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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雙減政策的解讀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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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雙減政策的解讀

    第1篇:關于雙減政策的解讀范文

    2014年1月20日,環保部在京舉辦"生態文明基層行--有色礦業責任意識和履行環境責任宣講交流活動",旨在加強面向社會的生態文明宣講工作,進一步提高企業環境意識和履行環境責任能力。我有幸參加了此次活動,現將此次活動學習心得總結如下:

    活動主要分四塊內容:

    1. 環境保護部原核安全總工程師楊朝飛作當前環保形勢講座

    2. 環境保護部應急辦副處長李丹作環境突發事件應對講座

    3. 公眾與環境研究中心主任馬軍作企業社會責任專題講座

    4. 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竺效作"兩高"關于懲治和預防環境污染犯罪的司法解釋

    一、通過專家對形勢的講解,對國家政策解讀,使我了解到目前我們的環保形勢不容樂觀,惡化趨勢尚未根本扭轉,壓力大,解決難。污染范圍從城市向農村擴散,且農村污染問題更為突出。從以前的農村上訪到城市上街頭,從個人訴求到群體性訴求,從污染糾紛到新建項目,從工業項目到環保項目,從抗爭企業到抗爭政府,從環保事件到社會事件。環保問題越來越成為一個影響國家發展、民生建設的社會性問題。作為央企環保工作不容忽視。

    二、突發環境事件具有事件種類多樣性、時間和季節特點突出、起因復雜、難以判斷、突發性強,危害性大、處理難度大,消除污染慢的特點。近些年來我國突發環境事件總量居高不下,事件發生誘因復雜且危害影響大。我公司重大危險源為尾礦庫,這也是礦山企業常見的突發環境事故發生源。為防范于未然,我們應該加強防范措施,制定預案并演練,立即清除或減輕污染危害,建立風險評估,排查隱患,儲備足夠應急物資,建立并培訓應急隊伍,建立應急管理體系工作。

    三、作為一個央企做好環保工作就是我們應該主動擔負起來的職責,作為一個礦山企業做好我們企業良心的重要保證,因為我們環保工作稍有不慎就會對周邊居民生活造成重大破壞。積極響國家號召做好減排工作、監測工作、預警應急工作、信息公布工作是我們長期堅持不懈的工作目標。

    第2篇:關于雙減政策的解讀范文

    關鍵詞 :盈余反應系數;盈余持續性;創業板

    引言

    公司所報告的會計盈余與股票價格或回報的關系是會計、金融、經濟領域的一個基本問題。1968 年Ball和Brown 在這個問題上做出了開創性的研究。之后,許多學者對此問題進行了研究探討。得到的主導結論是:報告盈余具有信息含量。那么,報告盈余如何與公司估價相聯系? 探討盈余持續性如何影響盈余反應系數(earnings response coefficient. ERC) 從一個角度對這個問題進行了回答。國外大量的研究探討了ERC 與盈余持續性之間的關系,其主導結論是盈余時間序列持續性與ERC 正相關。國內對此問題的研究有10 多年的歷史,但未得到一致的研究結論。如董紅星(2007)的研究表明:隨著中國股市的逐步發展, 投資者已經能夠識別盈余的不同成分, 永久性盈余比暫時性盈余具有更多的信息含量;而徐浩峰和王正位(2006)的研究表明:我國投資者不能完全解讀盈余組成部分持續性方面的差異對公司價值的影響。

    創業板又稱二板市場,即第二股票交易市場,是指主板之外的專為中小企業和新興公司提供融資途徑和成長空間的證券交易市場,是對主板市場的有效補給,在資本市場中占據著重要的位置。目前,中國上市的創業板公司呈現出驚人的市盈率,倘若不能獲得持續的高增長,其破產倒閉的可能性大大高于主板市場;且一旦達到退市條件,只能直接退市,不存在重組的可能性,這會嚴重損害投資者的信心。盈余反應系數(ERC)是投資者對上市公司盈余的反應程度,是衡量投資者對上市公司盈余的信心與依賴度。從理論上來講,投資者對創業板上市公司盈余的反應程度應該高于主板上市公司。那么實際情況如何呢?國內目前還沒有這方面的研究。本文研究上市創業板公司ERC 與盈余持續性之間的關系,探討盈余時間序列特征的估價含義,研究結果一方面為投資者提供理論指導,另一方面為監管部門規范監管提供經驗證據。

    一、理論模型

    一般而言,關于盈余的價值相關性建立在對如下線性模型的斜率(b)以及擬合優度(R2)的推斷之上(Collinsand Kothari,1989)。

    URit=a+bUXit/Pit-1+eit (1.1)

    式中,URit 代表股票i 在時期t 內的累計超額回報率;UXit 代表未預期盈余;Pit-1 代表公司i 在t 時期期初的股價;eit代表殘差項。下面推導基于ARIMA(p,d,q)一般盈余時間序列過程下的盈余價值相關性模型以及相應的理論ERC值。

    根據Christie(1987)and Collins,Kothari(1989)的研究結論,公司在t年內的未預期回報(UR)可以表述為下式(省略了公司下標):

    式中,Rit 為公司股票在時期內的原始回報率;URit為公司股票在時間t 的未預期回報率;Pit-1(Pit)為公司在t-1年末(t年末)股價(除現金股利);Dit為公司t年發放的現金股利;r為預期資本貼現率;Et(·)為t期預期函數,Et(·)為預期變化函數。

    根據股利政策無關理論以及Kormendi,Lipe(1987)和Ali and Zarowin(1982 等人的研究結論,假定公司預期未來股利的變化數等于預期未來盈余(Xt+k)的變化數,即Et(Dt+k)=Et(Xt+k)(k=1,2,3,…,∞),又由于Et(Dt)=Dt-Et-1(Dt),式(1.2)可以轉化為下式:

    在一般的ARIMA(p,d,q)盈余時間序列過程下,Et(Xt)=εt,它代表了本期的未預期盈余或盈余震驚,并且本期震驚對未來盈余的累積影響效應為:

    因此,式(1.3)可以轉化為如下可用于時間序列或橫截面檢驗的盈余—回報關系式:URt=(PER+1)εt/Pt-1=ERC×UXt/Pt-1 (1.5)

    式中,PER+1 稱為理論上的盈余反應系數。根據式(1.5)可以設計基于年度窗口的可檢驗盈余價值相關性的方程如下(省略了公司下標):URt=a+bUXt-1+et (1.6)

    式中,URt 為公司股票在t 年份的未預期回報率或非正常回報率;UXt為公司t年未預期盈余,在ARMA(p,q)一般模型下,UXt 即前文所定義的盈余震驚εt,其計算該如下:

    會計研究中有大量研究表明年度盈余遵循求積移動平均模型IMA(1,1)時間序列過程,如Beaver(1970),Ball and Watts(1972)的早期研究就顯示了IMA(1,1)過程對年度盈余而言是一個合理的選擇。IMA(1,1)是大多數研究盈余信息含量或價值相關性的學者所青睞的模型之一。在IMA(1,1)模型下,年度盈余遵循如下過程(假定盈余無趨勢增長量):

    式中,εt 為本年的盈余震驚;θ為移動平均參數。當采用IMA(1,1)模型作為估計未預期盈余的基準時,式(1.6)轉化為下式:

    根據前文的結論,式(1.9)中的系數b 為盈余反應系數的估計值,在理論上它應等于(1-θ)/r+1;a 為截距項,理想情形下它等于0;ε 為IMA(1,1)盈余時間序列下的震驚項;

    在估計方程(1.9)時首先必須確定每個公司的移動平均參數θ,這樣給檢驗過程設置了較多的條件。為了設計可以間接通過盈余價值相關性模型反映盈余持續性參數值θ的模型,先對IMA(1,1)模型進行轉化。由于平均移動模型IMA(1,1)能夠表述為一個無限價的自回歸模型,不斷迭代式(1.8)中的震驚項(εi)可以得到:

    式(1.9)說明在IMA(1,1)過程下,本期末預期盈余(εi )能夠表述為本期以及若干歷史盈余變化值(Xt+k,即Xt+k-Xt+k-1,k=0,1,2,…)的一個函數。將式(1.10)代入式(1.9)可得:

    由于不可能獲得無限次的時序數據,式(1.11)是不可估計的。當θ為接近0 的小數的情形下,高階次前的回歸系數逐漸趨近于0,合理的做法是截取有限階次歷史盈余變化值為自變量。類似Ali and Zarowin (1992)等人的做法,本文截取兩個滯后盈余變化數作為自變量。另外由于在新興資本市場下,用單一時間的股價和不同期間的盈余相對應是不合理的,使用Pt-1作為所有盈余變化滯后值的平減規模效應因子缺乏現實依據,因此,在下面的模型中使用每階次盈余變化值對應期間的期初股價作為平減規模效應因子。經過上述處理后,可得到檢驗中國上市創業板公司盈余價值相關性的模型為:

    式中,b 為盈余反應系數的擬合值;θ為盈余的持續性計量。從理論上講應當逐個按個體公司直接對式(1.12)進行擬合。但由于新興資本市場條件下充分時序數據的不可獲得性,因此進一步假定參數θ 等在截面或行業范圍內的一致性,這樣,模型(1.12)便可用于截面數據的回歸。

    本文采用Gauss-Seidel 迭代法對模型(1.12)的參數進行估計。模型為:

    二、實證分析

    1.研究樣本與數據來源

    本文以2010-2013 年間上市的創業板93 家公司作為樣本。數據來源于Wind 金融終端數據庫和CSMAR數據庫,經過作者手工整理,使用SAS 軟件進行處理和統計分析。

    2.實證結果

    注:(1)URt表示非正常收益率,即股票的實際收益率扣除同期市場指數收益率,市場指數使用色諾芬數據庫中的“考慮非流通因素總市值加權指數”,ΔXt/Pt-1,ΔXt-1/Pt-2,ΔXt-2/Pt-3,分別表示以股價平減規模效應后三個歷史盈余變化值,即一個當期盈余變化值、兩個滯后值。

    (2)上三角區為Spearman的秩相關系數,下三角區為Pearson的線性相關系數;**表示顯著性在0.01水平上,*表示顯著性在0.05水平上(雙尾)。

    表1 報告了各變量的描述統計值與相關系數。從表中可以看出,年度非正常回報率的均值為0.085,中位數為-0.071,標準差為0.427;三種階次平減規模效應后的盈余變化指標的均值分別為-0.004、0.001 和-0.003;中位數分別為0.001、0.000 和-0.001,標準差分別為0.037、0.063和0.068。上述結果說明盈余變化指標之間的分布具有相對類似性特點,但非正常回報指標的均值和波動率都相對偏高。從線性相關系數來看,URt 在0.01 水平上同Xt/Pt-1 正相關,并在0.01 水平上同Xt-2/Pt-3負相關;從秩相關系數來看,URt在0.01 水平上同Xt/Pt-1正相關,并分別在0.05 水平上同Xt-1/Pt-2和Xt-2/Pt-3負相關。

    注:**表示顯著性在0.01水平上,*表示顯著性在0.05水平上(雙尾)。

    從表2可以看出b值為正且在5%顯著性水平下顯著,說明歷史滯后盈余變量對ERC 的解釋力顯著。θ 值為正且在1%顯著性水平下顯著,說明ERC 與盈余持續性之間的正向關聯性。

    三、結論

    本文基于中國上市的創業板93 家公司2010-2013年的年度數據,探討了ERC 與盈余時間序列持續性的聯系。實證結果表明:ERC 與盈余持續性之間具有正向關聯性。研究結果一方面能為投資者提供理論指導,另一方面能為監管部門規范監管提供經驗證據。

    參考文獻:

    [1]Ray Ball and Philip Brown. An Empirical Evaluation ofAccounting Income Numbers [J],Journal of Accounting Research,Autumn,1968;159-178.

    [2]Mark Bagnoli,Susan G.Watts,Conservative AccountingChoices [J],Management science,May 2005,Vol.51,No.5,pp.786-801.

    [3]Ray Ball and Lakshmanan Shivakumar The Role of Accrualsin Asymmetrically Timely Gain and Loss Recognition [J],Journal of Accounting Research Vol 44 No.2 May 2006;207-241.

    [4]王志臺.上海股市盈余持續性的實證研究[J].財經研究,2000,26(5);43-48.

