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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公積金繳納條件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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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公積金繳納條件

    第1篇:住房公積金繳納條件范文

    《讀者》欄目:

    你好。我在北京市某機關工作5年,身份為聘任制。在此期間,單位沒有為我繳納住房公積金。最近,單位補繳住房公積金沒有通知我,答復稱不知我的離職時間。我主動聯系對方,對方讓我出具一系列證明材料,而后告知我,單位補繳住房公積金是單位給予離職人員的福利。我想問一下,繳納住房公積金是不是單位的職責?哪些法律條款對此進行了說明?

    一名忠實的讀者

    2014年10月

    律師解答

    解答人:張志同(北京京潤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

    讀者朋友:

    您好!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用于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它由職工個人繳存部分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部分共同構成,全部屬于職工個人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作為國家法律規定的一種重要的住房社會保障制度,住房公積金制度是住房分配貨幣化的一種形式,具有強制性、互、保障性等特點。它的強制性主要體現在法律法規的強制規定,如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20條和《北京市實施(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若干規定》第10條均規定:“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少繳、多繳或者逾期繳存。”《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15條規定:“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并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托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

    法律法規在強調單位義務時都冠以“應當”一詞,即這些義務是單位的法定義務,不容商榷,必須依法履行完畢。因此,您在受聘于國家機關工作期間,單位應當依法承擔并繳納您的住房公積金。“國家機關”屬于《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2條第2款確定的住房公積金繳納義務主體之一,負有為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的法定義務。因單位原因沒有依法繳納住房公積金是對您個人財產權益的侵害,由此給您造成的損失,您有權向其主張賠償。

    以上解讀供您參考。

    鏈接

    鏈接一:《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2002年國務院令第350號)

    第2條本條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督。本條例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第18條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具體繳存比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訂,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后,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20條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

    第2篇:住房公積金繳納條件范文

    論文關鍵詞:住房公積金 非公有制企業 原因 相應對策

    一、我國推行住房公積金制度取得的成就

    住房公積金制度于1991年率先在上海建立,1994年7月國發43號出了全面推行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決定,1999年進一步頒布了《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并于2002年對該條例做了進一步的修改。該條例規定:“本條例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通過職工個人和單位每月為其繳存住房公積金,不但廣泛地推行了個人住房儲蓄,還可成為一筆可觀的住房社會保障資金,既提高了職工的購房能力,又增加了住房資金的的積累,特別有利于提供廉租住房建設補充資金;同時,住房公積金貸款利息低于商業銀行,也帶有住房社會保障的性質,有利于提高職工的購房能力,住房公積金在我國取得了持續而廣泛的發展,尤其是近五年,資金流量明顯加快,年平均繳存額增長額都在3000億元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的數據顯示:截至2007年末,全國住房公積金繳存總額達16000億元,繳存余額9600億元,通過提取和發放個人住房貸款,累計幫助4700萬職工家庭改善了住房條件。截至2008年末,全國住房公積金繳存總額突破20000億元大關,繳存余額達到12116.24億元,累計為961.17萬戶職工家庭發放個人住房貸款10601.83億元。

    二、非公有制企業成為住房公積金繳納的薄弱環節

    顯然,繳納住房公積金應該是保障每一個職工住房條件的重要手段,然而,由于目前住房公積金繳納過程中存在的一些漏洞,非公有制企業絕大多數沒有為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使實行多年的住房公積金制度在非公有制企業面前遭遇困境。烏日圖委員說:我們國家的住房公積金是借鑒新加坡的公積金制度,于1991年率先在上海建立的,近年來出現了一個重要問題:由于住房公積金的覆蓋范圍小,引發社會困難人群對我們這個制度的取向產生了懷疑。截止到2012年9月末,全國住房公積金的繳存人數是9100多萬,我們國家的政府機關事業單位的人群就是6000多萬,再加上集體所有制單位職工,這說明現在參加人中絕大部分是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的職工,而大量的中小企業低收入人群所在單位沒有為他們建立這項制度,我們的條例本身也不像社會保險的五項保險一樣,不具有強制性。實際上,非公有制企業住房公積金的繳納一直是全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薄弱環節,各地市繳納住房公積金的非公有制企業寥寥無幾。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統計數據顯示,目前,非公有制企業數量占全國實有企業總數的78%,另外還有3400多萬戶個體工商戶,這兩項加起來中小企業總數達到全國企業總數的99%,每年新吸納就業人數占全國新就業人數的90%左右。而截至2007年6月底,全國實有企業876.1萬戶,非公有制企業則首次達到520.5萬戶,占企業總戶數的59.4%。個體工商戶2621.4萬戶。不難看出,非公有制企業發展迅速。例如山西,截止2010年底,山西省私營企業突破15.87萬戶,從業人員118.77萬人,注冊資本(金)4533.16億元,個體經營企業總量首次突破100萬戶,加上3.17萬戶農民專業合作社組織、3665戶外資企業,民營經濟市場主體總數達到103.66萬戶,占到全省市場經濟主體的94.33%。而2006年數據顯示:山西省共有非公有制企業8.76萬戶,投資者20.49萬人,雇工84.52萬人。非公有制經濟已占到山西省經濟總量的52%。非公有制企業對我國經濟的發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動作用。當然,非公有制企業職工對祖國的繁榮富強同樣作出了巨大的貢獻。面對目前高房價和住房的商品化,大量在中小企業工作的勞動者更迫切地需要得到這項制度的扶持。可是,在公積金制度中,這些職工并沒有和公有制單位的職工一樣享受到這個制度帶來的好處,相反,我們的這個制度為我國的貧富差距起了推波助瀾的作用。因此,很多人戲稱這項制度是劫貧濟富,是為這些中高收入的人錦上添花。

    三、原因探討

    非公有制企業住房公積金的繳納之所以成為全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薄弱環節,筆者認為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原因。

    1.住房公積金對非公企業的吸引力不夠。雖然《條例》規定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費用可在稅前列支,但畢竟要增加企業的生產成本或營業成本,減少企業的經營利潤。這對企業所有人來說,也意味著,如果執行這個制度,勢必會增加企業的負擔,降低收入。尤其是大型的企業,這筆支出的絕對金額會很大。除非,這個制度不會減少收入,否則,很難從主觀上積極的予以繳納。同時,按《條例》規定,所有單位的職工每月也要按相同工資基數、繳交比例繳存住房公積金。而在非公有制企業中,特別是城鎮私營企業中,大多數職工的工資水平較低,每月在職工工資中扣除應繳的住房公積金后,實發工資相對較少。另外,住房公積金利息低,根據《條例》規定,上年結轉的按三個月定期利率結算,結合物價上漲指數,這個金額就成了負增長。因此說,住房公積金制度本身對這些企業和職工吸引力不夠。

    2.認識不足。非公有制企業經營者對住房公積金制度認識不夠,沒有將住房公積金和社會養老保險同等對待,往往將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看作是增加企業負擔。有的經營者甚至認為,給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還不如將繳納的住房公積金直接發給職工個人。表明這些人對住房公積金的性質和作用缺乏了解。另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對非公有制企業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認識不足,認為非公有制企業規模小,人數不多,其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與否不影響整個制度的貫徹實施。

