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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植物保護專業;卓越農藝師;培養模式;研究
引言
對植物保護專業實踐教學體系的改革和實踐,激發了學生對該專業的學習興趣,增強了學生的實踐能力、自學能力和創新能力,培養了學生的團隊合作精神,也使學生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得到提高;學生就業率逐年提高,受到學生和用人單位的充分肯定,對具有較強實踐創新能力、高素質植物保護專業人才的培養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
1植物保護專業卓越農藝師培養現狀
1.1師資隊伍素質有待提升
一是教學內容和教學方法陳舊,照本宣科的填鴨式教學依然是當前教師授課的主要方式,對學生沒有太大的吸引力,不利于創新式復合型人才的培養;二是教學改革功利化、形式化,教師進行教材立項、教育課題及精品課建設等大多是出于對評職晉級的要求,缺少踏踏實實的研究,難以真正提高教學效果。此外,青年教師實踐能力相對薄弱,也是制約卓越農藝師培養的一個要素。植物保護專業多數課程的講授必須緊密結合農業生產過程,而多數青年老師沒有經過嚴格的實踐技能培訓,參加生產實踐的機會和時間也比較少,所以缺乏實踐經驗,授課內容通常不能與生產實際有效結合,滿足不了卓越農業人才培養的需要。
1.2專業人才培養目標和教學計劃不能協調統一
植物保護專業的培養目標要求畢業生要具備植物保護學科的基本理論、基本知識和基本技能,能在農業及其他相關部門從事植物保護工作的技術與設計、推廣與開發、經營與管理、教學與科研等工作的高級科學技術人才,這就要求畢業生要能勝任與植物保護專業相關的四個方面的工作,這四個方面也可以說代表了四種類型的能力。但學生由于個體之間的差異和不同的個性,很少有人在四個方面都能得到很好的發展,不同的學生應有不同的發展方向和學習重點。而實際上同樣的人才培養模式、教學計劃則導致學生共性較多,沒有個性,缺乏對相關專業的了解,知識面狹窄,缺乏學科交叉知識。培養規格與教學計劃不能滿足人才培養目標的要求,形成了專業人才培養目標、人才培養規格和教學計劃不相一致甚至背離的情況,致使制訂的教學計劃不合理、不科學,不能起到培養本專業合格人才的目的,這一切導致這一復合型多層次多類型的培養目標難以實現。
1.3實踐教學內容滯后,基地建設薄弱
第一,實驗室條件落后。經費不足是很多學校實驗教學面臨的具體問題,造成人均儀器設備擁有量較低,更新速度較慢或多年沒有更新,儀器設備老化且不能滿足實驗教學分組的要求,只能通過演示實驗來完成教學過程,導致實驗內容無法更新,綜合性、設計性實驗內容少,創新性實驗匱乏,培養的學生動手能力和創新能力差;第二,實習基地偏少偏小,實習經費不足。校內實習基地面積小,投入不足,配套設施不完備,配套服務不健全,根本不能展示現代農業的整體狀況,學生實習效果差;校外實習基地少,或者檔次水平低,不能滿足實習學生人數和質量的需求;實習經費不足,實習費用還是執行多年前的標準,導致實習內容和實習時間不得不壓縮。
2植物保護專業卓越農藝師培養模式研究
2.1加強師資隊伍建設
第一,加大教學改革力度,全面歷練和提升教師的綜合素質。目前國家大力提倡創新型及復合型人才的培養,與其相應的課程、教材建設及教學方法的改革也必須深入探索。為了全面提高教學水平和人才培養質量,作為教育事業核心要素的教師就必須積極投入到課程、教材及教法的改革實踐中,結合現代農業發展的方向和需求,在教學的各個環節中與時俱進,加強歷練。通過集體備課、定期研討等方式,進行優勢互補,全面提升教師的整體素質,打造優秀的教學團隊;第二,注重培養青年教師的實踐能力。除了通過各種方式對青年教師進行培養和提高外,在培養卓越農業人才的特殊要求下,必須著重培養青年教師生產實踐能力。給予青年教師更多參加生產實踐工作的機會;發揮老教師傳、幫、帶作用,引導和鼓勵青年教師參加生產實踐過程;建立學校與農業生產單位在科研、人才培養方面的聯合培養機制,選派青年教師到生產一線參加生產實踐工作。
2.2優化卓越農藝師人才培養方案
2.2.1人才培養方案的比較與分析
在制訂人才培養方案前,通過各種方法搜集國內外現有的本專業人才培養方案,結合歷史和現狀對這些培養方案進行橫向、縱向、國內、國外比較與分析,總結出現階段、符合國內外本專業卓越農業人才培養的總體要求和符合本地區域特點和卓越人才的具體要求,形成人才培養方案的核心內容,繼而形成人才培養目標和教學計劃。
2.2.2人才培養方案制訂的基本程序
人才培養方案制定應遵循以下幾個程序,即由系主任、專業負責人組成的專業建設領導小組制訂人才培養方案本專業全體教師討論、修改征求用人單位、學校教學管理部門、其他院校同行專家、畢業生意見和建議方案修改、完善提交學院教學指導委員會審議方案修改、完善提交學校審批方案執行。
2.3加強實驗室和實習基地建設
首先,積極改善實驗教學條件,整合校內實驗室資源,加強公共實驗中心的建設,建立資源共享機制;增加實驗經費的投入,物價上漲,適當提高原有學生實驗經費標準。此外,建設完善的農科教結合實踐教學基地是多元化實踐教學平臺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也是卓越農業人才培養的最關鍵環節。鼓勵學校、學院與相關企事業單位建立長期合作關系,把科研、教學和人才培養緊密結合起來,利用這些單位的良好條件完成學生的實踐教學任務,培養學生實踐能力。
結束語
卓越農藝師的培養是一個長期探索的過程,高等農業院校植物保護專業在進行卓越農藝師人才培養時面臨著很多的問題,需要國家、社會和學校根據農業經濟的發展和技術進步的需求來不斷地加以調整和完善。
參考文獻
1、非物質文化遺產是珍貴的、具有重要價值的文化信息資源,也是歷史的真實見證。保護和利用好非物質文化遺產,對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實現可持續的經濟、文化全面協調發展意義重大。隨著全球化趨勢的加強和現代化進程的加快,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生存狀況受到了比較大的沖擊,所以加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已經是刻不容緩。
2、非物質文化遺產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和文化空間。非物質文化遺產既是歷史發展的見證,又是珍貴的、具有重要價值的文化資源。我國各族人民在長期生產生活實踐中創造的豐富多彩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中華民族智慧與文明的結晶,是連結民族情感的紐帶和維系國家統一的基礎。保護和利用好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對落實科學發展觀,實現經濟社會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3、非物質文化遺產與物質文化遺產共同承載著人類社會的文明,是世界文化多樣性的體現。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所蘊含的中華民族特有的精神價值、思維方式、想象力和文化意識,是維護我國文化身份和文化主權的基本依據。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不僅是國家和民族發展的需要,也是國際社會文明對話和人類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必然要求。
