2016年3月19日,劉麗擔心的事終于發生了。那天她走出宿舍大門正要去上班,王勇不知從哪兒冒了出來,上來就勒住了她的脖子,拖著她來到走廊邊上。劉麗拼命反抗,雙手死死摳住王勇的胳膊,大聲呼救。王勇順勢掐住劉麗的脖子,惡狠狠地說:“劉麗,我告訴你,你要再跟我提離婚,我就把你從18樓推下去!”說著便作勢要推她下樓。好在宿舍其他員工聽到動靜,大家合力把劉麗救了下來。見來的人多了,王勇罵了幾句離開了。

    第二天,劉麗驚魂未定,王勇又來了,而且直奔劉麗單位。劉麗看王勇來了就想躲避。沒想到王勇惱羞成怒,一把揪住她,當著她同事的面開始罵:“你躲什么躲?今兒你要敢跟我離婚,我不光殺了你,還要殺你全家,有膽你就離!”劉麗臉色煞白,差點暈過去。幸好有幾個男同事把王勇推出了辦公室。

    可讓劉麗崩潰的是,剛隔了一天,王勇再次出現,還帶了把刀。王勇拿著刀對著劉麗比畫:“你是不是覺得我不敢殺你,我跟你說劉麗,你這邊一跟我離婚,我第二天就殺光你全家,你信不信?”劉麗邊跑邊喊救命,并趁王勇被人攔住的工夫報了警。警察很快趕到,對王勇進行了批評教育。

    劉麗以為王勇這下該有所收斂,沒想到剛過一個多星期,他再次持刀威脅她。劉麗近乎絕望,感覺日子兇多吉少,有今天沒明天,估計不等她跟王勇離婚就已經死在他手里了。2016年3月16日,走投無路的劉麗決定向全國婦聯求助。

    全國婦聯相關負責人認為,這是一起典型的“分手暴力”,并將劉麗的求助情況發函至河北省婦聯。

    考慮到劉麗在北京市東城區生活多年,如果回到定州,怕王勇會對她不利。在全國婦聯、河北省婦聯以及北京市婦聯的幫助下,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開出了國內第一張跨省人身安全保護令:1.禁止王勇對劉麗實施家庭暴力。2.禁止王勇騷擾、跟蹤、接觸劉麗及其相關近親屬。保護令有效期六個月,送達之日生效。因為劉麗的案子比較特殊――不到半年時間她兩次離婚,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決定特案特辦,在劉麗有人身安全保護令期間受理她的離婚訴求。

    2016年6月3日,在定州市人民法院和河北省婦聯公益律師的共同協調下,劉麗和王勇終于達成離婚協議:1.王勇與劉麗自愿離婚。2.離婚后兒子王暉由王勇撫養,劉麗一次性支付撫養費2萬元。3.劉麗自愿支付王勇8000元作為援助。

    第8篇:家庭暴力的含義范文

    [關鍵詞]校園暴力 生命教育 生命意識 缺失

    近年來,中小學的校園暴力愈來愈嚴重。筆者認為,在校園暴力的背后,是生命教育的缺失!對青少年進行生命教育,使其在人格上獲得健全發展,養成尊重生命、愛護生命、敬畏生命的意識,讓生命悲劇不再重演,已迫在眉睫。

    一、校園暴力與生命教育的關系

    (一)生命教育(life education)的含義

    在對生命教育的內涵理解上,劉濟良教授認為,生命教育就是“指導學生正確認識人的價值、人的生命、理解生活的真正意義;培養學生的人文精神,培養學生對終極信仰的追求,養成學生的關愛情懷,使他們學會過現代文明生活”。也有學者從人本位和教育的最終目的出發,認為“教育的過程實質上是不斷提高個體生命質量的過程”,“生命教育包括生命意識、生存能力和生命價值升華教育三個層次”。臺灣教育界人士對生命教育進行了深入的研究和細致的實施,他們認為,生命教育的內涵包括從肯定、珍惜個人自我生命價值,到他人、社會乃至自然、宇宙生命的互動與倫理關系等大生命的反省思考,并涉及生死尊嚴、信仰的探討,范圍頗廣。上海也在頒布的《上海市中小學生命教育指導綱要(試行)》認為,生命教育是旨在幫助學生認識生命、珍惜生命、尊重生命、熱愛生命,提高生存技能,提升生命質量的一種教育活動。

