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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其再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有工勤人員的國家機關及其工勤人員、有城鎮職工的鄉鎮企業及其城鎮職工、有雇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以下統稱繳費單位、繳費個人),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參加失業保險。
第三條 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是本市失業保險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負責本市失業保險的日常管理工作。
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職責范圍內的失業保險工作,區、縣經辦機構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具體承辦失業保險工作。
第二章 失業保險費的征收
第四條 繳費單位必須按照本單位應參保職工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繳費個人按照本人工資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繳費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
失業保險費征收辦法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當自辦理錄用之日起,按月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繳費個人繳納的失業保險費,由繳費單位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失業保險費不得減免。
第六條 繳費單位繳納的失業保險費,企業和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在繳納所得稅前列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全部財政撥款和財政定額定項撥款為主要來源的事業單位從行政費或者事業費中列支。
第七條 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失業保險費的,由征收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滯納金并入失業保險基金。
第三章 失業保險基金的管理與使用
第八條 失業保險基金由下列各項構成:
(一)繳費單位、繳費個人繳納的失業保險費;
(二)失業保險基金的利息;
(三)財政適當補貼;
(四)滯納金;
(五)依法納入失業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第九條 失業保險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失業保險金;
(二)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補助金;
(三)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失業人員的喪葬補助金和其供養的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
(四)失業人員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等促進就業工作的補貼。補貼辦法和標準按照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五)國務院規定或者批準的與失業保險有關的其他費用。
第十條 失業保險基金必須按規定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由財政部門依法進行監督。
存入銀行和按照國家規定購買國債的失業保險基金,分別按照城鄉居民同期存款利率和國債利息計息。失業保險基金的利息并入失業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不計征稅、費。
失業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財政收支。
第十一條 失業保險基金收支的預算、決算,由市、縣經辦機構編制,經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復核、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
失業保險基金不敷使用時,由同級財政予以補貼。
第十二條 失業保險基金的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經辦機構應當正確記錄繳費單位和個人的繳費情況。
第十四條 勞動保障部門和地方稅務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職責,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依法對失業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五條 經辦機構所需經費列入預算,由財政撥付。
第四章 失業保險待遇申領與發放
第十六條 凡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依法參加了失業保險并足額繳費的,其職工失業后,可以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申領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本條第一款第二項所稱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是指下列情形:
(一)終止勞動合同的;
(二)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
(四)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三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第十八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停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一旦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恢復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征服兵役的;
(三)考入全日制中等以上學校學習或者境外就讀的;
(四)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第十九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
(二)移居境外的;
(三)無正當理由,兩次拒絕勞動保障部門認定機構介紹就業的;
(四)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條 職工失業后,繳費單位應當在與職工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7日內將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人員的名單、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參加社會保險及繳費情況證明、經濟性裁減人員審批意見書等有關材料,報市或縣經辦機構備案。
繳費單位辦理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備案后,攜失業人員檔案等有關材料,于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30日內,到經辦機構辦理檔案轉移和失業保險待遇審核手續,并及時向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書面告知其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繳費單位未按本辦法規定辦理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備案、檔案轉移、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等,致使失業人員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或影響其再就業的,繳費單位應當依法賠償由此給失業人員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二條 失業人員持所在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本人身份證明、戶口簿、本人照片等材料,及時到其戶籍所在地經辦機構進行失業登記。
在職期間被勞動教養或者被判刑收監執行的,現被解除勞動教養或者刑滿釋放人員,按照規定及時辦理失業登記手續。
第二十三條 失業人員應在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60日內到其戶籍所在地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
在職期間被勞動教養或者被判刑收監執行的,現被解除勞動教養或者刑滿釋放人員,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在回本市辦理落戶手續后60日內,按照規定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
第二十四條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應當由本人按月到其戶籍所在地經辦機構申領,同時應向經辦機構如實說明求職和接受職業指導、職業培訓情況。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應主動求職,接受職業指導和職業培訓。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求職的,可以按規定享受就業服務減免費用等優惠政策。
第二十五條 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應當填寫《失業保險金申領表》,并出示下列證明材料:
(一)居民身份證或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頒發的社會保障卡;
(二)所在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證明;
(三)失業登記及求職證明;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條 經辦機構自受理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申領者的資格進行審核認定,并將認定結果及有關事項告知本人。經審核合格的,從其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發失業保險金;經審核符合條件、但超過規定期限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的,從其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次月起計發失業保險金。
失業人員在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后,并經審核符合領取條件的,由經辦機構委托銀行從次月起按月發放。
第二十七條 失業保險金標準根據本市社會和經濟發展水平,適時調整和公布。但不得高于最低工資標準和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第二十八條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扣除已經核定過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繳費時間)確定,繳費每滿1年享受2個月,但最長領取期限不超過24個月。
失業人員連續繳納失業保險費不滿1年,但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不滿2年的,按滿1年計算。
第二十九條 經辦機構根據失業人員累計繳費時間核定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失業人員累計繳費時間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實行個人繳納失業保險費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工齡視同繳費時間,與《失業保險條例》后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合并計算。
(二)應參加而未參加或欠繳失業保險費的單位,按欠費年度本市上年社會平均工資補足應繳全部失業保險費、利息和滯納金后,其參保職工按國家規定計算的工齡可視同繳費時間。
(三)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最長不超過24個月。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后不滿一年再次失業的,可以繼續申領其前次失業應領取而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
第三十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門診醫療費按其失業保險金標準的10%,按月發給個人。
失業人員在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住院醫療的,按其在基本醫療保險規定范圍內所發生的醫療費用50%核報,但最高不得超過其應享受失業保險金的4倍。
因打架斗毆等違法活動而致傷致病或者違反國家計劃生育規定、交通事故、自殘、自殺、酗酒等所發生的醫療費用,不享受醫療補助。第三十一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由經辦機構參照本市企業、事業單位在職職工的有關規定,對其家屬一次性發給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因打架斗毆等違法活動或者違反國家計劃生育規定、交通事故、自殘、自殺、酗酒等致死的,不享受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第三十二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同時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應按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不再享受失業保險住院醫療補助金。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同時參加自由職業者基本養老保險,如死亡的,應按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待遇,不再享受失業保險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第三十三條 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符合本辦法規定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其標準依照同期本市城鎮失業人員應享受失業保險金的三分之二,按原所在單位為其足額繳費的年限,每滿1年享受1個月,最長不超過12個月,一次性發給其生活補助費。
第三十四條 對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即將屆滿的失業人員,經辦機構應提前1個月告知本人。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或期滿后,達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按照規定到戶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門申請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三十五條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成建制跨統籌地區轉移,失業人員跨統籌地區流動的,失業保險關系隨之轉移。
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關系轉移的,失業保險費用的處理按照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罰 則
第三十六條 繳費單位不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和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按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失業人員不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騙取失業保險金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按照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第三十七條 經辦機構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向失業人員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或者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單證,致使失業保險基金損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追回;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八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及其經辦機構、財政部門以及地方稅務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造成失業保險基金損失的,由有關部門追回損失的失業保險基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九條 當事人對失業保險行政管理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條 任何單位、個人挪用失業保險基金的,追回挪用的失業保險基金;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入失業保險基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1.失業保險基金的籌集
失業保險作為現代社會保障的一項重要內容,不再是單純的社會救濟行為,而是促進市場競爭順利進行,保證市場經濟體制正常運行的必要社會條件.市場經濟,遵循權利與義務相統一,失業保險同樣要堅持這一原則.失業保險的受益者,在享受權利的前提是為社會作出貢獻和繳納保險費.因而,失業保險的各個主體應當承擔相應的義務與責任.失業保險的主體有國家、集體和個人.就企業而言,有了失業保險,職工失業時能獲得物質幫助,后顧之憂解除了,更能發揮其生產和創造能力,為企業帶來更多、更好的效益.企業從失業保險中獲得了收益,應當承擔相應的義務,向失業保險機構繳納一定的費用.就政府而言,政府對參加失業保險的勞動者在失業時給予一定的補貼,等于是再生產勞動力的投資,為他們的生活、再就業作出貢獻,緩和了社會矛盾,有利于整個社會秩序的穩定,為經濟的發展創造了良好的外部條件.就個人而言,他們失業時,能得到社會的幫助與補償,從社會保障中得到了好處,也要承擔相應的義務與責任,向社會保障繳納一定的費用.