4、隨著全球化趨勢的加強和現代化進程的加快,我國的文化生態發生了巨大變化,非物質文化遺產受到越來越大的沖擊。一些依靠口授和行為傳承的文化遺產正在不斷消失,許多傳統技藝瀕臨消亡,大量有歷史、文化價值的珍貴實物與資料遭到毀棄或流失境外,隨意濫用、過度開發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現象時有發生。加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已經刻不容緩。
(來源:文章屋網 )
【關鍵詞】非物質文化遺產;高校;音樂教育;傳承
中圖分類號:G64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7-0125(2015)11-0201-01
加強對音樂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研究,不僅需要社會各界的關注,更需要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納入到高校的音樂教學體系中,在教學過程中,加入音樂文化遺產的相關內容,使當代大學生在學習中增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認知,培養學生對自己家鄉的音樂文化遺產的保護意識,將有助于我省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長久保護,并不斷進行傳承。
一、高校音樂教育能有效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
高校音樂教育在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過程中有著無可比擬的優勢和不可估量的作用。首先,高校經過多年的建設,具有大量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的文字、音樂、圖像等資料,能夠使學生從各個方面了解認識非物質音樂文化遺產;其次,高校是學識淵博的學者的聚集地,擁有雄厚的師資力量,可以講授各種音樂形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還可共同協作,組建科研團隊,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各方面的調研;再次,高校所培養的大學生具有較高的文化層次,同時還掌握一定的音樂理論知識,對事物的理解能力較強,加之對本專業的喜愛,因此有助于開展傳統民族民間音樂教育,喚起當代大學生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意識。同時,大學校園不僅是一個文化載體,也是一個社會化的場所,學生擁有較多的實踐機會,可組織參加各種與音樂有關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活動,認識獨特的民間藝術,領略其中的藝術價值,對于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一定的推動作用。
二、阻礙非遺在高校音樂教育中發展傳承的因素
筆者通過訪談、問卷調查、查找資料等方式對河北省近十所高校進行調研,較為全面地了解了非物質文化遺產在高校音樂教育中的傳承情況,并對其問題進行分析。
首先,從當代大學生的興趣來看,大學生最喜歡流行音樂,從幾年前的“超級女聲”到“快樂男聲”,再到現在的“中國好聲音”,備受當代大學生喜愛,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民族民間傳統音樂卻極少融入到學生的生活中。
其次,傳統的民族民間音樂課程在高校音樂教育中缺少重視。高校的音樂教育雖然在向更專業化的方向前進,卻忽視了中華民族本土的音樂文化,傳統的民族民間音樂在漸漸消失。因此,弘揚民族音樂文化,使非物質文化遺產在高校音樂教育中進行傳承勢在必行。
再次,教師業務水平仍不能駕馭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課程的傳授。目前,河北各高校音樂專業的師資隊伍較雄厚,教師的專業水平較高,且具有豐富的教學經驗,但具有傳授非物質文化遺產音樂專業課程能力的教師仍很匱乏。
三、在高校音樂教育中傳承非遺的意見與建議
(一)配備高水平的師資隊伍。由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專業知識種類繁多且地域性強,學校應選拔優秀教師,鼓勵其外出學習進修,并要求其積極參加專業院校和社會中舉辦的相關課程培訓,積累相關的文化遺產知識,迅速提升相關的專業技能和教授能力。
(二)精心挑選,組建適宜的教學材料。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種類繁多,地域性強,可供課堂教學選用的教學資料可謂琳瑯滿目。各高校可根據本校所處的地理環境,選取適宜的教學材料,在為學生學習專業課程提供充足的音響材料的同時,也為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三)呈現出靈活多樣的教學形式。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音樂形式種類繁多,內容豐富,因此在教學形式上可以采用靈活多樣的模式,以便與教學內容相符,收到良好的教學效果。
“講授”“講座”等方式可以作為學生學習“非遺”內容的基礎形式,教師通過講解基本知識內容,表演相關的音樂作品,使學生認知并記憶。
“觀摩表演”是一個有效連接兩個學習過程的教學形式。首先學生通過觀摩民間藝人的現場表演,學習表演者的表演形式、動作要領等,并與表演者交流、請教學習,獲得直接的體驗。
總之,非物質文化遺產積淀了人類歷史文明的智慧結晶,是我們民族的文化魂寶。高校音樂教育開設非物質文化遺產課程勢在必行,作為一名高校教師,傳承優秀民族民間音樂作品的使命是責無旁貸的。我們會不懈努力,在今后的教學實踐中尋找、總結更多、更好的傳承經驗。
參考文獻:
[1]裴培.當代城市社區音樂文化研究――許昌市城市社區音樂活動的音樂社會學考察[D].北京:中國藝術研究院,2005.