    3.宣傳力度不夠。從法律的角度講,這個制度涉及了所有的職工,不論是國有、集體還是非公有制企業的職工。但是,在非公有制經濟蓬勃發展后,住房公積金制度已在城鎮大部分職工中確立,其宣傳力度有所減弱,與非公有制企業的迅猛發展形成差距,因此,非公有制企業的多數職工不了解這個政策。

    4.現實就業狀況不容樂觀。2004年4月26日,我國發表《中國的就業狀況和政策》白皮書。這是我國第一部專題闡述就業現狀和就業政策的白皮書。該書提到我國的就業基本狀況是:中國勞動年齡人口眾多,國民教育水平較低,就業矛盾十分突出。主要表現在:勞動力供求總量矛盾和就業結構性矛盾同時并存,城鎮就業壓力加大和農村富余勞動力向非農領域轉移速度加快同時出現,新成長勞動力就業和失業人員再就業問題相互交織。

    根據2010年11月1日零時普查結果,中國內地總人口133972萬人,全國勞動力資源人口為92148萬人,比10年前增加了近1億人,就業勞動力為78500萬人,勞動力資源利用率為85%,人口就業率為58.6%(其中一部分在農業和農村表現為隱性失業勞動力),在城鎮就業的勞動力比率為41%,在村鎮就業的勞動力比率為59%。

    我國的就業狀況不容樂觀,在這種情況下,能找到一份滿意的工作不容易,“飯碗”在前,公積金在后。

    5.規模小的企業不易歸集。規模小的企業以及個體工商戶等,由于沒有專人負責,操作起來有一定難度,國家大力提倡農民工也應繳納公積金,但是,怎樣落到實處需要有一套切實可行的辦法。因此,許多人說住房公積金制度對于農民工來說就像“畫餅充饑”毫無實際意義。

    6.執法力度不夠。《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賦予了管理機構有行政執法權,但是這個權利形同虛設。《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對拒不繳納公積金的單位可以予以罰款,但是對于大型企業罰款數額與不交住房公積金的數額相比,那簡直是小菜一碟,即便罰款也心甘情愿,畢竟省下的是罰款額的幾倍乃至更多。況且,雖然《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有明確的懲罰規定,但是這些規定具體實施起來很難辦。按規定,處罰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實施,但管理中心卻沒有相應的檢查權,沒有檢查權,就無法向法院提供相關的具體證據,所以就無法對拒繳企業實施處罰。按照有關規定,審計、稅務等部門都有權檢查企業賬目,但目前國家沒有明確規定由這幾個部門共同參與公積金管理,各部門的管理合力難以形成。因此,公積金中心的處罰力度是紙上談兵。 轉貼于

    7.提取和貸款門檻高。《條例》第五條規定住房公積金應當用于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對于中小企業的職工,面對目前的高房價,一般無能力購建住房,而對于高收入階層來說,個人賬戶中住房公積金額對于房價而言,是微不足道的。住房公積金貸款門檻較高,手續繁瑣,即便交了住房公積金,也未必符合其他的貸款條件。因此,這些職工對推行住房公積金制度缺乏積極性。

    四、相應對策

    造成非公有制企業不繳納住房公積金的原因很多,在此不一一列舉,針對這些原因,筆者認為需要從法律層面上對這一薄弱環節進行完善。

    1.稅收抵扣。中央黨校戰略研究所副所長周天勇提到:從世界銀行近幾年對中國的調查看,中國創業和小企業發展的環境在世界上屬于較差的國家。改進的主要工作是要對行政體制進行改革,對小企業要減稅減費,對金融體制進行改革并大力發展對小企業貸款的城鄉社區小銀行,對小企業和小經濟案件給以司法關懷和便利,凈化和營造小企業發展的社會環境。但是,從近幾年的情況看,似乎進展不大,或者沒有進展。

    從上面可以看出,中小企業發展的社會環境較差,稅負較高,筆者建議,在不減少企業利潤的情況下,只能將單位補貼部分的公積金通過折抵稅款來繳納,這樣的做法對于企業來說,這筆支出不是用來繳納稅款,而是用來繳納公積金,企業總的支出沒有改變,相當于國家給企業減免了部分稅款,企業的積極性會增強,因為,給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有利于吸引人才,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

    那么,這部分稅收優惠地方政府能否負擔的起?以山西省為例,2010年,非公從業人數按120萬人算,月工資人均1200元,一年單位為職工繳納的公積金為1200*1200000*10%*12=17.28億元,山西省2010年的財政收入為1800多億,這部分優惠占不到1%。

    2.加大宣傳力度。目前住房公積金制度還沒有做到家喻戶曉、人人皆知,這與宣傳力度不夠有直接的關系。應堅持把住房公積金的宣傳放在重要位置,采取召開會議、印發文件資料、刷標語、辦簡報、開專欄、組織宣傳車上街宣傳以及利用廣播、電視專題報道等方式,增強廣大職工的法律意識,提高繳納住房公積金的積極性。

    3.加強培訓。有的單位工作人員對這個業務不熟,對住房公積金政策不夠了解,甚至有的單位沒有設專人負責住房公積金工作。這個制度是較新的制度,有關院校還沒有設立相應的專業。但是,它涉及職工的利益,所以生命力非常旺盛。公積金管理機構應當定期舉辦培訓班,以利于這項工作的開展,也便于及時掌握公積金動態。

    4.加大執法力度。目前,住房公積金的執法狀況從全國各地來看都不容樂觀。為了維護廣大職工的合法權益,應加大行政執法力度:一是與工商部門年檢配合,凡是沒有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不得年檢;二是與房地部門配合,可以將審核公積金作為建房、售房的前置手續,沒有正常繳納的不得建房、售房。作為政府部門,相同的目標就是促進社會和諧、經濟增長,所以,為了這個共同的目標,各部門互相聯系,加強合作是非常必要的。

    5.借助社會中介機構促進歸集。中介機構是隨著我國經濟發展而興起的第三產業,是社會服務的中堅力量,如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人才交流中心、婚介所等。這些機構在高速發展的今天給廣大人民帶來了便利。因此,在住房公積金歸集的問題上,可以借助于中介機構來促進這項事業的發展。

    為了規范行業標準,符合法律規定,可以通過住房公積金中心備案、工商局注冊進行中介機構的審批。這些中介機構有一定規模的注冊資金和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以防止風險的發生對個人造成的損害。有了這樣的機構,個人、沒有專人負責的非公有制企業等都可以委托其繳納公積金。讓住房公積金的歸集行業化后,同時可以解決一部分人的就業。

    6.降低門檻,簡化手續。公積金中心要轉變觀念,摒棄“官本位”思想,強化服務意識,一切以繳存人的利益出發,降低提取和貸款門檻,簡化手續。如提高貸款額度,公積金可以提取現金等,拓寬多種服務渠道,想老百姓所想,減少人為障礙。