我國現行的失業保險基金主要來源于兩個方面:政府的財政補貼與企業繳納的保險費,各地在實際執行過程中也有少數從勞動者(尤其是職工)個人身上籌措的.目前,部分國有企業處于明虧和潛虧狀態,只能以當地最低生活水平或職工工資的30%左右發放救濟金,職工難以維持基本生活,不可能再拿出一筆錢來繳納失業保險費.但效益好的企業往往又不愿參加失業保險.這就造成企業失業保險金的收繳困難.就政府而言,對失業保險的財政補貼無論是按國際慣例,還是從建立市場經濟體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來看都是必須的.但是,由于我國目前正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人口多、底子薄,國家財政積累有限,而且,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健全,需要一系列配套措施的實施和開展,這往往需要相當大的資金投入.因此,政府還不可能拿出太多的資金用于失業保險.改革開放以來,隨著經濟的發展和國民收入的增長,個人收入也逐步增加,個人繳納一定的失業保險費不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個人繳納一定的失業保險費,具有下列好處:首先,能開辟失業保險費的征集渠道,增強社會保障基金的儲備和承受能力,適當減輕國家財政和企業的負擔;其次,有利于打破失業保險金完全由國家、企業包下來的舊觀念,增強職工參與失業保險的意識和自我保障意識,從根本上改變職工因國家、企業包得過多、統得過死而形成的依賴思想;第三,能引導職工關心失業保險事業,促進更廣泛地實行失業保險的群眾監督機制;第四,有利于增加職工的就業危機感,更加珍惜就業機會,增強其工作熱情和責任感,有利于提高企業勞動效率.
由于部分企業缺乏足夠的失業保障意識,借故各種理由拒交失業保險金,增加了資金籌措的難度.為了保證失業保險基金的籌集,可以從法律角度考慮建立一個新稅種:失業保險稅,通過稅收方式對失業保險金進行籌集.與我國現行的統籌繳費模式相比,失業保險稅模式的優勢在于:(1)更符合效率原則.稅務部門負責失業保險稅的征收,財政部門負責編制失業保險預算,失業保險管理部門負責失業保險金的日常發放,為失業者提供就業培訓和就業指導.這樣,機構精簡,權現分明,任務明確,便于操作和節約征管費用,提高工作效率.(2)具有更強的約束機制.失業保險稅的征收、管理和支付都有嚴格的法律規定,具有較強的法律約束力.(3)更能體現國家、企業、個人共同負擔的原則,有利于實現社會公平目標.失業保險的納稅主體包括各類企事業單位及其勞動者,他們分別按照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繳納失業保險稅,其稅收收入由國家專設機構安排使用,并且國家有責任對失業保險提供最后保證.這樣,使得三方共同負擔原則落在實處.同時,失業保險稅還可通過起征點、稅率等的科學設計,均衡不同納稅主體的經濟負擔,創造企業公平競爭的前提條件.
2失業保險基金的運用
市場經濟存在通貨膨脹,這就使失業保險基金存在貶值的危險,如果這部分資金不進行自我增值,單依靠國家財政補貼或提高儲畜率,不僅增加國家的財政負擔,也抵消不了通貨膨脹給資金造成貶值的負作用,而且國家的補貼也是很有限的.
失業保險經濟活動具有其特殊性,失業保險基金收取在先,支付在后,而且收入不可能在短時間內全部支付,總是要形成一部分的“閑置”資金.失業保險基金作為社會總資金的一部分,它的閑置就不利于社會總資金的周轉,無法從資金周轉中獲得收益,不利于增加失業保險的后備力量,不利于增強其經濟補償能力.因此,失業保險基金只有進行投資使用,才能提高其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如何進行失業保險的投資運用,關系到失業保險基金保值、增值,加速周轉的關鍵也是我國失業保險制度改革成敗的一個重要環節.失業保險基金的投資運用應該遵循安全性原則,有以下幾種途徑:首先,將失業保險基金存入銀行,以獲得利息收入.這種辦法風險小,收益可靠穩定,但存在資金收益低,擺脫不了通貨膨脹帶來的資金貶值的危險.要克服這一缺陷,需要國家政策支持,給予失業保險基金以優惠利率,要超過物價指數,才能保證失業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其次,購買國庫券或政府債券.可獲得較高的收益,一般都會高于銀行利息.而且國庫券和政府債券不存在什么風險,把失業保險基金用于這方面的投資應該是非常安全的,符合安全性的原則.第三,成立社會保障銀行,專門進行失業保險基金的運營與管理,進行投資融資世界各國在社保方面一個比較成功的經驗就是設立社會保障銀行,獨立于各級政府,實行董事會制度,由政府、勞工、社保三方代表組成,并聘請金融專家.同時建立其監督審查制度,保證基金運用的安全有效.此外,政府在政策上給予扶持,如將一些有相當收益水平、風險小的項目優先照顧社會保障銀行,此外在投資盈利的所得稅方面,政府也要給予優惠.
3失業保險基金的支出
3.1支出內容失業保險金主要只能用于失業救濟和失業培訓,具體說:失業人員的救濟金及醫療補助費、失業人員的轉業培訓費和扶持失業人員的生產自救費、失業保險管理費等.還不夠全面,應增加:(1)女性失業者的生育補助費和生活困難補助費;(2)專列一項生活困難補助費,讓雙方都失業的夫妻能夠承擔起法定的贍養責任,并讓有其他特殊困難的失業者申請使用;(3)為發揮失業保險金促進和鼓勵失業者參加培訓、重就業的功能,在發放救濟金時向這部分失業者實行某些優惠,如:對參加指定的轉業訓練并經考核合格的,給予一定的補貼;為鼓勵失業者自謀職業,對自謀職業的,將其應享受的失業救濟金一次性全部發放.
3.2支出標準我國現行失業保險制度中規定:失業救濟金發放標準為相當于當地民政部門規定的社會救濟金額的120—150%.但對工作時間長、家庭負擔重的失業人員要適當提高,而且失業救濟金應隨物價上漲而適當調整,具體數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但救濟金的發放標準也不宜太高,否則不能調
動失業人員的積極性,且加重國家和企業負擔.現行失業保險制度還規定:失業職工失業前在企業連續工作一年以上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救濟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五年以上的,領取失業救濟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這種以五年工齡為界的劃分似乎過粗,應當再細分一些.
3.3支出結構失業保險金在各個項目的支出結構比例是否科學合理,決定著失業保險制度功能的發揮及制度的運行.我國推行失業保險制度以來,失業保險基金存在著救濟支出比例偏低、管理費支出偏高、生產自救費和轉業訓練費使用效益差等問題,未能很好地發揮失業保險制度應有的功能.我國失業救濟金支出額占同期基金收入的比例仍然偏低,依照國際慣例,失業救濟金是失業保險金支出的大頭,而我國在管理費支出方面卻一直居高不下,連續幾年管理費占基金總支出的比例高達20%以上.在國外,管理費占總支出的比例一般僅在3—4%.失業保險制度建立初期管理費提取比例高一些是難免的,但長期居高不下,用大筆基金超標準購建辦公樓、職工宿舍及交通工具,顯然損害了失業保險制度正常功能的發揮.
