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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組織保障
為加強領導,鎮黨委、政府成立了成立以鎮長為組長,副鎮長為副組長,各村(居)主要負責人、鎮安辦人員為成員的危險化學品領域安全隱患大排查大整治活動的領導小組,活動辦公室設在鎮安全生產辦公室。深入開展危險化學品領域安全隱患排查整治,防范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為中秋和國慶節營造良好的安全氛圍。
二、排查整治重點
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包括加油站),危險化學品儲存單位及周邊安全環境;液氨、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使用單位;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非法生產、經營、儲存行為;危險化學品使用單位,煙花爆竹經營(零售)單位,天然氣公司,油氣管道。
三、排查整治工作內容
(一)加強隱患排查治理。鎮安辦督促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和煙花爆竹經營戶嚴格依法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做到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常態化和規范化。
(二)進一步強化生產經營單位主體意識。加強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管理機構和制度建設,嚴格執行安全生產“三同時”制度,加大安全投入,提高本質安全水平,抓好安全培訓教育。
(三)配合縣安監局依法嚴厲打擊危險化學品領域和煙花爆竹行業的非法生產、經營、儲存的行為。
四、時間步驟
(一)動員部署階段(即日起—9月6日)
召開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和煙花爆竹經營戶專項整治動員會,進行宣傳發動,部署具體整治工作方案;督促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和煙花爆竹經營戶對照整治內容全面開展安全隱患自查。
(二)整治整改階段(9月7日—9月20日)
各村(居)要組織力量核查本轄區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和煙花爆竹經營戶情況,切實摸清底數,完善基礎資料,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加大投入,限時整改安全隱患。
(三)檢查驗收階段(9月21日—9月30日)
鎮安辦將對各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和煙花爆竹經營戶安全隱患排查整治活動開展情況進行抽查,并將隱患排查整改情況上報縣安監局。
五、整治要求
(一)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各村(居)要立即制定專項整治活動實施方案,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嚴密組織好本轄區內的此次活動。
(二)發揮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作用,認真組織,發動生產經營單位主動參與,扎實開展隱患自查自改。
一、整治目的
通過整治,全面詳細摸清我縣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的基本情況和無證非法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活動的情況,鞏固打擊取締非法加油站點、專項整治行動成果,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切實解決當前我縣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促進我縣危險化學品行業安全、健康發展。
二、整治對象
1、存在違規建設的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
2、安全許可證過期的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
3、無證無照、非法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
三、整治內容
1、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按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或延期手續的情況;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加油站),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辦理經營許可證或延期手續的情況。
2、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按照《省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細則》辦理相關許可審批手續的情況。
3、對無證無照、非法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活動單位(加油站和加油車)的打擊情況。
四、組織領導:
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集中整治的組織領導,確保整治效果,成立領導組。領導組成員如下:
領導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安監局,辦公室主任由雷思高兼任。具體負責專項整治工作的組織實施。具體職責如下:
1、安監局: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對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設立及其改擴建項目的審查和批準。督促證件到期企業盡快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換證手續。2008年底未辦理的要采取停電、停產等強制措施。
2、交警隊、交通局:嚴格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車輛、駕駛人員、裝卸人員的從業資格認定。打擊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的違法行為;查處運輸、裝卸危險化學品不安全行為。
3、工商局:依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國務院第370號令)依法查處、打擊、取締無證無照違法生產經營或擅自擴大經營范圍從事生產經營危險化學品的違法行為。
4、質監局:負責對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管理。依法對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中的特種設備安裝、使用、檢驗進行安全監察。
5、規劃局:負責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和儲存建設項目的規劃布局進行審查;對危險化學品生產和儲存企業周邊安全防護距離內有關設施建設的合理規劃,并組織違章建筑的查處。
6、經貿局:負責對全縣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進行項目核準,對未核準的企業,要聯合有關部門,嚴肅查處其違法行為。
7、國土局:對不符合土地使用規劃,非法占地和建設的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要聯合有關部門,嚴肅查處土地違法行為。
8、供電公司:負責對非法違法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實施停電措施。
五、整治時間安排
第一階段,調查摸底和制定方案。縣政府制定整治方案,部署安全整治工作。各鄉鎮人民政府、對轄區內的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徹底的排查摸底,并報回縣安委辦。
第二階段,集中整治。由縣安委會組織有關部門按照整治方案對突出問題展開集中整治,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職責的相關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確保整治措施落到實處。
六、整治措施和要求
1、摸清底數,明確任務。各鄉鎮人民政府、要對本行政區域的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再進行一次全面、詳細的調查摸底,包括生產經營單位安全許可證照的領取和換況;主要負責、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和從業人員的培訓情況;各種規章制度的的建立和執行情況;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辦理各種安全許可審批手續的情況;尤其要對非法生產經營單位(加油站和加油車)的地點、名稱、負責人、生產經營的品種等摸清底數。調查摸底情況上報縣安委辦。對發現上報資料與實際情況嚴重不符的,要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2、制定方案,落實責任。各鄉鎮人民政府、要對轄區內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存在的問題制定詳細整治方案,成立領導組,責成專人負責人,切實抓好各項整治措施的落實。整治方案和工作情況要及時報縣安委辦。縣安委辦對上報的調查摸底情況要及時上報市安委辦。縣直有關部門要按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規范和明確省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部門職責的通知》要求,認真履行職責,相互配合,聯合執法,確保整治措施落到實處。
3、集中整治,分類處置。
(1)對違規建設項目,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盡快辦理相應安全許可和“三同時”審查手續。對態度消極、等待觀望、不積極辦理相關手續的企業,要采取嚴厲措施,依法嚴肅查處。
(2)對安全生產許可證過期未辦理延期手續,仍在違規生產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相關部門要責令限期在2008年底前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換證手續。逾期未辦理的,要采取停電、停產等強制措施。
(3)對經營許可證過期未辦理換證手續的加油站或油庫,相關部門要責令其立即停止經營,并采取查封、停電等果斷措施,限期在2008年底前辦理經營許可換證手續。逾期未辦理的,將實施關閉。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國家、省、市關于危險化學品的各項管理規定,按照“合理規劃、嚴格準入、改造提升、固本強基、完善法規、加大投入、落實責任、強化監管”的要求,認真查找整改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生產存在的突出問題和薄弱環節,進一步推動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形勢的穩定好轉。
二、工作目標
以科學發展觀統領全局,以開展“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年”活動為載體,深入貫徹落實各級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一系列指示要求,建立健全“黨委領導、政府監管、行業管理、企業負責、社會監督”的安全生產工作格局,突出重點行業領域安全監管力度,推動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化、規范化、經常化,嚴防重特大事故發生,切實維護和保障好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確保全縣安全生產形勢平穩。
三、活動內容
(一)深入學習法律法規
1.縣政府相關部門和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的各級機構要重點學習《安全生產法》、《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02號)、《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四川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省政府令第225號)、《*市人民政府關于做好2009年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成府發〔*〕69號)、《*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市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年活動實施方案的通知》(成辦函〔2009〕4號)、《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指導意見》等法律法規和文件,組織觀看生產安全事故警示教育片。
2.全縣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重點學習《安全生產法》、《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四川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責任規定》(省政府令第216號)《四川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省政府令第225號)《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指導意見》等法律法規和文件,組織觀看生產安全事故警示教育片。
3.學習方式:采取集體學習、分組討論的方式進行。
(二)進一步推進“兩個主體責任”落實
1.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監管責任
縣政府相關部門和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職能的各級機構按照職責分工落實工作責任,制定工作計劃,組織開展對本范圍、本行業、本單位安全管理、責任落實的自查工作,切實解決制度不健全、機構不健全、責任不落實等問題。縣政府負責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打擊非法危險化學品從業行為。
安監部門負責對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單位的監督管理,查處危險化學品違法、違規行為。開展劇毒化學品、易制毒化學品、易燃易爆化學品專項整治;積極推進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繼續推進化工企業進區入園,嚴格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經營許可;推進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進行技術改造,提升企業本質安全水平。
