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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體”一詞最早見于1967年美國CBS(哥倫比亞廣播電視網)技術研究所所長、NTSC電視制式的發明者P.Goldmark發表的一份關于開發EVR(電子錄像)商品的計劃書。后來,1969年,美國傳播政策總統特別委員會主席E.Rostow在向尼克松總統提交的報告書中也多處提到“新媒體”這一概念。②由此“新媒體”一詞開始在美國社會上流行,并在不久以后影響了全世界。
隨著新媒體產業的迅猛發展,近幾年來國內越來越多的傳播與媒體研究人員開始關注新媒體的現狀與趨勢、發展與創新,整個學術界對于新媒體的探索與爭論也在持續升溫。然而縱觀這些年的研究成果,即使是在世界范圍內,有關新媒體的很多基本問題都尚未得到解決。比如“新媒體”的權威定義的提出、適用范圍的確定、具體研究對象的劃分以及未來發展方向的定位等等。一個準確權威的定義的提出不僅可以建立理論研究領域中系統性、全面性的基礎,也可以為該理論領域研究的深入與發展解除最基本的定義分歧。筆者認為,新媒體研究混亂局面的始作俑者就是懸而未決的新媒體定義紛爭,分眾樓宇電視稱自己“新媒體”;手機短信稱自己“新媒體”;早已出現的都市類、財經類、時尚類、IT類等紙質媒體也紛紛改頭換面,把自己扮成所謂的“新媒體”……鑒于這種混亂的持續和加劇,及時準確地定義出當今的新媒體,為新媒體的涵蓋范圍作以界定便成了當務之急,以為它直接影響著學術界今后對新媒體理論系統全面的研究和深入細致的探索。
美國著名傳播學者施拉姆(W.Schramm)曾經預言:“人類傳播的基本性質不會改變,但傳播本身的社會體系,很可能同我們已經知道的各個傳播時期大不相同。”③諸多新興媒體的產生對整個社會各個方面的影響已經逐步顯露出來。新媒體在占據大眾心智資源上自成一派,在政府管理監督與宣傳、社會經濟參與、企業公關營銷與品牌宣傳等方面都表現出無可復制的優勢,新媒體對社會的影響無孔不入,用戶數量也以驚人的速度飆升。據新聞出版總署副署長鄔書林介紹,近幾年來中國讀者傳統圖書閱讀率呈下降趨勢,而電子書和網絡出版物的閱讀率卻大幅上升。調查數據表明,國民圖書閱讀率2005年比1999年下降了11.7%。然而網上閱讀率迅速增長,從1999年到2005年7年間增長了7.5倍,每年平均增長率為107%;④據2008年中國互聯網絡調查(CNNIC)顯示,我國已經有2.1億網民,成為世界上的互聯網使用大國;⑤手機用戶也已達5.75億之眾(2008年3月國家發改委的我國電話用戶發展情況統計)占全國人口的約44.2%。⑥這些數據足以說明,新媒體正在被大眾普遍認可并日益影響著人們的生活,人們的信息傳播方式和學習交流習慣已經發生了深刻的變化。因此,“新媒體”定義的研究不僅是學術界對新興事物的好奇,也不僅是新媒體理論系統全面的研究的前提,更重要的是對于規范形勢模糊、規則紊亂的傳媒市場具有很必要的現實意義。
二、關于國內外新媒體定義的分析
目前,關于新媒體的定義可謂五花八門。但有一定影響而被普遍傳播的主要是以下觀點。
美國《連線》雜志對新媒體的定義是“所有人對所有人的傳播。”⑦這一觀點一語道破新媒體的本質特征,見解獨到深刻,但嚴格地說,這不是一個概念的定義,充其量只能算是一句口號。首先,該“定義”的核心概念“傳播”并不是“新媒體”的所屬類而更像是一個動詞,應解為“人類社會的信息流動過程和信息系統的運行”。形式邏輯學對定義的要求首先必須滿足被定義項與定義項之間的所指對等,本質定義提出的前提是被定義項的所屬類的確定,因此“傳播”一詞不具備定義“新媒體”這個名詞的資格;其次,“所有人對所有人”概念不夠清晰,過于籠統泛泛,不能準確界定新媒體本質特征,這只是其眾多特質中比較顯著的一面,不足以將新媒體與傳統媒體徹底分離出來。
