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化學品的儲存要求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關鍵詞:化學品庫,消防,防腐,職業衛生安全
1、前言
隨著社會的發展和文明的進步,人們對生活和工作的環境提出了越來越高的要求。相應的設計規范也與時俱進,越來越以人為本,注重對人的保護,尤其是安全方面的要求越來越嚴格。以核電廠的化學品庫為例,由于貯存了易燃易爆、可燃、有毒、有腐蝕性的物料,而目前沒有專門的化學品庫設計規范,所以一般做設計的時候,也就只是考慮了消防和防腐的需求。但是在2010年8月份正式執行的《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1-2010中,明確提出了對工作人員保護的若干設計要求,而且都是強制執行的條目,這就要求我們設計人員在做化學品庫設計時要更多的考慮對工人的職業衛生安全設計。
2、化學品庫設計需關注的幾個方面
2.1、消防設計
2.1.1、建筑面積要求
核電廠的化學品庫用于滿足在核電廠運行和檢修期間存放化學品的需要,主要儲存物品包括:各類氣體、聯氨、液氨、雙氧水、酸類、堿類、油漆等。由于儲存有甲類物質,所以按《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將整座建筑的火災危險性定義為甲類,耐火等級一級。按《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要求,其占地面積不得超過750m2,每個防火分區的面積不得超過250m2。各類儲存物品單獨儲存,各儲存間用防爆墻進行有效分隔,并獨立對外開門。
2.1.2、建筑間距要求
按《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要求,核電廠內的化學品庫應距離其附近的一、二級耐火等級的丙類倉庫不小于12米,距離主要廠內道路路邊不小于10米,距離次要廠內道路路邊不小于5米。
2.1.3、防爆設計
按《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要求,儲存有甲乙類易燃易爆物品的化學品庫應設計合理的泄壓設施。最好利用建筑的屋頂作為泄壓面,這樣不僅泄壓面積能得到滿足,而且爆炸對周圍產生的影響也較小。但是這樣設計,就只能采用輕質屋面,防水和保溫效果沒有鋼筋混凝土現澆屋面的好,而且要經常維護和更換。如果采用鋼筋混凝土現澆屋面,就只能利用輕質墻體和易于泄壓的門、窗(不應采用普通玻璃)等泄壓,就要求有足夠大的外墻面作為泄壓面。現在有成品的泄壓墻板設施,采用鉸鏈將輕質墻板與建筑主體連接起來。發生爆炸時,墻板整體脫出,既可及時泄壓,又因被鉸鏈拉著,不會濺出傷人,同時還能遮擋部分其他炸出碎片,極大地減少了爆炸對外界的影響,而且事故后還可再次安裝利用。
倉庫內應盡量平整、避免死角,并不宜設置地溝,以避免可燃氣體等的聚集。必須設置時,可采取嚴密蓋板、地溝內填砂等措施。如房間門口不能設置門墁而必須設置防止外溢的地溝時,則必須在地溝內設置通風口,以避免地溝內危險氣體的聚集。
為了防止化學品向室外泄漏,所以化學品庫室內不設置消火栓系統,僅設手提式磷酸銨鹽干粉滅火器,以滿足火災初期的滅火要求。
為防止溫度過高引起爆炸,夏季最高氣溫較高地區的化學品庫宜設置架空屋面,提高建筑的隔熱能力。同時設置防爆排風機通風換氣,防爆空調機降溫等措施,使庫房隔間滿足儲存的溫度要求。
化學品庫設總配電箱,設于鄰近的戊類庫房里。化學品庫內的用電設備(包括燈具)均采用防爆產品。儲存甲乙類物品的房間地面及踢腳應做不發火耐磨環氧涂料面層,并做防靜電接地。化學品庫的防雷按第二類防雷建筑物設計。
在火災危險環境區域設置防爆型感煙探測器;爆炸性氣體環境區域設置防爆型可燃氣體探測器。并在各出入口外墻上設置防爆型手動報警按鈕、警鈴。
2.2、防腐設計
根據《工業建筑防腐蝕設計規范》 GB50046-2008的要求,儲存強腐蝕性物質和高毒物質的場所應有針對性的進行防腐設計。儲堿的房間應采用耐磨環氧砂漿面層,其下最好再做兩遍環氧玻璃鋼,并沿墻翻高做墻裙。
儲間地面應平整防滑,易于沖洗清掃,地面與墻角處需抹成圓弧或斜面。
儲間的門窗宜采用噴塑鋼門窗,以防腐蝕。
儲存強腐蝕性物質儲間內的風機等設備均應采用相應防腐型的。
2.3、職業衛生安全設計
2.3.1、重大危險源辨識
在新建核電廠的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設計階段,都應對廠址內的化學品進行重大危險源辨識。根據《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2009的規定,同屬一個生產經營單位且邊緣距離小于500m的幾個(套)生產裝置、設施或場所,為一個評價單元。若一個單元內各種危險化學品的儲量與其臨界量的比值之和大于1,則該單元定為重大危險源。
重大危險源辨識公式: 1
其中, ---每種危險化學品實際存在量,單位為噸(t);
---與各危險化學品相對應的臨界量,單位為噸(t)。
如廠區內存在重大危險源,應到相應主管部門進行報備,并制定應對突發事件的應急救援預案;應在使用或儲存危險化學品處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識,并在便于取用處配備相應的防護設備,并定期保養維護以確保其正常運行。
核電廠內可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主要包括氫氣、氨、聯氨、乙炔、氧氣、過氧化氫等,主要存在于制氫站、汽機廠房和化學品庫內。同時,根據《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的要求,化學品庫宜布置在主要生產區和辦公區的當地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
2.3.2、職業衛生安全防護設計
根據《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1-2010的要求,產生或可能存在毒物或酸堿等強腐蝕性物質的工作場所應設沖洗設施。沖淋、洗眼設施應靠近可能發生相應事故的工作地點。貯存酸、堿及高危液體物質貯罐區周圍應設置泄險溝(堰)。
核電廠內的化學品庫根據具體儲存的物質,宜在相應的房間內分別設置復合式洗眼器(帶噴淋),以滿足沖洗要求;在儲存酸、堿及高危液體物質儲存間內部及門口設防溢地溝(設防透水層),并加設門檻,有效防止儲品外流。
在有毒性物質如液氨、聯氨等可能發生泄漏的儲存間應設置有毒氣體檢測儀,并制定相應的運行規程,規定在人員進入化學品庫之前應先運行通風系統,以避免儲間內可能存在的揮發并積聚的有毒、有腐蝕性的氣體對工作人員的傷害。
3、結論
雖然核電廠的化學品庫很小(不超過750m2),但是因為其內存儲了易燃易爆、可燃、有毒、有腐蝕性的物質,設計情況比較復雜。且化學品庫內儲存的物質基本包絡了核電廠內所有非放射性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其設計可以為其他廠房內危險化學品的儲間設計提供借鑒。
由于化學品庫存在火災、爆炸、毒性和腐蝕性等較大危險荷載,所以要特別重視,充分做好消防、防腐和職業衛生安全等方面的設計,疏忽了任一方面都會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針對單體設計,要做好防爆、泄爆和防腐設計,布置合適的洗眼和沖淋設施、通風、電氣及警報設備等,并制定完善的運行規程,共同保障化學品庫,乃至核電廠的安全。
4、參考文獻
[1] 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1-2010
關鍵詞:危險化學品; 火災原因;預防措施
1 危險化學品儲存火災原因分析
1.1 著火源控制不嚴
著火源是指可燃物燃燒的一切熱能源,包括明火焰、火星、火花、化學能等。在危險化學品儲存過程中的著火源主要有2個方面:一是外來火種。如煙囪飛火、汽車排氣管的火星、房屋周圍的明火作業、吸煙的煙頭;二是內部設備不良、操作不當引起的電火花、撞擊火花和太陽能、化學能等。如電器設備、裝卸機具不防爆或防爆等級不夠、裝卸作業使用鐵質工具碰擊打火、露天存放時太陽曝曬、易燃液體操作不當產生靜電放電等。
1.2 性質相互抵觸的物品混存
由于經辦人員缺乏知識或者是有些危險化學品出廠時缺少鑒定;也有的企業因儲存場地缺少而任意臨時混存,造成性質抵觸的危險化學品因容器滲漏等原因發生化學反應而起火。
1.3 產品變質
有些危險化學品已經長期未使用仍廢置在倉庫中,又不及時處理,往往因變質而引起火災。 .