公安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公共安全管理,從嚴核發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準購證和公路運輸通行證,并對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查處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刑事案件,并追查涉案的危險化學品原材料的來源及危險化學品、劇毒化學品、易制毒化學品的去向。在開展的聯合整治行動中,嚴厲打擊拒絕、阻礙或暴力威脅行政執法行為。
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對危險化學品運輸單位、駕駛人員、裝卸人員和押運人員的資質認定以及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查處無資質運輸工具、人員和加強打擊非法運輸危險化學品從業行為。
質監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加強對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儲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及與之相關的安全附件的定期檢驗、檢測工作。
環保部門負責對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督促企業落實危險化學品泄漏事故的環境保護防范措施和污染防治工作。
工商部門負責對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營業執照的核發并監督管理危險化學品市場經營活動。查處無證照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危險化學品行為。
2.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管理責任
建立健全并完善安全生產投入保障制度,安全論證、評價和管理制度,設施、設備綜合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安全設施、設備維護、保養、檢(維)修制度,有較大危險、危害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設施、設備安全管理制度,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制度、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勞動防護用品使用和管理制度、安全生產檢查及事故隱患排查、整改制度,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和責任追究制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管理考核制度、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現場安全管理和崗位安全生產標準化操作制度、安全生產會議管理制度、應急救援預案和應急體系管理制度、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消防、運輸、儲存、防火等其他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及相應的工作臺帳。
(三)扎實推進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的重點工作
1.合理規劃產業安全發展布局,嚴格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經營許可。各有關部門要按照“產業集聚”與“集約用地”的原則從嚴審批,確保新的化工建設項目一律進入化工園區,推動現有化工企業搬遷入園。
2.深化隱患排查治理和專項整治。加大隱患排查治理和監督檢查力度,督促指導企業建立健全定期隱患排查制度,把隱患排查治理納入企業的日常安全管理,形成制度化和常態化。創新工作方式,加強重大隱患整治和跟蹤監督、掛牌督辦,對安全管理薄弱、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不認真、存在重大隱患的單位,建立預警通報、企業法人代表約談等制度,督促其加快整改。強化危險化學品使用企業、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劇毒、易制毒、合成氨、氯堿、氯酸鉀等專項整治,著力改善安全生產條件。
3.加強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存在重大危險源的企業要建立完善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制度、應急救援預案,實施實時監控。縣政府將逐步完善重大危險源監控平臺,落實重大危險源監控措施。
4.提高事故應急處置能力。督促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特別是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氣,劇毒、易燃易爆、強腐蝕危險化學品等從業單位要按照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定期開展事故應急演練,適時修訂完善應急預案,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5.加大安全經費投入。開展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涉及危險工藝的生產裝置實現自動控制情況調查,督促企業加大安全生產經費投入,引進先進技術和設備,積極推進涉及危險工藝的生產裝置實現自動控制。繼續完善交納風險抵押金保障制度,足額提取安全費用,保證用于安全生產的資金投入和有效實施。
6.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工作。督促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開展安全標準化達標工作,加大推進力度,確保今年實現2家以上危險化學品企業達標。
7.做好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做好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單位登記工作。
8.加強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監管。落實發貨環節查驗登記、車輛實時監控、信息通報協查、聯合執法機制,嚴厲打擊超速超載和無資質運輸行為,防范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事故。
9.嚴格危險化學品廢棄物處置的安全監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廢棄危險化學品污染環境防治辦法》相關規定,凡生產、經營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單位,須及時向我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廢棄化學品種類、數量以及貯存狀況,并將廢棄化學品及時轉移至具有處置資質的單位安全處置,轉移時要嚴格按照《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辦理轉移手續。按照危險廢物管理規定,廢棄化學品存儲期不得超過1年。
10.積極推動劇毒化學品集中配送。加強劇毒化學品流通過程的安全管理,力爭在短時間內實現劇毒化學品集中配送。
11.嚴厲打擊危險化學品非法從業行為。繼續開展以打擊危險化學品非法生產、儲存、運輸為重點的專項行動。建立安全生產“黑名單”制度,定期向社會公布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和非法生產經營的單位,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和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機制。
12.加強安全監管隊伍建設。加強安全監管機構和監管隊伍建設,為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機構配備相應的專業人員和技術裝備,加強監管人員和從業人員培訓,提高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人員依法行政能力和執法水平及從業人員素質。
四、督查檢查
(一)時間安排
*縣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年”活動領導小組分別在4-5月、8-9月對我縣落實“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年”活動情況進行檢查。
(二)檢查方式
一是聽取匯報,查閱資料。檢查組要全面聽取所到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的工作匯報,查閱相關文件、記錄及資料。
二是突出重點,注重實效。檢查組要切實深入到重點單位、企業進行檢查,力爭掌握實情。
三是隨機抽查,現場檢查。檢查組要對各鎮鄉安監機構和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年”活動的進展情況隨機抽查,及時跟進,切實掌握實情。
四是發現問題,限期整改。針對檢查中發現的突出問題,檢查組要立即當場指出,并責成有關單位指定專人負責,限期整改。
五、組織保障
為確保“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年”活動順利開展,成立*縣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年”活動領導小組。
*
縣環保局縣工商局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安監局,日常工作由危險化學品及非煤礦山安全生產管理科負責。
六、步驟與時間安排
(一)動員部署階段(4月)。縣政府相關單位和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職能的機構以及全縣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要結合本部門、本單位實際,成立相應的工作機構,制定“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年”活動實施方案,明確學習的重點內容、方法和步驟以及措施和要求,具體領導組織開展活動,搞好動員部署。
(二)組織學習,檢查整改階段(5月至10月)。縣政府相關和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的機構以及全縣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要按照活動的要求,認真組織學習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范標準,建立健全并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認真開展自查,針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分步驟、有計劃地實施整改。縣“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年”活動領導小組將適時進行抽查。
按照分級屬地管理的原則,加強對取證企業的監督檢查,落實監管責任制,通過不間斷的檢查,督促企業和從業人員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操作規程,繼續完善安全生產條件,提高本質安全水平;加大打擊違法違規生產經營危險化學品行為力度,對無證生產經營、違規儲存、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堅決予以處罰和取締。加大對危險化學品在建工程、試生產(運行)及停產檢修期企業的安全監管。督促建設單位加強對危險化學品建設工程全過程的安全管理,督促試生產和停產檢修的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制定并嚴格實施科學的作業方案、規程,做好審批、現場監護及各項防范措施的落實,嚴防事故的發生。
二、落實安全生產許可制度,強化源頭管理
嚴格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條件、權限、程序、時效認真審查,做好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包裝物、容器生產企業定點證書的審批發放、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換證和易制毒化學品的備案工作,完成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劇單位的登記工作,完善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網上申報工作,通過危險化學品行政許可,不斷規范企業安全生產條件。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嚴格控制的原則,嚴格控制劇生產經營企業的審批,提高準入門檻并加強日常安全監管。認真落實《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辦法》,嚴格規范審批程序,把好企業的準入關。
三、繼續深化危險化學品安全專項整治,突出監管重點
一是繼續深化危險化學品使用企業的安全專項整治,重點抓好液氨、液氯、劇毒溶劑使用企業的安全專項整治,通過整治,進一步摸清我省危險化學品使用企業基本情況,督促企業落實安全生產的主體責任,開展安全評價,加大安全投入,完善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完善內部安全管理,加強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教育,深入開展反“三違活動,嚴格規范企業生產流程各環節、各崗位行為,嚴防爆炸、泄漏、污染事故。二是配合有關部門,抓好危險化學品運輸過程的安全整治。指導督促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建立和執行發貨和裝載環節運輸資質、車輛查驗、登記和核準等制度,嚴禁超裝混裝,把好發貨環節的源頭關。依靠科技進步,對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實施動態監控,對液氯、液氨、石油液化氣、劇毒溶劑等重點品種道路運輸實行嚴格監控,嚴厲打擊超載、無資質運輸和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或將危險化學品偽裝成普通貨物運輸的違法行為。三是繼續推進位于城市區、安全距離不足的危險化學品企業,采取政府掛牌督辦等方式,促進其盡快搬遷,確保安全。四是加大對違規銷售氯酸鉀的查處力度,督促氯酸鉀生產企業、經營單位建立并落實氯酸鉀流向登記制度,嚴禁將氯酸鉀銷售給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對違規銷售的企業,一經發現,堅決予以查處。
四、積極推進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工作,建立長效機制
將安全標準化工作作為加強安全生產基礎工作、提高企業本質安全水平的重要手段和方法切實抓緊抓好。積極推進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開展安全標準化工作試點,組織專家對試點企業進行咨詢指導,幫助和督促試點企業建立與運行安全標準化體系,及時推廣工作中好的作法,協調解決工作中出現的難題。同時,積極探索激勵企業開展標準化工作的有效途徑,通過經濟、行政等手段,鼓勵企業積極參與標準化工作。擬在各設區市選擇3-5家基礎條件較好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開展安全標準化工作試點,取得經驗再進行推廣。同時,在合成氨、氯堿企業強制開展安全標準化工作,力爭在明年底前,試點企業和部分合成氨、氯堿企業實現企業安全管理標準化。
