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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加強住房公積金的財務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規范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財務行為,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第三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的事業單位,具體負責住房公積金的歸集、運作、保值、歸還和核算。
第四條、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財政、財務制度;建立健全內部財務制度,做好財務管理基礎工作;降低運作風險,保證住房公積金保值增值,確保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厲行節約,制止奢侈浪費。
第五條、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編制住房公積金和公積金中心管理費用年度預決算;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賬,記載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等情況;依法辦理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業務,防范風險;嚴格執行住房委員會批準的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核算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嚴格執行財政部門批準的管理費用預算,控制管理費用支出,努力降低住房公積金運作成本。
第六條、各級財政部門是本級公積金中心的財務主管部門;公積金中心的全部財務活動應在單位負責人的領導下,由財務部門統一管理。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和公積金中心管理費用應嚴格實行分立賬戶,單獨核算。
第二章、預算管理
第七條、住房公積金預算是指經住房委員會批準的年度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的財務收支計劃。
第八條、公積金中心應于年度終了前,根據本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下年度住房公積金收支預測,編制下一年度住房公積金收支預算。
第九條、住房公積金年度預算,應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的表式、時間和要求編制。
第十條、公積金中心編制住房公積金年度預算建議,上報本級財政部門審核;由財政部門提出住房公積金年度預算草案,經住房委員會審議通過后,向公積金中心批復住房公積金年度預算,并報上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公積金中心應嚴格按財政部門批復的預算執行,并定期向財政部門報送預算執行情況。預算一經批準,一般不予調整,如遇特殊情況需要調整時,由公積金中心編制預算調整方案,并說明情況,報本級財政部門批準后執行。
第三章、資產和負債
第十二條、資產是指公積金中心在住房公積金運作過程中形成的委托存款、委托貸款和國家債券。
第十三條、公積金中心應建立健全住房公積金繳存、運作、保值、歸還和核算管理制度,保證住房公積金專款專用和安全、完整。
第十四條、公積金中心應按國家政策規定在受委托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委托存、貸款業務,建立健全委托貸款監控制度,嚴格執行國家的利率政策,按期回收貸款本金和利息。
第十五條、用住房公積金購買的國家債券按實際支付的金額計價入賬。購買的國家債券應視同貨幣資金妥善保管,確保賬實相符。
第十六條、負債是指公積金中心委托銀行歸集的住房公積金。公積金中心應及時為單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賬,記載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等情況。
第十七條、公積金中心應在受委托銀行設立住房公積金委托存款賬戶、委托貸款賬戶,加強住房公積金的核算與管理。
第十八條、公積金中心應建立住房公積金職工個人明細賬、單位明細賬和總賬,定期與銀行對賬,保證賬帳相符。
第十九條、公積金中心應及時提供單位住房公積金的存儲余額,按期與單位核對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余額。
第四章、業務收入和支出
第二十條、住房公積金的業務收入包括委托存款利息收入、委托貸款利息收入、國家債券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一)委托存款利息收入是指公積金中心將住房公積金存入受委托銀行取得的利息收入。(二)委托貸款利息收入是指公積金中心委托銀行向職工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委托存貸款利息按國家規定的利率和期限計算。(三)國家債券利息收入是指公積金中心經住房委員會批準,用住房公積金購買國家債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四)其他收入是指住房公積金運作過程中產生的除上述收入外的收入,如:住房公積金逾期貸款的罰息收入、逾期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的罰款收入等。
第二十一條、住房公積金的業務支出包括住房公積金利息支出和手續費支出。(一)住房公積金利息支出是指按國家規定應支付職工個人的住房公積金利息。(二)手續費支出是指公積金中心按照規定支付給受委托銀行的住房公積金歸集手續費和委托貸款手續費。
第五章、增值收益及其分配
第二十二條、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是指住房公積金業務收入與業務支出的差額。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全額存入公積金中心在受委托銀行開設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專戶。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專戶產生的利息收入全額計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
第二十三條、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應按下列順序進行分配:(一)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準備金;(二)上交財政的公積金中心管理費用;(三)城市廉租住房建設補充資金。
第二十四條、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用于建立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準備金的比例不得低于60%,具體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確定。
第二十五條、住房公積金呆賬貸款,由公積金中心提供詳實資料,經本級財政部門審核,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批準核銷。具體核銷辦法按財政部規定執行。核銷后又收回的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本金和利息收入,應增加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準備金。
第二十六條、上交財政的公積金中心管理費用,由公積金中心按規定測定提出年度管理費用上繳額度,報本級財政部門批準后,從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級財政部門。
第二十七條、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在建立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準備金和上交財政管理費用后的余額,作為城市廉租住房建設的補充資金。城市廉租住房建設的補充資金,經住房委員會批準后,上繳本級財政部門,由財政部門撥給廉租住房建設主管部門,專項用于城市廉租住房建設。
第六章、管理費用
第二十八條、公積金中心應在本級財政部門指定的銀行開設管理費用支出專戶,專門用于接收本級財政撥付的管理費用,反映管理費用的財務收支。
第二十九條、管理費用收入包括本級財政撥款和管理費用支出專戶產生的利息收入。
第三十條、管理費用支出包括基本工資、補助工資、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障費、助學金、公務費、業務費、設備購置費、修繕費、其他費用和專項資金、專項資金是指公積金中心從財政部門取得的有指定項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單獨核算的資金。公積金中心的管理費用財務收支,應執行《事業單位財務規則》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一條、公積金中心當年結余的管理費用,應按國家規定結轉下年繼續使用。
第三十二條、公積金中心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加強固定資產的管理,做好固定資產的核算。
第三十三條、公積金中心應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加強現金和存款的管理,并按規定及時清理往來款項。
第三十四條、公積金中心管理費用應嚴格按照財政部門批準的支出預算執行。管理費用用年度預算一經批準,一般不予調整,如遇特殊情況需要調整時,由公積金中心編制預算調整方案,并說明情況,報本級財政部門批準后執行。公積金中心不得辦理無預算、超預算支出。
第七章、財務報告和財務分析