[參考文獻]
[1]郭慶松,楊光.市場經濟條件下中國失業保險制度研究[J].人口與經濟,1997,(4):17~26.
[2]秦憲文,夏江海.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及對策[J].海南金融,1997,(10):40~42.
1.失業保險基金的籌集
失業保險作為現代社會保障的一項重要內容,不再是單純的社會救濟行為,而是促進市場競爭順利進行,保證市場經濟體制正常運行的必要社會條件.市場經濟,遵循權利與義務相統一,失業保險同樣要堅持這一原則.失業保險的受益者,在享受權利的前提是為社會作出貢獻和繳納保險費.因而,失業保險的各個主體應當承擔相應的義務與責任.失業保險的主體有國家、集體和個人.就企業而言,有了失業保險,職工失業時能獲得物質幫助,后顧之憂解除了,更能發揮其生產和創造能力,為企業帶來更多、更好的效益.企業從失業保險中獲得了收益,應當承擔相應的義務,向失業保險機構繳納一定的費用.就政府而言,政府對參加失業保險的勞動者在失業時給予一定的補貼,等于是再生產勞動力的投資,為他們的生活、再就業作出貢獻,緩和了社會矛盾,有利于整個社會秩序的穩定,為經濟的發展創造了良好的外部條件.就個人而言,他們失業時,能得到社會的幫助與補償,從社會保障中得到了好處,也要承擔相應的義務與責任,向社會保障繳納一定的費用.
我國現行的失業保險基金主要來源于兩個方面:政府的財政補貼與企業繳納的保險費,各地在實際執行過程中也有少數從勞動者(尤其是職工)個人身上籌措的.目前,部分國有企業處于明虧和潛虧狀態,只能以當地最低生活水平或職工工資的30%左右發放救濟金,職工難以維持基本生活,不可能再拿出一筆錢來繳納失業保險費.但效益好的企業往往又不愿參加失業保險.這就造成企業失業保險金的收繳困難.就政府而言,對失業保險的財政補貼無論是按國際慣例,還是從建立市場經濟體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來看都是必須的.但是,由于我國目前正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人口多、底子薄,國家財政積累有限,而且,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健全,需要一系列配套措施的實施和開展,這往往需要相當大的資金投入.因此,政府還不可能拿出太多的資金用于失業保險.改革開放以來,隨著經濟的發展和國民收入的增長,個人收入也逐步增加,個人繳納一定的失業保險費不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個人繳納一定的失業保險費,具有下列好處:首先,能開辟失業保險費的征集渠道,增強社會保障基金的儲備和承受能力,適當減輕國家財政和企業的負擔;其次,有利于打破失業保險金完全由國家、企業包下來的舊觀念,增強職工參與失業保險的意識和自我保障意識,從根本上改變職工因國家、企業包得過多、統得過死而形成的依賴思想;第三,能引導職工關心失業保險事業,促進更廣泛地實行失業保險的群眾監督機制;第四,有利于增加職工的就業危機感,更加珍惜就業機會,增強其工作熱情和責任感,有利于提高企業勞動效率.
由于部分企業缺乏足夠的失業保障意識,借故各種理由拒交失業保險金,增加了資金籌措的難度.為了保證失業保險基金的籌集,可以從法律角度考慮建立一個新稅種:失業保險稅,通過稅收方式對失業保險金進行籌集.與我國現行的統籌繳費模式相比,失業保險稅模式的優勢在于:(1)更符合效率原則.稅務部門負責失業保險稅的征收,財政部門負責編制失業保險預算,失業保險管理部門負責失業保險金的日常發放,為失業者提供就業培訓和就業指導.這樣,機構精簡,權現分明,任務明確,便于操作和節約征管費用,提高工作效率.(2)具有更強的約束機制.失業保險稅的征收、管理和支付都有嚴格的法律規定,具有較強的法律約束力.(3)更能體現國家、企業、個人共同負擔的原則,有利于實現社會公平目標.失業保險的納稅主體包括各類企事業單位及其勞動者,他們分別按照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繳納失業保險稅,其稅收收入由國家專設機構安排使用,并且國家有責任對失業保險提供最后保證.這樣,使得三方共同負擔原則落在實處.同時,失業保險稅還可通過起征點、稅率等的科學設計,均衡不同納稅主體的經濟負擔,創造企業公平競爭的前提條件.
2失業保險基金的運用
市場經濟存在通貨膨脹,這就使失業保險基金存在貶值的危險,如果這部分資金不進行自我增值,單依靠國家財政補貼或提高儲畜率,不僅增加國家的財政負擔,也抵消不了通貨膨脹給資金造成貶值的負作用,而且國家的補貼也是很有限的.
失業保險經濟活動具有其特殊性,失業保險基金收取在先,支付在后,而且收入不可能在短時間內全部支付,總是要形成一部分的“閑置”資金.失業保險基金作為社會總資金的一部分,它的閑置就不利于社會總資金的周轉,無法從資金周轉中獲得收益,不利于增加失業保險的后備力量,不利于增強其經濟補償能力.因此,失業保險基金只有進行投資使用,才能提高其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如何進行失業保險的投資運用,關系到失業保險基金保值、增值,加速周轉的關鍵也是我國失業保險制度改革成敗的一個重要環節.失業保險基金的投資運用應該遵循安全性原則,有以下幾種途徑:首先,將失業保險基金存入銀行,以獲得利息收入.這種辦法風險小,收益可靠穩定,但存在資金收益低,擺脫不了通貨膨脹帶來的資金貶值的危險.要克服這一缺陷,需要國家政策支持,給予失業保險基金以優惠利率,要超過物價指數,才能保證失業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其次,購買國庫券或政府債券.可獲得較高的收益,一般都會高于銀行利息.而且國庫券和政府債券不存在什么風險,把失業保險基金用于這方面的投資應該是非常安全的,符合安全性的原則.第三,成立社會保障銀行,專門進行失業保險基金的運營與管理,進行投資融資世界各國在社保方面一個比較成功的經驗就是設立社會保障銀行,獨立于各級政府,實行董事會制度,由政府、勞工、社保三方代表組成,并聘請金融專家.同時建立其監督審查制度,保證基金運用的安全有效.此外,政府在政策上給予扶持,如將一些有相當收益水平、風險小的項目優先照顧社會保障銀行,此外在投資盈利的所得稅方面,政府也要給予優惠.
3失業保險基金的支出
3.1支出內容失業保險金主要只能用于失業救濟和失業培訓,具體說:失業人員的救濟金及醫療補助費、失業人員的轉業培訓費和扶持失業人員的生產自救費、失業保險管理費等.還不夠全面,應增加:(1)女性失業者的生育補助費和生活困難補助費;(2)專列一項生活困難補助費,讓雙方都失業的夫妻能夠承擔起法定的贍養責任,并讓有其他特殊困難的失業者申請使用;(3)為發揮失業保險金促進和鼓勵失業者參加培訓、重就業的功能,在發放救濟金時向這部分失業者實行某些優惠,如:對參加指定的轉業訓練并經考核合格的,給予一定的補貼;為鼓勵失業者自謀職業,對自謀職業的,將其應享受的失業救濟金一次性全部發放.
