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領取失業保險的要求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新標準失業金開始申領 鄭州市1.4萬人符合條件從鄭州市失業保險管理中心了解到,本月開始上調的失業保險待遇新的發放方案已經制訂好,即日開始,符合條件的1.4萬失業金領取人員可簽字申領。據悉,此次調整全市失業保險待遇最低提高35%。
此次隨最低工資標準上調,失業保險待遇也從本月開始上調,市本級、市轄區、新鄭市、滎陽市、鞏義市、新密市、登封市失業保險金每人每月發放標準由640元調整為864元,增幅35%,中牟縣由560元調整為864元,增幅54%。據介紹,這是自1986年鄭州市建立失業保險制度以來第十次調整失業保險金標準,而在歷次調整中,今年全市調整幅度最大。
全市符合本次調待范圍的失業保險人員約有1.4萬,即日起,相關人員可前往所屬失業保險管理中心簽字申領,相關失業保險待遇將于月底撥付到賬。
失業保險金標準調整后,各類失業人員可享受的一次性生活補助金、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職業培訓補貼、喪葬補助金和其供養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本月起也都隨之按比例上調。其中,20xx年10月1日前失業人員應享受的失業保險金需要補發的,仍按調整前原標準執行。
鄭州失業金領取條件及流程一、鄭州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即失業人員不愿意中斷就業,但因本人無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斷就業。
3、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
二、鄭州失業保險金領取材料
1、《失業人員登記審核表》(一式兩份,各貼一張相片)
2、《失業人員申領一次性生活補助金登記審核表》(一式兩份,各貼一張相片)
3、失業人員與表格照片相同的近期同底版照片2張
4、失業人員檔案
5、終止或者解除勞動(招、聘用)關系的文件、合同等證明材料
三、鄭州失業保險金領取流程
1、失業人員如果符合并要求領取失業保險金,應在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60日內到當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金首次申領手續
2、出示證明材料,辦理失業登記
答:(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三)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失業人員。
問:失業人員應如何辦理登記,如何領取?
答:本市城鎮失業人員自與用人單位終止、解除勞動(聘用)或工作關系之日起,60日內持與用人單位終止、解除勞動(聘用)或工作關系的證明、《職業指導培訓卡》、《戶口簿》、《身份證》和3張一寸免冠照片到戶口所在地街道(鎮)勞動保障部門進行失業登記、辦理申領失業保險金手續。符合領取失業保險條件的失業人員,進行失業登記,從次月起,按月領取失業保險金。
問:被保險人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是根據什么確定的?
答:被保險人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累計繳費時間確定:累計繳費時間1年以上不滿2年,可以領取3個月失業保險金;累計繳費時間2年以上不滿3年,可以領取6個月失業保險金;累計繳費時間3年以上不滿4年,可以領取9個月失業保險金;累計繳費時間4年以上不滿5年,可以領取12個月失業保險金;累計繳費時間5年以上的,其超過5年的部分,按照每滿一年增發一個月失業保險金的辦法計算,確定增發的月數。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一、擴大失業保險覆蓋范圍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有雇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都要依法參加失業保險,按時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以上用人單位的失業人員,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各地要在今年7月底前將上述用人單位及其人員納入失業保險覆蓋范圍。原人事部門已經開展失業保險試點工作的地區,要保證事業單位失業保險工作的連續性,并積極做好向當地勞動部門清理移交等有關工作。各地要督促事業單位及時繳納失業保險費,按財政部門規定的渠道落實所需資金。
二、規范失業保險費征繳程序
失業保險費征繳,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執行。繳費單位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繳納,繳費個人按照本人工資的1%,由單位代扣代繳。繳費工資基數無法核定的,按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各級勞動部門要及時告知參加失業保險的單位按規定辦理失業保險登記,按月申報應繳納的失業保險費數額。要從統一征繳的社會保險費中,按照失業保險費應繳額的份額,及時劃入失業保險基金專戶。對于企業過去欠繳的失業保險費,要制定追繳計劃,加大清欠力度,今年力爭收回欠費總額的50%以上。
三、提高失業保險統籌層次,建立省級調劑金制度
失業保險基金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在全省范圍內統一實行市級統籌管理。市經辦失業保險業務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本地區失業保險基金的統籌管理,所屬縣(市、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為其失業保險基金的報帳單位。截止今年7月31日,縣(市、區)失業保險基金的累積結余情況,由市負責清理,并將基金累積結余數額作為縣(市、區)的失業保險周轉金;縣(市、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于每月5日前將上月的失業保險基金收入全部解交統籌地區,并向統籌地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報周轉金支出;縣(市、區)留用的失業保險周轉金,要嚴格按照《條例》規定的開支項目和標準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建立省級調劑金制度。省級調劑金按照統籌地區當年依法應當征繳的失業保險費的2%為計算基數,由統籌地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按季向省上繳;省級調劑金的支出項目按照《條例》規定執行;統籌地區的失業保險基金入不敷出時,在參保率和征繳率均達到90%的情況下,可申請省級調劑金,省級調劑金的最高調劑數額不超過統籌地區上繳數額的200%。省級調劑后仍不敷使用的,由統籌地區財政補貼。
四、關于調整失業保險基金支出結構