    第3篇:住房公積金繳納條件范文

    學界對于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性質存在著強制儲蓄性質論、住房補貼性質論以及社會保障稅性質論等觀點,每種觀點都從各自角度對我國的住房公積金制度進行了分析。筆者認為從法律角度來講,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存在以下性質:

    (一)行政強制性質

    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納屬于國家強制執行的范疇,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違反該條例的規定,單位依法將受到限期辦理、限期繳存、行政處罰或者被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等懲罰(見《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規定)。只要是條例所規定之范圍,職工不能自己選擇存或不存,必須依法繳存,因此,作為住房公積金制度,具有行政強制性。

    (二)社會保障性質

    從住房公積金制度在我國的興起背景,就可以看出,住房公積金制度最核心的目的就是保障我國居民的住房。在《住房公積金條例》中也體現了這一點,按照條例規定,住房公積金可以用于職工購房、建房、大修住房等時提供住房公積金貸款,同時也可以在法定條件用于前述用途下提前支取(見《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規定)。因此,作為住房公積金制度,具有社會保障性。

    (三)有限的個人所有權性質

    住房公積金是屬于繳存人的個人財產,繳存人繳存的金額全部都存入其個人專項賬戶,應當是屬于法律保護的合法私有財產。但同時,《住房公積金條例》又規定公積金繳存人要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余額必須符合條例所規定的相應條件,而各省也根據《住房公積金條例》的規定制定了符合本省省情的具體內容(見《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各省的規定比如陜西省西安市的《西安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規定)。個人雖然對住房公積金擁有產權,但這種產權與個人的其他財產有所不同,對住房公積金的產權受到一定的限制(李海明,2012)。公積金具有有限的個人所有權性質。社會公積金的以上性質決定了政府在對公積金進行管理時既不能相同于稅收等國家征收制度的管理方式,也不同于繳存人自行選擇存入銀行的儲蓄款的管理方式,我國政府與公積金繳存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有其特殊性。

    二、我國政府與公積金繳存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分析

    (一)政府與公積金繳存人之間存在的合同之債法律關系

    住房公積金制度在《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中被定義為“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以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見《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政府與繳存人之間的關系類似于銀行業金融機構與儲戶之間的關系。住房公積金是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上海房地產年鑒,2001)。一般來講,住房公積金繳存之后款項按照制度規定應當直接存入到繳存人獨立賬戶,住房公積金的管理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代表國家管理,管理中心負有按國家規定的利率標準支付利息給職工的義務。雖然,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是強制性政府行為,但是政府在收繳之后只是將所有的賬戶統籌代管,賬戶資金不同于稅收等強制性收費。繳存人可以按照法律程序,在規定條件下提取自己賬戶下的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可以看做是二者形成合同之債法律關系的依據。

    (二)政府與公積金繳存人之間存在的行政法律關系

    前文已經指出,我國住房公積金的繳納具有行政強制性質,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由國家強制性規定,作為法定范疇之內的職工和單位必須依法繳納,若不依法繳納,將會受到法律的制裁。從這個角度分析,政府與公積金繳存人之間又存在著行政法律關系。政府與公積金繳存人都為該法律關系的主體;在該法律關系中,政府有權利也有權力依法強制性將公積金繳存人的一部分工資納入到國家統籌管理的范疇內,而住房公積金繳存人也應當依法繳納住房公積金。但需要明確的是,這里的行政法律關系又具有特殊性。它不同于政府在稅收、行政征收、罰款等行政行為實施過程中與行政相對方之間形成的行政法律關系。在后幾類行政法律關系中,政府對于自己依法實施某種行政行為所獲得的金錢具有所有權,也意味著政府可以決定其用途;但是在政府與公積金繳存人之間形成的行政法律關系中,政府必須按照條例的規定將住房公積金用在和居民住房有直接緊密聯系的地方,如住房公積金貸款、住房公積金的支取等,此外政府還可以根據條例規定將住房公積金用在諸如購買國債等低風險的方面(見《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

    三、政府使用住房公積金進行高風險投資合法性分析

    (一)合同之債法律關系下政府使用住房公積金進行高風險投資合法性分析

    經前文分析得出,政府與公積金繳存人之間存在著合同之債法律關系,這屬于民法調整的范疇。作為合同法律關系,任何一方使用他方所有物,必須征得他方同意,否則即為侵權。此外,也有學者認為我國的住房公積金制度具有強制儲蓄性質,但因為政府不同于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政府,之于公積金繳存人,之于社會公眾就有著不同于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職責,即在社會公眾之中建立自己的社會公信力,做公眾的堅實依靠;作為政府,就絕對禁止未經公積金繳存人同意的情況下動用公積金繳存人賬戶資金(即使在民法上講貨幣是種類物,對于種類物只需交付同種類之物即可),用作股市投資此類高風險的活動。所以,政府如果要使用住房公積金進行高風險投資,首先必須征得住房公積金繳存人的同意,否則,就是侵犯繳存人合法權益,就是違法行為。

    (二)行政法律關系下政府使用住房公積金進行高風險投資合法性分析

    雖然《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范圍之內的職工和單位繳納住房公積金是帶有強制性,政府可以依法強制要求繳納,在實踐中也是直接由單位代扣代繳,在政府與公積金繳存人之間存在行政法律關系。但是《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也明確規定,住房公積金應當用于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見《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五條規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八條規定:“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設區的市(地、州、盟),應當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作為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第十條規定:“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設區的市(地、州、盟)應當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立一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運作。……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直屬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的事業單位……”(見《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八條以及第十條規定)。各地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多是具有實權的市房改辦、財政局、建設局的隸屬機構,或是與地方房改辦一套班子,兩塊牌子,事實上成了一個地方性的行政機構(張東,2004)。不管是政府還是住房公積金的管理機構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組織,它的職責就是負責替繳存人管理賬戶中的資金,負責賬戶資金的安全,保證住房公積金用在與保障住房直接緊密相關的方面。將住房公積金不經繳存人同意投入股市,使其處于和保障住房用途不直接緊密相關切高風險的領域,不符合法律規定。

    四、結論

    第4篇:住房公積金繳納條件范文

    摘 要 住房公積金制度是我國住房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自建立以來為改善城鎮職工住房條件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經濟體制的改革和房地產業的快速發展,住房公積金制度在執行過程中也面臨著資金效率和風險管理等挑戰,存在著公平缺失和制度違背的現象,因此應該從公積金使用上進行相應的調整。本文分析了目前住房公積金制度執行過程中所遇到的問題,并提出了一些解決調整措施。

    關鍵詞 住房公積金制度 公平缺失 調整措施

    一、現行住房公積金制度管理狀況分析

    1、住房公積金制度區域性覆蓋不平衡

    目前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在發展和執行過程中呈現出明顯的地區性不平衡現象,主要表現在資金整體運用和融資效率狀況存在比較明顯的差異。在東部沿海經濟發達的地區,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發放率一直較高,如北京、天津等地的資金運用率平均達到85%以上。而在經濟發展相對落后的中西部地區,住房公積金的資金運用率只有50%左右,究其根本,就是因為各地區社會經濟發展水平不平衡,導致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發展水平不同。

