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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垃圾處理報告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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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垃圾處理報告

    第1篇:生活垃圾處理報告范文

    如果在進行環保的條件下,我認為生活垃圾能分類處理的可行性不高。原因是這樣的,現在我們提倡減少對一次性物品的使用,有的自覺的人們一般都用垃圾桶來倒垃圾,如果要對垃圾分類處理的話,起碼要分為三類,也就是說,需要三個垃圾桶。人們普遍會有一樣的心態:有買三個垃圾桶的錢能買多少一次性方便袋呢?那沒使用一次性物品的機會就越來越多。當然,使用方便袋就行比方便了許多,將分類的垃圾分別裝在袋子里扔了就行了。試想,把垃圾直接裝在一個袋子里,難以分解的只有一個袋子;可將垃圾分完了之后,難以分解的就不止一個袋子了。不管是因為直接還是間接的原因,對環境都會造成污染,還不如不將垃圾分類。這是出于環保而分析的。有的人可不會像這樣,他們只會覺得將垃圾分類很麻煩罷了。

    我也在我的家人中做了調查,大部分人對生活垃圾即進行分類也不太認可,特殊的垃圾,例如利器啊,有時事情太突然,可能一時會忘了放哪個袋子,后來負責任的人肯定會將它轉移到相應的袋子里。萬一不小心割破了手怎么辦?我向爸爸說明我要調查什么,開始提問爸爸,爸爸并沒有說什么,但他叫我到街上去看看,說:“你一定會有收獲的!”

    爸爸真是太神了,我來大街上才發現了不久前換的可分類垃圾箱,有的人根被沒有看上面的說明,隨手就將垃圾扔到了箱中,難道他們都把垃圾分類背的滾瓜爛熟???我疑惑不已,我只隱隱約約看見他手里拿的是口香糖包裝紙,徑直走到前方,咦?他怎么扔進了其他垃圾的箱子里?我不禁對這個年輕人輕視起來,連小孩子都知道紙是可回收的。突然我覺得,政府為什么要花這種“冤枉錢’’來換這種他們不在乎的東西?!

    第2篇:生活垃圾處理報告范文

    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速,我省經濟的不斷發展,城市加快了“新陳代謝”的速度。環境壓力越來越大,發達國家在一百多年時間內遇到的問題,將在短時間內遇到。環境與社會經濟發展之間的差異和不平衡性日益凸現,環境質量已成為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制約因素之一。垃圾的大量產生和不安全處置,正在污染水體、大氣環境和土壤,垃圾爆炸事故不斷的發生。

    一、基本情況

    2014年全省城市生活垃圾的年產生量約8128.3噸,城市生活垃圾處理量約6853噸,清運量812.8噸,處理效率為84.31%,城市生活垃圾的處理方式主要有衛生填埋、堆肥和焚燒。

    截止2014年,全省共有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設施96個,其中垃圾填埋場1個;生化制肥場4個;各類垃圾焚燒廠1個。

    據有關資料反映,我省農村地區年垃圾產生量約為1406.9 萬噸。目前,全省建制鎮生活垃圾年清運量為73.3 萬噸、處理量為29.4 萬噸, 處理率為40.1%;鄉鎮一級生活垃圾年清運量21 萬噸,處理量7.2 萬噸,處理率為34.3%;村莊年產生活垃圾152.9 萬噸,對生活垃圾進行收集的行政村有6992 個,占總數的25.6%;對生活垃圾進行處理的行政村2337 個,占總數的8.5%,處理方式主要是簡單的填埋。而大多數村鎮沒有無害化垃圾填埋場,生活垃圾被隨意拋棄在溝渠、河岸或路旁,從調研情況看,一些鄉村垃圾有“圍村”之勢。

    二、生活垃圾處理存在問題

    經過調研分析,垃圾的產生及處置主要存在以下五個方面的問題:

    (一)我省生活垃圾產生量大,處理能力不足,處理率偏低。垃圾產生量大而處理率低的矛盾突出;

    (二)人們環保意識不高,環境衛生管理體制不健全,實行垃圾分類收集有難度。大部分城市垃圾仍是混合收集。農村居民除把廢報紙、廢家具等賣掉外,其余生活垃圾一扔了之。生活垃圾管理部門的執法范圍集中在市區、建制鎮;農村生活垃圾的管理尚處于一種近乎空白的狀態;

    (三)停留于末端管理,政府經濟包袱沉重。目前垃圾處理費用主要來源于國家和地方財政,且資金大都用于垃圾的收運,垃圾的無害化處理效率低;

    (四)生活垃圾的處理技術及設備比較落后。由于資金、技術等原因,我省城市生活垃圾處理以填埋為主,高溫焚燒的比例較低,且相當一部分處理設備及技術直接從國外引進,不適合我省省情,運行管理困難,重復建設嚴重,造成資源浪費;

    (五)對生活垃圾場建設及其處理設施的監督監測不完善。建制鎮生活垃圾處理場未履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三同時”制度;填埋場的滲濾液、廢氣等污染物排放亦存在不同程度的超標現象。

    三、對策與建議

    (一)加大資金投入。加大省級預算內投資各級政府對改造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投入力度,并逐年增加投入比例;提高生活垃圾處理項目的政府補貼標準。

    (二)推進分類收集。因地制宜、分類指導,積極穩妥推進城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工作;建立和完善廢舊商品、廢舊物資回收、利用和處理體系;健全再生資源回收網絡,加快回收站點建設,規范站點管理。

    (三)應用水泥窯協同處理垃圾。

    第3篇:生活垃圾處理報告范文

    【關鍵詞】城市生活垃圾;垃圾處理;管理

    隨著城市化水平的加快,人民的經濟水平也在不斷提高,現今,城市垃圾處理問題給人類的生存環境及生活帶來的一系列困擾,據估計,到2020年全球的城市垃圾堆放量將達到60億噸,而我國近幾年的垃圾堆放量也已高達20億噸。垃圾問題嚴重影響了我們的生活環境,不僅制約了城市經濟的發展更加危害到人類的身體健康。因此人們需要對城市的生態系統做出可持續發展的反思與進一步的研究。

    一、城市生活垃圾的處理現狀

    城市生活垃圾主要是指在城市里生活的居民在生活中產生的及在法律法規中規定的固體廢棄物,比如廚房垃圾、廁所垃圾、廢品垃圾等等。城市居民社區產生的垃圾是城市生活垃圾的主要構成部分,隨著人類生活水平的不斷發展,垃圾已然成為制約人類發展的一大頑疾。

    近年來,隨著城市垃圾問題越來越嚴重,引起了社會各方面廣泛關注和重視,加之國家近幾年實施的積極地財政政策,垃圾處理這一社會問題得到了國家的支持和幫助。隨著各項扶持政策及社會各界的重視,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模式已逐漸形成并日漸發展。雖然垃圾處理模式已經在我國各大中小城市普遍開展來,但是這些模式和技術方式還都太傳統,跟我國國情不太適應,問題處理過程中暴露出來的諸多問題對整個行業乃至全社會都能產生嚴重不良影響。

    (1)垃圾焚燒現象普遍存在

    最近幾年隨著我國垃圾焚燒技術的快速發展,現階段我國各大中小城市普遍存在垃圾焚燒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方式,各大中小型垃圾焚燒廠普遍存在。眾所周知,利用焚燒垃圾能夠發電,可以有效將垃圾資源轉化為熱能,且能在很大程度上減少垃圾量,但對在發展過程中的一些傾向性問題還需要做出冷靜的分析:依賴于較高的上網價;投資和運行成本高以及焚燒產生的飛灰未作妥善處理等。