1.4 養護管理不善
倉庫建筑條件差,不適應所有物品的要求,如不采取隔熱措施,使物品受熱;因保管不善,倉庫漏雨進水使物品受潮;盛裝的容器破漏,使物品接觸空氣或易燃物品蒸汽擴散和積聚均會引起火災或爆炸。
1.5 包裝損壞或不符合要求
危險化學品容器包裝損壞,或者出廠的包裝不符合安全要求,都會引起火災事故。
1.6 違反操作規程
搬運化學品沒有輕裝輕卸;或者堆垛過高不穩,發生倒塌;或在庫內改裝打包,違反安全操作規程造成事故。
1.7 建筑物不符合存放要求
危險化學品的庫房的建筑設施不符合要求,造成庫內溫缺少保溫設施,使物濕度過大、漏雨進水、陽光直射,有的缺少保溫措施,達不到安全儲存的要求而發生火災。
1.8 雷擊
危險化學品倉庫一般都設在城鎮郊外空曠地帶獨立的建筑物或是露天,儲罐容易遭受雷擊。
1.9 著火撲救不當
因不熟悉危險化學品的性能和滅火方法,適當的滅火方法使火災擴大,造成更大的危險。
2 危險化學品儲存防火措施
2.1 正確選擇庫址。合理布置庫區
(1)危險化學品倉庫一般都設在城市的邊緣地帶,與周圍的其他建筑物保持一定的距離,應選在當地常年主導風向的下風方向,但這樣倉庫周圍就形成了一個獨立的空曠地帶,容易遭受雷擊。因此,倉庫周圍應安裝自動監測器和火災報警系統。
(2)大型庫房一般為分設置,倉庫內設置庫區和生活區,并用2m以上的圍墻隔開,圍墻與庫區內建筑物的建筑距離不小于5m,危險化學品倉庫與周圍公共建筑物、交通干線、工礦企業等距離至少保持1000m。
2.2 庫房建筑設施要符合安全規定
(1)要有合格的危險化學品倉庫。危險化學品倉庫應用不導熱的耐火材料作屋頂和墻壁的隔熱層;屋檐要適當加長,庫墻要適當加厚;不開窗,采用間接通風洞,應設有導除靜電的接地裝置。通風管、采暖管道和設備的保溫材料必須采用非燃燒材料。
(2)危險化學品庫房與其他建筑物之間應設防火間距。甲類化學危險物品庫房之間至少保持20m防火間距。甲類化學危險物品倉庫距重要公共建筑之間的距離至少為50m,乙類化學危險物品庫房之間至少保持30m防火間距,與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距離至少為25m。
2.3 嚴格儲存管理制度
(1)危險化學品倉庫要有專人管理。工作人員要進行培訓,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崗。管理人員必須具備專業技術知識,熟悉各區域儲存的化學品種類、特性、地點、事故的處理程序,負責檢查、保養、更換和添置各種消防設施和器材,保證完好隨時可用。
(2)庫內禁止明火。進入危險化學品庫區的機動車輛應安裝防火罩。機動車裝卸貨物后,不準在庫區、庫房、貨場內停放和修理;進入可燃固體物品庫房的電瓶車、鏟車,應安裝有防止火花飛出的安全裝置。
(3)嚴格控制庫內溫度。在倉庫內地面上設置冷卻水管,氣溫在30。C以上時噴水降溫,庫內溫度保持28。C以下為宜。根據物品性質和包裝情況,可以在倉庫地面上澆水、放冰塊、安裝空調降溫。早晚開窗通風,中午關閉門窗,防止熱空氣進入。
(4)定期檢查,做到1日2查,做好檢查記錄,發現其品質變化、包裝破損等及時處理。
(5)不同種類毒害品要分開存放,危險程度和滅火方法不同的要分開存放,性質相抵的禁止同庫混存。
(6)危險化學品出入庫前均應按合同進行檢查驗收、登記,方可出入庫。
(7)檢查建筑設施、照明線路和避雷裝置。
(8)對散落的、易燃、可燃物品和庫區的雜草及時清除。
(9)裝卸、搬運危險化學品時應按照有關規定,做到輕裝、輕卸。嚴禁摔、碰、撞擊、拖拉、傾倒和滾動。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必須遵守本條例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和腐蝕品等。
危險化學品列入以國家標準公布的《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劇毒化學品目錄和未列入《危險貨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由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環境保護、衛生、質檢、交通部門確定并公布。
第四條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下統稱危險化學品單位),其主要負責人必須保證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并對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負責。
危險化學品單位從事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活動的人員,必須接受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防護和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并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第五條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對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實施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依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一)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設立及其改建、擴建的審查,負責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包括用于運輸工具的槽罐,下同)專業生產企業的審查和定點,負責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發放,負責國內危險化學品的登記,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的組織和協調,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的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由各該級人民政府確定,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職責。
(二)公安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負責發放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和準購證,負責審查核發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對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三)質檢部門負責發放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的生產許可證,負責對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產品質量實施監督,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四)環境保護部門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負責調大危險化學品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有毒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監測和進口危險化學品的登記,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五)鐵路、民航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鐵路、航空運輸和危險化學品鐵路、民航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監督檢查。交通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對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負責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單位、駕駛人員、船員、裝卸人員和押運人員的資質認定,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六)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的毒性鑒定和危險化學品事故傷亡人員的醫療救護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部門的批準、許可文件,核發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營業執照,并監督管理危險化學品市場經營活動。
(八)郵政部門負責郵寄危險化學品的監督檢查。
第六條依照本條例對危險化學品單位實施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危險化學品作業場所進行現場檢查,調取有關資料,向有關人員了解情況,向危險化學品單位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議;
(二)發現危險化學品事故隱患時,責令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三)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設施、設備、器材和運輸工具,責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發現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接受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不得拒絕、阻撓。
有關部門派出的工作人員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證件。
第二章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和使用
第七條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和儲存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和嚴格控制,并對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實行審批制度;未經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發展的實際需要,在編制總體規劃時,應當按照確保安全的原則規劃適當區域專門用于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
第八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生產工藝、設備或者儲存方式、設施;
(二)工廠、倉庫的周邊防護距離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三)有符合生產或者儲存需要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設立劇毒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和其他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應當分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原料、中間產品、最終產品或者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燃點、自燃點、閃點、爆炸極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標;
(三)包裝、儲存、運輸的技術要求;
(四)安全評價報告;
(五)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六)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文件。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收到申請和提交的文件后,應當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后,報本級人民政府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依據本級人民政府的決定,予以批準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頒發批準書;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憑批準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
第十條除運輸工具加油站、加氣站外,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裝置和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與下列場所、區域的距離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一)居民區、商業中心、公園等人口密集區域;
(二)學校、醫院、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
(三)供水水源、水廠及水源保護區;
(四)車站、碼頭(按照國家規定,經批準,專門從事危險化學品裝卸作業的除外)、機場以及公路、鐵路、水路交通干線、地鐵風亭及出入口;
(五)基本農田保護區、畜牧區、漁業水域和種子、種畜、水產苗種生產基地;
(六)河流、湖泊、風景名勝區和自然保護區;
(七)軍事、軍事管理區;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予以保護的其他區域。
已建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裝置和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監督其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整頓;需要轉產、停產、搬遷、關閉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本條例所稱重大危險源,是指生產、運輸、使用、儲存危險化學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且危險化學品的數量等于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第十一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改建、擴建的,必須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經審查批準。
第十二條依法設立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必須向國務院質檢部門申請領取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的,不得開工生產。
國務院質檢部門應當將頒發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的情況通報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環境保護部門和公安部門。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
禁止用劇毒化學品生產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
第十四條生產危險化學品的,應當在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內附有與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并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加貼或者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標簽。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時,應當立即公告,并及時修訂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
第十五條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單位,其生產條件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取得相應的許可,必須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保證危險化學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條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在車間、庫房等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并按照國家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維護、保養,保證符合安全運行要求。