    2、住房公積金制度覆蓋人群范圍小

    由于原先國家住房分配主要解決的是城鎮在職職工住房問題,因此該制度主要覆蓋對象為城鎮企事業單位內成員及其家屬,這就導致住房公積金制度實際執行中沒有實現全面覆蓋,從而導致很大一部分人被排除在了公積金制度之外。這部分人主要包括:沒有參加公積金制度的集體企業和個體企業的職工;相對困難企業的職工;沒有單位的城市居民(包括個體從業者);在城市工作的農民工。而我國目前的弱勢社會群體正是由后三部分人構成,目前的住房公積金制度無法幫助這類人解決最現實的住房問題。以天津為例,從公積金資金借款人職業分析來看,“三資”企業職工占39.8%,中高級管理人員占36.5%,科研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占9.3%,其他人員占14.4%,其中,高收入者占25%,中等偏上收入者占62%,低收入者占13%。

    3、住房公積金制度在執行過程中存在利益的不公平性

    (1)公積金繳納職工和未繳納職工實際收入存在不平衡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中對公積金的繳納有明文規定,但很多企業特別是非公有制企業對公積金的繳納存在排斥的態度,導致很多職工沒有享受到住房公積金政策的惠好。這樣,未繳納公積金的職工在實際的經濟利益上和已繳納公積金的職工存在很大的差別,從而造成利益的不公平性。

    (2)公積金實際繳存比例存在不平衡

    由于近年來不同行業和不同企業的收入差距拉大,各地執行的住房公積金占職工工資收入的比例由5%到20%不等,差距比較大。繳存基數高的單位,其繳存比例也普遍偏高,最高達到30%,而繳存基數低的單位其繳存比例僅為5%,相差達到6倍。以天津市為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規定,繳存比例最高為單位和職工各15%,繳存比例最低為單位和職工各5%,相差也達到了3倍之多。

    (3)公積金實際繳存基數存在不平衡

    由于《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未規定繳存基數的上限,要求繳存基數原則上不超過所在城市平均工資的2-3倍,但無強制性。這就造成了由于不同行業和不同單位之間的工資收入差距懸殊,造成繳存基數差距大。

    4、住房公積金資金使用上存在的不平衡

    現行的住房公積金主要可用于支付購買商品房房款,通過商業銀行進行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和支付還貸。由于房價高,職工收入水平和住房需求狀況之間存在差距,公積金存款人和實際使用人不能很好的匹配,造成相當一部分人沒有能力買房,不能充分享受這個制度的益處,而部分高收入人則通過這個制度反復低成本買房,推高房價從而加劇社會的不公平和貧富差距。

    二、現行住房公積金制度調整措施分析

    1、擴大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覆蓋范圍

    首先應該改變目前我國的用工制度,所有企業用工必須經過勞動部門的批準和登記,強制性實行職工住房公積金繳納制度;二是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要對登記過的工作人員進行跟蹤,對下崗再就業人員和外來務工人員均建立起住房公積金制度;三是對無業人員和自由職業者拓展住房公積金融資渠道,探索這類人員參加公積金繳納制度的可能性。總之要盡最大努力擴大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覆蓋范圍。

    2、建立梯度住房公積金制度

    由于市場經濟的改革和發展,不同地區不同單位和行業收入存在差別是不可避免的。對于公積金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上的差異,應該從政策上加以引導和改變。繳存政策方面可以參考個稅累進遞增的繳交機制,在公積金制度中反向操作,建立住房公積金政策與房價、職工工資年收入水平的聯動機制,采取梯度遞減的繳交基數和繳存比例,合理確定每個梯度的繳存比例和繳存基數,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的保障機制。

    3、建立更加合理的住房公積金資金使用制度

    在住房公積金貸款的使用上,必須要求限量使用,每筆貸款上限不應定得太高,以保持住房公積金貸款在使用上的公平性。合同儲蓄模式體現多存多貸的原則,適于在中低收入居民中開展。此外,要擴大住房公積金使用對象,個人賬戶的住房公積金不僅可以用于購房、還購房貸款,而且可以用于支付房租,特別可以用于廉租房和經濟適用房等加強對特別困難和低收入人群補助。

    4、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監管體系

    要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的作用,利用全國住房公積金信息網監控住房公積金的歸集和使用情況,并利用大眾媒體提高住房公積金信息的透明度,讓全社會共同監督其使用情況。推進住房公積金從現行的“行政化”管理向政策性住房金融的轉變。建立以同級監管為主、上級監督為輔的監管機制,建立除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以外的其他支出項目財政專戶和資金共管制度。

    三、總結

    目前我國的住房公積金制度還不太完善,存在很多公平缺失的地方。住房公積金制度制定者和管理人員應該結合目前公積金制度中存在的問題和具體的實際情況,制定出更加合理的公積金管理制度,首先應該擴大覆蓋范圍,讓更多人能夠享受到公積金制度帶來的惠好;其次應該努力消除公積金制度中存在的不公平性和制度缺失的地方,只要這樣才能讓我國的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優越性發揮的更好。

    參考文獻:

    [1]徐笑虹.我國住房公積金監管問題研究.時代金融.2010(6).

    第5篇:住房公積金繳納條件范文

    摘要: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自建立以來,為我國職工解決住房問題提供了重要保障。但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原有的住房公積金制度逐漸顯現出其局限性以及對收入分配不利之處。本文通過分析揭示了我國現行住房公積金制度存在的問題及其對收入分配的影響,并提出針對性建議。

    關鍵詞:住房公積金;收入分配;影響

    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是在20世紀90年代初為推進住房貨幣化改革、解決長期和穩定的住房消費資金來源問題而推出的。它為我國城鎮住房體制順利轉軌、提高職工住房消費支付能力、推動房地產市場形成等發揮了巨大作用。但是,隨著我國經濟體制的深入改革,房地產的快速發展,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實施不僅沒有兼顧公平與效率,反而對城鎮居民的收入分配差距產生了負面影響。

    一、 中國住房公積金制度概述

    (一)住房公積金制度定義、性質

    住房公積金制度,指由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用以日后支付職工家庭購買或自建自住住房等住房費用的制度。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與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歸職工個人所有。此外,住房公積金制度還應該具有保障性、互、長期性的性質。

    (二)特點

    國務院為了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城鎮住房建設,提高城鎮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了《住房公積金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住房公積金具有以下特點:強制性,是指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有權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可以按《條例》的有關條款進行處罰,并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普遍性,是指無論其工作單位性質如何、家庭收入高低、是否已有住房,都必須按照《條例》的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專用性,是指職工住房公積金應當用于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①