五、完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警機制,提高處置突發事故的能力
完善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處置方案,通過建立危險化學品專家庫,建立完善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重大危險源監控系統,重大危險源數據數據庫、監控平臺,依托有實力的企業建立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專業隊伍,做好應急救援物資的儲備等,為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提供支撐保障。開展從業單位應急救援的教育培訓,督促指導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認真開展應急救援演練,提高應急處置能力。認真做好危險化學品事故和重、特大未遂事故的跟蹤調查工作,吸取教訓,加強防范。
六、研究制定經濟政策,大力推廣先進技術和經驗
按照國務院《決定》要求和國家安監總局、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聯合下發的《企業安全生產風險金管理暫行辦法》的精神,研究制定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費用提取、安全風險抵押金等經濟政策,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激勵和約束機制。繼續推廣應用HAN阻隔防爆技術,對位于城市區內存在安全距離不足的加油站,全面推廣使用HAN阻隔防爆技術。加強對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從業人員的培訓教育、學習借鑒兄弟省市危險化學品市場管理經驗,推進對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集中交易、統一管理、指定儲存、專業配送、信息服務的安全管理模式,降低流通領域安全風險。
一、《辦法》的出臺背景
2011年3月2日,國務院頒布了新修訂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對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包括使用長輸管道輸送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做出了新的規定。為落實《條例》的新要求,加強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必須對《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8號,以下簡稱8號令)進行修訂。這次修訂還基于幾個方面:一是《條例》對設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實行審批制度改成了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的安全條件審查制度,規定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應當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安全條件審查,同時對安全條件審查的實施程序作了明確規定。二是需要重新界定安全審查和監督管理的范圍,對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實施安全審查的事權進行重新劃分。三是涉及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中的化學品品種、特性、工藝和數量存在差異,發生事故后的危害和對社會造成的影響也大不相同,應當依據建設項目的危險程度對建設項目進行差別化的監管。四是按照近幾年監管實踐,需要對試生產(使用)方案備案的要求進一步規范和細化。
二、《辦法》的起草過程
2009年5月,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組織征求8號令的修訂意見,并進行了廣泛、深入的調研。2011年初,隨著新修訂的《條例》出臺,客觀上要求加快《辦法》的修訂工作。2011年9月,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組織專門力量,起草完成了《辦法(征求意見稿)》,并通過國務院法制辦網站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經多次修改,《辦法(征求意見稿)》逐步成熟完善。最后經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
三、《辦法》的主要內容及修訂變化
8號令實施5年多來,對嚴格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條件,規范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的安全審查工作,發揮了重要作用。45號令的出臺,是在8號令的基礎上,對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從多個方面進行了修訂完善,提高了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的安全準入門檻。重點說明如下:
《辦法》全部條文分8章,共54條。包括總則、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總體看,《辦法》在《安全生產法》、《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框架要求下,針對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的特點和安全管理的重點、難點,規范了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和試生產(使用)方案備案等不同階段安全管理的審查工作程序及要求,并且明確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建設單位、安全評價機構、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等相關各方的責任、義務。
這次修訂主要體現在以下十個方面:
(一)關22章名稱和適用范圍的變化
《辦法》的名稱由“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辦法”改為“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一方面是與《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6號)和《條例》相銜接,另一方面也是更加準確界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方面的安全監管職權范圍。
《辦法》把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設立審批制度,修改為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制度,并將危險化學品長輸管道建設項目納入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同時規定了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的實施程序,明確了建設項目安全審查,是指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二)關于事權劃分的變化
對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實施安全審查的事權重新進行了劃分,明確了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管職權,并規定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確定并公布本部門和本行政區域內由設區的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的建設項目范圍。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負責國務院審批(核準、備案)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建設項目安全審查。國務院審批(核準、備案)的項目核準權限依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有關規定來進行界定。
《辦法》中規定了必須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審查的建設項目范圍,一是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建設項目,二是生產劇毒化學品的建設項目。
(三)明確了委托審查的范圍
《辦法》明確了委托審查程序,規定了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建設項目和生產劇毒化學品的建設項目不得委托實施;涉及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公布的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和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中有毒氣體、液化氣體、易燃液體、爆炸品且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建設項目,不得委托縣級安監部門實施審查。
(四)細化和明確了設計單位資質條件
《辦法》要求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或者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即“兩重點一重大”)的建設項目,應當由具有石油化工醫藥行業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從設計源頭上保障建設項目的“優生優育”。
(五)關于安全條件論證的變化
《辦法》對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條件論證報告的內容,提出了具體的要求。規定安全條件論證的內容中增加產業政策與布局、區域規劃、符合《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規范》(GB50187)等相關標準情況、主要技術工藝的可靠性和依托條件的可靠性等要求。
(六)關于安全設施設計的變化
《辦法》要求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單位應按照《化工建設項目安全設計管理導則》(AQ/T3033),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進行設計。
(七)關于試生產(使用)的變化
《辦法》中試生產(使用)獨立成章,細化了試生產(使用)方案備案內容;試生產(使用)前,要求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對試生產(使用)方案進行審查,并將審查意見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建設單位進行試生產(使用)時,應當組織專家對試生產(使用)條件進行確認,對試生產(使用)過程進行技術指導。
《辦法》規定了試生產(使用)方案備案為形式審查。首次對試生產(使用)期限進行規定,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最低期限為三十日,最高期限為一年,延期兩次后仍不能穩定生產的,建設單位應當立即停止試生產并解決問題。
(八)與其他安全生產行政許可的銜接
《辦法》規定建設單位應當自收到同意投入生產(使用)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意見書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依法申請有關危險化學品的其他安全生產行政許可。
為簡化行政許可程序,規定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意見,可以作為生產、經營、使用安全許可的現場核查意見。
(九)關于法律責任的變化
本次《辦法》修訂,細化了有關法律責任的規定,加大了對未經安全條件審查擅自建設和投入生產(使用)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將處罰最高金額提升至100萬元。
根據《行政許可法》增加對建設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等違法行為進行懲罰。《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建設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的,不予受理或者審查不予通過,給予警告,并自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發現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審查。建設單位采用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的,自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撤銷建設項目安全審查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審查。”
(十)關于建設項目分步審查的變化
由于在實際工作中部分大型聯合生產建設項目需要分期設計、建設和投入生產,為避免延誤項目進度,《辦法》規定對于此類建設項目,經審查部門同意后,建設單位可以分期申請安全審查。具體權限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規定。四、實施《辦法》的意義
為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管理,進一步落實政府安全生產監管責任和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構建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長效機制,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減少一般事故,實現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形勢穩定好轉,根據《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指導意見》(安委辦〔2008〕26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按照“合理規劃、嚴格準入,改造提升、固本強基,完善法規、加大投入,落實責任、強化監管”的總體要求,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科學制定發展規劃,合理布局產業