    第3篇:關于雙減政策的解讀范文

    關鍵詞:碳交易;排放權;法律制度;碳交易市場

    中圖分類號:X19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1723(2013)02-0069-03

    全球氣候變暖對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的影響逐漸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世界各國和地區相繼制定氣候變化政策和法律制度以適應和減緩氣候變化。其中,運用經濟手段實現環境保護的目的已成為當前具有開創性的思路和做法,基于這一思想而衍生的碳交易市場應運而生,隨之產生了應對氣候變化的各種立法。例如,歐盟的《溫室氣體排放交易指令》、英國的《氣候變化法案》、美國的《全球氣候變暖解決法案》等法律對碳交易制度做出了明確的規定,以此推進碳交易市場的發展,激勵排放主體積極做出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努力,完善碳交易市場及其法律制度已經成為當今世界各國的共識。我國自簽署《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以下簡稱《框架公約》)和《京都議定書》(以下簡稱《議定書》)以來,頒布了多項立法以應對氣候變化,如《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運行管理辦法》、《循環經濟促進法》等,這些立法的頒布為我國建立碳交易制度提供了制度基礎。此外,科學技術的發展和國內碳交易的實踐也為我國碳交易制度的構建提供了技術和經驗支持。然而,我國現行碳交易法律制度中存在諸多不足和缺陷,本文擬從碳排放權法律屬性的認定、碳交易市場規則的完善、碳交易場所的設置與監管等方面提出若干立法完善建議。

    一、碳排放權法律屬性的認定

    碳排放權的法律屬性直接決定著碳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是碳交易法律制度中的一項重要內容。所謂碳排放權,是指排污者根據其所獲得的排污許可,依法向環境排放適量污染物的權利,是環境利用人依法對環境容量資源占有、使用和收益的一項權利。

    美國立法中已認定碳排放權是一種具有金融衍生品特性的環境權和用益物權,在歐洲氣候交易所和芝加哥氣候交易所已經出現了二氧化碳排放權期貨和期權等金融衍生品。我國法律應當借鑒歐美發達國家的立法經驗,對碳排放權的法律性質予以明確定位。

    (一)碳排放權的環境權屬性

    環境權是指環境法律關系的主體享有在適宜健康的良好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中生存和發展,以及合理利用環境資源的權利。環境權利體系包括公民環境權、法人及其他組織的環境權、國家環境權、人類環境權,其權利客體是各種環境資源要素。環境資源要素系統是人類賴以生存的自然系統,是一個具有自我更新、自我恢復功能的結構系統,在無人為因素干涉的情形下具有補償和緩沖外界沖擊,維持生態穩定性的功能。碳排放權的行使應在環境容量的控制范圍之內,以保持各環境資源要素平衡為尺度,以保護環境為終極目標。環境容量是一種公共物品,環境權主體享有在安全和舒適的環境中生存和發展的權利,當然可以行使溫室氣體排放權,由此可見,碳排放權具有環境權的屬性。

    (二)碳排放權的用益物權屬性

    市場經濟的特征是存在財產以及基于財產權自愿交換而產生的契約關系,其前提條件是建立可實施的財產權。因此,只有確立了碳排放權的財產權性質,碳排放權才能從理論走向現實。環境容量屬于公共物品,環境容量的所有權屬于國家,國家為了控制環境容量向環境利用者發放排放許可證,使環境利用者享有環境容量的占有權、使用權和收益權,這與《物權法》中的用益物權的法律屬性具有相同之處。

    碳排放權作為一種用益物權,其主體是通過法定程序依法取得用益物權的環境利用者,客體是環境容量資源。但是,碳排放權在法律屬性上與用益物權相比還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例如,碳排放權的主體依法對環境容量資源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碳排放權的客體雖然是經國家許可的一定的環境容量資源,但在環境容量資源初始分配時一般不是無償出讓,而是經過許可后采用招投標、拍賣等形式完成初始分配,并在使用或轉讓過程中受到政府的干預和控制。

    碳排放權雖由法律規定而產生,但碳排放權制度設計的初衷意在將生態價值轉換為可以度量的經濟價值,從而使之成為物的經濟價值的一部分,以市場交易的形式促進有限環境容量的有效利用,它更注重的是環境容量資源這種財產的利用效率。此外,我國法律若將碳排放權法律屬性界定為用益物權,既可以依據用益物權的物權性質――絕對權來保障該權利交易的自由性,又可以依據用益物權的法定性來有效控制碳排放權的流動性,有利于排污企業經濟的發展和增加有較強治污能力企業的經濟效益,從而實現國家依靠碳交易來治理環境,實現經濟發展的目標。

    二、碳交易市場規則的完善

    目前,我國碳排放權交易尚處于起步階段,政府在交易中仍然處于主導地位,市場機制無法充分發揮作用,碳交易市場規則的制定及完善中存在著諸多問題。例如,我國對碳交易過程中的定價規則不完善,缺乏自,使得交易價格受歐美市場的影響競爭力不強。雖然有部分地方政府相繼出臺了一些地方性的排放權交易法規,但是在國家層面上還沒有針對性的立法,碳排放權交易從審批到交易,尚沒有統一的標準。我國當前碳交易市場規則的完善中亟待需要解決的問題主要包括:碳交易標的物種類的確定、排放權初始分配和定價規則、排放權轉移法律制度等。

    (一)碳交易標的物種類問題

    《議定書》本著公平性原則,考慮到歷史上發達國家在經濟發展中對環境資源造成的嚴重破壞和現實中發展中國家經濟發展的需要,對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給予了有差別的減排義務,即“共同但有區別原則”。發展中國家在2012年前的第一減排承諾期中將不承擔減排義務,發達國家同意率先采取行動承擔溫室氣體減排義務。《議定書》中規定,工業化國家限排的六類溫室氣體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亞氮(N2O)、氫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六氟化硫(SF6)。為在承諾期內實現量化減排目標,各簽訂《框架公約》的工業化國家都被分配到一定數量的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配額,目前為大多數國家所認可。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在簽訂《議定書》后也同樣要遵守議定書的規定,并且可以適當借鑒歐盟的操作模式循序漸進地確定排放物的減排種類。筆者認為,我國的碳交易標的物的種類可以分為三類:第一類為二氧化硫(SO2),二氧化硫是大氣中最常見的污染物之一,不但形成酸雨污染環境,而且對人體能構成極大的危害,影響人的身體健康,因此應將其作為首先限排的污染物;第二類為溫室氣體(CO2、CH4、N2O、SF6、PFC5、HFC5),溫室氣體導致氣溫上升,破壞生態系統和生物多樣性,引發突發性災難天氣頻率的增加,直接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第三類為破壞臭氧層的物質(CFCs、Halons),臭氧層的破壞可使陽光中紫外線輻射到地球表面的量大大增加,同樣能造成生態的破壞和各種嚴重疾病的發生,對人類生存造成巨大的威脅。目前,我國可根據發展經濟的需要和具體實際,可以按照由緩到急、由輕到重的原則分階段、分層次的確定定碳交易標的物的種類。

    (二)碳排放權的初始分配與定價

    首先,對我國碳排放權交易的初始分配規則應該進行嚴格的法律規定,切實體現碳排放權作為用益物權的交換價值和稀缺性,提高交易主體對碳排放權的利用效率。其具體的操作思路是:碳排放權交易主體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出碳排放權申請,主管部門進行審查后,按照法律規定決定是否向排放者發放排放許可證。申請者在取得許可證后獲得碳交易資格。在分配交易配額時應考慮申請者的實際情況適用有償或無償的分配方式。對于國家重點扶持的發展高新能源的排污單位應該給予政策上的適當照顧,可以通過無償分配的方式鼓勵這類企業的發展。對于技術落后、效益低下、設備陳舊的排污嚴重企業,應該實行有償分配的方式,刺激企業向節能減排方向發展。有償分配的具體操作方式可以運用招標和拍賣的方式。政府在一定的時期內,對環境利用者享有碳排放權的溫室氣體排放量與所擁有的排放許可數量是否一致進行核查,并對無證排放或超額排放行為給予嚴厲的經濟制裁。對嚴格遵守減排許可并取得良好成效的排污企業,政府可以適當地對其進行獎勵或者撥予一定的碳排放權配額,刺激市場競爭。

    其次,對于碳排放權的定價問題應主要依靠市場機制的作用。碳排放權定價法律制度應當將碳排放權的定價權賦予交易主體,由交易主體根據市場供求自主定價,這樣既可以調整資源優化配置,又提高了交易配額的利用率。

    最后,碳交易的價格還受到地域、時間等因素的影響,政府在調節交易價格時應當適當考慮到這些因素。例如,在碳排放權的有效時間內,隨著出售期限的縮短,碳排放權的價格應當逐漸降低。因此,碳排放權定價法律制度的設計不但要考慮市場的作用而且要適當關注其他對交易有影響的不確定因素。

    (三)碳排放權的權利移轉問題

    碳排放權的移轉應當以合同制度作為基礎和法律形式。當前,我國既缺少對碳排放權作為環境資源物權類型的法律界定,又沒有指導碳排放權權利轉移的專門立法。實踐中,碳排放權交易類似于物權中有體物買賣,在外部形式上類似于債權的轉讓合同,環境資源領域的權利轉移具有適用合同法理論和規則的現實可行性。據此,我國碳排放權的權利移轉制度的完善中應考慮準用我國現行的《合同法》中關于買賣合同的相關規定,但需注意以下兩點:

    1.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根據我國現行《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可采取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其他形式。由于碳交易標的物的特殊性、合同目的的特定性和交易技術的復雜性,如不采用特定的書面形式予以保障,則判斷合同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十分困難,也不便于行政機關對碳排放權權利移轉的監督和管理。因此,我國立法應規定碳排放權權利移轉合同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并采用由政府相關部門制定的格式合同條款。

    2.國家作為一方當事人時合同的生效問題。合同法理論認為,合同成立一般以當事人雙方的意思表示一致為基礎,而合同的生效卻體現了合同是否符合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在碳排放權權利移轉中,由于國家可能成為合同的主體,對此種情形下合同的效力狀況應具體分析:

    (1)當國家是以環境資源所有權主體的身份介入碳交易合同法律關系時,其法律地位與普通私法主體并無差別,國家所負擔的環境資源所有權主體和社會事務管理者這兩種職能是相互分離的,此時的碳交易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彼此獨立,分別使用各自的規則處理。

    (2)當國家是以社會事務管理者身份進入碳交易合同法律關系時,其所具有的便是行政主體的身份,此時國家因其對碳交易進行宏觀調控和對交易合同效力進行微觀評價具有雙重的社會事務管理者身份,并且這兩種身份出現了具有公法意義上的混同。伴隨著國家的宏觀調控行為和基于該行為而發生的合同效力評價行為也同時發生,亦即國家在締結碳交易合同的同時,已完成了對該合同效力的評價。此時,應認為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系同時發生。

    三、碳交易場所的設置與監管

    (一)建立基于配額交易的全國性碳交易場所

    1.積極向基于配額交易的碳交易市場轉型。在國際市場上,基于配額的交易買家在總量控制與交易制度(Cap-and-Trade)下購買由管理者制定、分配的減排配額,在指定場所中進行配額交易,由此而形成了基于配額交易的國際市場。基于配額的碳交易市場主要包括歐洲排放貿易體系(EUETS)、美國芝加哥氣候交易所(CCX)、歐洲氣候交易所(ECX)、蒙特利爾氣候交易所(MCeX)、英國排放配額交易安排(ETS)和英國排放配額交易團體(ETG)等。

    基于上述基于配額的碳交易市場的建立,筆者認為,我國的碳交易市場應積極向基于配額交易的市場方向發展。從國際實踐經驗可以看出,基于配額的碳交易無論從市場價值還是市場占有量上都比以清潔發展機制為代表的基于項目的碳排放權交易有明顯的優勢,同時也促進了碳排放權配額的出讓方在對待污染物處理方面,以更加低的處理成本和更成熟的處理技術來滿足市場的需求,有利于促進碳交易的規模化發展。因此,積極向基于配額交易的碳交易市場轉型是符合當前我國碳交易市場的實際狀況。

    2.建立統一的全國性碳交易場所。目前,我國尚未建立統一的全國性碳交易場所。國內現有的碳交易場所主要是一些地方性碳交易場所,存在著人為分割市場的現象,嚴重影響到我國碳交易市場的進一步發展。通過立法建立統一的全國性碳交易場所可有效地規范碳交易活動,盡早實現價格和信息在全國的統一,為全面參與到國際市場做好準備,最終維護和保障碳交易競爭秩序。

    建立統一的全國性碳交易場所應當包括以下內容:第一,確立交易主體會員制度,為注冊會員提供全國統一的碳交易數據紀錄服務;第二,為注冊會員提供全國統一的會員交易往來信息和市場價格行情信息;第三,有效協助注冊會員減少排放,監督會員的交易執行情況;第四,處理交易所內每日的活動訊息,并將當日所有處理結算后的交易數據傳達給注冊會員,提供市場監視和確定的排放數據,降低交易雙發信息不對稱以及所帶來的成本。

