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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積金計算辦法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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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積金計算辦法

    第1篇:公積金計算辦法范文

    為了規范和加強我市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會計核算工作,現將財政部財會字(1996)68號“關于印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會計核算辦法》《企業職工失業保險基金會計核算辦法》《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會計核算辦法》的通知”轉發給你們,從1997年1月1日起執行。在執行中有什么問題,請及時反饋我局會計處。

    財政部關于印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會計核算辦法》《企業職工失業保險基金會計核算辦法》《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會計核算辦法》的通知(財會字〔1996〕68號)

    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

    為了規范和加強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會計核算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我們制定了《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會計核算辦法》、《企業職工失業保險基金會計核算辦法》、《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會計核算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轉發所屬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自1997年1月1日起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隨時函告我部。各地區、各部門自行制定的有關企業職工養老、失業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會計核算辦法同時廢止。

    附件:

        一、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會計核算辦法

        二、企業職工失業保險基金會計核算辦法

        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會計核算辦法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會計核算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制定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會計科目及使用說明

    一、會計科目

        二、會計科目使用說明

        第三章  會計報表

    一、會計報表種類和格式

        二、會計報表編制說明

        第一章  總  則

    一、為了規范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以下簡稱養老保險基金)的會計核算,特制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經辦的養老保險基金。

    三、養老保險基金會計核算應當劃分會計期間,分期結算帳目和編制會計報表。會計期間為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四、養老保險基金的會計核算應當以實際發生的各項收支業務為依據、記錄和反映其收入、支出和結余情況。

    五、養老保險基金的會計核算采用收付實現制,會計記帳采用借貸記帳法。

    六、養老保險基金的會計處理方法前后期應當一致,會計指標應當口徑一致,不得隨意變更。如確有必要變更,應當將變更的情況、變更的原因及其對收支情況的影響,在財務會計報告書中說明。

    七、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經辦的養老保險基金應按本辦法規定設置和使用會計科目,進行會計核算。在不影響會計核算要求和會計報表指標匯總,以及對外提供統一的會計報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本辦法作必要的補充,并報財政部備案。

    本辦法統一規定會計科目的編號,以便編制會計憑證,登記帳簿,查閱帳目,實行會計電算化,不得隨意打亂重編。在某些會計科目之間留有空號,供增設會計科目之用。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填制養老保險基金的會計憑證、登記帳簿時,應填制會計科目的名稱,或同時填列會計科目的名稱和編號;不應只填列會計科目編號,不填列會計科目名稱。

    八、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編制養老保險基金的會計報表,必須做到數字真實、內容完整、說明清楚、手續齊備、編報及時;并應按月或按年報送當地財政機關、主管部門以及養老保險監督組織。

    月份會計報表應于月份終了后五天內報出;年度會計報表應于年度終了后十五天內報出。

    會計報表的填列以人民幣“元”為金額單位,“元”以下填至“分”。

    向外報出的會計報表應依次編定頁數,加具封面,裝訂成冊,加蓋公章。封面應注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名稱、地址、成立年份、報表所屬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領導和會計主管人員簽名或蓋章。

    九、本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負責解釋,需要變更時,由財政部修訂。

    第二章  會  計  科  目

       一、會計科目表

    --------------------------------------

        順  序  號    |    編    號    |    會  計  科  目  名  稱

    ---------|--------|-------------------

                      |                |  一、資  產  類

          1          |      101    |      現金

          2          |      102    |      銀行存款

          3          |      103    |      財政專戶存款

          4          |      104    |      暫付款

          5          |      111    |      債券投資

                      |                |  二、負債類

          6          |      201    |      暫收款

                      |                |  三、基金類

          7          |      301    |      基本養老基金

                      |                |  四、收支類

          8          |      401    |      基本養老金收入

          9          |      402    |      利息收入

        10          |      404    |      轉移收入

        11          |      405    |      財政補貼收入

        12          |      407    |      上級補助收入

        13          |      408    |      下級上解收入

        14          |      409    |      其他收入

        15          |      431    |      離退休金支出

        16          |      432    |      醫療補助支出

        17          |      433    |      死亡喪葬補助支出

        18          |      434    |      撫恤救濟支出

        19          |      435    |      管理費用

        20          |      436    |      轉移支出

        21          |      437    |      補助下級支出

        22          |      438    |      上解上級支出

        23          |      439    |      其他支出

    --------------------------------------

    附注:

    1.經辦補充養老和個人儲蓄養老的社會保險機構可增設“302補充養老保險基金”、“411補充養老保險基金收入”、“412補充養老保險基金利息收入”、“441補充養老保險基金支出”、“211個人儲蓄養老保險基金”、“421個人儲蓄養老保險基金收入”、“423個人儲蓄養老保險基金利息收入”、“451個人儲蓄養老保險基金支出”科目以及其他相應的收支科目二、會計科目使用說明第101號科目  現金1.本科目核算養老保險基金的庫存現金。

    2.收到單位或個人以現金方式交來的養老保險基金,借記本科目,貸記“基本養老金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目;將現金存入銀行,借記“銀行存款——收入戶”科目,貸記本科目。

    從銀行提取現金,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支出戶”科目;以現金支付基本養老基金時,借記“離退休金支出”、“醫療補助支出”、“死亡喪葬補助支出”、“撫恤救濟支出”、“轉移支出”、“其他支出”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3.養老保險基金應設置“現金日記帳”,由出納人員根據收付款憑證,按照業務的發生順序逐筆登記。每日終了,應計算當日的現金收入合計數、現金支出合計數和結余數,并將結余數與實際庫存數核對,做到帳款相符。

    第102號科目  銀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養老保險基金在銀行的存款。

    2.本科目應設置“收入戶”和“支出戶”明細科目。根據體制要求不設置收入過渡戶的單位,銀行存款可不設“收入戶”和“支出戶”明細科目。

    3.銀行存款收入戶核算收到的養老保險基金的有關收入,收到養老保險基金各項收入,借記本科目,貸記“基本養老金收入”、“利息收入”、“轉移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下級上解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目;將現金存入銀行,借記本科目(收入戶),貸記“現金”科目。

    收入戶除按期將養老保險基金劃入財政專戶存款外,一般只收不支。按期將養老保險基金劃入財政專戶時,借記“財政專戶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收入戶)。

    銀行存款支出戶核算養老保險基金的支付及有關費用支出。支出戶除從財政專戶存款中撥入款項外,一般只支不收。按計劃收到從財政專戶存款中撥入的款項,借記本科目(支出戶),貸記“財政專戶存款”科目;以銀行存款支付基本養老基金時,借記“離退休金支出”、“醫療補助支出”、“死亡喪葬補助支出”、“撫恤救濟支出”、“管理費用”、“轉移支出”、“補助下級支出”、“上解上級支出”、“其他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支出戶);提取現金時,借記“現金”科目,貸記本科目(支出戶)。

    收到財政補貼時,借記本科目(支出戶),貸記“財政補貼收入”科目。

    4.在不違犯銀行存款的收入戶與支出戶財務管理規定的前提下,養老保險基金發生的一些零星暫收款項或暫付款項,可直接記入銀行存款的支出戶。

    銀行存款收入戶收到的款項不得轉入銀行存款支出戶。

    5.養老保險基金應按開戶銀行設置“銀行存款日記帳”,由出納人員根據收付款憑證,按照業務的發生順序逐筆登記,每日終了應結出余額。“銀行存款日記帳”應定期與“銀行對帳單”核對,至少每月核對一次。月份終了,銀行存款帳面結余與銀行對帳單余額之間如有差額,必須逐筆查明原因進行處理,并應按月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調節相符。

    第103號科目  財政專戶存款

        1.本科目核算按規定將養老保險基金存入財政部門指定的銀行財政專戶的存款。

    第2篇:公積金計算辦法范文

    繳存比例較低

    自1999年以來,上海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一直未作調整,保持在單位和職工個人各7%。北京自2008年7月1日起,將個人和單位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統一為12%,廣州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為5%~20%,相比較而言,上海處于較低水平。

