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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關于審計需求的理論,學術界一直有各種各樣的解釋,傳統(tǒng)的主要有理論、信息理論等。隨著審計師民事責任的不斷擴大,審計需求的保險假說逐漸流行起來。主要以風險轉嫁理論為基礎,比較分析了審計需求的保險理論是否符合“保險”之名,以及從保險的角度分析了這種理論的現實意義。
關鍵詞:審計需求;保險;審計風險
中圖分類號:F23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2-3198(2011)01-0167-02
1 審計需求理論的概述
注冊會計師審計起源于16世紀地中海沿岸國家,商品貿易的發(fā)展促使了財產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這時對經營管理者的監(jiān)督成為必要,所有者聘請專門的人員進行這項工作。1720年,南海公司事件成為注冊會計師審計正式形成的“催化劑”,到1844年,英國正式頒布了《公司法》對上市公司進行強制審計,至此注冊會計師審計有了法律的保障。早期的審計主要用于緩解沖突(Chow,1982),為財務信息使用者提供可信的有價值的財務信息。因此,較早對審計需求動因的理論假說主要是理論和信息理論,這兩種理論都將審計看作是純粹的鑒證機制,認為財務信息的使用者寄希望于注冊會計師在實質上降低財務信息的風險。1933年和1934年美國頒布的《證券法》和《證券交易法》以及以后越來完善的注冊會計師法律體系,標志著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進入民事賠償責任的時代。自20世紀80年代開始,美國審計理論界開始流行審計需求的保險假說,其基本觀點認為,審計是財務報表風險的一個轉移機制。
陳漢文在《審計理論》(2009年版)中認為,審計保險價值的存在必須同時滿足兩個前提條件:其一是信息使用者具有向審計師提訟的權利;其二是審計師具有相應的賠償能力。這就說明,審計保險價值的形成是建立在審計師民事責任制度的基礎上的。陳漢文還在該書中討論了兩種極端情況,即審計師不承擔民事責任和審計師提供全額保險。在前一種情況下,審計師僅承擔行政和刑事責任,雖然有助于審計師取信于信息使用者,但不具備賠償性,因此審計的價值僅僅體現為鑒證價值,而不具備保險價值。在后一種情況中,審計師對信息使用者由于使用審計信息導致的損失進行全額賠償,此時審計僅僅是一種保險機制,不論審計質量如何,信息使用者都不再關心財務信息本身的風險了。而實際情況位于這兩種極端的中間,審計師承擔一部分的民事賠償責任,這種情況被稱為比例保險的審計制度,此時,審計制度既包括鑒證機制,又包括風險轉移機制。
從上個世紀90年代開始,西方就開始對審計保險價值進行實證研究,主要是通過對審計保險價值變動對股票價格產生的影響來證明審計保險價值的存在性。不論從理論還是實證的角度,都已經有很多學者能夠證明審計的風險轉移價值的存在。
2 “保險”名稱是否合適
審計需求的保險理論是以風險轉嫁理論作為其立論基礎的。然而也有人會提出:風險轉嫁等同于保險嗎?這一理論的本質是風險轉移機制,為何要用“保險”來定義?
一般來說,保險包括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保險標的和可保風險。審計屬于鑒證業(yè)務,鑒證業(yè)務涉及的三方關系人包括注冊會計師、責任方和預期使用者,其中責任方和預期使用者可能是同一方,也可能不是同一方。注冊會計師在這一過程中提供審計服務,承擔審計風險,審計失敗后要進行賠償,其作用相當于保險關系中的保險人。責任方主要是指公司的管理層,注冊會計師對公司的經營業(yè)績進行審計,因此,管理層及其行為就是保險標的。預期使用者如果由于使用審計失敗的信息遭受損失的,可以要求賠償,此時,使用者就是被保險人。鑒證業(yè)務還會涉及委托人,委托人不單獨存在,可以是預期使用者之一,也可以是責任方,審計業(yè)務是由委托人提出的,由委托人買單,因此委托人等同于投保人。
研究者普遍認為,現代保險的要素主要包括:可保風險的存在、大量同質風險的集合與分散、保險費率的厘定、保險基金的建立以及保險合同的訂立等。
2.1 可保風險
可保風險應具備的條件包括:(1)風險應當是純粹風險;(2)風險應當使大量標的均有遭受損失的可能;(3)風險應當有導致重大損失的可能;(4)風險不能使大多數的保險標的同時遭受損失;(5)風險必須具有現實的可測性。
審計風險是指財務報表中存在重大錯報,而注冊會計師發(fā)表不恰當審計意見的可能性。其中的重大錯報會誤導使用者做出不當的決策,很有可能導致損失,而這種損失通常是重大的。雖然這種風險是存在的,但并不是每一家公司都有這種問題,如果公司管理層、治理層行為恰當,則報表存在重大錯報的可能性會很小,很多公司還是能夠做到這樣的,所以,重大錯報風險不會使大多數標的同時遭受損失。在審計過程中,注冊會計師可以通過風險管理技術來控制審計風險發(fā)生的概率及其所致標的損失的概率。因此,審計風險屬于可保風險。
2.2 大量同質風險的集合與分散
風險要大量性,是因為根據概率論和大數法則的數理原理,集合的風險標的越多,風險就越分散,損失發(fā)生的概率就越有規(guī)律性和相對穩(wěn)定性。而只有同質的風險才有相近的發(fā)生概率,便于進行風險的集合與分散。
對于同一家會計師事務所來說,其所擁有的客戶是大量的,審計風險就被集中起來了。而注冊會計師所面對的審計風險通常是同質的,都是由于管理層的舞弊所導致的。因此,一家事務所能夠將同質的風險標的集中,則損失發(fā)生的概率就相對比較穩(wěn)定,符合保險要素中大量同質風險集合與分散的要求。
2.3 保險費率的厘定
和保險類似,審計活動也要收取一定的費用,審計收費的確定就相當于保險費率的厘定。研究者們已經用規(guī)范和實證的方法做了大量的研究,證明審計收費和審計質量之間存在一定的關系。審計收費和保險費率一樣,也要遵循公平、合理、適度、穩(wěn)定等原則。注冊會計師應當將所承擔的風險責任作為確定審計收費的重要考慮因素。審計收費不應過高,過高的費用違反了成本效益原則,會打擊委托人自愿審計的意愿;同時也不可過低,尤其是不正常的審計低收費現象,容易導致會計師事務所之間以降低審計質量為代價進行惡性競爭。審計收費也應當保持相對的穩(wěn)定性,頻繁變動的審計收費會向信息使用者傳遞一個風險變動的信號,可能導致做出不恰當的決策。
2.4 保險基金的建立
保險基金是指保險人為保證其如約履行保險賠償或給付義務,根據政府有關法律規(guī)定或義務特定需要,從保費收入或盈余中提取的與其所承擔的責任相對應的一定數量的基金。我國《注冊會計師法》規(guī)定了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按規(guī)定建立職業(yè)風險基金,辦理職業(yè)保險。在西方國家,投保充分的責任保險則是會計師事務所一項極為重要的保護措施。這樣能防止或減少訴訟失敗時會計師事務所發(fā)生的財務損失。其作用類似于保險基金。
2.5 保險合同的訂立
保險合同是體現保險關系存在的形式,是保險雙方當事人履行各自權利和義務的依據。我國《注冊會計師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注冊會計師承辦業(yè)務,會計師事務所應與委托人簽訂委托合同(即業(yè)務約定書)。業(yè)務約定書具有法律效力,是確定注冊會計師和委托人責任的一個重要文件。由此可見,審計活動的業(yè)務約定書與保險中的保險合同有類似的作用和重要性。
審計需求的保險理論不僅在立論基礎上與保險類似,而且審計活動中的各種要素與保險活動的構成要素也有本質上的相同之處,可見,用“保險”來命名審計需求的風險轉移機制是比較恰當的。
3 保險理論的現實意義
鑒于審計需求的保險理論,會計師事務所能夠承保的風險僅限于注冊會計師由于沒有遵守審計準則的要求而發(fā)表錯誤審計意見的風險。也就是說,另一種審計風險――即經營者提供的財務報表存在重大錯報,而注冊會計師按照公認的會計和審計準則實施審計程序卻得出該報表不存在重大錯報,不應該由會計師事務所來承擔。這是準則本身存在的風險,應該由準則制定者來承擔。針對會計師事務所所面臨的這部分審計風險,保險理論能夠幫助審計師做出恰當的風險規(guī)避行為。
(1)保險公司規(guī)避風險的方法之一是放棄或終止某項活動的實施。類似的,會計師事務所在取得業(yè)務時,應該充分考慮該客戶的綜合素質,尤其是道德素質,準確評估這項審計活動存在的風險,如果風險超過了收益,那么就應該果斷地拒絕業(yè)務,而不應為了短暫的利益埋下隱患。
(2)保險公司通常通過再保險來降低自身所承擔的風險。會計師事務所不可能為某項審計業(yè)務進行再保險,就只能通過審計收費來實現一部分風險的轉移。在制定審計費用時,通常要將審計業(yè)務承擔的風險和可能造成的損失考慮進去,以規(guī)避風險。
(3)保險理論能夠強化會計師事務所的風險意識,進而通過提高注冊會計師的業(yè)務能力來加大對審計活動的質量控制力度,將質量控制貫穿于整個審計過程,規(guī)避風險,減少損失。同時能夠使注冊會計師注意維持獨立性,嚴格遵守職業(yè)道德規(guī)范的要求。這樣也有利于注冊會計師行業(yè)的整體發(fā)展。
參考文獻
[1]陳漢文.審計理論[M].北京:機械工業(yè)出版社,2009,(4):1.