失業保險基金首先要保證失業人員有關失業保險待遇的支付。同時,管好用好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貼。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可免費享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服務。其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補貼支出,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根據提供職業培訓、職業介紹服務的質量和效果,按照省物價、財政、勞動部門一起核定的收費標準,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按規定支付給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補貼。歷年結余的轉業訓練費和生產自救費的管理使用,按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執行。各地要嚴格執行《條例》規定,不得再從基金中提取管理費。各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由同級財政部門核撥。
五、嚴格執行失業保險待遇的計發標準
符合《條例》規定條件的失業人員,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從次月起逐月發給失業保險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為失業人員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單證,失業人員憑單證到指定的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按其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規定累計繳費時間分段計算,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每滿1年領取3個月的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每滿1年增領1個半月的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以上的,每滿1年增領1個月的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可按規定享受醫療補助金待遇。即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照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和國家、省規定的醫療保險繳費比例,為其繳納醫療保險費(含個人應繳部分)。其醫療保險待遇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參照當地對在職職工的規定,向其家屬一次性發給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連續工作滿1年,本單位已繳納失業保險費,勞動合同期滿未續訂或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其工作時間長短,比照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和領取失業保險金標準的50%計算,對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補助。享受一次性生活補助的農民合同制工人,不再發給失業人員證明,不享受再就業服務優惠政策。
六、認真做好失業人員的登記管理和再就業服務
2022年還有失業補助金嗎
還會有。
現在,當工人失業時,其實他們在生活上會有一定的保障,那就是可以享受失業保險金。但此時,要求滿足相應條件。首先,必須是工人以前參加過失業保險。失業人員只有在符合規定條件的情況下,才能根據實際情況領取一定數額的失業保險金。需要注意的是,只要參加失業保險就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每個月都有領取失業救濟金的規定,通常是在月中或月末。失業保險金到賬時間經當月簽字確認,本月失業保險金已劃入個人賬戶。如因銀行轉賬可能延遲,您在本月底前仍未領取失業保險金,請于下月初再次查詢。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是多少
(一)累計支付時間不足5年的,按最低工資的75%支付;
(二)累計支付時間超過5年不滿10年的,按最低工資的80%支付;
(三)累計支付時間超過10年的,支付最低工資的85%;
(四)自領取失業保險金第13個月起,按最低工資的75%發放。
自2003年10月1日起,對領取失業保險金滿16年的失業人員,自領取失業保險金之日起第13個月起,在原核定的失業保險金標準的基礎上,額外發給失業保險金。附加標準為:累計繳費時間為17-21年的,加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5%;累計繳費時間為22-26年的,加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10%;累計繳費時間超過27年的,加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15%。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
1、勞動者已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其所在單位及本人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一年以上。
2、勞動者非自愿中斷用工的,具體包括:
a.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b.被用人單位開除、免職或者辭退的;
c.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強迫勞動,勞動者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d.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勞動者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e.法律、行政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一條 為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其再就業,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失業保險條例》、《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下列用人單位和個人:
(一)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以及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
(二)事業單位及其職工;
(三)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
(四)國家機關及其勞動合同制職工;
(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
(六)有雇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
(七)境外企業駐廈門代表機構及其中方員工
(八)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其他單位及其職工。
第三條 失業保險遵循社會互濟與自我保障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應的原則。
失業保險實行全市統一制度、統一管理、統一調劑使用基金的辦法。
失業保險應當與本市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失業保險費用由政府、單位和個人合理負擔。
失業保險應當與職業介紹、職業培訓和生產自救等再就業服務相結合。
