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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于第三條中金融機構“發放貸款”業務范圍的解讀《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財稅〔2016〕36號文件印發)中明確,“金融企業發放貸款后,自結息日起90天內發生的應收未收利息按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自結息日起90天后發生的應收未收利息暫不繳納增值稅,待實際收到利息時按規定繳納增值稅”。財稅〔2016〕140號文件第三條中,將逾期90天應收未收利息暫不征稅政策,擴大到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所有金融機構。以上兩條政策中的“發放貸款”業務,是指納稅人提供的貸款服務,具體按《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文件印發)中“貸款服務”稅目注釋的范圍掌握。
二、關于第四條“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以資管產品管理人為增值稅納稅人”的解讀本條政策主要界定了運營資管產品的納稅主體,明確了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應以資管產品管理人為納稅主體,并照章繳納增值稅。
資管產品,是資產管理類產品的簡稱,比較常見的包括基金公司發行的基金產品、信托公司的信托計劃、銀行提供的投資理財產品等。簡單說,資產管理的實質就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財。各類資管產品中,受投資人委托管理資管產品的基金公司、信托公司、銀行等就是資管產品的管理人。
原營業稅稅制下,對資管類產品如何繳納營業稅問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信貸資產證券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5號)已有明確規定。增值稅和營業稅一樣,均是針對應稅行為征收的間接稅,營改增后,資管產品的征稅機制并未發生變化。具體到資管產品管理人,其在以自己名義運營資管產品資產的過程中,可能發生多種增值稅應稅行為。例如,因管理資管產品而固定收取的管理費(服務費),應按照“直接收費金融服務”繳納增值稅;運用資管產品資產發放貸款取得利息收入,應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運用資管產品資產進行投資等,則應根據取得收益的性質,判斷其是否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并應按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
國有商業銀行企業年金業務
一、國有商業銀行在企業年金中的定位
在現行制度框架下,各金融機構在企業年金市場上的角色定位如下表:
表中:A=商業銀行;B1=保險公司;B2=養老金公司;C=證券公司;D=資產管理公司;E=基金公司;F=信托公司等。目前,根據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資格認定,商業銀行在企業年金制度中承擔受托人、賬戶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三項職責。
二、國有商業銀行企業年金業務發展現狀
(一)國有商業銀行企業年金業務行業現狀分析
1、政策層面的制度機遇
2013年,我國企業年金的政策制定管理部門陸續出臺了有關擴大企業年金投資范圍、信息披露、合同備案、數據交換等多個文件,對推動企業年金市場發展具有重要意義。與此同時,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障改革及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基金市場化投資運營均在深度推進中。
2、經濟層面的支持保障
(1)居民收入持續增長,推動企業年金需求。經過三十多年改革開放與發展,我國人均可支配收入呈現穩定增長態勢,以北京市為例,從2007 年到2012 年社會平均工資從4 萬元增長至6.3 萬元,漲幅57%。
(2)稅收優惠政策支持企業年金業務發展。2013 年12 月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了《關于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103 號文),標志著我國企業年金稅收制度與國際慣用的EET 模式接軌。
(二)、國有商業銀行企業年金市場情況分析
1、受托市場分析
隨著我國企業年金市場的快速發展,2009 年至2013 年3 季度,受托管理基金規模從907.44 億元迅速攀升到3413.87 億元,增量超過2500 億元,增幅達到276.2%。
2、賬戶管理市場分析
2009 年至2013 年3 季度管理個人賬戶從1116 萬戶增長到2002.3 萬戶,增長886萬戶,增幅79.4%。2009 年至2013 年3 季度國有商業銀行管理個人賬戶數也呈現穩步增長態勢。國有商業銀行管理個人賬戶數年均復合增長率為17.3%,略高于全行業的復合增長率1.6%。
3、托管市場分析
2009 年至2013 年3 季度托管基金規模從1974.89 億元增長到5793.87 億元,增長3819 億元,增幅193.4%。2009 年至2013 年3 季度國有商業銀行托管基金規模也呈現直線增長態勢。
綜合以上分析,國有商業銀行在企業年金賬戶管理市場領先優勢明顯;在企業年金托管市場始終占據領先地位,但必須時刻警惕股份制商業銀行挖轉存量優質客戶才能繼續保持目前的優勢。
三、商業銀行年金市場主要競爭對手的競爭力分析
商業銀行在企業年金市場的競爭對手主要包括:保險公司、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信托公司。
(一)保險公司
保險公司可能是商業銀行在企業年金市場中最強有力的競爭對手之一。因為保險公司以年金保險的方式最早進入了企業年金業務領域,已經積累了大量的客戶資源。保險公司所具有的優勢還包括:強大的機構網絡和商業營銷能力;雄厚的精算及成熟的長期資產負債匹配管理技術;較強的帳戶管理優勢。
(二)證券公司
證券公司的主要優勢首先在于投資領域。一方面,證券公司對股票、可轉換債等產品一直有較為深入的研究,在爭取投資管理人方面具有較為突出的優勢。另一方面,由于大型綜合類證券公司擁有完善的信息系統和眾多的營業網點,因此在爭奪賬戶管理人方面也具有一定的優勢。
(三)基金管理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的優勢主要體現在:首先是基金管理公司有較為完善的治理結構、嚴格的風險管理、內控機制,這使得基金運作透明度相對較高;其次是基金管理公司具有以投資組合方式管理巨額資金的能力和經驗。
(四)信托公司
信托公司在我國信托型的企業年金市場中可以承擔企業年金受托人、賬戶管理人、投資管理人甚至是托管人的職能,基本不存在擔任角色方面的政策限制。
四、國有商業銀行企業年金業務的發展建議
(一)積極參加職業年金業務
商業銀行開展職業年金業務可采用“統一管理、集中操作、屬地服務“的經營原則,做好組織推動工作,促進業務平穩發展。結合企業年金業務運作經驗,構建職業年金業務組織架構,為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業務提供各項金融服務。
(二)進一步加強競爭情報工作
在銀行業競爭日趨激烈的今天,競爭情報已成為繼資金、人力資源、產品之后的第四大生產要素,“控制情報就是控制企業的命運,失去情報就會失去一切”已成為銀行業的普遍共識。包括掌握企業年金業務競爭環境、掌握同業競爭對手和客戶信息、構建競爭情報搜集渠道、對競爭情報進行整理加工并最終提出具體改進建議。
(三)要切實做好企業年金客戶的維護工作
國有商業銀行在激烈的市場競爭背景下要始終堅持以客戶為中心的經營理念,切實做好賬戶管理、資產保管、資金清算、估值核算、投資監督、托管報告基礎服務工作,加強托管系統建設,認真細致的辦理每一筆業務,加強風險控制,為客戶提供高效、快捷、安全的服務。
參考文獻:
[1]楊燕綏.企業年金理論與實務[M].中國勞動社會保障出版社,2003.
