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海洋環境保護措施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山東省海洋環境保護條例全文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改善海洋環境,保護海洋資源,防治污染損害,維護生態平衡,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管轄的海域以及沿海陸域內從事影響海洋環境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在本省管轄海域以外,造成本省管轄海域污染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和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 海洋環境保護應當遵循海河統籌、海陸兼顧、預防為主、防治結合、標本兼治的原則。
第四條 沿海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環保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海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指導、協調和監督,并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陸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的海洋污染防治工作。
沿海縣級以上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海洋與漁業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海洋環境實施監督管理,保護和修復海洋生態,組織海洋環境調查、監測、監視、評價和科學研究,負責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的海洋污染防治工作;負責所轄漁港水域內非軍事船舶和漁港水域外漁業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以及漁業水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并按照職責調查處理漁業污染事故。
海事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海事部門)負責所轄港區水域內非軍事船舶和港區水域外非漁業、非軍事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并負責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海洋環境保護工作。
第五條 海洋與漁業、環保、海事等部門應當相互配合,密切協作,共同做好海洋環境保護工作。對海洋污染事故或者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的違法行為,可以進行聯合調查、聯合執法。
因陸源污染物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或者船舶污染事故給漁業造成損害的,環保部門或者海事部門調查處理時,應當吸收海洋與漁業部門參加。
前款規定的海洋污染事故以外的漁業污染事故,海洋與漁業部門調查處理時,涉及其他監督管理部門的,應當吸收其他監督管理部門參加。
第六條 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海洋生態建設、海洋環境監測等海洋環境保護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并根據經濟社會的發展狀況逐步加大資金投入。
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海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鼓勵海洋環境保護科技創新,推行清潔生產,發展循環經濟,促進海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第七條 省海洋與漁業部門應當會同省環保等有關部門擬定全省海洋環境保護規劃和重點海域環境保護專項規劃,并按程序報批后實施。
沿海設區的市、縣(市、區)海洋與漁業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環保等有關部門,根據上一級海洋環境保護規劃和重點海域環境保護專項規劃,擬定本行政區域海洋環境保護規劃,并按程序報批。
重點海域名錄由省海洋與漁業部門商有關部門擬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公布。
第八條 沿海設區的市以上的海洋與漁業部門應當定期海洋環境質量公報或者專項通報。
海洋與漁業等部門應當向環保部門提供編制環境質量公報所必需的海洋環境監測資料;環保等部門應當向海洋與漁業部門提供與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有關的資料。
第九條 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實施防治赤潮災害應急預案,做好防治工作。
沿海縣級以上海洋與漁業部門應當加強赤潮監測、監視、預警、預報和信息;發生赤潮時,應當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并逐級上報省海洋與漁業部門。
單位和個人發現赤潮時,應當及時向當地海洋與漁業部門報告。
第十條 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制定海洋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發生重大海洋環境污染事故時,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采取措施,消除或者減輕污染危害。
海洋環境污染事故危及人體健康和海洋生物資源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向可能受到污染損害的單位和公眾通報或者公告。
第十一條 具有特殊地理條件、生態系統、生物與非生物資源及海洋開發利用特殊需要的區域,可以劃定為海洋特別保護區。
海洋特別保護區的選劃、建設和管理,由省海洋與漁業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二條 開發利用海洋資源,應當符合海洋功能區劃、海洋環境保護規劃以及重點海域環境保護專項規劃。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半封閉海灣、河口興建影響潮汐通道、行洪安全、降低水體交換能力以及增加通道淤積速度的工程建設項目。
采挖海砂、礫石或者開發海島及周圍海域資源的,應當采取嚴格的生態保護措施,不得擅自改變海島地形、岸灘及海島周圍海域生態環境。
第十三條 海水養殖應當按照海洋功能區劃劃定的養殖區域,科學確定養殖密度,合理投餌、施肥,養殖用藥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農藥、獸藥安全使用的規定和標準,防止對海洋環境造成污染。
第十四條 沿海設區的市以上海洋與漁業部門應當定期對黃河口、膠州灣、萊州灣等海洋生態敏感海域進行海洋生態調查和評價。
第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省海洋環境容量、海洋功能區劃和國家確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海總量控制指標,制定本省重點海域污染物排海總量控制指標和主要污染源排放控制計劃。
沿海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上一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海域污染物排海總量控制指標和主要污染源排放控制計劃,制定當地重點海域污染物排海總量控制實施方案,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六條 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必須達到國家和省規定的排放標準,并按規定繳納排污費。
排污費應當納入財政預算,專項用于海洋環境的整治與恢復。
第十七條 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海洋功能區劃、環境保護規劃、海洋環境保護規劃、重點海域環境保護專項規劃以及城市總體規劃,建設和完善排水管網,建設污水處理廠或者其他污水集中處理設施。
濱海酒店、賓館、醫院等單位應當將產生的污水經處理達到規定的標準后,納入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未納入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應當自備污水處理設施。
污水未經處理或者經處理未達到標準的,不得排放。
第十八條 港口、碼頭、石油開發以及船舶制造、維修、拆卸企業等用海單位應當防止污染物、廢棄物進入海域,并清除本單位用海范圍內的生活垃圾和廢棄物。
第十九條 從事海上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未經無害化處理的生產、生活廢棄物棄置海域。
濱海從事生產、加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產生的污染物、廢棄物進行處理,防止對海洋環境造成污染。
第二十條 從事船舶污染物、廢棄物、船舶垃圾接收、船舶清艙、洗艙作業活動的,必須具備相應的接收處理能力。
在港口、碼頭和利用海上裝卸設施從事散裝油類、有毒有害液體貨物裝卸作業活動的,必須依法編制污染應急計劃,并配備相應的污染應急設備和器材。
港內作業的船舶和在港內停泊三十日以上的船舶,應當對其污水排放設備實施鉛封措施。
第二十一條 船舶發生海難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環境重大污染損害的,由海事部門依法采取強制清除、打撈或者拖航等應急處置措施,避免或者減少污染損害。屬于漁港水域內非軍事船舶和漁港水域外漁業船舶的,由海洋與漁業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處理海難事故的費用,依法應當由船舶所有者或者經營者承擔的,船舶所有者或者經營者應當及時繳清;未繳清或者未提供相應擔保的,不得開航。
第二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將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環境影響報告表、環境影響登記表(以下簡稱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環保部門批準。環保部門在批準環境影響報告書之前,應當征求海洋與漁業、海事部門和軍隊環境保護部門的意見。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沿海陸域內新建不具備有效治理措施的化學制漿造紙、化工、印染、制革、電鍍、釀造、煉油、岸邊沖灘拆船以及其他嚴重污染海洋環境的工業生產項目。
在海洋自然保護區、海洋特別保護區、海濱風景名勝區、旅游度假區、鹽場保護區、海水浴場和沿海重要的漁業水域內,不得新建排污口。
第二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應當將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海洋與漁業部門核準,并報同級環保部門備案,接受環保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授權的部門批準立項的海岸、海洋工程建設項目,以及跨設區的市的海岸、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省環保部門、海洋與漁業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批準或者核準;其他海岸、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沿海設區的市環保部門、海洋與漁業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批準或者核準。
第二十五條 海洋與漁業部門在核準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之前,必須征求海事部門的意見;涉及軍事禁區、軍事保護區的,必須征求軍隊環境保護部門的意見。
第二十六條 海岸、海洋工程建設項目可能對海洋環境造成重大影響的,環保部門、海洋與漁業部門在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批準或者核準前,應當舉行論證會、聽證會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關專家、公眾的意見。
第二十七條 環保部門和海洋與漁業部門發現海岸、海洋工程建設項目在建設、運行過程中有不符合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情形的,應當責成建設單位進行環境影響后評價,采取改進、改正等補救措施;建設單位自己發現有不符合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情形的,也應當組織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根據后評價結論采取補救措施,并報原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批準或者核準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 經依法批準從事填海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防止海洋污染的有效措施,不得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生活垃圾、醫療垃圾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填海。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由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洋與漁業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整治和恢復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情節嚴重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海洋功能區劃、海洋環境保護規劃或者重點海域環境保護專項規劃開發利用海洋資源的;
(二)采挖海砂、礫石或者開發海島及周圍海域資源,未采取嚴格的生態保護措施造成海洋生態環境破壞的;
(三)在半封閉海灣、河口興建影響潮汐通道、降低水體交換能力或者增加通道淤積速度的工程項目的;
(四)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生活垃圾、醫療垃圾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填海的。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拒不清除本單位用海范圍內的生活垃圾、廢棄物或者將生產、生活廢棄物棄置海域的,由海洋與漁業部門指定有關單位代為清除,所需費用由用海單位承擔,并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責任者,應當排除危害,并賠償損失。
對造成重大海洋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和其他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給當事人造成損害的,依法予以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現海上污染事故或者違反本條例規定的違法行為時,未依法予以制止或者未采取有效防止措施的;
(二)海岸、海洋工程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批準、核準前未依法征求有關部門意見的;
(三)違反規定或者越權審核、批準、核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
(四)海岸、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準、核準,有關審批部門批準其建設的;
(五)其他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海岸工程,是指工程主于海岸線以上,為控制海水或者利用海洋完成部分功能,并對海洋環境有影響的工程建設項目。
(二)海洋工程,是指工程主體和工程主要作業活動位于海岸線以下,并對海洋環境有影響的工程建設項目。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海洋環境保護海洋環境(質量)標準指確定和衡量海洋環境好壞的一種尺度。它具有法律的約束力,一般分為三類,即海水水質標準、海洋沉積物標準和海洋生物體殘毒標準。制定標準時通常要經過兩個過程。
首先,要確定海洋環境質量的基準,經過調查研究,掌握環境要素的基本情況,一定階段內海水、沉積物中污染物的種類、濃度和生物體中各種污染物的殘留量; 考察不同環境條件下,各種濃度的污染物的影響,并選取適當的環境指標,在此基礎上,才能確定基準。其次,標準的確定要考慮適用海區的自凈能力或環境容量,以及該地區社會、經濟的承受能力。
于1982年的《海洋環境保護法》,經1999年修訂后,從20xx年4月開始實施。新法在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海洋環境的調查、監測、監視、評價和科學研究,防治海洋污染工程建設項目和遏制海洋傾倒廢棄物對海洋污染損害等方面作了具體的規定。
關鍵字:海洋環境污染事故 海洋污染 海洋生態破壞海洋環境保護措施
Abstract:
The sea is the hometown of life, Marine and human relations close. Marine accounted for seventy point percent of the earth, it absorbs heat from the sun, and will be released to the atmosphere heat, and adjusting the climate, therefore, coastal areas favorable climate, beautiful environment, since ancient times is that the population is dense land, the whole world has forty percent of the people live in coastal areas. The oceanographer sears and. El said; Our planet is dominated by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ocean point, the weather and climate is also subject to the control of the ocean's collection of Marine biological species of the crown and more global, if sea change,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earth will change. The environment has been a major problem of human development, has faced many environmental problems in the cases, human development, they need a guiding ideology to avoid to cause more difficult to recover damage to the environment, this is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thought.
