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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托“經濟法”還是脫離“經濟法”
一門課程與它歸屬的學科具有緊密的關系,在一定意義上,學科的研究內容及其發展創新決定了課程的內容及其更新。法學專業的經濟法課程依托于經濟法學科,這一點毫無疑義。問題是,非法學專業的經濟法課程是否也必須依托于經濟法學科呢?對這一問題的回答,需要追溯我國經濟法學科發展的歷史。上世紀80年代初,隨著我國改革開放大幕的拉開,為了服務于當時的經濟建設,大學開始在法學專業開設經濟法課程,此時,經濟法學科尚未建立。同時,一些大學的經濟、管理等非法學專業也開設了經濟法課程。事實上,此時開設的經濟法課程,是廣義上的“經濟法”,課程內容幾乎涵蓋了當時經濟生活領域的大部分法律領域,包括公司法等商事法律制度和部分民事法律制度的內容。根據法學家史際春教授的看法,中國經濟法產生的背景,“是在改革開放條件下建立并加強經濟法治的客觀要求,以及當時社會上民法之不彰;并在理論上受到了前蘇聯和日本的影響”。也就是說,這種“大經濟法”的概念,是符合當時法律建設剛剛起步、法學研究也處于恢復階段的現實的。隨著法學學科的陸續恢復、重建,商法制度和一些民事法律制度從“經濟法”的“領地”相繼分離,“經濟法”才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學學科。直到今天,經濟法學科將其研究對象限縮為市場規制和宏觀調控的知識領域,這才有了相對清晰的“邊界”。回顧歷史,我們發現,在經濟法學科獨立之前,非法學專業的經濟法課程,按照大經濟法的概念來確立其課程內容體系,是符合當時的經濟建設實際的,也滿足了當時的經濟領域對法律知識的渴求。但是,隨著經濟法學科的獨立,經濟法的研究對象和知識領域越來越狹窄,非法學專業的經濟法課程仍然依托于經濟法學科、跟隨經濟法學科的發展而“迭代”,課程內容體系會受到限制,不能很好涵蓋市場經濟實踐中的一些屬于意思自治范疇的內容,顯然已經脫離了在非法學專業開設經濟法課程的初衷——培養懂法律的經濟管理人才。換言之,非法學專業的經濟法課程,存在著與經濟法學科之間嚴重的名實不副問題。甚至有學者提出將“經濟法”這一課程名稱改為“經濟法律通論”。因此,應該在法學界和教育界盡早達成共識:非法學專業的經濟法課程,雖然課程名稱上取法于“經濟法”,但并不歸屬于經濟法學科。筆者建議讓非法學專業的經濟法課程盡早脫離經濟法學科。因為,在非法學專業開設經濟法,其實是要向人們普及經濟生活中與企業經營活動有關的法律知識。而這些內容,大部分都是民法和商法學科的知識領域,并不是現在的經濟法學科研究的內容。
二、重知識還是重能力
在傳統的課程教學中,傳授知識和培養能力是兩個主要的課程目標。以傳授知識為主和以培養能力為主:這兩種不同的教學目標,對課程的內容體系是有直接的影響的。如果是以培養能力為主,則首先要科學界定出一門課程要達到的具體能力目標,然后,根據能力目標來組織課程內容。而若是以知識目標為主,則只需確定一門課程要傳授的知識范圍則可。同時,培養某種能力是需要通過增加實踐環節來推進知識向能力的轉化的,這就從一定意義上限制了知識的廣度和范圍。換言之,能力目標的深度與知識目標的廣度是有沖突的。在今天的大學教育和專業人才培養都特別強調能力養成的背景下,經濟、管理、金融、財會等非法學專業,在經濟法課程的教學目標上,也難免會受到“能力至上”觀念的影響。那么,經濟法課程,到底是應該重知識還是要重能力呢?筆者認為,非法學專業的經濟法課程,應該確立以傳授知識為主的教學目標。理由如下:首先,毫無疑問,經濟法課程,不管它采用什么課程名稱,只要它的主要知識領域是經濟生活的法律規則,它就是一門法律課程。而任何一門法律課程,要想讓學生獲得一定的應用能力,都不能僅僅停留在讓學生知道和了解法律制度和法律規則的層面,而是還必須讓學生深入了解法律規則和制度背后的法理和邏輯,并能夠根據一整套法律分析方法來回應現實中的具體法律問題。要達到這種法律實際應用能力,絕不是一門單獨的課程所能解決的,它所需要的是系統的法律方法論的訓練。這種系統的法律方法論的訓練,正是法科學生要完成的學習任務。其次,從非法學專業的人才培養實際來說,在有限的課時限制下,在學生缺乏法律基礎知識的約束下,一門單獨的經濟法課程,不可能達成得了養成經濟領域的法律實際應用能力這樣的培養目標。而從非法學專業開設經濟法課程的初衷來說,原本也不是要讓學生具備經濟領域的法律實際應用能力,而是讓這些非法學專業的學生,也就是未來的企業經營管理人員,能廣泛地了解和熟悉經濟生活中尤其是與企業經營管理相關的法律規則和法律制度,讓他們做到在懂法的基礎上依法經營管理。由此可見,非法學專業的經濟法課程,不可能、也沒有必要去注重學生的經濟法律實際應用能力。而是應當以傳授經濟領域的法律知識和法律規則為主要的教學目標。
三、體現通用性還是強調專業適應性
開設經濟法課程的各個非法學專業,主要分布在踐行市場經濟的經濟、管理等實際經濟領域。專業領域不同,經濟生活中適用的市場經濟法律規則和法律制度也有所區別。比如,金融專業,強調的是各種金融業務的法律要求,也就是銀行業務、證券業務、保險業務的法律規則;而財會專業,強調的則是財稅法律規則和各種會計準則的要求。那么,隨之而來的一個問題是,金融專業的經濟法課程與財會專業的經濟法課程,應該有所區別、體現各自的專業特點嗎?從這個例子,推及到一般,問題就是,在非法學專業開設的經濟法課程,是要體現課程的通用性,還是要強調跟各自的專業對接從而具有一定的專業適應性?雖然從現行經濟法課程的普遍實踐而言,將經濟法課程緊密結合各自的專業特色、在內容體系上強調專業適應性的做法不在少數。但筆者并不贊同這種做法,而是持相反的觀點,即:非法學專業的經濟法課程,應該體現課程的通用性。理由如下:首先,我國法治建設的歷史不長,人治的歷史與傳統卻很悠久,在這樣的背景下,推進法治,除了在全社會普及法治意識、推動法治實踐之外,更為必要的是,在經濟生活中,在企業家和企業管理者群體中,普及法治意識和法治實踐,最終做到,讓每一家企業都能在市場經濟的法治要求下依法有序參與市場競爭和企業管理。而在非法學專業的人才培養計劃中,能夠承擔這一任務的,非經濟法課程莫屬。如果經濟法課程在內容上強調其專業適用性,僅僅傳授與各自專業領域有關的法律知識,顯然難以從整體和宏觀的層面普及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法律規則和法律制度,也就很難實現在經濟領域普及法治意識和法治規則的目的。因此,有必要淡化非法學專業經濟法課程的專業適應性。其次,我國是一個成文法國家,我國的法律體系,是以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等法律規范構成的完整體系。在經濟管理領域,下一位階的法律文件,都要對上一位階的法律文件,進行執行和實施方面的某種細化規定,最后,形成了大量的與實際業務活動密不可分的操作性規則。這些規則,既是法律規范,也是可以直接實施的業務規程。這個法律上的特點帶來的結果就是,經濟、管理等非法學專業的專業課程內容,除了純粹的技術規則之外,有很大一部分內容是根據法律、政策上的規定總結出來的業務規則,也就是說,你很難脫離法律規定去講業務專業知識。比如,在財會專業的會計專業課中,做會計分錄,涉及到稅法的規定,你就很難只講純粹的會計技術,而不涉及稅法的法律規定。在這種情況下,如果非法學專業的經濟法課程過于強調專業適應性,就必然會發生,同一個法律知識在專業課和經濟法課程中重復出現的問題。這種教學內容的重疊,浪費了本就有限的課時資源,教學效果也未見得好。其實,只要將經濟法課程的內容與各專業的專業課內容進行錯位——經濟法課程側重于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律規則和制度這一知識體系,各專業課則解決具體的業務領域的法律規則,這樣就能達成課程之間的銜接和協調,很好地解決這一問題。
四、結語
以上就是本文對三個基本問題的分析和回答。雖然這一嘗試可能是粗淺的,但卻有助于我們正視非法學專業經濟法課程在內容體系上存在的問題。筆者以為,如果能在教學實踐中確立經濟法課程的通用課性質和以知識為主的課程目標,擺脫經濟法學科的影響,非法學專業的經濟法課程有可能迎來統一課程內容體系、加強課程內容建設、共享課程資源的契機,從而推動課程的改革和發展。
作者:徐超華 單位:重慶青年職業技術學院
參考文獻:
[1]李中圣.關于經濟法體系問題的研究.中國法學.1991(4).
[2]侯麗艷、許彩云.對非法學專業經濟法課程設置的重新思考.石家莊經濟學院學報.2004(6).
[3]李毅.非法學專業法學教育之探討.貴州師范學院學報.2015(5).
