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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安委會和水利部都相繼下發了關于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的通知,8月30日下午,國務院安委辦召開了全國安全生產大檢查動員部署視頻會議,會后,省安委會接著召開專門會議,就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確保國慶期間安全穩定工作進行專門部署。為了認真貫徹落實上述會議和文件精神,現就國慶前我省水利安全生產大檢查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檢查目的
通過開展水利安全生產大檢查,進一步貫徹落實全省安全生產會議精神和國務院、省政府關于開展安全生產“三項行動”和“三項建設”的要求,推進水利“安全生產年”各項工作的深入開展,進一步促進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管責任和水利企事業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落實,推動水利生產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嚴厲打擊非法違法、違規違章行為,狠抓重點領域安全整治和安全監管,落實各項水利安全生產措施,提高水利安全生產管理水平,堅決杜絕重特大安全事故,進一步減少較大和一般安全事故,確保水利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
二、檢查范圍
此次安全生產大檢查的范圍是各類水利生產經營單位、場所和設施。重點是水利工程建設和運行、農村水電、水文測驗、水利工程勘測設計、水工機電設備、水利科研實驗、水利旅游、后勤服務和綜合經營等領域以及隱患突出、安全事故多發的地區、單位。
三、檢查主要內容
(一)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各水利生產經營單位貫徹落實省政府和省廳關于加強安全生產工作一系列文件精神,和水利部及省廳關于“安全生產年”各項部署,健全完善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安全生產監管責任,扎實推進水利安全生產“三項行動”、切實加強水利安全生產“三項建設”等重點工作情況。
(二)各類水利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管理情況。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技術標準貫徹落實情況;安全管理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情況;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和落實情況;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安全隱患掛牌督辦情況;應急管理工作落實和應急預案制定情況;職工(包括農民工)安全教育培訓和特種作業、重要崗位操作人員持證上崗以及勞動保護用品配備使用情況;事故報告、處理和對有關責任人的責任追究情況等。
(三)重點領域安全生產工作開展情況
1、水利工程建設。重點是加強施工現場安全管理,落實防墜落、防垮冒倒塌措施情況。工程建設中項目法人、施工、監理等單位安全責任落實和安全保障措施;施工單位安全生產許可證和施工管理人員安全生產培訓考核;在建工程應急管理和事故應急預案;高邊坡、地下洞室、基坑、起重設備、施工機械、模板、腳手架和油庫、炸藥庫、倉庫等危險源的安全防范措施;小水電站建設、農村水利基本建設、大型灌區節水改造等施工安全。
2、水利工程運行。以病險水庫,邊遠地區中、小型水庫安全運行為重點。各類水利工程尤其是水庫大壩安全責任制和水庫安全運行各項規章制度;泄洪建筑物安全運行;水庫大壩安全監測、水雨情測報通信預警設施;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應急預案制定、事故轉移避險和救援演練;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安全措施、施工安排、建設管理、巡視檢查和調度運用方案;小型水庫安全管理機構、看護人員和日常巡查;閘門啟閉設備等水利工程設備使用和維護情況。
3、農村水電站及配套電網建設和運行。小水電工程項目立項審批手續和違規水電站清理整改;水庫電站和在建工程安全度汛措施;已建電站安全管理分類和“兩票三制”執行情況;小水電運營企業安全運行;農村水電設備檢修、試驗和供電區安全供電情況。
4、水文測驗。以水上、高空水文野外作業為重點。水文測船定期檢查、維修和消防救生設備、堵漏器材配備;流量測驗纜道設施(塔架)安全;涉水作業安全防護和救生器具穿戴;水文測驗危險緊急情況和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水文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培訓。
5、水利工程勘測設計。以野外勘測、測量作業為重點。水利勘測設計執行《水利部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水利工程部分)和有關安全生產規程規范情況;野外勘察、測量作業和設計查勘、現場設計配合安全防護和應急避險預案;山地災害、水災、火災和有毒氣體的監測與防治。
6、水利科研與檢驗。水利試驗廳(室)和儀器設備安全管理措施;大型實驗設備使用安全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有毒化學危險品的安全管理和防護。
7、人員密集場所:以防范火災、爆炸事故和防止踩踏事故為重點。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職工醫院、幼兒園、辦公場所、職工食堂、集體宿舍等人員密集場所安全措施、消防器材配備、防雷防雨措施和安全疏散及消防通道設置和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制定、演練情況。水利旅游有關審批手續和旅游安全保障制度;水利旅游安全防護設施、安全警示牌設置;旅游預測預報、游人疏導和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水上旅游設施、船舶和操作人員安全保證。
(四)按照“四不放過”原則和“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要求,認真進行事故查處,嚴格事故責任追究,舉一反三,吸取教訓,落實整改措施情況。
(五)落實國慶60周年慶祝活動期間安全保障措施,加強水利安全監管工作情況;加強對安全生產領域爆炸物品、易制爆易制毒物品和重要設施的安全監管情況;強化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健全完善預防自然災害引發事故工作機制,制定完善應急預案,落實應急裝備物資的情況。
四、檢查時間及方式
9月份,各市、州水利(水務)局,廳直屬各單位,廳機關各部門組織本單位及本轄區內水利行業的所有生產經營單位開展全面自查并加強檢查,同時對下級和歸口管理單位開展檢查情況進行抽查。9月中下旬,我廳組織對重點地區、重點單位開展安全生產督查(另行通知)。
各地區、各單位、各部門此次大檢查要采取單位自查與上級主管部門督查相結合、全面檢查與突出重點相結合、督促檢查與推動整改相結合,通過形式多樣的檢查活動,強化督查督辦,督促和推動生產經營單位落實整改責任,加大整改力度,確保隱患和問題及時整改到位。
五、有關要求
(一)加強領導,落實責任。今年是國慶60周年,全省水利系統各級各部門領導一定要從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高度,充分認識抓好安全生產大檢查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把大檢查作為當前安全生產的重要任務,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狠抓落實。要結合實際,制定周密的檢查方案,把檢查工作落實到每一個單位,不留空白,不留死角。主要負責人一定要親自參加、深入一線,把安全生產工作抓實、抓細、抓好,堅決防止檢查、督查工作走過場和形式主義。特別是各市、州水利(水務)局、廳安全生產各歸口管理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要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切實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責任。一是要對本地區、被歸口管理單位如何做好國慶期間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明確要求;二是要對本地區、被歸口管理單位安全隱患排查整改工作進行指導;三是要認真開展督查工作。
(二)突出重點,務求實效。各地區、各單位、各部門要加強對重點地區、重點工程、重點單位和薄弱環節的督促、檢查和指導,要以此次大檢查為契機,進一步督促和指導各單位認真開展安全隱患的自查整改,強化安全監管。要結合病險水庫除險加固檢查、違規小水電站清理整改等專項檢查工作,做好安全隱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加大事故多發領域安全生產整治力度,增強針對性和實效性,增強事故防范能力,深化安全整治,全面強化安全生產基礎。確保不發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確保人民群眾過一個平安、歡樂、祥和的國慶節。
摘要:長期以來,企業把絕大部分精力投入到對自己隊伍和員工的約束和管理中,而忽視、淡化、放松了對承包商的安全管理,“以包代管理、包而不管、以監代管理”的傾向比較嚴重,導致承包商事故多發,給企業和承包商都帶來不可挽回的損失和影響。從銷售企業承包商在施工作業中存在的安全現狀入手,提出一些解決問題的辦法和應對的措施。
關鍵詞:成品油;銷售企業;承包商;安全管理
中圖分類號:F27 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1)23-0219-03
近年來,銷售企業對油庫和加油站新改擴建工程、隱患整改工程以及按定置管理標準進行形象改造工程的施工越來越多,而銷售企業主要以銷售成品油為主,這些工程的建設就需要承包商業來完成。這些工程、項目建好后,可以消除安全隱患,給企業帶來社會效益,樹立良好的形象。但是,施工隊伍中存在安全管理水平參差不齊、施工人員素質差、沒有專業的設施設備、缺乏合格有效防護用品、施工憑經驗、缺乏專業的知識、不服從現場管理和指揮等問題,造成在施工過程中給企業帶來了一些不安全因素,這就需要加強承包商的安全管理。
一、引起承包商安全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
一是部分承包商老板“要自己的錢,不要別人的命”,違章作業,不聽指揮,憑經驗施工,導致事故不斷;二是在安全設施上舍不得投資,只求在近期取得好的經濟效益,只顧當前,不顧長遠,急功近利,對生產安全心存僥幸;三是有些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素質差,對規范、標準不熟悉,對安全操作規程掌握少,對安全隱患視而不見;四是施工隊伍素質低,大量民工涌進,對安全操作知識的掌握非常膚淺,因此缺乏自我防護能力;五是對機械設備操作不規范,人員不固定,維修保養跟不上,只重使用,輕管理,對防護裝置,或棄而不用,或失靈不修復就使用,機械設備老化,應該報廢卻仍在繼續使用;六是沒有按規定使用安全保護用品,或者保護用品質量低劣,根本起不到保護作用;七是施工人員對消防設備不熟悉,應急能力差,一旦發生火災,就會手足無措。