    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目標一方面是為了保障公積金繳存者的資金利益,另一方面是為了促進中國城鎮化進程,提高城鎮居民的居住水平。因此,如何發揮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優勢,充分做到揚長避短,有利于收入再分配的既注重效率又注重公平成為當前改善住房公積金管理的重要問題。

    二、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現存的問題

    (一)公積金覆蓋面發展不平衡

    1.不同經濟發展程度的地區住房公積金發展不平衡

    總體上看,我國東部發達地區公積金繳存覆蓋面較廣,中西部發達地區較窄。經濟發達的地區,改革開放和進入市場經濟的時間早,財稅收入增長速度快,因而住房公積金制度得到迅速發展。但在內地經濟欠發達的地區,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的力度不大,企業經濟效益低,財政收入不高,住房公積金發展緩慢,與沿海地區的差距甚大。

    2.同一地區不同性質的單位住房公積金發展不平衡

    《條例》明確規定了繳存公積金的單位應該包括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但實際上,除了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等單位公積金參加覆蓋面較廣之外,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覆蓋面較窄。此外,不同效益的企業單位住房公積金覆蓋也不同,效益好的企業比效益不好的企業覆蓋面廣。

    (二)公積金繳費懸殊

    1.公積金繳費比例懸殊

    《條例》僅規定了單位與個人繳納公積金的最低比例,并且允許有條件的地區適當提高繳費比例,因此地方政府就可以在不低于規定的繳費比例條件下,制定本地區的繳費比例。于是,各個地區在公積金繳費比例上就會出現差異,這種差異會使得地區、單位和個人實際繳費額度出現差異,進而對職工的個人收入產生影響。

    2.公積金繳費基數懸殊

    《條例》并沒有對“月平均工資”這一范圍進行界定。在現實生活中,職工個人的收入結構異常復雜,既有工資性收入,又有獎金性、津貼性收入,還有其他收入,且收入組成部分所占的比重也不相同。②這種差異會強化收入結構不同的行業和單位選擇按照不同的繳費基數來繳納住房公積金的動機,進而對收入結構不同的行業和單位收入分配差距產生影響。

    3.公積金繳費額度懸殊

    如果避開繳費比例和繳費基數的差異性,現行的制度設計也會使得高收入群體為自己繳納較多的公積金,并且獲得單位為其繳納的較多的公積金;但是,對于低收入群體,其自身繳納較少公積金,同時單位為其繳納公積金也較少。

    (三)公積金信貸不公平

    1.公積金參與者之間的不公平

    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具有強制性,它在制度上排斥了居民收入水平、消費偏好以及投資欲望等方面存在的差別。同時,由于參與者可以不受自己繳存公積金規模的約束而從中獲得貸款,且這種貸款利率遠遠低于商業銀行的貸款利率,因此嚴重破壞了住房公積金的公平性原則。

    2. 公積金參與者與非參與者之間的不公平

    在我國,職工參加了住房公積金繳存并相應的獲得貸款,可享受一定的低息補貼。但實際上,有相當一部分城鎮職工未能進入住房公積金體系,他們或因所屬單位經營狀況差經濟效益低,或因所屬單位在住房公積金的覆蓋范圍之外(如大多非國有企業和個體經營等)。而往往最需要改善住房條件、最需要獲得政策扶持的正是這些單位的職工和居民,他們卻無法享受到相關各種政策優惠而繼續受到不公平待遇。

    三、住房公積金制度問題對收入分配差距的影響

    (一)宏觀層面

    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在全國范圍內實施,但是在不同經濟發展程度的地區覆蓋面不同,且各地區繳費比例也不同。因此,宏觀上,住房公積金制度對收入分配的影響主要體現在不同地區間收入分配差距的影響。因為住房公積金也是收入的來源之一,且普遍住房具有潛在的升值趨勢,東部及發達地區住房公積金覆蓋廣,這會使與西部及經濟欠發達地區間接甚至直接拉開收入差距,使東西部地區收入差距越來越大。另外,不同地區在制定繳費比例、繳費基數時有所差異,這種差異會使得地區間實際繳費額度出現差異,從而也使地區間收入分配差距產生影響。

    (二)中觀層面

    從同一地區不同企事業單位的比較。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等單位公積金覆蓋面較高外,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覆蓋面較窄。效益好的企業比效益差的企業覆蓋廣。高收入行業比低行業覆蓋廣。高收入行業或者單位等可支配的資源充裕,在繳費時,往往以員工所有收入為基數繳納公積金,而中等收入行業或者單位可支配的資源相對充裕,以員工的絕大多數收入為基數繳納住房公積金,而低收入行業可支配資源較少,僅以員工的工資性收入為基數繳納住房公積金,因此住房公積金也可能擴大不同行業、不同性質單位的職工收入分配差距。

    (三)微觀層面

    從職工個人層面,四部分人被排除在住房公積金制度之外: 一是沒有參加住房公積金的個體企業和集體企業的職工; 二是極其困難企業的職工( 包括許多下崗職工) ; 三是無工作單位的城市居民( 包括個體經營者) ; 四是在城市工作的農民工。后三者就是目前主要的低收入群體。這些群體在購房或自建房時并沒有享受到公積金制度帶來的優惠,這間接拉大了與公積金參與者的收入差距。由于住房公積金的繳存與工資掛鉤,因此高收入者在此制度下的獲益遠勝過低收入者,有固定工作者又勝過臨時工作者或無工作者。

    住房公積金還削弱了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差距的作用。一些效益好的單位常常利用住房公積金免稅的政策,把應稅福利轉入住房公積金賬戶以便逃稅。公積金制度反而成了他們“合理避稅”的工具。同時,未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也不可能獲得免稅優惠。

    四、建議

    在新的市場環境下,面對廣大中低收入者難以企及的高房價和政府住房保障財力的匱乏,住房公積金制度需要在重新定位的基礎上改革、創新、發展和完善,以期發揮其保障性,互等功能,有利于收入分配的效率與公平性,促進社會和諧發展。筆者給出以下幾點建議:

    (一)進一步擴大住房公積金覆蓋面

    加強宣傳,嚴格要求,積極擴大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覆蓋面,努力實現住房公積金的普遍化。逐步規定,凡用人單位招聘職工,所屬單位和職工都應承擔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義務。尤其應該將城鎮自由職業者和進城務工的農民以及低收入者等納入公積金制度,為這些實際住房困難的人群提供政策和資金支持,使更多的人能享受到公積金的優越性,從而減慢收入差距的拉大。

    (二)嚴格控制并逐步實行繳費的統分化

    首先,嚴格控制并適當降低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最低繳存比例,明確規定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和繳存基數的上限標準。其次,雖然各地區經濟發展差異客觀存在,制定一個全國統一的繳費比例并不可行,但可以逐步把全國各地按照經濟差異性分為幾個區域。如高收入地區、中等收入地區、低收入地區。然后,在劃定的地區,根據綜合考察該區域的經濟、社會、政治等因素,實行統一的繳費比例。

    (三)對不同公積金使用者實行貸款利率差別化

    公積金貸款應該在“幫助無房戶和中低收入人群解決住房問題”上發揮作用。而不是成為高收入者購置多套住宅,變相推高房價的工具。因此,對不同的公積金使用者采用不同的利率。

    (四)加強管理,嚴格監督

    公積金管理機構須加強對公積金的管理,嚴格執行規定,控制公積金使用和管理過程中出現的違法違紀行為,維護參與者的合法權益。稅務局要完善個人所得稅相關政策,拒絕利用住房公積金逃稅。地方政府及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在結合本地實際,統籌各方面利益,完善相關政策,使住房公積金切實成為一項惠民資金。(作者單位:四川大學公共管理學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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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朱自良.中國住房公積金繳費政策對收入分配的影響[J]2013(3):46 - 51.