第四條 欣投U閑姓棵胖鞴莧惺б當O展ぷ鰲@投U閑姓棵潘艫納緇岜O站旎梗ㄒ韻魯粕綾;梗湊氈咎趵娑ò燉硎б當O帳攣瘛5胤剿拔窕匾勒氈咎趵娑ǜ涸鶚б當O輾訓惱魘鍘?/P>
第二章 失業保險基金
第五條 失業保險基金的來源:
(一)用人單位和個人繳納的失業保險費;
(二)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失業保險費滯納金;
(四)財政補貼;
(五)依法納入失業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向地方稅務機關辦理失業保險登記、申報手續。
用人單位的失業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依法向地方稅務機關辦理變更或者注銷失業保險登記手續。
第七條 用人單位中的本市城鎮戶口職工的失業保險費以個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用人單位按百分之二、個人按百分之一的比例繳納。
用人單位中的本市非城鎮戶口職工、外來員工的失業保險費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年度最低工資標準為繳費基數,由用人單位按百分之二的比例繳納,個人不繳納。
第八條 用人單位和個人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個人應當繳納的失業保險費,由所在單位從其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
失業保險費不得減免。
第九條 用人單位和個人繳納的失業保險費依法在稅前列支。
第十條 失業保險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失業保險金、生活補助金;
(二)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補助金、生育補助金;
(三)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失業人員的喪葬補助金和其供養的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
(四)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補貼;
(五)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經費
(六)國務院規定或者批準的與失業保險有關的其他費用。
第十一條 失業保險基金除預留一個月周轉金外,必須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財政收支。
第十二條 失業保險基金收支的預算、決算,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組織編制,依法納入市財政預算、決算。失業保險基金不足支付時,由市人民政府保證及時足額發放。
第十三條 地方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向社保機構提供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失業保險登記、申報及繳費情況。
第三章 失業保險待遇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七日內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書面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七日內報社保機構備案。
個人失業后,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或者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可的其他證明材料,在二個月內到社保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向社保機構申請失業保險金。失業保險金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用人單位可以幫助失業人員辦理申請失業保險金手續。
對
具備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失業人員,社保機構應當在三日內核定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和標準,在《勞動就業手冊》上載明,并按時足額發放。
第十五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本市城鎮戶口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用人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本市城鎮戶口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本市非城鎮戶口失業人員、外來員工失業人員可以領取一次性生活補助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用人單位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的;
(二)勞動合同期滿未續訂或者用人單位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十七條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扣除已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繳納失業保險費時間)計算。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每滿六個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一個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
失業人員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保留。重新就業后又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四個月。
第十八條 本市城鎮戶口失業人員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如下:
(一)累計繳費時間滿一年不足五年的,為本市當年度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五;
(二)累計繳費時間滿五年不足九年的,為本市當年度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九十;
(三)累計繳費時間九年以上的,為本市當年度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九十五。
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低于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二人戶)標準的,按照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二人戶)標準發給。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發展、工資增長率、物價指數和失業保險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高于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二人戶)標準的水平,對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及時進行調整。