    (2)生物堆肥技術良莠不齊,一批國債項目成“垃圾項目”

    很長時間以來,利用生活垃圾堆肥一直是我國城市生活垃圾的處理方式之一,但因為沒有市場銷路、肥料質量差以及垃圾分選效率低等問題,效果并不好。主要原因,一是設備粗制、技術不成熟或是盲目引進;二是某些部門決策失誤,監管不力。

    (3)比例過大的填埋處理難以滿足循環經濟和可持續發展的要求

    ①存在安全隱患問題。垃圾填埋氣體會對空氣造成嚴重污染,現階段能夠對其進行資源利用的填埋場太少。②土地資源被大量占用和浪費,很多城市找不到合適的填埋場。③生活垃圾中存在很多可回收資源,但是大多數卻被一埋了之,對資源是極大的浪費。④大部分的垃圾場都普遍存在垃圾滲瀝液嚴重污染的問題。

    (4)我國生活垃圾的處置管理模式較為落后

    我國垃圾處理基本都是由政府投入人力物力財力包辦處理,其中有很嚴重的管理模式弊端,垃圾處理導致了各種城市環境問題的出現,比如環境污染,河水污染,土地污染等。經有關調查報告顯示,現階段我國大部分城市都沒有實現城市垃圾分類收集處理,而是一直沿用傳統的混合收集處理的方式,使得垃圾處理衍生出各種社會問題。有些經濟較為發達的城市雖然已經做到垃圾分類收集,但是由于各因素的影響,使得分類收集實施不順暢,導致了回收利用率不高。

    二、城市垃圾處理的高效資源化發展

    1、陳腐垃圾分選制肥設備

    陳腐垃圾指堆放多年或埋場埋入的城市生活垃圾,也稱為礦物垃圾。而陳腐垃圾處理設備是把陳腐垃圾自動分選分類處理的自動化機器。

    在我國的大城市中陳腐垃圾非常多,陳腐垃圾量也特別大。陳腐垃圾還含有許多具有很強降解能力和生存力的微生物。此類微生物只要有合適的條件,完全可以用來降解廢水中有機物,是一種性能優越的生物介質。

    經過垃圾處理設備開采后處理的陳腐垃圾,能夠獲得50-60%的有機細料和10-15%的回收利用物品,有機細料也可以用于處理有機廢水,同時也可以作為園林綠化的有機肥料,正好可以滿足現階段我國城市大規模綠植種植所需肥料的需求,還能節約成本,避免浪費。可回收物品經過適當處理后,可以出售給有關廠家再生利用,并且可以做土地再利用,這樣能夠將城市中大量陳腐垃圾轉變為可利用的資源,造福社會,可以作為城市垃圾處理的主要利用辦法,值得推廣應用。

    2、垃圾排放低溫磁化處理機

    垃圾處理及可回收垃圾資源的再利用的關鍵步驟是垃圾分類,是否對垃圾進行分類也直接決定了生活垃圾能否實現高效資源化。按照不同的性質或成分,垃圾可分為廢紙類、金屬類、塑料類、玻璃類、易腐蝕垃圾類。此外少部分較大的易燃垃圾以及有毒有害垃圾需要另行收集,然后再根據垃圾性質或成分來進行細分,送到社區生活垃圾處理中心,把易腐垃圾歸集到小區垃圾桶內。

    結論

    城市是具有自然生態系統基本結構的人工化生態系統。在城市中,人類既是消費者又是城市物質能量的生產者,但更多的還是城市生態系統中“廢物”的排放者。城市社會秩序的穩定、居民生活質量和生活環境的提高及城市經濟的發展很大程度上和城市生態系統是否穩定及可持續發展息息相關。因此,人們必須要利用科學有效的方式對待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盡最大可能將垃圾廢物進行分解處理,使之能否最大限度的成為可回收和可利用的資源,盡可能的模擬自然生態系統來組成自己的行為,合理的開發資源,維護整個生態系統相互之間基本的生態過程和生命維持結構,才能順利實現城鄉生態系統的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1]嚴小英.城市家庭廚余有機垃圾利用的可持續設計研究[D].湖南大學,2011年

    第4篇:生活垃圾處理報告范文

        1 內黃縣基本概況

        內黃縣位于河南省北部,東界濮陽清豐縣,南臨鶴壁??h,西臨湯陰縣,北臨河北省魏縣.地理座標為東經114°35′-114°,59′,北緯35°39′-36°09′,南北平均長55公里,東西平均寬21.1公里,總面積1161km2。目前內黃縣全縣人口70萬人,縣城人口12.7萬人 , 內黃縣城市生活垃圾年產生總量約為5萬噸,已全部進入垃圾處理場進行處理。

        2 內黃縣城市生活垃圾污染危害

        內黃縣城在垃圾處理場未建成以前,垃圾堆放在縣城西南司楊莊村旁的大坑內,未設滲瀝液導排和甲烷收集導排設施,也未作任何的防滲處理,污染得不到有效控制。城市生活垃圾的危害主要有:(1)垃圾堆放侵占了大量農田;(2)垃圾露天堆放,有機物分解產生惡臭并釋放大量氨、硫化物等有害氣體,其中含有機揮發氣體達100多種,這些釋放物中含有許多致癌、致畸物。塑料膜、紙屑和粉塵則隨風飛揚形成“白色污染”,嚴重污染了大氣和城市的生活環境;(3)垃圾不但含有病原微生物,功能在堆放腐敗過程中還會產生大量的酸性和堿性有機污染物,并會將垃圾中的重金屬溶解出來,形成有機物質,重金屬和病原微生物三為一體的污染源,雨水淋入產生的滲濾液必然會造成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嚴重污染;(4)垃圾中有許多致病微生物,同時垃圾往往是蚊、蠅、蟑螂和老鼠的孳生地,這些必然危害著廣大群眾的身體健康;(5)垃圾中含有大量可燃物,在天然堆放過程中會產生甲烷等可燃氣,遇明火或自燃易引起火災,造成重大損失。

        3 國內外垃圾處理方法

        3.1 垃圾處理方法概述

        城市生活垃圾成分復雜,與當地經濟發展水平、能源結構、氣候條件以及居民生活習慣有關,其處理方法沒有統一的模式。但不同的處理技術、處理方法最終都以垃圾的無害化、減量化及資源化為目標??偟膩碚f,國內外在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方面普遍采用的處理方法主要有三種:衛生填埋法、堆肥處理法、焚燒法。這三種處理方法的適用條件和處理效果各有其特點。

        (1)衛生填埋法:在垃圾填埋場的水平方向和垂直方向分別進行防滲漏處理,將垃圾污水收集后集中處理,并將填埋場產生的氣體進行收集處理。在填埋作業過程中,采用壓實消毒、覆土等措施,盡量減少對周邊環境的影響,避免產生二次污染。衛生填埋技術成熟,作業機械設備相對較簡單,一次性投資相對較小,處理成本相對較低,且處理量較大。

        (2)堆肥法:堆肥是對垃圾進行資源化利用的有效方式,其處理方法是在人工控制的厭氧或好氧條件下,利用自然中的各種微生物,對垃圾中的各種動物、植物性有機物進行分解,形成穩定的腐殖質,同時殺滅垃圾中的各種致病微生物,達到資源化和無害化的目的。

        采用堆肥法處理城市生活垃圾可通過前分選對垃圾中的有用成分進行分選回收,其堆肥產品可以作為土壤改良劑施用于農田,也可以進一步加工生產高效復合肥。但垃圾堆肥要求垃圾中有機物含量較高,一般不低于40%為宜。該方法投資相對較大,處理成本相對較高。

