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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際稅收的問題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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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際稅收的問題

    第1篇:國際稅收的問題范文

    關鍵詞:所得課稅 國際稅收 風險 經濟全球化 管理途徑

    隨著國際經濟合作和交往的迅速發展而出現的納稅人收入的國際化,促使稅收分配關系超越了一國的疆界而進入了國際范圍。跨國公司在世界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很可能同時有多個國家對其行使稅收課稅,從而使它同時成為多個國家的納稅義務人。

    一、所得課稅

    所得課稅即指以所得額為征稅對象的稅收的總稱。在多掙多征的計量方法征收個人所得稅及企業所得稅的方法,征收的所得稅作為國家的所得包括對跨國所得稅的征收以及利用所得課稅對國際間的直接與間接投資,從國際角度看,它一定程度上將對整個國際稅收產生影響。

    二、目前所得課稅國際稅收問題產生的原因分析

    (一)稅制結構因素的影響

    目前,各國對居民身份的確認還沒有一個國際統一的標準,受不同稅制結構的影響,跨國公司運營管理中,產生國際重復征稅,國際避稅,國際逃稅,濫用國際稅收協定等問題越發突出。例如,國際避稅在跨國公司的迅猛發展中也猖獗起來,避稅雖然沒有法律的強制制約,但是它卻足以侵害了其他沒有避稅國家的經濟利益,并且使不正當的資本流入本國,雖然一定程度上刺激了經濟的發展,但是這不正常的資金流動也危害著國際貿易的發展,對國際稅收的平衡也沒有幫助,并且對納稅者的權利與義務認識產生不對稱的引導作用。

    (二)政治風險與經濟因素

    由于跨國公司往往在各種政治制度(體制)之內或之間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不可避免的要承受政治風險。無論在發展中國家還是在發達國家,跨國公司面臨的政治風險不僅在種類上而且在程度上也有增無減。貨幣控制、征用、稅法變更、當地附加要求等都是更為有形的政治風險的表現形式。然而,這些風險的共同特征卻相同:即皆因國家對企業經營活動的干預而難以辨認。

    金融危機對國際經濟的影響以及不良的國際競爭與資本弱化,對國際稅收的影響向著不利的方向發展。在經濟危機到來之時,全球各國的普遍做法就是注重通過減稅提高人們的工作積極性,拉動儲蓄與投資,對本國經濟產生良性的影響。世界經濟在金融危機以及資本弱化的共同影響下,稅收收入的減弱不僅表現在所得課稅的減少還表現在財產課稅的降低,各國迫切需要更加有競爭力的環境鼓勵外資投入,國際上也需要各國提供的國際稅收以完成其所要解決的國際方面的問題。

    (三)經濟全球化的影響

    跨國公司的增多加大了經濟的不確定性,使所得課稅變得相對復雜起來。在封閉經濟的條件下,國際間的交流甚少,市場只是在一個國家中,不涉及各國的競爭與合作。但是隨著經濟全球化的深入,一國的經濟將會對另外一個國家的經濟產生深遠影響,由一國帶來的經濟流動與經濟收益對國際間的資本配置與資源合理運用的程度越來越大,并且帶來了國際稅收征管的難題,稅收的管轄權和稅收政策因經濟全球化變得模糊起來,國家的稅收政策已經遠遠不是單獨的國家可以自己決定的,還要充分考慮其他國家以及更深層次的因素。再加上越來越多的跨國公司通過推出各類金融衍生產品以及各種轉讓行為,使得不同的交易形式對一國的稅收征收也變得更加困難。

    (四)各種新型交易方式層出不窮

    隨著計算機網絡、通信技術的日益發展,網絡貿易悄然興起,已成為現代社會貿易活動的重要貿易形式之一。網絡貿易的興起對傳統的商業形態、流通體系和營銷方式產生了重要的影響。網絡技術對于稅收管理的挑戰和對傳統的社會行為規范發出挑戰,一方面是收入來源地的確定有一定的困難,即使是異國的交易在網絡上面呈現出的不同的虛擬交易,這更加使得國際間逃稅避稅問題日趨嚴重。在跨國電子商務中,必定需要一個有效的來源地稅收管轄方來確保國際稅收公平公正的保障。

    三、加強所得課稅對國際稅收影響控制的幾點建議

    (一)完善稅法

    各國稅務當局既要深入研究避免國際重復征稅,又要研究國際避稅和國際逃稅措施。應積極采用各種應對措施,例如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并且嚴格按照制定的規定來,相關部門應當積極配合并且嚴加監督,對于其他國家的不正當的行為給予警告,并且要積極與國際貿易組織等一系列的國際公平公正的組織建立聯系,通過正當合法的途徑維護自己國家與他國的正當利益。各國的相關稅務部門應當及時掌握商品的國際市場價格、成本等各種有效信息,增加稅務機關人員的專業素質和外語能力,從而在國際稅收爭端上能夠清楚的認識到對稅收征管的影響。

    (二)加強國際合作

    各國在刺激國內需求的同時也要積極地尋求國際其他國家的幫助,根據經濟發展的客觀需要制定相應的經濟政策以及對外政策,對主要稅種即增值稅進行改革與完善,將生產型增值稅逐漸向消費性增值稅轉型。并且在出口退稅問題上與征稅的多少保持一致,從而在根本上減緩全球金融危機對我國經濟的影響,最終以增值課稅以及其他稅收的持續增長奠定基礎,最終增加國際稅收的持續增長,使世界范圍內的經濟得到快速的發展。

    (三)加強對產生所得課稅國際稅收新課題的研究

    要擴大區域性的國際稅收協調,逐步到區域經濟全球化,并加強對產生所得課稅國際稅收新課題的研究。各國政府要充分抓住經濟全球化的有利影響,積極探索,與其他國家開展深層次的合作,面對經濟的不穩定性要協調發展,對國際稅務的征收要聽取不同的意見,達到大多數國家的共贏。根據國際稅法的要求,要承認來源國的稅收管轄權地位,這樣經濟全球化背景下的稅收征管規則不會混亂。對于跨國電子商務中的逃稅避稅現象,加強網絡監管,密切關注各種大額現金流的國際間流動,建立健全跨國電子商務規范體系。

    參考文獻:

    [1]王傳倫.國際稅收[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2

    [2]彼得林德特,查爾斯金德爾伯格,國際經濟學[M].上海.上海譯文出版社,1984

    第2篇:國際稅收的問題范文

    [關鍵詞]電子商務 稅 對策

    一、 電子商務及在我國的發展

    電子商務源于英文(Electronic Commerce),簡寫為(EC)。其內容一是電子方式,二是商貿活動。一般來說是指利用電子信息網絡等電子化手段進行的商務活動,是指商務活動的電子化、網絡化。廣義而言,電子商務還包括政府機構、企事業單位各種內部業務的電子化。電子商務可被看作是一種現代化的商業和行政作業方法,這種方法通過改善產品和服務質量、提高服務傳遞速度,滿足政府組織、廠商和消費者的降低成本的需求,并通過計算機網絡加快信息交流以支持決策。電子商務可以包括通過電子方式進行的各項社會活動。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電子商務的內涵和外延也在不斷充實和擴展。電子商務在我國的應用起源于90年代,并率先在外貿、海關、運輸等領域得到了應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據了解,交通部。外經貿部、海關總署等單位已經成立了EDI中心,專門從事行業內的電子商務管理。從1994年開始,企業開始涉足電子商務,并取得了喜人的成績。今天,證券交易網覆蓋全國,有效地保證了證券市場的良性發展。金融結算系統覆蓋全國,大大的提高了轉匯效率,縮短了資金在途時間。此外,中國商品交易網、中國商品訂貨系統等電子網絡相繼建立。由外經貿部主辦的因特網上的“中國商品市場”于 1998年7月 l日正式推出。進出口企業可以通過連接在外經貿部官方主頁( moftec.gov.cn)上的“中國商品市場”進行網上推銷。