    除基本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外,補充住房公積金的繳納也有一定的比例限制。如現有的住房公積金繳存辦法規定,補充住房公積金的個人與單位繳存比例均為繳存基數的1%~8%(取整數),補充公積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彌補基本公積金繳存的不足。但是,目前上海市能夠享受到補充公積金政策的市民并不多。近期的《2008年一季度上海市住房公積金運行分析報告》顯示,享有補充公積金政策的職工人數在全部繳存人數中的占比僅為11%。

    上海公積金管理中心的這份報告也指出,有可能逐步提高基本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但像北京一樣一下子調高到12%并不現實。

    決定公積金繳存額的另外一個因素是繳存的基數。按照現有的政策,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是以個人上年度的平均月工資作為繳存基數。與此同時,對于公積金繳存基數的上限也有一定的規定,為上年度上海市平均職工工資的300%。如2007年7月~2008年6月,基本住房公積金繳存的基數是以2006年度上海市平均職工工資2464元來確定,基數上限為2464元×3=7392元,繳存的上限為7392元×14%=1034元(包括個人與單位繳存額)。每年的6月份,公積金管理中心會根據上年度職工月收入的統計數據對繳存基數及上限做出調整,實際繳存額的調整將從7月份開始。

    公積金貸款上限50萬元

    住房公積金的基本用途在于增加住房福利,特別是在房價居高,商業住房貸款成本逐步攀升的環境下,使用優惠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是人們最為關心的一個問題。目前,上海市規定,以戶為單位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可貸額度達到了50萬元。

    但能夠申請到這一額度需要滿足一定的前提條件。

    首先,按照上海公積金管理中心的規定,要想貸到50萬元的最高額度,必須限于第一次購買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借款人。不過,由于對第一次購買自住住房的審查存在著一定的難度,在實際執行中,管理中心操作的辦法為:貸款人及其配偶或是共同貸款人,從未申請過住房公積金貸款,也沒有動用過賬戶上的住房公積金進行過“沖還貸”,那么這樣的貸款人基本上可以視為“第一次購房”,也就滿足了申請最高額度的第一個條件。

    在公積金可貸款額度的計算中,分作基本公積金可貸款額度和補充公積金可貸額度兩個部分。其中前者的上限為40萬元,與以往以戶為單位的可貸額度計算方法所不一樣,從2007年9月1日開始,上海的公積金政策以戶作為基礎,配偶、參貸人將分別計算額度,并進行累加,但最高不得超過40萬元。按照現行的公積金管理辦法,一般只要連續繳存基本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基本公積金賬戶的繳存余額達到了5000元,就可以獲得20萬元的基金公積金可貸額度。如果繳存余額小于5000元,則按繳存余額的40倍作為可貸款的額度。分別計算出的可貸款額度累加起來,不超過40萬元的部分就是基本公積金的可貸額度。舉個例子來說,丈夫與妻子屬于符合條件的第一次購房貸款人,丈夫的基本住房公積金賬戶上余額為幾萬元,而妻子由于公積金繳存較少,目前的賬戶上余額為4000元。那么夫妻倆的可貸額度就是36萬元,其中丈夫的可貸額度為20萬元,妻子的可貸額度為4000×40=160000元。

    除基本公積金可貸額度外,對于擁有補充住房公積金的貸款人,也可以計算出補充住房公積金的可貸額度。具體的計算辦法是,將貸款人補充公積金賬戶的余額乘以15,不高于10萬元的部分便是他的可以獲得的貸款額度。與基本公積金可貸額度一樣,貸款人和配偶、參貸人的補充公積金可貸額度也可以累加,但最高不得超過10萬元。

    而對于不滿足上述這些條件的貸款人,一般可以申請到的住房公積金可貸額度上限為20萬元(沒有補充住房公積金)或30萬元(有補充住房公積金)。

    “年沖”和“月沖”提取公積金

    房價較高、住房公積金可貸額度較少,因此在購房的過程中,普遍被使用的方法是“商業貸款+公積金貸款”的組合方式。和其他城市相比較,上海的市民在購房時使用組合貸款沒有特殊的限制,幾乎所有的樓盤銷售和符合相關條件的二手房交易中,都可以自由地進行貸款的組合,貸款銀行也沒有限制。

    使用公積金的賬面余額或是月繳額進行公積金的“沖還貸”,也是很多購房人進行公積金提取的方式。一般來說,“沖還貸”有兩種形式,年沖和月沖。辦理年沖的時間為每年的4月和9月,屆時貸款人可以利用公積金賬戶上的余額沖抵貸款的本金;而月沖是指貸款人與公積金中心簽訂協議后,將公積金賬戶與貸款賬戶相聯接,使用貸款人及共同貸款人公積金賬戶上的余額或是月繳存額抵減每月的應還款額。無論是年沖還是月沖,貸款人都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向公積金中心進行申請。但是在使用“沖還貸”的業務時,沖還的部分必須滿足公積金貸款優先的原則,也就是先沖抵公積金貸款的本金或是月還款額,剩余的部分才能進行商業貸款的沖抵。

    可申請低息裝修貸款

    使用公積金貸款進行住房的修建、裝修,也是住房公積金的一項用途。

    不過,記者了解到,申請公積金住房裝修貸款也有多重的限制。一是在貸款的額度上,除了受公積金貸款的最高額度制約外,公積金裝修貸款業務中規定,每平方米建筑面積的裝修貸款不得超過1000元。如以一套建筑面積為120平方米的房產來計算,最高可貸款的額度為12萬元。二是公積金住房裝修貸款主要面向于新房,二手房的購房人很難申請到這一貸款。此外,公積金裝修貸款的附加費用較高。由于這一裝修貸款中需要引入擔保公司的參與,貸款人還需向擔保公司繳納一定金額的擔保金,尤其對于可貸款面積較小的住房來說,把擔保、金的費用計算在內,大大提高了住房裝修貸款的成本。

    第3篇:公積金計算辦法范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貸款,是指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分中心(以下稱分中心)運用歸集的職工住房公積金,委托銀行(以下稱受托銀行)向參加住房公積金繳存并在本縣購買(含建造、翻建、大修,下同)自住房的職工發放的專項貸款。

    第三條凡按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具備下列條件的,可申請貸款:

    (一)是本市常住戶口;

    (二)按不低于《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的最低比例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六個月以上;

    (三)具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個人信用良好,無尚未還清的數額較大、可能影響公積金償還能力的債務或擔保,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四)正在購建個人自住住房,并能按要求提供各項合法證明材料;

    第四條夫妻雙方都能正常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夫妻任何一方均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共有房產申請貸款的,其房屋共有權人須為借款人配偶或借款人直系親屬。

    第五條職工住房公積金貸款采取職工住房抵押的方式。借款人須提供合法房產作為抵押物。

    (一)購買預售房產,且開發商已與分中心簽訂《個人住房政策性貸款合作協議》的,在職工未取得“三證”(土地證、房產證、契證,下同)前,先由售房單位擔保,辦理商品房抵押按揭登記手續,取得“三證”后,再辦理房產抵押手續;如開發商未與分中心簽訂《個人住房政策性貸款合作協議》,職工確需貸款,并經分中心審核同意的,可先辦理商品房按揭登記備案,同時用其它合法房產提供抵押擔保,取得“三證”后,辦理所購房產抵押手續,取消原來的房產抵押擔保。