在線媒體顧問、資深媒體分析師VinCrosbie定義的新媒體,“就是能對大眾同時提供個性化的內容的媒體,是傳播者和接受者融會成對等的交流者、而無數的交流者相互間可以同時進行個性化交流的媒體。”⑧他指明了新媒體的傳播模式——既包括人際媒體的“一對一”和大眾媒體的“一對多”的傳播模式,還包括特質層面上的“多對多”的模式。這與《連線》雜志“所有人對所有人的傳播”的表述異曲同工,但顯然要具體明確得多。可以說,在此之前,沒有人對新媒體做出更加全面準確的定義。但仔細分析VinCrosbie的說法,在有關“個性化傳播”方面表述稍顯冗余,定義尚需提煉。而且對于新媒體的傳播渠道、信息表現形式、傳播范圍等區別于傳統媒體的重要特質還是沒有明確的涉及與界定。
對于“新媒體”的定義,國內學者也是各執己見、百家爭鳴。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局長岳頌東提出:“新媒體是采用當代最新科技手段,將信息傳播給受眾的載體,從而對受眾產生預期效應的介質。”⑨他的發言側重于為新媒體尋找一個放之四海而皆準的定義,希望該定義能夠經受住時間的考驗,不被新媒體的快速發展所淘汰,所以提出“采用當代最新科技手段”的說辭。然而筆者認為,這種嘗試沒有實際意義,正如很多學者討論過的那樣,“新媒體”是一個不斷發展變化的概念,任何人都無力掌控它今后的定義走向和效力范圍。況且,定義揭示的是事物的本質,其中不應出現帶有模糊時間概念的限定詞,諸如“當代”、“今天”、“未來”等。另外,“將信息傳播給受眾的載體,從而對受眾產生預期效應”,更像是“媒體”的定義,并沒有界定出新媒體有別于傳統媒體的特性。而且,“對受眾產生預期效應”說法過于籠統模糊,所有傳播活動都期望對受眾產生預期的效應。顯然僅用“采用當代最新科技手段”這一特征無法準確描述新媒體的概念。
清華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新媒體研究中心主任熊澄宇教授在中國網絡媒體論壇上指出,“今天的新媒體主要是指在計算機信息處理技術基礎上產生和影響的媒體形態,包括在線的網絡媒體和離線的其他數字媒體形式。”⑩熊教授的定義基本上已經概括了“新媒體”概念的內容,觀點清晰明確,但不符合形式邏輯學思想里本質定義的呈現形式。定義中“在計算機信息處理技術基礎上”范圍過大,現在很多傳統媒體都利用了計算機信息處理技術,但這種技術的應用并沒有使傳統媒體發生本質上的改變,從而不能被定義為新媒體,例如電子雜志就是其中典型的一例。它只是通過計算機技術的應用改變了紙質雜志上的信息的存儲形式,傳播內容、模式和目標受眾并未發生任何變化。“產生和影響的媒體形態”用詞晦澀難懂,不易理解;“包括在線的網絡媒體和離線的其他數字媒體形式”外延太廣,這將各種戶外音視頻播放設備(如LED廣告牌)也囊括在“新媒體”的范圍內,筆者認為此觀點尚需完善。
三、新媒體概念的定義方法與新媒體的定義
概念清楚明確是思想正確的先決條件,概念模糊浮泛則是探求真理的阻礙。現在,對新媒體概念之內涵與外延的說法稍顯混亂,但也不能僅因標準不同、觀點不一等問題,把傳統的類別和屬差輕易忽略,形式邏輯學中定義本身需要這種層層剝離的過程。換句話說,對新媒體定義的研究離不開縝密的思辨性,“以偏概全”只能讓我們在新媒體的研究道路上越走越迷遠。康德的“批判哲學”將世界分割為“感性界”、“知性界”和“理性界”,并提出了“感性——>知性——>理性”的事物認知過程。在已有的針對新媒體的學術研究基礎上,我們要使“新媒體”的概念明確全面,應該從大眾普遍的感性認知出發,培養自身在學術研究中理應具備的知性認識,進而將這種認識升華為對理性的深入探索和對真理的執著追求。
近些年新媒體的定義常是以推理論證的方式給出,在給出關于新媒體定義一般性要素以后,接著證明推斷出有關新媒體分類的種種假設,最后被分離出來的若干似是而非的類別成了新媒體確定性的劃分。這樣的定義方式在新媒體研究領域俯拾皆是。由于普遍的新媒體論是由從具體形態的根據中推論出來的一套并不完善的系統,根據的本身又是來源于假設,因而其總是處于不斷的爭論與分歧中失去了根基,這種利用形而上學的方法建立的體系在聚集了極端的可能性(不同的角度)后,已遠離了新媒體本身是什么的問題,而事實上新媒體本身的問題卻又是這些理論的進步所不可回避的問題,因此新媒體理論應該回到新媒體本身,只有確定了新媒體的本質定義后,才能在此基礎上完成擴建,新媒體今后的研究才具有根基和支柱。本文對新媒體的定義正是回歸本體的體現。