第十七條生產、儲存、使用劇毒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生產、儲存裝置每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生產、儲存、使用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生產、儲存裝置每兩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
安全評價報告應當對生產、儲存裝置存在的安全問題提出整改方案。安全評價中發現生產、儲存裝置存在現實危險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換或者修復,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安全評價報告應當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應當在生產、儲存和使用場所設置通訊、報警裝置,并保證在任何情況下處于正常適用狀態。
第十九條劇毒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應當對劇毒化學品的產量、流向、儲存量和用途如實記錄,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或者誤售、誤用;發現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或者誤售、誤用時,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
危險化學品包裝的材質、型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應當與所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相適應,便于裝卸、運輸和儲存。
第二十一條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容器,必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審查合格的專業生產企業定點生產,并經國務院質檢部門認可的專業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方可使用。
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在使用前,應當進行檢查,并作出記錄;檢查記錄應當至少保存2年。
質檢部門應當對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容器的產品質量進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檢查。
第二十二條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以下統稱專用倉庫)內,儲存方式、方法與儲存數量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并由專人管理。
危險化學品出入庫,必須進行核查登記。庫存危險化學品應當定期檢查。
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必須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儲存單位應當將儲存劇毒化學品以及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數量、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當地公安部門和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對安全、消防的要求,設置明顯標志。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儲存設備和安全設施應當定期檢測。
第二十四條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依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處置危險化學品的生產或者儲存設備、庫存產品及生產原料,不得留有事故隱患。處置方案應當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和同級環境保護部門、公安部門備案。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應當對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公眾上交的危險化學品,由公安部門接收。公安部門接收的危險化學品和其他有關部門收繳的危險化學品,交由環境保護部門認定的專業單位處理。
第三章危險化學品的經營
第二十七條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銷售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經營銷售危險化學品。
第二十八條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營場所和儲存設施符合國家標準;
(二)主管人員和業務人員經過專業培訓,并取得上崗資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九條經營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危險化學品的,應當分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提出申請,并附送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接到申請后,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材料和經營場所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條件的,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并將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通報同級公安部門和環境保護部門;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申請人憑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
第三十條經營危險化學品,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從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或者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采購危險化學品;
(二)經營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和用劇毒化學品生產的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
(三)銷售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一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不得向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二條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儲存危險化學品,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二章的有關規定。危險化學品商店內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裝的危險化學品,其總量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限量。
第三十三條劇毒化學品經營企業銷售劇毒化學品,應當記錄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和購買人員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及所購劇毒化學品的品名、數量、用途。記錄應當至少保存1年。
劇毒化學品經營企業應當每天核對劇毒化學品的銷售情況;發現被盜、丟失、誤售等情況時,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第三十四條購買劇毒化學品,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生產、科研、醫療等單位經常使用劇毒化學品的,應當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申請領取購買憑證,憑購買憑證購買;
(二)單位臨時需要購買劇毒化學品的,應當憑本單位出具的證明(注明品名、數量、用途)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申請領取準購證,憑準購證購買;
(三)個人不得購買農藥、滅鼠藥、滅蟲藥以外的劇毒化學品。
劇毒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不得向個人或者無購買憑證、準購證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準購證不得偽造、變造、買賣、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不得使用作廢的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準購證。
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和準購證的式樣和具體申領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第四章危險化學品的運輸
第三十五條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運輸實行資質認定制度;未經資質認定,不得運輸危險化學品。
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必須具備的條件由國務院交通部門規定。
第三十六條用于危險化學品運輸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須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由專業生產企業定點生產,并經檢測、檢驗合格,方可使用。
質檢部門應當對前款規定的專業生產企業定點生產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產品質量進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檢查。
第三十七條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應當對其駕駛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進行有關安全知識培訓;駕駛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必須掌握危險化學品運輸的安全知識,并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部門考核合格(船員經海事管理機構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方可上崗作業。危險化學品的裝卸作業必須在裝卸管理人員的現場指揮下進行。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駕駛員、船員、裝卸人員和押運人員必須了解所運載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危害特性、包裝容器的使用特性和發生意外時的應急措施。運輸危險化學品,必須配備必要的應急處理器材和防護用品。
第三十八條通過公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托運人只能委托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運輸企業承運。
第三十九條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向目的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申請辦理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
辦理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托運人應當向公安部門提交有關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運輸始發地和目的地、運輸路線、運輸單位、駕駛人員、押運人員、經營單位和購買單位資質情況的材料。
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的式樣和具體申領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第四十條禁止利用內河以及其他封閉水域等航運渠道運輸劇毒化學品以及國務院交通部門規定禁止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
利用內河以及其他封閉水域等航運渠道運輸前款規定以外的危險化學品的,只能委托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水運企業承運,并按照國務院交通部門的規定辦理手續,接受有關交通部門(港口部門、海事管理機構,下同)的監督管理。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及其配載的容器必須按照國家關于船舶檢驗的規范進行生產,并經海事管理機構認可的船舶檢驗機構檢驗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十一條托運人托運危險化學品,應當向承運人說明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危害、應急措施等情況。
運輸危險化學品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的,托運人交付托運時應當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并告知承運人。
托運人不得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貨物托運。
第四十二條運輸、裝卸危險化學品,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并按照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須封口嚴密,能夠承受正常運輸條件下產生的內部壓力和外部壓力,保證危險化學品在運輸中不因溫度、濕度或者壓力的變化而發生任何滲(灑)漏。
第四十三條通過公路運輸危險化學品,必須配備押運人員,并隨時處于押運人員的監管之下,不得超裝、超載,不得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通行的區域;確需進入禁止通行區域的,應當事先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由公安部門為其指定行車時間和路線,運輸車輛必須遵守公安部門規定的行車時間和路線。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通行區域,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劃定,并設置明顯的標志。
運輸危險化學品途中需要停車住宿或者遇有無法正常運輸的情況時,應當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第四十四條劇毒化學品在公路運輸途中發生被盜、丟失、流散、泄漏等情況時,承運人及押運人員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公安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向其他有關部門通報情況;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郵寄或者在郵件內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物品郵寄。
第四十六條通過鐵路、航空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按照國務院鐵路、民航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危險化學品的登記與事故應急救援
第四十七條國家實行危險化學品登記制度,并為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事故預防和應急救援提供技術、信息支持。
第四十八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以及使用劇毒化學品和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向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機構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危險化學品登記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制定。