關鍵詞: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發展
中圖分類號:G1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5312(2014)26-0200-01
非物質文化遺產又稱口頭或無形遺產,指的是各種以非物質形態存在的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世代相承的傳統文化表現形式。非物質文化遺產是相對于有形遺產即可傳承的物質遺產而言,其強調以人為核心的技藝、經驗、精神,具有濃厚的活態流變特點。主要包括民間信仰、文學、音樂、舞蹈、美術、戲曲、曲藝、雜技、手工技藝、生產商貿習俗、人生禮俗、歲時節令、傳統體育競技和醫藥等。根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定義:非物質文化遺產,指被各社區、群體,有時是個人,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社會實踐、觀念表述、表現形式、知識、技能以及相關的工具、實物、手工藝品和文化場所。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現狀
我國是一個歷史悠久的多民族的國家,燦爛的古代文明為中華民族留下了極其豐富的文化遺產。為了傳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的傳統文化,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建設,2011年我國出臺《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一直以來,在政府的主導,以及全社會的共同努力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取得了顯著成效。但是,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尤其是近年來,各地城鎮化建設進程的加快,非物質文化遺產生存環境漸趨惡化,非物質文化遺產流失情況相當嚴重,特別是一些依靠口頭傳授和行為傳承的傳統民間技藝正在不斷消失,許多有歷史、文化價值的珍貴實物與資料遭到毀棄。更甚者,濫用、過度開發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現象還時有發生。主要原因在于:一是各地政府在發展規劃中片面追求經濟增長,缺乏對文化發展重要性的認識,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宣傳上力度不夠,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所需的人力、物力、財力投入也相對偏低。二是時代不斷在進步,傳統的經濟形態和生產、生活方式日益改變,許多原有的與生活密切相關的物品、習俗逐漸退出社會生活,加之人民群眾自身在現代化進程中,缺乏對傳統文化傳承、發展的自覺意識,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和發展所需的群眾基礎日益薄弱。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重要意義
非物質文化遺產承載著人類社會的文明,是人類歷史的真實見證,具有非常重要的價值,而且較之物質文化遺產,其保護和傳承難度更大,一旦消失,即不可再生。我國各族人民在長期生產生活實踐中創造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中華民族智慧與文明的結晶,蘊含著中華民族特有的精神價值、思維方式、想象力和文化意識,不僅是連結民族情感的紐帶,而且是維護我國文化身份和文化的基本依據。保護和利用好非物質文化遺產,對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實現可持續的經濟、文化全面協調發展具有重大的意義。當前,我國正處于現代化進程不斷加快的社會轉型期,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生存狀況尤顯嚴峻,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已是刻不容緩。
三、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對策
(一)提高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認識
俗話說:“思想是行動的基礎”。要搞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必須要搞好相關知識的普及工作,創造保護、傳承、發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良好氛圍。一方面是要通過報刊、電視、網絡、廣播等各種媒介途徑廣泛地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重要性的知識宣傳,加強人民群眾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自覺意識,讓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成為一種社會共識;另一方面還要加強人民群眾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相關知識,促進非物質文化遺產得到更加及時、有效的保護。
(二)加大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投入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是一項長期、艱巨的工程,要堅持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方針,以及政府主導、社會參與、長遠規劃、分步實施的原則。一是在經濟社會發展規劃中,加大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比重,促進經濟、文化的同步發展。二是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所需的人力、物力、財力投入,確保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落到實處,促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和弘揚。
(三)搞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發展的關系
(華南理工大學 法學院,廣州 510006)
摘 要:隨著社會的發展,我國許多具有民族代表性的傳統藝術銷聲匿跡或被歷史的浪潮推向邊緣,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成為各個相關學科的研究熱點。本文是在探討非物質文化遺產概念和特征的基礎上,分析了現行的知識產權制度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可行性和制定障礙,并提出了自己的完善意見。
關鍵詞 :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產權;保護模式
中圖分類號:D923.4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000-8772(2014)25-0257-02
我國傳統文化豐富多彩,但隨著社會的發展,許多具有民族代表性的傳統藝術銷聲匿跡或被歷史的浪潮推向邊緣。保護傳統藝術刻不容緩。近年來,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成為各個相關學科的研究熱點。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概述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基本概念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概念首次出現的官方文件是1998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頒布的《人類口頭和非物質遺產代表作條例》,而真正明確詳細地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做定義的,是2003 年聯合國教科文組(UNESCO)通過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該公約第二條將“非物質文化遺產”定義為:“指被各群體、團體、有時為個人視為其文化遺產的各種實踐、表演、表現形式、知識和技能及其有關的工具、實物、工藝品和文化場所”。[1]其具體范圍包括:(1)口頭傳說和表述,包括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媒介的語言;(2)表演藝術;(3)社會風俗、禮儀、節慶;(4)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識和實踐;(5)傳統的手工藝技能。
