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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轉換住房分配機制,建立住房新體制,根據國務院、省政府有關規定和《杭州市市區進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試行辦法。
第二條 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的目的是:停止住房實物分配,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在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基礎上,通過建立多種形式的職工住房補貼制度,提高職工購房支付能力,不斷滿足城鎮居民日益增長的住房需求,穩步推進住房商品化和社會化。
第三條 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的原則:
(一)堅持公開、公平、公正。
(二)堅持國家、單位、個人三者合理負擔。
(三)堅持對新老職工實行不同的住房貨幣分配辦法,平穩過渡,綜合配套。
第二章 實施范圍和對象
第四條 實施范圍:本市市區范圍內的行政機關、事業單位。
第五條 實施對象:上述單位內無房和住房面積低于規定補貼標準的職工。
本試行辦法所稱職工系指1999年1月1日及其以后在上述單位的在冊職工、離退休人員,以及市政府派往駐外地辦事機構工作具有杭州市區戶籍的職工。
第三章 住房分配貨幣化的形式
第六條 住房分配貨幣化的形式包括職工工資中的住房消費含量、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等。住房補貼包括住房公積金補貼、一次性住房補貼和工齡住房補貼。
第七條 凡在1999年1月1日及其以后參加工作的無房職工,由單位按月發放住房公積金補貼。
第八條 對所有已享受實物分房面積低于規定補貼標準的職工和1998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參加工作的無房職工,由單位發放一次性住房補貼。
第九條 對1994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參加工作的無房和住房面積低于規定補貼標準的職工,由單位再給予一次性工齡住房補貼。
第十條 對已享受實物分房面積達到或超過補貼標準的職工,不發給住房補貼。
第十一條 住房公積金補貼、一次性住房補貼、工齡住房補貼由職工夫妻雙方各自所在單位按其應享受的規定補貼標準分別計提和發放。
第十二條 離休干部配偶不能領足一次性住房補貼的,可以由離休干部單位補足發放一次性住房補貼。
第四章 住房補貼的標準
第十三條 用于住房補貼的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為每平方米建筑面積3000元。
第十四條 住房補貼比例:財政、單位補貼比例為80%;職工個人負擔比例為20%。
第十五條 職工住房補貼建筑面積標準:一般干部、職工70平方米;科級干部(中級職稱)80平方米;處級干部(副教授級高級職稱)90平方米;廳局級干部(教授級高級職稱)120平方米。
第十六條 住房補貼標難,隨著房價、職工工資、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和購房貸款利率的調整而調整,具體的調整時間和幅度由市人民政府公布。
第五章 住房補貼額的計算
第十七條 對1999年1月1日及其以后參加工作的無房職工,按本人月工資的25%(不包括住房公積金制度規定的繳存比例)在職工全部工作年限內按月發放住房公積金補貼。計算公式為:
每月住房公積金補貼=職工月工資(按繳交住房公積金的計算口徑)×25%
第十八條 對1998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參加工作的無房職工,發放一次性住房補貼的總額為:用于住房補貼的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的一半和職工可享受的住房補貼建筑面積標準及住房補貼比例的乘積。計算公式為:
職工一次性住房補貼額=經濟適用住房價格÷2×該職工住房補貼建筑面積標準×住房補貼比例
第十九條 對已享受實物分房面積低于規定補貼標準的職工發放一次性住房補貼的總額為:用于住房補貼的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的一半和職工可享受的住房補貼建筑面積標準與已享受實物分房建筑面積的差及住房補貼比例的乘積。計算公式為:
未達標職工一次性住房補貼額=經濟適用住房價格÷2×(該職工住房補貼建筑面積標準-已享受實物分房建筑面積)×住房補貼比例
第二十條 職工工齡住房補貼額等于本市實際發放住房補貼當年出售公有住房成本價的0.6%與該職工可享受的住房補貼建筑面積以及1994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該職工工齡的乘積。計算公式為:
職工工齡住房補貼額=當年房改成本價×0.6%×(該職工住房補貼建筑面積標準-已享受實物分房建筑面積)×1994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該職工工齡
第二十一條 對1994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參加工作的無房或已享受實物分房面積低于規定補貼標準的職工,其住房補貼總額為:該職工一次性住房補貼額與工齡住房補貼額之和。
第六章 住房補貼的資金來源
第二十二條 住房補貼資金主要由城市住房基金、單位住房建設資金、單位住房基金、財政撥付的預算外資金、單位其他收入以及折舊等資金的劃轉組成。各級財政和各單位應按時做好住房補貼資金的預算、核定和劃轉工作。
第二十三條 財政補貼的單位僅指財政全額和差額撥款的行政、事業單位。
