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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券市場的性質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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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券市場的性質

    第1篇:證券市場的性質范文

    關鍵詞:監管制度;信息紕漏制度;市場自律管理

    中圖分類號:D912.29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2)36-0130-02

    證券市場是個高風險市場,也是一個涉及眾多社會公眾投資者利益的特殊市場,證券發行是開展證券活動的源頭,規范證券發行市場是證券市場有序、合理、高效運行的有力保障,有利于促進經濟的活躍飛速發展。

    一、我國證券發行市場管理的現狀

    《證券法》第5條規定:證券的發行、交易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第7條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全國證券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而我國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即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中國證券監督委員會是國務院的直屬機構,是全國證券期貨業市場的主管部門。可見,我國目前實行政府集中管理模式的監管模式。

    第一,雖然集中型監管模式的監管機構脫離于證券市場的當事人之外,避免了沖突,能夠兼顧證券業和投資者的利益,可以促進全國統一市場的形成,提高資本的流動性和證券市場的國際競爭力,使政府管理具有嚴肅性、公正性和權威性,但是該模式使市場的獨立運行缺乏足夠的保證,同時使監管活動與市場之間存在一定的距離,監管機構難以對市場變化做出及時的反應,自律性組織缺乏發揮其獨特功能與作用的空間和環境,使自律監管與證券監管機構的監管無法做到相互協調與配合。

    第二,我國股票發行的主體是股份有限公司,債券發行的主體是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但《證券法》確立的核準制度只是針對股票的發行,對公司債券卻保留了公司債券發行的審批制,形成了核準制與審批制并行的制度結構。這種造成審核機構分立,導致股票發行和債券發行使用不同的程序,股票發行向中國證監會申請核準,公司債券向國務院授權的部門申請審批。然而,這種二元結構卻欠缺合理性:因為通常投資公司債券的安全性要比投資股票的安全性大。證券發行審核制度的二元結構,需要用兩套內容職責基本相同的機構、內容相差不大的監管體系管理證券發行市場,這不僅加重了證券市場的監管者的管理者對證券市場監管費用的負擔,同時也加重了證券發行人的發行成本及相關人員的費用負擔,成倍地增加了發行人的信息公開成本。此外,按照《證券法》規定,證券發行的核準權或審批權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國務院授權的部門行使。這里所說的“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是指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等部門。可見,目前我國在證券發行市場即一級市場,由證監會、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共同行使監督權。證券的二級市場,統一由證監會負責監督。這種做法割裂了證券市場監管的統一性。

    第三,我國《證券法》規定發行證券的條件有:符合國家的產業政策;有符合《公司法》《證券法》的法律條件;具有持續盈利能力、良好的財務狀況的經濟條件,還有兜底條款即國家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但是《證券法》并沒有規定怎樣的產業政策符合國家的產業政策,雖然依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可以判斷一般的產業政策是否屬于國家的產業政策,但對有些邊緣產業的發展是否符合國家的產業政策就很難判斷,這給發行人、投資人以及執法部門留下法律的空白,不利于法制的統一。而且持續盈利能力、良好的財務狀況這一經濟條件是需要信息披露制度實現的,而我國目前信息披露制度還存在認識上的不足,披露信息的內容過于程式化,缺乏證券市場信息披露應具備的行為習慣,對披露制度的及時性、完整性、真實性、準備性標準模糊不清,沒有良好的實施機制以及缺乏相關的責任制度。

    第四,我國《證券法》證券發行的方式有多種,依據不同的劃分標準,有不同的發行方式。按照證券承銷機構是否承銷發行為標準,分為直接發行和間接發行。按照發行對象的范圍不同分為公開發行和間接發行。根據過節通行的做法,證券發行實踐中存在“公募”和“私募”兩種方式。所謂“私募發行”是指發行人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以募集資金的一種融資方式。許多國家規定向五十人以上募集基金的,如沒有其他特殊情況,應視為“公募”。我國證券法對非公開發行的證券的發行未做明確界定,造成了法律適用上“私募”未做出明確的規定。事實上,我國股份公司私募發行已經取得了一定的經驗,例如B股大部分是私募發行,“大眾交通”向“大眾科創”定向增發A股也屬私募發行。但目前監管部門對私募發行仍按特例操作,其應按何種程度報經批準,如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以及如何控制風險等問題均缺乏法律的明確規定。

    第五,在證券發行的程序中,我國《證券法》明確規定,發行證券必須經過制作發行方案、申報、受理、審核四個程序。其中制作發行方案中,必須有券商的推薦函、會計師事務所的財務報告、評估事務所的評估報告以及律師事務所出具描述公司所有問題而做出的律師建議書。因此,在證券市場中,中介結構發揮著重要作用。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是判斷上市公司資產質量、經濟效益與發展前景的最重要依據;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是判斷上市公司設立及運行合法性的重要依據。然而,凡是存在利益的地方,就存在利用非法手段獲取利益。因此,有些將股票發行市場作為獲取資金的唯一動機,為獲得在證券市場上公平發行股票的資格,他們利用各種手段打通社會關系,騙取中介機構出具虛假材料或饋贈公司股票的方式行賄使驗資機構違背事實甚至幫助其編造事實出具虛假報告。

    二、針對我國目前發行市場的監管問題采取的措施

    以上從證券監管模式、證券發行的主體、條件、方式、程序等方面論述了我國證券發行市場監管的不力,應采取以下措施:

    1.實行證券行業監管為主,國家證券管理機構監管為輔。經濟法是在市場失靈和國家干預失效的情況下應運而生的。李昌麒教授認為:市場自身可以解決的問題,國家就不應去干預;市場通過自身內部組織可以克服的,國家也不應該去干預。只有那些市場通過自身的運作規律和相互作用無法克服的,國家才應該干預。而證券法作為經濟法部門的一個下位法,在實行證券監管過程中,我認為應采取證券交易所和證券業協會等證券業自律組織調整證券業市場的監管,在證券業自律組織無法實現或出現自身無法克服的證券問題時,再依靠國家強制力為后盾的國家證券監管機構管理。雖然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成立是政府為了消除當時證券交易所遍地開花的分散狀態,實現集中交易的制度安排,是從分散的柜臺交易到集中的交易所交易的強制性制度變遷,但在這種自律精神的嚴重缺失的制度下,我們恢復市場運行的一般規律,加強證券業自律管理,證券發行市場才會有序合理穩健運行。因此,在股份制有限公司在發行股票,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在發行公司債券時,應先符合本行業規定的各種條件,然后國家證監會進行必要的復核,對符合條件的公司允許其發行證券。這有利于既保護證監會作為中央政府的直屬機構的權威性,又保護證券發行的效率性和專業性。

    2.界定產業政策范圍,完善信息披露制度,規范證券發行市場的條件。首先,證券業協會應依據法律法規以及現實經濟情況,對國家的產業政策適時地作出明確的界定。比如可以借鑒經濟學社會學各界對產業政策進行界定:它是相對于一個國家的經濟基礎(由各個生產條件,生產要素包括資源、勞動力)確定一個有利本國經濟發展的方式。我國的產業政策有:優先發展傳統產業(包括加工業、采掘業、農業),加強基礎設施建設(交通、公路、橋梁),限制高耗能、高污染、低產值如煙草業、發電廠、化工廠等,社會保障性如保障性房地產市場進行的扶持等等。

