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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于家庭暴力的建議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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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于家庭暴力的建議

    第1篇:對于家庭暴力的建議范文

    家庭暴力漸成維權熱點

    近幾年,在吉林省婦聯每年接待的近千件來信來訪中,屬于家庭暴力的案件已經占到40%左右。特別是在家庭暴力“重災區”的廣大農村,相關的投訴案件占到70%左右,已成為社會發展中的一個突出問題。

    2005年發生在吉林省白山市的一起典型的家庭暴力案件曾轟動全省,一時間成為人們街談巷議的熱點話題。從1989年到2005年的15年時間里,周某先后殘害了3名女性,使用刺字、毒打等各種手段對自己的配偶和女友進行虐待。劉某是其中3名受害者之一,在長春市某醫院接受治療的劉某全身上下大大小小加起來一共有316個刺字,占皮膚三分之二的面積,令在場的醫護人員觸目驚心!據劉某講,周某將她囚禁在家中,每天對她進行瘋狂的殘害,他逼迫劉某衣服躺在炕上,然后用針和墨汁在她身上刺字,將“”、“勾引男人”等侮辱性語言刺在她的胸前、背部和腿上。3個月后,因不堪周某的非人折磨,劉某裝作精神失常跑回娘家,在家人的幫助下到公安機關報案,周某被警方抓捕歸案。白山市公安局給劉某及周的前妻吳某鑒定為重傷害,另一位受害者周某為輕傷害。2006年3月20日,白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被告人周景志死刑,緩期兩年執行,;賠償3名原告人各項經濟損失共26萬余元。6月20日,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核準白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周景志的一審判決宣判后,周景志沒有上訴。

    另一個值得注意的現象是,在所有的家庭暴力投訴中,雖然受害者以女性居多,但近年來男性受害者也頻頻出現在有關部門的投訴案件中。2004年11月,吉林省婦女聯合會權益部接到一位王姓男士的投訴,控訴他的妻子經常對他使用暴力。王某是某重點大學的研究生,其妻子是一名普通工人,兩人新婚不久,王某的妻子性情潑辣,經常會因一些家庭瑣事對王某使用暴力。而擁有高等學歷的王某不愿與妻子動手,無奈之下到省婦聯投訴。“社會上的確存在妻子打丈夫的現象,雖還不多見,但也必須引起我們足夠的重視。”吉林省婦女聯合會權益部的工作人員如是說。據某婚姻家庭研究會組織的一次婚姻質量調查表明,在家庭生活糾紛中,丈夫打過妻子的占21.3%,妻子打過丈夫的占15.5%。有專家分析,隨著家庭暴力的升溫,女性對男性施暴的現象會逐漸增多。

    家庭是社會的細胞,是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家庭和諧是構建和諧社會的要素,只有家庭和睦溫馨,社會才能安定、文明、進步。但目前家庭暴力已呈愈演愈烈之勢,不僅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權益,而且影響了社會的和諧、穩定。為了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障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關系,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制定一部符合吉林省實際、專門用來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規已迫在眉睫。

    反家庭暴力遭遇法律空白

    據省婦聯權益部的工作人員講,在實際工作中她們經常會遇到這種情況:妻子遭到丈夫的“動武”后報案,婦聯的干部帶警察將其丈夫拘押,然而往往是不出一二天的時間,受害婦女就跑到公安部門請求放人,細問原委才得知:丈夫是家里的經濟支柱,丈夫被抓,家里斷了經濟來源;雖說暫時受些皮肉之苦,但難保事后丈夫不報復,讓她受到更大的傷害;打人過后丈夫已經認錯,表示了悔改;家人、親戚都已出面幫助說情,應該給丈夫機會……在遭受家庭暴力時,絕大多數婦女首先選擇的是尋求親友的幫助和調解,而真正到公安機關求助的卻寥寥無幾。有的學者認為,這樣的調解不能從根本上消除家庭暴力,不僅無法保護受害者再次免遭侵害,而且還會使施暴方更加有恃無恐,甚至殃及其他無辜的家庭成為受害者。所以,只有訴求法律才能得到根本解決。此外,許多受害婦女在尋求幫助時經常會遭到種種冷遇,無論是鄰居、單位、街道、警察,甚至自己的親人都不愿伸出援手,而大多選擇回避或視而不見。究其原因也非常簡單:“別人”均無權干預夫妻之間的矛盾沖突。在求助無望的情況下,有的受害者會“認命”,苦了我一個成全一個家;有的則往往會采取走“極端”的方式,要么以暴還暴,要么輕生。

    2005年12月1日我國頒布施行的修改后的《婦女權益保障法》中規定:禁止歧視、虐待、殘害婦女。但作為嚴重侵犯婦女人身權利的主要形式之一的家庭暴力卻在該法及相關的法律中沒有明確表述。迄今為止,在我國仍沒有一部專門的法律來規范和制止家庭暴力,特別是在具體操作過程中,對涉及調查取證、判定受害者傷勢輕重,以及對施暴方的制約措施等方面仍缺乏可操作的法律規定。過去,只要遇到類似家庭暴力的情形,人們大多想到的只有到婦聯去解決,而婦聯又往往受限于自身群團組織的性質,對涉及法律范疇的家庭暴力案件無能為力。此外,政府部門、婦聯以外的其他社會群團組織在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過程中如何各司其職,具體應該承擔哪些責任和義務,也無任何法律規定可考。所以,許多人大代表、法律專家呼吁:有關方面應盡快制定和出臺一部專門的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規,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有效的法律保護。

    法規出臺直面家庭暴力

    在吉林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上,《吉林省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條例(草案)》被正式提交會議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對條例制定的必要性上給予了一致的肯定,同時,對條例草案的可操作性方面提出許多建設性意見。2006年12月28日,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對條例草案進行了逐條審議。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省婦聯有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圍繞條例草案的實施主體,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條例草案規定的實施主體不夠具體,缺乏可操作性。省婦聯建議由各級政府的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作為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牽頭部門。鑒于此項工作屬政府事權,常委會辦公廳向省政府發函,請省政府確定。省政府回函同意了上述意見。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將條例草案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負責領導、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做好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組織領導。各級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負責協調、指導各有關部門做好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未成年人、成年男人也有遭受家庭暴力的狀況,本條例對上述群體的合法權益也應予以保護。根據這一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刪除條例草案的第十條,新增一條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的第九條,同時,對條例草案第二十條作了相應修改。為了更好地受理和解決遭受家庭暴力問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應當增加“第一受理單位”的內容。法制委員會采納了這一意見,修改了條例草案第九條第二款,增加了相應規定。

    第2篇:對于家庭暴力的建議范文

    家庭暴力是現代家庭生活的一顆“毒瘤”,不斷地侵蝕著這些不幸的家庭,影響了家庭和社會的和諧穩定。為深入了解竹溪縣目前家庭暴力現狀,探索家庭暴力的主要動因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有效途徑,竹溪縣婦聯在全縣范圍內開展了一次家庭暴力情況調查。通過對市民進行問卷調查、家庭暴力來訪情況統計分析、召開基層婦聯干部和群眾代表參加的小型座談會、個案深入訪談等方式,了解家庭暴力的現狀、家庭暴力的特點、家庭暴力發生的誘因及公安機關在處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件中存在的突出問題,以尋求制止家庭暴力發生的有效途徑。

    一、家庭暴力問題的現狀

    本次調查主要采取問卷調查方式,共向社會不同人群發放《家庭暴力調查問卷》400份,回收有效問卷390份,回收率為98%。在調查中,40%的人認為自己家里存在家庭暴力,其中發生在夫妻間的家庭暴力案件占了60%。

    (一)對家庭暴力的認識

    在調研中發現,有相當一部分市民對家庭暴力的認識存在誤區。

    1、對家庭暴力的范圍認識不全。受傳統觀念影響,大部分市民認為只有“毆打”才是家庭暴力,35%的人認為“辱罵家庭成員”也是家庭暴力。

    2、對家庭暴力的定性認識不足。在被調查的市民中,3.5%的人認為家庭暴力不違法,10%的人說不清是違法還是不違法,有2.5%的人甚至認為家庭暴力是正常現象。

    (二)家庭暴力的特點

    1、家庭暴力具有隱蔽性。大多數受害人認為,家庭暴力系個人隱私,“家丑不可外揚”,如果反映到司法機關,會使家庭矛盾激化,影響婚姻和家庭的穩定,因而受害者大多采取忍耐態度。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家庭暴力行為除殺人和重傷外,司法機關大多作為自訴案件處理,采取“不告不理”的做法。因此,家庭暴力案件中,真正由司法機關介入處理的較少。