一、風險導向內部審計的內涵
王曉霞對風險導向審計的定義為“企業(yè)內部審計部門采用一種系統(tǒng)化、規(guī)范化的方法來進行,以企業(yè)風險管理信息系統(tǒng)、各業(yè)務循環(huán)及相關部門的風險識別、分析、評價、管理及處理等為基礎的一系列審計活動,對機構的風險管理、控制及監(jiān)督業(yè)務進行評價進而提高業(yè)務效率,幫助機構實現目標。”靳建堂(2005)在《風險導向審計初探》一文中指出,風險管理審計是建立在全面風險管理基礎上的一種內部審計技術方法,這種方法作為成功的全面風險管理規(guī)劃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更加關注企業(yè)的經營目標、管理層的風險承受度、關鍵風險衡量指標以及風險管理能力。高巖芳、魏哲妍(2005)等在《新coso報告影響下的內部審計的新發(fā)展—風險導向審計內容與方法的構建》中指出風險導向審計的主體可以是國家審計機關,也可以是社會審計組織,還可以是內部審計機構,相比較而言,內部審計機構實施風險管理審計有著得天獨厚的優(yōu)勢。
縱觀上述學者對風險導向審計定義的研究,比較一致的認為風險導向審計是審計技術的革新,是一種新的審計模式,但更多的是從審計技術、流程和內容來闡述風險導向審計的定義。李璇(2007)指出基于全面風險管理的整合型內部審計模式是指在公司治理結構的框架內,企業(yè)各層級審計主體在優(yōu)化配置基于全面風險管理內部審計的責、權、利,高效地實現審計目標的視角下,以全面風險管理為導向,以企業(yè)內部審計資源、能力合理配置為基礎,以公司各職能機構的有機協(xié)調為路徑,以內部審計的管理機制創(chuàng)新為手段,以促進全面風險管理企業(yè)文化在公司內的傳播為核心,以實現企業(yè)可持續(xù)價值創(chuàng)造能力最大化為終極目標的一種內部審計模式,它是企業(yè)內部審計系統(tǒng)的資源、能力、戰(zhàn)略、環(huán)境、公司治理結構相互作用、結構優(yōu)化、目標協(xié)調的集成系統(tǒng)化的結果。簡言之,基于全面風險管理的整合型內部審計模式是對企業(yè)全面風險的一種管理監(jiān)控模式。它既是公司治理結構的重要組成要素和核心內容,也是其在當代時代背景下企業(yè)內部審計系統(tǒng)發(fā)展方向的集成表征,更是企業(yè)公司治理效率的結果。它不僅具有內在的邏輯結構,生成和運行機理,而且特征顯著。筆者認為,風險導向審計是企業(yè)整體風險管理系統(tǒng)中的重要組織部分,它以管理層的風險承受水平為出發(fā)點,以優(yōu)化企業(yè)關鍵風險管理、確保風險控制在企業(yè)風險承受水平之內為目標,通過一套系統(tǒng)的、規(guī)范的方法,來確保經營者履行受托風險責任。風險導向審計的本質是確保受托風險責任全面有效履行的控制機制。
二、風險導向內部審計的特征
風險導向審計方法吸收了其他幾種審計方法的優(yōu)點,同時也考慮了關鍵經營目標、管理層風險承受水平以及關鍵風險計量和績效指標。
1.系統(tǒng)性
風險導向內部審計是一個相對獨立的系統(tǒng),同時也是企業(yè)管理系統(tǒng)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優(yōu)化企業(yè)風險管理的關鍵部分,在企業(yè)核心能力的生成和運行中具有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它的生成是企業(yè)內部審計資源、能力和環(huán)境有效整合的連續(xù)一體化過程。風險導向內部審計本身有其組成要素、結構及目標,具有復雜系統(tǒng)的顯著特征。跨職能合作的需要以及內部審計能力各要素相互作用機制的復雜性,導致風險導向內部審計生成和運行就更加復雜,因此,在其系統(tǒng)運行業(yè)務中,不僅要借助復雜系統(tǒng)理論和方法進行指導,而且要重視其復雜性,注重內部審計資源、能力有效配置,結構優(yōu)化,目標可協(xié)調,及時發(fā)現問題、分解問題和解決問題,以確保系統(tǒng)目標的實現。
2.增值性
風險導向內部審計作為一種新的內部審計模式,它能充分調動全體員工的積極性來發(fā)現風險事件或潛在機會,將風險轉移或控制在企業(yè)風險承受水平內或對潛在的機會加以利用,這種從下至上的合作能為企業(yè)減少損失甚至帶來收益,直接帶來企業(yè)價值增值。風險導向內部審計整合了全面風險管理和內部審計職能,從上至下,從企業(yè)董事會到各子公司或各分部風險管理小組,明確責權利配置,可以監(jiān)管、激勵和約束內部審計行為,協(xié)調內部審計關系,優(yōu)化審計資源的配置,提高內部審計效率,最終保證企業(yè)內部審計戰(zhàn)略的實現,實現內部審計的價值增值作用,提升企業(yè)價值。
3.依存性
風險導向內部審計依賴審計主體所依存的審計環(huán)境、資源、能力的狀態(tài)水平,且隨時空變化而變化,實現路徑的不同而不同。風險導向內部審計必須保持與內部審計戰(zhàn)略和風險管理戰(zhàn)略一致的動態(tài)調整,尤其要關注企業(yè)內外審計資源、內部審計能力的變動和調整。風險導向內部審計的運行是一個適應性的業(yè)務,企業(yè)必須采取與時俱進的觀念和不斷修正的方式來制定戰(zhàn)略,并力求與企業(yè)環(huán)境和諧一致,以確保內部審計戰(zhàn)略的實現。風險導向內部審計要體現企業(yè)戰(zhàn)略對審計行動的指導性,并充分發(fā)揮其長期效能;當內部審計環(huán)境出現較大變化并影響全局時,必須利用機會,甚至創(chuàng)造機會,內部審計戰(zhàn)略也應隨之調整。
4.創(chuàng)新性
風險導向內部審計是對審計技術和方法的創(chuàng)新。首先是將審計重心前移,從以審計測試為中心轉移到以風險評估為中心,審計程序上包括風險評估程序、審計測試程序(包括符合性測試和實質性測試),重點是風險評估。其次,風險導向內部審計在以往內部審計的基礎上大大加強了風險評估程序,真正體現了以風險管理為基礎的審計理念。風險評估重心由內部控制向風險管理轉移。風險導向審計對風險評估結構也進行了優(yōu)化,使風險分析從零散走向結構化。風險分析結構化的最大好處是考慮了多方面的風險因素,便于做綜合風險評估。此外,分析性程序成為了風險評估的中心。審計師將現代管理中的分析工具充分運用到風險評估中去,不僅包括財務數據的分析,還包括非財務數據的分析。這就要求審計師的專業(yè)知識結構要發(fā)生相應的改變。也就是說,審計師不僅要精通審計知識,還要掌握常用的現代管理學分析工具。此外,在流程上體現了“自上而下”與“自下而上”相結合。自上而下與自下而上,相互印制,有利于提高審計效率。
三、風險導向內部審計的目標
蔡春教授在其專著《審計理論結構研究》中指出:“審計的本質目標就是確保受托經濟責任(accountability)的全面有效履行。按照各種審計類別所列示的審計目標都是這一本質目標的具體化。因此,筆者認為,風險管理導向內部審計的本質目標更加強調確保風險管理責任的全面有效履行。第一,受托經濟責任關系是審計的歷史起點與邏輯起點。風險管理責任是受托經濟責任的重要內容,受托風險管理責任的履行是受托經濟責任能夠得到全面有效的履行重要保證。第二,由于受托經濟責任的履行業(yè)務,特別是風險管理責任的履行業(yè)務有可值得懷疑之處,所以必須對其進行嚴格的控制。風險管理導向內部審計正是執(zhí)行這種控制功能的一種特殊機制,它的存在就是為了保證受托經濟責任,以及其中的風險控制責任的全面有效履行。第三,受托經濟責任的履行狀況是可以確認的,因而風險管理導向審計作為保證受托經濟責任,以及其所包含的風險管理責任全面有效履行的控制機制是完全行之有效的。第四,審計師在對受托經濟責任及其所包含的風險管理責任履行情況實施檢查時,其自身必須具備一種超然態(tài)度,即不參與被審單位的經濟業(yè)務活動;與被審單位不存在足以影響其獨立行使權力的經濟利益關系以及其主觀意識必須客觀公正、不偏不倚。審計師所具備的這種超然態(tài)度是使其行為活動區(qū)別于其他檢查活動的重要的、根本性的特征。第五,為了確保受托經濟責任及其所包含的風險管理責任的全面有效履行,審計機構和人員所實施的獨立檢查是充分有效的。因為審計機構和人員與被審單位之間不存在必然的利害沖突,即便偶有沖突,也是可以排除或避免的,不致妨礙獨立審計的有效實施。因而,風險導向內部審計能夠有效地保證受托經濟責任及其所包含的風險控制責任的履行。綜上所述,我們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受托經濟責任,特別是其所包含的風險管理責任的存在是風險導向內部審計存在的前提,而風險導向內部審計正是保證風險管理責任全面有效履行的一種特殊的風險控制手段和機制。因此,風險導向內部審計的本質目標是確保風險控制責任的全面有效履行。
四、風險導向內部審計的功能
前文已經論述了風險導向內部審計的目標是確保經營者受托風險管理責任的履行,其服務的對象主要是公司董事會和高層經營者,是以企業(yè)目標為出發(fā)點,對企業(yè)的風險管理進行評價和分析,以確保企業(yè)的關鍵風險控制在可接受水平之內。因此,風險導向審計功能是隨著受托經濟責任拓展到受托風險管理責任而拓展的具體功能。這一具體功能除了傳統(tǒng)的審計功能之處,更加強調審計的保證和咨詢功能。風險導向內部審計功能主要體現兩方面的作用。
(一)風險管理效應
風險導向內部審計功能的風險管理效應是指內部審計對審計發(fā)現的關鍵風險,不是簡單的被動確認,而是積極主動整合審計資源、發(fā)揮作用來調控、駕馭關鍵風險,實現審計目的。風險管理效應是基于vbm(value based on management)管理模式而產生的,風險導向內部審計要幫助企業(yè)實現風險管理目標,必須進行有效的路徑選擇。一要進行科學選擇審計戰(zhàn)略路徑,這是進行風險導向審計的基礎和戰(zhàn)略手段;二要健全內部審計系統(tǒng)的風險管理組織體系,因為公司治理、組織結構是為風險價值目標服務的,是風險價值目標和戰(zhàn)略實施的支持和保障;三要有效運用內部審計技術,進行審計資源平衡管理;四要建立內部審計風險預警與風險報告體系,以便為風險管理提供信息資源;五要完善績效考評,落實風險價值貢獻與風險損失責任制,為風險價值管理提供激勵約束的制度保障。
(二)價值創(chuàng)造效應
一、引言