    然后,完善我國證券發行市場上的信息披露制度。證券市場的基本功能在于為融資提供一個直接的渠道,而影響這一功能正常發揮的關鍵因素首先是市場價格是否能根據有關信息而自由變動,其次是證券的相關信息是否能充分披露和均勻分布,而信息披露制度是這兩個因素的決定性因素。目前,我國信息披露制度的價值有點扭曲。信息披露只要把影響市場價格的信息及時、準確、真實、完整給予披露即可。但我國的投資者很不成熟,由政府先判斷哪一企業是“好”的企業,再由投資者去投資,這不利于投資者對其投資風險的承擔,不利于證券發行主體信息披露的意識以及不能充分調動社會的力量,不利于證券發行信息披露行為的監管。因此,應細化承擔信息披露的主體、內容以及根據社會經濟情況適時進行經濟政策的調整,同時增強證券發行主體信息披露意識,實行國家監管和社會監督相接合的信息披露監管制度。

    3.明確規定私募發行證券方式,同時強化中介機構的自律管理。雖然我國很多證券業中介機構實行嚴格審批制有利于規范對中介機構的監管,但它從長遠來看,不利于中介行業的做大做強。因為行業準入容易造成一個壟斷利益階層,人為的壟斷使得同行業間的競爭變得相對寬松,從業者就缺乏較強的動力去提高業務水平,缺乏開拓新業務的類型,缺乏尋找如何發展壯大增強競爭力的方式,容易形成規模小、業務領域有限、業務水平低、服務意識差的局面。所以應強化中介機構的自律,取消行業準入制度,保障中介機構自由充分競爭,實現公平競爭機制。同時,建立完善的行業內獎勵與懲罰相結合的保障機制,保障證券業中介機構自身的權責統一。

    三、結語

    經過對我國證券發行市場簡短的分析,我們不得不認識到注重以證券業自律監管為主,以證券國家監管為輔的經濟法律依據和制度設計的必要性。同時從證券法對證券發行的主體、條件、方式及程序方面規定的不確定性造成監管的不力出發,得出我們必須完善立法的有關規定,確定國家監管的可操作性,在確保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管證券發行市場的權威性的同時加強證券業自律管理的證券發行管理制度。

    參考文獻:

    [1]劉春竹.證券發行監管法律制度研究[D].北京:首都經濟貿易大學,2002.

    [2]李松霖.證券發行監管法律制度比較研究[D].北京:對外經濟貿易大學,2005.

    第2篇:證券市場的性質范文

    全球金融市場的形成及發展趨勢

    1.金融市場的形成

    (1)貨幣的出現標志著金融市場開始萌芽。

    (2)以銀行為中心的現代金融市場初步建立。最早實行資本主義制度的英國也于1694年成立了英格蘭銀行,其成立標志著現代銀行制度的確立,也意味著以銀行為中介的借貸資本市場的形成。

    (3)證券業的發展是金融市場形成和完善的推動力。1609年,荷蘭成立了世界上第一個有形、有組織的證券交易所—阿姆斯特丹證券交易所,標志著現代金融市場的初步形成。

    (4)信用形式的發展使各類金融子市場得以形成和發展。股票和債券是兩種主要的證券信用工具。

    2.金融市場的發展趨勢

    (1)全球金融市場的一體化趨勢。

    第3篇:證券市場的性質范文

    [ 關鍵詞 ] 股指期貨 系統風險 規避效用 局限性

    一、引言

    股指期貨是指以股價指數為標的物的標準化期貨和約,即雙方約定在未來的某個特定日期,可以按照事先確定的股價指數的大小,進行標的指數的買賣。所謂系統風險,指那些影響整個市場上漲或者下跌的因素。與系統風險對應的是非系統風險,指某些因素對單個證券造成損失的可能性,非系統風險可以通過證券投資組合加以分散,有證據表明一個包含二十指股票的投資組合就能有效地抵消非系統風險。而系統風險不可以通過分散投資加以消除,在一些較成熟的西方證券市場上,系統風險大約只占總風險的30%,而中國證券市場的系統風險大概在50%左右:從2001年一2005年,上證綜合指數從最高2245點狂跌至不足1000點,很快又狂飄至2007年底的近6000點。由于系統性風險不能通過分散投資來規避,況且中國證券市場的系統風險如此高,沒有對沖手段的投資者為了避免股票的下跌風險只有賣出股票。有了對沖乎段則可以通過套期保值,規避由于系統風險導致的資產跌價,于是很多人就認為股指期貨的推出將大大降低內地證券市場上系統風險引起的市場波動。我認為,股指期貨本身在規避系統風險上有一定局限性,同時,股指期貨平抑系統風險作用的有效發揮會受到股票市場整體發展完善程度的限制。因此我們必須理性看待股指期貨對證券市場系統風險的規避效用。

    二、股指期貨對證券市場系統風險的規避

    在發達證券市場上,股指期貨不是一個新事物,比如在美國,早在1982年2月24日,美國堪薩斯期貨交易所推出了價值線綜合指數期貨(VLI)。經過二十多年的發展,美國股指期貨市場的發展已經比較成熟,在次貸危中為穩定美國股市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而在內地證券市場上,滬深300股指期貨合約自2010年4月16日起正式上市交易,從此改變內地證券市場單純的單向交易模式,投資者不僅可以做多也可以做空,為市場引入了一個風險管理工具。

    現在一個流行的觀點是投資者通過股指期貨的套期保值可以很好的規避系統風險。該觀點認為,投資者根據現有或者預期擁有的現貨頭寸,在股指期貨市場做反方向的操作以對沖現貨市場價格的波動風險。具體的操作分為賣出對沖和買入對沖。所謂賣出對沖,就是當預期大盤可能下跌時,為了對沖所持有的現貨股票可能的下跌風險,而賣出股指期貨。如果大盤真的下跌,則現貨市場的損失將被期貨市場對沖。這樣,便可以對沖大盤下跌的系統風險。所謂買入對沖,就是當投資者想要在未來某個時間購買股票,為了對沖在現貨市場買入股票以前大盤可能上漲的風險,而在當期買入股指期貨。如果大盤真的上漲,則投資者未來購買現貨股票所付出的升水將被期貨市場的收益對沖。這樣,便可以對沖大盤上漲的系統風險。

    三、股指期貨對證券市場系統風險的規避效用的局限性

    理論上,投資者可以構造一個投資組合使得該組合股價變動與股指變動同向,然后就可以通過在股票現貨市場和期貨市場上進行方向相反的操作以規避系統風險。而在股指期貨交易中,由于標的物設計的特殊性,使它不能象一般商品期貨一樣,做到現貨和期貨合約數量上一致、方向相反以規避系統風險。因為,股票指數設計中的綜合性,以及設計中權重因素的考慮,使得在股票現貨組合中,當股票品種和權數完全與指數一致時,才能真正做到完全鎖定風險,而這在實際操作中的可行性幾乎是零。因此股指期貨的這個特點決定了它在規避系統風險上的局限性。