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機構應當向環境保護、公安、質檢、衛生等有關部門提供危險化學品登記的資料。
第四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其他有關部門制定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五十條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當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
第五十一條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按照本單位制定的應急救援預案,立即組織救援,并立即報告當地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和公安、環境保護、質檢部門。
第五十二條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指揮、領導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和環境保護、公安、衛生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當地應急救援預案組織實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諉。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并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采取必要措施,減少事故損失,防止事故蔓延、擴大:
(一)立即組織營救受害人員,組織撤離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護危害區域內的其他人員;
(二)迅速控制危害源,并對危險化學品造成的危害進行檢驗、監測,測定事故的危害區域、危險化學品性質及危害程度;
(三)針對事故對人體、動植物、土壤、水源、空氣造成的現實危害和可能產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閉、隔離、洗消等措施;
(四)對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的危害進行監測、處置,直至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
第五十三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必須為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指導和必要的協助。
第五十四條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環境污染的信息,由環境保護部門統一公布。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對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依法實施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涉及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事項予以批準或者許可的;
(二)發現未依法取得批準或者許可的單位和個人擅自從事有關活動或者接到舉報后不予取締或者不依法予以處理的;
(三)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或者許可的單位和個人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現其不再具備本條例規定的條件而不撤銷原批準、許可或者發現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不予查處的。
第五十六條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有關部門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職責,組織實施救援或者采取必要措施,減少事故損失,防止事故蔓延、擴大,或者拖延、推諉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分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質檢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予以關閉或者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無害化銷毀國家明令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或者用劇毒化學品生產的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準或者未經工商登記注冊,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
(二)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擅自開工生產危險化學品的;
(三)未經審查批準,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擅自改建、擴建的;
(四)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或者未經工商登記注冊,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
(五)生產、經營、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或者用劇毒化學品生產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的。
第五十八條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在車間、庫房等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或者公安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質檢部門或者交通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定點,擅自生產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
(二)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及其配載的容器未按照國家關于船舶檢驗的規范進行生產,并經檢驗合格的;
(三)危險化學品包裝的材質、型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與所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不相適應的;
(四)對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容器在使用前,不進行檢查的;
(五)使用非定點企業生產的或者未經檢測、檢驗合格的包裝物、容器包裝、盛裝、運輸危險化學品的。
第六十條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一)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未在危險化學品包裝內附有與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或者未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加貼、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標簽的;
(二)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發現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時,不立即公告并及時修訂其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的;
(三)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銷售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的。
第六十一條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或者公安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對其生產、儲存裝置進行定期安全評價,并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或者對安全評價中發現的存在現實危險的生產、儲存裝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換或者修復,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的;
(二)未在生產、儲存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場所設置通訊、報警裝置,并保持正常適用狀態的;
(三)危險化學品未儲存在專用倉庫內或者未設專人管理的;
(四)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未進行核查登記或者入庫后未定期檢查的;
(五)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不符合國家標準對安全、消防的要求,未設置明顯標志,或者未對專用倉庫的儲存設備和安全設施定期檢測的;
(六)危險化學品經銷商店存放非民用小包裝的危險化學品或者危險化學品民用小包裝的存放量超過國家規定限量的;
(七)劇毒化學品以及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未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或者未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或者未將儲存劇毒化學品以及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數量、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當地公安部門和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的;
(八)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不如實記錄劇毒化學品的產量、流向、儲存量和用途,或者未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誤售、誤用,或者發生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誤售、誤用后不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的;
(九)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不記錄劇毒化學品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購買人員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及所購劇毒化學品的品名、數量、用途,或者不每天核對劇毒化學品的銷售情況,或者發現被盜、丟失、誤售不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的。
第六十二條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在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時未采取有效措施,處置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設備、庫存產品及生產原料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從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或者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采購危險化學品的;
(二)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向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經營單位銷售其產品的;
(三)劇毒化學品經營企業向個人或者無購買憑證、準購證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的。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偽造、變造、買賣、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準購證以及其他有關證件,或者使用作廢的上述有關證件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取得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資質,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有違法所得的,由交通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交通部門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從事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的駕駛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未經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的;
(二)利用內河以及其他封閉水域等航運渠道運輸劇毒化學品和國家禁止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
(三)托運人未按照規定向交通部門辦理水路運輸手續,擅自通過水路運輸劇毒化學品和國家禁止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以外的危險化學品的;
(四)托運人托運危險化學品,不向承運人說明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危害、應急措施等情況,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交付托運時未添加的;
(五)運輸、裝卸危險化學品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并按照危險化學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護措施的。
第六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托運人未向公安部門申請領取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擅自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
(二)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運輸危險化學品,不配備押運人員或者脫離押運人員監管,超裝、超載,中途停車住宿或者遇有無法正常運輸的情況,不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的;
(三)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運輸危險化學品,未向公安部門報告,擅自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通行區域,或者進入禁止通行區域不遵守公安部門規定的行車時間和路線的;
(四)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運輸劇毒化學品,在公路運輸途中發生被盜、丟失、流散、泄露等情況,不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的;
(五)托運人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或者將危險化學品匿報、謊報為普通貨物托運的。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郵寄或者在郵件內夾帶危險化學品,或者將危險化學品匿報、謊報為普通物品郵寄的,由公安部門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摘 要 目前我國對危險化學品的管理已建立一套相對比較完整的管理體系,法律、法規、條例及國家標準各層次的規范、技術要求已十分明確。但核電廠危險化學品的應用存在“品種多,數量少;隱患多,分布廣”的特點,給核電廠危化品安全管理帶來一定的復雜性。本文以“中核核電運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我公司)危險化學品的安全隱患排查和治理實踐出發,指出核電廠危化品管理的突出隱患,并提出相關的解決方案,分析危險化學品在核電廠使用過程中的主要風險和對策以及日常管理經驗的應用, 希望可以為其他核電企業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提供一定的借鑒作用。