我國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定義則出現在2005年國務院頒布的《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評定暫行辦法》中,其將“非物質文化遺產”定義為:非物質文化遺產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如民俗活動、表演藝術、傳統知識和技能,以及與之相關的器具、實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間。[2]
(二)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基本特征
由以上的概念我們可以概括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特征有:
一是非物質性。所謂“非物質性”,是指以滿足人們的精神生活需求為目的的精神生產這層涵義上的非物質性,其偏重于以非物質形態存在的精神領域的創造活動及其結晶。
二是傳承性。非物質文化并不是在相對較短的時間內所能創造的,它的完成和完善是需要幾代人,甚至是幾十代人的原始創造,或者是同一時代許多人共同創作而成, 加之后來的努力和改進, 才能達到今天極具飽滿和精華的技術狀態。
三是民族性。民族是“人們在歷史上形成的有共同語言、共同地域、共同經濟生活以及表現于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質的穩定的共同體”。[3]越是民族的,越是世界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一個重要特性是其民族性,它是一種通過某個民族不斷模仿而進行的非個人的、連續的、緩慢的創造活動而產生的結果。
四是公權與私權兼有。非物質文化遺產與知識產權都有著相似的無形性,而且都是智力勞動成果,而知識產權則是私權。由于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民族性,這些民俗、傳統常常表現為該民族所獨有,是一種群體性、地域性特征很明顯的“公有領域”,但這也可以將其看作是一種“集體私權”。[4]
二、現行的知識產權制度與非物質文化遺產
(一)知識產權制度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正當性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人類智力活動的產物,其本質是信息,是知識產權的客體。從某種程度上講,客體決定保護模式,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模式取決于非物質文化遺產自身的法律屬性。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傳承性、無形性,是知識財產的一種。就工藝品而言,古代匠人制作的工藝品屬于物質文化遺產,現代人制作的工藝品僅是一般意義上的產品;而現代人掌握的關于工藝品的某種制作工藝技能則屬于非物質文化遺產,是現代人從前人的技藝中不斷學習而來的智力成果。從民法的客體理論看,物質文化遺產屬于民法上物的范疇,對其保護應采用物權制度;而非物質文化遺產是無形的、抽象的,是人類腦力勞動的成果,應劃歸知識產權的客體范疇, 對其保護應采知識產權制度。
(二)現行知識產權制度與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之間的障礙
1.知識產權制度的客體范圍過于狹窄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6條規定:“民間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在著作權法里,保護的僅有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包括歌謠、音樂、戲劇、故事、舞蹈、建筑、立體藝術、裝飾藝術等作品、素材和風格。”我們從上述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定義可以看出,現有的知識產權法所保護的各項客體并不能完全涵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客體范圍。
2.權利的性質不同
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公權和私權的雙重特征,在保護非物質文化過程中,倘若以保護私權的方式對其進行保護,不利于其繼續流傳;若采用保護公權的方式對其進行保護,又恐難以防止權利主體的權利不受侵害。因此,在非物質文化知識產權保護中面臨著公權保護和私權保護的矛盾。
3.獨創性和權利人都難以確定
知識產權制度一個重要的特點就是要求受保護的對象具有獨創性,但非物質文化遺產是由幾代或十幾代人經過不斷模仿、學習而傳承下來的文化成果,首位創作人或許早已消失,而后人在模仿、學習的過程中也有不斷地創新和改進。非物質文化遺產作為一種創造性活動經歷了一個持續而緩慢的過程,創作主體具有群體性與不確定性,其獨創性和權利人都難以確定。
4.保護期限的沖突
著作權法第21條、商標法第38條、專利法第42條均對作品、商標、專利的期限進行規定。而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傳承性,其形成往往不是一蹴而就,而是經過世代相傳的、在社會發展進程中產生的具有創造性的產品,并且在一代又一代的流傳中對民間文學藝術不斷地加工、補充和完善。如果為其設定保護期限,就不能讓非物質文化遺產得到更好的傳承和保護,甚至會造成斷層。
三、對完善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產權保護模式的法律思考
(一)做好排查統計工作,盡快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數據庫
非物質文化遺產以多種形式散落在民間,明確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種類和數量是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首要工作。2004年8月,我國政府正式加入了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為履行《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的義務,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加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2005]18號),要求建立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國家名錄,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保護。落實到地方,鄉鎮文化站作為最基層的文化管理事業單位,應當做好排查統計工作;提倡各地政府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專題博物館或展示中心,妥善保存和展示與非物質文化遺產有關的實物、資料;積極申報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建立各級(國家級、省級、市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地數據庫,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知識產權保護提供依據。
(二)完善權利人認定標準