第十九條 本市非城鎮戶口失業人員、外來員工失業人員的一次性生活補助金發放標準如下:
(一)累計繳費時間滿一年不足三年的,按累計繳費總額的百分之六十計發;
(二)累計繳費時間滿三年不足五年的,按累計繳費總額的百分之七十五計發;
(三)累計繳費時間五年以上的,按累計繳費總額的百分之九十計發。
第二十條 本市城鎮戶口失業人員根據社保機構核定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和標準,由本人憑《勞動就業手冊》按月領取失業保險金。失業人員必須按照社保機構規定的時間、地點領取失業保險金,逾期未領,按照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處理。
本市非城鎮戶口失業人員、外來員工失業人員根據社保機構核定的領取生活補助金標準,憑《社會保險登記卡》到社保機構領取一次性生活補助金。
第二十一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期間的;
(六)無正當理由,連續兩次不接受社保機構介紹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二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患病就醫,可以向社保機構申請領取醫療補助金。
第二十三條 女性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分娩,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等有關計劃生育規定的,經社保機構核準,可以發給一次性生育補助金,生育補助金標準為其本人領取的三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第二十四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其家屬可以向社保機構申請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其供養的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的標準參照我市在職職工的標準執行。
第二十五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獲準開辦私營企業或者從事個體經營的,憑營業執照經社保機構核準,可以一次性領取其剩余期限的失業保險金,作為扶持生產經營資金,但不再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第二十六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職業技能培訓或者經職業介紹機構介紹重新就業,可以向社保機構分別申請領取職業技能培訓補貼和重新就業補貼。
第二十七條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成建制跨統籌地區轉移,失業人員跨統籌地區流動的,失業保險關系和失業保險費隨之轉遷。
第四章 失業保險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八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 貫徹實施失業保險法律、法規;
(二) 草擬失業保險的政策和辦法;
(三) 組織編制失業保險基金收支的預算、決算草案;
(四) 指導、監督、檢查社保機構的工作;
(五) 對失業保險待遇的支付進行監督檢查;
(六) 國家規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九條 社保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管理失業保險基金,負責失業保險基金的財務、會計和統計工作;
(二)負責失業人員的登記、調查、統計,審核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資格;
(三)撥付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各項費用;
(四)免費提供有關失業保險咨詢、查詢服務;
(五)為失業人員提供職業介紹、職業指導等就業服務;
(六)辦理失業保險關系和基金轉移手續;
(七)國家規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職責
。
第三十條 地方稅務機關履行下列職責:(一)受理失業保險的登記、申報;(二)征收失業保險費;(三)參與組織編制失業保險基金的預算、決算草案;(四)對用人單位參加失業保險的登記、申報及繳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地方稅務機關有權稽核用人單位的職工人數和工資基數,確認用人單位是否依法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
第三十二條 社保機構的經費列入市預算,由財政部門撥付。
第三十三條 社保機構應當健全失業保險基金的財務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
第三十四條 設立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對失業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使用情況實行監督。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由政府代表、用人單位代表、參保職工代表、工會代表和其他方面代表組成,其中政府代表不得超過代表總數的四分之一。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由章程規定,其章程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十五條 財政部門依法對失業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審計部門每年應當對失業保險基金的財務收支情況進行審計,審計結果向市人民政府報告。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每半年向個人公布一次失業保險費的繳納情況。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為個人辦理失業保險,個人有權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或者勞動關系解除、終止后的六十日內向地方稅務機關投訴。
用人單位和個人可以向社保機構查詢失業保險費的繳納和失業保險金及失業保險待遇給付情況,并有權向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復核,確有錯誤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及時給予糾正。
第三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有權舉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地方稅務機關對舉報應當依法調查處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地方稅務機關按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按照規定辦理失業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的;
(二)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失業保險費數額的;