Key word: Marine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accident Marine pollution of the sea ecological destruction Marin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measures
中圖分類號:X131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引言:
環境問題是人類面臨的一個錯綜復雜的問題復合體,海洋環境問題又是一個有機的生態系統,任何一局部的破壞都會影響到海洋整體生態系統,從而產生全球性的影響。本文首先通過歷史上幾個重大的海洋污染事故來探討目前海洋環境存在的主要問題,海洋污染和海洋生態破壞,進而闡述海洋環境保護的重要性。分析我國目前海洋環境的現狀以及形成的原因并提出相應的解決方案。
一. 歷史上幾個重大的海洋環境污染事故
1、1978年3月16日 夜,美國標準石油公司的超級油輪艾莫科.凱迪斯船舵失去控 制,隨之在法國布列塔尼海岸擱淺,價值1500萬美元的艾莫科油輪和2400萬美元的中東原油損失在冰冷的海水中,溢出的原油形成一條寬18海里、長80海里 的海上油河,污染了130海里風景如畫的海岸。死于溢油污染的各種鳥類達10000只,還不得不把5000噸被原油嚴重沾污的牡蠣處理掉。法國政府花費9500萬美元補償溢油污染所造成了損失和清理溢油所需的開支。布列塔尼地區居民的損失達3000萬美元,這次海洋污染事件直接經濟損失達1億多美元。
2、1999年12月12日,滿載2000噸重油的“埃里卡號”油船在布列斯特港以南70公里處海域沉沒,造成大量石油泄漏,嚴重污染了附近海域及沿岸一帶。使法國西海岸,至少大約有20萬只以上的海鳥已成為“埃里卡號”油船泄漏污染海洋的犧牲品,顯然,這場事故已經成為歐洲歷史上最嚴重的海洋石油污染事件。
3、2011年的日本福島核泄漏事故等級與蘇聯切爾諾貝利核電站核泄漏事故等級相同,向太平洋泄漏的放射性元素銫總量達到27.1千兆貝克,危害范圍大,持續時間長,放射性沉降物是可以通過食物鏈進入人體,在體內達到一定劑量時就會產生有害作用,已釀成了迄今為止最嚴重的一次海洋污染。
二.目前主要的海洋環境問題
海洋環境問題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海洋污染,即污染物進入海洋,超過海洋的自凈能力;二是海洋生態破壞,即在各種人為因素和自然因素的影響下,海洋生態環境遭到破壞。
1.海洋污染
海洋污染物絕大部分源于陸地上的生產過程。海岸活動,例如傾倒廢物和港口工程建設等,也向沿岸海域排入污染物。污染物進入海洋,污染海洋環境,危害海洋生物,甚至危及人類的健康。工業生產過程中排出的廢棄物是海洋污染物的主要來源,它們集中在大型港口和工業城市附近。核電站和工廠排出的冷卻水,水溫較高,流入河口或海中時,往往給海洋生物帶來影響。施入農田的殺蟲劑隨雨水流進河流,或者隨土壤顆粒在河口附近淤積,最終進入海洋。偶發性的海上石油平臺和油輪事故,引起石油滲漏和溢出,造成海洋污染。隨著沿海經濟的迅猛發展,近海海域遭到越來越嚴重的污染,使海域環境質量明顯下降,生態環境日趨惡化,并對生物資源和人體健康產生有害影響。
2.海洋生態破壞
除海洋污染外,人類的生產活動,例如工程建設和漁業生(圍墾和濫捕等),以及自然環境的變化,例如全球變暖和海平面上升,都會使海洋生態環境遭到破壞和改變。人類對某些海洋生物的過度捕撈,導致海洋生物資源數量減少,質量降低,也使部分物種瀕臨滅絕。有些海岸工程建設和圍海造田缺乏科學論證,破壞了海岸環境和海岸帶生態系統。目前,海洋開發活動還缺乏綜合的、長遠的規劃、綜合效益比較差。海洋生態環境是海洋生物生存和發展的基本條件,生態環境的任何改變都有可能導致生態系統和生物資源的變化,海水的有機統一性及其流動交換等物理、化學、生物、地質的有機聯系,使海洋的整體性和組成要素之間密切相關,任何海域某一要素的變化(包括自然的和人為的),都不可能僅僅局限在產生的具體地點上,都有可能對鄰近海域或者其他要素產生直接或者間接的影響和作用。生物依賴于環境,環境影響生物的生存和繁衍。當外界環境變化量超過生物群落的忍受限度,就要直接影響生態系統的良性循環,從而造成生態系統的破壞。
三.海洋環境保護的重要性
海洋環境保護不僅指海洋污染的防治,而且涉及海洋資源的保護,海洋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以及工業布局、能源結構、產品結構等許多問題,即涉及政治、經濟、法律和科學技術等各個方面。從根本上講,保護環境就是保護資源,就是為促進經濟發展提供物質基礎。資源和環境是一個有機的統一整體。自然資源對環境起著重要的調節作用,破壞資源,就是破壞人們的正常生活環境,保護自然資源,并不是消極地保持自然的天然面貌,而是有效地、充分地利用自然環境及其資源。保護自然資源和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二者是統一的和互為因果的。要以生態平衡的整體觀和經濟觀,科學地、全局地、長遠地正確處理好海洋資源的開發與環境保護的關系。開發是為了人民的需要,為人民造福;保護是保護資源再生產能力,防止污染,防止生態系統惡化。保護是為了更好地開發利用,而開發利用必須注意保護。要從環境的全局出發,使經濟建設、城市建設和環境建設做到同步規劃、同步實施、同步發展,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統一,做到海洋開發事業既能全面發展,海洋環境又能得到保護。
四.我國海洋環境的現狀及主要成因
我國海域基本屬半封閉性海區,橫跨熱帶,亞熱帶和溫帶3個氣候區,海岸線漫長,海域遼闊,島嶼眾多,海洋生物物種和生態系統具有豐富的多樣性,海洋資源豐富,開發潛力巨大。進入21世紀以來,中國海域環境依然面臨著嚴峻的形勢。主要表現在一下幾點:
1. 陸源入海污染物日益增加
2. 近岸海域部分貝類受到污染
3. 赤潮發生的面積和次數逐漸增多
4. 近岸海域海洋生態系統惡化的趨勢尚未得到緩解
2009-2011年,全海域污染面積在18-24萬平方公里之間波動,污染區域主要分布在遼東灣,渤海灣,長江口,杭州灣,江蘇近岸,珠江口和部分大中城市臨近海域,嚴重污染海域面積約3萬平方公里,入海排污口臨近海域污染尤其嚴重。中國近岸和近海海域的主要污染物80%以上來自陸源排污。2009年,年排放入海污水約456億噸,主要入海污染物約2416萬噸。全國712個陸源入海排污口檢測結果顯示,82%的排污口超標排放,95%的排污口設置不符合海洋功能區劃。部分排污口檢出多環芳莖,有機氯農藥,多氯聯苯等持久和劇毒類有機污染物。
中國2004年在近岸海域部分生態脆弱區域或敏感區建立了15個生態控制區,包括海灣,河口,濱海濕地,珊瑚礁,紅樹林和海草床等典型的生態系統。監測系統顯示,只有廣東,廣西,海南3個生態監控區內的珊瑚礁,海草床及紅樹林生態系統健康狀況保持良好,其它海灣,河口以及濱海濕地生態系統處于亞健康或不健康狀態。主要表現在富營養化及營養鹽失衡,生物群落結構異常,河口產卵場嚴重退化,部分產卵場正在逐步消失,生境喪失或改變等。總體而言,中國近岸海域海洋生態系統整體上處于脆弱狀態,生態環境惡化的趨勢尚未得到緩解。
中國海洋環境問題的成因主要有以下幾點:
1. 海洋環境保護缺乏宏觀規劃和嚴格的法律標準。我國在海洋環境保護方面的相關法律制度和規范還不完善,從公民到企業人員的海洋環境保護意識都很薄弱,很多可操作的環保措施因為管理不善得不到很好的實施。在一些重點海域的開發上缺乏宏觀指導和規劃,使得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之間得不到協調發展。
2. 沿海地區經濟高速發展產生的巨大的生態環境壓力。我國人口主要分布于沿海地區,經濟發展十分迅猛,大量的工業廢水和生活污水以及農業退水都排放到海洋,海洋資源過度利用,特別是過度捕撈,加上各種海洋開發活動如填海,海上汽油開采,航運等都加快了海洋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3。海洋保護的資金和技術不到位也是導致海洋環境遲遲得不到有效改善的原因之一。雖然國家每年在海洋保護方面的資金逐年增加,但是增加的金額與環境惡化產生保護費用差距也在逐年擴大,我國海洋保護起步較晚,在科學技術與專業人才上十分短缺。
五.應對我國海洋環境問題的措施
1. 建立健全海洋法律體系與管理體制。自1978年以來,我國先后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等一系列海洋和涉海法規,國務院及國家有關部門也制定了一系列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這些涉海法律法規的頒布和實施,對促進我國海洋管理和環境保護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面對日益嚴峻的海洋環境與日益復雜的經濟環境,我國應該加大對于海洋環境保護法律體系的完善,以做到有法可依,有法能依。
2.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思想,合理規劃好環境保護與海洋經濟的協調發展。國家應該進一步加強海洋環境的監測與評價,逐步建立海洋環境宏觀調控機制,實施海洋生態環境分類管理制度。對各種典型珍稀海洋生態區域實施重點保護,對脆弱敏感海洋生態區域實行限制開發與生態保護相結合的環境政策,對已經受損的海洋區域實行生態建設與綜合整治相結合的政策,對全海域實行綜合管理與協調開發相結合的環境政策。
3. 防止和控制沿海工業污染物污染海域環境。一是通過調整產業結構和產品結構,轉變經濟增長方式,發展循環經濟。二是加強重點工業污染源的治理,推行全過程清潔生產。三是按照“誰污染,誰負擔”的原則,進行專業處理和就地處理,禁止工業污染源中有毒有害物質的排放。四是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制度。五是實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
4.完善海上突發污染事件的預防監測和應急管理系統。制定海上船舶溢油和有毒化學品泄漏應急計劃,制定港口環境污染事故應急計劃,建立應急響應系統。防止和控制海上石油平臺產生石油類等污染物及生活垃圾對海洋環境的污染。做到油氣田及周邊區域的環境質量符合該類功能區環境質量控制要求,不對鄰近其他海洋功能區產生不利影響,開發過程中無重大溢油事故發生。
5.加大對于海洋環境保護的資金投入力度,包括用于開發新技術與用于培養新型專業人才的資金投入,為海洋環境的保護提供長遠有力的科技支持。
結論
人類幾千年的文明史,基本上都是在江河湖海上發展起來的。我們依賴著海洋的同時,卻也因為過多的索取給海洋母親帶來了沉重的災難,要使人類可以得到可持續的發展,我們必須要好好保護我們的海洋環境,我們每個人都應該為保護環境做自己力所能及的事。
參 考 文 獻:
1.拉弗雷(美). 建設彈性海洋保護區網絡指南[m]北京:海洋出版社.2009-09-01.
2.趙淑江.海洋環境學. [m].北京:海洋出版社.2011-6-1.
3.宛平路.海洋生態環境有何重要性[EB/OL]wenda.省略/wenda/thread?tid=562c2809a3e90186,2009-08-13.
