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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再生能源優勢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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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再生能源優勢

    第1篇:可再生能源優勢范文

    關鍵詞:可再生能源;配額制;綠色證書;市場機制;外部性

    一、引言

    與世界其他國家的能源戰略類似, 中國的能源政策有一個明顯的導向,就是化石燃料的替代能源開發。包括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的開發利用,例如風電、太陽能、水電、核能等。自2006年《可再生能源法》正式實施以來,可再生能源進入了一個前所未有的快速發展時期。但在飛速發展的同時,也不可避免的出現了一些問題。相繼出臺的一些具體政策,對于可再生能源的發展均有著一定程度的制約。

    德國、美國以及荷蘭等可再生能源市場發達的國家,配額制是保證可再生能源市場又好又快的發展的一項基本政策。從目前國外成功的配額制實施情況來看,與配額比例相當的可再生能源電量可以在各地區(各電網)間進行交易,這種交易過程是通過綠色證書來實現的。綠色證書交易機制在荷蘭等可再生能源發達國家取得了巨大的成功,極大的促進了可再生能源產業的發展。

    本文首先分析綠色證書交易制度較之政府直接調控的優點,再通過建立一個二元主體模型分析綠色證書交易對資源優化配置和降低總量成本的作用。然后利用拉格朗日函數證明綠色證書交易可以提高費用分配的效果,使發電產業治污成本最小化。最后針對綠色證書交易機制在激勵可再生能源產業技術進步方面存在的缺陷提出相應的政策,達到促進技術進步以及總量目標提高的效果。

    二、文獻綜述

    在國內已經實施的相關節能減排政策中,排污權交易制度與綠色證書交易制度有著很高的相似度,都是一種將配額指標市場化的手段,不同之處僅在于排污權交易制度是為了抑制污染物的排放,而綠色證書交易制度是為了促進清潔的可再生能源的發展。因此,對于已實施的排污權交易制度的借鑒有助于研究未實施的綠色證書交易制度。唐受印(1990)率先在國內提出了排污權交易的構想。生、袁磊(1998)對排污權交易進行了反思,提出排污權交易制度的核心是使廠商利益最大化而不是減少污染量,完全靠排污權交易市場進行調節并不能有效地達到減排的目的。其核心思想是不能單純依靠市場機制的調節,也要適當的進行政府的間接調控。張志耀、丁玉魏、張海明(2000)排污權交易制度對經濟優化的作用,突出的是通過配額指標的流通優化資源配置。宋國君(2000)深入剖析了總量控制的含義和特點,分析了我國總量控制與排污權交易的關系,通過對比美國的排污權交易政策,討論了實施總量控制和排污權交易的步驟和意義。

    在美洲和歐洲等國家,可再生能源配額制已經實施了將近十年,通過了解分析外國的立法現狀并總結其成功的經驗,可以使我國在設計該制度時有規律可循,少走彎路,以便制定出符合我國實際的配額制模式。姜南(2007)分析了美國、澳大利亞、日本以及歐洲各國可再生能源配額制,提出了在設計綠色證書交易制度的設計中需要重點考量的問題,即界定可再生能源的種類和技術范圍、總量目標制度以及綠色證書的立法建議三個問題。

    由于綠色證書在國內尚屬新生事物,僅在近幾年有部分文獻對綠色證書的交易制度做了一些概括的介紹。典型的如董力通(2006)對綠色證書交易市場的建立做了一定的描述,重點在于綠色證書的概念,調控方式以及定價機制,而對于綠色證書究竟能為可再生能源產業帶來多少積極作用,并未進行詳細的闡述。而本文則重點從綠色證書的積極作用方面做了詳細的論述。

    三、綠色證書交易制度概述

    1.綠色證書交易制度的概念

    提到綠色證書交易制度,首先要解釋可再生能源配額制的概念。可再生能源配額制(RPS)的基本含意是,在國家(或者地區)電力建設中,要求可再生能源發電必須達到一定比例。配額制對整個可再生能源產業的調控是通過市場機制實現的,它使得可再生能源在電力市場中以最低的成本來開發電力。與其它激勵措施相比,配額制更強調市場的作用。而市場的這種作用是通過綠色證書來實現的。

    綠色證書是一種可交易的,能兌現為貨幣的憑證。綠色證書是指對可再生能源發電方式進行確認的一種指標,綠色證書代表一定數量的可再生能源的發電量。綠色證書交易系統是指專為綠色證書進行買賣而營造的市場,在這個市場中,綠色證書的持有者(多指可再生能源發電商)能夠與承擔指定配額義務的綠色證書需求者交易綠色證書。通俗的理解就是未完成可再生能源配額指標的發電商通過購買綠色證書來作為彌補完成配額指標。

    2.綠色證書的價值內涵

    (1)對于整個可再生能源發電產業來說,綠色證書的價格包含了其高于非可再生能源發電成本的差額。綠色證書的交易實現了這種成本差額在整個發電產業的均攤,使得利用可再生能源發電而天生具有的成本劣勢,轉移給其他由于能源種類和技術條件優勢而具有成本優勢的發電廠,扮演了公平競爭的維護者。

    (2)綠色證書的價格應反映由于替代非可再生能源帶來的環境正效應。綠色證書購買者(未完成目標配額的發電商)實質上比其他完成目標的發電企業更多的給社會帶來了負外部性,也就是更多的污染了環境,提高了社會治理環境污染的成本。因此,他必須為此付出相應的代價,也就是購買綠色證書。這就實現了非可再生能源發電的負外部性內部化,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非可再生能源發電對環境的污染,也使可再生能源的相對正外部性的優勢得以發揮,為可再生能源在能源市場中的公平競爭創造了條件。

    (3)綠色證書作為政府激勵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的工具,承擔著一定的實現政策效果的使命。因此其價格的變動范圍是有一定限制的。綠色證書的價格不能過低,否則將導致綠色證書的需求者自愿接受購買任務,缺少技術革新以降低自身可再生能源發電成本的動力,導致可再生能源配額制的政策激勵失效;而價格過高也將增大企業壓力,同樣不利于企業的長遠發展。

    四、綠色證書交易的二元主體經濟分析

    假設整個可再生能源產業由兩類企業A和B構成綠色證書二元市場,這里的二元A和B所代表的是可再生能源行業中的劣勢企業和優勢企業,如圖,P1為綠色證書的價格。MCA和MCB分別代表兩企業的可再生能源邊際發電成本曲線,B企業相對發電成本較低,或效率較高,有明顯的相對優勢(這種優勢有可能是由規模效應或技術水平帶來的)

    1.綠色證書對資源優化配置的作用

    如圖,在相同的配額額度的條件下,B企業達標的成本要更低,即MCA>MCB。在MCA曲線上,超過M點之后,發電的邊際成本高于綠色證書的價格,因此,A企業傾向于以相當于Q1Q0KM面積的價錢購買B企業超額完成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量(Q0-Q1),而這一過程正是通過綠色證書的交易來完成的。同理,在MCB曲線上,N點之前,發電的成本低于綠色證書的價格,因此,B企業傾向于將額外的發電量轉化為價格更高的綠色證書售出。

    如果沒有綠色證書交易機制而單純靠配額制來推動可再生能源市場的發展,企業的成本會大大擴大,例如傳統的火力發電企業,或小規模的發電企業,有的存在技術上的局限,有的受到規模經濟的制約,如果強制此類企業完成可再生能源得配額任務,可能會由于規模過小導致的規模不經濟造成資源的利用不充分。而通過可再生能源發電量和綠色證書的互相轉化,既鼓勵了可再生能源優勢企業生產的積極性,又使可再生能源劣勢企業尋到一條成本更低的途徑來完成配額任務,避免了由于強制配額導致規模過小而引起的資源利用不充分,優化了電力生產資源的配置。

    2.綠色證書對降低總成本的作用

    在未引入綠色證書而實施單純的配額制時,可再生能源的發電總成本為OLQ0+OKQ0。引入綠色證書后,成本變為OMQ1+ONQ2。

    (OLQ0+OKQ0)-(OMQ1+ONQ2)=MLQ0Q1-NDQ0Q2

    綠色證書的供給為NKQ0Q2,需求為MKQ0Q1

    當綠色證書交易市場為非均衡狀態的時候,

    (1)MKQ0Q1

    (2)MKQ0Q1>NKQ0Q2,供不應求時,綠色證書的價格會在供求關系的作用下上升,使MKQ0Q1變小,NKQ0Q變大,直至價格達到均衡價格P0。

    當綠色證書交易市場達到均衡狀態的時候,可再生能源發電總量恰好達到國家規定配額目標,此時Q1+ Q2=2 Q0,綠色證書的供給等于需求,

    即: MKQ0Q1=NKQ0Q2

    顯然, MDQ0Q1=NDQ0Q2

    因此, MLQ0Q1-NDQ0Q2=LMD

    LMD即為綠色證書市場均衡時所減少的發電總成本。由此可見,綠色證書會在市場機制的調節下達到使可再生能源發電總成本下降的效果。

    五、綠色證書交易機制對可再生能源發展的進一步推動

    在配額制下,政府在現有配額完成的情況下提高配額指標,是可再生能源進一步發展的標志。上圖顯示了配額指標提高后,綠色證書交易市場的動態變動過程。

    起初市場均衡價格為PO,綠色證書供求達到平衡,AQ1Q0F=FQ0Q2B。而P0過低使得綠色證書交易失去對可再生能源產業的激勵作用。政府采取政策提高配額總量之后,單個企業的目標配額相應地由Q0增至Q’。

    由于此時綠色證書需求量大于供給量,AQ1QE>EQQ2B,綠色證書價格有上漲趨勢,由P0升至P。綠色證書交易市場再次達到均衡。而在這一過程中,由于廠商購買綠色證書不經濟,因此廠商趨于提高技術,降低成本,以此來繼續完成配額指標。

    因此這項政策激勵了單個廠商降低可再生能源發電成本,促進發展可再生能源發電技術,當然P'的數值需要政府斟酌考慮,若其值過低,將仍然不能達到激勵劣勢企業降低成本,發展技術的目的;若其值過高,劣質企業沒有喘息的時間和余地,生存壓力過大,也不利于企業的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1] 羅云輝;《過度競爭:經濟學分析與治理》[M]; 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 2004

    [2]《可再生能源發展報告2007》[R].;中國統計出版社. 2007

    [3]姜南;《可再生能源配額制研究》[D];2007

    [4]董力通;《電力市場下我國實行可再生能源配額制的研究》[D]. 2006

    [5]范丹;《我國創建排污權交易市場及寡頭壟斷市場交易探討》[D]. 2007

    第2篇:可再生能源優勢范文

    【關鍵詞】中國 俄羅斯 可再生能源 能源政策 中俄合作

    【中圖分類號】F451 【文獻標識碼】A

    中國和俄羅斯的能源合作是雙方全面戰略協作伙伴關系持續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中俄能源合作是長期的、全面的、戰略性的,雙方在地緣、資源、市場、技術等方面互補性強,合作潛力巨大。未來的能源合作需要從目前的石油、天然氣,向煤炭、電力、可再生能源及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等領域進一步深入。筆者擬通過俄羅斯可再生能源發展的現狀及潛力、俄羅斯在可再生能源領域的政策法規及國際投資,探討中俄在可再生能源領域合作的可能性。

    中俄兩國的能源結構都亟需改善

    目前,中俄兩國的能源結構都有亟需改進的地方。2013年BP 的統計數據顯示,中國的煤炭在一次能源中所占比例過高,達到68.5%,天然氣、核能和可再生能源的比例過低;俄羅斯則是高度依賴天然氣,除水電以外的可再生能源比例過低。水電是俄羅斯主要的可再生能源,但年發電量只有 85 億千瓦時(不含裝機容量25兆瓦以上水電站),占全國發電總量不到1%。俄羅斯不包含水電的可再生能源消費量只有10萬噸油當量,作為僅次于中國和美國的世界第三大能源消費國,與其每年6.94億油當量的一次能源消費相比,幾乎可以忽略不計。2012年俄羅斯的發電量為1066.4太瓦時,列世界第四位,僅次于中國的4937.8太瓦時、美國的4256.1太瓦時和日本的1101.5太瓦時。但俄羅斯的太陽能和生物能尚無供電能力,風電裝機容量還不到1萬千瓦,地熱能裝機總容量8萬千瓦。

    實際上,俄羅斯優越的自然資源完全具備發展可再生能源的條件,且潛力巨大。風能和太陽能可以增加俄羅斯的能源供給,同時還可以為那些無法接入電網的地區提供電能;茂密的森林和大片耕地可以提供生物質能;東部地區大量的河流、白海和鄂霍茨克海有著巨大的潮汐能潛力;北高加索和堪察加半島可以發展地熱能。

    人們通常認為俄羅斯發展可再生能源的動力不如美國和歐盟那么明確:美國是為了減少對中東石油的依賴,而歐盟則是為了減少對俄羅斯天然氣的依賴。作為一個能源生產和出口大國,俄羅斯沒有動力去發展可再生能源。但考慮到俄羅斯能源價格提升的困難較大,加之未來天然氣和石油產量減少,IEA判斷俄羅斯目前可能已經處于產量高峰期,2020年產量會逐步下降,到2030年將下降到4.85億噸左右。因此,從長期看,為了實現經濟可持續發展,俄羅斯需要進行經濟結構的調整,其中關鍵就是能源發展戰略必須從傳統模式向可再生能源轉變,逐步減少對傳統石油、天然氣的依賴。