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傳承性和民族性,因此它的權利主體難以確定,從而成為現行知識產權制度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一道障礙。非物質文化遺產需要通過傳承人的表達才能讓人們感受到它的存在,隨著社會環境的變化和傳承人的離世,非物質文化遺產因失去了遺產生存的環境而慢慢消亡、流失或退化,最終可能導致其滅絕。因此,要適用知識產權制度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必須先完善其權利人的認定標準。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把權利主體稱為非物質文化遺產所有人,是指根據某群體、部落或社區的習慣法和做法,得到該群體、部落或社區人民認可,委托由其作為文化表現形式的監護人或保護人的群體、部落或社區或人群、或個人。[5]由于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公權和私權的雙重性質,因此,在確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權利主體時,依據具體情況,該權利主體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某個群體或組織,甚至是國家。
(三)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三種知識產權保護模式的完善意見
1.專利模式
專利權模式主要適用2003 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以下簡稱《公約》)中的第四類和第五類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根據《公約》第2條的規定,第四類非物質文化遺產為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識和實踐,主要指天文、地理、自然、人文、醫藥等,包括有關大自然和宇宙的觀念( 如時間和空間觀念和宇宙觀) 、農業知識和實踐、生態知識和實踐、藥物知識和治療方法、航海知識和實踐等;第五類為傳統的手工藝,主要指世代相傳的具有鮮明的民族風格和地區特色的傳統工藝美術手工技藝,傳統生產、制作技藝等。對于以非物質文化遺產為基礎而產生的新發明最適合專利保護模式。[6]
由于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傳承性和群體性,所以依據專利模式保護仍然存在難以新穎性和難以保障權利人利益的問題。因此,筆者認為,第一,應當在完備非物質文化遺產數據庫的基礎上確定其新穎性;第二,建立專利申請中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聲明制度。為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的利益,對基于非物質文化遺產開發的知識產權的申請者應該明確說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出處,并提供證據表明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獲取和使用是經其來源國或社區事先知情同意的,而且與該來源國或社區分享利益,否則專利申請應被駁回。
2.著作權模式
著作權模式主要涵蓋《公約》中的第一類和第二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主要是民間文藝。根據《公約》第2 條的規定,第一類非物質文化遺產為口頭傳統和表現形式,主要指在民族民間流傳的口傳文學、詩歌、神話、故事、傳說、謠諺等,包括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媒介的相關瀕危的語言;第二類為表演藝術,主要是指在文化群體的節慶或禮儀活動中的表演藝術,包括肢體語言、音樂、戲劇、木偶、歌舞等表現形式。以上兩類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主體部分適用著作權保護模式,但“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媒介的相關瀕危的語言”除外。[7]
對于著作權保護模式,筆者認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著作權保護方式存在著權利的二元性特點,即區分為精神權利和財產權利。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精神權利擁有者應該屬于一定區域內群體共同所有。財產權利是與精神權利相對應的,在實踐中,財產權利一般通過兩種方式實現:一是將抽象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通過某種形式具體表現出來以獲得財產;二是通過鄰接權的方式實現的。這樣便出現權利的享有者分離和權利主體不確定的現象。筆者建議可以采取確立以權利代管機構,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集中的管理,即無論精神權利還是財產權利人將其擁有的權利全權轉讓給權利代管機構,此機構擁有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獨占權利,享有占有、使用、處分甚至轉讓的權利,將所獲的收益按照轉讓合同約定分配給權利人。
3.商標權模式
商標權模式適用于商業開發中的一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尤其適用于保護土著群體特殊符號和標記。商標權保護模式具有很多優點,比如說成本低,可以提供一個能夠續展的保護期,更大的優勢在于促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商品化開發。商標權保護模式可以借鑒我國商標法中有關地理標志的規定,把一些特點的符號申請為證明商標或者集體商標。這樣不僅能夠表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來源以及特定品質,而且還可以保證非物質文化遺產在利用時不被歪曲、變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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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音樂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
中圖分類號:J607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7-0125(2014)03-0084-01
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中,音樂類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具有很大的作用,音樂作為人類的一種精神活動,有很強的非物質性,尤其是在情感表達、交流等方面,承載著人際關系、人與神、人與大自然等多種因素,對于整個文化發展脈絡的研究,尤其是在歷史音樂、地域音樂等方面,對于整個音樂文化與中國歷史文化的聯系性有著很大的效果。
一、簡述加強音樂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必要性
(一)藝術表達的整體功能。音樂類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是一種獨立的音樂表演形式,在整個價值的表現中,音樂類非物質文化遺產在結合舞蹈、曲藝、依戲劇等多種因素的過程中,突出在地方性、時序性、時令性等特點,在融人音樂禮儀文化的基礎上,形成獨具特色的的音樂表現形式,在這些音樂藝術中,融入了更多的情感元素,并在多種樂器的基礎上,對于整個音樂的藝術魅力有很大的作用,
(二)繼承發揚的重要載體。在音樂類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中,尤其是對于其中不同的藝術表達方式,在挖掘民族特色音樂,并通過對于不同音樂文化中的傳統節會、禮儀等文化方面的人文內涵,并在喚起不同社會階層、不同年齡階段的音樂文化自覺表現,形成本民族、本地區的特有音樂類非文化物質遺產的保護氛圍,對于其中涉及到的生產方式、人文習俗等多種音樂表達形式的繼承與發展,并對于音樂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相關的音像、曲譜、樂器、服飾等形成文化背景的研究資料,將更有利于對整個音樂類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繼承發展。