二、加強承包商管理應對措施
在銷售企業板塊的施工作業中,承包商的施工作業風險性高,施工難度大,多層作業、交叉作業頻繁。因此應主要注意在以下幾點:一是作業區域嚴禁煙火;二是用電設備、臨時用電線路要采取防爆措施;三是高空作業突出;四是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存在局限性;五是動土作業存在坍塌現象。
(一)建立承包商HSE信息系統
1.提高承包商準入門檻
一是承包商資質等級證書應具備所從事檢修項目的作業要求,具有有效的安全資格證件。二是必須有完善的安全環保和質量管理體系,以及健全的安全環保和質量管理規章制度,并有足夠的安全環保和質量管理專業人員。三是承擔檢修施工作業的技術、施工人員具有規定的上崗資格證書;人數以及機械裝備能夠滿足檢修施工作業和安全要求。四是近三年來沒有發生過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有不少于三年同類檢修項目的承包經歷。符合以上要求的承包商入圍招標網絡,不合格者堅決清理出去。
2.錄入承包商基本信息
一是把入圍企業的承包商基本信息(公司名稱、資質信息、人員綜合信息、業績表現、安全合同、事故信息等)錄入到HSE信息系統的業務模塊里面,構成銷售企業內或集團公司內的承包商網架。二是及時更新合格承包商的基本信息,年底對入圍承包商進行評分,不合格者列入“黑名單”;信息系統中不刪除其基本信息,以便企業內部共享、查閱,使進入“黑名單”的承包商在石油企業難以生存。比如,將施工作業過程中出現事故、高危行業三次嚴重違章、信譽差者就被列入“黑名單”。此時可補充合格的承包入圍信息系統。如圖1。
(二)招標階段的安全要求
企業應根據施工項目的不同,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在入圍的承包商網絡中選擇中標的承包商。
1.在招標文件中加入安全技術要求
招標文件及其相應的合同條款中,應當對施工安全生產措施提出明確和具體的要求。一是說明施工現場的總體安全管理措施,明確安全生產管理組織機構、專職的安全管理人員、責任人、崗位職責,制定緊急情況的處理預案,設置警示標志等等。二是把對施工安全的要求列入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內容,如投標人的安全保證措施不能達到招標文件規定的合格標準,應作為廢標。
2.承包商應繳納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
抵押金主要用于建設工程施工作業重大違章處罰、重大安全措施及勞動保護措施缺失處罰以及支付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事故發生后的各種搶險救災、事故善后事宜及相關費用支出。如果所繳納的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不足以支付上述費用時,可在應付該施工企業的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3.加強合同管理
由于有的企業生產工作節奏日趨緊張,手續比較多,有時只簽訂經濟合同未來得及辦理完善的安全協議或采取補辦程序,從而造成承包商忽視施工安全、節約成本、趕工期而引發事故。因此,工程主管部門和承包商在按《合同法》的規定簽訂經濟合同書時,必須在經濟合同書中注明安全條款或安全作業協議書,說明要簽訂安全協議,經濟合同才能蓋章生效,安全協議是經濟合同必須的內容。
承包商持有關材料到安全管理部門進行安全資格確認,經審查合格后由安全管理部門頒發《安全施工作業許可證》,雙方簽訂《HSE合同》、《施工安全技術方案》等合同、協議,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權利和義務。
承包商最后將施工人員的名單、身體健康證明交安全管理部門備案;特殊工種作業人員還應到安全管理部門登記后方準作業,嚴禁無證上崗操作。
(三)進入施工現場前的安全準備工作
1.實行施工、檢維修項目危險作業報告制度
近年來,銷售企業施工、檢維修項目任務繁重、點多面廣,個別單位危險作業監管不到位、制度執行不嚴、管理有漏洞等而引發的承包商事故時有發生。為加強承包商施工作業的監管,確保油庫、加油站施工、檢維修項目的安全、平穩、受控,應該實行油庫、加油站施工、檢維修項目危險作業報告制度。報告范圍、內容:油庫、加油站施工、檢維修的主要危險作業,包括動火作業(一、二、三級動火作業)、進入有限空間作業、臨時用電作業和高處作業(一般和特殊高處作業)四類作業。
實行施工、檢維修項目危險作業報告制度的好處:有利于安全管理部門隨時對施工情況進行監控、督查和抽檢,及時糾正違章作業、適時通報,避免事故的發生。
2.加強建設工程的監督管理
(1)全面推行安全監理制
建設工程安全管理是一個系統工程,需運用多種學科的理論和辦法,從不同的角度來研究工程建設中造成事故發生的有害因素,從而遏制或減少安全事故。這就需要調動社會、企業的力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在建設工程中全面推行安全監理制,除了前期的安全設施驗收外,他們在現場加強了巡查,對質量和安全兩手抓,能及時糾正違章指揮、違章操作,有效減少和預防工程質量、工程事故的發生。
(2)加強現場安全管理監督力量
過去,現場管理全部由項目負責人管理,由于項目的施工時間緊,擔心安全生產管得嚴,影響施工進度,往往注重施工進度而忽視安全生產管理。所以建設方和承包方都應配備專職的安全管理人員,這樣提高了安全生產管理的力度,只要現場存在事故隱患,一經查出就要求將工作先停下來,分析事故隱患的性質,研究采取整改措施,促進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實施。同時,根據現場檢查的情況,對管理人員進行考核,促進他們主動管好施工現場,提高現場管理水平。
(3)加強安全教育
油庫、加油站、非生產區域建設項目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組織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安全監督人員和施工人員進行施工前安全教育。經考核合格后方準進入施工現場從事施工作業。
一是對施工單位項目經理的安全教育,內容應包括: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制度和安全紀律,入庫(站)須知,施工地點的安全和消防要求,施工安全風險,安全事故案例,熟悉建設項目應急預案、建設單位相關應急預案等。二是對安全監督人員的安全教育,內容應該包括:施工作業計劃、作業方法、工作流程,主要設備性能和主要危險因素,安全組織機構、安全管理人員和安全管理方式,主要風險及控制措施,HSE“兩書一表”的有效文本,安全評價報告、應急預案,作業許可制度及作業票證管理,安全設施、監測儀器的配備,安全事故案例,相關的法律法規及標準等。三是對施工人員(包括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內容應該包括:了解施工項目環境特點,入庫(站)須知,學習建設單位安全生產制度及防火、防毒、防爆、防洪、防雷擊、防觸電、防高處墜落、防物體打擊、防坍塌、防機械傷害等知識及緊急安全救護知識,掌握崗位及場所風險及控制措施,熟悉建設項目應急預案、建設單位相關應急預案等。四是對臨時入庫(站)人員安全教育,內容應該包括:本單位特點,入庫、站的須知,有關安全規定及注意事項,并在工作中指定專人陪同。
(四)施工過程安全控制
在施工過程中的安全控制,要強調一個“嚴”字,主抓一個“細”字。我們應該認識到,安全事故存在偶然性,也有必然性,所以對施工安全管理,要杜絕“以包代管”,或“已包不管”的局面。
1.做好施工項目安全技術交底
承包商進入后,建設單位工程主管、安全等相關部門應向施工單位、監理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工作,讓承包商、監理知道項目安全方面的要求,現場有什么危險源。如:施工現場環境、地下工程(電纜、管線)的位置、走向、深度及廠規廠法和各項安全管理制度,現場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等。交底要有文字資料,內容要求全面、具體、針對性要強,交底人、接受人均應在交底資料上簽字,并注明交底日期。
同時,我們要求承包商提交施工方案和相應安全技術措施,讓我們了解施工過程的危險因素,三方(建設方、施工方、監理方)組織安全方案論證,修改完善施工方案,采取有效的監控措施,防止事故的發生。
2.危害因素的識別與控制
危害識別與控制是一切HSE工作的基礎,任何作業活動之前,都必須進行危害識別和控制。危險因素的識別和控制是一項事前控制, 安全生產只有事前進行有效的控制才能避免和減少事故的發生。風險評價步驟,如圖2。銷售企業最常見的危害因素有:火災、爆炸、高處墜落、觸電、窒息、坍塌等。對危害因素的識別和確定要準確才能有效地制定針對危害所采取的相應技術措施和控制方法。危險源一經確定, 就必須納入控制管理范圍及時傳達到施工現場的每位員工, 并設置危害因素安全標志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危險源區域內的安全警示標志, 現場指揮人員和施工人員要高度重視本區域安全動態, 危險因素若發生變化, 尤其是升級時, 應采取有效措施, 保證人身和機械設備的安全。危險源的撤離和消項必須在確定無安全隱患時才能實施。
3.承包商安全管理執行統一標準
(1)明確施工安全要求。進入施工現場前,要明確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同建設方安全管理人員對口工作,并佩戴明顯標志;明確施工安全保證措施,做到定人員、定安全措施、定工程質量標準、定檢查制度;明確施工人員必須配備的勞保用品及安全裝備。
(2)把承包商納入HSE管理。施工作業中嚴格執行HSE《作業許可控制程序》、《動火管理規定》、《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管理規定》、《臨時用電管理規定》和《高處作業管理規定》等相關制度規定,嚴格HSE作業計劃書和作業票證的審批、審查,嚴格安全環保責任制的落實,加強危險作業現場的監督管理,建立危險作業管理登記臺賬,確保施工作業安全。
(3)建立現場掛牌制度。在施工作業現場實行掛牌制,標明施工單位名稱、項目責任人、應急預案圖、應急電話等內容,以利于增強施工單位管理意識,提高現場管理,做好應急機制。
(五)施工過程的安全檢查
施工現場生產環境復雜,工作面多、工序繁雜、施工機械的性能和施工人員的技術等級、文化素質參差不齊,因此,對施工現場進行安全檢查是做好安全工作的基礎環節。
建設方、承包商應以自檢為主,實行自檢、互檢與專業檢查相結合進行檢查。建設方應按照“工程建設HSE檢查表”對施工作業現場進行安全檢查,及時制止和糾正現場人員的違章指揮、違章操作行為,發現施工作業有違章行為有權制止、處罰,立即停止施工作業,對未按要求整改的要給施工方或當事人以經濟處罰,直至停工整頓。
(六)施工階段安全監理
在工程施工過程中,監理單位應對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情況進行檢查,對發現的各類安全事故隱患,應書面通知施工單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情況嚴重的,監理單位應及時下達工程暫停令,要求施工單位停工整改,并同時報告建設單位。安全事故隱患消除后,監理單位應檢查整改結果,簽署復查或復工意見。施工單位拒不整改的或不停工整改的,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安全監督機構)報告。