4.張璐.環境與資源保護法. [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06-01
5.張麗穎.安全生產與環境保護. [m]山東:冶金工業出版社.2010-08-01
我縣黃灣島位于縣黃岐灣南側,筱埕鎮后澳海面,北緯26°。17′13〞、東經119°49′22〞,面積約0.068平方公里,島形似香蕉,略呈三角形,呈南北走向,岸線長1.38公里。周圍水深6-15米,無人居住,海域灘涂面積為本島的20倍。位居亞熱帶海洋季風區,四季氣候溫和,水溫穩定適中,水質清澈無污染,浮游生物十分豐富,環島沿邊的蝦、蟹、貝、藻種類不下100多種,其中珍貴物種龍蝦、海參、鮑魚常年生長在島嶼周邊。長期以來,由于濫捕,疏于管理,野生資源受到嚴重破壞,為優化海洋生態環境,充分利用黃灣島資源,實施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戰略,特制定黃灣島海島生態保護示范島方案如下:
一、目的意義:
以海洋資源可持續利用為宗旨,通過對海洋無居民島嶼實施綜合整治及周邊海域的保護,達到海洋生態系統平衡,生物多樣性豐富、地方特色物種的典型性、衡有性得到有效地保護,最終形成人與自然和諧共處。
二、整治時段及目標:
工程實施時間為三年。
通過區域范圍的水質及生物監測網絡建設、清除岸線和區域范圍內的海漂垃圾、實施生態修復、開展海區生物增值放流、投入人工魚礁等措施,達到自然生態的優化,區域環境優美,生物資源豐富,促進海洋經濟健康發展,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處。
三、整治范圍:
黃灣島及周邊3海里范圍海域。
四、工作原則:
黃灣島及周邊海域綜合整治與保護工作按照科學規劃、詳細調查、生態修復、逐步實施的原則進行。
五、整治的主要內容:
黃灣島及周邊海域綜合整治與保護工程包括以下五個部分:
1、開展生物基礎狀況調查;
2、建設區域水質及生物監測網絡;
3、實施封島栽培進行增殖放流;
4、投入人工魚礁;
5、開展岸線及區域海域巡查;
生物基礎狀況調查項目:對海島植被、土壤進行調查登記,對區域海域進行水體和潮間帶生物基礎調查,每年春秋兩季進行調查,布設五個斷面,五個站點,連續調查兩年,對該海域生物基礎狀況及變化作出判斷,并提供報告,為開展該區域生態修復及制定保護措施提供科學科學依據。
建設區域水質及生物監測網絡:委托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對該海域進行常年生態監控。
實施封島栽培:①宣傳管理工作:通過張貼通告、標語、散發宣傳小冊子等方式,提高保護區周邊群眾的海洋環境保護意識。
②在島上及陸上建立標志牌,增強警示力,在黃灣島建立標志碑,上書保護區簡介、示意圖等,以及破壞保護區的行為及應負的法律責任。
③選派專職管理員進行日常管理、檢查,防止群眾進行保護區亂采亂挖。海監及漁政隊伍不定期進行巡查管理。
進行增殖放流:
在黃灣島周邊海域進行增殖放流,另外,開展底棲物種等常規品種的人工放流,以恢復島周邊海域因過度捕撈而造成的破壞的生物種群資源。
投入人工魚礁:
建設人工魚礁,是我縣實施漁業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建設對于調整海洋捕撈結構,促進海洋產業的優化升級、帶動濱海旅游業、休閑漁業等相關產業發展,修復和改善海洋生態環境、生物多樣性保護等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人工魚礁增殖對象為底層貝類、魚類及藻類。選擇經過處理的廢舊漁船或制作鋼筋混凝土預制模型進行投放。
計劃投入鋼筋混凝土構件3座,廢舊漁船4艘,投資70萬元。
開展岸線及區域海域海監巡航巡查:
組建一支由鎮海洋漁業工作站、公安邊防派出所及當地村民組成的資源管護隊伍,在該海域開展日常管護工作。
六、工作要求:
無居民島嶼保護工程是大規模、綜合性的海洋環境整治項目,要在上級主管部門的指導下開展工作,按照省局的要求實施,確保完成整治作務。
要加強黃灣島保護工作的組織領導,縣海洋與漁業局成立領導小組,具體負責協調及落實項目的開展。
項目所屬鄉、村各有關部門要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并取得涉海有關單位的支持與幫助,共同做好黃灣島及周邊海域綜合整治與保護工作。
密切與省內外各海洋科研院所、水產技術單位合作,引進海洋生態環境修復和治理的新技術、新方法,以促進我們的工作。
加大海洋環境保護的宣傳力度,提高領導、企業、群眾的認識,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海洋環境保護的工作氛圍。
第一條為了防治和減輕海洋工程建設項目(以下簡稱海洋工程)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維護海洋生態平衡,保護海洋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內從事海洋工程污染損害海洋環境防治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海洋工程,是指以開發、利用、保護、恢復海洋資源為目的,并且工程主于海岸線向海一側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具體包括:
(一)圍填海、海上堤壩工程;
(二)人工島、海上和海底物資儲藏設施、跨海橋梁、海底隧道工程;
(三)海底管道、海底電(光)纜工程;
(四)海洋礦產資源勘探開發及其附屬工程;
(五)海上潮汐電站、波浪電站、溫差電站等海洋能源開發利用工程;
(六)大型海水養殖場、人工魚礁工程;
(七)鹽田、海水淡化等海水綜合利用工程;
(八)海上娛樂及運動、景觀開發工程;
(九)國家海洋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海洋工程。
第四條國家海洋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海洋工程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管理,并接受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指導、協調和監督。沿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毗鄰海域海洋工程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海洋工程的選址和建設應當符合海洋功能區劃、海洋環境保護規劃和國家有關環境保護標準,不得影響海洋功能區的環境質量或者損害相鄰海域的功能。
第六條國家海洋主管部門根據國家重點海域污染物排海總量控制指標,分配重點海域海洋工程污染物排海控制數量。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海洋工程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破壞海洋生態等違法行為,都有權向海洋主管部門進行舉報。
接到舉報的海洋主管部門應當依法進行調查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二章環境影響評價
第八條國家實行海洋工程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海洋工程的環境影響評價,應當以工程對海洋環境和海洋資源的影響為重點進行綜合分析、預測和評估,并提出相應的生態保護措施,預防、控制或者減輕工程對海洋環境和海洋資源造成的影響和破壞。
海洋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依據海洋工程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標準及其他相關環境保護標準編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海洋主管部門要求的調查、監測資料。
第九條海洋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工程概況;
(二)工程所在海域環境現狀和相鄰海域開發利用情況;
(三)工程對海洋環境和海洋資源可能造成影響的分析、預測和評估;
(四)工程對相鄰海域功能和其他開發利用活動影響的分析及預測;
(五)工程對海洋環境影響的經濟損益分析和環境風險分析;
(六)擬采取的環境保護措施及其經濟、技術論證;
(七)公眾參與情況;
(八)環境影響評價結論。海洋工程可能對海岸生態環境產生破壞的,其環境影響報告書中應當增加工程對近岸自然保護區等陸地生態系統影響的分析和評價。
第十條新建、改建、擴建海洋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的單位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報有核準權的海洋主管部門核準。
海洋主管部門在核準海洋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前,應當征求海事、漁業主管部門和軍隊環境保護部門的意見;必要時,可以舉行聽證會。其中,圍填海工程必須舉行聽證會。
海洋主管部門在核準海洋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后,應當將核準后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接受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督。
海洋工程建設單位在辦理項目審批、核準、備案手續時,應當提交經海洋主管部門核準的海洋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
第十一條下列海洋工程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由國家海洋主管部門核準:
(一)涉及國家海洋權益、國防安全等特殊性質的工程;
(二)海洋礦產資源勘探開發及其附屬工程;
(三)50公頃以上的填海工程,100公頃以上的圍海工程;
(四)潮汐電站、波浪電站、溫差電站等海洋能源開發利用工程;
(五)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批的海洋工程。
前款規定以外的海洋工程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由沿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根據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權限核準。
海洋工程可能造成跨區域環境影響并且有關海洋主管部門對環境影響評價結論有爭議的,該工程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由其共同的上一級海洋主管部門核準。
第十二條海洋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海洋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核準的決定,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需要補充材料的,應當及時通知建設單位,核準期限從材料補齊之日起重新計算。
第十三條海洋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核準后,工程的性質、規模、地點、生產工藝或者擬采取的環境保護措施等發生重大改變的,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的單位重新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原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核準;海洋工程自環境影響報告書核準之日起超過5年方開工建設的,應當在工程開工建設前,將該工程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原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重新核準。
海洋主管部門在重新核準海洋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后,應當將重新核準后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建設單位可以采取招標方式確定海洋工程的環境影響評價單位。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海洋工程指定環境影響評價單位。
第十五條從事海洋工程環境影響評價的單位和有關技術人員,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和資格證書。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頒發海洋工程環境影響評價單位的資質證書前,應當征求國家海洋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三章海洋工程的污染防治
第十六條海洋工程的環境保護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第十七條海洋工程的初步設計,應當按照環境保護設計規范和經核準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的要求,編制環境保護篇章,落實環境保護措施和環境保護投資概算。
第十八條建設單位應當在海洋工程投入運行之日30個工作日前,向原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申請環境保護設施的驗收;海洋工程投入試運行的,應當自該工程投入試運行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向原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申請環境保護設施的驗收。
分期建設、分期投入運行的海洋工程,其相應的環境保護設施應當分期驗收。
第十九條海洋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環境保護設施驗收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驗收;驗收不合格的,應當限期整改。
海洋工程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海洋主管部門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該工程不得投入運行。
建設單位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海洋工程的環境保護設施。
第二十條海洋工程在建設、運行過程中產生不符合經核準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情形的,建設單位應當自該情形出現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組織環境影響的后評價,根據后評價結論采取改進措施,并將后評價結論和采取的改進措施報原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備案;原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也可以責成建設單位進行環境影響的后評價,采取改進措施。
第二十一條嚴格控制圍填海工程。禁止在經濟生物的自然產卵場、繁殖場、索餌場和鳥類棲息地進行圍填海活動。
圍填海工程使用的填充材料應當符合有關環境保護標準。
第二十二條建設海洋工程,不得造成領海基點及其周圍環境的侵蝕、淤積和損害,危及領海基點的穩定。
進行海上堤壩、跨海橋梁、海上娛樂及運動、景觀開發工程建設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對海岸的侵蝕或者淤積。
第二十三條污水離岸排放工程排污口的設置應當符合海洋功能區劃和海洋環境保護規劃,不得損害相鄰海域的功能。
污水離岸排放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在實行污染物排海總量控制的海域,不得超過污染物排海總量控制指標。
第二十四條從事海水養殖的養殖者,應當采取科學的養殖方式,減少養殖餌料對海洋環境的污染。因養殖污染海域或者嚴重破壞海洋景觀的,養殖者應當予以恢復和整治。
第二十五條建設單位在海洋固體礦產資源勘探開發工程的建設、運行過程中,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物大范圍懸浮擴散,破壞海洋環境。
第二十六條海洋油氣礦產資源勘探開發作業中應當配備油水分離設施、含油污水處理設備、排油監控裝置、殘油和廢油回收設施、垃圾粉碎設備。
海洋油氣礦產資源勘探開發作業中所使用的固定式平臺、移動式平臺、浮式儲油裝置、輸油管線及其他輔助設施,應當符合防滲、防漏、防腐蝕的要求;作業單位應當經常檢查,防止發生漏油事故。
前款所稱固定式平臺和移動式平臺,是指海洋油氣礦產資源勘探開發作業中所使用的鉆井船、鉆井平臺、采油平臺和其他平臺。
第二十七條海洋油氣礦產資源勘探開發單位應當辦理有關污染損害民事責任保險。