    二、電子商務中的稅務問題

    據報道,1995年至2000年全球電子商務營業額達到250億美元,預計2000年至2010年網上交易額將達到4500億至6000億美元。我國的電子商務雖然起步較晚,但對于全國將近700多萬互聯網用戶而言,電子商務必然會象雨后春筍一般,以難以預料的速度向前發展,任何人只要擁有一臺帶有MODEM的計算機,一條電話線,通過互聯網入口提供的服務便可參與互聯網貿易。任何區域性電腦網絡只要在技術上執行互聯網協議,就可以進入互聯網;任何企業向網絡服務商(ISP)交納一定的注冊費后,即可獲得自己專用的城名,在網上自主從事商貿活動和信息交流。因此,我國稅務部門將遇到如下問題。

    1.納稅義務人難以確定傳統的貿易模式下,交易雙方是明確的,很容易被界定;而在網絡貿易尤其是國際間電子商務中,情況則復雜得多。就我們現有的稅法而言,稅務人員征稅是依據居民稅收管轄權和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在居民稅收管轄權中,目前各國判定法人居民身份一般是以管理中心或控制中心為標準。而在電子商務中,一個企業的管理中心或控制中心可能存在于世界上多個國家,或根本不存在于任何國家,這就給稅務人員判定法人居民身份帶來困難。對于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而言,在國際間網上貿易時,行使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時所涉及到的常設機構判斷原則也遇到了障礙。傳統的常設機構是指一個企業進行全部或部分經營活動的固定營業場所。而在因特網中,一國在另一國設立的用以開展商務活動的服務器能否被視為常設機構尚未可知,有待進一步確認。

    2.離線現金交易造成的稅收障礙 這是我國最具特色的電子商務稅收難題。嚴格的說,網上看貨。離線現金交易并未實現完全意義上的商務電子化。但就我國目前的狀況來看,這種現象是極為普遍的,其主要原因是信用卡、儲蓄卡等銀行卡在我國的普及率還很低。由于在傳統稅收的征管和稽查中需要稅收憑證,電子商務的無紙化交易本身就已給國家征稅帶來諸多難題,再加上我國電子商務支付方式落后,即使在技術上解決了網上追蹤稽查的難題,也難以避免網上現金交易導致的稅收流失。美國稅務局(IRS)關于電子商務的文件中提出了國際互聯網影響征稅的幾個特點是:①消費者可以匿名。②制造商容易隱匿其住所。③稅務機關該不到信息,無法判斷電子商貿的情況。④電子商務的交易性質本身也容易隱藏。在網上傳遞的數據流中,稅務機關難以分辨何為銷售所得,何為勞務所得或特許權使用資,劃分工聯網貿易所得性質困難重重,從而導致稅務處理相對混亂,加之各國之間的稅務處理方法存在很大差異,使納稅人往往利用所得性質的混亂而逃避稅款。

    3.企業利用互聯網開展電子商務而達到避稅的目的。國際互聯網被稱為世界第洲——“虛擬洲”,是沒有國界的全球共享性網絡,具有的信息能力和傳輸能力打破了空間地域的限制。企業可利用設在低稅國或免稅國的站點與外國企業進行商務洽談和交易,使“避稅港”成為稅法規定的經營地。因為各國都有權就發生在其境內的應稅行為征稅,納稅人選擇“避稅港”建立網站這個“虛擬公司”并通過其進行交易,利用“避稅港”的稅收優惠避稅,達到規避稅收的目的。我國現行稅法規定,稅收管轄權采取居民稅收管轄權和所得來源稅收管轄權,當存在國際雙重或多重課稅時,所得來源稅收管轄權優先,在出現難于確定管轄權等疑問時,各國往往通過國際稅收協定的方法解決,然而,電子商務的數字化、虛擬化、隱匿化及支付方式的多樣化,使交易場所、使用地等難以判斷。由于網絡傳輸的快捷,關聯企業各成員在對待特定商品的生產和銷售上擁有更充裕的籌策時間,關聯企業可以快速地在各成員之間有目的地調整國際收入、分攤成本費用,輕而易舉地轉讓定價,逃避巨額稅款,以達到整個集團的利益最大化。

    轉貼于

    4.電子商務的發展可能對納稅人遵從稅法的程度造成影響。電子商務的交易手段是高科技的,結果是隱蔽的。在互聯網上,交易實體是無形的,由于存在“電子貨幣”,交易與匿名支付系統聯結,沒有有形的合同,其過程和結果很難留下痕跡。對于稅務檢查部門而言,加密技術的發展和應用使確定納稅人身份或交易的細節極為困難,沒有明確的納稅人或交易數字,稅務檢查部門對可能存在的稅收違法行為很難做出準確的定性處理。

    三、對我國電子商務稅收措施的建議

    電子商務在我國尚屬新興事物,它所帶來的稅收難題也是前所未有的。我國可以借鑒一些電子商務較發達的國家的經驗,同時要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制定并實施好這一具有劃時代意義的新稅收政策。

    1.積極維護我國的稅收權益,堅持居民管轄權與地域管轄權并重。初期采取居民管轄權與收入來源地管轄權并存的方式,并逐步向居民管轄權過渡。

    2.逐步更新現行稅收觀念,進一步完善稅收法律制度。應針對電子商務的特性,對居民、常設機構、所得來源、商品、勞務、特許權轉讓等概念進行重新界定。在我國現行的增值稅、消費稅、所得稅、關稅等法規中補充對電子商務征稅的相關條款,完善稅收法律制度。這里有兩個需要重點關注的問題。一是電子會計數據的法律效力問題。可參照聯合國1996年通過的法律范本《電子商務示范法》的規定,明確作為有效法律證據必須滿足的基本條件;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和傳遞過程是可靠的;有關責任人(包括交易業務的各方)已以某種加密數字簽字確認;執行數據專人管理和確保其完整性。二是關于常設機構原則的具體政策。非居民企業在我國設立的網址并不構成常設機構,非居民企業在我國境內設立的服務器如果滿足關于固定營業場所的要件,并且其所從事的營業活動是非輔或準備性的,應定位常設機構;網絡服務供應商凡直接在我國境內提供服務均應被認定常設機構;對傳統有形商品交易和數字化商品交易在常設機構認定問題上應采取統一標準。

    3.可適當實行稅收優惠,并建立單獨的核算體系。即對目前的電子商務采取輕稅政策,也可考慮對信息產業高新技術企業實行減免增值稅政策或采取改生產型增值稅為消費型增值稅,及運用其他鼓勵科技創新或應用的稅收優惠政策,以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為便于稅務機關稽查,要求企業必須對網上交易單獨核算,否則不予優惠。

    4.借助計算機網絡,加快稅收征管改革。一方面必須加強稅務機關自身的網絡建設,建立專門的電子商務登記制度,實現真正的網上監控與稽查,并加強與他國稅務機關的合作,防止稅收流失,打擊偷逃稅;同時大力推行稅收征管現代化、科技化進程,依托計算機網絡技術,開發能自動統計交易類別和應納稅額的征稅軟件,并逐步實行在智能器上設置追蹤統計功能的征管軟件,提高稅收征管效率。