法治和人治雖然有著本質的區別,但二者的共性在于,兩種社會治理模式都需要有人的參與。亞里士多德說過,法律執業者處于法治的核心地帶。沒有這個群體對于法律相關價值的效忠,法治是很難運作的。亞里士多德的觀點在今天看來仍不過時。我國古代思想家也歷來強調執法者的素質對保證法律的正確執行的重要性,如荀子曾經說過,“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官必須精通法律才能正確地適用法律,而只有熟悉法律才能信仰法律,并嚴格地依法辦事,公正執法。可見,法治的實踐也離不開人的作用。
然而,中國古代確實缺少獨立的法律人職業,也不存在真正意義上的法律科學和法學家群體。中國確實缺乏獨立的法律人,因為我國古代行政和司法不分,行政官員主導了整個司法,雖然歷史上曾經有過訟師職業,但其并未形成真正的法律人群體。法治是一項系統工程,在今天推進社會主義法治進程中,我們需要培養一個獨立的、龐大的法律人群體,這是法治建設的基礎和主要推動力量。
法律人應該是立法的積極參與者,是科學立法的獻言獻策者。知行合一,學以致用。法學理論工作者為社會所應作出的最大貢獻就是為立法的科學化、體系化作出理論上的貢獻。艾倫?沃森曾言:“在法典化的前夜,民法法系里的英雄人物是法學家,而非法官。”在羅馬法時代,法學家的學說構成了羅馬法的重要內容,例如,《學說匯纂》和《法學階梯》幾乎都是由法學家的著述所構成的。在我國,雖然我們不主張完全實行專家立法,但法學家參與立法應當是民主立法、科學立法的重要體現,因為現代社會紛繁復雜,法律規則也日益精細化、專業化,每一部法律都應當有理論的支撐,這樣才能保證其科學性,如果缺乏法學家的參與,將難以實現立法的科學化。
法律人應當是公正司法的參與者,是法律的捍衛者和實踐者。在現代社會,法律形成和運用本身就是一個日益專業化的過程。社會關系的日益復雜化決定了法律制度和法律適用方法的復雜性。此種復雜性就決定了,人民大眾的法律認知和運用活動需要專業法律人士的輔助,以構建一個更好的社會秩序。實際上,司法的專業化是國家權力分工合作的必然要求。在現代社會,法官不僅實際操作法律機器,而且保障著社會機制的有效運作,而整個社會的法治狀態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賴于他們的工作和努力。法院依法裁判體現了司法的規范性特征,柯克曾經說過:“法律是一門藝術,它需要經過長期的學習和實踐才能掌握。”這主要是因為,一方面,法律成為現代社會規范人們生活的行為規則,法律部門越來越細化,法律知識越來越龐雜,對此種知識和規則的掌握需要經過長時間的專業學習,這也是社會分工產生的必然結果。法律人應當形成一個共同體,這個共同體是由法官、檢察官、律師等構成的,他們常常被稱為是推動法治建設的“三駕馬車”,這些人應當具有相同的理念,接受相同的訓練,掌握相同的技巧,才能在此基礎上形成一個法律人的共同體,護佑法治之舟的平穩航行。所以,現代社會法律日益復雜多元化,人民群眾的需求也在不斷增長,沒有一支精良的、專業化的隊伍,是無法滿足人民群眾的需求的。而司法者如能具備良好的執法素質,即使法律存在著漏洞,也能夠由司法者作出恰當的填補,從而保證法律的價值充分實現。沒有專業化的法律隊伍,司法公正高效權威的要求就難以實現。
法律人應當是依法行政的實施者、法治政府的建設者。在行政權行使的過程中,法律人應當始終秉承法律的理念,運用法治的方法從事各項工作,化解各種矛盾和糾紛。運用法治的思維和方法,就是要嚴格講規則、講程序,按制度辦事,將公權力的運行置于法律的規范之下。為此需要一大批具有良好品行和道德,具有堅定的法律信仰,知法、懂法的執法隊伍。只有依靠他們的嚴格執法行為,才能保障公權力依法行使,才能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免受公權力的侵害。
關鍵詞:法學;雙語教學;課程體系
2001年8月,教育部在《關于加強高等學校本科教學提高教學質量的若干意見》中提出,各高校要積極開展雙語教學,推動使用外語進行公共課和專業課的教學,特別是在信息技術、生物技術、新材料技術、金融、法律等專業,意見中還提出高校在三年內開設5%-10%的雙語課程。2007年教育部在關于提高大學本科教學水平的多項措施中也提出:各高校要開設一定比例的雙語課程,要將雙語教學課程建設作為今后高校改革的重要內容。[1]對于應用性很強的法學專業來說,如何科學合理地開展雙語教學,提高法學專業本科生的素質就是擺在法學教育工作者面前的重大課題,這也是2010年《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的戰略要求。然而,法學專業有著自身的特點,其課程的開設有著自身的規律。為此,不少學者從微觀層面進行了論述,但在筆者看來,雙語教學開展的質量如何,關鍵應在宏觀上的把握,如此,才不至于發生方向與目標錯誤。
一、目標和任務
1.培養國際性應用型人才,服務于我國對外經濟的發展。目前,我國涉外法律人才嚴重短缺,且需求缺口已越來越大。根據中國法律人才網的統計,在法律服務業的現有職位中,85%的職位要求應聘者熟練掌握法律英語。而在我國,82%以上的從業人員只有單一的法律知識背景,近64%的涉外案件,因缺乏通曉法律英語的涉外法律人才而極少有人問津。另據賽伯法律網的統計,目前中國涉外法律人才現狀為5000∶50,涉外法律人才的前景需求是現在的5倍。總體上,現在全國能熟練運用外語和法律知識與國外客戶洽談業務、簽訂合同的涉外律師僅有2000人左右,熟悉國際法和WTO規則的涉外律師尤其稀缺。北京的近1000名律師中僅有300名能夠從事涉外法律服務,上海5000多名律師中只有50名左右涉外律師具備這樣的素質,其他省區的缺口更為凸顯。[2]近幾年來,國外侵權案件屢屢發生,但由于涉外法律人才短缺,國內企業或公民主動行使法律權利保護自身利益的情形少之又少,這無疑抑制了我國國際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因此,培養一批優秀的國際性法律專業人才已迫在眉睫。而實施雙語教學就是培養具有國際合作意識、國際交流與競爭能力的高素質人才的重要手段。[3]故而,法學本科雙語教學課程體系的構建也應緊緊圍繞這一目標。
2.為培養研究型人才創造條件。法學本科教育人才培養的主要目標是應用型人才。因為,學生畢業后的工作崗位主要是應用型的,譬如:律師、法官、檢察官、公證員及企業的法務工作者等。但是,應用型人才的培養絕非法律本科教育人才培養的全部,因此,我們在將本科法學教育定位于應用型人才培養的基礎上,也不應忽視研究型人才培養的基礎性教育。同時,國際經濟的全球化發展,客觀上要求高校培養出一批優秀的國際性人才,而從我國目前法學本科教育的現狀來看,這個艱巨的任務是難以勝任的。同時,要了解外國的法律,傳承外國法律文化的另一個重要方面是:需要一定數量的更高層次的法學專業人才,即研究型人才。而從目前法學本科學生的情況來看,法律專業英語水平普通較低,甚至部分高等院校法律專業尚未開設法律專業英語課程。如此一來,法科學生就不具備直接閱讀外國法律乃至法律論文與專著的能力,即便這部分學生通過努力考上了研究生,也影響了他們的研究能力。另一方面,司法考試制度的改革,使得司法考試與研究生考試在某種程度上存在一定的沖突。每年9月份的第三個星期定為司法考試時間,通常為9月中旬;而研究生考試一般為來年的一月份,時間間隔只有4個月。況且學生在長時間準備司法考試后也感到身心疲憊,如沒有扎實的外語功底的話,大部分學生就放棄了考研的想法,嚴重影響了研究型人才的素質。
3.為學生就業創造更好的條件。多年來,法科學生“畢業即失業、畢業即改行”的就業陰影困擾著在校的法學學生,嚴重地影響了中國高校法學專業的生存與發展。對此,筆者認為,法科學生就業難的問題,其實質是法學教育產品已無法滿足社會的需要。按照經濟學家的解釋,這是一種典型的“非對稱性”失衡。一方面,不符合市場需求的教育產品大量過剩,無法對口就業;另一方面,法律服務市場緊缺的涉外法律人才無法得到有效供給,需求缺口已越來越大。[4]為此,我們在法學專業雙語課程設置時,就應與社會的需要進行銜接,設置行業緊缺的、針對性強的課程,并輔之相應的國際經濟與貿易相關的雙語課程,以滿足社會的需求。
二、基本原則
1.正確地處理通用英語、專業英語與雙語課程的關系。通用英語是法律專業英語的基礎,它培養了學生日常的聽、說、讀、寫、譯的能力,因此離開了通用英語,法律英語就成了“無源之水、無本之木”了。然而,通用英語能否替代法律專業英語呢?法律英語(Legal English),在英語國家中被稱為Legal Language或Language of the Law,即法律語言,是律師、法官等法律職業群體的習慣語言。它有著有別于通用英語的獨特的詞法與句法規則,即使在英美國家,法律人之外的普通人也視法律英語為外語。因此,通用英語是不可能替代法律英語的。
由于在專業總課時一定的情況下,專業英語的開設無疑會影響到其他課程開設的課時量,為解決這一矛盾,部分高校在開設雙語課程的同時,取消了法律專業英語的開設。實際上,雙語教學與專業外語教學有著本質的區別。這種區別主要體現在教學目標的不同上:前者是利用外語學習先進的專業知識,后者是在學科背景知識的基礎上學好外語。將雙語教學與專業外語教學相混淆不利于教學目標的達至及教學效果的取得。我國高等學校雙語教學的本質在于在學習該學科文化科學知識的同時掌握與學科發展相關的基本專業外語,將外語作為環境要素,將專業知識的獲取作為目的要素,兩者相輔相成,密切合作,實現專業知識掌握與英語水平提高的雙贏效果。[5]另一方面,法律專業課程的特點決定了不可能在所有主干課程均開設雙語課程,這樣就會導致學生專業英語的殘缺不全,進而不能培養出適應時代需要的國際性人才。因此,雙語課程也替代不了法律專業英語課程。而且,法律專業英語還是雙語課程開設的基礎,因為學生在學了專業英語之后,雙語課程的開設才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因此,通用英語、專業英語與雙語課程之間的關系是相互促進的關系,舍棄任一方面均將直接影響到國際性人才的培養。
2.既要加強專業技能的培訓,又要謹防脫離專業教育的首要任務。雙語教學的主要目標是:讓學生在掌握法律專業基礎知識的基礎上,具有較高的專業英語水平。而法學專業人才培養的目標是:要求本專業學生系統掌握法學的基本理論和基本知識,接受法學思維和法律實務的基本訓練,具有運用法學理論和方法分析問題和運用法律管理事物與解決問題的能力,熟悉國內法和國際法律,能夠在司法機關、政府部門、中介機構及企業事業單位從事法律工作的應用型專門人才。因此,在專業課程的教學中習得英語是雙語教學的輔助目標,這一點是法學教育工作者必須清醒地認識的。部分高校在民法、刑法、經濟法等課程上使用雙語教學,結果導致學生雖然英語水平有所進步,但法學專業知識卻過于膚淺。可見如果條件不成熟,在法學基礎課程上盲目推行雙語教學,無異于本末倒置。另外,由于基礎課程所占的課時多,知識點細,一旦雙語教學試點不成功將會嚴重影響學生的學習進度與知識結構。[5]
3.把握雙語課程開設的“度”與“量”。法律雙語課課程的選取是法學雙語課教學成功的前提。[6]根據雙語教學的要求,結合法學專業課程的特點,雙語教學課程的選擇應當遵循以下原則:首先,考慮對“國字頭”的課程(如國際私法、國際法、國際經濟法等)以及與國際密切聯系的法學課程(如世界貿易組織法、海商法、西方法律史學等)開設雙語教學;[7]其次,考慮中外理論相近、共通性較強的法學課程,諸如商法、知識產權法、公司法、證券法、環境保護法等課程;再次,可以考慮增設英美法的部分課程作為選修課程。而受一國地域、社會文化及政治制度等因素影響較大、有中國特色的國內法律課程并不適合于用雙語教學,因為法律的表達與價值判斷的特定性局限了這些法律在語言上的轉換空間。例如,中國法制史,中國法律思想史,中國憲法、刑法、行政法、經濟法等,因其具有一國特定的邏輯體系及法律淵源,使用第二語言教學可能會影響法律所傳達的概念和特定的價值評價,從而不利于學生對法律本身的吸收與理解。[4]
參考文獻:
[1] 謝海霞.法學專業雙語教學的構建與完善[J].廣東技術師范學院學報,2009,(5):116.