    綜合上述觀點,我們認為,生命教育就是通過各種途徑幫助學生認識自己的生命與尊重他人的生命,進而能珍惜人類所共同生存的環境,能主動地去思索生命的意義,找出自己存在的價值與定位,進一步將自己所學回饋社會,造福更多的生命,即:立足生命,發展生命,完善生命,提升生命質量與意義,實現生命全面、和諧、自由發展的教育。

    (二)生命教育的缺失是校園暴力頻發的重要原因

    近些年來,以學生為施暴主體的校園暴力案件一直居高不下,低齡化趨勢也日益明顯。導致校園暴力的原因是多方面的,2004年4月《海峽都市報》等部門曾就“校園暴力狀況”進行問卷調查,認為,“促使校園暴力事件產生的因素”有:家庭背景(23%)、傳媒渲染(22%)、社會暴力文化的影響(22%)、學生自身(17%)、校風(13%)、個別教師輔導不當(3%)。由此可見,家庭、社會、學校教育中存在的問題,是造成校園暴力的最主要的因素。

    孩子世界中的暴力傾向很大程度上是現實世界的投影,孩子缺乏應有的生命意識,歸根結底是孩子所處的環境(家庭、學校、社會)缺乏生命意識的教育。生命意識,不僅包括生命知識,更重要的是對生命的體驗、生命態度(對生命的珍愛與敬畏)、生命的尊嚴感和價值感。雖然素質教育、新課改都提出要把人當做一個全面發展的生命體看待,但由于長期以來對科學理性及科學實證主義盲目崇拜的慣性,當前的學校教育依然是片面強調教育的社會性、工具性,而恰恰忽視了教育的生命性。在一切以升學率、成績為重的功利傾向驅使下,學校教育依然是“只見分數不見人”的“目中無人”的教育,教育、管理工作缺失人性、人情和個性。為應付升學考試的壓力,個別老師甚至會對“問題孩子”采取不理睬、疏遠或諷刺體罰等傷害的行為。這種反人性、反生命的教育將會極大地傷害孩子的自信和自尊,輕則導致他們厭學、自我放棄,重則會影響到他們的心理健康,使他們極易成為校園暴力的施暴者。

    家庭環境和家長的教育方式也會直接影響到孩子的人格形成。有大量的事實和數據表明,父母離異、家庭生活的不和諧或家庭暴力、簡單粗暴的家庭教育方式等很容易使孩子感到缺少尊重、關愛和安全感,從而形成“攻擊性^格”。在家庭暴力發生較多的家庭中長大的孩子,實施暴力犯罪的可能性更大。他們往往采用暴力去解決問題,一方面釋放壓抑,獲取一種心理上的平衡,另一方面還可借此在同學中樹立“威信”。但現在家庭教育更多的問題則是對孩子的過分溺愛和放任,這表面上看是對孩子生命的珍視,而實質上卻是對孩子生命的一種不負責任,使孩子在成長過程中無法形成是非以及價值的基本判斷,以致唯我獨尊、任性妄為。從而形成驕縱或暴力人格,或者社會適應性差,抗挫折能力低,遇到困難和挫折易走極端。

    社會風氣和媒體文化對學生暴力行為帶來的影響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社會不良風氣侵蝕青少年尤其是大眾傳媒過度宣揚暴力、兇殺,助長了校園暴力的滋生。據一些省、市未成年犯管教所反映,少年犯中有70%以上受到過不良文化的影響;暴力型和奸型少年犯中,90%以上看過兇殺、暴力、錄像和黃色書刊。在暴力文化熏陶下的孩子,往往冷酷殘忍,缺乏同情心和憐憫心。血腥暴力的背后實際上是對生命的漠視和掠殺。

    此外,青少年的心理素質差、人格缺陷、心理壓力過重、應對方式不良等,也可能導致他們通過暴力的方式來舒解壓力。從上面的分析我們發現,我們的教育本身缺乏對生命的真正的尊重、珍視和關懷。因此,解決校園暴力需要從家庭、學校、社會各方面著手,從小對學生進行生命教育。

    二、防范和減少校園暴力的生命教育措施

    如何解決校園暴力問題,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一是內容上更多的是從道德、心理健康、法制的角度對學生進行教育,而忽略了生命教育;二是防范策略上缺乏具體的操作性分析。要從根本上防范和減少校園暴力,就必須從多個層面有效地開展生命教育。