    2、家庭暴力多發生在夫妻青壯年時期,它的表現形式一般為毆打、捆綁、禁閉或其他殘忍手段。在調查中,施暴者年齡30歲以下40人,30歲以上的15人,多為青壯年夫妻,毆打占52%,捆綁占30.8%,禁閉占10%,其他殘忍手段占7.2%。

    3、家庭暴力成為處理家庭矛盾的途徑之一。在調查中有3%的人明確表示會采用暴力方式解決家庭矛盾。而問到對解決家庭暴力的具體建議時,甚至有0.1%的人建議“夫妻對打”。

    4、遭遇家庭暴力時,受害者抗爭和自救意識不強。遭遇家庭暴力時,32%的受害者選擇“忍受”和“逃離”的來應對家庭暴力,27%的受害者會“反抗”,只有3%的受害者在受到家庭暴力傷害時會選擇報警。而據婦聯家庭暴力來訪情況統計分析,因被丈夫毆打向婦聯求助的,占因家庭暴力來訪總數的99%,反映受到丈夫經濟限制的占1%。

    二、家庭暴力的原因

    各種原因都可能引起家庭暴力,造成不良后果。在調查中我們了解到,經濟、感情、不良生活習慣甚至一些雞毛蒜皮的事都能引起家庭暴力。在被調查的市民中,5%的人認為雞毛蒜皮的事能引起的家庭暴力;本文來源:文秘站 40%的人認為經濟支配問題會引發家庭暴力;25%的人認為家庭暴力是由不良生活習慣觸發的, 25%的人認為感情問題也是家庭暴力的誘因之一,還有5%的人選擇“其他原因”。發生在夫妻之間的家庭暴力,深究下去,主要有以下幾方面原因。

    (一)封建思想遺留太深,傳統觀念落后。一方面,“三綱五常”、“三從四德”和“男尊女卑”等封建思想并未徹底根除,導致家庭間角色錯位,一些人法律意識淡薄,認為打罵妻子兒女是自己家的事,別人管不著。受害方信奉“家丑不可外揚”,甚至錯誤地認為挨丈夫打是正常的,寧可忍辱負重也不向基層組織和司法部門反映。另一方面,重男輕女、傳宗接代、延續香火等封建觀念在人們心中根深蒂固,導致家庭暴力的產生。袁某,由于為生了個女兒,丈夫周某非常不高興,在女兒四個月時將母女趕出家門,當袁某住回娘家后,周某又跑到袁某娘家將袁某打的遍體鱗傷。

    (二)社會對家庭暴力比較寬容。一是當發生家庭暴力時,普通民眾往往對家庭暴力的危害性認識不足,簡單地把它歸為家庭糾紛,客觀上助長了家庭暴力的肆虐。二是家庭暴力向來被視為家庭私事,而調解工作不能從根本上消除家庭暴力,無法保護受害人免遭暴力的再次侵害,甚至可能使受害人在接受調解后,遭受更嚴重的暴力傷害。所以社區居委會和其他社會組織很少主動過問。三是公安司法機關認為家庭糾紛無從插手。公安機關沒有針對家庭暴力案件作出具體的程序設計,內部運行機制中沒有把家庭暴力違法犯罪行為納入各類案件的統計。雖然我縣設有“110反家暴報警中心”,但由于警力不足以及對家庭暴力現象重視不夠等原因,這些投訴點無法在制止家庭暴力方面發揮有效作用。四是法庭審理缺乏有效的取證途徑。家庭暴力一般發生在家庭當中,具有隱蔽性,當事人只有夫妻二人,沒有第三者在場,加上有的婦女不及時到司法部門鑒定傷情,這就給取證造成了困難。而沒有確鑿的證據,便無力追究施暴者的法律責任,即使被打的鼻青臉腫,也難以遏制施暴者的暴力行為。這些實際上都是對暴力的默許,是對施暴者的寬容。

    (三)受害者對施暴者的忍讓和依賴。在家里處于弱勢的一方(一般是女方),由于自身原因,在遭受家庭暴力之后,顧慮重重,屈尊忍讓,遮掩,妥協,一味遷就,自身的軟弱和無知、助長了施暴者的氣焰,如劉某,因不堪忍受丈夫曾某的毒打,與其離婚,離婚后,曾某還時常跑到劉某單位、家里對其暴打,手段極其惡劣,致使女方多處受傷,劉一直敢怒不敢言,直到曾某燒了她的9床被子,打得她頭破血流,才在其母親的陪同下找到相關單位請求幫助。而有部分女性在經濟上沒有獨立,致使其過分依賴在經濟上占統治地位的丈夫,經濟地位的不平等,也內在地決定了家庭暴力的實施。

    (四)受害者處理婚姻關系不夠慎重,婚姻基礎不牢固或者發生婚外情。部分發生暴力的家庭原本婚姻質量較差,婚姻基礎不穩固,夫妻之間的關系處于一種松散或仇視狀態,這為家庭暴力埋下隱患,在當前的社會環境下這種缺乏感情 基礎的婚姻呈上升趨勢。另外,婚外戀、第三者插足、包二奶等現象,嚴重影響著一些家庭的穩定,為了滿足個人私欲或達到離婚目的,施暴者不擇手段,在很大程度上導致了家庭暴力案件的發生。如惠某與妻子鄒某一向感情不錯,后來,由于第三者插足,喜新厭舊,惠與鄒的夫妻關系發生了巨變。惠經常與情人湯某糾纏在一起,偶爾回家見到妻子就拳打腳踢,企圖用暴力手段逼迫妻子與他離婚。

    三、家庭暴力的嚴重后果

    家庭暴力不僅嚴重危害了婦女兒童身心健康,也給家庭和社會帶來了很大影響。主要體現在:

    (一)直接危害社會的穩定。家庭暴力雖然發生在家中,可是卻給社會穩定埋下了深深的隱患。家庭暴力的發生經常攪得四鄰不安,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很多是由鄰居報警的;一些家庭因為發生暴力,夫妻雙方的父母乃至親屬由此結怨,甚至造成糾紛或刑事、民事案件;有些婦女蒙受家庭暴力后,在丈夫的威逼恐嚇、忍無可忍情況下,為不連累親人,使她們采取極端手段,以暴抗暴,這就是所謂“受虐婦女綜合癥”。有關法律人士認為,受虐婦女在這種特殊的心理困境下,施暴人的人身安全隨時都可以受到威脅,“受虐婦女綜合癥”的存在,已嚴重地影響著家庭和睦和社會安定。

    (二)給婚姻家庭帶來極大沖擊。家庭暴力的直接后果就是導致婚姻破裂,據本次調查統計,有80%的家庭因暴力而解體或將要解體,20%的婚姻雖然沒有破裂,家庭還在維持,但多數婦女依然留在暴力的危險中。因為施暴者雖經過調解表示不再施暴,但他們口是心非,惡習難改,一旦回到家中,又會舊病復發。因此,這類家庭也飄搖不定,時刻面臨著破裂的危險。

    (三)嚴重影響子女的身心健康。一方面,家庭暴力嚴重地損害了孩子的身體健康。另一方面,家庭暴力也給孩子心理帶來嚴重影響。長期生活在家庭暴力中的孩子因驚恐而變得膽小、孤僻、自卑,學習成績也受到嚴重影響,他們會吃睡沒規律,性情憂郁,變得懦弱或殘暴,成績下降等。這些影響在成年后仍會存在。另外,有暴力的家庭,其孩子長大后大多也有家庭暴力行為,違法犯罪的比例也較高。

    總之,家庭暴力的存在,不論對個人、家庭還是社會都有極大的危害,預防和制止家庭中的暴力行為勢在必行。

    四、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幾點建議

    家庭暴力作為暴力的一種形式,不能簡單地將其視為一般性的家庭問題,而應把它看作是一種社會問題,必須動員社會各方面的力量,運用法律、行政、教育和管理等各種手段進行綜合治理,從而有效地防范和制止家庭暴力。

    (一)加大男女平等基本國策的深入宣傳。做好反對家庭暴力的宣傳工作,營造反家庭暴力的良好氛圍。廣泛宣傳家庭暴力的危害,使全縣民眾知曉家庭暴力并不是個人和家庭的私事,而是一種侵犯人權、違道德的行為,廣泛形成必須要支持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良好氛圍,使施暴者受到懲罰。從而在家庭中營造一種“平等、文明、和睦、關愛、進步”的良好生活環境。