        (3)焚燒法:垃圾焚燒是利用高溫使垃圾中碳水化合物轉化成CO2和H2O,同時在高溫條件下殺滅垃圾中的細菌與病毒,并對垃圾焚燒過程中產生的熱能進行合理的利用,對焚燒過程中產生的煙氣進行嚴格的處理。垃圾焚燒處理對垃圾的熱值要求較高,要求每千克垃圾低位熱值不宜低于800千卡。由于垃圾焚燒產生的煙氣中含有二惡英等多氯苯物質,會對大氣造成嚴重的二次污染,因此必須對煙氣進行嚴格的處理后才能排放。該方法焚燒設備昂貴,一次性投資大,運行費用也很高。

        3.2 國內生活垃圾處理概況

        近年來我國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行業取得了快速的發展,在中央國債的支持下,地方政府加大了投入的力度。垃圾衛生填埋場技術規范經過2001年和2004年兩次修訂,2007年又增加了CJ113-2007《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防滲系統工程技術規范》,已經在填埋場防滲、滲濾液處理、填埋氣體控制等方面達到國際上較高標準?!笆晃濉逼陂g,一大批垃圾處理項目按照新標準開工建設并相繼投入使用,極大地提高了我國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能力。填埋是我國目前大多數城市解決生活垃圾出路的最主要方法, 85%的城市生活垃圾采用填埋處理。在填埋處理中,有近80%的屬于簡易和受控填埋場。這些填埋場大多有以下特點:不能做到及時覆蓋;不具備完善的垃圾滲濾液收集、排導和處理設施;沒有完善的填埋氣體排導和處理設施。特別是填埋場的滲濾液,許多填埋場還未能達到達標排放。采用堆肥方式處理的生活垃圾占無害化處理總量的4%。堆肥處理可分為簡易堆肥、好氧高溫堆肥和厭氧消化三類。我國有約10%的城市生活垃圾采用焚燒處理。隨著我國東南部沿海地區和部分大中城市的經濟發展和生活垃圾低位熱值的提高,不少城市已將建設生活垃圾焚燒廠提到了辦事日程,正在積極組織實施,目前處于快速發展階段。

        4 內黃縣城市生活垃圾成分與處理技術、工藝

        分析

        內黃縣城市生活垃圾主要來自居民家庭、飲食服務行業、商業、公共場所、街道清掃和集貿市場等,其中不可回收垃圾中有機成分含量約占25.0%,無機成分含量約占65.0%。垃圾成分以不可回收無機物為主,占生活垃圾總成分的90.0%左右。

        根據內黃縣城市生活垃圾的成分組成、自然條件與經濟條件分析,內黃縣城市生活垃圾采取焚燒工藝投資過高,財政難以承受。采用堆肥處理,目前的垃圾有機組分達不到堆肥要求。采用衛生填埋處理從投資和處理工藝上均比較符合內黃縣的實際情況,也符合我國縣級城市的實際情況。目前內黃縣的垃圾處理采用衛生填埋處理工藝,同時采用了人工防滲技術,對填埋庫區進行了防滲處理;對填埋氣體進行了集中燃燒處理。經監測滲濾液中BOD與COD比值大于0.45,對滲濾液采取的處理工藝為“一體化生化處理系統(包括混凝沉淀池+A/O+MBR膜反應器)+納濾+反滲透”污水處理裝置。在填埋過程中采取了及時覆土、灑水、消毒等措施,使填埋場對周圍環境的影響降到最小。該項垃圾處理工程目前已通過省市環保部門的驗收,取得了明顯的環境效益和社會效益。

        5 未來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對策的趨勢

        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快速發展,內黃城市垃圾產生的數量將會增加,垃圾填埋場的服務年限逐漸縮短(該處理場服務年限為11年)。由于垃圾填埋處理需占用大量土地,因此垃圾需要減量,要限制過度包裝,減少一次性消費產生的生活垃圾,改變燃料結構,提高燃氣普及率和集中供熱率,減少煤灰垃圾產生量。再者積極開發垃圾分類收集,垃圾分類收集是實現垃圾資源化的最有效途徑。通過分類收集,不僅可直接回收大量的廢舊原料,實現垃圾減量化、資源化,而且可以減少垃圾運輸費用,大大簡化垃圾處理工藝,降低垃圾處理成本。有機物含量大于40%的垃圾在垃圾分類的基礎上進行高溫堆肥處理。隨著經濟的發展,垃圾填埋標準越來越高,填埋比例逐步下降,垃圾焚燒將會穩步發展,垃圾焚燒產生的熱能應盡量回收利用。

        參考文獻

        [1]鄭州大學.《內黃縣城市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場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2007,2-6.

    第5篇:生活垃圾處理報告范文

    關鍵詞:生活垃圾;循環管理模式;管理對策

    中圖分類號:X799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1005-569X(2009)06-0031-02

    1引言

    黨的“十七大”報告提出“加強能源資源節約和生態環境保護,增強可持續發展能力”, 要“開發和推廣節約、替代、循環利用和治理污染的先進適用技術,發展清潔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保護土地和水資源,建設科學合理的能源資源利用體系”。對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行業來說,建設資源節約型社會就是要建立循環經濟型的垃圾管理模式。這是一種“資源――產品――再生資源”物質反饋式流動的經濟發展模式,它要求以“資源的減量化、產品的再利用和廢物的再循環”為原則,最大限度的利用進入系統的物質和能量,最大限度地減少污染物排放,促進人與自然的和諧。

    2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現狀

    目前我國城市垃圾收集和運輸方式尚處于比較落后的階段,絕大部分的居民生活垃圾采用混合收集,未實行分類收集。混合收集一方面增加了城市垃圾收集和運輸的數量,消耗了更多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另一方面增加了城市垃圾處理的技術難度、工程投資和運行費用,不利于城市垃圾的減量、循環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目前我國大部分城市的生活垃圾采用堆放、簡易填埋處理,衛生填埋、機械化堆肥、焚燒處理也有部分應用。存在的問題主要有:

    2.1管理水平不高, 管理理念相對落后

    我國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是按照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三化”原則進行管理,而實踐中更偏重于末端的無害化處理。長期以來,我們一直重視生活垃圾的末端的全過程控制管理,對生活垃圾的減量化、資源化的重視程度不夠,對生活垃圾產生的源頭采取的策略不夠,只是在末端采取消極手段應對生活垃圾的大量產生,偏重于處理,是一種被動的和非循環型的管理模式。

    2.2生活垃圾持續增長,基礎設施嚴重不足

    簡單處理處置問題突出,城市生活垃圾持續增長的勢頭未得到有效遏制,每年仍以4%的速度在持續遞增,而垃圾處理基礎設施的建設卻跟不上,城市生態環境受到威脅。與此同時,由于城市無害化處理設施的總能力有限,仍有部分生活垃圾得不到有效處理。另有許多城鄉結合部和郊區鄉鎮的垃圾尚未納入城市化管理體系,仍是簡易堆放。

    2.3處理方式單一,資源化利用水平低

    生活垃圾處理的主要方式有衛生填埋、焚燒和綜合利用(直接利用和堆肥)等。由于衛生填埋投資少、技術含量低、運行費用低,因而我國絕大部分城市仍采用以衛生填埋為主的垃圾處理方式。垃圾資源綜合利用水平低,技術含量、規模化、集約化的產業鏈尚未形成,處于一種粗放型、二度污染的資源重復利用的狀態。

    3管理生活垃圾的幾點對策

    城市生活垃圾的問題無疑是實現城市可持續發展,促進循環經濟發展,建設資源節約型社會的核心問題。個人認為生活垃圾管理的核心理念是:首先減少垃圾產生量,減少和控制對自然資源的直接開采量,在各環節實現垃圾循環綜合利用,實現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模式的轉型,建立一種主動的,循環經濟型管理模式。3.1改變管理思路