施工過程中安全監理方法:日常巡視、安全檢查、安全會議制度和監理指令。
重點檢查: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到崗情況;特種作業人員及其他作業人員的上崗資格;施工現場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檢查制度和事故報告制度的執行情況;安全教育培訓記錄;風險識別和危險源清單等等。
(七)安全驗收制度
要按照“同步檢查、同步確認、同步形成檢查記錄”的原則,完成安全驗收、質量檢驗、隱蔽工程記錄、交工技術文件等記錄文件。
論文關鍵詞:發電企業;危化品;存儲管理
廈門華夏國際電力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我公司”)是一家燃煤發電企業,其正常生產所用的部分物資從屬性上說,屬于危險化學品(簡稱危化品)范疇。為加強危化品的安全運輸及儲存管理,我公司先后制定了《易燃易爆品管理規定》、《油品及化學品管理程序》、《移動式氣瓶安全管理規定》、《公司燃油罐區火災事故處置方案》、《氨站氨氣泄漏事故應急預案》、《公司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化學危險品倉庫火災事故處置方案》等,通過這些安全管理條例和規定要求從制度上確保了危化品在運輸、存儲和使用等環節過程中的安全、健康、環保,建廠十幾年來沒有發生一例危化品事故。
筆者結合日常物資供應工作實踐,談談對在用危化品的認識及儲存環節如何加強危化品的管理工作。
一、燃煤發電企業的危化品
凡是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蝕、放射性等性質,在運輸、裝卸、儲存保管過程中容易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而需要特別防護的貨物均屬危化品。我公司目前使用的危化品主要有:毒害物品(如液氨、丙酮等)、腐蝕性物品(如硫酸、鹽酸、燒堿等)、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如易燃氣體乙炔、氫氣、助燃氣體氧氣等)、易燃液體(如己醇、丙酮、煤油等)。公司對危化品的危險源進行了評估,其中主要有:酸、堿、氨車的接卸,有可能發生酸堿氨的泄漏,造成傷人、水體污染、土地污染;化學試劑有害氣體揮發,造成人員中毒;易燃易爆品未隔離遇火種,發生爆炸;油泄漏,造成地面污染、人員滑倒傷人、對皮膚造成傷害;氧氣、乙炔使用未按規定擺放、固定、漏氣,發生爆炸傷人。針對這些危險源采取相應的控制措施:制訂電業安全工作規程(化學工作)、化學危險品管理規定、化學實驗室管理辦法、化學藥品庫管理規定、化學主要危險品事故處理預案、公司危險化學品概述與防范及處理措施、化驗人員和倉管人員取危化品證上崗等。
二、危化品倉儲管理的一般性要求
1.設計及施工
危險品倉庫的建筑、設計須嚴格按照《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儲存室或倉庫的構造必須符合有關安全防火規定,并根據物資的種類、性質設置相應的通風、防爆、防火、防雷、滅火、防護攔壩等安全設施。任何易燃和爆炸性物資的儲存都必須與相關法規相適應,不得隨便存放。具體實施:對于儲存的易燃液體,應建立適當的攔壩,以容納任何溢出或泄漏;評估倉儲物資在正常和異常情況下的兼容性;對于小型倉庫的危險物資儲存應分間、分類、分堆儲存;性質相抵觸能引起燃燒爆炸的物資要單獨儲存;所有裝有易燃液體的窗口都必須貼上相應的標簽或標記;所有易燃、易爆壓縮氣體必須使用統一的標準氣瓶裝載,并貼有相應的標簽或標記,使用中的壓力氣體必須做好記錄(如壓力、數量、存放地點等),用后的空瓶必須送回到專門地點存放,并做好標記;安裝在倉庫或儲存室的通風、照明設備至少每月一次進行定期檢查;存放易燃、易爆性物品的所有倉庫都應適當加鎖,以防止未經許可者進入;危險品倉庫的建立必須呈報有關主管部門審批,并獲得許可證;對不用的、過期或老化的危險化學品按有關規定妥善封存及處理。
2.倉庫的整潔
存放危險化學品的倉庫必須保持整潔,倉庫內必須有統一的劃線保持人行走道的暢通。所有易燃品、化學品、爆炸品必須分類,分間存放,貼有標簽并在貨架上排列整齊。所有裝載危險物質的容器(無論是氣態、液態或固態)都應處于完好的密封狀態。對于有可能傾倒的氣瓶、液罐等物資應采取措施妥善地安放在支架內或擱板上防止意外。如有溢出的物體應立即清除。儲存危險品的倉庫不得用于其他用途。裝卸危險物品必須輕拿、輕放、嚴防震動、撞擊、摩擦和重壓。應在大門入口及儲存室內顯眼處張貼“嚴禁明火”和“禁止吸煙”等必要的圖形標志。及時消除倉庫內使用過的舊布和其他可燃物料。在適當的位置標明最大庫容量。
3.使用接地
若有需要,倉庫應按標準使用接地裝置(避雷針),接地電纜和接地狀況良好,并經檢測符合標準要求。對接地裝置應定期檢查和試驗,確保其安全性,并做好記錄。當將易燃液體從一個容器倒換到另一個容器時,為了防止靜電荷的積累,應進行適當的接地連接。接地連接用的導線或電纜、線夾應狀態良好,且正確使用。連接用的設備應放在固定的位置,并妥善保管。強調倒換過程中易燃性,安全工作程序的警告標志應張貼在工作現場。
4.容器及包裝
進庫的所有物資都必須在包裝容器或箱上清楚標注。標注必須正確無誤,對于特殊的物資除注明常規參數外,還應顯示其基本特征和安全注意事項。物資應存放在適合的容器內或包裝箱中。入庫時應詳細核對品名、規格重量、容器包裝等,如發現品名、包裝不合規格,容器滲漏必須立即采取措施轉移到安全地點處理,不得進庫。除留足必需的空容器備用或換裝的需要外,盡量減少容器的庫存量,以降低風險。員工應有適當的培訓,以便學習、了解物資標注的含義。
5.HCS大容量儲罐
HCS大容量儲罐必須有足夠的機械強度以防爆裂。設計時應考慮在周邊增設攔堵壩,以防止泄漏時污染周圍環境或河流。正常運行或使用時應有一定的措施確保排放閥全關閉。應有合適的監控手段和設備并制訂應急措施(預案)以滿足意外危急時的需要。大容器儲罐必須按要求加標簽。
三、危化品倉儲管理的一般工作程序
1.物資需用計劃制訂
選擇有資質的供應商,制訂危品廠區運輸路線圖:其中對大宗用槽車罐車裝運的酸(堿、氨)的進廠應專人專車按指定路線帶路監督過磅,且設有液氨(酸、堿)車輛交接記錄表,包含日期、車牌號碼、帶車進出廠人員簽字及接卸車人員簽字、交接時間、車輛的毛重、凈重。裝卸過程中注意使用PPE防護用品,按照安全操作規程進行裝卸。倉庫嚴格按照公司《油品及化學品管理程序》進行收發料,危險品庫應安裝通風設施及溫濕度計,倉管員應每天對通風設施進行巡查,保證通風設施的正常運行。在高溫季節應每天檢查危險品庫室內溫度,如危險品庫室內溫度高于30℃,應立即采取降溫措施,并向部門領導匯報。每月至少進行一次危化品倉庫全面檢查,主要是檢查庫房的照明、通風、堆放、整潔狀況。庫內顯眼處懸掛有儲存危化品的MSDS(物料安全技術說明書),便于倉儲人員或使用人員及時了解物資的屬性及采取相對應的防范措施。
2.確定公司區域范圍內危化品的存放點
每月對各工作區域的化學品使用情況進行統計,制訂公司所有危化品現有的庫存清單。清單內容包括:儲存或使用的化學品的名稱、化學品類別及危險性分類、化學品數量、存放場所。同時檢查各點個人防護用品的配備情況。
3.建立倉儲管理系統
將儲存場所要求、儲存標志、儲存安排與儲存量、收發儲存化學品、儲運條件、禁配關系、信息化管理、人員培訓與管理、廢棄等按要求進行有機整合,同時利用倉儲管理系統制訂標準的工作程序。
四、加強危化品倉儲管理應采取的措施
1.基礎性安全規定是保證危化品安全存儲和公司員工人身安全的重要保障措施
防護用品:個人防護用品包括防護帽、防護服、防護眼鏡和面罩、呼吸防護器、橡膠手套等防護用品;相關的崗位及人員必須配備、配齊個人防護用品。
安全標志:放置或使用化學危險品的部位或崗位必須有相應的安全標志或警告牌;標明危險品的名稱,注明其危險性質,如“易燃氣體、有毒氣體、易燃液體、氧化劑、劇、有、腐蝕品”,“防止腐蝕、防止中毒、嚴禁煙火”等。
排氣設施:由于化驗或水處理工作中常常產生有毒或易燃的氣體,因此凡是有藥品存放或使用的地方均要有良好的通風條件。我公司的通風設施一般采用通風柜及排氣扇。
沖洗設施:應在大量使用或儲放酸、堿、氨等部分或崗位設置噴淋器,以便人體不慎接觸藥品后的沖洗;應在上述部分設置沖洗水裝置(沖洗水閥、水管等),以便在發生藥品泄漏或擴散的情況下有足夠的沖洗用水。
消防器材:應根據儲放或使用藥品的化學性質及其危險性放置相應數量的滅火器材。
安全保衛:化驗班或倉儲班應將腐蝕品及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鎖在專門的藥品柜中,按《化學藥品庫管理規定》進行領用及雙鑰匙保管;建立完整的化學危險品臺賬。
應急藥品:在儲放或使用危險化學品的部位或崗位,應配設急救箱,內含急救包、云南白藥、紅汞、紫藥水、碘酊、膠布、美寶燙傷膏、繃帶、創口貼、紗布、棉花等藥品或用品。
化學藥品:在儲放或使用危險化學品的部位或崗位,應配備洗眼裝置及洗眼液;同時應根據危險化學品的類別與性質配置低溶度的碳酸氫鈉或硼酸及硫代硫酸鈉溶液,作為酸堿燒傷時的應急涂洗之用。
2.不斷加強對企業員工進行《安全生產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宣貫講座
增強企業員工的安全生產意識。對企業安全管理人員和從事危化品工作的員工要重點進行安全專業培訓,這是提高企業安全管理人員及危化品從業人員安全技術素質、確保安全生產的有效途徑和重要措施之一。
3.模擬現場突發事故的緊急救援
以此檢驗相應人員執行《危化品事故應急預案》的水平,提高員工的應變能力。
4.加強企業內部的檢查、監督力度
關鍵詞:天然氣 安全生產工業衛生
中圖分類號:F407文獻標識碼: A
1.1安全生產原則
天然氣輸配系統中,輸配設施為各類管道,所輸配的天然氣符合城鎮天然氣質量要求。天然氣加氣站中主要生產設備為壓縮機,儲存設備為地下儲氣井,供應的天然氣符合天然氣加氣汽車使用質量要求。
天然氣屬易燃易爆氣體,其安全生產猶為重要,為了保障安全生產,本工程安全生產原則如下:
1.須制定相應的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2.根據實際生產情況,采取行之有效的安全生產措施。
3.在生產過程中,要嚴格管理,嚴加防范。
1.2危害特點
天然氣工程屬高壓、易燃、易爆的系統工程,生產過程中可能發生的危害如下:
輸配氣管道發生爆炸、燃燒,會危及到職工及附近地區居民和建筑物的安全。
生產設備運行中產生的噪聲會對職工的健康產生危害,在噪聲過大的環境中長時間工作會導致聽力損害。
管道放空時可能帶出的粉塵會對人體產生危害。
在生產和維修期間,可能發生一些意外事故,對職工的生命或健康產生危害。如觸電,天然氣泄漏導致的窒息,有害或有刺激性氣體對人體的危害等。
1.3工程設計安全性評價
要求門站四周空曠,環境安全,地質條件較好,符合《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50028-2006)有關門站的選址原則。場站與周圍的民用建筑物、火花發生地等的安全距離,場站內生產危險區域與生產輔助區域的防火間距,站內消防通道、安全疏散、消防系統的設置都達到了《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50028-2006)、《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J140-90)等中的要求。
天然氣加氣站與周圍的民用建筑物、公共建筑物、火花發生地等的安全距離,天然氣加氣站場站內生產危險區域與生產輔助區域的防火間距,站內消防通道、安全疏散、滅火器的配置等都達到了《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16-2006)、《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范》(GB50156-2012)、《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J140-90)等中的要求。