    第3篇:國際稅收的問題范文

    [關鍵詞] 企業稅收 稅收管理 項目登記

    隨著市場經濟的建立與發展,國家繼續采取擴大內需的經濟方針,實施積極財政政策。在工業化大發展、經濟增長日益明顯的社會背景下,企業獲取了極大的發展機遇和空間。此種狀況下,完善企業稅收管理工作便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針對現有問題,尋找相應對策,成為企業稅收管理當務之急。

    一、企業稅收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稅源控管深度不夠,管理手段粗放,稅收偷漏問題嚴重

    由于目前地稅機關征管專業化水平不高,征管流程設置尚待規范,各征收單位普遍采取“以票管稅”手段,僅停留在對建筑業專用發票實行代開監管上。施工單位經常發生零申報、申報不實甚至不申報等現象,稅務機關即便大致掌握施工單位的總體經營情況,但對單個工程項目價格構成不能準確掌握,稅款流失或滯后現象仍很嚴重。一些建設單位因資金困難等原因,往往選擇用材料物資、車輛、房產所有權抵頂部分工程價款,對這部分抵頂工程價款的實物,建筑施工企業一般不計入收入和相應的賬目,形成資金帳外循環。某區地稅局在建筑業稅源普查中發現,該區上年度基本建設投資總額18億元,建筑行業實際納稅8000萬元,漏征稅款3000多萬元。

    2.稅源控管范圍狹窄,部分項目控管缺位,稅源大量流失

    傳統的企業稅收管理模式下,只注重對企業的管理,忽視了對企業項目的精細化管理,稅務機關僅能從納稅申報表和財務報表獲取征管信息,在整體上掌握其收入、成本、費用、稅金、資金流動等財務指標,而對具體施工項目的納稅狀況難以準確掌握,造成大量項目稅收管理缺位。例如,稅務機關在檢查過程中發現某建筑企業2006年度先后承建了2 處商品房開發工程和某開發園區的排污溝渠施工工程,該公司只對商品房的土建收入進行了納稅申報,對其它較為隱蔽的收入則未進行申報納稅。

    3.欠缺部門配合機制,管理措施乏力,稅收政策執行困難

    在企業的前期管理中,相關法律法規中沒有規定稅務機關的先期參與權利,致使主管稅務機關無法及時掌握工程立項、招標、開工、資金投入、承包合約等相關情況,這就限制了稅務機關職能作用的最大發揮。

    二、加強稅收管理的措施

    1. 項目登記,雙向申報,嚴密稅源監控機制

    (1) 實行項目登記,規范管理流程。項目登記管理應包括項目開工登記、項目變更登記、項目注銷登記等內容。建設單位在辦理開工許可手續之前,必須會同施工單位先到稅務機關辦理稅收項目登記手續;如果在施工過程中發生重大變化,如出現停緩建等情況,建設單位與建筑施工企業應到地稅部門辦理項目變更登記手續;項目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向主管地稅機關辦理項目注銷登記手續,并結清代征稅款,交回《委托代征稅款證書》以及代扣代征稅款憑證。

    (2)雙向申報,細化管理內容。項目被納入稅收正常管理軌道后,有關單位和企業要分別向項目所在地征收分局和機構所在地征收分局進行納稅申報。相關單位由匯總報稅轉向定期明細申報。分項目申報工程進度、付款情況,以及工程材料供給和代征稅款等情況。建立代征稅款臺賬,并按月解報稅款。對企業除了按照法定要求辦理有關納稅申報手續外,還要按工程進度向機構所在地征收分局報送《建筑業稅收明細申報表》。通過按項目細化納稅申報,不僅延伸了稅源監控的鏈條,而且提高了納稅申報的準確性。

    2. 各負其責,雙向管理,建立有機協同的工作格局

    (1)科學定位,明確職責。按照雙向管理的要求,明確項目所在地征收分局、企業機構所在地征收分局、企業的稅收管理員主要職責。項目所在地征收分局不僅負責監督有關單位代征稅款的申報、解繳、保證代征稅款及時足額入庫,還要負責施工過程、貨款結算過程、開工與竣工驗收過程的監督,負責對項目的注銷清算、向機構所在地征收分局傳遞稅收信息等。企業機構所在地征收分局主要負責監督納稅人嚴格按照項目預算與工程進度進行納稅申報;監督財務核算及稅款繳納情況,協助項目所在地征收分局做好項目注銷、稅款清算等工作,及時向項目所在地征收分局傳遞情況,定期進行分析比對工作。

    (2)專業管理,動態控制。為了強化對項目的管理,稅務機關應采取專人、專職和專責的方式,對項目進行跟蹤管理。監督指導建設單位依法代扣稅款,準確掌握項目的進度情況,對涉稅動態信息進行監控分析,發現問題及時采取有效措施解決。同時,建立定期巡查制度,確保稅款及時足額入庫。

    (3) 協同配合,相互制約。定期對納稅申報進行比對分析,以便及時發現有無漏項及申報不及時等情況。項目所在地分局要與企業機構所在地分局聯合進行稅款清算。

    3. 依托信息化平臺,整合管理資源,全面提高管理效能

    (1) 利用平臺信息集成功能,整合內外信息資源。為了最大限度地占有稅源信息,準確把握稅源變動情況,應建立多元化的信息來源渠道,形成開放式的稅源信息系統。通過平臺對各類信息按應稅項目和潛在稅源項目進行細分,以滿足不同崗位和管理環節的需要。

    (2) 利用平臺比對預警功能,對稅源進行智能化管理。通過數學的和智能的方法,對業務數據進行綜合、分析, 隨時發現和處理各個部門與各個環節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以便有的放矢地采取監控措施,達到流程控制、超前預防的目的,使稅源監控由靜態監控、事后監控向動態監控、實時監控轉變。

    (3) 利用平臺多元化查詢功能,促進管理效能提高。平臺多元化查詢可以使各個職能部門和稅收管理員全面、及時地監控、了解稅源狀況和組織收入進展情況,及時準確地預測稅源的變化趨勢,大大提高信息資源的共享利用程度和使用價值,促進管理效能的提高。

    參考文獻:

    第4篇:國際稅收的問題范文

    摘要:資產證券化是資本市場上創新性的投融資工具,作為投融資成本的稅收直接影響著其效率的發揮。特殊目的機構是資產證券化的核心機構,作為融資安排的通道,特殊目的機構在主體上僅具有形式意義,不必作為納稅主體。我國應給予特殊目的機構必要的稅收優惠政策支持以推動資產證券化的發展。 資產證券化起源于1970年代美國的抵押貸款證券化。1968年美國國民抵押協會為了緩解流動性不足,首次公開發行過手證券,它的推出使銀行一改資金出借者的身份為資產出售者,從而創造出一項新型融資技術[1]。如今,資產證券化的內涵、品種和方式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它不僅僅作為商業銀行解決流動性不足的手段,并成為在金融市場投資者和籌資者有效聯結,促進社會資源配置效率提高的有力工具。2005年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正式啟動,而在之前我國資產證券化的實踐發展緩慢,稅收問題是阻礙證券化發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因為稅收直接決定了各參與主體的投融資成本,決定了證券化融資結構是否有效[2]。為配合試點工作的開展,2006年2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共同下發了《關于信貸資產證券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簡稱《通知》)。不過《通知》只針對國內銀行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試點而制定,另一個更活躍的券商資產證券化業務卻不在稅收優惠對象之內。因此在實施細則和新的規定出臺之前,本文著重對證券化過程中的核心機構??特殊目的機構的稅收問題進行探討。