    俄羅斯能源政策開始向發展可再生能源轉變

    在大力發展可再生能源以替代化石能源已經成為全球共識的大背景下,俄羅斯能源政策也開始轉變。其實俄羅斯早在1996年就頒布了第一部《節能法》,由此開啟了其能源利用方式轉變的相關探索。此后,還通過了諸多針對節能的指令性文件,并指定當時的燃料與能源部作為主管部門,負責資源的有效利用事宜。2003年通過《電力法》,標志著俄羅斯電力改革正式啟動,逐步打破壟斷,按照市場價格出售電力。盡管尚屬于試驗階段,也遇到諸多阻力,但表明俄羅斯在能源結構轉型中已經走出了市場化發展的第一步。俄羅斯于2004年正式簽署《京都議定書》,同時承擔《京都議定書》所規定的減排任務―把俄羅斯溫室氣體排放量維持在1990年的水平。由于當時其溫室氣體排放量遠低于1990年的水平,俄羅斯認為可以較長時間輕松完成《京都議定書》的指標。

    但隨后俄羅斯經濟出現了強勁復蘇的態勢,由于經濟發展依然主要依靠化石能源,造成溫室氣體排放的急劇增加。BP的數據顯示,2012年,俄羅斯二氧化碳排放量僅次于中國、美國和印度,居世界第四,為17.04億噸碳當量。盡管目前俄羅斯的溫室氣體排放不會超過《京都議定書》的基準水平,但已有專家預測,2020年俄羅斯的溫室氣體排放將達到1990年的基準水平,甚至有可能最多超過基準水平的14%。因此,進行能源結構調整,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保證其經濟穩定發展也成為當前俄羅斯政府必須考慮的問題,而發展可再生能源是一個必然的選擇。

    2008年6月4日,時任總統梅德韋杰夫簽署了一項法令,旨在鼓勵提供環境友好和資源節約技術的應用。該法令還呼吁聯邦政府預算要對可再生能源提供資金和補貼。這表明俄羅斯國內能源政策也開始關注石油和天然氣以外的可再生能源領域。綠色和平組織俄羅斯能源小組的專家就認為,俄羅斯發展可再生能源,技術和資金問題不大,唯一限制俄羅斯可再生能源發展的因素是缺乏相關法律。俄羅斯亟需克服現有法律薄弱和模糊的弊端,創造一套能夠激發可再生能源發展潛力的法律框架。

    2009年通過的《俄羅斯聯邦2030年前能源戰略》確立了未來能源發展的三大目標:克服能源危機、提高能源效率、開發替代能源。同時制定了具體目標和扶持政策:到2030年,天然氣需求在能源結構的比重下降到50%以下,可再生能源需求提升至14%左右,可再生能源發電達到1260~1660 億千瓦時,大約占俄羅斯全部電力的7%。2022~2030年,可再生能源發電裝機容量達到2000萬千瓦,核電和可再生能源發電占全部發電量的38%以上。為此,俄羅斯政府計劃于2020年前撥款3萬億盧布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發電。俄聯邦能源署預計,到 2020年將有大約5170萬千瓦的發電裝機因設備老化而報廢,加之電力需求增加,屆時俄羅斯需要新增裝機1.5億千瓦⑤這為可再生能源發展提供了巨大的市場。

    俄羅斯可再生能源領域引起國際投資的關注

    一般來講,如果一個國家把可再生能源作為能源政策的重點,對可再生能源的需求就會大幅增長,并促進對可再生能源的投資。目前,許多國外公司基于俄羅斯能源政策的轉型及修改其《可再生能源法》的預期,已開始尋求在可再生能源領域與俄羅斯合作的機會。

    因為看好俄羅斯發展可再生能源的巨大潛力,2010年世界銀行國際金融公司與全球環境基金提供1.65億美元實施“俄羅斯可再生能源項目”,與俄官方合作,制定管理框架,幫助俄羅斯的可再生能源項目擴大資金來源。該項目計劃對俄羅斯風電和生物質能發電領域進行投資,五年增加可再生能源發電裝機容量達到205兆瓦,減少溫室氣體排放500萬噸/年,并希望通過后續項目的建設,最終達到2億噸/年。其實,早在2005年國際金融公司就開始投資俄羅斯的能源效率和可再生能源領域,到2011年,已總計投入4億美元⑦。其中1000萬美元用于建立一套法律框架,刺激在可再生能源領域的投資,有1.5億美元則直接投資于可再生能源領域。此外,日本、挪威、丹麥、美國、荷蘭、西班牙等國已經或者計劃到俄羅斯投資水電、風電、太陽能、生物燃料和地熱能等可再生能源領域。

    我們可以看到,能源作為俄羅斯經濟發展的主要驅動力,如果繼續重視石油和天然氣,那么對可再生能源的投資會相對變弱。但是,隨著國俄羅斯政策的轉型及市場化改革使未來天然氣價格提升,同時可再生能源技術進步而造成的成本下降等因素的影響,預計在可再生能源領域俄羅斯會吸引更多的投資。隨著跨國公司在俄投資的增加,許多俄羅斯公司也開始進入這一領域,紛紛入股國外的新能源公司,雙方聯合開發國際、國內市場。

    中俄可再生能源合作的條件逐步完善

    中國于2006年正式實施《可再生能源法》,針對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地熱能等行業了多個細化的政策法規配套措施和相應的發展規劃和目標。在中國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規劃中,加強國際合作,充分利用國際市場是非常重要的因素。隨著俄羅斯能源政策的轉型,發展可再生能源條件的不斷改善,中俄在該領域的合作會逐漸加快。

    中俄具有核能和水電合作的成功經驗。中俄油氣合作已經20多年,而中俄的核能和水電的合作幾乎是和油氣合作同時展開的,兩國也因此增加了合作的經驗和信任度。福島核事故后,中國一度終止了新核電項目的審批。2012年底,國務院通過了《核電安全規劃(2011~2020年)》和《核電中長期發展規劃(2011~2020年)》,標志著暫停一年半的核電建設重啟。未來15年中國至少要修建30座核反應堆,這為中俄在核電領域的繼續合作提供了廣闊空間。

    中俄都是水電蘊藏量大國,發展小水電成為兩國的共識。由于俄羅斯的水電開發集中于其歐洲部分,遠東地區只開發了3%,而在該地區發展投資小水電投資回報期短,具有巨大的經濟潛力。俄羅斯已經開始研究制定在聯邦區建設小水電站的規劃,擬建384個裝備裝機容量為2000千瓦的小水電站,每年需要引進裝機容量為50~60兆瓦的新小水電生產能力。考慮到俄羅斯的水電設備大多老舊,甚至造成了薩揚?舒申斯克水電站發生爆炸的慘劇,這無疑會加速俄羅斯水電設備更新的步伐,為雙方的合作提供契機。

    中俄可再生能源領域的合作已經展開。中俄在太陽能、風能、生物質能等領域的合作已經展開,前景看好。2009年,中國科技發展集團有限公司與俄羅斯能源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簽訂戰略合作協議,共同開發俄羅斯太陽能電站及相關項目;2011年5月,中俄簽署可再生能源和提高能效的框架協議,最終目的是建立合資公司,開展可再生能源及節能項目的創新研究;2011年6月,中國國能生物清潔能源集團公司與俄羅斯國際統一電力集團公司簽署可再生能源和提高能源效率的合作框架協議,標志著中俄兩國在可再生能源領域合作的新起點;2012 年2月28日,中國國家電網公司與俄羅斯聯邦能源署、俄羅斯燃料公司在俄羅斯能簽署了《成立可再生能源合資企業總協議》,這些舉措推動了中俄可再生能源領域的合作。

    中俄國可再生能源領域的互補性強。中國通過近年的快速發展,在風能、太陽能和生物質能領域已初步形成具有一定規模和國際競爭力的產業鏈。在熱發電關鍵技術上也取得了重大突破,太陽能光伏電池產量多年穩居世界第一,2009年風電裝機容量超過美國躍居世界第一,風電投資和風電機組裝備技術也位于世界前列。隨著中國政府加大對生物質能開發的扶持力度,生物質能技術也在飛速發展。而俄羅斯則在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領域具有巨大的開發潛力,但技術裝備水平落后,其太陽能、風能暫無發電能力,生物燃料的生產雖然成本低,但由于稅費偏高,國內市場也未啟動。從目前來看,中國的技術、資金、市場優勢與俄羅斯豐富的資源優勢及巨大的開發潛力可以互補,也奠定了可再生能源領域合作的基礎。

    中俄可再生能源本身的健康發展是合作成敗的關鍵。總體來看,可再生能源的健康發展需要四大關鍵因素:清晰的國家目標、對可再生能源的補貼和投資、國內民眾的支持、國內外企業的合作。從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雙方發展可再生能源的條件正在逐步完善,比如雙方政府,特別是俄羅斯政府已經關注到可再生能源的重要性,同時在嘗試制定法律支持其發展。隨著雙方能源價格改革的深入使化石能源價格相對提高,民眾會越來越意識到可再生能源的意義。隨著中俄在政策、市場、技術方面不斷推進并彌補各自的缺失,雙方通過合作推動可再生能源發展的需求會更加迫切。

    中俄可再生能源合作的思路

    中俄可再生能源合作的長期性。一是從中俄能源合作的現狀看,石油、天然氣依然是主體;核能和水電,未來會在技術交流和共同建設方面進一步深化;可再生能源合作處于起始階段,有望在2020年之后,逐步成為中俄能源合作的主體之一。這代表著中俄能源合作的未來,其進展取決于可再生能源未來發展的規模及普及程度。二是中俄歷次能源合作,都經歷了漫長的博弈過程。有些項目比如天然氣價格及管道建設談判等至今仍未完成,可見與俄羅斯談判并非易事。這也預示著中俄在可再生能源方面的合作也不會輕而易舉,尤其是在俄方對可再生能源的重視程度遠不如中國的情況下,需要雙方共同的智慧,避免過于強調本國利益,才能形達到雙贏的結果。

    中俄可再生能源合作應與國內市場開發并進。盡管全球可再生能源發展方興未艾,中俄兩國也都制定了發展規劃,對可再生能源大力支持。但兩國的可再生能源發展都面臨著相似的問題即法律的進一步完善和國內市場的開發。兩國尚未有完善的上網定價機制,中國的風電并不能及時全部上網銷售,太陽能也沒有完全啟動國內市場。俄羅斯更甚,太陽能和風能發電幾乎沒有,而生物燃料由于消費稅的存在,使得原本較低的成本升高,造成國內市場無法開啟,只能出口歐洲,一旦歐洲需求變緩,則面臨著巨大的市場問題。因此,兩國急需開發各自國內的可再生能源市場,而在開發本國市場的基礎上進行合作,將促進雙方可再生能源更快的發展。

    中俄可再生能源合作遵循貿易先導―技術跟進―共同開發的順序。中俄兩國可再生能源合作剛剛開始,相關政策、技術、市場開發及合作機制等方面都處于摸索階段。因此,在合作中初期應該與石油、天然氣的合作相似,即以貿易為主,推進可再生能源如生物燃料、生物燃料顆粒、風能和太陽能光伏產品,甚至是電力的進出口貿易,以充分利用俄羅斯地大物博的特點,這實際上也相應地節約了中國的耕地(土地)面積。俄羅斯現有2000萬公頃的休閑農耕地,中國甚至可以考慮在俄租地生產生物燃料作物。

    在貿易不斷擴大的基礎上,兩國政府還要組織相關專家開展合作研究,共同開發新技術,建立聯合研發和相關人才交流與培訓的機制,為可再生能源合作項目提供技術支持。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加強投融資方面的合作, 建立合資企業或獨資企業,共同建設核電站、小水電站、風電場等,不斷拓寬可再生能源合作的模式。

    強化以中俄為主的國際多邊合作。由于資金、技術、市場等自身發展的限制,俄羅斯發展可再生能源產業需要得到國際幫助。隨著俄羅斯相關法律的逐步完善和市場的開拓,吸引了大量的國外企業到俄羅斯投資,在太陽能、風能、生物燃料、潮汐能、地熱能等領域和俄方展開合作。中國應該充分利用這些機會,積極介入俄方的合作項目,形成多贏的結果。同時,還可以充分利用俄羅斯遠東開發的機遇和同處東北亞的日本、韓國對俄方能源的需求,加強對話,積極探討東北亞可再生能源多邊合作的機制和模式。

    第3篇:可再生能源優勢范文

    【關鍵詞】 可再生能源產業; 稅收政策; 稅收激勵

    中圖分類號:F812.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5937(2015)07-0103-04

    一、可再生能源的界定和發展情況概述

    (一)可再生能源的界定

    目前學術界對可再生能源的定義不一而足。我國對可再生能源定義的法律解釋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2006),可再生能源是指“風能、太陽能、水能、生物質能、地熱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從法律解釋來看,非化石能源都稱為可再生能源,但是核能不是化石能源,也不能歸屬可再生能源。在無限長的時間中,任何能源都是可再生的,例如煤炭、石油也可以在自然界中通過足夠長的時間和一定的地質作用下得以補充,但是相對于人類的消耗和使用而言,它的消耗速度遠遠大于補充速度。因此,可再生能源是一個相對的概念。本文將可再生能源界定為源于自然過程的、補充速度遠遠高于人類消耗和使用速度的能源,具體的研究對象則采取《可再生能源法》中列舉的能源,即風能、太陽能、水能、生物質能、地熱能和海洋能。