    (二)購買二手房的,取得“三證”后,以該房產作為抵押,按照不動產專用發票所載明的時間三個月內,辦理公積金貸款手續。

    (三)自建房土地為出讓且建筑進度已超過三分之一的,憑《國有土地使用證》、《規劃建設許可證》,由其它合法房產抵押,辦理公積金貸款手續;或建成并取得“三證”后,以所建房產作抵押辦理公積金貸款手續。自建房土地為農村集體土地且建筑進度已超過二分之一的,憑《建設用地批準書》、《村鎮規劃建設許可證》,以其它合法房產抵押,辦理公積金貸款手續。自建房的造價按*縣人民政府公布的房屋拆遷重置價計算。

    第六條每戶家庭原則上5年內只能享受一次住房公積金貸款,且累計貸款次數不得超過二次。

    第七條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需提供的材料:

    (一)申請人及配偶的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收入證明等原件和復印件;

    (二)購買商品房的,提交《商品房購銷合同》、首付款發票原件和復印件;

    (三)購買“二手房”的,提交交易時的房屋評估報告、房屋買賣協議、《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契證》原件和復印件;

    (四)建造、翻建或大修住房,提交規劃、國土、建設部門批準的文件及《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農村建房的,提交《建設用地批準書》、《村鎮規劃建設許可證》等;

    (五)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八條貸款額度按以下條件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核定:

    (一)不高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規定的最高限額;

    (二)不高于按照房屋總價款的比例確定的貸款限額;

    (三)不高于按照借款人住房公積金帳戶儲存余額的倍數確定的貸款限額;

    (四)不高于按照月繳存額確定的貸款限額;

    按照各條款計算的貸款額不一致時,按最低額確定;在符合第(一)、(二)款的前提下,按本條第(三)、(四)款計算不到5萬元的,最高貸款額可按5萬元計算。(本條款中的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規定的最高限額、比例、倍數、按照月繳存額確定的貸款限額,報經*市公積金管委會批準后執行,并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職工購買住房資金不足的,也可向受托銀行申請配套的住房組合貸款。

    第十條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30年,并不長于借款人法定離休或者退休的時間。

    第十一條貸款利率按照國家規定的公積金貸款利率執行。遇法定利率調整,于下年初開始按相應的利率檔次執行。遇申請、審批過程中利率調整的,按放貸日利率執行。

    第十二條貸款程序

    (一)借款人持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材料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貸款申請,并填寫《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審批表》;

    (二)根據借款人的申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對其所購房屋狀況、住房公積金繳交情況、個人信用狀況及還貸能力等進行調查核實,結合借款人申請貸款額度及本細則規定的貸款額度核定辦法,計算、審定申請人的貸款額度,15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或不準予貸款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三)申請獲得批準的,申請人可到分中心及受托銀行辦理貸款手續;

    (四)分中心及受托銀行根據借款人提供的資料,對借款人的資格、資信及經濟狀況進行風險審查,符合條件的,簽訂借款合同、辦理住房抵押登記等手續,并領取《房屋他項權證》。

    (五)借款人按約定時間到受托銀行辦理放款手續,受托銀行將款項劃入售房單位,對辦妥“三證”的“二手房”及自建房貸款,款項劃入借款人帳戶。

    第十三條貸款本息償還方式

    (一)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實行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利隨本清;

    (二)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采用等額本息還款法,按月歸還貸款本息;

    (三)借款人每月歸還貸款本息總額原則上不得超過借款人家庭收入的50%。

    第十四條借款人應按借款合同規定的期限歸還貸款本息。如逾期,按人民銀行規定向借款人計收逾期罰息。

    第十五條借款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貸款人有權提前終止借款合同,依法處置抵押物,直至收回貸款:

    (一)借款人提供的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資料不真實;

    (二)借款人連續3個月(含)或累計6個月(含)以上不按合同規定償還貸款本息,或借款合同期滿,經催討,借款人仍未足額償還貸款本息的;

    (三)借款人停繳住房公積金,經催討仍不按要求繼續繳交的;

    (四)借款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被依法宣告失蹤或死亡,其財產繼承人、監護人或受遺贈人拒絕履行償還貸款本息義務的;處置抵押物的所得價款扣除稅費后,首先償還貸款本息及相關費用,不足部分可依法追索,余款予以退還。

    第十六條借款人清償貸款本息后,憑退還的《房屋他項權證》,到抵押物登記部門辦理注銷手續。

    第十七條作為抵押物的房產,在抵押期間借款人負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的責任。

    第十八條借貸各方發生糾紛時,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依法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訟。

    第十九條借款過程中發生的抵押登記、房產評估等相關費用由借款人負擔。

    第4篇:公積金計算辦法范文

    關鍵詞:住房公積金 管理制度 會計核算

    住房公積金的財務管理是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核心。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中相關規定: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個人,是暫存資金并非投資資金,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由職工所在單位繳存,另一部分由職工個人繳存,職工個人繳存部分由單位代扣后,連同單位繳存部分一并繳存入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住房公積金的管理模式有兩種:1、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住房公積金的收繳、管理以及核算、提取等全部工作;2、各大銀行代辦住房公積金收繳業務,管理中心利用銀行網點多的優勢,將銀行網絡與中心網絡連接起來,把住房公積金賬目核算到職工個人。

    一、現行制度在財務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

    1、住房公積金制度中,關于對增值收益分配項目以及比例規定不完善不合理。在《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辦法》和《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辦法》里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準備金的提取比例太高,對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提取比例卻沒有具體規定[1]。按照規定:不低于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的60%可以核定為貸款風險準備金,或者不低于年度住房公積金貸款余額1%來核算。其中:不低于1%表述不清,造成各地管理中心的標準不一。

    2、住房公積金的計息期間是每年的7 月1 日至次年的6 月30 日,但是住房公積金的會計核算年度是每年的1月1日到12月31日,由于計息期間與核算年度不一致,使管理中心關于應付利息與應收利息的核算產生偏差,使得當年的增值收益不準確[2]。其中:應收利息是住房公積金在運作過程,例如委托貸款等發生的各項應收但是未收的利息。應付利息則是住房公積金在運作過程發生的,如計提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利息等應付但未付的利息。這種計息辦法不能反映當期真正的損益情況,不符合收支配比的原則。

    3、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上存在的風險。主要表現在貸款資金供需缺口、受益人群小等問題。一方面是因為公積金制度本身問題,貸款資金來源較為單一。住房公積金的歸集是按月進行的小額繳納,而貸款則是大額一次性供給[3]。資金歸集與供給之間的流動性時差,必然導致時間上出現缺口。另一方面,職工收入的增長無法與房價增長同步。住房公積金的繳納在比例上做出了限定,但是并未與職工的繳納額度和繳存余額掛鉤,造成低收入的職工因首付不足,承受貸款的壓力太大而無法依靠住房公積金買房子。

    4、住房公積金使用條件受限制太多、核算程序復雜。住房公積金購房貸款申請條件受到區域的限制,造成住房公積金對一些購房者來說沒有太大的實際用處。管理中心與受委托辦理住房公積金的銀行同時登記單位、個人賬戶信息,存在業務重復現象。不僅造成人力、財力的浪費,而且管理中心每年支付銀行的受理手續費,增加了住房公積金的成本。

    二、完善現行制度規定的建議

    1、需要對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中心管理費用的提取比例做出明確規定,以及準備金和管理費用的使用范圍和管理方法。這樣既可以降低過高的貸款風險準備金的提取,又可以調動管理中心單位員工的工作積極性以及責任心。對于貸款風險準備金的提取比例可以參考當期增值收益來定,在保證貸款風險準備充足的情況下,可以參照社保資金的管理辦法,對貸款風險準備金的上限為貸款余額的50%,不足時可以補提[4]。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如果是獨立的自收自支的單位,可以適當比全額撥款的單位高一些。

    2、統一規定住房公積金結息年度與會計核算年度一致,即每年的1月1日到12月31日,這樣便于計算當期的損益,減少不必要會計科目入賬的麻煩。即使結息日期仍按照原來的6月30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年度也要為每年的1月1日到12月31日,各單位的住房公積金的基數調整也要在每年1月份進行。