財政全額撥款或差額撥款的單位,住房補貼資金按下列順序撥付:(1)單位住房基金;(2)單位自有資金;(3)財政專項補貼。全額撥款單位由財政列入預算撥付;定額或定項補助單位按差額比例分別在單位住房基金、單位自有資金及財政預算撥付中列支;仍有困難的單位,可提出申請,經財政審核后,具體確定單位負擔的比例,其余部分由財政列入預算撥付。
第二十四條 經費自理的事業單位用于住房補貼的資金,首先利用現有住房建設資金、單位住房基金、公益金及單位自有資金,不足部分經財政審核同意后,可暫在稅前利潤中列支。
第二十五條 房改和財政部門依據我市住房補貼年度分配計劃和各單位住房補貼資金來源,確定各單位當年住房補貼的分配計劃和各單位從單位住房基金、自籌資金渠道負組的額度。經市政府批準后,作為單位當年申請住房補貼人數、金額以及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財政部門撥付資金或單位按規定列支的依據。
第七章 住房補貼的申請審批發放制度
第二十六條 市房改領導小組每年公布年度住房補貼對象的分配計劃。
第二十七條 住房補貼實行由個人申請、單位審查、市房改辦審批、財政核實的制度。一次性住房補貼實行“輪候”制度,優先安排離退休、有特殊貢獻、無房的職工。
第二十八條 個人申請。凡列為本市當年住房補貼對象的職工,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按補貼對象分別填寫“杭州市市區職工個人享受住房公積金補貼申請表”、“杭州市區職工個人享受一次性住房補貼和工齡住房補貼申請表”(以下統稱“申請表”),如實提供本人和配偶的住房狀況、工齡證明等有關資料,并由配偶所在單位簽署證明意見。
第二十九條 單位審查。單位受理“申請表”及有關材料后進行審查,核實住房補貼額,并將職工的工齡、已享受實物分房情況、享受補貼面積、補貼額等情況張榜公布10天,接受群眾的監督、舉報;對無異議的職工,由單位填寫“杭州市市區職工個人享受住房公積金補貼申報表”、“杭州市市區職工個人享受一次性住房補貼和工齡住房補貼申報表”、“杭州市市區職工個人住房補貼匯總明細表”。
第三十條 報送審批。所有市屬單位于每年12月1日前將本單位所需上述報表分別送市房改辦、市財政局辦理審批手續。市房改辦會同市財政局進行審核,確定各單位當年住房補貼的人數、金額。
中央在杭單位由上級主管部門審查、市房改辦審批。區屬單位由區房改辦、區財政局共同審查,送市房改辦審批。
第三十一條 補貼發放。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和單位依據市房改辦和財政局批準的住房補貼對象和確定的住房補貼額度分別進行處理:
對1999年1月1日及其以后參加工作的無房職工,其住房公積金補貼直接理入工資;
對所有已享受實物分房面積低于規定補貼標準的在職職工和1998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參加工作的無房在職職工,建立職工個人住房補貼專戶、將住房補貼資金存入其本人的住房補貼專戶。
對離退休職工,其住房補貼一次性給予提現。
第八章 住房補貼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二條 職工一次性住房補貼和工齡住房補貼資金根據“統一管理、專項存儲、定向使用”的原則,由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參照住房公積金的管理辦法進行管理,免征個人所得稅,暫不列入繳納社會保險費基數。
職工住房公積金補貼直接理入職工工資。
第三十三條 申請領取一次性住房補貼的職工,應滿20年工齡。對工齡未滿20年的職工,按實際工作年限計發,差額年限部分的住房補貼,在其與所在單位簽訂借款協議后可以預支,在今后的工作年限中逐年抵扣。職工如調離,須由本人按借款協議一次性償還預支的住房補貼余額。
第三十四條 在計發補貼期間,本人職務、職稱和技術等級發生變動的,采取一次性發放補貼方式的職工,按新的職級標準發放:當該職工的職級提高時,其一次性住房補貼的差額給予追加;職級降低時,該職工在1998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已滿20年工齡的,其一次性住房補貼的差額不予扣除;不滿20年工齡的,則須扣除其實際工作年限與20年相差年限的一次性住房補貼。
采取住房公積金補貼方式的職工,相應的住房補貼發放標準每年按住房公積金同步調整。
第三十五條 在計發住房補貼期間,職工因調離工作單位或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或辭去公職、擅自離職或被辭退、除名、開除的,原工作單位應從辦結上述手續的次月起停止計發住房補貼,并將該職工已計發住房補貼的月數、金額等情況(以下簡稱“已計況”)記入本人人事檔案。
上述人員調入新工作單位或重新參加工作的,其住房補貼本息隨本人工作關系轉入新單位;新工作單位可結合單位實際,根據該職工已計況,繼續向本人計發住房補貼。未重新參加工作的,已計發的住房補貼本息余額,在其購房或達到職工法定退休年齡時一次性提取。
第三十六條 職工異地調入本市工作,在原工作地已領足住房補貼的,不得再申領住房補貼;未領足的,調入單位可根據該職工已計況,按照本辦法規定重新測算其住房補貼額,繼續給予發放。
第三十七條 職工離退休時,可一次性提取其住房補貼本息余額。
第三十八條 職工在計發住房補貼期間去世的,從去世的次月起停止計發住房補貼。職工去世后,其名下的住房補貼本息余額可由其合法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一次性提取。
第三十九條 職工住房補貼資金定向用于職工家庭購買、建造自住住房及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和償還購建房貸款。
第四十條 職工在1999年1月1日及其以后購買自住商品住房的,在簽訂商品房預(銷)售合同且已一次性支付房款后,可申請使用住房補貼。
第九章 組織領導
第四十一條 各級領導機關和領導干部要切實加強領導,周密部署,統籌安排。各有關單位要服從改革大局,按照統一的部署和政策,各司其職,各盡其責,相互配合、協調,確保住房分配貨幣化工作的順利推進和健康發展。各實施單位要建立和健全相應的工作機構,充實工作人員,精心組織好本單位的住房貨幣化分配工作。