    (二)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現狀

    從能源結構來看,可再生能源生產占比逐步提高。隨著能源生產和消費的不斷增加,石油、天然氣、煤炭、可再生能源等能源消費結構也在不斷發生變化。從我國整體能源結構來看,以水能、核能、風能為主的新能源生產占比從1986年的4.3%提升到2012年的10.3%(圖1)。

    從可再生能源發電情況來看,我國可再生能源發電在世界可再生能源發電總量中占據一定規模,尤其是風電、太陽能、水電在全球總量占據一定份額(表1)。在2012年全球發電總量放緩的情況下,中國超越德國成為僅次于美國的第二大可再生能源發電國,年可再生能源發電量(不含水電)達到1 410億千瓦時①。

    總體來看,我國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迅速,個別領域已經進入商業化階段,在世界可再生能源市場中占據一席之地,但從整個產業來看,還有待進一步發展壯大。

    二、我國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相關稅收激勵政策梳理

    我國對可再生能源產業稅收激勵政策主要集中在增值稅、消費稅、企業所得稅、進口關稅等稅種領域,具體的優惠政策梳理見表2。

    三、我國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相關稅收激勵政策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我國依據《可再生能源法》等出臺了多項稅收激勵措施,有力支持了可再生能源產業的發展。但總體來看,這些稅收激勵措施還存在以下問題。

    (一)從法律層面來看,可再生能源稅收激勵政策缺乏頂層統籌設計

    可再生能源的稅收激勵政策散落在不同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中,其中大部分是效力級別不高的文件。法律文件層級不一,變動頻繁,不利于可再生能源激勵措施的全面協調和有力執行,影響執行效果。

    (二)從支持環節來看,支持可再生能源研發和消費的稅收政策有待提升

    從研發環節來看,研究開發投入高、研發人員比重大、研發風險高等問題是可再生能源產業的明顯特征,但是我國可再生能源技術研發的整體能力較弱。很多中小企業研發能力弱,缺乏核心技術,只是憑借國家財政補貼以低價競爭方式占據市場份額,一旦財政補貼不到位或退出,這些企業就瀕臨破產。從前文分析可知,我國對于研發的支持政策限于增值稅中技術轉讓所得免稅、企業所得稅中高新技術研發支出的50%加計扣除兩項規定,支持力度不大,成為可再生能源研發投入不足的原因之一。

    從消費環節來看,稅收激勵措施多集中在生產側,對消費側的支持力度匱乏。國家于2013年開始大力培育國內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示范區等項目,側重從用戶側按電量補貼,并對用戶側上網的多余電量銷售給予增值稅即征即退50%的優惠政策,但是該項優惠設置了較短的實施期限,不具有長期性。

    (三)從支持領域來看,對可再生能源不同領域的支持冷熱不均

    我國對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支持范圍狹窄,導致可再生能源發展冷熱不均,主要體現在兩方面:第一,從可再生能源整體發展來看,稅收政策側重支持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發展,對水電、地熱能鮮有優惠政策,導致風電產業部分產能過剩,其他可再生能源如地熱能等發展不足。第二,從單種可再生能源發展來看,稅收優惠多限于某類產品,導致產業內部產品發展不均衡。例如在光伏領域,稅收政策的支持限于分布式光伏發電等光電應用,而對太陽能熱水器等光熱應用產品缺乏支持。目前,我國已成為世界上最大的太陽能熱水器生產國和消費國,但是從國家層面并未對太陽能熱水器生產、消費出臺相關稅收支持政策,只是地方政府根據自身情況出臺一些財政補貼政策。基于節能補貼的優勢,太陽能熱水器和電熱水器、燃氣熱水器曾“三分天下”,占據一定的市場份額,但是節能補貼退出之后,太陽能熱水器銷量便迅速下降。

    (四)從執行力度來看,稅收優惠政策未落實到位

    為鼓勵小水電行業發展,對縣及縣以下小水電可以選擇按照簡易征收辦法3%稅率繳納增值稅,這一優惠政策在實際運用過程中成為“中看不中用”的優惠措施。這是因為2001年農村電網改造以后實現了城鄉用電同網同價,農村電力也需要從電力公司購買上網電力。大多數小水電無法直接對農戶和其他用電企業供電,只能將電力銷售給電力公司,再由電力公司統一銷售給用戶,而電力公司多屬于一般納稅人,對銷售電力需要按17%的稅率繳納增值稅,基于進項稅抵扣的目的,電力公司要求小水電企業選擇按照17%稅率繳納增值稅,否則就不予購買上網。如此,盡管小水電企業可以選擇按照3%簡易征收辦法繳納增值稅,但為了客戶需求和銷量需要,不得不選擇按照17%稅率繳納增值稅。對于小水電企業來說,水電站發電幾乎不耗用原材料,進項稅額抵扣部分很少,而銷售電力卻不得不按照17%稅率繳納增值稅,導致小水電企業增值稅稅負很重。

    四、優化我國可再生能源產業稅收激勵政策的建議

    我國可再生能源政策支持主要以直接的給付性補貼為主,其他優惠措施,如稅費減免、信貸優惠、鼓勵出口等還沒有得到充分的運用。單從稅收政策來看,針對可再生能源的稅收政策較為分散,缺乏系統性、針對性和直接性,相關稅收政策既沒有貫穿各稅種,也沒有貫穿可再生能源生產的各個環節,導致可再生能源產業鏈條上不同經濟體稅收負擔不同,不利于整體產業發展。多樣化、豐富的補貼形式一方面可以降低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的資金壓力,另一方面可以從不同層面激發市場活力。

    (一)增值稅政策

    從增值稅方面的優惠政策分析來看,我國目前僅對部分新能源產品給予了優惠,如風電、大型水電、光伏發電和餐廚垃圾發電等,從范圍上看對新能源產品的支持不完整,缺乏對地熱能、小型水電等的支持。基于此,建議對所有新能源產品給予統一的稅收優惠規定,促進可再生能源產業的協調發展。

    1.利用增值稅鼓勵地熱能開發利用。具體來說,對利用淺層地熱生產的熱力、冷氣、電力等產品給予即征即退等優惠政策。

    2.針對前文分析小水電行業增值稅稅負重的情況,建議比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大型水電企業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10號),對小水電銷售自產電力產品,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8%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消費稅政策

    消費稅方面建議從逆向限制角度出發,對消費稅進行調整,進一步降低可再生能源的相對價格,從而相對鼓勵可再生能源產品的發展。具體包括:

    1.擴大征稅范圍。將傳統能源產品納入征稅范圍,例如利用原油、煤炭、天然氣生產的電力、熱力等納入征稅范圍。

    2.適當提高稅率。我國已對汽油、柴油等成品油開征消費稅,在條件允許時適當提高稅率,間接鼓勵新能源汽車的使用。

    (三)企業所得稅政策

    1.擴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的適用范圍,對可再生能源生產企業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允許采取加速折舊方法。

    2.企業購置可再生能源利用專用設備,允許該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在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不足抵免的,可在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鼓勵企業購置光電設備等專用設備,做到全民參與可再生能源利用。

    3.擴大研發費用扣除加計扣除比例,對可再生能源企業用于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等項目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由50%提高至100%。

    4.對風力發電、海洋能發電、太陽能發電、地熱能發電、水力發電、核電站等新建項目自取得收入實行所得稅三免三減半的優惠政策,但由于可再生能源項目前期調試時間長、生產投入大,前三年基本處于虧損或微利狀態,因此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的優惠基本無法享受,激勵效果被打了折扣。建議改為對風力發電、海洋能發電、太陽能發電、地熱能發電、水力發電、核電站等新建項目自獲利年度實行所得稅三免三減半,這樣才能使可再生能源企業真正獲利。

    5.參考《關于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11號),對可再生能源新技術研發后轉讓所得納入技術轉讓適用減免稅優惠的范圍,對居民企業研發可再生能源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的轉讓所得總和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到500萬元所得全部免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此舉有利于刺激可再生能源新技術研發的動力。

    (四)個人所得稅政策

    為了更好地鼓勵可再生能源的研發、使用,建議從以下方面給予稅收優惠。

    1.為了鼓勵分布式光伏發電發展,考慮對安裝太陽能發電裝置的個人按照投資額度一定比例允許在個人所得稅前進行特別扣除。

    2.分布式光伏發電電力銷售收入給予免稅優惠。

    3.對可再生能源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簡稱“三新”)研發作出重大突破的個人給予的各種形式的獎勵免征個人所得稅,對“三新”項目形成的專利技術轉讓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五)其他稅種

    1.對符合條件的可再生能源企業生產用地,適當給予營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等減免優惠。

    2.調整現行資源稅、消費稅稅目、稅率,盡快開征環境稅,對傳統能源、具有污染性的產品征稅,稅款專款專用,一部分用于環境保護,一部分用于可再生能源補貼。

    【參考文獻】

    [1] 常世旺.對促進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財稅政策的探討[J].涉外稅務,2009(12):19-21.

    [2] 國家可再生能源中心.2014中國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報告[M].中國環境出版社,2014:14-18.

    第4篇:可再生能源優勢范文

    在國家能源安全和全球氣候變化的新挑戰下,美國近年來借助能源開發技術突破帶動可再生能源產業快速發展,開始實施“能源獨立”政策。這對于全球能源供求格局、價格以及地緣政治均將產生深遠影響。

    相比而言,作為世界能源消費大國,我國面臨的資源和環境壓力日益增大,統籌能源安全和環境保護的任務更加艱巨。加快發展水能、風能、太陽能、地熱能、生物質能、海洋能等可再生能源產業,既是推動能源產業可持續發展、有效緩解資源和環境壓力的緊迫任務,也是加快能源產業轉型升級、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的戰略舉措。

    為此,迫切需要優化一次能源結構、通過政策扶持鼓勵有序開發利用各種可再生能源。

    我國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已取得初步成效,政策體系已基本形成

    “十一五”時期是我國可再生能源發展的重要時期。在《可再生能源法》、《國務院關于加快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決定》等政策措施的推動下,我國可再生能源產業具備了一定的發展基礎并表現出良好的發展態勢。

    一是有序開發利用水電。我國堅持把水電開發與生態環境保護有機結合,切實做好在建、已建項目的環保工作,加強水電環保技術的研發應用,制定綠色水電評價標準和評價體系。2010年,全國水電總裝機容量達到21606萬千瓦;發電量6867.36億千瓦時,占全國發電量的16.2%。

    二是大力發展風電產業。我國采取了加強風電開發管理、改善風電與電網的協調性、支持優勢風電設備企業發展等措施,為大規模開發利用風電創造了條件。2010年,全國風電總裝機容量達到3107萬千瓦;發電量494億千瓦時,占全國發電量的1.2%。

    三是廣泛應用太陽能。我國穩步推進太陽能應用產業發展,在內蒙古、甘肅、青海、新疆、等適宜地區,建設太陽能熱發電示范工程試點。2010年,全國光伏發電裝機規模達到80萬千瓦,太陽能熱水器安裝使用量達到1.68 億平方米。

    四是因地制宜地開發利用生物質能源。農村沼氣應用范圍不斷擴大,木薯、甜高粱等非糧生物質制取液體燃料技術取得突破,萬噸級秸稈纖維素乙醇產業化示范工程進入試生產階段。到2010年底,各類生物質發電裝機容量總計約550萬千瓦。

    五是地熱能和海洋能利用技術不斷發展。淺層地溫能在建筑領域的開發利用快速發展,到2010年底,地源熱泵供暖制冷建筑面積達到1.4億平方米;潮汐能利用技術基本成熟,波浪能、潮流能等技術研發和小型示范應用取得進展,開發利用工作處于起步階段,目前已有較好的技術儲備,未來有較大的發展潛力。

    同時,已基本形成了促進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政策體系。在《可再生能源法》的推動下,我國已基本建立了促進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政策體系,制定并實施了可再生能源的總量目標、發電強制上網、分類優惠上網電價、費用分攤、專項資金等制度以及信貸和稅收優惠等政策措施,并通過開展資源評價、組織特許權招標、推進重大工程示范項目建設等方式,基本建立了促進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政策體系。主要包括:

    一是制定并實施了《可再生能源發展中長期規劃》以及《可再生能源發展“十二五”規劃》,確定了國家可再生能源發展的近期和中遠期總量目標。

    二是出臺了《可再生能源發電價格和費用分攤管理試行辦法》等政策,建立了可再生能源發電成本的全社會費用分攤機制。

    三是通過開展多批特許權項目招標,促進風電、太陽能發電成本迅速下降。根據各類新能源發電項目的資源特點和建設條件,以特許權招標方式發現合理價格區間為基礎,形成了四類風電區域標桿電價,有效促進了風電的規模化發展。

    四是建立了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專項用于各類可再生能源發展,建立了支持可再生能源技術研發、產業發展、市場應用等各方面的財政投入政策框架。