    [11]汪麗娜.住房公積金信貸與收入分配[J].中國房地產金融,2003(2):24 - 29.

    注解:

    第6篇:住房公積金繳納條件范文

    【關鍵詞】住房公積金 制度 問題 對策

    一、住房公積金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積極提高公積金管理水平

    工作效率不高,管理手段不先進是導致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有問題出現的根本原因。微機化管理對于大部分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來講雖然在硬件設施上實現了,然而有些管理軟件功能并不理想,單一、老化,面對眼下金融業的迅猛發展根本適應不了,存在較大的差距。不同程度上公積金的人員在職稱、年齡、學歷等多方面出現比例不合理的現象,部分員工不管是業務素質還是政治素質都不高,對形式要求無法滿足,使工作效率受到嚴重影響。

    (二)完善公積金的風險防范機制、內控制度

    1.運行公積金存在一定的風險。據調查,公積金截留、挪用、違規放貸等情況在我國并不罕見,普遍存在,部分城市相對來講比率較高,達到60%-80%,所以巨大的風險在公積金制度的運行過程中潛藏著。因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權利沒有有效的監督,權力太大而失去控制,私自套取、挪用、擠占以及截留住房公積金的情況普遍存在,部分管理中心的官員無所顧忌、為所欲為、欺上瞞下、中飽私囊,違法犯罪的案件接二連三。大部分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缺乏有效的監管制度,管理資金不夠科學、比較分散,內部管理也存在一定漏洞。

    2.不健全的內控制度。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的事業單位”沒有真正做到。部分地方資金管理不夠統一,比較分散,有大力追求自身利益的現象;內控制度的嚴格性在公積金管理中心根本看不到,通過調整內部賬目、對合同進行補簽、修改等手段對資金進行隨意操作、違規使用。

    (三)不平衡的公積金發展

    覆蓋公積金的范圍較窄,受惠人數不多。眼下個人公積金的存儲、設置都憑借于單位組織。通常條件下,擁有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的必須是單位正式在職職工。對住房公積金進行管理分配的場所是單位,不包括在城鎮企業打工的農民工,也不包括非單位從業人員、城鎮個體職業人員、自由職業人員等。規定享受住房公積金的人員必須是職業非常穩定、具有較高收人的人員,而需要特別幫助的是那些收人較低、沒有穩定職業的眾多群體,屬于真正住房購買能力非常薄弱的群體,卻無法享受到住房公積金,他們被排除在外,這種情況對公平分配原則及建設和諧社會產生嚴重的阻礙。

    二、住房公積金制度完善的措施

    (一)建立風險防范體系

    加強對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進一步強化監督機制,對公積金中心的內部管理必須強化,對各項內控制度必須迅速建立健全,在內部審計和管理監管上必須加大力度,促進基金管理工作在效能上得到迅速提高,對隱藏的資金放貸風險應加以預防,在增值和安全的基礎上使住房公積金得以保證;對部分公積金被套取、挪用、擠占和截留的,要實施有力手段,采取有效途徑,加強清理力度,盡可能追回,并對有關人員的責任要認真核實、嚴格追查。審計、財政等職能部門要進一步加大力度開展經常性審計監督,對于審計、財政部門的監督審計,住房基金中心要主動配合和接受,共同構筑資金安全的防火墻。

    (二) 廣泛性發展住房公積金

    1.對住房公積金擴大其覆蓋范圍。對公積金制度進行一些改革,實施有效手段,突出重點,對應用面工作進一步擴大,歸集全面推進,以公平、互助原則為原則,對于國家規定繳存政策范圍內不涵蓋的必須加以清理、糾正。對目前繳存政策中限制的條件如戶籍、身份等要加以消除,在城鎮就業的任何群體,在應包括在繳存范圍內。凡用人單位招聘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義務必須由單位和職工個人來承擔。

    2.建立調控機制。建立靈活繳存比例的住房公積金。對于有些單位繳存比例太大,就需要采取措施,限制繳存額度,對自行將標準額度提高的進行限制;對于普通單位,可以向先進國家的繳存比例調控機制加以借鑒、學習,并能夠靈活運用,對單位和個人繳存的比例進行各自浮動,包括各自浮動及整體浮動個人和單位的繳存比例,以及由于年齡階段差異浮動個人繳存比例。

    3. 住房公積金的繳納。住房公積金的繳納由企業承擔的,列支應在稅后,公積金不管是誰繳納的,從根本上講都是職工個人所得,因此個人所得稅應繳納,對于一些利用公積金避稅的行為漏洞要進行防堵,有助于公平稅負和公平分配,使貧富差距縮小。

    (三)加強公積金利用率和擴大公積金用途

    當前為使儲戶利益得以保證,減少資金沉淀,提高公積金使用效率,應對公積金提取和使用限制采取措施,取消或者放寬。對于收入在中低階層職工的住房消費應給予一些保障手段,加大其支持力度,對公積金個人貸款業務要采取相應的手段加以積極擴大,從服務意識上進行改變,提高服務質量,貸款品種進行積極的豐富完善,貸款條件要加以適當降低,貸款程序盡量簡化,不管是服務質量還是辦事效率都要進一步提升。對于公積金的互助和保障功能要進行充分利用,最大限度的發揮。公積金制度在我國還存在很多缺陷,有很多有待完善的環節,表現為作用狹窄,功能比較單一。從公積金的使用范圍上加大研究力度,全面拓寬,向多元化深入發展公積金的功能,不單單在購房貸款上對公積金進行應用,在養老、醫療等其他方面還可以廣泛應用公積金。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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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7篇:住房公積金繳納條件范文

    【關鍵詞】住房公積金 制度 對策

    一、住房公積金的內涵

    (一)住房公積金及其制度

    住房公積金是為我國的職工與職工單位辦理一種長期性、義務性的住房儲蓄。這種儲蓄制度是住房分配的貨幣化、法制化以及社會化。城鎮的職工參加工作以后按照規定必須上交一定的個人住房的公積金,職工的單位也要按照規定以一定的比例給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的補助費,兩者屬于職工個人所有,歸計到職工賬戶,作為住房公積金儲蓄專款,用于職工自己對個人住房的返修、建造,或者購置。