    3、對住房公積金管理制度的完善,一是對管理中心的職位進行規范化、職責的明確化、工作的精細化,權責分明[5]。二是住房公積金作為一項重要的住房保障制度,中央應制定統一的政策,完善各項法律法規,實施規范化管理。

    4、做好內部控制制度,監督住房公積金的歸集和使用,加強內部崗位的責任制度。各個住房公積金單位應結合本單位的管理模式,健全內部監控制度,針對會計報表核實、票據的確認、會計核算和檔案管理等一些流程,確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職位的權責,使住房公積金工作順利開展。

    5、簡化辦理程序,減免不必要的中間環節,方便單位的辦理,節約人力資源。逐步弱化銀行在中間的環節的作用,使單位直接面對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模式實現從審核、審批、記賬、結息、支取的一條龍程序。

    總結:住房公積金是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明確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職位之間的權責,加強內部監控,規范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來實現公積金業務的科學發展。

    參考文獻:

    [1]張春芳 孫文.理順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體制[J].科技咨詢導報.2007(06)

    [2]周中明.關于完善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探討[J].海南金融.2012(12)

    [3]王鳳濤.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問題分析與對策[J].河南財政稅務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11(25)

    [4]遲炳乾.淺談完善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制度[J].科技資訊.2010(09)

    第5篇:公積金計算辦法范文

    一、住房公積金繳存政策依據

    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浙江省住房公積金條例》、《寧波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暫行辦法》和《寧波市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暫行規定》,企業應當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繳存比例不得低于5%,企業未給職工補繳住房公積金的,需補繳以前年度未繳部分。

    二、住房公積金繳存現狀

    因寧波非公經濟相對較發達,導致住房公積金覆蓋面相對較低。2014年寧波市本級繳存住房公積金單位9139家,職工39.27萬人;根據市養老保險管理中心統計數據,2014年市本級繳納養老保險金單位30678萬家,職工117.7萬人。住房公積金繳存人數僅為養老保險繳納人數的三分之一。(數據引自浙江省政協委員、寧波市總工會副主席嚴萍在政協第十一屆浙江省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上的公積金繳存民生話題上內容)

    三、住房公積金執法現實情況

    公積金繳存問題不屬于勞動仲裁范疇,職工不能通過勞動部門的勞動仲裁來解決,也非民事糾紛,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對企業的訴訟。

    職工只能向住房公積金中心投拆維權,住房公積金中心接到職工投訴后,根據《寧波市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暫行規定》向企業發函告知其違規,督促企業為員工繳存住房公積金,員工對以前未繳部分有訴求的才會督促企業補繳。住房公積金中心在下發函告后企業未糾正的,下發行政處罰決定書,對單位予以1-5萬元處罰。拒不執行的,住房公積金中心向公積金中心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單位逾期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按每逾期一日加收應繳存金額千分之一的滯納金。住房公積金中心不像勞動部門一樣有調閱企業用工情況、財務賬冊等資料的行政執法權,難以獲得準確補繳金額,而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需要提供可供執行的具體金額,這種情況使得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也變得極為困難。

    針對企業、員工法制意識薄弱及住房公積金維權的實際困難,部分基層國有企業、大多數的私營企業特別是職工人數眾多的勞動密集性企業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一直不太理想。特別對于職工提出的以前年度的補繳,住房公積金中心執法更加困難。根據規定,職工提出以前年度的補繳,其涉及的補繳金額是眾多職工人數眾多的勞動密集性企業所不能承受的,強制執行的結果有可能會導致私營企業的倒閉,這是地方政府最不愿面對的情況。政府部門對補繳住房公積金投訴執法出現兩難是既要盡力維護員工權益,又怕企業經濟壓力不堪承受。這是住房公積金中心沒有主動強制要求企業補繳住房公積金的原因。

    四、國有企業的特殊性

    國有企業是經濟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除承擔企業的經濟責任外,還須承擔社會責任,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和諧,國有企業應當與職工共同發展。國有企業不同于私營企業,住房公積金中心受理職工舉報對企業下達繳存函或行政執行通知書時,國有企業應當也基本會按其規定繳存或補繳。除企業確實存在繳存困難的,按規定在職工和住房公積金中心同意后緩繳,屆時補繳。

    五、住房公積金執法補繳

    根據《寧波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單位為職工補繳開戶月份之前的住房公積金,需提供單位與該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和社保開戶憑證。對補繳額計算有困難的單位,月繳存額可依據對應補繳年度上一年本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或本市統計部門公布的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計算。各個年度單位補繳金額=社保基數×繳存比例,同時同比例繳存個人部分。

    六、住房公積金補繳風險應對措施

    保持現狀。不進行繳存或補繳,基層國有企業管理者往往在其任期內不想去觸碰住房公積金繳存或補繳問題,希望延續前任管理現狀,把問題留給下任管理者。認為目前企業職工住房公積金投訴問題尚屬可控范圍,未有人數眾多的集體投訴。如一旦開始統一繳存,反而可能會提前觸發集體要求補繳以前年度金額的訴求,適得其反。

    這種保持現狀的處理辦法是多數經營管理者的想法,但這是種不作為的行為,也不符合政策規范,如果職工集體投訴,企業將處于被動狀態,推遲繳存或補繳時間,隨著職工維權意識增強,必然引起更大范圍的群體性補繳投訴。

    按規定對住房公積金未繳存的,新設公積金繳存賬戶,并對以前年度單位未繳部分進行補繳。但涉及的補繳金額是一般企業所不能承受的,基層國有企業往往人數眾多,且經營效益并不理想,讓其補繳以前這么多年以來未繳存的部分,一般企業基本無法承受。而強制性的補繳可能直接倒導致企業破產倒閉,進而影響職工就業及引發更惡劣的不平穩事件。

    不去涉及以前年度補繳,主動盡快按規定為國有企業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及比例根據企業經營效益量力而行。隨著為職工辦理好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時間越長,補繳風險將日趨淡化。繳存超過兩年,公積金管理中心將不再支持以前年度補繳訴求。雖然在繳存時同樣出現補繳訴求風險,但通過與職工做好溝通,說明企業經營壓力現狀,通過現在的開始繳存來安撫職工情緒,避免出現集體補繳訴求,平穩過渡兩年追訴期。

    七、建議措施

    第6篇:公積金計算辦法范文

    第二條  住房公積金制度是個人和集體共同積累資金解決職工住房的制度。實行住房公積金的職工按月存儲占月工資一定比例的住房公積金;職工所在單位同時給職工存儲占職工月工資同等比例的住房公積金,兩者均記入個人名下,歸職工所有。

    第三條  存儲住房公積金,比照銀行同期活期儲蓄利率計付利息。

    第四條  住房公積金由市人民政府擔保。

    第五條  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資金管理中心)代表市政府負責住房公積的歸集、管理、監督使用和償還,對各單位存儲和使用住房公積金進行指導、督促和定期核查。

    第六條  凡在本市工作,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房口的黨政機關、群眾團體及全民所有制、集體所有制企事業單位的固定職工、合同制職工、軍辦企業、股份制企業。私營企業職工以及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職工及其所在單位,均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發薪之日起實行。

    離休干部、退休職工、臨時工、外商投資企業外籍職工不存儲住房公積金。

    第七條  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存儲額等于職工月工資乘以住房公積金存儲率。住房公積金的存儲率暫定為5%.存儲額低于5元的按5元存儲;5元以上,以“元”為最小計算單位,見“角”四舍五入。職工所在單位亦按相同數額同時給職工存儲住房公積金。