縣及縣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要制定化工行業安全發展規劃,按照“產業集聚”與“集約用地”的原則,確定化工集中區域或化工園區,明確產業定位,完善水電氣風、污水處理、物流貯存運輸、辦公生活等公用工程配套和安全保障設施。年12月底前,昆明市、昭通市、曲靖市、紅河州、文山州、玉溪市等地要完成化工行業安全發展規劃編制工作,確定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專門區域。從年起,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建設項目必須在規劃的專門區域內建設。對沒有劃定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專門區域的地區,投資主管部門不再受理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建設項目立項申請,安全監管部門不再受理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申請。新建化工項目原則上都應進入產業集中區或化工園區,現有化工企業要有計劃地逐步遷入產業集中區或化工園區。發展改革、財政、稅務等部門要制定相關經濟政策,采取差別水電價等經濟手段,引導和推動企業結構調整、產業升級和技術進步。要借鑒危險化學品集中交易市場成功經驗,逐步實現危險化學品經營市場專業化,推進集倉儲、配送、物流、銷售和商品展示為一體的危險化學品交易市場建設,指導企業建立和完善危險化學品集中交易、統一管理、指定儲存、專業配送、信息服務體系。
二、加強源頭管理,嚴把市場準入關
(一)各州、市安全監管部門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認真審核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生產、經營條件。對首次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或申請經營許可證且帶有儲存設施的企業,要組織專家進行現場審核,要將關鍵裝置是否安裝自動控制系統,重大危險源是否安裝有效監控系統,廠房、工業場地布局和儲存設施周邊安全防護距離是否符合有關標準和規范要求,是否配備能滿足事故應急救援的設施、器材、裝備,《安全評價報告》是否與企業安全生產現狀一致等作為審核的重點。申請延期換發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一級或二級安全標準化企業,許可證發證機關可直接為其辦理延期換證手續,并提出該企業下次換證時的安全生產條件。
(二)大力推進危險工藝生產裝置安裝安全自動控制或安全聯鎖報警裝置。要把涉及硝化、氧化、磺化、氯化、氟化或重氮化反應等危險工藝(以下統稱危險工藝)的生產裝置實現自動控制,納入換(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條件。工藝技術復雜的大型聯合裝置,除安裝安全自動控制系統外,還應安裝安全聯鎖和緊急停車系統;工藝簡單的單一裝置,在完善溫度、壓力、流量、液位等超限、聯鎖報警裝置、可燃有毒氣體監測報警裝置,配齊安全閥、防爆膜等緊急泄壓裝置的基礎上,還應安裝緊急停車系統。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結合實際,制定本行政區域涉及危險工藝的所有企業的自動化改造工作計劃,采取強有力措施,指導和督促企業開展涉及危險工藝的生產裝置自動化改造工作,在年底前全部完成,否則不予換(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三)規范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人員從業條件。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的從業人員至少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其主要負責人、安全負責人、技術負責人中至少應有1人具有國民教育化工專業專科以上學歷,并有3年以上化工行業從業經歷;危險化學品經營、儲存單位主要負責人、主管人員、安全負責人中至少應有1人具有國民教育化工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未達到以上從業人員條件的,不予辦理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經營許可。
三、嚴格安全審查條件,加強建設項目管理
(一)各級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要把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納入建設項目審批、核準或備案程序。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未經安全監管部門安全審查通過的,投資主管部門不予批準。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未經設立安全審查擅自開工建設的,要依法予以查處。要從嚴審批劇毒化學品、易燃易爆化學品、合成氨和涉及危險工藝的建設項目,嚴格限制涉及光氣的建設項目。
(二)安全監管部門要嚴把安全生產設施技術關。安全監管部門組織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時,要嚴格審查高溫、高壓、易燃、易爆和使用危險工藝的新建化工裝置是否設計裝備集散控制系統,大型和高度危險的化工裝置是否設計裝備緊急停車系統;進行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方案備案時,要認真了解試生產裝置生產準備和應急措施等情況,使用危險工藝和大中型生產裝置的試生產方案要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審查;組織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驗收時,要同時驗收安全設施投入使用情況與裝置自動控制系統安裝投入使用情況。
四、加強企業基礎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一)企業要加強建設項目特別是改擴建項目的安全管理,安全設施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確保建設項目工藝可靠、安全設施齊全有效、自動化控制水平滿足安全生產需要。要嚴格遵守設計規范、標準和有關規定,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負責設計、施工、監理。建設項目試生產前,要組織設計、施工、監理和建設單位工程技術人員進行“三查四定”(查設計漏項、查工程質量、查工程隱患,定任務、定人員、定時間、定整改措施),制定試生產方案,認真組織試生產。操作人員必須經崗前培訓合格,方可參加試生產操作。工程項目驗收時,要同時驗收安全設施。
(二)全面開展安全標準化工作。要按照《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規范》,推進開展安全標準化工作,規范企業安全生產管理。要將安全生產標準化與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深化安全生產專項整治相結合,納入企業安全管理工作計劃和目標考核,通過實施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強化企業安全生產“雙基”工作,建立企業安全生產長效機制。年底前,劇毒化學品、易燃易爆化學品生產企業和涉及危險工藝的企業(以下統稱重點企業)要全部達到安全標準化企業要求。同時,要認真落實危險化學品登記制度,在年底前完成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以及使用劇毒化學品和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使用單位的登記工作。
(三)建立規范化的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要建立健全定期隱患排查制度,把隱患排查治理納入企業的日常安全管理,形成全面覆蓋、全員參與的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機制,使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和常態化。要根據生產特點和季節變化,組織開展綜合性檢查、季節性檢查、專業性檢查、節假日檢查以及操作工和生產班組的日常檢查。對檢查出的問題和隱患,要及時整改,對不能及時整改的,要制定整改計劃,采取防范措施,限期解決。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危險廢物管理的規定,規范管理在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危險廢物。
五、加大安全投入,提升本質安全水平
(一)建立企業安全投入保障機制。要嚴格執行《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暫行辦法》(財企〔2006〕478號),并按照《省安全生產條例》、《省實施<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管理暫行辦法>細則》(云財企〔2007〕55號)和《省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專戶資金監管辦法》(云財企〔2007〕55號),完善安全投入保障制度,足額提取安全費用,保證用于安全生產的資金投入和有效實施。
(二)改造提升現有企業,逐步提高安全技術水平。重點企業要積極采用新技術改造提升現有裝置以滿足安全生產的需要。工藝技術自動控制水平低的重點企業要制定技術改造計劃,在年底前,完成自動化控制技術改造,通過裝備集散控制和緊急停車系統,提高生產裝置自動化控制水平。新開發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工藝必須在小試、中試、工業化試驗的基礎上逐步放大到工業化生產。
(三)加強重大危險源安全監控。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要定期開展危險源識別、檢查、評估工作,建立重大危險源檔案,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的監控,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做好重大危險源備案和在線監控工作。重大危險源涉及的壓力、溫度、液位、泄漏報警等要有遠傳和連續記錄。要建立并嚴格執行重大危險源安全監控責任制,定期檢大危險源壓力容器及附件、應急預案修訂及演練、應急器材準備等情況。
六、加強部門聯動,深化安全專項整治
(一)加強聯動整治。縣及縣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要盡快建立和完善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聯席會議制度,通過部門聯合執法,綜合運用法律、行政、經濟等手段,采取鼓勵轉產、關閉、搬遷、部門托管或企業兼并整合等多種措施,進一步淘汰工藝落后、設備設施簡陋、不符合產業規劃、周邊安全防護距離不符合要求、能耗高、重污染和安全生產沒有保障的化工企業。對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危險化學品企業,要責令限期整改,未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依法吊銷許可證并提請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關閉。化工企業搬遷任務重的地區要研究制定化工企業搬遷政策,對周邊安全防護距離不符合要求和在城區的化工企業搬遷給予政策扶持。
(二)加大整治力度。要加大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運輸環節的整治力度,加強化工園區的監管,設置區域性的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點。要繼續加強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監控,認真貫徹落實《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車輛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云政辦發〔2008〕132號),在年底前,完成危險化學品運輸罐體與車輛載質量不匹配的更換以及相關資質證照審核專項整治工作。同時,要統籌規劃并在重點地區建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監控平臺,年底前,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車輛都要安裝符合標準規范要求的車載監控終端。
七、完善應急救援體系,提高事故處置能力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要按照有關標準和規范,編制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應急裝備和器材,加強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大型生產企業必須建立專職應急救援隊伍,暫不具備建立應急救援隊伍條件的企業應當與專職應急救援隊伍簽訂應急救援服務協議。每年要定期開展1次以上事故綜合應急演練,并對演練效果進行評估,及時修訂完善應急預案。生產、儲存企業事故應急預案要按照規定報有關部門備案,納入當地人民政府事故應急處置預案體系,建立聯動機制,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八、加強教育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素質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要建立健全并落實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建立安全教育培訓檔案,實行全員培訓,嚴格持證上崗。要制定切實可行的安全教育培訓計劃,采取多種有效措施,分類別、分層次開展安全意識、法律法規、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安全技能、事故案例、應急管理、職業危害與防護、遵章守紀、杜絕“三違”(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反勞動紀律)等教育培訓活動。企業每年至少進行1次全員安全培訓考核,考核成績記入員工教育培訓檔案。要通過有效的安全培訓和多種形式的崗位技術練兵活動,提高職工的專業技術水平,增強職工的責任意識和安全意識。
九、落實監管責任,提高執法能力
(一)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安全監管機構和隊伍建設。危險化學品企業較多、監管任務較重的縣(市、區)要在安全監管部門設立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機構,專門負責本行政區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對規模較大的工業園區和化工園區,有條件的地區要設置相應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派駐機構和人員,配備相應的技術裝備。
(二)各級安全監管和行業主管部門要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年度執法檢查工作計劃,明確檢查頻次、程序、內容、標準和要求,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加大對違法違規企業的處罰力度。
一、完成的主要工作