關鍵詞 核電廠 危險化學品 隱患排查 安全管理對策
近年來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事故頻發,造成大量人民群眾傷亡,給國家和企業帶來重大經濟損失,如2013年吉林寶源豐禽業液氨爆炸事故,死亡120人,直接經濟損失1.8億元;2015年天津瑞海公司危險化學品庫爆炸事故,死亡173人,經濟損失68.66億元,并對周邊環境造成嚴重污染,在國際社會引起巨大反響。天津危險化學品庫爆炸事故之后,中國安監總局立即向全國下達開展危險化學品運輸、存儲、生產型企業開展全面檢查的通知,要求在行業內進行全面整治。這些事故的發生和國家有關危化品專項整治工作的部署情況充分說明了危險化學品應用存在巨大危險性,以及加大危險化學品隱患排查、完善危化品管理和監督工作的極端重要性。
然而核電不同于傳統的化工行業,其危險化學品的應用特點決定了安全管理存在更為復雜的特殊性。安全風險與化工企業相比存在更多的不確定性。以下介紹了我公司危險化學品的隱患排查整治、管理制度和安全規程建設中的管理實踐,并淺析核電企業在危化品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并提出相應的對策建議,為核電同行危險化學品管理提供些許參考。
一、核電廠危險化學品應用特點
與化工廠一般僅涉及該企業核心業務的危險化學品種類這一特點形成明顯的區別,核電廠危險化學品種異常混雜,這一特點決定了危險化學品在安全、應急、環保等方面的管理工作相對要求不明定,管理重心不夠突出。這主要是由于核電廠的危險化學品相關的輔助系統繁冗,所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品種繁多,如水處理系統、蓄電池系統所需的強酸堿,發機電氫氣冷卻氣系統、機械加工所用的易燃易爆壓縮氣瓶、取水系統的殺菌化學試劑、電氣、機械設備使用的大量油和冷卻油、以及品種繁多的機械除垢劑清潔劑(易燃液體)等。危險化學品品種繁多意味著風險類型更加復雜,不同危險化學品之間產生理化沖突的可能性增大,核電廠作為集電氣、機械、機重、高空等各類安全風險管理于一體的管理架構,這一特點對危險化學品儲存和使用等各環節的安全管控均帶來更大的難度。
由此可見核電廠危險化學品應用最大的特點是“品種多,數量少;隱患多,分布廣”,在大大宗危險化學品潛在引起泄漏、火災、爆炸等風險的同時,部分少量品種繁多、性質劇烈的危險化學品同樣存在成為重、特大事故的源頭。因此核電廠危險化學品的隱患排查任務要緊緊抓住這一核心特點,防控措施要周密完善,既要嚴防大宗危險化學品隱患,也要密切關注零星分布于庫房、車間品種繁多的少量危險化學品。
二、核電廠危險化學品隱患排查
(一)準備工作
要實施核電廠危險化學品系統性的隱患排查,確保危險化學品管理的合法、合規性,首先需要熟知國家有關危險化學品管理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其次要求對于核電廠危險化學品管理構架要做到了然于胸,厘清核電廠在危險化學品的采購、運輸、儲存、使用、報廢各個環節的行政、技術管理手段,這樣方能有針對性的開展合法、合規性排查。
1.掌握、熟知國家、部門、地方規章制度、行政法規。
危險化學品法律、法規闡明了安全監督管理要求,明確了法律職責,在保障危險化學品風險有效受控,防范重特大生產事故方面具有重要指導意義,須不折不扣加以貫徹和落實。核電廠安全管理部門、涉及危險化學品管理的相關部門均應熟知、掌握與本廠有關的危險化學品管理規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作為我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最高級別法律文件,核電廠應組織危險化學品監督、管理的人員定期進行培訓、考核,并逐條查驗本廠的落實情況;我國疆域遼闊,不同地區的溫濕氣候、地質水文、洋流季風等均存在較大的差異,而這些因素均會影響危險化學品在生產、運輸、儲存、使用、報廢處置等個環節的安全決策,且危險化學品在各行各業應用十分廣泛,故在法律法規的執行過程中,也要密切關注部門、地方頒布的規章制度、行政法規,尤其各地方環保部門的規定可能各不相同,在日常管理當中要仔細甄別,不可主觀臆斷。
2.厘清國家危險化學品相關標準和技術文件。
標準和技術文件是實現我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目標的具體保障,與其他行業標準相同,按標準化對象,危險化學品可分為管理標準、技術標準和工作標準三類,但由于危險化學品由于其理化性質決定的特殊性,我國在管理當中針對工業用量大、風險高的危險化學品制定單行管理或技術標準,針對每一項危險化學品品名還普遍使用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進行管理。危險化學品標準、分類舉例如下:
由于核電廠危險化學品“品種多、數量少;隱患多、分布廣”的特點,涉及到的上述標準、技術及技術文件也錯綜復雜,作為承擔核電廠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部門應厘清相關標準之間的關系,熟知本電廠所有危險化學品相關的管理、技術、工作標準,結合本廠所涉及的危險化學品理化屬性、危險等級,做出一個清晰合理的分類。方能在風險排查中做到有的放矢,不出現重大岔錯。此外在行業或企業當中如有更嚴格的標準或安全規范,核電廠也應擇善而從,最大程序地降低風險。
(二)危險化學品隱患排查方法
1.采取系統化排查和單項排查相結合。
危險化學品隱患排查應結合核電廠危險化學品使用特點,有針對性、統性地全面開展隱患排查,以防患于未來。排查工作開展之前,建議成立危險化學品專項整治工作小組,安排化學部門先梳理核電廠涉及的全部危險化學品清單,按化學屬性不同予以分類,并查明儲存或在線使用數量等信息。各部門則可按危險化學品的管控不同環節以及其屬性分類兩條路線收集電廠所有相關的危險化學品法律、法規和標準,以備后用。具體的排查手段如下:
一是對照法規、條例和國家標準開展危化品管理系統化排查。
(1)重新辨識重大危險源,依據標準《重大危險源辨識》逐項核查危險化學品中所有品名其數量或單元內總量是否達到構成重大危險源標準,及時更新重大危險源登記、備案信息,重新評估其監測、監控措施。
(2)逐項排查危險化學品庫房設計是否符合按其理化特性所需的設計規范,包括危化品的防火等級是否滿足當下防火設計規范,庫房內的溫濕度、通風狀況是否符合要求。
(3)國家對劇、易制、易制爆品的購買、運輸、儲存、使用等活動有一系列許可、備案制度,排查核電廠當前這些危險化學品名錄,厘清庫內儲量,現場使用量及分布等;并確認相關報備工作渠道是否暢通。
(4)國家對毒害品、腐蝕品、易燃易爆品(包括易燃易爆液化氣瓶)三類危險化學品制定專門的儲存、養護標準,對照標準全面排查庫內儲存的合規性,排查內容包括防火、環保、庫房通風和溫濕度、堆垛方式等,以及確定是否按規定建立日常及定期檢查制度、出入庫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范、應急防護用品及設施的配置情況等。
(5)全面梳理和排查核電廠危險化學品管理制度,主要內容包括程序是否涵蓋危險化學品在購買、運輸、儲存、使用和報廢各個環節的安全管控措施,建立閉合管理手段,確保危險化學品管理百無一漏。
二是核電廠危險化學品名錄中所有危險化學品開展逐項排查。
為防止出現個體上的疏漏,核電廠還應對所應用的所有危險化學品開展逐項排查。排查依據有:a)某品種化學品單行的標準,適用于工業用量大、風險高的危險化學品,如工業氫、工業硫酸、溶解乙炔等;b)國際或國家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文件(MSDS或CSDS)。單行標準和安全技術說明書對照參驗,確保風險排查疏而不漏。
2.采用“矩陣法”達到風險全面排查的目的。
隱患排查思路,可用“矩陣法”來實現風險全面排查的目的,這也是我公司在天津危化品爆炸案后的專項整治工作應用的方法。排查中采用的“矩陣法”方法示意圖如下:
危險化學品個體存在巨大的安全風險,各種屬性不一的危險化學品在共用、共存中又產生更為復雜的交叉風險,“矩陣法”主要目的是為捋順綜合性風險和個體風險之間的關系。從危險化學品設計、采購運輸、儲存、使用和報廢各個階段的行政管理要求的貫徹和依據危險化學品屬性、理化特征采取的危險源控制手段和防護措施落實兩方面入手,使兩方面排查工作做到統籌兼顧,相互參校。該方法可以保證危險化學品排查工作橫向到邊、縱向到底,不出現紕漏。
(三)核電廠危險化學品可能的重要隱患
1.設計和管理方面隱患。
核電廠作為國家環評、安評控制要求最為嚴格的企業之一,其危化品相關系統、設施在設計之初一般不存在明顯的缺陷,但危險化學品法規、標準更新迅速、性質溫和的化學品代替品推陣出新,核電廠應特別關注合規性升級和新產品的更新。主要出容易出現的問題有:
(1)由于國家標準的更新,部分危險化學品庫的設計等級已不符合當下標準。包括庫房的建筑物等級,防火防爆,探測報警、泄爆面積等技術參數;
(2)報廢處置流程不暢通,主要原因并非來自于公司未建立該制度,而是目前國家和地方出于對環境安全的顧慮,在回收廢棄危險化學品方面存在諸多限制;
(3)國家有關易制、易制爆品方面的管控要求容易在一線作業現場出現失控,如車間內隨意臨時儲存上述類型危險化學品。
2.現場具體安全措施落實方面。
核電廠現場廣泛分布、諸多品種的危險化學品,容易在應用過程中產生如下安全隱患:
(1)庫內的共存性不滿足,現場使用缺乏數量跟蹤、防盜防丟失措施,以及使用過程安全措施未落實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要求;
(2)有毒易爆氣體場所,窒息性氣體場所未設置探測儀表;
(3)現場的泄漏應急處置物資和設施配置不齊全,應急預案制定不完善等。
三、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體系建設和良好管理實踐
(一)落實安全管理職責,確定主體安全責任,制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危險化學品的風險不僅產生于其應用中的各個環節,同時與核電廠多數部門的生產活動息息相關,核電廠采購、倉儲、安全質量、消防、化學、運行、維修、技術等在險化學品購買、運輸、儲存、使用、報廢等環節全部或部分承擔了相關的生產活動。核電廠應厘清各部門在危險化學品活動中的職責和分工,危險化學品管理制度或程序應明確主體責任、監督責任,對危險化學品的工作流程和安全操作規程做出清晰的描述。
危險化學品的職責應包括確購買運輸許可證辦理、信息報備、出入庫管理和日常巡查、防火防盜、定期專項檢查、安全防護用品及應急裝備和設施等;安全操作規程應包括廠內運輸、接收入庫、現場使用、系統輸送過程中的防泄漏、防靜電、防腐蝕、防中毒、防火防爆等技術措施等。
(二)加強隱患排查和日常檢查制度建設
危險化學品風險要素極其繁冗復雜,核電廠危險化學品隱患排查和日常檢查工作應建立常態化機制,切忌走馬觀燈,人浮于事,排查范圍要橫向到邊,縱向到底。建立危險化學品隱患排查和日常檢查指導文件,使排查、檢查工作兼顧全面性、可操作性,這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實際意義。指導文件內容應包括法律法規合規性情況,設計、管理與術標準的落實情況,個人防護用品及應急設施的配置和功能等。具體來講,隱患排管理更側重法律法規落實、設計管理方面的缺陷、安全操作規程等方面;日常檢查由主要針對儲存、使用等過程中具體技術細節和參數要求的落實,落實危險源的有效控制手段,如庫房通風及溫濕度、應急防護用品的有效性、貨物包裝嚴密性等。同時日常檢查制度頻率和范圍不可隨意確定,我國針對危險的質量安全檢查周期有最低要求的限制,核電廠的日常巡視檢查制度應不低于國家標準。好的隱患排查和日常檢查制度在危險化學品宏觀管理和細節控制兩方面做到統籌兼顧,巨無細漏。
(三)側重重大危險源、劇、易制、易制爆品的安全管理
重大危險源由于其本身具有巨大危險性,一旦產生事故可能造成災難性后果,而劇、易制、易制爆品則由于其具備嚴重的潛在后果,如果管理失控則可能引起重大社會安全問題。核電廠應將這這些危險化學品作為風險管控的重點對象。前者管理重點在于落實監測控制手段、制定防范事故縝密細致的技術措施、事故應急預案的制訂;后者更強調出入庫及使用的合法性、日常管控中的防盜措施,核電廠應制定符合國家法規且周詳的程序以規范此類危險化學品在申請人員、現場作業人員手中的收發、應用和轉流過程;劇、易制、易制爆品在作業現場不應隨意臨時儲存和放置,庫內儲量應定期實施盤點,嚴格按國家、地方的有關條例、規定落實這些危險化學品相關的信息報備制度
核電廠構成重大危險源的貯存地或在線系統還應制作危險警示牌、醒目的重大危險源信息周知牌,信息牌上要標注現場的限制數量、安全注意事項、應急處置方法等信息,便于現場風險管控。尚未構成重大危險源但貯存或在線使用數量大的危源化學品雖然不用報備,但仍有采取以上措施的必要性。
(四)合理規劃危險化學品使用的類型和數量,降低安全風險
鑒于核電廠盤根錯節的危險化學品種類和性質,給現場安全帶來諸多不確定因素,在日常應用故應盡可能減少危險化學品的類型和名目,在滿足安全生產的前提下盡可能采用已有的化學品或與已有危險化學品理化特性相近的品名,以降低風險的多樣性和復雜性。其次應盡可能考慮在滿足生產前提的條件下使用理化性質溫和、風險管控容易的危險化學品。如以中核核電運行管理有限公司為例,一些機組使用液氨作為二回路系統PH值的堿性調節劑,而不是其它機組普遍的氨水和嗎啉。但液氨性質猛烈,具有爆炸、中毒風險,社會上以液氨為肇因的重特大生產事故也屢見不鮮;盡管液氨作為堿性調節劑從PH值調節的效率和持續效果角度來看更為優質一些,但與之產生的潛在后果相比較,這些優勢并不足以稱道。故經排查公司當機立斷在相關機組上采取工藝變更手段,以廢止液氨的使用,從根本上排險這一危險化學品的重大風險。
其次在生產條件允許下,核電廠應千方百計廢止劇的使用,盡可能減少易制,易制爆品的使用數量和頻度。如劇五氧化二礬在制氫過程中作為催化劑可以增加制氫效率,但其在核電廠的使用勢必給劇的管理帶來巨大的壓力,核電廠可考慮采用以下兩種方式廢除五氧化二礬的使用,其一:以稍多犧牲一些電力損耗為代價而摒棄使用五氧化二礬;其二:直接廢止制氫系統,采取從地方制氫企業輸供的方式獲取氫氣,該方法不但排除了五氧化二礬帶來的劇毒風險,同時也避免了制氫系統運作過程中帶來的爆炸風險;但相應地當然也應制定地方制氫企業在供氫作業中的運輸、傳輸環節的安全風險控制手段。
(五)解決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報廢處置問題
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報廢處置流程一直是困繞核電廠的重要問題,一些由于從業人員安全、環保意識不強,存在隨意堆放、丟棄和傾倒危險化學品的現象,給人身安全和周邊環境帶來諸多不利影響。但隨著我國對危險化學品安全環保管理力度的逐漸加強,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企業應將員工和群眾的人身安全、周邊環境保護作為責無旁貸的社會道德責任。采取措施解決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問題,從而使危險化學品從采購、儲存、使用以及處置四個階段形成風險的閉合管控。
對于核電廠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其中最大的一部分為電廠用量最大的硫酸或氫氧化鈉,兩者可通過中和反應進行內部消化,從而達到無害化處理的效果。而對于其它不能通過中和反應予以處理的危險化學品則應通過外方有資質的單位進行回收、處置。然而目前國家和地方對危險化學品的回收處置存在較多限制政策,核電廠應在了解本地和回收廠所在地當局有關報廢危險化學品政策之后,嚴格落實審批程序,并嚴密采取防止廢棄化學品運輸、接收過程中的泄漏措施之后方可實施回收。由于受廢棄危險化學品回收、處置企業在業務范圍上的限制,不同類型的危險化學品可送往不同的省份或企業進行回收處置。
(六)危險化學品管理制度建設和管理創新手段的應用
危險化學品的管理絕不僅限于安全隱患的排查和日常安全巡視,核電廠只有制訂縝密周詳的管理流程,使其在“購買―出入庫―儲存使用―報廢―廢棄處置”這一循環當中形成閉合的管理體系,方能確保危險化學品管理有效受控,實現長治久安。一套完善周密的危險化學品制度至少應考慮以下內容:購買、運輸手續的辦理,安全職責的落實,入廠手續有實物稽查與核實,接收手續辦理,廠內運輸、裝卸等環節的安全檢查,建立健全出入庫臺帳的管理,制訂日常安全規定和安全操作規程,每日巡查制度和區別于每日巡查的定期安全監督檢查制度、運作有效的廢棄危化學品報廢處置手段、落實強制性安全評價以及外部支持性的安全評價等。
除了管理制度建設,核電廠也應集思廣益,盡可能采用創新管理手段,方便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降低危險化學品應用中的安全管理成本和精力投入,從而實現安全管理效率和風險管理最優化。以我公司為例,在管理創新方面的舉措有:宏觀方面優化化學系統的設計,合理配置危險化學品的品種和數量等;小處方面,在日常管理中使用標明了危險化學品特征和分類的二次標簽,便于現場直觀的風險辨識,即使非從事化學相關的人員也能輕易判別其風險類型和風險等級。因此危險化學品創新應用應從管理和實用出發,“大處著眼,小處著手”,逐漸提升管理理念和管理水平。
四、結語
核電廠危險化學品品種繁雜,特點突出。為了解決好危險化學品安全問題,一方面應充分利用法律、法規國家標準,加強合規性排查,建立危險化學品標準化管理制度,從根本杜絕諸如泄漏、火災、爆炸、中毒等事故的關鍵因素,另一方面加強危險化學品危險源日常管理,做到巨細無遺,方方面面滿足技術標準,甚至達到比標準更高的企業管理要求,確保每一種危險化學品的理化特征、共存性、儲存和使用實施規范化管理。作為主管理電力企業生產安全工作的主管部門,安全管理工作不可偏心偏重,確保危險化學品安全方面足夠的資源和人力投力;在信息化高度發達的今天,我們也應開闊思路,采取創新手段不斷促進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
參考文獻:
[1] 曾明榮.論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長效機制構建[J].中國安全生產科學技術,2009.04.