關鍵詞:失業保險制度;再就業培訓;失業保險金
中圖分類號:F840.61 文獻標識碼: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3.10.44 文章編號:1672-3309(2013)10-96-03
失業不僅僅是一種經濟現象,也是一個敏感的社會問題,它與國家的經濟發展與社會穩定有著直接的關系。完善的失業保險制度有助于幫助減緩失業帶來的經濟與社會壓力,我國的失業保險制度始建于1986年的《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而1999年的《失業保險條例》是今天仍在沿用的失業保險制度,它相較于以前的失業保險制度有了明顯的完善,但并不意味這一制度已經完全成熟,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失業保險應該在發揮失業保障功能的同時,發揮預防失業以及就業促進功能。
一、我國城鎮居民失業與參保現狀
(一)我國勞動人員的失業現狀
2012年末我國的城鎮登記失業人數為917萬人,城鎮登記失業率為4.1%。從圖1可以看出,我國近年來城鎮登記失業率波動并不明顯,這與我國社會實際失業現象并不相符。我國的城鎮登記失業人數并不能有效的反映出我國城鎮真實、準確的失業人口數,由于我國的失業登記屬于被動型登記,有很多失業人員并不主動參與失業登記,而且失業登記要求中存在限制條件,大量的流動人口并不利于當地的失業統計。
(二)我國勞動人員的參保現狀
從表1可以看出,我國近年來參保人數在不斷增加,年末領取失業保險金的人數在不斷的減少,而失業保險金發放金額也在不斷的提高。2012年末全國參加失業保險人數為15225萬人,比上年末增加908萬人。其中,參加失業保險的農民工人數為2702萬人,比上年末增加311萬人。年末全國領取失業保險金人數為204萬人,比上年末增加7萬人。全年共為72萬名勞動合同期滿未續訂或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農民合同制工人支付了一次性生活補助。全年失業保險基金收入1139億元,比上年增長23.4%,支出451億元,比上年增長4.1%。年末失業保險基金累計結存2929億元。
二、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參保范圍狹窄
《失業保險條例》與以前的保險制度相比雖然是擴大了覆蓋范圍,包含了所有的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失業人員,但近年來鄉鎮企業職工、城市農民工的比例在不斷擴大,《條例》中并沒有把這些人群納入到失業保險范疇,個體工商戶是否參保則由各省市確定。雖然從參保人數看,我國的參保人數在逐年增加,這是因為國有企業實際參保率在提高。隨著產業結構與就業結構的多元化發展,非公有制企業就業的員工會比國有企業員工所占比重大,現行的失業保險制度規定的范圍已經不再適用。
(二)配套法律、法規不健全
失業保險制度應該是一套完整的就業、失業管理系統,擁有完善的立法與配套行政法規。但是從1999年頒布了《失業保險條例》后,至今14年沒有做出相應的修訂完善,這與我國這十多年來的飛速發展已經不能相匹配,很多制度已經不適合現在的失業狀況,各地制定的法規也有差別,不能形成體系,對失業人員的流動不利。我國至今沒有《失業保險法》的專門立法,這讓《條例》以及地方的法規執行缺少權威性,直接導致對違法行為的追究不利。與之相配套的《再就業培訓法》、《失業保險金統計、審計條例》、《失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都沒有建立,這讓失業保險制度不能充分的發揮它的作用,不利于失業人員及時得到保障以及積極在就業。
(三)地區間統籌差異大
依照《失業保險條例》的規定,失業保險制度實行縣級以上政府部門統籌為主,但各省市、各統籌地區之間失業保險待遇不一致,再加上我國農民工就業流動性大,跨省轉移失業保險的渠道不暢通,勞動者如果流動,戶口還在原籍,繳費人需回到原戶籍地領取保險,而地區間存在保金差異,會造成保費與領取的保金不能完全按規定分配,這給部分群體造成了經濟與權益的損失。《條例》中雖對跨統籌地區流動就業的人員規定失業保險關系隨之轉移,但對于已繳納的失業保險費是否與失業保險關系一并轉移,沒有作出統一規定。
(四)失業保險金開支范圍窄,給付機制抑制再就業
我國的失業保險金主要用于保障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需求,對于失業人員的再就業扶持、培訓、就業咨詢等開支并不多。我國2012年末的失業保險金累計結余2929億元,這是一筆龐大的資金,但如果這筆資金不用做失業人員的再就業促進開支,僅是保障失業者生存,最后的結果只能是失業保險金累計結余越來越多,但失業人員也沒有減少,是一種資金的浪費。
我國失業保險金給付期限長,雖然待遇水平低,但是屬于恒定給付,長時間的享受低保金會使失業人員產生就業惰性。失業人員在二次就業的時候他就失去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資格,如果他的二次就業工資并不如人意,可能跟失業保險金出入不大,有部分失業人員就會選擇繼續領取保金放棄二次就業,或者隱性就業。我國的失業保險金給付機制會讓部分失業人員不想低工資就業,就業積極性不能得到充分的調動。
(五)促進再就業功能發揮不充分
我國雖然已經對失業保險的促進就業功能越來越重視,但是,實際操作過程中并未達到預期效果。失業保險金運用在再就業技能培訓、心理培訓、咨詢以及職業介紹等方面比重偏低,投入與產出不成正比。很多培訓機構的培訓內容不能與市場銜接,培訓機構素質不高,不能因人而異,完全是育培訓,忽略個體差異性。
現階段國內一些財政富裕的城鎮政府通過購買就業崗位的方式,直接實現了“4050”左右的失業人員的再就業。這種繞過再就業培訓追求社會就業統計指標思路,表面上控制了地方失業率,但卻直接擴大了社會低保人口規模直線上升,同時,也引發一系列衍生矛盾,如這些公益性崗位就業人員仍然處于低工資狀態,甚至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表面上看似就業,實際上很多崗位設置還是勞動力資源變相閑置狀態。
三、構建我國就業型失業保險制度的策略建議
(一)擴大覆蓋范圍
我國的城鎮就業格局已經發生了很大變化,就業形式的多元化發展迅速,失業保險應該根據這一發展實情,擴大保障范圍,跟上城鎮就業面擴大的局面,將更多的勞動人員納入到失業保險的范疇。將農民工這一龐大的就業群體納入到失業保險體系中,使農民工能夠與城鎮勞動力享受相同的待遇,實現真正意義的公平。將“畢業即失業”的高校學生以及服完兵役的青年納入到體系中,可以針對他們的特殊性實行先領取保金,后履行義務的措施,要求凡領取保金的這一群體都要在就業機構履行相應的義務,或者償還未就業狀態時領取的保金。
在保障失業人員權益的同時,也要兼顧在職人員不同類型經濟單位之間轉換中的銜接問題,要針對靈活性就業、流動就業采取相應有效手段,保障失業保險金的及時連續。逐漸實現城鎮就業勞動人員都納入到保險范圍內,保障就業人員無后顧之憂,促進失業人員積極就業。
(二)加快建立配套法律、法規
《條例》的立法層次偏低,我國急需一部《失業保險法》來規范、完善失業保險制度。這部法律的內容要符合我國現階段的實際情況,要對《條例》中不適合或未涉及的部分進行修訂補充,對失業保險范圍、資金籌集、基金收支手段、促進再就業措施等內容都要囊括;要對政府相關部門的執行過程中的行為進行相應的獎懲規定;對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的行為進行責任追究;對失業人員應當享受的義務,應該履行的義務都做出規定,《失業保險法》的建立要以促進再就業為目標。