第三十五條、財務報告是反映住房公積金財務狀況的總結性書面文件。公積金中心應于年度終了后30日內,向本級財政部門報送住房公積金財務收支報告和管理費用財務收支報告,經財政部門審核,提交住房委員會審議后,于3月底以前向社會公布。財務報告包括財務報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
第三十六條、住房公積金財務收支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住房公積金收支情況表、收益分配表以及財務情況說明書。財務情況說明書主要說明住房公積金歸集、運用情況,收益分配情況,對本期或下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以及需要說明的其他財務事項。財務分析的主要指標包括住房公積金歸集率、住房公積金收益率、住房公積金管理費用率、住房公積金委托存貸款比率等。
第三十七條、管理費用財務收支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管理費用支出明細表、有關附表以及財務情況說明書。財務情況說明書主要說明管理費用收支結余及分配情況,各項財產物資的變動情況,財務分析情況,對本期或下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以及需要說明的其他財務事項。財務分析的指標主要包括資產負債比率、人員經費支出與公用經費支出分別占管理費用的比率。
第八章、財務監督
第三十八條、公積金中心應接受財政部門的財務監督檢查。
第三十九條、公積金中心下列行為屬違紀或違法行為:(一)集中使用和運作住房公積金以外的住房資金;(二)在指定委托銀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機構開戶,并辦理住房公積金存貸款等金融業務;(三)直接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或借款業務;(四)直接或委托銀行辦理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用住房貸款以外的其他貸款或借款業務;(五)不執行國家規定的住房公積金存貸款利率;(六)轉移、挪用住房公積金本金、職工住房公積金存款利息、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準備金、城市廉租住房建設補充資金;(七)截留、坐支業務收入或增值收益;(八)在業務收入或住房公金增值收益中坐支管理費用;(九)列支公積金中心業務范圍以外的其他費用;擅自擴大開支標準和范圍;(十)擅自設立項目亂收費;(十一)超越規定標準和范圍支付手續費;(十二)向他人提供擔保或抵押貸款;(十三)不按規定與受托銀行簽定委托合同;(十四)不按規定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繳存、歸還等手續;(十五)不按規定為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明細賬,記載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情況;(十六)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財政、財務制度的行為。
第四十條、有第三十九條所列行為的,除限期糾正外,應區別情況進行處理:(一)有(一)至(六)條行為的,必須限期追回違紀資金;有違法所得的,要沒收違法所得。(二)有(七)至(十一)條行為的,按照《國務院關于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進行處罰。對第三十九條所列違紀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一條、對公積金中心以及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以的罰款和沒收的非法所得,上繳本級財政。
第四十二條、公積金中心應當依法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公積金中心發生劃轉撤并時,應按有關規定進行清算,做好債權債務的處理。
第四十四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并報財政部備案。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自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以前凡與本辦法有抵觸的,一律以本辦法為準。
附:財務分析指標
1.住房公積金歸集率=(住房公積金實際繳存額÷住房公積金應繳存額)×100%
2.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率=(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住房公積金負債總額)×100%
3.住房公積金管理費用率=〔當年管理費用支出額÷(住房公積金當年歸集額×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率)〕×100%
4.資產負債比率=(資產÷負債)×100%
5.人員經費支出占管理費用的比率=(人口經費支出額÷管理費用支出總額)×100%
公用經費支出占管理費用的比率=(公用經費支出額÷管理費用支出總額)×100%
城鎮非公有制企業實施住房公積金制度,是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中的熱點和難點。隨著企業改革的深化和民營經濟的發展,非公有制企業在數量上所占的比重將越來越高。住房公積金制度要鞏固和發展,就必須切實有效地解決非公有制企業實施住房公積金制度這一難點。
一、城鎮非公有制企業建立住房公積金的現狀
目前,白城市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普遍建立了住房公積金制度,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職工得到了基本的住房社會保障。但城鎮非公有制企業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確不容樂觀。現在的突出問題是,最需要改善住房條件的企業職工大都未建住房公積金制度。城鎮非公有制企業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存在著“多、少、低”的問題。一是改制企業職工公積金賬戶封存多,原因是企業改制、破產等因素,部分原國有、集體企業停止了住房公積金的繳存。二是非公有制企業實施單位和人數少,原因是大部分企業領導對公積金不夠重視和職工對公積金的認識不強。三是非公有制企業職工繳存比率低,雖然部分企業為職工繳存了公積金,但是為了減少開支把繳存比率定得很低。
城鎮非公有制企業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多、少、低”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幾個方面。
1、思想認識不到位。城鎮非公有制企業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還存在一些思想障礙,主要是兩個問題:一是思想認識沒有與時俱進。盡管非公有制企業存在著“多、少、低”的問題,但由于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繳存率不斷提高,一部分住房貨幣補貼轉入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歸集率和余額持續創歷史新高,對此,部分領導和業內人員自我感覺良好,沒有看到潛在的危機。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不把工作重點放在非公有制企業,不僅會影響住房公積金的受益面,而且住房公積金制度將得不到最需要解決住房困難的企業職工的參與和擁護。二是存在種種疑慮。有的擔心建立住房公積金會增加企業成本,有的擔心會影響招商引資的環境,等等。
2、住房公積金制度沒有納入社會保障體系。現在實行的是國家法律強制實行的社會保障體系,包括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保障和住房保障共六項,但前五項已納入社會保障體系,而作為住房保障制度核心的住房公積金,因為大量的職工和社會居民的社會保障問題沒有完全解決,經過輕重比較,住房問題作出了讓步。盡管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的是強制實行的制度,但在實際操作中,這項制度仍游離于國家強制實行的社會保障體系之外,因此對住房公積金的重視程度和工作力度都還不夠。
3、宣傳發動力度不夠。從總體上講,對住房公積金工作的宣傳力度和深度還不夠。由于白城市公積金起步較晚,過去的宣傳往往指向行政、事業、國有企業領導,向非公有制企業法定代表人宣傳少,向社會宣傳的廣度也不夠。非公有制企業有許多單位不清楚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是國家法規的規定,有許多職工也不清楚實施住房公積金制度是職工的合法權益,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優惠政策和好處也不甚了解。
4、行政執法難以組織實施。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不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逾期不繳或欠繳的單位,責令限期辦理,處以罰款或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由于多數非公有制企業沒有繳存住房公積金,存在著“法不責眾”的問題。行政執法的實際操作也存在著一些困難。
二、城鎮非公有制企業實施公積金制度的必要性
對開展這項工作的依據和理由,主要基于以下幾個方面的考慮。
1、有利于依法行政。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對不按時足額繳存的,《條例》還作了明確的處理規定。財政部、建設部、人民銀行下發的《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中,對城鎮單位聘用進城務工人員,單位和職工可繳存住房公積金;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人員可申請繳存住房公積金,說明國家對公積金繳存范圍延伸到各個層次。這個《條例》及《意見》是城鎮非公有制企業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法規依據。積極推進城鎮非公有制企業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體現了國家法規的嚴肅性,體現了依法行政的要求。
