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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洋污染防治條例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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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洋污染防治條例

    第1篇:海洋污染防治條例范文

    Abstract: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shipping industry,ships to marine pollution becomes more and more serious,industrial and academic circles pay attention to Green transportation more and more. At first, analyzes the basic concepts about marine pollution and green logistics, and so on. Then, describes the development of the green transport measures, and finally, states the marine polluti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measures.

    關鍵詞: 海洋污染;綠色運輸;多式聯運;共同配送;防治措施

    Key words: marine pollution;green transport;multimodal transportation;joint distribution;control measures

    中圖分類號:U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4311(2013)11-029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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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項目:中央財政支持物流管理(港口物流方向)專業建設項目。

    作者簡介:胡從旭(1969-),男,安徽明光人,廈門海洋職業技術學院工商管理系物流管理教研室主任,物流專業帶頭人,副教授,物流師,研究方向為物流管理、運營管理。

    1 海洋污染概述

    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人們的活動逐步由陸地延伸到海洋,對海洋環境造成深刻的影響,這些影響危害海洋動植物的成長,對海洋的生態環境造成破壞,同時,也會危害人類的健康,對整個生態系統的平衡產生嚴重破壞,危急海洋生態系統食物鏈的平衡。人類活動對海洋污染種類很多,其中,對海洋污染較嚴重的因素是物流中的運輸。在我國,隨著對外開放的進一步深入,國際貿易額越來越大,在對外貿易運輸中,海運所占比重最大,對海洋污染也最嚴重。美國國家科學院的國家研究委員會于2002年出版的調查研究報告稱:“海洋環境污染中有35%的污染物來自于船舶。”

    什么是海洋污染?不同機構、不同人觀點也不一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政府間海洋學委員會認為:“海洋污染指的是,人類直接或間接地把物質或能量引入海洋環境。以至造成或可能造成損害生物資源的海洋生物、危害人類健康、妨礙包括捕魚和海洋的其他正當用途在內的各種海洋活動、損害海水使用質量和減損環境優美的有害影響。” 海洋污染種類很多,按照污染源分類,主要有3類,一是海上源,二是陸上源,三是空氣源。其中海上源污染主要是海洋船舶泄露、水產養殖污染、海上石油平臺污染和人類海上活動所傾倒的廢棄物等。

    海洋污染對生物危害極其嚴重,可造成魚類、鳥類、浮游生物、哺乳動物等死亡,使得生態平衡遭到嚴重破壞,臨港工業也會受到威脅,會造成不可估量的經濟損失,甚至危及人類自身安全。

    2 綠色運輸含義

    綠色運輸是指貨物在運輸過程中,抑制運輸對環境造成危害的同時,實現對運輸環境的凈化,使運輸資源得到最充分的利用,它要求從環境的角度對運輸體系進行改進,形成一個環境共生型的運輸系統。在物流的各個功能中,運輸功能最為重要,若運輸功能實現綠色化,整個物流活動也基本實現綠色化。隨著航運事業的發展,船舶密度增加,通航環境復雜,船舶及有關作業活動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的潛在風險越來越大,船舶海洋污染防治在海洋環境保護中的地位日益重要。船舶對海洋的污染有多種,主要包括:各種油類污染、生活廢棄物污染、噪聲污染、包裝有害物污染、有毒液體污染、大氣污染等。在各種污染中,油類污染最嚴重,如船舶發動機油、機械油、油船的溢油等,特別是油船洗艙的殘渣混合物,以及混有油的壓艙水、洗艙水等,都是船舶排放到水中的污染物。

    3 發展綠色運輸的措施

    3.1 發展多式聯運 什么是多式聯運?不同人有不同的看法,《聯合國國際貨物多式聯運公約》對國際多式聯運所下的定義是:“按照多式聯運合同,以至少兩種不同的運輸方式,由多式聯運經營人把貨物從一國境內接運貨物的地點,運至另一國境內指定交付貨物的地點。”多式聯運的好處在于:多式聯運由于采用了集裝箱,外包裝可以大大簡化,發貨人可以節省很大一筆包裝費用,貨損、貨差降低。可充分利用不同運輸方式的優點,揚長避短,經營人可以選擇最佳運輸路線,實現了運輸一體化,從而減少對環境的污染,實現運輸過程的效率化。

    3.2 發展共同配送 2001年4月,我國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在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物流術語》中,對配送的定義是:“在經濟合理區域范圍內,根據客戶要求,對物品進行分揀、加工、包裝、分割、組配等作業,并按時送達指定地點的物流活動。”對共同配送的定義是:“由多個企業聯合組織實施的配送活動。”共同配送的實質是企業之間為了實現資源共享,在互信互利的合作基礎上,對不同商品進行優化組合后再進行配送,以此來提高物流服務水平,降低配送成本,快速反饋信息,促進整個社會商品高效流通的配送,其核心思想是在資源共享的理念下建立企業聯盟。

    通過共同配送,使得社會車流總量減少。由于集中了多家企業和用戶的貨物,可實行混合配載,將多家企業的零散貨物整合在一起,可提高車輛實載率,大大減少了配送成本。經過科學的路線規劃,可以消除迂回運輸、交叉運輸、重復運輸等不合理現象,從而減少了交通污染。

    3.3 采用綠色運輸工具 運輸工具性能直接決定運輸中所排放的廢氣量以及噪音量。為了減少運輸工具對環境的污染,盡可能選擇低污染的運輸工具,如天然氣汽車、液化石油汽車、太陽能汽車、電動車等。這就要求使用更清潔能源的發動機,比如將柴油和汽油發動機改為電動的,這樣就可以減少污染,更有效的利用能源。目前發展的“高鐵”是一種典型的低碳運輸工具。高鐵具有節能、環保、經濟的特點,是未來運輸工具的理想選擇。另外,在設計制造運輸工具時,盡可能降低自身重量,減重有利低碳節能,減少動力消耗,目前,日本在大力發展輕型化運輸工具,以達到低碳環保的目的。

    4 船舶海洋污染的防治措施

    4.1 制訂和完善我國的船舶海洋污染防治法規體系 在我國,除了積極參與防治船舶污染的國際合作并加入了有關法律體系之外,還制訂了多部國內法律法規,與船舶海洋污染防治有關的法律法規有:1979年頒布了《環境保護法(試行)》;1983年頒布了《防治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條例》、《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管理條例》;1985年頒布了《海洋傾廢管理條例》;1988年頒布了《防止拆船污染環境管理條例》;2010年頒布了《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等。這些法律法規不夠完善,內容上不協調,不能與世界相關法律接軌,影響了船舶防治污染工作的有效展開。因此,應借鑒國外經驗,結合本國國情,在審查現有船舶污染防治立法的基礎上進行必要修改、完善,建立起內容全面、層次分明協調統一的船舶海洋污染防治法律體系。

    4.2 大力研發“綠色”船舶 傳統的運輸船舶會對大氣和海洋造成大量污染,燃油消耗成本大;隨著全球經濟低迷,船舶公司經營成本越來越高,迫使船舶公司采用各種方法降低成本,加上各國對環境污染的管制越來越嚴格,對“綠色”船舶的要求已迫在眉睫。“綠色”船舶是指對環境無害,不污染或少污染海域和空氣的船舶。“綠色”船舶有下列一些特點:船體重量輕,燃油消耗少;采用新一代超低摩擦船底技術;船體形狀呈流水線形,船體受到水的阻力小;使用超導體材料以減少風的阻力;使用太陽能、風能等作為船舶能源;使用液化天然氣代替燃油消耗,降低二氧化碳排放量;使用新的能源管理系統和控制技術,以幫助船舶減少燃油消耗。針對“綠色”船舶的一些特點,各個國家應鼓勵造船公司加大研發“綠色”船舶的力度,在資金上給予支持,對于船舶運輸企業來講,給予各種優惠政策,比如降低船舶停靠費、減少稅收等。

    4.3 回收處理船舶排放的污染物 鼓勵中大型港口建立廢水、廢油、廢渣回收與處理廠,集中回收處理漁業船舶和運輸船舶的污染物,嚴格按照標準凈化處理船舶排放的廢棄物,政府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對廢棄物處理廠進行補貼,維持廢棄物處理廠的持續運轉。也應通過立法,改善船舶防污設備的配置,使船舶具有較強的處理廢棄物的能力。

    4.4 加大對船員的環保意識教育 各國政府應加強對船員的環保意識教育,使船員們充分認識到船舶污染的嚴重危害性,保護海洋環境的重大意義。同時,加大對船員污染海洋環境的處罰力度,對一些污染嚴重的船舶,應采取處罰措施。執法部門應定期或不定期對海域污染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努力使海洋污染降到最低程度,加強全民環保意識,激發全民參與環保熱情,發動群眾參與監督、舉報,對舉報者給予適當獎勵。

    4.5 對政府部門領導實行環保考核制度 在海洋環境保護中,政府部門中的部分領導缺少環保意識,過于注重GDP增長,缺少經濟增長與環境保護協調發展思維,這就要求國家對干部考核時,改革干部任用和考核制度,弱化GDP增長在干部考核中的作用,建立綠色GDP核算體系,把環境保護納入衡量政績和干部考核的范疇中。

    參考文獻:

    [1]江彥橋.船舶與海洋防污染技術[M].上海:上海交通大學出版社,2000:15.

    [2]袁金明,林凌,楊菊.物流綠色運輸管理的實現途徑分析[J].交通企業管理,2010,(10):53-54.

    [3]胡建偉.對海洋環境有害物質的運輸管理[J].航海技術,2010,(1):31-32.

    第2篇:海洋污染防治條例范文

    關鍵詞: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海洋環境保護;海洋強國

    由于海洋潛藏著大量的資源,在經濟高速發展的背景下對其開采也愈來愈加頻繁,使得對海洋生態環境的污染也日益嚴重。在近幾年大力宣傳環保的基礎下,公民對于環境的保護的意識逐漸加強。即便如此,海洋環境污染問題依舊嚴峻。不僅是海洋環境的規范值得我們關注,海洋環境保護的規范落實更值得我們總結,把脈問診,不斷提高中國海洋環境保護水平。

    一、中國海洋環境保護的相關立法

    早在1982年,聯合國審議通過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該公約構建了海洋環境保護法律的制度框架,在對以前海洋相關規范進行總結的同時,更加詳盡地對海洋環境保護在法律的角度進行了說明。同年,中國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在1999年對其作出了修改。為了使《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更好予以落實,國務院相繼于1983年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于1990年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陸源污染物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初步形成了中國海洋環境的基本保護框架。

    1994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生效,使得中國海洋環境發展到了一個新的階段。中國在1996年被批準加入公約,對1983年《海洋環境保護法》進行了修訂和補充,在原有基礎之上增加了海洋生態保護、海洋工程建設、海洋廢物傾倒、海洋污染應急等。在1999年修訂的《海洋環境保護法》與《中國海上船舶溢油應急計劃》中,對于海上溢油應急系統的建立作出了規定,當發生了溢油等突發事件時,要第一時間做出相應,最大化減小海洋污染造成的損失。除此之外,還建立有相應的海洋污染民事賠償責任,如在《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中就有所規定。總之,對于海洋環境保護的法律體系,中國已經形成了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等多位一體的體系雛形,共同保障中國海洋環境安全。

    二、中國海洋環境保護的現狀

    (一)海洋環境污染嚴重

    海洋環境的污染主要表現在海水污染、生物多樣性減少、河水淤積、海岸侵蝕嚴重、海洋災害頻發等。中國的海洋遭到污染,近年來水質明顯下降。海域內生物種類多達數萬,但在大肆捕撈的情況下,也導致了物種銳減,某些物種甚至瀕臨滅絕。在各個主要的河口淤積現象較為嚴重,某些沿岸城市的海岸中化學物質連年增加,出現了侵蝕問題。另外,由于對于海洋資源的不斷挖掘,也導致諸如海嘯等自然災害頻發,給國家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