在紛亂的現代思維中,存在四種這樣的基本形態:形而上,邏輯實證,結構主義,存在歷史。而后三者都是對形而上的反判,三者又存在爭執,邏輯實證否定本質和原則,結構主義在否定本質時卻又堅持原則,存在歷史肯定本質反對技術邏輯,而我們要做的是在堅持某些必要的定義原則基礎上運用形式邏輯學原理探求“新媒體”的本質定義。“本質定義乃是用基本特征去解釋事物本身的句子。它只包含事物的本質要素,也就是說,嚴格的本質定義必須是類加上種差兩個要素合成的。”所以在為“新媒體”下定義之前,本文主要從類和種差兩個要素對新媒體進行界定。
“類是一個普遍概念,存在于多個不同種的對象上,表現出主體的和其他同類物體所共同具有的部分本質。”美國在線媒體顧問、資深分析師VinCrosbie在他的文章《whatis“newmedia”?》提到,大眾媒體的特征為:完全相同的內容到達所有接受者;內容發送者對內容有絕對的控制權。筆者同意這一觀點,因此新媒體顯然不屬于大眾媒體。但從新媒體的傳播影響力出發,新媒體的傳播無疑是一種大眾傳播,由此,在類概念上只能將新媒體與傳統媒體視為兩個平等的研究對象,它們共屬“傳播介質類”。
對于本質定義中的另一要素——種差,它是一普遍概念,表現出主體的部分本質,此部分本質為主體和其他同類異種之差異者。‘種差’加上‘類’就結合構成齊全本質的‘種’,這里的“種”也就是本質定義的定義產物。
首先,傳統的大眾媒體由于各種技術的限制,基本上都是區域性的傳播。而隨著新媒體傳播技術的發展,如果沒有人為管理因素的限制,在新媒體的平臺上,所的每個內容理論上都是面對全球所有的使用者的。就傳播者而言,所有的人都可以成為傳播的主體,這使得大眾傳播的領域得到了極大的延展。傳統媒體是傳播者和接受者之間的博弈場,無論如何受眾在其中都始終處于被動的位置。紙媒體的交互性還停留在讀者熱線、讀編往來階段,雖然以借助電子版本,但始終屬于輔助手段,電視媒體交互性只表現在專題節目中,也就是說,傳統媒體歸根到底是一種少數人對大眾的傳播載體。新媒體提供的一種可能是,任何使用者都可以在新媒體平臺上信息、言論等各種內容進行地位對等的交流,通過與其他參與者的互動發出更多的聲音,這種“全民DIY”式的信息與思想的傳播是對傳統媒體內容生產方式的徹底顛覆,使新媒體內容傳播模式呈現多根網狀,原創性日益增強。同時,這種交互是實時性的,參與各方都能夠立即得到反饋信息,徹底打破了大眾傳播時代文化與傳播精英對傳播主體的把控。由于實現了個人成為傳播主體的大眾夢想,新媒體傳播的內容所涉及的人類生活的廣度、對各類問題所討論的深度以及傳播形式的多樣性都是空前的。實際上,新媒體已經涉及和全面展現了人類現有的所有文化形態,并針對不同個體實施個性化的精確傳播,這種個性化的范圍完全可以縮小到單個個體,使得“個人化精準傳受”一詞在某種程度上成了分眾時代新媒體的代名詞。另外,傳播技術發展到今天,由于傳播載體發生了改變,信息的傳播形態也發生了本質的改變,依托于數字技術作為新媒體的共同特征,成為現代傳播方式與傳統傳播方式更合適的區分詞,“數字化”的字眼在新媒體定義中不可或缺。最后,新的傳播技術在傳播形態上產生的最大的變化就是能夠在新的媒體平臺上把傳統媒體的各種信息表現形式復合起來。在已有的大眾媒體中,按照傳播形態的不同可以劃分為報紙、雜志、廣播、電視等。而網絡和數字技術所能提供的可能性是主要的傳播載體如網絡、數字電視、手機等都既能進行文字的傳播,同時又能進行視頻和聲音的傳播,并且還能把文字、視頻、聲音存儲下來,為受眾提供閑暇時的信息消費。新媒體是多種傳播形式復合的媒體,大眾媒體界限分明的媒體類型區分在新媒體階段將不再具有意義,“復合信息”將在新媒體研究領域備受關注。
綜合以上特質,筆者將新媒體定義為:新媒體是所有人向大眾實時交互地傳遞個性化數字復合信息的傳播介質。
