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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產保全擔保承諾書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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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產保全擔保承諾書

    第1篇:財產保全擔保承諾書范文

    關鍵字: 不動產 預告登記 債權請求權

    一、預告登記的概念和制度起源(一) 預告登記的概念預告登記,即為保全一項以將來發生的不動產物權變動為目的的請求權的不動產登記。它將債權請求權予以登記,使其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使妨害其不動產物權登記請求權所為的處分無效,以保障將來本登記的實現。預告登記是與本登記相對應的一項登記制度。本登記是已經完成的不動產物權的登記,是現實物權的登記,實質是終局登記,當事人所期待的物權變動效果得以實現。預告登記是相對于本登記而言,它所登記的不是現實的不動產物權,它是在確定的財產權登記條件還不具備時,為了保全將來財產權變動能夠順利進行而就與此相關的請求權進行的登記。

    (二) 預告登記的制度起源預告登記制度發端于后期普魯士法,即1872年5月5日的所有權取得法以及土地登記法。該法在區分債權法和物權法的基礎上,規定了兩種類型的預告登記。第一種是為保全已經成立的物權的預告登記,即登記薄存在誤載的情況下,其記載的內容與真實權利不符時,對于真實權利人有喪失權利的危險所采取的保護手段。它在于打破登記薄的公信原則,以排除第三人的善意取得。第二種是為保全物權變動的債權請求權的預告登記。就普魯士法而言,在一般情況下,物權因記入登記薄而成立,或取得對于第三人的效力。但進行本登記需要義務人的承諾,如果登記義務人不為承諾時,權利人必須對義務人提出請求為承諾意思表示的訴訟。但訴訟曠日費時,如果登記義務人在此期間對于第三人為權利處分,即使登記權利人此后獲得勝訴判決,也沒有實際意義。債權請求權保全的預告登記就是針對這一情況設置的保護手段。1德國民法承繼了普魯士法的預告登記制度,在民法典的第二草案中,用異議登記制度替代了以前的保全物權的預告登記制度,同時承認了保全債權請求權的預告登記制度。本文所論述的即保全債權請求權的預告登記制度。預告登記,在中國民法著作中翻譯為暫先登記、預登記、預先登記等。我國臺灣地區的民法稱其為預告登記制度,日本法中的假登記制度中的保全債權請求權的假登記與德國、臺灣所指的預告登記為同一制度。

    二、預告登記的制度價值和性質

    (一) 預告登記的制度價值

    在一項不動產交易中,例如,對房屋的買賣,買賣契約的簽訂到契約履行房屋登記,這項交易最后完成。其中,債權契約的做成和不動產的登記之間常因各種原因而存在一定的時間差。而在這期間如出賣人將房屋再賣于第三人并做了登記,則買受人無法獲得房屋,而只能依債權法救濟。雖然在債權行為成立后,不動產物權人有未來移轉所有權或他物權的義務,但債權具有平等性和相對性,債權人僅享有請求債務人為移轉登記的權利,他不能阻止債務人違背自己承擔的義務而對他的不動產所有權作其他的處分。債權人的請求權也無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在不動產物權人違約,將不動產物權移轉給第三人并登記的這種情況下, 在同一不動產上既有物權,又有債權,依物權優先原則,第三人將取得該不動產的物權。此種情形,請求權人可以追究不動產權利人的違約責任,對其債權予以救濟,這種法律狀態是民法所認可的。民法是市場經濟的直接體現,肯認和尊重競爭;市民尊奉私法自治理念去參與生活,把理性判斷作為交往的心理前提,他必須自己承受自己料事失誤的風險,自己責任。鑒于此,債權人取得不動產物權的目的將落空,無法獲得自己預期想要的房屋。物權法只保護現實的所有權人。債權法的救濟對于要取得交易的實物的債權人來說,乃無奈之選擇。債權人如何在這種情形下仍能實現交易目的呢?特別是對于住房權這種生存權即基本人權來說,需要在現有的制度體系下尋找一個法律空間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保護交易的安全。預告登記制度正是針對這種問題的解決手段。通過對將來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債權請求權的登記, 依物權的公示公信準則,使該債權經過公示程序后有了公信的排它效力,足以抗拒后序的物權變動,而使該請求權的效力得以保全。這樣穩定了不動產交易秩序;同時平衡不動產變動各方當事人的利益。

    (二) 預告登記的性質

    預告登記具有使妨害其將來不動產物權變動登記的請求權所為處分無效的效力,其法律性質,究為一種物權或僅為一種債權保全的手段,甚有爭論。預告登記介于債權與物權之間,兼有二者的性質。1有的學者認為它是一種公示,為保全不動產物權之請求權的目的而設,具有若干物權效力的制度。預告登記盡管已經表現出個別物權效力,但各國立法中都沒有將其列為特定的物權之一,主要是將其視為實現請求權的擔保手段。筆者以為從該制度的價值來考察,將其視為實現請求權的擔保手段更合法理。

    三、預告登記法例之比較分析

    在目前我國民事立法中,不動產預告登記制度仍是一種比較陌生的制度,物權法草案第一次對該制度予以了規定。任何移植和借鑒而得的制度都須本土化,須于本土法律融合。鑒于此,筆者對德國、我國臺灣地區和日本三種典型法例予以考察比較,以明晰預告登記之具體制度。

    (一) 預告登記的發生

    臺灣地區與德國法在預告登記的具體要件諸方面的規定大致相同,而日本法相對特殊。依臺灣地區和德國的法律的規定,預告登記的發生有以下三個前提:

    第一、存在可擔保的請求權 臺灣“土地法”第79條之第1項予以規定;《德國民法典》第883條、875條、876條、877條、880條、885條予以了規定。1

    1、賦予一項土地權利的請求權,無論基于合同產生的還是法定的請求權都可以擔保。對于將來的請求權或者附條件的請求權也可以作預告登記。例如,甲將房屋借給乙居住,甲、乙約定借用期間屆滿時,甲將房屋出賣給乙,乙可以就將來的房屋所有權移轉請求權為預告登記。2、取消一項土地權利或者土地上的負擔權利的請求權。3、變更土地權利內容的請求權或變更土地權利順位的請求權,如地上權存續期間的變動、抵押權次序的變動。

    第二、登記名義人的同意 臺灣土地登記規則第125條規定預告登記的申請應提出登記名義人同意書。申請人須為債權人,第三人利益契約的受益人亦屬之,受益人有權申請預告登記。登記名義人的同意是單方法律行為,非屬契約,具有處分性質,須為登記名義人始得為之。德國《土地登記簿法》第29條規定形式的單方許可,該許可是一種單方的意思表示,它必須由與預告登記有利害關系的權利人類推適用《德國民法典》第875條第1款第2句、第876條第2句,向受讓人或者土地登記機關做出表示。2與臺灣法不同之處在于,在權利人的許可非出于自愿的情形,為擔保請求權,債權人可以以權利人為債務人申請進行訴訟保全,它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38條的規定進行預告登記,或者權利人被判令進行一項權利變更的先與執行,也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895條進行保全。

    第三、 辦理登記 預告登記是限制登記名義人處分其土地權利所為的登記。臺灣“土地登記規則”第124條、第125條規定,登記機關于登記完畢時,應通知申請人及登記名義人?!兜聡穹ǖ洹返?83條、第885條規定了登記注冊。登記完畢,則發生預告登記之效力。