第四十二條 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住房分配貨幣化工作的調查研究,及時掌握情況,總結經驗,發現問題,提出對策,不斷完善有關的政策規定。為保證政策的統一性和連續性,各有關部門起草的配套文件,必須報市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審定同意后才能印發。
第四十三條 各單位在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之前,必須對職工住房情況進行一次全面的調查,以夫妻雙方為對象,將包括工齡、職級、已享受過實物分房和已享受過住房補貼等情況逐一登記,確定可享受住房補貼的人數、姓名、面積、金額等,建立單位職工住房檔案,實行統一的計算機動態管理。
第四十四條 市房改辦、財政局在發放住房補助前,需將核定的職工住房補貼情況反饋本單位進行公告,接受群眾的監督、舉報。
第四十五條 嚴肅住房制度改革紀律,加強監督檢查,防止各種形式的不正之風。各單位要建立人事、財務、監察、職工代表等方面人員組成的內部監督機制,嚴格職工住房補貼的報批制度。
各房改工作人員要認真負責、嚴格審核。對玩忽職守、弄虛作假的要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要追究當事人和主管領導的責任。
各級監察部門要加強對執行住房貨幣化分配政策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反國家政策、騙取住房補貼等違規違紀行為要嚴肅查處。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1999年1月1日及其以后在本市市區范圍內的在冊企業的離休干部比照本辦法執行,其住房補貼資金由市政府研究解決。
第四十七條 本試行辦法由杭州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試行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行政職務人員、被聘專業技術職務人員、管理人員、技術人員住房補貼建筑面積標準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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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機關事業|補貼建筑|
|機關單位| 事業單位 | | |
| | | 單位 | 面積 |
|----|----------|----|----|
| |被聘專業| | | 2 |
|行政職務| | 職 員 |技術工人|(m )|
| |技術職務| | | |
|----|----|-----|----|----|
| |助理級及| 五級及 | | |
我國的企業年金制度起步較晚,為鼓勵更多的企業建立年金制度,為職工提供基本養老保險之外的補充養老保險,稅收政策給予鼓勵和支持。企業年金是指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愿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根據《企業年金試行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0號)中的相關規定,企業年金由企業和員工個人共同繳納,主要由個人繳費、企業繳費和年金投資收益三部分組成。員工參加了企業年金,退休則可領取雙份養老金,企業年金可以說是保障員工退休生活的“第二支柱”。
新公布的《關于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補充規定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9號(以下簡稱“《公告》”)是繼2009年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關于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94號)(以下簡稱“《通知》”)文件對于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繳納以及以前年度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補繳的具體計算方式規定進行了明確,《公告》更加合理、人性化,便于企業以簡單優惠的方法計算企業為職工繳納年金相關的個人所得稅。
企業年金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
企業年金是補充養老保險的一種主要形式,對其征稅在個人所得稅政策上是明確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規定:企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或?。ㄗ灾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免征個人所得稅;個人按照國家或?。ㄗ灾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超過規定的比例和標準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應將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也就是說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相關規定,除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實際繳付(包括單位、個人)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外,其他補充保險和商業保險以及超標準的基本保險均應征收個人所得稅?!敦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批復》(財稅[2005]94號):為職工個人購買商業性補充養老保險等,在辦理投保手續時應作為個人所得稅的“工資、薪金所得”項目,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因各種原因退保,個人未取得實際收入的,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應予以退回。