事實上,由新媒體革命推動的不僅是傳媒產業的突飛猛進,更是整個社會各個方面的大發展。它是全球化浪潮推動下的產物,又是全球化浪潮強大的造勢引擎。在新媒體的平臺上,全球正逐漸成為一個真正的網狀傳播整體。新媒體的互動性和個性化精準傳播等特點更適合現代人的生活和消費觀念,“全民DIY”既是新媒體對傳統媒體內容生產方式的顛覆,同時也是新媒體不可復制的核心競爭力。自新媒體引起人們矚目至今,國內外對于“新媒體”定義的研究百花競放、爭奇斗妍,本文對其的定義也只是一家之言,筆者期待各位學術同道的評論和高見,并希望這篇文字能為學術界對新媒體的探討有所裨益。新媒體與傳統媒體在服務大眾的層面上相輔相成、缺一不可。我們應該看到,在不久的將來,整個世界將因為新媒體的蓬勃發展和與傳統媒體的互利共贏而愈發豐富多彩。
注釋
鄔昆如:《哲學概論》,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年。
蔣宏、徐劍:《新媒體導論》,上海交通大學出版社,2006年。
《后互聯網時代的大眾傳播事業》,/13171620/2054279/articledetail.htm
《中國人網上閱讀率年均增長107%》,/2007-04/12/content_9772578.htm
《我國網民人數達2.1億》,/news/2008-01-17/000003192711.html
《2008年1-3月我國電話用戶發展情況》,/showdt.asp?sid=336158
胡昱暉:《新媒體的泡沫經濟?》,《廣告人》,2007(12)
鄭治:《新媒體是什么?》,/s/blog_591eeecd0100085r.html
《岳頌東:新媒體產業的8個特點》./hy/20080519/17024884944.shtml
《認識新媒體》,/tvguide/tvcomment/wtjj/xzlz/7233_3.shtml
四辯總結01
謝謝主席,大家好!
縱觀整場辯論賽,對方辯友犯了以下幾個錯誤:
一、偷換概念。對方辯友將我們的文才簡單地定義為寫作詩文的才能。
我方一辯早已指出,文才是文學上的才能,主要表現為文學素養。它包括駕馭文字的能力,文學知識的積累,以及文化價值的提升。(文才是口才的內涵,口才是文才的表現形式之一。)我們說唐宋家文才斐然,因為他們詩文寫得好,更因為他們的博學多才和對中華文化的巨大影響。對方辯友對文才的定義既違背理論又違背事實啊。
二、本末倒置。對方辯友認為較之文才,口才以其直接及時等優勢更能促進社會交往。
誠然口才優點多多,但別忘了,現代社會需要的口才是言之有物的口才,而這種物的積累,正是培養文才的過程啊。無數優秀的演講家、雄辯家之所以擁有非凡的口才,是因為他們博覽群書,有著深厚的文學素養。所以說,再好的口才,若沒有文才做內涵,那所謂的口才也不過是耍耍嘴皮子,對社會無益。對方辯友這種只看現象不看本質的態度,未免有些膚淺了。
三、對方辯友認為,文才需要通過口才才能表達出來,所以口才比文才更重要。
對方辯友是不是在告訴我們,如果今天我是一個啞巴,縱然你滿腹錦綸,終究也是一無所成呢?那么讓我們看看海倫凱勒吧。耳聾眼盲、不會說話的她寫就《假如給我三天光明》,激勵著一代又一代人。再看看陳景潤吧,天生訥于言的天才數學家以論文形式精辟演繹哥德巴赫猜想。事實勝于雄辯,口才只是表達文才的方式之一。沒有口才,文才依舊精彩。
四、對方辯友認為在歷史傳承過程中文才與口才同等重要。
我方無法認同。用口才傳承歷史,文化精髓會在無形間流失,好比流通中的貨幣。而文才卻可以完整地記錄歷史,并且加以不斷的創新與突破。千百年來,人們在書籍中學習歷史文化,取其精華,去其糟粕,又以書籍的方式繼續傳揚。
如果說口才是流星,那么文才就是恒星。耀眼的一瞬固然奪人眼球,但終將湮滅,惟有長久的光亮才能指引人類前進的方向。
蘇秦失意而歸,發憤讀書,終成一代名辯之士;蘇格拉底一生雄辯,智者之名傳頌至今,只因涉獵廣博,文才超然;今天更有奧巴馬,開啟美國奇跡的總統演講,來源于幾十年的文才積淀!復旦大學前任校長謝希德說:“辯論賽的勝利是讀書的勝利。”讓我們的語言散發智慧的光芒,讓我們的口才閃爍文才的魅力!