    (一)提高對校園暴力和生命教育的重視和理解

    首先應該提高整個社會對此問題的重視和理解。生命教育至少可理解為兩個層面,一是關于生命本質的教育,即讓學生認識生命、敬畏生命、尊重生命、愛護生命、升華生命;二是教育過程的生命化,即教育要以人為本,做到人性化、人性化、個性化。為此,無論是家庭、學校還是社會,都需要轉變教育價值觀,改變“重智輕德”、反生命的社會現象,使教育能夠真正以生命的發展為本真,在教育理念、教育內容、教育方法、教育過程以及教育結果等都要關注生命,通過教育引導人認識生命的意義、發現生命的價值、體驗生命的多彩。

    其次,要通過多種途徑來提高整個社會對校園暴力與生命教育的認識,包括相關法規、政策、制度的制定與落實,各種媒介的宣傳等,其中,學校教育的作用不可替代。教師在生命教育的實施工程中扮演著非常重要的角色,學生生命意識的強弱以及價值取向,更多的是在學校和教師的引導下形成的。教師對學生生命意識的影響,主要表現在教師自身生命意識表現出來的示范效應和對生命意識相關知識、態度和價值觀的傳授和引導。教師自身對生命理解,對生命教育資源的開發、利用以及教育方法等直接影響到生命教育的效果。因而,加強中小學生命教育師資的培訓,配套激勵教師開展生命教育的相關措施,成了生命教育實施的首要任務。

    (二)加強生命教育的針對性

    目前,國內一些省市已陸續開展生命教育,但效果不夠理想,其原因是多方面的,筆者認為,加強生命教育的針對性,有利于防范和減少校園暴力,提高生命教育的實效。國內外的相關研究指出,13、14歲到17、18歲是校園暴力的重點年齡層。這一階段的青少年學生正處于心理斷乳期,隨著第二性征的出現,他們的自我意識逐漸增強,言行舉止趨同于成人,喜歡表現自己,渴望得到別人認同。當他們內心郁積的困惑或憤怒無法釋放時,在感情的沖動下,就可能會通過暴力達到目的。這就要求生命教育無論從對象還是內容、方法上都要有針對性。

    1,教育對象的針對性。在對全體學生進行普遍教育的基礎上,要特別關注那些易沖動、易產生暴力與攻擊行為的少數“問題孩子”及受欺侮者。教師要關心學生的情緒表現,注意發現學生的消極情緒和受拒斥現象,要積極尋找原因,而不應讓受欺侮者忽略、忍耐或者自己解決遇到的問題。

    2,內容的針對性。社會交往能力和自我調控能力是生命適應能力的重要體現,缺乏正確的社會交往能力的人,容易造成與同齡群體的隔離而產生社會交往能力障礙,嚴重時可能導致情緒失控而引發暴力與攻擊。因此,應該著力培養中小學生的社會交往能力和駕馭自我、調控情緒的能力,幫助學生適應與處理人生幾個重要的關系。

    3,具體方法的針對性。針對校園暴力的生命教育方法有不少,筆者在實踐中發現,這些方法行之有效:一是學校可以將一些符合生命關懷的、行之有效的方法概括成規章,要以規章的形式表明,教師在解決暴力問題時應該采取何種恰當的反應。二是針對學生的攻擊性行為,教師應掌握一些輔導策略,如:了解學生在何種情境下最可能表現出攻擊性行為,如何避免此種情境出現;盡可能強化他們的非攻擊性行為,以培養積極的行為,抵制攻擊性行為的發生。避免懲罰性行為,以愛的情感沖淡他們對他人的緊張、敵對情緒等等。三是通過建立同伴關系調節團體,幫助受害者。四是強化自我防范和自我保護,教育學生識別暴力的危險信號。向學生介紹一些反校園暴力的成功案例,使學生明白在受到暴力侵害時,哪些反應是有效的,提高學生的自我維權意識。