[2] 張麗,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探討[J].中國安全生產科學技術,2007.12.
[3] GB 50016-2014.建筑設計防火規范準編號(國標/國家標準類).
針對以上問題的發生,本人結合多年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實踐,談幾點粗淺看法供大家批評指正。
一、相關背景情況
(一)基本概念
危險化學品: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基本上都屬于危險貨物。
(二)涉及的主要部門及相關職責
1.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組織確定、公布、調整危險化學品目錄,核發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并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
2.公安機關: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發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并負責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3.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負責核發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不包括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固定式大型儲罐)生產企業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并依法對其產品質量實施監督,負責對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實施檢驗。
4.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負責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和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
5.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許可以及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對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的資格認定。鐵路主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鐵路運輸的安全管理,負責危險化學品鐵路運輸承運人、托運人的資質審批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航空運輸以及航空運輸企業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
6.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毒性鑒定的管理。
7.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部門的許可證件,核發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運輸企業營業執照,查處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違法采購危險化學品的行為。
8.郵政管理部門:負責依法查處寄遞危險化學品的行為。
另外,國家發改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農業部等部門在物流業的發展規劃,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行業規劃和布局,屬于危險化學品的農藥管理方面也負有相應職責。
二、危險化學品物流中的倉儲現狀
危險化學品物流涉及運輸、裝卸等6個環節,涉及10多個政府管理部門。限于篇幅,本文僅對涉及安全監管部門職責,與物流管理關系密切的危險化學品倉儲環節加以分析。
(一)倉儲業發展相對滯后。我國危險品倉儲企業主要分布在長三角、珠三角、渤海灣和東南部沿海港口城市,約占總量的60%;中部大中城市約占25%;西、北部地區約占15%。危險化學品倉庫嚴重短缺,這在我國各地是個普遍而突出的問題。據調查,缺口在20%左右,在某些城市和化工產業發達的地區更為突出,缺口在30%以上。其原因主要有三點:一是石油化工產業發展迅速,而危險化學品倉庫發展緩慢,遠遠跟不上需求。二是老的危險化學品倉庫多在城區或近郊,由于周邊環境問題,國家政策法規對其予以制約,限制其儲存品種和數量,不允許擴大和發展,有的強行外遷或關閉。三是由于新建危險品倉庫選址征地等準入門檻較嚴,倉庫設施設備技術條件較高,投資大,投資者比較慎重。
(二)人才匱乏,從業人員業務素質偏低。一是一線人員業務技能水平普遍較低,農民工占比重較大,他們只能從事簡單的貨物收發業務和裝卸搬運工作,根本談不上采用科學管理和養護技術;二是企業對從業人員只重視安全教育培訓,而忽視專業操作技能培訓;三是缺乏既懂化工又懂倉儲管理的復合型管理人才,新參加工作的人員磨合周期長,多數需要專業“充電”,短時間內難以滿足要求,老一點的人才由于行業發展快,跳槽頻繁,不夠穩定。
(三)產業布局調整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散亂狀況沒有完全解決。為適應危險化學品發展需要,減輕倉庫嚴重短缺的壓力,不少地區開始規劃建設專業化工園區,為危險化學品倉儲物流業發展打造平臺。如,隨著我國中西部石油化工產業的快速發展,一批具有特色的化工物流園區和倉儲基地、倉庫碼頭、儲罐庫區等相繼產生,如新疆儲備基地、四川商業石油儲備庫、寧夏東寧化工物流園區、重慶長壽化工物流園區和新興的西南云貴磷化工基地、廣西北部灣三大化工物流園區等。廣州等物流業發達的地區也按照“產業聚集,集約用地,確保安全”的原則,積極推進化工原料倉庫區(危險化學品儲存專區)的規劃建設,以解決城市危險化學品倉庫緊缺問題。但目前從全國總體情況來看,散亂狀況依然存在,如廣州市61家危險化學品倉儲企業分布在全市8個區。
(四)儲存企業監管還存在薄弱環節。安全監管部門通過經營許可對倉儲企業進行了有效監管,但由于危險化學品倉庫短缺,一些非法經營者大肆發展“黑倉庫”無照經營,部分地區仍然存在企業非法存儲危險化學品或超量儲存危險化學品的現象。這些倉庫設施簡陋,管理混亂,規模不大,數量不少,分布在各個角落,給城市安全帶來很大的隱患。
(五)行業標準體系不健全。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現行標準老化,多年沒有修訂,如《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開業條件和技術要求》(GBI8265-2000);二是許多倉儲環節沒有統一的行業標準(如倉儲作業流程標準、貨物堆碼技術標準規范、入庫驗收標準規范)。
(六)“危險化學品交易市場”等新興經營模式出現。進入21世紀,我國的危險化學品流通市場非常活躍,危險化學品的物流運營渠道也比較紛亂,給市場秩序和社會安全帶來許多不利因素。為了規范危險化學品經營管理,許多城市開始嘗試新的經營管理模式,天津、上海、廣州、重慶、成都、常州、張家港等許多城市都建立了“危險化學品交易市場”。如,經天津市政府2006年批準,由一商集團投資興建的天津危險化學品交易市場,通過幾年的運營,基本上形成了集購銷、倉儲、運輸、配送等為一體的多功能物流供應鏈模式,實現了“集中交易、專業倉儲、統一配送、安全監管”的科學管理效能。
三、幾點思考與建議
(一)加強危險品倉儲行業標準制修訂工作。一是積極推動相關主管部門加快修訂《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開業條件和技術要求》(GBI8265-2000),解決標準規定距離過寬難以有效執行的問題。二是不斷完善行業標準化體系建設,行業標準的制、修訂工作要與承擔者專業對口,避免出現片面性,使行業標準更具科學性、實用性、先進性。
(二)統籌規劃專業的危險化學品倉儲用地。建議地方政府在制定規劃時,應明確提出工業用地中危險化學品倉儲類用地的份額和地點,確保倉儲類企業能夠滿足當地危化品的儲存需求,避免倉儲企業無法搬遷的尷尬局面。
(三)對倉儲企業采用階梯式管理政策。建議有關部門按風險等級對危險化學品倉庫進行管理,不搞一刀切,對于風險較低的危險化學品,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允許使用現有倉儲設施,滿足當地儲存需求,避免為降低固定危險源風險而導致運輸風險的增加。
(四)加強危險化學品倉儲管理的專業操作技能培訓。建議無論是新企業還是老企業,凡是危險化學品作業人員,都應進行專業技能培訓,通過考核認證,持證上崗,并將其作為一項制度定下來。
(五)加強安全監管。一是建議有關部門持續深入開展“打非治違”專項行動。對非法經營的“黑倉庫”堅決取締,對違規儲存危險化學品的行為立即予以糾正。二是建議充分利用“危險化學品部際聯席會議”這個平臺,發揮各部門聯合監管的合力優勢,強化危險化學品經營、倉儲、運輸全過程的動態監控。三是建議各地對轄區內的危險品倉儲企業進行一次調查摸底和登記,根據本地區危險品倉儲市場供需狀況,制定發展計劃,安排布局規劃,著重緩解倉庫短缺供不應求的狀況。四是建議市場管委會設置專門機構,配備有關人員,制定相應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對于入住集中交易市場的企業,統一辦理經營許可,對于入住集中交易市場的不帶倉儲設施的經營企業,取消經營許可證。督促交易市場進行統一的日常安全管理,提高單獨小企業的安全管理水平。
(六)建立區域性危險化學品交易中心。實現危險化學品“集中交易,專業儲存、統一配送、安全監管”的物流供應鏈管理模式,掌控生產、運輸、儲存、購銷、使用等各環節以及危險化學品在流通過程中上下游之間的動態動向,做到互相監督,互相制約,防止非法經營者進入危險化學品領域,使危險化學品經營達到有利購銷、方便監管、保障安全、促進發展的績效。
(七)建立聯合管理機制。建議充分發揮行業組織的作用,協助行政主管部門行使管理職能,例如:統計、年檢、登記、職業培訓、資質認證、開展經驗交流、推廣新技術等,隨時掌握行業發展動態,了解行業運行狀況,及時向行政主管部門反映情況,向企業宣貫法規、標準,不斷提高行業現代化管理水平。
附 危險化學品分類
目前,我國已公布了3個涉及危險貨物和危險化學品分類的國家標準,它們是:GB6944-86《危險貨物分類和品名編號》、GB12268-90《危險貨物品名表》、GB13690-92《常用危險化學品分類及標志》。
其中,GB13690-92《常用危險化學品分類及標志》將危險化學品分為8類。第一類:爆炸品;第二類: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第三類:易燃液體;第四類: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第五類: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第六類:毒害品;第七類:放射性物品;第八類:腐蝕品。
第一條為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防范化學事故和為應急救援提供技術、信息支持,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及使用劇毒化學品和使用其他危險化學品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單位(以下簡稱登記單位)。
第三條危險化學品的登記范圍:
(一)列入國家標準《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中的危險化學品;