    (二)加強公安部門對家庭暴力的打擊力度。公安部門的干預是制止家庭暴力的最有效手段。鑒于此,縣婦聯將聯合縣公安局出臺了正式的指導性文件“關于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意見”,對涉及家庭暴力的接警、刑偵案件的具體調查處理實務做出要求,指導全縣公安系統的實務工作,明確家庭暴力處理的具體法律原則,在“以暴制暴”案件中引入“受虐婦女綜合癥”理論,給予受害婦女更多的支持。強化公安干警的社會性別敏感度和反家暴理念。通過培訓,提高公安干警的人權意識、平等意識、社會性別意識,使其充分認識到對婦女的家庭暴力是對婦女人權的侵犯,在接警處理過程中,依法給予家庭暴力受害婦女更充分更全面的保護。各鄉鎮派出所、110的工作人員在接警后要確保迅速出警,及時制止正在發生的家庭暴力行為,對施暴者要嚴肅查處教育,并認真做好記錄。對家庭暴力情節較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如受害人要求予以治安處罰的,公安機關要立案查處;對構成犯罪的,如受害人向公安機關提出控告的,公安機關應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受理,依法提起公訴,確保家庭暴力的行為及時得到制止。

    (三)提高婦女的法制觀念和法律意識,增強婦女防暴抗暴的能力。家庭暴力除需求助法律外,女性必須通過自身努力,不斷提高綜合素質,要做到敢于超越自己,做到自尊、自信、自立、自強。婦女只有在經濟與精神上獨立,才能擺脫家庭中依附男性及受男待的狀況,并且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來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同時要提高廣大婦女的自身素質,現代社會男女平等,女性也要積極參加社會勞動,體現自己的價值,取得經濟獨立地位。在夫妻相處方面,要逐步提高夫妻雙方解決沖突的能力和技巧,杜絕家庭暴力的發展和升級。在受到家庭暴力時,要注意收集證據,以備在追究對方責任時獲取有利地位。如對于家庭“冷暴力”要有意識收集證據,其實任何手段都是有痕跡的,如謾罵的語言,冷淡的時間,侮辱的方式都可以收集作為證據。另外婦女要改變性別觀念,提高自我保護意識,千萬不能有“打了就算了,忍一忍就過去的思想”,容忍就是對暴行的姑息和縱容,施暴者得逞后還會進行下一次。面對暴力婦女要勇敢的站起來,破除“家丑不可外傳”、“委曲求全”的陳腐觀念,一旦與對方和好無望,實在無法維持,要勇敢地作出決定,與其維持一個沒有親情沒有愛的家庭空殼,倒不如把自己解放出來,重新組織家庭,再揚生活的風帆。

    第3篇:對于家庭暴力的建議范文

    家庭暴力犯罪呈現延伸的特點

    重大惡性案件居高不下。調查的200起刑事案件中,其中有40起故意殺人案件是涉及家庭暴力的死刑犯罪,約占故意殺人死刑案件總數的17%,被告人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了生命的代價。

    家庭暴力犯罪呈現延伸的特點。調查中發現,有的被告人不理智地將矛盾方的親屬作為泄私憤的對象;有的將插足家庭的第三者作為其報復目標,把家庭糾紛的矛頭指向他人。

    原因由單一化向多元化發展。犯罪原因從過去單純的家庭關系不睦發展到今天因婚外情、經濟、性格問題、文化層次的差異等多層面的原因。

    婚外情現象突出,性道德觀念滑坡。在這200起家庭暴力犯罪案件中,涉及婚外戀現象的約占70%左右,重婚犯罪也達到近100件。

    受西方不良思潮影響,少數人在處理兩性關系時態度不嚴謹,任意放縱自己的感情,對家庭少有的責任感。

    婚外戀是導致家庭暴力、重大惡性案件的罪魁禍首

    從微觀方面講,懦弱和忍讓是暴力生成和加劇的溫床。為了孩子、為了面子、為了經濟和再婚因素,許多女性不敢、不會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一味地忍氣吞聲,或受虐待,或被遺棄。

    婚外戀是導致家庭暴力、重大惡性案件的罪魁禍首。在家庭暴力犯罪的故意殺人案件中,婚外戀現象已相當普遍,60%以上的案件是因為夫妻一方有“外遇”而引起對方的不滿與憤恨。

    經濟因素是家庭暴力產生的基因。在這些家庭暴力犯罪中,絕大多數案件發生在生活條件相對較差的農村,現實生活的貧困使他們處理家庭關系的方式消極而冷漠,棄責任不顧,最終走上犯罪的道路。

    缺少理解和信任成為家庭暴力愈演愈烈的催化劑。理解和信任是家庭的基石,但夫妻、兄弟、妯娌之間因瑣事互不信任,無端猜疑,上演了一幕幕悲劇。

    從宏觀方面看,有歷史原因和社會原因。我國長期以來“男尊女卑”的封建思想,在農村并未根絕。因換親、生女孩而產生的家庭暴力仍然存在。

    當事人法律意識淡薄。在調查的200起案件中,80%的犯罪人系農民,文化素質低,法制觀念淡薄,婚姻質量差,處理問題的方式、方法相對盲目,家庭暴力愈演愈烈,甚至釀成家破人亡的慘劇。

    有關部門對家庭暴力問題重視不夠。對一般的家庭暴力案件,有些單位的負責人認為是“家庭內部事務”不予重視;有的法官對于受害婦女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請求的離婚訴訟,一味調解和好而不判決離婚,使一些可以解決在萌芽狀態的家庭暴力問題趨于激化,違法、犯罪行為得不到有效的預防和遏制。

    法制宣傳和教育開展得不夠廣泛和深入。法制宣傳的不普及,法律教育的不深入,使許多人意識不到家庭暴力是一種違法或者犯罪行為,法律應有的威懾作用不能充分體現。

    基層調解部門力量薄弱。有些轄區的失業和個體人員缺乏必要的約束,大量的家庭暴力行為處于無人管、無人問的狀態。

    依法懲處維護家庭并重

    家庭暴力產生的危害不言而喻,如何從根本上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已成為全社會乃至全世界共同關注的話題。作為制止家庭暴力犯罪強有力的工具,山東省法院系統自上而下也采取了一些措施,特別是與省婦聯聯合成立的山東省家庭暴力鑒定中心,使山東省法院系統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工作邁上一個新臺階。為進一步維護老人、婦女和兒童的合法權益,結合當前刑事審判工作的新形勢,建議做好以下工作:

    對家庭犯罪的處理,堅持依法懲處和維護家庭團結并重的原則。

    懲罰犯罪,保護人民是我國刑法的任務,在審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中,既要依法打擊犯罪,也要注意協調好家庭成員之間的關系。在最高人民法院召開的全國農村刑事審判工作會議上,劉家琛副院長強調,“因人民內部矛盾激化而導致的故意殺人案件,被害一方有明顯過錯,對激化矛盾負有直接責任,或行為人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的,一般不宜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家庭暴力犯罪的重大案件,雖然也有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但還不完全等同于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案件,其社會危害性和行為人的主觀惡性相對較小,適用死刑時應慎重。如被告人孫學燕故意殺人一案,孫學燕因與大伯哥有矛盾進行報復而將侄女殺害,論罪當殺,但被害人的親屬要求從輕處罰,二審時我們改判死緩,這不僅有利于家庭的穩定和團結,也給社會減少不安定因素。

    審判實踐中,無論是重大的家庭暴力犯罪,還是一般的重婚、虐待和遺棄案,對被告人定罪量刑時,不能只考慮犯罪后果,應以維護家庭團結為根本,綜合全部案情如犯罪動機、目的、情節、被害方的要求等對被告人定罪量刑。

    加強調研,積極探討依法保護老人、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有效途徑和措施。

    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多為老人、婦女、兒童,由于其本身在社會上的弱者地位,案件審理過程中,既不能忽視他們的程序權利,也要保障他們的實體權利。但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個別權益通過刑事程序難以保護,譬如當前到婦聯部門反映較多的因夫妻之間的傷害出現的醫療費支付問題,在家庭暴力犯罪中也普遍存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丈夫對妻子的傷害應負撫養義務,當丈夫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時,妻子會通過民事或附帶民事訴訟提出請求。但由于婚姻關系的存在,夫妻共同財產處于一種不確定狀態,在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依法不能分家析產,被害人的請求無法予以支持,合法權益暫時得不到保護,被害人只能到“娘家”哭訴。對這一問題的解決,筆者有兩點建議:

    第4篇:對于家庭暴力的建議范文

        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你這種情況已經屬于家庭暴力了。你要拿起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 家庭暴力怎么辦?女性在遇到家庭暴力后可以采用的8種求助方式: (1)您可以找社區的婦女組織對您的丈夫進行教育和勸誡。

        (2)您可以到街道和區市婦女組織反映情況,尋求幫助。 (3)如果您正在遭受傷害、無力自衛,您可以大聲呼救,并打電話報警。 (4)您可以到本地派出所報案,請他們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對您的丈夫進行處理,并要求留下筆錄。