[2]鄧大松,劉昌平.中國企業年金年度研究(修訂版)[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
在公布的2009年墨爾本美世全球養老金指數(Melbourne Mercer Global Pension Index)中,中國養老金指數僅為48分(滿分100分);其中把私人養老金計劃作為重要考慮因素的可持續性和全面性的分指數中,中國僅為38.5和34.7分,這表明我們需要不斷改革和完善養老保險制度才能應對人口日益老齡化帶來的壓力。而此時加快發展企業年金制度,對完善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意義更為重要。
一、我國企業年金市場概述
(一)企業年金的概念
企業年金,是指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愿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它是我國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的第二支柱,由國家宏觀指導,企業自主決策執行。在國外企業年金一般被稱為私人養老金計劃(private pension plan)、職業年金計劃(occupational pension plan)或雇員年金計劃(employer-sponsored pension plan)。
1、我國企業年金市場現狀
(1)我國企業年金市場起步晚,發展快
我國企業年金制度始于1991年,從1991~2005年的15年間,全國共積累企業年金基金680億元,平均每年增加45億元。而截至2009年底,全國企業年金基金規模已達到2525億元,2005~2009年的4年間,平均每年增加461億元。
(2)我國企業年金市場結構不完善
從企業規模看,國內企業年金市場中,90%以上的企業年金基金都來自國有大型企業,中小企業建立的企業年金基金占我國企業年金基金總額還不到10%。從行業看,建立企業年金的企業多集中在石油、電力、鋼鐵、電信、航空等資本技術密集型的壟斷性行業,而就業人數眾多的勞動密集型企業鮮有建立。
(3)我國企業年金覆蓋面小,替代率低
截至到2009年12月31日,我國參加企業年金的人數是1116萬人,僅占2.2億參加基本養老人數的5%,占全國總人口的比例不足1%,維持在一個很低的水平上。并且截止到2009年底,我國城鎮平均的基本養老保險替代率為73%,我國城鎮平均的企業年金的替代率不到15%;與我國基本養老保險的替代率58.5%,企業年金替代率為20%的目標尚有不小差距。
二、我國企業年金市場的SWOT分析
(一)我國企業年金市場具有的優勢和機會
1、社會環境穩定,經濟持續增長
從1991年至2009年,我國GDP增速基本保持在8%以上,2010年1―6月份,全國24個地區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實現利潤16111億元,同比增長71.8%,表明我國經濟持續增長,企業經營環境向好,這為我國企業建立企業年金制度提供了良好的宏觀環境。
2、國外企業年金成熟運作為我國提供借鑒
國外企業年金立法先行,投資管理審慎原則及稅收優惠政策為我國建立企業年金制度提供了成熟的經驗。并且國外企業年金計劃,如美國401K計劃、澳大利亞超級年金計劃和法國PERCO計劃為我國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企業年金方案設計提供了切實可行的借鑒。
3、我國企業年金市場具備極大發展潛力
世界銀行曾經預測“至2030年,中國企業年金總規模將達1.8萬億美元(約合15萬億人民幣),成為世界第三大企業年金市場”,而目前中國企業年金規模僅為2500多億人民幣。差距有多大,潛力就有多大,只要有合理的發展理念和合適的政策支持,我國企業年金市場就具有極大的成長空間。
(二)我國企業年金市場面臨的劣勢和威脅
1、財稅制度缺位
從國際經驗看,財稅制度特別是稅收優惠構成企業發展企業年金的強大動力,而財稅制度的缺位成為發展我國企業年金市場最大的制約瓶頸。
第一,企業年金財稅政策立法層次不高、政策約束力不強。目前,我國企業年金的財稅政策都是以政府部門的《通知》、《試行辦法》等文件的形式出現的,國家的立法機關對企業年金的財稅政策并沒有相應的法律法規,權威性不夠。
第二,企業年金稅收優惠模式不合理,優惠水平偏低。企業年金稅收包括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涉稅環節包括繳費、積累和領取三個階段。目前企業所得稅優惠根據財稅[2009]27號的規定采取的是ETT模式,即“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部分,不予扣除。”而個人所得稅優惠根據國稅函[2009]694號規定采取的是TEE模式,即“個人繳費不得在個人當月工資、薪金所得稅前扣除,企業繳費計入個人賬戶的部分(以下簡稱企業繳費)與個人當月的工資、薪金分開,單獨視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不扣除任何費用計算應繳稅款。”雖然兩個通知在一定程度上有了稅收的優惠,但是與企業過高的社保支出和個人當期消費儲蓄意愿相比,稅收優惠力度不夠,影響了企業和個人參與企業年金的積極性。
第三,企業年金會計處理不明確。《企業會計準則》僅對以企業年金基金為會計主體的會計計量做了具體規范,而對以企業為主體的企業年金會計未做具體規定。這導致企業在年金繳費階段進行會計處理時缺乏依據,隨意對年金費用進行列支。例如,一些企業將提取的年金記入成本;另一些企業將其列支于應付福利費中;還有一些企業則將其列入利潤分配項目。不合理的列支大大加重了稅務機構對企業年金費用的監管難度。
2、法人受托機構的缺位
信托制是國際上年金管理的基本模式。我國依據《信托法》也設計了信托關系為基礎的年金管理模式。按照制度設計,受托人應處于核心的地位,選擇賬管、托管和投資三類管理人是受托人的職責。但在現實中,由于企業不完全信任法人受托機構,主導了三類管理人的選擇,使法人受托機構被邊緣化,限制了企業年金市場的發展。
三、拓展我國企業年金市場的對策建議
(一)健全完善企業年金相關法律法規
由于企業年金市場牽涉到財政、稅務、社會保障及專業監管部門等多個監管主體,所以目前企業年金相關的政策規章比較分散。國家一方面應從立法高度統一完善相關不明確的政策,明晰責任、合理分工,改變政出多門,協調不善的局面;另一方面應盡快明確利于中小企業發展企業年金的法規,如集合企業年金計劃的運作模式,改變企業年金市場結構不合理的現狀。
(二)建立相對優惠的企業年金稅收政策
1、完善稅收配套管理制度,實行有差別稅收優惠
企業年金管理部門應盡快完備個人收入信息的采集錄入,健全稅收征管機制,建立全國統一的信息化管理平臺。通過設立企業年金繳費起征點、最高額以及稅優額與基本養老保險替代率掛鉤的措施,全面掌握免稅情況,合理調節稅收補貼,避免企業年金繳費因不同行業的不同人群而形成未來收入的差距。同時對不同規模和效益的企業實行適度差別的稅優政策,加強對中小企業建立企業年金制度的激勵。
2、探索合理的稅收優惠模式
EET模式即“稅收遞延”型稅收優惠政策是目前多數國家企業年金的稅收優惠模式。在EET模式下,政府對企業年金的繳費和積累階段實行稅收優惠,有利于企業減少應納稅額,增加了企業建立企業年金制度的動力。而且,EET模式可以抵消個人所得稅的額外稅負,為個人特別是高收入者提供了合理避稅的途徑,鼓勵了個人參與企業年金的熱情。但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負責人針對國稅函[2009]694號解釋時,以我國不具備將企業年金稅收遞延的基本條件和稅務機關目前還不具備數十年保存個人信息且隨時監控年金運行的能力為由,公開否認了EET模式。即使如此,我們還應積極探索企業年金稅收在可調范圍內進一步降低,運用減稅、免稅等稅優措施,引導企業建立企業年金。
(三)加大企業年金宣傳力度
十七大報告要求深化財稅、金融等體制改革,完善宏觀調控體系。這是在新世紀新階段形成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體制機制的重要內容。在這方面,要著重抓好三項工作。
第一,要深化財稅改革,建立和健全有利于促進科學發展和社會和諧、推動科技進步、節約能源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財稅體制。要圍繞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和主體功能區建設,完善公共財政體系,實現財政體系從經濟建設型向公共服務型轉變。主要內容包括:深化預算制度改革,強化預算管理和監督。要逐步做到把政府收入(包括地方政府土地收入和各類基金、收費)統統納入預算管理,接受人大和社會各方面的監督。健全中央和地方財力與事權相匹配的體制,加快形成統一規范透明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在保持現行財政體制框架總體穩定的基礎上,積極探索政府間支出責任界定,為建立事權與財力相匹配的財政體制奠定基礎。完善中央與地方稅收分配比例,適當提高中央財政收入比重,增強中央政府宏觀調控能力。加大中央對地方財政轉移支付力度,提高一般性轉移支付規模和比例,促進地區間財力均衡。各級政府都要加大公共服務領域投入,改善民生,逐漸做到在義務教育、公共衛生與基本醫療服務、基本社會保障、公共就業服務、飲用水安全、公路與公共交通、環境保護、廉租房供應、治安、法治環境等方面的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財政稅收政策如出口退稅政策等要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和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完善省以下財政體制,不斷提高轉移支付的有效性,增強基層政府提供公共服務能力。減少管理層級,在有條件的地區推進省直管縣、鄉財縣管等管理方式。探索實行縣級政府最低財力保障制度,做到保底。完善地方稅收體系,清理、規范非稅收入,取消不合理的收費項目,將收入穩定、具有稅收性質的收費納入“費改稅”范圍,增強稅收收入在地方財政收入中的地位。開征物業稅,充實基層財力;調整資源稅,增加地方稅收。