    五是初步建立了促進可再生能源發展的稅收體系,實施了風力發電增值稅減半、沼氣發電增值稅即征即退等政策。

    加快發展可再生能源是有效緩解資源和環境壓力的重要途徑

    我國可再生能源資源豐富(技術可開發利用量達60億千瓦,年產能量為40億~46億噸標準煤),具有大規模發展的潛力,具備發揮未來主流能源作用的資源基礎。

    從水能來看,我國水能資源理論蘊藏量的年發電量達6萬億千瓦時,技術可開發水電站裝機容量5.4億千瓦,年發電量2.5萬億千瓦時(折合 8.6億噸標準煤);從風能來看,我國風能技術可開發量為7億~12億千瓦,年發電量可達1.4萬億~2.4萬億千瓦時。

    從太陽能來看,,每年太陽能熱利用可相當于約3.2億噸標準煤,年發電量可達 2.9萬億千瓦時。

    從地熱能來看,我國深度2000米以下的地熱資源所含的熱能相當于2500億噸標準煤,地熱資源的經濟可開采量相當于2000萬千瓦的地熱發電裝機(年發電量約1300億千瓦時)。

    從生物質能來看,當前我國可利用生物質資源約2.9億噸標準煤,主要是農業有機廢棄物,適宜利用方式是發電燃料和民用沼氣等。今后隨著造林面積的擴大、經濟社會和生物質技術的發展,生物質能源資源總潛力有望達到8.9億噸標準煤。

    從海洋能來看,我國波浪能、潮汐能、潮流能和溫差能等海洋能的理論資源量分別達數千萬千瓦甚至數百億千瓦,可開發利用量有望達到9.9億千瓦。

    研究結果表明,預計到2020年、2030年、2050年,我國含水電的可再生能源在新增一次能源供應中的比例可分別達到36%、45%和 69%,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分別達到12億噸、20億噸和40億噸,減排CO2的貢獻率到2020年、2050年可分別達到20%和50%左右。因此,加大力度發展可再生能源,可大大提高我國清潔能源的供給能力,優化一次能源消費結構,同時大幅度降低溫室氣體排放、保護生態環境,總之將成為有效緩解資源和環境壓力的重要途徑。

    加快發展可再生能源已成為世界各主要經濟體實現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重要選擇

    當前全球仍處于國際金融危機后經濟調整的關鍵時期。雖然在各國經濟刺激計劃下,有關國民經濟各個行業的走勢有很多結論,但各主要經濟體對新能源行業發展的認識卻日趨相同,即抓緊經濟調整的關鍵時期大力發展可再生能源產業。原因在于:

    一是歷史經驗表明,經濟周期調整的結束一般會以某些新興行業的崛起為標志。在新能源領域,其市場和產業布局尚處于形成之中,具有很大的爭取空間,未來各主要經濟體能否在該領域取得發展優勢取決于當今的努力。可再生能源的特點決定了其必將成為未來重要的新興產業,因而在經濟調整關鍵時期,各主要經濟體都不約而同地將其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戰略高度。

    二是可再生能源的本土性、清潔性以及技術可預見性,使之成為世界能源發展和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重要選擇。當前,許多國家的核心利益與全球化石能源的分配格局緊密聯系,形成了錯綜復雜的國際地緣政治關系。為盡早擺脫束縛,各主要經濟體都在尋求多樣化的能源解決方案,尤其在應對全球氣候變化壓力下,各主要經濟體對資源可獲得性、技術可靠性、產業可能性以及經濟性更加可控的可再生能源更加青睞,形成了全球對可再生能源高度關注的局面。

    三是對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技術的爭奪,必將引發國家核心競爭力的改變。可再生能源的特點決定了其開發必須通過現代裝備制造技術,才能將地熱、風力和太陽能等自然資源轉化為可用及可控的能源。可以預計,對可再生能源技術的爭奪,將是新一輪國家能源領域競爭的焦點。誰掌握了可再生能源的裝備技術,誰就擁有未來開發利用自身可再生能源的主動權,也必將在“后石油”時代把握國家能源安全的主動權。這也促使各主要經濟體將可再生能源作為未來技術競爭的重點新興產業。

    雖然當前世界各國可再生能源在能源中的貢獻率還非常低,但是發達國家積極發展新能源,其目的既著眼于應對金融危機和經濟困境,也致力于在能源和氣候變化問題上把握主導權、加大國家間政治博弈中自身的砝碼,更是在戰略上搶占未來技術發展的制高點,從而為新一輪的經濟增長積蓄力量,為掌握國家未來發展的主動權做好準備。

    我國可再生能源資源豐富、應用前景廣闊。雖然由于資源評價缺乏、技術滯后、產業支撐不足、政策體系不完善等原因,相對于發達國家的強勁發展勢頭,我國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尚處于早期階段,在國家能源安全保障中發揮關鍵作用還需要一段時期。但必須清醒地認識到:一個正在崛起的發展中大國,必須依靠先進的技術和強大的工業基礎,才能實現國家核心能力的顯著提升;在堅持走我國特色的強國道路過程中,發展可再生能源將是我國解決能源和環境問題、實現可持續發展的諸多途徑中最具可行性的一個戰略選擇。因此,亟須加快發展可再生能源產業,以保證中國中長期發展戰略的順利實現。

    推進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政策創新,建立健全長效機制

    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對能源的需求不斷增長,2011年能源消費總量達到34.8億噸標準煤(同比增長7.0%),能源結構以煤為主,能源利用與環境保護的矛盾日益突出。節約能源、調整能源結構、開發可再生能源是我國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必然選擇。因此,為確保實現2020年非化石能源提高到15%和可再生能源“十二五”規劃的目標,促進可再生能源的快速、健康發展,必須盡快完善和健全一系列政策保障措施。主要包括:

    一是提升可再生能源地位,加強產業戰略部署。可再生能源是可持續、無污染、總量大的綠色新能源,應當充分認識到其戰略價值和重要意義,切實在國家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的總體部署中予以統籌考慮,提升其在國民經濟發展中的戰略地位。通過實施可再生能源“十二五”及長期發展規劃,統籌制訂產業、財稅、金融、人才等扶持政策,積極促進我國可再生能源產業健康發展。

    二是加強行業管理,規范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根據產業政策要求和行業發展的實際需要,切實加強行業管理,推動行業節能減排;治理和規范市場秩序,避免劣質產品流入市場;推動相關職能部門聯合加強產品檢查,對于不達環保標準、出售劣質產品、擾亂正常市場競爭秩序的企業,依照相關規定給予處罰和整頓。

    三是健全法律法規,完善制度性安排。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市場健康發展方面的相關法律法規;完善市場機制和制度性安排,特別是在認真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應盡早完善和健全符合我國國情、有利于鼓勵可再生能源產業快速發展的財稅制度;建立綠色電力證書交易系統,并與購電地區的碳強度減排指標完成情況掛鉤,以促進跨省區的綠色電力交易;制定和實施可再生能源配額制,分配和落實可再生能源電量占總電量指標。

    四是建立健全行業標準體系,推動檢測認證和監測制度建設。重視可再生能源產品和系統標準體系建設,以我國自主知識產權為基礎,結合國內產業技術實際水平,推動制定可再生能源產品的相關標準;制定建筑領域太陽能熱利用的強制標準和考核辦法;積極參與制訂國際標準;建立健全產品檢測認證、監測制度,促進行業的規范化、標準化發展。

    第5篇:可再生能源優勢范文

    關鍵詞:可再生能源;發電;電網調度;影響;對策

    新經濟時代講求可持續發展,能源是給予經濟發展騰飛的動力源泉。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和利用有效的實現了經濟的可持續發展,且可再生能源已被廣泛應用于能源發電事業發展中,給我國電力行業的發展帶來了新的給予和新的活力,但同時,也使我國電網調度運行面臨著嚴峻的形勢和新的挑戰。

    1.可再生能源發電特點概述

    可再生能源主要包括:風能、水能、生物能、太陽能、海洋能、地熱能等非化石能源,在上述能源中,水源屬于常規能源,其他的則都被歸為新能源范疇之列。這些可再生能源具有其共同優點,即蘊藏量大、分布范圍廣、可以再生、沒有污染。與此同時也存在著一些局限性,如能源的密度較低且不穩定、地區能源的差異性較大等。對可再生能源的優缺點進行分析和了解后,將其于電網相結合,能夠使之更好的發揮其優勢,促進電網的運行,其發電運行特點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在裝機容量上,水能發電的裝機容量為60MW及以下;風能發電的裝機容量約為5000KW左右,低于國際標準7500KW;太陽能的光伏發電的裝機容量走在最前線,已突破千瓦級。生物能和海洋能及地熱能還未普遍應用進發電事業中。但是,在湖南懷化某生物質能發電公司已建成生物能發電站,其試驗裝機容量已達5000KW。

    (2)在發電穩定性上,水能發電的能力會隨著雨量的變化而具有不穩定性,再加之氣候的影響,即豐水期和枯水期的季節性變化,使水能發電的可用水量具有不確定性;風能發電由于我國地區差異較大,有些地區一年四季都鮮少有大量可用風量的進入,而且我國目前對風量的收集和控制技術有限,使得風能發電仍需要電網來支撐,其穩定性比水能發電的穩定性還低;太陽能發電受日照照射量和日照強度的影響,使太陽能的發電功率無法滿足工業大量用電的穩定性需求。

    (3)在調頻調壓上,常規能源發電的調頻調壓在其電網調度運行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可再生能源受能源機組容量的影響,其調節控制能力非常有限,主要依靠電阻通過參數變化對電網運行進行有效的穩定【1】。

    (4)具有明顯的地區差異性。如在我國中東部水資源較為集中,其水能發電被普遍開發和應用;而風能資源在中西部地區比較豐富,因此我國、青海等低采用風能發電的企業較多;潮汐能源主要分布在河口、海灣等地形地貌處,因此潮汐能發電在藏南、滇西等低較為常見。

    (5)可再生能源發電能夠遠離電網獨立運行,太陽能和風能是最普遍最廣泛的自然資源、生物能常常可以就地取材,基于這些特點,電網在每個不同的地區可以建立獨立的供電系統,是發電能夠遠離電網獨立運行。

    2.可再生能源發電對電網調度運行的影響

    自我國發展改革委員會頒布《可再生能源長期發展規劃》后,可再生能源利用會在2020年到達頂峰或全盛時期,加之可再生能源逐漸占領發電市場的大部份額,對電網運行調度的影響將日益明顯。

    (1)并網造成電網的沖擊。可再生能源發電的機組容量小,通常采用異步發電機,其主要作用是通過勵磁裝置進行電流瞬間并網,雖加強了電力的快速運輸,但同時會出現高于額定電流5~6倍的沖擊電流,削弱電網強度并對其造成沖擊。

    (2)影響電網系統的穩定性。電網的最大功能是儲備電能容量會讓調節電流負載,可再生能源的發電都是一個獨立運行的小型電網,無法對其進行進行及時有效的控制。例如風力發電常受風速影響,風速大時其發電量會超出額定電壓自動退出并網系統,從而使電壓的穩定性出現波動。

    (3)對電能質量的影響。可再生能源發電具有隨機性,因為天氣狀態不可控。因此其產生的電能常常出現頻率波動、電壓忽高忽低、電壓閃變或跌落等現象,使電能質量無法有效保障。例如,家庭用電中常出現燈泡明暗程度不穩,就是由于上述因素的影響。

    (4)對保護設備的影響。可再生能源在發電過程中常需借助異步發電機,而異步發電機在提供高效檢測數據的同時,會對發電機組造成頻繁性的摩擦而對設備造成破壞性影響。

    3.基于可再生能源發電對提高電網調度運行的對策研究

    為加強可再生能源發電與電網調度運行的協調,必須作出有效的提高電網調度運行的有效對策:①以法律觀念為基準,進行依法調度。例如,法律和經濟手段對電網運行調度進行干預,定期深入電力市場,了解市場行情,制定緊跟時代步伐的可再生能源的管理制度和辦法。②對可再生能源的接入容量進行科學合理的規劃,及具體操作方法為:對可再生能源的裝機容量作負荷水平、電源備用容量、電能指標等的參數控制,使大小電流、電源有效融合,且協調發展,創造電網運行的物質環境。③加快電網建設的進程,電網作為電力運輸的強大后盾,提供著接入、調峰、消納等支撐。其具體方案有:使用交流輸電技術(FACTS),其主要作用是為串流和靜電作缺失性的補償,同時對電網進行分層和分區,根據區域電流強弱對不同層面和區域進行回輸電,加強電流的緊湊性輸入與輸出【2】。④研發新型吸納技術,提高可再生能源的并網性能。吸納技術主要應對可再生能源發電帶來的不穩定性,其主要可以提高電力元器件的運行性能,對發電機組的發電頻率有效規范。再次,作用于勵磁調整期發電功率、去效補償電容,向電網輸送無障礙電流,加強電網的穩定性、擴大風電機組并網的允許容量。

    結束語

    綜上所述,可再生能源發電是解決我國電力緊張狀況的有效途徑,全面了解可再生能源發電對電網運行的影響,積極做出有效的應對戰略,方能保證電網調度的有效運行,促進我國電力實業的發展。

    參考文獻:

    第6篇:可再生能源優勢范文

    1.引言

    受環境以及能源利用可持續發展的壓力,世界各國都積極推進風電和太陽能發電的利用。但是風電和太陽能發電具有間歇性和波動性,對電網的安全穩定運行造成了影響,這直接影響到了風電和太陽能發電等可變可再生能源的并網規模。以風電為例,2010年我國風電裝機容量占總裝機容量的3.06%,發電量卻不足1.18%,2011年風力發電量仍不足2%。十二五期間我國將陸續規劃建設八個千萬千瓦級風電基地,還將在2020-2030年建成兩個千萬千瓦級光伏發電能源基地,解決可再生能源并網問題成為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

    目前,許多國家在可變可再生資源的應用上已經實現了重大突破,由于各國的資源稟賦和市場環境不同,沒有通用的方法經驗。本文根據Jaquelin Cochran等人對國際可再生能源發展現狀的研究成果,以南澳大利亞、丹麥、德國、愛爾蘭等可再生能源高水平管理與應用的國家和地區為研究對象,分析總結不同特征電力市場下可再生能源并網的重要舉措。盡管存在著差異性,這些國家所采取的方法都圍繞著五個戰略性領域:引導公眾參與、協調和并網規劃、制定市場發展規范以確保系統靈活性、擴大多樣化資源和各地域系統運行的接入范圍、改善系統運行。在次基礎上結合我國的國情與電情,提出了我國促進可變可再生能源并網的措施與建議。

    2.可變可再生能源大規模并網國際經驗總結

    從可變可再生能源并網的頂層設計來看,各國均制定了嚴格統一的并網技術標準和權責清晰的市場制度。同時,積極參與國際合作,分享最佳實踐經驗,鞏固加強技術和制度方面的優勢,實現更高的利用水平。通過對比不同國家完成間歇性可再生能源并網的最佳方式,主要包括公眾參與(特別是新的輸電資源)、協調和并網計劃、制定市場規則保證系統靈活性、擴展接入途徑、改善系統運行狀況五個方面。針對不同可變可再生能源滲透水平。

    (1)引導公眾參與

    目前世界各國的做法包含以下幾方面:1)遵循公開透明原則,在輸電線路規劃之初就讓相關主體參與到整個規劃過程中;2)解釋輸電網絡擴展的必要性,特別是與公眾關注的問題(如供電可靠性、電價、就業等)相關時;3)將多種規劃方案告知公眾,并對最優規劃方案的科學性和合理性向公眾講解;4)創立一個公眾易于接受且透明的流程,評估所有權價值和補償額度;5)開展國際項目需要國家政治機構支持,同時簡化對此類項目的授權過程。面臨的主要問題是,輸電通道規劃過程中與利益相關主體會面比較頻繁,簡化會面流程提高決策效率是面臨的主要問題。例如,在德國為了促進新的輸電網建設,對于大容量(特高壓輸電網)主干網的建設項目給予優先規劃建設權,減少北/南輸電阻塞,同時提高聯邦級別的權責以減少申請、許可的流程。

    (2)協調和整合規劃

    目前世界各國的做法包含以下幾方面:1)對計劃目標分類處理(例如整個系統成本最小化或是區域成本最小);2)評估間歇性可再生能源對系統可靠性及妥善性的貢獻力;3)確保設計的制度和市場接近物理容量;4)根據指定的本地計劃和區域計劃更好的整合行政轄區內的信息。例如,澳大利亞利用基于市場的成本差異來指導發電和輸電計劃,從國家而不是區域層面檢驗電網發展。

    (3)改進市場規則

    利用市場尋求最具成本效率的解決方案,增加靈活性,目前世界各國的做法包含以下幾方面:1)縮減調度間隔和關停機時間,提高系統效率;2)增加儲能系統參與市場調度;3)通過需求響應和智能電網提高負荷彈性;4)對現有輸電網進行改造,增加輸電容量。例如,美國西部缺少有組織的批發電力市場,但是已經有提議要建立一個能源非均衡市場,這樣均衡區域可以共享儲能并通過更大范圍內的多樣化資源減少系統范圍內可再生能源的間歇性。

    (4)增加可再生能源的多樣性

    研究發現增加多樣性的資源可以降低可再生能源并網對電力系統的影響,目前世界各國的做法包含以下兩方面:1)擴大有效均衡區域;2)增加地理位置的多樣性,降低可再生能源的可變性越小。例如,愛爾蘭通過擴大調度區域和并網范圍鞏固電力系統,減少天氣變化對系統造成的損失。

    (5)提高系統運行效率

    目前世界各國的做法包含以下兩方面:1)利用先進的預測技術降低間隙性可再生資源并網對系統靈活性的要求;2)提高電網規范,根據電力需求和發電容量的復審情況,建立滿足系統可靠性需求的輸電路線。

    3.對我國的啟示

    (1)積極引導引導公眾參與到可再生能源的規劃工作中。間歇性可再生能源的大規模并網一般需要對輸電容量進行擴容加強電網的輸送能力,在規劃新的輸電通道時,利益相關者可能會在土地利用、空中走廊、環境破壞、財產損壞(如農田)或者健康問題上產生糾紛,這就需要有政策引導減少不同主體間的沖突和矛盾,保障輸電通道能夠順利規劃、建設。

    (2)協調和整合規劃可再生能源投資方案。要結合我國的國情、電情和資源稟賦,由政府主導,從國家層面上協調規劃各區域可再生能源投資情況,提高投資效率。

    (3)改進市場規則提高系統靈活性。在我國協調可再生能源規劃工作時,會涉及多個行政轄區的情況,因此需要提高相關機構的行政能力,從而增加計劃的整合力度、復雜性、協調性和利益相關者的參與程度。另外,針對我國可再生能源并網率低的問題,尤其是風電棄風嚴重的問題,可以考慮在輔助服務中引入針對雙邊交易或是為風電備用的機組執行容量電價機制。

    (4)推進我國特高壓建設,擴大可再生能源均衡地域,增加可再生能源多樣性,降低可再生能源對電力系統的影響。

    第7篇:可再生能源優勢范文

    關鍵詞:可再生能源;建筑設計;利用;現狀;策略

    一、可再生能源利用現狀

    在各行各業的全面發展下,人們對于可用能源的需求量及消耗量與日俱增,雖然我國地大物博,但是人均資源的占有率非常低,長此以往,則無法保障社會的有序發展。通過某個數據調查顯示,照著當前的經濟發展模式來看,未來資源枯竭等現象會持續出現,這不僅會影響到各行各業的發展,同時,人們的生活環境也會變的愈發的惡劣。所以,在建筑事業高速發展的今天,強化建筑設計中可再生能源利用率非常重要。

    1、可再生能源概念

    所謂的可再生能源主要指的是那些自然界中可以不斷被利用、再生的自然資源,這些自然資源普遍存在著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特點,而且對環境的污染非常小,分布十分廣泛。目前我們常說的可再生資源主要包含了太陽能、風能以及地熱能等。根據調查得出,現階段我國的環境污染問題正在飛速蔓延,能源供需矛盾越來越突出,尤其是在建筑行業,能源消耗正在飛速的上升,因此我們有必要對建筑設計進行深入分析。

    2、可再生能源的現狀

    現階段使用較為普遍的能源依然是以煤炭為主的不可再生資源,這些不可再生資源的運用比例及消耗量非常之大,隨著資源需求量不斷的增加,可用資源的儲存量不斷的減少,這種資源的緊缺現象逐漸加大。因此,國內外學者將注意力轉移到了不可再生能源的研究中,目前已有部分地區實現了對風能、太陽能、潮汐能的有效運用,這些成功的案例表明,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及利用空間非常大,可以進行深入的研究。

    二、可再生能源在建筑設計中運用的優勢

    在建筑施工中,能源消耗是無法避免的,但是人們可以通過人為的控制來加大對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從而減輕對不可再生資源的消耗量。與其它不可再生能源相比,太陽能、風能等可再生資源的成本更低,且無污染,這對于緩解我國環境與經濟之間矛盾十分有利。一般來講,建筑工程施工中,多種施工材料會釋放出大量的有害氣體,在綠色經濟的發展背景下,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可以有效的滿足市場的發展需求,并維護周邊區域的生態平衡。太陽能的有效使用可以滿足居民日常的用水需求,同樣,在降低天然氣、電力資源上消耗上具有明顯的優勢。在部分偏遠地區,基礎電力設施較為落后,設計者可以通過對當地可再生資源的充分利用改善群眾的生活水平。

    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設計中的具體應用

    1、太陽能是在建筑中得到最早應用的可再生資源。當代社會人類對太陽能的利用有兩大類;一類是被動式利用太陽能,一類是主動式利用太陽能。被動式太陽能利用技術,是指不借助復雜機械對太陽能進行直接采用或者利用一定的器具對太陽能進行存儲,這一技術有直接獲取設施、間接獲取設施及綜合獲取設施。這一建筑設計主要強調,在建筑設計角度上、高度上和方向上盡可能多利用自然光,通過采集自然能來為居家提供熱量補足及光線強化等,這是對太陽能的直接、簡單利用。主動式太陽能利用是指采用一些專門設備對太陽能進行采集、收集,并通過光電、光熱轉換技術,將太陽能轉換成熱能、光能,以為其他設備提供用能。主動式太陽能的利用,主要有太陽能加熱器,為居家洗浴提供熱水,另外,主動式太陽能利用,還可以為居家室內采暖或降溫。在運用太陽能建筑設計上,既要考慮美觀又要考慮太陽使用效果;在利用太陽能生成熱量時,要綜合考慮給排水問題以及熱能輸送管道的保溫問題。

    2、風能的利用。在建設設計中,對風能的利用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風力發電,二是運用自然風為室內提供降溫需求。第一種風力利用是主動式的,第二種是被動式的。建筑風能設計利用,通常是在建筑高層。當風機風速達2.7m/s的情況下能夠產生電能,在25m/s時達到額定功率,保證持續發電的風速為40m/s。因此,在一些高樓頂部設計安裝發電機組,其現實應用性、可行度都非常高,而且這一技術國外發達國家已被廣泛采用。所以,設計高層風力發電技術,應該考慮的問題是:

    ①當地年平均風力、風速以高層建筑頂部離地高度,這些都對風力的采集有直接影響;②發電機組的負載、發電機組重量也要充分考慮,如果使用不當,將會對樓體形成嚴重破壞。風能的被動利用,就是在建筑設計時,要充分考慮如何利用自然風,讓樓間及家居內空氣保持流通,在熱季可以利用自然通風帶走室內一部分熱量。利用自然風能降溫比利用家電降溫效果要好,電器設施在使用中要消耗能源,對環保不利。

    3、地熱能的利用。所謂地熱利用是將地下表層帶有一定溫度的熱水通過地源熱泵抽取出來,用于人們的生產、生活。地源熱泵技術兩種,一是土一氣型,二是水一水型。土一氣型技術,就是將地熱通過地源熱泵抽取出來,然后實現熱轉換,將熱能轉換成冷風或熱風,根據用戶需要向居家或生產提供用熱。土一氣型技術,是從地下水中取熱和排熱,經過熱泵機組轉換成熱水或冷水,然后再經過設置在各房間的風機盤管轉換成熱風或冷風給房間供暖或制冷。在設計利用地熱能方面,最重要的是要注意選地點,如何建筑離熱源很遠,由于物理原因很難對地熱加以有效利用,或者地熱利用成本就變得非常昂貴;另外,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利用設計上,對地基處理要重視。

    通常有地熱的區域,地質構成都復雜,地質環境變化大,一般不適宜建設高層樓宇,為了安全利用地熱資源,在設計中,一定要對地質結構有充分了解,以避免由于對地質條件不掌握,給建筑安全帶來不測。其三,在設計中,在查找到熱源后,要留足空間,便于安裝地熱機組,注意在地熱輸送和傳導中減少熱耗。

    4、生物能的利用。在可再生能源在建筑設計中的利用方面,生物能的發展空間及可拓展潛力也非常巨大。在對生物能的利用方面,目前重點有兩個方面,一是城區對廢物、垃圾進行處理形成的熱電聯產,二是主要在一些農村對沼氣的利用開發。

    為了合理、有效地利用生物能這一可再生資源,建設設計在選地方面要有充分考慮污物處理場在提供能源線路安裝上,是否具備條件。如果小區物業有能力對生物能進行有效利用,比如建設小型污物焚燒場,實現熱電聯產,減少生活成本,那么在設計安排上,要考慮建筑格局、植物生產、以及建筑位置對利用生物能帶來的可能的各個方面的影響。在具體設計中,要通過對各物理設施的構造節點,技術選擇等細致材料來完善對可再生生能源利用。在設施安裝設計和技術管理方面,需要與專門人才積極協作,充分研討,使生物能利用不僅僅停留在初期的應用層面,而是與建筑融為一體,讓可再生能源走入人們的生活,以期使生物能利用效益最大化。

    總結:站在發展的角度分析,強化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是我國未來建筑設計發展中的必然趨勢,需要設計人員不斷的強化個人的認知,在具體的建筑設計中,全面的進行客觀環境的分析,合理的利用其現有的可再生能源,通過人為的改進來提高這些資源的利用率。政府可以通過多種途徑強化可再生能源合理利用的宣傳,鼓勵和扶持建筑企業采用較為環保、科學的施工技術及材料,為我國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施及綠色經濟的穩定發展提供應有的支持。