總而言之,本工程中的場站位置、總圖布置、消防設計和各類管道設置情況等均較為合理,項目的危險、危害程度也都不高;所采取的各類安全措施也比較可行有效;工程的勞動安全衛生符合有關標準和規范要求。
1.4安全生產措施
天然氣屬易燃易爆氣體,其安全生產非常重要。本工程采取了以下五個方面的有效措施,以保障安全生產。
1.4.1工程設計
本工程在設計上對工程防火、防爆、防雷、抗震等方面作了全面考慮。
防火:根據國家有關規范,在安全間距、耐火等級等消防措施上進行符合規范的相關設計,配備專用的消防滅火器具。
防爆:天然氣場站均按甲類危險場所和火災危險區域2區進行防爆設計,設有安全放散系統、天然氣濃度越限報警裝置,重要廠房有泄壓設計,電器設備和儀表均按Q-2級防爆選型,燈具為防爆燈具。
防雷、防靜電:對系統進行了防雷和防靜電設計。
設備選用時安全配套:設置安全放散系統和泄漏檢測儀器,對壓力容器和管道進行保護;設置過壓切斷裝置,對低一級壓力的管道和設備進行保護。
抗震設計:新中心區抗震設防烈度為7度,其它抗震設防烈度為6度。
安全監控:設置現代化的自動化控制系統和調度系統,對天然氣供應系統進行生產及安全方面的管理,增強安全生產保障。
維護與搶險:對系統進行安全生產維護設計和搶險設計,配備了較好的設備和相應的設施。
1.4.2工程建設
要求工程施工和安裝單位及人員有相應的資格,制定并執行安全施工方案。嚴格實行工程監理制,對建設過程進行包括安全在內的監督管理。嚴格按國家有關規范進行質量檢查和驗收,保證安全生產設計得以全面落實。
1.4.3操作運行
天然氣系統的正確操作和正常運行是安全生產的首要條件。本工程除在設計上對安全生產提供了有力保障,在操作運行方面也要求天然氣經營企業設立安全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必須進行崗前專業培訓,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操作規程,進行安全性專業維護和保養,對安全設備進行定期校驗,確保安全生產。
1.4.4管理制度
制定嚴格的防火、防爆制度,定期對生產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組織安全隊伍,建立安全監督機制,進行安全考核等。
電工作業、電焊作業、壓力容器操作等作業人員必須按照《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管理制度規則》規定進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持證上崗。
1.4.5搶險與搶修
天然氣經營企業應按《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編制導則》或《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編制企業事故應急預案。當發生事故時,為了不使事故擴大,防止二次災害的發生,要求及時搶險和搶修。應保證搶險隊伍的素質,并能全天候出動,力求盡早最好地恢復安全生產;同時,遇險時應及時與當地消防部門取得聯系,以獲得有力支持。
1.5工程及設備質量
1.5.1工程建設質量
工程建設質量是工程質量的根本保證,是質量的十分重要的環節,因此,必須按照國家對建設項目的管理辦法和業主對工程質量的要求,嚴格依照設計要求把握工程建設質量。本工程建設實施過程中應做到以下幾點:
1.實行監理制度。本工程建設將全部執行工程監理制度。工程監理應從招投標、施工、安裝、供貨等各個階段著手,依據合同關系,對工程項目的質量、進度和投資進行全面監督控制和安全的監督管理,而且一切以質量為中心。
2.資證檢驗。對所有的建設單位,包括施工和安裝單位的主建單位和經審查同意的分包單位應進行資證檢驗和相關人員的資證檢驗,不得使用不符合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參加本工程建設。
3.手續完整。首先必須按照建設管理程序完整申報有關建設手續并取得許可方能開工。其次,凡須接受檢查的項目和各工序,應記錄完整,在應該進行檢查時應及時和完整地出具手續和資料。
4.加強參建人員的質量意識的教育和培訓。
5.嚴格執行相關的建設質量規定,如施工及驗收標準,質量評定標準等。
1.5.2設備及材料質量
本設計根據本工程的工藝需要和輔助生產設施配套的需要,在設備選型上進行了包括設備主要技術參數、性能、材質等方面的設計規定,同時,這些設備的生產和制造還必須符合技術質量監督部門的要求和行業的有關規定。
同樣地,本設計對本工程建設需要的材料如各類管材(包括管件等)和三材等也進行了規格、材質、選用標準等方面的設計規定,同時,這些材料的購買也必須符合技術質量監督部門的要求和行業的有關規定,也應選擇有相關生產和加工許可證以及相應資質的單位。在竣工驗收階段,應出具相關質量和標準的證明材料,以獲得技術質量監督部門、安全部門、設計部門等的認可。
1.6勞動保護
天然氣無毒,無粉塵但易燃易爆,因此本工程設計在以下方面加強勞動保護。
1.建立勞動保護制度,明確各危險區域和等級,非相關人員不得隨意進入。
2.凡動力設備,設置操作保護網(板)以隔離機械運動部件。球罐上的高空作業,應設置操作平臺和爬梯,配備防護欄桿。為避免天然氣放散對人員造成傷害,安全放散口必須高出附近建構筑物2米。控制壓縮機噪聲,并盡量使操作值班人員與噪聲源隔離。設計并劃分出操作通道,保證良好的勞動條件。
3.場站總平面設計,保證了人流、車流與貨流的暢通,減少了交叉阻礙,重點對人員進行了保護。
4.對危險性作業人員(如搶險隊員)進行重點培訓和工作保護,配備必要的救護設施,設置了休息室,要求對勞動人員進行定期體檢,積極預防職業病。
1.7工業衛生
本工程采取以下措施,以達到國家有關工業衛生標準:
1.有可能泄漏天然氣的生產廠房采取機械通風和自然通風相結合的辦法,以便于天然氣的排出和空氣流通。
2.產生較大噪聲的設備(如壓縮機),從設計選型到消音設計上保證其符合標準,操作值班室與噪聲源已進行隔離。
3.各場站應設置相應的衛生設施如更衣室、浴室、廁所等。
4.綠化場地,保持生產環境的衛生。門站及調壓站綠化率達到了50%以上,天然氣加氣站達到了35%以上。
參考文獻:
[1] 《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
[2]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管理制度規則》.
(一)刪去第七條。
(二)第二十八條改為第二十七條,第(四)項修改為:“(四)雷電防御裝置經檢測不合格又拒絕整改的。”
根據以上修改,對有關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二、省人民政府決定對《*省高速公路運行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修改為:“(三)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區:高速公路兩側隔離柵欄(無隔離柵欄的,從兩側外緣起算)起不少于30米的范圍。”
三、省人民政府決定對《*省技術秘密保護辦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四條修改為:“競業限制協議約定的競業限制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年;沒有約定期限的,競業限制期限為2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雷電災害防御和應急辦法》、《*省高速公路運行管理辦法》和《*省技術秘密保護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
*省雷電災害防御和應急辦法
(*年3月15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90號
根據*年7月8日《*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省
雷電災害防御和應急辦法〉等3件規章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避免和減少雷電災害,維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雷電災害防御以及災害事故應急處理,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雷電災害防御和應急處理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御與救助相結合,實行統一規劃、歸口管理、分工協作的原則。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雷電災害防御工作的領導,將雷電災害防御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逐步加大對雷電災害防御工作的投入,提高雷電災害預警和應急處理能力。
第五條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主管本行政區域內雷電災害防御工作。
公安、建設、規劃、安全監管、質量技監、信息產業、電力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雷電災害防御和應急處理工作。
第六條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雷電災害防御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和應用先進的雷電災害防御技術,宣傳普及雷電災害防御的科學知識,增強全社會防雷減災意識。
第二章雷電災害防御
第七條省氣象主管機構會同公安、建設、規劃、安全監管等有關部門,編制全省雷電災害防御規劃,經專家論證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公布。
市、縣(市、區,下同)氣象主管機構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全省雷電災害防御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雷電災害防御實施方案,經專家論證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公布,并報上一級氣象主管機構備案。
第八條雷電災害防御規劃及實施方案包括以下內容:
(一)雷電災害狀況分析;
(二)雷電災害的防御原則和基本要求;
(三)雷電災害重點防御區;
(四)雷電災害的監測、預警工程建設;
(五)雷電災害防御措施等。
第九條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建立和完善雷電災害監測網絡和預警信息系統,確保監測和預警系統的正常運行。
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應當加強對雷電災害性天氣的監測,及時向社會雷電災害性天氣預報。
第十條下列建(構)筑物、設施或場所必須安裝雷電防御裝置,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一)國家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一、二、三類防雷建(構)筑物;
(二)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物資的生產和貯存場所;
(三)電力、通信、交通運輸、廣播電視、金融證券、醫療衛生、計算機網絡等公共服務行業的設施和場所;