    日本法的預告登記是專指“由于登記原因的無效或撤銷而提起涂銷登記或恢復之訴的場合,基于受訴法院的囑托所進行的登記”。3預告登記以涂銷既存登記或回復原來的登記為目的;其保全的乃物權請求權。該預告登記與德國、臺灣法非同一制度,在日法中與德、臺相對應的是假登記,并且假登記也不完全同于德、臺的預告登記。日本《不動產登記法》的第2條、7條、32條、33條、105條作了規定。與采納形式主義物權變動模式的德國民法上的預告登記不同,日本民法在物權變動上采意思主義,不動產物權變動僅因當事人意思表示而生效,在實體法上已發生效力,而登記手續上的要件未具備時,為使已變動的物權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得為假登記。這是第一種,可以說它保全的是一種對抗效力而非物權發生變動的效力。第二種是在契約雖已訂立,但物權發生變動附有條件,為保全日后條件成熟所發生的債權請求權,使其得以順利實現,得為假登記。4第二種才是與德、臺大致相同的制度。其不同之處在于其假登記的申請。假登記的申請由登記權利人和登記義務人共同為之,但尚有例外:第一,有義務人的承諾時,假登記權利人可向登記機關附具承諾書而申請假登記;第二,盡管沒有義務人的承諾,但假登記權利人向地方法院陳明假登記的原因,可以由地方法院假登記的假處分命令,囑托登記機關登記之。此處的假登記假處分與民事訴訟法上的假處分,在法律上異其性質,不適用不得準用或依據民事訴訟法上關于假處分的規定。為保全請求權申請假登記假處分的,申請人僅釋明其在實體法上有請求權即已足,無須說明請求權的行使有侵害之虞。1(民訴中的假處分,指在訴訟過程中,關于訴訟物現狀的變更,當事人認為存在著將來不能實現其權利或難以實現其權利的危險,而對訴訟物進行的一種處分。其目的是為了防止在將來勝訴時無法執行標的物,而對其作出的一種限制處分行為。)德國民法也有此規定。

    (二) 預告登記的效力

    預告登記制度的核心問題在于其效力。其效力的確定,在德國、臺灣地區和日本法中的規定大致相同,但仍有區別。

    第一 、具有保全的效力,兼采處分相對無效的原則: 只要債權存在,預告登記從登記之時開始產生效力。預告登記的最重要的作用在于,將可能妨害或者損害履行所擔保的請求權的處分視為違反預告登記的處分而使其無效,這是一種相對無效,指相對于預告登記權利人無效,對于所有其他人是有效的。因此,預告登記不采禁止處分或禁止登記主義,故登記義務人將不動產再行讓與第三人,或為第三人設定其他物權并申請辦理登記時,登記機關應予受理,不得拒絕。若債權契約無效或債權人的請求權因契約解除或受保護的預告登記權利人同意違反預告登記的處分等等原因,對于第三人來說,義務人的處分產生絕對效力而不生妨礙債權人請求權的問題。也就是說這種處分只在請求權擔保的范圍之內無效。只要處分不妨害請求權的履行,就是有效的。德國、臺灣地區都有此規定。日本法也有類似規定:假登記并不具有獨立的效力,其日后是否產生效力尚賴本登記的作成。“既如此,縱有假登記,作為登記義務人的本登記名義人并不失去處分不動產的權利”?!敖浻杉俚怯浀捻樜槐H?,與假登記保全的順位相抵觸的本登記,在抵觸的范圍內即成為無效。”2值得研究的是,預告登記對因公權力的行使而生的不動產物權變動是否具有排他力,各國法規定不一。依德國民法典的規定,強制執行或假扣押的方式或有破產管理人所進行的處分如可能損害或妨害請求權時為無效。日本在司法實務上有相關的判例,在所有權移轉的預告登記和本登記之間,為強制執行的行為,妨礙預告登記請求權的,亦為無效。我國臺灣地區的規定與此相反,預告登記因征收、法院判決或強制執行而為新登記,無排除之效力。對此,有學者認為這“減損了整個預告登記制度的功能,立法政策上是否妥當,容有研究余地?!?依民法之私權神圣和個人本位的精神,德國、日本法之規定更為可取。

    第二、 順位和完善效力

    1、順位效力 依德國法之規定,預告登記的效力不僅在于其能保全債權請求權這種實體權利,其效力還體現為它能保全這種請求權的順位,即因預告登記而使得該請求權具有排斥后序登記權利的效力。經由預告登記,被保全的權利之順位被確定在預告登記之時。例如,甲出賣土地與乙,此時乙對甲的所有權移轉的請求權尚未成就,但其害怕甲復將土地讓與第三人 ,而被第三人搶先登記,使自己的請求權無法實現,于是作成預告登記。待日后所有權移轉請求權的條件成就而為本登記時,本登記的效力溯及于預告登記作成之時。這樣,預告登記便防止了第三人的介入,保全了本登記的順位,使所有權移轉請求權得以順利的實現。1臺灣地區雖無明文規定,依預告登記制度價值可推知應有此效力。日本法的假登記亦具有順位保全效力,對其分為物權保全的假登記與請求權保全的假登記分別考察?;诙咦鞒傻谋镜怯浀乃菁傲Φ臅r點是不同的。前者起順位依假登記的時日為準,本登記的效力即物權變動的對抗力溯及于假登記發生時。而后者,經本登記時,縱使視同于假登記時所為,可是在假登記時,如義務履行期尚未到來,基于假登記作成的本登記,其效力并不溯及于假登記之際而是義務履行期。2因此在義務履行期屆至前所為的中間處分,仍能發生效力。

    2 、完善效力 預告登記已經表現出將來權利的效力,比如在破產或強制拍賣中預告登記已經被當成將來完整的權利看待。3具有破產保護效力,即在相對人陷入破產時且請求權的履行條件并未成熟,期限尚未到來,則具有排斥他人而保障請求權發生指定的效果。這一效力,同樣適用于相對人死亡,其財產納入繼承程序的情形,即繼承人不得以繼承為由要求涂銷預告登記。

    (三) 本登記的推進

    預告登記義務人于預告登記后,預告登記權利人如何將其預告登記推進為本登記,有以下幾種情形:

    第一、 預告登記而受保全的請求權,如沒有義務人的中間處分,預告登記權利人如需為本登記時,預告登記權利人許經義務人的協助完成。如義務人不肯協助,預告登記權利人得經有訴訟令其協助,而后基于判決為之。4德國、臺灣的規定是相同的。

    第二、 在有義務人中間處分的場合,該處分于侵害預告登記權利人之請求權的范圍內,對于預告登記權利人之關系,成為無效。然而預告登記權利人應如何主張該處分無效,而求得請求權的實現呢?在德國法中,在登記手續上,第三人名義下的所有權移轉至債權人,須經第三人的同意,且第三人對預告登記權利人負有同意的義務。因此,在必要的時候,預告登記權利人得通過訴訟請求第三人同意,將權利登記為所有人。此所有權移轉之訴與同意之訴,可一訴并合解決或分別訴訟。在臺灣地區法律中無明文規定,自不得為同樣解釋。原則上,權利人應先辦理本登記,然后才能對第三人請求涂銷登記。且所有權移轉之訴與對其第三人請求的涂銷之訴,應解為得統一訴訟合并請求。德國、臺灣地區都規定了預告登記并不影響所有權移轉請求權的限制和效力,預告登記原則上與該請求權同其命運。假使請求權附有抗辯權,在請求同意之訴或涂銷之訴中,第三人得加以援用。5日本不動產登記法規定了兩種手段,即假登記權利人首先以第三人為相對方請求涂銷本登記,是原所有人復為登記上的所有名義人或第三人承繼本登記的義務,直接作為現在的所有權人協助乙辦理本登記。這兩種手段皆可。此后的判例中有新的見解:假登記權利人首先以登記義務人為本登記,或對第三人為本登記的涂銷請求,二者擇其一,或同時進行。這比臺灣的規定多了一種選擇。這種見解承認假登記權利人的選擇請求權,雖有利于權利人,亦存在著弊端。如,假登記權利人對第三人的本登記請求涂銷或更正,而權利人的假登記不改為本登記,可能損害義務人和第三人利益。

    (四)預告登記的轉讓

    預告登記在于保全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債權,根據其擔保債權的目的和對債權存在和行使的依賴性,預告登記相當于一項從屬性的權利。預告登記具有從屬性,與被保全的債權請求權同其命運。依債權讓與的規則,債權讓與時,該債權的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隨同移轉于受讓人。預告登記不能獨立轉讓,其與債權既具有從屬性,應隨同債權讓與而為移轉。德國、臺灣法在這一問題上的規定所體現的法理是一致的。