    對于一般個人投資者來說,由于手頭資金有限及昂貴的交易費用,使得他們不能購買太多種類的股票,于是在投資者的投資組合不能囊括大多股票的情況下,“賺了指數賠了錢”的現象屢見不鮮,給套期保值者造成了困難。一個更嚴重的情況是,若套期保值者在現貨市場上買入股票后,同時再賣出期貨合約以求保值,若到了期貨合約交割日,此時股價指數是上升的,投資者將以虧損平倉,他將寄希望于現貨市場的收益來抵消虧損。但股價卻出現了與股指背道而馳的情況,那么他在現貨市場上同樣產生了虧損。這樣,他不僅沒有實現套期保值,反而遭受了雙重虧損。因此,對于個人投資者來說,如果擔心股票市場系統風險過大的話,購買國庫券放棄股票不失一個理智的選擇。

    對于機構投資者來說,因為掌握有大量資金,手頭持有大量股票,其手頭持有的復雜的投資組合使得股價在一定程度上能夠作到與股指同向波動。在股票市場遭遇戰爭等系統風險時機構投資者不能很快逃離股市,而且如果快速抽逃資金還會引起市場恐慌,造成全面殺跌的局面,最后誰也不能從系統風險中全身而退。在次貸危機中,美國股市沒有出現1987年股災時的崩潰性下降局面也與股指期貨的全面發展不無聯系。可我們必須認識到股指期貨高風險高收益的特征,在理性的市場上股指期貨確實在一定程度上能夠發揮規避股票市場系統風險的套期保值功能。在投機過度的市場中股指期貨也會推波助瀾有擴大風險的副作用。目前國內證券市場的投機者很多,真正的投資者很少,特別是機構投資者也熱衷于投機股指期貨的話,整個證券市場的風險反而會增大,這樣就與推出股指期貨的初衷背道而馳。

    四、結論

    股指期貨的推出豐富了我國證券市場的投資工具,為一些投資者提供了一個規避系統風險的工具,但我們必須注意到它的局限性,理智的對待它。利用得好,股指期貨就能發揮正面作用,利用不好,它就會反過來增大證券市場的風險,加劇證券市場的波動性。所以重要的還是推出股指期貨后注意完善配套的交易制度及監管制度,使股指期貨這個雙刃劍能夠有效發揮其規避系統風險的作用。

    參考文獻:

    第4篇:證券市場的性質范文

    關鍵詞:證券市場 國際化 股市

    一、我國證券市場國際化立法的必要性

    盡管國際證券化市場的發展是由私人性質的市場轉變而來,但是隨著時間的推移和經濟建設的發展,證券市場逐漸發展成為國際化性質的法治市場,為世界經濟的發展起到了極大的促進作用,所有的這些都源于不斷對相關法律進行完善和修訂,促進了證券市場的國際化發展,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的發展,我國經濟早已成為世界經濟發展過程中的重要部分,結合當前世界經濟發展的背景,對證券市場的國際化立法方式進行分析,是國家化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以及我國證券市場發展的實際需要。

    (一)證券市場的國際化是國際金融市場競爭的需求

    國際金融中心競爭早已存在,但沒有明確的時間,但是我們可以知道金融發展的全球化使得國際金融市場的競爭不斷加劇。隨著國際市場中上市資源的不斷擴大,國際金融市場的競爭也在日益加劇,雖然我國最初發展上市公司是為了促進我國經濟發展,引進外資促進自身經濟發展,但是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具有較大的經濟發展潛力,因而被很多學者以及國際金融中心認可。

    隨著國際金融中心的發展和建成國際證券市場的法制化成為現階段發展的重要課題,而且通過對相關法律法規的完善,進一步提高了國際金融中心的實際競爭力。面對著證券市場競爭力,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面臨著很多現實的問題,要提高國際金融綜新的復合型,就要依據法律制度對其進行規定和規范。

    (二)證券市場有待完善的要求

    首先,提升證券市場上市公司的整體質量,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的數據,2007年80多家紅籌股的利潤就超過了1000家A股公司所獲得利潤的70%。如此巨大的差距,給我們新的啟示,根據這些報告,我們可以知道境外的紅籌股公司相比國內的A股公司具有更強的盈利能力。如果這樣的紅籌股公司能夠跨境上市,對于中國的投資者而言將會是一個很好的機會,可以借助世界公司的成長機會為自己贏得更多的利益。

    其次,我國的證券市場結構規劃有待完善,當前我國證券市場的系統風險大多數都來源于金融股所占比重太大。盡管股票市場要防止出現流動性泛濫的情況,同時也要保證股票市場的一定活躍性。金融股所占市場比例過大,就容易造成流動性不好而導致的板塊效應的出現,因而提高了金融系統的風險。因而尋找外國的跨境公司上市,減少金融股的市場比重,促進其平衡發展,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股票市場的活躍,降低了金融系統的風險。

    再次,證券市場操作管理有待加強。通過對證券交易所的數據進行分析,我們發現A股公司單位賬面上現實的故宮權益價格與成熟市場的價格相比存在很大差距,A股公司的權益價格遠遠高于成熟市場的價格,因此,A股公司很可能存在股市泡沫。這種投資氛圍不利于股市的健康發展,如果這種股市泡沫不能夠很好地解決,將會對股市產生巨大的影響,甚至引發金融危機。引起這種股市泡沫的原因,主要是由于資本流動性太低,投資者缺乏寬廣的投資渠道,因而拓寬投資渠道對投資者以及金融市場而言,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二、我國證券市場國際化的立法方式選擇

    (一)中外證券市場國際化的路徑差異

    世界上發達國家的證券市場不但其形成是私法自治的結果,而且其國際化路徑也同樣是一個自然推進的過程。因為,在私法自治理念的支撐下,對于外國公司跨境上市發達國家在最初并沒有特別的規定,允許通過私法自治的方式進行上市,即使在后來通過立法來規范證券市場也同樣繼續堅持著私法自治。因此,發達國家對于證券市場國際化的推進實際上是完全按照市場化的路徑進行的,其立法的內容主要是針對證券市場自治過程中所發現的問題而采取的經驗積累。

    我國證券市場的建立過程走的是一條不同于發達國家的路徑,即證券市場的形成和發展是政府推動的結果,而不是市場自身發展的結果。這主要是因為我國的經濟體制經歷了從計劃向市場轉化的過程,這種轉化過程意味著我國對于證券市場的發展一直面臨著監管市場和培育市場的雙重任務。因此,我國證券市場的國際化立法應是漸進式和探索式的。

    (二)中國證券市場國際化的階段性立法選擇

    在實踐階段,我國應該按照邊實踐邊立法的方式允許外國公司直接跨境上市,但為了防止允許外國公司跨境上市對市場的負面影響,我國允許外國公司跨境上市應按照便于控制的方式先易后難。通過在實踐階段分批次地允許外國公司跨境上

    市后,我國應在實踐中通過證券交易所的動態立法不斷調整監管方式,積累監管經驗,同時加強對動態立法的研究。在更高層面的立法過程中,要不斷地結合我國證券市場開放過程中所碰到的問題展開研究,并將這些問題的研究和我國其他法律的對接研究綜合考慮。

    此外,不管是實踐階段的證券交易所的規則制定和法律制定,還是最終的全面立法階段的法律制定,任何時候的證券市場國際化立法都可能面臨著與其他法律的沖突問題。這意味著在我國證券市場國際化的階段性立法方式中必須考慮和現有其他法律的對接,保證我國證券市場的持續穩定發展。