[2] 李法兵.論涉外法律人才的培養[J].湖南涉外經濟學院學報,2009,(3):24-25.
[3] 丁敏.國外雙語教育的經驗值得借鑒[J].濰坊學院學報,2007,(1):127.
[4] 郝魯怡.試論法律職業國際化趨勢與法學雙語教學模式建構[J].職業,2008,(30):97.
一、培養目標探析
法學碩士研究生制度擁有什么樣的培養目標,就能培養出什么樣的法律人才;[2]同時,法律人才的狀況,在很大程度上制約著我國法治發展的方向。隨著我國教育改革的深入,到底該如何定位目前法學碩士研究生的培養目標呢?賈宇教授認為:法學教育的首要目標是培養法官、檢察官和律師等法律職業人才。[3]方流芳教授認為:法學教育的本質要求其與法律職業要形成統一體,建立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相結合應該是其建設的出發點。[4]楊武松教授認為:法學碩士研究生的重點不再是做學術研究,而是將本科的知識系統化及法學應用技術體系化,提高自身的法學綜合能力。[5]國務院的《碩士、博士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發展總體方案》②要求:到2015年,實現碩士研究生從以培養學術型人才為主向以培養應用型人才為主的戰略轉移。這個培養目標自然也適用于法學碩士研究生。
我國法學碩士研究生的培養目標應該從兩個層次來定位:第一,從國家層面,法學碩士研究生教育的首要目標是為社會提供高素質的實用型法律人才,其次,要為法學博士研究生提供合格的生源。第二,從學校層面,不同類型的法學研究生院校要充分發揮自身的區域優勢、資源優勢等,有側重的設立自己具體的培養目標,形成極具特色的多樣性法律人才培養機制。
二、培養目標的合理性分析
(一)理論依據
法律作為上層建筑的一部分,法學碩士研究生教育必須根植于我國的社會現實,才能促進法學碩士研究生的全面發展。研究性學習應該以問題研究為導向,以創新能力培養為目的。在社會現實中,通過老師的指導,學生自己發現并選擇問題,進行自主探究,在思考和實踐過程中獲取更多知識。[6]這正說明了法學學科的特性是無法脫離社會問題,而只注重理論知識一方面的。因此,作為掌握一定法學理論的法學碩士研究生③來說,必須回歸到社會現實問題中去,而不能像學校一樣建個圍墻把自己獨立成一個小王國。通過對社會現實問題的研究,做到在學術上客觀,而不是用自己的想象去進行學術研究。這對于法學碩士研究生畢業以后無論是繼續深造讀博士研究生進行學術研究,還是從事法律實務來說,都是必不可少的。這也正是法學碩士研究生以培養實踐性人才為首要目標的根本。
我國法學碩士研究生近幾年來不斷的擴大招生規模,2016年有資格招收法學(一級學科)碩士研究生的學校達到了200所④。這些學校的層次不一樣,各方面的配置也有很大的差別。很多學校都缺乏明確的培養目標,再加上現在法學本科畢業生就業壓力大,為他們提供了足夠的生源。因此,一部分學校在沒定位好自己學校法學研究生畢業的走向,盲目跟風的辦起研究生院,僅僅提供一個研究生學歷而已。為了實現法學碩士研究生教育的目標的戰略轉移,不同的學校應該找出自己的優勢所在,培養出自己特色的高素質法學研究生人才。
(二)現實的需求
學生的生活和學習的場合和學校是無法分離的,課堂灌輸式教學和封閉式的學校生活成了學生的主要生活模式。在此基礎上,學生接觸的社會實踐比較少,人際關系網也比較簡單,對社會缺乏深入的了解。法學研究又離不開社會的現實狀況,大學本科階段,在大四都規定有實習制度,但是由于司法考試和考研的雙重壓力,導致法學本科畢業生基本都是放棄實習機會,一心鉆入法學課本中。這就決定了法學碩士研究生缺乏對社會的充分了解,在掌握一定的法學理論基礎之上,如果不進行實踐性教學的話,其后果就是畢業之后的“高分低能”。在學術能力上和博士生沒得比,在實踐能力上和本科生一樣,從而使自己處在一個尷尬的地位:高不成,低不就。因此,法學碩士研究生的首要培養目標是應用型人才,在教學方法上增加更多的實踐性。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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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從2010年到2014年我國法學(一級學科)碩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的招收人數情況。通過表中的數據可以看出,只有10%多一點的碩士研究生能進入博士研究生階段繼續進行學術化培養,其他的畢業生基本就與學術研究無緣了。因為,我國法學學者經過幾十年的積累達到了一定的飽和程度,并且有我國自己培養的法學博士和海歸法學博士作為學術型的后備軍,無論是高校,還是科研機構幾乎都不再招收法學碩士研究生進行科研。所以,大部分的法學碩士研究生畢業之后都進入了實務部門,這和法學碩士研究生制度建立之初的就業方向為科研部門有很大的區別。因此,以單一學術型為培養目標的初衷已經不能適應現在法治國的需求了,我們必須要轉變法學碩士研究生的培養目標,以此來指導法學碩士研究生的教學改革,培養出滿足現實社會需要的法學碩士畢業生。
三、教學中存在的困境
(一)整體上的困境
按照王晨光教授的觀點:我國法學碩士研究生培養目標的狹隘性和盲目性,導致我國法學教育結構的不合理性、教學內容和社會現實的脫節。[7]他指出了我國法學碩士研究生目前教育困境的兩方面內容:第一,不管是國家層面,還是學校層面,對法學碩士研究生的沒有一個明確的定位,或者是說其定位已經不適合現實的需求。第二,學校沒有形成自己的法學碩士研究生的特色教育模式,只是一味的追求辦學資格,忽視教學條件的建設。導致了研究生的招生不斷的擴大,但是研究生的質量不斷的下降的局面,最終的結果是法學碩士研究生教育結構的失衡。
(二)教學條件的缺乏
法學碩士研究生的教學條件最基本的應該包括三樣:導師資源、圖書館資料和實踐場所。由于法學碩士研究生院和法學碩士研究生招生的不斷擴大,導致了這三個基本的教學條件的匱乏。首先,導師和研究生的數量上的失衡,很多院校一個碩士導師在三年內所帶碩士研究生至少都有十幾個,多的達到二三十個。這使得指導式的研究生教育變成了大量生產模式的轉變。其次,圖書館資料對于法學碩士研究生來說必不可少,雖說現在網絡發展了,可以從網上方便快捷的找到很多資料。但是,很多資料仍舊是網上無法獲取的,必須依賴于圖書館的資料。最后,實踐場所和實踐教育的不足,法學研究生教育是理論和實踐的橋梁。由于以前培養目標所限,導致很多院校都不注重對法學研究生實踐能力的培養,無論是實踐場所的建設,還是教學方式中實踐教學都處于匱乏的階段。正如龔刃韌教授所說:如果在師資和圖書資料等這些最基礎的條件還不完善的情況下,就去招收法學研究生,其培養出的學生的素質是值得懷疑的。[8](三)教學方式固化
首先,老師的教學思維模式固化。在中國幾千年的傳統教學模式下,我們的老師和學生已經習慣了“填鴨式”的教學模式,教學過程中缺乏互動性。同時,研究生的教學和本科生的教學基本上是同個老師的雙重職能,不可能的明確區分出來不同階段的不同教育方式。
其次,課程設計固化。對法學碩士研究生的必需課程規定的比較多,過于強調其統一性,而忽視其靈活性。課程太多的偏向法學理論基本知識的教授,缺乏實踐性課程的設計。缺乏穩定的培養方向,基本就是導師有什么課題,就去研究什么。很多時候都是在導師的研究方案下去實施,缺乏自主性研究的條件,變成了導師科研的工具。
正是這些教學困境的存在,使得法學碩士研究生的培養看起來比較統一,實際上又比較混亂。一方面沒有培養出社會需要的法律人才,另一方面又沒有發揮不同學生的積極能動性,使得法學碩士研究生的社會競爭力在不斷的下降。
四、教學方法的改革
(一)學校的明確定位
“去學術化”加強法律技能培訓是法學碩士研究生培養改革的主流方向。[9]在這個整體改革的要求之下,不同的學校應該根據自身的情況,按照畢業去向和辦學目標找準自己的位置,從而合理的改革法學研究生教學模式。像師資力量比較雄厚的“五院四系”的法學類院校,仍舊可以定位自己以學術型為主的培養模式;對于新興的法學研究生院校要根據自身學校的優勢來定位。有些以培養專業律師為目標,有些以培養法律類公務員為目標,有些以培養國際性型法律人才為目標,有些以培養經濟類法律人才為目標等等。這要根據學校本身的傳統優勢資源來定位,法律可以適用于生活的各個方面,因此法律+學校本身優勢方向的培養目標能夠很快的適應社會對專業法律人才的需要。這也給招收的學生提供了一個就業方向的平臺,使他們不再是盲目的追求高學歷而讀研,而是結合自身的職業規劃來讀研,更能促進法學碩士研究生能力的提升。