    今后,隨著經濟的發展和職工收入的變化,住房公積金存儲率相應進行調整。

    有條件的單位,經職工代表會議決定,報資金管理中心備案,住房公積金存儲率可高于5%.第八條  職工月工資基數按以下方法計算:執行行政、事業工資標準的,以結構工資計算,即基礎工資、職務工資、工齡工資三項之和(含職務補貼、教齡津貼、護齡津貼);執行企業工資標準的,以標準工資(檔案工資)加5元副食補貼計算;實行崗位技能工資制的企業,以崗位技能工資計算;外商投資企業和私營企業以現行工資標準計算。

    存儲住房公積金的工資基數,以一九九二年底的工資基數為準。住房公積金從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開始存儲。

    第九條  住房公積金的來源

    (一)個人存儲部分,從個人工資中支付。

    (二)企業給職工存儲部分,從單位住房基金中列支。在當前尚未建立住房基金的情況下,根據本單位所需資金的數額,按下列籌資渠道列支:

    (1)應付集體福利費或按工資同經濟效益掛鉤辦法提取的工資基金結余;

    (2)按規定提取的住房折舊費及建房投資;

    (3)全民企業經財政部門,集體企業和私營企業經稅務部門核定列入成本、費用;

    (4)外商投資企業,按統一規定的財務核算辦法執行。

    (三)機關、事業單位給職工存儲部分,從單位住房基金中列支。在當前尚未建立單位住房基金的情況下,屬于財政全額撥款的單位列入預算;屬于差額撥款單位,經財政部門核定列入預算,自收自支單位比照企業列支。

    第十條  嚴重虧損企業和確實無力給職工存儲住房公積金的其它單位,提交職代會討論通過,填報《緩存住房公積金審核表》,經財政、稅務部門認證及資金管理中心審核批準,可暫緩存儲,待經濟狀況好轉時實行、恢復或補存。

    第十一條  資金管理中心委托建設銀行沈陽市分行房地產信貸部(以下簡稱建行房貸部)代辦住房公積金的歸集與存貸業務。

    第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由職工所在單位通過代辦銀行統一解交資金管理中心。本細則實施后的第一個月,職工所在單位在首次解交時,應將個人存儲部分和單位給職工存儲部分一并記入《住房公積金匯繳清冊》個人欄目,送代辦銀行登錄入帳,開設職工個人的住房公積金戶頭。以后如有變化,每月繳款時,須向代辦銀行報送《住房公積金變更清冊》。代辦銀行每年向各單位公布一次按職工姓名開列的《住房公積金核對清單》。職工可向所在單位查詢自己的住房公積金存儲情況。

    第十三條  職工所在單位必須在發工資五日內解交住房公積金。單位不按時解交,由資金管理中心委托建行房貸部督促解交。單位遲交時,須按日交納3‰的滯納金(自發放工資五日后算起)。

    第十四條  職工離退休時,其結余的住房公積金本息由職工提取。

    第十五條  職工在職期間去世,其結余的住房公積金本息,由其法定繼承人提取。

    第十六條  職工工作發生變動,住房公積金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職工在市內調動工作,其住房公積金本息隨之轉移。調入單位填寫《住房公積金轉移通知書》,經調出單位蓋章后,到代辦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轉移手續。

    (二)職工經批準出國定居和調離本市的,由單位出具證明,其結余的住房公積金本息,由職工提取。

    (三)職工離職、停薪留職或因其它原因中斷工資關系時,從停發工資之日起,停止存儲住房公積金,其結余的住房公積金仍在代辦銀行存儲。在原單位恢復工作的,繼續存儲;重新工作的,按職工調動工作的規定辦理。未能恢復工作或未能重新工作的,達到退休年齡時,其結余的住房公積金由本人提取。

    第十七條  住房公積金在提取和繼承各環節,均免繳個人收入調節稅。

    第十八條  職工個人名下的住房公積金,專項用于職工買房、建房、運遷安置住房個人負擔的增加面積款和自有住房的翻修;不能用于住房的內部裝修、一般養護以及交納房租,購買債券。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必須具備的條件是:有建房或購房證明,其余部分的資金已經落實;有需要支付回遷安置增加面積款的證明或翻修自有住房的申請。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由職工所在單位提出意見,報資金管理中心審批,由建行房貸部辦理支款手續。

    第十九條  職工個人購買住房、自建住房和自有住房翻修,可使用家庭成員積累的住房公積金;必須經家庭成員本人及所在單位同意,資金管理中心審批,由建行房貸部辦理支款手續。

    第二十條  職工個人購買住房、自建住房和翻修自有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后資金不足時,可根據資金管理中心對職工個人購建房貸款的規定,向建行房貸部申請專項低息貸款。

    第二十一條  職工使用本人、家庭成員的住房公積金購買和自建住房出售后,須將原來使用的住房公積金如數存入原戶,仍作為各自的住房公積金。

    第二十二條  職工和單位按時足額存儲住房公積金后,各單位因購買和建造住房需要,可根據資金管理中心對單位購建房貸款的規定,在本單位名下住房公積金額度內,向建行房貸部申請專項低息貸款。

    第二十三條  職工和單位按時足額存儲住房公積金后,因購買和建造住房需要,各單位可根據建行房貸部的貸款規定,向建行房貸部申請與住房公積金存數額相聯系的經營性購建房貸款。

    第二十四條  對于由職工較少的單位按區域、行業或其它方式組建起來的住房合作實,在申請專項低息貸款和經營性購建房貸款時,視同一個單位,享有同等權利;在征得參加單位同意后,由住房合作社統一申請、使用和歸還貸款。

    第7篇:公積金計算辦法范文

    一、停止住房實物分配,逐步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

    (一)自1999年6月30日起,全市城鎮范圍內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一律停止住房實物分配,實行新房新制度,老房老辦法,逐步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

    (二)停止住房實物分配后,機關、團體停止購建住房,其他單位原則上不再購建住房。購建住房的單位,對新購建住房要實行只售不租或新房新租,即按不低于購房價格或建房成本向職工出售,或按成本租金、市場租金出租。同時,各單位可根據本單位職工住房情況,從購建住房或騰空的舊公房中留出一部分作為廉租住房。

    (三)對不同收入職工家庭實行不同的住房供應政策。最低收入職工家庭租賃或購買由單位或政府提供的廉租住房;中低收入職工家庭購買或租賃經濟適用住房;高收入職工家庭購買或租賃商品住房。

    高、中低、最低收入職工家庭劃分標準,由市和區、縣城鎮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公布并適時調整。

    (四)進一步推進和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62號)要求,逐年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建立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帳戶;加大職工個人住房貸款力度。住房公積金主要用于職工個人購買、建造、大修自有住房。

    (五)停止住房實物分配后,有住房貨幣分配資金轉化來源的單位,可結合實際,給無房或住房未達到住房補貼面積標準的職工采取建立補充住房公積金、按月發放住房補貼、一次性發放住房補貼、一次性發放住房補貼與按月發放住房補貼相結合的形式,實行住房貨幣分配。

    對停止住房實物分配后新參加工作的職工,主要采取建立補充住房公積金或按月發放住房補貼形式;對停止住房實物分配前參加工作的無房或住房未達到單位住房補貼面積標準的職工,主要采取一次性發放住房補貼或一次性發放住房補貼與按月發放住房補貼相結合的形式。單位可視住房資金轉化情況,采取集中或分批方式向職工發放住房補貼。

    暫時沒有住房貨幣分配資金轉化來源的單位,經職代會或工會討論通過,報主管區、縣、局城鎮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批準,可暫緩實行住房貨幣分配。

    (六)補充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等于上一年度職工個人月均工資總額(新參加工作職工按首月工資總額)乘以補充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補充住房公積金由單位為職工繳存至退休之日止。補充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由市和區、縣城鎮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公布并適時調整。

    (七)房價收入比(即本區縣一套60建筑平方米經濟適用住房的平均價格與雙職工家庭年平均工資之比)在4倍以上的區、縣,可對無房或住房未達到單位住房補貼面積標準的職工實行住房補貼。