    三、總結

    總之,我國在政府推動證券市場國際化的進程中,面臨著證券市場培育和監管的雙重任務,因而不能只考慮對證券市場的監管問題,而應同時或者更應考慮證券市場的培育問題。

    參考文獻:

    [1]趙怡雯.上交所考慮吸引大型跨國公司上市[N].國際金融報,2007-11-20(1)

    第5篇:證券市場的性質范文

    關鍵詞:金融危機;融資融券 

     

    融資融券交易(Margin Tmding)又被稱為“證券信用交易”或者“墊頭交易”,是成熟資本市場普遍實施的一項重要交易制度。在全球性金融危機的背景下,與其他國家對融資融券交易的限制或禁止形成鮮明對比的是,我國選擇了推行融資融券交易業務。我們既要充分借鑒其他國家成熟證券市場發展和運作的經驗,也要認真分析我國的國情特征和法律環境,使融資融券交易的各項制度在合法、合規的背景下規范開展。 

     

    一、成熟市場國家和地區融資融券交易業務的發展 

     

    融資融券交易制度最早誕生于美國。在美國證券市場建立之初,為了滿足市場融資的需求,就出現了融資融券的交易,但欺詐與違約的現象頻現。在20世紀30年代全球經濟大蕭條之后,美國政府將股市震蕩崩盤的部分歸因于過度融資融券交易,因此美聯儲制定了一系列的規則和法案來規范融資融券交易。隨著金融機構自主性的不斷增強和金融市場的發展,美國融資融券交易典型的市場化融資模式日趨成熟和完善。在分散授信的模式下,融資融券交易的風險集中表現為市場主體的業務風險。監管機構只須對市場運行的規則做出統一的制度安排并監督執行。另外,證券交易所和證券公司協會等一些自律機構也從自身出發,制訂了一系列的規則和條例來約束市場參與者的行為,作為對監管機構法律和法規的有益補充。可見,美國的融資融券活動是為適應市場發展需要而自發形成的,是以微觀經濟個體為主體一種制度變遷過程。 

    日本的融資融券交易制度是建立在二戰以后證券市場交易機制不完善、整個金融制度尚不健全的基礎上,引入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通過導入臨時供求,來確保證券市場的交易量與流動性,促進公允價格機制等目的實現。其融資融券制度建立伊始就具備了中央控制的強制性,是一種以政府為主體的具有一定激進性質的發展過程。日本的融資融券交易制度還由具有一定壟斷性質的專業化證券金融公司為證券公司提供資金和證券的轉融通服務,以實現監管機構對證券市場融資融券交易活動進行機動的管理。這種典型的專業化模式的特點即:證券抵押和融券的轉融通完全由專業化的證券金融公司來完成,證券公司與銀行在證券抵押融資上被分隔開,南證券金融公司充當中介,證券金融公司通過控制資金量和證券量來實現對融資融券交易規模的控制,在整個融資融券活動中處于核心和樞紐地位。 

    我國臺灣地區在20世紀80年代正式開放證券市場融資融券交易,實行了獨特的雙軌制信用模式,即:證券金融公司不但可以對證券公司辦理資金和證券轉融通業務,還可以直接為一部分投資者提供融資融券服務,處于一種半壟斷半競爭的市場地位。隨著證券公司辦理融資融券業務門檻的逐步降低,證券公司的交易占有量得到不斷的增長,而相應的證券金融公司的市場占有率也因此受到影響,加之證券金融公司需要直接對投資者進行征信,很難深入了解客戶的真實狀況,其地位陷入比較尷尬的窘境,這也使得臺灣地區融資融券制交易模式的功效受到影響。

    二、全球金融危機下我國推行融資融券業務恰合時宜 

     

    當前由美國次級房屋貸款所引發的金融危機愈演愈烈,向全世界范圍蔓延的形勢不可遏止,深刻影響著全球金融體系。市場和監管機構將買空賣空的融資融券交易列為亟待限制或加強監管的業務之一,美日等國監管機構紛紛采取措施限制融資融券交易。與此相對,我國則開放了融資融券業務,筆者認為,此舉是適時可行的。 

    首先,融資融券制度的賣空機制并非金融危機爆發的原因。在證券市場監管制度的缺位或失靈的情況下,投資主體與證券經營機構過度的投機賣空以致財務杠桿和投資風險加大到無以復加的程度才是金融危機發生并加劇的罪魁禍首。摒棄融資融券交易制度本身實際是本末倒置。我國此時推行融資融券交易是對我國證券市場現有交易格局的創新和調整,更是我國規范證券交易市場、推動金融業快速發展的良好時機。我國證券市場現在面臨的問題不是創新過度而是創新不足,買空賣空交易機制的引入將為證券市場的規范化發展帶來了新的契機。 

    其次,我國現階段推行融資融券交易具備了較強的現實可行性。第一,股權分置改革的成功使證券市場的規模得以擴容,為融資融券交易提供了更為安全、合理的交易對象;日益壯大的證券交易市場為融資融券交易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充足的物質基礎。第二,《證券法》的修改放開了對信用交易的限制,為融資融券交易具體操作規定的制定和業務的開展提供了法律保障。第三,以基金公司、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為主的機構投資者已成為我國資本市場穩定發展的重要主導力量,改善了中國資本市場長期以來以散戶為主的投資者格局,這種投資者結構的變革為我國融資融券業務的開展提供了市場基礎。還有,證券監管體系的不斷完善為我國融資融券交易制度的風險控制提供了制度保障。這些原因都表明了我國融資融券交易制度的建立已經到了恰當的時機。 

    第6篇:證券市場的性質范文

    論文摘要:目前,在我國對證券交易所的自律監管作用越來越重視,本文在分析自律監管的優勢,以及我國證券交所自律監管的現狀和存在的問題后,對我國完善證券交所的自律監管提出了自己的建議和思考。

    我國證券市場起步較晚,發展10多年來取得了許多令人矚目的成就。我國現行證券監管模式是以政府監管為主導,市場自律監管為補充的監管制度。但由于現在政府監管沒有發揮應有的功能,致使出現政府監管失靈的現象,同時自律監管的作用發揮很小,所以大力加強自律監管在我國證券市場監管中的作用。我國自律監管體系主要有三方面組成,即證券交易所、證券業協會以及其他相關的行業協會和各種證券市場參與機構。筆者認為我國的自律監管應以證券交易所的自律監管為主要力量,本文將主要對證券交易所自律監管有關問題進行探討。

    一、證券交易所自律監管的必要性和優勢

    首先,證券交易所自律監管的具有更高的監管效率。證券交易所直接貼近市場,熟知市場變化,能夠及時的了解證券市場中的股票的交易信息、股價的波動,發現上市公司的具體情況,可以強制上市公司進行持續信息披露,減少信息的不對稱性,同時可以根據市場反饋的信息,結合證券市場的實際情況,對自律監管及時作出調整、改變規則和措施。

    其次,自律監管在作用空間上更為寬泛。法律具有剛性,政府監管必須依賴法律規范對市場進行管理,而法律不能完全調整到市場中的全部間題,由于這種性質就決定了政府監管不可能面面俱到,照顧到市場中的每個角落,肯定會存在政府監管的灰色區域。所以在這些政府監管與法律規范無法調整的領域內,政府監管的效果不言而喻。而證券交易所自律監管的優點之一就在于它可以在政府的剛性管理之外,施加道德、行業和倫理標準的約束。