(二)師資結構的調整
按照李龍教授的觀點:不同水平的老師,培養出的法學人才是完全不一樣的。[10]首先,實行雙導師制度,嫻熟于理論的導師必不可缺,但通曉實務的導師也必不可少。[11]對于實務工作者無論是律師、法官、檢察官等擔任碩士研究生的聯合導師,這有助于他們把理論應用于實踐,并且用實踐經驗來促進理論研究。其次,對于專業理論任課老師的選用,大部門應該是專門針對碩士研究生上課的老師,這樣才能形成他們固定的研究生教學思維。而不是讓他們隨時轉換針對不同學歷的學生的教學方式,這看起來好像是人盡其用,其實是弊大于利。最后,引入兼職教師制度。通過學校嚴格的準入條件,公開招聘一些具有實務經驗的各類法律人才,來講授現實中的法到底是如何運行的,從而彌補只有理論教師的不足。
(三)教學方式的改變
1.完善課程設置。首先,基礎理論課必不可少,主要包括法理學、法學方法論、法律職業倫理課和法學十個二級學科中的方向基礎課。其次,學校自身定位的培養方向課也必不可少,這是根據不同學校的自身優勢由自己來設置的,滿足法學研究生多樣化培養目,實現“法律+具體方向”的專業化人才培養模式。最后,實踐課程的設置,這就體現出上文已經提到的實務導師和實務法律人才兼職老師的作用。這個課程能把學生從理論的空間安放到社會現實中,從中發現書本的法和社會中的法的區別,把學到的知識真正的運用到社會建設中去。
2.改革過時的教學形式。現在有多種多樣的教學形式,主要包括:案例教學法、模擬法庭教學法和法律診所教學法。[12]一般來說案例教學法應該最適合于學術型培養目標,法律診所式教學法最適合培養律師,模擬法庭教學法最適合培養法官。在改革教學方式之前,不同的學校要明確自己培養目標的定位,學生要規劃好了自己職業走向,兩者相結合找出最適合自身的教學方法。不然依舊是統一模式的教學方法,體現不出學校和學生的特色,對學校和學生的將來發展來說都還是弊大于利。
按照冀祥德教授的觀點:隨著我國各方面改革的深入和法學碩士研究生規模的擴大,我們應該重新定位法學碩士研究生培養目標、轉變培養模式、調整和優化培養結構。[13]我國法學碩士研究生教育既要保持法學教育的傳統,同時又要適應社會的不斷發展并結合自己學校的特點,形成多樣化的研究生培養目標。不同的學校采取針對自己培養目標的教育改革措施,以為實現依法治國的目標提供符合要求的實用性法律人才。
一、司法考試對獨立學院法學教育的影響分析
司法考試制度建立伊始,就成為全社會關注的焦點,平均每年報名參加考試的人數都在30萬左右,平均每年約4萬名左右的幸運兒通過這一考試,獲得從事律師、法官、檢察官的基本資格。司法考試已經成為中國影響最大、參考人數最多的國家級資格考試之一,也是獨立學院法學專業學生從事司法工作必須跨過的一道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無疑對獨立學院法學教育已經和將繼續產生巨大的影響。
(一)司法考試影響獨立學院的人才培養模式
獨立學院是我國高等教育改革創新的重要成果,適應了高等教育由精英教育向大眾化教育轉變的發展趨勢。各獨立學院歷來十分重視法學教育,大多從一開始就舉辦了各具特色的法學教育。獨立學院法學教育伴隨著獨立學院的改革,從依托母體學校辦學逐步過渡到獨立辦學,與此相應,人才培養目標照搬母體學校的局面也被打破。然而,就現實來看,獨立學院法學專業究竟應當培養什么樣的法學人才,仍然是眾說紛紜,莫衷一是。但從事獨立學院法學教育的法律人都無法回避這樣一個事實,那就是在確定獨立學院法學人才培養目標的時候,不能不考慮國家統一司法考試的影響。從就業看,成為法官、檢察官和律師是法學專業學生最為理想的職業選擇,但前提是必須通過司法考試。近年來,我國高等法學教育招生規模急劇擴大,來自公安機關、檢察院和法院等用人單位的需求增長緩慢,這些因素導致法科學生出現供大于求的狀況。而相對于公立院校來說,獨立學院法學專業學生的就業情況更加敏感,更關乎法學專業的“生死存亡”。目前,在世界性經濟危機的大背景下,我國經濟增速下滑,就業形勢異常嚴峻,法學就業情況不容樂觀,與其追求不切實際的高就業率,倒不如在提高法學專業學生司法考試通過率方面下功夫,說不定能有立竿見影的效果,從而在法學教育行業競爭中搶得先機。可以說,國家司法考試已經成為檢驗獨立學院法學“教育成色”的主要標準。因此,確定合理的人才培養模式就顯得尤為重要。
(二)司法考試影響獨立學院的課程設置
《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第八條規定:“國家司法考試的內容包括:理論法學、應用法學、現行法律規定、法律實務和法律職業道德。”該辦法第九條規定:“國家司法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命題。國家司法考試的命題范圍以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國家司法考試大綱》為準。”而國家教育部規定的法學專業核心課程共有十四門,包括法理學、憲法學、民法學、刑法學、民事訴訟法學、刑事訴訟法學、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學、商法學、經濟法學、知識產權法學、國際法、國際私法、中國法制史、環境法與資源保護法。司法考試的考試范圍主要依據司法部制定的《國家司法考試大綱》,而不是教育部規定的高等法學教育課程體系。獨立學院法學教學內容則完全依照教育部規定的課程體系確定,注重構建較為完備的專業知識體系,理論性色彩濃厚。鑒于司法考試對法科學生擇業的重要影響,在獨立學院法學教育課程設置方面做出必要的調整成為必然。
(三)司法考試影響獨立學院的教學方式
獨立學院法學教育脫胎于所依托的母體學校,在教學方式上與母體學校并無實質性區別。這種傳統的法學本科教育模式被人們形象地稱為“填鴨式”教學,注重理論知識的傳授,強調搭建全面的知識體系,力圖通過以教師為中心的課堂教學形式,使學生形成較為深厚的理論功底。盡管伴隨著法學教學改革的推進,高校法學教學方式有了很大的變化,但總體而言,填鴨式教學模式尚未得到根本改變。課堂教學輕實踐、重理論的情形依然廣泛存在。我們不能不承認,獨立學院法學教育與司法考試存在脫節的現象,導致實踐中常常出現部分法科學生通過四年標準的專業學習卻仍然不能通過司法考試,而一些非法學專業的考生僅憑幾本司法考試教材,經過幾個月的奮戰卻能通過考試,使得法學教育頗為尷尬。面對影響力越來越大的國家司法考試,獨立學院的法學教學方式是否需要作出較大改變,值得我們深思。
二、改革獨立學院法學教育的主要思路
面對國家統一司法考試,獨立學院法學教育沒有退路,必須直面其帶來的嚴峻挑戰,繼續堅定不移地貫徹2005年教育部的《關于進一步加強高等學校本科教學工作的若干意見》,大力推進教學改革和創新,從以下兩個方面入手完善自身的法學教育。
(一)構建科學的法學人才培養模式
高等學校法學專業歷來以培養全面掌握法理學、民商法、刑法、行政法、訴訟法等專業知識、具有扎實法學理論功底的學生為目標。這一人才培養模式重視理論教學,課堂是教育的中心場所,教師是教學的主導力量,學生是教育的對象。盡管最近這些年對這一培養模式進行了若干改革,但仍未從根本上突破原有的人才培養模式。很難想象這種培養機制能夠為學生畢業后通過司法考試提供強有力的支撐。司法考試側重于考察考生應用法學知識解決問題的能力,而不是死記硬背書本上的條條框框。很明顯法學教育的目標與司法考試的宗旨不完全一致。因此有必要作出適當改革,以適應司法考試的需要。法學專業的學生應當而且能夠熟練地應用理論知識解決實際問題。部分獨立學院已經做了初步努力,例如浙江師范大學行知學院法學人才培養目標為:本專業主要培養系統掌握法學知識,熟悉我國法律和黨的相關政策,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能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特別是能在立法機關、行政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仲裁機構和法律服務機構從事法律工作的專門人才。在確立前述人才培養目標的同時,該院還在復合人才培養、實踐基地建設、實訓課程開設和實踐研究方面進行了大膽嘗試,以期構建更為科學合理的人才培養模式。