    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不能孤立地局限于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理環節,而是要將垃圾管理延伸到垃圾產生的全過程,是一種從源頭到末端的各環節控制管理,在各環節充分體現“避免和減量”原則,由被動接受垃圾的產生,變為主動控制和減少垃圾的大量產生。要以減量化為核心,資源最大化利用為目的,無害化處理為基礎,將垃圾減量、資源利用工作貫穿于垃圾管理工作的全過程,從產品的產生、流通、垃圾的產生、收集、運輸以及利用等各環節入手,避免和減少垃圾的產生,不可避免產生的垃圾實現垃圾的資源化或者無害化,走垃圾綜合管理和治理相結合的道路。從根本上實現“三個”轉變:一是從單純的末端治理轉向從源頭控制減量與末端治理相結合;二是從政府單方面的積極性,轉向發揮政府、企業和公眾3方面的積極性;三是從單一的填埋為主的處理模式轉向復合的以資源回收利用為主的綜合處理模式。

    3.2加強法制政策管理

    “十七大”報告中指出,“要完善有利于節約能源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的法律和政策,加快形成可持續發展體制機制?!币虼?要通過法規政策的制定,強制的法律手段加強對生產廠家、銷售商家、消費者的管理,賦予他們對垃圾減量和資源回收利用及處理的一定責任,利用法律手段和經濟手段,引導生產者、銷售商和消費者主動采取有效措施減少垃圾產生。如采取污染者付費、強制回收、強制減少過量包裝等。

    參考文獻:

    [1]趙欣,田宇,湯建化. 我國生活垃圾處理現狀分析與技術發展方向研究[J].廣西輕工業,2008,24(7).

    第6篇:生活垃圾處理報告范文

    關鍵詞: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回收;日本經驗

    中國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發展中國家,基本國情是:人均資源不足,技術相對落后,城市管理水平不高。要處理好經濟、社會、環境三者間的關系,要實現城市的可持續發展,必然要求用循環經濟模式取代傳統的經濟發展模式。循環經濟體現在生產方式的改變上,則要求建立工業生態系統;體現在生活方式的變革方面,則要求對城市生活垃圾的處理實行分類回收,而不是一味地丟棄。要探討中國城市的生活垃圾分類問題,首先要分析中國城市生活垃圾的處理現狀及問題。

    一、中國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的現狀

    先來看看近年來我國城市生活垃圾總量的增加情況。2002年,全國生活垃圾清運量為13638萬噸[1],比上年增加1.2%;2003年,全國生活垃圾清運量為14857萬噸,比上年增加8.8%[2]。

    要精確地計算某一年的全國城市人均生活垃圾產生量是困難的,原因是我國還缺乏精確的統計數據。如有2000年的城市人口數據(2000年的全國人口普查數據),但卻沒有2000年的城市垃圾產生量的數據;有2002年的全國城市垃圾清運量,但卻沒有精確的城市人口統計數據。

    然而,計算某個城市某年的人均垃圾產生量,是可以做到相對精確的。比如大連市的情況,2003年的年清運垃圾總量為54.75萬噸[3],平均每天1?500噸。2003年大連市區人口為274.78萬[4],平均每天每人產生垃圾為0.55千克。

    長期以來,中國大陸的垃圾處理方式主要是露天堆放。即未經任何處理就地堆放在各城市周圍的垃圾場里。由于產生垃圾的量大且有逐年增加的趨勢,各大城市逐漸被垃圾場所包圍,學術界早已有“垃圾圍城”之說。

    近年來,隨著政府環境意識的增強以及環保經費投入的增加,一些城市的生活垃圾處理方式也在發生變化,修建垃圾填埋場對城市垃圾進行衛生填埋的比例在逐漸提高。以遼寧省的沈陽和大連為例。大連市早在幾年前就實行了“垃圾袋裝化”,每天產生的1500噸垃圾的98%都進行衛生填埋;沈陽市近兩年也投資修建了兩個大型的垃圾處理場,其中較小的老虎沖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的日處理能力為1500噸,日處理能力達到沈陽市生活垃圾的40%。從全國的情況來看,2002年城市生活垃圾的無害化處理為7404萬噸,占垃圾總量的54.3%[1];2003年的無害化處理為7?550萬噸,占城市垃圾總量的50.8%[2]。

    2002年國家建設部曾委托北京、上海、廣州、深圳、杭州、南京、廈門和桂林等八個城市進行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試點,先期分類回收廢紙、廢塑料和廢電池。但進展效果并不理想。大連市中山區的桂林社區,被媒體稱為是全國垃圾分類回收做得最好的單位之一,但據筆者考察,與日本的城市垃圾分類回收狀況相比,差距還很大。

    應該說,城市生活垃圾的處理是個世界性難題。從根本上解決城市生活垃圾處理這個難題的出路,就在于要對垃圾進行分類回收。如果不解決城市垃圾分類問題,就無法實現城市的可持續發展。任何一個垃圾填埋場都要占用土地,而且每個修建好的垃圾填埋場都有一個使用年限的問題。例如,沈陽市蘇家屯的老虎沖垃圾填埋場占地面積為97.25公頃,使用年限為40年。假如現在沈陽市的生活垃圾已經進行了分類,并回收了其中的50%,那么就可以由于堆放垃圾所占用的庫容體積減少一半,而使這個投入很多成本的老虎沖垃圾填埋場的使用年限延長到80年;如果回收了其中的90%,而只將其中不可燃的也無法回收的10%送去填埋,那么,這個填埋場的使用期限就可以大大延長,可以使用400年??梢栽O想,如果不進行垃圾分類,不僅垃圾中可作為資源的部分無法進行充分地回收,就是作為垃圾填埋場的土地資源也會日趨緊張,何談城市乃至于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筆者就城市生活垃圾的分類回收問題同幾個城市的城建局環境衛生處的負責官員進行過訪談,訪談對象中幾乎沒有對目前的城市垃圾分類現狀持樂觀態度者。是什么原因使得城市生活垃圾的分類回收難以實行呢?

    二、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回收中存在的問題

    目前國內城市生活垃圾回收難以展開的原因很多,既有政府職能部門管理者的管理觀念方面的問題,也有學術界關于垃圾分類回收的理論與方法缺乏研究以及研究的深度不夠等問題。此外,國家及各地方政府究竟對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回收重視到何種程度也值得反思。

    1.觀念方面的問題

    對城市生活垃圾的分類回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認識,無論是政府部門的管理者還是普通的城市居民都還處于模糊狀態,至少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其一,滿足于對目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狀況與水平的認可。20世紀90年代之前,國內很少有城市投資修建垃圾填埋場,無論是垃圾場還是遍布于城市大街小巷的垃圾箱,給人的感覺是惡臭、令人惡心。因為居民拒絕在自家門前擺放垃圾箱而同城市或者街道(社區)管理者發生沖突的事件時有發生。但經過短短的十幾年,很多城市實行了垃圾袋裝化,撤消垃圾箱而采取了“垃圾不落地”的回收方式,惡臭氣味大大減少,對于垃圾處理方式的改進,不論是政府官員還是市民,都有明顯的感覺。同一些官員談起此事,都認為能達到這個程度已實屬不易,國外一些發達國家的垃圾回收方式不過如此,不要急于實行分類回收。其二,觀念方面的問題還表現在對于垃圾分類回收難度的認識上。同城市環境衛生管理人員以及垃圾處理場的管理人員訪談時發現,真正能經常接觸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的負責人士幾乎都指出了垃圾分類過程的困難。垃圾分類在經濟上究竟是否合算?現有垃圾中的有價值成分比如紙張、金屬以及塑料等已經被拾荒者撿走,剩下的主要成分大多是廚余,有多少價值還很難說。如果將廚余等有機物用于堆肥,限于肥料質量及成本等因素又很難保證農民愿意購買。更何況,由誰來進行分類?由誰來投資?居民是否認可等都不好說。所以,結論就是城市生活垃圾的分類好是好,但現在恐怕還沒有到那個地步。