    再次,證券交易所自律監管的專業性。證券市場具有高風險性和不穩定性,證券交易所處于市場的前線,要有效迅速的處理市場的各種情況,就決定了自律組織必須儲備著大量的專業人才,這些專業人才必須具有豐富的專業知識和實際的證券市場操作經驗,同時要具有敏銳的市場嗅覺,對市場中瞬息萬變的具體情況,能夠熟練的運用證券法律、法規進行處理,有效的規避市場風險,達到利益的最大化。這些都決定了自律組織相對于政府監管更具有專業性。

    最后,自律監管還更符合成本一收益原則。證券交易所處于市場的第一線,可以迅速及時地隨市場作出反應,采取行動,從而降低監管的成本,提高社會公共資源的利用效率。

    二、證券交易所的自律監管的現狀和存在的問題

    筆者認為,在現階段應具體根據我國實際國情,充分發揮證券交易所的獨有的自律監管,把證券交易所作為我國證券自律監管的主導力量。然而現實中的證交所的自律監管職能非但沒有得到有效的發揮,而且存在很多阻礙其有效發揮的障礙:

    (l)由十證監會與證交所之間的職責劃分不明確,而法律對證交所的性質、地位沒有一個明確的規定,證交所很多職能在很大程度上都要證監會的授權,證監會也代替證交所行使了一部分自律監管職權,致使證交所看起來像一個證監會的“派出機構”。

    (2)由于股市的發展能給當地政府帶來巨額的稅收,可以大力推動當地相關產業的發展,加上當地政府的大力支持,滬深兩地交易所之間競爭激烈,相互搶奪上市公司的現象相當嚴重。

    (3)證交所本身在組織形式即會員制上存在很大缺陷,實行會員制不利于證券交易的公正性、投資者的投資風險隨之加大,容易形成市場壟斷,這些都導致證交所的很多自律監管職能到不到有效的發揮。

    (4)上市協議不是由證交所和上市公司商議決定,而是政府部門硬性規定的產物,不能體現為市場參與主體相互競爭和相互妥協的產物,而是游離于利益關系之外的產物,也就不能發揮市場高效配置資源的職能。

    三、關于加強證券交易所自律監管作用的思考

    正如由上所闡明,加強證券交易所的自律監管職能,使之成其為我國證券市場自律監管體系中的中堅力量,將有助于我國證券市場監管體系的和諧構建。具體來說可以作以下方面的嘗試:

    (1)要強化證券交易所的自律監管地位,必須從監管理念上人手,從根本上消除證監會把證交所作為自己的“派出機構”的監管理念,樹立證交所是我國自律監管體系中的主要力量。

    (2)完善證券方面的法律法規,從法律上明確規定證券交易所自律機構的性質、法律地位、組織形式,對證交所的權利實行法定授權,進一步明確證監會與證券交易所之間的職能分工,明確證交所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真正將證交所作為一層獨立的監管主體。

    (3)賦予證券交易所更多的權力。證券交易所自主決定其人事安排,比如證券交易所的總經理,由其理事會選擇后再報證監會批準;給與證交所更多收益方面的自。

    (4)從我國具體實際出發,充分借鑒境外的先進經驗,改革我國證券交易所現行的組織形式,由會員制改為公司制。

    (5)為了消除地方政府對證交所的控制和干預,建議考慮在合適的時機逐步取消地方政府的稅收分成,切斷地方政府對證交所干預的根本源泉。

    第7篇:證券市場的性質范文

    關鍵詞:證券監管監管體制改革

    一、中國證券監管體制的變遷

    自上世紀80年代末期以來,我國證券監管體制經歷了由分散、多頭監管到集中監管的過程,大體可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1992年5月以前)是我國證券監管體制的萌芽時期。對證券市場的監管是在國務院的部署下,主要由上海、深圳兩市地方政府進行管理,有關證券法規也是由兩地政府和兩地的人民銀行制定并執行。

    第二階段(1992年5月一1997年底)是對證券市場的監管由中央與地方、中央各部門共同參與管理向集中統一管理的過渡階段。1992年5月,中國人民銀行成立證券管理辦公室,同年7月,國務院建立國務院證券管理辦公會議制度,代表國務院行使對證券業的日常管理職能。1992年10月國務院成立國務院證券委員會及其執行機構——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作為專門的國家證券監管機構。這種制度安排,事實上是將國務院證券委代替了國務院證券管理辦公會議制度,代替國務院行使對證券業的日常管理職能,將中國證監會替代了中國人民銀行證券管理辦公室。

    同時,國務院賦予中央有關部門部分證券監管的職責,成了各部門共管的局面。國家計委根據證券委的計劃建議編制證券發行計劃;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審批和歸口管理證券機構,報證券委備案;財政部歸口管理注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對其從事與證券業有關的會計事務的資格由證監會審定;國家體改委負責擬定股份制試點的法規,組織協調有關試點工作,同時企業主管部門負責審批中央企業的試點。

    另外,地方政府仍在證券管理中發揮重要作用。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由當地政府管理,由證監會實施監督;地方企業的股份制試點由省級或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授權的部門會同企業主管部門審批。同時,中國證監會向隸屬于地方政府的地方證券期貨監管部門授權,讓它們行使部分監管職責。

    第三階段(1997年底一至今)是初步建立全國集中統一的證券監管體系階段。1997年11月,中央金融工作會議決定撤消國務院證券委,其監管職能移交中國證監會。1998年4月,中國人民銀行行使的對證券市場監管職能(主要是對證券公司的監管)也移交中國證監會。同時,對地方證券監管體制進行改革,將以前由中國證監會授權、在行政上隸屬各省市政府的地方證券監管機構收歸中國證監會領導,同時擴大了中國證監會向地方證券監管機構的授權。此外,證券交易所也由地方政府管理轉變為中國證監會管理。

    1999年7月1日,《證券法》開始實施,與此同時,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正式掛牌。這標志著我國集中統一的證券、期貨兩級監管體制基本建立:證監會負責全國證券市場的監管;區域內上市公司和證券經營服務機構由證監會派出機構——地方證管辦和特派員辦事處、證監會專員辦事處根據授權和職責分別監管。地方證管辦還負責涉及跨省區重大案件的聯合稽查的組織和重大事項的協調工作。

    二、對現行證券監管體制的評價

    集中統一的證券監管體制已經成為世界各國(無論是成熟市場還是新興市場)普遍偏好的目標模式,它甚至被認為是證券市場發展的必然規律。證券市場本身具有統一性和一體性的內在要求,對于一個高效證券市場所必備的基本要素,即市場的信息有效性、市場運作的高效率與低成本、市場的統一性和規模以及市場的公開、公平和公正性來說,只有集中統一的管理體制和由此形成的統一市場法規體系方能使之得以保證。我國證券監管體制的變遷符合了證券市場本身發展的內在規律性和客觀要求。同時,集中統一的監管體制又比較符合中國國情,同我國的經濟與政治體制、經濟與金融管理模式以及證券市場的成熟度相吻合。隨著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市場規模擴大、市場發展全國化同管理地區化之間的矛盾日益突出;證券業的擴張和中介機構非規范化運作的普遍性也呼喚單一的行業管理;監管體制的低權威性使投資者利益難以在操縱與欺詐環生的市場環境中得以保全;市場的進一步發展迫切需要持久、統一和穩定的制度與政策加以保障。正是上述我國證券市場乃至國民經濟運行的客觀要求促使證券監管體制的變革,以消除制約市場發展的矛盾和障礙。可以說,現行的監管體制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原體制的若干內在弊端和矛盾,降低了監管成本,從而提高了證券監管效率和監管的公正性。