(二)建立合理的法學教學課程體系和改進教學方式
法學教育改革改革思路一、我國法學教育的現狀
法律是維護國家正常生活秩序的重要手段,為滿足社會對專業法律人才的需求,我國的法律教育工作在不斷發展和進步的同時,一直在擔負著為國家培養專業法律人才的重任。然而,隨著社會發展進程的不斷加快,社會對法律人才的需求變得越來越高,現有的法學教育模式已無法滿足社會需求,甚至還曝露出了原有法學教育體制當中所存在的不足。面對如此嚴峻、復雜的發展形式,法學教育工作必須要進行全面的改革,構建起科學的法學教育制度和教學模式,才能夠更好地培養滿足社會需求的高素質專業法律人才,為我國法律事業的發展貢獻出一份力量。
二、我國法學教育存在的不足
從目前狀況來看,我國的法學教育存在著一定不足和缺陷。當然,法學教育工作的這種教學缺陷并不是單純地由高校教育水平而導致的,像我國的社會發展狀態、司法考試形式的設置以及社會大眾的法律觀念等都是導致我國法學教育工作存在不足與缺陷的因素。筆者結合自己對法學教學的認識和理解以及對法學教育現狀的審視,將現階段法學教育存在的不足與缺陷分為以下幾個方面:
1.教學內容表面化
教學內容的表面化主要是指教師在進行法學課程教育過程中,只將法律、法規的內容教授給了學生,卻忽略了將法學學科的真正內涵以及法律學科背后所潛在的社會、歷史、人文精神傳授給學生的情況。即教學內容趨于表面,沒有將法學的內涵與精神教授給學生,使學生在走向工作崗位后,只是一個知道法律規則的法律工匠。
2.教學方式死板化
教學方式的死板化,始終是我國教育工作所存在的一個問題。以教師為主的應試教學模式使得學生根本找不到學習的樂趣。教師在講臺上照本宣科,學生在書桌前死記硬背的現象,并不是只有初、高中才有;法學教育的司法考試使學生即使走入了大學校門,也依然整天要面對無數的法律知識、條款進行強制性記憶。在這種教育模式下,學生失去了原本對法學學科的興趣,法學教育成為了“應試教育”體制下的犧牲品。
3.知識體系陳舊
法學教學工作中法學知識體系的陳舊性,使得學生在走到工作崗位后,出現了與社會法制建設相脫節的情況。現如今,隨著社會體制的不斷發展和完善,我國法制建設每天都在發生著變化,各項法律、法規也在逐漸的豐滿和完善,然而由于學校法學教育的知識體系過于陳舊,使得學生所學習的法學知識很難應用到社會當中,進而形成了與社會法制建設相脫節的情況。學生在走向工作崗位后不得不對法律知識進行重新學習的現象在社會中比比皆是。
4.知識與實踐相脫節
任何教育工作都需要做到寓教與學、教學結合。然而在司法考試的背景下,學校的法學教育更注重學生對知識的吸收,卻忽視了對學生所學實施內容的實踐,以至于學生成為了只會紙上談兵的“趙括”。這種情況的出現,無論是對于學生未來的發展,還是我國法制社會的建設都起到了嚴重的阻礙作用。學生學習法學知識是為了能夠應用到實際工作當中,在以他們的知識水平幫助他人的基礎上,來推動我國法治社會建設的步伐。學校法學教育的這種局限性,使得學生的滿腹才華難以施展,這不僅會對我國法制建設產生影響,更造成了法律專業人才的極大浪費。
三、法學教育改革的思路探討
1.建立以人為本的教育理念
從教育層面上來看,法學教育工作與其它學科在本質上沒有區別,想要實現最好的教學效果,建立起以人為本的教育理念是必不可少的。在我國傳統的教育模式下,學生更多情況下扮演的是知識接受者的角色,他們只需要對教師所教授給知識進行接收與消化。實際上,在教學過程中學生才是真正的主體,他們是依靠自己對法學知識的興趣和認識,來選擇法學專業進行進修,所以在教學過程中必須要充分尊重學生的學習主動性,使他們能夠真正的認識到選擇法學專業意味著什么,對自己法學專業知識、技能以未來發展方向進行理性的思考和判斷,并在此基礎之上完成自己所選專業的全部學習內容。只有如此,才能在他們腦海中真正樹立起自己的法律觀念,從而在未來的工作崗位上發揮出自己的光和熱。
2.培養學生正確的法治精神
學生在選擇法學的那一刻,就標志著他們深深知道自己未來作為法律工作者的職責和義務,并從心底里發出以正義為潛動力的法律精神和法律職業的崇尚。當他們走上工作崗位以后,他們代表的是正義,他們的任何一個判斷或一個選擇都有可能改變一個人的命運。因此,為了使他們都能夠在將來的工作崗位上發揮出正義使者的作用,在學校教育階段必須要培養學生良好的司法道德和職業品質,樹立起他們對法律、對法治的正確認識,從而讓他們在人生的道路上沿著這條正義的軌跡去維護法律的公正性。
3.提高法學辦學的準入資格
法學教育體制的改革,應當從學校法學專業的辦學資格抓起,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法學專業學習的門檻,從源頭上實現對法學專業的改與革。現如今,各種各樣形式的學習模式充斥著這個社會,自學考試、成人考試的超低準入資格,將我國法學辦學水平的層次拉低到了一種近乎于“平民化”的狀態。當然,自學考試、成人考試在為我國社會主義的發展和構建當中立下了汗馬功勞,但無論從學科本質還是工作性質上來講,法學都與其它學科有著本質上的區別,因此想要真正實現對法學教育的本質性改革,就要先從法學教育體制改革做起。
4.通過實踐來實現教學結合
從應用角度來看,法學更像是社會學科中的一部分,因為法律所面臨的一切都是以社會為基礎的。法學教育的根本是為了培養出具有專業法律知識的高素質人才,其擔負的是國家法治社會的建設和對于社會矛盾事件的公正解決。所以,對于學生的法學教育工作絕不能只停留在知識教育層面上,而是要做到教學結合,讓學生能夠通過不斷的實踐來學會對所學法律知識的應用,從而使每一個法學畢業生都能夠成為具有良好道德素質、思想素質以及法律素質的高素質法律人才。
綜上所述,法學教育作為培養具有專業法律人才的基礎工作,其對學生專業法律知識的教育質量,不僅關系著學生未來的發展,更會對我國法治社會的建設產生影響。這就需要法學教育工作者從自身素質建設出發,通過不懈的努力來使我國法學教育能夠實現質的飛躍,進而滿足我國社會主義發展對法制建設的需求,為我國社會主義法治社會的構建打下良好而又堅實的基礎。
參考文獻:
[論文摘要]法律職業化有其深刻的知識論根據,它建立在多種知識論基礎之上,并與司法制度合理化之間存在緊密聯系。為法律職業化的知識論根據所內在要求的司法制度合理化的基本方面包括司法獨立、判決理由合理、司法權力中性化和司法程序正義等。
一、法律職業化的知識論基礎
法律職業化作為法制現代化進程中的一種特定現象,有其深刻的知識論基礎,釋明這種知識論基礎的基本方面,對于現代司法制度的完善和發展而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甚至可以認為,法律職業建構其上的知識論基礎一定程度上也是推進司法現代化進程的一種重要動力。
對于法律職業化運動的知識論基礎的基本內涵,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作出簡要界說。首先,法律職業化對應于法律知識的類別屬性要求,是法律這一本性上屬于實踐理性知識所要求的法律實踐活動的一種社會組織形式。亞里士多德曾將人類的知識劃分為純粹理性、實踐理性和技藝三種基本類別,法律屬于實踐理性知識的范疇,界說法律是一種實踐理性知識,是將其與純粹理性知識進行的一種必要區分。實踐理性這一概念意味著:“理性不僅是一種理論觀念或認識能力,而且也是一種行動者的實踐能力和意志能力,是實踐著的理性。”[1]波斯納則將實踐理性概念很實用主義地理解為“不輕信者對無法為邏輯或精密觀察證實之事物形成種種確信時使用的各種方法”,[2]它用于解決人們面對現實問題時如何作出行動。在波斯納看來,法律作為一種知識類別系統,它更多地不是一個數學式、邏輯般和科學論證型的知識形態,而經常是一個依賴直覺、常識、記憶、習慣、內省、想象等力量資源的過程。因此,作為實踐理性知識的法律,如何創造知識和傳播知識,勢必需要通過一定的社會組織形式方得以可能,而法律職業化正是這種實踐理性范疇的法律知識創造和傳播的恰當社會組織形態,這種組織形態表現為一個共同經受法學理論教育和技能訓練、并共奉法律信仰且專長于法律實務技能的法律職業家共同體的形成,他們堅持法律至上立場并恪守法律思維作出法律行動。