第二,要推進金融體制改革,發展各類金融市場,形成多種所有制和多種經營形式、結構合理、功能完善、高效安全的現代金融體系。繼續深化國有商業銀行改革,穩步推進政策性銀行改革。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使之成為服務“三農”的社區性金融機構。加大城市商業銀行改革力度,發展地方中小金融機構。推進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改革。鼓勵和引導各類社會資金投資發展金融業。大力發展公司債券市場和多層次資本市場,優化資本市場結構,多渠道提高直接融資比重。積極發展保險市場。穩步發展貨幣市場和金融衍生產品市場,培育外匯市場。繼續穩步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實現金融產品和服務收費的市場化定價。完善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逐步實現資本項目可兌換。深化外匯管理體制改革,放寬境內企業、個人使用和持有外匯的限制。加強和改進金融監管,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堅持國家對大型商業銀行的控股地位,加強登記、托管、交易、清算等金融基礎建設,確保對外開放格局下的國家金融安全。在繼續實行銀行、證券、保險分業監管的同時,順應金融業務的綜合經營趨勢,強化按照金融產品和業務屬性實施的功能監管,完善對金融控股公司、交叉性金融業務的監管。建立健全存款保險、投資者保護和保險保障制度。建立有效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的應急處置機制。加大反洗錢工作力度。
第三,要推進國家規劃改革,完善國家規劃體系,使國家的發展規劃和地方的發展規劃相銜接。深化投資體制改革,減少審批,需保留審批的要規范和簡化程序。按照科學發展、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要求,健全和嚴格市場準入制度。發揮國家發展規劃如五年規劃、年度計劃和產業政策在宏觀調控中的導向作用和協調作用,并綜合運用財政、貨幣政策,不斷提高宏觀調控水平,為國民經濟的運行提供穩定的環境。在調控方式上,逐步做到主要運用經濟手段和法律手段,輔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以總量調控為主,努力保持總供給和總需求的基本平衡,也要促進重大結構的優化,做到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最近,財政部啟動2014年度會計監督檢查工作。財政部將組織專員辦對通信、醫藥等行業的部分中央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地方大型醫藥企業開展檢查,并對部分大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檢查。檢查內容包括事務所執業質量,各單位的會計核算、財務管理、內部控制、會計信息化、財政資金使用和執行國家財稅法規、宏觀調控政策以及財經紀律情況。此次檢查將以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厲行勤儉節約、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等作為工作重點,并繼續推進和完善“小金庫”治理工作的制度化和常態化。
財政部修訂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大綱
最近,財政部根據《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對2009年修訂的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大綱進行了再次修訂,自2014年10月1日施行。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大綱包括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大綱、會計電算化考試大綱、會計基礎考試大綱和珠算考試大綱四部分,相關人員可以從財政部官方網站政策欄目、會計行業管理網站等下載。
IASB宏觀對沖會計處理討論稿
最近,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了一份征集公眾意見的討論稿,旨在探索更好地反映實體資產負債表中的動態風險管理活動,即所謂的宏觀對沖方法。IASB決定把宏觀對沖部分作為一個單獨項目。討論稿標志著該項目進入第一階段,就“投資組合價值重估”這一可行的實體動態風險管理活動會計處理的方法征集公眾的意見。
中注協
商業銀行審計指引征求意見稿
最近,中注協了《商業銀行審計指引(征求意見稿)》。《商業銀行審計指引》按照風險導向審計理念,根據對財務報表和內部控制進行整合審計的要求,針對商業銀行在審計計劃的編制、審計方向的確定、審計資源的調配、風險的評估與應對、內部控制的了解與測試、重點業務流程的進一步審計程序、審計報告等方面的特殊性,對審計工作的各個重要環節作出了全面細致的指導。
財政部就《會計師事務所
跨境審計暫行規定》公開征求意見
最近,財政部起草了《會計師事務所跨境執行審計業務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并向有關單位征求意見。《規定》對跨境執行審計業務的范圍進行明確,并厘清了其與境外事務所臨時執業的界限等。《規定》提出,如果是在境外監管機構注冊、登記或經境外證券交易機構認可,獲準為我國內地企業境外上市提供審計服務的內地事務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執業準則執行相關審計業務,并承擔相應的審計責任。如果境外會計師事務所要開展內地企業境外上市審計業務,應當與中國內地具有證券資格或上一年度行業綜合評價排名前100名的會計師事務所開展業務合作,明確約定審計報告由該境外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審計責任由境外會計師事務所承擔。
小微企業稅收優惠再擴圍
最近,國家稅務總局了《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3號)。《公告》明確,對所有符合條件的查賬征收和核定征收小型微利企業,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其中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微企業,其所得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再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此項規定一是將享受小微企業優惠政策的范圍,由查賬征收企業擴大到包括核定征收在內的其他企業,擴大了享受面;二是將享受減半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的數額由6萬元提高到10萬元,進一步擴大了優惠幅度;三是改變了以往需事前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的做法,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可在季度和年度申報時直接享受優惠政策,無需事前備案,只要在年末匯算清繳時提供從業人員和資產總額情況即可。
個體戶經營不足1年計稅有新規
最近,國家稅務總局了《關于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5號)。《公告》明確,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因在納稅年度中間開業、合并、注銷及其他原因,導致該納稅年度的實際經營期不足1年的,對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和合伙企業自然人合伙人的生產經營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時,以其實際經營期為1個納稅年度。投資者本人的費用扣除標準,應按照其實際經營月份數,以每月3 500元的減除標準確定。《公告》自之日起施行。