    參考文獻:

    第8篇:可再生能源優勢范文

    [關鍵詞] 清潔能源 能源轉型 產業政策

    [中圖分類號] F206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4-6623(2017)03-0040-05

    [作者簡介] 譚建生(1959 ― ),廣東連縣人,中國廣核集團有限公司黨組成員、副總經理,高級經濟師,兼職教授,研究方向:能源金融,區域經濟。

    2000年以來,我國積極調整能源結構,大幅度提升清潔能源消費比重,清潔能源蓬勃發展。我國在《巴黎協定》提交自主貢獻文件時提出,2030年前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費比例進一步提升至20%。但隨著國家經濟發展進入新常態,電力行業面臨需求增速放緩、結構性裝機過剩等問題,非化石能源協調發展難度加大,西南地區棄水、局部地區棄風、棄光、棄核嚴重,快速增長的可再生能源規模與配套電力體系、基礎設施存在較大矛盾。在能源系統以何種方式轉向以“可再生能源為主導”方面,我國現有能源戰略和規劃缺乏明確的系統性、長遠性戰略安排。

    德國也是以化石能源為主的國家,自然資源不豐富,油、氣基本依賴進口。為了提高能源自給率,解決能源安全問題,上世紀80年代提出了“能源轉型”的概念。隨著全球對溫室氣體導致氣候變暖問題認識的深化,德國明確了化石能源向非化石能源轉型的方向,并提出了清晰的可再生能源發展目標,計劃2050年將可再生能源比例提高至80%。但在轉型過程中,隨著“棄核”、“退煤”戰略的實施,可再生能源比例不斷增長,德國也面臨了一系列的問題,如可再生能源消納困難、高補貼高電價負擔重,以及自然資源不足、區域發展不平衡等。在能源轉型過程中,傳統能源企業受到了巨大沖擊。為此,德國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進一步修訂相關政策,取得了初步成效,為未來全球能源發展進行了有益的探索。我國能源轉型發展也有與其相類似的問題,深入研究分析其轉型過程、政策措施及經驗具有重要參考意義。

    一、德國能源轉型過程中所面臨的挑戰

    1. 高比例可再生能源消納問題

    在應對全球氣候變化歐盟統一行動戰略指引下,德國一直致力于提升可再生能源比例。2011年福島核事故后,德國進一步調整國內能源政策,提出了加快發展可再生能源等舉措,以實現在2022年之前全部關停境內核電站目標。可再生能源規模迅速擴大,規模化發展帶來了如何消納高比例可再生能源的難題。一是電力供給波動性持續加大,初步分析到2020年德國某些時間段可能會有2200萬千瓦富余電量,到2030年則可能達到4100萬千瓦;二是傳統調峰機組大量減少。根據能源轉型目標,到2033年,現有的70%以上傳統調峰機組將會被關停,到2050年將只剩下不到20%的常規電源作為備用電源。德國能源轉型面臨調峰能力不足的巨大挑戰。

    2. 高補貼導致了高電價負擔

    為促進可再生能源發展,德國實施了高補貼政策和高電價政策。以光伏為例,2005年德國光伏采取固定電價上網政策(FIT),電價補貼達到60歐分 / kw.h,且20年不變。這一階段建設的光伏電站大約在2013、2014年就可以收回成本。在這一政策的刺激下,德國光伏產業實現快速發展,2010至2012年達到了高峰,年裝機均超過700萬千瓦。

    隨著可再生能源的規模化發展,德國補貼大幅增加,增加了公眾的電費負擔。而為繼續保持德國工業和產品的國際競爭力,德國對工業企業采用優惠的電價政策,可再生能源補貼負擔實質上落到了普通民眾身上,用電電價大幅提升,居民的零售電價從2000年到2013年已翻了一番,從約14歐分/kw.h到29歐分/kw.h,其中可再生能源附加費超過5歐分/kw.h。

    3. 區域資源分布和能源發展不均衡

    德國能源供需在地域分布上呈逆向分布特點,北部電力供應多,但城鎮和居民少且分散、用電負荷小;南部電力供應少,但城市多且集中、用電需求大。在“棄核”后,德國南部地區預計將出現30%的電力缺口,風電資源豐富的北部,現在主要以就地消納為主,要滿足南部用電需求,需要高壓遠距離送電,而電網建設需要時日,北部地區的風電發展面臨巨大的消納壓力。

    4. 能源資源不足,對外依存度高

    德國能源對外依存度很高,2014年德國能源自給率僅為39%。在傳統能源資源方面,德國“富煤缺油缺氣”,石油和天然氣長期依賴進口,而其能源消費的80%又來源于非電力能源,進一步加劇了對石油天然氣的進口依賴,1990~2013年,德國石油進口依存度一直在94.6%~100%波動。如何減少油氣進口,提高能源安全成為其能源政策長期主導目標。在可再生能源資源條件方面,德國光照條件有限,光伏發電年滿負荷運行小時數僅為800小時左右,只有美國的50%,而其國土面積較小,只相當于我國的云南省,陸上風電資源也相對有限。

    二、德國政府采取的主要政策措施

    1. 制定中長期戰略和劃目標并堅定實施

    從上世紀80年代至今,德國能源轉型戰略路線圖十分明確,大力發展可再生能源以替代化石能源,力爭在2050年實現以可再生能源為主的能源結構。2011年,在德國國內政治影響下,默克爾政府放棄了2010年決策的核電延壽運營至2035年的政策,提前到2022年關停全部核電。核能政策的這次調整,德國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戰略得到進一步強化。在《可再生能源法(EEG-2012)》中,德國政府明確提出了可再生能源發展目標,到2020年比例要達到35%,2030年、2045年、2050年分別達到50%、65%、80%。

    2005年,德國可再生能源只占全國發電量的3%,經過10年的發展,到2015年可再生能源發電量已達到1959億度,占比33%,占一次能源消費13%左右。截至2015年底,德國風電裝機達到4495萬千瓦,光伏3970萬千瓦。預計2030年可再生能源占比50%的目標有望提前至2025年完成。

    2. 持續調整優化政策并堅決執行

    德國可再生能源法明確了以可再生能源發展為中心的電力發展和能源轉型戰略,有效保障了可再生能源發展。德國政府根據國內外能源發展的實際情況,不斷對該法進行優化調整,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與之配套,如出臺了《加快電網擴張法》和《聯邦需求規劃法》,促進電網配套基礎設施建設。

    德國《可再生能源法(EEG-2012)》規定,電網運營商必須按照規定的電價優先全額收購可再生能源電力的義務(即FIT政策)。這一政策的全面貫徹執行確保了德國棄風棄光率低于1%。在可再生能源發展初具規模后,為緩解高補貼高電價帶來的壓力,德國開始修訂相關轉型法案,逐步削減固定電價補貼,改變可再生能源電力的上網政策,改革后過剩的電量以負電價形式予以收購。

    3. 有針對性地加強電網配套基礎設施建設

    針對國內區域能源發展和資源不平衡的狀況,德國正籌建大規模遠距離輸送線路。如“北電南送”項目,計劃從北向南新建一條長約800公里的輸電線路,總投資超過100億歐元,把北部風電等富余電力輸送至南部工業城市,滿足德國能源轉型后的用電需求。該項目也被稱為“德國能源轉型的脊柱和大動脈”,對保障德國南部能源安全至關重要。

    4. 結合資源分布特點,發展分布式光伏和海上風電

    德國大力發展分布式光伏,截至2015年底,德國分布式光伏在3970萬千瓦的光伏裝機達中占到了約75%,規模居全球第二。這些分布式光伏裝機大量布局在南部負荷中心,既便宜又實現了就近發電、并網和使用。此外,德國大力發展北部海上風電。2015年德國風電發電量比2014年增長50%,新增575萬千瓦,累計達到4495萬千瓦,其中陸上風電新增347萬千瓦,海上風電新增228萬千瓦,增速超過陸上風電,占全球新增海上風電的67%,累計裝機330萬千瓦,超過丹麥,位居全球第二。德國計劃到2020年海上風電裝機650萬千瓦,2030年1500萬千瓦。

    5. 積極進行技術創新,發展能源互聯網

    德國政府早在2008年就率先啟動了E-Energy計劃,歷經8年在6個不同特點區域開展能源互聯網的研究,解決了多個跨學科問題,為未來能源的整體結構、商業模式、配套法規,信息與數據以及標準化奠定了基礎。在先導性方面,德國能源互聯網研究明確了一個方向,即電網不再是過去的單向輻射結構,而是擁有眾多分布式電源、形成潮流和信息雙向流動的、供需互動的格局,需求側可以有效響應和反饋電力系統的價格信號。能源互聯網發展已成為德國能源技術創新、提高能效的重要途徑,從客觀上有助于進一步消納更高比例的可再生能源,是德國能源轉型的重要方向。

    三、德國企業的應對舉措

    在德國能源轉型前期,尤其是2011年以來,隨著能源需求減少、煤炭價格降低和可再生能源生產逐步增長,德國電價持續下降。德國四大電力集團E.ON、RWE、VATTENFALL、ENBW均未能在能源轉型初期抓住機遇,及時調整戰略,導致市場份額、收入和利潤大幅度下滑,陷入嚴重經營危機。在過去的10年中,占有德國傳統能源70%的這四大電力集團僅擁有德國可再生能源市場1%的份額,在2011年平均市值縮水了68%。面對嚴重經營困境,四大電力集團在2014年左右開始調整戰略,一方面大力發展可再生能源,同時開始拆分重組,積極拓展電力中下游業務,從被動應對能源轉型轉為積極適應,其中以E.ON最具代表性。

    E.ON業務主要集中在德國、英國、美國、北歐和東歐,截至2015年底,業務結構中,天然氣39%,煤炭21%,核能16%,水電10%,風能8%,油電4%,生物質能和褐煤各1%,其中發電裝機5100萬千瓦。因電價下跌及德國“棄核”策略實施,E.ON經營受到巨大沖擊,2010年后業績起伏不定,利潤大幅下跌,2015年凈利潤為-70億歐元。

    為應對危機,E.ON進行了業務調整和轉型。一是對主營業務進行了分拆重組。把油氣開采生產、發電、電力貿易、電廠運營建設、天然氣輸送和提煉、區域供暖等業務分拆到新的公司Uniper,母公司保留并拓展可再生能源和配售電服務、能源解決方案等業務。二是加大對可再生能源、分銷和下游業務的投入,2015年E.ON資本支出38.52億歐元,其新增投資53%投入配售電,26%投入可再生能源。2016年4月26日,E.ON公開出售Uniper53%的股份,并計劃到2018年繼續減持,并逐步退出。從效果看,2015年E.ON的收入57%來源于電力服務,2016年上半年實現了扭虧,盈利6億歐元。但其傳統業務子公司Uniper仍出現較大損失,2016年虧損39億歐元。預計未來E.ON發展將呈現三個趨勢,一是在母公司E.ON的層面,可再生能源、能源網絡和客戶解決方案將成為核心業務;二是Uniper經營狀況難以改觀,E.ON將伺機退出;三是E.ON憑借龐大的資金、人才、技術資源、客戶優勢(擁有電力客戶1350萬,輸電線路73萬公里),轉型和發展前景看好。

    四、相關啟示和借鑒

    1. 政府層面的啟示

    首先,能源轉型需要長遠謀劃,把握戰略定力,持之以恒推動執行。當前,我國以五年為周期制定了“十三五”能源發展規劃,雖提出了2050年可再生能源發展藍圖, 但2030、2050年中長期發展戰略及實施路線圖仍是空白,2050年的發展藍圖也僅停留在構思層面,缺乏明確的目標以及清晰的戰略指引功能。因此,建議⒛茉粗諧て謖鉸越一步細化明確,以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五大發展理念為引領,全面認識和把握新常態,從時間和空間的角度審視、把握消費革命、能源供給革命、能源技術革命和能源體制革命等“四個革命”和國際能源合作的方向,制定2030、2050年跨長期戰略及實施路線圖,保持定力、堅決執行,確保我國能源轉型成功。

    其次,能源轉型因地施策。雖然我國是資源大國,能源自給率高于德國,但區域差別大的特點也與德國類似。我國煤炭資源集中在中西部,石油天然氣資源集中在三北地區,水能集中在西部和中南部,而且東西部經濟差異很大。因此,我國在制定能源戰略和規劃時可以充分借鑒德國因地施策的做法,發揮區域資源能源優勢,為跨省能源交易創造有利條件,有效形成區域能源互補,進一步提高可再生能源消納的比例。同時,多措并舉,結合我國經濟發展的區域特色,在中東部地區堅持規模化、安全高效發展核電,為負荷密集區的遠距離受電提供落地側的支撐,為進一步提高非化石能源對化石能源的替代,加快能源綠色低碳轉型奠定基礎。