    另外,在建立我國碳交易場所的過程中,我們還應當充分吸取國外先進立法經驗,與相關機構密切合作,建立與國際市場接軌的交易平臺,提高中國作為賣方應有的信息披露的能力,使得中國的賣方企業更多的了解國際市場的規則和國際買方;開發與國際掛鉤的期貨、期權交易,使二氧化碳排放權可在國際上自由流通,豐富了我國碳交易的金融產品品種,增加碳交易市場的流動性,增強我國在國際碳交易市場上的定價權、話語權和競爭力。

    (二)碳交易市場的監管法律制度

    建立規范化的碳交易市場必須有法律的保障。我國在建立和完善碳交易市場時除了借鑒國外成功立法經驗外,還必須立足中國國情,根據中國特有和不斷變化的立法和司法要求,創設碳交易市場的監管法律制度。碳交易市場的監管主要涉及是否設立專門的監管機構和碳交易管理模式的監管兩個核心問題。

    首先,我國應立法明確規定設立一個專門的碳交易市場監管機構。一般情況下,依法取得碳排放權配額并有富余的主體才能成為賣方,而買方則是那些用盡碳排放權配額且不得不繼續進行排放的企業或因其他目的而參與買賣的組織和個人。碳交易市場監管機構的主要職責是對碳交易市場主體資格進行審查與確認,追蹤碳交易主體在減排、環保方面的成效和對碳排放權配額的履行程度,規范和管理進入碳交易市場的

    主體。

    其次,在碳交易管理模式的監管方面,立法應明確交易主體應當遵循的交易管理模式。一般來說,碳交易的管理模式主要有絕對控制與相對控制兩種。絕對控制一般被稱為“總量控制與交易(Cap-and-Trade)”模式,相對控制則被稱為“基線與信用額(Baseline-and-Credit)”模式。絕對控制模式需要由政府環保部門設定一個國家或地區溫室氣體的排放總量,該排放總量是碳交易機制調控范圍內所有企業在規定期間內最大的排放限值。相對控制是在清潔發展機制的“基線與額度”系統下,鼓勵發展中國家增加資本、采用先進環保技術,開發一些高新技術項目以減少溫室氣體排放,若每個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項目存在“額外”被核證后,就對該核證減排量和減排單位進行交易。目前,包括歐盟在內的碳交易市場多數采取了絕對控制的監管模式,實現了碳交易的規范化和有序化,提高了碳交易市場的交易效率。我國在構建碳交易市場的監管法律制度時,可借鑒歐盟的監管經驗,采用絕對控制的監管

    模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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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4篇:關于雙減政策的解讀范文

    耐克:BetterWorld計劃

    二十多年來,耐克一直為運動員提供最先進的科技產品,在滿足運動員需求的同時,為產品注入環保的理念。耐克Better World計劃的核心就是研發不僅能幫助運動員取得優異成績的成品,同時更竭力降低對環境的傷害。計劃實施后,創新的理念從一開始便融入設計和生產過程中,強調使用環保物料,盡力減少廢物生產和有毒物質排放。耐克從2010年起便開始為其合作的俱樂部球隊和國家隊制作環保球衣,截止目前已經從垃圾填埋場回收利用了1.15億個塑料瓶。

    2012年,耐克了一系列為足球、籃球、田徑賽等各個運動項目所設計、應用尖端科技、輕質高性能的創新產品。

    每套球衣的用料來自13個塑料瓶

    巴西隊球衣:球衣為巴西國奧隊征戰倫敦奧運會設計,充分體現“節能、環保、低碳”的路線。每套球衣的用料來自13個塑料瓶,上衣和短褲均由可循環使用的材料制成。新球衣是歷史上質量最輕的球衣,比上一款球衣減重23%。而且球衣面料的排汗功能強大,可以幫助球員調節體溫,時刻保持通風涼爽,也能讓球員穿著的更舒服。新球衣后領口內印有巴西藝術家Don Torelly設計的圖標——巴西國徽和五顆星組成的十字架。新球衣采用經典的V型領口,最醒目的還是胸口的巴西足協標志及象征五奪世界杯冠軍的五顆星。新球衣設計最獨具匠心之處來自袖口,球衣袖口可以上翻,上翻后可見“為足球而生”(Nascido Para Jogar Futebol)的勵志標語。

    Nike GS足球鞋—再生回收材料制造

    NikeGS球鞋采用再生回收材料制造而成,在球場上性能出眾,同時對環境影響極低。設計師將Nike GS的每一個部件都進行了優化,力求減輕重量和減少浪費,打造出一款耐克史上最輕質的足球鞋。球鞋僅重160克(9碼)。NikeGS戰靴在意大利設計制造,鞋面和鞋底都采用回收的再生材料。NikeGS鞋底配備高性能底板,反應迅速靈敏。鞋底由50%再生Pebax? Renu材質(一種從植物中提煉的材質,97%的原材料為蓖麻子)和50% TPU(采用可再生材料)制成,滿足了球場上對力量和靈活性的雙重要求。該底板比傳統底板材質輕15%。鞋底還帶有設計簡潔的菱形脊椎技術,進一步優化了底板的靈活性和靈敏性。不含化學物質的鞋墊更為輕質,完全由蓖麻子制成,省去了任何其他夾層,柔軟貼腳,提升觸球感。腳跟支撐架和腳跟桶狀設計采用不對稱結構,符合人體工程學設計原理,緊緊鎖定雙腳,帶來穩定性和支撐力。腳跟支撐架同樣采用Pebax?Renew材質,無毒環保。

    Nike Hyper Elite Basketball Uniform籃球服—回收塑料瓶制成

    在美國籃球國家隊配色的球衣中,Nike Hyper Elite短褲的重量僅為5盎司,而球衣則是耐克公司有史以來推出的最輕的球衣,具備透氣、耐用的特點。其中男子球衣96%的材料來自回收塑料瓶的聚酯材料制成,而短褲則是由100%回收塑料瓶的聚酯材料制成,每套球衣平均使用22個回收塑料瓶,秉承了耐克環保設計理念的承諾。穿著該款球衣的國家籃球隊包括美國、中國和巴西隊。

    Nike Hyperdunk籃球鞋—

    NikeHyperdunk 屬于Nike Lunarlon系列,該系列有四款設計,包括跑步鞋、男子訓練鞋和女子訓練鞋。鞋子創造性地結合了先進的耐克飛線技術、以及針對籃球設計的耐克Lunarlon減震系統,使得整鞋重量更輕,支撐更好,更耐用,更透氣,更有針對性地滿足世界優秀籃球運動員的需求。重新設計的耐克 Lunarlon泡棉比運動鞋內底使用的標準泡沫材料輕30%,而且不同部位的密度也不同,在需要穩定的部位較厚,在需要吸收沖擊的部位較軟。鞋面采用的耐克飛線技術,使用了編織護套包裹核心構造的高強度線纜。這些回彈性良好的線纜在靜止時放松,運動時繃緊,以幫助穩定腳部。

    Nike Flyknit跑鞋—

    在對鞋的構架進行了重新的思索后,Nike Flyknit無疑是一項關乎于跑步的革命性科技。借鑒了運動員的建議,此項開拓性的技術令跑鞋輕得像襪子一樣而且更加貼合雙腳,讓選手在跑出數英里后也不會覺察腳上的重量。該產品的專利技術基于耐克公司一系列精準的足型造影數據和多年來的測試,從工程結構的角度出發,提高腳部承壓部位的支撐性,并同時改善了透氣性需求較高部位的空氣通過率。得益于此項創新科技的運用,以2008年奧運會男子馬拉松賽冠軍的耐克鞋為參照物,一雙新鞋的重量將再度減輕35%,這意味著跑完馬拉松全程所節省的能量消耗接近于1.8噸,基本等于一輛中型車的重量。Nike Flyknit通過鞋面設計使鞋子更加合腳,創造如同第二層皮膚的感覺。耐克公司還開發了同款日常跑鞋:Nike FlyknitTrainer+。它的重量是220克,它將為各種水平的跑步者帶來輕質合腳的體驗。

    Nike Pro Turbospeed田徑服——13個回收塑料瓶制成

    Nike Pro Turbospeed 運動服是耐克公司有史以來推出的最輕、最快的徑賽運動服。測試表明,在百米比賽中,Nike Pro Turbospeed比耐克公司之前推出的運動服快.023秒。在過去的12年,經過1,000多小時的風洞測試,耐克公司的Swift項目持續取得進展,改進了卓越的耐克AeroSwift技術,旨在幫助頂級運動員達到最高速度。使用該項技術的包括參加國際比賽的美國、德國和中國的簽約贊助運動員。該款還將推出一款專為俄羅斯田徑聯合會設計的配色版。運動服將國家身份與科技創新的元素相結合。表現可持續發展已成為賽事的重點。該款運動服的面料平均使用13個回收塑料瓶制作。

    Nike Zoom Spikes釘鞋:耐克公司首次推出了超輕的Nike Zoom Superfly R4和Nike ZoomVictory Elite釘鞋。卓越的合腳性和保護支撐,配以耐克動態飛線技術,使鞋子隨足部的自然運動放松或收緊,從而幫助提供支撐和穩定性。這些尖端跑鞋有助于運動員以速度為核心,發揮最佳水平。

    阿迪達斯:Better Place計劃

    作為一個負責任的全球品牌,阿迪達斯非常重視可持續性發展。十多年來,阿迪達斯集團一直在努力采用更具持續性的商業做法,并被公認為這一領域的行業先鋒。為了大幅降低對環境的影響,阿迪達斯制定了一個五年計劃,公司連續八年被評選為全球100家最具可持續發展的公司。作為集團環保戰略的一部分,阿迪達斯制定了監視和控制有害物質的強制政策。只要技術允許,阿迪達斯均使用再生材料,并在所有產品類別避免使用PVC。目前阿迪達斯99%的產品不含PVC。阿迪達斯通過技術革新去除有污染性的材料和工藝,并采用可持續性發展的材料和工藝。阿迪達斯投資可持續棉花的種植,在更優棉花倡議中支持改善棉花種植業的環境足跡。作為集團環保戰略的一部分,阿迪達斯承諾在2018年之前100%產品使用更環保、質量更優的棉花。

    倫敦奧運會運動服系列:阿迪達斯為奧運會開發了165種全新可持續性面料。由阿迪達斯提供的全部志愿者套裝和奧運會火炬接力套裝、96%奧運村套裝和訓練套裝都使用了可持續性面料。在生產奧運會運動員和志愿者套裝的過程中,阿迪達斯相當于回收利用了150萬個瓶子。即使大牌如穆雷或特松加在比賽中的聚酯球衣也是用回收瓶制成。

    倫敦奧運會運動鞋:阿迪達斯為2012年倫敦奧運會準備的每一款運動鞋都包含了可持續性元素,倫敦奧運會七萬名志愿者所穿著的都是阿迪達斯有史以來最具可持續性發展的運動鞋—特別版Fluid Trainer,該鞋的模具制作效率超過70%,有效地減少了浪費。

    阿迪達斯無水印染系列:通過與泰國Yeh Group的緊密合作,阿迪達斯成功地推進了無水印染新技術的發展與應用,完全省去了印染過程對水的使用。過去的5年中,在阿迪達斯的支持下,印染工藝由傳統的使用水作為染色介質升級為使用液態二氧化碳作為染色介質,從而完全省去了生產過程中對水的消耗。如用數字來表現這一技術的重大意義:在傳統技術下,每件T恤染色需要消耗25升水,運用無水印染技術后,染色過程中不再用水,還可節省50%的能源,同時工業化學物的使用也降低了50%。今年阿迪達斯全球將出品的5萬件阿迪達斯無水印染系列T恤,全力推廣這一制衣行業的創新技術。這些產品在生產過程中總共節水逾120萬升,相當于近半個奧運會標準游泳池的容積(奧運會標準游泳池的容積為250萬升)。而阿迪達斯推行無水印染技術的腳步才剛剛開始,這一無水印染技術即將被應用于多個阿迪達斯服飾系列的新品,為消費者提供更多綠色環保的產品。

    彪馬:環保意識扎根日常

    作為全球三大體育用品企業之一,彪馬背后有擁有Gucci等名牌的法國奢侈品集團PPR支持。為了配合母公司近年關于“體育及生活品味”的發展方向,開拓商機,拉近與競爭對手的業績差異,彪馬為2013年準備了一系列可分解及可回收的新產品。彪馬精心打造的環保產品不僅能革新產品理念,保護自然,還能給獨具眼光的買家提供前所未有的用戶體驗,讓更多的人接觸環保、了解環保,進而形成習慣,將環保意識扎根于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在去年公司公布環境損益研究報告后,公司從產品設計出發,將能耗和資源負債降到最低。