    (五)預告登記的消滅

    預告登記發生后,實務中會因各種原因使其不能向本登記推進,預告登記最終消滅。例如,請求權人采取消極態度,屆時不積極行使自己的請求權的情形,對于請求權人可能無害但預告登記義務人卻處于不利境地。請求權人怠于行使權利時義務人因預告登記也無法與第三人發生物權關系,這樣將造成義務人財產上的損失。基于民法公平原則,應當賦予義務人及其利害關系人涂銷預告登記的權利。1依臺灣土地登記規則,保全的債權請求權,因撤銷、契約解除、混同、清償或其他事由消滅時,登記名義人得申請預告登記之涂銷,但須經原申請人之同意,始得為之。此外,債權人亦得拋棄預告登記,而申請涂銷之。2德國民法還規定了預告登記債權人的公示催告制度。其民法典第887條規定:“請求權被預告登記保全的權利人下落不明時,如此情形符合第1170條對解除抵押權所規定的條件時,可以用公示催告的方式解除預告登記的權利人的權利。預告登記,自除權判決宣告時失效?!?/p>

    四 預告登記制度與我國物權立法之借鑒

    (一) 我國建立不動產預告登記的必要性

    我國有商品房預售合同備案制度,例如《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都規定了該制度。3在我國,商品房預售合同雖要備案,但僅僅是備案,更多具有的是行政管理色彩,法律沒有規定這種備案具有什么效力,只是在行政手續上予以了一定的保障。隨著我國土地二級市場的建立及房地產交易市場的發展,不動產交易糾紛也隨之增多。由于相關的法律法規不健全,在實際生活中,由于違約而不能達到合同目的的種種情況會發生。為保障不動產物權交易的迅捷和安全,預告登記制度創設符合客觀需要。

    預告登記制度的創設也是法律體系得以完善的需要。我國不動產物權變動需經登記才能取得所有權。因此,在買受人支付價金或定金后也無法排斥在登記前出賣人將產權移轉登記于他人的情形,買受人因此坐受損失,交易目的最終落空。對一個依誠實信用從事交易的當事人無法從制度上加以完善的保護,說明法律的設計有失公平正義,現有法律存有漏洞。權衡利益與價值,預告登記制度有必要在我國創設,它是完備我國民事立法的重要一環。

    (二) 預告登記在我國的設立-對我國物權法草案中的預告登記制度的建議

    比較德國、臺灣地區和日本的制度,前二者的規定基本相同?;谖覈磥砻袷铝⒎ň突痉尚袨榈奈餀嘧儎硬杉{債權形式主義的物權變動模式,而該模式與物權形式主義的物權變動同屬形式主義變動模式,登記屬于物權變動法律效果發生的要件,未來物權法的預告登記制度,在基本框架和內容上可以仿照德國法系,尤其是《德國民法典》的預告登記制度而設立。1梁慧星先生負責的中國物權法研究課題組起草的《中國物權法草案建議稿》對預告登記制度作出了規定。草案第35條、第36條、第37條、第38條做了規定,但草案規定過于簡單。參照《德國民法典》,我國未來物權法除保留《中國物權法草案建議稿》預告登記的規定外,可考慮在以下幾個方面予以完善:

    第一、 在預告登記的發生方面,其擔保的債權請求權和申請、辦理登記的規定,可借鑒德國法予以詳細的規定。在德國法中,對土地與房屋不分別制定法律,房屋被視為土地的一部分。我國的土地屬國家所有或集體所有,不能買賣,現實中主要是房地產交易。實際生活中,盡管土地所有權不能交易,但土地使用權存在交易。因此在請求權的范圍的規定上,特別是在立法中,有必要將土地使用權的交易列入被保全的對象。第二 、 在預告登記的效力方面,草案規定得也過于簡單。順位效力應當規定,處分相對無效原則應予以細化。明確預告登記具有保全物權順位的效力:本登記的順位以預告登記的時間為準。本登記的順位推進到預告登記之時,才能保證本登記優先順位,實現預告登記的目的。第三、 草案對預告登記向本登記的推進和預告登記的轉讓未做規定,這一點應予補充??梢赖聡ǎ煞謨煞N情形處理,即有義務人的中間處分和無義務人的中間處分。不過,需要我國的民事訴訟法建立配套的訴訟請求制度。第四 、草案對預告登記的涂銷只規定了一種情形:“預告登記所保全的請求權的權利人屆時不行使其權利的,其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涂銷該預告登記?!边@不夠全面,可以借鑒臺灣土地登記規則的規定。通過以上的補充規定,預告登記制度得以完善,也是對物權立法的完善,使預告登記制度真正發揮其價值和功能。

    參考書目:

    1 王軼 《物權變動論》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1年7月第1版。

    2 肖厚國 《物權變動研究》 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3 王澤鑒 《民法物權(一)》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10月第一版。

    4 德國 曼弗雷德·沃而夫《物權法》吳越 李大雪譯 法律出版社2002年9月第1版。

    5 梁慧星 《中國物權法草案建議稿》法律出版社2001年出版。

    6 許明月等著 《財產權登記法律制度研究》 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2002年版。

    7 謝在全 《民法物權論》(上下冊)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1月第1版。

    8 孫憲忠 《德國當代物權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9 王利明 《試論我國不動產登記制度的完善》載于《民商法學》2002年第1期。

    10 鄭沖 賈紅梅 《德國民法典》法律出版社 2001年。

    第2篇:財產保全擔保承諾書范文

    【關鍵詞】內部會計控制;授權;職務分離;保全;局限性

    從某種意義上講,在很大程度上公司失敗系內部人內部控制和內部會計控制失靈,不能有效地識別、判斷、化解、控制風險,從而導致公司經營失敗。因此,健全和完善內部控制體系,強化企業內部會計控制是防范經營風險,確保經營管理合法合規、資產安全、財務報告及相關信息真實完整,提高經營效率,促進實現發展戰略的目標之必需。

    內部會計控制是為了提高會計信息質量,保護資產的安全、完整、確保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等而制定和實施的一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在社會化大生產中,內部會計控制作為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自我調節和自我制約的內在機制,處于企業管理系統的重要位置。企業規模越大,其重要性越顯著。可以說,內部會計控制的健全與否,是單位經營成敗的關鍵。實施內部會計控制對保證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和準確性、有效防范企業經營風險、維護財產和資源的安全完整和促進企業的有效經營具有重要意義。

    一、內部會計控制的主要內容和方法

    (一)授權批準控制

    授權是針對某一大型業務或某項具體業務的政策決策,向經辦部門或人員授予權力和責任的一種方法。授權分為一般授權和特別授權,一般授權主要是對日常業務活動的授權。這類授權通常以管理部門的文件規定一般易辦理的條件、范圍和對該交易的責任關系。如企業對各職能部門和職責的規定屬于一般授權。該層次的授權過大,則風險不易控制,過小則效率降低。一般授權適用于經常發生的數額較大的交易,如賒銷的價格表與信用額度。特別授權是對特定經濟業務活動的授權,它適用于管理當局認為個別交易必須經批準的情況,如對于對外投資、資產處置、資金調度、資產重組、收購兼并、擔保抵押、財務承諾、關聯交易等重要經濟業務事項的決策權,以及超過一般授權限制的常規交易,都需要特殊授權。這種授權只涉及特定的經濟業務處理的具體條件及有關具體人員,且應保持在董事會較高管理層手中。無論是一般授權或是特別授權都應明確:

    1.授權批準控制的內容。授權批準的范圍,哪些業務和行為可授權;授權批準的層次,應該授權哪級人員執行,執行人員是否具備勝任能力;授權批準的責任,授權人和被授權人各自應承擔什么樣的責任;授權批準的程序,怎樣授權,批準程序如何。