    2.理論研究方面的缺乏

    應該說,學術界對于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的研究是遠遠不夠的。這也正是造成對垃圾分類的觀念模糊不清的原因之一。下面這些問題是亟須研究的:城市的生活垃圾分類與可持續發展及循環經濟的關系。學術界從理論上深刻理解和闡明這二者之間的關系,有助于政府決策者在城市發展戰略方面給予垃圾分類以應有的重視。

    從事環境管理研究的人員要對垃圾成分結構進行細致的研究。由于不同國家、不同城市,不同季節,垃圾的產生量和垃圾的成分都會有顯著的區別。而垃圾成分的區別確實又影響到下一步的決策,比如是否要配備垃圾焚燒設施以及使用何種功能的設施才合適等等,就必須考慮到垃圾中有機物的量及各組分的比例。這方面,學術界要做的事情還很多。就目前而言,還很少見到具體的不同城市的垃圾組分分析的研究報告。而沒有翔實而準確的實證研究報告,政府管理者便缺乏作出決策的科學依據。

    還要對居民有關垃圾分類回收的認可程度加以研究。由于中國的特殊國情,生活垃圾的分類涉及到社區里每個家庭的很多方面。比如,對居民的教育問題,是向居民收取垃圾分類的費用還是向居民支付收取廢品的費用?或者說,現在的舊報紙、空罐頭瓶、廢包裝紙箱等都是由拾荒者(收廢品的)收走,雖然便宜,但居民還是能夠賣一些錢的。分類回收是否要支付居民的“賣破爛”后得到的這部分錢?從一定意義上說,市民的支持程度在垃圾分類方面將起到決定作用。

    還要對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回收系統的構建加以研究。現在我國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的系統還有很多問題。首先必須考慮的問題是,如果可以實行生活垃圾的分類回收,究竟該由哪個部門來具體負責更合理?在我國的很多城市,垃圾填埋場是由環境保護部門來建設的,但具體的城市垃圾的處理卻由城建局的環衛部門來管理,該如何協調和理順兩個與環境管理有關的職能部門間的關系?其次,如果要進行垃圾的分類回收,每個城市里的成千上萬的拾荒者將面臨“失業”的危險,是否會產生相應的社會問題?該如何組建垃圾分類回收的人員,是從下崗的失業工人中重新招收,還是從目前的大多來自農村的拾荒者隊伍中選擇?是二者兼而有之還是利用原有環衛工人即可?這里不僅有如何合理構建系統的經濟學、管理學問題,還有著保證社會穩定的政治學和社會學問題。

    3.需要政府做出相應的努力

    政府需要做出的努力包括與循環經濟相關的法律法規的完善與健全,以及與生活垃圾處理相關的政策的確立。雖然說中國早就將“計劃生育”和“環境保護”作為兩項基本的國策,但是,顯然“環境保護”這項基本國策的施行力度要小于“計劃生育”的基本國策。一個領導干部可能因為超生一個孩子而被撤消職務,但卻很少有因為環境保護不力而被撤職的干部。衡量、考核干部的政績,首先要看當地的經濟增長指標和社會穩定程度而非其他,因此在城市發展的戰略決策時,在財政預算的資金投向方面,城市的生活垃圾分類這一問題不受到重視反倒成了普遍的正常的現象。在城市垃圾分類回收方面,日本政府的具體做法很值得我國各級政府借鑒。

    三、值得借鑒的日本城市垃圾回收經驗

    日本從1989年開始實行垃圾分類回收,20年來在廢棄物處理的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對居民投放生活垃圾的具體管理,乃至于對居民進行關于循環經濟知識的教育等各方面都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很值得我們參考。

    1.國家政府必須重視相關法律的確立

    日本政府歷來重視資源問題,1999年由內閣會議通過并由環境廳在2000年出版的《環境白皮書》中明確指出“21世紀是環境的世紀”,日本要面向21世紀來建構“最適量生產、最適量消費、最小量廢棄”的經濟發展模式。在此基礎上日本確立了“環境立國”的發展戰略。在這種戰略思想指導下,各種垃圾回收利用的技術開發都得到政府的大力支持。同時,法律保障體系的確立也不斷地得到突破和完善。

    日本在1970年就制定了《廢棄物處理法》,到現在已經過多次大規模的修改。1990年日本制紙聯合會為防止二惡英類物質的污染,制定了《紙漿制造業自主限制方針》。1991年國家制定了《再生資源使用促進法》即《再循環法》。1995年,制定了《關于促進容器包裝分類收集及再商品化法律》即《容器包裝再循環法》(1997年實施)。1998年制定了《特定家庭用電器再商品化法》即《家用電器再循環法》,從2001年4月開始實施。2000年制定了《推動建設資源再循環型社會基本法》、《建筑工程材料再循環法》、《食品循環資源再生利用促進法》等,均從2001年起開始實施[5]。我國應該學習日本在建立完善的法律體系方面的做法,制定更加具體配套的可操作性強的相關法律。

    值得借鑒的還有日本政府建立的一套合理的垃圾分類回收系統。以千葉縣的佐倉市為例,市政府下設一個環境課,專門負責對各社區的居民垃圾的回收。居民在家里就按照環境課下發的“垃圾回收日歷”的具體要求,將家中的生活垃圾分類完畢,這個管理機構約定每個月的某個星期的某一天專門回收可燃物、不可燃物以及其他的類別,居民對此一目了然。這種系統化、制度化的回收系統從設計時的考慮到具體的實施步驟都十分細致,對于每個環節的管理,均行之有效。

    2.政府應該有確定的規劃和清晰準確的削減目標

    各地方政府應該有切實可行的規劃和清晰的廢棄物削減目標,這一點日本政府的做法是很可取的。無論是長期的垃圾削減目標,還是每年具體的削減數量,在日本每年公布的《環境白皮書》中都有準確可靠的數據。比如“一般廢棄物排出量的推移”、“一般廢棄物的最終處理場地的剩余容量和剩余年數的推移”、“一般廢棄物的循環率的推移”、“不法投棄件數及數量的推移”、“容器包裝占一般廢棄物總量的比率”、“一般廢棄物的構成”等信息,從1989年到1998年,每年都有具體的數據。環境保護部門的努力工作及對這些信息的公布,不僅可以使研究者能及時準確地獲取可靠的資料,同時也便于民眾能了解到這方面的信息,有助于提高民眾的環境意識。

    3.對居民要進行系統而細致的循環經濟知識的教育

    應該清楚,居民是垃圾分類回收的主體,他們的認知程度決定了垃圾分類回收的成敗。有觀點認為,日本國民的基本素質尤其是表現在環境意識方面要遠比不發達國家的民眾好,對此我們也持相同看法。但我們認為要改變民眾的環境意識并非難事,要相信大多數的居民對于垃圾的分類回收是持支持態度的,關鍵在于管理者的具體做法是否易于被民眾接受。如前文所說的佐倉市的環保部門有很好的居民環境教育措施,不僅在專門用于回收各類垃圾的不同顏色的垃圾袋上印有明顯的各類圖案,同時還將大型垃圾的收費標準一同發給每個家庭。政府的環境管理部門還定期給居民授課,內容就是與循環經濟相關的各類知識。日本還將環境教育與環境法律相結合配套實施,規定每年的10月為“再循環推進月”。為得到國民的理解與合作,每個推進月都進行廣泛的普及教育活動。期間舉辦各種形式的報告會,對推進循環利用有功勞的人士加以表彰,而經費則由地球環境基金出資支持。

    當然,對日本垃圾分類的作法也要作具體的分析,未必要全盤照搬。比如,日本的垃圾收費制度中對粗大垃圾的收費標準較高,投棄一個舊電視要支付500日元。我國城市家庭垃圾回收是否收費以及如何收費是要針對具體國情及具體城市的經濟水平來確定的。

    參考文獻:

    [1]2002年中國環境狀況公報[EB/OL].(2003-06-05)[2008-07-31]..