其次,法律職業共同體在認同法律知識之實踐理性本質的同時,并不放棄對純粹理性知識本性的應然法律的追尋。系統的法學理論學習作為一種經歷是法律職業家區別于行業匠人的根本標志,“學識法律家集團的內部盡管存在著職能分工,甚至存在著(例如檢察官與律師之間)對抗活動,但是他們具有共同的知識背景,必須以共同的法理語言來交談。他們構成了一個有關法律的解釋共同體。”[3]這個具有共同知識背景的法律解釋共同體的形成,沒有經過正統的大學法學理論思維訓練是不可想象的。在這個法律家共同體內部,作為成員之一的法學家更是注重對應然之法的追問,沒有發達的法學理論根據,便不可能出現一個共享法律價值的法律家共同體。因此,法律職業化正是因為這種對純粹理性屬性的法學理論的開放,才得以區別于以單一的技能傳授為特征的行業匠人。尤其重要的是,法律職業家對應然之法或正義法律的追問,并非一種思想實踐或形而上學游戲,因為法律職業家追問應然之法和正義法律的過程重合于法律實踐行動,即便是法學家的學理思辯,也是很實用主義的。
第三,法律職業化順應社會經濟發展所引發的法律知識增長要求,擔負起市場條件下國家權力和市民權利之間關系架構的中介。知識的增長一方面決定于社會關系的不斷分化和日益復雜,另一方面決定于社會主體對這種不斷分化和日益復雜的社會關系所內在的規律及其本質的追問和探尋。導致社會關系分化和復雜化的一個重要動力是人類經濟行為的多樣化和經濟關系的日趨復雜,這種復雜和多元關系狀況必然地要求產生大量以調整人們經濟關系為主要內容的法律規范,這種法律規范對于那些必須將其作為行為約束和結果預見根據的社會經濟生活主體而言,顯然就是一類重要知識。但是,就社會個體而言,任何人都只擁有該類法律知識的十分有限的部分,哈耶克指出:“我們對于那些決定社會進程的大多數特定事實的無從救濟的無知,正是大部分社會制度之所以采取了它們實際具有的那種形式的原因之所在。”[4]因此,因經濟市場化發展所引發的人類行動規范之重要一種——法律規范知識的不斷增長,客觀上要求社會形成一定機制以保證這種知識的創造、傳輸和服務,這樣,法律職業才應運而生。由此可見,法律職業的興起,根本上是以對社會經濟交易活動所引發的利益當事人對日益增長和復雜的法律知識的需求為依據的,經濟的市場化發展必然地要求法律職業化進程的開始。法律職業家共同體按照角色分工,按照創造法學理論、解釋法律規則、提供法律服務、主導司法程序、進行事實陳述和舉證等多種游戲規則,使得法律職業成為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國家權力和市民權利之間關系架構的一個重要中介和橋梁,“在這種體制下,國家機關和社會組織之間保持著適度的聯系和交流;市民的個人選擇可以反映到行政的制度選擇上去,而實證的法律規范也可以滲透到自生的民間秩序之中。”[3](222)
第四,法律職業化按照其內在規則處理法律知識,使得法律知識始終能夠保持一種事實性與有效性之間的張力。作為知識系統和行動規則的法律,存在一個如何保持其事實性和有效性之間的張力問題,實在之法是一個事實性問題,法律如何合法是一個有效性問題。保持法律之事實性和有效性之間的張力,根本上是一個法律的合理化問題。一方面,已經制定的法律應得到普遍的服從,而為人們所服從的法律本身就應該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亞里士多德語),這樣,就存在一個如何實現法律的合理性問題和怎樣保證法律合法的合法性問題。對實在法律的實現,實際上就是將既有的法律規則適用于具體的社會關系事實之上;對法律合法性的保證,則成為一個為實在法律的前提根據提供理由并進行合法性論證的事業。應當認為,法律職業化所內在的職業規則暗合于保持法律事實性和有效性張力之要求,對于法律職業處理法律知識的規則,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作出歸結:(1)法律職業區別于缺失理論根據和價值引導的技藝,法律職業家按照理論和概念思維指導行為并通過專業術語進行對話和交流。上升為科學學科的法學,其理論原理和概念體系始終是職業法律家賴以為生的專業養分。(2)職業法律家因循法律解釋學進路,在處理事實的同時也解釋規范。守舊的法律與新生的事實之間始終對立存在,彌補這道鴻溝的正是職業法律家以三段論思維為基礎的法律解釋學方法,通過這種法律解釋學方法,作為大前提的法律規范獲得了新的表述(法官造法),作為小前提的爭議事實被賦予規范內涵(法律判決)。(3)法律職業家崇尚形式法律并持以對道德涉入的審慎立場,通過法律維系職業家共同體的自治和團結。道德、倫理、政策、習俗等外在于法律的權力話語并非絕對地無涉于法律,它們對法律這一社會行為規則系統也存在一定的影響,但是,這種影響僅僅只是法律規范系統的外部環境,它們影響著實在法律的實際內容,但沒有為實在法律所吸納的內容并不能成為法律事實結論作出的根據。(4)法律職業形成準入制度,這種準入制度強化了法律職業家對法律知識內容的熟悉范圍和處理法律事務的能力。資格考試成為法律職業準入制度的基本形式,通過資格考試而促成的法律知識掌握和法律技能熟練,使得法律職業家能夠勝任法律知識供給和法律服務之社會責任。
二、現代司法制度合理化的基本要求
法律職業化并不是一個孤立的、僅僅為法律職業本身的目的追求和實現而出現的法律實踐現象,法律職業化本質上沒有自己的目的,其意義根本上在于推進法治進程。司法現代化在法制現代化進程中具有特殊地位,法律職業化更多地是通過對司法現代化進程的作用而推進法治進程,其中,法律職業化之知識論內涵在為法律職業化進程提供堅實基礎的同時,也在很大程度上提出了現代司法制度的合理化要求。
首先,作為實踐理性屬性的法律知識所要求的社會組織形式的法律職業,要求司法獨立。法律職業作為法律知識創造、傳播和運用的社會組織形式,意味著法官、檢察官、律師和法學家共同成為法律知識的主體,他們推進司法活動過程或解釋和評價司法活動現象只按照實踐理性的法律知識所內在的規則行事,為法律職業家所共享的法律價值成為司法原則,為法律職業家所擁有的實在法律知識成為處理具體法律事務的直接根據,政治權力知識、道德知識、倫理知識、經濟知識等,既不是法律職業家所求取的對象,也不是司法運行的決定性力量和司法結論作出的根據。司法權力話語的力量之源來自法律知識本身,任何非法律知識話語的權力形態均不得成為左右司法活動的主導。
其次,法律職業家對應然之法的追問及對正義法律的答案提供,要求司法判決理由的合理化。“判決理由是司法權合理化的最重要的指標,也是法官思維水平的最典型的表現。在學識性、合理性較強的法律體系下,判決書不闡述和論證把法律適用于案件事實的理由的事情是絕對不可想象的。”[3](229)法律知識之前提根據盡管有其客觀性一面,也有其主觀性一面,其客觀性在于社會關系的法權要求,其主觀性在于法律職業家(尤其是法學家)對這種法權要求按照怎樣的方法和標準作出了識別和回答。因此,在抽象性層面上,司法判決理由應為法律職業家所共識的法學理論知識;在具象性層面上,司法判決理由應為實際參與訴訟個案的法律職業家意見。
第三,回應法律知識增長之社會需求的法律職業,要求司法成為權力控制和權利維護的中性力量。以經濟市場化發展為主要動力所引發的法律知識的增長,一方面意味著國家控制社會權力的強化,另一方面則意味著市民為實現其利益而對抗強制和擺脫束縛之權利依據的渴求。權力——權利作為一種二元對立構造,催生了以法律知識生產和服務為使命的法律職業,而這種法律職業所表現出的法律知識生產和服務行為的權力內涵是權力控制和權利維護,即作為國家與社會關系的中介,架構秩序與自由之間的通道。從而,以回應法律知識增長之社會需求的法律職業,實際上為司法權力的目的作出了定位——社會整合,也對司法權力的性質作出了限定——中性力量。誠如馬克思所言:“獨立的法官既不屬于我,也不屬于政府。”[5]
第四,為法律職業共同體所遵循的處理法律知識的基本規則,要求司法程序的正義品格。如上文所述,法律職業遵循“理論和概念思維指導行為并通過專業術語進行對話和交流”、“法律解釋學進路處理事實和解釋規范”、“崇尚形式法律并持以道德涉入的審慎立場”、“職業準入制度”等職業規則處理法律知識,這就要求司法制度必須確保司法程序的正義品格。為現代司法制度所一致確認的司法程序正義性價值標準,諸如參與、自治、對抗、依法、合理、效率等司法價值標準的具體要素,很大程度上是對法律職業共同體所遵循的處理法律知識的基本規則之要求的規范化確認。
[參考文獻]
[1]葛洪義.法律與理性——法的現代性問題解讀[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297.
[2] [美]波斯納.法理學問題[M].蘇力,譯.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71.
[3]季衛東.法治秩序的建構[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221.