    (八)住房補貼標準由住房價格補貼標準和職工工齡補貼標準組成。

    住房價格補貼標準。按本區縣上年經濟適用住房平均價格,以雙職工家庭上年平均工資收入的4倍購買一套60建筑平方米住房的不足部分計算住房價格補貼標準。計算公式為:

    職工每建筑平方米住房價格補貼標準=(上年經濟適用住房平均價格×60平方米-上年職均收入×2×4)÷60平方米÷2職工工齡補貼標準。單位對無房或住房未達到單位住房補貼面積標準的職工1991年底前的工齡,給予工齡補貼。

    (九)市內六區由財政核撥經費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職工的住房補貼標準,按照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制定并公布的住房補貼標準執行;其他區、縣由財政核撥經費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職工的住房補貼標準,按照單位坐落區、縣城鎮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制定并報經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批準公布的住房補貼標準執行。住房補貼標準由市和區、縣城鎮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公布并適時調整。

    其他單位職工的住房補貼標準,由單位結合實際制定,經職代會或工會討論通過,報主管區、縣、局城鎮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批準執行。

    (十)住房補貼的發放年限。申請一次性住房補貼的職工,工作年限(即職工工齡)原則上應達到25年。對工作年限未達到25年的職工,由單位結合實際發放。按月發放住房補貼的年限按25年計算。

    (十一)住房補貼按職工個人計算,由職工所在單位發放。無房職工的住房補貼,按單位制定的住房補貼面積標準與本人應享受的住房補貼標準的乘積計算;未達到單位住房補貼面積標準的職工的住房補貼,按住房補貼面積標準與職工現有住房建筑面積的差額乘以本人應享受的住房補貼標準計算;住房已達到單位住房補貼面積標準的職工,不發住房補貼。住房補貼可隨職工職務變化做相應調整。

    (十二)職工住房補貼面積標準。由財政核撥經費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的職工住房補貼面積標準由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制定。其他單位職工的住房補貼面積標準,由單位自行制定,經職代會或工會討論通過,報主管區、縣、局城鎮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批準執行。

    (十三)住房貨幣分配資金用于職工購建住房或按成本租金、市場租金租房。住房貨幣分配資金要專款專用,原則上以轉帳方式支付,不以現金形式發放。

    (十四)住房貨幣分配資金由單位原有購建住房資金轉化。機關、團體、事業單位住房貨幣分配資金,從財政或上級部門劃轉的購建房資金、單位自有購建房資金中轉化;企業單位住房貨幣分配資金從企業住房基金(包括企業住房折舊、住房使用權攤銷、公益金中用于住房的資金、出售住房收入、住房周轉金等)中轉化。

    (十五)為做好新房新制度與原房改政策的銜接,保證房改政策平穩過渡,采取以下銜接政策:

    1、全市停止住房實物分配前,單位已開工或已購買尚未向職工分配的住房,可按照屆時的市公有住房出售政策向職工出售。

    2、全市停止住房實物分配前離退休的人員,住房問題由單位結合實際解決。

    3、最低收入且住房困難的職工,可申請租賃或購買由單位或政府提供的廉租住房。

    二、繼續推進現有公有住房改革

    (十六)現有公有住房要繼續按照《印發〈天津市貫徹國務院關于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的實施方案〉的通知》(津政發〔1995〕2號)要求推進改革。繼續出售公有現住房,售房價格要按照房價逐年提高,折扣逐年減少的原則調整。

    (十七)繼續推進公房租金改革。公房租金結合職工工資收入和物價水平逐步調整。租金提高后,對離退休職工、民政部門確定的社會救濟對象和非在職的優撫對象等,由市房改辦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減、免、補政策。

    三、積極培育和規范住房交易市場

    (十八)規范和搞活房地產市場是推行住房商品化的關鍵。各級房管部門要按照公平、公開、競爭的原則,培育和規范房地產交易市場。

    (十九)完善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入市制度。對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不再購置住房的,要建立收益分配調節機制,防止牟取暴利。要盤活存量,規范公房置換,鼓勵職工買房,推動住房二、三級市場聯動,促進住房商品化。

    (二十)單位制定住房分配貨幣化方案時,應對職工家庭的住房狀況進行普查,建立職工住房檔案。

    四、大力發展住房金融

    (二十一)培育住房有效需求,引導職工住房消費,要大力發展職工個人住房貸款,擴大個人住房貸款發放范圍。積極開展住房組合貸款,啟動商業銀行對住房消費資金的投入。

    (二十二)各商業銀行在資產負債比例管理要求內,要優先發放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貸款。

    五、加強住房物業管理

    (二十三)加大現行的住房維修、管理體制改革力度,逐步建立業主自治與物業管理企業專業管理相結合的社會化、專業化、市場化的物業管理體制。

    (二十四)新建住宅小區要全面實行物業管理,舊住宅區要完善配套設施,逐步實行物業管理,不斷提高住宅小區環境和服務質量。

    六、切實加強對房改工作的領導

    (二十五)房改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情況復雜,關系到群眾和單位利益,關系到社會穩定,這既是經濟問題也是政治問題。各級領導要把房改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切實加強對房改工作的領導,充實健全房改辦事機構,穩定房改隊伍。

    (二十六)搞好房改宣傳。依靠群眾,結合實際,采取多種形式,有針對性地宣傳房改政策、房改典型,不斷提高群眾理解、支持、參與房改的積極性。

    (二十七)房管、財政、勞動、物價、金融、稅務、工會等部門要密切配合,保證新的房改政策順利實施。

    (二十八)住房貨幣分配要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進行,增加透明度,防止各種形式不正之風。各單位要建立由人事、財務、監察、職工代表等方面組成的內部監督組織,加強監督檢查,嚴格干部住房報批制度,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對違反房改政策,挪用、占用住房公積金,繼續實行住房實物分配,低價出售公有住房,變相增加住房補貼,提供虛假情況,損害職工利益的違紀行為,各級監察部門要認真查處。

    七、附則

    (二十九)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津港保稅區、新技術產業園區和中央、外省市駐津單位參照執行。

    (三十)本實施辦法的配套政策由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制定并組織實施。

    (三十一)本實施辦法由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負責解釋。

    (三十二)本實施辦法自1999年6月30日起施行。

    附:一、天津市職工住房補貼標準暫行規定二、天津市職工住房補貼面積

    標準暫行規定

    三、天津市職工家庭高、中低、

    最低收入標準劃分辦法

    四、天津市補充住房公積金和

    按月住房補貼資金管理暫

    行辦法

    五、天津市機關事業單位住房

    貨幣分配實施辦法

    六、天津市1999年度補充住

    房公積金繳存額暫行規

    定附一:天津市職工住房補貼標準暫行規定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國發〔1998〕23號)和《天津市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實施辦法》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房價收入比在4倍以上的區、縣,可對無房或住房未達到單位住房補貼面積標準的職工實行住房補貼。

    第三條  住房補貼標準由住房價格補貼標準和職工工齡補貼標準組成。市內六區住房補貼標準由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制定。1999年度,市內六區的住房價格補貼標準每建筑平方米804元,職工年工齡補貼標準每建筑平方米16元(職工工齡按1991年底前工齡計算)。其他區、縣住房補貼標準由各區、縣城鎮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結合實際制定,報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批準執行。

    第四條  住房補貼只對無房或住房未達到單位住房補貼面積標準的職工發放。住房補貼按職工個人計算。

    第五條  市內六區由財政核撥經費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職工的住房補貼標準,按照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制定并公布的住房補貼標準執行;其他區、縣由財政核撥經費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職工的住房補貼標準,按照單位坐落區、縣城鎮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制定并報經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批準公布的住房補貼標準執行。

    其他單位職工的住房補貼標準,由單位結合實際制定,經職代會或工會討論通過,報主管區、縣、局城鎮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批準執行。