第二十八條海洋工程建設過程中需要進行海上爆破作業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爆破作業前報告海洋主管部門,海洋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報海事、漁業等有關部門。
進行海上爆破作業,應當設置明顯的標志、信號,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護海洋資源。在重要漁業水域進行炸藥爆破作業或者進行其他可能對漁業資源造成損害的作業活動的,應當避開主要經濟類魚蝦的產卵期。
第二十九條海洋工程需要拆除或者改作他用的,應當報原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批準。拆除或者改變用途后可能產生重大環境影響的,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海洋工程需要在海上棄置的,應當拆除可能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或者影響海洋資源開發利用的部分,并按照有關海洋傾倒廢棄物管理的規定進行。
海洋工程拆除時,施工單位應當編制拆除的環境保護方案,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對海洋環境造成污染和損害。
第四章污染物排放管理
第三十條海洋油氣礦產資源勘探開發作業中產生的污染物的處置,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含油污水不得直接或者經稀釋排放入海,應當經處理符合國家有關排放標準后再排放;
(二)塑料制品、殘油、廢油、油基泥漿、含油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殘液殘渣,不得直接排放或者棄置入海,應當集中儲存在專門容器中,運回陸地處理。
第三十一條嚴格控制向水基泥漿中添加油類,確需添加的,應當如實記錄并向原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報告添加油的種類和數量。禁止向海域排放含油量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水基泥漿和鉆屑。
第三十二條建設單位在海洋工程試運行或者正式投入運行后,應當如實記錄污染物排放設施、處理設備的運轉情況及其污染物的排放、處置情況,并按照國家海洋主管部門的規定,定期向原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權限核定海洋工程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根據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制定的收費標準確定排污者應當繳納的排污費數額。
排污者應當到指定的商業銀行繳納排污費。
第三十四條海洋油氣礦產資源勘探開發作業中應當安裝污染物流量自動監控儀器,對生產污水、機艙污水和生活污水的排放進行計量。
第三十五條禁止向海域排放油類、酸液、堿液、劇毒廢液和高、中水平放射性廢水;嚴格限制向海域排放低水平放射性廢水,確需排放的,應當符合國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標準。
嚴格限制向大氣排放含有毒物質的氣體,確需排放的,應當經過凈化處理,并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向大氣排放含放射性物質的氣體,應當符合國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標準。
嚴格控制向海域排放含有不易降解的有機物和重金屬的廢水;其他污染物的排放應當符合國家或者地方標準。
第三十六條海洋工程排污費全額納入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并全部專項用于海洋環境污染防治。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家海洋主管部門制定。
第五章污染事故的預防和處理
第三十七條建設單位應當在海洋工程正式投入運行前制定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的應急預案,報原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八條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的應急預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工程及其相鄰海域的環境、資源狀況;
(二)污染事故風險分析;
(三)應急設施的配備;
(四)污染事故的處理方案。
第三十九條海洋工程在建設、運行期間,由于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環境污染事故時,建設單位應當立即向可能受到污染的沿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減輕或者消除污染,同時通報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個人。
沿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按照污染事故分級規定及時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上級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立即派人趕赴現場,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減輕危害,對污染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第四十條在海洋自然保護區內進行海洋工程建設活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海洋自然保護區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負責海洋工程污染損害海洋環境防治的監督檢查,對違反海洋污染防治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和權限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依法對海洋工程進行現場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與環境保護有關的文件、證件、數據以及技術資料等,進行查閱或者復制;
(二)要求被檢查單位負責人或者相關人員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三)進入被檢查單位的工作現場進行監測、勘查、取樣檢驗、拍照、攝像;
(四)檢查各項環境保護設施、設備和器材的安裝、運行情況;
(五)責令違法者停止違法活動,接受調查處理;
(六)要求違法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事態擴大。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進行現場執法檢查時,應當出示規定的執法證件。用于執法檢查、巡航監視的公務飛機、船舶和車輛應當有明顯的執法標志。
第四十四條被檢查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材料,不得拒絕或者阻礙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有關單位和個人對海洋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工作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對違反海洋污染防治法律、法規的行為,應當依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有關海洋主管部門不依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上級海洋主管部門有權責令其依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或者直接作出行政處理決定。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責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運行,限期補辦手續,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環境影響報告書未經核準,擅自開工建設的;
(二)海洋工程環境保護設施未申請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即投入運行的。
第四十七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原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運行,限期補辦手續,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海洋工程的性質、規模、地點、生產工藝或者擬采取的環境保護措施發生重大改變,未重新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原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核準的;
(二)自環境影響報告書核準之日起超過5年,海洋工程方開工建設,其環境影響報告書未重新報原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核準的;
(三)海洋工程需要拆除或者改作他用時,未報原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批準或者未按要求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
第四十八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原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運行,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擅自拆除或者閑置環境保護設施的;
(二)未在規定時間內進行環境影響后評價或者未按要求采取整改措施的。
第四十九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運行,限期恢復原狀;逾期未恢復原狀的,海洋主管部門可以指定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代為恢復原狀,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并處恢復原狀所需費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
(一)造成領海基點及其周圍環境被侵蝕、淤積或者損害的;
(二)違反規定在海洋自然保護區內進行海洋工程建設活動的。
第五十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圍填海工程中使用的填充材料不符合有關環境保護標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運行,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原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規定報告污染物排放設施、處理設備的運轉情況或者污染物的排放、處置情況的;
(二)未按規定報告其向水基泥漿中添加油的種類和數量的;
(三)未按規定將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的應急預案備案的;
(四)在海上爆破作業前未按規定報告海洋主管部門的;
(五)進行海上爆破作業時,未按規定設置明顯標志、信號的。
第五十二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進行海上爆破作業時未采取有效措施保護海洋資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重要漁業水域進行炸藥爆破或者進行其他可能對漁業資源造成損害的作業,未避開主要經濟類魚蝦產卵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停止作業,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海洋油氣礦產資源勘探開發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向海洋排放含油污水,或者將塑料制品、殘油、廢油、油基泥漿、含油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殘液殘渣直接排放或者棄置入海的,由國家海洋主管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清理,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清理的,國家海洋主管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可以指定有相應資質的單位代為清理,所需費用由海洋油氣礦產資源勘探開發單位承擔;造成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海水養殖者未按規定采取科學的養殖方式,對海洋環境造成污染或者嚴重影響海洋景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養殖活動,并處清理污染或者恢復海洋景觀所需費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建設單位未按本條例規定繳納排污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拒不繳納的,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責任者應當排除危害,賠償損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過失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海洋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核準海洋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
(二)未按規定驗收環境保護設施的;
(三)未按規定對海洋環境污染事故進行報告和調查處理的;
(四)未按規定征收排污費的;
(五)未按規定進行監督檢查的。
(1)前期研究方案職業健康篇章的編制與審查根據《油田總體開發方案編制指南(》SY/T10011-2006)的要求,油田開發時編制的方案應包括職業衛生、安全與環境保護章節。職業衛生部分主要內容包括:與職業衛生相關的油田開發基本情況及要求、職業衛生分析、主要防護措施和職業衛生費用估算等。
(2)職業危害預評價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中的要求,在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階段,建設單位委托有資質的單位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根據職業病危害的程度向國家安全生產安全監督管理總局海油安辦(職業健康司)申請備案或審核。職業病危害一般的項目應申請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備案,職業病危害較重、嚴重的項目應申請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審核。
(3)職業健康設施設計工作建設單位委托有資質單位開展設計工作,設計過程中應落實前期研究方案職業健康篇章和職業危害預評價中提出的與職業健康設施設計有關的意見,并確保在輻射、噪聲、震動等職業危害因素方面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標準規范要求,保障員工的身心健康。
2前期研究階段的安全管理
(1)前期研究方案安全篇章的編制與審查根據《油田總體開發方案編制指南(》SY/T10011-2006)的要求,油田開發時編制的方案應包括安全章節。全部分主要內容包括:簡述油田開發和周邊環境中需關注的與安全有關的基本情況和可能的安全隱患,說明對安全的具體要求,扼要描述在地質、油藏、鉆井與完井工程、采油工藝、工程建造、生產設施和環境影響等方面的安全風險特點,主要危險及有害因素描述,安全風險應急對策及保障。