    (二)住房公積金的作用

    1.由于每月都需要職工按時繳納一定的住房公積金,有利于個人儲蓄行為的推廣

    2.日積月累的住房公積金是職工儲蓄中一筆專用于住房的穩定的社會保障資金

    3.住房公積金的購房貸款比商業銀行較低,具有社會保障的性質,能夠提高職工自身的購房能力

    二、住房公積金制度中存在的問題

    (一)住房公積金覆蓋的范圍有限,資金的來源比較單一

    我國的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的覆蓋率非常低下,能夠實現的整體保障的范圍很小。雖然在國家機關以及事業單位中推行順利,但是我國很大一部分企業無法真正的履行相關要求和規定,就業者不能正常的享受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優惠政策。

    (二)住房公積金管理制度不完善

    住房公積金在繳納過程中個人和企業繳納的比例在實際操作過程中與制度的規定有較大差距。正規企業應該將所有應稅福利算在計繳的工資基數中。但是效益一般的公司中難以保障,計繳基數的標準是基本工資。另一方面繳存的額度也不能保障,無法保障和規范繳存額度。

    (三)缺乏應對和防范風險的能力

    由于住房公積金機制和監管體系的不完善導致住房公積金缺乏應對和防范風險的能力,同時,和商業銀行是委托關系的住房公積金的管理中心由于不是專業的金融機構,所以缺乏金融機構具備的相應的業務能力,在應對復雜的貸款業務的時候,無法實現對金融機構的有效監督,造成委托關系的工作效率非常的低下,導致我國住房公積金相關的犯案數量以及涉案金額都呈現整體的上升趨勢。

    三、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措施

    (一)增強和加大住房公積金宣傳力度,擴大住房公積金覆蓋和影響范圍

    加大宣傳的力度,讓住房公積金的制度能夠深入人心,使我國公民能夠知法懂法,不斷的擴大住房公積金影響的范圍和覆蓋的面積,在這個過程中,政府和企業應該嚴格的執行國家住房公積金歸集,采取相應的應對措施,有計劃的按照步驟將住房公積金向非公有制的經濟領域穩健的推進,最后擴大到民營、外資、私企,甚至可以實現個體經營戶和自由職業者,以及農民都可以加入城市住房的社會保障體系當中。建立并完善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對高收入群體的住房公積金具體的繳存額度實行相關的封頂政策,以此防止不同的階層之間進一步擴大公積金的繳存差距。

    (二)規范住房公積金相關的機構設置,健全住房公積金相關信息的資料庫,保證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推行和完善

    建立健全住房公積金的履行單位與個人的信息資料庫對于推進和完善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落實具有重要意義。因此我國有關部門應該加強信息資料庫的規范性、系統系、完整性,對履行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相關單位與職工的具體情況進行全面詳細的調查,核對繳納單位與職工的數量,并廣泛的征集住房公積金的新型征繳體系的建議。

    (三)積極提高住房公積金的利用率,創新關于住房公積金的使用、提取以及貸款的辦法和管理方案,是提高我國住房公積金使用率的有效手段

    我國目前的住房公積金的普遍使用率十分的低下,因此在住房公積金的使用、提取以及貸款方面積極的集思廣益、改革創新方法具有重要意義。應該適當的房款我國住房公積金的提取條件,尤其是中低收入家庭,應該允許按月或者按年來提取相應的住房公積金,保證他們的租房等用途。盡可能的簡化住房公積金的貸款程序,如果職工需要進行住房公積金貸款,只需要和貸款銀行簽訂有效的房屋貸款委托書,然后按照房屋貸款委托書的細則定期在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的賬戶中自動的扣除,發展網絡注冊和操作技術,促使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程序易行、方便。

    (四)完善當前我國與住房公積金相關的法律法規,建立完備的法律體系,是住房公積金制度得以完善的關鍵

    進一步完善我國相關的立法體系,逐步形成住房公積金管理制度完整的法律體系,使住房公積金管理做到有法可依,為住房公積金管理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在具體操作中,要明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范圍,使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從繳納到使用有法可依,依法辦事。

    參考文獻:

    [1]何欣華.解放思想歷程艱辛,改革開放成果豐碩――從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建立看堅持改革開放的必要性[j].寶雞社會科學,2008.

    [2]許紹基,周治平,彭昆仁,蔡穗聲,潘蜀健,徐雪瑩.緩解廣州住房供求矛盾的新嘗試――關于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對話[j].開放時代,2009.

    第8篇:住房公積金繳納條件范文

    公積金異地還貸購房,條件各不同

    日前,很多城市都相繼調整了有關公積金異地還貸購房的規定。武漢從今年10月20日開始執行調整后的公積金政策。在新調整的規定中,最大的亮點就是允許異地購房可以動用本地公積金還貸。這意味著在武漢的市民被允許在武漢市行政區域之外,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來償還商業性住房貸款。

    武漢使用公積金異地還貸購房,需要提供《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證》復印件(抵押銀行蓋章);借款、抵押合同;繳存銀行出具的職工個人信用報告(繳存銀行蓋章)、貸款銀行出具的近3年銀行還款流水明細;單位審核蓋章的《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和《武漢住房公積金提取憑證》;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另外,廣東的珠三角地區8城已實現異地互貸,其中包括廣州、佛山、珠海、惠州、江門、中山、東莞、肇慶。想在這些城市間實現異地公積金互貸操作,要看在哪個城市貸款,就按哪個城市的規定辦。因為具體的異地互貸的限制條件,每個地方都不一樣。大家還要細心查看各地政策,確保自己是否符合這些細節方面的條件。

    公積金貸款額度提高

    多地公積金的貸款額度都有不同程度上調,武漢市民首次使用公積金買二手房,貸款限額由40萬元提高到60萬元,但在具體貸款時,也有不同的標準要求,不是人人都能貸到60萬元的。

    深圳市將住房公積金貸款由原來的80萬元提高到90萬元。大連、深圳等城市將首套房公積金貸款首付比例降至兩成。廣東江門市同意開平、鶴山兩縣調整公積金貸款額度的申請。按照調整后的額度,首套房貸款最高限額統一提高到一人25萬元,兩人或以上50萬元;二套房貸款最高限額一人20萬元,兩人或以上40萬元。昆明不僅提高了貸款最高額度,也放寬了公積金貸款還款年限,廈門、蕪湖、合肥等地也相繼上調公積金貸款額度等,為公積金貸款松綁成為了地方政府刺激樓市的主要手段。公積金貸款額度不僅可以對市場釋放微調信息,也不會影響限購限貸的政策底線,是地方政府微調的最容易執行的辦法。

    父母可成為共同還款人

    深圳規定在子女用公積金貸款買房時,允許將父母作為共同還款人。需要注意的是,在提取公積金還款時,提取的是公積金個人賬戶余額。父母沒有作為共同申請人的,才可以申請為共同還款人,還款時扣減其住房公積金的個人賬戶余額,用于提前償還子女的公積金貸款或公積金組合貸款中的公積金貸款部分,每年扣減一次。