        (5)如果您受傷了,一定要盡快到醫院診斷,請醫生出具詳細的傷情證明,并請人拍下傷處的清晰照片,保存好。 (6)如果您受到嚴重的傷害,并希望您的丈夫受到法律的懲罰,您可以到法院起訴他犯傷害罪,并到有關部門申請傷情鑒定,這將是判定他對您傷害程度的最有利證據。

        (7)“挨打是丑事”、“家丑不可外揚”、“認倒霉”的想法是最危險的,它們使您放棄反抗和求助,須知只有您自己發自內心地反抗這種暴力,外界的幫助才有可能發揮最大的威力。

    第5篇:對于家庭暴力的建議范文

    縣公安局派出所 

    處理家庭暴力案件,公安機關是不可替代的第一道防線,湖南省公安系統在防治家庭暴力方面,一直有著良好的傳統,在領導的重視支持下,我們采取有力措施,加強對公安民警的培訓教育,建立健全工作機制,強化家庭暴力報警案件的處理力度,化解家庭矛盾糾紛,防止民轉刑案件發生,取得了一些成績。下面我作為一名來自基層派出所的警察,向大家作簡要匯報:

    一、法規政策體系比較完善,反家暴工作有章可循

    粗略統計,湖南省和長沙市關于警察處理家庭暴力案件的相關法規政策共有5份,按時間順序排列為:1996年1月,長沙市委、市人民政府下發《關于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規定》,這是全國第一個關于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市級規范性文件,以政府名義公開反對家庭暴力。1999年,市公安局出臺《貫徹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關于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規定〉的意見》,對公安機關處理家庭暴力問題作出明確規定。2000年3月,省人大常委會《關于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決議》的出臺,成為全國第一部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法規。同年,省公安廳、省婦聯聯合下發了貫徹《關于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決議》的專門文件。2010年,長沙市委政法委出臺《關于深入推進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司法執法工作的若干意見》,由市級政法委牽頭規范反家暴的司法執法工作,強化聯動合作。同時,湖南省和長沙市還將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納入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平安長沙”和創建全國文明城市等考核,通過剛性指標,來強化和督促公安機關處理反家暴工作。這些文件,都下發到了各級公安機關,成為我們處理家庭暴力案件的依據和指引。

    二、研討培訓活動持續不斷,反家暴理念漸入人心

    就個人來說,我先后在公安局指揮中心、即家庭暴力110舉報中心、縣公安局婦委會主任兼婦女維權專干、基層派出所所長、中心派出所教導員等崗位工作過,這些崗位的工作性質都與婦女維權工作緊密聯系,使我有機會10余次參加省市縣組織的各種培訓學習,也可以說持續11年不同程度地參與了警察干預家庭暴力工作。讓我特別印象深刻的兩次,一是去年我曾經參加過省廳舉辦的派出所所長(教導員)大輪訓,課程中設置了半天的反家暴培訓課程,今年7月初,我被省廳通知參加了“聯合國警察處理家庭暴力案件實操規范研究項目”培訓班的二天培訓。這些培訓形式活躍,令人印象深刻,收獲很大,例如“打破家庭暴力的循環”、“理解受暴婦女綜合癥”這些觀點,我都是在培訓中才接觸和了解的。通過培訓,我也才知道,家庭暴力是既是中國的問題,也是世界的問題。其他國家的警察也和我們一樣,在采取各種辦法幫助受暴婦女,如果中國創造出好的經驗和做法,也有可能為國際反家暴運動作貢獻。

    三、狠抓家暴案件五大環節,防治家暴效果顯著

    從我們縣以及我們所里的工作來看,處理家庭暴力案件狠抓了以下五個環節。

    一是受理環節。對于接到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事件舉報,值班民警及時受理,進行110接處警登記,不得有任何推諉,嚴格按照110勤務執法規范要求操作,并納入綜合考評嚴格考核,加強督查,建立健全倒查追究機制。

    二是出警環節。對涉及家庭暴力的警情,由值班民警進行初步研判后,通知反家暴專干參與,有條件的主管所領導參加,及時預防和制止制止家庭暴力行為。與此同時,通知鄉村婦聯干部一并參加,充分發揮其人熟、地熟、情況熟的優勢,協作聯動。出警過程中強調使用規范語言,明確表明立場,口頭警告施暴方,告知其法律后果,著力打破暴力循環,防止二次傷害。

    三是辦案環節,所內明確一名主辦偵查員為反家暴專干,此類案件統一歸口由其辦理,涉及家暴的每一起糾紛、案件都要求錄入公安執法系統警綜平臺,納入執法質量考評。對于符合立案條件的,依法立案,并及時、全面、客觀地進行調查、取證。要求專干從出警階段開始就廣泛搜集固定相關證據,對傷情、損毀財物等現場進行照相,有必要的進行錄音錄像,開具法醫介紹信,建議受暴方及時進行傷情鑒定,對當事人、知情人分別進行調查訪問形成筆錄,作好辦案準備,呈報縣局法制部門法制專干審核審批,最后形成卷宗備查。

    四是調解環節。在充分尊重當事人意見的前提下,組織調解。一般有反家暴專干、社區民警、鄉村婦聯主任、司法調解員、村治保主任等共同參加,發揮各自優勢,分別征求意見,共同做思想工作。對達成調解的形成書面調解協議書,并責令施暴方寫出保證書,由鄉村干部或雙方都認可的有威望人員予以擔保,并表明保留追究其違法責任的態度。

    五是回訪環節。對于辦理中、辦結、考驗期間的當事人,社區民警和鄉村婦聯干部及時跟蹤回訪,掌握動態,互通有無,信息共享,防止事態惡化,防止民轉刑案件發生。

    盡管在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是,工作越深入,案件處理越多,思考和討論越充分,各種困惑和難點也就不斷出現,例如,我認為,在目前實踐中,有四個難以把握:案件處理的尺度難以把握,干預家暴的時機與邊界難于把握,非典型家庭暴力案件的處理難以把握,多機構的協作與支持難以把握。

    目前,寧鄉縣成為反家暴聯合項目的試點縣,我們所同時也成為省廳聯合國反家暴項目的試點所,這對于我們開展反家暴工作來說,是一個特別好的時機,我們也將在今后的工作中,繼續探索與實踐,創新警察處理家庭暴力案件的理念,提高警察處理家庭暴力案件的水平,探索更有實際操作性的反家暴實操規范,推動多部門合作與支持,既達到阻斷暴力循環、警告施暴者的目的,又達到化解受害人和施暴者之間的矛盾糾紛,促進家庭社區和諧的目的,實現法、理、情的有機統一,實現執法效果的最大化。

    第6篇:對于家庭暴力的建議范文

    綠燈 反省和溝通是良方

    有不滿時,先反省自己。美國有對夫婦結婚40年感情一直很好,有人問他們幸福秘訣是什么?他們回答:如果對配偶有不滿時,會先想想在此之前自己做錯了什么,才讓對方變得這么不可理喻。這對夫婦的秘訣就是“自我反省”。我們每個人都是對方的一面鏡子,你怎樣對待對方,反過來,也容易讓對方以相同的方式對待自己。在親密關系中,積極的自我改進,不斷尋求自己的提高,會在兩人的互動中帶來顯著的積極改變。

    親密而又尊重對方獨立空間。很多日常過分親密的夫妻,都容易忽略尊重彼此的空間、主見、隱私等。夫妻們在親密無間的同時,建議做到以下幾點:不要互查手機、銀行卡或郵箱;要求對方為自己做事或需要一同參與某些活動時,主動詢問對方的意愿;擁有各自的人際圈,沒必要任何活動都一起出席;避免使用可能會傷害對方的語言。

    與雙方老人相處和睦。小梁在講到自己的妻子時,常常贊不絕口,而他講的最多的就是妻子對自己的父母十分孝順。因為妻子跟父母關系好,孝順的小梁打從心底覺得妻子就是個善良的女人。當夫妻倆有矛盾時,小梁都會想到妻子對父母的忍耐,自然而然會控制住自己的情緒,提醒要對她好一點。

    黃燈 抱怨變多傷元氣

    總責怪對方。有這樣一個案例:袁袁結婚5年了,可最近他的丈夫突然提出要離婚。震驚之余,她向所有朋友控訴丈夫的忘恩負義,還到丈夫的單位哭鬧。在親密關系中,我們極容易不自覺地把責任歸咎于對方,認為自己是有理的一方。這個無意識的做法相當于“婚姻的慢性毒藥”。正如袁袁的例子,她結婚后一直對丈夫諸多要求,一旦對方做不到就抱怨連連。而她的丈夫本來工作能力尚可,卻在婆媳關系、夫妻關系等諸多瑣事困擾下,工作、生活態度消極。如果你的婚姻中存在諸多問題,而且認為大部分問題都是對方導致的,那么你應該警惕:自己是否有習慣性推卸責任的傾向。