委托投資受益所有人判定政策明確
最近,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關于委托投資情況下認定受益所有人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4號)。《公告》明確,《公告》所稱“委托投資”是指非居民將自有資金直接委托給境外專業機構用于對居民企業的股權、債權投資,其中的“境外專業機構”指經其所在地國家或地區政府許可從事證券經紀、資產管理、資金以及證券托管等業務的金融機構。在委托投資期間,境外專業機構將受托資金獨立于其自有資金進行專項管理。境外專業機構根據相應的委托或協議收取服務費或傭金。受托資金的投資收益和風險由該非居民取得和承擔。《公告》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退役士兵自主創業享稅收減免優惠
最近,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出了《關于調整完善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42號)。《通知》要求,對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8 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限額標準最高可上浮20%。《通知》的執行期限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張家港正富創業投資企業(有限合伙企業,以下簡稱“正富創投”)由正豪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普通合伙人,以下簡稱“GP”)、其他法人和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以下簡稱“LP”)合伙成立。合伙協議主要內容:(1)GP,出資100萬元。(2)LP為金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源公司”)、昌源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昌源公司”)、華源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源公司”)、趙某、錢某、孫某分別出資2 000萬元、1 500萬元、1 000萬元、2 200萬元、2 200萬元、1 000萬元。(3)合伙目的為對高成長型企業投資以獲取資本增值收益,單個投資項目的變現在退出后分配。利潤分配順序:支付合伙人資金成本(依未返還出資額按年6%計算);返還合伙人出資(未返還出資);剩余資金20%分配給GP,80%按出資比例分配給全體合伙人。虧損由全體合伙人按出資比例分擔。(4)GP管理團隊按項目投資總額的5%進行配比投資,作為項目投資風險準備金。項目退出時項目收益小于零,風險準備金彌補項目損失,有剩余的退還配比投資人;項目收益大于零,配比投資人收回本金并享有年均收益率對應的收益;項目年均收益率超過15%的,配比投資人另獲獎勵。(5)合伙企業依全體合伙人出資總額的2%每年向GP支付管理報酬。(6)合伙人違約應依其出資額的0.5%支付違約金,守約方按出資比例獲得該違約金。(7)合伙人被除名,其份額以被除名合伙人出資額70%的價格由其他合伙人按出資比例獲得。
目前,有限合伙企業已經成為我國創業投資、私募基金等風險投資領域重要的企業組織形式。所謂有限合伙企業是指一名以上普通合伙人與一名以上有限合伙人所組成的合伙企業。上述有限合伙協議有一定的代表性,本文以此為例,簡要分析在現有稅法規范下有限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及其管理團隊的涉稅處理。
二、正富創投(有限合伙企業)
依據合伙協議,正富創投的經營范圍為:(1)創業投資業務,其他創業投資企業等機構或個人的創業投資業務;(2)創業投資咨詢業務;(3)為創業企業提供創業管理服務業務;(4)參與設立創業投資企業與創業投資管理顧問機構。其表述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發改委2005年第39號令)第十二條限定的經營范圍一致。實際經營業務主要是對擬上市公司進行股權投資。根據其經營范圍,正富創投的主要收入為投資收益,包括對外投資和參與設立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轉讓股權收入(收益);勞務收入包括提供、咨詢、管理等勞務取得的收入;此外還有其他收入,包括利息收入、補貼收入等等。支出主要有GP管理報酬、資金托管費用、財務審計費、律師費、訴訟費、會議費、工商費用、股權交易費用等等。
涉稅事項主要有:提供勞務所涉增值稅(營改增試點區域和行業)、營業稅及其附加稅費,股權交易的印花稅等行為稅、自用房產土地的財產稅等。關于有限合伙企業股票轉讓是否征營業稅,實務中有爭議。筆者認為,從我國現行《營業稅暫行條例》來看,該行為屬于營業稅征稅范圍。合伙企業不涉及企業所得稅(見《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規定)。有限合伙的創業投資企業不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當然也與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無關。
三、解析金源公司、昌源公司、華源公司的涉稅事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以下簡稱“159號文”)第二條規定,合伙企業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合伙企業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159號文明確,合伙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稅后分”的原則,但相關規定過于原則,實務中裁量差異較大。
法人LP基于本合伙協議取得的收入包括:(1)利息收入,依合伙人實際出資額(扣減已收到的返還出資,即合伙人資金成本)按年6%計算,利息計算期間為前后兩次分配時點之間的期間,不計復利。(2)返還的出資額,收到合伙企業返還的出資額時合伙協議的出資額不作減計調整。(3)剩余資金的分配。以上三類收入為合伙企業項目投資收益的分解,按稅法的定性項目投資收益可以分為股權持有收益、股權(票)轉讓收益。(4)合伙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除項目投資收益外的所得),根據159號文第三條的規定,所得包括合伙企業分配給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利潤)。法人LP因合伙協議可能從其他合伙人得到的收益。(5)違約方違約金。(6)以低于公允價值的價格獲得被除名合伙人份額應確定的收益。(7)可能發生的損失賠償金。
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對合伙企業的出資,會計實務一般確認為長期股權投資,稅法上確認為投資資產。《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對合伙企業投資期間,投資資產的成本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企業在轉讓或者處置投資資產時,投資資產的成本準予扣除。據此,法人LP在轉讓其份額、退出(法院執行或被除名等)其份額及合伙企業清算時,其出資的成本才能稅前扣除。即合伙存續期間,依合伙協議收到的出資返還應納入法人合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法人LP從有限合伙企業和其他合伙人取得的各項收入,包括合伙企業留存而按分配比例歸其所屬的部分,均應計入其收入總額。值得注意的是,根據159號文的規定,合伙人在計算其繳納企業所得稅時,不得用合伙企業的虧損抵減其盈利。根據《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收益免稅,但僅限于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法人LP從有限合伙企業取得項目投資收益中股息紅利所得的部分,不屬于符合條件的免稅收入。據此判斷,對于法人投資人而言,有限合伙的所得稅稅負不一定低于有限公司。