2、有利于保障職工群眾的合法權益。住房公積金是企業職工享受的法定住房貨幣工資。企業不為職工繳存公積金,實際上侵犯了職工群眾的合法權益。同時,由于沒有建立公積金制度,低收入職工家庭就不能享受低存低貸和互助功能的優惠政策。長此以往,低收入職工家庭買不起房子,新的住房困難戶不斷增加,政府住房解困的負擔將越來越重。我們現在解決住房問題的籌資機制是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共同負擔,如果企業不承擔應負的責任,最終還是要轉嫁到政府身上。因此,實施住房公積金制度,是貫徹“三個代表”、依法維護職工權益的體現。
關鍵詞:住房公積金制度 有效性 實施 措施
一、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相關概述
住房公積金制度是指由職工所在的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以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職工個人繳納并長期儲蓄一定的住房公積金,用以日后支付職工家庭購買或自建自住住房、私房翻修等住房費用的制度。
住房公積金制度是一種社會性、互、政策性的住房社會保障制度,有利于籌集、融通住房資金,大大提高了職工的商品房購買能力。發展住房金融是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標之一,也是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得以進一步推行的動力。具體來說,第一,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建立,推動了住房從福利分配轉為貨幣分配的體制轉軌,推動房改完成市場化住房體制轉軌;第二,住房公積金制度是個人長期住房儲蓄積累機制得以建立,為個人成為住房市場消費主體奠定了物質和觀念基礎;第三,通過發揮政策性住房金融的作用,能夠推動住房金融服務業等的發展。
二、現行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有效性分析
(一)從行政監管的角度對現行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有效性進行分析
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管理實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住房公積金委員會決策以及財政監督的原則。作為非盈利的事業法人,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實施過程中發揮著巨大的作用,不僅能夠提高發放貸款的服務質量和資金的運用效率,還能夠進行科學全面的貸款風險管理。然而,在實際的實施過程中,由于住房公積金只是靠財政部門進行監督,而住房公積金不屬于財政資金,因此財政部門在審核過程中只是根據現有的規定進行審核,并沒有別而權力和職責,這對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監督機制效能會產生一定的營銷,容易導致監督管理不到位,只是流于形式。在實際的管理中,受托銀行的最終目的就是通過擴大客戶資源和自身的業務而賺取傭金和利息,他們對公積金的發展情況并不是很關心,這樣就導致住房公積金制度在運行實施過程中各個部門之間的職責權限劃分不到位,而影響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整體運行效率。
(二)從宏觀角度對現行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有效性進行分析
住房公積金對住房市場的發展起著巨大的推動作用,使住房市場效率得到強有力的支持,這樣提高了廣大城鎮職工的住房消費能力,同時也有利于廉租住房制度的不斷完善,為其提供資金支持。
(三)從微觀的角度對現行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有效性進行分析
首先,從資金運作效率的角度來看,不同的地區其住房公積金的資金運行狀況不同,融資效率也存在很大差異。在相對發達的東部地區,住房公積金的個人購房貸款發放率比較高,資金運用率達到80%以上,而在落后的中西部地區還不到一半,這樣就導致沉淀資金的浪費,加上東西部管理比較封閉,使自今年的流動性比較差,因此資源效率還是相對較低。其次,據統計,我國的住房公積金覆蓋率還沒有達到理想狀態,目前也就75%左右,而且由于外部的機會存在不公平的現狀,很多農村進城務工人員由于沒有固定工資而不能享受住房公積金制度,這就存在嚴重的不公平現象。從另外的角度看,由于相關規定對繳存基數和比例有限制,規定了最高和最低限制,不能隨意提取,這能體現公平性的原則。但是,由于住房公積金只能在購房中使用,使用用途比較單一,因此今后還要不斷完善。
三、現行住房公積金制度在實施過程中的難點
近些年,我國的住房公告基金的繳存使用比例呈現上升的趨勢,但是各個地區的繳納出現不均衡的現狀,總體來說,公眾對住房公積金制度還是比較滿意的,但是,由于受到各方面條件的限制,現行住房公積金制度在實施過程中還存在很多難點,因此有必要對其進行分析。
具體來說,首先,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余額的權屬明細存在問題,住房公積金的增值余額按照規定是要用于廉租住房建設的,是通過財政部門進行合理分配的。對于住房公積金增值余額,有的人認為要將其歸屬于繳存人,而有的觀點認為要歸國家所有,這兩種觀點各有各自的道理,到目前為止對于住房公告基金的增值收益余額問題依然存在權屬不清晰的問題;其次,對于民營企業來說,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率不高。很多民營企業由于利潤不高,加上國家對其沒有進行嚴格規定,而不能為員工繳納住房公積金。而對于那些效益比較好的員工,民營企業也只是進行有選擇性地為員工進行繳納,繳納對象主要是企業的重點培養對象或者骨干人員。因此,今后針對民營企業,國家應當出臺差異化的繳納政策,使民營企業為員工繳納住房公積金,從而減輕城鎮居民的購房壓力;再次,對于住房公積金的性質和流動性問題的界定方面。本來住房公積金制度是一種強制性的制度,但是自動實施以來依然有很多城鎮職工無法享受該制度的優惠,導致全國的住房公積金覆蓋率比較低。按照相關規定,住房公益金在滿足提取和貸款的基礎上能夠購買國債,但是主要優先進行住房貸款。在貸款的過程中主要通過商業銀行,主要包括公積金貸款向商業銀行的轉讓和商業銀行住房按揭貸款向公積金的轉讓,這兩種方式不利于公積金貸款的證券化,不利于資金的快速流動,這也是今后需要著重解決的一大問題。
四、住房公積金制度有效性實施的具體措施
(一)不斷完善住房公積金的運作體系
為了保證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有效實施,今后有必要完善住房公積金的運作體系。作為主要管理部門,住房公積金中心要不斷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為了加強公積金的風險管理,今后可以通過立法的方式來設立專門的管理委員會,這樣不急有利于及時控制風險,還能夠有效加強保值增值的運作,而且能夠使各自的職責更加明確。另外,生政府部門要充分發揮自身的監督和管理作用,針對公積金管理和運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及時采取措施進行改進。
(二)針對不同企業和地區實行有差別化的公積金貸款利率
今后針對東西部地區差異以及民營企業的具體情況,應當實行有差別化的公積金貸款利率。公積金的貸款利率可以參考個人所得稅稅率,根據具體的各個地區和企業之間的收入和利潤水平制定不同的繳納比率,這樣有利于支持低收入者的購房能力,同時能夠保障公積金制度的有效實施。
(三)對住房公積金的使用方向進行科學設計和界定
為了更好地為廣大城鎮職工創造福利,今后應當科學設計和界定住房公積金的使用方向,從而保定房地產市場的平穩健康發展。具體來說,對于普通的商品房,一般中高收入者可以支付,這也是其增值收益的主要來源,而對于那些昂貴的商品房可以通過發揮市場作用進行調節。因此,今后應當進行多層次的住房公積金設計,根據不同的人群設計不同的提取和繳納比例,從而有效解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問題,使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覆蓋比率不斷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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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公積金政策;信息管理;住房制度
[DOI]1013939/jcnkizgsc201707102
1 高校公積金政策執行存在的問題
(1)繳存基數構成項目多,實際操作存在困難。一般地區文件規定本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上個年度工資總額的月平均工資數。工資總額應根據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規定執行。職工工資收入包括工資、獎金津貼等。一般規定了繳存基數或者繳存額上下限。在實際執行中,這一刀是很難切得齊的。因為高校實行績效管理,不同職務、職稱及工作年限的人工資總額不同,相同職務、職稱和工作年限的人工資總額也不盡相同。由于科研等工作量及其他成果影響,月平均工資差異較大。如此一來,高校就處于兩難的境地。如果按照涵蓋所有收入項目的工資口徑來確定繳納基數,不僅操作煩瑣,還可能會導致職工收入差距進一步拉大、激化矛盾。如果按月工資結構中固定項目來確定繳納基數,操作簡便,但可能會導致政策執行不徹底,并且沒有完全體現出與工資收入對應的公積金收入水平,而只是體現了同樣職務、職稱和工作年限職工公積金繳納水平一致原則。
(2)繳存比例的規定在執行中的人為差異。文件中規定了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和職工最低、最高比率。當期在任決策者對政策彈性理解和合理執行偏差,可能使同一座城市的不同高校中,各種相關因素相同的職工,公積金標準產生差異。