    一、資產證券化的基本框架

    按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所下定義[3],資產證券化是 “將企業(發起人)不流通的存量資產或可預見的未來收入構造和轉變成為資本市場可銷售和流通的金融產品的過程。在這一過程中,存量資產被賣給一個特設機構 (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然后SPV通過向投資者發行資產支持證券以獲取資金。”

    資產證券化操作的基本步驟是:(1)進行資產組合。支持證券化的資產組合應屬于同一種類,能夠產生可預見的現金流;(2)將資產組合出售給特殊目的機構SPV。SPV通過發行以資產組合為支持的證券為購買該資產提供融資。設立SPV目的在于使發起人實現表外融資,隔離發起人與投資者法律上的關聯。在這一階段,信用評級機構和信用增級機構通常會為發起人提供咨詢,分析資產的信用質量和設計交易的結構;(3)服務人和受托人的參與。服務人通常為發起人負責收取資產組合所產生的本息還款,扣除服務費后將其交給受托人。受托人根據信托契約代表投資者行使權利。

    二、特殊目的機構的稅收問題及其影響因素

    資產證券化主要涉及三個方面的稅收問題:第一,發起人的納稅問題。發起人向特殊目的機構轉讓資產,該轉讓行為在稅法上是屬于需要確認收益和損失的銷售行為,還是只作為擔保融資。為了達到表外融資的目的,一般要求“真實出售”。第二,特殊目的機構的納稅問題。就實體層面的納稅而言,是指發行資產支持證券的特殊目的機構是否有納稅的義務。目前我國作為特殊目的機構有 信托形式和券商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兩種形式。根據《信托法》,設立信托作為特殊目的機構是完全合法的,但是否必須作為稅收實體繳稅尚不明確;同樣問題也出現在券商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上,也沒有相應的法律法規來規范其納稅行為。第三,投資者的納稅問題。一般來講,投資者持有證券的利息收入(債權性證券)和資本利得(權益性證券)應當繳納所得稅。特殊目的機構是證券化中的核心機構,其稅負的大小直接決定了證券化融資的成本,所以本文主要討論特殊目的機構的稅收問題。

    為證券化而設計的特殊目的機構最好能夠避免或減少被征收實體層面的稅款,因為任何形式的課稅都會增加證券化的成本,這有可能使證券化變得不經濟。在諸多稅中,最重要的是企業所得稅。若不精心策劃,證券化所產生的一些或全部收入將要繳納兩次稅款:一次由持有資產的特殊目的機構繳納企業所得稅,另一次由持有證券的投資者繳納個人所得稅,從而產生重復征稅。

    為了使特殊目的機構所得稅負最小化,需要考慮以下幾個因素:第一,特殊目的機構盡量采取可以免征企業所得稅的企業組織形式,如在美國,有限合伙、信托、有限責任公司等均是避免實體層面稅負的理想形式。第二,所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的類型也影響特殊目的機構的稅負。如果特殊目的機構發行債務類證券,它所支付的利息可以從應稅收入中扣除;如果發行權益類證券,它所支付的股息和紅利則不能從應稅收入中扣除。因此,發行債券可以更好地規避所得稅。關于前兩點,由于《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已經將資產證券化的方式限定在采用信托方式和發行債券的方式上。所以,整個資產證券化的結構應該是成本偏低化的。第三,由于企業所得稅是對企業的凈收入進行征稅,因此,如能使特殊目的機構的凈收入最小化,也可少交甚至免交企業所得稅。例如,可采取發行票據的方式使特殊目的機構的利息和其他收入盡量等于票據利息和其他可扣除費用支出,從而使特殊目的機構的凈收入為零或接近零。不過這樣一來,特殊目的機構就無力吸收因債務人不履行或遲延支付本息而造成的損失,為此就需要采取相應的資金流動性支持和信用增強措施。雖然采取流動性支持和信用增強措施的成本很高,但實踐證明這是一種很十分有效的方法。第四,資產支持證券發行對象也會影響特殊目的機構的稅負。如果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對象是外國投資者,那么特殊目的機構向投資者支付的利息部分就要繳納預提稅。第五,特殊目的機構的設立地點也是一個可考慮的因素。特殊目的機構最好設在沒有企業所得稅的地方。一種在國際證券化中雖然復雜但卻常見的避稅方法是利用海外“稅收天堂”[1],即通過將特殊目的機構設在沒有所得稅或在一段時間內向發行人提供稅務延期繳納待遇的避稅天堂,從而避免或延緩繳納企業所得稅[4]。

    三、特殊目的機構的稅收地位

    之前提到重復征稅,這里要對特殊目的機構的稅收地位進行探討。作為證券化載體和投資通道的特殊目的機構,其基本業務內容是消極地受讓并持有證券化資產,發行資產支持證券,委托專業機構管理和處分證券化資產、收取資產現金流并分配到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特殊目的機構從事證券化相關業務需要各方面費用的支出,但其自身一般并不從事各項投資經營活動獲取收益。在形式上,特殊目的機構是一個法律實體,但實質上這只是一種資產銷售的交易安排,而不是旨在從事普通的經營貿易和投資活動。因為證券化交易其實并不是產生的一種新的交易,只是為了降低風險、提升信用,對已存在的交易主體進行一種轉換,從而將交易的執行和交易結果的承擔加以分離。特殊目的機構是為這種轉換和分離而設立。因此對特殊目的機構按實體水平征稅,將會使證券化交易因成本過高而變得不可能。

    實際上從所得稅角度來看,信托和券商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并不是獨立的應稅單位,但運作過程中,可能存在特殊目的機構受讓資產的現金流與向受益人還本付息的時間不相匹配,而需要再投資來獲得收益進行還本付息,這就產生是否要對這種投資行為所產生的收益進行征稅的問題,而特設機構又不是稅收實體。本文認為,在資產證券化發展初期,應簡化稅收環節,特殊目的機構進行再投資的目的是為了還本付息,在規范其投資行為后,可把特殊目的機構不作為稅收實體,而由投資者最終來繳納相應稅收,從而簡化整個稅收過程。

    另外,資產證券化是一項能夠給參與各方帶來利益的制度安排,特別是有助于金融機構管理風險資產,化解金融風險。但對特殊目的機構征收實體層面的所得稅將會提高資產證券化的成本,降低資產證券化的現實可行性,甚至使其變得不經濟而被扼殺。因此,如果僅僅因為稅收問題而使市場主體喪失了一種有益的制度選擇,這也是社會福利的減損。

    總而言之,為特殊目的機構提供免稅政策支持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力求中性,避免重復征稅,最大限度地降低特殊目的機構各個環節可能涉及的數量不菲的稅收支出,是使理想中的證券化設計方案變為現實的必由之路,也是通過減少投資者的稅收負擔增加其投資收益的必然要求。

    四、總結

    綜上所述,本文認為,在資產證券化發展初期,應簡化稅收環節,可把特殊目的機構不作為稅收實體,而由投資者最終來繳納相應稅收,從而簡化整個稅收過程。當然,不把特殊目的機構作為稅收實體,但需要對其進行嚴格規范,以防止其利用稅收優惠功能進行避稅,具體包括:(1)規定資格,即對特殊目的機構規定形式、規定持有資產性質等;(2)規范投資行為,即嚴格限制特殊目的機構的交易目的、交易范圍、交易品種等。通過嚴格規定使特殊目的機構在享受稅收優惠的條件下功能單純化,只是為資產證券化服務的一種機構。

    參考文獻:

    [1] 馮維江,李婷婷,佘敦.由風險監管角度看資產證券化的發展[EB/OL]. .cn/upfile/75094.doc 2005-9-27.