(2)安全預評價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九條和《海洋石油安全生產規定》第十一條中的要求,提出了對海洋石油建設項目需開展安全預評價工作的要求。安全預評價實際上是在項目建設前應用系統安全工程的原理和方法對系統(工程項目)的危險性、危害性進行預測性評價。主要依據AQ8001-2007《安全評價通則》,AQ8002-2007《安全預評價導則》中要求進行編寫。安全預評價的程序淺析海洋石油建設項目前期及設計階段健康安全環保管理張偉(中海石油(中國)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天津300452)摘要:為更好的做好海洋石油安全管理工作,確保健康安全環保三同時有序開展。筆者嘗試介紹海洋石油前期健康安全環保管理經驗,以便于指導海洋石油開發。關鍵詞:海洋石油;健康安全環保管理主要是準備、實施評價和報告書編制三個階段。安全預評價的主要作用是分析和預測該建設項目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的種類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對策措施及建議。安全預評價報告提出的需要整改的問題,需要在設計中考慮到修改和落實,以確保項目的安全可靠。新建項目的安全預評價報告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海油安辦組織審查及備案。
(3)通航安全影響論證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上水下通航安全管理規定》第十五條要求“按照國家規定需要立項的對通航安全可能產生影響的涉水工程,在工程立項前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組織通航安全影響論證審查,論證審查意見作為工程立項審批的條件。”建設單位應委托有資質單位編制《通航安全影響論證報告》,并獲得海事主管部門的審查通過后,方可開展后續的立項及前期研究工作。
(4)安全設施設計工作建設單位委托有資質單位開展設計工作,設計過程中應落實前期研究方案安全篇章和安全預評價中提出的與安全設施設計有關的意見,確保在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標準規范要求及“ALARP原則”,保障建設項目風險在可控的范圍內。
3前期研究階段的環境保護管理
(1)前期研究方案環境保護篇章的編制與審查根據《油田總體開發方案編制指南(》SY/T10011-2006)的要求,油田開發時編制的方案應包括環境保護章節。環境保護部分主要內容包括:作業區的基本狀況(自然環境、生態環境、社會環境)、環境保護要求、環境保護分析、環境保護措施及費用估算等。
(2)依據《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要求,在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編制海洋環境影響報告書,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并備案環境影響報告是對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后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進行跟蹤和監測的方法和制度。按照項目對環境影響程度,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實行分類管理:①可能造成重大環境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對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全面評價;②可能造成輕度環境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對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或者專項評價;③對環境影響很小、不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應當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
4結語
關鍵詞:深井灌注、環境保護、法律
深井灌注技術簡稱UIC(Underground injection Control Industrial Waste)技術, 是通過井將液體污染物(灌注液)注入地下多孔的巖石和/或土壤地層的污染物處置技術。該技術將灌注液排放到地下飲用水資源下面一段距離的深地質層,由于有巖石層隔離,灌注液不會污染地下飲用水層。地下灌注技術是一種新的污水處理技術,實踐證明,同其它處理技術相比,具有污染風險小、處理成本低的特點,可以作為工業、城市處理、儲存液體污染物的手段。[①]但是,由于該項技術并不能完全避免污染風險,仍需加強和完善相關的立法,通過對該項技術的引導和規范,防范在技術運行中存在的風險。
一、環境法對深井灌注技術進行調整與規范的必要性
通過環境法對深井灌注技術進行調整和規范是十分必要的,這不僅因為深井灌注技術必然對地下環境產生現實的影響,而且還因為深井灌注本身也是一種污染防治的措施。
地下環境包括水、礦產資源、地下巖層等環境要素,地下巖層和地下水、礦產資源一樣,都應該納入到法律調整范疇。因為,人類地質活動早已深入地下深層,大規模的地質勘探開發已經使人類對地下巖層的狀況有所認識,只不過限于技術的發展,人類有關地下巖層的活動一直停留在科學研究的層次。隨著近幾十年深井技術的運用,人類正在對地下巖層的實用價值予以重視,考慮到巖層良好的隔離性和防滲漏性,將巖層深處作為廢棄物的存放場所已經變成現實。美國是最早利用深井進行廢液灌注的國家,時至今日,每年有超過7500億加侖的廢液注入地下,其灌注井數量也已超過65萬口,這樣大規模的灌注活動,必然會對地下巖層乃至整個地下環境產生影響,這就產生了法律調整客觀需求。自1961年美國德克薩斯州成為第一個實施深井灌注法律的州開始,美國當前有關深井灌注的法律可謂完備,一切UIC技術均在法律的嚴格監管下有條不紊的運行。雖然我國現階段的環境立法沒有對地下巖層做出明確規定。但是,《環境保護法》第2條有關“環境”的定義中指出,“本法所稱的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由此可知,這種定性界定的概念,對于“環境”的理解將會隨著人類活動的發展不斷擴充內容,地下巖層也必將會包括在其涵義當中。
就深井灌注技術本身而言,它主要是利用地下巖層的隔離作用,將灌注的污水等有害廢棄物與周圍的環境安全隔絕,以達到廢棄物處置和污染防治的目的。但盡管深井灌注技術在污水等廢棄物的處置方面具有自身的優越性,然而從環境科學的角度來說,其存在的潛在風險也是非常明確的,因為,“對地球科學家來說,隔離能夠永久性地解決環境問題是毫無事實根據的,任何被隔離存放的廢棄物總會在將來的某一時刻發生泄露,因此只有在所處置物質隨時間自行喪失其毒性的情況下,或者因為還沒有可利用的合適環衛技術而作為一種暫時性措施時,隔離才應予接受。”[②]這就充分說明,深井灌注技術作為一種污染防治措施,需要通過環境法針對性的調整和規范,降低和防范技術運行中的風險,確保該項技術在環境保護過程中最大限度地發揮其作用。
我國現階段的環境立法規范沒有對地下巖層做出明確規定。但是,《環境保護法》第2條有關“環境”的定義中指出,“本法所稱的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由此可知,這種定性界定的概念,對于“環境”的理解將會隨著人類活動的發展不斷擴充內容,深層地下也必將會包括在其涵義當中。當然,這也是基于法律滯后性特點而采取的權宜做法,更根本的,應當是根據實際適時修改法律,將地下巖層明確寫入法律條款當中,以便彰顯法律的確定性。
我國環境立法對“污染”的界定同樣遵循著抽象和列舉相結合的方法。現行環境保護法列舉的環境污染是指人們在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噪聲、振動、電磁波輻射等對環境的危害。[③]深井灌注是人們在生產建設或其他活動中排放廢棄物的活動,應該屬于環境保護法中所指的環境污染行為,并受到排污許可制度、現場檢查制度、污染事故報告制度、嚴重污染限期治理制度、防止污染轉嫁制度的規范。但是,由于該行為運用先進的污染物處置技術,相關法律制度的運作實施應該符合該行為的自身特點,并做到掌控適度,確保這一行為的自身生存和未來發展。
二、美國深井灌注法制實踐
美國有關深井灌注的立法管理是由各州自行制定法規管理逐步演進到建立一套全國性的監察程序。1961年德克薩斯州成為第一個擁有深井灌注法律的州。從那時起,全美各州結合自身的實際,相繼制定各自的深井灌注管理法規,初步確定了法律控制標準。但是,由于各州對水質級別標準以及地下水保護要求方面的不統一,使得各州對于深井的管理有著極大的差異。隨著深井數量的增加,這種沒有統一標準進行管理的局面引起了美國環保署的擔憂。但是,由于深井灌注避開了廢物的地面處理,導致聯邦當時的現行立法不能對其加以規范,環保署遂于1970年決議,闡明地下排放廢液必須防止對地下水的污染的政策。隨后,這一政策在1972年的《聯邦水污染控制法案修正案》和1974年的《安全飲用水法案》中得到了支持,特別是《安全飲用水法案》(SDWA)對地下灌注問題做出了專門的規定,內容涉及到了所有類型的灌注井,從而解決了深井灌注行為缺乏有效法律調整的時代。
依據《安全飲用水法案》的授權,1980年,美國環保署制定了《地下灌注控制》統一標準,并由各州執行,這一標準使各州將深井灌注活動的技術風險降到了最低。此后,1984年有害和固體垃圾增補法案,以及禁止土地處置法;1988年美國環保署關于無轉移豁免法規;1996年土地處置計劃適應性法案;2001年關于土地處置計劃,向國會提交的報告-與地下灌注井有關的風險研究,均使得美國政府有關深井灌注管理的制度得到加強和完善。
三、現階段我國對深井灌注的法律控制
目前,我國并沒有針對深井灌注的專門立法,現階段我國對深井灌注的法律控制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第一,我國環境保護基本法所確立的一些基本的法律原則和制度;第二,環境影響評價、水污染防治、礦產資源法、水資源、地質災害防治等環境保護單行法律法規中所包含的一些與深井灌注相關的法律規定。
(一)環境保護基本法的基本法律原則與制度
環境保護基本法所確立的基本法律原則和制度,為我國環境保護領域的法制建設和完善確立了基本的框架。其中,基本的法律原則是我國環境保護工作的基本方針和政策在法律上的體現,而基本的法律制度則規定了環境法應調整和規范的主要方面和領域。因此,我國環境保護基本法所確立的基本法律原則和制度是我國環境保護立法的一般性規定,是在環境保護工作開展過程中都必須予以遵守的。
深井灌注是隨著環境保護工作的深入進展和技術進步而出現的新問題,雖然目前對該問題還沒有專門的針對性的法律規定,但對它的規范和調整無疑需要將其納入環境法基本法律原則和制度所確立的法律框架之中,今后針對深井灌注技術所進行的專門性立法更多地應表現為對環境法基本法律原則和制度的細化和具體化。就目前的情況來說,一方面,在目前沒有專門立法的情況下,對深井灌注技術的調整和規范應首先符合環境法中有關法律原則和制度的一般性規定,這也是基本法律原則和制度的基本功能所在;另一方面,環境法的基本法律原則和制度應成為深井灌注技術立法發展和完善的基本起點和重要參照,這一點對于保證整個環境法律體系內在邏輯的一致性非常重要。
(二)環境保護單行法中所包含的一些相關規定
目前,在我國的環境立法中雖然沒有針對深井灌注的專門性規定,但在環境保護單行法律法規中所包含的一些規定,在實際上與深井灌注的問題卻有著很強的相關性。
第一,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法》的規定,對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后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據此原則性的規定,對深井灌注技術的環境影響評價應該從兩個方面展開:其一,把深井灌注工程作為建設項目,在實施前充分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并進行跟蹤監測;其二,對于擬定建設包括深井灌注項目在內的政府專項規劃,也應該事先編寫環境影響報告書,作為審批機關批準的必要條件。
第二,《水污染防治法》中的有關規定。《水污染防治法》中專設有“防止地下水污染”一章,該章中對利用隔離地層輸送、存儲有毒廢液和污染物、地下工程設施以及地下勘探和采礦活動在防止地下水污染方面的有關規定,應該可以適用于對深井灌注行為的規范。實際上,可能對地下水源造成的污染,是深井灌注技術的主要風險所在,因此,結合深井灌注的特殊需要,對《水污染防治法》及時進行針對性的完善,是今后在深井灌注方面進行立法的重點所在。
第三,《礦產資源法》中的有關規定。深井灌注技術最早起源于礦產資源開采中的深井作業,到目前為止依然和各種地下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活動有著密切的聯系。《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開采礦產資源,必須遵守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規定,防止污染環境。”這一規定,實際上就為深井灌注技術運行中防止環境污染的義務提供了可供援引的法律依據。
第四,《水法》中的有關規定。《水法》第二條明確規定:“本法所稱水資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因此,在深井灌注運行中可能對地下水或水工程設施造成影響的,應當遵守《水法》的有關規定。比如《水法》第三十一條規定:“開采礦藏或者建設地下工程,因疏干排水導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采礦單位或者建設單位應當采取補救措施;對他人生活和生產造成損失的,依法給予補償。”第四十三條規定:“在水工程保護范圍內,禁止從事影響水工程運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動。”
第五,《安全生產管理法》中的有關處置廢棄危險物品的規定。該法第三十條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以及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專業生產單位生產,并經取得專業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方可投入使用。檢測、檢驗機構對檢測、檢驗結果負責。
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的目錄由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執行。“
第三十二條規定:“ 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審批并實施監督管理。
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必須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建立專門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
第六,地質災害防治方面相關的法律規定。深井灌注是以地球化學過程中的隔離作用為基礎而發展起來的環境技術,而且其前提是必須首先進行具有一定深度要求的鉆井工程,這個過程必然會對工程所在地的地址狀況產生不同程度的影響,如果處理不當,必然存在誘發地質災害的風險。針對這個問題,有關的法律法規也作出了一些原則性的防范規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了在地質災害易發區內進行工程建設的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制度,第三十五條還規定:“因工程建設等人為活動引發的地質災害,由責任單位承擔治理責任”,明確了有關的法律責任。除此之外,還有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土資源部等部門針對鉆探工程的基礎要求、地質環境監測等方面的一些專門的規范性文件。至于由于地質災害所引發的深井灌注的廢液等廢棄物泄露而導致的污染事故,則完全可以適用《環境保護法》中有關污染事故報告和處理的規定,及時作出針對性的調查和處理。
四、我國深井灌注立法發展和完善的優先領域
任何方面的立法都必然是一個不斷發展、逐步完善的過程,針對深井灌注的立法完善也應當遵循這樣的規律。目前我國并沒有針對深井灌注的專門立法,在這方面的研究工作首先需要的是明確立法的優先領域,勾勒出深井灌注立法的大致框架,然后逐步地由粗到細,不斷增強在該領域立法的現實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就目前的現實情況來看,以下幾個方面是我國今后有關深井灌注立法應首先引起重視的問題:
(一)有關管理體制的問題
根據《環境保護法》的有關規定,我國實行的是統一管理與分部門監管相結合的環境監督管理體制,從目前的現實情況來看,這種管理體制在實際運行中存在著一些問題,突出表現為統管部門和分管部門之間的權力沖突與矛盾。而對深井灌注活動的管理,必然會涉及到環境、水行政、地質礦產、土地、城市規劃、安全生產等行政主管部門,在現有的環境管理體制中,首先需要解決的就是這些部門之間的權力分配問題。對這個問題的解決可以借鑒《海洋環境保護法》中有關海洋環境監督管理體制的規定。雖然海洋環境問題表現多樣而且涉及部門眾多,但根據《海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在堅持統管和分管相結合的管理體制的前提下,對海洋環境問題進行了分類,并將不同類別的海洋環境問題的管理權限明確地在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海洋管理部門、港務監督、漁政漁港監督、軍隊環境保護部門之間進行了分配,較好地解決了統一主管和分工負責的權力分配問題。在深井灌注技術的管理體制構建方面,有必要參照《海洋環境保護法》中的有關規定。