    第三,針對可再生能源發展的不同階段實施不同政策。在能源轉型初期階段,為鼓勵可再生能源產業快速發展,德國政府實施了高補貼高電價政策。2015年風電和光伏發電量比例達到了1/3,待進入了相對成熟階段,才逐漸減少乃至取消固定電價補貼政策。從體量上看,我國風電、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處于初級階段,2015年風電和光伏發電量比例只占全國總發電量約4%。在電力市場深化改革過程中,政府部門宜將能源轉型目標與深化電力市場改革目標結合起來,結合產業發展實際,繼續實施漸進式優化電價補貼政策,或積極引入可再生能源配額制并配套綠證、完善碳市場等政策來支持發展。2020年后,可再生能源發展政策可以從當前主要依靠補貼逐步轉為強制配額及綠證政策的引入、碳減排等配套政策。

    2. 企業層面的啟示

    德國能源轉型過程,傳統能源企業因未能及時適應變革而一度陷入非常被動的局面。我國當前也處在能源轉型期,電改如火如荼,可再生能源裝機比例不斷提高,傳統發電業務利潤不斷降低,綜合能源服務、售電等業務方興未艾。這樣的形勢下,我國能源發電企業在經營上大多還是單一重資產模式,在國內發展仍以傳統開發模式為主,在國際市場缺少戰略驅動,難以適應外部形勢的變化。筆者認為,在新形勢下,電力企業應當推行三個轉變。

    一是創新商業模式,延伸業務鏈條。能源互聯網已成為能源業務的主要方向之一,園區級能源互聯項目、大客戶系統能源互聯項目是當前兩個重點。一方面可積極參與建設園區級能源互聯網項目,實現風、光、氣、儲等多種能源并存,實現能源和信息互補互通互聯。另一方面積極爭取為大客戶提供系統性的能源集成服務,根據客戶需求,提供不同能源形式的菜單式服務,實現需求側響應、直接負荷控制、智慧用能優化控制。

    二是拓展業務模式,由傳統重資產向輕資產模式轉變。E.ON代表了全球能源企業轉型的重要方向,其重要特點就是降低重資產比重,逐漸轉向中下游,加大輕資產比重。目前,我國各大電力企業都在積極開展產業結構優化與調整,企業輕資產化是一個重要方向。筆者認為應關注兩個方向,在業務發展方面,應當關注開發、工程、運維、設計、技術、金融、服務等自身核心能力的服務輸出。在資本運營方面,應關注通過上市、引入投資、基金等方式,降低發展的資金成本,降低資產負債率,提升資產質量。

    三是及早制定企業可再生能源可持續發展的新措施。國家補貼政策將逐步退出已是既定事實,隨著新投產容量繼續保持甚至加大,可以預見補貼下調的力度、頻度將進一步加大,與其被動應對“搶電價”,不如及早謀劃少依賴、不依賴補貼的市場化發展模式及舉措。2017年2月初國家發改委、財政部、國家能源局《關于試行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核發及自愿認購交易制度的通知》,打開了可再生能源企業不依靠補貼獲得更高度電收入的通道,未來還將引入與配額制掛鉤的強制責任制度,電力企業應提前做好準備和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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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9篇:可再生能源優勢范文

    關鍵詞:中美;可再生能源;補貼;反補貼;WTO

    中圖分類號:F7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1894(2011)05-0013-10

    2010年9月9日,美國鋼鐵工人聯合會(U SW)向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提交了一份長達5800頁的申訴書,指控中國政府對新能源企業給予了不公平的“非市場性”補貼,據此提請政府對中國展開反補貼調查。10月15日,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宣布接受調查請求。雖然這不是美國針對我國的首起反補貼調查,但卻是首次在新能源領域發起的反補貼調查,而且讓我們陷入“雙重困境”之中:一方面美國通過氣候變化談判和“碳關稅”逼迫中國承擔與發展階段不相符的減排責任,另一方面又通過反補貼調查打壓有利于減排的中國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空間。

    面對可再生能源補貼大國和先行國――美國的調查指控,根據WTO《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定》,系統梳理分析我國的可再生能源政策體系和補貼制度,對比分析美國政府對可再生能源發展資助和補貼機制,做到知己知彼,是我們采取合理措施從容應對其反補貼調查的基本要義。

    一、WTO《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定》對補貼規制的基本框架

    WTO中的《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定》(以下簡稱ASCM)第l條對補貼的定義作出了規定:補貼是由一國政府或者公共機構提供的、使接受者獲益的財政資助。凡出現以下情況或形式應當視為存在補貼:一是涉及資金的直接轉移(如贈款、貸款和投股)、潛在的資金或債務的直接轉移(如貸款擔保)的政府做法;二是放棄或者未征收在其他情況下應當征收的政府稅收(如稅收抵免之類的財政鼓勵);三是政府提供除一般基礎設施外的貨物或者服務,或者購買貨物;四是政府向籌資機構付款,或者委托或者指示私營機構履行以上的一種或者多種通常應當屬于政府的職能,且此種做法與政府通常采用的做法并無實質差別;五是任何形式的收入支持和價格支持等。需要注意的是,協議并不對各國采取的補貼一概進行管制,只約束“專向性”補貼。“專向性”補貼,是指專門提供給某一特定企業、產業或者某幾個特定產業的補貼。

    ASCM第3條還明確規定,“除《農業協定》的規定外,下列補貼應予禁止:(a)法律或事實上視出口實績為惟一條件或多種其他條件之一而給予的補貼,包括附件1列舉的補貼;(b)視使用國產貨物而非進口貨物的情況為惟一條件或多種其他條件之一而給予的補貼。”顯然,上述規定清楚地表明,禁止性補貼主要是直接針對出口,或者直接針對進口替代,都屬于對國際貿易產生嚴重扭曲的補貼行為。

    除禁止性補貼外,ASCM還定義了另外兩類補貼:可訴性補貼和不可訴補貼。可訴性補貼,是指在一定范圍內允許實施,但如果其實施對其他成員的經濟貿易利益造成了損害,受到損害的成員可就此采取反補貼措施的補貼。不可訴補貼,是指任何成員在實施這類補貼的過程中,可以不受其他成員的反對或申訴以及因此而采取反補貼措施的補貼,包括非專向性補貼和3類特殊專向性補貼。自2000年1月1日不可訴補貼在失效后,3種專向性不可訴補貼歸入可訴性補貼。

    上述ASCM關于補貼的基本規則框架,是我們隨后分析中國可再生能源激勵政策和美國反補貼調查的基本法理依據。

    二、中國可再生能源補貼的法律政策分析

    為了促進可再生能源的發展,我國于2005年通過了《可再生能源法》,對有關推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法律制度和政策措施作了比較完整的規定,確立了可再生能源法的基本法律制度和政策框架體系。隨后,包括國家發改委、財政部、電監會、住建部(原建設部)、科技部、商務部等相關部門以及湖南、山東、黑龍江、湖北等省份,陸續出臺了40多個相關的配套政策,基本建立了我國可再生能源的政策框架體系。

    (一)中國促進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激勵政策體系

    基于這些配套政策,我國已形成了較為完善的促進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政策體系,建立了有利于可再生能源發展的體制機制,主要包括:強制電網接納制度、全社會費用分攤機制、財政投入政策體系和稅收優惠政策體系。

    我國通過頒布《可再生能源產業指導目錄》、《可再生能源發電有關管理規定》、《可再生能源發電價格和費用分攤管理試行辦法》、《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收入調節暫行辦法》和《電網企業全額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監管辦法》等實施細則,一方面建立了強制要求電網企業接納可再生能源電力的制度,另一方面建立了可再生能源發電成本的全社會費用分攤機制,同時還根據不同可再生發電技術特點和產業化進程,建立了可再生能源發電的分類電價體系,消除了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準人障礙,有力地促進了可再生能源市場的擴大。

    我國通過公布《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風力發電設備產業化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太陽能光電建筑應用財政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原料基地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非糧引導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及《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推廣財政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等一系列用于支持風力發電、生物質能利用、太陽能光電以及新能源汽車的可再生能源專項資金實施細則,建立了支持可再生能源技術研發、產業發展和市場推廣的財政投入政策體系。

    我國通過制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財政部關于調整大功率風力發電機組及其關鍵零部件、原材料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關于發展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財稅扶持政策的實施意見》等稅收制度和細則,對參與生物質能綜合利用、風力發電、太陽能發電等可再生能源項目的開發及裝備生產制造企業給予不同程度的稅收優惠,初步建立起促進可再生能源發展的稅收體系。

    總體來看,可以說我國可再生能源法實施框架和激勵措施已基本形成,但是目前在可再生能源產品補貼機制方面面臨著不小的挑戰,需要進一步完善。

    (二)對USW申訴書中針對中國可再生能源禁止性補貼指控的分析

    可再生能源行業的快速發展,不僅對我國的節能減排起到舉足輕重的作用,而且對全球應對氣候變化也有重大貢獻和重要意義。USW趁美國中期選舉的特殊時機,挑起針對中國的301反補貼調查,儼然是給全球減排之路設置了又一路障。另外,一旦美國通過對中國反補貼制裁,未來對美出口貿易必將受影響,還有可能引起歐洲國家的連鎖反應,而歐洲恰恰是中國新能源出口的主要市場。我們將在上述全面的政策梳理基礎上,對USW的相關指拄進行條分縷析,逐一解讀。

    1.“乘風計劃”與國產化要求指控分析 usw申訴書中提到了中國原國家計委

    “九五”期間通過的“乘風計劃”,指出該計劃給予使用國產風電裝置的風力發電項目貸款補貼以及接入電網的優先權。經營風電場的中外合資企業,如購買本地裝置也可以在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上享受優惠待遇。基于此,USW認為“由于該項計劃中明確要求工程和企業使用國產而非進口商品以取得貸款和稅收抵免的資格”,因此,“乘風計劃”違背了ASCM第3條第1款(b)項下的規定。

    另外,USW還注意到,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風電建設管理有關要求的通知》

    (發改能源(2005) 1204號),規定“風電設備國產化率要達到70%以上,不滿足設備國產化率要求的風電場不允許建設。”但是,USw在申訴書中本身也了解到,該項關于風電工程項目采購設備國產化率的要求已經在2009年被發改委取消。然而,UsW在申訴書中仍然堅持認為中國僅僅取消了一項與“乘風計劃”相分離的計劃對上述國產化率的要求,并以此推斷“乘風計劃”仍舊有效。

    正如USW在申訴書中所說,該項關于風電工程項目采購設備國產化率的要求已經在2009年底《國家發改委關于取消風電工程項目采購設備國產化率要求的通知》中被發改委取消。國家發改委既然取消了2005年通過的一項規定,何以仍然保留上世紀90年代“乘風計劃”當中類似的規定?USW的該條指控明顯站不住腳。

    2.風力發電設備產業化專項資金補貼問題分析 USW在申訴書中指控《風力發電設備產業化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08]476號)中相關規定違背了ASCM第3條第1款(b)項下的規定。其中所涉及的條款主要包括以下幾條:

    第四條 產業化資金支持對象為中國境內從事風力發電設備(包括整機和葉片、齒輪箱、發電機、變流器及軸承等零部件)生產制造的中資及中資控股企業。

    第六條 申請產業化資金的風力發電設備制造企業必須符合下述條件:

    (四)風電機組配套的葉片、齒輪箱、發電機由中資或中資控股企業制造,鼓勵采用中資或中資控股企業制造的變流器和軸承。

    第七條 對滿足支持條件企業的首50臺風電機組,按600元/千瓦的標準予以補助,其中整機制造企業和關鍵零部件制造企業各占50%,各關鍵零部件制造企業補助金額原則上按照成本比例確定,重點向變流器和軸承企業傾斜。

    根據ASCM第2條第1款,“為確定按第1條第1款規定的補貼是否屬對授予機關管轄范圍內的企業或產業、或一組企業或產業(本協定中稱“某些企業”)的專向性補貼,應適用下列原則:(a)如授予機關或其運作所根據的立法將補貼的獲得明確限于某些企業,則此種補貼應屬專向性補貼。”如若盡管因為適用規定的原則而表現為非專向性補貼,但是有理由認為補貼可能事實上屬專向性補貼,則可考慮其他因素。此類因素為:有限數量的某些企業使用補貼計劃、某些企業主要使用補貼、給予某些企業不成比例的大量補貼以及授予機關在作出給予補貼的決定時行使決定權的方式。

    據此分析,上述《風力發電設備產業化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由于將補貼的獲得明確限于“中國境內從事風力發電生產設備制造的中資及中資控股企業”,按照ASCM第2條第1款(a)項的規定,該補貼應屬專向性補貼。

    其次,根據第一部分所述的ASCM第3條第1款(b)項,《風力發電設備產業化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中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由于視使用“中資或中資控股企業制造”的“風電機組配套的葉片、齒輪箱、發電機”為申請產業化資金的條件之一,因此該項規定涉嫌構成ASCM第3條第1款(b)項所指的禁止性補貼。

    3.出口產品研究開發資金補貼問題分析 Usw在申訴書中指控中國政府對高科技出口產品給予研究開發資金資助,其中包括綠色技術產品,如風電設備、水電輪機、光伏能源系統和高級電池。該指控主要涉及《出口產品研究開發資金管理辦法》(外經貿計財發[2002]527號)和《中國高新技術產品出口目錄》。

    在((出口產品研究開發資金管理辦法》中有下述規定:

    第七條 申請出口研發資金的項目應具備以下條件:

    (三)產品有較強的國際市場競爭力和出口前景;