(一)加強了對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的安全監管。一是認真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結合重點行業和領域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工作,以進入中心城區的21條中小河流沿線的醫藥化工企業為重點,深入開展醫藥、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環保綜合整治。企業自查隱患1829條,整改1788條,整改率97.8﹪;各級各部門排查出隱患2046條(其中重大隱患2條,整改2條),整改1998條,整改率97.6﹪;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落實隱患治理經費1174.7萬元,制定和完善應急救援預案53個,采取監控措施53條。二是組織化工企業開展安全生產整治。對!全市醫藥企業安全生產情況進行普查,查清了轄區內109家醫藥企業安全生產狀況及使用危險化學品的情況;制定下發整治方案,明確了整治目標、范圍、重點及方法內容,把整治的重點放在氯堿化工、油漆涂料、工業氣體、生化醫藥、合成氨等產業;組織相關區(市)縣開展了交叉檢查。三是對劇毒化學品實行集中配送制。會同市交委、市公安局制定下發了《__市劇毒化學品集中配送實施方案》(成辦發〔20__〕65號),建立了我市劇毒化學品集中配送體系,實現了劇毒化學品統一集中配送。各級安監部門定期對劇毒化學品使用企業進行檢,重點對使用液氯的自來水廠進行監管,今年檢查自來水廠48家次。四是建立了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事故狀態下“清凈下水”、防止污染水環境措施臺帳。206家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共建事故應急池198個、污水收集池198個,確保事故狀態下消防水不對水環境產生影響。五是組織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開展安全標準化創建工作,推薦31家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參加安全標準化創建工作。目前,全市有12家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通過了安全標準化考評驗收,達到四川省安全質量標準化二級企業標準,超額完成了省安監局下達我市的任務,提升了全市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本質安全。
(二)專門抽調一名工作人員參與了大氣和水環境綜合整治專項督查工作。今年1月至9月我局抽調1名同志到大氣和水環境綜合整治專項督察第七組,在原__市檢察院反貪局局長姚朝海同志的領導下開展工作。9月,該同志被市委組織部、市人事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規劃局、市環境保護局評為加強大氣和水環境綜合整治督察專項先進個人。
(三)嚴格行政許可,加強源頭管理。按照《四川省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細則》規定,對新、改、擴建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事故狀態下“清凈下水”收集、處置措施進行嚴格審查,確保新、改、擴建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設計方案有事故狀態下“清凈下水”收集、處置設施和措施的落實。對未進行安全條件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的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一律不予行政許可。今年新設立的76家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都設計了“清凈下水”設施,竣工驗收的53家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完成了“清凈下水”設施建設,從源頭上防止因危險化
學品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環境污染。(四)積極采用推廣使用新技術,淘汰化工企業落后的生產工藝、設備。鼓勵、督促59家加油站加裝了han阻隔防爆技術,淘汰化工企業落后的生產工藝、設備6套;在去年對不具備安全環保條件的37家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實行關閉、搬遷、轉產的基礎上,今年又對六家不具備安全環保條件的化工企業實行了搬遷、轉產,提高了企業的本質安全,有效地防止了危險化學品事故的發生。
(五)嚴厲打擊危險化學品非法從業行為。今年以來,市、區(市)縣安監部門共查處危險化學品非法經營窩點6處、非法儲存點7處,轉移非法儲存的危險化學品600余噸。
(六)開展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演練,提升企業處置危險化學品事故能力和抗風險能力。要求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必須制定完善應急救援預案,并適時組織演練。先后組織了“武侯區危險化學品及煙花爆竹應急救援演練”、“都江堰市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演練”、“雙流縣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聯動演練”等活動,并組織區(市)縣相關危化品生產企業代表觀摩了“天府20__”反化學恐怖襲擊演練。
二、存在的問題及建議
今年,我們在大氣和水環境整治中作了大量的工作,但還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如監管力量薄弱、檢測手段落后、專業知識欠缺等。建議:加強部門之間聯合執法,加強對監管人員專業知識培訓,加強對重復使用的石油化工容器清洗企業的管理、對化工廢棄物進行集中處置。
三、下一步大氣和水環境整治打算
(一)按照市大氣和水環境綜合整治領導小組的有關要求,針對全市醫藥化工企業安全生產現狀和存在的問題,采取綜合治理,標本兼治的有力措施,扎實加強對進入錦江的中小河流沿線的醫藥化工企業安全監管,繼續深入開展醫藥、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環保綜合整治,切實防止因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水環境污染。
為切實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工作,進一步提高全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水平,嚴防危險化學品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政辦發〔20*〕68號)、《**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政發〔20*〕19號)精神,經市政府同意,制定本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目前,全市共有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198家;經營單位2339家,其中加油站745家,劇經營單位2家;儲存單位5家;使用單位3*余家;運輸單位17家,危化品運輸車輛794臺;采用氧化、氯化、加氫、硝化、高溫、高壓、深冷等高危險工藝的化工裝置50余套;具有易燃、易爆、易中毒的大型聯合化工裝置*余套。做好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對于穩定全市安全生產形勢,促進化工產業安全發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從我市危險化學品行業的整體情況看,企業安全管理水平不高、從業人員素質差、安全投入不足、安全技術裝備水平低等問題比較突出,尤其是一些建廠時間較早、發展速度較慢的化工企業,仍然沿用傳統的生產工藝,采取粗放型的管理方式,存在嚴重的安全生產隱患。各級各部門、各化工企業必須高度重視,充分認識加強危險化學品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的極端重要性和艱巨性,切實增強工作緊迫感和責任感,采取強有力的措施,切實提升企業本質安全水平。
二、嚴格落實安全生產政府監管責任和企業主體責任
(一)落實政府的監管責任。各級政府要認真履行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管責任,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地區安全生產工作第一責任人。各級政府要加強對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組織領導,及時研究、解決危險化學品發展規劃、監管機構、安全投入、應急救援體系建設等問題。(二)安監部門要依法履行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等各項安全生產監管職責。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使用單位的監督管理和執法檢查。負責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企業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設立審查,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審查。嚴格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嚴把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發放關口。做好全市危險化學品登記及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備案工作。積極推進企業安全標準化建設。加強對培訓及評價機構的監督管理。(三)發改部門要把安監部門對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評意見作為項目審批、核準、備案的重要依據。把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設施“三同時”落實情況作為基本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的前置條件,監督危險化學品建設單位將安全設施納入建設項目概算。(四)經貿部門要把保障和實現企業安全生產作為加強企業管理、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推進企業技術進步的重要內容。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專業特長和行業組織優勢,按照政府授權,積極開展和參與本行業安全管理、檢查、督查和教育培訓等工作。(五)公安部門要依法審查核發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準購證和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制定禁止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通行區域和設置、完善危險化學品禁止通行標志,監督檢查運輸企業在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或罐體是否安裝和噴涂安全警示標志,并對相應持證單位及個人購買、運輸、儲存、使用劇毒化學品及其執行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六)交通部門要依法審查核發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道路運輸證、營業性道路危險化學品運輸駕駛員、押運員、裝卸管理人員從業資格及港口危險化學品現場作業人員和管理人員上崗資格證書,審核轉報危險化學品水運企業辦理水路運輸許可證、船舶營業運輸證申請,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七)質監部門要加強對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使用的特種設備(包括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起重機械等)生產、使用、檢測檢驗的安全監察。負責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檢驗單位資質審查以及檢驗單位從業行為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打擊、取締特種設備的非法生產點,查處使用特種設備的違法行為;負責有關設備、儀器、儀表涉及安全指標的計量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生產許可證的核發管理和質量監督檢查工作。
(八)環保部門要做好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以及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監管、監測工作。
(九)工商部門要加強監督管理危險化學品市場的經營活動,依法打擊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危險化學品行為。
(十)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是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主體。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要全面負責。要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實行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內容和獎懲措施。從業單位要依據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制定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齊配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時制定年度安全生產培訓計劃,并將教育培訓計劃及實施情況上報市、縣區安監部門備案。要確保安全生產資金投入和物質保障,加強對職工的勞動保護,最大限度地減少職業危害對職工身體健康的損害。依法做好安全生產事故報告、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
三、強化工作措施,建設本質安全性的化工園區及危險化學品項目
(一)合理規劃,嚴把入園關,做好園區的安全生產管理。
1.園區布局要科學、合理。將裝置、工藝、產品及危險特性相似的企業集中布置,例如:催化裂化、催化裂解、常減壓蒸餾、加氫、芳構化等集中建設;含硫化學品、含磷化學品的生產集中布置;胺類、硝基化合物及各類含氮化學品,焦油、粗苯、酚及各類芳烴物質的生產及加工應相對集中布置。非園區內企業的改建、擴建項目,必須轉移到園區內進行建設,并為企業下一步搬遷預留空間。2.鄉鎮招商引資的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必須在規劃的園區內選址。從2009年1月1日起,鄉鎮不得建設危險化學品項目。3.對園區內的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要嚴格按照《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8號)的要求,把好設立關口,切實做到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確保園區內建設項目的本質安全。4.園區的安全生產管理體系要以企業為主體,園區各企業間實行相互聯動,實現氣體防護站、消防站及應急救援隊伍等資源的共享。及時有效地處置園區內各種危險化學品的安全隱患和突發事故,實現安全生產的低成本高效運行。
(二)嚴格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審查。