(四)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建(構)筑物、設施或者場所。
前款所稱雷電防御裝置,是指具有防御直擊雷、雷電感應和雷電波侵入性能的接閃器、引下線、接地裝置、抗靜電裝置、電涌保護器以及其他連接導體等防雷產品和設施的總稱。
第十一條防雷產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并經依法檢驗合格,取得產品合格證書。禁止銷售、使用無合格證書的防雷產品。
本省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防雷產品的,應當將防雷產品的批準文件和產品許可證報所在地氣象主管機構備案。
第十二條從事雷電防御裝置檢測、工程專業設計和施工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并在資質許可的范圍內從事雷電防御裝置檢測、工程專業設計和施工活動。
從事雷電防御裝置檢測、工程專業設計和施工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從事雷電防御裝置檢測、工程專業設計和施工的資質、資格認定,由國家或者省氣象主管機構依法實施。
第十三條從事雷電防御裝置檢測、工程專業設計和施工的單位,應當執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
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氣象主管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按照保障安全生產的要求,完善雷電防御技術的地方標準,并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雷電防御裝置的設計方案應當經氣象主管機構審核;未經審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
建設、規劃、公安等部門依法對必須安裝雷電防御裝置的建設工程實施行政許可時,應當要求建設單位提供由氣象主管機構出具的雷電防御裝置設計審核意見書。
雷電防御裝置的設計人、設計單位應當對雷電防御裝置的設計方案負責。
第十五條雷電防御裝置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設計方案進行施工,并對雷電防御裝置的施工質量負責。
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對雷電防御裝置的施工實施跟蹤檢測。檢測機構應當記錄檢測數據,登記建檔,出具檢測報告,并對檢測數據的真實性負責。
雷電防御裝置竣工后,應當經氣象主管機構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六條安裝雷電防御裝置的單位應當對雷電防御裝置進行經常性的維護、保養,并委托雷電防御裝置檢測機構實施定期安全檢測。
易燃易爆場所的雷電防御裝置應當每半年檢測一次,其他雷電防御裝置每年檢測一次。
第十七條實施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許可事項,應當遵循高效、便民原則,推行集中辦理或聯合辦理。
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健全監督檢查制度,嚴格履行監督責任。對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的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應當予以記錄,公眾有權查閱。
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依法實施行政許可和監督檢查,不得擅自收取費用,不得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購買其指定的產品或者設備。
第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雷電災害防御和應急處置中的違法行為都有權檢舉和控告。
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的舉報事項經核實后,應當形成書面材料,及時作出處理。
第三章雷電災害應急
第十九條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會同同級安全監管、建設、公安、電力、通信、衛生等部門擬訂本行政區域的雷電災害應急救援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第二十條雷電災害應急救援預案包括下列內容:
(一)應急機構和有關部門的職責分工;
(二)雷電災害的監測與預警;
(三)雷電災害的分級與影響分析準備;
(四)救援人員的組織和應急準備;
(五)雷電災害的調查、報告和處理程序;
(六)發生雷電災害時的應急保障;
(七)人員財產撤離、轉移路線、醫療救治等應急行動方案。
雷電災害應急預案應當根據實施情況及時進行修訂。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第十條所列的建(構)筑物或設施的使用單位應當制定雷電災害應急搶救方案,建立應急搶救組織或者指定兼職的應急搶救人員,落實應急搶救責任。
雷電災害應急搶救方案應當報安全監管部門和氣象主管機構備案。
第二十二條雷電災害發生后,有關單位應當迅速實施應急搶救方案,并立即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和安全監管部門、氣象主管機構,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不得破壞事故現場。
當地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監管部門、氣象主管機構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派人趕赴現場,組織搶險救災,防止災情擴大,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及時將雷電災害情況上報上一級行政機關。
第二十三條市、縣人民政府接到雷電災害險情報告后,應當啟動并組織實施相應的雷電災害應急救援預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雷電災害應急預案的分工,做好相應的應急工作。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雷電災害救援工作,并提供一切便利條件。
第二十四條發生雷電災害后,安全監管部門、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及時組織調查,查明性質和責任,提出整改措施,并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提出處理意見。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阻撓對雷電災害的依法調查處理。
第二十五條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及時統計分析本行政區域內發生雷電災害的情況,并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編制雷電災害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按雷電災害應急預案的要求履行職責的;
(二)對不符合技術標準的雷電防御裝置設計方案作出行政許可的;
(三)對不符合條件的單位和人員頒發雷電防御裝置檢測、工程專業設計、施工資質證書和資格證書的;
(四)隱瞞、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謊報雷電災害災情的;
(五)在雷電災害防御、應急處理中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有其他瀆職、失職行為的。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應當安裝雷電防御裝置而拒不安裝的;
(二)雷電防御裝置設計方案未經審核同意,擅自施工的;
(三)雷電防御裝置未經竣工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雷電防御裝置經檢測不合格又拒絕整改的。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處以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在雷電防御裝置檢測、工程專業設計、施工活動中弄虛作假的;
(二)無資質、資格證書或者超越其資質、資格等級許可的范圍承攬雷電防御裝置檢測、工程專業設計、施工業務的;
(三)偽造、買賣雷電防御裝置檢測、工程專業設計、施工資質、資格證書的。
法律、法規對前款行政處罰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在本省管轄的海域從事雷電災害防御和應急救援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十條雷電災害按照人員傷亡、經濟損失、社會影響的程度,分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級。具體劃分標準,由省安全監管部門會同省氣象主管機構擬訂,報省人民政府確認。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高速公路運行管理辦法
(*年7月7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93號
根據*年7月8日《*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省
雷電災害防御和應急辦法〉等3件規章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高速公路的管理,保障高速公路的完好、安全和暢通,維護高速公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高速公路投資者、經營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高速公路的養護、使用、收費和管理,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省、設區的市的交通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高速公路工作。省、設區的市的公路管理機構具體負責高速公路路政管理、養護管理工作,并根據同級交通主管部門的決定行使其他行政管理職責。
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主管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可以指定設區的市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有關管理工作。
省發展改革、建設、國土資源、工商、環保、物價等有關部門、高速公路沿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負責有關的高速公路管理工作。