    (二)公眾保護意識不夠

    近年來,人們對于環境保護的意識逐年增高,但仍然受到長期以來老舊農耕文化的影響,對于海洋環境保護的意識還有較大差距。這就導致了近年來出現了過度捕撈等不合理的開采現象,公眾對于海洋環境污染的保護與治理工作參與不夠。即使在出現了海洋環境污染的現象之時,對于事后救濟的相應不夠,不能較快遏制污染的擴大。與此,當自己的海洋權益受到侵害時,也不能通過有效的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應有權益。

    (三)海洋保護規范與執法力度均不足

    完善統一的規范是具體政策落實的基石,在海洋資源利用范圍不斷擴大之時,對于海洋環境保護的法律要求也越來越高。中國目前缺乏海洋領域的根本大法,即使有一些法律、法規,綜合性也不夠,對于違反海洋環境保護的處罰力度也遠遠不夠。在一些地方,對于海洋環境保護有自己的地方立法,但是缺少實施細則。在現有的規范體系中,對于突發應急事件的處理,不能夠得以有效的落實,不利于應急問題的有效控制。另外,海洋環境的違法成本很低,一些污染者在權衡利益之后,甘愿承擔這較小的違法成本。

    (四)政府監管缺失

    海洋是一個整體的生態系統,對于海洋中的物種進行開發,可能打破其中的生態平衡,可以建立一個綜合的管理系統對其進行管理。中國幅員遼闊,各省市對海洋問題分散管理,建立了自己的管理系統。因而,這也導致了問題的出現。在信息公開的問題上反饋不及時,各政府部門之間的聯動做得不夠,缺乏協作。在出現了海洋污染事故之后,各部門也相互推諉,導致工作效率不高,監管缺乏力度。

    三、中國海洋環境保護的制度建議

    (一)完善海洋環境保護法律體系

    法律體系的構建是上層建筑,加強法律體系的頂層設計。在現有法律基礎之上,要迎合新的發展趨勢,對海洋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體系進行重新梳理,制定相應的配套政策,解決法律的滯后性難題。在進行海洋環境法律修改的同時,也要注意對尚未納入保護體系的內容進行設計,諸如對于海岸線的管理沒有同意的保護,對于尚未納入部門要盡快填補空白,使得海洋環境保護體系更加全面而完整。同時也要發揮地方政府的主觀能動性,因地制宜,制定符合當地發展實際的海洋法律法規。在制定海洋環境保護法律規范的同時,也要讓各種標準的完善跟進。中國應該以國際標準為藍本,制定出符合中國國情的海洋環境標準。對于尚未制定出的標準,要注意在符合中國保護的標準前提下,有效填補法律規范空白。地方政府也可以根據當地實際,以國家標準為基礎,制定出本地適用的地方性標準。在法律規范和海洋環境標準的共同完善下,能夠為中國海洋環境保護提供科學有力度的指導。

    (二)提升公民海洋環境保護意識

    有了完善的法律規范仍然不足,必須將法律規范轉化為實踐。這就要求廣泛的公民擁有海洋環境保護的主人翁意識,自己親身參與到海洋環境的保護中來。對于現今一些人缺乏海洋環境保護意識的,要積極運用一些現代的宣傳手段,充分發揮電視媒體、互聯網、微博、微信公眾號等新興媒體,樹立保護海洋環境的先進典型,讓廣大公民學有標兵、趕有方向,早日樹立海洋環境保護的危機意識,這也是海洋環境保護的有力保障。

    (三)加強海洋環境保護的隊伍建設

    中國現有的海洋環境保護執法力度不足,需要一直有協作精神、高校有力的執法來予以補足。目前的海洋環境隊伍散漫,沒有形成向心力,由此,可以考慮把可將他們集合到一起,接受統一調配和培訓,強化他們的團隊協作能力,同時,配備先進的執法裝備,提高海洋環境保護執法隊伍的執法水平和能力。另外,選拔海洋環境保護的執法隊伍,應該秉持較高的標準,從心理素質、團隊意識、業務能力等多個方面進行考察,確保優中選優,真正選拔出適應于當今海洋事業建設的高素質人才。

    (四)加強海洋環境保護的國際合作

    在海洋環境保護的國際規范中,中國先后加入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海洋生物多樣性公約》等國際條約。此外,還加入了一些全球性或者區域性的海洋環境保護組織,與其他國家廣泛合作,加強海洋環境保護的交流。還積極學習其他海洋強國的先進技術,加強對于海洋環境保護專業人才的培養,提升中國海洋環境保護的軟實力,與其他國家展開項目計劃,獲得國際組織的資金支持,也提高中國海洋環境保護的硬件設備。

    中國的海洋環境保護任重而道遠,要通過多措并舉,共同提高海洋環境保護的法治環境。要完善海洋環境保護的法律規范和標準,加強人才隊伍建設,提高公民海洋環境保護的意識,加強國際合作,有效推動海洋環境保護建設。十報告指出,要將中國建設成為“海洋強國”,只有及時總結經驗和教訓,對各種不足進行不斷完善,才能早日將中國從“海洋大國”提升為“海洋強國”。(作者單位:武漢大學法學院)

    參考文獻:

    第3篇:海洋污染防治條例范文

    關鍵詞:碼頭防污 專項驗收 應急能力

    港口碼頭防污應急能力建設的意義

    1、建設意義

    隨著海洋經濟、港口產業尤其是石化工業的迅速發展,沿海港口綜合運輸能力持續提高,船舶進出港艘次和危險品船舶貨運量增長迅速,船舶大型化趨勢日益明顯,發生船舶污染事故的風險不斷增加。近年來國內外頻繁發生的重大海洋污染事故和敏感脆弱的海洋生態環境使得港口碼頭防污應急能力建設更為迫切。

    2、法律依據

    2010年3月正式實施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以下簡稱《防污條例》)規定港口、碼頭、裝卸站以及從事船舶修造、打撈、拆解等作業活動的單位(以下統稱“港口碼頭”)應當制定有關安全營運和防治污染的管理制度,按照國家有關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的規范和標準,配備相應的防治污染設備和器材。并定期檢查、維護配備的防治污染設備和器材,確保防治污染設備和器材符合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的要求。

    《船舶污染海洋環境應急防備和應急處置管理規定》(以下簡稱“4號令”)在《防污條例》基礎上進一步提出了“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的要求”的具體涵義,即港口、碼頭、裝卸站以及從事船舶修造、打撈、拆解等作業活動的單位應當編寫報告,評價其具備的船舶污染防治能力是否與其裝卸貨物種類、吞吐能力或者船舶修造、打撈、拆解活動所必需的污染監視監測能力、船舶污染物接收處理能力以及船舶污染事故應急處置能力相適應。

    3、建設內容

    從上述法律來源分析,港口碼頭的防污應急能力包括應急預案體系、應急體制機制、應急信息系統、應急設備設施、應急隊伍建設五方面。其中應急設備設施主要應從污染監視監測能力、船舶污染物接收處理能力以及船舶污染事故應急處置能力進行建設。監視監測能力體現了港口碼頭的防污染預防預控能力,污染物接收能力體現了港口碼頭的污染物的消化處理能力,應急處置能力則體現了港口碼頭對污染物的卸載、圍控、回收、清除等能力。三種能力相輔相成,缺一不可。

    港口碼頭的防污應急能力的建設目標確定主要依據現有的相關國家標準、交通行業標準《港口碼頭溢油應急設備配備要求》(JT/T451-2009)、《船舶修造和拆解單位防污染設施設備配備及操作要求》(JTT 787―2010)、交通運輸部海事局公布的《港口建設項目船舶污染環境風險評價專項技術導則》以及經海事管理機構審查批復同意的《船舶污染風險和防治能力評價報告》。

    專項驗收制度取消后防污應急能力建設面臨的困境

    專項驗收制度是在《防污條例》第二章第十三條中明確提出的,旨在通過驗收這一重要抓手來推動港口碼頭企業加強防污應急能力建設。交通運輸部2011年第4號令第三章具體對專項驗收程序、內容、審批等進行具體規定。十以來,在中央簡政放權、職能轉變的改革背景下,“專項驗收”制度被列為交通運輸部取消的行政許可審批項目之一。2013年11月8日,國務院印發《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標志著專項驗收制度正式取消。

    2013年12月7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規定》(國務院令第645號)刪去了《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中“并通過海事管理機構的專項驗收”。

    2013年12月24日,交通運輸部2013年第19號令對原“4號令”進行修訂,刪除了原來第三章“專項驗收”的全部內容,取而代之的是在第七條后新增“第八條、第九條”。第八條內容為:“港口、碼頭、裝卸站以及從事船舶修造、打撈、拆解等作業活動的單位應當按照交通運輸部的要求制定有關安全營運和防治污染的管理制度,按照國家有關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的規范和標準,配備必須的防治污染設備和器材,確保防治污染設備和器材符合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的要求”。

    第九條內容為:“港口、碼頭、裝卸站以及從事船舶修造、打撈、拆解等作業活動的單位應當編寫報告,評價其具備的船舶污染防治能力是否與其裝卸貨物種類、吞吐能力或者船舶修造、打撈、拆解活動所必需的污染監視監測能力、船舶污染物接收處理能力以及船舶污染事故應急處置能力相適應。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法開展港口、碼頭、裝卸站的驗收工作時應當對評價報告進行審查,確認其具備與其所從事的作業相應的船舶污染防治能力。”

    與“4號令”原文相比,新修訂的“4號令”的第八、第九條雖然刪除了“通過海事管理機構專項驗收”的表述,但仍延續了修訂前關于港口碼頭防污應急能力建設概括性要求的具體規定。由此可見,專項驗收制度的取消,并不意味著港口碼頭業主單位可以終止或免除港口碼頭防污應急能力建設,港口碼頭防污應急能力建設依然是港口碼頭業主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

    專項驗收制度取消后,港口碼頭防污應急能力建設面臨的幾個問題:

    專項驗收制度取消后,部分碼頭業主對碼頭防污應急能力建設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認識上的誤區,片面地理解為專項驗收制度的取消同時也免除了其應急能力建設的義務,對碼頭防污應急能力建設的緊迫性和重要性的認識有所松懈,主觀上存在“等、拖、推”的消極思想,港口碼頭防污應急能力建設推進工作基本處于停滯狀態。

    專項驗收制度取消后,如何落實碼頭防污應急能力建設的問題尚未明確,具體的配套操作性文件尚未出臺,處于政策過渡期中的海事管理機構對應急能力建設推進力度底氣略顯不足,推進要求無依據,檢驗方式不明確,保障機制未形成。

    雖然新修訂的“4號令”中提出: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法開展港口、碼頭、裝卸站的驗收工作時應當對評價報告進行審查,確認其具備與其所從事的作業相應的船舶污染防治能力。籠統地規定了港口碼頭防污應急能力建設情況的檢驗方式和時間,但上述規定僅要求在碼頭驗收時開展應急能力的核查確認工作,對當中所指的“驗收”具體為哪種驗收,實施單位“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具體為誰都未予以明確,而且對于大量的現有碼頭的核查工作如何落實也尚未明確規定。

    新形勢下港口碼頭防污應急能力建設的思路

    根據目前港口碼頭企業在建設、運營階段所需要做的驗收、核查等行政審批的情況,按照“驗收”的種類和實施單位不同,港口碼頭防污應急能力建設可能產生以下幾種模式:

    1、海事部門采取多種方式推進

    海事管理機構在進行船舶進出港靠泊審批時,碼頭適靠是審批的重點之一。若海事部門作為應急能力建設的主管部門,可依托船舶進出港審批權繼續推進港口碼頭防污應急能力建設。對于潛在的污染風險的船舶,如果港口碼頭明顯不具備與船舶污染風險相適應的防污應急能力,海事管理機構可以此為由拒絕船舶進港作業。對于不同建設階段或要求的港口碼頭可采用不同的方式:

    新改擴建碼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上水下活動通航安全管理規定》(部2011年5號令),碼頭進行新改擴建工程均需開展“水上水下活動通航安全影響論證和通航安全評估”,該工作要求對船舶防污染內容進行簡單評估。因此,可以在通航安全批復和碼頭運行前的通航安全核查中,將碼頭防污染能力建設相關要求一并納入核查。此外,對新建碼頭,各級海事管理機構可將防污應急能力建設完成情況作為出具碼頭驗收意見、口岸開放意見的重要依據。港口碼頭驗收的牽頭部門是地方港口主管部門,港口碼頭的開放驗收主管部門是地方口岸管理部門,海事管理部門作為兩個驗收都必須參加的成員單位,可利用出具會簽意見的契機,提出防污應急能力建設的實施意見。但應注意提前介入,盡早部署、統籌安排,避免出現嚴重影響港口碼頭生產建設的情況。

    對于需要實施口岸對外開放的港口碼頭,可以將“按照國家有關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的規范和標準”,“與其所必需的能力相適應”作為對外開放的審批條件。在這里,“驗收”可以理解為對外開放審批前的驗收。

    對于不需要對外開放的現有碼頭,雖然沒有了“專項驗收”這個抓手,依然可以采用多種手段督促其“按照國家有關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的規范和標準”,“與其所必需的能力相適應”。其實對于此類碼頭,即使在“專項驗收”取消前,也同樣面臨這個問題,因為對于未通過“專項驗收”的現有碼頭,沒有明確罰則。

    2、納入環評和環保驗收工作,海事主管機關參與環評審查和環保驗收

    目前“環評導則”正在進行修訂,“大連7?16”事故后,在環評審查中越來越重視污染風險部分的內容,納入環評和環保驗收工作,對于新建碼頭具有較強的約束力。但這種模式僅適用于新建碼頭工程,不適用于現有碼頭,會產生不同階段的碼頭多部門管理的情況;海事主管機關參與環保驗收,還需要與環保部門進行協調;而且海事主管機關只是參與驗收,與“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法開展港口、碼頭、裝卸站的驗收工作”不是完全相符,與海事部門主管船舶污染應急也不相適應。所以,不建議采取此種模式。

    3、納入港口管理部門的行政審批工作中

    此種模式能夠同時解決新建碼頭和現有碼頭的實施問題。港口管理部門對現有碼頭的行政審批主要是“港口經營許可證”三年一次的換證,在換證條件中需要加入防污染能力建設的相關要求。但這種模式涉及到港口管理部門和海事管理部門的合作,由港口管理部門推進港口碼頭應急能力建設,而后期的應急指揮、應急處置等工作由海事部門負責,這種情況下,需要從交通運輸部的高度協調部海事局和水運局的工作,各地海事局也要協調與當地港口管理部門的工作。此外,防污能力的建設和使用兩個階段的監管分離,勢必會給區域應急能力統籌整合帶來問題。所以,如果采用此種模式,需要從更高的層次進行科學統籌。

    參考文獻:

    [1]《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61號.2009年9月9日

    [2]《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2013年11月8日

    [3]《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污染海洋環境應急防備和應急處置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3年第19號.2013年12月24日

    第4篇:海洋污染防治條例范文

    《草案》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是關于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的防治的,對有毒有害污染物的防治的確需要風險預防的介入。風險(risk)不同于危害(hazard),危害是有科學證據證明損害后果(harm)會發生,風險是有科學證據證明損害后果可能會發生,風險是可能發生的危害。以法律規定預防危害在我國環境法中早已存在,對危害后果嚴重或不可逆的風險進行法律規制雖不是我國環境法的內容,在國際法以及許多國家的國內法中已經成為常見的做法。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屬于有毒有害化學物質,許多國家和地區都認識到控制化學物質風險是十分必要的,例如美國在1986年就頒布了《化學品的健康風險評價指南》,歐盟關于化學物風險控制的白皮書要求在2012年前完成約98000種化合物的風險評估[1]。我國環境保護部在2013年1月《化學品環境風險防控“十二五”規劃》中指出:“我國化學品環境風險管理較為薄弱,法規制度、監督監管、基礎能力尚不能適應形勢發展要求,化學品環境風險防控能力和防控水平亟待提升。加強化學品環境管理、防控環境風險已經成為‘十二五’環境保護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成為新時期探索環境保護新道路、解決影響科學發展和損害群眾健康突出環境問題的迫切需要。”[2]

    2我國環境法未確立風險預防原則致使風險預防無法實施

    2.1風險預防原則的發展與含義風險預防原則最初產生于聯邦德國環境法中的Vorsorgeprinzip(德語,意為“預防法則”)[3],至20世紀70年代中期,風險預防原則已成為德國環境政策的基石,“使具有彈性的、靈活的預防風險的干涉行為具體化”[4]。從20世紀80年代起,風險預防原則逐步為各國環境立法廣泛借鑒和使用,被政府用作支持其在處理酸雨、全球變暖和海洋污染等問題上所采取強硬政策的合法性的有力依據。在國際法中,最先正式引用風險預防原則的是北大西洋的區域性海洋環境保護領域,之后風險預防原則在國際環境保護領域內的適用范圍不斷擴大。20世紀90年代以后,風險預防原則發展成為一項公認的國際環境法原則,廣泛地適用于生物多樣性保護、氣候變化控制、海洋污染防治、危險化學品控制等國際環境保護領域[5]。當風險預防原則陸續被載入大量的國際性環境法律文件后,它的定義多種多樣,版本不一。詹姆斯•西克(JamesE.Hickey)和沃恩•沃克(VennR.Walker)在1995年找出了出現在當時主要的國際環境法律文件中多達14種的風險預防原則的定義[6],帕爾•桑迪(PerSandin)則在1999年的著述中收錄了風險預防原則定義的19種版本[7]。國外有學者認為可以因這些定義所要表達的含義的不同,將風險預防原則簡單地分為兩類:弱風險預防原則與強風險預防原則。被認為是弱風險預防原則與強風險預防原則的代表性表述的,分別是《里約環境與發展宣言》與1998年《溫斯布萊德聲明》中的有關規定[8]。

    在以凱斯•R•孫斯坦為首的風險預防原則的反對者們[9]看來,當受到缺乏科學上的確實證據的風險的威脅時,弱風險預防原則要求針對嚴重或不可逆轉的損害的威脅,強風險預防原則對于后果的嚴重性不做過高的要求;弱風險預防原則允許政府在缺乏確實的科學證據時采取預防措施,強風險預防原則則要求政府即使缺乏確實的科學證據也必須采取預防措施;弱風險預防原則要求政府在采取預防措施前應當進行成本-效益分析,強風險預防原則下采取措施預防風險則可能是不計成本的。如果能夠充分理解風險預防原則的“靈活而有彈性”,我們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以上對于強弱風險預防原則的代表性的表述并沒有任何實質性的區別,除了有無涉及到舉證責任轉換(shifttheburdenofproof)的問題之外。弱風險預防原則與強風險預防原則共同地分享著風險預防原則的核心理念:不能把沒有科學上的確實證據作為拒絕采取風險預防措施的藉口。至于風險的后果是否足夠嚴重、能否修復,政府是必須還是被允許采取預防措施,風險預防原則給出的答復可以是彈性和靈活的。弱風險預防原則的出現無非是為了防止風險預防原則過于絕對化而采取的自然的修正行為,是適用風險預防原則的必然結果,弱風險預防原則在本質上與強風險預防原則是一致的。除了認為風險預防原則的定義混亂、不明確,風險預防原則的反對者們還認為:為避免不利后果的出現,依照風險預防原則采取預防措施可能會導致機會的喪失;規避風險的行為或決策反而帶來新的風險;風險預防原則會助長貿易保護主義;風險預防原則從實質上是反科學、反技術、反增長的。其中,孫斯坦認為風險預防原則存在的意義不大,卻能夠取得非同一般的影響力并被廣泛地接受為政府規制行為的指導法則,是由于存在于人類理性與認知領域中的偏見(bias)造成的。但是,僅以存在認知偏見做為反駁風險預防原則存在的作用和意義的理由是不夠的。首先,認知偏見在科學探索、社會決策以及個人判斷方面都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認知偏見并非都是認識的屏障,有時它會成為獲得認識的前提[10]。認知偏見不能成為否認風險預防原則的意義的理由。其次,孫斯坦駁斥風險預防原則的闡述同樣存在選擇性感知偏見、確認性偏見、科學技術樂觀主義、人類中心主義以及社會多樣性疏漏等認知偏見。還有學者認為,風險預防原則只能是締約國決策過程中應當參考的一項輔的、指導性的原則,名義上被稱作“原則”,實際上不具有直接的法律約束力[11]。但不可否認,在國際法領域,學者們普遍認同風險預防原則已經成為或是正在成為具有約束力的國際習慣法的一個部分[12]。雖然風險預防原則的美國批評者們經常將風險預防原則視為“未能根植美國的歐洲有毒舶來品”,認為在歐洲已經普遍成為法律原則的風險預防原則在美國不過是個法律概念,不具備法律原則的地位[13]。但不容置疑地,風險預防原則已深切地植入美國法律,構成美國公眾健康與環境保護領域中大量行政許可程序的基礎,美國FDA新藥審查程序既是不計其數的例證之一。無論是在歐盟還是在美國,現今的風險預防原則除針對環境問題之外還進一步擴展到了其他的部門法和法律規制領域,如食品安全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科學技術法[14]、人權法[15]、兒童權利保護法[16]等等。與它的靈活性帶來的適用中的不確定性相比,我們更應該看到風險預防原則的現實意義和重要作用。

    2.2風險預防原則未在我國環境法中確立令人感到遺憾的是,風險預防原則并非我國現行環境法中的基本原則。究其原因,當發達國家以較高的社會發展水平擁有在環境或發展的問題上進行選擇的自由,從而得以確立和適用風險預防原則時,作為發展占據中心與主導位置的發展中國家,社會經濟與科學技術的發展在某種程度上會被政府認為是更為重要的。雖然我國簽署了眾多的寫有風險預防原則的環境保護國際法律文件,如《保護臭氧層維也納公約》、《里約宣言》、《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宣言》以及《生物多樣性公約》等,在國際法領域充分表達了對風險預防原則的肯定。但是,考察憲法、環境保護基本法律以及其他環境保護單行法的規定,風險預防原則并沒有完成由國際法向我國國內法的轉化,不能因此認為風險預防原則已經在我國國內法中確立并適用。當然,也有些級別較低的部門規章,如2001年國務院通過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等,做出風險預防的有關規定。《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本條例所稱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是指防范農業轉基因生物對人類、動植物、微生物和生態環境構成的危險或者潛在風險。”[17]很明顯,該條例不僅對農業轉基因技術危害同時也對農業轉基因技術風險給予法律規制[18]。但是,因其效力級別較低,不能對《大氣污染防治法》等環境保護單行法立法起到指導作用。

    2.3《草案》預防風險的規定無法真正實施行政機構如因預防風險采取預防措施,例如環境保護部門為了預防大氣污染的風險而行使行政裁量權,令污染企業關停并轉、令城市機動車限行,都會帶來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的沖突。以保護公共利益為由導致個人利益受損,如果不能適用風險預防原則,這時就需要行政機構承擔較為嚴格的舉證責任,證明采取風險預防措施有確實的科學依據。當以存在風險作為理由施行管理措施的時候,就不能以風險預防原則的核心要素(缺乏科學上的確實證據不能成為拒絕采取預防措施的藉口)免除行政機構為將要采取的管理措施拿出確實證據的責任。風險就意味著由于科學技術的不確定性,行政機構是拿不出確實證據證明其行為的正當性的。也即,即便規定了風險預防的《草案》順利通過,成為最新的《大氣污染防治法》最終生效,也無法依此真正實施風險的預防管理。因此,作者以風險預防原則未在環境法中確立為由,反對《草案》貿然提出風險預防,建議將“風險”改為“危害”。第五十四條第1款:“……,公布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名錄,實行風險管理”建議改為:“……,公布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名錄,實行危害管理”,第五十四條第2款:“……,排查環境安全隱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環境風險”建議改為“……,排查環境安全隱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環境危害。”