(3)公積金繳費基數調整每年一次性與每年高校調資多時點產生矛盾。職工調資有常規工資調整,國家統一政策性工資調整,職務、職稱晉升調整等。時間點分布全年上、下半年都有,但公積金基數調整只能一年一次。高校在接到基數調整文件后,要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完成報批等相關流程。無論將基數調整時間定在哪個月,都存在職工基數調整滯后于公積金工資調整的情況。而對職工而言補交為補救性保障措施。但實際情況是,相關文件規定補交情況只適用于單位集體。那么,在兩年調整日之間職務職稱晉升的職工,工資上漲的差額部分不能及時上調公積金基數,在大于一個月小于十一個月的月份區間內,他們的工資收入和公積金賬戶收入是不匹配的。這樣使這部分職工利益受損。而這種利益受損有違公平原則。
(4)地區間公積金繳存標準及與公積金關聯補貼標準存在差異。現在實行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是市屬地為單位原則,在不違背國務院統一《住房公積金條例》的前提下,各地區從實際出發,制定適應本地區的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那么就為坐落在不同地區的高校,在繳存基數及比例上的差異提供了存在的可能性。比如省屬高校單位按屬地原則,執行所在地市文件標準。使地區間原本薪資收入差距進一步放大。導致在職職工心理變化,同時,也是未來潛在的入職職工在選擇時的權衡點。實際情況是,城市房價的快速上漲的現今,在一所高校里,公積金繳存標準未來縱向空間和眼下橫向比較,時常是職工之間的熱點話題。因為這與個人購買力正相關。
另外,還有1998年12月1日前后參加工作的新老職工個人賬戶構成不同導致的問題。1998年12月1日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以后參加工作的新職工,單位為其交納的住房公積金是包含住房補貼的,并且其比率同步上調。對應地,1998年12月1日前參加工作的老職工(含離退休人員)按月在工資表中發放的房租補貼比例一般未作說明,或說明按另外相關規定執行。這就為老職工房租補貼的不同步上調打下伏筆。這里要說的是,老職工房租補貼與住房公積金、購房補貼同屬于住房補貼范疇。從目前情況看,按屬地原則,由于歷史的原因和客觀因素,不同歸屬市的高校,基數和比例是不一樣的。歸口管理的相關部門也有它們的苦衷,同市范圍內效益各異的單位中,由于單位決策者出于本單位利益的考慮,對政策持不同態度,有些單位連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時制定的政策中初始比率執行都難。然而一部分城市已經出臺相關文件,基數構成的工資項目按現有工資結構作了增加,據不完全統計,比率提高5%~8%不等。這種不同所在市高校之間房租補貼的差距導致不同城市間老職工收入差距。影響職工工作積極性和人才流動趨向。
(5)高校日常公積金信息管理的問題。一般規定柜面拷貝導盤相關數據信息或者網廳辦理。對高校來說,這兩種方法都離不開本單位信息系統與公積金管理中心信息系統信息對接。一般高校公積金在人事或財務部門歸口管理。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高校的數據信息化管理水平日益提高。公積金基數標準產生來源于職工工資,而工資管理通過應用軟件實現數據導入導出,每一位職工有一個對應的身份識別號。公積金管理中心信息系統導入導出以個人公積金賬號為準。所以,在具體操作中容易產生這樣那樣的問題。
2 對于以上問題的改進建議
第一,對于繳存基數構成項目多,實際操作存在困難的問題,同一所在地高校之間相互學習,取長補短,探討出一種可行性方案,在當地政策框架范圍內,在嚴格執行最低限額規定,保證低收入群體的利益的前提下,建立薪資數據歸集平臺,做好薪資統計工作。將月固定工資以外的收入劃分區間,參照個人所得稅納稅機制,建立與個人所得稅納稅反向的超額累減機制。實行高收入區間采用低系數,低收入區間采用高系數。即通過系數加權的方法,累加進公積金基數。這種機制的意義在于,既將職工的全部收入與公積金基數掛鉤,又科學節制地縮小差距,同時能更好地執行公積金政策文件精神,還能刺激職工的積極性,促進高校的發展。
第二,對于繳存比例的規定在執行中的人為差異的問題。2012年11月29日,財政部以財會〔2012〕21號 印發《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范(試行)》。無論從事業單位的穩步發展和確實保障職工利益等角度,在單位內部建立健全適應本單位情況的內控制度。建立健全集體研究、專家論證和技術咨詢于一體的議事決策機制,都是必需的。
第三,對于公積金繳費基數調整每年一次性與高校調資多時點矛盾導致的問題。建立公積金基數調整與職工收入水平實時對應機制。信息技術高度發達的當代,不同于以往手工操作。對于兩個年度調整日之間,工資上漲的職工公積金基數的上調,在遵照前一年度既定規則的前提下,充分利用信息技術,及時調整差額部分對應基數,從技術層面應該是可以的,當然,這需要政策的首肯和多方面多層次的配合才能得以實現。
第四,對于地區間公積金繳存標準及老職工房租a貼標準存在差異的問題。建議在矛盾相對突出、有內在需求的地區,相關主管機構積極調研,尋求差別化管理途徑,可實行不同性質的單位的差別化政策。經濟環境是不斷變化的,具有適應性的政策才具有生命力。在繳存比率方面,比如江蘇鹽城2016年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政策是這樣的:機關事業單位及其職工、企業及其職工、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用人員和自由職業者的繳存比例分別為12%、5%~12%、20%。部分城市在老職工房租補貼上,也可考慮實行不同性質單位的差別化政策。
第五,對于單位在日常公積金數據管理方面的問題。建立以公積金個人賬號為準的個人各項收入備查數據簿,以保證公積金日常事務的方便和基數調整的及時準確性。
3 結 論
各地公積金政策是在實踐中不斷完善的,執行者是在政策的不斷完善中規范自身行為并不斷受益的。這種良性互動,是我國住房市場發展的助推劑。
參考文獻:
[關鍵詞]公積金;制度
中圖分類號:F2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0278(2014)01-040-01
一、地區之間發展不夠平衡
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2009年3月24日的((2008年全國住房公積金管理情況通報》,截至2008年末,全國應繳住房公積金職工人數11184.05萬人,實際繳存職工人數為7745.09萬人;截至2008年末,全國住房公積金繳存總額為20699.78億元,繳存余額為12116.24億元;累計為961.17萬戶職工家庭發放個人住房貸款10601.83億元,個人貸款余額為6094.16億元;全國住房公積金提取總額為8583.54億元,占住房公積金繳存總額的41.47%。
從住建部公布的各項數據中,可以看出我國大部分城鎮地區和企事業單位基本上建立了住房公積金制度,但是從住房公積金歸集覆蓋率和資金使用率上反映出這項制度在全國各地發展還很不平衡,東部沿海發達地區,住房公積金的覆蓋面已達到職工人數的90%以上,單位和職工的繳交率占工資收入的15%,個別達到20%,甚至更高。而在經濟欠發達地區,不但住房公積金的覆蓋面低,公積金繳交率也較低,有的還不足5%這一規定比例。在實際執行過程中,鄉鎮企業和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大多沒有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在中西部地區甚至連部分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和行政機關都沒有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這樣就勢必使得這些地區和單位的職工難以享受到國家這一惠民政策。
二、繳存比例不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不得低于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但上限的具體標準是多少沒有規定,目前我國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普遍執行5%到20%不等的標準。條件差的行業和單位執行5%的比例,而條件好的就可以執行15%甚至20%的比例。由于是職工個人和單位分別按這一比例繳納,隨著職工工資的不斷增加,看似不大的比例差距會使實際繳存額差距很大,且由于單位配套繳存的這部分資金不必繳納個人所得稅,則勢必導致了實際意義上的分配不公。通過檢索某地級市住房公積金業務數據,該市職工繳存額前1007名的平均年繳存額為89388元,后100名的平均年繳存額僅為262元,前100名是后100名的341倍。而且前100名通過公積金貸款改善住房的為33%,后100名的公積金貸款情況為零。過大的繳存差距不但造成分配的不公平,同時也影響了這項制度的惠民效應。
三、政策法規不配套、不全面
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是1999年4月頒布,2002年3月修訂的。該《條例》雖然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機構、監督等問題做出了明確的規定,但沒有相應的實施辦法和具體的操作規程。國家相關部門出臺的有關政策又增加了住房公積金的執行難度。目前我國住房公積金的立法工作明顯落后住房公積金的發展,造成相關方面無法可依,僅僅通過一個《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就對整個龐大的住房公積金運作進行解釋和相關工作的規范是遠遠不夠的。如:增值收益的分配比例,特別是與老百姓切身利益有關的廉租住房補充資金提取規定等都沒有細化,還有低收入人群如何通過公積金來改善居住環境等也沒有明確的規定。因此,當前重中之重就是加快法規的建設,既保障住房公積金安全運行,又充分發揮公積金的效能。
四、住房公積金使用效率不高、業務范圍有待拓展
從住房公積金存貸比率上看住房公積金使用還沒有最大限度地投入到住房消費市場。如何一方面加大資金籌集力度,另一方面在繼續加大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投放的同時,進行多元化投資和運作,確保資金的保值增值,使住房公積金受惠于民是一個亟待解決的現實問題。
【論文關鍵詞】 公積金貸款 準備金提取 風險管理
前言:
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風險準備金是抵御風險的最有效途徑之一,當前對其準備金的金額總數是否完備、提取的方式和使用是否合理的這些方面的問題還是有很多的不同意見。可想而知這些問題處理的妥善與否直接關系著貸款風險管理的合理與否。所以,本文就是基于住房公積金貸款需要面臨的風險和其機構當前擁有的風險管理的系統問題考慮,分析研究合理的準備金提取的辦法,從而找到貸款風險管理的相應策略和辦法。