    以自我為中心。如果你的另一半總是罵你自私,那你要反思:你或他,是否其中有一個是以自我為中心的人?因為一種可能是,確實是你自己的問題;而另一種可能是,以自我為中心的人喜歡反咬一口,也就是覺得自己沒問題。如果是第一種可能,你可以通過不斷的自我探索改變現狀。對第二種可能,建議與配偶一同接受心理咨詢的幫助。

    將伴侶缺點和別人比。沒有人會喜歡自己的缺點被拿來對比,因此,這種對比無異于主動觸發夫妻爭吵。但有時,有的人會無意識地這么做,這表明,他內心已經對配偶有諸多不滿。這種情況下,建議找個兩人都冷靜的時間,將對彼此的不滿及由此產生的負面感受,以第一人稱的形式表達出來,避免將其與別人對比,以減少對方的不適感,對方也更容易接受你的建議。

    紅燈 3種情況當斷則斷

    家庭暴力。據全國婦聯統計,全國2.7億個家庭中,有30%的已婚婦女曾遭受家庭暴力。值得注意的是,家庭暴力還會讓受害者變成加害者。家庭暴力對中國家庭的影響,比我們想象中嚴重。建議出現家庭暴力后,越早干預越容易把這種行為消滅。如果配偶屢教不改,那么下定決心當斷則斷,沒有必要維系一段自我傷害的婚姻。

    出軌。2016年7月,騰訊網曾對7萬名網友進行有關出軌態度的問卷調查。數據結果令人吃驚,在結婚或戀愛人群里,38.1%的女性有過出軌行為;60.2%的男性出過軌。可見,出軌是一個親密關系中不可回避的問題。有人說,出軌是可寬恕的罪,這其實要看出軌一方是否有悔改之意。對于愿意改變的,你需要冷靜地問問自己愿不愿意原諒對方,繼續走下去。而習慣性出軌的人,則有兩種可能:首先,他不夠在乎你,那么這種婚姻沒必要繼續下去。其次,一部分人的習慣性出軌是基于他的心理問題或性格缺陷,這種情況建議接受專業心理咨詢師的幫助。

    第7篇:對于家庭暴力的建議范文

    關鍵字:家庭暴力 以暴制暴 法律救濟 反家庭暴力法

    家庭是組成社會的基本細胞,是一個本應溫馨和睦的空間,然而它卻不時被內部成員的暴力所侵蝕。據調查發現,我國每年約有40萬個家庭解體,1/4緣于家庭暴力,并且因家庭暴力引發的社會問題不斷升級,自殺、他殺、以暴制暴等現象層出不窮,故保障人權共建和諧不可忽視反家庭暴力。擺脫家庭暴力之困境,法律救濟至關重要。

    一、 家庭暴力的特征

    幸福的家庭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家庭暴力導致眾多家庭的不幸。隨著人們對家庭暴力的關注,家庭暴力的特征漸漸為人所認知:

    (一)家庭暴力的廣泛性

    國內外的研究表明,家庭暴力的發生不受地域、經濟發展和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存在于不同國家、地區、民族、種族、學歷等人群中,并且它并不像通常所認為的―家庭暴力是文化素質低的特有產物,近年來高層次家庭暴力現象呈上升趨勢,施暴者中教授、博士等高素質人才不在少數。

    (二) 家庭暴力的隱蔽性

    家庭暴力的隱蔽性主要表現在:一方面家庭暴力發生在具有婚姻關系的家庭成員之間,發生在家里,地方隱蔽鮮為人知;另一方面,施暴者擔心影響形象極力隱瞞自己的行為,而受害者受傳統文化影響,認為“家丑不可外揚”,不到萬不得已也絕不向外透漏自己的悲慘經歷。

    (三)家庭暴力誘因的多樣性

    在我國家庭暴力的存在與激化有其特定的原因,如男權文化、夫權思想的根深蒂固。同時家庭經濟困難及男女收入不平衡、婚外情等都是眾所周知的家庭暴力誘因。家庭暴力另一重要誘因―精神暴力即表現為對對方漠不關心,將語言交流降到最低程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等也漸漸引起人們的關注。

    (四)家庭暴力的嚴重危害性

    家庭暴力并不是人們所認為的“夫妻小打小鬧”,而是輕則眼青鼻腫,重則傷及生命,嚴重侵犯受害者健康權、生命權等基本人權的大事。它會給受害人帶來肉體上的極大傷害和精神上的極大痛苦,如導致精神失常、人格扭曲,或不堪重負而自殺、以暴制暴,造成一系列家庭悲劇。同時,受家庭暴力影響的孩子往往患有恐懼、自卑等心理障礙,由于耳濡目染他們很可能成為新的施暴者,更有甚者成為敵視、報復社會的人。總之,家庭暴力破壞家庭和睦,嚴重危害社會安定,阻礙社會的進步與發展。

    二、 我國反家庭暴力的立法規定與不足

    家庭暴力在我國由來已久,盡管多年來我國在預防和懲治家庭暴力方面做出了很多努力并取得驕人成績,但在立法和司法等方面依然存在不足。

    我國多部法律規定了禁止家庭暴力行為的條文,如《憲法》第49 條規定:“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婦女保障法》第2條規定:“禁止歧視、虐待、殘害婦女”。《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利罪中也有許多條款涉及對婦女的法律保護。《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22條的規定也適用于家庭成員間的輕微傷害和虐待。《婚姻法》不僅將“禁止家庭暴力”作為法律的基本原則,更將配偶一方實施家庭暴力作為法定離婚事由,將其作為無過錯方在離婚時要求損害賠償的法定事由。同時,湖南、陜西、西安等省市也相繼出臺了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規。

    縱觀我國反家庭暴力立法主要有以下不足:

    (一)法律規定比較原則,操作性差

    《憲法》和《婦女權益保障法》作為憲法性法律其規定本身很原則,可以作為立法指導但不方便作為司法裁判依據。《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雖然對家庭暴力進行了界定,但因家庭暴力引起的過錯損害賠償性質如何?是否包含精神損害賠償?這些司法實踐中經常遇到的問題并未給予明確規定,使得家庭暴力引起的損害賠償難以操作。

    (二)沒有專門的反家庭暴力法,地方立法分散不統一

    目前我國沒有專門的反家庭暴力法,地方立法分散且層次低,給行政執法和司法適用帶來了不便:一方面,大部分地方法規具有宣傳性、口號性的特點,法律規范本身所具有的特點(假定、處理、制裁)并不突出;另一方面,地方立法不統一,容易導致“同案不同判”,相同案件獲得不同法律評價,造成法律保護的不平等。

    (三)法律規定的內容有其不合理之處,家庭暴力范圍過窄

    《婚姻法》解釋(一)將《婚姻法》上的“家庭暴力”解釋為“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結果的行為”,這就不可避免地在主體、表現形式、后果等方面縮小了家庭暴力的范圍:①家庭暴力的主體僅限于以婚姻和血緣為紐帶的家庭成員之間,從而排除了現實生活中的戀人、同居伴侶、離異的前配偶之間的暴力行為;②家庭暴力僅限于身體暴力,排除了精神暴力、經濟控制以及威脅、恐嚇等行為;③家庭暴力必須給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造成一定的傷害,以傷害后果作為衡量標準不利于保護受害人。

    三、 預防和懲治家庭暴力的構思

    雖然由于復雜的歷史和現實原因,家庭暴力現象在目前還不能完全消除,但通過制定完善的法律可以實現較大程度的預防和制止,對受害者也可給予充分的救濟。筆者建議從以下幾個方面予以完善:

    (一)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構建反家庭暴力體系

    沒有法律作后盾,制止家庭暴力是非常困難的。鑒于我國現行反家庭暴力的立法不足,故預防家庭暴力必須制定具體化、專門化的法規。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明確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全社會共同的責任;確定公安司法機關對家庭暴力的管轄分工、處理程序及方法;明確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明確其他部門的責任及相關人員的義務。

    (二)借鑒外國確有成效的措施為我所用

    曾幾何時家庭暴力作為“私領域”的問題,各國法律嚴禁公權力介入。但隨著這一問題的嚴重性和國際化,如今各國紛紛利用公權力解決家庭暴力。在刑事方面,美國、加拿大等國家采取“支持”“支持逮捕”等政策,通過“強制性逮捕”和“強制性”要求檢察官對于家庭暴力無論受害人是否愿意均得;針對受害婦女“以暴制暴”問題,必要時將“受虐婦女綜合癥”理論應用于司法實踐;確立司法矯治處分的刑事預防措施應對潛在家庭暴力,如心理矯治處分和人格矯治處分。在民事方面,日本等許多國家紛紛對家庭暴力受害者采取頒發保護令的救濟措施。我國可結合國情對上述措施予以借鑒