第四條省、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和要求,建立健全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工作協調機制,制定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及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
第五條從事高速公路經營管理活動的企業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統稱高速公路經營單位),其依法取得的收費權、廣告經營權、服務設施經營權受法律保護。
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應當積極配合、協助有關人民政府及其管理部門做好高速公路管理工作。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公路法律、法規和本辦法,不得破壞、損壞或者非法占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及高速公路附屬設施。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維護高速公路交通秩序,防止交通事故。
第二章養護管理
第八條高速公路經營單位負責對高速公路及其附屬設施進行養護,保證其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
高速公路經營單位不具有高速公路養護資質的,應當依法通過招標等方式,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公路養護單位進行養護,并報省公路管理機構備案。
第九條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交通主管部門的規定,編制高速公路養護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高速公路養護規劃和年度計劃應當報省公路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條高速公路養護作業應當遵守國家規定的標準和規范。
高速公路養護人員作業時,應當穿著統一的安全標志服。作業現場應當按規定設置施工標志、安全標志、導向標志,采取防護措施,確保車輛通行安全和暢通。作業車輛和機具應當開啟黃色示警燈。
通過高速公路養護作業現場的車輛,必須按照設置的導向標志行駛,避讓作業車輛、機具和人員。
第十一條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高速公路養護工作的監督檢查,發現高速公路及其附屬設施達不到規定技術標準的,應當責令高速公路經營單位限期養護;發現高速公路養護作業及現場管理不規范的,應當責令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或者其委托的公路養護單位改正。
第三章路政管理
第十二條禁止下列損壞、污染高速公路,危及高速公路安全,影響高速公路暢通的行為:
(一)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范圍內擺攤設點、取土、焚燒、堆放物品、傾倒垃圾、設置障礙、挖溝引水、利用高速公路邊溝排放污物等;
(二)在高速公路大中型橋梁和渡口周圍200米、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圍內,以及在高速公路兩側一定距離內,進行挖砂、采石、取土、傾倒廢棄物、爆破、鉆井等作業;
(三)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區內修建高速公路建設、養護、防護需要以外的建筑物和地面構筑物;
(四)損壞或者擅自移動、涂改高速公路附屬設施;
(五)車上人員向車外拋撒物品;
(六)車輛滴漏物品或者其裝載物觸地拖曳;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十三條從事下列活動,應當經公路管理機構批準;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當征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
(一)因修建鐵路、機場、通信設施、水利工程和進行其他工程建設需要占用、挖掘高速公路或者使高速公路改線的;
(二)跨越、穿越高速公路修建橋梁、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線等設施,以及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圍內架設、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
(三)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區內修建用于高速公路建設、養護、防護需要的建筑物和地面構筑物,或者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
(四)鐵輪車、履帶車和其他可能損害高速公路路面的機具,確需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
(五)車輛超過高速公路限載標準,確需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
前款規定事項的許可權限依照《*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確定。
第十四條從事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活動,對高速公路及其用地、附屬設施造成損壞或者對高速公路經營單位造成其他損失的,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予以修復、改建或者補償。
第十五條公路管理機構審查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事項,應當征求高速公路經營單位的意見;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持有異議的,公路管理機構應當組織有關當事人進行協商,必要時,可以組織相關專業人員論證。依法應當舉行聽證的,由公路管理機構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的程序組織聽證。
公路管理機構應當根據聽取的意見、協商、論證的情況和聽證筆錄,及時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
第十六條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應當在高速公路入口處及隧道等相關設施的顯著位置,設置高速公路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的公告標志。對違法超限運輸的車輛,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應當拒絕其通行。
公路管理機構可以在高速公路出入口、服務區以及經省人民政府批準設置的超限運輸檢測站等場所內,對過往載貨車輛進行超限運輸檢查。過往載貨車輛應當按照引導標志行駛到指定地點,接受公路管理機構的檢查。
第十七條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區內修建的用于高速公路建設、養護、防護需要的建筑物和地面構筑物,不得改作他用;不再使用的,應當立即拆除。
第十八條高速公路經營單位負責設置、維護交通標志、標線。
設置交通標志、標線應當符合國家規定標準,并根據高速公路路網結構的變化及時進行調整。
交通事故多發路段上的交通標志、標線,由省公路管理機構會同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并商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提出調整方案,由高速公路經營單位負責實施。
第十九條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圍內設置非公路標志的,應當符合省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設置標準,并經公路管理機構批準。
第二十條在高速公路沿線規劃和新建村鎮、開發區等,應當與高速公路保持規定的距離,并避免在高速公路兩側對應進行;涉及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區的,應當事先征求省公路管理機構和設區的市的交通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二十一條造成高速公路及附屬設施損壞的,當事人應當立即報告公路管理機構,接受其現場調查,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路損壞行為違反公路管理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由公路管理機構依法處理。
第二十二條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加強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制止和查處違反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公路路政管理人員執行公務,應當佩戴標志,持證上崗;用于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專用車輛,應當設置統一的標志和示警燈。
第二十三條在建高速公路適用本章有關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區、廣告標志設置管理的規定。
第四章交通安全
第二十四條禁止下列人員、車輛進入高速公路:
(一)行人;
(二)非機動車輛;
(三)摩托車、拖拉機、農用運輸車、電瓶車、輪式專用機械車、全掛牽引車;
(四)未安裝危險報警閃光燈、霧燈、安全帶和未配備警告標志牌以及尾燈損壞的機動車輛;
(五)超載車輛;
(六)設計最高時速低于70公里的機動車。
從事高速公路養護作業、路政管理、故障清理和事故救援等的人員及專用車輛、機具,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十五條進入高速公路的車輛駕駛員和裝有安全帶座位上的乘車人員,必須依照規定系上安全帶。
第二十六條車輛從匝道駛入高速公路,應當在加速車道上提高車速,并開啟左轉向燈,在不妨礙已在高速公路內的車輛正常行駛的情況下駛入車道。
車輛駛離高速公路,應當按出口預告標志進入連接出口的車道,減速行駛;從匝道駛離高速公路的,應當開啟右轉向燈,駛入減速車道后駛離。
第二十七條車輛行駛需要超車或者變更車道的,必須提前開啟轉向燈,夜間必須變換使用遠、近光燈,確認安全后,再駛入相應的車道。
第二十八條因前方交通堵塞停車的,車輛應當與同車道前車保持適當距離,打開危險報警閃光燈,并不得占用緊急停車帶和路肩,駕駛員和其他乘車人員不得任意下車。
第二十九條車輛在高速公路上行駛,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倒車、逆行或者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
(二)騎、壓車道分界線或者在路肩上行駛;
(三)在匝道、加速車道或者減速車道上超車;
(四)非緊急情況時在應急車道上行駛;