綜上所述,我方堅持認為:文才比口才更重要!
四辯總結02
主席、各位評委、對方辯友、同學們大家晚上好!
以下是我方的總結,首先我要指出對方辯友明顯犯的幾處錯誤。
一、將文才的含義擴大化,認為文才是口才的基礎。二,對方辯友只是說出了文才的重要性,但并沒有證明文才比口才重要!三,以偏概全,舍本逐末。簡單認為我們所說的口才就是耍耍嘴皮子,或者歸結為講話。狹隘口頭為語,書面為文四,為口才的使用限定了一個極其狹小的時空范圍,通過論證在這樣的范圍內文才的重要性來論證在整個大環境下的文才比口才重要。比較是應當建立在一個合理,公平的環境下的,設立的比較標準是否正確我們不得而知。第五,認為在歷史傳承過程中是文才起了無比重要的作用。第六,對我方的問題從不正面給予回答。在當今社會文才和口才都是相互依存,缺一不可的。但如果要談到它們誰更重要,讓我們以下七個方面來總結。
第一, 我方認為,文才與口才是人思維的兩種不同體現方式,不存在誰是誰的前提或基礎。他們共同的基礎應該是思想,智慧。如果對方將文才的內涵包含了文化,又講文才的外延包涵了文字,那么對方就將文才作為了口才的前提,那么對方論證他們的觀點就應該以論證我們的觀點為前提!
第二, 口才并不是耍嘴皮子,而是一個人自身文化素質的沉淀和厚積薄發。口才的傳播屬性是人直接作用于人,而文才的傳播屬性是人作用于物,再作用于人。口才較文才的快捷性、高效性更符合信息化社會人們交流思想與工作的要幫求。“敏于思而納于言”的知識分子時代已成為過去,“可以說會道”更可以適應當代社會的人際交往。優秀的口才可以更加有效率地交流,促進社會分工合作的進一步完善,從而為社會發展起推動作用。兩者誰更不可或缺不就一目了然了嗎?
第三, 從個人層面上講,具有口才的人擁有更強的說服力,更能直接準確地表達自己的思想,故能夠使主體更適應于社會的需要。從社會層面上講,現代高度信息化的社會需要其主體之間有充分的交流,而口才是信息化社會交流的重要組成部分,優秀的口才能使交流更加有效率,促進社會分工合作的進一步完善,從而為社會發展起推動作用。這些都是建立在口才的基礎上。
第四, 現代社會的聯系日益密切,社會關系趨于復雜,要求人們之間的正面交流愈來愈甚(包括面對面以及電話等等),而口才比文采具有更強的及時性,能夠根據及時變化的現實合理應對,能夠更直觀的展示出本人的特色,有效立足于社會。就像我們一旦碰到關鍵性事物,不是會晤談判就是電話商討,誰都不會發個電子郵件就行了吧!
第五, 口才的語言傳播手段比文采更為豐富有效,包括語氣輕重的運用,言語的合理停頓,這些的運用上口才比文才更具有感染力。
第六, 要能寫出東西的人肚子里一定要有墨水,而要能說的人,除了肚子里要有墨水,還有很好的表達能力。例如對演講者來說,寫好了演講詞,不一定就講得好。真正的演講家,既要善寫,還要會講,既要有文才又要有口才,但從某種意義上說,口才比文才更為重要。如果一位老師講課哼哼哈哈,照本講課,那么,即使有無與倫比的文才,那也無漳于事。當今社會是開放的信息社會,新型人才不僅要有開拓進取的精神,而且還要有出眾的口才。
古往今來,凡口才絕佳者,文才自不遜常者,要不何來出口成章,且古有孔孟、韓非,近有康有為、梁啟超、外有馬丁路德金。而凡文才飛揚者,不見得口才絕佳。因為一個人表達出來的東西是他內心所想的,說的頭頭是道就是邏輯性強的一種體現。但有文才的人不一定有口才,如果是這樣,即使他心里所想的是最佳方案卻表達不出來有時也是徒勞的,尤其是在談判桌上。綜上所述,我方認為 ——口才比文才更重要!