20世紀80年代以來,隨著人們對人力資源是核心資源這一觀點認識的加深,以及公共部門機構膨脹和人員增加所導致的人力資源相關費用的攀升和受托責任的深化,人力資源審計在國外公共部門和企業(yè)組織中開始出現并逐步發(fā)展起來(Glynn等,1989;Easteal,1992)。全球化進程的加劇和知識經濟的發(fā)展等因素使得人力資源審計不僅成為企業(yè)的控制工具,而且成為全球化背景下企業(yè)進行人事方面決策的重要工具。人力資源審計對企業(yè)績效和價值創(chuàng)造的影響和作用也由此得到了全新的詮釋。經過多年的理論研究和實踐發(fā)展,國外已形成了一些得到廣泛使用并且行之有效的人力資源審計方法。與此形成鮮明對比的是,人力資源審計在我國沒有得到足夠的關注,相關理論研究較少,人力資源審計實踐特別是公共部門的人力資源審計活動幾乎是空白,這勢必妨礙我國政府績效審計的發(fā)展和企業(yè)管理水平的提升。
本文試圖通過系統(tǒng)梳理、歸納和評介國際上人力資源審計的發(fā)展軌跡、概念框架和應用模式,結合我國的特殊制度和人力資源管理的實踐背景,提出有關我國未來人力資源審計理論研究和實踐應用的粗略思路,以期為我國人力資源審計的發(fā)展提供參考和借鑒。
二、人力資源審計的發(fā)展歷程與概念框架
關于人力資源審計(humanresotlrceaudit)或人力資源管理審計(humanresourcemanagementau-dit)的定義,主要有評價工具觀和管理工具觀這兩種比較典型的觀點。如Batra(1996)認為,人力資源審計作為一種人力資源評價工具,其首要目標是幫助管理者有效地計劃和控制人力資源的使用,并向外部使用者提供決策信息。而Olalla和Castillo(2002)則認為,人力資源審計作為企業(yè)的基本管理工具,其目標不僅是控制和對結果進行定量分析,更重要的是促進人力資源管理的發(fā)展和企業(yè)績效的提高。
人力資源審計的早期形式為人事審計(personnelaudit)。Geneva(1964)將人事審計定義為對人事政策、程序和實踐的分析和評價,其目的是評價企業(yè)人事管理的效果。審計程序包括收集和整理信息、分析和解釋數據、評價數據和根據分析結果采取行動。早期的人力資源審計著重描述人力資源信息,檢查管理過程的合法合規(guī)性。
隨著程序、制度等作用的下降、管理文化的興起以及企業(yè)對績效目標的重視,人事管理開始向人力資源管理轉變。在人事審計強調人事活動和程序合法合規(guī)性的基礎上,人力資源審計開始著重審查人力資源活動的經濟性、效率性、效果性及其對實現績效目標的影響。美國國防部審計處(theDefenseControlAuditAgency,DCAA)1997年進行的人力資源質量評估,實質上是人事審計向人力資源審計轉變的典型案例。人力資源質量評估在關注具體的人事活動和數據的同時,開始尋求對企業(yè)目標的實現程度進行分析。
隨著戰(zhàn)略人力資源管理和人力資本理論的發(fā)展,人力資源審計開始朝著促進企業(yè)戰(zhàn)略的實施和人力資本投資等方面拓展。這一階段人力資源審計的一個重要特征,就是更加強調人力資源管理的目的性,而具體審計形式則趨向于多樣化,諸如戰(zhàn)略人力資源審計、能力審計、生產技術準備審計、顧客滿意度審計和人力資源管理合法性審計之類的多種審計形式在實踐中得到廣泛應用,大量的問卷調查表、平衡計分卡工具、定量和定性績效指標、數據包分析技術等也得到開發(fā)和應用。
通過歸納國外不同形式的人力資源審計可以看出,它們的區(qū)別主要在于,對受托責任主體和判斷標準這兩個關鍵維度的認識不同,即認為受托責任主體是員工,還是人力資源管理部門抑或整個企業(yè);判斷標準是國家法規(guī),還是從最佳管理實踐中提煉出來的原則制度,抑或人力資源管理所要達到的價值目標或績效基準。
三、人力資源審計的應用模式:基本原理與利弊分析
按照人力資源審計的概念框架所界定的受托責任主體和審計評判標準來劃分,國外現有的人力資源審計大致可以分為合法性審計、制度審計、價值導向審計和績效審計四種。實踐中具體的人力資源審計形式可以看成是基于這幾種模式在不同方向上進行的拓展,以下將分別闡釋這四種審計的基本原理,并對它們的利弊進行分析和比較。
(一)四種人力資源審計的基本原理
1.合法性審計
合法性審計關注的焦點是企業(yè)是否遵循了相關的勞動法律法規(guī)。合法性審計產生的直接動因在于雇傭關系中的法律風險。日益復雜的法律條文和不斷變化的環(huán)境,使得企業(yè)經營者在人力資源管理實踐中,不得不考慮如何最大限度地避免因人力資源管理不當而產生高昂的法律訴訟成本和由此可能導致的訴訟損失等問題。由于這種審計總會或多或少地涉及企業(yè)的商業(yè)秘密,包括可能已經存在的違法事實,因此這種審計往往由具備勝任能力的外部審計人員承擔。合法性審計的一般程序是,將人力資源管理劃分為若干方面,如人力資源政策、人力資源檔案文件管理、人力資源管理的具體程序和活動等;采用文件查閱、現場觀測、調查訪談等審計技術和方法,對照現行法律法規(guī)的要求進行對比分析,評價企業(yè)人力資源管理活動的合法性,識別可能引起法律訴訟的風險因素;針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guī)或可能引起法律訴訟的制度和程序,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最終形成企業(yè)人力資源管理實踐的合法性評價報告。
在審計內容上,合法性審計涵蓋法律法規(guī)對企業(yè)雇傭關系的所有規(guī)定。Higgins(1997)認為,審計人員應當審查公司的政策、實踐以及相關的雇員招聘、使用、培訓、辭退和后續(xù)管理等活動是否公平、合法。再如Spognardi(1997)指出,合法性審計應當關注的問題包括雇員操作手冊、雇傭和懲罰政策、招聘和選拔程序、薪酬政策和實踐、工作說明、績效評價、規(guī)章和雇傭關系的解除等。
2.制度審計
這種人力資源審計首先按照一定的程序確定需要評價的人力資源管理問題。在服務復雜性、企業(yè)內外部勞動力市場發(fā)展變化等因素一定的情況下,企業(yè)的人力資源管理實踐可以細分為不同方面來進行審計,如可以著眼于整個服務,也可以從其中的任何子集來考慮人力資源問題;對人力資源的利用,可以從雇主也可以從雇員的角度考慮。一般按照人力資源職能理論將人力資源管理劃分為人力資源計劃、招募與配置、培訓、績效管理、薪酬與激勵、人力資源信息系統(tǒng)等方面。
在審計領域劃定以后,人力資源制度審計主要關注以下問題:企業(yè)是否有根據目標設定的內部控制制度?對這些制度遵循得如何?是否制定了適當的人力資源政策?這些政策的實施結果是否達到了目標?典型的制度審計程序為:識別內部控制制度參數和管理目標;檢查現行制度,并確定相關控制目標;確定能夠實現控制目標的期望控制制度;將現行制度與期望制度進行比較;對控制制度進行測試;在對審計證據進行分析綜合的基礎上,就控制制度是否為有效控制提供了制度保障以及在實際中是否得到了遵守等做出評價。
制度審計的目標是確定企業(yè)是否建立了能夠確保人力資源得到經濟、有效利用的內部控制制度,檢查這類制度的實施狀況,并針對不足之處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人力資源管理制度審計的隱含假設是存在最佳管理實踐,如果依照最佳管理實踐確定的制度或公認管理原則能夠有效地付諸實施,人力資源管理職能就有可能經濟、高效地發(fā)揮作用。因此,Collins(1997)認為,有助于實現績效目標的管理原則包括公平對待雇員,經濟、有效地管理雇員,掌握全面、可靠的雇員績效信息,識別未能實現預期績效的雇員和根據績效進行適當的激勵。
3.績效審計
績效審計是指通過定量或定性分析,審查和評價企業(yè)人力資源管理活動的績效,并提出改進意見或建議,以促進人力資源管理和企業(yè)績效改善的審計過程。績效審計關注的焦點,就是人力資源管理在企業(yè)運營中的地位和作用。人力資源管理在企業(yè)內部(為其他部門提供服務)和企業(yè)整體兩個層面上發(fā)揮作用。前一層面上的績效評價即將人力資源管理部門作為一個生產服務單位,考察其為服務對象(顧客)提供人力資源管理服務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相關審計評價方式是顧客滿意度審計。在考察人力資源管理對企業(yè)總體績效的作用和影響時,往往進行人力資源管理功能審計。
人力資源管理功能審計主要關注相關程序是否得到充分運用,是否正確地發(fā)揮了作用,也就是檢查目標和程序之間的關系是否合理,是否呈現最佳的成本效益關系。其審計步驟為:首先,對人力資源管理領域進行劃分,并設定適當的績效指標。其次,獲取被審計單位的績效數據,通過將績效數據與同類企業(yè)、歷史或行業(yè)的平均水平等基準進行比較,來判斷企業(yè)績效管理的薄弱環(huán)節(jié),并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
由于很難全面獲得有關企業(yè)人力資源管理績效的量化信息,而且很難定量分析人力資源管理活動對企業(yè)績效的貢獻程度,因此通常采用一種依賴定性分析、將顧客的主觀評價與定量分析相結合的顧客滿意度審計方法。這種審計方法強調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對企業(yè)其他部門的服務作用,從投人、產出和滿足顧客需要等角度評價企業(yè)人力資源管理的績效。其基本理念是,所有人力資源管理活動都能夠被理解為投入、產出和顧客三者相互作用的過程,強調顧客對人力資源管理績效評價的參與。
4.價值導向審計
價值導向審計的基本指導思想是,人力資源管理是為企業(yè)的特定價值目標服務的,通過將人力資源管理的期望結果與實際情況進行比較,可以得出企業(yè)人力資源管理的薄弱環(huán)節(jié),從而有針對性地制定改進計劃。這種審計的一般程序為:首先,識別并確定企業(yè)的目標價值及其期望狀態(tài),可以同時或順次確定企業(yè)人力資源管理各專項內容的期望狀態(tài)。其次,通過一定的技術方法,如生產技術準備審計中的技能和知識應用矩陣,對比分析企業(yè)現狀與未來期望的差距。最后,根據差距分析,制定未來行動計劃(參見圖2)。這種審計的具體形式有生產技術準備審計、企業(yè)能力審計、戰(zhàn)略貢獻審計等。
例如,福特公司北美分公司開發(fā)了以下生產技術準備審計程序:首先,由高層管理者和關鍵員工審定企業(yè)所需的能力、技能、知識、方法、程序和技術。其次,設計能力清單,對審計涉及的員工進行調查。運用數據分析技術和知識應用矩陣,來界定企業(yè)內部的人力資源資產和負債。將雇員區(qū)分為知識資產、知識負債、知識保留者和非直接潛力者四種。如果某企業(yè)的員工大多處于知識資產象限(擁有知識并且所在崗位能使其“學以致用、人盡其才”),那么該企業(yè)就屬于技術具備型組織(technologiocallvreadyorganization)。最后,通過審計,就企業(yè)如何增加知識資產象限的人員以成為技術具備型組織提出改進計劃。