1. 住房公積金業務發展狀況及風險分析
1.1住房公積金當前發展情況
自1992年以來,住房公積金制度在全國設區城市陸續建立起來,不僅深受廣大城鎮職工的歡迎,而且逐漸顯示出強大的生命力。截至2008年底,全國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達11184.05萬人,繳存總額20699.78億元,累計為961.17萬戶職工發放個人住房貸款10601.83億元,住房公積金使用率達到72.81%。住房公積金制度已經成為關系國計民生、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制度。隨著住房公積金使用率的不斷提高、個人貸款業務的不斷發展,其風險也不斷加大。
1.2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風險分析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住房公積金本金用于繳存職工的提取、個人住房貸款和購買國債。因此,住房公積金在運作過程中面臨的風險主要有個人貸款風險、利率原因造成的國債投資虧損風險、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進行資金操作時的違規形成的損失及具體操作人員工作失誤產生的損失等運行風險。因為住房公積金這樣的貸款還貸款的時間較長,所以隨著時間的逐漸推進,貸款人的實際收入、還款金額的出處和房產市場這些多方面的因素的變化,都是使住房公積金貸款面臨的風險更加的多樣和復雜化的因素。所以做好這些方面問題的處理,找到更好的規避風險的處理策略才是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風險系統需要做的,需要面對的問題。
第一,住房公積金有其自身的政策特性,這就制約了其發放貸款的人員不可能像商業性的銀行那樣可以隨便的選擇,它依靠的是那些繳納住房公積金的廣大職工,更加重要的是很多職工收入不多,伴隨著經濟的發展和企業用工制度的發展,職工的工作調動變化逐漸的加快,工資的收入自然也就不能穩定,在加上其貸款的時間很長,還款人員在此期間有著不能預想的變化,這樣勢必會影響貸款的安全和質量。
可見正是因為住房公積金貸款這樣的特征,其貸款人員特殊的類型,以及還款方式的不同造成了很多不確定的因素影響著住房貸款管理的成果和貸款質量的提高,那么這就需要相應的策略和計劃做好這方面的工作,盡量減少這些不確定因素對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風險管理的影響。
第二,住房公積金抵押貸款中,比較嚴重的風險就是信用,那是因為當前國內沒有對職工個人建立一個完善的資信情況的研究,估計組織,這樣在具體的借款中就只能依靠借款人提供的具體信息作為資信的情況來實行檢查,這樣對于借款人真正的收入情況沒有一個確切的評估,即便是合同簽訂之時借款人是有還款的能力的,但是正是因為住房公積金規定還款的時間較長,那么這樣期間還款人的收入變化和信用情況是不能估計的,所以對于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來說是不能對貸款的具體內容予以說明和控制的。
第三,住房公積金必須嚴格按照《條例》的規定運作,貸款業務單一、動作范圍狹窄,不能像銀行那樣可以根據自己的資產狀況及風險水平設計相應的貸款品種,以分散風險。房地產市場的波動直接影響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風險,房地產業直接受宏觀經濟和政策的影響,因此,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也是一種宏觀性的、系統性的風險。他的產生是按照時間不同來分布的,這就是說有可能某一個時間段內什么都不會發生,這個時間段甚至可以是十年,但是在其他的時間內發生了。正是因為整個系統存在這樣的不穩定的發生危險的概率,所以對于將要發生的風險的可能和具體損失的情況都是很難進行估計的,從而對于這樣的系統存在的風險沒有比較合適的辦法進行防范。
第四,很多不能夠預見的災害或者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傷病殘疾或者人員的失蹤、死亡等這些不能控制的因素都是會影響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的那些不確定因素不斷增加的。
2. 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風險管理的研究分析
現在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很重視公積金的使用和安全問題,加強對貸款人員的嚴格的審查,做好貸款之后的全面資產管理,建立完善了全逾期貸款方面催收的制度等等這些方式,在一定的程度上對風險管理的工作提供了幫助,但是因為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建立的時間不長,所以還沒有建立一套系統的完善的風險管理制度,對于個人貸款方面風險的防范管理能力不是很強,這些問題主要表現在下面兩個地方。
2.1沒有建立起完善的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損失準備計提制度
根據《條例》的規定,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是不以盈利為目的的事業單位,沒有任何自有資本金,缺乏資金保障。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作為住房公積金的責任主體,承擔了較金融機構更大的的風險。提取的風險準備金僅限于貸款風險準備金的一種,沒有像金融機構那樣計提貸款損失準備。當前金融機構對個人住房貸款損失準備嚴格按照《貸款損失準備計提指引》(以下簡稱《指引》)的規定計提。《指引》規定貸款損失準備包括一般準備、專項準備和特種準備。一般準備主要用于尚未識別的可能性損失準備,應按季計提,其年末余額應不低于年末貸款余額的1%。專項準備是根據《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對貸款進行風險分類后,按每筆貸款損失的程度計提,用于彌補專項損失,即按照正常、關注、次級、可疑和損失五級分類法計提。關注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次級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5%;可疑類貸款計提比例為50%;損失類貸款計提比例為100%。其中,次級和可疑類貸款的損失準備,計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動20%。特種準備由銀行根據不同類型(如行業等)貸款的特殊風險情況、風險損失概率及歷史經驗,自行確定計提比例。因此,借鑒西方國家成功經驗,及早制定完善的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損失準備計提制度顯得尤為重要。
2.2缺乏完善、統一的風險管理體系
要研究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風險,首先應識別貸款風險,新巴塞爾協議的核心內容就是準備的識別、計量和控制風險。從目前全國各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運行情況來看,住房公積金貸款缺乏一套完整、統一、規范的業務操作流程和科學、嚴謹的貸款管理模式。風險識別系統、計量和控制系統不完善,放出去的貸款沒有相金融機構那樣實行分類式的管理,再加上不同地方的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都是各自管各自的,沒有形成一個強大的統一的資金鏈條,這樣假設某個地方出現大型的風險問題,想要在其他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得到資金的幫助是困難的。所以這就需要住房公積金的管理中心逐步的完善管理,做好貸款分類管理,各地區即便不能有效統一,也不能各自為政,只有相互的合作扶持才能更好的規避貸款管理的風險。
3. 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風險管理對策分析
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肩負著住房公積金管理的職責,安全性是第一位的,是不以盈利為目的的實現保值、增值。就貸款風險準備金而言,目前按照財政部《關于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補充規定的通知》,建立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準備金的比例,按不低于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60%核定,或按不低于年度住房公積金貸款余額的1%核定,從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分配的規定,截至2008年年底,全國已建立了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準備金285.67億元,數額不小,但是全國各地分布不均衡。貸款風險準備金是抵御風險最重要的方式,其提取比例及提取基數的確定,需要經過大量的考察、論證以及準確的計量,不能僅根據目前已經建立的貸款風險準備金的多少來判斷是否足以抵御未來發生的風險。為保障住房公積金繳存人的合法權益,建議目前貸款風險準備金按不低于年度住房公積金貸款余額的1%提取,以期能達到抵抗風險的目的。
3.1研制符合住房公積金特殊性的呆賬準備提取及核銷管理機制
建立審慎合理的貸款風險分類標準對制定風險管理政策、揭示信貸資產質量至關重要。按照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程度的高低將貸款分為正常、資級、關注、可疑和損失五類。按照財務制度的要求制定壞賬核銷辦法,發現那些是壞賬且符合核銷條件的貸款,就要遵照相關的程序和流程進行核銷,這是有效的解決貸款風險的一種必要的手段,在規定的程序審批之后,按照五級分類的辦法已計提的呆賬準備金進行核銷,而且要對那些已經核銷的壞賬保留追求索賠權利,進一步的實行催收策略。這樣可以保證系統內部風險的解除,也可以為利益的回收繼續努力。
3.2研究貸款逾期風險管理的指標體系,建立住房公積金貸款運行和還貸情況量化預警機制