    2.授權批準控制的基本要求。企業所有人員不經合法授權,不能行使相應權力,這是最起碼的要求。不經合法授權,任何人不能審批;有權授權的人則應在規定的權限范圍內行事,不得越權授權;企業的所有業務未經授權,不得執行;財務業務一經授權必須執行;授權人和被授權人,在授權范圍內承擔責任、行使權力;對執行情況的檢查,是授權的核心,必須設計適當的程序,對授權執行進行事中檢查、事后評估。

    (二)職務分離控制

    職務分離控制是指對處理某種經濟業務所涉及的職責分派給不同的人員,使每個人的工作都是對其他有關人員的工作的一種自動檢查。職務分離的主要目的在于預防和及時發現員工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錯誤和舞弊行為。從控制的觀點看,如果一位負有多項責任的人員在其正常的工作過程中就會發生錯誤或舞弊,并且內部控制制度又難以發現,那么就可以肯定他兼任的職務是不相容的,對于

    不相容職務必須進行分離,包括在組織機構之間的分離和組織機構內部有關人員之間的分離。

    1.職務分離的要求

    (1)任何業務尤其是貨幣資金收支業務,絕對不能由某一崗位經辦全過程,如:出納與銀行對賬員、銀行賬記錄員;(2)經濟業務的責任轉移環節,絕對不能由某一個崗位單獨辦理;(3)某一崗位履行職責情況絕對不能由其自己說了算;(4)任何權力的行使必須接受定期獨立審查;(5)不能由某一個人完成兩項作業,如會計中的出納與記賬,不能由一個人承擔;(6)不能由某一崗位同時履行兩項職責,如生產作業與生產統計職責不能由同一崗位去做;(7)不能由某一部門同時承擔兩個崗位,例如,銷售與收款業務,必須由銷售與財務部門分別承擔。

    2.職務分離的主要內容

    (1)業務授權與執行職務相分離,例如,供應商的確定與采購業務的執行;(2)業務執行與記錄職務相分離,例如,貨幣資金的收支與記賬、對賬;(3)業務授權與財產保管職務相分離,例如,采購業務與驗收;(4)財產保管與記錄職務相分離,例如,倉庫保管與記賬員;(5)記錄總賬與明細賬職務相分離;(6)經營責任與記賬責任相分離,例如,銷售業務與財務部門;(7)財產保管與財產核對職務相分離,例如,倉庫保管與實物盤點;(8)對一項經濟業務處理的全過程的各個步驟也要分派給不同的部門和人員來負責。

    (三)預算控制

    預算是基于資源的企業戰略,市場機會與企業資源的最佳組合。預算是以企業戰略為基礎,引導企業資源優化配置的過程。如何運用資源比獲得資源更重要,戰略決定資源配置,資源配置決定企業的未來。公司資源的優化配置,是管理層的責任(受托責任),管理層應以“實現資源所有者(即股東)的利益最大化”為己任。

    預算控制應遵循的規則:1.有限資源的約束規則。預算以經營目標為起點,公司的資源是有限的,所有的預算須圍繞公司的經營目標,資源和目標的平衡。2.投入產出規則。以投入產出為主線編制預算。3.全面控制規則。預算應涵蓋公司的所有部門、業務和環節,包括管理高層,以貨幣計件的一切資源,均為預算控制對象。4.唯一控制規則。預算為資源投入的唯一渠道,沒有預算的項目不得執行,除非調整預算。5.事前控制規則。投入的資源必須事先審核。預算編制與資源投入在時間和空間上的非同一性,一切活動受控于預算。6.重要性控制規則?!?8規則”指以20%的成本,控制80%的預算。7.事后考核規則。預算執行一定要有執行后的考核。8.過程控制規則。預算執行是動態的,而非靜態的,跟蹤重要投入資源的過程和產出,檢討和修正預算。介入業務活動的控制是預算存在的唯一形式,在過程中修正(預算編制),在過程中控制資源價值(資源運用),在過程中控制價值目標(投入產出);按既定的規則行事,先規則,后行動,規則面前人人平等,預算控制借助規則滲透在業務活動中,一切活動均為受控。9.執行批準規則。預算執行必須事先批準。10.文本化規則。預算申請必須文本化。11.調整規則。例外控制,預算項目間的動態調整:預算項目絕對增加,行為調整:預算減少不調整,哪個變動調哪個,無形定期調整或滾動預算;調整數據:追求判斷的精確性而非預算編制的精確性;責任調整:利潤責任承擔者擁有調整的最終權力。

    (四)文件記錄控制

    健全、完整、正確的文件記錄,既是組織規劃控制與授權批準控制的手段,又是企業保持工作效率,貫徹企業經營管理方針的基礎。文

    件記錄控制的內容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1.建立企業組織機構職能圖和授權審批權限一覽表;2.建立全員崗位說明書;3.業務程序手冊;4.統一會計科目;5.統一會計政策;6.憑證編號。

    (五)員工素質控制

    內部會計控制成敗的關鍵,在于員工素質的高低。員工素質控制的目的,在于保證員工的忠誠、正直、勤奮、有效地工作,從而保證內部會計控制的有效實施。員工素質控制包括以下內容:1.建立嚴格的招聘程序,保證應聘人員符合招聘要求;2.制定員工工作規范,用以引導考核員工行為;3.定期對員工進行培訓,幫助其提高業務素質,更好地完成規定的任務;4.加強考核和獎懲力度,應定期對員工業績進行考核,獎懲分明;5.對重要員工(如銷售、采購、出納)應建立職業信用保險機制,如簽訂信用承諾書,保薦人推薦或辦理商業信用保險;6.工作崗位輪換,可以定期或不定期進行工作崗位輪換,通過輪換及時發現存在的錯弊情況,甚至可抑制不法分子的不良動機。

    (六)實物保全控制

    實物保全控制是指對實物資產的直接保護。主要內容有以下幾個方面:1.限制接近;2.記錄保護;3.財產保險;4.財產記錄監控;5.定期盤點。

    (七)風險防范控制

    企業在市場經濟環境下,不可避免會遇到各種風險,因此,為防范規避風險,企業應建立評估機制。企業常用的風險評估的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籌資風險評估;2.投資風險評估;3.信用風險評估;4.合同風險評估等。風險防范控制是企業的一項基礎性和經常性的工作,企業必要時可設置風險評估部門或崗位來專門負責有關風險的識別規避和控制。

    (八)內部報告控制

    為保證企業內部管理的時效性和針對性,企業應當建立內部管理報告體系。內部報告體系的建立應反映部門(個人)經管責任,符合“例外”管理要求,報告形式和內容應簡明易懂,并要統籌規劃、避免重復。內部報告要根據管理層次設計報告頻率和內容詳簡,通常高層管理者報告間隔時間長,內容從重、從簡,反之則報告間隔短,內容從全、從詳。常用的內部報告有以下幾種:1.資金分析報告。包括資金日報表、借款還款進度表、貸款擔保抵押表、銀行賬戶及印鑒管理表、資金調度表;2.經營分析報告;3.費用分析報告;4.資產分析報告;5.投資分析報告;6.財務分析報告等。

    (九)內部審計控制

    建立由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直接領導的內部審計體制,提高企業內審人員的地位和待遇,建立健全內部審計技術規范和道德規范體系,將內審納入規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軌道,科學定位企業內部審計的職能,開展增值型審計,建立上下結合,下審一級的內部審計體系。

    (十)信息技術控制

    信息是現代企業管理和決策的基礎,信息技術控制要求信息及時、準確、有用。為此必須建立電子信息系統,固化信息的產生方式和渠道,保證信息的及時性;規范業務流程,保證信息的準確性;實施科學信息的分類更加細致的保證信息的有用性。

    二、內部會計控制的局限性

    上述表明,內部會計控制體系嚴密、內容豐富、方法多樣、手段先進,具有突出的控制效果,但內部會計控制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主要表現在:

    (一)內部會計控制制度受成本效益原則限制

    企業加強經營管理,提高經營管理的效率和效果,必須結合企業的具體情況,在能夠識

    別風險的情況下組織有經驗的管理人員對內部會計控制設計專門的程序,同時還要配備人員、設置崗位去保證各控制環節的運行,而這些控制程序需要付出一定的成本,但在實踐中內部控制的成本與效益卻難以估計,需要根據個人主觀判斷。如果某些控制成本超過預期收益,就沒有必要設置該項控制;如果由于判斷的失誤而對該設置的控制未能實施,那么也會給企業造成更大的損失。另外,企業經營規模的大小也限制了在內部會計控制方面必須考慮成本因素,不能為了追求控制的嚴密性而不顧控制成本。

    (二)人為錯誤與串通舞弊的限制

    在內部會計控制系統中發揮作用的執行人,受掌握信息量不完備、理解錯誤、曲解指令等因素的限制導致主觀判斷失誤,也會導致控制失效。例如賒銷商品中,受信用信息的限制而發生收不回貨款的情況。同時,發揮內部會計控制作用的重要原則之一是不相容職務分離原則,如果設置在不相容職務上的人員素質不夠高,受共同的利益驅使串通一氣實施舞弊行為,在這個環節上內部會計控制就發揮不了它的作用,從而失去發揮作用的功能。

    (三)管理越權的限制

    高層管理人員本身就是內部會計控制制度的制定和執行者,他們處于企業管理的核心地位,權力較大,如果他們對經濟活動、越權干預,那么任何控制程序都不能阻止其行為,事實證明許多重大舞弊和財務信息失真案件都是在高層管理人員的越權干預下發生的。

    (四)適應性限制

    經濟活動的不斷變化往往會使內部會計控制產生不適應性,在經濟迅猛發展的市場環境中,企業為了生存和發展,勢必要根據經常變化的內、外部環境而調整經營戰略。外部,例如:施工企業會利用自身的資源優勢成立房地產開發公司,為了發揮品牌優勢而接受其他單位的掛靠,增加管理費收入等;內部,例如:為了提高工作效率實施財務、材料管理等環節的電算化,電算化情況下,會計核算的方法和手段都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對內部會計控制的崗位、環節、程序等都提出了不同于手工核算的要求,電算化系統中只要錄制憑證正確,在總賬和明細賬方面程序就會有同時過賬的功能,并有雙重核對程序,原有的手工操作復核程序就變為了多余,這就會導致原有的控制流程對新增的業務不適應,在變化過程中就有可能出現差錯和不合規行為,給單位帶來損失。從而影響內部控制的有效性,降低內部控制的作用。為了適應經濟活動的不斷變化,企業應不斷調整內部會計控制,以增強其適應性。新晨

    綜上所述,各單位在建立內部會計控制系統時,必須視單位的規模大小、管理模式和單位內部存在的所有風險或失誤可能造成的損失和浪費而定。在構建內部會計控制系統結構時,可以根據內部控制要素的內涵,結合企業的生產和管理特點,針對不同業務循環及其關鍵控制點確定相應的控制方式、方法和手段,并予以制度化,從而形成一套完整的內部會計控制系統。同時,各個單位還要根據內部、外部環境的變化,不斷地修訂內部會計控制系統,不斷地調整內部會計控制的程序、方法、內容,不斷地完善內部會計控制,使之適應單位的經營管理與發展變化。這樣才能強化企業的管理,達到合理保證單位經營管理合法合規、資產安全、財務報告及相關信息真實完整,提高經營效率和效果,以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促進單位實現發展戰略的目標。

    【主要參考文獻】

    第3篇:財產保全擔保承諾書范文

    關鍵詞:小額信貸;小額貸款公司;發展模式;實踐分析

    一、國外小額貸款發展的主要模式

    小額貸款起源于20世紀70年代孟加拉國著名經濟學家?尤努斯教授的小額貸款試驗。經過若干年的探索和完善,形成了兩大主流模式。

    1、GB模式為代表的福利主義模式

    1976年8月,尤里斯教授基于自己在鄉村研究,在吉大港大學附近村莊做了一個試驗――利用他自己的財產擔保說服當地銀行向貧困農民提供一些貸款。實踐證明,這些貸款受到了這些人的歡迎,促進了貧困農民的生產自救,還款率也比較高。

    GB模式下,以小組為基礎的農民互助組織是其支柱?;ブM織是按照“自愿組合,親屬回避,互相幫助”原則建立起來的,形成了“互助、互督、互?!钡慕M內制約機制――即一個組員不還款,整個小組就失去再貸款資格。整個模式兩大塊機構中,自身機構與一般金融機構構建無異,貸款人機構也是從基層向上疊加構建。

    2、BRI-UD

    它是小額信貸起步階段的兩大類型之一:制度主義模式的小額貸款。1983年,印尼開始金融改革。印尼唯一一家農村國有商業銀行,BRI也引進了新的小額貸款管理辦法。在1984年成立鄉村信貸部(BRI-UD),成為獨立運營中心。通過5年的運營,在保證較高的還款率的基礎上,它不僅成為了印度尼西亞最大的小額貸款機構,同時也使BRI實現了真正意義上的商業化。

    BRI-UP模式下,最基本的單位是村鎮銀行。它是進行獨立核算,自定貸款規模、期限和抵押,具體執行貸款發放與回收的單位。

    3、兩種主流模式的特色

    二、中國小額信貸公司的發展模式

    1、小額貸款公司在中國的發展

    我國小額信貸的發展大致可以劃分為四個階段:

    其一(1993年底至1996年10月)小額信貸技術初步傳入,相關機構進行了小規模試點,NGO小額信貸得到了初步發展。

    在此階段,我國引入了小組聯保貸款為主的信貸技術。社科院發農所與商務部先后進行了小規模的試點活動,在農村引導了建立了聯保小組,以小組為單位進行了小額的短期貸款。根據技術差距理論,由于外援資金的限制和技術的有限流入性,我國仍然要經歷一段模仿滯后期。因此在這一階段,小額信貸的規模很小,收益不明顯,覆蓋面有限。

    其二(1996年10月至1999年)“政策性小額信貸”扶貧項目擴展,我國開始主要采取GB聯保模式。

    更多的相關機構(國務院扶貧辦系統、民政部門、社會保障部門、殘疾人聯合會、婦聯和工會等)參與到小額信貸領域,政策性小額信貸扶貧項目獲得發展。

    此階段,我國主要采用GB模式,但與已經發展成熟的GB不同,此時小額信貸還是以國家財政資金和各界貸款為資金來源,沒能成為真正自負盈虧的商業機構。小額信貸的積極作用在這一階段還未能完全顯現,僅僅是作為扶貧多樣化的一種措施而存在。

    其三(1999年至2005年6月)RCC(農村信用合作社)小額信用貸款和聯保貸款逐漸發展。

    此階段,我國度過了掌握滯后期,將小額信貸技術與國情密切聯系。在RCC開辟和擴大小額信用貸款和聯保貸款業務,此外還得到了中央銀行支農再貸款的支持,擴大了小額信貸的影響力和業務深度。這是我國首次將小額貸款技術運用到正式金融機構。順利開創了中國式的正式金融機構與農民互助組織相結合的小額貸款模式。但這仍然只是對已有主流模式的進一步吸收和改造。

    其四(2005年6月以后)小額信貸多樣化,小額貸款公司出現。這一階段至今,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和小額信貸技術的日臻成熟,我國開始培育多種形式的小額信貸。2005年6月我國開始了第一批試點,小額貸款公司應運而生。

    而我國小額貸款公司的運營和監管則是以2008年的《意見》為藍本的。《意見》中提出了一些方向性措施:

    A本省的省級政府有明確成立主管部門(金融辦或相關機構)的方可成立小額貸款公司。

    B應建立發起人承諾制度:即公司股東應與小額貸款公司簽訂承諾書,承諾自覺遵守公司章程,參與管理并承擔風險。

    C按照《公司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結構、貸款管理制度、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真實記錄和全面反映其經營活動。