    第六條  住房補貼標準由市和區、縣城鎮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公布并適時調整。

    第七條  住房補貼由單位原有購建住房資金轉化。暫時沒有住房補貼資金轉化來源的單位,經職代會或工會討論通過,報主管區、縣、局城鎮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批準,可暫緩實行住房補貼。

    第八條  本規定由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規定自1999年6月30日起施行。

    附二:天津市職工住房補貼面積標準暫行規定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國發〔1998〕23號)和《天津市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實施辦法》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住房補貼面積標準要依靠群眾,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既要考慮職工住房現狀和居住條件的改善,又要考慮財政、單位的經濟承受能力制定。

    第三條  由財政核撥經費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的職工住房補貼面積標準由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制定。

    其他單位職工的住房補貼面積標準,由單位結合實際,自行制定,經職代會或工會討論通過,報主管區、縣、局城鎮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批準執行。

    第四條  無房職工的住房補貼,按單位規定的職工應享受住房補貼面積標準計算。

    未達到單位住房補貼面積標準職工的住房補貼,按單位規定的職工應享受住房補貼面積標準與職工現住房建筑面積的差額計算。

    第五條  在計算職工住房補貼時,職工現住房建筑面積采取以下辦法計算:高層和多層成套現住房建筑面積,按現住房使用面積乘以1.3計算;平房和非成套現住房建筑面積,按現住房使用面積乘以1.15計算。現住房實際建筑面積低于按上述辦法計算的建筑面積的,按實際建筑面積計算。

    第六條  職工住房現狀的認定辦法,由各單位結合實際自行確定。

    第七條  本規定由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八條  本規定自1999年6月30日起施行。

    附三:天津市職工家庭高、中低、最低收入標準劃分辦法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國發〔1998〕23號)和《天津市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實施辦法》精神,適應對不同收入職工家庭實行不同住房供應政策的需要,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雙職工家庭上年工資收入的四倍,能按本區、縣上年經濟適用住房平均價格購買一套60建筑平方米住房的家庭,為高收入職工家庭;低于上述收入水平但高于按市勞動局規定的上年最低月工資標準計算的雙職工家庭年工資收入的,為中低收入職工家庭;低于按市勞動局規定的上年最低月工資標準計算的雙職工家庭年工資收入的,為最低收入職工家庭。

    1999年度,市內六區雙職工家庭上年工資收入在4萬元(含4萬元)以上的,為高收入職工家庭;在4萬元以下、7000元以上的,為中低收入職工家庭;在7000元(含7000元)以下的,為最低收入職工家庭。

    第三條  職工家庭年工資收入按雙職工工資收入計算。職工工資收入按照國家和市統計部門規定口徑核定。

    第四條  市內六區職工家庭高、中低、最低收入劃分標準適時調整,由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公布執行。其他區、縣的職工家庭高、中低、最低收入劃分標準由各區、縣城鎮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參照本辦法制定,報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批準后公布執行。

    第五條  本辦法由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六條  本辦法自1999年6月30日起施行。

    附四:天津市補充住房公積金和按月住房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國發〔1998〕23號)和《天津市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實施辦法》精神,為保證住房貨幣分配資金專款專用,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城鎮范圍內有住房貨幣分配資金轉化來源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以下稱單位),可依據《天津市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實施辦法》規定,為職工建立補充住房公積金或按月發放住房補貼。

    第三條  補充住房公積金和按月住房補貼不以現金形式發放,由單位按月為職工繳存,屬于職工個人所有。

    第四條  補充住房公積金和按月住房補貼資金由天津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比照住房公積金統一管理,委托由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銀行(以下簡稱承辦銀行)承辦有關金融業務。

    第五條  單位繳存補充住房公積金或按月住房補貼需到承辦銀行設立單位及職工個人補充住房公積金或按月住房補貼帳戶。

    第六條  單位應按月將職工補充住房公積金或按月住房補貼存入天津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在承辦銀行開立的補充住房公積金或按月住房補貼專戶內,并且計入職工個人補充住房公積金或按月住房補貼帳戶。

    第七條  補充住房公積金和按月住房補貼月繳存額以元為單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第八條  補充住房公積金和按月住房補貼資金自存入專戶之日起計息。

    補充住房公積金和按月住房補貼資金存款利率比照住房公積金存款利率執行。

    第九條  補充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等于上一年度職工個人月均工資總額(新參加工作職工按首月工資總額)乘以補充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補充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由市、區、縣房改領導小組公布并適時調整。

    補充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一經確定,在一個結算年度(指上年7月1日至本年6月30日)內不變。

    第十條  按月住房補貼月繳存額由單位依據有關規定計算。

    在計發按月住房補貼期間,職工遇職務變化或單位住房補貼面積標準調整時,單位可從變動的次月起按新標準計發按月住房補貼。

    第十一條  職工工作單位發生變動的,職工補充住房公積金或按月住房補貼帳戶內儲存余額應轉移到新工作單位該職工個人相應帳戶內。

    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且不符合支取條件的,職工補充住房公積金或按月住房補貼帳戶內儲存余額轉移到天津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在承辦銀行開立的集中封存戶。當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符合支取條件時,可按規定支取。

    第十二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支取補充住房公積金或按月住房補貼儲存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可支取本人及配偶繳存的補充住房公積金或按月住房補貼。

    (二)辦理個人住房貸款的,可一次性支取本人及配偶儲存余額用于購買、建造、翻建、大修住房首期付款,并可按月支取本人及其配偶儲存余額用于償還住房貸款本息。

    (三)房租超出職工家庭收入規定比例的,職工可按月支取本人及配偶儲存余額用于交納房租。

    (四)職工退休可支取本人儲存余額。

    (五)職工戶口遷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可支取本人儲存余額。

    (六)職工喪失勞動能力且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可支取本人儲存余額。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可以支取該職工儲存余額。

    第十三條  職工購建住房或交納房租支取補充住房公積金和按月住房補貼最高額不超過購房款、按月償還住房貸款額和房租。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天津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1999年6月30日起施行。

    附五:天津市機關事業單位住房貨幣分配實施辦法

    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國發〔1998〕23號)和《天津市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實施辦法》,為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轉換住房分配機制,逐步建立住房新體制,特制定本辦法。

    一、住房分配貨幣化的實施范圍和對象

    本辦法適用于財政核撥經費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中的無房或住房未達到單位規定住房補貼面積標準的在職職工。

    全市停止住房實物分配前離退休的人員,住房問題由單位結合實際解決。

    二、住房貨幣分配的形式

    對全市停止住房實物分配前參加工作的,無房或住房未達到單位規定住房補貼面積標準的職工,采取一次性發放住房補貼或一次性發放住房補貼與按月發放住房補貼相結合的住房貨幣分配形式。

    對全市停止住房實物分配后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建立補充住房公積金。

    三、住房貨幣分配的標準

    (一)補充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機關事業單位補充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按照市和區、縣城鎮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公布的補充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執行。

    (二)住房補貼標準

    住房補貼標準由住房價格補貼標準和職工工齡補貼標準兩部分組成。

    市內六區的機關事業單位職工住房補貼標準,按照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公布的住房補貼標準執行;其他區、縣的機關事業單位職工住房補貼標準,按照單位坐落區、縣城鎮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公布的住房補貼標準執行。住房補貼標準由市和區、縣城鎮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適時調整。

    (三)住房補貼面積標準

    正局級干部125-140建筑平方米,副局級干部110-125建筑平方米,正處級干部95-110建筑平方米,副處級干部80-95建筑平方米,正科級干部70-80建筑平方米,副科級干部60-70建筑平方米,科級以下干部職工60建筑平方米。

    工人和具有技術職務的人員的住房補貼面積標準,由單位結合實際自行制定。

    四、住房貨幣分配的計算

    (一)補充住房公積金

    補充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職工個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資總額×補充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8篇:公積金計算辦法范文