    第八條 出口研發資金資助以下企業或項目:

    (四)海關統計的上年度出口額占銷售收入總額50%以上或出口額超過15007Y美元的企業。

    《出口產品研究開發資金管理辦法》主要針對中國高新技術出口產品的研發項目給予資金支持。根據《中國高新技術產品出口目錄(2006)》,以及關于《中國高新技術產品出口目錄》技術領域代碼的說明,編碼07的為新能源和節能產品。

    財政部公布的《財政部關于公布廢止和失效的財政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目錄(第八批)的決定》、《財政部關于公布廢止和失效的財政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目錄(第九批)的決定》與《財政部關于公布廢止和失效的財政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目錄(第十批)的決定》,《出口產品研究開發資金管理辦法》并未列于其中,因此推定該管理辦法仍然有效。

    根據ASCM第3條第1款(a)項“法律上或事實上視出口實績為惟一條件或多種其他條件之一而給予的補貼”,構成ASCM項下的禁止性補貼。因此,在《出口產品研究開發資金管理辦法》仍然有效的前提下,由于該辦法中的相關規定明確提出“出口研發資金資助海關統計的上年度出口額占銷售收入總額50%以上或出口額超過1500萬美元的企業”,在法律上視出口實績為惟一條件或多種其他條件之一而給予補貼,因此涉嫌構成AS CM第3條第1款(a)項所指的禁止性補貼。

    4.出口信貸補貼問題分析 USW在申訴書中提到2009年中國進出口銀行僅僅在兩個進出口項目當中就提供了1740億美元的出口信貸。USW還指出,1978年主要的官方出口信貸機構在OECD的支持下同意遵守最低利率和最高償還期限兩個標準,以扭轉全球在出口信貸上的不良競爭。遵守這些標準的出口信貸在ASCM項下會得到保護。不遵守OEcD關于該項“君子協定”所設置的“最低標準”,將構成基于ASCM第3條第1款(a)項所指的潛在的禁止性出口補貼。USW進一步指證,中國進出口銀行提供的利息率低于OE CD的最低標準,且其還款期限超過了OECD的最高標準。USW認為這類優惠條款使得中國的制造商在世界范圍內的綠色技術市場相較美國出口商具備更強的競爭力。USw認為這些優惠條款使得進出口銀行的出口信貸成為ASCM項下第3條第1款(a)項所指的禁止性補貼。

    實際上,根據中國進出口銀行2009年度報告,中國進出口銀行2009年全年簽約各類貸款不過才4785億元,歷年累計共支持了1742億美元的機電產品、高新技術產品、農產品出口,對外承包工程和境外投資等“走出去”項目。因此,UsW所說2009年中國進出口銀行僅僅在兩個進出口項目當中就提供了1740億美元出口信貸的情況并不屬實。

    更重要的是,中國并未接受OECD所創設的關于出口信貸的標準,作為一個“君子協定”的非參加方,不遵循該協定所設定的標準,并不必然構成違反另一國際協定即ASCM項下的規定。僅僅將出口信貸給予從事出口的企業這一事實本身并不被視為屬ASCM規定含義

    范圍內的出口補貼的原因,必須證明“實質性的優勢”的獲得。如果能夠證明出口信貸的利率在市場上也能獲得,便不構成禁止性補貼,這一點在WTO關于加拿大和巴西的飛機補貼案中得到專家組的認可和支持。

    5.出口信用保險補貼問題分析 USW在申訴書中指責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為清潔技術和產品出口提供優惠保險費率補貼,并聲稱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從2002年創建到2008年因為優惠保險費率而累積14億元的虧損,構成了ASCM第3條第1款(a)項所指的禁止性補貼。

    WTO《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有關規則中,具體涉及出口信用保險的是第3條第1款中提及的附件一,也就是《出口補貼例示清單》。這份清單列舉了12種禁止性補貼,其中第(j)項規定,“政府(或政府控制的特殊機構)提供的出口信貸擔保或保險計劃、針對出口產品成本增加或外匯風險計劃的保險或擔保計劃,保險費率不足以彌補長期營業成本和計劃的虧損的,視為補貼。”USW指控中國政府通過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進行補貼的主要證據就是2002年到2008年的累計虧損。

    事實上,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從2002年創建至今,除開始兩年和2008年外,大部分年份處于盈利狀態(如下圖2所示)。其中,眾所周知,2008年是極為特殊的一年,金融危機的爆發導致全球金融市場和貿易環境極度惡化,致使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出現較大虧損。但是,這種狀況很快得到扭轉,2009年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便取得了4.58億元的凈利潤。

    在WTO“美國高地棉花案”中,專家組指出(j)項并未對“長期”下定義,也不存在時間上的標準,只是指一段長的時間,既可以是過去的,也可以是未來的。實際上,計算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從2002年到2007年的累積凈利潤為盈利2.43億元。如果以“美國高地棉花案”中的“10年”長期標準來看的話,在中國率先走出金融危機陰影、出口穩定增長的基礎上,到2012年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實現累積穩定盈利極有可能。因此,無論從過去還是未來角度來說,USW對中國出口信用保險補貼的指控都站不住腳。

    按照《2009年復蘇和再投資法》中1603條款的規定,美國在可再生能源領域已經實施了高達26億美元的財政支持計劃,從其中可以看出美國政府在風能的發展中提供巨大的支持。風能(大機組)的總裝機容量達到3891.8Mw,財政補貼金額達到22.26億美元,每千瓦補貼金額平均達到1906美元,在Forbes Park風能項目中高達3448美元/千瓦,遠高于中國的補貼標準。

    從上述關于USW針對中國可再生能源激勵政策主要補貼指控的辨析中,我們可以看 出,USW對中國的補貼指控大多是不實和錯誤的,但是其中也有被其作為口實之處,對此 我們必須清醒認識,并及時制定對策做出調整。

    三、美國可再生能源補貼政策體系與特征

    為了應對氣候變化和能源安全等問題,美國也制定了本國的可再生能源戰略。例如,為 了保證其可再生能源戰略目標的最終實現,美國政府一直以來都使用補貼方式來促進本國可 再生能源產業的發展,并且已經成為了刺激該產業發展的主要政策手段。

    (一)美國可再生能源的政策法案與補貼規模

    美國《1978能源稅收法案》首次提出針對燃料乙醇的消費稅減免;到《1979能源稅法 案》首次對可再生能源的投資者給予投資稅抵扣,并允許可再生能源項目實行加速折舊;到 《1992能源政策法案》首次提出對可再生能源的生產給予生產稅抵扣,對免稅公共事業單 位、地方政府和農村經營的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按照生產的電量給予經濟補助;再到《2005 能源安全法案》首次提出利用金融工具促進可再生能源產業的發展,并首次引入清潔可再生 能源債券機制和貸款擔保機制,為可再生能源技術的商業化提供資金支持;直到《2009美國 復蘇和再投資法案》,提出一系列綜合性的補貼方式,包括生產稅抵免、投資稅抵免和聯邦 基金任選其一,以及對生產側和消費側直接補貼,不難看出美國對可再生能源補貼呈現出方 式多元化、規模擴大化的趨勢。

    2007財政年度,美國在能源領域的補貼總額共166億美元,其中在可再生能源領域的補 貼支出達到48.75億美元,包括直接支出5億美元,稅收抵免39.7億美元,研發補貼7.27億美 元,聯邦電力補助1.73億美元。金融危機發生后,美國在新能領域的投資大幅下降,美國 政府為了改變這一現狀,制定了《2009美國復蘇和再投資法案》,從法案的內容可以看出其 對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和投資金額高達272.13億美元,其中由美國能源部“能源效率與可再生 能源”(EERE)辦公室掌握的就有168億美元,是2008財年的十倍,足以見到美國在支持可 再生能源開發匕的態度和決心。

    (二)美國可再生能源方面主要補貼方式

    根據美國所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規,特別是《2009美國復蘇和再投資法案》(簡稱2009ARRA)和《2005年能源政策法》,美國在可再生能源領域現行主要有5種補貼措施:

    一是可再生能源技術貸款擔保。根據《2005能源政策法案》1701、1702條的規定,對于可避免溫室氣體排放的能源可以給予貸款擔保,其中包括對可再生能源技術的擔保,而該技術應該是用于商業市場的商業技術。給予符合要求的項目提供貸款擔保不超過全部設備成本80%,貸款利率不高于授予機構規定的限度,該利率不應超過在該領域私營貸款的利率水平,還款期限不超過30年或者使用壽命的90%。

    二是清潔可再生能源債券(CREBs)。2009ARRA第1111條提供了l6億美元的清潔可再生能源貸款,這些系能源產業包括風能、太陽能、水能等清潔可再生能源領域。這筆貸款中,1/3將給予州政府、地方政府以及印第安部落政府的合規項目,1/3給予公共供電供應商,l/3給予電力協作組織。

    三是生產稅抵免(PTC)。PTC可以追溯到《1992能源政策法案》,2009ARRA第1101條將生產稅抵免的范圍進行了調整,將適用生產稅抵免擴大到風能、生物能、地熱能、城市固體廢棄物等發電設備所生產的電能。同時,將有效期向后延遲,風能設備延遲到2012年12月31日,其他設備延遲到2013年12月31日。稅率也從2007年的2.0美分/千瓦時調整為2.1美分/千瓦時。

    四是投資稅抵免(ITC)。2009ARRA第1102條、第1103條規定,對于2008年12月31日之后投入運行的風能和其他可再生能源的發電設備可以允許納稅人選擇可再生電力生產稅抵免、投資稅抵免以及聯邦基金之間任選其一。對符合條件的用于可再生能源設備制造、研發設備安裝、設備重置和產能擴大項目,都可按照設備費用的30%給予投資稅抵免。

    五是可再生能源聯邦基金。根據2009ARRA第1104條的規定,對于2009年、2010年投運的或者2009年、2010年開始安裝且在聯邦政府規定的稅務減免截止日(風能2013年投入運營、其他能源2014年投入運營)之前投運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項目的設備投資給予相當于設備及資產總額的30%的財政補貼。

    (三)美國可再生能源補貼政策的主要特點

    (1)一般采取競爭性補貼政策。美國對本國企業發放補貼,一般都會采取競爭性工業補貼的政策。所有合規企業都可以申請被授予補貼,某一企業要取得該補貼就必須通過競爭性程序,符合這一具體補貼的要求和標準。當局在授予能源領域該補貼的過程中,采取這一措施最大限度地規避了ASCM第2條中對于“專向性”的規定,這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其一,從法律層面上看,當局并未以法律法規或其他方式將補貼限于某些企業,這樣補貼就不具有了法律上的“專向性”;其二,從事實層面上看,當局也并未將全部或絕大部分補貼授予某些企業。這樣就排除了企業專向性補貼和地區專向性補貼的可能性,最多只能被視為可再生能源行業專向性補貼。

    (2)盡量使用研究與開發(R&D)補貼政策。如根據((2005能源政策法案》的規定而進行的“創新技術”貸款擔保,將可再生能源技術研發作為整個貸款擔保計劃的重要一步進行補貼。根據ASCM第4章第8條第2款(a)項的規定,“對公司進行研究活動的援助,或對高等教育機構或研究機構與公司簽約進行研究活動的援助”屬于不可訴補貼。雖然從2000年1月1日起不可訴性補貼條款失效,但是從國際實踐來看,一般國家都不會對該部分補貼提起反補貼調查和訴訟,因此使用該類補貼還是比較安全。美國大量運用研究與開發補貼政策既實現了補貼的目的,同時又符合ASCM規則,避免了其他成員的反補貼措施。

    (3)基本不存在禁止性補貼。美國在可再生能源方面的補貼基本上都是針對美國治內所有合規企業進行的補貼,在法律條文上不存在構成出口補貼和進口替代補貼等禁止性補貼的情況。當然,這并不排除美國所采取的補貼政策可能構成可訴性補貼的情況。按照ASCM第3部分的規定,如果可以證明美國所采取的補貼措施對其他成員的利益造成不利影響且造成嚴重侵害,那么其他成員就可以提起反補貼調查并采取相應措施。

    四、結語與啟示

    美國USW對中國的可再生能源補貼提起反補貼調查,絕非一時的心血來潮,而是處心積慮有備而來,收集的材料非常詳細全面,對此我們絕不可掉以輕心。一方面,我們通過全面梳理我國可再生能源政策體系尋找自身制度設計上的缺陷與不足,為應對反補貼調查打好基礎;另一方面,通過對美國的可再生能源法律體系和補貼政策的檢視,洞悉美國的可再生能源補貼規模和特征,從中找到我們可以借鑒的經驗和模式。在完善我國可再生能源激勵政策體系時,以下幾點值得借鑒:

    首先,在我國實施可再生能源補貼的過程中引入競爭性補貼政策,盡可能地規避掉一些專向性的補貼,這樣可以更好地實現我國可再生能源補貼的目標,同時也可以更好地規避可能來自于外部的法律風險。

    其次,在制定我國的可再生能源補貼政策時,應盡量采取不可訴性補貼。雖然不可訴性補貼條款已經失效,但是從2000年后美國及其他國家的實踐來看,實施不可訴性補貼仍然被視為合法的國際慣例,基本沒有被訴的案例。采取不可訴性補貼政策,可以較大地降低我國被訴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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