Ulrich和Smallwood(2004)認為,能力是企業(yè)最關鍵的無形資產,是雇傭、培訓、激勵、信息溝通和其他人力資源管理活動的產出,代表人力資源被整合利用的方式。他們將企業(yè)能力分為速度、創(chuàng)新、領導、學習、效率等11種構成要素,認為能力審計的基本程序依次為確定審計范圍和內容;收集當前和所需的能力數據;分析數據以識別管理者應當關注的關鍵能力;針對能力差距,制定并實施適當的行動計劃,引導能力的形成并促進能力的提高。
通和其他人力資源管理活動的產出,代表人力資源被整合利用的方式。他們將企業(yè)能力分為速度、創(chuàng)新、領導、學習、效率等11種構成要素,認為能力審計的基本程序依次為確定審計范圍和內容;收集當前和所需的能力數據;分析數據以識別管理者應當關注的關鍵能力;針對能力差距,制定并實施適當的行動計劃,引導能力的形成并促進能力的提高。
(二)四種審計的利弊分析
合法性審計具有較為長久的歷史淵源,“人力資源審計”最初就是從法律視角提出的,后來才在實踐中逐漸發(fā)展成一種獨立的審計。合法性審計關注企業(yè)人力資源管理活動遵循現行法律政策的狀況,是對企業(yè)在防范與雇傭相關的風險方面所做工作的評價,其特點就是采取全面排查(WOrk-through)法。具體內容包括計劃審查、應用方法審查、結果審查,其目的是為企業(yè)經營活動創(chuàng)造良好的法律環(huán)境,降低和避免因雇傭關系不當而產生法律風險和訴訟費用。雖然合法性審計在經營和戰(zhàn)略方面的適用性不大,但卻是人力資源審計的基礎。
制度審計主要關注現行內部控制制度的充分性及其執(zhí)行程度,試圖通過審查人力資源管理內部制度的建立及執(zhí)行情況,來評價企業(yè)人力資源管理活動對企業(yè)績效和價值的影響。制度審計的優(yōu)點在于,它關注制度的設計和整合,有助于促進管理的公平性。但現實中是否存在最佳管理實踐,這一點在管理學界仍然存在爭議。此外,這種審計并不評價制度績效,沒有充分關注績效和目標的實現,而是過多地強調人力資源管理績效與企業(yè)績效的強相關性(Dolenko,1990),更糟的是,這種審計有可能僅流于形式,為了證實而證實。同時,大量的實證研究表明,人力資源管理實踐本身并不直接對企業(yè)績效產生顯著的影響,而是通過組織學習及其所產生的知識能力等間接作用于企業(yè)績效。
績效審計注重以定量績效指標為基礎的對比分析,重視結果比較,而不關注過程。其審計難點在于,很難建立有效、可靠的企業(yè)績效考核指標。但是一旦克服了這些難點,這種審計的許多優(yōu)點便顯而易見。首先,由于它注重績效指標的收集和分析,因此可以避開最佳管理實踐假設。其次,它從人力資源顧客(利益相關者)需要的角度選取績效指標和建立績效基準數據庫,因此有較強的現實性。再者,這種審計可以從整個企業(yè)、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和個人三個層面審查人力資源管理績效,同時也可以對全部或部分人力資源管理活動進行審查,因而具有較大的靈活性。從目前看,這種人力資源審計已成為人力資源審計的發(fā)展趨勢。
價值導向審計直接關注企業(yè)某一時期人力資源管理的特定價值目標,如戰(zhàn)略、知識能力的提高等,具有較強的目的性和效率性。但是,這種審計沒有全面考慮企業(yè)人力資源管理的程序及其內容,在促進企業(yè)人力資源管理的改善上缺乏系統(tǒng)性。如從具體形式上看,戰(zhàn)略審計克服了績效審計在戰(zhàn)略領域適用性上的缺陷,但它側重于靜態(tài)審計,在戰(zhàn)略轉移和多元化的現代管理環(huán)境下,對企業(yè)戰(zhàn)略的支持性評價仍顯不足。此外,戰(zhàn)略導向與企業(yè)績效的關系仍未得到驗證;有些企業(yè)并沒有制定戰(zhàn)略,而有些企業(yè)雖然制定了戰(zhàn)略,但其戰(zhàn)略可能是錯誤的,因此,很難通過這種審計來促進企業(yè)人力資源管理的系統(tǒng)改善。其次,人力資源管理在現代企業(yè)中的作用是多樣化的,從中選取特定的價值目標需要一定的理論作為支撐,而這種審計在確定價值目標時往往以企業(yè)的實際需要為依據,在理論論證方面顯得不充分,沒有形成系統(tǒng)的理論分析框架,因此很難具有較大的推廣價值。
四、對我國開展人力資源審計活動的啟示
毋庸諱言,我國的人力資源審計目前尚處于初級階段,國外人力資源審計方面豐富的理論成果和實踐經驗可以為我國開展人力資源審計提供以下啟示。
(一)確立以合法性審計為基礎、以績效審計為核心的人力資源審計模式
在我國,績效審計已成為政府審計發(fā)展的主導方向,但同時公共部門人力資源審計并沒有受到理論界的足夠重視,這不能不說是我國審計發(fā)展的一個缺憾。從發(fā)達國家的政府績效審計實踐來看,發(fā)達國家都將人力資源審計作為政府績效審計的一個重要方面。國內理論界有一種觀點認為,人力資源會計報表是人力資源審計的基礎,然而,人力資源審計是否應當以這種會計計量為依據是值得商榷的。美國會計師協(xié)會(AmericanAccountingAssociation)1974年針對這個問題進行了研究,并且在研究報告中指出:“人力資源會計應當被認為是企業(yè)管理員工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其目標不止是要說明,而更應該是提高企業(yè)員工對組織、社會和經濟福利的貢獻。”2003年加拿大和英國進行的一項調查顯示,人力資本計量信息報告的關鍵在于,向高層管理人員提供有關人力資本運用經濟性和效率性,以及人力資源管理對企業(yè)戰(zhàn)略支持的信息。因此,人力資源審計應當強調人力資源管理對企業(yè)管理和企業(yè)績效改善所起的作用,而不是提供人力資本價值方面的信息。開展以合法性審計為基礎、以績效審計為核心的人力資源審計,應當是一種符合我國企業(yè)和政府部門客觀需要的發(fā)展方向,也是我國發(fā)展政府績效審計和促進企業(yè)管理水平提高的客觀要求。
(二)人力資源績效審計的指標體系設計
人力資源績效指標的開發(fā)應當在企業(yè)、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和員工三個層面上進行,科學的績效指標要求我們根據不同的人力資源顧客和不同的評價層次,確立不同的績效指標內容。指標開發(fā)的方法既有基于傳統(tǒng)投入產出模型的規(guī)范分析,也有實證檢驗。如Gomez-Mejia(1985)的實證研究表明,有效的高質量人力資源審計應當包括勞動力流動、配置及就業(yè)公平,報酬及獎勵,管理者行為,勞動關系,健康與安全,職業(yè)生涯,培訓及發(fā)展,績效評價以及政策和程序等維度。Brown(1999)認為,通常用來評價企業(yè)人力資源績效的指標(如離職率、受教育水平、培訓參與率、計劃目標完成度等)實際上并不能測度人力資源管理的價值和績效。Brown提出了一個包括工作年限、職位水平、績效等級和所負責的任務或職位的數量及種類四項內容的人力資本簡單計量指數模型,并在此基礎上建立了復雜模型。
(三)審計指標的確定
人力資源管理的戰(zhàn)略依存理論認為,人力資源管理部門的擴張及其活動領域的拓展,在一定程度上是對企業(yè)外部環(huán)境變化的結構性回應(Jacoby,1983:26l~282;Kochan和Cappelli,1984:16~39)。人力資源管理環(huán)境的開放性特征,決定了人力資源審計指標的多樣性。不同的人力資源顧客對人力資源管理有不同的期望,因此要求的標準也不同。從影響因素來分析,企業(yè)人力資源績效審計并不存在硬性指標。因此,人力資源審計指標具有開放性、多維性、可塑性等特征。從內容看,審計指標可以是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要求,可以是計劃目標、歷史或先進的績效基準,也可以是人力資源顧客(利益相關者)的主觀期望。在實際中,審計指標應當根據具體的審計目的和內容來確定,審計人員可以通過與被審計單位協(xié)商來確定或尋求雙方都能接受的指標體系。
一、IT環(huán)境下,審計理論基礎的特點
(一)多元網絡性
作為審計理論的根基,審計理論基礎在IT環(huán)境下得到了不斷的增強和加固。信息技術學、信息經濟學、信息博弈論以及與審計相關的其他學科領域共同組成了一個動態(tài)的、多元性的審計理論基礎網絡組織。而構成審計理論基礎的各個學科的具體內容則是這張網上的各個結點。審計理論基礎的不斷擴張、膨脹,意味著審計理論獲得了更充足的理論養(yǎng)分,得到了更充分、更完善的發(fā)展。
(二)動態(tài)性
隨著時代的變遷、客觀條件的變化、社會經濟環(huán)境的完善,審計理論基礎也在不斷的發(fā)展完善,在充分汲取新的學科理論養(yǎng)分的同時,也掘棄了一部分不適合于IT環(huán)境下的陳乏的、過時的理論。并且,審計理論基礎的發(fā)展變化決定著審計理論的發(fā)展方向、趨勢,同時審計理論的不斷發(fā)展、完善,也進一步加強和鞏固了審計理論基礎,二者的關系是辨證統(tǒng)一的。
(三)質量性
IT環(huán)境下,質量非常重要,可以毫不夸張地說,質量是IT的生命。審計理論基礎作為審計理論的根基,其質量性尤為重要。其質量性主要表現在:穩(wěn)定性、安全性、品質性。盡管是審計理論基礎在審計理論發(fā)展的歷史長河中呈現出動態(tài)、發(fā)展性,但是,就某一時間段、期間而言,審計理論基礎還是具有相對穩(wěn)定性的。另外,作為根基、支撐點,其安全性、品質性也是非常重要的,不安全的、缺乏品質性的根基不具備支撐審計理論大廈的能力。
(四)交互滲透性
審計理論基礎的內涵非常廣泛,幾乎涉及各個學科、領域,而這些學科、領域的理論并非簡單的疊加構成審計理論基礎,它們是按照一定的秩序、規(guī)則進行有效的組合而形成的有機整體。在IT環(huán)境下,社會生活的空間相對縮小,各學科間的滲透也日益頻繁、緊密,它們通過移植、借用、感染三種方式共同組成一個有序的、交互滲透的、相互關聯的動態(tài)網絡,服務于審計理論。
(五)虛擬性
審計理論基礎,并不象有型的建筑物建造時挖地基所形成的有型的根基,它是從多個相互關聯的學科中抽象出來的、客觀存在的無形的根基。在IT環(huán)境下,這一特性更加明顯,虛擬的審計理論基礎具有抽象性、概括性、邏輯性三個特性。
二、IT環(huán)境下審計理論基礎的認定標準