    但受制于我國轉軌時期的政治與經濟環境的影響,我國的證券監管體制還有許多不完善之處,這主要表現為:(1)對政府監管者的監督及其自身建設問題。權力的集中不可避免地帶來以及監管者被“俘虜”所帶來的尋租等監管的非效率。對此,必須設立有效的內部控制機制和外部監督機制,以防止監管者的行為和機會主義行為,避免監管者被利益集團所“俘虜”,提高監管與服務的質量,從而確保證券監管的公正性和效率。(2)中國證監會與其他經濟管理部門的協調與溝通問題。獨立而專一的主管機構設置固然能夠提高決策出臺與實施的力度與權威,但同樣可能損害決策的科學性。特別當證監會與其他金融監管部門間就某些重大事項存在目標沖突時尤為可能。因此,集權化的主管機關必須避免狹隘于本領域的監管視野,注重監管制度、政策的全面合理性和對國家整體利益的通盤考慮。(3)自律機構的作用問題。集中統一監管體制并不排斥自律監管的作用,自律機構在美國模式中同樣擁有相當的自,并發揮著重要作用。但在我國現行監管體制中,自律管理的作用依然未得到強調,證券交易所和證券業協會只起輔助政府監管的作用,且完全受制于證監會的集中管理。

    三、中國證券監管體制的改革取向

    中國證券監管體制的變遷表現為一種逐步強化的過程,但在現實中,政府監管既存在著越位的情形,也存在著缺位的狀況。因此,必須對證券監管體制進行改革。針對上述中國證券監管體制的主要缺陷,可實施以下措施,提高監管績效。

    1.確認和保障證券監管機構的獨立地位

    監管機構的一些行為具有立法和司法性質,如政策制定與實施、監督、檢查、處罰等。目前,我國具有立法和司法性質的監管機構的監管政策制定與實施基本上是按照普通行政程序進行的,該機構及其人員沒有相對獨立的法律地位,其身份也沒有特別保障,因而監管機構的監管政策和監管行為的威信和效用均不理想。如國有股減持方案的朝令夕改就是多頭決策形成的結果。保障具有立法與司法性質的監管機構及其人員的相對獨立性,并將其監管行為司法化,是提高此類行為的威信與效能、切實保障投資者利益,提高證券市場效率的必由之路。因此,要加強統一立法和集中管理的程度,逐步解決部門利益與國家整體利益的沖突,實現證券市場促進國民經濟發展的目的。同時,還要逐步放松繼承原計劃體制所建立的高度計劃管制,建立松緊相宜的監管制度,實現集中管理下的總體放松和局部強化的結合。

    2.強化對監管者的監督

    在證券監管活動中,由于自主裁決權的存在,使監管者有可能,不是按“三公”原則規范行事,而是出于某一利益集團的考慮,或憑主觀意愿行事。因此,要確立和強化對監管者的監管,以保證監管者將保護投資者的利益作為行動基準。規范監管行為關鍵在于監管程序法制化和社會化。監管者對市場的監管行為首先就表現為依法行政。因此,要控制監管者的創租行為,盡可能減少監管失靈,就應當建立完善的行政程序制度,使監管程序法制化。實現監管程序社會化則要求革新證券監管中立法和實施其他抽象監管活動的程序。將目前基本上處于封閉狀態的程序改造為允許社會參與和監督的開放程序。借鑒以往的經驗教訓,不再搞政府部門閉門造車,應自下而上、廣泛征集、充分醞釀、反復比較,最后由有關部門擇優。為此,聽證制度應作為一種新的內容廣泛進入證券監管的立法和其他抽象監管活動的程序。

    3.強化自律機構的功能與地位

    第8篇:證券市場的性質范文

    1.國際金融市場融資結構的變遷為保險投資證券化提供了良好的發展機遇。80年代以來,國際金融市場融資結構發生了重大變革,直接融資逐漸取代間接融資占據了金融市場的主導地位,發行債券、股票日益成為社會融資的主要渠道。如1996年,美國、歐盟等國家證券在金融資產中的比重占到65%,證券市值占GDP的比例美國為244%、德國為133%、印度為94.4%。金融市場融資結構的這種變化為保險業創造了有利的投資機會,而保險資金所具有的長期性、穩定性、規模性特征又恰好與這種變化的要求相吻合,使得證券投資在保險公司的金融資產結構中的比重越來越高。據統計,目前全球證券市場上有40%的投資資產為各國保險公司所控制。

    2.保險業的迅速發展和保險資產規模的不斷擴大,加快了保險投資證券化的發展步伐。近20年來,世界經濟一直保持著穩定的增長態勢,國際保險業以年均10%左右的速度增長,1998年全世界保險業保費收入近4萬億美元,保險業總資產達到約8萬億美元。保險業的迅猛發展,給保險公司帶來巨額收入,大大增強了保險業的資金實力,使它們成為資本市場上非常重要的投資者。

    3.國際資本市場發展勢頭迅猛,金融創新活動日益活躍,為保險公司提供了豐富的投資品種、多元化的避險手段和良好的投資環境,進一步拓展了保險投資證券化的選擇空間,使保險公司能夠通過合理安排資產結構和有效的證券投資組合,高效安全地運用保險資金。

    4.世界各國普遍放松對保險業投資的限制,為保險投資證券化提供了制度上的便利。80年代以來,金融自由化浪潮席卷全球,各國紛紛放松對金融業的嚴格管制,實行相對寬松的監管政策,各種金融機構之間業務相互交叉和滲透不斷加劇,保險業為了應對經營環境的變化,加速了向證券業的滲透和融合,使證券投資成為保險公司最重要的資金運用方式,保險公司的盈利也越來越依賴于證券投資所帶來的收益。

    5.國際保險市場日益飽和,業務日趨競爭激烈,保險供給出現嚴重過剩現象。大多數保險公司在保險經營過程中不但沒有取得盈利,反而出現了巨額的經營虧損,不得不通過擴大資產投資的方式來提高盈利水平,彌補承保虧損,這是國際保險投資證券化取得較快發展的內在動力(如表1)。

    二、保險投資證券化是我國金融改革的必然選擇

    長期以來,我國對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采取了“金融抑制”政策,使大量的保險資金只能以銀行現金、銀行存款的方式低效運行(如表2)。雖然近年來我國在保險資金運用方面采取了一系列的積極步驟,但與國際保險業投資證券化的發展潮流相比,還有相當大的差距。從長期效應來看,逐步全面放開我國保險資金的投資方向和投資比例的限制,加快我國保險投資證券化的發展步伐,對我國金融改革和經濟發展將產生深遠的影響,有助于形成銀行業、保險業、證券業三足鼎立的金融市場新格局。