二、分析音樂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重點
(一)音樂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的生態環境塑造。對于音樂類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要構成生態環境的整體氛圍,尤其是在音樂中表現出來的不同群體的生活環境與特定生產方式的表達,在孕育音樂類非物質文化的過程中,這些各民族、各地區獨有的生產模式與音樂的發展史分不開的,有些地區在文化活動中,呈現出宗教祭祀有關的音樂文化,譬如儺戲等,也可以在江南民族音樂的發展中,呈現出同宗民歌的演繹方式,這些都是與地域文化分不開的,尤其是其中涉及到的生態化音樂環境,對于整個保護將很大的要求,尤其是在資料整理、現有音樂表現形式的創新繼承,這些都要更好呈現出與時展相吻合的環境。
(二)外來文化對音樂類非物質文化的保護要求。隨著現代化音樂文化鵝豐富性與多樣性,在多中音樂文化的沖擊中,形成改革的力度與發展方向,對于整個音樂類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有更高要求。因此,在整個音樂類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中,要最大程度的繼承傳統的音樂藝術形式,拋棄一些洋化、商業化的炒作形式,并深入的挖掘音樂類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返璞歸真。
三、多角度的加強對音樂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
(一)音樂本體風格的文化氣質保護。在音樂類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中,本體風格是文化遺產保護的一個重要因素,在具有群體文化的基礎上,這些文化遺產具有很強的音樂性,尤其是具備有地理、宗教、生產生活、習俗等相關的藝術形式,這些獨有的群體音樂文化,形成獨特的音樂審美觀念,這些審美藝術同時還能與整個樂音的高低、長短、色彩、格調等形成完整的統一。因此,在整個藝術表達過程中,對于這類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對于不同樂器的取材、制作、演奏技巧等都能形成有很大藝術魅力的形式,并且在地域性的表達中,形成音樂的不同旋律、曲調、節拍、節奏等,對于音樂的表達速度、主題展現等都有很強的藝術性。
(二)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繼承人進行保護。對于音樂類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繼承人具有很強的個性代表,尤其是這類繼承人不單是技術上的繼承,更多的是講文化表達形式融入其中,這些癡迷于音樂類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繼承人,整個音樂的研究中,既能與以往的音樂表達方式相融合,也能與現代化的表現技術進行創新突破突破。
(三)音樂類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整體保護。充分認識不同人類群體音樂文化之間存在“各美”的必然性,善于待已,更善于待人,充分發揮音樂文化在構建和諧社會、和諧世界的過程中所能夠起到的獨特而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領域中,進行研究著一個永恒不變的課題,那就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開發,這個問題困擾了學術界多年,直到現在還被列為重要的主題進行思考研究著。非物質文化遺產涉及范圍較廣,包括的內容淵博,種類繁多、眾多的民族有著關聯。階段、區域、種類、民族的不同非物質文化遺產也是存在差距,具有的主要特征及繼承方法都是沒有可比性的,它們之間存在較大的區別,不能使用同種方式進行保護。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特征
1.無形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存在,不占有任何實質性的空間,是不能看見,不能觸碰到,存在人們腦海的潛意識中,隨著人們的感覺去認識這個事物,獲得它的意義所在,這就體現出非物質文化遺產特點。例如“端午節”,這個節日就充分的體現出國家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重視程度,這個節日的來源沒有建立任何有具體概念的物質基礎上,只是存在于人們心中的一種慶祝方式,在人們的文化生活中占有主導的地位。我國在20世紀初期,就把“端午節”設定為國家法律規定的節日之一,這個節日的設定充分的探討出非物質文化遺產在人們心中的位置,針對于這種無形的理念進行有效的保護,使用獨特的開發模式進一步的進行挖掘,在內容含義上更加豐富多彩,可以作為一種中國傳統文化特色繼續流傳。
2.傳承性。在非物質文化遺產范圍內,隨著周圍環境的變化而變化,也會依據自然的協調關系和當時的歷史變化的條件進行沉淀流傳下來的。歸根結底,我們可以這樣認為,任何一種傳承下來的文化形式,必須經過歷史的演變進程,其中記載了當時人們的精神境界和所要表達的文化特點,具有這些方面的優點才能成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加以流傳。在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開發過程中必須把這些特點考慮進去,并且創造出良好的氣氛有利于這種文化遺產繼承傳承下去,流傳千古。
三、國家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建立專門的保護和開發區域,根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特征及空間的格局進行總結分析,從中發現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布局情況具有顯著特點。
(1)增加宣傳范圍,提高宣傳力度。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過程中,可以使用媒體進行大范圍的宣傳,在大肆宣傳的過程中,開始就讓群眾了解什么是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保護和開發非物質文化遺產,對目前的社會發展具有的積極意義是什么,應怎樣進行開發和保護?當今的社會,有較多的人根本不知道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什么,有哪些屬于文化遺產范圍內,更不用談論保護和開發文化遺產的深遠意義,這些方面的因素就會給將要進行的工作帶來諸多不利環節,在一定的程度上會阻礙文化遺產保護和開發工作的發展。
(2)提高文化自覺。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開發的過程,是全民上下的文化自覺的行動方式,是需要全社會共同努力的結果,這種行為應該嚴格的落實到每個人的頭上,廣大人民群眾自發而成的行為去保護和開發,自己民族遺留下來的傳統文化,只有這樣工作才能順利進行。
(3)采用地區人、文化、生態三點融合,整體進行保護和開發。在地方區域的文化體系中,人作為流傳文化的主體,在文化傳承的過程中,必須進行保護、培養,并制定出管理制度,還要進行保護和開發地理環境,地理環境主要保護自然環境和社會環境。所謂區域環境就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下來存在的區域土壤上,進行保護和開發時,一定要注意協調自然生態的平衡,促進文化生態環境。進行開發文化遺產時,必須進行整體的保護,物質文化遺產是非物質文化遺產存在的基礎,兩者相互融合,相互協調。
(4)對于分跨多省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與開發,需要多省協調管理。由于地理位置的劃分,把民族文化在空間上進行分裂,即使是相同的民族處在不同的區域,也會產生相同的影響。例如,侗族的分布形式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侗族主要分布在貴州省兩個地區、湖南省的八個不同區域,也就是橫跨兩省分布在十個不同的區域,但是侗族的文化并沒有受到任何的影響。這是因為侗族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保護和開發的過程中,從大局出發,進行全面考慮,對文化區的整體保護和開發加以注意,根據區域進行全面的考慮,可以有效的保障文化遺產順利的發展。