    (三)完善對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救濟制度

    《刑法》方面應該降低對虐待罪證據的認定標準;《刑事訴訟法》對于長期遭受家庭暴力而“以暴制暴”的婦女應視具體情節規定“不”“無罪判決”“有罪免罰”等特別措施;《婚姻法》損害賠償方面加大對家庭暴力的懲處,明確具體標準、數額;證據舉證責任方面,必要時可采取舉證責任倒置,由施暴者對自己未實施家庭暴力提供相關證明。同時加強對我國現有法律的宣傳,讓更多的人知道并利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制定內容具體、系統的反家庭暴力戰略以支持對受害者的司法救助,如由政府出資設立庇護所和心理咨詢中心,為受害者提供膳宿和其他幫助。

    參考文獻:

    【1】郭麗紅.沖突與平衡:婚姻法實踐問題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

    【2】袁錦秀.婦女權益保護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3】薛寧蘭.社會性別和婦女權利【M】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8

    第8篇:對于家庭暴力的建議范文

    家庭暴力,作為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的造成身體、精神、性或財產上損害的違法犯罪行為,其存在不僅嚴重侵害了受害者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導致了婚姻家庭的不幸,而且還極易引發惡性犯罪案件,危及社會的穩定。因此,采取包括專門立法在內的各種措施以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既是保障家庭弱勢群體人權的需要,也是維護社會穩定,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需要。

    制定專門的反家庭暴力法勢在必行

    為了消除家庭暴力,我國政府和社會各界作出了積極努力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這些成績并不能使我們樂觀,因為當前我國在防治家庭暴力方面仍存在諸多的問題和困難,其中,對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預力度不夠,規范家庭暴力的法律規定不完善也尤為突出。有關調查表明,很多人將處理家庭暴力不力的原因歸咎于無法可依,而且絕大多數的被調查者認為有必要制定一部較為完善的專門規范家庭暴力的單項法律。[1](P29)出現這種情況的主要原因是,在我國,對家庭暴力問題雖然已經有了一些規定,而且這些規定在制止家庭暴力方面也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不容否認的是,現有的法律規定還有很多的不足,其主要表現為:(一)現行的刑事法律中對有關家庭暴力方面的犯罪諸如虐待、遺棄等多以“情節惡劣”、“情節嚴重”為條件,而且在程序上多將其列為自訴案件,這勢必會把相當一部分家庭暴力行為不當地排斥在刑事干預之外;(二)由于刑法中沒有明確承認“婚內”,由此,影響了對婚內性暴力的處理;(三)在民事法律方面,修改后的婚姻法雖然第一次將“禁止家庭暴力”寫進全國性的法律之中,但對家庭暴力未做明確界定。最高人民法院雖然對此作出了司法解釋,但該解釋顯然將家庭暴力的范圍限定過窄,是否完全符合婚姻法的立法本意值得探討;(四)在程序法方面,對于家庭暴力案件缺乏特有的處理程序和證據規則,這必然導致家庭暴力案件的受害人舉證負擔過重,家庭暴力案件的事實難以認定,在客觀上使一些施暴者沒有得到應有的制裁;(五)在組織法方面,沒有為設立專門的反家暴機構包括行政機構、司法機構作出明確的規定;等等。[2](P24)由于存在著上述立法上的不足,而遵從法律又是執法者、司法者的天職,這就必然導致在制裁家庭暴力方面存在執法上的不足。我們認為,針對我國家庭暴力的現狀和反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預現狀,在借鑒國外立法經驗的基礎上,制定專門的反家庭暴力法,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就必要性而言,在我國,每年都有一定數量的家庭發生家庭暴力,盡管相對比例與國外相比并不高,但因我國人口數量和家庭數量眾多,所以其絕對數量并不容忽視,反家庭暴力法律有著自己特定的適用空間和對象;再者,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不僅可以使制止和預防家庭暴力的規范形成一個完整的體系,對我國的現行法制是一種完善,而且也是履行有關國際義務,體現社會主義制度優越性的需要。就可行性而言,我國的憲法、婚姻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刑法等法律已對此做了原則性的規定,這就為制定專門的有反家庭暴力法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據和保障,而日益深入的理論研究和許多成功的國外立法經驗亦可為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提供相應的指導和借鑒。此外,一些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規或政策措施的出臺和實施,也為制定全國性的反家庭暴力法奠定了基礎,積累了一定的經驗。

    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的幾點思考

    為了使反家庭暴力法在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制裁施暴者,保障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關系方面發揮應有的作用,我們認為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應重點解決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明確反家庭暴力法在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法律體系中的地位

    由于家庭暴力是個社會問題,涉及社會的各個方面,適用的法律規范也十分廣泛,因此,對家庭暴力的防治既需要一部專門的法律,同時更需要形成一個法律體系,以憲法為根據,以反家庭暴力法為主體,包括婦女權益保障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護法、民法通則、婚姻法、刑法、(民事、刑事、行政)訴訟法等法律和相關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以及我們國家參加的有關國際人權約法在內的法律體系。既然家庭暴力法是這一法律體系的主體,就應當具備相應的“綱領性”和“綜合性”;綱領性就是這部法律應明確防治家庭暴力的指導思想和應遵循的基本原則,為其他法律規定相關內容提供法律依據;綜合性就是要在內容上既有實體法的內容,又有程序法、組織法的內容;既有民事責任的規定,又有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等方面的規定;既有關于政府組織的規定,又有非政府組織的規定;既有引述、重申性規定,又有協調性、獨創性、保障性的規定;既有倡導性、宣言性的規定,又有義務性、強制性的規定。

    (二)明確反家庭暴力法的指導思想、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則

    反家庭暴力法應當:1、堅持依法治家、以德治家的方針,以建設和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穩定的婚姻家庭關系為宗旨,充分體現關懷弱者、保障人權的精神;2、以憲法為根據,整合婦女權益保障法、民法通則、婚姻法、繼承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根據反家庭暴力的實際需要,將現有的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系統化、具體化,使之具有更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特別要注意與其他法律的銜接;3、確立預防和制裁相結合的原則,制裁和保護相結合的原則;對施暴者應堅持教育、矯治、制裁相結合;對受害者應堅持保護、補償、幫助相結合。

    (三)明確家庭暴力的概念

    關于什么是家庭暴力,目前無論在國內還是在國外,無論是人們的認識還是法律的規定都不盡相同。在加拿大,家庭暴力被界定為:“由施暴者使用暴力、脅迫、懈怠或疏忽等方式對另外的人的行為,該行為對于被侵犯人在生理和心理上的完整性或她的權利、自由以及情感都有損害。”[3](P106)就其具體表現而言,昆士大學的凱瑟林教授列舉了以下幾種:1、身體上的攻擊或強制,如殘害、毆打、推搡、禁閉等;2、限制人身自由,如不讓參加社會活動、不給提供交通工具等;3、情感上、心理上的傷害,如羞辱、任意貶低人格等;4、威脅、恐嚇;5、以破壞家具、毆打寵物等方式傷害對方;6、婚內;7、經濟上的暴力,即以剝奪財產、剝奪工作機會使其生活受到威脅等等。在新西蘭,1995年12月獲得通過并于1996年7月施行的《家庭暴力法案》對家庭暴力作出了較為寬泛的解釋,在內容方面包括了身體、性和心理傷害,在主體方面不僅包括異性夫妻,而且包括了“伴侶”和“任何按照婚姻的本質關系共同生活的人(無論是同性還是異性,無論現在或過去能否合法地締結婚姻關系);[4](P83)在英國(1996年家庭法法案)雖然為配偶、前配偶、同居者和前同居者之間的家庭暴力提供了法律救濟,但對家庭暴力的內涵卻未作解釋。對此,英國學者馬力安·海思特認為,家庭暴力應包含個人為了控制和操縱與之存在或曾經存在人身關系的另一個人而采取的任何暴力或欺辱性的行為(不論這種行為是肉體的、性的、心理的、感情的、語言上的或經濟上的等等)。在有關的國際文件中,家庭暴力是被這樣定義的:聯合國1992年通過的《消除對婦女的暴力行為宣言》中定義了“對婦女的暴力行為”是指對婦女造成或可能造成身心上或性行為上的傷害或痛苦的任何基于性別的暴力行為,包括威脅進行這類行為,強迫或任意剝奪自由,無論其發生在公共生活還是私人生活中。”95世婦會《行動綱領》第113條則認為“對婦女的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中發生的身心和性方面的暴力行為,包括毆打、對家中女孩的待、與嫁妝有關的暴力、配偶、切割女性生殖器官和對婦女有害的其他傳統習俗、非配偶的暴力行為以及與剝削有關的暴力行為”。