    相較于傳統產品系列,此次的二十二款新產品,包括運動鞋、襯衣、塑膠田徑外套及背包等,所有產品均以生物降解聚合物、再生聚酯纖維、有機棉花為原材料,可通過技術回收利用或生物降解循環,將環境破壞影響程度降低31%,大大減少了污染。彪馬還將在世界各地設立回收箱,客戶可將用舊的環保產品放入回收箱,專業人員將定期回收產品并進行加工再利用,以減少資源的浪費。以運動鞋為例,產品是由生物可分解塑膠、有機棉花及麻布造成,經碎料機處理后,半年至9個月即可變成肥料,補充泥土養份。與普通運動鞋相比,生產10萬對可分解運動鞋,亦只會造成12輛卡車廢料,遠遠少于前者的31輛卡車垃圾,說明新產品的確對環境保育大有裨益。

    除了推出新產品外,Puma同時推出新措施,開始量度每款產品對環境造成的經濟損害,長遠或形成一套制度,如食品標簽一樣,提示消費者選擇較環保的產品。在里約熱內盧舉行的地球峰會上,彪馬集團甚至宣布未來欲在足球運動鞋和網球運動鞋的制作中停止使用皮革。此外,彪馬將收集以往出產的聚丙烯背包,一并退回原產地中國,以回收利用生產新的背包,旨在提高所有產品的質量,并降低對環境的影響。

    第5篇:關于雙減政策的解讀范文

    關鍵詞:國內生產總值;基本概念;基本分類;資料來源;計算方法

    作者簡介:許憲春,男,國家統計局高級統計師,從事統計理論和實務研究。

    中圖分類號:F22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0-7504(2014)02-0066-16

    中國國內生產總值是反映中國宏觀經濟運行情況的主要指標之一,在宏觀經濟分析和管理工作中被廣泛使用。本文重點總結和歸納中國現行國內生產總值核算的基本分類、主要資料來源和計算方法,目的在于讓廣大讀者了解中國國內生產總值核算的基本情況,以便準確把握和正確使用這一指標。

    一、國內生產總值核算的基本方法

    GDP核算包括現價核算和不變價核算。現價核算就是按當期價格計算,不變價核算就是剔除現價核算中所包含的價格變化因素,實現不同時期GDP的可比性。相應地,GDP核算的基本方法也包括現價核算的基本方法和不變價核算的基本方法。

    (一)現價核算的基本方法

    GDP有三種表現形式。第一種是價值形式,指的是各個生產單位,或者各個行業生產的產品價值扣除生產這些產品時投入的除固定資產之外的產品價值。第二種是收入形式,主要指的是對投入生產活動的各種要素的收入回報。首先是對投入生產活動的勞動要素的回報,表現為勞動者報酬;其次是對投入生產活動的固定資產要素的回報,表現為固定資產折舊;再次是對投入生產活動的其他要素的回報,表現為營業盈余;此外是因從事生產活動繳納的稅和補貼,表現為生產稅和生產補貼,兩者間的差額為生產稅凈額。第三種是產品形式,包括消費品、投資品和進出口產品,表現為消費需求、投資需求和凈出口需求。GDP的上述三種表現形式分別通過生產法、收入法和支出法來核算。

    1. 生產法

    生產法是就每一行業計算出它在一定時期內創造的各種產品的價值(稱為總產出)和生產這些產品時投入的產品價值(稱為中間投入);然后通過總產出減去中間投入得到每一行業的生產法增加值;最后,匯總各個行業生產法增加值,得到生產法GDP。其中,中間投入不包括固定資產的轉移價值,用公式表示就是:

    生產法GDP = ∑生產法增加值

    = ∑(總產出 - 中間投入)

    其中,總產出指常住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生產的所有貨物和服務價值,中間投入指在生產這些貨物和服務過程中消耗和使用的非固定資產貨物和服務價值。

    2. 收入法

    收入法是就每一行業計算其投入生產活動的各種要素的回報,即勞動者報酬、生產稅凈額、固定資產折舊和營業盈余;然后匯總這些收入回報得到每一行業的收入法增加值;最后匯總每一行業收入法增加值,得到收入法GDP。用公式表示就是:

    收入法GDP = ∑收入法增加值

    = ∑(勞動者報酬 + 生產稅凈額 + 固定資產折舊 + 營業盈余)

    其中,勞動者報酬指勞動者因從事生產活動所獲得的全部報酬,包括各種形式的工資、獎金和津貼,既包括貨幣形式的,也包括實物形式的,還包括勞動者享受的公費醫療和醫療衛生費、上下班交通補貼、單位支付的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等。

    生產稅凈額指生產稅減去生產補貼后的差額。生產稅指生產單位因從事生產、銷售和經營活動以及因從事生產活動使用某些生產要素(如固定資產、土地、勞動力)所繳納的各種稅、附加費和規費。生產補貼指生產單位因從事生產、銷售和經營活動以及因從事生產活動使用某些生產要素從政府獲得的單方面轉移,被視為負的生產稅,包括政策性補貼、價格補貼等。

    固定資產折舊指一定時期內為彌補固定資產損耗,按規定的折舊率提取的固定資產折舊,或按國民經濟核算統一規定的折舊率虛擬計算的固定資產折舊。它反映了固定資產在當期生產中的損耗價值和轉移價值。

    營業盈余指常住單位創造的增加值扣除勞動者報酬、生產稅凈額和固定資產折舊后的余額,主要是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獲得的利潤。

    3. 支出法

    支出法就是先分別計算三大需求,即消費需求、投資需求和凈出口需求,然后匯總得到支出法GDP。在GDP核算中,消費需求稱為最終消費支出,包括居民消費支出和政府消費支出;投資需求稱為資本形成總額,包括固定資本形成總額和存貨增加;凈出口需求稱為貨物和服務凈出口,等于貨物和服務出口減去貨物和服務進口的差額。用公式表示就是:

    支出法GDP=最終消費支出+資本形成總額 +貨物和服務凈出口=(居民消費支出+政府消費支出)+(固定資本形成總額+存貨增加)+(貨物和服務出口-貨物和服務進口)

    其中,居民消費支出指的是常住住戶在一定時期內對貨物和服務的全部最終消費支出,例如食品、服裝、交通、教育、醫療支出等等。居民消費支出除了直接以貨幣形式購買貨物和服務的消費支出外,還包括以其他方式獲得的貨物和服務的消費支出,即所謂的虛擬消費支出。居民虛擬消費支出包括以下幾種類型:一是住戶以實物報酬和實物轉移的形式得到的貨物和服務,其中的實物報酬包括行政事業單位職工享受的公費醫療和醫藥費。二是住戶自己生產自己消費的貨物和服務,例如農戶自己生產自己消費的農林牧漁業產品。其中的服務指的是住戶的自有住房服務和付酬家庭雇員提供的家庭和個人服務,例如保姆提供的照顧小孩和伺候老人的服務。三是金融機構提供的金融中介服務和保險機構提供的保險服務。居民消費支出不包括住戶購買住房或自己建造住房的支出,這種支出包括在固定資本形成總額中。

    政府消費支出指的是政府部門提供的公共服務的支出,包括行政管理服務、國防服務、公共安全服務、教育服務、科技服務等等,這類服務由政府財政出錢,全社會或社會的某一部分成員所共同享受。

    固定資本形成總額指的是常住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獲得的固定資產減去處置的固定資產的價值總額。固定資產是生產活動生產出來的資產,不包括土地等自然資源。固定資本形成總額包括有形固定資本形成總額和無形固定資本形成總額。有形固定資本形成總額指一定時期內建造的住宅和非住宅建筑物價值,機器設備的購置減處置價值,土地改良價值,新增役、種、奶、毛、娛樂用牲畜價值和新增經濟林木價值;無形固定資本形成總額包括礦藏勘探、計算機軟件獲得減處置價值。

    存貨增加指的是常住單位在一定時期內存貨實物量變動的市場價值,即期末價值減期初價值的差額,再扣除當期由于價格變動而產生的持有收益或損失。存貨增加可以是正值,也可以是負值,正值表示存貨價值比期初上升,負值表示存貨價值比期初下降。存貨增加包括農業企業的農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的存貨增加,工業企業的原材料、產成品和在制品的存貨增加,建筑企業的建筑材料的存貨增加,批發零售企業和交通運輸企業的流轉存貨增加,等等。

    貨物和服務凈出口指的是貨物和服務出口減去貨物和服務進口的差額。出口包括常住單位向非常住單位出售或無償轉讓的各種貨物和服務的價值;進口包括常住單位從非常住單位購買或無償得到的各種貨物和服務的價值。

    (二)不變價核算的基本方法

    不變價GDP核算也包括三種基本方法:價格指數縮減法、物量指數外推法和直接基年價值法。

    1. 價格指數縮減法

    價格指數縮減法,簡稱縮減法,就是利用有關價格指數去剔除現價GDP構成指標中所包含的價格變化因素,得出不變價GDP的相應構成指標。縮減法包括雙縮法和單縮法。雙縮法主要適用于生產法增加值,即分別利用現價總產出和現價中間投入除以相應的價格指數,得出不變價總產出和不變價中間投入,用不變價總產出減去不變價中間投入,得到不變價增加值。單縮法既適用于生產法增加值,也適用于收入法增加值和支出法GDP的構成指標,這種方法是利用現價增加值(包括現價生產法增加值和現價收入法增加值)直接除以相應價格指數,得出不變價增加值,或者利用現價支出法GDP構成指標直接除以有關價格指數,得出不變價支出法GDP構成指標。

    2. 物量指數外推法

    物量指數外推法,簡稱外推法,就是利用有關物量指數外推基年GDP的構成指標,得出報告期不變價GDP的相應構成指標。這種方法也剔除了報告期現價GDP構成指標中所包含的價格變化因素。外推法包括雙外推法和單外推法。雙外推法主要適用于生產法增加值,即分別利用基年總產出和基年中間投入乘以相應的物量指數,得出報告期不變價總產出和不變價中間投入,用不變價總產出減去不變價中間投入,得到報告期不變價增加值。單外推法既適用于生產法增加值,也適用于收入法增加值和支出法GDP的構成指標,這種方法是利用基期增加值(包括生產法增加值和收入法增加值)直接乘以相應物量指數,得出報告期不變價增加值,或者利用基期支出法GDP構成指標直接乘以相應物量指數,得出報告期不變價支出法GDP構成指標。

    3. 直接基年價值法

    直接基年價值法,也稱固定價格法,就是把產品價格固定在某一年(稱為基年)或基年的某一時點,用報告期的數量乘以基年的固定價格,得到報告期不變價GDP的相應構成指標。

    二、國內生產總值的基本分類

    (一)產業部門分類

    表1是目前我國GDP核算所采用的產業部門(行業)分類。這個分類是依據我國2002年制定的《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02)、目前的資料來源狀況和GDP的實際應用情況確定的。它采用的是四級分類,第一級分類包括3個類別,即國家統計局2003年制定的《三次產業劃分規定》中的第一、第二和第三產業,但第三產業不包括國際組織。第二級分類包括17個類別,其中除了工業外,均為《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的門類。從1994年開始,我國的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就已經取消了工業這一門類,但是,在我國的經濟分析和管理工作中,工業這一類別仍被廣泛使用,所以在GDP的產業部門分類中仍然把工業列為二級分類中的一個主要類別。第三級分類包括58個類別,其中除了工業中的采礦業、制造業、電力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為《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的門類,房地產業中的居民自有住房服務業不屬于《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的類別外,其余類別均為《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的大類。第四級分類包括94個類別,其中采礦業、制造業、電力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也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的大類分別細化為6、30和3個大類,其余類別與第三級分類一致。

    (二)支出項目分類

    表2是支出法GDP核算所采用的支出項目分類。其中,一級分類包括最終消費支出、資本形成總額、貨物和服務凈出口3個類別。在二級分類中,把最終消費支出劃分為居民消費支出和政府消費支出,資本形成總額劃分為固定資本形成總額和存貨增加,把貨物和服務凈出口劃分為貨物和服務出口、貨物和服務進口,所以二級分類包括6個類別。三級分類把居民消費支出劃分為農村居民消費支出和城鎮居民消費支出,把貨物和服務出口劃分為貨物出口和服務出口,把貨物和服務進口劃分為貨物進口和服務進口,其余類別與二級分類相同,所以三級分類包括9個類別。四級分類把農村居民消費支出劃分為食品類、衣著類等11個類別,城鎮居民消費支出劃分為食品類、衣著類等12個類別,其中除了增加實物消費支出外,其余類別與農村居民消費支出類別相同;貨物出口劃分為一般貨物出口、加工貨物出口和其他貨物出口3個類別,服務出口劃分為運輸服務出口、旅游服務出口等8個類別;貨物進口和服務進口的細分類分別與貨物出口和服務出口的細分類相同。