(5)建立獎勵模式,鼓勵社會力量進行參與。有利于非物質文化遺產有效進行保護與開發。有些非物質文化遺產隨著社會的進步正漸漸的消失,例如在偏遠的農村地區,為了維持生活較多的年輕人走出家門在外打工,與城市先進文化充分接觸,逐漸的遺棄傳統文化,傳統文化是否消失,主要是取決于當地人的生存環境,所以,我們必須對當地的居民生活水平進行提高,是地區經濟快速發展,才能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提供有力保障。
(6)對于保護和開發非物質文化遺產有一個有效的方法就是采用發展文化旅游的形式。使用這種方法一方面可以保護和開發的當地的傳統文化,另一方面使當地的經濟水平得到提高,改善了人們的生活水平,這是個互利的局面。采用這種方法時,一定要謹慎行事,不可莽撞,傳統的文化不能完全的體現在民間表演的形式上,適得其反,失去真正的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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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實施保護工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由特定民間社區群體世代相傳,反映該地區群體歷史淵源、生產方式、生活習俗、觀念形態、及其所賴以生存的自然環境和社會環境特征的文化表現形式的總稱,是民族個性特征與獨特精神的重要表征及民族情感和理想的重要載體,是中華文化的根基和源泉,也是連接民族情感的紐帶、維系國家統一的基礎。保護非物質文化,對于建設先進文化,傳承中華文明、增強民族團結、維護國家統一,落實科學發展觀,實現經濟與社會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二、保護工程的總體目標、方針和原則
(一)總體目標
通過保護工程建設,到2020年,使市內珍貴、瀕危并具有歷史、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得到有效保護,初步建立起比較完備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制度和保護體系。在全社會形成自覺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意識,基本實現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科學化、規范化、網絡化、法制化。
按照分級保護、分類實施的原則,確定一批分級保護項目和單位,并建立保護名錄;成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機構;培養一支專兼職結合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隊伍;收購保護珍藏一批非物質文化遺產藝術精品實物;建設一批非物質文化遺產藝術收藏展示陣地;挖掘整理一批非物質文化遺產藝術優秀成果;保護一批民族民間文化藝人和傳承人(傳承單位);建立一個全面反映我市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的網絡平臺,最終形成一整套比較完善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的保障措施和工作機制。
(二)保護方針
堅持以“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為主的方針。正確處理搶救、保護和利用的關系,在確保全市非物質文化遺產獲得有效保護的前提下,促進搶救、保護、利用的有機結合和協調統一。
(三)實施原則
堅持立法保護與政策保障相結合,政府保護與民間保護相結合,財政投入與社會投入相結合。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明確職責、形成合力。堅持長遠規劃、分步實施、點面結合、講求實效。
三、保護工程的保護對象、保護方式與實施內容
(一)保護對象
一是特有的民族語言及記音符號。
二是口述文學(神話、傳說、故事、寓言、笑話、歌謠、史詩、諺語、俗語、謎語、歇后語、民間敘事詩、民間說唱、民間說唱文學、民間戲曲文學等)。重點對《寶卷》,與長城文化、絲路文化相關的神話、傳說、故事、歌謠等進行整理。
三是民間藝術,包括民間美術、民間工藝美術、民間雕塑、民間建筑、民間音樂、宗教音樂、民間舞蹈、民間戲曲、民間曲藝、民間雜技等。重點對舞蹈《霸王鞭》、《地蹦子》,戲曲《張戶賣水》、《小黃牛》,打夯號子等民間藝術、野麻灣堡防風沙技術、長城建筑技術等民間建筑技術進行挖掘、整理。
四是民間工藝,如器械制做工藝、金屬工藝、陶瓷工藝、木作工藝、髹飾工藝、織染工藝、造紙印刷工藝等;重點對民間工藝《絨盒》、大轱轆車、石硯、駝絨畫、風雨石雕、芨芨草編織工藝、趕氈工藝等民間工藝進行挖掘、整理。
五是傳統的禮儀、節日、慶典等文化、體育、娛樂活動。重點對出關儀式、臘月三十燒紙的過程及口中念詞、八月十五千層餅做法、八月十五孫猴猴盤、體育活動拔棒子等進行搜集、整理。
六是與上述各項相關的代表性原始資料(手稿、典籍、譜牒等)、實物和場所以及傳統的生產生活習俗、服飾、器具、用具等。重點對飲食類:小羊羔燜餅子、羊頭煮麥子、灶干糧、烤羊肉串、釀醋、燒殼子、麻腐等;農具類:撂拋子、抬把子;服飾類:牛鼻子鞋、三寸金蓮鞋的制作方法進行挖掘、整理。
七是其他需要保護的非物質傳統文化。
(二)基本保護方式
1、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全面普查、確認、登記、立檔。
2、在真實記錄的基礎上進行整理、研究、出版或以其他形式予以妥善收藏保存或展示。
3、通過建立文化生態保護區、命名非物質文化藝術之鄉,對原生態文化保存較為完整并具有特殊價值和濃郁特色的文化區域,進行動態的持續性保護。
4、通過對傳承人的資助扶持和鼓勵,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機制。
(三)主要實施內容
1、全面普查,摸清全市需要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底數。
2、先行試點,總結經驗,以點帶面,全面推動我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3、建立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名錄。
4、利用現代科技手段,對珍貴、瀕危并具有歷史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系統的搶救和保護。
5、建立起責任明確、運轉協調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機制。
6、整理出版非物質文化遺產分類系列叢書,把我市民族民間優秀文化,用文字、圖片形式完整記錄下來,為后續研究提供翔實的資料。
7、攝錄市非物質文化絕技、民間優秀藝人、民間藝術分類系列錄音、影視資料。
8、比較全面完整地征集收藏具有市非物質文化遺產特色的民間藝術精品實物。
9、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傳承單位)的認定和培訓機制,采取資助扶持等措施,鼓勵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與傳播。
10、命名一批市民間藝術大師,通過給優秀民間藝人命名“大師”、“名藝人”、“傳承人”等榮譽稱號,鼓勵民間藝人傳承技藝,提高我市優秀民間藝人在省內外的文化品位和競爭力。
11、建立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作為理論研究、學術交流、收藏保護、宣傳展示的陣地和窗口。
12建立一支高素質的專業隊伍,培養一大批熱愛非物質文化、專業技術精湛、具有奉獻精神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者。
13、利用各種媒介,采取多種方法,普及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知識,提高全社會的保護意識,特別要培育當地民眾對本土文化的認同感和保護責任感。