企業所得稅法確立的創投企業投資抵免等稅收優惠,目前看來并不適用于有限合伙企業和法人合伙人。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蘇州工業園區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伙人企業所得稅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67號)對此有所突破,其第一條規定,注冊在蘇州工業園區內的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24個月)以上,該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法人合伙人,可在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持有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股權滿2年的當年,按照該法人合伙人對該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按照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投資額和合伙協議約定的法人合伙人占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的出資比例計算確定)的70%,抵扣該法人合伙人從該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2012―2013年試行該政策的其意義在于,確立了有限企業合伙是“透明體”的原則,把合伙企業的行為直接歸為合伙人的行為。筆者認為,這也許可以成為確定法人合伙人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原則。
四、解析趙某等三個自然人合伙人的涉稅事項
159號文第二條規定,合伙企業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合伙企業合伙人是自然人的,應繳納個人所得稅。具體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按照《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財稅〔2000〕91號)及其他后續文件的規定執行。據此,合伙企業的(自然人)合伙人(即個人投資者)為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人。
自然人LP與法人LP取得的收入基本相同。按其稅收性質可以分為兩類:一是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二是其他所得。對于前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1〕84號)第二條規定,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并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合伙人)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除此之外的其他收入,按年計算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作為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按照合伙企業的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合伙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合伙協議沒有約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合伙人數量平均計算每個投資者的應納稅所得額),比照“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計繳個人所得稅。合伙企業個人投資者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與《企業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類同,但較為粗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自然人合伙人的工資不得扣除。
五、解析正豪公司的涉稅事項
正豪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的普通合伙人是公司法人,雖然在合伙關系中正豪公司是承擔無限責任的普通合伙人,但正豪公司本身是有限責任公司,實際上在本合伙中并沒有無限責任人。法人GP企業所得稅事項與法人LP基本相同。不同之處在于:(1)GP取得執行事務管理報酬,本合伙管理報酬為全體合伙人投資總額的2%,管理報酬不屬于利潤分配,屬于法人GP提供勞務取得的收入,應按服務業稅目計算繳納營業稅及附加稅費。(2)GP取得剩余資金超出資比例分配部分,本合伙協議約定,項目投資收益剩余資金的80%由全體合伙人依照出資比例分配,另20%分配給執行事務合伙人作為業績報酬,即正豪公司分配20.8%的項目投資收益。這部分所得應確定為分配利潤,而非管理報酬。依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人可以約定不按出資比例分配利潤,但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
本合伙GP為法人,如為自然人,則繳納個人所得稅。筆者認為,自然人GP取得管理報酬,可以比照企業所得稅處理,即自然人GP管理報酬準予在計算合伙企業個人投資者應納稅所得額時稅前扣除,自然人GP管理報酬的凈所得與從合伙企業分配確定的生產經營所得合并,比照“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當然,這有待于有權部門予以明確。
六、對正豪公司管理團隊(配比投資人)收益的涉稅意見
GP管理團隊依合伙協議取得的收益和獎勵兼具工薪、利息和股息的屬性。筆者認為,目前以確認為工薪所得為宜,建議有權部門對此予以明確。該所得與配比投資和經營業績相關,其具有股息所得的屬性,但配比投資人并不是合伙人,不享有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配比投資不是出資,在合伙協議中不計入合伙人出資金額,不列為全體合伙人投資總額。配比投資不是出資,可以認為是某種債權,該所得具有利息所得的屬性,但該所得并非是從債權取得的所得,而是從工作業績取得的所得。該所得為非獨立勞動所得,其具有工薪所得的屬性,GP管理團隊取得收益和獎勵與其工作業績掛鉤,是較為普遍的企業薪酬管理方法。當然該所得不屬于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因為合伙企業的經營成果歸合伙人所有,而不歸GP管理團隊所有。因此本文認為,正豪公司管理團隊的成員依本合伙協議取得配比投資收益和獎勵,應與其取得的工資薪金合并,依工薪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在兩處或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性質所得的,應將各處取得的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合并計算納稅。而GP管理團隊成員因項目投資虧損承擔的風險準備金損失,作為其工資薪金所得的減項處理。
七、加強有限合伙企業的所得稅征管的建議
一是,完善合伙企業及合伙人的所得稅稅收政策。法人合伙人的企業所得稅和自然人合伙人的個人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大體相同,但也有差異之處,必要的統一可能是簡化計稅的政策選擇。建議計算合伙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時,細化合伙企業收入(收益)和所得的組成部分,有些項目如股息、紅利等予以單列進行明細分配。確立合伙企業透明體原則,法人合伙人和自然人合伙人分配所得可按其收入或所得明細項目,分別適用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稅收優惠條款。
二是,加強合伙企業及合伙人應納稅所得額的管理。合伙企業本身不是所得稅納稅人,但合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離不開合伙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建議明確由合伙企業主管稅務機關負責合伙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和分配,由合伙人主管稅務機關負責各合伙人所得稅額的計算和征繳。由于合伙企業的稅收管理部門和各合伙人(特別是法人合伙人)的稅收管理部門在多數情況下都不相同,建議設計《合伙企業所得額分配表》,通過信息共享和交換平臺在合伙企業主管稅務機關和合伙人主管稅務機關之間進行傳遞、核對和反饋,實現跨區域的共同管理。
參考文獻
[1]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口徑的通知[S].國稅函[2001]84號,2001-01-17.