(三)違反有關財務、會計、統計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有關賬冊、材料,或者不設賬冊,致使失業保險費繳費基數無法確定的;
(四)未經地方稅務機關批準而遲延繳費的。
第三十九條 不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騙取失業保險金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由社保機構責令退還;情節嚴重的,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騙取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社保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未按時足額發放失業保險金或者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一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及社保機構、地方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造成失業保險基金損失的,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地方稅務機關追回損失的失業保險基金,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任何單位、個人挪用失業保險基金的,追回挪用的失業保險基金,有非法所得的,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沒收非法所得,并入失業保險基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或者個人對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地方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四條 用人單位逾期拒不繳納失業保險費、滯納金的,由地方稅務機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征繳。
第六章 附 則
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按照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水平,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累計繳費時間5年以上的,其超過5年的部分,按照每滿一年增發一個月失業保險金的辦法計算,確定增發的月數。累計繳費時間4年以上不滿5年,可以領取12個月失業保險金。累計繳費時間3年以上不滿4年,可以領取9個月失業保險金。累計繳費時間2年以上不滿3年,可以領取6個月失業保險金。累計繳費時間1年以上不滿2年,可以領取3個月失業保險金。
失業保險領取條件:(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三)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失業人員。
失業人員自與用人單位終止、解除勞動(聘用)或工作關系之日起,60日內持與用人單位終止、解除勞動(聘用)或工作關系的證明、戶口簿、身份證和3張一寸免冠照片到戶口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進行失業登記、辦理申領失業保險金手續。
(來源:文章屋網 )
第一條為了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其再就業,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失業人員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本條所稱城鎮企業,是指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以及其他城鎮企業。
第三條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失業保險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失業保險工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經辦失業保險業務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具體承辦失業保險工作。
第四條失業保險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征繳。
第二章失業保險基金
第五條失業保險基金由下列各項構成:
(一)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繳納的失業保險費;
(二)失業保險基金的利息;
(三)財政補貼;
(四)依法納入失業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第六條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
第七條失業保險基金在直轄市和設區的市實行全市統籌;其他地區的統籌層次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
第八條省、自治區可以建立失業保險調劑金。
失業保險調劑金以統籌地區依法應當征收的失業保險費為基數,按照省、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籌集。
統籌地區的失業保險基金不敷使用時,由失業保險調劑金調劑、地方財政補貼。
失業保險調劑金的籌集、調劑使用以及地方財政補貼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
第九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失業人員數量和失業保險基金數額,報經國務院批準,可以適當調整本行政區域失業保險費的費率。
第十條失業保險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失業保險金;
(二)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補助金;
(三)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失業人員的喪葬補助金和其供養的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
(四)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補貼,補貼的辦法和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五)國務院規定或者批準的與失業保險有關的其他費用。
第十一條失業保險基金必須存入財政部門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由財政部門依法進行監督。
存入銀行和按照國家規定購買國債的失業保險基金,分別按照城鄉居民同期存款利率和國債利息計息。失業保險基金的利息并入失業保險基金。
失業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財政收支。
第十二條失業保險基金收支的預算、決算,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編制,經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復核、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三條失業保險基金的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失業保險待遇