    三、國內生產總值生產核算的主要資料來源和計算方法

    GDP生產核算包括年度核算和季度核算,兩者又都包括現價核算和不變價核算。現價核算就是計算各行業現價增加值,不變價核算就是計算各行業不變價增加值。

    年度核算與季度核算對于時效性的要求不同,季度核算的時效性要求高,年度核算的時效性要求相對寬裕,因此,年度核算能夠比季度核算獲得更完整和準確的資料。資料來源的這種區別決定了年度核算與季度核算行業分類詳細程度的不同和具體計算方法的不同。就行業分類來說,目前我國年度GDP生產核算采用的是表1中的四級分類,其中第四級分類為94個行業1,而季度GDP生產核算基本上采用的是表1中的三級分類,其中第三級分類為35個行業2;就現價GDP生產核算的具體計算方法來說,目前我國年度核算采用直接計算法與間接計算法相結合的方法,而季度核算則主要采用間接計算法。本文主要介紹年度GDP生產核算的主要資料來源和計算方法。

    (一)現價核算

    年度現價GDP生產核算的主要資料來源包括以下四個組成部分:

    一是國家統計局系統的統計調查資料,包括國家統計局系統組織實施的農林牧漁業、工業、建筑業、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房地產開發經營業、部分服務業、人口、勞動工資、價格、住戶等統計調查資料。

    二是部門統計資料,即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國家統計局與相應部門共同建立的部門統計制度收集的有關服務業統計資料,包括教育部、衛生部、文化部、鐵道部、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等部門的有關服務業財務統計資料,新聞出版總署全國出版業統計資料等。

    三是部門會計決算資料,主要包括中國人民銀行、證監會、保監會等部門會計決算資料。

    四是部門行政記錄,主要包括財政部、民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總局等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記錄,例如財政部財政決算資料、國家稅務總局分行業稅收資料等。

    如前所述,年度現價GDP生產核算采用直接計算法與間接計算法相結合的方法。直接計算法就是直接利用生產法或收入法計算行業現價增加值,這種方法要求能夠獲得比較完整的資料來源。如果采用生產法,要求能夠獲得計算生產法增加值的兩個項目,即總產出和中間投入的資料來源;如果采用收入法,要求能夠獲得計算收入法增加值的四個構成項目,即勞動者報酬、生產稅凈額、固定資產折舊和營業盈余的資料來源。

    間接計算法包括比重推算法、增加值率推算法和相關指標推算法。比重推算法是針對只能獲得一部分比較完整資料來源的行業所采取的計算方法。對于這樣的行業,先采用直接計算法計算出其中一部分增加值,然后利用經濟普查年度這部分增加值占整個行業增加值的比重進行外推,得出整個行業增加值。增加值率推算法是針對只能獲得計算總產出所需要的比較完整的資料來源的行業所采取的計算方法。對于這樣的行業,先計算出總產出,然后利用總產出乘以經濟普查年度增加值率計算出該行業的增加值。相關指標推算法是針對那些資料來源更少的行業所采取的計算方法,包括兩種情況:一種是利用相關指標與增加值絕對額之間的比例系數計算行業增加值的方法,另一種是利用相關指標發展速度與增加值發展速度1之間的比例系數計算行業增加值的方法。對于第一種情況,先確定相關指標與增加值絕對額之間的比例系數,然后利用當年相關指標和上述比例系數計算出該行業當年增加值。對于第二種情況,先確定相關指標發展速度與增加值發展速度之間的比例關系,然后利用該行業上年度增加值、相關指標發展速度和上述比例關系計算出該行業增加值。

    表3對目前我國年度現價GDP生產核算所采用的主要資料來源和計算方法進行了簡要概括。

    (二)不變價核算

    年度不變價GDP生產核算主要利用縮減法或外推法計算各行業不變價增加值。這種方法要求具有與現價GDP生產核算的行業分類相對應的比較詳細的價格指數或物量指數。如果某些行業不具有相應的價格指數或物量指數,需要構造出比較合適的價格指數或物量指數,從而能夠比較合理地剔除相應行業增加值所包含的價格變動因素,實現年度之間行業不變價增加值之間的可比性。

    表4對目前我國年度不變價GDP生產核算所采用的計算方法和價格指數及物量指數進行了簡要概括。

    四、國內生產總值使用核算的主要資料來源和計算方法

    GDP使用核算,即支出法GDP核算,也包括年度核算和季度核算,兩者也都包括現價核算和不變價核算。現價核算就是計算現價支出法GDP的各構成項目,不變價核算就是計算不變價支出法GDP的各構成項目。

    與GDP生產核算一樣,由于對時效性的要求不同,年度核算與季度核算所能獲得資料的完整性和準確性不同,因而年度核算與季度核算支出項目分類的詳細程度不同,具體計算方法也不同。就支出項目分類來說,目前我國年度支出法GDP核算采用的是表2中的四級分類,其中第四級分類為48個支出項目,而季度支出法GDP核算采用的是表2中的三級分類,其中第三級分類為9個支出項目;就現價支出法GDP 核算的具體計算方法來說,目前我國年度核算主要采用直接計算法,而季度核算則主要采用間接計算法。本文主要介紹年度支出法GDP核算的主要資料來源和計算方法。

    (一)現價核算

    下面按居民消費支出、政府消費支出、固定資本形成總額、存貨增加、貨物和服務凈出口五個部分闡述年度現價支出法GDP核算的主要資料來源和計算方法。

    1. 居民消費支出

    如前所述,支出法GDP中的居民消費支出包括農村居民消費支出和城鎮居民消費支出。前者主要利用農村住戶調查中的農村居民生活消費支出計算,后者主要利用城鎮住戶調查中的城鎮居民消費性支出計算。但是,由于口徑范圍上存在若干方面區別,在計算時需要進行一系列的調整和補充。

    農村住戶調查中的農村居民生活消費支出和城鎮住戶調查中的城鎮居民消費性支出都包括以下8個大類1:食品、衣著、居住、家庭設備用品及服務、醫療保健、交通和通信、教育文化娛樂用品及服務、其他商品和服務。2

    農村居民消費支出與農村居民生活消費支出在口徑范圍上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面區別:一是居住消費口徑范圍的區別:農村居民生活消費支出中的居住消費包括農村居民購買生活用房支出、建筑生活用房材料支出、建筑生活用房雇工工資,農村居民消費支出中的居住消費不包括這些支出;二是醫療保健消費口徑范圍的區別:農村居民消費支出中的醫療保健消費包括國家財政為農村居民支付的新農合醫療和醫藥費,農村居民生活消費支出中的醫療保健消費不包括這些費用;三是關于金融中介服務、保險服務和自有住房服務的區別:農村居民消費支出包括居民對金融中介服務、保險服務和自有住房服務的消費,農村居民生活消費支出不包括這些類型服務消費。[1]

    城鎮居民消費支出與城鎮居民消費性支出在口徑范圍上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面區別:一是醫療保健消費口徑范圍的區別:城鎮居民消費支出中的醫療保健消費包括社保基金為城鎮居民支付的醫療和醫藥費以及行政事業單位職工享受的公費醫療和醫藥費,城鎮居民消費性支出中的醫療保健消費不包括這些費用;二是關于金融中介服務、保險服務和自有住房服務的區別:城鎮居民消費支出包括城鎮居民對金融中介服務、保險服務和自有住房服務的消費,城鎮居民消費性支出不包括這些類型服務消費;三是關于實物消費的區別:城鎮居民消費支出包括城鎮居民的實物消費,城鎮居民消費性支出不包括這種類型的消費。[1]

    利用農村居民生活消費支出計算農村居民消費支出。一是對兩者口徑范圍一致的支出項目,例如食品、衣著、家庭設備用品及服務、教育文化娛樂用品及服務、其他商品和服務,直接采用農村居民生活消費支出中的相應項目進行計算。二是針對農村居民消費支出與農村居民生活消費支出口徑范圍上的區別對后者的相應項目進行調整和補充,例如在計算居住類支出時要剔除農村居民生活消費支出中居住類支出中的購買生活用房支出、建筑生活用房材料支出、建筑生活用房雇工工資;在計算醫療保健類支出時要補充計算國家財政為農村居民支付的新農合醫療和醫藥費;要補充計算農村居民對金融中介服務、保險服務和自有住房服務的消費等。

    利用城鎮居民消費性支出計算城鎮居民消費支出的方法與利用農村居民生活消費支出計算農村居民消費支出是一樣的。

    2. 政府消費支出

    政府消費支出主要依據財政支出資料計算。但是財政支出與政府消費支出在口徑范圍上是不同的,在計算時需要加以區分。

    財政支出與政府消費支出在口徑范圍上的區別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財政支出包括經常性業務支出、投資性支出和轉移性支出,政府消費支出不包括其中的投資性支出和轉移性支出;二是政府消費支出包括政府部門的固定資產折舊,財政支出不包括這部分折舊;三是政府消費支出要剔除政府部門的經營性收入,財政支出不需要剔除這部分收入。這是因為政府消費支出是與政府部門提供的公共服務相對應的指標,政府部門提供的公共服務的價值是利用政府部門提供公共服務的成本來衡量的。首先,這種成本只與財政支出中的經常性業務支出有關,與財政支出中的投資性支出和轉移性支出無關;其次,政府部門提供公共服務所消耗的固定資產價值也是這種成本的構成部分;再次,政府部門提供的市場不屬于公共服務,所以在衡量政府部門提供的公共服務的價值時需要剔除政府部門的經營性收入。所以在利用財政支出資料計算政府消費支出時,首先要區分財政支出中的經常性業務支出,然后再利用政府部門的固定資產折舊和政府部門的經營性收入進行補充和調整。

    政府消費支出 = 財政支出中的經常性業務支出 - 政府部門的經營性收入 + 政府部門的固定資產折舊

    3. 固定資本形成總額

    固定資本形成總額是對投資統計中的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進行調整計算出來的。

    固定資本形成總額與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在口徑范圍上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區別:一是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包括土地購置費、舊建筑物和舊設備購置費,而固定資本形成總額不包括這些費用;二是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不包括500萬元以下建設項目的固定資產投資,而固定資本形成總額包括這部分投資;三是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不包括商品房銷售增值,即商品房銷售價值與商品房投資成本之間的差額,而固定資本形成總額包括這部分價值;四是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不包括礦藏勘探、計算機軟件等無形固定資產支出,而固定資本形成總額包括這方面支出。[1][2]

    對投資統計中的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進行的調整包括口徑范圍方面的調整和數據高估方面的調整。口徑范圍方面的調整就是針對上述口徑范圍方面的區別進行的調整,數據高估方面的調整主要是針對某些地方因制定不切實際的計劃目標并進行政績考核,從而導致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數據存在一定程度的高估而采取的數據調整措施。這方面的調整首先是利用相關資料,對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數據質量進行評估,然后根據評估情況對數據進行必要的調整。

    4. 存貨增加

    存貨增加按農林牧漁業、工業、建筑業、交通運輸倉儲及郵政業、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房地產業、其他服務業分別進行計算。每一行業都利用相應行業的統計調查或會計匯總資料提供的期初期末存貨價值資料計算。在計算存貨增加時需要剔除由于核算期內價格變動引

    起的持有收益或損失,剔除的方法是,利用核算期有關價格指數將期初存貨價值調整為按期末價格計算的存貨價值,存貨增加等于期末存貨價值減去經價格調整之后的期初存貨價值。

    5. 貨物和服務凈出口

    貨物和服務出口及進口都直接利用國際收支平衡表中的相應資料計算,只需要利用當年平均匯率將國際收支平衡表中按美元計算的貨物和服

    務出口及進口轉換成按人民幣計算的貨物和服務出口及進口。

    (二)不變價核算

    年度不變價支出法GDP核算主要是利用縮減法和外推法計算支出法GDP的各構成項目。這種方法要求具有與現價支出法GDP的各構成項目相對應的比較詳細的價格指數或物量指數。如果某些構成項目不具有相應的價格指數或物量指數,需要構造出比較合適的價格指數和物量指數,從而能夠比較合理地剔除相應構成項目所包含的價格變動因素,實現年度之間不變價構成項目之間的可比性。表5對目前我國年度不變價支出法GDP核算所采用的價格指數和物量指數進行了簡要概括。

    國際上通用的全面反映最終需求的指標是支出法GDP,反映消費需求、投資需求和凈出口需求的指標分別是支出法GDP中的最終消費支出、資本形成總額、貨物和服務凈出口,其中,反映居民消費需求、政府消費需求和固定資本投資需求的指標分別是支出法GDP中的居民消費支出、政府消費支出和固定資本形成總額。