14、合理開發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推動優秀非物質文化融入現代生活;在發展非物質傳統文化事業的同時,將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轉化為文化資產,發展非物質文化產業,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旅游業的有機結合。
四、實施步驟
(一)實施時間
保護工程分三期實施:第一期(2007—2008年),普查試點和搶救瀕危文化階段;第二期(2009—2013年),全面開展保護工作和重點保護階段;第三期(2014—2020年),補充完善和健全機制階段。
(二)第一期(2007—2008年)階段性目標和工作任務
1、開展普查。在已有的民間文藝集成志書和研究成果的基礎上,根據我市非物質文化保護遺產資源現狀和瀕危程度,參照甘肅省民族民間文化保護工程辦公室編印的《民族民間文化保護工程普查手冊》,制定本地非物質文化遺產普查方案和手冊,查清我市非物質文化資源的種類、數量、分布狀況、生存環境、保護現狀及存在的問題,運用文字、錄音、錄像、數字化、多媒體等各種方式,對當地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真實、系統和全面的記錄,分級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項目和保護名錄檔案,確定傳承單位和傳承人;制定當地保護規劃和實施方案,制作瀕危項目、重點保護項目及其代表人物的聲像作品,為實施保護工程奠定全面、科學和規范的工作基礎。
2、開展試點。通過調查摸底和市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查,確定市級試點項目。
3、建立和申報保護名錄。在全面普查,開展試點的基礎上,建立市級保護名錄,從中篩選一批珍貴、瀕危、有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積極申報,爭取列入省級和國家級保護名錄。
4、建立傳承機制。研究和制定全市非物質文化遺產申報、命名辦法,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傳承單位)的標準規范與命名辦法,命名一批傳承人(傳承單位)。對有代表性并做出重大貢獻的傳承人(傳承單位)授予相應稱號。初步建立政府、學校、研究機構、企業、個人多元化運作的傳承機制,培養一批傳承人(傳承單位)。
5、教育培訓。研究和制定我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長期教育與培訓規劃和短期培訓計劃,分級分批對與保護工程相關的不同層次、不同類別的人員進行培訓,逐步形成多層次、多學科和多形式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人才教育培訓機制。
6、宣傳展示。從2008年開始,分期舉辦全市非物質文化遺產藝術展演、保護成果展覽和形式多樣的非物質文化節等活動,擴大市非物質文化遺產在省內外的影響。充分利用各種傳播途徑和靈活多樣的手段,廣泛、深入地宣傳保護工程,普及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知識,激發和培養全社會的保護意識,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7、建立保護陣地。在保護發展的基礎上,逐步建立市非物質文化遺產展覽中心。“展覽中心”集全市非物質文化遺產藝術檔案館、藝術精品收藏展覽館、資源網絡庫、非物質藝術演示、學術研究、人才培訓等功能為一體,做為展示宣傳市優秀非物質文化的窗口。
8、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學術研究保護組織。成立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研究中心,吸引從事非物質文化研究和保護的社會各界人士加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行列,形成政府主導、社會各界廣泛參與的工作局面。
9、加強交流研究。加強與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程中心和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的聯系,積極開展與各地方、各有關單位的協作交流,采取舉辦研討會、交流會等方式,借鑒工作經驗,拓展保護思路,創新工作方法,提高研究水平。
五、組織形式
為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領導,有效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順利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程,成立全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程領導小組,下設專家委員會和保護中心。
(一)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程領導小組:
李兆華市文物景區黨總支書記
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能是:制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程有關政策,對有關重大事項做出決策;審定工程實施規劃和方案;審定工程管理辦法和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協調有關部門、單位和社會各界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程;協調解決工程實施中遇到的重大問題和困難,并對有關事項做出決策。
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文化廣播電視局,侯金森同志兼任辦公室主任。
(二)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程專家委員會:
專家委員會主要職責是為保護工程提供專業咨詢與業務指導,論證、評審保護工程試點項目。
(三)成立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機構設在市文化館,由市文化館的相關專業人員組成,主要承擔保護工程的組織實施和聯絡交流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強法規政策建設。結合實際情況,制定保護市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區辦法,為保護工作提供法律政策保障。
(二)設立專項資金。市財政設立保護工程專項資金,重點用于全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建設;保護工作的普查、調研、論證及珍貴資料與實物的征集和收購;非物質文化遺產系列叢書、影視作品的整理出版;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宣傳和展示;對省、市級試點和重要保護項目的支持及保護工作隊伍培訓工作。另外,根據項目的實際情況,每個項目另外申請專項費用,確保我市保護工作的順利進行。
(三)建立政府主導、社會參與、運轉協調的工作機制。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是各級政府的職責,各級政府要加強領導,將保護工作列入重要議程,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整體規劃,納入文化發展綱要。文化部門和財政部門要密切配合,切實擔負起責任,并積極主動地與各有關部門加強溝通與合作;動員全社會力量關注、保護和挖掘非物質文化;整合社會資源,廣泛吸納社會資金,鼓勵個人、集體、民間組織,乃至國內外人士和社團,共同參與保護工作。要充分發揮文化系統、社會團體和社會各界的作用,建立職責明確、運轉協調的工作機制。
(四)制定標準,應用科研成果和現代技術。保護工程是一項專業性、技術性很強的工作,要組織有關專家,研究制定保護方面的有關標準。要充分發揮保護工程專家委員會的咨詢、論證和專業指導作用,利用各項科研成果,加強現代技術的運用,創新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手段和工作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