第十四條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第十五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六條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7日內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失業后,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失業保險金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失業保險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放。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失業人員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單證,失業人員憑單證到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
第十七條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第十八條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按照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水平,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九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患病就醫的,可以按照規定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領取醫療補助金。醫療補助金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二十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參照當地對在職職工的規定,對其家屬一次性發給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第二十一條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連續工作滿1年,本單位并已繳納失業保險費,勞動合同期滿未續訂或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其工作時間長短,對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補助。補助的辦法和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二十二條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成建制跨統籌地區轉移,失業人員跨統籌地區流動的,失業保險關系隨之轉遷。
第二十三條失業人員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按照規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四章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四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理失業保險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實施失業保險法律、法規;
(二)指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
(三)對失業保險費的征收和失業保險待遇的支付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失業保險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失業人員的登記、調查、統計;
(二)按照規定負責失業保險基金的管理;
(三)按照規定核定失業保險待遇,開具失業人員在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和其他補助金的單證;
(四)撥付失業人員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貼費用;
(五)為失業人員提供免費咨詢服務;
(六)國家規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六條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依法對失業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七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所需經費列入預算,由財政撥付。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八條不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騙取失業保險金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退還;情節嚴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向失業人員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或者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單證,致使失業保險基金損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追回;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人員、、,造成失業保險基金損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追回損失的失業保險基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一條任何單位、個人挪用失業保險基金的,追回挪用的失業保險基金;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入失業保險基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附則
3月底至今,山西、河南、湖北、北京等省市陸續宣布下調失業保險費率。
此前,人社部、財政部聯合發文,要求全國各省區市整體下調失業保險費率1%。從目前已宣布下調的各地具體調整方案看,多是采取單位、個人各自下調0.5%的方式進行。
據測算,這次失業保險費率的下調,相當于為全國社保參保單位和職工共減免400多億元。
1999年中國頒布施行的《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城鎮企事業單位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其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農民工本人不繳納。
失業保險設立初衷,是為失業者提供一定時期資金幫助及再就業服務。然而,到2014年,中國失業保險基金收入達到1375億元,支出635億元,年末累計結余達到4370億元。