    由于習慣上的原因和數據獲得方面的原因,在需求分析中,人們經常利用有關統計指標代替相應的最終需求指標,比較普遍的情況是,利用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或者城鄉住戶調查中的居民消費支出代替支出法GDP中的居民消費支出,利用財政支出替代政府消費支出,利用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替代固定資本形成總額,利用海關統計的貿易差額替代貨物和服務凈出口。但是,上述這些對應指標,無論是在定義、口徑范圍上,還是在數據表現上都存在明顯的不同,在需求分析中需要加以注意。由于上述對應指標確實存在相關性,因此在走勢分析中利用有關統計指標代替相應的需求指標是有一定借鑒意義的,但是由于這些有關統計指標不是支出法GDP的構成部分,因此在需求結構分析和貢獻率分析方面是不能夠代替相應的需求指標的。

    參 考 文 獻

    第6篇:關于雙減政策的解讀范文

    關鍵詞:一均七聲;同均三宮;樂調;韻調;犯調;韻體;套類;套型;南北曲合流

    “南、北九宮”是曲學研究領域的重要內容之一,是傳統“曲唱”藝術發展史上的產物,先后分別形成、定型于元明時期。如果往前追溯可以看出它與唐代燕樂二十八調體制有一定淵源,而往后審視則可以看到它為清代中期實現南、北曲兩大系統的歸并(即《九宮大成南北詞宮譜》的編纂工程)奠定了堅實的基礎。然而,事物的發展并不以人們的主觀意志為轉移,傳統文化的傳承與流變注定要受到來自內部和外部條件因素的制約,并非僅以一種互為表里的面孔呈現在歷史面前。“南、北九宮”就屬于這種非常典型的例證,但也因此引來了不少的麻煩,大概從明代起有關這方面的爭議就沒間斷過,尤其對“南、北九宮”的定性問題,直到今天仍為曲學界、音樂界學者們所困惑。音樂乎?曲體乎?抑或文化意義上的民族情結乎?可謂看法各異、論點雜呈。歸納起來主要有這樣幾種觀點:一是認為“南、北九宮”并不具有樂學性質上的宮調涵義,完全是人為因素虛設出來的玩意,有“弄假成真”之嫌。二是認為“南、北九宮”是經緯曲譜結構的樞紐,尤其在曲牌聯套的結構原則中居于統攝地位,同時又標志著某類“聲情”的特征。三是認為“北九宮”并非華夏正聲,只“不過為胡人傳譜”而已;然“南九宮”卻恰恰與之相反,完全是“尊夏攘夷”文化思潮下的戲曲品牌;等等。此中既有涉及“樂學”和“曲學”本體范疇的辨析,也有屬于文化意義層面的討論。筆者以為這些觀點都有其一定的道理,然亦有不免偏執一隅之嫌。

    一、宋代教坊的“十七調”現象意味著什么?

    從元、明時期南、北曲曲譜(體)構成的角度來說,“南、北九宮”已經成為了這個系統的指代,即便直接將南、北曲系統稱之為“南、北九宮”,想必也不會有太大的爭議。但從傳統的“樂學”的角度看,無論是九個宮調名的來源還是調名構成體系,卻并不是南、北曲自身的產物,然而它們又確確實實的在統攝著南、北曲系統。中國傳統音樂流變之紛亂、復雜由此可見一斑矣。因此,討論“南、北九宮”不能不從其源頭——唐代燕樂二十八調體制開始梳理,不能不講宋代教坊十七調由來及對后世詞、曲音樂的影響。

    唐代燕樂二十八調(也稱“俗樂二十八調”)與唐雅樂八十四調從性質上來講并不屬于同一個體制,主要區別有三點:一是燕樂調為管樂器上的七均(宮)四調系統,雅樂調則為鐘磬、弦索類樂器上的十二均(宮)七調系統;二是燕樂調為清樂音階(即“下徵音階”)和俗樂音階(即“清商音階”)并用之宮調體制,雅樂調則為雅樂音階(也稱“正聲音階”)構成的宮調體制;三是燕樂調調名雖然比較混雜(官方頒布的調名實為本國與外來樂調名的結合體,既有傳統的律呂調名,也有西域傳入的調名等),但實際使用的卻是“俗樂字譜”(即工尺譜的早期形式),雅樂調則采用“律呂字譜”或“宮商字譜”,相延著自古以來的傳統。上述這三方面的區分從樂律學角度來說是具有根本性的,決不能被混淆為同一個事物。比如中國傳統樂、律學講究周而復始意義上的“旋宮”,在“雅樂調”來說就是十二宮還原系統,但對“燕樂調”而言卻是不適用的,因為“燕樂調”是管上七宮還原系統。所以唐代元稹詩云:“琵琶宮調八十一,旋宮三調彈不出”,賀懷智也說:“琵琶八十四調,內黃鐘、太簇、林鐘宮聲,弦中彈不出,須管色定弦”[注:沈括《夢溪筆談》卷六“樂律二”,四庫筆記小說叢書外十一種,1992年上海古籍出版社出版。],講的就是這個道理,可謂是最貼切的注解。道理很簡單,“燕樂調”是管上七宮還原,琵琶是十二律樂器,加入進“燕樂”演奏,左旋或右旋的過程中不依管色定弦是回不來的。為什么要在這里強調這個問題,因為“燕樂調”到了宋代就出了大問題!最直接的原由就是宋代統治階層推行“燕、雅合一”政策,混淆了雅樂八十四調和燕樂二十八調在樂學性質上的區分,其引發的惡果就是導致“燕樂調”失落為十八宮調。

    首先退出二十八調的就是七角調(大食角、高大食角、雙角、小食角、歇指角、商角、越角),為什么是七個角調?宋代統治階層出于政治上需要一味復古,其實就是不承認“燕樂”有這么二個音階,只認一個音階即“雅樂音階”的死理,并以宋仁宗(趙禎)名義頒布《景祐樂髓新經》強制推行,從而將燕樂二十八調納入雅樂音階八十四調體系,完全改變了燕樂調自身的樂調體制性質。然而燕樂調的七個角調實質是俗樂音階(清商音階)的七個宮調(不可理解為是指七個“角調式”)性質,其以“角”命名涵義在于區別于清樂音階的七個宮調(燕樂調中的“七羽”跟隨“七宮”命名,“七商”跟隨“七角”命名,可謂是涇渭分明、不相混淆的事情),一旦被納入進雅樂八十四調體制之后,其樂調性質就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七個角調成為了雅樂音階的七個角調式,原本位居二十八調中“閏角”音位的調名也被移動,一律調整到了“正角”位(通俗的講就是將俗樂音階“角調”的調名音位取消,挪動變換到了雅樂音階角調式的音位),這意味著什么?俗樂音階的退出啊!關于這個變化,北宋沈括在《夢溪筆談》中有詳細的反映,如:“道調宮、小石調、正平調皆用九聲:高五、高凡、高工、尺、上、高一、高四、六、合(雅樂音階七聲,二聲為高八度清聲),小石角加‘勾’字”。就是指“小石角”通過加“勾”字后,脫離了原本在燕樂調“道調宮”(仲呂均)的閏角位置,跑到了雅樂音階“正宮”一均的正角位上來了,所加“勾”字當為“變徵”一聲,其余六個角調莫不如此。再下來就是三個“高調”(高宮、高般涉調、高大食調)的消失,前面說了燕樂調是管樂器七均(宮)系統,把它納入鐘磬、弦索類樂器十二均(宮)系統,這三個高調用不上,管樂器上演奏不出你宮廷這個“燕雅樂”調來啊!(詳細情況請參看下面“圖表一”)為了能區分于唐“燕樂調”,本文將雅樂音階燕樂調稱之為宋“燕雅樂”調。

    于是一個非常奇怪的現象就出現了:一方面是宋朝廷頒布的《景祐樂髓新經》中燕樂二十八個調名齊全,而另一方面宋教坊中實際運用的卻只有十八個調名。換一種表述方式,也只有這十八個樂調可以用“借均”(即同用七音聲)的方法來解決“燕雅樂”的演奏問題,其余十個調并非樂工們不可以演奏,而是已無可以運用它們的地方。這完全是兩種不同性質樂調體制被混淆后導致的結果。同用七音聲“借均”的辦法,又進而造成了樂調煞聲(住字)的混亂,故而沈括說:“雖如此,然諸調殺聲,亦不能盡歸本律……又有寄殺、側殺、遞殺、順殺。凡此之類,皆后世聲律瀆亂,各務新奇,律法流散。然就其間亦自有倫理,善工皆能言之”。[注:沈括《夢溪補筆談》卷一“樂律”,四庫筆記小說叢書外十一種,1992年上海古籍出版社出版。]宋代統治階層一廂情愿改造燕樂的做法,其結果也只能是事與愿違,即便是最高統治者也無法左右。根據《宋史樂志》記載,宋太宗趙炅為教坊所親制的大小曲及因舊曲創新聲者三百九十首(實為手下樂官及各藩邸所制),分屬“燕雅樂”二十八調,表面上看似承唐燕樂為一脈,但從教坊實際演奏情況看“太宗所制曲,乾興(1022年)以來通用之,凡新奏十七調,四十大曲”[注:脫脫《宋史樂志》第九十五“樂十七”,中華書局,1977

    年版。]。這段話細讀起來頗具諷刺意味,即盡管宋代統治者親自參與了對燕樂調的改造,但真正在教坊樂工中行的通的也還是十七調,至于為何不稱十八調,《宋史樂志》中也有更為清晰的敘述:

    “所奏凡十八調、四十大曲:一曰正宮調,其曲三,曰《梁州》、《瀛府》、《齊天樂》;二曰中呂宮,其曲二,曰《萬年歡》、《劍器》;三曰道調宮,其曲三,曰《梁州》、《薄媚》、《大圣樂》;四曰南呂宮,其曲二,曰《瀛府》、《薄媚》;五曰仙呂宮,其曲三,曰《梁州》、《保金枝》、《延壽樂》;六曰黃鐘宮,其曲三,《梁州》、《中和樂》、《劍器》……十六曰黃鐘羽,其曲一,曰《千春樂》;十七曰般涉調,其曲二,曰《長壽仙》、《滿宮春》;十八曰正平調,無大曲,小曲無定數。不用者有十調……”[注:同上。]

    此中的四十大曲皆為唐代燕樂遺存,由于“正平調”中無大曲,所以教坊樂工僅以有大曲的十七宮調實稱。雖然宋太宗也曾按十八宮調制作過十八首大曲(屬于“燕雅樂”性質),但教坊不以此為準仍以舊曲十七調稱,其中的緣由不言自明。

    概括的說,面對著兩種不同樂調體制矛盾對置的局面,教坊樂工們只能采用變通辦法,利用十八調可以“借均”的特點,來滿足御制“燕雅樂”曲目演奏的需要,同時也使得十八調內的燕樂舊曲被保留了下來。這種奇特現象一直維持到了宋徽宗政和三年(公元1113年)新定“大晟樂”出,“五月,帝御崇政殿,親按宴樂,召侍從以上待立。詔曰:‘大晟之樂’已薦之郊廟,而未施于宴饗。比照有司,以‘大晟樂’播之教坊,試于殿庭,五聲既具……嘉與天下共之,可以所進樂頒之天下,其舊樂悉禁”、“開封府用所頒樂器,明示依式造粥,教坊、鈞容直及中外不得違。今輒高下其聲,或別為他聲,或移改增損樂器,舊來哇之聲,……悉行禁止,違者與聽者坐罪”[注:脫脫《宋史樂志》第八十二“樂四”,中華書局,1977年出版。]。

    唐代“燕樂二十八調”失落為宋代教坊“十七調”,意味著“燕樂調”體制(清樂音階與俗樂音階并用)的瓦解,意味著俗樂音階從此在宮廷音樂中的退出,意味著雅樂音階進入宋宮廷燕樂行列后,“燕、雅合一”時代的到來。[注:有關“燕樂調”的具體辨析,請見筆者“《唐宋燕樂二十八調音階辨異》——兼論民間工尺調名的傳統樂學涵義”一文。原文刊載于《中國音樂學》,2004年第4期。]必須指出,宋代“燕雅樂”推行后所產生的影響,不僅給傳統燕樂調理論造成了很大混亂,也給后人留下了許多的待解的迷團,直到今天依然還是學術領域探討的話題。

    二、為何元曲只存有“十二宮調”?