審計理論基礎的認定,一直都是一個比較困難的問題,尤其是IT環(huán)境下,高科技信息技術充分應用于審計領域,加速了審計理論基礎的更新換代,使得審計理論基礎從廣度和深度上均有了較大的擴張,筆者認為,IT環(huán)境下,審計理論基礎的認定標準為:
(一)作為審計理論基礎,必須為審計理論的發(fā)展服務
審計理論基礎與審計理論之間的關系是辨證統(tǒng)一的關系。即審計理論基礎為審計理論服務,審計理論基礎決定著審計理論發(fā)展的方向、趨勢,審計理論基礎的每一次變革都會引起審計理論發(fā)生相應的變化。反過來,當審計理論的發(fā)展適合于審計理論基礎的客觀要求時,則加強和鞏固審計理論基礎,反之則削弱審計理論基礎。因此,判斷某一理論、學科是否是審計理論基礎,首先要看它是否為審計理論的發(fā)展服務,是否與審計理論呈辨證統(tǒng)一的關系。
(二)作為審計理論基礎,必須與審計環(huán)境互動性
審計環(huán)境是審計理論乃至審計理論基礎發(fā)生變遷的外在動因。在IT環(huán)境下,IT應用于審計理論中即審計電算化或網絡審計。IT一方面刺激了審計理論基礎的變革,將先進的IT理論植根于審計理論基礎,將先進的IT技術應用于審計測試工作中,加速了審計理論的發(fā)展;另一方面,審計理論基礎發(fā)生了變化,也會在一定程序上刺激審計環(huán)境進一步完善,使得審計理論基礎更好的為審計理論服務。二者的關系呈互動性。
(三)作為審計理論基礎,它必須是溝通審計理論與其他相關學科的橋梁
審計理論基礎為審計理論與其他學科理論提供了一個公共區(qū)域,在此領域內,各學科理論知識相互交叉、滲透、融合,共同為審計理論服務。因而審計理論基礎是審計理論科學體系的研究內容,但它本身并不是審計理論,它是連接審計理論與其他學科體系的橋梁與紐帶,是審計理論與其他學科的交叉滲透區(qū)。
三、IT環(huán)境下,審計理論基礎的具體內容
(一)信息技術理論
信息技術理論是IT理論的核心,其在審計理論中具體應用,也是審計電算化充分發(fā)展的標志之一。當代信息技術理論包括:網絡技術理論,信息技術理論,數據挖掘理論、系統(tǒng)集成理論、多媒體理論技術、人工智能技術等等。這些理論、技術在審計中的應用,大大提高了審計測試效率、審計監(jiān)督質量,為審計理論的發(fā)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機遇,使得審計理論基礎從深度和廣度上得到不斷地擴張。
(二)經濟學理論
經濟學理論是審計理論基礎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可以開闊我們的視野,轉變我們的思維方式,為我們提供可供選擇的理論依據和方法。它將一些西方經濟學思想、觀點引入審計理論中,從經濟學視角分析審計理論的發(fā)展,尋求提高審計工作效率的途徑,革新審計測試手段的策略,如:西方制度經濟學、產權經濟學、交易費用學說、信息博弈論等等,都大大地加深了審計理論知識,豐富了審計理論基礎的營養(yǎng),使我們從更深層次的角度探求審計理論的內涵、外延,深化了審計理論知識,為審計人員提高審計工作效率、降低審計交易費用、進行理性審計提供了新的思路。
(三)司法訴訟學
司法訴訟學與審計理論相結合是現代審計理論的發(fā)展趨勢。一方面,審計證據的獲得需要審計人員運用大量的司法刑偵手段、方法去檢查、判斷、排除偽證,以取得真實可靠的審計證據;另一方面,面對審計訴訟爆炸的時代,審計人員如何進行合法審計、避免審計訴訟,也是他們面臨的現實問題。因此,將司法訴訟學注入審計理論基礎,可以提高審計人員守法、學法意識,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開展有效的審計,同時掌握各國間法律的差異,審計豁免的范圍、程度,為開展跨國審計作好準備。
(四)管理心理學
管理心理學又稱行為管理學,是研究人的行為心理活動規(guī)律的科學,它是用管理學、行為學、社會學、生理學、倫理學、人類學等學科的原理,以研究人的心理行為和人際關系、人的積極性為對象的一門綜合性科學。它主要研究人的行為激勵問題,探索人的心理活動,提高激勵人的心理和行為的各種途徑和技巧,以達到最大限度提高工作效率為目的。它作為審計理論基礎,對于開發(fā)審計人員思維、激發(fā)審計人員開展有效審計的積極性,提高審計工作效率有很大的意義。管理心理學作為審計理論基礎,既滿足了管理審計的客觀要求,也為審計人員進行有效審計提供了理論依據和方法。
(五)會計、統(tǒng)計理論
會計理論是企業(yè)提供財務報告的基礎,也是審計人員查錯防弊所必備的基本知識,它與審計學理論有著很深的血緣關系。審計人員接受被審單位委托后,必須大量的分析和評價財務信息和非財務信息,檢查被審單位會計報告的真實性,而所有這一些必須是在一定的財務理論和會計理論的指導下進行。統(tǒng)計理論成為審計理論基礎,可以將有關經濟計量模型應用于具體審計實踐中,對審計結果、審計證據進行線性回歸分析,測試各變量間的擬合度,大大地提高了審計測試手段的先進性和審計結論的準確性。同時,通過將一些審計問題定量化,也有助于審計人員作出準確的決策判斷,并相應的化解日益復雜的審計風險。
論文摘要:科學的審計理論對審計實踐的發(fā)展具有重要的推動作用,審計理論的發(fā)展也應該建立在一定的基礎之上,應該與其他學科一起蓬勃發(fā)展,該文分析了審計理論基礎的界定和應該具備的條件,提出了審計理論的建立和發(fā)展所依據的理論基礎。
理論知識是一種社會戰(zhàn)略資源,科學研究在世界各國已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視。審計學大約產生于1930年前后,經過多年來的發(fā)展,審計理論日益完善,科學的審計理論對審計實踐的發(fā)展具有重要的作用,然而科學的審計理論不是空中樓閣,它應該建立在一定的基礎之上,審計理論基礎是審計學科理論大廈的根基,只有建立在科學基礎之上的理論才能蓬勃發(fā)展。本文對審計的理論基礎問題做一初步探討。
1.審計理論基礎的界定
研究審計理論基礎,必須弄清楚審計與其理論基礎存在什么樣的關系,以及審計理論基礎和審計基礎理論的區(qū)別。所謂基礎是指事物發(fā)展的根本和起點,形象講就是事物從哪里開始產生與成長,“基礎”中蘊涵著事物最初萌芽與發(fā)展所需的相關因素,是事物發(fā)展的“源頭”。那么審計理論基礎運用基礎的語言學定義,可以理解為:審計的理論基礎應該是其產生與成長的源頭,審計學只是科學這個體系中的一個分支,那么它的理論基礎是位于科學母體中的生長點,即與其他科學共同的關節(jié)點處。
2.審計理論基礎所應該具備的條件
并不是所有與審計學有聯系的學科都可以成為審計學的理論基礎,它應該具備一定的條件:1)作為審計學理論基礎的理論必須能夠體現審計的本質和特征。基礎是理論產生與成長的源頭,作為審計學的理論基礎必須能夠體現審計的本質和特征。2)從審計學包括其理論基礎的意義上看,理論基礎應當構成整個審計體系的自然的邏輯起點,是審計學與其他學科相互滲透的交叉點,只有這樣,才能把審計和其他學科緊密聯系,構成整個的科學體系,孤立的理論是不能成為審計的理論基礎的。3)作為審計理論基礎的理論必須要早于審計理論體系產生的時間。審計學大約產生于1930年左右,所以,作為基礎的理論必須早于1930年,這樣才能符合時間序列順序,這樣才能對審計的發(fā)展具有極大的指導作用,促成審計理論的形成和發(fā)展。
3.審計理論基礎的內容
3.1哲學基礎
哲學是科學的科學,是對從實驗科學、合理學問、普遍經驗或其他事物中獲得的所有知識的批判吸收、系統(tǒng)化和組織化,它構成某一學問的基礎原則體系和實務規(guī)范體系,因而哲學可作為所有學科理論的基礎,將哲學的方法、觀念運用于審計理論,就是審計理論的哲學基礎。
審計本質是決定審計區(qū)別于其他客觀事物的根本屬性,審計作為應社會需求出現的一種經濟管理活動,它最基本的職能就是監(jiān)督。因此,從審計職能抽象出來的審計本質蘊涵了深刻的監(jiān)督思想,監(jiān)督思想最深的根源來自于哲學中關于人性的認識。“性本惡”論認為由于人的內在動力不足以使其自覺地履行義務、遵守規(guī)則,因此主張通過法制等外力來約束人的行為,而監(jiān)督恰是一種有效的對人進行約束和管制的手段。西方的監(jiān)控制度正是基于對人性惡的認識,才得到了今天的發(fā)展。此外,哲學作為反映事物普遍發(fā)展規(guī)律的科學,其對各學科都具有普遍的理論指導意義,也為審計理論提供了辨證的、唯物的思維方法。
3.2法學基礎
法是階級社會中維護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的工具,法國著名法學家孟德斯鳩在他的代表作《論法的精神》中,提出法是由事物性質所產生的必然關系,因而一切事物都和法有一定的關系。法對審計理論的影響主要體現在對審計范圍和審計責任等基礎理論的構建上,審計過程本身就是執(zhí)法過程,在整個社會經濟生活中,審計表現為間接控制,以對經濟活動的監(jiān)視為宏觀經濟協(xié)調輸送信息;以對經濟活動的監(jiān)督實現宏觀控制。審計的范圍和審計人員的責任通過法庭對一系列劃時代事件的判決而得到了明確。法學作為審計理論基礎的內涵,為建立協(xié)調審計主體、委托人與被審計單位三者關系的審計理論提供了堅實的思想基礎。3.3經濟學基礎
西方經濟學中的精髓也可以為我所用,以豐富和完善我們的審計理論,馬克思的政治經濟學,尤其是勞動價值學說,是我們認識經濟活動的過程和本質、定量和定性分析有關概念和范疇、總結有關經濟規(guī)律的重要依據,它應該是審計理論基礎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根據經濟學中的“理性人”假設,委托人和人都是最大效用的追求者,而各自利益目標的不一致,導致了行為上的偏差。委托人為了使人朝著自身利益的方向努力需付出成本,監(jiān)督則是能夠降低成本、維系關系的有效手段。此外,監(jiān)督也體現了審計最根本的思想,成為審計最基本的職能。另外,產權經濟學、制度經濟學等,都極大豐富了審計理論基礎的內容,為審計理論的發(fā)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3.4管理科學理論基礎
管理科學理論成為審計理論基礎的組成部分也是顯而易見的,首先制度基礎審計是以測試和評價內部控制制度為主要內容的,而內部控制制度是控制論在經濟管理中的具體運用,是企業(yè)管理現代化的產物;其次,管理審計近幾十年來的悄然興起,說明了企業(yè)管理活動的日益重要,管理審計迫切需要現代管理理論的指導以客觀地評價企業(yè)的經營管理,為企業(yè)改進經營管理提出富于建設性的意見;管理科學理論中分權管理的思想為國家審計實行分級管理、審計機關獨立設置、建立機構內部的責任制、進行部門間和上下級之間的溝通協(xié)調以及職能約束提供了可靠的理論依據。