(二)關于環境影響評價問題
對深井灌注行為必須適用環境影響評價制度,這一點是毫無異議的。但為了更好地推動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在深井灌注活動中的貫徹和實施,需要及時在現行的《環境影響評價法》所確立的法律框架的基礎上,根據深井灌注技術的特點和要求,起草和制定專門的有關深井灌注技術的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在《環境影響評價法》的法律體系中,這個環節是非常重要的,比如目前已經存在的有關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鐵路建設項目等方面的具體規定,這種配套法規的建設是一個逐步豐富和完善的過程,但對于后來出現的新的評價對象,技術層面法規的及時形成的確非常重要。
(三)污染防治立法的針對性完善
地下水的污染防治是對深井灌注技術進行風險防范與控制的重中之重。如前文所述,在現行的《水污染防治法》中已經有一些防止地下水污染的法律規定,與深井灌注的風險防范有一定的相關性,但并不充分,有進一步完善的必要。
另外,在我國污染防治立法中所確立的一些主要的管理制度,比如征收排污費制度、污水的達標排放和總量控制制度等,這些制度是否要適用對深井灌注活動的規范和管理,必須結合深井灌注技術的實際情況,重新進行評估和論證。從本質上來說,深井灌注活動具有雙重屬性,它既是一種排污行為,同時也是一種使地表水和地下水免受污染的環境保護措施,應該受到肯定和鼓勵。但另外基于技術本身存在的風險及地球納污資源的有限性,還必須對其進行必要的管理和控制。因此,深井灌注并不等同于單純的排污行為,那么對深井灌注活動的法律控制,也必須對原有的污染防治法律制度進行適當的調整和改進,對這個問題應當在充分考慮制度設計的初衷以及深井灌注的特殊屬性等因素的基礎上,進行深入的專項研究。
(四)加強對深井灌注活動的許可管理
許可是我國在環境管理領域廣為運用并卓有成效的一項管理制度,大多單行的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都對該項制度有著明確的規定。許可制度不僅有效地加強了對有關方面的資質管理和市場準入管理,而且也在根本上體現了管理法治化的基本要求。深井灌注技術復雜而且要求高,技術運行的潛在風險大,因此,必須依據我國《行政許可法》的基本規定,并充分考慮深井灌注技術的特點,對深井灌注許可的設定、實施機關、實施程序等問題作出明確的規定。及時建立和完善專門的深井灌注許可制度,是將深井灌注活動納入法制化軌道的重要途徑。
(五)有關標準的問題
環境標準是我國環境法體系中一個非常特殊和重要的組成部分,是具有法律性質的技術規范,針對已經出現的環境問題,我國已經形成了較為完備的環境標準體系。對于類似于深井灌注這樣的在環境保護工作遇到的新問題,也必須按照法定程序及時制定針對性的標準,相關標準的出臺和完善,不僅是有關深井灌注立法制定與實施的重要基礎,而且也是在對深井灌注活動進行日常監督和管理過程中,對與深井灌注活動相關的各種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判斷的基本參照和依據。標準的問題必須引起充分的重視,就美國在該方面的成功經驗而言,正是因為美國環保署在1980年制定了《地下灌注控制》的統一標準,使得各州將深井灌注活動的技術風險降到了最低。
(六)有關分類管理的問題
深井灌注本身是一個概括性的說法,但若具體到管理而言,則有必要將特定的與深井灌注有關的管理對象進行細化,分別使用不同的管理措施。比如,鉆井的深度不同,對地下環境產生的影響程度也不一樣,管理措施當然應該有所區別;又比如,灌注廢液的毒性和危險性不同,發生泄露對地下環境形成污染的風險程度必然也會不一樣,那就需要采用不同的風險防范措施。在美國,根據鉆井深度和主要用途的不同對深井灌注活動進行分類管理,是對深井灌注一種基本的管理方式。
(七)有關防止污染轉嫁的問題
深井灌注技術屬于國外先進的污染治理技術,發達國家單純將該技術(國外已成功實施)轉讓給發展中國家,不會出現污染轉嫁問題。如果是技術轉讓的同時,伴隨實施該技術的外商投資企業的排污行為,而且這種技術的實施能夠有效地減輕排污的危害,顯然也是應予肯定的,但應加強法律的規范。如果國外廠商以幫助發展中國家開發此項技術為條件,在發展中國家設立企業,從事污染嚴重的生產活動,并將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棄物利用深井技術直接排入到企業駐在國地下,廉價掠奪并大量占用了發展中國家的深層地下的納污資源,這就產生了污染轉嫁的可能性。針對這個問題,需要通過《環境保護法》和水污染防治、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的單行法規,以及我國參加的《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賽爾公約》當中有關污染轉嫁的專門規定,嚴格執法,杜絕與深井灌注活動有關的污染轉嫁行為
參考文獻:
[1]周珂著:《生態環境法論》,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2]王燦發:《論我國環境管理體制立法存在的問題既其完善途徑》,載《政法論壇》2003年第4期。
[3]劉曼明:《美國安全飲用水法簡介》,載《海河水利》2002年第4期。
[4]高焰 王東海 孔慶珍:《關于的思考》,載《環境保護》2003年第3期。
[5]汪勁:《論我國的現狀和修改定位》,載《環境保護》2003年第6期。
[注釋]
[①]布魯斯·J·科比爾斯基: 地下灌注控制(UIC)計劃, 中美地下灌注與監控技術研討會專家報告集,2004。
[②] 王燁等:《地球化學工程與環境保護》,載《地質地球化學》2002年第3期第85頁。
關鍵詞 海洋環境污染 海洋災害 海洋工程與海洋環境相互作用
隨著沿海經濟的迅猛發展,近海海域遭到越來越嚴重的污染,使海域環境質量明顯下降,生態環境日趨惡化,并對生物資源和人體健康產生有害影響。近海水域的污染已成為世界各國,特別是象我國這樣具有相當長的海岸線和眾多海灣的國家所共同關心的環境問題。海洋經濟的發展還面臨嚴酷的海洋自然環境,海洋災害直接影響著海洋經濟的發展規模、速度和效益,精確預報海洋災害的發生、發展和應該采取何種防災、抗災和減災工程措施,也成為嚴重關注的環境問題。為了開發海洋中的空間、礦產、漁業、能源等物質資源,需要在海上進行各類工程建設,在目前科技日益發展的情況下,工程建設的規模日益巨大,這些大規模的工程建設和海洋環境之間的相互作用也將是開發海洋中的一個應引起特別關注的重要問題。為了適應我國海洋經濟的快速發展,海洋環境的日益惡化,海洋災害的頻發和海洋工程向大型化發展,近海石油氣田的開發,以及海岸帶開發過程中的后效問題的研究需要,針對我國重大海洋環境與保護問題開展研究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在這方面,重點需要開展的研究課題大體上有三類。第一類課題是海洋環境特征對各類污染物作用的機理和規律研究,第二類課題是海洋工程設施防災、抗災和減災研究,第三類課題是海洋工程及海洋環境工程與海洋環境的相互作用吸防治措施與對策。
一、海洋環境特征對各類污染物的作用機理和規律研究
以海洋流體動力對各類污染物遷移、擴散、轉化規律的研究為基礎,考慮各種自然環境因素(浪、流、風、光、溫度、濕度)、物理因素(擴散、揮發、沉降、吸附、釋放)、化學因素、生物因素的作用,揭示污染物在海洋復雜條件下的運動及演變規律,并建立海洋水質預測預報模型。此外,近年來,在我國沿海海域,赤潮頻發嚴重。因此,除了加強赤潮的監測和預報外,也應加強在建立赤潮生長機理和發展規律方面的研究工作。
此項研究應通過現場觀測、物理模型實驗和數學模擬研究相結合的方法來進行。由于現場觀測工作耗資巨大,且受到許多客觀條件的限制,所獲得的數據往往有許多綜合因素的共同作用,很難將其中的單因素影響分離出來,因此,往往只能用它來作為對某一水質預測預報模型進行檢驗其可行性和精度的一個實例。
用數學模擬方法來建立海洋水質預測預報模型是一個較為有效的方法。目前,在這方面國內外已有不少水質預測預報模型,這些水質預測預報模型大體上都基于以下幾方面的模型:水流數學模型;波浪數學模型;液流相互作用模型;近海海域污染物遷移轉化數學模型。
在水流數學模型研究方面,對于較大范圍的海域,通常可采用深度平均的潮流教學模型,對于紊動影響不顯著的海域,可不考慮湍流影響,而對于湍流效應顯著的區域,如排污口近區,則應考慮湍流效應。此外,采用坐標變換,可建立一種能夠考慮復雜地形和套流效應的三維潮流數學模型,這樣才能夠較好地重現實際海域的三維潮流特征。在較小范圍的水域,水流數學模型可以以N-S方程和通用的k-(湍流模型為基礎,針對水溫和鹽度分層流的流動特性,考慮浮力對紊動的影響,建立用于模擬同時存在溫度和鹽度梯度這一類密度分層流的k-(單流體數學模型。也可以基于多流體模型的基本概念,分別對兩相本身的湍流輸運規律以及相間相互作用規律進行模擬,建立兩相湍浮力分層流的雙流體數學模型。
在波浪數學模型研究方面,可應用BI—CGSTAB法求解由橢圓型緩坡方程離散得到的代數方程組,以提高求解效率。從水波發展方程出發,可導出一種用于大區域波浪變形問題的數學模型。通過引入弱非線性波色散關系,可使雙曲型緩坡方程能夠有效地考慮波浪的非線性效應。對高階Boussinesq方程的進一步研究,可使方程的色激性從入水到深水都達到很高精度,并提高方程的非線性精度,可以更精確的計算較深水域波浪的非線性特征。
針對帶自由表面的波浪場問題,通過把能有效模擬自由面形態的N— S方程和波能平衡方程的結合,可導出一個能考慮破波能量損失的拋物型緩坡療程,用這個方程可模擬規則波和不規則波破碎引起的波高變化。建立沿岸流數學模型,可模擬海岸上波高變化和破碎波波高、波浪增減水和沿岸流。
在波流相互作用模型的研究方面,對于弱流情形,可采用一種考慮流影響的修正的合流緩坡模型;對于強流情形,可采用在Botssinesq方程中考慮流影響的模型。可以將輻射應力的計算公式與拋物型緩坡方程中的待求變量聯系起來,建立一種輻射應力計算的新方法,用該方法可對較大區域均勻斜坡地形上的波浪輻射應力進行數值模擬。
在近海海域污染物遷移轉化數學模型研究方面,基于N一S方程所建立的深度平均的二維應力一通量代數全場模型,可對非對稱潮流作用下的側向岸邊排放問題過分數值模擬。以研究近海海域污染物遷移轉化的三維預報系統作為目標,在分析近海環境中各種物理、化學和生物現象的基礎上,針對近海海域水污染的特點,從三維湍流模型出發,在動量方程中引入表面風應力、底部切應力以及柯氏力的作用;在輸運方程中引入反映物理、化學、生物等作用的源、匯項,可建立一個統一考慮物理、化學和生物等過程綜合作用的近海海域污染物遷移轉化的三維預報模型,它可為環境評價、水質規劃、污染控制以及水域排污工程設計等提供重要的科學依據;同時對確定水域環境容量,從而制定水域環境保護策略,也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論價值和應用前景。
應該指出,在海洋水質預測預報模型研究方面,數學模擬無疑是一種十分有效的手段,但不論是何種數學模型,其模型中所需的必要參數和邊界條件的處理是研究水質模型的技術關鍵,直接影響到水質模型的科學性和預測能力。而這些必要的數據是無法從數學模型本身來取得的,有些可以通過現場觀測來得到,但其中一些最基本的卷數是要通過基本機理的研究才能得到,在這方面物理模型實驗研究將是一個有效的手段。
能模擬海洋動力因素的先進實驗設備,現代化的量測儀器和測試系統是開展物理模型實驗研究的必備條件。進一步完善PIV和LIF的濃度場、速度場同步測量系統,可研究非破碎波浪、破碎波浪及波流相互作用下水流的垂直結構,獲得流場中水質點速度的空間分布和時間過程;并同步獲得波浪及波流相互作用下濃度場的空間及時間變化過程,可用以分析定量污染物團在波浪及波流相互作用下擴散的基本特征和擴散系數。
二、海洋災害的精確預報及海洋工程設施防災、抗災和減災的研究
海洋災害主要包括風暴潮、海浪、海冰、海嘯、赤潮及海岸侵蝕等。90年代以來,我國海洋災害所造成的損失每年達上百億元人民幣,是世界上海洋災害最嚴重的國家之一。海洋工程結構的投資費用很高,一旦發生破壞,將會造成重大的人員傷亡和巨額財產損失(如1969年渤海冰推倒“海二井”平臺,1989年風暴潮損失超6億元,1991年DB29銷管船在南海通臺風翻沉等)。當前我國海洋能源開發與海洋空間利用的絕大部分活動是在近海和極淺海海域。為了保證在這些海域所建造的工程設施能夠安全服役免遭破壞,面臨的首要問題是弄清這一海域中嚴酷和復雜多變的環境因素。我國東臨西北太平洋,每年出現的臺風數目占全球的38%,其中對我國可能造成災害的臺風每年有7—8個。每當臺風在我國登陸或接近我國沿海通過時,都會在沿岸局部地區產生風暴潮,形成風暴潮災害。
在我國北方海域(渤海和北黃海),冬季由于受寒潮影響,沿岸地區每年都有結冰現象,結冰嚴重的年份則出現冰害。若對這些海洋災害估計不足將會帶來巨大的損失。渤海重疊冰與堆積冰的形成,不但可給結構物以強大的冰壓力,而且由于冰激引起的振動作用,也會給海洋平臺的使用和安全帶來巨大的損害。而冰區溢油的遷移規律及預防和清理技術,至今尚未進行過深入的研究。對近岸大面積冰排和海上浮冰,在波浪、潮汐作用下都會引起海冰的斷裂,斷裂后冰塊的尺度直接影響其對結構物的作用。在渤海海域建造的海洋平臺,為了抵抗冰害,往往建成正、倒錐體的結構型式,冰排對錐體結構的冰荷載及與其的動力相互作用,也是目前尚未解決的課題。在海冰力學的研究中,除進行理論分析和數值模擬外,實驗研究也是一個重要的手段。在實驗研究中,模型冰可采用凍結模型冰和非凍結模型冰來進行,它們各有其優缺點,發展這兩種技術是海冰力學研究中的一個課題。
我國是一個多地震的國家,海域中時有地震發生。強烈的地震將有可能是海上工程設施的主要破壞荷載。如果一旦在地震中結構物(海洋平臺、鉆井船、人工島、輸油及輸氣管道等)發生破壞,除其直接經濟損失極大外,其次生災害——火災、環境污染等的后果也不堪設想。
近年環太平洋地區地震的頻度和強度都在上升,造成重大災害。大型海上工程在地震作用下的安全性,特別是抗震防災的基本原理和減震技術措施需要認真研究。海域中的大型海上水工建筑物在地震作用下的響應和振動破壞機理更有待深入研究。日本阪神地震記錄資料表明,地震及由此引發的巨浪共同作用對水中和岸邊建筑物造成的破壞十分嚴重。水工建筑物的這類破壞機理,至今國內外對此都很少研究,且由于試驗條件的限制,國內外對此方面的試驗研究工作開展極少。這是海上水工建筑物抗震研究中的一個新領域。
以下的一些研究內容將是為解決海洋工程設施抗震措施中的關鍵技術所必需考慮的,如近海環境地震危險性分析,設計地震動參數和頻譜特性,強震海底多維地震動及其空間分布規律,地震波傳播特性及地震動輸入機理;海域中大型海上水工建筑物在地震作用下,考慮周圍水介質影響的結構振動破壞機理、振動控制、地震動時頗聯合分析模型和輸入機制、非線性動力分析和動力破壞試驗;核電站海域工程建筑物抗地震性能,海洋采油平臺及地下輸油管線與地基土動力相互作用,碼頭及護岸建筑物地震穩定性;海域中水工建筑物的性能設計和地震設防標準等。
海上水工建筑物在長期運行過程中健康狀況逐漸惡化,其損傷主要來自兩個方面:其一是結構的老化、疲勞、超載、內部損傷(裂縫)、地基沉降變形以及環境的物理化學損傷(低溫、凍融、大氣侵蝕)等;其二是設計不周或設計標準偏低,施工質量差,原材料不合格,管理維護不善等。大型海上水工建筑物的損傷和事故都將對國民經濟的發展造成重大的影響。
因此,發展以下的一些技術和方法將是十分重要的。如在考慮海洋環境荷載在幅值。時間及方向上的隨機性所導致結構安全的不確定性情況下,對現役海洋工程結構進行健康診斷和評估剩余可靠度的理論;結構健康狀態及損傷檢測的新技術和新方法;結構病害治理用的新材料、新技術和新方法;海洋工程結構在多種復雜海洋環境條件下(風、浪、流、冰、地震等)的可靠度和優化理論研究,設計與建造新型抗災工程結構;研究和設計使海洋工程結構物在設計使用期限內有足夠的安全度,而在退役之后又便于拆除的各種工程措施。
為了及時掌握海洋環境的風云變幻和災害的可能來臨,發展海洋環境及災害的預報技術是非常必要的。為此需要建立以下一些系統,如建立由近海到遠海的海洋環境及災害觀測網絡、預報與預警系統、沿岸防災準備和各類應急處理系統;以主要海域和海岸帶區域經濟發展為背景,進行重點研究,建立數字化的海洋環境信息系統模型與結構;以及建立海岸和近海工程設施防災減災數字信息系統,將海岸和近海工程與網絡技術人算機技術、遙感技術、地理信息系統、全球定位系統相結合,建立數學物理模型,通過多媒體技術,形象化地描述災害成因、發生機理、傳播規律、模擬災害破壞的過程,建成智能化的防災、抗災和減災決策支持系統。
三、海洋工程及海洋環境工程與海洋環境的相互作用及防治措施與對策
為了充分利用海洋空間,現代海洋空間利用除傳統的港口和海洋運輸外,正在向海上人造城市、發電站、海洋公園、海上機場、海底隧道和海底倉儲的方向發展。人們現已在建造或設計海上生產、工作、生活用的各種大型人工島、超大型浮式海洋結構和海底工程,估計到21世紀,可能出現能容納10萬人的海上人造城市。我國澳門和日本已經在海上建成了人工島海上機場。為緩解緊張的陸地資源及減少城市噪音等,日本已經于99年8月在東京灣用6塊380米長,60米寬的矩形漂浮鋼板拼裝海上漂浮機場。
由此可見,隨著海洋資源與空間的開發利用,各類海上工程建筑物數量不斷增多、規模日益復雜和龐大,保證這些海上工程設施的安全運行及采取海洋工程防災減災措施將越來越重要。海岸帶和近岸海域是各種動力因素最復雜的地區,但同時又是經濟活動最為發達的地區,海上工程建設如果考慮不當將會在一定程度上引發環境災害。工程設施可能破壞原有海岸帶的動態平衡,影響岸灘的沖淤變化。海上回填和疏浚會改變海岸的形態,破壞某些海洋生物賴以生存的棲息地,若對含有污染物的疏浚污泥傾拋處理不當則會造成二次污染。海上石油生產中的溢油事故將對海洋環境造成極其嚴重的污染。日益增多的海上退役工程設施如果不及時處理也將會逐漸成為海上障礙物以致引起公害。海洋工程抗災減災的任務是一方面要保證最大限度地減少自然界海洋災害帶來的報失,另一方面又要避免人為造成的海洋環境災害。