(二)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會同國務院公安、環境保護、衛生、質檢、交通部門確定并公布的未列入《危險貨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險化學品。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根據(一)、(二)確定的危險化學品,匯總公布《危險化學品名錄》。
危險化學品的登記單位為:生產和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下分別簡稱生產單位、儲存單位)、使用劇毒化學品和使用其他危險化學品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單位(以下簡稱使用單位)。
生產單位、儲存單位、使用單位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進行了登記的法人或非法人單位。
第四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全國危險化學品登記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內危險化學品登記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登記機構
第五條國家設立國家化學品登記注冊中心(以下簡稱登記中心),承辦全國危險化學品登記的具體工作和技術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化學品登記注冊辦公室(以下簡稱登記辦公室),承辦所在地區危險化學品登記的具體工作和技術管理工作。
第六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登記中心實施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對本轄區登記辦公室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條登記中心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協調和指導全國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
(二)負責全國危險化學品登記證書頒發與登記編號的管理工作;
(三)建立并維護全國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數據庫和動態統計分析信息系統;
(四)設立國家化學事故應急咨詢電話,與各地登記辦公室共同建立全國化學事故應急救援信息網絡,提供化學事故應急咨詢服務;
(五)組織對新化學品進行危險性評估;對未分類的化學品統一進行危險性分類;
(六)負責全國危險化學品登記人員的培訓工作。
第八條登記辦公室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本地區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
(二)核查登記單位申報登記的內容;
(三)對生產單位編制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規范性、內容一致性進行審查;
(四)建立本地區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數據庫和動態統計分析信息系統;
(五)提供化學事故應急咨詢服務。
第九條登記中心和登記辦公室從事危險化學品登記的工作人員(以下簡稱登記人員)應經統一培訓,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考核合格后,發給《危險化學品登記人員上崗證》(以下簡稱登記上崗證),持證上崗。
第十條登記中心應有10名以上有登記上崗證的登記人員;登記辦公室應有3名以上有登記上崗證的登記人員。
第十一條登記中心和登記辦公室應當制定嚴格的工作制度和程序,為登記單位提供良好的服務,保守登記單位的商業秘密。
第十二條登記中心每年應向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書面報告全國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情況;登記辦公室每年應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書面報告本地區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情況。各地登記辦公室的報告應同時抄送登記中心。
第三章登記的時間、內容和程序
第十三條登記單位應在《危險化學品名錄》公布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手續。
對危險性不明的化學品,生產單位應在本辦法實施之日起1年內,委托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認可的專業技術機構對其危險性進行鑒別和評估,持鑒別和評估報告辦理登記手續。
對新化學品,生產單位應在新化學品投產前1年內,委托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認可的專業技術機構對其危險性進行鑒別和評估,持鑒別和評估報告辦理登記手續。
新建的生產單位應在投產前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手續。
已登記的登記單位在生產規模或產品品種及其理化特性發生重大變化時,應當在3個月內對發生重大變化的內容辦理重新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生產單位應登記的內容:
(一)生產單位的基本情況;
(二)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能力、年需要量、最大儲量;
(三)危險化學品的產品標準;
(四)新化學品和危險性不明化學品的危險性鑒別和評估報告;
(五)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
(六)應急咨詢服務電話。
第十五條儲存單位、使用單位應登記的內容:
(一)儲存單位、使用單位的基本情況;
(二)儲存或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品種及數量;
(三)儲存或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
第十六條辦理登記的程序:
(一)登記單位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登記辦公室領取《危險化學品登記表》,并按要求如實填寫。
(二)登記單位用書面文件和電子文件向登記辦公室提供登記材料。
(三)登記辦公室對登記單位提交的危險化學品登記材料在后的20個工作日內對其進行審查,必要時可進行現場核查,對符合要求的危險化學品和登記單位進行登記,將相關數據錄入本地區危險化學品管理數據庫,向登記中心報送登記材料。
(四)登記中心在接到登記辦公室報送的登記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必要的審查并將相關數據錄入國家危險化學品管理數據庫后,通過登記辦公室向登記單位發放危險化學品登記證和登記編號。
(五)登記辦公室在接到登記證和登記編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危險化學品登記證和登記編號送達登記單位或通知登記單位領取。
第十七條生產單位辦理登記時,應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登記辦公室報送以下主要材料:
(一)《危險化學品登記表》一式3份和電子版1份;
(二)營業執照復印件2份;
(三)危險性不明或新化學品的危險性鑒別、分類和評估報告各3份;
(四)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各3份和電子版1份;
(五)應急咨詢服務電話號碼。委托有關機構設立應急咨詢服務電話的,需提供應急服務委托書;
(六)辦理登記的危險化學品產品標準(采用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提供所采用的標準編號)。
儲存單位、使用單位應報送上述第(一)、(二)、(四)項規定的材料。
第十八條危險化學品登記證書有效期為3年。登記單位應在有效期滿前3個月,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登記辦公室進行復核。復核的主要內容為:生產、儲存、使用單位基本情況的變更情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的更新情況等。
第十九條登記單位履行下列義務:
(一)對本單位的危險化學品進行普查,建立危險化學品管理檔案;
(二)如實填報危險化學品登記材料;
(三)對本單位生產的危險性不明的化學品或新化學品進行危險性鑒別、分類和評估;
(四)生產單位應按照國家標準正確編制并向用戶提供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在產品包裝上拴掛或粘貼化學品安全標簽,所提供的數據應保證準確可靠,并對其數據的真實性負責;
(五)危險化學品儲存單位、使用單位應當向供貨單位索取安全技術說明書;
(六)生產單位必須向用戶提供化學事故應急咨詢服務,為化學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指導和必要的協助;
(七)配合登記人員在必要時對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登記內容進行核查。
第二十條生產單位終止生產危險化學品時,應當在終止生產后的3個月內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使用單位終止使用危險化學品時,應當在終止使用后的3個月內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第四章罰則
第二十一條生產單位、儲存單位、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并視情節輕重處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進行危險化學品登記或在接到登記通知之日起6個月內仍未登記的;
(二)未向用戶提供應急咨詢服務的;
(三)轉讓、出租或偽造登記證書的;
(四)已登記的登記單位在生產規模或產品品種及其理化特性發生重大變化時,未按規定按時辦理重新登記手續的;
(五)危險化學品登記證書有效期滿后,未按規定申請復核的;
(六)生產單位、使用單位終止生產或使用危險化學品時,未按規定及時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的。
第二十二條登記中心或登記辦公室的工作人員違規操作、弄虛作假、濫發證書,或在規定限期內無故不予登記且無明確答復,或泄露登記單位商業秘密的,由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其改正,對有關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并追究登記中心或登記辦公室負責人的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危險化學品登記表、危險化學品登記證、危險化學品登記人員上崗證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統一印制。
為進一步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確保上海世博會期間全區安全生產形勢的穩定,現就加強危險化學品經營銷售環節安全監管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請認真貫徹落實。
一、切實加強對劇毒化學品和重點危險化學品的管理。
各單位安監科(辦)要認真宣傳和落實和安監總廳管(詳見國家安監總局網站)文件提出的各項工作要求,進一步加強對劇毒化學品和重點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單位的監管。督促有關單位建立健全管理規章制度和管理臺賬,如實記錄劇毒化學品和重點危險化學品的產量、儲存量和流向,采取切實可靠的安全措施,嚴防劇毒化學品和重點危險化學品被盜、丟失或者誤售、誤用,嚴禁倒買倒賣。