認真分析全市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及其產品,加大外貿促進政策宣傳力度,及時提供出口渠道、需求、信息等服務,對具有出口潛力企業的高管人員和業務骨干開展外向經濟知識和業務技能培訓,提升企業應對金融危機、開拓國際市場的能力。在招商引資和承接產業轉移過程中,加大對出口型產業和企業的引進力度,通過“內推外引”,進一步壯大我市對外貿易主體隊伍。對當年出口實現零的突破且出口額達到一定規模的企業給予貸款貼息支持和員工上崗培訓補貼。
二、調整優化外貿結構
鼓勵機電、高新技術和優勢產品出口,切實把我市的產業優勢轉化為市場優勢。加快建設機車、汽車、肉食品、輪胎、檸檬等出口基地,優化出口產品結構。支持出口企業加強技術改造和產品研發,提高出口產品附加值和國際競爭能力,對造車、食品和醫藥、紡織、建材“2+3”優勢骨干企業的技術改造、研發項目,按照實際投入情況并與出口實績掛鉤,給予貸款貼息等支持。
三、大力開拓國際市場
切實為企業搭建開拓國際市場的平臺,引導企業細分目標市場,進一步實施市場多元化戰略。在努力鞏固東南亞、北美、中亞等傳統市場的同時,加大對東盟、西亞、歐盟及受金融危機影響較小的國家和地區等新興市場的開拓力度。對企業赴境外參展、推銷等貿易活動給予支持;對企業到境外承包工程、投資辦廠、設立銷售網點和售后服務中心,建立營銷網絡等給予支持;對企業參加廣交會、中國-四川采購商大會、中國-東盟博覽會等重要展會給予支持;對企業出口信用保險保費給予補貼;對企業加入第三方國際電子商務平臺且實現進出口的入網費給予補貼;對企業創立出口品牌、提高競爭能力、擴大市場份額給予支持。
四、積極鼓勵擴大進口
抓住國際商品市場價格回落有利時機,用好國家有關政策實現以進促出。鼓勵列入《鼓勵進口技術和產品目錄》的先進技術、關鍵設備及元器件和重要能源及原材料等產品進口,支持我市產業升級急需設備的進口工作,增強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后勁。
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引導金融機構樹立本外幣一體化的理念,支持銀行擴大出口信貸業務,根據出口企業的實際情況做好流動資金的續貸和銜接,增加對中小外貿企業的信貸投放。鼓勵銀行業機構開展出口退稅賬戶托管貸款和出口信用保險保單融資、訂單融資、提貨擔保等貿易融資業務。引導融資擔保機構對中小企業進行融資擔保,緩解中小企業融資困難。鼓勵金融機構舉辦各類中小企業貸款產品推薦會,通過銀企對接,實現互惠共贏。
積極貫徹落實國家貿易投資便利化措施,簡化企業進出口核銷流程。完善貿易收結匯與貿易活動真實性、一致性審核方式,在把握企業貿易背景的前提下,及時調整預收、預付貨款等比例,滿足企業正常經營需求。加強服務貿易外匯管理,貫徹落實服務貿易收益及經常性轉移等真實性審核辦法,推進服務貿易的快速發展。
六、加大財稅支持力度
從20*年起,市政府建立外經貿發展促進資金,專項扶持外經貿發展。以后每年的外經貿發展促進資金按實際出口增長比例確定增加額度。各縣(市、區)也要建立相應的外經貿發展促進資金。用好出口退稅政策,積極爭取出口退稅指標,加快出口退稅進度,做好出口退稅工作,緩解企業資金壓力。用好檢驗檢疫費用減免或降低等政策,降低農產品和紡織服裝企業出口經營成本,增強國際競爭能力。
[關鍵詞]新三板;掛牌公司;個人所得稅
[DOI]1013939/jcnkizgsc201650110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簡稱“全國股份轉讓系統”,俗稱“新三板”)自2012年成立以來,逐漸受到資本市場的關注和中小企業的青睞。創新型、創業型、成長型中小微企業掛牌數量逐年增加。掛牌企業、個人股東和員工涉及的稅收政策問題也日益凸顯。本文對“新三板”企業股權轉讓、股權激勵、股息紅利和轉增股本個人所得稅政策進行了整理、分析,并提出政策建議。
1全國股份轉讓系統發展現狀
11全國股份轉讓系統的經營范圍和發展現狀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是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的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簡稱“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為其運營管理機構。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的經營范圍是:組織安排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的公開轉讓;為非上市股份公司融資、并購等相關業務提供服務;為市場參與人提供信息、技術和培訓服務。
截至2016年9月25日,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共有掛牌公司9073家,總股本520609億股,流通股本196851億股,占比3781%。掛牌公司總市值達3481354億元,平均市盈率為2663倍。掛牌公司股票交易數量23899億股,成交金額123607億元,日均成交額6905433萬元。按照轉讓方式來看,采取協議轉讓方式的企業為7435家,占比8195%;采取做市轉讓方式的企業為1638家,占比1805%。按照市場分層來看,基礎層企業8120家,占比8950%;創新層企業953家,占比1050%。[ZW(]數據來源: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ZW)]
12全國股份轉讓系統的場所性質和法律定位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是經國務院批準,依據證券法設立的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是繼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之后的第三家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在場所性質和法律定位上,全國股份轉讓系統與證券交易所是相同的,都是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與證券交易所的主要區別在于以下三方面。
一是服務對象不同。《國務院關于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關問題的決定》明確了全國股份轉讓系統的定位主要是為創新型、創業型、成長型中小微企業發展服務。這類企業普遍規模較小,尚未形成穩定的盈利模式。在準入條件上,不設財務門檻,申請掛牌的公司可以尚未盈利,只要股權結構清晰、經營合法規范、公司治理健全、業務明確并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股份公司均可以經主辦券商推薦申請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
二是投資者群體不同。我國交易所市場的投資者結構以中小投資者為主,而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實行了較為嚴格的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未來的發展方向將是一個以機構投資者為主的市場,這類投資者普遍具有較強的風險識別與承受能力。
三是制度設計不同。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設立。針對服務中小微企業和投資者門檻較高等特點,全國股份轉讓系統采取了更加市場化的制度設計,準入管理以信息披露為本,融資并購以備案為主。目前,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已出臺49條業務規則,形成了較為完備的市場制度框架體系,得到了市場各方的普遍認同。
13全國股份轉讓系統的準入條件[ZW(]內容來源:《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ZW)]
一是依法設立且存續滿兩年;二是業務明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三是公司治理機制健全,合法規范經營;四是股權明晰,股票發行和轉讓行為合法合規;五是主辦券商推薦并持續督導;六是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要求的其他條件。
14全國股份轉讓系統的交易方式
“新三板”現有的交易方式包括協議轉讓和做市轉讓。
協議轉讓分為意向委托、定價委托和成交確認委托。意向委托指投資者委托主辦券商按其確定價格和數量買賣股票的意向指令,不具有成交功能;定價委托指投資者委托主辦券商按其指定的價格買賣不超過其指定數量股票的指令;成交確認委托指投資者買賣雙方達成協議,或投資者擬與定價委托成交,委托主辦券商以指定價格和數量與指定對手確認成交的指令。
做市轉讓方式下,做市商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持續買賣雙向報價,并在其報價數量范圍內按其報價履行與投資者的成交義務。做市轉讓方式下,投資者之間不能成交(全國股份轉讓公司另有規定的除外),是市場化程度更高的轉讓方式。
2掛牌企業個人股東和員工適用的個人所得稅政策
21個人股東股權轉讓的個人所得稅政策