隨著人類對海洋資源的不斷開發和利用,海洋環境保護與人類生產實踐活動協調發展日顯重要。如港口開發中的環境問題,主要內容包括:航道、港池開挖、疏浚引起的泥沙輸運及其疏浚物拋放對海洋環境的影響,深水港口水工建筑物、大型人工島、超大型浮式結構的環境和生態影響;破波帶及其附近水域沿岸流對物質輸運擴散規律研究;大型海岸工程、岸灘保護和整治工程引起的海域環境的變遷和海岸演變;海岸演變、防護及開發利用新概念的原則與理論,如由于工程措施所引起的海岸動力學、生態學、社會經濟學及與環境關系的綜合分析與協調。
隨著沿海大、中型城市經濟建設的快速發展,城平建設中的污水深海排放技術,感潮水域污水多點排放漂移擴散研究,天然海灣、人工湖及人工運河的水質交換能力,人工沙灘的保護措施,灘涂圍墾對水域環境的影響等,都將是需要認真解決的問題。
鑒于黃河三角洲海岸線不斷依退所帶來的國土面積減少、陸上設施受到威脅甚至破壞、對黃河三角洲濕地自然條件的毀滅性破壞等一系列問題,也是非常迫切需要研究的課題。此外,長江三角洲、珠江口及珠江三角洲的海岸開發、灘涂圍墾和岸灘保護及整治工程對水域影響所引起的環境問題及其對策,也是需要重點研究的課題。
以海洋流體動力對各類污染物遷移、擴散、轉化規律的研究為基礎,考慮各種自然環境因素(浪、流、風、光、溫度、濕度)、物理因素(擴散、揮發、沉降、吸附、釋放)、化學因素、生物因素的作用,揭示污染物在海洋復雜條件下的運動及演變規律,并建立海洋水質預測預報模型。此外,近年來,在我國沿海海域,赤潮頻發嚴重。因此,除了加強赤潮的監測和預報外,也應加強在建立赤潮生長機理和發展規律方面的研究工作。
此項研究應通過現場觀測、物理模型實驗和數學模擬研究相結合的方法來進行。由于現場觀測工作耗資巨大,且受到許多客觀條件的限制,所獲得的數據往往有許多綜合因素的共同作用,很難將其中的單因素影響分離出來,因此,往往只能用它來作為對某一水質預測預報模型進行檢驗其可行性和精度的一個實例。
用數學模擬方法來建立海洋水質預測預報模型是一個較為有效的方法。目前,在這方面國內外已有不少水質預測預報模型,這些水質預測預報模型大體上都基于以下幾方面的模型:水流數學模型;波浪數學模型;液流相互作用模型;近海海域污染物遷移轉化數學模型。
在水流數學模型研究方面,對于較大范圍的海域,通常可采用深度平均的潮流教學模型,對于紊動影響不顯著的海域,可不考慮湍流影響,而對于湍流效應顯著的區域,如排污口近區,則應考慮湍流效應。此外,采用坐標變換,可建立一種能夠考慮復雜地形和套流效應的三維潮流數學模型,這樣才能夠較好地重現實際海域的三維潮流特征。在較小范圍的水域,水流數學模型可以以N-S方程和通用的k-(湍流模型為基礎,針對水溫和鹽度分層流的流動特性,考慮浮力對紊動的影響,建立用于模擬同時存在溫度和鹽度梯度這一類密度分層流的k-(單流體數學模型。也可以基于多流體模型的基本概念,分別對兩相本身的湍流輸運規律以及相間相互作用規律進行模擬,建立兩相湍浮力分層流的雙流體數學模型。
在波浪數學模型研究方面,可應用BI—CGSTAB法求解由橢圓型緩坡方程離散得到的代數方程組,以提高求解效率。從水波發展方程出發,可導出一種用于大區域波浪變形問題的數學模型。通過引入弱非線性波色散關系,可使雙曲型緩坡方程能
夠有效地考慮波浪的非線性效應。對高階Boussinesq方程的進一步研究,可使方程的色激性從入水到深水都達到很高精度,并提高方程的非線性精度,可以更精確的計算較深水域波浪的非線性特征。
針對帶自由表面的波浪場問題,通過把能有效模擬自由面形態的N—S方程和波能平衡方程的結合,可導出一個能考慮破波能量損失的拋物型緩坡療程,用這個方程可模擬規則波和不規則波破碎引起的波高變化。建立沿岸流數學模型,可模擬海岸上波高變化和破碎波波高、波浪增減水和沿岸流。
在波流相互作用模型的研究方面,對于弱流情形,可采用一種考慮流影響的修正的合流緩坡模型;對于強流情形,可采用在Botssinesq方程中考慮流影響的模型。可以將輻射應力的計算公式與拋物型緩坡方程中的待求變量聯系起來,建立一種輻射應力計算的新方法,用該方法可對較大區域均勻斜坡地形上的波浪輻射應力進行數值模擬。
在近海海域污染物遷移轉化數學模型研究方面,基于N一S方程所建立的深度平均的二維應力一通量代數全場模型,可對非對稱潮流作用下的側向岸邊排放問題過分數值模擬。以研究近海海域污染物遷移轉化的三維預報系統作為目標,在分析近海環境中各種物理、化學和生物現象的基礎上,針對近海海域水污染的特點,從三維湍流模型出發,在動量方程中引入表面風應力、底部切應力以及柯氏力的作用;在輸運方程中引入反映物理、化學、生物等作用的源、匯項,可建立一個統一考慮物理、化學和生物等過程綜合作用的近海海域污染物遷移轉化的三維預報模型,它可為環境評價、水質規劃、污染控制以及水域排污工程設計等提供重要的科學依據;同時對確定水域環境容量,從而制定水域環境保護策略,也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論價值和應用前景。
應該指出,在海洋水質預測預報模型研究方面,數學模擬無疑是一種十分有效的手段,但不論是何種數學模型,其模型中所需的必要參數和邊界條件的處理是研究水質模型的技術關鍵,直接影響到水質模型的科學性和預測能力。而這些必要的數據是無法從數學模型本身來取得的,有些可以通過現場觀測來得到,但其中一些最基本的卷數是要通過基本機理的研究才能得到,在這方面物理模型實驗研究將是一個有效的手段。
能模擬海洋動力因素的先進實驗設備,現代化的量測儀器和測試系統是開展物理模型實驗研究的必備條件。進一步完善PIV和LIF的濃度場、速度場同步測量系統,可研究非破碎波浪、破碎波浪及波流相互作用下水流的垂直結構,獲得流場中水質點速度的空間分布和時間過程;并同步獲得波浪及波流相互作用下濃度場的空間及時間變化過程,可用以分析定量污染物團在波浪及波流相互作用下擴散的基本特征和擴散系數。
二、海洋工程及海洋環境工程與海洋環境的相互作用及防治措施與對策
為了充分利用海洋空間,現代海洋空間利用除傳統的港口和海洋運輸外,正在向海上人造城市、發電站、海洋公園、海上機場、海底隧道和海底倉儲的方向發展。人們現已在建造或設計海上生產、工作、生活用的各種大型人工島、超大型浮式海洋結構和海底工程,估計到21世紀,可能出現能容納10萬人的海上人造城市。我國澳門和日本已經在海上建成了人工島海上機場。為緩解緊張的陸地資源及減少城市噪音等,日本已經于99年8月在東京灣用6塊380米長,60米寬的矩形漂浮鋼板拼裝海上漂浮機場。
由此可見,隨著海洋資源與空間的開發利用,各類海上工程建筑物數量不斷增多、規模日益復雜和龐大,保證這些海上工程設施的安全運行及采取海洋工程防災減災措施將越來越重要。海岸帶和近岸海域是各種動力因素最復雜的地區,但同時又是經濟活動最為發達的地區,海上工程建設如果考慮不當將會在一定程度上引發環境災害。工程設施可能破壞原有海岸帶的動態平衡,影響岸灘的沖淤變化。海上回填和疏浚會改變海岸的形態,破壞某些海洋生物賴以生存的棲息地,若對含有污染物的疏浚污泥傾拋處理不當則會造成二次污染。海上石油生產中的溢油事故將對海洋環境造成極其嚴重的污染。日益增多的海上退役工程設施如果不及時處理也將會逐漸成為海上障礙物以致引起公害。海洋工程抗災減災的任務是一方面要保證最大限度地減少自然界海洋災害帶來的報失,另一方面又要避免人為造成的海洋環境災害。隨著人類對海洋資源的不斷開發和利用,海洋環境保護與人類生產實踐活動協調發展日顯重要。如港口開發中的環境問題,主要內容包括:航道、港池開挖、疏浚引起的泥沙輸運及其疏浚物拋放對海洋環境的影響,深水港口水工建筑物、大型人工島、超大型浮式結構的環境和生態影響;破波帶及其附近水域沿岸流對物質輸運擴散規律研究;大型海岸工程、岸灘保護和整治工程引起的海域環境的變遷和海岸演變;海岸演變、防護及開發利用新概念的原則與理論,如由于工程措施所引起的海岸動力學、生態學、社會經濟學及與環境關系的綜合分析與協調。
隨著沿海大、中型城市經濟建設的快速發展,城平建設中的污水深海排放技術,感潮水域污水多點排放漂移擴散研究,天然海灣、人工湖及人工運河的水質交換能力,人工沙灘的保護措施,灘涂圍墾對水域環境的影響等,都將是需要認真解決的問題。
鑒于黃河三角洲海岸線不斷依退所帶來的國土面積減少、陸上設施受到威脅甚至破壞、對黃河三角洲濕地自然條件的毀滅性破壞等一系列問題,也是非常迫切需要研究的課題。此外,長江三角洲、珠江口及珠江三角洲的海岸開發、灘涂圍墾和岸灘保護及整治工程對水域影響所引起的環境問題及其對策,也切枰?重點研究的課題??BR>以主要經濟發達的河口和海岸帶地區以及主要海域的經濟發展為背景,建立一個數字化的區域經濟發展模擬系統。與防災、抗災和減災決策支持系統一樣,將環境工程、水利工程、土木工程與網絡技術、計算機技術、遙感技術、地理信息系統、全球定位系統相結合,建立模型,通過多媒體技術,形象化地針對經濟發展規劃,預測由于發展經濟帶來的海域環境水污染的惡化、海洋自然災害(臺風、巨浪、風暴潮、地震、冰害、地質災害)頻發的情況。人類活動特別是大規模工程建設所引起的海洋環境的變遷和海岸演變,以及它們之間的相互作用,用數字手段統一地加以處理,建立智能化的決策支持系統,以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健康地發展,將會是決策部門進行宏觀決策和具體規劃時的一個十分有
效的手段。
三、海洋災害的精確預報及海洋工程設施防災、抗災和減災的研究
海洋災害主要包括風暴潮、海浪、海冰、海嘯、赤潮及海岸侵蝕等。90年代以來,我國海洋災害所造成的損失每年達上百億元人民幣,是世界上海洋災害最嚴重的國家之一。海洋工程結構的投資費用很高,一旦發生破壞,將會造成重大的人員傷亡和巨額財產損失(如1969年渤海冰推倒“海二井”平臺,1989年風暴潮損失超6億元,1991年DB29銷管船在南海通臺風翻沉等)。當前我國海洋能源開發與海洋空間利用的絕大部分活動是在近海和極淺海海域。為了保證在這些海域所建造的工程設施能夠安全服役免遭破壞,面臨的首要問題是弄清這一海域中嚴酷和復雜多變的環境因素。我國東臨西北太平洋,每年出現的臺風數目占全球的38%,其中對我國可能造成災害的臺風每年有7—8個。每當臺風在我國登陸或接近我國沿海通過時,都會在沿岸局部地區產生風暴潮,形成風暴潮災害。
在我國北方海域(渤海和北黃海),冬季由于受寒潮影響,沿岸地區每年都有結冰現象,結冰嚴重的年份則出現冰害。若對這些海洋災害估計不足將會帶來巨大的損失。渤海重疊冰與堆積冰的形成,不但可給結構物以強大的冰壓力,而且由于冰激引起的振動作用,也會給海洋平臺的使用和安全帶來巨大的損害。而冰區溢油的遷移規律及預防和清理技術,至今尚未進行過深入的研究。對近岸大面積冰排和海上浮冰,在波浪、潮汐作用下都會引起海冰的斷裂,斷裂后冰塊的尺度直接影響其對結構物的作用。在渤海海域建造的海洋平臺,為了抵抗冰害,往往建成正、倒錐體的結構型式,冰排對錐體結構的冰荷載及與其的動力相互作用,也是目前尚未解決的課題。在海冰力學的研究中,除進行理論分析和數值模擬外,實驗研究也是一個重要的手段。在實驗研究中,模型冰可采用凍結模型冰和非凍結模型冰來進行,它們各有其優缺點,發展這兩種技術是海冰力學研究中的一個課題。
我國是一個多地震的國家,海域中時有地震發生。強烈的地震將有可能是海上工程設施的主要破壞荷載。如果一旦在地震中結構物(海洋平臺、鉆井船、人工島、輸油及輸氣管道等)發生破壞,除其直接經濟損失極大外,其次生災害——火災、環境污染等的后果也不堪設想。
近年環太平洋地區地震的頻度和強度都在上升,造成重大災害。大型海上工程在地震作用下的安全性,特別是抗震防災的基本原理和減震技術措施需要認真研究。海域中的大型海上水工建筑物在地震作用下的響應和振動破壞機理更有待深入研究。日本阪神地震記錄資料表明,地震及由此引發的巨浪共同作用對水中和岸邊建筑物造成的破壞十分嚴重。水工建筑物的這類破壞機理,至今國內外對此都很少研究,且由于試驗條件的限制,國內外對此方面的試驗研究工作開展極少。這是海上水工建筑物抗震研究中的一個新領域。
以下的一些研究內容將是為解決海洋工程設施抗震措施中的關鍵技術所必需考慮的,如近海環境地震危險性分析,設計地震動參數和頻譜特性,強震海底多維地震動及其空間分布規律,地震波傳播特性及地震動輸入機理;海域中大型海上水工建筑物在地震作用下,考慮周圍水介質影響的結構振動破壞機理、振動控制、地震動時頗聯合分析模型和輸入機制、非線性動力分析和動力破壞試驗;核電站海域工程建筑物抗地震性能,海洋采油平臺及地下輸油管線與地基土動力相互作用,碼頭及護岸建筑物地震穩定性;海域中水工建筑物的性能設計和地震設防標準等。
海上水工建筑物在長期運行過程中健康狀況逐漸惡化,其損傷主要來自兩個方面:其一是結構的老化、疲勞、超載、內部損傷(裂縫)、地基沉降變形以及環境的物理化學損傷(低溫、凍融、大氣侵蝕)等;其二是設計不周或設計標準偏低,施工質量差,原材料不合格,管理維護不善等。大型海上水工建筑物的損傷和事故都將對國民經濟的發展造成重大的影響。
因此,發展以下的一些技術和方法將是十分重要的。如在考慮海洋環境荷載在幅值。時間及方向上的隨機性所導致結構安全的不確定性情況下,對現役海洋工程結構進行健康診斷和評估剩余可靠度的理論;結構健康狀態及損傷檢測的新技術和新方法;結構病害治理用的新材料、新技術和新方法;海洋工程結構在多種復雜海洋環境條件下(風、浪、流、冰、地震等)的可靠度和優化理論研究,設計與建造新型抗災工程結構;研究和設計使海洋工程結構物在設計使用期限內有足夠的安全度,而在退役之后又便于拆除的各種工程措施。
為了及時掌握海洋環境的風云變幻和災害的可能來臨,發展海洋環境及災害的預報技術是非常必要的。為此需要建立以下一些系統,如建立由近海到遠海的海洋環境及災害觀測網絡、預報與預警系統、沿岸防災準備和各類應急處理系統;以主要海域和海岸帶區域經濟發展為背景,進行重點研究,建立數字化的海洋環境信息系統模型與結構;以及建立海岸和近海工程設施防災減災數字信息系統,將海岸和近海工程與網絡技術人算機技術、遙感技術、地理信息系統、全球定位系統相結合,建立數學物理模型,通過多媒體技術,形象化地描述災害成因、發生機理、傳播規律、模擬災害破壞的過程,建成智能化的防災、抗災和減災決策支持系統。
第一條為了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預防因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后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協調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環境影響評價,是指對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后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進行跟蹤監測的方法與制度。
第三條編制本法第九條所規定的范圍內的規劃,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內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照本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第四條環境影響評價必須客觀、公開、公正,綜合考慮規劃或者建設項目實施后對各種環境因素及其所構成的生態系統可能造成的影響,為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第五條國家鼓勵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以適當方式參與環境影響評價。
第六條國家加強環境影響評價的基礎數據庫和評價指標體系建設,鼓勵和支持對環境影響評價的方法、技術規范進行科學研究,建立必要的環境影響評價信息共享制度,提高環境影響評價的科學性。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建立和完善環境影響評價的基礎數據庫和評價指標體系。
第二章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
第七條國務院有關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其組織編制的土地利用的有關規劃,區域、流域、海域的建設、開發利用規劃,應當在規劃編制過程中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編寫該規劃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者說明。
規劃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者說明,應當對規劃實施后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作出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作為規劃草案的組成部分一并報送規劃審批機關。
未編寫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者說明的規劃草案,審批機關不予審批。
第八條國務院有關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其組織編制的工業、農業、畜牧業、林業、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設、旅游、自然資源開發的有關專項規劃(以下簡稱專項規劃),應當在該專項規劃草案上報審批前,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向審批該專項規劃的機關提出環境影響報告書。
前款所列專項規劃中的指導性規劃,按照本法第七條的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第九條依照本法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劃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報國務院批準。