針對借款人、開發商以及不同房屋物性的各種風險源,通過對住房公積金貸款數據的研究分析,探索從住房公積金貸款的不良貸款總額與風險基金余額的比率、房產市值與貸款余額的綜合成數、住房公積金保證貸款總額與擔保公司注冊資本金等多方面選取指標,從中把握住與風險相關的內外部因素,將數據轉化為對業務風險的正確描述,正確評估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資產安全性,并為采取措施防范風險提供量化的客觀依據,建立起系統化、科學化的貸款風險防范預警體系。
對于政策的放寬,有人歡呼:住房公積金制度對于促進住房保障的作用更加彰顯;也有人表示擔憂:個人繳存限制的放開加劇了原本就已緊張的資金供給。那么,放開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利弊在哪里?作為管理者,我們又將如何面對?
一、普惠性的政策特點是放開個人繳存的理論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住房公積金是“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對于個人是否可以繳存住房公積金,并沒有明確規定。那么,個人繳存是否合理合規呢?要弄清楚這一點,我們可以從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發展歷史、運作機制兩方面進行梳理。
住房公積金制度雖然借鑒了新加坡中央公積金制度,但因該項制度的誕生是伴隨著中國住房改革而產生的,因此最貼近我國住房改革的發展實際。雖然在制度的實施中還存在些許瑕疵,但其在加快住房改革步伐、促進我國住房保障方面所發揮的作用卻為廣大職工群眾所公認。作為一項接地氣的制度,其最大的生命力就在于職工群眾的認同,需要有更多人納入其中。當前,經濟發展速度加快,快速推進的城市化進程對住房保障提出了更高要求。以江蘇省為例,2000年全省城鎮化率僅為42.3%,到2014年末這一比例已達到65.2%,而且根據《江蘇省城鎮體系規劃(2015-2030年)》,至2030年全省城鎮化率將達80%左右。在涌入城市發展的人員中,除了有正式工作的在職職工外,還有大量個體工商戶和自由職業者,他們的住房問題也需要得到正視和解決。因此,無論是面對歷史的發展基礎,還是現實的緊迫需求,住房公積金制度在幫助非在職職工解決住房問題上,都需要發揮作用。
從運作機制方面來看,住房公積金制度作用的發揮首先需要繳納職工發揮自助功能,通過個人和所在單位按照一定比例,共同繳存住房公積金,建立一定體量的資金池;通過發揮制度的互助功能,向需要購買住房的職工發放低息貸款。作為權利和義務的對等,繳存職工享受存款利息收入,貸款職工則應繳納貸款利息。如果將自由職業者、個體工商戶等納入住房公積金制度,履行資金繳納義務,并享受相應權利,不僅不違反住房公積金促進住房保障的本意,而且也擴大了住房公積金資金池的體量,為幫助更多需要幫助的職工提供了資金支持。
二、放開個人繳存有利于推進住房公積金制度發展
2005年,建設部、財政部和人民銀行聯合下發《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明確“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人員可申請繳存住房公積金”,并且“進城務工人員、城鎮個體工商戶和自由職業人員購買自住住房時,可按規定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使得個人繳存者與在職職工享受同等權利和義務。經過10年的發展,放開個人繳存對于推進住房公積金制度發展所發揮的作用,不斷凸顯,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擴大了住房公積金資金池。以常州市住房公積金為例。自2006年10月推出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政策以來,隨著政策宣傳的不斷深入,個人繳存戶呈現快速發展趨勢。據統計,2011年當年新增個人繳存戶僅為309人,到2014年底這一數字飆升至2730人,基本是每年翻番增長,到2015年10月底,全市已有2.02萬人開設了個人繳存戶,累計繳存住房公積金2.22億元,年均繳存資金近2500萬元。特別是在2015年6月份,常州市全面放開個人繳存后,全年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超過1億元,占當年總繳存額的1.28%。我們有理由相信,隨著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政策的深入推進,個人繳存資金對于擴大全市住房公積金資金池的貢獻將更加明顯。
二是彰顯了住房保障的制度特點。一般來說,開設個人繳存戶的職工主要由兩類人構成:一類是個體工商戶、自由自由職業者等新開戶職工,另一類是失業下崗職工,由正常的在職職工繳存轉為個人繳存。他們中要么收入不穩定,要么處于中低收入水平,申請商業貸款存在難題。住房公積金低息貸款則是他們融資購房的主要選擇。我們看兩組數據:首先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次數。在實施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政策的9年中,常州市先后有3878戶家庭申請了住房公積金貸款,其中有3842戶為首次申請。其次是申請貸款購房的面積。這3878戶家庭購房的平均面積為99.9平方米,而同期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的平均面積在110平方米左右。由此我們可以很清楚地看到,在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個人繳存戶中,絕大部分為剛需性購房者,而這也符合個人繳存戶的構成結構。
三是提高了政策宣傳的影響力。在所有宣傳中,口耳相傳是最直接,也是最有效的宣傳方式。住房公積金政策宣傳也不例外。一方面,通過實施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政策,以個人繳存者的切身得到的實惠展示,倒逼企業繳存,從而擴大制度覆蓋面。另一方面,向個人繳存者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也在一定程度上擴大了住房公積金在個人住房貸款市場的份額。截至2015年9月底,常州市通過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的面積已超過全市住房備案面積的30%,實現“三分天下有其一”,住房公積金個貸余額也已超過各大商業銀行。
三、放開個人繳存存在傷害正常繳存者利益的可能
誠然,放開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對于發揮制度優勢、促進住房保障有著重要意義,但在實際操作中,放開個人繳存存在傷害正常繳存者利益的可能,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一是過高的存貸比會擠占資金池,增加貸款輪候期。存貸比是銀行貸款余額與存款余額的比率,反映的是銀行盈利水平。這里借用這一概念,旨在反映住房公積金的資金利用情況:比例越高則資金利用率就越高,反之亦然。以行業內資金流動性最為緊張的2014年為例,當年常州市共發放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48.91億元,繳存資金70.55億元,存貸比為69%;同期個人繳存戶申請貸款3.05億元,繳存資金僅為0.57億元,存貸比高達535%,并且,在當年申請貸款的個人繳存戶中,有23戶在貸款發放后就停止繳存住房公積金,占比達2.42%,而這一比例在申請貸款的正常繳存職工中僅為0.92%。很顯然,個人繳存者在享受政策權利和履行繳存義務上發生了偏差,也就是說,在一定程度上傷害了正常繳存者的權益。
二是助長企業不繳住房公積金之風,增加擴面難度。增人擴面是住房公積金開展工作的基礎,只有不斷擴大制度覆蓋面,才能確保穩定的資金來源。近年來,隨著住房公積金工作的深入推進,增人擴面已觸及各鄉鎮等基層,民營企業成為擴面的重點。這些民營企業大多由原來鄉鎮企業轉制而來,規模小,企業職工以本地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為主。在實際擴面工作,這些企業往往法律意識淡薄,經常借口職工不需要買房,不愿意為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或者說已經為職工發放了住房補貼,不需要再繳納住房公積金。如今,個人繳存放開后,這些企業更加不愿意為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認為職工如需買房完全可以自己繳存、自己申請貸款,企業沒有為職工解決住房問題的義務和責任。這讓本來就已困難的擴面工作雪上加霜,增加了制度推進的難度。
四、從嚴管理、區分對待才是解決之道
這里之所以將放開個人繳存對于正常繳存職工的傷害稱作“可能”,是因為筆者認為,這些傷害完全可以通過加強制度管理、增強執行力度來解決。
一是明晰職責,確保個人繳存者權利義務的對等。對于放開個人繳存帶來的問題和擔憂,最主要的問題還是在于個人繳存者以較少的繳存資金獲得較多的貸款額,在享受政策優惠的同時卻履行極少的義務。要解決這一問題的關鍵還是在于管理,必須以明確規定強制要求個人繳存者履行相應義務后,才能享受有關權利。例如,此次常州市新頒布實施的個人繳存管理辦法中,不僅增加了個人繳存戶協議,將個人繳存者的權利和義務以協議形式明確,而且還新增了罰則部分,對個人繳存者貸后不繳的行為明確了懲罰方式。
而自2014年以來,央行、證監會等中央部委也陸續出臺一系列政策,鼓勵住房金融機構通過發行住房抵押貸款支持證券積極拓寬融資渠道,努力增強住房金融機構對個人住房貸款的投放能力。2014年9月,央行、銀監會又聯合印發了《關于進一步做好住房金融服務工作的通知》,“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通過發行住房抵押貸款支持證券、發行期限較長的專項金融債券等多種措施籌集資金,專門用于增加首套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貸款投放”。 同年10月,住建部、財政部及央行也聯合印發了《關于發展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的通知》,提出“有條件的城市,要積極探索發展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資產證券化業務”。可以說,這一系列文件的出臺,給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發展資產證券化業務帶來了政策春風和前所未有的機遇。
一、住房公積金發展資產證券化的可行性