如何計算繳納
企業為職工個人購買商業性補充養老保險等,在辦理投保手續時應作為個人所得稅的“工資、薪金所得”項目,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的具體納稅時間應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單位為員工支付有關保險繳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18號)規定:對企業為員工支付各項免稅之外的保險金,應當在企業向保險公司繳付(即該保險落到被保險人的保險賬戶)時并入員工當期的工資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稅款由企業負責代扣代繳。
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新變化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94號)明確了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相關問題。根據《通知》,企業年金的個人繳費部分,不得在個人當月工資、薪金計算個人所得稅時扣除。企業年金的企業繳費計入個人賬戶的部分是個人因任職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屬于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在計入個人賬戶時,應視為個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不扣除任何費用,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算當期應繳個人所得稅款,并由企業在繳費時代扣代繳。
《公告》明確了關于企業為月工資收入低于費用扣除標準的職工繳存企業年金的征稅問題,即企業年金的企業繳費部分計入職工個人賬戶時,當月個人工資薪金所得與計入個人年金賬戶的企業繳費之和未超過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的,不征收個人所得稅,但加上計入個人年金賬戶的企業繳費后超過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的,其超過部分繳納個人所得稅。
關于以前年度企業繳費部分未扣繳稅款的計算補稅問題,即將以前年度未扣繳稅款的企業繳費累計額按所屬納稅年度分別計算每一職工應補繳稅款,在此基礎上匯總計算企業應扣繳稅款合計數。在計算應補繳稅款時,首先應按照每一職工月平均工資額減去費用扣除標準后的差額確定職工個人適用稅率,然后按照《通知》第五條規定計算個人實際應補繳稅款。
(一)企業年金個稅扣除方法變化,個人稅負降低。
原來規定:《通知》在計算企業年金的企業繳費部分(以下簡稱“企業繳費”)應納個人所得稅時,未考慮個人當月正常工資薪金收入低于費用扣除標準情形,企業繳費部分均應視為個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收入,不扣除任何費用,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算當期應納個人所得稅款。
新規定:自2011年1月30日《公告》之日起,對月工資收入低于費用扣除標準的職工實行了減稅照顧,即當月個人工資薪金所得與計入個人年金賬戶的企業繳費之和未超過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的,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個人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但加上計入個人年金賬戶的企業繳費后超過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的,其超過部分按照《通知》第二條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職工月平均工資額的計算方法更為合理。
原規定:《通知》對企業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繳納企業繳費的,在計稅時不得還原至所屬月份,均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不扣除任何費用,按照適用稅率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
現規定:《公告》規定,職工月平均工資額=當年企業為每一職工據以計算繳納年金費用的工資合計數÷企業實際繳納年金費用的月份數。也就是說,如果職工在年度中間入職或者企業在年度中間實行年金計劃,則當年職工的月平均工資應為實行年金計劃后的月平均工資。比如說,某企業7月份起為職工繳納年金,則該職工月平均工資額為7月份至12月份的企業繳納年金的基數之和(不包括未計提企業年金的獎金、津補貼等)除以6個月,來確定他的月平均工資,再找適用稅率來計算年金應納個稅額。而不是此前的無論是否滿12個月均按全年計算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