四辯總結03
首先我異常欣喜地聽到對方竟然用有這么好的口才,作為你們的辯友,我感到深深的壓力。但是此刻站在真理的角度上,我又必須要做出正確的判讀,指出你們適才犯下的幾點錯誤:
1. 混淆概念。 簡單的認為我方所說的口才,就是講話,并把這個“才”字,模糊且無視化。正如我方一辯適才所說的,口才是指人們在交際中因時因地,因人因事憑借自己的知識和閱歷,力求準確表達自己思想的口頭表達才能。因為在社會實際生活中,口才往往比文才運用更加直接,更具有實際價值,所以每個人都應該具備較強口語能力,以此作為立身,處世,待物,競爭,生存的基礎,所以口才在當今社會中更加顯得重要起來。
2. 將文才的含義擴大化。 文才與口才是人思維的兩種不同表達方式,它們共同的基礎是思想,是智慧,是邏輯,而對方辯友一直在扭曲這個事實。從詞源上來說,赫拉克利特最早是用Logos也是指語言中體現的客觀次序。這當然是在必然的意義上講的。我們將這種客觀次序建立在我們今天的辯題上,口才顯得更加有主動性和積極性,所謂的客觀次序也是成立在表達方式上的主次。
3. 為口才的使用限定了一個及其狹小的時空范圍。 通過論證在這樣的文才的重要性來論證在整個大環境下的文才比口才重要。 重申比較是應當建立在一個合理,公平的環境下,這應當是蘊含在比較的標準中的,由此可以質疑對方設立的比較標準是否正確。
[關鍵詞]辯證思維比值法物理量定義式決定式
[中圖分類號]G633.7[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2095-3437(2014)09-0144-03一、問題的提出
比值法是定義物理量的一種方法,即用兩個或兩個以上物理量的比值的形式來定義新的物理量的方法,也叫比值定義法。根據物理量的概念,物理量的比值定義也應包括兩個層次[1]:一是闡明它的物理屬性或物理意義(質的規定性);二是說及它的量度方法(量的規定性)。依據量度方法寫出的數學表達式稱為定義式。
關于比值法,高中物理教材有所論述,但不全面。很多中學物理教師當被問及比值法的實質時,幾乎很少有人能回答出來。目前有不少關于比值法的研究和探討,但有些觀點是矛盾的或不全面的。基于此,本文從辯證思維角度對比值法的實質、分類、定義式與決定式的區別進一步探討并提出以下觀點:1.比值法的實質是形式與內容、原因與結果、主觀性與客觀性的辯證統一。2.可同時考慮引入目的與因果辯證關系對比值法定義的物理量進行分類。3.“知因求果”類型的比值定義式同時也是決定式的一種形式。最后提出相應的教學建議,希望對學生辯證思維能力的培養有所幫助。
二、辯證思維在比值法的實質中的應用
關于比值法的實質,筆者認為應回答清楚三個問題:一是為什么用這些物理量來定義?二是這些物理量為什么采取比的形式?三是相比的物理量哪些作為分子(被除數),哪些作為分母(除數)?
(一)比值法是形式與內容的辯證統一
比值法是下定義的一種方式,因此也要符合邏輯學關于下定義的一些規則,但又不可機械地套用。給物理量下定義應同時滿足兩條要求[2]:一是定義的結果能從量的方面反映出事物的性質或特征,并跟引用這個物理量的目的一致起來;二是定義本身符合事物的客觀實際,而定義所得到的量值受客觀事物的性質所制約。如加速度的定義式之所以是a=■,是因為Δv與Δt的比值可以反映速度變化的快慢,與引入加速度的目的一致,并且Δv與Δt的比值受運動過程的性質所制約。而a=■雖然也是比值形式,但F與m的比值并不滿足以上兩條要求,所以不是加速度的定義式。這說明比值形式的公式并不一定是比值定義式,比值定義式既要求有“比的形式”,也要求有“比的內容(內涵)”。比值定義式是形式和內容的統一。因此,一個物理量的比值定義式往往是唯一的。
(二)比值法是原因與結果的辯證統一