    第7篇:生活垃圾處理報告范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垃圾的管理,控制污染,改善城市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城市,是指國家按行政建制設立的市、鎮。

    本條例所稱城市垃圾包括城市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不包括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建筑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個人在建設和修繕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過程中所產生的渣土、棄土、棄料、余泥及其它廢棄物。

    第三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城市垃圾的清掃、收集、貯存、運輸、處理及其設施的規劃、建設、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城市垃圾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本條例。

    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主管市容環境衛生工作的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垃圾的監督管理工作。鎮人民政府在上一級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負責本轄區內的城市垃圾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同做好城市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原則,對城市垃圾產生和處理的全過程實行管理,從源頭減少垃圾的產生量,對已經產生的垃圾,要積極進行無害化處理和回收利用,防止污染環境。

    第六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改進燃料結構,發展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等清潔能源,推行凈菜進城,限制消費品的過度包裝,開展廢紙、廢金屬、廢玻璃、廢塑料、廢電池、廢電器等的回收利用。

    第二章治理規劃和設施建設

    第七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把城市垃圾的管理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安排一定比例資金用于城市垃圾的管理及有關設施的建設和維護。

    第八條市、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市規劃、國土資源、計劃、環保、衛生等部門,根據城鎮體系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環境保護規劃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城市垃圾治理規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九條城市垃圾治理規劃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收運及處理現狀與評價;

    (二)產生量的預測與特性分析;

    (三)治理目標和指導原則;

    (四)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主要措施;

    (五)清掃、收集、貯存、運輸、處理的方式;

    (六)處理場(廠)、廢物綜合利用場所、垃圾轉運站等設施的布點、規模,垃圾運輸車輛、船舶等運輸工具的停放及修造場所,環衛工作網點的布局及其占地面積;

    (七)建筑垃圾消納場的布點規劃。

    第十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本地區城市垃圾治理規劃和國家城市環境衛生管理規定與標準,設置生活垃圾存放容器、轉運站、分揀回收和處理場等設施。

    單位內部生活垃圾收集設施的建設和管理由各單位負責。

    第十一條城市新區開發、舊城改造以及新建住宅小區,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設置生活垃圾存放容器、轉運站等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

    第十二條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要因地制宜、技術可行、規模適度。城市生活垃圾可以采用衛生填埋、焚燒處理、生物處理,鼓勵采用先進技術和綜合處理方式。

    第十三條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和分揀回收利用設施的布局及規模,按照垃圾治理規劃合理確定。城鎮密集的地區,鼓勵相鄰城鎮按照國家標準建設區域性大型生活垃圾處理場(廠)和分揀回收利用中心,集中分揀、處理生活垃圾,實現規?;图s化。

    建筑垃圾消納場的布局和規模,由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根據治理規劃統一確定。建筑垃圾排放前,應當進行分類、回收、利用,廢棄部分應當盡量用于所在建筑工地回填。

    第十四條嚴格限制建設日處理量低于三百噸的城市生活垃圾焚燒廠。已建成投入運行的垃圾焚燒處理設施,應當配套建設廢氣凈化處理設施,所排放的廢氣要達到國家規定的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防止污染環境。

    第十五條城市生活垃圾焚燒處理設施、跨市域的生活垃圾填埋和堆肥等處理設施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立項前應當就其選址、規模、處理技術等征求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其他處理設施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立項前應當就其選址、規模、處理技術等征求地級以上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未按照前款規定征求意見的,發展計劃部門不予立項。

    第十六條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應當經行業主管部門預審后,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七條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建設,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城市環境衛生質量標準、城市生活垃圾衛生填埋技術標準、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等技術標準。禁止建設沒有防滲隔離層和滲濾液收集和處理系統的簡易填埋場。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組織竣工驗收,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八條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優惠政策,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鼓勵國內外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投資建設和經營城市垃圾處理設施。

    第三章運營和管理

    第十九條城市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應當逐步實行專業化、社會化、市場化管理。

    設立城市垃圾經營服務單位,應當經所在地市、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注冊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第二十條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處理的經營權,可以采用公開招標方式,選擇擁有先進技術、服務質量好的單位經營。

    第二十一條城市垃圾運輸車輛由所在地市、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審驗后,發給準運證,方可營運。

    第二十二條城市垃圾的貯存和處理設施必須保持完好,外觀整潔,減少對周圍環境的影響。

    第二十三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的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及污染防治的政策、技術規范、操作規程和污染控制標準,對處理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粉塵等要按照規定處理,防止二次污染。

    第二十四條從事城市垃圾經營服務的單位接受委托清掃、收集、運輸、處理城市垃圾,實行有償服務。有償服務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章收集和清運

    第二十五條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環保、衛生、經貿等部門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和綜合利用,推廣壓縮式收集和運輸方式,禁止敞開式收集和運輸方式。

    第二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場所;確有必要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的,必須經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并實行先建后拆的原則,費用由拆除單位承擔。關閉的垃圾處理場限期恢復植被。

    第二十七條城市居民、單位必須按照所在地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排放生活垃圾,并積極配合進行分類收集。

    科研機構、醫院、療養院、屠宰場、生物制品廠產生的廢棄物,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不得混入城市垃圾,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八條建設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傾倒建筑垃圾,應當委托經所在地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核準的單位或者個人清運。

    第二十九條受納建筑垃圾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受納前向所在地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經批準后,方可受納建筑垃圾,并接受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從事城市垃圾清掃、收集、運輸服務的單位,必須將城市垃圾運往經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生活垃圾轉運站、處理場(廠)和建筑垃圾消納場,不得任意傾倒。

    第三十一條城市垃圾運輸車輛必須做到密閉、整潔、完好,在運輸過程中,不得揚撒、遺漏垃圾。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下列行為,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一)違反第十一條規定,未按國家規定的標準設置生活垃圾存放容器、轉運站等設施的,責令其設置并處以三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未經核準從事城市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理等服務的,責令其停止經營行為,沒收清運工具,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未領取準運證運輸城市垃圾的,對車主處以每車次二千元罰款。

    (四)違反第二十六條規定,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以五萬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居民、單位不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排放生活垃圾的,對居民處以每次五十元罰款,對單位處以每立方米五百元罰款,不足一立方米的按一立方米計算。

    (六)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將科研機構、醫院、療養院、屠宰場、生物制品廠產生的廢棄物,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混入城市垃圾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七)違反第二十八條規定,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擅自傾倒建筑垃圾的,責令其承擔清運費用,并處以每立方米五百元罰款,不足一立方米的按一立方米計算,但罰款總額最高不得超過五萬元;委托未經核準的單位或者個人清運建筑垃圾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八)違反第二十九條規定,未經批準受納建筑垃圾的,責令其補辦手續,并處以受納建筑垃圾每立方米五十元罰款,但罰款總額最高不得超過五萬元。