1.各級投資主管部門要把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評納入建設項目審批(核準、備案)程序。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未經安全監管部門安全審查或審查未通過的,投資主管部門一律不予批準建設,未經安全審查,對擅自開工建設的,要依法予以查處。2.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施工必須由具備資質的單位承擔;建設項目使用的設備、材料,必須確保質量合格;建設項目和設備在施工安裝過程中,必須加強施工質量監理;建設項目在試生產前,必須制定嚴密的試生產方案和應急處置預案,嚴格控制試生產現場人數,并按國家有關規定向安監部門備案;所有的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必須經檢測檢驗合格;組織和參與試生產的人員,必須經過安全技術培訓,熟悉生產工藝、操作方法和緊急處置措施。3.從嚴審批劇毒化學品、易燃易爆化學品、合成氨和涉及危險工藝的建設項目,嚴格限制涉及氯氣、光氣等高危產品的建設項目。4.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組織有關專家對使用危險工藝和大中型生產裝置的試生產方案進行審查;在組織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驗收時,要同時驗收安全設施投入使用情況、裝置自動控制系統和安全聯鎖、緊急停車系統的安裝投入使用情況。5.煉油、氯堿、氮肥等危險程度較高的化工建設項目,必須聘請省、市政府安委會公布的安全生產專家參與安全審查。
(三)嚴格執行安全設施“三同時”制度。
建設單位要嚴格進行項目安全設立、安全設施設計、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等三個階段的安全審查;在建設項目試生產前,要組織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工程技術人員開展“三查四定”(查設計漏項、查工程質量、查工程隱患,定任務、定人員、定時間、定整改措施)工作。
(四)從嚴控制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和經營許可證的發放。
1.審批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生產和經營許可證,必須組織專家進行現場審查。審點:一是關鍵裝置部位是否安裝自動控制系統;二是廠房、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工藝及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的周邊防護距離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規定;三是安全評價報告是否與企業安全生產現狀一致等。2.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負責人、技術負責人中至少有一人具有國民教育化工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并有3年以上化工行業從業經歷;危險化學品經營(儲存)單位主要負責人、主管人員、安全負責人中至少有一人具有國民教育化工專業專科以上學歷。否則不予辦理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經營許可。
四、健全安全監管制度,規范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行為
(一)合理提取安全費用,確保高危行業安全生產投入。
1.加大安全投入。各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要按照《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轉發〈財政部、安全生產監管總局關于印發高危行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的通知》(*財企〔20*〕12號)文件的要求,以本年度實際銷售收入為計提足額依據。全年實際銷售收入在*00萬元(含)以下的,按照4%提取;全年實際銷售收入在*00萬元至*000萬元(含)的部分,按照2%提取;全年實際銷售收入在*000萬元至*0000萬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取;全年實際銷售收入在*0000萬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對提取的安全費用,實行稅前列支,專戶儲存,專項用于安全生產。其他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也要根據實際需要,確保足夠的資金用于安全投入。2.全面實施工傷保險制度。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工傷保險制度,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及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把安全生產內容納入勞動合同,依法加大生產經營單位對傷亡事故的經濟賠償。3.建立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制度。按規定提取安全風險抵押金,作為安全生產事故搶險救援和善后處理所需資金。
(二)強化危化品安全知識培訓制度。
1.危險化學品單位從事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或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活動的人員,必須接受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防護、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生產經營單位要制定年度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更新知識的復訓計劃,并按計劃組織教育培訓。建立培訓檔案,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情況,應當記入從業人員安全生產記錄卡,并由考核人員和從業人員本人簽名。從業人員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并考核合格,不得上崗作業。2.從業人員的培訓要選用有資質的培訓機構。培訓機構要針對不同的培訓對象,選擇和使用針對性較強的培訓教材,確保培訓質量。3.危化品生產企業,要逐步推行注冊安全工程師制度。
(三)加強安全監管和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1.各級各部門要結合本地實際,建立操作性、實效性強的危險化學品企業分類監管制度,對企業安全管理水平進行綜合評估和分類,按類別分成A(好)、B(較好)、C(一般)、D(較差)四類。對不同類別的企業,除開展正常的安全生產大檢查外,還要分別實施不同頻次的監督檢查。對A類企業每年至少檢查1次,B類企業每半年檢查1次,C類企業每季度檢查1次,D類企業每月檢查1次。2.企業的隱患排查工作要做到全員參與、全過程檢查、全面覆蓋,不留死角,不漏隱患。查出的隱患要明確整改責任單位,限期整改;對一時難以整改的隱患,要切實做到“五落實”,即:落實責任、措施、經費、期限、應急預案。對本單位存在的安全隱患,要建立檔案,責任到人,措施到位,整改及時。從2009年1月1日開始,對沒有建立和嚴格執行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的企業,未及時發現重大安全隱患的企業,要依法進行處罰。3.危化品從業單位應當制定完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每年至少要進行2次實戰演練。發生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后,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按照本單位制定的應急救援預案,立即組織救援,并立即報告當地安監、公安、環保、質監等有關部門。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預案應當依法報市安監局備案。
(四)實施安全標準化管理制度。
要按照《山東省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安全標準化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安監發〔20*〕117號),全面開展安全標準化工作,有效規范企業安全生產管理。要將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與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深化安全生產專項整治活動相結合,納入企業安全管理工作計劃和目標考核范圍,通過實施安全標準化工作,強化企業安全生產基層基礎工作,建立企業安全生產長效機制。20*年年底前,所有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企業,要實現安全標準化全面達標。其中,劇毒化學品、易燃易爆化學品生產企業、涉及危險工藝的企業和劇毒化學品經營(儲存)企業要全部達到二級以上安全標準化企業的要求。
(五)落實危險化學品登記制度。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單位要按照《關于全面開展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的通知》(*安監發〔20*〕71號)要求,做好危險化學品普查工作,及時向省危險化學品登記辦公室提交登記材料,辦理登記手續,取得危險化學品登記證書,2009年年底前,完成現有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以及使用劇毒化學品和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單位登記工作。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必須向用戶提供危險化學品“一書一簽”(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
(六)建立完善安全生產和異常活動情況報告制度。
每年第一季度,重點企業要向屬地縣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報告上年度安全生產情況,有關中央企業要向所在地的市級安全監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報告上年度安全生產情況,并接受有關部門的現場核查。
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生產儲存裝置的開停車、關鍵裝置的檢維修作業、廢棄物料處理和廢舊裝置拆除等異常活動,企業在嚴格執行《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8號)進行試生產方案備案的基礎上,在活動實施前還要將實施日期、活動范圍、內容及采取的安全措施等事項,書面報告當地安監部門。
(七)加強事故調查及其工作的監督檢查制度。
1.各縣區人民政府要嚴格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認真履行職責,做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查清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嚴格責任追究,開展警示教育。各縣區安監部門、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一般危險化學品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監督,檢查防范措施和責任人處理意見落實情況。2.受縣級人民政府委托組織對一般危險化學品事故調查的企業,調查工作結束后,要向縣級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監管、行業主管部門報送事故調查報告。
五、建立科技支撐體系,提高自動化管理水平
提高危險工藝的自動化控制水平。各縣區安監部門要結合實際,指導督促企業開展涉及危險工藝的生產裝置自動化改造。要選用安全可靠的自動化控制儀表、聯鎖保護系統,配備必要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氣體泄漏報警系統和火災報警系統。具有危險工藝的化工企業要通過實施安全技術改造,安裝安全自動控制或安全聯鎖報警裝置,提高自動化控制水平。工藝復雜的大型聯合裝置,除安裝安全自動控制系統外,還應安裝聯鎖和緊急停車系統。
加大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監控力度。危化品生產企業要完善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監控設施。劇毒和易燃易爆化學品儲罐必須安裝液位、濕度、壓力超限和可燃氣體泄漏報警儀表,并定期檢驗,確保儀表準確、可靠。危險化學品儲罐進出物料和進行切水操作時必須安排專人監控,防止跑料、串料。制定和完善儲罐區安全監控責任制,明確要求,落實責任,定期全面檢查,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對其他重大危險源和重點部位要完善監測、監控和報警系統,嚴格執行操作規程,落實監控責任。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和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與周邊場所、區域的距離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國家有關規定。
六、加強組織領導,強化隊伍建設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
學品,必須遵守本條例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和腐蝕品等。
危險化學品列入以國家標準公布的《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劇毒化學品目錄和未列入《危險貨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由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環境保護、衛生、質檢、交通部門確定并公布。
第四條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下統稱危險化學品單位),其主要負責人必須保證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并對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負責。
危險化學品單位從事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活動的人員,必須接受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防護和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并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第五條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對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實施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依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一)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設立及其改建、擴建的審查,負責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包括用于運輸工具的槽罐,下同)專業生產企業的審查和定點,負責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發放,負責國內危險化學品的登記,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的組織和協調,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的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由各該級人民政府確定,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職責。