比值法為什么采取比的形式,在高中物理教材中沒有講得很清楚。如人教版《普通高中課程標準試驗教科書物理3-1》中關于電場強度的定義:“試探電荷在電場中某個位置所受的力,的確與試探電荷的電荷量成正比。試驗還表明,在電場的不同位置,F=Eq中的比例常數E一般說來是不一樣的,它反映了電場在這點的性質,叫做電場強度。根據F=Eq我們知道E=■。”從中可看出,該敘述主要強調F與q的比值是常數,并能反應電場的性質,但并沒有說明為什么要比。該定義把結果(比值是常數)當原因(為什么把F與q的比值作為電場強度的定義)來敘述[3],邏輯上是混亂的,我們不能把比值是常數當成是相比的原因。筆者認為,可以按照因果辯證關系“由因推果”來說明比的原因。比值法定義物理量是為了區分并認識物理事物某方面的屬性、狀態或效果,區分離開不了分類的思維方法,而分類的基礎是比較的思維方法,比較需要統一標準,統一標準需要分割[4],分割需要采取數學上相比的方法。思維過程可簡化如下圖所示:
區分屬性、性質、效果分類比較統一標準分割相比
(三)比值法是客觀性與主觀性的辯證統一
與物理量引入目的(質的規定性)相關的物理量稱為相關物理量。如電場強度是表征電場的力的性質的物理量,因此是相關物理量。多數情況下,相關物理量是作為分子的,如速度、電場強度、比熱容等。但也有相關物理量作為分母的情況。如電阻的定義式R=■中,電流是相關物理量,因為電阻是表征導體對電流阻礙作用的物理量,但電流在分母位置。因此,認為“與依據除法定義的物理量相關的物理量,指的是定義這個物理量的,充當被除數的物理量”[5]的觀點是片面的。相關物理量應該從物理量的質的規定性來定義,而不應從位置來定義。相關物理量的位置應根據物理量質的規定性和人們的思維習慣來決定,比值定義式是客觀性與主觀性的辯證統一。如速度定義為v=■,當選定標準Δt后,Δx越大表示v越大,符合人們的思維習慣。如果速度定義為v=■,雖不違背科學性(客觀性),且在體育比賽等一些情況下也采用,但在一般的運動快慢比較中,這種定義方法并不符合人們的思維習慣(主觀性)。電阻定義式中把電流放在分母位置,使電流與電阻成反比,是為了符合人們對“阻礙”的理解。
三、辯證思維在比值法定義物理量的分類中的應用
比值法定義的物理量,常見的有兩種分法。第一種把物理量分為兩類[6]:一類表示物體或物質的固有屬性,如密度、電容;另一類表示物體的外在運動狀態或相互作用強弱,如速度、壓強。第二種把物理量分為四類[7]:一是與快慢有關,如速度、功率;二是與物體或物質特性有關,如密度、電阻;三是與效果有關,如壓強;四是與強度有關,如電流。這兩種方法都是基于物理量引入目的的不同來分類的。筆者認為,同時考慮引入目的和因果辯證關系,把比值法定義的物理量分為三類更有利于教學。
(一)“知果求因”與表示物體或物質的屬性的物理量
表示物體或物質屬性的物理量,是物體或物質固有的,可看成內因,而右側有外因也有結果,內外因共同作用決定結果。因此該類物理量定義式屬于“知果求因”的公式。如電場強度的定義式E=■中,電場強度是電場固有的屬性,是內因,試探電荷是外來的,是外因,電場力是內外因共同作用產生的結果。通過電場力這個結果和試探電荷這個外因的比值可認識(定義)電場強度這個內因。其他同類物理量如磁感應強度B=■、密度ρ=■、熱值q=■等。
該類物理量在定義時是作為常量看待的,定義式右側諸量(有因有果)不是相互獨立的,因此不能說被定義物理量與右側分子成正比,與分母成反比,即被定義物理量并不由右側分子和分母決定。當該類物理量被定義后,就轉化為變量,可以討論它和其他物理量的函數關系了。如體積一定時,可以說密度與質量成正比。這里密度已經不是定義,而是隨不同物質而變的變量了。
(二) “知果求因”與表示物體運動狀態的物理量
表示物體運動狀態的物理量的比值定義式,與表示物體或物質屬性的物理量比值定義式一樣,也屬于“知果求因”的公式。不同之處是前者主要針對的是物體的外部行為即物理過程,后者主要針對的是物體或物質的內部屬性。表示物體運動狀態的物理量如速度的定義式v=■中,速度v是物理過程的內因,時間Δt是外因,位移Δx可看成物理過程的結果。其他同類物理量如加速度a=■、角速度ω=■、角加速度α=■等。
該類物理量往往是某種狀態量(結果)對時間的變化率,可理解為某種物理過程的本質特征,看成是相對不變的,右側諸量(有因有果)不是相互獨立的,因此不能說左側被定義物理量與右側分子成正比,與分母成反比,即不能說被定義物理量由右側分子和分母決定。同理,當該類物理量被定義后就轉化為變量,可以討論它和其他物理量的函數關系了。如時間一定時,可以說速度與位移成正比。這里速度變成了隨不同物體而變的變量,已經不是定義的敘述。