    (一)保險投資證券化有利于調整我國金融市場的融資結構,提高宏觀金融運行效率。

    1.有助于提高中央銀行公開市場業務操作的有效性,順利實現央行貨幣政策的目標。保險投資證券化發展,使保險公司成為資本市場上最大的資金供應者之一,它們在一級市場上大量承購和包銷有價證券、在二級市場上買賣證券,能有效地引起信用規模的收縮和擴張,影響社會貨幣供應量。這樣,中央銀行在進行公開市場業務操作時,通過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密切配合,能大大提高操作的有效性,順利實現貨幣政策的調控目標。

    2.有利于理順儲蓄轉化為投資的渠道,增加經濟建設資金的有效供給。保險投資證券化發展,可以使沉淀于商業銀行中的那部分保險資金以證券投資的形式被激活,開辟了社會儲蓄轉化為社會投資的新途徑,從而擴大了社會信用的規模,增加經濟建設資金的有效供給。

    3.擴大了直接融資在社會金融資產中的份額,有利于調整我國金融市場的融資結構。保險投資證券化發展,有利于擴大我國資本市場容量,疏通直接融資渠道,適當分流儲蓄資金,為企業創造多樣化的融資工具,必將對我國金融市場形成以直接融資為主的市場格局產生積極而深遠的影響。

    (二)保險投資證券化是促進我國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完善市場結構的客觀要求。

    1.有利于增加證券市場資金的有效供給,擴大證券市場規模。與發達國家甚至部分發展中國家相比,我國金融市場證券化進度還相對滯后,其主要原因在于我國的證券市場發育不完善,社會缺乏多元化的投資渠道和投資機會,證券市場資金有效供給不足。保險投資證券化發展,能有效地擴大我國證券市場的容量,給資本市場注入穩定而強勁的資金來源,對于增加我國證券市場的資金供給、繁榮證券市場將發揮積極的推動作用。

    2.有利于培育多元化的投資主體,改變我國證券市場上散戶過多、投機性太強的現狀,促進證券市場的穩定發展。保險投資證券化發展,有利于改變我國目前以散戶為主的投資者結構,建立以機構投資者為主導的證券市場新格局,促進我國證券市場逐步走向成熟。

    3.有利于證券市場結構的完善,活躍市場交易。保險投資證券化發展,使保險公司成為證券市場上活躍的交易商,它們在一級市場上承購、包銷、配購新證券,可以刺激一級市場的發行;在二級市場買賣證券,能夠提高資金的流動性,活躍二級市場。這些既有利于改善證券發行、交易市場結構,又有利于改善資本市場中各類資產的比例結構。此外,保險資金通過創立或配售、申購投資基金、建立和加入信托投資公司、金融咨詢公司等,能夠促進資本市場的組織結構更加完善。

    (三)保險投資證券化有助于保險職能的全面發揮,壯大我國保險企業的經濟實力,提高國際競爭力。

    1.有利于加快我國保險公司商業化運營的步伐,全面發揮保險業的經濟職能。保險投資證券化發展,將大大增強保險公司的投資意識和盈利意識,轉變企業的經營觀念,從而充分、全面地履行保險的經濟職能,提高保險業在社會經濟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

    2.有利于提高保險公司資金運用的預期效益,增強企業的經營穩定性,化解利率風險和經營風險。銀行自1996年以來先后7次降息,使以銀行存款為主的保險資金的預期收益急劇下降,產生了嚴重的利差倒掛現象。保險投資證券化發展,有利于保險公司通過投資組合的選擇,優化資產分布結構,獲取高額穩定的投資收益,提高保險企業的償付能力,化解經營風險。

    3.有利于保險公司調整險種結構,提高開發新險種的積極性。保險投資證券化發展,擴大了保險公司的投資渠道,提高預期收益和償付能力,有利于激勵保險公司開辟新的服務項目,如開辦投資分紅式保單、保單貸款業務等,以吸引更多的客戶,形成保險經營的良性循環,加快我國保險業發展。

    4.有利于提高民族保險公司的國際競爭力,奠定開放我國保險市場的雄厚經濟基礎。我國加入WTO以后,金融服務業特別是保險業將面臨著國際保險集團的極大沖擊。外國保險公司的資金投資渠道比較暢通,可以投資股票、國債、企業債券甚至以直接投資的方式進入房地產領域,獲取豐厚的投資回報,從而可以通過低費率、支付高費的方式進行保險商品傾銷,搶奪國際保險市場份額。加快保險投資證券化發展,有利于我國保險業經營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約型轉變,逐步增強我國民族保險公司的經濟實力、提高國際競爭力,更好地奠定我國保險業加入WTO的經濟基礎,迎接保險市場開放對我國保險業帶來的巨大沖擊。

    三、推進我國保險投資證券化發展的基本思路

    (一)分階段、有重點地推進保險投資方式的多元化,逐步放開保險資金運用方向的限制,可按以下方式進行:版權所有

    1.允許保險公司參與各類債券的發行和交易。國家在發行政府債券、企業債券時,可按照一定的比例向保險公司定向配售。保險公司可以在資本市場上自由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和企業債券,從事債券的現貨和期貨交易。

    2.允許保險公司以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方式間接進入證券市場,從事一級市場基金的發售和二級市場基金的買賣,逐步改善保險資產的投資結構,提高證券投資的比例,實現保險資金的保值增值。

    3.由保險公司單獨或與其它金融機構合作的形式共同發起設立證券投資保險基金,委托專業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和運作,出資方按投資比例分享利潤、共擔風險,使保險資金以投資基金的形式直接進入證券市場。

    4.保險公司作為證券投資基金的發起人,成立專門的保險基金管理公司,對保險基金的運用進行專業化管理,使保險公司根據保險資金期限的長短、公司償付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的不同,采取相應的投資策略,合理安排投資組合,這樣既有利于控制保險投資的風險,又有利于提高保險投資的收益率。

    5.全面放開保險投資方式的限制,使保險公司以機構投資者的身份直接進入證券市場,參與股票的申購、配售和交易,形式與國際慣例相接軌的保險投資管理制度,為保險投資創造寬松的外部環境。

    (二)加強保險投資監管法規和制度的建設,盡快完善《保險法》中有關保險投資的實施細則及其它相關的配套法規,對保險資金運用形式實行結構管理和比例管理。從發達國家和地區的保險投資監管經驗來看,對保險公司開放投資方式的限制和嚴格控制投資比例,兩者不可偏廢,前者是為保險公司提供可供選擇的投資工具,創造投資機會;后者是為了控制保險公司的投資風險,保持財務的穩定性和必要的償付能力。我國保險法中關于保險公司投資方式和投資比例的規定則顯得粗略,有待于進一步充實和完善。

    第9篇:證券市場的性質范文

    自上世紀80年代末期以來,我國證券監管體制經歷了由分散、多頭監管到集中監管的過程,大體可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1992年5月以前)是我國證券監管體制的萌芽時期。