建立健全失業保險制度也要有相應的配套法律、法規。在以《失業保險法》為基本法的基礎上,制定相應的《失業保險金管理條例》、《失業保險審計條例》等系列條例。做好失業保險制度與其他法律制度的銜接,以保障失業保險制度有效實施,為更好的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還應該建立《再就業技能培訓法》、《再就業心理培訓法》等。
(三)加強地區間統籌銜接
應該積極探索、研究失業保險跨地區轉移銜接的發展模式,保障勞動者流動就業的過程中不僅僅是勞動關系隨之轉移,打破戶籍限制,保險費也要相應轉移,繳費年限要合并,保費標準也要隨著相應變動,實現保費隨人走。勞動人員一旦轉移工作地區,可以向相關部門索取保險關系轉移證明,勞動人員只要憑借證明就可以到遷入地進行相應的保費續接,也可以憑借證明到流動地區領取適當的失業保險金,促進勞動力合理的流動就業。
(四)擴大保險金開支范圍,改善給付機制
我國政府應該將結余的保費合理運用,從保障失業人員生存轉變到促進失業人員就業為根本。合理運用失業保險金的巨大結余,擴大失業保險金在促進就業方面的開支,包括再就業技能培訓開支、再就業心理培訓開支、職業介紹開支、創業基金支出以及培訓師資素質提高支出等。
加快推進失業保險的全國統籌,減少待遇標準、支付項目差異過多造成的管理不力,均衡各地區的保險負擔與待遇。建立領取失業保險金的促進就業機制,領取的保險金會隨著領取時限的增加逐月減少,防止“養懶漢”的現象出現,將保金與再就業培訓等掛鉤,要求領取保金必須參加再就業培訓、再就業心理培訓等,失業人員如果不能履行相應的義務就取消其領取保金的資格。
(五)積極發揮失業保險制度的促進功能
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就業功能發揮的不理想與政府投入太少有關。應該完善再就業培訓體系,其中包括再就業技能培訓、再就業心理培訓、再就業咨詢、職業介紹等。要求再就業培訓機構的科學、合理化;教學方式要因人而異,采取多功能、多方式教學;要根據失業人員的個人興趣以及自身特點為依據安排課程;要鼓勵有能力的人積極創業,政府給予相應的資金支持。
建設完善的就業信息網,運用電子信息技術手段,減少跨地區、多元化就業的信息跟蹤缺失,更大范圍內的配置人力資源,為失業者提供最新、最全的就業信息,從而增加選擇的機會,增加盡快再就業的可能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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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實加強對青年職業見習工作的管理
(一)市勞動保障部門負責“青年職業見習工作”(以下簡稱“見習工作”)的組織管理工作,主要職責包括:指導和協調全市青年職業見習工作,負責職業見習基地和見習職業(工種)的審核認定,見習工作經費的核撥,見習工作的實施效果評估和宣傳推廣等。
(二)區縣勞動保障部門負責見習工作的組織實施工作,主要職責包括:負責申報職業見習基地的條件初審工作;對所發展的職業見習基地,做好指導與管理工作;受理青年職業見習報名,做好見習報名的指導和推薦工作;負責見習過程的跟蹤管理和服務,做好見習學員結業后推薦就業工作等。
區縣勞動保障部門應根據以上工作職責要求,切實加強一線工作人員配備,做好相關的組織實施工作。
市、區縣勞動保障部門應按照“公平、公正、公開、透明”原則,大力推進見習工作的實施,定期公布見習基地、見習職業(工種)以及見習學員就業率等情況。
二、積極做好青年職業見習基地的發展和管理
(一)見習基地申報條件
凡能直接提供見習崗位,且符合區縣經濟發展特點、功能定位或屬區縣重點發展行業的本市用人單位,可按規定向生產或經營所在地的區縣勞動保障部門申請成為見習基地。
(二)見習基地的審核認定
區縣勞動保障部門應在認真考察用人單位的工作崗位、工作環境的基礎上,將條件合格并有積極性的用人單位確定為試運作的見習基地,并負責向市勞動保障部門備案。試運作期限一般為3-6個月。對于試運作見習基地,應納入正式見習基地的管理范圍,并同等享受本市有關見習基地的政策規定。
對于有一定規模、各方面條件較好且能持續提供較多見習崗位的試運作見習基地,經市勞動保障部門評估達標后可確定為正式的見習基地,并予以掛牌。每一個見習基地掛牌所需的制牌費標準,原則上不超過300元,所需經費從市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
(三)見習基地管理
建立和完善見習基地的跟蹤管理與評估制度,并形成能進能出的淘汰機制。
市勞動保障部門負責組織對見習基地見習工作的執行情況進行評估,及時指導和協調見習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在評估方式上,可采取招投標的方式,引進社會中介機構參與見習基地的評估工作,購買評估服務成果。原則上,對每一個見習基地一年的評估費用不超過2000元。購買評估服務成果的費用從市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對評估結果不達標的見習基地,要會同區縣勞動保障部門督促其限期整改。對整改不力的,要取消其見習基地資格。
區縣勞動保障部門可根據實際需要,采取招投標的方式,將見習基地發展、跟蹤管理和服務等事務委托社會中介機構運作。
三、進一步完善對見習青年的跟蹤服務工作
(一)有意向參加職業見習活動的本市戶籍青年可按規定報名參加青年職業見習活動。高等院校畢業生,以及中專、職校、技校畢業生,應持本人戶口簿、身份證等材料到戶籍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辦理《勞動手冊》后報名參加見習。
(二)見習基地的見習崗位信息在“**公共招聘網”統一。凡申請參加職業見習活動的本市青年,可到區縣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現場報名或登錄“**公共招聘網”網上報名。
(三)參加職業見習活動的青年在上崗前,應主動接受本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開展的職業指導,了解勞動力市場崗位需求趨勢、見習政策、勞動保障法規等,樹立正確的就業觀念。
(四)對正在參加職業見習活動的青年,區縣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主動跟蹤其工作學習情況,了解見習成效。對參加見習活動后未就業的學員,應加強針對性的職業指導和職業介紹服務。
四、認真做好職業見習補貼相關費用的核發工作
職業見習補貼相關費用,統一作為青年職業培訓(實訓)補貼,可按規定從市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青年職業培訓(實訓)補貼主要用于見習學員生活費、見習帶教費、見習學員綜合保險費等事項。
(一)見習學員生活費補貼標準為當年城鎮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的60%,自20**年**月**日起執行。生活費補貼通過銀行發放。見習學員應憑本人身份證到指定的區縣就業服務機構領取銀行存折。
(二)見習帶教費補貼由區縣根據見習工種崗位的工作性質和實訓條件要求的不同,制訂相應標準。市失業保險基金按每一名見習學員每月不高于150元的標準予以補貼,區縣可根據實際情況酌情配套補貼,并及時劃撥到見習基地。
(三)市勞動保障部門通過招投標方式選擇商業保險公司,為見習學員統一辦理綜合保險。
五、進一步加強見習青年的信息管理工作
社保購買 眾所周知,職工養老保險和居民養老保險都需要繳納15年,達到退休年齡后才能按月領取養老金,那么,40歲可以購買社保是否還來得及,通常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40歲開始買社保晚不晚