    二、提高公積金使用率。在繼續發放好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同時,制定貸款管理辦法、業務操作細則和流程等制度,扎實做好利用住房公積金貸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工作。

    三、加強對銀行受委托業務的管理。修訂委托合同和考核辦法,量化具體的工作任務指標并明確獎罰規定,對委托銀行履行合同情況加大檢查、監督力度,規范日常考核。

    四、提升計算機管理系統信息化水平。認真梳理業務流程,分析運行環節,跟進開發,提升網絡功能,為職工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服務。

    第9篇:公積金計算辦法范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支持城鎮居民個人購買自住住房,規范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維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和《貸款通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是指按《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借款人,在購買自住住房時,以其所購住房或其他具有所有權的財產作為抵押物或質物,或由第三人為其貸款提供保證并承擔償還本息連帶責任,申請以住房公積金為資金來源的住房貸款。

    第三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審批工作由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負責,貸款風險由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承擔。各級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委托承辦房改金融業務的國有商業銀行具體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手續,不得自行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按有關規定向受托銀行支付手續費。

    第四條 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銀行應簽訂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的協議,并在其中規定各自的權利和義務。

    第五條 為了更好的滿足城鎮居民購房貸款的需求,各級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可以和受托商業銀行共同辦理個人住房組合貸款,收益和風險按貸款比例分擔。

    第二章 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六條 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借款人需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貸款對象應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二)具有城鎮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三)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還本付息的能力;

    (四)借款人及所在單位已與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建立正常的住房公積金繳存關系,及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12個月以上;

    (五)具有購買住房的合同或協議,借款人必須是購房合同約定的產權人;所購住房為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房改房和上市已購公有住房;

    (六)有不低于所購住房全部價款20%的資金作為購房首期付款;

    (七)同意以所購住房或貸款人認可的其他住房作抵押并辦理房產保險手續,或以有價證券作為質押,或有足夠代償能力的第三人作為保證人。借款人購買期房的,在房屋竣工辦理產權證書之前,可由售房單位提供保證并辦理抵押備案。

    第七條 借款人應向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提供以下材料:

    (一)身份證件(指居民身份證、戶口本或其他有效居留證件);

    (二)合法的購買住房合同意向書、協議或其他批準文件;

    (三)借款人穩定的經濟收入證明;

    (四)抵押物或質物清單、權屬證明以及有處分權人同意抵押或質押的證明;保證人同意提供保證的書面文件和保證人資信證明;

    (五)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證明和材料。

    第三章 貸款的額度、期限和利率

    第八條 個人住房貸款額度在中國人民銀行和建設部規定的最高限額內,可具體參照以下幾個因素計算確定:

    (一)借款人貸款總額(公積金貸款+商業性貸款)=職工購買自住住房房價×80%;

    (二)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借款人及配偶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12×貸款年限×30%;

    (三)組合貸款中商業性貸款可貸額度=房價×80%-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

    第九條 貸款期限的確定一般參照借款人貸款數額、還款能力、借款人到退休年齡的工作年限和借款人意愿由貸款人確定,最長不超過30年。

    第十條 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實行低存低貸的原則,5年以下(含5年)按年利率4.14%執行,5年以上按年利率4.59%執行。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實行一年一定,于每年1月1日按相應檔次利率確定下一年度利率水平。

    第四章 貸款程序

    第十一條 借款人持本辦法第七條所列證明材料向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請,并填寫《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審批表》。

    第十二條 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對貸款人的資信情況進行考察,在15日內作出準予貸款或不準予貸款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和受委托銀行。準予貸款的,申請人接到通知后到受托銀行辦理以下手續:

    (一)將自籌資金存入借款人在貸款銀行開設的個人存款戶內。

    (二)借款人與承辦銀行簽定《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或《質押合同》或《保證合同》或《保險合同》。

    (三)以住房作抵押的由借款人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住房抵押登記并由貸款人認可的保險公司辦理住房保險。

    第十三條 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根據與受托銀行簽定的委托貸款協議,向銀行下達委托貸款通知單。

    第十四條 受托銀行按照協議約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還本付息方式以及住房資金管理中心下達的《委托貸款通知單》為借款人辦理劃款手續。

    第五章 個人住房組合貸款

    第十五條 個人住房組合貸款是指個人所申請的住房公積金貸款不足以支付購買住房所需費用,再同時向銀行申請商業性住房貸款,由受托銀行為個人同時辦理兩種住房貸款的一種貸款方式。

    第十六條 申請組合貸款的借款人必須同時符合公積金貸款和商業性住房貸款的條件。

    第十七條 個人住房組合貸款中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和商業性貸款額依據本辦法第八條規定計算確定。組合貸款期限依據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確定,組合貸款中公積金貸款期限和商業性貸款期限相同。

    第十八條 組合貸款中住房公積金貸款和商業性貸款分別執行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相應的利率。組合貸款中住房公積金貸款和商業性貸款的合同由受托銀行分別簽定。受托銀行應與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按公積金貸款和商業性貸款的組合比例計算歸還本息和分攤相應的風險。組合貸款的擔保和保險為同一標的物并由借款人一并辦理有關手續。

    第六章 貸款的償還

    第十九條 貸款期限1年以內的(含1年)的實行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利隨本清;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一般采取等額本息還款方式或等額本金還款方式,從貸款發生的次月起由借款人按月償還。

    第二十條 還款期內,借款人可于每年11月份憑借款合同支取本人和配偶及其同住家庭成員的住房公積金用于歸還貸款。

    第二十一條 借款人應恪守借款合同約定,按時歸還到期本息。貸款逾期部分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執行罰息。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和組合貸款可按有關規定辦理一次展期。第七章 貸款的擔保和保險

    第二十二條 組合貸款的借款人應在貸款前一次性辦理抵押和保險手續。借款人以住房作為抵押物的,必須將住房價值全部用于貸款抵押,抵押額不得超過抵押住房現值的80%。采取質押方式的出質人和質權人必須簽訂書面質押合同,質押率根據有價證券性質在70%-90%以內確定。采取第三人擔保方式的,擔保人和債權人要簽訂保證合同,保證人必須在受托銀行存有一定數額的保證金。

    第二十三條 抵押物在抵押期間,借款人不得將抵押物再次抵押、出租、出售和饋贈。對設定的質物在質押期屆滿之前,質權人不得擅自處分。

    第二十四條 借款人以房產作抵押或以有價證券作質押的,抵押、質押期間,受托銀行為抵押物、質押物全部權益的第一受益人。

    第二十五條 借款人對設定抵押的財產在抵押期內必須妥善保管,負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并自覺接受貸款人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抵押期內,抵押房屋遇統一規劃拆遷時,抵押人應事先通知貸款人,并將回遷住房按借款合同抵押房屋價值重新辦理抵押。

    第二十七條 《借款合同》自辦畢質押或抵押登記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日止。

    第二十八條 以房產作為抵押物的,借款人應在合同簽訂前到貸款人認可的保險公司辦理抵押物財產保險,也可委托貸款人代辦有關保險手續。保險期限不得短于貸款期限,投保金額不得低于貸款的全部本息。抵押期內,保險單正本由貸款人保管。

    第二十九條 抵押期內,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撤銷保險;在保險期內,如發生保險責任范圍以外的毀損,由借款人負全部責任。

    第八章 借款合同的變更和終止

    第三十條 借款合同當事人任何一方,要求解除或變更合同的,必須經合同各方協商同意,依法簽訂變更協議,在變更協議簽訂生效之前,原合同繼續有效。

    第三十一條 借款人在還款期限內死亡、宣告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其財產合法繼承人繼續履行借款人所簽訂的借款合同。

    第三十二條 保證人失去擔保資格和能力,或發生合并、分立或破產時,借款人應變更保證人并重新辦理擔保手續。

    第三十三條 抵押人或出質人按合同規定償還全部貸款本息后,抵押物和質物返還抵押人或出質人,借款合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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