    D建立審慎規范的資產分類制度和撥備制度,確保全面覆蓋風險。

    E實行信息披露制度并接受社會監督,杜絕非法集資。

    F中國人民銀行對小額貸款公司的利率、資金流向進行跟蹤監測,并將其納入信貸征信系統。

    2、小額貸款現行模式存在的及潛在的問題

    A發展呈現違背最初宗旨的傾向,福利性效用未能較好實現。在小額貸款公司的發展過程中,尋租問題也不可避免地出現。政府的介入和公司背景的控制,使得信息更加不對稱,小額貸款公司悖離了其公益性宗旨,愈發地商業化。

    B覆蓋的范圍有限,我國的貧窮人口未能獲益。原因有二:其一,市場經濟欠完善,許多貧困的地區的市場機制尚未成形。這從某種程度上制約了小額貸款公司的發展。它們融入市場經濟的程度不夠深,在“三農”問題上發揮的效用也相應打了折扣。其二,由于我國小額貸款公司試點仍然在探索階段,貸款發放的條件相對也較為嚴格,能參與到這個市場中的人群也相對有限。最貧窮的人依然只能依靠國家的援助,而無法從小額信貸上發家脫貧。

    C收益無法較好覆蓋運營成本,長期發展受限。主要表現有二:其一,資金短缺且資金來源單一。融資形式缺乏多樣性。據《意見》的規定,小額貸款公司必須“只貸不存”。具體而言,如基金儲蓄、代扣罰金和吸收入股等方式在中國小額貸款公司中都比較少或者沒有。其二,理論與實際收益率出現偏差,受到稅收及利率等問題的限制,許多小額貸款公司并未達到預期收益率。從目前的試點結果來看,現行格局下,農村閑置資金無法得到充分吸收,小額貸款公司的信貸規模不可能快速擴張。

    D內部機制仍需完善。其一,中小企業普遍面臨著無力承擔不足的內部控制以及不可抗力的事件造成意外損失的瓶頸。相應的,小額貸款應對此類風險的能力也很弱。其二,內部決策和監督機制欠完善。其三,小額貸款公司高層并未有明確的計劃和目標,僅僅知道從小項目做起,不利于公司的長遠發展。

    在對小額公司的監管中,現行的政策框架也存在很多漏洞和疏失:

    A監管主體的不明確性。盡管《意見》指出小額公司要有一個明確的主管部門,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往往出現了是人民銀行還是銀監局,是金融辦還是縣政府進行管理的懸疑之爭。

    B征信系統覆蓋還不夠完善。第一,員工的信息缺乏全面性,信息出現不對稱性,公司在博弈上處于不利地位,道德風險系數更高。第二,在這種模式下客戶群狹窄,長此以往,并不利于公司業務的擴大。

    C缺乏具體的規范文本和制度。相關主管部門并未對小額貸款公司的財務匯報材料及監管細節要求給出明確規范。

    三、我國小額貸款公司經營模式的完善方向

    1、中央進一步推進新農村建設和城市化戰略,給小額貸款公司創造良好的市場載體時,還應給予小額貸款公司有力的政策和資金傾斜。國家應該充分認識到小額貸款公司是解決“三農”問題的重要推手。此外,小額貸款公司的發展也將為城市中小企業和薄弱產業提供更多樣化的融資方式。

    2、國家有層次地進行規劃,再補充相應政策支持:首先,給予不同類型的小額貸款公司給與不同的政策優惠。公益性的商業性的小額貸款公司在其發展初期,我國應區別對待,在政策扶助資金及稅收政策上對公益性的公司有所傾斜。其次,逐步放松其利率及融資方式、規模限制。與市場化進程同步,小額貸款公司的控制也應相應改變,促進其長遠發展。此外,小額貸款公司的正名問題,一直保守爭議。作為非經融機構,其業務相對不易展開。在鼓勵經營效益好的小額貸款公司向村鎮銀行轉型的同時,我國應該相應放寬準入和限制,允許其參加一些簡單的金融活動。再次,為小額貸款公司發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環境。國家及公司自身都應加強對就業人員的培訓及考核。同時,人民銀行應盡快將其納入征信體系,部分有障礙的地區可以與公安部門的征信信息綁定。

    3、加大力度完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在推進完善農村金融服務的同時,也應將小額貸款公司納入農村金融多層次服務體系進行規劃。而現行的銀行類金融服務,特別是資金融通服務和資金管理服務,主要關注點在大眾城市和大中型企業,所以中小企業和中小資金需求的農村客戶需要一個龐大的專門服務體系。今后的農村金融的發展不僅需要繼續完善補充農業銀行,農業發展銀行,農村信用聯社等金融機構,同樣也不能忽略小額貸款公司及其他的金融服務機構的不斷完善。此外,目前農村金融服務的現狀,限制了閑散資金的吸收,小額貸款公司的運營缺乏良好的環境。具體而言,實現農村金融服務的多樣化,需要完善相應的基礎設施,扶植一些輔助金融機構的成立,并且實現農村的征信體系與相應更多金融機構的綁定。

    4、建立健全內部機制,從控制風險推進小額貸款公司良性發展。其一,從放貸程序到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均要嚴格規范。其二,設立風險控制部門,加強對放貸資產的管理,在降低運營成本的基礎上確保一定的收益率。其三,咨詢相關人才,并聘請法律顧問保證公司日常的文件材料及一些行為的合法性及嚴謹性。再次,公司的決策部門要形成嚴格的責任負責制,權責明確。

    5、避免小額貸款公司的的服務宗旨和管理目標的偏離。其一,完善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體系,防止公司背景及政府官員的操縱。在探索階段,我國尚未形成完善的監管體系,各部門的監管出現重疊和偏差。結合社會各界的監督,我國應出臺具體的條例輔助監管,并劃出各監管部門的職責范圍,有主有次,層次鮮明。其二,嚴格監督小額貸款公司對國家扶助資金的運用,在保證一定收益率的同時,應真正惠及廣大貧農及城市弱勢產業。

    6、擴大業務的覆蓋面。一方面,小額貸款公司應該繼續多樣化,地域上從農村向城市繼續拓展,服務領域不只局限于農業領域等;另一方面,小額貸款公司在發展步入正軌后也應該參考GB模式下的自動瞄準機制小額貸款,發揮自己的效用。

    7、實現小額貸款與小額保險的結合,進一步加強風險控制。拓展小額信貸的保險市場,一方面可以拉動內需,有利于保險業業務的創新和拓展;此外,也利于小額貸款公司承擔道德風險或意外因素引起的損失。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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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湯文東 對小額信貸組織可持續發展的思考[期刊論文]-金融理論與實踐 2009,1

    [4]杜慶鑫 發展農村小額保險支持農村小額信貸持續健康發展[期刊論文]-成人高教學刊 2008(5)

    [5]鄭 論農村小額保險與農戶小額信貸的結合[期刊論文]-福建金融 20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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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趙小晶等 我國商業性小額貸款公司的運營探析[期刊論文]-南方金融 2009(4)

    第4篇:財產保全擔保承諾書范文

    第一條為規范典當行為,加強監督管理,促進典當業規范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典當行,從事典當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典當,是指當戶將其動產、財產權利作為當物質押或者將其房地產作為當物抵押給典當行,交付一定比例費用,取得當金,并在約定期限內支付當金利息、償還當金、贖回當物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典當行,是指依照本辦法設立的專門從事典當活動的企業法人,其組織形式與組織機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商務主管部門對典當業實施監督管理,公安機關對典當業進行治安管理。

    第五條典當行的名稱應當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典當行名稱中的行業表述應當標明“典當”字樣。其他任何經營性組織和機構的名稱不得含有“典當”字樣,不得經營或者變相經營典當業務。

    第六條典當行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遵循平等、自愿、誠信、互利的原則。

    第二章設立

    第七條申請設立典當行,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最低限額的注冊資本;

    (三)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辦理業務必需的設施;

    (四)有熟悉典當業務的經營管理人員及鑒定評估人員;

    (五)有2個以上法人股東,且法人股相對控股;