伴隨著我國房地產市場的迅猛發展以及城鎮職工住房金融需求的日益增長,住房公積金作為我國政策性住房金融的主體作用日益凸顯。但由于我國住房公積金仍實行屬地化管理的模式,導致區域之間的資金不能流動融通,限制了其住房金融功能的充分發揮。一些城市中心受限于資金規模,其個貸比率長期處于警戒高位,貸款發放排隊輪候的現象時有發生,流動性不足和融資手段匱乏已成為制約住房公積金制度發展的重要瓶頸。通過傳統的同業拆借等手段實現資金融通雖然可行,但存在著較大的局限性(如區域隔離、拆解利率定價及風險承擔問題等);然而通過發展資產證券化業務,則能夠有效地拓寬籌集渠道和化解流動性風險。從理論上講,住房公積金發展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選擇也有多種,如住房抵押貸款資產、歸集資產、廉租房投資建設項目貸款資產等。但從住房公積金管理實踐來看,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是住房公積金發展資產證券化的首選。通過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可以將缺乏流動性的長期住房抵押貸款所形成的信貸資產從資產負債表中剝離出來,形成貸款組合,售給從事抵押貸款證券化業務機構的特殊目標公司(以下簡稱“SPV”),特殊目標公司再以這些資產作為抵押發行資產抵押證券,通過二級市場的中介機構(承銷商)將這些證券化的抵押貸款銷售給投資者(養老保險資金、企業年金等債券投資偏好者)。通過上述金融手段,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將低流動性的個人住房貸款資產轉化為高流動性的證券,在提高資產流動性的同時,還可以將集中在內部的信貸風險轉移和分散給不同偏好的投資者,從而達到拓寬籌集渠道、化解流動性風險以及實現信貸資產風險社會化等多重目的。而從國際經驗來看,住房抵押貸款資產證券化既是資產證券化最為典型的形式之一,也是發行最廣泛的證券化產品。我國首批資產支持證券產品“建元2005-1MBS”就是個人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產品。可以說,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借助資產證券化技術改善住房信貸融資和風險管理既有可行性,也是大勢所趨。
二、住房公積金發展資產證券化的難點和障礙
1.住房公積金實現資產證券化的關鍵要素還不具備
從理論上和技術上講,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發展資產證券化業務是可行的,但從現有條件來看,實現這一目標還有較長的路要走。我們知道,完成一次資產證券化的流程主要有:首先,發起人將一塊具有良好現金流的信貸資產隔離出來作為證券化的標的;其次,中介機構將標的進行審計、評級和估價;再次,證券向合格投資者發行并在相應市場上交易,發起人以標的未來收益權作為對價獲取一次性折現的現金;最后,標的資產產生的現金回流至投資者處還本付息。而實現上述流程的關鍵要素是:一是建立標的資產的法律結構;二是適當的資信評級及內部分級;三是實現較為準確的風險定價。就目前來看,住房公積金實現資產證券化的上述關鍵要素還均不具備,除在法律制度、組織體系方面還有待健全和完善外,還面臨著諸如怎樣實現成本收益平衡以及科學合理的風險定價等一些不容回避的技術問題。
2.運作成本較高,產品收益率低,難以適應市場需求
從近年來我國資產證券化產品發行情況來看,即使住房公積金在法律框架、組織體系成熟的條件下發展資產證券化業務,可能也將面臨可接受發行成本與投資者的預期回報無法撮合的尷尬。我們知道,由于市場認為我國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的風險一般要高于同期限同級別的可比證券(如國債),因此,其到期收益率一般要高于可比證券的收益率。我們從2010年以來發行AAA級資產支持證券與同期限國債利差的波動趨勢情況分析來看(見圖1),各期限AAA級資產支持證券與同期限國債均保持1.50%以上的價差。如順德農商行于2014年8月發行的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14順元CLO”,其優先A級資產支持證券(平均加權期限0.96年)的發行利率為5.45%,而2014年5月份發行的憑證式(一期)國債1年期年利率為3.60%(五年期為5.41%)。
可以想象,住房公積金要順利發行資產證券化產品,其AAA級產品要以不低于同期限國債產品的利率水平才可能被市場投資者認可。但由于目前住房公積金實行的是“低存低貸”的利率政策,其利率水平與市場相對脫鉤。目前,住房公積金五年期貸款年利率僅為4.00%,與五年期國債5.00%左右利率水平就有100 (Basis Point)的息差水平。可以說,住房公積金發行資產證券化產品還很難達到成本和收益平衡。此外,發行證券還存在各種傭金、稅費及各項管理費用,其綜合成本通常也很高。因此,住房公積金發展資產證券化面臨的另一突出問題就是如何實現成本和收益的平衡。
3.住房公積金貸款提前償付率較高,不利于證券發行
即使解決成本和收益平衡問題,住房公積金發展資產證券化也將面臨其他技術問題。以發展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業務為例,其定價方法主要涉及兩個部分,一是確定提前清償假設,二是選取定價模型。提前清償假設是前提,也是產品定價的基礎。實踐表明,貸款提前償付存在一定的不確定性,提前償付率越高,越不利于產品定價。這是因為在MBS的交易過程中,在沒有提前償付的情形下,資產池的現金流相對穩定;但由于部分借款人提前還貸,資產池的貸款本金回收要快于預定的攤還速度,同時也造成利息收入的減少,從而直接影響資產池的穩定性。我們從“建元2005-1”和“建元2007-1”的歷史數據分析可知,兩只MBS產品的平均提前償付率分別達到18.07%和17.18%,而根據美國證券行業和金融市場協會(SIFMA)的統計,美國同類產品的提前償付率要遠低于我國,約為2.5%-8%之間。
我們再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實際提前償付情況,由于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不以盈利為目的的公共服務機構,其住房公積金貸款具有更加便民、寬松的沖還貸政策,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繳存余額可以選擇逐月批扣或按年(半年)批扣等多種方式沖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同時為緩解流動性不足,絕大部分管理中心一貫鼓勵職工提前還款。因此,住房公積金住房抵押貸款的提前償付率要遠高于商業銀行。筆者以江蘇省揚州市為例,通過整理和篩選 2009年至2012年委托建設銀行江蘇省揚州市國慶分理處發放的4組5年期以上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數據(見表1),可以看出,這4組貸款提前償付率還是相當高的,2009年和2010年的兩組貸款提前償還率甚至超過了30.0%,而如此高的提前償還率是難以構建穩定的證券資產池的。而從另一角度講,較高的提前償還率使得資產證券化產品加權平均期限相對較短,具有較低的期限溢價。我們根據2014年中國郵儲銀行發行的MBS產品“郵元2014”的測試情況可以估算,如果提前償付率高4個百分點,將使產品的加權平均到期期限縮短1年,而根據中國債券信息網資產證券化產品收益率曲線,1年的期限利差約為10bp-15bp。可以想象,高達30.0%以上的提前償還率將面臨怎樣低的期限溢價。可以說,較高的提前償還率是住房公積金發展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面臨的一個較大難點。
4.各地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差異較大,缺乏統一標準
此外,住房公積金實現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需要將其持有的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按照不同期限、不同利率、不同種類進行分解,然后對其重新組合、重新定價,并以此為依據發行具有不同風險和收益特征的信貸證券。但目前,由于住房公積金的屬地化管理,各地住房公積金個人抵押貸款在具體操作中尚未形成相對統一的、標準化的抵押貸款發放程序和貸款合同,一些城市的分中心和管理部之間所執行的貸款流程和標準也不盡相同,甚至有些分中心和管理部的標準化貸款業務近年來才剛剛起步。因此,就目前來說,大部分城市中心還缺乏相當規模的標準化的住房抵押貸款積累,難以形成具有相似條件、相似違約率及提前清償率的抵押貸款集合。此外,住房公積金還未實現省級統一管理,省內各城市中心采用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信息系統也不盡相同。而且直至2014年,住建部才建立全國統一的住房公積金數據標準,各城市中心貫徹全國統一的數據標準還需要很長的過程。可以說,各地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缺乏統一標準也是住房公積金發展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所面臨的又一難點。
三、對策和建議
1.建立健全相關的法律法規,明確各種制度安排
住房公積金發展資產證券化是一項極其復雜的系統工程, 在將信貸資產轉化為投資者有價證券持有權的過程中, 涉及原始債權人、貸款申請人、證券特設機構、信用評級機構、貸款服務商、證券投資者等方方面面的利益。由于目前我國現行《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尚未釋放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相關融資功能,因此住房公積金發展資產證券化還缺乏最主要的政策依據。因此,我們應積極研究發展住房公積金資產證券化所涉及的各種法律支持和政策依據,如《證券法》、《會計法》、《擔保法》、《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以及人民銀行頒布的《貸款通則》、《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等。一是要對現行法律法規與住房公積金發展資產證券化相沖突的條款給予特殊的豁免或政策補充。二是逐步明確推行住房公積金資產證券化的諸多制度安排,如資產證券化產品的許可制度和審批程序、資產證券發行人發行條件、SPV構建、信用增級制度和信用保障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市場交易制度、稅收制度、財務會計制度與監管制度等。
2.爭取國家重點支持,降低證券發行成本,提升市場競爭力