1、自己繳納居民社保:如果你自己繳納居民社保,40歲還不算晚。居民社保只有居民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居民養老保險的退休年齡,無論男女,都是60歲,所以40歲開始繳,可以累計繳費20年;
目前,居民養老保險通常可以一次性繳納,也就是說,即使你已經了退休年齡,還沒有繳納過居民養老保險,一般也可以直接一次性繳納,至于居民醫療保險,不用擔心累計年限,因為是交一年享受一年;
2、自己繳納職工社保:自己也可以作為靈活就業人員繳納員工社保。但與企業繳納職工社保不同,只能繳納職工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需要承擔全部費用,壓力還是比較大的;
在職職工的法定退休年齡為男性60歲,女干部55歲,女工50歲。對于靈活就業人員,男性退休年齡也為60歲,女性退休年齡一般為55歲,部分地區允許女性50歲退休,以當地政策為準;
目前,職工養老保險通常不允許一次性繳納,只有符合條件的個人才能一次性繳納。因此,如果退休年齡為50歲,40歲開始繳納社保,則不足15年。通常,退休需要推遲到15年。
所以說,40歲開始繳納社保還不算太晚,但最好盡快開始繳納社保,因為我們的養老金是多繳多得,長繳多得,累計繳費年限長,以后養老金會比較多。
社保和五險一金的區別
1、概念不同:社會保障是社會保險的簡稱,是指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五險一金是指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住房公積金;
2、范圍不同:社會保險只包括養老保險等五種保險,但五險一金也包括住房公積金。即五險一金包括社保;
社保就是我們日常說的五險,五種社會保障和一種住房基金只比社會保障多一個公積金。五種社會保險、一種住房基金或三種社會保險、一種住房基金是用人單位的法律義務,用人單位必須為員工繳納;
在五種社會保險中,前三種保險(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生育保險)由企業和個人共同支付,后兩種保險完全由企業承擔,即用人單位支付五種社會保險、一種住房基金,員工支付三種社會保險和一種住房基金。
[關鍵詞]社會保障資金 經濟轉軌 壓力及對策
一、我國社會保障資金收支平衡面臨的壓力
(一)離退休人員的增長速度超過繳費人數的增長
隨著全國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推進,全國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職工人數不斷增長,但領取養老金的人數的增加幅度明顯高于養老保險人數的增加幅度:1993年,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數與領取基本養老金人數之比為4.35∶1,2003年為3.02∶1,也就是說,10年前4.35個人養1個退休人員,而10年后只有3.02個工人養1個退休人員,在職職工的贍養壓力大幅度增加。
(二)高失業風險與社會保障資金支付的壓力
以國有經濟的戰略性改組和國有企業改革為中心的經濟體制改革意味著高失業率是今后一段時期內難以回避的問題。未來5-10年,全國每年將新增就業人口1000萬人,加上1.5億農村剩余勞動力,這將給我國就業環境帶來巨大壓力。經濟體制轉軌和產業結構調整造成的失業,使得失業保險面臨嚴峻的資金考驗;大量應當進入失業行列的人員錯位進入養老隊伍,把對失業保險的近期壓力扭曲成了對養老保險的長期壓力。
不少地方的失業保險基金已收不抵支。從收入情況看,有不少企業欠費,多是由于企業虧損或經營困難而無力繳納。在收入無法充分保證的同時,支出的壓力卻越來越大;根據“三三制”的資金來源規定,在經濟效益很差的企業以及結構調整任務沉重的老工業基地和資源性城市,無論是應由企業籌集的部分,還是應由城鎮失業保險基金承擔的部分,一般都做不到準時、足額到位,責任自然集中到地方政府身上。但這些地方政府的財政也很緊張,難以落實足夠的資金。
(三)產業結構演變及城鎮化加速對社會保障資金收支的影響
城鎮居民較農民具有更高水平的社會保障需求。城鎮人口比例的增加,意味著社會保障整體水平的增加,必然加大社會保障的資金支付壓力。另外,城鎮化過程中,農村青年勞動力大量遷移到城市,農村老齡化程度將加劇,農村社會保障需求增加。
城鎮化將促成就業的產業結構發生深刻的變化:第二、三產業的就業比重將趨于增加,對社會保險需求的人數增加;隨著產業結構升級和經濟全球化,以及資本有機構成的不斷提高,我國資本排擠勞動力的程度增加,經濟增長中的就業崗位增速遠遠趕不上經濟本身的增速。產業和技術結構調整必然要求對勞動力的產業和技術結構相應進行調整,而老年職工在這樣的調整過程中處于相對不利的地位,對老年職工實行的內退、提前退休等特殊照顧的保障政策,導致宏觀經濟結構調整成本向社會保障轉移,加大整體社會保障支付的壓力。
(四)收入分配制度不健全及失地農民保障缺失對社會保障資金的支付壓力
收入差距過大致使對社會保障的強烈需求與社會所能提供的實際保障供給存在難以逾越的鴻溝。如何通過保障和福利的轉移支付縮小一次分配差距,是經濟體制轉軌新階段中社會保障融資制度面臨的嚴峻挑戰。我國社會收入分配制度存在統計收入數據失真的問題。收入數據失真導致以官方統計工資數據作為稽核標準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偏低,社會保險收入減少。
失地農民和城市居民已無本質區別,面臨著同樣的市場風險。目前農村生產力水平較低而缺乏社會保障的基礎和條件,政府承擔了較少的責任。盡管可以按照國家、集體和個人三方合理負擔的原則進行融資,但仍然會增加我國社會保障的收支平衡壓力。我國農民一旦失去土地,就意味著將失去全部保障。盡管失地農民一般會得到一定的收入補償和安置,但無法滿足家庭所有成員長期穩定的生活需求。
(五)老齡化對我國社會保障融資的壓力
從長期看,我國社會保障基金的缺口將越來越大,現行融資制度無法應對人口老齡化趨勢及城鎮化對我國社會保障資金收支形成一定的壓力。預計到21世紀三十年代,中國老齡化將達到高峰,養老負擔和醫療費用將大幅提高,社會保障將面臨著較大的資金支付壓力。如果對這個問題沒有恰當的解決對策,不僅社會保障制度無法平穩運行,而且將影響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二、完善我國社會保障融資制度的幾點建議
(一)根據公共財政理論對社會保障財政支出進行重新定位
社會保障的公共物品屬性使得社會保障成為最大的政府開支方案。根據我國建立公共財政體制的需要,財政支出結構應該與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務內容相一致。為了加強和落實財政支出的調整,建立社會保障預算應該是比較有效的。變“救火式”的財政投入為經常性的財政投人,建立財政預算內社保專項基金,每年可以按一般預算收入的一定比例或一定額度,安排社保專項資金,專款專用;也可規定按一些稅費的一定比例提取社保專項資金,列入社保科目;要在財政預算內建立專用基金,逐年積累,壯大規模,改變每年預算安排社保資金時,需要多就多安排,需要少就少安排的狀況,避免隨意性。
(二)完善我國社會救助融資制度
1.完善各級政府對社會救助分擔比例與辦法
由于低保范圍不斷擴展、新對象不斷增加,資金投入與資金需求還存在較大缺口。可以在目前分級財政體制的基礎上,以中央財政負擔50%為基準、實事求是地制定各類地區的負擔比例,對特別困難的地區,中央財政的負擔比例可以再提高。另外,為保證低保資金的合理利用,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要會同其它相關部門制定出一套科學合理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2.以個人所得稅為低保制度的專項資金來源