    (六)符合本辦法第九條和第十條規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七)符合國家對典當行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八條典當行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00萬元;從事房地產抵押典當業務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萬元;從事財產權利質押典當業務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0萬元。

    典當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應當為股東實繳的貨幣資本,不包括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的資本。

    第九條典當行應當建立、健全以下安全制度:

    (一)收當、續當、贖當查驗證件(照)制度;

    (二)當物查驗、保管制度;

    (三)通緝協查核對制度;

    (四)可疑情況報告制度;

    (五)配備保安人員制度。

    第十條典當行房屋建筑和經營設施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標準和消防管理規定,具備下列安全防范設施:

    (一)經營場所內設置錄像設備(錄像資料至少保存2個月);

    (二)營業柜臺設置防護設施;

    (三)設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典當物品保管庫房和保險箱(柜、庫);

    (四)設置報警裝置;

    (五)門窗設置防護設施;

    (六)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及器材。

    第十一條設立典當行,申請人應當向擬設典當行所在地設區的市(地)級商務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立申請(應當載明擬設立典當行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股東及出資額、經營范圍等內容)及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典當行章程、出資協議及出資承諾書;

    (三)典當行業務規則、內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

    (四)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五)檔案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個人股東、擬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簡歷;

    (六)具有法定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法人股東近期財務審計報告及出資能力證明、法人股東的董事會(股東會)決議及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七)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有效證明文件;

    (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第十二條具備下列條件的典當行可以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

    (一)經營典當業務3年以上,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1500萬元;

    (二)最近2年連續盈利;

    (三)最近2年無違法違規經營記錄。

    典當行的分支機構應當執行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安全制度,具備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安全防范設施。

    第十三條典當行應當對每個分支機構撥付不少于500萬元的營運資金。

    典當行各分支機構營運資金總額不得超過典當行注冊資本的50%。

    第十四條典當行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向擬設分支機構所在地設區的市(地)級商務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立分支機構的申請報告(應當載明擬設立分支機構的名稱、住所、負責人、營運資金數額等)、可行性研究報告、董事會(股東會)決議;

    (二)具有法定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該典當行最近2年的財務會計報告;

    (三)檔案所在地人事部門出具的擬任分支機構負責人的簡歷;

    (四)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有效證明文件;

    (五)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及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具的最近2年無違法違規經營記錄的證明。

    第十五條收到設立典當行或者典當行申請設立分支機構的申請后,設區的市(地)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審核,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將審核意見和申請材料報送商務部,由商務部批準并頒發《典當經營許可證》。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商務部批準文件后5日(工作日,下同)內將有關情況通報同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在5日內將通報情況通知設區的市(地)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第十六條申請人領取《典當經營許可證》后,應當在10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典當行《特種行業許可證》,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請報告;

    (二)《典當經營許可證》及復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個人股東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簡歷及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個人股東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戶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具的無故意犯罪記錄證明;

    (五)典當行經營場所及保管庫房平面圖、建筑結構圖;

    (六)錄像設備、防護設施、保險箱(柜、庫)及消防設施安裝、設置位置分布圖;

    (七)各項治安保衛、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八)治安保衛組織或者治安保衛人員基本情況。

    第十七條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受理后應當在10日內將申請材料及初步審核結果報設區的市(地)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審核批準,設區的市(地)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在10日內審核批準完畢。經批準的,頒發《特種行業許可證》。

    設區的市(地)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直接受理的申請,應當在20日內審核批準完畢。經批準的,頒發《特種行業許可證》。

    設區的市(地)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在發證后5日內將審核批準情況報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在5日內將有關情況通報同級商務主管部門。

    申請人領取《特種行業許可證》后,應當在10日內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營業。

    第三章變更、終止

    第十八條典當行變更機構名稱、注冊資本(變更后注冊資本在5000萬元以上的除外)、法定代表人、在本市(地、州、盟)范圍內變更住所、轉讓股份(對外轉讓股份累計達50%以上的除外)的,應當經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批準。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在批準后20日內向商務部備案。商務部于每年6月、12月集中換發《典當經營許可證》。

    典當行分立、合并、跨市(地、州、盟)遷移住所、對外轉讓股份累計達50%以上、以及變更后注冊資本在5000萬元以上的,應當經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同意,報商務部批準,并換發《典當經營許可證》。

    申請人領取《典當經營許可證》后,依照本辦法第十七條的有關規定申請換發《特種行業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第十九條典當行增加注冊資本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開業時間或者前一次增資相隔的時間在1年以上;

    (二)1年內沒有違法違規經營記錄。

    第二十條典當行變更注冊資本或者調整股本結構,新進入的個人股東和擬任高級管理人員應當接受資格審查;新進入的法人股東及增資的法人股東應當具備相應的投資能力與投資資格。

    第二十一條無正當理由未按照規定辦理《特種行業許可證》及營業執照的,或者自核發營業執照之日起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營業,或者營業后自行停業連續達6個月以上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設區的市(地)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分別收回《典當經營許可證》、《特種行業許可證》,原批準文件自動撤銷。收回的《典當經營許可證》應當交回商務部。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收回《典當經營許可證》,或者設區的市(地)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收回《特種行業許可證》的,應當在10日內通過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相互通報情況。

    許可證被收回后,典當行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二十二條典當行解散應當提前3個月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應當停止除贖當和處理絕當物品以外的其他業務,并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二十三條典當行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報告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確認,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收回《典當經營許可證》,并在5日內通報同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在5日內通知作出原批準決定的設區的市(地)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收回《特種行業許可證》。

    典當行在清算結束后,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二十四條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對終止經營的典當行應當予以公告,并報商務部備案。

    第四章經營范圍

    第二十五條經批準,典當行可以經營下列業務:

    (一)動產質押典當業務;

    (二)財產權利質押典當業務;

    (三)房地產(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房地產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當業務;

    (四)限額內絕當物品的變賣;

    (五)鑒定評估及咨詢服務;

    (六)商務部依法批準的其他典當業務。

    第二十六條典當行不得經營下列業務:

    (一)非絕當物品的銷售以及舊物收購、寄售;

    (二)動產抵押業務;

    (三)集資、吸收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存款;

    (四)發放信用貸款;

    (五)未經商務部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七條典當行不得收當下列財物:

    (一)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經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財產;

    (二)贓物和來源不明的物品;

    (三)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四)管制刀具,槍支、彈藥,軍、警用標志、制式服裝和器械;

    (五)國家機關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財物;

    (六)國家機關核發的除物權證書以外的證照及有效身份證件;

    (七)當戶沒有所有權或者未能依法取得處分權的財產;

    (八)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規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資源或者其他財物。

    第二十八條典當行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從商業銀行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借款;

    (二)與其他典當行拆借或者變相拆借資金;

    (三)超過規定限額從商業銀行貸款;

    (四)對外投資。

    第二十九條典當行收當國家統收、專營、專賣物品,須經有關部門批準。

    第五章當票

    第三十條當票是典當行與當戶之間的借貸契約,是典當行向當戶支付當金的付款憑證。

    典當行和當戶就當票以外事項進行約定的,應當補充訂立書面合同,但約定的內容不得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

    第三十一條當票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典當行機構名稱及住所;

    (二)當戶姓名(名稱)、住所(址)、有效證件(照)及號碼;

    (三)當物名稱、數量、質量、狀況;

    (四)估價金額、當金數額;

    (五)利率、綜合費率;

    (六)典當日期、典當期、續當期;

    (七)當戶須知。

    第三十二條典當行和當戶不得將當票轉讓、出借或者質押給第三人。

    第三十三條典當行和當戶應當真實記錄并妥善保管當票。

    當票遺失,當戶應當及時向典當行辦理掛失手續。未辦理掛失手續或者掛失前被他人贖當,典當行無過錯的,典當行不負賠償責任。

    第六章經營規則

    第三十四條典當行不得委托其他單位和個人代辦典當業務,不得向其他組織、機構和經營場所派駐業務人員從事典當業務。

    第三十五條辦理出當與贖當,當戶均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身份證件。當戶為單位的,經辦人員應當出具單位證明和經辦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委托典當中,被委托人應當出具典當委托書、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除前款所列證件外,出當時,當戶應當如實向典當行提供當物的來源及相關證明材料。贖當時,當戶應當出示當票。