關鍵詞:法學;雙語教學;法律英語
一、引言
經濟的全球化對人才培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雙語教學日益受到關注,并已成為推動我國高等教育順應國際化發展趨勢的重要力量。開展雙語教學有利于提高學生的英文能力,激發學生用英語學習專業的興趣,有助于提高教師的專業學術水平和英語水平。培養既能熟練應用英語又明晰法律制度的復合型涉外法律人才已逐漸成為各法學院校的培養目標之一。把雙語教學引入法學本科課程,意味著無論是教師還是學生都要將英語和法律完美的結合,因此實現這個目標并不輕松。
二、雙語教學引入法學課程所面臨的挑戰
在法學課程中實現雙語教學意味著法律知識和專業英語的融合,這就形成了一種特殊的英文語體,即法律英語。作為一種特殊用途英語,法律英語和日常英語相比,有著豐富的專門用語和復雜的句子結構,且夾雜著拉丁文,使法律英語的學習者和使用者在閱讀英文法律文書和英美法案例時感到十分困難。
法律英語的特征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法律英語中包含了豐富的專門用語,如Articles of Association(公司章程), Dividend(紅利)等。此外,一個非常明顯的例子是debenture一詞,很多詞典將其譯成公司債券或債權證等等。實際上該詞在英美普通法上的含義是指借款合同并且附有對債權人的財產擔保。由于譯者缺乏對普通法背景的了解,因此很難準確把握含義。
其次,有很多常用的英文單詞在法律英語中被賦予了特定的含義。例如,Consideration通常指“考慮、體貼”,而在法律英語中專指合同的對價或交易的對價。
第三,法律英語中經常出現古英語已達到省略的目的,如here,there,where與介詞的結合形成了hereof,thereof,hereby等,使句子更為復雜、難懂。
第四,有些詞匯在美國和英聯邦國家之間有著細微的差別,在使用時注意區別對待。如bankruptcy一詞在美國既包括法人破產,也包括自然人破產。而在英國,bankruptcy在成文法上僅表示自然人破產,法人破產用corporate insolvency。
在國內市場上由于各類法律英語教材的資料取舍和難易程度不同,有的側重于介紹國外制度,對學生的英語水平要求不高;有的側重于案例分析,對學生英語水平要求較高。有的教師主張直接采用國外原版教材。國外學者編寫的教材能帶給我們地道的語言表達和對某個學科獨到的見解,能夠使學生感受到真正的法律語言,但是也存在著問題。
首先,國外原版教材沒有中文注釋,沒有背景介紹,沒有相應的語言技能訓練,學生特別是法律英語初學者會感覺到晦澀難懂,容易影響學生學習的積極性。
其次,國外教材通常篇幅較長,不適宜當前的課時安排。國內教材通常面面俱到,一本書會涵蓋各個法律部門,沒有側重,每個法學專業方向只能點到為止。有些法律英語教材就直接以美國法律制度為藍本,以每個法學專業領域的一兩個典型案例(通常是不完整的案例)為依托,這樣的作品只能作為學生的課外讀物來拓寬知識面,而不能作為真正意義上的教材使用。這就需要教師在教材、教學大綱、課件、教輔資料等各方面的準備工作中花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
三、所有法學學科都可以開展雙語教學嗎?
法學課程中引入雙語教學固然能給學生在視野開拓和能力提高等方面帶來很多好處,但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法學的每門課程都能實現進行雙語教學。不同法律語言的產生和發展有其特有的經濟、政治和文化土壤。那些深深根植于我國故有法律傳統的學科,如中國法律史涉及大量的中國古代法律文獻,將其準確地譯成現代漢語都難,何況譯成英文。因此有些學科根本沒有必要引入雙語教學,而商法則不同。
首先,我國商法上的概念和制度大多是英美國家的舶來品,有直接的英文表述且制度相通。各國之間開展貿易和投資,在國際公約和WTO框架下,有著普遍遵循的國際準則。雖然具體到某個國家可能存在著細微的差別,但理解起來并不難。
其次,國際市場上有各種各樣的英文版商法教材可供選擇。盡管這些教材不能直接應用到課堂上,需要任課教師的處理并與我國實際情況相結合,但這個處理的過程并不復雜。
第三,商法課程按照各法學院校的培養方案通常安排在大學三年級。學生通過前兩年的積淀,英語水平都已有了顯著提高,能夠滿足雙語教學的要求。以北外法學院為例,學生通過前兩年的學習,英語均已達到專四水平。除此之外,在前兩年的法學課程中還安排由來自美國的外教講授的英美法概論和美國合同法,使學生在提高英語水平的同時對英美法制度和法律英語的表述有了深刻的了解和認識。
四、雙語教學在商法課程中的探索
打破以往常規的教學方法,把雙語教學在商法課程上進行應用,使學生在掌握基礎知識的同時提高英文能力。同時,通過采用英美國家法學院的案例教學法,與學生進行互動,激發學生閱讀英文案例的積極性,強化英文讀、寫、譯的能力,同時領會英美國家法官在商法部門法重要制度上的把握。最終使學生學會用英文起草與商事法律有關的重要法律文件。
教師在設計教案以及制作課件時應以英文為主,必要時附上少量中文作為解釋。在選擇教材時應以英文原版商法方面的教科書為基礎,并與我國具體制度相結合。
案例教學法是法律英語課首選的教學方法。一方面,教師便于選材,可以通過Westlaw等數據庫挑選出適當的案例;另一方面,學生通過閱讀案例可以提高閱讀理解能力,積累大量的單詞和專門的表達方法。這里既要發揮教師的自主性,也要發揮學生的主觀能動性。教師在課上要充分講解案例中的難點和精髓,使學生領會法官判決中的邏輯推理和引申出的原則,同時也應給學生參與案例討論的機會。英國大學的法學院每個老師都要以Tutorial(導師個別指導)的形式帶領學生討論案例,學生被分成不同的小組負責不同的案件,每組學生各有分工,能充分調動學生的積極性,同時增強了團隊精神。
筆者在教學實踐中從普通法案例中挑選出30個左右有影響力的案件,覆蓋商法中各個重要制度。案例教學過程中學生4至5人一組,全班共分成10組,每組負責三個案件。每個學生在每個案件中扮演不同的角色,有人負責陳述事實、有人負責指出案件的爭議焦點以及涉及的核心法條,有人講解一審和二審法官的推理思路等,教師提前對各組學生進行案例輔導,學生將最終形成的PPT在課上演示并講解,效果比完全由教師講解要好。
采用案例教學法,充分理解案例的來龍去脈并不是最終目的,關鍵是通過學習案例學生能得到哪些啟示,案例中確立的原則與我國法上相應的制度有哪些聯系和區別,最終要上升到比較法的高度,這對授課教師來說是個巨大的挑戰。在條件成熟時,可嘗試采用模擬法庭辯論的形式,每組學生扮演不同的角色根據案件中的證據進行抗辯,激發學生獨立思考、換位思考的能力以及積極參與的熱情。
在采用案例教學方法的同時不能僅關注案例,在教學過程中還應注重對學生實際操作技能的訓練。例如在公司法領域的教學中可以要求學生嘗試用英文起草公司章程和招股說明書等法律文件,模擬真實環境用英語進行談判并撰寫英文合同。這樣既能鍛煉學生運用專業知識的能力,又能提高學生英文寫作和翻譯的能力,可以為學生畢業后到外資律所和跨國公司法務部門從事非訟業務奠定良好的基礎。一方面,可以激發學生的興趣,避免照本宣科;另一方面,可以使學生在接受訓練的同時,潛移默化地掌握相應的技能。
在講解公司章程時,作者在開課前一周會將一份完整的外商獨資企業的英文公司章程發給學生,使學生對章程先有一個整體的認識。在課上,作者會根據英文章程中的重要知識點以及相關的普通法案例給學生逐一講解,而不是根據傳統的教科書去教授抽象、晦澀的理論問題。通過真實的、具體的英文章程范本使學生充分了解章程中的各項內容后最終領會章程的契約性、性和自治性等理論問題。學生在閱讀和理解章程的同時,英文能力能夠得到不斷提高,并最終掌握如何用英語起草公司章程。為了檢驗教學效果,在期末命題時打破以往傳統的方式,偏重考察學生的法律英語技能,英文部分的比重要達到30%,已到達鞭策學生平時加強英語學習的目的。
五、結語
從培養復合型涉外法律人才的角度,把雙語教學帶入法學本科課程中還是很有必要的,而且客觀上是可行的。教師在教案的設計、教材的選擇、教學理念的轉換以及教學方法的改變等方面要投入巨大的精力。知識的講授、技能的訓練以及師生間的互動將成為雙語教學的主旋律,使學生在掌握基本概念、制度和理論的同時,提高專業英文技能,以適應社會的需要。
參考文獻:
[1]劉漢霞,孫鈺明.論法律英語在法學專業雙語教學中的重要作用[J].高教探索,2007,(06):122-124.
[2]Andrew Hicks & S.H. Goo. Cases & Materials on Company Law[J].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8,(06):97.
[3]李克興,張新紅.法律文本與法律翻譯[M].中國對外翻譯出版公司,2006:84-85.
[4]張郁.淺談高校法律英語教學改革[J].科技信息,2009,(03):391.