    3環境法需盡早確立風險預防原則

    第5篇:海洋污染防治條例范文

     

    船舶拆解過程中,如不重視環境保護工作,將會對周圍海、陸環境帶來污染影響,因此,在發展該產業的過程中,重點是在于提出污染防治措施,旨在把環境影響控制在最小的、環境可以接受的范圍內。

     

    1 污染事故源

     

    1.1 含油污水

     

    拆船過程中最主要且危害最大的污染物是油類,油類物質的來源主要有幾個方面:

     

    ①艙底含油污水產生于修船區,每年產生量約400噸/年。主要是雨水、艉軸管、水柜、水管滲漏等形成的。參考《港口工程環境保護設計規范》,船舶艙底油污水量與船舶載重量有關,船舶艙底油污水量每艘船平均按20噸計,污水含油量約為2000—20000mg/L。

     

    ②船舶壓載水主要是為了船舶的穩定性,各類船舶壓載物有所不同,有的使用鐵塊、水泥等,但大部分船舶均有部分壓載水。壓載水量與船舶載重量沒有必然聯系,一般是為了船舶的穩定考慮。壓載水按載重量的10%粗略估算,每年修船排放的壓艙水約0.8萬噸/年。

     

    ③船舶沖洗水主要是用于船舶檢修過程中沖洗待修理艙室,一般污染物濃度含量不高,主要含油、泥沙、鐵銹碎末還有洗滌劑,若需要修理機艙、油艙時,沖洗水含油量略高,當需要清洗油輪時,洗艙水用量最大,油輪洗艙水平均含油濃度為3000mg/L,而一般船舶的沖洗水含油量一般不超過10mg/L。以檢修船舶的數量和噸位粗略估算沖洗水,每年可產生船舶沖洗廢水約0.18萬噸。

     

    ④每艘萬噸級船舶只有各種剩油包括重質油、輕質油、機油、油等50-120噸,當船舶需要大修或油艙需要維修時,這些剩油可以通過裝桶或用管道抽到陸地上的貯油柜收集,基本上可以全部回收。

     

    ⑤消防廢水:由于廢船拆解過程要使用乙炔氣體切割作業,切割過程會產生高溫,而廢船上的油漆、殘留的油泥等都是易燃物,因此,在拆解過程中要噴淋消防水以降溫,防止發生火災事故。拆解1萬輕噸廢船約使用消防水100~150噸。

     

    ⑥電石廢水:拆解1輕噸廢鋼船約使用電石1 kg,需氧12 kg,用水lOL,產生電石渣1 kg。

     

    船廠的污水排放采用雨污分流制,雨水經收集后直接排放,生產中的含油廢水和生活污水分別經過處理后達標排放。生活污水排放具有間歇性、非連續性的特點,由于船舶到港拆解的時間具有不確定性,有可能多艘船舶同時到港,從環保的角度出發,考慮較為不利的情況,當修船塢船舶同時到港時,所帶來的壓載水、艙底污水合并沖洗水等應在一個檢修周期內全部排完。船舶檢修周期為28-40天,污水若在三周內排完,則污水處理能力設施的處理能力應達到200噸/日。

     

    1.2 污染事故的分析與危害

     

    根據大量資料表明,船塢發生事故性溢油的原因主要是:進塢維修的船舶上剩余的各種油類,包括重質油、輕質油機油油等未得以回收而全部或部分溢入河道中,而造成事故的原因是油水分離器不能正常工作;輸油管路發生泄漏;儲油容器傾倒或破裂;沒及時運走的附油器件被漲潮海水淹沒;拆解、進船塢后操作設備不當等,其中人為因素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2 船舶拆解溢油的預防措施

     

    ①準備階段:嚴格按科學的拆解作業工藝作業,在拆解前必須先聯好接收單位。

     

    ②清除階段:在拆解前要先清除船內的易燃、易爆和有毒物質(如石棉),垃圾、殘油、廢油、油泥等,轉移到岸上車上及時運出外售或按分類處置方法運到接受單位,不應在岸灘停留更不得拋棄于岸灘和海中。

     

    ③機艙設備拆解階段:機艙主機、含油管件、壓縮機、冷凍機、油泵、減壓器、閥門等機艙設備和其他含油部件要在船艙內拆解好、倒干、吹干、擦拭干油后以及污物桶由上船的汽車直接運到倉庫或接受單位,不得吊運到岸灘拆解。拆解整體設備、油路時要重新檢查所有可能將油溢漏出的底閥、油閥和甲板孔是否已關閉好,并準備好承接油品的容器、擦拭物和污物桶,拆解設備管件前放干設備和管路中的殘余油品。

     

    ④甲板及船體吃水線以上船舷切割拆解階段:這部分材料切割好后也要及時運至接受單位或倉庫。

     

    ⑤吃水線以下船殼(含機艙機艙油柜及其他各艙室、油艙、雙層底拆解階段:必須將船體拖到岸上,全部(包括艉部)離水。要保證吃水線以下部位以及船艙頂蓋的完整性,以免進水和積水。全船幾個艙室就分成幾個單元,保持相互的水密性。

     

    ⑥機艙油柜、油艙、雙層底拆解前要確保油品及油污已經清除干凈。要密切注意氣象預報,拆解時間要按排在連續的晴天作業,切割完后要及時將板材運離現場至接受單位。

     

    ⑦要準備足夠的雨遮布以備臨時降雨時把附油器件和船板遮蓋起來。

     

    ⑧當船到塢、有油品作業、惡劣天氣、吃水線以下船體切割作業和其他需要的情況下,將圍油攔預先錨固在碼頭、塢口附近海面上,將可能產生的油膜攔截控制在有限水域之內。

     

    ⑨切割機艙時為了防止污染,切割機艙時要注意江水的漲落,避免漲水期進行,切割后的機艙吊運到岸上作業,如有密封的隔艙壁可分二次完成。

     

    ⑩岸上作業:部件拆解應全部在岸上作業,這樣可以大大減少污染的機會。

     

    3 污染防治措施

     

    ①建議采取“混凝氣浮十SBR生物氧化”工藝處理拆船含油污水,該廢水處理工藝在部分拆船廠的實際應用表明,能夠保證較好的處理效果.具體工藝流程如下:

     

    ②在水上進行拆船作業時,殘油、污油水要回收處理,按規定在岸上設置殘油、廢油、含油污水的接收處理設施,含油污水處理不得使用滲坑方式,必須經過油水分離設備處理達標后才能排放,船底和油柜不應在水上進行拆解,而應該拖到岸上拆解,拆解完成后必須馬上清理現場防止污染水體。

     

    ③在拆船的周圍布設性能可靠的圍油欄,防止散落水上的油類和油漆及突發事故中的大量溢油擴散,同時應及時清理,準備充足的分散劑、集油劑及吸附材料以應急需。

     

    ④使用合理的拆解流程,以避免人為因素造成的污染。

     

    ⑤廢船板上剝落的油漆碎片含有大量重金屬及其它污染物,不可隨意傾倒、掩埋,應定期收集送專業工廠回收利用或統一送當地危險廢物填埋場。

     

    ⑥廢船上拆解下來的木制件或紡織品等要制成木屑或碎布待清理船底時使用,使用過的含油木屑、碎布等要送專用焚爐銷毀,要保證燃燒溫度在1200℃以上,有條件的可送垃圾發電廠或制磚廠做輔助燃料,其它固體廢棄物可深埋處理。

     

    ⑦廢船上拆解下來的石棉、玻璃纖維制品等可用袋封好后運到廢礦井內深埋或交專業工廠處置,或統一送當地危險廢物填埋場。

     

    ⑧廢船上拆下的熒光燈及相應的鎮流器應盡量作為舊器材加以利用,不能利用的,不可隨意破碎丟棄,應集中送專業工廠回收利用,或統一送當地的危險廢物填埋場,避免其中的汞、多氯聯苯等污染環境.

     

    4 結語

     

    我國是海洋大國,要實現海洋開發與保護的協調發展,遏制海洋污染和對海洋損害的勢頭,就必須強化涉海工程的海洋環境監督管理。

    第6篇:海洋污染防治條例范文

    全國2013年1月高等教育自學考試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試題

    課程代碼:00228

    請考生按規定用筆將所有試題的答案涂、寫在答題紙上o

    選擇題部分

    注意事項:

    1.答題前,考生務必將自己的考試課程名稱、姓名、準考證號用黑色字跡的簽字筆或鋼筆填寫在答題紙規定的位置上。

    2.每小題選出答案后,用2B鉛筆把答題紙上對應題目的答案標號涂黑。如需改動,用橡皮擦干凈后,再選涂其他答案標號。不能答在試題卷上。

    一、單項選擇題(本大題共24小題,每小題1分,共24分)

    在小題列出的四個備選項中只有一個是符合題目要求的,請將其選出將“答題紙”的相應代碼涂黑。錯涂、多涂或未涂均無分。

    1.自然資源是在一定經濟和技術條件下,自然界中可以被人類利用的

    A.物質B.一切資源

    C.能量D.物質和能量

    2.在環境科學里,把同一食物鏈上某些元素或難分解的化合物在生物體內隨著營養級的提高而逐步增大的現象稱為

    A.生物放大B.物質循環

    C.十分之一定律D.生態失衡

    3.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關系的客體一般有

    A.物B.物和行為

    C.物、行為、精神財富D.物、行為、精神財富和其他權益

    4.在現代環境法的發展階段發生的較為有名的環境污染事件是

    A.1880年英國倫敦煙霧事件

    B.1882年開始的日本足尾銅礦含毒廢礦石污染事件

    C.1986年前蘇聯切爾諾貝利核泄露事件

    D.20世紀40年代美國洛杉磯市光化學煙霧事件

    5.我國《憲法》第10條規定: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

    A.集體所有或農民家庭所有B.集體所有

    C.農民家庭所有D.農民個人所有

    6.我國的環境保護基本法是

    A.《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B.《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C.《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D.《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7.1987年,挪威前首相布蘭特朗夫人領導的世界環境與發展委員會在《我們共同的未來》這一報告中提出的概念是

    A.環境權B.節能減排

    C.可持續發展D.保護臭氧層

    8.我國加強城市和鄉鎮規劃管理的基本法律是

    A.《城市規劃法》B.《城鄉規劃法》

    C.《土地管理法》D.《鄉鎮規劃條例》

    9.負責全國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和海洋傾倒廢棄物對海洋污染損害的環境保護工作的主管部門是

    A.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B.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部門

    C.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D.國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門

    10.我國《環境影響評價法》把環境影響評價的范圍分為兩大類,即規劃和

    A.建設項目B.開發活動

    C.污染項目D.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

    11.征收排污費制度是對于向環境排放污染物或者超過國家排放標準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根據規定征收一定的費用,征收的依據是