    [2] 劉建紅.資產證券化中的稅收問題[J].證券市場導報,2005(1):12~14.

    [3] 朱蓮美,傅斌.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稅收及會計問題探討[J].上海會計,2001(3):13~14.

    [4] 宋芳秀,何小鋒.我國開展資產證券化的稅收問題分析[J].稅務與經濟, 2002(5):15~17.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 海外“稅收天堂”大概可以分為三種:(1)沒有所得稅、法人稅的稅收天堂,如巴哈馬、百慕大、開曼群島等地;(2)雖在境內所得有通常的納稅,但在境外所得免交或采低稅率的避難所,如香港、巴拿馬等地;(3)在特定領域方面有稅收優惠政策的稅收勝地,如盧森堡等地。

    第5篇:國際稅收的問題范文

    【關鍵詞】稅收遵從;稅收遵從度;稅收遵從成本;優化;定量分析

    一、影響我國稅收遵從的因素分析

    (1)信息因素。由于信息不對稱,信息溝通和掌握對遵從度是關鍵。這因素體現在:一是征稅人對納稅人應稅信息的掌握;二是納稅人對稅法的認識和對辦稅服務的滿意程度;三是納稅人對辦稅程序的了解程度。(2)稅收成本因素。稅收管理成本和遵從成本越低,稅收遵從度就越高。(3)稅制因素。稅制設計越簡明、合理和穩定,稅收遵從度會越高;稅制越復雜、不合理和變化越多,稅收遵從就越低。澳大利亞實施合并評估制和修正稅制中存在的問題,減少了納稅人隱瞞收入的機會和動力就是很好的證明。(4)查處因素。也就是納稅人對處罰率和查獲率的估算。如果稅收檢查頻繁且懲罰很重,納稅人認為逃稅所受的罰款很大,被查處的可能也很大的時候,納稅人就依法如實納稅或者減少逃稅,就會越遵從。(5)博弈因素。這包括納稅人與征稅人之間、征稅人與征稅人之間、納稅人與納稅人之間的互動影響。在此因素中,稅務部門處于優勢地位,如果能主動圍繞稅收遵從采取措施,那么,遵從度的提高就會有保證。從三個國家的經驗來看,政府都認識到稅收遵從的重要性,把促進納稅人長期遵從確立為目標,并圍繞這個目標建立起新型的影響納稅人遵從行為的模式。

    二、稅收遵從度的衡量

    1.客觀稅收遵從度指標體系。OTC(Objective Tax Compliance)代表客觀稅收遵從度,本文將從正面比率測定和側面總量估算兩個角度進行綜合衡量。從正面角度,參照美國國內收入局(IRS)提出的NRP(The Nation Research Program)系統,本文同樣采用三項指標:申報遵從率FC(Filing Compliance)、支付遵從率PC(Payment Compliance)、報告遵從率RC(Report Compliance)進行比率衡量評估區域性稅收遵從,建立DRP(The District Research Program)。這三項指標分別按以下四個公式進行測算。

    從側面角度,采用某地區稅收缺口(Tax Gap)的總量估算衡量客觀稅收遵從度?;诙愂杖笨?公開經濟中的逃避稅+地下經濟中的逃避稅,本文分別從這兩個方面進行全面估算稅收缺口,以期能更加客觀真實的反應稅收的流失規模。對于地下經濟規模的估算,可采用國內外常用的現金比率法;對于公開經濟中的逃避稅規模的估算,主要是通過分別計算該區域非農部門逃避稅、關稅逃避稅和個人所得稅逃避稅,并對其進行加總,求得其地上經濟中的逃避稅規模(熊鷺,2006)。本文旨在提供一般分析框架(如圖1所示),具體計算方法不再詳述。

    圖1 客觀稅收遵從度的一般分析框架

    2.主觀稅收遵從度指標體系。STC(Subjective Tax Compliance)代表主觀稅收遵從度。稅收的客觀遵從度和主觀遵從度衡量的是兩個層面的概念,客觀遵從度高不代表主觀遵從度就一定也高。納稅人只有同時具有高的客觀遵從度和高的主觀遵從度,我們才能說納稅人具有真正高的稅收遵從度。主觀稅收遵從度的測算可通過用STC(主觀稅收遵從度)評價指標體系所構建的層次分析模型得到。其中,STC表示主觀稅收遵從度,A~N分別代表選取的各種指標,Ai~Ni分別代表所選指標中各個備選答案的分值,ai~ni是所選各個指標的權重,k是各個指標備選答案的個數。關鍵影響因素及其指標的選取可根據區域實際情況結合理論研究采用層次分析模型對區域納稅人稅收遵從行為進行多因素分析,篩選關鍵變量,進而設計科學的調查問卷對STC進行有效評估。

    表1STC(主觀稅收遵從度)評價指標體系表

    根據層次分析法,結合已建立的STC評價指標體系,構建STC評價模型。層次分析法是一種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決策分析方法。將STC評價問題分成3個層次,將每個層次按類進行評價,最后再對評價結果進行層次間的綜合評價。設要素層因素集為(A......N),指標層因素集為(A1,A2......Ak),……,(N1,N2......Nk)。

    三、提高稅收遵從的基本思路

    (1)保持最低限度的稅收遵從收益的政策選擇。從稅收遵從收益的構成看,相當部分是有必要給予納稅人的,或者說是不可避免的。首先,以稅前扣除收益來說,合法的稅收遵從成本無疑應當允許在所得稅前扣除。其次,從現金流量收益來看,在納稅人取得應稅收入后,為了使其有必要的時間核算和準備申報,也應當給予必要的準備時間,納稅人在這段時間內所獲得的現金流量收益(換句話說是政府在這段時間內的現金流量損失)是不可避免的。因此,應當進一步調整納稅申報期和提高企業所得稅的預繳比例。(2)最優處罰率的確定與稅務罰則。最優處罰率的確定應當與違法行為被查獲的概率相適應。如果違法行為被發現的概率高,則處罰率可降低;反之,則要提高處罰率。提高那些目前法定處罰偏輕的違法行為的處罰標準,同時進一步細化稅收罰則,最大程度地確保稅收罰則的具體性和確定性,最大程度地限制處罰的自由裁量權。對于目前我國稅收罰則中模棱兩可的條款的條款也必須予以明確,特別是對于那些可以實施也可以不實施的處罰,究竟在什么情況下可以實施,應當予以明確。(3)新一輪稅制改革稅制設計與稅收遵從。在稅收立法方面:首先,更新稅法理論,樹立保護納稅人權利、強化國家義務的稅收新觀念。納稅人權利是指納稅人在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時,得到的或應當得到的法律確認、保障與承諾。其次,適時制定稅收基本法。稅收基本法是稅收領域的根本大法,它是統領稅收實體法、程序法等稅法的母法,是對所有稅收活動的法律規范。稅收基本法應圍繞處理稅收立法、執法和司法三大類稅收活動中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作出法律規范。再次,完善稅收實體法。雖然稅收法規具有與法律同等的效力,但從實際情況來看,這種有稅無法的狀況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稅收的強制性,故國家應盡快將一些可以預見長期適用的稅種完成立法程序。最后,修訂稅收程序法。(4)完善以計算機為依托的管理監控系統。在整個監控系統的建立過程中,必須正確處理常規管理與重點監控的關系。要建立比較完善的稅收管理員制度,明確管理職責,規范管理行為,強化對稅源的管理。