3.5數學理論基礎
數學中的概率論和數理統(tǒng)計都是先于審計理論而單獨存在的兩種理論,具體而言,概率論為抽樣審計的建立提供了理論依據,數理統(tǒng)計為它提供科學化和具體化的方法論基礎。審計中的統(tǒng)計抽樣是依據數理統(tǒng)計原理從被審單位資料中抽出一部分進行審查,以推斷全部被審資料的審計結論的方法。概率論中的大數定律也為審計工作提供了一種方法,審計工作所面對的是繁雜的會計記錄和其他資料,從表面上看是雜亂無章的,所以我們可以視其為大量的相互獨立的隨機因素,利用大數定律,我們可以抽取樣本資料進行審計,對其特征進行歸納和總結,歸納總結得出的結果會使這些個別資料的影響相互抵消,能夠顯現出被審對象的總體特征。所以概率論也是審計理論發(fā)展的基礎之一。
3.6倫理學基礎
摘 要 審計收費研究,過去的文獻大都存在著各自為營且沒有聯合起來研究的缺陷,使得對現實審計收費問題的分析不能深入展開,本文的目的在于基于委托理論的審計收費研究,提出自己的“遞進式雙委托—審計收費模型”,從而回答最優(yōu)審計收費是什么。
關鍵詞 委托 審計收費模型
一、引言
多數文獻,把獨立審計關系納入委托人、審計人以及被審計人的三方契約關系來分析。運用這種委托理論來分析審計的目的在于增強審計獨立性和改善審計質量。Antle認為在注冊會計師不獨立的情況下不能形成最優(yōu)委托關系契約。Baiman認為投資者可以設計出一個委托者與注冊會計師的最優(yōu)合約機制,以抵消注冊會計師和管理當局的合謀影響。杜興強認為存在“高努力、高成本、高質量”的關系。
對于審計收費問題,Simunic假設客戶的規(guī)模、業(yè)務復雜程度和審計風險將使得審計師付出不同的努力,從而決定了審計收費的差異。
筆者認為,以上文獻存在著以下缺陷——
1.現有文獻對于審計關系的契約研究上,其委托模型最大的問題在于將會計師事務所與單體注冊會計師合二為一統(tǒng)稱為審計人,造成了在現實中的解釋力不強。
2.過去的文獻對于審計委托關系的研究,大多數都得出了高激勵、高審計質量的結論,其缺陷在于未能夠將審計委托關系產生的激勵問題與審計收費相聯系起來。
本文的目的在于使前述假設更為具體、現實化,并試圖通過委托理論與審計收費相關聯,從而提出自己的“遞進式雙委托—審計收費模型”。
二、假設
為了更好地在下文闡釋基于審計委托理論的審計收費問題的觀點,在此有必要提出自己的假設。
1.審計契約各方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理性經濟人。
2.在審計契約中,審計人是會計師事務所與單體注冊會計師的合集,也就是說,在審計人內部仍然存在著會計師事務所與單體注冊會計師的委托關系。
3.委托人為了得到高質量的審計報告,就需要對審計人進行激勵,此處的激勵行徑通過會計師事務所對委托人的審計收費以及審計收費在會計師事務所與單體注冊會計師之間的分配安排來實現。其中的激勵為線性激勵。
4.在審計契約中,不考慮委托人與被審計人以及被審計人與審計人之間的相關關系,以排除其之間相互行為可能對審計產生的破壞作用。
三、模型分析
在運用委托理論分析審計中的激勵問題時,面對的是兩層激勵。一是委托人與會計師事務所在事前的一種審計收費協(xié)議,二是注冊會計師與會計師事務所關于審計收費的內部轉讓安排問題。三方都希望自己的利益最大化,所以問題可以看成在各方最大化自己利益的同時如何進行審計收費安排,從而更好地審計質量。
由此建立分析模型,設單體注冊會計師的努力程度為 ;在此基礎上注冊會計師審計出的問題金額為 , 是 的增函數,即 ,為了便于分析問題假設 ,其中 是一個均值為0方差為 的正態(tài)分布隨機變量,表示其他隨機因素對審計問題金額數的影響;那么單體注冊會計師的審計成本為 ,一般來說注冊會計師付出的努力越大,則成本越大。在此借鑒費軍對該成本問題的簡化假設, ,這里 代表成本系數,表示同樣的努力程度所帶來的負效用越大。為了進一步的簡化和說明問題,審計質量 ,表明被審計出的問題金額越多,審計質量越好。根據線性激勵假設,用審計收益來表述審計收費,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收益為 ,此處的 是會計師事務所與委托人的分成收益系數,表明了會計師事務所的收益是建立在審計的問題金額上的函數,且為正相關。另外設注冊會計師與會計師事務所的分成系數為 ,他們之間的利益分成是建立在 的基礎之上的。
至此可以描述出審計契約三方的目標函數,
對于委托人而言,
= = = ;
對于會計師事務所而言,
= ;對于單體注冊會計師而言, 。
重點考慮 的大小,即審計契約中的三方如何進行利益分成,從而能夠保證最大化會計師事務所與注冊會計師的利益的同時可以提供一個高質量的審計報告。
對上述的函數進行求解,得到 =1, = , ,t=0.
上述結果表明:
1.會計師事務所希望可以分享全部的問題金額的收益,從而最大化自己的目標;同時只希望最多給予單體注冊會計師一半的基于問題金額得出的審計收費;
2.注冊會計師總是希望自己的努力為0或者注冊會計師提高自己的努力從而間接的提高 系數達到相應提高自己受益的目的。
四、結論
上述模型給出的基于委托理論的審計收費的方法主要是通過委托人、會計師事務所和單體注冊會計師之間的利益分成來達到各自的最優(yōu)狀態(tài)。基于模型,我們得出的結論是:由于會計師事務所自身利益考慮導致的局限性,注冊會計師只能通過懶散獲取收益,或者提高努力從而間接造成 系數的提高,從而使自己受益程度增加。會計師事務所則希望將自己收益可以完全的和審計出的問題金額掛鉤,從而最大化自身利益,而且其對于成本的控制限額是將審計收費的一半給予注冊會計師,其余留作自己收益。這就要求了會計師事務所可以承擔起這種風險,即將自己的收益完全與問題金額掛鉤,可是考慮到會計師事務所的理性,它希望的是能夠在固定收費的基礎上加上一部分這樣的變動收益。
因而給出建議:
1.在信息不對稱以及各方追求自身利益的情況下,固定審計收費制度不能夠最大限度的激勵審計人。
2.委托人如果希望得到最好質量的審計報告,就應該聯合各方加強對注冊會計師的監(jiān)督,痛過外部監(jiān)督機制的設立來保證審計質量。
參考文獻:
[1]朱峰.非對稱信息下的審計委托理論——激勵契約安排與外部監(jiān)督機制.審計研究.2007(5):50-54.
[2]朱峰.審計委托最優(yōu)契約研究——基于非對稱信息下的心理預期差異模型..財會通訊.2008(2):107-109.
[論文摘要]本文對我國內部管理審計的相關問題進行了闡述,分析了我國內部管理審計的發(fā)展現狀,并提出了建議。
一、內部管理審計概述
內部管理審計是對組織內部的各種管理活動進行獨立的、客觀的、綜合的、建設性的、面向未來的檢查和評價,以幫助企業(yè)經理改進決策、提高獲利能力和經營能力,更好地完成受托管理責任。
從定義可知,內部管理審計的核心是幫助經營者提高生產效率和獲利能力,職能是咨詢性和建設性的,而不是執(zhí)行性的,是一個系統(tǒng)的調查、分析和評價過程。審計師必須是獨立的,其職能應有外部的性質即審計師不能成為受審部門的一員。
二、我國內部管理審計存在的問題
在西方發(fā)達國家,內部管理審計已經成為內部審計的主流,但在我國仍屬于新生事物,存在如下問題:
1.沒有充分認識到管理審計在企業(yè)內部治理中的作用。許多企業(yè)模仿國外實行了管理審計,但大多數企業(yè)內部審計的主要功能還是履行監(jiān)督職責,主要任務還是審查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審計重點仍在財務收支。而管理審計作為一種獨立、客觀、公正的約束和評價機制,其在公司治理結構中的管理職能尚未得到充分認識和重視,使得審計領域、范圍受到限制,管理審計發(fā)展受到影響。
2.內部管理審計法規(guī)體系缺失。政府審計和民間審計分別有《審計法》和《注冊會計師法》作為法律依據,而關于內部管理審計的法規(guī)卻是一片空白。內部審計人員在進行管理審計時,只能依據經驗和知識進行分析判斷,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內部審計結論的權威性和準確性。
3.內部審計對象的特性對內部管理審計形成挑戰(zhàn)。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企業(yè)集團、股份公司等大型企業(yè)的出現、企業(yè)內部管理層次增加使得內部管理審計對象復雜化。同時由于企業(yè)的資產重組必然涉及兼并和收購、改制和重組等問題,為審計對象開拓了新領域。凡是對企業(yè)商業(yè)利益和持續(xù)經營有影響的管理因素都是內部管理審計的重要內容。內部管理審計事項的復雜性和隱蔽性往往會增加內部審計的難度,使內部審計人員難以做出正確判斷。由于內部管理審計事項與企業(yè)生產經營活動聯系密切,一些敏感事項涉及的人事關系復雜、舞弊手段隱蔽,內部審計人員取證難度較大。
4.審計程序和方法的不確定性影響管理審計結果的正確性。傳統(tǒng)的詳細審核方法成本很高,逐漸被淘汰。由于現代審計強調成本效益原則,審計人員可能會舍棄一些對審計結論影響不大但耗時費力的審計程序,這可能導致管理審計結論出錯,有可能誤導管理層的決策。
5.審計人員的素質不能滿足管理審計需要。(1)審計人員綜合素質不高。企業(yè)現有審計人員多是從財會崗位轉過來的,對財務、會計等專業(yè)知識比較熟悉,而對現代管理等知識相對欠缺,不能滿足現代管理審計發(fā)展的需要。(2)審計人員的獨立性不夠,影響了其發(fā)揮管理審計作用的積極性。審計人員在參與企業(yè)管理活動,開展審計業(yè)務時,或多或少地受到管理者的暗示,或者審計人員迫于某種壓力,不能充分揭示管理者的失誤而帶來的后果,這必將使審計的效果和評價大打折扣。(3)審計人員在數量上還不能滿足企業(yè)進行管理審計的需要。有些企業(yè)審計人員本來就不多,有的還到其他單位住勤,有的離職學習,又得不到及時補充,因此,在數量上就明顯不足。
6.審計信息的不足導致內部管理審計的廣度和深度不夠。當今的企業(yè)日益集團化,管理層次化,其參與企業(yè)管理活動的范圍必將受到限制,從而難以實現對管理信息的占用,更無從提出改善管理的建議和措施了。
7.企業(yè)的內部管理審計風險意識較為薄弱。所謂內部管理審計風險,是指企業(yè)內部審計組織或人員對具有重要影響的經營管理活動進行審計后發(fā)表不恰當審計結論的可能性。內部管理審計風險的形成因素,主要由三方面構成:客觀因素、主觀因素和審計方法的選擇。在企業(yè)內部管理不斷市場化的今天,隨著內部審計所面臨的審計環(huán)境、審計內容、審計目標、審計方法的轉變,重新評估內部管理審計風險十分必要。