個人所得稅是調節貧富差距、實現社會公平的主要手段。在發達國家,個人所得稅約占整個財政收入的30%左右,而主要用于社會保障的公共支出也大約占財政支出的20%~30%,所以從這個意義上說,是個人所得稅支持了社會保障的開支。我國隨著公共財政制度的建立,財政所承擔的社會保障的內容大量增加,可以考慮將個人所得稅等屬于調節收入的稅種規定為地方財政社會保障支付的固定來源。
3.積極拓寬社會救助融資的其他渠道
通過稅收優惠、財政補貼等方式吸引更多的民間資金補充社會救助基金:⑴制定支持社會慈善事業發展的有關政策;放寬慈善基金對籌集資金的限制及制定優惠的慈善用地政策;⑵通過發行社會保障彩票從社會上籌集資金補充社保基金;⑶拓寬社區服務的融資渠道。積極鼓勵個體企業、私營企業、外商和各種民間團體以各種形式投資興建并管理社區服務設施;⑷開征遺產稅。
4.社會醫療救助制度的融資
公共衛生體系脆弱是目前我國社會保障制度中的較大漏洞,我國公共衛生投入嚴重不足,社會醫療救助融資制度嚴重滯后。從各國建立醫療救助制度的經驗看,國家應當承擔醫療救助的主要責任。我國醫療救助資金原則上應該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分擔,對困難地區中央出“大頭”,但地方也要匹配資金,以保證資金的使用更有效率;通過社會捐助籌資設立專項醫療救助基金,征收煙酒和高檔特別消費稅等途徑籌集醫療救助資金;設立流動人口社會保障基金對流動人口突發的疾病和特困人口的危重疾病予以救助。
(三)轉軌過程中的我國失業保障融資
1.進一步強化政府在失業保障中的責任
失業保障資金主要來源于雇主和雇工交納的社會保障費(稅)是合乎邏輯的,但這部分的社會保障費是有上限的。在大多數國家,當失業保險基金支出大于收入時由國家財政來補充。我國失業風險構成不同于西方國家,主要是體制改革原因。改革的失業成本應該主要由國家承擔,要在國家、企業、個人合理分攤負擔的基礎上,強化地方政府和相關企業的責任,建立“政府負擔主要責任、企業和勞動者起輔助作用的三方負擔方式”。
2.完善失業保險融資制度
⑴通過立法保證失業保險基金的征繳。通過失業保險立法,對失業保險的實施范圍、資金來源、管理機構等做出明確規定,以保障失業保險基金按期足額收繳;提高失業保險的統籌層次抵補低層次統籌基金的地區性缺口和階段性缺口;⑵加強失業保險基金的財務和預算管理。主要強化失業保險基金的財務、會計制度管理,將失業保險基金作為專項收支納入國家預算管理,堅持專款專用,將失業保險基金結余部分主要用于購買國債和各項安全投資,確保基金安全。
3.建立失業保險融資的補充機制
⑴對下崗職工的勞動貢獻實施適度補償。補償資金應主要來源于現有企業的存量資產,籌資辦法可結合養老保障制度改革中的過渡費用籌集一起制定;⑵推行雇主補償制度。雇主必須承擔解雇員工的責任――推行解雇補償制度,雇主必須按照職工的服務期限等條件支付被解雇職工一定數量的補償費用。其意義是:可以對失業者及其家庭的生活水平變化起到一定的緩沖作用;可在一定程度上約束雇主隨意解雇員工的行為。此外,政府還可以研究制定其他對雇主裁員行為有約束的政策,比如對集中過量裁員的企業給予一定的經濟處罰,對有較大就業貢獻的企業則給予一定的減免稅優惠。
(四)設立社會保障儲備基金有助于緩解老齡化對社會保障資金的壓力
通過“預籌基金”可以應對人口老齡化,目前已有60多個國家建立了養老儲備基金制度,如美國、法國、愛爾蘭、挪威、新西蘭等。2000年我國設立全國社會保障基金,但工作進展不大:一是資金來源沒有制度化,導致籌措速度過于緩慢;二是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投資管理收益狀況不良。充實社會保障儲備基金的關鍵在于:⑴爭取財政預算向社保基金撥款的制度化;⑵要實行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的合理分擔;⑶社保基金來源應該法制化;⑷將社會保障儲備基金融資與稅制改革相結合。可考慮征收遺產稅、奢侈消費稅以及從個人所得稅、利息稅等稅收中劃出一定比例補充社保基金。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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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黑龍江省失地農民基本情況
黑龍江省是中國最東北的省份,面積為45萬多平方公里,約占全國總面積的4.7%,總人口3840多萬人。耕地總面積990.5萬公頃,可開發土地后備資源均占全國1/10以上,人均耕地和農民人均經營耕地是全國平均水平3倍左右。近幾年黑龍江省開放開發的速度在不斷加快,大開放、大開放必然需要強有力的土地支撐,需要采取土地征用的辦法將部分農村集體所有土地轉化為國家所有,這樣就必然使部分農民失去土地。
二、黑龍江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存在的問題
(一)補償方式單一。現行征地土地補償標準過低,且大都采用單一貨幣安置方式,對失地農民生活起不到長期保障作用。集體土地征收對于農民而言,最根本影響在于其失去了賴以生存的基本生產資料,因此,單一經濟補償模式很難為失地農民今后生活提供足夠保障。
(二)補償標準偏低。法律規定,失地農民獲得補償標準按年產值計算,這就導致各地補償標準不平衡。制定土地補償標準時一般把征地用途作為重要的參考依據,結果是因用途不同,農戶的補償費差異也很大。目前一般采用按征用地原用途來補償,未考慮土地經營者使用權權益增值,征地價格明顯偏低。因此,現行征地補償標準既不足以保證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又遠低于足額支付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所需費用。
(三)失地農民就業無保障。失地農民在土地被征用后,面臨著進入新的勞動力市場競爭的困境。土地征用使農民陷入“種田無地”的處境,農民生存受到極大威脅。離開了賴以生存的土地,失地農民再就業成為難題。因農民文化素質低,專業技能差,就業觀念陳舊,依賴性強,難以挑選合適崗位。
(四)社會保障制度不完善。對農民來說,土地不僅承擔著生存功能,還肩負著保障功能和發展功能。可以說,農民失去了土地就失去了基本生活保障。因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落后,各項基本社會保障尚處起步階段,覆蓋率較低,部分失地農民因“種田無地、就業無崗、社保無份”,成為新弱勢群體,影響社會和諧穩定。因土地和戶籍制度負載過多,社會保障功能不足,再加上保障失地農民參與、表達和自主選擇權利各項制度安排缺位,導致失地農民權益受損、公共利益邊緣化和城市化過程交易成本升高。農村暫未全面推行養老保險制度,農村低保覆蓋面有限,農村合作醫療保障水平有待提高。同樣,就業、失業等方面保障,在農村還有待完善,造成一些老弱病殘、文化素質低、無就業技能城郊失地農民,生活在城市邊緣,再加上日常生活開支增加、就學就醫難等問題,使其成為城市貧民,基本生活沒有保障。
三、對策與建議
集體土地征收補償要考慮農民所喪失土地的自身實際價值,并從今后生計維護和可持續發展角度為農民長遠利益提供保障。基本原則是以維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切實保障其年老后基本生活為目標,堅持“誰征地、誰籌資、誰保障”,做到即征即保。應從征地制度、安置方式、社會保障制度、政府服務意識等方面完善和創新,強化對失地農民權益保障。為失地農民提供社會保障,應以充分土地補償為前提。在支付給農民土地征收補償款,應包括土地自身的價值、受土地區位、區域經濟發展狀況及區域基礎設施條件等因素決定的增值部分。另外也可將土地使用權轉化為資產,實行專業化管理,讓農民獲得長期生活保障。
(一)完善征地制度