(二)公安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負責發放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和準購證,負責審查核發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對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三)質檢部門負責發放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的生產許可證,負責對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產品質量實施監督,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四)環境保護部門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負責調大危險化學品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有毒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監測和進口危險化學品的登記,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五)鐵路、民航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鐵路、航空運輸和危險化學品鐵路、民航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監督檢查。交通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對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負責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單位、駕駛人員、船員、裝卸人員和押運人員的資質認定,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六)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的毒性鑒定和危險化學品事故傷亡人員的醫療救護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部門的批準、許可文件,核發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營業執照,并監督管理危險化學品市場經營活動。
(八)郵政部門負責郵寄危險化學品的監督檢查。
第六條依照本條例對危險化學品單位實施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危險化學品作業場所進行現場檢查,調取有關資料,向有關人員了解情況,向危險化學品單位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議;
(二)發現危險化學品事故隱患時,責令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三)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設施、設備、器材和運輸工具,責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發現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接受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不得拒絕、阻撓。
有關部門派出的工作人員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證件。
第二章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和使用
第七條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和儲存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和嚴格控制,并對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實行審批制度;未經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發展的實際需要,在編制總體規劃時,應當按照確保安全的原則規劃適當區域專門用于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
第八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生產工藝、設備或者儲存方式、設施;
(二)工廠、倉庫的周邊防護距離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三)有符合生產或者儲存需要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設立劇毒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和其他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應當分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原料、中間產品、最終產品或者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燃點、自燃點、閃點、爆炸極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標;
(三)包裝、儲存、運輸的技術要求;
(四)安全評價報告;
(五)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六)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文件。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收到申請和提交的文件后,應當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后,報本級人民政府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依據本級人民政府的決定,予以批準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頒發批準書;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憑批準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
第十條除運輸工具加油站、加氣站外,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裝置和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與下列場所、區域的距離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一)居民區、商業中心、公園等人口密集區域;
(二)學校、醫院、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
(三)供水水源、水廠及水源保護區;
(四)車站、碼頭(按照國家規定,經批準,專門從事危險化學品裝卸作業的除外)、機場以及公路、鐵路、水路交通干線、地鐵風亭及出入口;
(五)基本農田保護區、畜牧區、漁業水域和種子、種畜、水產苗種生產基地;
(六)河流、湖泊、風景名勝區和自然保護區;
(七)軍事、軍事管理區;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予以保護的其他區域。
已建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裝置和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監督其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整頓;需要轉產、停產、搬遷、關閉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本條例所稱重大危險源,是指生產、運輸、使用、儲存危險化學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且危險化學品的數量等于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第十一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改建、擴建的,必須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經審查批準。
第十二條依法設立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必須向國務院質檢部門申請領取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的,不得開工生產。
國務院質檢部門應當將頒發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的情況通報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環境保護部門和公安部門。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
禁止用劇毒化學品生產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
第十四條生產危險化學品的,應當在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內附有與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并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加貼或者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標簽。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時,應當立即公告,并及時修訂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
第十五條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單位,其生產條件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取得相應的許可,必須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保證危險化學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條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在車間、庫房等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并按照國家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維護、保養,保證符合安全運行要求。
第十七條生產、儲存、使用劇毒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生產、儲存裝置每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生產、儲存、使用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生產、儲存裝置每兩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
安全評價報告應當對生產、儲存裝置存在的安全問題提出整改方案。安全評價中發現生產、儲存裝置存在現實危險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換或者修復,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安全評價報告應當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應當在生產、儲存和使用場所設置通訊、報警裝置,并保證在任何情況下處于正常適用狀態。
第十九條劇毒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應當對劇毒化學品的產量、流向、儲存量和用途如實記錄,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或者誤售、誤用;發現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或者誤售、誤用時,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
危險化學品包裝的材質、型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應當與所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相適應,便于裝卸、運輸和儲存。
第二十一條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容器,必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審查合格的專業生產企業定點生產,并經國務院質檢部門認可的專業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方可使用。
第二十二條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以下統稱專用倉庫)內,儲存方式、方法與儲存數量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并由專人管理。
第二十三條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對安全、消防的要求,設置明顯標志。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儲存設備和安全設施應當定期檢測。
第二十四條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依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處置危險化學品的生產或者儲存設備、庫存產品及生產原料,不得留有事故隱患。處置方案應當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和同級環境保護部門、公安部門備案。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應當對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公眾上交的危險化學品,由公安部門接收。公安部門接收的危險化學品和其他有關部門收繳的危險化學品,交由環境保護部門認定的專業單位處理。