    在公積金貸款申請時,本人為公積金貸款申請人時,配偶應當為共同申請人,配偶父母在本市繳納公積金的,也可以成為共同申請人,申請人和父母一并申請公積金貸款的,另需提供戶口簿或公安部門、公證機構出具的直系親屬關系證明。

    北京可一次性提取公積金個人賬戶

    雖然目前北京、上海暫時還不支持公積金異地互貸政策,但在北京繳存了公積金的購房者,如果在外地購房,可以一次性提取個人繳存賬戶內的公積金余額。

    第9篇:住房公積金繳納條件范文

    關鍵字:公積金制度;存在的問題;對策建議

    一.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發展現狀

    目前,我國實行的公積金制度,與新加坡的中央公積金制度在形式上相似,但對解決公積金繳納者的住房問題存在著不利因素。

    (一)在我國,工人、勞動者的工資收入并不高,因此,即使每月按工資一定比例繳納公積金,但是數額有限,最終不足以用來支付住房貸款的月還款數額。

    (二)公積金繳納的比例一直是采取雇主和雇員同比例繳納的方式,對一部分經濟效益不好的企業客觀上加重了企業的負擔,阻礙了企業的發展。

    (三)公積金的利率水平,我國目前公積金存款大多數地區是按活期利率進行計算的。實際上,公積金應該視同定期存款,過低的利率水平造成了公積金利息損失,也挫傷了公積金繳納者的積極性。

    二.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住房公積金管理不規范

    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設置不規范,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未能真正作為一個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的事業單位運行,一些城市甚至存在多個管理中心,職責不明。

    部分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掛靠其他部門和單位,與其他部門或單位合署辦公,興辦各類經濟實體;大多數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尚未建立起有效的崗位責任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缺乏內部管理,資金管理分散;少數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坐吃利差,或把住房公積金大量用于城市建設,或挪用到與住房無關的項目上。

    (二)住房公積金缺乏監督機制,處罰力度不夠

    我國公積金制度建立的時間較晚,目前尚未形成一個有效運作體系。由于監督

    機制不健全,違規使用、挪用公積金的現象屢有發生,對查出的違規行為處罰較輕甚至不做處罰,使這些現象有愈演愈烈之勢,嚴重抑制了公積金作用的正常發揮。

    三.完善住房公積金政策的建議

    (一)改變公積金管理中心管理模式

    目前公積金管理中心有兩種管理模式,即直接管理與間接管理。公積金繳存到中心以后,在職職工和中心就構成了債權關系,中心作為單一的債務主體,面對的是眾多的債權個體,誰是債務主體誰就必須對債權人核算,而不能是非債務主體對債權人進行核算。中心最終要對債權人承擔責任,這就要求中心一定要成為核算主體。在中心直接歸集的方式中,可以將中心與承辦銀行的關系簡化成中心與儲戶的關系,減少銀行與單位這一中間結算環節,節約歸集手續費用,減輕政府的綜合協調壓力,可以提高中心管理,運用公積金的主動性和靈活性,密切中心與各單位的關系,強化政策與實際執行情況的融合,保證專款專用、防止公積金挪作他用和資金流失。對住房公積金業務實行中心直接管理,不僅符合住房公積金管理程序和科學化管理目標的要求,而且是提高整個系統管理水平的一個理想模式。

    (二)加大住房公積金歸集力度

    從供給方面分析,積極的吸納儲蓄、擴大資金的來源是政策性住宅金融服務經營活動的起點,也是其提供住房抵押信貸業務的基礎。應采取相應措施,加大住房公積金的歸集力度,在繳費率不變的情況下保障資金的穩步增加。為了擴大公積金的繳存范圍,有必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1)降低進入門檻,同時規定住房公積金繳存額上限。除有條件參照現行繳存標準的企業外,針對非公有制企業的實際情況,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可實行低門檻進入。為了體現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限定住房公積金的個人繳存基數不得超過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2倍~3倍。2)要把住房公積金納入強制實施的社會保障體系,依法推進非公有制企業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3)考慮創立公積金受益憑證,對公積金繳交額的證券化,采取市場利率運作,使職工購買公積金可以得到資金的增值。如果再考慮讓公積金受益憑證流通轉讓,其效果將更加明顯。4)探索研究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與住房儲蓄制度的結合,特殊群體允許以個人名義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并對其制訂特殊的貸款政策,以擴大政策受益面。

    (三)通過運營實現住房公積金保值增值

    目前,在住房公積金保值增值上存在四個方面問題:沉淀資金存款利率倒掛;整體使用效率不高;增值收益大幅下降;安全保值較為困難。必須切實轉變重歸集、輕使用的觀念,只有創新運作使用機制才能實現公積金保值增值。住房公積金保值增值的出路和途徑在于:1)堅持以擴大個人住房貸款為第一使用投向;2)增加使用公積金購買國債的規模,可將公積金購買國債的比例提高到20左右,有效壓縮沉淀資金數量,在低風險下取得較高的增值收益;3)適當擴大購買債券品種的范圍。

    同時,應從以下幾方面著手降低住房公積金風險:1)適當擴大住房公積金貸款范圍。另外,住房公積金貸款范圍應擴大到住房裝修。2)全面推行個人住房轉貸款。3)應靈活設定個人住房貸款利率。4)以人為本,采取靈活的還款方式,實行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還款方式的多元化。借款人可在以下兩種供款方式中自行選用一種確定每月供款金額:等額本息還款法和等額本金還款法。另外還可針對突發事件推出間斷式還款業務。“零”風險是住房公積金保值增值的基礎和前提,保值增值是住房公積金“零”風險的要求和結果,兩者存在著相存相依的關系。因此,必須注意風險的防范,嚴格中心內部管理,加強制度建設,用制度來規范具體使用行為,要注意防范因宏觀經濟環境變化而出現的利率風險、市場風險。

    (四)開展住房公積金貨款證券化試點

    應該盡早啟動住房公積金貸款證券化,通過二級住房抵押貸款市場的建立與資本市場的相互融通,形成一個統一和開放的住房信貸體系,以培養良好的住房消費環境,促進住房消費;推行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是擴大資金來源的有效手段,也是住房金融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要求。

    (五)強化法制化建設

    住房公積金各項業務堅持按法律、按規定辦,杜絕隨意性,業務工作每個環節要加強監督,嚴格審核,善于利用相關法律,用法律武器來保障各項工作的順利進行和健康發展,嚴厲打擊那些故意或惡意搶占公積金、損害公積金繳納者利益的不法分子,從而維護公積金繳納者的合法權益,保證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健康、快速發展。

    四總結

    住房公積金制度是我國市場機制下,為了保證勞動者住房保障的制度。如何更好的進行公積金制度的有效利用,這需要有關部門及時了解信息不斷發現問題,并且對出現的問題進行評估,不斷進行改革和提出相應的政策,保證廣大勞動者的切身利益。

    參考文獻:

    [1]石浩,章勁.住房公積金最大貸款比例的研究[J].山西建筑,2006,32(18):149-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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