    A.排污企業所處行業、技術水平、地域B.污染物的危害程度、種類

    C.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D.當地政府對污染物的總量控制標準

    12.按照《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規定,突發環境事件的預警級別為

    A.藍色B.黃色

    C.橙色D.紅色

    13.在我國,由單位或個人直接開發、占用、利用、使用自然資源時所繳納的費用被稱為

    A.開發補償費B.開發使用費

    C.保護管理費D.使用權出讓金

    14.根據《水土保持法》的規定,水土流失的侵權行為責任實行

    A.過錯責任制B.無過錯責任制

    C.公平責任制D.危險責任制

    15.海洋環境污染的特點是:污染種類繁雜、污染危害持續性強和

    A.污染擴散范圍大B.污染較容易逐漸消除

    C.對人類影響不大D.污染危害持續性較差

    16.我國《水污染防治法》中所稱的“水污染”是指

    A.我國領海的海水污染B.我國領海的海水污染和陸地水污染

    C.陸地水污染D.地表水污染

    17.產生環境噪聲的根源有很多,按產生機能可分為機械性噪聲、電磁性噪聲和

    A.工業噪聲B.交通噪聲

    C.穩定噪聲D.空氣動力性噪聲

    18.我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規定,放射性物質和射線裝置應當設置明顯的

    A.放射性標識B.防護裝置

    C.中文警示說明D.放射性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

    19.我國《農藥管理條例》規定,農藥產品包裝必須

    A.貼有標簽B.有使用說明書

    C.貼有中文警示說明D.貼有標簽或者附具說明書

    20.我國《水法》規定,不同行政區域之間發生水事糾紛的,應當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由

    A.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授權的部門調解B.上一級人民政府裁決

    C.國務院裁決D.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調解

    21.我國實行探礦權、采礦權

    A.有償取得制度B.歸屬于國家所有的制度

    C.可歸屬于集體所有的制度D.無償取得制度

    22.某年冬天,某林區村民家飼養的耕牛被山上下來的東北虎咬死,應當受理該村民補償要求的部門是

    A.當地人民政府B.省級人民政府

    C.當地人民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D.國家林業局

    23.1972年6月,在斯德哥爾摩召開了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通過了的

    A.《內羅畢宣言》B.《外層空間條約》

    C.《人類環境宣言》D.《禁止核試驗條約》

    24.1973年通過的《瀕危物種國際貿易公約》所采取的主要的實施手段和方法是

    A.進出口限制措施B.許可證

    C.風險評估D.環境標準

    二、多項選擇題(本大題共8小題,每小題2分,共16分)

    在每小題列出的五個備選項中至少有兩個是符合題目要求的,請將其選出并將“答題紙”的相應代碼涂黑。錯涂、多涂、少涂或未涂均無分。

    25.根據我國《行政處罰法》,在行政處罰程序中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權利的情形有

    A.責令停產停業B.吊銷許可證

    C.吊銷執照D.較大數額罰款

    E.不按國家規定繳納排污費

    26.在我國,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關系的主體有

    A.企事業單位B.其他社會組織

    C.公民D.國家和國家機關

    E.環境要素

    27.我國現行的環境與資源保護法體系由下列部分構成

    A.憲法關于環境與資源保護的規定B.環境與資源保護基本法

    C.環境與資源保護單行法規D.環境標準

    E.其他部門法中的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規范

    28.環境許可證的管理程序是

    A.申請B.審查

    C.決定D.監督

    E.處理

    29.我國的《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將突發環境事件分為

    A.突發自然災害事件B.突發環境污染事件

    C.突發安全生產事件D.生物物種安全環境事件

    E.輻射環境污染事件

    30.根據我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我國自然資源使用權的取得方式有

    A.法定取得B.確認取得

    C.授予取得D.轉讓取得

    E.開發利用取得

    31.作為確定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根據的是

    A.環境基礎標準B.環境監測方法標準

    C.環境標準樣品標準D.國家標準

    E.地方標準

    32.環境行政責任的構成要件有

    A.有關行政機關的積極行為B.行為的違法性

    C.行為人的過錯D.行為的危害后果

    E.違法行為與危害后果間的因果關系

    非選擇題部分

    注意事項:

    用黑色字跡的簽字筆或鋼筆將答案寫在答題紙上,不能答在試題卷上。

    三、簡答題(本大題共4小題,每小題5分,共20分)

    33.簡述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特征。

    34.簡述限期治理的對象。

    35.簡述我國關于嚴格控制建設用地的規定。

    36.簡述國際合作原則的意義。

    四、論述題(本大題共2小題,每小題10分,共20分)

    37.論述公眾參與原則在我國法律上的體現和貫徹。

    38.論述我國法律關于林權的規定。

    五、案例分析題(本大題共2小題,每小題10分,共20分)

    39.2009年3月初,某水泥廠計劃投資建設新的水泥生產線。為向新生產線提供原料,水泥廠在未辦理采礦登記手續的前提下,在本廠礦山開采區域內采用深孔爆破方式開采出大量水泥用石灰巖,供本廠生產使用。2011年3月,當地國土資源局根據《礦產資源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對其作出處罰,責令其立刻停止無證開采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

    問:(1)水泥廠的行為主要有哪些違法之處?

    (2)國土資源局對水泥廠的處罰是否合法?為什么?

    40.甲化工廠和乙造紙廠座落在一條小河的兩岸。化工廠生產中排放三氯化鐵殘液,造紙廠生產中排放漂液廢水,兩廠排污濃度均不超過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在河水水位正常情況下,兩個工廠排污均不會對河水造成污染。2010年5月該地大旱,河水明顯減少,化工廠排放的廢水沖入造紙廠的排污口,兩股廢水混和后發生化學反應,產生了有毒氣體氯化氫,致使在河邊勞動的12名搬運工人中毒暈倒,送醫院搶救后脫險。受害人為此花費醫療費86000元。當地環保局對兩工廠排污口監測表明,其排污均無異常,屬于達標排放,排放方式亦未違法。當地環保部門決定對兩工廠各罰款6000元,并應12名受害人請求責令兩工廠賠償受害人醫療費86000元,每個工廠承擔43000元。

    第7篇:海洋污染防治條例范文

    第一條為加強對我市水資源的保護和合理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水資源保護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任何單位與個人都有保護水資源的義務,必須遵守有關水資源保護的法律法規及本規定。

    第四條各級政府應當加強水資源的保護與節約,并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二章飲用水源地保護

    第五條我市飲用水源保護區分為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和準保護區。各級保護區和準保護區范圍由市人民政府提出劃定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再由市人民政府對社會公布。

    跨市飲用水源保護區的劃定,按《廣東省飲用水源水質保護條例》規定的權限與程序辦理。

    水源保護區應設立明顯標志,明確水質保護目標及保護區內必須遵守的規定。

    第六條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的水質不得低于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Ⅱ類標準;二級保護區內的水質不得低于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Ⅲ類標準;準保護區的水質標準應保證二級保護區的水質能滿足規定的標準。

    第七條飲用水地表水源各級保護區及準保護區內均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一切破壞水環境生態平衡的活動以及破壞水源林、護岸林、與水源保護相關植被的活動。

    (二)禁止向水域傾倒工業廢渣、城市垃圾、糞便及其它廢棄物。

    (三)運輸有毒有害物質、油類、糞便的船舶和車輛一般不準進入保護區,必須進入者應事先申請并經有關部門批準、登記并設置防滲、防溢、防漏設施。

    (四)禁止使用劇毒和高殘留農藥,不得濫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藥、捕殺魚類。

    第八條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除遵守第七條規定外,還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新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

    (二)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設置的排污口必須拆除、堵截;

    (三)不得設置與供水需要無關的碼頭,禁止停靠船舶;

    (四)禁止堆置和存放工業廢渣、城市垃圾、糞便和其他廢棄物;

    (五)禁止設置油庫;

    (六)禁止從事種植、放養禽畜,嚴格控制網箱養殖活動;

    (七)禁止從事旅游、游泳、洗滌等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動。

    第九條飲用水源二級保護區內除遵守第七條規定外,還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準新建、擴建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改建項目必須削減污染物排放量;

    (二)原有排污口必須削減污水排放量,保證保護區內水質滿足規定的水質標準;

    (三)禁止設立裝卸垃圾、糞便、油類和有毒物品的碼頭。

    第十條飲用水源準保護區內除遵守第七條規定外,直接或間接向水域排放廢水的,必須符合國家及地方規定的廢水排放標準。當排放總量不能保證保護區內水質滿足規定的標準時,必須立即停止排污,并啟動應急預案解決削減排污負荷。

    第十一條位于五桂山生態保護區范圍內的水庫水源地保護措施按《*市五桂山生態保護區管理暫行規定》執行。

    第三章節約用水

    第十二條大力推行節約用水,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以節水促減污,推進水資源保護工作。

    第十三條市人民政府設立市節約用水辦公室,統籌協調全市的節約用水工作,擬定節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指導并督促各有關部門和各鎮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加強本行業、本地區的節水工作。

    各有關部門和各鎮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積極配合市節約用水辦公室工作,加強本行業、本地區的節水監管。

    第十四條全面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單位和個人利用取水工程或設施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的,應當嚴格按照《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和《廣東省水資源管理條例》的規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并繳納水資源費。

    第十五條從江河、湖泊日取地表水5000立方米以上(含本數,下同),日取地下水1000立方米以上,發電總裝機1000千瓦以上并需申請取水許可證的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業主單位在向發展計劃主管部門報送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前,必須進行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編制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并報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

    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的審查意見是審批取水許可申請的技術依據。

    第十六條推行用水總量控制與定額管理相結合的制度。

    我市行業用水定額依照《廣東省用水定額(試行)》執行。按照行業用水定額核定的用水量是取水量審批的主要依據。

    逐步實行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超定額累進加價方案由市物價局牽頭組織有關部門制定,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第十七條取水戶應當嚴格按照經批準的取水量取水。對超額取水部分依法實行累進征收水資源費。

    第十八條取水戶應當依照國家技術標準安裝計量設施,保證計量設施正常運行。

    第十九條政府鼓勵研發、應用節水技術與設施。通過產業結構調整和政策引導,限制高耗水產業發展,鼓勵企業采用先進技術、工藝和設備,增加循環用水次數,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

    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項目,應當制訂節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設節水設施。節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

    供水企業和自建供水設施的單位應當加強供水設施的維護管理,減少水的漏失。

    第二十條各鎮(區)應當根據當地水資源條件,合理調整農業產業布局和種植結構,推廣管道輸水、噴灌、滴灌、滲灌等節約用水技術,完善灌溉工程的改造配套和渠道防滲設施,提高灌溉水利用率。

    第二十一條市人民政府對有明顯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節約用水技術改造項目和科研項目給予支持,對在計劃用水、節約用水和監督管理中,成績顯著的單位或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四章水污染防治

    第二十二條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流域綜合規劃、水資源綜合規劃和經濟社會的發展要求,擬定轄區內的水功能區劃。

    第二十三條經批準的水功能區劃是水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的依據。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開發利用水資源的活動以及向水體排污,不得影響水功能區確定的保護目標。

    第二十四條積極推進全市“供水一盤棋”工作,堅持適度超前、集約利用的原則,加大力度整合供水設施和飲用水水源地,保障城鄉供水安全。

    第二十五條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經濟、技術條件,制定本市的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分配方案,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公布。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工作,落實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十六條水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加強水質監測工作,并及時將水質監測結果報市人民政府。

    第二十七條在江河、湖泊(含運河、渠道、水庫等水域,下同)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污口,應當經過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該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進行審批。

    第二十八條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措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防治污染的設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確有必要拆除或者閑置的,必須征得所在地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

    重點排污單位不得超出市人民政府、市環保局或鎮區政府限定的排污總量排污。

    第二十九條禁止向江河、湖庫及河道管理范圍直接排放、傾倒、堆放和填埋污染水體的物體。禁止在河道內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容器。

    第三十條在河道沿岸的港口、碼頭,應設置接收、處理殘油、廢油、含油污水、糞便和垃圾等廢棄物的設施。未設置上述設施的,須限期補設。

    第三十一條船舶在港口或者碼頭裝卸、運輸油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時,船方和作業單位必須采取適當的預防措施,防治水體污染。

    第三十二條城市污水應當集中處理。各鎮(區)應按《*市污水工程建設規劃(*-2020)》建設和完善排水管網,有計劃地建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

    第三十三條推行清潔生產,節約資源,減少污染。鼓勵新建工業項目進入工業園區,集中處理工業廢水,控制工業污染。

    第三十四條鼓勵和扶持發展生態農業,推廣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和有機食品,減少農藥、化肥的使用量;引導畜禽養殖企業走生態養殖道路。