    對于國外立法、學者的解釋和國際社會的上述界定,我國很多的學者特別是社會學和婦女學方面的專家學者都持相同的觀點,認為這一主張有利于全面地保護婦女的合法權利,體現了對婦女人權的尊重。但也有人認為這一主張內容過于寬泛,對家庭暴力的理解有泛化的傾向,缺乏應有的針對性,因而認為,家庭暴力應限定在肉體傷害,以便認定。目前,對于家庭暴力的內涵還沒有全國性的法律做出權威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認為,“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這一解釋顯然與國外的規定和認識有所不同。我們認為,在未來的反家庭暴力法中,應當以概括的方式明確什么是家庭暴力,同時根據我國的具體情況,以列舉的方式明確法律干預家庭暴力的范圍;而且在確定家庭暴力范圍時應注意從以下幾方面界定,1、家庭暴力可發生在婚姻家庭、未婚同居家庭、同性戀家庭中;2、家庭暴力可發生在夫妻間、曾有配偶關系的人間、伴侶間、父母子女間、兄弟姐妹間、祖孫間以及其他家庭成員間;3、家庭暴力的手段既有作為的,也有不作為的;既有直接指向受害人的,也有間接指向受害人的;既有身體的,也有語言的;4、對受害人造成的損害有身體方面的、性方面的、精神和情感方面的、經濟方面的;5、從程度上講,對受害人造成任何損害和傷害的行為都應屬于家庭暴力的范疇。

    (四)明確政府干預家庭暴力的責任

    各級政府作為國家法律的執行機關,在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負有不可推卸的、極其重要的職責,因此,反家庭暴力法應明確規定各級政府的各部門有責任結合自身的具體職能,采取各種必要措施,以加強對家庭暴力的行政干預:1、采取組織措施,明確義務(責任)主體。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政府的重要職責,政府應當采取各種措施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在政府采取的各種措施中,采取組織措施無疑是重要的,因為徒法不能自行,為了將有關防治家庭暴力的法律規定落到實處,設立防治家庭暴力的專門機構是必要的。同時明確相應的監督機構,加強對家庭暴力案件處理的法律監督和社會監督等。2、司法行政部門應與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密切配合,做好家庭矛盾的調解工作,有效控制家庭暴力;解決受害家庭成員的法律援助問題;對要將施暴者告上法庭的受害人,當他(她)們遇有經濟上困難的時候,應有一些政府指定的法律機構,為其訴訟,并減免費用,使受害者得到切實的幫助。與此同時,司法行政部門還應與文化部門密切配合,采取多種多樣的形式,在法制宣傳教育活動中,積極宣傳家庭暴力行為的嚴重性和社會危害性,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促進男女平等在家庭生活中實現。3、教育行政部門應明確要求在有關的課程中增加社會性別意識方面的內容,培養青少年樹立健康、平等的性別觀念。4、計劃、財政、民政等有關部門應將防止家庭暴力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特別是要撥付必要資金予以支持;并把救助家庭暴力受害者,加強受害家庭成員的福利保障,特別是女性家庭成員(尤其是農村女性家庭成員)的福利保障列為其中的重要內容。5、醫療衛生行政部門應要求各醫療單位建立救助家庭暴力受害人的運行機制,積極與司法機關配合,及時為家庭暴力受害者出具自己掌握的符合處理案件要求的證據材料,并提供系統的醫療衛生服務和相關指導。6、統計部門應將家庭暴力的有關情況納入統計范圍,建立家庭暴力統計數據系統,為了解、分析家庭暴力的現狀、發展趨勢以及研究對策提供數據支持。7、各級行政機關要支持和幫助居(村)民委員會等基層群眾性組織、社會團體做好維護婦女家庭權益方面的工作。有條件的地方要建立專門的家庭保護中心,實施多方面、多層次的家庭保護計劃,防止和處理各類家庭暴力案件。各級行政機關要支持有關組織對家庭暴力問題的專門研究,要對在反對家庭暴力的活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進行表彰。

    當然,在加強對家庭暴力的行政干預過程中,最重要也是最直接的是要加大公安機關的干預力度。公安機關作為治安保衛機關,其主要任務是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保護公共財產,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家庭暴力作為一種侵犯家庭成員特別是婦女、兒童、老人基本人權的違法犯罪行為,它不僅侵害了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破壞了家庭的和諧與幸福,而且危害著社會的穩定,破壞著人們賴以生存的社會秩序。因此,作為負有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等重要社會管理職能的公安機關,應當全面履行自己的法定職責,在預防、制止和懲治家庭暴力,維護婦女、兒童、老人的合法權益方面發揮自己應有的作用。為此,反家庭暴力法應具體規定公安機關處理家庭暴力案件的職責和措施,特別是要明確公安機關處理家庭暴力案件的具體方法、步驟、程序措施,為公安機關在處理家庭暴力案件時依法行使治安處罰權、刑事案件偵查權提供法律依據;明確要求公安機關在處理家庭暴力案件時,必須有效地保護被害人,最大限度地減少重傷、死亡、自殺等現象的發生。對于已然發生的家庭暴力案件,在處理時,應做到及時制止、及時救治、消除隱患,減少損害。既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穩定施暴者的情緒,避免矛盾升級,造成更大的損害,又要做好受害人的安撫工作,給予被害人以關懷、同情、鼓勵,使之有勇氣同家庭暴力作斗爭,最終擺脫家庭暴力。

    由于家庭暴力發生在家庭中,而與每個家庭聯系最密切是派出所,派出所作為最基層的公安派出機構,遍布在各個社區。社區民警對轄區內的居民情況比較了解,深入基層也比較方便;當家庭暴力發生后,受害者亦便于報案。因此,反家庭暴力法亦應明確要求社區民警作好以下家庭暴力的預防工作:第一,利用下片走訪之機,加強同管界居民的聯系,廣泛宣傳法律知識,使居民能夠認識到家庭暴力是一種違法犯罪行為,樹立在遭受家庭暴力侵害時應積極報警或尋求其他途徑救助的新觀念;第二,經常與社區的居委會取得聯系,摸清管界內各家各戶的情況,群策群力,共同做好家庭暴力的預防工作,把家庭暴力消滅在萌芽狀態;第三,對于家庭暴力比較突出的家庭,進行重點戶的走訪,找到引發家庭暴力的原因,對施暴者講清法律后果,使之充分認識到家庭暴力對家庭、對社會的危害,及時化解矛盾;第四,配合其他社會支持系統,為受害人提供多方幫助。

    (五)明確司法機關干預家庭暴力的職責和措施

    由于司法干預是國家司法機關運用國家司法權實施的,其干預措施以國家強制力為后盾,具有強制性,是各種干預家庭暴力的措施體系中最有效和最后的手段,因此強化對家庭暴力的司法干預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當前對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預力度不夠,這一方面有立法不夠完善的原因,但司法本身也存在一定的問題。因此,反家庭暴力法應當在完善司法干預措施、改革司法體制方面有所創新。1、借鑒國外成功的經驗,規定人民法院對家庭暴力案件可以簽發禁止令或保護令;2、對于構成犯罪的家庭暴力案件,允許受害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以此方便家庭暴力受害人起訴、參加訴訟;3、增設保安處分,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對可能實施家庭暴力的人或雖實施了家庭暴力方面的犯罪但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人適用保安處分;4、設立專門機構以增強司法干預的力度。在這方面我國已有成功的經驗,如山西省大同市率先設立了專門審理侵害婦女兒童權利的維權法庭;在北京市豐臺區檢察院也成立了“保護婦女及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辦案組”,由一名主訴檢察官(女)和兩名業務能力強、工作耐心細致的檢察官組成,專門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家庭暴力案件、女被害人案件和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案件的審查起訴工作。該組堅持“專案專辦、優先審查”的處理原則,將切實擔負起保護婦女和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職責。實踐證明,如果在司法系統設立專門的反家暴機構(如家事法院或專門審理家庭案件的審判庭等)就可以大大提高現有反家庭暴力措施的有效性。

    (六)明確社區組織在干預家庭暴力方面的責任

    社區作為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圍內的人們所組成的社會生活共同體,它在維護本社區居(村)民的合法權益、幫助有需要的人們解決婚姻家庭問題、對婚姻家庭權益受侵犯的人們進行救助方面有著不可替代的獨特的作用,因此,反家庭暴力法應將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納入北京市的社區建設,使之成為社區工作的重要內容;賦予社區組織干預家庭暴力的職能;要求社區設立相應的庇護機構,給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臨時的避難場所;設立咨詢服務機構對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心理、醫學、法律等方面的咨詢輔導,同時開展對施暴人的心理輔導和社會性別意識培訓;設立相應的投訴、導訴機構。

    反家庭暴力法之所以將社會救助作為重要內容加以規定,主要是考慮到: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和發展,給社會成員帶來的一個重要變化,就是由“單位人”向“社會人”的角色轉換。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和單位不可能像從前一樣對個人的事務包管一切,因此,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社會救助系統,加強社區建設,強化社區功能,充分發揮群眾性自治組織的作用已勢在必行。