    對證券市場的監管是在國務院的部署下,主要由上海、深圳兩市地方政府進行管理,有關證券法規也是由兩地政府和兩地的人民銀行制定并執行。

    第二階段(1992年5月一1997年底)是對證券市場的監管由中央與地方、中央各部門共同參與管理向集中統一管理的過渡階段。1992年5月,中國人民銀行成立證券管理辦公室,同年7月,國務院建立國務院證券管理辦公會議制度,代表國務院行使對證券業的日常管理職能。1992年10月國務院成立國務院證券委員會及其執行機構——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作為專門的國家證券監管機構。這種制度安排,事實上是將國務院證券委代替了國務院證券管理辦公會議制度,代替國務院行使對證券業的日常管理職能,將中國證監會替代了中國人民銀行證券管理辦公室。

    同時,國務院賦予中央有關部門部分證券監管的職責,成了各部門共管的局面。國家計委根據證券委的計劃建議編制證券發行計劃;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審批和歸口管理證券機構,報證券委備案;財政部歸口管理注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對其從事與證券業有關的會計事務的資格由證監會審定;國家體改委負責擬定股份制試點的法規,組織協調有關試點工作,同時企業主管部門負責審批中央企業的試點。

    另外,地方政府仍在證券管理中發揮重要作用。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由當地政府管理,由證監會實施監督;地方企業的股份制試點由省級或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授權的部門會同企業主管部門審批。同時,中國證監會向隸屬于地方政府的地方證券期貨監管部門授權,讓它們行使部分監管職責。

    第三階段(1997年底一至今)是初步建立全國集中統一的證券監管體系階段。1997年11月,中央金融工作會議決定撤消國務院證券委,其監管職能移交中國證監會。1998年4月,中國人民銀行行使的對證券市場監管職能(主要是對證券公司的監管)也移交中國證監會。同時,對地方證券監管體制進行改革,將以前由中國證監會授權、在行政上隸屬各省市政府的地方證券監管機構收歸中國證監會領導,同時擴大了中國證監會向地方證券監管機構的授權。此外,證券交易所也由地方政府管理轉變為中國證監會管理。

    1999年7月1日,《證券法》開始實施,與此同時,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正式掛牌。這標志著我國集中統一的證券、期貨兩級監管體制基本建立:證監會負責全國證券市場的監管;區域內上市公司和證券經營服務機構由證監會派出機構——地方證管辦和特派員辦事處、證監會專員辦事處根據授權和職責分別監管。地方證管辦還負責涉及跨省區重大案件的聯合稽查的組織和重大事項的協調工作。

    二、對現行證券監管體制的評價

    集中統一的證券監管體制已經成為世界各國(無論是成熟市場還是新興市場)普遍偏好的目標模式,它甚至被認為是證券市場發展的必然規律。證券市場本身具有統一性和一體性的內在要求,對于一個高效證券市場所必備的基本要素,即市場的信息有效性、市場運作的高效率與低成本、市場的統一性和規模以及市場的公開、公平和公正性來說,只有集中統一的管理體制和由此形成的統一市場法規體系方能使之得以保證。我國證券監管體制的變遷符合了證券市場本身發展的內在規律性和客觀要求。同時,集中統一的監管體制又比較符合中國國情,同我國的經濟與政治體制、經濟與金融管理模式以及證券市場的成熟度相吻合。隨著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市場規模擴大、市場發展全國化同管理地區化之間的矛盾日益突出;證券業的擴張和中介機構非規范化運作的普遍性也呼喚單一的行業管理;監管體制的低權威性使投資者利益難以在操縱與欺詐環生的市場環境中得以保全;市場的進一步發展迫切需要持久、統一和穩定的制度與政策加以保障。正是上述我國證券市場乃至國民經濟運行的客觀

    要求促使證券監管體制的變革,以消除制約市場發展的矛盾和障礙。可以說,現行的監管體制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原體制的若干內在弊端和矛盾,降低了監管成本,從而提高了證券監管效率和監管的公正性。

    但受制于我國轉軌時期的政治與經濟環境的影響,我國的證券監管體制還有許多不完善之處,這主要表現為:(1)對政府監管者的監督及其自身建設問題。權力的集中不可避免地帶來以及監管者被“俘虜”所帶來的尋租等監管的非效率。對此,必須設立有效的內部控制機制和外部監督機制,以防止監管者的行為和機會主義行為,避免監管者被利益集團所“俘虜”,提高監管與服務的質量,從而確保證券監管的公正性和效率。(2)中國證監會與其他經濟管理部門的協調與溝通問題。獨立而專一的主管機構設置固然能夠提高決策出臺與實施的力度與權威,但同樣可能損害決策的科學性。特別當證監會與其他金融監管部門間就某些重大事項存在目標沖突時尤為可能。因此,集權化的主管機關必須避免狹隘于本領域的監管視野,注重監管制度、政策的全面合理性和對國家整體利益的通盤考慮。(3)自律機構的作用問題。集中統一監管體制并不排斥自律監管的作用,自律機構在美國模式中同樣擁有相當的自,并發揮著重要作用。但在我國現行監管體制中,自律管理的作用依然未得到強調,證券交易所和證券業協會只起輔助政府監管的作用,且完全受制于證監會的集中管理。

    三、中國證券監管體制的改革取向

    中國證券監管體制的變遷表現為一種逐步強化的過程,但在現實中,政府監管既存在著越位的情形,也存在著缺位的狀況。因此,必須對證券監管體制進行改革。針對上述中國證券監管體制的主要缺陷,可實施以下措施,提高監管績效。

    1.確認和保障證券監管機構的獨立地位

    監管機構的一些行為具有立法和司法性質,如政策制定與實施、監督、檢查、處罰等。目前,我國具有立法和司法性質的監管機構的監管政策制定與實施基本上是按照普通行政程序進行的,該機構及其人員沒有相對獨立的法律地位,其身份也沒有特別保障,因而監管機構的監管政策和監管行為的威信和效用均不理想。如國有股減持方案的朝令夕改就是多頭決策形成的結果。保障具有立法與司法性質的監管機構及其人員的相對獨立性,并將其監管行為司法化,是提高此類行為的威信與效能、切實保障投資者利益,提高證券市場效率的必由之路。因此,要加強統一立法和集中管理的程度,逐步解決部門利益與國家整體利益的沖突,實現證券市場促進國民經濟發展的目的。同時,還要逐步放松繼承原計劃體制所建立的高度計劃管制,建立松緊相宜的監管制度,實現集中管理下的總體放松和局部強化的結合。

    2.強化對監管者的監督

    在證券監管活動中,由于自主裁決權的存在,使監管者有可能,不是按“三公”原則規范行事,而是出于某一利益集團的考慮,或憑主觀意愿行事。因此,要確立和強化對監管者的監管,以保證監管者將保護投資者的利益作為行動基準。規范監管行為關鍵在于監管程序法制化和社會化。監管者對市場的監管行為首先就表現為依法行政。因此,要控制監管者的創租行為,盡可能減少監管失靈,就應當建立完善的行政程序制度,使監管程序法制化。實現監管程序社會化則要求革新證券監管中立法和實施其他抽象監管活動的程序。將目前基本上處于封閉狀態的程序改造為允許社會參與和監督的開放程序。借鑒以往的經驗教訓,不再搞政府部門閉門造車,應自下而上、廣泛征集、充分醞釀、反復比較,最后由有關部門擇優。為此,聽證制度應作為一種新的內容廣泛進入證券監管的立法和其他抽象監管活動的程序。

    3.強化自律機構的功能與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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