    第五章內河涌水環境保護

    第三十五條全市內河涌要按照能蓄、能引、能控制、能調度、能通航的目標進行統一規劃,綜合治理。

    第三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將內河涌整治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障內河涌整治的資金投入,有計劃地清疏內河涌,清理水上漂浮垃圾和水浮蓮,加高培厚河堤,綠化河岸,促進內河水體循環,改善內河水環境。

    第三十七條禁止在內河涌上搭建廁所、牲畜飼養棚舍,圍筑魚塘。

    第三十八條內河涌實施寬度控制目標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內河涌,填堵或縮窄河道,以確保內河涌水流通暢,提高內河水體自凈能力。

    對內河涌及其管理范圍內原已建成的各類建筑物及設施,視其對內河涌的影響程度,結合內河涌整治的需要,逐步清拆、遷移和改造。

    未經批準擅自在內河涌興建建筑物或其他工程設施項目,一律作違章建設處理。

    第三十九條城鎮和鄉村各項建設確需占用內河涌及其管理范圍的,須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同時采取適當的補救措施,保障內河涌防洪排澇體系和改善水環境的要求。

    第四十條船舶在內河涌從事航行、停泊、作業及其他影響內河水域環境的活動,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船舶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管理規定》。

    第四十一條內河涌水質不符合功能區水質標準時,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共同核算區域內的污染物排放削減量,采取措施控制污染物排放量,保障水功能區水質達標。

    排污單位必須遵守污染物排放削減量要求,并落實控制措施后,方可向內河涌水體排污。

    第六章部門職責和考核

    第四十二條水資源保護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組織協調,政府各職能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水資源保護工作。

    第四十三條市政府辦公室協調各職能部門制定具體的水環境保護考核指標,督促落實各項水環境治理措施;組織考核各部門及各鎮(區)的水資源保護工作。

    第四十四條市發展和改革局負責將水環境保護目標和重點工程項目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并將有關重點工程項目列入市重點建設項目年度計劃;按照節水減污的原則,做好建設項目的審批工作和重大產業發展項目布局規劃。

    第四十五條市規劃局負責指導城鄉建設布局;合理布局規劃建設項目,減少水環境污染;負責編制和修訂全市給水工程規劃、排水規劃及生活污水處理規劃等。

    第四十六條市環保局負責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工作的監督管理,加強全市工業企業的排污監管;負責全市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和污染源環境監察工作;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擬定水功能區劃,制定我市排污總量控制計劃,并負責檢查計劃落實情況;負責飲用水源保護區和內河的水質監測;會同有關部門整治地表水飲用水源保護區內的工業企業排污口和主要污染源,查處水污染違法行為;負責對全市鎮區的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進行統籌協調和組織實施。

    第四十七條市財政局負責研究制定區域水環境綜合整治及環保產業的財政政策,加強市級水資源費、排污費的征收管理,保障水資源保護工作的資金投入,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訂水環境保護和節約用水的獎罰制度。

    第四十八條市水利局負責全市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配置;負責取水許可、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入河排污口設置的審批和監管;主管和監督節約用水工作,會同物價局、建設局研究制定我市的水價改革方案;負責水功能區的水質、水量監測;負責統籌全市內河涌整治工作,利用水利工程調度增大水環境容量;協同保護飲用水源地水質;會同市環保局擬定水功能區劃,制定水功能區排污總量控制方案,對水功能區水質不達標的,商市環保局提出治理方案,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第四十九條市建設局負責組織全市供水規劃、組織大中型生活垃圾處理項目的建設,組織生活污水處理廠及其污泥處理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查工作,加快城區污水處理設施及管網建設,加強中心城區污水處理和內河涌水浮蓮清理的監督和管理。

    第五十條市衛生局負責飲用水源地的水質監測分析,協助檢查飲用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的執行情況。

    第五十一條市經貿局負責節能降耗、循環經濟、清潔生產的實施,推動產業結構的優化升級,淘汰落后的設備、工藝和技術;引導環境保護產業化、市場化等。

    第五十二條市農業局負責制定農業環境保護和建設規劃,開展畜禽養殖廢物資源化、無害化處理;發展生態農業和無公害農產品,指導合理施用化肥、農藥,控制農業面源污染。

    第五十三條市海洋與漁業局負責海洋環境保護工作,制定海洋保護規劃,加強對海洋環境的監測和重點海域環境容量評估,以及入海污染物排放的監督管理,科學布局養殖區域,合理控制養殖容量,開展養殖污水凈化,發展生態漁業,指導科學使用水產養殖投入品,實施無公害養殖,減少養殖污染。重點做好海洋污染控制工作。

    第五十四條市城管執法局負責查處向河流、河涌、湖泊拋棄、傾倒廢棄物的行為;查處水源保護區和河道兩岸建設用地上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筑物和設施。

    第五十五條各鎮(區)負責本轄區內水資源保護的具體工作。落實取水許可、節水減污、內河整治等工作的責任人和具體措施;認真分解落實污染物總量控制工作任務,確保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目標到位、責任到位、任務到位”;建立健全水資源保護工作的監督管理機制,并定期向市人民政府上報工作情況。

    第五十六條建立市、鎮兩級工作責任制和考核制度,把水資源保護工作實績列入政府部門和鎮(區)責任人的年度政績和目標考核內容。政府部門工作績效根據各部門職責分別考核;鎮(區)考核指標包括單位GDP能耗、單位GDP水耗、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率、取水計量安裝率、內河整治進度、污水處理率、水功能區達標率等。

    市、鎮兩級政府均應對在年度內水資源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成績差的單位和個人視情給予通報批評或處分,并責令其限期整改。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在水資源保護工作中、、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八條在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的,由市人民政府責令停止或者關閉。

    第五十九條在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擴建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的,或者改建項目未削減污染物排放量的,由市人民政府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在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二級保護區內,超過國家規定的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污染物的,由市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治理,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由市人民政府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在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二級保護區內,設立裝卸垃圾、油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碼頭的,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條未經批準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取水許可證。

    第六十一條未安裝取水計量設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限期安裝,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的取水量和水資源費征收標準計征水資源費,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計量設施不合格或者運行不正常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更換或者修復;逾期不更換或者不修復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的取水量和水資源費征收標準計征水資源費,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第六十二條生產、銷售或者在生產經營中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藝、設備和產品的,由市人民政府經濟綜合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或者使用,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三條建設項目水污染防治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批準該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并處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四條排污單位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處理設施,或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拆除、閑置水污染處理設施,排放污染物超出規定標準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恢復正常使用或限期重新安裝使用,并處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排污單位,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和損失進行處罰。

    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海事管理機構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和損失進行處罰。

    第8篇:海洋污染防治條例范文

    一、日本經濟高速增長期的產業污染狀況(1950――1972年)

    (一)社會經濟發展狀況

    1956年,日本加合國,其戰后經濟進入了高速增長時期。1959年,東京的高架快速公路全線開通,次年《國民收入成倍增長計劃》出臺,之后又出臺了《全國綜合開發計劃》。在這些強有力政策的推動下,日本由“神武景氣”時代進入了“巖戶景氣”時代。1964年,東京奧林匹克運動會的舉辦,使日本經濟跨入“奧林匹克景氣”時代,到1968年,日本的國民收入總值已躍居世界第二位。1970年,日本又成功舉辦了大阪世界博覽會。在進入“伊奘諾景氣”時代之后,日本社會小轎車擁有量已經突破了10000萬臺。1972年,《日本列島改造論》發表之后,日本經濟由高速增長期開始向穩定發展期過渡。

    (二)環境污染狀況

    戰后初期是日本經濟由復蘇到高速增長的時期。在這個時期,日本對追趕歐美趨之若騖。發展重工業和化學工業,跨入世界經濟大國行列,成為全日本國民的興奮點。然而,日本在陶醉于日漸成為東方經濟大國的同時,卻沒有多少人想到肆虐環境將帶來的滅頂之災。正是由于這種急功近利的態度,在20世紀初期發生的世界8大公害事件中,日本就占了4件,足見日本當時環境問題的嚴重性。

    1 重金屬污染

    部分化學企業為了追求利潤、節約生產成本,將含有重金屬的生產廢水直接排入河流,嚴重污染了附近地區的水源、魚類、農作物,最終導致附近大量居民患上神經系統疾病。例如,日本富山縣神通河流域發生的“痛痛病”,該病是由于三井礦業公司煉鋅廠將含鎘廢水排人神通河所致。另外,還有“四大公害”之一的水俁病(Minamata disease),俗稱有機汞中毒。該公害是因氮肥廠排出的含汞廢水將海水污染,而導致水俁灣附近漁村陸續出現了神經系統疾病患者。1965年,在日本新瀉縣阿賀野河流域也發現了甲基汞中毒病例,原因也是化學工廠將大量含汞的廢液排入阿賀野河中所致。20世紀70年代,東北松花江中、下游地區也曾發現過類似病例。

    2 水體污染

    與個別企業導致的重金屬污染相比。多家企業排污導致大面積水體污染,其危害更為深刻,影響范圍更加廣泛。1951年,靜岡縣多家造紙廠將大量未經處理的紙漿水排入港口,由于港內污泥逐漸堆積,致使田子灣港口趨于癱瘓。同時,從污泥里產生的硫化氫,嚴重影響著附近居民的身體健康,并且威脅著港口外海域的優質魚場。隨著大量工廠將生產污水排人日本近海,1965年以后,紅潮發生水域不斷擴大、發生回數增多、持續時間明顯延長。1970年,紅潮的發生已經波及到了瀨戶內海、伊勢灣和東京灣等內海水域。該水域養殖的大量魚類和貝類因缺氧而死,使漁業受到了重大損害。

    3 食品安全

    在日本經濟高速增長期,個別食品生產廠家由于片面地追求發展,嚴重忽略了食品生產的安全管理。1968年。日本九州的食用油廠在生產米糠油時,因管理不善,操作失誤。致使米糠油中混入了多氯聯苯(PCB),造成食物油污染。這一事件的發生在當時震驚了世界。多氯聯苯(PCB)中毒使日本遭遇到一場新的災難,所以日本的米糠油事件又稱“多氯聯苯污染事件”。

    4 大氣污染

    工廠、汽車等排出的氮氧化合物和碳水化合物,在紫外線作用下形成二次生成物。二次生成物里的氧化劑在特殊的氣象條件下形成煙霧,使人產生眼部刺激、喉嚨疼痛等癥狀。該現象就是所謂的光化學煙霧。

    1970年,東京立正高中女學生在運動場活動時,光化學煙霧導致部分學生出現了眼部刺激、喉嚨疼痛。甚至呼吸困難。四肢痙攣等嚴重癥狀。不久。該情況在東京周邊地區擴散。1971、年夏季以后,大阪灣以及愛知縣等地區也相繼出現了類似受害情況。光化學煙霧發生的地區逐步擴大。

    除了光化學煙霧污染外,煙塵污染也十分嚴重。日本三重縣居民,把6家因排煙至使附近居民得病的企業告上法院。該訴訟作為煤煙公害的首例而引起全日本轟動。

    二、日本國內的環境保護對策

    (一)民眾環保維權運動

    面對日趨嚴重的環境污染,日本民眾開始了保護生存環境的各種維權運動。民眾堅持不懈的斗爭,形成了日本國民最初的環境保護意識,對于后來日本取得世界矚目的環保成績功不可沒。

    1 東京灣漁民的抗議活動

    1958年,由于東京本州造紙廠向江戶河直接排污,漁業協會要求工廠對污水實施凈化,并且要求市政府妥善處理該污染事故。5月,東京灣漁民約1000人乘船在造紙廠附近舉行抗議游行,但是情況并未好轉。事態逐步惡化。6月,千葉縣漁民約700人到國會以及東京市政府上訪,歸途中強行擁入造紙廠內靜坐示威,并與趕到現場的警察及工廠的有關人員發生了嚴重沖突。沖突發生后,依照公害防止條例,東京市市長要求該造紙廠停止部分生產。此次沖突性事件,促使日本國會將“水質污濁防止法”的制定提上了議事日程。