    參考文獻

    [1]劉東洲.《從新制度經濟學角度看稅收遵從問題》.稅收研究.2008(7):75~77

    第6篇:國際稅收的問題范文

    關鍵詞:財政稅收 問題 應對措施

    財政稅收是我國財政收入其最重要和做主要的來源,我國是發展中國家,正需要財政稅收來平衡貧富上的差距,使之來調節居民收入。當前我國的稅收存在問題,所以我們就來討論一下,如何解決這些問題。

    一、了解財政稅收存在的重要性

    (一)國家的產生就意味著財政的產生,密不可分

    財政最主要的目的是對社會公共需要的滿足,然而,財政還有其特有的職能,具有調配、分配、穩定經濟的職能。合理的調配能夠對社會的經濟效益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分配則是經濟與社會的公平分配。穩定經濟則是對穩定社會平衡收支,對總供給的社會穩定起到一定的作用。同時對社會的總需求有一定穩定的目的。

    (二)稅收包括稅制和體系

    它是征稅的依據以及需要遵循的規范,它是財政的基礎,它在我們國家是不可缺少的,它關系著我國的經濟以及社會建設,對我國的經濟建設必不可少的,他是社會建設的基礎,沒有了稅收哪里來的建設,而這建設又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是非常重要的。然而稅收制度的完成是需要法律的參與的,是在法律的基礎上完成的。

    (三)財政稅收是建設我國財政稅的重要環節,也可以稱之為最關鍵的組成部分

    財政稅收對于我國市場經濟有很行之有效的調節作用,提高財政稅收的征集管理水平,這也在一定程度上對市場經濟有著極其重要的作用。也這會讓我國的經濟得到平衡。因此,財政稅收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要想提高財政稅收的水平就少不了工作人員的熱心的工作,需要足夠的熱情來對待其征管,這是一個必要的條件。它作為財政稅收的基礎環節。能夠更好的確保財政稅收的完成任務。

    二、我國財政稅收所存在的一些問題

    (一)納稅手續繁雜,重復的現象比較嚴重

    我國對于財政稅收是相當重視的,但是也因為這重視,導致其不斷的改革,就出現其機構出現繁雜、重復的現象。雖然在改革的過程當中都是又新的東西出現,但是,若是一個納稅人是在國地稅的同時管理的范圍之內,這時納稅人就要有兩個納稅機關了,這就意味著他要去兩個納稅的機構辦理兩次手續,當然就要走兩個程序,然而這不僅僅是過程繁雜了,也會給納稅人加大了負擔以及成本。這給納稅人帶來不必要的麻煩。同時管理人員也會相應的增加,對國家上也加大了不必要的負擔。

    (二)偷稅漏稅的現象

    目前,偷稅漏稅的現象尤為嚴重,在基層上就有許多的不法分子偽造一些增值稅的特用的發票,這會在一定程度上助長偷稅漏稅的現象。導致實際的稅收和名義上的稅收有很大的差別。偷稅漏稅的現象不只是表面上的稅收減少的問題,同時還是將我國的經濟的統計失去其準確性。沒有其可靠的依據來表明國民的經濟了。

    (三)我國財政稅收制度具有不完整

    稅收設置沒有完善具有不完整性,稅收體制當中沒有對調節資源對其有用的并沒有建立。對于改善環境污染以及浪費資源的現象,都沒有設立其稅種,假如提出這些稅種會更加的讓人們有所意識到期重要環境以及資源的重要性。而且我國的稅收的稅制是有一些缺陷的,主要是我國以間接稅為主的,其過程是很復雜的,并且計算也和繁雜,沒有與國民的收入相配合,當然其作用就不能充分的發揮出來,而我國的直接稅則是出于初步階段,其影響自然也就沒有間接稅廣泛。

    (四)稅收質量不斷下降,加大了其成本的提高

    我國稅收的質量在不斷的下降,據統計,我國每年在稅收犯罪這一事件上就達到上萬起。一般情況下稅收的成本高就代表稅收的效率低,據統計,我國從1994年開始稅收的收入由原來的3%降低到2%,且在這之后還在不斷的下降,這就說明我國稅收的質量在不斷的降低,就導致我國的成本加大了,這種種表明問題在不斷的變嚴重。對于稅收的征管模式在不斷的改革與創新,但是仍然沒有較高的效率。

    三、我國財政稅收所存在的問題的改革措施

    (一)對于手續的復雜性進行解決

    為了更好的解決國地稅的繁雜的問題,應該將兩個合理的進行融合、綜合的利用,建立簡單的機構,從而實現減少一步中間環節,剩去了不少環節,也為納稅人建立了切身的利益,因為這不僅是減少了手續的問題還對納稅的成本也減少了。這是對最廣大的人民群眾最實際的利益。

    (二)對會計的核算要有明確的制度。嚴禁弄虛作假現象的出現

    對于基層,對其明細賬的重視,將會計核算落實到收核的最起點。這對基層是行之有效的,但是對于企業單位的假賬現象,就要加大嚴懲了,指定比較嚴厲的會計核算的制度,列出獎罰的制度,從側面嚴打這種現象。

    (三)對于其局限性應盡量的將之完整

    應針對我國的發展觀來制定財政稅收的制度。我國主要是間接的收稅,所以我國應該加大直接稅,對分稅和直接稅要合理的安排。必要的時候加以改革。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對我國稅收的局限性加以完整。合理的分配地方和省的稅收。從而進一步的促進我國經濟上的發展。

    (四)采取獎懲的制度來提高稅收的質量

    獎懲的制度會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人們人的積極性,也會對工作人員對待工作也會認真、負責產生積極的作用,能夠提高稅收的效率,但是有獎也同樣有懲罰。有些不干實事的員工就應給一些警告,或是懲罰,若是有較嚴重的就將其辭退。這種制度會對不良的分氣有一定的作用,這會從根本上來提高稅收質量的。也會將稅收的成本降低。從而從根本上解決人們的消極性,對辦事效率有一個更好的提升,從而降低稅收的成本,也是一個行之有效的方法。

    四、結束語

    所以對待財政稅收當中所存在的問題,國家一定要有所重視。針對財政稅收當中所存在的問題一一解答,以上只是對我國財政稅收的一點意見,以便更好的實現財政稅收。最終能夠實現我國財政稅收更加順利的進行,希望對我國有的經濟發展有著較好的意義。

    參考文獻:

    [1]王志華.當前我國地區財政稅收政策分析[J].知識經濟,2010,10

    第7篇:國際稅收的問題范文

    耕地占用稅是烏魯木齊市地方稅稅種之一已經開征多年,耕地占用稅征收工作具有征收基數大和一次性征收的特點,強化耕地占用稅稅源管理,有助于公平稅負、鼓勵平等競爭,培植新稅源,今后將成為烏魯木齊市地方財政收入和稅源增長的一個重要增長點,烏市地稅稽查局2013年第4季度耕地占用稅核實、清欠工作中遇到的實際問題,就對如何強化耕地占用稅稅收征管談一點看法和建議。

    2013年第4季度,烏市地稅稽查局按照烏市地方稅務局的統一部署,對烏魯木齊市所管轄的67戶企事業單位耕地占用稅進行了核實清繳,經核實應補稅款為19,981萬元,已入庫7,502萬元,尚欠12,479萬元。