(五)非因發生故障、交通堵塞等特殊情況停車;
(六)試車或者學駕車輛。
第三十條車輛在高速公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或者發生轉向、照明、信號裝置故障,或者發生其他故障而無法正常行駛時,駕駛員應當立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夜間須同時開啟示寬燈和尾燈),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停放,并在車尾后方150米以外設置故障車警告標志牌;確實無法移動的,應當持續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車上人員應當迅速轉移到右側路肩上或者應急車道內,并迅速報警。
禁止在高速公路車道上檢修車輛。
第三十一條高速公路經營單位發現通行車輛超載,或者運載危險化學物品違反有關規定的,應當拒絕其通行,并及時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告,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第三十二條高速公路經營單位進行養護等施工作業需要封閉1個車道以上,并且作業時間持續12小時以上的,或者在夜間進行作業的,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應當事先報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并采取相應的防護、警示或者公告等措施。
施工作業需要半幅封閉路段或者中斷交通的,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應當事先征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公路管理機構的同意,并采取相應的防護、警示和疏導措施。除緊急情況外,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應當提前5日通過主要大眾傳播媒介等途徑向社會公告,并通過電子顯示屏等方式提示通行車輛。
第三十三條高速公路上的清障、救援工作,由高速公路經營單位負責實施,并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公路管理機構的現場組織和調度。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路管理機構以及高速公路經營單位,不得限定故障車輛、事故車輛當事人到其指定單位修理車輛。
第三十四條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拖曳、牽引故障車輛、事故車輛,可以按照省物價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向車輛當事人收取費用,不得擅自提高收費標準。
拖曳、牽引故障車輛、事故車輛時,應當按照就近、安全、便捷的要求,將車輛拖至距離始拖地點最近的出口處或者經與車輛當事人商定的地點,以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事故車輛處理地點。
第三十五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公路管理機構、高速公路經營單位制定高速公路突發性事件交通管理應急預案,建立應急協調工作機制,必要時可以組織演練。高速公路突發性事件交通管理應急預案應當與地方突發性事件應急預案相銜接。
前款所稱突發性事件,是指自然災害、惡劣氣象、重大交通事故以及其他突然發生、嚴重影響或者可能嚴重影響交通安全的事件。
第三十六條遇有突發性事件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采取限制車速、調換車道、限制通行、臨時中斷交通等交通管制措施,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將有關交通管制信息向通行車輛進行提示;確需關閉高速公路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征求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意見后決定和實施,并提前向社會公告;發生交通堵塞時,公路管理機構、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應當積極協助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疏導交通。
突發性事件消除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停止實施交通管制,對關閉的高速公路應當立即開通,并及時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七條省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公安機關交通管理、氣象等部門、高速公路經營單位,建立健全高速公路信息監控服務網絡,實現網絡共享,并向社會提供高速公路交通、氣象等信息服務。
第五章收費和服務
第三十八條收費高速公路的收費期限、收費標準的確定和調整,依照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高速公路收費實行全省聯網、統一結算和管理。省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高速公路經營單位共同制定聯網方案、收費流程和結算規范,并組織實施和監督。
第四十條新建高速公路項目應當根據全省高速公路聯網運行和管理的需要,按照規定標準建設高速公路通信、監控、收費等管理系統和設施。
已建成通車的高速公路不具備前款規定設施條件的,由高速公路經營單位負責建設。
第四十一條負責高速公路收費統一結算的單位應當定期向高速公路經營單位公布收費結算信息。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有權查詢有關自身的收費結算信息。
第四十二條除法律、法規規定免交車輛通行費的車輛外,車輛在收費高速公路上通行必須交納車輛通行費。對拒交、逃交、少交車輛通行費的車輛,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有權要求其補交;對拒不補交的,有權拒絕其通行。
車輛當事人憑高速公路經營單位發給的通行卡或者其他通行憑證交納車輛通行費。禁止偽造、調換通行憑證或者使用偽造的通行憑證。損壞、丟失通行卡的,應當予以賠償。
第四十三條高速公路經營單位必須開通足夠數量的收費道口,配備相應的收費人員,確保車輛快速、安全通行,不得造成車輛堵塞。
高速公路經營單位必須保證高速公路上的照明、通風等設施的正常使用,不得隨意停止使用,不得影響車輛安全通行。
第四十四條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依法經營,規范收費,提供優質服務。
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對收費站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收費人員應當持證上崗,做到文明禮貌,規范服務。
第四十五條高速公路服務區經營單位應當向進入服務區的車輛、人員提供車輛加油、維修和人員休息、餐飲等服務。從事各項服務活動,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并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進入服務區的車輛、人員應當遵守服務區內的各項管理制度,共同維護服務區的良好秩序。
省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制定高速公路服務區管理和服務規范,向社會公布。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造成高速公路路面損壞、污染或者影響公路暢通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三)項、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修建、處置建筑物、地面構筑物,或者擅自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拆除,可以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拆除的,可以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由公路管理機構,所需拆除費用由建筑者、構筑者承擔。
第四十九條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項、第(四)項規定,實施危及高速公路安全的作業或者損壞、擅自移動、涂改高速公路附屬設施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和第(五)項規定,擅自從事有關行為的。
第五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擅自設置非公路標志或者設置非公路標志不符合標準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拆除或者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拆除或者改正的,可以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由公路管理機構,所需拆除費用由設置者承擔。
第五十一條高速公路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公路管理機構責令其改正,并退還所收拖曳、牽引費。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偽造、調換通行憑證或者使用偽造的通行憑證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第五十三條高速公路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開通足夠數量的收費道口,造成車輛堵塞的;
(二)隨意停止使用照明、通風等設施,影響車輛安全通行的。
第五十四條高速公路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未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和規范進行高速公路養護的,由省公路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省公路管理機構可以指定單位進行養護,所需養護費用由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承擔,并可在車輛通行費中直接扣付。
第五十五條交通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尚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七條本辦法有關用語的含義如下:
(一)高速公路:符合國家《公路工程技術標準》,專供機動車分向、分車道高速行駛并全部控制出入的干線公路。