    2 反對石化聯合企業建設運動

    1963年,日本政府計劃在東駿河灣地區建設石油聯合企業。1964年3月,三島市市民在政府廣場舉行了反對建設的市民大會。并向三島市市長遞交了擬建用地所有者的聯合簽名抗議書。在居民自治會會長聯盟大會上,一致通過了“絕對反對石油聯合企業建設決議”。沼津市漁民也舉行了反對建設的誓師大會,并開車進行了游行示威。1964年5月,三島市市長向市民發表了拒絕富士石油公司開發建設的聲明。至此,三島市首先成功地拒絕了石油化學聯合企業的建設計劃。

    《三島民報》的小西政三經理全身心地致力于反對運動的相關報道,廣泛而深入地對居民的最新動向,以及知事、市長為首的議員們的言行作了全面報道,甚至將報紙免費提供給當地居民。和當時各大報紙幾乎不刊登關于反對運動動態消息相比,《三島民報》淋漓盡致地發揮了“站在居民的立場上”的地方報紙特色。《三島民

    報》在此次居民反對石油化學聯合企業計劃運動中,起到了非常重大的作用。

    (二)法律、法規的制定

    日本最早的公害防止協議是1952年3月。島根縣分別與山陽造紙廠以及大和紡織廠簽訂的《備忘錄》。該《備忘錄》規定,工廠應依照縣有關部門的技術指導設置排水處理設施,水質不達標禁止工廠生產等。之后。日本又不斷出臺了許多關于保護環境的法律、法規,為形成日后科學的環境法理念夯實了基礎。

    1 公害對策法律

    1955年,為了防止由冬季取暖造成的煙害問題,東京市在全國率先制定出臺了《煤煙防止條例》。后來又將《煤煙防止條例》、《工廠公害防止條例》、《噪音防止條例》等3個條例合并制定成《東京市公害防止條例》,該條例是東京市相關條例中規模最大,又具實效性的公害防止條例。1962年6月,日本正式制定出臺了《煤煙排出限制法》。1958年,日本首次制定了《公用水域水質保護法》和《限制工廠排水法》等排水限制法。之后數年,各種生活設施和工廠排入公用水域的水質逐步得到了改善。

    1967年7月,日本制定出臺了《公害對策基本法》。該法除規定了經營者具有處理煤煙、污水、廢棄物等的責任和義務外,還規定了國家在保護國民健康和生活環境方面的責任和義務,以及地方公共團體在防止地方公害方面的責任和義務,還有居民配合實施公害防止對策的責任和義務。

    1968年,日本政府制定出臺了《大氣污染防止法》。該法規定了大氣污染物質的排放種類,以及污染排放設施的種類、規模等。并且要求污染物排放者必須遵守規定標準。

    1968年6月,為了統一工廠生產噪音以及建筑施工噪音的限制標準,促使全國性地推進防止噪音對策,制定出臺了《噪音限制法》。

    2 自然環境保護法律

    1957年,在對《國立公園法》徹底修改的基礎上制定了《自然公園法》。該法以保護自然景地,以及增進人與自然的和諧為目的,將自然公園分為國立公園、國定公園、都道府縣立自然公園3種類別。該法是有著80多年歷史的自然環境保護制度,而且劃定區域總面積占國土的14%,這些區域成為了日本自然環境保護的核心所在。

    1972年,日本制定了《自然環境保護法》。該法除了提出自然環境保護的理念、規定自然環境保護的基礎調查等基本事項以外,還指定了原始自然保護區和自然保護區,以及對保護區的保護限制等。同時,《自然環境保護法》也給予了都、道、府、縣在制定關于保護自然環境條例時的法律依據。

    3 合理化生產法律

    1959年,日本制定了《工廠選址法》。該法以健全發展國民經濟和改善提高國民的福利水平為目的,對工廠的選址和布局進行調查,對工廠選址和布局的基準進行公布,并依照調查結果以及選址和布局的基準,要求不達標工廠進行整改。

    (三)行政管理的完善

    日趨嚴重的環境問題也得到了日本中央的重視,數量眾多的關于環境保護的法律被國會通過并實施。特別是環境廳的成立,使環境保護在行政管理上實現了一元化',提高了國家在環境保護方面的執行效率,明顯緩和了公害問題。

    1 第64次國會

    1970年末,在第64次國會中,修改制定了以《公害對策基本法》為首的14個法律。其中包括《公害對策基本法》、《海洋污染防止法》、《公害防止事業費經營者負擔法》、《大氣污染防止法》、《噪音限制法》、《廢棄物處理及清掃法》、《水質污染防止法》、《農用地土壤污染防止法》、《自然公園法》、《下水道法》、《涉及人體健康公害犯罪處罰法》、《大雪地帶對策特殊措施法》、《道路交通法》、《農藥取締法》。因此,第64次國會被稱為“防治公害國會”。

    2 環境廳的成立

    佐藤榮作首相在1971年的施政方針演說中,提出要把公害問題作為今后重點的工作來做。在此施政方針的強有力主導下,當時作為厚生省、通商產業省等各省廳分散的公害限制的行政管理被一元化,并且與涉及自然保護的行政機關,以及政府環境行政機關合并后,于1971年正式成立了環境廳。環境廳的成立標志著日本的環境保護邁出了歷史性的一步。

    三、日本環境保護對內蒙古的啟示

    日本從上世紀50年代以來,雖然付出了十分慘重的環境代價,但是經過幾十年的努力,在保護環境、構筑循環型經濟社會方面終于開拓出了具有特色的發展之路。事實證明。經濟增長的代價并不必然與經濟增長本身成正相關變化。增長代價是有拐點的。只有片面追求經濟增長,無視代價產生的客觀性,又不采取任何積極的防范措施,才會付出沉重的代價。縱觀日本戰后經濟高速增長期的環保歷程,對我區有著十分重要的啟示意義。

    (一)逐步確立科學的環境法理念

    日本在戰后的最初幾十年一直_未能擺脫“經濟優先”的環境法理念,使得日本曾經一度陷入“公害大國”的困境,但其自1952年簽訂了《公害防止備忘錄》后,逐步在立法上確立了治理環境的基本理念。確立科學的環境法理念更是我區環境保護工作的當務之急,使環境法向注重可持續性發展、生態安全保護和國際環境保護的方向發展。并且在對已有法律的修改和新法的制定上,都要貫徹落實科學的環境法理念。

    (二)密切關注世界環境法變化趨勢

    要充分借鑒成功經驗,在注重完善我區生態安全法律體系的同時,密切關注世界環境法的變化趨勢,并將世界環境法變化趨勢融入我區環境生態安全法律制度之中,修改和制定一系列環境保護的法律制度,為我區生態安全法律制度的構建與完善提供更好的途徑。

    (三)建立綠色產業結構體系

    應該加快我區改善傳統產業結構的步伐,優先加強節能、低耗、無污染的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同時加強對傳統產業的技術改造。鼓勵加工工業集中的地區大力發展技術密集型企業,而將高耗能企業集中到能源充足、資源豐富的地區,同時加強清潔工廠的建設。另外,從農業生產的生態化技術開發和推廣人手,建立新興的生態農業的產業結構體系。

    (四)建立綠色技術支撐體系

    推動資源節約技術的開發、示范和應用。集中力量支持一批重點行業、重點企業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技術改造項目。包括消除污染物的環境工程技術、進行廢棄物再利用的資源化技術、生產過程無廢少廢、生產綠色產品的清潔生產技術。建立綠色技術體系的關鍵是積極采用清潔生產技術,采用無害或低害新工藝、新技術,大力降低原材料和能源的消耗,實現少投入、高產出、低污染,盡可能把對環境污染物的排放消除在生產過程之中。推行清潔生產技術要密切與產業結構調整相結合,通過清潔生產實現“增產減污”。

    第9篇:海洋污染防治條例范文

    一、大力推進了海洋環境監測站的建設步伐,海洋環境監測、預報能力穩步提高

    2004年青島市在海洋環境監測站的建設方面主要突出了以下幾點工作:一是進一步推進了機構建設。為了進一步明確海洋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海洋環境監測和預報的職能,今年,我市在原來海洋環境監測站的基礎上成立了青島市海洋環境監測預報中心,該中心的建立使我市的海洋環境監測、預報職能以及海洋環境質量公報的職能得到進一步明確。二是大力提高了能力建設。為了保證我市海洋環境監測工作的開展,今年,我局在進行了實地調研的基礎上,咨詢有關專家,制定了實驗室建設方案,對已有實驗室進行了改造裝修,并將實驗室建設面積擴大到400多平方米,目前青島市的海洋環境監測預報中心在技術設備上已建立六個實驗室,擁有430多萬元的儀器設備。為了提高現有科技人員的工作能力,選派了8名技術人員參加了技術培訓,人員培訓率達57%。

    二、進一步加大了海洋環保經費的投入,確保海洋環保工作任務的圓滿完成

    2004年青島市用于海洋環境保護工作的經費累計達到1043.2萬元。其中,奧帆賽區的海洋浮標系統建設投入573.2萬元,海洋環境監測儀器設備投入350萬元,海洋環境監測經費投入120萬元。海洋浮標系統主要包括三套浮標系統、一套波流測量系統和一套常規單要素監測系統。監測儀器設備上添置了液相色譜儀、氣相色譜儀、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計等精密儀器。在監測上主要的投入為:海洋環境監測經費38.5萬元,漁業環境監測經費11.5萬元,奧帆賽區海洋水文、水質監測預報系統建設可行性研究前期經費35萬元,青島文昌魚水生野生動物市級自然保護區建區監測、調查經費10萬元,海洋環境執法檢查和巡視以及“白泥”污染治理前期調研的經費5萬元,各區(市)海洋及漁業環境監測經費約20萬元。

    三、我市開展的環保工作

    (一)制定了地方性海洋環境保護法規、制度、規劃、標準并做到了嚴格執行

    1、進一步完善了青島市海洋環境保護法規

    為保護和改善我市海洋生態環境,合理開發利用海洋資源,推動我市海洋環境保護管理工作健康發展,今年我市完善了一系列青島市地方性海洋環保法制法規。起草并送審了《青島市無居民海島利用與保護管理辦法(草案)》;按照市政府的立法工作計劃,完成了《青島市海洋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立法調研和草案的編寫工作、完成了《青島市漁業資源增殖管理辦法》、《青島市膠州灣海域管理規定》的起草工作。

    2、以制度和規劃來規范和指導海洋環保工作的開展

    為了促進我市海洋環保工作的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施行,制定了《海洋與漁業系統實施〈行政許可法〉辦法》;結合青島市海洋環保工作的實際需要,開展了海洋環境保護規劃編制的前期調研,在青島市編制的《海洋功能區劃》的基礎上,委托中國海洋大學擬定了《青島市海洋環境保護規劃編制方案》。準備運用系統工程的方法,以實現海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為目標,以海洋生態保護為重點,以海域環境容量控制陸源污染物和海上污染物入海總量為手段,進行《青島海洋環境保護規劃》及海洋環境管理的對策研究,為海洋環境保護工作提供科學依據,實現海洋經濟和區域經濟的健康、持續、和諧發展。

    3、制定了標準并做到了嚴格執行

    為了推廣生態養殖,減少因養殖而造成的海洋環境污染損害,2004年青島市重點制定了《青島市無公害食品日本對蝦生態養殖技術規范》、《青島市無公害食品刺參池塘養殖技術規范》、《青島市無公害食品菲律賓蛤仔底播增養殖技術規范》等10個技術標準,并嚴格執行了已有的現行標準。