    (七)明確家庭暴力案件中在證據方面的特殊要求

    目前,對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預現狀不盡如人意,究其原因,除了法律規定不完善外,證據不足也是很大的障礙。之所以出現這種情況,一方面是當事人證據意識不強,沒有充分注意收集證據,但更重要的是現行的證據規則在證據的采信、認定方面沒有充分考慮家庭暴力案件的特點,因此,在不違反法律的基本原則的前提下,對有關家庭暴力的民事訴訟中涉及的證據的采信、證明標準、反證責任、司法鑒定的程序等方面作出一些新的規定,適當減輕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舉證責任。這些規定既符合家庭暴力案件自身的特點和規律,又充分體現了反家庭暴力法關懷弱者、保障人權的特點,也有利于實現真正的司法公正。

    (八)明確規定救濟措施,強化法律責任

    由于“沒有救濟就沒有權利”,所以反家庭暴力法的重點內容之一應是完善相應的救濟措施;特別是有關救濟途徑(程序)方面的規定;明確相應的法律責任,包括施暴者的民事、行政、刑事法律責任(以附屬刑法的形式增加制裁嚴重侵害家庭成員合法權益犯罪的新規定)、負有法定職責卻不履行其職責的執法、司法機關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和社會救助機構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應負的法律責任;明確家庭暴力案件鑒定機構的職責及其不正確履行職責的法律責任;明確對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以暴抗暴案件的從輕、減輕處理原則;從而使反家庭暴力法具備較強的“可訴性”,真正成為執法、司法的依據。

    家庭暴力作為一個嚴重的社會問題,它的解決雖然不能僅僅依靠法律,但離開了完善的法律卻又是萬萬不能的。因此,希望國家對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給予高度的重視和關注并采取必要的有針對性的措施,充分利用經濟發展、社會進步所創造的條件,充分利用立法資源,堅決同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作斗爭,把家庭暴力降低減少到最低、最小的限度。

    收稿日期:2003-02-15

    【參考文獻】

    [1]榮維毅,宋美婭.反對針對婦女的家庭暴力[M].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2.

    [2]夏吟蘭,李明舜.針對婦女的家庭暴力法律干預之實證研究[A].反對針對婦女的家庭暴力對策研究與干預項目[Z],北京:中國法學會,2002.

    第9篇:對于家庭暴力的建議范文

    關鍵詞:家庭暴力;立法現狀;反家庭暴力立法

    家庭暴力是一個全球性的現象,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無論城市還是鄉村,這種現象都不同程度的存在。我國2001年4月實行的新婚姻法對家庭暴力制定了一系列具體的制裁條款。從此,家庭暴力絕不是“家務事”,而是一種法律予以制裁的行為。隨著對家庭暴力問題認識的深入,中國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力度不斷加強,已實施的婦女權益保障法和現行婚姻法中,都明確規定了“反對家庭暴力”的條文,但目前我國還沒有一部專門的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規律。筆者認為應針對我國家庭暴力的立法現狀,制定反家庭暴力法,規定保護令及其執行制度,從而有效維護受暴人的權利并防止暴力行為再次發生。

    一、家庭暴力的現狀

    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家庭暴力主要包括夫妻間的暴力、父母子女間的暴力和其他家庭成員之間的暴力。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往往是家庭中的弱勢群體,即家庭中的婦女、兒童和老人,其中約90%為女性。

    據國務院《中國婦女狀況的白皮書》統計,我國每年解體的40萬個家庭中,四分之一緣于家庭暴力。根據中國婦女聯合會權益部門統計,在目前家庭暴力事件中,丈夫對妻子實施暴力的占絕大多數,家庭暴力的受害者90%—95%是女性。在我國農村,家庭暴力可謂司空見慣,丈夫虐待、毆打妻子的事情時有發生,一些人對其可謂近乎麻木。有關調查統計:北京市婚姻家庭研究會舉辦了遵循概率抽樣原則,采取整體抽樣方法的大型婚姻質量調查。樣本范圍界定在北京市內8個區,發放2400份問卷,回收合格問卷2118份,有效率達88.25%。資料顯示:夫打過妻的占21.3%;妻打過夫的占15.2%;吵架現象占81.8%。值得說明的是男女動武的質量有著量級不同的很大差異。妻給夫一耳光(或一拳)和夫給妻一耳光(或一拳)有質的區別。對這項調查的雙變量分析表明,男人自己承認被妻子打過的概率大于女人承認自己被夫打過的概率。這說明女性中有些人隱瞞了被丈夫打的事實。

    二、我國制約家庭暴力的立法缺陷

    (一)我國現行法律對家庭暴力的定義不明確,過于狹窄

    關于什么是家庭暴力,目前無論在國內還是國外,人們的知識程序還是法律的規定都不盡相同。目前,我國對于家庭暴力的內涵還沒有做出全國性的權威的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認為:“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這一解釋顯然與國外的規定有所不同,我國對家庭暴力的定義偏重于毆打這一類的顯性暴力,對冷暴力一類隱性并未定義,而近幾年來冷暴力一類的隱性暴力正不斷地,大量地,迅速地增加,大有對毆打這一類的顯性暴力取而代之之勢。

    (二)新婚姻法及最高院適用解釋中存在的缺陷

    新婚姻法第一次將有關家庭暴力的規定寫入其中,其宗旨體現為維護廣大女性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權利和利益。但是,在當今社會生活中,有一個不容忽視的事實:丈夫對妻子或者說男性對女性的暴力有相當一部分是性暴力。婚內是一種嚴重的性暴力現象,一權威調查資料顯示,被調查城市女性中,承認有被丈夫強迫過性生活的占被調查人數的2.8%;農村女性中,被實施過“夫妻內的性行為”的占被調查人數的7.9%,專家認為,由于調查中的各種因素,婚內的絕對比例要比上述數字大很多。然而,我國新婚姻法中卻沒有將性暴力明確地列出來加以確認,有悖于婚姻法保護婦女的立法和原則。

    (三)刑法中關于規范、制裁家庭暴力問題存在的不足

    現行的刑事法律中對有關家庭暴力方面的犯罪諸如虐待,遺棄等多以“情節惡劣”、“情節嚴重”為條件,而且在程序上多將其列為自訴案件,這勢必會把相當一部分家庭暴力行為不當地排斥在刑事干預之外。按刑法的規定,受害人的受傷程序只有達到輕傷和重傷時,加害人才觸犯刑律;同時也只有達到重傷時,檢察院才必須提起公訴。如果只是輕傷,那么檢察院可以提起公訴,也可以不提起公訴。根據相關資料,在婦保機構受理的投訴家庭暴力事件中,輕微傷者占54%,輕傷者占38%,重傷者僅占8%。由此可以看出有一半以上的家庭暴力受害者達不到刑法規定的提起公訴的條件。

    (四)民法中存在的不足

    民法法規對于家庭暴力的制裁主要是民事救濟制度,但此救濟手段較為單一,即損害賠償。但是,家庭暴力是發生在家庭中的侵權行為,眾所周知,家庭中的財產一般來說是共同共有的。發生暴力案件后,法院裁定加害一方給予受害一方經濟補償,表面上好像受害人得到了應有的補償,但實質上,當婚姻關系依舊存在的情況下,一方賠償另一方的錢物仍舊兩人共同共有,補償對受害人來說毫無意義。加害方也沒有任何損失,可以更加無顧忌地加害對方。

    (五)其他方面存在的不足行政法規對于受害人的保護沒有明確的規定,并且,受害人的訴訟權利也缺乏具體的程序保障。刑法、民法、行政法、憲法等全國通用法律沒有對家庭暴力行為做詳細的規范。在程序法方面,對家庭暴力案件的處理缺乏特定的程序,在舉證方面也存在較大的缺陷,從而導致家庭暴力的受害人舉證負擔過重,家庭暴力案件的事實難以認定,使一些加害者沒有得到應有的制裁等。

    三、對完善反家庭暴力立法的建議

    (一)明確反家庭暴力立法的指導思想、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則

    反家庭暴力立法應當堅持依法治家、以德治家的方針,以建設和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穩定的婚姻家庭關系為宗旨,充分體現關懷弱者、保護人權的精神;以憲法為根據,整合民法通則、婚姻法、繼承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法規的有關規定,根據反家庭暴力的實際要求,將現有的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系統化、具體化,使之具有更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特別要注意與其他法律的銜接;確立預防和制裁相結合、制裁和保護相結合的原則;對施暴者應堅持教育、矯治、制裁相結合;對受害者應堅持保護、補償、幫助相結合。

    (二)明確規定對施暴者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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