(二)高速公路附屬設施:高速公路的防護、排水、養護、綠化、服務、監控、通信、收費、供電、供水、照明和交通標志、標線及管理等設施、設備和專用建筑物、構筑物等。
(三)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區:高速公路兩側隔離柵欄(無隔離柵欄的,從兩側外緣起算)起不少于30米的范圍。
在建高速公路的建筑控制區依照前款第(三)項規定標準確定。
第五十八條本辦法自*年9月1日起施行。
*省技術秘密保護辦法
(*年9月30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98號
根據*年7月8日《*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省
雷電災害防御和應急辦法〉等3件規章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技術秘密權利人(以下簡稱權利人)正當權益的保護,促進科技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技術秘密,是指能為權利人帶來利益、權利人已采取嚴格的保密措施、不為公眾所知悉的技術信息,包括設計、程序、配方、工藝、方法、訣竅及其他形式的技術信息,屬于商業秘密。
第三條本省行政區域內權利人合法擁有的技術秘密保護適用本辦法。屬于國家秘密的技術秘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違反法律、法規,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違背公共道德的技術秘密,不受本辦法保護。
第五條省人民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技術秘密保護的管理和指導。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按照各自職責查處侵犯技術秘密的行為。
第七條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權利人技術秘密保護的指導,通過組織培訓、技術咨詢、制度規范等方式,提高權利人技術秘密保護的意識、能力、水平。
鼓勵權利人通過申請專利權保護其技術成果。
第八條權利人根據技術秘密的特點,建立、健全技術秘密保護的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管理人員,對技術秘密保護進行規范化管理。
權利人可以自行選擇合法的保護措施、手段和方法,自行確定技術秘密的密級和保護期限,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條權利人要求本單位或者與本單位合作的涉及技術秘密的相關人員(以下簡稱相關人員)保守技術秘密的,應當簽訂保密協議或者在勞動(聘用)合同(以下統稱合同)中作出明確具體的約定。相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保密協議或者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沒有簽訂保密協議或者沒有在合同中作出約定的,相關人員不承擔保密責任。保密協議或者合同約定的部分內容不明確的,相關人員只對約定明確的內容承擔保密義務。
簽訂保密協議或者合同約定的相關人員,合同終止后仍負保密義務的,應當書面約定,雙方可以就是否支付保密費及其數額進行協商。
第十條保密協議或者合同約定應當明確下列主要內容:
(一)保密的對象和范圍;
(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三)保密期限;
(四)違約責任;
(五)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密協議或者合同約定自行終止:
(一)約定的保密期限屆滿的;
(二)該技術秘密已公開的;
(三)權利人不按保密協議或者合同約定支付保密費的。
第十二條權利人與知悉技術秘密的相關人員可以簽訂競業限制協議。
相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競業限制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競業限制協議約定的部分內容不明確的,相關人員只對約定明確的內容承擔保密義務。
權利人應當按競業限制協議約定向履約的相關人員支付一定數額的補償費。
第十三條競業限制協議應當具備以下主要條款:
(一)競業限制的具體范圍;
(二)競業限制的期限;
(三)補償費的數額及支付方法;
(四)違約責任;
(五)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第十四條競業限制協議約定的競業限制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年;沒有約定期限的,競業限制期限為2年。
第十五條競業限制補償費的標準由權利人與相關人員協商確定。沒有確定的,年度補償費按合同終止前最后一個年度該相關人員從權利人處所獲得報酬總額的三分之二計算。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競業限制協議終止:
(一)競業限制期限屆滿的;
(二)該技術秘密已經公開的;
(三)依法或者協議雙方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協議雙方可以約定,權利人違反協議約定不支付或者無正當理由拖欠補償費,或者權利人違法、違約解除與相關人員合同的,競業限制協議自行終止。
第十七條禁止下列侵犯技術秘密行為: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技術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本條第(一)項手段獲取的技術秘密;
(三)違反技術秘密保密協議、合同約定或者競業限制協議,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技術秘密;
(四)獲取、使用或者披露明知因本條第(一)、第(二)或者第(三)項所列違法行為而獲取或者披露的他人的技術秘密。
第十八條侵犯權利人技術秘密,造成損害的,應當賠償損失,并依法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第十九條當事人對技術秘密損害賠償額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賠償;沒有約定的,可以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被侵權人可以按下列方式之一計算賠償額:
(一)按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計算;
(二)按侵權人獲取的非法所得及被侵權人進行的相關法律行為所支出的費用的總和計算。
因侵害行為造成技術秘密完全公開的,應當按該技術秘密的全部價值量賠償。技術秘密的全部價值量,由具有相應資質的無形資產評估機構評定。
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侵犯權利人技術秘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責令行為人停止違法行為、返還權利人載有技術秘密的有關資料、停止銷售使用權利人技術秘密生產的產品,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有關規定處以罰款。
國家機關公務人員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侵犯權利人技術秘密的,除按照前款規定處罰外,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一條侵犯技術秘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機熱載體是以液相或氣相形態進行熱量傳遞的介質。分為礦物型有機熱載體和合成型有機熱載體。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有機熱載體的使用越來起廣泛,有些企業為了節省投資,使用存在問題的有機熱載體鍋爐,加之部分操作、檢修人員業務技術不過關,有機熱載體爐火災事故時有發生。有機熱載體屬于易燃介質,一旦起火,很容易蔓延擴大,而且可能產生有毒有害氣體,對生命財產安全造成傷害,因此采用有機熱載體的企業,一定要做好火災預防工作。
一、有機熱載體起火原因:
1..泄漏引起火災由于法蘭連接、焊接質量、密封等存在問題,或者有機熱載體輸送主管焊縫部分脫落或超溫時大量氣化,會引起管道振動甚至損壞,使有機熱載體外漏.由于有機熱載體滲透性較強,特別是法蘭墊片處較為嚴重,泄漏后遇火源,會引起火災事故.
2..鼓包、爆管引起火災有機熱載體在儲存、運輸或運行維護中,不慎混入水分、雜質等.這樣,當有機熱載體工作溫度達到一定高度時,會引起噴油并著火,或者水分受熱汽化產生高壓,引起設備超壓爆炸.另外,如果有機熱載體中殘炭含量超標,有機熱載體在加熱運行過程中會發生化學變化,生成少量高聚物,同時會因局部過熱生成焦炭,這些高聚合物和殘炭不溶于有機熱載體,會懸浮在油中,運行中這些物質可能沉積在鍋筒底部而過熱鼓包,或沉積在管壁上而過熱爆管..有的企業采取提高出口溫度的辦法保證供熱量,結果使出口溫度接近甚至超過熱載體的最高允許使用溫度,從而加重用熱設備內部的結焦、結垢程度,使散熱器傳熱效率更低,形成惡性循環,直到爐管爆破.另外,過低流速會造成受熱面的大部或局部管內壁溫度高于允許油膜溫度,從而縮短有機熱載體的正常使用壽命,導致過熱引起鼓包、爆管。
3. 循環油泵停止工作有機熱載體鍋爐在正常使用時,如果突然停電,循環油泵停止工作,爐膛內燃煤繼續燃燒,使鍋爐油溫度持續升高.如果油溫上升太快,就會在短時間內造成有機熱載體局部溫度超高而結焦,致使過熱爆管,引起火災.二、有機熱載體爐火災防范措施為確保有機熱載體的使用安全,我國在2013年6月1日實施的《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對有機熱載體做了詳細規定,使用企業除了做好電氣防火防爆、防雷防靜電等技術措施外,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強安全管理,防止火災發生.
1.加強管理應詳細記錄有機熱載體爐的運行情況,操作人員須經培訓合格,持證上崗.還應加強巡回檢查.重點檢查膨脹管的自動排氣、有機熱載體外溢現象,有機熱載體管道泄漏情況,定期檢測分析有機熱載體的理化指標,及時掌握有機熱載體的品質變化情況,分析變化原因。有機熱載體鍋爐房內,應配備合適的滅火裝置或滅火設備,并有專人檢查維護,確保滅火裝置或滅火設備能正常使用.使用單位應根據有機熱載體爐的事故特性建立有機熱載體爐事故應急預案,并進行演練.保持循環油泵、儲油槽的清潔,隨時清除表面上積聚的油垢和灰塵,嚴防其被外部飛濺的火花引燃成災.有機熱載體鍋爐應根據規定進行檢驗,對檢驗中發現的問題及時處理。
2.消除安全隱患保證有機熱載體質量.使用單位應定期對有機熱載體進行取樣分析,及時掌握有機熱載體的品質變化,分析變化原因,定期補充新有機熱載體,使殘炭量保持穩定.加入鍋爐中的有機熱載體必須預先脫水.有機熱載體等有機熱載體在使用過程中,每項性能指標值都要控制在一定范圍內,否則必須更新或再生,不能繼續使用.控制有機熱載體的溫度.應保證鍋爐出口處有機熱載體的溫度不超過最高使用溫度,有機熱載體鍋爐的最高膜溫(壁溫和流體主體溫度的算術平均值)應低于允許油膜溫度,膜溫與有機熱載體主流體溫度應始終存在一個溫度差(一般20~30℃左右).應防止膜溫過高,避免有機熱載體分解、聚合、結焦及老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