    (二)認真組織落實海洋環境監測預報、海洋信息、海洋工程、保護區等方面的工作

    1、建設了海洋水文、水質監測暨預報系統,準確提供了海洋環境預報信息

    為了保證2008年奧帆賽的順利舉辦,滿足國際帆聯關于奧帆賽對海洋水文的專業需求和對水質的要求,青島市積極組織開展奧帆賽區海洋環境監測預報系統建設工作,完成了海洋水文數據通信系統改造擴容和“波浪騎士”浮標的電池更新改造工作,初步完成了小麥島海洋環境監測站的技術改造,進行了通訊試驗。自2004年8月1日起每天小麥島監測站的部分海洋環境監測信息,并應奧帆委的要求,在雅典奧運會期間和殘奧會期間同步向奧帆委提供小麥島監測站逐時海洋環境監測信息。

    2、海洋環境保護信息工作全面加強

    為了提高海洋環境保護、海洋環境監測工作對政府、公眾等各方面的服務作用,今年海洋環境保護的信息工作得到長足發展。主要工作有:為了讓公眾及時了解海水浴場的海洋環境狀況,暑期在新聞媒體、浴場顯示屏上每天了海水浴場的現場監測數據;向國家海洋局、國家海洋信息中心、省海洋與漁業廳等部門報送了12篇海洋環保信息;籌建了青島市海洋與漁業網海洋環保專欄,專欄內將定期有關海洋環境保護的各類信息,目前該網站已投入試運行,市民可以上網查看;在各類報紙上了20多篇青島市的海洋環保信息;在中央電視臺、青島電視臺、廣播電臺等新聞媒體上了青島市人民政府與國家海洋局共同開展奧運會帆船賽場海洋環境保護合作安排等內容的大量海洋環保工作信息。

    3、強化了對海洋、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的監督管理

    隨著海洋環保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以及《膠州灣及鄰近海岸帶功能區劃》的實施,青島對涉海工程項目的管理已逐步完善。今年對7項涉海工程項目進行了環境影響評價的初審、審批,對在建涉海工程項目進行了跟蹤檢查,開展了施工期監測,實施了對涉海工程的全過程管理。

    4、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工作得到有效開展

    2004年,青島文昌魚水生野生動物市級自然保護區獲市政府批準建立,該保護區的建立推動了我市的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工作進入一個新的階段。開展了大公島省級自然保護區的管理工作,聯合有關部門加強了對保護區海域的執法檢查,及時發現、制止各種違法行為,有效地保護了保護區的環境和資源。開展對保護區的資源環境調查,在綜合調研的基礎上開始選劃長吻蟲珍稀動物保護區和膠州灣特別保護區。

    5、海洋標準計量工作

    嚴格執行國家制定的關于海洋方面的標準,根據國家標準公布青島市近岸海域環境質量總體狀況。

    (三)開展海洋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依法保護海洋生態環境

    1、進一步強化了海洋執法監督和巡查力度

    加強了海上執法隊伍的建設,加大海上執法的力度,認真貫徹《海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對涉海工程項目實行嚴格控制和監督檢查,建立起了海洋與漁業環境監視舉報信息網和聯動共管機制,重點打擊破壞海洋生態環境及海洋資源的違法行為。我們今年開展了保護海洋國土“藍箭專項執法行動”,有效地保護了我市近岸海域的生態環境。在“海盾2004”專項執法行動中,查出了多起圍填海和海洋污染案件,并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處罰。

    開展海域使用、海洋生態保護執法檢查,查處沿海一線的亂圈、亂占等違法養殖行為,對與青島市海洋功能區劃相抵觸和違規破壞海岸自然景觀的海水養殖建設項目堅決予以打擊,爆破清理了在青島前海一線非法筑造的3000余平方米鮑(參)池。通過執法行動維護了法律的尊嚴,規范了海域使用秩序,樹立了海洋執法部門依法管海的權威,受到社會各界的好評。

    嚴厲打擊了非法采挖海砂行為,保護了我市的海洋資源和海洋生物棲息地。在海砂執法檢查中,我們堅持長期檢查和階段性突擊檢查相結合,專項執法與聯合執法相結合,做到常抓不懈,從嚴打擊。自開展示范工作以來,共查處了多起船舶非法采砂行為。

    2、強化了海洋赤潮防災減災工作

    我們開展了赤潮防災減災和應急監測工作,編制并實施了《青島市赤潮監控方案》,建立了青島市赤潮監視信息網,成立了全市海洋赤潮防災減災領導小組。為避免赤潮對2008年奧帆賽帶來不利影響,我市編制并開始實施了《青島奧帆賽場及鄰近海域赤潮防治行動項目建設方案》。主要內容包括赤潮監測預警、應急處置、應急反應預案等內容。

    3、進一步強化了海洋環境監視監測工作力度

    我市已經建立了青島市海洋環境監測預報中心,新建了常規、微生物、病毒及生化等實驗室,先后開展了近岸海域養殖區的環境監測和水產品產地環境監測與評價工作、養殖產品藥殘監測和貝類殘毒監控等工作,初步發揮了監測機構為奧帆賽區服務的職能。制定并實施《2004年青島市海洋環境監測工作方案》,開展了近岸海域海洋環境污染現狀與趨勢監測,海水浴場泳期環境監測預報、膠州灣底部重點底播養殖功能區等海域海洋環境監測和小麥島污水處理廠、青島堿廠、團島污水處理廠排污口監視性監測及鄰近海域環境狀況監測,重點加強對奧運帆船賽區的監測,目前,各項監測已按計劃要求完成任務。《2004年青島市近岸重點海域海洋環境監測評價報告》也已編制完成。

    4、如期了青島海洋環境質量公報

    今年上半年,按照國家海洋局的要求,以2003年青島市海洋環境監測結果為依據,對海洋環境質量狀況進行了綜合分析和評價,完成了2003年青島市海洋環境質量公報的編制工作,并進行了,同時將質量公報上報了市政府、國家海洋局等上級部門和相關單位,為社會各界和廣大公眾進一步了解海洋環境質量狀況提供了保證。

    5、開展監測機構計量認證

    青島市的海洋環境監測預報中心在技術設備上已建立了六個實驗室,擁有430多萬元的儀器設備,其中2名技術人員獲得了省技術監督局實驗室內審員資質,并組織多人參加了培訓;我市的海洋環境監測與預報中心與國家海洋局北海預報中心和北海監測中心采取合作共建的模式,實行邊監測邊建設邊發展的原則,目前主要工作依托北海分局預報中心和監測中心來開展。與省計量認證委員會簽訂了計量認證咨詢合同,由對方指導進行計量認證申請工作,正在積極申請進行我市海洋環境檢測、漁業養殖水質的監(檢)測和水產品產前、產中、產后全過程監控能力的計量認證資質,

    (四)開展海洋環境保護的宣傳工作

    為了提高全社會海洋與漁業法律意識,保護海洋環境。在“兩會”召開之際和“海洋節”開幕前夕,我們通過青島日報、招商周刊等新聞媒體,以“提高海洋綜合管理水平,履行海洋行政管理職能”、“大力發展高效漁業、加快漁業現代化進程”等為標題,分別以6個整版的篇幅進行報道,宣傳效果明顯。我們采取多種形式,利用重大節慶活動和深入基層召開環保知識宣講現場會等廣泛宣傳環保知識。利用電視、報刊等新聞媒介,對嚴重的違規行為予以曝光。我們還多次在開展海洋和漁業環境監測時,邀請記者進行現場采訪,向群眾直觀、詳細地介紹監測的方法、過程,以及環境監測對海水養殖的重要作用,起到了良好的宣傳效果,提高了全民海洋與漁業生態環保意識。

    (五)積極開拓海洋環境保護工作的新領域

    1、開展了我市首例海洋生態污染損害整治恢復工程項目

    根據歷年對膠州灣東岸青島堿業公司排污口附近海域的監測結果,在征求我市海洋環境保護咨詢委員會專家意見的基礎上,制定了《關于治理膠州灣東部海域“白泥”污染的方案》,提出在政府的扶持下,由污染單位進行“白泥”污染治理的建議,力求通過“白泥”污染治理探索出一條適合我市實際的海洋生態恢復的路子。目前,市政府正在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該建議的可行性進行論證。

    2、建立了我市范圍內的第一個野生動物保護區——文昌魚自然保護區

    自去年開始籌建青島文昌魚水生野生動物市級自然保護區以來,我局開展了一系列文昌魚自然保護區的申報工作。委托海洋大學編制了《青島文昌魚水生野生動物市級自然保護區論證報告》;組織專家對論證報告進行了評審,并通過了評審;協調了市環保局、市規劃局、青島海事局、部隊等有關單位的意見,并獲得了相關單位的支持;將建立該自然保護區的建議提報了市長辦公會,并獲得了市領導的支持;今年又按照《自然保護區條例》中“地方級自然保護區的建立需經省政府批準”的要求,將建立該自然保護區的建議提報了省政府及省海洋與漁業廳、省環保局等相關單位,獲得了省政府及有關單位的支持。8月10日青島市政府正式批復同意建立青島文昌魚水生野生動物市級自然保護區,該保護區為野生動物類型,保護區面積61.81平方公里。文昌魚保護區的建立標志著該保護區申報工作的完成,建設、管理工作的開始,成為我市范圍內(包括陸地)建立的第一個野生動物保護區。

    四、我市積極開展開創性工作

    1、推進了國家級海洋環境監控區建設

    為做好奧帆賽區海洋環境保障工作,青島市政府和國家海洋局積極磋商,于今年7月8日,在青島國際新聞中心簽署了《共同開展奧運帆船賽場海洋環境保護工作合作安排》。通過雙方的合作,將進一步加大奧帆賽場及附近海域的海洋生態環境監督和整治,為使青島承辦一屆最出色的奧帆賽,實現“綠色奧運、科技奧運、人文奧運”的總體目標將產生積極作用。這是全國沿海地方政府首次與國家海洋局合作共同開展海洋環境保護工作。

    協議簽署后,為保證該項合作的順利開展,我局又會同國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就合作具體方案進行了認真地論證,編制并上報了《奧帆賽場及鄰近海域國家級海洋環境監控區實施方案》,準備在國家海洋局和青島市政府同意后,盡早組織實施。

    2、在國內首次開展了大面積赤潮的監測、科研及防治項目

    為從根本上改善我市前海海域環境質量,杜絕赤潮的發生,根據青島市政府的指示精神,我局會同國家海洋局北海分局等科研單位編制和上報了《青島奧帆賽場及鄰近海域赤潮防治行動項目建設方案》,準備在前段赤潮研究和監控的基礎上,整合和優化我市赤潮研究、監控資源和力量,聯合開展“奧帆賽場及鄰近海域赤潮防治行動項目”,該項目目前已經立項。

    我們針對目前青島近海赤潮發生特點和發展趨勢,在奧帆賽場及鄰近海域布設37個站位,進行了大面積的監測,監測項目包括水環境、沉積物環境、生物環境指標。據此,我們編制了《青島奧運帆船賽區及鄰近海域海洋環境質量狀況》和《浮山灣海洋環境質量狀況》專題報告。

    另外,我們還強化了海洋赤潮的日常監督監視工作,組織項目承擔單位不定期地對奧帆賽區的重點區域實施了不間斷的監視和監測,并對近岸海域發生的兩起赤潮現象進行了應急跟蹤監測監視,對赤潮可能發生的概率和發展趨勢進行了分析預測。

    3、開展青島奧帆賽區海洋監測預報系統建設項目,建成我國近海岸最先進的海洋環境監測和預報系統

    我市正在積極開展奧帆賽區的海洋水文、水質監測系統建設,主要建設內容:浮標站建設、高頻測流站(地波雷達)建設、移動監測車和監測船定制、信息網絡系統建設、海洋預報中心建設、前期海洋環境基礎調查。該系統將成為我國目前近海岸最先進的海洋環境監測和預報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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