第三章危險化學品的經營
第二十七條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銷售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經營銷售危險化學品。
第二十八條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營場所和儲存設施符合國家標準;
(二)主管人員和業務人員經過專業培訓,并取得上崗資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九條經營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危險化學品的,應當分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提出申請,并附送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接到申請后,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材料和經營場所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條件的,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并將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通報同級公安部門和環境保護部門;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申請人憑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
第三十條經營危險化學品,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從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或者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采購危險化學品;
(二)經營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和用劇毒化學品生產的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產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
(三)銷售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一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不得向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二條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儲存危險化學品,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二章的有關規定。危險化學品商店內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裝的危險化學品,其總量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限量。
第三十三條劇毒化學品經營企業銷售劇毒化學品,應當記錄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和購買人員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及所購劇毒化學品的品名、數量、用途。記錄應當至少保存1年。
劇毒化學品經營企業應當每天核對劇毒化學品的銷售情況;發現被盜、丟失、誤售等情況時,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第三十四條購買劇毒化學品,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生產、科研、醫療等單位經常使用劇毒化學品的,應當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申請領取購買憑證,憑購買憑證購買;
(二)單位臨時需要購買劇毒化學品的,應當憑本單位出具的證明(注明品名、數量、用途)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申請領取準購證,憑準購證購買;
(三)個人不得購買農藥、滅鼠藥、滅蟲藥以外的劇毒化學品。
劇毒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不得向個人或者無購買憑證、準購證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準購證不得偽造、變造、買賣、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不得使用作廢的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準購證。
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和準購證的式樣和具體申領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第四章危險化學品的運輸
第三十五條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運輸實行資質認定制度;未經資質認定,不得運輸危險化學品。
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必須具備的條件由國務院交通部門規定。
第三十六條用于危險化學品運輸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須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由專業生產企業定點生產,并經檢測、檢驗合格,方可使用。
質檢部門應當對前款規定的專業生產企業定點生產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產品質量進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檢查。
第三十七條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應當對其駕駛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進行有關安全知識培訓;駕駛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必須掌握危險化學品運輸的安全知識,并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部門考核合格(船員經海事管理機構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方可上崗作業。危險化學品的裝卸作業必須在裝卸管理人員的現場指揮下進行。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駕駛員、船員、裝卸人員和押運人員必須了解所運載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危害特性、包裝容器的使用特性和發生意外時的應急措施。運輸危險化學品,必須配備必要的應急處理器材和防護用品。
第三十八條通過公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托運人員只能委托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運輸企業承運。
第三十九條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向目的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申請辦理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
辦理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托運人應當向公安部門提交有關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運輸始發地和目的地、運輸路線、運輸單位、駕駛人員、押運人員、經營單位和購買單位資質情況的材料。
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的式樣和具體申領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第四十條禁止利用內河以及其他封閉水域等航運渠道運輸劇毒化學品以及國務院交通部門規定禁止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
利用內河以及其他封閉水域等航運渠道運輸前款規定的外的危險化學品的,只能委托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水運企業承運,并按照國務院交通部門的規定辦理手續,接受有關交通部門(港口部門、海事管理機構,下同)的監督管理。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及其配載的容器必須按照國家關于船舶檢驗的規范進行生產,并經海事管理機構認可的船舶檢驗機構檢驗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十一條托運人托運危險化學品,應當向承運人說明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危害、應急措施等情況。
運輸危險化學品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的,托運人交付托運時應當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并告知承運人。
托運人不得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貨物托運。
第四十二條運輸、裝卸危險化學品,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并按照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須封口嚴密,能夠承受正常運輸條件下產生的內部壓力和外部壓力,保證危險化學品在運輸中不因溫度、濕度或者壓力的變化而發生任何滲(灑)漏。
第四十三條通過公路運輸危險化學品,必須配備押運人員,并隨時處于押運人員的監管之下,不得超裝、超載,不得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通行的區域;確需進入禁止通行區域的,應當事先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由公安部門為其指定行車時間和路線,運輸車輛必須遵守公安部門規定的行車時間和路線。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通行區域,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劃定,并設置明顯的標志。
運輸危險化學品途中需要停車住宿或者遇有無法正常運輸的情況時,應當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第四十四條劇毒化學品在公路運輸途中發生被盜、丟失、流散、泄漏等情況時,承運人及押運人員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公安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向其他有關部門通報情況;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郵寄或者在郵件內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物品郵寄。
第四十六條通過鐵路、航空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按照國務院鐵路、民航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危險化學品的登記與事故應急救援
第四十七條國家實行危險化學品登記制度,并為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事故預防和應急救援提供技術、信息支持。
第四十八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以及使用劇毒化學品和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向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機構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危險化學品登記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制定。
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機構應當向環境保護、公安、質檢、衛生等有關部門提供危險化學品登記的資料。
第四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其他有關部門制定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五十條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當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
第五十一條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按照本單位制定的應急救援預案,立即組織救援,并立即報告當地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和公安、環境保護、質檢部門。
第五十二條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指揮、領導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和環境保護、公安、衛生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當地應急救援預案組織實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諉。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并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采取必要措施,減少事故損失,防止事故蔓延、擴大:
(一)立即組織營救受害人員,組織撤離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護危害區域內的其他人員;
(二)迅速控制危害源,并對危險化學品造成的危害進行檢驗、監測,測定事故的危害區域、危險化學品性質及危害程度;
(三)針對事故對人體、動植物、土壤、水源、空氣造成的現實危害和可能產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閉、隔離、洗消等措施;
(四)對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的危害進行監測、處置,直至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