在征地過程中,建議應以失地農民的基本生活、就業、保障等問題是否得到有效解決,農民是否滿意和擁護地方政府作為領導干部政績考核的重要指標。要給農民一定分配和使用土地補償安置費選擇權。對政府征地要有嚴格限制,最大限度地維護農民利益和保護可耕地資源。明確公有產權、集體產權、私有產權應該有平等地位,對公共利益有明確的解釋和嚴格的界限;征地之前要充分征求被征地農民的意見,實施聽證制度,論證征地的社會影響,提出社會影響評價可行性報告;充分發揮村民委員會在征地過程中的組織、監督及管理職責,依法維護農民對土地的集體所有權和承包經營權。
(二)豐富補償方式
按相關法律法規對失地農民進行補償,以保障失地農民的長遠生計。按政府、集體、個人及市場征地主體“四個一點”的辦法,籌措失地農民醫療和最低生活保障機制的資金,盡快把失地農民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即明確從征地土地收益中留出一塊,引導農民從土地補償資金中拿出一點,有條件的集體經濟組織補貼一點,政府從經營土地收益中拿出一點,來購買失地農民的基本醫療和養老保險。該社會保障制度可分為三種情況:一是對于失地農民,征地單位應按照當地城保或鎮保標準為失地農民一次納15年的基本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費。之后,征地單位應在安置補償費中再給予失地農民一次性生活補貼,其標準可參照城市失業人員生活補貼標準的方法執行,或可以按照城鎮低保標準補助12~24個月的生活補貼,以緩解失地農民不能立即就業而產生的生活困難。同時,各縣(市、區)以及鄉鎮、街道要及時建立失地勞動力就業管理制度和失業登記制度,對失地又失業,且月收人達不到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線失地農民納入城鎮低保體系。二是對于已到退休年齡、已喪失勞動能力或實際生活水平低于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線的失地農民,納入城鎮低保體系,支付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同時為其購買醫療保險。三是對未成年失地農民,原則上應按城鎮最低生活標準補貼至18歲,也可以根據各地經濟發展狀況靈活掌握。
(三)加強社會保障
摘 要 本文以“凱恩斯有效需求不足理論”為基礎,對西方國家的勞動力市場政策實踐進行了分析比較。
關鍵詞 勞動力市場 政府干預 西方實踐
勞動市場本身與生俱來的缺陷和不足,存在著無法調節和調節失靈問題,從而使政府干預勞動力市場成為必然。
一、政府勞動力市場干預的理論依據――凱恩斯 “有效需求不足理論”
1929~1933年的資本主義經濟危機,給西方國家帶來了空前的失業。凱恩斯的《就業、利息與貨幣通論》,從理論上否定了市場價格機制會自動調節經濟實現充分就業均衡的傳統。他認為,失業的原因在于有效需求不足。他認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除了自愿失業和摩擦失業以外,還存在“非自愿失業”,社會的就業量水平主要取決于有效需求水平。由于三大心理規律的作用,僅僅依靠市場的自動調節機制難以使經濟達到充分就業的均衡。這樣,勞動力市場就會發生勞動力供給與勞動力需求的嚴重失衡。為此,凱恩斯提出,必須放棄自由放任的經濟原則,代之以政府干預的主張和政策,通過實施擴張性的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來彌補社會有效需求缺口,提高就業與產出水平,以實現經濟的充分就業均衡。
二、西方國家勞動力市場干預實踐
(一)澳大利亞勞動力市場干預實踐
1.促進就業的政策措施。(1)組織公共工程,提供就業崗位。政府舉辦文物修繕、環境保護、社區服務、公共設施維護等項目,安排失業者就業。(2)鼓勵創辦小企業。幫助失業者開辦小企業,提供免費培訓咨詢和相當于1年失業津貼的生活補助。此外,對雇傭長期失業青年和45歲以上失業者的企業,提供沒人1500澳元的一次性補貼。對參加全日培訓的失業者提供培訓補貼。
2.培訓制度。澳大利亞職業培訓機構包括在職培訓、技能證書培訓和學徒培訓。雇員在職培訓期間,工資和培訓費由企業支付。技能證書培訓的對象是學生,有兩種方式,一是為十年制普通學校畢業生提供到技術學院學習的機會;二是技術學院與理工大學合作,相互承認對方課程學分,以使學生在獲得學歷證書的同時獲得職業技能資格證書。學徒培訓采取邊在崗跟師學藝,邊在校學習理論知識的方式,為期4年。
3.失業救助與社會救助制度。澳大利亞實行失業救助制度,覆蓋范圍主要是工薪雇員。資金全部由財政負擔。享受條件是:男18~65歲和女18~60歲,正在求職并進行過登記,非個人過失而失業。津貼標準為:單身每周為148~160澳元,有子女的夫妻每周為268澳元。近年來,澳大利亞改革了失業救助制度,進一步嚴格了給付條件,目的是促進失業者積極找工作并盡快再就業。
澳大利亞實施以充分救助為目標的社會救助制度。主要包括老年、單親、疾病、失業、護理等9項救助計劃。以家庭救助為例,每月救助標準為:單身810澳元,夫妻加一個孩子1710澳元。領取特殊救助津貼的人口約占總人口的17%。社會救助支出約占當年GDP的7%。
(二)德國促進就業、失業保險和社會救助概況
1.促進就業的政策。(1)把就業作為政府施政的核心政策。德國政府把實現充分就業作為與經濟增長、物價穩定和收支平衡并列的四大宏觀經濟社會政策目標。(2)改善東部地區就業狀況。兩德統一以來,政府為穩定和改善東部地區就業形勢,采取了多項政策措施。如,對東部以前的國有企業提供30%~75%的工作補貼,對東部企業雇傭失業者,在36~48個月內,按人數每人每月補貼2100馬克,政府購買公益就業崗位和提供免費職業培訓等。(3)鼓勵創辦小企業,增加就業崗位。在小企業開辦最初兩年,免征企業所得稅,并把最高免稅額由2.5萬馬克提高到了3.25馬克。
2.政府幫助失業者再就業的措施。(1)對安置失業者的企業提供補貼。政府為安置東部地區失業者實施了“重新融入社會工程”,在社區建立了由政府補貼的安置性企業400家,安置失業者15.5萬人。政府對雇傭長期失業者的企業也提供補貼,提供標準為受雇者工資80%~90%的雇主補貼,時間最長為3年;對新公司雇傭失業者,補貼受雇傭者工資的50%,期限1年;對安置55歲以上雇員在退休前專為非全日制工作的企業,補貼雇員工資的20%。(2)補貼自營就業。通過提供信息咨詢、低息小額貸款、開展免費培訓等方式幫助失業者自營就業,并在其開業后提供減稅優惠和一定補貼。(3)舉辦改善基礎設施、修繕文物、開展環保綠化等公共就業工程。(4)進行有效的職業技術培訓,促進就業。德國職業培訓的特點色是“雙元制”,將學員在職業學校的理論學習和在企業的實際技能學者密切結合,同時進行,培養艱巨理論知識和實際操作能力的高素質勞動者,滿足企業需要。
3.失業保險與社會救助。德國1927年建立強制性失業保險制度。覆蓋范圍是多有雇員。基金來源是雇主與雇員同比例繳費。享受條件為進行失業登記,接受職業介紹和職業培訓,在過去三年中至少參加了1年失業保險。失業津貼標準是原工資收入的60%,有子女者為67%。享受津貼期限根據繳費時間和年齡確定,最長為28個月。對領取失業津貼期滿后仍未就業者提供失業救助,給付期限最長為1年。救助標準為原工資的53%,有子女者為57%。德國社會救助的對象是收入低于一定水平和沒有其他社會津貼的人員。救助項目包括今本生活需要的食物、住宅、衣物、供熱、醫療等。基本標準為,單身每月624馬克,夫妻每月1127馬克,夫妻加一個孩子每月1545馬克。家庭人口越多津貼越高,如沒有住房,則再增加一定的補助。對因特殊事故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貧困人口,除提供生活必需品外,還提供教育、醫療等特殊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