第十條專項規劃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實施該規劃對環境可能造成影響的分析、預測和評估;
(二)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
(三)環境影響評價的結論。
第十一條專項規劃的編制機關對可能造成不良環境影響并直接涉及公眾環境權益的規劃,應當在該規劃草案報送審批前,舉行論證會、聽證會,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對環境影響報告書草案的意見。但是,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編制機關應當認真考慮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對環境影響報告書草案的意見,并應當在報送審查的環境影響報告書中附具對意見采納或者不采納的說明。
第十二條專項規劃的編制機關在報批規劃草案時,應當將環境影響報告書一并附送審批機關審查;未附送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批機關不予審批。
第十三條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審批專項規劃草案,作出決策前,應當先由人民政府指定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部門召集有關部門代表和專家組成審查小組,對環境影響報告書進行審查。審查小組應當提出書面審查意見。
參加前款規定的審查小組的專家,應當從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立的專家庫內的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以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
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審批的專項規劃,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查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四條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審批專項規劃草案時,應當將環境影響報告書結論以及審查意見作為決策的重要依據。
在審批中未采納環境影響報告書結論以及審查意見的,應當作出說明,并存檔備查。
第十五條對環境有重大影響的規劃實施后,編制機關應當及時組織環境影響的跟蹤評價,并將評價結果報告審批機關;發現有明顯不良環境影響的,應當及時提出改進措施。
第三章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
第十六條國家根據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程度,對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實行分類管理。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組織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以下統稱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環境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對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全面評價;
(二)可能造成輕度環境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對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或者專項評價;
(三)對環境影響很小、不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應當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公布。
第十七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設項目概況;
(二)建設項目周圍環境現狀;
(三)建設項目對環境可能造成影響的分析、預測和評估;
(四)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措施及其技術、經濟論證;
(五)建設項目對環境影響的經濟損益分析;
(六)對建設項目實施環境監測的建議;
(七)環境影響評價的結論。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設項目,還必須有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環境影響報告表和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內容和格式,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八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應當避免與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相重復。
作為一項整體建設項目的規劃,按照建設項目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不進行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
已經進行了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劃所包含的具體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內容建設單位可以簡化。
第十九條接受委托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經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審查合格后,頒發資質證書,按照資質證書規定的等級和評價范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服務,并對評價結論負責。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的資質條件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已取得資質證書的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的名單,應當予以公布。
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不得與負責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審批部門存在任何利益關系。
第二十條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環境影響報告表,應當由具有相應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的機構編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建設單位指定對其建設項目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機構。
第二十一條除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對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前,舉行論證會、聽證會,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
建設單位報批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附具對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采納或者不采納的說明。
第二十二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建設項目有行業主管部門的,其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環境影響報告表應當經行業主管部門預審后,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的海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辦理。
審批部門應當自收到環境影響報告書之日起六十日內,收到環境影響報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內,收到環境影響登記表之日起十五日內,分別作出審批決定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預審、審核、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三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下列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一)核設施、絕密工程等特殊性質的建設項目;
(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
(三)由國務院審批的或者由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
前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權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建設項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區域的不良環境影響,有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該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結論有爭議的,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十四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批準后,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自批準之日起超過五年,方決定該項目開工建設的,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報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原審批部門應當自收到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之日起十日內,將審核意見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第二十五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法律規定的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該項目審批部門不得批準其建設,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第二十六條建設項目建設過程中,建設單位應當同時實施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以及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部門審批意見中提出的環境保護對策措施。
第二十七條在項目建設、運行過程中產生不符合經審批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情形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環境影響的后評價,采取改進措施,并報原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部門和建設項目審批部門備案;原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部門也可以責成建設單位進行環境影響的后評價,采取改進措施。
第二十八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后所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跟蹤檢查,對造成嚴重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應當查清原因、查明責任。對屬于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編制不實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屬于審批部門工作人員失職、瀆職,對依法不應批準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予以批準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規劃編制機關違反本法規定,組織環境影響評價時弄虛作假或者有失職行為,造成環境影響評價嚴重失實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條規劃審批機關對依法應當編寫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者說明而未編寫的規劃草案,依法應當附送環境影響報告書而未附送的專項規劃草案,違法予以批準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一條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開工建設的,由有權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手續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準或者未經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同意,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的,由有權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有前兩款所列違法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二條建設項目依法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而未評價,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依法批準,審批部門擅自批準該項目建設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接受委托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在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中不負責任或者弄虛作假,致使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失實的,由授予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降低其資質等級或者吊銷其資質證書,并處所收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負責預審、審核、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部門在審批中收取費用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退還;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五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部門的工作人員,,,違法批準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要求對本轄區的縣級人民政府編制的規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本法第二章的規定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