    典當行應當查驗當戶出具的本條第二款所列證明文件。

    第三十六條當物的估價金額及當金數額應當由雙方協商確定。

    房地產的當金數額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雙方可以委托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估價金額可以作為確定當金數額的參考。

    典當期限由雙方約定,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三十七條典當當金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銀行機構6個月期法定貸款利率及典當期限折算后執行。

    典當當金利息不得預扣。

    第三十八條典當綜合費用包括各種服務及管理費用。

    動產質押典當的月綜合費率不得超過當金的42‰。

    房地產抵押典當的月綜合費率不得超過當金的27‰。

    財產權利質押典當的月綜合費率不得超過當金的24‰。

    當期不足5日的,按5日收取有關費用。

    第三十九條典當期內或典當期限屆滿后5日內,經雙方同意可以續當,續當1次的期限最長為6個月。續當期自典當期限或者前1次續當期限屆滿日起算。續當時,當戶應當結清前期利息和當期費用。

    第四十條典當期限或者續當期限屆滿后,當戶應當在5日內贖當或者續當。逾期不贖當也不續當的,為絕當。

    當戶于典當期限或者續當期限屆滿至絕當前贖當的,除須償還當金本息、綜合費用外,還應當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銀行等金融機構逾期貸款罰息水平、典當行制定的費用標準和逾期天數,補交當金利息和有關費用。

    第四十一條典當行在當期內不得出租、質押、抵押和使用當物。

    質押當物在典當期內或者續當期內發生遺失或者損毀的,典當行應當按照估價金額進行賠償。遇有不可抗力導致質押當物損毀的,典當行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二條典當行經營房地產抵押典當業務,應當和當戶依法到有關部門先行辦理抵押登記,再辦理抵押典當手續。

    典當行經營機動車質押典當業務,應當到車輛管理部門辦理質押登記手續。

    典當行經營其他典當業務,有關法律、法規要求登記的,應當依法辦理登記手續。

    第四十三條典當行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絕當物品:

    (一)當物估價金額在3萬元以上的,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有關規定處理,也可以雙方事先約定絕當后由典當行委托拍賣行公開拍賣。拍賣收入在扣除拍賣費用及當金本息后,剩余部分應當退還當戶,不足部分向當戶追索。

    (二)絕當物估價金額不足3萬元的,典當行可以自行變賣或者折價處理,損溢自負。

    (三)對國家限制流通的絕當物,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報有關管理部門批準后處理或者交售指定單位。

    (四)典當行在營業場所以外設立絕當物品銷售點應當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并自覺接受當地商務主管部門監督檢查。

    (五)典當行處分絕當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應當取得當戶的同意和配合,典當行不得自行變賣、折價處理或者委托拍賣行公開拍賣絕當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

    第四十四條典當行的資產應當按照下列比例進行管理:

    (一)典當行自初始營業起至第1次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及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報送年度財務會計報告的時期內從商業銀行貸款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其注冊資本。典當行第1次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及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報送財務會計報告之后從商業銀行貸款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上1年度向主管部門報送的財務會計報告中的所有者權益。典當行不得從本市(地、州、盟)以外的商業銀行貸款。典當行分支機構不得從商業銀行貸款。

    (二)典當行對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的典當余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25%。

    (三)典當行對其股東的典當余額不得超過該股東入股金額,且典當條件不得優于普通當戶。

    (四)典當行凈資產低于注冊資本的90%時,各股東應當按比例補足或者申請減少注冊資本,但減少后的注冊資本不得違反本辦法關于典當行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的規定。

    (五)典當行財產權利質押典當余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50%。房地產抵押典當余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注冊資本不足1000萬元的,房地產抵押典當單筆當金數額不得超過100萬元。注冊資本在1000萬元以上的,房地產抵押典當單筆當金數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10%。

    第四十五條典當行應當依照法律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

    典當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真實記錄并全面反映其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編制月度報表和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并按要求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及所在地設區的市(地)級商務主管部門報送。

    典當行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須經會計師事務所或者其他法定機構審查驗證。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六條商務部對典當業實行歸口管理,履行以下監督管理職責:

    (一)制定有關規章、政策;

    (二)負責典當行市場準入和退出管理;

    (三)負責典當行日常業務監管;

    (四)對典當行業自律組織進行業務指導。

    第四十七條商務部參照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擬定的年度發展規劃對全國范圍內典當行的總量、布局及資本規模進行調控。

    第四十八條《典當經營許可證》由商務部統一印制?!兜洚斀洜I許可證》實行統一編碼管理,編碼管理辦法由商務部另行制定。

    當票由商務部統一設計,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監制。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每半年向商務部報告當票的印制、使用情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和變造當票。

    第四十九條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按季度向商務部報送本地典當行經營情況。具體要求和報表格式由商務部另行規定。

    第五十條典當行的從業人員應當持有有效身份證件;外國人及其他境外人員在典當行就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外國人就業許可證書。

    典當行不得雇傭不能提供前款所列證件的人員。

    第五十一條典當行應當如實記錄、統計質押當物和當戶信息,并按照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的要求報送備查。

    第五十二條典當行發現公安機關通報協查的人員或者贓物以及本辦法第二十七條所列其他財物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有關情況。

    第五十三條對屬于贓物或者有贓物嫌疑的當物,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予以扣押,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四條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以及設區的市(地)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實際建立定期檢查及不定期抽查制度,及時發現和處理有關問題;對于轄區內典當行發生的盜搶、火災、集資吸儲及重大涉訟案件等情況,應當在24小時之內將有關情況報告上級商務主管部門和當地人民政府,并通報同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第五十五條全國性典當行業協會是典當行業的全國性自律組織,經國務院民政部門核準登記后成立,接受國務院商務、公安等部門的業務指導。

    地方性典當行業協會是本地典當行業的自律性組織,經當地民政部門核準登記后成立,接受所在地商務、公安等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十六條商務部授權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對典當行進行年審。具體辦法由商務部另行制定。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在年審后10日內將有關情況通報同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第五十七條國家推行典當執業水平認證制度。具體辦法由商務部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制定。

    第八章罰則

    第五十八條非法設立典當行及分支機構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經營典當業務的,依據國務院《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予以處罰。

    第五十九條典當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三)、(四)項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典當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二)、(三)項或者第四十四條第(一)、(二)、(五)項規定的,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典當行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或者第三十八條第二、三、四款規定的,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典當行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隱瞞真實經營情況,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及財務報表,或者采用其他方式逃避稅收與監管的,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通報相關部門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三條典當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典當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二)、(五)項,第二十八條第(四)項或者第三十四條規定的,由所在地設區的市(地)級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單處或者并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典當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或者第四十三條第(三)、(五)項的規定,收當限制流通物或者處理絕當物未獲得相應批準或者同意的,由所在地設區的市(地)級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典當行違反本辦法第四十四條第(三)、(四)項規定,資本不實,擾亂經營秩序的,由所在地設區的市(地)級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足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并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五條典當行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三款或者第五十一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并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六條典當行違反本辦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屢教不改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對明知是贓物而窩藏、銷毀、轉移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七條典當行采用暴力、威脅手段強迫他人典當,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侵犯當戶合法權益,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八條在調查、偵查典當行違法犯罪行為過程中,商務主管部門與公安機關應當相互配合。商務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發現典當行有違反本辦法行為的,應當進行調查、核實,并相互通報查處結果;涉嫌構成犯罪的,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第六十九條商務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在典當行設立、變更及終止審批中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或者在監督管理工作中、、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七十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商務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或者就有關授權委托管理事項作出規定,并報商務部、公安部備案。

    第七十一條外商及港、澳、臺商投資典當行的管理辦法由商務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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