關鍵詞 法學教育 職業化教育 復合型人才 法律思維
中圖分類號:G642 文獻標識碼:A
隨著我國法治體系的不斷完善,法治進程的不斷加快,法律人才必然成為社會主義法治道路不可或缺的建設者,如何提高法律人才的質量水準,就成為不容忽視的問題。目前我國高等法學教育還不能完全適應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的需要,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還不夠深入,培養模式相對單一,學生實踐能力不強,應用型、復合型法律職業人才培養不足。提高法律人才培養質量成為我國高等法學教育改革發展最核心最緊迫的任務。
1法學教育的現狀
目前我國的法學教育體系由普通高等教育、成人教育、自學考試和繼續教育等同時并舉的多種法律教育構成。
普通高等法律教育,是我國法律教育的最重要形式;成人法律教育,包括法律類管理干部學院、法律培訓中心及普通高校中的成人教育學院等;中等法律職業教育,主要指政法或公安專科學校,司法職業高中等;各種業余形式的法律教育,主要指廣播電大、函授大學、夜大、職業大學、自學考試等;各種非學歷教育,指各種專業證書、崗位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等職業培訓。
從法律教育的類型與性質來看,既有學歷教育,又有非學歷教育;既有學科教育,又有專業教育;既有脫產,又有半脫產和業余教育;既有正規教育又有非正規的教育。法學教育體系的龐雜,使得法學教育產出呈現“低入高出”的狀態①。正是這種低門檻的入學條件,使得法科畢業生的就業率年年亮起“紅燈”。
由中國社科院社科文獻出版社出版的《2012年中國大學生就業報告》為法學專業亮出了本科生就業紅牌警告。從就業藍皮書提供的2009屆至2011屆主要專業門類本科畢業生半年后的就業率來看,法學專業分別為82.3%、86.7%、86.8%,連續三年墊底。近幾年來,法學就業難的問題,并沒發生實質性的改觀。
2我國法學教育職業化的困境分析
2.1過度重視理論教育,忽視職業技能訓練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于2012年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和專業介紹》中確定的法學教育培養要求:“本專業學生主要學習法學的基本理論知識,受到法學思維和法律實務的基本訓練,具有運用法學理論和方法分析問題和運用法律管理事務與解決問題的基本能力。”同時,其還對法學專業的主要課程和主要實踐性教學環節進行羅列。作為主要承擔法學教育的高校,其中大部分只是落實了第一步,即要求學生完成對法理學、中國法制史等主干課程的學習,而對主要實踐性教學環節并沒有進行強制要求,即使有要求也規定得比較隨意,有些學校甚至不要求實習的單位必須是法院、檢察院或律師事務所等與法律實務密切聯系的部門或單位,只要有實習證明即可,實習期限也未嚴格按照規定中的“一般不少于20周”。故此,不難發現,目前一元化的教育模式很難做到法科生畢業即能勝任各種法律職業的既定目標。
2.2“復合型”人才培養模式逐漸偏離“法”本位
“術業有專攻”,法學作為一門社會科學,其體系龐雜,內容繁多,要想將其學好,本應花費大量的時間與經歷。而在實踐中,有很多非政法類院校,特別是一些理工類院校,往往是以學校自身特色為出發點,學校開設的任何專業都要與優勢專業掛鉤,其它非法學課程擠占法學課時,在總學分學時一定的情況下,這些“特色課程”的大量開設,必然會擠占法學課程的開設,進而使得實踐類課程極少,甚至沒有②。這種教育模式造成的直接后果可能是學校抱怨學生不好好學習課程知識,而學生埋怨學校大量開設與本專業無關課程,這些學生畢業后呈現的狀態是其它課程沒學好,法學專業知識也不扎實,最終在就業時處于劣勢地位。為此,在筆者看來,讓法學專業的學生,學習一些具有理工科課程,雖然可能利于部分學生跨學科知識體系的構建,但是對絕大多數學生來說,這或許是一種資源“浪費”。法學專業應該有自己的體系完整性與系統性,特色類課程應當納入選修課范圍。否則,復合型人才將會是一種美好的愿景,而非正確的方向。
2.3法律職業倫理教育欠缺
傳統的法學教育并不注重法律思維、法律技巧的培養,以傳授系統的理論知識為主,強制灌輸書本知識,忽視培養學生實際處理案件的能力,學生遇到具體案例時,往往有著無法下手的迷茫和無奈。當前的法學教育更多的是一種“填鴨式”教育,難逃講授式教育模式的窠臼,法學教師根據統編教材分課時與章節在規定的學期范圍內講授完畢,其教學任務即算完成,而學生通過以考前突擊和死記硬背的方式通過期末考試,即算做該門課程已合格。通過這種教育模式培養的學生,大多是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
筆者認為,造成當前學生法律職業倫理欠缺的主要原因有幾點:首先,“應試教育”模式造成學生對職業認同感低,只注重學歷的獲取。據筆者了解,很大一部分法科生,選擇法學專業并非其意愿,其是在未獲第一志愿錄取的情況下,被調劑到法學專業,這在一些理工類院校的法學專業,尤為常見。其次,高等法律教育的課程設置基本不涉及法律職業倫理教育的內容,學生無從接觸職業倫理的內容。最后,“唯考試主義”的觀點盛行。大多數法科生中存在“考試擇業論”的思想,通過幾個月的復習,順利通過司法考試,拿到法律職業資格證之后就相當于拿到就業證,其本身沒有對法學深厚的興趣,進而沒有對法律做深一步研究和探索的動力,法律思維的養成又從何談起?
3關于法學教育職業化的完善建議
3.1注重培養法律思維
任何一種思維習慣的養成,都離不開其行為的引導。法律思維也不例外,其養成離不開充分的法律實踐。大學法學教育“不僅在于傳授法律知識和方法,而且更在于培養法律精神和法治信仰,掌握法律思維方法和運用法律語言等等”③法學教育的首要目標應當著眼于培養和訓練學生的法律思維,而法律思維的養成決然不能與法律實踐相分離,法律思維其實是潛藏與法律的職業技能培訓之中,比如,當你第一次審查合同的時候,不知從何開始,因為你僅僅是停留在法律概念和法律條文的層面,沒能將抽象性的理念具化為實踐,當你有著豐富的審查合同的經驗時,你就會覺得審查合同應當注意哪些問題,從而快速完成合同的審查工作。只有不斷的接觸生動鮮活的生活事例,只有不斷的體會新鮮案例,從法律實踐中出發,才能形成法律思維。
最理想的法學教育是,一個法律人哪怕毫無理想主義的色彩、滿心“名利思想”,但是當他闡發法律問題、解釋法律條文時,卻可以將法治的精神貫徹在其中。相反,一個法律人如果充滿對“法治”的激情,卻不懂得如何在具體工作中運用它,仍然不是一名合格的法律人。
3.2注重培養法律職業技能
“法律的生命在于運用”。法律職業化著眼于正規學校教育與訓練,解決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脫節的問題,使得法律人才的培養達到法律職業標準,法學教育職業化的進程也正是法律職業化的發展關鍵點。從宏觀上考慮,法科畢業生的就業選擇主要是公、檢、法、司和律師等,這些職業主要從事法律事務,即使是以培養學術型人才法學碩士、博士,但是從事學術研究的畢竟是少數,更多的還是以從事法律事務為選擇。所以法學教育體制的宏觀設計還是應該立足于如何使學生具備能更好運用法律的能力,學生最希望的是通過法學教育能夠為將來的職業生涯打下堅實的基礎,而這正是社會對法學教育的首要要求。建立職業化教育模式是法學教育改革的一條重要思路,它走出傳統法學教育只注重知識性培養的誤區。法學作為一種應用性學科,其學習目的就是運用于實踐,解決生活中的法律爭端,而非紙上談兵。傳統的知識性教育過于注重理論的研究和學習,這并不符合法律應用性本質要求。
開設實務技能課程,由具有實務經驗的老師擔任課程指導老師。具有實務經驗的老師對課程的教授,將不會局限于法學概念的厘清和法律條文的解讀,而更多的是以自己的親身辦案經歷為樣本,進行技能、技巧方面的傳授,這其實是一個經驗輸出的過程,通過這種“經驗”的輸出,可以彌補才進入社會法科畢業生實踐經驗不足之缺陷。
3.3加大推行“診所式法律教育”的力度④
診所式法律教育模式是興起于20世紀60年代美國的法學院的一種新的法學教育方法,其是建立在法律診所基礎上的一種實踐性法學教育模式。它把學生放在教學的主要地位,充分發揮了學生的主動性。診所式教育模式變被動性的接受為主動性的實踐、變學習他人經驗為親力親為的參與式學習、變分門別類的知識傳授為綜合素質培養。更為重要的是,它把法學院的培養目標直接定位于“培養健全的法律職業者”。2000年9月,北京大學等7所高校的法學院引進開設了最初的診所式法律課程。2002年7月28日,由11個所院系發起成立了隸屬于中國法學教育研究會的中國診所法律教育委員會。但是目前我國開展診所式法律的院校比例還很低。截至到2010年,中國診所法律教育委員會成員單位為134個,在全國開設法學專業的630多所高校中,只有82個院校開設了法律診所課程,共計開設不同主題診所課程130個,內容涉及民事訴訟、行政訴訟、談判和調解等領域。
與案例教學、模擬審判、法律援助等教學方式不同,診所式法律強調的是“真實性”與“親力親為”,其處理的是客觀真實存在的矛盾糾紛,通過學生的親身參與,在老師的指導下提供法律服務,從而使學生身臨其境的掌握處理案件的技巧,把自己在課堂上學習的法律知識運用到真實的案件處理中。首先,法律診所的活動是學生在老師的帶領下真實的面對當事人,當事人來咨詢案件主要采取的是口頭表述的方式,這就要求學生具備速記的能力,能夠在當事人口述完畢之后,理清案件中的法律關系。其次,法律診所的教學方法是學生直面當事人的,與虛擬的案例教學法、模擬法庭等有著本質的區別。學生在給予當事人意見的時候必須要謹小慎微,嚴格依據法律的規定,不能以主觀的自我評判直接告知當事人,只要言之有理,學生的主觀論述都是被認可的。法律診所教育是最接近法律實踐的教學方式之一,不僅有法律知識的應用、法律技巧的磨練還有法律職業道德的考驗,是最為全面的檢測法律職業教育的人才培養情況的手段。經過法律診所教育的培養,可以完善法律知識的漏洞,熟練法律技巧的運用,感受法律職業倫理的力量,是我國法律職業教育精英化人才培養的重要方式。
注釋
① 在滿足學歷條件的前提下,即便是非法學專業的學生,畢業后通過自學法律相關課程,只要能順利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就可從事律師等與法律相關的行業。
② 經筆者了解到,在一些工科學校所開設的法學專業中,由于其條件的限制,法學學生所能享受到的資源極其有限,甚至本科四年的學習生涯,舉辦與法學相關的講座次數,也是屈指可數。