三、幾點建議
1.管理層應高度重視內部管理審計的作用,認識到這是一種面向未來的,以改進管理為導向,以審查受托管理責任為己任,有別于傳統(tǒng)財務審計的審計類型。
2.盡快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審計法規(guī)體系,開發(fā)管理審計標準。管理審計標準是審計人員對被審計事項進行評價的依據。國家可以制定一個指導所有行業(yè)的內部管理審計框架體系,企業(yè)可以在大框架體系內,由內部管理審計機構自行開發(fā)適合本企業(yè)的管理審計標準。內部審計人員只有在建立了一整套適合本企業(yè)的管理評價體系之后,才可對被審計事項進行評價,使內部管理審計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3.對內部審計人員在人員、經費方面予以支持。有條件的企業(yè),可以設立審計委員會,配備總審計師,并且在經費上予以傾斜。在人員的配備上,各種專業(yè)特長的人員都應齊全,以便全面監(jiān)督企業(yè)的管理活動,服務于企業(yè)。確立內部管理審計的周期。目前,我國的內部管理審計工作可以每兩年進行一次,而且應當將審計工作分散在平時,分期分批的進行,以便避免審計工作過分集中。
4.不斷充實和提高內部審計人員素質、建立管理審計師考核或考試制度,形成高素質的管理審計師隊伍。首先,加強對審計人員的培訓包括對其進行后續(xù)教育。其次,在機制上、制度上保證審計人員的獨立性。可從社會上聘請外審人員參與企業(yè)的審計項目,以保證審計的高度獨立性。或者,可以建立一個內部管理審計事務所等中介機構,為那些沒有實力的企業(yè)提供服務。
5.靈活運用審計方法,提高審計效果。在審計過程中,要選準審計的重點內容和事項,找到切入點,從中發(fā)現控制的薄弱環(huán)節(jié),有針對性地運用審計方法,多角度地分析問題產生的原因及后果,捕捉改進企業(yè)各項經營管理的信息,推動企業(yè)發(fā)展。在運用計算機輔助審計方面積極進行探索,改變傳統(tǒng)的審計方法和思路,拓展和延伸審計的廣度和深度,為適應現代企業(yè)的迅猛發(fā)展,面對信息革命的挑戰(zhàn),必須將信息技術與審計業(yè)務相結合,將數據審計與系統(tǒng)審計相結合,將傳統(tǒng)方法和技術創(chuàng)新相結合,提高審計的效率和效果。
6.強化內部審計人員的風險意識。內部審計人員是內部管理審計工作的具體執(zhí)行者和操作者。強化他們的風險意識,對控制和防范內部管理審計風險有至關重要的作用。在審計的計劃階段,要認真評估管理控制的控制風險;在審計的實施階段,要依法收集和認定審計證據,并且盡最大努力保證審計證據的客觀性、合法性和充分性;在審計的報告階段,對審計意見的表達應當留有余地,避免使用絕對化的語言等。
總之,企業(yè)應當結合本企業(yè)的實際情況,有效利用內部管理審計為增加本企業(yè)價值作服務。
參考文獻
[1]王光遠,關于內部管理審計的外部化問題,財會月刊,2002.0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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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獨立審計是由于財務信息在經營者和所有者之間的不對稱而產生的。所有者為了用最低的成本監(jiān)督經營者,采取的方法就是由信息的非知情者——所有者委托注冊會計師對信息的知情者——經營者進行審計。當前,大股東控制在目前中國的上市公司中具有普遍性。在大股東控制下的公司治理結構中,由于大股東掌握著公司的經營權,是公司財務信息的知情者,公司的主要矛盾已經不是所有者和經營者的矛盾,而是大股東和中小股東的矛盾了。由財務信息的知情者——大股東掌握對注冊會計師的聘用權是中國上市公司會計信息失真的主要原因。在大股東控制下的公司治理結構中,如果我們仍然沿用傳統(tǒng)的獨立審計委托模式,則顯然是不合適了。因此,在大股東控制下的公司治理結構中,對注冊會計師的聘用權必須回歸到財務信息的非知情股東——中小股東手中,才有可能保證獨立審計的有效。
一、傳統(tǒng)的兩權分離條件下獨立審計委托模式
從經濟學的角度看,在兩權分離條件下,獨立審計是由于財務信息在經營者和所有者之間的不對稱而產生的。經營者是企業(yè)財務信息的知情者,而所有者是企業(yè)財務信息的非知情者。所有者為了用最低的成本監(jiān)督經營者,采取的方法就是由所有者委托注冊會計師對經營者進行審計。
傳統(tǒng)的兩權分離條件下的審計制度安排,是建立在企業(yè)經營委托關系的委托方(財產所有權的所有者)和受托方(擁有財產經營權的經營者)是確定的基礎上。這種委托方和受托方都清晰明確的前提條件是:投資者的人數有限且相對固定,投資者之間在對經營者實施監(jiān)督和激勵時容易達成一致。作為委托方的投資人和作為受托方的經營者有明確的委托協(xié)議或合同條款,投資者對經營者的監(jiān)督在時間上和空間上不受限制且容易做到。建立在這些條件基礎上才形成了傳統(tǒng)的審計制度安排模式,即在企業(yè)財務報表審計業(yè)務的委托關系中,投資者是委托人、外部審計師(注冊會計師)是審計人、經營者是被審計人,三者身份明確,并構建起環(huán)環(huán)相扣,嚴密閉合的審計三種人關系。
作為審計人的注冊會計師是超然獨立于作為委托人的所有者和作為被審計人的經營者之外的,從而保證注冊會計師客觀公證的發(fā)表審計意見。這種關系體現在公司法中,世界上具有代表性的美國、德國和日本的公司法都將審計委托權作為股東大會的權限之一。
可見,在傳統(tǒng)的兩權分離條件下獨立審計委托模式中,獨立審計是為了解決所有者對經營者的監(jiān)督問題。
二、大股東控制下的傳統(tǒng)獨立審計委托模式的缺陷
通過對中國現在上市公司治理結構的分析,筆者發(fā)現,大股東控制在目前中國的上市公司中具有普遍性。在股權高度分散的公司治理結構中,公司存在的最主要的問題是內部人控制問題,是股東對內部人怎樣進行有效的監(jiān)督和約束的問題,內部人控制的僅僅是經營管理權。而大股東控制問題,是中小股東對大股東怎樣進行有效的監(jiān)督和約束的問題,大股東不僅控制公司的經營管理權,而且還控制了股東大會的表決權、董事會經營權、經理層管理權和監(jiān)事會監(jiān)督權等權利。在大股東控制下的公司治理結構中,按照現行的股東大會表決機制,大股東往往親自或通過其人掌握或控制著公司的經營權和對注冊會計師的聘用權。大股東集信息的知情者和聘用注冊會計師的權力于一體。由此可見,在大股東控制下的公司治理結構中,公司的主要矛盾已經不是所有者和經營者的矛盾,而是大股東和中小股東的矛盾了。
從獨立審計的產生我們知道,獨立審計是為了解決所有者對經營者的監(jiān)督問題,并不是為了解決中小股東對大股東的監(jiān)督問題。在大股東控制下的公司治理結構中,如果我們仍然沿用傳統(tǒng)的兩權分離條件下獨立審計委托模式,則顯然是不合適了。目前,根據我國法律的規(guī)定,對注冊會計師的聘任權仍然是由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掌握。
當前,在我國,由于大股東直接或間接地掌控了獨立審計的委托權,對注冊會計師的取舍有著決定作用。當會計舞弊是出于大股東的某些意圖時,大多數注冊會計師無法獨立、客觀、公正地對財務報表發(fā)表審計意見。根據筆者的調查分析,大部分造成嚴重后果的會計舞弊都源自于大股東的授意。因此,筆者認為,由財務信息的知情者大股東掌握對注冊會計師的聘用權是中國上市公司會計信息失真的主要原因。
既然大股東和會計舞弊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那么由大股東來控制獨立審計的委托權顯然不合適。
另外,在資本市場公開發(fā)行股票的上市公司,其所有者是一批經常變動的股東,并且股東人數成千上萬,雖然法律賦予股東大會選擇、委托注冊會計師的權力,但很難落到實處。所以,在傳統(tǒng)的注冊會計師審計委托模式中,由所有者行使委托注冊會計師審計的權力也變得不現實了。
因此,筆者認為,在大股東控制下的公司治理結構中,對注冊會計師的聘任權必須回歸到財務信息的非知情股東——中小股東手中,才有可能保證獨立審計的有效。
三、中小股東掌握獨立審計委托權的可行性
公司治理結構是一種對公司進行管理和控制的體系,是公司股東會、董事會、監(jiān)事會、經理層,以及他們之間相互制約的機制。由于我國現有法律無法有效約束公司的幕后操控者———大股東,因此有必要設計一整套相互關聯的法律制約機制來約束大股東。如何對大股東權力濫用進行有效制約呢?筆者認為,要解決這一問題,需要在公司治理中形成符合我國國情的權力制衡結構。基本思路如下:
經營管理決策權與監(jiān)督權分開,這是權力制衡的基本要求。由大股東掌握公司的經營管理決策權,中小股東掌握公司的監(jiān)督權,這種思路源于獨立審計的起源。16世紀意大利出現了合伙制企業(yè),盡管當時的合伙人都是出資者,但并不是所有的合伙人都參與企業(yè)的經營管理,出現了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那些不參與企業(yè)經營管理的人怎樣監(jiān)督參與企業(yè)經營管理的人就成了一個問題。當時解決問題的辦法是:由不參與企業(yè)經營管理的人聘請注冊會計師對參與經營管理的人進行審計,這就是獨立審計的起源。沿著這個思路,筆者認為:股東大會的表決權、董事會的產生仍然遵循資本多數決原則,經理層也仍然由董事會聘任,這就自然使得大股東掌握了公司的經營管理決策權。但監(jiān)督權必須要由中小股東掌握,那么它應當怎樣產生呢?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我們先來對大股東掌握的權力進行分析。雖然大股東掌握著股東大會的表決權,但股東大會的每一次表決,都是在公開、中小股東知情的情況下進行的,這時大股東的實際利益還沒有得到,或者說中小股東的實際損失還沒有發(fā)生,中小股東完全可以用腳投票來規(guī)避這個風險。由于中小股東不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所以,在董事會、經理層與中小股東之間卻存在著信息不對稱,存在著內部人控制的問題。因此,制度安排中主要是要解決中小股東監(jiān)督大股東控制的董事會、經理層的問題。筆者設想,監(jiān)督權仍然由監(jiān)事會掌握,但監(jiān)事會的成員由中小股東選舉產生。監(jiān)事會不對股東大會負責,而對中小股東負責。監(jiān)事會除了具有現行公司法規(guī)定的職權外,還應具有以下職權:
1、聘請或解聘會計師事務所的權利。現行制度安排中,會計師事務所由董事會聘任,同時董事會又是被審計人員,這種審計委托人與被審人員合一的狀態(tài),破壞了審計關系中三方(審計委托人、被審計人員和審計人員)有序的平衡關系,使獨立審計的作用大打折扣。因此,必須剝奪董事會對會計師事務所的控制權。由于大股東實際控制了公司的經營管理權,同時又控制了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經理層,為了避免大股東既是審計委托人,又是被審計人員,會計師事務所聘請或解聘的權利必須由中小股東選舉產生的監(jiān)事會掌握。
2、獨立董事任免權。由于監(jiān)事只能列席董事會,對決策并無表決權,因此中小股東的監(jiān)督權只是一種事后監(jiān)督,具有較為顯著的被動性特點。為了彌補這個不足,必須引入獨立董事制度。獨立董事的監(jiān)督作用主要體現在董事會的決策過程中,這是一種事前和事中的監(jiān)督。由于獨立董事作為董事會的成員享有普通董事的所有權力,對董事會的決策享有表決權,并享有一些法定的特別職權。如重大關聯交易的認可權;對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項有發(fā)表獨立意見的權力等等。這些職權確立了獨立董事在監(jiān)控大股東、監(jiān)控上市公司及其關聯企業(yè)、高管人員薪酬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使其可以監(jiān)督公司高管人員是否串通損害股東利益,監(jiān)控控股股東是否損害公司的利益。但是,獨立董事實現這些權利的一個前提條件是自身必須具有“獨立性”。由于獨立董事所監(jiān)督的是大股東及其所控制的董事會和經理層,因此這里的“獨立性”主要是指與大股東的獨立。
根據《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我國上市公司董事會、監(jiān)事會、單獨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發(fā)行股份1%以上的股東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經中國證監(jiān)會審核后,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但在大股東控制股權結構下,獨立董事實質上是由大股東決定的。而且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的津貼標準由董事會制定,由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在我國大股東控制董事會、股東大會情況下,獨立董事薪酬的多少實質上也是由大股東決定的。這一獨立董事產生程序及其薪酬決定模式都嚴重動搖了獨立董事的獨立地位,使獨立董事在履行職能的時候,很可能只會迎合董事會中的大股東的口味從而喪失其獨立性、客觀性和公正性。
由此可見,我國現行獨立董事制度不能保證獨立董事與大股東的獨立,獨立董事制度沒有發(fā)揮應有的作用。為了避免大股東既是獨立董事委托人,又是被監(jiān)督人員,獨立董事聘請或解聘的權利必須由中小股東選舉產生的監(jiān)事會掌握。中小股東掌握監(jiān)事會這樣一種制度安排,有以下幾方面的作用:首先,它確保了大股東對經營管理決策權的控制。這符合股權資本多數決原則,能夠調動廣大投資者的積極性;其次,它能確保中小股東對大股東的監(jiān)督。中小股東通過其控制的獨立董事對董事會的決策過程進行監(jiān)督,通過其聘任的會計師事務所對經營管理層的財務進行監(jiān)督;最后,由于大股東的牽制,可以有效防止內部人控制問題的出現。
從上面的論述可知,在大股東控制下的公司治理結構中,中小股東掌握監(jiān)事會這樣一種制度安排,可以使中小股東從制度上對大股東進行監(jiān)督。但如何定義中小股東?具體的監(jiān)督權應如何組織實施呢?根據我國新公司法的規(guī)定,控股股東,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筆者認為,可以將持有股份在一定比例以下,不參加公司董事會、高管層的股東界定為中小股東。在監(jiān)督權的具體組織實施上,筆者建議在中小股東控制的監(jiān)事會中設立審計委員會。審計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代表中小股東擔任獨立審計的委托人,而大股東對經營者的監(jiān)督仍然由內部審計部門來完成。具體運作模式如下:
1、人員遴選。在股東大會日,從到會的中、小股東中依據其所持股份比例的多少自動生成中小股東代表5~7人,另隨機選定中小股東代表2~4人。
2、工作概要。股東大會結束后,審計委員會舉行審計大會,并邀請相關會計師事務所參加。當天,審計委員會選定2~4家會計師事務所作為參加競標的會計師事務所代表。第二天,舉行審計競標會,最終選定審計人,并簽署審計業(yè)務約定書。
3、領導體制及權利保障。審計委員會屬于真正代表中小股東利益的獨立機構,其審計監(jiān)督權應通過《公司法》等法律形式予以明確。
上述模式操作方便,執(zhí)行成本低廉,確保了中小股東的審計委托人地位——注冊會計師可以毫無顧忌、名正言順地為保護中小股東的利益而努力。同時,由于大股東要依賴內部審計部門對經營者進行監(jiān)控,內部審計必定會在大股東的推動下得到發(fā)展。
參考文獻:
【摘要】橫紋肌溶解癥(rhabdomyolysis,RM)合并急性腎功能衰竭(ARF)是由創(chuàng)傷、中毒等原因引起。由于橫紋肌溶解,大量肌紅蛋白(Mb)經腎臟排泄時極易形成管型并阻塞腎小管,加上其他有毒物質的綜合作用,因此常發(fā)生少尿型急性腎功能衰竭,且其發(fā)病率及死亡率均較高。從2005至2007年我院血液凈化中心共收治了7例此類患者,并對他們進行了血液凈化治療與精心的護理,取得了較好的效果,現報告如下。
一、臨床資料
1.1一般資料本組7例患者,男6例,女1例,年齡17~80歲,平均年齡(38.5±23.4)歲。其中中毒2例,全身多發(fā)傷1例,因房屋倒塌致全身多處擠壓傷1例,藥物引起者1例,酒精中毒1例,惡性腫瘤患者1例。均符合RM致ARF的診斷標準:①有引起橫紋肌溶解的病史并伴有肌無力、肌痛、尿量減少的表現。②血清CPK值急劇升高至正常值的5倍以上。③BUN、Scr進行性升高,伴有高鉀、代謝性酸中毒等。本組患者血液凈化前實驗室檢查:血BUN(24.14±10.03)mmol/L,Scr(720.71±276.30)μmol/L,CPK>8000U/L,Scr(729.29±844.84)U/L,AST(1461.71±1517.48)U/L,K+(5.11±1.50)mmol/L。
1.2方法在進行血液凈化前先做血液常規(guī)項目檢查,根據病情確定予以血液透析濾過合并血漿置換或單獨的血液透析濾過治療。血漿置換采用簡易膜式置換法,使用德國費森尤斯血漿置換器。本組1例采用血液透析濾過合并血漿置換法,其余6例均行間歇性血液透析濾過治療,機器為瑞典金寶公司及德國費森尤斯公司血濾機,德國費森尤斯AV600血濾器,碳酸氫鹽置換液。血液透析濾過選擇前稀釋,4h/d,置換液大于30L/次,并根據水腫情況決定超濾量,待病情穩(wěn)定后改為3次/周,直至病情好轉。
1.3結果1例酒精中毒患者治療及時,痊愈出院;2例中毒患者及1例多發(fā)傷患者好轉出院;其余3例ALT、AST、CPK、BUN、Scr均有顯著下降,但因病情嚴重未能好轉,最后均合并多臟器功能衰竭死亡。
二、護理
2.1血液凈化前的護理①做好解釋和安慰工作。因為橫紋肌溶解癥的發(fā)病率極低,患者對此病一無所知,擔心疾病的發(fā)展及愈后;加上肌痛、肌肉腫脹及注水感、黑色尿,患者會感到極度的恐懼。本組7例患者均存在恐懼心理,我們向患者及家屬講解了疾病的原因、誘因及愈后,消減了他們的緊張焦慮心理,能取得他們的配合。②環(huán)境準備:透析室每天紫外線消毒兩次,每次30~60min,操作前半小時沒有清掃工作,濕度<60%,以避免影響機器運轉并保持室內空氣清潔衛(wèi)生。③用物準備:搭好管路,做好機器的準備,備齊抗凝劑及搶救藥品,同時準備好氧氣及監(jiān)護儀。④血管通路的準備:選擇較粗的血管,一般采用頸內靜脈或股靜脈插入單針雙腔導管并留置。本組3例患者選用股靜脈插管,4例患者選用頸內靜脈插管,插管后流量佳。
2.2血液凈化過程中的護理①在確保血流量通暢的情況下,讓患者取舒適的臥位,一般為平臥位。②根據病情及實驗室檢查結果確定抗凝劑及其用量,同時監(jiān)測出凝血時間。本組1例因出血行無肝素透析,其余6例均選用低分子肝素抗凝。③嚴格無菌操作,根據操作步驟上機,并根據病情設置各參數。④治療過程中密切觀察各壓力的變化,及時處理各種報警。本組1例行無肝素透析患者,予每30min0.9%Nacl沖洗透析管路,一次在透析過程中出現靜脈壓及跨膜壓急劇增高,發(fā)現透析器凝血,予以更換透析器。其余患者使用抗凝劑后均無凝血現象。這點至關重要,觀察各壓力變化并及時處理,可以避免凝血現象的發(fā)生。⑤密切觀察生命體征、意識、瞳孔、尿量的變化并作好記錄,尤其是注意血壓的變化。低血壓造成患者的不適,在血液透析過程中發(fā)生頻繁,因此要密切觀察患者血壓變化,及時處理。本組1例患者在一次透析過程中出現面色蒼白、大汗淋漓、惡心、血壓下降,立即予補液,按醫(yī)囑予以賀斯、白蛋白注射,血壓仍不能維持,后又予多巴胺微泵維持,血壓才轉穩(wěn)定。⑥皮膚的護理,由于肌痛、肌肉腫脹及注水感,患者不愿翻身,容易導致皮膚破潰。因此加強翻身極其重要,必要的時候按醫(yī)囑給予鎮(zhèn)痛藥,抬高腫脹側肢體,并保持皮膚的清潔干燥。本組3例患者出現嚴重的下肢腫脹、疼痛,經過我們的精心護理,無一例出現皮膚破損。⑦認真做好各項記錄。
2.3血液凈化后的護理①密切觀察病情的變化,注意水電解質的平衡。②觀察患者有無出血傾向。③作好導管的護理,每次用肝素(1ml=2mg)封管后妥善包扎固定。④做好知識宣教。高熱的患者可給于高熱量、高維生素、易消化的食物。根據病情堿化尿液需大量飲水的患者,應避免水中毒,同時指導其注意保持留置雙腔導管周圍皮膚的清潔干燥。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