    (九)違反第三十條規定,任意傾倒城市垃圾的,責令其清掃干凈,并處以每立方米五百元罰款,不足一立方米的按一立方米計算,但罰款總額最高不得超過五萬元。

    第三十三條違反第十五條規定,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征求意見,擅自建設垃圾處理設施的,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由其主管部門對主要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8篇:生活垃圾處理報告范文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處置及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依法負責的原則。

    國家采取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綜合利用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科學技術水平,鼓勵對城市生活垃圾實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第四條產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和有關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應當專項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嚴禁挪作他用。

    第五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關規定,并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治理規劃與設施建設

    第七條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市規劃等有關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和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等,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統籌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的布局、用地和規模。

    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應當廣泛征求公眾意見。

    第八條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用地應當納入城市黃線保護范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其用途。

    第九條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和國家有關技術標準。

    第十條從事新區開發、舊區改建和住宅小區開發建設的單位,以及機場、碼頭、車站、公園、商店等公共設施、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和環境衛生設施的設置標準,配套建設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設施。

    第十一條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工程建設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

    第十二條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并在竣工驗收后三個月內,依法向當地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送建設工程項目檔案。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確有必要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的,必須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準,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第十四條申請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書面申請;

    (二)權屬關系證明材料;

    (三)喪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設施替代的證明;

    (四)防止環境污染的方案;

    (五)擬關閉、閑置或者拆除設施的現狀圖及拆除方案;

    (六)擬新建設施設計圖;

    (七)因實施城市規劃需要閑置、關閉或者拆除的,還應當提供規劃、建設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第三章清掃、收集、運輸

    第十五條城市生活垃圾應當逐步實行分類投放、收集和運輸。具體辦法,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標準和本地區實際制定。

    第十六條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地點、時間等要求,將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場所。廢舊家具等大件垃圾應當按規定時間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場所。

    城市生活垃圾實行分類收集的地區,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分類要求,將生活垃圾裝入相應的垃圾袋內,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場所。

    賓館、飯店、餐館以及機關、院校等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單獨收集、存放本單位產生的餐廚垃圾,并交符合本辦法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企業運至規定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場所。

    禁止隨意傾倒、拋灑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第十七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應當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的企業,不得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活動。

    第十八條直轄市、市、縣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招投標等公平競爭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許可的決定,向中標人頒發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

    直轄市、市、縣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與中標人簽訂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經營協議。

    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經營協議應當明確約定經營期限、服務標準等內容,作為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的附件。

    第十九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從事垃圾清掃、收集的企業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100萬元,從事垃圾運輸的企業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300萬元;

    (二)機械清掃能力達到總清掃能力的20%以上,機械清掃車輛包括灑水車和清掃保潔車輛。機械清掃車輛應當具有自動灑水、防塵、防遺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裝車輛行駛及清掃過程記錄儀;

    (三)垃圾收集應當采用全密閉運輸工具,并應當具有分類收集功能;

    (四)垃圾運輸應當采用全密閉自動卸載車輛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擴散、防遺撒、防滲瀝液滴漏功能,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

    (五)具有健全的技術、質量、安全和監測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六)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

    (七)具有固定的辦公及機械、設備、車輛、船只停放場所。

    第二十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準和作業規范,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清掃、收運城市生活垃圾;

    (二)將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運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認可的處理場所;

    (三)清掃、收運城市生活垃圾后,對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及時保潔、復位,清理作業場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和周邊環境的干凈整潔;

    (四)用于收集、運輸城市生活垃圾的車輛、船舶應當做到密閉、完好和整潔。

    第二十一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禁止實施下列行為:

    (一)任意傾倒、拋灑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二)擅自停業、歇業;

    (三)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

    第二十二條工業固體廢棄物、危險廢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單獨收集、運輸,嚴禁混入城市生活垃圾。

    第四章處置

    第二十三條城市生活垃圾應當在城市生活垃圾轉運站、處理廠(場)處置。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任意處置城市生活垃圾。

    第二十四條城市生活垃圾處置所采用的技術、設備、材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技術標準的要求,防止對環境造成污染。

    第二十五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不得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活動。

    第二十六條直轄市、市、縣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招投標等公平競爭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許可的決定,向中標人頒發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

    直轄市、市、縣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與中標人簽訂城市生活垃圾處置經營協議,明確約定經營期限、服務標準等內容,并作為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的附件。

    第二十七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規模小于100噸/日的衛生填埋場和堆肥廠的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500萬元,規模大于100噸/日的衛生填埋場和堆肥廠的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5000萬元,焚燒廠的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1億元;

    (二)衛生填埋場、堆肥廠和焚燒廠的選址符合城鄉規劃,并取得規劃許可文件;

    (三)采用的技術、工藝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四)有至少5名具有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其中包括環境工程、機械、環境監測等專業的技術人員。技術負責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處理工作經歷,并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五)具有完善的工藝運行、設備管理、環境監測與保護、財務管理、生產安全、計量統計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六)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配備沼氣檢測儀器,配備環境監測設施如滲瀝液監測井、尾氣取樣孔,安裝在線監測系統等監測設備并與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聯網;

    (七)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滲瀝液、沼氣的利用和處理技術方案,衛生填埋場對不同垃圾進行分區填埋方案、生活垃圾處理的滲瀝液、沼氣、焚燒煙氣、殘渣等處理殘余物達標處理排放方案;

    (八)有控制污染和突發事件的預案。

    第二十八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的企業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置城市生活垃圾;

    (二)按照規定處理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粉塵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所在地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四)按照要求配備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備、設施,保證設施、設備運行良好;

    (五)保證城市生活垃圾處置站、場(廠)環境整潔;

    (六)按照要求配備合格的管理人員及操作人員;

    (七)對每日收運、進出場站、處置的生活垃圾進行計量,按照要求將統計數據和報表報送所在地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

    (八)按照要求定期進行水、氣、土壤等環境影響監測,對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性能和環保指標進行檢測、評價,向所在地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檢測、評價結果。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監督管理制度,對本辦法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企業執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根據需要,可以向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企業派駐監督員。

    第三十條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做出說明;

    (三)進入現場開展檢查;

    (四)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改正違法行為。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配合監督檢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礙與阻撓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第三十一條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委托具有計量認證資格的機構,定期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場站的垃圾處置數量、質量和環境影響進行監測。

    第三十二條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活動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延續手續。準予延續的,直轄市、市、縣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與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企業重新訂立經營協議。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撤銷許可證書:

    (一)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作出準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許可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許可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許可決定的;

    (四)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申請人作出準予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許可的其他情形。

    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第三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的企業應當向原許可機關提出注銷許可證的申請,交回許可證書;原許可機關應當辦理注銷手續,公告其許可證書作廢:

    (一)許可事項有效期屆滿,未依法申請延期的;

    (二)企業依法終止的;

    (三)許可證依法被撤回、撤銷或者吊銷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注銷的情形。

    第三十五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的企業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半年向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經同意后方可停業或者歇業。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在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企業停業或者歇業前,落實保障及時清掃、收集、運輸、處置城市生活垃圾的措施。

    第三十六條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應急預案,建立城市生活垃圾應急處理系統,確保緊急或者特殊情況下城市生活垃圾的正常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的企業,應當制定突發事件生活垃圾污染防范的應急方案,并報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七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勞動保護的要求和規定,改善職工的工作條件,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提高職工的工資和福利待遇,做好職工的衛生保健和技術培訓工作。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可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對個人可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且不超過1000元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和環境衛生設施標準配套建設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設施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未經批準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隨意傾倒、拋灑、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有以上行為的,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十五條規定,未經批準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活動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3萬元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不履行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義務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企業不履行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義務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未經批準擅自停業、歇業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的企業,未經批準擅自停業、歇業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9篇:生活垃圾處理報告范文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處置及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依法負責的原則。