    (三)實現生命教育的有效滲透

    鑒于目前學生學習負擔過重的現實情況和生命教育的特點,筆者不贊成將生命教育列為專門的課程,而主張通過教學滲透和適時的專題教育活動相結合的方式,充分發揮學科教學、專題教育、課外活動三大載體的作用,進行生命教育。這種滲透與融入不僅包括融入課程之中,也包括融入教育教學生活之中;不僅以內容的方式融入,也包括在方式方法上體現生命關懷。通過充分發揮各學科課程的功能來挖掘生命教育的內涵,并有機滲透在各門學科、各個環節、各個方面;突出重點,利用課內課外相結合等方式開展形式多樣的專題教育;堅持以實踐體驗為主,以活動為載體,開展豐富多彩的生命教育活動。

    (四)啟動立體化生命教育

    第9篇:家庭暴力的含義范文

    在詩歌已經被解構、被不斷戲謔化的時代,看到這樣的新聞無疑有些令人錯愕,甚至會讓人產生“穿越”的錯覺。回想起來,我們自己也曾經經歷過類似“禁止寫詩”的時代。當然,在那個時代里,被禁止和某一類詩歌接觸的,不僅僅是婦女,而是所有的中國人。在知識青年上山下鄉的火紅歲月里,詩歌也和廣大知青一樣,穿著千人一面的制式服裝,重復著刻板呆滯的詞句。當一些和別人“不太一樣”的年輕人希望擺脫這種桎梏,表達他們自己的心聲時,禁令與懲戒便開始橫行了,創作者被迫秘密行事。由此就產生了我們所熟知的“地下文學”和“地下詩歌”。

    為什么詩歌在過去的中國、前蘇聯、今天的阿富汗婦女群體中會轉變為一種“地下文學”?盡管這些地區具體的情況各異,但其共同的誘因只有一個:自由的表達。阿富汗女詩人賈米娜在她的詩歌中直接表達了對愛情的渴望,而這種表述在臺面上是不被允許的―阿富汗女人不配擁有愛情。正如上世紀70年代以“手抄本”形式而為文學青年熟知的中國詩人那樣,他們表達對自由的渴望在那個年代也是不被允許的,其潛臺詞是,人們不配擁有自由。于是,自由與愛情只好喬裝成了“”,其信仰者必須為之付出極高的代價,例如生命。

    問題在于,當有人為之付出高代價時,詩歌所承載的意義就開始發生改變。例如賈米娜所在的阿富汗,那里絕大多數女性在16歲結婚,其中四分之三是被強迫的。據聯合國估計,90%的阿富汗婦女曾遭受過家庭暴力的摧殘,有的婦女甚至在被后還被要求嫁給者。在這樣一個男權至上的野蠻國度,詩歌對婦女來說已經不再是生活的點綴物,而是進一步成為了她們表達與抗爭的渠道。喀布爾最大的詩社,米爾曼巴赫爾婦女文學會儼然就是一個社會抗爭團體,她們的會員不僅僅是寫寫詩就算,而是要“知行合一”―不戴面紗,穿高跟鞋,她們與不堪忍受的傳統決裂,以一種西方社會女性生活的方式表達抗爭。

    主站蜘蛛池模板: a成人毛片免费观看| 成人精品一区久久久久| 麻豆成人精品国产免费| 麻豆成人精品国产免费| 成人h动漫精品一区二区无码 | 成人午夜国产内射主播| 国产成人精品A视频一区| 亚洲成人aaa| 成人嗯啊视频在线观看| 四虎成人精品在永久免费| 欧美成人精品第一区| 国产成人精品午夜福利 | 亚洲精品成人av在线| 成人综合在线视频| 国产成人精品免费视频大全| 亚洲欧美成人综合久久久| 国内一级毛片成人七仙女| 羞羞漫画成人在线| 久久精品成人国产午夜| 国产成人精品久久综合| 成人美女黄网站色大色下载| 亚洲欧美一区二区成人片| 国产成人精品高清在线观看99| 精品欧美成人高清在线观看| 国产成人 亚洲欧洲| 国产成人综合亚洲AV第一页| 成人自拍视频网| 精品成人一区二区三区四区| 亚洲AV无码成人精品区狼人影院| 国产精品成人久久久| 成人午夜小视频| 成人免费毛片观看| 在线成人a毛片免费播放| 成人在线色视频| 成人做受视频试看60秒| 成人区人妻精品一区二区不卡| 欧美成人伊人十综合色| 成人嘿嘿视频网站在线| 国产麻豆成人传媒免费观看| 国产精品成人一区无码| 国产成人精品动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