二、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實行重點危險化學品購買實名登記制度。
購買重點危險化學品的單位要持營業執照復印件、購買人居民身份證原件、購買劇毒化學品的還需提供公安部門出具的準購證原件等相關證明材料,到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或經營許可證的單位購買。銷售單位必須實行嚴格的銷售登記制度,如實查驗購買單位的營業執照和購買人的居民身份證,詳細記錄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和購買人員的姓名、居民身份證號碼、住址、購買日期及所購買重點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用途等情況,并連同購買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購買人居民身份證復印件等相關證明材料存檔備查。凡無營業執照、居民身份證、準購證的,任何單位不得對其銷售重點危險化學品或劇毒化學品。
三、進一步加強加油站的安全監管。
對易燃易爆、劇毒化學品等物品加強控制,嚴格管理,根據文件工作要求,加強對中石油、中石化和本轄區個體加油站的安全監管。一是督促加油站嚴格控制成品油的罐裝零售。為保證正常生產、生活活動確實需要零售罐裝成品油的,加油站應要對購買人姓名、單位、身份證號、住址、購買數量和用途等進行認真查驗和登記。二是督促轄區內的加油站做好安全保衛工作。各加油站要實行領導帶班制度,并配置專兼職安保人員,確保24小時值守,同時切實加強加油站油罐區等重要部位的安全管理。三是督促加油站進一步加強對員工的安全教育,修訂完善應急預案并進行演練,提高處置突發事故的能力。
為進一步做好下半年我公司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按照市“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夏秋百日攻堅”安全整治專項行動”要求,制定此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液化氣、液氨等危險化學品的儲存為重點,針對夏秋季節安全生產規律和特點,嚴格落實防雷、防火、防爆、防洪水、防靜電等措施,強化危險化學品生產及儲存設施監管;突出針對性,深刻吸取江蘇響水“3·21”特別重大爆炸等事故教訓,嚴格特殊作業管理,加強化工裝置開停車、檢維修等環節管理,深入推進安全隱患再排查再會診再整治再落責專項行動,有效防范和遏制生產安全事故發生。
二、整治時間和范圍
整治時間:即日起到10月10日
三、整治主要內容
(一)針對夏秋季節特點,加強防雷電、防高溫、防潮濕、防洪水、防靜電和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管理。
1.加強防雷電、防高溫、防潮濕、防洪水、防靜電等措施。一是加強安全管理,提高公司人員的安全意識及安全技能,一旦出現異常情況要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排除,控制和報告事故,最低限度降低自然災害的影響。二是加強對設備設施的日常巡查、養護和檢修,并建立相關臺賬清單,確保生產設備設施安全正常工作,明確崗位責任,落實安全任務,不留安全隱患。三是在高溫天氣要采取切合實際的降溫措施,如淋水、遮陽等,確保氣罐等相關設備設施的正常工作環境。四是密切關注雷電、臺風等天氣預警,提高防范意識,檢查避雷、防靜電設施是否正常,做好防洪、防雷等工作,預防和消除自然災害事故對安全生產的影響。
2.加強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管理。一是強化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完善危化品裝卸環節操作規程,規范從業人員操作行為。二是強化生產儲存設施、管道裝卸設施的維護保養,定期檢測檢驗,及時更新不合格設施設備,確保生產、儲存、裝卸設施處于安全狀態。三是強化作業現場安全管理,加強現場看護,從業人員要熟悉危化品理化性質和裝卸過程中存在的危害因素、安全風險及可能發生的事故,掌握預防和處置事故發生的措施和方法,確保裝卸現場安全。
(二)加強特殊作業管理。嚴格按照國家標準落實各項措施,加強特殊作業安全管理的宣傳教育,嚴格執行審批制度,特別是動火作業等,做好動火作業風險分析、受限空間風險分析、有毒可燃氣體檢測等保障措施,切實加強動火作業的安全管理。
(三)開展全員安全培訓和警示教育。一是對公司全體員工開展“五懂五會五能”培訓(五懂:懂工藝技術、懂危險特性、懂設備原理、懂法規標準、懂制度要求;五會:會生產操作、會異常分析、會設備巡檢、會風險辨識、會應急處置;五能:能遵守工藝紀律、能遵守安全紀律、能遵守勞動紀律、能制止他人違章、能抵制違章指揮),提高員工的素質、能力和行為要求。二是深入學習《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五個必須落實”》,并組織人員進行考核,確保“五個必須落實”到位。三是選取國內已發生的典型事故案例,組織全體員工開展一次安全生產警示教育,切實提高安全生產意識。
(四)開展安全檢查及隱患排查。
1.對照國務院安委辦危險化學品專項巡查、安全隱患再排查再會診再整治再落責專項行動查出的問題,進行對照檢查,檢查排查出的隱患是否全部整改合格、是否出現同類隱患進行檢查。
2.檢查裝置檢維修作業環節,是否制定停車、開車方案,是否加強對承包商的資質、業績等監督管理,特別是否落實外委人員培訓、考核制度。
3.檢查新改擴建裝置是否制定開車方案,是否落實“三查四定”(三查:查設計漏項、查工程質量、查工程隱患;四定:整改工作定任務、定人員、定時間、定措施),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的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新、改、擴建項目,是否經原安全設施設計審查部門組織專家對試生產方案進行論證。
關鍵詞:危險化學品;泄露;事故;安全控制
一危險化學品事故的危害性
危險化學品泄漏事故時有發生,給國家財產和人民的生命健康帶來了嚴重的損失和危害。一些毒性及燃爆性化學品,對皮膚、粘膜有刺激和麻醉作用。化學危險品急性中毒時,會造成上呼吸道粘膜的損傷,出現流淚、流涕、咽痛、咳嗽等,繼之出現頭暈 、惡心、嘔吐、乏力等。
二危險化學品事故的特點
1、突發性,毒物毒害大。 化學事故一般常在意想不到的時間突然發生,這種突然性與化工產品生產過程的特殊性有關。
2、危害范圍廣。事故發生后,毒物以多種形式向空氣、水源、地表和物體擴散而造成大面積的污染,造成大范圍的污染,傷害效應大。因為酸堿類化學危險品一般具有氧化性,能引起可燃物質燃燒,甚至爆炸。如硫酸、硝酸、過氯酸等無機酸堿都含有高價位的元素(S、N、Cl等),易氧化放熱而引起燃燒。使得人群和生態環境遭到嚴重破壞。
3救援難度大。由于化學物質種類多,燃燒和爆炸可能形成缺氧,有毒的小環境給救援帶來很大的難度,對個人防護裝備和器材的要求較高。特別是酸堿類,例如:發煙氯氟酸的蒸氣在空氣中濃度達到一定濃度時,短時間接觸也會造成極大的危害,嚴重會使人窒息;發煙硝酸極易放出棕色煙氣,嚴重腐蝕皮膚和粘膜,救援的難度很大。
4洗消困難 。事故發生后有毒有害的物質可滲透到地表造成深度污染,污染發生后,對污染區域進行洗消非常困難,造成局部地區生活失衡,甚至導致社會秩序的混亂
三危險化學品事故的安全控制。
一)泄露后的處理方案
1險情處置 .固態物質的泄漏通常采用黃沙、水泥等覆蓋的方法,實施堵漏前應根據現場情況,研究制定出緊急堵漏方案。根據接近泄漏處的危險程度、尺寸、泄漏處實際或潛在的特性等。發生泄漏應停止輸送原料或關閉泄漏點附近相關部位的閥門,將泄漏部位轉向上或將物料轉移至安全容器,采用釘木楔等方法實施堵漏。對于酸堿腐蝕性的化學品泄漏,要采用各種木楔模具須包裹鋁皮、不銹鋼皮或橡膠,以延長堵漏時效
2及時疏散。如果發現泄漏,應該立即疏散污染區人員至安全區, 立即切斷火源。建議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堵漏。噴水霧雖然在短時間內有效,但不能降低受限空間內的易燃性。應該使用活性炭吸附惰性材料,然后用不燃性分散劑制成乳液刷洗,經稀釋的洗水放入廢水系統。
3稀釋與覆蓋。向有害物蒸氣云噴射霧狀水或泡沫,減少氣體向高空擴散。對于可燃物,也可以在現場施放大量水蒸氣或氮氣,破壞燃燒條件。對于可燃液體,為降低物料向大氣中的蒸發速度,可用泡沫或其他覆蓋物品覆蓋外泄的物料,在其表面形成覆蓋層,抑制蒸發。
4減輕泄漏危害。危險化學品的毒害參加危險化學品泄漏事故處置的車輛應停于上風方向,消防車、洗消車、灑水車應在保障供水的前提下,噴霧水流對泄漏出的有毒、有害氣體進行稀釋、驅散;對泄漏的液體有害物質可用沙袋或泥土筑堤攔截,或開挖溝坑蓄積,還可向溝、坑內投人中和劑,使有毒物質改變性質,降為低毒或無毒的物質。
5著力搞好現場檢測。應不間斷地對泄漏區域進行定點與不定點檢測。泄漏事故發生后需要迅速調集環保、衛生部門和消防特勤部隊的檢測人員和設備,共同搞好現場檢測工作。對泄漏裝置內的殘液輸轉作業。然后進行徹底洗消,處置和洗消的污水也需回收消毒處理
二)合理儲存化學危險品
1化學危險物品必須要儲存在專用的倉庫、場地或專用儲存室(柜)內,并有專人管理。 化學危險物品的生產車間需要設立周轉性的化學危險物品倉庫,其儲存限量要與公安部門規定。 化學危險物品專用倉庫,應當根據物品的種類,性質,設置防爆,防火、防雷、報警、滅火、防曬、高溫等安全設施。儲存化學危險物品,應當分類分項存放,通道應當有安全距離。對于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的化學危險物品,不得在潮濕、漏雨和低洼容易積水的地點存放 。容易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的化學危險物品等易燃液體應當在陰涼通風地點存放。 一些相抵觸的化學危險品。不得在同一倉庫或同一儲存室內存放。
2、運輸裝卸化學危險品的安全要求. 危險化學品要輕拿輕放,防止撞擊,拖拉和傾倒。碰撞容易引起燃燒或者是爆炸。對于互相抵觸的化學危險物品,不得違反配裝限制和混合裝運。裝運化學危險物品的車輛通過人群密集的區域時,應當遵守公安機關規定的行車時間和路線,中途不得隨意停車。對質量檢驗比較小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的樣品或試劑,在確保安全的條件下,可按有關規定輸快件托運
四、危險化學品泄漏事故的預防措施
1搞好規劃,從源頭管理開始。化工企業應根據本企業生產特點,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2嚴格落實規范,取締違法生產企業。在化工企業發生的各類安全事故中,在生產過程中因其生產工藝嚴重落后、運營成本高、效益低下,對消防安全方面的資金投入嚴重不足,在企業建造過程中消防設施沒有到位,火災隱患以犧牲安全為代價進行非法生產,給企業的生命財產安全和日常工作生活帶來了極大的危害
3認真貫徹落實并不斷完善有關法規、制度。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和使用單位應充分認識做好危險化學品泄漏預防和處置工作的重要性,健全和完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法規體系。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安全生產制度建設,形成按制度辦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都應當堅持不懈地對從業人員開展安全教育和培訓,嚴格實行從業人員資格和持證上崗制度,促使其掌握預防和處置危險化學品初期泄漏事故的技能
參考文獻
[1]周琦;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信息化的研究[D];江蘇大學;2005年
[2]王心剛;蔣維平;張進;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探討[A];公共安全中的化學問題研究進展(第二卷)[C];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