由于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簡稱“掛牌公司”)為非上市公司,掛牌公司個人股東轉讓公司股權在收入和原值等確認方面均適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67號)的相關規定。個人轉讓股權,以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20%的稅率,按“財產轉讓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22股權激勵的個人所得稅政策
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2號)的規定,掛牌企業員工適用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等股權激勵業務個人所得稅遞延納稅政策。掛牌公司符合規定l件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可實行遞延納稅政策,即員工在取得股權激勵時可暫不納稅,遞延至轉讓該股權時納稅;股權轉讓時,按照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稅費后的差額,適用“財產轉讓所得”項目,按照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23派發股息紅利的個人所得稅政策
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于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號)的規定,掛牌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按照上市公司政策執行。個人持有掛牌公司股票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掛牌公司派發股息紅利時,對個人持股1年以內(含1年)的,暫不扣繳個人所得稅;待個人轉讓股票時,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根據其持股期限計算應納稅額,由證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機構從個人資金賬戶中扣收并劃付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應于次月5個工作日內劃付掛牌公司,掛牌公司在收到稅款當月的法定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24掛牌企業轉增股本的個人所得稅政策
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獎勵和轉增股本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0號)的規定,上市公司或掛牌公司轉增股本(不含以股票發行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按現行有關股息紅利差別化政策執行。
對于股票發行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上市公司的個人股東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轉制為城市合作銀行過程中個人股增值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1998〕289號)的規定不征稅,掛牌企業的個人股東目前不執行不征稅政策。
3掛牌企業個人股東和員工個人所得稅政策存在的問題及完善建議
31掛牌公司個人股東和員工現行個人所得稅政策存在的問題
311政策適用標準不統一
目前掛牌公司的股票轉讓、股權激勵主要適用非上市公司政策,股息紅利、轉增股本適用上市公司政策(股票發行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除外),政策適用標準不一致。股息紅利、轉增股本適用上市公司政策,造成與其他非上市公司之間稅負不公。
312政策規定不明確
目前關于資本公積轉增股本的個人所得稅政策存在爭議。從法理上看,本人出資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造成本人股本增加的應不征稅,上市公司由于股票溢價發行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應不征稅,但從《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轉制為城市合作銀行過程中個人股增值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1998〕289號)文件表述來看,股份制企業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由個人取得的數額,不作為應稅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資本公積轉增股本不征稅的適用范圍(包括企業類型和資本公積形成原因)并不清晰。掛牌公司股票溢價發行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適用政策存在爭議。
313征管規定不完善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獎勵和轉增股本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0號)規定掛牌公司轉增股本按照股息紅利差別化政策執行,但兩個文件的單位僅為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并未包括證監會。另外,并無文件規定轉增股本股息紅利所得的扣繳規定。據了解,目前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根據持股期限計算應納稅額僅為上市公司、掛牌公司派發股息紅利的情況,不包括轉增股本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情況,因此征管方式存在漏洞。
32完善掛牌公司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建議
321統一各類政策適用
b于目前“新三板”掛牌企業的準入條件較為寬松、交易方式市場化程度較低、信息披露有待完善,與主板市場上市公司管理水平存在一定差距(見下表)。建議對于掛牌公司股權轉讓、股權激勵、股息紅利、轉增股本統一適用非上市公司政策,保持與其他非上市公司稅負公平;同時為鼓勵非上市公司掛牌,引導企業治理機制規范化、股權結構清晰化,可設定一定條件給予企業稅收優惠。比如持股時間超過一定年限轉讓掛牌公司股票或取得股息紅利所得可享受優惠政策。
新三板與主板市場差異分析表
項目新三板主板
服務對象創新型、創業型、成長型中小微非上市公司上市公司
投資者群體機構投資者為主中小投資者為主
準入條件不設財務門檻,無盈利要求公司股本總額不少于3000萬元,且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
交易方式協議轉讓和做市轉讓競價方式
信息披露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網站公告上市公司公告
322明確資本公積轉股的個稅政策
建議完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的政策規定。明確不征稅的具體情形,包括企業類型、資本公積的形成原因等。一是明確《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中股份制企業的范圍,是否僅限于上市公司;二是明確股票溢價發行是否必須為公司上市后形成的;三是明確本人出資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是否可以不征稅。從而明確掛牌公司資本公積轉增股本個人所得稅適用政策。
323完善征管方式
由于掛牌公司統一由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管理,建議財政部、稅務總局在與證監會協調資本市場稅收問題時也將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納入其中,進一步完善信息系統,整合掛牌企業股權轉讓、股息紅利分配信息,統一計算、代收代繳,完善征管方式。
參考文獻:
【關鍵詞】陜西;中小企業;發展;對策
中小企業在促進經濟增長、科技創新、改善民生與社會穩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對國民經濟的和社會發展具有重要的戰略意義。但是目前國際金融危機的余波未盡,受勞動力成本上升,原材料、能源價格上漲等多重因素影響,中小企業面臨成本上升、利潤降低的雙重困難,經營壓力還在不斷擴大。尋求中小企業發展的對策,對于促進陜西的經濟發展是尤為重要的。
一、陜西中小企業發展現狀
2007年至2011年的五年間,中小企業營業收入從6296億元增加到16190億元,年均增長22%;增加值占國內生產總值比重從38.5%增加到48%,中小企業在陜西全省經濟總量中已經形成“半壁江山”格局。目前,陜西省中小企業已發展到140萬個,增加值達到5800億元,實交稅金680億元,利潤總額為1500億元,年末從業人員達725萬人。據人行西安分行統計,至6月末,全省小企業貸款余額1072.9億元,同比增長33.1%,占全部企業貸款余額的16.9%,同比提高2.4個百分點。抽樣調查顯示,今年陜西省1000戶小企業申請貸款滿足率達到78.12%。隨著中小企業的發展和數量的不斷增多,中小企業創造的最終產品和服務價值對于國內生產總值的貢獻也逐年在提高,納稅額在稅收總額的占比也較高。是創造城鎮就業崗位的主力軍,技術進步的重要力量。