對外經貿大學保險學院副院長孫潔指出:失業保險與工傷、生育保險一樣,都是現收現支制的社保制度,現收現支制一個基本原則就是“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略有結余”。她認為,“中國失業保險制度實施十幾年來,已經偏離了建立時的初衷,結果導致數千億元保險金躺在賬簿上‘睡大覺’,且隨著CPI上漲迅速貶值。”
基金進多出少
自1999年1月《失業保險條例》施行,此后的十幾年間,全國統一的征繳費率從未作過調整。
在《條例》實施的頭一年,失業保險基金就累積結余160億元。到2009年時,全國失業保險基金累積結余達到1524億元,10年增長近10倍。到2013年時,結余更高達3686億元,可以發放6.93年,是五項社會保險中結余最高的一項。
與之相比,同年醫療保險支出6801億元,累計結存5794億元,僅夠發放0.85年,結余最少。
失業保險基金增長迅速,首要原因是征繳面逐年擴大。在《失業保險條例》實施一年半后,全國即有1500多萬名事業單位職工參保,占到事業單位全部人員的56%。到2008年時,這一比例上升到83.6%。
同時,北京、河北、福建、河南等省市還先后將城市自由職業者、農民工、城鄉自雇者等靈活就業人員納入失業保險體系,也使得失業保險金結余膨脹。
“失業保險基金逐年膨脹的另一面,則是嚴格的失業金領取條件,造成失業保險基金‘出口’狹小。”中國政法大學法與經濟研究中心教授胡繼曄認為,在各項社會保險中,失業保險領取條件最苛刻。
通常情況下,失業人員要想申領失業保險金,必須滿足三個條件,一是失業前正常繳納過基本醫療保險;二是已繳納失業保險滿一年;三是非個人意愿終止勞動合同。
在滿足上述前提的情況下,失業人員還必須在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60日內,攜帶身份證、戶口簿、照片和原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前往戶口所在地街道辦理失業保險金領取手續,過期即視為自動放棄。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還須向街道社保所如實匯報本人的求職經歷、就業狀態和培訓等情形,履行申領失業保險簽字手續。對于現實中大量異地就業的人群來說,領取失業保險的程序過于繁雜。
“即使上述所有條件都達到,對失業者而言,法律規定最長申領時間也不超過兩年。”胡繼曄認為,“進多出少”使得失業保險基金成為社保基金中積淀最豐厚的險種,也就不足為奇了。
降低費率難消腫
失業保險費越繳越多,受益者卻越來越少。這種相悖現象首次出現在2004年。這一年,單邊迅猛增長的失業保險基金,在統計圖上與失業受益人群徹底岔開,且漸行漸遠。
到了2009年前后,這一“剪刀差”現象愈加嚴重。
當時,受全球金融危機影響,中國失業人口也在此期間大幅攀升。2008年,全國城鎮登記的失業人數達到886萬人,2009年繼續增長至921萬人。與此同時,失業保險受益人數卻繼續下滑,其中2009年的失業保險受益人,還比2008年減少59萬人,跌至2002年以來的最低點。
同樣是金融危機期間,美國失業保險基金支出規模基本與失業率同步,即失業率越高,失業保險金的支出規模越大。比如2008年美國失業保險金的支出規模,就是前一年的2.5倍還多。2010年,美國政府還加大了對失業保險基金的補貼。過去20多年,美國失業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大致平衡;在以高福利著稱的歐洲國家,失業保險基金更普遍掙扎在債務邊緣。
“金融危機期間領取失業金的人數不升反降,相當不可思議。”在中國社科院世界社保中心主任鄭秉文看來,中國現行失業保險制度設計顯然出了問題。
事實上,早在2005年,國務院就曾要求發揮失業保險制度促就業的功能,允許擴大失業保險基金支出范圍的試點。
2006年1月,原勞動保障部和財政部聯合了擴大失業保險基金支出范圍的試點通知,要求在北京、上海、江蘇等七省市進行試點,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同時給予職業培訓補貼、職業介紹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和小額擔保貸款貼息支出等福利。
對失業保險基金“消腫”動作最大的一次調整,是在2008年金融危機期間。當年年底,人社部、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三部委聯合下文,要求各省市階段性調低失業保險費率、緩交失業保險費,以減輕企業負擔,渡過難關。
這一次,國內各省市失業保險金費率下調幅度較大,且涉及省市范圍遠比兩年前的試點范圍要大。2009年1月1日起,北京將其失業保險費率由原來的單位繳1.5%、個人繳0.5%,分別下調至1%、0.2%,降幅達40%,且這一政策一直延續至今。上海、江蘇也先后將其總體失業保險費率降至2%。
從公開信息來看,2008年-2009年期間,下調失業保險費率幅度最大的當屬廣東省。廣東省佛山市曾在2009年3月至12月,將失業保險費率由原先實行的2%,整體下調至1%;廣州市則根據結余,直接將按3%征收的失業保險費率降至0.3%。
然而,金融危機之后,大部分省市又將失業保險費率回調到法定水平。
從以往實踐來看,局部或臨時性的降低征繳費率,并不能從根本上化解失業保險基金的滯脹矛盾。這一社會保險制度需要從收、支兩端進行調整,以實現總體平衡。 改革路徑
鄭秉文認為,在中國失業保險基金大量累積與受益人群大幅下降并存的情形下,可采取四種路徑改革。
一是適當提高失業保險金替代率;二是延長失業金領取期限;三是擴大失業保險金使用范圍;四是權力下放,以省級政府作為責任主體建立失業保險調節機制等。
“中國的失業保險金遠不算慷慨,且在經濟發展中,其工資替代率逐年下降,對失業者的吸引力下降。”據鄭秉文介紹,按《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失業者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準,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在實際中,各省市將失業金的領取標準,通常定為當地最低工資的60%-80%,相當微薄。近十年來,失業金的工資替代率呈明顯下降趨勢。
以北京為例,1999年北京失業人員領取的失業金為每月333元,相當于當時在職職工月均工資的30%,而到2009年時,失業金領取額度雖上升到了每月617元,而替代率卻下降至17%。
孫潔也認為,與歐洲普遍60%-70%,甚至美國47%左右的替代率相比,中國現行失業保險金替代率還有大幅提升空間。
但孫潔認為,對于失業保險制度整體設計的矯正,才是化解目前矛盾的根本之道。
《失業保險條例》是在上世紀90年代國企職工大量下崗、國家經濟轉軌的形勢下出臺的。當下中國經濟增長方式已發生根本改變,大量的農民工和自由勞動者涌入市場,原《失業保險條例》已不能覆蓋包括城市白領、農民工、大學生等高風險失業群體。
“簡單講,中國的國情是體制內人員幾乎不失業,體制外人員經常處于失業與就業之間。現在的失業保險制度,大體上就是體制內不失業的人繳納失業保險費,體制外經常失業的人卻領不到保險金,所以導致失業保險基金用不出去。”
孫潔認為,最根本的失業保險制度改革,應該是將這一結構性錯位改變過來,比如將高風險失業人群真正納入制度保障,并為之設立個人名義賬戶、允許遷移、對企業繳費實行有差別對待等。
在一些地方,已經開始嘗試更靈活的失業保險費率試驗。
2014年1月,深圳市開始探索失業保險浮動費率改革,首次將用人單位的失業情況、是否雇用就業困難人員等情況,與失業保險費的繳納掛鉤。
深圳市規定,浮動失業保險費的繳納,只對單位繳費部分進行浮動,個人部分保持不變。如果該單位上一年度失業保險基金的結余率高于10%,則下浮總幅度不超過上年度應繳失業保險費的40%。
1、符合領取條件就可以領取。
2、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三)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3、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來源:文章屋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