(三)“知因求果”與表示作用或變化的效果的物理量
表示作用的效果的物理量往往是作為結果出現的。如在壓強的定義式P=■中,壓強P是作為壓力F這種作用的效果出現的,P是結果,F是內因,受力面積S可看成是外因。表示變化的效果的物理量往往也是作為結果出現的。如在電流定義式I=■中,電流I是作為通過某個截面的電荷量的變化ΔQ引起的效果,可看成是結果,ΔQ是內因,時間變化量Δt可看成是外因。因此,該類物理量定義式屬于“知因求果”的公式。因此,認為“比值定義式中左側被定義的量不是結果,而是物理現象中的原因之一,右側既有結果又有原因”[8]的觀點是片面的。其他同類物理量如感應電動勢ω=■、功率P=■等。
該類定義式中右側諸量(內外因)是相互獨立的,它們共同作用(相比)決定左側的被定義物理量。因此,該類定義式同時也可理解為決定式。一定條件下,可以說左邊被定義物理量與右側分子成正比,與右側分母成反比,或說左側被定義物理量由右側諸量決定。如在公式P=■中,可以說壓強與壓力成正比,與受力面積成反比,因為壓力與受力面積是相互獨立的變量。
四、辯證思維在比值法定義物理量的定義式與決定式區別中的應用
所謂物理量的決定式,是表征某一導出物理量受其他物理量的制約或決定的數學表達式[1]。因此,物理量的決定式可看成是“知因求果”的公式,公式右邊諸量一般是相互獨立的原因。
由于表示屬性或運動狀態的兩類物理量的定義式是由結果和外因的比值來定義的,而結果是不能決定原因的,因此它們的決定式“另有其人”。但表示效果的物理量的定義式是由內外因的比值來定義的,因此它們同時也是決定式。不管對于哪一類物理量,決定式都可能不止一個,因為“一果多因”的情況是普遍存在的。如電流的決定式在局部電路中為I=■,在全電路中為I=■。因此,認為“凡是用比值法定義的導出物理量的定義式并非決定式”[1,9]的觀點是片面的。如壓強的定義式P=■同時也是壓強的決定式[10],并且是適用范圍最廣的決定式,無論固體、液體還是氣體都適用,壓強的另外一個決定式P=ρgh只是由P=■推導出來的特殊形式。因此,把P=■只看成壓強的定義式,而決定式只有P=ρgh的觀點[11]是片面的。定義式與決定式的關系要根據物理量的類型而定,不能一概而論。
五、辯證思維對比值法定義物理量教學的建議
(一) 挖掘比值法中的辯證關系,避免物理教學數學化
物理公式雖然采用了數學公式的形式,但每個量都有一定的物理意義,并且在不同條件下,同樣形式的公式可能有不同的內涵。物理公式變形后,每個物理量的內涵和外延可能都發生變化。數學公式中各量是一般的變量,提供了各種可能性,但物理公式是與一定的現實(條件)結合起來的,物理公式中各量的關系(如因果關系)受現實的制約。物理公式是內容與形式,可能性與現實性的辯證統一。
因此,在比值法定義物理量的教學過程中,我們應充分挖掘物理公式中蘊藏的各種辯證關系,培養學生的辯證思維,避免物理教學數學化,從而達到對物理概念的深刻理解和靈活應用。
(二)對比值法定義的物理量進行分類教學
不同類型的物理量的比值定義,既有共同的本質特征,也有各自的特點。因此,對比值法定義的物理量可以采用分類教學策略。對某種類型的物理量的定義教學,要注意處理好特殊與一般的辯證關系,不能以偏概全,把某種類型的物理量的比值定義特點當成是比值法的共同本質特征,同時也要注意各種類型的比值定義的特殊性,以達到具體的理解。
因此,我們不能把比值是常數作為比值法的依據或本質特征,因為對于表示作用或變化的效果的物理量來說,比值并不是定值。當然,對每種類型物理量的比值定義教學,除了講清楚定義過程中利用了分類法、比較法以及為了統一標準進行比較而采取分割的數學手段即相比以外,還需要講清楚各種類型的比值定義的引入目的及特殊的因果關系等,這樣學生才能深刻理解比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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