然而,中小企業的發展面臨著諸多問題,使其發展受阻。生產經營成本上升過快是中小企業發展的最主要“近憂”。北京大學國家發展研究院與阿里巴巴集團推出的《中西部小微企業經營與融資現狀調研報告》指出:在對小微企業經營影響較大的諸因素中,原材料成本上漲影響最大,勞動力成本上漲影響位居第三。調查總隊2012年一季度抽樣調查數據顯示:29.9%的企業面臨的最突出問題是勞動力成本上升過快;25.8%的企業面臨的最突出問題是原材料成本上升過快。由于企業生產經營成本不斷上升,產品市場銷售不暢,利潤空間受到擠壓,虧損企業比上年同期增加近1個百分點。要想使中小企業持續健康地發展,必須重視其存在的問題,積極引導和扶持。
二、陜西中小企業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一)資金短缺、融資渠道狹窄
資金不足是困擾中小企業發展的普遍且長期存在的問題。中小企業由于資產規模小,抵押資產有限,企業融資難度很大。按照現行金融貨幣政策,不少中小企業在銀行很難得到貸款,為了生存迫不得已只能通過民間借貸取得貸款,但往往要支付很高的利息。據銀監會測算,我國銀行貸款主要投放給大中型企業,大型企業貸款覆蓋率達到100%,中型企業也達到90%,而小微企業僅為20%。國家統計局的抽樣調查顯示,2012年一季度,有銀行貸款需求的小型微型工業企業中,有41.9%的企業沒能從銀行獲得資金,微型企業更是達到了45.7%。此外,一些大企業拖欠貨款,加劇了中小企業流動資金的緊張。有的中小企業互相借貸,形成“三角債”問題,資金鏈一旦斷裂,便發生“跑路現象”。北京大學國家發展研究院聯合阿里巴巴集團于2012年4月對重慶、西安等中西部多個省市開展的小微企業經營和融資現狀調查,結果表明:在影響小微企業經營的諸多因素中,資金緊張因素僅次于原材料上漲因素位居第二,進入2012年后,資金緊張或不足對小微企業的掣肘表現更趨強烈。調查總隊也曾對212家中小企業融資進行過問卷調查,結果發現:問卷中企業反映最突出的問題是資金短缺、融資難的問題,它們已經成為中小企業成長前進中的桎梏。由于資金緊缺,企業在一次性投入固定資產后,無力進行設備更新和技術改造,不僅生產經營受到了限制,而且在培植新的經濟增長點上后勁不足,一些企業只是靠來料加工賺取加工費來維持企業的運轉。
(二)財稅政策方面負擔較重
中小企業相對大企業來講,既沒有壟斷優勢,也沒有得到更多的財稅政策惠顧。中小微企業承擔的各種稅費中,增值稅、所得稅、城建稅、教育附加費最為普遍,其他由于行業、區域不同,中小企業微還需承擔類似地方教育費、殘疾人就業金、工會經費等稅費項目。據全國工商聯統計,截止2011年年底,面向中小企業征收行政收費的部門依然有18個,涉及的收費項目高達69個大類。2010年,中央財政設立中小企業專項資金總額達123億元,該專項資金的補貼對象以中型高科技企業為主,補貼額占企業銷售收入的0.5%-2%,但年銷售額在1000萬元以下的企業基本無緣享受。
中小微企業承擔的稅收和非稅收費用增長迅速,甚至大幅超過了企業利潤。2012年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調研發現,在工業企業利潤下滑30%-40%的情況下,所調研各省的稅收增長仍然達到兩位數以上。從稅收負擔上看,2012年中小企業稅收占資產總額的負擔率為4.9%。更值得關注的是,為了保證預期的財政收入,不少地方加大征收各種非稅收費。一部分行政性收費“變臉”為經營性收費,征費方式隱性化趨勢初顯;“小且散”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少了,“大且重”的費種并未減,“避重就輕”的結構性問題較為突出。
(三)中小企業自身創新能力不強,技術設備落后
從陜西省的實際情況看,中小企業技術資金投入不足,裝備水平差,企業的落后設備不能及時得到改造和更新,不少企業設備陳舊、老化、帶病運轉,甚至一些五十年代的設備還在超期服役。調查總隊曾對某鎮進行過專門調查,結果是該鎮企業的生產技術設備達到90年代前期技術水平的只占20%;80年代后期技術水平的占34.6%;80年代前期技術水平的占17.0%;有約10%的企業使用的是70年代的設備技術。陜西省中小工業企業規模小,技術基礎薄弱,高級技術人才短缺,技術創新能力不足。由于工作環境、條件、待遇等因素影響,一些大學、中專畢業生不愿在中小企業就業。企業技術人員少,技術水平低,大多數為土生土長人員,高級技術人才奇缺。中小企業對科技成果的利用能力不強。陜西省中小工業企業中,除一些企業生產的產品是為大企業配套外,多數企業都是依靠當地的資源優勢形成和發展的,產品大都為技術含量低的初級品。主要有生產建筑材料類的磚瓦、砂灰、石材等。農副產品加工類的豆制品生產、小食品加工、刺繡加工、木質家具等。由于這類產品的技術含量低,附加值不高,市場競爭能力弱,在市場競爭中處于明顯劣勢。
(四)聚集行業相對集中,差異性較大
亞當·斯密認為,中小企業集群是這樣的一個企業群體,群集內的中小企業具有分工性質,但是為了完成某種產品的生產而聯合在同一地域。中小企業由于其規模小,相對于大企業而言,靈活性較強。如果能夠形成產業集群,其“產-供-銷”在同一個區域,那么這樣可以降低企業的采購成本和銷售成本。另外還可形成一定的規模而享受規模經濟,提高競爭力。
目前陜西的產業集群規模較小與省內配套不足并存。大中型企業數量相當于廣東的10%和四川的50%,規模以上中小工業企業數量在全國排第26位,省內配套率只有30%左右。優化產業結構是我省可持續發展的必然選擇。
三、促進陜西中小企業發展的對策
(一)完善融資服務體系,發揮信貸擔保杠桿作用,提升融資服務能力
中國社會的根基在農村,中小微企業的市場主要在縣鄉鎮及農村。所以可以組建農村商業銀行,增強金融活力,有效增加融資供給。國資民資強強聯合,組建小額貸款公司,積極利用省中小企業促進局支持資金,引進民營資本,組建小額貸款公司,對中小企業和創業者貸款難問題將起到了積極地促進作用。
另外,不斷推出新的抵押融資方式,創新貸款模式。一是貫徹落實《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融資管理辦法(試行)》等政策法規,開展知識產權抵押貸款業務。二是開展訂單農業貸款試點工作,促進了涉農企業發展。三是發放人民銀行再貸款,增加信貸規模。積極開展直接融資,扶持農業龍頭企業。集合票據和企業債券的發行,對于探索拓展農業企業融資渠道,推動經濟結構調整和產業升級,促進經濟快速發展具有重要作用。
還有,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有限公司可積極開發合作伙伴,加強銀企合作,引進信貸資源。全面開展擔保評級授信,深化融資服務。擔保評級授信是針對中小企業融資時間緊、期限短開發的新產品。通過擔保評級授信,為企業普及融資知識,培訓財務人員,實現審批前置,縮短貸款時間,提高工作效率。加強預防監管,防控經營風險。可與省再擔保公司簽訂再擔保協議,共同分擔風險,提高抗風險能力。
(二)財稅政策方面應有針對性地支持
可以借鑒其他省市的經驗,大力促進中小企業的發展。中小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在稅前攤銷。這樣才有利于中小企業進行技術改造,提高其競爭力。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再擔保公司、股權托管中心及中小型創業投資公司、股權投資公司、股權投資管理公司享受自取得第一筆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優惠政策。降低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各級價格、財政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嚴肅查處不按規定降低收費標準的行為,確保新的收費政策落到實處。進一步完善對小微企業的貸款利率定價機制,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風險可控原則,對有市場、有前景的小微企業貸款,酌情減少利率上浮幅度,對創新型和創業型小微企業可優先予以支持。
(三)中小企業應加強科技創新,提高自身競爭力
根據財政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2011年12月陜西省財政廳陜西省科學技術廳出臺了《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此辦法為支持我省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發展,增強其創新能力,規范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對于中小企業而言,應繼續深化產學研的結合,推進企業科技創新。重視企業人力資源的積聚和培養,健全人才機制,人才的引進和培養是技術創新的重要前提。除了人才的引進,也應注重完善研發平臺,促進產業轉型升級。
(四)促進陜西中小企業集群發展
發揮共建優勢,打造企業集群發展的園區化承載平臺。充分發揮省部共建、省內共建的體制優勢,對原有工業園區重新規劃,推動一批專業化園區的建設。發揮園區聚集效應,實現集約化生產,專業化管理,進一步壯大特色產業集群。
另外,應突出主導產業,強化特色,提升專業鎮產業集聚發展的層次,提高龍頭企業的核心競爭力,提升產業集群專業鎮創業服務能力、建設水平和示范創業基地的綜合實力。加快培育一批生產專業化、技術高新化、產品特色化和國內有影響、有較強市場競爭力的中小企業群體,形成與大企業分工協作、專業互補的產業體系。
綜合解決中小企業發展尤其是融資問題,需要金融管理部門以及財政稅收等各個部門的政策合力,也需要社會各界尤其是各類行業協會、中介組織在其中牽線搭橋,提供信息服務和專業指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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