    南宋時期文人的詞樂調名基本來自對北宋教坊十七調(實為十八調)的承襲,其樂學性質也基本不出“燕雅樂”體制范圍,依然是將“十七調”納入雅樂音階八十四調構架之中。所謂“十二律呂各有五音,演而為宮、為調,律呂之名,總八十四,分月律而屬之。今雅、俗只行七宮十二調,而‘角’不預焉”[注:蔡楨《詞源疏證》卷上“五音宮調配屬圖”,中國書店,1985年版。](只是七宮中多出了一個“高宮”),實質等于宣告了宋代統治階層改造燕樂調的失敗,這在《詞源》里可以看的非常清楚,南宋張炎盡管已不知“燕樂調”本義,但他所記載的這句話卻反映了當時的真實情況,即無論是雅樂或俗樂都已不可能用全二十八調。南宋詞人姜夔留下17首有“旁譜”的歌曲(除《醉吟商胡渭州》、《霓裳中序第一》)、《玉梅令》三首為填詞外,余14首皆為“自度曲”),其樂調性質雖然是以雅樂音階為主,但每首前所標樂調名若與俗字譜對照(為“固定調”概念),至少證明當時文人填詞曲子或自度曲,在“樂調”和“詞牌”的對應關系上還沒發生很大的混亂。然而這個局面到了金、元時期卻被徹底改變了。筆者以為造成原因主要有二個:一是北宋晚期(政和三年)宮廷音樂的一次重大改制——新定“大晟之樂”推出,由于律呂定制黃鐘高度的改變,導致眾多樂器形制變化而造成了新的混亂,至南宋時期基本也只是勉強維持和延續著這種殘敗局面而已;二是金入主中原后,原北宋宮廷音樂大批流失,不少樂工流入民間,況且金代統治階層本身并沒制定出一套完備的音律體制,故又加劇了這種混亂程度。如此一來原北宋宮廷樂調兩種不同的流傳情形出現了,一種是流入北方中原地區后在民間運用的一脈,一種是延續至南宋宮廷及上層社會中運用的一脈,后世所謂南、北宮調的分野當從此為起始也。

    金“諸宮調”、元曲“十二宮調”基本屬于在民間流傳的一脈,雖然其樂調調名俱存,但“調義”性質已發生了改變,關于這一點學界不少學者已有認識,且論述也頗為精詳,大多都認為其“樂調”本義喪失,“調義”則在“用韻”(如一“套數”為一“宮調”,一調一韻,一韻到底等)或“聲情”(即元燕南芝菴《唱論》中列出的十七種聲情)等等,此不一一贅述。但卻少有人會問什么原因導致了這種情況的發生,也缺乏從更深層面來理解這種“調義”轉移背后“樂”與“詞”的內在邏輯關聯。要想說清楚這個問題,須先從傳統“宮調”的概念談起(為了便于性質上的區分:筆者將唐宋時期的燕樂調名稱為“樂調名”;而將流入金元時期的“諸宮調”、“十二宮調”調名稱之為“韻調名”)。

    “宮調”一詞為中國傳統樂學理論所獨有,其概念包涵“宮”與“調”二個方面。“宮”為音階的首音,也稱“調首”,具有著確定調高的性質(確認一首曲子的調高首先看宮音在音律上的位置)。如果“宮音”在十二音律位置上出現了移動,這就叫著“旋宮”。而“調”的涵義比較寬泛,廣義的概念包括“音階”、“調式”、“調高”,而狹義的概念是指“調式”。一個音階可以有不同的調式表現(如宮、商、角、徵、羽調式),相互之間轉換而形成的調式交替,稱為“轉調”,故中國古代有“旋宮轉調”之說。但由于有不同音階之區分,所以在旋宮、轉調這兩個層次上面還有一個“均”(yun)的概念,無論“旋宮”或“轉調”都涉及到一個很重要的鑒別,即是在同“均”聲系統之內還是異“均”聲系統之間進行。“均”聲,按照中國古代樂律學的正統觀念,就是運用“三分損益生律法”通過先損后益秩序首先得到的一個七聲形態,也就是“雅樂音階”(又稱“正聲音階”),所謂“一均七聲”的說法即源于此。但是,中國古代音樂中還存在另外兩種音階形式,即“清樂音階”和“俗樂音階”,在正統觀念看來,這兩種七聲音階形式只能算作附屬于雅樂音階的變化形式,于是便形成了非常獨特的“一均三宮”的現象(三種音階“宮”音在一“均”七聲中的位置是不同的)。“均”、“宮”、“調”三個層次既有區分又有關聯,共同成為中國傳統音樂“宮調”理論的重要支撐。一般來講,只要是在“一均七聲”之內的旋宮轉調,皆不屬于“犯調”性質,只有出此范圍之外方被視之為“犯調”(以往我們在音樂分析上,把這種區分理解為“同宮系統”或“不同宮系統”)。宋代沈括講“外則為‘犯’”(見《夢溪筆談》)說的就是這個道理。因此,中國傳統樂學宮調理論中所說的“犯調”實質指的就是“犯均”(fan yun),這是絕不能含糊的關鍵處。也正是在“均調”(即“一均七聲”之調)這個層面上,傳統宮調概念在金、元時期被民間諸宮調、文人散曲、雜劇劇曲給“通用”了,成為“韻調”(即“一韻詞句”之體)概念,使“調名”指義轉移才成為了一種可能。當然,這種特殊現象也給后世學者們帶來了諸多的困惑,以致對“南、北九宮”問題的研究幾乎成為了一門玄學。然而這個責任是不能由民間藝人和純粹的文人們來承擔的,前面已經說了,造成這種局面的結果完全是由統治階層的決策失誤所致。我們可以想象一下,當傳統燕樂調已不能在音樂實踐中被付諸實施,又沒有其它更合適的調名體制成為替代標志時,由該樂調體制而傳承下來的大量詞、曲音樂,必然是要找出能維持住自己身份的辦法,于是“燕樂調”調名指義之轉移就成為一種必然選擇。當然,不是所有的音樂都可以這樣做,唯唐宋以來的詞、曲音樂具備這種資格和條件。

    唐曲子詞、宋律詞也好、金諸宮調、元曲(小令、套曲)也罷,必由“樂”和“詞”的結合方成事物,二者皆以互為對象化的形式而存在,共同構成燕樂調調名體制下一個個具體的曲牌音樂體,從而體現出事物對應邏輯關系的同一性,這完全是由中國傳統詞、曲音樂自身的構成特點所決定的。因此,離開“樂”單純的來談“詞”,或離開“詞”單純的來談“樂”,這對于研究“樂調”或“曲體”來說是沒有任何意義的。在傳統詞曲音樂中,樂調之“均聲”概念與詞牌、曲牌之“韻體”概念,無不存在著這種相對應的同一性關聯,所謂“調寄【點絳唇】、調寄【菩薩蠻】之類皆可作為其有力的例證。譬如“犯調”一詞,在“樂調”即指不同“均聲”間的相犯(“黃鐘均”犯“中呂均”是也);在“詞句”則指不同“韻體”間相犯,或者叫著“犯它詞句法”(“三犯渡江云”、“玲瓏四犯”、“八犯玉交枝”皆是),至南、北曲中而稱“集曲”無非是想把它也歸為一類曲體罷了。而“轉調”則與“犯調”有別,可以“犯”,也可以不犯:凡超出“一均七聲”之體(“一韻詞句”之體)的轉調皆屬“犯”,凡不出“一均七聲”之體(一韻詞句之體)的轉調則為“不犯”。故廣義的轉調概念可包括“犯”與“不犯”兩種,而狹義的轉調概念僅僅是指后一種情況(即“體”并未改變,而“體”內用“韻”發生了變化)。如律詞中【滿庭芳】本體當為九十五字,上下片各十句、四平韻,而【轉調滿庭芳】的字、句數(體)完全相同,但上、下片卻押的是四仄韻。再如【木蘭花】為五十五字,上片五句三仄韻,下片四句三仄韻,而【轉調木蘭花】五十九字,上片七句四仄韻,下片六句四仄韻,字、句數(體)明顯發生了變化,故而就具有了“犯”的性質。因此,詞曲音樂作為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概念,從某種意義上講,其樂學意義之“均聲”,當涵括曲學層面之“韻體”,反之亦然。所以,清代徐大椿說:“牌調之別,全在字句及限韻。某調當幾句,某句當幾字,及當韻不當韻,調之分別,全在乎此。唱者遵此不失,自然事理明曉,神情畢出,宮調井然”[注:《中國古典戲曲論著集成》(七),中國戲劇出版社,1959年版。](《樂府傳聲》“句韻必清”條)。

    隨著元代雜劇與文人散曲的興盛,新型“曲唱”藝術韻文體結構的出現和需要,宮調名作用主要體現在曲套結構的統一性原則方面,即以用“韻”來統攝不同曲牌之間的組合關系,在曲牌組套結構中起著樞紐作用。此時的調名之功能已非局限在單個的詞體,而是擴展到了諸多曲牌組合的“套體”,具有更加重要的穩定性作用。正如明徐子室輯、鈕少雅所言:“大凡題之為宮為調,小令不足為憑也,必得套數乃確。”(見《南曲九宮正始》“臆論”)如果說燕樂調名在唐代大曲曲套(為器樂、歌唱、舞蹈音樂等不同體裁之間的聯綴)中具有統一、穩定“調性”的作用,那么在元曲曲套(為眾多同、異名曲牌等不同牌體之間的聯綴)中則具有統一、穩定不同“套類”的作用。主要表現在:1、每套調名必以固定的首曲曲牌用調為準,首曲用韻即決定全套用韻;2、每套內首曲曲牌和第一曲組曲牌(類似帶過曲的聯綴)是固定、有序的,其他曲組相對寬松些;3、每套內必用尾聲段落(形式多樣)以別它體功能,凸顯在全篇中的收結作用及首尾呼應關系。每個“套類”中有若干種“套型”(即組合選用的曲牌不同),但在運用的數量上又有主、次之別,“主套型”運用最多、也最具代表性。在元雜劇劇曲套中運用“主套型”幾乎是唯一的選擇,而散曲套中“主、次套型”的區分似乎還并不明顯,不象劇曲套那樣已經上升到了定型的階段。但定型并不意味著定式,[JP2]“主套型”越是被固定性地運用,其尋求自身變化的樣式也就越為豐富(主要是第二、第三曲組曲牌選用、次序及尾聲形式上變化)。因此,劇曲套和散曲套之間所存在的差異,完全是事物性質在不同發展階段的體現。元散曲“十二宮調”即意味著其有十二個“套類”;元劇曲“九個宮調”即意味著其有九個“套類”;換一句話來說,元散曲、

    說明:①上表中“金元諸宮調”一欄填入的調名為十八個。現存金、元諸宮調的三部作品《劉知遠諸宮調》、《西廂記諸宮調》、《天寶遺事諸宮調》中,所出現的宮調名雖然有二十個,但經筆者仔細查對后可確認的應當為十八個(其中“高平調”、“南呂調”為同調異名;“黃鐘調”當為“黃鐘宮”的誤寫,所用曲牌名相同)。若與張炎《詞源》中七宮十二調相比較,只是沒有了“高宮”和“正平調,但卻增添了“商角”一調,其它則基本完全一致。其中象“羽調”和“高平調”調名的運用,明顯是受《詞源》調名體系的影響。

    劇曲“套類”的構成,已經和“宮調”(韻調)對其韻體的統攝、規范作用不可分離,它們之間所呈現出的已是一種相互依存、相為表里的關系(參見后“套型變化樣式數字統計”示列)。

    元散曲“十二宮調”和元劇曲“九宮調”形成,從此成為南、北曲宮調體制必遵循的規范,后世制曲譜雖種類繁多,然無有出此范圍者。“南曲九宮”實際上是承襲“北曲九宮”(即元雜劇“九宮調”),明代蔣孝的《舊編南九宮譜》(所收包括南散曲、戲文劇曲)可謂是最有力證據。所謂的“南曲十三調”不過是元代以前的詞調遺存,并非元代以來南、北宮調體制本身的產物。故而明代沈璟在新編《增訂查補南九宮十三調曲譜》中將“十三調”一概并入“九宮調”類別中(其調名雖還被保留,但已無分類之實)。現將唐宋、金、元明時期,“燕樂調”調名流變情況用一覽表形式示上(“圖表二”)。

    上表中元周德清《中原音韻》所列十二宮調與《全元散曲》(隋樹森先生輯)中的宮調數、調名完全相符,若與《元曲選》(明臧晉叔編)及《元曲選外編》(隋樹森編)作比較,可以看出元雜劇劇曲套數只是運用了其中的九個宮調,比散曲少了三個宮調(即般涉調、小石調、商角調)。據此,可以認定周德清所說宮調“今之所傳者一十有二”是可信的,反映了當時散曲和雜劇中宮調運用的真實情況。至于般涉調、小石調、商角調為什么沒被吸納進入于劇曲運用,有一個數據大概能說明點問題,孫玄齡先生《元散曲音樂》一書附有“現存元曲所用套曲形式一覽表”,筆者將其中所列元散曲、劇曲各宮調中的套類的“套型變化樣式”以數字方式示下(請注意:不是套曲數量的概念):

    上列圖示中可以看出:散曲運用的宮調數目要多于劇曲三個(即商角、般涉調、小石調);散曲前九調中“主、次套型”變化樣式要多于后三調(如果取均值計算的話,前九調每調中套型變化樣式約為27.4種,后三調每調中約為7.7種);劇曲中之套型變化樣式要遠多于散曲(如果取均值計算,劇曲九宮調每調中套型變化樣式約為73.6種)。從金元諸宮調(十八宮調)到元曲十二宮調及九宮調,可出看出這樣一個衍變的軌跡:“套類”的成熟、定型使得“宮調”數量趨于減,而其“主套型”變化樣式數量則趨于增。有意思的是散曲和劇曲情況正好成反比。雖然劇曲的“套類”來自于散曲的“套類”,但在完善“主套型”上卻有了進一步的發展,顯得更為豐富、多樣,更能適合、滿足于雜劇音樂表現的需要。如果說元曲散曲套的出現為劇曲套的形成奠定了堅實基礎,那么,劇曲套則把元曲的曲套形式的建構發展到了一個新的高峰。 轉貼于

    三、明代“九宮調”的南、北之分意義何在?