    國家采取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綜合利用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科學技術水平,鼓勵對城市生活垃圾實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第四條產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和有關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應當專項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嚴禁挪作他用。

    第五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關規定,并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治理規劃與設施建設

    第七條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市規劃等有關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和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等,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統籌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的布局、用地和規模。

    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應當廣泛征求公眾意見。

    第八條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用地應當納入城市黃線保護范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其用途。

    第九條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和國家有關技術標準。

    第十條從事新區開發、舊區改建和住宅小區開發建設的單位,以及機場、碼頭、車站、公園、商店等公共設施、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和環境衛生設施的設置標準,配套建設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設施。

    第十一條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工程建設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

    第十二條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并在竣工驗收后三個月內,依法向當地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送建設工程項目檔案。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確有必要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的,必須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準,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第十四條申請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書面申請;

    (二)權屬關系證明材料;

    (三)喪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設施替代的證明;

    (四)防止環境污染的方案;

    (五)擬關閉、閑置或者拆除設施的現狀圖及拆除方案;

    (六)擬新建設施設計圖;

    (七)因實施城市規劃需要閑置、關閉或者拆除的,還應當提供規劃、建設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第三章清掃、收集、運輸

    第十五條城市生活垃圾應當逐步實行分類投放、收集和運輸。具體辦法,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標準和本地區實際制定。

    第十六條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地點、時間等要求,將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場所。廢舊家具等大件垃圾應當按規定時間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場所。

    城市生活垃圾實行分類收集的地區,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分類要求,將生活垃圾裝入相應的垃圾袋內,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場所。

    賓館、飯店、餐館以及機關、院校等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單獨收集、存放本單位產生的餐廚垃圾,并交符合本辦法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企業運至規定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場所。

    禁止隨意傾倒、拋灑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第十七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應當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的企業,不得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活動。

    第十八條直轄市、市、縣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招投標等公平競爭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許可的決定,向中標人頒發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

    直轄市、市、縣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與中標人簽訂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經營協議。

    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經營協議應當明確約定經營期限、服務標準等內容,作為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的附件。

    第十九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從事垃圾清掃、收集的企業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100萬元,從事垃圾運輸的企業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300萬元;

    (二)機械清掃能力達到總清掃能力的20%以上,機械清掃車輛包括灑水車和清掃保潔車輛。機械清掃車輛應當具有自動灑水、防塵、防遺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裝車輛行駛及清掃過程記錄儀;

    (三)垃圾收集應當采用全密閉運輸工具,并應當具有分類收集功能;

    (四)垃圾運輸應當采用全密閉自動卸載車輛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擴散、防遺撒、防滲瀝液滴漏功能,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

    (五)具有健全的技術、質量、安全和監測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六)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

    (七)具有固定的辦公及機械、設備、車輛、船只停放場所。

    第二十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準和作業規范,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清掃、收運城市生活垃圾;

    (二)將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運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認可的處理場所;

    (三)清掃、收運城市生活垃圾后,對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及時保潔、復位,清理作業場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和周邊環境的干凈整潔;

    (四)用于收集、運輸城市生活垃圾的車輛、船舶應當做到密閉、完好和整潔。

    第二十一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禁止實施下列行為:

    (一)任意傾倒、拋灑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二)擅自停業、歇業;

    (三)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

    第二十二條工業固體廢棄物、危險廢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單獨收集、運輸,嚴禁混入城市生活垃圾。

    第四章處置

    第二十三條城市生活垃圾應當在城市生活垃圾轉運站、處理廠(場)處置。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任意處置城市生活垃圾。

    第二十四條城市生活垃圾處置所采用的技術、設備、材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技術標準的要求,防止對環境造成污染。

    第二十五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不得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活動。

    第二十六條直轄市、市、縣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招投標等公平競爭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許可的決定,向中標人頒發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

    直轄市、市、縣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與中標人簽訂城市生活垃圾處置經營協議,明確約定經營期限、服務標準等內容,并作為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的附件。

    第二十七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規模小于100噸/日的衛生填埋場和堆肥廠的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500萬元,規模大于100噸/日的衛生填埋場和堆肥廠的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5000萬元,焚燒廠的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1億元;

    (二)衛生填埋場、堆肥廠和焚燒廠的選址符合城鄉規劃,并取得規劃許可文件;

    (三)采用的技術、工藝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四)有至少5名具有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其中包括環境工程、機械、環境監測等專業的技術人員。技術負責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處理工作經歷,并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五)具有完善的工藝運行、設備管理、環境監測與保護、財務管理、生產安全、計量統計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六)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配備沼氣檢測儀器,配備環境監測設施如滲瀝液監測井、尾氣取樣孔,安裝在線監測系統等監測設備并與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聯網;

    (七)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滲瀝液、沼氣的利用和處理技術方案,衛生填埋場對不同垃圾進行分區填埋方案、生活垃圾處理的滲瀝液、沼氣、焚燒煙氣、殘渣等處理殘余物達標處理排放方案;

    (八)有控制污染和突發事件的預案。

    第二十八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的企業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置城市生活垃圾;

    (二)按照規定處理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粉塵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所在地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四)按照要求配備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備、設施,保證設施、設備運行良好;

    (五)保證城市生活垃圾處置站、場(廠)環境整潔;

    (六)按照要求配備合格的管理人員及操作人員;

    (七)對每日收運、進出場站、處置的生活垃圾進行計量,按照要求將統計數據和報表報送所在地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

    (八)按照要求定期進行水、氣、土壤等環境影響監測,對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性能和環保指標進行檢測、評價,向所在地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檢測、評價結果。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監督管理制度,對本辦法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企業執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根據需要,可以向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企業派駐監督員。

    第三十條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做出說明;

    (三)進入現場開展檢查;

    (四)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改正違法行為。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配合監督檢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礙與阻撓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第三十一條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委托具有計量認證資格的機構,定期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場站的垃圾處置數量、質量和環境影響進行監測。

    第三十二條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活動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延續手續。準予延續的,直轄市、市、縣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與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企業重新訂立經營協議。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撤銷許可證書:

    (一)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作出準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許可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許可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許可決定的;

    (四)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申請人作出準予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許可的其他情形。

    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第三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的企業應當向原許可機關提出注銷許可證的申請,交回許可證書;原許可機關應當辦理注銷手續,公告其許可證書作廢:

    (一)許可事項有效期屆滿,未依法申請延期的;

    (二)企業依法終止的;

    (三)許可證依法被撤回、撤銷或者吊銷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注銷的情形。

    第三十五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的企業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半年向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經同意后方可停業或者歇業。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在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企業停業或者歇業前,落實保障及時清掃、收集、運輸、處置城市生活垃圾的措施。

    第三十六條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應急預案,建立城市生活垃圾應急處理系統,確保緊急或者特殊情況下城市生活垃圾的正常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的企業,應當制定突發事件生活垃圾污染防范的應急方案,并報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七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勞動保護的要求和規定,改善職工的工作條件,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提高職工的工資和福利待遇,做好職工的衛生保健和技術培訓工作。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可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對個人可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且不超過1000元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和環境衛生設施標準配套建設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設施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未經批準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隨意傾倒、拋灑、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有以上行為的,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十五條規定,未經批準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活動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3萬元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不履行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義務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企業不履行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義務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未經批準擅自停業、歇業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的企業,未經批準擅自停業、歇業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職權和程序,核發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處理許可證的,由上級主管機關責令改正,并對其主管人員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城市生活垃圾監督管理工作中,、、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適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39號)。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的規定適用于從事城市生活垃圾非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的單位;但是,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以及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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