    一、耕地占用稅存在的問題

    ㈠耕地占用稅新開工手續不全的建設項目管理難度較大,耕地占用稅征管過程中,由于占地行為大多數未取得批準手續,土地占用手續不能及時審批,對占地面積等無法準確確認,影響了計稅,造成稅款不能及時入庫。如:新疆某塑膠制品有限公司、新疆某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某生物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等納稅單位。

    ㈡建設單位的機構所在地在異地,建設單位的資金支付均在異地,造成征收管理難度極大,給當地稅務機關的日常管理、清繳欠稅及強制執行都帶來相當大的難度,尤其是異地催繳,加大了稅收的征收成本。如:喀什行署駐烏辦事處、多晶硅等納稅單位。

    ㈢對于行政事業單位取得的土地,因當時沒有將耕地占用稅這塊稅金納入或完全納入資金預算上報財政等部門審批,造成納稅單位以沒有資金來源為借口拖延或不予繳納耕地占用稅,尤其是20__年以前就動工但審批手續在20__年以后才審批下來的工程,因耕地占用稅新法與舊法在征稅范圍和單位稅額上差別很大,造成納稅單位的預算資金缺口,形成難以清繳的欠稅。如:兵團機構事務管理局、自治區機關事務管理局等納稅單位。

    ㈣有些工程根本就不辦理國土部門的審批手續,僅辦理占用林地批準書,在確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上、計稅依據與稅法規定的納稅義務時間相抵觸,造成管理難度加大。如:新建升晟股份有限公司、陽光恒昌(新建)地產有限責任公司等納稅單位。

    ㈤因耕地占用稅是地稅部門從以前的財政農稅部門移交過來的稅種。雖然近年開征后在征收管理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因缺乏充足的征管經驗,稽查人員在清欠過程中也是邊干邊學,耕地占用稅業務知識和征管經驗有待提高。

    二、加強耕地占用稅征收管理工作的建議

    ㈠完善稅收征管 征收管理局主動與占用耕地企業聯系,及時登記造冊。在獲得國土、草原、林業部門批準占用耕地、草地、林地的批文后,為確保耕地占用稅及時、足額入庫,及時與有耕地占用行為的企業進行聯系,對應納耕地占用稅數額較大或由于新舊政策計稅依據不同,造成企業超出預算、資金周轉困難或在籌建期的企業一時無力繳納的這一實際情況,要求企業做出分批繳納稅款計劃,并及時進行催繳保證稅款足額入庫。

    ㈡抓住重點稅源,不放零散稅源。落實管理員制度,實行項目追蹤管理,定期清漏,及時了解大型工程招標、立項、審批、開工情況,及時準確了解重點工程項目占用土地情況及占用土地的性質,督促納稅人及時辦理耕地占用稅事宜。對零散耕地占用稅難以控管的實際情況,及時與國土部門簽訂代征協議,有國土部門代征,可以起到抓大不放小的作用,對財務核算、財務制度健全的單位實行的是納稅人自行上門申報的方式進行征收。

    ㈢加強減免稅審核把關,努力做到應收盡收。對耕地占用單位上報的耕地占用稅減免申請,進行層層審核把關,派專人實地落實情況,根據有關規定嚴格落實是否符合耕地占用稅減免條件,嚴格按照稅法規定操作,努力做到稅源向稅收的轉化。

    ㈣加強政府部門協作配合,建立政府部門間信息傳遞制度。與國土、林業、草原、城建等部門進行信息互換,及時采集信息,準確和科學的掌握情況,做到了嚴格落實政策規定,實現耕地占用稅源頭控管。一是各部門設立聯絡員,具體負責各類信息的收集、傳遞、匯總和分析,以保證此項工作的正常化;二是不定期召開聯絡會議,通報、交流工作情況,增進溝通,完善協作制度。通過以上耕地占用稅治稅工作的開展,進一步拓寬稅源控管渠道,豐富稅源控管手段,延長稅收征管鏈條,為發揮稅收職能開辟更寬廣有效的空間,稅源監控、堵塞漏洞等舉措及其力度,實現耕地占用稅稅收精細化管理和稅收收入的及時入庫。

    ㈤強化對部門工作協作。一是工程項目開工前,施工單位在辦理開工、放線等手續時,建設管理部門應要求及時將實際占地面積、占用土地性質等數據的傳遞工作,否則不予辦理;二是工程項目竣工驗收,驗收部門應依據施工單位出具的稅務機關稅收完稅證明(包括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 》有關規定占用耕地的納稅人出具耕地占用稅完稅證明),方可預以驗收;三是建設項目審批,與縣發改部門密切聯系,對新立項的項目建設、發改委立項批復,應及時向稅務機關傳遞批復項目基本情況、占用耕地情況,便于稅務部門及時、全面及時掌握工程項目基本情況和工程實際占用土地面積;四是國土資源及房管部門在辦理土地使用證、房產證時,對耕地

    第8篇:國際稅收的問題范文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機動車車輛稅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79號)下發后,一些地區提出,為便于基層稅務機關操作,要求總局對主管稅務機關代碼戳記的樣式、大小、加蓋位置、執行時間等具體問題作出規定?,F補充通知如下:

    一、代碼戳記內容及規格?

    (一)代碼戳記內容為:CTAIS版本“金稅三期”規定的9位代碼;?

    (二)代碼戳記規格為:長45mm,寬10mm條形印章。?

    二、代碼戳記加蓋位置?

    (一)對于使用非機打版統一發票的地區,主管稅務機關應在銷售《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以下簡稱統一發票)時,將代碼戳記加蓋在統一發票報稅聯(第五聯)的“備注”欄內。?

    (二)對于使用機打版統一發票的地區,主管稅務機關應提供設置打印代碼的程序,由車輛經銷商或直接銷售車輛的機動車生產企業(以下簡稱開票企業)自行在統一發票“備注”欄打印代碼戳記。?

    三、代碼戳記加蓋時間?

    第9篇:國際稅收的問題范文

    [關鍵詞] 稅收司法 獨立性 稅收司法保障

    司法,本質上是一種法的適用行為,一般是指國家司法機關按照法律規定的職權范圍和程序,行使國家司法權,具體的依照法律規定處理各種案件的活動。國家司法機關行使司法權的目的在于維護國家法律權威,落實立法意圖和目的,排除法律運行中存在的障礙。按照我國司法機制對于司法機關職能分工的劃分規定,刑事司法權的國家機構存在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司法機關包括行使國家審判權、檢查及法律監督權利和司法行政管理權力的國家機構,即法院、檢察院和司法行政機關。狹義的司法機關僅指國家審判機關,即人民法院。由于稅收司法的本身特性,本文中的司法機關采狹義概念,即司法權僅限于國家審判權,司法機關也僅指人民法院。

    世貿組織原則上要求各成員方必須建立起健全完善的稅收法律體系,增加稅收征管與稽查的透明度,同時對我國稅務機關的行政執法能力和普通民眾納稅意識的培養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可以說,如果不對中國現有的稅收司法運作機制進行改革,中國的稅收司法現狀必然無法適應經濟全球化的需要,在WTO協議框架內非但不能起到促進中國改革與開放的作用,反而會妨礙中國進一步融入世界經濟體系。面對如此嚴峻的現實情況,中國應當從建立健全稅收法律體系入手,首先,規范行政機關的稅收執法行為,轉變稅務機關的執法理念,深化整個稅務征管體制的改革。其次,要努力培養大眾的納稅意識,尊重普通民眾的納稅知情權,提高納稅人自覺遵從稅法的程度,保證國家稅收的穩定增加,為國家構建和諧社會的宏大戰略提供財政上的有力支持。