    由元入明代以后,隨著南方諸多民間聲腔的的興起,以“傳奇”為代表的新一代戲文樣式登上歷史舞臺,逐漸取代了雜劇的戲壇地位。大約在明代前、中期,“九宮調”南、北之分開始浮出水面,元雜劇一脈(包括北散曲)的“九宮調”被劃定為“北曲九宮”,南宋戲文一脈(包括南散曲)的被劃定為“南曲九宮”。現在所見最早按九宮調分類的南曲曲譜,當為明嘉靖年間毗陵蔣孝的《舊編南九宮譜》(根據陳、白二氏《舊編南九宮譜》、《十三調南曲音節譜》2種目錄編),而徐子室輯、鈕少雅訂《匯纂元譜南曲九宮正始》,雖稱“俱集大歷、至正間諸名人所著傳奇套數”,但畢竟為清順治年間的抄本,在時間上要晚于蔣孝舊編譜,故不以此為準。蔣孝舊編譜中所附《十三調南曲音節譜》譜目,多少能反映出一些南曲小令早期的宮調面目,其調名也與元曲十二宮調有些差異別,前面已經說了,應當屬于金滅北宋后,燕樂調名在南宋上層社會被延續流傳下來的一脈。錢南揚根據《十三調南曲音節譜》譜目中分為慢詞、近詞,直用宋詞稱謂的情況,所作“《十三調譜》自應出南宋人無疑”[注:錢南揚《論明清南曲譜的流派》,《南京大學學報》(人文科學)第8卷第2期,1964年6月版。]的推斷,顯然是有道理的。蔣氏舊編譜中《南九宮譜》的宮調名與元劇曲九宮調名完全一致,然編入的曲譜卻非九個“套類”形式,只是將散摘的戲文、散曲之曲分別歸入九宮調內,實類文人樂府雅調范式,雖有“北曲九宮”之名,卻無有其“套類”之實。倒是在《十三調南曲音節譜》譜目后附錄了一個“尾聲格調”,共列出十一種尾煞名,并交代取自南曲十一個曲套的尾文,分別注明為十二個宮調“套類”之尾體式(其宮調名稱與“十三調”系統一致)。 《十三調南曲音節譜》“尾聲格調”:

    1、[ZK(#]情未斷煞(仙呂、羽調同此尾),“衷腸悶損”尾文是也。

    2、三句兒煞(黃鐘尾),“春容漸老”尾文是也。

    3、尚輕圓煞(正宮、大石同尾),“祝融南渡”尾文是也。

    4、尚繞梁煞(商調尾),“那日忽覩多情”尾文是也。

    5、尚如縷煞(中呂有二樣,此系低一格尾),“料峭東風”尾文是也。

    6、喜無窮煞(中呂高一格尾),“子規聲里”尾文是也。

    7、尚按節拍煞(道宮尾),“九十春光新篁池閣”尾文是也。

    8、不絕令煞(南呂尾),“明月雙溪”尾文是也。

    9、有余情煞(越調尾),“炎光謝了”尾文是也。

    10、收好因煞(小石尾),“花應黃鸝”尾文是也。11、有結果煞(雙調尾),“簫聲喚起”尾文是也。

    后注:又有本音就煞謂之隨煞;又有雙煞;又有借音煞;又有和煞。

    其實,這十一個尾煞就是南曲套尾聲的定格形式,明張彝宣對此曾有評說:“尾聲定格,本是三句、二十一字、十二拍,不分宮調,皆是如此。金董解元《西廂記》及元人北劇皆然,其由來之久可知。后世遂有[三句兒煞]、[凝行云煞]、[收好因煞]等等名字,實皆由正格變來,原不足辨……實則俱可通用”。[注:張彝宣《寒山堂新定九宮十三攝南曲譜》“凡例”,中國藝術研究院藏殘存五卷清抄本。]近代學者吳梅在《曲學通論》“十知尾格”中,將這十一種尾煞以點板譜方式一一補出,皆與前人所言吻合。早在南宋時期,[三句兒]煞這種尾聲形式就已在唱賺中出現,陳元靚《事林廣記》中就載有“遏云社”黃鐘宮《愿成雙》一套譜子(為宋代俗字譜),其尾聲[三句兒]煞,“遏云要訣”云:“總十二拍。第一句四拍、第二句五拍、第三句三拍煞,此一定不逾踰之法。”盡管南、北曲套尾都受到過[三句兒煞]影響,但南曲套似乎更加強調恪守此定格。至沈璟新編《南曲全譜》(又名《增訂查補南九宮十三調曲譜》)出,則又在蔣氏曲譜的基礎上作了更為詳細的論述,分別在各宮調曲譜末后專設“尾聲總論”,對南曲聯套體制、方法進行了系統的歸納、總結。實質就是從尾聲定格專用的角度,交代了各宮調“套類”聯綴方式。現存元散曲中能看到的南曲“套類”也只有五種,分別歸屬仙呂宮、黃鐘宮、正宮、雙調、南呂宮,若要從“套類”的角度來看“南九宮”,其形成確實是要晚于“北九宮”。筆者曾依據《全明散曲》[注:謝伯陽(編)《全明散曲》,齊魯書社,1994年版。]作過一個統計,明代散曲中的南曲“套類”已達到了十一種(南、北合套形式不計算在其中),分別歸屬于仙呂宮、商調、黃鐘宮、正宮、越調、大石調、中呂宮、雙調、南呂宮、羽調、小石調名下(仙呂入雙調、商黃調不計),只是羽調、小石調中的套數、套型極少,主要還是集中在了前九宮調范圍,而且各套類中的主、次套型區分也不明顯,多種套型并存運用的情況甚至比北散套還要寬泛,結構方式與北曲不完全相同。再就元、明戲文曲譜情況來看,“套類”形成也要遲于南散曲,主要因戲文自身體制上的特點所致,在曲牌組合形式規范化進程中(如套體入韻、南北曲合、漸增尾聲等)受南曲散套影響較大,似以“多種曲調聯綴體”和“定格或換頭聯章體”二類固定格式最為常見[注:俞為民《曲體研究》第四章“南戲曲調組合形式考述”,中華書局,2005年版。]。

    然而,“南九宮”最重要的意義并不單純在“套類”體式(此為“北九宮”的最大特色),而在于對金、元以來“曲唱”格律規范性最為系統的涵括,在于對“曲唱”藝術的成熟經驗從理論層面予以歸納、總結。其制譜上在體制辨別、宮調經緯、四聲平仄、正襯分明、板眼點定等諸多方面的成就,可說在曲學領域達到了歷史的高峰。筆者曾在《元明時期的弦索官腔和新樂弦索》及《從“務頭”到“唱調”》二文中[注:分別參閱謝建平在《戲曲藝術》2004年第4期和《藝術百家》2006年第5期上面分別刊登的兩篇文章的相關內容。],就“曲律”形成發展的二個階段性特征提出了這樣的觀點:認為弦索官腔和昆曲(官腔)是歷史上二個不同階段的曲唱形式。前者主要流行于元代及明代前、中期的上層社會,是遵《中原音韻》為南、北通行語音的曲唱形式,其本質特征體現為“以曲律詞”,標志著唐宋以來民間曲子由“以樂傳辭”向“以曲律詞”階段性特征轉化的確立與完成,是“曲律”形成的重要階段,為之后昆曲(官腔)的誕生奠定了必要的條件與基礎。而后者主要流行于明代中、后期及清前、中期,其本質特征體現為“以詞度曲”(以“水磨腔”創制為標志),是“曲律“發展成熟的重要階段,最終為集南、北曲唱之大成作出了重要的貢獻。二者都為準確認識曲唱藝術的發展過程及規律,提供了強有力的佐證。“南、北九宮”(弦索官腔和昆曲)區分最重要的意義也即體現于此。“九宮調”有南、北之別、先后之序,其本質區分并不在于地域上因素,而在于對事物發展不同階段性質的把握。以沈璟新編《南曲全譜》為代表的“南九宮”曲譜出現,預示著南、北曲制譜在曲律層面歸并一流時代的到來,繼沈璟之后的《南詞新譜》(沈自晉編)、《南曲九宮正始》(徐于室、鈕少雅編)、《九宮譜定》(查繼佐等人編)、《南詞定律》(呂士雄等人編)、《北詞譜》(徐于室編)、《北詞廣正譜》(李玉等人編)、《曲譜大成》(佚名編)、《九宮大成南北詞宮譜》(周祥鈺等人編)等等一大批曲譜的先后問世,無不印證了這條清晰的歷史發展軌跡。

    近年來在學術界有一種觀點,認為“從‘南九宮’到《南詞新譜》、又到‘南曲五聲、北曲七聲’,可以說是明初以來,在南曲理論上逐漸達到一個‘全方位’的總結。這是明初‘尊夏攘夷’文化思潮下的戲曲音樂品牌。‘原生態’在一種民族傾向性的文化藝術觀念影響下,結合著昆山腔的提高完善,一洗舊態、脫穎而出,成為華夏民族具有代表性的音樂。但‘南九宮’和‘南曲五聲’,這些原本并不符合音樂實際的理論性概念也隨之產生,并且時刻對后世昆曲的傳承產生著具有審美意義的影響”。“政治、文化上需要恢復漢文化,南曲作為漢族代表性的戲曲文化,它迫切需要建立起來理論規范,使之與北曲相媲美。于是,一個并不符合南曲實際音樂,和北曲一樣是九個宮調的‘南九宮’就這樣產生了……從民族文化意義上說,《南詞全譜》的問世,使南曲有了揚眉吐氣之日”[注:鄭祖襄《南九宮之疑》,《中國音樂學》,2007年第2期。]。且不論這種觀點是否具有狹隘民族文化主義傾向,不過要追溯源頭的話,大概與明代的一些文人是有關聯了。現今所有對“南九宮”持懷疑態度的人,多少是受了徐渭《南詞敘錄》的影響:

    “今南九宮不知出于何人,意亦國初教坊人所為,最為無稽可笑……‘永嘉雜劇’興,則又即村坊小曲而為之,本無宮調,亦罕節奏,徒取其畸農、市女順口可歌而已,諺所謂‘隨心令’者……烏有所謂‘九宮’?……今之北曲,蓋遼、金北鄙殺伐之音,壯偉狠戾,武夫馬上之歌,流入中原,遂為民間之日用。……然其間(北)九宮、二十一調,猶唐、宋之遺音也,特其止于‘三聲’,而‘四聲’亡滅耳。至南曲,又出北曲下一等,彼以宮調限之,吾不知其何取也。……必欲宮調,則取宋之《絕妙好詞》,逐一按出宮商,乃是高見。彼既而不能,盍亦姑妄安于淺近。大家胡說可也,悉必南九宮為?”

    其實,徐渭用意非常明白,不過是借“九宮”說事罷了,真正的矛頭指向在“北曲”——金、元之曲也!以徐渭的詞曲修養不可能不知道民間土腔和“官腔”的層次之分,不可能不知道宮調與曲體格律之關聯,否則也不會說出“必欲宮調,則取宋之《絕妙好詞》……乃是高見”這樣的話來。在這一點上他和祝允明沒有本質上的區別(祝氏曾嚴厲批評過南方興起的諸多民間土腔),連他自己也承認“南之不如北有宮調,固也”。既如此為何還要這么說?目的在于否定外來民族統治中原的這一段歷史,當然也包括文化,以致連《中原音韻》的作者也罵了進去,“北雖合律,而止于‘三聲’,非復中原先代之正,周德清區區詳訂,不過為胡人傳譜,乃曰《中原音韻》,夏蟲、井蛙之見耳!……北曲豈誠唐、宋名家之遺?不過出于邊鄙裔夷之偽造耳。夷、狄之音可唱,中國村坊之音獨不可唱?”其民族情感的表露和立場可以理解。但文化畢竟不等同于政治,不能作這樣簡單化的否定。筆者也想就二件具體的事情談談自己看法:一是元周德清的“宮調源流”說,一是元燕南芝菴的“宮調聲情”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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