實行住房公積金資產證券化,離不開國家的重視和支持。一是要發揮應有的作用,完善相關的制度安排,積極推動和促進我國資產證券化市場的規范和發展。二是要設立較高公信度的國有SPV(可以由國開行獨資成立,也可以由財政部或人民銀行牽頭、各金融機構合資成立),專責購買住房公積金住房抵押貸款資產,通過實現資產證券化,達到真實出售住房公積金住房貸款資產和風險隔離的目的。三是要建立專門的政府擔保機構,為符合規定條件的住房公積金信貸資產提供必要的擔保或保險保證以提高發行評級,通過高評級增加住房公積金資產證券化產品市場競爭力。四是要盡量降低或減免住房公積金資產證券化的各種稅費、手續費和增級費用,以降低住房公積金資產證券化產品的發行成本。此外,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在證券發行過程中,也可以爭取兼當貸款服務商角色,負責貸款資產池的管理,從而進一步降低成本。
3.開展住房公積金貸款提前償付模型建模研究,增強提前償付測控能力
前文所述,在MBS定價過程中,提前清償假設是前提,也是產品定價的基礎。因此,開展提前償付風險研究,探索構建符合住房公積金行業特點的提前償付模型是十分必要的。我們可以將影響提前償付的因素歸納在一起,引入計量經濟學的分析方法對提前償付率進行全面的預測。住房公積金提前償付影響因素主要有部分償還、再融資和重置等幾類。部分償還考慮的是貸款人的還款能力變化(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增長或新增家庭成員共同還貸)、還貸政策及借貸習慣等因素;再融資主要考慮的是利率變動或貸款政策的變化;重置考慮的是戶籍遷移、房產價格波動及房產交易等因素。實踐證明,在近年來我國一些商業銀行發展資產證券化業務的過程中,提前清償模型的完善和運用的確對防范提前償付風險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因此,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也應根據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的特征,建立起具有行業特點的提前償付模型。在發展資產證券化之前,通過模型的積極試用,積累經驗,并不斷對模型加以完善和改進。
此外,通過建設高效的信息數據庫,篩選符合證券資產池準入條件、有著較低提前償付率的貸款集合也是另一條途徑。有數據表明,住房公積金提前償付率與住房公積金借款人的月收入(具體反映為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成正比。但如何篩選符合條件的貸款集合離不開資料詳實、功能強大的數據庫,只有建立一個龐大的貸款信息數據庫,形成對貸款提前償付行為的數據積累,并以此展開貸款提前償付建模研究和貸款數據篩選、集聚研究。因此,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應該進一步加快對貸款數據庫的建設,致力打造一個完整、開放、高效的,能夠關聯住房公積金業務、網銀收付平臺、不動產登記查詢、人民銀行征信等系統的貸款信息數據庫,為未來發展住房貸款證券化奠定堅實的基礎。
4.積極推進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和基礎數據標準化
證券化資產的首要特征便是證券化資產的同質性及合同的標準化, 因此, 實現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和基礎數據標準化是發展住房抵押支持證券發行的必要條件。而推進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標準化就是要實現住房公積金貸款流程、貸款要件、貸款服務和信息管理的標準化。貸款流程標準化包括按照標準化的借款審核、統一標準的資料收集和信息錄入、統一標準的審批、質押擔保和放款流程等。貸款要件標準化則包括貸款申請表、所附材料、征信報告、借款合同、抵押或擔保合同等要件的標準化。貸款服務標準化主要針對還款的收集、催欠、資產保全等制度的標準化。信息管理標準化即是要推行住房公積金基礎數據的標準化,重點是盡快貫徹實施2014年住建部出臺的《住房公積金基礎數據標準》。總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以超前的思維,加快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和基礎數據標準化進程,為未來開展資產證券化打下基礎。
參考文獻:
1、堅持把政治思想工作放在首位。為進步職工政治思想素質,增強責任意識,按照區紀委工作布署,今年我治理部開展了黨員干部作風教育月和廉政文化進機關活動。通過黨員干部經常參加支部政治理論學習、組織職工學習先進人物典型、觀看反腐警示教育片、制作宣傳欄、警示牌、聽取廉政講座等活動形式,不但營造了機關廉政文化氛圍,進步了黨員干部及職工拒腐防變的能力,夯實了反腐倡廉的基礎,同時也促進了各項治理工作的開展。
2、積極開展政策業務學習,努力進步服務水平。通過開展以自學為主、參與市中心集中培訓為輔,有計劃、經常化地加強業務理論學習,使每位職工都把握了一定的政策和專業知識理論,熟練了各項業務操縱,不斷進步為人民服務水平。
3、嚴厲工作紀律,堅持廉潔奉公。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住房公積金治理條例》和有關的法律法規及財經紀律,自覺維護政策的嚴厲性,正確處理黨與國家、集體與人民群眾利益,堅持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辦事做到公然、公平、公正。
二、狠抓服務質量,打造優質服務環境。
1、強化窗口建設,落實政務公然。為進一步密切與群眾聯系,我治理部始終把建設文明辦事窗口作為精神文明建設工作的重點。通過設立辦事大廳,開展上戶及上街宣傳、面對面地與職工交流,在營業場所公然政策規定、辦事流程及服務承諾,積極參與市政風行風熱線欄目等形式,多渠道地落實政務公然,努力優化服務環境。
2、增強服務意識,推進機關效能建設。按照“為民、務實、清廉”的要求,樹立“治理就是服務,在服務中優化治理”的理念,深進貫徹執行市中心的效能建設六項制度和服務承諾等制度,樹立行業新風。為增進服務,今年在支取上,進一步放寬條件,新增家庭生活困難(低保與特困家庭)支取、重大疾病支取、改制后連續兩年未就業支取等項目,充分體現政策的人性化原則。同時對群眾的來信來訪及網上咨詢,給予高度重視,涉及每一件群眾的政策咨詢與意見投訴,均做到具體耐心解釋、認真答復。
三、大力發展公積金業務,保障政策全面推行。
1、加大政策宣傳力度,促進全社會參與。積極開展了形式多樣的政策宣傳活動。如:年初在加強各繳存單位公積金年檢工作的同時完善停、緩交申報審批的治理;加強對改制單位補建公積金的政策宣傳與服務工作;5月份,聯合貿易銀行、開發商上街開展公積金貸款政策宣傳活動;制作并發放政策業務宣傳指南;上戶催交、催建以及向全區各繳存單位發行簡報等,通過各種形式宣傳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應,不但增強了職工維權意識,擴展了繳存面,進步了繳存額,也拉動了貸款需求,促進了全社會參與。
2、強化公積金回集力度,做好擴面增繳工作。住房公積金回集是住房公積金各項治理工作的源頭,在強化回集上,主要開展了以下幾方面工作:一是在擴面上,加強與工商、社保等部分的聯系,開展多渠道信息化收集,重點捉住有條件建立的企業,積極主動上門開展政策宣傳及服務;二是在增繳上,積極爭取政府及財政支持,逐步規范并進步財政供給職員的繳存基數與比例;鼓勵有條件單位逐步進步繳存比例、繳足基數;三是在繳存治理上,加強對年檢、繳存申報及停緩交的報批審核工作,對連續三個月未繳的單位,設專人催繳;四是做好年度與各單位對帳查詢及公積金手冊的年度審核工作。通過積極開展擴面增繳工作,今年新開戶單位14個,新建立公積金人數158人,月回集額均勻比上年增長10%以上。
3、積極發展貸款業務,確保資金安全規范運作。根椐目前房地產發展現狀,我治理部把握機遇,積極發展貸款業務,具體采取了如下措施:一是擴展貸款范圍。在原范圍基礎上,開展組合貸款業務,側重對小面積住房貸款的支持力度,如經濟適用房,解決中低收家庭購房資金困難,體現社會***,充分發揮政策的社會保障與互助作用;二是簡化辦貸程序。進一步精減辦貸所需材料、簡化辦貸流程,公道利用各開發商進行政策宣傳、協助辦貸,進步辦貸效率;三是加強對各開發商項目工程及資質審查。今年新開16個樓盤,均做到了現場調查,對五證齊全的項目簽訂公積金貸款業務合作協議,明確開發商的擔保責任,公道防范風險;四是明確受委托銀行責任。加強對受托銀行的責任考核,實行賞罰與委貸手續費及委托業務量掛鉤,充分調動銀行積極性,協助做好貸前審查、貸后催收治理等工作;五是加強貸后治理,逾期貸款設專人催收。通過一系列治理,進步了當年放貸款總量,保證了貸款質量,年末貸款逾期率只有0.0**‰,并杜盡了三個月以上逾期貸款,確保了資金運行的安全完整。
通過上述各項工作,20**年度,我區共實現住房公積金回集2956萬元,占全年目標任務的109.48%,比上年同期增長12.20%;支取住房公積金1643.16萬元,比上年同期增長43.70%,累計回集住房公積金余額8573.01萬元;發放公積金貸款315戶、共3352.90萬元,占全年目標任務的186.27%,比上年同期增長10.72%,累計已放貸1364戶,金額為10014.40萬元,貸款余額為7010.87萬元,實現增值收益116萬元,公積金政策實施面96%,住房公積金存貸比率為81.78%。
四、完善內部綜合治理,促進治理高效、規范化。
1、信息化建設得到進一步加強。自20**年7月,全市同一核算軟件以來,數據正確,更新及時,核算的效率得到較大的進步,經過幾年的不斷升級改造,該軟件已能基本滿足目前的核算要求,今年5月,全市又實現了核算聯網。通過聯網,不但強化了監視治理職能、實現了同一結算,更方便了職工隨時查詢帳戶實時余額,使全市的住房公積金治理工作更加規范高效。
2、完善各項規章制度,促進科學治理。在嚴格執行市中心同一規章制度基礎上,我治理部完善了內部各項治理制度,制定了學習制度、稽核制度、崗位責任制、檔案治理制度等規章制度,并認真組織落實,并根椐不同工作崗位,按照崗位文明、崗位效益的要求,明確相應的工作職責,制定相應的賞罰措施,促進職工充分發揮自己的工作能力,進步工作效率,使內部綜合治理工作逐步走向規范化與科學化。
五、綜合工作完成情況
對照區目標考核工作領導組關于《**區20**年度目標崗位責任制考核細則》,認真組織并開展了各項綜合考核工作。
1、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開展扎實有效,積極參與平安創建活動。
2、積極配合有關部分開展招商引資工作,年末逾額完成招商引資任務153萬元;積極對市中心爭取,年度內共爭取到支持地方財政廉租房建設補充資金35萬元。
3、在牽頭單位的組織下,積極參與對幫扶鄉鎮的聯系幫扶等各項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