    綜合考察我國稅收司法多年的運行情況,其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稅收司法缺乏獨立性,稅收司法機關受制約程度過高

    人民法院的獨立審判權是在我國憲法中有明確規定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手段干擾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中國的國有企業人員多,攤子大,經營效率比較低是一個長久以來一直存在的問題,同時國有企業的正常經營和運轉對于地方政府維護安定團結的局面有著特殊重要的意義,所以在很多牽涉到國有企業,特別是大中型國有企業的偷漏稅案件上,各級行政機關往往會以國有企業歷史負擔重,生存能力差,需要“特殊保護”作為理由替偷漏稅國有企業向法院說情。

    二、稅收行政權力過大,行政權力行使的程序和范圍存在諸多的不合理性

    現實中稅務機關權力過大,對比各種納稅人,稅務機關的強勢地位過于明顯,整個稅收征管程序隨意性較大,稅收行政權被濫用的情況普遍存在,具體表現在:

    1.稅務機關掌握過多的行政權力,行使程序不符合法律規定。稅務機關擁有稅收征管權,客觀上有多征稅的沖動,為了保證自身征稅任務的完成,稅務機關對于很多涉及偷稅、漏稅、騙稅的刑事案件也都通過補繳稅款和處以罰款的形式結案。另外,由于稅務機關對司法審判本身的預期不足,或者處于行政權不愿讓位于司法權的想法,在許多案件的處理中甚至與納稅人討價還價,以和解的方式代替國家法律的權威結論,這極大地沖擊了國家稅收的整體利益,也在世界上給中國的稅收制度留下了彈性大、可操作性強的不佳印象。

    2.納稅人利益雖然經常受到稅收行政權濫用的侵害,但卻很少有納稅人采取法律手段維護自身利益。雖然我國法律規定了納稅人面對稅務行政權力濫用的司法救濟手段,但實踐中當納稅人權益受到侵害時,卻很少有對稅務行政決定提訟的情況,大多數納稅人選擇忍氣吞聲,放棄了自身的合法的司法救濟權利。

    三、稅收司法制度建設缺乏合格人才,人員質量制約稅收法治建設進程

    中國經濟目前已經成為世界第四大經濟體,經濟總量的大幅度增加伴隨著經濟成分的日益復雜。中國入世后受到全球經濟影響越來越大的現實情況也導致納稅人進行偷稅、漏稅、騙稅和抗稅的手段越來越多,并且越來越帶有國際化的特點。納稅人的涉稅違法行為應景由傳統情況逐漸向高度智能化、高度隱蔽化的新方向發展;納稅人對國家稅收法律的研究也達到了前所未有的細致程度,各種利用法律漏洞進行逃避稅的現象層出不窮。要解決當前稅收司法領域的人員素質問題,必須從問題的源頭入手,下大力氣培養加強稅收司法人員的專業水平和綜合素質,要舍得投入大量成本對稅收司法人員的法律、經濟、財會知識水平進行培訓提高,并且鼓勵辦案人員在實踐中學習,通過具體稅務案件的偵辦來提高自身的業務水平。同時,建立健全獎懲機制,樹立努力學習,刻苦鉆研專業業務的稅收司法人員的榜樣,懲戒不求上進,不注意提高專業素質,胡亂辦案的稅收司法人員反面典型。

    四、稅收法律的規定存在某些不明晰不明確的問題,在實踐中客觀上導致了稅收司法的困難

    首先,關于稅收代位權的規定存在一定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解釋》規定:“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券的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边@一規定對于一般處于平等受償地位的債權沒有問題,但由于我國法律規定了稅收優先權,所以當代位權的債權人是稅務機關時,就有可能出現疑問:如果涉稅案件中的納稅人的其他債權人限于稅務機關提起地位權訴訟,那么稅務機關是否還可以行使代位權?如果行使代位權,但納稅人資產不足以清繳稅款又如何處理?

    其次,稅收優先權在行使過程中存在諸多問題:(1)稅收優先權實踐操作上存在困難。主要問題是欠繳稅款的納稅義務人有意逃避稅收,在稅務機關實際進行征稅前,突擊清償各類無擔保債權或者實踐上發生在后的抵押權、債權,導致稅款不能或者不能足額征收。在這種情況下,稅務機關通過何種手段行使稅收優先權,保護國家的稅收權益,我國現有的法律尚沒有明確的可操作的規定。(2)稅收優先權能否在人民法院已經采取保全措施的財產上行使?保全措施的效力能否排除優先權,徹底凍結財產?如果可以行使稅收優先權,那么稅務機關稅收優先權的行使應當遵循怎樣的程序,稅務機關與法院之間的關系應該如何協調?法律對于這些問題均沒有明確的規定。(3)擔保物權設定在后的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的權利人占有或者控制著的納稅人的財產,稅務機關能否采取行政措施來對該財產行使稅收優先權,用這些財產沖抵稅款?針對擔保物權權利人控制的財產行使稅收優先權時,應當遵循什么樣的程序?

    五、稅收司法操作上存在著受案范圍過窄的問題,稅收司法權面臨著稅收行政權的蠶食

    我國目前為止構建的稅收體系中,司法救濟是納稅人權益的重要保障,可以是納稅人在權益受到國家稅務機關不法侵害時得到國家公權力的救濟。但目前《行政訴訟法》對于稅收司法權的受案范圍規定過窄,嚴重妨礙了納稅人在權利受到侵害市區的司法救濟權利的行使。《行政訴訟法》規定法院只能審查稅收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不能審查其合理性;基于此,也否認了法院對于具體稅收行政行為所依據的合憲性的審查權力。

    六、稅收司法機構組織上存在不合理性,沒有體現稅收案件專業性強的特點

    稅收司法因為涉及的領域多,各種專業知識都摻雜其中,因此對審判人員的專業水平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一般法官如果沒有經過專門的訓練,很難適應涉稅案件審判的需要。有人提出,仿照海事法院、鐵路法院的先例,設立專門的自成體系的稅務法院。這樣固然可以保證稅務案件審理的專業性,但目前恐怕還不適合我國經濟發展和國家機關組織的現實情況。原因在于:首先,海事法院和鐵路法院涉及的社會經濟領域屬于局部性,而不是全局性,稅案除了具有專業性強的特點外,還具有與老百姓日常生活關系緊密的特點,設立專門的稅務法院不符合稅務案件牽涉面廣,與每個人生活息息相關的特點。其次,如果在現行體制內架設本身自成體系的稅務法院,將涉及現有司法體制和行政體制的巨大變動,會出現稅務法院與現行法院之間的關系、稅務法院與稅收行政機關之間的關系如何協調等問題。再次,設立稅務法院還必須考慮到財政保障的問題。設立專門的稅務法院,以及與之配套的稅務檢察院,將會在全國范圍內增加大量需要財政供養的機構和人員,雖然目前我國財政收入伴隨著經濟增長有了大幅度的提高,但如此多數量的機構和人員需要供養還是會對各級財政構成不小的壓力。

    中國已經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必須以國際通行標準要求中國的稅務司法機構,要建立專門的稅務司法保障組織,作為稅收司法保障制度充分、有效發揮作用的保證。經濟全球化浪潮已經將中國和世界緊密聯系在一起,中國的大門打開后,外國跨國公司大量資本的涌入和國際貨物服務貿易的迅速發展,使得市場競爭日趨激烈,與稅收有關的爭議和訴訟也將日益增多,這就需要我國創造一個公正透明的稅收司法制度,維護稅收征管雙方的權益,保障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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